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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TI 专 业 辅 导 老 师 : 古 爱 平 ICTI CARE Process Audit Protocol Handbook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 关 爱 " 程 序 审 核 规 章 手 册 2013 Edition Formulated by Translated by Published by ICTI CARE Foundation Asia Limited (ICFAL) ICTI CARE Foundation Asia Limited China Toy & Juvenile Products Association Hong Kong Toys Council Translation and publication are authorized by the ICFAL 2013 版 本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 关 爱 " 基 金 亚 洲 编 制 翻 译 并 分 别 授 权 中 国 玩 具 和 婴 童 用 品 协 会 与 香 港 玩 具 协 会 出 版 Copyright,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Toy Industries. All rights reserved. No part of this pubication may be reproduced, stored in a retrieval system, transmitted or distributed, in any form or by any means,without the prior permission in writing of Intemational Coucil of Toy Industries.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先 书 面 同 意, 不 准 以 任 何 形 式 翻 印 在 检 索 系 统 储 存 传 送 或 分 发 本 书 任 何 部 分 The English edition shall always be referred to in the event that dispute about interpretation exists between the English and Chinese editions. 倘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中 英 文 本 在 条 文 释 义 上 有 任 何 争 议, 概 以 英 文 本 作 准 Disclaimer:While every endeavour has been made to ensure the accuracy of the information in this booklet, Hong Kong Toys Council and Federation of Hong Kong Industries will not accept any responsibility for any loss or consequence howsoever caused by any reliance placed on such information. 免 责 声 明 : 香 港 玩 具 协 会 和 香 港 工 业 总 会 已 尽 力 确 保 这 本 小 册 子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准 确 无 误, 但 对 于 因 依 赖 这 些 资 料 而 招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或 后 果, 香 港 玩 具 协 会 和 香 港 工 业 总 会 概 不 负 责 1 / 101
2 ICTI 专 业 辅 导 老 师 : 古 爱 平 目 录 前 言 3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4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解 释 7 第 一 节 : 总 则 11 第 二 节 : 15 附 录. 第 一 部 分 : 工 厂 和 审 核 概 况 15. 第 二 部 分 : 工 作 时 数 20. 第 三 部 分 : 工 资 与 补 贴 23. 第 四 部 分 : 未 适 龄 劳 工 27. 第 五 部 分 : 强 迫 劳 动 和 囚 工 30. 第 六 部 分 : 纪 律 常 规 34. 第 七 部 分 : 歧 视 37. 第 八 部 分 : 员 工 代 表 39. 第 九 部 分 : 设 施 42. 第 十 部 分 : 消 防 49. 第 十 一 部 分 :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62. 第 十 二 部 分 : 福 利 - 宿 舍, 食 堂, 医 疗 81 Ⅰ. 照 明 指 引 90 Ⅱ. 饮 用 水 质 标 准 91 Ⅲ.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 甲 苯 93 Ⅳ. 意 外 事 故 / 未 遂 事 件 调 查 报 告 95 Ⅳ. 有 害 物 质 允 许 接 触 限 值 (ACGIH) 98 鸣 谢 99 Ⅰ. 中 国 玩 具 和 婴 童 用 品 协 会 99 Ⅱ. 东 莞 市 玩 具 和 婴 童 用 品 协 会 99 Ⅲ. 香 港 玩 具 协 会 100 Ⅳ. 江 苏 省 工 商 联 玩 具 业 商 会 100 Ⅳ. 深 圳 市 玩 具 行 业 协 会 / 101
3 ICTI 专 业 辅 导 老 师 : 古 爱 平 前 言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于 一 九 九 五 年 首 次 制 作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于 北 京 举 行 了 第 二 十 八 届 周 年 大 会 ; 为 贯 彻 落 实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与 员 全 体 成 员 一 致 同 意, 依 据 当 时 十 八 个 成 员 国 家 ( 现 为 十 九 个 ) 所 认 可 的 一 份 指 导 性 文 件 和 审 核 协 议, 启 动 一 套 国 通 行 的 审 核 程 序 至 此,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应 运 而 生 两 年 后, 即 二 零 零 四 年,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基 金 成 立, 以 监 管 关 爱 程 序 同 时,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基 金 ( 亚 洲 ) 在 香 港 成 立, 初 期 主 要 监 督 关 爱 程 序 在 中 国 的 运 作, 其 后 扩 展 至 亚 洲 及 全 球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审 核 规 章 手 册 是 关 爱 程 序 的 基 石, 此 书 为 第 三 版, 修 订 批 准 于 2013 年, 以 英 文 和 简 体 中 文 出 版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的 创 立 目 的, 是 希 望 能 有 一 个 全 球 统 一 的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使 全 世 界 玩 具 供 应 链 上 所 有 玩 具 的 道 德 生 产 标 准 达 到 一 致 水 平 玩 具 业 通 过 将 关 爱 程 序 引 入 工 厂 的 管 理 体 系, 推 动 平 等 劳 工 实 践, 保 障 工 人 的 健 康 与 安 全, 在 中 国, 已 有 超 过 100 万 名 工 厂 工 人 的 工 作 条 件 得 到 改 善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和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基 金 十 分 感 谢 所 有 曾 参 与 创 立 此 计 划 及 协 助 筹 备 此 书 的 机 构 和 人 士, 我 们 辖 下 十 九 个 会 员 协 会 及 其 成 员, 是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的 主 要 发 起 者, 为 了 确 保 程 序 的 持 续 发 展 和 不 断 成 功, 至 今 仍 不 遗 余 力 地 作 出 着 贡 献 Lars Abel Alan Hassenfeld Maria Livanos-Cattaui 主 席 联 合 主 席 联 合 主 席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基 金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基 金 纽 约 二 零 一 三 年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基 金, / 101
4 修 订 于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ICTI 专 业 辅 导 老 师 : 古 爱 平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是 一 个 由 世 界 上 不 同 国 家 / 地 区 玩 具 业 协 会 组 成 的 联 合 商 会, 以 各 属 会 会 员 公 司 代 表 的 身 分, 力 倡 玩 具 厂 的 经 营 务 须 达 到 合 法 安 全 合 卫 生 的 社 会 要 求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主 张 玩 具 厂 要 坚 持 三 大 原 则 : 一 是 [ 三 不 用 ] 不 用 未 适 龄 童 工 不 用 强 迫 劳 工 不 用 囚 工 *; 二 是 [ 四 不 拘 ] 不 拘 性 别 不 拘 种 族 不 拘 宗 教 不 拘 社 团 归 属 ; 三 是 工 厂 奉 守 环 保 法 规 非 会 员 公 司 为 会 员 公 司 承 制 产 品, 有 关 的 供 货 合 约 亦 须 订 明 供 货 公 司 必 须 坚 守 这 三 大 原 则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的 职 责 是 以 会 员 公 司 为 对 象, 进 行 传 知 教 育 调 查 务 求 各 会 员 公 司 均 遵 守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的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作 为 一 个 商 会, 亦 会 以 行 动 鼓 励 当 地 政 府 和 国 家 政 府 实 施 关 于 工 资 工 时 和 工 厂 安 全 卫 生 的 法 规 会 员 公 司 在 取 得 承 包 合 同 之 前, 应 当 具 备 指 定 的 营 运 条 件, 如 下 : 一 劳 工 a) 每 周 工 作 时 数 工 资 加 班 费 等 支 付 均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标 准, 如 果 没 有 这 方 面 的 法 规, 则 以 人 道 安 全 和 有 利 生 产 为 标 准 ;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4 号 : 每 周 休 息 ( 工 业 ) 公 约 (1992) 的 规 定, 保 证 工 作 中 每 周 休 息 一 日 ; b) 在 任 何 玩 具 生 产 工 序 上 ; 都 不 得 使 用 未 满 法 定 最 低 就 业 年 龄 的 人 员,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以 14 岁 作 为 法 定 最 低 就 业 年 龄, 同 时 会 员 公 司 应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38 最 低 年 龄 公 约 (1973) 和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82 关 于 禁 止 和 立 即 行 动 消 防 最 有 害 的 童 工 形 式 公 约 (1999) 的 规 定 c)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29 号 :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公 约 (1930) 的 规 定, 不 是 为 了 私 人 公 司 或 社 团 的 利 益 而 征 用 或 准 许 征 用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 员 工 下 班 后, 可 自 由 离 开, 工 厂 保 安 员 只 是 执 行 正 常 的 保 安 工 作 ; d)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00 号 : 男 女 工 人 同 工 同 酬 公 约 (1951) 的 规 定, 男 子 与 嫂 子 应 对 同 值 的 工 作 领 取 同 等 的 报 酬, 报 酬 系 指 通 常 的 基 本 的 或 最 低 的 工 资 或 薪 金, 以 及 雇 主 因 雇 用 员 工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向 其 支 付 的 其 它 任 何 现 金 报 酬 或 实 物 报 酬 ; e) 所 有 工 人 有 权 享 受 关 于 病 假 和 产 假 权 益 f)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00 号 : 消 除 就 业 和 职 业 歧 视 公 约 (1958) 的 规 定, 不 得 由 于 种 族 肤 色 性 别 宗 教 政 治 见 解 民 族 血 统 或 社 会 出 身 等 原 因, 取 消 或 职 业 机 会 均 等 或 待 遇 平 等 g) 所 有 员 工 均 有 权 自 由 行 使 当 地 法 律 赋 予 的 员 工 代 表 权 ; 4 / 101
5 ICTI 专 业 辅 导 老 师 : 古 爱 平 二 工 作 场 地 a) 玩 具 厂 为 员 工 提 供 安 全 的 工 作 环 境, 并 提 供 符 合 或 者 优 于 当 地 所 有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卫 生 及 安 全 保 障 ; b) 工 厂 有 适 当 的 照 明 和 通 风 通 道 和 出 口 随 时 保 持 畅 通 ; C) 遇 紧 急 情 况 时 能 提 供 足 够 的 医 疗 救 援, 所 么 派 的 急 救 人 员 均 受 过 急 救 灾 程 序 培 训 ; d) 具 有 足 够 而 且 标 识 明 确 的 紧 急 出 口, 所 有 雇 员 受 过 紧 急 疏 散 训 练 ; e) 有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供 雇 员 使 用, 且 雇 员 接 受 过 使 用 此 类 设 备 的 训 练 ; f) 机 器 上 的 防 护 装 置 符 合 或 优 于 当 地 法 律 的 有 关 规 定 ; g) 有 足 够 的 洗 手 间 设 施, 符 合 当 地 卫 生 法 规 且 维 护 保 养 完 善 ; h) 设 有 员 工 用 餐 和 其 他 休 息 的 相 应 设 施, 并 制 订 了 适 当 的 规 定 ; i) 如 果 工 厂 为 雇 员 提 供 住 宿, 应 确 保 宿 舍 房 间 及 卫 生 设 施 保 证 符 合 基 本 需 要, 通 风 良 好, 并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规 的 要 求 j) 不 施 行 精 神 或 肉 休 上 的 处 罚 5 / 101
