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交通事故特性看學校交通安全教育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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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九 十 七 年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與 執 法 研 討 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White Paper on Highway Traffic Safety in Taiwan 林 亨 杰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提 出 目 前 政 府 對 於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所 做 的 努 力, 並 根 據 歷 年 交 通 事 故 資 料 分 析, 以 及 歷 年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改 善 策 略, 研 擬 國 內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未 來 策 略, 作 為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研 提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改 善 計 畫 之 參 考 本 研 究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 歷 年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資 料 統 計 與 分 析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政 策 現 況 未 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對 策, 以 及 年 度 探 討 課 題 等 該 研 究 以 日 本 交 通 安 全 白 書 為 參 考 對 象, 藉 由 國 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結 合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實 施 中 之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策 略 與 實 施 目 標 之 經 驗, 歸 納 整 理 國 內 未 來 實 施 願 景 目 前 除 提 供 作 為 今 (2008) 年 度 國 內 相 關 交 通 安 全 改 善 策 略 制 訂 之 參 考 方 向 外, 同 時 亦 奠 定 國 內 未 來 5 年 (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白 皮 書 之 研 究 計 畫 方 向 本 研 究 內 容 包 括 : 道 路 交 通 環 境 之 整 頓 交 通 安 全 思 想 之 徹 底 普 及 安 全 駕 駛 之 確 保 車 輛 安 全 性 之 確 保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之 維 持 充 實 救 助 與 急 救 活 動 充 實 損 害 賠 償 制 度 保 護 交 通 事 故 受 害 人 充 實 研 究 開 發 及 研 究 調 查 等 8 大 主 題 民 國 95 年 國 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為 3,140 人, 為 近 5 年 來 (91-95 年 ) 首 度 突 破 3,000 人, 與 過 去 最 嚴 重 之 民 國 76 年 死 亡 人 數 4,373 人 比 較, 雖 年 死 亡 人 數 減 少 約 1,000 多 人, 但 近 年 統 計 每 年 國 民 約 100 人 就 有 1 人 因 交 通 事 故 死 傷, 該 嚴 重 情 況 確 實 值 得 重 視 [ 註 ] 有 關 國 內 近 年 重 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資 料 如 表 1 [ 註 ] 1. 臺 閩 地 區 民 國 95 年 (2006 年 ) 因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死 傷 人 數 共 214,316 人, 該 年 全 國 人 口 數 為 22,876,000 人, 統 計 該 年 國 民 每 107 人 就 有 1 人 因 交 通 事 故 死 傷 (22,876,000/214, ) 2. 日 本 平 成 18 年 (2006 年 ) 因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死 傷 人 數 共 1,163,504 人, 該 年 1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研 究 員 211

2 全 國 人 口 數 為 127,058,530 人, 統 計 該 年 國 民 每 109 人 就 有 1 人 因 交 通 事 故 死 傷 (127,058,530/1,163, ) 表 1 近 年 重 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一 覽 表 ( 民 國 95 年 10 月 至 96 年 6 月 ) 發 生 時 間 地 點 型 態 死 傷 人 數 重 要 肇 因 檢 討 內 容 南 投 新 中 橫 遊 覽 車 駕 駛 人 煞 車 鼓 灌 水 及 下 6 死 15 傷 ( 星 期 一 ) 翻 落 ( 判 刑 1 年 7 月 ) 坡 未 用 低 速 檔 臺 南 梅 嶺 遊 覽 車 衝 道 路 急 彎 險 坡 路 段 不 21 死 24 傷 ( 星 期 日 ) 入 山 谷 ( 超 危 險 路 段 ) 宜 行 駛 大 型 車 南 投 天 梯 吊 橋 箱 型 道 路 危 險 路 段 4 死 5 傷 ( 星 期 日 ) 車 衝 落 山 坡 ( 危 險 路 段 ) 陽 明 山 仰 德 大 道 遊 車 輛 車 體 結 構 脆 落 死 8 死 25 傷 ( 星 期 日 ) 覽 車 撞 山 壁 落 山 谷 ( 超 高 車 體 ) 傷 嚴 重 註 : 歷 來 最 嚴 重 車 禍 發 生 在 75 年 臺 中 進 香 團 遊 覽 車 在 谷 關 翻 落 山 谷, 造 成 40 人 死 亡 國 內 臺 閩 地 區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中, 每 年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自 民 國 81 年 起 2,717 人, 逐 年 並 無 遞 減 趨 勢, 至 95 年 止 仍 有 年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超 越 3,000 人 之 記 錄 ( 民 國 年 ), 近 二 年 94 及 95 年 亦 超 出 81 年 之 2,717 人, 顯 見 國 內 在 缺 乏 整 體 交 通 安 全 對 策 目 標 引 導 下, 交 通 事 故 死 傷 人 數 仍 難 以 有 效 降 低 是 故, 國 內 相 關 政 策 之 儘 速 推 動 及 落 實 確 有 其 迫 切 性 有 關 國 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統 計 如 圖 1 250,000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件 數 死 傷 人 數 及 死 亡 人 數 統 計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件 數 4,373 人 (76 年 ) 214,316 人 (95 年 ) 死 傷 人 數 5,000 4,500 交 200,000 通 事 故 發 150,000 生 件 數 100,000 死 傷 人 數 50,000 死 亡 人 數 1,719 人 (58 年 ) 2,349 人 (82 年 ) 160,897 件 (95 年 ) 70,283 人 (89 年 ) 4,0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死 亡 人 數 52,952 人 (89 年 ) 民 國 年 注 :1. 資 料 來 源 :41-65 年 運 輸 資 料 分 析 第 12 期 年 運 輸 資 料 分 析 第 28 期 年 運 輸 研 究 統 計 資 料 彙 編 (95 年 ) 年 交 通 部 統 計 資 料 年 以 前 係 台 灣 地 區 資 料,87 年 起 係 台 閩 地 區 資 料 年 以 前 係 僅 A1 類 (24 小 時 內 死 亡 或 重 傷 ),89 年 起 包 括 A1 及 A2( 受 傷 或 超 過 24 小 時 死 亡 者 ) 圖 1 臺 閩 地 區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件 數 及 死 傷 人 數 統 計 ( 民 國 41 至 96 年 ) 212

3 2.1 事 故 發 生 狀 況 死 傷 人 數 比 較 A1 類,95 年 臺 閩 地 區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概 況 為, 件 數 2,999 件 死 亡 人 數 3,140 人 受 傷 人 數 1,301 人, 其 中 全 臺 所 有 縣 市 當 中, 死 亡 人 數 排 名 前 三 名 依 序 為 : 桃 園 縣 (264 人 ) 高 雄 縣 (252 人 ) 臺 北 縣 (238 人 ) 依 據 全 臺 車 輛 數 20,307,197 輛 換 算 之, 平 均 每 萬 輛 機 動 車 輛 肇 事 率 為, 發 生 件 數 件 死 亡 人 數 人 受 傷 人 數 人 ; 其 中 全 臺 所 有 縣 市 當 中, 該 A1 類 每 萬 輛 機 動 車 輛 肇 事 率 之 死 亡 人 數 排 名 前 三 名 依 序 為 : 臺 東 縣 (3.232 人 ) 雲 林 縣 (3.083 人 ) 花 蓮 縣 (2.669 人 ) 等 屬 較 偏 遠 之 地 區 A2 類,95 年 臺 閩 地 區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概 況 為, 件 數 157,898 件 死 亡 人 數 0 人 受 傷 人 數 209,875 人 其 中 全 臺 所 有 縣 市 當 中, 受 傷 人 數 排 名 前 三 名 依 序 為 : 高 雄 市 (21,190 人 ) 臺 中 市 (20,701 人 ) 臺 北 市 (20,284 人 ) 依 據 全 臺 車 輛 數 20,307,197 輛 換 算 之, 平 均 每 萬 輛 機 動 車 輛 肇 事 率 為, 發 生 件 數 件 死 亡 人 數 0 人 受 傷 人 數 人 ; 其 中 全 臺 所 有 縣 市 當 中, 每 萬 輛 機 動 車 輛 肇 事 率 之 受 傷 人 數 排 名 前 三 名 依 序 為 : 臺 中 市 ( 人 ) 新 竹 市 ( 人 ) 嘉 義 市 ( 人 ) 等 屬 區 域 都 會 區 相 關 統 計 數 據 如 表 2 表 2 臺 閩 地 區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縣 市 死 傷 人 數 排 序 ( 民 國 95 年 A1 及 A2 類 ) 事 故 類 別 A1 類 A2 類 排 序 死 亡 人 數 每 萬 輛 機 動 車 輛 肇 事 率 受 傷 人 數 每 萬 輛 機 動 車 輛 肇 事 率 第 1 名 桃 園 縣 臺 東 縣 高 雄 市 臺 中 市 第 2 名 高 雄 縣 雲 林 縣 臺 中 市 新 竹 市 第 3 名 臺 北 縣 花 蓮 縣 臺 北 市 嘉 義 市 第 一 當 事 人 之 肇 事 車 輛 與 死 亡 人 數 A1 類, 本 項 統 計 分 析 中, 以 小 汽 車 機 車 腳 踏 車 人 加 以 比 較, 在 95 年 全 年 肇 事 相 關 車 輛 數 7,600 輛 中, 以 機 車 數 量 2,130 輛 ( 大 型 重 型 18 輛 普 通 重 型 1,712 輛 輕 型 400 輛 ) 最 高, 佔 28%; 其 他 如 小 汽 車 數 量 1,970 輛 ( 營 業 小 客 車 51 輛 自 用 小 客 車 1,377 輛 營 業 小 貨 車 19 輛 自 用 小 貨 車 523 輛 ) 佔 25.9% 腳 踏 車 193 輛 佔 3% 人 1,493 輛 ( 行 人 403 輛 乘 客 1,047 輛 其 他 人 43 輛 ) 佔 20% 在 傷 亡 情 形 之 死 亡 人 數 3,140 人 中, 以 小 汽 車 達 1,262 人 ( 營 業 小 客 車 28 人 自 用 小 客 車 927 人 營 業 小 貨 車 10 人 自 用 小 貨 車 297 人 ) 佔 40.2%, 比 例 最 高 ; 其 次 為 機 車 1,228 人 ( 大 型 重 型 13 人 普 通 重 型 985 人 輕 型 230 人 ) 213

