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工工作服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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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磐纽 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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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復 工 工 作 服 務 指 引 ( 試 用 版 ) 1
2 目 錄 壹 導 論 3 貳 危 害 說 明 6 參 風 險 評 估 11 肆 分 析 及 管 理 19 伍 流 程 圖 22 陸 選 / 配 工 原 則 25 柒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及 評 量 277 捌 資 源 344 玖 結 論 39 拾 範 例 400 拾 壹 檢 視 清 單 488 拾 貳 文 獻 511 附 錄 美 國 環 境 職 業 醫 學 會 出 版 之 醫 療 失 能 建 議 544 2
3 指 引 撰 寫 : 陳 月 霞 壹 導 論 職 業 災 害 的 發 生 不 僅 造 成 經 濟 上 的 損 失, 也 會 造 成 職 災 勞 工 身 體 或 / 及 心 理 健 康 問 題, 無 法 發 揮 其 傷 病 前 的 生 產 力 工 作 能 力 下 降, 甚 至 於 發 生 失 去 傷 病 前 的 工 作 或 是 失 業 的 問 題, 衍 生 出 許 多 家 庭 經 濟 困 難, 以 及 社 會 再 適 應 的 問 題 因 此 有 計 晝 的 針 對 職 業 傷 病 勞 工 進 行 醫 療 關 懷, 並 提 供 適 當 的 復 工 安 排, 將 使 職 業 傷 病 勞 工 能 儘 快 回 到 原 來 工 作 暫 時 性 工 作 或 重 返 就 業 市 場, 以 期 盡 早 回 復 原 有 之 社 會 角 色 功 能 因 此, 需 要 建 置 復 工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工 作 指 引, 推 行 職 場 勞 工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職 業 災 害 又 稱 職 業 傷 病, 分 成 職 業 傷 害 (work-related injury) 和 職 業 病 (work-related illness) 二 種, 分 別 為 執 行 工 作 業 務 所 致 之 外 傷 或 疾 病 我 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 第 二 條 定 義 職 業 災 害, 指 因 勞 動 場 所 之 建 築 物 機 械 設 備 原 料 材 料 化 學 品 氣 體 蒸 氣 粉 塵 等 或 作 業 活 動 及 其 他 職 業 上 原 因 引 起 之 工 作 者 疾 病 傷 害 失 能 或 死 亡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保 險 局 在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因 執 行 職 務 而 致 傷 病 審 查 準 則 明 訂 因 執 行 職 務 而 致 傷 害 者, 定 義 為 職 業 傷 害, 於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病 種 類 表 及 增 列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病 種 類 項 目 規 定 適 用 職 業 範 圍 從 事 工 作, 罹 患 表 列 疾 病, 經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疾 病 鑑 定 委 員 會 鑑 定 為 執 行 職 務 所 致 者, 於 工 作 當 場 猝 發 疾 病, 或 上 下 班 應 經 途 中 促 發 疾 病, 而 該 項 疾 病 之 促 發 與 作 業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者, 視 為 職 業 病 我 國 與 美 加 歐 盟 等 國 家 之 狀 況 不 同, 我 國 職 業 災 害 以 職 業 傷 害 為 主, 美 加 歐 盟 等 國 家 以 職 業 相 關 肌 肉 骨 骼 損 傷 (work-related musculoskeletal disorders [WMSDs]) 之 職 業 病 佔 多 數 因 此,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復 工 的 議 題, 必 須 考 量 我 國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的 特 色, 不 單 只 3
4 參 考 歐 美 國 家 之 文 獻, 以 擬 定 較 符 合 我 國 勞 工 復 工 健 康 之 工 作 指 引 我 國 職 業 傷 害 發 生 部 位 以 上 肢 損 傷 佔 最 多, 上 下 肢 體 損 傷 約 佔 7 成 隨 著 時 代 的 改 變, 資 訊 傳 遞 和 資 源 取 得 快 速, 民 眾 對 於 法 規 的 認 識 較 充 足, 並 且 會 自 我 倡 議, 因 此, 未 來 確 定 診 斷 職 業 病 或 許 會 越 來 越 多 本 指 引 將 同 時 編 撰 職 業 傷 害 和 職 業 病 的 復 工 指 引, 以 利 未 來 參 考 的 價 值 職 業 災 害 可 能 形 成 身 心 障 礙, 在 美 國, 一 旦 勞 工 所 遭 受 的 損 傷 已 嚴 重 到 符 合 社 會 安 全 局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SSA) 所 規 定 的 標 準 時, 各 疾 患 有 其 認 定 為 障 礙 的 條 件, 並 對 各 種 疾 患 在 生 活 功 能 和 工 作 是 否 可 能 造 成 嚴 重 限 制 和 危 害 亦 有 其 標 準, 被 斷 定 為 社 會 安 全 障 礙 者 (Social Security Disability), 此 時, 會 有 政 策 和 服 務 協 助 障 礙 者 復 工, 以 促 進 障 礙 者 就 業 如 果 障 礙 者 重 返 就 業 市 場, 收 入 或 工 作 活 動 證 明 障 礙 者 已 超 過 水 準 (Substantial Gainful Activity, SGA) 或 被 認 定 其 有 醫 療 進 步 時, 障 礙 身 份 就 終 止, 障 礙 津 貼 也 會 被 停 發, 除 非 36 個 月 內 收 入 少 於 水 準 或 參 加 職 業 重 建 計 畫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才 可 持 續 領 障 礙 津 貼, 詳 細 內 容 可 以 參 考 美 國 社 會 安 全 局 紅 書 (Red Book) 的 規 定 4 4 我 國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可 能 因 為 職 業 災 害 造 成 永 久 性 功 能 損 傷, 足 以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標 準, 此 時, 勞 工 具 備 雙 重 身 份, 職 災 勞 工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所 依 據 之 法 令 福 利 政 策 主 管 機 關 及 資 源 提 供 都 不 相 同, 在 本 指 引 第 八 節 資 源 對 職 業 災 害 相 關 法 規 亦 有 說 明 職 業 災 害 後, 無 論 是 勞 工 賠 償 或 醫 療 過 程, 勞 工 會 歷 經 5 個 步 驟 : (1) 受 傷 與 職 場 特 性,(2) 診 斷 與 治 療,(3) 請 假 與 復 工,(4) 損 傷 與 障 礙,(5) 償 付 與 決 議 探 討 職 災 勞 工 復 工 行 為 時, 復 工 是 職 業 災 害 後 的 重 要 議 題, 包 括 一 連 串 階 段 性 過 程, 分 成 請 假 階 段 重 返 工 作 維 持 工 作 及 晉 升 4 階 段 5 目 前 復 工 未 有 一 致 的 評 估 量 測 的 方 法, 主 要 因 為 復 工 研 究 缺 乏 統 一 的 效 益 分 析 工 具, 且 復 工 行 為 牽 涉 到 職 業 災 害 所 造 成 的 身 心 理 傷 害 外, 社 會 環 境 因 素 如 職 場 系 統 健 康 照 護 系 統
5 社 會 保 險 系 統 等 都 可 能 是 影 響 復 工 的 重 要 原 因 6 本 指 引 第 二 節 危 害 說 明, 與 第 三 節 風 險 評 估, 主 要 介 紹 復 工 勞 工 在 準 備 復 工 前, 可 能 面 臨 和 必 需 評 估 的 危 害, 做 為 限 制 從 事 某 些 活 動 或 職 務 的 依 據 職 災 勞 工 重 返 工 作 之 方 式 分 成 回 原 職 場 從 事 原 來 的 職 務 或 調 整 職 務 改 變 職 場 從 事 與 原 來 類 似 之 職 務, 或 改 變 職 涯 7,8 方 向, 復 工 勞 工 之 能 力 和 症 狀 可 能 限 制 其 從 事 某 些 活 動 或 職 務, 本 指 引 在 第 四 節 分 析 和 管 理 第 五 節 流 程 圖 說 明 自 傷 病 開 始 直 至 復 工 的 各 個 階 段, 及 各 階 段 的 重 要 事 項, 並 整 理 於 第 十 一 節 檢 視 清 單, 可 以 快 速 檢 核 各 階 段 的 重 點, 以 利 復 工 進 行 第 六 節 選 工 / 配 工 原 則 和 第 七 節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及 評 量, 依 據 職 場 危 害 和 風 險 評 估, 說 明 協 助 勞 工 復 工 的 方 式, 評 量 勞 工 之 職 業 能 力 的 面 向, 以 協 助 安 全 復 工 ; 並 針 對 推 動 復 工 勞 工 健 康 促 進 的 五 大 行 動 及 策 略, 國 際 健 康 組 織 健 康 促 進 的 概 念 羅 列 改 善 的 方 向, 提 供 目 前 在 職 災 勞 工 復 工 行 動 所 遭 遇 的 問 題, 未 來 進 行 後, 可 再 依 現 況 提 出 改 善 目 標 和 改 進 策 略 第 八 節 資 源 除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外, 羅 列 國 內 外 可 參 考 的 網 站, 方 便 即 時 取 得 資 訊 第 十 節 範 例 舉 例 說 明, 以 協 助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醫 護 人 員 辦 理 復 工 之 參 考 5
6 貳 危 害 說 明 造 成 職 業 災 害 的 危 害 因 素, 同 樣 也 危 害 復 工 勞 工, 職 場 危 害 包 括 物 理 危 害 化 學 危 害 生 物 危 害 機 械 性 和 人 因 危 害, 以 及 心 理 社 會 危 害 9,10 ( 一 ) 物 理 危 害 : 物 理 危 害 包 括 噪 音 振 動 光 害 游 離 輻 射 非 游 離 輻 射 ( 如 電 磁 場 或 雷 射 ) 熱 環 境, 這 些 物 理 因 子 都 可 能 在 職 場 中 存 在, 一 旦 這 些 物 理 因 子 超 過 標 準 時, 即 可 能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造 成 職 業 病 職 業 傷 害 或 死 亡 ( 二 ) 化 學 危 害 : 化 學 危 害 包 括 粉 塵 燻 煙 霧 滴 金 屬 與 類 金 屬, 有 機 溶 劑 和 複 合 物, 以 及 無 機 氣 體 等, 一 般 肉 眼 可 見 的 粒 子 直 徑 為 50μm, 而 這 些 化 學 物 質 有 時 非 常 微 小, 非 肉 眼 可 見, 可 經 由 皮 膚 或 呼 吸 道 進 入 體 內,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造 成 呼 吸 道 慢 性 阻 塞 或 癌 症 等 ( 三 ) 生 物 危 害 : 包 括 人 體 組 織 和 體 液 微 生 物 病 原 體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動 物 和 動 物 產 品 有 機 粉 塵 和 霧, 因 為 接 觸 或 吸 入 人 類 或 動 植 物 有 關 的 危 害 物, 通 常 發 生 在 醫 療 場 所 實 驗 室 農 業 園 藝 或 肉 品 處 理 的 產 業 等, 因 而 遭 受 感 染 之 危 害 ( 四 ) 機 械 性 和 人 因 危 害 : 人 因 工 程 是 一 種 了 解 和 促 進 人 與 系 統 間 互 動 的 科 學, 是 提 供 理 論 原 則 資 料 和 方 法 的 專 業, 提 升 人 類 和 整 體 系 統 的 表 現 使 工 作 可 以 適 配 人 的 科 學, 或 是 用 來 促 進 人 類 工 作 環 境 的 一 種 人 類 科 學, 人 因 危 害 需 要 和 物 理 危 害 心 理 危 害 組 織 危 害 等 同 時 探 討 物 理 危 害 例 如 搬 運 負 荷 不 佳 的 姿 勢 重 複 快 速 的 活 動 費 力 人 體 差 異 和 不 佳 的 工 具 和 職 場 配 置 心 理 危 害 例 如 任 務 負 荷 過 重 或 不 足 心 理 工 作 壓 力 6
