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圓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自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人 事 室 任 兔 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邱 莉 華 內 部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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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計 畫 表 年 度 別 103 製 表 日 期 103 年 2 月 18 日 稽 核 時 間 自 3 月 4 日 9 時 至 3 月 27 日 4 時 稽 核 地 點 秘 書 室 人 事 室 教 務 處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計 畫 內 容 項 次 受 稽 核 單 位 稽 核 項 目 稽 核 委 員 受 稽 核 人 員 稽 核 時 間 TO01 人 事 室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邱 莉 華 2 葉 盈 彣 3/4-3/6 TO02 人 事 室 專 任 教 師 升 等 駱 惠 民 2 葉 盈 彣 3/4-3/6 TO03 人 事 室 任 免 遷 調 - 職 員 內 陞 標 準 作 業 賴 美 慧 2 劉 怡 伶 3/4-3/6 TO07 人 事 室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楊 馥 菁 2 劉 佩 婷 3/4-3/6 TO13 人 事 室 月 退 休 金 年 撫 卹 金 月 撫 慰 金 核 發 林 姿 伶 3 劉 佩 婷 3/4-3/6 TZ60 人 事 室 主 辦 人 事 費 薪 給 作 業 李 春 林 3 周 惠 珍 3/12-3/14 TA01 教 務 處 強 化 本 校 專 業 課 程 葉 盈 彣 2 杜 盈 慧 3/12-3/14 TA02 教 務 處 開 設 企 業 家 培 養 課 程 許 姿 蓉 3 徐 苡 瑄 3/12-3/14 TZ01 教 務 處 主 辦 各 學 期 學 雜 費 繳 交 暨 註 冊 登 錄 曾 紀 君 3 陳 淑 美 3/12-3/14 TZ02 教 務 處 主 辦 陸 生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籍 生 新 生 及 交 換 生 學 籍 編 班 註 冊 事 宜 邱 莉 華 3 孫 意 雲 3/12-3/14 TZ03 教 務 處 主 辦 蒐 集 各 單 位 投 稿 校 訊 文 章 駱 惠 民 3 曾 葦 妮 3/18-3/20 TL15 進 修 部 班 聯 會 葉 盈 彣 3 譚 巽 言 3/18-3/20 TL29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課 程 企 劃 賴 美 慧 3 林 為 3/18-3/20 TL30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行 銷 宣 傳 楊 馥 菁 3 林 為 3/18-3/20 TL32 進 修 部 課 務 服 務 黃 士 玲 3 林 為 3/18-3/20 TZ44 進 修 部 主 辦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招 生 林 姿 伶 4 教 務 組 蘇 文 達 3/25-3/27 TZ45 進 修 部 主 辦 進 修 部 校 園 緊 急 傷 病 處 置 李 春 林 4 學 務 組 譚 巽 言 3/25-3/27 TZ75 進 修 學 院 主 辦 進 修 學 院 教 務 組 招 生 許 姿 蓉 4 教 務 組 蔡 淑 芬 3/25-3/27 TZ76 進 修 學 院 主 辦 進 修 學 院 校 園 緊 急 傷 病 處 置 黃 士 玲 4 學 務 組 江 旌 菱 3/25-3/27 備 註 受 稽 核 單 位 主 管 可 另 行 指 派 陪 檢 員 內 部 稽 核 小 組 分 組 組 長 受 稽 核 單 位 主 管

2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圓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自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人 事 室 任 兔 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邱 莉 華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OOl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教 師 聘 任 員 額 以 象 ( 所 ) 為 單 位, 由 教 務 處 採 總 量 管 制 進 行, 原 則 上 以 各 系 ( 所 ) 編 制 員 額 之 85% 為 聘 任 教 師 上 限, 可 聘 任 教 師 餘 額 包 含 專 兼 任 教 師 核 算, 是 各 系 ( 所 ) 聘 任 兼 任 教 師, 以 尚 有 可 聘 任 教 師 餘 額 時 數 為 限 二 各 級 教 評 會 出 席 人 數 及 決 議 人 數 須 符 合 本 校 教 評 會 組 織 規 程 各 學 院 及 各 系 ( 所 中 心 ) 教 評 會 組 織 準 則 要 點

3 稽 核 重 點 三 新 聘 教 師 除 以 其 擬 聘 等 級 之 教 師 證 書 兔 外 審 外, 應 律 辦 理 著 作 外 客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四 聘 書 載 明 聘 期 與 職 紋, 聘 期 以 學 年 ( 期 ) 為 單 位, 如 聘 書 已 發 而 專 任 教 師 未 到 任 或 兼 任 教 師 未 間 諜, 因 涉 及 日 後 年 資 採 計, 各 在 所 應 收 回 該 聘 書, 交 還 人 事 室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4 ( 十 ) 人 事 室 表 71 人 事 室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OOl)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名 稱 TOOl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承 辦 單 位 ( 組 別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任 免 組 目 的 : 為 使 校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所 依 循 二 通 用 範 圍 : 新 聘 教 師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均 依 本 制 度 辦 理 三 作 業 說 明 : ( ) 各 系 ( 所 中 心 ) 依 教 務 處 核 算 之 專 任 教 師 現 有 員 額 比 例 及 次 學 期 可 聘 任 餘 額, 簽 會 教 務 處 人 事 室, 並 奉 核 可 聘 任 教 師 員 額 後, 依 本 校 新 聘 教 師 審 查 辦 法 及 新 聘 教 師 作 業 流 程 辦 理 教 師 聘 任 事 宜 ( 二 ) 系 ( 所 中 心 ) 依 據 核 可 員 額 課 程 需 要 公 開 徵 才, 以 聘 任 具 實 務 經 驗 及 研 發 能 力 之 教 師 為 優 先 ( 三 ) 系 ( 所 中 心 ) 教 評 會 依 據 該 單 位 缺 額 課 程 需 要 各 級 教 師 應 授 課 時 數 等 進 行 初 審 ( 四 ) 初 審 通 過 之 擬 提 聘 人 員, 如 未 其 擬 聘 等 級 教 師 證 書 者 送 學 院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檢 視 有 關 證 件 資 料 及 象 所 教 評 會 組 成 及 程 序 ( 五 ) 院 教 評 會 依 據 象 所 教 評 會 初 審 結 果 提 聘 案 檢 附 證 件 資 料 及 外 審 結 果 等 進 行 複 審 ( 六 ) 複 審 通 過 之 擬 提 聘 人 員, 檢 附 有 關 證 件 資 料, 提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 七 ) 人 事 室 行 政 作 業 檢 視 有 關 證 件 資 料, 及 各 系 所 院 教 評 會 組 成 及 程 序 後, 提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 八 ) 經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通 過, 未 具 擬 聘 等 級 教 師 證 書 者, 送 教 務 長 辦 理 校 級 著 作 外 審, 通 過 者 送 校 教 評 會 審 查 ( 九 ) 校 教 評 會 依 據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結 果 各 院 教 評 會 復 審 結 果 及 提 聘 案 檢 附 證 件 資 料 等 進 行 法 審 ( 十 ) 於 學 期 開 始 前 經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聘 任 案, 始 可 自 該 學 期 開 始 之 日 ( 8 月 1 日 或 2 月 1 日 ) 起 聘 ; 若 於 學 期 開 始 後 始 經 校 教 評 會 通 過 之 聘 任 案, 貝 1J 應 自 校 教 評 會 通 過 陳 奉 校 長 批 示 之 日 起 聘, 但 到 職 日 若 遲 於 開 學 日 者, 則 以 其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聘 故 各 系 所 應 把 握 時 效, 於 每 學 期 可 聘 任 餘 額 核 算 後 開 始 提 聘 作 業 ( 十 ) 人 事 室 依 教 評 會 決 議 結 果 製 發 預 聘 函 聘 書 控 制 重 點 教 師 聘 任 員 額 以 象 ( 所 ) 為 單 位, 由 教 務 處 採 總 量 管 制 進 行, 原 則 上 以 各 系 ( 所 ) 編 制 員 額 之 85% 為 聘 任 教 師 上 限, 可 聘 任 教 師 餘 額 包 含 專 兼 任 教 師 核 算, 是 各 系 ( 戶 的 聘 任 兼 任 教 師, 以 尚 有 可 聘 任 教 師 餘 額 時 數 為 限 77

5 二 各 級 教 評 會 出 席 人 數 及 決 議 人 數 須 符 合 本 校 教 評 會 組 織 規 程 各 學 院 及 各 系 ( 戶 丹 中 心 ) 教 評 會 組 織 準 貝 1J 要 點 三 新 聘 教 師 除 以 具 擬 聘 等 級 之 教 師 證 書 免 外 審 外, 庭 律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四 聘 書 載 明 聘 期 與 職 級, 聘 期 以 學 年 ( 期 ) 為 單 位, 如 聘 書 已 發 而 專 任 教 師 未 到 任 或 兼 任 教 師 未 開 諜, 因 涉 及 日 後 年 資 採 計, 各 系 所 應 收 回 該 聘 書, 交 還 人 事 室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貝 1J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啟 其 施 行 細 貝 1J 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四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作 業 須 知 五 教 育 部 授 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自 行 審 查 教 師 資 格 作 業 要 點 六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教 師 資 格 審 杏 注 意 事 項 法 令 依 據 七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13 個 國 家 學 位 參 考 名 冊 { 二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認 可 名 冊 八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暨 升 等 審 杏 辦 法 九 本 校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審 查 辦 法 本 校 新 聘 教 師 作 業 流 程 國 ) 十 本 校 聘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教 學 辦 法 十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違 反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規 定 處 理 原 則 擬 聘 專 任 教 師 申 請 表 使 用 表 單 二 專 任 教 師 徵 才 公 告 三 專 任 教 師 提 聘 表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78

6 ( 十 ) 人 事 室 圖 24 主 畫 室 作 業 流 程 圖 ( 項 目 編 號 : TOOl) 項 目 名 稱 :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各 系 ( 所 中 心 ) 依 教 務 處 員 額 核 算 簽 奉 核 可 後 公 告 徵 才 系 教 評 會 審 議 院 教 評 會 審 議 ( 未 具 擬 聘 等 級 教 師 證 書 者 送 學 院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 提 聘 案 簽 會 人 事 室 及 教 務 處 校 長 批 示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 未 具 擬 聘 等 級 教 師 證 書 者 送 教 務 長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 時 問 : 起 聘 日 為 8 月 1 日 者, 當 年 4 月 20 日 前 召 開 起 聘 日 為 2 月 1 日 者, 前 年 10 月 20 日 前 召 開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製 發 預 聘 函 結 束 179

7 人 事 室 表 8 在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鴿 號 : TOOl) 心 之 年 度 自 行 詩 估 單 位 : 主 豆 豆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詳 估 日 期 :/ 今 年 4 月 /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l v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I v 二 新 特 教 師 作 業 :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 增 聘 教 師 是 否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員 額 ν 規 定 ( 二 ) 聘 任 作 業 是 否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ν ( 三 )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I v ( 四 ) 是 否 經 三 級 教 評 會 審 章 Iv ( 五 ) 各 級 教 評 會 之 組 成 方 式 出 席 及 決 議 i ν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六 ) 除 獲 得 授 權 之 人 員 外, 其 他 人 員, 是 否 Iv 均 不 得 調 閱 人 事 資 料 ( 七 ) 是 否 依 規 定 核 發 預 聘 函 聘 書 IJ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呆,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填 表 心 立 主 蓋 其 追 複 核 : 久, 沁 人 ; 刮 去 單 位 主 管 : 卡 也 事 玄 :? 可 苟 安 斗 j 迋 主 ~L)i~ 鞘