4 佔 39.1%, 腳 踏 車 56 人 佔 1.8%, 人 95 人 ( 行 人 91 人 乘 客 2 人 其 他 人 2 人 ) 佔 3% A2 類, 肇 事 車 輛 及 受 傷 人 數 中, 機 車 數 量 皆 佔 近 一 半 比 例, 值 得 留 意 如 表 3 A1 A2 表 3 臺 閩 地 區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第 一 當 事 人 肇 事 車 輛 與 死 亡 人 數 ( 民 國 95 年 ) 小 汽 車 機 車 腳 踏 車 人 肇 事 車 輛 比 例 25.9% 28% 3% 20% 死 亡 人 數 比 例 40.2% 39.1% 1.8% 3% 肇 事 車 輛 比 例 35.5% 49.5% 2.3% 12.7% 受 傷 人 數 比 例 46.9% 49.1% 2.1% 1.9% 說 明 : 1. 小 汽 車 : 指 小 客 車 及 小 貨 車 ( 均 含 營 業 及 自 用 ), 機 車 : 指 大 型 重 型 普 通 重 型 輕 型 等 三 類, 人 : 指 行 人 乘 客 及 其 他 人 年 底 臺 閩 地 區 機 動 車 輛 登 記 數 總 計 20,307,197 輛, 大 客 車 27,522 輛 (0.1 %) 大 貨 車 166,211 輛 (0.8%) 小 客 車 5,698,324 輛 (28.1%) 小 貨 車 805,590 輛 (4%) 機 車 13,557,028 輛 (66.7%) 事 故 原 因 人 車 路 A1 類, 依 統 計 資 料 觀 之, 肇 事 發 生 原 因 分 析 中 因 駕 駛 人 因 素 發 生 之 事 故 件 數 死 亡 人 數 及 受 傷 人 數, 所 佔 比 例 分 別 為 96.4% 96.5% 及 97.2%, 高 居 第 一 位 其 次 依 序 為 行 人 ( 或 乘 客 ) 機 件 及 交 通 管 制 ( 設 施 ) A2 類, 依 統 計 資 料 觀 之, 肇 事 發 生 原 因 分 析 中 因 駕 駛 人 因 素 發 生 之 事 故 件 數 及 受 傷 人 數, 所 佔 比 例 分 別 為 97.9% 及 97.7%, 高 居 第 一 位 其 次 依 序 為 行 人 ( 或 乘 客 ) 機 件 及 交 通 管 制 ( 設 施 ) 事 故 原 因 駕 駛 人 A1 類, 在 事 故 原 因 方 面, 肇 因 為 駕 駛 人 ( 燈 光 裝 載 及 其 他 等 除 外 ) 之 發 生 件 數 死 亡 人 數 受 傷 人 數, 皆 以 酒 醉 ( 後 ) 駕 駛 失 控 所 佔 比 例 最 高, 各 達 27.7% 27.4% 27.3% 其 後 依 序 為 未 注 意 車 前 狀 態 及 未 依 規 定 讓 車 分 居 二 三 位 本 項 酒 醉 ( 後 ) 駕 駛 失 控 之 件 數 705 件 死 亡 727 人 受 傷 310 人, 換 算 每 件 酒 駕 死 亡 事 故 之 死 傷 人 數 高 達 1.47 人, 值 得 加 以 重 視 A2 類, 在 事 故 原 因 方 面, 肇 因 為 駕 駛 人 ( 燈 光 裝 載 及 其 他 等 除 外 ) 之 發 生 件 數 受 傷 人 數, 皆 以 未 依 規 定 讓 車 所 佔 比 例 最 高, 各 達 25.8% 25.4%, 其 後 依 序 為 未 注 意 車 前 狀 態 及 違 反 號 誌 管 制 或 指 揮 分 居 二 三 位 本 項 未 依 規 定 讓 車 之 件 數 34,325 件 受 傷 45,410 人 事 故 車 種 別 214

5 A1 類, 事 故 發 生 車 輛 數 最 多 之 車 種 為 機 踏 車, 佔 40.4%, 其 次 依 序 為 自 用 小 客 車 及 大 貨 車 A2 類, 事 故 發 生 車 輛 數 最 多 之 車 種 亦 為 機 踏 車, 佔 41.7%, 其 次 依 序 為 自 用 小 客 車 及 大 貨 車 事 故 時 間 別 A1 類, 全 年 事 故 發 生 件 數 2,999 件, 最 多 時 段 為 16 至 18 時 278 件, 佔 9.3 %, 其 次 為 6 至 8 時 269 件 ( 佔 9%) 及 14 至 16 時 255 件 ( 佔 8.5%) A2 類, 全 年 事 故 發 生 件 數 146,774 件, 最 多 時 段 為 16 至 18 時 20,795 件, 佔 14.1%, 其 次 為 8 至 10 時 19,477 件 ( 佔 13.3%) 及 18 至 20 時 18,222 件 ( 佔 12.4%) 道 路 類 別 及 道 路 型 態 別 A1 類, 交 叉 路 佔 35.5% 路 段 部 分 佔 63.3% 其 他 ( 包 括 平 交 道 圓 環 廣 場 ) 佔 1.2%, 路 段 中 所 佔 比 例 依 序 為 : 直 路 47.9% 彎 曲 路 及 附 近 10.9% 橋 樑 1.7% A2 類, 交 叉 路 佔 59.2% 路 段 部 分 佔 40.6% 其 他 ( 包 括 平 交 道 圓 環 廣 場 ) 佔 0.5%, 路 段 中 所 佔 比 例 依 序 為 : 直 路 34.9% 彎 曲 路 及 附 近 3.0% 橋 樑 0.9% 本 項 中,A1 類 死 亡 事 故 中 交 叉 路 佔 35.5% 路 段 佔 47.9%, 交 叉 路 與 路 段 約 1: 1.38, 故 A1 類 直 路 事 故 明 顯 較 多 ;A2 類 受 傷 事 故 中 交 叉 路 佔 59.2% 路 段 佔 34.9%, 交 叉 路 與 路 段 約 1:0.59, 故 A2 類 交 岔 路 事 故 則 明 顯 較 多 事 故 類 型 與 道 路 型 態 關 係 A1 類, 在 事 故 類 型 中, 車 與 車 相 撞 所 佔 比 例 無 論 在 事 故 發 生 件 數 或 死 傷 人 數 統 計, 所 佔 比 例 皆 屬 最 高 相 關 數 值 在 事 故 發 生 件 數 佔 56.7% 死 亡 人 數 佔 55.9% 受 傷 人 數 佔 64.7 道 路 型 態 別 以 單 路 部 分 所 佔 比 例 達 最 高, 相 關 數 值 在 發 生 件 數 佔 63.3% 死 亡 人 數 佔 63.8%, 受 傷 人 數 佔 67.6% A2 類, 在 事 故 類 型 中, 人 與 車 相 撞 所 佔 比 例 無 論 在 事 故 發 生 件 數 或 受 傷 人 數 統 計, 所 佔 比 例 皆 屬 最 高 相 關 數 值 在 事 故 發 生 件 數 佔 52.5% 受 傷 人 數 佔 52.5% 道 路 型 態 別 以 單 路 部 分 所 佔 比 例 達 最 高, 相 關 數 值 在 發 生 件 數 佔 60.3% 受 傷 人 數 佔 60.3% A1 類 中, 本 項 統 計 在 行 人 穿 越 道 路 之 死 傷 情 形 方 面, 事 故 地 點 之 道 路 型 態 集 中 於 交 岔 路 及 單 路 部 分 ( 本 項 事 故 皆 未 發 生 在 平 交 道 圓 環 廣 場 等 處 ) 發 生 件 數 最 多 為 在 無 穿 越 道 之 處, 年 發 生 件 數 為 122 件 死 亡 人 數 最 多 者 為 在 無 穿 越 道 之 處, 年 死 亡 123 人 A2 類 中, 本 項 統 計 在 行 人 穿 越 道 路 之 受 傷 情 形 方 面, 事 故 地 點 之 道 路 型 態 215

