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商 会 (ICC) avenue du Président Wilson Paris, France 本 指 南 中 的 观 点 和 建 议 来 自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与 ADR 委 员 会, 以 及 起 草 本 指 南 过 程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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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悲 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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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与 ADR 委 员 会 全 球 领 先 的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供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和 其 他 当 事 人 代 理 人 使 用 的 指 南
2 国 际 商 会 (ICC) avenue du Président Wilson Paris, France 本 指 南 中 的 观 点 和 建 议 来 自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与 ADR 委 员 会, 以 及 起 草 本 指 南 过 程 中 广 泛 征 求 的 意 见, 不 应 当 视 为 代 表 国 际 商 会 国 际 仲 裁 院 或 国 际 商 会 国 际 ADR 中 心 的 观 点 和 建 议, 也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对 其 中 任 一 机 构 构 成 约 束 版 权 所 有 2015 年 国 际 商 会 (ICC) 保 留 所 有 权 利 国 际 商 会 持 有 本 集 合 著 作 的 所 有 版 权 和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除 非 法 律 允 许, 否 则 未 经 国 际 商 会 书 面 同 意, 本 著 作 的 任 何 部 分 不 得 通 过 任 何 形 式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进 行 复 制 分 发 传 播 翻 译 或 改 编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网 站 申 请 国 际 商 会 的 许 可 : copyright.drs@iccwbo.org ICC ICC 徽 标 CCI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包 括 西 班 牙 语 法 语 葡 萄 牙 语 和 中 文 译 名 ) World Business Organizatio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和 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 包 括 西 班 牙 语 法 语 德 语 阿 拉 伯 语 和 葡 萄 牙 语 译 名 ) 是 国 际 商 会 在 几 个 国 家 注 册 的 所 有 商 标 中 文 版 由 BJ 翻 译 公 司 翻 译 由 Fishburn 设 计 年 2 月 由 Trappes 市 (78) Imprimerie Port Royal 在 法 国 印 刷 Dépôt légal février 2015
3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供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和 其 他 当 事 人 代 理 人 使 用 的 指 南 本 指 南 旨 在 为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和 其 他 当 事 人 代 理 人, 如 管 理 人 员 和 政 府 官 员 等 提 供 一 套 实 用 工 具, 用 于 在 考 虑 到 争 议 的 复 杂 性 和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做 出 关 于 如 何 以 具 有 时 间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式 进 行 仲 裁 的 决 定 本 指 南 还 可 协 助 外 聘 律 师 与 当 事 人 代 理 人 共 同 达 成 此 目 标 本 指 南 关 注 仲 裁 管 理 中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问 题, 反 映 了 国 际 商 会 如 何 不 断 努 力 地 为 仲 裁 用 户 提 供 确 保 仲 裁 程 序 有 效 实 施 的 方 法 在 任 何 仲 裁 中, 战 略 性 考 虑 都 极 具 重 要 性, 并 将 对 仲 裁 管 理 产 生 显 著 影 响, 这 些 问 题 需 针 对 具 体 案 件 进 行 讨 论, 本 指 南 不 做 介 绍 本 指 南 根 据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规 则 编 写, 其 中 大 多 数 内 容 及 其 产 生 的 变 化 可 用 于 任 何 仲 裁 中 本 指 南 适 用 于 各 种 大 小 案 件 01
4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目 录 引 言 03 和 解 的 考 虑 事 项 09 案 件 管 理 会 议 13 主 题 页 仲 裁 申 请 书 答 辩 书 与 反 请 求 多 方 当 事 人 仲 裁 尽 早 裁 定 问 题 书 面 陈 述 提 交 的 轮 次 文 件 出 示 对 事 实 证 人 的 需 要 事 实 证 人 陈 述 书 专 家 证 人 ( 庭 审 前 的 问 题 ) 案 情 庭 审 ( 包 括 证 人 问 题 ) 庭 审 后 陈 词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5 引 言 仲 裁 是 一 种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为 全 球 各 种 各 样 的 用 户 提 供 一 个 中 立 的 平 台 一 套 统 一 的 执 行 制 度, 并 且 程 序 灵 活, 允 许 各 方 当 事 人 自 由 决 定 程 序, 以 满 足 每 个 案 件 的 需 求 如 果 各 方 当 事 人 外 聘 律 师 和 仲 裁 庭 均 承 诺 实 现 高 效 管 理, 就 能 达 成 具 有 时 间 和 成 本 效 益 的 争 议 解 决 方 案 若 没 有 这 样 的 承 诺, 情 况 则 会 大 相 径 庭 : 正 是 这 种 仲 裁 的 灵 活 性 会 导 致 时 间 和 费 用 上 升 随 着 仲 裁 变 得 越 来 越 复 杂, 争 议 解 决 方 案 的 审 查 机 制 也 得 以 强 化, 用 户 也 表 达 出 仲 裁 往 往 拖 延 过 长 费 用 过 高 的 担 忧 曾 有 一 个 用 户 质 疑, 为 什 么 修 建 一 座 桥 梁 只 需 要 一 两 年 的 时 间, 而 决 定 延 误 和 缺 陷 责 任 的 仲 裁 却 要 耗 费 三 到 四 年 的 时 间 鉴 于 用 户 的 担 忧, 国 际 商 会 决 定 正 面 处 理 仲 裁 中 的 时 间 和 成 本 效 率 作 为 第 一 步,2007 年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委 员 会 ( 当 时 的 名 称 ) 发 布 了 关 于 控 制 仲 裁 中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的 报 告 之 前 的 研 究 涵 盖 了 国 际 商 会 的 大 量 案 件, 这 些 研 究 表 明, 平 均 情 况 下 : 82% 的 仲 裁 费 用 是 当 事 人 费 用, 包 括 律 师 费 和 开 支 证 人 和 专 家 证 言 的 开 支 以 及 当 事 人 因 仲 裁 而 产 生 的 其 他 费 用 ; 16% 的 费 用 为 仲 裁 员 费 用 和 开 支 ; 以 及 2% 的 费 用 为 国 际 商 会 行 政 管 理 开 支 随 后, 为 了 最 大 程 度 地 降 低 费 用, 需 要 特 别 强 调 降 低 与 当 事 人 陈 述 案 件 有 关 的 费 用 该 报 告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建 议 减 少 各 个 仲 裁 阶 段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的 具 体 措 施 03
6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引 言 然 后 在 2009 年, 仲 裁 委 员 会 开 始 修 订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规 则 修 订 后 的 仲 裁 规 则 于 2012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此 次 修 订 的 指 导 原 则 之 一 是 提 高 仲 裁 的 时 间 和 成 本 效 率 在 为 此 目 的 而 制 定 的 这 些 条 款 中, 要 求 举 行 早 期 案 件 管 理 会 议, 当 事 人 和 仲 裁 庭 可 在 此 会 议 中 确 立 适 当 的 具 有 时 间 和 成 本 效 益 的 仲 裁 程 序 2007 年 报 告 中 的 建 议 现 已 纳 入 到 仲 裁 规 则 的 附 件 中, 可 以 用 来 实 现 前 述 目 的 本 指 南 是 此 前 工 作 的 延 续, 目 的 是 用 于 帮 助 当 事 人 代 理 人 实 施 新 的 条 款, 并 制 定 适 当 的 有 效 案 件 管 理 决 定 本 指 南 还 将 协 助 外 聘 律 师 与 当 事 人 代 理 人 共 同 确 保 实 现 精 心 规 划 和 妥 善 管 理 的 仲 裁 程 序 如 上 所 述, 仲 裁 规 则 具 有 灵 活 性, 不 会 具 体 规 定 如 何 进 行 仲 裁 例 如,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规 则 中 没 有 关 于 陈 词 轮 次 文 件 出 示 证 人 审 查 口 头 辩 论 庭 审 后 备 忘 录 或 分 别 审 理 的 规 定 仲 裁 规 则 的 开 放 性 质 使 得 各 方 当 事 人 和 仲 裁 庭 能 够 定 制 适 合 每 个 案 件 需 求 和 特 点 的 有 效 程 序 但 是, 在 研 究 该 事 项 时, 委 员 会 得 出 这 样 的 结 论, 各 方 当 事 人 和 仲 裁 庭 太 频 繁 地 不 提 前 定 制 仲 裁 程 序, 而 是 在 案 件 过 程 中 采 用 样 板 式 的 解 决 方 案 或 者 零 敲 碎 打 地 决 定 程 序 性 事 项 这 被 认 为 是 造 成 许 多 仲 裁 时 间 和 费 用 增 加 的 原 因 仲 裁 规 则 第 条 的 新 案 件 管 理 条 款 专 门 用 来 处 理 此 类 问 题, 根 据 这 些 条 款, 现 在 定 制 仲 裁 程 序 这 一 流 程 已 成 为 一 项 正 式 要 求 定 制 仲 裁 程 序 便 于 仲 裁 可 以 更 加 快 速 地 进 行 并 且 费 用 更 低, 其 本 身 并 非 难 以 实 现 各 方 当 事 人 能 就 更 快 速 且 费 用 更 低 的 仲 裁 程 序 达 成 一 致, 并 且, 若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仲 裁 庭 有 权 力 在 和 各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后 决 定 此 类 仲 裁 程 序 正 常 情 况 下, 这 将 在 首 次 案 件 管 理 会 议 上 完 成 更 具 挑 战 性 的 是 决 定 与 案 件 价 值 和 复 杂 度 相 匹 配 的 流 程 和 资 源 的 适 当 水 平 进 行 一 轮 陈 词 而 非 三 次, 或 者 举 行 三 天 而 非 三 周 的 庭 审 更 加 快 速 费 用 更 低, 但 这 将 必 然 放 弃 额 外 的 陈 词 庭 审 机 会 通 过 视 频 会 议 让 证 人 出 庭 的 费 用 更 低, 负 担 更 小, 但 也 许 说 服 力 欠 佳 各 方 当 事 人 04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7 的 目 标 是 要 以 最 可 能 说 服 仲 裁 庭 做 出 对 自 身 有 利 的 裁 决 的 方 式 陈 述 意 见 各 方 当 事 人 愿 意 为 此 花 费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将 随 着 争 议 的 重 要 性 复 杂 度 和 价 值 而 变 化 对 于 仲 裁 的 每 个 阶 段, 需 要 做 出 成 本 / 风 险 / 效 益 决 定 当 当 事 人 代 理 人 与 外 聘 律 师 形 成 协 作 关 系, 并 积 极 参 与 到 决 定 制 定 中, 这 时 才 能 做 出 合 适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决 定 每 个 当 事 人 都 最 了 解 自 己 的 内 部 流 程 潜 在 交 易 的 价 值 以 及 最 终 的 利 害 攸 关 之 处 案 件 是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案 件, 风 险 和 费 用 由 各 方 当 事 人 承 担, 因 此 各 方 当 事 人 自 身 最 能 决 定 可 接 受 的 风 险 程 度 以 及 要 做 出 何 种 战 略 决 定 外 聘 律 师 可 根 据 对 各 种 可 用 选 择 方 案 的 利 弊 进 行 知 情 评 估, 协 助 达 成 此 类 决 定 此 外, 仲 裁 庭 在 其 中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利 用 其 经 验 指 导 设 计 具 有 成 本 效 益 的 仲 裁 程 序, 并 鼓 励 所 有 当 事 人 提 供 协 助, 以 时 间 和 具 有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式 进 行 仲 裁, 如 仲 裁 规 则 第 22(1) 条 所 规 定 案 件 管 理 的 考 虑 因 素 作 为 一 般 事 项, 当 事 人 代 理 人 在 管 理 仲 裁 时 应 当 考 虑 以 下 内 容 : 早 期 案 件 评 估 不 对 成 功 率 较 低 的 事 项 或 者 对 当 事 人 而 言 不 值 得 花 费 金 钱 / 时 间 / 精 力 的 事 项 进 行 争 论, 这 样 可 节 省 大 量 时 间 和 费 用 应 当 在 仲 裁 开 始 之 前 对 此 进 行 分 析 ; 但 是, 在 仲 裁 过 程 中 也 应 继 续 进 行 案 件 评 估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时 间 表 尽 早 为 整 个 仲 裁 制 定 实 际 可 行 的 时 间 表, 并 且 除 非 有 充 分 理 由 不 执 行 时 间 表, 都 应 当 坚 持 遵 循 时 间 表, 这 对 于 可 控 可 预 测 的 仲 裁 程 序 而 言 必 不 可 少 各 方 当 事 人 将 能 够 更 加 准 确 地 预 测 裁 决 日 期,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财 务 计 划 仲 裁 庭 也 在 制 定 和 维 持 切 实 可 行 的 时 间 表 方 面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05
