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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 5 月 人 事 室 編 製 新 進 同 仁 來 報 到 本 所 同 仁 4 月 異 動 情 形 一 覽 表 P3 楊 梅 吐 氣 好 風 光 楊 梅 客 家 文 化 公 園 在 貴 山 P4 燈 會 落 幕 不 寂 寞 之 糕 餅 奶 茶 花 燈 在 楊 梅 P6 資 訊 小 圃 好 充 實 不 可 不 知 :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不 可 少 P9 不 可 不 知 : 違 法 兼 職 不 可 行! P11 好 康 逗 相 報 : 全 國 公 教 員 工 網 路 購 書 優 惠 方 案! P12 人 資 宅 急 便 : 年 金 改 革 怎 麼 改?! P13 分 享 心 園 地 貼 心 補 給 站, 人 資 溫 暖 讚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調 任 辦 法 修 正 知 多 少 P14 浪 漫 賞 螢 季, 千 萬 別 錯 過 P17 1

2 組 織 功 能 健 全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參 與 管 理 ( 上 ) P19 人 力 運 用 精 實 認 識 派 用 制 度 ~ 派 用 人 員 歷 史 沿 革 知 多 少 P22 人 員 素 質 提 升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P24 同 仁 士 氣 高 昂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簡 併 計 畫 P27 員 工 關 懷 好 溫 馨 天 氣 變 化 愛 注 意 之 身 體 保 暖 篇 P31 同 場 加 映 之 春 天 到 了, 如 何 養 生? P33 人 資 指 南 心 祝 福 : 前 進 下 一 站, 祝 福 新 生 活! P35 祝 福 5 月 眾 壽 星, 平 安 喜 樂 每 一 天 P36 圖 片 來 源 : 2

3 壹 新 進 同 仁 來 報 到 本 所 同 仁 4 月 份 異 動 情 形 一 覽 表 [1] 姓 名 異 動 原 因 異 動 日 期 原 職 機 關 ( 單 位 ) 及 職 稱 李 佾 臻 育 嬰 留 職 本 所 政 風 室 停 薪 主 任 鄧 力 豪 代 理 政 風 本 府 政 風 處 室 主 任 ( 自 娩 假 開 科 員 始 代 理 ) 新 職 機 關 ( 單 位 ) 及 職 稱 圖 片 來 源 : [1] [2] [2] 3

4 貳 楊 梅 吐 氣 好 風 光 貴 山 公 園 是 早 年 見 證 楊 梅 開 發 歷 程 的 重 要 地 景, 地 處 荖 坑 溪 客 家 生 活 圈 入 口 位 置, 連 結 楊 梅 街 區 與 荖 坑 地 區 的 重 要 地 點 為 改 善 貴 山 公 園 並 融 入 客 家 文 化, 本 所 4 月 144 日 上 午 於 貴 山 公 園 舉 辦 貴 山 客 家 文 化 公 園 環 境 營 造 改 善 工 程 動 土 典 禮, 桃 園 市 長 鄭 文 燦 市 議 員 周 玉 琴 張 火 爐 客 家 事 務 局 蔣 絜 安 局 長 客 家 委 員 會 廖 參 事 楊 梅 區 姚 區 長 楊 梅 農 會 總 幹 事 周 宗 維 楊 梅 警 察 分 局 副 分 局 長 鄭 敦 仁 桃 園 市 環 境 清 潔 稽 查 楊 梅 區 中 隊 隊 長 李 堯 夫 中 山 里 里 長 朱 秀 娥 梅 新 里 楊 翔 幀 里 長, 皆 到 場 參 與, 場 面 熱 鬧 溫 馨 鄭 市 長 表 示, 楊 梅 客 家 人 文 資 源 十 分 豐 沛, 未 來 將 會 更 加 推 廣 楊 梅 客 家 風 情 與 特 色 4

5 姚 區 長 表 示, 本 案 計 畫 總 經 費 新 臺 幣 1,200 萬 元 整, 特 別 感 謝 客 家 委 員 會 補 助 1,0200 萬 元 整, 桃 園 市 政 府 自 籌 款 180 萬 元 整, 園 區 總 面 積 約 3 萬 6,000 平 方 公 尺, 將 於 4 月 下 旬 正 式 開 工, 總 工 期 90 工 作 天, 期 望 今 年 10 月 底 前 完 成 姚 區 長 表 示, 本 案 所 涵 蓋 之 工 項 包 含 入 口 服 務 區 改 善, 營 造 吳 從 子 旺 紀 念 廣 場, 設 立 新 地 標 並 以 楊 梅 樹 為 本 公 園 入 口 之 精 神 指 標 利 用 貴 山 公 園 內 之 楊 梅 樹 贔 屭 觀 音 吳 從 子 旺 特 色 元 素 融 入, 營 造 龜 山 飄 梅 香 書 香 氣 息 步 道, 沿 線 林 蔭 步 道 規 劃 楊 梅 花 果 風 貌, 並 配 合 種 植 桂 花, 一 路 瀰 漫 著 桂 花 的 香 氣 串 聯 觀 音 文 化 區 及 吳 從 子 旺 紀 念 廣 場, 並 以 客 家 人 重 視 傳 宗 接 代 添 丁 文 化 意 涵, 規 劃 九 子 雕 塑 設 計 互 動 式 的 客 家 遊 戲, 展 現 多 子 子 孫 繁 衍 意 象 呈 現 貴 山 公 園 改 善 工 程 將 大 幅 提 昇 公 園 的 生 活 機 能, 增 加 夜 間 活 動 的 安 全 性, 除 了 保 留 原 有 園 區 特 色 增 加 在 地 客 家 文 化 元 素 外, 未 來 將 結 合 植 栽 解 說 牌 規 劃 拓 印 版, 與 遊 客 進 行 互 動, 並 加 強 夜 間 照 明 設 備 及 洗 手 間, 後 續 完 工 後 提 供 戶 外 教 學 活 動 遊 戲 體 驗 區, 亦 可 規 劃 活 動 如 遊 戲 闖 關 模 式 或 以 植 物 解 說 牌 拓 印 方 式 來 完 成 集 點 及 學 習 單 方 式, 使 貴 山 公 園 成 為 寓 教 於 樂 傳 承 客 家 文 化 之 特 色 場 所 5 歡 迎 掃 描, 與 我 們 一 同 分 享 楊 梅 團 隊 的 愛 心 與 溫 馨!

