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顧 慮 社 會 觀 感, 毫 不 考 慮 交 九 京 站 周 邊 交 通 狀 況, 停 車 費 漲 就 漲, 猶 於 台 北 市 的 太 上 交 通 局 一 般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應 拿 出 魄 力 來, 並 要 用 盡 一 切 行 措 施, 要 求 萬 達 通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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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書 面 質 詢 及 答 覆 第 11 屆 第 2 次 定 期 大 會 ( 至 ) 議 員 書 面 質 詢 全 文 (7) 191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玉 梅 質 詢 對 象 : 交 通 局 公 共 運 輸 處 停 車 管 理 處 質 詢 題 目 : 萬 達 通 公 司 是 臺 北 市 的 太 上 交 通 局 嗎? 明 : 一 94 年 起 交 九 轉 運 站 開 始 動 工 興 建 後, 即 長 期 接 獲 華 陰 街 一 帶 居 民 與 建 明 里 民 安 里 里 民 的 陳 情 反 映, 因 交 九 工 程 的 大 量 外 地 工 程 人 員, 在 工 程 人 員 貪 圖 便 利 的 情 形 下, 機 車 違 停 狀 況 隨 處 可 見, 不 僅 影 響 當 地 居 民 平 時 安 寧, 也 對 當 地 的 老 弱 婦 孺 出 入 構 成 安 全 威 脅 98 年 8 月 隨 著 交 九 轉 運 站 正 式 啟 動 試 營 運 開 始, 卻 又 是 另 一 個 噩 夢 的 開 始 因 為 交 九 轉 運 站 的 機 車 停 車 費 每 日 高 達 50 元, 是 當 時 全 國 最 貴 的 機 車 停 車 收 費, 讓 機 車 族 望 之 卻 步, 通 通 違 停 在 華 陰 街 的 巷 弄, 讓 當 地 居 民 苦 不 堪 言 二 為 此 在 98 年 11 月 23 日 曾 與 交 通 局 公 運 處 停 管 處 交 管 處 交 通 大 隊 等 官 員 辦 理 會 勘, 當 日 會 勘 結 論 是 : 因 交 九 轉 運 站 機 車 停 車 費 過 高, 使 得 機 車 進 入 停 車 意 願 不 高, 導 致 週 邊 巷 道 充 斥 違 規 停 車, 請 公 運 處 配 合 停 管 處 於 一 週 內 要 求 業 者 重 新 檢 討, 調 降 停 車 收 費 標 準 但 萬 達 通 公 司 起 先 拒 不 調 降, 後 因 開 幕 的 交 維 計 畫 違 法 延 遲 送 審, 引 發 爭 議, 為 平 息 眾 怒, 才 於 98 年 12 月 10 日 於 媒 體 刊 登 啟 事, 將 機 車 停 費 調 降 為 每 次 最 高 30 元, 並 無 期 限 之 聲 明 如 今, 交 九 京 站 周 邊 各 項 停 車 環 境 並 無 改 變, 沒 有 任 何 溝 通, 沒 有 任 何 協 調, 萬 達 通 公 司 就 自 毀 承 諾, 一 紙 公 文 就 要 子 公 司 京 站 實 業 公 司, 自 10 月 25 日 起 將 機 車 停 車 費 率 調 漲 至 每 日 最 高 50 元 三 交 九 轉 運 站 開 發 的 交 通 審 查 會, 當 時 就 提 出 因 站 區 開 發 本 身 就 會 造 成 每 日 1265 輛 的 機 車 停 車 需 求, 而 當 時 交 九 所 在 地 也 開 闢 1214 格 機 車 停 車 位, 故 交 九 轉 運 站 興 建 完 成 後 要 承 擔 少 掉 的 1214 格, 還 要 應 付 本 身 產 生 增 加 的 1265 輛 機 車 需 求, 若 停 車 費 合 理 本 來 就 會 供 不 應 求 如 今, 台 北 車 站 的 機 車 停 車 費 還 是 每 次 20 元 的 情 況 下, 萬 達 通 公 司 調 漲 機 車 停 車 費 率 的 手 段, 不 是 要 了 提 高 週 轉 率, 根 本 是 要 將 機 車 趕 出 交 九 轉 運 站 四 交 九 轉 運 站 為 BOT 案, 北 市 府 當 初 為 了 能 順 利 完 成, 在 契 約 內 容, 不 斷 對 業 者 割 地 賠 款, 讓 業 者 食 髓 知 味 而 態 度 高 傲 如 今 業 者 毫 不 4015

2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顧 慮 社 會 觀 感, 毫 不 考 慮 交 九 京 站 周 邊 交 通 狀 況, 停 車 費 漲 就 漲, 猶 於 台 北 市 的 太 上 交 通 局 一 般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應 拿 出 魄 力 來, 並 要 用 盡 一 切 行 措 施, 要 求 萬 達 通 公 司 維 持 每 日 上 限 30 元 收 費 標 準, 以 防 止 華 陰 街 巷 弄 內 違 停 的 亂 象 再 生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一 臺 北 車 站 特 定 專 用 區 交 九 用 地 開 發 案 為 本 府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辦 理 之 BOT 開 發 案, 契 約 期 間 由 民 間 機 構 經 營 及 管 理, 且 查 萬 達 通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98 年 10 月 28 日 經 本 市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准 予 核 備 之 機 車 區 停 車 費 率, 即 為 每 小 時 10 元, 每 日 最 高 50 元 ( 隔 日 重 新 計 算 ), 爰 該 停 車 場 機 車 停 車 收 費 方 式 若 符 合 前 開 費 率, 則 未 違 反 停 車 場 法 及 臺 北 車 站 特 定 專 用 區 交 九 用 地 開 發 經 營 管 理 契 約 二 本 市 公 共 運 輸 處 除 已 電 洽 萬 達 通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協 調, 並 已 於 100 年 10 月 19 日 函 請 該 公 司 應 考 量 社 會 觀 感 及 民 眾 不 同 意 見, 避 免 調 漲 京 站 停 車 場 ( 機 車 區 ) 費 率 192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質 詢 議 員 : 郭 昭 巖 質 詢 對 象 : 交 通 局 質 詢 題 目 : 自 從 1997 年 12 月 京 都 議 定 書 後, 明 訂 各 國 必 需 以 減 碳 減 廢 明 : 等 手 段 來 抑 制 地 球 溫 室 效 應 雖 然 我 國 非 簽 訂 國, 但 依 國 際 環 保 公 約 之 經 驗, 加 上 也 是 地 球 村 之 一 員, 為 善 盡 地 球 保 護 之 責, 相 關 義 務 仍 需 履 行 而 郝 市 長 為 了 打 造 永 續 生 態, 低 碳 綠 能 城 市, 同 時 也 因 為 人 們 生 活 型 態 改 變, 騎 乘 自 行 車 族 群 日 益 增 加, 致 力 建 構 自 行 車 路 網 路 建 置, 不 論 是 通 車 通 勤 目 地 的 市 區 自 行 車 道 供 休 閒 運 動 的 河 濱 自 行 車 道 或 是 親 水 走 廊, 以 落 實 單 車 生 活 化 本 席 就 交 通 局 所 負 責 的 市 區 自 行 車 道 來 做 探 討 首 先 談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的 設 置 就 日 前 貴 局 提 供 給 的 資 料 中 顯 示, 台 北 市 已 經 完 工 的 自 行 車 道, 如 上 簡 報, 共 有 91 條 自 行 車 道, 總 長 度 是 125 公 里 980 公 尺, 在 台 北 市 12 個 行 政 區 中, 中 正 區 只 有 10 條, 長 度 7830 公 尺, 而 萬 華 區 只 有 3 條, 長 度 4623 公 尺, 兩 區 合 計 長 度 佔 總 長 度 不 過 0.09%, 真 的 是 少 得 可 憐 而 且 當 本 席 至 現 場 勘 察, 發 現 除 了 部 份 路 段 標 示 不 清, 位 置 不 佳 分 辨 不 易, 甚 至 資 料 中 已 完 工 的 路 段, 卻 只 有 一 側 完 成, 另 一 側 並 未 施 作, 可 見 你 們 的 資 料 與 事 實 有 所 出 入 同 時 都 是 這 邊 一 段, 那 邊 一 段, 未 做 串 連, 相 當 不 完 整, 不 知 道 未 來 如 果 依 規 範, 民 眾 必 需 騎 乘 於 專 用 車 道, 不 論 是 人 車 分 道 或 人 車 共 道 也 好, 否 則 將 受 到 相 關 法 規 的 勸 導 甚 至 裁 罰, 你 叫 民 眾 怎 麼 騎? 就 算 沒 有 罰 則, 汽 機 車 爭 道, 人 車 爭 道 也 是 相 當 危 險 的 一 件 事 而 且 這 些 路 段 中 並 沒 有 規 劃 足 夠 的 停 車 設 施, 相 較 之 下, 4016

3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信 義 區 自 行 車 道 路 網 就 相 當 完 整 除 了 上 面 提 到 標 示 不 清 位 置 不 佳 施 工 不 完 全 的 問 題, 交 通 局 應 作 改 善 外, 針 對 萬 華 中 正 區, 不 管 是 在 自 行 車 道 的 長 路 路 段 數 以 及 路 網 串 連 部 份, 未 來 都 應 該 多 加 編 列 重 點, 以 平 衡 地 方 發 展 整 個 台 北 市 區, 不 只 是 中 正 萬 華, 真 的 除 了 信 義 區, 其 他 幾 區 的 自 行 車 道 設 置, 也 是 斷 斷 續 續 舉 例 來, 如 果 某 人 住 在 萬 華, 要 到 市 政 府 上 班, 這 一 路 真 的 只 有 自 求 多 福, 不 但 如 此, 如 果 一 旦 將 來 整 個 台 北 市 的 自 行 車 路 網 都 建 置 完 整 完 成, 加 上 政 府 的 倡 導, 健 康 節 能 考 量, 將 有 越 多 越 多 的 自 行 車 族 所 以 自 行 車 行 駛 安 全 以 及 衍 生 的 法 規 以 及 宣 導 就 相 重 要 日 本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完 備, 加 上 近 年 來 環 保 意 識 抬 頭, 自 行 車 已 成 為 日 本 國 民 持 有 率 最 高 的 交 通 工 具 整 體 自 行 車 政 策 已 經 從 促 進 自 行 車 使 用 移 轉 到 自 行 車 管 理, 除 了 大 力 設 置 自 行 車 道, 自 行 車 停 車 場 外, 亦 進 一 步 研 修 法 令, 推 動 自 行 車 車 籍 管 理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借 制 度, 成 為 亞 洲 自 行 車 政 策 推 動 成 功 的 代 表 性 國 家 之 一 在 台 北 市, 因 為 地 不 大, 自 行 車 道 常 是 人 車 共 道, 不 但 標 誌 標 示 清 楚 ( 如 簡 報 ), 歷 經 40 年 也 發 展 出 一 套 人 車 共 道 政 策 的 準 則, 這 是 未 來 我 們 在 建 置 完 整 車 道 路 網 後, 在 相 關 安 全 規 範 上 法 規 安 全 上, 可 供 做 借 鏡 參 考 之 處 98 年 度 臺 北 市 交 通 局 做 過 一 項 民 意 調 查 : 逾 半 數 以 上 民 眾 不 清 楚 只 有 在 設 置 有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圖 案 方 型 牌 面 標 誌 的 人 行 道 上, 自 行 車 才 能 騎 上 人 行 道 ; 逾 四 成 民 眾 覺 得 自 行 車 騎 在 人 行 道 上 通 常 都 沒 有 禮 讓 行 人 ;5.9% 的 自 行 車 使 用 者 沒 有 裝 設 任 何 安 全 配 件,31.4% 在 騎 自 行 車 穿 越 路 口 時 是 騎 在 車 道 上,8.2% 會 在 多 車 道 大 型 路 口 騎 自 行 車 直 接 左 轉, 顯 示 自 行 車 的 行 車 安 全 問 題 仍 有 相 當 改 善 空 間 不 管 是 自 行 車 行 駛 安 全 的 問 題, 這 包 括 了 有 無 專 屬 行 駛 空 間 自 行 車 隨 意 停 放 有 無 配 帶 安 全 帽 等, 騎 乘 與 行 駛 時, 與 行 人 衝 突 的 問 題, 以 及 行 駛 安 全 衍 生 法 規 不 足 的 問 題 請 問 局 長, 交 通 局 這 裏 有 無 因 應 之 具 體 做 法, 針 對 自 行 車 行 駛 安 全 的 問 題, 以 及 行 駛 安 全 衍 生 法 規 不 足 的 問 題 相 關 法 規 真 的 應 該 明 確, 而 且 要 加 強 宣 導, 同 時 也 應 加 強 勸 導 取 締 作 為, 以 建 力 友 善 安 全 的 行 車 環 境 另 外, 市 政 府 為 了 減 少 機 動 車 輛 使 用, 減 少 空 氣 污 染, 於 98 年 推 動 YouBike 示 範 計 劃, 鼓 勵 民 眾 使 用 自 行 車 做 為 短 程 接 駁 運 這 樣 的 規 畫 設 置 在 北 歐 國 家 頗 為 常 見, 尤 其 是 丹 麥, 丹 麥 是 自 行 車 大 國, 尤 其 首 都 哥 本 哈 根 有 高 達 34% 的 人 騎 自 行 車 上 班,50% 的 市 民 每 天 會 固 定 使 用 腳 踏 車, 除 了 通 勤 通 學,1993 年 推 行 公 共 自 行 車, 就 相 當 於 我 們 的 YouBike, 當 地 人, 來 了 哥 本 哈 根 就 是 要 騎 自 行 車 才 能 體 驗 這 個 城 市, 換 句 話 悠 閒 地 騎 著 自 行 車 做 觀 光 是 常 態 在 哥 本 哈 根 市 中 心 目 前 有 125 個 這 樣 的 據 點 目 前 就 本 席 所 知, 台 北 市 的 YouBike 設 有 11 站 500 輛 車, 並 規 劃 4017