8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引 言 制 定 定 制 具 有 成 本 效 益 的 仲 裁 程 序 通 过 本 指 南, 当 事 人 代 理 人 和 外 聘 律 师 能 从 各 方 当 事 人 立 场 出 发 决 定 最 佳 仲 裁 程 序 那 么, 问 题 就 在 于 如 何 实 施 这 些 程 序 首 先, 本 着 为 了 就 适 用 程 序 达 成 一 致 的 观 点,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与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任 何 此 类 约 定 的 运 用 都 必 须 符 合 仲 裁 规 则 第 19 条 如 果 各 方 当 事 人 不 能 就 一 个 或 多 个 程 序 达 成 一 致, 各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案 件 管 理 会 议 之 前 或 期 间 向 仲 裁 庭 表 明 其 立 场 仲 裁 庭 将 在 听 取 各 方 当 事 人 意 见 后 作 出 判 决 和 解 程 序 的 意 识 调 解 中 立 评 估 和 直 接 和 解 讨 论 等 和 解 程 序 可 以 在 仲 裁 之 前 或 期 间 的 任 何 时 间 进 行 随 着 仲 裁 的 进 行, 对 案 件 的 观 点 和 各 方 当 事 人 需 求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从 而 影 响 潜 在 和 解 的 可 取 性 和 性 质 可 能 发 现 新 的 事 实 可 能 作 出 部 分 裁 决 可 能 发 生 管 理 变 化 还 可 能 出 现 双 方 之 间 关 系 的 新 视 角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不 断 重 新 评 估 案 件, 并 决 定 在 任 何 时 候 是 否 有 机 会 达 成 有 意 义 的 和 解 本 指 南 的 结 构 本 指 南 包 括 三 个 主 要 部 分, 每 个 部 分 都 旨 在 有 助 于 为 仲 裁 制 定 有 效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决 定 : 第 一 部 分 讨 论 和 解 的 考 虑 事 项 ; 第 二 部 分 讨 论 案 件 管 理 会 议 ; 第 三 部 分 包 括 十 一 个 主 题 页 每 个 主 题 页 独 立 处 理 需 要 做 出 成 本 / 风 险 / 效 益 决 定 的 仲 裁 过 程 中 的 一 个 具 体 步 骤 这 些 主 题 页 并 不 会 揭 示 仲 裁 的 方 方 面 面, 而 是 为 了 提 供 一 种 做 决 定 的 方 法 它 们 也 可 作 为 工 具, 协 助 就 每 个 主 题 做 出 适 当 决 定 本 指 南 阐 述 了 以 下 主 题 : 06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9 仲 裁 申 请 书 答 辩 书 与 反 请 求 多 方 当 事 人 仲 裁 尽 早 裁 定 问 题 书 面 陈 述 提 交 的 轮 次 文 件 出 示 对 事 实 证 人 的 需 要 事 实 证 人 陈 述 书 专 家 证 人 案 情 庭 审 庭 审 后 陈 词 每 个 主 题 页 均 作 为 执 行 摘 要, 采 取 包 含 一 系 列 单 独 部 分 的 标 准 格 式 第 一 部 分 列 出 主 题 并 确 定 问 题 ; 第 二 部 分 为 各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与 该 主 题 对 应 的 选 项 ; 第 三 部 分 讨 论 不 同 选 项 的 利 弊 ; 第 四 部 分 从 成 本 / 风 险 / 效 益 的 角 度 出 发 分 析 不 同 的 选 择 ; 第 五 部 分 列 举 实 用 问 题, 有 助 于 关 注 需 要 做 出 的 关 键 决 定 例 如, 当 事 人 代 理 人 和 外 聘 律 师 可 在 问 题 列 表 的 基 础 上 讨 论 在 特 定 仲 裁 阶 段 需 要 做 出 的 选 择 最 后 一 部 分 还 包 括 其 他 实 用 的 需 要 考 虑 的 一 般 要 点 主 题 页 并 非 规 定 性 内 容, 也 不 提 供 任 何 决 定 性 的 答 案, 而 是 包 括 能 被 用 来 激 发 讨 论 和 促 成 决 定 的 建 议 委 员 会 希 望 这 些 主 题 页 将 有 助 于 做 出 进 行 快 速 具 有 成 本 效 益 的 仲 裁 所 需 的 适 当 成 本 / 风 险 / 效 益 决 定, 并 考 虑 到 争 议 的 复 杂 性 和 价 值 07
10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08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11 和 解 的 考 虑 事 项 通 过 协 商 达 成 争 议 和 解 能 节 省 大 量 时 间 和 费 用, 并 且 应 建 议 各 方 当 事 人 在 仲 裁 之 前 或 期 间 始 终 专 注 于 可 用 的 和 解 机 会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规 则 附 件 四 (h) 列 出 的 案 件 管 理 方 法 表 明, 仲 裁 庭 可 以 告 知 当 事 人 他 们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就 争 议 的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自 由 达 成 和 解, 并 且 在 当 事 人 与 仲 裁 庭 达 成 一 致 时, 可 以 根 据 适 用 法 律 的 可 执 行 性 要 求 采 取 措 施 便 于 争 议 和 解 是 否 达 成 和 解 这 是 一 个 复 杂 的 问 题, 取 决 于 每 个 具 体 案 件 的 情 况 有 必 要 根 据 各 种 因 素 衡 量 仲 裁 成 功 的 几 率, 包 括 程 序 导 致 的 费 用 负 担 和 精 力, 以 及 获 得 这 种 结 果 所 需 的 时 间 选 择 可 能 受 到 原 则 问 题 的 影 响, 或 排 除 财 务 或 其 他 不 确 定 因 素 这 一 需 求 的 影 响 其 他 考 虑 事 项 包 括 : 关 系 的 维 持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他 们 希 望 维 持 的 现 有 关 系 和 解 比 就 争 议 进 行 争 论 更 能 支 持 这 种 关 系 执 行 的 难 度 如 果 申 请 人 预 计 要 求 特 定 被 申 请 人 执 行 仲 裁 裁 决 有 难 度, 应 将 该 难 度 纳 入 其 案 件 优 势 评 估 中 当 不 确 定 能 否 执 行 时, 采 取 金 额 较 低 的 和 解 可 能 更 加 适 合 不 和 解 的 理 由 各 种 因 素 可 能 影 响 到 和 解 例 如, 申 请 人 可 能 希 望 从 仲 裁 庭 获 得 先 例 或 指 导, 以 便 用 于 今 后 的 案 件, 或 者 考 虑 到 提 议 的 和 解 与 仲 裁 成 功 率 并 不 匹 配 被 申 请 人 可 能 更 偏 向 不 进 行 和 解, 以 便 阻 拦 其 他 潜 在 的 申 请 人 寻 求 和 解, 或 者 因 为 担 心 和 解 可 能 被 解 释 为 承 认 法 律 责 任 保 密 的 重 要 性 和 解 可 能 对 于 无 需 保 密 的 仲 裁 更 加 适 用 除 非 各 方 当 事 人 有 约 定 仲 裁 庭 裁 令 或 适 用 法 律 要 求, 否 则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程 序 将 不 会 保 密 09
12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和 解 的 考 虑 事 项 和 解 的 方 法 如 果 各 方 当 事 人 考 虑 采 取 和 解, 他 们 有 各 种 方 法 可 加 以 利 用 当 事 人 可 以 自 行 寻 求 和 解 在 律 师 的 协 助 下 寻 求 和 解 或 根 据 国 际 商 会 调 解 规 则 在 调 解 人 的 协 助 下 寻 求 和 解 可 以 根 据 双 方 的 约 定, 或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交 单 方 申 请 并 由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随 后 接 受, 以 此 求 助 于 调 解 规 则 国 际 商 会 调 解 规 则 虽 然 是 针 对 调 解, 但 也 允 许 各 方 当 事 人 选 择 更 适 应 其 争 议 的 任 何 其 他 和 解 方 法 根 据 国 际 商 会 调 解 规 则 可 以 采 用 的 和 解 方 法 包 括 : 调 解 中 立 人 作 为 调 解 人, 帮 助 各 方 当 事 人 通 过 协 商 达 成 争 议 和 解 不 要 求 中 立 人 对 争 议 的 是 非 曲 直 提 供 任 何 意 见 中 立 评 估 中 立 人 对 任 何 各 种 事 项 提 供 非 约 束 性 的 意 见 或 评 估, 包 括 事 实 或 法 律 问 题 技 术 问 题 或 合 同 解 释 小 型 审 理 由 中 立 人 和 各 方 当 事 人 授 权 代 表 组 成 的 审 理 小 组 听 取 各 方 当 事 人 陈 述, 然 后 审 理 小 组 或 中 立 人 对 争 议 进 行 调 解 或 表 达 对 案 情 的 意 见 组 合 方 法, 例 如 对 特 定 问 题 的 调 解 与 中 立 评 估 根 据 国 际 商 会 专 家 程 序 管 理 规 则 选 择 的 专 家 撰 写 的 就 争 议 事 项 公 开 其 调 查 结 果 的 报 告 可 能 有 助 于 促 进 和 解 但 是, 与 中 立 评 估 不 同, 若 未 达 成 和 解, 将 在 司 法 或 仲 裁 程 序 中 采 纳 专 家 报 告, 除 非 各 方 当 事 人 另 有 协 议 案 件 管 理 方 法 各 方 当 事 人 及 其 律 师 应 当 记 住, 即 使 和 解 在 仲 裁 之 前 或 开 始 时 行 不 通, 仲 裁 也 可 以 采 取 有 利 于 促 进 在 程 序 中 达 成 和 解 的 方 式 进 行 管 理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规 则 附 件 四 重 点 介 绍 了 几 种 可 以 用 来 实 现 此 目 的 的 案 件 管 理 方 法 : 10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13 分 别 审 理 在 合 适 的 情 况 下, 管 辖 权 或 法 律 责 任 的 部 分 裁 决 可 以 有 助 于 和 解 例 如, 如 果 仲 裁 庭 判 决 其 拥 有 管 辖 权, 各 方 当 事 人 将 知 道 仲 裁 将 继 续 进 行 这 可 以 提 醒 他 们 讨 论 和 解 类 似 地, 如 果 仲 裁 庭 发 现 一 方 应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各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选 择 通 过 和 解 来 处 理 损 害 赔 偿 问 题, 而 不 是 耗 费 时 间 和 费 用 来 完 成 仲 裁 控 制 性 问 题 的 提 前 考 虑 在 有 的 情 况 下, 有 一 些 法 律 问 题 事 实 问 题 或 法 律 与 事 实 相 混 合 的 问 题 必 然 会 影 响 仲 裁 中 对 请 求 的 判 定, 然 而 又 可 以 相 对 较 低 的 费 用 独 立 解 决 这 类 例 子 包 括 决 定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定 时 效 某 一 合 同 条 款 的 解 释 关 键 事 实 的 判 定, 或 技 术 问 题 或 损 害 赔 偿 的 衡 量 各 方 当 事 人 会 发 现, 在 此 类 问 题 由 仲 裁 庭 解 决 后, 就 更 容 易 达 成 和 解 仲 裁 庭 的 介 入 当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并 且 适 用 法 律 允 许 时, 仲 裁 庭 可 以 鼓 励 各 方 当 事 人 采 取 上 述 和 解 方 法 之 一, 或 通 过 与 各 方 当 事 人 进 行 讨 论, 积 极 促 进 和 解 创 造 性 和 开 放 性 各 方 当 事 人 形 成 各 自 立 场 并 产 生 费 用 后, 仲 裁 常 常 就 发 展 到 无 人 能 够 控 制 的 地 步 各 方 当 事 人 及 其 律 师 应 当 牢 记, 仲 裁 过 程 中 的 任 何 时 候 都 可 以 进 行 和 解, 并 且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规 则 鼓 励 各 方 当 事 人 探 索 这 种 可 能 性 在 各 方 当 事 人 按 照 自 身 意 愿 并 发 挥 创 造 性 寻 求 和 解 时, 常 常 就 能 达 成 仲 裁 无 法 实 现 的 解 决 方 案 11
14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12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15 案 件 管 理 会 议 案 件 管 理 会 议 提 供 了 用 于 决 定 采 取 哪 种 仲 裁 方 式 的 机 制 如 果 在 首 次 案 件 管 理 会 议 中 不 能 决 定 整 个 程 序, 其 余 问 题 可 以 在 后 续 会 议 中 决 定 案 件 管 理 会 议 中 做 出 的 决 定 可 以 在 仲 裁 过 程 中 通 过 所 有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约 定 进 行 修 改, 若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还 可 通 过 仲 裁 庭 的 决 定 进 行 修 改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规 则 第 24(1) 条 要 求 仲 裁 庭 召 开 早 期 案 件 管 理 会 议, 与 各 方 当 事 人 商 议 仲 裁 的 执 行 然 后, 根 据 仲 裁 规 则 第 22(2) 条, 仲 裁 庭 可 以 采 取 程 序 性 措 施 执 行 仲 裁, 但 该 等 措 施 不 应 违 反 当 事 人 的 任 何 约 定 第 22(1) 条 要 求 仲 裁 庭 及 当 事 人 考 虑 争 议 的 复 杂 性 及 价 值, 尽 最 大 努 力 以 快 捷 和 具 有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式 进 行 仲 裁 待 决 定 问 题 包 括 : 陈 词 的 轮 次 ; 文 件 出 示 的 范 围 ( 若 有 ); 尽 早 裁 定 问 题 ; 事 实 与 专 家 证 人 ; 以 及 开 庭 审 理 ( 若 有 ) 本 指 南 中 包 括 的 主 题 页 专 为 协 助 各 方 当 事 人 及 其 律 师 和 仲 裁 庭 而 设 计, 以 便 选 择 适 当 的 仲 裁 进 行 方 式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在 收 到 案 件 文 件 后, 仲 裁 庭 可 能 要 求 各 方 当 事 人 提 出 案 件 管 理 提 议 如 果 没 有 提 出 这 样 的 要 求, 各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相 互 之 间 就 程 序 的 执 行 达 成 一 致 如 果 达 成 一 致, 就 必 须 遵 守 该 约 定, 同 时 遵 守 所 有 各 方 当 事 人 认 可 的 任 何 仲 裁 庭 的 提 议 如 果 各 方 当 事 人 未 达 成 一 致, 仲 裁 庭 在 听 取 各 方 当 事 人 意 见 后, 将 采 取 其 认 为 对 当 前 案 件 合 适 的 程 序 性 措 施 仲 裁 规 则 第 22(1) 条 在 提 及 快 速 具 有 成 本 效 益 的 程 序 的 同 时, 还 明 确 规 定 速 度 和 低 费 用 本 身 并 非 目 的 必 须 考 虑 到 争 议 的 复 杂 性 和 价 值 具 有 成 本 效 益 和 快 速 的 仲 裁, 其 解 决 争 议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相 对 于 其 中 利 害 的 关 系 必 须 是 恰 当 的 在 每 种 情 况 下, 都 有 必 要 进 行 成 本 / 效 益 分 析, 以 便 判 断 某 一 程 序 措 施 在 费 用 方 面 是 否 是 合 理 的 13