6 2016 年 台 灣 燈 會 在 桃 園 成 功 落 幕 後, 鄭 市 長 特 別 要 求 與 各 區 鄉 親 繼 續 分 享 花 燈 美 景 本 所 製 作 展 現 楊 梅 區 特 色 的 糕 餅 奶 茶 花 燈 組, 觀 味 期 亦 將 延 展 2 個 月, 以 達 到 最 佳 維 護 與 再 利 用 之 加 值 服 務 楊 梅 區 花 燈 燈 組 續 展 期 間 自 105 年 4 月 1 日 起 至 105 年 5 月 30日 止 ; 展 示 地 點 分 別 於 : 第 一 楊 梅 區 公 所 前 廣 場 ( 開 燈 時 間 晚 上 6 時 ~10 時 ) 6

7 第 二 楊 梅 錫 福 宮 內 ( 賞 燈 時 間 早 上 6 時 ~ 晚 上 6 時 ) 7

8 第 三 楊 梅 區 埔 心 公 園 ( 開 燈 時 間 晚 上 6 時 ~11 時 ) 區 長 姚 敦 明 表 示, 為 傳 承 延 續 燈 會 與 點 亮 楊 梅, 本 所 製 作 的 特 色 花 燈, 於 公 所 前 停 車 廣 場 及 楊 梅 錫 福 宮 展 示, 藉 由 放 置 於 楊 梅 地 區 信 仰 中 心, 讓 本 區 民 眾 重 溫 燈 會 熱 鬧 情 景 ; 另 童 話 夢 工 廠 旺 寶 花 燈 則 設 置 於 楊 梅 區 埔 心 公 園, 除 了 響 應 環 保 美 化 環 境 外, 周 邊 整 體 光 景 璀 璨 耀 眼, 點 亮 楊 梅 歡 迎 民 眾 大 小 朋 友 一 起 來 欣 賞 楊 梅 美 麗 的 燈 會 夜 景 歡 迎 掃 描, 與 我 們 一 同 分 享 楊 梅 團 隊 的 愛 心 與 溫 馨! 8

9 參 資 訊 小 圃 好 充 實 不 可 不 知 銓 敘 部 因 公 命 令 退 休 及 因 公 撫 卹 疑 義 案 件 審 查 小 組, 近 來 於 審 查 案 件 時, 發 現 部 分 案 件 係 因 公 務 人 員 本 身 已 有 多 樣 宿 疾, 惟 疏 於 照 顧 自 身 健 康, 未 積 極 就 醫 治 療 而 致 死 亡 然 公 務 人 員 係 國 家 推 動 政 策 之 重 要 人 力 資 源, 爰 請 各 位 同 仁 應 重 視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並 儘 可 能 運 用 資 源 維 護 自 身 健 康 ; 若 罹 疾 病, 亦 請 積 極 就 醫 接 受 治 療 桃 園 市 政 府 為 鼓 勵 公 教 同 仁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於 105 年 度 預 算 中 籌 編 健 康 檢 查 補 助 費, 請 符 合 健 康 檢 查 補 助 資 格 之 同 仁 及 早 安 排 檢 查, 以 維 護 身 體 健 康 另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推 出 健 康 99- 全 國 公 教 健 檢 方 案, 邀 請 符 合 資 格 之 醫 療 院 所, 提 供 以 新 臺 幣 3,500 元 進 行 多 項 基 本 檢 查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方 案, 請 轉 知 同 仁 參 考 運 用, 詳 細 訊 息 請 至 公 務 福 利 e 化 平 台 ( 查 詢 然 而, 健 康 檢 查 只 是 一 種 預 防 性 的 措 施,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有 異 常 時, 同 仁 亦 應 洽 請 相 關 醫 療 機 構 追 蹤 管 理, 或 應 接 受 更 進 一 步 詳 細 檢 查 積 極 就 醫 治 療 等 等, 以 免 錯 失 治 療 時 機 而 生 憾 事 本 所 105 年 度 已 有 4 人 申 請, 請 同 仁 多 加 參 考 運 用 喔! 9

10 健 檢 流 程 一 點 靈 院 所 補 助 編 制 內 40 歲 以 上 公 教 人 員 ( 含 駐 衛 警 ) 需 於 前 1 年 度 12 月 31 日 止 年 滿 40 歲 對 象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之 醫 療 機 構 經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評 鑑 暨 品 質 策 進 會 健 康 檢 查 品 質 認 證 之 診 所 每 2 年 實 施 1 次 依 所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覈 實 給 予 公 假, 最 高 2 日 公 假 健 檢 結 束 以 收 據 實 際 金 額 核 銷, 並 以 3500 元 為 限 別 擔 心 ~ 技 工 工 友 及 未 滿 40 歲 之 公 務 人 員 自 費 參 加 健 康 檢 查 者, 仍 得 以 每 2 年 1次 公 假 登 記 前 往 受 檢 喔! 10

11 不 可 不 知 銓 敘 部 為 期 公 務 員 更 加 瞭 解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 以 下 簡 稱 服 務 法 ) 相 關 規 定, 爰 彙 整 司 法 院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該 部 歷 次 針 對 服 務 法 第 13 條 規 定 所 為 之 相 關 解 釋, 並 重 新 編 製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13 條 相 關 解 釋 彙 整 表 為 避 免 公 務 員 仍 有 因 不 諳 服 務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規 定, 而 經 營 商 業 或 投 資 違 反 適 法 要 件 致 遭 懲 戒 處 分 之 情 事 發 生, 請 同 仁 切 實 遵 守 前 揭 彙 整 表 已 登 載 於 以 下 各 處, 請 同 仁 自 行 下 載 參 考 運 用 : 1 銓 敘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666&page= 4997& 7&Index=5) 2 本 府 人 事 處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 w/home.jsp?id=154&parentpat h=0,153) 3 本 所 內 網 最 新 消 息 要 注 意 唷! 若 是 違 反 兼 職 規 定 必 須 移 送 懲 戒 時, 就 不 可 以 申 請 退 休 或 資 遣 喔! 11