7 工 作 掌 控 社 會 支 持 個 別 差 異 訊 息 處 理 能 力 差 系 統 可 靠 度 差 及 人 為 疏 失 等 組 織 危 害 例 如 工 時 過 長 輪 班 限 時 任 務 工 作 負 荷 過 重 人 力 配 置 不 佳, 以 及 系 統 配 置 缺 乏 勞 工 介 入 等 如 下 就 常 見 人 因 危 害 分 別 簡 單 摘 述 : 1 搬 運 和 操 弄 : 人 工 搬 運 和 操 弄 包 括 徒 手 搬 運 推 拉 滑 動 或 提 攜 重 物, 其 危 害 包 括 重 量 超 過 15 公 斤 體 積 大 形 狀 不 佳 抓 握 設 計 不 良 易 滑 動 邊 緣 尖 銳 重 心 偏 離 搬 運 重 物 未 靠 近 人 體 需 抬 高 於 肘 高 或 低 於 膝 蓋 需 彎 曲 或 扭 轉 身 體 搬 運 距 離 過 長 經 常 性 搬 運 長 時 間 搬 運, 搬 運 環 境 空 間 狹 窄 陡 坡 易 滑 或 跌 倒 的 危 害 能 見 度 不 良 極 端 的 溫 度, 曾 經 有 背 痛 病 史 懷 孕 的 勞 工, 以 及 限 時 任 務 缺 乏 控 制 源 溝 通 不 良 工 作 量 需 求 過 度 等 2 姿 勢 : 肌 肉 骨 骼 損 傷 的 主 要 危 害 是 非 正 中 姿 勢 (non-neutral posture), 指 頭 部 軀 幹 肢 體 偏 移 解 剖 學 的 正 中 位 置 非 正 中 姿 勢 在 頸 部 指 的 是 頭 部 低 頭 ( 屈 曲 flexion) 或 抬 高 ( 背 曲 extension) 超 過 20 度, 軀 幹 前 傾 ( 屈 曲 flexion) 或 扭 轉 (twist) 超 過 20 度, 上 肢 在 肩 關 節 上 抬 ( 屈 曲 flexion 或 外 展 abduciton) 超 過 90 度, 肘 關 節 彎 曲 ( 屈 曲 flexion) 超 過 90 度, 手 腕 彎 曲 或 背 屈 超 過 15 度 長 時 間 持 續 或 重 複 性 的 非 正 中 姿 勢, 如 此 不 良 的 姿 勢 容 易 造 成 如 下 背 痛 或 頸 肩 疼 痛 上 肢 關 節 疼 痛 等 肌 肉 骨 骼 損 傷 3 重 複 性 工 作 : 意 指 身 體 或 思 考 上 都 一 再 重 複 或 單 調 的 工 作, 例 如 包 裝 生 產 線 紡 織 業 家 禽 屠 宰 採 集 水 果 或 電 腦 資 料 處 理 等, 因 為 快 速 重 複 的 工 作 需 費 力 抓 握 休 息 時 間 短 不 良 的 工 作 姿 勢 過 重 的 工 作 負 荷 或 缺 乏 工 作 控 制 源 等 造 成 7
8 肌 肉 骨 骼 損 傷 的 危 害, 如 頸 肩 手 肘 手 腕 疼 痛 或 下 背 痛 4 機 械 性 危 害 : 對 於 操 作 機 台 的 工 作, 可 能 因 為 機 台 的 動 作, 而 遭 受 機 台 或 射 出 物 夾 傷 壓 傷 磨 擦 傷 捲 傷 衝 撞 傷 等, 多 發 生 於 營 建 業 安 裝 業 操 作 業 清 潔 打 掃 維 修 工 作 廢 棄 物 處 理 的 職 業 ( 五 ) 心 理 社 會 危 害 : 包 括 組 織 社 會 心 理 因 素 暴 力 和 侵 犯 單 獨 工 作 輪 班 和 夜 班 工 時 長 和 跨 時 區 工 作 1 組 織 社 會 心 理 因 素 : 泛 指 各 種 會 造 成 壓 力 或 心 理 危 害 的 因 素, 直 接 或 間 接 造 成 身 體 心 理 危 害, 如 直 接 造 成 心 臟 血 管 問 題 感 染 免 疫 抑 制 等 生 理 問 題, 或 焦 慮 憂 鬱 等 心 理 問 題, 也 可 能 因 為 心 理 問 題 造 成 肌 肉 骨 骼 問 題, 甚 至 因 為 心 理 問 題 而 有 濫 用 酒 精 藥 物 或 抽 煙 等 引 起 癌 症 的 可 能 社 會 心 理 危 害 包 括 工 作 本 身 壓 力 過 大 困 難 或 限 時 任 務, 職 場 文 化 的 溝 通 模 式 決 策 回 饋 資 源 和 支 持 等, 晉 升 薪 資 或 裁 員 等 結 構 上 的 問 題, 以 及 工 作 環 境 噪 音 溫 度 光 線 空 間 或 人 因 工 程 等 均 可 能 造 成 組 織 社 會 心 理 危 害 2 暴 力 和 侵 犯 : 在 職 場 上 常 見 的 暴 力 如 立 即 要 得 到 關 注 對 於 關 注 或 對 待 會 感 到 不 滿 對 於 不 適 或 不 成 功 的 對 待 會 感 到 不 滿 的 工 作, 以 及 可 能 遭 遇 搶 劫 的 暴 力 這 類 危 害 常 發 生 在 照 顧 人 的 工 作 提 供 服 務 服 務 管 理 提 供 專 業 或 者 處 理 現 金 有 價 物 品 的 工 作 3 單 獨 工 作 : 單 獨 工 作 指 在 週 遭 沒 有 同 儕 一 起 工 作 的 狀 態, 因 為 缺 乏 立 即 協 助, 所 以 在 生 病 意 外 或 個 人 安 全 方 面 可 能 面 臨 危 害, 這 些 工 作 者 包 括 社 工 巡 迴 護 士 公 車 計 程 車 司 8
9 機 等 社 區 工 作, 或 者 在 一 人 工 作 的 商 店 在 家 工 作 老 師 接 待 人 員, 外 出 工 作 的 清 潔 工 技 術 員 或 保 全 等 4 輪 班 和 夜 班 : 其 危 害 因 子 包 括 晝 夜 調 節 不 規 則 進 食 時 間 造 成 胃 部 不 適 危 害 家 庭 社 交 生 活 或 照 顧 小 孩 的 責 任, 因 此 可 能 造 成 健 康 危 害, 包 括 疲 勞 睡 眠 不 足 焦 慮 / 憂 鬱 消 化 系 統 疾 病 心 臟 血 管 疾 病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月 經 異 常, 或 造 成 膽 固 醇 尿 酸 血 糖 鉀 離 子 和 脂 肪 改 變 等 5 工 時 長 : 我 國 勞 基 法 規 定 正 常 工 時 為 兩 週 84 小 時, 每 日 8 小 時, 不 得 超 過 12 小 時, 而 歐 美 日 韓 等 先 進 國 家 之 工 時 規 定 為 每 週 40 小 時 超 時 工 作 會 造 成 生 心 理 疲 乏 焦 慮 / 憂 鬱, 且 女 性 老 年 營 養 不 佳 缺 乏 運 動 健 康 不 佳 的 人 更 易 因 為 工 時 長 而 造 成 健 康 危 害, 此 外, 超 時 工 作 可 能 會 增 加 職 業 災 害 工 作 疏 失 心 肌 梗 塞 或 罹 患 高 血 壓 的 機 率 6 跨 時 區 工 作 : 因 為 工 作 需 求 必 須 經 常 性 在 國 際 旅 行 工 作 的 人, 跨 時 區 作 業 會 干 擾 生 理 時 鐘, 可 能 產 生 疲 勞 定 向 感 喪 失 不 專 心 睡 眠 干 擾 認 知 缺 損 易 怒 腸 胃 不 適 等 症 狀, 越 過 時 區 越 多 艙 壓 按 常 規 做 事 的 人 飛 行 前 生 心 理 狀 況 不 佳 咖 啡 因 酒 精 果 汁 脫 水 缺 乏 新 鮮 空 氣 活 動 / 伸 展 受 限 夜 晚 飛 行 老 年 等 都 是 增 加 危 害 的 因 子 因 為 職 場 危 害 的 因 素 不 同, 造 成 不 同 職 業 相 關 疾 病 或 外 傷, 職 業 病 包 括 職 業 感 染 呼 吸 道 和 心 臟 血 管 疾 病 皮 膚 病 肌 肉 骨 骼 損 傷 消 化 和 泌 尿 道 疾 病 眼 疾 神 經 科 疾 病 精 神 疾 病 生 殖 病 變 血 液 疾 病, 以 及 醫 學 無 法 解 釋 的 職 業 病, 其 致 病 的 危 害 特 性 包 括 上 述 各 種 原 因 而 我 國 最 常 見 的 職 業 相 關 的 災 害 是 職 業 傷, 造 成 職 業 傷 害 的 原 因, 除 上 下 班 途 中 的 交 通 事 故 外, 機 械 性 9
10 和 人 因 危 害 為 其 常 見 的 危 害 特 性, 心 理 社 會 危 害 也 可 能 與 職 業 傷 有 關 準 備 復 工 時, 危 害 因 子 (risk) 也 是 醫 師 對 勞 工 設 定 的 活 動 限 制, 以 免 造 成 勞 工 或 其 他 人 的 危 害, 例 如 失 控 的 癲 癎 不 可 從 事 飛 行 員 10
11 參 風 險 評 估 無 論 是 職 業 傷 或 職 業 病, 目 前 均 缺 乏 廣 泛 性 實 證 醫 學 可 以 預 測 最 佳 復 工 時 間 在 風 險 評 估 時, 需 要 對 傷 病 之 癒 後 具 備 知 識, 方 能 預 測 復 工 風 險, 本 節 分 別 說 明 常 見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在 復 工 前 需 評 估 之 風 險 由 於 我 國 職 業 傷 害 多 於 職 業 病, 在 參 考 美 國 醫 學 會 指 引 之 外, 最 後 針 對 職 業 傷 害 之 部 分, 簡 述 我 國 常 見 肢 體 損 傷 勞 工 復 工 之 風 險 評 估 評 估 危 害 風 險 時, 風 險 由 危 害 事 件 之 嚴 重 度 及 可 能 性 的 組 合 來 判 定, 由 於 職 業 災 害 是 各 種 與 職 業 相 關 之 疾 病 或 外 傷, 復 工 是 一 種 行 為 改 變 的 過 程 或 評 估 成 效 的 工 具, 沒 有 量 化 的 標 準 因 此, 在 本 節 風 險 評 估, 僅 可 針 對 各 種 傷 病 可 能 性 的 危 害 加 以 描 述 嚴 重 度 的 評 估 較 個 別 化, 以 肌 肉 骨 骼 損 傷 為 例, 其 嚴 重 度 與 個 人 體 質 或 社 會 心 理 問 題 有 11,12 關, 較 難 以 估 計 所 以 本 節 風 險 評 估 乃 根 據 美 國 醫 學 會 指 引, 該 指 引 針 對 常 見 職 業 傷 病, 依 美 國 環 境 職 業 醫 學 會 (American College of Occupational and Environmental Medicine )2001 年 出 版 之 醫 療 失 能 建 議 (Medical Disability Advisor), 分 述 常 見 職 業 病 復 工 勞 工 之 風 險 評 估 此 外, 並 建 議 不 同 傷 病 及 工 作 分 級 之 復 工 時 間, 筆 者 將 其 整 理 於 附 錄 ( 一 ) 脊 椎 問 題 1 腰 椎 椎 間 盤 突 出 : 在 接 受 椎 間 盤 切 開 術 後 (diskectomy), 在 物 理 治 療 師 監 督 下, 接 受 積 極 運 動 或 背 部 復 健 運 動, 並 模 擬 重 度 工 作 的 重 度 活 動 訓 練, 可 以 安 全 並 恢 復 重 度 負 重 需 求 的 職 業 但 重 複 脊 椎 手 術 的 勞 工, 建 議 依 個 別 化 職 業 能 力 評 量 的 結 果 擬 定 復 工 計 畫 2 非 特 定 性 下 背 痛 : 由 於 非 特 定 性 下 背 痛 合 併 多 方 面 問 題, 不 11
12 只 是 職 業 因 素, 其 生 活 型 態 非 脊 椎 之 共 病 因 素 社 會 心 理 因 素 等 都 可 能 是 非 特 定 性 下 背 痛 的 危 害 因 子, 但 現 行 工 作 障 礙 的 分 析 採 生 物 醫 學 模 式, 非 生 物 心 理 社 會 模 式 時, 非 特 定 性 下 背 痛 往 往 缺 乏 醫 學 佐 證, 而 必 須 直 接 復 工, 增 加 復 工 風 險 要 減 少 非 特 定 性 下 背 痛 的 復 工 風 險, 建 議 先 在 物 理 治 療 師 監 督 下, 予 以 個 別 化 工 作 適 能 (work conditioning), 以 漸 進 增 加 每 日 訓 練 處 方, 逐 漸 增 加 訓 練 次 數 阻 力 ( 重 量 ), 並 隨 時 增 加 訓 練 模 式, 模 擬 工 作 活 動, 以 增 加 復 工 的 安 全 性 ( 二 ) 上 肢 問 題 1 肩 部 (1). 旋 轉 肌 夾 擊 症 候 群 (rotator cuff impingement syndrome): 旋 轉 肌 是 由 4 條 負 責 肩 部 外 展 外 旋 和 內 旋 的 肌 肉 所 組 成, 主 要 在 提 供 肩 關 節 動 態 穩 定, 與 肩 部 三 角 肌 (deltoid) 共 同 合 作 使 上 臂 可 以 上 抬 活 動 肩 部 旋 轉 肌 夾 擊 症 候 群 意 指 旋 轉 肌 之 肌 肉 肌 腱 構 造 在 喙 突 肩 峰 弓 (coracoacromial arch) 處 被 其 他 組 織 磨 擦, 形 成 發 炎 反 應, 通 常 在 肩 關 節 往 前 抬 舉 和 內 旋 的 動 作 最 易 誘 發, 可 視 為 肩 部 旋 轉 肌 斷 裂 之 前 兆 職 場 危 害 因 子 包 括 重 複 性 工 作 費 力 不 良 姿 勢 振 動 和 綜 合 原 因, 因 此, 風 險 評 估 應 針 對 復 工 職 務 之 重 複 性 工 作 費 力 姿 勢 振 動 分 別 分 析 其 嚴 重 度 和 可 能 性, 以 評 估 風 險 等 級 (2). 旋 轉 肌 斷 裂 : 與 肩 部 旋 轉 肌 夾 擊 症 候 群 類 似 的 職 場 危 害 因 素, 年 齡 也 是 增 加 肩 部 旋 轉 肌 斷 裂 的 因 素 對 於 已 證 明 有 旋 轉 肌 斷 裂 時, 重 複 且 費 力 的 工 作 會 增 加 旋 轉 肌 斷 裂 的 嚴 重 度, 為 避 免 危 害 而 需 工 作 限 制, 避 免 從 事 費 力 12
13 重 複 抬 舉 的 工 作, 即 使 手 術 縫 合 亦 可 能 再 次 斷 裂 2 肘 部 (1). 外 上 髁 或 內 上 髁 炎 : 指 在 肘 部 外 側 或 內 側 有 發 生 肌 腱 微 斷 裂 或 發 炎 反 應, 在 外 側 俗 稱 網 球 肘, 在 內 側 俗 稱 高 爾 夫 球 肘, 造 成 原 因 未 明, 但 一 般 認 為 與 過 度 使 用 或 前 臂 手 腕 肌 肉 過 度 用 力 有 關, 如 再 從 事 需 要 手 臂 肌 肉 費 力 的 休 閒 活 動, 更 易 發 生 外 上 髁 或 內 上 髁 炎, 其 復 工 的 風 險 評 估 需 考 量 是 否 會 從 事 需 要 前 臂 或 手 腕 肌 肉 重 複 性 不 良 姿 勢 過 度 費 力 的 活 動 (2). 尺 神 經 壓 迫 症 : 肘 部 尺 神 經 壓 迫 症 是 僅 次 於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的 常 見 上 肢 神 經 壓 迫 病 變, 由 於 尺 神 經 在 肘 關 節 會 經 過 肘 隧 道 (cubital tunnel), 且 位 居 表 淺 的 特 殊 解 剖 位 置, 易 在 此 處 因 為 長 時 間 壓 力 重 複 撞 擊, 以 及 肘 關 節 長 時 間 處 在 彎 曲 姿 勢 或 重 複 彎 曲, 造 成 尺 神 經 病 變 除 了 尺 神 經 支 配 的 手 部 小 肌 肉 麻 痺 外, 在 小 指 和 無 名 指 尺 側 會 感 覺 麻 木 評 估 尺 神 經 功 能 包 括 感 覺 功 能 的 2 點 區 辨 握 力 手 指 外 展 肌 力, 以 及 神 經 傳 導 速 度 檢 查, 尺 神 經 壓 迫 症 應 避 免 從 事 手 肘 長 時 間 彎 曲 超 過 90 需 高 度 重 複 手 肘 彎 曲, 或 可 能 會 長 時 間 撞 擊 壓 迫 尺 神 經 的 工 作, 如 果 復 工 後, 其 功 能 檢 查 未 有 惡 化, 表 示 無 需 工 作 限 制 如 果 無 名 指 尺 側 和 小 指 缺 乏 保 護 性 知 覺 時, 宜 避 免 從 事 會 造 成 燙 傷 刺 傷 割 傷 等 可 能 有 危 害 的 工 作 3 腕 部 (1).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 是 上 肢 最 常 見 的 神 經 壓 迫 病 變, 又 稱 正 13
