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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谱基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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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減 少 傷 害 緣 起 與 思 維 : 以 美 沙 冬 療 法 做 為 防 制 愛 滋 感 染 減 少 犯 罪 與 海 洛 因 戒 治 之 策 略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副 教 授 李 思 賢 目 次 壹 緒 論 貳 減 少 傷 害 一 減 少 傷 害 概 念 與 緣 起 二 台 灣 地 區 減 少 傷 害 計 畫 (Harm Reduction) 之 緣 起 與 背 景 三 美 沙 冬 療 法 介 紹 參 美 沙 冬 實 施 成 效 指 標 與 評 估 肆 肆 藥 癮 者 的 觀 點 與 推 行 美 沙 冬 療 法 的 疑 慮 伍 結 語 壹 緒 論 非 法 藥 物 使 用 及 毒 品 成 癮 在 過 去 20 年 來, 一 直 是 人 類 世 界 健 康 醫 療 與 社 會 治 安 的 雙 重 重 大 課 題 人 類 自 古 就 有 利 用 自 然 植 物 改 變 精 神 狀 態 追 求 快 樂 與 愉 悅 感 之 例, 然 而 過 去 在 已 開 發 國 家 研 究 發 現, 隨 著 經 濟 發 展 與 社 會 繁 榮, 藥 物 使 用 問 題 常 常 造 成 個 人 家 庭 與 社 會 問 題 根 據 法 務 部 資 料 顯 示, 一 方 面 自 民 國 82 年 開 始, 海 洛 因 已 成 為 藥 癮 者 主 要 使 用 藥 物, 此 意 涵 著 國 內 成 癮 性 日 益 加 深 因 為 海 洛 因 的 毒 性 大, 易 成 癮, 且 戒 斷 症 狀 強, 持 續 用 藥 兩 週 以 上, 若 強 制 戒 斷 會 出 現 戒 斷 症 狀, 常 使 戒 治 者 在 身 心 無 法 忍 受 及 外 在 誘 因 下 易 重 蹈 覆 轍 ; 另 一 方 面 從 民 國 年 毒 品 犯 罪 人 數 為 22,540 人 與 24,545 人 來 看, 較 93 年 增 加 約 8,000 人, 毒 品 犯 再 累 犯 所 占 比 率 達 75.6% 來 看, 顯 示 在 台 灣 的 非 法 藥 物 使 用 人 口 依 舊 無 法 下 降, 對 於 減 少 新 生 毒 品 人 口 與 毒 品 戒 治 兩 方 面 無 法 顯 現 成 效, 也 就 是 說, 毒 品 新 犯 初 犯 與 再 犯 問 題 依 舊 嚴 重 ; 而 毒 品 成 癮 因 為 長 久 吸 食 耗 費 過 多 金 錢, 導 致 個 人 及 家 庭 財 務 出 現 危 機, 毒 癮 者 為 了 持 續 使 用 毒 品 也 衍 生 其 他 財 產 或 暴 力 犯 罪 案 件 增 加, 及 精 神 疾 病 或 情 緒 嚴 重 困 擾 等 社 會 問 題 ( 法 務 部, 2008; 李 思 賢, ); 加 上 自 民 國 94 年 以 來, 由 於 海 洛 因 使 用 者 共 用 針 頭 與 稀 釋 液, 導 致 愛 滋 病 毒 帶 原 者 激 增, 使 得 毒 癮 愛 滋 成 為 法 務 部 與 衛 生 署 在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與 公 共 衛 生 防 治 上 的 重 大 挑 戰 行 政 院 於 民 國 87 年 5 月 施 行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除 依 聯 合 國 規 定, 擴 大 毒 89
2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1 品 管 制 範 圍 並 予 以 分 級 管 理 外, 戒 毒 政 策 亦 在 基 本 思 維 上 有 重 大 改 變, 對 於 毒 品 使 用 者 採 取 治 療 勝 於 處 罰 醫 療 先 於 司 法 之 理 念 ( 教 育 部 法 務 部 衛 生 署,2006), 將 毒 品 使 用 者 認 定 係 兼 具 病 人 與 犯 人 雙 重 特 性 之 病 犯 ; 依 據 此 病 犯 思 維, 法 務 部 與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主 張 矯 正 機 構 之 戒 治 過 程, 應 包 括 生 理 戒 斷 心 理 輔 導 及 社 會 復 健 三 個 階 段 生 理 戒 斷 係 指 對 藥 物 生 理 依 賴 之 解 除 ; 心 理 輔 導 的 功 能 在 於 協 助 患 者 解 除 對 藥 物 的 心 理 依 賴, 學 習 改 變 行 為 的 技 巧, 需 時 約 數 月 甚 至 數 年 之 久 ; 而 社 會 復 健 則 以 協 助 藥 癮 患 者 遠 離 引 發 藥 癮 的 高 危 險 環 境, 維 持 不 再 使 用 毒 品 的 狀 態, 並 以 恢 復 其 家 庭 社 會 與 職 業 功 能 為 目 標, 需 時 可 能 更 為 長 久 ( 李 思 賢,2006) 然 而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因 為 視 毒 癮 者 先 病 患 後 罪 犯 的 同 時, 由 法 務 部 委 託 於 醫 院 內 附 設 勒 戒 或 是 戒 治 所 之 規 定, 或 是 由 矯 正 機 構 進 行 衛 生 醫 療 專 業, 都 有 執 行 上 之 困 難 等 問 題, 遂 於 92 年 7 月 新 修 正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其 中 主 要 修 正 是 正 視 限 於 醫 療 專 業 人 力 經 費 等 相 關 問 題 的 現 實 考 量 下, 改 為 於 看 守 所 或 醫 院 附 設 勒 戒 處 所 之 雙 軌 制, 對 於 醫 療 衛 生 與 法 務 在 協 助 藥 癮 者 戒 治 毒 品 上 奠 立 基 礎 在 推 動 減 少 傷 害 計 畫 之 前, 我 國 對 於 毒 品 問 題 之 因 應 主 要 關 注 在 阻 斷 毒 品 供 應 與 減 少 毒 品 需 求 兩 個 主 軸 上 尤 其 重 視 以 查 緝 毒 品 方 式 斷 絕 主 要 毒 品 來 源, 同 時 與 世 界 各 國 同 步 將 涉 及 毒 品 製 造 運 輸 及 販 賣 之 行 為 視 為 刑 事 犯 罪 ; 目 前 減 少 供 應 與 減 少 需 求 也 應 該 依 舊 是 各 國 面 對 毒 品 的 重 要 策 略, 只 是 面 對 毒 品 查 緝 及 加 強 毒 品 教 育 時, 雙 管 齊 下 仍 無 法 有 效 解 決 毒 品 問 題, 減 少 傷 害 (Harm Reduction) 之 創 新 策 略 逐 漸 在 歐 美 各 國 引 用 與 推 動, 成 為 尋 求 解 決 毒 品 問 題 之 新 思 維 ;WHO 和 UNODC (2008) 也 基 於 每 個 人 都 有 追 尋 健 康 的 權 力 (the right to health), 面 對 海 洛 因 使 用 者 的 高 再 犯 率, 以 及 從 疾 病 模 式 發 現 矯 正 成 效 無 法 解 決 毒 品 問 題, 採 取 面 對 現 實 的 策 略 : 減 少 傷 害 ; 同 時 聯 合 國 草 擬 第 四 號 毒 品 公 約, 其 立 法 之 宗 旨 除 了 明 確 揭 示 毒 品 預 防 與 教 育 措 施 的 重 要 性, 也 同 時 強 調 應 以 減 少 毒 品 濫 用 有 關 的 傷 害, 整 合 傳 統 之 減 少 需 求 與 減 少 供 應 反 毒 策 略 ( 林 健 陽 謝 立 功 范 國 勇 陳 玉 書 林 佳 璋 林 千 芩 柯 雨 瑞 江 振 維 朱 柏 萱 張 鈞 盛 林 書 琪,2005) 從 減 少 傷 害 策 略 在 過 去 十 年 成 為 國 際 潮 流, 台 灣 地 區 因 為 愛 滋 感 染 的 快 數 擴 散, 也 加 入 必 須 採 用 減 少 傷 害 的 思 維 來 因 應 共 用 針 具 與 稀 釋 液 的 愛 滋 傳 染 ; 但 是 以 減 少 傷 害 作 為 面 對 毒 品 的 策 略, 缺 少 應 有 的 討 論 與 落 實 法 務 部 雖 然 於 97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中 宣 示 落 實 執 行 反 毒 新 策 略 中 長 程 反 毒 計 畫 之 各 項 執 行 策 略, 從 中 央 設 置 防 毒 監 控 組 拒 毒 預 防 組 毒 品 戒 治 組 緝 毒 合 作 組 國 際 參 與 組 等 5 分 組, 各 縣 市 成 立 地 方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推 動 防 毒 拒 毒 戒 毒 緝 毒 四 區 塊 之 反 毒 工 作, 落 實 執 行 反 毒 新 策 略, 將 原 先 斷 絕 供 應, 減 少 需 求 的 策 略, 調 整 為 首 重 降 低 需 求, 平 衡 抑 制 供 需 ; 其 中 關 於 非 法 藥 物 使 用 者 醫 療 戒 治 問 題, 立 法 院 也 在 2008 年 4 月 三 讀 通 過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的 第 二 十 四 條 修 正 案, 正 式 將 醫 療 戒 治 法 制 化, 讓 海 洛 因 成 癮 者 在 接 受 美 沙 冬 替 代 療 法 其 間, 得 以 緩 起 訴 處 份 ( 六 法 全 書,2008) 但 是 總 體 來 說, 對 於 減 少 傷 害 思 維 可 以 落 實 於 毒 品 防 制 與 遠 離 毒 品 的 現 實 面 作 法, 依 舊 缺 乏 全 面 性 考 量 與 推 動 90
