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招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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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尉宥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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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 时 代 广 场 南 项 目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公 开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 深 圳 市 蛇 口 新 泰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2 月 3 日 1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须 知 第 二 部 分 设 计 任 务 书 第 三 部 分 招 标 文 件 附 件 2
3 第 一 部 分 : 投 标 须 知 一 项 目 说 明 1.1 项 目 名 称 : 新 时 代 广 场 南 1.2 建 设 单 位 : 深 圳 市 蛇 口 新 泰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1.3 招 标 人 : 深 圳 市 蛇 口 新 泰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1.4 招 标 平 台 : 深 圳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委 员 会 1.5 项 目 概 况 新 时 代 广 场 南 项 目 位 于 深 圳 南 山 区 蛇 口 海 上 世 界 片 区, 位 于 南 海 大 道 东 侧, 太 子 路 西 侧, 新 时 代 广 场 南 侧, 微 波 山 北 侧 新 时 代 广 场 南 项 目 总 用 地 面 积 约 平 米, 容 积 率 为 3.5, 计 入 容 积 率 面 积 约 平 米, 用 地 性 质 : 商 业 性 办 公 用 地 总 用 地 面 积 m2, 容 积 率 为 3.5, 计 入 容 积 率 面 积 约 m2, 其 中 含 : 商 业 :4900 m2, 办 公 :73640 m2, 物 业 服 务 用 房 :160 m2, 地 下 室 建 筑 面 积 以 实 际 为 准, 为 二 层 地 下 停 车 库, 停 车 位 660 辆 并 符 合 策 划 报 告 要 求 使 用 要 求 : 商 业 为 商 务 配 套, 办 公 楼 为 甲 级 写 字 楼 1.6 招 标 内 容 本 次 招 标 将 确 定 新 时 代 广 场 南 的 建 筑 竞 标 设 计 方 案, 达 到 设 计 任 务 书 要 求 中 标 单 位 将 负 责 完 成 项 目 的 建 筑 方 案 设 计 ( 达 到 方 案 报 建 深 度 ) 及 后 续 设 计 及 其 它 需 要 配 合 的 工 作, 具 体 含 建 筑 方 案 深 化, 室 内 方 案 设 计 及 方 案 深 化 设 计 二 招 标 方 式 本 次 招 标 为 邀 请 +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 2.1 邀 请 具 有 相 关 经 验 与 相 应 设 计 资 质 的 4 名 投 标 人 参 加,4 名 受 邀 投 标 人 名 单 如 下 : 3
4 1 gmp International GmbH( 德 国 gmp 国 际 建 筑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 2 Pelli Clarke Pelli Design Consulting (Shanghai)CO.,LTD ( 佩 利 克 拉 克 佩 利 建 筑 设 计 咨 询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3 4 Gensler Hong Kong Limited; Kohn Pedersen Fox Associates PC 2.2 未 被 邀 请 的 投 标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并 愿 意 接 受 相 关 规 定 的, 可 报 名 参 加 投 标 :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2 国 内 设 计 单 位 应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甲 级 以 上 ( 含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甲 级 ) 资 质, 并 具 有 同 类 项 目 的 设 计 经 验 ; 国 外 或 港 澳 台 地 区 的 境 外 设 计 单 位 必 须 具 有 同 类 项 目 的 设 计 经 验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参 加 投 标 3 设 计 成 果 在 评 标 时 同 等 对 待 2.3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所 有 费 用 均 自 行 承 担 三 招 标 规 则 本 次 招 标 工 作 分 为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 第 一 阶 段 为 报 名 及 资 格 审 核 阶 段 ; 第 二 阶 段 为 方 案 竞 标 阶 段 3.1 第 一 阶 段 报 名 及 资 格 审 核 投 标 人 需 提 交 以 下 报 名 资 料 ( 公 开 报 名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第 1-6 资 料, 受 邀 投 标 人 仅 提 供 第 6 资 料 ): 1 投 标 人 企 业 情 况 介 绍 资 料 ; 2 投 标 人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组 织 机 构 代 构 证 和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核 原 件 ); 4
