华 东 政 法 大 学 学 报 2014 年 第 1 期 ( 总 第 92 期 ) 此, 国 家 对 因 预 防 接 种 致 害 采 取 救 济 措 施 已 经 成 为 各 国 法 治 的 应 有 之 义 3 当 然, 预 防 接 种 致 害 能 够 获 得 救 济 的 前 提 是, 预 防 接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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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域 外 法 苑 以 判 决 为 中 心 的 考 察 杜 仪 方 [ 内 容 摘 要 ] 预 防 接 种 不 可 避 免 会 产 生 不 良 反 应 受 害 者 能 够 获 得 救 济 的 前 提 是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与 损 害 之 间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日 本 法 院 在 医 疗 事 故 诉 讼 中 对 因 果 关 系 的 判 断 对 预 防 接 种 领 域 影 响 深 远 日 本 预 防 接 种 事 故 诉 讼 包 括 国 家 赔 偿 请 求 诉 讼 和 行 政 诉 讼, 法 院 通 过 判 决 的 形 式 分 别 对 因 果 关 系 的 立 证 标 准 判 断 要 件 举 证 责 任 等 作 出 了 充 分 细 致 梳 理, 可 以 为 我 国 建 立 预 防 接 种 领 域 综 合 救 济 体 系 提 供 借 鉴 [ 关 键 词 ] 预 防 接 种 因 果 关 系 国 家 赔 偿 诉 讼 行 政 诉 讼 众 所 周 知, 疫 苗 在 减 少 疾 病 传 染 与 流 行 的 同 时, 也 带 着 与 生 俱 来 的 风 险 和 局 限, 这 是 由 疫 苗 本 身 的 特 质 所 决 定 的 1 科 学 上 对 于 安 全 疫 苗 的 认 知 也 只 是 基 于 疫 苗 的 总 体 净 效 益, 即 好 处 大 过 坏 处, 或 者 说, 疫 苗 风 险 在 可 以 承 受 的 范 围 内 某 疾 控 专 家 在 接 受 采 访 时 的 评 价 : 世 界 上 本 来 就 没 有 完 美 的 疫 苗 没 有 哪 一 种 疫 苗 能 提 供 完 全 的 保 护, 而 又 完 全 没 有 风 险 2 因 此, 即 使 是 完 全 合 格 的 疫 苗, 也 难 免 存 在 造 成 受 接 种 对 象 死 亡 或 者 引 发 后 遗 症 的 可 能 性 这 一 现 象 被 日 本 的 预 防 接 种 界 形 象 地 称 为 恶 魔 抽 签 ( 魔 のくじ 引 き), 因 为 谁 也 无 法 预 测 合 格 疫 苗 背 后 的 风 险 究 竟 会 落 在 何 人 身 上, 谁 会 不 幸 抽 中 恶 魔 之 签 而 祸 从 天 降 鉴 于 疫 苗 不 良 反 应 的 发 生 可 以 被 认 为 是 个 人 对 于 社 会 整 体 安 全 所 作 出 的 特 别 牺 牲, 因 杜 仪 方,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法 学 博 士 本 文 系 2012 年 度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风 险 监 管 的 行 政 不 作 为 责 任 ( 项 目 号 12YJC820021) 及 2013 年 中 国 法 学 会 部 级 法 学 研 究 项 目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监 管 中 的 责 任 体 系 研 究 ( 项 目 号 CLS(2013)D121) 的 阶 段 性 研 究 成 果 本 文 曾 在 南 开 大 学 举 办 的 第 十 期 判 例 沙 龙 上 报 告, 并 得 到 了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王 天 华 教 授 南 开 大 学 宋 华 琳 副 教 授 等 的 悉 心 指 点, 一 并 感 谢 并 文 责 自 负 1 疫 苗 是 将 病 原 微 生 物 ( 如 细 菌 立 克 次 氏 体 病 毒 等 ) 及 其 代 谢 产 物, 经 过 人 工 减 毒 灭 活 或 利 用 基 因 工 程 等 方 法 制 成 的 用 于 预 防 传 染 病 的 自 动 免 疫 制 剂 疫 苗 保 留 了 病 原 菌 刺 激 动 物 体 免 疫 系 统 的 特 性 当 动 物 体 接 触 到 这 种 不 具 伤 害 力 的 病 原 菌 后, 免 疫 系 统 便 会 产 生 一 定 的 保 护 物 质, 如 免 疫 激 素 活 性 生 理 物 质 特 殊 抗 体 等 ; 当 动 物 再 次 接 触 到 这 种 病 原 菌 时, 动 物 体 的 免 疫 系 统 便 会 依 循 其 原 有 的 记 忆, 制 造 更 多 的 保 护 物 质 来 阻 止 病 原 菌 的 伤 害 来 源 :htp://baike. baidu.com/view/42785.htm?fr=ala0_1_1,2013 年 5 月 1 日 访 问 2 上 个 世 纪 60 年 代 就 开 始 在 县 级 防 疫 站 工 作 现 任 广 东 省 卫 生 厅 免 疫 规 划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的 老 防 疫 专 家 许 锐 恒 对 此 十 分 感 慨 参 见 邱 瑞 贤 : 内 地 疫 苗 事 件 频 发 引 信 任 危 机 部 分 家 长 宣 言 拒 打, 来 源 :htp://news. ifeng.com/mainland/special/shanxiyimiao/zuixin/detail_2010_04/09/814637_0.shtml?_from_ralated,2013 年 5 月 1 日 访 问 57

2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学 报 2014 年 第 1 期 ( 总 第 92 期 ) 此, 国 家 对 因 预 防 接 种 致 害 采 取 救 济 措 施 已 经 成 为 各 国 法 治 的 应 有 之 义 3 当 然, 预 防 接 种 致 害 能 够 获 得 救 济 的 前 提 是,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与 损 害 之 间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然 而, 在 实 践 中, 由 于 预 防 接 种 事 件 中 的 损 害 往 往 是 由 疫 苗 所 含 生 物 制 品 和 个 人 体 质 的 耦 合 作 用 所 致, 因 此 对 于 每 一 例 病 症 究 竟 是 如 何 发 生 的, 即 使 是 运 用 当 今 最 尖 端 的 科 技 仍 不 能 作 出 完 全 清 楚 的 解 释 基 于 此, 当 发 生 涉 及 预 防 接 种 事 件 的 相 关 诉 讼 时, 对 于 因 果 关 系 存 否 的 争 议 也 往 往 成 为 案 件 的 争 点 本 文 拟 以 为 研 究 对 象 首 先 从 医 疗 事 故 诉 讼 中 的 因 果 关 系 论 展 开 讨 论, 继 而 深 入 探 讨 预 防 接 种 事 件 本 身 的 因 果 关 系 在 日 本, 涉 及 预 防 接 种 事 件 的 诉 讼 包 括 国 家 赔 偿 请 求 诉 讼 和 行 政 诉 讼 这 两 种 不 同 诉 讼 类 型, 并 且 分 别 形 成 了 多 份 判 决 书 和 学 者 对 判 例 的 评 述 本 文 旨 在 整 理 判 决 和 学 说, 同 时 以 因 果 关 系 中 立 证 标 准 以 及 其 具 体 化 的 判 断 要 件 等 为 考 察 中 心, 以 期 寻 求 对 预 防 接 种 事 件 中 因 果 关 系 的 简 单 触 及 作 为 前 提 性 的 说 明, 在 预 防 接 种 事 故 诉 讼 中 的 争 议 主 要 集 中 在 对 事 实 上 因 果 关 系 的 判 断 对 于 侵 权 行 为 而 言, 事 实 上 的 因 果 关 系 又 可 分 为 责 任 成 立 的 因 果 关 系 ( 责 任 根 据 因 果 关 系 ) 和 赔 偿 范 围 的 因 果 关 系 ( 责 任 充 足 因 果 关 系 ), 前 者 属 于 责 任 成 立 要 件, 而 后 者 涉 及 赔 偿 的 范 围 程 度 数 额 等, 4 本 文 仅 以 责 任 根 据 的 因 果 关 系 为 探 讨 对 象 一 医 疗 事 故 诉 讼 中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医 疗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间 是 否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已 经 成 为 医 疗 事 故 诉 讼 的 一 项 重 要 争 点, 这 一 方 面 是 因 为 医 疗 事 故 原 因 的 千 变 万 化 以 及 医 学 手 段 的 日 新 月 异, 另 一 方 面 也 是 由 于 治 疗 疾 病 所 采 取 医 学 手 段 往 往 不 可 避 免 地 存 在 一 定 的 有 害 性, 如 何 判 定 行 为 和 损 害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成 为 了 让 每 个 法 院 头 痛 却 又 无 法 回 避 的 问 题 ( 一 ) 判 决 的 动 向 1. 输 血 梅 毒 事 件, 东 京 地 裁 昭 和 30 年 4 月 22 日 判 决 ( 下 民 集 6 卷 4 号 784 页 ) 案 件 原 告 为 一 名 孕 妇, 在 东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附 属 医 院 产 科 接 受 住 院 治 疗 时 采 取 了 输 血 措 施 以 补 充 体 力, 由 于 供 血 者 携 带 梅 毒 致 使 孕 妇 因 此 而 遭 受 感 染 由 于 东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附 属 医 院 属 于 公 立 医 院, 原 告 依 据 日 本 民 法 第 715 条 以 国 家 为 被 告 提 起 赔 偿 请 求 被 告 辩 称, 因 为 无 法 在 医 学 上 断 定 输 血 和 导 致 梅 毒 这 二 者 之 间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因 此 无 需 承 担 责 任 法 院 判 决 如 下 : 被 告 认 为 原 告 患 梅 毒 与 输 血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无 法 在 医 学 上 进 行 断 定, 然 而, 判 决 中 对 事 实 的 证 明 和 科 学 上 对 事 实 的 证 明 应 具 有 本 质 上 的 差 异 科 学 上 的 因 果 关 系 必 须 存 在 理 论 上 的 必 然 性, 同 时 具 备 排 除 所 有 可 能 的 相 反 证 据 ; 而 判 决 中 对 因 果 关 系 的 证 明 只 需 要 满 足 经 验 上 的 可 能 性, 并 且 具 有 排 除 预 想 程 度 的 相 反 证 据 即 可 也 即, 判 决 中 对 于 因 果 关 系 的 立 证 程 度 更 接 近 于 科 学 上 的 可 能 性, 只 需 要 证 明 结 果 的 发 生 与 其 他 相 关 事 件 不 具 备 因 果 关 系 2. 腰 脊 椎 穿 刺 事 件, 最 高 裁 昭 和 50 年 10 月 24 日 判 决 ( 民 集 29 卷 9 号 1417 页 ) 3 参 见 杜 仪 方 : 恶 魔 抽 签 的 赔 偿 与 补 偿 日 本 预 防 接 种 事 件 中 的 国 家 责 任, 载 法 学 家 2011 年 第 1 期 4 [ 日 ] 平 井 宜 雄 : 损 害 赔 偿 法 の 理 论, 东 京 法 学 出 版 社 1971 年 版, 第 27 页 58

