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学 研 究 2016 年 第 1 期 全 会 通 过 的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下 称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 提 出 了 实 现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的 目 标 ;2014 年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法 学 研 究 2016 年 第 1 期 全 会 通 过 的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下 称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 提 出 了 实 现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的 目 标 ;2014 年"

Transcription

1 民 法 典 研 究 精 要 编 者 按 : 自 编 纂 民 法 典 之 决 定 作 出 以 来, 民 法 学 人 建 言 撰 文, 精 彩 纷 呈 不 少 法 学 期 刊 或 组 织 专 题, 或 选 发 力 作 法 学 研 究 亦 不 揣 愚 后, 于 此 重 大 历 史 时 机, 为 不 负 时 代 之 使 命 不 负 学 界 之 期 许, 以 民 法 典 编 纂 的 前 瞻 性 本 土 性 与 体 系 性 为 题 举 办 2015 年 秋 季 论 坛, 广 邀 学 界 名 流, 博 纳 学 者 文 章, 期 使 民 法 典 之 研 究 达 致 精 深 广 博 之 新 境 界 另 则, 民 法 典 虽 已 然 为 一 完 备 而 庞 大 体 系, 但 放 诸 我 国 依 法 治 国 之 大 视 野, 不 过 是 整 个 法 律 体 系 的 一 个 重 要 构 成, 非 民 法 学 凭 己 力 能 供 给 充 足 学 术 支 持 宪 法 学 行 政 法 学 商 法 学 民 事 诉 讼 法 学 等 诸 多 其 他 法 学 学 科 共 同 协 力, 方 能 为 这 一 伟 大 政 治 与 历 史 事 件 提 供 多 面 智 力 支 撑 民 法 典 之 编 纂 当 非 一 蹴 而 就 之 事, 虽 有 中 央 决 策 和 立 法 规 划, 然 对 其 法 律 精 神 及 主 要 制 度, 尚 须 反 复 讨 论, 细 致 琢 磨, 务 使 民 法 典 所 描 绘 的 法 律 图 景 能 够 契 合 未 来 中 国 的 社 会 生 活 需 要 为 此, 本 刊 特 设 民 法 典 研 究 精 要 栏 目, 本 期 推 出 秋 季 论 坛 征 文 和 约 稿 各 一 篇, 以 为 开 山 栏 目 还 将 继 续 刊 发 涉 此 宏 大 主 题 之 约 稿 征 文 及 来 稿 治 理 体 系 的 完 善 与 民 法 典 的 时 代 精 神 石 佳 友 内 容 提 要 : 民 法 典 的 编 纂 是 当 代 中 国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实 现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进 程 中 的 重 要 环 节 治 理 体 系 的 完 善 要 求 未 来 的 中 国 民 法 典 具 备 鲜 明 的 时 代 特 征, 回 应 时 代 的 需 求 这 些 时 代 精 神 表 现 为 : 自 由 主 义 要 求 民 事 立 法 中 严 格 限 制 公 权 力 的 介 入, 方 法 论 个 人 主 义 要 求 进 一 步 强 化 对 个 人 民 事 权 利 尤 其 是 个 人 所 有 权 的 保 护, 人 文 主 义 则 表 现 为 私 法 关 系 中 对 宪 法 基 本 权 利 给 予 保 护, 开 放 性 表 现 为 民 法 典 对 其 他 法 律 渊 源 的 开 放 与 包 容, 生 态 主 义 则 要 求 民 法 典 在 物 权 法 侵 权 法 等 规 则 设 计 中 给 予 环 境 保 护 以 更 重 要 的 考 虑 中 国 民 法 的 法 典 化 与 治 理 体 系 的 现 代 化 之 间 存 在 着 辩 证 性 的 互 动 关 系 : 前 者 是 后 者 的 重 要 组 成, 有 力 地 促 成 后 者 的 实 现, 而 后 者 则 为 前 者 规 定 了 框 架 与 前 景, 由 此 对 前 者 提 出 了 要 求 与 目 标 关 键 词 : 治 理 民 法 典 自 由 主 义 人 文 主 义 开 放 性 生 态 主 义 一 治 理 对 传 统 法 律 模 式 的 挑 战 从 统 治 转 向 治 理, 是 当 代 社 会 组 织 模 式 的 重 大 革 新 2013 年 中 共 十 八 届 三 中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民 商 事 法 律 科 学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人 员 本 文 为 法 学 研 究 2015 年 秋 季 论 坛 民 法 典 编 纂 的 前 瞻 性 本 土 性 与 体 系 性 征 文 ; 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科 研 项 目 治 理 体 系 的 现 代 化 与 民 法 的 法 典 化 ( 项 目 编 号 ) 的 部 分 成 果 3

2 法 学 研 究 2016 年 第 1 期 全 会 通 过 的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下 称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 提 出 了 实 现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的 目 标 ;2014 年 中 共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通 过 的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下 称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决 定 ) 重 申 了 这 一 目 标, 并 进 一 步 指 出 : 依 法 治 国 是 实 现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的 必 然 要 求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是 一 个 系 统 工 程, 是 国 家 治 理 领 域 一 场 广 泛 而 深 刻 的 革 命, 需 要 付 出 长 期 艰 苦 努 力 这 是 我 国 国 家 管 理 和 社 会 组 织 模 式 的 重 大 变 革 治 理, 是 指 导 引 领 或 管 理 某 一 组 织 事 务 的 行 动, 这 一 组 织 可 以 是 某 个 国 家 地 区 地 方 机 构 公 立 或 私 人 企 业 等 据 考 证, 治 理 一 词 源 于 希 腊 文 kubernáo, 意 思 是 引 领, 最 初 由 柏 拉 图 所 使 用 ; 后 来 拉 丁 文 继 受 了 这 一 语 词, 写 为 gubernare, 这 一 词 并 由 此 传 入 其 他 语 言 1 作 为 一 种 进 程, 治 理 关 注 于 参 与 解 决 某 一 集 体 性 问 题 的 各 行 动 者 之 间 的 互 动 关 系 和 对 决 策 过 程 的 影 响 ; 2 治 理 进 程 致 力 于 对 集 体 性 问 题 的 解 决, 其 结 果 将 导 致 社 会 性 的 规 范 或 者 机 构 的 产 生 强 化 或 复 制 3 治 理 与 统 治 的 区 别 在 于, 前 者 是 一 个 进 程, 而 后 者 是 一 种 制 度 统 治 是 主 导 与 国 家 主 权 有 关 的 事 项, 是 通 过 居 于 中 心 地 位 的 公 权 力 机 构 来 施 加 某 些 行 动 的 原 则 ; 而 治 理 则 是 协 调 不 同 行 动 者 社 会 集 团 的 进 程 这 些 行 动 者 和 社 会 集 团 并 非 都 是 国 家 机 构 或 者 公 权 力 机 构 以 便 达 到 在 某 些 分 散 化 和 不 确 定 环 境 下 集 体 讨 论 和 确 定 的 目 标 统 治 的 特 点 在 于 公 权 力 的 集 中 和 等 级 化, 表 现 为 单 向 度 的 命 令 和 控 制, 而 治 理 则 表 现 为 交 互 性 网 状 和 无 等 级 性, 规 则 经 由 谈 判 和 协 商 模 式 所 共 同 确 立 4 因 此, 治 理 的 出 现 是 对 韦 伯 所 提 出 的 基 于 权 威 等 级 和 强 大 的 官 僚 主 义 的 统 治 理 论 范 式 的 质 疑 和 否 认 在 治 理 模 式 下, 公 法 与 私 法 的 界 限 变 得 模 糊, 公 法 与 私 法 出 现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交 融 : 契 约 模 式 的 主 导 从 集 权 走 向 分 权 从 再 分 配 型 国 家 转 向 规 范 型 国 家 从 对 公 共 服 务 的 管 理 转 为 根 据 市 场 原 则 的 管 理 从 公 共 部 门 的 引 导 转 向 公 私 合 作 在 国 际 法 层 面, 治 理 成 为 近 几 十 年 来 在 国 际 关 系 特 别 是 在 国 际 发 展 合 作 中 使 用 最 为 频 繁 的 语 词 之 一, 以 国 际 组 织 非 政 府 组 织 国 家 跨 国 企 业 以 及 个 人 等 所 构 成 的 复 杂 体 系, 致 力 于 应 对 全 球 的 共 同 挑 战, 形 成 全 球 治 理 的 新 格 局 5 治 理 所 强 调 的 是 决 策 过 程 中 的 协 调 对 话 参 与 透 明 ; 治 理 尊 重 社 会 分 化 和 利 益 多 元 的 格 局, 因 此 鼓 励 不 同 的 利 益 相 关 方 形 成 合 作 关 系, 协 调 各 方 的 利 益 共 存 治 理 体 系 的 现 代 化, 对 于 传 统 的 法 律 体 制 形 成 了 多 方 面 的 挑 战, 这 表 现 在 : 一 是 国 家 失 去 对 法 律 制 定 的 垄 断 地 位 按 照 传 统 理 论, 国 家 是 全 体 人 民 的 公 意 和 公 权 强 制 力 的 唯 一 代 表 但 是 在 治 理 体 系 中, 规 范 体 系 从 凯 尔 森 的 金 字 塔 式 的 等 级 结 构, 过 渡 为 网 状 的 平 行 和 交 叉 结 构, 大 量 的 治 理 规 范 来 自 于 非 国 家 主 体, 包 括 私 人 性 的 主 体 1 LouiseLalonde&StéphaneBernatchez,Laplacedudroitdanslanouvelegouvernanceétatique,Québec:LeséditionsRe vuededroitdel UniversitédeSherbrooke,2011,p MarkBevir,Governance:AVeryShortIntroduction,OxfordUniversityPres,2012,p.5. G.H.Addink,GovernanceandNorms:AnInterdisciplinaryApproachofGoodGovernance,inA.L.B.ColombiCiacchi, M.A.Heldeweg,B.M.J.vanderMeulen& A.R.Neerhof(eds.),Law& Governance,BeyondthePublic privatelaw Divide?,ElevenInternationalPublishing,2013,p 参 见 [ 法 ] 让 皮 埃 尔 戈 丹 : 何 谓 治 理, 钟 震 宇 译, 社 科 文 献 出 版 社 2010 年 版, 第 28 页 5 HervéMagro& SéverineBelina(dir.),Lagouvernancedémocratique Unnouveauparadigmepourledéveloppement?, Karthala,2008,p.1. 4

3 治 理 体 系 的 完 善 与 民 法 典 的 时 代 精 神 除 了 传 统 的 硬 法 之 外, 出 现 了 大 量 的 软 法, 以 示 范 法 指 南 行 业 公 约 等 形 式 存 在 二 是 成 文 法 作 为 规 范 中 心 的 地 位 的 消 解 一 些 规 范 由 于 没 有 成 文 化, 不 具 有 成 文 法 的 刚 性, 因 而 更 为 灵 活, 能 更 充 分 地 考 虑 到 每 一 个 案 的 特 殊 性, 法 律 主 体 对 其 的 采 认 方 式 是 自 愿, 此 类 规 范 能 更 好 地 发 挥 导 向 作 用 以 公 司 治 理 为 例, 它 是 指 公 司 的 治 理 机 关 指 挥 公 司 运 作 的 法 律 惯 例 规 则 政 策 制 度 等 所 组 成 的 整 体 6 在 公 司 治 理 领 域, 大 量 的 规 范 是 以 最 佳 实 践 指 南 建 议 等 形 式 出 现 的 行 业 性 惯 例 三 是 治 理 作 为 过 程 的 动 态 性 及 治 理 体 系 的 多 层 次 性, 与 传 统 的 法 律 范 式 的 稳 定 性 和 等 级 化 模 式 之 间 显 然 存 在 张 力 作 为 过 程 的 治 理, 是 指 各 行 动 者 以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形 式 所 采 取 的 各 种 行 动 与 进 程 这 种 动 态 性 和 开 放 式 的 特 点, 使 得 治 理 这 一 范 畴 具 有 极 大 的 包 容 性, 治 理 主 体 由 此 具 有 广 泛 的 包 容 性 : 它 可 以 是 国 家 政 府, 也 可 以 是 企 业 非 营 利 机 构 非 政 府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具 有 特 定 目 的 行 动 的 个 人 而 治 理 的 多 层 次 性 具 有 纵 向 和 横 向 两 个 维 度 : 就 其 纵 向 维 度 而 言, 它 表 明 在 不 同 权 力 层 级 中 的 各 级 政 府 具 有 越 来 越 强 的 相 互 依 存 性 ; 在 横 向 维 度 上, 它 表 明 在 不 同 层 次 上, 政 府 和 非 政 府 机 构 之 间 的 相 互 依 存 性 也 在 不 断 增 长 7 四 是 公 法 与 私 法 划 分 的 淡 化 与 模 糊 在 当 代, 公 法 主 体 适 用 私 法 的 情 形 大 量 出 现 例 如, 在 荷 兰, 对 于 政 府 的 侵 权 行 为 所 引 发 的 赔 偿 责 任, 如 公 法 规 范 没 有 特 别 规 定, 则 应 适 用 其 民 法 典 第 6 节 第 162 条 的 规 定 ; 对 于 所 谓 行 政 合 同, 同 样 是 适 用 民 法 典 第 6 节 第 123 条 及 以 下 条 文 这 种 情 形 使 得 一 些 学 者 声 称,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私 法 构 成 公 法 的 普 通 法, 而 公 法 则 是 特 别 法 ; 在 没 有 特 别 的 公 法 规 范 存 在 的 时 候, 公 法 主 体 可 以 适 用 私 法 规 范 8 从 立 法 技 术 的 角 度 来 看, 公 法 与 私 法 越 来 越 多 地 相 互 借 鉴 对 方 的 原 则 和 法 律 技 术 例 如, 在 民 事 权 利 与 基 本 权 利 发 生 冲 突 的 私 法 案 件 中, 公 法 的 比 例 性 原 则 同 样 会 被 民 事 法 官 所 采 用, 包 括 四 个 基 本 步 骤 : 首 先, 考 虑 对 基 本 权 利 进 行 限 制 的 目 的 合 法 性 ; 其 次, 考 虑 所 选 择 手 段 的 合 适 性 ; 第 三, 考 虑 所 选 择 手 段 的 必 要 性 ; 最 后, 考 虑 对 基 本 权 利 限 制 的 合 理 性 与 此 同 时, 私 法 的 一 些 原 则 被 赋 予 宪 法 价 值 例 如, 过 错 原 则 和 契 约 自 由 被 法 国 宪 法 委 员 会 承 认 为 具 有 宪 法 价 值 的 原 则 而 民 法 的 一 些 制 度 诸 如 过 错 推 定 因 果 关 系 推 定 时 效 惩 罚 性 赔 偿 等, 也 为 行 政 法 所 吸 收 民 法 中 的 诚 实 信 用 禁 止 不 当 得 利 信 赖 保 护 等 原 则, 也 为 公 法 所 采 纳, 由 此 成 为 整 个 法 律 体 系 的 一 般 性 原 则 9 尤 其 应 当 看 到, 治 理 在 当 代 呈 现 出 一 些 新 的 发 展 趋 势 : 公 私 合 作 ( 如 PPP,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 模 式 得 到 广 泛 的 应 用, 政 府 与 社 会 机 构 开 展 越 来 越 多 的 合 作 ; 通 过 竞 争 原 则, 市 场 机 制 在 公 共 资 源 配 置 中 发 挥 越 来 越 大 的 作 用 ; 私 法 机 构 越 来 越 多 地 受 国 家 机 构 的 委 托 而 行 使 一 部 分 公 法 职 能 如 今, 大 量 公 共 服 务 被 外 包 给 私 人 部 门 来 承 担, 这 也 被 称 为 公 6 AsieDwise,CorporateGovernance:AnInformativeGlimpse,2InternationalJournalofGovernance207(2011). 7 GaryMarks,StructuralPolicyandMultilevelGovernanceintheEC,inAlanCafruny& GlendaRosenthal(eds.),The StateoftheEuropeanCommunity:TheMaastrichtDebatesandBeyond,Longman,1993,p 也 有 学 者 认 为, 宪 法 在 公 法 中 与 行 政 法 等 其 他 部 门 法 存 在 着 明 显 的 差 别, 因 为 宪 法 与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组 织 方 式 有 着 比 后 者 更 为 紧 密 的 关 系 除 了 宪 法 之 外 的 其 他 公 法 部 门, 与 私 法 之 间 不 应 设 置 实 质 性 的 区 分 参 见 Frank J.vanOmmeren,GovernanceandthePublic privatelawdivideinthenetherlands, 载 前 引 3,ColombiCiacchi 等 编 书, 第 3 页 以 下 9 同 上 引 vanommeren 文, 第 11 页 以 下 5