5 3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原 件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核 原 件 )( 格 式 请 见 招 标 文 件 附 件 ); 4 投 标 人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近 三 年 ( 自 报 名 之 日 起 倒 推 ) 设 计 的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介 绍 的 资 料 ; 5 投 标 人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设 计 人 员 及 主 要 设 计 人 员 的 职 称 证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等 资 料 ; 6 投 标 人 须 提 交 投 标 承 诺 函 ( 格 式 请 见 招 标 文 件 附 件 ), 保 证 设 计 方 案 中 标 后, 须 按 政 府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评 审 专 家 及 招 标 人 的 意 见 对 投 标 方 案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直 至 设 计 方 案 获 得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及 投 标 人 评 审 通 过 投 标 人 须 将 上 述 要 求 的 报 名 资 料 装 订 成 A4 文 本 并 列 目 录, 一 式 两 份, 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 17:00 点 前 送 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蛇 口 沿 山 路 43 号 创 业 壹 号 大 楼 A 座 4 楼 资 格 审 核 办 法 1) 正 式 受 邀 的 4 家 设 计 单 位 自 然 取 得 入 围 投 标 人 资 格, 进 入 第 二 阶 段 方 案 竞 标 2) 其 他 参 加 公 开 报 名 的 设 计 单 位, 经 招 标 人 审 查 通 过 后, 方 可 取 得 投 标 资 格 : 审 查 时 间 为 3 天, 审 查 结 果 公 开 书 面 答 复 报 名 人 3.2 第 二 阶 段 方 案 竞 标 方 案 评 审 规 则 1)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方 案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5 名 专 家 ( 专 业 为 城 市 规 划 建 筑 设 计 等 ) 及 2 名 招 标 人 代 表 组 成 2) 方 案 评 审 委 员 会 由 评 委 主 席 主 持 评 审 工 作, 评 委 主 席 通 过 推 举 产 生, 在 评 5
6 审 中 与 其 他 成 员 有 同 等 表 决 权 ; 具 体 评 审 细 则 由 评 审 委 员 会 确 定 3) 本 次 竞 标 采 用 暗 标 的 方 式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产 生 的 纠 纷, 由 评 委 会 讨 论 并 由 评 委 会 主 席 裁 决 所 有 提 交 的 有 效 成 果 文 件 ( 规 定 数 量 的 展 板 文 本 图 册 模 型 及 演 示 文 件 ) 均 须 展 示 4) 方 案 评 审 办 法 : 方 案 评 审 委 员 会 采 用 逐 轮 淘 汰 的 记 名 投 票 法 进 行 评 选, 评 选 出 前 四 名 方 案, 同 时 对 前 四 名 方 案 进 行 综 合 点 评, 提 出 优 化 意 见 原 则 上 第 一 名 为 中 标 单 位 5) 中 标 单 位 如 不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后 续 设 计 合 同, 则 招 标 人 将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废 除 其 中 标 资 格, 同 时 第 二 三 四 名 投 标 人 将 作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依 序 与 招 标 人 就 后 续 设 计 合 同 进 行 谈 判 以 确 定 中 标 人 方 案 评 审 原 则 : 1) 符 合 中 国 国 家 及 深 圳 市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 2) 符 合 招 标 设 计 任 务 书 要 求 ; 3) 方 案 的 创 新 性 原 创 性 ; 4) 方 案 的 可 实 施 性 及 造 价 控 制 ; 5) 技 术 先 进 结 构 合 理 满 足 建 筑 节 能 要 求 四 合 同 的 授 予 以 及 设 计 费 4.1 本 次 招 标 评 选 出 前 四 名, 原 则 上 第 一 名 为 中 标 单 位, 中 标 单 位 将 获 得 本 项 目 的 后 续 设 计 合 同 中 标 人 需 履 行 设 计 合 同 条 款 6
7 4.2 公 开 报 名 的 投 标 人 如 未 中 标, 招 标 人 将 不 支 付 补 偿 费 五 投 标 成 果 编 制 及 要 求 5.1 投 标 成 果 组 成 : 1) 投 标 报 价 表 ( 单 独 密 封 包 装 ) 2) 技 术 标 : 按 照 招 标 任 务 书 中 成 果 文 件 的 要 求 5.2 投 标 成 果 的 数 量 : 1) 投 标 报 价 表 1 份 ( 格 式 请 见 招 标 文 件 附 件 ): 投 标 人 此 报 价 表 要 求 进 行 报 价 2)[ ] 技 术 标 部 分, 具 体 内 容 请 参 照 设 计 任 务 书 - 七 设 计 内 容 及 成 果 要 求 ( 需 符 合 暗 标 要 求, 不 得 标 注 参 加 投 标 单 位 的 名 称 或 其 他 可 辨 认 参 加 投 标 单 位 及 设 计 人 身 份 的 符 号 标 记 ) 3)[ ] 电 子 标 书 2 份 ( 必 须 为 U 盘, 并 在 U 盘 上 注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书 面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内 容 应 与 提 交 的 电 子 文 档 的 实 质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如 评 审 委 员 会 发 现 两 者 的 实 质 内 容 不 一 致, 将 按 不 利 于 投 标 人 的 原 则 予 以 处 置, 因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责 任 均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5.3 投 标 成 果 的 要 求 1) 提 交 的 投 标 设 计 文 件 必 须 符 合 中 国 有 关 城 市 规 划 与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符 合 投 标 规 则 及 投 标 技 术 任 务 书 的 要 求, 表 达 须 做 到 完 整 清 晰 及 准 确 2) 充 分 解 读 新 时 代 广 场 南 的 规 划 及 项 目 周 边 环 境, 设 计 成 果 应 独 具 特 色, 且 觉 有 经 济 性 整 体 协 调 性 结 构 合 理 性 可 操 作 性 3) 为 保 证 评 审 工 作 的 公 正 性 参 与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以 匿 名 方 式 报 送 设 计 文 件, 投 标 单 位 不 得 在 提 交 评 审 的 任 何 设 计 成 果 ( 包 括 文 本 文 件, 图 形 文 件, 展 板 及 模 7
