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工作,保障公 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 公正 文 明执 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依 申请 申领,公安派 出 所应 当通过查 阅内部资料 查询相关信息系统或实地调查 等 途径,以实际掌握 的情况为依据,坚持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和尊重公 民个人 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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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尔 牵幻十侧 暂 饧口缈 勋 缓 鲫 厦 公 综 ⒛ 号 厦门市公 安局关于 印发公安派 出所 出具 违 法犯罪记录证 明工作规 范 ( 试行 ) 的通 知 各分局 局属相 关单位,铁路公安处,边防支队 海警 三支 队: 现将 厦 门市公 安局公 安派 出所 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 工作规范 (试 行,,9印 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 程 中遇到的 问题,请及 时上报市局指挥 中心 厦 H巾 贫 女 局 纣 女 派 田 所 W挚 违 法犯罪记录证 明工作规 范 ( 试行 ) 第一 条 为规 范本 市公 安派 出所 出具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证

2 明工作,保障公 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 公正 文 明执 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依 申请 申领,公安派 出 所应 当通过查 阅内部资料 查询相关信息系统或实地调查 等 途径,以实际掌握 的情况为依据,坚持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和尊重公 民个人 隐私相并重为原则出具证 明材料 第三条 申请人分为单位 申请人和公 民申请人 申请人应 当向被证 明对象户 口所在地 (针 对常住人 口) 或户籍 身份信息登记地 (针 对暂住人 员 )公安派 出所提 出 书面 申请 第 四条 本规范所称 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 中的违法记录 包括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 财物 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戒毒 限期所外戒毒 责令社 区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 收容教育 收容教养 劳动 教养等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 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 中的狙噩 记录 包括人 民法院作出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 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等刑事处罚的终 审生效 判决,以及行为人 的行为 已构成犯罪,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 起诉决定或者人 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第六条 违法犯罪记录不包括传唤 留置盘 问 拘传 取保候 审 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 逮捕等行政 刑事强制措 施,但芷在执行的除外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事项:

3 (一)被证 明对象未 满 16周 岁期 间,因轻微 违法受到 不超 过两次 罚款 警告或不予处罚; )被证 明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 岁,被 判处五 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 罚的; (=)未 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一般交通违法; (四)市级 以上公 安机关规定 的不应 列入 违法记录证 明 其他 情形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兮 安派出所可以依申请 人 的 申请 出具公 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及相应证 明j (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中国共产 党组 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公 民从业必须 以无违法犯 罪记录为前提 ;, (四)公民向公 证机构 申请依 法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公证事项 ; (五)公民申请户 田迁移中所需的有无犯罪记录,以及 公 民申请 出国 (境)过程 中有无法定不准 出境情形 (六)市级 以上公 安机关认为确 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的其他 情形 第九条 下列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规范证 明 范围: (一)征兵政审和军 队 警察院校招生政审; (主)公检 法 司和国家安全 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 安违法人 员的案底调查 ;

4 (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 了解本单 位党政人 员在社会上 的违法犯罪情况 第十条 因招录公务员 入党等情况需要出具 有无违法 犯罪记录 证明的单位 申请人,应当提交 以下材 : 料 (一)单位派员调查 的,须持单位组织人事或保卫 部门 介绍信 调查人 员的有效工作 身份证件及复 印件 ; )单位 函发调查 的,调查 函须加盖单位组织人 事或 保卫部门印章 / 第十一条 因从事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必须以无违法 犯罪记录为前提 的职业或 岗位,需要出具有无违法犯 记 罪 录 证明的公 民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 )申请人 的户 口本 居 民身份 证原件及 复 印件 (三)单位提供的从事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 以无 法 违 犯罪记录为前提 的职业或 岗位的证明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公 民向公证机构 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 录证明,公证机构 向公安派 出所调查 了解,需要公安派 出 所 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证部门介绍信 ; )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证和 申请人 的户 口本 居 民身份证复 印件 ; (三)公证事项 申请书复 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无法提供 规定公 民从业必须 以无违 法犯罪记录为前提 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公安派 出所