4 法 学 研 究 2016 年 第 1 期 权 力 的 私 有 化 10 以 PPP 模 式 为 例, 这 一 模 式 起 源 于 英 国, 后 迅 速 为 许 多 其 他 国 家 所 接 受 其 旨 在 实 现 风 险 的 最 优 共 担 它 将 有 关 的 责 任 分 配 给 能 够 最 有 效 承 担 的 当 事 方 ; 11 它 使 得 地 方 政 府 不 必 再 以 其 大 量 的 财 政 收 入 来 负 担 巨 额 的 出 资 责 任, 而 是 通 过 特 许 经 营 权 方 式 将 风 险 转 移 给 市 场 主 体 ; 在 这 一 模 式 下,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之 间 地 位 平 等 风 险 共 担 利 益 共 享, 这 有 助 于 政 府 转 变 其 职 能, 从 管 理 转 向 服 务 和 引 导 正 因 为 如 此, 国 务 院 和 有 关 部 委 在 近 期 也 颁 布 了 推 进 PPP 模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12 这 场 国 家 治 理 领 域 广 泛 而 深 刻 的 革 命, 对 于 整 个 法 律 体 系 都 带 来 了 深 远 的 影 响, 无 论 是 公 法 还 是 私 法, 无 论 是 国 内 法 还 是 国 际 法 作 为 治 理 体 系 现 代 化 和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进 程 的 一 个 重 要 内 容,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决 定 庄 严 宣 告 了 编 纂 民 法 典 的 目 标, 为 我 国 的 民 事 立 法 工 作 指 明 了 方 向 决 定 同 时 还 指 出 :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体 系, 必 须 坚 持 立 法 先 行, 发 挥 立 法 的 引 领 和 推 动 作 用, 抓 住 提 高 立 法 质 量 这 个 关 键 ; 为 提 高 立 法 质 量, 务 必 实 现 科 学 立 法 ; 为 此, 要 把 公 正 公 平 公 开 原 则 贯 穿 立 法 全 过 程, 立 法 必 须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这 些 要 求 首 先 必 须 体 现 于 未 来 中 国 民 法 典 的 精 神 气 质 上, 因 为 说 到 底, 一 部 法 典 首 先 是 一 种 精 神 ; 没 有 精 神, 就 没 有 法 典 13 民 法 典 的 精 神 是 民 法 典 的 价 值 导 向, 是 法 典 起 草 者 透 过 法 典 条 文 所 传 递 出 来 的 价 值 观 法 典 精 神 关 注 的 是 法 典 本 身 所 传 导 出 来 的 哲 学 精 神 伦 理 价 值 观 法 典 精 神 通 常 通 过 立 法 目 的 和 原 则 起 草 人 意 图 起 草 的 时 代 背 景 等 因 素 来 判 断, 其 关 注 点 主 要 不 是 法 典 的 文 本 和 立 法 技 术 层 面 法 典 的 精 神 决 定 了 法 典 的 精 神 气 质 和 面 貌, 法 典 的 精 神 能 最 为 充 分 地 反 映 出 其 所 属 的 时 代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来 说, 当 代 中 国 的 治 理 体 系 现 代 化 进 程, 在 民 法 领 域 中 首 先 应 在 民 法 典 的 精 神 层 面 得 到 折 射 和 反 映 二 治 理 模 式 与 民 法 典 的 自 由 主 义 当 代 的 社 会 组 织 模 式 从 统 治 过 渡 为 治 理, 意 味 着 需 要 协 调 不 同 行 动 者 社 会 集 团 的 行 动, 以 便 达 到 在 某 些 分 散 化 和 不 确 定 环 境 下 经 由 集 体 讨 论 所 确 定 的 行 动 目 标 由 于 这 些 行 动 者 和 社 会 集 团 并 非 都 是 国 家 机 构 或 者 公 权 力 机 构, 因 此, 这 种 协 商 进 程 往 往 具 有 无 等 级 的 平 等 性, 往 往 意 味 着 合 同 逻 辑 在 更 大 范 围 内 的 适 用 而 合 同 是 市 场 自 我 调 节 的 核 心 机 制, 市 场 机 制 的 核 心 是 合 同 逻 辑 的 适 用 由 此, 出 现 了 合 同 式 治 理 14 的 新 话 语 体 系 合 同 式 治 理 这 一 新 话 语 体 系 意 味 着, 个 人 意 志 在 更 大 程 度 上 得 到 尊 重, 意 思 自 治 和 自 由 主 义 的 扩 展 也 意 味 着 治 理 的 民 主 化 参 与 合 同 与 自 由 主 义 有 着 天 然 的 内 在 联 系, 合 10 TimothyEndicot,AdministrativeLaw,2ded.,OxfordUniversityPres,2011,p FrédéricMarty,SylvieTrosa&ArnaudVoisin,Lespartenariatspublic privé,ladécouverte,2006,p 年 11 月, 国 务 院 印 发 了 国 务 院 关 于 创 新 重 点 领 域 投 融 资 机 制 鼓 励 社 会 投 资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号 ) 与 之 相 配 套,2014 年 12 月, 国 家 发 改 委 和 财 政 部 分 别 发 布 了 有 关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通 知 及 相 关 指 南 2015 年 3 月, 李 克 强 总 理 在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中 提 出, 要 积 极 推 广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13 PiereMurat,Lecturescroiséessurl artdelégisférer,danslediscoursetlecode,portalis,deuxsièclesaprèslecode Napoléon,LexisNexis,2004,p PeterZumbansen,TheLawofSociety:GovernancethroughContract,14(2)IndianaJournalofGlobalLegalStudies208 (2007). 6

5 治 理 体 系 的 完 善 与 民 法 典 的 时 代 精 神 同 正 是 摆 脱 自 然 状 态 的 手 段 合 同 制 度 具 有 特 定 的 价 值 : 立 足 于 人 的 自 由, 合 同 制 度 使 得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所 愿 意 的 方 式, 自 由 地 组 织 其 社 会 关 系, 以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保 持 社 会 稳 定, 并 赋 予 秩 序 调 控 者 以 合 法 性 意 思 自 治 理 论 同 样 具 有 伦 理 价 值 因 为 处 于 自 由 和 平 等 状 态 的 个 人 之 间 自 由 谈 判 所 缔 结 的 合 同 必 然 是 公 正 的, 立 法 者 对 此 所 设 置 的 任 何 不 合 理 阻 碍 都 会 损 害 这 一 平 衡, 造 成 不 正 义 的 状 态 由 此,19 世 纪 后 期, 法 国 哲 学 家 福 耶 (Fouilée) 曾 有 合 同 即 正 义 (Quiditcontractuel,ditjuste) 的 名 言 ; 合 同 当 事 人 被 视 为 自 己 利 益 的 最 佳 代 表, 合 同 是 他 们 实 现 自 己 利 益 的 最 好 手 段 ; 平 等 的 当 事 人 通 过 自 由 地 谈 判 协 商, 所 达 成 的 合 同 就 是 公 正 的 因 此, 合 同 一 旦 达 成, 不 允 许 单 方 面 变 更 合 同, 法 官 的 职 责 仅 是 确 保 合 同 的 强 制 履 行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的 经 济 合 理 性 在 于, 人 只 有 在 可 以 自 由 缔 约 按 照 其 意 愿 去 实 施 其 行 为 的 时 候, 才 会 表 现 出 创 新 性, 自 由 是 创 新 的 前 提 合 同 自 由 是 民 事 自 由 的 集 中 体 现, 合 同 制 度 最 为 典 型 地 表 明 了 立 法 者 所 愿 意 给 予 私 人 处 分 其 财 产 以 多 大 的 自 由 度 根 据 自 由 主 义 理 论, 人 享 有 合 同 权 利 和 受 到 合 同 义 务 的 约 束 的 唯 一 原 因, 就 在 于 其 意 志 ; 意 志 是 当 事 人 主 观 权 利 的 来 源 正 是 在 这 个 意 义 上,1804 年 法 国 民 法 典 创 设 了 著 名 的 第 1134 条 : 当 事 人 之 间 依 法 所 成 立 的 合 同, 具 有 相 当 于 法 律 的 效 力 由 此, 民 法 典 赋 予 合 同 以 与 法 律 相 同 的 强 制 力, 当 事 人 对 合 同 负 有 与 对 法 律 相 同 的 遵 守 义 务 ; 与 法 律 一 样, 合 同 也 成 为 当 事 人 主 观 权 利 的 渊 源 意 思 自 治 理 论 由 此 成 为 民 法 典 的 基 石 15 所 以, 在 平 等 的 私 人 主 体 之 间, 立 法 者 通 过 合 同 制 度 来 力 图 实 现 合 同 正 义 当 事 人 的 合 同 自 由 必 须 遵 守 一 定 的 限 制 条 件 : 勿 害 他 人, 不 得 以 非 法 方 式 取 得 他 人 财 产, 不 得 损 害 公 共 秩 序, 不 得 违 反 善 良 风 俗 等 合 同 自 由 作 为 民 事 自 由 的 典 型 体 现, 成 为 私 法 制 度 的 基 石 之 一 不 难 理 解 的 是, 民 法 的 许 多 法 律 制 度 也 都 参 照 合 同 理 论 来 进 行 解 释 例 如, 婚 姻 被 理 解 为 一 种 身 份 契 约, 夫 妻 间 的 无 约 定 财 产 制 度 被 解 释 为 夫 妻 之 间 存 在 着 默 示 合 同, 法 定 继 承 制 度 被 解 释 为 继 承 人 是 被 继 承 人 所 默 示 选 定 的 财 产 继 受 人 合 同 逻 辑 在 私 法 领 域 很 早 就 出 现 了 向 物 权 法 身 份 法 等 的 外 溢 效 应, 这 也 是 意 志 和 自 由 逻 辑 的 外 溢 自 由 这 一 基 本 价 值 在 我 国 新 时 期 的 一 些 纲 领 性 文 件 中 都 得 到 了 承 认 和 强 调 2012 年, 中 共 十 八 大 报 告 提 出 要 倡 导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的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其 中 即 有 自 由 这 一 基 本 价 值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指 出, 要 让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起 决 定 性 作 用, 这 就 是 说, 要 遵 循 合 同 逻 辑, 由 市 场 主 体 自 由 决 定 交 易 对 象, 由 立 足 于 合 同 自 由 ( 尤 其 是 缔 约 自 由 ) 的 竞 争 机 制 来 配 置 资 源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决 定 进 一 步 指 出 : 使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起 决 定 性 作 用 和 更 好 发 挥 政 府 作 用, 必 须 以 保 护 产 权 维 护 契 约 统 一 市 场 平 等 交 换 公 平 竞 争 有 效 监 管 为 基 本 导 向,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法 律 制 度 市 场 契 约 竞 争 等 关 键 词 再 次 得 到 强 调, 其 中 所 蕴 含 的 自 由 主 义 逻 辑 不 言 而 喻 四 中 全 会 决 定 还 强 调 : 应 强 化 规 则 意 识, 倡 导 契 约 精 神 ; 契 约 精 神 的 核 心 是 重 诺 守 信, 其 目 的 在 于 维 持 意 思 自 治, 从 而 维 护 私 法 主 体 的 行 动 自 由 自 由 主 义 逻 辑 还 意 味 着, 在 私 法 范 围 内 法 无 禁 止 即 可 为 ; 而 在 公 法 范 围 内, 法 无 15 ChristianKohler,L autonomiedelavolontéendroitinternationalprivé:unprincipeuniverselentrelibéralismeetétatisme, Bril/Nijhof,2013,p.13. 7