14 中 神 經 壓 迫 症, 當 正 中 神 經 通 過 手 腕 時, 腕 骨 和 環 腕 韌 帶 形 成 狹 小 空 間, 若 此 隧 道 硬 化 發 炎 水 腫 或 液 體 滯 留 就 容 易 壓 迫 正 中 神 經 及 其 分 枝, 疼 痛 刺 麻 麻 痛 或 麻 木 的 感 覺 會 從 手 腕 擴 散 到 手 掌 姆 指 食 指 和 中 指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診 斷 缺 乏 特 異 或 有 效 度 的 臨 床 評 估 方 式, 其 職 業 危 害 因 子 亦 無 定 論, 但 認 為 合 併 重 複 性 費 力 不 良 姿 勢 和 振 動 的 工 作 有 可 能 造 成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復 工 時, 宜 避 免 手 腕 持 續 彎 曲 或 背 屈 超 過 30 重 複 手 腕 動 作, 以 及 長 時 間 對 神 經 壓 迫 的 工 作, 如 果 復 工 後, 正 中 神 經 功 能 未 有 惡 化, 表 示 無 需 工 作 限 制 如 果 手 指 缺 乏 保 護 性 知 覺 時, 宜 避 免 從 事 會 造 成 燙 傷 刺 傷 割 傷 等 可 能 有 危 害 的 工 作 (2). 橈 骨 莖 突 狹 窄 性 腱 鞘 炎 (De Quervain s tenosynovitis): 俗 稱 媽 媽 手, 姆 指 伸 姆 指 短 肌 (extensor pollicisbrevis) 和 外 展 姆 指 長 肌 (abductorpollicislongus) 肌 腱 包 覆 的 肌 腱 滑 液 膜 或 腱 鞘 發 炎, 使 肌 腱 收 縮 時, 有 限 的 空 間 限 制 肌 腱 滑 動 而 造 成 發 炎 反 應 或 疼 痛 此 病 症 主 要 是 疼 痛, 不 會 發 生 肌 腱 斷 裂 的 危 害, 職 場 危 害 是 避 免 從 事 姆 指 重 複 性 不 良 姿 勢 過 度 費 力 的 活 動, 無 需 工 作 限 制 4 手 指 或 姆 指 扳 機 指 (trigger finger): 與 橈 骨 莖 突 狹 窄 性 腱 鞘 炎 同 樣 是 狹 窄 性 腱 鞘 炎, 手 指 或 姆 指 彎 曲 的 肌 腱 在 腱 鞘 (flexor sheath) 或 滑 車 (pulley) 內 滑 動, 這 些 隧 道 如 果 有 發 炎 或 狹 窄 發 生, 就 會 限 制 手 指 或 姆 指 彎 曲 的 肌 腱, 一 旦 手 指 或 姆 指 彎 曲 後, 要 伸 直 會 有 困 難, 因 為 彎 曲 的 肌 腱 被 隧 道 限 制, 重 複 性 的 活 動 會 加 劇 發 炎 反 應, 手 指 或 姆 指 彎 曲 的 肌 腱 會 形 成 結 節, 手 指 或 姆 指 在 彎 曲 時, 結 節 通 過 隧 道, 會 出 現 14
15 二 段 式 動 作, 猶 如 扣 扳 機, 因 此, 俗 稱 扳 機 指 久 而 久 之, 手 指 或 姆 指 彎 曲 後, 肌 腱 卡 在 隧 道 內, 手 指 或 姆 指 就 無 法 伸 直, 其 發 生 原 因 不 明, 與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或 糖 尿 病 有 關 此 病 症 的 職 場 危 害 因 素 與 重 複 性 活 動 有 關, 雖 不 致 造 成 肌 腱 斷 裂, 但 慢 性 變 化 可 能 會 造 成 手 指 僵 硬, 限 制 手 部 活 動, 必 要 時 需 手 術 治 療 和 工 作 限 制 ( 三 ) 下 肢 問 題 : 下 肢 主 要 功 能 是 行 動, 下 肢 外 傷 或 手 術 後, 可 以 經 由 輔 具 改 善 行 動 的 困 難, 如 輪 椅 枴 杖 助 行 器, 或 特 定 停 車 位 或 工 作 椅 等, 仍 可 以 早 期 復 工, 且 早 期 復 工 可 以 預 防 長 期 不 活 動 所 導 致 健 康 惡 化 (deconditioning), 但 下 肢 在 長 時 間 下 垂 時, 會 加 劇 水 腫, 而 出 現 疼 痛 發 炎 麻 木 無 力 等 後 續 症 狀, 宜 在 復 工 後, 定 期 將 下 肢 抬 高 按 摩 或 運 動 1 韌 帶 肌 腱 扭 傷 或 拉 傷 (1). 韌 帶 受 傷 分 成 3 個 等 級, 第 1 級 表 示 韌 帶 完 好, 沒 有 力 量 減 損, 第 2 級 韌 帶 些 微 斷 裂, 力 量 有 減 弱, 第 3 級 韌 帶 完 全 斷 裂, 有 時 需 手 術 治 療 下 肢 韌 帶 受 傷 最 常 好 發 於 膝 蓋 和 腳 踝, 膝 蓋 外 側 內 側 韌 帶 受 傷 最 常 見, 膝 蓋 外 側 韌 帶 和 前 後 十 字 韌 帶 3 級 損 傷 經 常 需 要 手 術 治 療, 術 後 可 以 立 即 在 不 痛 的 程 度 下 持 枴 杖 行 走, 且 需 要 物 理 治 療 以 盡 速 復 工 腳 踝 韌 帶 受 傷 後, 無 論 保 守 或 手 術 治 療, 均 可 以 在 可 忍 受 的 程 度, 穿 戴 護 具 行 走, 但 在 初 期 宜 避 免 腳 踝 扭 轉 的 動 作, 在 可 忍 受 症 狀 下, 盡 早 復 工 (2). 肌 腱 受 傷 在 下 肢 常 好 發 於 股 四 頭 肌 (quadriceps) 膕 旁 肌 (hamstrings) 腓 腸 肌 內 側 頭 (gastrocnemius), 通 常 可 以 在 忍 受 的 範 圍 下 行 走, 嚴 重 時 可 以 穿 戴 護 具 或 使 用 枴 15
16 杖, 仍 可 以 在 可 忍 受 的 症 狀 下 工 作, 唯 有 腳 踝 阿 基 里 斯 腱 (Achilles tendon) 斷 裂 時, 必 須 完 全 制 動 (immobilization), 行 動 會 受 限, 仍 可 以 在 可 忍 受 症 狀 下, 盡 早 復 工 2 骨 折 : 下 肢 骨 折 需 考 量 骨 折 的 位 置 型 態 有 無 合 併 關 節 或 周 圍 軟 組 織 受 損, 如 果 是 簡 單 型 態 或 者 是 腓 骨 骨 折, 在 穿 戴 石 膏 或 副 木, 或 外 科 固 定 後, 穿 戴 護 具 和 部 份 承 重 下, 可 以 盡 早 復 工 但 是 合 併 或 靠 近 關 節 的 骨 折, 或 是 合 併 軟 組 織 損 傷 的 開 放 性 骨 折, 大 多 需 要 外 科 手 術 固 定, 或 軟 組 織 重 建, 其 後 需 要 一 段 時 間 制 動, 早 期 復 工 會 有 困 難, 但 只 要 職 務 可 以 調 整 成 避 免 完 全 承 重 行 走 允 許 經 常 抬 高 下 肢, 運 動 活 動 和 部 份 承 重 行 走, 有 助 恢 復 所 以 下 肢 在 骨 折 處 之 構 造 和 軟 組 織 重 建 已 達 穩 定 之 情 況 下, 外 部 適 當 的 保 護 ( 例 如 副 木 ) 和 行 走 輔 具 的 協 助 下, 仍 可 以 早 期 復 工 3 關 節 脫 臼 (dislocation): 關 節 脫 位 較 骨 折 更 適 合 早 期 復 工, 髖 關 節 和 腳 踝 關 節 脫 臼 復 位 後, 可 以 立 即 關 節 活 動 和 行 走, 只 要 避 免 在 3 6 週 內 達 關 節 最 達 大 活 動 度, 可 以 在 可 忍 受 症 狀 下, 盡 早 復 工 但 膝 關 節 脫 臼 時, 因 合 併 韌 帶 受 傷, 通 常 需 要 手 術 治 療, 保 護 的 時 間 會 比 較 久, 其 復 工 風 險 可 參 考 前 一 頁 韌 帶 受 傷 的 說 明 4 全 關 節 置 換 : 髖 關 節 和 膝 關 節 是 下 肢 常 見 全 關 節 置 換 的 部 位, 決 定 是 否 可 以 早 期 活 動 的 因 素 包 括 是 否 人 工 關 節 都 用 骨 泥 固 定 或 有 一 端 沒 有 骨 泥 固 定, 韌 帶 是 否 穩 定 等, 只 要 人 工 關 節 都 用 骨 泥 固 定 則 可 立 即 在 可 忍 受 下 承 重 行 走, 沒 有 骨 泥 的 部 份 在 等 待 骨 頭 增 生 前, 都 必 須 部 份 承 重 行 走 全 關 節 置 換 後, 16
17 有 可 能 人 工 關 節 鬆 脫 的 危 害, 因 此, 職 場 是 重 複 衝 撞 如 跑 步 重 度 負 重 或 長 時 間 行 走, 會 增 加 人 工 關 節 鬆 脫 風 險, 此 外, 髖 關 節 置 換 後, 髖 關 節 活 動 達 最 大 角 度 時, 也 會 有 人 工 關 節 鬆 脫 風 險, 所 以 要 避 免 蹲 爬 的 動 作, 人 工 關 節 如 從 髖 關 節 後 側 置 入 時, 髖 關 節 宜 避 免 彎 曲 內 收 和 內 旋, 工 作 椅 需 調 整 高 度 勿 使 髖 關 節 彎 曲 超 過 90 美 國 環 境 職 業 醫 學 會 (American Ccollege of Occupational and Environmental Medicine ) 出 版 的 醫 療 失 能 建 議 (Medical Disability Advisor) 即 使 職 務 調 整 後, 全 髖 關 節 置 換 最 少 需 要 28 天 可 以 復 工 從 事 靜 態 工 作, 全 膝 關 節 置 換 最 少 需 要 14 天 可 以 復 工 從 事 靜 態 工 作 5 膝 關 節 鏡 手 術 : 最 常 見 的 膝 關 節 鏡 手 術 是 縫 合 或 切 除 半 月 軟 骨 (meniscus) 軟 骨 ( cartilage ), 半 月 軟 骨 切 除 是 微 創 手 術, 術 後 可 以 使 用 行 動 輔 具 承 重 行 走, 但 半 月 軟 骨 修 復 術 後,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保 護, 可 以 穿 戴 護 具 4~6 週, 避 免 膝 關 節 扭 轉 和 極 度 彎 曲 軟 骨 修 復 需 要 長 時 間 無 法 承 重 行 走, 但 膝 關 節 鏡 手 術, 是 微 創 手 術, 周 圍 組 織 沒 有 遭 破 壞, 所 以 配 合 職 務 調 整, 都 可 以 早 期 復 工 ( 四 ) 頭 部 外 傷 : 1 輕 度 頭 部 外 傷 (Mild Traumatic Brain Injury, MTBI): 會 有 頭 痛 暈 眩 嗜 睡 記 憶 喪 失 易 怒 性 格 改 變 認 知 缺 損 知 覺 改 變 等 症 狀, 但 其 癒 後 良 好, 復 工 風 險 需 視 職 場 危 害 予 以 個 別 化 評 估 2 嚴 重 頭 部 外 傷 : 可 能 會 造 成 完 全 或 部 份 癱 瘓 語 言 問 題 認 知 功 能 受 損 工 作 失 能 長 期 昏 迷, 失 能 程 度 依 受 傷 機 制 17
18 神 經 病 變 或 藥 物 副 作 用 而 有 個 別 差 異, 就 業 風 險 依 個 別 化 評 估 ( 五 ) 手 部 外 傷 : 我 國 多 數 職 業 傷 是 上 肢 損 傷, 其 中 以 前 臂 手 腕 或 手 部 外 傷 所 造 成 手 功 能 損 傷 佔 最 多 影 響 復 工 的 因 素 包 括 受 傷 嚴 重 程 度 手 功 能 恢 復 狀 況 職 務 內 容 心 理 社 會 因 素 等 受 傷 組 織 種 類 嚴 重 程 度 與 手 功 能 恢 復 有 關, 由 於 上 肢 功 能 主 要 在 將 手 部 放 置 在 適 當 位 置, 使 手 部 可 以 表 現 抓 拿 取 移 動 負 重 手 部 精 細 和 協 調 等 功 能, 肌 肉 肌 腱 關 節 骨 骼 神 經 血 管 皮 膚 或 軟 組 織 受 傷, 或 合 併 多 重 組 織 損 傷 時, 大 多 需 要 外 科 手 術 或 重 建 手 術, 恢 復 時 間 增 加, 平 均 復 工 時 間 亦 增 加 依 嚴 重 程 度 區 分, 英 國 研 究 預 估 手 功 能 損 傷 的 復 工 時 間, 依 簡 單 中 度 嚴 重 重 大 手 功 能 損 傷 分 別 為 30 天 30 天 天 及 760 天, 我 國 採 用 相 同 分 類 工 具 之 研 究, 調 查 發 現 簡 單 中 度 嚴 重 重 大 手 功 能 損 傷 之 復 工 時 間 平 均 為 127 天 天 160 天 和 236 天 有 時 組 織 非 完 全 性 損 傷, 如 肌 肉 肌 腱 部 分 斷 裂 骨 頭 穩 定 性 骨 折, 大 多 需 要 副 木 或 石 膏 固 定 4~6 週, 經 過 適 當 職 務 調 整, 可 以 早 期 復 工 上 肢 損 傷 影 響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功 能 和 復 工 能 力, 準 備 復 工 前 需 要 積 極 物 理 治 療 職 能 治 療, 必 要 時 可 以 工 作 適 能 (work conditioning) 工 作 強 化 (work hardening), 由 於 我 國 職 業 傷 害 多 為 依 靠 勞 力 的 勞 工, 嚴 重 上 肢 損 傷 準 備 復 工 時, 為 避 免 機 械 性 和 人 因 危 害, 控 管 風 險, 以 免 再 次 外 傷 或 出 現 累 積 性 傷 害, 需 個 別 化 職 業 能 力 評 量 其 復 工 風 險 18