6 ICTI 专 业 辅 导 老 师 : 古 爱 平 三 遵 行 情 况 a) 本 守 则 的 目 的 是 建 立 行 为 操 守 标 准, 教 育 和 鼓 励 业 界 致 力 于 从 事 负 责 任 的 工 业 生 产, 而 不 是 要 对 业 界 施 加 惩 处 b)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的 会 员 公 司 应 对 其 工 厂 和 承 包 商 进 行 评 估, 以 判 定 是 否 有 违 反 本 守 则 的 情 况 要 查 阅 所 有 文 件 和 记 录, 并 对 工 厂 设 施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同 时 要 求 承 包 商 采 用 同 样 的 方 法 评 其 分 包 商 c) 每 家 制 造 厂 商 或 其 承 包 商 须 每 年 就 自 贯 彻 落 实 本 守 则 的 情 况 编 制 报 告 ; 此 年 度 报 告 须 经 主 管 人 员 签 署 ; d) 玩 具 制 造 成 合 同 应 该 注 明 : 凡 在 遵 守 本 守 则 或 按 时 履 行 纠 正 措 施 计 划 方 面 有 重 大 疏 漏 的 即 属 违 约, 可 据 此 取 消 该 合 同 e) 因 为 所 制 玩 具 种 类 生 产 方 法 工 厂 规 模 员 工 数 量 方 面 会 存 在 较 大 差 导, 故 在 本 守 则 上 增 加 三 个 附 录, 以 便 为 适 用 情 况 的 判 定 提 供 指 南 应 依 据 合 理 性 原 则 判 断 附 件 的 适 用 性 ; 本 守 则 须 以 当 地 文 字 写 成, 公 开 张 贴, 可 供 所 有 雇 员 查 阅 * 许 多 国 家 认 为 劳 动 改 造 是 罪 犯 改 过 自 新 的 一 个 重 要 过 程, 但 部 分 国 家 禁 止 或 限 制 进 口 囚 工 所 生 产 的 产 品, 本 守 则 规 定 不 得 向 这 部 分 国 家 输 出 此 类 产 品 注 : 本 守 则 须 同 总 则 及 配 合 使 用 6 / 101
7 ICTI 专 业 辅 导 老 师 : 古 爱 平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解 释 二 零 一 三 年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的 使 命 是 使 全 球 的 儿 童 产 品 行 业 能 确 保 其 产 品 在 最 高 标 准 的 安 全 与 人 道 的 条 件 下 生 产 作 为 一 个 非 盈 利 运 作 的 项 目, 关 爱 程 序 会 以 公 开 透 明 的 方 式, 与 大 家 分 享 工 厂 监 管 与 能 力 建 设 方 面 的 一 些 最 佳 实 践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的 愿 景 是 希 望 成 为 现 行 的 道 德 生 产 计 划 中 的 典 范, 成 为 工 厂 工 人 公 平 人 道 待 遇 得 到 保 障 的 一 大 重 要 的 积 极 因 素 基 于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和 上 述 的 使 命 和 愿 景, 本 解 释 文 件 旨 在 介 绍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的 具 体 要 求 以 及 相 关 的 审 核 方 法 与 一 劳 工 A 工 作 时 数 工 厂 须 遵 守 所 有 适 用 的 工 作 时 法 律 法 规 除 非 特 殊 情 况, 工 厂 不 准 要 求 雇 员 每 周 工 作 包 括 自 愿 加 班 的 总 时 数 超 过 过 六 十 六 小 时, 工 厂 必 须 每 周 为 雇 员 提 拱 至 少 一 日 休 息 B 工 资 与 补 贴 工 厂 须 支 付 雇 员 相 应 的 工 资 加 班 费 计 件 工 资 以 及 其 它 性 质 的 酬 劳 提 供 给 雇 员 的 法 定 福 利, 至 少 要 符 合 或 超 过 法 定 最 低 标 准 或 行 业 基 准 中 的 一 项 所 有 从 工 资 中 的 扣 除 的 项 目 和 罚 款 必 须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必 须 有 相 关 工 厂 政 策 文 件, 且 必 须 是 合 理 的 C 未 适 龄 劳 工 在 任 何 生 产 工 序 上, 工 厂 都 不 得 使 用 未 满 法 定 最 低 就 业 年 龄 的 人 员,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以 14 岁 作 为 法 定 最 低 就 业 年 龄, 同 时 会 员 公 司 应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38 号 : 最 低 年 龄 公 约 (1973) 和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82 号 : 关 于 禁 止 和 立 即 行 动 消 除 最 有 害 的 童 工 形 式 公 约 (1999) 的 规 定 备 注 : 如 果 发 现 在 童 工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为 工 厂 工 作, 工 厂 应 将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放 在 首 位, 寻 求 谨 慎 于 且 满 意 的 解 决 方 法 ( 如 提 供 健 康 检 查, 解 救 童 工 回 家 等 ) 工 厂 不 得 安 排 达 到 法 定 就 业 年 龄 但 未 满 18 周 岁 成 年 工 在 夜 间 工 作, 不 得 将 未 成 年 工 置 于 可 能 危 害 其 健 康 7 / 101
8 ICTI 专 业 辅 导 老 师 : 古 爱 平 安 全 诚 信 或 可 能 损 害 其 生 理 智 力 心 灵 品 德 与 社 会 发 展 的 工 作 环 境 内 D 强 迫 劳 工 与 囚 工 工 厂 不 得 雇 佣 任 何 强 迫 的 或 非 自 愿 的 劳 工, 不 论 是 监 狱 劳 工 契 约 劳 工 抵 押 做 工 或 其 他 形 式 最 常 见 的 强 迫 或 非 自 愿 劳 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扣 押 工 资 b: 非 自 愿 加 班 c: 禁 止 员 工 在 合 同 理 期 限 内 通 知 工 厂 后 离 职 或 限 制 员 工 在 其 工 作 班 次 结 束 后 离 开 工 厂 d: 押 金 / 财 务 担 保 或 承 担 债 务 ( 如 通 过 招 聘 费 等 ) e: 扣 留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如 护 照 身 份 证 等 ) f: 参 与 / 支 持 人 口 贩 卖 g. 其 它 E. 纪 律 常 规 工 厂 应 尊 重 和 善 待 雇 员, 不 得 使 用 体 罚 以 身 体 胁 迫 或 其 它 形 式 的 生 理 的 性 方 面 的 心 理 的 或 口 头 的 骚 扰 或 虐 待 F. 歧 视 工 厂 必 须 尊 重 平 等 的 就 业 机 会 : 包 括 在 招 聘 雇 佣 培 训 工 作 环 境 工 作 安 排 薪 酬 福 利 晋 升 纪 律 终 止 合 同 退 休 或 其 它 与 用 工 有 关 的 方 面, 不 得 依 据 性 别 年 龄 信 仰 婚 姻 状 况 种 族 阶 层 社 会 背 景 疾 病 残 疾 怀 孕 民 族 国 籍 参 与 工 会 等 工 人 组 织 政 治 面 貌 性 倾 向 或 其 它 个 人 特 征 来 区 别 对 待 G. 员 工 代 表 工 厂 应 尊 重 工 人 联 合 组 织 集 体 谈 判 或 合 法 和 平 地 自 由 行 使 员 工 代 表 权 的 权 利, 不 得 惩 罚 或 干 预 H. 雇 佣 行 为 工 厂 应 该 在 所 有 员 工 入 职 之 前, 为 其 提 供 关 于 雇 用 条 件 的 易 懂 的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工 资 信 息 ; 每 次 支 付 工 资 时 亦 应 提 供 该 时 段 内 的 详 细 工 资 信 息 不 得 通 过 纯 劳 力 合 同 分 包 或 家 庭 雇 工 协 议 无 意 传 授 技 8 / 101
9 ICTI 专 业 辅 导 老 师 : 古 爱 平 术 或 提 供 正 常 雇 佣 关 系 的 学 徒 计 划 滥 用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或 其 它 类 似 的 安 排 来 规 避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和 正 常 雇 佣 关 系 为 规 章 所 要 求 的 对 雇 员 的 义 务 二 工 作 场 所 A. 健 康 与 安 全 工 厂 应 该 在 所 有 工 作 和 居 住 ( 如 适 用 ) 设 施 中 提 供 安 全 清 洁 健 康 的 条 件, 符 合 或 者 优 于 所 适 用 的 一 切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安 全 清 洁 健 康 的 条 件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价 于 : a. 工 厂 针 对 不 同 行 业 的 具 体 条 件 和 相 关 危 险 b. 制 定 并 遵 守 一 套 明 确 的 职 业 健 康 与 安 全 规 程 c. 指 派 一 名 高 级 管 理 层 代 表 负 责 健 康 和 安 全 工 作 d. 定 期 为 所 有 雇 员 提 供 健 康 和 安 全 培 训 与 再 培 训, 并 做 好 记 录 e. 防 止 源 于 工 作 与 工 作 相 关 或 在 工 作 过 程 序 中 发 生 的 事 故 或 健 康 危 害 f. 提 供 充 分 的 防 火 措 施 g. 确 保 建 筑 物 机 械 和 设 备 的 强 度 稳 定 性 和 安 全 性 h. 提 供 适 当 且 有 交 的 个 人 防 护 设 施 i. 提 供 充 足 的 照 明 和 通 风 j. 提 供 充 分 的 医 疗 救 助 和 相 关 设 施 k. 提 供 适 宜 饮 用 的 饮 水 和 清 洁 的 厕 所 设 施, 以 及 用 于 准 备 或 存 储 食 物 的 卫 生 设 施 ( 如 适 用 ) l. 其 它 B. 环 境 工 厂 应 遵 守 所 有 适 用 的 环 境 法, 并 向 雇 员 与 管 理 层 提 供 充 分 的 培 训, 确 保 废 料 处 理 空 气 排 放 排 污 有 毒 物 质 和 危 险 废 新 科 技 处 理 都 是 可 控 和 安 全 的 三 遵 行 情 况 A. 遵 守 法 律 工 厂 应 遵 守 所 有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在 本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解 释 中 所 有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包 括 地 方 和 国 家 的 规 范 和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适 用 国 际 劳 工 标 准 和 非 官 方 的 行 业 标 准 本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解 释 的 规 定 构 成 了 最 低 标 准, 而 非 最 高 标 准 本 解 释 不 得 被 用 于 阻 止 国 际 劳 工 标 准 或 国 家 和 / 或 当 地 法 律 中 的 更 高 标 准 适 用 的 国 际 劳 工 标 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1948 年, 第 87 号 结 社 自 由 和 保 护 组 织 权 利 公 约 b.1949 年, 第 98 号 组 织 权 利 和 集 体 谈 判 公 约 c:1930 年, 第 29 号 强 迫 劳 动 公 约 9 / 101
10 ICTI 专 业 辅 导 老 师 : 古 爱 平 d.1957 年, 第 105 号 废 除 强 迫 劳 动 公 约 e:1973 年, 第 138 号 最 低 年 龄 公 约 f:1999 年, 第 182 号 最 恶 劣 形 式 的 童 工 劳 动 公 约 g.1951 年, 第 100 号 同 等 报 酬 公 约 h.1958 年, 第 111 号 ( 就 业 和 职 业 ) 歧 视 公 约 i.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体 面 劳 动 倡 议 j.1919 年, 第 1 号 ( 工 业 ) 工 时 公 约 k.1921 年, 第 14 号 ( 工 业 ) 每 周 休 息 公 约 l.1949 年, 第 95 号 保 护 工 资 公 约 m.1970 年, 第 131 号 确 定 最 低 工 资 公 约 n.1971 年, 第 135 号 工 人 代 表 公 约 o.1981 年, 第 155 号 职 业 安 全 与 健 康 公 约 p.1985 年, 第 161 号 职 业 健 康 服 务 公 约 q.1949 年, 第 85 号 保 护 工 资 建 议 书 r.1962 年, 第 116 号 削 减 工 时 建 议 书 s.1970 年, 第 135 号 确 定 最 低 工 资 书 t.1981 年, 第 164 号 职 业 安 全 与 健 康 建 议 书 u.1996 年, 第 184 号 居 家 工 业 建 议 书 v.1999 年, 第 190 号 最 恶 劣 形 式 的 童 工 劳 动 公 约 建 议 书 B. 监 督 检 查 工 厂 应 该 授 权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基 金 及 其 认 可 的 审 核 公 司 ( 所 括 第 三 方 ) 对 工 厂 开 展 监 察 行 动 以 确 认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的 遵 守 情 况, 监 察 行 动 包 括 工 厂 突 击 现 场 审 核, 审 查 与 生 产 和 雇 佣 相 关 的 文 件, 以 及 与 雇 员 的 单 独 访 谈 工 厂 必 须 保 留 下 现 场 所 可 能 需 要 的 所 有 文 件, 以 证 明 其 遵 守 本 关 爱 程 序 解 释 a. 本 解 释 旨 在 建 立 一 个 行 为 操 守 规 标 准 教 育 和 鼓 励 业 界 致 力 于 负 责 任 的 工 业 生 产, 并 非 要 对 业 界 施 加 惩 处 b. 为 彻 底 贯 彻 实 行 本 解 释 的 规 定, 工 厂 应 进 行 自 我 评 估, 查 阅 所 有 文 件 和 记 录, 并 对 工 厂 设 施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如 适 用, 工 厂 应 要 求 其 供 应 商 和 分 包 商 采 用 同 样 的 方 法 进 行 自 我 评 估 c. 相 关 工 厂 须 每 年 就 自 身 贯 彻 落 实 解 释 的 情 况 编 制 报 告, 此 年 度 报 告 须 经 主 管 人 员 签 署 d. 工 厂 合 同 应 该 注 明 : 凡 在 遵 守 本 解 释 或 在 按 时 履 行 纠 正 措 施 计 划 方 面 有 重 大 疏 漏 的 便 属 违 约, 可 据 此 取 消 该 合 同 e. 因 为 工 厂 产 品 生 产 方 法 工 厂 规 模 员 工 娄 量 方 面 会 存 在 较 大 差 异, 故 依 据 合 理 性 原 则 判 附 件 的 适 用 性 10 / 101