12 好 康 逗 相 報 全 國 公 教 員 工 網 路 購 書 優 惠 方 案 105年 4 月 至 6 月 份 專 屬 優 惠 活 動 公 教 專 屬 優 惠 季 報 訊 息 12

13 人 資 宅 急 便 連 日 來 大 家 都 關 心 未 來 內 定 年 金 改 革 委 員 會 執 行 長 林 萬 億 教 授 對 年 金 改 革 的 看 法, 公 務 人 員 年 金 改 革 知 多 少 臉 書 小 編 特 別 整 理 了 他 的 說 法, 讓 大 家 參 考 一 下, 不 過 未 來 仍 待 政 策 討 論 而 定 哦! 林 教 授 相 關 說 法! 圖 文 資 料 來 源 : 本 文 源 自 公 務 人 員 年 金 改 革 知 多 少 臉 書 ( 發 布 內 容, 並 經 其 同 意 本 所 轉 載 於 本 月 刊 13

14 肆 分 享 心 園 地 貼 心 課 小 汪 人 事 室 小 貍 小 貍 : 我 說 這 位 同 仁, 你 下 班 不 回 家, 偷 偷 地 在 看 什 麼 好 東 西 啊? 小 汪 : 沒 沒 有 哇 小 貍 : 別 遮 了 啦, 我 早 就 看 到 了, 你 看 事 求 人 做 什 麼? 北 區 國 稅 局 稅 務 員 你 想 調 去 那 裡 是 嗎? 小 汪 : 沒 有 啦, 我 只 是 看 看 而 已, 以 我 的 職 系 應 該 也 不 能 去 應 徵 那 個 職 務 小 貍 : 那 可 不 一 定 喔 小 汪 : 小 貍, 你 這 話 有 玄 機, 什 麼 叫 那 可 不 一 定? 小 貍 : 依 據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調 任 辦 法 的 規 定, 可 依 據 你 在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專 科 或 得 以 採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曾 修 習 過 與 擬 調 任 職 務 職 系 性 質 相 近 之 科 目 20 學 分 以 上 據 以 調 任 ; 而 學 分 採 計 的 標 準 則 是 依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或 普 通 考 試 專 業 科 目 與 你 所 修 習 的 科 目, 參 酌 擬 調 任 職 務 之 職 系 說 明 書 所 定 工 作 性 質 及 內 容 認 定 之 小 汪 : 好 好 複 雜 喔, 你 可 以 用 國 語 再 說 一 次 嗎? 小 貍 : 簡 單 來 說, 就 是 你 想 要 調 任 的 職 務 是 財 稅 行 政 職 系, 以 你 只 銓 敘 審 定 過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的 資 格 來 說, 原 則 上 是 不 能 調 任 的 小 汪 : 對 14

15 小 貍 : 但 是 我 記 得 你 大 學 讀 的 是 商 學 院, 以 財 稅 行 政 類 科 高 考 三 級 考 試 科 目 有 財 政 學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民 法 租 稅 各 論 稅 務 法 規 等 科 目 來 看, 若 你 有 修 習 過 前 述 相 關 學 分 20 學 分 以 上, 就 可 以 依 調 任 辦 法 調 任 囉 小 汪 : 我 以 前 讀 的 是 會 計 系, 所 以 初 級 會 計 中 級 會 計 高 級 會 計 成 本 會 計 修 過 很 多 學 分, 加 加 起 來 應 該 有 小 貍 : 欸, 等 等, 科 目 類 似 之 學 分 不 得 重 複 採 計, 最 新 修 正 的 法 規 有 明 定 科 目 相 同 或 類 似 之 學 分 應 合 併 計 算, 最 高 以 6 學 分 為 限 小 汪 : 原 來 如 此, 看 來 我 高 興 得 太 早 了 小 貍 : 還 有 要 注 意 的 是, 這 次 新 法 修 正 的 重 點 包 含 了 增 列 須 最 近 10 年 所 修 習 的 學 分 始 得 採 計 的 規 定, 所 以 你 要 確 認 一 下 你 所 修 習 的 學 分 有 沒 有 過 期 啦! 小 汪 : 我 是 民 國 94 年 畢 業 的, 剛 剛 好 過 了 10 年 的 坎 站, 那 豈 不 是 沒 望 了 小 貍 : 別 緊 張, 銓 敘 部 為 了 適 度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的 權 益, 在 這 個 部 分 訂 有 過 渡 期 間, 所 以 有 關 調 任 辦 法 第 5 條 第 3 款 及 第 6 條 第 4 款 關 於 學 分 採 計 年 限 事 項, 是 自 民 國 106 年 2 月 1 日 施 行 在 過 渡 期 間, 你 還 是 可 以 你 所 修 習 過 的 學 分 據 以 調 任 小 汪 : 所 以 小 貍 : 所 以 你 還 不 趕 緊 下 班 回 家, 好 好 整 理 自 己 的 成 績 單, 仔 細 對 照 看 看 有 沒 有 20 學 分 小 汪 : 太 感 謝 了, 還 好 有 你 這 位 專 業 的 人 事 夥 伴 在 身 邊! 小 貍 : 少 來 了, 想 要 調 走 的 人 還 跟 我 裝 熱 情 小 汪 : 別 這 樣 嘛 小 貍 : 開 玩 笑 的 啦! 希 望 你 有 機 會 可 以 選 擇 能 發 揮 所 長 的 工 作, 這 也 才 是 調 任 辦 法 的 精 神 所 在 呢! 加 油 喔, 祝 你 成 功! 15