3 本 文 主 要 目 的 是 介 紹 減 少 傷 害 之 理 論 及 整 體 模 式, 瞭 解 全 球 各 國 推 動 減 害 計 畫 執 行 之 趨 勢, 以 及 以 美 沙 冬 療 法 作 為 愛 滋 防 制 減 少 犯 罪 與 海 洛 因 戒 治 的 實 證 研 究 為 例 介 紹 減 少 傷 害 的 基 本 精 神, 並 且 以 毒 品 使 用 者 自 身 投 入 減 害 的 觀 點 探 討 美 沙 冬 療 法, 讓 我 們 對 於 減 少 傷 害 思 維 中 的 美 沙 冬 療 法 有 更 多 的 瞭 解 及 思 考 一 減 少 傷 害 概 念 與 緣 起 貳 減 少 傷 害 減 少 傷 害 的 概 念 雖 然 可 以 回 溯 到 19 世 紀 (Berridge, 1992), 但 減 少 傷 害 觀 點 之 推 動 主 要 是 源 自 於 1980 年 代 歐 洲 與 澳 洲 各 國 為 了 因 應 愛 滋 病 毒 的 擴 散 而 推 動 ; 減 少 傷 害 思 維 是 立 基 於 全 人 健 康 照 護 人 權 保 障 人 性 心 理 與 公 共 衛 生 的 原 則, 將 減 少 傷 害 一 詞 定 義 為 減 少 傷 害 政 策 方 案 或 計 畫 之 目 的 是 減 少 因 使 用 影 響 精 神 物 質 所 帶 來 的 個 人 他 們 的 家 庭 和 社 區 的 負 面 健 康 衝 擊 社 會 犯 罪 成 本 與 勞 動 流 失 以 及 相 關 經 濟 損 失 結 果 (International Harm Reduction Association, 2008) 減 害 概 念 與 之 前 的 戒 治 概 念 主 要 的 不 同 是 提 供 了 務 實 而 人 性 的 原 則, 願 意 接 受 人 們 是 通 常 無 法 靠 自 己 戒 除 海 洛 因 或 者 接 受 一 輩 子 可 能 都 無 法 戒 除 海 洛 因 的 事 實, 因 而 減 少 傷 害 作 法 是 設 計 去 減 少 因 成 癮 行 為 帶 給 個 人 家 庭 與 其 所 處 社 會 之 有 害 後 果 減 少 傷 害 理 論 因 為 願 意 面 對 人 性 在 成 癮 行 為 改 變 上 的 不 容 易, 轉 而 可 以 針 對 我 們 所 關 心 的 藥 癮 者 釋 放 我 們 正 向 同 理 且 接 納 的 態 度, 希 望 他 從 隱 暗 的 社 會 角 落 不 被 幫 助 的 角 落, 願 意 站 出 來 讓 大 家 看 的 見 他 們 的 問 題, 讓 政 府 與 專 家 可 以 伸 出 援 手 來 幫 助 ; 一 旦 有 機 會 接 近 他 們, 我 們 才 有 協 助 藥 癮 者 的 空 間, 也 就 是 說, 我 們 才 有 幫 助 藥 癮 者 戒 治 或 防 制 疾 病 的 機 會 ( 李 思 賢 傅 麗 安, 2007) 毒 品, 為 何 會 那 麼 難 以 戒 除? 真 的 非 常 難 以 戒 除 嗎? 本 文 無 法 在 此 完 整 陳 述, 請 讀 者 參 考 其 他 國 際 上 知 名 學 者 所 做 的 研 究 文 章 與 資 料 (O Brien, 2005; McLellan, Lewis, O Brien, & Kleber, 2000), 但 簡 單 來 說 : 所 謂 影 響 精 神 作 用 性 物 質 管 制 藥 品 或 是 目 前 指 稱 的 毒 品, 依 據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二 條 規 定 係 指 具 成 癮 性 (Addiction Potential) 濫 用 性 (Abuse Liability) 以 及 對 社 會 有 危 害 性 (Social Liability) 之 麻 醉 藥 品 與 其 製 品 及 影 響 精 神 作 用 性 物 質 與 其 製 品 所 謂 成 癮 性, 指 個 人 因 長 期 使 用 藥 物, 形 成 日 常 生 活 不 可 或 缺 之 習 慣, 造 成 下 意 識 的 定 時 需 要, 而 影 響 生 活 之 穩 定 及 情 緒 之 安 定 ; 所 謂 濫 用 性, 指 使 用 者 在 非 醫 療 目 的 及 未 經 醫 師 指 示 下 服 用 藥 物 之 情 形, 或 雖 經 醫 師 指 示, 但 使 用 者 之 用 藥 份 量, 已 超 過 正 常 劑 量, 而 形 成 強 迫 性 之 習 慣 與 依 賴, 若 不 使 用, 將 造 成 生 理 上 或 心 理 上 之 不 適 感, 特 別 是 因 為 使 用 物 質 後 的 欣 悅 感, 會 在 大 腦 形 成 喜 悅 的 認 知 迴 路, 當 身 心 感 到 不 適 時, 大 腦 會 以 尋 找 使 用 物 質 為 因 應 方 式 ; 所 謂 社 會 危 害 性, 指 使 用 者 長 期 過 度 且 強 迫 使 用 某 種 藥 物 之 結 果, 嚴 重 影 響 個 人 之 人 際 關 係 家 庭 生 活 職 業 或 課 業 等, 為 滿 足 己 身 藥 物 之 需 求, 甚 至 淪 落 竊 盜 搶 奪 91
4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1 賣 淫 等 犯 罪 行 為, 嚴 重 危 及 社 會 秩 序 藥 物 濫 用 依 美 國 精 神 醫 學 會 出 版 之 DSM-IV(1994) 中 定 義 : 非 以 醫 療 目 的, 在 未 經 醫 師 處 方 指 示 情 況 下, 過 量 或 經 常 使 用 某 種 藥 物, 致 使 個 人 健 康 及 社 會 安 寧 深 受 傷 害 海 洛 因 的 毒 性 大, 易 成 癮, 且 戒 斷 症 狀 引 發 人 體 不 適 相 當 嚴 重, 海 洛 因 成 癮 者 持 續 用 藥 兩 週 以 上, 若 強 制 戒 斷, 於 8-12 日 內 出 現 戒 斷 症 狀, 症 狀 特 性 及 嚴 重 性 依 用 藥 劑 量 時 間 及 個 人 健 康 而 改 變 初 期 有 打 哈 欠 鼻 塞 流 鼻 水 流 淚 出 汗 畏 寒 與 焦 慮 不 安 等 症 狀, 隨 後 出 現 失 眠 血 壓 上 升 發 燒 呼 吸 與 心 跳 加 速 嘔 吐 腹 痛 與 腹 瀉 等 症 狀, 若 持 續 未 獲 毒 品, 在 2-3 天 內 症 狀 加 劇, 且 出 現 脫 水 虛 脫 肌 肉 抽 序 酸 痛 體 重 減 輕 及 躁 動 不 安 等 症 狀, 以 上 症 狀 約 持 續 3-7 天, 甚 至 持 續 數 週, 常 使 戒 治 者 在 身 心 無 法 忍 受 及 外 在 誘 因 下 易 重 蹈 覆 轍 ; 換 言 之, 海 洛 因 是 容 易 成 癮 的 物 質, 造 成 的 戒 斷 症 狀 難 以 忍 受, 所 以 缺 乏 醫 療 專 業 協 助 的 前 提 下, 要 成 癮 者 遠 離 海 洛 因 或 是 獨 自 熬 過 戒 斷 症 狀, 是 非 常 難 以 達 成 的 事 情 由 於 必 須 面 對 戒 除 海 洛 因 或 是 鴉 片 類 毒 品 並 非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容 易 達 成 的 目 標, 減 少 傷 害 方 案 中 第 一 個 針 具 交 換 計 畫 便 是 在 二 十 年 前 荷 蘭 的 海 洛 因 藥 癮 者 開 始 推 動, 當 時 主 要 是 為 了 要 回 應 B 型 肝 炎 流 行 病 但 是 主 要 的 推 動 力 量 卻 是 在 1985 年 少 數 城 市 中 的 靜 脈 注 射 藥 癮 者 與 公 共 衛 生 政 策 擬 定 者, 在 1985 年 發 明 對 HIV 抗 體 的 測 試 方 法 後, 提 出 面 對 靜 脈 注 射 藥 癮 者 中 HIV 感 染 快 速 擴 散 與 迅 速 傳 播 情 形 已 經 刻 不 容 緩 從 全 世 界 很 多 城 市 的 HIV 篩 檢 結 果 都 發 現 證 據,HIV 感 染 確 實 迅 速 的 在 藥 癮 者 的 人 口 中 擴 散, 有 許 多 城 市 在 兩 年 之 間 就 有 40% 或 更 高 的 IDUs 愛 滋 感 染 盛 行 率, 病 毒 自 此 進 入 藥 癮 者 社 區 (Stimson, 2007) 在 歐 洲 國 家, 澳 洲 和 北 美 洲 部 分, 公 共 衛 生 人 員 此 時 也 瞭 解 到 HIV 感 染 在 靜 脈 注 射 藥 癮 者 族 群 間 開 始 擴 散, 傳 染 病 疫 情 是 有 可 能 透 過 靜 脈 注 射 藥 癮 族 群 延 伸 更 廣 的 其 他 社 區 人 口 這 樣 的 一 個 事 實, 因 此 趕 快 採 取 一 個 面 對 問 題 的 取 向 去 防 阻 HIV 疫 情 擴 散 與 荷 蘭 相 同 的 是, 這 些 較 早 開 始 的 針 具 交 換 計 畫 和 開 始 有 意 識 展 開 減 少 傷 害 行 動 的 是 社 區 公 共 衛 生 人 員 和 藥 癮 者 組 織 ; 例 如 在 英 國 流 行 病 的 早 期 ( ), 英 國 政 府 健 康 部 門 與 在 馬 爾 塞 特 郡 的 ground-breaking work 藥 癮 組 織, 大 力 支 持 針 具 交 換 計 畫 的 引 進, 同 時 推 動 社 區 美 沙 冬 醫 療 處 遇 的 範 圍 涵 蓋 擴 大 馬 爾 塞 特 郡 迅 速 發 展 多 樣 的 減 少 傷 害 計 畫, 包 括 更 安 全 使 用 藥 物 的 社 會 行 銷, 提 倡 增 進 醫 療 處 遇 和 社 會 服 務 的 可 接 近 性, 以 及 志 願 諮 商 和 愛 滋 篩 檢 測 試 的 擴 展 (Stimson, 2007) 所 以 在 國 外 減 害 計 畫 是 針 對 所 有 可 能 的 生 理 心 理 犯 罪 家 庭 與 經 濟 傷 害, 盡 量 加 以 處 理 使 之 傷 害 減 少 ; 只 是 目 前 全 球 為 了 因 應 愛 滋, 針 對 靜 脈 藥 癮 者 推 展 愛 滋 病 毒 防 治 的 主 要 政 策 便 也 落 在 減 少 傷 害 方 案 上 ( 許 淑 雲 王 俊 毅 廖 宏 恩,2007), 其 精 神 是 以 務 實 為 原 則, 先 降 低 因 為 注 射 海 洛 因 所 導 致 對 於 愛 滋 感 染 與 其 他 傳 染 病 的 傷 害 ; 減 少 傷 害 並 不 是 鼓 勵 或 是 贊 成 使 用 成 癮 性 藥 物 的 行 為, 而 是 以 人 性 尊 嚴 健 康 與 整 體 社 會 福 祉 為 出 發 點, 兩 權 相 害 取 其 輕 的 作 法 ; 換 句 話 說, 減 少 傷 害 並 非 忽 視 海 洛 因 或 是 安 非 他 命 等 毒 品 的 傷 害 與 危 險, 遠 離 海 洛 因 92