8 廟 人 事 室 表 8 主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帶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OOl) 已 ζ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本 主 主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評 估 日 期 : ( o ; 半 年 守 月 f 日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重 點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ν v 二 新 聘 教 師 作 業 : ( ) 增 聘 教 師 是 否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員 額 規 定 ( 二 ) 聘 任 作 業 是 否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 三 )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著 作 外 奪 ( 四 ) 是 否 經 三 級 教 評 會 審 查 ( 五 ) 各 級 教 評 會 之 組 成 方 式 出 席 及 決 議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六 ) 除 獲 得 授 權 之 人 員 外, 其 他 人 員 走 否 均 不 得 調 閱 人 事 資 料 ( 七 ) 是 否 依 規 定 核 發 預 聘 函 聘 書 J d d p ν J V J J ν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填 表 人? 豆 豆 豆 複 教 j 豆 豆 這 么.,i I 單 位 主 管 :

9 人 事 室 表 8 在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OOl) 斗 之 三 三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主 豆 豆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評 估 日 期 : f o 斗 年 ( o 月 1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 \/ 害 于 估 情 形 說 明 二 新 聘 教 師 作 業 : ( ) 增 聘 教 師 是 否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員 額 規 定 ( 二 ) 聘 任 作 業 是 否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 三 )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 四 ) 是 否 經 三 級 教 評 會 審 查 ( 五 ) 各 級 教 評 會 之 組 成 方 式 出 席 及 決 議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六 ) 除 獲 得 授 權 之 人 員 外, 其 他 人 員 走 否 均 不 得 調 聞 人 事 資 料 ( 七 ) 是 否 依 規 定 核 發 預 聘 函 聘 書 v.\/ JVJJV J 結 論 / 需 ;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填 表 性 呵 護 這 -~~ 稜 核 r - 位 主

10 人 事 室 表 8 主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OOl) 立 ;ζ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主 畫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評 估 日 期 : ( ti 斗 年 ( 主 月 等 1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新 聘 教 師 作 業 : ( ) 增 聘 教 師 是 否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員 額 規 定 ( 二 ) 聘 任 作 業 是 否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 三 )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 四 ) 是 否 經 三 紋 教 評 會 審 查 ( 五 ) 各 級 教 評 會 之 組 成 方 式 出 席 及 決 議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六 ) 除 獲 得 授 權 之 人 員 外, 其 他 人 員 走 否 均 不 得 調 閱 人 事 資 料 ( 七 ) 是 否 依 規 定 核 發 預 聘 函 聘 書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 J J 7 j dddjv v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填 表 人 : 三 守 黨 z:}~ 複 核 ;: 巧 - 存 空 :; 特 此 單 位 主 管 : 主 l,ji.2 - :' I

11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專 任 教 師 升 等 稽 本 主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人 事 室 任 免 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放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002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呆 與 建 議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每 學 期 辦 理 1 次 ; 8 月 及 2 月 升 等 者, 應 分 別 提 當 年 6 月 份 及 當 年 1 丹 份 召 開 之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但 舊 制 講 師 及 助 教 申 請 升 等 則 不 受 此 限 二 檢 視 專 門 著 作 是 否 符 合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規 定 要 件 三 各 級 教 評 會 非 有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不 得 開 議, 各 級 審 查 程 序 中, 對 於 涉 及 本 人 案 件 應 行 迴 避, 且 低 階 不 得 高 審

12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呆 與 建 議 四 外 審 結 果 如 ; 有 發 現 審 查 意 見 與 所 評 分 數 不 相 當 等 特 殊 情 事, 得 經 決 議 送 請 再 確 認 或 另 送 審 查 五 各 級 教 評 會 對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未 獲 通 過 者, 應 於 10 日 內 敘 明 理 由 以 校 函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教 示 其 救 濟 方 法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13 表 72 主 主 室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2)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名 稱 T002 專 任 教 師 升 等 承 辦 單 位 ( 組 別 ) 任 免 組 目 的 : 為 使 教 師 升 等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所 依 循 二 適 用 範 圍 : 專 任 教 師 升 等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均 依 本 制 度 辦 理 三 作 業 說 明 : ( ) 每 學 期 次 通 知 各 單 位 轉 知 教 師 辦 理 升 等 申 請 : 函 請 本 校 各 教 學 單 位 辦 理 並 副 知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同 時 以 小 郵 差 傳 送 至 全 校 教 師 個 人 電 子 信 箱 及 於 行 政 會 議 中 宣 告 周 知, 通 知 內 容 如 下 : 卜 摘 述 或 指 引 升 等 相 關 重 要 規 定 內 容, 例 如 專 門 著 作 之 要 件 及 限 制 升 等 研 究 教 學 服 務 等 資 料 採 認 期 間 等 2 提 示 升 等 申 請 人 三 級 教 評 會 及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問 之 分 工 及 配 合 注 意 事 項 3 三 級 教 評 會 審 查 所 需 之 相 關 資 料 表 件 4 作 業 時 程 表 及 流 程 圈 ( 二 ) 升 等 申 請 人 向 象 ( 戶 的 提 出 升 等 申 請 並 送 件 : 卜 升 等 申 請 人 應 於 提 出 申 請 時 限 內, 確 實 依 相 關 規 定 填 妥 申 請 升 等 表 件 並 應 其 結 所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均 屬 實 無 誤 後, 連 冉 升 等 資 料 檢 查 表 交 付 所 屬 象 所 2 系 ( 戶 的 受 理 時, 應 詳 為 審 核 其 申 請 升 等 之 資 格 應 送 表 件 內 各 項 資 料 已 備 齊 且 均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及 該 系 院 申 請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升 等 之 門 檻 規 定 ; 如 逾 期 限 提 出 申 請 者, 應 不 予 受 理 ( 三 ) 召 開 車 ( 戶 的 教 評 會 進 行 初 審, 通 過 者 送 各 該 學 院 辦 理 院 級 外 審 : 卜 依 象 ( 戶 的 自 訂 之 教 師 升 等 評 審 準 則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等 規 定 辦 理 評 審 2 上 述 準 則 須 經 系 院 教 評 會 通 過 並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始 能 實 施 3 初 審 通 過 者, 送 各 該 學 院 辦 理 院 級 外 審 ; 未 通 過 者, 應 於 10 日 內 敘 明 理 由 以 校 函 通 知 當 事 人 4 申 請 升 等 教 師 對 象 教 評 會 審 議 結 果 不 服 時, 應 先 依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暨 升 等 審 查 辦 法 第 22 條 第 3 項 規 定 向 院 級 教 評 會 提 出 申 復, 如 對 申 復 無 理 由 之 決 議 不 服 時, 得 於 收 到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依 本 校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要 點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等 救 濟 ( 四 ) 由 各 學 院 院 長 辦 理 院 級 外 審, 並 重 新 整 理 審 查 結 果 : 卜 以 專 門 著 作 或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者, 次 送 3 位 外 審 委 員 ; 以 作 品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者, 次 送 4 位 外 審 委 員 ; 非 專 門 著 作 部 分, 請 依 各 學 院 自 訂 規 定 辦 理 2 外 審 委 員 送 回 之 資 料 審 查 意 見 應 加 以 整 理, 手 寫 者 79

14 應 重 新 打 字 及 校 對, 提 供 教 評 會 委 員 參 考 時, 不 得 出 現 審 查 委 員 姓 名 3 請 確 實 遵 守 外 審 迴 避 規 定 4 外 審 成 績 需 符 合 各 學 院 自 訂 之 提 送 院 教 評 會 審 議 之 門 (1 ) 專 門 著 作 J 及 非 專 門 著 作 J 綜 合 評 定 個 成 績 者, 須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審 查 人 評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且 平 均 分 數 達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2) 專 門 著 作 及 非 專 門 著 作 各 別 評 定 成 績 者, 其 中 專 門 著 作 分 數, 須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審 查 人 評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且 平 均 分 數 達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 至 非 專 門 著 作 是 否 訂 定 門 檻 由 各 學 院 自 行 規 劃 5 相 關 規 定 : 應 詳 參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著 作 外 審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非 屬 專 門 著 作 之 其 他 研 究 成 果 評 審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及 各 學 院 自 訂 之 非 專 門 著 作 評 審 準 則 等 ( 須 經 院 校 教 評 會 通 過 並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始 能 實 施 ) ( 五 ) 召 開 院 教 評 會 進 行 複 審, 通 過 者 送 校 辦 理 校 級 外 審 : 卜 依 各 學 院 自 訂 之 非 專 門 著 作 評 審 準 則 教 學 及 服 務 評 審 準 則 ( 須 經 院 校 教 評 會 通 過 並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始 能 實 施 )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等 規 定 辦 理 評 審 2 複 審 通 過 者, 送 教 務 長 辦 理 校 級 外 審 ; 未 通 過 者, 庭 於 10 日 內 敘 明 理 由 以 校 函 通 知 當 事 人 3 申 請 升 等 教 師 對 院 教 評 會 審 議 結 果 不 服 時, 應 先 依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暨 升 等 審 查 辦 法 第 22 條 第 3 項 規 定 向 校 級 教 評 會 提 出 申 復, 如 對 申 復 無 理 由 之 決 議 不 服 時, 得 於 收 到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依 本 校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要 點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等 救 濟 ( 六 ) 由 教 務 長 辦 理 校 級 外 審, 並 重 新 整 理 審 查 結 果 : 卜 專 門 著 作 或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者, 次 送 3 位 外 審 委 員 ; 以 作 品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者, 次 送 4 位 外 審 委 員 ; 非 專 門 著 作 應 併 同 送 相 同 之 外 審 委 員, 請 依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非 屬 專 門 著 作 之 其 他 研 究 成 果 評 審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辦 理 前 二 項 項 目 由 外 審 委 員 綜 合 評 定 個 分 數 2 審 委 員 送 回 之 資 料 審 查 意 見 應 加 以 整 理, 手 寫 者 庭 重 新 打 字 及 校 對, 提 供 教 評 會 委 員 參 考 時, 不 得 出 現 審 查 委 員 姓 名 3 確 實 遵 守 外 審 迴 避 規 定 4 外 審 成 績 需 符 合 提 送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之 門 檻 即 外 審 成 績, 須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審 查 人 評 75 分 以 上 且 平 均 分 數 達 75 分 以 上 5 相 關 規 定 : 應 詳 參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著 作 外 審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及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非 屬 專 門 著 作 之 其 他 研 究 成 呆 評 審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 七 ) 升 等 資 料 陳 列 供 校 教 評 會 委 員 提 前 審 閱 : 卜 依 教 務 長 提 供 之 通 過 外 審 名 單, 通 知 升 等 教 師 準 備 陳 80

