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 BAC2BC66BAC2B8D52DB0AAA4A4C2B2B3B92E646F63>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BAC2BC66BAC2B8D52DB0AAA4A4C2B2B3B92E646F63>"

Transcription

1 105 年 3 月 22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體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簡 章 一 一 般 生 : 一 律 採 網 路 線 上 登 入 報 名 二 身 心 障 礙 生 : 應 以 書 面 通 訊 報 名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規 定, 審 慎 填 寄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編 印

2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簡 章 請 各 校 教 師 詳 閱 本 簡 章 之 相 關 規 定, 並 輔 導 學 生 確 實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報 名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如 下 : 1. 請 依 本 委 員 會 所 提 供 的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之 帳 號 ( 學 校 ) 及 密 碼, 至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網 站 線 上 報 名 學 校 網 址 : 報 名 網 址 : 2. 上 網 登 錄 考 生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請 先 確 認 無 誤 後 並 列 印 出 報 名 所 需 表 件, 再 送 請 相 關 單 位 核 章 3. 務 請 於 期 限 內 依 規 定 繳 費 並 備 齊 證 件,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本 委 員 會 辦 理, 始 算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以 免 因 手 續 不 完 備 而 喪 失 資 格

3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簡 章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Ⅱ 一 依 據 二 甄 審 甄 試 錄 取 名 額 與 報 名 限 制 三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申 請 資 格 四 申 請 日 期 五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應 繳 表 件 及 審 查 費 六 學 生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學 校 應 辦 理 事 項 七 核 發 准 考 證 及 資 格 複 查 八 學 科 考 試 九 術 科 檢 定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十 甄 審 錄 取 辦 法 十 一 甄 試 錄 取 辦 法 十 二 放 榜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成 績 複 查 十 三 申 訴 處 理 十 四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與 報 到 之 處 理 十 五 公 告 及 注 意 事 項 十 六 其 他 說 明 一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說 明 說 明 二 電 腦 志 願 表 填 輸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三 運 動 種 類 表 附 件 一 甄 審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附 件 二 甄 試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附 件 三 甄 審 初 審 名 冊 附 件 四 甄 試 初 審 名 冊 附 件 五 甄 審 甄 試 志 願 表 附 件 六 考 生 個 人 備 審 資 料 封 面 附 件 七 放 棄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聲 明 書 附 件 八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複 查 申 請 書 附 件 九 甄 試 學 科 考 試 術 科 檢 定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附 件 十 甄 試 學 科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附 件 十 一 考 生 申 訴 申 請 表 附 件 十 二 學 科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附 件 十 三 甄 審 甄 試 線 上 報 名 流 程 圖 附 件 十 四 甄 審 甄 試 備 審 資 料 準 備 說 明 圖 附 件 十 五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與 選 手 選 拔 培 訓 及 參 賽 處 理 辦 法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學 年 度 運 動 總 ( 協 ) 會 運 動 錦 標 賽 彙 整 表 學 年 度 運 動 總 ( 協 ) 會 運 動 錦 標 賽 彙 整 表 學 年 度 運 動 總 ( 協 ) 會 運 動 錦 標 賽 彙 整 表 大 專 校 院 接 受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 一 般 生 ) 分 發 名 額 彙 整 表 大 專 校 院 接 受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甄 試 ( 一 般 生 ) 分 發 名 額 彙 整 表 大 專 校 院 接 受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 身 心 障 礙 生 ) 分 發 名 額 彙 整 表 大 專 校 院 接 受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甄 試 ( 身 心 障 礙 生 ) 分 發 名 額 彙 整 表 學 年 度 甄 試 升 學 輔 導 學 術 科 考 試 場 地 交 通 位 址 圖

4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重 要 試 務 日 程 事 項 內 容 日 期 甄 審 甄 試 報 名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日 期 ( 五 ) 上 午 9 時 起 至 ( 二 ) 下 午 5 時 止 郵 寄 報 名 收 件 時 間 起 至 止, 中 華 郵 政 郵 戳 為 憑 放 棄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截 止 日 ( 郵 戳 為 憑 ) ( 五 ) 寄 發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通 知 書 ( 四 )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網 路 公 告 : 1 審 查 合 格 者, 寄 發 甄 試 准 考 證 及 獎 狀 正 本 至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教 務 處 ( 一 ) 2 不 合 格 者 名 單 網 路 公 告 資 格 不 合 格 者 申 請 複 查 截 止 日 ( 郵 寄 非 以 郵 戳 為 憑 ), 複 查 截 止 日 後 寄 還 獎 狀 正 本 至 原 肄 ( 畢 ) 業 ( 四 ) 學 校 教 務 處 甄 試 學 科 考 試 ( 六 ) 甄 試 術 科 檢 定 ( 日 ) 錄 取 分 發 放 榜 ( 公 告 上 網 ) ( 五 ) 下 午 5 時 寄 發 甄 審 甄 試 錄 取 分 發 名 單 及 甄 試 成 績 單 回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 一 ) 學 術 科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截 止 日 ( 郵 戳 為 憑 ) ( 一 ) 第 二 次 甄 審 申 請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日 期 ( 一 ) 上 午 9 時 起 至 ( 四 ) 下 午 5 時 止 第 二 次 甄 審 放 榜 ( 公 告 上 網 ) ( 二 ) 下 午 5 時 寄 發 甄 審 錄 取 通 知 單 ( 二 ) 本 表 所 列 項 目 日 程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會 公 告 為 準 承 辦 單 位 學 校 資 訊 承 辦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學 校 地 址 : 臺 中 市 北 區 404 雙 十 路 一 段 16 號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電 話 :(04) 分 機 2152~2150 傳 真 :(04) 學 校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 I

5 一 依 據 本 簡 章 依 據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 教 授 體 部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簡 稱 該 辦 法 ) 訂 定 二 甄 審 甄 試 錄 取 名 額 與 報 名 限 制 ( 一 ) 一 般 生 : 依 據 教 育 部 105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暨 高 中 職 接 受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名 額 彙 整 表 ( 一 般 生 ) 所 列 名 額 錄 取 分 發 ; 另 前 揭 一 般 生 不 得 填 列 身 心 障 礙 生 之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名 額 ( 二 ) 身 心 障 礙 生 : 依 據 教 育 部 105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暨 高 中 職 接 受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名 額 彙 整 表 ( 身 心 障 礙 生 ) 所 列 名 額 錄 取 分 發 ; 另 前 揭 身 心 障 礙 生 不 得 填 列 一 般 生 之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名 額 ( 三 ) 因 甄 審 甄 試 升 學 輔 導 之 分 發 作 業 應 以 各 校 所 提 之 運 動 種 類 與 各 名 額 條 件 為 限, 故 倘 無 學 校 提 供 該 運 動 種 類 或 障 礙 類 別 之 名 額 者, 恕 不 接 受 報 名, 以 杜 絕 爭 議 三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申 請 資 格 ( 一 ) 凡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得 以 畢 業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依 下 列 二 款 規 定 申 請 升 學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 二 ) 甄 審 資 格 : 最 近 三 年 內 獲 得 之 運 動 成 績 (102 年 4 月 16 日 起 算,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止 ), 且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四 五 七 條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 三 ) 甄 試 資 格 : 最 近 二 年 內 獲 得 之 運 動 成 績 (103 年 4 月 16 日 起 算,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止 ), 且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六 八 條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 四 ) 考 生 申 請 升 學 輔 導, 以 錄 取 一 次 為 限 ; 但 經 分 發 後 再 獲 得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者, 得 依 規 定 重 行 申 請,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五 ) 符 合 甄 審 及 甄 試 資 格 者, 僅 得 擇 一 申 請, 且 自 選 一 種 與 獎 狀 或 參 賽 證 明 相 同 之 運 動 種 類 為 限 ( 六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有 效 期 間 得 予 以 延 長 : 1 服 兵 役 者 : 依 兵 役 法 第 二 條 所 定 服 兵 役 者 之 服 役 期 間 或 國 家 體 育 競 技 代 表 隊 服 補 充 兵 役 辦 法 第 六 條 所 定 補 充 兵 役 者 之 列 管 期 間 延 長 2 生 育 者 : 每 胎 延 長 二 年 四 申 請 日 期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日 期 自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九 時 起 至 105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五 時 止, 學 生 於 期 限 內 向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由 學 校 彙 整 該 校 學 生 報 名 資 料 後 於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逾 期 ( 以 郵 戳 為 憑 )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回, 並 不 得 異 議 - 1 -

6 五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應 繳 表 件 及 審 查 費 合 於 申 請 資 格 者 應 向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申 請, 表 件 資 料 未 列 明 確 者, 不 予 受 理,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請 依 附 件 六 個 人 備 審 資 料 封 面 之 審 查 項 目 仔 細 檢 查, 依 序 排 列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裝 入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袋 ): ( 一 )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一 張 ( 手 填 ): 甄 審 資 格 者 為 附 件 一, 甄 試 資 格 者 為 附 件 二, 請 確 實 填 妥 各 欄, 將 身 分 證 影 本 正 面 固 貼 於 規 定 處, 並 粘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同 式 二 吋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二 張 ( 一 張 正 貼, 一 張 浮 貼, 須 與 志 願 表 同 式 ) ( 二 ) 志 願 表 一 張 ( 線 上 列 印 ): 請 依 本 簡 章 說 明 二 電 腦 志 願 表 填 輸 注 意 事 項 及 說 明 三 運 動 種 類 表 之 規 定,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填 妥 相 關 資 料 後, 列 印 出 紙 本 並 粘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二 吋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 須 與 彙 整 表 同 式 ), 並 經 家 長 及 校 長 簽 章 確 認, 線 上 登 錄 不 得 有 錯 誤 ( 三 ) 個 人 備 審 資 料 封 面 ( 線 上 列 印 ): 請 黏 貼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袋 上 ( 四 ) 初 審 名 冊 一 張 ( 線 上 列 印 ): 本 表 一 式 二 份 並 加 蓋 校 印, 一 份 由 申 請 學 校 留 存, 另 一 份 連 同 考 生 資 料 寄 出 ( 五 )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單 正 本 各 一 份 : 1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一 份 ; 惟 應 屆 畢 ( 結 ) 業 學 生 得 先 繳 應 屆 畢 ( 結 ) 業 證 明 或 有 加 蓋 6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印 本 ( 務 必 加 蓋 承 辦 人 及 教 務 處 戳 章 ) 經 甄 審 甄 試 錄 取 後, 若 未 能 取 得 學 歷 證 件 者, 應 繳 驗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證 件, 否 則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2 成 績 單 正 本 應 屆 前 五 學 期 即 可 ( 六 ) 審 查 費 : 1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之 匯 票, 受 款 人 為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請 以 繁 體 書 寫, 名 稱 錯 誤 視 同 未 報 名 ( 各 校 可 依 總 額 購 買 一 張, 收 據 請 留 存 ) 經 審 查 後 資 格 不 符 者 不 予 退 費 2 凡 經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可 憑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得 減 免 優 待 審 查 費 (1) 低 收 入 戶 者 : 免 繳 審 查 費 (2)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 審 查 費 得 減 免 十 分 之 六, 每 人 為 新 臺 幣 200 元 之 匯 票 ( 七 )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 1 申 請 甄 試 者 : 請 繳 交 合 於 本 簡 章 第 十 一 ( 五 ) 分 級 標 準 之 最 優 成 績 獎 狀 或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影 印 本 各 一 份 ; 申 請 甄 審 者 : 請 繳 交 合 於 該 辦 法 ( 第 28 頁 ) 第 四 五 條 之 最 優 成 績 獎 狀 或 成 績 證 明, 及 最 近 三 年 內 之 運 動 成 就 ( 須 合 於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之 成 績 ) 證 明 正 本 影 印 本 各 一 份 2 秩 序 冊 正 本 如 為 影 印 本, 須 加 蓋 承 辦 人 之 職 章, 影 印 本 與 正 本 不 符 時,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惟 獲 得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教 育 部 核 定 辦 理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或 運 動 錦 標 賽 之 申 請 者, 不 需 繳 交 秩 序 冊 3 特 殊 參 賽 證 明 : (1)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四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比 賽, 除 有 會 前 賽 資 格 賽 或 訂 有 參 賽 成 績 規 定 者 外, 需 按 得 獎 名 次, 出 具 其 參 加 比 賽 獲 獎 項 目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數 之 證 明 ( 如 : 大 會 成 績 報 告 表 ) - 2 -