6 法 学 研 究 2016 年 第 1 期 授 权 不 可 为 法 不 禁 止 皆 自 由 被 一 些 学 者 认 为 是 私 法 区 分 于 公 法 的 标 杆 反 映 私 法 特 质 16 在 法 律 史 上, 法 无 禁 止 即 可 为 进 入 立 法 范 畴, 最 早 应 追 溯 至 1789 年 法 国 人 权 宣 言 第 5 条 : 法 律 仅 有 权 禁 止 那 些 有 害 于 社 会 的 行 为, 一 切 未 被 法 律 禁 止 的 事 项 均 不 得 受 到 妨 害, 任 何 人 不 得 被 强 迫 从 事 法 律 所 未 要 求 之 事 项 受 其 启 发,1800 年 8 月 法 国 民 法 典 的 序 编 草 案 第 三 节 第 8 条 曾 有 如 下 规 定 : 法 律 调 整 行 为, 而 不 探 究 思 想 ; 法 无 禁 止 即 视 为 合 法 这 体 现 的 显 然 是 一 种 自 由 主 义 的 逻 辑, 鼓 励 民 事 主 体 自 由 从 事 一 切 法 律 所 不 禁 止 的 行 为 在 同 样 的 意 义 上,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决 定 特 别 强 调 指 出 : 行 政 机 关 要 坚 持 法 定 职 责 必 须 为 法 无 授 权 不 可 为 这 些 内 容 强 调 在 公 法 领 域 法 无 授 权 不 可 为, 公 权 力 应 设 定 负 面 清 单, 是 从 另 一 个 角 度 肯 定 了 私 法 领 域 的 自 由 主 义 原 则, 它 禁 止 公 权 力 对 市 场 主 体 的 行 为 设 定 不 必 要 的 禁 止 或 者 妨 碍 基 于 以 契 约 自 由 为 代 表 的 民 事 自 由 观, 只 要 行 为 不 违 反 公 共 利 益, 私 法 没 有 必 要 禁 止, 应 视 为 合 法 和 可 为 例 如, 对 于 物 权 法 领 域 的 流 质 流 抵 押 约 定, 应 尽 量 从 尊 重 当 事 人 双 方 意 思 自 治 的 角 度 去 看 待 其 效 力, 只 要 不 存 在 意 思 表 示 瑕 疵 ( 欺 诈 胁 迫 显 失 公 平 等 ), 就 应 尽 量 承 认 其 效 力 ; 这 也 是 国 外 担 保 法 改 革 的 最 新 趋 势 之 一 17 在 合 同 法 领 域, 应 给 予 当 事 人 意 思 自 治 以 更 大 的 空 间, 对 当 事 人 自 行 约 定 的 纠 纷 解 决 途 径, 如 违 约 金 或 免 责 条 款, 应 尽 量 尊 重 和 维 持 其 效 力, 法 律 不 应 过 多 地 介 入 与 自 由 主 义 相 对 的, 则 是 威 权 主 义 家 长 主 义 (paternalism, 或 译 为 父 爱 主 义 ) 这 种 哲 学 主 张, 基 于 保 护 法 律 主 体 的 目 的, 立 法 者 应 尽 可 能 地 干 预 和 介 入 个 人 所 参 与 的 法 律 关 系, 以 避 免 个 人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如 果 说 在 公 法 领 域, 由 于 双 方 关 系 的 不 对 等, 这 种 保 护 主 义 和 家 长 主 义 是 必 要 的, 那 么 在 双 方 主 体 处 于 平 等 地 位 的 民 事 领 域, 这 种 威 权 主 义 和 父 爱 主 义 情 结 就 显 然 与 民 事 关 系 的 平 等 性 和 自 治 性 不 相 符 合 ; 在 私 法 关 系 中, 保 护 弱 势 一 方 应 以 必 要 为 限 度, 不 能 损 害 私 法 的 平 等 和 自 由 这 些 基 础 性 原 则 自 由 主 义 与 家 长 主 义 的 差 异, 就 其 根 本 而 言 是 方 法 论 和 哲 学 思 想 方 面 的 差 异 自 由 主 义 合 同 观 认 为, 合 同 是 当 事 人 实 现 自 己 利 益 的 手 段, 而 每 个 人 最 了 解 自 身 的 诉 求 和 境 遇, 是 自 己 利 益 最 好 的 法 官, 因 此, 他 所 作 出 的 选 择 对 他 而 言 必 然 是 最 优 的 选 择 而 家 长 主 义 合 同 观 则 认 为, 当 事 人 囿 于 信 息 和 自 身 能 力 的 欠 缺, 有 时 候 未 必 清 楚 地 了 解 自 身 的 利 益, 其 所 作 出 的 选 择 未 必 是 最 符 合 其 利 益 的 方 案 在 此 情 况 下, 应 交 由 具 有 精 深 法 律 造 诣 和 地 位 中 立 的 法 官 来 判 断 和 代 替 他 作 出 最 优 的 选 择 这 种 家 长 主 义 思 潮 在 我 国 民 事 立 法 中 一 直 有 很 大 影 响 例 如, 物 权 法 第 186 条 规 定 : 抵 押 权 人 在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前, 不 得 与 抵 押 人 约 定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时 抵 押 财 产 归 债 权 人 所 有 ; 这 是 禁 止 流 抵 押 的 典 型 规 定 这 样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显 然 是 对 当 事 人 意 思 自 治 的 限 制, 其 实 并 无 意 义, 因 为 债 务 人 若 认 为 流 抵 押 的 约 定 有 失 公 平, 可 以 依 赖 显 失 公 平 制 度 寻 求 救 济 流 抵 押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也 没 有 效 率, 当 事 人 完 全 可 以 通 过 其 他 形 式 的 合 同 予 以 规 避 例 如, 双 方 在 签 订 借 款 与 抵 押 协 议 之 外, 另 行 签 订 一 份 以 抵 押 物 为 标 的 物 的 买 卖 合 同, 以 债 务 不 履 行 为 条 件 ; 这 样 的 协 议 安 排, 有 可 能 得 到 法 院 的 承 认 与 保 护 参 见 易 军 : 法 不 禁 止 皆 自 由 的 私 法 精 义,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2014 年 第 4 期, 第 122 页 17 例 如, 法 国 2006 年 3 月 23 日 第 号 法 令 废 除 了 此 前 禁 止 流 质 契 约 的 做 法, 法 国 民 法 典 新 增 的 第 2348 条 承 认 流 质 契 约 的 效 力 ; 而 且, 流 质 契 约 的 适 用 对 象 既 包 括 动 产 也 包 括 不 动 产 18 参 见 朱 俊 芳 与 山 西 嘉 和 泰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011) 民 提 字 第 344 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报 2014 年 第 12 期 8

7 治 理 体 系 的 完 善 与 民 法 典 的 时 代 精 神 这 样 的 家 长 主 义 立 法 还 有 : 我 国 合 同 法 第 52 条 第 1 款 将 受 欺 诈 胁 迫 且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的 合 同 宣 告 为 无 效, 这 就 是 说, 当 被 欺 诈 胁 迫 方 为 国 有 企 业 时, 合 同 应 被 确 认 为 无 效 ; 而 当 受 害 方 为 非 国 有 企 业 时, 其 结 果 则 是 可 撤 销 这 种 主 体 立 法 思 想, 使 不 同 主 体 受 到 不 同 的 法 律 对 待, 不 符 合 平 等 的 价 值 原 则, 19 违 背 了 民 法 的 自 由 主 义 另 外, 合 同 法 第 52 条 第 2 款 规 定, 恶 意 串 通, 损 害 第 三 人 利 益 的, 合 同 无 效 ; 这 里, 法 律 直 接 代 替 作 为 受 害 方 的 第 三 人 作 出 了 判 断, 只 能 选 择 合 同 无 效, 违 背 了 意 思 自 治 的 原 则 再 如, 关 于 违 约 金 的 水 平, 合 同 法 第 114 条 第 2 款 规 定 :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低 于 造 成 的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予 以 增 加 但 是, 在 违 约 金 过 低 的 情 况 下 是 否 有 必 要 要 求 法 院 调 整, 这 一 问 题 值 得 商 榷 违 约 金 作 为 当 事 人 自 行 约 定 的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其 优 点 在 于 直 接 适 用 的 简 洁 性, 是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的 体 现, 也 充 分 体 现 了 合 同 可 以 预 先 分 配 责 任 和 风 险 的 独 特 功 能 从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出 发, 只 要 其 不 违 背 公 共 秩 序, 应 当 尽 可 能 尊 重 当 事 人 的 约 定,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应 尽 可 能 得 到 法 院 的 承 认 和 适 用 如 果 违 约 金 低 于 实 际 损 害, 表 明 当 事 人 自 愿 放 弃 了 部 分 赔 偿 责 任, 不 应 允 许 当 事 人 主 张 调 高 违 约 金 ; 如 果 违 约 金 过 分 低 于 实 际 损 害, 受 害 人 完 全 可 以 放 弃 适 用 违 约 金 条 款, 通 过 主 张 损 害 赔 偿 来 弥 补 损 害 这 种 家 长 主 义 思 潮 还 表 现 于 司 法 解 释 中 例 如,2012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18 条 第 2 款 规 定 : 约 定 的 检 验 期 间 或 者 质 量 保 证 期 间 短 于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检 验 期 间 或 者 质 量 保 证 期 间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以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检 验 期 间 或 者 质 量 保 证 期 间 为 准 这 里, 在 约 定 的 检 验 期 间 或 质 保 期 间 短 于 法 定 期 间 的 时 候, 司 法 解 释 直 接 要 求 法 院 排 除 适 用 约 定 期 间, 转 而 适 用 法 定 期 间 而 问 题 在 于, 司 法 解 释 并 未 考 虑 法 定 期 间 是 强 行 法 还 是 任 意 法 在 法 定 期 间 为 任 意 法 的 情 况 下, 应 优 先 适 用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期 间 该 司 法 解 释 第 27 条 还 规 定 : 买 卖 合 同 当 事 人 一 方 以 对 方 违 约 为 由 主 张 支 付 违 约 金, 对 方 以 合 同 不 成 立 合 同 未 生 效 合 同 无 效 或 者 不 构 成 违 约 等 为 由 进 行 免 责 抗 辩 而 未 主 张 调 整 过 高 的 违 约 金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就 法 院 若 不 支 持 免 责 抗 辩, 当 事 人 是 否 需 要 主 张 调 整 违 约 金 进 行 释 明 一 审 法 院 认 为 免 责 抗 辩 成 立 且 未 予 释 明, 二 审 法 院 认 为 应 当 判 决 支 付 违 约 金 的, 可 以 直 接 释 明 并 改 判 这 里 的 问 题 在 于 : 当 事 人 未 主 张 违 约 金 过 高 并 要 求 调 整, 而 仅 是 认 为 合 同 效 力 有 瑕 疵, 或 者 认 为 自 己 没 有 违 约 从 而 无 须 承 担 责 任, 法 院 何 须 主 动 对 违 约 金 的 水 平 进 行 释 明? 再 如,2014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侵 害 人 身 权 益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第 14 条 规 定 : 被 侵 权 人 与 构 成 侵 权 的 网 络 用 户 或 者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达 成 一 方 支 付 报 酬, 另 一 方 提 供 删 除 屏 蔽 断 开 链 接 等 服 务 的 协 议, 人 民 法 院 应 认 定 为 无 效 这 里, 受 害 人 与 侵 权 人 和 网 络 服 务 商 之 间 就 付 费 删 帖 达 成 一 致, 属 于 私 权 的 处 分, 并 无 涉 公 共 利 益, 似 不 应 宣 告 合 同 无 效 这 些 家 长 主 义 的 民 事 制 度, 以 保 护 公 共 利 益 或 弱 势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为 出 发 点, 主 张 法 官 积 极 介 入, 排 除 或 者 否 定 当 事 人 的 私 人 意 志, 实 际 上 构 成 对 当 事 人 的 民 事 自 由 的 过 度 干 预 和 侵 犯, 与 民 法 典 的 自 由 主 义 精 神 相 悖 19 易 军 : 私 人 自 治 与 私 法 品 性, 法 学 研 究 2012 年 第 3 期, 第 80 页 9

8 法 学 研 究 2016 年 第 1 期 三 治 理 模 式 与 民 法 典 的 人 文 主 义 人 文 主 义 在 当 代 是 一 个 被 大 量 使 用 的 语 词 究 其 原 因, 在 于 人 文 主 义 包 罗 万 象, 囊 括 了 诸 多 的 思 想 流 派 当 然, 这 些 不 同 的 流 派 都 有 一 些 共 同 的 内 核 : 促 进 人 的 全 面 发 展, 保 护 人 的 尊 严 ; 社 会 生 活 的 基 本 目 的 在 于 满 足 人 类 的 各 种 需 求, 包 括 智 识 的 情 感 的 和 精 神 的 需 求 人 文 主 义 与 启 蒙 运 动 密 切 相 关 启 蒙 运 动 立 足 于 这 样 的 思 想 : 将 个 人 作 为 一 种 超 越 了 社 会 民 族 和 历 史 的 一 般 性 规 范 ; 由 此, 启 蒙 运 动 的 信 仰 是 : 个 人 只 有 通 过 充 分 和 自 由 地 行 使 其 理 性, 才 能 获 得 更 为 美 好 的 发 展 20 如 布 洛 克 所 说, 文 艺 复 兴 时 期 的 人 文 主 义 按 其 性 质 来 说 是 属 于 个 人 主 义 的, 它 既 不 是 一 种 信 条, 也 不 是 一 种 哲 学 体 系 ; 它 不 代 表 任 何 一 个 利 益 集 团, 也 不 想 把 自 己 组 织 成 一 种 运 动 21 人 文 主 义 的 中 心 主 题 是 人 的 潜 在 能 力 和 创 造 能 力 法 律 人 文 主 义 要 求 法 律 成 为 保 障 人 类 发 展 的 基 本 框 架, 立 法 和 法 律 制 度 必 须 积 极 地 回 应 人 类 发 展 的 整 体 需 要 作 为 社 会 安 排 和 组 织 的 动 态 性 工 具, 立 法 必 须 结 合 本 民 族 的 特 性, 针 对 其 在 某 一 特 定 历 史 时 期 的 主 要 问 题, 确 认 法 律 制 度 的 任 务 和 使 命, 诸 如 保 障 人 权, 促 进 社 会 安 全, 促 进 社 会 正 义, 与 贫 困 作 斗 争, 打 击 官 僚 主 义 治 理 效 率 低 下 和 腐 败 等 22 就 民 法 而 言, 强 调 人 文 主 义, 按 照 学 者 的 观 点 是 突 出 所 谓 人 文 关 怀, 对 人 的 自 由 和 尊 严 的 充 分 保 障 以 及 对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的 特 殊 关 爱 ; 要 将 个 人 的 福 祉 和 尊 严 作 为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终 极 目 标, 而 非 作 为 实 现 其 他 目 的 的 手 段 23 显 然, 这 具 有 明 显 的 康 德 主 义 道 德 哲 学 观 色 彩 从 人 文 主 义 的 基 本 命 题 出 发, 民 法 典 的 人 文 主 义 突 出 表 现 于 其 对 个 人 权 利 的 重 要 保 障 方 面 必 须 强 调 的 是, 这 种 对 个 人 权 利 的 保 障, 过 去 往 往 被 狭 隘 地 限 定 为 对 个 人 民 事 私 权 的 保 障, 即 对 个 人 所 享 有 的 各 类 民 事 权 利 的 保 障 ( 物 权 债 权 人 身 权 知 识 产 权 继 承 权 等 ) 这 一 观 点 的 局 限 在 于 : 忽 视 和 排 除 了 民 法 对 于 个 人 所 享 有 的 宪 法 性 基 本 权 利 的 保 护 根 据 当 代 的 学 说 和 司 法 实 践, 宪 法 和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个 人 基 本 权 利, 在 私 法 关 系 中 同 样 具 有 所 谓 横 向 效 力 由 此, 民 法 对 于 基 本 权 利 的 实 现, 同 样 具 有 不 可 低 估 的 重 要 作 用 在 民 事 关 系 中, 通 过 合 同 等 私 法 手 段 对 其 他 个 人 所 享 有 的 基 本 权 利 的 侵 害, 在 当 代 越 来 越 成 为 基 本 权 利 所 面 临 的 主 要 威 胁 之 一 私 法 关 系 中 承 认 宪 法 基 本 权 利 的 效 力, 并 对 其 进 行 保 护, 这 是 当 代 治 理 模 式 的 必 然 逻 辑 后 果 在 治 理 模 式 下, 公 法 与 私 法 的 界 限 变 得 模 糊, 二 者 之 间 出 现 交 错 大 量 的 私 法 主 体 行 使 公 法 的 部 分 职 能, 因 此, 它 们 应 当 负 担 与 公 法 主 体 相 同 的 义 务, 对 公 法 上 的 基 本 权 利 予 以 尊 重 和 保 护 正 是 在 这 个 意 义 上, 美 国 著 名 法 社 会 学 家 伯 克 利 学 派 的 代 表 人 物 塞 尔 兹 尼 克 曾 提 出 所 谓 私 人 政 府 (privategovernment) 的 理 论 他 认 为, 在 此 情 况 下, 私 法 主 体 就 不 能 仅 限 于 遵 守 一 般 性 的 管 理 标 准, 而 应 与 公 法 主 体 一 样, 受 到 治 理 规 范 的 约 束 : 20 JackyHummel,L introuvablevéritédudroitpublicoul éclipsedupolitiquedanslediscoursjuridique,indroits,vol.42, PUF,2006,p [ 英 ] 布 洛 克 : 西 方 人 文 主 义 传 统, 董 乐 山 译, 生 活 读 书 新 知 三 联 书 店 1997 年 版, 第 67 页 22 DavidGoicoechea,PrefaceinDavidGoicoecheaetal.(eds.),TheQuestionofHumanism:ChalengesandPosibilities, NewYork:PrometheusBooks,1991,p 参 见 王 利 明 : 民 法 的 人 文 关 怀,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2011 年 第 4 期, 第 149 页 以 下 10