15 列 用 及 會 場 用 所 需 資 料 型 態 內 容 及 數 量, 並 於 召 開 校 教 評 會 10 日 前, 集 中 陳 列 於 人 事 室 2 事 前 函 請 校 教 評 會 委 員 依 限 親 閉, 並 於 陳 列 期 間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電 話 提 醒 尚 未 閱 覽 之 委 員 ; 另 備 妥 式 份 寄 送 確 定 出 席 教 評 會 審 議 升 等 案 之 校 外 委 員, 以 利 其 閱 覽 3 陳 列 室 應 設 置 簽 到 表 並 管 制 人 員 進 出 ( 八 ) 召 開 校 教 評 會 進 行 決 審 : 卜 事 前 庭 辦 理 事 項 : (1 ) 申 請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九 樓 會 議 室 及 校 外 委 員 停 車 (2) 撰 寫 會 議 議 程 (3) 製 作 開 會 通 知 單 及 借 用 三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會 前 審 查 會 議, 會 後 將 議 程 及 其 附 件 資 料 簽 送 陳 核 (4) 製 作 升 等 教 師 校 評 會 使 用 之 評 分 表 ( 含 封 裝 用 封 套 ) 及 統 計 用 電 子 檔 案 2 會 議 當 天 應 準 備 項 目 : 投 票 箱 計 算 機 法 規 彙 編 筆 簽 到 表 委 員 座 位 桌 牌 升 等 教 師 資 料 等 3 會 議 進 行 : (1 ) 委 員 評 定 教 學 服 務 ( 含 輔 導 與 推 廣 ) 成 績, 並 與 外 審 成 績 合 計 總 成 績, 其 中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員 總 成 績 75 以 上 者 為 通 過 (2) 請 主 席 推 派 監 票 人 員 至 少 名 4 決 審 通 過 者, 俟 校 教 評 會 會 議 紀 錄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函 報 教 育 部 請 頒 教 師 證 書 ; 未 通 過 者, 應 於 10 日 內 敘 明 理 由 以 校 函 通 知 當 事 人 5 申 請 升 等 教 師 對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結 果 不 服 時, 得 於 收 到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依 本 校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要 點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等 救 濟 ( 九 ) 校 教 評 會 會 議 紀 錄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 十 ) 報 部 請 頒 證 書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每 學 期 辦 理 1 次 ; 8 月 及 2 月 升 等 者, 應 分 別 提 當 年 6 月 份 及 當 年 1 月 份 召 開 之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但 舊 制 講 師 及 助 教 申 請 升 等 則 不 受 此 限 二 檢 視 專 門 著 作 是 否 符 合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規 定 要 件 控 制 重 點 三 四 各 級 教 評 會 非 有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不 得 開 議, 各 級 審 查 程 序 中, 對 於 涉 及 本 人 案 件 應 行 迴 避, 且 低 階 不 得 高 審 外 審 結 呆 如 有 發 現 審 查 意 見 與 所 評 分 數 不 相 當 等 特 殊 情 事, 得 經 決 議 送 請 再 確 認 或 另 送 審 查 五 各 級 教 評 會 對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未 獲 通 過 者, 應 於 10 日 內 敘 明 理 由 以 校 函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教 示 其 救 濟 方 法 法 令 依 據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二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作 業 須 知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工 作 81

16 手 冊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暨 升 等 審 查 辦 法 教 師 升 等 教 學 服 務 成 績 審 查 要 點 辦 理 教 師 非 屬 專 門 著 作 之 其 他 研 究 成 果 評 審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教 師 著 作 外 審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時 程 表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按 查 表 申 請 表 - 教 師 升 等 專 門 著 作 外 審 裝 訂 樣 式 - 教 師 升 等 非 屬 專 門 著 作 之 其 他 研 究 成 果 外 審 裝 訂 樣 式 四 教 師 升 等 教 學 成 績 資 料 裝 訂 樣 式 ( 校 級 教 評 會 使 用 ) 五 教 師 升 等 服 務 ( 含 輔 導 與 推 廣 ) 成 績 資 料 裝 訂 樣 式 ( 校 級 教 評 會 f 吏 用 ) 六 教 師 升 等 教 學 成 績 評 分 表 ( 校 級 教 評 會 使 用 ) 七 教 師 升 等 服 務 ( 含 輔 導 與 推 廣 ) 成 績 評 分 表 ( 校 級 教 評 會 使 使 用 表 單 用 ) 八 教 師 升 等 校 級 外 審 審 查 意 見 表 九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名 冊 及 人 數 統 計 表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查 核 表 十 其 他 : ( )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代 表 作 合 著 人 證 明 ( 二 ) 著 作 作 品 審 查 迴 避 參 考 名 單 ; ( 三 ) 教 師 升 等 案 撤 銷 申 請 表 ( 四 ) 著 作 送 外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82

17 圖 25 主 畫 室 作 業 流 程 圖 ( 項 目 編 號 : T002) 項 目 名 稱 : 專 任 教 師 升 等 前 年 11 月 30 日 ( 5 月 31 日 ) 前 通 知 各 單 位 轉 知 教 師 辦 理 升 等 申 請 當 年 2 月 1 日 ( 8 月 1 日 ) 前 升 等 申 請 人 上 網 登 錄 並 向 車 所 提 出 升 等 素 人 事 室 登 錄 升 等 案 ( 升 等 申 請 表 送 人 事 室 ) 各 該 學 院 辦 理 院 級 外 審 作 業, 並 於 當 年 3 月 20 日 ( 9 月 20 日 ) 前 完 成 並 整 理 審 查 結 果 不 通 過, ~ 教 評 會 應 於 10 日 內 將 審 查 結 果 及 理 由 以 校 函 通 知 申 請 人 申 復 A 1. 申 請 人 於 收 到 決 議 10 日 內 向 院 教 評 會 提 出 申 復 2. 院 教 評 會 於 2 個 月 內 提 出 具 體 審 議 結 果 : (1 ) 有 理 由 者, 應 送 回 系 教 評 會 再 審 議 (2 ) 無 理 由 者, 應 將 審 議 結 果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及 率 教 評 會, 並 告 知 當 事 人 救 濟 途 徑 送 教 務 長 辦 理 校 級 外 審 作 業, 並 於 當 年 5 月 30 日 (11 月 30 日 ) 前 完 成 並 整 理 審 查 結 果 校 教 評 會 開 議 10 審 閱 日 前 升 等 資 料 陳 列 供 委 員 提 前 院 教 評 會 應 於 10 申 才 是 日 內 將 審 查 結 果 及 理 由 以 校 函 通 知 申 請 人 及 系 教 評 會 i 1. 申 請 人 於 收 封 決 議 10 日 內 向 校 教 評 會 提 出 申 復 2. 校 教 評 會 於 2 個 月 內 提 出 具 體 審 議 結 果 : (1 ) 有 理 由 者, 應 送 回 院 教 評 會 再 審 議 (2 ) 無 理 由 者, 應 將 審 議 結 果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及 院 教 評 會, 並 告 知 當 事 人 救 濟 途 徑 不 通 過 校 教 評 會 應 終 審 查 結 果 及 理 由 以 枝 函 通 知 申 古 -.- z 成 立 - r, 車 R 當 年 8 月 15 日 ( 2 月 15 日 ) 前 陳 報 教 月 口 1, 何 情 札 師 證 書,.. i.. hf.. 請 人 及 車 院 教 評 會, 並 告 知 救 濟 途 徑 教 師 升 等 案 經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所 屬 ~ ( 所 ) 應 將 其 經 審 查 之 專 門 著 作 學 位 論 文 作 品 或 技 術 報 告, 送 交 圖 書 館 公 開 保 管 依 教 育 部 審 定 結 果 辦 理 發 聘 及 敘 薪 事 宜 180

18 表 9 主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項 目 編 號 : T002) 已 ζ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本 歪 歪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專 任 教 師 升 等 估 日 期 :{ o)-- 年 4 月 1 日 評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將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 ) 申 請 升 等 教 師 資 格 是 否 皆 符 合 相 關 規 ν 定 ( 二 )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著 作 外 賽 ( 三 ) 是 否 經 三 級 教 書 平 會 審 查 ( 四 ) 各 級 教 詳 會 之 組 成 方 式 出 席 及 決 議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五 ) 升 等 相 關 資 料 是 否 陳 列 提 供 校 教 評 會 iν 委 員 提 前 審 閱 ( 六 ) 是 否 依 規 定 時 程 函 報 教 育 部 核 發 高 ν 職 級 教 師 證 書 ( 七 ) 教 育 部 教 師 證 書 核 發 後 是 否 依 規 定 改 I 1/ 敘 高 職 級 薪 紋 I v I I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ν v! 戶 戶 ;r;.-... ~., λ >ι 填 表 人 在 : 主 豆 豆 ~~" 概 ; 辛 苦 ~ 每 單 位 主 管 : /M I J V,ν.

19 表 9 在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項 目 編 號 : T002) 匕 ζ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主 歪 歪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專 任 教 師 升 等 估 日 期 : I \')>- 年 7 月 1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致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就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 ) 申 請 升 等 教 師 資 格 是 否 皆 符 合 相 關 規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v v v 詩 估 注 明 形 說 明 定 ( 二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 三 ) 是 否 經 三 級 教 評 會 審 查 I v ( 四 ) 各 級 教 許 會 之 組 成 方 式 出 席 及 決 議 人 i u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五 ) 升 等 相 關 資 料 是 否 陳 列 提 供 校 教 詩 會 ν 委 員 提 前 審 閱 ( 六 ) 是 否 依 規 定 時 程 函 報 教 育 部 核 發 高 ν 職 級 教 師 證 書 ( 七 ) 教 育 部 教 師 證 書 核 發 後 是 否 依 規 定 改! ν 敘 高 職 級 薪 紋 I I I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填 表 入 2 禱 告, 主 楚! (/.....

20 表 9 在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2) 已 ζ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主 主 主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專 任 教 師 升 等 估 日 期 : ( o )-. 年 { O 月 1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ν v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二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 ) 申 請 升 等 教 師 資 格 是 否 皆 符 合 相 關 規 v 定 ( 二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 三 ) 是 否 經 三 級 教 評 會 審 查 ( 四 ) 各 級 教 詩 會 之 組 成 方 式 出 席 及 決 議 人 i J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五 ) 升 等 相 關 資 料 是 否 陳 列 提 供 校 教 評 會 v 委 員 提 前 審 閱 ( 六 ) 是 否 依 規 定 時 程 函 報 教 育 部 核 發 高 v I/! ν 職 級 教 師 證 書 ( 七 ) 教 育 部 教 師 證 書 核 發 後 是 否 依 規 定 改 1/ 敘 高 職 級 薪 紋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填 表 代 :F 話 : 草 草 棚 :( 注 拉 布 拉 主 管 :...

21 表 9 生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2) 斗 2 之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本 主 主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專 任 教 師 升 等 估 日 期 : ( o 主 年 t)- 月 子 1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I V v 的 絲 - 丁 評 寸 怖 之 竟 f 等 A 口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二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 ) 申 請 升 等 教 師 資 格 是 否 皆 符 合 相 關 規 ν 定 ( 二 )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 三 ) 是 否 經 三 級 教 評 會 審 查 d d ν ( 四 ) 各 級 教 評 會 之 組 成 方 式 出 席 及 決 議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五 ) 升 等 相 關 資 料 是 否 陳 列 提 供 校 教 評 會 委 員 提 前 審 閱 ( 六 ) 是 否 依 規 定 時 程 函 報 教 育 部 核 發 高 J νf 職 級 教 師 證 書 ( 七 ) 教 育 部 教 師 證 書 核 發 後 是 否 依 規 定 改 l J 敘 高 職 級 薪 紋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填 表 人 廿 三 玄 泣 :~J 稜 核 l=~~: 吉 多 ' l;; 毛? 鬥 f ~: 二 - 叫 J ( 川 Mρ, 叮!.-..