7 A. 前 二 名 : 應 有 四 國 ( 地 區 ) 及 四 隊 ( 人 ) 以 上 B. 第 三 名 : 應 有 五 國 ( 地 區 ) 及 五 隊 ( 人 ) 以 上 C.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名 次 : 應 有 六 國 ( 地 區 ) 及 六 隊 ( 人 ) 以 上 (2)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六 款 者, 須 出 具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 人 ) 數 之 證 明 (3)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七 條 第 四 款 第 一 目, 須 出 具 會 員 數 達 六 十 個 以 上 之 證 明 (4)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七 條 第 四 款 第 二 目, 須 出 具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證 明 (5)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七 條 第 五 款, 須 出 具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證 明 (6)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三 四 款 者, 需 按 得 獎 名 次 出 具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 人 ) 數 之 證 明 (7) 競 技 啦 啦 隊 項 目 合 於 該 辦 法 第 六 條 各 款 者, 須 出 具 實 際 出 賽 之 證 明 六 學 生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學 校 應 辦 理 事 項 ( 一 ) 各 學 校 應 依 據 本 簡 章 規 定 受 理 及 審 查 學 生 之 資 格, 並 將 審 查 意 見 填 寫 於 學 生 附 件 一 或 附 件 二 之 申 請 表 ; 另 依 學 生 之 志 願 序 協 助 上 網 選 填 志 願 及 列 印, 並 經 相 關 人 員 簽 章 確 認 ( 格 式 如 附 件 五 ) 凡 考 生 應 繳 證 件 不 齊 或 資 料 報 表 不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回 各 學 校 對 考 生 資 格 初 審 之 錯 誤 須 負 完 全 責 任 ( 二 ) 各 學 校 初 審 完 畢 後, 並 於 線 上 列 印 初 審 名 冊 ( 格 式 如 附 件 三 附 件 四 ) 各 一 份, 完 成 核 章 後, 將 考 生 資 料 個 別 裝 袋, 連 同 應 繳 之 各 項 表 件 及 審 查 費 用 匯 票, 裝 入 大 型 信 封, 於 郵 寄 報 名 收 件 截 止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404 臺 中 市 北 區 雙 十 路 一 段 16 號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收 ( 說 明 圖 如 附 件 十 四 ); 逾 期 未 送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並 請 另 附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大 型 信 封 一 個, 詳 填 收 件 單 位 及 通 訊 處, 以 便 函 覆 審 查 結 果 及 退 還 所 繳 正 本 證 件 ( 三 ) 所 繳 驗 之 各 項 表 件 於 報 名 送 件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更 改 或 補 送 資 料 ( 四 ) 本 委 員 會 受 理 資 格 審 查 期 間 對 考 生 權 益 範 圍 內 之 相 關 通 知, 所 屬 學 校 須 轉 知 考 生 儘 速 依 規 定 辦 理 ( 五 ) 凡 於 105 年 5 月 4 日 至 105 年 8 月 31 日 間 取 得 甄 審 升 學 輔 導 資 格 者, 可 於 本 試 務 網 站 ( 網 址 : 查 詢 甄 審 放 榜 後 所 剩 名 額 彙 整 表, 於 網 路 報 名 填 輸 審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一 ) 志 願 表 ( 附 件 五 ), 列 印 出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及 備 齊 審 查 證 件, 並 於 105 年 7 月 11 日 至 9 月 1 日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 以 郵 戳 為 憑 ) 不 予 受 理 若 未 符 合 教 育 部 第 二 次 之 分 發 名 額 彙 整 表 上 所 列 之 志 願 者, 不 予 分 發 ( 於 105 年 5 月 3 日 前 取 得 甄 審 升 學 輔 導 資 格 者, 不 得 適 用 本 項 ) 七 核 發 准 考 證 及 資 格 複 查 ( 一 ) 申 請 參 加 甄 試 考 生 經 審 查 合 格 者, 本 委 員 會 於 105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上 網 公 告 審 查 結 果 ( 網 址 : 並 請 所 屬 學 校 轉 知 各 考 生 參 加 學 科 考 試 或 術 科 檢 定 ( 若 為 團 體 競 賽 運 動 種 類 者, 須 經 術 科 檢 定 通 過, 始 得 予 以 分 發 學 校 ) ( 二 ) 准 考 證 由 本 委 員 會 統 一 製 發, 並 於 105 年 5 月 16 日 起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各 考 生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教 務 處 ( 三 ) 若 考 生 對 資 格 審 查 有 異 議, 請 依 本 簡 章 內 之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複 查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八 )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期 限 前 逕 送 ( 寄 ) 達 提 出 申 請 ( 郵 寄 非 以 郵 戳 為 憑 )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並 備 妥 回 郵 信 封 郵 寄 至 :404 臺 中 市 北 區 雙 十 路 一 段 16 號, 收 件 人 :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3 -

8 八 學 科 考 試 各 節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時 考 生 即 可 入 場, 考 生 進 場 坐 定 確 認 准 考 證 號 座 位 號 碼 答 案 三 者 之 號 碼 無 誤 後, 即 可 開 始 作 答, 學 科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請 參 閱 附 件 十 二 ( 一 ) 考 試 科 目 : 國 文 數 學 英 文 三 科 ( 二 )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 時 科 間 目 日 期 105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09:00~10:00 國 文 10:30~11:30 數 學 下 午 13:00~14:00 英 文 ( 三 ) 考 試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 地 址 : 臺 中 市 北 區 雙 十 路 一 段 16 號 ), 考 生 試 場 座 位 將 於 5 月 26 日 下 午 2 時, 分 別 於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首 頁 ( 連 結 ) 及 本 項 試 務 網 站 ( 網 址 : 公 告 ( 四 ) 注 意 事 項 : 考 生 當 日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應 考, 並 請 自 備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橡 皮 擦 及 應 試 文 具 ( 五 ) 身 心 障 礙 生 及 傷 病 考 生 學 科 考 場 服 務 : 提 供 之 考 場 服 務 內 容, 以 不 影 響 整 體 考 試 公 平 性 為 原 則 考 場 服 務 之 內 容 及 申 請 方 式 如 以 下 各 點 : 1 身 心 障 礙 生 得 依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服 務 辦 法 提 出 延 長 應 考 時 間 之 需 求 2 考 生 申 請 時 須 檢 附 相 關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3 考 生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下 列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中, 申 請 一 或 多 種 方 式 : (1) 協 助 上 下 樓 梯 等 行 動 服 務 (2) 特 製 桌 椅 或 便 於 考 生 應 試 之 其 他 輔 具 (3) 選 擇 ( 填 ) 題 以 放 大 至 A4 之 答 案 卡 代 用 紙 作 答 後, 由 考 區 試 務 人 員 代 謄 (4) 提 供 放 大 為 A3 紙 之 試 題 本 (5)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翻 頁 或 其 他 不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之 類 似 服 務 4 需 申 請 上 述 服 務 事 項 者, 請 於 5 月 23 日 前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 六 ) 試 題 疑 義 : 1 學 科 考 試 參 考 答 案 公 告 時 間 :105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2 考 生 對 試 題 或 答 案 有 疑 義 時, 應 載 明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聯 絡 電 話 疑 義 科 目 疑 義 題 號, 具 體 敘 明 疑 義 之 理 由 並 檢 具 佐 證 資 料, 於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00 前 傳 真 至 委 員 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詳 附 件 十 ( 傳 真 後 應 來 電 確 認, 以 避 免 傳 真 不 清 楚 或 未 收 到,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 3 委 員 會 會 將 疑 義 處 理 結 果 上 網 公 告 - 4 -

9 九 術 科 檢 定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 一 ) 為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術 科 檢 定 成 立 本 委 員 會,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二 ) 檢 定 對 象 : 以 甄 試 方 式 升 學 者, 其 取 得 之 運 動 成 績 係 參 加 賽 會 種 類 或 項 目 屬 賽 會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之 團 體 競 賽 者, 應 參 加 專 長 術 科 檢 定 ( 傷 病 之 考 生 均 乃 依 檢 定 辦 法 參 加 檢 定 考 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延 後 檢 定, 亦 不 得 改 變 檢 定 內 容, 凡 未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不 予 分 發 ) 但 具 有 相 同 運 動 種 類 國 家 代 表 隊 證 明 或 參 加 個 人 賽 符 合 甄 試 資 格 者, 免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 三 ) 依 據 本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術 科 檢 定 之 運 動 種 類 : 籃 球 排 球 網 球 軟 式 網 球 羽 球 棒 球 壘 球 桌 球 足 球 橄 欖 球 合 球 手 球 木 球 曲 棍 球 槌 球 劍 道 水 球 直 排 輪 曲 棍 球 有 氧 競 技 體 操 巧 固 球 拳 球 艇 球 ( 輕 艇 水 球 ) 滾 球 飛 盤 卡 巴 迪 藤 球 沙 灘 手 球 慢 速 壘 球 室 內 曲 棍 球 五 人 制 足 球 3 對 3 籃 球, 共 31 種 運 動, 考 生 必 須 通 過 術 科 檢 定 始 得 以 分 發, 仍 視 各 校 提 供 需 求 名 額 與 報 名 實 際 情 形, 並 由 本 委 員 會 修 正 公 告 之 ( 四 ) 術 科 檢 定 訂 於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 時 整 起, 於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 臺 中 市 北 區 雙 十 路 一 段 16 號 ) 各 項 目 檢 定 場 地 舉 行, 參 加 檢 定 者 務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在 各 檢 定 場 地 集 合 報 到 ( 術 科 檢 定 場 地 將 於 5 月 26 日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公 告, 並 於 5 月 28 日 學 科 試 場 公 告 之 ) ( 五 ) 考 生 報 到 時 間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 時 整 起 開 始 唱 名, 凡 唱 名 三 次 不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取 消 術 科 檢 定 資 格 ( 六 ) 檢 定 辦 法 : 檢 定 之 團 體 競 賽 運 動 種 類 名 稱 及 檢 定 辦 法 另 定, 並 於 考 試 當 天 宣 讀 檢 定 辦 法 及 張 貼 於 檢 定 場 地 ( 七 ) 術 科 檢 定 未 通 過 者, 不 予 分 發 學 校 術 科 檢 定 結 果 於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上 網 公 告 ( 網 址 : 並 於 6 月 20 日 寄 發 各 考 生 成 績 時 一 併 通 知 ( 八 ) 如 遇 雨 天 檢 定 地 點 與 時 間 由 本 委 員 會 公 告 之 ( 九 ) 考 生 需 將 本 委 員 會 所 製 發 之 號 碼 布 ( 即 准 考 證 號 碼, 於 術 科 考 試 時 發 放 ) 用 線 或 安 全 別 針 縫 掛 於 胸 前 或 背 後, 或 穿 本 委 員 會 所 備 之 號 碼 衣, 以 資 識 別 ( 十 ) 考 生 需 注 意 術 科 檢 定 人 員 說 明 報 告 之 事 項, 並 遵 守 各 項 檢 定 的 規 定, 如 違 反 規 定 即 取 消 檢 定 資 格,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於 說 明 時 提 出 發 問, 開 始 檢 定 時 即 不 得 再 發 問 ( 十 一 ) 為 避 免 影 響 試 務 秩 序, 陪 考 人 於 指 定 地 點 休 息 ( 十 二 ) 考 生 未 徵 得 檢 定 人 員 許 可, 不 得 擅 自 離 開 檢 定 場 地, 否 則 取 消 其 檢 定 資 格 ( 十 三 ) 各 項 目 考 生 於 檢 定 時 應 穿 著 該 項 目 正 式 比 賽 服 裝 並 自 行 準 備 所 需 各 項 配 備 1 甄 試 棒 壘 球 考 生, 請 自 行 準 備 球 棒 捕 手 護 具 手 套 釘 鞋 2 甄 試 桌 球 網 球 軟 網 羽 球 曲 棍 球 木 球 的 考 生, 請 自 備 球 拍 球 棍 球 桿 ( 守 門 員 請 自 備 護 具 ) 3 甄 試 劍 道 的 考 生, 請 自 備 竹 劍 劍 道 護 具 裝 備 4 各 甄 試 考 生 請 準 備 室 內 用 運 動 鞋 以 備 雨 天 於 室 內 進 行 檢 定 ( 十 四 ) 考 生 應 隨 身 攜 帶 准 考 證, 以 備 檢 驗 員 核 對 身 分, 如 有 冒 名 頂 替 者 即 取 消 檢 定 資 格 ( 十 五 ) 考 生 應 詳 細 閱 讀 本 注 意 事 項, 並 確 實 遵 守 ( 十 六 ) 本 注 意 事 項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由 本 委 員 會 另 行 公 告 之 - 5 -