9 治 理 体 系 的 完 善 与 民 法 典 的 时 代 精 神 无 论 在 何 处, 统 治 的 社 会 性 职 能 一 旦 被 履 行, 治 理 规 则 就 应 当 得 到 适 用 24 从 这 一 理 论 出 发, 一 旦 有 行 使 公 共 权 力 的 情 形, 无 论 主 体 为 何, 都 应 适 用 权 力 限 制 的 规 范 正 是 在 这 个 意 义 上, 一 些 法 社 会 学 者 将 塞 氏 的 学 说 称 为 社 会 学 意 义 上 的 法 治 理 论 25 而 他 著 名 的 回 应 型 法 律 理 论 的 重 要 内 容, 就 是 强 调 突 破 现 代 法 纯 粹 的 形 式 正 义 所 造 就 的 理 性 铁 笼 : 好 的 法 律 应 该 提 供 的 不 只 是 程 序 正 义 它 应 该 既 强 有 力 又 公 平 ; 应 该 有 助 于 界 定 公 共 利 益 并 致 力 于 达 到 实 体 正 义 26 这 一 理 论 与 如 今 的 基 本 权 利 在 私 法 关 系 中 的 横 向 效 力, 无 疑 具 有 相 通 之 处 因 为 公 法 与 私 法 泾 渭 分 明 式 的 严 格 区 分 在 当 代 既 无 法 操 作, 也 不 合 乎 需 要 对 人 权 提 供 有 效 的 法 律 保 障, 这 正 是 善 治 的 基 本 特 征 和 要 求 之 一 从 人 权 保 障 的 角 度 出 发, 私 法 与 公 法 一 样, 同 样 负 有 保 护 宪 法 基 本 权 利 的 义 务 我 国 宪 法 于 2004 年 引 入 了 国 家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的 重 要 条 款, 这 是 我 国 宪 法 在 人 权 保 护 问 题 上 取 得 的 重 大 进 步 国 家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的 庄 严 承 诺 意 味 着 国 家 既 负 有 尊 重 人 权 不 干 预 个 人 行 使 基 本 权 利 的 消 极 义 务 ( 防 御 功 能 ), 也 负 有 以 立 法 等 手 段 来 保 护 人 权 促 进 其 实 现 的 积 极 义 务 ( 保 护 功 能 ) 27 对 于 基 本 权 利 的 侵 害 来 源, 我 国 宪 法 并 没 有 区 分 国 家 侵 犯 和 私 人 侵 犯, 因 此, 防 御 功 能 和 保 护 功 能 应 当 处 于 同 等 重 要 的 地 位 这 也 是 宪 法 修 正 案 将 尊 重 与 保 障 人 权 并 重 的 原 因 所 在 28 尤 其 应 当 看 到, 继 人 权 入 宪 之 后,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提 出 要 完 善 人 权 司 法 保 障 制 度, 以 此 作 为 推 进 法 治 中 国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而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决 定 除 重 申 加 强 人 权 司 法 保 障 之 外, 还 进 一 步 指 出 : 依 法 保 障 公 民 权 利 保 障 公 民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基 本 政 治 权 利 等 各 项 权 利 不 受 侵 犯, 保 障 公 民 经 济 文 化 社 会 等 各 方 面 权 利 得 到 落 实, 实 现 公 民 权 利 保 障 法 治 化 增 强 全 社 会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意 识, 健 全 公 民 权 利 救 济 渠 道 和 方 式 显 然, 这 里 所 保 障 的 权 利, 既 包 括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民 事 权 利, 也 包 括 经 济 文 化 社 会 领 域 的 基 本 人 权 健 全 公 民 权 利 救 济 渠 道 和 方 式 要 求 在 私 法 中 同 样 对 宪 法 基 本 权 利 进 行 保 护 ( 一 ) 民 法 典 应 在 序 言 或 者 第 1 条 援 引 宪 法 人 权 条 款 作 为 立 法 理 由 民 法 典 如 果 在 其 条 文 中 直 接 规 定 对 于 宪 法 基 本 权 利 的 尊 重 和 保 护, 则 对 于 民 事 司 法 中 有 效 保 护 基 本 权 利, 十 分 有 益 就 此 而 言, 魁 北 克 民 法 典 的 模 式 尤 其 值 得 关 注 1994 年 生 效 的 魁 北 克 民 法 典 在 其 序 言 第 1 款 中 即 开 宗 明 义 地 宣 告 : 魁 北 克 民 法 典 与 人 权 宪 章 和 法 律 一 般 原 则 保 持 和 谐 一 致, 调 整 人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以 及 物 此 条 有 重 大 意 义, 它 揭 示 出 魁 北 克 民 法 典 与 人 权 宪 章 之 间 和 谐 一 致 的 互 动 关 系 PhilipSelznick,SocietyandIndustrialJustice,NewYork:RuselSageFoundation,1969,p CarolineRaat,SelznickonGovernanceRevisited,WhatCanWeLearnfromEarlyLegalSociology?, 载 前 引 3,Colom biciacchi 等 编 书, 第 63 页 26 [ 美 ] 诺 内 特 塞 尔 兹 尼 克 : 转 变 中 的 法 律 与 社 会 : 迈 向 回 应 型 法, 张 志 铭 译,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04 年 版, 第 82 页 27 有 学 者 认 为, 宪 法 第 33 条 的 人 权 入 宪 条 款 赋 予 国 家 以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的 义 务, 因 此, 明 确 了 我 国 宪 法 基 本 权 利 的 约 束 对 象 是 国 家 公 权 力 参 见 张 翔 : 基 本 权 利 的 体 系 思 维, 清 华 法 学 2012 年 第 4 期, 第 31 页 28 参 见 陈 征 : 基 本 权 利 的 国 家 保 护 义 务 功 能, 法 学 研 究 2008 年 第 1 期, 第 52 页 29 MélanieSamson,LesinteractionsdelaChartedesdroitsetlibertésdelapersonneavecleCodecivilduQuébec:uneharmonie àconcrétiser,colectionminerve,éditionsyvonblais,2013,p.7. 令 人 困 惑 的 是, 魁 北 克 民 法 典 的 中 译 本 不 知 何 故 竟 没 有 将 序 言 的 两 个 条 款 译 出, 这 无 疑 是 一 个 重 大 的 失 误, 也 反 映 出 译 者 在 当 时 未 能 理 解 序 言 在 沟 通 宪 法 基 本 权 利 与 民 事 权 利 方 面 的 重 大 意 义 参 见 孙 建 江 等 译 : 魁 北 克 民 法 典,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2005 年 版, 第 1 页 11

10 法 学 研 究 2016 年 第 1 期 第 一, 该 条 款 宣 示 了 民 法 与 宪 法 基 本 权 利 的 统 一 性 如 同 有 学 者 所 指 出 的, 民 法 与 人 权 之 间 的 和 谐 一 致 表 现 为, 从 宏 观 角 度 看 二 者 在 目 标 上 存 在 着 一 致 ; 从 微 观 角 度 看, 在 两 者 领 域 中 法 律 主 体 践 行 其 法 律 的 实 践 也 存 在 着 一 致 性 就 民 法 规 范 与 人 权 的 要 求 之 间 的 关 系 而 言, 等 级 性 金 字 塔 式 或 简 单 的 凯 尔 森 式 的 逻 辑 由 此 被 淡 化,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在 私 法 自 治 和 规 范 等 级 化 要 求 之 间 的 新 的 折 中 30 这 种 折 中 是 宪 法 至 上 性 和 基 本 权 利 客 观 价 值 属 性 的 必 然 要 求 第 二, 该 条 款 蕴 含 了 合 宪 性 解 释 方 法 也 就 是 说, 民 法 典 条 款 的 解 释 必 须 与 魁 北 克 人 权 宪 章 的 规 定 相 一 致 从 这 一 条 款 出 发, 加 拿 大 最 高 法 院 承 认 民 事 侵 权 责 任 必 须 从 基 本 权 利 制 度 所 保 护 的 价 值 中 寻 求 启 示, 只 是 在 具 体 适 用 中 仍 然 遵 循 民 法 的 方 法 和 原 则 31 尤 为 重 要 的, 是 需 要 结 合 魁 北 克 民 法 典 序 言 第 2 款 的 规 定 : 民 法 典 由 调 整 相 关 事 项 的 规 则 的 整 体 所 组 成, 这 些 条 文 的 文 字 精 神 或 对 象 在 其 所 调 整 事 项 的 领 域 内, 以 明 示 或 默 示 方 式 确 立 了 其 共 同 法 (juscommune) 在 这 些 领 域 中, 法 典 是 其 他 单 行 法 的 基 础, 尽 管 单 行 法 可 以 补 充 法 典 或 者 作 出 例 外 规 定 民 法 典 作 为 私 法 的 共 同 法, 包 括 组 织 学 和 解 释 学 两 个 层 面 的 意 义 结 合 该 第 2 款 规 定 来 看, 在 整 个 私 法 领 域 而 不 仅 仅 是 民 法 典 的 范 围 内, 都 需 要 遵 循 合 宪 性 解 释 方 法 32 第 三, 侵 犯 基 本 权 利 将 引 发 与 侵 害 主 观 权 利 类 似 的 侵 权 责 任 魁 北 克 人 权 宪 章 第 49 条 规 定, 如 本 宪 章 所 承 认 的 某 项 权 利 或 自 由 受 到 侵 害, 受 害 人 有 权 要 求 停 止 侵 害, 及 赔 偿 由 此 所 造 成 的 精 神 或 者 物 质 损 害 在 故 意 侵 害 基 本 权 利 的 情 况 下, 法 院 还 可 以 另 外 判 处 侵 权 人 承 担 惩 罚 性 赔 偿 责 任 受 人 权 宪 章 这 一 条 文 的 启 发, 魁 北 克 民 法 典 第 1457 条 规 定 : 任 何 人 均 负 有 义 务 以 不 损 害 他 人 的 方 式, 遵 守 依 据 情 势 习 惯 或 法 律 为 其 施 加 的 义 务 在 其 具 有 理 智 且 未 履 行 其 义 务 之 时, 应 对 因 过 错 致 他 人 之 损 害 负 赔 偿 之 责, 无 论 此 为 身 体 精 神 或 物 质 上 之 损 害 33 借 鉴 魁 北 克 民 法 典 的 这 一 模 式, 未 来 的 中 国 民 法 典 在 其 序 言 或 者 第 1 条 中, 可 以 明 示 的 方 式 直 接 援 引 国 家 尊 重 和 保 护 人 权 这 一 宪 法 条 款 其 意 义 在 于, 其 一, 民 法 典 援 引 宪 法 人 权 条 款, 可 以 作 为 其 立 法 的 理 由 与 根 据 之 一 其 二, 民 法 典 援 引 宪 法 人 权 条 款, 也 要 求 法 官 在 民 事 司 法 中 必 须 尊 重 和 保 护 宪 法 所 规 定 的 基 本 权 利, 必 要 时 采 取 合 宪 性 解 释 的 方 法 来 解 释 有 关 的 民 法 规 范 或 者 合 同, 或 者 从 宪 法 基 本 权 利 保 护 之 必 要 性 中 获 得 解 释 民 30 BjarneMelkevik,LenouveauCodecivilduQuébecetlesdroitsdel homme:leparadigmed'unnouveau droitcommun, injean Lucchabot,PhilippeDidier& Jér meferand(dir.),lecodeciviletlesdroitsdel homme,l Harmatant, 2005,p L honorablelouislebel,laprotectiondesdroitsfondamentauxetlaresponsabilitécivile,49mcgillaw Journal246 (2004). 例 如, 在 魁 北 克 上 诉 法 院 2001 年 审 理 的 一 起 案 件 中,LouiseOtis 法 官 指 出 : 魁 北 克 民 法 典 作 为 一 个 结 构 化 和 等 级 化 的 立 法 整 体, 为 了 与 人 权 宪 章 保 持 一 致, 将 人 的 身 体 完 整 确 立 为 民 事 权 利 享 有 与 行 使 的 基 本 原 则 之 一 民 法 典 的 序 言 第 3 条 第 10 条 和 魁 北 克 人 权 宪 章 第 1 条 都 反 复 地 强 调 了 这 一 点 Courd appeldu Québec,l afaire:montréal(vilede)c.tarquini,[2001]r.j.q.1405(c.a.)paragraphe174(l.otis). 32 MinistèredelaJusticeduQuébec,CommentairesduministredelaJustice,LecodecivilduQuébec,Tome1,Québec,Les PublicationsduQuébec,1993,p MarièveLacroix,Larelativitéaquilienneendroitdelaresponsabilitécivile Analysecomparéedessystèmesgermanique,cana dienetquébécois,59mcgillawjournal462(2013). 12