5 等 毒 品 是 最 終 減 少 傷 害 計 畫 可 以 選 擇 的 目 標 之 一, 但 是 在 藥 癮 者 尚 未 有 足 夠 的 行 為 管 理 與 遠 離 毒 品 的 作 為 前, 減 少 傷 害 是 減 少 使 用 成 癮 性 藥 物 所 造 成 的 各 種 可 能 負 面 結 果 ( 例 如 : 感 染 HIV 傳 染 性 疾 病 過 量 使 用 暴 力 犯 罪 死 亡 等 ) 為 主 要 目 標 ( 李 思 賢,2008) 將 減 少 傷 害 延 展 至 成 癮 性 藥 物 使 用 者 的 所 在 地, 提 供 衛 教 與 服 務, 協 助 毒 品 使 用 者 安 全 的 使 用 毒 品, 並 且 防 制 各 項 因 使 用 毒 品 行 為 造 成 的 疾 病 感 染, 因 此, 減 少 傷 害 在 人 權 部 分 是 強 調 : 即 使 吸 毒 者 不 願 意 戒 毒, 相 關 當 局 也 應 該 給 予 追 尋 健 康 相 關 的 服 務 ( 謝 菊 英,2005) 減 少 傷 害 是 一 種 有 別 於 過 去 認 為 使 用 精 神 作 用 性 物 質 是 一 種 犯 罪 或 是 病 態 的 偏 差 行 為, 必 需 要 接 受 使 用 非 法 成 癮 性 藥 物 存 在 於 社 會 的 事 實, 秉 持 著 人 道 主 義 的 價 值 信 念, 不 以 道 德 判 斷 譴 責 或 支 持 使 用 非 法 成 癮 性 藥 物, 並 且 對 於 使 用 成 癮 性 藥 物 採 階 段 式 漸 減 的 策 略, 而 且 政 策 的 制 定 不 是 以 傳 統 的 由 政 策 制 訂 者 以 高 姿 態 的 方 式 由 上 而 下 制 定 相 關 政 策, 而 是 以 目 前 藥 癮 者 的 想 法 及 需 求 為 主, 由 下 而 上 的 制 定 策 略, 針 對 最 危 險 的 族 群 提 供 友 善 的 服 務, 尋 求 各 種 可 行 的 策 略 及 方 式 來 降 低 藥 癮 者 的 的 傷 害, 權 衡 不 同 的 措 施 可 能 的 危 害 優 點 及 其 經 濟 效 益, 來 達 到 最 大 的 效 果 ( 柯 乃 熒,2005) 綜 合 上 述 對 於 減 少 傷 害 計 畫 的 介 紹, 我 將 減 少 傷 害 理 論 的 核 心 假 設 原 則 價 值 與 可 行 方 案 整 理 為 下 列 幾 點 : 1. 減 少 傷 害 的 基 本 思 維 是 每 一 個 人 的 生 命 都 值 得 協 助 與 拯 救 ; 不 管 社 會 或 是 法 律 上 是 如 何 將 他 / 她 進 行 分 類, 歸 根 究 底 他 / 她 依 舊 是 人, 是 人 就 有 追 尋 身 心 健 康 的 基 本 權 益 基 於 保 障 人 道 精 神 與 健 康 保 障, 減 少 傷 害 計 畫 會 包 括 清 潔 針 具 發 放 與 回 收 提 供 替 代 療 法 減 輕 成 癮 者 戒 斷 症 狀 的 痛 苦, 並 且 減 少 共 用 針 具 與 稀 釋 液 的 頻 率 等 等 方 案 2. 減 少 傷 害 是 面 對 各 國 在 可 預 知 的 將 來, 都 無 法 根 絕 有 人 會 使 用 毒 品 的 事 實, 因 而 替 代 道 德 / 犯 罪 取 向 與 疾 病 取 向, 採 取 三 級 預 防 的 公 共 衛 生 取 向, 讓 尚 未 使 用 毒 品 者 不 要 使 用 ; 剛 開 始 接 觸 與 使 用 毒 品 者 能 提 供 各 項 人 道 與 醫 療 戒 治 協 助, 讓 其 早 先 發 現 早 日 治 療 ; 同 時 讓 使 用 毒 品 時 日 久 的 成 癮 者, 能 面 對 其 成 癮 狀 況, 提 供 各 項 能 減 少 其 自 身 與 其 身 邊 周 圍 他 人 的 傷 害 基 於 預 防 原 則, 減 少 傷 害 方 案 會 有 提 供 訊 息 教 育 與 溝 通 (Information, Education, and Communication), 其 方 案 實 施 可 因 對 象 所 處 的 位 置 而 有 不 同 的 焦 點, 例 如 對 於 在 學 青 少 年, 主 要 是 提 供 各 項 精 神 作 用 性 物 質 與 其 製 品 的 相 關 資 訊 (Information), 並 強 調 使 用 物 質 可 能 導 致 的 傷 害 (Education); 若 對 象 為 剛 開 始 使 用 物 質 者, 則 強 調 同 儕 教 育 與 溝 通, 使 其 成 功 遠 離 毒 品 ; 如 果 是 藥 物 成 癮 者, 除 了 提 供 戒 治 相 關 資 訊, 應 強 調 傳 染 病 與 衛 生 教 育, 並 強 化 溝 通 技 巧 的 行 為 諮 商 3. 減 少 傷 害 視 遠 離 毒 品 為 理 想 的 結 果, 但 同 時 接 受 大 部 分 人 無 法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完 全 戒 除 海 洛 因 成 癮, 因 此 減 少 傷 害 計 畫 的 替 代 方 案 必 須 提 供 給 成 癮 者 目 前 國 際 上 較 為 普 遍 的 替 代 療 法 包 括 美 沙 冬 與 丁 基 原 非 因 的 治 療, 並 配 合 改 變 行 為 的 心 理 諮 商 ; 一 方 面 協 助 藥 癮 者 克 服 與 管 理 戒 斷 症 狀, 另 一 方 面 因 為 替 代 療 法 藥 物 為 口 服 試 劑, 可 以 減 少 因 共 用 注 射 器 皿 感 染 傳 染 性 疾 病, 包 括 C 型 肝 炎 愛 滋 93
6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1 病 毒 等 4. 減 少 傷 害 是 由 下 而 上 的 取 向 ( 由 藥 癮 者 倡 議 ), 同 時 結 合 由 上 而 下 的 政 策 ( 由 政 府 提 供 相 關 資 源 與 醫 療 ); 畢 竟 是 否 有 意 願 採 取 減 少 傷 害 的 行 動, 最 終 是 由 藥 癮 者 本 身 所 決 定, 也 唯 有 藥 癮 者 本 身 能 深 刻 體 現 他 們 減 少 傷 害 的 主 要 需 求 為 何! 因 此 透 過 社 區 延 展 與 藥 癮 者 同 儕 教 育 團 體 的 推 廣, 讓 精 神 作 用 性 物 質 使 用 者 瞭 解 減 少 傷 害 的 想 法, 提 供 符 合 個 人 需 求 的 協 助, 例 如 教 授 個 案 判 斷 物 質 的 純 度 用 藥 過 量 的 緊 急 處 置 等 等, 降 低 物 質 使 用 者 的 死 亡 率 5. 減 少 傷 害 提 供 了 低 門 檻 的 接 受 服 務 管 道, 替 代 傳 統 的 高 門 檻 取 向 ; 以 美 沙 冬 療 法 為 例, 一 天 的 美 沙 冬 劑 量 約 需 80 台 幣, 相 較 於 過 去 進 行 急 性 解 毒 與 住 院 費 用 一 兩 週 要 三 萬 台 幣, 顯 然 美 沙 冬 療 法 的 進 入 障 礙 較 低, 使 海 洛 因 使 用 者 有 較 多 的 可 選 擇 性, 以 及 服 務 的 可 近 性 目 前 的 減 害 計 畫 於 30 年 前 開 始 於 歐 洲 北 美 和 澳 洲 萌 芽 和 推 動 ; 國 際 減 害 協 會 (International Harm Reduction Association) 的 理 事 長 傑 瑞. 史 戴 生 () 教 授 在 2008 年 的 國 際 減 害 會 議 指 出, 全 球 實 施 減 害 計 畫 因 應 毒 品 與 愛 滋 的 國 家 數 目 已 達 到 82 個 國 家, 其 中 71 個 國 家 的 中 央 政 府 支 持 減 害 計 畫,77 個 國 家 有 實 施 清 潔 針 具 交 換 計 畫,63 個 國 家 有 提 供 成 癮 藥 物 治 療 計 畫 Gerry Stimson & Alex Wodak 兩 位 教 授 在 第 八 屆 台 北 國 際 愛 滋 病 研 討 會 來 到 台 灣, 指 出 全 世 界 約 有 130 國 家, 共 計 1,320 萬 藥 物 注 射 者, 其 中 估 計 有 4 百 萬 藥 物 注 射 者 感 染 HIV 兩 位 教 授 在 台 灣 期 間, 提 供 了 務 實 且 以 證 據 導 向 的 減 害 方 案 的 經 驗 給 台 灣, 台 灣 至 此 開 始 正 式 擴 大 推 展 美 沙 冬 替 代 療 法 與 清 潔 針 具 發 放 計 畫 二 台 灣 地 區 減 少 傷 害 計 畫 (Harm Reduction) 之 緣 起 與 背 景 台 灣 第 一 個 愛 滋 感 染 者 在 1986 年 被 診 斷 與 通 報,1988 年 才 有 第 一 位 藥 物 注 射 者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根 據 疾 病 管 制 局 通 報 資 料, 台 灣 地 區 本 國 籍 人 士 感 染 HIV 者 的 人 數, 以 2004 年 至 2005 年 間 成 長 最 為 迅 速, 由 原 本 的 1,519 人 攀 升 至 3,389 人, 成 長 率 達 76%;2005 年 新 增 個 案 突 破 3,400 人, 成 長 率 高 達 124%, 其 中 又 以 藥 癮 愛 滋 成 長 速 度 更 值 得 注 意 2003 年 以 前, 愛 滋 病 傳 染 途 徑 9 成 是 經 由 性 行 為 傳 染, 但 目 前 除 了 不 安 全 的 性 行 為 之 外, 藥 癮 者 共 用 針 具 與 稀 釋 液 之 注 射 毒 品 行 為 成 為 台 灣 另 一 個 傳 播 愛 滋 病 的 重 要 途 徑 張 嫚 純 丁 志 音 (2006) 在 成 癮 藥 物 使 用 情 境 脈 絡 與 HIV 感 染 關 聯 之 初 探 指 出, 以 注 射 方 式 使 用 成 癮 藥 物 的 行 為 是 造 成 HIV 傳 播 的 原 因 之 一, 同 時 也 是 預 防 愛 滋 病 傳 播 的 重 要 環 節 自 1988 年 台 灣 第 一 例 因 注 射 毒 品 而 感 染 HIV 的 通 報 病 例 被 發 現 後, 至 2003 年 底,15 年 間 藥 癮 者 感 染 HIV 人 數 共 175 人, 而 光 是 2004 年 單 一 年 新 增 的 病 例 增 為 624 人, 為 2003 年 同 期 的 7.6 倍,2005 年 藥 癮 愛 滋 單 一 年 的 新 增 病 例 更 高 達 2,457 人, 其 中 藥 癮 愛 滋 者 佔 當 年 總 愛 滋 新 增 個 案 3,399 人 中 的 72%, 也 就 是 說 通 報 的 新 感 染 者 人 數 當 中 幾 近 3/4 的 人 為 藥 癮 者, 為 歷 年 來 最 多 人 數, 至 2008 年 8 月 通 報 感 染 愛 滋 病 例 者 已 達 16,157 位, 其 中 因 注 射 毒 品 感 染 愛 滋 案 例 已 達 5,884 人, 佔 所 有 危 險 因 子 36.42% 在 所 有 的 感 染 HIV 危 險 因 子 中, 異 性 戀 者 佔