10 十 甄 審 錄 取 辦 法 甄 審 分 發 以 各 校 所 提 之 運 動 種 類 與 各 名 額 條 件 為 限, 符 合 甄 審 資 格 者, 依 各 運 動 成 績 等 級 志 願 序 及 學 業 成 績 予 以 分 發, 各 運 動 成 績 等 級 如 下 : ( 一 )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成 績 不 限 ( 二 )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正 式 世 界 錦 標 ( 盃 ) 賽 : 奧 運 種 類 前 八 名, 非 奧 運 種 類 前 六 名 ( 三 ) 亞 洲 運 動 會 : 奧 運 種 類 前 八 名, 非 奧 運 種 類 前 六 名 ( 四 )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 五 ) 世 界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 六 )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 七 )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 前 六 名 ( 八 )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總 ( 協 ) 會 主 辦 之 正 式 亞 洲 錦 標 ( 盃 ) 賽 : 前 四 名 ( 九 )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 前 四 名 ( 十 )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正 式 世 界 青 年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 十 一 )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正 式 亞 太 錦 標 ( 盃 ) 賽 : 前 四 名 ( 十 二 )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 前 四 名 ( 十 三 ) 國 際 學 校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中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 國 家 組 前 四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三 名 ( 十 四 )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 前 三 名 ( 十 五 ) 東 亞 青 年 運 動 會 : 前 三 名 ( 十 六 )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總 ( 協 ) 會 主 辦 之 正 式 亞 洲 青 年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 十 七 ) 亞 太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正 式 亞 太 青 年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註 :1. 世 界 中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比 序 時 國 家 組 先 優 於 學 校 組 2. 採 團 體 ( 錦 標 ) 積 分 方 式 獲 得 之 團 體 名 次 不 予 採 計 亦 不 具 甄 審 資 格 3. 錦 標 賽 事 以 分 齡 分 組 比 賽 者, 將 比 照 同 等 級 賽 會 之 條 款 採 認 及 採 計 名 次 如 最 優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按 最 近 三 年 內 之 運 動 成 就 ( 須 合 於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之 成 績 ), 依 下 列 規 則 評 定,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由 本 委 員 會 會 議 訂 定 之 ( 一 ) 同 一 等 級 國 際 賽 會 之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次 一 等 級 國 際 賽 會 之 成 績 評 定 ; 其 餘 依 此 類 推 ( 二 ) 依 前 項 規 定 評 定 結 果 成 績 相 同 者, 比 照 前 款 方 式, 依 甄 試 資 格 之 賽 會 成 績 ( 本 簡 章 第 十 二 ( 五 ) 分 級 標 準 ) 評 定 ( 三 )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評 定 結 果 成 績 仍 相 同 者, 則 依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之 高 低 評 定 十 一 甄 試 錄 取 辦 法 甄 試 分 發 以 各 校 所 提 之 運 動 種 類 與 各 名 額 條 件 為 限, 並 依 學 科 成 績 與 運 動 等 級 加 分 後 之 總 分 高 低 評 定 ( 一 ) 參 加 甄 試 之 各 類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均 不 予 優 待 ( 二 ) 學 科 成 績 總 分 為 300 分 ( 各 科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另 依 考 生 於 申 請 參 加 甄 試 時 所 提 之 運 動 成 績 分 成 六 等 級 予 以 優 待, 第 一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50 %, 第 二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40 %, 第 三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30 %, 第 四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20 %, 第 五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10 %, 第 六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5 % ( 三 ) 以 下 身 心 障 礙 類 分 級 皆 須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國 際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國 際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承 認 之 運 動 競 賽 ( 四 ) 帕 拉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含 : 1 國 際 脊 髓 暨 截 肢 者 運 動 總 會 (IWAS) 2 國 際 視 障 者 運 動 總 會 (IBSA) 3 國 際 腦 性 麻 痺 者 運 動 總 會 (CP-ISRA) 4 國 際 智 障 者 運 動 總 會 (INAS-FID) - 6 -

11 ( 五 ) 分 級 標 準 : 所 列 名 次 應 以 主 辦 單 位 競 賽 規 程 或 技 術 手 冊 名 次 為 限 第 一 級 ( 加 50%): 1 取 得 甄 審 資 格 而 參 加 甄 試 者 2 曾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正 式 世 界 錦 標 ( 盃 ) 賽 亞 洲 運 動 會 者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者 3 曾 參 加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者 4 曾 參 加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者 5 曾 參 加 亞 洲 帕 拉 運 動 會 者 第 二 級 ( 加 40%): 1 曾 參 加 世 界 運 動 會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者 2 曾 參 加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3 曾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總 ( 協 ) 會 主 辦 之 正 式 亞 洲 錦 標 ( 盃 ) 賽 者 4 曾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一 名 者 5 曾 參 加 國 際 性 ( 不 包 括 亞 太 區 )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六 十 個 以 上 之 運 動 會, 或 每 二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或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未 達 六 十 個 之 運 動 會 者 6 曾 參 加 國 際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國 際 或 洲 際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者 第 三 級 ( 加 30%): 1 曾 參 加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或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東 亞 青 運 動 會 者 2 曾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正 式 世 界 青 年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3 曾 參 加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正 式 亞 太 錦 標 ( 盃 ) 賽 4 曾 參 加 國 際 學 校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中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 國 家 組 ) 5 曾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總 ( 協 ) 會, 或 亞 洲 太 平 洋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或 認 可 之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者 6 曾 參 加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選 拔 參 加 之 國 際 賽 會 獲 得 前 三 名 者 7 曾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二 名 或 全 民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一 名 者 8 曾 參 加 每 二 年 以 上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亞 太 區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者 9 曾 參 加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七 個 以 上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者 第 四 級 ( 加 20%): 1 曾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總 ( 協 ) 會 亞 太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正 式 青 年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2 曾 參 加 國 際 學 校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中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 學 校 組 ) 3 曾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三 四 名 或 全 民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二 三 名 者 4 曾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一 二 名 者 5 曾 參 加 教 育 部 主 辦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二 名 者 6 曾 參 加 本 部 核 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指 定 之 各 種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三 個 以 下,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者 ; 或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四 個 或 五 個 六 個 或 七 個 八 個 或 九 個 十 個 或 十 一 個 十 二 個 或 十 三 個 十 四 個 或 十 五 個 十 六 個 以 上,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二 名 者 7 曾 參 加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七 個 以 上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二 三 四 名 ; 或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四 個 至 六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者 第 五 級 ( 加 10%): 1 曾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五 六 名 或 全 民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四 五 名 者 2 曾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三 四 名 者 3 曾 參 加 教 育 部 主 辦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三 四 名 者 4 曾 參 加 本 部 核 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指 定 之 各 種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六 個 或 七 個,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三 名 ; 或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八 個 或 九 個 十 個 或 十 一 個 十 二 個 或 十 三 個 十 四 個 或 十 五 個 十 六 個 以 上,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三 四 名 者 - 7 -

12 5 曾 參 加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三 個 以 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者 6 曾 參 加 教 育 部 核 定 殘 障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每 年 指 定 之 各 種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六 個 以 上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者 ; 或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四 個 或 五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者 第 六 級 ( 加 5%): 1 曾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七 八 名 或 全 民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六 七 八 名 者 2 曾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獲 得 第 五 六 七 八 名 者 3 曾 參 加 教 育 部 主 辦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五 六 七 八 名 者 4 曾 參 加 本 部 核 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指 定 之 各 種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個 或 十 一 個,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五 名 者 ; 或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二 個 或 十 三 個,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五 六 名 者 ; 或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四 個 或 十 五 個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五 六 七 名 者 ; 或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六 個 以 上,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五 六 七 八 名 者 5 曾 參 加 教 育 部 核 定 殘 障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每 年 指 定 之 各 種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三 個 以 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者 ( 六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委 員 會 於 甄 試 後 召 開 會 議 訂 定 之 考 生 學 科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成 績 高 低 及 志 願 順 序 分 發, 並 以 各 校 所 提 之 運 動 種 類 與 各 名 額 條 件 為 限 ( 七 ) 甄 試 分 發 如 遇 學 科 成 績 所 得 總 分 同 分 時, 則 依 序 以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其 優 先 順 序 十 二 放 榜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成 績 複 查 ( 一 )105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前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者, 於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上 網 公 告 榜 單 ( 網 址 : 並 於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郵 寄 各 校 考 生 之 錄 取 分 發 名 單 及 甄 試 成 績 單 回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教 務 處 ( 二 ) 學 術 科 成 績 複 查 請 以 本 簡 章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九 ), 於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前 (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申 請, 並 請 附 回 郵 信 封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404 臺 中 市 北 區 雙 十 路 一 段 16 號 收 件 人 :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三 )105 年 5 月 4 日 至 8 月 31 日 止 取 得 甄 審 資 格 並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者, 於 105 年 9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上 網 公 告 榜 單 ( 網 址 : 十 三 申 訴 處 理 ( 一 ) 申 訴 案 件 以 考 生 本 人 為 當 事 人, 不 受 理 其 他 人 申 訴 申 訴 案 件 必 須 於 各 階 段 結 果 ( 資 格 審 查 錄 取 放 榜 等 階 段 ) 公 佈 後 7 日 內, 親 筆 具 名 以 掛 號 函 件 逕 寄 本 委 員 會 ( 二 ) 考 生 疑 義 申 訴 申 請 書 ( 格 式 見 附 件 十 一 ), 逾 於 上 述 日 期 概 不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 三 ) 申 訴 案 件 相 同 事 由 以 一 次 為 限 十 四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與 報 到 之 處 理 ( 一 )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須 依 該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如 欲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或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應 向 獲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否 則 不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登 記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敬 請 各 大 專 校 院 訂 定 以 7 月 6 日 以 前 為 辦 理 錄 取 報 到 時 限 ( 二 ) 逾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所 定 報 到 截 止 日,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逕 向 所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惟 一 律 不 得 再 參 加 當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登 記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 8 -