11 治 理 体 系 的 完 善 与 民 法 典 的 时 代 精 神 事 规 范 或 合 同 的 启 示 或 思 想 来 源 其 三, 民 法 典 援 引 宪 法 人 权 条 款, 也 充 分 昭 示 了 我 国 民 法 典 作 为 21 世 纪 的 新 型 民 法 典 具 有 明 显 不 同 于 古 典 民 法 典 的 鲜 明 时 代 特 征 :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注 重 对 人 的 全 面 保 护 ( 二 ) 民 法 典 应 在 总 则 部 分 将 人 的 尊 严 确 定 为 基 本 原 则 人 的 尊 严 是 宪 法 和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所 普 遍 承 认 的 一 项 基 本 人 权 为 了 对 这 一 宪 法 基 本 权 利 进 行 有 效 保 护, 民 法 中 也 将 人 的 尊 严 作 为 一 项 基 本 的 民 事 权 利 就 我 国 而 言, 宪 法 第 38 条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的 人 格 尊 严 不 受 侵 犯 民 法 通 则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等 民 事 法 律 相 应 规 定 了 人 格 尊 严 原 则,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甚 至 直 接 使 用 了 人 格 尊 严 权 这 一 富 有 争 议 的 提 法 34 人 格 尊 严 在 民 法 上 作 为 一 项 主 观 权 利 的 属 性 由 此 得 以 承 认 和 确 立 在 科 技 飞 速 发 展 的 今 天, 强 调 人 的 尊 严 原 则 尤 为 必 要 : 在 当 代, 人 工 辅 助 生 殖 代 孕 胚 胎 干 细 胞 研 究 克 隆 等 生 物 医 学 技 术 的 突 飞 猛 进, 给 人 的 主 体 性 地 位 带 来 了 严 重 冲 击 有 鉴 于 此, 基 于 人 的 尊 严, 衍 生 出 几 项 极 为 重 要 的 原 则 : 人 的 先 在 性 自 生 命 开 始 对 人 的 尊 重 人 体 的 不 可 侵 犯 禁 止 对 人 体 的 商 业 性 利 用 这 正 是 1994 年 法 国 民 法 典 增 加 其 第 16 条 的 原 因 : 该 条 规 定, 法 律 确 保 人 的 先 在 性, 禁 止 对 尊 严 的 一 切 损 害, 确 保 自 生 命 伊 始 对 人 的 尊 重 35 基 于 同 样 的 考 虑,2002 年 巴 西 民 法 典 第 13 条 规 定 : 除 基 于 医 疗 紧 急 原 因 外, 个 人 处 分 其 身 体 的 行 为 若 可 能 对 身 体 完 整 造 成 永 久 损 害 或 违 反 公 序 良 俗, 则 应 被 禁 止 ; 第 14 条 规 定 : 个 人 同 意 在 死 后 无 偿 捐 赠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人 体, 供 医 学 或 利 他 目 的 之 用 途, 应 被 允 许 36 ( 三 ) 大 数 据 时 代 尤 其 需 要 强 调 数 字 人 文 主 义 法 国 著 名 人 类 学 家 克 劳 德 列 维 斯 特 劳 斯 曾 提 出, 人 类 历 史 上 先 后 出 现 了 三 种 形 式 的 人 文 主 义 : 文 艺 复 兴 时 期 贵 族 的 人 文 主 义, 以 对 古 典 文 献 的 重 构 为 特 点 ; 近 代 资 产 阶 级 对 异 国 文 化 的 人 文 主 义, 以 对 东 方 和 远 东 文 化 的 承 认 为 内 容 ; 当 代 全 民 的 民 主 人 文 主 义 37 在 当 今 的 大 数 据 时 代, 有 学 者 提 出 了 第 四 种 人 文 主 义 : 数 字 人 文 主 义 38 在 数 字 化 环 境 下, 由 于 技 术 的 巨 大 进 步, 人 们 对 于 客 体 对 于 主 体 间 的 关 系 和 价 值 等 的 看 法 都 发 生 了 修 正, 人 在 虚 拟 社 会 中 的 行 为 可 能 映 射 到 现 实 社 会 的 行 为 模 式 上 数 字 化 时 代 一 个 很 大 的 危 险 在 于 人 的 自 主 性 地 位 可 能 受 到 威 胁, 主 体 性 地 位 被 消 解 数 字 人 文 主 义 强 调 人 对 自 己 所 处 的 数 字 环 境 的 主 体 性 地 位 由 此 出 发, 数 字 人 文 主 义 承 认 个 人 对 互 联 网 环 境 下 的 个 人 信 息 享 有 支 配 权 : 如 果 个 人 无 法 确 切 地 预 见 到 个 人 的 哪 些 信 息 为 社 会 环 境 所 知 晓 以 及 谁 可 以 34 参 见 2001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确 定 民 事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1 条 第 3 款 人 格 尊 严 权 的 提 法 有 可 能 会 将 作 为 法 律 基 本 原 则 和 当 代 法 律 秩 序 基 础 的 人 格 尊 严, 贬 低 为 一 项 普 通 的 人 格 权 关 于 人 格 尊 严 是 否 可 以 成 为 一 项 人 格 权, 在 法 国 学 理 上 是 存 在 争 议 的 反 对 者 认 为, 尊 严 并 非 是 民 事 主 体 的 一 项 人 格 要 素, 因 为 尊 严 的 主 体 并 非 是 个 人, 尊 严 非 为 某 个 具 有 特 定 个 体 性 的 主 体 所 有, 而 是 全 人 类 所 共 有 的 要 素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甚 至 可 以 将 尊 严 (dignité) 与 人 格 (personnalité) 相 对 立 : 如 果 说 具 有 尊 严 的 人 道 (humanité) 是 所 有 人 所 共 有 的 公 约 数, 那 么 彰 显 主 体 个 性 (individualité) 的 人 格 正 好 与 之 相 反 换 言 之, 人 格 权 强 调 的 是 个 性, 而 尊 严 属 于 人 道 的 范 畴, 是 人 类 的 共 性 Jean Michel Bruguière,BérengèreGleize,Droitsdelapersonnalité,Elipses,2015,pp RaymondMartin,Personne,corpsetvolonté,inRecueilDalozSirey,No.33,2000,p LeslieRose,TheBrazilianCivilCodeinEnglish,RiodeJaneiro:Renovar,2008,p ClaudeLévi Straus,L Anthropologiefaceauxproblèmesdumondemoderne,Seuil,LaLibrairieduXXIesiècle,2014, pp MiladDoueihi,Pourunhumanismenumérique,Seuil,LaLibrairieduXXIesiècle,2011,pp

12 法 学 研 究 2016 年 第 1 期 获 得 这 些 信 息, 个 人 不 受 任 何 压 力 地 自 主 决 定 其 行 动 的 自 由 将 受 到 损 害 39 四 治 理 模 式 与 民 法 典 的 开 放 性 法 典 化 是 一 个 庞 大 的 工 程, 围 绕 基 本 的 方 法 而 展 开 : 构 造 一 个 体 系, 由 此 导 致 的 统 一 性 和 完 备 性, 发 现 ( 最 为 重 要 的 本 质 性 的 真 实 和 恒 定 的 ) 法 律 原 则, 组 织 好 这 些 原 则 之 间 的 关 系, 确 定 原 则 实 施 的 法 律 后 果 40 从 立 法 技 术 的 层 面 看, 民 法 典 的 两 个 传 统 特 征 是 完 备 性 和 内 在 一 致 性 所 谓 完 备 性, 是 指 作 为 逻 辑 抽 象 的 结 果, 私 法 的 所 有 事 项 都 规 定 在 民 法 典 之 中 完 备 性 不 是 排 他 性, 不 是 说 私 法 的 事 项 只 由 民 法 典 加 以 规 定 所 谓 内 在 一 致 性, 是 指 法 典 内 部 的 规 则 之 间 不 存 在 冲 突, 每 一 项 规 则 有 一 个 真 实 的 含 义, 它 仅 为 每 一 个 法 律 问 题 提 供 一 个 正 确 的 答 案 这 是 一 种 教 义 性 和 实 证 主 义 ( 形 式 主 义 ) 的 方 法, 也 是 大 陆 法 系 的 典 型 特 征 41 但 是, 完 备 性 并 不 意 味 着 民 法 典 是 一 个 完 全 自 足 的 封 闭 逻 辑 体 系 相 反, 由 于 民 法 典 所 调 整 的 人 类 社 会 本 身 的 演 进 性, 民 法 典 在 规 范 和 精 神 上 必 须 保 持 开 放 性 法 典 的 开 放 性, 主 要 表 现 在 对 法 典 之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渊 源 的 开 放 性 这 些 ( 形 式 性 和 实 质 性 的 ) 法 律 渊 源 主 要 有 判 例 习 惯 学 理 规 约 等 由 此, 强 调 法 典 的 开 放 性, 必 须 反 对 成 文 法 ( 法 典 ) 中 心 主 义 成 文 法 并 非 是 法 律 的 唯 一 表 现 形 式 民 法 典 对 于 其 他 法 律 渊 源 的 重 视 和 吸 收, 这 一 论 断 在 当 代 尤 其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因 为 当 代 社 会 生 活 日 趋 复 杂, 社 会 关 系 的 变 动 更 为 频 繁, 以 判 例 学 说 等 来 克 服 成 文 法 刚 性 所 带 来 的 诸 多 不 便, 就 显 得 尤 为 必 要 正 是 在 这 个 意 义 上, 当 代 比 较 法 学 家 勒 内 达 维 在 其 名 著 当 代 世 界 主 要 法 系 中, 在 论 述 法 典 化 之 后 法 律 实 证 主 义 和 法 律 民 族 主 义 的 衰 落 时 指 出 : 我 们 越 来 越 公 开 地 承 认 学 理 和 判 例 在 法 律 的 形 成 和 发 展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 再 也 没 有 任 何 法 学 家 会 认 为, 对 了 解 法 律 来 说, 只 有 成 文 法 的 文 本 才 是 唯 一 重 要 的 42 根 据 法 律 与 治 理 理 论, 治 理 模 式 下 法 律 的 一 个 重 要 特 点 就 表 现 为 对 规 范 封 闭 性 的 抛 弃, 这 是 治 理 体 系 下 法 律 规 制 的 民 主 性 的 必 然 要 求 一 方 面, 在 治 理 的 复 杂 体 系 中, 对 行 为 合 法 与 否 的 判 断, 不 再 由 一 个 完 全 逻 辑 自 足 的 封 闭 性 法 律 体 系 去 完 成, 各 种 新 型 的 社 会 行 动 者 各 种 利 益 团 体 的 代 表 以 各 自 的 方 式 直 接 影 响 和 参 与 了 规 则 体 系 的 形 成, 合 法 性 和 民 主 要 求 这 必 须 在 法 律 的 图 景 中 有 所 回 应 另 一 方 面, 法 律 可 以 预 见 一 切 的 神 话 在 当 代 已 然 破 灭 ; 实 定 法 本 身 可 以 垄 断 法 律 渊 源 的 合 法 性, 已 经 难 以 为 继 43 正 是 在 这 个 意 义 上, 美 国 学 者 塞 尔 兹 尼 克 主 张 建 立 回 应 型 法, 德 国 学 者 图 伯 纳 提 出 反 应 性 法 的 理 论 44 这 些 理 论 反 映 了 治 理 模 式 下 法 律 所 具 有 的 新 特 征, 其 中 一 个 重 要 内 容 就 是 法 律 的 能 动 性 对 治 理 体 系 的 完 善 的 促 进 法 律 机 构 应 该 放 弃 自 治 型 法 通 过 与 外 在 隔 绝 而 获 得 的 安 全 性, 并 成 为 社 会 调 整 和 社 会 变 化 的 更 能 动 的 工 具 在 这 种 重 建 过 程 中, 能 动 主 义 开 放 性 和 认 识 39 前 引 34,Jean MichelBruguière 等 书, 第 178 页 40 ValérieLasere Kiesow,L espritscientifiqueducodecivil,indroits,vol.41,2005,puf,p MartijnW.Heselink,TheNewEuropeanLegalCulture,Kluwer,Deventer,2001,p RenéDavid&CamileJaufret Spinosi,Lesgrandssystèmesdedroitcontemporains,11eédition,Daloz,2002,p M.vanHoecke,LawasCommunication,Oxford,HartPublishing,2002,p GüntherTeubner,Droitetréflexivité.L auto référenceendroitetdansl organisation,paris,lgdj,1998,p