22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圓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任 兔 遵 調 - 職 員 內 陸 標 準 作 業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人 事 室 任 免 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003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出 缺 單 位 簽 揀 校 長 核 定 由 符 合 資 格 人 員 陸 遷, 人 事 室 公 開 徵 求 校 內 各 單 位 符 合 資 格 人 選, 依 職 員 陸 遷 序 列 表 逐 級 辦 理 陸 遷 二 人 事 室 依 陸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審 查 申 請 人 資 格, 並 確 認 陸 遷 資 料 及 評 分 之 正 確 性, 繕 具 陸 任 人 員 陸 任 評 分 表 三 陸 任 人 員 陸 任 申 請 書 提 職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排 定 積 分 最 高 前 3 名 或 職 缺 數 2 倍 名 額, 甄 審 結 果 簽 陳 校 長 核 圈 陸 任

23 稽 核 重 點 四 甄 審 會 委 員 及 辦 理 陸 遷 業 務 之 人 員, 不 得 拘 私 舞 弊 遺 漏 夕 牛 誤 或 i'3t 露 秘 密, 其 涉 及 本 人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之 甄 審 ( 選 ) 案, 庭 行 迴 避, 且 不 得 參 與 表 決, 對 會 議 內 容 應 嚴 守 秘 密, 不 得 洩 漏, 如 有 違 反 應 予 懲 處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五 於 陸 任 人 員 至 1J 任 3 個 月 內 辦 理 銓 敘 部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24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名 稱 表 73 主 畫 室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3) ITo03 任 免 遷 調 職 員 內 陸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 組 別 ) 任 免 組 職 務 出 缺 單 位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由 機 關 內 部 符 合 任 用 資 格 人 員 陸 遷 : ( ) 查 明 編 制 及 預 算 員 額 有 無 缺 額, 確 認 出 缺 職 務 非 精 簡 員 額, 並 依 職 員 陸 遷 序 列 表 逐 級 辦 理 陸 遷 ( 二 ) 職 務 經 出 缺 單 位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由 符 合 資 格 人 員 陸 遷 ( 三 ) 由 人 事 室 公 開 徵 求 校 內 各 單 位 符 合 資 格 人 選 二 符 合 陸 遷 資 格 且 其 陸 任 意 願 者, 填 送 職 員 進 調 意 願 調 查 表, 由 人 事 室 依 陸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核 計 陸 任 人 員 陸 任 申 請 書 : ( ) 符 合 陸 遷 資 格 且 具 陸 任 意 願 者, 提 出 職 員 遷 調 意 願 調 查 表 ( 二 ) 人 事 室 依 陸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審 查 申 請 人 資 格, 並 確 認 陸 遷 資 料 及 評 分 之 正 確 性, 繕 具 陸 任 人 員 陸 任 評 分 表 三 提 職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 ( ) 簽 陳 校 長 提 職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甄 審 ( 二 ) 職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過 半 數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 三 ) 職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符 合 陸 遷 人 員 陸 任 申 請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排 定 積 分 最 高 前 3 名 或 職 缺 數 2 倍 名 額 ( 四 ) 本 校 組 員 技 士 及 護 理 師 以 下 ( 含 ) 職 務 之 甄 審, 由 甄 審 會 視 出 缺 職 位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是 否 由 該 會 進 行 面 談 或 業 務 測 驗 四 成 立 面 試 小 組 : ( ) 專 員 編 審 輔 導 員 以 上 ( 含 ) 職 務, 於 甄 審 會 評 審 後, 請 校 長 指 定 人 員 成 立 面 試 小 組, 就 擬 陸 任 人 員 進 行 面 試 ( 二 ) 依 本 校 各 單 位 申 請 配 置 編 制 內 職 員 高 階 職 缺 作 業 原 則 申 請 配 置 之 組 長 技 正 專 員 及 編 審 等 高 階 職 缺, 應 由 用 人 單 位 辦 理 業 務 測 驗, 並 由 甄 審 會 進 行 面 談, 作 為 個 別 選 項 - 職 務 歷 練 與 發 展 潛 能 積 極 配 合 領 導 能 力 ( 主 管 職 務 ) 之 評 核 參 據 後, 再 依 前 款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五 由 校 長 併 同 綜 合 考 評 核 圈 陸 任 人 選, 人 事 室 發 布 派 令 報 送 審 定 : ( ) 甄 審 結 果 簽 陳 校 長 核 圈 陸 任 ( 二 ) 依 程 序 發 布 陸 任 人 員 之 人 事 命 令 六 於 陸 任 人 員 到 任 3 個 月 內 辦 理 銓 敘 部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出 缺 單 位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由 符 合 資 格 人 員 陸 遷, 人 事 室 公 控 制 重 點 開 徵 求 校 內 各 單 位 符 合 資 格 人 選, 依 職 員 陸 遷 序 列 表 逐 級 辦 理 陸 遷 83

25 二 人 事 室 依 陸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審 查 申 請 人 資 格, 並 確 認 陸 遷 資 料 及 評 分 之 正 確 性, 繕 具 F 主 任 人 員 F 主 任 評 分 表 三 陸 任 人 員 陸 任 申 請 書 提 職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排 定 積 分 最 高 前 3 名 或 職 缺 數 2 倍 名 額, 甄 審 結 呆 簽 陳 校 長 核 國 陸 任 四 甄 審 會 委 員 及 辦 理 陸 遷 業 務 之 人 員, 不 得 拘 私 舞 弊 遺 漏 件 誤 或 ~~ 露 秘 密, 其 涉 及 本 人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之 甄 審 ( 選 ) 案, 應 行 迴 避, 且 不 得 參 與 表 決, 對 會 議 內 容 應 嚴 守 秘 密, 不 得 洩 漏, 如 有 違 反 應 予 懲 處.. 法 令 依 據 使 用 表 單 五 於 F 主 任 人 員 到 任 3 個 月 內 辦 理 銓 敘 部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公 務 人 員 陸 遷 法 二 公 務 人 員 隨 遷 法 施 行 細 則 三 職 員 陸 遵 序 列 表 四 陸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職 員 遷 調 意 願 調 查 表 二 職 員 陸 任 申 請 書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84

26 圖 26 主 畫 室 作 業 流 程 圖 ( 項 目 編 號 : T003) 項 目 名 稱 : 任 免 遷 調 - 職 員 內 陸 標 準 作 業 職 務 出 缺 : 依 職 員 陸 遲 : 序 列 表 逐 級 j 辦 理 陸 遷 出 缺 單 位 為 1 料 交 長 核 定 由 機 關 內 部 符 合 任 用 資 格 人 員 陸 遷 人 事 室 : 依 陸 任 評 分 1. 填 其 職 員 遷 調 意 願 調 查 表 ; 標 準 表 審 查 ; 繕 其 陸 任 申 : 請 書 :. 人 事 室 2. 依 陸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核 計 分 數 : 職 員 甄 審 委 : 員 會 過 半 數 : 出 席 始 得 開 : 會 ; 提 職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排 定 積 分 最 高 前 3 名 或 購 拱 數 2 倍 名 額 人 事 室 面 言 扣 j 豆 豆 人 事 室 由 校 長 併 同 綜 合 考 評 擇 { 餓 圈 陸 任 心 是 人 事 室 發 布 人 事 命 令 人 事 室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181

27 表 10 企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3)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毛 主 主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任 免 遷 調 - 職 員 外 補 標 準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102 年 04 月 01 日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重 點 I I I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職 員 外 補 標 準 作 業 ( ) 出 缺 單 位 是 否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遴 用 非 本 機 關 人 員 人 事 室 是 否 將 徵 才 資 料 報 刊 或 網 路 i 符 合 I J 公 告 3 日 以 上 ( 二 ) 是 否 依 規 定 審 奎 應 徵 人 員 資 格, 並 確 認 人 v 事 資 料 造 列 名 冊 ( 三 ) 用 人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原 則 ν ( 四 ) 是 否 成 立 甄 選 小 組 是 否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 是 否 將 甄 選 結 果 提 考 績 會 甄 審 ( 五 ) 職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開 議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i v 是 否 依 規 定 審 查 排 定 積 分 最 高 前 3 名 或 職 缺 數 2 倍 名 額 甄 審 結 果 是 否 簽 陳 校 長 固 定 進 舟 ( 六 ) 除 正 取 名 額 外, 得 增 列 候 補 名 額, 候 補 期 l v' 間 為 3 個 月 正 取 人 員 放 棄 時, 候 補 人 員 是 否 於 候 補 期 限 內 遞 補 ( 七 ) 是 否 適 時 發 布 派 令 是 否 在 新 進 人 員 到 任 I 3 個 月 內, 向 銓 敘 部 辦 理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v 未 符 合 經 檢 查 結 果, 職 員 外 補 標 準 作 業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28 表 10 主 歪 歪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3)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主 主 主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任 兔 遷 調. 職 員 外 補 標 準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102 年 07 月 01 日 評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Iv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I/ 二 職 員 外 補 標 準 作 業 ( ) 出 缺 單 位 是 否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遴 用 非 本 機 關 ν 人 員 人 事 室 是 否 將 徵 才 資 料 報 刊 或 網 路 公 告 3 日 以 上 ( 二 ) 是 否 依 規 定 審 查 應 徵 人 員 資 格, 並 確 認 人 \/ 事 資 料 造 列 名 冊 ( 三 ) 用 人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原 則 l v ( 四 ) 是 否 成 立 甄 選 小 組 是 否 辦 理 公 開 甄 遷 i./ 是 否 將 甄 選 結 果 提 考 績 會 甄 審 ( 五 ) 職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開 議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ν 是 否 依 規 定 審 查 排 定 積 分 最 高 前 3 名 或 職 缺 數 2 倍 名 額 甄 審 結 果 是 否 簽 陳 校 長 圈 定 進 用 ( 六 ) 除 正 取 名 額 外, 得 增 列 候 補 名 額, 候 補 期 v 詞 為 3 個 月 正 取 人 員 放 棄 時, 候 補 人 員 I!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是 否 於 候 補 期 限 內 遞 補 I I ( 七 ) 是 否 適 時 發 布 派 令 是 否 在 新 進 人 員 到 任 v 3 個 月 內, 向 銓 敘 部 辦 理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徑 檢 查 結 果, 職 員 外 補 標 準 作 業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填 表 人 可 甘 落 : 詩 : 投 核! 組 員 張 耀

29 表 10 主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3)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在 歪 歪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任 免 遷 調 職 員 外 補 標 準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102 年 10 月 01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職 員 外 補 標 準 作 業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 J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 出 缺 單 位 是 否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遴 用 非 本 機 關 ν 人 員 人 事 室 是 否 將 徵 才 資 料 報 刊 或 網 路 公 告 3 日 以 上 I / ( 二 ) 是 否 依 規 定 審 查 應 徵 人 員 資 格, 並 確 認 人 l ν 事 資 料 造 列 名 冊 I J ( 三 ) 用 人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公 平 公 正 公 聞 原 則 ν ( 四 ) 是 否 成 立 甄 還 小 組 是 否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是 否 將 甄 選 結 果 提 考 績 會 甄 審 ( 五 ) 職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開 議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是 否 依 規 定 審 查 排 定 積 分 最 高 前 3 名 或 職 缺 數 2 倍 名 額 甄 審 結 果 是 否 簽 揀 校 長 圈 定 進 用 ( 六 ) 除 正 取 名 額 外, 得 增 列 候 補 名 額, 候 補 期 J 問 為 3 個 月 正 取 人 員 放 棄 時, 候 補 人 員 是 否 於 候 補 期 限 內 遞 補 ( 七 ) 是 否 適 時 發 布 派 令 是 否 在 新 進 人 員 到 任 / 3 個 月 內, 向 銓 敘 部 辦 理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因.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職 員 外 補 標 準 作 業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填 表 人 柯 : 穹 叡 苦? 寄 : 讓 核 他 員 張 耀 吋 自 \/

30 表 10 左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詩 佑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3) 且 三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主 主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任 免 遷 調 職 員 外 補 標 準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103 年 01 月 01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帶 j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l 未 符 合 ν/ ν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二 職 員 外 捕 標 準 作 業 ( ) 出 缺 單 位 是 否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遴 用 非 本 機 關 人 員 人 事 室 是 否 將 徵 才 資 料 報 刊 或 網 路 公 告 3 日 以 上 ( 二 ) 是 否 依 規 定 審 查 應 徵 人 員 資 格, 並 確 認 人 事 資 料 造 列 名 冊 ( 三 ) 用 人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原 則 ( 四 ) 是 否 成 立 甄 選 小 組 是 否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是 否 將 甄 選 結 果 提 考 績 會 甄 審 ( 五 ) 職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開 議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是 否 依 規 定 審 查 排 定 積 分 最 高 前 3 名 或 職 缺 數 2 倍 名 額 甄 審 結 果 是 否 簽 陳 校 長 圈 定 進 用 ( 六 ) 除 正 取 名 額 外, 得 增 列 候 補 名 額, 候 補 期 \/ 間 為 3 個 月 正 取 人 員 放 棄 時, 候 補 人 員 是 否 於 候 補 期 限 內 遞 補 ( 七 ) 是 否 適 時 發 布 派 令 是 否 在 新 進 人 員 到 任 v 3 個 月 內, 向 銓 敘 部 辦 理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職 員 外 補 標 準 作 業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 J J ν J ν J V