19 肆 分 析 及 管 理 一 旦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就 應 開 始 對 職 災 勞 工 進 行 個 案 管 理 根 據 美 國 個 案 管 理 協 會 定 義 個 案 管 理 是 一 個 整 合 評 估 計 畫 執 行 照 護 協 調 監 控 和 評 價 的 過 程, 目 的 是 為 滿 足 個 人 和 家 庭 整 體 的 健 康 需 求, 18 其 間 需 經 過 溝 通 和 應 用 資 源, 以 促 進 品 質 和 成 本 效 益 個 案 管 理 是 連 續 的 過 程, 所 以 在 職 業 災 害 後 之 5 個 歴 程, 包 括 受 傷 與 職 場 特 性, 診 斷 與 治 療, 請 假 與 復 工, 損 傷 與 障 礙, 償 付 與 決 議, 都 必 須 參 與 首 先 需 分 辨 發 生 傷 病 的 勞 工 是 否 屬 於 職 業 災 害, 職 業 災 害 的 認 定 可 參 考 第 一 節, 並 需 熟 悉 各 相 關 法 令 職 業 傷 的 診 斷 由 治 療 的 醫 師 斷 定, 且 起 因 明 確, 依 法 認 定 為 職 業 所 致 較 無 困 難, 相 對 於 職 業 病 較 容 易 認 定 ; 職 業 病 之 認 ( 審 ) 定 除 依 法 規 定 外, 仍 需 蒐 集 危 害 暴 露 的 證 據, 再 配 合 醫 學 評 估 和 相 關 檢 查 檢 驗, 由 職 業 醫 學 科 醫 師 診 斷 如 對 診 斷 有 異 議, 得 檢 附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書 既 往 作 業 經 歷 職 業 暴 露 資 料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病 歷 生 活 史 及 家 族 病 史 等 資 料, 向 工 作 所 在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申 請 職 業 病 認 定 無 論 是 職 業 或 非 職 業 性 傷 病, 在 確 定 診 斷 前, 就 開 始 列 册, 並 且 給 予 關 懷 和 追 蹤, 隨 時 掌 握 勞 工 的 訊 息, 陪 伴 就 醫, 並 向 醫 療 專 業 提 供 受 傷 與 職 場 特 性 的 資 訊, 以 協 助 判 定 是 否 屬 於 職 業 災 害 應 提 供 的 訊 息 包 括 勞 工 的 職 務 說 明 可 能 的 職 場 危 害 因 子 勞 工 是 否 曾 經 因 為 身 心 不 適 請 求 休 假 或 就 醫 此 次 傷 病 時 間 和 過 程, 以 及 就 醫 歴 程 在 治 療 和 請 假 的 過 程 中, 隨 時 與 勞 工 家 屬 和 職 場 保 持 聯 繫, 個 案 管 理 的 角 色 除 提 供 專 業 諮 詢 和 諮 商 外, 重 要 的 是 協 調 的 功 能, 以 協 助 健 康 照 護 計 畫 的 執 行, 不 要 冒 然 將 勞 工 安 置 於 職 場, 並 在 勞 工 治 療 請 假 的 過 程 中, 做 為 勞 工 和 職 場 資 訊 的 橋 樑, 使 勞 工 知 道 職 場 的 工 作 情 形, 使 職 場 主 管 和 同 儕 清 楚 勞 工 的 健 康 狀 況, 並 提 供 正 向 的 資 訊, 鼓 勵 彼 此 聯 絡 和 關 心, 讓 勞 工 明 白 職 場 支 持 勞 工 請 假 並 歡 迎 隨 時 復 工, 並 讓 職 場 知 道 勞 工 沒 有 排 斥 復 工, 以 及 可 能 復 工 的 時 間 此 外, 個 案 19
20 管 理 還 包 括 資 源 的 整 合, 除 醫 療 費 用 的 給 付 外, 協 助 薪 資 補 償 政 府 慰 問 金 申 請, 以 及 家 庭 經 濟 紓 困 方 案 等, 協 助 勞 工 和 家 庭 渡 過 傷 病 期 間 的 困 境 當 治 療 穩 定 後, 開 始 進 入 復 工 階 段, 管 理 的 重 點 在 復 工 前 的 準 備 和 復 工 安 排, 可 參 考 第 三 節 風 險 評 估, 以 掌 握 不 同 傷 病 的 癒 後 情 形 及 復 工 可 能 面 對 的 風 險 管 理 的 角 色 是 在 治 療 的 期 間, 追 蹤 勞 工 治 療 的 情 形, 當 治 療 達 穩 定 時, 考 量 職 場 環 境, 向 醫 療 專 業 溝 通 和 諮 詢 復 工 可 行 性, 安 排 復 工 事 宜, 包 括 暫 時 性 或 原 本 從 事 的 工 作, 甚 或 是 轉 換 職 務 或 職 場, 其 原 則 參 考 第 六 節 選 / 配 工 原 則 當 勞 工 請 假 期 間 超 過 合 理 時 間 ( 可 參 考 附 錄 ), 建 議 應 有 職 業 重 建 計 畫 的 介 入, 包 括 職 業 / 功 能 性 能 力 評 量 (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 心 理 輔 導 及 社 會 適 應 工 作 強 化 訓 練 職 務 再 設 計 職 業 訓 練 就 業 服 務 等 等, 經 由 生 心 理 社 會 功 能 之 全 人 評 估 和 訓 練, 協 助 勞 工 進 行 復 工 職 業 重 建 計 畫 可 以 由 個 案 管 理 擬 定 和 執 行, 也 可 以 聯 結 相 關 資 源, 協 助 勞 工 就 業 在 復 工 和 就 業 的 過 程 中, 個 案 管 理 必 須 維 持 客 觀 的 立 場, 依 選 / 配 工 原 則, 可 以 調 整 職 務 內 容 工 作 時 間 工 作 任 務 等 等, 以 階 段 性 漸 進 式 復 工 同 樣 的, 協 調 是 管 理 的 重 要 角 色, 復 工 計 畫 必 須 協 調 勞 工 和 職 場 之 間 的 看 法, 在 復 工 前, 協 助 和 安 排 復 工 措 施, 以 減 少 勞 工 和 職 場 間 之 歧 見 和 緊 張 的 壓 力, 復 工 第 1 天, 需 和 勞 工 會 談 討 論 復 工 當 天 的 情 況 和 問 題, 以 便 儘 早 擬 定 對 策, 每 週 固 定 與 勞 工 和 職 場 聯 絡, 並 隨 時 保 持 聯 繫, 直 至 勞 工 已 適 應 或 穩 定 就 業 3 個 月 為 止 有 時 傷 病 會 造 成 永 久 性 損 傷, 在 損 傷 和 障 礙 的 階 段, 個 案 管 理 協 助 勞 工 申 請 損 傷 等 級 障 礙 程 度 之 認 定, 以 及 申 請 失 能 補 償 補 助, 如 勞 保 之 失 能 給 付 生 活 津 貼 器 助 補 助 看 護 補 助 等 當 勞 工 被 認 定 有 永 久 性 損 傷 前 後, 仍 可 能 回 原 職 場 復 工, 然 而, 原 職 場 環 境 沒 有 適 當 職 務, 損 傷 等 級 障 礙 程 度 之 認 定 外, 還 需 要 協 助 工 作 能 力 減 損 的 評 估, 以 協 助 認 定 勞 工 工 作 能 力 確 實 無 法 符 合 職 場 需 求, 則 需 要 協 助 勞 工 申 請 償 付, 包 括 資 遣 費 或 退 休 金, 再 協 助 勞 工 轉 換 職 場, 以 20
21 資 源 聯 結 的 方 式 協 助 復 工, 包 括 職 業 能 力 評 估 (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 發 掘 勞 工 就 業 潛 能 職 業 訓 練 發 展 新 的 就 業 技 能, 或 就 業 服 務 推 介 就 業 21
22 伍 流 程 圖 醫 療 復 健 治 療 職 業 重 建 等 多 元 計 畫 的 介 入, 可 促 進 復 工 實 現 職 災 勞 工 的 能 力 (capacity) 及 耐 受 力 (tolerance) 同 樣 是 復 工 準 備 前 重 要 考 量 因 素, 一 般 而 言, 勞 工 的 能 力 與 工 作 的 適 配 性 愈 高, 復 工 可 能 性 愈 高 能 力 指 的 是 已 達 訓 練 的 最 佳 狀 況, 例 如 從 事 重 度 負 重 能 力 工 作 的 勞 工, 其 能 力 即 適 配 重 度 負 重 之 職 務 而 目 前 的 能 力 (current ability) 是 會 隨 訓 練 而 增 加 的, 目 前 的 能 力 如 要 達 到 某 職 務 所 需 之 能 力 (capacity), 可 以 經 由 復 健 之 運 動 治 療 休 閒 活 動 工 作 強 化 訓 練 或 漸 進 式 職 務 調 整 以 訓 練 其 達 成 最 大 的 能 力 復 工 的 最 佳 時 機 決 定 因 素, 除 考 量 勞 工 生 物 特 徵, 如 性 別 年 齡 之 外, 如 前 文 所 述, 安 全 復 工 還 需 考 量 其 危 害 因 子 (risk), 包 括 職 場 危 害 傷 病 特 性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以 釐 清 必 須 限 制 其 從 事 某 職 務 的 工 作 限 制 勞 工 的 能 力 (capacity) 及 耐 受 力 (tolerance) 不 足 以 從 事 某 職 務, 也 會 形 成 工 作 限 制 綜 上 而 言, 工 作 限 制 有 二 種, 一 種 是 可 能 會 造 成 危 害 而 限 制 其 從 事 某 職 務 的 工 作 限 制 (work restrictions), 另 外 一 種 是 目 前 能 力 缺 乏 而 不 足 以 從 事 某 職 務 的 工 作 限 制 (work limitations), 二 者 都 可 能 造 成 勞 工 本 人 或 他 人 的 危 害, 復 工 前 都 必 須 考 量, 但 後 者 可 以 經 由 訓 練 予 以 改 善, 如 前 文 所 述, 在 復 工 前 可 以 諮 詢 和 應 用 相 關 資 源 當 醫 療 專 業 缺 乏 對 工 作 之 危 害 有 一 致 的 看 法 時, 不 應 依 勞 工 主 觀 的 耐 受 力 判 斷 其 工 作 限 制, 必 須 同 時 依 據 客 觀 的 病 理 檢 查, 或 者 經 由 評 量, 審 慎 給 予 其 工 作 限 制 的 醫 學 證 明, 而 非 完 全 依 勞 工 主 述 做 為 判 斷 換 言 之, 判 斷 復 工 是 否 有 危 害 時, 需 對 傷 病 職 災 勞 工 目 前 的 能 力 及 職 務 有 充 分 了 解, 方 能 協 助 職 災 勞 工 安 全 復 工 因 此, 危 害 因 子 能 力 和 耐 受 力 都 會 決 定 復 工 時 間 在 美 國, 決 定 復 工 的 重 要 人 物 除 勞 工 雇 主 醫 生 之 外, 還 包 括 22
23 職 災 個 管 員 管 理 者 律 師 司 法 或 醫 療 審 閱 者 諮 商 師 保 險 公 司 復 健 管 理 者 勞 工 補 償 系 統 利 益 評 判 者 等 等, 通 常 大 家 的 意 見 可 能 都 不 一 致, 不 必 要 的 休 養 時 間 也 經 常 發 生, 勞 工 和 雇 主 的 看 法 相 反 是 常 見 的 事, 有 時 只 著 重 在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而 不 是 剩 餘 的 工 作 能 力, 我 國 現 況 也 類 似 對 於 促 進 復 工 而 言, 應 重 視 勞 工 受 傷 後 或 生 病 後 的 能 力, 發 掘 勞 工 優 勢 能 力, 以 安 置 勞 工 在 其 適 當 的 職 務 受 傷 與 職 場 特 性 診 斷 與 治 療 請 假 原 職 場 復 工 是 合 理 請 假 時 間 * 是 否 否 調 整 職 務 職 業 / 功 能 性 能 力 評 量 是 否 償 付 與 決 議 漸 進 復 工 更 換 職 場 追 蹤 復 工 圖 1: 復 工 流 程 圖 * 參 考 附 錄 圖 1 為 復 工 流 程 圖, 勞 工 受 傷 或 生 病 後, 經 過 醫 療 診 斷, 組 織 癒 合 和 恢 復 的 期 間, 須 要 一 段 治 療 時 間, 如 第 三 節 風 險 評 估 所 述, 在 合 理 的 請 假 時 間, 勞 工 有 意 願 準 備 復 工, 職 場 可 依 配 工 原 則, 配 合 勞 工 的 恢 復 狀 況 安 置 適 當 的 或 暫 時 性 的 職 務, 不 但 可 以 增 加 生 產 力, 同 時 促 進 勞 工 恢 復 每 種 傷 病 所 需 要 的 保 護 和 恢 復 時 間 不 同, 合 理 的 23
24 請 假 時 間 依 不 同 的 工 作 分 級, 常 見 的 傷 病 請 假 時 間 可 以 參 考 本 指 引 附 錄, 其 他 未 收 錄 的 傷 病, 請 參 考 線 上 資 料 (MDGuidelines TM ), 網 址 明 列 於 第 八 節 有 關 國 外 資 源, 或 參 考 書 籍 Medical Disability Advisor 19,20 危 害 因 子 能 力 和 耐 受 力 的 概 念, 同 時 適 用 於 職 業 災 害 和 一 般 傷 害 或 疾 病 等 以 輕 微 良 性 的 原 發 性 高 血 壓 為 例, 不 需 特 別 限 制 其 工 作, 由 於 沒 有 工 作 完 全 沒 有 壓 力, 且 缺 乏 醫 學 實 證, 所 以 盡 可 能 控 制 職 場 之 工 作 壓 力, 就 是 控 制 職 場 危 害 的 方 式 美 國 職 業 分 類 典 有 提 到, 如 果 從 事 商 業 駕 駛, 近 1 年 醫 療 證 明 血 壓 之 收 縮 壓 在 140~159mmHg, 舒 張 壓 在 90~99 mmhg, 才 可 以 持 續 工 作, 如 果 血 壓 之 收 縮 壓 在 160~179mmHg, 舒 張 壓 在 100~109 mmhg, 只 可 取 得 工 作 3 個 月 之 證 明, 以 上 2 種 狀 況, 在 取 得 工 作 證 明 期 間, 醫 師 都 會 要 求 勞 工 接 受 治 療, 以 維 持 血 壓 在 低 血 壓 的 狀 況 收 縮 壓 高 於 180mmHg, 或 舒 張 壓 高 於 110 mmhg 的 勞 工, 就 無 法 取 得 商 業 駕 駛 證 明, 除 非 治 療 後, 血 壓 可 以 維 持 在 低 血 壓 的 狀 況 這 種 高 血 壓 的 規 定 標 準, 主 要 在 保 護 社 會 大 眾 免 於 危 害, 而 血 壓 控 制 在 140/90 mmhg 以 下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保 護 勞 工 健 康 無 論 是 何 種 疾 病 或 傷 害, 都 有 需 要 保 護 勞 工 或 社 會 大 眾 的 危 害 限 制, 在 協 助 復 工 的 工 作 時, 對 於 危 害 因 子 有 任 何 疑 慮 時, 都 建 議 諮 詢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由 醫 師 確 定 診 斷 和 資 源 轉 介, 以 跨 專 業 合 作 的 方 式, 共 同 協 助 勞 工 復 工 計 畫 圖 1 的 復 工 流 程 為 建 議 模 式, 而 非 唯 一 模 式, 在 經 過 試 行 後, 再 進 行 修 訂, 以 符 合 現 狀 24