16 資料來源 源 考試院 105 年 3 月 28 日考臺 臺組貳一字第 字第 號令 令修正現職公 公務人員調 調任辦法 修正條文 文 總說明 明 條文對照 照表 ( ail.aspx??node=501& &Page=49766&Index=3) ) 公務人員 員高等考試 試三級考試暨 暨普通考試 試規則暨附 附表三 四 ( rmexamlaws.aspx?kinnd=2&menu id=319 &laws_id=35) 職系說明 明書 ( invite_ch hild_detail.aspx?noode=548&pa age=225 2&Indexx=3&Invite=779) 圖片來源 源 撰稿//校稿 孫意 意茹 16

17 賞 螢 季 節 伴 隨 著 春 天 到 來 的 角 度 也 跟 著 悄 然 登 場, 大 家 是 否 還 在 想 要 去 哪 裡 放 鬆 身 心 呢? 快 安 排 一 趟 宛 如 滿 天 星 斗 的 賞 螢 之 旅 吧, 看 著 螢 火 蟲 滿 天 飛 舞 的 浪 漫, 肯 定 會 有 個 難 忘 的 回 憶! 螢 火 蟲 為 什 麼 要 發 光 呢? 每 一 種 螢 火 蟲, 發 光 顏 色 和 頻 率 都 不 同, 牠 們 閃 著 特 定 的 節 奏, 就 像 是 彼 此 在 互 相 通 訊 息, 雄 蟲 更 是 利 用 亮 光 找 尋 雌 蟲, 進 而 達 成 交 尾 的 目 的, 螢 火 蟲 發 光 的 目 的 不 只 求 偶 也 有 警 戒 的 目 的, 螢 火 蟲 閃 螢 光, 警 告 敵 人 不 可 接 近, 可 以 驅 敵 螢 火 蟲 也 是 俗 稱 的 火 金 姑, 全 球 有 多 種, 台 灣 約 有 60 多 種, 台 灣 最 常 見 的 是 黑 翅 螢 山 窗 螢 黃 緣 螢 等 螢 火 蟲 種 類 最 多, 數 量 也 最 多 的 季 節 落 在 3 月 下 旬 至 6 月, 每 至 傍 晚 太 陽 下 山 後 大 量 出 現, 約 會 出 現 40 分 鐘, 之 後 到 天 亮 前 零 星 出 現 近 年 來, 由 於 賞 螢 的 盛 行, 同 時 也 導 致 了 螢 火 蟲 數 量 的 銳 減, 17

18 所 以 提 醒 大 家 賞 螢 時 要 注 意 以 下 事 項 : 不 闖 入 螢 火 蟲 棲 息 地 不 喧 嘩 打 擾 若 帶 手 電 筒 或 手 機 ( 避 免 拍 照 ), 應 以 紅 色 玻 璃 紙 套 住 燈 罩, 減 少 對 螢 火 蟲 的 干 擾 尊 重 生 命, 不 任 意 捕 捉 或 帶 回 螢 火 蟲 跟 著 歌 謠 一 起 認 識 客 家 的 虔 誠 與 螢 火 蟲 的 美 吧! 18

19 伍 組 織 功 能 健 全 參 與 管 理 的 理 論 與 意 涵 理 論 參 與 管 理 的 理 論 源 於 管 理 學 家 所 提 出 對 於 人 性 的 假 設, 而 美 國 心 理 學 家 梅 奧 (Elton Mayo), 在 霍 桑 實 驗 後 提 出 了 社 會 人 假 設, 認 為 人 的 工 作 以 社 會 需 要 為 動 機, 希 望 管 理 者 能 夠 滿 足 個 人 社 會 和 自 我 尊 重 的 需 要 意 涵 參 與 管 理 (Participative Managemen nt), 係 指 行 政 機 關 的 成 員, 有 機 會 參 與 組 織 決 策, 這 是 一 種 個 人 心 理 與 情 感 的 介 入, 鼓 勵 其 對 於 機 關 目 標 決 策 提 供 意 見, 以 及 共 同 分 擔 責 任, 並 透 過 民 主 領 導 與 激 勵 方 式 的 管 理 制 度 垂 直 的 層 級 分 明 金 字 塔 式 由 上 而 下 轉 變 水 平 的 團 隊 合 作 扁 平 式 由 下 而 上 圖 : 管 理 方 式 的 轉 變 19

20 參 與 管 理 的 緣 由 要 素 及 作 用 緣 由 : 組 織 為 因 應 面 臨 愈 趨 複 雜 與 專 業 的 工 作, 而 將 不 同 背 景 專 業 的 員 工 組 成 工 作 團 隊, 以 取 代 傳 統 的 官 僚 組 織 要 素 : 決 策 的 過 程 中, 組 織 成 員 有 共 同 決 策 作 成 之 權 力, 其 強 調 為 同 仁 的 能 力, 而 非 職 位, 且 溝 通 網 絡 是 公 開 及 暢 行 無 阻 作 用 : 在 於 激 勵 員 工 的 工 作 動 機, 以 提 升 其 工 作 效 率, 並 使 其 心 理 上 感 受 被 尊 重 的 滿 足 參 與 管 理 職 場 民 主 授 權 員 工 參 與 目 標 設 定 圖 : 員 工 參 與 的 方 式 授 能 工 作 團 隊 提 升 組 織 團 隊 意 識 與 士 氣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三 大 任 務 目 標 個 人 與 機 關 生 涯 發 展 雙 贏 管 理 方 式 的 轉 變 增 進 組 織 生 產 力 與 效 能 20 參 與 管 理 的 效 益 105 年 2 月 人 資 羅 盤 素 材 曾 提 到,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推 動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以 全 觀 型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優 質 化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為 目 標 參 與 管 理 的 效 益 採 由 下 而 上 水 平 團 隊 式 的 運 作 方 式, 可 使 機 關 中 的 溝 通 管 道 保 持 暢 通, 成 員 間 彼 此 相 互 交 流, 而 過 程 中 藉 由 團 隊 來 推 動 及 提 升 工 作 效 能, 倘 若 員 工 的 知 識 及 技 能, 已 不 足 因 應 當 前 時 代 的 變 化, 機 關 可 透 過 再 訓 練, 來 鼓 勵 其 持 續 學 習 增 進 所 學, 以 達 到 個 人 與 組 織 的 共 同 成 長, 提 升 團 隊 士 氣, 達 到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目 標 的 三 大 任 務