3 杜 仪 方 三 岁 儿 童 因 患 化 脓 性 髓 膜 炎 到 东 京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接 受 住 院 治 疗, 在 脱 离 危 险 之 后, 医 生 对 其 实 施 了 腰 脊 椎 穿 刺 手 术, 手 术 实 施 15 至 20 分 钟 后, 患 者 忽 然 出 现 了 呕 吐 痉 挛 等 现 象 并 产 生 脑 出 血, 并 由 此 最 终 导 致 智 能 障 碍 和 运 动 障 碍 等 后 遗 症 原 告 基 于 日 本 民 法 第 715 条 对 国 家 提 起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东 京 高 裁 对 因 果 关 系 作 如 下 说 明 : 不 同 于 不 允 许 任 何 存 疑 的 自 然 科 学 的 证 明, 医 疗 事 故 诉 讼 中 因 果 关 系 的 证 明 是 依 照 经 验 在 对 于 全 部 证 据 进 行 综 合 考 察 的 基 础 上, 对 特 定 事 实 与 特 定 结 果 的 发 生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高 度 盖 然 性 进 行 判 断 这 一 判 定, 以 正 常 人 能 够 确 定 的 真 实 性 程 度 并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为 必 要 本 案 中 呕 吐 脑 出 血 等 现 象 以 及 之 后 出 现 的 后 遗 症 都 可 以 被 认 为 是 由 于 实 施 了 腰 脊 椎 穿 刺 手 术 而 发 生 的, 因 此 应 当 认 定 医 疗 行 为 和 后 遗 症 之 间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自 从 最 高 裁 昭 和 50 年 的 这 份 判 决 运 用 高 度 盖 然 性 作 为 医 疗 事 故 因 果 关 系 的 立 证 标 准 后, 之 后 的 判 决 也 大 多 沿 用 了 这 一 理 路 ( 二 ) 学 说 的 动 向 在 理 论 界, 认 为 对 因 果 关 系 立 证 应 采 用 高 度 盖 然 性 标 准 首 先 出 现 在 公 害 诉 讼 领 域 在 公 害 诉 讼 中, 考 虑 到 受 害 者 举 证 困 难, 大 多 数 学 者 都 认 为 对 因 果 关 系 的 立 证 标 准 应 适 用 高 度 盖 然 性 学 说 当 然, 盖 然 性 也 并 不 是 一 个 统 一 的 概 念, 不 同 的 学 者 对 此 作 出 了 不 同 的 解 读 加 藤 一 郎 教 授 指 出 : 不 同 于 刑 事 诉 讼,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原 告 和 被 告 各 自 主 张 的 事 实 因 果 关 系 中 只 要 哪 一 方 盖 然 性 大, 哪 一 方 就 可 能 获 胜, 如 果 用 数 字 表 示, 那 么 也 就 是 只 要 有 超 过 50% 的 盖 然 性, 就 可 以 认 定 因 果 关 系 存 在 5 德 本 镇 教 授 认 为 : 为 使 得 在 公 害 诉 讼 中 为 举 证 困 难 的 原 告 ( 受 害 者 ) 降 低 民 事 救 济 门 槛, 公 害 诉 讼 中 因 果 关 系 的 立 证 标 准 只 需 满 足 高 度 盖 然 性 即 可, 具 体 为 以 下 两 点 :a 原 告 对 遭 受 的 公 害 侵 权 行 为 与 损 害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进 行 举 证, 并 只 需 要 证 明 因 果 关 系 的 存 在 具 有 相 当 程 度 的 盖 然 性 即 可 ;b 原 告 举 证 后, 被 告 对 不 存 在 上 述 因 果 关 系 提 出 反 证, 如 果 被 告 无 法 否 定 上 述 因 果 关 系, 法 院 就 应 当 认 定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6 井 裕 教 授 则 在 将 公 害 诉 讼 与 一 般 侵 权 诉 讼 相 比 较 后 认 为 : 立 证 标 准 的 存 在 价 值 就 在 于, 其 能 够 在 由 非 真 正 加 害 者 的 被 告 承 担 责 任 和 真 正 的 受 害 者 无 法 得 到 救 济 之 间 寻 找 到 平 衡 点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立 证 标 准 一 般 是 指 应 达 到 常 人 对 于 该 事 实 的 存 在 能 够 理 解 的 程 度, 当 然, 基 于 纠 纷 的 各 自 不 同 特 点, 不 同 诉 讼 中 的 立 证 标 准 也 应 有 所 不 同 例 如, 在 金 钱 借 贷 诉 讼 中, 法 院 一 般 应 设 立 较 高 的 证 明 标 准 ; 在 对 于 原 告 举 证 困 难 但 是 救 济 却 又 相 对 必 要 的 亲 属 关 系 环 境 公 害 药 害 等 诉 讼 中, 立 证 标 准 就 应 该 有 所 降 低 公 害 诉 讼 中 高 度 盖 然 性 学 说 的 提 出, 就 是 考 虑 到 加 害 者 和 受 害 者 在 诉 讼 地 位 上 的 不 平 等, 从 而 在 自 由 心 证 的 基 础 上 试 图 运 用 事 实 推 定 实 现 结 果 公 平 的 产 物 相 较 于 一 般 案 件 中 原 告 所 需 要 承 担 的 相 对 严 苛 的 页 5 6 [ 日 ] 加 藤 一 郎 : 公 害 法 の 生 成 と 展 开, 岩 波 书 店 1963 年 版, 第 29 页 [ 日 ] 德 本 镇 : 公 害 の 民 事 救 と 因 果, 转 引 自 [ 日 ] 西 野 章 : 予 防 接 种 と 法, 一 粒 社 1995 年 版, 第 25 59

4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学 报 2014 年 第 1 期 ( 总 第 92 期 ) 举 证 责 任, 在 公 害 诉 讼 中, 高 度 盖 然 性 程 度 已 经 足 够 7 综 上, 虽 然 学 者 对 于 盖 然 性 的 解 读 不 尽 相 同, 但 是 为 在 公 害 诉 讼 中 实 现 原 被 告 地 位 的 实 质 平 等, 对 因 果 关 系 立 证 实 行 高 度 盖 然 说 已 为 学 界 所 普 遍 认 可 在 此 基 础 之 上, 实 务 和 理 论 界 也 开 始 探 讨 将 高 度 盖 然 说 引 入 医 疗 事 故 诉 讼 领 域 田 中 实 律 师 指 出 : 在 医 疗 事 故 诉 讼 中 也 应 当 采 用 高 度 盖 然 性 学 说 在 医 疗 事 故 诉 讼 中, 由 于 医 疗 行 为 的 高 度 专 业 性 裁 量 性 以 及 保 密 性 等 原 因 会 导 致 原 告 ( 患 者 ) 举 证 困 难, 这 一 点 与 公 害 事 件 非 常 相 似, 因 此, 在 医 疗 诉 讼 中 对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也 应 该 类 推 适 用 高 度 盖 然 性 说 8 平 野 克 明 教 授 也 认 为 : 不 可 否 认, 在 公 害 诉 讼 以 外 的 场 合 也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举 证 困 难 的 情 况 例 如, 药 害 等 制 造 物 责 任 诉 讼 这 一 类 诉 讼 中 ( 包 括 医 疗 事 件 诉 讼 ), 高 度 盖 然 性 说 应 当 都 被 考 虑 适 用 9 除 此 之 外, 甚 至 有 学 者 认 为 在 医 疗 事 故 诉 讼 中 应 将 高 度 盖 然 性 的 程 度 要 件 再 进 一 步 放 宽 10 当 然, 也 有 少 数 学 者 存 在 一 些 担 忧, 他 们 认 为 如 果 一 味 降 低 立 证 标 准, 那 么 不 仅 举 证 责 任 制 度 可 能 由 此 被 虚 置, 而 且 本 来 客 观 的 因 果 关 系 认 定 也 可 能 被 法 官 的 主 观 意 思 所 左 右 典 型 代 表 是 贺 集 唱 教 授, 他 指 出 : 为 对 受 害 者 举 证 困 难 进 行 救 济, 甚 至 有 学 者 提 倡 在 证 明 程 度 上 可 以 用 差 不 多 程 度 盖 然 性 相 当 程 度 盖 然 性 甚 至 一 定 程 度 盖 然 性 来 取 代 高 度 盖 然 性 这 些 做 法 事 实 上 使 得 因 果 关 系 变 得 很 难 被 否 定, 并 进 而 虚 置 了 举 证 责 任 制 度, 其 结 果 最 终 会 对 诉 讼 的 期 待 性 与 安 定 性 造 成 损 害 11 毕 竟, 解 决 原 告 举 证 困 难 的 问 题 不 应 该 只 试 图 通 过 降 低 立 证 标 准 来 实 现, 充 分 运 用 科 学 鉴 定 等 方 式 并 同 时 尽 可 能 提 升 法 官 的 科 学 素 养 才 是 根 治 之 道 贺 集 唱 教 授 同 时 认 为 : 最 重 要 的 其 实 是 法 官 自 身 对 于 自 然 科 学 的 关 心, 平 时 应 注 意 增 加 知 识 以 及 能 力 的 储 备 从 而 在 判 决 时 能 够 充 分 理 解 鉴 定 书 和 科 学 文 献, 这 远 比 一 味 降 低 证 明 程 度 要 来 得 治 本 这 一 观 点 具 备 一 定 的 合 理 性, 但 对 法 官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由 于 在 现 阶 段 的 相 对 不 切 实 际 性, 其 并 没 有 被 学 界 和 实 务 界 主 流 所 采 纳 ( 三 ) 小 结 最 高 裁 昭 和 50 年 的 判 决 开 创 了 在 医 疗 事 故 诉 讼 降 低 因 果 关 系 立 证 标 准 的 先 河, 这 一 做 法 基 本 得 到 了 学 界 和 后 续 判 决 的 认 可, 医 疗 事 故 诉 讼 中 对 因 果 关 系 采 取 高 度 盖 然 性 的 立 证 标 准 成 为 学 界 和 法 院 的 通 行 做 法 从 理 论 上 来 说, 预 防 接 种 事 件 作 为 医 疗 事 件 的 一 种, 同 样 也 可 以 在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中 适 用 高 度 盖 然 性 学 说 然 而, 不 同 于 医 疗 事 故 单 一 的 侵 权 赔 偿 诉 讼, 预 防 接 种 事 件 中 既 有 针 对 国 家 侵 权 的 国 家 赔 偿 诉 讼, 同 时 还 存 在 针 对 行 政 给 付 行 为 的 行 政 诉 讼 因 此, 以 下 将 根 据 预 防 接 种 诉 讼 所 涉 各 个 案 件 的 具 体 不 同 情 况, 就 日 本 法 院 对 于 预 防 接 种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方 式 进 行 个 别 考 察 7 [ 日 ] 井 裕 : 不 法 行 における 因 果, 载 [ 日 ] 星 野 英 一 编 : 民 法 讲 座 第 六, 有 斐 阁 1985 年 版 8 [ 日 ] 田 中 : 因 果 认 定 の 基 准 ( 法 理 ), 载 [ 日 ] 中 井 美 雄 编 : 医 疗 过 误 法 入 门, 青 林 书 院 1979 年 版 9 [ 日 ] 平 野 克 明 : 因 果 の 认 定 いおける 盖 然 性 说, 载 [ 日 ] 奥 田 昌 道 编 : 民 法 入 门, 有 斐 阁 1975 年 版 10 参 见 [ 日 ] 贺 集 唱 : 损 害 赔 偿 诉 讼 における 因 果 の 盵 明, 讲 座 民 事 诉 讼 5, 有 斐 阁 1983 年 版, 第 188 页 11 [ 日 ] 贺 集 唱 : 损 害 赔 偿 诉 讼 における 因 果 の 盵 明, 讲 座 民 事 诉 讼 5, 有 斐 阁 1983 年 版, 第 191 页 60