6 集 中 於 交 岔 路 及 單 路 部 分 ( 本 項 事 故 皆 未 發 生 在 平 交 道 圓 環 廣 場 等 處 ) 發 生 件 數 最 多 為 在 無 穿 越 道 之 處, 年 發 生 件 數 為 2,792 件 受 傷 人 數 前 二 名 依 序 為 在 無 穿 越 道 之 處, 年 受 傷 4,156 人 ; 在 交 岔 路 口 或 附 近 及 穿 越 道 附 近, 年 受 傷 3,753 人 事 故 之 道 路 類 別 A1 類, 在 事 故 發 生 之 道 路 類 別 方 面, 市 區 道 路 在 發 生 件 數 及 死 亡 人 數 所 佔 比 例 皆 最 高, 各 佔 27.5% 及 26.8% 省 道 則 以 受 傷 人 數 最 多, 佔 24.1% A2 類, 在 事 故 發 生 之 道 路 類 別 方 面, 市 區 道 路 在 發 生 件 數 及 受 傷 人 數 所 佔 比 例 皆 最 高, 且 高 達 60.6% 及 60.3% 如 圖 死 亡 人 數 (A1) 受 傷 人 數 (A2) 0 20,000 40,000 60,000 80, , , 國 道 1, 省 道 13, 縣 道 20, 鄉 道 14, 市 區 道 路 126, 村 里 道 路 31, 專 用 道 路 其 他 1,194 圖 2 臺 閩 地 區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之 道 路 類 別 ( 民 國 95 年 資 料, 本 研 究 整 理 ) 縣 市 別 死 傷 人 數 比 較 A1 類, 依 據 各 縣 市 人 口 比 例 與 交 通 事 故 死 傷 人 數 換 算, 全 國 各 縣 市 中 每 10 萬 人 死 亡 人 數 依 序 為 臺 東 縣 (31.9 人 ) 雲 林 縣 (29 人 ) 花 蓮 縣 (25.8 人 ) 苗 栗 縣 (23.2 人 ) 南 投 縣 (22.6 人 ) 每 10 萬 人 受 傷 人 數 依 序 為 臺 東 縣 (17.4 人 ) 花 蓮 縣 (13.6 人 ) 南 投 縣 (13.5 人 ) 雲 林 縣 (12.2 人 ) 苗 栗 縣 (11.4 人 ) 本 項 統 計 分 析 發 現, 每 10 萬 人 死 傷 人 數 較 高 縣 市 皆 集 中 於 屬 偏 遠 山 區, 此 一 現 象 值 得 留 意 A2 類, 依 據 各 縣 市 人 口 比 例 與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件 數 及 受 傷 人 數 換 算, 全 國 各 縣 市 中 每 10 萬 人 發 生 件 數 依 序 為 臺 中 市 (1,437 件 ) 嘉 義 市 (1,086 件 ) 高 雄 市 (1,068 件 ) 新 竹 市 (1,063 件 ) 臺 東 縣 (804 件 ) 每 10 萬 人 受 傷 216

7 人 數 依 序 為 臺 中 市 (1,879 人 ) 嘉 義 市 (1,453 人 ) 高 雄 市 (1,392 人 ) 新 竹 市 (1,367 人 ) 臺 東 縣 (1,083 人 ) 本 項 統 計 分 析 發 現, 每 10 萬 人 發 生 件 數 及 受 傷 人 數 較 高 縣 市 皆 集 中 於 地 區 性 都 會 區, 此 一 現 象 值 得 留 意 酒 後 駕 車 與 事 故 原 因 A1 類, 第 一 當 事 人 酒 後 駕 車 死 亡 事 故 中, 經 呼 氣 檢 測 未 超 過 0.25mg/l 136 人 0.26~ 0.40mg/ l 78 人 0.41~ 0.55mg/ l 74 人 超 過 0.55mg/ l 671 人, 其 中 以 超 過 0.55mg/ l 最 高, 所 佔 比 例 達 70%, 值 得 留 意 A2 類, 第 一 當 事 人 酒 後 駕 車 受 傷 事 故 中, 經 呼 氣 檢 測 未 超 過 0.25mg/ l 2,884 人 0.26~ 0.40mg/ l 1,669 人 0.41~ 0.55mg/ l 1,984 人 超 過 0.55mg/ l 12,580 人, 其 中 超 過 0.55mg/ l 最 高, 所 佔 比 例 達 65.8%, 值 得 留 意 前 項 A1 類 酒 後 駕 車 死 亡 人 數 佔 全 年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之 26.2 % (822/3140), 又 無 法 檢 測 (346 人 ) 及 不 明 者 (348 人 ) 亦 高 達 22.1%(694/3140), 依 此 假 設, 因 酒 駕 死 亡 人 數 可 能 達 45%, 的 確 值 得 加 以 重 視 酒 後 駕 車 導 致 死 亡 事 故 發 生 之 死 亡 人 數, 以 夜 間 8 至 9 時 及 夜 間 10 至 12 時 兩 時 段 最 多, 其 中 又 以 夜 間 11 至 12 時 之 死 亡 人 數 達 87 人 最 高, 佔 7.8%(87/1,112)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分 析 A1 類,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導 致 交 通 事 故 之 死 亡 人 數 中 機 車 高 於 汽 車 95 年 度 交 通 事 故 中, 汽 車 駕 駛 人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死 亡 人 數 5 人 ( 均 為 免 持 ), 機 車 駕 駛 人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死 亡 人 數 6 人 ( 手 持 2 人 免 持 4 人 ), 對 於 機 車 族 騎 乘 機 車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嚴 重 情 形, 本 所 相 關 研 究 亦 有 所 提 及 並 探 討, 值 得 加 以 重 視 A2 類,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導 致 交 通 事 故 之 受 傷 人 數 中 機 車 高 於 汽 車 尤 以 高 雄 市 數 量 最 高, 該 市 機 車 駕 駛 人 使 用 手 持 行 動 電 話 受 傷 人 數 高 達 273 人, 對 於 機 車 族 騎 乘 機 車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嚴 重 情 形, 值 得 加 以 重 視 在 汽 機 車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合 計 受 傷 人 數 中, 依 高 低 排 序 為 高 雄 市 316 人 臺 中 縣 66 人 桃 園 縣 65 人 A1 類, 騎 乘 機 車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導 致 死 亡 人 數 高 達 6 人 ( 手 持 2 人 免 持 4 人 ) 佔 汽 機 車 行 車 中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之 54.5%(6/11), 值 得 重 視 A2 類, 以 受 傷 人 數 最 高 之 高 雄 市 為 例, 該 市 機 車 駕 駛 人 使 用 手 持 行 動 電 話 受 傷 人 數 高 達 273 人, 佔 該 市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受 傷 人 數 之 82%(273/316), 值 得 重 視 並 據 以 研 擬 相 關 防 制 對 策 另 有 關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受 傷 人 數 與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顯 示, 酒 醉 217