4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三 年 擴 大 於 全 市 設 置 162 個 站,5320 輛 車, 未 來 將 擇 重 要 交 通 轉 運 站 及 捷 運 中 心, 向 外 做 串 聯 我 要 提 醒 局 長, 如 果 真 要 鼓 勵 民 眾 盡 量 使 用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以 自 行 車 做 為 短 程 接 駁, 那 未 來 這 個 站, 請 別 多 只 設 在 東 區, 畢 竟 中 正 區 是 許 多 機 關 的 行 政 中 心, 萬 華 絕 對 是 未 來 觀 光 要 地 好 嗎? 另 外 自 從 政 府 開 放 直 航 後,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揹 包 客 到 台 灣 來 旅 遊, 台 北 市 是 國 際 城 市, 將 是 觀 光 要 地, 我 們 的 YouBike 是 否 也 能 做 到 像 丹 麥 一 樣, 讓 揹 包 客 可 以 方 便 安 全 自 在 地 騎 著 自 行 車, 沿 途 欣 賞 這 個 美 麗 城 市, 將 是 另 一 工 作 重 點 局 長, 雖 然 交 工 處 在 99 年 編 製 了 的 台 北 生 活 單 車 地 圖, 雖 然 不 但 將 台 北 市 區 的 自 行 車 道 路 網 做 圖 示, 也 將 相 關 標 誌 做 明, 以 及 自 行 車 維 修 站 河 濱 租 借 站 和 YouBike 甲 租 乙 還 的 單 車 使 用 費 率 做 表 列 但 是 我 卻 發 現 一 件 嚴 重 的 錯 誤, 除 了 這 張 圖 表 上 的 費 率, 在 使 用 費 率 和 基 本 費 率 上 讓 人 不 清 楚, 不 知 如 何 計 算, 甚 在 今 年 10/1 已 應 不 同 民 眾 需 求 增 加 了 幾 種 選 擇, 但 是 這 本 台 北 生 活 單 車 地 圖 卻 沒 有 做 更 改 或 回 收, 只 有 公 佈 在 網 上, 雖 然 台 北 希 望 成 為 e 化 城 市, 但 畢 竟 還 是 有 不 少 人 不 知 道 上 網, 況 且 導 覽 手 冊 本 來 就 應 該 雖 資 訊 變 動 做 更 新, 我 想 如 果 我 沒 有 發 現 這 個 問 題, 這 本 手 冊 可 能 會 繼 續 沿 用 所 以 請 問 局 長, 你 這 本 手 冊 打 算 何 時 做 更 正? 而 且 即 使 是 新 訂 費 率 表 的 計 算 明 也 不 夠 清 楚? 如 果 不 經 你 們 同 仁 解, 坦 白 一 開 始 我 是 看 不 懂! 同 時, 我 們 的 YouBike 是 否 已 做 好 城 市 觀 光 的 準 備? 未 來 不 管 是 做 短 程 接 駁 甚 至 市 區 觀 光 用 途 的 YouBike, 還 是 市 區 自 行 車 道 路 網,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相 關 配 套 設 施, 包 括 停 車 架 和 免 費 充 氣 設 備, 請 在 這 個 會 期 結 束 前 函 覆 本 席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一 本 市 市 區 自 行 車 道 係 考 量 道 路 條 件 及 交 通 現 況, 以 建 置 獨 立 空 間 之 專 用 道 為 目 標 ; 若 道 路 寬 度 不 足, 淨 寬 2 公 尺 以 上 之 人 行 道 規 劃 人 車 共 道 之 自 行 車 道,3.5 公 尺 以 上 則 以 點 虛 線 標 示 自 行 車 騎 乘 空 間, 行 人 跨 越 車 道 時, 仍 以 行 人 優 先 並 以 彩 色 鋪 面 或 標 線 加 強 警 示, 於 路 口 繪 設 自 行 車 穿 越 道 線, 增 設 ( 繪 ) 當 心 行 人 行 人 優 先 標 誌 ( 字 ) 其 次 再 採 道 路 最 外 側 劃 設 慢 車 道 方 式, 將 快 車 與 慢 車 分 流, 自 行 車 ( 慢 車 ) 靠 右 側 路 邊 行 駛, 減 少 速 差 提 昇 安 全 騎 乘 空 間 二 在 路 網 規 劃 方 面, 未 來 本 市 自 行 車 路 網 係 以 信 義 路 仁 愛 路 南 京 東 路 敦 化 南 北 路 等 幹 道 為 基 礎, 將 自 行 車 路 網 延 伸 至 周 邊 主 次 要 道 路, 亦 針 對 現 有 自 行 車 活 動 密 度 高 的 地 區 優 先 發 展 ; 規 劃 生 活 巷 道, 以 減 速 限 速 30 設 施, 使 機 動 車 輛 減 速 慢 行, 提 供 鄰 里 社 區 巷 道 行 人 與 自 行 車 騎 乘 安 全 空 間 ; 透 過 繪 設 自 行 車 導 引 圖 示 標 線, 連 結 自 行 車 騎 乘 路 徑 ( 如 銜 接 至 捷 運 站 河 濱 公 園 及 河 濱 自 行 車 道 ), 並 宣 導 自 行 車 ( 慢 車 ) 靠 右 行 駛 觀 念, 同 時 設 置 指 引 標 誌 以 利 路 網 騎 乘 方 便 性 三 為 宣 導 自 行 車 騎 乘 安 全 常 識, 增 進 用 路 人 安 全, 以 海 報 摺 頁 短 片 廣 4018

5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播 網 站 電 視 節 目 專 訪 公 車 車 體 公 車 候 車 亭 停 車 場 及 捷 運 車 站 燈 箱 等 多 種 管 道 加 強 民 眾 對 於 自 行 車 交 通 安 全 的 重 視 ; 於 7 條 重 要 自 行 車 道 路 懸 掛 安 全 標 語, 於 市 政 大 樓 民 眾 上 網 區 及 捷 運 月 台 電 視 播 放 短 片, 提 醒 自 行 車 騎 士 遵 守 騎 乘 規 則 ; 辦 理 交 通 安 全 講 座 戶 外 宣 導 活 動, 透 過 廣 播 節 目 或 各 機 關 跑 馬 燈 等 加 強 宣 傳 本 市 監 理 處 亦 製 作 發 送 臺 北 市 腳 踏 自 行 車 安 全 騎 乘 手 冊, 且 置 於 網 站 免 費 下 載, 辦 理 安 全 駕 駛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學 期 中 學 校 交 通 安 全 機 關 團 體 交 通 安 全 等 3 大 定 期 活 動 及 年 度 夏 令 營, 教 導 正 確 的 交 通 安 全 知 識, 落 實 交 通 安 全 四 另 為 瞭 解 公 共 自 行 車 營 運 特 性, 本 局 蒐 集 自 98 年 5 月 10 日 收 費 營 運 起 至 99 年 12 月 31 日 止 之 YouBike 示 範 計 畫 營 運 資 料, 並 分 析 借 還 車 起 訖 點 尖 離 峰 時 段 平 假 日 及 會 員 別 等 因 素, 據 以 改 善 營 運 服 務 情 形, 檢 附 分 析 結 果 供 參 後 續 擴 大 建 置 將 參 考 本 示 範 計 畫 營 運 分 析 結 果, 擇 重 要 交 通 轉 運 站 或 捷 運 站 為 中 心, 串 聯 周 邊 住 商 混 合 住 宅 區 及 兼 顧 商 務 洽 公 需 求, 並 依 步 行 最 適 距 離 調 整 站 間 距 離 為 300~600 公 尺 簡 化 租 借 流 程, 整 合 公 共 自 行 車 與 捷 運 公 車 等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完 善 整 體 公 共 運 輸 網 絡, 提 供 市 民 及 外 地 觀 光 客 更 便 利 之 最 後 一 哩 服 務 五 至 臺 北 生 活 單 車 地 圖 摺 頁 上 河 濱 租 借 站 與 You Bike 資 訊 未 更 新 一 節, 刻 正 檢 視 更 新 摺 頁 內 容, 並 於 更 新 完 成 後 供 市 民 查 詢 最 新 資 訊 4019

6 附件 4020

7 193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質詢議員 童仲彥 質詢對象 臺北市政府 質詢題目 艋舺公園一樓廁所需增加 一 台北市政府大肆宣傳 翻轉軸線 再造西區 的市政建設政策 將 艋舺公園與龍山寺併同成為本市歷史 文化與宗教之重要景點 希 望帶來都市西區再發展 並活絡商機 重塑為國際觀光勝地 但本 席前往會勘時 赫然發現艋舺公園的一樓公廁內外髒亂不堪 而且 數量嚴重不足 其中男廁只有一個小便斗和一間廁所以及女廁只有 兩間提供使用 常常使民眾大排長龍 4021

8 二 爰此 本席要求公園路燈管理處要重新思考如何增加廁所 以改善 廁所不足的問題 而且本席不接受市府要求民眾使用地下樓層廁所 的回應 以免國外旅客和外地民眾參觀時使用不便 貽笑大方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 答 一 本公園新建工程係依據 萬華車站特定專用區活動中軸都市設計管制原則 規劃設計 配合地下商場及地下停車場整體規劃興建 於地下 1 2 層 電扶梯旁設有公廁 計 4 座 以因應服務遊園及逛街人潮 另公園周邊 龍山寺及捷運龍山寺站 其內部均設有公共廁所 可提供遊客方便使用 二 本公園主要為提供開放式廣場空間予市民使用 原設計即未規劃設置公廁 惟本公園開放使用後 地下樓層公廁配合地下商場營業時間開放使用 造成民眾使用不便 爰於 95 年間經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 以利用現 有管線 電力 給排水 污水系統 及施工衝擊較小 不影響公園整體環 境景觀等考量 於 96 年間將公園管理室後方另分割空間規劃改建 簡易式 廁所 提供民眾使用 三 因本簡易公廁係利用公園管理室部分空間所改建 公廁外銜接電梯大廳 整體空間有限致公廁已無法再擴建 如於園內另覓位置增設公廁 考量本 公園已全面完成開闢 下方即為地下樓層 覆土深度約 2 公尺即地下層結 構 須重新檢討各種管線 電力 給排水 污水系統 之銜接問題 如 由地下層機房新埋設管線 必需破壞原有地下層結構及地下層整體防水工 程 將嚴重影響整幢建築功能 194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質詢議員 秦儷舫 質詢對象 民政局 財政局 產業發展局 市場管理處 質詢題目 市有公用市場內設戶籍 市場處何時強制遷離 一 在議員要求下 市場處開始清查本市所有公有市場內遭民眾設有戶 籍事宜 10 月初已知 8 處市場 設籍地址數 147 處 150 戶設籍 二 本席以為 在市有公用財產內未經市府同意設立戶籍已經嚴重損及 全體市民權益 更何況前述設籍的戶數還佔了很大部份根本不是攤 商 究竟這些民眾將戶籍移進公有市場裡有什麼用意 市場處必須 進行了解 三 本席要求市場處立即協調民政局全面清查所有公有市場裡究竟還有 多少遭設籍的情形 並且將後續如何遷離這些民眾以及何時遷離的 詳細計劃結果函覆本席 四 另請財政局針對所有市有財產一併進行清查 如有類似情形必須立 即進行處理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產發局 答 一 有關公有零售市 商 場設立戶籍案 原提供 8 處市場 設籍地址數

9 處 150 戶設籍 惟因西門商場地址 成都路 10 巷 3-65 號 誤以 成都 路 3-65 號 進行清查 爰西門商場設籍地址應由 29 戶更正為 11 戶 總數 應為 8 處市場 129 處設籍地址 132 戶設籍資料 為掌握正確資訊 本 府產業發展局 市場處 刻與本府民政局全面清查公有零售市 商 場設 立戶籍情形 以維市府資產 二 另本府民政局表示 依戶籍法及行政法院 56 年第 60 號判例等規定 戶籍 遷徙係事實行為 遷徙登記應依事實認定 因戶籍法係中央規定 統一適 用全國戶政機關 爰市民應以實際居住地申報戶籍 戶籍登記須有 居住 事實 復依本府產業發展局(市場處)與市場攤商簽訂之行政契約第 11 條 第 12 款略以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正 屆期 未改正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收回攤 鋪 位 乙方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十二 在市 商 場內從事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規約之營業行為者 租賃契約第 10 條第 12 款略以: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甲方書面通知 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收回攤 鋪 位 乙方不得請 求任何補償...十二 在市 商 場內從事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規約之營 業行為者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11 款 不得將攤 鋪 位全 部或一部改供其他用途或兼作住家使用 及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7 款 不得在市場內住宿或舉炊 等規定 市場攤位不得設立 戶籍 三 查河濱一 二商場曾於 9 月 15 日召開本案明會 攤商表達如學籍 公司 登記...民生需求等社會現實因素 設籍於商場 實有苦衷 考量攤商遷出 尚須尋覓設籍處 進行戶籍設置變更等作業程序時程 市場處除持續宣導 法規不得在市 商 場內住宿 設籍外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攤商部分 提供充足反應時間 函請設籍攤商限期半年內遷出 屆期 未遷出者依本局 市場處 與市場攤商簽訂之行政契約 租賃契約 終止租約 收回攤 舖 位 (二) 非攤商部分 由本局(市場處)函請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 四 至其他市有財產是否有設籍情形 本府財政局業另案函請各一級機關 含 所屬 全面清查經管房屋除法令規定得提供民眾設置戶籍外 有無民眾逕 行設立戶籍情形 如有違法設籍 並應儘速辦理戶籍遷移 195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質詢議員 潘懷宗 質詢對象 警察局局長黃昇勇 質詢題目 警察執法標準不一 市民質疑 有繳錢的沒事 沒繳錢的會出事 今年 5 月份媒體大版面報導 警方在師大夜市取締一對 70 多歲的老 夫婦攤販 除了被警方開紅單之外 做生意用的攤車也被沒收 攤販因 為女兒過世 不得以只好賣麻糬來維持生計 警察當時的取締方式讓圍 觀民眾看不下去 當場出來嗆聲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 4023

10 註一 中規定 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除責令行為人即時 停止並消除障礙外 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 元以下罰鍰 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 視同廢棄物 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設攤的攤棚 攤架得沒入之 這樣的執法方式在 法律上警察絕對站得住腳 但是民眾質疑警察在執法上真的有一致 數位市民向本席陳情 警察在執法上總是標準不一 陳情人張小姐 有攤販在人行道上直接擺攤 還將休旅車直接停放在人行道上 就算警 車停在旁邊 也可以毫不理會的繼續講手機 圖一 警察當時也沒有 強制取締或沒收攤架 陳情人莊先生 有攤販直接在捷運出口擺攤 圖 二 警察忙著指揮交通根本沒時間理會 本席想問 難道警察真的在 執法上 總是柿子挑軟的吃 本席認為 警察在執法上理應一致 不該有多重標準而令民眾無法 信服 造成許多市民對於警察取締的觀感 有繳錢的沒事 沒繳錢的會 出事 圖一 攤販在人行道上直接擺攤 停放休旅車 也毫不理會警車在旁邊繼續講手機 (拍攝時間 100 年 9 月 29 日) 4024

11 圖二 攤販直接在捷運出口擺攤 (拍攝時間 100 年 10 月 5 日) 4025

12 4026

13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 答 一 有關員警執行取締違規攤販 本府警察局訂定有 取締攤販妨害交通工作 計畫 律定執行的依據 範圍 重點 任務及注意事項等規範 以作為 員警執行的準繩 並要求員警依法取締 確保市民 行 的權利 二 本案市民向潘議員懷宗陳情違規攤販在人行道設攤 警察執法標準不一部 分 經請轄區中山分局及大安分局查處情形如下: (一) 龍江路與長春路口 有違規設攤並將車輛停放於人行道 現場有警用 巡邏車在場 而未加予取締一節 經查該警用巡邏車係中山分局交通 分隊員警於 100 年 9 月 29 日 17 時 47 分至 18 時 46 分 處理龍江路與 長春路口計程車與自小客車禍案件所駕駛停放之車輛 因事故發生當 時適為下班交通尖峰時段 員警為儘速處理交通事故排除障礙 而專 注於車禍案件之處置 對於違規攤販占道情形 該員未通報勤務指揮 中心 請求派遣線上警力協助取締 致造成民眾負面觀感 顯有不當 該分局業予員警劣蹟懲處 (二) 警察忙著指揮交通根本沒時間理會一節 經查係 100 年 10 月 5 日本市 大安區忠孝東路 4 段 216 巷下午交通疏導崗 該疏導崗距離攤販約 100 公尺 大安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因指揮 疏導交通不能擅離崗位 致無 法前往取締驅離清除 業督飭該分隊長檢討改進 另查轄區敦化南路 派出所員警於當 5 日 18 時至 21 時執行攤販整理勤務 在該處共計 取締告發 3 件並責令清除及驅離 因該處常有違規攤販伺機占道營 業 該分局已督飭所長加強勤務執行 三 為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造成民眾負面觀感 本府警察局同函副請各分 局利用各種勤前教育機會加強宣導 本府警察局取締攤販妨害交通工作計 畫 並督飭所屬員警遇有違規攤販占道營業 應依法取締告發並責清除 或當場查扣沒入攤棚 攤架 另責令該局行政科 督察室 政風室加強督 導及監察 防止員警有選擇性執法情事發生 196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質詢議員 潘懷宗 質詢對象 消防局局長蕭英文 民政局局長黃呂錦茹 質詢題目 北市消防局與民政局 刻意以不實回答模糊焦點 欺騙市民 本席針對 100 年 10 月 16 日消防局與民政局在聯合報的不實回應 特別公開參演 臺北市政府 100 年度災害防救演習 人員的投訴內容與 詳細照片 里幹事莊先生投訴 照片中就是扮演災民的參演人員六天來 的集合與休息地點 圖一 屋頂結構破損嚴重 斷掉的樑木懸掛著 隨時都有崩塌的危險 里幹事林小姐投訴 休息地點的地面全是碎玻璃 與碎木屑 圖二 圖三 圖四 踩得鞋子底部都被插滿玻璃碎片 一 不小心就可能刺穿鞋子傷到腳 如果在演練過程中不小心摔倒 一定會 造成全身穿刺傷 里幹事張小姐投訴 堆放的土石流區域 預演現場消 4027

