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DEB1EACCE2>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CEDEB1EACCE2>"

Transcription

1 行 政 1169

2 1170

3 行 政 第 十 一 卷, 總 第 四 十 二 期,1998 N o 4, 行 政 當 局 的 法 律 專 家 * Maria João Antunes Ramos** 本 文 旨 在 了 解 法 律 專 家 在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當 局 中 的 現 狀, 尤 其 是 : 法 律 專 家 任 職 於 哪 些 部 門? 擔 任 何 種 工 作 以 及 為 數 多 少? 引 言 1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的 特 色 在 於 採 用 職 程 體 系 及 與 僱 用 體 系 相 反 的 人 員 管 理 體 系 這 個 職 程 體 系 正 如 人 員 管 理 體 系 一 樣, 根 據 一 個 固 定 的 晉 升 表, 逐 步 地 擔 任 各 職 位 2, 當 公 務 員 加 入 某 機 關 後 原 則 上 將 持 續 在 那 裏 工 作 至 退 休 年 齡 其 將 逐 步 地 擔 任 不 同 的 職 位, 若 表 現 出 有 能 力 及 具 備 必 須 之 資 格, 將 晉 升 至 行 政 等 級 中 相 應 之 更 高 的 職 等 及 得 到 更 實 惠 的 物 質 利 益 3 在 僱 用 體 系 中 則 相 反, 一 個 人 被 聘 請 擔 4 任 一 份 有 期 限 或 無 期 限 的 工 作, 只 擔 任 某 一 職 位 而 不 會 擔 任 其 他 職 位 職 程, 是 由 職 位 及 職 等 所 組 成 職 位 是 一 個 公 務 員 能 預 見 到 的 將 來 的 職 級 是 行 政 實 體 為 滿 足 部 門 運 作 的 一 種 需 要, 是 一 個 數 量 單 位 和 一 個 財 政 負 擔 5, 或 者 一 個 工 作 崗 位 對 應 行 政 等 級 中 某 一 職 層, 並 有 報 酬 給 予 職 員 6 我 們 的 理 論 是 每 擔 任 一 職 位 均 有 一 定 的 工 作 預 算 撥 款 7, 或 者, 更 具 體 地 說, 相 對 應 的 一 個 等 級 ( 或 職 級 ) 和 適 當 薪 俸 8 * 本 文 改 自 一 九 九 五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由 澳 門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舉 辦 之 培 訓 及 法 律 職 程 研 討 會 上 發 表 的 文 件 所 作 的 修 改 是 旨 在 一 更 新 末 部 的 有 關 資 料, 二 為 跟 進 期 間 發 生 的 立 法 修 訂 * *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高 級 技 術 員, 擔 任 該 司 的 法 律 技 術 廰 法 律 專 家 的 職 務 作 者 希 望 藉 此 感 謝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司 長 薜 尼 路 給 予 的 協 助 若 沒 有 其 協 助, 本 文 必 定 不 能 完 成 作 者 負 責 把 外 文 翻 譯 成 葡 語, 以 方 便 本 文 的 中 譯 工 作 1.A.Molitor,L'administration de la Belgique,Bruxelles,C.R.I.S.P.,1974 年, 第 283 頁 2. A.Hondeghem,De loopaan van de ambtenaar.tussen droom en werkelijkheid,leuven, Vervolmakingscentrum voor Overheidsbeleid en Bestuur,1990,p.8. 轉 載 於 Jean Sarot 及 其 他 人,Précis de Fonction Publique,Bruyland,Bruxelles,1994 年, 參 閲 上 述, 第 258 頁 3. A.Molitor, 參 閲 上 述, 第 283 頁 4. Jean Sarot 及 其 他 人, 參 閲 上 述, 第 259 頁 5. C.Cambier,Droit administratif,bruxelles,larcier,1968 年, 第 27 頁 6. A.Molitor, 參 閲 上 述, 第 284 頁 7. Marcello Caetano, 行 政 法 手 册 (Manual de Direito Administrativo), 第 10 版, 第 649 頁,apud João Alfaia, 公 務 員 階 層 法 律 制 度 的 基 本 概 念 (Conceitos Fundamentais do Regime Jurídico do Funcionalismo Público), 第 一 册,Almedina 書 局, 科 英 布 拉,1985 年, 第 39 頁 8. João Alfaia, 參 閲 上 述, 第 39 至 40 頁 1171

4 職 等 是 服 務 人 員 在 等 級 中 的 位 置 9 職 等 的 概 念 一 般 加 上 職 級 才 算 完 整, 該 職 級 決 定 職 等 在 等 級 中 的 重 要 性 行 政 當 局 中 的 職 位 反 映 在 其 編 制 上, 而 編 制 是 由 組 織 編 制 10 組 成 : 該 組 織 編 制 再 產 生 支 付 次 序 和 財 產 清 單 支 付 次 序 是 根 據 等 級 內 各 職 等 職 位 之 指 示 為 之 財 產 清 單 是 根 據 相 對 應 之 職 等 和 相 對 應 之 在 職 人 員 ( 公 務 員 數 目 ) 而 施 行 的 11 因 此, 職 程 制 度 是 一 個 公 共 服 務 人 員 體 系, 一 旦 被 聘 用 即 成 為 一 個 組 別 或 一 個 等 級 編 制 之 成 員 其 將 擔 任 不 同 職 層 的 職 位, 並 將 在 那 裏 度 過 其 一 生 之 職 業 生 涯 ; 晉 升 不 同 的 職 等 並 逐 步 地 擔 任 不 同 的 職 位 12 在 此 體 系 中, 服 務 人 員 可 晉 升 或 者 改 善 其 法 律 職 務 狀 況 澳 門 法 律 體 系 是 由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規 範 其 一 般 原 則 職 程 的 13 設 置 及 結 構 依 照 此 體 系 為 之, 只 有 編 制 內 人 員 才 有 進 入 職 程 的 權 利 然 而, 由 於 考 慮 到 公 平 原 則, 以 合 約 制 度 任 用 的 人 員 編 制 外 合 約 散 位 合 約 應 訂 1 4 出 與 一 般 或 特 別 職 程 的 職 級 和 職 階 相 應 之 標 準 有 關 法 規 對 兩 種 職 程 下 定 義,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和 特 別 制 度 職 程, 主 要 以 職 務 內 15 容 職 位 晉 程 和 學 歷 條 件 之 共 同 性 或 獨 立 性 作 區 分 兩 種 職 程 結 構 亦 以 同 樣 方 法 規 定 : 垂 直 職 程, 它 適 用 於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及 特 別 制 度 職 程 的 一 般 性 ; 橫 向 職 程, 它 出 現 在 某 一 些 特 別 制 度 職 程 當 中 9.A.Mol itor, 參 閱 上 述, 第 284 頁 1 0. 澳 門 的 法 律 稱 人 員 表 為 編 制, 參 閱 刊 登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51 期 第 二 副 刊 之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第 六 十 至 六 十 二 條 以 下 有 關 政 府 公 報 的 參 考 將 以 縮 寫 B.O. 表 示 11. C.Cambier, 參 閱 上 述, 第 29 頁 12. L.Fougére,Lafonctionpublique,Bruxelles,I.I.S.A., 年, 第 1 54 頁 1 3. 關 於 進 入 職 程 的 權 利, 參 閱 Marcello Caetano, 行 政 法 手 冊 (Manual de Di reito Adminstrati vo) 第 二 冊, 第 十 版, 第 四 次 重 印,Almedina 書 局, 科 英 布 拉,1 991 年, 第 785 至 787 頁 1 4. 參 閱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第 三 條 及 由 刊 登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51 期 第 二 副 刊 之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7/89/M 號 法 令 通 過 之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ETAPM)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款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52 期 第 一 組 第 一 副 刊 之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第 62/98/M 號 法 令 對 之 作 了 修 改 ; 而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的 政 府 公 報 第 1 3 期 第 一 組 又 對 最 新 的 法 令 作 出 更 正 1 5.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第 四 條 a b 項 1 6. 同 上, 第 四 條 c 項 1 7. 根 據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附 件 一 表 四, 在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中 把 高 級 技 術 員 技 術 員 專 業 技 術 員 和 行 政 人 員 組 別 編 入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參 閱 同 一 法 令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1 8.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第 四 條 d 項 19 以 牙 醫 的 職 程 為 例 是 橫 向 職 程 參 閱 刊 登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33 期 之 八 月 十 五 日 第 22/88/M 號 法 律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38 期 之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68/92/M 號 法 令 所 作 的 修 改, 沒 對 這 些 職 程 產 生 影 響, 只 對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公 佈 的 薪 俸 點 進 行 了 修 改 1172

5 20 21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結 構 是 以 人 員 組 別 及 職 層 作 基 礎 劃 分 前 者 是 關 於 職 務 性 質 22 ( 職 務 的 概 念 所 擔 任 的 職 務 及 執 行 的 職 務 ), 後 者 是 關 於 職 層 的 組 成 垂 直 結 構 的 特 別 制 度 職 程 中, 儘 管 一 些 特 別 制 度 職 程 與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的 晉 程 和 薪 俸 點 相 等, 但 是 由 於 特 別 制 度 的 特 殊 職 務 關 係, 所 以 不 存 在 以 人 員 組 別 和 職 層 作 分 界 尤 其 是 當 要 設 立 或 修 改 人 員 表 時, 特 別 制 度 職 程 要 求 法 律 按 照 相 近 職 層 原 23 則, 以 獨 立 組 別 編 入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中, 公 務 員 分 為 四 個 職 級 或 職 等, 每 個 職 級 有 三 個 職 階 具 有 垂 直 職 程 結 構 的 特 別 制 度 職 程 中, 職 級 和 職 階 的 數 目 可 以 變 化 但 是 結 構 一 般 遵 從 已 存 在 之 職 級 或 職 層 以 及 相 對 應 之 職 階 橫 向 職 程 只 包 含 一 個 職 級, 與 之 相 對 應 的 是 不 定 量 的 職 階 28 正 如 一 般 規 定, 透 過 考 核 方 式 開 考 及 所 要 求 的 實 習 後, 方 可 進 入 行 政 管 理 機 29 關 進 入 垂 直 職 程 是 從 第 一 職 等 第 一 職 階 為 之, 而 進 入 橫 向 職 程 是 從 第 一 職 階 為 30 之 剛 進 入 編 制 內 職 位 者 只 是 臨 時 性 質, 其 續 任 取 決 於 兩 個 因 素 : 年 資 及 功 績 20. 法 律 定 義 了 人 員 組 別 作 為 按 有 關 職 務 性 質 的 一 般 特 徵 而 訂 定 的 人 員 組 別, 參 閱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第 四 條 e 項 21. 職 層 的 法 定 定 義 在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第 四 條 g 項 中 規 定 為 按 工 作 的 複 雜 性 及 對 培 訓 的 要 求 而 劃 分 的 職 務 層 次 22. 參 閱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附 件 一 表 二 23.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第 六 十 條 第 三 款 24.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第 四 條 h 項 規 定, 職 等 的 概 念 是 指 在 每 一 垂 直 職 程 內 按 工 作 的 複 雜 性 而 劃 分 的 職 務 等 級 25.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第 四 條 i 項 規 定, 職 階 的 概 念 是 指 在 每 一 職 等 或 橫 向 職 程 內 的 薪 酬 級 別 26. 這 規 定 的 例 外 情 況 在 教 師 職 程 及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職 程 中 可 看 到 參 閱 經 一 九 八 七 年 六 月 一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22 期 修 正 之 刊 登 於 一 九 八 七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1 7 期 之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第 21 /87/M 號 法 令 關 於 教 師 職 程 之 規 定 該 法 令 曾 被 刊 登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45 期 之 十 一 月 六 日 第 75/89/M 號 法 令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和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16 期 第 一 組 之 四 月 十 五 日 第 18/96/M 號 法 令 的 解 釋 性 規 範 所 修 改 關 於 保 安 部 隊 職 程, 參 閱 經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52 期 第 一 組 第 三 副 刊 之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第 66/94/M 號 法 令 通 過 之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軍 事 化 章 程 後 經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51 期 第 一 組 之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第 67/96/M 號 法 令 及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47 期 第 一 組 之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第 51 /97/M 號 法 令 作 出 修 改 27.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第 一 百 零 三 條 編 入 之 最 後 及 暫 行 條 文, 規 定 適 用 於 教 育 衛 生 治 安 法 院 及 公 證 的 職 程, 但 在 法 規 生 效 一 年 內 應 對 已 闡 述 的 原 則 進 行 重 組 及 適 應 28. 一 些 職 程 的 進 入 是 透 過 審 查 文 件 方 式 為 之 但 是 不 論 何 種 方 式, 開 考 乃 招 聘 及 甄 選 人 員 進 入 及 晉 升 職 程 的 正 常 和 必 需 之 程 序, 參 閱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四 十 七 條 第 一 款 進 一 步 資 料, 參 閱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二 編 第 二 章, 而 關 於 開 考 的 甄 選 方 法, 參 閱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六 十 條 第 二 款 及 第 六 十 一 條 29.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第 五 條 30.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二 十 二 條 被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第 62/98/M 號 法 令 作 出 修 改 1173