21 當 前 行 政 機 關 推 行 策 略 原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於 83 年 5 月 訂 定 行 政 院 與 所 屬 中 央 及 地 方 各 機 關 建 立 參 與 及 建 議 制 度 實 施 要 點, 期 能 建 立 公 務 人 員 均 能 參 與 機 關 決 策 與 管 理 之 制 度, 以 凝 聚 團 隊 共 識, 並 鼓 勵 勇 於 建 言, 主 動 提 出 改 進 措 施, 激 發 工 作 意 願, 以 塑 造 主 動 積 極 和 諧 創 新, 而 富 有 生 產 力 之 組 織 文 化 自 101 年 6 月 起 人 事 處, 為 提 升 人 事 服 務 效 能, 建 立 主 題 匯 談 的 互 動 交 流 平 臺, 讓 組 織 成 員 針 對 本 處 目 前 或 未 來 的 人 事 業 務 推 動 重 點 進 行 對 話 溝 通 與 研 討, 以 達 到 凝 聚 共 識 教 育 訓 練 及 發 掘 人 才 等 目 的, 塑 造 優 質 的 組 織 文 化, 並 於 105 年 打 造 進 階 版 人 事 服 務 團 隊 為 目 標, 期 許 成 為 桃 園 市 政 府 團 隊 最 佳 人 資 策 略 夥 伴 目 標 一 凝 聚 共 識, 激 發 工 作 意 願, 落 實 機 關 決 策 之 執 行 二 勇 於 建 言, 主 動 提 出 改 進 措 施, 以 提 升 服 務 效 能 三 塑 造 主 動 積 極 和 諧, 且 富 有 生 產 力 之 組 織 文 化 策 略 參 與 方 式 建 議 方 式 一 舉 辦 業 務 會 報 一 設 置 意 見 箱 二 推 動 品 管 圈 小 組 活 動 二 革 新 提 案 三 辦 理 基 層 人 員 溝 通 座 談 會 四 推 行 目 標 管 理 範 例 :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主 題 匯 談 ( 實 體 交 流 平 台 ) 人 力 資 源 專 案 人 資 e 化 ( 虛 擬 交 流 平 台 ) 人 資 羅 盤 人 資 指 南 人 資 月 報 人 資 年 鑑 21 撰 稿 : 曹 靜 怡 / 校 稿 : 游 建 盛 參 考 資 料 : 1. 行 政 院 推 動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說 明 資 料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民 國 94 年 8 月 編 印 ) 2. 孫 本 初 編 著, 公 共 管 理, 時 英 出 版 社, 民 國 86 年 3.David A.DeCenzo, Stephen P.Robbins, 許 世 雨 等 譯,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86 年

22 陸 人 力 運 用 精 實 ~ 認 識 派 用 制 度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條 例 雖 然 已 於 104 年 6 月 17 日 廢 止, 且 桃 園 市 政 府 內 並 沒 有 進 用 派 用 人 員, 但 是 現 職 派 用 人 員 仍 可 依 據 落 日 條 款 之 規 定, 於 法 定 機 關 內 留 任 現 職 或 遷 調, 仍 然 和 大 家 站 在 同 一 陣 線 服 務! 本 期 特 別 介 紹 派 用 制 度 : 派 用 制 度 沿 革 58 年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條 例 公 布 施 行 : 為 配 合 推 動 國 家 建 設 等 重 大 政 策, 利 於 機 關 及 時 遴 補 所 需 專 業 人 力, 爰 明 定 臨 時 機 關 與 有 期 限 之 臨 時 專 任 職 務, 得 以 學 經 歷 進 用 派 用 人 員 67 年 民 國 67 年 11 月 16 日 行 政 院 函 頒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協 助 留 學 生 回 國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利 於 延 攬 海 外 優 秀 學 人 回 國 服 務, 亦 作 為 進 用 人 員 依 據 76 年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6 條 : 臨 時 機 關 與 因 臨 時 任 務 派 用 之 人 員, 及 各 機 關 以 契 約 訂 其 聘 用 之 專 業 或 技 術 人 員, 其 派 用 及 聘 用 均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賦 予 派 用 人 員 法 源 依 據 84 年 因 國 內 教 育 水 準 提 高,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協 助 留 學 生 回 國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停 止 適 用 104 年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36 條, 新 增 36-1 條, 廢 止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條 例 並 訂 定 派 用 制 度 廢 止 之 因 應 規 定 105 年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施 行 細 則 28 條 之 1, 派 用 人 員 得 於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條 例 廢 止 日 起 9 年 內, 於 各 派 用 機 關 及 改 制 後 之 任 用 機 關 間 遷 調, 並 繼 續 派 用 小 知 識 : 派 用 人 員 的 進 用 及 升 官 等, 均 可 不 用 經 過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與 訓 練, 較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寬 鬆 ; 而 且 在 保 險 退 休 撫 卹 及 其 他 權 利 上 與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相 同 因 此, 主 管 機 關 才 為 了 公 平 性 而 廢 止 派 用 制 度 22

23 Q& &A Q: 派 用 制 度 廢 止 後, 原 本 以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條 例 進 用 的 人 員 該 怎 麼 辦 呢? A: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36-1 條 和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施 行 細 則 28 條 之 1 特 別 增 訂 具 體 作 法 以 保 障 相 關 人 員 權 益 派 用 制 度 廢 止 之 因 應 規 定 個 人 資 格 職 務 性 質 機 關 組 織 已 具 任 用 資 格 未 具 任 用 資 格 派 用 期 限 屆 滿 派 用 期 限 未 屆 滿 已 改 制 任 為 用 機 關 未 改 制 為 任 用 機 關 以 任 用 法 規 任 用 9 年 內 繼 續 派 用 留 任 原 職 至 離 職 9 年 內 酌 予 延 長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職 至 期 限 屆 滿 以 組 織 法 規 辦 理 3 年 內 改 制 派 用 制 度 廢 止 後, 有 專 業 人 才 之 進 用 需 求 時, 除 考 試 取 才 外, 還 可 採 聘 用 和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作 為 用 人 管 道 ; 以 彈 性 的 思 維 靈 活 運 用 人 事 法 規, 講 究 適 才 適 所, 才 是 人 力 運 用 精 實 的 精 髓 唷! 撰 稿 : 何 昀 峯 / 校 稿 : 陳 苑 芳 23