14 防局的指揮官還特地擋土的牆面是臨時搭建 有可能會真的坍塌 演練時請快速通過不要停留 圖五 里幹事陳先生投訴 演練中消防 水柱不斷噴水 預演現場指揮官要求疏散時 一定得從水陣中穿過 圖 六 才有狂風暴雨的避難景象 但卻不提供雨衣或雨具 讓參演人員 被噴得全身溼透 自己也造成數日身體不適 而且市府不是正在宣導要 節約用水 懷疑這樣的浪費水資源是否恰當 這次臺北市政府花費近五 百萬的一場防災演習戲碼 真的差點變成真實救災現場 更讓參演人員 大嘆 人命不值錢 又北市消防局在今年 10 月 12 日回覆本席 本次防災演習 消防局 粗估用掉了 噸的水量 本席發現 臺北市政府在今年 5 月 3 日第 1627 次市政會議中才通過了 臺北市推動節約用水方案 要讓使臺北 市成為 節水型城市 本席質疑 這樣的演習用水方式 不就是浪費 水資源最壞的示範 本席認為 臺北市政府不要總是只准州官放火 不 許百姓點燈 消防局帶頭浪費水資源 其他局處如何有效向民眾宣導節 約用水 圖一 屋頂結構破損嚴重 斷掉的樑木懸掛 4028

15 圖二 集合與休息處遍地碎玻璃 圖三 玻璃碎屑插滿鞋底 非常危險 4029

16 圖四 滿地斷裂木條與碎木屑 圖五 擋土的牆面是臨時搭建 有可能會真的坍塌 4030

17 圖六 強力水柱噴灑 要求參演人員從水中通過 針對本席今年 10 月 15 日的書面質詢 10 月 16 日民政局長黃呂錦 茹在聯合報上回應 救災是首要工作 里幹事 里長站在前線 當然要 配合演練了解狀況 本席對民政局回應提出質疑 本次演習參演的里幹事指出 在預演 時根本沒有拿到消防局的任何演習腳本 連到現場要做什麼都是一頭霧 水 何來瞭解演練狀況 而且里幹事在救災扮演的角色 應該協助里長 及里民進行防災 救災與疏散的工作 但這次要里幹事扮演的居然是被 進行疏散的一群擺攤攤販 逛街遊客 還被要求大聲吆喝與假裝購買 這些難道也是里幹事的救災角色 圖七 圖八 圖九 本席認為 消 防局和民政局根本只是為了要充場面而要求各區里幹事扮演臨時演員 4031

18 圖七 多區里幹事擔任臨時演員 圖八 多區里幹事扮演攤販跟遊客 4032

19 圖九 多區里幹事在空地上擺攤 又 10 月 16 日消防局在聯合報上針對本席 10 月 15 日書面質詢的回 應 不會強迫里幹事參與演習 陳情人前里幹事莊先生還原預演現場情 況 現場指揮官曾數次威脅里幹事要配合演練 不然會直接跟該區民政 課的課長連繫明不配合及處理 本席想問 這就是消防局所謂的不強 迫 消防局還解釋 演習房屋都經過安全檢驗 才能作為演習房屋 此 外現場沒有水柱 只有水霧噴射 這些作法都是模擬颱風狀況 讓參與 者體會災難的情境 本席對消防局的回應提出質疑 上述照片中屋頂只剩空樑 斷裂的 樑木也四處垂吊 地上佈滿玻璃碎片與斷裂木屑 外觀結構只剩樑架 薄弱的牆面水泥也嚴重崩落 圖十 圖十一 這樣的場地就是消防局 所謂的安全 照片中水柱噴出的強力水柱 圖十二 比夏日午後雷陣 雨的雨滴還要大 就算要模擬颱風狀態讓參與者體會災情 難道不該提 供雨具給參演人員 要他們淋得全身溼透才算逼真 造成參演者身體不 適 消防局會負責 4033

20 圖十 演習房屋外觀結構只剩樑架 薄弱牆面水泥崩落(一) 圖十一 演習房屋外觀結構只剩樑架 薄弱牆面水泥崩落(二) 4034

21 圖十二 臨時演員在水柱下疏散 消防局未提供任何雨具 對於消防局及民政局在 10 月 16 日聯合報上的回應 本席強烈譴責 身為市府的長官 原該盡到保護所屬職員安全為首要 但是消防局和民 政局非但不承認本次的演習未盡到維護場地安全的問題 且無理的強迫 里幹事擔任毫不相關的防災臨時演員角色 事後居然還在媒體上大放厥 詞認為一切都是合理 民政局更在 10 月 16 日聯合報報導後 開始透過 各種管道想要調查出陳情的里幹事是哪些人 讓各區陳情的里幹事們非 常擔心 害怕被長官藉故找麻煩 因此 本席要求 消防局及民政局必 須公開對這些被迫參與演出的人員提出正式道歉 並且日後不能再有指 派臨時演員的情況 民政局更不可以有對各區里幹事進行秋後算帳或藉 機打壓之事發生 本席更認為 民政局首要為市民服務 而不是經紀公司 總是市政 府需要演員就派員過去支援 將市民服務放在其次 還用考績來欺壓基 層公務人員不敢出聲 基層的忿怒真的已經到了飽和 在上位者如果還 不傾聽改善 到頭來只會造成惡性循環 非市民之福 本席要求消防局與民政局在 100 年 10 月 26 日前 對本案提出完整 的檢討報告書 並對本席兩次質詢提出的問題及要求進行回覆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消防局 答 有關書面質詢 北市消防局與民政局 刻意以不實回答模糊焦點 欺騙市民 乙案 本府明如下 4035

22 (一) 為落實本府各防救災單位及區公所災害應變能力 以確保市民生命財產安 全 本府每年均會辦理各種大 小規模演習 如大型之全市複合性災害演 練 各局處針對權管災害辦理演練或各區針對列管災害潛勢地區辦理疏散 避難安置演練等 其主要目的都是要訓練公部門人員提昇對於各種災害之 應變處置能力 以確保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 各區公所及里鄰為本市最基層行政單位 各區公所每次不僅參與本市各項 重要防災演練 更分擔主辦之工作或自行辦理疏散安置演習 以訓練各區 指揮協調能力 而最基層之區公所同仁及里幹事 更是不可或缺之重要工 作人員 藉由同仁 里鄰長及里幹事之參與 進而強化其防救災知能 以 利其回到區里後能指導里鄰自治幹部推動社區防災工作 長期以來 各區 同仁 里鄰長及里幹事的參與表現均非常傑出 對於推展本市基層災害防 救工作功不可沒 (三) 於今(100)年 5 月 6 日辦理實兵綜合演練(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旁空地) 本府各防救災相關局處及區公所均分工參與實兵演練 並由各區公所邀請 里長前往觀摩學習 而當地信義區公所除協調里長參演外 並協請災害列 管潛勢區域內之 保全住戶 參加 藉由公私部門共同演習 以瞭解災害 應變機制 並藉以磨合培養共同防救災的默契 其中各區公所除依分工每 場次各指派 20 名里幹事參與演習 扮演里鄰體系相關之災民及地方人士等 角色外 另信義區協請里鄰長及保全住戶共計 45 人實際參與演習 包含泰 和里里長及里民 28 人 三張里里長及里民 7 人 景勤里里民 10 人 (四) 今(100)年度演習本府民政局責成各區均派有專責人員領隊 並由領隊人員 負責協調 諸如里幹事反映之場地不平整有碎玻璃及鐵釘 預演時間過長 (全日)或過於連續密集 影響下里為民服務等問題 爾後將會責成各區領 隊人員 能確實掌握參加演習人員各項意見反應 以不影響里幹事同仁下 里服務及影響公務為原則 並將請各區公所務必請事先函知各里辦公處及 落實代理人制度 (五) 本府 100 年度災害防救演習過程中 依實際預演狀況酌勻調整計畫 致演 習秩序冊尚無法明確將相關細節明確列舉 並無偽造文書之情事 有關演 習秩序冊內里長 里幹事及區公所支援人員未明確將數據與身分呈現部 分 本府未來將要求各參演單位及區公所明確提報 並依其身分安排參與 適切演習項目 (六) 有關今(100)年度實兵演練場地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旁空地 本府與 相關單位洽借時即進行會勘 相關建物或臨時搭建設施係做為演練項目使 用 非集合休息場所 惟因演習場所附近無休息空間 長時間演練過程中 烈日曝曬 故在權宜之下 區公所參演人員前往該處短暫休息 未來本府 選擇演習地點時 將一併考量休息空間及其安全性 (七) 本府已要求相關單位於未來辦理各項災害防救演習時 務必將場地安全列 為首要 另有關里幹事同仁長期參與基層防災工作 並為各里防災種籽人 員 其勇於任事表現優異足為表率 本次演習亦同 故絕無所謂秋後算帳 之情事 4036

23 197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質詢議員 潘懷宗 質詢對象 交通警察大隊 質詢題目 交通執法 違規事實不符 民眾最不滿 依照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科提供資料 去年一整年民眾交通罰 單申訴案件高達 20,380 件 罰金總額約 1200 多萬 申訴原因中 以 違 規事實不符 最讓民眾不滿 台北市一位陳先生向本席陳情 開車到十字路口要左轉 他一直等 到左轉綠燈亮起來才把車左轉 卻被拍照開了一張 不遵守交通號誌 的 900 元罰單 讓他被罰的莫名奇妙 只好到交通裁決所申訴 但因提 供不出證據 照片 最後只能自認倒楣 本席調查 北市裁決所統計 100 年 1 月至 8 月 交通罰單申訴量 已有 1 萬多件 而申訴理由中 違規事實不符(包含沒違規) 車號不 符 車色或車型不符 項目共有 3277 人 32% 同樣申訴內容去年 99 年 也有將近 6000 件的個案 由此可見警察開單出錯不算偶然 以申訴成功率來看 北市裁決所資料顯示 今年 1 到 8 月總共有 10,191 件的申訴案件 其中有 3,445 成功翻案撤銷罰單免罰 開錯單比 例高達 不過 像陳先生這樣無辜卻認賠出場 或是收到罰單 嫌麻煩沒去申訴的民眾也不少 這些卻無法計算在申訴成功比例中 對於員警舉發錯誤案件 依 執行舉發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督考計畫 規定 視情節輕重予以劣績或申誡以上處分 不過 關於 案件申訴成功與否 是由原舉發機關於接獲民眾申訴後 由舉發機關判 定是否撤銷罰單 本席認為仍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依法律規定 員警舉發交通違規採配點制核發獎勵金 1 各條款配點 原則由內政部警政署統一律定 依影響交通安全程度高低配發點數 警 察局目前僅保留嚴重危害交通安全及惡性重大之交通違規配點 如酒後 駕車 闖紅燈等 其餘較輕微交通違規 如違規停車等 不配發點數 除此之外 員警舉發交通違規如達內政部警政署頒定交通執法專案計畫 敘獎標準者 還會給予適當的行政獎勵 又依照裁決所統計 今年 1 月至 8 月 還有 16%的市民 因為沒 收到紅單 照片 而去申訴 警察執法有理也要讓人民知道錯在哪裡 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支領獎勵金實施要點: 一 本要點依據行政院核定 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 (以下簡稱支領要點)第六點規定訂 定 二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支領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 依支領要點第 二點之規定 每年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之 三 獎勵金每月應依下列規定分配支領 (一) 百分之七十二分配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 含直接取締違規案件之員警及交通助理人 員等 (二) 百分之二十八分配本局及所屬分局 大隊 隊等處理交通安全案件之基層共同作業有關人員 4037

24 僅憑一張罰單就要市民掏錢 難免讓人觀感不好 造成市民對於政府機 關行使公權力的信任度降低 而且裁決所要求人民申訴需檢附 資料佐 證 那為什麼警察開罰 不包含現場取締 2 不需要資料佐證 讓民眾 抱怨只許州官放火 不許百姓點燈 警員應避免開錯罰單這類的行政疏失 不應該把責任丟給民眾和監 理單位 一旦接獲民眾申訴 發現有錯就應主動撤銷罰單 而不是抱著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 身為執法單位更需要謹慎行事 以免讓民眾 不滿 年度 民眾申訴件數 申訴成功率 98 年 27, % 99 年 20, % 100 年 1-8 月 10, %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 答 一 本府警察局 99 年至 100 年 1-8 月員警舉發交通違規計 287 萬 4,221 件 民 眾申訴計 3 萬 2,747 件 申訴成立計 5,069 件 申訴成功率為 其 中可歸責員警疏失部分計 1,160 件(含員警認證 車號 錯誤計 721 件 號 牌與車型 廠牌不符 151 件 採證不足 102 件 違規事實錯誤 109 件 重 複舉發 57 件 委外建檔錯誤 20 件) 其他尚有不可歸責員警撤銷案 3,909 件(如公務車執行公務 工程設施不當 私繪標線 駕籍身分遭冒用及其他 原因) 另針對 違規事實不符 計 109 件 占申訴成功率 2.15 案內臺 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供統計之數據 尚包含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及全省 各縣市警察局之數據 故與警察局上揭數據有所差異 二 本府警察局對於交通違規通知單建檔入案作業前 確實經由派駐委外作業 中心人員清點 核對 審查及委外廠商一打 建檔 二驗 審核 三驗 人 工再次稽核 之三次建檔功能 並利用電腦系統主動控管稽核 確保舉發 案件之正確性 並加強要求所屬員警減少認證錯誤件數 提升執法品質 另為避免員警認證錯誤造成民眾困擾 針對員警車號認證部分 100 年 7 月份警察局自行研發啟用車牌放大系統 該項系統功能提升員警認證採證 資料之正確性 有效降低錯誤案件發生(減少車輛的車號 顏色等資料錯誤 情形) 三 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持續按月統計各舉發單位員警舉發錯誤案件分 析 提報本府警察局週報檢討策進 並要求各單位對於明顯舉發錯誤案件 應主動撤銷 並向民眾致歉 舉發錯誤員警則依據本府警察局 執行舉發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督考計畫 規定究責 2 第 7-2 條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 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 得逕行舉發 一 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 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不依規定繳費 四 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 或聞消防車 救護車 警備車 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 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 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4038

25 198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質詢議員 戴錫欽 質詢對象 警察局 動物保護處 質詢題目 動保警察成立周年 案件破獲率卻創新低 第一時間抵達現場者 僅 12% 一 市府於去年 9 月率先成立動保警察制度 成軍的目的無非有二 其 一 事前嚇阻 以警察執法之威嚇性 嚇阻潛在犯罪人 以減低犯 罪的可能性 其二 事後偵蒐 每當有動物受虐案發生時 藉由警 方完善的偵蒐能力 達到 保全證據 控制現場 的成效 二 市警局與動保處亦於去年底訂定了 動保警察工作期程 (請參閱附 件一) 其中明文宣示 民國 100 年 為 動保警察制度雙方合作開 始年 並將合作方式訂為 警員先到現場保全證據 控制現場及 搜查人證 動保員及鑑識人員在 分鐘內抵達搜證 三 對於雙方之合作關係是否因 動保警察制度 的成立 更為綿密 動保案件是否因此減少 破獲率是否更為提升 本席調閱了民國 96 年起迄今 動保處與市警局對於動保案件中來往的公文中發現 雖然此合作模式看盡完善 但實際上卻 金玉其外 敗絮其內 四 以下茲就 破獲率逐年下降 員警未在第一時間到現場 vs.蒐證 不易=犯罪灰數一籮筐 犯罪熱季 犯罪熱區 vs.警用監視器 回傳率 以及 警察局&動保處責任分工明確化 做以下檢討及建 議 五 就 破獲率逐年下降 而言 雖然市警局大力聲稱要 治安零容忍 據資料顯示(請參閱附件二) 民國 96 起迄今 雖暴力犯罪的發生件 數是逐年減少 破獲率亦是逐年提高 然而 動保犯罪的發生件數 卻是逐年提高 破獲率更是逐年減少 這讓本席不禁懷疑 市府的 治安政策是以 預防為先 偵防並重 的真實性 六 就 員警未在第一時間到現場 vs.蒐證不易=犯罪灰數一籮筐 部 份 本席從動保警察成軍後 動保處與市警局對於 25 件動保案件中 來往的公文中發現(請參閱附件三) 警方於第一時間到現場蒐證的 件數僅為 3 件 僅達 12% 破獲率更僅為 8% 而未破獲的原因及 件數分別為下 其一 無事證 達 8 件 也就是員警到現場時 早已錯過了黃金採證時間 兇案跡證早已毀壞 其二 無監視器 畫面 有 10 件 亦即現場未建置監視器 其三 監視器無保存 達 3 件 即員警調閱監視器時 因受限於監視器影像資料保存期僅 一個月 故兇案畫面早被覆蓋 而上述種種事由無非來自於員警未 在第一時間到現場 更因此產生了一籮筐的犯罪灰數 七 就 犯罪熱季 犯罪熱區 vs.警用監視器回傳率 來 據資料顯示 4039