8 型 等 ) 中 标 注 参 加 投 标 单 位 的 名 称 或 其 他 可 辨 认 参 加 投 标 单 位 及 设 计 人 身 份 的 符 号 标 记 4)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计 算 应 准 确 合 理 ; 5.5 成 果 文 件 的 提 交 递 交 地 点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蛇 口 沿 山 路 创 业 壹 号 A 座 4 楼, 联 系 人 : 丁 颖 联 系 电 话 : , 手 机 : 截 止 时 间 : 2016 年 1 月 15 日 16 时 00 分 六 招 标 日 程 安 排 阶 段 时 间 事 项 2015 年 12 月 3 日 发 布 正 式 公 告 及 接 受 报 名 第 一 阶 段 : 报 名 及 资 格 审 核 2015 年 12 月 9 日 公 开 报 名 截 止 2015 年 12 月 10 日 -12 日 资 格 审 核 2015 年 12 月 13 日 公 布 资 格 审 核 结 果 第 二 阶 段 : 方 案 竞 标 2015 年 12 月 13 日 2015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书 面 答 疑 ( 通 过 邮 件 或 者 传 真 的 形 年 12 月 31 日 式 ) 2016 年 1 月 15 日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2016 年 1 月 18 日 方 案 评 审 会 2016 年 2 月 1 日 公 布 方 案 评 审 会 结 果 所 有 时 间 均 以 北 京 时 间 为 准, 招 标 人 保 留 调 整 日 程 安 排 的 权 利 招 标 人 将 不 统 一 组 织 现 场 踏 勘, 入 围 投 标 人 可 自 行 踏 勘 七 成 果 文 件 有 效 性 7.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成 果 文 件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以 及 深 圳 市 的 有 关 城 市 规 8
9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标 准 的 规 定, 满 足 设 计 任 务 书 成 果 要 求 7.2 所 有 投 标 成 果 文 件 如 若 被 2/3 以 上 的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认 为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无 效 文 件 由 招 标 人 作 报 废 处 理 : 1) 提 交 投 标 成 果 文 件 截 止 日 后, 擅 自 更 改 设 计 内 容 的 ; 2) 未 按 要 求 签 署 和 递 交 投 标 承 诺 书 的 ; 3) 投 标 成 果 文 件 逾 期 送 达 的 ; 4)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填 写, 内 容 不 全, 未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任 务 书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经 方 案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未 通 过 的 ; 5) 投 标 成 果 文 件 非 原 创 已 经 发 表 过 或 经 2/3 以 上 评 委 认 为 与 其 他 同 类 作 品 雷 同 的 7.3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有 权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废 止 项 目 服 务 招 投 标 活 动 : 1)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或 作 出 实 质 响 应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的 ; 2) 招 标 任 务 因 故 取 消 的 ; 3) 出 现 影 响 招 标 公 平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八 知 识 产 权 及 相 关 法 律 8.1 由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软 件 和 其 他 物 品, 其 所 有 权 ( 包 括 版 权 ) 等 合 法 权 益 归 甲 方 未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投 标 人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或 交 由 任 何 第 三 方 使 用 前 述 资 料 软 件 和 其 他 物 品, 否 则,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所 有 责 任 并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遭 受 的 所 有 损 失 8.2 投 标 人 保 证 提 交 给 招 标 人 的 策 划 设 计 图 纸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方 案 等 项 目 成 果 ( 包 括 中 期 和 最 终 成 果 ) 以 及 实 现 该 成 果 所 使 用 的 必 要 方 法 不 侵 犯 招 标 人 和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专 利 权 商 标 著 作 权 厂 商 标 识 服 务 标 记 商 业 秘 密 公 民 的 肖 像 权 等 ), 否 则,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所 有 责 任 并 赔 偿 招 标 人 因 此 遭 受 的 所 有 损 失 8.3 投 标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中 约 定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的 项 目 成 果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归 投 标 人 招 标 人 双 方 共 有, 投 标 人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享 有 参 与 评 奖 宣 传 著 述 专 业 论 文 对 提 交 给 招 标 人 的 项 目 成 果 文 件 署 名 的 权 利 九 保 密 原 则 9.1 公 开 开 标 后, 直 到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为 止, 凡 属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9