7 %, 同 性 戀 者 占 30.36%, 雙 性 戀 佔 7.22%; 由 以 上 數 據 顯 示 感 染 HIV 不 再 侷 限 於 同 性 戀 者 異 性 戀 者, 反 而 是 因 注 射 毒 品 而 感 染 HIV 者 比 例 是 危 險 因 子 中 的 重 要 項 目, 快 速 增 加 的 趨 勢 使 得 衛 生 部 門 必 須 快 速 因 應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2007) 由 以 上 趨 勢 顯 示 因 藥 癮 而 感 染 愛 滋 的 疫 情 在 台 灣 已 逐 漸 飆 升, 面 對 此 一 嚴 峻 的 挑 戰, 若 無 適 當 防 治 策 略, 我 國 愛 滋 亦 即 將 面 臨 由 藥 癮 者 快 速 擴 散 至 一 般 大 眾 而 形 成 一 大 規 模 的 疫 情 發 展 有 鑑 於 藥 癮 愛 滋 在 台 灣 的 人 數 逐 年 攀 升, 衛 生 署 為 了 減 少 藥 癮 者 共 用 針 頭 及 共 用 稀 釋 液 而 感 染 HIV 的 機 率, 師 法 國 外 成 功 的 減 害 經 驗, 而 其 中 以 減 害 計 畫 (Harm Reduction Program) 更 是 成 為 解 決 藥 癮 愛 滋 問 題 的 新 思 維 開 始 試 辦 減 害 計 畫, 自 2004 年 1 月 開 始, 共 分 為 五 個 時 期 : 察 覺 期 規 劃 期 共 識 期 試 辦 期 推 廣 期 ; 並 於 2006 年 擴 展 辦 理 至 全 台 就 短 期 實 施 成 效 來 看, 到 2008 年 8 月 底, 本 國 籍 愛 滋 感 染 人 數 雖 然 超 過 16,000 人, 相 較 於 2006 年 與 2007 年, 新 增 愛 滋 感 染 人 數 有 趨 緩 的 趨 勢 (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2007) 減 少 傷 害 計 畫 在 台 灣 地 區 的 推 動 與 國 際 上 有 些 國 家 的 原 因 相 同, 主 因 是 藥 物 注 射 者 間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情 形 得 快 速 擴 散, 而 原 因 如 疾 病 管 制 局 針 對 國 內 靜 脈 藥 癮 者 進 行 的 流 行 病 學 分 析 中 指 出, 藥 癮 者 其 感 染 愛 滋 之 來 源 主 要 是 因 為 共 用 針 具 ( 蔡 淑 芬,2005); 因 此 愛 滋 防 治 政 策 中, 將 共 用 注 射 針 具 行 為 的 改 善 列 為 藥 癮 族 群 的 首 要 防 治 工 作 有 學 者 提 出 當 前 針 對 改 變 共 同 注 射 行 為 的 主 要 減 害 策 略 有 三 ( 李 思 賢,2007; 盧 幸 馡 李 思 賢,2008): 1 國 際 間 實 施 最 多 的 減 少 傷 害 方 案, 其 實 是 針 對 每 一 位 公 民 進 行 危 害 訊 息 傷 害 減 少 教 育 與 提 升 溝 通 能 力 (Information, Education, and Communication) 加 強 藥 癮 族 群 的 行 為 諮 商 毒 品 使 用 相 關 知 識 與 愛 滋 衛 教 以 提 升 其 共 用 針 頭 的 愛 滋 易 感 性 認 知, 使 其 了 解 使 用 海 洛 因 之 微 血 管 破 裂 與 過 量 致 死 共 用 針 頭 與 稀 釋 液 之 愛 滋 感 染 危 險 和 使 用 毒 品 導 致 的 家 庭 與 社 會 成 本, 進 而 欲 使 其 減 少 使 用 海 洛 因 頻 率 共 用 針 頭 與 稀 釋 液 之 行 為 不 過 在 相 關 研 究 中 亦 時 常 發 現 知 識 與 態 度 的 增 進 並 不 一 定 能 減 少 危 險 行 為, 例 如 李 思 賢 在 愛 滋 病 知 識 及 危 險 行 為 的 研 究 中 便 發 現, 即 使 研 究 對 象 的 愛 滋 病 知 識 及 易 感 性 均 高, 仍 呈 現 高 比 例 的 針 頭 共 用 行 為, 顯 然 知 識 態 度 與 行 為 中 仍 缺 乏 連 貫 性 ( 李 思 賢 趙 運 植,2003), 作 者 認 為 對 愛 滋 相 關 知 識 的 瞭 解 是 改 變 危 險 行 為 的 必 要 條 件, 但 是 並 非 充 分 條 件 ; 其 他 相 關 研 究 中 亦 可 見 得 知 識 態 度 行 為 表 現 並 不 一 定 達 一 致 性 ( 林 雪 蓉 黃 翠 咪 陳 佳 伶 黃 惠 鈞 羅 于 惠,2006; 李 媚 媚 尹 祚 芊 郭 英 調,2000; 林 昭 卿 賴 美 信 蘇 惠 珍,2000), 可 見 行 為 產 生 過 程 當 中 仍 隱 含 著 知 識 態 度 以 外 的 未 知 因 素 影 響 其 行 為 表 現, 例 如 面 對 戒 斷 症 狀 時, 無 法 提 供 藥 癮 者 協 助 管 理 戒 斷, 便 會 導 致 知 識 與 行 為 的 不 一 致 目 前 衛 生 署 法 務 部 矯 正 司 與 許 多 學 術 機 構 透 過 愛 滋 諮 詢 服 務, 請 NPO NGO 提 供 愛 滋 防 治 相 關 訊 息 給 藥 癮 者, 作 為 此 減 害 策 略 一 部 份 Des Jarlais and Friedman (1993) 認 為 藥 癮 者 愛 滋 宣 導 要 能 成 功, 有 主 要 三 個 要 件 : 第 一, 新 的 認 知 或 情 緒 調 適 能 力 與 使 用 針 具 行 為 結 合 第 二, 增 加 獲 得 改 變 行 為 的 方 式 第 三, 增 強 新 行 為 的 類 型 ; 再 者, 環 境 因 素 中 藥 癮 者 的 朋 友 或 95
8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1 是 重 要 他 人, 是 促 使 他 們 減 少 危 險 行 為 的 重 要 因 素 2 清 潔 針 具 交 換 / 發 放 計 畫 (Needle Exchange/Provision Programs, NEPPs): 是 針 對 注 射 毒 品 者 免 費 提 供 無 菌 空 針, 促 使 其 在 用 藥 時 選 擇 新 針 具 而 捨 棄 共 用 針 具 的 念 頭, 並 且 將 使 用 過 的 針 具 送 回, 避 免 其 他 藥 物 使 用 者 再 重 複 使 用 目 前 在 全 球 多 國 正 廣 泛 地 試 行 針 筒 交 換 計 畫, 例 如 德 國 Stark(2005) 在 柏 林 兩 監 獄 中 所 做 的 針 筒 交 換 研 究 中, 注 射 藥 物 者 的 共 用 針 頭 比 例 從 入 獄 前 的 71% 降 至 實 施 針 筒 交 換 計 畫 後 的 11%, 針 筒 交 換 在 此 研 究 中 明 顯 可 改 善 注 射 藥 物 者 的 共 用 針 頭 行 為 ; Lum 於 上 段 所 述 1997 年 的 針 筒 交 換 計 畫 研 究 中, 發 現 單 靠 針 筒 交 換 並 無 法 有 效 減 少 女 性 注 射 藥 物 者 的 危 險 共 用 行 為, 因 此 針 具 交 換 計 畫 目 前 呈 現 的 效 果 不 一, 仍 須 嘗 試 及 修 正 國 內 的 清 潔 針 具 交 換 計 畫 於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23 縣 市 全 面 實 施, 成 效 尚 待 評 估, 像 是 在 高 雄 市 衛 生 局 針 對 受 刑 人 進 行 的 清 潔 針 具 交 換 計 畫 研 究 中, 便 發 現 有 兩 成 研 究 對 象 表 示 不 會 出 面 領 取 針 具 包, 三 成 ㄧ 採 取 觀 望 態 度 ( 莊 弘 毅 劉 碧 隆 余 秀 娟 鄭 金 朋 王 美 綺,2006) 李 思 賢 與 研 究 同 事 (Lee, Fu, & Fleming, 2006) 更 早 在 2002 年 時 針 對 藥 癮 者 所 做 的 質 性 焦 點 訪 談 研 究, 發 現 國 內 與 歐 美 各 國 在 清 潔 針 具 的 取 得 是 需 要 醫 師 處 方 簽, 而 對 於 台 灣 情 況 有 些 不 同 之 處, 即 在 台 灣 地 區 是 可 以 不 需 要 處 方 簽 也 能 從 藥 房 購 買 與 取 得 清 潔 針 具, 困 難 處 則 是 在 警 察 跟 監, 因 而 作 者 們 於 研 究 中 建 議 政 府 應 盡 快 在 各 藥 局 中 鋪 設 清 潔 針 具, 並 協 調 警 政 署 不 在 藥 房 附 近 進 行 跟 監 3 美 沙 冬 替 代 / 維 持 療 法 (Methadone Maintenance Treatment, MMT): 是 嘗 試 投 以 美 沙 冬 等 替 代 性 藥 物 進 行 戒 癮 治 療 美 沙 冬 (Methadone) 為 合 成 鴉 片 類 致 效 劑, 類 似 麻 醉 藥 品 嗎 啡, 惟 作 用 產 生 較 慢, 程 度 較 輕, 其 戒 斷 症 狀 較 海 洛 因 不 劇 烈 且 可 以 用 長 時 間 慢 慢 減 量 之 方 式 來 改 善, 因 此 被 當 作 鴉 片 戒 癮 的 替 代 藥 物, 國 外 已 行 之 多 年, 實 施 成 效 顯 示 替 代 療 法 輔 以 衛 教 宣 導, 對 於 減 少 毒 品 之 傷 害 有 明 顯 改 善, 而 根 據 衛 生 署 桃 園 療 養 院 及 嘉 南 療 養 院 2006 年 試 辦 成 果 資 料 顯 示, 藥 癮 者 參 加 美 沙 冬 替 代 療 法 計 畫 後, 其 就 業 比 及 月 平 均 收 入 均 有 