25 陸 選 / 配 工 原 則 安 全 復 工 必 須 同 時 考 量 傷 病 職 災 勞 工 目 前 的 能 力 及 職 務 內 容, 前 面 幾 節 已 簡 述 各 種 職 場 危 害 傷 病 風 險 評 估 及 職 災 勞 工 職 業 能 力, 當 復 工 勞 工 準 備 復 工 時, 首 先 會 選 擇 原 職 場 從 事 原 職 務 或 調 整 職 務, 7,9 最 後 才 考 慮 改 變 職 場 從 事 與 原 職 務 類 似 的 工 作 或 換 新 工 作 復 工 職 場 之 抉 擇 還 須 考 量 職 務 內 容 與 勞 工 能 力 的 適 配 程 度, 本 節 將 簡 述 選 工 / 配 工 原 則, 以 協 助 就 業 目 標 之 擬 定, 同 時 可 參 考 本 指 引 第 十 一 節 檢 視 清 單, 協 助 選 工 和 配 工 之 安 排 復 工 計 畫 為 個 別 化, 且 以 勞 工 為 中 心, 必 須 與 勞 工 達 成 同 盟, 以 增 加 復 工 計 畫 的 成 功 率 當 了 解 勞 工 的 復 工 目 標 和 期 望 後, 選 / 配 工 的 原 則 是 儘 可 能 使 勞 工 職 業 能 力 和 職 務 所 需 能 力 間 達 到 最 大 的 適 配 性, 簡 而 言 之, 就 是 安 排 勞 工 從 事 最 符 合 他 目 前 能 力 的 工 作 復 工 勞 工 職 業 能 力 為 個 別 化 評 量, 評 量 的 面 向 可 以 參 考 下 一 節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及 評 量, 而 職 務 所 需 能 力 則 需 進 行 潛 在 就 業 環 境 分 析 或 工 作 分 析 就 業 環 境 分 析 指 的 是 分 析 整 個 工 作 環 境, 包 括 行 業 類 別 文 化 物 理 環 境 社 會 環 境 工 作 需 求 等, 而 工 作 分 析 是 分 析 特 定 工 作 的 職 21 類 環 境 和 工 作 需 求, 與 工 作 重 組 (job restructuring) 不 同 因 此, 對 準 備 回 原 職 場 從 事 原 職 務 的 復 工 勞 工 進 行 工 作 分 析 即 足 夠, 然 而, 無 論 準 備 原 職 場 調 整 職 務 或 者 換 新 工 作 的 勞 工, 則 需 要 較 具 廣 度 的 就 業 環 境 分 析, 分 析 原 職 場 其 他 可 能 的 職 務 或 當 地 就 業 市 場 的 環 境, 分 析 內 容 包 括 : ( 一 ) 行 業 類 別 : 對 應 職 業 方 向, 包 括 藝 術 科 學 動 植 物 機 械 工 業 生 產 商 業 領 導 保 全 銷 售 體 能 表 演 個 人 服 務 社 會 福 利, 由 行 業 類 別 可 知 工 作 主 要 是 處 理 人 事 物 或 資 料, 其 次 再 分 析 職 場 內 的 組 織 職 務 職 位 任 務 工 作 等 ( 二 ) 文 化 : 指 職 場 的 行 為 習 慣 人 際 交 往 溝 通 模 式 等 25
26 ( 三 ) 物 理 環 境 : 包 括 職 場 硬 體 環 境, 如 建 築 空 間 設 備 光 線 通 風 溫 溼 度 噪 音 危 險 性 等 ( 四 ) 社 會 環 境 : 職 場 工 作 人 數 部 門 職 級 年 齡 分 佈 狀 況 所 需 教 育 程 度 或 技 能 訓 練 語 言 薪 資 晉 升 工 時 休 假 等 ( 五 ) 工 作 需 求 : 所 需 推 理 數 學 語 言 之 學 業 能 力 性 向 認 知 能 力 溝 通 能 力 工 作 人 格 及 生 理 能 力 需 求 等 在 準 備 復 工 前, 一 旦 職 業 能 力 遭 受 損 傷, 復 工 前, 可 採 取 二 種 方 案, 其 一 是 提 升 勞 工 的 職 業 能 力, 另 外 就 是 職 務 再 設 計 或 換 工 作, 後 者 與 選 / 配 工 有 關 提 升 勞 工 的 職 業 能 力 包 括 工 作 適 能 或 工 作 強 化 訓 練, 也 可 以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訓 練 其 他 專 長 或 技 能 我 國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職 業 重 建 補 助 辦 法 即 提 供 工 作 強 化 訓 練 補 助 計 畫, 目 前 為 年 度 型 計 畫, 可 以 在 勞 保 局 網 站 獲 取 辦 理 職 業 重 建 計 畫 單 位 之 資 訊, 必 要 時 可 以 提 出 諮 詢 轉 介 服 務 職 務 再 設 計 的 方 式 包 括 (1) 調 整 工 作 方 法, 如 全 職 或 兼 差 工 時 調 整 簡 化 工 作 內 容 暫 時 性 工 作 等 ;(2) 調 整 職 場 環 境, 如 工 作 場 所 環 境 配 置 空 間 改 善 無 障 礙 環 境 ;(3) 改 善 工 作 設 備 或 機 具 ;(4) 提 供 就 業 所 需 之 輔 具 ;(5) 改 善 工 作 條 件, 如 手 語 翻 譯 視 力 協 助 等 這 類 改 善 有 時 在 職 場 上 僅 需 進 行 簡 單 工 作 重 組, 依 照 勞 工 能 力 和 工 作 適 配 的 選 / 配 工 原 則, 健 康 照 護 專 家 可 以 提 供 意 見, 協 助 雇 主 和 勞 工 進 行 作 業 改 善 ; 如 果 改 善 的 方 案 需 要 資 源 協 助 時, 我 國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都 有 提 供 諮 詢 專 家 協 助 或 補 助, 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保 險 局 辦 理 事 業 單 位 僱 用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提 供 輔 助 設 施 補 助 要 點 即 補 助 僱 用 職 災 勞 工 的 雇 主, 輔 助 設 施 包 括 恢 復 維 持 或 強 化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就 業 能 力 之 器 具, 含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設 備 工 作 場 所 機 具 等 26
27 柒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及 評 量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定 義 健 康 促 進 是 使 人 類 可 以 控 制 和 促 進 健 康 的 過 程, 且 成 為 身 體 心 理 和 社 會 適 應 方 面 都 完 好 之 狀 態 1986 年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在 渥 太 華 健 康 促 進 憲 章 提 出 五 大 行 動 綱 領 :(1) 建 立 健 康 公 共 政 策 ;(2) 創 造 支 持 性 環 境 ;(3) 強 化 社 會 行 動 ;(4) 發 展 個 人 技 巧 ; 22 (5) 調 整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的 方 向, 以 預 防 疾 病 和 促 進 健 康 推 動 復 工 勞 工 健 康 促 進 之 一 就 是 促 進 早 期 復 工, 預 防 勞 工 健 康 惡 化 (deconditioning), 無 形 中 可 以 促 進 勞 工 早 日 適 應 障 礙, 自 給 自 足 依 渥 太 華 健 康 促 進 憲 章 五 大 行 動 綱 領, 促 進 早 期 復 工 的 策 略 如 下 : ( 一 ) 建 立 健 康 公 共 政 策 : 目 前 我 國 雖 然 有 促 進 職 災 勞 工 復 工 之 補 助 辦 法, 但 目 前 為 年 度 和 計 畫 方 案, 非 專 責 單 位, 資 源 和 專 業 缺 乏 標 準 另 外 部 分 縣 市 政 府 有 勞 工 主 動 服 務 計 畫 (FAP), 其 主 要 工 作 在 關 懷 勞 工 諮 詢 和 轉 介 服 務, 無 法 提 供 復 工 勞 工 健 康 促 進 實 質 服 務, 而 縣 市 政 府 職 業 重 建 窗 口, 主 要 服 務 對 象 是 身 心 障 礙 者, 缺 乏 職 災 勞 工 服 務 經 驗 未 來 在 復 工 勞 工 健 康 促 進 的 第 一 步, 應 從 政 策 面 改 善, 從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開 始, 即 啟 動 復 工 勞 工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包 括 就 醫 就 養 的 計 畫 外, 同 時 開 始 擬 定 復 工 計 畫, 包 括 預 定 復 工 時 程 職 業 能 力 評 量 以 及 復 工 方 向 職 業 重 建 之 外, 補 償 和 給 付 的 政 策 亦 需 有 配 套 措 施, 使 復 工 勞 工 在 部 分 工 時, 或 暫 時 之 替 代 性 職 務 時, 仍 可 以 領 取 部 分 給 付, 以 使 雇 主 和 勞 工, 都 願 意 早 期 復 工 ( 二 ) 創 造 支 持 性 環 境 : 目 前 我 國 對 於 職 災 勞 工 復 工 的 環 境 普 遍 支 持 不 足, 包 括 硬 體 作 業 環 境, 以 及 人 際 之 間 社 會 環 境 的 支 持 不 足 職 場 環 境 的 改 善, 目 前 法 令 有 其 補 助 辦 法, 在 推 動 復 工 勞 工 健 康 促 進 時, 應 善 加 利 用 資 源 雇 主 或 同 儕 的 支 持 環 境, 主 要 是 一 般 民 眾 對 職 災 認 識 不 足, 認 為 職 災 勞 工 能 力 不 足, 可 能 會 影 27
28 響 作 業 產 能 或 速 度 等, 為 創 造 支 持 性 環 境, 準 備 復 工 前, 由 個 案 管 理 師 或 復 健 諮 商 師 先 與 職 場 雇 主 主 管 和 同 儕 進 行 溝 通 協 調, 讓 職 場 重 要 關 係 人 能 先 了 解 和 認 識 勞 工 傷 病 之 狀 況 未 來 醫 療 或 復 健 之 計 畫, 及 其 目 前 的 能 力, 先 為 勞 工 與 職 場 間 建 立 橋 樑, 營 造 支 持 復 工 的 環 境 ( 三 ) 強 化 復 工 行 動 : 為 促 進 早 期 復 工, 勞 工 本 身 的 復 工 行 動 是 最 重 要 的 一 部 分, 從 職 災 發 生 起, 個 案 管 理 師 或 復 健 諮 商 師 開 始 以 個 案 管 理 之 方 式, 提 供 諮 商 和 輔 導, 並 且 擬 定 具 體 醫 療 轉 銜 就 業 ( 復 工 ) 計 畫, 強 調 其 優 勢 能 力, 促 使 勞 工 依 計 畫 復 工, 以 強 化 和 支 持 其 行 為 改 變 的 意 慾 ( 四 ) 發 展 個 人 技 巧 : 個 別 化 職 業 能 力 評 量 或 功 能 性 能 力 評 估 幫 助 勞 工 了 解 自 我 工 作 能 力 和 潛 能, 輔 導 案 主 發 揮 優 勢 能 力, 提 供 暫 時 性 工 作 短 期 試 作 等, 提 高 勞 工 復 工 動 機, 參 與 復 工 計 畫, 以 發 揮 其 善 長 的 技 能 和 知 識 ( 五 ) 調 整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的 方 向 : 目 前 健 康 照 護 仍 遵 從 傳 統 生 物 醫 療 模 式, 期 望 能 夠 治 癒 或 達 到 理 想 狀 態, 但 早 期 復 工 亦 是 復 健 的 一 環, 未 來 健 康 照 護 可 以 早 期 提 供 復 工 建 議 和 諮 詢, 從 生 物 心 理 社 會 模 式 的 健 康 照 護, 讓 職 災 勞 工 早 期 面 對 復 工 議 題, 結 合 政 策 資 源 和 環 境 改 變, 多 功 能 整 合 以 推 動 復 工 行 動 復 工 勞 工 在 職 災 後, 無 論 是 否 已 達 醫 療 穩 定, 勞 工 目 前 的 能 力 可 能 比 職 災 前 的 能 力 差, 而 功 能 性 能 力 評 估 (functional capacity evaluation) 或 工 作 能 力 評 估 (work capacity) 即 提 供 復 工 前 的 生 理 能 力 評 估, 以 評 估 目 前 能 力 是 否 符 合 從 事 特 定 工 作 的 任 務 或 活 動 職 災 勞 工 復 工 前, 除 非 已 訓 練 達 最 大 的 能 力, 否 則 功 能 性 能 力 評 估 往 往 會 受 限 於 疼 痛 或 疲 乏 等 主 觀 的 症 狀, 因 此 所 測 得 的 可 能 是 勞 工 的 耐 受 28
29 力 功 能 性 能 力 評 估 主 要 評 估 勞 工 生 理 能 力, 不 同 的 評 估 者 和 機 構 資 源 使 評 估 方 式 缺 乏 效 度, 容 易 忽 略 職 場 心 理 社 會 等 相 關 因 素, 因 此, 我 國 針 對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都 有 提 供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除 生 理 能 力 外, 同 時 評 量 職 災 勞 工 復 工 前 之 心 理 社 會 各 方 面 的 條 件 和 能 力, 以 全 人 的 方 式 評 估 勞 工 復 工 前 之 職 業 能 力 我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遴 用 及 培 訓 準 則 指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員 之 資 格 為 復 健 諮 商 研 究 所 畢 業 者, 或 社 會 工 作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心 理 師 或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勞 工 關 係 企 業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心 理 或 輔 導 之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完 成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結 訓 證 明 ; 而 功 能 性 能 力 評 估 大 都 由 醫 療 單 位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執 行 一 般 而 言, 對 於 準 備 復 工 從 事 特 定 職 務 的 勞 工, 已 具 備 復 工 動 機, 心 理 社 會 危 害 不 影 響 復 工, 因 此 功 能 性 能 力 評 估 ( 工 作 能 力 評 估 ) 勞 工 目 前 能 力 與 特 定 職 務 所 需 的 能 力 符 合 程 度, 即 足 夠 擬 定 復 工 計 畫 然 而, 對 於 不 知 目 前 能 力 可 以 從 事 何 種 職 務 或 如 何 調 整 職 務 的 勞 工, 宜 從 事 全 人 的 職 業 能 力 評 量 (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 除 評 估 目 前 生 理 能 力 外, 評 估 勞 工 的 心 理 社 會 特 質, 可 以 發 掘 勞 工 更 多 優 勢 的 能 力, 擬 定 勞 工 復 工 計 畫, 增 加 勞 工 復 工 穩 定 度 和 滿 意 度 29 9,23 對 於 職 業 病 勞 工, 尤 其 適 合 全 人 職 業 能 力 評 量, 以 分 析 其 職 場 可 能 危 害 因 子, 例 如 機 械 性 和 人 因 危 害 心 理 社 會 危 害, 再 針 對 危 害 因 子 擬 定 復 工 計 畫, 以 促 進 成 功 復 工 無 論 是 功 能 性 能 力 評 估 或 職 業 能 力 評 量, 在 進 行 評 量 前 都 必 須 收 集 勞 工 相 關 資 料, 包 括 基 本 資 料 傷 病 過 程 醫 療 過 程, 以 及 評 量 目 的 在 功 能 性 能 力 的 部 分, 主 要 評 估 復 工 勞 工 的 耐 受 力 肌 力 / 負 重 能 力 疼 痛 協 調 和 平 衡 能 力, 職 業 能 力 評 量 由 於 需 要 發 展 個 別 化 復 工 計 畫, 除 上 述 生 理 功 能 外, 還 包 括 心 理 社 會 功 能 評 估, 需 收 集 勞 工 家 庭 狀 況 經 濟 狀 況 教 育 背 景 工 作 經 歷 等 資 訊, 並 且 需 要 訪 談 勞 工 對 未 來 工 作 期 待 等 7,24 7,24,, 以 下 簡 述 職 業 能 力 評 量 領 域 及 其 概 念 :