26 台北市動保案件之犯罪熱區 分別為士林區 北投區 大安區及中 正區 而多數亦落在各分局警用監視器影像未回傳率排行榜之前段 排名內 另一方面 據資料顯示 台北市動保案件犯罪熱季分別為 1 月 5 月及 7 月 是故 本席建議 警察局應加速建置警用監視系 統 以提升破獲率 八 就 警察局&動保處責任分工明確化 而言 台北市動物保護自 治條例草案 將於今年送進議會審查 本席希冀市警局與動保處 不妨透過該條例內之文字陳述 對於動保案件之合作方式 做更明 確的分工 如此 不僅提升雙方的合作默契 更讓執法人員有所適 從 九 同時 新北市政府亦將在 新北市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擬增定 動 物醫院及寵物業者 於執行業務時 如有發現受虐待傷害或棄養之 犬隻 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農業局(動檢處)處理... 在此 本席建 議動保處可仿傚前述之精神 在即將送審的 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 條例草案 中 新增相關條文 4040

27 附件一 附件二 4041

28 附件三 4042

29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產發局 答 一 本府警察局明如下 (一) 經查動物保護案件現場之處置 是項案件現場處置作為 本府警察局 員警均須遵循 警察犯罪偵查手冊 及警政署函頒 受理民眾報案虐 待動物查處程序 規定 故有關本府警察局配合本市動保處處置案件 之程序 自應回歸警政署之規範 (二) 另本府警察局員警於接獲民眾由 110 或 1999 專線通報動物保護案件 後 即循勤務派遣系統 通報員警立即趕赴現場 進行初步處置 另 本於行政協助立場 本市動保處人員於處理是項案件時 若需本府警 察局員警協助處置 可逕與本府警察局聯繫 本府警察局將通報員警 立即趕赴現場 配合處理 (三) 動物保護案件中 其受傷害程度是否構成動物保護法之刑事責任 基 於專業之認定 非本府警察局現場員警可輕易判斷 且警政署函頒 受 理民眾報案虐待動物查處程序 於作業內容之注意事項內亦明文規 定 構成要件之專業認定應請管轄機關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提供 二 本市動物保護處明如下 (一) 本市動保處與本府警察局於民眾通報或檢舉重大動物虐傷案件時之合 作方式 業於 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 內加註 臺北市動 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 第 25 條規定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虐待動物 經 研判情節重大者 得會同警察人員進入公私場所進行動物之緊急保護 安置及調查 取締 場所所有人 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 妨礙或 拒絕 (二) 貴席建議於 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 中增訂 動物醫院及寵 物業者 於執行業務時 如有發現受虐待傷害或棄養之犬隻 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本府相關單位處理... 部分 本市動保處將依 貴席建議 收集相關資料並進行可行性評估 199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質詢議員 高嘉瑜 質詢對象 郝市長龍斌 臺北市警察局 質詢題目 請研擬在南港區研究院路 4 段的 50 巷至 80 巷路段加裝監視錄影器 或測速器的可行性 有民眾反應 南港區研究院路 4 段的 50 巷至 80 巷路段為直行道路 有不少民眾會在此加速行駛或飆車 造成附近居住民眾困擾 更有不少 民眾或動物在此傷亡 請研擬在此路段加裝監視錄影器或測速器的可行 性 上述問題 煩請於一周內詳細回覆本席辦公室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 4043

30 答 一 經查該路段為山路 中間並無叉路 基於治安需求 本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參酌轄區治安及交通狀況等因素 已於旨揭路段前後兩端之研究院路 3 段 227 號及研究院路 4 段 144 號建置 2 支鏡頭 目前均已測通 有關旨揭路 段增設監視器 將依轄區治安環境 電力 電信及周遭設置監視器情形錄 案研議 二 有關增設固定式雷達測速照相部分 經查該路段為雙向 2 車道山區道路 除車流量低外 目前並無人行道等空間供設置相關設備 本府警察局交通 警察大隊當儘速邀集相關單位辦理現場會勘 針對該路段道路型態 肇事 情況 車輛超速及其他客觀條件等審慎評估 會勘結論另行函復 三 本府警察局業督促轄區南港分局及交通警察大隊將前揭路段列為重點巡邏 路段 提升見警率 防制車輛違規超速 並透過各式媒體管道宣導正確駕 駛觀念 以維研究院路 4 段 50 巷至 80 巷路段交通安全 200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質詢議員 陳孋輝 質詢對象 環保局 質詢題目 檢舉達人年收入高達 170 萬元 環保局寧願發放檢舉獎金 設置巡 邏箱 就是不願廣設垃圾桶 散財心態 把民眾當賊防 一 環保局針對垃圾桶滿溢路段 仿照警察局加裝巡邏箱 初步設置 60 處 購置費用 2 萬 5200 元 廠商預計明天交貨 二 設置巡邏箱後 各區清潔隊針對易遭棄置垃圾包的地點及時段 派 1 至 2 名巡查員駐點站崗稽查 時段以外 每 3 小時 1 至 3 名巡查 員簽到巡視 1 次 一旦情形嚴重 改為每 2 小時巡邏 1 次 三 環保局太閒還是異想天開 那一個國家的垃圾桶設置巡邏箱專人定 時定點簽到巡查 有人力稽查 沒人力加強清運 巡邏看到垃圾溢 出 不必清運 簽到了事走人 垃圾桶怕民眾丟垃圾 環保局心態 可議 四 100 年 9 月底止垃圾桶 3250 座 依人行道面積 250 萬平方公尺計算 平方公尺才有 1 座垃圾桶 不包括巷弄 加上將全面汰 換 700 座街道家具垃圾桶 102 年底補齊前之空窗期 980 平方公尺 才有 1 座垃圾桶 丟垃圾難上加難 五 環保局不僅設巡邏箱搞諜對諜 亦鼓勵民眾檢舉 甚至動用第一及 第二預備金發放檢舉獎金 96 年迄今共發放 1065 萬 7230 元 檢舉 件數 8 萬 7105 件 發放件數 2 萬 7572 件 等於每檢舉 3 件 1 件 獲發獎金 99 年領取檢舉獎金第 1 名者獎金高達 170 萬 3820 元 平均月入 14 萬 1985 元 這一位同時也是 100 年截至 9 月底領取獎 金的第 2 名 獎金金額 35 萬 1960 元 99 年領取檢舉獎金第 2 名者 也是 100 年的第 1 名 共領取獎金 113 萬 1360 元 4044

31 六 陳孋輝議員 亂丟垃圾 煙蒂 當然不對 但環保局設巡邏箱 鼓勵民眾檢舉 也好不到那去 相較於檢舉達人動輒抱走上百萬元 獎金 環保局 99 年僅增設 27 座垃圾桶 平均一行政區分到 2.25 座 是民眾守法觀念太差 還是遍尋不著垃圾桶 惡性循環的結果 環 保局因少數不守法 變相懲罰大多數守法民眾 七 行人專用清潔箱管理作業要點僅規劃設置原則 例如 公車站牌數 較多之站 捷運站出口週邊 夜市及商圈 觀光景點 行人穿越道 及十字路口週邊 其他經環保局核准之地點 並無規範垃圾桶設置 數目 有無足額設置 不得而知 八 陳孋輝議員強調 警察局的監視器居全國之冠 對人權及隱私的侵 犯 屢屢引起廣泛討論 環保局也來湊熱鬧 鼓勵民眾照像 錄影 檢舉 有無侵害違法者的肖象權 人格權 再者 一市不應兩制 警察局並無發放交通違規檢舉獎金 公部門不應鼓勵民眾互相檢 舉 爰此 陳孋輝議員要求環保局 重新檢討垃圾桶設置要點 訂 定設置數量 全面足額設置 加大容量 大尺寸投入口 不傷人手 的垃圾桶 並加強清運 而不是使用民脂民膏發獎金 少數人發檢 舉財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環保局 答 一 經查本府環保局於本市設置巡邏箱目的 並不侷限設置於垃圾桶周邊 凡 本市易遭違規棄置垃圾包髒亂點亦為該局評估設置巡邏箱的地點 若巡邏 人員簽到巡視發現有髒亂情形 除現場破袋拍照搜證相關資料外 並派員 清運處理髒亂情形 該局期望藉由設置巡邏箱 遏阻本市任意棄置違規垃 圾包之情形 二 次查該局權管之 96 年垃圾桶計設有 2,644 座 100 年 9 月底止計設有 3,250 座 四年來計增設 606 座 已達歷年相對最高之設置數 爾後該局 仍會視實際需求檢討增設 以利行人使用 三 復查因部分民眾常任意棄置違規垃圾包 致該局每日平均雖已清理 6 次垃 圾桶仍時常滿溢 有礙市容觀瞻 且易造成當地民眾反對設置垃圾桶 故 為消弭當地民眾之鄰避情結 以能於適當地點廣設垃圾桶便利市民 該局 係藉由加強稽查取締 以遏止民眾違規棄置垃圾包之行為 惟該局稽查人 力有限 故鼓勵民眾檢舉 共同維護環境 另查該局受理檢舉案件並未公 開違規行為人之身分及影像 且皆以密件方式處理 故未侵犯檢舉人及違 規行為人之人權 檢舉獎金部分非由本府稅收發放 係由違規民眾繳納罰 金中依比例發放 檢舉民眾依檢舉程度可領取至最高 50%之獎金 99 年該 局已開單告發 785 件民眾違規棄置之情形 四 案經該局檢討 考量垃圾桶係供民眾丟棄活動中隨手產生之垃圾 且為免 有礙行人 身心障礙朋友通行空間及該局清潔人員清理空間 故係設置於 人潮流量多(如公車站牌 捷運周邊 商圈周邊等)及人行道寬度達 1.2 公尺 以上之處 如位於住宅區及人行道寬度不足(如巷弄內)之處 則不適宜設 置垃圾桶 且垃圾桶係在當地民眾及來往行人等正 反意見平衡下所設置 故各區設置數量因地制宜而不同 仍不宜規範設置數量 4045

32 201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質詢議員 林奕華 質詢對象 衛生局 質詢題目 戒菸輔導亭 是啥咪碗糕?正名 吸菸亭 卡實在 一 菸害防治新法今年 1 月上路後 室內全面禁菸 癮君子只能到戶外 公共空間抽煙過乾癮 為了推動無菸城市 市府衛生局創全國之先 於戶外設置戒菸輔導亭 輔導 吸菸族 定點 抽菸 將癮君子 集中管理 避免菸害擴散他人 希望 進一步 達到輔導戒菸的成 效 據本席了解 市內八座戒菸輔導亭從 3 月 25 日啟用 戒菸輔導 亭外型類似公車亭 三面透明牆面 主要分為兩種尺寸 大型輔導 亭長寬高為 公尺 可容納 5 到 7 人 小型輔導亭長 寬高為 公尺 可容納 2 到 3 人 輔導亭內除了有熄 菸設備 牆面還張貼戒菸資訊 實際走訪火車站東二門前及聯合醫 院仁愛院區的戒菸輔導亭 裡面空蕩蕩 吸菸一族仍都寧願選擇在 亭外吸菸 無視於戒菸輔導亭的存在 是否能讓吸菸族達到戒菸成 效令人存疑? 二 其次 根據衛生局提供數據顯示 8 座建置經費 329 萬 7,369 元 總 計有 34 萬 8570 人次使用 平均一座 戒菸輔導亭 一天有 228 人 次 一小時 10 人次使用 但再調閱吸菸族透過戒菸輔導亭達到戒菸 成功的數據統計 卻無任何統計與資料 戒菸輔導亭當初設立的目 的究竟為何?令人匪夷所思 三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99 年調查顯示 全國 18 歲以上成人 吸菸盛行率為 19.77% 依國民健康局研究資料顯示 戒菸需要持續 的耐心與關心 由專業人員介入而戒菸成功之比率較高 本席認為 除非 戒菸輔導亭 內有醫事人員協助或提供戒菸管理相關服務 讓吸菸族達到戒菸成效 才是真正名符其實的 戒菸輔導亭 若 僅是讓吸菸族能定點吸煙 降低二手菸害及減少任意丟棄菸蒂情 形 建議應正名為 吸菸亭 向吸菸族加強宣導為避免菸害擴散 他人 應使用吸菸亭 進而真正達到無菸城市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衛生局 答 有關林議員奕華 100 年 10 月 20 日書面質詢 戒菸輔導亭 是啥咪碗糕 正 名 吸菸亭 卡實在 乙案 提及為輔導吸菸族定點抽菸 將癮君子集中管 理 避免菸害擴散他人 於戶外設置 戒菸輔導亭 但吸菸族仍寧願選擇在 亭外吸菸 建議 戒菸輔導亭 正名為 吸菸亭 及加強宣導吸菸族使用吸菸 亭等議題 本府敬復如下 (一) 為符合引導吸菸者至定點吸菸之建置主要目的 本府衛生局正研議更改 戒 菸輔導亭 之名稱為 吸菸區 (二) 為引導更多吸菸者進入亭內使用 本府衛生局改善方案明如下 4046

33 規劃可強化指引吸菸者前往該亭吸菸的指示 例如增加運用跑馬燈 指示牌 廣播系統 海報告示等方式 亦將請志工巡迴宣導 以提升 民眾使用率 將亭內宣傳看板的吸菸負面宣傳資訊比較調降 增加可以吸菸者入內 的宣傳海報 例如運用其他局處的市政宣傳海報 委託專業單位重新檢測及評估抽風系統效果 增貼玻璃隔熱紙 以增加亭子的防曬功能 將參考國外的做法 研議不放置戒菸輔導亭招牌 以利吸菸者瞭解該 亭所具有的吸菸區之功能 202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質詢議員 林奕華 質詢對象 衛生局 質詢題目 肺炎鏈球菌疫苗好貴喔 2 至 5 歲幼童家長荷包好傷喔 一 根據疾病管制局 5 歲以下高危險群幼童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計畫 指出國內相關研究表示 台灣侵襲性肺炎鏈球菌之年齡別發生率以 5 歲以下最高 其中介於 2 歲到 5 歲兒童因與外界接觸增加感染機 率較高 最容易受到肺炎感染 另外 國外專家研究文獻指出 2 歲以上之幼童只要接種一劑肺炎鏈球菌疫苗 其保護效力可達 94% 保護時間亦可長達 8 年之久 其效益最高 理應先針對 2 至 5 歲兒童補助肺炎鏈球菌疫苗免費接種 二 據本席了解 北市目前肺炎鏈球菌疫苗的免費接種幼兒對象 僅限 二至五歲的高危險群或經濟弱勢幼兒 衛生局雖規劃明年起只要父 母之一設籍北市半年以上 一歲以上未滿二歲的孩童均可免費接種 肺炎鏈球菌疫苗(兩劑約六千元) 但是 有多位育有二至五歲以下 幼兒父母反應 醫生都會建議家長給幼兒施打 因為一旦感冒或是 免疫力降低 鏈球菌就可能從呼吸道或血液入侵 輕微的引起中耳 炎 鼻竇炎等 嚴重則會導致肺炎 敗血症 腦膜炎等 造成生命 危險 因此身為家長仍會花費三千元讓孩子施打鏈球菌疫苗 想多 給寶寶一層保障 三千元對一般中產家庭而言也不算一筆小數目 若排除二至五歲幼童免費接種不公平 希望市府能將二至五歲以下 幼兒一併納入 三 再者 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雖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 經查 本 市 98 年受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共七名幼童 二至五歲以下幼童就 佔 6 名 99 年受感染共 16 名幼童 二至五歲以下幼童就佔 7 名 100 年受感染共 17 名幼童 二至五歲以下幼童就佔 11 名 顯示感 染侵襲性肺炎鏈球菌均集中於二至五歲幼童 衛生局因預算考量僅 提供一歲以上未滿二歲的孩童免費施打欠缺周詳 此外 相較於新 北市從 97 年 7 月起就已提供設籍該市的二至五歲幼兒免費接種肺炎 4047