16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案 件 管 理 会 议 各 方 当 事 人 希 望 达 成 的 目 标 将 在 做 出 此 类 选 择 中 起 到 关 键 作 用 以 下 示 例 说 明 了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目 标 如 何 转 化 为 案 件 管 理 策 略 : 当 重 要 原 则 问 题 存 亡 攸 关 时, 可 能 值 得 花 费 时 间 和 费 用 对 事 实 进 行 彻 底 审 查, 以 及 全 面 阐 述 所 有 法 律 论 据 有 此 目 标 的 一 方 可 能 愿 意 承 担 更 多 的 文 件 出 示 多 次 提 交 书 面 陈 述 更 多 事 实 和 专 家 证 人 等 等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当 不 涉 及 重 要 原 则 或 巨 大 金 额 时, 各 方 当 事 人 可 能 希 望 仲 裁 尽 可 能 廉 价 快 速 与 此 形 成 对 比 的 是, 各 方 当 事 人 可 能 希 望 限 制 文 件 出 示 限 制 证 人 数 量 缩 短 庭 审 时 间 或 最 大 程 度 地 减 少 提 交 的 书 面 陈 述 当 各 方 当 事 人 希 望 和 解 案 件 时, 例 如 为 了 维 持 他 们 之 间 的 关 系 或 缓 解 损 失 风 险, 他 们 可 以 使 用 案 件 管 理 会 议 来 寻 求 程 序 的 分 别 审 理, 或 者 尽 早 裁 定 控 制 性 问 题, 而 该 问 题 的 解 决 可 能 有 助 于 和 解 各 方 当 事 人 还 可 能 同 意 在 仲 裁 的 剩 余 阶 段 之 前 或 期 间 执 行 和 解 程 序 14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17 主 题 页 1. 仲 裁 申 请 书 2. 答 辩 书 与 反 请 求 3. 多 方 当 事 人 仲 裁 4. 尽 早 裁 定 问 题 5. 书 面 陈 述 提 交 的 轮 次 6. 文 件 出 示 7. 对 事 实 证 人 的 需 要 8. 事 实 证 人 陈 述 书 9. 专 家 证 人 ( 庭 审 前 的 问 题 ) 10. 案 情 庭 审 ( 包 括 证 人 问 题 ) 11. 庭 审 后 陈 词 15
18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16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19 主 题 页 1 主 题 页 1 : 仲 裁 申 请 书 简 介 进 行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需 要 向 国 际 商 会 国 际 仲 裁 院 秘 书 处 提 交 仲 裁 申 请 书 (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规 则 第 4 条 ) 在 所 有 情 况 下, 仲 裁 申 请 书 必 须 包 括 仲 裁 规 则 第 4(3) 条 要 求 的 信 息 该 条 款 的 目 的 是 获 取 充 足 的 信 息, 使 被 申 请 人 能 够 对 申 请 人 的 请 求 作 出 回 应, 如 仲 裁 规 则 第 5(1) 条 之 要 求, 以 及 使 国 际 仲 裁 院 能 够 履 行 仲 裁 规 则 中 规 定 的 关 于 仲 裁 庭 组 成 和 使 仲 裁 运 行 的 职 能 问 题 : 仲 裁 申 请 书 中 是 否 应 当 仅 包 含 仲 裁 规 则 的 最 低 要 求, 或 者 提 供 更 加 详 细 的 案 件 事 实 陈 述? 选 项 A. 提 交 符 合 仲 裁 规 则 的 简 短 申 请 书, 不 提 供 仲 裁 规 则 严 格 要 求 以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内 容 或 证 据 B. 提 交 包 括 案 件 全 面 事 实 陈 述 的 综 合 申 请 书, 含 附 件 上 述 选 项 代 表 了 两 个 对 立 面 但 是, 还 可 以 选 择 提 交 内 容 和 证 据 数 量 介 于 这 两 者 之 间 的 申 请 书 利 弊 准 备 较 简 短 没 那 么 全 面 的 申 请 书, 相 比 更 加 全 面 的 申 请 书 更 加 经 济 快 速 另 一 方 面, 更 加 全 面 的 申 请 书 可 以 避 免 随 后 需 要 多 次 提 交 文 件, 从 而 有 助 于 加 快 仲 裁 此 外, 提 供 更 多 信 息 可 以 增 强 申 请 书 对 被 申 请 人 的 影 响 额 外 的 细 节 还 能 让 各 方 当 事 人 和 仲 裁 庭 尽 可 能 早 地 侧 重 于 案 件 中 的 关 键 问 题, 从 而 有 助 于 拟 定 审 理 范 围 书 和 举 行 案 件 管 理 会 议 17
20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主 题 页 1 : 仲 裁 申 请 书 成 本 / 效 益 分 析 在 所 有 情 况 下, 申 请 人 都 应 当 在 提 交 申 请 书 前 认 真 考 虑 尽 早 评 估 其 案 件 的 性 质 优 势 和 劣 势 这 样 做 可 以 让 申 请 人 尽 早 决 定 该 请 求 是 否 足 够 强, 宜 提 出 仲 裁, 或 最 好 能 寻 求 争 议 的 和 解 如 果 决 定 继 续 仲 裁, 早 期 案 件 评 估 将 有 助 于 确 保 申 请 书 中 不 含 有 错 误, 并 且 申 请 人 的 请 求 以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得 到 正 确 描 述 和 提 出 虽 然 这 种 评 估 需 要 一 定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但 它 通 常 会 使 仲 裁 两 方 总 体 而 言 都 得 以 节 省 如 果 申 请 人 决 定 继 续 仲 裁, 则 必 须 决 定 是 否 提 交 更 简 短 或 更 长 篇 的 申 请 书 关 于 申 请 书 全 面 程 度 的 决 定 会 极 大 地 受 到 案 件 情 况 和 战 略 考 虑 的 影 响 起 草 更 简 短 的 申 请 书 可 以 节 省 一 定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但 如 果 申 请 人 最 终 被 要 求 在 申 请 书 中 补 充 额 外 详 细 信 息, 这 种 节 省 可 能 就 只 是 临 时 的 节 省 当 申 请 书 和 答 辩 书 分 别 构 成 完 整 的 案 件 陈 述 和 完 整 的 答 辩 陈 述 时, 可 避 免 一 次 或 多 次 提 交 文 件, 从 而 节 省 时 间 和 费 用 但 是, 这 在 复 杂 案 件 中 可 能 行 不 通, 申 请 书 和 答 辩 书 可 能 最 终 被 后 续 提 交 的 书 面 陈 述 所 取 代 如 果 提 交 申 请 书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为 了 引 起 和 解 讨 论, 应 当 考 虑 是 否 最 好 采 用 更 加 简 短 或 更 长 篇 的 申 请 书 除 非 仲 裁 已 经 开 始, 并 且 请 求 的 实 质 性 方 面 最 好 在 和 解 讨 论 中 处 理, 否 则 如 果 被 申 请 人 不 太 可 能 讨 论 和 解 事 宜, 更 简 短 的 申 请 书 可 能 更 佳 如 果 目 标 是 为 了 在 开 始 和 解 讨 论 之 前 向 被 申 请 人 书 面 展 示 申 请 人 在 案 件 中 的 优 势, 则 宜 采 用 更 长 篇 的 申 请 书 18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21 主 题 页 1 问 题 1. 提 交 申 请 书 的 预 期 结 果 是 什 么 ( 例 如 引 发 和 解 讨 论 或 通 过 仲 裁 解 决 争 议 )? 2. 是 否 有 合 理 原 因 不 进 行 早 期 案 件 评 估? 3. 提 交 更 简 短 的 申 请 书 是 否 真 的 节 省 费 用? 如 果 出 于 上 述 任 何 原 因 提 交 更 长 篇 的 申 请 书, 这 些 费 用 节 省 是 否 就 不 如 由 此 带 来 的 益 处 重 要? 4. 是 否 有 任 何 其 他 战 略 或 法 律 考 虑 事 项 会 影 响 提 交 申 请 书 的 时 机, 是 否 因 此 应 当 采 用 更 简 短 或 更 长 篇 的 申 请 书? 需 要 考 虑 的 其 他 要 点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时 机 问 题 可 能 有 利 于 更 简 短 的 申 请 书 例 如, 可 能 需 要 快 速 地 提 交 申 请 书, 以 免 因 法 定 时 效 而 被 禁 止 提 交 根 据 紧 急 仲 裁 员 规 则 ( 仲 裁 规 则 附 件 五 ) 第 1 条, 申 请 书 可 能 还 必 须 在 秘 书 处 收 到 紧 急 措 施 请 求 书 后 十 天 内 提 交 根 据 仲 裁 规 则 第 23(4) 条, 在 拟 定 审 理 范 围 书 后, 未 经 仲 裁 庭 准 许, 不 得 提 出 新 请 求 因 此, 在 签 署 审 理 范 围 书 之 前, 申 请 人 需 谨 慎 提 出 所 有 请 求 仲 裁 规 则 第 5(6) 条 规 定,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交 对 被 申 请 人 根 据 仲 裁 规 则 第 5(5) 条 提 出 的 任 何 反 请 求 的 答 复 关 于 答 辩 书 与 反 请 求 的 主 题 页 提 供 了 这 方 面 的 指 导 19
22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20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23 主 题 页 21 主 题 页 2 : 答 辩 书 与 反 请 求 简 介 被 申 请 人 必 须 向 秘 书 处 提 交 对 仲 裁 申 请 书 的 答 辩 书 (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规 则 第 5 条 ) 在 所 有 情 况 下, 答 辩 书 必 须 包 括 仲 裁 规 则 第 5(1) 条 要 求 的 信 息 根 据 仲 裁 规 则 第 5(5) 条, 答 辩 书 可 以 包 括 反 请 求 问 题 : 在 仲 裁 规 则 要 求 的 范 围 之 外, 答 辩 书 和 任 何 反 请 求 应 当 达 到 怎 样 的 详 细 或 广 泛 程 度? 选 项 A. 提 交 满 足 仲 裁 规 则 要 求 的 简 短 答 辩 书, 不 提 供 仲 裁 规 则 严 格 要 求 以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内 容 或 证 据 B. 提 交 构 成 完 整 抗 辩 陈 述 的 全 面 答 辩 书, 含 证 据 附 件 上 述 选 项 代 表 了 两 个 对 立 面 但 是, 还 可 以 选 择 提 交 内 容 和 证 据 数 量 介 于 这 两 者 之 间 的 答 辩 书 在 决 定 答 辩 书 的 适 当 长 度 时, 被 申 请 人 应 当 考 虑 是 否 匹 配 申 请 人 所 选 择 的 篇 幅 长 度 和 详 细 程 度 具 体 而 言, 被 申 请 人 可 以 选 择 以 下 选 项 : a) 提 交 反 映 申 请 人 所 采 取 方 法 的 答 辩 书 ( 例 如, 更 简 短 或 更 长 篇 的 文 件 ) b) 以 不 同 于 申 请 人 提 交 申 请 书 的 形 式 提 交 答 辩 书 C. 提 出 反 诉, 与 答 辩 书 篇 幅 长 度 和 内 容 无 关 提 出 反 诉 需 要 考 虑 到 仲 裁 申 请 书 主 题 页 中 所 述 的 类 似 事 项 21
24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主 题 页 2 : 答 辩 书 与 反 请 求 利 弊 提 交 更 简 短 或 更 长 篇 的 答 辩 书, 其 利 弊 取 决 于 申 请 人 提 交 申 请 书 的 形 式 如 果 申 请 人 提 交 了 更 简 短 的 申 请 书, 被 申 请 人 也 采 用 了 同 样 简 短 的 答 辩 书, 仲 裁 应 当 能 更 快 速 地 推 进 到 审 理 范 围 书 和 案 件 管 理 会 议 阶 段, 这 部 分 原 因 是 被 申 请 人 不 太 可 能 需 要 根 据 仲 裁 规 则 第 5(2) 条 延 长 时 间 来 提 交 答 辩 书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申 请 人 提 交 了 更 长 篇 更 详 细 的 申 请 书, 则 被 申 请 人 可 能 必 须 申 请 延 长 时 间, 以 便 通 过 详 细 的 答 辩 书 做 出 回 应 准 备 更 加 简 短 没 那 么 全 面 的 答 辩 书, 相 比 更 加 全 面 的 答 辩 书 更 加 经 济 快 速 如 果 申 请 人 已 经 提 交 全 面 申 请 书, 并 且 被 申 请 人 决 定 提 交 全 面 答 辩 书, 这 可 以 避 免 随 后 需 要 多 次 提 交 文 件, 从 而 有 助 于 加 快 仲 裁 此 外, 提 供 更 多 信 息 可 以 增 加 答 辩 书 的 影 响 力 额 外 的 细 节 还 使 各 方 当 事 人 和 仲 裁 庭 更 能 够 尽 早 地 侧 重 于 案 件 中 的 关 键 问 题, 从 而 有 助 于 拟 定 审 理 范 围 书 和 举 行 案 件 管 理 会 议 成 本 / 效 益 分 析 在 时 间 允 许 范 围 内, 被 申 请 人 都 应 当 在 提 交 答 辩 书 前 对 案 件 的 性 质 优 势 和 劣 势 进 行 早 期 评 估 这 样 做 可 以 让 被 申 请 人 尽 早 决 定 是 否 应 当 为 案 件 进 行 辩 护 或 应 当 寻 求 和 解 如 果 被 申 请 人 决 定 对 仲 裁 问 题 进 行 抗 辩, 并 可 能 提 出 反 诉, 早 期 案 件 评 估 将 有 助 于 确 保 答 辩 书 中 不 含 有 错 误, 并 且 被 申 请 人 的 辩 护 和 / 或 反 诉 以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得 到 正 确 描 述 和 提 出 虽 然 这 种 评 估 需 要 一 定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但 它 通 常 会 使 仲 裁 两 方 总 体 而 言 都 得 以 节 省 22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25 主 题 页 21 被 申 请 人 需 要 考 虑 另 一 个 问 题 是, 根 据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早 期 案 件 评 估 并 提 交 答 辩 书 的 可 用 时 间 有 限 如 果 被 申 请 人 事 先 了 解 争 议, 那 么 就 可 能 能 够 在 收 到 仲 裁 申 请 书 之 前 进 行 早 期 案 件 评 估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被 申 请 人 得 以 评 估 申 请 人 请 求 的 首 次 真 正 机 会 是 在 收 到 仲 裁 申 请 书 时, 根 据 仲 裁 规 则 的 规 定, 评 估 的 时 间 将 受 到 限 制 取 决 于 上 述 情 况, 被 申 请 人 必 须 决 定 是 否 提 交 更 简 短 或 更 长 篇 的 答 辩 书 关 于 答 辩 书 全 面 程 度 的 决 定 会 极 大 地 受 到 案 件 情 况 战 略 考 虑 以 及 根 据 仲 裁 规 则 提 交 答 辩 书 的 有 限 可 用 时 间 的 影 响 起 草 更 简 短 的 答 辩 书 可 以 节 省 一 定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但 如 果 被 申 请 人 最 终 被 要 求 在 答 辩 书 中 补 充 额 外 详 细 信 息, 这 种 节 省 可 能 就 只 是 临 时 的 节 省 如 果 申 请 人 已 在 其 申 请 书 中 提 交 完 整 的 案 件 事 实 陈 述, 并 且 如 果 在 可 用 时 间 内 有 可 能 在 答 辩 书 中 提 交 完 整 的 抗 辩 陈 述, 则 可 避 免 一 次 或 多 次 提 交 文 件, 从 而 节 省 时 间 和 费 用 但 是, 这 在 复 杂 案 件 中 可 能 行 不 通 应 考 虑 提 交 更 简 短 还 是 更 长 篇 的 答 辩 书 才 可 能 有 助 于 和 解 讨 论 如 果 和 解 的 实 质 性 方 面 最 好 通 过 协 商 处 理, 并 且 有 合 理 的 和 解 预 期, 则 更 简 短 的 答 辩 书 可 能 更 佳 如 果 目 标 是 为 了 向 申 请 人 书 面 展 示 被 申 请 人 抗 辩 和 任 何 反 诉 的 优 势, 以 便 进 行 和 解 讨 论, 则 宜 采 用 更 长 篇 的 答 辩 书 23