6 在 澳 門 法 律 體 系 中, 服 務 人 員 可 以 有 晉 升 機 會, 一 方 面, 包 含 在 晉 升 或 升 級 的 概 念 中, 立 法 者 定 義 為 在 每 一 垂 直 職 程 內 職 等 的 轉 換, 而 晉 階 是 在 每 一 橫 向 職 程 內 或 每 一 垂 直 職 程 職 等 內 的 職 階 變 換 31, 也 取 決 於 上 述 兩 個 因 素 : 年 資 及 功 績 晉 升 在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中 以 審 查 文 件 方 式 為 之 另 一 方 面, 隨 着 時 間 的 過 34 去, 職 程 保 證 了 報 酬 的 增 加, 而 不 須 考 慮 其 他 因 素 最 後, 還 有 其 他 情 況 可 以 有 機 會 晉 升 至 行 政 當 局 中 更 有 吸 引 力 及 有 更 高 報 酬 的 其 他 職 位, 例 如 主 管 及 領 導 官 職 的 職 位, 其 任 命 由 當 局 作 自 由 甄 選 但 是, 如 果 晉 升 是 職 程 中 的 主 要 因 素, 公 務 員 在 其 一 生 中 在 其 職 程 內 會 有 其 他 發 展 機 會, 其 可 有 機 會 被 調 任 派 駐 及 徵 用 然 而, 行 政 當 局 除 了 職 程 體 系 外, 還 有 其 他 例 外 情 況, 包 括 主 管 及 領 導 職 位 助 理 和 工 人 及 助 理 員, 以 及 其 他 後 面 詳 述 公 共 行 政 當 局 中 的 法 律 專 家 狀 況 時 將 詳 細 說 明 的 職 位 41 行 政 當 局 訂 定 的 各 職 位 的 特 別 情 況 中, 僱 用 的 情 況 顯 然 是 不 穩 定 的, 這 種 不 穩 定 是 這 些 職 位 的 主 要 特 徵, 這 與 職 程 制 度 不 同 該 不 穩 定 性 是 因 為 這 類 公 務 員 42 處 於 一 種 特 殊 的 信 任 關 係 ( 政 治 性 行 政 或 技 術 性 行 政 ), 其 視 乎 任 命 的 實 體 即 澳 門 總 督, 執 行 權 據 位 人 在 任 何 時 候 都 需 要 確 保 其 所 訂 定 的 方 針 和 指 引 ( 政 治 性 行 政 或 技 術 性 行 政 ) 能 透 過 行 政 機 器 如 實 地 被 執 行 的 可 能 性, 如 果 此 可 能 性 越 大, 31.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第 四 條 j 項 及 Ⅰ 項 32. 同 上, 第 十 條 及 第 十 一 條 33. 同 上, 第 十 條 第 一 款, 及 參 閱 註 解 28 和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有 關 審 查 文 件 方 式 開 考 方 面 第 六 十 條 第 一 款 及 第 六 十 一 條 第 一 款 a b 項 34. 這 情 況 反 映 在 給 予 實 際 在 職 公 務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的 年 資 獎 金, 或 者 合 法 情 況 下 有 權 收 取 的 薪 俸 參 閱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一 百 八 十 至 一 百 八 十 三 條 35. 參 閱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三 十 二 條 36 同 上, 第 三 十 三 條 37. 同 上, 第 三 十 四 條 38. 經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25 期 第 一 組 之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第 25/97/M 號 法 令 修 改 的 刊 登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51 期 第 二 副 刊 之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5/89/M 號 法 令, 定 義 了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機 關 之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25 期 第 一 組 之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第 25/97/M 號 法 令 修 改 了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5/89/M 號 法 令 因 應 六 月 一 日 第 1 08/GM/91 號 批 示 第 二 款 s 項, 對 本 身 職 位 的 編 入 作 出 修 改, 以 及 把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一 年 六 月 八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22 期 第 三 副 刊 之 六 月 八 日 第 37/91/M 號 法 令 第 二 條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38 期 之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70/92/M 號 法 令 第 一 條 和 視 作 預 定 廢 止 之 一 月 十 八 日 第 4/93/M 號 法 令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款 c 項 和 十 一 月 三 日 第 62/93/M 號 法 令 第 十 一 條 的 改 動 而 重 新 公 佈 39.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十 一 月 三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44 期 第 一 組 之 十 一 月 三 日 第 62/93/M 號 法 令 40.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第 二 十 條 41. 這 裏 並 不 包 括 工 人 及 助 理 員 因 其 職 務 性 質 排 除 在 本 條 範 圍 及 標 的 外, 故 其 法 律 職 務 狀 況 不 應 在 本 文 談 及 42. 根 據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以 符 合 公 務 員 性 質 作 出 定 期 委 任 1174

7 信 任 就 越 可 以 達 到 最 高 程 度 根 據 憲 法 43 澳 門 組 織 章 程 44 和 有 關 法 律 的 規 定, 執 行 權 據 位 人 有 正 當 性 去 訂 定 方 針 和 指 引 4 5 事 實 上, 在 定 期 委 任 的 任 用 方 面 更 顯 出 其 不 穩 定 性, 在 大 多 數 情 況 下 都 可 隨 時 終 止 46 這 種 在 終 止 定 期 委 任 後 轉 入 執 行 技 術 性 職 務 的 人 員, 原 則 上 只 出 現 在 與 公 職 有 連 繫 的 公 務 員 身 上 若 其 聘 任 事 先 並 無 與 公 職 聯 繫, 則 在 行 政 當 局 的 編 制 內 不 存 在 任 何 延 續 的 保 障 法 律 職 務 狀 況 因 此, 需 要 確 定 公 共 行 政 中 的 法 律 專 家 在 哪 裏 任 職 以 及 擔 任 哪 些 職 務 現 時, 法 律 專 家 可 於 下 列 其 中 一 種 情 況 中 出 現 : a) 主 管 及 領 導 職 位 ; b) 助 理 職 位 ; c) 登 記 局 局 長 助 理 及 公 證 員 助 理 職 位 ; d) 總 督 及 政 務 司 辦 公 室 顧 問 職 位 ; e) 審 計 法 院 技 術 輔 助 部 門 的 顧 問 職 位 ; f ) 高 級 技 術 員 職 程 ; g) 澳 門 司 法 警 察 司 的 刑 事 偵 查 職 程 ; h) 登 記 局 局 長 及 公 證 員 職 程 隨 後 逐 一 介 紹 每 一 制 度 的 一 般 形 式 順 便 一 提, 並 非 所 有 法 律 專 家 都 真 正 地 執 行 法 律 專 家 的 職 務 1. 職 位 1.1 領 導 及 主 管 職 位 47 由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5/89/M 號 法 令 規 範 的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根 據 這 類 人 員 所 擔 任 的 職 務 或 在 公 共 機 關 及 公 共 機 構 擔 任 的 管 理 工 作 48 下 定 義 43. 有 關 葡 萄 牙 憲 法 在 澳 門 的 適 用 性, 可 參 閱 J.J.Gomes Canotilho 和 Vital Moreira 的 澳 門 規 範 的 合 憲 性 監 察, 載 於 檢 察 署 雜 誌, 第 十 二 年 第 四 十 八 期, 第 九 頁 及 續 後 數 頁 ;Vitalino Canas 的 澳 門 法 律 制 度 與 葡 國 憲 制 的 關 係, 載 於 司 法 署 報 告, 第 三 百 六 十 五 號, 一 九 八 七 年, 第 六 十 九 頁 及 續 後 數 頁 葡 萄 牙 共 和 國 憲 法 被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月 十 三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41 期 第 一 組 之 第 1/97 號 憲 法 修 改 44. 澳 門 組 織 章 程 (EOM) 由 二 月 十 七 日 第 1 /76 號 法 律 規 範 該 法 律 經 九 月 十 四 日 第 53/79 號 法 律 五 月 十 日 第 13/90 號 法 律 及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第 23-A/96 號 法 律 所 修 改 而 上 述 第 23-A/96 號 法 律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共 和 國 公 報 第 1 74 期 第 1 -A 組 副 刊 及 一 九 九 六 年 八 月 七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32 期 第 一 組, 並 經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5 期 作 出 更 正 45. 參 閱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二 十 三 條 關 於 定 期 委 任 的 規 定 46. 參 閱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第 85/89/M 號 法 令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了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的 情 況 47. 上 述 註 解 38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5/89/M 號 法 令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司 長 及 副 司 長 為 領 導 職 位, 廳 長 處 長 科 長 及 組 長 為 主 管 職 位 因 此, 列 舉 同 上 條 文 第 四 款 允 許 訂 出 具 有 組 織 單 位 1175

8 49 這 類 人 員 的 聘 任 由 行 政 當 局 透 過 審 查 候 選 人 的 專 業 能 力 及 培 訓 水 平 作 自 由 甄 50 選 被 選 定 的 人 員 以 定 期 委 任 方 式 任 命, 期 限 一 般 為 兩 年 並 可 續 期 這 類 公 務 員 51 除 本 身 已 具 有 職 位 或 已 有 職 位 等 待 定 期 委 任 之 人 員 之 外, 根 據 六 月 二 日 第 20/97/M 號 法 令, 如 該 等 職 位 的 據 位 人 在 獲 定 期 委 任 時 確 定 轉 入 超 額 52 人 員 狀 況, 就 不 會 自 動 返 回 行 政 當 局 編 制 中 的 職 程 職 位 或 附 屬 單 位 的 領 導 或 主 管 權 力 的 專 有 名 稱, 但 須 預 先 考 慮 其 與 第 三 款 所 列 其 中 一 官 職 的 對 等 性 然 而, 明 示 禁 止 設 立 新 的 分 組 組 長 和 辦 事 處 主 任 職 位 後 述 情 況 參 閱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5/ 89/M 號 第 十 三 條 及 第 十 四 條 48.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5/89/M 號 法 令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的 權 限 由 法 律 訂 定 及 由 授 權 或 轉 授 權 產 生 司 長 或 對 等 職 位 的 人 員 本 身 的 權 限 可 授 權 予 有 關 機 關 的 副 司 長 或 主 管 人 員 行 使 參 閱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5/89/M 號 法 令 第 十 條 及 第 十 一 條 以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SAF P) 司 長 為 例, 其 有 權 領 導 及 代 表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制 定 該 司 之 活 動 計 劃 及 預 算 提 案, 並 將 之 呈 交 上 級 審 議, 和 行 使 獲 授 予 或 轉 授 予 之 權 限 及 法 律 所 賦 予 之 其 他 權 限 而 副 司 長 輔 助 司 長, 行 使 獲 司 長 授 予 或 轉 授 予 之 權 限, 在 司 長 不 在 或 因 故 不 能 視 事 時 代 任 之 參 閱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五 月 九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1 9 期 第 一 組 之 五 月 九 日 第 23/94/M 號 法 令 第 四 條 及 第 五 條, 以 及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第 47 期 政 府 公 報 第 一 組 之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第 50/97/M 號 法 令 所 作 的 修 改, 規 範 了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的 組 織 架 構 有 關 SAF P 現 任 司 長 獲 授 權 的 權 限, 參 閱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8 期 第 二 組 的 一 九 九 五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第 7/SAAEJ /95 號 批 示 關 於 授 權 的 概 念, 參 閱 Frei tas do Amaral, D., 所 著 的 行 政 法 課 程 (Cur so de Di reitc Administrativo) 第 二 版, 第 一 冊,Almedina 書 局, 科 英 布 拉,1 994 年 第 661 頁 及 隨 後 數 頁 關 於 澳 門 法 律 體 系 的 制 度, 參 閱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七 月 十 八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29 期 第 一 組 之 七 月 十 八 日 第 35/94/M 號 法 令 通 過 的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尤 其 是 第 三 十 五 條 至 四 十 一 條 49. 司 長 副 司 長 廳 長 處 長 及 組 長 職 位 的 甄 選, 當 局 在 具 備 適 合 擔 任 有 關 職 務 且 被 承 認 的 專 業 能 力 才 幹 及 經 驗 的 學 士, 或 具 備 擔 任 有 關 職 位 的 特 別 資 格 及 經 證 實 的 專 業 經 驗 之 非 學 士 中 為 之 參 閱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5/89/M 號 法 令 第 三 條 第 一 二 及 第 四 款 科 長 的 職 位 與 其 他 職 位 則 相 反, 只 可 聘 任 已 編 入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附 件 一 表 三 的 專 業 技 術 及 行 政 人 員 組 別 中 並 在 原 職 程 服 務 不 少 於 四 年 的 確 定 委 任 公 務 員 中 甄 選 參 閱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5/89/M 號 法 令 第 三 條 第 三 款 50. 參 閱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5/89/M 號 法 令 第 四 條 這 裏 我 們 不 會 遺 漏 談 及 領 導 職 位 的 聘 任 制 度 的 設 立, 此 制 度 需 符 合 技 術 性 職 務 權 限 及 屬 政 府 辦 公 室 持 續 執 行 的 政 治 性 行 政 方 針 範 疇 方 面 的 特 殊 要 求 至 於 主 管 職 位 的 招 聘, 在 將 來 應 包 括 已 經 與 行 政 當 局 有 聯 繫 的 人 員 正 如 科 長 職 位 的 接 替, 並 不 僅 與 所 負 責 的 技 術 知 識 方 面 的 事 宜 有 關, 並 且 與 該 公 務 員 晉 升 至 其 本 身 職 程 體 系 的 行 政 等 級 中 更 高 職 位 的 可 行 性 有 關 同 樣 地,Marcel l o Caetano 教 授 在 談 及 實 際 上, 那 些 政 治 需 要 或 單 純 需 求 加 強 行 政 編 制, 有 時 令 立 法 者 要 預 料 某 些 由 不 屬 於 編 制 內 人 員 擔 任 的 職 位 的 填 補 狀 況 然 而 那 些 需 要 或 需 求 只 在 領 導 或 上 層 主 管 職 位 中 得 到 體 現 的 確, 需 要 可 以 是 安 排 與 執 政 者 具 有 相 同 政 治 培 訓 的 人 士 受 大 學 教 育 的 人 士 或 部 門 以 外 可 以 打 破 常 規 並 引 入 新 的 指 引 或 有 效 益 改 革 的 人 士 參 看 Marcell o Caet ano, 上 述 第 787 頁 然 而, 現 行 的 體 系 可 以 理 解 在 中 國 土 地 上 施 行 的 特 殊 葡 式 管 理 以 及 缺 乏 充 足 的 具 資 格 的 本 地 技 術 人 員 來 擔 當 該 等 職 務 但 是, 在 不 久 將 來, 不 再 缺 乏 具 資 格 的 本 地 技 術 人 員 的 情 況 的 轉 變 是 可 希 冀 的 51. 上 述 註 解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六 月 二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22 期 的 六 月 二 日 第 20/97/M 號 法 令 1176