31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盟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自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人 事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007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呆 與 建 議 公 務 員 違 反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者, 庭 按 情 節 輕 重, 分 別 予 以 懲 處, 其 觸 犯 刑 事 法 令 者, 並 依 各 該 法 令 處 罰 ; 至 該 管 長 官 知 情 而 不 依 法 處 置 者, 應 受 懲 處 二 對 簡 任 第 10 職 等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10 職 等 以 上 人 員 所 為 之 懲 處, 除 依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將 懲 處 令 副 本 抄 送 監 察 院 二 調 職 人 員 獎 懲 案 件, 如 在 調 任 新 職 前, 已 經 核 定 者, 仍 由 原 服 務 機 關 發 布, 並 送 請 調 任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如 在 調 職 後 核 辦 者, 由 厚 服 務 機 關 列 舉 獎 懲 事 實, 擬 具 獎 懲 種 類 送 請 新 任 機 關 參 辨 或 發 表, 新 任 機 關 對 原 任 職 機 關 獎 懲 建 議, 應 將 辦 理 情 形, 或 獎 懲 命 令 副 本, 函 復 原 建 議 機 關, 以 免 脫 節

32 稽 核 重 點 四 退 休 或 離 職 人 員 之 獎 懲 除 已 亡 故 者 外, 仍 應 併 向 發 布 獎 懲 令, 並 於 人 事 資 料 註 言 已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五 學 校 建 議 他 機 關 學 校 兼 職 或 協 辦 人 員 之 獎 懲 案 件, 應 依 規 定 敘 明 具 體 獎 懲 事 由, 並 引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之 獎 懲 要 件 及 額 度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33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名 稱 - 單 承 辦 位 f 姐 t 表 74 人 事 室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7) 前 h 句 T007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人 事 室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獎 勵 分 嘉 獎 記 功 記 大 功 ; 懲 處 分 申 誡 記 過 記 大 過 平 時 考 核 之 獎 懲 得 互 相 抵 銷, 互 相 抵 銷 後 累 積 達 2 大 過 者, 年 終 考 績 應 列 丁 等 二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業 務 特 殊 需 要, 另 訂 記 大 功 ( 過 ) 標 準 報 送 銓 妓 部 核 備 嘉 獎 記 功 或 申 誡 記 過 之 標 準 由 學 校 視 業 務 情 形 自 行 訂 定, 報 請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三 學 校 依 法 設 置 考 績 委 員 會 者, 其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應 遞 送 考 績 委 員 會 初 核,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四 受 考 人 主 管 對 於 受 考 人 平 時 獎 懲 經 過 時 審 查 簽 奉 校 長 同 意 後, 提 請 考 績 委 員 會 辦 理 初 審, 並 視 需 要 請 受 考 人 陳 述 及 申 辦, 簽 請 校 長 覆 核 後 核 定 五 學 校 對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結 果 有 意 見 時, 得 簽 註 意 見, 交 考 績 委 員 會 復 議 校 長 對 復 議 結 果, 仍 不 同 意 時, 得 加 註 理 由 後 變 更 之 六 製 發 獎 懲 令 時 敘 明 獎 懲 之 法 令 依 據, 並 附 記 教 示 文 字 七 發 布 獎 懲 令 時 並 於 人 事 資 料 登 記 八 受 考 人 不 服 懲 處 處 分 提 起 申 訴 再 申 訴 注 意 事 項 : ( ) 應 自 獎 懲 令 或 申 訴 函 復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向 學 校 提 起, 逾 期 即 以 程 序 不 受 理, 非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 提 起 ( 再 ) 申 訴 後, 於 決 定 書 送 達 前,( 再 ) 申 訴 人 得 撤 回 之 ;( 再 ) 申 訴 事 件 經 撤 回 後, 不 得 復 提 起 同 之 ( 再 ) 申 訴 ( 三 ) 對 於 再 申 訴 決 定, 不 得 再 向 司 法 機 關 聲 明 不 服 公 務 員 違 反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者, 應 按 情 節 輕 重, 分 別 予 以 懲 處, 其 觸 犯 刑 事 法 令 者, 並 依 各 該 法 令 處 罰 ; 至 該 管 長 官 知 情 而 不 依 法 處 置 者, 應 受 懲 處 二 對 簡 任 第 10 職 等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10 職 等 以 上 人 員 所 為 之 懲 處, 除 依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將 懲 處 令 副 本 抄 送 監 察 院 三 調 職 人 員 獎 懲 案 件, 如 在 調 任 新 職 前, 已 經 核 定 者, 仍 由 原 服 務 機 關 發 布, 並 送 請 調 任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如 在 調 職 後 控 制 重 點 核 辦 者, 由 原 服 務 機 關 列 舉 獎 懲 事 實, 擬 具 獎 懲 種 類 送 請 新 任 機 關 參 辨 或 發 表, 新 任 機 關 對 原 任 職 機 關 獎 懲 建 議, 應 將 辦 理 情 形, 或 獎 懲 命 令 副 本, 函 復 原 建 議 機 關, 以 免 脫 節 四 退 休 或 離 職 人 員 之 獎 懲, 除 已 亡 故 者 外, 仍 應 併 向 發 布 獎 懲 令, 並 於 人 事 資 料 註 記 五 學 校 建 議 他 機 關 學 校 兼 職 或 協 辦 人 員 之 獎 懲 案 件, 應 依 規 定 敘 明 具 體 獎 懲 事 由, 並 引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之 獎 懲 要 件 及 額 度 85

34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啟 其 施 行 細 則 法 令 依 據 使 用 表 單 二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三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四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職 員 獎 懲 要 點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職 員 獎 懲 建 議 表 二 獎 懲 令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86

35 圖 27 企 畫 室 作 業 流 程 圖 ( 項 目 編 號 : T007) 項 目 名 稱 :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通 時 審 查 受 考 人 之 獎 懲 案 受 考 人 主 管 簽 報 校 長 視 需 要 請 受 考 人 陳 述 及 申 辨 交 考 績 委 員 會 考 受 考 人 主 管 企 - -1 V E 委 員 今 初 日 人 事 { 至 校 長 覆 核, 當 何 - # 玖 復 議 人 事 室 校 長 覆 核 才 尋 加 註 王 里 由 變 更 之 校 長 核 定 發 布 獎 懲 令 ( 並 於 人 事 資 料 登 記 )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對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上 人 員 所 為 之 懲 處, 並 於 懲 處 令 副 本 抄 送 監 察 院 182

36 受 考 人 不 服 懲 處 處 分 於 30 日 內 另 為 過 提 出 申 訴 i 撤 銷 當 之 處 分 受 考 人 學 校 ( 人 事 室 ) 駁 回 維 持 原 議 學 校 如 仍 不 服 申 訴 決 定 於 30 日 內 提 出 再 申 訴 I l 另 為 過 當 之 處 受 考 人 保 訓 會 分 吋 λ 回 全 案 確 定, 書 面 通 知 受 考 人 人 事 室 人 事 資 料 註 記 人 事 室 結 束 183

37 表 11 主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7)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主 畫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1 且 三 年 4 月 _J_ 日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重 點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圍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流 程 : ( ) 大 功 ( 過 ) 標 準 已 依 規 定 報 送 銓 妓 部 核 備 ( 二 ) 嘉 獎 記 功 或 申 誡 記 過 之 標 準 由 學 校 視 業 務 情 形 自 行 訂 定 者, 已 依 規 定 報 請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三 )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獎 懲 案 件, 經 遞 送 考 績 委 員 會 初 核 後, 由 校 長 核 定 ( 四 ) 校 長 對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結 果 有 意 見 時, 得 簽 註 意 見, 交 考 績 委 員 會 復 議 校 長 對 復 議 結 果, 仍 不 同 意 峙, 得 加 註 理 由 後 變 更 之 ( 五 ) 獎 懲 令 應 敘 明 獎 懲 之 法 令 依 據, 並 附 記 教 示 文 字 ( 六 ) 獎 懲 令 按 權 責 核 定 發 布 後, 應 於 個 人 人 事 資 料 內 註 記 ( 七 ) 對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上 人 員 所 為 之 懲 處, 除 依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將 懲 處 令 副 本 抄 送 監 察 院 ( 八 ) 調 職 人 員 獎 懲 案 件, 如 在 調 任 新 職 前, 已 經 核 定 者, 仍 由 厚 學 校 發 布, 並 送 請 調 任 機 關 學 校 依 法 辦 理 ( 九 ) 如 在 調 職 後 核 辦 者, 由 原 學 校 列 舉 獎 懲 事 實, 擬 其 獎 懲 種 類 送 請 新 任 機 關 參 辨 或 發 表, 新 任 機 關 對 原 任 職 機 關 獎 懲 建 議, 應 將 辦 理 情 形, 或 獎 懲 命 令 副 本, 函 復 原 建 議 機 關 ( 十 ) 退 休 或 離 職 人 員 之 獎 懲, 除 已 亡 故 者 外, 應 併 同 發 布 獎 懲 令, 並 於 人 事 資 料 註 記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更 重 :J 互 通 複 核 : 法 三 位 幸 位 主 管 : i 在 寧 主 陳 住 兩 拉 可 咐 :JJ

38 表 11 主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7)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在 奎 主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三 月 止 日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評 估 重 點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鼎 付 白 - 口 A d 了 評 了 i 倆 來 / - A 口 竟 等 言 乎 估 情 形 說, 明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流 程 : ( ) 大 功 ( 過 ) 標 車, 已 依 規 定 報 送 銓 鍍 部 核 備 ( 二 ) 嘉 獎 記 功 或 申 誡 記 過 之 標 準 由 學 校 視 業 務 情 形 自 行 訂 定 者, 已 依 規 定 報 請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三 )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獎 懲 案 件, 經 遞 送 考 績 委 員 會 初 核 後, 由 校 長 核 定 ( 四 ) 校 長 對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結 果 有 意 見 時, 得 簽 註 意 見, 交 考 績 委 員 會 復 議 校 長 對 復 議 結 果, 仍 不 同 意 時, 得 加 註 理 由 後 變 更 之 ( 五 ) 獎 懲 令 應 敘 明 獎 懲 之 法 令 依 據, 並 的 記 教 示 文 字 ( 六 ) 獎 懲 令 按 權 貴 核 定 發 布 後, 應 於 個 人 人 事 資 料 內 註 記 ( 七 ) 對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上 人 員 所 為 之 懲 處, 除 依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將 懲 處 令 副 本 抄 送 監 察 院 ( 八 ) 調 職 人 員 獎 懲 案 件, 如 在 調 任 新 戰 前, 已 經 核 定 者, 仍 由 房 學 校 發 布, 並 送 請 調 任 機 關 學 校 依 法 辦 理 ( 九 ) 如 在 調 職 後 核 辦 者, 由 原 學 校 列 舉 獎 懲 事 實, 擬 其 獎 懲 種 類 送 請 新 任 機 關 參 辨 或 發 表, 新 任 機 關 對 原 任 職 機 關 獎 懲 建 議, 應 將 辦 理 情 形, 或 獎 懲 命 令 副 本, 函 復 原 建 議 機 關 ( 十 ) 退 休 或 離 職 人 員 之 獎 懲 除 已 亡 故 者 外, 應 併 向 發 布 獎 懲 令, 並 於 人 事 資 料 註 記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互 丟 了 1 心 于 是 核 w 手 主 單 位 主 管 : 位 主 陸 對