5 可不予 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通过 出具违法犯 记 罪 录证明告知函 予以告知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四条 出具被 证 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当 以生效 的法院判决书 劳教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 书等法律 文书的文本为依据 第十再条 公安派 出所对受理 的申请,应当进行调查核 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发现被证 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出具无 ˉ 违 法犯罪记录证明; )发现被 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有相关法 律文 书文本证 明的,出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三)发现被 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但暂未获得 有 ) 效法律文书文本的,不出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当 向保 存有效法律文 书文本 的县级公 安机关有关部 门提 出书面 协 查;获取书面协查结果的,可以依据书面协查结果 具 出 有违 法犯罪记录证 明; (四)对非公安机关保存 的有效法律文书文本,公安派 出所在协查后仍 无法取得有效法律文 书文本或 书面协查 结 果的,公安派 出所可以田头告知 申请人到有条件提供证明的 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应当与相关法律 法 规 规章规定相 一致,注意区分犯罪记录 违法记录 违法 犯罪记录的内涵 被证明对象虽有违法犯罪记录,但不属于本规范规定证

6 明事项 的, 不得扩大证 明范围 第十七条, 公安派 出所对受理 的 申请事项, 能够 当场办 理 的, 应当当场办理 ; 不能当场办理 的, 应当在 5 个工 日 作 内办结; 遇有复杂情形 需要调查核实 的, 可以延长 5 个工 作 日 第十八 条 公安机关对接收的违法犯罪记录书面协查, 应 当积极 协助配合,认真调查核实,并在 5个工作 日内反 馈 结果 公 安派 出所相 互之 间信 息传递有困难 的,上级公安机关 主管部门应 当予 以协助,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公安派 出所应 当按照规定 的格 式,报经所领 导审核 批准后 出具证 明 对外出具 的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应 当盖公安派 出所行政章 公 民因从 事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必须 以无相关违法犯 罪记录为前提 的职业,申 请 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的适用 格 一 式 的汪 明格式;其他 情况 的适用 格式二 的证 明格式 第二 十条 公 安派 出所 出具 违 法犯 罪 记 录 证 明的相 关 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档案,永久保存 要 善保管 规范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采用编造虚假 事实 提供虚假 证 明 材料等手段,违法 违规 申请 出具证 明,经查证属实 的,由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 安机关撤销 收回相关证 明;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 出所违反规定擅 自对外出具证 明,

7 引发有关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向有关部 门投诉 提起行 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等不 良后果的,追究责任单位和人 员的 行政违法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三 条 公安派 出所弄虚作假或编造 篡 改原始登 记 出具虚假 证 明的,追究 当事人和单位领 导行政责任,造 成 严 重后果 的,追究有关人 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 自下发之 日起施行 之前有关规定 与本规定不 一致 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 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查询出具 申请书 2.出 具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告知函 3.违 法犯 罪记录证 明和违法犯罪记录查 询情况证 明 4.违 法犯罪记录书写格式 5.常 用 的查 询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的信息系统 6 常见 的需要提供 有无违法犯 罪记 录证 明 的情 形

8 附件 6 常见 的需要提供 有无违 法犯罪记录证 明 的情 形 一 开设某种企业 单位 (一)筹建期货经纪公 司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 的筹建 负责人,申请开业 的期 货经纪公 司拟聘用 的其他 期货从业人 员 拟聘用 的其他期货业务辅助人 员,期货经纪公 司营业部 筹建负责人,期货经纪公 司 申请开业 的营业部从业人 员,拟 设 外资保险公 司的筹建负责人,担任期货经纪公 司董事长 总经理 副J总 经理 执行董事 财务部 门负责人 合规 审查 部门负责人 风 险管理部 门负责人 分支机构 负责人和董事 监事;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试 办独立学院拟任 院级领导班 子成 员 (实 行董事会制度 的学院,董事会成 员 λ (三)担任特种行 业和除娱乐场所 外的公共场所单位 的 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典当业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 个人 股东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旧货企业法定代表人,娱乐场所 经 营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和 主管人 员,参与娱乐场所 的经 营管 理活动,担任经 营 印章刻制业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经 营负 责人或者 申请经 营个体 印章刻制业务; (四)外商投资创 业投资经 营管理机构 的负责人 ; (五)担任 网吧 等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