9 1.2 助 理 職 位 助 理 職 位 由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5/89/M 號 法 令 設 立 正 如 該 法 規 前 言 所 述, 其 設 立 是 公 務 員 本 地 化 的 前 景, 作 為 鼓 勵 培 訓 澳 門 行 政 當 局 未 來 領 導 人 之 方 式 以 及 為 在 本 地 區 出 生 或 在 本 地 區 居 住 的 雙 語 人 士 設 立 助 理 職 位 其 後, 十 一 月 三 53 日 第 62/93/M 號 法 令 廢 止 了 第 一 個 法 令 中 有 關 此 職 位 的 條 例 定 ; 在 無 忽 略 其 設 立 的 意 義 下, 訂 定 了 現 行 的 公 共 行 政 部 門 的 助 理 制 度 54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43/98/M 號 法 令 使 助 理 職 位 將 被 迫 取 消 該 措 施 的 理 由 是 此 職 位 的 設 立 正 如 該 法 規 所 述 是 一 個 過 渡 性 措 施, 使 過 渡 期 順 利 和 達 至 目 的 當 達 到 建 議 的 目 的 時, 應 考 慮 是 適 當 時 候 撤 銷 所 有 助 理 職 位 55 法 律 上 訂 立 的 那 些 屬 於 助 理 職 位 的 職 務, 完 全 反 映 出 設 立 該 等 職 位 的 目 的, 尤 其 是 協 助 其 隸 屬 之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並 執 行 獲 交 付 之 任 務 助 理 跟 進 獲 分 配 予 其 所 在 組 織 單 位 或 附 屬 單 位 範 圍 內 所 展 開 之 全 部 活 動 ; 協 助 準 備 活 動 報 告 及 執 行 有 關 計 劃 ; 當 被 指 定 時, 統 籌 有 關 計 劃 及 行 動 ; 就 被 要 求 協 助 範 圍 內 之 活 動 制 定 意 見 56 書 及 報 告 ; 參 加 統 籌 會 議 和 執 行 其 專 業 範 圍 內 之 技 術 及 行 政 工 作 聘 用 也 是 以 甄 選 方 法 為 之 但 是, 當 局 的 自 由 甄 選 受 到 下 列 必 需 條 件 所 限 制 : 如 語 言 程 度 培 訓 及 以 前 在 行 政 當 局 的 專 業 經 驗 方 面 的 要 求 和 出 生 地 或 居 住 地 及 招 聘 地 點 方 面 的 要 求 57 助 理 以 定 期 委 任 方 式 任 命, 任 期 為 一 年 但 任 命 批 示 訂 定 另 一 期 限 者 則 不 在 此 限 經 利 害 關 係 人 同 意 後, 可 以 相 同 或 更 短 期 限 獲 續 期, 並 可 於 到 期 前 終 止 53. 上 述 註 解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38 期 之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43/98/M 號 法 令 55. 事 實 上, 近 幾 年 錄 得 這 類 人 員 編 制 職 位 的 減 少, 原 因 在 於 此 類 據 位 人 大 部 份 情 況 下 都 會 轉 為 領 導 及 主 管 職 位 因 此 好 像 實 現 了 其 設 立 的 目 的 例 如, 一 九 九 四 年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人 員 編 制 中 曾 有 七 個 助 理 職 位, 現 時 只 有 兩 個 參 閱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五 月 九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1 9 期 之 五 月 九 日 第 23/94/M 號 法 令 公 佈 的 人 員 編 制 附 表 和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47 期 之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第 50/97/M 號 法 令 56 參 閱 十 一 月 三 日 第 62/93/M 號 法 令 第 二 條 57. 十 一 月 三 日 第 62/93/M 號 法 令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助 理 從 顯 示 出 具 備 擔 任 領 導 及 主 管 職 務 潛 質 之 人 士 中 甄 用 聘 任, 並 須 具 備 全 部 下 列 要 件 : 在 本 地 區 出 生 或 根 據 選 舉 法 視 為 本 地 區 居 民 者 : 掌 握 良 好 葡 文 及 中 文 ; 具 備 高 等 學 歷 ; 在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當 局 擔 任 職 務 兩 年 以 上 ; 非 為 外 聘 人 員 但 是, 法 律 預 示 了 一 些 要 件 可 被 豁 免, 參 閱 十 一 月 三 日 第 62/93/M 號 法 令 第 三 條 第 二 三 及 四 款 有 關 居 住 的 要 求, 參 閱 經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1 3 期 的 四 月 一 日 第 4/91 /M 號 法 律 通 過 之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第 二 條, 以 及 重 新 公 布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三 月 四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1 0 期 第 一 組 之 三 月 四 日 第 1 /96/M 號 法 律 之 修 改 關 於 外 聘 人 員 制 度, 參 閱 看 澳 門 組 織 章 程 第 六 十 六 條 及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四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34 期 的 八 月 二 十 四 日 第 60/92/M 號 法 令 和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八 月 七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32 期 第 一 組 之 八 月 七 日 第 37/95/M 號 法 令 所 作 之 修 改 58. 參 閱 十 一 月 三 日 第 62/93/M 號 法 令 第 四 條 59. 同 上, 第 八 條 1177

10 雖 然 這 職 位 旨 在 日 後 繼 任 領 導 及 主 管 職 位, 但 要 取 決 於 空 缺 的 出 現 及 當 局 的 選 擇, 所 以 不 獲 保 證 1.3 登 記 局 局 長 助 理 及 公 證 員 助 理 之 職 位 : 透 過 九 月 十 八 日 第 49/95/M 號 法 令 設 立 此 等 職 位 60 如 前 所 述 為 據 位 人 能 在 將 來 執 行 更 高 職 務 而 作 好 準 備 縮 小 登 記 局 局 長 及 公 證 員 之 職 程 是 為 了 確 保 一 九 九 九 年 後 行 政 當 局 的 運 作 由 於 對 登 記 局 局 長 助 理 及 公 證 員 助 理 職 務 之 特 別 要 求, 因 此 需 制 定 相 對 於 十 一 月 三 日 第 62/93/M 號 法 令 的 獨 立 法 規, 但 不 妨 礙 在 此 制 6 度 內 採 用 與 該 法 令 相 同 之 主 要 原 則 1 此 職 位 之 特 別 要 求 在 其 職 務 上 反 映 出 來, 登 記 局 局 長 助 理 和 公 證 員 助 理 在 公 證 員 及 登 記 局 局 長 指 導 下, 有 權 限 地 執 行 由 公 證 員 及 登 記 局 局 長 委 派 之 實 際 工 作, 並 對 向 其 提 出 之 理 論 問 題 進 行 研 究 62 在 此 情 況 下, 聘 任 是 以 審 查 文 件 的 方 式 進 行 的, 甄 選 方 法 採 用 履 歷 分 析, 並 輔 63 以 專 業 面 試 方 法 投 考 人 需 具 備 多 種 要 件, 其 中 應 具 備 澳 門 大 學 授 予 之 法 律 學 士 學 位 或 獲 本 地 區 依 法 認 可 之 法 律 學 士 學 位 ; 在 本 地 區 居 住 最 少 三 年 ; 掌 握 良 好 葡 文 及 中 文 ; 在 本 地 聘 用 而 非 外 聘 人 員 64 任 用 是 以 定 期 委 任 方 式 為 之, 任 期 十 八 個 月, 經 利 害 關 係 人 同 意 後, 可 以 一 年 65 或 少 於 一 年 之 期 限 續 期 定 期 委 任 在 期 限 屆 滿 時 才 終 止, 而 不 能 隨 時 終 止 假 如 66 其 在 登 記 局 局 長 及 公 證 員 職 程 內 沒 有 被 任 用, 將 結 束 其 定 期 委 任 本 身 為 行 政 當 67 局 公 務 員 之 助 理, 返 回 原 職 位 且 不 喪 失 擔 任 助 理 期 間 之 年 資 如 果 與 行 政 當 局 沒 有 職 務 上 的 法 律 聯 繫, 將 不 再 成 為 其 僱 員 雖 然 根 據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二 及 第 三 款 規 定, 在 職 之 助 理 可 被 指 派 代 任 登 記 局 局 長 或 公 證 員, 或 者 被 委 任 為 登 記 局 局 長 或 公 證 員, 但 是 自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第 54/97/M 68 號 法 令 公 佈 後 減 低 了 此 等 職 位 之 重 要 性 職 位 隨 着 空 缺 而 消 滅 九 月 十 八 日 第 49/95/M 號 法 令 自 最 後 一 名 助 理 被 委 任 為 登 記 局 局 長 或 公 證 員 時 或 其 定 期 委 任 終 止 時 已 不 再 生 效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28 期 第 一 組 之 九 月 十 八 日 第 49/95/M 號 法 令 在 原 來 的 法 令 內 並 沒 提 到 設 立 此 等 職 位 的 條 件, 因 為 那 時 候 還 沒 有 設 立 此 等 職 位 61. 參 閱 九 月 十 八 日 第 49/95/M 號 法 令 之 序 言 62. 參 閱 九 月 十 八 日 第 49/95/M 號 法 令 第 六 條 63. 參 閱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通 則 第 六 十 條 第 一 款 及 第 六 十 一 條 64 參 閱 九 月 十 八 日 第 49/95/M 號 法 令 第 二 三 四 條, 註 57 關 於 外 聘 人 員 65. 九 月 十 八 日 第 49/95/M 號 法 令 第 五 條 第 二 款 66. 關 於 登 記 局 局 長 及 公 證 員 職 程, 本 文 章 第 參 閱 九 月 十 八 日 第 49/95/M 號 法 令 第 五 條 第 三 款 及 第 八 條 68.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47 期 之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第 54/97/M 號 法 令 69. 參 閱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第 54/97/M 號 法 令 第 六 十 三 條 第 三 款 1178

11 1.4 總 督 及 政 務 司 辦 公 室 之 顧 問 職 位 顧 問 的 人 員 身 份 之 不 確 定 連 繫 性 質 是 基 於 一 種 相 互 信 任 的 特 殊 關 係, 及 基 於 其 服 務 之 辦 公 室 之 本 身 性 質 和 組 成 輔 助 總 督 及 各 政 務 司 執 行 職 務 的 及 直 屬 總 督 及 各 政 70 務 司 而 運 作 的 架 構, 均 成 為 考 慮 之 因 素 屬 於 總 督 或 政 務 司 辦 公 室 顧 問 的 專 責 職 務, 尤 其 為 下 列 職 務 : 根 據 總 督 或 政 務 司 又 或 有 關 秘 書 長 的 直 接 指 示 負 責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確 保 所 隸 屬 的 辦 公 室 與 有 關 政 務 71 司 屬 下 的 部 門 及 機 構 的 聯 繫 顧 問 是 由 總 督 及 政 務 司 以 自 由 選 擇 方 式 委 任 雖 然 招 聘 需 符 合 不 同 條 件, 但 有 72 關 的 聘 用 不 受 司 法 權 限 約 束 73 有 關 職 位 通 過 定 期 委 任 或 徵 用 任 用 當 職 務 終 止 時, 才 自 動 返 回 原 有 職 位 1.5 審 計 法 院 技 術 輔 助 部 門 顧 問 之 職 位 : 74 這 裏 所 提 到 的 顧 問 屬 審 計 法 院 技 術 輔 助 部 門 編 制 內 之 人 員 聘 任 是 透 過 分 析 履 歷 及 面 試 而 進 行 的, 又 或 者 使 用 與 審 查 文 件 方 式 相 類 似 的 甄 75 選 方 法 從 法 學 學 士 其 他 具 有 高 等 教 育 或 學 士 學 位 且 具 有 財 務 審 計 或 公 共 行 政 76 之 經 驗 者 中 甄 選 顧 問 之 任 用 以 為 期 不 超 過 兩 年 之 定 期 委 任 為 之, 該 委 任 可 續 期 兩 年 或 少 於 兩 77 年, 且 任 用 須 獲 審 計 法 院 院 長 明 示 批 准 70. 參 閱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8/89/M 號 法 令 第 一 條 及 第 九 條, 刊 登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51 期 第 二 組 副 刊 有 關 法 例 由 以 下 法 令 修 改 :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四 月 六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十 四 期 第 一 組 之 四 月 六 日 第 1 6/94/M 號 法 令 ;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50 期 第 一 組 之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第 64/95/M 號 法 令 ;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3 期 第 一 組 之 一 九 九 六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第 6/96/M 號 法 令 71. 參 閱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8/89/M 號 法 令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及 第 十 二 條 72. 同 上, 由 四 月 六 日 第 1 6/94/M 號 法 令 修 改 的 第 十 六 條 73. 同 上, 第 十 六 條 第 二 款 有 關 徵 用 參 考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三 十 四 條 74. 參 閱 一 月 十 八 日 第 4/93/M 號 法 令 第 四 章,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3 期 設 立 並 固 定 審 計 法 院 技 術 輔 助 部 門 顧 問 之 職 程 制 度 一 月 十 八 日 第 4/93/M 號 法 令 除 第 四 章 外 由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第 52/97/M 號 法 令 所 廢 除,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47 期 75. 對 照 一 月 十 八 日 第 4/93/M 號 法 令 第 十 條 第 二 款 和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六 十 條 第 一 款 76. 一 月 十 八 日 第 4/93/M 號 法 令 第 十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如 下 : 顧 問 之 聘 任 是 從 法 學 企 業 組 織 管 理 學 財 政 學 經 濟 學 或 會 計 學 學 士 或 從 具 有 該 等 學 科 高 等 課 程 文 憑 者 中 甄 選, 上 述 人 士 尚 須 證 明 具 有 至 少 三 年 財 務 審 計 或 公 共 行 政 之 經 驗 77. 參 閱 一 月 十 八 日 第 4/93/M 號 法 令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款 1179

12 此 職 位 78 與 橫 向 職 程 架 構 相 似, 有 三 個 職 階 薪 俸 點 相 應 為 600 點, 650 點,700 點 一 經 任 用, 通 常 收 取 最 低 職 階 之 薪 俸, 而 晉 階 要 視 乎 年 資 及 功 績 而 定 職 程 2.1 高 級 技 術 員 職 程 行 政 法 律 專 家 屬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之 高 級 技 術 員, 人 員 組 別 為 高 級 技 術 員, 職 層 80 9, 和 其 他 知 識 範 疇 之 學 士 處 於 相 同 狀 態 在 職 程 架 構 中 有 一 類 稱 為 垂 直 職 程, 其 意 即 是 按 其 擔 任 的 相 同 職 務 內 容 要 求 逐 81 步 遞 增 其 複 雜 性 及 責 任 的 重 要 性 之 相 應 職 級 的 晉 升 職 程 在 此 職 程 內 法 律 專 家 分 置 於 四 個 職 級 或 職 等 和 相 應 之 職 階, 如 下 所 示 : 和 進 入 其 他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一 樣, 通 過 參 加 考 試 進 入 垂 直 職 程 第 一 職 等 第 一 職 82 階 進 入 高 級 技 術 員 職 程 擔 任 法 律 職 務 是 有 條 件 限 制 的 ; 而 且, 對 於 非 在 本 澳 教 83 育 系 統 內 取 得 的 法 律 學 士 的 人 士, 必 須 完 成 一 個 澳 門 法 律 的 補 充 課 程 職 階 的 轉 換 要 視 乎 是 否 已 在 前 職 階 工 作 滿 兩 年, 及 工 作 評 核 不 低 於 良 84 接 下 來 的 是 職 等 的 晉 升, 以 審 查 文 件 方 式 為 之, 但 須 在 對 下 之 職 等 服 務 滿 三 年, 且 工 作 評 核 不 低 於 85 良, 或 服 務 滿 兩 年, 且 工 作 評 核 為 優 者 法 律 對 高 級 技 術 員 組 別 的 工 作 性 質 訂 定 了 總 的 形 式, 工 作 範 圍 包 括 諮 詢 調 查 研 究 草 擬 及 採 用 合 適 的 科 技 性 技 術 方 法 和 程 序, 執 行 一 般 及 專 業 範 疇 之 職 務, 獨 立 工 作 及 承 擔 責 任, 傳 達 決 策, 要 求 具 有 學 士 程 度 的 基 本 專 業 知 識 及 培 訓 78. 雖 然 法 律 沒 訂 明 為 職 位, 但 從 定 期 委 任 制 度 內 常 見 之 一 般 特 點, 可 以 歸 納 此 概 念 79 同 上,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三 款 和 第 十 二 條 80 參 閱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第 十 九 條 和 附 件 一 表 四 81 同 上, 第 四 條 c 項 82. 參 閱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第 五 條 第 一 及 第 三 款 註 參 閱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的 政 府 公 報 第 41 期 第 一 組 之 十 月 十 二 日 第 46/98/M 號 法 令 84. 參 閱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85. 同 上, 第 十 條 第 一 款 1180