26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主 题 页 2 : 答 辩 书 与 反 请 求 问 题 1. 提 交 更 简 短 的 答 辩 书 是 否 真 的 节 省 费 用, 或 者 是 否 有 任 何 其 他 优 势? 如 果 出 于 上 述 任 何 原 因 提 交 更 长 篇 的 答 辩 书, 这 些 费 用 节 省 是 否 就 不 如 由 此 带 来 的 益 处 重 要? 2. 是 否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尽 早 评 估 抗 辩, 并 在 仲 裁 规 则 规 定 的 30 天 之 内 提 交 答 辩 书, 或 者 是 否 有 必 要 根 据 仲 裁 规 则 第 5(2) 条 申 请 延 长 提 交 答 辩 书 的 时 间? 3. 是 否 有 能 够 并 且 应 当 在 仲 裁 中 提 出 的 任 何 重 大 反 诉? 它 们 是 否 应 当 符 合 仲 裁 规 则 规 定 的 最 低 要 求, 或 者 更 加 详 细 并 随 附 证 据 附 件? 需 要 考 虑 的 其 他 要 点 根 据 仲 裁 规 则 第 23(4) 条, 在 拟 定 审 理 范 围 书 后, 未 经 仲 裁 庭 准 许, 不 得 提 出 新 请 求 因 此, 在 签 署 审 理 范 围 书 之 前, 被 申 请 人 需 要 谨 慎 提 出 任 何 反 诉 如 果 被 申 请 人 希 望 根 据 仲 裁 规 则 第 7(1) 条 追 加 仲 裁 当 事 人, 必 须 在 该 条 款 规 定 的 限 定 时 间 内 谨 慎 操 作 如 果 对 管 辖 权 存 在 重 大 异 议, 被 申 请 人 可 以 考 虑 使 答 辩 书 中 的 案 情 陈 述 简 短 24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27 主 题 页 31 主 题 页 3 : 多 方 当 事 人 仲 裁 简 介 根 据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规 则, 当 所 有 当 事 人 同 意 时, 可 以 进 行 两 方 当 事 人 以 上 的 仲 裁 多 方 当 事 人 仲 裁 可 能 源 自 各 种 程 序 选 择 : 一 个 申 请 人 可 以 根 据 仲 裁 规 则 第 4 条 对 两 个 或 多 个 被 申 请 人 提 起 仲 裁 两 个 或 多 个 申 请 人 可 以 根 据 仲 裁 规 则 第 4 条 对 一 个 或 多 个 被 申 请 人 提 起 仲 裁 在 确 认 或 任 命 任 何 仲 裁 员 之 前,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根 据 仲 裁 规 则 第 7 条 追 加 仲 裁 当 事 人 根 据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要 求, 两 个 或 多 个 未 完 成 的 仲 裁 案 件 可 以 根 据 仲 裁 规 则 第 10 条 的 要 求 由 仲 裁 院 合 并 为 单 个 仲 裁 案 件 问 题 : 何 时 选 择 多 方 当 事 人 仲 裁 才 有 利? 选 项 A. 当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时, 包 括 所 有 相 关 方 在 内 的 一 个 仲 裁 案 件 B. 两 个 或 多 个 分 别 的 仲 裁 案 件 利 弊 单 个 多 方 当 事 人 仲 裁 案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会 形 成 更 加 全 面 的 程 序, 避 免 重 复 这 还 能 避 免 单 独 仲 裁 中 作 出 冲 突 决 定 的 可 能 性 另 一 方 面, 单 个 多 方 当 事 人 仲 裁 案 可 能 形 成 更 加 复 杂 的 程 序, 因 此 可 能 增 加 仲 裁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例 如, 在 争 议 中 作 用 不 大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能 不 希 望 参 与 多 方 当 事 人 仲 裁, 并 且 可 能 在 缺 乏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仲 裁 协 议 时, 拒 绝 这 25
28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主 题 页 3 : 多 方 当 事 人 仲 裁 样 做 另 外, 在 有 三 人 仲 裁 庭 参 与 的 仲 裁 中, 选 择 让 两 方 以 上 的 当 事 人 参 与 仲 裁 可 能 剥 夺 各 方 当 事 人 选 择 仲 裁 员 的 能 力, 因 为 国 际 商 会 国 际 仲 裁 院 可 以 根 据 仲 裁 规 则 第 12(8) 条 决 定 整 个 仲 裁 庭 的 任 命 成 本 / 效 益 分 析 应 当 考 虑 与 两 个 或 多 个 单 独 仲 裁 案 相 比, 单 个 多 方 当 事 人 仲 裁 案 是 否 更 节 省 时 间 和 金 钱 通 常, 单 个 仲 裁 案 将 更 加 具 有 成 本 效 益, 但 有 时 分 开 仲 裁 对 一 方 或 多 方 当 事 人 而 言, 仍 然 是 更 为 高 效 的 选 项 如 果 单 个 多 方 当 事 人 仲 裁 案 是 更 具 时 间 和 成 本 效 益 的 选 项, 由 于 国 际 仲 裁 院 可 能 认 为 有 必 要 根 据 仲 裁 规 则 第 12(8) 条 任 命 仲 裁 庭,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考 虑 时 间 和 成 本 效 益 是 否 比 任 何 潜 在 的 不 利 更 为 重 要, 例 如 失 去 选 择 仲 裁 员 这 一 机 会 的 可 能 性 决 定 单 个 多 方 当 事 人 仲 裁 是 否 有 利 时 要 考 虑 的 另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是 各 方 当 事 人 合 约 下 的 角 色, 以 及 该 角 色 产 生 的 具 体 利 益 您 与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争 议 进 行 仲 裁 可 能 削 弱 您 关 于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立 场 例 如, 当 各 方 当 事 人 都 可 能 对 合 约 对 方 负 有 法 律 责 任 时, 则 从 战 术 上 而 言, 把 内 部 争 议 在 与 合 约 对 方 的 仲 裁 中 庭 审 可 能 不 够 谨 慎, 因 为 他 们 在 内 部 争 议 中 针 对 彼 此 的 指 控 可 能 支 持 合 约 对 方 针 对 他 们 自 己 的 案 件 26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29 主 题 页 41 主 题 页 4 : 尽 早 裁 定 问 题 问 题 : 仲 裁 庭 在 部 分 裁 决 中 分 离 出 某 些 问 题 以 尽 早 裁 定,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是 有 利 的? 各 种 问 题 使 得 他 们 需 要 进 行 此 类 处 理 : 首 先, 可 能 存 在 有 可 能 决 定 整 个 仲 裁 的 上 限 问 题 此 类 问 题 可 能 包 括 : 仲 裁 庭 是 否 对 该 争 议 拥 有 管 辖 权 ; 争 议 是 否 受 到 适 用 法 定 时 效 的 禁 止 ; 是 否 存 在 法 律 责 任 : 争 议 是 否 能 进 行 仲 裁 ; 各 方 当 事 人 是 否 能 起 诉 或 被 起 诉 例 如, 在 仲 裁 庭 决 定 自 己 缺 乏 对 整 个 争 议 的 管 辖 权 时, 将 导 致 驳 回 所 有 在 仲 裁 中 提 出 的 请 求 的 终 局 仲 裁 裁 决 如 果 仲 裁 庭 决 定 自 己 拥 有 管 辖 权, 除 非 仲 裁 庭 的 决 定 导 致 和 解, 否 则 该 决 定 可 能 导 致 部 分 裁 决, 仲 裁 将 继 续 进 行 同 样 的 模 式, 经 必 要 的 修 改 后, 适 用 于 上 述 的 其 他 例 子 其 次, 可 能 存 在 被 有 用 地 分 离 出 来 的 单 独 问 题, 并 在 部 分 裁 决 中 决 定, 即 使 其 解 决 不 会 决 定 整 个 仲 裁 裁 决 尽 早 解 决 某 一 问 题 可 能 缩 小 或 简 化 在 仲 裁 剩 余 部 分 中 待 决 定 的 问 题, 或 者 可 能 有 利 于 和 解 此 类 问 题 可 能 包 括 : 关 于 合 同 条 款 含 义 的 决 定 ; 关 于 适 用 法 律 的 决 定 ; 关 于 争 议 中 的 某 些 关 键 事 实 的 决 定 ; 关 于 可 能 显 著 影 响 一 方 当 事 人 面 临 一 项 或 多 项 请 求 的 问 题 的 决 定, 例 如 判 定 可 索 赔 的 损 害 赔 偿 的 类 型 27
30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主 题 页 4 : 尽 早 确 定 问 题 例 如, 关 于 适 用 法 律 的 决 定 可 能 节 省 各 方 当 事 人 在 各 种 备 选 适 用 法 律 基 础 上 为 自 己 申 辩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同 样 的 分 析 适 用 于 上 述 其 他 例 子 选 项 A. 不 要 分 离 出 任 何 问 题 以 尽 早 裁 定 B. 分 离 出 一 个 或 多 个 问 题, 通 过 裁 决 形 式 尽 早 裁 定 利 弊 在 部 分 裁 决 中 尽 早 裁 定 一 个 或 多 个 问 题 可 能 解 决 整 个 争 议, 简 化 仲 裁 的 剩 余 部 分, 或 促 进 和 解 但 是, 如 果 裁 决 不 能 达 到 这 些 目 标 中 的 其 中 一 个, 尽 早 裁 定 程 序 可 能 导 致 时 间 和 费 用 增 加 此 外, 分 离 出 单 独 问 题, 而 不 是 与 其 他 问 题 一 起 解 决, 可 能 影 响 仲 裁 庭 决 定 一 个 或 多 个 问 题 的 方 式 成 本 / 效 益 分 析 分 离 出 可 能 决 定 整 个 仲 裁 的 问 题 事 实 上, 由 于 需 要 在 重 要 的 未 知 因 素 面 前 做 出 决 定, 这 一 问 题 的 成 本 / 效 益 分 析 变 得 更 加 复 杂 在 决 定 是 否 分 离 出 某 一 问 题 时, 各 方 当 事 人 无 法 知 道 仲 裁 庭 将 会 做 出 怎 样 的 决 定 例 如, 在 涉 及 到 法 律 责 任 和 损 害 赔 偿 问 题 的 案 件 中, 如 果 将 责 任 问 题 分 离 出 来, 仲 裁 庭 判 决 没 有 责 任, 则 将 节 省 大 量 时 间 和 费 用, 因 为 没 有 必 要 就 损 害 赔 偿 交 换 陈 词 和 开 庭 审 理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仲 裁 庭 发 现 存 在 有 法 律 责 任, 除 非 此 发 现 鼓 励 各 方 当 事 人 和 解 案 件, 否 则 将 必 须 有 损 害 赔 偿 阶 段, 届 时 再 将 责 任 问 题 分 离 出 来, 实 际 上 可 能 会 增 加 仲 裁 程 序 的 总 体 时 间 和 费 用 由 于 这 些 未 知 因 素, 成 本 / 效 益 分 析 必 须 采 用 概 率 评 价 和 潜 在 费 用 估 计 在 决 定 是 否 分 离 出 某 一 问 题 时, 在 回 答 某 些 具 体 问 题 的 过 程 中 估 计 可 能 的 结 果 以 及 时 间 和 费 用 可 能 有 帮 助 作 用 : 28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31 主 题 页 41 仲 裁 庭 的 决 定 将 决 定 整 个 仲 裁 的 可 能 性 有 多 大? 如 果 仲 裁 庭 的 决 定 将 不 会 决 定 整 个 仲 裁, 那 么 仲 裁 庭 对 问 题 的 尽 早 裁 定 导 致 案 件 和 解 的 可 能 性 有 多 大? 与 可 能 产 生 的 总 体 费 用 相 比, 尽 早 裁 定 问 题 有 可 能 增 加 多 少 时 间 和 费 用, 即 如 果 仲 裁 分 两 部 分 进 行 而 非 一 次 完 成, 需 要 增 加 多 少 时 间 和 费 用? 这 些 问 题 的 答 案 可 以 帮 助 决 定 是 否 分 离 出 问 题, 以 便 尽 早 裁 定 以 下 因 素 往 往 倾 向 于 分 离 出 问 题, 以 便 尽 早 裁 定 : 决 定 性 确 定 的 可 能 性 较 高 ; 即 使 没 有 决 定 性 确 定, 和 解 的 可 能 性 较 高 ; 剩 余 阶 段 可 能 时 间 较 长 费 用 较 高 ; 尽 早 裁 定 导 致 的 额 外 费 用 较 低 通 过 衡 量 这 些 因 素 彼 此 之 间 的 关 系, 可 以 做 出 是 否 分 离 出 某 一 问 题 的 决 定 在 不 决 定 整 个 仲 裁 的 部 分 裁 决 中 将 问 题 分 离 出 来 在 此 可 以 应 用 类 似 的 成 本 / 效 益 分 析, 尽 管 相 关 问 题 稍 有 不 同 : 仲 裁 庭 对 某 一 问 题 的 尽 早 裁 定 将 显 著 缩 小 或 简 化 在 仲 裁 剩 余 部 分 中 需 决 定 的 其 他 问 题 的 范 围, 这 种 可 能 性 有 多 大? 对 某 一 问 题 的 尽 早 裁 定 可 能 导 致 案 件 和 解, 这 种 可 能 性 有 多 大? 某 一 问 题 的 尽 早 裁 定 可 能 增 加 多 少 时 间 和 费 用? 同 样, 权 衡 对 这 些 问 题 的 各 种 答 案 能 有 助 于 决 定, 分 离 出 某 一 问 题 以 便 尽 早 裁 定 是 否 有 利 29