10 评 价 和 比 较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任 何 情 况 均 应 严 格 保 密 ; 任 何 有 关 的 信 息 和 资 料 均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或 上 述 工 作 无 关 的 人 员 泄 露 9.2 招 标 人 组 织 单 位 及 评 审 专 家 在 收 到 设 计 单 位 提 交 的 投 标 成 果 文 件 后, 应 做 好 相 应 的 保 密 工 作 评 审 活 动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员 或 机 构 未 经 招 标 人 或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许 可, 都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披 露 公 开 或 展 示 投 标 成 果 文 件, 否 则 将 追 究 其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9.3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如 试 图 向 招 标 人 和 评 标 小 组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会 导 致 取 消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定 十 争 议 解 决 本 招 标 相 关 文 件 合 同 履 行 中 若 发 生 争 议, 双 方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采 用 仲 裁 方 式 解 决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为 深 圳 仲 裁 委 员 会 十 一 不 正 当 竞 争 与 纪 律 监 督 11.1 严 禁 投 标 人 向 参 与 招 标 评 标 的 有 关 人 员 行 贿, 使 其 泄 露 一 切 与 招 标 评 标 工 作 相 关 的 信 息 11.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严 禁 互 相 串 通 结 盟, 损 害 招 标 的 公 正 性,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影 响 其 他 投 标 人 参 与 正 当 投 标 11.3 如 发 现 投 标 人 有 上 述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或 中 标 资 格 11.4 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行 为 出 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及 项 目 服 务 所 在 地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列 明 的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的, 招 标 人 及 评 标 小 组 有 权 对 相 应 投 标 人 作 不 良 记 录, 并 有 权 在 今 后 10
11 拒 绝 该 投 标 人 参 加 招 标 人 其 他 任 何 项 目 服 务 的 投 标 11.5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所 有 附 件 的 知 识 产 权 均 归 属 于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未 经 招 标 人 许 可,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外 泄, 否 则, 招 标 人 有 权 追 究 投 标 人 侵 权 的 法 律 责 任 十 二 语 言 及 计 量 单 位 12.1 语 言 与 招 投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所 有 往 来 通 知 函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为 非 中 文 的, 应 同 时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文, 并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12.2 计 量 单 位 除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及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要 求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度 量 单 位,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十 三 其 他 13.1 未 中 标 解 释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人 不 对 未 中 标 人 就 评 标 过 程 以 及 未 能 中 标 原 因 作 出 任 何 解 释, 同 时 亦 不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未 中 标 人 不 得 向 评 标 小 组 人 员 或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索 问 评 标 过 程 的 情 况 和 材 料 13.2 招 标 人 接 受 和 拒 绝 投 标 的 权 利 招 标 人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的 任 何 时 候 有 权 接 受 或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宣 布 取 消 招 标 行 为, 招 标 人 没 有 义 务 向 投 标 人 做 出 解 释, 没 有 义 务 对 投 标 人 可 能 产 生 的 费 用 予 以 补 偿 13.3 拒 绝 专 利 索 赔 或 补 偿 的 权 利 无 论 投 标 人 是 否 中 标, 投 标 人 均 不 得 以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工 业 设 计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为 由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任 何 索 赔 或 补 偿 的 要 求 11
12 13.4 招 标 人 保 留 更 改 活 动 日 程 安 排 的 权 力 如 有 改 动, 将 至 少 提 前 3 天 通 知 13.5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 答 疑 ) 纪 要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 补 充 ) 函 件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明 确 的 内 容 为 准 当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 答 疑 )) 纪 要 修 改 ( 补 充 ) 函 件 内 容 相 互 矛 盾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为 准 13.6 确 保 其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主 要 设 计 人 员 始 终 参 与 本 设 计 工 作 ; 境 外 设 计 单 位 应 确 保 