8 ( 後 ) 駕 駛 失 控 ( 手 持 4 人 免 持 5 人 ) 與 未 依 規 定 讓 車 ( 手 持 5 人 免 持 1 人 ) 所 佔 比 例 則 較 高 又,96 年 A1 資 料 顯 示 : 汽 機 車 交 通 事 故 中 第 一 當 事 者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造 成 死 亡 人 數 共 9 人, 包 括 行 駛 汽 車 使 用 手 持 式 死 亡 2 人 ( 皆 為 臺 中 縣 ) 行 駛 汽 車 使 用 免 持 式 死 亡 2 人 ( 臺 北 市 雲 林 縣 ) 騎 乘 機 車 使 用 手 持 式 死 亡 2 人 ( 基 隆 市 彰 化 縣 ) 騎 乘 機 車 使 用 免 持 式 死 亡 3 人 ( 臺 北 縣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 兒 童 交 通 事 故 A1 類, 兒 童 交 通 事 故 件 數 中, 以 車 與 車 相 撞 比 例 最 高, 佔 61.9%, 死 亡 人 數 亦 高 達 33 人 ( 佔 兒 童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之 50%) 該 死 亡 人 數 中, 以 乘 坐 機 車 死 亡 16 人 為 最 高 在 兒 童 被 汽 ( 機 ) 車 撞 死 亡 人 數 中, 以 穿 越 道 路 中 死 亡 7 人, 所 佔 比 例 最 高 A2 類, 兒 童 交 通 事 故 件 數 中, 以 車 與 車 相 撞 比 例 最 高, 佔 74.5%, 受 傷 人 數 高 達 6,809 人 ( 佔 兒 童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之 77%) 該 受 傷 人 數 中, 排 除 其 他 項 目, 以 乘 坐 機 車 受 傷 175 人 為 最 高, 其 次 為 乘 坐 汽 車 受 傷 162 人 居 次 在 兒 童 被 汽 ( 機 ) 車 撞 受 傷 人 數 中, 以 穿 越 道 路 中 受 傷 1,079 人, 所 佔 比 例 最 高 本 章 架 構 以 日 本 交 通 安 全 白 書 分 類 方 式, 內 容 則 以 國 內 實 施 中 之 行 政 院 核 頒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與 交 通 安 全 改 進 方 案 為 主 要 內 容, 將 目 前 國 內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政 策 現 況 加 以 闡 述 以 下 有 關 日 本 交 通 安 全 白 書 部 分, 係 針 對 平 成 15 年 度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動 向 及 狀 況 分 析, 於 平 成 16 年 間 實 施 之 主 要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政 策 為 內 容 ; 國 內 部 分 則 以 前 一 章 節 中 95 年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分 析 狀 況 及 結 果, 併 同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與 交 通 安 全 改 進 方 案 工 作 項 目 加 以 闡 述 有 關 臺 日 政 策 分 類 對 照 內 容 如 表 道 路 交 通 環 境 之 整 頓 日 本 平 成 16 年 基 於 社 會 資 本 整 備 重 點 計 畫, 強 力 推 動 交 通 安 全 設 施 等 整 頓, 包 括 :(1) 平 成 15 年 指 定 之 事 故 危 險 地 點, 至 平 成 19 年 (2007) 止 死 傷 事 故 約 降 低 3 成 為 目 標, 同 時 完 成 交 通 事 故 對 策 及 評 估 手 冊, 並 以 科 學 方 法 構 築 事 故 資 料 庫 (Database) (2) 平 成 15 年 指 定 之 安 心 行 走 區 域, 至 平 成 19 年 (2007) 止 死 傷 事 故 約 降 低 2 成 為 目 標, 其 中 行 人 腳 踏 車 事 故 約 降 低 2 成 (3) 確 保 高 齡 者 身 體 障 礙 者 等 生 活, 進 行 平 坦 寬 廣 步 道 無 障 礙 號 誌 管 線 地 下 化 LED 化 易 辨 識 道 路 標 誌 標 線 之 整 頓 等 ; 同 時, 進 行 ITS 相 關 系 統 整 頓 218

9 國 內 本 項 政 策 現 況 則 列 入 加 強 道 路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與 管 理 ( 共 8 項 ) 項 目 中, 並 分 別 詳 述 實 施 要 項 及 預 期 成 效 等 內 容 ( 以 下 同 ) 表 4 臺 日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政 策 現 況 架 構 對 照 表 ( 以 民 國 96 至 98 年 及 平 成 18 年 為 例 )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與 交 通 安 全 改 進 日 本 交 通 安 全 白 書 方 案 工 作 項 目 一 強 化 道 安 組 織 功 能 與 管 考 作 - 業 三 加 強 道 路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與 管 一 道 路 交 通 環 境 之 整 頓 理 六 加 強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二 交 通 安 全 思 想 之 徹 底 普 及 七 加 強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四 強 化 公 路 監 理 執 行 與 管 理 三 安 全 駕 駛 之 確 保 四 車 輛 安 全 性 之 確 保 二 加 強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防 制 五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之 維 持 - 六 救 助 急 救 體 系 之 建 立 - 七 損 害 賠 償 合 理 化 與 交 通 事 故 受 害 人 之 保 護 - 八 科 學 技 術 之 發 展 等 3.2 交 通 安 全 思 想 之 徹 底 普 及 日 本 本 項 內 容 在 高 齡 者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方 面, 針 對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等 之 聯 繫 多 事 故 路 段 居 住 之 高 齡 者 進 行 重 點 家 庭 訪 問, 以 及 聯 合 醫 師 共 同 進 行 交 通 事 故 防 止 而 努 力 同 時 於 老 人 之 家 設 置 交 通 安 全 部 門 培 育 高 齡 者 交 通 安 全 指 導 員 高 齡 駕 駛 人 實 技 講 習 電 動 椅 之 安 全 使 用 等 指 導 及 協 助, 並 進 行 高 齡 者 交 通 安 全 意 識 之 提 高 等 多 項 活 動 ( 諸 如 市 民 交 通 安 全 學 習 中 央 研 修 事 務 世 代 間 交 流 世 代 訪 問 交 通 安 全 母 親 活 動 等 ) 另 外 在 正 確 使 用 安 全 帶 及 兒 童 座 椅 方 面, 除 各 種 交 通 安 全 教 室 及 活 動 機 會, 進 行 正 確 使 用 方 法 之 指 導 與 宣 導 外, 亦 於 全 國 婦 產 科 幼 稚 園 保 育 所 等 實 施 講 習 會 等 活 動 國 內 本 項 政 策 現 況 則 列 入 加 強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 共 8 項 ) 及 加 強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 共 8 項 ) 項 目 中 3.3 安 全 駕 駛 之 確 保 日 本 為 充 實 高 齡 駕 駛 人 對 策, 針 對 高 齡 70 歲 以 上 實 施 講 習, 並 使 用 駕 駛 適 性 檢 查 (aptitude test) 器 材 進 行 檢 查, 促 使 受 講 者 自 覺 身 體 機 能 之 變 化, 並 提 供 建 議 加 以 指 導 平 成 16 年 中 高 齡 受 講 者 已 達 126 萬 3,372 人 國 內 本 項 政 策 現 況 則 列 入 強 化 公 路 監 理 執 行 與 管 理 - 安 全 駕 駛 部 分 ( 共 4 項 ) 項 目 中 3.4 車 輛 安 全 性 之 確 保 219