39 表 11 主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7)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主 豆 豆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血 之 年 立 月 1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流 程 : > ( ) 大 功 ( 過 ) 標 準, 已 依 規 定 報 送 銓 鍍 部 核 備 ( 二 ) 嘉 獎 記 功 或 申 誡 記 過 之 標 準 由 學 校 視 業 務 情 形 自 行 訂 定 者, 已 依 規 定 報 請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三 )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獎 懲 案 件, 經 遞 送 考 績 委 員 會 初 核 後, 由 校 長 核 定 ( 四 ) 校 長 對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結 呆 有 意 見 時, 得 簽 註 意 見, 交 考 績 委 員 會 復 議 校 長 對 復 議 結 果, 仍 不 同 意 時, 得 加 註 理 由 後 變 更 之 ( 五 ) 獎 懲 令 應 敘 明 獎 懲 之 法 令 依 據, 並 附 記 教 示 文 字 ( 六 ) 獎 懲 令 按 權 責 核 定 發 布 後, 應 於 個 人 人 事 資 料 內 註 記 ( 七 ) 對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上 人 員 所 為 之 懲 處, 除 依 規 定 辦 主 里 外, 應 將 懲 處 令 副 本 抄 送 監 察 院 ( 八 ) 調 職 人 員 獎 懲 案 件, 如 在 調 任 新 職 前, 已 經 核 定 者, 仍 由 原 學 校 發 布, 並 送 請 調 任 機 關 學 校 依 法 辦 理 ( 九 ) 如 在 調 職 後 核 辦 者, 由 原 學 校 列 舉 獎 懲 事 實, 擬 具 獎 懲 種 類 送 請 新 任 機 關 參 辨 或 發 表, 新 任 機 關 對 原 任 職 機 關 獎 懲 建 議, 應 將 辦 理 情 形, 或 獎 懲 命 令 副 本, 函 復 原 建 議 機 關 ( 十 ) 退 休 或 離 職 人 員 之 獎 懲, 除 已 亡 故 者 外, 應 併 同 發 布 獎 懲 令, 並 於 人 事 資 才 斗 言 主 吉 己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1, 寸 k 告 A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位 國 填 表 人 :; 至 今 注 Q: H 畫 學 位 主 管 : 寸 令 進 氛 私 : 三 軍 事 宇 陳 "

40 表 11 主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07) 皇 之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主 主 主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三 月 31 日 評 估 重 點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平 時 獎 懲 作 業 流 程 : > ( ) 大 功 ( 過 標 準 已 依 規 定 報 送 銓 教 部 核 備 ( 二 ) 嘉 獎 記 功 或 申 誡 記 過 之 標 準, 由 學 校 視 業 務 情 形 自 行 訂 定 者, 已 依 規 定 報 請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三 )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獎 懲 案 件, 經 遞 送 考 績 委 員 會 初 核 後, 由 校 長 核 定 ( 四 ) 校 長 對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結 果 有 意 見 時, 得 簽 註 意 見, 交 考 績 委 員 會 復 議 校 長 對 復 議 結 呆, 仍 不 同 意 時, 得 加 註 理 由 後 變 更 之 ( 五 ) 獎 懲 令 應 敘 明 獎 懲 之 法 令 依 據, 並 附 記 教 示 文 字 ( 六 ) 獎 懲 令 按 權 責 核 定 發 布 後, 庭 於 個 人 人 事 資 料 內 註 記 ( 七 ) 對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上 人 員 所 為 之 懲 處, 除 依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將 懲 處 令 副 本 抄 送 監 察 院 ( 八 ) 調 職 人 員 獎 懲 案 件, 如 在 調 任 新 職 前, 已 經 核 定 者, 仍 由 原 學 校 發 布, 並 送 請 調 任 機 關 學 校 依 法 辦 理 ( 九 ) 如 在 調 職 後 核 辦 者, 由 原 學 校 列 舉 獎 懲 事 實, 擬 具 獎 懲 種 類 送 請 新 任 機 關 參 辦 或 發 表, 新 任 機 關 對 原 任 職 機 關 獎 懲 建 議, 應 將 辦 理 情 形, 或 獎 懲 命 令 副 本, 函 復 原 建 議 機 關 ( 十 ) 退 休 或 離 職 人 員 之 獎 懲, 除 已 亡 故 者 外, 應 併 同 發 布 獎 懲 令, 並 於 人 事 資 才 2 恃 主 吉 己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 寸 K 告 A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填 表 人 :( 包 : 做 多 ~~-~?r"ft)f_ 位 主 管 :

41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圓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月 退 休 金 年 撫 押 金 丹 撫 慰 金 核 發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人 事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013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呆 與 建 議 經 查 驗 有 喪 失 停 止 暫 停 發 給 等 情 形 之 者, 應 即 停 止 或 暫 停 發 給 退 撫 給 與 二 核 發 日 期 : 月 退 休 金 及 丹 撫 慰 金 於 每 年 1 月 16 日 及 7 月 16 日 發 給 6 個 月 ; 年 撫 帥 金 於 每 年 7 月 16 日 次 發 給

42 稽 核 重 點 三 辦 理 核 銷 作 業, 庭 檢 附 印 有 銓 敘 部 浮 水 印 之 發 放 清 冊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呆 與 建 議 四 退 撫 給 與 發 給 後, 女 口 過 公 務 人 員 傳 給 調 整 者, 發 放 機 關 庭 於 下 期 發 給 峙, 補 足 差 額 並 調 整 發 給 金 額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43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名 稱 表 75 人 事 室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13) T013 月 退 休 金 年 梅 郁 金 月 撫 慰 金 核 發 承 辦 單 位 ( 組 別 ) 人 事 室 查 驗 作 業 : 於 偶 數 月 5 目 前 進 入 銓 敘 部 業 務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核 對 更 新 領 受 人 資 料, 並 於 奇 數 月 5 日 後 進 行 查, 驗 二 發 放 作 業 ( ) 列 印 發 放 清 冊 : 公 務 人 員 於 1 月 5 日 及 7 月 5 日 進 入 系 統 列 印 發 放 清 冊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 二 ) 寄 發 通 知 單 ( 三 ) 核 發 日 期 : 月 退 休 金 及 月 撫 慰 金 於 每 年 1 月 16 日 及 7 月 16 日 發 給 6 個 月 ; 年 撫 押 金 於 每 年 7 月 16 日 次 發 給 三 辦 理 核 銷 : 檢 附 印 有 銓 敘 部 浮 水 印 之 發 放 清 冊 金 融 機 構 匯 款 成 功 憑 證 及 機 關 收 據, 向 教 育 部 辦 理 核 銷 作 業 經 查 驗 有 喪 失 停 止 暫 停 發 給 等 情 形 之 者, 庭 即 停 止 或 暫 停 發 給 退 撫 給 與 二 核 發 日 期 : 月 退 休 金 及 月 撫 慰 金 於 每 年 1 月 16 日 及 7 月 控 制 重 點 16 日 發 給 6 個 月 ; 年 撫 押 金 於 每 年 7 月 16 日 次 發 給 三 辦 理 核 銷 作 業, 應 檢 附 印 有 銓 敘 部 浮 7j(_ 印 之 發 放 清 冊 四 退 撫 給 與 發 給 後, 如 遇 公 務 人 員 傳 給 調 整 者, 發 放 機 關 應 於 下 期 發 給 時, 補 足 差 額 並 調 整 發 給 金 額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啟 其 施 行 細 則 法 令 依 據 二 公 務 人 員 撫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給 與 定 期 發 放 作 業 要 點 公 務 人 員 月 退 休 金 通 知 單 使 用 表 單 二 公 務 人 員 年 樵 郁 金 通 知 單 三 公 務 人 員 月 撫 慰 金 通 知 單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87

44 圖 28 主 畫 室 作 業 流 程 圖 ( 項 目 編 號 : T013) 項 目 名 稱 : 月 退 休 金 年 撫 押 金 月 撫 慰 金 核 發 準 備 ; 每 年 定 期 於 各 偶 數 月 5 ; ; 目 前, 上 網 核 對 更 新 領 受 ; ; 人 資 料, 並 於 各 奇 數 月 5 ; 1 後, 上 網 確 認 進 入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卸 查 驗 象 統 查 證 領 受 人 員 資 格 人 事 室 否 查 證 並 更 正 資 料 進 入 銓 敘 業 務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列 印 月 退 休 金 年 撫 押 金 月 撫 慰 金 發 放 清 冊 服 務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每 年 1 月 16 日 及 7 丹 16 日, 將 各 項 給 與 直 接 撥 入 指 定 帳 戶 或 簽 發 支 票 逕 送 領 受 人 總 務 處 ( 出 納 組 ) 主 計 室 寄 發 通 知 單 人 事 室 檢 具 發 放 清 冊 金 融 機 構 匯 款 成 功 憑 證 影 本 及 收 據 向 教 育 部 請 款 歸 墊 人 事 室 結 束 184

45 表 12 在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13) 10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主 畫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丹 退 休 金 年 棒 卸 金 月 撫 慰 金 核 發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4 月 _l_ 日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評 估 重 點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峙 的 什 的 A 口 - 評 下 崎 未 i - A 口 竟 帶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查 驗 作 業 ( ) 每 年 定 期 上 銓 敘 部 網 站 核 對 更 新 領 受 人 基 本 資 料 ( 二 ) 是 否 使 用 銓 敘 部 網 站 查 驗 領 受 人 情 形, 作 為 發 放 參 考 ( 三 ) 領 受 人 行 蹤 不 明 或 無 法 聯 繫 因 案 逃 亡 藏 匿 或 被 通 緝 等 事 由 時, 發 放 機 關 應 主 動 暫 停 發 放 退 樵 給 與, 並 通 知 臺 灣 銀 行 併 暫 停 發 放 優 患 存 款 利 息 三 發 放 作 業 ( ) 每 年 1 月 16 日 及 7 月 16 日 將 各 項 退 樵 給 與 直 接 撥 入 指 定 之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帳 戶, 或 簽 發 支 票 逕 送 領 受 人 ( 二 ) 通 知 領 受 人 當 期 發 給 日 期 及 應 領 金 額 ( 三 ) 是 否 檢 附 印 有 銓 敘 部 浮 水 印 之 發 放 清 冊 辦 理 核 銷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庄 台 i; 山 海 核 :;if,; 咕 : 7) (''" 單 位 主 管 : i 這 寧 夏 味 佳 ~? 于 :::~- 向 叫 的 江 呵 呵 I u 穹 詩 三 f < 引 " ~i"-l j 玄 {. > ::i}l~ ' I L 品 L ):/{d t 1

46 表 12 企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13) 旦 L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本 主 主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月 退 休 金 年 撫 卸 金 月 撫 慰 金 核 發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之 月 止 日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重 點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查 驗 作 業 ( ) 每 年 定 期 上 銓 敘 部 網 站 核 對 更 新 領 受 人 基 本 資 料 ( 二 ) 是 否 使 用 銓 敘 部 網 站 查 驗 領 受 人 情 形, 作 為 發 放 參 考 ( 三 ) 領 受 人 行 蹤 不 明 或 無 法 聯 繫 因 素 逃 亡 藏 匿 或 被 通 緝 等 事 由 時, 發 放 機 關 應 主 動 暫 停 發 放 退 掉 給 與, 並 通 知 臺 灣 銀 行 併 暫 停 發 放 優 息 存 款 利 息 三 發 放 作 業 ( ) 每 年 1 月 16 日 及 7 月 16 日 將 各 項 退 撫 給 與 直 接 撥 入 指 定 之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帳 戶, 或 簽 發 支 票 逕 送 領 受 人 ( 二 ) 通 知 領 受 人 當 期 發 給 日 期 及 應 領 金 額 ( 三 ) 是 否 檢 附 印 有 銓 敘 部 浮 水 印 之 發 放 清 冊 辦 理 核 銷 >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j; 王 ~~~ 斗 泣 援 核 " '-~'' ;ii4li~

