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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人 事 服 務 簡 訊 104 年 1 月 電 話 :(05) ( 一 組 ) 電 話 :(05) ( 二 組 ) 傳 真 :(05) 網 址 : 人 事 法 令 宣 導 一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5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號 函 轉 知,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為 因 應 年 度 訓 練 預 算 縮 減,104 年 為 期 1 天 之 研 習 班 均 取 消 提 前 住 宿,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最 新 消 息 項 下 下 載 二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 教 人 ( 二 ) 第 號 函 轉 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成 績 考 核 要 點 及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各 項 訓 練 測 驗 試 務 規 定, 並 自 103 年 12 月 2 日 生 效 一 案,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最 新 消 息 項 下 下 載 三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 教 人 ( 二 ) 第 號 函 轉 知, 考 試 院 行 政 院 103 年 11 月 21 日 考 臺 組 貳 二 字 第 號 院 授 人 組 揆 字 第 號 令 會 同 修 正 發 布 之 公 務 員 轉 任 受 託 處 理 大 陸 事 務 機 構 轉 任 方 式 回 任 年 資 採 計 方 式 職 等 核 敘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辦 法 第 12 條 及 第 6 條 第 5 項 附 表 公 務 員 轉 任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職 稱 等 級 與 擬 回 任 職 務 官 等 職 等 對 照 表 發 布 令 影 本 修 正 條 文 及 附 表 修 正 總 說 明 修 正 對 照 表 一 案 四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 教 人 ( 二 ) 第 C 號 函 轉 知, 有 關 各 級 學 校 資 深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要 點, 業 經 該 部 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以 臺 教 師 ( 一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最 新 消 息 項 下 下 載 五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 教 政 ( 一 ) 第 號 函 送 機 密 公 文 書 處 理 作 業 流 程 違 反 文 書 保 密 規 定 案 例 1 則, 請 同 仁 處 理 機 密 文 書, 應 依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機 密 檔 案 管 理 辦 法 行 政 院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最 新 消 息 項 下 下 載 六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 教 高 ( 一 ) 第 號 函 知, 有 關 私 立 學 校 董 事 擔 任 校 內 委 員 會 委 員, 是 否 有 違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29 條 不 得 兼 任 校 內 其 他 行 政 職 務 之 規 定 疑 義 一 案,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法 規 彙 編 / 人 事 法 規 釋 例 項 下 下 載 七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 教 人 ( 四 ) 第 A 號 函 轉 知,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55 條 及 學 校 教 職 員 撫 卹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32 條 條 文 勘 誤 表 一 案,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最 新 消 息 項 下 下 載