顯 著 增 加, 而 海 洛 因 的 使 用 次 數 及 花 費 方 面 也 有 顯 著 下 降 (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2007), 因 此 替 代 療 法 為 當 前 衛 生 署 大 力 提 倡 之 藥 癮 防 治 政 策 ( 楊 靖 慧,2006) 三 美 沙 冬 療 法 介 紹 美 沙 冬 (Methadone) 的 產 生 是 為 因 應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時 (Gerstein & Harwood, 1990), 戰 場 上 的 傷 兵 需 大 量 嗎 啡 來 止 痛, 在 1930 年 代 末 期 由 德 國 人 發 明,1937 年 由 實 驗 室 合 成 出 來,1949 年 被 發 現 結 構 上 與 嗎 啡 及 海 洛 因 完 全 無 關, 卻 與 鴉 片 類 毒 品 有 相 同 作 用, 有 止 痛 作 用 1960 年 代 以 後, 美 沙 冬 才 開 始 作 為 治 療 海 洛 因 的 代 替 品, 其 特 性 為 高 脂 溶 性, 可 以 停 留 在 體 內 24 小 時 或 更 久, 作 為 治 療 鴉 片 類 戒 斷 症 狀 效 果 強, 相 當 於 2 倍 的 海 洛 因 ; 此 外, 美 沙 冬 戒 斷 症 狀 較 海 洛 因 輕 微, 其 戒 斷 症 狀 可 以 用 長 時 間 慢 慢 減 量 之 方 式 來 改 善, 其 治 療 目 標 是 預 防 與 管 理 戒 斷 症 狀 並 且 逐 漸 減 少 海 洛 因 的 欣 快 感, 用 以 減 低 施 用 海 洛 因 之 次 數, 避 免 因 藥 癮 發 作 影 響 其 日 常 生 活 作 息 且 海 洛 因 通 常 以 注 射 或 吸 入 方 式 施 用, 而 替 代 藥 96
9 物 美 沙 冬 通 常 為 以 口 服 液 劑 較 不 易 遭 致 濫 用, 並 可 減 少 因 注 射 所 引 起 之 疾 病 感 染, 如 愛 滋 病 B 型 或 C 型 肝 炎 心 內 膜 炎 等 ( 陳 光 輝 林 志 強 諶 立 中,2007) 在 採 用 美 沙 冬 作 為 替 代 治 療 藥 物 的 歷 史 進 程 部 分,1947 年 引 進 美 國 後 至 1950s 開 始 有 醫 師 在 Lexington, Kentucky 以 美 沙 冬 為 解 毒 藥 劑 治 療 鴉 片 成 癮 者 ; Dr. Vincent Cole 醫 師 1964 年 於 紐 約 開 始 第 一 個 美 沙 冬 維 持 治 療 計 畫, 他 發 現 鴉 片 成 癮 者 使 用 海 洛 因 後, 對 於 欣 悅 感 及 戒 斷 痛 苦 都 有 顯 著 降 低 現 象 (Dole, Nyswanter, & Warner, 1968); 然 而 美 國 從 1972 年 針 對 美 沙 冬 進 行 管 制 後, 美 沙 冬 治 療 的 可 近 性 變 的 困 難 澳 洲 則 從 1969 年 開 始 美 沙 冬 藥 癮 替 代 治 療,1985 年 列 入 政 府 治 療 政 策 中,1993 年 起 許 多 國 家 仿 效 澳 洲 經 驗 為 準 則, 進 行 美 沙 冬 替 代 治 療 香 港 在 1950s 有 90% 監 獄 囚 犯 有 鴉 片 類 藥 癮, 用 藥 人 口 約 萬 人,1973 年 開 辦 美 沙 冬 診 所, 強 調 讓 每 一 位 藥 癮 者 皆 能 接 受 美 沙 冬 治 療,1976 年 全 面 推 動 美 沙 冬 計 畫 美 沙 冬 40 年 以 上 的 發 展 期 間, 有 研 究 指 出 美 沙 冬 幫 助 了 成 千 上 萬 人 從 鴉 片 類 成 癮 恢 復, 促 進 他 們 的 健 康, 挽 回 他 們 的 家 庭 和 社 會 生 活 及 持 續 平 穩 的 工 作 或 返 回 到 學 校, 成 為 有 生 產 及 納 稅 能 力 的 公 民 (Leavitt, 2006) 美 沙 冬 替 代 療 法 在 世 界 上 超 過 80 國 家 已 是 鴉 片 成 癮 的 治 療 法 許 多 長 期 的 海 洛 因 吸 食 者, 能 透 過 解 毒 (detoxification) 與 戒 除 (abstinence) 療 法 成 功 獲 得 治 療, 但 是 研 究 顯 示, 高 達 2/3 以 上 的 患 者, 將 於 一 到 兩 年 內 復 犯 (relapse) 並 使 用 違 禁 鴉 片 ( 李 思 賢,2005) 美 沙 冬 用 於 鴉 片 成 癮 療 法 上, 包 括 替 代 療 法 與 鴉 片 解 毒 對 這 些 療 法 甚 為 有 用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美 沙 冬 與 其 他 鴉 片 具 交 叉 耐 藥 性, 能 取 代 海 洛 因 及 嗎 啡 等 濫 用 藥 物 並 且 美 沙 冬 可 採 口 服, 藥 癮 患 者 能 避 免 注 射 造 成 的 強 化 影 響 此 外, 美 沙 冬 作 用 性 長, 每 天 僅 需 服 一 劑 (Leavitt, 2006) 海 洛 因 成 癮 是 甚 為 嚴 重 的 病 狀, 並 與 高 度 致 命 率 及 健 康 風 險 息 息 相 關 這 項 風 險 隨 著 服 藥 過 量 發 病 率 長 期 違 法 用 藥 或 濫 用 合 法 鴉 片 類 藥 品 所 致 傷 害 而 升 高 在 有 效 治 療 嚴 重 的 慢 性 復 發 病 狀 ( 如 高 血 壓 和 糖 尿 病 ) 上, 美 沙 冬 可 比 擬 其 他 藥 物 ; 鴉 片 成 癮 一 類 的 病 狀 屬 於 慢 性 病, 需 要 每 天 加 以 治 療, 如 果 沒 有 切 實 進 行 療 程, 副 作 用 的 風 險 甚 高 參 美 沙 冬 實 施 成 效 指 標 與 評 估 美 沙 冬 效 益 分 析 是 評 估 減 少 傷 害 政 策 重 要 的 一 環, 在 此 節 一 開 始 先 介 紹 評 估 成 效 的 指 標, 以 及 建 立 成 效 評 估 模 型 的 研 究 Zaric(2000) 考 慮 了 樣 本 觀 察 值 的 動 態 變 化, 並 將 樣 本 分 成 九 大 部 分 的 模 型 來 分 析 美 沙 冬 療 法 的 成 本 效 益 作 者 將 樣 本 根 據 HIV 之 感 染 狀 態 分 成 三 大 類 ( 未 感 染 感 染 HIV 但 非 AIDS 與 AIDS 感 染 ), 也 根 據 其 風 險 程 度 分 成 三 大 類 ( 非 毒 品 注 射 者 接 受 治 療 的 毒 品 注 射 者 未 接 受 治 療 的 毒 品 注 射 者 ) 由 此 分 類 方 法 將 樣 本 區 分 為 九 大 類, 而 且 個 別 觀 察 值 可 能 隨 時 間 的 經 過 由 一 個 群 組 移 轉 到 另 一 群 組, 這 使 得 模 型 的 設 定 會 更 貼 近 現 實 的 情 況 美 沙 冬 療 法 的 利 益 是 來 自 於 增 加 治 療 者 的 壽 命 及 改 善 生 活 品 質, 以 及 預 防 HIV 的 感 染 ; 而 成 本 的 衡 量 則 包 含 所 有 醫 療 照 護 的 成 本 及 美 沙 冬 療 法 的 成 本 97
10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1 作 者 的 分 析 結 果 發 現 : 若 能 擴 展 現 有 的 美 沙 冬 療 法 是 具 有 成 本 效 益 的, 它 不 僅 可 以 減 少 HIV 的 蔓 延, 也 可 以 增 加 藥 癮 者 的 生 活 品 質 以 及 壽 命 Barnett(2000) 試 圖 探 討 美 沙 冬 療 法 上 的 五 個 政 策 問 題 第 一 美 沙 冬 療 法 是 否 有 健 康 照 護 上 的 效 益 ; 第 二 何 種 範 圍 的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才 是 適 合 的 ; 第 三 多 少 美 沙 冬 劑 量 比 較 適 合 ; 第 四 美 沙 冬 療 程 要 多 長 比 較 適 合 ; 第 五 是 否 需 要 一 些 獎 勵 讓 病 人 有 誘 因 持 續 留 在 療 程 中 此 研 究 仍 是 使 用 成 本 效 益 的 分 析 方 式, 作 者 的 分 析 結 果 發 現 美 沙 冬 療 程 的 確 是 具 有 高 成 本 效 益 的 療 法 而 且 在 治 療 初 期 所 提 供 輔 助 的 心 理 諮 商 與 治 療 服 務 是 最 有 效 的, 病 人 受 到 較 多 的 心 理 照 護, 也 會 增 加 他 們 留 在 療 程 中 的 意 願 較 高 的 美 沙 冬 劑 量 會 使 病 人 留 在 療 程 中 的 時 間 變 長, 而 其 尿 液 篩 檢 也 會 較 少 呈 現 陽 性 ( 沒 有 使 用 鴉 片 類 毒 品 ), 重 要 的 是 增 加 劑 量 並 不 會 增 加 太 多 成 本 長 時 間 的 治 療 也 會 有 比 較 好 的 治 療 成 效 若 能 提 供 一 些 誘 因 像 是 現 金 或 是 給 他 們 帶 回 家 使 用 的 劑 量, 會 使 病 人 降 低 再 去 使 用 海 洛 因 的 機 率, 重 要 的 是 這 些 誘 因 所 需 的 成 本 不 多, 但 卻 可 增 加 治 療 的 成 效 Zarkin(2005) 則 提 出 藥 癮 是 屬 於 一 種 慢 性 病 的 概 念 來 評 估, 因 此 成 本 效 率 的 分 析 不 能 只 限 於 過 去 醫 療 疾 病 單 一 療 程 的 結 果 作 者 探 討 的 包 括 終 生 的 海 洛 因 使 用 美 沙 冬 治 療 就 業 犯 罪 與 監 禁 健 康 照 護 等 相 關 層 面 藥 癮 者 接 受 美 沙 冬 療 法 後, 會 有 一 個 乘 數 的 效 果, 此 效 果 來 自 於 美 沙 冬 治 療 改 變 一 個 人 生 活 的 軌 跡, 像 是 健 康 狀 態 生 活 品 質 與 就 業 的 情 況 在 藥 癮 為 慢 性 病 的 觀 點 下, 作 者 發 現 美 沙 冬 治 療 者 終 身 的 成 本 效 益 遠 高 於 單 次 療 程 的 成 本 效 益, 也 更 肯 定 了 美 沙 冬 療 法 的 有 效 性 此 外, 作 者 更 模 擬 三 種 政 策 情 況, 第 一 增 加 治 