5 杜 仪 方 二 预 防 接 种 国 家 赔 偿 诉 讼 中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 一 ) 预 防 接 种 事 件 中 的 国 家 赔 偿 责 任 日 本 国 家 赔 偿 法 第 1 条 第 1 款 规 定 : 国 家 或 公 共 团 体 的 公 务 员 由 于 公 权 力 的 行 使 故 意 或 过 失 对 他 人 造 成 违 法 损 害 的, 国 家 或 公 共 团 体 对 损 害 负 赔 偿 责 任 基 于 此, 当 国 家 存 在 防 止 危 险 发 生 的 注 意 义 务 时, 如 果 违 反 或 者 没 有 履 行 应 有 的 注 意 义 务 而 导 致 损 害 发 生 的, 则 可 以 追 究 其 赔 偿 责 任, 日 本 学 界 对 于 食 品 和 医 药 品 的 安 全 确 保 义 务 所 作 的 探 讨 正 是 有 关 这 种 注 意 义 务 的 典 型 12 同 样, 在 预 防 接 种 领 域, 国 家 有 致 力 于 防 止 预 防 接 种 损 害 发 生 的 责 任, 虽 然 这 种 责 任 针 对 全 体 民 众 而 言 只 能 够 被 认 为 是 一 般 的 抽 象 的 政 治 和 行 政 义 务 ; 但 是 对 接 受 预 防 接 种 的 每 一 个 国 民 来 说, 国 家 的 上 述 责 任 就 已 经 超 越 了 政 治 义 务 的 范 畴, 而 是 法 律 上 的 义 务 13 当 然, 当 涉 及 预 防 接 种 的 国 家 赔 偿 时, 诉 讼 中 的 重 要 环 节 仍 是 对 因 果 关 系 进 行 认 定 如 果 不 能 认 定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与 生 命 健 康 被 害 之 间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那 么 国 家 责 任 也 就 无 从 谈 起 虽 然 前 文 最 高 裁 昭 和 50 年 医 疗 事 故 诉 讼 中 对 于 民 事 侵 权 的 判 决 思 路 也 可 沿 用 于 国 家 赔 偿 诉 讼, 但 是 由 于 预 防 接 种 事 件 毕 竟 本 身 具 有 一 定 特 性, 而 该 特 性 对 于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是 否 会 产 生 特 殊 影 响 就 成 为 判 决 和 学 界 考 察 的 重 点 ( 二 ) 判 决 一 览 在 日 本, 预 防 接 种 事 件 的 国 家 赔 偿 诉 讼 共 形 成 了 11 份 判 决 : 1. 德 岛 地 裁 昭 和 49 年 5 月 17 日 判 决 ( 判 例 时 报 787 号 第 105 页 ) 2. 东 京 地 裁 昭 和 52 年 1 月 31 日 判 决 ( 判 例 时 报 839 号 第 21 页 ) 3. 东 京 地 裁 昭 和 53 年 3 月 30 日 判 决 ( 判 例 时 报 884 号 第 36 页 ) 4. 札 幌 地 裁 昭 和 57 年 10 月 26 日 判 决 ( 判 例 时 报 1060 号 第 22 页 ) 5. 东 京 地 裁 昭 和 59 年 5 月 18 日 判 决 ( 诉 讼 月 报 30 卷 11 号 第 2011 页 ) 6. 名 古 屋 地 裁 60 年 10 月 31 日 判 决 ( 诉 讼 月 报 32 卷 8 号 第 1629 页 ) 7. 东 京 地 裁 昭 和 61 年 3 月 14 日 判 决 ( 判 例 时 报 1215 号 第 73 页 ) 8. 大 阪 地 裁 昭 和 62 年 9 月 30 日 判 决 ( 诉 讼 月 报 34 卷 9 号 第 1767 页 ) 9. 福 冈 地 裁 平 成 元 年 4 月 18 日 判 决 ( 判 例 时 报 1313 号 第 17 页 ) 10. 福 冈 高 裁 平 成 5 年 8 月 10 日 判 决 ( 判 例 时 报 1471 号 第 31 页 ) 11. 札 幌 地 裁 平 成 12 年 3 月 28 日 判 决 ( 诉 讼 月 报 47 卷 第 235 页 ) 以 下 将 以 这 11 份 判 决 为 对 象, 以 因 果 关 系 的 立 证 标 准 及 判 断 要 件 为 中 心 进 行 考 察, 试 图 对 预 防 接 种 国 家 赔 偿 诉 讼 中 的 因 果 关 系 认 定 进 行 说 明 ( 三 ) 判 决 分 析 1. 概 述 总 体 来 看, 上 述 预 防 接 种 国 家 赔 偿 的 判 决 对 于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间 因 果 关 系 的 12 [ 日 ] 植 木 哲 : 医 疗 法 律 学, 冷 罗 生 等 译, 法 律 出 版 社 2006 年 版, 第 275 页 13 [ 日 ] 东 京 高 判 平 成 4 年 12 月 18 日, 判 例 时 报 1445 号 (1993 年 ), 第 3 页 61

6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学 报 2014 年 第 1 期 ( 总 第 92 期 ) 认 定, 除 1 号 判 决 进 行 了 否 定 外, 其 他 判 决 均 认 定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1 号 判 决 原 文 如 下 : 据 查 明, 原 告 父 母 无 特 别 疾 病, 原 告 母 亲 在 分 娩 时 并 不 是 难 产, 同 时 也 不 存 在 其 他 可 能 导 致 原 告 癫 痫 的 情 况 发 生 然 而, 原 告 在 接 种 疫 苗 10 天 后 即 1965 年 5 月 20 日 发 烧 达 到 40 度, 接 种 30 天 后 在 无 其 他 原 因 情 况 下 出 现 癫 痫 症 状 鉴 于 原 告 当 时 的 年 龄, 一 般 来 说 由 脑 炎 导 致 发 烧 的 可 能 性 很 小, 而 由 支 气 管 炎 或 者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所 导 致 的 可 能 性 则 较 大 退 一 步 而 言, 即 使 在 理 论 上 存 在 由 接 种 而 引 发 脑 炎 并 导 致 癫 痫 的 可 能 性, 根 据 鉴 定 人 M 的 鉴 定 报 告, 本 案 中 虽 然 不 能 完 全 否 定 原 告 癫 痫 与 接 种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但 是 能 够 证 明 癫 痫 是 由 接 种 导 致 的 证 据 同 样 也 非 常 薄 弱 综 上, 综 合 原 告 的 发 病 时 间 发 病 经 过 以 及 现 阶 段 医 学 研 究 成 果, 无 法 确 认 癫 痫 与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之 间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1 号 判 决 处 于 预 防 接 种 一 系 列 国 家 赔 偿 判 决 中 的 初 期, 对 于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采 取 的 是 较 为 谨 慎 保 守 的 态 度 针 对 1 号 判 决, 加 藤 雅 信 教 授 指 出 : 本 案 确 实 是 一 起 涉 及 因 果 关 系 的 微 妙 案 件, 法 院 最 终 由 于 对 因 果 关 系 的 心 证 不 足 而 否 定 了 原 告 的 赔 偿 请 求 上 述 对 于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方 式 虽 然 忠 实 于 古 典 举 证 责 任 理 论, 但 是 在 实 践 操 作 中 却 忽 视 了 预 防 接 种 事 故 的 实 际 状 况 14 除 1 号 判 决 外, 其 余 预 防 接 种 国 家 赔 偿 的 判 决 均 出 现 在 最 高 裁 昭 和 50 年 的 判 决 之 后 这 些 判 决 无 疑 都 受 到 了 昭 和 50 年 判 决 的 影 响, 对 于 预 防 接 种 因 果 关 系 普 遍 采 取 了 认 可 的 态 度 其 中 明 确 肯 定 因 果 关 系 的 有 号 判 决, 其 余 判 决 则 对 因 果 关 系 采 取 默 认 的 方 式 下 文 中 笔 者 拟 对 判 定 因 果 关 系 成 立 的 三 项 内 容 分 别 进 行 说 明, 包 括 立 证 标 准 判 判 断 要 件 和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2. 因 果 关 系 的 立 证 标 准 对 于 立 证 标 准,6 号 判 决 指 出 : 有 别 于 科 学 认 定 中 应 完 全 不 存 在 任 何 怀 疑,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与 损 害 之 间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标 准 是 在 对 所 有 证 据 进 行 考 察 的 基 础 上, 认 定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和 损 害 之 间 存 有 高 度 的 盖 然 性, 这 一 认 定 以 正 常 人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的 确 信 为 必 要 8 号 判 决 更 是 直 接 引 用 了 最 高 裁 昭 和 50 年 医 疗 事 故 的 判 决 文 本, 判 决 如 下 : 不 同 于 不 允 许 任 何 存 疑 的 自 然 科 学 的 证 明, 医 疗 事 故 诉 讼 中 因 果 关 系 的 证 明 是 依 照 经 验 对 于 全 部 证 据 进 行 综 合 考 察 的 基 础 上, 对 特 定 事 实 与 特 定 结 果 的 发 生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高 度 盖 然 性 进 行 判 断 这 一 判 定, 以 正 常 人 能 够 确 定 的 真 实 性 程 度 并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为 必 要 ( 最 高 裁 昭 和 50 年 10 月 24 日 第 一 小 法 庭 判 决, 民 集 29 卷 9 号 1417 页 ) 据 此, 在 判 定 本 事 件 的 因 果 关 系 时, 也 并 非 以 完 全 不 存 在 怀 疑 为 必 要, 只 需 在 综 合 审 查 证 据 之 后, 依 据 经 验 判 定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与 疾 病 症 状 之 间 存 在 原 因 和 结 果 上 的 高 度 盖 然 性 页 [ 日 ] 加 藤 雅 信 : 予 防 接 种 ワクチン 祸 诉 讼 东 京 地 裁 判 の 讨, 判 例 タイムズ 539 号 (1985 年 ), 第 26