2 八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 教 人 ( 一 ) 第 號 函 轉 知, 原 住 民 族 工 作 權 保 障 法 施 行 細 則, 業 經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原 民 社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一 案,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最 新 消 息 項 下 下 載 九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 教 人 ( 三 ) 第 號 函 轉 知, 有 關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5 條 第 5 項 陪 產 假 規 定 修 正 後, 教 師 請 假 疑 義 一 案,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法 規 彙 編 / 人 事 法 規 釋 例 項 下 下 載 十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 教 人 ( 三 ) 第 A 號 函 轉 勞 動 部 函 釋, 有 關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5 條 第 5 項 陪 產 假 規 定 修 正 後 請 假 疑 義 一 案,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法 規 彙 編 / 人 事 法 規 釋 例 項 下 下 載 十 一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 教 人 ( 三 ) 第 號 函 轉 勞 動 部, 有 關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5 條 第 5 項 陪 產 假 規 定 修 正 後, 請 假 相 關 疑 義 之 解 釋 令 一 案,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法 規 彙 編 / 人 事 法 規 釋 例 項 下 下 載 十 二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 教 人 ( 三 ) 第 號 函 轉, 有 關 行 政 院 與 所 屬 中 央 及 地 方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休 假 改 進 措 施 第 6 點 第 3 款 請 領 期 限 之 規 定 一 案,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法 規 彙 編 / 人 事 法 規 釋 例 項 下 下 載 十 三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 教 師 ( 一 ) 第 A 號 函 轉, 有 關 104 年 各 級 學 校 資 深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有 關 事 項 辦 理 規 定,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法 規 彙 編 / 人 事 法 規 釋 例 項 下 下 載 十 四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 教 人 ( 四 ) 第 號 函 轉,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公 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29 條 規 定 之 眷 屬 人 數,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第 1 類 第 1 目 至 第 3 目 被 保 險 人 所 屬 之 投 保 單 位 或 政 府 應 負 擔 之 眷 屬 人 數 為 0.62 人, 並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最 新 消 息 項 下 下 載 十 五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 教 政 ( 一 ) 第 號 函 轉, 公 務 員 詐 領 差 旅 費 等 小 額 款 項 宣 導 案 例 5 則,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最 新 消 息 項 下 下 載 人 事 業 務 -- 工 作 報 告 一 本 校 103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年 終 考 績 ( 成 ) 及 駐 衛 警 察 年 終 考 成 已 完 成 考 評, 共 計 138 人 ( 含 駐 衛 警 察 10 人 ) 完 成 考 核 二 本 校 103 年 度 專 案 計 畫 工 作 人 員 年 終 考 成 已 完 成 考 評, 共 計 123 人 完 成 考 核 三 103 年 12 月 12 日 召 開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強 化 產 學 合 作 之 升 等 法 規 研 議 小