34 鏈球菌疫苗 今年也已編列 3500 萬預算購買 本席認為 肺炎鏈球 菌疫苗應放寬二至五歲幼兒接種 與其在發病後耗費更大量社會資 源醫治 倒不如事先給予疫苗預防疾病上身 將合理預算花在刀口 上 照顧真正需要的民眾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衛生局 答 一 肺炎鏈球菌平時潛伏於人體的鼻咽部位 當人體免疫力下降時 藉由呼吸 道分泌物或飛沫伺機侵入引發感染而造成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 Invas ive Pneumococcal Disease IPD 依據國內研究顯示 老人及幼兒為高 罹病率之高危險族群 易導致肺炎 腦膜炎 菌血症等嚴重併發症 甚至 死亡 二 配合國家疫苗接種政策 本府衛生局每年編列疫苗經費須優先分攤中央常 規疫苗 季節性流感及新增疫苗政策 如 99 年五 5 合一疫苗 等經費 本 府衛生局為照護幼兒族群健康 98 年利用購置常規疫苗賸餘經費採購 7 價 型肺炎鏈球菌疫苗 PCV-7 推動 2-5 歲高危險群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 計畫 並於同年 7 月 1 日提供設籍本市 2 至 5 歲高危險群 低收入戶 重大傷病 身心障礙等 幼兒公費疫苗接種服務 為賡續幼兒健康照護政 策 本府衛生局刻正積極規劃增列中低收入戶 2-5 歲幼兒納入公費接種對 象 銜接至中央將該疫苗納入常規預防接種為止 三 本府衛生局亦規劃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提供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 含 後 出生滿 1 歲未滿 2 歲且設籍本市幼兒 父親 母親或監護人三者其一設籍 本市滿 6 個月 接種 13 價結合型肺炎鏈球菌公費疫苗 PCV-13 即早 讓幼兒接受疫苗保護 避免幼兒感染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 減少家長 經濟負擔及社會醫療成本的支出 203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質詢議員 徐佳青 質詢對象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質詢題目 郝霸道 百年國慶 強徵民宅 一 日前本席接獲民眾投訴 10/8 突有警察走進社區 表示要借用該社 區公共區域作為國慶當日之休息區 社區總幹事向員警表示借用公 共空間須經住戶大會同意 建議警方可借用附近之環保署大樓 後 在員警堅持下 同意出借使用 未料於國慶結束後 警方竟直接離 去 留下髒亂的廁所讓清潔人員善後 本席認為警方此舉形同強盜 更是對百年民主國慶大典的最大諷刺 二 根據資料 市警局在商借場地的過程中 竟無任何公文往返 僅憑 默契 長期配合 完全不符行政程序 另外 市警局為因應國慶勤 務亦向中華路的 錢櫃 KTV 商借場地 但前去商借的時間竟是國 慶當日早上 7 點 本席質疑 國慶大典事關重大 各項人力 物力 理應事先規劃 要用場地卻當天才借 商借過程沒有公文 返還場 4048

35 地後還留下爛攤子由民眾善後 在在顯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螺絲鬆 脫 連單純的場地商借都亂無章法 缺乏制度規劃 更無監督機制 三 整起事件不但突顯市警局的制度大有問題 更顯示出市警局高層的 領導無方 警方兩次的公文回覆中 皆表示國慶當天除 錢櫃 KTV 外並無商借其他民宅 明顯與事實不符 公然謊 對此市警局黃 昇勇局長竟表示此處並不在警局規劃內故無法掌握情況 堂堂國慶 大典 市警局高層竟無法掌握整體部署 連分局 派出所借用了哪 些地方作為休息區都不知道 如此散漫 也難怪市民對警方毫無信 心 四 本席要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必須全面檢討整個對外洽商的流程 從 制度面著手 勿使同樣情形再度發生 除此之外亦應檢討內部資訊 傳遞 否則高層連第一線動向都無法掌握 更遑論監督警務 針對 強徵民宅一事 本席要求市警局應立即向相關民眾致歉 並負擔善 後相關費用 還給市民大眾一個公道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 答 一 本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執行 100 年國慶大會相關勤務 由該分局派出所所長 私自洽借位本市愛國西路之 御 天下 大廈 做為員警休憩 用膳之處 所 經查事前未經報備核准 事中未善盡督導之責 事後未派員清潔 復 原歸還 嚴重違反勤務紀律及影響警察形象 所長業從重予記過二次 另 案內相關督導不周人員 亦從重究責議處在案 二 本案萬華分局業指派相關人員 於 100 年 10 月 17 日攜帶感謝函至該大廈 管理委員會致意並表達歉意 三 鑑此 本府警察局業要求所屬具體作為 避免類此案件發生 (一) 因應勤務所需洽借處所 應以公家機關為原則 並應事先協調 行文 洽借 以符合作業程序 (二) 於使用借用之場地後 應立即派員恢復原狀 由所有權單位派員陪同 檢視後歸還 並行文以表謝意 (三) 嚴格控管勤務單位洽借公 私立機關 構 民宅之用途及處所 落 實勤務督導暨使用紀律 204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質詢議員 周柏雅 質詢對象 郝市長龍斌 質詢題目 丁庭宇副市長何時到任 是否仍為蓋洛普市場調查公司的首席顧 問 丁副市長以前曾擔任過該公司的什麼職務 任職多久 蓋洛普市場 調查公司自 92 年起承攬台北市政府共五個機關 11 件案件 總金額共 613 萬 6850 元 該公司雖然是民間私人企業 但身為其首席顧問的丁副市長 為何不能告訴市民該公司和美國 Gallup 公司之間有無授權關係 為何丁 副市長對他曾經任職的公司不敢光明磊落的公開真相 為何市政府對承 4049

36 攬廠商之資格不敢 不能查明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研考會 答 一 本府丁副市長前於 79 年至 100 年間曾擔任過蓋洛普市場調查公司的首席 顧問 後於 100 年 8 月 16 日任職本府副市長後即未再擔任該公司的任何 職務 二 另蓋洛普市場調查公司係為民間私人企業 本府未有其相關資料 205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質詢議員 周柏雅 質詢對象 郝市長龍斌 質詢題目 郝市長為什麼要任用丁庭宇當副市長 丁副市長有何優點 丁副市 長過去的學歷與工作經歷為何 請一一詳列其起迄時間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人事處 答 一 郝市長自就任以來 用人原則始終是用人唯才 適才適所 以專業為考量 除以拔擢本府表現優異熟悉市政之同仁為首要考量外 並輔之以外界專 業菁英為邀請的對象 對於所任用人才之能力深具信心 二 丁副市長是臺灣大學社會學系畢業 美國密西根大學社會學碩士及博士 曾經擔任政治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年 美國堪薩斯州立大學社 會學系助理教授 年 民意調查基金會董事長 年 臺 灣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年 臺北智慧卡票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年 富邦金融控股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年 以及蓋洛普市場調查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顧問 年 等職 務 專研社會科學研究方法 政治與社會環境分析 民意研究等 丁副市 長上任後 將能協助政策更貼近民意 對社會福利等各項施針計畫提供更 好的政策理念 206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質詢議員 高嘉瑜 質詢對象 郝市長龍斌 捷運公司 質詢題目 請明捷運月台全面加裝電動隔離門問題 有選民反應 淡水線上有許多站的月台經常人潮擁擠 新聞也不時 報導民眾傳出落軌意外 該民眾希望可以請捷運公司全面加裝月台電動 隔離門 以免意外再度發生 上述問題 煩請於一周內詳細回覆本席辦公室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 答 本案俟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辦理情形後彙復 貴會 敬請 諒察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 4050

37 答 一 臺北捷運系統月台已設置電動隔離門營運車站 明如下 (一) 文湖線 全線 (二) 新蘆線 全線 (三) 板南線 臺北車站 忠孝復興站 國父紀念館站 市政府站 南港展 覽館站 (四) 淡水線 臺北車站 圓山站 二 已營運車站規劃於 103 年再完成 15 個車站 明如下 (一) 板南線 新埔站 板橋站 西門站 龍山寺站 忠孝新生站 忠孝敦 化站 南港站 (二) 淡水線 中正紀念堂站 中山站 民權西路站 劍潭站 淡水站 (三) 中和線 頂溪站 (四) 新店線 古亭站 公館站 三 已營運車站尚未規劃設置電動隔離門仍有 37 個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 公司將會同本府捷運工程局研究重置基金狀況及施工能力 並就行車調度 將影響大量旅客服務之車站 依序儘速完成設置作業 207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質詢議員 許淑華 質詢對象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 質詢題目 拖吊業搶錢假日比平日拖吊量高出七成 陳先生 周休二日好不容易可以睡個回籠覺 醒來時卻發現愛 車不見了 正想報警的時候 發現地上有粉筆字才恍然大悟 原來愛車 已被拖吊 台北市議員李建昌 許淑華接獲民眾陳情 每到周休二日 時住宅區內違停拖吊的現象非常頻繁 尤其是在不影響交通流量 以及 重點拖吊範圍地區 公車站牌 消防栓 佔用身障停車格 商圈夜市週 邊 拖的更兇 違停為何不開單就好 非得要拖吊 長久以來 停車位不足就是台北市民的痛楚 民眾如貪圖方便 在 住家附近違停 假日醒來可能發現不但受罰 車子還被拖走 除了繳罰 款 需要再多花交通費用和時間 去保管場領回愛車 過度拖吊不但引 發民眾怨聲載道 台北市議員許淑華表示 拖吊主要的目的是在改善交 通秩序 讓用路保持順暢 而非是處罰為手段 市府有必要檢討非重大 違停應以開單為主而非強制拖吊 根據近二個月的統計資料顯示 北市每日平均拖吊車輛數約 263 台 假日時竟高達 450 台 居然比平日多七成的拖吊率 更離譜的是 平日清晨 7 點至 9 點的時段每天約拖 24 台 但在假日清晨時段高達 45 台 拖吊率約 7 成五左右 許淑華指出 周末拖吊數爆增是因業者無論 是否為重大違停 通通照拖不誤 擺明是利用假日時段搶錢 才會導致 民怨四起 許淑華認為 違停就該罰 但應具體規範哪些違停必需拖吊 哪些違停只能舉發 4051

38 李建昌並質疑 依據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 定 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車輛優先拖吊 其餘以舉發為主 但檢示實際執 法情形 舉發為主 的條文形同虛設 根本是有違停就拖 警方和民 間拖吊業利用舉發和拖吊規定的模糊空間 大肆蒐刮市民的錢包 這種 處罰方式不夠體恤民情 李建昌 許淑華要求市府應立即改善 並要求 修正違停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第二條第六項 將紅黃線拖吊時間從早上 七點改修正為 例假日拖吊時間為早上九點開始拖吊 均以舉發開單為 主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 答 一 本府警察局執行本市道路違規停車之取締舉發拖吊移置 係依據合法設置 之標誌 標線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 自治條例 與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 辦理 執勤員警採機動巡邏方式 如發現違反上述規定者 均依規定取 締舉發拖吊移置保管 二 有關假日比平日拖吊量較高原因 明如下 (一) 由於民眾生活水平提升 常利用假日 週休 2 日 期間規劃親子活動 全家開車外出休憩 旅遊 購物 例 休閒場所 百貨公司 大賣場 商圈等地方 因上述場所多數座落於幹道上 又因停車位不足或停 車場離該場所較遠 停車不便 造成違規停車情形 (二) 另考量便民及不影響交通安全順暢之情形下 於非幹道上劃設黃線路 段設置標示牌面 開放部分時段供民眾停車 惟外縣市民眾利用假日 期間至臺北市商圈或其他大賣場購物等情形較多 由於誤解訊息 以 為臺北市劃設黃線路段於假日期間均開放民眾停車 造成違規停車數 量增加 (三) 非假日 週一至週五 正常上下班期間 大部分在臺北市上班或經商 民眾多利用大眾運輸系統通勤 如開車上班或經商民眾 多數即已覓 妥停放處所 違規停車情形相對減少 三 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與民間保管場簽訂勞務採購契約內容 包含 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 本市 年委 託民間拖吊契約 該處業於本(100)年 8 月 30 日與部分業者簽約完成 鑑 於本府警察局前揭規定第 2 條第 6 項規定紅 黃線拖吊時間從每日上午 7 時開始 如修正為上午 9 時起拖吊 與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不無扞格 礙於 契約規定 目前尚難修正假日延後至 9 時開始拖吊措施 惟本府警察局仍 將擇期召集本府相關單位及 年委託民間拖吊業者研討變更雙方契 約之可行性 208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質詢議員 王浩 質詢對象 台北市長 衛生局 環保局 質詢題目 措施亂了套登革熱疫情無法擋 4052

39 一 台北市自今年 9 月起即開始出現登革熱的疫情 一路由士林區開始 蔓延開來 台北市的士林區 中山區 松山區 中正區 大安區 文山區都有疫情傳出 幾乎一半的台北市地區都有地方落入了登革 熱疫情的 熱區 或 暖區 對此 台北市政府還特地開設應變 中心 對於有確定疫情的地區加強噴藥 希望藉此控制住疫情 避 免繼續蔓延擴散 二 但台北市政府的整體防疫措施顯然亂了套 先是強行的進入住家消 毒 弄得當地住戶民怨不斷 民眾的生活步調也因為台北市政府毫 無章法的 無俚頭 規劃完全打亂 然而台北市政府在經過民眾不 斷的抗議後 竟採取更可笑的作法 發給住在疫區的住戶四罐水煙 要民眾自己處理 並在三天內要回收空罐 不用的話還要逕行開罰 但有民眾的住家才十五坪 而一罐水煙就可以噴灑十二坪的面積 等於三天內要讓民眾的住家消毒近四次 讓民眾完全無法理解台北 市政府的作法 人民的生命健康因此受到嚴重的威脅 更會因此而 遭受莫須有的處罰 再度的讓我們見識台北市政府雜亂無章 毫無 制度規劃的散漫作為 而且花了 29 萬餘元採購的 3480 罐殺蟲劑就 這樣不經思索的亂發 不僅浪費公帑 還意圖危害民眾健康 三 詳查台北市環保局其實每個月都有例行性的區里消毒作為 但依環 保局提供的資料來看 自今年四月至今 台北市環保局似乎都依規 定在間隔 2-3 個月的期限內進行各區里的消毒 每里都有消毒 2-4 次 但消毒的落實度與成效卻讓人質疑 舉例而言 台北市長所居 住的士林區福志里在今年的 6 月和 7 月各消毒過一次 並未如其他 區里是間隔 2-3 個月前往消毒 而是短短兩個月內消毒兩次後就沒 有再前往消毒 但該里卻於 10 月 9 日的時候出現本土型登革熱確診 個案 又如文山區的博嘉里自 6 月至 9 月每個月都有消毒 一共四 次 卻也發生登革熱疫情 而環保局的 車載大型噴霧機 直到 10/14 才因登革熱疫情確診 出動至仰德大道的台灣神學院協助噴藥消 毒 且僅只一次 顯見環保局在最基本的工作上就沒有做好 落實 該有的責任 四 本席要求 請於文到十日內提出完整配套計畫回覆本席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衛生局 答 一 本次本土性登革熱疫情主要發生地區為士林區及中正區 大安區及文山區 確診個案之感染地與士林區有地緣相關 松山區個案則係為泰國感染之境 外移入個案 二 依登革熱傳染流行病學 個案於發病前 1 天及後 5 天 病毒血症期 即具 有傳染力 當斑蚊叮咬後病毒於蚊體內經 8-12 天繁殖即可傳染給健康人 潛伏期約 3-14 天 其發病症狀與感冒類似 常被誤為感冒而無法及時被發 現通報 致未能於黃金時間 在病媒蚊具傳染力前 進行防治措施 爰此 為及時撲殺病媒蚊 防範疫情擴散 本府衛生局依據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登 革熱防治工作指引及本府登革熱防治計畫處置原則 俟接獲登革熱確診個 4053