30 ( 一 ) 生 理 功 能 評 估 1 工 作 姿 勢 : 包 括 軀 幹 身 體 的 坐 站 走 動 跑 步 攀 登 平 衡 蹲 跪 彎 腰 匍 匐 仰 趴 變 換 姿 勢 2 手 功 能 : 伸 手 握 持 抓 取 操 弄, 以 及 雙 手 協 調 等 3 耐 受 力 : 指 可 以 從 事 8 小 時 工 作 的 能 力, 可 以 心 肺 耐 力 評 估, 但 需 轉 換 成 代 謝 當 量 (Metabolic Equivalent, MET) 和 工 作 能 力, 一 旦 在 心 肺 耐 力 評 估 時, 出 現 呼 吸 急 促 或 呼 吸 困 難 時, 必 須 依 此 調 整 工 作 或 限 制 工 作, 代 謝 當 量 與 工 作 能 力 間 之 轉 換, 請 參 考 表 1 表 1: 代 謝 當 量 轉 換 工 作 能 力 ( 資 料 來 源 :Table 5-8 in Chapter 5 of the AMA S Guides, 5th Edition) 26 工 作 強 度 輕 度 工 作 中 度 工 作 重 度 工 作 極 重 度 工 作 艱 鉅 工 作 最 大 能 量 消 耗 <2 MET 2-4 MET 5-6 MET 7-8 MET >8 MET 4 肌 力 / 負 重 能 力 : 負 重 能 力 的 評 估 沒 有 標 準 測 量 方 法, 通 常 需 要 評 估 將 重 物 從 地 面 到 腰 高 肘 高 肩 高, 測 驗 時 需 同 時 監 測 有 無 其 他 肌 肉 輔 助 心 跳 血 壓 和 呼 吸 速 度 等, 負 重 能 力 大 致 可 以 分 成 靜 態 輕 度 中 度 重 度 和 極 重 度 5 種 等 級, 表 2 是 不 同 工 作 所 需 之 負 重 能 力 握 力 也 是 評 估 上 肢 肌 力 的 一 種, 握 力 可 以 協 助 評 估 參 與 活 動 的 能 力, 握 力 與 負 重 能 力 30
31 都 與 年 齡 和 性 別 有 關 表 2: 工 作 需 要 的 肌 力 / 負 重 能 力 及 工 作 姿 勢 之 參 考 表 27 工 作 強 度 偶 爾 經 常 總 是 工 作 姿 勢 靜 態 工 作 10 磅 幾 乎 沒 有 重 量 幾 乎 沒 有 重 量 坐 姿 工 作, 偶 爾 站 或 走 1. 需 要 稍 微 站 或 走 2. 坐 姿 工 作 時, 必 需 手 或 腳 輕 度 工 作 20 磅 10 磅 幾 乎 沒 有 重 量 控 下 推 / 拉 中 度 工 作 20~50 磅 10~25 磅 幾 乎 沒 有 重 量 ~10 磅 3. 需 要 工 作 速 度 時, 可 以 推 / 拉 幾 乎 沒 有 重 量 的 物 體 超 過 輕 度 工 作 的 生 理 需 求 ( 需 要 工 作 速 度 時, 可 以 推 / 拉 幾 乎 沒 有 重 量 ~10 磅 的 物 體 ) 重 度 工 作 50~100 磅 25~50 磅 10~0 磅 超 過 中 度 工 作 的 生 理 需 求 極 重 度 工 作 >100 磅 >50 磅 >20 磅 超 過 重 度 工 作 的 生 理 需 求 註 : 偶 爾 指 1/3 的 工 作 時 間, 經 常 指 1/3 2/3 的 工 作 時 間, 總 是 指 超 過 2/3 的 工 作 時 間 31
32 5 疼 痛 : 疼 痛 可 能 是 評 量 的 主 要 部 分, 也 可 能 是 次 要 部 分, 如 果 復 工 危 害 是 因 為 疼 痛 的 耐 受 力, 那 麼 就 需 要 詳 細 記 錄 活 動 的 方 式 強 度 持 續 時 間 與 疼 痛 的 變 化, 需 要 時, 可 以 在 症 狀 緩 解 後, 改 變 活 動 模 式, 再 記 錄 疼 痛 強 度, 做 為 復 工 計 畫 之 參 考 6 協 調 和 平 衡 能 力 : 利 用 有 效 度 的 工 具 進 行 協 調 或 平 衡 測 驗, 也 可 以 直 接 在 評 估 時, 以 觀 察 的 方 式, 間 接 取 得 協 調 和 平 衡 能 力 的 資 訊 ( 二 ) 感 知 覺 評 量 : 評 估 視 覺 視 覺 空 間 聽 覺 皮 膚 感 覺 本 體 覺 身 體 反 應 心 理 運 動 速 度 等 ( 三 ) 認 知 - 智 能 評 量 : 評 量 意 識 時 間 或 位 置 定 能 力 注 意 力 數 字 概 念 語 言 及 溝 通 能 力 記 憶 力 和 學 習 能 力 ( 四 ) 成 就 - 性 向 評 量 : 評 量 已 學 習 能 力 經 驗, 和 先 天 具 備 的 潛 在 能 力 ( 五 ) 人 際 和 情 緒 評 量 : 評 量 人 際 關 係 行 為 模 式 專 注 力 適 應 能 力 等 ( 六 ) 人 格 評 量 : 評 量 性 情 氣 質 態 度 動 機 適 應 障 礙 能 力 價 值 等 ( 七 ) 職 業 興 趣 : 評 量 感 興 趣 的 職 業 方 向 ( 八 ) 就 業 能 力 : 任 務 執 行 能 力 計 畫 和 組 織 工 作 的 能 力 問 題 解 決 和 決 策 能 力 遵 從 指 令 的 能 力 注 意 工 作 安 全 交 通 能 力 32
33 ( 九 ) 其 他 : 職 業 性 向 職 業 興 趣 性 格 評 量 行 為 觀 察 與 重 要 關 係 人 會 談 我 國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職 業 重 建 補 助 辦 法 提 供 職 災 勞 工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補 助 計 畫, 目 前 為 年 度 型 計 畫, 可 以 在 勞 保 局 網 站 獲 取 辦 理 職 業 重 建 計 畫 單 位 之 資 訊, 必 要 時 可 以 提 出 諮 詢 轉 介 另 外,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訓 局 在 各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窗 口, 也 有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和 職 災 勞 工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職 災 勞 工 如 果 準 備 復 工, 並 且 回 原 職 場 從 事 特 定 職 務 時, 也 可 以 在 勞 保 局 網 站 獲 取 辦 理 職 業 重 建 計 畫 單 位, 其 中 有 些 單 位 也 提 供 工 作 能 力 評 估 和 強 化 訓 練 的 服 務 33
34 捌 資 源 適 用 我 國 職 災 勞 工 之 相 關 法 規 包 括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如 果 職 災 勞 工 同 時 具 備 身 心 障 礙 身 份 時, 還 適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相 關 法 規 勞 動 基 準 法 為 規 定 勞 動 條 件 最 低 標 準,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加 強 勞 雇 關 係, 促 進 社 會 與 經 濟 發 展 所 制 定 的 法 規, 適 用 於 農 林 漁 牧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製 造 業, 營 造 業, 水 電 煤 氣 業,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大 眾 傳 播 業, 以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業, 本 法 有 關 職 業 災 害 的 法 條 主 要 是 第 七 章 為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與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都 主 要 是 規 範 保 險 費 和 相 關 給 付 等, 均 非 本 指 引 所 關 心 的 議 題, 故 不 在 此 詳 述 ( 一 )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 為 保 障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之 權 益, 加 強 職 業 災 害 之 預 防, 促 進 就 業 安 全 及 經 濟 發 展 而 制 定 之 法 規 依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第 八 條 第 四 項 及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補 助 及 核 發 辦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補 助 辦 法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職 業 重 建 補 助 辦 法, 以 及 第 四 十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施 行 細 則 等, 都 是 為 了 促 進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融 合 於 社 會, 及 保 障 其 權 益 而 延 伸 制 定 的 法 規 ( 二 )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補 助 及 核 發 辦 法 : 除 有 關 生 活 津 貼 看 護 補 助 家 屬 補 助 的 法 條 外, 此 法 尚 包 括 器 具 補 助 的 部 分, 因 職 業 災 害 致 身 體 遺 存 障 礙, 必 需 使 用 輔 助 器 具, 且 未 依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領 取 器 具 補 助, 得 請 領 器 具 補 助, 輔 助 器 具 類 別 包 含 生 活 輔 助 器 具 或 復 健 輔 助 器 具, 其 補 助 金 額 使 用 年 限 及 補 助 對 象 都 有 所 規 範 由 於 此 法 補 助 器 具 之 情 形 下,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在 復 工 時, 如 遇 到 環 境 障 礙, 可 藉 由 器 具 補 助 的 申 請, 改 善 其 復 工 可 能 面 臨 的 環 境 問 題, 如 門 加 寬 折 疊 門 剔 除 門 檻 或 自 動 門 的 改 善, 34
35 可 使 職 災 勞 工 在 使 用 輪 椅 進 出 門 之 障 礙 降 低 ( 三 ) 勞 工 保 險 局 辦 理 事 業 單 位 僱 用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提 供 輔 助 設 施 補 助 要 點 : 為 執 行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輔 助 設 施 包 括 恢 復 維 持 或 強 化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就 業 能 力 之 器 具, 含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設 備 工 作 場 所 機 具 等, 但 不 包 括 身 心 障 礙 保 護 法 第 五 十 六 條 規 定 之 公 共 建 築 物 活 動 場 所 及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依 法 應 當 改 善 之 部 分, 以 及 非 屬 工 作 上 專 用 之 輔 助 器 具 ( 四 )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務 再 設 計 實 施 方 式 及 補 助 準 則 : 除 了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補 助 及 核 發 辦 法 外,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在 職 災 後, 如 造 成 永 久 失 能, 在 請 領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後, 亦 可 以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務 再 設 計 實 施 方 式 及 補 助 準 則, 提 升 工 作 效 能 促 進 就 業, 所 進 行 之 改 善 職 場 工 作 環 境 工 作 設 備 工 作 條 件 提 供 就 業 所 需 之 輔 具 及 調 整 工 作 方 法 之 措 施 唯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在 職 業 災 害 後, 如 同 時 具 備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和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雙 重 身 份 時, 在 申 請 器 具 補 助 時, 僅 可 依 其 中 一 種 法 令 提 出 申 請, 建 議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在 提 出 申 請 前, 宜 就 補 助 器 具 類 別 補 助 金 額 使 用 年 限 等 條 件, 向 主 管 機 關 諮 詢, 再 提 出 申 請 ( 五 )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補 助 辦 法 : 依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及 第 八 款 規 定 辦 理 有 關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事 項 之 補 助, 以 年 度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重 點 補 助 計 畫, 落 實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等, 以 防 止 職 災 發 生 ( 六 )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職 業 重 建 補 助 辦 法 : 依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為 加 強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及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之 重 建, 事 業 單 位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及 相 關 團 體 辦 理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之 職 業 35