3 組 會 議 四 103 年 12 月 12 日 召 開 本 校 104 年 度 特 聘 教 授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五 103 年 12 月 23 日 召 開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六 103 年 12 月 30 日 召 開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職 員 及 專 案 人 員 甄 審 及 考 績 ( 評 ) 委 員 會 性 平 專 欄 擊 退 鹹 猪 手, 從 身 體 界 限 開 始 ( 載 自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 在 小 古 錐 五 歲 的 時 候, 可 愛 的 模 樣 總 是 讓 大 人 想 要 抱 抱 她 親 親 她, 有 個 性 的 小 古 錐 在 不 喜 歡 的 時 候 會 說 不, 只 是 大 人 們 常 常 說 如 果 妳 現 在 不 給 我 就 不 帶 妳 出 去 玩! 或 者 是 不 聽 話 就 不 是 好 寶 寶! 所 以, 小 古 錐 常 常 在 心 不 甘 情 不 願 下 接 受 大 人 們 的 疼 愛 現 在 的 小 古 錐 是 個 小 學 四 年 級 的 學 生, 因 為 留 著 短 髮, 打 扮 中 性, 所 以, 班 上 男 同 學 老 嘲 笑 她 是 個 男 人 婆, 小 古 錐 非 常 生 氣 也 覺 得 難 過, 但 她 不 知 道 應 該 怎 麼 辦 不 給 我 抱 就 不 疼 妳 現 在 不 過 來 讓 我 抱 一 下, 以 後 就 不 要 叫 我 這 樣 的 話 語 是 否 感 覺 似 曾 相 識 呢? 或 許 在 你 / 妳 小 時 候 曾 經 因 為 這 樣, 而 違 背 自 己 感 受, 走 到 大 人 面 前 接 受 他 / 她 們 熱 情 的 擁 抱 親 吻, 也 可 能 是 你 / 妳 的 孩 子 現 正 面 臨 如 此 的 境 遇 雖 然 大 人 們 不 見 得 是 以 性 騷 擾 為 目 的 去 與 孩 子 互 動, 但 不 可 諱 言 的, 這 樣 的 行 為 卻 有 可 能 是 破 壞 孩 童 建 立 自 我 身 體 界 限 概 念 的 幫 兇 ( 簡 單 地 說, 就 是 允 許 他 人 靠 近 自 己 的 容 忍 度 ); 在 這 樣 的 歷 程 裡, 孩 童 可 能 不 知 道 如 何 建 構 自 己 的 身 體 界 限, 甚 至 是 面 對 大 人 們 的 要 求, 他 / 她 不 認 為 自 己 有 權 表 達 拒 絕 之 意, 久 而 久 之, 孩 童 對 於 他 人 刻 意 有 目 的 的 不 適 切 碰 觸 是 不 會 有 太 高 的 敏 感 度, 甚 或 是 不 敢 表 述 自 己 的 遭 遇 此 外, 在 校 園 內, 偷 掀 女 生 裙 子 說 人 家 是 娘 娘 腔 等 狀 況, 也 是 屢 見 不 鮮, 這 些 都 可 能 已 經 涉 及 到 所 謂 的 性 騷 擾, 但 往 往 這 些 被 視 為 是 一 種 玩 笑 無 聊 的 小 遊 戲, 可 能 在 不 被 處 理 或 者 輕 描 淡 寫 帶 過 的 狀 況 下 持 續 出 現, 致 使 傷 害 不 斷 發 生, 當 事 人 只 能 默 默 承 受 心 中 的 煎 熬 ; 阻 止 事 件 持 續 發 生 是 重 要 的, 但 嚇 阻 並 非 是 最 好 的 方 法, 往 往 是 在 了 解 為 什 麼 會 構 成 性 騷 擾, 以 及 這 樣 的 行 徑 對 當 事 人 的 傷 害 為 何 時, 才 有 可 能 真 正 的 改 變 身 體 界 限 概 念 的 養 成 不 是 一 蹴 可 成 的, 且 它 會 受 到 人 所 處 的 環 境 周 遭 人 的 行 為 表 現 與 反 應 等 因 素 影 響, 因 此, 身 為 孩 子 的 照 顧 者 教 育 者, 應 該 協 助 孩 子 逐 步 建 構 自 我 身 體 界 限, 且 讓 孩 子 了 解 如 何 避 免 受 到 不 適 切 的 對 待, 像 是 感 到 不 舒 服 時, 勇 敢 明 確 的 拒 絕 對 方 ; 此 外, 每 個 人 對 事 物 的 感 受 性 不 一 樣, 我 們 無 法 明 確 地 知 悉 怎 麼 樣 做 就 不 會 侵 犯 到 他 人, 但 學 會 尊 重 他 人 感 受, 不 做 讓 他 人 感 覺 不 舒 服 的 行 為, 變 成 性 騷 擾 行 為 人 的 可 能 性 就 會 大 幅 下 降