10 日 本 在 進 行 車 輛 召 回 制 度 之 充 實, 針 對 車 輛 不 良 狀 況 加 以 監 督, 除 經 由 警 察 等 單 位 進 行 情 報 資 料 收 集 外, 更 設 置 車 輛 召 回 調 查 員 室, 以 有 效 充 實 檢 證 體 制 國 內 本 項 政 策 現 況 則 列 入 強 化 公 路 監 理 執 行 與 管 理 - 車 輛 安 全 部 分 ( 共 4 項 ) 項 目 中 3.5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之 維 持 日 本 加 強 實 施 暴 走 族 指 導 取 締, 針 對 共 同 危 險 行 為 之 禁 止, 開 始 靈 活 運 用 各 種 法 令, 並 將 每 年 6 月 訂 為 暴 走 族 取 締 強 化 期 實 施 取 締 其 次, 修 訂 部 分 道 路 交 通 法, 針 對 即 使 無 遭 受 騷 擾 或 危 險 之 受 害 人 時, 仍 訂 有 罰 則, 亦 新 設 無 消 音 器 之 罰 款 等 噪 音 駕 駛 罰 則, 並 加 強 取 締 國 內 本 項 政 策 現 況 則 列 入 加 強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防 制 ( 共 2 項 ) 及 加 強 道 路 交 通 執 法 ( 共 6 項 ) 項 目 中 3.6 救 助 急 救 體 系 之 建 立 日 本 實 施 急 救 救 命 士 之 培 養, 以 確 保 事 故 搬 運 途 中 之 醫 療 ; 加 強 緊 急 通 報 系 統 之 擴 充, 如 基 於 新 交 通 管 理 系 統 (UTMS) 之 構 想, 進 行 GPS 技 術 活 用 事 故 發 生 場 所 資 訊 及 時 正 確 緊 急 通 報 緊 急 通 報 系 統 (HELP) 之 普 及, 以 及 現 場 急 行 支 援 系 統 (FAST) 之 整 頓 等 國 內 本 項 政 策 現 況 則 尚 無 具 體 內 容 3.7 損 害 賠 償 合 理 化 與 交 通 事 故 受 害 人 之 保 護 日 本 交 通 事 故 被 害 人 心 理 照 顧 等 對 策 之 推 動 包 括 :(1) 製 作 負 責 支 援 人 員 用 之 教 材 (text) 及 影 帶 (video) (2) 回 復 被 害 人 精 神 目 的 之 自 助 團 隊 支 援 (3) 海 外 專 家 派 遣 及 交 通 事 故 被 害 人 支 援 業 務 之 實 施 等 同 時, 其 他 相 關 策 略 尚 包 括 :(1) 車 輛 召 回 對 策 之 充 實 與 強 化 (2) 開 車 中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等 相 關 罰 則 再 檢 討 等 相 關 內 容 國 內 本 項 政 策 現 況 則 尚 無 具 體 內 容 3.8 科 學 技 術 之 發 展 等 日 本 在 推 動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相 關 研 究 開 發 方 面, 內 閣 府 針 對 交 通 安 全 對 策 之 重 點 與 效 率, 進 行 經 濟 分 析 等 研 究 調 查, 警 察 廳 在 推 動 ITS 等 方 面 進 行 研 究 開 發, 其 他 執 行 研 究 開 發 機 關 尚 包 括 總 務 省 文 部 科 學 省 經 濟 產 業 省 及 國 土 交 通 省 等 單 位 另 外 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原 因 綜 合 調 查 研 究 之 充 實 與 強 化 方 面, 警 察 廳 進 行 交 通 事 故 防 制 對 策 及 綜 合 事 故 調 查 分 析, 國 土 交 通 省 基 於 該 分 析 結 果, 作 成 交 通 事 故 對 策 與 評 估 手 冊 以 及 交 通 事 故 對 策 實 例 等 資 料, 並 加 以 活 用 國 內 在 科 學 技 術 之 發 展 項 目 中 政 策 現 況, 主 要 以 進 行 中 智 慧 型 運 輸 系 統 (ITS) 為 實 施 目 標, 相 關 係 將 ITS 依 其 服 務 性 質 區 分 為 9 項, 其 領 域 及 服 務 項 目 包 括 : ㄧ 先 進 交 通 管 理 服 務 (Advanced Traffic Management Services, ATMS) 220

11 二 先 進 用 路 人 資 訊 服 務 (Advanced Traveler Information Services, ATIS) 三 先 進 大 眾 運 輸 服 務 (Advanced Public Transportation Services, APTS) 四 商 車 營 運 服 務 (Commercial Vehicle Operation Services, CVOS) 五 電 子 收 付 費 服 務 (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s, EPS) 六 緊 急 救 援 管 理 服 務 (Emergency Management Services, EMS) 七 先 進 車 輛 控 制 及 安 全 服 務 (Advanced Vehicle Control and Safety Services, AVCSS) 八 弱 勢 使 用 者 保 護 服 務 (Vulnerable Individual Protection Services,VIPS) 九 資 訊 管 理 服 務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ervices, IMS) 3.9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在 運 輸 安 全 研 究 方 面, 交 通 部 近 年 來 已 分 別 進 行 交 通 工 程 人 員 培 訓 暨 訓 練 講 習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改 善 先 進 車 輛 安 全 方 面 之 研 究, 以 及 針 對 各 種 運 具 相 關 運 輸 安 全 問 題 進 行 探 討 等 研 究 96 年 度 持 續 推 動 交 通 安 全 改 善 工 作, 包 括 辦 理 第 25 期 之 臺 灣 地 區 易 肇 事 路 段 改 善 計 畫, 以 及 新 增 汽 機 車 駕 駛 訓 練 之 學 科 課 程 規 劃 教 材 編 製 與 筆 試 題 庫 設 計 高 中 職 及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交 通 安 全 體 驗 活 動 之 規 劃 設 計 交 通 工 程 技 師 簽 證 制 度 可 行 性 研 究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白 皮 書 以 及 行 車 事 故 鑑 定 組 織 改 隸 交 通 部 主 政 之 方 案 規 劃 等 制 度 研 究 與 體 驗 活 動 本 章 架 構 以 日 本 交 通 安 全 白 書 分 類 方 式, 內 容 則 以 國 內 實 施 中 之 行 政 院 核 頒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與 交 通 安 全 改 進 方 案 為 基 礎, 結 合 95 年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加 以 評 估, 並 綜 合 國 內 近 一 二 年 間 面 臨 亟 待 解 決 課 題 加 以 彙 整 後, 將 未 來 建 議 實 施 之 國 內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政 策 現 況 加 以 闡 述 4.1 道 路 交 通 環 境 之 整 頓 落 實 交 通 安 全 基 本 計 畫 目 標 值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國 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不 論 在 發 生 件 數 死 亡 人 數 或 受 傷 人 數 方 面, 近 十 數 年 來 並 未 見 逐 年 下 降 情 勢, 反 倒 是 呈 現 起 伏 不 定 現 象, 更 造 成 人 員 死 傷, 社 會 成 本 大 量 流 失 之 現 象, 反 觀 日 本 近 一 二 十 年 來 逐 年 死 傷 人 數 下 降 之 現 象, 確 實 應 作 為 國 內 之 借 鏡 有 鑑 於 此, 國 內 交 通 安 全 基 本 計 畫 目 標 值 建 立 與 落 實 已 刻 不 容 緩, 本 政 策 白 皮 書 依 據 國 內 人 口 221

12 成 長 情 形, 並 比 照 國 外 目 標 值 制 訂 與 實 施 內 容, 訂 出 年 度 目 標, 並 於 每 年 研 提 各 施 行 策 略, 據 以 達 成 各 績 效 目 標 並 朝 目 標 值 邁 進 今 (97) 年 政 策 實 施 方 向 如 前 章 節 各 項 目 研 提 內 容, 之 後 每 年 加 以 檢 討 修 訂, 目 前 本 白 書 建 議 國 內 預 期 未 來 目 標 值 為 : 短 期 目 標 至 民 國 99 年 (2010 年 ): 道 路 交 通 死 亡 人 數 降 至 2,000 人, 藉 由 相 關 改 善 策 略 之 訂 定, 以 每 年 降 低 一 成 ( 約 200 人 ) 為 目 標 中 期 目 標 至 民 國 104 年 (2015 年 ): 道 路 交 通 死 亡 人 數 降 至 1,500 人, 比 照 歐 盟 減 一 半 為 目 標 ( 每 年 死 亡 人 數 減 少 100 人 ) 長 期 目 標 至 民 國 109 年 (2020 年 ): 道 路 交 通 死 亡 人 數 降 至 1,000 人, 以 日 本 2012 年 標 準 為 目 標 ( 達 每 10 萬 人 口 死 亡 人 數 4 人 ) 有 關 臺 日 目 標 值 比 較 及 各 年 度 事 故 死 傷 統 計 如 表 5 及 表 6 表 5 臺 日 交 通 安 全 基 本 計 畫 目 標 值 比 較 ( 西 元 1993 至 2020 年 ) 臺 灣 日 本 西 元 人 口 數 交 通 事 故 每 10 萬 人 口 數 交 通 事 故 每 10 萬 人 年 民 國 年 平 成 年 ( 千 人 ) 死 亡 人 數 人 死 亡 數 ( 千 人 ) 死 亡 人 數 死 亡 數 ,405 3, ,291 8, ,520 2, ,435 8, ,604 2, ,619 7, ,689 2, ,687 7, ,770 2, ,768 6, ,876 3, ,762 6, ,004 2, ,694 5, ,131 2,400( 預 ) , ,259 2,200( 預 ) , ,386 2,000( 預 ) ,176 5,500( 預 ) , ,605 5,000( 預 ) ,024 1,500( 預 ) , ,662 1,000( 預 ) , 資 料 來 源 : 1. 臺 灣 數 據 : 美 國 人 口 資 料 局 2002 年 世 界 人 口 估 計 要 覽 表 聯 合 國 網 頁 2. 日 本 數 據 :2005 年 平 成 17 年 報 告, 各 年 10 月, 總 務 省 統 計 局 國 勢 調 查 222