9 表人和主管人 员; (六)因 私 出入境 中介机构 法定代表人 主要工作人 员; (七)担 任股份合作制企业 的董事 执行董事 经理 (厂 长 ) 监事,担任公 司的董事 监事 经理,担任国有及 国 有控股企业 的企业负责人,担任企 业法定代表人 ; (八)担任 商业银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制商业 银行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 (九)担任 到境外上市公 司的董事 监事 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 员; (十)行业协会的拟任法定代表人 ; (十一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 二 从事某种职业 (一)期货交易所 期货经 营机构从事信 息技术工作人 员;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 员,担任保险经纪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 员,保险公 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 司保险 资金运用专业人 员,保险公 司投资基金 业务的高级管理人 员 和主要业务人 员,担任保险机构投资者负责股票投资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 员和 主要业务人 员; (三)铁 路 内部治安保 卫人 员,国有企业治安保 卫人 员, 特种行 业和公共场所单位聘用的保安人 员; (四)国有企业重要部 门或者 重要 岗位 人 员; (五)申请成为个体房地产经纪人 ; (六 ) 律师;

10 (七)拍卖师;, (八)法官 检察官,人民法 院书记 员; (九)铁路专运轮换人 员 (列车员 餐车服务员 乘务 厨 师 检车员 车 电员 发 电车乘务员 (十)中国人 民银行行员; (十一 )民用航空安检 工作的人 员; (十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从业人 员; (十三 )煤矿安全监察员; (十四 )外经贸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企业项 目的 主要负责人 ; (十五 )配各公务用枪 的专职守护 押运人 员; (十六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 三 从事某种活动 (一)个人 申请 非经 营性通用航 空登记; )寄养家庭成员; (三)自主择 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运动员突 出贡献 津贴; (四)因公 出国体育人 员,国家测绘局 因公 出国人员; (五)粮油公 路运输安全行车奖励; (六)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代表人 ; (七)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借款人 ; (八)举办群众性 文化体育 活动申请人 ; (九)人民陪审员; (十)人民检察院人 民监督员;

11 (十一 )办理 对 台劳务人 员登轮作 业证, (十二 )办理 边境管理 区通行 证 (十四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 的 四 申请某种职业 执业资格 资质的考试 考核 注 册 核准 (一)报名参加进 出 口商 品检验鉴定人 员资格考试 的人 员; )申请参加 出版 专业资格考试 ; (三)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 (四)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险公 司 保险资产管 理公 司 保险集团公 司t保险控股公 司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 格核准,担任 外资保险机构等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 员, ; 财产保险公 司 人身保险公 司精 算责任人 保险公 司J总 公司 精算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保险公 司法律责任人 资 总公 司资金运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格核准,保险公 司 核准,颁发 换发保险经纪从业人 员资格 证 书; (五)教师资格认定 ; (六)申请 新 闻记者 证况 (七)造价 工程 师执业资格注册; (八)参加 专利代理人 资格考试; (九)报名参加广播 电视编辑记者 播音员主持人 资格 考试,申请广播 电视编辑记者 播音员主持人相关执业资格 注册;

12 (十)申请注册安全工程 师;, (十一 )A级 B级 C级对外援助物资项 目实施企业 资格认定和核验,A级 B级对外援助成套项 目施工任务实 施企业资格认定和核验; 二 )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十 (十三 )申 请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 平)登 记的人员; (十四 )环境 影响评价工程师 申请登记; (十 五 )申请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人员; (十 六 )申请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的人员; (十 七 )申 请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取得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员; (十 八 )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十 九 )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 国统一考试 ; 十 )报名基层法律服务主作者考试或 申请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考核; 十一 )申请 商标代理人资格 十二 )申请 导游证 景 区 (点)导游证 十三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十 四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 师; 查 员; 十五 )GsP检 十六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 十七 )申请 公证员执业证 十八 )建设工程监理工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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