療 的 機 率 : 當 治 療 機 率 增 加, 藥 癮 者 使 用 海 洛 因 的 平 均 年 數 下 降 治 療 次 數 上 升 治 療 期 間 增 長, 但 對 於 犯 罪 減 少 並 沒 有 顯 著 的 效 果 第 二 療 程 長 度 增 加 : 倘 若 美 沙 冬 療 程 長 度 變 長, 治 療 次 數 減 少 就 業 年 數 與 壽 命 也 會 略 為 上 升 第 三 完 全 沒 有 治 療 : 若 藥 癮 者 完 全 沒 有 治 療 時, 會 使 海 洛 因 的 使 用 年 數 增 加 就 業 年 數 大 幅 下 降 從 藥 癮 者 角 度 來 看, 他 們 也 需 要 付 出 一 些 額 外 成 本, 例 如 交 通 時 間 Borisova and Goodman(2003) 衡 量 病 人 花 費 在 美 沙 冬 療 法 的 時 間 成 本 美 沙 冬 療 法 有 一 個 特 殊 的 地 方 在 於 藥 癮 者 要 每 天 到 醫 院 喝 美 沙 冬, 不 能 在 家 使 用 因 此, 病 人 每 天 要 到 醫 院 所 花 費 的 時 間 及 金 錢 成 本 其 實 是 不 容 小 覷 的 金 錢 成 本 很 好 衡 量, 但 時 間 成 本 卻 是 很 難 去 計 算 以 往 的 文 獻 通 常 以 每 個 人 的 工 資 率 來 換 算 其 時 間 成 本 但 作 者 認 為 工 資 與 時 間 價 值 並 不 相 等, 而 用 工 資 率 來 衡 量 時 間 價 值 對 失 業 者 學 生 或 是 家 事 工 作 者 並 不 公 平 因 此, 作 者 利 用 願 付 價 格 與 願 受 補 償 來 衡 量 時 間 的 價 值 願 付 價 格 由 問 卷 中 的 問 項 若 診 所 搬 到 你 家 隔 壁, 你 最 多 願 意 付 多 少 錢 在 每 次 看 診? 來 做 衡 量 而 願 受 補 償 由 問 卷 中 的 問 項 若 診 所 搬 回 原 來 的 地 方, 你 最 低 願 意 收 多 少 錢 才 會 去 看 診? 來 做 衡 量 作 者 除 了 重 新 定 義 了 時 間 價 值 之 外, 也 發 現 了 若 時 間 成 本 減 少, 會 使 藥 癮 者 更 有 規 律 的 參 與 治 療, 也 能 增 加 藥 癮 者 治 療 之 服 從 性, 達 到 美 沙 冬 療 法 的 效 果 從 上 述 研 究 中, 可 以 結 論 出 美 沙 冬 療 法 在 評 估 成 本 效 益 時 很 重 要 的 兩 點 是 : (1) 除 了 疾 病 導 致 的 死 亡 之 外, 也 要 一 併 考 慮 疾 病 所 導 致 的 失 能 與 殘 廢 ;(2) 98
11 必 須 有 適 當 的 前 瞻 性 推 估, 包 括 病 患 平 均 存 活 時 間 及 疫 情 的 未 來 演 變, 方 能 獲 得 較 中 肯 持 平 的 結 論 所 以 指 標 應 該 可 以 設 定 為 (1) 危 險 注 射 行 為 與 愛 滋 感 染 發 生 率 ;(2) 失 業 與 恢 復 就 業 情 形 ;(3) 家 庭 生 活 品 質 ;(4) 有 關 財 產 侵 略 的 犯 行 ; (5) 死 亡 率 ; 與 (6) 再 使 用 成 癮 物 質 情 形 ; 以 下 是 進 一 步 介 紹 一 些 國 家 目 前 針 對 美 沙 冬 療 法 的 評 估 : 美 國 美 沙 冬 替 代 療 法 施 行 成 效 :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毒 品 快 速 流 行,1960s 中 期 海 洛 因 相 關 的 死 因 是 歲 死 亡 原 因 的 第 一 位, 加 上 犯 罪 橫 行, 美 國 開 始 處 理 毒 癮 問 題 紐 約 Rockefeller 大 學 Vincert Dole 及 Marie Nyswander 提 出 使 用 毒 品 行 為 屬 於 慢 性 易 復 發 的 的 現 象, 監 禁 本 身 無 法 改 變 毒 癮 者 使 用 毒 癮 的 行 為, 採 醫 療 模 式 較 能 改 善 毒 癮 問 題, 1964 年 Vincert Dole 研 究 團 隊 發 現 長 期 口 服 美 沙 冬 的 維 持 療 法 提 供 鴉 片 成 癮 患 者 很 多 的 效 益, 包 括 (1) 足 夠 的 美 沙 冬 劑 量 不 會 使 患 者 有 欣 快 感 及 昏 睡, 使 患 者 重 拾 正 常 的 生 活 (2) 美 沙 冬 採 口 服 方 式 減 少 因 注 射 而 感 染 肝 炎 及 HIV (3) 美 沙 冬 藥 效 長, 減 少 患 者 尋 藥 及 渴 藥 (4) 美 沙 冬 耐 藥 性 機 會 低, 不 需 使 用 更 多 劑 量 來 達 到 相 同 效 果 (5) 美 沙 冬 阻 斷 新 快 感 的 作 用 使 鴉 片 類 藥 物 變 得 令 人 不 快 的 (6) 適 當 的 使 用 美 沙 冬 是 非 常 安 全 沒 有 毒 性 且 副 作 用 少 從 經 濟 上 的 成 本 效 益 來 看,2004 年 全 國 藥 物 控 制 政 策 白 宮 辦 公 室 (ONDCP) 估 計, 在 美 國 有 超 過 800,000 名 未 經 治 療 的 慢 性 海 洛 因 使 用 者, 估 計 一 個 毒 癮 者 在 紐 約 每 年 造 成 的 社 會 負 擔 費 用 : 毒 癮 者 在 社 區 中 而 不 給 予 治 療, 每 年 花 社 會 成 本 約 42,000 美 元, 將 毒 癮 者 關 在 監 獄, 每 年 所 需 花 費 40,000 美 元, 如 果 接 受 美 沙 冬 替 代 療 法, 每 年 花 費 只 需 3,500 美 元 全 國 毒 品 濫 用 協 會 (NIDA) 指 出 參 加 美 沙 冬 替 代 療 法 者 之 中 有 非 法 活 動 下 降 至 52%, 全 職 工 作 者 增 加 至 24% 個 案 參 加 美 沙 冬 替 代 療 法 獲 得 比 以 前 更 多 的 收 入, 也 提 升 他 們 在 社 會 上 的 價 值 加 州 藥 物 和 酒 精 治 療 協 會 (CALDATA) 針 對 150,000 名 個 案 研 究 發 現 每 花 費 1 元 美 金 在 藥 癮 治 療 上, 可 獲 得 7 元 美 金 的 回 報, 被 認 定 是 最 便 宜 的 且 對 鴉 片 類 成 癮 有 效 的 治 療 形 式, 有 700% 的 效 益 (Leavitt, 2006) Marsh(1998) 回 顧 了 年 不 包 含 社 區 性 治 療 的 35 篇 研 究 ;11 篇 關 於 美 沙 冬 療 法 對 於 鴉 片 類 毒 品 的 治 療 效 果, 以 及 24 篇 探 討 美 沙 冬 療 法 對 於 危 險 性 行 為 及 犯 罪 的 成 效 研 究 ; 在 這 35 篇 橫 跨 紐 約 州 賓 州 加 州 德 州 等 研 究 當 中, 作 者 採 用 後 設 分 析 發 現, 美 沙 冬 療 法 對 於 降 低 鴉 片 類 毒 品 使 用 危 險 性 行 為 以 及 犯 罪 頻 率 與 總 數 有 中 等 程 度 的 效 果 ; 其 中 以 降 低 毒 品 使 用 效 果 最 好, 再 來 是 降 低 與 財 產 相 關 的 犯 罪, 最 後 是 危 險 性 行 為 的 頻 率 作 者 總 結 認 為 美 沙 冬 療 法 雖 然 不 能 在 所 有 回 顧 的 文 獻 中 都 發 現 相 當 不 錯 的 成 效, 但 是 在 面 對 毒 品 使 用 危 險 性 行 為 以 及 毒 品 以 外 的 其 他 罪 行 是 有 其 效 果, 也 值 得 推 行 澳 洲 美 沙 冬 替 代 療 法 施 行 成 效 : 2003 年 澳 洲 統 計 大 約 有 160,000 的 靜 脈 注 射 毒 癮 者, 當 地 政 府 意 識 到 毒 癮 愛 滋 之 嚴 重 性, 為 了 控 制 HIV/AIDS 的 大 量 流 行, 在 1986 年 開 始 執 行 毒 癮 愛 滋 減 99
12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1 害 政 策, 政 策 實 行 初 期, 民 眾 及 政 府 也 曾 擔 憂 如 此 是 否 會 造 成 鼓 勵 吸 毒 的 負 面 影 響, 但 事 實 證 明, 澳 洲 在 實 行 減 害 政 策 後, 靜 脈 注 射 毒 品 之 人 口 並 沒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且 靜 脈 注 射 毒 品 感 染 HIV/AIDS 的 比 率, 由 1987 年 的 15% 下 降 至 2%, 有 效 且 成 功 的 遏 止 了 毒 癮 愛 滋 的 擴 散 (Byrne, 1997) 另 一 個 針 對 澳 洲 239 位 靜 脈 注 射 藥 癮 者 的 研 究 發 現 可 同 時 證 實 美 沙 冬 療 法 對 於 愛 滋 防 制 的 成 果 (Caplehorn & Ross, 1995), 此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沒 有 參 與 美 沙 冬 療 法 的 藥 癮 者, 比 起 參 加 美 沙 冬 的 個 案 在 繼 續 借 用 別 人 的 針 具 或 是 注 射 器 的 行 為 上 要 高 出 兩 倍 在 澳 洲 的 另 一 項 長 達 四 年 期 的 縱 貫 型 追 蹤 研 究 (Lind, Chen, Weatherburn, & Mattick, 2005), 對 象 是 針 對 8,154 位 曾 經 參 與 美 沙 冬 的 個 案 來 探 討 毒 品 以 外 的 犯 罪 情 形, 在 比 對 參 加 與 不 參 加 美 沙 冬 療 法 後, 此 研 究 結 果 為 每 參 加 美 沙 冬 療 法 100 人 年 ( 例 如 100 位 各 參 加 滿 1 年 或 是 50 位 參 加 滿 2 年 ), 搶 劫 的 犯 罪 減 少 12 次, 闖 空 門 少 57 次, 而 且 汽 機 車 偷 竊 少 了 56 次 香 港 美 沙 冬 替 代 療 法 施 行 成 效 : 香 港 美 砂 酮 替 代 療 法 的 成 功 經 驗 為 世 界 所 讚 揚,1950 年 代 香 港 90% 監 獄 受 刑 人 有 毒 癮, 吸 毒 人 口 萬,1973 年 試 辦 美 沙 酮 診 所, 自 1976 年 起 香 港 的 戒 毒 治 療 計 畫 把 美 沙 酮 替 代 療 法 列 為 計 畫 之 一 部 份, 美 沙 酮 減 害 計 劃 的 實 施 至 今 推 行 已 30 多 年, 全 香 港 已 有 21 家 美 沙 酮 診 所, 全 年 參 與 美 沙 酮 減 害 計 劃 達 250 萬 人 次, 每 天 服 藥 約 人 次, 每 年 總 成 本 約 為 萬 港 幣, 平 均 每 人 花 費 23 元 港 幣 ( 陳 光 輝 等,2007) 香 港 自 試 行 美 砂 酮 替 代 療 法 後 有 效 的 使 毒 癮 愛 滋 感 染 人 數 維 持 低 盛 行 率, 在 施 行 的 成 果 部 分,2007 年 的 3 月 為 止, 香 港 發 現 的 HIV 感 染 人 數 為 3289 人, 因 注 射 毒 品 感 染 者 僅 181 人, 佔 5.