13 更 詳 細 地 說, 高 級 技 術 員 須 對 其 專 業 範 疇 的 科 學 技 術 提 供 意 見 及 研 究 說 明, 徹 底 執 行 決 策 也 就 是 說, 高 級 技 術 員 須 參 與 會 議 並 對 計 劃 進 行 分 析 參 與 計 劃 的 起 草 撰 寫 及 施 行 採 用 合 適 的 科 學 技 術 方 法 及 程 序, 經 過 資 料 研 究 及 處 理 提 出 解 決 86 辦 法 執 行 諮 詢 職 務 並 領 導 及 協 助 其 他 職 員 2.2 刑 事 偵 查 職 程 刑 事 偵 查 員 職 程 屬 特 別 制 度, 由 六 個 職 級 及 職 等 所 組 成, 每 一 職 級 及 職 等 均 有 三 個 職 階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職 程,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出 版, 澳 門, 一 九 九 八 年, 第 一 百 七 十 五 頁 為 了 更 詳 細 分 析 屬 高 級 技 術 員 的 法 律 專 家, 選 取 了 一 些 公 共 部 門 的 組 織 法 規 定 作 例 子, 尤 其 是 那 些 從 事 法 律 技 術 職 務 的 組 織 及 其 附 屬 單 位 例 如,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設 立 之 法 律 技 術 廳, 法 律 學 士 研 究 及 建 議 關 於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之 措 施 ; 編 制 設 立 改 組 職 位 及 職 程 之 法 規 草 案, 或 就 該 等 草 案 發 表 意 見 ; 就 公 職 工 作 之 特 別 制 度 發 出 意 見 書 ; 研 究 及 建 議 旨 在 正 確 界 定 公 共 行 政 當 局 工 作 人 員 之 職 務 上 法 律 狀 況 之 措 施 ; 在 公 職 一 般 制 度 範 圍 內, 編 制 意 見 書 及 作 出 解 釋 ; 提 供 所 要 求 之 其 他 法 律 及 技 術 輔 助 參 考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五 月 九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19 期 第 一 組 之 第 23/94/M 號 法 令 第 十 條, 訂 立 新 的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組 織 架 構 另 一 部 門 的 附 屬 單 位 同 樣 有 法 律 職 務, 此 部 門 為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司 (DSSOPT) 法 律 廳 的 法 律 專 家 就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司 活 動 領 域 內 之 法 律 性 質 事 宜 發 出 意 見 書, 並 促 進 及 進 行 有 關 尋 找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之 研 究 ; 制 定 有 關 規 章 及 規 範 性 通 告 之 建 議, 以 使 與 該 部 門 職 責 及 權 限 有 關 之 法 律 規 定 與 規 章 性 規 定 在 適 用 上 取 得 一 致 性 ; 就 法 律 性 質 之 問 題 輔 助 該 部 門 之 活 動, 並 跟 進 涉 及 該 司 之 法 律 性 質 之 程 序 ; 就 實 施 公 共 工 程 之 承 攬 或 取 得 資 產 與 服 務 為 標 的 之 合 同 擬 本 及 磋 商 報 告 發 表 意 見 ; 確 保 在 組 織 有 關 批 地 合 同 及 修 訂 批 地 合 同 之 卷 宗 上 提 供 法 律 輔 助, 並 在 合 同 條 款 未 獲 履 行 時 運 用 法 律 或 合 同 所 定 之 解 除 合 同 或 宣 告 合 同 失 效 之 機 制 ; 在 依 法 亦 應 參 與 該 領 域 活 動 之 實 體 及 其 他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附 屬 單 位 配 合 下, 編 寫 批 地 批 示 以 及 修 訂 批 地 合 同 之 批 示 ; 在 其 他 附 屬 單 位 之 合 作 下, 促 進 制 定 有 關 該 部 門 各 項 活 動 之 法 律 規 定 及 規 章 性 規 定 ; 就 任 何 法 規 草 案 發 表 意 見, 但 僅 以 法 律 有 規 定 或 經 其 他 有 權 限 實 體 要 求 者 為 限 ; 輔 助 在 與 其 他 機 構 或 實 體 間 已 訂 定 之 議 定 書 範 圍 內 所 開 展 之 活 動 參 閱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七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27 期 第 一 組 之 七 月 七 日 第 29/97/M 號 法 令 立 法 事 務 辦 公 室 (GAL), 從 前 稱 作 法 律 改 革 辦 公 室, 協 助 法 律 專 家 的 法 律 研 究, 除 了 訂 立 法 律 外 還 對 澳 門 法 律 秩 序 的 主 要 附 屬 系 統 作 出 修 正 這 些 法 律 專 家 的 工 作 是 將 本 地 區 法 例 編 列 及 系 統 化 在 其 他 行 政 當 局 機 關 之 協 助 下, 進 行 規 範 性 行 為 本 地 化 之 立 法 工 作 ; 對 法 例, 尤 其 在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商 法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方 面 之 法 例 進 行 配 合 及 使 之 相 協 調 ; 分 析 關 於 簽 訂 國 際 法 文 書 之 建 議 書 分 析 將 國 際 法 文 書 延 伸 或 適 用 於 本 地 區, 並 在 磋 商 階 段 提 供 法 律 技 術 輔 助 ; 與 本 地 區 其 他 實 體 互 相 協 調, 促 進 澳 門 法 律 之 推 廣, 尤 其 透 過 出 版 澳 門 法 律 雜 誌 推 廣 ; 促 進 關 於 法 例 及 司 法 見 解 之 專 門 資 料 庫 之 設 立 參 閱 刊 登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十 月 四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40 期 第 三 副 刊 第 1 1 4/GM/89 號 批 示, 及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一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6 期 第 28/GM/91 號 批 示, 還 有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五 十 一 期 第 81 /GM/95 號 批 示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得 到 澳 督 批 示 設 立 了 法 律 翻 譯 辦 公 室 (GTJ ), 它 的 現 行 職 責 是 負 責 計 劃 統 籌 及 進 行 法 律 翻 譯 以 雙 語 草 擬 法 律 在 立 法 程 序 及 法 院 內 普 及 使 用 中 文 之 工 作 當 在 政 權 移 交 時 維 持 澳 門 法 律 體 系 及 大 陸 法, 鞏 固 雙 語 制 度 都 是 其 中 一 個 挑 戰 可 理 解 到 此 部 門 的 法 律 專 家 擔 負 著 政 權 移 交 期 內 一 份 艱 巨 工 作 參 閱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3 期 第 8/ GM/88 號 批 示, 及 一 九 九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25 期 第 30/93/M 號 法 令 85.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39 期 副 刊 之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第 60/90/M 號 法 令 第 二 至 第 八 條 1181

14 88 可 分 別 通 過 2 個 職 等 進 入 職 程 透 過 公 開 考 試, 合 資 格 的 實 習 調 查 員 可 進 入 89 第 一 職 等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調 查 員 職 級 又 或 者 透 過 同 類 考 試, 合 資 格 的 實 習 督 察 進 第 五 職 等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督 察 職 級 實 習 員 須 通 過 培 訓 課 程 方 可 成 為 實 習 督 察 及 實 習 調 查 員, 而 參 加 培 訓 課 程 得 先 90 通 過 考 試 以 下 人 仕 可 參 加 實 習 督 察 培 訓 課 程, 具 有 法 律 學 士 學 歷, 年 齡 不 超 過 三 十 歲, 或 已 納 入 刑 事 調 查 員 職 程 而 參 加 實 習 調 查 員 培 訓 課 程 者 須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年 齡 不 91 得 小 於 二 十 一 歲 亦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歲 九 年 級 教 育 並 持 有 輕 型 車 輛 駕 駛 執 照 在 職 程 內 晉 升 須 符 合 各 職 等 所 需 條 件, 例 如 : 年 資, 功 績 及 一 些 職 等 所 需 的 指 定 培 訓 在 一 個 職 階 服 務 滿 兩 年 而 工 作 評 核 不 低 於 良 者 便 可 立 即 晉 階 88.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第 60/90/M 號 法 令 第 三 條 第 二 款 a 項 及 第 五 款 89. 由 於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第 60/90/M 號 法 令 沒 有 訂 定 任 何 法 例 針 對 該 類 考 試, 可 適 用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第 五 條 第 三 款 所 訂 立 之 一 般 制 度 90. 參 閱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第 60/90M 號 法 令 第 四 條 第 一 及 第 二 款, 如 前 備 註 所 指 原 因, 參 加 實 習 透 過 考 試 為 之, 如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第 九 條 第 三 款 所 定 之 一 般 制 度 91.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第 60/90/M 號 法 令 第 五 條 第 二 及 第 四 款 92. 二 等 調 查 員 晉 升 第 二 職 等 須 在 其 職 級 內 服 務 滿 三 年, 工 作 評 核 不 低 於 良, 並 通 過 考 試 及 培 訓 課 程 獲 合 格 者 晉 升 第 三 職 等 只 限 於 一 等 調 查 員, 在 其 職 級 內 服 務 滿 三 年, 工 作 評 核 不 低 於 良, 並 通 過 考 試 及 培 訓 課 程 獲 合 格 者 首 席 調 查 員 晉 升 第 四 職 等, 通 過 考 試 及 培 訓 課 程 獲 合 格 者 晉 升 第 五 職 等 須 是 副 督 察, 在 其 職 級 內 服 務 滿 三 年, 工 作 評 核 不 低 於 良, 並 通 過 考 試 及 培 訓 課 程 獲 合 格 者 最 後 晉 升 第 六 職 等 須 是 二 等 督 察, 在 其 職 級 內 服 務 滿 三 年, 工 作 評 核 不 低 於 良 者, 並 透 過 文 件 審 查 方 式 為 之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第 60/90/M 號 法 令 第 三 條 同 樣 沒 有 明 確 指 出 職 程 內 晉 升 的 開 考 方 式, 可 適 用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第 十 條 第 一 款 所 訂 立 的 一 般 制 度, 透 過 文 件 審 查 方 式 為 之 副 督 察 被 任 用 進 入 職 程 第 五 職 等, 可 視 為 晉 升 而 非 進 入, 指 的 是 已 納 入 職 程 的 人 員 而 進 入 是 對 實 習 督 察 而 言, 須 透 過 公 開 考 試 方 式 而 非 文 件 審 查 方 式 為 之 參 考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第 四 條 J 項 所 訂 立 之 晉 升 的 合 法 性 概 念 93.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第 60/90/M 號 法 令 第 十 五 條, 組 成 垂 直 職 程 的 總 條 例, 由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 M 號 法 令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款 所 完 成 1182

15 每 一 職 級 均 有 其 職 務 性 質 督 察 屬 第 五 及 第 六 職 等, 負 責 領 導 協 助 及 帶 領 調 查 部 門 的 人 員 ; 對 一 些 較 複 雜 的 案 件, 擔 任 刑 事 偵 查 領 導 ; 控 制 刑 事 偵 查 行 為 的 合 法 性 ; 擬 定 批 示 報 告 書 及 意 見 書 ; 當 需 要 時 在 委 員 會 及 工 作 小 組 代 表 所 屬 部 門 對 刑 事 預 防 及 調 查 方 法, 又 94 或 對 有 助 於 司 法 警 察 的 組 織 及 運 作 的 管 理 方 法 的 決 策 作 準 備 副 督 察 協 助 督 察 ; 在 不 妨 礙 督 察 的 權 限 下, 領 導 直 屬 的 有 關 人 員 ; 領 導 較 複 雜 的 刑 事 偵 查 ; 控 制 及 保 證 遵 守 程 序 的 期 限 ; 擬 定 批 示 報 告 書 及 意 見 書, 以 便 對 刑 事 偵 查 方 法 的 決 策 作 好 準 備 確 保 資 料 送 達 職 務 紀 錄 暨 情 報 處 ; 執 行 其 他 由 最 高 層 95 所 定 的 刑 事 偵 查 工 作 調 查 員 處 於 第 一 職 等 第 二 職 等 及 第 三 職 等, 根 據 領 導 的 指 示, 執 行 刑 事 偵 查 及 準 備 工 作 ; 擬 定 資 料 報 告 書 地 圖 圖 表 ; 收 集 犯 罪 資 料 ; 參 與 調 查 行 動 ; 使 96 用 車 輛 武 器 裝 備 及 其 他 備 用 之 技 術 工 具, 維 護 社 會 安 寧 總 括 來 說, 此 職 程 的 法 律 專 家 角 色, 由 完 成 督 察 實 習 課 程 並 合 格 的 法 律 學 士, 進 入 刑 事 偵 查 職 程 第 五 職 等 同 樣 副 督 察 在 其 職 級 服 務 滿 三 年, 工 作 評 核 不 低 於 良 並 在 適 當 的 培 訓 課 程 獲 合 格 者, 便 能 以 晉 升 途 徑 擔 任 第 五 職 等 之 職 位 2.3 登 記 局 局 長 及 公 證 員 職 程 登 記 局 局 長 及 公 證 員 職 程 屬 特 別 制 度 職 程 ; 由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第 54/97/M 號 法 令 所 規 範 此 法 令 的 序 言 中 說 到 需 修 改 的 理 由, 尤 其 是 通 過 實 習 進 入 職 程, 99 確 保 未 來 登 記 局 局 長 及 公 證 員 的 素 質, 以 取 代 現 時 的 助 理 1 0 進 入 此 職 程 應 具 有 執 行 公 共 職 務 的 一 般 條 件 0, 除 了 實 習 外, 還 須 具 有 由 本 地 區 承 認 的 法 律 學 士 學 位 94. 一 九 九 八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的 政 府 公 報 第 26 期 第 一 組 之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第 27/98/M 號 法 令 第 二 十 九 條 上 述 有 關 係 第 二 十 九 條 至 三 十 四 條 的 法 律 條 文, 建 基 於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的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三 款 的 規 定, 但 不 應 為 該 規 定 涵 蓋, 因 為 它 只 是 一 個 部 門 的 組 織 法 規 和 有 關 職 程 的 一 部 分 規 定 而 已 95.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第 27/98/M 號 法 令 第 三 十 條 96. 同 上, 第 三 十 一 條 97. 參 閱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47 期 之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第 54/97/M 號 法 令 第 二 十 七 條 98. 登 記 局 局 長 及 公 證 員 職 程 之 實 習 由 刊 登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三 月 二 日 政 府 公 報 第 9 期 之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第 1 6/G M/98 號 批 示 所 規 範 99. 參 閱 本 文 章 第 1.3 登 記 局 局 長 助 理 及 公 證 員 助 理 職 位 就 執 行 公 共 職 務 的 一 般 要 件, 參 閱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十 條 及 隨 下 之 條 例 1183