7 杜 仪 方 综 上 可 以 认 为, 自 最 高 裁 昭 和 50 年 的 判 决 出 现 后, 在 预 防 接 种 领 域 对 因 果 关 系 立 证 采 用 高 度 盖 然 性 标 准 已 经 得 到 了 法 院 的 普 遍 认 可 和 适 用, 高 度 盖 然 性 的 表 述 甚 至 直 接 出 现 在 多 份 判 决 书 文 本 中 相 较 于 一 般 民 事 诉 讼, 在 预 防 接 种 领 域 适 用 相 对 较 低 的 因 果 关 系 立 证 标 准 的 意 义 在 于, 一 方 面 能 够 在 复 杂 的 侵 权 诉 案 件 中 将 法 院 从 不 必 要 的 科 学 争 论 中 解 救 出 来, 同 时 也 能 够 在 危 机 四 伏 复 杂 多 样 的 社 会 形 态 下 为 受 害 人 的 权 益 提 供 有 力 保 障 3. 因 果 关 系 的 判 断 要 件 除 1 号 判 决 外, 肯 定 因 果 关 系 的 10 份 判 决 都 对 因 果 关 系 的 判 断 要 件 进 行 了 说 明 在 这 之 中, 号 案 件 的 受 害 者 都 只 有 一 名, 考 虑 到 每 个 个 体 对 于 疫 苗 的 不 同 反 应, 判 决 对 于 每 一 案 件 提 供 的 是 相 对 具 体 的 个 别 判 断 要 件 ; 而 号 判 决 则 属 于 集 团 诉 讼, 由 于 受 害 者 人 数 众 多, 因 此 判 决 对 因 果 关 系 给 出 的 判 断 要 件 也 相 对 更 具 有 抽 象 和 普 适 意 义 基 于 此, 本 文 对 因 果 关 系 判 断 要 件 的 解 读 将 集 中 于 号 判 决 以 下 是 这 四 份 判 决 的 主 要 论 证 内 容 : 5 号 判 决 : 第 一,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与 不 良 反 应 的 发 生 具 有 时 间 空 间 上 的 密 接 性 ; 第 二, 不 存 在 其 他 可 能 的 原 因 ; 第 三, 由 接 种 而 产 生 不 良 反 应 比 其 他 原 因 不 明 事 项 产 生 不 良 反 应 的 可 能 性 更 高 ; 第 四, 不 良 反 应 的 发 生 从 实 验 病 理 临 床 等 多 个 角 度 来 看, 都 存 在 理 论 和 实 践 上 的 可 能 性 6 号 判 决 : 第 一, 不 良 反 应 发 生 前, 在 一 定 的 密 接 期 间 内 接 种 了 疫 苗 ; 第 二, 已 有 病 理 临 床 实 验 上 存 在 由 接 种 导 致 不 良 反 应 的 证 据, 或 者 虽 未 能 完 全 证 实 但 存 在 十 分 合 理 的 推 断 ; 第 三, 不 能 证 明 存 在 接 种 以 外 的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该 不 良 反 应 8 号 判 决 : 第 一, 由 于 预 防 接 种 而 导 致 不 良 反 应 的 发 生, 从 作 为 经 验 科 学 的 医 学 立 场 出 发 存 在 理 论 上 的 可 能 性 ; 第 二,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与 不 良 反 应 的 发 生 在 密 接 的 时 间 范 围 内 ; 第 三, 不 存 在 除 接 种 以 外 的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该 不 良 反 应 的 发 生 9 号 判 决 : 第 一, 由 于 预 防 接 种 而 导 致 该 不 良 反 应 的 发 生, 从 作 为 经 验 科 学 的 医 学 立 场 出 发 存 在 理 论 上 的 可 能 性 ; 第 二,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与 不 良 反 应 的 发 生 在 密 接 的 时 间 范 围 内 ; 第 三, 不 存 在 除 接 种 以 外 的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该 不 良 反 应 的 发 生 综 上, 对 于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间 因 果 关 系 的 判 断 要 件,5 号 判 决 列 出 四 项 要 件, 号 均 只 列 出 三 项 要 件 除 5 号 判 决 的 第 三 要 件 外, 15 可 以 说, 这 四 项 判 决 对 于 判 断 要 件 的 表 述 相 对 一 致 : 第 一,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与 发 生 不 良 反 应 之 间 存 在 时 间 上 的 密 接 性 ; 第 二, 从 医 学 观 点 看,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具 备 产 生 该 不 良 反 应 的 可 能 性 ; 第 三, 不 存 在 其 他 可 能 的 原 因 4. 因 果 关 系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对 于 因 果 关 系 判 断 要 件 的 探 讨, 不 仅 涉 及 判 断 要 件 的 内 容, 更 是 与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紧 密 相 关, 毕 竟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方 式 的 不 同 会 对 结 果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然 而, 在 因 果 关 系 举 证 责 任 应 归 属 于 谁 这 个 问 题 上, 上 述 四 项 判 决 却 存 在 明 显 不 同 15 5 号 判 决 的 第 三 要 件 指 出 : 由 接 种 而 产 生 不 良 反 应 比 其 他 原 因 不 明 事 项 产 生 不 良 反 应 的 可 能 性 更 高 如 果 仅 从 这 一 要 件 出 发, 那 么 该 判 决 对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显 然 比 其 他 判 决 更 为 严 格 然 而, 法 官 在 此 之 后 继 续 写 道, 相 比 于 第 一 和 第 二 要 件 而 言, 这 一 要 件 并 不 是 特 别 重 要, 一 般 指 产 生 了 以 前 从 未 发 生 过 的 症 状, 因 此, 这 一 要 件 事 实 上 只 是 作 为 附 随 要 件 存 在, 并 不 对 结 果 判 断 产 生 重 要 影 响 63

8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学 报 2014 年 第 1 期 ( 总 第 92 期 ) 5 号 判 决 认 为, 和 一 般 民 事 诉 讼 一 样, 在 预 防 接 种 诉 讼 中 对 因 果 关 系 的 举 证 责 任 应 当 然 归 属 于 原 告 方 6 号 判 决 则 认 为 在 满 足 一 二 要 件 的 场 合 下, 应 先 肯 定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与 损 害 之 间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然 后 由 被 告 方 对 该 症 状 是 由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的 进 行 反 证, 如 果 被 告 能 够 举 证 则 可 否 定 因 果 关 系 鉴 于 此,6 号 判 决 实 际 上 是 将 要 件 三 的 举 证 责 任 转 移 给 了 被 告 方, 事 实 上 减 轻 了 原 告 的 举 证 责 任 16 与 6 号 判 决 不 同,8 号 判 决 针 对 第 三 要 件 指 出 : 除 了 被 告 应 对 存 在 其 他 原 因 进 行 举 证 外, 原 告 为 确 保 因 果 关 系 被 法 院 所 采 信, 也 应 对 不 存 在 其 他 原 因 进 行 举 证 8 号 判 决 同 时 指 出, 原 告 对 于 不 存 在 其 他 原 因 的 举 证, 是 指 对 被 接 种 儿 童 在 接 种 之 前 的 发 育 健 康 状 态 等 作 出 说 明 当 然, 这 一 举 证 相 对 容 易, 甚 至 接 受 基 于 经 验 和 事 实 的 推 定 与 之 相 对, 被 告 的 反 证 则 要 严 格 得 多, 被 告 必 须 要 给 出 由 于 存 在 某 种 原 因 而 必 然 导 致 发 症 的 证 据 如 果 被 告 无 法 举 证 导 致 发 症 的 特 定 原 因, 则 这 一 反 证 不 能 成 立 而 9 号 判 决 内 容 与 8 号 几 乎 一 致 相 对 于 判 决 书 对 于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的 多 样 化, 学 界 的 认 识 倒 较 为 一 致 首 先, 鉴 于 预 防 接 种 的 特 殊 性, 原 告 在 举 证 时 确 实 会 存 在 一 定 的 困 难, 因 此 学 者 普 遍 认 为 如 果 依 然 采 取 和 一 般 诉 讼 同 样 的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就 有 失 妥 当 由 于 欠 缺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以 及 获 取 信 息 的 能 力 和 途 径, 一 般 民 众 很 难 就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的 安 全 性 不 良 反 应 等 事 项 给 出 完 全 准 确 的 说 明 因 此, 在 举 证 责 任 上 给 予 原 告 一 定 的 放 宽 合 乎 情 理 17 但 是, 适 度 地 放 宽 举 证 责 任 并 不 代 表 应 转 移 举 证 责 任 针 对 6 号 判 决 的 做 法, 日 本 学 界 反 对 者 居 多 : 对 于 损 害 与 接 种 行 为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如 果 仅 通 过 要 件 一 二 来 判 断 是 否 具 备 高 度 盖 然 性 似 乎 显 得 过 于 简 单 上 述 减 轻 原 告 举 证 责 任 的 做 法 确 实 可 以 实 现 对 受 害 者 的 救 济, 但 是 这 一 做 法 将 法 解 释 学 上 的 价 值 判 断 引 入 到 客 观 事 实 的 认 定 领 域, 是 否 合 适 值 得 商 榷 18 与 之 相 对,8 9 号 判 决 的 做 法 则 得 到 了 学 界 的 认 可 6 号 判 决 的 做 法 虽 然 考 虑 到 了 预 防 接 种 事 件 的 特 殊 性, 并 有 利 于 受 害 者 的 救 济, 但 是 将 举 证 责 任 进 行 转 换 却 也 可 能 会 导 致 学 理 上 的 困 境 毕 竟 在 侵 权 案 件 的 诉 讼 中, 举 证 责 任 的 转 移 与 倒 置 需 要 由 法 律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与 其 如 此, 倒 不 如 像 8 9 号 判 决 那 样, 仍 然 由 原 