13 表 6 日 本 交 通 安 全 基 本 計 畫 目 標 值 ( 昭 和 46 年 至 平 成 22 年 ; 西 元 1971 至 2010 年 ) 計 畫 期 間 目 標 值 結 果 第 1 次 昭 昭 50 行 人 死 亡 人 數 減 半 8,000 人 4,000 人 以 下 昭 45 : 行 人 死 亡 人 數 5,939 人 ; 昭 50: 行 人 死 亡 人 數 3,732 人 第 2 次 昭 昭 55 過 去 最 高 ( 昭 和 45 年 ) 死 亡 昭 55: 死 亡 人 數 8,760 人 人 數 減 半 :16,765 人 8,382 人 以 下 第 3 次 昭 昭 60 死 亡 人 數 8,000 人 以 下 昭 60: 死 亡 人 數 9,261 人 第 4 次 昭 61- 平 2 平 2 死 亡 人 數 8,000 人 以 下 平 2: 死 亡 人 數 11,227 人 第 5 次 平 3-7 平 7 死 亡 人 數 13,500 人 平 7: 死 亡 人 數 10,679 人 ( 予 測 値 ) 10,000 人 以 下 第 6 次 平 8-12 平 9 死 亡 人 數 10,000 人 以 下 平 12 死 亡 人 數 9,000 人 以 下 平 9: 死 亡 人 數 9,640 人 ; 平 12: 死 亡 人 數 9,066 人 第 7 次 平 平 17 達 最 低 ( 昭 和 54 年 ) 之 死 亡 平 17: 死 亡 人 數 6,871 人 人 數 8,466 人 以 下 第 8 次 平 平 22 世 界 第 一 安 全 之 道 路 交 通 死 亡 人 數 5,500 人 以 下 死 傷 人 數 100 萬 人 以 下 來 源 : 日 本 警 察 廳 建 立 交 通 事 故 30 日 以 內 死 亡 人 數 統 計 為 有 效 精 確 統 計 國 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結 合 警 政 與 衛 生 單 位 統 計 資 料, 目 前 由 警 政 單 位 逐 年 統 計 國 內 因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資 料, 應 包 括 24 小 時 以 內 及 30 日 以 內 數 據, 以 作 為 事 故 防 制 等 措 施 之 重 要 參 考 以 95 年 資 料 為 例,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統 計 資 料 中, 警 政 署 24 小 時 以 內 統 計 值 與 衛 生 署 統 計 ( 無 時 間 限 制 ) 值 之 差 異 數 為 1.48, 高 於 日 本 之 1.14, 況 國 內 目 前 又 缺 乏 30 日 內 統 計 資 料, 實 有 必 要 進 行 資 料 彙 集 並 統 合, 以 利 相 關 事 故 研 析 之 準 確 性 相 關 統 計 如 表 7 及 表 8 表 7 臺 日 警 政 衛 生 二 單 位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差 異 率 比 較 ( 西 元 1993 至 2006 年 ) 臺 灣 日 本 西 元 年 民 國 年 警 政 署 A 衛 生 署 B 差 異 數 B-A 差 異 率 B/A 差 異 率 平 成 年 ,344 4,787 1, ,861 4,322 1, ,718 4,389 1, ,634 4,735 2,

14 ,894 4,735 1, ,140 4,637 1, ,573 4,127 1, 死 亡 人 數 : 警 政 署 為 24 小 時 以 內 衛 生 署 為 機 動 車 交 通 事 故 ( 無 時 間 限 制 ) 表 8 日 本 24 小 時 及 30 日 以 內 之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差 異 數 比 較 ( 平 成 5 年 至 18 年 ) 來 源 : 日 本 警 察 廳 事 故 型 態 與 地 區 特 性 依 據 95 年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對 於 不 同 型 態 及 地 區 特 性 之 事 故 防 制, 進 行 有 效 之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強 化 與 整 頓, 有 其 迫 切 及 必 要 性 相 關 防 制 重 點 為 : 一 事 故 嚴 重 性 高 區 域 : 偏 遠 地 區 ( 如 臺 東 縣 雲 林 縣 花 蓮 縣 等 ) 二 事 故 嚴 重 性 低 區 域 : 區 域 都 會 區 ( 如 臺 中 市 新 竹 市 嘉 義 市 等 ) 三 事 故 發 生 件 數 高 時 段 :A1 類 時 ;A2 類 時 四 道 路 類 別 及 道 路 型 態 :A1 類 直 路 事 故 多 ;A2 類 彎 道 事 故 多 五 市 區 道 路 事 故 類 別 :A2 類 發 生 件 數 及 受 傷 人 數 比 例 高 六 近 年 月 死 亡 人 數 超 過 300 人 :94/12 95/1 95/12 七 每 萬 車 輛 肇 事 比 率 高 : 臺 灣 省 遠 高 於 臺 北 市 及 高 雄 市 加 強 道 路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與 管 理 國 內 在 政 策 延 續 項 目 當 前 包 括 :1. 積 極 改 善 公 路 及 市 區 道 路 易 肇 事 路 線 路 段 及 路 口 2. 繼 續 提 高 都 市 地 區 交 通 號 誌 功 能 3. 加 強 道 路 交 通 網 路 功 能 與 服 務 水 準 4. 繼 續 改 善 主 要 道 路 交 通 瓶 頸 5. 加 強 改 善 弱 勢 團 體 及 行 人 交 通 環 境 6. 加 強 執 行 違 規 私 設 道 路 指 示 標 誌 及 標 線 或 廣 告 物 取 締 清 除 7. 加 強 路 邊 停 車 規 劃 與 收 費 管 理 8. 加 強 高 速 公 路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與 管 理 高 速 公 路 事 故 防 制 對 策 之 推 動 95 年 高 速 公 路 全 線 共 發 生 111 件 A1 類 交 通 事 故 135 人 死 亡 114 人 受 傷, 肇 224

15 事 率 為 件 / 百 萬 車 公 里, 死 亡 率 為 人 / 百 萬 車 公 里, 受 傷 率 為 人 / 百 萬 車 公 里 依 據 交 通 事 故 資 料 分 析 顯 示, 95 年 之 肇 事 率 死 亡 率 及 受 傷 率 相 較 於 94 年, 肇 事 率 減 少 5.8%, 死 亡 率 上 升 3.9%, 受 傷 率 減 少 26.5%; 就 肇 事 原 因 分 析, 以 酒 後 駕 車 未 保 持 行 車 安 全 間 距 駕 駛 不 當 為 首, 共 佔 95 年 全 年 事 故 之 48.6%; 就 肇 事 車 種 分 析, 大 貨 車 與 聯 結 車 之 事 故 比 例 相 對 於 所 佔 交 通 組 成 仍 屬 偏 高 4.2 交 通 安 全 思 想 之 徹 底 普 及 加 強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事 項 國 內 在 政 策 加 強 項 目 應 包 括 :1. 強 化 酒 駕 防 制 教 育 宣 導 及 預 防 配 套 措 施 2. 強 化 疲 勞 駕 駛 防 制 教 育 宣 導 及 肇 事 原 因 科 學 分 析 方 法 3. 強 化 後 座 安 全 帶 使 用 之 教 育 及 宣 導 4. 強 化 兒 童 交 通 安 全 之 教 育 及 宣 導 5. 強 化 高 齡 化 交 通 環 境 之 因 應 對 策 6. 強 化 行 車 禁 用 行 動 電 話 教 育 及 宣 導 7. 強 化 安 全 駕 駛 之 教 育 及 宣 導 ( 如 使 用 方 向 燈 等 )8. 強 化 550cc 以 上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行 車 安 全 之 教 育 與 宣 導 加 強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國 內 在 政 策 延 續 項 目 當 前 包 括 :1. 加 強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培 訓 及 課 程 結 合 2. 加 強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教 材 資 訊 化 3.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課 程 規 劃 及 教 材 製 作 4. 推 動 學 校 及 社 會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與 活 動 5. 加 強 各 級 學 校 上 放 學 交 通 安 全 維 護 6. 加 強 防 制 學 校 學 生 交 通 違 規 7. 推 動 學 校 及 社 會 交 通 事 故 傷 患 急 救 常 識 教 育 8. 加 強 維 護 兒 童 交 通 安 全 加 強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國 內 在 政 策 延 續 項 目 當 前 包 括 :1. 配 合 宣 導 各 項 交 通 安 全 改 善 方 案 及 措 施 2. 強 化 路 況 等 交 通 資 訊 報 導 3. 運 用 各 種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加 強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4. 結 合 輔 導 民 間 社 團 舉 辦 各 種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活 動 5. 印 製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品, 擴 大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6. 辦 理 交 通 安 全 績 優 團 體 及 個 人 表 揚 大 會 7. 加 強 高 速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8. 加 強 鐵 公 路 平 交 道 安 全 宣 導 4.3 安 全 駕 駛 之 確 保 加 強 安 全 駕 駛 事 項 國 內 在 政 策 項 目 應 包 括 :1. 加 強 行 車 禁 用 行 動 電 話 執 法 取 締 2. 加 強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安 全 行 車 勸 導 與 違 規 取 締 3. 加 強 自 行 車 安 全 騎 乘 之 教 育 宣 導 及 道 路 規 劃 與 設 計 4. 建 立 大 型 車 駕 駛 人 定 期 訓 練 計 畫 (97 年 實 施 ) 225