47 表 12 企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13) 皇 之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本 主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月 退 休 金 年 撫 押 金 月 撫 慰 金 核 發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立 月 止 日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評 估 重 點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IV 卅 付 自 行 - A 口 評 下 叫 來 i - 合 竟 等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查 驗 作 業 ( ) 每 年 定 期 上 銓 敘 部 網 站 核 對 更 新 領 受 人 基 本 資 料 ( 二 ) 是 否 使 用 銓 敘 部 網 站 查 驗 領 受 人 情 形, 作 為 發 放 參 考 ( 三 ) 領 受 人 行 蹤 不 明 或 無 法 聯 繫 因 素 逃 亡 藏 匿 或 被 通 緝 等 事 由 峙, 發 放 機 關 應 主 動 暫 停 發 放 退 撫 給 與, 並 通 知 臺 灣 銀 行 併 暫 停 發 放 優 患 存 款 利 息 三 發 放 作 業 ( ) 每 年 1 月 16 日 及 7 月 16 日 將 各 項 退 掉 給 與 直 接 撥 入 指 定 之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帳 戶, 或 簽 發 支 票 逕 送 領 受 人 ( 二 ) 通 知 領 受 人 當 期 發 給 日 期 及 應 領 金 額 ( 三 ) 是 否 檢 附 印 有 銓 敘 部 浮 水 印 之 發 放 清 冊 辦 理 核 銷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IV 填 表 人 : 幫 1}-~f~\ 付 竣 核 心 : 古 今 棄 位 主 管 : 1~ 踩 在 制

48 p- 表 12 主 畫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 項 目 編 號 : T013) 旦 2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主 主 主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名 稱 ): 丹 退 休 金 年 撫 卸 金 月 撫 慰 金 核 發 評 估 日 期 : 且 三 年 三 月 立 L 日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評 估 重 點 (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IV 卅 付 的 - 口 A d 了 評 下 - 崎 來 竟 t 寸 口 A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查 驗 作 業 ( ) 每 年 定 期 上 銓 敘 部 網 站 核 對 更 新 領 受 人 基 本 資 料 ( 二 ) 是 否 使 用 銓 敘 部 網 站 查 驗 領 受 人 情 形, 作 為 發 放 參 考 ( 三 ) 領 受 人 行 蹤 不 明 或 無 法 聯 繫 因 素 逃 亡 藏 匿 或 被 通 緝 等 事 由 峙, 發 放 機 關 應 主 動 暫 停 發 放 退 撫 給 與, 並 通 知 臺 灣 銀 行 併 暫 停 發 放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三 發 放 作 業 ( ) 每 年 1 月 16 日 及 7 月 16 日 將 各 項 退 撫 給 與 直 接 撥 入 指 定 之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帳 戶, 或 簽 發 支 票 逕 送 領 受 人 ( 二 ) 通 知 領 受 人 當 期 發 給 日 期 及 應 領 金 額 ( 三 ) 是 否 檢 附 印 有 銓 敘 部 浮 水 印 之 發 放 清 冊 辦 理 核 銷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IV 填 表 人 : 在 豆 豆 豆 Y!~:B 復 核

49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圓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自 人 事 費 薪 給 作 業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人 事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Z60-1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是 否 隨 時 將 人 員 動 態 以 派 令 或 異 動 通 知 單 等 資 料, 確 實 通 知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及 主 計 單 位 二 是 否 審 核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人 員 加 保 薪 ( 等 ) 級 與 所 文 薪 資 之 相 當 性 及 加 退 係 日 期 之 正 確 性.

50 稽 核 重 點 三 是 否 按 名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受 領 人 職 稱 姓 名 等 級 薪 資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退 撫 基 金 離 職 儲 金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查 核 說 明 及 住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四 是 否 核 對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之 繳 款 證 明, 與 原 簽 案 金 額 相 符, 並 交 叉 比 對 薪 資 清 冊 人 員 之 資 料 與 公 保 退 樵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系 統 無 誤 後, 送 主 計 單 位 辦 理 核 銷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51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盟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人 事 費 薪 給 作 業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Z60-2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是 否 隨 時 將 人 員 動 態 以 派 令 或 異 動 通 知 單 等 資 料, 確 實 通 知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及 主 計 單 于 立 二 是 否 審 核 勞 保 健 保 ( 勞 保 身 分 )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與 所 支 薪 資 之 相 當 性 及 加 退 保 日 期 之 正 確 性

52 稽 核 重 點 三 是 否 按 名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受 領 人 職 稱 姓 名 等 級 薪 資 及 各 項 代 扣 款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四 總 務 事 務 單 位 是 否 核 對 勞 保 健 保 ( 勞 保 身 分 )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及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之 繳 款 證 明, 與 原 簽 素 金 額 相 符, 送 主 計 單 位 辦 理 核 銷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53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人 事 費 薪 給 作 業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Z60-3 稽 核 重 點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編 制 薪 資 清 冊 是 否 詳 列 所 得 稅 房 津 扣 款 房 屋 貸 款 及 債 務 償 還 公 保 保 費 健 保 保 費 退 樵 基 金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勞 保 保 費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及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等 項 目 自 提 部 分, 以 利 人 事 單 位 總 務 ( 事 務 ) 單 位 核 對 二 是 否 被 附 異 動 通 知 單 年 度 考 績 及 其 相 關 資 料 供 主 計 單 位 核 對

54 稽 核 重 點 三 是 否 加 強 薪 資 系 統 權 限 控 管 功 能 並 落 實 執 行, 對 於 員 工 資 料 之 處 理,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是 否 留 下 異 動 紀 錄 及 最 近 異 動 日 期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呆 與 建 議 四 是 否 核 對 人 事 單 位 所 送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相 關 資 料 及 總 務 事 務 單 位 所 送 勞 保 健 保 ( 勞 保 身 分 ) 勞 工 退 休 金 提 撥 資 料 等 相 關 資 料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55 臺 北 斜 技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年 度 稽 核 口 專 案 稽 核 編 號 : 稽 核 項 目 人 事 費 薪 給 作 業 稽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稽 單 位 主 計 室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版 次 第 二 版 稽 核 委 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編 號 TZ60-4 稽 核 重 點 查 桔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除 特 殊 情 形 經 簽 奉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代 簽 人 核 准 者 外, 是 否 直 接 劃 撥 員 工 薪 資 金 融 機 構 公 庫 保 管 專 戶 機 關 專 戶 或 代 扣 款 受 款 人 指 定 金 融 機 構, 且 是 否 提 高 警 覺, 確 認 有 無 不 當 情 事 之 存 在 二 是 否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支 出 可 於 人 事 費 預 算 數 及 其 分 配 數 額 度 內 容 納

56 稽 核 重 點 三 是 否 逐 頁 核 算 薪 資 清 冊 每 頁 金 額 小 計 及 最 後 金 額 總 計 正 確 無 誤, 並 根 據 人 事 單 位 及 總 務 單 位 提 供 之 人 事 異 動 通 知, 勾 稽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支 出 查 核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與 建 議 四 是 否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已 經 人 事 單 位 總 務 單 位 核 章 五 撥 付 各 項 代 扣 款 項 是 否 與 原 代 扣 項 目 及 金 額 核 對 相 符 受 稽 單 位 主 管 受 稽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委 員

57 表 115 跨 職 能 分 工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 項 目 編 號 : TZ60) 項 目 編 號 TZ60 項 目 名 稱 人 事 費 薪 給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 考 合 作 退 輔 組 ) 主 計 室 總 務 處 ( 事 務 組 出 納 組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薪 資 清 冊 異 動 與 編 製 l 職 員 ( 含 聘 僱 人 員 ) 由 人 事 室 隨 時 通 知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及 主 計 單 位, 技 工 工 友 之 異 動 由 總 務 事 務 單 位 通 知 2 出 納 收 到 異 動 通 知 後, 進 入 薪 資 系 統 進 行 薪 資 資 料 異 動 維 護 並 編 製 薪 資 冊 二 薪 資 清 冊 核 對 與 審 核 1. 薪 資 部 分 (1 )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列 印 下 月 份 薪 資 清 冊 追 捕 薪 資 清 冊 及 追 扣 薪 資 清 冊, 職 員 ( 含 聘 僱 人 員 ) 送 人 事 室, 技 工 工 友 送 總 務 ( 事 務 ) 單 位 審 核 (2 ) 每 月 月 底 前, 人 事 單 位 按 名 審 核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所 送 下 個 月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姓 名 等 級 符 遇 獎 金 及 各 項 代 扣 款 之 合 法 性 及 正 確 性, 核 章 後 送 主 計 單 位 (3 ) 主 計 單 位 於 薪 資 清 冊 審 核 預 算 能 否 容 納 權 貴 單 位 是 否 核 簽 ( 章 ) 金 額 乘 算 及 加 總 之 正 確 性 無 誤 後 核 章, 送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代 簽 人 核 章, 並 根 據 薪 資 清 冊 開 立 傳 票 (4 )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依 據 核 准 之 傳 票 辦 理 劃 帳 撥 付 2. 各 項 代 扣 款 部 分 (1 )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a 人 事 單 位 進 行 資 料 維 護, 並 產 製 繳 費 清 單 送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核 對 及 主 言 十 單 位 審 核 b 人 事 及 總 務 事 務 單 位 繳 費 並 取 得 繳 款 證 明, 審 核 無 誤 後, 送 主 計 單 位 辦 理 核 銷 (2 ) 所 得 稅 房 津 扣 款 房 屋 貸 款 債 務 償 還 由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依 程 序 辦 王 里 (3 ) 勞 保 ( 聘 僱 人 員 技 工 工 友 ) 健 保 ( 勞 保 身 分 )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及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由 總 務 事 務 單 位 辦 理 作 業 流 程 同 人 事 室 人 事 室 ( ) 是 否 隨 時 將 人 員 動 態 以 派 令 或 異 動 通 知 單 等 資 料, 確 實 通 知 出 納 控 制 重 點 管 理 單 位 及 主 計 單 位 ( 二 ) 是 否 審 核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人 員 加 保 薪 ( 等 ) 級 與 所 支 薪 資 之 相 當 性 及 加 退 保 日 期 之 正 確 性 ( 三 ) 是 否 按 名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受 領 人 職 稱 姓 名 等 級 薪 資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離 職 儲 金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 四 ) 是 否 核 對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之 繳 款 證 明, 與 厚 簽 案 金 額 相 符, 並 交 叉 比 對 薪 資 清 冊 人 員 之 資 料 與 公 保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系 統 無 誤 後, 送 主 計 單 位 辦 理 核 銷 總 務 處 ( 事 務 組 ) ) 是 否 隨 時 將 人 員 動 態 以 派 令 或 異 動 通 知 單 等 資 料, 確 實 通 知 出 納 135