13 十 五 公 告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 考 生 獲 分 發 錄 取 者, 依 各 校 訂 身 體 檢 查 辦 法 辦 理 體 檢 事 宜 ( 二 ) 罹 患 精 神 異 常 或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法 定 傳 染 病 等 可 能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或 衛 生 情 形 者, 錄 取 後 各 學 校 得 依 學 籍 規 則 逕 行 處 理 如 患 有 心 臟 病 中 耳 炎 高 度 近 視 關 節 炎 肢 體 機 能 障 礙 選 填 體 育 系 科 時 宜 慎 重 考 慮, 另 國 術 多 平 衡 辨 向 翻 躍 等 動 作, 亦 請 考 生 斟 酌 個 人 身 體 機 能 狀 況 慎 重 考 慮 ( 三 ) 各 師 範 院 校 之 錄 取 生, 如 有 肢 體 機 能 障 礙 嚴 重 口 吃 辨 色 力 異 常 重 度 聽 力 障 礙 等 情 形, 致 不 能 適 應 學 習 狀 況 及 影 響 畢 業 後 教 學 工 作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選 填 報 考 大 專 院 校 之 考 生, 亦 請 參 酌 大 學 專 科 考 試 分 發 簡 章 有 關 選 系 科 說 明 ( 四 ) 高 中 高 職 畢 業 生 不 得 選 填 二 年 制 技 術 學 院 志 願 名 額 未 符 合 名 額 彙 整 表 備 註 欄 所 列 特 殊 校 系 之 申 請 資 格 者, 不 得 選 填 該 校 系, 違 者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分 發 例 如 高 中 肄 ( 畢 ) 業 生 不 得 選 填 有 規 定 限 制 之 職 業 類 科 大 學 ( 學 院 ) 系 科 ( 五 ) 考 生 得 否 報 名 參 加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招 生, 逕 依 該 入 學 管 道 之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 六 ) 錄 取 學 生 如 有 重 大 違 規 事 宜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證 件 或 不 合 招 考 資 格 等 違 規 事 宜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現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畢 業 者, 追 繳 已 發 之 畢 業 證 書, 若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依 法 辦 理 並 專 案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 七 ) 本 委 員 會 蒐 集 之 考 生 資 料, 因 招 生 統 計 與 考 生 註 冊 作 業 需 要, 於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同 意 本 委 員 會 學 校 及 教 育 部 進 行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六 其 他 :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說 明 一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說 明 配 合 現 代 資 訊 及 分 散 作 業 量 並 期 流 程 更 臻 精 確, 懇 請 各 學 校 負 責 報 名 人 員 協 助 考 生 線 上 報 名 填 輸 作 業, 作 業 說 明 詳 見 如 下 : 1 由 本 會 提 供 甄 審 甄 試 簡 章, 隨 同 書 函 附 上 各 校 網 路 報 名 之 帳 號 ( 即 為 學 校 ) 與 密 碼 進 行 線 上 報 名 2 線 上 報 名 網 路 位 置 請 至 : (1)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首 頁 ( 加 以 連 結 至 甄 審 甄 試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2) 直 接 進 入 甄 審 甄 試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 3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資 料 將 作 為 本 委 員 會 審 查 之 參 考, 務 請 詳 細 填 輸 各 項 資 料, 以 免 影 響 考 生 之 權 益 4 列 印 注 意 :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後, 即 無 法 更 改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及 相 關 資 料, 僅 能 報 名 一 次, 務 請 審 慎 填 輸 說 明 二 電 腦 志 願 表 填 輸 注 意 事 項 ( 一 ) 電 腦 志 願 表 填 輸 志 願 順 序 志 願 學 校 系 ( 科 ) 及 欄 將 作 為 分 發 之 依 據 申 請 者 應 依 據 105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暨 高 中 職 接 受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名 額 彙 整 表 上 之, 依 不 同 運 動 種 類 下 所 列 舉 之 學 ( 組 ) 班 別 審 慎 選 填 志 願 ( 如 頁 之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名 額 彙 整 表 ) ( 二 ) 填 輸 志 願 表 時 請 注 意 該 項 志 願 與 備 註 欄 所 列 之 資 格 條 件 如 考 生 所 填 輸 志 願 之 學 校 系 ( 科 ) 均 已 額 滿 時, 則 不 能 錄 取 一 般 生 不 得 填 列 身 心 障 礙 生 之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名 額 ; 身 心 障 礙 生 不 得 填 列 一 般 生 之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名 額 ( 三 ) 電 腦 志 願 表 填 輸 流 程 請 參 考 線 上 報 名 流 程 圖 ( 如 附 件 十 三 ) - 9 -

14 說 明 三 運 動 種 類 表 ( 一 ) 一 般 生 ( 甄 審 A 甄 試 B) 運 動 種 類 科 目 及 對 照 表 修 訂 日 期 :2015 年 1 月 07 日 代 代 代 代 代 運 動 種 類 科 目 運 動 種 類 科 目 運 動 種 類 科 目 運 動 種 類 科 目 運 動 種 類 科 目 碼 碼 碼 碼 碼 籃 球 排 球 網 球 軟 式 網 球 羽 球 Basketball Volleyball Tennis Soft Tennis Badminton 棒 球 壘 球 桌 球 足 球 橄 欖 球 Baseball Softball Table Tennis Football Rugby 高 爾 夫 合 球 手 球 撞 球 木 球 Golf Korfball Handball Billiards Woodball 曲 棍 球 保 齡 球 槌 球 柔 道 空 手 道 Hockey Bowling Gate Ball Judo Karate 跆 拳 道 拳 擊 國 術 武 術 太 極 拳 Taekwondo Boxing Chinese Martial Arts Wushu Tai Chi Chuan 角 力 劍 道 擊 劍 射 箭 射 擊 Wrestling kendo Fencing Archery Shooting 水 上 芭 蕾 游 泳 跳 水 水 球 划 船 Synchronized 035 Swimming Diving Water Polo Rowing Swimming 輕 艇 帆 船 龍 舟 田 徑 攀 岩 Canoe Sailing Dragon Boat Athletics Climbing 自 由 車 滑 輪 溜 冰 滑 水 直 排 輪 曲 棍 球 拔 河 Cycling Roller Skating Water Skiing Roller Hockey Tug of War 體 操 有 氧 競 技 體 操 運 動 舞 蹈 競 技 啦 啦 隊 鐵 人 三 項 Gymnastics Sports Aerobics Dance Sport Cheer Squad Triathlon 現 代 五 項 民 俗 運 動 舉 重 健 力 健 美 Modern Pentathlon Folk Sport Weightlifting Power Lifting Body Building 合 氣 道 巧 固 球 壁 球 馬 術 競 速 滑 冰 Aikido Tchoukball Squash Equestrian Speed Skating 花 式 滑 冰 短 道 滑 冰 冬 季 兩 項 雪 車 雪 橇 Figure Skating Short Track Biathlon Bobsleigh Luge 俯 臥 雪 橇 冰 上 曲 棍 球 阿 爾 卑 斯 式 滑 雪 自 由 式 滑 雪 北 歐 混 合 式 滑 雪 Skeleton Ice Hockey Alpine Skiing Freestyle Skiing Nordic Combined 越 野 滑 雪 滑 雪 跳 躍 雪 板 ( 滑 板 滑 雪 ) 冰 上 石 壼 沙 灘 排 球 Cross-Country Ski Jumping Snowboard Curling Beach Volleyball 韻 律 體 操 拳 球 ( 浮 士 德 球 ) 短 柄 牆 球 水 上 救 生 輕 艇 水 球 Rhythmic Gymnastic Fistball Racquetball Life Saving Canoe Polo 飛 行 運 動 滾 球 定 向 越 野 蹼 泳 相 撲 Air Sports Boules Orienteering Fin Swimming Sumo 柔 術 原 野 射 箭 飛 盤 西 洋 棋 圍 棋 Ju-Jitsu Field Archery Flying Disc Chess Go 象 棋 卡 巴 迪 藤 球 極 限 運 動 沙 灘 手 球 Chinese Chess Kabaddi Sepak Takraw Extreme Sports Beach Handball 慢 速 壘 球 室 內 曲 棍 球 對 3 籃 球 五 人 制 足 球 電 子 競 技 Slow Pitch Softball Indoor Hockey 3-on-3 Basketball Futsal Electronic Sports 龍 獅 運 動 其 他 : Dragon and Lion Dance 註 1: 上 表 所 列 運 動 種 類 科 目 係 以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冬 季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亞 洲 運 動 會 東 亞 運 動 會 世 界 運 動 會 認 可 之 各 項 國 際 規 則 為 認 定 原 則 非 上 述 國 際 規 則 可 供 規 範 者, 由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或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採 認 該 運 動 種 類 科 目 之 最 高 等 級 賽 事 競 賽 規 程 認 定 之 註 2: 01 籃 球 係 與 98 三 對 三 籃 球 不 同, 其 名 額 不 得 相 互 填 報 流 用 註 3: 02 排 球 係 指 室 內 排 球 與 75 沙 灘 排 球 不 同, 其 名 額 不 得 相 互 填 報 流 用 註 4: 07 壘 球 與 96 慢 速 壘 球 不 同, 其 名 額 不 得 相 互 填 報 流 用 註 5: 09 足 球 與 99 五 人 制 足 球 不 同, 其 名 額 不 得 相 互 填 報 流 用 註 6: 13 手 球 與 95 沙 灘 手 球 不 同, 其 名 額 不 得 相 互 填 報 流 用 註 7: 16 曲 棍 球 (Hockey) 與 44 直 排 輪 曲 棍 球 及 97 室 內 曲 棍 球 不 同, 其 名 額 不 得 相 互 填 報 流 用 註 8: 31 游 泳 係 指 競 技 游 泳, 亦 即 不 包 含 跳 水 水 球 及 水 上 芭 蕾 等 註 9: 35 划 船 係 指 西 式 划 船 室 內 划 船, 亦 即 不 含 38 龍 舟 項 目 註 10: 46 體 操 包 含 競 技 體 操 (Artistic Gymnastics) 彈 翻 床 (Trampoline) 等 2 項, 不 包 含 韻 律 體 操 (Rhythmic Gymnastics) 與 有 氧 競 技 體 操 (Sports Aerobics) 註 11: 49 競 技 啦 啦 隊 含 啦 啦 舞 項 目 註 12: 50 鐵 人 三 項 運 動 : 係 結 合 游 泳 自 由 車 路 跑 等 三 項 有 氧 運 動 於 一 體 的 競 賽 項 目 ; 每 位 參 賽 選 手 須 於 規 定 之 時 限 內, 按 照 游 泳 自 由 車 路 跑 的 順 序, 獨 力 且 連 續 進 行 完 成 三 項 競 賽 註 13: 51 現 代 五 項 係 結 合 擊 劍 射 擊 游 泳 越 野 跑 馬 術 等 五 項 ( 或 前 四 項 ) 之 競 賽 項 目 註 14: 70 北 歐 混 合 式 滑 雪 包 含 北 歐 二 項 北 歐 三 項 註 15: 82 滾 球 係 指 法 式 滾 球 (Petanque) 羅 納 西 滾 球 (Lyonnaise) 銳 發 滾 球 (Raffa) 草 地 滾 球 (Lawn Bowls) 註 16: 100 電 子 競 技 限 獲 得 ( 參 加 )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者, 才 可 申 請 升 學 輔 導 註 17: 52 民 俗 運 動 與 101 龍 獅 運 動 不 同, 其 名 額 不 得 相 互 填 報 流 用 註 18: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填 列 用, 所 欲 招 收 之 運 動 種 類 科 目 如 未 列 於 上 述 運 動 種 類 科 目 表 中 者, 則 請 填 列 為 第 110 項 其 他 :, 並 請 於 底 線 上 敘 明 該 運 動 種 類 科 目 之 名 稱