13 治 理 体 系 的 完 善 与 民 法 典 的 时 代 精 神 能 力 将 作 为 基 本 特 色 而 相 互 结 合 45 显 而 易 见, 回 应 型 法 的 重 要 特 征 在 于 其 开 放 性, 向 其 他 性 质 的 规 则 和 政 策 价 值 等 保 持 开 放, 通 过 价 值 的 考 量 来 批 判 现 行 规 则, 造 就 新 规 则 当 下 中 国 的 民 事 立 法, 在 开 放 性 方 面 表 现 得 十 分 不 足 这 种 不 足 首 先 表 现 为 对 其 他 法 律 渊 源 的 严 重 压 制 甚 至 排 斥 以 物 权 法 为 例, 其 第 5 条 规 定 了 极 为 严 苛 的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物 权 的 种 类 和 内 容 仅 得 由 法 律 规 定 此 处 的 法 律 是 否 包 含 行 政 法 规, 不 无 疑 问 ; 而 从 允 许 创 设 物 权 的 法 律 渊 源 中 明 确 加 以 排 除 的, 则 显 然 包 含 判 例 习 惯 法 律 一 般 原 则 学 说 和 当 事 人 契 约 等 然 而, 他 物 权 特 别 是 担 保 物 权 领 域 存 在 着 大 量 的 所 谓 非 典 型 担 保 形 式, 并 不 会 由 于 物 权 法 没 有 规 定 而 在 实 践 中 消 亡 由 于 融 资 的 需 要, 这 些 非 典 型 的 担 保 形 式 会 在 体 制 外 不 断 发 展 和 演 化, 将 它 们 长 期 排 除 在 物 权 法 的 调 整 和 适 用 范 围 之 外, 并 不 利 于 法 律 安 全 46 以 习 惯 为 例, 习 惯 之 于 民 法 典 的 重 要 性, 法 国 民 法 典 和 德 国 民 法 典 的 编 纂 历 史 就 是 极 好 的 例 证 波 塔 利 斯 承 认 法 国 民 法 典 只 是 成 文 法 和 习 惯 法 的 折 中 的 产 物, 习 惯 法 几 乎 占 据 法 国 民 法 典 的 半 壁 江 山 而 在 德 国 民 法 典 起 草 的 过 程 中, 习 惯 同 样 深 受 起 草 者 的 重 视 例 如, 温 德 沙 伊 德 认 为, 成 文 法 是 最 具 深 远 意 义 的 法 源, 但 是 习 惯 法 也 是 重 要 的 法 源 47 而 反 观 我 国 的 民 事 立 法, 对 习 惯 普 遍 表 现 出 一 种 十 分 轻 视 的 立 场 以 物 权 法 为 例, 由 于 涉 及 物 的 占 有 使 用 收 益 处 分 等 事 项, 习 惯 无 疑 是 重 要 的 法 律 渊 源 然 而, 我 国 物 权 法 却 表 现 出 对 习 惯 的 排 斥, 物 权 法 通 篇 仅 有 两 个 条 文 提 及 习 惯 ( 第 85 条 相 邻 关 系 第 116 条 法 定 孳 息 的 收 取 ), 这 无 疑 让 人 十 分 费 解 : 很 难 想 象 以 不 动 产 为 调 整 对 象 的 用 益 物 权 体 系 中 ( 如 地 役 权 ), 我 们 会 不 需 要 求 助 于 习 惯 这 一 重 要 的 法 律 渊 源 至 少 对 于 物 权 法 而 言, 根 据 一 些 学 者 们 的 研 究, 成 文 法 尽 管 是 主 要 的 法 源, 但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全 方 位 的 调 整 任 务, 在 不 同 层 面 或 程 度 上 离 不 开 非 出 自 立 法 者 的 其 他 规 范 的 协 力, 这 些 补 充 性 的 法 源 包 括 有 关 政 府 机 构 的 规 定 民 间 习 惯 以 及 政 策 48 故 此, 基 于 中 国 民 族 结 构 的 多 元 性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的 多 层 次 性 城 乡 的 差 异 性 和 成 文 法 固 有 的 局 限 性, 最 合 适 的 做 法 应 当 是 确 立 民 间 习 惯 的 补 充 渊 源 地 位 49 我 国 现 行 民 事 立 法 开 放 性 之 不 足, 还 表 现 为 立 法 者 的 决 疑 论 (casuistic) 倾 向 尽 管 我 国 立 法 也 普 遍 采 取 了 一 般 条 款 的 模 式, 允 许 法 官 根 据 社 会 情 势 的 演 进, 对 一 般 条 款 作 出 与 时 俱 进 的 解 释 与 适 用, 但 是, 立 法 往 往 在 一 般 条 款 之 后, 以 不 必 要 和 过 分 详 尽 的 列 举 来 限 制 法 官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这 种 决 疑 论 做 法 的 根 源 在 于 立 法 者 对 法 官 的 深 刻 不 信 任 以 侵 权 责 任 法 为 例, 该 法 第 2 条 第 2 款 竟 然 一 口 气 列 举 了 十 八 种 具 体 的 民 事 权 利 如 此 规 模 壮 观 的 列 45 前 引 26, 诺 内 特 等 书, 第 83 页 年 法 国 物 权 法 改 革 草 案 第 四 章 创 设 了 特 殊 物 权 (droitréeldejouisancespécial, 建 议 编 为 法 国 民 法 典 第 条 ) 根 据 这 一 制 度, 所 有 权 人 可 在 其 一 项 或 数 项 财 产 上 根 据 需 要 而 设 立 特 殊 物 权 ; 特 殊 物 权 的 产 生 权 利 与 义 务 关 系 可 比 照 适 用 用 益 权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过, 与 用 益 权 设 立 于 财 产 的 整 体 之 上 有 所 不 同, 特 殊 物 权 可 以 根 据 权 利 人 的 需 要, 仅 设 定 于 财 产 的 部 分 权 能 之 上 ; 另 外, 特 殊 物 权 是 有 期 限 的,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0 年, 而 非 终 身 性 的 物 权 这 一 具 有 创 新 性 的 制 度 的 特 征 在 于 其 开 放 性 根 据 起 草 人 的 说 明, 这 一 开 放 性 的 范 畴 旨 在 克 服 物 权 法 定 的 弊 端, 为 当 事 人 自 行 创 设 新 型 物 权 ( 譬 如 渔 业 权 使 用 某 些 体 育 设 施 的 权 利 ) 提 供 制 度 性 框 架 HuguesPérinet Marquet(dir.),Propositionsdel'AsociationHenriCapitantpouruneréformedudroit desbiens,lexisnexis,2009,p 参 见 [ 德 ] 霍 尔 斯 特 海 因 里 希 雅 科 布 斯 : 十 九 世 纪 德 国 民 法 科 学 和 立 法, 王 娜 译, 法 律 出 版 社 2003 年 版, 第 70 页, 第 129 页 以 下 48 参 见 常 鹏 翱 : 多 元 的 物 权 法 源 及 其 适 用 规 律, 法 学 研 究 2014 年 第 4 期, 第 135 页 49 尹 凤 桐 : 论 民 事 习 惯 法 与 民 法 典 的 关 系, 山 东 社 会 科 学 2009 年 第 9 期, 第 111 页 15

14 法 学 研 究 2016 年 第 1 期 举, 在 外 国 民 法 典 中 似 无 先 例, 未 免 有 损 立 法 的 美 感 与 均 衡 ; 而 这 些 列 举 又 标 准 不 一 ( 对 人 身 权 逐 项 列 举 了 其 种 概 念, 而 对 于 他 物 权 却 只 保 留 用 益 物 权 担 保 物 权 这 样 的 属 概 念 ), 有 些 提 法 不 无 争 议 ( 如 婚 姻 自 主 权 实 为 婚 姻 自 由 ) 而 在 第 十 章 饲 养 动 物 损 害 责 任 中, 立 法 又 将 动 物 区 分 为 禁 止 饲 养 的 烈 性 犬 等 危 险 动 物 ( 第 80 条 ) 动 物 园 的 动 物 ( 第 81 条 ) 遗 弃 逃 逸 的 动 物 ( 第 82 条 ) 这 些 列 举, 难 免 显 得 多 余 和 过 分, 因 为 一 些 冗 余 的 条 文 完 全 可 以 通 过 法 律 解 释 的 技 术 推 导 出 来 这 些 条 文 如 果 最 终 出 现 于 民 法 典 之 中, 只 能 说 明 法 律 解 释 技 术 和 学 理 的 落 后 法 典 化 意 味 着 构 想 的 艺 术 摄 取 本 质 的 能 力 和 涵 盖 其 他 的 冲 动 ; 立 法 的 天 赋 会 产 生 法 律 的 特 殊 语 体, 法 律 的 高 度 使 其 能 以 很 少 的 语 词 表 达 极 多 的 内 容 由 此, 立 法 如 同 格 言, 简 约 原 则 既 是 智 慧 的 产 物, 也 是 书 写 的 规 则 50 另 外, 出 于 对 所 谓 同 案 不 同 判 的 担 忧, 我 国 的 立 法 者 和 民 法 学 界 对 法 官 自 由 裁 量 权 表 现 出 了 一 种 偏 执 式 的 敌 视 和 担 忧 以 物 权 法 为 例, 这 本 来 是 权 利 滥 用 制 度 的 发 源 地 和 天 然 选 地 ( 如 所 有 权 制 度 ), 但 物 权 法 最 终 在 全 文 中 对 权 利 滥 用 未 置 一 词 ( 第 7 条 规 定 的 合 法 和 合 乎 公 德 原 则 甚 至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都 不 能 完 全 替 代 禁 止 权 利 滥 用 制 度 的 功 能 ) 权 利 滥 用 的 核 心 特 征 在 于 损 人 而 不 利 己, 欠 缺 合 法 利 益, 尤 其 反 映 出 行 为 者 主 观 上 的 恶 意, 而 探 究 当 事 人 的 主 观 要 素, 必 然 赋 予 法 官 相 当 的 自 由 裁 量 余 地 这 大 约 是 物 权 法 没 有 采 纳 具 有 法 哲 学 色 彩 的 权 利 滥 用 制 度 的 原 因 之 一 51 然 而, 法 律 作 为 社 会 科 学 的 最 大 特 点 就 在 于 其 实 践 性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就 整 个 法 律 科 学 来 说, 以 法 律 适 用 为 中 心 的 法 律 实 践 活 动 才 是 值 得 我 们 关 注 的 重 点 法 律 首 先 应 当 是 法 官 的, 是 一 种 裁 判 规 范 52 以 1992 年 荷 兰 民 法 典 为 例, 民 法 典 的 起 草 者 承 认 了 判 例 作 为 法 律 的 重 要 渊 源 ; 新 法 典 的 重 要 目 标 之 一 就 是 将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的 判 例 法 典 化 从 法 学 方 法 论 角 度 看, 新 民 法 典 将 判 例 法 典 化 的 途 径 是 运 用 法 律 一 般 条 款 的 规 定, 以 实 现 法 典 本 身 的 开 放 性 与 现 代 性 53 我 国 民 事 立 法 中 严 苛 的 法 定 主 义 对 习 惯 的 轻 视 对 判 例 发 展 法 律 的 排 斥, 是 十 分 值 得 我 们 反 思 的, 因 为 这 有 损 于 民 法 典 的 开 放 性, 会 限 制 法 律 的 发 展 对 法 典 开 放 性 的 损 害, 将 会 严 重 抑 制 法 官 的 创 造 性 司 法 的 想 象 力, 从 而 损 害 民 法 典 的 生 命 力 民 法 典 的 开 放 性, 在 治 理 模 式 中 显 得 尤 为 必 要 在 当 代 治 理 体 系 中, 社 会 和 政 治 秩 序 的 建 构 并 非 立 足 于 自 我 中 心 和 等 级 式 的 体 系, 而 是 立 足 于 一 个 多 中 心 和 协 商 式 的 进 程, 存 在 多 种 微 调 的 机 制, 寻 求 协 调 原 则 的 关 系 网 络 治 理 模 式 往 往 是 多 层 次 的, 表 现 为 国 家 地 方 机 构 企 业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之 间 的 合 作 关 系, 以 求 实 现 效 率 和 民 主 的 结 合 54 治 理 的 多 层 次 多 中 心 灵 活 性 等 特 点, 尤 其 要 求 规 范 渊 源 的 开 放 性 和 多 元 性 在 治 理 体 系 中, 软 法 占 有 特 别 重 要 的 地 位 首 先, 软 法 由 于 以 自 律 为 特 点, 其 制 定 以 当 事 方 的 同 意 和 参 与 为 前 提, 因 而 实 施 起 来 更 为 容 易, 遭 遇 的 阻 力 更 小 其 次, 由 于 软 法 在 形 式 上 的 非 正 规 性, 50 GérardCorun,Droitcivil,Introduction,Lespersonnes,Lesbiens,Paris:Montchrestien,2003,p 参 见 石 佳 友 : 民 法 典 与 法 官 裁 量 权, 法 学 家 2007 年 第 6 期, 第 65 页 52 姚 辉 : 民 法 典 的 实 质 理 性,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学 报 2013 年 第 1 期, 第 66 页 53 焦 富 民 盛 敏 : 论 荷 兰 民 法 典 的 开 放 性 融 和 性 与 现 代 性 兼 及 对 中 国 制 定 民 法 典 的 启 示, 法 学 家 2005 年 第 5 期, 第 145 页 54 Fran oisost&michelvandekerchove,delapyramideauréseau:pourunethéoriedialectiquedudroit,bruxeles,pub licationsdesfacultésuniversitairessaint Louis,2002,p

15 治 理 体 系 的 完 善 与 民 法 典 的 时 代 精 神 其 制 定 实 施 和 修 正 的 成 本 比 传 统 的 硬 法 要 低 得 多 从 法 社 会 学 的 角 度 看, 软 法 也 更 富 有 实 效 第 三, 软 法 日 后 可 以 过 渡 为 硬 法, 因 而 软 法 常 常 作 为 硬 法 出 台 前 的 过 渡 性 和 中 间 性 规 范, 具 有 很 强 的 实 验 性 和 针 对 性 正 是 在 这 个 意 义 上,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决 定 指 出, 推 进 多 层 次 多 领 域 依 法 治 理 发 挥 市 民 公 约 乡 规 民 约 行 业 规 章 团 体 章 程 等 社 会 规 范 在 社 会 治 理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支 持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类 社 会 组 织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和 专 业 服 务 功 能 这 对 民 法 典 的 开 放 性 无 疑 提 供 了 一 个 新 的 重 要 启 示 : 当 代 社 会 的 治 理 体 系 中, 大 量 的 自 律 性 公 约 行 规 章 程 等 软 法 体 系 是 对 于 现 代 社 会 网 状 结 构 的 复 杂 性 的 有 效 调 整 手 段, 它 们 与 成 文 法 等 硬 法 一 样, 是 法 律 渊 源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五 环 境 治 理 与 民 法 典 的 生 态 主 义 毋 庸 置 疑, 环 境 保 护 是 中 国 在 当 前 所 面 临 的 最 严 峻 挑 战 之 一 当 前, 我 国 的 环 境 问 题 日 益 突 出, 已 经 严 重 影 响 到 人 民 群 众 的 健 康 和 社 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这 些 日 渐 恶 化 的 环 境 问 题 表 现 在 许 多 方 面 : 大 气 污 染 严 重 雾 霾 大 面 积 多 发 土 地 退 化 生 物 多 样 性 减 少 水 资 源 严 重 短 缺 森 林 质 量 下 降 等 这 些 严 重 的 环 境 问 题 不 仅 严 重 危 害 了 人 民 群 众 的 身 体 健 康, 危 及 其 基 本 的 生 存 环 境, 而 且 导 致 地 区 生 存 与 发 展 的 自 然 条 件 退 化, 出 现 大 范 围 的 生 态 失 衡, 加 剧 了 贫 穷 灾 害 风 险 和 生 态 危 机, 使 经 济 难 以 持 续 增 长 并 引 发 社 会 不 稳 定 正 因 为 如 此,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决 定 指 出, 必 须 确 保 生 态 良 好, 以 实 现 我 国 和 平 发 展 的 战 略 目 标 为 此, 必 须 用 严 格 的 法 律 制 度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加 快 建 立 有 效 约 束 开 发 行 为 和 促 进 绿 色 发 展 循 环 发 展 低 碳 发 展 的 生 态 文 明 法 律 制 度, 强 化 生 产 者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责 任, 大 幅 度 提 高 违 法 成 本 十 八 届 五 中 全 会 公 报 则 明 确 强 调 : 加 大 环 境 治 理 力 度, 以 提 高 环 境 质 量 为 核 心, 实 行 最 严 格 的 环 境 保 护 制 度 要 构 建 生 态 文 明 法 律 制 度, 就 必 须 建 立 起 有 效 的 环 境 治 理 体 系 环 境 治 理 是 指 与 对 环 境 和 自 然 资 源 的 控 制 与 管 理 有 关 的 决 策 过 程 ; 环 境 治 理 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国 家 市 场 及 民 间 社 会 的 主 要 行 动 者 之 间 以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方 式 相 互 影 响 的 多 层 次 ( 地 方 / 国 家 / 国 际 / 全 球 ) 互 动 过 程 这 些 行 动 者 以 环 境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为 宗 旨, 参 与 环 境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并 受 到 有 关 规 则 程 序 进 程 和 公 认 的 行 为 模 式 的 约 束, 以 实 现 环 境 领 域 的 善 治 作 为 目 标 环 境 政 策 的 成 败, 取 决 于 环 境 治 理 体 系 中 公 立 部 门 私 立 部 门 和 民 间 社 会 的 互 动 与 有 效 协 调 体 系 55 显 然, 与 统 治 不 同, 治 理 强 调 多 方 的 参 与 和 协 调, 淡 化 政 府 与 社 会 的 界 限, 社 会 更 多 地 参 与 公 共 性 议 题 的 应 对 正 是 基 于 鼓 励 社 会 组 织 参 与 环 境 治 理 体 系 的 目 的,2014 年 修 订 的 环 境 保 护 法 确 立 了 公 众 参 与 的 原 则 该 法 第 58 条 规 定,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的 社 会 组 织,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根 据 这 一 条 文,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 2015 年 初 发 布 了 关 于 审 理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大 大 便 利 了 社 会 组 织 提 起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并 准 许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原 告 主 张 损 害 赔 偿, 这 是 对 传 统 理 论 的 重 大 突 破, 是 环 境 治 理 领 域 的 一 个 重 大 的 进 步 55 MagaliA.Delmas& OranR.Young(eds.),GovernancefortheEnvironment:NewPerspectives,CambridgeUniversity Pres,2009,p.6. 17