58 管 理 單 位 及 主 計 單 位 ( 二 ) 是 否 審 核 勞 保 健 保 ( 勞 保 身 分 )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與 所 支 薪 資 之 相 當 性 及 加 退 係 日 期 之 正 確 性 ( 三 ) 是 否 按 名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受 領 人 職 稱 姓 名 等 級 薪 資 及 各 項 代 扣 款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 四 ) 總 務 事 務 單 位 是 否 核 對 勞 保 健 保 ( 勞 保 身 分 )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及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之 繳 款 證 明, 與 原 簽 案 金 額 相 符, 送 主 計 單 位 辦 理 核 銷 總 務 處 ( 出 納 組 ) ( ) 編 制 薪 資 清 冊 是 否 詳 列 所 得 稅 房 津 扣 款 房 屋 貸 款 及 債 務 償 還 公 係 係 費 健 保 保 費 退 撫 基 金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勞 保 保 費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及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等 項 目 自 提 部 分, 以 利 人 事 單 位 總 務 ( 事 務 ) 單 位 核 對 ( 二 ) 是 否 檢 附 異 動 通 知 單 年 度 考 績 及 其 相 關 資 料 供 主 計 單 位 核 對 ( 三 ) 是 否 加 強 薪 資 系 統 權 限 控 管 功 能 並 落 實 執 行, 對 於 員 工 資 料 之 處 理,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是 否 留 下 異 動 紀 錄 及 最 近 異 動 日 期 ( 四 ) 是 否 核 對 人 事 單 位 所 送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相 關 資 料 及 總 務 事 務 單 位 所 送 勞 保 健 保 ( 勞 保 身 分 ) 勞 工 退 休 金 提 撥 資 料 等 相 關 資 料 主 計 室 ( ) 除 特 殊 情 形 經 簽 奉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代 簽 人 核 准 者 外, 是 否 直 接 劃 撥 員 工 薪 資 金 融 機 構 公 庫 保 管 專 戶 機 關 專 戶 或 代 扣 款 受 款 人 指 定 金 融 機 構, 且 是 否 提 高 警 覺, 確 認 有 無 不 當 情 事 之 存 在 ( 二 ) 是 否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支 出 可 於 人 事 費 預 算 數 及 其 分 配 數 額 度 內 容 納 ( 三 ) 是 否 逐 頁 核 算 薪 資 清 冊 每 頁 金 額 小 計 及 最 後 金 額 總 計 正 確 無 誤, 並 根 據 人 事 單 位 及 總 務 單 位 提 供 之 人 事 異 動 通 知, 勾 稽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支 出 ( 四 ) 是 否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已 經 人 事 單 位 總 務 單 位 核 章 ( 五 ) 撥 付 各 項 代 扣 款 項 是 否 與 原 代 扣 項 目 及 金 額 核 對 相 符 ( ) 公 務 人 員 傳 給 法 ( 二 ) 公 務 人 員 傳 給 法 施 行 細 則 ( 三 )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 四 )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施 行 ( 五 ) 公 務 人 員 加 給 給 與 辦 法 ( 六 )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法 令 依 據 ( 七 )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聘 用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 八 )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 九 ) 勞 動 基 準 法 ( 十 ) 所 得 稅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薪 資 所 得 扣 繳 稅 額 表 薪 資 所 得 扣 繳 辦 法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率 標 準 ( 十 )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保 險 倖 ( 薪 ) 給 及 保 險 分 攤 計 算 表 ( 十 二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十 三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師 基 金 繳 納 136

59 金 額 對 照 表 ( 十 四 ) 各 機 關 學 校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給 與 辦 法 ( 十 五 )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十 六 )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勞 工 退 休 金 月 提 繳 工 資 分 級 表 ( 新 制 )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提 撥 及 管 理 辦 法 ( 舊 制 ) ( 十 七 ) 支 出 退 證 處 理 要 點 使 用 表 單 薪 資 清 冊 追 補 ( 才 口 ) 薪 資 清 冊 公 保 入 帳 通 知 單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三 合 清 單 及 保 險 明 細 表 全 民 健 保 保 費 計 算 明 細 表 勞 工 保 險 局 勞 保 繳 款 單 勞 工 退 休 金 繳 款 單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師 基 金 繳 費 清 單 離 職 儲 金 參 加 人 員 名 冊 及 異 動 清 單 機 關 學 校 政 務 人 員 暨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分 戶 提 存 明 細 清 單 金 融 機 構 或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轉 帳 媒 體 之 轉 存 明 細 表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內 控 召 集 人 : 137

60 圖 65 跨 職 能 分 工 作 業 流 程 圖 ( 項 目 編 號 : TZ60) 項 目 名 稱 : 人 事 費 薪 給 作 業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生 畫 畫 作 業 就 程 國 人 事 會 薪 給 作 業 人 :.,~ 各 耳 其 代 才 ;? 支 部 分 主 畫 畫 盤 蓋 產 < 于 > ~ 主 盟 主 公 係 從 保 ( 公 i 保 身 分 ) i 且 扮 基 金.&. 島 真 機 儲 金 之 代 扣 款 異 動 資 料 維 護 J 畫 梨 各 主 還 知 學 羽 拘 i 童 學 或 繳 費 萃, 簽 粉 1 直 送 血 的 管 竣 草 包 勞 工 退 休 有 具 備 舍 勞 工 退 休 奉 告 全 勞 係 ( 帶 他 人 員 技 L.:L 友 J, 使 保 ( 勞 係 2 年 分 ) 及 所 得 稅 等 各 項 代 才 款 之 '~ 負 責 利 維 竣 淫 製 各 欲 會 單 翠 做 U U 令, 津 明 細 單 純 清 車 或 送 山 純 管 罐 山 也 納 管 正 直 單 位 核 對 資 審 核 權 貴 單 位 是 否 被 告 各 ( 章 ) 企 事 頁 采 算 早 已 力 總 之 i 且 每 往 往 容 核 放 款 2 量 Hfl 仁 三 ω ;4 - 夸 出 約 管 rt 單 位 依 據 核 准 之 傳 票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辦 理 付 款, 豆 豆 取 得 放 款 詮 羽 分 送 人 事 及 總 務 ( 事 務 ) 平 位 審 核 于 a \λ- 妥 d, 司 原 囡 \ 丘 三 / 舟 否 \ 了 / ' "..... i 槍 鎮 轉 正 寸 ~) 230

61 人 事 變 吾 先 給 書 11 分 主 莖 室 盤 盤 車 主 畫 畫 主 不 咐 甜 甜 吽 雌 雄 幻 神 秘 令 其 派 或 核 叫 判 令 查 收 間 供 通 草 動 而 耳 其 的 管 假 山 山 且 知 計 透 支 提 供 教 職 員 1 合 時 已 吾 人 員 ) 之 派 令 ( 時 侈 品 ) 或 其 重 串 通 知 單 i 是 知 出 純 管 頭 單 位 Jlj:_ 討 單 位 位 女 且 叫 單 供 清 事 投 資 人 依 H F 依 單 製 i i i i 申 位 恥 鴿 晃 f h M 錶 神 社 ~ U U H 并 章 時 會 務 核 紛 納 總 j 予 中 山 及 料 及 核 實 清 情 異 動 與 總 製 技 法 列 A U 所 之 時 刺 付 清 貸 資 間 隙 誠 相 性 峙 帕. 友 咚 審 工 正 名 及 按 平 品 加 校 名 審 核 辦 資 淆 酌 情 所 列 教 職 員 ( 今 特 僱 入 員 ) 相 聞 資 料 之 合 法 性 及 正 嗨,rl 權 略 向 正 納 付 之 容 簽 總 令 峙 間 加 能 否 及 算 是 算 預 位 來. 核 草 棚 胡 游 資 A I 怯 各 // \ \ // 是 否 正 \\ 確 無 言 其 / 異 己 / 起 三 > 是 \\ 否 辦 實 清 冊 核 對 與 審 核 也 納 管 耳 里 單 依 依 據 核 )';t 之 傳 票 辦 1'.[ 封 申 rd 發 付 均 主 L 傅 豆 豆 1! I "-, 九 結 束 j 231

62 人 事 費 薪 給 作 業 自 行 評 估 表 ( TZ60)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人 事 室 評 估 重 點 評 估 日 期 : ( o 之 年 手 月 ι 日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符 合 未 符 合 薪 給 部 分 ( ) 是 否 隨 時 將 人 員 動 態 以 派 令 或 異 動 通 知 單 等 資 料, 確 實 通 知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及 主 計 單 位 ( 二 ) 是 否 審 核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人 員 加 保 薪 ( 等 ) 級 與 所 支 薪 資 之 相 當 性 及 加 退 保 日 期 之 正 確 性 ( 三 ) 是 否 按 名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受 領 人 職 稱 姓 名 等 級 薪 資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離 職 儲 金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 二 代 扣 款 部 分 ( ) 是 否 核 對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之 繳 款 證 明, 與 原 簽 案 金 額 相 符, 並 交 叉 比 對 薪 資 清 冊 人 員 之 資 料 與 公 保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系 統 無 誤 後, 送 主 計 單 位 辦 理 核 銷 :/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複 核 : 九 單 位 主 斗 長 i 本 法 兩

63 人 事 費 薪 給 作 業 自 行 評 估 表 ( TZ60)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人 事 室 評 估 重 點 薪 給 部 分 ( ) 是 否 隨 時 將 人 員 動 態 以 派 令 或 異 動 通 知 單 等 資 料, 確 實 通 知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及 主 計 單 位 ( 二 ) 是 否 審 核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人 員 加 保 薪 ( 等 ) 級 與 所 支 薪 資 之 相 當 性 及 加 退 保 日 期 之 正 確 性 ( 三 ) 是 否 按 名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受 領 人 職 稱 姓 名 等 級 薪 資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離 職 儲 金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二 代 扣 款 部 分 ( ) 是 否 核 對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之 繳 款 證 明, 與 原 簽 案 金 額 相 符, 並 交 叉 比 對 薪 資 清 冊 人 員 之 資 料 與 公 保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象 統 無 誤 後, 送 主 計 單 位 辦 理 核 銷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詳 估 日 期 : / o ;). 年 2 月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符 合 未 符 合 v ν/ 日 填 表 人 : 複 核. 單 位 主 管.

64 r 人 事 費 薪 給 作 業 自 行 評 估 表 ( TZ60)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人 事 室 評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日 期 :/ 主 年 /o 月 符 合 未 符 合 I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日 薪 給 部 分 ( ) 是 否 隨 時 將 人 員 動 態 以 派 令 或 異 動 通 知 單 等 資 料, 確 實 通 知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及 主 計 單 位 ( 二 ) 是 否 審 核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人 員 加 保 薪 ( 等 ) 級 與 所 支 薪 資 之 相 當 性 及 I \ I 加 退 保 日 期 之 正 確 性 I V ( 三 ) 是 否 按 名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受 領 人 職 稱 姓 名 等 級 薪 資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離 職 儲 金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二 代 扣 款 部 分 ( ) 是 否 核 對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 分 )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之 繳 款 證 明, 與 原 簽 案 金 額 相 符, ' 並 交 叉 比 對 薪 資 清 冊 人 員 之 資 料 與 公 保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系 統 無 誤 後, 送 主 計 單 位 辦 理 核 銷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 填 表 人 : 複 核. 人 織 Y JumJ 述

65 人 事 費 薪 給 作 業 自 行 評 估 表 ( TZ60)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人 事 室 評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評 估 日 期 : t.y 年 / 月 4 日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薪 給 部 分 ( ) 是 否 隨 時 將 人 員 動 態 以 派 令 或 異 動 通 知 單 等 資 料, 確 實 通 知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及 主 計 單 位 ( 二 ) 是 否 審 核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人 員 加 保 薪 ( 等 ) 級 與 所 支 薪 資 之 相 當 性 及 加 退 保 日 期 之 正 確 性 ( 三 ) 是 否 按 名 審 核 薪 資 清 冊 所 列 受 領 人 職 稱 姓 名 等 級 薪 資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撫 基 金 離 職 儲 金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J 二 代 扣 款 部 分 ( ) 是 否 核 對 公 保 健 保 ( 公 保 身 分 ) 退 樵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之 繳 款 證 明, 與 原 簽 案 金 額 相 符, 並 交 叉 比 對 薪 資 清 冊 人 員 之 資 料 與 公 保 退 撫 基 金 及 離 職 儲 金 * 統 無 誤 後, 送 主 計 單 位 辦 理 核 銷 J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複 核 ; 文 混 交 京 之 孟 加 豆 紋, 有 { 兀 單 位 主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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