32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主 题 页 4 : 尽 早 确 定 问 题 问 题 1. 案 件 是 否 包 括 任 何 可 在 单 独 裁 决 中 确 定 的 上 限 或 单 独 问 题? 2. 鉴 于 上 面 讨 论 的 成 本 / 效 益 分 析, 仲 裁 庭 对 这 些 问 题 的 尽 早 裁 定 是 否 有 益 处? 3. 尽 早 裁 定 是 否 (a) 有 可 能 解 决 整 个 争 议,(b) 促 进 和 解 或 (c) 简 化 仲 裁 的 其 余 部 分? 需 要 考 虑 的 其 他 要 点 仲 裁 规 则 第 37(5) 条 允 许 仲 裁 庭 在 分 摊 仲 裁 费 用 时 将 各 方 当 事 人 已 按 照 快 速 具 有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式 进 行 仲 裁 的 程 度 考 虑 在 内 对 于 在 尽 早 裁 定 潜 在 决 定 性 问 题 中 失 败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如 果 该 方 当 事 人 被 认 为 有 恶 意 行 为 或 未 按 照 快 速 具 有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式 行 事, 仲 裁 庭 可 以 会 要 求 其 承 担 一 些 费 用 可 能 因 后 勤 方 面 的 原 因 而 需 要 分 离 出 一 个 或 多 个 问 题, 以 便 尽 早 裁 定, 例 如 证 人 庭 审 设 施 律 师 或 仲 裁 员 是 否 有 空 此 外, 这 样 做 就 有 可 能 以 更 有 序 的 方 式 审 理 复 杂 案 件 在 仲 裁 中 尽 早 裁 定 某 些 问 题 可 能 有 迫 不 得 已 的 理 由, 例 如, 根 据 不 同 仲 裁 协 议 申 请 的 请 求 是 否 可 以 在 单 个 仲 裁 案 中 一 起 开 庭 审 理 是 否 将 问 题 分 离 出 来 以 便 在 部 分 裁 决 中 做 出 决 定, 这 可 以 由 各 方 当 事 人 达 成 一 致, 或 者 由 仲 裁 庭 在 各 方 当 事 人 未 达 成 一 致 时 做 出 决 定 30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33 主 题 页 51 主 题 页 5 : 书 面 陈 述 提 交 的 轮 次 简 介 需 要 提 交 仲 裁 申 请 书 才 能 启 动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规 则 第 4 条 ) 然 后, 被 申 请 人 提 交 答 辩 书 ( 第 5 条 ) 如 果 答 辩 书 包 括 反 请 求, 申 请 人 将 提 交 答 复 ( 第 5 条 ) 然 后 再 确 立 仲 裁 审 理 范 围 ( 第 23 条 ) 问 题 : 在 一 个 仲 裁 案 中, 书 面 陈 述 的 后 续 轮 次 多 少 比 较 合 适? 选 项 A. 由 于 申 请 书 和 答 辩 书 对 案 件 进 行 了 充 分 说 明, 因 此 无 需 再 提 交 书 面 陈 述 B. 随 后 提 交 一 轮 书 面 陈 述 C. 随 后 提 交 两 轮 或 多 轮 书 面 陈 述 D. 庭 审 后 陈 词 ( 假 设 开 庭 审 理 ) 利 弊 额 外 提 交 书 面 陈 述 的 轮 次 使 各 方 当 事 人 能 够 更 加 全 面 地 阐 述 其 立 场,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不 断 形 成 的 论 点 做 出 回 应 但 是, 额 外 的 陈 词 轮 次 可 能 导 致 不 必 要 的 重 复 过 多 的 详 细 信 息 或 拖 延 战 术 成 本 / 效 益 分 析 每 每 一 轮 书 面 陈 述 会 增 加 仲 裁 时 间 和 费 用 因 此, 有 必 要 在 一 个 案 件 中 决 定, 额 外 轮 次 所 带 来 的 益 处 是 否 值 得 花 费 额 外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在 某 些 定 案 件 中, 额 外 提 交 的 陈 述 可 能 特 别 有 用, 例 如, 当 仲 裁 中 存 在 复 杂 的 事 实 或 法 律 问 题, 或 对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战 略 重 要 意 义 的 问 题 时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在 初 次 提 交 文 件 后, 通 常 在 庭 审 前 还 会 有 两 轮 次 的 书 面 陈 述 提 交 31
34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主 题 页 5 : 书 面 陈 述 提 交 的 轮 次 问 题 1. 案 件 是 否 值 得 耗 费 提 交 额 外 书 面 陈 述 而 造 成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并 且, 尤 其 是, 2. 额 外 提 交 陈 述 对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向 仲 裁 庭 陈 述 自 己 的 意 见 是 否 真 的 有 用 或 有 必 要, 如 果 是, 为 什 么? 3. 此 类 额 外 轮 次 的 估 计 费 用 是 多 少? 4. 获 得 的 益 处 是 否 值 得 花 费 这 些 金 额, 如 果 是, 为 什 么? 需 要 考 虑 的 其 他 要 点 考 虑 限 制 书 面 陈 述 页 数 考 虑 限 制 此 类 陈 述 的 范 围, 例 如, 限 制 在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此 之 前 陈 述 中 提 出 的 问 题 范 围 内 考 虑 让 仲 裁 庭 指 出 希 望 各 方 当 事 人 在 今 后 任 何 轮 次 的 陈 述 中 侧 重 的 问 题 考 虑 任 何 后 续 轮 次 的 陈 述 是 否 应 当 同 步 或 按 顺 序 进 行 例 如, 同 时 提 交 庭 审 后 陈 词 可 能 比 较 高 效 考 虑 庭 审 后 陈 词 是 否 真 的 有 用 或 有 必 要, 或 者 一 轮 庭 审 前 陈 词 和 一 轮 庭 审 后 陈 词 是 否 已 足 够 可 以 通 过 双 方 当 事 人 达 成 一 致, 或 由 仲 裁 庭 在 一 方 当 事 人 要 求 时 发 出 裁 令, 执 行 前 述 建 议 32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35 主 题 页 61 主 题 页 6 : 文 件 出 示 简 介 文 件 出 示 可 能 会 涉 及 大 量 时 间 和 费 用 显 然, 每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单 方 面 提 交 文 件 以 支 持 其 案 件 文 件 出 示 范 围 指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能 要 求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出 示 文 件 的 程 度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规 则 不 包 括 管 辖 文 件 出 示 的 具 体 条 款 仲 裁 规 则 第 19 条 允 许 各 方 当 事 人 就 需 要 运 用 的 程 序 达 成 一 致, 并 赋 予 仲 裁 庭 在 各 方 当 事 人 未 达 成 一 致 时 做 出 决 定 的 权 力 第 22(4) 条 要 求 仲 裁 庭 确 保 各 当 事 人 均 有 合 理 的 陈 述 机 会 第 25(1) 条 规 定, 仲 裁 庭 应 采 用 一 切 适 当 的 方 法 确 定 案 件 事 实, 第 25(5) 条 允 许 其 传 唤 任 何 当 事 人 提 交 补 充 证 据 简 言 之, 仲 裁 规 则 将 是 否 出 示 文 件 和 出 示 多 少 文 件 的 问 题 交 给 各 方 当 事 人 和 仲 裁 员, 但 前 提 是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得 到 公 平 中 立 的 对 待, 每 一 方 当 事 人 都 有 合 理 的 陈 述 机 会 当 需 要 出 示 文 件 时, 其 实 施 方 式 和 出 示 程 度 等 方 式 能 对 时 间 和 费 用 产 生 显 著 的 影 响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和 其 他 当 事 人 代 理 人, 在 与 外 聘 律 师 合 作 的 时 候, 应 当 考 虑 文 件 出 示 是 否 真 正 有 用, 并 且 具 有 成 本 效 益, 以 及 有 用 和 有 益 的 程 度 当 需 要 出 示 文 件 时, 通 过 建 立 高 效 的 文 件 出 示 程 序, 可 以 显 著 减 少 时 间 和 费 用 问 题 : 出 示 文 件 是 否 真 正 有 用 有 益, 如 果 是, 应 当 出 示 多 少 文 件? 选 项 选 项 包 括 从 完 全 不 出 示 文 件 到 全 面 出 示 文 件 33
36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主 题 页 6 : 文 件 出 示 A. 不 出 示 文 件 各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决 定 不 相 互 要 求 出 示 文 件, 仅 依 赖 于 各 自 已 有 的 文 件 各 方 当 事 人 始 终 可 以 提 交 自 己 的 文 件 各 方 当 事 人 也 可 以 请 求 仲 裁 庭 裁 令 出 示 特 定 文 件 B. 文 件 出 示 限 于 与 仲 裁 中 应 确 定 的 问 题 相 关 并 且 重 要 的 特 定 文 件 或 狭 义 文 件 类 别 考 虑 使 用 : 国 际 律 师 协 会 国 际 仲 裁 取 证 规 则 ( 简 称 IBA 规 则 ) 作 为 标 准 ;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与 ADR 委 员 会 题 为 控 制 仲 裁 中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的 报 告 中 的 建 议 ;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与 ADR 委 员 会 题 名 为 电 子 文 件 出 示 管 理 的 报 告 C. 某 些 普 通 法 司 法 区 用 到 的 广 义 的 文 件 出 示 各 方 当 事 人 可 就 广 义 的 文 件 申 请 达 成 一 致 在 极 罕 见 的 情 况 下, 各 方 当 事 人 可 约 定 采 用 普 通 法 类 型 的 文 件 透 露, 包 括 书 面 证 词 和 / 或 书 面 质 询 当 需 要 出 示 文 件 时, 各 方 当 事 人 可 约 定 彼 此 之 间 请 求 文 件 和 出 示 文 件 的 基 本 规 则 如 果 各 方 当 事 人 不 能 就 是 否 出 示 文 件, 或 文 件 出 示 范 围 或 相 关 出 示 基 本 规 则 达 成 一 致, 仲 裁 庭 将 作 出 决 定 利 弊 文 件 出 示 的 费 用 非 常 高, 十 分 耗 时, 并 且 文 件 出 示 的 范 围 越 广, 其 费 用 就 越 高, 所 需 时 间 往 往 也 越 长 它 要 求 出 示 文 件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花 时 间 和 费 用 去 搜 索 并 出 示 文 件, 并 且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还 必 须 花 时 间 和 费 用 去 研 究 和 分 析 所 出 示 的 文 件 34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37 主 题 页 61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其 中 一 方 当 事 人 独 自 拥 有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所 需 的 文 件, 则 有 必 要 出 示 文 件 况 且, 文 件 出 示 能 为 各 方 当 事 人 和 仲 裁 庭 提 供 对 案 件 的 更 加 完 整 的 了 解 既 然 各 方 当 事 人 不 太 可 能 自 发 地 提 交 会 对 其 案 件 造 成 不 利 的 文 件, 文 件 出 示 的 规 定 就 使 他 们 有 义 务 必 须 这 样 做 成 本 / 效 益 分 析 鉴 于 文 件 出 示 所 需 耗 费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有 必 要 进 行 成 本 / 效 益 分 析, 以 便 决 定 是 否 真 的 需 要 文 件 出 示, 如 果 需 要, 还 需 决 定 文 件 出 示 的 预 期 范 围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探 索 各 自 拥 有 的 文 件 是 否 能 有 效 满 足 其 举 证 责 任, 以 及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是 否 可 能 拥 有 对 第 一 方 当 事 人 陈 述 意 见 真 正 有 用 的 文 件 然 后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估 计 文 件 出 示 导 致 的 额 外 时 间 和 费 用, 并 对 比 文 件 出 示 真 正 有 助 于 陈 述 自 己 的 意 见 的 可 能 性 做 出 权 衡 例 如, 如 果 文 件 出 示 估 计 费 用 为 50 万 美 元, 产 生 有 价 值 结 果 的 可 能 性 被 认 为 最 多 有 10%, 由 此 产 生 的 问 题 是, 这 10% 的 可 能 性 是 否 值 得 花 费 50 万 美 元 这 一 决 定 最 好 能 由 当 事 人 ( 通 常 是 由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作 为 代 表 ) 和 外 聘 律 师 共 同 做 出 可 能 有 许 多 因 素 开 始 起 作 用, 例 如 争 议 的 金 额, 是 否 存 在 政 策 问 题, 是 否 担 心 先 例, 以 及 从 另 一 方 获 得 文 件 的 益 处 是 否 不 及 自 身 也 必 须 出 示 文 件 的 害 处 35
38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主 题 页 6 : 文 件 出 示 问 题 1. 文 件 出 示 请 求 对 一 方 当 事 人 陈 述 意 见 是 否 真 正 有 用 或 有 必 要, 或 者 当 事 人 实 际 上 能 依 赖 于 已 有 的 文 件 吗? 2. 什 么 程 度 的 文 件 出 示 真 正 有 用 和 有 必 要? 3. 什 么 时 候 应 该 出 示 文 件? 4. 搜 索 和 出 示 文 件 的 估 计 费 用 是 多 少, 以 及 审 查 和 分 析 已 出 示 文 件 的 估 计 费 用 是 多 少? 5. 文 件 出 示 的 益 处 是 否 值 得 花 费 这 些 金 额, 如 果 是, 为 什 么? 需 要 考 虑 的 其 他 要 点 考 虑 在 仲 裁 条 款 中 处 理 文 件 出 示 是 否 合 适, 例 如, 同 意 不 出 示 文 件 ( 例 如 在 比 较 肯 定 文 件 出 示 不 会 有 助 于 解 决 潜 在 争 议 的 合 同 中 ); 同 意 根 据 IBA 规 则 进 行 有 限 的 文 件 出 示 ; 或 同 意 广 义 的 文 件 出 示 或 文 件 透 露 考 虑 文 件 出 示 是 否 应 当 仅 发 生 一 次 或 多 次 进 行 考 虑 是 否 应 当 在 提 交 书 面 陈 述 之 前 或 之 后 出 示 文 件 考 虑 将 提 交 给 仲 裁 庭 的 文 件 限 制 在 可 管 理 数 量 范 围 内 是 否 恰 当 在 估 计 文 件 出 示 费 用 时, 考 虑 任 何 翻 译 费 用 考 虑 出 示 文 件 应 采 用 的 基 本 规 则, 包 括 使 用 雷 德 范 申 请 表 和 规 定 出 示 的 最 短 合 理 时 间 如 果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或 仲 裁 庭 裁 令 出 示 电 子 文 件, 可 能 需 要 进 行 特 别 考 虑 这 种 情 况 下, 可 使 用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与 ADR 委 员 会 题 为 电 子 文 件 出 示 管 理 的 报 告, 协 助 选 择 最 高 效 的 电 子 文 件 出 示 方 法 36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39 主 题 页 71 主 题 页 7 : 对 事 实 证 人 的 需 要 简 介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规 则 第 25(1) 条 要 求 仲 裁 庭 采 用 一 切 适 当 的 方 法 确 定 案 件 事 实, 其 中 包 括 事 实 证 人 庭 审 仲 裁 规 则 第 25(3) 条 明 确 允 许 仲 裁 庭 决 定 听 取 证 人 的 陈 述 但 是, 第 25(6) 条 允 许 仲 裁 庭 仅 根 据 文 件 判 决 案 件, 除 非 有 当 事 人 请 求 开 庭 审 理 这 将 允 许 在 没 有 庭 审 并 且 没 有 事 实 证 人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仲 裁 问 题 : 是 否 真 正 需 要 事 实 证 人? 选 项 A. 完 全 不 传 唤 事 实 证 人 B. 传 唤 一 名 或 多 名 事 实 证 人 确 定 需 要 事 实 证 人 提 供 证 词 的 问 题 确 定 该 问 题 的 合 适 事 实 证 人 利 弊 事 实 证 人 对 于 证 明 案 情 可 能 必 不 可 少 但 是, 他 们 显 著 地 增 加 了 仲 裁 的 长 短 和 费 用, 因 为 通 常 一 名 证 人 会 有 一 份 或 多 份 书 面 证 人 陈 述 书, 并 且 庭 审 上 可 能 要 求 每 名 证 人 提 供 口 头 证 词 37