16 4.3.2 強 化 公 路 監 理 執 行 與 管 理 - 安 全 駕 駛 項 目 國 內 在 政 策 延 續 項 目 當 前 包 括 :1. 加 強 監 理 業 務 及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之 作 為 2. 強 化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3. 強 化 駕 駛 人 養 成 教 育 4. 加 強 交 通 違 規 案 件 之 清 理 與 裁 罰 4.4 車 輛 安 全 性 之 確 保 加 強 營 業 大 客 車 管 理 事 項 鑑 於 營 業 大 客 車 事 故 仍 未 有 效 改 善, 增 列 一 研 究 案 檢 討 增 列 大 客 車 定 期 檢 驗 項 目, 蒐 集 整 理 國 內 外 大 客 車 定 期 檢 驗 之 項 目 標 準 及 流 程, 據 以 研 擬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39 條 之 1 大 客 車 定 期 檢 驗 項 目 等 內 容 之 修 訂 本 研 究 案 訂 於 97 年 實 施 大 型 車 散 落 物 取 締 之 強 化 有 關 規 範 貨 車 裝 載 物 品 行 駛 高 速 公 路 使 用 密 閉 式 廂 體 問 題, 日 本 道 路 交 通 法 第 75 條 之 10 規 定 : 車 輛 駕 駛 人 行 駛 於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必 須 做 好 防 止 裝 載 物 品 掉 落 或 散 落 之 措 施, 違 者 依 同 法 第 119 條 第 1 項 第 12 之 3 規 定 可 處 3 個 月 以 下 拘 役 或 5 萬 日 圓 以 下 罰 金 ; 同 條 第 2 項 規 定, 過 失 者 可 處 10 萬 圓 以 下 罰 金 然 由 於 激 烈 競 爭 之 市 場 環 境 及 營 運 成 本 上 升 等 社 會 背 景 因 素, 致 使 日 本 車 輛 裝 載 物 掉 落 事 故 仍 年 年 增 加, 尤 以 近 年 全 國 高 速 公 路 回 收 落 下 物 更 高 達 30 萬 件 以 阪 神 高 速 公 路 為 例, 每 年 因 落 下 物 引 起 事 故 即 佔 約 所 有 事 故 一 成, 故 該 管 理 單 位 正 積 極 進 行 相 關 防 範 措 施, 包 括 強 力 宣 導 防 制 以 及 迅 速 回 收 散 落 物 等 作 法 有 關 國 內 因 應 措 施, 可 藉 由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單 位 平 日 掉 落 物 之 統 計 分 析, 再 根 據 該 項 資 料, 參 考 國 外 作 法, 儘 速 提 供 相 關 作 法 作 為 加 強 立 法 與 執 法 之 依 據, 以 有 效 減 少 並 杜 絕 散 落 物 造 成 之 事 故 傷 害 強 化 公 路 監 理 執 行 與 管 理 - 車 輛 安 全 項 目 國 內 在 政 策 延 續 項 目 當 前 包 括 :1. 加 強 車 籍 駕 籍 及 危 險 品 運 送 人 員 資 料 的 正 確 與 更 新 2. 加 強 車 輛 檢 驗 及 檢 驗 線 之 查 核 3. 加 強 監 警 聯 合 路 邊 檢 查 4. 加 強 各 汽 車 運 輸 公 司 管 理 4.5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之 維 持 駕 駛 道 德 與 違 規 取 締 之 強 化 國 內 在 政 策 項 目 應 包 括 :1. 加 強 汽 車 危 險 駕 駛 行 為 執 法 取 締 2. 加 強 機 車 闖 紅 燈 違 規 左 轉 之 執 法 取 締 加 強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防 制 226

17 國 內 在 政 策 延 續 項 目 當 前 包 括 :1. 加 強 實 施 機 動 車 輛 肇 事 管 制 2. 協 調 檢 警 司 法 單 位 對 肇 事 案 件, 從 速 偵 查 審 理, 從 速 處 罰 加 強 道 路 交 通 執 法 國 內 在 政 策 延 續 項 目 當 前 包 括 :1. 加 強 疏 導 整 理 交 通 秩 序 2. 提 升 交 通 執 法 品 質 3. 提 昇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品 質 4. 加 強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執 業 管 理 5. 充 實 交 通 執 法 與 交 通 安 全 改 善 經 費 6. 加 強 高 速 公 路 行 車 秩 序 與 安 全 4.6 充 實 救 助 急 救 活 動 因 應 高 齡 化 之 駕 照 更 新 認 知 症 制 度 探 討 日 本 實 施 之 職 業 駕 駛 人 適 性 測 驗 ( 性 向 測 驗 ) 制 度, 以 及 駕 照 更 新 之 認 知 症 制 度 與 英 國 實 施 之 醫 療 委 員 會 等, 皆 為 國 內 參 考 範 本 日 本 認 知 症 係 依 據 2002 年 6 月 修 訂 之 道 路 交 通 法, 內 容 規 範 駕 照 取 消 相 關 要 件 日 本 至 2005 年 6 月 底 止 三 年 內, 全 國 已 有 113 人 駕 照 遭 取 消, 其 中 以 家 人 要 求 檢 查 75 人 佔 最 多, 其 次 為 事 故 處 理 時 佔 18 人 居 次, 有 7 人 係 因 為 駕 照 更 新 申 請 時 舉 止 有 異 被 發 覺 國 內 宜 效 法 英 日 等 相 關 作 法, 並 重 視 高 齡 駕 駛 相 關 議 題 緊 急 救 援 車 輛 管 理 目 前 我 國 在 智 慧 型 運 輸 系 統 (ITS) 研 究 與 建 置 發 展 方 面, 其 中 對 於 緊 急 救 援 管 理 服 務 之 緊 急 救 援 車 輛 管 理 項 目 之 落 實, 以 及 如 何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緊 急 救 助 事 故 傷 患 減 少 死 傷 人 數, 其 相 關 制 度 與 具 體 作 法 之 建 立 為 目 前 當 務 之 急 4.7 充 實 損 害 賠 償 制 度 保 護 交 通 事 故 受 害 人 國 內 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保 險 制 度 之 建 立 未 完 全 落 實, 且 民 眾 未 能 瞭 解 情 況 下, 事 故 發 生 後 除 無 法 有 效 解 決 善 後 問 題 外, 更 經 常 造 成 道 路 擁 塞 混 亂 與 事 故 官 司 不 斷 有 鑑 於 此, 建 立 保 險 制 度 已 刻 不 容 緩, 初 步 可 結 合 國 內 產 物 保 險 工 會 等 機 構, 並 參 照 汽 車 肇 事 責 任 分 攤 處 理 原 則 等 範 本, 以 及 國 際 相 關 保 險 機 制, 建 立 一 套 有 效 可 行 制 度 供 民 眾 與 政 府 單 位 共 同 遵 循, 建 立 合 理 有 效 之 保 險 制 度 4.8 充 實 研 究 開 發 及 研 究 調 查 智 慧 型 運 輸 系 統 (ITS) 之 加 強 應 用 國 內 在 政 策 延 續 項 目 當 前 包 括 :1. 先 進 交 通 管 理 服 務 之 交 通 監 控 2. 先 進 用 路 人 資 訊 服 務 之 路 徑 導 引 旅 行 者 資 訊 旅 行 中 駕 駛 資 訊 行 前 旅 行 資 訊 3. 先 進 大 眾 運 輸 服 務 之 行 程 中 大 眾 運 輸 資 訊 大 眾 運 輸 營 運 管 理 4. 商 車 營 運 227