40 案時 即於 24 小時內啟動轄區健康服務中心及區公所進行家戶及環境噴藥 作業 並於 48 小時內發動里鄰社區清潔日活動 清除病媒蚊孳生源 另發 布新聞稿提醒市民登革熱疫情及應配合之相關防疫措施 三 為防堵本土性登革熱疫情擴大 本府衛生局評估個案住家 工作地點 病 媒蚊密度情形 安排家戶內 外及環境噴消防治工作 作業前由區公所 里鄰長及健康服務中心於噴藥前公告張貼及逐戶通知民眾與衛教 第一次 噴消家戶內外由環保局噴消班直接進入噴藥為主 無法直接噴藥則提供噴 霧罐 本府採購之噴霧罐 依不同廠牌規格每罐所能使用空間大小有所不 同 目前採購之廠牌為 速必效 42.5 公克/罐 每 9-12 坪使用一罐 發放罐數依家戶面積之坪數進行評估 於使用時配合緊閉門 窗至少半小 時 以增加噴霧效果 四 本府環境保護局考量本次士林區登革熱本土病例住戶周邊多有樹叢茂密的 山區 無路徑可容許人力進入噴藥 故由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協助以 車 載大型噴霧機 支援進行遠距離大範圍的噴灑殺蟲劑作業 以撲滅該地區 之病媒蚊蟲 防止登革熱疫情之擴散 五 為有效防堵本市登革熱疫情 本府於 9 月 16 日成立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傳染病疫情 2 級開設 並由倪副秘書長世標擔任指揮官 區級應變中心 同時成立 以跨單位動員 共同積極執行各項防治工作 相關具體作為包 含 (一) 啟動全市大掃除活動 落實孳生源清除工作 (二) 公告 請市民配合孳生源清除工作 於疫區須配合家戶噴藥防治工 作 (三) 加強醫療院所登革熱個案診治與通報 及清除積水容器與孳生源 (四) 進行通報個案疫情調查及密切追蹤檢驗結果 (五) 發布新聞稿本市登革熱疫情 提醒民眾加強孳生源清除及注意疑似登 革熱症狀 (六) 加強民眾登革熱防治衛教宣導 透過各區里鄰系統廣播 電子與平面 媒體 積極宣導積水容器減量 提高民眾認知 主動清除孳生源 209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質詢議員 王浩 質詢對象 台北市長 消防局 衛生局 質詢題目 省錢 搗蛋 --耽誤救護車 要人命 一 自 中指男 阻擋救護車事件發生後 民眾對於救護車的緊急醫療 事件就相當注意 然而更值得注意的是 民眾謊報或許多非屬緊急 醫療救護範圍 而要求後送等等浪費緊急醫療資源的情形 依台北 市消防局所提供的資料統計顯示 今年 1-9 月消防局受理救護案件 中 出勤共 102,313 次 但送醫人次僅 73,596 次 落差就達近 3 萬 次 平均每個月有約 3000 次的落差 其中有高達 50%是拒絕送醫 4054

41 更有 10%是未發現患者的 空包彈 二 詳查 119 勤務中心常會發生在救護車派遣時不是就近派遣 而是必 須調派到很遠的分隊 代表著許多的緊急救援都受到延誤 舉例而 言 今年 5 月 2 日晚間十時多有位男性路倒需要救護車救援 但卻 等到第 11 順位的救護車才能前往救援 整整拖延了近 10 分鐘 然 而這中間卻有五個救護車的出勤是可以避免的 例如喝醉酒肢體無 力 或者是四級的檢傷結果 亦即該男理應可以多爭取到五分鐘的 救援時間 不過令人痛心的是該男要求救護車救援的原因也是濫用 緊急救護資源的例子之ㄧ 這中間突顯了緊急救護資源不足 甚至 被浪費濫用的嚴重問題 三 僅就今年 9 月份來看 119 勤務中心緊急救護送醫案件計有 8,113 次 其中符合第一 二級 危急個案 者僅 1,666 件 只佔全數的 20% 若依醫院檢傷分級統計表來看 第一 二 三級的病患共佔 80% 第四級的病患佔 17% 達 1,391 件 而非緊急的第五級或不 詳者也有 3% 共 278 例 換句話 119 勤務中心每個月會有 1,600 餘次的出勤是可歸類於非緊急且不可申請健保給付的 普通 案件 尚且 4 千餘件佔近 60%的第三級個案 仔細檢視亦會有諸多的模糊 空間 總的來 或許有超過半數以上的出勤次數可以減少下來 改運用在真正需要的病患身上 四 119 勤務中心的救護車屬於公共資源 但仍有許多民眾卻抱持著 省 錢 搗蛋 或 惡作劇 的心態撥打 119 如此作為不僅浪費 公共資源 也大大增加了消防隊員的工作量 此種荒謬的行為相信 不勝枚舉 必須透過相關制度加以杜絕或者嚇阻此乖誕行徑 更有 效的運用緊急醫療資源 而且 透過 119 勤務中心確實填寫檢傷分 級的救護紀錄表 再同時勾稽各醫療院所急診的檢傷分級紀錄表 亦可同時檢視是否有醫療資源浪費的情形 以節省健保的不當開 支 本席要求 台北市政府於今年底前提出相關計畫回覆本席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消防局 答 本案王議員浩要求訂定規範以杜絕救護資源浪費及節省健保不當支出案 本府 已責成衛生局及消防局積極推動相關計畫 目前辦理情形如下 (一)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0 條規定 本府消防局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據本市 救護車設置機關 構 救護車收費基準收費 惟各縣市消防局現階段均未 執行收費制度 且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119)於接到民眾要求派遣救護 車時 原則 無法拒絕 因現場僅得做生命徵象評估 故評估結果雖非 緊急傷病患 仍須依防患未然之原則及民眾需求予以送醫 同時予以衛教 並宣導救護車送醫原則及珍惜緊急救護資源等 (二) 另為減少救護資源浪費之情事 本府消防局及其醫療顧問委員會刻針對 明 顯非屬於到院前救護業務範疇 及 特定病患濫用救護資源 者蒐整相關 資料 俟研擬收費制度會議時 併案討論處理原則 (三) 至王議員浩建議勾稽到院前及到院後之檢傷分級情形乙節 本府衛生局將 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訂規範與本市醫療機構及新北市部分醫療機構及消 4055

42 防局共同研擬實施方式 (四) 有關救護車收費制度及辦理期程部分 刻正積極評估辦理 將由本府衛生 局邀集消防局及相關單位共同開會研議 210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質詢議員 王浩 質詢對象 台北市長 衛生局 質詢題目 護士人才留不住民眾照護沒保證 一 台灣的醫療水準在國際上向來為人稱道 台北市政府對此更致力於 推廣台北市的觀光醫療產業 例如籌建 台北市政府觀光醫療暨健 康保健中心 大樓 但遺憾的是台灣護士的壓力過大 護理人力大 量流失 卻為醫療品質拉起警報 台北市政府在著力於促進觀光醫 療產業的同時 必須同時正視人力資源流失所帶來的影響與不足 二 護士的工作狀況出問題 歸納起來有兩大原因 1.護病比例失衡 日班每位護士平均照顧病患數約 8 人 小夜班上升到 14 人 大夜班 也達 15 人 2.護士的收入與勞務付出不成比例 這使得護士的工作 量過多 且吃力不討好 讓許多護士有不如歸去的心態 依數據顯 示護理人員平均壽命只有七年 再舉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為例 近三 年來護士每年的平均流動率都超過 10% 現職人員的平均年資也才 10 年左右 離職人數亦多於到職人數 其中仁愛院區每年更有高達 70 到 90 位護士離職 佔該院區護士人數的 1/5 強 而且離職人員 的平均年資不過 2 年 顯見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不僅無法留住護士人 才 亦影響病人照護的品質 資淺的護士不願留院 在經過一段時 間 學以致用 與訓練和磨練後 轉投入空服員或私人醫美診所的 行列 市立聯醫必須積極思索此問題 提供合理的護士待遇和福利 三 民眾就醫時需要專業的護理人員照護 台灣在面對現代化和高齡化 的社會來臨 更需要優質的護理人員 而且醫院的優質服務是醫護 人員的時間和健康換來的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必須作為領頭羊建立 良善的制度來留住護士 維持醫療品質 否則醫療疏失不斷衍生 民眾性命與就醫安全將無法受到完整的保障 本席要求 請於文到 二個月內提出因應計畫回覆本席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衛生局 答 有關 貴席請本府積極思考護理人才 並提供護理人員合理的待遇和福利乙案 本府所屬市立聯合醫院刻正從市場競爭力 醫院營運狀況 政府預算制度等 方面衡量 於該院現行制訂之人資管理規範外 另訂福利制度之可行性 包括 提高大 小夜班人員之輪值獎勵 鼓勵約用同仁進修 給予相關進修補助 感 謝久任優秀約用人員對醫院之貢獻 核發服務貢獻獎勵金等等 屆時將依 貴席 要求時限內提出完整因應計畫 再送請 貴席參酌指教 4056

43 211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質詢議員 林晉章 質詢對象 捷運局 質詢題目 捷運文湖線廠商至遲何時必須提報竣工 提報竣工後多久可完成驗收 一 本席於 10 月 14 日書面質詢 文湖線捷運內湖段的工程驗收何時 完成 捷運局於 10 月 20 日回覆 捷運文湖線機電系統工程 依 契約規定於通過可用度驗證後 且廠商認為各階段全部工程業已符 合竣工查核後 再行辦理初驗 初驗通過後 最後辦理正式驗收 目前廠商雖已於 100 年 8 月 26 日完成可用度驗證 但仍未向本局提 報峻工 二 因此本席擬再了解 捷運文湖線廠商至遲何時必須提報竣工 提報 竣工後約多久可完成驗收 若廠商遲遲未提報竣工 捷運局該如何 處置 合約付款與驗收有何關係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捷運局 答 一 依契約廠商至遲應於 100 年 12 月 25 日前提報竣工 如廠商遲未提報竣工 本府捷運局將依約執行逾期違約金扣款 如本府捷運局收到廠商提報竣 工後 依契約規定將予以辦理工程竣工查核 查核通過後辦理初驗及正式 驗收作業 上述作業均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與契約相關條文辦理 由於文湖線已正式營運通車 所有竣工 改善工作及驗收現場查驗工作 只能於營運結束後且捷運公司沒有安排現場夜間維修等相關工作 才能進 場查驗 依上述規定及衡酌現場實況 廠商提報竣工至正式驗收完成 期 間估計至少約需 6 至 8 個月 惟此一期程仍須視實際辦理情形而定 二 依契約規定 工程完成正式驗收作業 廠商始得請求工程尾款給付 212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質詢議員 黃珊珊 質詢對象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大隊 質詢題目 交通處罰獎勵金 101 年仍編列 1 億多 原來取消攏係假 一 101 年度預算中 赫然發現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比照今年預算額度 依然編列 1 億 1290 萬 8000 元 作為交通處罰獎勵金 難不成交通 部通過修法攏係假 二 根據 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第五條規定 直 轄市 縣(市)政府或處罰機關分配之罰鍰收入 提撥作為處理道路 安全人員獎勵金部分 應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當中就是 拿罰鍰 當作獎勵金 的觀念 引發外界不良觀感 認為警察罰單開愈多 進自己荷包的收入就愈多 為避免外界這個想法 交通部也已經修 4057

44 法 從明年起取消相關規定 三 既然明年取消這項規定 怎麼台北市還比照今年編列一億多的預算 而且據了解 不只是台北市 全台其他縣市在明年也都編列此筆 預算 原因就出在這個法案還沒經行政院會通過 因此各縣市只能 依循舊規定繼續編列 四 除了這個案子還躺在行政院會 還有 首都加給 也要經行政院會 通過 希望吳敦義院長在拼選舉的同時 也要拼政務 盡快讓這幾 個案子通過 好讓地方政府有所依循 五 此外 交通部這次修法並非不准編列相關獎勵制度 而是希望以公 務預算編列方式 並另訂辦法行之 而台北市警察局至今卻無任何 配套方案 倘若在年底前行政院會通過此一修正 屆時這筆預算恐 怕就不能動用 那其他的獎勵制度也勢必趕不上 六 本席要求 將來不管制訂哪種獎勵辦法 有個大原則一定要注意 就是不能讓獎勵金的額度與員警開單的張數成比例關係 避免讓外 界產生同樣的不良觀感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 答 一 查交通部刻修正 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預定近期發 布自 101 年 1 月 1 日實施 二 依交通部修正前開辦法草案第 5 條內容為 各級政府對於處理道路交通 安全人員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方式及預算由各級政府依其權責分別 定之 考量本市為全國都會區交通最繁忙之都市 基層員警除面臨勤 務繁重之工作壓力外 尚須承受都會區高房價 高物價經濟壓力 造成多 數員警請調 為留住熟諳交通優秀警力 允宜適度獎勵 三 交通獎勵金現行法令未修正廢止前仍依法有據 本府警察局 101 年度依規 定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未來交通部修法後 獎金支領規定依前開辦法第 5 條內容辦理 本府交通局業召集相關局 處研訂草案 俟交通部修法發布 後 由交通局循法規作業程序儘速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實施 本府警察局 未來將通盤檢討將交通整理 執法 安全維護 事故處理 違規勸導等交 通工作項目納入獎勵範圍 並依規定配合研訂詳細支領規定 213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質詢議員 黃珊珊 質詢對象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警察局 質詢題目 1995 深夜轉語音答錄 警察局 衛生局應協助 24 小時不中斷 一 1995 (要救救我)自殺防治專線 過了上班時段 竟然轉成答錄 機 讓打電話求助的民眾心急如焚 二 本席接獲民眾反映 因為朋友有自殺念頭 所以趕快打 1995 求助 結果電話那頭卻是語音答錄 最後他只好改打 110 找警察幫忙 但 是這位民眾不懂 1995 是非常重要 可以救人一命的專線電話 怎 4058