11 1.1: 管 理 系 统 第 一 节 : 总 则 参 与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的 工 厂 必 须 建 立 一 套 管 理 系 统, 以 确 其 长 期 符 合 关 爱 程 序 的 要 求 以 下 是 一 些 建 立 良 好 管 理 系 统 的 关 键 指 标 合 格 的 管 理 层 工 厂 负 责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项 目 的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了 解 关 爱 程 序 的 要 求 和 当 地 有 关 的 有 关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培 训 负 责 贯 彻 落 实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项 目 标 准 的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相 关 外 部 机 构 或 内 部 高 层 的 专 业 培 训 应 按 要 求 对 员 工 进 行 相 关 培 训, 如 : 适 当 的 安 全 程 序 的 培 训, 以 及 解 释 为 何 有 这 些 要 求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书 面 文 件 应 有 齐 全 的 政 策 和 程 文 档 工 厂 管 理 层 应 确 保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定 期 更 新 分 发 给 相 关 人 员 并 张 贴 供 所 有 员 工 查 看 沟 通 系 统 政 策 程 序 工 作 安 排 ( 如 工 作 时 间 长 ) 或 人 事 ( 如 管 理 层 变 动 ) 方 面 有 变 更, 应 及 时 通 知 员 工 申 诉 程 序 工 厂 应 有 一 套 透 明 的 申 诉 程 序 工 厂 管 理 层 应 给 员 工 提 供 申 诉 的 机 会, 并 对 员 工 的 申 诉 作 出 妥 善 的 回 应 自 我 评 估 管 理 层 按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序 对 工 厂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以 找 出 任 何 违 规 领 域 或 潜 在 违 规 的 危 险 领 域 预 防 违 规 当 发 现 违 规 或 违 规 风 险, 应 针 对 问 题 立 即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防 止 以 后 违 规 的 再 次 发 生 执 行 机 制 工 厂 应 建 立 一 套 清 晰 的 文 件 指 引, 指 导 工 厂 员 工 ( 经 理, 主 管, 工 人 等 ) 遵 守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和 工 厂 政 策 11 / 101
12 第 一 节 : 总 则 1.2: 审 核 遵 守 情 况 的 方 法 审 核 遵 守 情 况 时, 必 须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文 件 审 查 ( 包 括 程 序 / 记 录 审 查, 当 地 法 律 核 实 ). 工 厂 现 场 巡 查.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1. 工 作 时 数 文 件 审 查 a. 核 实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b. 查 阅 工 厂 的 政 策 文 件 和 程 序 文 件 c. 随 机 抽 查 出 勤 记 录, 并 同 工 资 发 放 记 录 比 较 d. 查 阅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工 厂 实 地 走 访 a 收 集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a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2. 工 资 与 补 贴 文 件 查 询 a. 核 实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b. 查 阅 工 厂 的 政 策 文 件 和 程 序 文 件 ( 如 保 险 医 疗 住 宿 等 ) c. 查 阅 工 资 发 放 记 录, 并 与 出 勤 记 录 比 较 d. 查 阅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工 厂 现 场 巡 查 a 收 集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a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3. 未 适 龄 劳 工 文 件 审 查 a. 核 实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b. 查 阅 工 厂 的 政 策 文 件 和 程 序 文 件 c. 随 机 抽 查 员 工 身 份 证 件 d. 查 阅 年 龄 可 疑 的 年 轻 同 工 的 人 事 记 录 e. 查 阅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工 厂 现 场 巡 查 a. 识 别 年 龄 可 疑 的 年 轻 员 工 b. 收 集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与 员 工 管 理 层 面 谈 12 / 101
13 a. 与 年 龄 可 疑 的 年 轻 员 工 面 谈 4. 强 迫 劳 工 / 囚 工 文 件 审 查 a. 核 实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b. 查 阅 工 厂 的 政 策 文 件 和 程 序 文 件 C. 检 查 分 包 商 名 单 D. 检 查 雇 佣 记 录 和 自 愿 加 班 制 度 e. 查 阅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第 一 节 : 总 则 工 厂 现 场 巡 查 a 收 集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a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5. 纪 律 常 规 文 件 审 查 a. 核 实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b. 查 阅 工 厂 的 政 策 文 件 和 程 序 文 件 C. 查 阅 奖 罚 记 录 d. 查 阅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工 厂 现 场 巡 查 a 收 集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a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6. 岐 视 文 件 查 询 a. 核 实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b. 查 阅 工 厂 的 政 策 文 件 和 程 序 文 件 c. 检 查 雇 佣 记 录 ( 如 招 聘 升 职 解 雇 等 ) d. 查 阅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工 厂 现 场 巡 查 a. 收 集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与 员 工 管 理 层 面 谈 a.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13 / 101
14 7. 员 工 代 表 文 件 审 查 a. 核 实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b. 查 阅 工 厂 的 政 策 文 件 和 程 序 文 件 C. 查 阅 员 工 代 表 名 单 d. 查 阅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第 一 节 : 总 则 工 厂 现 场 巡 查 a 收 集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a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8. 工 作 条 件 ( 设 施 消 防 环 境 健 康 与 安 全 福 利 ) 文 件 审 查 a. 核 实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b. 查 阅 工 厂 的 政 策 文 件 和 程 序 文 件 c. 查 阅 相 关 证 据 / 记 录 ( 如 证 书 证 件 工 伤 / 职 业 病 记 录 意 外 事 故 记 录 内 部 检 查 记 录 等 ) d. 参 考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消 防 及 应 急 准 备 手 册 工 厂 现 场 巡 查 a. 进 行 现 场 巡 查 b. 与 员 工 管 理 层 面 谈 a.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14 / 101
15 第 一 节 : 总 则 第 一 部 份 : 工 厂 和 审 核 概 况 工 厂 信 息 : 工 厂 注 册 编 号 : 工 厂 名 称 ( 英 文 ): 工 厂 名 称 ( 当 地 语 言 ): 工 厂 地 址 ( 英 文 ): 工 厂 地 址 ( 当 地 语 言 ): 厂 电 话 和 传 真 号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工 厂 主 要 联 络 人 : 工 人 人 数 : 雇 员 总 数 : 产 品 : 行 业 : 所 属 玩 具 协 会 : 公 司 信 息 : 集 团 公 司 名 称 : 集 团 公 司 地 址 : 集 团 公 司 电 话 : 集 团 公 司 主 要 联 络 人 : 审 核 信 息 : 审 核 日 期 : 审 核 类 别 : 审 核 公 司 : 审 核 员 : 审 核 组 长 : 审 核 组 员 : 15 / 101
16 审 核 概 要 审 核 公 司 推 荐. 最 终 结 果 须 经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批 准 不 符 合 项 汇 总 不 符 合 项 类 别 不 符 合 项 条 款 不 符 合 项 详 情 1.1 本 次 审 核 一 般 信 息 审 核 过 程 特 殊 情 况 工 厂 良 好 管 理 审 查 工 时 记 录 的 时 段 审 查 工 资 记 录 的 时 段 抽 样 数 量 16 / 101
17 1.2 工 厂 概 况 主 要 客 户 / 买 家 : 成 立 日 期 ( 根 据 营 业 执 照 ): 生 产 旺 季 月 份 : 提 供 宿 舍?( 是 / 否 ): 每 个 房 间 住 宿 人 数 : 女 宿 舍 房 间 数 量 : 男 宿 舍 房 间 数 量 : 宿 舍 其 他 收 费 : 最 近 医 院 名 称 : 驾 车 至 最 近 医 院 所 需 的 时 间 : 工 厂 内 是 否 有 诊 所?( 是 / 否 ): 工 厂 内 是 否 有 食 堂?( 是 / 否 ): 食 堂 餐 费 : 厂 内 康 乐 设 施 : 工 厂 正 常 工 作 天 数 (5/6 天 ): 正 常 工 作 时 数 及 班 次 安 排 : 实 行 两 班 制 部 门 : 实 行 三 班 制 部 门 : 政 府 批 文 ( 请 描 述 ): 当 地 语 言 :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及 职 位 : 17 / 101
18 1.3 工 厂 生 产 经 营 场 址 概 况 是 否 有 一 区 多 厂 的 情 况 ( 是 / 否 ): 工 厂 是 否 拥 有 多 于 一 处 的 制 造 场 址 ( 是 / 否 ): 占 有 地 总 面 积 ( 平 方 米 ): 厂 房 总 数 : ( 生 产 ) 厂 房 数 量 ( 仓 库 ) 厂 房 数 量 ( 宿 舍 ) 厂 房 数 量 ( 其 他 ) 厂 房 数 量 1.4 雇 员 人 数 部 门 ( 申 请 时 的 ) ( 旺 季 时 的 ) ( 淡 季 时 的 ) 雇 员 人 数 雇 员 人 数 雇 员 人 数 制 造 部 : 仓 库 / 分 发 部 : 质 量 保 证 / 监 控 部 : 工 程 部 : 维 修 部 : 行 政 部 : 其 他 ( 请 注 明 ): 总 数 : 1.5 生 产 工 序 及 装 备 表 主 要 生 产 工 序 ( 请 说 - 例 如 : 注 塑, 着 色, 电 子, 装 配 等 ) 18 / 101
19 主 要 外 发 工 序 ( 请 说 明 ) 生 产 工 序 是 / 否 机 械 设 备 / 设 施 吹 塑 搪 胶 注 塑 金 属 压 铸 喷 漆 丝 印 移 印 真 空 电 镀 车 缝 植 发 五 金 金 属 电 镀 木 工 IC 贴 合 表 面 贴 片 技 术 (SMT) 电 子 装 配 传 输 带 纸 张 印 刷 其 他 ( 请 在 以 下 栏 位 说 明 ) 1.6 公 司 组 织 架 构 ( 附 图 ) 1.7 平 面 图 ( 附 图 ) 1.8 街 道 地 图 ( 附 图 ) 19 / 101
20 第 二 部 分 : 工 作 时 数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要 求 :la) 每 周 工 作 时 数 工 资 加 班 费 等 的 支 付 均 应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标 准 如 果 没 有 相 关 法 规, 则 以 人 道 安 全 和 有 利 生 产 力 标 准 :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4 号 : 每 周 休 息 ( 工 业 ) 公 约 (1921) 的 规 定, 保 证 工 作 中 每 周 休 息 一 日 2.1 工 厂 是 否 有 一 套 符 合 当 地 法 律 或 关 爱 程 序 规 定 的 关 于 工 时 及 加 班 的 书 面 政 策? 工 厂 应 针 对 所 处 国 家 / 地 区, 查 阅 国 家 和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及 关 爱 程 序 关 于 工 作 时 数 的 相 关 要 求 工 厂 必 须 建 立 有 关 工 作 时 间 和 加 班 时 间 书 面 政 策 和 / 或 程 序 文 件, 该 政 策 和 / 或 程 序 文 件 须 注 明 具 体 生 效 日 期 政 策 中 应 指 定 合 格 人 员 负 责 沟 通 部 署 及 监 督 所 有 员 工 每 天 及 每 周 的 工 作 时 数 不 超 过 法 律 法 规 / 关 爱 程 序 的 上 限 政 策 应 包 括 一 套 体 系 以 确 保 员 工 的 工 作 时 数 和 加 班 时 数 不 超 过 法 律 法 规 或 关 爱 程 序 的 上 限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 2.2 是 否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与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工 厂 应 与 所 有 员 工 签 订 合 法 的 劳 动 合 同 ( 若 适 用 ) 员 工 应 持 有 已 签 署 的 劳 动 合 同 副 本 当 不 需 要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工 厂 应 提 供 列 明 雇 佣 关 系 和 劳 资 要 点 的 书 面 文 件 审 核 要 点 :: 有 否 签 署 劳 动 合 同? 员 工 是 否 持 有 其 劳 动 合 同 副 本? 2.3 是 否 将 作 息 时 间 告 知 所 有 员 工 ( 如 入 职 培 训 员 工 手 册 公 告 栏 图 书 馆 等 )? 作 息 时 间 应 公 开 张 贴 供 所 有 员 工 查 阅 工 厂 应 制 定 一 套 体 系, 向 所 有 员 工 主 管 和 经 理 传 达 工 作 时 间 政 策 20 / 101