18 服 務 之 商 用 車 隊 管 理 商 用 車 輛 車 上 安 全 監 視 5. 緊 急 救 援 管 理 服 務 之 緊 急 救 援 車 輛 管 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未 來 研 究 計 畫 重 點 依 據 國 內 目 前 交 通 運 輸 現 況, 交 通 部 運 研 所 據 以 擬 定 之 97 年 運 輸 安 全 年 度 計 畫 等 項 目, 包 括 : 駕 駛 人 生 理 功 能 心 理 因 素 行 為 特 質 與 交 通 安 全 之 關 聯 性 研 究 (3/3) 能 源 消 耗 污 染 排 放 與 車 輛 使 用 之 整 合 關 聯 模 式 研 究 (2/3) 交 通 號 誌 時 制 重 整 計 畫 (3/3) 汽 機 車 駕 駛 訓 練 之 學 科 課 程 規 劃 教 材 編 製 與 筆 試 題 庫 設 計 (2/3) 研 訂 道 路 指 示 標 誌 設 置 參 考 手 冊 (2/3) 北 臺 灣 科 技 走 廊 智 慧 型 運 輸 系 統 建 置 計 畫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白 皮 書 (II) 研 究 增 列 營 業 大 客 車 定 期 檢 驗 項 目 建 立 大 型 車 駕 駛 人 定 期 訓 練 制 度 等 相 關 研 究 道 安 基 金 之 來 源 與 制 度 建 立 近 年 國 內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委 員 會 相 關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預 算 逐 年 遞 減, 對 於 交 通 安 全 及 事 故 防 制 之 效 果 著 實 會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有 鑑 於 此, 應 逐 年 逐 步 建 立 制 度, 每 年 定 額 提 出 基 金 作 為 改 善 國 內 交 通 安 全 是 故, 參 考 日 本 以 內 閣 府 主 導, 由 國 家 安 全 委 員 會 之 正 式 組 織, 每 年 依 據 交 通 安 全 對 策 基 本 法, 訂 定 交 通 安 全 基 本 計 畫, 以 有 效 改 善 國 內 交 通 安 全 初 期 建 議 強 化 並 提 升 國 內 交 通 部 道 安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位 階 等 功 能, 朝 向 制 度 化 之 建 立 5.1 結 論 以 下 內 容 除 交 通 部 道 安 會 執 行 中 策 略 項 目 外, 相 關 結 論 包 括 : ㄧ 落 實 交 通 安 全 基 本 計 畫 目 標 值 : 本 政 策 白 皮 書 依 據 國 內 人 口 成 長 情 形, 並 參 採 國 外 目 標 值 制 訂 與 實 施 內 容, 訂 出 年 度 目 標, 並 於 每 年 研 提 各 施 行 策 略, 據 以 達 成 各 績 效 目 標 並 朝 目 標 值 邁 進 二 交 通 事 故 30 日 以 內 死 亡 人 數 統 計 之 重 要 性 : 目 前 警 政 署 24 小 時 以 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統 計 值 與 衛 生 署 統 計 ( 無 時 間 限 制 ) 值 之 差 異 率 為 1.48, 高 於 日 本 之 1.14, 又 國 內 缺 乏 30 日 內 統 計 資 料, 雖 該 資 料 可 藉 由 推 估 方 法 獲 得, 但 為 有 效 進 行 資 料 彙 整 與 統 計, 以 達 事 故 研 析 之 準 確 性, 未 來 仍 有 建 立 該 資 料 之 必 要 性 說 明 : 本 項 差 異 率 1.48 係 指 臺 灣 民 國 95 年 衛 生 署 統 計 無 時 間 限 制 死 亡 人 數 除 以 警 政 署 統 計 24 小 時 以 內 死 亡 人 數 之 值 ; 差 異 率 1.14 係 指 日 本 平 成 18 年 警 政 單 位 統 計 30 日 以 內 死 亡 人 數 除 以 警 政 單 位 統 計 24 小 時 以 內 228

19 死 亡 人 數 之 值 三 對 於 高 速 公 路 事 故 防 治 策 略 中, 首 以 規 範 車 道 秩 序 中 之 減 速 標 線 之 規 劃, 配 合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設 置 規 則 之 增 訂, 作 為 交 通 設 施 改 進 推 動 之 第 一 步 大 型 車 散 落 物 取 締 之 強 化 : 有 關 國 內 因 應 措 施, 可 藉 由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單 位 平 日 掉 落 物 之 統 計 分 析, 並 根 據 該 項 資 料, 參 考 國 外 作 法, 儘 速 提 供 相 關 作 法 作 為 加 強 立 法 與 執 法 之 依 據, 以 有 效 減 少 並 杜 絕 散 落 物 造 成 之 事 故 傷 害 四 對 於 緊 急 救 援 管 理 服 務 之 緊 急 救 援 車 輛 管 理 項 目 之 落 實, 以 及 如 何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緊 急 救 助 事 故 傷 患 減 少 死 傷 人 數, 其 相 關 制 度 與 具 體 作 法 之 建 立 為 目 前 當 務 之 急 五 道 安 基 金 之 來 源 與 制 度 建 立 : 參 考 日 本 以 內 閣 府 主 導, 由 國 家 安 全 委 員 會 之 正 式 組 織, 每 年 依 據 交 通 安 全 對 策 基 本 法, 訂 定 交 通 安 全 基 本 計 畫, 以 有 效 改 善 國 內 交 通 安 全 初 期 建 議 強 化 並 提 升 國 內 交 通 部 道 安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位 階 等 功 能, 朝 向 制 度 化 之 建 立 5.2 建 議 本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白 皮 書 建 議 優 先 實 施 項 目 及 未 來 策 略 內 容 包 括 : 藉 由 前 述 結 論 事 項 及 本 所 近 年 研 究 結 論 建 議 內 容, 逐 年 提 出 改 善 策 略, 積 極 實 現 交 通 安 全 計 畫 目 標 值 目 標 值 內 容 建 議 如 下 : 短 期 中 期 長 期 目 標 年 ( 西 每 年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元 ) 目 標 值 具 體 成 效 99 年 (2010) 2,000 人 以 下 減 少 200 人 ( 降 低 一 成 ) 104 年 1,500 人 以 (2015) 下 減 少 100 人 ( 比 照 歐 盟 減 一 半 為 目 標 ) 109 年 (2020) 1,000 人 以 下 減 少 100 人 ( 以 日 本 2012 年 標 準 為 目 標, 每 10 萬 人 口 死 亡 人 數 4 人 ) 備 註 : 本 表 目 標 值 係 本 研 究 建 議 值, 並 擬 做 為 未 來 五 年 推 動 目 標 值 擬 定 之 參 考 國 內 每 年 出 版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白 皮 書, 同 時 舉 辦 大 型 會 議, 作 為 國 內 道 安 工 作 執 行 之 參 考 依 據, 內 容 應 包 括 前 1 年 度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資 料 分 析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現 況 及 未 來 策 略 等 主 要 內 容 同 時 以 每 5 年 為 1 期, 逐 期 訂 定 交 通 安 全 計 畫 目 標 值, 並 研 擬 具 體 改 善 策 略 加 以 落 實 ( 本 項 建 議 目 前 已 完 成 計 畫 說 明 書 ) 本 白 皮 書 定 位 為 97 年 版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白 皮 書 (2008 年 ), 作 為 未 來 國 內 229

20 白 皮 書 編 定 之 參 考, 同 時 建 議 97 年 度 重 點 項 目 以 大 客 車 安 全 機 器 腳 踏 車 安 全 及 酒 駕 防 制 為 主, 並 列 入 各 單 位 交 通 安 全 事 項 執 行 之 重 點 目 標 加 以 落 實 ( 本 項 年 度 重 點 項 目 交 通 部 刻 正 推 動 實 施 中 ) 1. 日 本 交 通 安 全 白 書 網 站, 2. 國 際 交 通 事 故 資 料 庫 網 站, 3. 內 政 部 警 政 署,91-95 年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分 析 資 料 4. 林 豐 福 張 開 國, 運 輸 安 全 白 皮 書 ( 一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篇, 民 國 86 年 3 月 5. 交 通 部, 第 9 期 院 頒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與 交 通 安 全 改 善 方 案, 民 國 96 年 1 月 6. 林 大 煜 林 豐 福 劉 韻 珠 賴 靜 慧, 衛 生 與 警 政 單 位 交 通 事 故 統 計 資 料 差 異 之 探 討, 中 華 民 國 第 三 屆 運 輸 安 全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交 通 管 理 科 學 系, 臺 南 市, 民 國 85 年 11 月 本 研 究 歷 經 二 年 時 間 完 成, 相 關 政 策 內 容 仍 有 待 各 專 家 學 者 共 同 思 考, 俾 使 其 更 臻 完 善 為 讓 相 關 研 究 蒐 集 資 料 廣 泛 應 用, 作 者 提 供 電 子 檔 (jacklin@iot.gov.tw) 歡 迎 各 界 索 取, 並 期 盼 本 研 究 能 為 國 內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做 出 緜 薄 貢 獻, 是 所 至 幸 備 註 : 本 研 究 之 結 論 與 建 議 不 代 表 交 通 部 及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意 見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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