15 ( 二 ) 身 心 障 礙 生 ( 甄 審 A 甄 試 B) 運 動 種 類 科 目 及 對 照 表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 附 碼 ) 運 動 種 類 科 目 ( 須 加 註 附 碼 ) ( 須 加 註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 肢 障 ( 甲 ) 視 障 ( 乙 ) 聽 障 ( 丙 ) 智 障 ( 丁 ) 不 分 類 身 心 障 礙 ( 戊 ) 01 籃 球 Basketball 01 甲 01 乙 01 丙 01 丁 01 戊 02 排 球 Volleyball 02 甲 02 乙 02 丙 02 丁 02 戊 03 網 球 Tennis 03 甲 03 乙 03 丙 03 丁 03 戊 05 羽 球 Badminton 05 甲 05 乙 05 丙 05 丁 05 戊 08 桌 球 Table Tennis 08 甲 08 乙 08 丙 08 丁 08 戊 09 足 球 Football 09 甲 09 乙 09 丙 09 丁 09 戊 10 橄 欖 球 Rugby 10 甲 10 乙 10 丙 10 丁 10 戊 14 撞 球 Billiards 14 甲 14 乙 14 丙 14 丁 14 戊 17 保 齡 球 Bowling 17 甲 17 乙 17 丙 17 丁 17 戊 19 柔 道 Judo 19 甲 19 乙 19 丙 19 丁 19 戊 20 空 手 道 Karate 20 甲 20 乙 20 丙 20 丁 20 戊 21 跆 拳 道 Taekwondo 21 甲 21 乙 21 丙 21 丁 21 戊 23 國 術 Chinese Martial Arts 23 甲 23 乙 23 丙 23 丁 23 戊 26 角 力 Wrestling 26 甲 26 乙 26 丙 26 丁 26 戊 28 擊 劍 Fencing 28 甲 28 乙 28 丙 28 丁 28 戊 29 射 箭 Archery 29 甲 29 乙 29 丙 29 丁 29 戊 30 射 擊 Shooting 30 甲 30 乙 30 丙 30 丁 30 戊 31 游 泳 Swimming 31 甲 31 乙 31 丙 31 丁 31 戊 33 水 球 Water Polo 33 甲 33 乙 33 丙 33 丁 33 戊 37 帆 船 Sailing 37 甲 37 乙 37 丙 37 丁 37 戊 39 田 徑 Athletics 39 甲 39 乙 39 丙 39 丁 39 戊 41 自 由 車 Cycling 41 甲 41 乙 41 丙 41 丁 41 戊 48 運 動 舞 蹈 Dance Sport 48 甲 48 乙 48 丙 48 丁 48 戊 54 健 力 Power Lifting 54 甲 54 乙 54 丙 54 丁 54 戊 59 馬 術 Equestrian 59 甲 59 乙 59 丙 59 丁 59 戊 82 滾 球 Boccia 82 甲 82 乙 82 丙 82 丁 82 戊 83 定 向 越 野 Orienteering 83 甲 83 乙 83 丙 83 丁 83 戊 98 門 球 Goalball 98 甲 98 乙 98 丙 98 丁 98 戊 110 其 他 : 99 甲 99 乙 99 丙 99 丁 99 戊 註 1: 茲 因 各 校 特 殊 ( 適 應 ) 體 育 之 師 資 與 設 備 不 同, 未 能 盡 符 各 種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後 之 持 續 訓 練 需 求, 故 本 表 分 類 為 肢 障 ( 甲 ) 視 障 ( 乙 ) 聽 障 ( 丙 ) 智 障 ( 丁 ) 等 四 類 供 各 校 依 需 求 選 擇 填 列 ; 惟 考 量 部 份 學 校 師 資 設 備 或 能 兼 顧 各 種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故 增 列 不 分 類 身 心 障 礙 ( 戊 ), 係 指 不 分 障 礙 類 別 皆 予 招 收 註 2: 有 關 身 心 障 礙 類 運 動 種 類 科 目 與 其 可 對 照 上 表 填 列 如 下 :(1) : 以 欄 數 字 加 註 附 碼 欄 之 天 干 文 字, 例 如 001 甲 (2) 運 動 種 類 : 以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欄 之 文 字 加 註 於 運 動 種 類 欄 之 文 字, 例 如 肢 障 籃 球 故 調 查 表 中 之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種 類 與 可 填 列 為 001 甲 肢 障 籃 球 ( 即 輪 椅 籃 球 得 填 列 之 運 動 種 類 志 願 ) 註 3: 上 表 所 列 運 動 種 類 科 目 係 以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認 可 之 各 項 國 際 規 則 為 認 定 原 則 非 上 述 國 際 規 則 可 供 規 範 者, 由 教 育 部 體 育 司 或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採 認 該 運 動 種 類 之 最 高 等 級 賽 事 競 賽 規 程 認 定 註 4: 本 表 未 提 及 之 運 動 種 類, 得 填 於 110 其 他 :, 惟 請 註 明 該 運 動 種 類 名 稱

16 附 件 一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編 號 : ( 考 生 免 填 ) 運 動 種 類 及 : 姓 性 名 簽 章 別 英 文 名 字 聯 絡 電 話 送 順 序 審 競 賽 成 績 手 機 戶 籍 住 址 運 動 競 賽 全 銜 名 稱 ( 請 按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填 寫, 將 做 為 審 查 分 發 之 依 據, 請 慎 填 ) 高 A中 甄 審 以 國 際 賽 成 績 報 名 者, 請 另 附 上 護 照 影 印 本 成 績 獲 獎 日 期 1 ( ) 年 第 名 年 月 日 2 ( ) 年 第 名 年 月 日 3 ( ) 年 第 名 年 月 日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依 格 式 在 此 浮 貼 備 除 最 優 成 績 外, 請 另 繳 最 近 三 年 內 屬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之 運 動 成 就 獎 狀 或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影 印 本 各 一 份 註 特 殊 參 賽 證 明 : 合 於 辦 法 第 四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比 賽, 除 有 會 前 賽 資 格 賽 或 訂 有 參 賽 成 績 規 定 者 外, 需 按 得 獎 名 次, 出 具 其 參 加 比 賽 獲 獎 項 目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數 之 證 明 資 格 審 查 ( 由 學 校 填 寫 ) 1. 學 歷 : 符 合 資 格 是 否 2. 未 曾 接 受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 畢 業 生 ) 是 否 3. 運 動 種 類 獎 狀 或 成 績 證 明 是 否 初 審 意 見 ( 由 學 校 填 寫 ) 送 審 運 動 競 賽 名 稱 :( ) 年, 運 動 種 類 :, 成 績 : 第 ( ) 名, 符 合 104 年 10 月 14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條 第 款 切 結 :1 本 考 生 確 於 年 月 日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2 本 考 生 保 證 確 依 本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升 學 輔 導 以 上 各 項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或 不 實 填 寫, 願 負 全 責 體 育 組 長 : ( 簽 章 ) 教 務 主 任 : ( 簽 章 ) 註 冊 組 長 : ( 簽 章 ) 校 長 : ( 簽 章 )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1 張 正 貼 ( 照 片 與 志 願 表 同 式 )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1 張 浮 貼 ( 照 片 與 志 願 表 同 式 ) 填 表 須 知 : 1 請 檢 附 符 合 甄 審 資 格 中 最 優 成 績 獎 狀 或 證 明, 正 影 本 各 一 份, 若 初 審 未 通 過, 請 另 檢 附 符 合 甄 試 資 料, 並 改 填 甄 試 申 請 表 件 及 志 願 表 2 凡 具 有 甄 審 資 格, 得 放 棄 甄 審, 申 請 甄 試 改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者,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不 得 再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3 凡 考 生 應 繳 各 項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不 予 受 理 4 上 列 規 定 事 項 請 詳 細 閱 讀 本 簡 章 後, 妥 為 填 輸, 繳 交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如 有 錯 誤 或 不 實 填 輸,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學 校 應 負 全 責

17 附 件 二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試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編 號 : ( 考 生 免 填 ) 運 動 種 類 及 : 姓 性 名 簽 章 別 英 文 名 字 聯 絡 電 話 送 審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戶 籍 手 機 住 址 運 動 競 賽 全 銜 名 稱 ( 考 生 審 查 分 發 一 律 以 本 欄 填 寫 之 賽 事 為 依 據, 請 慎 填 ): 最 優 表 現 ( ) 年 資 格 審 查 ( 由 學 校 填 寫 ) 1. 學 歷 : 符 合 資 格 高 B 中 甄 試 是 否 2. 未 曾 接 受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 畢 業 生 ) 是 否 3. 運 動 種 類 獎 狀 或 成 績 證 明 是 否 初 審 意 見 ( 由 學 校 填 寫 ) 送 審 運 動 競 賽 名 稱 :( ) 年, 運 動 種 類 :, 成 績 : 第 ( ) 名, 符 合 104 年 10 月 14 日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條 第 款 ( 非 國 際 性 成 績 者 免 填 ) 以 國 際 賽 成 績 報 名 者, 請 另 附 上 護 照 影 印 本 成 績 獲 獎 日 期 第 名 年 月 日 備 註 特 殊 參 賽 證 明 : 合 於 辦 法 第 四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比 賽, 除 有 會 前 賽 資 格 賽 或 訂 有 參 賽 成 績 規 定 者 外, 需 按 得 獎 名 次, 出 具 其 參 加 比 賽 獲 獎 項 目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數 之 證 明 免 術 科 檢 具 有 相 同 運 動 種 類 國 手 當 選 證 明 須 術 科 檢 定 之 運 動 種 類,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5 頁 第 九 定 之 證 明 具 有 相 同 運 動 種 類 個 人 賽 成 績, 具 有 甄 試 資 格 者 ( 三 ) 點 切 結 :1 本 考 生 確 於 年 月 日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2 本 考 生 保 證 確 依 本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升 學 輔 導 以 上 各 項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或 不 實 填 寫, 願 負 全 責 體 育 組 長 : ( 簽 章 ) 教 務 主 任 : ( 簽 章 ) 註 冊 組 長 : ( 簽 章 ) 校 長 : ( 簽 章 )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1 張 正 貼 ( 照 片 與 志 願 表 同 式 )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1 張 浮 貼 ( 照 片 與 志 願 表 同 式 ) 填 表 須 知 : 1 請 檢 附 符 合 甄 試 資 格 中 最 優 成 績 獎 狀 或 證 明 一 種, 正 影 本 各 一 份 2 凡 考 生 應 繳 各 項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不 予 受 理 3 上 列 規 定 事 項 請 詳 細 閱 讀 本 簡 章 後, 妥 為 填 輸, 繳 交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如 有 錯 誤 或 不 實 填 輸, 申 請 參 加 甄 試 學 校 應 負 全 責