21 沟 通 传 达 方 式 2.4 是 否 记 录 所 有 工 作 时 数 ( 如 : 工 卡 )? 所 有 工 作 时 间 必 须 通 过 考 勤 卡 或 其 它 可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相 互 核 实 的 文 件 加 以 记 录 考 勤 卡 必 须 每 月 给 员 工 确 认, 手 工 考 勤 卡 须 每 周 给 员 工 确 认 计 件 工 资 记 录 必 须 每 月 给 员 工 确 认 下 班 后 员 工 不 准 将 工 作 带 至 家 ( 或 宿 舍 ) 考 勤 记 录 方 法 : 审 核 要 点 :. 有 否 家 庭 工 作? 2.5. 工 时 和 工 资 记 录 是 否 准 确 地 反 映 了 所 有 的 工 作 时 间? 工 时 和 工 资 记 录 必 须 准 确 地 反 映 所 有 工 作 时 间 及 相 应 的 报 酬 2.6 每 周 总 工 时 是 否 在 关 爱 程 序 的 要 求 上 限 之 内? 工 厂 应 事 先 确 定 工 作 和 休 息 的 作 息 时 间 表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应 不 超 出 法 律 及 关 爱 程 序 的 规 定 如 果 当 地 法 律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则 员 工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66 小 时 周 工 时 小 于 或 等 于 60 小 时 的 周 数 周 工 时 大 于 60 但 小 于 或 等 于 66 小 时 的 周 数 周 工 时 大 于 66 但 小 于 或 等 于 72 小 时 的 周 数 21 / 101
22 2.6.4 周 工 时 大 于 72 小 时 的 周 数 周 工 时 大 于 72 小 时 的 偶 然 个 案 数 年 - 月 ( 过 往 12 个 月, 如 适 用 ): 当 月 内 最 高 日 及 周 工 时 2.7 在 预 定 义 的 一 周 内, 员 工 是 否 享 有 每 周 至 少 一 天 休 息? 在 预 定 义 的 一 周 内 员 工 应 享 有 至 少 一 天 休 息 若 地 方 法 律 允 许, 不 禁 止 员 工 在 休 息 日 自 愿, 但 是 要 有 适 当 的 报 酬 或 补 休 审 核 要 点 : 是 否 在 预 定 义 的 一 周 内 至 少 有 一 天 休 息?( 请 详 细 说 明 未 满 足 每 周 休 息 一 天 的 周 数 ) 2.8 所 有 员 工 是 否 有 充 足 的 休 息? 员 工 每 次 用 餐 时 间 不 少 于 30 分 钟 在 预 定 义 的 24 小 时 班 次 内, 员 工 须 享 有 至 少 10 小 时 的 连 续 休 息 时 间 在 连 续 工 作 六 小 时 后, 员 工 至 少 小 休 15 分 钟 员 工 应 该 被 充 许 有 上 厕 所 和 喝 水 的 私 人 休 息 时 间 审 核 要 点 : 是 否 有 至 少 30 分 钟 的 用 餐 时 间? 在 预 定 义 的 24 小 时 班 次 内, 是 否 有 10 小 时 的 休 息? 连 续 工 作 6 小 时 后, 是 否 有 至 少 15 分 钟 的 小 休? 上 厕 所 和 喝 水 是 否 有 限 制? 22 / 101
23 第 三 部 分 : 工 资 与 补 贴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要 求 :la) 每 周 工 作 时 数 工 资 加 班 费 等 的 支 付 应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标 准 如 果 没 有 相 关 法 规, 则 以 人 道 安 全 和 有 利 生 产 为 标 准 :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4 号 : 每 周 休 息 ( 工 业 ) 公 约 (1921) 的 规 定, 保 证 工 作 中 每 周 休 息 一 日 Ld)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00 号 : 男 女 工 人 同 工 同 酬 公 约 (1951) 的 规 定, 男 性 与 女 性 从 事 相 同 的 工 作 应 领 取 同 等 的 报 酬, 报 酬 系 指 通 常 的 基 本 的 或 最 低 的 工 资 或 薪 金, 以 及 雇 主 因 雇 佣 员 工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指 向 其 支 付 的 其 它 任 何 现 金 报 酬 或 实 物 报 酬 Le) 所 有 员 工 均 享 有 法 定 的 病 假 和 产 假 权 益 : 3.1 工 厂 有 无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法 律 的 关 于 工 资 福 利 和 补 贴 的 成 文 规 定? 工 厂 须 正 式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沟 通 部 署 及 监 督 所 有 工 资 单 和 福 利 体 系 工 厂 应 有 查 询 国 家 和 地 方 关 于 最 低 工 资 福 利 和 补 贴 要 求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途 径 应 至 少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法 律 法 规 所 规 定 的 法 定 最 低 工 资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 3.2 法 定 和 工 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是 否 公 开 张 贴 并 供 全 体 员 工 查 阅 ( 如 入 职 培 训 员 工 手 册 公 告 栏 图 书 馆 等 )? 关 于 工 资 福 利 和 补 贴 的 工 厂 政 策 和 / 或 程 序, 须 以 当 地 文 字 写 成, 并 予 以 张 贴 和 / 或 供 全 体 员 工 查 阅 负 责 工 资 单 和 福 利 体 系 的 专 员, 应 确 保 在 工 厂 内 将 工 资 和 补 贴 的 计 算 方 法 与 所 有 员 工 充 分 沟 通 并 传 达 沟 通 传 达 方 式 : 3.3 工 资 和 补 贴 计 算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工 厂 支 付 给 所 有 员 工, 包 括 临 时 工 和 暑 假 工 正 班 与 加 班 的 工 资 和 补 贴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将 法 规 和 工 厂 政 策 文 件 生 效 日 期 与 工 资 / 补 贴 发 放 记 录 比 较, 以 确 保 内 容 最 新 有 效 如 果 用 纯 计 件 方 式 支 付 工 资, 则 至 少 应 达 到 法 定 等 同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工 厂 应 有 一 套 良 好 的 记 录 保 存 系 统 23 / 101
24 现 行 法 律 要 求 --- 最 低 工 资 :/ 生 效 日 期 :/ 最 低 时 薪 :/ 休 息 日 加 班 时 薪 : / 法 定 假 期 加 班 时 薪 : 审 核 要 点 : 超 过 15 分 钟 的 工 作 时 间 是 否 有 支 付 相 应 工 资? 3.4 是 否 在 聘 用 前 已 向 员 工 告 知 代 扣 代 缴 项 目 和 其 它 工 资 扣 减 项 目?( 如 入 职 培 训 员 工 手 册 公 告 栏 图 书 馆 等 )? 必 须 在 聘 用 前 告 知 员 工 代 缴 项 目 和 其 它 工 资 扣 减 项 目 此 类 项 目 如 有 任 何 变 更, 应 及 时 向 受 影 响 的 员 工 清 楚 沟 通 告 知 审 核 要 点 : 沟 通 传 达 方 式 : 3.5 法 律 规 定 的 代 扣 代 缴 项 目, 是 否 准 确 并 如 数 向 有 关 单 位 缴 纳? 应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代 扣 代 缴 项 目, 代 扣 代 缴 款 项 应 准 确 并 如 数 向 有 关 单 位 缴 纳 代 扣 代 缴 的 项 目 包 括 : 税 金 退 休 金 社 会 保 险 金 养 老 保 险 金 等 代 缴 项 目 :/ 代 缴 范 围 :/ 缴 纳 单 位 :/ 证 明 文 件 : 3.6 从 工 资 中 扣 除 的 住 宿 及 伙 食 费 是 否 合 理 合 法? 从 工 资 中 扣 减 伙 食 ( 三 顿 正 餐 ) 住 宿 和 设 施 费 应 合 理 合 法 如 没 有 法 律 规 定, 扣 减 的 伙 食 与 住 宿 费 不 得 超 过 最 低 工 资 的 50%( 不 包 括 加 班 工 资 及 奖 金 ), 且 必 须 自 愿 员 工 应 有 权 自 由 选 择 是 否 使 用 工 厂 所 提 供 的 伙 食 和 住 宿 伙 食 :/ 住 宿 :/ 其 它 ( 请 详 细 说 明 ): 审 核 要 点 : 总 和 减 费 用 是 否 超 过 最 低 工 资 的 50%? 员 工 是 否 可 以 自 由 选 择? 3.7 工 厂 所 提 供 物 品 的 扣 费 是 否 合 理 合 法? 24 / 101
25 工 厂 所 提 供 的 物 品, 如 工 具 个 人 防 护 设 备 制 服 员 工 证 等, 不 得 收 取 押 金 如 果 员 工 遗 失 厂 证 或 制 服 或 其 它 物 品 需 要 补 领 的, 仅 可 按 成 本 收 取 费 用 备 注 要 点 : 工 厂 所 提 供 物 品 是 否 收 取 押 金? 替 换 费 用 是 否 超 过 成 本? 3.8 是 否 依 法 提 供 福 利?( 如 社 会 保 险 有 薪 年 假 病 假 产 假 )? 工 厂 应 依 法 向 员 工 提 供 福 利, 这 些 福 利 可 能 包 括 社 会 保 险 带 薪 年 假 病 假 产 假 等 各 项 保 险 所 覆 盖 员 工 人 数 : 医 疗 / 退 休 / 失 业 / 生 育 / 其 它 ( 请 例 明 ): 审 核 要 点 : 是 否 提 供 有 薪 年 假? 是 否 提 供 产 假? 是 否 提 供 产 假? 是 否 为 所 有 员 工 购 买 工 伤 保 险? 3.9 员 工 是 否 有 收 到 详 细 工 资 单? 工 厂 应 发 给 员 有 确 切 日 期 的 工 资 单, 工 资 单 中 应 清 楚 列 明 工 资 总 额 正 常 工 时 时 薪 加 班 工 时 代 扣 代 缴 金 额 和 扣 减 全 额 等 如 果 以 计 件 方 式 计 算 工 资, 必 须 将 法 定 最 低 工 资 连 同 计 件 工 资 标 准 详 细 资 料 一 并 列 在 工 资 单 上 审 核 要 点 : 工 资 单 是 否 包 括 了 详 细 的 工 资 总 额 正 常 工 时 加 班 工 时 代 扣 代 缴 金 额 扣 减 金 额, 发 放 日 期 计 件 详 细 内 容 ( 如 适 用 )? 3.10 是 否 按 时 发 放 工 资? 工 厂 必 须 依 法 向 员 工 按 时 发 放 工 资, 工 资 发 放 日 应 在 工 作 期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每 月 正 常 工 资 发 放 日 期 :/ 辞 工 离 职 工 资 结 算 日 期 : 3.11 是 否 将 工 资 直 接 发 放 给 员 工? 25 / 101
26 工 资 应 直 接 支 付 给 所 有 员 工, 包 括 临 时 工 劳 务 派 遣 工 和 暑 期 工 工 资 发 放 可 为 现 金 当 地 银 行 支 票 或 直 接 存 入 员 工 账 户 的 任 一 种 形 式 除 员 工 本 人 外, 工 资 不 能 支 付 给 招 聘 机 构 或 任 何 其 他 个 人 / 单 位. 以 现 金 / 银 行 转 账 / 支 票 / 其 它 支 付 方 式 ( 请 详 细 说 明 ) 26 / 101
27 第 四 部 分 : 未 适 应 劳 工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要 求 :lb) 在 任 何 玩 具 生 产 工 序 上, 都 不 得 使 用 未 满 法 定 最 低 就 业 年 龄 的 人 员,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以 14 岁 作 为 法 定 最 低 就 业 年 龄, 同 时 会 员 公 司 应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38 号 : 最 低 年 龄 公 约 (1973) 和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82 号 : 关 于 禁 止 和 立 即 行 动 消 除 最 有 害 的 童 工 形 式 公 约 (1999) 的 规 定 : 4.1 工 厂 是 否 制 定 了 关 于 规 定 员 工 最 小 年 龄 的 具 体 政 策, 以 符 合 国 家 和 当 地 的 法 律? 工 厂 应 该 获 取 有 关 最 低 工 资 年 龄 的 当 地 法 律 规 定, 该 规 定 应 该 符 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C138 最 低 年 龄 协 定 如 果 当 地 的 最 低 年 龄 规 定 为 14 岁, 且 是 属 于 发 展 中 国 家,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C138 规 定 可 以 适 用 工 厂 应 该 制 定 关 于 最 低 工 作 年 龄 的 政 策 注 : 在 中 国 最 低 法 定 工 作 年 龄 为 16 周 岁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 4.2 工 厂 是 否 制 定 了 规 范 未 成 年 工 的 具 体 政 策 或 程 序, 以 符 合 国 家 和 当 地 的 法 律? 工 厂 应 查 阅 有 关 未 成 年 工 的 当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 4.3 在 法 律 未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工 厂 的 政 策 是 否 符 合 关 爱 程 序 的 要 求? 如 果 没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作 年 龄,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规 定 14 岁 为 最 低 工 作 年 龄, 以 符 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C138 的 规 定 4.4 从 事 招 聘 的 人 员 是 否 受 到 足 够 的 培 训 以 保 证 不 会 雇 佣 到 未 知 龄 工, 以 及 能 够 识 别 出 来 未 成 年 工, 并 能 安 排 其 到 法 律 允 许 的 岗 位 工 作? 保 证 从 事 招 聘 的 人 员 能 够 用 适 当 的 方 法 确 保 不 会 雇 佣 到 未 适 龄 工, 以 及 用 合 适 的 方 法 识 别 出 未 成 年 工, 并 安 排 从 事 允 许 的 工 作 任 务 培 训 需 包 括 面 试 技 巧 提 问 记 录 保 存 和 文 件 核 实 27 / 101