4 若 您 對 性 騷 擾 議 題 有 所 疑 問, 可 電 詢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性 暴 力 防 治 組 聯 繫, 將 有 專 業 社 工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或 安 排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洽 詢 專 線 為 :(02) 電 子 信 箱 慢 性 病 防 治 專 區 哪 裡 可 以 做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之 醫 療 院 所 查 詢 網 址 : 828, 輸 入 地 區 及 欲 執 行 之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項 目 即 可 查 詢 孕 產 衛 教 - 寶 寶 嬰 幼 兒 營 養 建 議 很 多 媽 媽 擔 心 母 乳 的 營 養 素 是 否 足 夠 於 六 個 月 後 甚 至 一 歲 以 上 孩 子 的 需 求, 母 乳 仍 可 以 提 供 較 大 寶 寶 所 需 的 營 養, 提 供 保 護 寶 寶 的 功 用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建 議 所 有 的 寶 寶 都 應 完 全 哺 餵 母 乳 六 個 月, 之 後 添 加 適 當 的 固 體 食 物, 應 持 續 餵 母 乳 到 兩 歲 以 上 美 國 小 兒 科 醫 學 會 的 建 議 1. 母 乳 是 所 有 嬰 兒, 包 括 早 產 兒 及 生 病 的 嬰 兒, 最 好 的 食 物 2. 母 乳 哺 餵 應 在 出 生 後 儘 早 開 始, 通 常 是 出 生 後 的 頭 一 小 時 除 了 特 殊 的 情 況, 否 則 新 生 嬰 兒 應 在 整 個 恢 復 期 都 和 母 親 在 一 起 應 避 免 或 減 少 可 能 干 擾 母 乳 哺 餵 或 是 傷 害 嬰 兒 的 措 施 3. 只 要 嬰 兒 表 現 出 飢 餓 的 徵 象, 如 變 得 較 清 醒 或 活 動 性 增 加 張 嘴 或 尋 覓 時, 就 哺 餵 母 乳 哭 是 飢 餓 的 最 後 一 個 表 徵 新 生 兒 每 二 十 四 小 時 應 哺 餵 母 乳 約 八 到 十 二 次, 每 一 次 都 吃 到 飽 為 止, 通 常 一 邊 約 吃 十 到 十 五 分 鐘 在 出 生 的 頭 幾 週, 愛 睡 的 嬰 兒 應 四 小 時 左 右 就 吵 醒 來 餵 食 持 續 的 母 嬰 同 室 可 以 幫 助 母 乳 哺 餵 適 當 的 開 始 4. 哺 餵 母 乳 的 嬰 兒 除 非 有 醫 學 上 的 原 因 不 應 給 予 添 加 物, 如 開 水 葡 萄 糖 水

5 配 方 奶 等 等 應 盡 可 能 避 免 添 加 物 及 安 撫 奶 嘴 如 果 要 使 用 的 話, 也 只 可 以 在 母 乳 哺 餵 很 順 利 後 才 開 始 5. 如 在 四 十 八 小 時 內 就 出 院 的 話, 所 有 哺 餵 母 乳 的 母 親 和 嬰 兒 應 在 嬰 兒 二 至 四 天 大 時 由 一 位 小 兒 科 醫 師 或 是 其 他 經 驗 豐 富 的 保 健 工 作 人 員 檢 查 6. 完 全 哺 餵 母 乳 是 理 想 的 營 養, 足 於 支 持 出 生 後 頭 六 個 月 適 當 的 成 長 及 發 展 在 十 二 個 月 內 就 離 乳 的 嬰 兒 不 應 吃 牛 奶, 應 接 受 添 加 鐵 的 嬰 兒 配 方 奶 吃 母 乳 的 嬰 兒 應 在 六 個 月 大 後 逐 漸 添 加 含 鐵 豐 富 的 固 體 食 物 建 議 哺 餵 母 乳 至 少 十 二 個 月, 之 後 由 母 嬰 兩 人 自 己 決 定 要 繼 續 哺 餵 多 久 7. 在 頭 六 個 月 哺 餵 母 乳 的 嬰 兒 通 常 不 需 要 開 水 果 汁 及 其 他 食 物 有 一 些 特 殊 的 嬰 兒 可 能 在 頭 六 個 月 內 就 需 要 維 他 命 D 和 鐵,( 母 親 缺 乏 維 他 命 D 或 是 嬰 兒 沒 有 接 觸 到 陽 光 者 需 要 維 他 命 D, 鐵 儲 存 量 低 或 貧 血 者 需 要 鐵 ) 不 論 嬰 兒 是 吃 母 乳 或 配 方 奶, 頭 六 個 月 都 不 要 給 予 氟 六 個 月 到 三 歲 的 嬰 幼 兒 只 有 在 供 水 極 度 缺 乏 氟 (<0.3ppm) 的 情 況 下 才 需 要 添 加 氟 8. 如 果 哺 餵 母 乳 的 母 親 或 嬰 兒 必 須 住 院 時, 應 盡 可 能 維 持 母 乳 的 哺 餵 最 好 仍 能 直 接 哺 餵, 或 是 必 要 時 將 奶 水 擠 出 來 餵 食 小 兒 科 醫 師 在 促 進 及 保 護 母 乳 哺 餵 工 作 的 角 色, 積 極 的 促 進 及 支 持 母 乳 哺 餵 1. 了 解 熟 悉 母 乳 哺 餵 的 生 理, 及 臨 床 處 理 的 知 識 及 技 巧 2. 和 婦 產 科 醫 師 合 作, 確 保 婦 女 在 整 個 周 產 期 都 得 到 正 確 的 資 訊, 對 於 嬰 兒 的 餵 食 可 以 做 一 個 完 整 認 知 下 的 決 定 3. 促 進 醫 院 幫 助 母 乳 哺 餵 的 政 策 及 措 施 在 醫 院 內, 不 論 是 門 診 或 住 院 處 都 應 有 電 動 擠 奶 器 及 隱 密 的 餵 奶 室 4. 