40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主 题 页 7 : 对 事 实 证 人 的 需 要 成 本 / 效 益 分 析 为 了 证 明 受 争 议 的 事 实 或 为 了 陈 述 围 绕 争 议 更 全 面 的 情 况, 事 实 证 人 可 能 真 正 有 必 要 在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事 实 证 人 时, 可 以 考 虑 以 下 问 题 : 是 否 存 在 任 何 受 争 议 的 事 实? 从 书 面 陈 述 上 看 起 来 案 件 似 乎 存 在 受 争 议 的 事 实, 但 可 能 在 双 方 讨 论 后 发 现 这 些 事 实 并 非 真 正 受 争 议 此 外, 当 这 些 事 实 不 够 重 要 时,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能 同 意 不 对 某 些 受 争 议 的 事 实 进 行 争 辩, 以 便 节 省 时 间 和 费 用 如 果 存 在 受 争 议 的 事 实, 它 们 是 否 与 确 定 争 议 中 的 问 题 相 关 或 对 此 重 要? 没 必 要 花 费 额 外 时 间 和 费 用, 来 让 事 实 证 人 证 明 不 会 影 响 争 议 中 问 题 确 定 的 受 争 议 的 事 实 如 果 存 在 相 关 并 且 重 要 的 受 争 议 的 事 实, 它 们 是 否 能 只 通 过 文 件 证 明, 或 是 否 真 正 需 要 通 过 事 实 证 人 证 明? 传 唤 事 实 证 人 对 争 议 的 情 况 做 一 般 陈 述 是 否 有 用? 当 一 方 当 事 人 决 定 使 用 事 实 证 人 时, 可 以 避 免 让 过 多 证 人 证 明 相 同 事 实 并 认 真 专 注 于 每 名 证 人 的 证 词 范 围, 从 而 节 省 时 间 和 费 用 问 题 1. 是 否 真 正 需 要 事 实 证 人? 2. 如 果 是, 应 该 是 哪 些 人? 他 们 的 证 词 范 围 应 该 是 什 么? 要 确 定 某 一 事 实 或 陈 述 案 件 情 况, 真 正 需 要 多 少 名 事 实 证 人? 38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41 主 题 页 71 需 要 考 虑 的 其 他 要 点 考 虑 为 证 人 的 口 头 证 词 使 用 视 频 会 议, 以 节 省 时 间 和 费 用 考 虑 什 么 是 庭 审 上 询 问 事 实 证 人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 例 如 直 接 询 问 和 交 叉 询 问 ; 证 人 开 场 陈 述 后 进 行 交 叉 询 问 ; 使 用 证 人 的 书 面 陈 述 书 取 代 直 接 询 问, 并 立 即 进 行 交 叉 询 问 ; 仅 由 仲 裁 庭 对 事 实 证 人 进 行 询 问, 或 仅 在 仲 裁 庭 提 问 后 让 律 师 提 问 决 定 让 选 定 证 人 以 仲 裁 语 言 还 是 以 其 母 语 作 证 哪 种 情 况 更 佳 当 证 人 以 非 仲 裁 语 言 作 证 时, 常 常 需 要 安 排 相 关 翻 译, 这 将 增 加 时 间 和 费 用 39
42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40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43 主 题 页 81 主 题 页 8 : 事 实 证 人 陈 述 书 简 介 当 一 方 当 事 人 决 定 提 供 事 实 证 人 证 言 时 会 产 生 的 问 题 : 应 当 提 交 证 人 陈 述 书 吗? 其 范 围 应 当 是 什 么? 应 当 在 何 时 提 交? 选 项 形 式 A. 不 提 交 事 实 证 人 书 面 陈 述 书 B. 提 交 证 人 证 言 范 围 的 简 短 摘 要 ( 证 人 摘 要 ) C. 提 交 完 整 的 证 人 陈 述 书 完 整 证 人 陈 述 书 的 范 围 A. 长 篇 全 面 的 书 面 陈 述 书 B. 限 于 争 议 中 关 键 事 实 问 题 的 短 篇 书 面 陈 述 书 数 量 和 时 机 A. 提 交 一 轮 或 多 轮 证 人 陈 述 书 B. 随 书 面 陈 述 一 起 提 交 证 人 陈 述 书 C. 在 交 换 书 面 陈 述 后 提 交 证 人 陈 述 书 D. 同 时 或 按 顺 序 提 交 证 人 陈 述 书 利 弊 形 式 书 面 证 人 陈 述 书 增 加 了 庭 审 前 阶 段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但 可 取 代 直 接 询 问 以 及 让 交 叉 询 问 更 具 针 对 性, 从 而 减 少 庭 审 时 间 和 费 用 缺 乏 证 人 陈 述 书, 或 仅 提 交 证 人 摘 要 将 减 少 庭 审 前 的 费 用, 但 会 增 加 庭 审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41
44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主 题 页 8 : 事 实 证 人 陈 述 书 范 围 全 面 的 证 人 陈 述 书 可 成 为 案 件 陈 述 中 有 价 值 的 一 部 分, 允 许 证 人 讲 述 争 议 情 况, 并 使 书 面 证 据 与 其 具 体 背 景 相 关 联 但 是, 较 长 的 证 人 陈 述 书 将 增 加 时 间 和 费 用, 以 及 增 加 交 叉 询 问 的 范 围 数 量 和 时 机 一 轮 以 上 的 证 人 陈 述 书 让 证 人 有 机 会 反 驳 其 他 证 人 的 证 言, 但 将 增 加 庭 审 前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随 书 面 陈 述 提 交 的 证 人 陈 述 书 可 在 宣 称 事 实 时 提 供 直 接 的 事 实 证 明 这 还 让 各 方 当 事 人 能 够 识 别 并 逐 渐 缩 小 事 实 问 题 的 范 围, 从 而 可 能 有 助 于 日 后 提 交 更 加 简 短 更 具 针 对 性 的 文 件 仅 在 交 换 书 面 陈 述 后 提 交 证 人 陈 述 书 可 能 让 各 方 当 事 人 能 够 在 编 写 和 提 交 证 人 陈 述 书 前 缩 小 受 争 议 事 实 问 题 的 范 围, 这 将 使 证 人 陈 述 书 更 加 专 注 于 争 议 的 问 题 成 本 / 效 益 分 析 证 人 陈 述 书 可 提 供 支 持 当 事 人 立 场 的 有 价 值 的 证 据, 但 它 们 也 会 显 著 增 加 时 间 和 费 用 因 此, 待 提 供 的 证 言 的 重 要 性 必 须 对 照 提 供 证 言 所 需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进 行 权 衡 例 如, 如 果 有 可 用 的 其 他 证 据 来 源 以 证 明 某 些 事 实 ( 例 如, 同 期 书 面 证 据 ), 可 能 就 没 有 理 由 花 钱 为 这 些 事 实 提 供 证 人 陈 述 书 类 似 地, 如 果 一 名 证 人 将 提 交 针 对 给 定 事 实 的 陈 述 书, 可 能 就 没 有 理 由 花 钱 让 另 一 名 证 人 提 交 证 明 同 一 事 实 的 的 证 人 陈 述 书, 尤 其 是 当 此 事 实 不 是 很 重 要 时 完 整 证 人 陈 述 书 要 求 开 展 更 多 的 工 作, 因 此 比 证 人 摘 要 的 编 写 费 用 更 高 但 是, 它 们 随 后 可 以 免 除 在 庭 审 中 对 证 人 进 行 长 时 间 的 直 接 询 问, 因 此 可 以 节 省 庭 审 时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42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45 主 题 页 81 仲 裁 规 则 附 件 四 描 述 的 案 件 管 理 方 法 包 括 限 制 书 面 证 人 证 言 的 长 度 和 范 围, 以 避 免 发 生 重 复, 并 保 持 专 注 于 关 键 问 题 根 据 附 件 四, 各 方 当 事 人 可 能 希 望 考 虑 如 何 尽 可 能 高 效 地 组 织 其 事 实 证 人 证 言 问 题 1. 鉴 于 可 用 的 其 他 证 据 来 源, 编 写 给 定 证 人 陈 述 书 在 时 间 和 费 用 上 是 否 合 理? 2. 是 否 需 要 证 人 陈 述 书 来 证 明 受 争 议 的 事 实 问 题 或 提 供 必 要 的 背 景 信 息? 要 做 到 这 点, 是 否 有 必 要 采 用 多 份 证 人 陈 述 书? 是 否 有 合 理 理 由 不 将 证 人 陈 述 书 限 制 在 争 议 中 的 关 键 事 实 问 题 范 围 内? 3. 证 人 证 言 应 当 以 完 整 证 人 陈 述 书 的 形 式 或 是 证 人 摘 要 的 形 式 呈 现? 4. 有 必 要 采 用 一 轮 以 上 的 证 人 陈 述 书 吗? 5. 是 否 应 当 与 各 方 当 事 人 书 面 陈 述 一 同 提 交 证 人 陈 述 书, 或 只 在 各 方 当 事 人 提 交 书 面 陈 述 之 后 再 提 交 证 人 陈 述 书? 43
46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44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47 主 题 页 91 主 题 页 9 : 专 家 证 人 ( 庭 审 前 的 问 题 ) 简 介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规 则 第 25(3) 条 考 虑 了 当 事 人 任 命 专 家 的 可 能 性, 而 第 25(4) 条 规 定, 在 与 当 事 人 协 商 后, 仲 裁 庭 可 以 聘 请 一 名 或 数 名 专 家, 明 确 其 权 限 范 围 并 接 收 其 报 告 问 题 : 是 否 真 的 需 要 任 命 专 家? 他 们 应 当 由 各 方 当 事 人 任 命, 还 是 由 仲 裁 庭 任 命, 或 者 由 二 者 共 同 任 命? 应 该 如 何 选 择 专 家? 应 当 如 何 出 示 书 面 专 家 报 告? 选 项 是 否 任 命 以 及 如 何 任 命 专 家 A. 根 本 不 任 命 专 家 B. 仅 由 当 事 人 任 命 专 家 C. 仅 由 仲 裁 庭 任 命 专 家 D. 当 事 人 和 仲 裁 庭 均 可 任 命 专 家 如 何 选 择 当 事 人 任 命 的 专 家 A. 由 各 方 当 事 人 或 其 律 师 选 择 专 家 B. 选 择 由 国 际 商 会 国 际 ADR 中 心 根 据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要 求 而 提 议 的 专 家 人 选 如 何 选 择 仲 裁 庭 任 命 的 专 家 A. 仅 由 仲 裁 庭 在 获 得 各 方 当 事 人 对 于 待 任 命 专 家 的 意 见 ( 包 括 专 家 的 独 立 性 和 中 立 性 ) 后 进 行 选 择 此 选 项 包 括 由 仲 裁 庭 选 择 国 际 商 会 国 际 ADR 中 心 根 据 仲 裁 庭 的 要 求 而 提 议 的 专 家 人 选 B. 由 仲 裁 庭 选 择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的 专 家, 或 从 各 方 当 事 人 联 合 提 交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选 择 45
48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主 题 页 9 : 专 家 证 人 ( 庭 审 前 的 问 题 ) 出 示 书 面 报 告 A. 当 事 人 任 命 的 每 名 专 家 各 自 出 示 单 独 报 告 这 些 报 告 可 与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陈 词 一 起 出 示, 或 在 各 方 当 事 人 出 示 其 事 实 证 人 陈 述 书 后 出 示 这 些 报 告 可 以 同 时 出 示 或 按 顺 序 出 示 B. 当 事 人 任 命 的 专 家 会 面 以 决 定 达 成 一 致 和 未 达 成 一 致 的 要 点, 并 出 示 报 告 以 表 明 各 自 对 不 同 意 要 点 的 立 场, 以 此 取 代 出 示 单 独 报 告, 或 在 出 示 单 独 报 告 后 进 行 C. 仲 裁 庭 在 向 各 方 当 事 人 提 交 草 案 以 征 求 意 见 后, 为 仲 裁 庭 任 命 的 专 家 编 写 审 理 范 围 书 之 后, 专 家 基 于 此 审 理 范 围 书 出 示 书 面 报 告 利 弊 某 些 技 术 问 题 可 能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意 见 进 行 陈 述 在 一 些 案 件 中, 专 家 意 见 可 以 对 案 件 起 到 决 定 性 作 用 但 是, 专 家 证 人 会 明 显 增 加 仲 裁 的 长 短 和 费 用 如 果 需 要 专 家, 就 必 须 考 虑 当 事 人 任 命 专 家 和 / 或 仲 裁 庭 任 命 专 家 的 利 弊 在 一 些 情 况 下, 仲 裁 庭 任 命 的 专 家 对 于 具 有 某 些 法 律 文 化 背 景 的 仲 裁 员 而 言 可 能 是 最 具 说 服 力 的 专 家, 但 依 赖 于 仲 裁 庭 任 命 的 专 家 使 各 方 当 事 人 失 去 某 种 程 度 的 控 制 是 否 应 当 申 请 仲 裁 庭 任 命 专 家, 这 是 需 要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而 考 虑 的 重 要 战 略 问 题 仅 依 赖 于 仲 裁 庭 任 命 的 专 家, 而 非 当 事 人 任 命 的 专 家, 将 无 疑 成 为 费 用 最 低 的 选 项 但 是, 可 能 有 的 案 件 中, 若 没 有 当 事 人 任 命 的 专 家 的 协 助, 仲 裁 庭 任 命 的 专 家 的 意 见 就 不 能 被 各 方 当 事 人 充 分 质 疑 或 检 验 同 时 求 助 于 这 两 类 专 家 将 增 加 时 间 和 费 用 46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49 主 题 页 91 成 本 / 效 益 分 析 是 否 任 命 以 及 如 何 任 命 专 家 是 否 任 命 专 家 是 一 个 需 要 考 虑 若 干 因 素 的 复 杂 问 题, 包 括 问 题 的 性 质 仲 裁 庭 的 法 律 和 文 化 背 景 专 家 是 否 有 空 案 件 策 略 以 及 对 时 间 和 费 用 的 影 响 关 键 考 虑 因 素 在 于, 与 专 家 证 人 相 关 的 费 用 和 时 间 能 否 被 当 前 案 件 中 的 真 正 需 要 证 明 是 合 理 的 如 何 选 择 当 事 人 任 命 的 专 家 A. 由 各 方 当 事 人 或 其 律 师 选 择 专 家 为 了 提 供 需 要 专 业 知 识 的 问 题 证 据, 各 方 当 事 人 或 其 律 师 可 以 选 择 一 名 外 部 专 家 来 出 示 专 家 报 告 或 者, 此 类 问 题 的 证 据 可 以 通 过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内 部 技 术 专 家 提 供 内 部 专 家 可 能 在 其 领 域 内 非 常 博 学, 并 且 掌 握 问 题 中 特 定 技 术 内 容 的 实 际 操 作 知 识 然 而, 仲 裁 庭 有 可 能 视 之 为 有 所 偏 袒 外 部 专 家 费 用 更 高, 并 且 更 加 耗 时, 但 是, 根 据 其 资 质 和 专 业 表 现, 可 能 被 认 为 更 加 中 立 B. 选 择 由 国 际 商 会 国 际 ADR 中 心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要 求 而 提 议 的 专 家 人 选 国 际 商 会 国 际 ADR 中 心 为 各 方 当 事 人 和 仲 裁 庭 提 供 从 各 个 行 业 和 各 个 国 家 与 地 区 中 寻 找 专 家 的 服 务 这 可 以 加 速 确 定 专 家 的 过 程, 并 最 大 程 度 减 少 费 用 此 外, 当 事 人 任 命 的 专 家 已 被 国 际 商 会 国 际 ADR 中 心 确 定 这 一 事 实, 恰 好 反 映 出 该 专 家 的 资 质 独 立 性 和 中 立 性 如 何 选 择 仲 裁 庭 任 命 的 专 家 A. 仅 由 仲 裁 庭 在 获 得 各 方 当 事 人 对 于 待 任 命 专 家 的 意 见 ( 包 括 专 家 的 独 立 性 和 中 立 性 ) 后 进 行 选 择 此 选 项 包 括 由 仲 裁 庭 选 择 国 际 商 会 国 际 ADR 中 心 根 据 仲 裁 庭 的 要 求 而 提 议 的 专 家 47