36 重 建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之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得 向 勞 工 保 險 局 申 請 補 助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之 職 業 重 建 包 括 (1) 心 理 輔 導 及 社 會 適 應, (2) 工 作 能 力 評 估 及 強 化,(3) 職 務 再 設 計,(4)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5) 職 業 訓 練,(6) 就 業 服 務 追 蹤 及 輔 導 再 就 業,(7) 其 他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職 業 重 建 相 關 研 究 事 項 ( 七 ) 國 內 資 源 1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 地 址 :10346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延 平 北 路 2 段 83 號 9 樓 (2). 電 話 : (3). 網 址 : (4). 說 明 : 我 國 勞 政 最 高 主 管 機 關 2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保 險 局 (1). 地 址 :10013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1 段 4 號 (2). 電 話 :(02) (3). 網 址 : (4). 說 明 : 職 災 勞 工 給 付 補 助 傷 病 診 治 中 心 和 職 業 重 建 中 心 之 參 考 資 料 及 法 令 規 章 3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1). 地 址 :22143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橫 科 路 407 巷 99 號 (2). 電 話 :(02) (3). 網 址 : (4). 說 明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網, 對 行 業 危 害 特 性 安 全 衛 36
37 生 危 害 主 題 風 險 評 估 及 危 害 預 防 之 參 考 資 料 豐 富 4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開 門 網 (1). 地 址 : 台 北 市 延 平 北 路 二 段 八 十 三 號 (2). 電 話 :(02) (22 線 ) (3). 網 址 : (4). 說 明 : 提 供 一 般 民 眾 身 心 障 礙 者 以 及 雇 主 有 關 職 業 重 建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職 務 再 設 計 職 業 訓 練 視 障 就 業 等 資 訊 5 伊 甸 基 金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 職 務 再 設 計 資 源 網 絡 (1). 網 址 : evel3_id=88 (2). 說 明 : 伊 甸 基 金 會 取 得 美 國 職 務 再 設 計 資 源 網 絡 (JAN, Job Accommodation Network) 授 權, 節 選 部 份 內 容 翻 譯 為 中 文, 能 提 供 說 明 各 種 障 礙 的 情 況 和 有 效 解 決 方 案 6 輔 具 資 源 入 口 網 (1). 地 址 :11267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2 段 322 號 B1( 內 政 部 輔 具 中 心 ) (2). 電 話 : (3). 網 址 : (4). 說 明 : 提 供 輔 具 產 品 補 助 福 利 的 參 考 資 料, 以 及 輔 37
38 具 服 務 及 廠 商 資 源,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 八 ) 國 外 資 源 1 美 國 社 會 安 全 局 (SSA): 2 美 國 職 業 分 類 (Dictionary Of Occupational Titles): 3 美 國 職 務 再 設 計 資 源 網 絡 (Job Accommodation Network, JAN): 4 美 國 醫 療 失 能 建 議 (MDGuidelines TM ): 38
39 玖 結 論 職 災 勞 工 復 工 是 目 前 政 府 大 力 推 動 的 勞 工 政 策, 早 期 復 工 可 以 預 防 職 災 勞 工 健 康 惡 化, 醫 療 穩 定 並 非 醫 療 終 止, 在 醫 療 急 性 階 段 之 後, 配 合 職 災 勞 工 能 力 所 設 計 的 復 工 策 略, 仍 可 以 復 工 發 揮 生 產 力, 對 職 災 勞 工 之 身 體 心 理 和 社 會 功 能 都 有 助 益 但 復 工 策 略 是 一 門 學 問, 安 全 復 工 的 風 險 評 估, 需 要 對 傷 病 勞 工 和 職 務 都 了 解 認 識, 方 能 避 免 危 害 再 次 發 生, 造 成 復 工 失 敗 目 前 我 國 在 職 災 勞 工 復 工 的 職 業 重 建 已 有 初 步 經 驗 和 模 型, 未 來 在 推 動 復 工 勞 工 健 康 促 進 時, 需 要 更 多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必 須 學 習 有 關 職 業 災 害 的 醫 學 知 識 個 案 服 務 技 巧 職 業 能 力 評 量 就 業 環 境 或 工 作 分 析 職 業 災 害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等, 以 個 案 管 理 或 復 健 諮 商 模 式, 擬 定 復 工 或 就 業 計 畫 另 外, 復 工 的 五 大 行 動 綱 領 的 推 動, 需 要 政 府 醫 學 專 家 職 業 重 建 專 家 勞 雇 團 體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等 共 同 合 作, 研 礙 具 體 和 實 際 可 行 的 計 畫 或 白 皮 書, 以 利 推 動 職 災 勞 工 復 工 政 策 39
40 拾 範 例 ( 一 ) 肢 體 損 傷 1 案 例 背 景 概 述 46 歲 女 性 勞 工 從 事 食 品 公 司 包 裝 部 作 業 員, 操 作 機 台 不 慎 造 成 右 手 壓 碎 傷, 合 併 無 名 指 中 間 末 端 指 節 骨 折, 小 指 末 端 指 節 骨 折,4 5 指 伸 指 肌 腱 斷 裂 雖 然 接 受 約 10 個 月 醫 療, 但 疼 痛 害 怕 及 沒 有 正 常 使 用 右 手, 長 時 間 演 變 成 右 肩 關 節 疼 痛, 案 主 憂 心 右 手 功 能 恢 復 不 佳, 害 怕 自 己 的 能 力 無 法 回 去 繼 續 操 作 機 台 工 作, 並 擔 心 自 己 的 年 齡 轉 換 職 場 較 困 難, 嚴 重 影 響 案 主 情 緒 2 復 工 考 量 重 點 (1). 手 部 及 上 肢 之 生 理 方 面 是 否 符 合 復 工 需 求 (2). 心 理 情 緒 問 題 是 否 形 成 創 傷 後 壓 力 症 候 群 造 成 復 工 困 難 (3). 轉 換 職 場 的 可 能 性 3 處 理 方 式 (1). 轉 介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以 全 人 評 量 案 主 復 工 助 阻 力 經 過 生 理 功 能 評 估 心 理 功 能 評 估 及 社 會 支 持 系 統 評 量, 發 現 案 主 就 業 助 力 包 括 家 庭 支 持 度 高 家 庭 經 濟 需 求 職 場 人 際 關 係 佳 具 備 一 般 就 業 所 需 之 認 知 學 習 能 力 和 工 作 人 格, 但 案 主 右 手 手 指 肩 關 節 活 動 範 圍 不 足 受 傷 的 手 指 40
41 過 度 敏 感 右 手 喪 失 手 部 抓 握 力, 進 而 造 成 案 主 右 手 操 作 功 能 嚴 重 受 限, 雙 手 無 法 負 重, 只 能 從 事 靜 態 工 作 之 就 業 阻 力 (2). 經 過 全 人 評 量 後, 案 主 仍 無 法 抉 擇 未 來 的 就 業 目 標, 且 情 緒 不 穩, 與 人 交 談 或 獨 自 一 人 時 都 會 不 自 覺 流 下 眼 淚, 於 是 轉 介 案 主 心 理 輔 導 及 社 會 適 應 課 程 (3). 經 過 心 理 輔 導 員 陪 伴 和 協 助 後, 案 主 情 緒 漸 行 穩 定, 開 始 參 與 休 閒 活 動, 同 時 在 日 常 活 動 中, 學 習 使 用 右 手, 不 但 恢 復 生 理 和 社 會 功 能, 情 緒 不 再 低 落, 開 始 主 動 關 心 他 人 (4). 最 後 在 心 理 輔 導 員 協 助 分 析 後, 決 定 未 來 轉 換 職 業, 從 事 保 險 業 務 工 作 4 後 續 管 理 與 注 意 事 項 此 例 說 明 每 位 職 災 勞 工 都 是 獨 特 的 個 案, 在 傷 害 發 生 時, 生 理 構 造 損 傷 在 醫 學 診 斷 下 或 許 不 致 造 成 嚴 重 失 能, 但 心 理 社 會 的 背 景 不 同, 不 但 影 響 復 工 時 程, 而 且 影 響 復 健 成 效 早 期 介 入 可 以 處 理 心 理 及 情 緒 問 題, 再 經 過 全 人 評 量 後, 發 掘 勞 工 的 優 勢 能 力, 協 助 勞 工 認 識 自 己 和 面 對 未 來, 早 期 回 到 生 涯 的 軌 道 ( 二 ) 燒 傷 1 案 例 背 景 概 述 40 歲 維 修 技 術 員 因 電 線 短 路, 造 成 全 身 60% 燒 燙 傷, 受 傷 部 位 遍 及 雙 側 手 肘 以 下 身 體 肚 子 和 腰 背 以 下 和 雙 側 下 肢 全 都 有 41
42 波 及, 住 院 治 療 約 1 個 半 月, 出 院 後 固 定 門 診 追 踪 和 復 健 治 療 在 受 傷 10 個 月 左 右, 由 於 公 司 要 求 勞 工 每 日 到 公 司 報 到, 再 回 家 休 養, 勞 工 和 案 姐 對 於 公 司 如 此 要 求 感 到 不 解, 並 擔 心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於 是 求 助 於 當 地 勞 工 局 2 復 工 考 量 重 點 (1). 協 助 勞 工 了 解 復 工 流 程 (2). 蒐 集 職 場 環 境 危 害 因 子 受 傷 前 職 務 和 可 轉 換 職 務 等 資 訊 (3). 目 前 職 業 能 力 評 量 (4). 目 前 職 業 能 力 和 原 職 務 所 需 能 力 的 適 配 程 度 3 處 理 方 式 (1). 由 於 勞 工 職 災 發 生 即 將 滿 一 年, 為 釐 清 實 際 工 作 能 力, 勞 工 局 轉 介 勞 工 接 受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以 協 助 釐 清 目 前 工 作 能 力 及 未 來 職 業 目 標 (2).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時 發 現 案 家 對 勞 工 過 度 保 護, 部 分 日 常 生 活 仍 需 要 家 人 協 助, 包 括 洗 澡 如 厠 交 通 和 家 務 處 理, 無 法 長 時 間 站 立 走 動, 但 勞 工 工 作 人 格 極 佳, 具 備 維 修 技 術 員 應 備 之 重 要 知 能, 由 於 肘 部 和 前 臂 活 動 度 受 限, 影 響 雙 手 操 作 功 能, 而 原 來 的 維 修 工 作, 經 常 需 要 在 狹 小 的 空 間 操 作 不 同 手 工 具, 並 需 要 在 不 同 廠 區 走 動, 在 配 合 身 體 功 能 的 情 境 設 計 下, 仍 可 以 順 利 操 作 手 工 具 原 職 務 除 維 修 工 作 外, 還 需 要 判 斷 和 分 析 問 題, 因 此, 生 理 功 能 恢 42