16 法 学 研 究 2016 年 第 1 期 环 境 治 理 也 要 求 对 传 统 民 法 进 行 重 塑, 这 为 当 代 民 法 典 的 编 纂 提 出 了 新 的 任 务 和 视 角 必 须 承 认 的 是, 传 统 民 法 对 于 环 境 保 护 并 没 有 给 予 足 够 的 重 视 民 法 对 环 境 保 护 的 忽 视, 大 约 有 两 个 方 面 的 原 因 一 方 面, 传 统 的 观 念 认 为, 环 境 保 护 主 要 是 环 境 法 和 行 政 法 的 任 务, 环 境 保 护 义 务 主 要 采 取 公 法 的 调 整 手 段 和 责 任 形 式 来 加 以 落 实 另 一 方 面, 传 统 的 民 法 范 式 仍 然 是 人 类 中 心 主 义, 56 认 为 人 类 是 自 然 的 主 人 和 主 宰 者 ; 在 民 法 的 财 产 关 系 中, 人 是 主 体, 自 然 是 客 体, 主 体 对 于 客 体 享 有 绝 对 的 支 配 处 分 权 力, 主 体 与 客 体 之 间 是 所 有 和 利 用 关 系, 作 为 客 体 的 自 然 的 存 在 目 的 是 满 足 作 为 主 体 的 人 类 的 需 要 这 种 人 类 中 心 主 义 的 立 法 观 显 然 也 影 响 了 2007 年 我 国 物 权 法 的 起 草 该 法 通 篇 没 有 提 到 环 境 ( 保 护 ) 而 只 提 到 资 源 ( 利 用 ), 因 为 立 法 的 着 眼 点 显 然 在 于 利 用 资 源, 强 调 物 尽 其 用, 却 只 字 不 提 资 源 利 用 的 节 制 和 保 护 这 是 一 种 典 型 的 古 典 主 义, 如 今 显 然 已 不 合 时 宜 57 而 反 观 许 多 新 近 颁 布 的 外 国 民 法 典, 都 强 调 环 境 保 护 是 民 法 尤 其 是 物 权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可 以 对 物 权 等 民 事 权 利 的 行 使 设 定 限 制 例 如,1997 年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民 法 典 第 1 条 第 1 款 第 2 项 规 定 : 民 事 立 法 适 用 于 家 庭 和 劳 动 关 系, 以 及 自 然 资 源 利 用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关 系 ; 第 2 条 第 3 款 规 定 : 货 物 服 务 和 资 金 可 在 共 和 国 领 土 内 自 由 交 易 对 于 货 物 与 服 务 交 易 的 限 制 必 须 符 合 立 法 的 规 定, 且 对 于 保 障 安 全 人 民 的 生 命 和 健 康 保 护 环 境 和 文 化 价 值 等 确 有 必 要 ; 第 232 条 规 定 : 公 民 可 自 由 使 用 国 家 或 市 镇 所 有 的 森 林 水 库 道 路 及 其 他 根 据 惯 例 和 习 俗 可 广 泛 获 取 的 物 品 对 上 述 物 品 的 使 用 可 由 立 法 基 于 公 共 秩 序 安 全 人 民 健 康 和 环 境 保 护 等 理 由 设 定 限 制 58 而 2014 年 生 效 的 匈 牙 利 新 民 法 典 也 以 多 个 条 款 对 环 境 保 护 作 出 了 规 定, 确 保 拥 有 健 康 环 境 的 权 利 得 以 落 实 59 环 境 保 护 同 样 也 对 侵 权 责 任 法 提 出 了 新 的 挑 战 相 对 于 传 统 侵 权 法 上 的 损 害 概 念 来 说, 环 境 污 染 损 害 呈 现 出 诸 多 新 特 点, 难 以 为 其 所 包 容 : 其 一, 后 者 可 为 集 体 损 害, 非 为 前 者 通 常 的 个 别 性 损 害, 传 统 的 侵 权 法 仅 对 前 者 进 行 赔 偿 其 二, 后 者 可 为 未 来 发 生 的 损 害, 而 非 前 者 所 要 求 的 现 时 既 存 的 损 害 其 三, 后 者 可 为 纯 粹 的 生 态 损 害, 例 如 生 物 多 样 性 的 损 害, 而 并 不 具 体 涉 及 对 任 何 人 的 现 实 实 际 利 益 的 损 害 60 就 环 境 侵 权 的 责 任 承 担 形 式 而 言, 考 虑 到 环 境 侵 权 后 果 的 特 殊 性 ( 除 了 损 害 了 个 别 利 益 之 外, 还 损 害 了 公 众 的 公 共 利 益 ), 法 院 应 首 先 要 求 侵 权 人 承 担 非 货 币 形 式 的 实 物 赔 偿 责 任 ( 行 为 责 任 ), 譬 如 恢 复 原 状 ; 仅 在 实 物 赔 偿 责 任 不 可 行 或 者 成 本 过 高 的 时 候, 方 考 虑 货 币 赔 偿 责 任 侵 权 责 任 法 在 当 代 的 另 一 个 重 要 变 化 是 从 防 止 原 则 到 预 防 原 则, 这 是 对 现 代 社 会 风 险 无 处 不 在 的 法 律 回 应 61 防 止 原 则 要 求 通 过 使 用 经 济 成 本 合 理 和 可 接 受 的 最 优 技 术, 采 取 预 防 性 行 动 和 纠 正 措 施, 防 止 已 经 科 学 证 实 的 环 境 损 害 的 发 生 而 预 防 原 56 MarkWilde,CivilLiabilityforEnvironmentalDamage:AComparativeAnalysisofLawandPolicyinEuropeandtheUnited States,ComparativeEnvironmentalLawandPolicySeries,Vol.4,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2,p 参 见 石 佳 友 : 物 权 法 中 环 境 保 护 之 考 量, 法 学 2008 年 第 3 期, 第 89 页 58 CivilCodeoftheKyrgyzRepublic(AsAmendedbytheLawsoftheKyrgyzRepublicofApril29,1997#29andOctober 15,1997#76),Bishkek,Kyrgyzstan,May8,1996,# MateJulesz,TheIndividualandtheEnvironment:theNewHungarianCivilCode,3TheOpenLawJournal3(2010). 60 YvesJégouzo,Pourlaréparationdupréjudiceécologique,RapportprésentéàMadameChristianeTaubira,Gardedes SceauxetMinistredelaJustice,pp.6-8,le27novembre 参 见 石 佳 友 : 论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预 防 职 能 兼 评 我 国 侵 权 责 任 法 ( 草 案 ) ( 二 次 审 议 稿 ), 中 州 学 刊 2009 年 第 4 期, 第 100 页 18

17 治 理 体 系 的 完 善 与 民 法 典 的 时 代 精 神 则 主 要 是 指 在 缺 乏 非 常 确 定 的 证 据 的 情 况 下, 采 取 一 切 预 防 性 措 施 来 防 止 损 害 的 发 生 62 防 止 与 预 防 二 者 之 间 有 类 似 之 处, 但 其 区 别 在 于 程 度 不 同 : 防 止 原 则 往 往 针 对 的 是 即 将 到 来 的 已 经 科 学 证 实 的 危 险, 类 似 于 物 权 法 上 的 消 除 危 险 责 任 ; 而 预 防 原 则 是 指 在 欠 缺 确 凿 的 科 学 证 据 的 情 况 下, 事 先 采 取 风 险 预 防 措 施 63 从 防 止 到 预 防 的 这 一 转 变 主 要 是 针 对 一 些 新 型 的 环 境 损 害, 这 些 损 害 的 特 点 是 其 性 质 范 围 甚 至 危 害 性 都 具 有 科 学 上 的 不 确 定 性, 现 有 的 科 学 水 平 难 以 精 确 确 定 其 损 害 的 必 然 性 和 损 害 的 范 围 ; 但 是, 这 些 都 不 应 成 为 不 采 取 措 施 的 理 由 例 如, 针 对 转 基 因 食 品, 尽 管 目 前 欠 缺 非 常 确 凿 的 证 据 证 实 其 对 人 体 的 健 康 有 害, 但 公 权 力 机 构 仍 然 负 有 义 务 采 取 警 示 等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预 防 其 可 能 带 来 的 损 害 从 防 止 原 则 转 向 预 防 原 则, 意 味 着 注 意 的 重 心 不 再 是 竭 力 避 免 已 知 的 某 一 风 险 的 发 生, 而 在 于 采 取 措 施 防 范 某 一 不 确 定 风 险 的 发 生 ; 如 果 行 为 人 未 能 尽 到 谨 慎 和 勤 勉 等 注 意 义 务 来 全 力 预 防 损 害 的 发 生, 则 应 承 担 责 任 我 国 2014 年 修 订 的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5 条 也 强 调 : 环 境 保 护 坚 持 保 护 优 先 预 防 为 主 我 国 于 2009 年 制 定 的 侵 权 责 任 法 以 专 章 ( 第 八 章 ) 规 定 了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体 现 出 立 法 者 对 于 环 境 保 护 问 题 的 重 视 但 是 该 章 仅 四 个 条 文, 只 规 定 了 归 责 原 则 举 证 负 担 责 任 主 体 等 问 题, 对 于 实 践 中 大 量 发 生 的 环 境 侵 权 行 为 来 说, 简 单 和 粗 疏 的 立 法 显 然 难 以 应 对 侵 权 责 任 法 尤 其 没 有 对 环 境 侵 权 中 不 同 于 普 通 侵 权 责 任 的 内 容 作 出 特 别 规 定, 如 损 害 的 特 殊 性 责 任 形 式 的 特 殊 性 等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这 些 缺 点 和 遗 漏 部 分 地 为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所 补 救 该 解 释 第 条 规 定 了 法 院 可 责 令 环 境 侵 权 人 承 担 停 止 侵 害 排 除 妨 碍 消 除 危 险 恢 复 原 状 赔 偿 损 失 赔 礼 道 歉 等 民 事 责 任, 其 中 消 除 危 险 责 任 是 针 对 未 来 所 可 能 发 生 的 危 险, 体 现 了 预 防 原 则 为 了 防 止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的 发 生 和 扩 大, 基 于 预 防 原 则, 原 告 还 可 以 主 张 停 止 侵 害 排 除 妨 碍 等 其 他 责 任 尤 其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恢 复 原 状 责 任, 如 被 告 不 履 行 修 复 义 务, 可 直 接 判 决 被 告 承 担 生 态 环 境 修 复 费 用, 包 括 制 定 实 施 修 复 方 案 的 费 用 和 监 测 监 管 等 费 用 这 显 然 受 到 2014 年 9 月 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的 天 价 赔 偿 判 决 的 启 发 64 司 法 实 践 所 发 展 出 的 这 些 富 有 价 值 的 经 验, 值 得 未 来 我 们 在 编 纂 民 法 典 的 过 程 中 予 以 认 真 总 结 和 提 炼, 必 要 时 应 纳 入 民 法 典 之 中 由 此, 从 建 立 有 效 的 环 境 治 理 体 系 和 生 态 文 明 法 律 制 度 的 要 求 出 发, 未 来 的 中 国 民 法 典 需 要 增 加 许 多 富 有 时 代 气 息 反 映 时 代 特 征 的 规 定 包 括 : 首 先, 在 总 则 部 分, 必 须 将 环 境 保 护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作 为 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之 一 作 为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之 一, 它 将 对 民 事 立 法 民 事 法 律 的 解 释 以 及 民 事 司 法 都 发 挥 指 导 和 约 束 作 用, 62 ManuelGros,L appréciationparlejugeduprincipedeprécautionetduprincipedeprévention,inrevuedroitdel environ nement,décembre2006,n 144,p ChantalCans,LaCharteconstitutionneledel environnement:évolutionourévolutiondudroitfran aisdel environnement, inrevuedroitdel environnement,septembre2005,n 131,p 参 见 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14) 泰 中 环 公 民 初 字 第 号 民 事 判 决 书,2014 年 9 月 10 日 该 案 中, 针 对 泰 州 市 环 保 联 合 会 所 提 起 的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法 院 判 令 六 家 污 染 企 业 支 付 1.6 亿 余 元 的 环 境 修 复 费 用 这 一 天 价 费 用 的 得 出, 就 是 法 官 创 造 性 地 引 入 污 染 修 复 虚 拟 成 本 这 一 概 念 的 结 果 : 法 官 根 据 受 污 染 河 流 地 表 水 分 类, 在 环 保 部 环 境 污 染 损 害 数 额 计 算 推 荐 方 法 规 定 的 4.5 至 6 倍 范 围 内, 确 定 赔 偿 费 用 为 废 料 正 常 处 理 成 本 的 4.5 倍 19