熟 悉 當 地 的 母 乳 哺 餵 資 源 5. 鼓 勵 醫 療 保 險 應 包 括 必 要 的 母 乳 哺 餵 服 務 及 設 備, 包 括 擠 奶 器 的 出 租, 及 小 兒 科 醫 師 或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評 估 及 處 理 母 乳 哺 餵 所 花 的 時 間 6. 促 進 母 乳 哺 餵 成 為 日 常 生 活 的 一 部 分, 鼓 勵 家 庭 及 社 會 支 持 母 乳 哺 餵 7. 和 其 他 保 健 工 作 者 發 展 及 維 持 有 效 的 溝 通 及 合 作, 以 確 保 適 當 的 母 乳 哺 餵 教 育 支 持 及 對 母 嬰 的 諮 詢 8. 鼓 勵 母 親 在 母 乳 哺 餵 終 止 時, 回 到 他 們 的 醫 師 處 做 完 整 的 乳 房 檢 查 促 成 母 乳 哺 餵 成 為 醫 學 教 育 及 住 院 醫 師 教 育 常 規 的 部 份 9. 鼓 勵 媒 體 正 向 的 宣 傳 母 乳 哺 餵 成 為 常 規 鼓 勵 雇 主 在 工 作 場 所 提 供 母 乳 哺 餵 適 當 的 幫 助 及 時 間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嬰 幼 兒 營 養 建 議

6 1. 了 解 所 有 人 都 有 獲 得 安 全 及 營 養 的 食 物 及 免 於 飢 餓 的 權 利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人 必 須 通 力 合 作 來 改 善 嬰 幼 兒 的 營 養, 以 使 得 這 個 權 利 可 以 完 全 實 現 2. 採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執 行 兒 童 權 利 宣 言, 以 確 保 兒 童 得 到 最 高 可 得 的 健 康 及 保 健 照 護 3. 建 議 或 加 強 各 階 層 及 各 機 關 間 的 討 論, 以 達 到 國 家 政 策 及 策 略 的 共 識, 包 括 與 勞 工 聯 盟 合 作, 加 強 支 持 工 作 婦 女 哺 育 母 乳 的 政 策 4. 加 強 並 建 立 新 措 施 來 保 護, 支 持 及 鼓 勵 完 全 哺 育 母 乳 六 個 月,( 這 是 全 球 公 共 健 康 的 建 議, 及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經 過 專 家 諮 詢 後, 對 完 全 哺 育 母 乳 時 間 的 建 議 ) 並 在 提 供 安 全 適 當 的 副 食 品 的 同 時, 持 續 哺 乳 到 兩 歲 或 兩 歲 以 上 應 散 播 此 觀 念, 讓 社 區 能 符 合 這 樣 的 做 法 5. 支 持 嬰 兒 親 善 醫 院, 並 有 機 制, 包 括 立 法 或 其 他 設 計, 可 以 支 持 定 期 對 醫 院 的 再 評 估, 確 保 其 標 準 之 維 持 6. 改 善 副 食 品 的 餵 食 措 施, 提 供 母 親 適 合 當 地 文 化 的 營 養 諮 詢, 建 議 使 用 當 地 高 營 養 的 食 物 7. 加 強 對 生 長 及 營 養 改 良 的 評 估 8. 建 立 執 行 及 加 強 各 種 減 少 幼 兒 及 婦 女 營 養 不 良 的 方 法 9. 加 強 國 家 機 制, 確 保 符 合 全 球 性 母 奶 代 用 品 銷 售 國 際 規 約 及 之 後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的 決 議 案, 包 括 對 標 籤 廣 告 及 各 種 媒 體 促 銷 等 的 規 範 10. 了 解 並 評 估 對 於 愛 滋 病 毒 與 母 乳 哺 餵 最 新 的 科 學 證 據, 確 定 HIV 陽 性 母 親 的 嬰 兒 得 到 適 當 的 營 養 提 供 自 願 而 有 隱 密 性 的 諮 詢 及 檢 查, 以 提 供 資 訊 及 適 當 的 選 擇 當 有 持 續 安 全 的 且 買 得 起 的 代 替 品 時, 建 議 HIV 陽 性 母 親 不 要 哺 乳 ; 否 則 建 議 在 頭 幾 個 月 完 全 哺 育 母 乳 在 做 選 擇 時 不 應 受 商 業 的 影 響 11. 採 取 所 有 必 要 措 施, 保 護 婦 女 免 於 愛 滋 病 感 染, 尤 其 是 在 懷 孕 及 哺 乳 期 12. 加 強 通 報 系 統, 以 了 解 當 地 營 養 狀 況 及 食 物 引 起 之 疾 病 狀 況 參 考 資 料 : 國 民 健 康 署 母 乳 哺 育 網 站 請 多 使 用 本 校 高 鐵 企 業 會 員 編 號 : ~ 人 事 室 關 心 您 ~