16 橫 向 職 程 架 構 只 由 兩 個 職 階 組 成 如 下 所 示 : 1 0 職 程 內 的 晉 階 須 在 第 一 職 階 服 務 滿 三 年 且 工 作 評 核 不 低 於 良 者 雖 然 登 記 局 局 長 及 公 證 員 在 職 程 內 屬 同 一 職 銜, 但 他 們 的 職 務 是 不 同 的 2 登 記 局 局 長 負 責 登 記 在 其 現 職 範 圍 內 的 登 記 行 為, 而 公 證 員 則 記 錄 繕 立 的 行 為 登 記 局 局 長 負 責 證 明 驗 證 及 評 定 法 律 行 為 及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例 如 : 物 業 登 記 有 關 不 動 產 的 事 實 及 行 為 ; 商 業 及 汽 車 登 記 有 關 公 司 的 設 立 變 更 及 消 滅 的 事 實 及 行 為, 汽 車 船 隻 及 飛 行 器 的 持 有 人 ; 民 事 登 記 有 關 人 的 事 實 及 行 為 : 出 生 親 子 關 係 收 養 結 婚 財 產 制 死 亡 行 使 親 權 禁 治 產 及 準 禁 治 產 監 護 及 保 護 人 領 導 及 協 助 登 記 局 活 動, 在 其 他 機 構 及 部 門 代 表 登 記 局 公 證 員 因 應 個 人 意 願 對 其 行 為 及 合 約 作 出 合 法 性 解 釋 及 表 示 是 否 相 符, 對 行 為 及 合 約 依 法 核 對 其 確 實 性 或 公 信 及 繕 立 公 證 行 為 特 別 是 公 證 書 或 單 獨 公 文 : 繕 寫 認 證 私 人 文 件 或 書 信 及 簽 名 的 簡 單 認 可 ; 證 明 所 擔 任 的 公 共 或 私 人 職 務 在 生 及 身 份 法 人 及 社 團 的 管 理 及 行 政 事 實, 還 有 其 他 須 要 確 定 的 事 實 ; 證 明 一 些 以 外 文 書 寫 的 翻 譯 文 件 ; 發 出 證 明 書, 寄 發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親 身 來 取 存 檔 文 件 的 影 印 本 ; 繕 立 遺 囑 授 權 書 及 其 他 公 文 ; 就 法 律 以 外 的 法 律 上 之 行 為 向 利 害 關 係 人 作 出 特 別 肯 定 及 確 實 性 之 保 證 ; 領 導 及 協 助 公 證 署 之 活 動 參 閱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第 54/97/M 號 法 令 第 三 十 九 條 第 一 款 有 關 職 務 性 質, 參 閱 由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出 版 的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職 程, 澳 門, 一 九 九 八 年, 第 二 十 二 頁 1184

17 附 件 * 法 律 專 家 總 數 據 1. 法 律 學 士 在 各 部 門 及 政 務 司 監 管 範 疇 內 擔 任 的 領 導 及 主 管 職 務 * 一 九 九 八 年 三 月 的 資 料, 源 自 BDRH-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人 力 資 源 資 料 庫 1185

18 2. 以 母 語 劃 分 擔 任 領 導 及 主 管 職 務 的 法 律 學 士 3. 領 導 及 主 管 具 有 的 高 等 課 程 學 歷 1186

19 4. 法 律 學 士 受 聘 的 地 點 及 部 門 1187

20 5. 法 律 學 士 在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內 每 年 數 目 之 變 化 6. 法 律 學 士 受 聘 於 各 政 務 司 之 數 目 1188

21 7. 法 律 學 士 以 招 聘 地 區 分 類 8. 法 律 學 士 以 取 得 學 術 資 格 的 地 區 分 類 1189

22 9. 法 律 學 士 以 出 生 地 區 分 類 10. 法 律 學 士 以 國 籍 分 類 1190

23 11. 法 律 學 士 以 母 語 分 類 1191

24 1192

.............3...5...6...7...8...9... 10...11... 23... 30.... 36... 39... 41... 43... 48 1/52 2/52 . 2000 2001 62 1 58% 2 16% 79 3 1999 17000 29,100 1 349,200 4 5 6 7 30% 3/52 1 2 3 4/52 . 21% 2001 2000

More information

了 波 涛 和 号 声 袁 读 者 很 容 易 就 进 入 广 州 城 的 水 上 旅 途 袁 进 入 一 座 野 水 上 名 城 冶 的 传 说 中 去 遥 于 是 袁 一 座 名 城 往 事 充 满 了 漂 流 感 袁 旋 律 自 水 上 而 来 袁 我 们 就 这 样 来 到 了 往 事 的

了 波 涛 和 号 声 袁 读 者 很 容 易 就 进 入 广 州 城 的 水 上 旅 途 袁 进 入 一 座 野 水 上 名 城 冶 的 传 说 中 去 遥 于 是 袁 一 座 名 城 往 事 充 满 了 漂 流 感 袁 旋 律 自 水 上 而 来 袁 我 们 就 这 样 来 到 了 往 事 的 寻 访 名 城 前 诗 学 符 号 的 原 乡 要 要 叶 名 城 往 事 记 忆 之 旅 曳 总 序 海 男 呈 现 在 我 们 眼 前 的 这 套 叶 名 城 往 事 记 忆 之 旅 曳 丛 书 袁 从 一 开 始 就 打 开 了 时 间 地 图 和 历 史 相 遇 中 的 旅 行 线 路 遥 在 这 个 逐 渐 丧 失 记 忆 力 和 想 象 力 的 二 十 一 世 纪 袁 重 新 回 到 原

More information

壹、摘 要

壹、摘  要 彰 化 縣 102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獨 立 研 究 作 品 徵 選 作 品 說 明 書 作 品 編 號 : 組 別 : 國 小 高 年 級 組 ( 四 五 六 年 級 ) 國 中 組 數 學 類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類 人 文 社 會 類 作 品 名 稱 : 山 水 之 間 ~ 福 佬 客 ( 山 ) 在 閩 南 族 群 ( 水 ) 的 尋 根 第 一 階 段 研 究 訓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2C2E0BEC7A6D2A4ADB14DB0EAA4E52DB8D5C344A8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2C2E0BEC7A6D2A4ADB14DB0EAA4E52DB8D5C344A8F72E646F63> 一 選 擇 題 1. 師 說 : 巫 醫 樂 師 百 工 之 人, 君 子 不 齒, 今 其 智 乃 反 不 能 及 君 子 不 齒 意 謂 : (A) 不 足 君 子 掛 齒 (B) 君 子 不 屑 與 之 同 列 (C) 使 君 子 不 敢 輕 視 (D) 使 君 子 感 到 羞 辱 2. 道 之 所 存, 師 之 所 存 也 意 謂 : (A) 凡 通 曉 道 業 之 人, 皆 可 為 吾 師

More information

zw.PDF

zw.PDF 20 30 15 16 15 67 12 12 12 11 1508 4 18 4 600 343 37 9 9 12 9 30 90 1503 50 23 20 400 2.65 2 19 15 20 15 16 17 19 6 23 1642 600 350 1500 19 20 30 7 1816 1830 7 23 1830 1874 4 1874 1863 14 11 20 20 20 1905

More information

江宁教研通讯

江宁教研通讯 江 宁 教 研 通 讯 ( 第 36 期 2015 年 1 月 教 学 工 作 检 查 专 刊 ) 主 办 : 江 宁 区 教 研 室 编 者 按 : 2015 年 1 月 12-16 日, 区 教 研 室 组 织 全 区 中 小 学 教 务 主 任 分 成 若 干 组 对 全 区 中 小 学 进 行 年 度 教 学 工 作 检 查 1 月 19 日 20 日, 初 中 高 中 小 学 组 各 位

More information

感覺統合

感覺統合 感 覺 統 合 何 立 博 編 92.5.22 什 麼 是 感 覺 統 合 治 療 案 例 一 : 小 廷, 小 學 三 年 級, 小 學 三 年 級, 自 幼 稚 園 中 班 開 始, 幼 稚 園 老 師 即 抱 怨 其 活 動 量 大, 注 意 力 短 暫, 在 教 室 裏 常 常 會 突 然 站 起 來 走 動 或 離 開 教 室 戶 外 活 動 時, 喜 歡 動 作 幅 度 大 的 活 動,

More information

三言两拍.PDF

三言两拍.PDF 003 015 021 026 033 040 050 056 064 072 079 087 097 105 111 117 127 137 148 159 168 177 186 194 202 210 217 225 235 ( ) , ( )

More information

05

05 699 Luís Pessanha 700 http://www.dicj.gov.mo/pt/estat/dadosestat/2007/estat. htm#n5 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pt/index.php 701 ZHENG GU/JASON ZHICHENG GAO,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 of Macau

More information

06寫作魔法學堂─學習單附錄及版權頁

06寫作魔法學堂─學習單附錄及版權頁 寫 作 魔 法 空 白 學 習 單 117 空 白 學 習 單 年 級 篇 青 蛙 奶 奶 快 樂 圍 巾 119 兔 子 錢 126 沒 有 你 我 怎 麼 辦 134 紙 袋 公 主 -P 型 偵 探 136 隻 豬 和 百 隻 狼 137 愛 幫 忙 男 孩 138 短 耳 兔 139 河 馬 波 波 屁 股 大 140 118 快 樂 圍 巾 完 成 日 期 月 日 青 蛙 奶 奶 為 什

More information

1971 5 19 5 310 1971 3 488 1974 614 1988 1912 19 1937 1938 1926 4 E. 34 1960 1955 48 1986 1976 3 167 410 1964 375 1975 . 1965 82 1969 5 6 187 2 51 1986 E. 1979 273 274 1965 65 68 . 1965 79.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目 录 国 网 北 京 市 电 力 公 司 2014 年 电 力 市 场 交 易 信 息 报 告 国 网 北 京 市 电 力 公 司 二 〇 一 五 年 一 月 目 录 一 电 力 市 场 需 求 信 息 1 ( 一 ) 电 力 市 场 环 境 1 ( 二 ) 电 力 消 费 情 况 1 二 电 力 市 场 供 应 信 息 2 ( 一 ) 电 网 建 设 及 运 行 情 况 2 ( 二 ) 电 厂 发 电

More information

1 () 2303 1737 1528 853 90 1991 2241 1178. 3 1157 1253 910 1122 1234 542 1278. 3 1144 1530 1005 934 648 213() 1705 720 859 2035 1649 1307 1210 120 487 227 1066 615 964 5 1039 1448 1015 1062 3 791 125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01110.doc

Microsoft Word - 201110.doc 2011 年 10 月 信 徒 交 通 月 刊 目 錄 一 本 期 目 錄 編 輯 室 1 二 牧 者 的 話 教 會 轉 化 -- 得 到 更 新 皮 袋 衣 立 凡 2 三 講 章 精 華 清 潔 的 心 思 -- 除 去 論 斷 講 員 衣 立 凡 / 賴 美 如 整 理 4 清 潔 的 心 思 -- 除 去 情 慾 講 員 葉 志 偉 / 林 慶 如 整 理 9 四 精 選 文 章 等 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ABFCA6D2BEFAA576ACE3A873A5CEB8D5A8F7A977BD5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ABFCA6D2BEFAA576ACE3A873A5CEB8D5A8F7A977BD5A2E646F63> H98231 考 ( 一 )-98-006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研 究 用 試 卷 歷 史 考 科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 八 十 分 鐘 題 型 題 數 : 單 選 題 共 31 題 多 選 題 共 4 題 題 組 題 共 5 題 非 選 題 共 4 大 題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請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More information

2014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2014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2014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关 于 本 报 告 报 告 编 制 说 明 本 报 告 是 中 国 航 空 油 料 集 团 建 立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发 布 制 度 以 来, 发 布 的 第 四 份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是 集 团 积 极 履 行 经 济 社 会 和 环 境 责 任, 实 现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真 实 反 映 为 方 便 阐 述 和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 :,, 20,,, 20,,,, 1 , :,,,,,,, :,,,,,,,,,,,,,,,,,,,,,,,, 2 ,,,,,,,, :,, ( 4 84 ),,,,,,,,,,,,, 3 ,,,,,,,,,, : 1,,,,,,, ( ), 2,,, ;, 4 ,,, 3, ( ), ( ),, ;,, 4,,, : 5, 5 ( ),,,,,, ;,,,,, 6,,,,,,,

More information

01-«ÊŁ±/ªÀªø/¥Ø¿ý-C

01-«ÊŁ±/ªÀªø/¥Ø¿ý-C 行 政 第 二 十 一 卷, 總 第 八 十 一 期,2008 No.3,599 617 599 José Miguel Encarnação* 本 文 的 目 的 是 談 一 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葡 萄 牙 語 出 版 物 與 澳 門 現 實, 以 及 同 現 行 法 律 和 澳 門 現 實 的 社 會 情 況 的 銜 接 為 了 進 一 步 地 瞭 解 這 個 問 題, 本 文 分

More information

c134-1202038.pm

c134-1202038.pm 蘇 區 小 學 課 本 中 的 規 訓 和 動 員 張 凱 峰 中 共 要 想 最 大 限 度 地 動 用 農 村 的 人 力 物 力 資 源, 以 滿 足 反 圍 剿 作 戰 的 要 求, 就 要 對 農 民 進 行 革 命 動 員, 並 對 原 生 態 的 農 民 加 以 規 訓 普 遍 的 小 學 教 育 可 以 幫 助 蘇 維 埃 政 權 實 現 這 個 關 乎 命 運 安 危 的 任 務

More information

专 业 基 础 课 ( 必 修 ) MA118 数 学 分 析 (C 类 )( 1) 6 96 1 EC109 经 济 学 原 理 4 64 1 AC311 会 计 学 2 32 1 MA077 线 性 代 数 (B 类 ) 3 48 1 EC104 经 济 与 管 理 精 要 1 16 1 CS1

专 业 基 础 课 ( 必 修 ) MA118 数 学 分 析 (C 类 )( 1) 6 96 1 EC109 经 济 学 原 理 4 64 1 AC311 会 计 学 2 32 1 MA077 线 性 代 数 (B 类 ) 3 48 1 EC104 经 济 与 管 理 精 要 1 16 1 CS1 2016 级 经 济 类 试 点 班 ( 经 济 学 金 融 学 ) 课 程 设 置 一 览 表 课 程 代 码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学 时 推 荐 学 期 备 注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39 学 分 ) 公 共 课 程 类 ( 必 修 ) TH000 思 想 道 德 修 养 与 法 律 基 础 3 32 1 EN025 大 学 基 础 英 语 (1) 3 64 1 PE001 体 育 (1)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C a music musica mausike C C C G 10 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 23 C C D E F G A B A C A A A A 24 a C C C C C a a a a 25 a a a a c C C d a a a A 26 do re mi fa so la si do i C F 27 28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3.4.6.6..9..15...55 1 2 1992 12 22 2004 7 1 4401011104127 440111190481270 3 410 25 2004 6 30 2003 12 31 % 2004 16 2003 16 % % / 1,008,978.15 19,629,159.12 387.25 5,726,081.33 683,926.40 157,776.96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L organisation de la Justice en France (version en chinois) K:\SAEI commun\doc pour Communication\Doc-OJ-Chinois.doc 法 国 的 司 法 结 构 在 由 家 庭 街 道 学 校 企 业 交 通 等 因 素 构 成 的 社 会 生 活 中 会 发 生 各 种 纠 纷, 例 如 离 婚 后