28 负 责 人 员 姓 名 和 职 位 : 4.5 当 地 的 法 律 和 / 或 政 策 是 否 能 传 达 到 所 有 员 工? 可 以 接 受 的 沟 通 传 达 方 式 包 括 在 雇 佣 过 程 新 员 工 培 训 员 工 手 册 发 放 之 前 或 之 时, 以 口 头 的 方 式 告 知 或 通 过 可 见 的 方 式 通 告 给 员 工, 比 如 公 告 栏 或 图 书 馆 沟 通 传 达 方 式 : 4.6 招 聘 是 否 符 合 当 地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即 使 使 用 第 三 方 进 行 招 聘 或 录 用, 工 厂 仍 须 对 招 聘 工 作 负 责 如 发 现 不 慎 招 录 了 童 工, 工 厂 须 立 即 停 止 安 排 工 作 给 童 工 由 工 厂 出 资 为 其 体 检 ( 若 从 事 危 险 工 种 及 化 学 品 工 作 的, 体 检 类 型 须 为 职 业 病 体 检 ) 支 付 其 不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劳 动 报 酬 并 由 工 厂 人 员 护 送 其 安 全 回 家 最 年 轻 员 工 年 龄 : 4.7 如 果 有 未 成 年 工, 他 们 从 事 的 工 作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要 求? 未 成 年 工 的 定 义 是 高 于 最 低 年 龄 但 低 于 18 周 岁 的 人, 如 果 有 法 定 的 工 作 限 制 规 定, 那 么 应 该 遵 循 比 如, 从 事 有 危 害 的 工 作, 夜 间 工 作 等 如 果 法 律 有 规 定, 必 须 依 法 对 其 进 行 定 期 的 健 康 检 查 工 厂 应 至 少 备 有 一 份 未 成 年 工 姓 名 及 其 工 作 岗 位 的 名 单 审 核 要 点 :: 没 有 未 成 年 工 操 作 重 型 机 械 或 使 用 化 学 品? 没 有 未 成 年 工 被 安 排 夜 间 工 作? 未 成 年 工 是 否 接 受 了 免 费 的 健 康 检 查? 4.8 工 厂 是 否 存 有 证 明 年 龄 信 息 的 相 关 文 件? 28 / 101
29 工 厂 须 保 留 所 有 员 工 个 人 身 份 信 息 和 年 龄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若 工 厂 有 任 何 理 由 怀 疑 某 位 员 工 是 未 适 龄 工, 那 么 工 厂 须 要 求 工 人 额 外 提 供 文 件 以 减 少 招 聘 到 未 适 龄 工 的 风 险 : 29 / 101
30 第 五 部 分 : 强 迫 劳 动 和 囚 工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要 求 :1 遵 守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29 号 :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公 约 (1930) 的 规 定, 不 得 为 了 私 人, 公 司 或 社 团 的 利 益 而 征 用 或 准 许 征 用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 员 工 下 班 后 可 自 由 离 开 ; 工 厂 保 安 只 是 执 行 正 常 的 保 安 工 作 5.1 工 厂 是 否 制 定 了 关 于 强 迫 劳 工 的 政 策 文 件, 而 该 政 策 文 件 符 合 关 爱 的 程 序 要 求?. 工 厂 应 当 查 阅 有 关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关 于 强 迫 劳 动 的 法 律 法 规. 工 厂 应 当 制 定 政 策 以 符 合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的 要 求, 不 得 使 用 强 迫 劳 工 :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 5.2 是 否 有 经 过 培 训 的 专 人 负 责 以 保 证 所 有 受 聘 员 工 均 是 自 愿 的?. 工 厂 必 须 保 证 负 责 招 聘 及 其 它 人 事 职 责 的 员 工 接 受 过 适 当 的 培 训, 能 够 沟 通, 执 行 并 有 效 实 施 禁 止 非 自 愿 或 强 迫 劳 动. 培 训 材 料 须 保 存 归 档 : 负 责 人 员 姓 名 和 职 位 5.3 工 厂 是 否 禁 止 强 迫 劳 工?. 员 工 应 自 愿 地 被 雇 佣, 没 有 任 何 形 式 的 抵 押 员 工 不 能 在 被 施 压, 强 制 或 者 恐 吓 等 任 何 形 式 的 状 态 下 接 受 工 作 或 者 维 持 雇 佣. 员 工 能 够 在 当 班 结 束 时, 立 即 自 由 离 开 工 厂, 宿 舍 或 者 任 何 工 厂 区 域 无 论 工 厂 管 理 还 是 保 安 都 不 能 限 制 员 工. 员 工 应 能 申 请 和 享 受 假 期, 不 带 任 何 限 制 或 惩 罚. 员 工 身 份 证 及 护 照 不 能 被 扣 留 : 30 / 101
31 审 核 要 点 : 员 工 是 否 均 是 自 愿 受 雇 而 无 任 何 抵 押? 员 工 能 否 在 当 班 结 束 时 自 由 离 开 任 何 工 厂 区 域? 是 否 因 员 工 请 假 而 对 其 加 以 限 制 或 惩 罚? 是 否 有 任 何 员 工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被 扣? 5.4 加 班 是 否 自 愿? 所 有 加 班 必 须 基 于 自 愿 工 厂 必 须 有 应 对 机 制 允 许 员 工 事 前 提 出 通 知 不 参 与 加 班 在 招 聘 期 间, 必 须 告 知 员 工 有 权 选 择 不 加 班 应 有 书 面 的 加 班 程 序 :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 选 择 不 加 班 的 方 式 5.5 招 聘 文 件 是 否 体 现 自 愿 受 雇? 工 厂 必 须 保 留 所 有 员 工 招 聘 文 件 以 确 认 员 工 是 自 愿 被 雇 佣 的 5.6 招 聘 中 介 人 / 机 构 是 否 确 认 员 工 否 自 愿 受 聘?. 如 果 存 在 招 聘 中 介 人 或 机 构, 工 厂 必 须 保 留 招 聘 中 介 人 或 机 构 的 具 体 政 策 和 程 序 以 保 证 所 有 员 工 自 愿 被 雇 佣 的 员 工 不 必 为 受 聘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押 金 或 债 务 : 审 核 要 点 : 招 聘 中 介 人 或 机 构 是 否 签 署 了 保 证 受 聘 自 愿 的 合 同? 员 工 为 了 受 聘 或 实 习, 是 否 被 要 求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押 金 或 债 务? 5.7 工 厂 是 否 禁 止 使 用 抵 债 工? 31 / 101
32 . 工 厂 不 得 招 聘 任 何 形 式 的 抵 债 工 : 5.8 在 提 出 合 理 通 知 后, 员 工 是 否 被 允 许 解 除 雇 佣 合 同?. 合 理 通 知 是 指 由 法 律 规 定, 在 当 地 法 律 未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则 以 工 资 支 付 期 间 的 间 隔 时 间 为 准 比 如, 如 果 每 30 天 支 付 员 工 工 资, 那 么 30 天 是 任 意 一 方 提 出 合 同 通 知 的 时 间. 工 厂 不 能 以 扣 押 工 资 或 者 福 利 待 遇 的 方 式 留 住 员 工. 员 工 必 须 得 到 全 额 工 作 报 酬 支 付, 以 及 直 到 合 同 终 止 日 累 计 的 假 期 和 福 利. 提 示 : 如 果 员 工 执 意 解 除 合 同, 不 能 阻 止 他 们 离 开 工 厂 : 辞 职 的 提 前 通 知 期 5.9 是 否 没 有 明 显 证 据 证 明 保 安 人 员 和 / 或 组 长 威 胁 员 工?. 工 厂 应 该 有 保 安 人 员 的 工 作 说 明, 以 保 证 保 安 人 员 不 会 限 制 员 工 行 动 或 者 强 迫 其 工 作. 保 安 人 员 和 组 长 不 应 强 迫 或 者 威 胁 员 工 正 常 情 况 下, 保 安 应 该 防 止 未 经 授 权 的 人 员 或 者 车 辆 进 出 工 厂 和 防 止 盗 窃 行 为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5.10 在 雇 期 的 任 何 阶 段, 员 工 是 否 有 出 入 自 由?. 即 使 工 厂 出 入 口 有 保 安 看 守 或 者 被 锁 上, 必 须 仍 然 允 许 员 工 出 入 : 囚 工 32 / 101
33 5.11 工 厂 是 否 制 定 政 策 文 件 禁 止 在 本 厂 使 用 囚 工 或 者 外 发 产 品 给 囚 工?. 工 厂 应 制 定 政 策 和 程 序 文 件 禁 止 在 本 厂 使 用 囚 工 和 把 产 品 外 发 监 狱, 或 者 外 发 给 其 他 使 用 囚 工 的 工 厂. 应 比 较 工 厂 政 策 和 法 律 的 发 布 时 间, 以 确 保 现 行 的 工 厂 政 策 是 有 效 的 审 核 结 果 :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5.12 是 否 没 有 明 显 证 据 证 明 工 厂 使 用 囚 工?. 工 厂 及 其 外 发 工 厂 都 不 能 使 用 囚 工, 工 厂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制 度 保 障, 确 保 外 发 工 厂 没 有 使 用 囚 工 : 33 / 101
34 第 六 部 分 : 纪 律 常 规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要 求 :2j) 不 施 行 精 神 或 肉 体 上 的 处 罚 6.1 工 厂 是 否 制 定 了 关 于 纪 律 常 规 的 政 策 或 者 程 序, 从 而 避 免 精 神 上 身 体 上 或 者 语 言 的 侮 辱?. 工 厂 应 查 阅 国 家 或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处 罚 的 规 定. 工 厂 必 须 制 定 政 策 或 者 程 序 以 避 免 精 神 上 和 身 体 上 的 侮 辱, 包 括 体 罚. 程 序 中 应 能 处 理 任 何 形 式 的 骚 扰, 虐 待 和 身 体 上 的 处 罚,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对 于 不 可 接 受 行 为 的 罚 款, 正 式 警 告 程 序, 合 同 的 终 止 条 件, 对 于 不 可 接 受 行 为 的 指 导 和 适 当 的 纪 律 处 分, 以 及 包 含 调 查 方 式 和 和 跟 进 行 动 申 诉 程 序. 该 政 策 或 程 序 适 用 于 所 有 员 工 的 行 为, 特 别 强 调 也 同 样 适 用 于 监 管 者 :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6.2 程 序 是 否 向 所 有 员 工 传 递 沟 通?. 可 以 接 受 的 沟 通 传 达 方 式 包 括 在 雇 佣 过 程, 新 员 工 培 训, 员 工 手 册 发 放 之 前 或 之 时, 以 口 头 的 方 式 告 知 或 通 过 可 见 的 方 式 通 告 给 员 工, 比 如 公 告 栏 或 者 图 书 馆 : 沟 通 传 达 方 式 6.3 工 厂 是 否 有 培 训 以 确 保 程 序 的 有 效 推 行?. 工 厂 必 须 培 训 所 有 监 管 者 关 于 纪 律 常 规 实 施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培 训 材 料 必 须 保 存 归 档 : 最 近 培 训 日 期 和 参 加 者 34 / 101
35 6.4 工 厂 是 否 禁 止 使 用 体 罚 或 身 体 胁 迫?. 严 禁 使 用 体 罚 和 身 体 胁 迫 的 方 式 : 6.5 工 厂 是 否 禁 止 口 头 或 者 精 神 上 的 辱 骂 或 者 恐 吓?. 工 厂 必 须 禁 止 任 何 威 胁 的 行 为 比 如, 不 可 接 受 的 姿 势, 侮 辱 的 语 言, 以 及 威 胁, 侮 辱 式 的 身 体 接 触 : 6.6 工 厂 是 否 禁 止 使 用 保 安 人 员 惩 罚 员 工?. 惩 罚 应 该 经 过 正 常 的 管 理 程 序 才 能 实 施 保 安 人 员 不 应 该 被 用 作 惩 罚 员 工. 保 安 人 员 的 合 同 及 工 作 内 容 应 该 清 晰 的 叙 述 他 们 的 工 作 和 职 责 : 6.7 员 工 是 否 有 渠 道 越 过 直 接 领 导 向 他 人 报 告 滥 用 纪 律 常 规 的 行 为?. 工 厂 管 理 层 应 为 员 工 提 供 可 越 过 直 接 领 导 并 报 告 滥 用 厂 纪 厂 规 的 渠 道 鼓 励 员 工 报 告 任 何 违 规 行 为 : 报 告 渠 道 6.8 如 果 有 违 反 纪 律 常 规 的 事 情 发 生, 工 厂 是 否 有 足 够 的 措 施 使 得 此 类 行 为 不 再 发 生? 35 / 101
36 . 足 够 的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调 离 员 工 的 岗 位, 终 止 违 反 工 厂 政 策 的 雇 佣 合 同, 开 展 培 训 使 得 员 工 和 组 长 知 道 厂 纪 厂 规 和 程 序 : 6.9 罚 款 或 经 济 赔 偿 是 否 合 理 并 符 合 当 地 的 法 律 规 定?. 关 爱 程 序 不 支 持 任 何 罚 款, 如 有 罚 款, 必 须 符 合 当 地 法 律 规 定. 罚 款 必 须 是 法 律 所 允 许, 符 合 工 厂 的 政 策, 并 且 是 合 理 的. 经 济 赔 偿 不 能 超 过 成 本. 所 有 罚 款 及 经 济 赔 偿 记 录 应 留 有 员 工 签 名 并 保 存 存 档 : 罚 款 或 经 济 赔 偿 的 详 情 36 / 101
37 第 七 部 分 : 歧 视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要 求 :1f)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11 号 : 消 除 就 业 和 职 业 歧 视 公 约 (1958) 的 规 定 : 不 得 由 于 种 族 肤 色 性 别 宗 教 政 治 见 解 民 族 血 统 或 社 会 出 身 等 原 因, 取 消 或 损 害 就 业 或 职 业 机 会 均 等 或 待 遇 平 等 7.1 工 厂 是 否 制 定 了 禁 止 歧 视 的 政 策 文 件, 以 符 合 国 家 或 者 当 地 的 法 律 规 定?. 工 厂 应 查 阅 其 国 家 和 当 地 有 关 禁 止 工 作 中 歧 视 的 法 律 法 规. 工 厂 应 制 定 政 策 和 程 序 文 件, 以 保 证 工 厂 政 策 符 合 要 求 或 者 作 出 补 救. 政 策 文 件 应 以 当 地 文 字 写 成 并 张 贴. 政 策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包 括 在 招 聘 补 偿 培 训 机 会 晋 升 合 同 终 止 或 退 休 以 及 任 何 人 事 雇 佣 方 面, 不 应 该 存 在 种 族 社 会 等 级 国 籍 宗 教 年 龄 身 体 残 缺 性 别 婚 姻 状 况 怀 孕 状 况 性 别 趋 向 和 社 团 组 织 方 面 的 歧 视 现 象 : 负 责 人 员 姓 名 和 职 位 7.2 工 厂 是 否 指 派 专 人 负 责 沟 通 实 施 和 执 行 无 歧 视 政 策? : 负 责 人 员 姓 名 和 职 位 7.3 工 厂 是 否 已 经 与 员 工 沟 通 关 于 无 歧 视 政 策 和 程 序,,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与 任 何 代 理 负 责 招 聘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沟 通?. 可 以 接 受 的 沟 通 传 达 方 式 包 括 在 雇 佣 过 程 新 员 工 培 训 员 工 手 册 发 放 之 前 或 之 时, 以 口 头 的 方 式 告 知 或 通 过 可 见 的 方 式, 通 告 给 员 工, 比 如 公 告 栏 或 图 书 馆 : 37 / 101
38 沟 通 传 达 方 式 7.4 在 招 聘 工 作 和 解 雇 时 是 否 禁 止 歧 视?. 工 厂 应 依 照 当 地 和 国 家 法 律 执 行 无 歧 视 的 雇 佣. 工 厂 应 保 留 招 聘 相 关 文 件 晋 升 或 降 级 的 记 录, 合 同 终 止 和 申 诉 记 录 解 雇 的 原 因 必 须 保 存 归 档 : 38 / 101