18 附 件 三 高 A中 甄 審 編 號 ( 學 校 名 稱 )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初 審 名 冊 考 生 姓 名 肄 ( 畢 ) 業 學 校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運 動 種 類 初 審 意 見 備 註 本 表 一 式 二 份 並 加 蓋 校 印, 一 份 由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學 校 留 存, 另 一 份 連 同 考 生 甄 審 申 請 表 及 應 繳 證 件 寄 回 本 委 員 會 ( 以 線 上 之 流 程 系 統 填 輸 完 成 後 列 印 之 報 表 為 準 )

19 附 件 四 高 中 甄 試 B 編 號 ( 學 校 名 稱 )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試 初 審 名 冊 考 生 姓 名 肄 ( 畢 ) 業 學 校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運 動 種 類 初 審 意 見 備 註 本 表 一 式 二 份 並 加 蓋 校 印, 一 份 由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學 校 留 存, 另 一 份 連 同 考 生 甄 審 申 請 表 及 應 繳 證 件 寄 回 本 委 員 會 ( 以 線 上 之 流 程 系 統 填 輸 完 成 後 列 印 之 報 表 為 準 )

20 附 件 五 高 中 A 甄 審 B 甄 試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學 校 志 願 表 運 動 種 類 : 運 動 種 類 : ( 考 生 須 確 認 ) 審 查 編 號 : ( 考 生 免 填 ) 准 考 證 編 號 : ( 考 生 免 填 ) 考 生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號 碼 性 別 肄 ( 畢 ) 業 學 校 & 名 稱 考 生 簽 名 校 址 承 辦 人 電 話 :( )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 資 料 確 認 及 授 權 簽 字 畢 業 日 期 年 06 月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1 張 ( 照 片 與 審 查 表 同 式 ) 志 願 順 序 學 校 名 稱 ( 全 銜 ) 系 ( 科 ) 系 ( 科 ) 志 願 順 序 學 校 名 稱 ( 全 銜 ) 系 ( 科 ) 系 ( 科 ) 志 願 學 校 校 長 : ( 簽 章 ) 考 生 家 長 : ( 簽 章 )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 所 有 簽 章 以 簽 於 線 上 之 流 程 系 統 填 輸 完 成 後 列 印 之 報 表 為 準 ) 填 表 須 知 : ( 電 腦 志 願 檔 填 輸 詳 於 線 上 之 流 程 及 操 作 說 明 ) 一 有 關 接 受 分 發 學 校 系 ( 科 ) 運 動 種 類 及 名 稱, 請 參 閱 105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接 受 運 動 績 優 生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名 額 彙 整 表 或 於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中 查 詢 二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學 校, 負 責 志 願 學 校 及 系 ( 科 ) 名 稱 初 審, 未 填 志 願 學 校 及 系 ( 科 ) 者 不 予 分 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線 上 報 名 後 之 申 請 表 電 腦 志 願 表 及 報 名 表 件 須 由 校 長 考 生 家 長 簽 章,5 月 3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於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送 審 證 件 時 一 併 繳 交, 一 經 完 成 手 續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21 附 件 六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考 生 個 人 備 審 資 料 封 面 肄 ( 畢 ) 業 學 校 名 稱 運 動 種 類 及 姓 名 序 號 1 審 查 項 目 ( 考 生 自 我 檢 查 ) 下 列 審 查 證 件 請 按 下 列 順 序 疊 放 整 齊, 並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於 此 表 下 方, 以 防 散 失 審 查 費 : 新 臺 幣 500 元 匯 票,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為 新 臺 幣 200 元 匯 票,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低 收 入 戶 須 附 證 明 ) * 匯 票 受 款 人 抬 頭 為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自 行 核 對 打 勾 是 否 2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一 或 附 件 二 已 貼 妥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及 照 片 2 張 ) 是 否 3 志 願 表 ( 於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選 填 列 印 並 已 貼 妥 照 片 ) 是 否 4 學 歷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資 格 證 明 書 學 生 證 影 印 本 ( 須 加 蓋 承 辦 人 及 教 務 處 戳 章 ) 或 應 屆 畢 業 證 明 正 本 ( 以 上 證 件 擇 一 ) 是 否 5 成 績 單 正 本 ( 應 屆 前 五 學 期 ) 是 否 6 7 報 名 甄 審 者 : 最 優 運 動 種 類 獎 狀 及 最 近 三 年 內 屬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之 運 動 成 就 獎 狀 或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影 印 本 各 1 份 合 於 辦 法 第 四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比 賽, 除 有 會 前 賽 資 格 賽 或 訂 有 參 賽 成 績 規 定 者 外, 需 按 得 獎 名 次, 出 具 其 參 加 比 賽 獲 獎 項 目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數 之 證 明 報 名 甄 試 者 : 最 優 運 動 種 類 獎 狀 或 成 績 證 明 ( 免 術 科 檢 定 之 證 明 ) 正 本 影 印 本 各 1 份 是 否 是 否 8 秩 序 冊 ( 全 中 運 全 運 及 教 育 部 主 辦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或 運 動 競 賽 免 繳 ) 是 否 9 護 照 影 印 本 ( 以 國 際 賽 成 績 報 名 者, 才 需 檢 附 ) 是 否 * 考 生 注 意 : 裝 袋 前 請 確 實 核 對, 並 將 此 封 面 黏 貼 於 個 人 資 料 袋 上 確 認 無 誤 請 簽 名 : *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形 成 列 印 出

22 附 件 七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放 棄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聲 明 書 一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二 考 生 若 於 報 名 後 欲 放 棄 申 請 資 格, 請 於 105 年 5 月 6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此 聲 明 書 三 請 填 妥 以 下 基 本 資 料 交 由 原 畢 業 學 校 承 辦 人 逕 寄 404 臺 中 市 北 區 雙 十 路 一 段 16 號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收, 考 生 自 行 逕 寄 或 逾 期 將 不 予 受 理 四 原 考 生 所 送 之 備 審 資 料 不 得 退 回, 獎 狀 與 秩 序 冊 正 本 將 於 放 榜 後 寄 回 考 生 畢 業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放 棄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聲 明 書 申 請 考 生 姓 名 肄 ( 畢 ) 業 學 校 考 生 ( 運 動 種 類 : ) 放 棄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高 中 甄 審 高 中 甄 試, 特 立 此 書 聲 明 高 中 甄 審 改 甄 試 此 致 國 中 甄 審 國 中 甄 試 國 中 甄 審 改 甄 試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 家 長 : 考 生 簽 名 蓋 章 考 生 家 長 簽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請 將 獎 狀 正 本 寄 至 此 地 址 電 話 : 年 月 日

23 附 件 八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複 查 辦 法 一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二 考 生 若 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有 疑 義 時,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期 限 前 逕 送 ( 寄 ) 達, 提 出 申 請 ( 郵 寄 非 以 郵 戳 為 憑 ) 三 請 填 妥 資 格 複 查 申 請 書, 並 附 書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貼 足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逕 寄 404 臺 中 市 北 區 雙 十 路 一 段 16 號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四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審 查 以 附 件 內 所 列 資 料, 不 得 自 行 增 補 資 料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複 查 申 請 書 申 請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肄 ( 畢 ) 業 學 校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複 查 附 件 ( 考 生 自 填 ) 複 查 結 果 ( 考 生 自 填 )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章 回 覆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24 附 件 九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學 科 考 試 甄 試 [ 術 科 檢 定 ]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一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二 考 生 若 對 學 科 考 試 或 術 科 檢 定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於 105 年 6 月 27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並 須 檢 附 原 成 績 單 影 本 三 請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並 附 書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貼 足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逕 寄 404 臺 中 市 北 區 雙 十 路 一 段 16 號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四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以 高 中 甄 試 學 科 考 試 及 術 科 檢 定 結 果 為 範 圍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學 科 考 試 甄 試 [ 術 科 檢 定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申 請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肄 ( 畢 ) 業 學 校 准 考 證 編 號 查 覆 分 數 ( 考 生 勿 填 ) 申 請 人 簽 章 :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回 覆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25 附 件 十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試 學 科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一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五 點 前 傳 真 至 委 員 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本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請 先 傳 真 至 委 員 會, 並 於 傳 真 後 來 電 確 認, 以 避 免 傳 真 不 清 楚 或 未 收 到,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電 話 : , 傳 真 三 委 員 會 會 將 疑 義 處 理 結 果 上 網 公 告 申 請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科 目 : 疑 義 題 號 :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本 題 答 案 建 議 :( 請 勾 選 ) 本 題 答 案 更 正 為 : A B C D 本 題 無 正 確 答 案 佐 證 資 料 :( 請 勿 僅 以 補 習 班 印 製 之 講 義 書 籍 答 案 或 考 古 題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 105 年 月 日

26 附 件 十 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考 生 申 訴 申 請 表 甄 試 組 別 A 高 中 組 甄 審 B 高 中 組 甄 試 申 請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編 號 身 分 證 號 碼 手 機 號 碼 地 址 申 訴 內 容 處 理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注 意 事 項 : 1 申 訴 案 件 以 考 生 本 人 為 當 事 人, 不 受 理 其 他 人 申 訴 2 申 訴 案 件 必 須 於 各 階 段 結 果 ( 資 格 審 查 錄 取 放 榜 等 階 段 ) 公 佈 後 7 日 內, 親 筆 具 名 以 掛 號 函 件 逕 寄 本 委 員 會, 逾 於 上 述 日 期 概 不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地 址 :404 臺 中 市 北 區 雙 十 路 一 段 16 號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收

27 附 件 十 二 學 科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一 考 生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之 情 事, 違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1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2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3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4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二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時 間 準 時 入 場 遲 到 逾 20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已 入 場 應 試 者,3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三 考 生 須 持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未 持 准 考 證 入 場,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准 予 應 試, 但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者, 或 未 依 規 定 向 考 區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手 續 者, 則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四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坐,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准 考 證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五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紙 答 案 卡 是 否 備 齊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卡 之 座 位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卡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六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考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相 片 與 考 生 身 分, 監 考 人 員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請 考 生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七 各 科 答 案 卡 限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不 得 以 修 正 液 ( 帶 ) 修 改,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文 具 外,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書 籍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 如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PDA 等 )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反 此 項 規 定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卡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十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卡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或 畫 記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考 生 畫 記 答 案 卡 時, 如 有 畫 記 不 明 顯 或 污 染 答 案 卡 等 情 事, 致 電 子 閱 卷 系 統 無 法 辨 認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卡 口 誦 或 以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以 答 案 卡 試 題 紙 供 他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相 關 之 考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考 生 不 得 撕 去 答 案 卡 上 或 竄 改 答 案 卡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在 答 案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抽 菸,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勸 告, 不 聽 勸 告 者, 即 請 其 出 場,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六 考 生 隨 身 所 帶 之 物 品 應 置 放 於 監 試 人 員 指 定 位 置 手 機 應 關 機, 若 於 考 試 中 發 出 鈴 響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十 七 考 生 完 卷 後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卡 與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八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卡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即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阻 不 理 者, 除 應 立 即 收 回 答 案 卡 外,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九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題 紙 答 案 卡 範 圍 外 書 寫, 並 不 得 將 試 題 紙 及 答 案 卡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廿 考 生 已 交 答 案 卡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譁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廿 一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混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其 涉 嫌 者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廿 二 考 生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幫 助 舞 弊 或 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廿 三 考 生 答 案 卡 若 有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行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廿 四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前 列 各 項 規 定,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行 為 或 物 品, 得 進 行 查 驗 或 其 他 必 要 之 處 置,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廿 五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時, 應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28 附 件 十 三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線 上 報 名 流 程 圖 開 始 登 入 系 統 開 啟 瀏 覽 器 I.E.5.5 以 上 輸 入 甄 審 甄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進 入 系 統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系 統 填 寫 基 本 資 料 自 動 帶 入 學 校 資 料 輸 入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 姓 名 身 分 證 ) 甄 審 甄 試 選 擇 與 處 理 選 擇 甄 審 或 甄 試 甄 審 處 理 甄 試 處 理 運 動 種 類 選 擇 與 志 願 選 填 選 擇 運 動 種 類 選 填 學 校 志 願 列 印 列 印 相 關 表 格 : 志 願 表 初 審 名 冊 ( 自 動 ) 列 印 相 關 表 格 後 手 填 : 彙 整 表 相 關 附 件 : 審 查 費 成 績 單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學 歷 證 件 獎 狀 成 績 證 明 列 印 注 意 :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後, 無 法 更 改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資 料, 僅 能 報 名 一 次, 務 請 審 慎 填 輸 存 檔 寄 出 結 束