有 境 外 单 位 的 人 员 参 与 签 名 和 加 盖 境 外 单 位 印 章 13.7 在 下 列 原 则 基 础 进 行 后 续 设 计 合 同 的 条 款 的 谈 判 : 1) 投 标 人 须 安 排 合 理 配 合 人 次, 满 足 项 目 各 阶 段 会 议 及 现 场 服 务 的 需 求 2) 项 目 整 体 及 各 设 计 阶 段 均 不 支 付 预 付 款 3) 招 标 人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每 一 阶 段 设 计 费 用 的 情 况 下, 双 方 共 同 拥 有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相 应 阶 段 设 计 文 件 的 版 权 及 使 用 权 双 方 均 有 权 在 项 目 上 行 使 对 前 述 设 计 文 件 享 有 版 权 的 各 项 权 利 13.8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招 标 人 13.9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活 动 的 设 计 单 位 均 视 为 承 认 本 招 标 文 件 所 有 内 容 十 四 资 料 索 取 招 标 信 息 查 询 网 址 : 十 五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深 圳 市 蛇 口 新 泰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丁 颖 联 系 电 话 :
13 传 真 : 招 标 代 理 单 位 : 深 圳 市 一 和 雅 韵 建 筑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温 丽 萍 联 系 电 话 :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13
14 第 二 部 分 深 圳 蛇 口 新 时 代 广 场 南 项 目 竞 标 方 案 设 计 任 务 书 目 录 一 项 目 概 况 二 设 计 原 则 要 求 三 市 场 定 位 及 功 能 要 求 四 总 体 规 划 及 设 计 要 求 五 建 筑 节 能 与 环 境 保 护 六 用 地 及 设 计 指 标 七 设 计 内 容 及 成 果 要 求 八 进 度 安 排 九 附 件 14
15 一 项 目 概 况 1.1. 项 目 位 置 新 时 代 广 场 南 项 目 位 于 深 圳 南 山 区 蛇 口 海 上 世 界 片 区, 位 于 南 海 大 道 东 侧, 太 子 路 西 侧, 新 时 代 广 场 南 侧, 微 波 山 北 侧 新 时 代 广 场 南 项 目 总 用 地 面 积 约 平 米, 容 积 率 为 3.5, 计 入 容 积 率 面 积 约 平 米, 用 地 性 质 : 商 业 性 办 公 用 地 用 地 呈 长 方 形, 西 邻 南 海 大 道 东 临 太 子 路 两 条 主 要 市 政 道 路 地 块 内 地 势 平 整, 现 暂 时 为 停 车 场 花 园 足 球 运 动 场 新 时 代 广 场 南 项 目 1.2. 周 边 环 境 项 目 北 望 可 见 到 植 被 良 好 海 拔 三 百 多 米 的 南 山, 北 侧 紧 邻 新 时 代 大 厦, 南 侧 为 微 波 山 项 目 位 于 海 上 世 界 片 区, 海 上 世 界 是 深 圳 西 部 集 商 业 服 务 休 闲 娱 乐 商 务 公 寓 和 居 住 生 活 于 一 体 的 具 有 山 海 风 情 的 滨 海 公 共 中 心, 是 深 圳 市 15 公 里 滨 海 休 闲 带 的 起 点 和 精 华 15
16 周 边 道 路 规 划 完 善, 交 通 便 利, 轨 道 交 通 优 势 极 佳, 地 铁 2 号 线 的 海 上 世 界 站 点 位 于 项 目 北 侧, 南 海 大 道 处 为 规 划 中 的 地 铁 10 号 线 新 时 代 广 场 新 时 代 广 场 南 项 目 地 块 现 状 图 16
17 海 上 世 界 效 果 图 南 山 锦 园 创 意 产 业 园 区 招 商 地 产 总 部 7 天 酒 店 南 海 意 库 太 子 广 场 金 融 2 期 海 滨 公 寓 海 洋 大 厦 地 铁 口 海 景 广 场 金 融 中 心 一 期 新 时 代 广 场 明 华 轮 招 商 局 广 场 新 时 代 广 场 南 商 务 区 休 闲 商 业 文 化 区 17
18 新 时 代 广 场 新 时 代 广 场 南 项 目 二 设 计 原 则 要 求 1. 注 意 山 ( 大 南 山 ) 海 视 觉 通 廊 2. 充 分 挖 掘 利 用 片 区 景 观 资 源, 注 重 城 市 天 际 线 3. 注 重 与 新 时 代 广 场 的 协 调 关 系 4. 注 重 滨 海 建 筑 特 质, 延 续 海 上 世 界 的 氛 围 5. 强 调 片 区 现 状 街 区 感 与 尺 度 感 的 延 续, 创 造 宜 人 的 外 部 环 境 6. 注 重 绿 色 地 产 开 发 理 念, 结 合 地 域 气 候 等 因 素, 打 造 可 持 续 发 展 要 求 的 绿 色 建 筑, 利 用 建 筑 自 然 通 风 遮 阳 等 措 施, 营 造 舒 适 建 筑 空 间 三 市 场 定 位 及 功 能 要 求 18
19 产 品 定 位 : 1. 写 字 楼 : 定 位 甲 级 写 字 楼 定 位 应 高 于 太 子 大 厦, 低 于 招 商 局 广 场 及 太 子 广 场 2. 商 业 面 积 : 商 务 配 套 3. 地 下 配 套 设 施 : 二 层, 地 下 停 车 库 与 设 备 用 房 等 4. 其 余 详 细 定 位 详 附 件 四 总 体 规 划 及 设 计 要 求 1. 充 分 利 用 土 地, 实 现 土 地 价 值 最 大 化 2. 结 合 交 通 顾 问 的 研 究 成 果, 合 理 高 效 组 织 规 划 各 种 交 通 流 线, 出 入 口 设 置 3. 充 分 考 虑 海 上 世 界 广 场 太 子 湾 等 现 有 建 筑 的 城 市 关 系, 创 造 适 度 的 步 行 系 统 4. 规 划 布 局 充 分 利 用 山 景 海 景 等 资 源 5. 研 究 地 下 上 空 间, 分 析 与 新 时 代 广 场 形 成 统 一 的 便 捷 的 使 用 空 间 的 可 能 性 6. 与 现 有 的 新 时 代 广 场 形 成 良 好 空 间 关 系, 立 面 造 型 应 具 备 现 代 感, 且 与 新 时 代 广 场 协 调 7. 建 筑 室 外 空 间 进 行 系 统 布 局, 营 造 高 雅 舒 适 艺 术 感 强 的 外 部 空 间 环 境 8. 符 合 蛇 口 片 区 法 定 图 则 城 市 设 计 的 有 关 要 求 9. 项 目 重 点 是 成 本 控 制, 从 一 次 性 投 资 到 后 期 运 营 成 本 需 综 合 考 虑 五 建 筑 节 能 与 环 境 保 护 1. 满 足 国 家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规 范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规 范 和 深 圳 市 19