24 柒 人 員 素 質 提 升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有 益 本 市 整 體 利 益 及 達 成 機 關 長 遠 目 標 業 務 需 要, 有 助 提 升 施 政 品 質 背 景 說 明 原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經 本 府 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 公 告 繼 續 適 用, 為 因 應 改 制 直 轄 市 法 制 整 備 作 業, 經 檢 視 多 方 意 見 及 作 法 後, 本 府 於 104 年 9 月 11 日 以 府 人 考 字 第 號 函 頒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原 處 理 要 點 同 時 公 告 廢 止 基 礎 法 源 參 照 規 定 年 度 預 計 期 程 原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編 審 要 點 流 程 說 明 4 月 請 各 機 關 提 報 次 年 度 計 畫 提 報 方 式 一 一 級 機 關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 函 送 人 事 處 彙 辦 二 二 級 機 關 : 由 一 級 機 關 統 籌 三 各 區 公 所 : 由 民 政 局 函 送 人 事 處 彙 辦 四 回 饋 金 財 團 法 人 : 由 一 級 機 關 函 送 人 事 處 彙 辦 4 月 至 5 月 人 事 處 彙 整 專 案 小 組 初 審 民 政 局 及 各 該 權 責 機 關 協 審 初 審 作 業 一 專 案 小 組 成 員 : 秘 書 長 召 集 財 政 局 局 長 主 計 處 處 長 人 事 處 處 長 及 研 考 會 主 任 委 員 二 機 關 : 由 財 政 局 主 計 處 人 事 處 及 研 考 會 初 審 三 公 所 : 由 財 政 局 主 計 處 人 事 處 研 考 會 及 民 政 局 初 審, 並 依 案 件 性 質, 請 各 該 權 責 局 ( 處 ) 就 所 涉 及 之 業 管 事 項 協 助 審 查 5 月 至 6 月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會 議 專 案 審 查 一 審 查 原 則 : 由 專 案 小 組 依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及 市 政 建 設 發 展 需 要, 覈 實 審 查 24 二 核 定 : 陳 報 市 長 核 定

25 各 機 關 學 校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原 則 一 業 務 需 要, 有 助 提 升 施 政 品 質 二 有 益 本 市 整 體 利 益 及 達 成 機 關 長 遠 目 標 三 考 察 國 家 有 足 資 借 鏡 之 處 四 三 年 內 無 相 同 考 察 計 畫 五 出 國 人 數 天 數 應 力 求 精 簡, 以 業 務 直 接 有 關 之 必 要 人 員 為 限 一 回 饋 金 及 財 團 法 人 之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本 府 各 機 關 業 管 之 回 饋 金 及 本 府 捐 助 基 金 累 計 金 額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財 團 法 人, 且 其 出 國 經 費 為 未 指 定 用 途 贊 助 款 之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應 由 本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協 助 確 認 並 彙 整 後, 提 報 年 度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審 查 ( 出 國 人 員 如 為 本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依 法 任 用 或 聘 派 僱 用 之 人 員, 始 須 提 報 ) 二 不 宜 出 國 事 項 ( 一 ) 出 國 項 目 應 事 先 蒐 集 資 料, 並 兼 顧 軟 硬 體 相 關 資 訊, 得 由 國 內 各 種 管 道 取 得 資 訊 之 事 項, 不 宜 安 排 出 國 考 察 ( 二 ) 各 機 關 首 長 於 議 會 施 政 質 詢 審 查 本 機 關 預 算 或 法 案 期 間 須 赴 議 會 列 席 者, 應 避 免 出 國 三 出 國 前 注 意 事 項 因 公 出 國 小 叮 嚀 ( 一 ) 主 辦 機 關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應 於 計 畫 執 行 前 檢 附 因 公 出 國 計 畫 書 及 出 國 人 員 建 議 名 冊, 簽 陳 市 長 核 定 ( 二 ) 應 注 意 時 效 提 早 作 業, 未 經 核 准, 不 得 逕 行 出 國 ( 三 ) 出 國 案 經 核 定 後, 如 臨 時 因 故 變 更 行 程 出 返 國 日 期 及 人 員 名 單 者, 應 重 行 簽 報 核 定 ; 如 取 消 出 國 者, 則 報 請 註 銷 之 25

26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陳 核 流 程 圖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依 年 度 計 畫 執 行 者 變 更 年 度 計 畫 者 或 新 增 出 國 計 畫 者 由 主 辦 機 關 簽 會 本 府 人 事 處 及 研 考 會 後 陳 市 長 核 定 教 育 局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授 權 由 該 局 依 權 責 核 定 由 各 機 關 簽 會 本 府 財 政 局 主 計 處 人 事 處 研 考 會 後 陳 市 長 核 定 出 國 人 員 返 國 後 三 個 月 內 應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出 國 報 告 綜 合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撰 提 出 國 報 告 撰 稿 : 張 家 偉 / 校 稿 : 孫 怡 君 26