告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但 是 对 于 被 告 方 的 反 证 进 行 较 为 严 格 的 把 握 19 三 预 防 接 种 事 件 行 政 诉 讼 中 的 因 果 关 系 ( 一 ) 预 防 接 种 事 件 中 的 行 政 给 付 责 任 预 防 接 种 领 域 的 行 政 给 付 是 指 依 据 日 本 预 防 接 种 法 的 规 定 由 行 政 机 关 直 接 对 被 害 人 给 予 救 济 这 项 制 度 源 于 1976 年 预 防 接 种 法 所 进 行 的 大 幅 修 订, 为 尽 可 能 给 予 受 害 者 以 救 济, 修 改 后 的 预 防 接 种 法 规 定 不 论 是 否 存 在 过 失, 只 要 厚 生 劳 动 大 臣 能 够 认 定 损 害 是 由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所 导 致 的, 就 规 定 应 给 予 受 害 者 以 财 产 上 的 给 付 预 防 接 种 法 规 定 : 市 町 村 长 对 该 市 町 村 区 域 中 居 住 的 居 民 采 取 预 防 接 种 而 出 现 疾 病 残 疾 或 者 死 亡 时, 当 该 疾 病 残 疾 或 者 死 亡 被 厚 生 大 臣 认 定 为 是 由 于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所 导 致 的, 应 根 据 本 条 规 定 16 [ 日 ] 泽 俊 夫 : 予 防 接 种 祸 と 国 の 责 任, 判 例 タイムズ 临 时 刊 573 号 (1986 年 ), 第 11 页 17 [ 日 ] 吉 戒 修 一 : 医 疗 过 误 诉 讼 における 因 果 の 立 盵, 法 律 のひろば 29 1 号 (1976 年 ), 第 12 页 18 [ 日 ] 吉 戒 修 一 : 医 疗 过 误 诉 讼 における 因 果 の 立 盵, 法 律 のひろば 29 1 号 (1976 年 ), 第 645 页 19 [ 日 ] 西 野 章 : 予 防 接 种 と 法, 一 粒 社 1995 年 版, 第 55 页 64

9 杜 仪 方 给 予 一 定 的 金 钱 给 付 20 同 时, 厚 生 大 臣 在 对 于 前 项 进 行 认 定 的 时 候, 必 须 听 取 审 议 会 的 意 见 21 根 据 这 一 规 定, 受 害 者 能 够 获 得 行 政 给 付 的 前 提 是, 必 须 获 得 厚 生 大 臣 对 于 健 康 损 害 是 由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所 导 致 的 认 定 因 此, 由 于 厚 生 大 臣 否 定 因 果 关 系 从 而 导 致 市 町 村 长 不 给 予 给 付 的 决 定 就 经 常 作 为 行 政 诉 讼 的 争 议 对 象, 预 防 接 种 领 域 的 行 政 诉 讼 就 此 产 生 ( 二 ) 判 决 一 览 1. 东 京 地 裁 昭 和 56 年 11 月 9 日 判 决 ( 行 政 裁 判 集 32 卷 11 号 第 1926 页 ) 2. 仙 台 地 裁 昭 和 60 年 3 月 11 日 判 决 ( 行 政 裁 判 集 36 卷 3 号 第 253 页 ) 3. 仙 台 高 裁 昭 和 63 年 2 月 23 日 判 决 ( 诉 讼 月 报 34 卷 10 号 第 1982 页 ) 4. 长 野 地 裁 平 成 2 年 5 月 24 日 判 决 ( 判 例 タイムズ725 号 第 249 页 ) 5. 东 京 高 裁 平 成 4 年 12 月 18 日 ( 判 例 时 报 1445 号 第 3 页 ) 6. 大 阪 高 判 平 成 6 年 3 月 16 日 ( 判 例 时 报 1500 号 第 15 页 ) ( 三 ) 判 决 分 析 1. 因 果 关 系 的 立 证 标 准 考 虑 到 预 防 接 种 行 政 给 付 制 度 的 立 法 趣 旨 和 目 的, 预 防 接 种 事 件 的 行 政 判 决 对 于 因 果 关 系 的 判 断 也 依 然 是 以 前 述 最 高 裁 昭 和 50 年 的 判 决 为 基 础, 认 为 在 预 防 接 种 行 政 诉 讼 中 应 降 低 因 果 关 系 的 立 证 标 准 明 确 在 判 决 中 表 明 态 度 并 说 明 原 因 的 是 2 号 判 决 和 4 号 判 决, 其 余 判 决 虽 然 直 接 引 用 了 高 度 盖 然 性 或 相 关 类 似 立 证 标 准, 但 却 未 给 出 说 明 在 4 号 判 决 中, 法 院 指 出 应 当 降 低 立 证 标 准 : 医 疗 事 故 诉 讼 中 因 果 关 系 的 立 证, 是 指 可 以 证 明 特 定 事 实 与 特 定 结 果 的 发 生 具 有 高 度 的 盖 然 性, 这 一 立 证 标 准 以 通 常 人 排 除 怀 疑 为 必 要 充 分 条 件 当 然, 法 院 对 于 不 同 领 域 事 件 因 果 关 系 的 判 断 必 须 与 该 领 域 立 法 趣 旨 以 及 目 的 相 一 致 在 预 防 接 种 领 域 设 立 行 政 给 付 制 度 的 根 本 目 的 就 是 实 现 对 当 事 人 的 救 济, 因 此 因 果 关 系 的 立 证 标 准 也 应 当 较 医 疗 事 故 诉 讼 相 应 再 进 行 降 低 而 在 2 号 判 决 中, 法 院 不 仅 认 为 应 当 降 低 立 证 标 准, 还 明 确 提 出 应 以 可 预 测 的 盖 然 性 作 为 立 证 标 准 : 诉 讼 中 对 于 因 果 关 系 的 立 证 应 根 据 各 项 制 度 的 具 体 情 况 作 出 调 整, 而 法 院 判 决 中 的 立 证 和 自 然 科 学 的 证 明 之 间 的 差 异 也 就 因 此 产 生 在 某 些 领 域, 法 院 对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标 准 应 相 比 于 一 般 诉 讼 领 域 更 低, 而 具 体 的 降 低 标 准 则 要 和 该 制 度 的 趣 旨 目 的 等 相 一 致 医 疗 事 故 诉 讼 中 对 因 果 关 系 的 立 证 是 以 能 够 证 明 特 定 的 事 实 对 特 定 结 果 的 发 生 具 有 高 度 的 盖 然 性 为 标 准, 这 一 立 证 标 准 以 通 常 人 排 除 怀 疑 而 确 信 真 实 作 为 充 分 必 要 条 件 ( 最 20 日 本 预 防 接 种 法 第 11 条 第 1 款 21 日 本 预 防 接 种 法 第 11 条 第 2 款 65

10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学 报 2014 年 第 1 期 ( 总 第 92 期 ) 高 法 院 昭 和 50 年 10 月 24 日 第 二 小 法 庭 判 决, 民 集 29 卷 1417 页 ) 类 比 到 预 防 接 种 领 域, 科 学 上 对 预 防 接 种 不 良 反 应 的 研 究 也 仍 处 于 探 究 阶 段, 即 使 是 现 阶 段 最 尖 端 的 医 学 实 验 也 不 能 对 不 同 情 形 下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与 不 良 反 应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完 全 作 出 解 释 鉴 于 此, 基 于 社 会 公 正 相 互 扶 助 及 牺 牲 补 偿 等 基 本 理 念, 为 确 保 预 防 接 种 事 件 的 受 害 者 能 够 迅 速 获 得 救 济, 诉 讼 中 对 于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间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仅 需 要 证 明 特 定 的 事 实 对 特 定 结 果 的 发 生 具 有 可 预 测 的 盖 然 性, 而 不 需 要 达 到 完 全 确 定 的 程 度 就 上 述 判 决 中 提 出 的 在 预 防 接 种 行 政 诉 讼 中 降 低 因 果 关 系 立 证 标 准 的 必 要 性, 多 数 学 者 表 示 肯 定 正 教 授 指 出 : 判 决 对 于 推 动 预 防 接 种 诉 讼 具 有 很 强 的 正 面 意 义 22 圆 部 逸 夫 法 官 也 表 示 : 在 预 防 接 种 行 政 诉 讼 这 一 全 新 领 域, 法 院 通 过 判 决 的 形 式 给 出 了 实 务 部 门 的 答 案, 推 动 了 因 果 关 系 立 证 标 准 的 研 究, 对 此 表 示 敬 意 23 然 而, 在 预 防 接 种 事 件 的 行 政 诉 讼 中, 虽 然 多 份 判 决 书 都 在 判 决 文 本 中 引 用 盖 然 性 或 者 高 度 盖 然 性 作 为 立 证 标 准, 但 是 由 于 法 律 概 念 本 身 的 不 确 定 性, 法 院 在 实 践 中 适 用 上 述 标 准 时 又 对 其 外 延 进 一 步 进 行 了 扩 展 西 野 喜 一 郎 教 授 一 针 见 血 地 指 出 : 在 对 判 决 进 行 研 读 之 后 发 现, 相 较 于 国 家 赔 偿 诉 讼 中 对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标 准, 法 院 在 预 防 接 种 事 件 的 行 政 诉 讼 实 践 中 又 再 次 降 低 了 立 证 标 准 24 饭 村 敏 明 法 官 也 表 述 了 相 同 观 点 : 虽 然 多 数 判 决 都 在 判 决 理 由 中 提 出 需 要 存 在 高 度 的 盖 然 性 才 可 对 因 果 关 系 进 行 认 定, 然 而 事 实 却 并 非 如 此 对 于 案 件 中 有 些 并 未 达 到 高 度 盖 然 性 的 事 实 认 定, 法 院 在 判 决 中 最 终 也 都 认 定 了 因 果 关 系 的 存 在 25 因 此 可 以 认 为, 在 预 防 接 种 行 政 诉 讼 中, 虽 然 法 院 在 判 决 文 本 中 仍 然 援 用 高 度 盖 然 性 作 为 判 断 标 准, 但 是 事 实 上 却 又 进 一 步 对 降 低 了 该 标 准 的 适 用 而 对 于 降 低 立 证 标 准 的 原 因,2 3 4 号 判 决 给 出 了 共 通 的 答 案, 即 为 了 给 受 害 者 提 供 简 易 迅 速 的 救 济 26 如 同 3 号 判 决 指 出 的 : 强 制 预 防 接 种 制 度 的 推 行 是 基 于 防 止 传 染 病 蔓 延 这 一 公 共 目 的, 在 其 实 施 过 程 中 不 可 避 免 会 对 个 别 当 事 人 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害, 而 对 损 害 给 予 救 济 正 是 预 防 接 种 行 政 给 付 制 度 的 功 能 所 在 由 于 预 防 接 种 可 能 导 致 多 样 及 非 特 异 性 的 不 良 反 应, 而 当 前 的 科 技 水 平 又 很 难 明 确 获 取 有 关 因 果 关 系 的 证 明, 为 使 受 害 者 获 得 简 易 而 迅 速 的 救 济, 行 政 给 付 制 度 由 此 产 生 因 此, 厚 生 大 臣 对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及 判 定 基 准 也 应 符 合 制 度 目 的, 反 之, 如 果 厚 生 大 臣 对 于 本 应 积 极 认 定 的 因 果 关 系 给 予 否 定 的 错 误 判 断, 该 错 误 判 断 就 会 违 背 给 予 受 害 者 救 济 的 初 衷 当 然, 也 有 学 者 对 此 表 示 焦 虑 针 对 根 据 存 在 可 预 测 的 盖 然 性 而 认 定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的 2 号 判 决, 佐 藤 崇 检 察 官 指 出 : 疫 苗 接 种 与 疾 病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的 立 证 并 不 能 仅 以 存 在 22 [ 日 ] 正 : 予 防 接 种 と 疾 病 との 因 果 の 成 立 要 件, 判 タイムズ 555 号 (1985 年 ), 第 82 页 23 [ 日 ] 园 部 逸 夫 : 予 防 接 种 と 疾 病 等 の 因 果 の 要 件 とその 立 盵 责 任, ジュリスト 848 号 (1985 年 ), 第 117 页 24 [ 日 ] 西 野 喜 一 郎 : 予 防 接 种 祸, 转 引 自 [ 日 ] 植 木 哲 : 人 の 一 生 と 医 事 法, 青 林 书 院 2010 年 版, 第 317 页 25 [ 日 ] 饭 村 敏 明 : 予 防 接 种 祸 にする 国 家 赔 偿, 载 [ 日 ] 村 重 庆 一 编 : 现 代 民 事 裁 判 の 课 题 10 国 家 赔 偿, 新 日 本 法 规 出 版 社 1991 年 26 3 号 判 决 指 出 : 为 符 合 使 得 健 康 被 害 获 得 简 易 迅 速 的 救 济 这 一 制 度 目 的, 从 而 认 定 本 案 件 中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66