More information

1956 9 1983 1 1975 3 1975 3 1981 2 1977 10 1985 2 1983 5 1985 7 1980 8 1987 12 1983 8 1988 7 1984 11 1990 9 1986 4 1991 2 1981 9 1986 7 1992 6 1990 10 1995 8 1993 4 1996 4 1994 8 1997 9 1999 9 1993 1 1996

More information

1,000/ % 15 10 5 1 18.8 1 16.3 1 11.4 3 10.3 6 13.9 2 3.0 13-11.8 14 27.4 3 13.6 3 11.8 3-1.3 12 0.5 14 11.9 1 9.2 8 6.8 7 29.1 2 10.3 5 9.7 6 4.0 9 39.8 1 9.2 6 10.2 5 8.5

More information

,, ;,,,,,,,,,,, :, 1917 5 :, Language Literature,, (), Essay Essay, Essay,, Essay), ; ( ),,,,,,,,,,,,,,,,,,,,,,,,,,,,,,,,,,,,,,,,,,, ( 1 ) ( 1 ) ( 3 ) ( ) ( 6 ). -. (10) (12) (18) (21) (22) (24) (26) (2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TUI-S-32-2016-VC

Microsoft Word - TUI-S-32-2016-VC 對 行 政 司 法 裁 判 的 上 訴 上 訴 人 : 甲 被 上 訴 人 :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主 題 : 五 星 級 酒 店. 主 要 服 務 及 輔 助 性 服 務. 旅 遊 稅. 受 約 束 的 活 動. 善 意 原 則 裁 判 日 期 :2016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 利 馬 ( 裁 判 書 制 作 法 官 ) 宋 敏 莉 和 岑 浩 輝 摘 要 : 一 五 星 級

More information

2-1

2-1 2-1 水 1. 三 相 圖 (1) 相 圖 分 類 : 固 體 密 度 比 液 體 密 度 小 : 如 水 Sb Bi Pb 固 體 密 度 比 液 體 密 度 大 : 如 CO 2 (2) 相 圖 說 明 : A: 三 相 點,B: 正 常 沸 點,C: 臨 界 點,F: 正 常 凝 固 點,G: 正 常 昇 華 點 面 : 表 示 單 一 相, 如 固 液 氣 三 態 ; 線 : 表 示 兩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2014渤海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电子调整_复制

2014渤海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电子调整_复制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ING 地 址 地 : 址 天 : 天 津 津 市 市 河 河 西 西 区 区 马 马 场 场 道 201-205 号 号 邮 编 邮 编 :300204 电 话 电 话 :86(22)5831 6666 6666 本 报 本 告 报 以 告 环 以 保 环 纸 保 张 纸 印 张 刷 印 制 01 报 告 编 制 说 明

More information

《忏悔灭罪金光明经冥报传》校考

《忏悔灭罪金光明经冥报传》校考 2000 6 Ksama 412 427 597 703 1.S.364 2.S.462 3.S.1963 4.S.2981 5.S.3257 6.S.4155 7.S.4487 8.S.4984 9.S.6035 10.S.6514 11.S.9515 12. 1360 62 13. 1361 11 14. 1362 69 15. 1363 13 16. 1364 55 17. 1365 61 18.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本 报 告 这 是 鞍 钢 集 团 公 司 继 2007 年 后 连 续 发 布 的 第 八 份 可 持 续 发 展 报 告 报 告 主 要 披 露 了 鞍 钢 集 团 公 司 2014 年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管 理 的 理 念 实 践 和 绩 效 报 告

关 于 本 报 告 这 是 鞍 钢 集 团 公 司 继 2007 年 后 连 续 发 布 的 第 八 份 可 持 续 发 展 报 告 报 告 主 要 披 露 了 鞍 钢 集 团 公 司 2014 年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管 理 的 理 念 实 践 和 绩 效 报 告 鞍 钢 集 团 公 司 2014 年 可 持 续 发 展 报 告 2015 年 6 月 关 于 本 报 告 这 是 鞍 钢 集 团 公 司 继 2007 年 后 连 续 发 布 的 第 八 份 可 持 续 发 展 报 告 报 告 主 要 披 露 了 鞍 钢 集 团 公 司 2014 年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管 理 的 理 念 实 践 和 绩 效 报 告 周 期 本

More information

*33*!!! "!! #$! %#! "& "! #! %! # ( ) * # +, # -, # +., $ /# ( ) 0 $ +# ( ) 0 $.# ( ) 0 $ # $!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33*!!! !! #$! %#! & ! #! %! # ( ) * # +, # -, # +., $ /# ( ) 0 $ +# ( ) 0 $.# ( ) 0 $ # $! %   % 1 % & ( * ) * %   %.! % 2!!+# ( &!  ( # 588!"! #$$%& &&#! ()! *(+ "! *(, "! (-.! *(/ "! (.! ().! (01! /0! *(. # 2(.! *2. $ *20 3 $! *( % ) % *+ " % * 4 5 6 % - % 0. % 7. *33*!!! "!! #$! %#! "& "! #! %! # ( ) * # +, # -, # +., $ /# ( ) 0 $ +#

More information

12-179410-02_12-17.QXD

12-179410-02_12-17.QXD 專 題 報 導 美 齒 與 科 技 根 管 治 療 的 最 新 發 展 一 旦 牙 髓 受 細 菌 感 染 隃 這 顆 牙 齒 即 將 不 保 隃 為 了 保 存 原 有 牙 齒 的 功 能 隃 根 管 治 療 是 修 復 這 顆 牙 齒 的 基 礎 工 程 時 到 如 今 隃 在 根 管 治 療 的 技 術 與 器 械 上 有 哪 些 新 的 發 展? 沈 領 昌 牙 齒 是 人 類 非 常 重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doc

目錄- doc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1 2 1 1 2 8 5 2 2 15 12 35 6 15 1 4 2 1 42 1 9 3 21 12 1 2 9 1 2 9 43 5 5 25 5 10 (10)

More information

合 作 就 是 力 量 得 獎 者 : 張 毓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郁 棻 一 塊 香 甜 又 酥 脆 的 餅 乾 屑 掉 在 地 上, 首 先 出 來 偵 查 的 螞 蟻 並 不 自 己 獨 佔, 反 而 伸 伸 觸 角, 將 美 食 的 訊 息 告 知 其 他 螞 蟻, 不 久 螞 蟻

合 作 就 是 力 量 得 獎 者 : 張 毓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郁 棻 一 塊 香 甜 又 酥 脆 的 餅 乾 屑 掉 在 地 上, 首 先 出 來 偵 查 的 螞 蟻 並 不 自 己 獨 佔, 反 而 伸 伸 觸 角, 將 美 食 的 訊 息 告 知 其 他 螞 蟻, 不 久 螞 蟻 想 要 與 需 要 得 獎 者 : 陳 印 義 指 導 老 師 : 李 郁 棻 你 是 否 曾 有 眼 紅 的 時 候? 看 到 別 人 優 渥 的 物 質 生 活, 便 心 生 羨 慕 也 想 要 得 到, 但 想 要 和 需 要 是 不 一 樣 的 有 人 說 : 欲 望 是 一 把 火, 要 滿 足 它 不 在 於 增 加 柴 火, 而 在 於 減 少 火 人 們 需 要 不 多, 想 要 的

More information

DF-syllabus

DF-syllabus 213 1 2 3 A B C D 4 A / 1. 1. 2. 3. 4. 2. 1. 2. 5 -- 3. -- 4. 5. 6. 3. 1. 2. 4. -- 5. 6 -- 7 A / 1. 1. 2. 2. 1. 2. 3. 1. 2. 8 4. -- 1. 3. -- 2. 5. -- -- -- -- -- B 9 / 1. 1. 2. 2. 3. 1. - - 2. - - 3. -

More information

創 作 動 機 因 未 成 年 懷 孕 的 案 例 從 國 中 時 期 就 在 身 邊 屢 屢 發 生, 這 意 外 中 的 小 生 命 會 讓 一 個 人 或 說 是 一 對 父 母 的 人 生 產 生 劇 烈 衝 擊, 先 不 談 是 否 成 全 生 命 的 誕 生, 往 往 就 在 社 會 倫

創 作 動 機 因 未 成 年 懷 孕 的 案 例 從 國 中 時 期 就 在 身 邊 屢 屢 發 生, 這 意 外 中 的 小 生 命 會 讓 一 個 人 或 說 是 一 對 父 母 的 人 生 產 生 劇 烈 衝 擊, 先 不 談 是 否 成 全 生 命 的 誕 生, 往 往 就 在 社 會 倫 目 錄 創 作 動 機 ------------------2 人 物 介 紹 ------------------3 劇 情 大 綱 ------------------6 劇 本 -----------------7 1 創 作 動 機 因 未 成 年 懷 孕 的 案 例 從 國 中 時 期 就 在 身 邊 屢 屢 發 生, 這 意 外 中 的 小 生 命 會 讓 一 個 人 或 說 是 一 對

More information

穨 PDF

穨 PDF 1. 8 2. 3. 4. -1- -2- -3- -4- -5- NASA 1996 (MGS) MGS NASA TAS 1999 s4-6- -7- -8- -9- -10- Star Party 2223 22 23 99 Star Party 500 1. 2. 1520 3. 4. 5. -11- 89 22 ----------------------------------------------------------

More information

小说:山东吕剧经典:【李二嫂改嫁】|【借年】|【姊妹易嫁】|【两陇地】|

小说:山东吕剧经典:【李二嫂改嫁】|【借年】|【姊妹易嫁】|【两陇地】| 小 说 : 山 东 吕 剧 经 典 : 李 二 嫂 改 嫁 借 年 姊 妹 易 嫁 两 陇 地 www.guccioutletso.com http://www.gucciou 小 说 : 山 东 吕 剧 经 典 : 李 二 嫂 改 嫁 借 年 姊 妹 易 嫁 两 陇 地 两 人 只 好 匆 匆 而 别 天 不 怕 一 心 想 阻 拦 二 嫂 改 嫁, 小 说 依 然 没 敢 提 及 婚 事 恶 魔

More information

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八年七月份重要措施八十八年七月份重要措施

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八年七月份重要措施八十八年七月份重要措施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104 年 7 月 1-15 日 警 察 大 事 記 日 期 大 事 摘 要 公 ( 發 ) 布 文 號 說 明 1 日 本 局 少 年 隊 執 行 105 年 暑 期 青 春 專 案 首 場 宣 導 活 動 1 日 本 局 林 園 分 局 查 獲 汽 車 竊 盜 改 造 槍 枝 案 高 市 警 少 字 第 10570406600 7 月 1 日 至 15:00 假

More information

2013 7 10 月 1 日出刊 如是我聞 主編的話 是真人嗎 是真人 你看 他會動 還會流汗 這是 佛光山 2013 國際書展 期間 請來一位街頭藝人在本館前面表演 因全身塗滿銅色漆 引來民眾的一段對話 大師開講 佛教音樂 惻動心弦 文 / 星雲大師 圖 / 人間社 我也忙裡偷閒 擠 在人群中

2013 7 10 月 1 日出刊 如是我聞 主編的話 是真人嗎 是真人 你看 他會動 還會流汗 這是 佛光山 2013 國際書展 期間 請來一位街頭藝人在本館前面表演 因全身塗滿銅色漆 引來民眾的一段對話 大師開講 佛教音樂 惻動心弦 文 / 星雲大師 圖 / 人間社 我也忙裡偷閒 擠 在人群中 2013 7 10 月 1 日出刊 如是我聞 主編的話 是真人嗎 是真人 你看 他會動 還會流汗 這是 佛光山 2013 國際書展 期間 請來一位街頭藝人在本館前面表演 因全身塗滿銅色漆 引來民眾的一段對話 大師開講 佛教音樂 惻動心弦 文 / 星雲大師 圖 / 人間社 我也忙裡偷閒 擠 在人群中 忽見一 位婦人抱著小男孩走到藝人旁邊 想和藝人 合照 待一靠近 小男孩掙扎喊著 奶奶 目錄 不要 不要

More information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贵 州 赤 天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前 言 报 告 本 着 真 实 客 观 透 明 的 原 则, 收 集 了 公 司 在 履 行 用 户 员 工 社 会 责 任 方 面 的 重 要 信 息 报 告 时 间 范 围 为 2015 年 本 公 司 及 下 属 机 构 为 便 于 表 达, 在 报 告 的 表 述 中 分 别 使

More information

1853 1829 1896 1775 1851 1813 1894 1780 1867 1607 1669 1796 1875 1817 1818 1823 1892 1471 1528 1509 1564 1798 1874 1795 1881 1632 1677 1628 1682 1814 1875 1811

More information

1 Van Gogh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1819 1877 1820 1910 1844 1910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1829 1905 1797 1856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1769 1832 44 45 46 427

More information

1 89 3 16 17 64 113 1977 35 34 1989.68 1988 1 1989 232 655 50 17 28 1989 7 9 129142 46 146 1988 63 214 77 369 375 6 340 885 1990.34 32 1961 134 44 1975 186 188 1980 1 407 1 410 22 1992 1 2 1977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0("1! 2)3!%%& %.//(( %"% - 4&%.&.55 & 5%% - 5"% - %.15 "%%%"" 6778 # # 999 6:8 :;< => %"% -

!!!# # $! $!%%& ( )*+, ( - %& - %./!. - &!  # $ 0(1! 2)3!%%& %.//(( %% - 4&%.&.55 & 5%% - 5% - %.15 %%% 6778 # # 999 6: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 2)3!%%& %.//(( %"% - 4&%.&.55 & 5%% - 5"% - %.15 "%%%"" 6778 # # 999 6:8 :;< => %"% - 5!%!5511 6778 # # 999 6:8 =?@ =>!%%! 5 " (5( A

More information

AA2/20 page 2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的 行 动 是 特 别 根 据 WHAá J. 2 3 号 决 议 ( 见 ) 采 取 的 2. 国 际 协 作 2.1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总 都 非 洲 区 办 事 处 以 及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代 表 继 续 与 有 关 各 国 联

AA2/20 page 2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的 行 动 是 特 别 根 据 WHAá J. 2 3 号 决 议 ( 见 ) 采 取 的 2. 国 际 协 作 2.1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总 都 非 洲 区 办 事 处 以 及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代 表 继 续 与 有 关 各 国 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ORGANISATION MONDIALE DE LA SANTÉ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A42/20 年 4 月 J9 日 第 四 十 二 届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30. 5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的 协 作 南 郁 非 洲 的 解 放 斗 争 : 对 前 线 国 家 莱 索 托 和 斯 威 士 兰 以 及 对 纳