29 附 件 十 四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備 審 資 料 說 明 圖 志 願 表 ( 線 上 列 印 ) 申 請 表 ( 附 件 一 或 附 件 二 ) +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 影 印 本 )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 正 本 ) +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學 歷 證 件 秩 序 冊 ) 匯 票 ( 或 中 低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考 生 個 人 備 審 資 料 封 面 姓 名 黃 考 生 ( 線 上 列 印 ) 放 進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袋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考 生 個 人 備 審 資 料 封 面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考 生 個 人 備 審 資 料 封 面 105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考 生 個 人 備 審 資 料 封 面 姓 名 王 考 生 姓 名 林 考 生 + + 姓 名 張 考 生 + ( 個 人 資 料 袋 ) ( 個 人 資 料 袋 ) ( 個 人 資 料 袋 ) 回 郵 信 封 訊 處 及 詳 填 貼 足 收 郵 件 資 單 位 通 ) ( 請 + 各 校 初 審 名 冊 ( 線 上 列 印 ) 將 各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袋 及 各 校 初 審 名 冊 及 回 郵 信 封 裝 入 大 信 封 袋 寄 至 本 委 員 會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臺 中 市 北 區 雙 十 路 一 段 16 號

30 附 件 十 五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與 選 手 選 拔 培 訓 及 參 賽 處 理 辦 法 民 國 93 年 11 月 08 日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國 民 體 育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國 家 代 表 隊, 分 為 下 列 三 種 : 一 由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中 華 奧 會 ) 或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 以 下 簡 稱 大 專 體 總 ) 組 團,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奧 運 ) 亞 洲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亞 運 ) 東 亞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東 亞 運 )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世 大 運 ) 世 界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世 運 會 ) 或 其 他 經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認 可 之 綜 合 性 運 動 賽 會 之 代 表 隊 二 由 中 華 奧 會 認 可 為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正 式 會 員 之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 總 )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單 項 協 會 ), 依 據 各 該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之 規 定, 組 隊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各 項 世 界 及 亞 洲 正 式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之 代 表 隊 三 由 殘 障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 以 下 簡 稱 中 華 殘 總 ) 聽 障 者 體 育 運 動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中 華 聽 體 協 ) 或 智 障 者 體 育 運 動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中 華 智 體 協 ) 依 本 辦 法 組 團 ( 隊 ),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特 殊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身 心 障 礙 世 界 運 動 賽 會 遠 東 暨 南 太 平 洋 區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其 他 國 際 性 區 域 性 運 動 賽 會 或 經 本 會 認 可 之 運 動 賽 會 之 代 表 隊 第 3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教 練, 包 含 總 教 練 及 教 練 依 本 辦 法 所 遴 選 之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應 具 備 國 家 級 教 練 資 格 但 外 籍 教 練 或 經 本 會 專 案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4 條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除 專 案 報 本 會 核 定 者 外, 應 自 培 訓 隊 教 練 中 遴 選 產 生 代 表 隊 教 練 人 數, 依 各 項 賽 會 報 名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5 條 國 家 代 表 隊 選 手 之 選 拔, 應 依 各 單 項 協 會 報 本 會 核 定 之 選 手 選 拔 實 施 計 畫 之 規 定, 由 各 單 項 協 會 以 公 開 選 拔 程 序 或 經 相 關 選 拔 培 訓 委 員 會 審 議 產 生 第 6 條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遴 選 及 選 手 選 拔 實 施 計 畫,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後, 報 本 會 核 定 : 一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代 表 隊 : 由 單 項 協 會 依 本 會 相 關 規 定 分 別 擬 訂, 並 送 國 家 運 動 選 手 訓 練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國 訓 中 心 ) 審 議 通 過 但 參 加 世 大 運 者, 應 送 大 專 體 總 依 國 際 運 動 規 程 審 議 通 過 二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之 代 表 隊 : 由 單 項 協 會 依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競 賽 規 定 擬 訂, 並 審 議 通 過 三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之 代 表 隊 : 由 中 華 殘 總 中 華 聽 體 協 及 中 華 智 體 協 依 國 際 運 動 競 賽 規 程 擬 訂, 並 審 議 通 過 第 7 條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或 選 手 之 遴 選, 如 有 徵 召 之 特 殊 需 要, 得 由 總 教 練 提 出 需 求, 經 單 項 協 會 審 議, 向 國 訓 中 心 提 出 專 案 申 請 ; 國 訓 中 心 評 估 後 認 有 徵 召 必 要 者, 得 報 本 會 核 定 後 辦 理 之 大 專 體 總 經 專 案 評 估 認 有 徵 召 必 要 者, 得 報 本 會 同 意 後, 辦 理 徵 召 第 8 條 國 家 代 表 隊 選 手 培 訓 實 施 計 畫, 除 本 會 訂 定 者 外,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後, 報 本 會 核 定 : 一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代 表 隊 : 由 本 會 訂 定 但 參 加 世 大 運 者, 由 大 專 體 總 訂 定 二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之 代 表 隊 : 由 各 單 項 協 會 訂 定 三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之 代 表 隊 : 由 中 華 殘 總 中 華 聽 體 協 及 中 華 智 體 協 依 各 國 際 運 動 組 織 競 賽 規 定 擬 訂, 並 經 審 議 通 過 第 9 條 國 訓 中 心 應 依 前 條 第 一 款 本 會 所 訂 選 手 培 訓 實 施 計 畫, 擬 訂 國 家 代 表 隊 總 集 訓 實 施 計 畫 培 訓 教 練 人 員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及 培 訓 選 手 補 助 費 支 給 要 點 等, 報 本 會 核 定 後 施 行

31 第 10 條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及 選 手 進 駐 國 訓 中 心, 應 依 國 家 運 動 選 手 訓 練 中 心 培 ( 集 ) 訓 隊 教 練 及 選 手 管 理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11 條 本 會 應 依 我 國 參 加 國 際 大 型 運 動 賽 會 組 團 參 賽 原 則 訂 定 參 加 亞 運 東 亞 運 及 世 大 運 或 其 他 經 本 會 認 可 賽 會 之 參 賽 標 準 第 12 條 國 家 代 表 隊 之 組 團 或 參 賽 實 施 計 畫,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後, 報 本 會 核 定 : 一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代 表 隊 : 由 中 華 奧 會 及 大 專 體 總 訂 定 二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之 代 表 隊 : 由 各 單 項 協 會 依 各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競 賽 規 定 訂 定 三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所 定 之 代 表 隊 : 由 中 華 殘 總 中 華 聽 體 協 或 中 華 智 體 協 依 國 際 運 動 組 織 競 賽 規 定 訂 定 第 13 條 國 家 代 表 隊 之 教 練 及 選 手 名 單, 依 下 列 方 式 確 定 之 : 一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代 表 隊 : 除 參 加 世 大 運 者 由 大 專 體 總 審 議 通 過 外, 應 由 國 訓 中 心 審 議 通 過 ; 報 經 本 會 核 定 後, 由 中 華 奧 會 或 大 專 體 總 報 名 參 賽 二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之 代 表 隊 : 由 各 單 項 協 會 報 本 會 核 定 後, 報 名 參 賽 三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之 代 表 隊 : 由 中 華 殘 總 中 華 聽 體 協 或 中 華 智 體 協 報 本 會 核 定 後, 報 名 參 賽 第 14 條 教 練 於 培 ( 集 ) 訓 或 參 賽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得 由 所 屬 單 項 協 會 召 開 會 議 審 議, 以 決 定 懲 處 方 式 ; 情 節 重 大 者, 應 報 經 國 訓 中 心 備 查 後, 取 消 其 代 表 隊 教 練 資 格 : 一 未 依 培 訓 辦 法 執 行 訓 練 工 作 者 二 違 法 違 規 或 有 破 壞 國 家 代 表 隊 團 體 和 諧 等 情 事 者 三 無 故 不 參 加 培 ( 集 ) 訓 及 參 賽 期 間 之 相 關 講 習 及 會 議 者 四 變 賣 或 使 用 公 有 器 材 設 備, 涉 有 營 私 圖 利 行 為 者 五 唆 使 選 手 違 法 或 使 用 運 動 禁 藥, 及 所 屬 選 手 有 違 法 或 使 用 運 動 禁 藥 情 事 而 隱 匿 不 報,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六 未 有 特 殊 理 由, 不 接 受 國 家 代 表 隊 徵 召 者 第 15 條 選 手 於 培 ( 集 ) 訓 或 參 賽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得 由 所 屬 單 項 協 會 召 開 會 議 審 議, 以 決 定 懲 處 方 式 ; 情 節 重 大 者, 應 報 經 國 訓 中 心 備 查 後, 取 消 其 代 表 隊 選 手 資 格 : 一 未 依 選 手 培 訓 參 賽 實 施 計 畫 參 加 國 家 代 表 隊 培 ( 集 ) 訓, 及 參 賽 者 二 違 規 使 用 運 動 禁 藥, 損 及 團 體 形 象 或 國 家 榮 譽,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三 不 聽 從 教 練 指 導 或 有 破 壞 國 家 代 表 隊 團 體 和 諧 等 情 事 者 四 變 賣 或 使 用 公 家 器 材 設 備, 涉 有 營 私 圖 利 行 為 者 五 未 有 特 殊 理 由, 不 接 受 國 家 代 表 隊 徵 召 者 第 16 條 本 辦 法 所 需 各 項 實 施 計 畫 參 考 表 格, 由 本 會 另 訂 之 第 17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2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 教 授 體 部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及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下 列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包 括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得 以 畢 業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申 請 升 學 : 一 國 民 中 學 及 其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學 生 : 升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其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 升 學 大 學 或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三 專 科 學 校 及 其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 升 學 大 學 或 參 加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所 定 升 學, 其 方 式 如 下 : 一 甄 審 : 依 招 生 學 校 所 提 名 額, 按 第 四 條 或 第 七 條 所 定 學 生 運 動 成 績 及 志 願, 分 發 入 學 二 甄 試 : 依 招 生 學 校 所 提 名 額, 按 學 生 下 列 成 績, 經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術 科 檢 定 通 過 後, 依 學 生 志 願 分 發 入 學 但 有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但 書 情 形 者, 免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 ( 一 ) 第 六 條 或 第 八 條 所 定 運 動 成 績 ( 二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或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學 科 考 試 成 績 三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 依 招 生 學 校 所 提 名 額, 經 該 校 辦 理 之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考 試 通 過 四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 前 條 第 三 款 學 生 參 加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依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按 其 運 動 成 績 等 級 加 分 通 過 第 四 條 第 二 條 各 款 所 定 學 生, 依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與 選 手 選 拔 培 訓 及 參 賽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之 選 拔 或 徵 召 程 序 ( 以 下 簡 稱 選 徵 程 序 ),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運 動 賽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際 賽 會 ), 獲 得 下 列 成 績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甄 審 : 一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奧 運 ): 成 績 不 限 二 亞 洲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亞 運 ): 奧 運 種 類 前 八 名, 非 奧 運 種 類 前 六 名 三 世 界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四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五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六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 前 四 名 七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 前 四 名 八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 前 三 名 九 東 亞 青 年 運 動 會 : 前 三 名 十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 一 ) 世 界 錦 標 ( 盃 ) 賽 : 奧 運 種 類 前 八 名, 非 奧 運 種 類 前 六 名 ( 二 ) 世 界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 三 ) 世 界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十 一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總 ( 協 ) 會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 一 ) 亞 洲 錦 標 ( 盃 ) 賽 : 前 四 名 ( 二 ) 亞 洲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 三 ) 亞 洲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十 二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 以 下 簡 稱 亞 太 )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 一 ) 亞 太 錦 標 ( 盃 ) 賽 : 前 四 名 ( 二 ) 亞 太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 三 ) 亞 太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十 三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 前 六 名 十 四 國 際 學 校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中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 國 家 組 前 四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三 名