11 杜 仪 方 可 能 性 为 标 准, 预 防 接 种 给 付 制 度 应 当 在 行 政 给 付 制 度 和 受 害 者 救 济 之 间 寻 求 平 衡, 而 不 能 一 味 只 关 心 对 受 害 者 进 行 救 济 因 此,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还 是 应 以 高 度 盖 然 性 作 为 认 定 基 准, 不 得 不 说 本 判 决 对 于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基 准 过 于 宽 松 了 然 而 在 之 后 的 判 决 中,2 号 判 决 所 确 立 的 可 预 测 的 盖 然 性 立 证 标 准 还 是 在 预 防 接 种 行 政 诉 讼 领 域 被 普 遍 适 用 2. 因 果 关 系 的 判 断 要 件 1 号 判 决 虽 然 强 调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具 备 时 间 上 的 紧 密 性, 对 判 断 预 防 接 种 因 果 关 系 而 言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但 是 却 未 给 出 因 果 关 系 的 具 体 判 断 要 件 而 对 因 果 关 系 判 断 要 件 进 行 明 示 的 是 判 决 号 判 决 2 号 判 决 指 出 因 果 关 系 判 断 应 符 合 如 下 三 要 件 : 第 一, 在 理 论 上 以 及 经 验 上 不 能 排 除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有 可 能 导 致 该 不 良 反 应 的 发 生 ; 第 二, 本 事 件 中, 预 防 接 种 与 不 良 反 应 的 发 生 具 备 时 间 上 空 间 上 的 密 接 性 ; 第 三, 由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导 致 不 良 反 应 比 其 他 原 因 ( 包 含 原 因 不 明 的 情 况 ) 更 为 合 理 3 号 判 决 则 认 为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件 : 第 一, 从 经 验 以 及 理 论 角 度 都 可 认 为 该 不 良 反 应 是 由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所 引 起 的 ; 第 二, 不 良 反 应 的 发 生 是 在 实 施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后 的 合 理 期 间 内 ; 第 三, 无 法 找 出 导 致 患 者 感 染 流 行 性 耳 下 腺 炎 病 毒 的 其 他 原 因 4 号 判 决 引 用 传 染 病 预 防 调 查 会 在 1976 年 做 出 的 答 复 作 为 认 定 因 果 关 系 的 标 准 : 第 一, 从 医 学 角 度 出 发, 实 施 预 防 接 种 后 产 生 该 不 良 反 应 是 合 理 的 ; 第 二, 不 良 反 应 在 实 施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后 的 合 理 期 间 内 出 现 ; 第 三, 无 法 找 出 其 他 可 能 导 致 该 不 良 反 应 发 生 的 合 理 原 因 上 述 号 判 决 所 列 举 的 三 项 要 件 具 备 以 下 共 通 点 : 第 一, 由 于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而 导 致 该 不 良 反 应 的 发 生 在 医 学 上 具 有 合 理 性 ; 第 二,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与 不 良 反 应 的 发 生 之 间 在 时 间 上 具 有 紧 密 性 ; 第 三, 不 存 在 其 他 导 致 不 良 反 应 发 生 的 合 理 原 因 3. 因 果 关 系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不 同 于 在 判 断 要 件 上 的 一 致 性, 在 因 果 关 系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上, 不 同 的 判 决 之 间 却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在 2 号 判 决 中, 法 官 在 列 举 三 要 件 之 后 并 没 就 此 结 束 : 在 举 证 责 任 的 问 题 上, 即 使 原 告 不 能 证 明 在 理 论 上 以 及 经 验 上 不 能 排 除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有 可 能 导 致 不 良 反 应 的 发 生 ( 要 件 一 ) 或 者 不 能 证 明 由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导 致 不 良 反 应 比 其 他 原 因 ( 包 含 原 因 不 明 的 情 况 ) 更 为 合 理 ( 要 件 三 ), 法 院 依 然 应 当 推 定 这 两 项 要 件 已 经 成 立, 也 就 是 应 将 否 定 因 果 关 系 的 证 明 责 任 交 由 被 告 承 担 也 即, 根 据 2 号 判 决, 原 告 在 诉 讼 中 只 需 要 对 预 防 接 种 与 不 良 反 应 的 发 生 具 备 时 间 上 空 间 上 的 密 接 性 ( 要 件 二 ) 进 行 举 证 即 可 这 种 做 法 在 实 践 中 导 致 了 举 证 责 任 的 转 移, 大 大 减 轻 了 原 告 的 举 证 责 任 针 对 2 号 判 决, 以 原 田 尚 彦 教 授 为 代 表 的 学 者 明 确 提 出 了 质 疑 : 如 果 仅 要 件 二 能 够 被 证 明, 而 要 件 一 三 即 使 真 伪 不 明 也 依 然 能 判 断 因 果 关 系 的 成 立, 那 么 在 实 践 中 就 导 致 预 防 接 种 对 疾 病 的 产 生 只 需 要 达 到 可 能 性 程 度 时 就 可 以 立 证, 这 种 对 于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方 式 显 然 是 有 问 题 的 27 与 之 相 对,3 4 判 决 中 依 然 将 三 项 要 件 的 举 证 责 任 归 属 于 原 告, 同 时 由 被 告 提 出 反 证 诚 然, 减 轻 举 证 责 任 的 27 [ 日 ] 原 田 尚 彦 : 予 防 接 种 法 一 六 条 による 救 制 度 における 予 防 接 种 と 疾 病 との 因 果, ジュリス ト 907 号 (1988 年 ), 第 67 页 67

12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学 报 2014 年 第 1 期 ( 总 第 92 期 ) 做 法 确 实 有 助 于 对 受 害 者 提 供 救 济, 但 是 如 果 因 此 而 导 致 举 证 责 任 的 转 换 则 会 与 传 统 举 证 责 任 制 度 产 生 背 离 3 4 号 判 决 将 举 证 责 任 归 属 于 原 告 方 而 对 被 告 反 证 进 行 把 握 的 做 法 既 维 持 了 原 有 举 证 责 任 体 制, 在 实 践 中 也 更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28 因 此, 在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上, 理 论 界 和 实 务 界 都 以 维 持 原 告 举 证 为 通 行 做 法 四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中 的 因 果 关 系 与 行 政 给 付 制 度 中 的 因 果 关 系 从 上 文 对 于 判 决 的 分 析 可 以 看 出, 虽 然 都 是 在 预 防 接 种 领 域 由 国 家 给 予 受 害 者 以 一 定 的 金 钱 救 济, 但 是 法 院 在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和 行 政 给 付 制 度 中 对 所 涉 因 果 关 系 的 判 断 标 准 却 并 非 一 致 : 国 家 赔 偿 诉 讼 采 取 的 是 高 度 盖 然 性 标 准, 而 行 政 诉 讼 采 取 的 则 是 相 对 较 低 的 可 预 测 的 盖 然 性 标 准 当 然, 在 因 果 关 系 判 断 要 件 和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上, 国 家 赔 偿 诉 讼 和 行 政 诉 讼 则 基 本 一 致, 二 者 都 采 用 时 间 上 的 密 接 性 医 学 上 的 可 能 性 以 及 不 存 在 其 他 可 能 的 原 因 作 为 判 断 要 件, 并 在 责 任 分 配 上 采 用 原 告 举 证 为 前 提, 被 告 提 出 反 证 的 方 式 显 然, 对 于 因 果 关 系 的 不 同 判 断 方 式 在 实 践 中 可 能 会 引 发 如 下 困 境, 即 同 一 法 律 事 实 由 于 因 果 关 系 认 定 的 不 同 而 在 不 同 诉 讼 中 产 生 了 截 然 相 反 的 法 律 效 果 具 体 而 言, 在 国 家 赔 偿 诉 讼 中, 受 害 者 由 于 法 院 可 能 否 定 一 项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和 损 害 后 果 之 间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而 无 法 获 得 国 家 赔 偿 ; 而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法 