More information

a片导航 a片电影网 a片电影网站 谁有a片网址 a片论坛 a片动漫 a片资源

a片导航 a片电影网 a片电影网站 谁有a片网址 a片论坛 a片动漫 a片资源 a 片 导 航 a 片 电 影 网 a 片 电 影 网 站 谁 有 a 片 网 址 a 片 论 坛 a 片 资 源 爱 科 技 圈 http://www.ikejiquan.com a 片 导 航 a 片 电 影 网 a 片 电 影 网 站 谁 有 a 片 网 址 a 片 论 坛 a 片 动 漫 a 片 资 源 后 来 才 晓 得, 时 间 长 了, 本 人 这 辈 子 都 不 会 遗 忘, 大 一

More information

教 皇 认 定 为 天 主 教 三 大 奇 迹 教 堂 之 一 特 奥 蒂 华 坎 : 建 造 于 公 元 1 世 纪 至 7 世 纪, 被 联 合 国 教 科 文 组 织 (UNESCO) 列 为 世 界 文 化 遗 产 特 奥 蒂 华 坎 古 城 以 几 何 图 形 和 象 征 性 排 列 的

教 皇 认 定 为 天 主 教 三 大 奇 迹 教 堂 之 一 特 奥 蒂 华 坎 : 建 造 于 公 元 1 世 纪 至 7 世 纪, 被 联 合 国 教 科 文 组 织 (UNESCO) 列 为 世 界 文 化 遗 产 特 奥 蒂 华 坎 古 城 以 几 何 图 形 和 象 征 性 排 列 的 誉 * 深 度 墨 西 哥 古 巴 探 秘 玛 雅, 多 彩 加 勒 比 深 度 体 验 13 天 此 行 程 信 息 出 发 日 期 为 :2016-10-01 行 程 编 号 :GZLGZ0CA1SK1610011301 第 1 天 广 州 - 香 港 / 达 拉 斯 ( 转 机 ) / 墨 西 哥 城 出 发 时 间 未 能 确 认, 以 在 出 团 前 ( 集 合 地 ) 派 发 的 行 程

More information

(Healthcano) 3 1 3 SO 4 2 2 SO 4 SO 2 4 2 SO 4 2 2 SO 4 SO 4 2 SO 4 2 2 SO 4 SO 4 SO 2 4 2 SO 4 2 SO 4

More information

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

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 宁 波 - 舟 山 港 梅 山 ( 保 税 ) 港 区 6#~10# 集 装 箱 码 头 工 程 海 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简 本 宁 波 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三 年 七 月 一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拟 建 宁 波 - 舟 山 港 梅 山 ( 保 税 ) 港 区 6#~10# 集 装 箱 码 头 工 程 位 于 梅 山 岛 的 东 南 侧, 地 理 坐 标 122

More information

a a b =, a b = a,, b b 2 2 2 πr 2r ( π 2) r π 2 2 = 2 = = 57%, :" " 2r 2r 2 A A x A A x + = A A A x = A X A ( = A ) A A A A + A A = A 8 8 8 + = 8 8 8 8 8 8 + = 8 7 7 9 = 9 7 7 2 5 4-0 = 9-5 2, 2 2 5

More information

3. 1994 年 期 间, 发 出 的 呼 吁 总 额 为 1.585 亿 美 元, 其 中 本 组 织 筹 集 2618 万 美 元 这 一 数 字 占 处 理 影 响 约 27 个 国 家 和 领 地 的 紧 急 情 况 产 生 的 卫 生 问 题 所 需 资 金 的 17% 4. 对 199

3. 1994 年 期 间, 发 出 的 呼 吁 总 额 为 1.585 亿 美 元, 其 中 本 组 织 筹 集 2618 万 美 元 这 一 数 字 占 处 理 影 响 约 27 个 国 家 和 领 地 的 紧 急 情 况 产 生 的 卫 生 问 题 所 需 资 金 的 17% 4. 对 199 ЩШ,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 Organisation mondiale de la Santé 第 四 十 八 届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32.6 A48/38 1995 年 4 月 130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的 合 作 对 特 定 国 家 的 卫 生 援 助 总 干 事 的 报 告 本 报 告 系 根 据 WHA47. 28

More information

(%) (%) 14 [ ]1.22 21 [] 0.39 15 []0.98 22 []0.31 16 [] 0.94 23 [] 0.26 17 [] 0.90 24 [] 0.20 18 [] 0.84 25 [] 0.16 19 [] 0.53 26 [] 0.04 20 [] 0.41 2

(%) (%) 14 [ ]1.22 21 [] 0.39 15 []0.98 22 []0.31 16 [] 0.94 23 [] 0.26 17 [] 0.90 24 [] 0.20 18 [] 0.84 25 [] 0.16 19 [] 0.53 26 [] 0.04 20 [] 0.41 2 (%) (%) 37.64% 15.13% 47.22% 1 2 38.99% 3 5.52% 55.49% 1 2 3 2001 11 15 3 11 12 1 57 30 % % 1 [] 22.44 14 [] 2.03 2 [] 13.25 15 []1.30 3 [] 10.91 16 [] 1.13 4 [] 9.47 17 [] 0.78 5 [] 6.59 18 []0.76 6 []

More information

屏 门, 东 西 屏 门 连 接 院 内 抄 手 廊, 廊 均 带 坐 凳 栏 杆 三 进 院 内, 正 房 三 间, 左 右 各 一 间 耳 房, 东 西 厢 房 各 三 间, 均 为 合 瓦 清 水 脊 四 进 院 只 有 东 西 厢 房 各 三 间, 均 带 走 廊 此 宅 建 筑 有 一 特

屏 门, 东 西 屏 门 连 接 院 内 抄 手 廊, 廊 均 带 坐 凳 栏 杆 三 进 院 内, 正 房 三 间, 左 右 各 一 间 耳 房, 东 西 厢 房 各 三 间, 均 为 合 瓦 清 水 脊 四 进 院 只 有 东 西 厢 房 各 三 间, 均 带 走 廊 此 宅 建 筑 有 一 特 北 京 的 传 说 北 京 是 一 个 有 着 悠 久 历 史 的 古 都, 在 历 史 的 长 河 中 民 间 一 直 流 传 着 许 多 的 传 说 和 故 事, 现 在 依 然 被 人 津 津 乐 道 由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文 化 馆 东 城 区 钟 鼓 楼 文 丛 编 委 会 编 著 的 (( 东 城 区 民 间 文 学 作 品 选 中, 共 收 集 了 民 间 传 说 民 间 故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TUI-S VC

Microsoft Word - TUI-S VC 件 刑 事 司 法 裁 判 上 訴 上 訴 人 : 乙 丁 丙 和 戊 被 上 訴 人 : 檢 察 院 主 題 : 向 終 審 法 院 提 起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的 上 訴. 獲 認 定 的 事 實 不 足 以 支 持 裁 判. 訴 訟 標 的. 理 由 說 明 方 面 不 可 補 救 的 矛 盾. 審 查 證 據 中 的 明 顯 錯 誤. 刑 罰 的 特 別 減 輕. 未 滿 18 歲 年

More information

71 亡 環 境 鴛 應 該 叫 叫 叫 ' 般 稱 或 仔 指 它 且 叫 少 ; 淡 冬 于 冬 海 淡 誤 它 感 潮 鹹 淡 感 潮 漲 潮 貨 運 汐 止 峽 等 岸 算 海 延 伸 並 l l.-a' 108 字 義 航 運 稱 江 接 著 才 谷 此 格 講 並 和 俗 稱 雷 仔 '

71 亡 環 境 鴛 應 該 叫 叫 叫 ' 般 稱 或 仔 指 它 且 叫 少 ; 淡 冬 于 冬 海 淡 誤 它 感 潮 鹹 淡 感 潮 漲 潮 貨 運 汐 止 峽 等 岸 算 海 延 伸 並 l l.-a' 108 字 義 航 運 稱 江 接 著 才 谷 此 格 講 並 和 俗 稱 雷 仔 ' 遷 避 五 千 禹 觀 念 搬 扛 喝 及 灌 溉 愈 近 愈 瀕 居 災 鄰 回 宋 楚 瑜.. 奇 怪! 什 整 像 萊 茵 7 野 107 格 算 常 同 陸 江 歐 洲 腦 般 每 真 71 亡 環 境 鴛 應 該 叫 叫 叫 ' 般 稱 或 仔 指 它 且 叫 少 ; 淡 冬 于 冬 海 淡 誤 它 感 潮 鹹 淡 感 潮 漲 潮 貨 運 汐 止 峽 等 岸 算 海 延 伸 並 l l.-a'

More information

三 9/4 9/8 四 9/2 9/25 藝 術 精 緻 藝 術 與 大 眾 藝 術 風 格 的 翰 史 特 勞 斯 家 族 及 其 創 作 風 差 異, 體 會 不 同 時 代 社 會 的 藝 術 格 生 活 與 價 值 觀 (3) 補 充 巴 赫 及 約 翰 史 特 勞 3-4-9 養 成 日

三 9/4 9/8 四 9/2 9/25 藝 術 精 緻 藝 術 與 大 眾 藝 術 風 格 的 翰 史 特 勞 斯 家 族 及 其 創 作 風 差 異, 體 會 不 同 時 代 社 會 的 藝 術 格 生 活 與 價 值 觀 (3) 補 充 巴 赫 及 約 翰 史 特 勞 3-4-9 養 成 日 藝 文 領 域 課 程 計 畫 新 竹 市 三 民 國 民 中 學 04 學 年 度 七 年 級 第 學 期 藝 術 與 人 文 領 域 ( 分 科 科 目 : 聽 覺 藝 術 ) 課 程 計 畫 設 計 者 : 音 樂 科 張 維 芬 教 師 ( 一 ) 本 領 域 每 週 學 習 節 數 () 節, 銜 接 或 補 強 節 數 () 節, 本 學 期 共 () 節 ( 二 ) 本 學 期 學 習

More information

nameh _A4\374

nameh _A4\374 E Mail. : EEZ5760GOF@Aol.Com ١ 7... 18...1359 16 ١٨... 23... 1359 ٢ 1 ٢۴... 26... 1359 13 ٢٧... 28... 1359 25 ٣٠... 31...1359 11 ٣٢... 33...1359 30 ٣۴... 35...1359 30 ٣٧... 39... 1359 1 ٣٩... ٣٩... 40...

More information

QUN WEN TIAN DI

QUN WEN TIAN DI 1982 2012 3 10 QUN WEN TIAN DI 11 2012 3 1959 2012 3 12 QUN WEN TIAN DI 70 13 2012 3 70 2012 3 14 QUN WEN TIAN DI 15 2012 3 60 2012 3 16 QUN WEN TIAN DI 17 2012 3 2012 3 18 QUN WEN TIAN DI 19 2012 3 50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7X52 GPS SOLAR Basic Manual 1P 61P English 31P 91P 1 61 1 1 62 63 2 2 64 65 2 2 66 67 2 68 3 69 3 1 3 2 4 1 2 70 3 1 1 2 3 2 71 3 3 1 1 2 3 2 3 72 73 3 74 3 75 1 3 4 2 3 76 3 77 1 2 4 5 78 79 5 80 6 81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香港房屋委員會可持續發展報告2012/13-全書內容

香港房屋委員會可持續發展報告2012/13-全書內容 2012/13 目 錄 報 告 摘 要 1 主 席 的 話 24 關 於 可 持 續 發 展 報 告 26 關 於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30 環 保 工 作 成 效 49 社 會 工 作 成 效 73 經 濟 工 作 成 效 95 個 案 研 究 ( 一 ) 113 個 案 研 究 ( 二 ) 116 所 獲 獎 項 及 社 會 嘉 許 122 上 年 度 工 作 目 標 130 目 標 與

More information

報告-C (供上網)

報告-C (供上網) 二 一 四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增 強 綜 合 實 力 促 進 持 續 發 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目錄 前言... 7 特區政府二 一四年的施政重點 增強綜合實力 促進持續發展... 11 一 加快建設長效機制 大力推進民生工程... 12 一 加大資源投入 強化制度建設... 12 二 落實多元措施 關顧民生福祉... 17 二 努力實現社會發展藍圖 持續推動經濟適度多元...

More information

二 招 生 类 别 及 人 数 音 乐 体 育 美 术 共 计 划 招 收 30 人 体 育 :7 人, 其 中 田 径 3 人 羽 毛 球 2 人 篮 球 2 人 ( 篮 球 只 招 男 生 ) 美 术 :15 人 音 乐 :8 人, 其 中 器 乐 3 人 声 乐 2 人 舞 蹈 3 人 三 报

二 招 生 类 别 及 人 数 音 乐 体 育 美 术 共 计 划 招 收 30 人 体 育 :7 人, 其 中 田 径 3 人 羽 毛 球 2 人 篮 球 2 人 ( 篮 球 只 招 男 生 ) 美 术 :15 人 音 乐 :8 人, 其 中 器 乐 3 人 声 乐 2 人 舞 蹈 3 人 三 报 岳 阳 市 第 十 五 中 学 岳 阳 市 十 五 中 2016 年 音 体 美 特 长 生 招 生 及 专 业 测 试 方 案 为 满 足 学 生 个 性 发 展 需 要, 丰 富 我 校 教 育 教 学 内 容 和 校 园 文 化 生 活, 根 据 市 教 育 局 统 一 部 署, 结 合 本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今 年 我 校 特 招 收 部 分 音 体 美 特 长 生, 为 保 证 专

More information

0!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老 人 与 海 译 者 : 姜 春 香 目 录 译 者 序... 1 老 人 与 海... 4 乞 力 马 扎 罗 的 雪... 58 短 促 的 幸 福 生 活... 81 阿 尔 卑 斯 山 牧 歌... 110 穿 越 雪 原... 116 登 陆 前 夕... 122 十 个 印 第 安 人... 128 你 们 决 不 会 这 样... 134 印 第 安 人 搬 走 了... 146 写

More information

股份公司1999年度报告_全_.PDF

股份公司1999年度报告_全_.PDF 1 28 2 28 http://www.cninfo.com.cn 1999 1998 1998 ( ) ( ) 1997 1 462349897.42 412915734.28 412915734.28 416985857.65 2 77489405.99 58737824.93 63309505.5 64278644.56 3 1032802692.21 560319600.34 564891280.91

More information

1 DO 1986 1987 1991 1992 1993 1994 DO mg/l 7.43 11.01 10.11 9.00 8.67 2 DO COD DO mg L A B C D E COD mg/l 1991 4 7 10.89 12.40 11.20 12.75 12.00 4.78 11 1991 7 15 10.32 10.47 9.65 10.37 10.00 5.23 16 1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瑞 安 市 第 六 中 学 第 二 个 三 年 发 展 规 划...2 前 言...2 一 学 校 发 展 概 况...2 ( 一 ) 历 史 发 展...2 ( 二 ) 态 势 分 析 (SWOT)...3 1.SWOT 分 析...3 2. 发 挥 办 学 优 势, 利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瑞 安 市 第 六 中 学 第 二 个 三 年 发 展 规 划...2 前 言...2 一 学 校 发 展 概 况...2 ( 一 ) 历 史 发 展...2 ( 二 ) 态 势 分 析 (SWOT)...3 1.SWOT 分 析...3 2. 发 挥 办 学 优 势, 利 瑞安市第六中学 2015 学年至 2017 学年发展规划 2015 年 8 月 11 日-2018 年 8 月 10 日) 瑞安六中第 2 个三年规划 以瑞安市第 13 个五年教育发展规划为指导 2015 年 12 月第九届教代会第二次会议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瑞 安 市 第 六 中 学 第 二 个 三 年 发 展 规 划...2 前 言...2 一 学 校 发 展 概 况...2 ( 一 )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公布第九届湖北省青少年遥控车辆模型竞赛(未来杯)