43 復 雖 然 未 達 完 全 穩 定, 以 及 燒 傷 後 體 表 大 面 積 疤 痕 攣 縮 排 汗 和 散 熱 功 能 損 傷, 經 常 需 要 在 空 調 環 境 工 作, 僅 需 要 配 合 勞 工 生 理 功 能, 調 整 工 作 的 環 境, 建 議 避 免 負 責 不 同 廠 區, 並 在 維 修 外 的 時 間, 仍 可 以 在 有 空 調 的 辦 公 室 內 參 閱 維 修 手 册 等 靜 態 工 作 (3). 個 案 管 理 師 持 續 追 蹤, 定 期 聯 繫 關 心 勞 工 日 常 生 活 獨 立 訓 練 情 況, 並 協 調 原 職 場 職 務 再 設 計 和 復 工 風 險,2 個 月 後, 依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建 議, 順 利 復 工 4 後 續 管 理 與 注 意 事 項 早 期 介 入 復 工 概 念, 使 勞 工 提 早 認 知 復 工 流 程 職 場 與 勞 工 間 應 在 職 災 後, 持 續 保 持 聯 繫, 使 彼 此 間 不 會 突 然 面 對 復 工 議 題 復 工 原 則 除 不 要 強 置 安 置 於 職 場 外, 受 傷 後, 職 業 / 功 能 性 能 力 評 量, 協 助 分 析 勞 工 目 前 的 能 力 和 職 場 所 需 的 能 力, 除 訓 練 案 主 獨 立 生 活 外, 調 整 環 境 和 工 作 流 程, 仍 有 復 工 的 可 能, 以 增 加 復 工 成 功 率 ( 三 ) 下 背 痛 1 案 例 背 景 概 述 40 歲 男 性 成 像 蝕 刻 部 門 技 術 員, 每 日 需 重 複 搬 重 量 10 公 斤 ~70 公 斤 不 等 的 PC 板 與 推 拉 50 公 斤 ~350 公 斤 不 等 的 台 車 於 工 作 時, 搬 公 斤 的 主 機 板 時 感 到 腰 痠,4 個 月 後, 症 狀 加 劇, 經 藥 物 治 療 症 狀 仍 持 續 ; 約 1 年 後, 因 公 司 開 始 放 無 薪 假 才 至 醫 院 就 診, 診 斷 為 腰 椎 第 5 節 到 薦 椎 第 1 節 之 腰 椎 弓 斷 裂 合 43
44 併 脊 椎 滑 脫 腰 椎 3~4 節 腰 椎 間 盤 突 出, 安 排 於 次 月 開 刀, 但 術 後 復 原 不 佳, 骨 頭 並 未 癒 合,4 個 月 後, 至 職 業 醫 學 傷 病 診 治 中 心 鑑 定 為 職 業 傷 病 後, 於 半 年 後, 再 接 受 第 2 次 手 術, 移 除 先 前 手 術 之 骨 釘 切 除 椎 間 盤 再 植 入 骨 釘 4 支 (L5-S1 脊 椎 融 合 術 ), 術 後 穿 戴 護 腰 背 架 至 少 3 個 月, 並 定 期 1 個 月 回 門 診 追 蹤 1 次, 觀 察 骨 頭 癒 合 情 形 ( 術 後 一 個 月 回 診 時, 骨 頭 尚 未 開 始 癒 合 ) 由 於 長 時 間 傷 病 休 養, 以 及 原 職 務 為 極 重 度 負 重 工 作, 雇 主 希 望 安 置 勞 工 從 事 輕 度 負 重 之 PCB( 印 刷 電 路 板 ) 顯 影 技 術 員, 為 確 認 案 主 是 否 適 任 此 職 務, 轉 介 勞 工 接 受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2 復 工 考 量 重 點 (1). 向 醫 療 專 業 諮 詢 勞 工 腰 椎 恢 復 情 形 (2). 復 工 風 險 評 估 (3). 評 估 勞 工 目 前 職 業 能 力 與 欲 轉 換 職 務 的 適 配 性 (4). 轉 換 職 涯 的 可 能 性 3 處 理 方 式 (1). 評 量 結 果 認 為 體 耐 力 無 法 長 時 間 坐 站, 且 社 區 獨 立 生 活 能 力 不 足, 建 議 先 接 受 醫 療 復 健 2 個 月 後, 再 進 入 工 作 強 化 訓 練, 加 強 軀 幹 與 右 下 肢 肌 力 與 肌 耐 力, 再 漸 進 復 工, 復 工 初 期 需 增 加 休 息 頻 率 與 時 間, 使 疼 痛 症 狀 得 以 舒 緩, 並 讓 軀 幹 肌 群 獲 得 充 分 休 息 (2). 3 個 月 後, 接 受 為 期 約 3 週 工 作 強 化 訓 練, 從 1 週 2 天 各 2 小 時 開 始 訓 練, 至 第 3 週 每 週 5 天 各 6 小 時 訓 練, 訓 44
45 練 方 向 除 了 軀 幹 柔 軟 度 和 肌 耐 力 訓 練 外, 主 要 為 維 持 坐 姿 或 站 姿 耐 力 訓 練 負 重 能 力 訓 練 心 肺 耐 力 訓 練 疼 痛 處 遇 訓 練 長 時 間 工 作 耐 力 和 工 作 速 度 訓 練, 並 教 導 案 主 人 因 工 程 概 念 (3). 如 期 完 成 訓 練 後, 勞 工 下 背 痛 之 功 能 評 估 明 顯 進 步, 對 日 常 生 活 之 限 制 變 少, 在 相 同 疼 痛 程 度 下, 可 以 安 全 完 成 工 作 模 擬 達 1 次 50 分 鐘, 工 作 速 度 較 訓 練 前 增 加 1 倍, 順 利 復 工 4 後 續 管 理 與 注 意 事 項 此 案 最 後 返 回 職 場 從 事 調 整 的 職 務, 在 2 次 手 術, 最 後 腰 薦 椎 融 合, 無 法 從 事 過 度 負 重 的 工 作 後, 職 場 與 勞 工 共 同 合 作, 協 調 案 主 可 從 事 之 職 務 外, 階 段 性 強 化 勞 工 的 能 力, 協 助 勞 工 繼 續 就 業, 改 善 勞 資 關 係, 共 創 雙 方 互 惠 的 結 果 ( 四 ) 頭 部 外 傷 1 案 例 背 景 概 述 31 歲 碩 士 級 系 統 工 程 師,3 年 前 於 上 班 途 中 車 禍, 腦 傷 造 成 左 側 肢 體 偏 癱, 顏 面 骨 折 左 肩 胛 骨 骨 折 肋 骨 骨 折 胸 椎 骨 折 及 左 上 肢 臂 神 經 叢 損 傷, 共 昏 迷 4 個 月 於 職 災 後 1 年 多 均 斷 續 住 院 治 療 腦 傷 後 遺 症 及 其 他 併 發 症 傷 後 快 2 年 時, 因 左 臂 神 經 叢 損 傷, 接 受 左 手 肘 屈 曲 肌 肉 移 植 手 術, 並 持 續 接 受 醫 療 復 健 復 健 已 達 穩 定 狀 況, 案 家 也 希 望 了 解 案 主 是 否 可 以 再 進 入 職 場, 以 提 高 生 活 品 質 及 可 以 自 給 自 足, 於 是 尋 求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協 助 45
46 2 復 工 考 量 重 點 (1). 評 量 職 業 能 力, 主 要 是 腦 部 認 知 功 能 社 區 獨 立 生 活 功 能 身 體 功 能, 並 建 立 風 險 評 估 (2). 發 掘 就 業 潛 能 (3). 潛 在 就 業 環 境 分 析 (4). 就 業 能 力 與 潛 在 就 業 環 境 媒 合 分 析 3 處 理 方 式 (1). 經 職 業 探 索, 案 主 最 感 興 趣 的 職 類 依 序 為 食 品 清 潔 打 掃 和 包 裝, 具 備 分 類 順 序 感 和 常 識 應 用 的 工 作 性 向 (2). 職 評 發 現 案 主 腦 傷 造 成 智 能 損 傷, 在 抽 象 思 考 社 會 適 應 事 務 觀 察 的 能 力 有 明 顯 障 礙, 語 言 表 達 及 聽 覺 記 憶 損 傷, 但 視 覺 知 覺 空 間 知 覺 動 作 運 作 與 視 覺 動 作 沒 有 困 難, 可 以 遵 循 書 面 和 視 覺 指 令, 完 成 工 作 任 務 (3). 在 生 理 功 能 方 面, 左 側 肢 體 偏 癱, 動 態 平 衡 障 礙, 可 以 依 靠 右 手 單 手 操 作, 獨 立 行 走, 且 體 耐 力 佳 (4). 綜 合 生 心 理 認 知 功 能 及 良 好 工 作 人 格, 輔 以 適 當 的 工 作 方 法 和 工 作 輔 具, 案 主 仍 具 備 就 業 潛 能, 但 工 作 速 度 產 能 和 品 質 難 以 進 入 一 般 競 爭 性 職 場, 轉 介 縣 政 府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窗 口, 評 估 庇 護 性 就 業 可 能 性 或 參 加 職 46
47 業 訓 練 4 後 續 管 理 與 注 意 事 項 此 案 沒 有 個 案 管 理 的 介 入, 勞 工 和 案 家 缺 乏 復 工 或 就 業 的 認 知, 必 須 獨 力 摸 索 和 尋 求 資 源 協 助 當 地 缺 乏 可 安 置 的 庇 護 職 場, 此 案 無 法 進 入 就 業 市 場, 雖 然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仍 舊 賦 閒 在 家, 無 法 發 揮 就 業 潛 能 除 個 案 管 理 專 案 協 助 外, 就 業 市 場 開 發 是 協 助 此 類 個 案 復 工 的 重 要 方 向 47
48 拾 壹 檢 視 清 單 勞 工 姓 名 : 個 案 管 理 姓 名 : 日 期 : 階 段 檢 視 項 目 確 認 日 期 備 註 受 被 告 知 勞 工 傷 病 傷 與 職 列 册 管 理 被 告 知 勞 工 傷 病 之 3 日 內, 與 職 場 取 得 聯 繫, 了 解 傷 病 歷 程, 並 記 錄 於 報 告 場 特 被 告 知 勞 工 傷 病 之 3 日 內, 與 勞 工 / 家 屬 取 得 聯 繫, 並 說 明 相 關 權 益, 討 論 請 假 假 別, 並 記 錄 於 報 告 性 協 助 和 建 議 就 醫 資 源 診 蒐 集 職 場 危 害 暴 露 的 因 子 勞 工 職 務 說 明, 及 傷 病 過 程, 以 協 助 職 業 斷 災 害 鑑 定 確 定 職 業 災 害 與 向 醫 療 專 業 諮 詢 治 療 計 畫 癒 後 及 預 估 復 工 日 期 治 向 縣 市 政 府 通 報 職 業 災 害 向 勞 工 說 明 職 業 災 害 保 障 的 權 益 療 和 未 來 治 療 癒 後, 估 計 的 復 工 時 間 與 復 工 方 法 等 復 工 計 畫 假 請 向 勞 工 說 明 和 協 助 辦 理 保 險 給 48
49 階 段 檢 視 項 目 確 認 日 期 備 註 付 補 助 和 社 會 補 助 等 資 源 定 期 與 勞 工 和 職 場 聯 繫, 向 勞 工 說 明 職 場 的 工 作 情 形, 向 職 場 說 明 勞 工 的 健 康 狀 況, 鼓 勵 勞 工 與 職 場 互 相 聯 絡 和 關 心 隨 時 提 供 生 心 理 或 社 會 資 源 的 諮 商 或 聯 結 相 關 資 源 定 期 陪 同 就 醫, 掌 握 勞 工 治 療 進 展 情 形, 並 同 時 諮 詢 醫 療 專 業 準 與 勞 工 討 論 復 工 的 利 弊 確 認 勞 工 目 前 的 職 業 能 力 和 工 作 限 制, 必 要 時, 聯 結 資 源 進 行 職 業 / 功 能 性 能 力 評 估 (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 備 工 作 能 力 評 估 ) 比 對 案 主 受 傷 前 後 的 職 業 能 力 受 傷 前 的 職 務 內 容, 並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擬 定 復 工 計 畫, 包 括 復 工 日 期, 所 復 需 之 職 務 再 設 計, 整 合 內 部 和 外 部 資 源, 如 調 整 職 務 工 時 輔 具 資 源 工 作 強 化 訓 練 職 業 訓 練 或 就 業 服 務 工 與 勞 工 職 場 或 重 要 關 係 人 討 論 復 工 計 畫, 並 簽 名 確 認 49
50 階 段 檢 視 項 目 確 認 日 期 備 註 復 第 1 天 復 工 後, 需 與 勞 工 會 面 討 工 論 初 期 每 週 至 職 場 關 懷 勞 工, 並 隨 時 協 助 解 決 復 工 相 關 的 問 題, 直 至 勞 工 適 應 全 職 復 工 損 傷 與 協 助 勞 工 申 請 損 傷 等 級 障 礙 程 度 之 認 定, 以 及 申 請 失 能 補 償 補 助 障 礙 償 付 與 決 議 協 助 認 定 勞 工 工 作 能 力 無 法 符 合 職 場 需 求 協 助 勞 工 申 請 償 付, 包 括 資 遣 費 或 退 休 金 以 資 源 聯 結 的 方 式 協 助 勞 工 轉 換 職 場, 包 括 職 業 能 力 評 估 (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 發 掘 勞 工 就 業 潛 能 職 業 訓 練 發 展 新 的 就 業 技 能, 或 就 業 服 務 推 介 就 業 50
51 拾 貳 文 獻 1.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Accessed July 14,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因 執 行 職 務 而 致 傷 病 審 查 準 則. Accessed July 14,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保 險 局.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病 種 類 表 及 增 列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病 種 類 項 目. 2012; Accessed May 31, SocialSecurity. The red book Accessed May 31, Wasiak R, Young AE, Roessler RT, McPherson KM, van Poppel MNM, Anema JR. Measuring return to work. Journal of Occupational Rehabilitation. 2007;17(4): Loisel P, Buchbinder R, Hazard R, et al. Prevention of work disability due to musculoskeletal disorders: The challenge of implementing evidence. Journal of Occupational Rehabilitation. 2005;15(4): Power PW. Vocational assessment of industrially injured workers. In: Power PW, ed. A guide to vocational assessment. 4th ed. Austin, TX. : Pro-Ed.; 2006: Schultz IZ, Stowell AW, Feuerstein M, Gatchel R. Models of return to work for musculoskeletal disorders. Journal of Occupational Rehabilitation. 20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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