院 却 又 可 能 基 于 相 对 较 低 的 因 果 关 系 标 准 而 认 定 上 述 行 为 和 结 果 间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并 判 决 给 予 受 害 者 一 定 的 金 钱 救 济 上 述 两 种 判 决 都 完 全 符 合 立 法 目 的 和 司 法 程 序 上 述 结 果 的 出 现 似 乎 明 显 有 悖 于 科 学 上 对 于 事 实 的 认 定 然 而 正 如 佐 藤 法 官 所 说 :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和 行 政 给 付 制 度 本 就 是 两 项 完 全 不 同 的 制 度, 行 政 给 付 制 度 中 的 因 果 关 系 与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中 的 因 果 关 系 应 属 于 两 个 不 同 层 面 的 问 题 29 而 中 野 哲 弘 法 官 基 于 法 律 适 用 的 角 度 也 认 为, 由 于 两 项 制 度 所 依 据 的 是 不 同 的 法 律 规 定, 得 出 不 同 的 结 论 也 是 顺 理 成 章 : 国 家 赔 偿 请 求 诉 讼 中 的 因 果 关 系 认 定 基 于 日 本 民 法 第 709 条 或 宪 法 第 29 条 3 项 的 规 定 作 出, 行 政 给 付 判 决 中 的 因 果 关 系 认 定 则 是 根 据 日 本 预 防 接 种 法 第 11 条 的 规 定, 二 者 应 当 有 所 区 别 30 因 此, 此 时 问 题 就 转 变 成 : 既 然 是 对 同 一 行 为 的 救 济, 为 何 会 有 立 法 和 制 度 上 的 如 此 区 分? 毫 无 疑 问, 诉 讼 中 对 于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应 与 制 度 的 趣 旨 目 的 等 相 一 致 对 于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与 行 政 给 付 制 度 中 因 果 关 系 异 同 的 探 讨, 首 先 要 明 确 预 防 接 种 领 域 中 这 两 项 不 同 救 济 制 度 的 由 来 在 学 理 上, 对 因 国 家 的 违 法 活 动 所 产 生 的 损 害 予 以 赔 偿 是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 而 对 国 家 合 法 侵 权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予 以 补 偿 的 则 是 损 失 补 偿 制 度 31 日 本 的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以 宪 法 第 17 条 32 以 及 国 家 赔 偿 法 第 1 条 第 1 款 为 依 据, 建 28 [ 日 ] 宇 贺 克 也 : 予 防 接 种 健 康 被 害 救 制 度 における 因 果, 法 学 教 室 94 号 (1988 年 ), 第 77 页 29 [ 日 ] 佐 藤 崇 : 予 防 接 种 受 害 者 救 制 度 と 因 果 の 认 定 基 准, 昭 和 六 年 行 政 判 例 解 说,ぎょう せい1987 年, 第 505 页 30 [ 日 ] 中 野 哲 弘 : 予 防 接 种 受 害 者 救 制 度 における 因 果 の 认 定, 昭 和 六 三 年 行 政 判 例 解 说,ぎ ょうせい1990 年, 第 321 页 31 [ 日 ] 盐 野 宏 : 行 政 法 Ⅱ 行 政 救 济 法, 杨 建 顺 译,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08 年 版, 第 194 页 32 日 本 国 宪 法 第 17 条 规 定 : 任 何 人 由 于 公 务 员 的 侵 权 行 为 而 导 致 损 害 时, 都 能 够 根 据 法 律 的 规 定 向 国 家 或 公 共 团 体 请 求 赔 偿 68

13 杜 仪 方 立 在 公 务 员 故 意 或 者 过 失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基 础 之 上 在 预 防 接 种 领 域, 如 果 损 害 结 果 是 由 国 家 预 防 接 种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所 导 致, 那 么 自 然 就 适 用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日 本 的 损 失 补 偿 制 度 是 基 于 宪 法 第 29 条 第 3 款 33 对 出 于 公 共 目 的 而 造 成 公 民 财 产 的 损 失 后 果 进 行 补 偿 学 者 现 在 普 遍 将 宪 法 第 29 条 第 3 款 作 扩 大 解 释, 即 宪 法 第 29 条 第 3 款 所 言 正 当 的 补 偿 不 能 局 限 于 财 产 权 的 范 畴, 毕 竟 相 对 于 财 产 权 而 言, 生 命 和 身 体 显 然 是 更 为 重 要 的 权 利, 因 此 对 于 生 命 和 身 体 的 损 害 应 当 包 含 在 补 偿 的 范 围 之 内 34 虽 然 上 述 学 理 解 释 可 以 对 通 常 意 义 下 非 财 产 损 失 进 行 补 偿, 但 是 其 在 预 防 接 种 领 域 的 适 用 却 仍 然 遭 有 异 议 在 通 常 意 义 下 的 损 失 补 偿 中, 法 律 赋 予 侵 权 行 为 以 合 法 性 ( 例 如 征 收 行 为 ), 给 相 对 人 造 成 的 损 害 后 果 是 必 然 的 且 是 法 律 所 承 认 的 ( 例 如 土 地 和 房 屋 被 征 收 ), 此 情 形 下 的 补 偿 是 对 该 合 法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必 然 结 果 的 回 复 和 填 补 但 是, 预 防 接 种 领 域 却 不 然, 预 防 接 种 所 产 生 的 损 害 后 果 不 良 反 应 的 发 生 并 非 法 律 所 预 设 的 效 果, 预 防 接 种 行 为 本 身 也 不 是 有 意 识 的 侵 权 行 为, 因 此 预 防 接 种 中 的 补 偿 也 并 不 等 于 从 正 面 承 认 了 国 家 对 于 生 命 的 剥 夺 以 及 身 体 的 侵 害 的 合 法 性 35 基 于 这 些 不 同, 传 统 理 念 下 的 特 别 牺 牲 理 论 似 乎 并 不 能 理 所 当 然 运 用 于 预 防 接 种 领 域 中 事 实 上, 对 于 行 为 是 违 法 还 是 合 法 的 关 注 并 非 国 家 救 济 的 初 衷, 而 违 法 性 和 适 法 性 的 区 分 本 身 就 并 没 有 那 么 明 显 从 广 义 上 来 说, 国 家 补 偿 这 一 用 语 的 外 延 可 以 非 常 广, 其 根 本 目 的 就 是 对 于 国 家 活 动 所 造 成 的 公 民 损 失 和 损 害 进 行 填 补 36 在 此 理 念 指 导 之 下, 学 者 进 而 指 出, 广 义 上 的 国 家 补 偿 制 度 不 仅 应 当 包 含 违 法 行 为 的 国 家 赔 偿 和 合 法 行 为 的 国 家 补 偿, 还 应 当 包 括 另 外 一 种 补 偿 制 度, 即 基 于 正 当 行 为 的 结 果 责 任 进 行 补 偿 的 制 度 所 谓 正 当 行 为 的 结 果 责 任 补 偿 是 指 不 以 原 因 行 为 的 合 法 与 否 为 考 量, 而 仅 仅 着 眼 于 损 害 结 果 而 直 接 由 法 律 规 定 国 家 应 对 损 害 作 出 填 补 的 一 种 国 家 责 任 37 只 要 损 害 结 果 的 产 生 是 由 国 家 行 为 所 导 致 的, 就 不 论 其 行 为 合 法 与 否, 直 接 依 照 法 律 条 文 进 行 给 付 结 果 责 任 的 运 用 跳 脱 了 国 家 责 任 必 须 以 行 为 性 质 为 划 分 标 准 的 思 维 定 式, 使 受 到 预 防 接 种 损 害 的 普 通 公 民 能 够 获 得 补 偿 因 此, 在 颁 布 18 年 后, 日 本 预 防 接 种 法 于 1976 年 作 出 修 订, 由 法 律 直 接 规 定 了 行 政 给 付 制 度 正 是 由 于 国 家 赔 偿 和 行 政 给 付 在 制 度 本 源 上 不 同, 二 者 在 认 定 因 果 关 系 时 存 在 差 异 就 在 所 难 免 对 于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而 言, 其 根 本 目 的 是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要 求 国 家 承 担 违 反 第 一 性 义 务 而 引 起 的 第 二 性 义 务, 对 受 害 者 的 损 害 进 行 弥 补 的 同 时 敦 促 国 家 合 法 行 使 职 权 38 因 此, 在 国 家 赔 偿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上, 既 要 考 虑 到 对 受 害 者 进 行 救 济, 同 时 也 要 对 国 家 行 为 进 行 客 观 评 价, 防 止 对 国 家 行 为 作 出 错 误 判 断 并 因 此 加 重 国 库 负 担 行 政 给 付 制 度 的 出 现 就 是 建 立 在 国 家 责 任 缺 位 而 又 需 要 对 受 害 人 进 行 救 济 的 基 础 之 上, 制 度 的 创 设 本 身 并 不 以 国 家 行 为 违 法 为 前 提, 而 仅 仅 是 以 简 易 迅 速 的 救 济 作 为 根 本 趣 旨 和 目 的, 因 此 对 于 因 果 关 系 的 判 断 方 式 就 可 以 相 对 较 为 宽 松 33 日 本 国 宪 法 第 29 条 第 3 款 规 定 : 私 有 财 产 在 正 当 的 补 偿 之 下 可 以 用 于 公 用 目 的 34 参 见 [ 日 ] 今 村 成 和 : 予 防 接 种 事 故 と 国 家 补 偿, ジュリスト 855 号 (1986) 年, 第 70 页 35 [ 日 ] 野 宏 : 予 防 接 种 事 故 と 国 家 补 偿, 载 [ 日 ] 野 宏 行 政 过 程 とその 统 制, 有 斐 阁 1989 年 版 36 [ 日 ] 雄 川 一 郎 : 行 政 の 法 理, 有 斐 阁 1986 年 版, 第 405 页 37 [ 日 ] 西 聎 章 田 爱 壹 : 损 失 补 偿 の 理 论 と 务, 株 式 会 社 プログレス2005 年 版, 第 18 页 38 张 文 显 : 法 哲 学 范 畴 研 究,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01 年 版, 第 122 页 69