50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主 题 页 9 : 专 家 证 人 ( 庭 审 前 的 问 题 ) 仅 由 仲 裁 庭 选 择 专 家 可 能 更 加 快 速, 可 能 避 免 各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对 于 各 自 提 议 适 合 性 的 争 议 并 且, 任 命 一 名 专 家 将 减 少 时 间 和 费 用 但 是, 这 种 方 法 将 各 方 当 事 人 排 除 在 选 择 过 程 之 外, 并 造 成 所 选 专 家 可 能 达 不 到 各 方 当 事 人 预 期 的 风 险 从 各 方 当 事 人 角 度 出 发, 另 一 不 利 之 处 在 于 专 家 意 见 的 内 容 在 向 仲 裁 庭 陈 述 之 前, 各 方 当 事 人 并 不 知 道 B. 由 仲 裁 庭 选 择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的 专 家, 或 从 各 方 当 事 人 联 合 提 交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选 择 相 对 于 仅 由 仲 裁 庭 任 命 专 家, 这 是 一 个 更 加 耗 时 的 过 程, 但 其 优 势 在 于 将 专 家 人 选 限 于 各 方 当 事 人 和 仲 裁 庭 认 可 的 专 家 并 且, 任 命 一 名 专 家 将 减 少 时 间 和 费 用 但 是, 从 各 方 当 事 人 角 度 看 来, 潜 在 不 利 之 处 仍 然 是, 专 家 意 见 的 内 容 在 向 仲 裁 庭 陈 述 之 前, 各 方 当 事 人 可 能 并 不 知 道 出 示 书 面 报 告 A. 当 事 人 任 命 的 每 名 专 家 各 自 出 示 单 独 报 告 这 些 报 告 可 与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陈 词 一 起 出 示, 或 在 各 方 当 事 人 出 示 其 事 实 证 人 陈 述 书 后 出 示 随 各 方 当 事 人 陈 词 一 起 提 交 专 家 证 言, 其 优 势 在 于 能 为 当 事 人 的 案 件 提 供 更 加 全 面 的 了 解 它 可 能 有 助 于 将 任 何 后 续 陈 词 的 内 容 集 中 提 交 的 专 家 证 言 实 际 所 涉 及 的 领 域 而 非 证 言 假 设 可 能 涉 及 的 领 域 不 利 之 处 在 于, 专 家 证 言 可 能 不 会 考 虑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后 续 证 人 陈 述 书 专 家 报 告 或 后 续 陈 词 中 引 入 的 任 何 证 据, 可 能 不 够 完 整 或 需 要 补 充 专 家 证 言 这 些 报 告 可 以 同 时 出 示 或 按 顺 序 出 示 在 未 达 成 一 致 的 要 点 足 够 明 确 的 情 况 下, 一 般 而 言 由 于 轮 次 更 少, 同 时 提 交 比 按 顺 序 提 交 更 快 但 是, 当 未 达 成 一 致 的 要 点 不 够 清 晰 时, 同 时 提 交 可 能 导 致 专 家 报 告 彼 此 不 对 应 或 不 构 成 呼 应, 实 际 上 可 能 增 加 时 间 和 费 用 48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51 主 题 页 91 最 终 的 选 择 也 将 取 决 于 超 越 时 间 和 费 用 问 题 的 战 术 或 战 略 性 考 虑 B. 当 事 人 任 命 的 专 家 会 面 以 决 定 达 成 一 致 和 未 达 成 一 致 的 要 点, 并 出 示 报 告 以 表 明 各 自 对 不 同 意 要 点 的 立 场, 以 此 取 代 出 示 单 独 报 告, 或 在 出 示 单 独 报 告 后 进 行 出 示 书 面 专 家 报 告 可 能 比 较 耗 时 费 用 较 高 缩 小 专 家 报 告 范 围 将 减 少 时 间 和 费 用 如 果 当 事 人 任 命 的 专 家 有 机 会 会 面, 并 清 楚 地 确 定 他 们 未 达 成 一 致 的 要 点, 其 报 告 可 以 缩 短 并 专 注 于 未 达 成 一 致 的 要 点 C. 仲 裁 庭 在 向 各 方 当 事 人 提 交 草 案 以 征 求 意 见 后, 为 仲 裁 庭 任 命 的 专 家 编 写 审 理 范 围 书 之 后, 专 家 基 于 此 审 理 范 围 书 出 示 书 面 报 告 务 必 确 保 仲 裁 庭 任 命 的 专 家 专 注 于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领 域 内 的 特 定 争 议 问 题, 并 提 出 意 见 审 理 范 围 书 即 为 此 而 编 写 通 过 允 许 各 方 当 事 人 对 审 理 范 围 书 进 行 评 论 并 提 供 意 见, 各 方 当 事 人 将 对 此 过 程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控 制 49
52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主 题 页 9 : 专 家 证 人 ( 庭 审 前 的 问 题 ) 问 题 1. 真 的 需 要 任 命 专 家 吗, 或 者 能 否 在 没 有 专 家 证 言 的 情 况 下 有 效 陈 述 自 己 的 意 见? 2. 是 否 应 当 有 当 事 人 任 命 的 专 家 仲 裁 庭 任 命 的 专 家, 或 者 二 者 兼 有? 3.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选 择 当 事 人 任 命 的 专 家 或 仲 裁 庭 任 命 的 专 家 的 适 当 方 法 是 什 么? 4. 如 果 需 要 当 事 人 任 命 的 专 家, 真 正 需 要 多 少 名 专 家? 5. 专 家 报 告 应 何 时 出 示, 以 什 么 形 式 出 示? 6. 应 当 同 时 或 按 顺 序 提 交 报 告? 7. 为 了 确 定 达 成 一 致 和 未 达 成 一 致 的 要 点, 应 当 要 求 当 事 人 任 命 的 专 家 会 面 吗? 8. 如 果 举 行 此 类 会 议, 律 师 应 当 参 加 会 议 吗? 需 要 考 虑 的 其 他 要 点 考 虑 避 免 让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为 同 一 主 题 任 命 多 名 专 家 考 虑 是 否 真 正 有 必 要 在 法 律 问 题 上 采 用 专 家 证 人 如 果 法 律 问 题 由 外 聘 律 师 通 过 陈 词 和 庭 审 进 行 辩 论, 可 以 节 省 大 量 时 间 和 费 用 50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53 主 题 页 10 1 主 题 页 10 : 案 情 庭 审 ( 包 括 证 人 问 题 ) 简 介 根 据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规 则 第 25(2) 条, 如 果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出 申 请, 则 必 须 开 庭 审 理 此 外, 根 据 第 25(2) 条 和 第 25(3) 条, 只 要 仲 裁 庭 自 愿 决 定 这 样 做, 则 可 以 听 取 各 方 当 事 人 证 人 专 家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的 意 见 庭 审 费 用 高, 并 且 庭 审 的 时 间 越 长, 花 费 就 越 多 问 题 : 真 正 有 必 要 开 庭 审 理 吗? 如 果 有 必 要, 是 否 需 要 多 次 开 庭 审 理? 庭 审 的 合 适 时 间 是 多 久, 应 当 如 何 组 织? 选 项 A. 不 开 庭 审 理, 仅 根 据 各 方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文 件 对 案 件 作 出 判 决 B. 一 次 或 多 次 开 庭 审 理, 视 情 而 定 当 要 开 庭 审 理 时, 需 要 做 出 一 些 选 择, 包 括 : 适 当 的 地 点 ; 日 期 ; 出 席 人 ; 适 当 的 时 长 ; 各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时 间 分 配 ; 是 否 有 开 案 陈 述 和 / 或 终 结 陈 述, 及 其 持 续 时 间 ; 是 否 应 当 针 对 事 实 和 专 家 证 人 开 展 直 接 询 问 交 叉 询 问 和 / 或 证 人 会 议 ; 是 否 应 当 做 庭 审 速 录, 如 果 需 要 庭 审 速 录, 是 否 应 当 进 行 每 日 庭 审 速 录 和 / 或 现 场 庭 审 速 录 ( 即, 开 庭 审 理 期 间 向 参 与 人 提 供 电 子 版 的 实 时 庭 审 速 录 ); 51
54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主 题 页 10 : 案 情 庭 审 ( 包 括 证 人 问 题 ) 当 需 要 口 译 时, 是 采 用 交 互 式 传 译 还 是 同 声 传 译? 是 否 为 所 有 或 部 分 庭 审 采 用 视 频 会 议 利 弊 口 头 庭 审 常 常 被 视 为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重 要 机 会, 可 陈 述 意 见, 便 于 仲 裁 员 了 解 案 件 并 评 估 证 言 另 一 方 面, 口 头 庭 审 通 常 是 仲 裁 过 程 中 费 用 最 高 最 耗 时 的 阶 段 之 一 费 用 来 自 各 种 因 素, 包 括 通 常 必 要 的 大 量 准 备 工 作, 以 及 大 量 人 员 出 席 庭 审 此 外, 仲 裁 常 常 由 于 所 有 相 关 参 与 人 都 难 以 在 自 己 的 日 程 中 找 到 相 互 方 便 的 时 间 而 延 期 然 而, 通 过 对 庭 审 组 织 方 式 进 行 适 当 的 选 择, 可 以 减 少 费 用 和 时 间 成 本 / 效 益 分 析 在 决 定 是 否 申 请 开 庭 审 理 或 就 开 庭 审 理 达 成 一 致 时,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考 虑 各 种 因 素 当 受 争 议 的 事 实 问 题 需 要 通 过 事 实 和 专 家 证 人 解 决 时, 开 庭 审 理 往 往 最 起 作 用 各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考 虑 不 采 用 庭 审 程 序, 例 如, 在 以 下 时 候 : 案 件 仅 仅 取 决 于 无 需 证 人 证 词 的 合 同 解 释 ; 案 件 仅 仅 取 决 于 法 律 问 题 ; 没 有 被 申 请 人 参 加 ; 争 议 价 值 低 ; 需 要 快 速 判 决 应 当 确 定 庭 审 的 潜 在 益 处 是 否 证 明 所 花 费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是 值 得 的 对 庭 审 组 织 方 式 的 选 择 可 能 减 少 时 间 和 费 用, 可 能 影 响 是 否 开 庭 审 理 的 决 定 52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55 主 题 页 10 1 适 当 的 地 点 根 据 仲 裁 规 则 第 18(2) 条, 庭 审 可 以 在 任 何 地 点 举 行, 不 一 定 是 仲 裁 地 如 果 选 择 了 可 能 有 利 于 费 用 的 地 点, 则 可 以 减 少 庭 审 的 费 用 日 期 为 避 免 延 迟, 庭 审 的 日 期 应 当 在 合 理 的 情 况 下 尽 早 裁 定, 并 在 每 个 人 的 日 程 中 记 录 理 想 情 况 下, 庭 审 的 日 期 应 当 在 首 次 案 件 管 理 会 议 中 确 定 出 席 人 出 席 人 应 当 限 制 为 真 正 有 必 要 参 与 庭 审 的 人 员 如 果 具 有 决 定 权 的 知 情 当 事 人 代 理 人 参 与 庭 审 的 准 备 工 作 并 出 席 庭 审, 将 减 少 时 间 和 费 用 此 人 将 能 够 在 与 外 聘 律 师 协 商 后, 做 出 成 本 / 效 益 决 定 对 公 司 而 言, 当 事 人 代 理 人 通 常 是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对 于 国 家 和 国 家 机 构 而 言, 则 可 以 任 命 具 有 决 定 权 的 个 人 适 当 的 时 长 仲 裁 规 则 没 有 规 定 庭 审 的 长 短 实 际 操 作 中, 各 方 当 事 人 常 常 申 请 不 必 要 的 过 长 庭 审 但 是, 庭 审 时 间 越 长, 费 用 也 越 高 应 当 仔 细 选 择 庭 审 的 长 短, 以 便 足 以 陈 述 案 情, 但 又 不 超 过 必 要 时 间 开 案 陈 述 / 终 结 陈 述 的 使 用 及 其 时 长 开 案 陈 述 是 进 行 案 件 摘 要 和 总 结 的 机 会, 有 助 于 将 仲 裁 庭 的 注 意 力 集 中 在 关 键 问 题 上 陈 述 时 间 越 长, 费 用 也 越 高 当 案 件 已 经 在 陈 词 中 完 全 介 绍, 并 附 上 支 持 性 文 件 和 证 人 陈 述 书 时, 可 能 没 有 必 要 在 开 案 陈 述 中 重 复 这 些 内 容 53