7 人 事 動 態 一 人 員 異 動 名 單 :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異 動 情 形 生 效 日 期 數 理 教 育 研 究 所 教 授 姚 如 芬 升 等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教 授 侯 嘉 政 回 職 復 薪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教 授 陳 碧 秀 代 理 系 主 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教 授 王 毓 敏 卸 任 系 主 任 教 育 學 系 教 授 洪 如 玉 代 理 系 主 任 教 育 學 系 教 授 陳 聖 謨 卸 任 系 主 任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組 長 林 金 龍 職 務 調 整 總 務 處 民 雄 校 區 總 務 組 組 長 謝 婉 雯 職 務 調 整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技 佐 葉 懿 緯 考 試 分 發 語 言 中 心 辦 事 員 邵 于 庭 考 試 分 發 教 務 處 組 員 黃 連 貺 退 休 總 務 處 組 員 翁 曜 川 退 休 總 務 處 工 友 李 發 利 退 職 語 言 中 心 專 任 臨 時 組 員 鄭 永 明 退 休 語 言 中 心 專 案 辦 事 員 吳 沂 玲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組 員 林 芝 旭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組 員 廖 映 迪 離 職 學 生 事 務 處 辦 事 員 陳 雅 琳 離 職 管 理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專 案 組 員 許 雅 君 離 職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及 產 業 發 專 案 技 佐 曾 雯 潔 離 職 展 中 心 動 物 科 學 系 職 務 代 理 人 蔡 幸 娟 離 職 月 份 壽 星

8 姓 名 姓 名 姓 名 姓 名 總 務 長 劉 啓 東 院 長 朱 紀 實 系 主 任 洪 敏 勝 系 主 任 張 俊 賢 系 主 任 丁 慶 華 系 主 任 黃 翠 瑛 系 主 任 蘇 文 清 系 主 任 洪 如 玉 系 主 任 蔡 東 霖 中 心 主 任 王 進 發 組 長 吳 光 名 組 長 謝 宏 毅 組 長 張 景 行 組 長 張 智 雄 教 授 劉 豐 榮 教 授 黃 承 輝 教 授 陳 周 宏 教 授 廖 招 治 教 授 王 俊 賢 教 授 王 怡 仁 教 授 徐 淑 如 教 授 顏 永 福 教 授 許 志 雄 教 授 周 微 茂 教 授 陳 文 龍 教 授 廖 慧 芬 教 授 曾 再 富 副 教 授 張 進 益 副 教 授 楊 徵 祥 副 教 授 趙 恆 振 副 教 授 吳 盈 靜 副 教 授 陳 文 俊 副 教 授 林 麗 娟 副 教 授 金 立 德 副 教 授 詹 士 模 副 教 授 謝 奇 文 副 教 授 劉 沛 琳 副 教 授 羅 登 源 副 教 授 周 沛 榕 副 教 授 陳 耀 輝 副 教 授 徐 善 德 副 教 授 邱 秀 貞 助 理 教 授 劉 以 誠 助 理 教 授 陳 美 瑩 助 教 曾 采 雯 助 理 教 授 張 美 華 專 案 助 理 教 授 張 得 恩 組 長 許 文 權 主 任 鄭 夙 珍 簡 任 秘 書 鄭 榮 輝 組 長 林 金 龍 組 長 楊 曼 萍 組 長 李 青 珊 組 長 劉 玉 玲 組 長 張 育 津 組 長 鄭 毓 霖 組 長 葉 晴 辰 組 長 盧 青 延 專 員 周 育 慶 組 員 王 雅 芬 組 員 許 聰 美 組 員 林 淑 娟 技 士 吳 永 富 技 士 郭 宏 鈞 技 士 吳 正 喨 技 士 周 基 安 計 算 機 操 作 員 朱 淑 玲 組 員 蔡 依 穎 組 員 陳 秀 鳳 組 員 林 芝 旭 技 士 謝 秀 娟 書 記 黃 春 益 技 佐 王 雅 音 專 案 技 士 鄭 智 嘉 專 案 組 員 楊 雅 琪 專 案 技 佐 吳 怡 樺 專 案 辦 事 員 楊 淑 萍 專 案 組 員 蕭 琬 儒 專 案 技 士 賴 南 豪 專 案 組 員 黃 子 娟 專 案 組 員 蔣 馥 梅 契 僱 辦 事 員 羅 淑 月 專 案 辦 事 員 柯 幸 茹 專 案 組 員 張 齊 家 專 案 辦 事 員 李 秋 霞 專 案 辦 事 員 羅 煜 傑 專 案 技 佐 楊 宸 賓 專 案 書 記 周 玉 華 專 案 組 員 張 筱 涵 駐 衛 隊 員 羅 同 明 工 友 侯 秀 靜 工 友 黃 瑞 珠 工 友 李 瑞 嘉 工 友 陳 瑞 芳 工 友 羅 美 華 工 友 侯 陳 秋 玉 附 註 : 一 本 校 104 年 度 員 工 生 日 禮 券 金 額 為 1200 元, 得 標 廠 商 為 劍 湖 山 世 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嘉 義 分 公 司 ( 嘉 義 耐 斯 ) 二 以 上 所 列 1 月 份 壽 星 名 單, 請 各 單 位 一 週 內 務 必 派 員 至 各 校 區 負 責 之 同 仁 處 將 單 位 所 屬 人 員 之 生 日 禮 券 領 回, 並 請 轉 致 當 月 份 壽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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