20 建 筑 节 能 标 准 和 规 范 2. 综 合 考 虑 各 种 绿 色 建 筑 技 术 与 措 施 : 如 节 水 雨 水 回 收 中 水 回 用 技 术 遮 阳 屋 顶 绿 化 太 阳 能 等 等 3. 项 目 要 求 达 到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准 GB/T 国 家 一 星 级 标 准 ( 暂 定 ) 六 用 地 及 设 计 指 标 下 列 指 标 以 最 后 政 府 批 准 的 规 划 要 点 为 准 总 用 地 面 积 : m2 计 容 面 积 :78700 m2, 其 中 : 办 公 m2, 商 业 4900 m2, 物 业 服 务 用 房 160 m2 建 筑 容 积 率 :3.5 建 筑 退 红 线 :660 辆, 并 符 合 深 圳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机 动 车 停 车 设 置 标 准 : 详 建 设 规 划 可 证, 并 满 足 策 划 报 告 要 求 七 设 计 内 容 及 成 果 要 求 从 规 划 角 度 对 建 筑 体 量 及 布 局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结 合 策 划 定 位 要 求 确 定 一 个 发 展 方 向 完 成 以 下 内 容 : 1. 设 计 说 明 除 通 常 的 设 计 说 明 内 容 外, 尤 须 对 对 以 下 两 点 重 点 进 行 说 明 : 建 筑 体 量 及 布 局 的 分 析 推 导 过 程, 与 新 时 代 广 场 的 关 系 分 析 2. 设 计 图 纸 现 状 分 析 图 ( 含 基 地 景 观 功 能 交 通 市 场 等 ) 总 平 面 图 20
21 建 筑 各 层 平 面 简 图 / 产 品 概 念 地 下 空 间 平 面 简 图 设 计 分 析 图 ( 含 交 通 组 织 流 线 图 功 能 分 析 视 线 分 析 等 ) 绿 色 设 计 概 念 主 要 剖 面 简 图 各 方 向 建 筑 立 面 图 室 内 设 计 风 格 建 议 图 片 及 室 外 景 观 意 向 建 议 图 片 效 果 图 : 包 括 总 体 鸟 瞰 图 临 街 透 视 效 果 图 及 重 点 室 外 景 观 效 果 图 等, 以 及 表 达 城 市 街 区 设 计 所 需 的 图 纸 效 果 图 不 少 于 鸟 瞰 图 ( 日 / 夜 景 各 一 张 ), 临 街 透 视 四 张, 以 及 设 计 师 认 为 可 以 体 现 设 计 思 想 的 概 念 表 述, 如 草 图, 草 模 简 易 三 维 动 画 等 3. 成 果 要 求 (1) 方 案 设 计 说 明 及 设 计 图 纸 统 一 装 订 成 A3 图 幅 ( 长 度 方 向 可 以 延 长 ), 1 式 12 份 (1 份 正 本,11 份 副 本 ) (2)POWER POINT 演 示 文 件 或 多 媒 体 一 份, 时 长 不 少 于 3 分 钟 (3) 包 含 所 有 设 计 成 果 的 光 盘 2 张 (4) 设 计 展 板 : 数 量 不 少 于 6 张 (5) 模 型 : 比 例 1:500 规 划 模 型 ( 仅 需 制 作 项 目 红 线 范 围 内 的 场 地 及 建 筑 ) (6) 设 计 图 件 必 须 提 供 DWG 格 式 (R2006 版 及 以 上 ), 汇 报 文 本 需 提 供 JPG 或 PDF 格 式 4. 设 计 周 期 1.5 个 月, 最 终 设 计 成 果 提 交 时 间 2015 年 1 月 15 日 八 附 件 21
22 附 件 1 总 平 图 规 证 及 用 地 图 附 件 2 新 时 代 广 场 建 筑 部 分 竣 工 图 JPG 附 件 3 新 时 代 南 项 目 策 划 定 位 附 件 4 新 时 代 广 场 南 项 目 交 通 专 项 设 计 输 入 条 件 设 计 管 理 部 2015 年 10 月 9 日 22
23 第 三 部 分 招 标 文 件 附 件 附 件 1 投 标 承 诺 书 深 圳 市 蛇 口 新 泰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 招 标 人 ): 我 方 在 此 确 认 参 加 新 时 代 广 场 南 项 目 招 标 活 动, 我 方 承 诺 遵 守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的 一 切 规 则, 并 同 意 和 承 诺 如 下 事 项 : 1. 我 方 承 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要 求 按 时 提 交 设 计 成 果, 若 我 方 无 故 中 途 退 出 的, 同 意 被 列 入 深 圳 市 蛇 口 新 泰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黑 名 单 并 不 得 参 加 贵 司 组 织 的 相 关 项 目 投 标 2. 我 方 承 诺 按 照 本 投 标 承 诺 书 所 提 交 的 主 创 设 计 人 员 全 程 参 与 设 计 竞 标 阶 段 的 设 计 工 作 ( 附 投 标 单 位 主 创 设 计 人 员 名 单 及 工 作 分 配 表 ) 3. 我 方 承 诺 按 照 竞 标 设 计 阶 段 设 计 任 务 书 要 求 的 深 度 完 成 设 计 成 果 4. 我 方 保 证 提 交 的 设 计 成 果 内 容 无 任 何 虚 假 未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若 评 标 过 程 中 查 出 有 虚 假, 同 意 作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处 理 并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若 中 标 之 后 查 出 有 虚 假, 同 意 废 除 中 标 资 格 并 接 受 处 罚, 承 担 因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而 由 此 引 起 的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和 经 济 责 任 5. 如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将 按 照 本 投 标 承 诺 书 所 承 诺 的 设 计 人 员 组 建 项 目 设 计 组,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全 部 设 计 工 作 如 未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更 换 项 目 设 计 组 成 员,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我 方 的 中 标 资 格 或 单 方 面 终 止 合 同, 由 此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我 方 承 担 同 时, 保 证 设 计 方 案 中 标 后, 按 照 政 府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评 审 专 家 及 招 标 人 的 意 见 对 投 标 方 案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直 至 设 计 方 案 获 得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及 投 标 人 评 审 通 过, 在 正 式 委 托 合 同 签 署 并 生 效 之 前, 贵 方 的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23