14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学 报 2014 年 第 1 期 ( 总 第 92 期 ) 同 时, 金 钱 给 付 数 额 的 不 同 也 可 能 导 致 不 同 制 度 对 预 防 接 种 因 果 关 系 认 定 的 差 异 在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中, 对 于 能 够 认 定 违 法 行 为 所 导 致 的 损 害 结 果, 应 以 损 害 的 完 全 填 补 为 赔 偿 原 则, 采 用 以 金 钱 赔 偿 为 主, 返 还 财 产 恢 复 原 状 为 辅 的 方 式, 保 证 受 害 人 得 到 与 其 所 受 损 害 相 当 的 充 分 赔 偿 而 在 行 政 给 付 制 度 中, 给 付 数 额 并 不 以 填 平 损 害 为 原 则, 而 是 直 接 由 法 律 根 据 社 会 平 均 水 平 作 出 的 规 定 进 行 支 付, 并 且 数 额 往 往 低 于 受 害 者 的 实 际 损 失 39 鉴 于 国 家 赔 偿 和 行 政 给 付 在 认 定 标 准 和 救 济 额 度 上 的 不 同, 一 般 当 出 现 能 够 明 确 认 定 公 权 力 行 为 违 反 注 意 义 务 的 情 形 时, 当 事 人 会 先 运 用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对 违 法 行 为 所 导 致 的 损 害 结 果 要 求 国 家 进 行 赔 偿 在 前 述 东 京 地 裁 昭 和 59 年 5 月 10 日 判 决 中, 法 院 对 于 49 名 原 告 提 出 的 国 家 赔 偿 和 行 政 给 付 请 求 进 行 合 并 审 理 在 审 理 过 程 中, 法 院 发 现 其 中 两 名 受 害 者 ( 鶨 山 桂 子 和 河 又 典 子 ) 的 损 害 是 由 于 接 种 医 生 在 接 种 过 程 中 违 反 接 种 方 法 ( 对 同 一 人 一 次 同 时 接 种 了 两 种 疫 苗 ) 而 导 致 的, 法 院 由 此 认 定 医 院 的 行 为 违 法, 并 判 决 由 国 家 对 这 两 例 损 害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在 此 之 后, 法 院 才 再 对 其 余 各 例 进 行 审 查, 由 于 无 法 认 定 国 家 行 为 违 反 注 意 义 务 因 此 判 决 由 市 町 对 损 害 给 予 一 定 行 政 给 付 上 文 中 法 院 对 预 防 接 种 事 件 的 判 决 实 践 也 正 好 印 证 了 国 家 赔 偿 和 行 政 给 付 制 度 立 法 本 源 的 不 同 : 对 于 国 家 赔 偿 中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法 院 普 遍 采 取 的 是 高 度 盖 然 性 的 立 证 标 准, 为 使 得 能 够 在 保 障 受 害 者 权 益 和 寻 求 国 家 责 任 之 间 获 取 平 衡 ; 而 对 于 行 政 给 付 中 的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出 于 对 受 害 者 进 行 简 易 而 迅 速 救 济 的 考 量, 则 采 取 相 对 更 为 宽 松 的 认 证 标 准 五 结 语 我 国 涉 及 疫 苗 接 种 的 相 关 立 法 和 法 规 启 动 较 晚, 主 要 包 括 2001 年 12 月 1 日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2004 年 12 月 1 日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和 2005 年 6 月 1 日 施 行 的 行 政 法 规 疫 苗 流 通 和 预 防 接 种 管 理 条 例 疫 苗 流 通 和 预 防 接 种 管 理 条 例 中 对 于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规 定 在 第 40 条, 具 体 是 指 合 格 的 疫 苗 在 实 施 规 范 接 种 过 程 中 或 者 实 施 规 范 接 种 后 造 成 受 种 者 机 体 组 织 器 官 功 能 损 害, 相 关 各 方 均 无 过 错 的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同 条 例 第 46 条 规 定 : 因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造 成 受 种 者 死 亡 严 重 残 疾 或 者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的, 应 当 给 予 一 次 性 补 偿 作 为 公 共 卫 生 事 业 的 一 项 重 要 制 度 实 践, 我 每 年 接 种 疫 苗 的 人 数 达 1 亿 人 次 左 右, 在 如 此 庞 大 的 接 种 量 面 前, 任 何 罕 见 风 险 都 会 转 化 为 沉 甸 甸 的 现 实 40 我 国 每 年 由 于 预 防 接 种 而 导 致 异 常 反 应 的 人 数 也 蔚 为 壮 观 然 而, 据 相 关 人 员 表 示, 近 年 来 因 预 防 接 种 而 获 得 救 济 的 实 例 累 计 仅 20 余 件 41 即 便 是 轰 动 全 国 的 山 西 高 温 疫 苗 事 件, 在 发 病 的 十 余 名 孩 39 在 行 政 给 付 中, 受 害 者 对 于 标 准 过 低 的 抱 怨 一 直 存 在 参 见 [ 日 ] 植 木 哲 : 医 疗 法 律 学, 冷 罗 生 等 译, 法 律 出 版 社 2006 年 版,276 页 40 不 同 疫 苗 的 不 良 反 应 发 生 率 存 在 差 异 比 如, 根 据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对 含 麻 疹 成 分 疫 苗 ( 麻 疹 / 麻 风 / 麻 腮 风 疫 苗 ) 的 不 良 反 应 的 研 究 结 果, 其 一 般 反 应 发 生 率 分 别 为 : 局 部 疼 痛 肿 胀 红 晕 约 为 10%, 发 热 >38 为 5% ~15%, 烦 躁 不 适 和 全 身 症 状 ( 包 括 轻 度 皮 疹 或 结 膜 炎 关 节 痛 ) 为 5%; 其 异 常 反 应 发 生 率 分 别 为 : 热 性 惊 厥 330/100 万 剂 次 血 小 板 减 少 症 30/ 100 万 剂 次 不 伴 休 克 的 急 性 过 敏 反 应 10/100 万 剂 次 过 敏 性 休 克 1/100 万 剂 次 脑 病 <1/100 万 剂 次 参 见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官 方 网 站, 来 源 :htp:// 年 5 月 1 日 访 问 41 来 源 :htp://news.qq.com/a/ / htm,2013 年 5 月 1 日 访 问 70

15 杜 仪 方 子 中, 最 后 也 仅 有 一 人 被 鉴 定 为 由 疫 苗 接 种 导 致 异 常 反 应 而 获 得 补 偿 42 除 去 法 律 外 的 其 他 考 量 因 素, 立 法 对 于 因 果 关 系 的 模 糊 规 定 以 及 司 法 对 于 因 果 关 系 认 定 的 谨 小 慎 微 也 许 是 造 成 这 一 结 果 的 原 因 而 在 2013 年 年 末 爆 发 的 疑 似 乙 肝 疫 苗 致 死 事 件 中, 虽 然 食 药 监 总 局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在 新 闻 通 气 会 上 明 确 表 示 本 次 事 件 涉 及 的 17 例 死 亡 病 例 与 接 种 乙 肝 疫 苗 没 有 直 接 关 系, 然 而 由 于 公 众 对 于 得 出 这 一 结 论 背 后 的 因 果 关 系 认 定 标 准 判 断 要 件 举 证 责 任 等 要 件 不 得 而 知, 乙 肝 疫 苗 信 任 危 机 依 然 爆 发, 接 种 率 短 时 间 下 降 30% 43 对 我 国 而 言, 在 预 防 接 种 领 域 建 立 综 合 救 济 体 系 已 是 势 在 必 行 我 国 现 行 预 防 接 种 条 例 仅 规 定 了 对 异 常 反 应 实 行 一 次 性 补 偿, 然 而 在 预 防 接 种 领 域, 基 于 行 为 违 法 的 赔 偿 责 任 和 面 向 结 果 的 国 家 补 偿 责 任 可 能 会 同 时 存 在, 缺 少 任 何 一 项 都 不 利 于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完 整 的 救 济 而 完 备 的 国 家 责 任 体 系 也 能 够 从 责 任 层 面 追 本 溯 源 规 范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为, 确 保 行 政 机 关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为 减 少 预 防 接 种 损 害 提 供 制 度 上 的 可 能 性 因 此, 应 在 现 有 行 政 补 偿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针 对 预 防 接 种 事 件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设 置 国 家 赔 偿 责 任 体 系 然 而, 现 代 社 会 中 的 侵 权 事 件 往 往 都 表 现 出 诸 种 利 益 的 相 互 交 织 和 冲 突, 诉 讼 中 的 任 何 一 方 都 很 少 拥 有 否 定 对 方 的 决 定 性 理 由, 法 律 在 制 度 设 计 时 就 必 须 寻 求 各 方 利 益 的 均 衡 保 护 因 此 无 论 是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还 是 补 偿 制 度, 其 一 方 面 应 作 为 有 效 有 意 和 公 正 的 体 系 运 行, 同 时 也 要 避 免 过 分 严 苛 的 责 任 追 究 44 基 于 这 一 理 念, 当 预 防 接 种 事 件 中 对 行 为 和 损 害 结 果 的 认 定 相 对 不 存 在 争 议 时, 在 纷 繁 复 杂 的 个 体 性 特 异 性 和 耦 合 性 中 抽 丝 剥 茧, 对 行 为 和 结 果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作 出 肯 定 或 者 否 定 判 断, 就 成 为 了 体 现 制 度 目 的 和 本 源 的 关 键 所 在 作 为 在 预 防 接 种 立 法 和 司 法 实 践 都 先 行 一 步 的 国 家, 日 本 的 经 验 启 示 我 们, 对 因 果 关 系 进 行 细 致 解 释 正 是 在 预 防 接 种 事 件 中 实 现 利 益 平 衡 的 不 二 法 门 通 过 在 诉 讼 中 寻 找 适 用 于 预 防 接 种 领 域 的 因 果 关 系 认 定 标 准 判 断 要 件 和 举 证 责 任, 不 仅 有 助 于 实 现 个 案 正 义, 而 且 也 能 够 通 过 个 案 的 梳 理 和 总 结, 在 预 防 接 种 领 域 中 寻 找 到 追 究 国 家 责 任 与 保 障 受 害 者 利 益 之 间 的 平 衡 点, 从 而 为 规 范 预 防 接 种 制 度 的 实 施 提 供 助 力 ( 责 任 编 辑 : 李 秀 清 ) 42 来 源 :htp://news.sohu.com/s2010/shanxiyimiao/,2013 年 5 月 1 日 访 问 43 乙 肝 疫 苗 事 件 调 查 结 果 公 布 未 发 现 疫 苗 质 量 存 在 问 题, 来 源 :htp://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1 月 15 日 44 [ 日 ] 吉 村 良 一 : 不 法 行, 有 斐 阁 2000 年 版, 第 7-10 页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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