27 捌 同 仁 士 氣 高 昂 公 務 人 員 法 定 待 遇 中, 俸 額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及 地 域 加 給 支 給 標 準 已 屬 一 致, 至 專 業 加 給 則 係 依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各 種 專 業 加 給 表 辦 理 90 年 代 之 前,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計 有 55 種, 因 種 類 繁 多 欠 缺 客 觀 標 準 不 符 同 工 同 酬 原 則 及 各 機 關 間 援 引 攀 高 等 因 素, 原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 以 下 簡 稱 原 人 事 局 ) 於 89 年 簽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簡 併 計 畫, 作 為 專 業 加 給 簡 併 之 依 據 專 業 加 給 之 沿 革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簡 併 計 畫 75 年 前 人 事 制 度, 除 原 採 行 之 品 位 制 ( 簡 薦 委 制 ) 外, 尚 有 民 國 56 年 引 進 國 內 實 施 之 分 類 職 位 制 品 位 制 是 以 人 為 中 心, 職 位 制 是 以 事 為 中 心, 前 者 是 按 個 人 職 位 的 高 低 為 分 類, 如 委 任 薦 任 簡 任 ; 而 後 者 是 按 工 作 的 多 少 與 貢 獻, 工 作 多 而 重 技 術 高 而 精, 待 遇 就 高 76 年 1 月 16 日 民 國 76 年 起 實 施 兩 制 合 一 之 新 人 事 制 度,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係 於 民 國 75 年 7 月 16 日 由 總 統 公 布, 並 於 隔 年 1 月 16 日 正 式 實 施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第 5 條 針 對 加 給 種 類, 明 確 規 範 為 : 加 給 分 以 下 三 種 : 一 二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 對 技 術 或 專 業 人 員 加 給 之 此 為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支 給 最 早 之 法 源 依 據 90 年 90 年 度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調 整 時, 將 原 有 55 種 專 業 加 給 支 給 標 準 接 近 之 類 別 ( 差 額 新 臺 幣 1,000 元 以 內 者 ) 大 幅 簡 併 為 29 種 94 年 94 年 度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調 整 時, 再 依 工 作 屬 性 相 近 所 需 專 業 程 度 相 當 及 整 體 衡 平 等 原 則 再 簡 併 為 25 種, 並 自 94 年 1 月 1日 起 實 施 迄 今 27

28 行 政 院 人 事 總 處 於 105 年 3 月 16 日 訂 定 試 辦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評 價 作 業 計 畫, 有 關 推 動 期 程 目 標 評 價 程 序 受 評 對 象 選 定 原 則 及 自 評 表 內 容 等 規 定, 簡 要 介 紹 如 下 ~~ 推 動 期 程 104 年 10 月 至 106 年 6 月 專 業 加 給 簡 併 目 標 建 構 專 業 加 給 評 價 機 制 及 調 整 作 業 規 範 透 過 評 價 作 業 提 出 專 業 加 給 簡 併 備 選 方 案 評 價 及 確 認 程 序 各 機 關 主 管 機 關 1. 選 定 受 評 對 象 2. 各 機 關 初 評 1. 辦 理 複 評 2. 提 出 歸 類 建 議 28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1. 擬 具 歸 類 備 選 方 案 擬 案 2. 會 同 評 價 小 組 調 整 及 確 認 歸 類 建 議 方 案

29 受 評 對 象 之 選 定 原 則 原 則 以 各 機 關 所 屬 一 級 單 位 為 評 價 對 象 二 級 單 位 任 務 編 組 或 特 殊 職 務, 如 其 職 能 與 該 機 關 一 級 單 位 有 明 顯 差 異 等, 應 獨 立 列 為 評 價 對 象 同 類 型 機 關 ( 構 ) 或 同 類 型 單 位 得 擇 一 個 或 擇 數 個 機 關 ( 構 ) 或 單 位 辦 理 未 設 單 位 之 機 關 ( 構 ), 得 以 該 機 關 ( 構 ) 為 評 價 對 象 機 關 本 部 得 不 列 為 評 價 對 象, 由 機 關 依 人 員 工 作 內 容 與 業 務 性 質, 於 辦 理 歸 類 作 業 時 比 照 相 當 單 位 評 價 結 果 歸 類 業 務 單 位 辦 理 輔 助 性 或 行 政 性 工 作 人 員 原 則 不 列 為 評 價 對 象, 並 於 辦 理 歸 類 作 業 時 比 照 相 當 一 般 行 政 單 位 評 價 結 果 歸 類 自 評 表 填 表 說 明 1 各 受 評 單 位 均 應 填 具 1 張 自 評 表, 依 自 評 表 所 訂 評 價 指 標 及 衡 量 基 準, 填 具 分 數 及 說 明, 經 機 關 確 認 初 評 分 數 後, 送 交 本 府 進 行 複 評 作 業 2 自 評 表 計 有 10 項 評 價 指 標, 各 項 為 100 分, 滿 分 為 1,000 分 受 評 單 位 填 具 各 項 分 數 及 說 明 受 評 機 關 填 具 各 項 初 評 分 數 及 說 明 29

30 1. 專 業 教 育 與 證 照 必 要 性 2. 專 業 知 能 內 容 變 化 度 3. 工 作 運 用 裁 量 判 斷 力 4. 特 定 體 能 與 心 理 狀 態 必 要 性 第 1 項 至 第 8 項 指 標 由 評 價 人 員 就 衡 量 基 準 中 最 適 切 之 描 述 所 訂 分 數 區 間 填 具 一 個 最 妥 適 之 分 數 及 相 關 說 明 5. 適 用 工 作 法 規 變 動 度 6. 對 民 眾 安 全 與 社 會 福 祉 影 響 性 7. 行 政 行 為 複 雜 性 8. 工 作 的 市 場 價 值 性 9. 新 進 人 力 遴 選 困 難 度 10. 現 有 人 力 流 失 率 30 第 9 項 及 第 10 項 指 標 分 別 計 算 每 項 衡 量 基 準 實 際 數 值 後 計 算 平 均 分 數,4 捨 5 入 取 小 數 點 1 位, 說 明 欄 請 填 具 計 算 方 式, 並 得 由 人 事 單 位 覈 實 計 算 填 列

31 玖 員 工 關 懷 好 溫 馨 春 季 乍 到, 氣 溫 仍 是 忽 冷 忽 熱, 更 要 留 意 別 著 涼 了! 中 西 醫 師 陳 至 奐 醫 師 提 醒, 中 醫 主 張 寒 邪 侵 襲 易 致 病, 因 此, 氣 溫 變 化 之 際 宜 做 好 適 當 的 保 暖 防 寒 工 作, 可 以 減 少 病 痛 發 生 的 情 況 唷! 長 輩 常 常 叮 嚀 多 穿 點 別 著 涼 了, 到 底 身 體 哪 些 部 位 才 是 防 寒 重 點? 31