24 承 诺 书 和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成 为 约 束 双 方 的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为 方 便 联 系, 我 方 指 派 ( 先 生 / 女 士 ) 出 任 本 次 投 标 工 作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 邮 箱 : 特 此 函 告! 附 : 投 标 单 位 主 创 设 计 人 员 名 单 及 工 作 分 配 表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主 创 人 员 名 单 拟 承 担 的 工 作 内 容 ( 如 有 更 多, 可 添 加 )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 主 创 设 计 师 ( 签 字 ): 法 人 代 表 或 委 托 人 ( 签 字 )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日 期 : 24
25 附 件 2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 参 考 备 用 ) 单 位 名 称 : 地 址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维 护 的 项 目, 签 署 上 述 项 目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合 同 投 标 签 署 合 同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特 此 证 明 供 应 商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说 明 :1. 本 证 明 书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后 的 原 件 方 为 有 效 2. 须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附 后 ) 附 件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致 深 圳 市 蛇 口 新 泰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 ( 投 标 人 全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姓 名 职 务 ) 授 权 ( 被 授 权 代 表 姓 名 职 务 ) 为 本 公 司 合 法 代 理 人, 参 加 贵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组 织 的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代 表 本 公 司 处 理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的 一 切 事 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投 标 参 与 开 标 谈 判 签 约 等 投 标 人 代 表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所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本 公 司 均 予 以 认 可 并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投 标 人 代 表 无 转 委 权 特 此 授 权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25
26 被 授 权 人 : 职 务 : 联 系 电 话 : 手 机 : 身 份 证 号 码 :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名 ): 被 授 权 人 ( 签 名 ): 说 明 :1.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有 代 理 人 签 字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签 字 ( 或 盖 私 章 ) 和 加 盖 公 章 后 的 原 件 方 为 有 效 ; 2. 提 供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附 后 ) 26
27 附 件 4 投 标 报 价 表 ( 以 此 为 基 础 进 行 后 续 合 同 及 价 格 谈 判, 最 终 价 格 双 方 协 商 后 确 定 ) 项 目 名 称 新 时 代 广 场 南 序 号 设 计 内 容 设 计 费 用 报 价 范 围 报 价 取 费 依 据 备 注 1 建 筑 方 案 设 计 ( 达 到 方 案 报 建 深 度 ) 后 续 设 计, 具 体 含 建 筑 方 案 深 化, 室 内 概 念 设 计 方 案 设 计 及 方 案 深 化 设 计 其 它 需 要 配 合 的 工 作, 具 体 为 : 1 设 计 总 协 调, 2 协 调 后 续 施 工 图 设 计, 协 调 景 观 灯 光 幕 墙 等 相 关 专 项 设 计, 并 审 核 相 关 图 纸 2 提 供 满 足 招 标 人 及 项 目 需 求 的 现 场 ( 深 圳 ) 服 务 次 数, 含 汇 报 会, 协 调 会, 施 工 阶 段 现 场 配 合 27
28 ( 如 需 补 充 请 加 行 ) 备 注 : 所 有 报 价 均 含 税 并 以 人 民 币 为 单 位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日 期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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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印 发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工 作 规 范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厅 ( 局 ), 计 委 ( 物 价 局 ), 经 贸 委, 药 品 监 管 局, 中 医 药 局, 纠 风 办 : 上 海 会 议 以 来,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试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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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 ) ( 3,956,424,598.96 3,759,181,789.81 3,770,902,604.23 5.25% 4,034,773,517.03 4,064,957,672.94 4,066,031,765.87-0.74% 7,242,241,407.50 6,943,135,944.56 6,958,987,345.18 4.31% 2,528,876,071.85 