39 第 八 部 分 : 员 工 代 表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要 求 :1g): 所 有 员 工 均 有 权 自 由 行 使 当 地 法 律 赋 予 的 员 工 代 表 权 8.1 工 厂 是 否 有 书 面 政 策 文 件 承 认 并 尊 重 员 工 行 使 法 律 赋 予 的 自 由 结 社 和 集 体 谈 判 权 利?. 工 厂 应 当 查 阅 有 关 员 工 行 使 自 由 结 社 和 集 体 谈 判 权 利 的 国 家 和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工 厂 应 当 有 书 面 政 策 文 件 以 确 保 符 合 规 定 :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8.2 员 工 是 否 能 与 直 属 上 司 外 的 更 高 管 理 层 商 反 映 所 关 注 事 宜?. 员 工 应 能 在 不 受 报 复 与 威 胁 的 情 况 下 与 管 理 层 反 映 所 关 注 事 宜. 员 工 应 有 多 个 渠 道 向 管 理 层 反 映 所 关 注 事 宜, 包 括 工 会 员 工 委 员 会 ( 申 诉 或 者 安 全 等 ) 员 工 代 表 及 常 务 会 议 等 : 沟 通 渠 道 8.3 员 工 代 表 是 否 为 自 由 选 举 产 生?. 工 厂 应 当 有 被 自 由 选 举 产 生 的 员 工 代 表, 自 愿 参 与 并 和 管 理 层 沟 通 相 关 事 宜. 员 工 代 表 能 代 表 整 个 工 厂 人 员, 不 应 仅 限 于 管 理 人 员 范 围 : 选 举 日 期 与 员 工 代 表 人 数 :/ 员 工 代 表 的 姓 名 与 职 位 8.4 工 厂 是 否 有 指 定 管 理 层 代 表 与 员 工 代 表 进 行 沟 通?. 工 厂 应 指 派 应 指 定 管 理 代 表 与 员 工 代 表 或 员 工 就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面 对 面 沟 通 : 39 / 101
40 管 理 层 代 表 的 姓 名 和 职 位 8.5 工 厂 是 否 定 期 举 行 员 工 代 表 和 管 理 层 之 间 的 会 议?. 员 工 代 表 与 管 理 层 之 间 的 会 议 应 定 期 举 行, 至 少 每 季 度 一 次. 工 厂 应 将 会 议 记 录 保 存 归 档 : 开 会 频 率 和 最 近 最 近 会 议 日 期 :/ 员 工 代 表 姓 名 和 职 位 审 核 要 点 : 是 否 保 存 会 议 记 录? 8.6 员 工 代 表 是 否 了 解 关 爱 程 序 及 其 相 关 文 件 或 工 厂 自 行 制 定 的 等 同 文 件?. 员 工 代 表 应 了 解 关 爱 程 序 及 其 相 关 文 件, 也 可 以 通 过 了 解 工 厂 为 遵 守 关 爱 程 序 要 求 而 自 行 制 定 的 政 策 或 程 序, 此 类 工 厂 文 件 可 视 为 等 同 文 件 : 被 访 问 的 员 工 代 表 姓 名 : 8.7 是 否 有 证 据 表 明 工 厂 对 员 工 所 提 出 的 与 关 爱 程 序 有 关 的 事 宜 作 出 了 适 当 的 处 理?. 管 理 层 应 当 关 注 并 考 虑 员 工 所 提 出 的 与 关 爱 程 序 有 关 的 事 宜 例 如 建 立 员 工 申 诉 渠 道 或 意 见 体 系 应 有 客 观 证 据 证 明 管 理 层 对 此 类 事 宜 作 出 了 适 当 的 处 理 : 申 诉 和 提 议 程 序 详 情 / 当 关 注 事 宜 被 提 出 时, 工 厂 作 出 了 什 么 措 施? 8.8 员 工 是 否 知 悉 关 爱 热 线 的 内 容?. 工 厂 应 当 保 留 记 录 或 证 据 以 证 明 关 爱 程 序 海 报 内 容 信 息 已 发 布 给 所 有 员 工 持 有 C 级 证 书 或 观 察 期 证 书 工 厂 必 须 遵 守 额 外 要 求. 所 有 受 访 员 工 须 知 悉 关 爱 热 线 的 内 容 : 40 / 101
41 8.9 是 否 禁 止 不 平 等 对 待 员 工 代 表 和 其 他 员 工?. 应 平 等 对 待 员 工 代 表 和 其 他 员 工 : 41 / 101
42 第 九 部 分 : 设 施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要 求 :2b) 工 厂 须 有 适 当 的 照 明 通 风 通 道 和 出 口, 随 时 保 持 畅 通 ;2g) 有 足 够 的 洗 手 间 设 施, 并 符 合 当 地 卫 生 法 规 且 维 护 保 养 完 善 9.1 工 厂 是 否 制 定 了 政 策 文 件 以 符 合 国 家 和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对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和 工 作 条 件 的 要 求?. 工 厂 应 当 查 阅 国 家 和 当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工 厂 应 有 即 时 调 整 的 机 制, 以 保 证 符 合 国 家 和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工 厂 应 当 制 定 政 策 声 明 以 表 明 工 厂 在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和 工 作 条 件 方 面, 至 少 能 够 符 合 国 家 和 当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员 工 应 当 能 查 阅 工 厂 的 政 策 声 明. 该 政 策 声 明 应 经 工 厂 高 级 经 理 签 名 发 布 :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 展 示 区 域 9.2 工 厂 是 否 指 定 高 级 管 理 层 代 表 负 责 健 康 安 全 福 利 及 设 施 管 理?. 工 厂 应 指 派 高 级 管 理 层 代 表 负 责 健 康 安 全 福 利 以 及 设 施 管 理. 员 工 应 当 知 道 谁 是 负 责 健 康 安 全 福 利 及 设 施 管 理 的 管 理 层 代 表 审 核 结 果 : 管 理 层 代 表 姓 名 和 职 位 9.3 工 厂 是 否 清 洁 且 一 直 保 持 良 好 的 维 护 状 态?. 厂 区 应 保 持 清 洁 状 态 良 好 厂 房 条 件 关 乎 员 工 安 全, 通 过 厂 房 条 件 可 以 判 断 工 厂 运 行 情 况 生 产 中 的 粉 尘 碎 屑 及 碎 料 应 定 期 收 集 到 适 当 的 收 集 点 并 及 时 处 理 应 在 废 碎 料 产 业 的 源 头 处 设 置 粉 尘 收 集 系 统 或 自 动 废 料 收 集 系 统 等 工 程 设 备. 过 道 中 应 保 持 清 洁, 不 应 放 置 物 料 工 具 和 设 备 过 道 中 不 得 有 容 易 引 起 摔 绊 的 物 品, 如 碎 片 废 料 电 缆 软 管 绳 索 铁 链 等 ; 也 不 得 有 容 易 引 起 滑 倒 的 物 品, 如 油 脂 水 纸 张 颗 粒 物 等 要 特 别 注 意 楼 梯 顶 端 区 域 不 得 有 滑 倒 或 跌 坠 的 隐 患 生 产 区 仓 储 区 及 货 物 堆 放 内, 不 应 42 / 101
43 存 在 碎 屑 废 料 垃 圾 或 其 它 杂 物 : 9.4 工 厂 是 否 对 厂 区 进 行 日 常 检 查?. 应 对 厂 房 所 有 区 域 进 行 定 期 日 常 检 查. 工 厂 应 记 录 检 查 日 期, 检 查 者 姓 名,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问 题 是 否 得 以 改 正 等 : 检 查 频 率 / 最 近 检 查 日 期 9.5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是 否 得 以 及 时 改 正?. 工 厂 管 理 层 应 该 确 保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得 以 及 时 改 正, 并 制 定 改 进 方 案 防 止 问 题 再 次 发 生. 工 厂 应 该 记 录 所 有 被 发 现 问 题, 以 便 改 正 及 预 防 问 题 再 次 发 生. 工 厂 不 会 因 自 行 发 现 不 符 合 点 而 被 处 罚 : 最 近 改 善 方 案 完 成 日 期 9.6 所 有 的 机 器 设 备 和 设 施 是 否 均 在 安 全 状 态 下 运 行, 发 生 故 障 时 能 否 得 以 妥 善 维 修?. 工 厂 应 有 足 够 数 量 且 经 过 专 门 培 训 的 人 员 负 责 修 理 机 器 故 障 或 紧 急 情 况 下 的 设 备 为 安 全 起 见, 工 厂 应 只 允 许 经 过 有 关 培 训 的 人 员 从 事 设 备 修 理 和 保 养 维 护 人 员 的 数 量 及 培 训 要 求 应 视 工 厂 规 模 和 设 备 类 型 而 定 设 备 的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应 保 养 良 好, 应 每 日 检 查 安 全 防 护 功 能 是 否 运 作 正 常, 并 将 该 检 查 记 录 保 存 归 档. 为 防 止 机 器 设 备 和 设 施 系 统 故 障, 并 延 长 其 安 全 使 用 寿 命, 工 厂 应 按 每 台 设 备 的 维 护 保 养 计 划, 对 其 进 行 定 期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所 用 或 所 修 理 的 零 部 件 和 修 人 员 姓 名, 并 将 该 记 录 保 存 归 档 43 / 101
44 : 安 全 检 查 频 率 和 最 近 检 查 日 期 9.7 用 于 通 知 紧 急 事 件 的 内 外 部 通 讯 方 式 是 否 行 之 有 效?. 当 紧 急 事 件 发 生 时, 必 须 有 良 好 的 通 讯 方 式 向 现 场 员 工 报 警 以 及 通 知 消 防 公 安 救 护 等 急 救 救 护 部 门 通 讯 设 备 应 设 在 工 厂 内 各 个 方 便 取 用 的 区 域 以 供 使 用 应 对 全 体 员 进 行 培 训 以 使 其 知 道 如 何 正 确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例 如, 所 有 员 工 应 知 道 如 何 发 出 内 部 警 报, 进 一 步 受 训 的 员 工 应 该 知 道 如 何 对 外 呼 救 建 议 在 工 厂 张 贴 应 急 电 话 和 紧 急 呼 救 程 序, 以 便 紧 急 情 况 发 生 时 使 用 : 通 讯 方 式, 对 内 / 对 外 9.8 工 厂 是 否 有 防 寒 避 暑 计 划?. 工 作 场 所 应 保 持 安 全 室 温 如 果 有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工 厂 的 高 温 和 低 温 限 制, 那 么 必 须 遵 守 安 全 温 度 应 在 下 表 所 列 范 围 之 内 当 温 度 超 过 此 范 围, 管 理 层 应 启 动 温 度 调 节 程 序, 以 防 止 温 度 造 成 的 不 适 压 力 首 先 可 考 虑 使 用 诸 如 风 扇 排 气 扇 空 调 等 工 程 控 制 装 置 也 可 采 用 行 政 调 控, 比 如 工 作 和 休 息 时 间 调 整 工 作 额 度 调 整, 由 此 可 减 少 员 工 处 于 超 常 温 度 环 境 的 间 还 可 采 用 暂 缓 执 行 非 重 要 工 作, 直 至 高 热 环 境 温 度 得 到 改 善 另 外, 可 使 用 特 殊 的 个 人 防 护 设 备 或 防 护 服 等 控 制 措 施, 以 减 轻 温 度 的 影 响, 但 应 考 虑 到 这 种 方 法 效 果 最 差. 工 作 区 低 温 限 制 高 温 限 制 *. ( 干 球 温 度 ) ( 湿 球 温 度 ) 生 产 久 坐 的 16 (61 ) 30 (86 ) ( 如 : 缝 纫, 植 发, 组 装 ). 生 产 轻 度 4 (39 ) 30 (86 ) ( 如 : 真 空 电 镀, 模 制, 模 铸 ). 生 产 中 度 4 (39 ) 30 (86 ) ( 如 : 搪 塑 ) 44 / 101
45 . 仓 库 - 4 (39 ) 29 (84 ). 办 公 室 - 16 (61 ) 31 (88 ).* 若 医 务 人 员 确 认 某 些 员 工 在 高 温 环 境 中 比 其 他 人 有 更 强 的 适 应 性, 那 么 限 制 最 多 可 将 温 限 提 高 1 (2 ) : 备 注 内 容 审 核 期 间 的 温 度, 对 温 度 记 录, 控 制 措 施 的 评 价 9.9 一 般 通 风 系 统 可 否 确 保 安 全 的 工 作 环 境?. 工 作 区 域 应 有 通 风 系 统, 可 以 是 整 体 通 风 或 局 部 废 气 抽 排 装 置 当 有 空 气 污 染 物 产 生 时, 应 采 用 局 部 抽 排 系 统, 使 污 染 物 在 流 入 工 作 区 前 被 吸 收 并 被 排 放 空 气 污 染 包 括 : 粉 尘 水 汽 气 体 烟 雾 等 不 产 生 空 气 污 染 物 时, 则 应 通 过 整 体 通 风 系 统 从 外 部 输 送 新 鲜 的 空 气 应 保 证 室 内 人 员 能 获 得 充 足 的 室 外 新 鲜 空 气, 也 能 够 测 量 关 注 污 染 物 的 含 量 一 旦 认 为 通 风 不 充 足, 可 根 据 情 况 进 行 测 量, 以 确 定 通 风 及 污 染 物 浓 度 符 合 如 下 a) 或 b) 的 限 定 a) 空 调 场 或 强 送 暖 风 场 的 人 均 室 外 空 气 需 求 量 :. 场 所 每 立 方 英 尺 每 分 钟 人 均 所 需 最 低 空 气 量. 办 公 室 20 cfm(10l/s). 工 厂 14 cfm(8l/s). 卫 生 间 40 cfm(24l/s)per w/c or urinal( 按 每 个 厕 所 或 小 便 池 计 算 ). 仓 库 14 cfm(8l/s). 食 堂 14 cfm(8l/s). 厨 房 / 备 餐 间 14 cfm(8l/s) b)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监 测. 应 在 正 常 工 作 日 进 行 年 度 检 测, 以 确 保 在 办 公 室 工 厂 卫 生 间 仓 库 食 堂 厨 房 / 备 餐 间 特 定 污 染 物 浓 度 低 于 以 下 限 值 :. 污 染 物 最 高 容 许 浓 度. 二 氧 化 碳 (CO2) ppm. 一 氧 化 碳 (CO)- 9 ppm 审 核 结 果 : 45 / 101
46 9.10 照 明 是 否 充 足? 所 有 作 业 区 域 都 应 有 充 分 的 照 明 作 业 细 致 越 高 所 需 照 明 越 充 足 当 一 般 照 明 不 能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时, 应 在 工 位 提 供 额 外 的 照 明 灯 如 无 地 方 标 准, 则 应 以 附 录 一, 照 明 指 引 内 容 为 准 9.11 工 厂 是 否 定 期 及 有 系 统 地 收 集 废 弃 物? 工 厂 应 定 期 将 弃 废 物 收 集 并 转 移 至 合 适 的 地 点 进 行 处 理 应 根 据 废 弃 物 的 种 类 与 数 量 决 定 收 集 频 率 在 弃 废 物 被 运 出 工 厂 前, 应 存 放 于 合 适 的 区 域, 保 证 异 味 不 会 扩 散 到 工 作 区 域 宿 舍 和 食 堂 收 集 频 率 :/ 最 近 回 收 日 期 : 9.12 所 有 建 筑 物 的 外 观 及 结 构 完 整 性 是 否 经 过 专 业 评 估? 所 有 建 筑 物 的 外 观 及 结 构 完 整 性 均 应 经 过 专 业 评 估, 以 确 保 建 筑 物 能 够 承 载 其 中 的 机 器 和 人 员 重 量 在 进 行 此 项 评 估 时, 应 参 考 地 方 地 区 和 国 家 规 定, 确 认 此 类 工 程 评 估 从 业 人 员 所 需 的 资 格 和 执 照 如 果 建 筑 物 的 用 途 有 重 大 变 化, 则 需 重 新 进 行 评 估 建 筑 物 及 周 边 设 施 ( 如 墙 面 地 面 车 道 人 行 道 ) 的 整 体 状 况 应 维 持 良 好 状 态, 以 避 免 导 致 人 员 受 伤 如 果 坑 洞 不 平 表 面 裂 逢 不 加 修 理, 可 能 造 成 危 险 评 估 记 录 应 保 存 归 档 9.13 是 否 对 楼 面 承 重 进 行 过 测 定, 测 定 结 果 是 否 被 张 贴 和 遵 守? 楼 面 的 设 计 应 考 虑 到 预 计 承 载 重 量 的 安 全 性 应 该 分 析 物 料 机 器 设 备 铲 车 人 员 等 重 量 以 确 定 楼 面 的 结 构 要 求 楼 面 承 载 负 荷 一 经 认 定, 应 张 贴 出 承 载 限 制 量 标 识 最 高 承 载 上 限 : 46 / 101