关于公布第九届湖北省青少年遥控车辆模型竞赛(未来杯) 第 24 届 湖 北 省 青 少 年 科 技 创 新 大 赛 青 少 年 科 技 创 新 成 果 获 奖 名 单 一 等 奖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标 题 项 目 成 员 学 校 名 称 BI09003 探 秘 温 度 对 维 生 素 C 的 影 响 黄 超 黄 石 市 下 陆 中 学 BO09006 水 分 亏 缺 下 春 小 麦 叶 片 光 合 色 素 含 量 与 能 量 转 化 的 关 系

More information

A. 学 校 保 护 B. 家 庭 保 护 C. 社 会 保 护 D. 司 法 保 护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四 大 保 护 区 分 四 大 保 护 最 基 本 的 方 法 是 看 实 施 对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的 主 体 从 漫 画 中 本 校 网 站 提 醒 您 : 游 戏

A. 学 校 保 护 B. 家 庭 保 护 C. 社 会 保 护 D. 司 法 保 护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四 大 保 护 区 分 四 大 保 护 最 基 本 的 方 法 是 看 实 施 对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的 主 体 从 漫 画 中 本 校 网 站 提 醒 您 : 游 戏 2015 年 江 苏 省 淮 安 市 中 考 真 题 政 治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大 题 共 12 小 题, 每 小 题 2 分, 共 计 24 分 在 每 题 给 出 的 四 个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选 项 是 最 符 合 题 意 的 ) 1.2014 年 10 月,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全 体 会 议 在 北 京 举 行, 会

More information

2012 1 10 2 2012 2012 1 2012 2 4 6 G3 股 东 环 境 和 社 会 2012 9 31 9 31 17 37 客 户 合 作 伙 伴 19 39 19 39 23 41 员 工 43 社 会 认 可 25 25 29 44 46 48 第 三 方 审 验 声 明 GRI 指 标 对 照 表 指 标 附 录 2 2012 2012 1 2012 2012 2 3 2012

More information

高中國文科期末考            年班號姓名:

高中國文科期末考            年班號姓名: 金 陵 女 高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國 文 科 期 末 考 試 試 卷 範 圍 ; 翰 林 五 冊 10.12- 附 1. 含 語 練 論 孟 : 論 \ 古 人 成 語 P249-264 補 充 8-10 模 卷 13-14 國 學 : 賦 原 體 諸 子 現 代 詩 韻 文 日 期 :98 年 1 月 14 日 高 三 班 號 姓 名 :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1 至 25

More information

教學計畫書

教學計畫書 新 竹 縣 芎 林 鄉 五 龍 國 民 小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教 學 進 度 表 班 級 : 四 年 甲 班 科 目 : 國 語 授 課 教 師 : 曾 筱 婷 週 次 教 學 元 進 度 學 生 能 力 指 標 配 合 活 動 一 (0901~0906) 二 (0907~0913) 三 (0914~0920) 四 (0921~0927) 五 (0928~1004) 六 (1005~1011)

More information

《杜甫集》

《杜甫集》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1. 董 事 长 致 辞 协 鑫 的 社 会 责 任 观 公 司 简 介 公 司 治 理 社 会 责 任 管 理 协 鑫 的 清 洁 能 源 贡 献 高 效 能 源 可

目 录 1. 董 事 长 致 辞 协 鑫 的 社 会 责 任 观 公 司 简 介 公 司 治 理 社 会 责 任 管 理 协 鑫 的 清 洁 能 源 贡 献 高 效 能 源 可 2014 协 鑫 集 团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2014 GCL CSR Report 中 国 协 鑫 ( 集 团 )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目 录 1. 董 事 长 致 辞... 3 2. 协 鑫 的 社 会 责 任 观... 4 2.1 公 司 简 介... 4 2.2 公 司 治 理... 5 2.3 社 会 责 任 管 理... 6 3. 协 鑫 的 清 洁 能 源 贡 献... 9 3.1

More information

有關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71015內容,請查照

有關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71015內容,請查照 第 一 章 通 則 第 一 節 - 戶 籍 登 記 記 事 申 請 書 及 簿 頁 有 關 修 正 戶 籍 登 記 記 事 例 代 碼 171015 內 容, 請 查 照 關 於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國 人 與 外 國 人 結 婚 登 記 時, 外 籍 配 偶 未 及 取 妥 中 文 姓 名 或 尚 未 入 境 者, 其 結 婚 記 事 記 載 外 籍 配 偶 之 中 文 譯 名 嗣 於 外

More information

平安银行2013年社会责任报告_ 单个页面-图片

平安银行2013年社会责任报告_ 单个页面-图片 2013 01 2014 2014 2014 2014 2014 02 04 06 24 24 31 42 42 53 56 56 61 62 64 66 68 34 35 39 10 11 21 GRI 02 2013 2013, e 2013 2013 870 03 2013 56.1759% 18,917.41 2013 12 18,917.4 17.75% 12,170.02 19.18%8,472.89

More information

c pm

c pm 大 饑 荒 中 的 糧 食 食 用 增 量 法 與 代 食 品 高 華 從 1960 年 起 的 兩 年 多 時 間 ), 在 中 國 廣 大 地 區 先 後 開 展 了 兩 場 與 糧 食 問 題 有 關 的 群 眾 運 動 : 糧 食 食 用 增 量 法 和 代 食 品 宣 傳 推 廣 運 動 前 者 是 在 大 饑 荒 已 經 蔓 延, 當 政 者 仍 確 信 糧 食 大 豐 收, 由 地 方

More information

汉 文 化 视 野 中 的 月 经 禁 忌 与 民 l q 信 仰 经 期 的 妇 女, 以 避 其 不 洁 说 文 解 字 就 云, 妇 女 在 经 期, 不 得 参 与 祭 祀 之 事 在 漳 州 填 钟 窟 的 传 说 里 也 反 映 了 这 一 禁 忌 主 题 : 正 飞 翔 的 大 钟 途

汉 文 化 视 野 中 的 月 经 禁 忌 与 民 l q 信 仰 经 期 的 妇 女, 以 避 其 不 洁 说 文 解 字 就 云, 妇 女 在 经 期, 不 得 参 与 祭 祀 之 事 在 漳 州 填 钟 窟 的 传 说 里 也 反 映 了 这 一 禁 忌 主 题 : 正 飞 翔 的 大 钟 途 ~. 一 一 一 一 - 一 - 目 一 一 一 一 - 一 - 一 一 一 - - 一 一 一 ~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 一 一. 一 一 ~ ~ ~ -. 一 一 一 - ~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 一, -,- 一 ~ 一 ~ - - - - - -.- 一 一 一 一. 一 - ~ 一 一 一.. 一 一 - 一 - 一 - - 一 一 一 汉 文 化 视 野

More information

abyss_of_dreams_2014

abyss_of_dreams_2014 夢 影 魂 劇 情 大 綱 一 樁 看 似 單 純 的 兇 殺 案, 背 後 是 撲 朔 迷 離 的 戲 中 戲 與 身 分 之 謎 謎 與 謎 之 間, 勾 勒 的 是 台 北 文 青 在 這 城 市 試 圖 生 存 的 甜 美 苦 澀 日 常 藝 人 安 蓓 遇 害 之 後, 警 方 逮 捕 了 清 鋒 他 們 說 清 鋒 是 龐 洛 思, 行 蹤 神 祕 的 暢 銷 作 家 清 鋒 百 口 莫

More information

2 1

2 1 1 2 1 16 特别报道 目录 CONTENTS 华致进行时 赛点 新品上市 公司头条 2 04 06 08 10 23 公共聚焦 华致伙伴 25 分享 27 华致精选 31 华致新闻 2011年11月优秀酒行 欢迎华致新成员 华致 玛歌之夜 高端品鉴活动在京隆重举行 心有多大 舞台就有多大 坚定信心 做强市场 2012年华致侍酒师培训启幕 记长沙 苏州麒麟酒庄品鉴会 华致进口酒推广奏响新乐章 珍酒携手歌神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CIP ) /. :, 2001. 3 ISBN 7-80648- 547-3......... : -. K 109 CIP ( 2001) 07095 : : : : : 850 1168mm 1/ 16 : 300 : 4800 2001 4 1 1 : 3000 ISBN 7-80648- 547-3/ K 23 : 1280. 00 : ( 1 ) (10) (21) (24) (30)

More information

STELLA DEL MARE G =136 a d d3 4 RE m z mz mz SOL mz mz SImz mz V. Sozio a d d3 4 mz mz mz mz mz mz mz Chia - ro mata d d LA4 mz LA mz RE mz mz mz mz a

STELLA DEL MARE G =136 a d d3 4 RE m z mz mz SOL mz mz SImz mz V. Sozio a d d3 4 mz mz mz mz mz mz mz Chia - ro mata d d LA4 mz LA mz RE mz mz mz mz a STELLA DEL MARE G =136 3 4 RE m z SI V. Sozio 3 4 Chia - ro mata d d LA4 LA RE k kk s k k s k kz k s k kz k s k k j - ti - no che il so - le ba - ciò, nean-che u - na nu-vo-la in cie - lo, - ce è la brez

More information

1999.., 4.., 9.., 4.., 1.., 2.., 9.., 3 50.., 5.., 2.., 5.., 6.., 4.., 4.., 4 50.., 5.., 4.., 5.., 5.., 1.., 5.., 6.., 2.., 4.., 2 205

1999.., 4.., 9.., 4.., 1.., 2.., 9.., 3 50.., 5.., 2.., 5.., 6.., 4.., 4.., 4 50.., 5.., 4.., 5.., 5.., 1.., 5.., 6.., 2.., 4.., 2 205 1999.., 10 50.., 6 50.., 5 1998.., 6.., 2.., 3.., 1.., 1.., 2.., 3.., 1.., 1 50.., 5 ( ).., 6.., 4 204 1999.., 4.., 9.., 4.., 1.., 2.., 9.., 3 50.., 5.., 2.., 5.., 6.., 4.., 4.., 4 50.., 5.., 4.., 5..,

More information

2 1 113 138 150 250 24 55 232 36 1,000 3300 4511 1200 460 120 740 2390 12700 58144 67982 20000 4700 1500 47637 5431 415 206000 35973 8212 912 8,904, 8,410, 5,615, 12,000, 267, 4,355, 11,000, 7,800, 2,850,

More information

长一样是可以订出指标的 这种认识特别在全体欧洲会员国中逐渐扎根 甚至某些过去反对变革的 国家也日益积极地参加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运动 某些最强大的工业化国家曾为建立卫生组织的评 价制度而作出贡献 现又根据这种制度重新制定本国的卫生政策 4 唉 世上无十全十美之事 唉 卫生大会上的某些赤胆誓言不过是空洞

长一样是可以订出指标的 这种认识特别在全体欧洲会员国中逐渐扎根 甚至某些过去反对变革的 国家也日益积极地参加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运动 某些最强大的工业化国家曾为建立卫生组织的评 价制度而作出贡献 现又根据这种制度重新制定本国的卫生政策 4 唉 世上无十全十美之事 唉 卫生大会上的某些赤胆誓言不过是空洞 W0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A40/DIv/4 ORGANISATION MONDIALE DE LA SANTE! 9 8 7 年 5 月 5 日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第 四 十 届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总 干 事 马 勒 博 士 向 第 四 十 届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提 交 Í 9 8 6 年 报 告 时 的 发 言 i 9 S

More information

EB77/17 page 2 政 治 与 政 策 3 2 1 9 8 0 年 第 三 十 三 届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在 第 3 1 7 号 决 议 中. 无 需 表 决 便 一 致 同 意 " 在 未 来 的 数 十 年 中, 本 组 织 活 动 应 根 据 其 法 定 职 能 尽 可 能 集

EB77/17 page 2 政 治 与 政 策 3 2 1 9 8 0 年 第 三 十 三 届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在 第 3 1 7 号 决 议 中. 无 需 表 决 便 一 致 同 意  在 未 来 的 数 十 年 中, 本 组 织 活 动 应 根 据 其 法 定 职 能 尽 可 能 集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Ъ 7 7 /1 7 т^шщ 恭 ^^^Bw ORGANISATION MONDIALE DE LA SANTÉ 年 _20 月 24 日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执 行 委 员 会 第 七 十 七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11-5 ^ ^ ^ 4 二 〇 〇 〇 年 人 人 享 有 卫 生 保 健 全 球 战 略 的 政 治 方 面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c140-1301012.pm

c140-1301012.pm 學 術 論 文 陳 獨 秀 的 大 我 主 義 及 其 思 想 困 境 徐 偉 摘 要 : 本 文 以 陳 獨 秀 思 想 研 究 為 個 案, 將 其 人 生 哲 學 與 政 治 思 想 ( 即 所 謂 中 國 問 題 與 人 生 問 題 ) 聯 繫 起 來, 討 論 了 其 大 我 觀 在 其 改 宗 馬 克 思 主 義 中 的 樞 紐 意 義, 指 出 陳 獨 秀 致 力 於 尋 求 非 宗

More information

走 出 单 至 理 的 宿 舍, 曾 倚 城 轻 轻 叹 了 一 口 气, 在 桐 州 大 学, 他 的 名 字 是 彻 底 和 这 个 耿 上 欣 捆 绑 了 老 实 说, 刚 开 始 时, 他 压 根 就 没 有 注 意 到 她, 耿 上 欣 不 是 班 上 最 漂 亮 的, 也 不 是 最 丑

走 出 单 至 理 的 宿 舍, 曾 倚 城 轻 轻 叹 了 一 口 气, 在 桐 州 大 学, 他 的 名 字 是 彻 底 和 这 个 耿 上 欣 捆 绑 了 老 实 说, 刚 开 始 时, 他 压 根 就 没 有 注 意 到 她, 耿 上 欣 不 是 班 上 最 漂 亮 的, 也 不 是 最 丑 差 一 刹 就 地 老 天 荒 / 作 者 : 玄 风 武 第 001 章 耿 上 欣 医 学 院 的 学 生 总 是 比 其 他 学 科 的 学 生 较 忙 碌 一 些, 就 拿 单 至 理 来 说, 从 进 校 门 那 一 刻 起, 他 就 一 直 在 忙, 而 今 已 经 快 七 年 了 他 是 本 硕 连 读 的, 早 三 年 在 校 学 基 础 课 还 好, 后 来 的 四 年 简 直 忙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