32 1. 頭 部 : 依 中 醫 觀 點, 頭 部 是 全 身 經 絡 匯 聚 之 處, 頭 部 著 涼 不 僅 容 易 導 致 頭 痛, 也 可 能 引 發 感 冒 鼻 炎 等 問 題, 因 此 洗 完 頭 髮 應 立 即 吹 乾, 若 外 出 風 大 時 建 議 加 戴 帽 子, 以 維 持 頭 部 保 暖 2. 鼻 子 : 鼻 子 受 寒 易 出 現 傷 風 感 冒 症 狀, 若 氣 溫 下 降 時, 外 出 可 佩 戴 口 罩 保 暖, 也 可 減 少 上 呼 吸 道 受 到 病 毒 感 染 的 機 率 3. 頸 部 : 喉 嚨 下 方 凹 陷 處 的 天 突 穴 是 人 體 經 絡 的 中 心, 也 是 受 寒 時 熱 量 最 容 易 流 失 之 處 當 頸 部 受 寒 時, 容 易 造 成 血 管 收 縮 抵 抗 力 下 降, 更 容 易 受 到 病 毒 的 侵 襲 因 此, 日 常 可 穿 著 有 領 子 的 衣 物, 或 配 戴 絲 巾 圍 巾, 以 做 好 保 暖 4. 腹 部 : 腰 肚 子 肚 臍 都 容 易 受 涼, 若 幼 兒 易 踢 被 可 選 擇 肚 圍 防 踢 被 等, 成 人 也 可 加 穿 肚 圍 保 暖 防 寒 5. 背 部 : 依 中 醫 觀 點, 背 為 陽 中 之 陽, 若 背 部 受 涼 容 易 導 致 抵 抗 力 下 降 而 出 現 病 癥 因 此 天 涼 時 可 多 加 件 背 心, 若 已 受 寒 則 可 選 擇 中 醫 刮 痧 拔 罐 等 方 式 調 理 祛 寒 6. 膝 蓋 : 膝 關 節 具 有 許 多 神 經 匯 集, 膝 關 節 受 涼 容 易 引 發 關 節 炎 風 濕 痛 等 問 題 7. 腳 底 : 腳 底 距 離 心 臟 較 遠, 循 環 差 者 常 會 感 覺 腳 底 一 冷, 連 帶 身 體 也 暖 不 起 來 居 家 可 穿 上 襪 子 拖 鞋 防 寒, 睡 前 可 以 熱 水 泡 腳 暖 身, 然 而 建 議 最 好 養 成 規 律 的 運 動 習 慣, 才 能 從 根 本 改 善 循 環 問 題 圖 文 創 作 : 健 談 專 家 諮 詢 : 中 西 醫 師 陳 至 奐 醫 師 32

33 春 天 到 了, 身 體 該 如 何 養 生 調 養 呢? 前 篇 談 到 春 季 乍 到, 忽 冷 忽 熱 的 天 氣 容 易 讓 人 感 到 不 舒 服, 因 此, 氣 溫 變 化 之 際 宜 做 好 適 當 的 保 暖 防 寒 工 作 除 此 之 外, 我 們 還 可 以 做 那 些 保 養 的 工 作 呢? 其 實 每 個 季 節 都 有 適 合 調 養 的 地 方, 今 天 Maryy 就 要 跟 大 家 談 談 春 天 養 生 的 小 撇 步 囉 ~ 33

34 五 行 對 應 季 節 與 五 臟, 春 天 是 調 養 肝 氣 淨 化 身 體 的 最 佳 季 節 肝 主 疏 泄, 肝 氣 失 調 容 易 身 心 俱 疲 渾 身 不 暢 鬱 悶 易 怒, 甚 至 影 響 消 化 排 泄 平 常 可 以 按 摩 腳 背 大 拇 指 與 第 二 趾 趾 縫 間 往 上 2 寸 處 的 太 衝 穴, 有 清 肝 火 安 定 情 緒 紓 壓 等 效 果 除 了 按 摩 外, 也 可 飲 用 養 肝 茶, 煮 法 如 下 : 生 黃 耆 4 錢 紅 棗 3 錢 枸 杞 3 錢, 兩 碗 水 以 小 火 熬 煮 後 飲 用, 能 提 高 抵 抗 力 改 善 腸 胃 功 能 圖 文 創 作 : 健 談 專 家 諮 詢 : 中 醫 師 陳 至 奐 醫 師 圖 文 資 料 來 源 : 本 文 經 健 談 網 ( 同 意 本 所 轉 載 於 本 月 刊, 未 經 該 網 站 許 可, 請 勿 再 任 意 轉 載 使 用 34

35 精 彩 內 容 搶 先 報 大 桃 園 人 資 指 南 2.0 版 電 腦 版 及 手 機 版 app 電 子 書 來 囉! 想 看 更 多 精 彩 內 容 的 同 仁, 請 連 結 : v-u6122je7ux?eqrcode=1 或 逕 上 人 事 處 網 站 人 資 百 寶 箱 人 資 指 南 人 資 指 南 簡 介 2.0 電 子 書, 手 機 也 可 以 直 接 掃 描 QR Cord 喔! 資 料 來 源 : 大 桃 園 人 資 指 南 2.0 版 離 開 職 場 My life 篇 35

36 工 務 課 : 陳 麗 如 黃 新 雅 民 政 課 : 佘 慧 瑛 鄧 湘 蓉 社 會 課 : 戴 玉 芬 若 您 對 人 資 羅 盤 有 任 何 意 見 或 感 想, 歡 迎 回 饋 給 本 所 人 事 室 主 任 孫 意 茹 ( 電 話 : ; @mail.tycg.gov.tw) 本 所 各 課 室 若 有 關 各 項 業 務 宣 導 各 類 活 動 照 片 或 各 種 心 得 分 享 都 非 常 歡 迎 提 供, 無 限 期 誠 摯 邀 稿 喔! 想 看 更 多 精 彩 的 人 資 羅 盤 月 刊 嗎? 馬 上 連 結 即 可 輕 鬆 閱 覽! 36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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