45 麼還有上下班之分 難不成民眾自殺也要分白天晚上 三 經了解 1995 自殺防治專線是社團法人國際生命線台灣分會所設 置 可能礙於經費關係 因此在下班時段 可能就無法安排專業人 員提供協助 而同樣的問題也發生在台北市政府 衛生局編制下有 個 台北市政府自殺防治中心 諮詢專線為 1999 轉 8858(幫幫我 吧) 專人線上服務時間也是上班日 9 00~22 00 四 本席提出這個問題並不是要去苛責哪個單位 而是希望公部門 比 如警察局或是衛生局 能夠提供更多的協助 比如編列預算補助社 團法人國際生命線台灣分會 畢竟現在不管是媒體報導相關新聞下 的警語 還是方便撥打 都是 1995(要幫幫我)這個專線電話 至少 讓這個專線能維持 24 小時運作 可以幫助更多瀕臨自殺關頭的民 眾 五 自殺 不能解決問題 求助 才是最好的路 如果需要協助 除了 1995 外 台北市可以撥打 1999 轉 8858 或是全國免費專線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衛生局 答 一 社團法人國際生命線台灣總會之 1995 協談輔導專線係由該會考核通過 之志工接聽 經聯繫確認該專線確實以 24 小時服務方式運作 二 本府自殺防治中心除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政策 推廣民眾知悉 24 小時服務 之全國安心專線( )外 另於上班時段 9:00-22:00 以本市專線 (1999 轉 8858)提供民眾諮詢 三 若民眾於本府自殺防治中心非上班時間來電 則由 1999 話務依據求助民 眾之狀況提供結合警消協助之緊急救援服務 或提供安心專線 生命線諮 詢管道等不同之服務(附件) 並將需要後續提供關懷服務之民眾轉知本中 心 俾利中心後續關懷 四 本府自殺防治中心將研擬委託相關醫療院所或專業團體共同辦理本市自殺 高危諮詢服務 214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質詢議員 黃珊珊 質詢對象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交通局 質詢題目 把老人當賊 就怕老人家把 480 元用光 一 敬老愛心悠遊卡補貼公車 補貼計程車 就是獨漏捷運 原因竟然 是 擔心老人把每個月補貼金額用光 北市府這種想法根本是把 老人當賊 二 如果擔心老人把優惠額度用光就不補助 那乾脆不要補助 這就好 比台北市喊出 祝妳好孕 卻又擔心市民生太多 怕預算不夠是 同樣的道理 黃珊珊議員表示 老人乘車補助已經行之多年 最早 是滿 70 歲以上 每人每月 120 次 一直到 92 年馬英九當市長時 4059

46 改為 65 歲以上 每人每月 60 次 預算已經節省三億 而諷刺的是 99 年這筆預算本來編列一億七千多萬 最後被議會刪掉一億元 原 因就是 執行績效未如當初 三 台北市 65 歲以上老人每個月享有 60 段次(480 元)的乘車補助 結果 發現老人家根本用不完 因此就開放補助計程車 補貼費用也從每 趟次 16 元(100 以下車資)加碼到 32 元(100 元以上車資) 但事實上 老人家還是用不到這些額度 況且根據統計 公車轉乘捷運的比例 遠遠大於公車轉乘計程車 既然社會局的政策就是每位長者每個月 480 元的補貼 那又何必擔心他們把額度用完呢 四 老人福利法第 25 條已規定 老人搭乘國內公 民營水 陸 空大 眾運輸工具 應予以半價優待 台北市老人乘車補助也是半價 何來補助 五 從 4 月 1 日起 65 歲以上老人搭乘台北捷運就是半價 根據捷運公 司統計 100 年 4-8 月 共計 8,270,446 人次享此優惠 優惠金額為 92,408,430 元 但這些人次及金額有些並非台北市民 況且老人乘 車補助還有 480 元上限 因此以此推算 若將捷運納入全額補助 一年頂多增加一億預算 只是回歸 99 年預算被刪一億元的水準而 已 六 本席認為計程車非屬 發展大展運輸條例 中的大眾運輸工具 因 此在討論捷運轉乘補貼時就沒有將計程車納入 但一樣是補貼 社 會局的敬老愛心悠遊卡乘車補助卻補貼計程車 反而不補貼捷運 實在不理解市府的政策邏輯是什麼 難道市府現在推動策的同時 還怕市民來配合政策嗎 七 拿 祝妳好孕 這個政策為例 市府 100 年預算編列 4 億元 101 年編列 4 億 6 千萬元 難不成市政府也要擔心市民生太多把預算 用光嗎 65 歲以上老人有幾位 每個人就是 480 元 黃珊珊議員具 體要求 社會局在 101 年預算中就要將此筆預算編足 就要讓台北 市 65 歲以上的長者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都能在額度內享有免費優惠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 答 一 本市業依老人福利法規定編列預算補助本市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享有半 價優待 另本府為宏揚敬老美德及增進長者社會參與 特訂定 臺北市老 人與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及捷運補助辦法 核發 臺北市敬老悠遊卡 方便本市長者可持卡搭乘大臺北地區公車 捷運享有優待 並補助設籍本 市滿 1 年之長者可持卡享有每月最高 60 段次免費搭乘公車之優待 二 為避免交通相關補助經費持續增加 進而排擠本市他項老人福利預算 本 府編列公車免費補助款預算之方式 係以補助對象每月實際搭乘次數推估 並編列之 而非以每人每月 480 元定額方式編列 查 100 年度本府老人乘 車補助項目中 公車免費補助款預算(含計程車共用公車免費額度之補助款) 共計 4 億 9,303 萬元 如以持敬老悠遊卡者每人每月補助 480 元補助額 度並可自由選擇搭公車或捷運方式編列補助款 預估本府 1 年至少需編列 11 億 297 萬 6,640 元之免費乘車補助預算(尚未包含公車 捷運無限次半價 4060

47 優待補助款) 估計 1 年之預算缺口達 6 億餘元 三 考量公車行駛路線遍佈大臺北地區各個角落 且為市民可及性最高 使用 率最頻繁之交通工具(查本市轄管之公車路線數計 307 條 公車站位逾 2 千 多點 車輛數計 4 千餘輛)另查 99 年度每月使用公車免費段次逾 30 段次者 達 6 萬 6,175 人 逾 50 段次者亦達 2 萬 8,948 人(詳如附件) 評估現行提 供每月 60 段次公車免費優待之措施應仍符合本市多數老人需求 四 有關本市長者搭乘捷運補助措施 依大眾捷運法第 27 條規定 大眾捷運 系統之營運 應以企業方式經營 旅客運價一律全票收費 如法令另有規 定予以優待者 應由其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故本府社會局向來 亦依法編列預算補助本市長者搭乘捷運享半價優待(經查 99 年度本府社會 局補助長者搭乘捷運半價優待補助款計 1 億 1,530 萬餘元) 另有關本市敬 老悠遊卡可搭乘敬老愛心計程車隊折抵部分計程車資之優待措施 係本府 為提供平時較不便搭乘公車 捷運等大眾運輸工具之輕度失能長者另一種 交通運具選擇 讓行動較為不便之長者亦可使用敬老悠遊卡享有本市相關 乘車優待 五 考量現階段本市老人福利措施除全國共有之福利外 尚有多項措施優於其 他縣市 且以大臺北地區公車 捷運路網分佈之廣 本市交通補助經費已 日益增加 如開放捷運可共用公車免費優待額度 勢必將大幅增加本市乘 車補助經費 並排擠其他社會福利事項 且免費搭乘捷運亦非法定之福利 項目 目前全國均以半價優待 展望未來 本市除積極加強照顧本市長者 外 更將朝向全方位規劃各項福利服務以因應市民福利需求 故評估本案 目前仍宜維持現行措施 4061

48 附件 4062

49 215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質詢議員 顏聖冠 質詢對象 郝龍斌市長 公園路燈處 都市發展局 質詢題目 台北市萬華區孝德里居民戶數早已逾千戶 萬華 408 號公園預定地 (孝德里)應儘速興建為公園 以利市民休憩活動使用 本市萬華區公園綠地本就寥寥無幾 都市計畫中已規劃好的公園預 定保留地又多擱置不用 遲未進一步將該等用地開闢為可供民眾閒暇休 憩 健身運動使用之社區公園 而萬華區孝德里居民戶數更早逾千戶 無論老人 小孩對社區公園 的需求度亦日益增長 里內竟無一鄰里公園可用 為此 本席要求台北 市政府相關單位儘速將萬華 408 號公園預定地(孝德里)應開闢為社區公 園 以便於市民休憩活動使用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 答 一 經查萬華 408 號公園保留地 因土地及建物屬行政院退輔會以安置基金購 置與興建 依規定本府使用前述土地及拆除地上物需辦理有償取得 經概 估拆除地上物及土地有償撥用共計約需新臺幣 2 億 8,900 萬餘元 因其開 闢費用龐大 該公園之闢建將配合本府財源檢討辦理 二 另本公園保留地距離約 300 公尺處尚有一處已完成闢建之錦德公園可供市 民休憩使用 216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質詢議員 王鴻薇 質詢對象 臺北市長郝龍斌 臺北市財政局 質詢題目 地上權標租禁止養地-標後限期開發 一 台北市政府未來簽署地上權合約將加入禁止養地條款 將可杜絕財 團標地不開發情事發生 經本席在上個會期的質詢後 市政府將在 地上權合約中加入禁止養地條款 但本席認為應限制得標者必須在 2 年內開發 才能有效杜絕財團標地不開發 二 事實上 信義區 A13 地上權於 92 年決標 至今已經 8 年了 業者 卻依然設置為停車場使用 且每週均於停車場舉辦活動 產生的噪 音時常擾民 業者 8 年遲不開發 顯然有養地之嫌 三 據了解 台北市政府將檢討相關地上權合約 並於合約中加入 禁 止養地條款 市府將依各案狀況 訂定期限限期開發 杜絕業者 標地不開發的行為 四 本席認為 財團標地不開發的養地行為實在可惡 市府現今終於提 4063

50 供相關對策 杜絕財團養地 未來市府在進行地上權開發案也應貫 徹 禁止養地條款 並應限制業者於 2 年內開發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財政局 答 一 依本府與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臺北市信義計畫區編號 A13 市有 土地設定地上權契約書第 11 條 第 14 條約定 未經本府同意 該公司不 得將地上權及其所有之建物所有權轉讓第三人 若有違反 本府得不經催 告終止契約撤銷地上權 故信義計畫區編號 A13 市有土地之所有權仍為本 府所有並未出售 與一般財團或建商購買素地後再轉賣土地之養地情形不 同 二 本府近期辦理之標設定地上權相關開發案均已於契約中訂定限期開發條 款 以避免得標廠商養地之情形 至限期開發之年限則依各開發案之開發 內容 施工難易 開發規模及量體等因素依個案狀況作適當調整 217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質詢議員 王鴻薇 質詢對象 臺北市長郝龍斌 臺北市新工處 質詢題目 太隨便 清洗松山機場-業者擅自開人孔蓋取水無法可管 一 免費水源隨便用 業者擅自取水卻無法可管 相關單位完全狀況外 許多民間環保水車業者逕自開啟道路人手孔蓋取水 用來道路清 潔 園藝澆花 路面沖刷 拆屋灑水 工程用水等 完全大作無本 生意 免費水源隨便業者使用 相關單位完全狀況外 業者私自取 水卻無法可罰 二 民眾向本席陳情表示 其住家附近 撫遠抽水站 經常有水車於半 夜私自開啟人手孔蓋進行抽水作業 抽水的噪音導致民眾難以入 眠 民眾在撥打 1999 後情況依然沒有改善 業者一樣不定期私自抽 水取用 三 事實上 抽水站附近的人手孔蓋的水源最為豐沛 因此業者皆於抽 水站附近私下開啟人手孔蓋抽水使用 市府僅針對擅自啟閉人手孔 蓋訂有罰則 對於私下抽水卻無法可管 業者大作無本生意 四 據了解 撫遠抽水站附近私自抽水的水車 竟然是承包台北松山機 場清潔作業的業者所為 承包公家單位的業者還敢知法犯法 大賺 黑心錢 實在離譜 除此之外 三民派出所對於此事早就知情卻未 進行後續處理 任由業者未經申請即私自開啟人手孔蓋 亦有責任 五 本席要求 臺北市政府應立即禁止擅自開啟人手孔蓋私自取水行為 並應加強取締擅自啟閉人手孔案件 同時轄區分局及派出所如接獲 民眾舉報應立刻前往取締 以維護政府公權力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 答 一 有關擅自或未依規定啟閉人 手 孔者 本府工務局新工處將依違反 臺 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第 14 點裁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4064

51 罰鍰 並命其限期改善 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 得連續處罰 二 另針對民眾反映地點 本府工務局新工處業已加強道路巡查 一經查獲違 反規定者立即告發罰處 218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質詢議員 王鴻薇 質詢對象 臺北市長郝龍斌 臺北市捷運工程局 都市發展局 質詢題目 離譜 蓋 1140 戶公營住宅-賣 789 戶捷運共構宅 一 雙北合作 攏係假 臺北市將全面出售北市持有但位於新北市的 捷運共構宅 臺北市與新北市才於 9 月簽署 大臺北黃金雙子城合 作協定 轉過頭來臺北市就要將市府持有但位於新北市的捷運共 構宅全數賣掉 雙北合作根本就毫無誠意 郝市府宣示的捷運共構 宅 只租不賣 政策也跳票 二 市府只顧於爭議不斷的松山寶清段 萬華青年段 文山政大及萬芳 段 內湖東湖及大湖段等六個地方蓋 1140 戶新的公營住宅 卻將如 此珍稀的 789 戶捷運共構宅賣掉 實在本末倒置也不具未來兩市發 展的大格局眼界 三 事實上 臺北市政府將全面出售位於新北市捷運共構宅的理由只有 一個 因為戶籍法 如將位於新北市的捷運共構宅出租 這些 承租戶將全部改入籍新北市 因此決議將位於新北市的捷運共構宅 全面出售換取資金 事實上出租這些共構宅根本不涉及戶籍的問題 四 據了解 臺北市將出售的捷運共構宅分別位於新店線的新店站 51 戶 中和線的頂溪站 93 戶及南勢角站 532 戶 新莊線的先嗇宮站 113 戶 總計 789 戶 面積高達 2 萬 1368 坪 臺北市政府將出售所持有位於新北市捷運共構宅統計表 捷運線 捷運站 戶數 每戶坪數 出售總坪數 新店線 新店站 51 戶 坪 1455 坪 中和線 頂溪站 93 戶 坪 1432 坪 中和線 南勢角站 532 戶 坪 坪 新店線 先嗇宮站 113 戶 12 坪 1937 坪 789 戶 坪不等 坪 總計 資料來源 台北市捷運工程局 資料整理 臺北市議員王鴻薇研究室 4065

52 五 本席要求 臺北市政府應暫停將位於新北市的捷運共構宅出售 以 避免郝市府的政策跳票 同時重新以更大的格局思考 將此捷運共 構宅與新北市進行雙北合作的可行性 切勿僅以小格局的 戶籍法 單向思考 以大臺北地區民眾福祉為考量才是正道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捷運局 答 謹就 貴會王議員鴻薇質詢內容 與本府捷運工程局相關部分明如下 一 有關議員質詢內容所提及之新店線新店站 51 戶 中和線頂溪站 捷 3 93 戶及南勢角站 532 戶 新莊線先嗇宮站 113 戶等 係目前已完工取得使用 執照 且依本府都市發展局 100 年 9 月 23 日北市都住字第 號函知核定辦理原則不納入住宅政策範疇 由本府捷運工程局處分之基 地 其中除捷運先嗇宮站聯合開發公有不動產處分案業經臺北市議會 99 年 1 月 12 日第 10 屆第 16 次臨時大會第 5 次會議議決 同意 外 其餘 基地刻正依程序提報市政會議後函送臺北市議會審議 二 本府捷運工程局經管之聯合開發公有不動產保留商場 辦公室採出租方式 辦理 以維持土地開發基金長期穩定之收益 惟土地開發基金尚須支付捷 運獎勵樓地板委建費用並挹注捷運建設之鉅額支出 單憑商用不動產出租 女收益不足以支應 故住宅 小套房採出售方式辦理仍有其必要性 三 住宅政策係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主政辦理 本府捷運工程局僅係提供住宅資 源 若新北市政府亦有價購聯合開發公有不動產作為該市住宅政策之需 求 可依本府與新北市政符簽訂之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 金投資協議書 第 8 條 甲方或乙方因政策需要而擬以基金取得之不動 產作公益性設施時 由需要之一方依市價議定價格或租金支付後取得或 使用 規定辦理 219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質詢議員 江志銘 質詢對象 郝龍斌市長 財政局 質詢題目 市政府收支平衡 一 101 年度的預算案 歲入 1587 億 成長 1.53 歲出 1852 億 成 長 4.68 還要再舉債 274 億 總預算 220 億元 特別預算 54 億 元 市政府花錢的速度比賺錢的速度要快 而且每賺六塊錢 就 要跟人家借一塊錢 二 現在政府債務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的大問題 本席 問你市政府有沒 有任何收支平衡的計畫 能不能具體承諾市政府在幾年內要做到收 支平衡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財政局 答 一 有關 101 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收支及本府債務控管情形明如下 (一) 本市 101 年度地方總預算案歲入預算 計列 1,586.7 億元 歲出預算 編列 1, 億元 收支差短 億元 連同債務還本 66 億元 4066