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衛 生 署,2007) 雖 然 在 香 港 美 沙 冬 療 法 相 當 普 遍,HIV 盛 行 率 也 大 約 只 有 0.3%, 在 最 近 一 篇 針 對 567 位 靜 脈 注 射 藥 癮 者 的 研 究 (Lee, Lim, & Shui, 2008), 透 過 社 區 為 基 礎 的 問 卷 調 查 發 現, 有 62% 的 受 訪 者 承 認 在 過 去 三 個 月 中 有 與 他 人 共 用 注 射 針 具, 也 因 此 針 對 同 一 批 研 究 對 象 抽 血 後 發 現, 有 85% 的 靜 脈 注 射 藥 癮 者 感 染 C 肝 病 毒 歐 洲 : 荷 蘭 與 西 班 牙 美 沙 冬 替 代 療 法 施 行 成 效 : 歐 洲 國 家 是 減 少 傷 害 思 維 的 發 源 地, 然 而 歐 洲 國 家 之 間 有 各 自 不 同 的 藥 物 管 制 政 策, 因 此 在 執 行 減 害 計 畫 時 也 有 不 同 的 觀 點, 不 過 因 為 歐 盟 組 織 的 運 作, 歐 洲 各 國 間 同 意 在 2005 到 2008 年 間 共 同 推 動 增 加 給 予 藥 癮 者 任 何 形 式 的 治 療, 以 及 推 動 減 少 傷 害 計 畫 歐 盟 藥 物 與 成 癮 監 測 中 心 (EMCDDA) 針 對 歐 盟 國 家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發 現 歐 洲 國 家 在 過 去 30 於 年 來,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國 家 提 供 減 少 傷 害 方 案 與 美 沙 冬 療 法 給 藥 物 成 癮 者 在 各 種 減 少 傷 害 的 方 案 之 中, 針 具 發 放 計 畫 提 供 訊 息 與 教 育 (IEC) 心 理 與 行 為 諮 商 傳 染 疾 病 的 篩 檢 社 區 延 展 計 畫 安 全 注 射 藥 物 訓 練 等 是 被 各 國 設 定 為 主 要 的 減 少 傷 害 計 畫 以 下 再 介 紹 一 下 荷 蘭 與 西 班 牙 的 情 形 : 100
13 圖 一 自 1960 年 到 2000 年 間, 歐 洲 國 家 提 供 替 代 療 法 與 美 沙 冬 國 家 數 荷 蘭 是 一 個 人 口 密 度 高 的 多 文 化 多 種 族 國 家, 其 傳 統 是 個 注 重 個 人 自 由, 針 對 毒 品 的 政 策 是 採 取 三 方 面 進 行 :(1) 預 防 毒 品 使 用 治 療 已 使 用 的 人 以 及 協 助 藥 癮 者 復 健 與 復 原 ;(2) 減 少 藥 癮 者 自 身 與 周 圍 他 人 的 傷 害 ;(3) 向 毒 品 製 造 者 與 毒 販 宣 戰, 特 別 是 組 織 犯 罪 純 粹 使 用 毒 品 者 並 未 觸 犯 法 律, 荷 蘭 更 自 1976 年 開 始 有 咖 啡 屋 (Coffeeshops) 提 供 大 麻 給 消 費 者, 然 而 這 樣 的 自 由 開 放 政 策 並 未 讓 荷 蘭 成 為 歐 洲 地 區 使 用 毒 品 的 高 比 率 國 家 在 荷 蘭 的 減 少 傷 害 方 案 包 括 了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藥 物 資 訊 網 針 具 交 換 計 畫 B 肝 防 制 藥 物 純 度 檢 冊 物 質 使 用 安 全 室 等 等 (Keizer, 2008) 美 沙 冬 療 法 的 效 益 部 分,Langendam 與 同 事 從 1985 年 在 鹿 特 丹 對 美 沙 冬 療 法 使 用 者 827 名 進 行 每 四 個 月 評 量 與 抽 血 的 縱 貫 型 追 蹤 研 究, 作 者 針 對 這 群 人 在 1985 到 1996 年 間 的 死 亡 情 形 進 行 分 析, 結 果 發 現 總 共 有 150 人 死 亡, 其 中 89 人 是 自 然 死 亡 原 因,31 位 是 因 為 用 藥 過 量 ; 就 827 位 藥 癮 者 來 說, 這 樣 的 死 亡 率 ( 每 一 千 人 年 死 亡 率 分 別 為 ) 相 較 於 其 他 沒 有 參 與 美 沙 冬 療 法 的 藥 癮 者, 可 謂 比 率 非 常 低 西 班 牙 是 個 有 四 千 多 萬 人 口 的 國 家, 位 於 南 歐, 估 計 有 14 萬 名 感 染 者,15-49 歲 人 口 的 愛 滋 盛 行 率 估 計 為 0.6%, 主 要 感 染 途 徑 為 注 射 藥 癮 者 共 用 針 具 感 染 在 西 班 牙, 只 要 是 任 何 一 種 有 利 於 藥 癮 者 健 康 權 力 的 減 害 措 施 都 可 以 找 得 到, 從 戒 癮 治 療 針 具 交 換 到 海 洛 因 注 射 室 都 有 計 畫 在 執 行 ; 這 些 減 害 計 畫 於 90 年 代 初 期 就 開 始 陸 續 推 廣, 因 為 當 時 爆 發 注 射 藥 癮 者 愛 滋 疫 情 西 班 牙 政 府 相 當 務 實 回 應 藥 癮 注 射 的 問 題, 其 中 在 監 獄 中 的 相 關 用 藥 行 為, 資 料 顯 示 1980 年 代 末 的 西 班 牙,46.2% 藥 癮 個 案 曾 在 監 獄 中 有 交 易 成 癮 藥 品, 這 些 藥 癮 者 有 60%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佔 所 有 監 獄 受 刑 人 的 28.4%; 西 班 牙 是 1996 年 開 始 在 監 獄 實 施 美 沙 101
14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1 冬 治 療 計 畫, 到 2005 年 西 班 牙 80 家 監 獄 全 部 提 供 美 沙 冬, 從 開 始 時 服 務 2070 人 到 2005 年 已 達 8981 人, 佔 所 有 監 獄 受 刑 人 人 數 的 14%, 根 據 估 計 監 獄 內 的 美 沙 冬 服 務 至 少 使 愛 滋 疫 情 每 年 降 低 0.7% 台 灣 美 沙 冬 替 代 療 法 施 行 成 效 : 嚴 格 來 說, 台 灣 地 區 自 從 推 動 愛 滋 衛 教 針 具 交 換 與 美 沙 冬 療 法, 尚 未 有 科 學 研 究 評 量 推 動 的 成 效 ; 然 而 我 們 可 以 試 著 從 衛 生 署 與 法 務 部 的 資 料 進 行 初 步 觀 察 疾 管 局 自 2006 年 積 極 擴 大 推 動 減 害 計 畫 後,2007 年 2006 年 新 增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人 數 分 別 為 1,938 與 2,930 例, 比 2005 年 3,389 例, 少 了 1451 與 459 例 ; 而 藥 癮 者 佔 所 有 新 通 報 個 案 人 數 比 例 也 由 2005 年 的 72% 降 至 2006 年 62% 與 2007 年 39.4% 從 回 報 疾 管 局 數 據 中, 自 2006 年 2 月 到 2007 年 12 月, 參 與 美 沙 冬 療 法 的 愛 滋 陽 轉 率 為 1%(134/11649)( 楊 靖 慧,2008) 此 外, 根 據 衛 生 署 桃 園 療 養 院 及 嘉 南 療 養 院 資 料 顯 示, 藥 癮 者 參 加 美 沙 冬 替 代 療 法 計 畫 後, 其 就 業 率 及 月 平 均 收 入 均 有 顯 著 增 加, 在 使 用 海 洛 因 次 數 方 面 則 有 顯 著 下 降 另 依 據 台 南 地 區 統 計 資 料, 實 施 替 代 療 法 後 之 竊 盜 犯 較 前 一 年 同 期 下 降 11% 搶 奪 強 盜 犯 下 降 27% 所 以 減 害 計 畫 之 推 行, 對 疾 病 防 治 社 會 治 安 個 案 生 活 之 改 善 似 乎 已 有 初 步 相 關 成 效 減 害 計 畫 在 矯 正 機 關 或 監 所 的 實 施, 目 前 主 要 是 以 衛 生 教 育 心 理 諮 商 以 及 毒 品 教 育 為 主, 美 沙 冬 的 使 用 是 在 個 人 離 開 監 所 後 前 往 醫 院 進 行 評 估, 再 加 入 美 沙 冬 減 害 計 畫 在 參 與 減 害 計 畫 的 人 員 部 分, 蔡 慈 儀 鍾 宛 諭 (2006) 於 台 灣 地 區 減 害 試 辦 計 畫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報 告 說 明 : 為 了 解 台 灣 愛 滋 減 害 試 辦 執 行 的 成 效, 以 質 量 性 縱 合 的 研 究 設 計 來 瞭 解 試 辦 縣 市 參 與 清 潔 針 具 和 替 代 療 法 服 務 工 作 人 員 及 藥 癮 者 之 經 驗 和 滿 意 度, 以 及 非 試 辦 縣 市 衛 生 行 政 人 員 和 民 眾 認 知 研 究 顯 示 愛 滋 計 畫 實 施 普 遍 獲 得 工 作 人 員 及 藥 癮 者 的 肯 定, 對 於 預 防 愛 滋 感 染 減 少 毒 品 使 用 回 歸 正 常 生 活 方 面 都 有 極 大 的 幫 助 肆 藥 癮 者 的 觀 點 與 推 行 美 沙 冬 療 法 的 疑 慮 關 係 減 害 的 利 益 族 群, 藥 癮 者 他 們 身 在 何 處? 因 為 其 族 群 隱 密 性 與 不 可 親 近 性 的 緣 故, 造 成 接 觸 其 文 化 脈 絡 的 困 難 (Lee, 2006), 加 上 對 於 其 採 取 邊 緣 污 名 的 社 會 觀 點, 造 成 更 多 的 誤 解 對 於 他 們 的 自 身 人 權 以 及 權 利 的 倡 導, 幾 乎 很 難 聽 見 他 們 的 聲 音 消 失 的 聲 音, 沒 有 發 聲 的 管 道 在 台 灣 雖 然 如 此, 在 荷 蘭 確 有 不 一 樣 的 發 展, 值 得 我 們 思 考 下 述 是 以 荷 蘭 為 例, 說 明 藥 癮 者 對 於 減 害 計 畫 發 展 歷 史 觀 感 或 是 以 自 助 團 體 組 織 的 方 式 回 應 這 個 與 他 們 利 益 相 關 的 減 少 傷 害 思 維 與 方 案, 並 提 出 想 法 或 建 議 早 在 1980 年 代 早 期 愛 滋 盛 行 之 前, 荷 蘭 政 府 對 於 用 藥 的 政 策 就 比 較 類 似 減 少 傷 害 思 維, 利 用 心 理 方 面 的 諮 商 與 治 療 以 及 提 供 各 項 戒 毒 為 主 要 方 向, 其 中 包 括 美 沙 冬 計 畫 使 藥 物 注 射 者 遠 離 貧 窮 營 養 不 良 無 家 可 歸 等 等 負 面 問 題 荷 蘭 政 策 受 到 藥 癮 者 遊 說, 使 得 政 策 能 夠 朝 向 一 個 更 人 道 的 和 實 證 主 義 趨 向 的 毒 品 102