47 9.14 锅 炉 无 火 压 力 容 器 和 熔 炉 是 否 经 过 专 业 检 测? 锅 炉 无 火 压 力 容 器 和 熔 炉 应 每 年 进 行 专 业 检 测, 以 确 保 设 备 处 于 正 常 工 作 状 态 检 测 记 录 应 保 存 归 档 如 果 当 地 没 有 进 行 专 业 检 测 的 人 员, 则 可 由 其 它 司 法 辖 区 的 专 业 人 士 来 进 行 检 测 证 书 编 号 : / 检 验 人 :/ 最 近 检 验 日 期 :.15 在 过 去 12 个 月 内 工 厂 是 否 因 为 违 反 工 作 条 件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而 受 到 传 讯 或 处 罚, 是 否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纠 正 了 所 有 违 规? 如 果 工 厂 有 任 何 违 规 被 处 罚 或 因 违 反 当 地 法 规 而 被 传 讯 的 记 录, 工 厂 应 提 供 在 有 关 当 局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纠 正 措 施 的 客 观 证 据 审 核 员 应 记 录 同 类 违 规 情 况 重 复 发 生 的 例 子 工 厂 应 做 好 定 期 跟 进 工 作, 确 认 以 前 的 违 规 情 况 没 有 再 次 发 生 传 讯 日 期 : / 整 改 日 期 :/ 违 规 项 : 9.16 是 否 有 饮 用 水 供 员 工 饮 用? 应 为 员 工 提 供 适 宜 饮 用 的 饮 用 水 饮 用 水 水 质 应 达 到 工 厂 所 在 地 的 饮 用 水 标 准, 水 质 检 验 应 以 当 地 有 关 机 构 制 定 的 检 验 标 准 为 准 ( 可 以 接 受 由 当 地 供 水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当 地 饮 水 标 准 而 进 行 的 水 质 化 学 物 含 量 检 验 ) 如 无 地 方 标 准, 则 应 以 附 录 二, 饮 用 水 质 标 准 内 容 为 准 起 码 要 从 每 一 生 产 区 域 及 生 活 区 域 ( 宿 舍 或 食 堂, 如 适 用 ) 的 至 少 一 个 水 龙 头 中 取 样, 进 行 年 度 水 质 校 验, 工 厂 应 持 有 检 验 结 果 证 书 饮 用 水 分 装 容 器 或 饮 水 机 的 设 计 制 造 保 养 均 应 保 证 卫 生 不 得 使 用 无 盖 容 器 或 将 容 器 长 期 打 开, 以 防 水 质 受 到 污 染 饮 用 水 供 应 处 与 员 工 之 间 的 距 离 应 适 当, 以 方 便 员 工 取 用 本 条 适 用 于 各 类 工 作 设 施 及 宿 舍 ( 若 提 供 ) 9.17 是 备 否 注 有 内 清 容 洁 : 可 用 功 能 良 好 数 量 足 够 的 卫 生 间? 最 近 检 验 日 期 :/ 检 验 机 构 : 47 / 101
48 应 根 据 员 工 性 别 提 供 充 足 的 卫 生 间 设 施, 卫 生 间 数 量 取 决 于 员 工 的 数 量 例 如, 某 地 区 规 定, 如 果 员 工 人 数 在 100 人 内, 每 24 人 应 有 一 个 卫 生 间 ;100 人 以 上 每 增 加 40 人 则 增 加 一 个 卫 生 间, 可 按 照 此 例 计 算 工 厂 卫 生 间 设 施 是 否 足 够 如 有 更 具 体 的 法 律 规 定, 最 起 码 要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卫 生 间 的 门 和 侧 墙 应 足 够 高 以 保 护 私 隐, 门 锁 应 维 护 良 好 并 可 用 男 卫 生 间 比 例 :/ 女 卫 生 间 比 例 : 9.18 卫 生 间 区 域 内 是 否 有 清 洁 可 用 功 能 良 好 的 洗 手 设 施? 应 提 供 洗 手 设 施 并 保 证 其 功 能 和 卫 生 条 件 洗 手 设 施 应 设 立 在 厂 区 和 宿 舍 的 卫 生 间 附 近 应 考 虑 在 生 产 区 域 的 卫 生 间 / 洗 手 区 内 提 供 清 洁 或 擦 手 的 物 品 生 产 儿 童 玩 具 产 品 时 更 需 良 好 的 卫 生 管 理 9.19 保 安 人 员 是 否 经 培 训 并 能 够 识 别 不 安 全 的 行 为 和 情 况? 保 安 人 员 应 接 受 岗 位 和 职 责 培 训 培 训 应 包 括 紧 急 事 件 处 理 及 防 止 未 经 许 可 人 员 车 辆 进 入 厂 区 应 培 训 保 安 人 员 妥 善 处 理 各 种 情 况 而 不 侵 犯 他 人, 培 训 内 容 应 包 括 防 止 打 斗 防 止 在 禁 烟 区 吸 烟 或 过 度 噪 音 宿 舍 区 域 保 安 人 员 应 更 加 认 真 培 训, 以 确 保 不 侵 犯 住 宿 员 工 隐 私, 或 发 生 擅 自 进 入 或 滥 用 各 种 设 施 情 况 保 安 必 须 接 受 健 康 安 全 方 面 的 培 训, 以 确 保 能 识 别 健 康 安 全 方 面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和 情 况 最 近 保 安 资 质 培 训 日 期 :/ 最 近 安 全 健 康 培 训 日 期 : 48 / 101
49 第 十 部 分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要 求 :2a) 玩 具 厂 商 须 为 雇 员 提 供 安 全 的 工 作 环 境, 并 提 供 符 合 或 者 优 于 当 地 所 有 相 关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卫 生 及 安 全 保 障 ;2b) 具 有 足 够 而 且 明 确 标 识 的 紧 急 出 口 所 有 雇 员 均 受 过 紧 急 疏 散 训 练 应 急 计 划 10.1 工 厂 是 否 制 定 了 合 理 的 书 面 应 急 准 备 计 划 以 应 对 自 然 灾 害 火 灾 紧 急 情 况 及 工 业 意 外? 管 理 层 应 就 火 灾 危 险 和 应 急 准 备 制 定 总 体 计 划 书 应 急 准 备 计 划 应 包 括 火 灾 发 生 时 应 采 取 行 动 的 书 面 详 细 步 骤 应 急 计 划 内 容 : 工 厂 关 键 事 项 的 信 息 资 料 这 些 资 料 对 新 员 工 和 相 应 部 门 如 消 防 队 等 应 急 机 构 非 常 有 用 紧 急 事 件 报 告 方 式 让 员 工 知 道 如 何 报 告 紧 急 事 件, 可 包 括 开 启 报 警 器 或 通 知 工 厂 消 防 中 心 应 考 虑 将 如 何 通 报 当 地 机 关, 如 消 防 机 构 的 方 法 列 入 其 中 警 报 和 信 号 应 指 明 向 员 工 发 出 警 报 和 信 号 所 代 表 的 信 息, 包 括 音 响 警 报 高 能 见 度 照 明 灯 及 / 或 广 播 系 统 应 考 虑 到 发 生 紧 急 事 件 时 可 能 会 出 现 的 电 力 中 断 情 况, 应 预 备 其 它 报 警 系 统 和 有 后 备 电 源 的 警 报 器 管 理 人 员 与 员 工 应 知 道 听 到 警 报 时 应 采 取 何 种 行 动 紧 急 电 话 号 码 应 指 明 紧 急 求 助 电 话 号 码, 将 其 列 入 应 急 计 划 并 予 以 张 贴 所 有 员 工 都 应 知 道 如 何 报 告 紧 急 事 件 紧 急 求 助 电 话 应 包 括 工 厂 内 部 的 任 何 号 码 当 地 机 构 的 号 码 及 其 它 紧 急 事 件 处 理 单 位 人 员 的 号 码 管 理 层 及 员 工 的 责 任 管 理 层 及 员 工 应 明 确 各 自 的 职 责 管 理 层 应 明 确 应 对 紧 急 火 灾 事 件 的 策 略 指 挥 系 统 应 建 立 指 挥 系 统 以 减 少 混 乱, 并 指 定 协 调 紧 急 事 故 应 急 行 动 的 负 责 人 消 防 侦 测 及 消 防 警 报 系 统 应 确 立 消 防 侦 测 及 消 防 警 报 系 统, 并 加 以 说 明 其 中 应 包 括 系 统 测 试 和 预 防 性 维 修 保 养 程 序 资 料 图 解 应 制 订 应 急 详 细 资 料 图 解, 在 所 有 员 工 可 看 到 的 地 方 清 晰 展 示 图 解, 包 括 疏 散 路 线 紧 急 出 口 灭 火 器 及 其 它 涉 及 紧 急 安 全 的 因 素 若 使 用 喷 淋 系 统 或 竖 管 系 统, 所 有 紧 急 控 制 装 置 / 阀 门 的 位 置 均 应 被 清 楚 地 加 以 识 别 集 合 区 应 设 立 并 标 示 全 体 员 工 的 集 合 区 清 点 员 工 人 数 应 在 集 合 区 进 行 集 合 区 应 设 置 在 安 全 远 离 火 灾 危 害 且 不 妨 碍 救 助 车 辆 往 来 及 救 助 工 作 的 地 方 搜 救 程 序 应 建 立 搜 寻 及 营 救 程 序, 只 有 经 过 培 训 且 获 得 许 可 的 人 员 方 可 参 与 搜 寻 及 营 救 工 作 关 机 程 序 应 制 订 紧 急 事 件 发 生 时 关 闭 设 备 的 程 序 操 作 员 应 清 楚 紧 急 事 件 发 生 时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除 应 急 计 划 之 外, 承 包 商 还 应 有 恢 复 计 划 恢 复 计 划 应 包 括 如 何 恢 复 生 产 工 厂 应 有 能 提 供 设 施 和 服 务 的 承 包 商 名 单, 特 别 要 留 意 能 提 供 生 产 服 务 的 临 时 承 包 商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 49 / 101
50 10.2 全 体 员 工 是 否 在 入 职 培 训 和 每 半 年 复 训 时 接 受 消 防 和 应 急 计 划 培 训? 全 体 员 工 应 在 入 职 培 训 和 每 半 年 复 训 时 接 受 消 防 和 应 急 计 划 培 训 经 理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及 员 工 均 应 了 解 消 防 程 序, 并 掌 握 相 关 信 息 消 防 程 序 应 包 括 热 工 作 业 许 可 可 燃 物 的 储 存 和 处 理 厂 务 环 境 管 理 灭 火 器 及 火 灾 危 险 因 素 识 别 所 有 员 工 都 应 了 解 基 本 紧 急 行 动 计 划, 包 括 警 报 信 号 紧 急 停 机, 主 要 / 备 用 紧 急 撒 离 路 线, 以 及 所 属 的 集 合 区 域 所 有 员 工 都 应 知 道 紧 急 事 件 发 生 时 如 何 安 全 撒 离 最 近 培 训 日 期 :/ 部 门 10.3 是 否 指 定 和 培 训 了 足 够 的 工 作 现 场 统 筹 协 调 员 负 责 管 理 消 防 程 序 和 应 急 计 划? 每 楼 层 应 指 定 一 名 现 场 统 筹 协 调 员 以 确 保 消 防 程 序 和 应 急 准 备 计 划 行 之 有 效 统 筹 协 调 员 应 接 受 消 防 程 序 和 应 急 准 备 计 划 所 有 项 目 的 培 训 并 获 得 认 可 协 调 员 姓 名 和 职 位 :/ 培 训 日 期 : 出 口 和 疏 散 10.4 作 业 场 所 是 否 有 可 通 知 员 工 迅 速 疏 散 的 警 报 系 统? 用 以 向 员 工 通 报 紧 急 事 件 与 紧 急 撒 离 的 报 警 系 统 应 能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可 清 晰 识 别 应 使 用 号 声 警 报 汽 笛 警 报 广 播 系 统 警 报 或 其 它 报 警 设 备 应 考 虑 起 火 时 中 断 电 力 供 应 情 况, 设 有 后 备 报 警 系 统 所 有 预 警 系 统 以 及 消 防 系 统 均 应 定 期 保 养 与 检 测 检 测 频 率 :/ 最 近 检 测 日 期 : 50 / 101
51 10.5 是 否 在 工 作 场 地 的 适 当 地 方 设 置 了 运 作 正 常 的 应 急 电 力 照 明 设 施, 并 定 期 对 这 些 设 施 进 行 检 测? 紧 急 疏 散 路 线 沿 途 应 有 应 急 照 明 灯, 应 急 照 明 灯 应 至 少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保 养 与 检 测 保 养 和 检 测 情 况 应 清 晰 记 录 并 保 存 归 档 检 测 频 率 :/ 最 近 检 测 日 期 : 10.6 过 道 和 紧 急 出 口 是 否 标 志 清 晰 照 明 充 足 可 使 用 并 保 持 畅 通 无 阻? 出 口 路 线 应 有 照 明, 以 帮 助 员 工 到 达 紧 急 出 口 发 生 紧 急 事 件 时, 所 有 应 急 照 明 装 置 都 应 发 挥 应 有 作 用 出 口 应 能 清 晰 识 别, 若 出 口 路 径 非 一 眼 即 可 识 别 时, 应 用 可 视 标 识 清 楚 地 加 以 标 示 使 用 地 面 标 识 和 箭 头 指 示 引 导 紧 急 出 口 方 向 疏 散 撒 离 路 线 应 保 持 畅 通 且 宽 度 适 合, 撒 离 路 线 不 应 经 过 锅 炉 房 及 其 它 高 危 区 域 撒 离 路 线 及 紧 急 出 口 在 紧 急 状 态 中 仍 应 易 于 识 别 紧 急 出 口 应 有 标 识 和 应 急 照 明, 以 便 紧 急 状 态 时 可 被 识 别 应 在 工 厂 内 设 置 消 防 通 道 以 方 便 消 防 部 门 车 辆 出 入 和 其 它 消 防 设 备 使 用 应 在 通 向 街 道 或 其 它 行 车 区 域 的 出 口 上 张 贴 标 识 以 警 告 员 工 提 防 危 险 若 可 能, 应 使 用 路 障 或 派 驻 保 安 警 卫 人 员, 以 防 员 工 与 行 驶 车 辆 发 生 擦 碰 护 栏 常 用 于 确 保 员 工 远 离 危 险 地 区 应 每 周 进 行 检 查, 以 确 保 撒 离 路 线 紧 急 出 口 及 疏 散 区 域 畅 通 检 测 频 率 :/ 最 近 检 查 日 期 : 审 核 要 点 : 出 口 指 示 灯 是 否 保 持 常 亮? 10.7 工 作 区 域 是 否 张 贴 了 疏 散 路 线 图, 图 上 附 有 清 楚 的 当 地 语 言 的 说 明 并 明 确 指 示 如 何 向 外 疏 散? 标 明 紧 急 出 口 和 紧 争 路 线 的 疏 散 图 应 以 示 意 图 的 形 式 张 贴 在 墙 上, 以 便 于 员 工 明 确 撒 离 建 筑 物 的 主 要 及 备 用 应 急 路 线 疏 散 图 应 清 楚 地 显 示 所 有 的 以 下 关 键 信 息 : 当 前 所 处 位 置 51 / 101