56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主 题 页 10 : 案 情 庭 审 ( 包 括 证 人 问 题 ) 终 结 陈 述 是 对 庭 审 中 发 生 的 情 况 进 行 摘 要 和 总 结 的 机 会 但 是, 如 果 各 方 当 事 人 没 有 获 得 充 分 时 间 来 准 备 终 结 陈 述, 则 可 能 用 处 不 大 并 且, 没 有 必 要 同 时 采 用 终 结 陈 述 和 庭 审 后 陈 词, 因 为 二 者 可 能 相 互 重 复, 并 且 不 必 要 地 增 加 时 间 和 费 用 直 接 询 问 交 叉 询 问 证 人 会 议 在 有 些 法 律 体 系 中, 询 问 证 人 主 要 由 仲 裁 庭 进 行, 并 邀 请 各 方 当 事 人 律 师 询 问 后 续 问 题 采 用 这 种 方 法, 则 无 需 直 接 询 问 和 交 叉 询 问 在 其 他 法 律 体 系 中, 在 越 来 越 多 的 国 际 仲 裁 中, 询 问 证 人 主 要 由 律 师 通 过 直 接 询 问 和 交 叉 询 问 进 行, 仲 裁 庭 有 权 插 问 或 在 证 人 证 词 结 束 时 提 问 第 一 种 方 法 常 常 会 使 得 庭 审 时 间 更 短 费 用 更 少 第 二 种 方 法 常 常 能 够 对 证 人 进 行 更 加 全 面 的 询 问 由 于 第 一 种 方 法 让 仲 裁 庭 掌 握 主 要 的 控 制 权, 各 方 当 事 人 做 出 成 本 / 效 益 决 定 的 范 围 较 小 而 第 二 种 方 法 的 总 时 间 和 费 用 常 常 更 多, 有 许 多 选 择 可 以 减 少 时 间 和 费 用, 如 下 所 示 : 直 接 询 问 直 接 询 问 是 由 提 供 证 人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对 证 人 提 问 在 国 际 仲 裁 中, 证 人 常 常 提 交 陈 述 其 证 言 的 书 面 证 人 陈 述 书 当 此 类 书 面 陈 述 书 已 经 提 交, 则 可 以 完 全 免 除 或 缩 短 直 接 询 问 ( 如 10 或 15 分 钟 ) 这 将 减 少 庭 审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交 叉 询 问 交 叉 询 问 是 由 对 方 当 事 人 对 证 人 提 问 如 果 每 一 方 当 事 人 都 在 庭 审 中 获 得 整 体 时 间 分 配, 只 要 不 超 出 总 时 间, 各 方 当 事 人 可 自 由 决 定 在 每 名 证 人 身 上 花 多 少 时 间 或 者, 可 以 对 证 人 交 叉 询 问 设 置 时 间 限 制, 从 而 减 少 时 间 和 费 用 应 当 考 虑 交 叉 询 问 的 适 当 范 围 将 其 范 围 限 制 在 证 人 陈 述 书 或 直 接 询 问 ( 若 有 ) 所 覆 盖 的 范 围 中, 可 以 减 少 庭 审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54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57 主 题 页 10 1 如 果 没 必 要 对 已 经 为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书 面 陈 述 书 的 某 些 证 人 进 行 交 叉 询 问, 省 略 这 一 步 也 可 以 节 省 时 间 和 费 用 但 是,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可 能 有 必 要 征 得 另 一 方 的 同 意, 或 获 得 仲 裁 庭 的 裁 令, 规 定 不 进 行 证 人 交 叉 询 问 的 决 定 并 不 构 成 对 该 证 人 书 面 陈 述 书 的 真 实 性 的 承 认 证 人 会 议 证 人 会 议 可 以 作 为 交 叉 询 问 的 替 代 方 法 或 附 加 方 法 证 人 会 议 中, 同 时 询 问 涉 及 相 同 证 言 领 域 的 两 名 或 多 名 证 人, 首 先 由 仲 裁 庭 提 问, 然 后 是 律 师 提 问, 或 者 反 过 来 亦 然 证 人 也 会 获 得 机 会 进 行 相 互 辩 论 证 人 会 议 ( 尤 其 是 专 家 证 人 ) 有 助 于 专 注 于 澄 清 和 解 决 证 言 不 一 致 的 领 域, 从 而 节 省 时 间 和 费 用 如 果 证 人 会 议 由 仲 裁 庭 主 持, 仲 裁 员 需 要 提 前 认 真 准 备, 以 便 能 有 效 发 挥 其 询 问 作 用 这 可 能 会 剥 夺 各 方 当 事 人 对 案 件 陈 述 的 部 分 控 制 权 如 果 证 人 会 议 由 律 师 主 持, 他 们 对 整 个 过 程 拥 有 更 大 的 控 制 权, 并 且 证 人 之 间 仍 然 可 以 进 行 辩 论 此 外, 仲 裁 庭 将 有 机 会 提 出 自 己 的 问 题 但 是, 这 一 过 程 有 可 能 过 长 费 用 过 高 缺 乏 重 点, 则 可 能 丧 失 证 人 会 议 的 一 些 益 处 庭 审 速 录 ( 若 需 要 ) 的 性 质 庭 审 速 录 的 费 用 较 高, 尤 其 是 每 日 庭 审 速 录 和 现 场 庭 审 速 录 ( 即, 庭 审 期 间 向 参 与 人 提 供 电 子 版 的 实 时 庭 审 速 录 ); 应 当 就 什 么 才 是 真 正 必 需 的 制 定 成 本 / 效 益 决 定 庭 审 速 录 能 让 各 方 当 事 人 和 仲 裁 庭 对 庭 审 中 提 出 的 证 言 有 一 个 完 整 准 确 的 速 录 它 对 于 各 方 当 事 人 准 备 庭 审 后 陈 词 ( 若 有 ) 非 常 有 用, 并 且 也 非 常 有 助 于 仲 裁 庭 准 备 裁 决 在 价 值 非 常 低 或 简 单 的 案 件 中, 还 可 能 节 省 庭 审 速 录 的 费 用, 而 没 有 较 大 损 失 在 有 许 多 证 人 的 复 杂 案 件 中, 每 日 庭 审 速 录 和 现 场 庭 审 速 录 的 额 外 费 用 可 能 被 证 明 完 全 有 必 要 它 们 将 有 助 于 进 行 有 效 的 交 叉 询 问, 在 准 备 进 一 步 询 问 证 人 时 比 较 有 用 55
58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主 题 页 10 : 案 情 庭 审 ( 包 括 证 人 问 题 ) 同 声 传 译 或 交 互 式 传 译 ( 若 需 要 ) 必 须 在 同 声 传 译 或 交 互 式 传 译 之 间 做 出 选 择 交 互 式 传 译 需 要 的 口 译 员 和 设 备 更 少, 但 耗 费 的 时 间 却 是 同 声 传 译 时 间 的 两 倍 多, 这 使 得 律 师 和 专 家 需 要 在 庭 审 上 花 费 更 多 的 时 间, 因 此 费 用 显 著 上 升 虽 然 控 制 交 互 式 传 译 的 准 确 性 可 能 更 加 容 易, 但 这 一 益 处 必 须 与 随 之 造 成 的 开 庭 审 理 时 间 和 费 用 增 加 进 行 权 衡 为 所 有 或 部 分 庭 审 采 用 视 频 会 议 开 庭 审 理 时 通 常 最 好 有 仲 裁 员 各 方 当 事 人 和 证 人 实 际 到 场, 但 使 用 视 频 会 议 可 以 避 免 某 些 证 人 投 入 大 量 时 间 和 差 旅 费 用 问 题 1. 是 否 有 必 要 为 公 正 确 定 受 争 议 的 问 题 举 行 口 头 庭 审, 并 因 此 证 明 额 外 耗 费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是 合 理 的? 2. 是 否 有 必 要 通 过 在 庭 审 上 交 叉 询 问 证 人 来 检 验 书 面 证 人 陈 述 书? 3. 除 了 仲 裁 地 以 外, 是 否 有 更 方 便 的 地 方 进 行 庭 审? 4. 能 安 排 进 行 庭 审 的 最 早 日 期 是 何 时? 5. 哪 些 人 真 正 需 要 出 席 庭 审? 6. 在 其 他 证 人 陈 述 证 词 时, 是 否 应 当 允 许 事 实 证 人 和 / 或 专 家 证 人 出 席 庭 审? 7. 考 虑 争 议 问 题 的 性 质 争 议 的 价 值 以 及 证 人 数 量, 开 庭 审 理 真 正 需 要 的 天 数 是 多 少 天? 庭 审 的 提 议 时 长 在 费 用 方 面 是 否 合 理? 56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59 主 题 页 应 当 如 何 在 各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分 配 庭 审 的 总 时 间? 9. 是 否 应 当 有 开 案 陈 述, 如 果 有, 应 当 持 续 多 长 时 间? 是 否 真 的 有 必 要 同 时 采 用 终 结 陈 述 和 庭 审 后 陈 词? 如 果 采 用 终 结 陈 述, 应 当 持 续 多 长 时 间, 应 当 为 准 备 终 结 陈 述 分 配 多 少 时 间? 10. 是 否 对 每 名 证 人 都 需 要 进 行 交 叉 询 问? 11. 哪 些 领 域 的 证 言 需 要 询 问, 最 高 效 的 询 问 方 式 什 么 ( 交 叉 询 问 还 是 证 人 会 议 )? 12. 是 否 应 当 采 用 庭 审 速 录, 如 果 是, 是 否 应 当 采 用 每 日 庭 审 速 录 和 / 或 现 场 庭 审 速 录? 13. 如 果 需 要 口 译, 应 当 采 用 交 互 式 传 译 或 同 声 传 译? 14. 是 否 应 当 为 所 有 或 部 分 庭 审 采 用 视 频 会 议? 57
60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58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61 主 题 页 11 1 主 题 页 11 : 庭 审 后 陈 词 简 介 仲 裁 中 的 各 方 当 事 人 都 有 机 会 在 庭 审 前 提 交 文 件 和 庭 审 期 间 陈 述 其 法 律 论 点 和 相 关 事 实 此 处 的 问 题 在 于 各 方 当 事 人 提 交 庭 审 后 陈 词 是 否 有 必 要 或 有 用 庭 审 后 陈 词 可 用 于 吸 引 仲 裁 庭 关 注 庭 审 期 间 新 出 现 的 相 关 事 实 中, 并 将 它 们 与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请 求 和 辩 护 相 关 联 它 们 可 以 采 用 协 助 仲 裁 庭 起 草 仲 裁 裁 决 的 方 式 起 草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仲 裁 庭 可 在 庭 审 后 陈 词 中 确 定 各 方 当 事 人 需 要 处 理 的 关 键 问 题 如 果 在 庭 审 结 束 时 进 行 终 结 陈 述, 庭 审 后 陈 词 就 没 有 必 要 相 反, 如 果 采 用 庭 审 后 陈 词, 终 结 陈 述 就 没 有 必 要 问 题 : 是 否 应 当 采 用 庭 审 后 陈 词 和 / 或 终 结 陈 述? 选 项 A. 庭 审 后 直 接 做 出 裁 决, 没 有 终 结 陈 述 或 庭 审 后 陈 词 B. 规 定 在 庭 审 后 立 即 进 行 终 结 陈 述 或 在 此 后 某 个 约 定 时 间 进 行, 但 没 有 庭 审 后 陈 词 C. 规 定 采 用 庭 审 后 陈 词, 但 没 有 终 结 陈 述 D. 规 定 同 时 采 取 终 结 陈 述 和 庭 审 后 陈 词 E. 庭 审 后 陈 词 ( 若 有 ) 可 同 时 或 按 顺 序 提 交, 并 且 可 以 有 多 轮 庭 审 后 陈 词 59
62 有 效 仲 裁 管 理 主 题 页 11 : 庭 审 后 陈 词 利 弊 如 上 所 述, 提 交 庭 审 后 陈 词 可 以 有 多 种 用 途 在 较 长 复 杂 的 庭 审 中, 它 可 能 有 助 于 各 方 当 事 人 总 结 各 自 认 为 已 在 庭 审 上 展 示 的 内 容 庭 审 后 陈 词 可 以 包 括 对 庭 审 速 录 进 行 有 价 值 的 引 述, 并 对 案 件 证 据 和 事 实 进 行 简 短 最 终 总 结, 这 可 能 对 仲 裁 庭 起 草 裁 决 时 具 有 重 大 价 值 另 一 方 面, 庭 审 后 陈 词 增 加 了 仲 裁 费 用, 并 且 可 能 延 迟 做 出 裁 决 此 外, 如 果 仅 仅 重 复 仲 裁 庭 已 经 充 分 理 解 的 事 实 和 论 点, 可 能 用 途 不 大 成 本 / 效 益 分 析 需 要 使 庭 审 后 陈 词 所 需 的 额 外 时 间 和 费 用 与 真 正 用 于 上 述 用 途 的 可 能 性 保 持 平 衡 例 如, 当 有 多 名 证 人 复 杂 或 有 争 议 的 事 实 或 大 量 交 叉 询 问 时, 庭 审 后 陈 词 将 特 别 有 用 在 所 有 情 况 下, 应 当 对 照 其 对 仲 裁 庭 决 定 的 可 能 影 响 来 权 衡 与 庭 审 后 陈 词 相 关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如 果 同 意 采 取 措 施 使 其 保 持 简 明 扼 要, 例 如 限 制 页 数, 常 常 就 可 以 减 少 庭 审 后 陈 词 所 需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问 题 1. 案 件 是 否 值 得 花 费 庭 审 后 陈 词 终 结 陈 述 或 两 者 所 需 的 额 外 时 间 和 费 用? 并 且, 尤 其 是, 2. 庭 审 后 陈 词 对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向 仲 裁 庭 陈 述 其 意 见 是 否 真 的 有 用 或 有 必 要, 如 果 是, 为 什 么? 3. 准 备 庭 审 后 陈 词 的 估 计 费 用 是 什 么? 4. 获 得 的 益 处 是 否 值 得 花 费 这 些 金 额, 如 果 是, 为 什 么? 60 国 际 商 会 出 版 物 CHI
63 主 题 页 11 1 需 要 考 虑 的 其 他 要 点 考 虑 限 制 任 何 庭 审 后 陈 词 的 范 围 长 短 和 时 机 考 虑 同 时 提 交 庭 审 后 陈 词 以 节 省 时 间 在 有 的 情 况 下, 可 能 真 正 有 必 要 允 许 一 方 当 事 人 用 简 短 的 时 间 来 简 要 答 复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庭 审 后 陈 词 在 有 的 情 况 下, 同 时 提 交 庭 审 后 陈 词 可 能 会 导 致 需 要 另 外 提 交 文 件 的 不 良 后 果 因 此 在 正 确 定 义 庭 审 后 陈 词 的 参 数 时 应 当 特 别 谨 慎 庭 审 后 陈 词 可 能 包 括 关 于 费 用 的 陈 述, 这 通 常 不 在 庭 审 上 讨 论 这 也 可 以 节 省 时 间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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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与 ADR 委 员 会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与 ADR 委 员 会 是 国 际 商 会 负 责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的 规 则 制 定 和 研 究 机 构, 是 在 国 际 争 议 解 决 领 域 中 具 有 独 特 地 位 的 智 库 该 委 员 会 起 草 并 修 订 针 对 争 议 解 决 的 各 类 国 际 商 会 规 则, 包 括 仲 裁 调 解 争 议 解 决 委 员 会 专 家 和 中 立 人 的 提 议 和 任 命, 以 及 专 家 程 序 的 管 理 它 也 制 定 争 议 解 决 的 法 律 程 序 和 实 践 方 面 的 报 告 和 指 南 在 其 研 究 范 围 内, 它 提 出 新 的 政 策, 旨 在 确 保 高 效 和 具 有 成 本 效 益 地 解 决 争 议, 并 为 进 行 争 议 解 决 提 供 有 用 资 源 该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成 果 定 期 印 刷 出 版 或 在 网 上 发 布 该 委 员 会 汇 集 了 来 自 全 球 和 若 干 管 辖 区 的 国 际 争 议 解 决 领 域 内 的 专 家, 目 前 拥 有 来 自 90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600 多 名 成 员 该 委 员 会 每 年 举 办 两 次 全 体 会 议, 会 上 就 提 议 的 规 则 和 其 他 工 作 成 果 进 行 讨 论 辩 论 和 投 票 在 这 些 会 议 之 间, 该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常 常 由 较 小 规 模 的 工 作 小 组 执 行 该 委 员 会 的 目 标 是 : 通 过 仲 裁 调 解 专 业 知 识 争 议 解 决 委 员 会 等 方 式 和 其 他 争 议 解 决 形 式,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促 进 国 际 争 议 的 和 解 为 了 改 进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针 对 当 前 与 各 类 国 际 争 议 解 决 相 关 的 众 多 主 题 提 供 指 导 在 仲 裁 员 律 师 和 用 户 之 间 建 立 关 联, 使 国 际 商 会 争 议 解 决 方 法 能 够 有 效 响 应 用 户 的 需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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