15 政 策 (Keizer, 2008) 在 荷 蘭 鹿 特 丹, 約 30 年 前 有 一 群 海 洛 因 使 用 者 組 成 藥 物 政 策 團 體 名 為 Junkiebond 組 織, 推 動 與 宣 導 藥 物 安 全 注 射, 全 面 要 求 為 藥 癮 者 戒 毒 ; 一 開 始 他 們 的 活 動 包 括 : 對 於 藥 物 政 策 動 員 讓 藥 物 注 射 者 上 街 遊 行 出 版 美 沙 冬 的 衛 教 手 冊 對 於 治 療 藥 物 成 癮 病 人 的 機 構 施 壓, 使 他 們 改 變 對 待 病 人 的 態 度 能 夠 接 納 與 關 懷 並 對 政 府 政 策 決 策 者 施 壓, 提 出 清 潔 針 具 發 放 與 交 換 計 畫, 減 少 共 用 針 頭 對 健 康 的 危 害 同 時 Junkiebond 在 政 府 沒 有 行 動 前, 便 開 始 提 供 清 潔 針 具 交 換 的 地 下 行 動, 一 直 到 1987 年 荷 蘭 政 府 開 始 大 規 模 的 實 施 針 具 交 換 計 畫 (Samuel et al., 2007),Junkiebond 才 不 需 要 在 地 下 進 行 同 時 藥 癮 團 體 大 力 促 成 荷 蘭 政 府 與 醫 療 組 織 提 供 美 沙 冬 療 法, 讓 上 癮 的 藥 物 注 射 者 能 減 輕 戒 斷 症 狀, 恢 復 認 知 能 力, 有 時 間 並 思 考 什 麼 是 對 其 本 身 有 害 的, 也 協 調 教 會 團 體 也 給 予 藥 物 注 射 者 安 置 及 資 源 (Samuel et al., 2007) 減 害 理 論 的 發 展 其 實 與 藥 癮 者 文 化 密 不 可 分, 在 探 討 美 沙 冬 療 法 的 成 效 時, 也 要 給 予 藥 癮 者 團 體 在 過 去 為 了 減 少 他 們 自 身 的 傷 害 所 做 的 努 力 有 一 些 瞭 解, 也 就 是 要 相 信 藥 癮 者 在 專 業 協 助 下, 確 實 有 能 力 改 變 他 們 的 危 險 情 形 過 去 30 年 間, 減 害 計 畫 推 動 較 為 成 功 的 國 家, 藥 物 使 用 者 一 方 面 組 織 成 員, 幫 助 HIV 防 制 的 傳 播, 擴 展 更 廣 的 社 會 網 絡 結 合, 藥 癮 者 再 以 他 們 自 己 的 力 量 組 成 機 構, 向 政 府 提 出 相 關 訴 求 當 然, 推 動 美 沙 冬 療 法 仍 有 許 多 疑 慮, 其 中 有 三 項 比 較 值 得 我 們 繼 續 討 論 : 1. 使 用 美 沙 冬 作 為 替 代 療 法 是 否 是 使 用 另 一 種 毒 品 取 代 海 洛 因 這 個 毒 品? 很 顯 然 這 個 回 答 是 基 於 戒 毒 是 完 全 遠 離 毒 品, 使 用 美 沙 冬 就 是 還 在 使 用 毒 品 是, 其 實 連 成 癮 者 自 身 有 些 人 也 感 到 矛 盾, 因 而 除 非 情 況 很 不 好 不 然 不 去 使 用 美 沙 冬 ; 但 是 相 同 的 概 念 如 果 用 在 現 代 化 社 會 中 的 精 神 疾 病 與 慢 性 疾 病, 大 多 數 都 需 要 終 身 服 藥, 無 法 治 癒, 那 將 使 用 毒 品 視 為 生 病, 是 否 需 要 完 全 治 癒, 便 是 可 討 論 的 問 題 了 減 少 傷 害 思 維 當 然 是 希 望 每 一 次 的 介 入 措 施, 對 於 每 個 人 是 有 幫 助 的, 可 以 減 少 傷 害 的, 美 沙 冬 療 法 在 之 前 各 國 的 研 究 中 似 乎 是 可 以 減 少 犯 罪 危 險 注 射 頻 率 以 及 死 亡 等, 那 麼 看 來 是 值 得 推 動 2. 美 沙 冬 的 副 作 用 與 戒 斷 症 狀 : 有 些 美 沙 冬 使 用 者 確 實 會 有 負 向 副 作 用, 可 是 副 作 用 顯 然 比 海 洛 因 要 來 的 少 ; 也 有 些 人 喝 了 美 沙 冬 後, 會 有 美 沙 冬 戒 斷 症 狀, 這 樣 的 戒 斷 痛 苦 可 能 不 比 海 洛 因 的 情 形 差, 所 以 再 有 些 國 家, 會 建 議 這 些 對 於 美 沙 冬 有 戒 斷 反 應 的 人, 改 為 服 用 丁 基 原 啡 因, 另 一 種 替 代 治 療 藥 物 ;3. 有 錢 打 海 洛 因 沒 錢 喝 美 沙 冬 : 有 些 疑 慮 來 自 於 不 相 信 海 洛 因 成 癮 者 會 願 意 一 直 使 用 美 沙 冬, 事 實 上 的 確 如 此, 有 成 癮 者 在 有 錢 有 機 會 時, 會 繼 續 使 用 海 洛 因, 或 是 其 他 毒 品, 如 安 非 他 命 K 他 命 等 這 確 實 也 是 一 個 大 問 題, 因 為 美 沙 冬 療 法 也 是 希 望 能 夠 漸 漸 降 低 個 案 鴉 片 的 毒 性, 也 就 是 說 美 沙 冬 並 不 能 減 少 個 人 對 於 其 他 藥 物 的 心 理 渴 望 ; 儘 管 如 此, 因 為 美 沙 冬 在 降 低 危 險 注 射 與 減 少 海 洛 因 使 用 上 有 顯 著 的 成 效, 如 能 透 過 自 我 行 為 管 理 訓 練 隨 機 尿 液 抽 查 以 及 制 約 獎 賞 機 制 來 協 助 美 沙 冬 治 療 的 藥 癮 者 管 控 其 他 藥 物 的 渴 望, 可 能 會 有 幫 助 103
16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1 伍 結 語 人 類 自 古 就 有 利 用 自 然 植 物 中 的 物 質 來 改 變 精 神 狀 態 追 求 快 樂 與 愉 悅 感 之 例, 然 而 隨 著 經 濟 發 展 與 社 會 繁 榮, 藥 物 使 用 問 題 常 常 造 成 個 人 家 庭 與 社 會 各 層 面 的 問 題 減 少 傷 害 思 維 是 立 基 於 全 人 健 康 照 護 人 權 保 障 人 性 心 理 與 公 共 衛 生 的 原 則, 因 而 減 少 傷 害 政 策 方 案 或 計 畫 之 目 的 乃 是 減 少 因 使 用 影 響 精 神 物 質 所 帶 來 的 個 人 他 們 的 家 庭 和 社 區 的 負 面 健 康 衝 擊 社 會 犯 罪 成 本 與 勞 動 流 失 以 及 相 關 經 濟 損 失 結 果 面 對 過 去 傳 統 的 方 法, 例 如 監 禁 冷 火 雞 法 以 及 快 速 去 毒 都 沒 能 有 效 減 緩 使 用 毒 品 的 人 口 與 相 關 犯 罪 問 題, 所 以 減 少 傷 害 不 僅 讓 藥 癮 者 在 健 康 上 法 律 上 甚 至 是 道 德 層 面 上, 能 有 基 本 人 權 的 保 障, 也 比 較 容 易 使 他 能 在 社 會 上 得 到 應 有 的 對 待 本 文 主 要 是 介 紹 我 個 人 對 於 減 少 傷 害 的 思 維 與 各 種 方 案, 同 時 回 顧 目 前 美 沙 冬 療 法 的 運 作 與 其 相 關 成 效 美 沙 冬 療 法 是 減 少 傷 害 計 畫 的 一 個 選 擇, 指 標 應 該 設 定 為 (1) 危 險 注 射 行 為 與 愛 滋 感 染 發 生 率 ;(2) 失 業 與 恢 復 就 業 情 形 ;(3) 家 庭 生 活 品 質 ;(4) 有 關 財 產 侵 略 的 犯 行 ;(5) 死 亡 率 ; 與 (6) 再 使 用 成 癮 物 質 情 形 ; 依 據 過 去 的 研 究 與 文 獻, 結 果 大 部 分 都 是 呈 現 美 沙 冬 療 法 對 於 減 少 傷 害 是 有 幫 助 的, 如 果 美 沙 冬 療 法 配 合 心 理 諮 商, 對 於 藥 癮 者 在 面 對 戒 斷 症 狀 上 更 是 有 相 當 大 的 作 用, 也 因 顯 現 減 少 傷 害 理 論 在 協 助 海 洛 因 注 射 者 減 少 注 射 的 頻 率 減 少 共 用 針 具 降 低 愛 滋 感 染 情 形 減 少 毒 品 以 外 犯 罪 等 等 益 處 ; 但 是 美 沙 冬 也 並 非 都 沒 有 疑 慮 之 處, 只 是 在 找 到 更 適 當 且 幫 助 個 人 維 護 尊 嚴 與 健 康 的 解 決 方 案 之 前, 美 沙 冬 是 減 少 傷 害 良 好 方 案 之 一 ; 最 後, 減 害 計 畫 成 效 好 壞 取 決 於 藥 癮 者 團 體 對 於 政 策 的 信 任 與 提 供 服 務 者 的 良 好 互 動, 這 其 實 需 要 藥 癮 者 積 極 的 參 與, 並 回 應 目 前 的 方 案 是 否 切 合 藥 癮 者 的 問 題 與 相 關 需 求 政 府 也 能 透 過 減 少 傷 害 思 維, 更 貼 近 藥 癮 族 群, 對 其 身 有 同 感, 而 制 訂 人 道 政 策 或 提 供 相 關 切 合 的 服 務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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