33 第 五 條 前 條 各 款 所 定 賽 會 之 參 賽 國 ( 地 區 ) 及 隊 ( 人 ) 數,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但 賽 會 競 賽 規 程 定 有 會 前 賽 資 格 賽 或 參 賽 成 績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前 二 名 : 應 有 四 國 ( 地 區 ) 及 四 隊 ( 人 ) 以 上 二 第 三 名 : 應 有 五 國 ( 地 區 ) 及 五 隊 ( 人 ) 以 上 三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名 次 : 應 有 六 國 ( 地 區 ) 及 六 隊 ( 人 ) 以 上 第 六 條 第 二 條 各 款 學 生, 參 加 國 際 賽 會 或 國 內 全 國 性 運 動 賽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內 賽 會 ), 獲 得 下 列 成 績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甄 試 : 一 參 加 第 四 條 各 款 規 定 賽 會 : 成 績 不 限 二 參 加 前 款 以 外 之 下 列 國 際 賽 會, 獲 得 前 三 名 : ( 一 )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總 ( 協 ) 會, 或 亞 洲 太 平 洋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或 認 可 之 運 動 錦 標 賽 ( 二 )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選 拔 參 加 之 賽 會 三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 前 八 名 四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前 八 名 五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核 定 辦 理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六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指 定, 該 學 年 度 前 二 款 賽 會 運 動 種 類 或 項 目 以 外 經 本 部 核 定 之 錦 標 賽,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六 個 以 上 :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四 個 或 十 五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七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二 個 或 十 三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 四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個 或 十 一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五 名 ( 五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八 個 或 九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 六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六 個 或 七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七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四 個 或 五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 八 ) 參 賽 隊 ( 人 ) 數 二 個 或 三 個 :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第 七 條 第 二 條 各 款 規 定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選 徵 程 序,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賽 會, 獲 得 下 列 成 績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甄 審 : 一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前 十 二 名 二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前 十 名 三 亞 洲 帕 拉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四 前 三 款 以 外 身 心 障 礙 國 際 賽 會 ( 不 包 括 亞 太 區 ): ( 一 )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六 十 個 以 上 之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 二 ) 每 二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或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未 達 六 十 個 之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五 每 二 年 以 上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亞 太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第 八 條 第 二 條 各 款 規 定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參 加 國 際 賽 會 或 國 內 賽 會, 獲 得 下 列 成 績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甄 試 : 一 前 條 各 款 規 定 賽 會 : 成 績 不 限 二 前 款 以 外 國 際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國 際 或 洲 際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 成 績 不 限 三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七 個 以 上 :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四 個 至 六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二 個 或 三 個 :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四 殘 障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或 聽 障 者 體 育 運 動 協 會 每 學 年 度 指 定, 經 本 部 核 定 之 錦 標 賽,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六 個 以 上 :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AC2BC66BAC2B8D52DB0EAA4A4C2B2B3B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AC2BC66BAC2B8D52DB0EAA4A4C2B2B3B92E646F63> 103 年 3 月 26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體 字 第 1030009350 號 函 核 定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簡 章 一 一 般 生 : 一 律 採 網 路 線 上 登 入 報 名 二 身 心 障 礙 生 : 應 以 書 面 通 訊 報 名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規 定, 審 慎 填 寄 103 學 年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101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流 程... 3 三 網 路 報 名 入 口... 4 四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操 作 介 紹...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2013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發 放 安 排 及 最 新 資 訊 2013 年 7 月 6 日 2013 年 文 憑 試 報 考 統 計 2012 年 2013 年 報 考 人 數 73,074 82,283 學 校 考 生 71,745 71,168 自 修 生 1,329 11,115 重 考 生 人 數 :10,973 重 考 的 自 修 生 :8,836 重 考 的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役 署 甄 字 第 1015001870 號 函 頒,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一 為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資 訊 化 及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並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導 入 工 商 憑 證 計 畫 及 促 進 節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簡 章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委 員 會 校 址 :32097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健 行 路 229 號 電 話 :(03)4581196 轉 3231~3236 ( 招 生 處 試 務 組 ) 傳 真 :(03)2503900 網 址 :http://www.uch.edu.tw 中 華 民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99-009作業流程宣導說明會.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99-009作業流程宣導說明會.ppt 一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作 業 流 程 1 重 大 變 革 事 項 99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群 ( 類 ) 新 增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共 計 21 群 ( 類 ) 01 機 械 群 08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15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招 生 群 類 別 02 動 力 機 械 群 09 商 管 群 16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03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流 程 第 一 階 段 ( 申 請 ) 準 備 畢 業 考 試 申 請 資 料 20 天 前 送 系 辦 公 室 系 辦 審 核 表 件 資 料 送 註 冊 組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前 ) 自 行 準 備 所 有 評 分 及 簽 名 表 格 口 試 前 2 天 領 取 印 領 清 冊 口 試 後 送 回 口 試 印 領 清 冊 簽 名 本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B4.doc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More information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新生入學

新生入學 註 冊 學 籍 相 關 問 題 Q&A 新 生 入 學 1. 我 是 新 生, 何 時 會 得 知 有 關 新 生 報 到 的 資 訊 及 註 冊 繳 費 通 知 單? 每 年 八 月 上 旬 會 將 新 生 入 學 相 關 訊 息 公 布 於 學 校 網 站 並 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寄 繳 費 通 知 單, 未 收 到 資 料 的 學 生, 請 洽 註 冊 組 2. 我 應 如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C657ADBAA9B2A46ABEC72D313035BEC7A67EABD7BEC7A468ABE1B2C4A447B14DAAF8BEC7A468BEC7A6ECBEC7B57B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965ADFBB77C>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C657ADBAA9B2A46ABEC72D313035BEC7A67EABD7BEC7A468ABE1B2C4A447B14DAAF8BEC7A468BEC7A6ECBEC7B57B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965ADFBB77C> 105 年 3 月 24 日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6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烘 焙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地 址 :721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電 話 :06-5718877 5718899(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D0A87CB3A1C5E9A87CB870B8C9A755B1C0B0CABEC7AED5C5E9A87CB942B0CAB56FAE69B867B64FADECAB685F E31322E3230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D0A87CB3A1C5E9A87CB870B8C9A755B1C0B0CABEC7AED5C5E9A87CB942B0CAB56FAE69B867B64FADECAB685F E31322E32302E646F63> 一 依 據 : 依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年 度 體 育 施 政 計 畫 辦 理 二 目 的 : 落 實 學 校 體 育 教 學 活 動 辦 理 強 化 學 校 運 動 團 隊 訓 練 與 改 善 體 育 教 學 及 運 動 訓 練 環 境 三 補 助 對 象 : ( 一 ) 各 級 學 校 ( 二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三 ) 本 署 輔 導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公 告 單 位 國 教 署 單 位 聯 絡 人 李 宜 樺 公 告 日 期 102-09-04 聯 絡 電 話 02-7736-7455 電 子 信 箱 e-j226@mail.tpde.edu.tw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 如 附 件 ) 分 三 個 別 及 二 或, 分 別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學 則 教 育 部 96.11.12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60166842 號 函 暨 97.1.16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70008554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本 大 學 98 年 1 月 7 日 第 10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第 4 條 第 15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52 條 第 54 條 第 55 條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台灣大學

國立台灣大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規 則 壹 招 生 辦 法 一 入 學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More information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三 核 發 或 換 發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四 補 發 或 變 更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前 項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或 開 業 證 書 之 申 請, 經 不 受 理 或 未 經 審 查 自 行 申 請 退 件 者, 已 繳 納 之 證 書 費 予 以 退 還 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開 學 通 知 不 再 寄 發 紙 本,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開 學 通 知 受 文 者 : 本 校 夜 間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各 班 學 生 102 年 12 月 主 旨 : 通 知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開 學 註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3130345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3130345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電 子 工 程 / 班 認 證 規 範 G0: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G0.1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及 班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秉 持 公 平 公 開 原 則, 由 本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相 關 事 宜, 並 訂 定 各 項 招 生 作 業 規 則 與 施 行 細 則 ( 請 參 閱 招 生 簡 章 ) 由 於 本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9\263\370\246W\252\355\244\316\252\376\245\363.doc)

(Microsoft Word - 99\263\370\246W\252\355\244\316\252\376\245\363.doc) 附 三 清 雲 科 大 99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姓 身 分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別 般 生 低 收 入 戶 失 業 戶 子 女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同 繳 交 相 關 明 文 ; 見 簡 章 9 頁 聯 絡 電 話 H 手 機 性 別 男 女 通 訊 地 址 遞 區 號 寫 寫 99 年 8 月 底 前 可 收 之 地 址 牢 貼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1、2016年TASA主試人員作業規範.docx

Microsoft Word - 附件1、2016年TASA主試人員作業規範.docx 主 試 人 員 作 業 規 範 一 主 試 人 員 擇 定 由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提 供 主 試 人 員 相 關 工 作 內 容 保 密 合 約 工 作 時 程 等 資 料 予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俾 利 其 與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於 協 商 推 薦 主 試 人 員 時 說 明 使 用 二 主 試 人 員 主 要 工 作 ( 一 ) 參 與 施 測 講 習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B05DB2A3AB4FC049B77EB0C8ADFBB8EAAEE6B4FAC5E7C2B2B3B92E646F6378>

<4D F736F F D B05DB2A3AB4FC049B77EB0C8ADFBB8EAAEE6B4FAC5E7C2B2B3B92E646F6378>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民 國 101 年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簡 章 業 經 本 會 第 五 屆 理 事 會 100.11.03 第 十 三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一 報 名 資 格 : 凡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取 得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取 得 永 久 居 留 證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 二 ) 校 際 體 育 活 動 及 運 動 競 賽 : 1 經 遴 選 為 辦 理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會 內 賽 之 學 校 或 全 國 性 運 動 組 織 2 經 遴 選 為 辦 理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會 內 賽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 二 ) 校 際 體 育 活 動 及 運 動 競 賽 : 1 經 遴 選 為 辦 理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會 內 賽 之 學 校 或 全 國 性 運 動 組 織 2 經 遴 選 為 辦 理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會 內 賽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教 育 部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 體 ( 三 ) 字 第 1010228528B 號 修 正 教 育 部 補 助 推 動 學 校 體 育 運 動 發 展 經 費 原 則,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補 助 推 動 學 校 體 育 運 動 發 展 經 費 原 則,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教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More information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