52 撒 离 路 线 紧 急 出 口 消 防 设 备 除 非 工 厂 另 有 方 法 确 保 员 工 知 道 如 何 撒 离 疏 散 及 在 哪 里 集 合, 否 则 应 将 疏 散 图 张 贴 在 厂 内 每 个 主 要 区 域 中 显 眼 的 位 置 疏 散 指 示 应 用 当 地 语 言, 使 员 工 能 够 阅 读 和 理 解 指 示 10.8 每 名 员 工 是 否 都 至 少 有 两 个 领 近 紧 急 出 口 供 使 用? 每 个 楼 层 至 少 要 有 两 个 出 口, 以 保 证 一 个 出 口 被 火 封 堵 时 可 选 择 另 一 出 口 建 议 无 喷 淋 灭 火 系 统 的 厂 房 或 普 通 办 公 楼 中, 作 业 点 距 离 紧 急 出 口 不 超 过 60 米 (200 英 尺 ) 如 当 地 消 防 法 规 有 更 严 格 的 规 定, 则 优 先 符 合 该 法 规 这 条 款 不 适 用 于 小 型 办 公 室 10.9 门 走 廊 或 其 它 可 能 被 误 认 为 紧 急 出 口 紧 急 通 道 的 地 方 是 否 都 适 当 标 明 [ 非 紧 急 出 口 ]?. 紧 急 出 口 及 撤 离 通 道 应 明 确 标 识, 员 工 接 受 相 应 培 训 后 应 能 正 确 辨 认 有 关 指 示 标 识 凡 不 通 向 紧 急 出 口 的 门, 则 不 应 有 任 何 可 能 误 导 员 工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误 入 的 标 识 部 门 之 间 互 通 的 门 如 果 平 日 用 作 出 口, 或 可 能 被 误 认 为 出 口, 应 当 明 确 标 示 出 ( 若 确 实 有 意 义 的 话 ), 以 避 免 员 工 在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时 误 入 这 些 并 非 真 正 出 口 的 门 若 员 工 已 接 受 只 走 一 条 撤 离 路 线 的 培 训, 则 不 必 在 此 类 门 上 标 出 [ 非 紧 急 出 口 ] 的 标 识 紧 急 出 口 门 是 否 均 不 上 锁, 且 能 顺 着 疏 散 方 向 向 前 推 开, 无 需 运 用 任 何 特 别 的 开 门 知 识?. 所 有 出 口 门 都 应 易 于 朝 外 开 启 员 工 开 门 应 不 需 特 别 知 识 及 钥 匙 之 类 的 工 具. 紧 急 出 口 门 应 为 侧 铰 链 门. 旋 转 门 因 其 疏 散 过 慢 及 不 安 全, 不 得 作 为 紧 急 出 口. 不 推 荐 横 向 推 拉 门 及 卷 闸 门 但 若 存 在 此 两 类 门, 且 门 内 有 人 时, 应 随 时 保 持 开 启 状 态 以 防 有 人 无 意 间 将 其 关 闭 52 / 101
53 10.11 是 否 每 半 年 举 行 紧 急 疏 散 学 习, 并 记 录 日 期 和 详 细 经 过?. 应 进 行 紧 急 疏 散 演 习, 以 便 员 工 了 解 与 掌 握 应 急 计 划, 且 能 检 验 应 急 计 划 的 效 果 管 理 人 员 及 所 有 班 次 的 员 工 均 应 举 行 应 急 计 划 学 习 管 理 层 应 为 每 次 演 习 设 定 及 时 疏 散 撤 离 的 目 标.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举 行 一 次 演 习 至 少 有 一 次 演 习 应 在 旺 季 进 行. 如 太 多 员 工 未 参 加 演 习, 则 应 增 加 额 外 演 习 特 别 是 当 未 参 加 学 习 的 新 员 工 超 过 30% 时, 或 管 理 者 与 EHS 协 调 员 认 为 必 要 时, 应 增 加 学 习. 总 结 报 告 中 应 记 录 如 演 习 日 期 参 与 率 疏 散 用 时 等 详 细 内 容 演 习 录 像 及 总 结 报 告 应 保 存 归 档 生 产 / 宿 舍 区 : 最 近 演 习 日 期, 参 与 率 和 疏 散 用 时 : 审 核 要 点 :. 至 少 有 一 次 演 习 在 旺 季 进 行?. 是 否 保 存 演 习 录 像? 内 务 管 理 废 弃 垃 圾 是 否 存 放 于 不 可 燃 容 器 内 并 经 常 加 以 清 理?. 为 降 低 火 灾 隐 患, 垃 圾 ( 废 料 ) 应 当 根 据 其 产 生 的 速 度 定 期 清 除 垃 圾 ( 废 物 ) 应 使 用 不 可 燃 的 容 器 盛 装, 并 放 置 于 工 厂 内 外 适 当 的 位 置 收 集 频 率 : 易 燃 废 料 碎 料 和 废 弃 物 ( 如 : 抹 油 布 ) 是 否 存 于 有 盖 的 金 属 容 器 里, 并 及 时 运 离 工 作 场 地?. 工 厂 应 确 保 实 施 防 范 措 施, 应 提 供 有 盖 的 金 属 容 器 用 以 存 放 易 燃 的 工 业 碎 屑 废 弃 物 ( 抹 油 布 ) 及 其 它 碎 料, 应 及 时 妥 善 地 加 以 清 除 和 处 理 53 / 101
54 10.14 是 否 存 放 过 量 的 易 燃 物 料?. 过 量 的 可 燃 物 应 当 移 出 工 作 现 场, 以 减 少 火 灾 隐 患 地 面 是 否 保 持 清 洁 且 无 溢 漏 物 和 物 料?. 地 面 的 溢 漏 物 质 和 散 落 零 碎 物 ( 如 零 件 废 弃 部 件 等 ) 可 能 引 发 和 / 或 蔓 延 火 灾, 尤 其 在 火 灾 紧 急 事 故 中, 还 可 能 造 成 滑 倒 磕 绊 或 其 它 危 害,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清 除 易 燃 物 料 容 器 是 否 妥 善 存 放, 容 器 上 面 是 否 以 当 地 语 言 清 楚 标 明 内 装 物 质 名 称 和 危 险 警 告 标 识?. 盛 装 易 燃 物 料 的 容 器 应 贴 有 以 当 地 语 言 书 写 的 内 容 说 明 及 危 险 警 告 标 识, 以 便 员 工 认 识 到 其 中 的 危 险 因 素 并 能 采 取 妥 善 的 处 理 可 燃 容 器 不 得 用 于 盛 装 易 燃 物 料 ( 在 无 明 火 工 作 场 所 内, 可 使 用 可 封 闭 的 塑 料 瓶 盛 装 一 天 用 量 的 易 燃 物 品 ) 除 具 腐 蚀 性 的 材 料 外, 不 得 使 用 玻 璃 容 器 盛 装 易 燃 液 体 的 容 器 不 使 用 时 应 密 封 以 免 被 点 燃 或 挥 发, 同 时 应 放 置 于 合 适 的 柜 子 容 器 或 建 筑 物 中 吸 烟 规 定 是 否 得 以 遵 守?. 若 地 方 法 规 及 / 或 工 厂 管 理 层 禁 止 在 工 作 场 所 吸 烟, 管 理 层 应 确 保 此 禁 令 已 向 员 工 传 达 并 强 制 执 行 54 / 101
55 . 若 地 方 法 规 允 许 吸 烟 则 应 设 立 吸 烟 区, 该 区 域 应 远 离 可 燃 / 易 燃 物 品, 并 在 此 区 域 张 贴 吸 烟 区 标 志. 凡 使 用 存 放 易 燃 和 可 燃 物 料 的 地 方, 以 及 明 火 可 能 导 致 危 险 的 地 方, 都 应 标 识 并 张 贴 禁 止 吸 烟 标 志 也 应 张 贴 于 使 用 易 燃 / 可 燃 物 料 的 喷 漆 操 作 区 域 禁 止 吸 烟 区 域 :/ 指 定 的 吸 烟 区 域 : 便 携 式 加 热 器 电 动 机 烤 炉 等 发 热 设 备 是 否 远 离 易 燃 材 料 ( 包 括 粉 尘 油 脂 和 纤 维 )?. 便 携 式 加 热 器 电 动 机 烤 炉 等 发 热 设 备 应 远 离 易 燃 物 料 ( 如 : 粉 尘 油 脂 和 纤 维 品 ) 电 弧 类 的 电 火 花 可 引 燃 粉 尘 油 脂 及 纤 维 等 有 害 积 聚 物 建 筑 物 内 外 的 物 料 存 放 是 否 妥 当?. 空 卡 板 除 易 燃 外 还 可 能 造 成 多 种 危 险 卡 板 具 有 可 燃 性, 而 且 如 果 摆 放 不 当 可 能 翻 倒 伤 及 人 员 和 设 备 空 卡 板 应 摆 放 在 安 全 平 稳 的 专 门 区 域, 为 不 妨 碍 消 防 喷 淋 系 统, 建 议 堆 放 高 度 不 超 过 6 英 尺 或 2 米. 空 卡 板 不 应 随 意 放 置 并 阻 挡 过 道 出 口 紧 急 设 备 等 已 损 毁 的 卡 板 应 妥 善 处 理 而 不 应 再 使 用 可 燃 物 料 ( 如 包 装 ) 的 存 放 应 不 妨 碍 灭 火 行 动 储 存 常 规 应 包 括 妥 善 堆 放 纸 箱 适 合 摆 放 未 装 入 纸 箱 或 从 纸 箱 中 取 出 的 货 物 审 核 结 果 : 电 气 管 理 电 气 设 备 和 线 缆 是 否 得 到 适 当 的 维 护 覆 盖 / 绝 缘, 以 防 止 电 线 裸 露?. 所 有 电 气 布 线 应 妥 善 定 位 支 承 与 保 护, 以 避 免 发 生 绊 脚 或 碰 头 之 类 的 危 险, 或 受 到 正 常 动 作 中 的 设 备 55 / 101
56 接 触 碰 撞 工 厂 设 备 插 头 应 当 为 三 相 接 地 或 双 重 绝 缘 插 头 不 得 使 用 磨 损 或 破 旧 的 电 线 建 议 : 建 立 适 当 程 序 文 件 和 记 录, 保 障 所 有 电 气 线 缆 的 线 径 适 当, 绝 缘 性 良 好 接 线 正 确 不 存 在 危 险 隐 患 应 对 电 力 设 备 及 其 保 护 装 置 进 行 定 期 的 维 护 保 养 应 由 专 业 电 工 负 责 电 气 系 统 的 监 控 与 保 养 维 护 合 格 电 工 数 量 和 名 称 :/ 上 岗 证 号 码 及 有 效 期 : 电 线 与 电 气 设 备 插 头 断 路 器 和 其 它 设 备 的 连 接 是 否 适 当?. 应 当 只 使 用 达 标 的 固 线 装 置 插 头 断 路 器 及 其 它 工 具 不 得 使 用 不 适 当 临 时 线 路 装 置 ( 如 裸 线 插 座 或 不 用 插 头 等 ) 接 线 盒 插 座 及 配 电 板 是 否 有 封 盖, 且 封 盖 不 受 阻 挡?. 所 有 的 接 线 盒 插 座 以 及 配 电 板 都 有 稳 固 的 盒 盖 防 护 配 电 板 接 线 盒 和 电 源 插 座 都 应 当 是 随 时 可 用 的, 不 受 其 它 物 件 阻 碍 作 业 区 域 是 否 有 避 雷 系 统?. 应 提 供 避 雷 系 统 以 保 护 电 线 及 电 力 设 备, 并 可 预 防 火 灾 该 系 统 应 定 期 检 查 和 维 修, 并 予 以 记 录 并 保 存 归 档 最 近 检 测 / 维 护 日 期 :/ 检 测 公 司 : 特 殊 危 险 因 素 易 燃 材 料 是 否 适 当 存 放 于 安 全 柜 和 / 或 储 藏 在 通 风 良 好 且 电 气 防 爆 的 专 用 易 燃 物 储 藏 室 内? 56 / 101
57 . 使 用 可 燃 / 易 燃 液 体 ( 包 括 废 弃 溶 剂 ) 要 使 用 适 合 的 管 道 容 器 桶 罐, 应 在 经 特 别 安 全 设 计 建 造 和 认 可 的 库 房 内 储 存 可 燃 / 易 燃 液 体 ( 包 括 废 弃 溶 剂 ) 易 燃 液 体 不 使 用 时 应 密 封 其 容 器 以 免 被 点 燃 或 挥 发 存 放 易 燃 液 体 的 仓 库 内 所 有 电 气 装 置 开 关 电 线 应 符 合 危 险 场 所 使 用 要 求 ( 如 防 爆 ) 易 燃 液 体 是 否 储 存 在 适 当 容 器 中, 并 配 有 接 地 装 置 防 止 分 装 期 间 静 电 积 聚?. 分 装 和 移 动 盛 装 易 燃 液 体 的 容 器 时 均 应 接 地, 以 防 止 静 电 积 聚 储 存 大 量 液 态 化 学 品 时 是 否 有 二 次 容 器?. 大 容 量 储 存 的 容 器 ( 如 : 桶 或 罐 ) 应 储 存 在 有 二 次 容 器 的 区 域, 以 防 止 物 料 泄 漏 到 储 存 区 域 外. 在 生 产 区 使 用 容 量 少 于 一 公 升 的 储 存 容 器, 则 不 须 二 次 容 器 是 否 针 对 作 业 场 所 的 使 用 明 火 或 产 生 火 花 的 作 业 ( 熔 接 打 磨 切 割 硬 焊 软 焊 ) 建 立 了 热 工 作 业 程 序?. 工 作 场 地 管 理 程 序 中 应 包 括 一 套 关 于 热 工 作 业 许 可 证 的 程 序 文 件 热 工 作 业 定 义 为, 在 正 常 工 作 区 外 的 使 用 明 火 ( 如 切 割 铜 焊 ) 或 火 花 ( 如 焊 接 金 属 打 磨 ) 等 可 引 燃 易 燃 物 的 作 业 工 厂 应 做 好 热 工 作 作 业 的 安 全 调 查, 排 查 对 热 工 作 作 业 有 危 险 的 场 所 在 危 险 场 所 进 行 热 工 作 业 能 引 起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场 所 通 常 包 括 存 有 易 燃 液 体 气 体 的 地 方 热 工 作 作 业 的 危 险 场 所 应 张 贴 适 宜 的 警 示, 如 未 经 许 可 不 准 在 此 进 行 热 工 作 业 等 应 使 易 燃 物 远 离 热 工 作 业 位 置 和 / 或 对 其 加 以 保 护 作 业 前 应 有 特 别 预 防 措 施, 如 使 用 防 火 帘 布 遮 盖 或 隔 离 无 法 从 热 工 作 业 区 域 移 走 的 场 所 / 设 备, 并 控 制 火 花 或 溶 渣 以 防 止 溅 入 其 它 楼 层 或 地 方 应 指 派 现 场 防 火 监 督 员, 在 热 工 作 业 位 置 下 面 看 守, 以 保 证 不 造 成 57 / 101
58 火 灾 热 工 作 业 完 成 后, 现 场 防 火 员 应 根 据 现 场 危 险 因 素 存 在 程 度, 持 续 监 察 30 分 钟 至 60 分 钟 若 没 有 保 护 措 施, 热 工 作 业 结 束 后 数 小 时 内 仍 可 能 存 在 火 灾 危 险 在 作 业 现 场, 应 随 时 备 有 适 宜 应 付 潜 在 危 险 因 素 且 维 护 良 好 的 灭 火 器 材 许 多 公 司 用 其 它 外 来 承 包 商 分 包 完 成 热 工 作 业, 外 来 承 包 商 应 充 分 培 训 以 便 能 防 范 火 灾 与 爆 炸 危 险 ; 应 正 确 使 用 焊 接 设 备, 所 有 线 缆 应 经 维 护, 并 应 处 于 良 好 状 态 :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签 发 日 期 :/ 最 新 热 工 作 许 可 证 签 发 日 期 和 到 期 日 :/ 操 作 人 员 数 量, 名 称 和 编 号 :/ 现 场 防 火 监 督 员 : 气 瓶 的 标 示 使 用 检 验 存 放 和 安 全 防 护 等 是 否 妥 当?. 若 气 瓶 上 的 气 阀 不 加 防 护, 受 到 撞 击 时 会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据 悉 曾 经 发 生 过 因 气 阀 破 开 导 致 气 瓶 撞 穿 混 凝 土 墙 的 事 件 应 在 危 险 化 学 品 容 器 ( 包 括 压 缩 气 瓶 ) 上 的 明 显 位 置, 用 当 地 语 言 清 晰 标 明 内 容 物 质 ( 如 丙 烷 氧 等 ) 培 训 应 当 包 括 对 标 识 系 统 的 解 说 所 有 装 载 易 燃 气 体 的 气 瓶 应 与 明 火 或 火 源 至 少 相 距 25 尺 (7.5 米 ), 且 储 存 温 度 应 低 于 125 (51 ), 并 远 离 电 气 设 备 所 有 储 存 气 瓶 的 地 方 应 经 过 正 确 选 择 和 构 建, 可 适 当 地 识 别 设 置 警 告 标 示, 有 保 护 措 施 气 瓶 应 合 理 存 放 且 竖 直 放 置 防 止 翻 倒 和 / 或 坠 落 移 动 气 瓶 应 当 使 用 适 当 的 推 车 或 类 仅 的 搬 运 工 具, 并 用 链 或 带 子 将 气 瓶 固 定 在 搬 运 工 具 上 以 保 安 全 运 输 时 应 保 持 气 瓶 竖 直 储 存 和 运 输 液 化 石 油 气 瓶 时 应 竖 直 放 置, 以 使 安 全 减 压 阀 直 接 与 气 瓶 中 的 气 体 空 间 接 触 不 用 时 运 输 时 空 瓶 时, 则 应 关 闭 阀 门 关 于 作 业 场 地 压 缩 气 体 的 管 理 程 序 文 件 中 应 包 括 定 期 检 查 压 缩 气 瓶 检 查 应 着 重 于 腐 蚀 变 形 破 裂 重 度 锈 蚀 泄 漏 或 其 它 问 题 不 使 用 未 经 认 可 的 或 者 临 时 简 陋 的 压 缩 气 体 容 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能 将 气 瓶 用 作 滚 筒 / 支 撑 物 或 其 它 器 具 氧 气 瓶 应 当 远 离 燃 料 源 及 易 燃 物 建 议 氧 气 瓶 与 燃 料 气 瓶 之 间 应 距 离 20 英 尺 (6 米 ), 或 设 置 起 码 高 5 英 尺 (1.5 米 ) 且 耐 火 性 至 少 达 半 小 时 的 阻 燃 隔 离 屏 障 使 用 压 缩 气 瓶 的 员 工 应 接 受 正 确 操 作 与 使 用 压 缩 气 体 的 培 训 ( 注 : 应 参 照 当 地 相 应 的 法 律 ) : 最 近 检 查 日 期 : 可 燃 粉 尘 ( 木 屑 面 粉 淀 粉 ) 的 区 域 是 否 得 到 有 效 维 护 和 清 洁? 58 /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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