2,435,374,46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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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 券 商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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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852) 2289 8888 (852) 2810 9888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93,685 51,256 3,320 2,821 11 71,929 11,132 (753) 168,934 64,456 12 7,461 6,238 13 70,045 36,220 468 13,321 139,327 180,605 217,301 236,384 14 18,15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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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注 意 事 項 1. 請 牢 記 您 線 上 報 名 時 所 填 寫 之 電 子 郵 件, 以 便 之 後 登 入 申 請 系 統 修 改 資 料 上 傳 文 件 以 及 查 詢 資 格 審 查 與 錄 取 結 果 2.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後, 請 自 行 下 載 或 列 印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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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二 2015 年 度 洱 源 县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收 入 执 行 情 况 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财 政 决 算 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30,938 税 收 收 入 21,085 增 值 税 2,248 国 内 增 值 税 1,812 国 有 企 业 增 值 税 298 集 体 企 业 增 值 税 15 股 份 制 企 业 增 值 税 1,137 联 营 企 业 增
中国共产党烟台市委员会()
附 件 序 区 政 府 办 ( 共 16 项 ) 1 全 省 性 以 外 的 宗 教 团 体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接 收 国 ( 境 ) 外 捐 款 审 批 (10-20 万 ) 行 政 许 可 2 对 有 关 违 法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的 行 为 的 处 罚 3 对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4 对 非 宗 教 团 体 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组 织 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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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中 伦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深 圳 市 禅 游 科 技 股 份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致 : 深 圳 市 禅 游 科 技 股 份 北 京 市 中 伦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作 为 深 圳 市 禅 游 科 技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暑期通訊 8-5-07
TSUNG TSIN MISSION OF HONG KONG SHA TIN INTEGRATED SERVICE CENTRE The Tsung Tsin Mission of Hong Kong Social Service Company Limited TSUNG TSIN MISSION OF HONG KONG SHA TIN INTEGRATED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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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 2014年度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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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級中學課程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學 科 中 心 學 校 104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主 持 人 : 呂 淑 美 校 長 指 導 單 位 教 育 部 及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執 行 單 位 國 立 新 竹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執 行 期 間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目 錄 第 一 章 前 言 V-1 壹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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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名稱 檳榔 A 計畫 教學節數 5 節 適用年級 三年級 一 課程架構圖 保健停看聽 省錢高手 愛我家鄉 己利利人 檳 榔 A 計 畫 二 設計理念與構想 檳榔在我們成長環境中是隨手可得的 食物 但是多少人介意它是 一級 致癌物 大部分嚼食找抱著僥倖的心理 認為應該沒有那麼嚴重 以致於 讓檳榔逐漸形成戕害國民健康的大敵 為了讓純白如紙的小學生 及早認清 檳榔對健康的危害 所以藉著教學的活動 來建立孩子正確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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