53 合計尚須融資調度數 億元 擬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億元 發行公債及賒借收入 220 億元予以彌平 (二) 本府對債務管理極為重視 歷年來積極運用各項財務策略以提升債務 管理效能 相關措施包括 1. 控管舉債額度 (1) 依公共債務法所定債限規範 嚴格控管年度舉債額度及累計債務 餘額 (2) 加速還本 除依公共債務法規定 每年至少按當年度稅課數入之 5%編列債務還本數外 並視財政狀況以歲入及移用以前年度歲 計賸餘財源增加還本數 2. 加強財務調度 (1) 調度市庫餘裕資金墊付特別預算工程經費 以延緩舉債 抑制債 務成長 (2) 運用市庫餘裕資金墊還借款以節省債息 (3) 將市府所屬各特種基金檢討納入集中支付 以增加市庫可調度運 用資金 (4) 向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洽借短期低利資金墊還高利率長期借 款 以節省債息 3. 力行開源節源 開源部份包括加強稅捐稽徵 貫徹行政罰鍰收繳 推動市有土地開發 加強公有房地管理利用 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 費 積極辦理國內外招商 加強對工商企業投資之獎勵補助 以培 養稅源等 節流部分包括以 OT BOT 或聯合開發方式結合民間資 源辦理各項公共建設等 經由該方案之落實推動執行 有效達到節 省公務預算支出 增加市庫收入 抑制債務成長之目標 (三) 多年來本府積極運用各種債務管理策略 以提升債務管理效能 累計 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由 93 年 1,805 億元逐年下降 95 年底郝市長上 任時 已下降至 1,698 億餘元 郝市長上任後 更嚴格執行債務控管 截至 100 年 9 月底為止 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已大幅下降至 1,515 億 餘元 債務控管績效良好 二 有關收支平衡計畫及相關期程一節 依預算法第 23 條規定 本府編列預算 經常收支依法需保持平衡 公債與賒借收入係用以支應資本收支差短 本 府未來期擴大公共投資提振經濟景氣 以利增加稅收 減少財務缺口 並 持續加強債務控管 抑制不經濟支出 避免債務持續擴張 220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質詢議員 江志銘 質詢對象 郝龍斌市長 教育局 質詢題目 12 年國教具體實施的方案 自 103 年開始實施 12 年國教 這是全國家長和學生都非常關心的 4067

54 事 有 5 個問題要請問教育局 一 12 年國教 所有的高中職 包括 北一女 和 建中 都必須最 少保留 75 的名額 留做 免試入學 之用 不能有任何的例外 是不是這樣 二 我們以 北一女 的 免試入學 為例 登記的人數超過 北一女 能夠招生的人數 就必須以 透過考試 比較成績 的方式來決定 誰可以唸 北一女 誰不能唸 北一女 請問是不是這樣 三 即使 北一女 建中 有保留 75 的名額 留做 免試入學 之用 但最後要唸 北一女 和 建中 還是要經過某種的考試 然後按成績分發 所謂的 免試入學 還是要考試 想要進入 北 一女 和 建中 還是有一定的升學門檻 請問是不是這樣 四 教育局宣布台北市從今年開始 先行試辦 12 年國教 從今年的國 中 1 年級新生開始 未來的教學不再是 以考試為導向 的教學 但就算是 免試入學 最後還是要考試 教育局的 先行試辦 難 道不是拿所有國中新生的前途開玩笑嗎 五 教育局所謂的 先行試辦 12 年國教 全國沒有一個縣市跟進 其 他各縣市都表示將照著教育部的進度和步驟 全國一致來推行 台 北市的 先行試辦 和教育部的既定計畫到底有哪裡不同 教育部 目前的規劃哪裡不好 台北市必須 先行試辦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教育局 答 一 為提供每位學生得依性向及能力進入高中職就讀機會 並提供適性學習環 境 教育部推動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 預定民國 103 年高中職學生全 面免學費 大部分免試入學 預計今 100 年 8 月入學的國一新生將適 用 12 年國教實施後 各招生區內高中職將提供 75 以上免試入學名額 25 以下特色招生名額 以招生區總招生名額比例計算 非以各高中職 學校招生名額分計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百分比 二 教育部並規劃自民國 103 年起辦理國中教育會考 其係為了使九年級學 生 教師 學校 家長及主管機關 了解學生學習品質 並為下一學習階 段 高級中等教育 作好必要的準備 且做好國中學生品質把關 因此 九年級學生將於每年 4 月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採全國統一舉辦方式辦理 其係對九年級學生基本 必要 學科能力門檻之檢定 評量科目為國文 含 寫作測驗 英語 數學 社會及自然 各科評量結果分為精熟 基礎及 待加強三個等級 三 國中會考之主要目的在於檢視學生學習品質 倘各免試就學區規劃將學生 會考結果當作免試入學的超額比序指標 教育部表示將予以尊重 並將於 101 年 4 月訂定 12 年國教免試入學比序原則 供各免試招生區依循 爰此 本府教育局將與新北市及基隆市政府教育局 處 於徵詢專家學者 學校 及家長代表意見後 研議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後 基北免試就學區內各 高中職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方式及特色招生審查及作業方式 四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後 特色招生 考試分發入學 招生區規劃與現行 登記分發區相同 目前依教育部所訂期程 將與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共同 4068

55 會商後 於 101 年 4 月訂定 高中高職及五專特色招生審查作業要點擬定 及備查原則 各教育主管行政機關再依教育部訂定之原則 訂定 高中 高職及五專特色招生審查作業要點 報教育部備查 並於 101 年 8 月底 前公告 學校再依其辦學特色需求 於 102 年 3 月底前向教育行政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 本府教育局與新北市及基隆市政府教育局 處 將遵照教育 部政策及期程規劃 於民國 102 年 8 月底前公告北北基三市境內辦理特色 招生之學校名單 名額比例及辦理方式等 五 另有關所謂 試辦先行 係為協助本市國中教師在課程研發及教學評量 上做好迎接首屆 12 年國教第一屆學生之準備 本府教育局業召集各領域輔 導團及學校共同彙整國中各領域教學資源 並邀集各校各領域召集人參加 研習 協助七年級教師以團隊力量共同合作進行課程與教學活動設計 發 展有效的多元評量工具 檢視學生學習狀況與能力表現 提供課程及教學 回饋 本府教育局業邀集聘任督學 各領域輔導團及各國中校長 從應提 供教師的協助與教育現場教師的需求兩方面 著手規劃 配合 12 年國民基 本教育臺北市提升國民中學教師教學與評量效能三年實施計畫 期待能 幫助本市國中教師正確掌握 12 年國教的目的 精神 配合國教推動 積極 增能 並保障學生學習品質與學習效果 帶好每一個學生 221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質詢議員 江志銘 質詢對象 郝龍斌市長 財政局 質詢題目 台北火車站 K 區地下街財務嚴重虧損 一 市府財政局為了帶動台北火車站 K 區地下商店街的生意 向鐵路局 租用 K 區地下街上面的土地 然後花 13 億多開闢成 人行多功能 廣場 每年付給鐵路局土地租金 6 千 6 百多萬 但財政局向 K 區 地下街的經營業者 誠品公司 一年只收 4 千 4 百萬的增金 其他 的支出不算 光租金一年就虧 2 千 2 百多萬 二 針對台北火車站 K 區地下街財務嚴重虧損 財政局有什麼改善計畫 預定幾年內可以損益打平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財政局 答 有關江議員志銘書面質詢本府財政局經管 K 區地下街 原臺北車站地下街 財 務嚴重虧損 1 案 謹明如下 (一) K 區地下街原於 93 年辦理公開招租並由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爭鮮 公司 取得經營管理權 契約期間自 94 年 4 月 1 日起至民國 101 年 3 月 31 日止 另本府財政局於 94 年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以下簡稱臺鐵 局 簽訂租賃契約 契約期間為 94 年 2 月 1 日至 103 年 1 月 31 日 就地 下街及地面層廣場等使用臺鐵局經管國有土地部分支付土地租金 100 年 繳交年租金為 6,600 餘萬元 其中地面廣場係供車站旅客及公眾使用 以 及地下街通道係民眾通行之用 租金收取標準顯非合理 惟因已簽訂契約 4069

56 尚需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二) 嗣因爭鮮公司積欠權利金未繳 為維護地下街公眾通行及市有財產權益 本府於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函終止合約 於 99 年 1 月 1 日起由本府財政局 進駐接管並辦理標租 於第三次公開招標時由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 稱誠品公司 以月租金新臺幣 369 萬 9,999 元得標(年租金 4,400 餘萬元) 契約期間自 99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9 月 30 日止 (三) 依本府財政局與誠品公司簽訂之契約約定 租金係收取固定金額 而臺鐵 局向本府收取之租金顯非合理 本府財政局前已於 99 年 5 月至 100 年 10 月間多次與臺鐵局協商租金減免事宜 雖尚未獲致共識 惟最近一次於本 年 10 月 14 日之協商會議 本府財政局及臺鐵局均肯定於契約屆滿時 於 合法 合理 合情及有案例可循情況下評估本案未來續約時租金減免之可 行性 本府財政局將持續與臺鐵局協商租金減免及調整事宜 以有效改善 K 區地下街開發經營財務效益 222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質詢議員 江志銘 質詢對象 郝龍斌市長 警察局 質詢題目 總統大選前治安強化 一 大選維安排擠地方治安 總統大選期間 總統的維安勤務會大幅增 加 要動員大量地方的警察和刑警 絕對會影響地方的治安 現在 到投票日剩三個月 請問警察局對台北市治安的維護有沒有補強的 措施 二 大選前有沒有大規模掃黑的計畫 上一次立委選舉 有候選人的競 選總部遭到槍擊 去年五都選舉 一顆子彈也改變了很多人的命運 兇嫌 馬面 有毒品和恐嚇的前科 也曾經是地方的角頭 表示警 方對 重點治安對象 對 幫派組織份子 還有對 非法槍械 彈藥 一點掌握都沒有 過去 在大選前都會有好幾波全國性的掃 黑 但馬政府上台後就不再執行 中央不做 台北市還是可以自己 做 警察局在選前有沒有規劃要進行大規模的掃黑 對黑槍還有幫 派份子大規模的掃蕩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 答 一 本次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首次合併舉行 各政黨 派系為爭奪政權 將全力運用各種資源投入選戰 選情激烈顯可預見 本府警察局業將維 護選前治安列為重點工作 要求所屬積極整備各項防制作為 如嚴密查緝 非法槍彈 檢肅掃蕩黑道幫派 加強查緝各類毒品 加強檢肅各類竊盜 強力掃蕩賭博行為 全面查捕逃犯及快速偵破暴力犯罪等 以清除危害治 安根源 有效淨化選前治安環境 二 另有關選前大規模掃黑計畫 係由內政部警政署統一訂定執行日期 時間 各縣市政府警察局配合同步執行全國大掃蕩-打擊黑幫專案行動 本府警察 4070

57 局業已針對轄內幫派分子加強監控 蒐證 並落實行業查訪 針對易遭受 黑道幫派侵害之行業 場所 團體 實施查訪 並利用與民眾接觸訪談機 會 清查發掘黑道之危害情資 過濾出與不法分子意圖得利 可能介入選 舉情形 加以列管與追蹤其動態 以防制不法情事發生 223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質詢議員 江志銘 質詢對象 郝龍斌市長 教育局 質詢題目 今年國三考生的權益 一 今年國三要升高中的學生 讀了三年的 一綱一本 現在要參加 一綱多本 的 全國基測 所有的學生和家長都非常擔心會跟 不上進度 二 教育局長到教育部爭取繼續辦理 北北基聯測 其中所列舉的理由 之一就是 任何高中升學制度的調整 必須在國中一年級的時候就 要讓學生和家長知道 三 今年國三的學生在考試前的九個月 才知道學了三年的 一綱一本 結果要考的是 一綱多本 嚴重傷害學生的權益 請問郝市 長和教育局要怎麼具體來補救 又要如何來負責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教育局 答 一 教育部考量北北基聯測試辦之時空背景與現今已有差異 配合 12 年國民 基本教育 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及國中基測調整為一次等重大教育 政策 以不影響學生權益 同時考量教育專業 經濟效益及民意等因素 因此 審核小組做出未便同意 101 年北北基聯測續辦 101 年全國統一實 施國中基測的決議 北北基三市體認教育環境之改變 乃尊重中央政策決 定 因此 101 年將不再辦理北北基聯測 二 101 年北北基三市學生將參加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 以下簡稱國中 基測 國中基測命題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 心 以下簡稱心測中心 表示 於研發試題時 將遵守 精熟一本即可應 試 原則 因此 無論學生選讀哪一版本教科書 均不影響應考國中基測 之權益 且該中心命題皆依據 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命題方向在於評量 學生基礎 核心及重要的知識與能力 試題難度均為中間偏易 學生不管 選讀任何版本 只要融會貫通 並習得基本能力 皆足以應試 對北北基 三市國中學生權益並無影響 三 因應 101 年停辦北北基聯測 本府教育局業於 100 年 8 月 26 日召開會議 研商 會中請師大心測中心明全國基測命題原則 並蒐集本市國民中學 校長代表意見後 編訂 101 年基北區學生參加全國基測問題與解答 Q A 四 為使本市 100 學年度 9 年級學生穩定學習 並使家長得以安心 本府教育 局於 100 年 9 月 1 日辦理 101 年基北區學生參加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 4071

58 測驗-國中明會 並於 100 年 9 月 3 日辦理 101 年基北區學生參加全 國基測-臺北市家長座談會 會中邀請師大心測中心明命題原則 發放 Q A 並由郝龍斌市長 心測中心人員及本府教育局與家長進行現場問 答 以傾聽家長的意見與心聲 加強溝通 化解疑慮 五 另本府教育局請各國中校長向九年級親師生宣導 明基北區學生參加 101 年全國基測相關事宜 請各校於學校日 向家長詳細明基北區學生 參加 101 年全國基測相關事宜 並請各校校長督導所屬教師於課堂中適當 時間 宣導基北區學生應考 101 年全國基測將不會影響其應試及升學權益 224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質詢議員 江志銘 質詢對象 郝龍斌市長 環保局 質詢題目 內湖垃圾山清運 內湖垃圾山預計什麼時候可以完成清運 清運以後原來的土地要如 何利用 目前有什麼規劃 垃圾山只是剷平並不是整個清掉 環保局能 夠保證這塊土地未來的使用不會有問題嗎 會不會有二次公害的問題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環保局 答 一 本府辦理臺北市內湖垃圾山清除統包工程 簡稱本工程 係移除舊掩埋 垃圾層 規劃清除數量約 萬立方公尺 行水區部分配合生態堤防漸 降至高程 5 公尺 非行水區部分除保留約 90 萬立方公尺作景觀假山區域 外 清除至鄰近街道高程齊平 目前契約要求之完工期程為 101 年底 該 地用途正由本府規劃中 二 查內湖垃圾山於民國 74 年封閉後迄今已超過 25 年以上 依照國內外相關 研究資料顯示 垃圾山內所含之有機質可完全分解穩定 本工程施工期間 檢測篩分後土壤所含重金屬及地下水水質結果 均未超過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管制標準 且本工程移除舊垃圾後另於原場址覆土回填進行簡易綠美 化 故尚無環境污染問題 225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質詢議員 江志銘 質詢對象 郝龍斌市長 產發局 質詢題目 仙跡岩親山步道髒亂不堪 一 休會期間 本席辦公室接到民眾陳情 仙跡岩親山步道不但步道破 爛 附近的環境也非常糟糕 到處是大型垃圾 甚至還有一座很奇 怪的羽球場 本席也安排現地會勘 要求大地處查清楚到底誰要負 責 會勘完到現在一個多月 大地處也沒有給本席完整的答覆 相 關環境還是一樣的沒有改善 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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