18 法 学 研 究 2016 年 第 1 期 使 得 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 有 效 地 贯 彻 到 民 事 立 法 和 司 法 活 动 中 去 其 次, 在 物 权 编, 规 定 可 以 环 境 保 护 为 由, 对 个 人 的 物 权 尤 其 是 不 动 产 物 权 设 定 限 制 ; 强 调 征 收 拆 迁 的 过 程 中, 应 考 虑 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 ; 规 定 动 物 的 特 殊 地 位, 动 物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物 ; 在 野 生 动 植 物 资 源 的 国 家 所 有 权 条 文 中, 强 调 对 于 生 物 多 样 性 的 保 护 ; 在 相 邻 关 系 和 用 益 物 权 部 分, 规 定 环 境 保 护 义 务 ; 在 准 物 权 部 分, 规 定 碳 排 放 权 65 水 权 等 新 型 物 权 第 三, 在 侵 权 责 任 编, 进 一 步 充 实 和 完 善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的 有 关 内 容 : 确 立 预 防 原 则, 纳 入 环 境 和 生 态 损 害 的 概 念, 在 责 任 形 式 上 优 先 要 求 侵 权 人 承 担 停 止 侵 害 恢 复 原 状 排 除 妨 害 消 除 危 险 等 行 为 责 任 ; 如 侵 权 人 不 能 承 担 上 述 行 为 责 任, 则 应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赔 偿 范 围 中 包 含 生 态 环 境 修 复 费 用 ; 在 侵 权 人 具 有 显 而 易 见 的 重 大 过 错 的 情 况 下, 施 加 惩 罚 性 赔 偿 责 任 结 语 : 以 良 典 促 进 善 治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决 定 十 分 精 辟 地 指 出 : 法 律 是 治 国 之 重 器, 良 法 是 善 治 之 前 提 民 法 典 作 为 调 整 社 会 最 为 基 础 的 人 身 和 财 产 关 系 的 基 本 法 律, 无 疑 是 治 国 之 重 器 按 照 法 国 民 法 典 的 主 要 起 草 者 波 塔 利 斯 的 论 断 : 好 的 民 法 是 人 类 所 可 能 给 予 和 接 收 的 最 伟 大 财 富, 因 为 民 法 是 善 良 风 俗 的 来 源 繁 荣 的 守 护 神 公 共 秩 序 和 个 人 秩 序 平 和 的 保 障 它 是 民 族 道 德 的 来 源, 属 于 公 民 自 由 的 组 成 部 分 66 而 民 法 典 对 于 整 个 私 法 科 学 也 有 着 举 足 轻 重 的 影 响, 因 为 民 法 典 是 概 念 范 畴 的 集 大 成 者 ; 一 切 私 法 的 基 本 概 念 都 出 自 其 中, 一 切 学 科 的 方 法 尽 在 其 中 ; 民 法 典 包 含 了 一 个 法 律 范 畴 的 网 络, 这 些 范 畴 奠 定 了 民 法 学 和 私 法 学 者 思 想 的 基 本 架 构 67 一 部 充 分 反 映 当 代 中 国 时 代 特 色 的 优 秀 民 法 典, 必 定 是 实 现 善 治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前 提 根 据 公 认 的 有 关 标 准, 善 治 有 以 下 基 本 特 征 : 参 与 性 ( 多 方 和 多 元 参 与 ) 共 识 导 向 ( 多 方 利 益 的 兼 顾 与 协 调 ) 问 责 制 ( 公 立 与 私 立 机 构 都 应 对 利 益 攸 关 方 负 责 ) 透 明 度 ( 决 定 的 作 出 和 执 行 符 合 法 规 的 要 求 并 保 障 公 众 的 知 情 权 ) 回 应 性 ( 所 有 的 行 动 者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对 利 益 攸 关 方 的 诉 求 作 出 回 应 ) 富 有 实 效 ( 治 理 过 程 产 生 出 符 合 社 会 需 要 的 结 果 ) 效 率 ( 可 持 续 发 展 ) 公 平 ( 所 有 的 利 益 攸 关 方 的 利 益 得 到 合 理 的 考 虑 ) 包 容 ( 确 保 利 益 攸 关 方 特 别 是 弱 势 方 的 参 与, 反 对 排 斥 ) 及 法 治 ( 好 的 法 律 得 到 公 正 的 执 行, 人 权 得 到 保 障 ) 68 对 照 这 些 标 准, 未 来 中 国 民 法 典 所 应 具 备 的 前 述 精 神 对 于 善 治 的 有 效 实 现, 无 疑 十 分 富 有 意 义 民 法 典 的 自 由 主 义 和 个 人 主 义 强 调 个 人 的 同 意 和 意 思 自 治, 强 调 个 人 利 益 65 国 务 院 2014 年 印 发 的 关 于 创 新 重 点 领 域 投 融 资 机 制 鼓 励 社 会 投 资 的 指 导 意 见 中 指 出 : 积 极 开 展 排 污 权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试 点 66 Portalis,Discourspréliminaire,inJean Etienne MariePortalis,DiscoursetrapportssurleCodecivil,CentredePhilosophie politiqueetjuridique,1989,p GérardCornu,L unitéducodecivil,indroits,2005,vol.42,p UnitedNationsEconomicandSocialCommisionforAsiaandthePacific(ESCAP),WhatisGoodGovernance?,Friday, July10,

19 治 理 体 系 的 完 善 与 民 法 典 的 时 代 精 神 同 样 应 受 到 尊 重 和 保 护, 这 有 助 于 保 障 治 理 进 程 中 的 多 方 参 与 性 和 共 识 导 向 的 形 成 民 法 典 的 人 文 主 义 和 人 权 保 护 精 神 将 有 助 于 促 进 公 立 与 私 立 机 构 问 责 制 的 落 实, 确 保 法 治 的 基 本 价 值 得 以 遵 守 民 法 典 的 开 放 性 将 使 得 法 典 在 法 律 渊 源 上 向 由 行 业 公 约 自 律 性 规 范 示 范 法 等 所 形 成 的 软 法 体 系 开 放, 在 很 多 情 况 下 这 将 是 成 本 更 低 速 度 更 快 效 率 更 佳 的 治 理 手 段, 它 有 助 于 回 应 性 和 富 有 实 效 目 标 的 落 实 69 民 法 典 的 环 保 主 义 将 提 升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效 率 超 越 公 法 与 私 法 划 分 的 治 理 体 系, 究 其 本 质 而 言 是 一 种 网 络 体 系 下 的 公 共 行 动, 其 非 等 级 化 非 集 权 化 的 特 征 要 求 采 取 的 是 谈 判 协 调 对 话 和 互 动 式 的 行 动 逻 辑 70 始 终 践 行 平 等 精 神 的 民 法 典, 对 于 治 理 所 要 求 的 协 商 和 互 动 的 对 话 性 秩 序 的 形 成, 无 疑 大 有 裨 益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治 理 体 系 的 现 代 化, 为 民 法 典 注 入 了 新 的 时 代 精 神 ; 而 富 有 时 代 气 息 的 民 法 典, 又 将 反 过 来 极 大 地 促 进 善 治 的 最 终 实 现 Abstract:Governancereferstotheprocesesofinteractionanddecision makingamongtheactorsin volvedinacolectiveproblemthatleadtothecreation,reinforcement,orreproductionofsocialnorms andinstitutions.thechangefrom government to governance isoneofthemorenoteworthyde velopmentsinthefieldofcontemporarysocialscience.itmarksatransitionofdecision makingfrom thehierarchicalformtomorenetwork basedforms,abluringofboundariesbetweenprivateandpub licactors,andashiftoftheemphasisawayfromstatutorylawtomoreflexible softlaw.thenais sanceofgovernancebringsnewchalengestothedevelopmentoflawandrequiresthatthefuturechi nesecivilcodereflectsthespirit,andrespondstotheactualneeds,ofthecontemporarytime.the manifestationsofthisspiritincludethat,theliberalismofthecivilcodenecesitatesthestrictlimita tionofthepublicpowerinprivatesphere,themethodologicalindividualism ofthecodeentailsthe enhancementoftheprotectionofindividualrights,especialyindividualpropertyright,thehumanism ofthecodeimpliestheprotectionoffundamentalrightsinprivaterelations,theopennesofthecode rendersitnecesarytoincorporateothersourcesoflaw,andtheecologiccharacterofthecodere quiresittopaymoreatentiontoenvironmentalprotectioninitspropertylawandtortlaw.therela tionbetweenthecodificationofthechinesecivillawandthemodernizationofthegovernancesystem isquitedialectic.whiletheformerconstitutesanesentialpartofthelaterandcontributeslargelyto therealizationofthelater,thelaterprovidestheframeworkandtheperspectivetotheformerand setsupobjectivesfortheformer. KeyWords:governance,civilcode,liberalism,humanism,opennes,ecologism 69 GregoryC.ShaferandMarkA.Polack,Hardvs.SoftLaw:Alternatives,Complements,andAntagonistsinInternational Governance,94MinnesotaLawReview722(2010). 70 Jean PiereGaudin,Pourquoilagouvernance?,PresedeSciences Po,2002,p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More information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县 乡 两 级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如 何 建 立 民 主 的 合 作 新 体 制 县 乡 人 大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课 题 组 引 言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二 密 县 在 周 初 是 两 个 小 国 密 国 和 郐 国 三 密 县 的 第 一 任 县 令 卓 茂 四 明 清 时 代 的 密 县 二 从 集 中 的 动 员 体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周 晓 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 #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 #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马 俊 峰 在 社 会 公 正 问 题 的 大 讨 论 中 罗 尔 斯 诺 齐 克 哈 耶 克 麦 金 泰 尔 等 当 代 西 方 思 想 家 的 论 述 被 反 复 引 用 和 申 说 而 将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等 经 典 作 家 的 观 点 置 于 一 种 被 忽 视 甚 至 被 忘 却 的 状 态 形 成 这 种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科 学 出 版 社 科 学 出 版 社 前 言 本 书 是 针 对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经 济 类 和 工 商 管 理 类 本 科 专 业 财 务 管 理 学 的 教 学 需 求, 结 合 教 育 部 经 济 管 理 类 本 科 财 务 管 理 学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而 成 的 本 书 执 笔 者 都 是 长 期 工 作 在 财 务 管 理 教 学 一 线 的 专 业 教 师,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河 北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新 时 期 海 峡 两 岸 高 校 开 放 招 生 问 题 探 讨 郑 若 玲 王 晓 勇 海 峡 两 岸 高 校 开 放 招 生 是 新 时 期 推 进 海 峡 两 岸 高 等 教 育 交 流 与 合 作 的 重 要 尝 试 系 统 梳 理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两 岸 招 生 政 策 与 就 学 人 数 发 展 变 化 的 历 史 进 程 可 发 现 促 进 两

More information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改 革 开 放 年 来 人 口 流 动 规 模 持 续 增 加 对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的 持 续 发 展 起 到 了 重 要 作 用 为 全 面 了 解 我 国 流 动 人 口 生 存 状 况 准 确 把 握 流 动 人 口 发 展 规 律 和 趋 势 不 断 加 强 流 动 人 口 服 务 管 理 引 导 人 口 有 序 流 动 合 理 分 布 国 家 人 口 计 生 委 于 年 月 启

More information

本 文 从 贫 困 概 念 及 演 化 提 出 新 贫 困 人 口 的 定 义 和 类 型 认 为 新 贫 困 人 口 是 我 国 计 划 经 济 向 市 场 经 济 制 度 转 轨 过 程 中 的 利 益 受 损 者 解 决 新 贫 困 人 口 的 生 存 权 和 发 展 权 问 题 是 政 府 的 基 本 责 任 由 此 从 社 会 保 障 的 内 涵 功 能 和 价 值 基 础 等 角 度 阐

More information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5 年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简 报 一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情 况 2015 年 共 有 8705 人 报 考 我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其 中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报 考 3657 人,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报 考 5048 人 ; 总 报 考 人 数 较 2014 年 增 长 1.4%, 学 术 型 报 考 人 数 较

More information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第 卷 第 期 年 月 开 放 教 育 研 究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未 来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广 东 广 州 随 着 图 像 化 技 术 和 电 子 媒 体 的 发 展 视 觉 学 习 也 逐 步 发 展 为 学 习 科 学 的 一 个 研 究 分 支 得 到 研 究 人 员 和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广 泛 关 注 基 于 此 作 者 试 图 对 视 觉 学 习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语 音 语 篇 语 感 语 域 林 大 津 毛 浩 然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的 英 语 热 引 发 了 大 中 小 学 英 语 教 育 整 体 规 划 问 题 在 充 分 考 虑 地 区 学 校 和 个 体 差 异 以 及 各 家 观 点 的 基 础 上 遵 循 实 事 求 是 逐 级 定 位 逐 层 分 流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本 研 究 所 倡 导 的 语 音 语 篇 语 感 语 域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 ) ( )... 李 雪 岩, 龙 耀 (.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商 学 院, 广 西 南 宁 ;. 中 山 大 学 教 育 学 院, 广 东 广 州 ) : 高 等 教 育 是 专 业 教 育 高 考 是 为 高 等 教 育 服 务 的, 是 为 高 等 专 业 教 育 选 拔 有 专 业 培 养 潜 质 的 人 才 现 行 高 考 制 度 忽 略 专 业 潜 质 的 因 素, 过 份 强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张 荣 芳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广 东 广 州 张 荣 芳 男 广 东 廉 江 人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我 们 要 打 破 以 前 学 术 界 上 的 一 切 偶 像 以 前 学 术 界 的 一 切 成 见 屏 除 我 们 要 实 地 搜 罗 材 料 到 民 众 中 寻 方 言 到 古 文 化 的 遗 址 去 发 掘 到 各 种 的 人 间 社 会 去

More information

行政管理学考试题库

行政管理学考试题库 中 央 民 族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初 试 科 目 考 试 大 纲 科 目 代 码 :815 科 目 名 称 : 行 政 管 理 学 I. 考 查 目 标 行 政 管 理 学 考 试 涵 盖 公 共 管 理 一 般 原 理 公 共 政 策 分 析 公 共 组 织 管 理 领 导 科 学 公 共 部 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政 府 改 革 与 治 理 等 方 面 的 相 关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年 年 新 中 国 五 十 年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年 数 据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年 版 资 料 来 源

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年 年 新 中 国 五 十 年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年 数 据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年 版 资 料 来 源 郑 长 德 教 育 的 发 展 人 力 资 源 的 开 发 是 决 定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未 来 发 展 的 关 键 因 素 之 一 是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提 高 其 经 济 竞 争 力 和 综 合 实 力 的 重 要 保 障 本 文 从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教 育 发 展 的 现 状 入 手 指 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多 年 来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More information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上 海 市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和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试 行 ) 上 海 市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二 O 一 二 年 三 月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More information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附 件 1 国 际 中 药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及 报 名 材 料 一 系 列 ( 一 ) 中 1 高 级 专 科 ( 副 ) 高 级 专 科 ( 副 ) 1 取 得 中 专 科 职 称 后, 独 立 从 事 中 临 床 实 践 5 年 以 上 2 取 得 中 博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2 年 以 上 3 取 得 中 硕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7

More information

文 化 记 忆 传 统 创 新 与 节 日 遗 产 保 护 根 据 德 国 学 者 阿 斯 曼 的 文 化 记 忆 理 论 仪 式 与 文 本 是 承 载 文 化 记 忆 的 两 大 媒 体 在 各 种 仪 式 行 为 中 节 日 以 其 高 度 的 公 共 性 有 组 织 性 和 历 史 性 而 特 别 适 用 于 文 化 记 忆 的 储 存 和 交 流 节 日 的 文 化 功 能 不 仅 在 于

More information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832303132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832303132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法 律 简 讯 二 〇 一 二 年 三 月 刊 ( 总 第 四 十 六 期 ) 本 期 推 荐 篇 目 艺 术 品 投 资 理 财 产 品 的 法 律 风 险 /1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在 未 约 定 或 未 履 行 经 济 补 偿 时 的 效 力 认 定 /14 我 国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的 构 建 与 发 展 路 径 ( 下 )/18 本 所 动 态 /28 1 企 业 与 投 融 资

More information

!!!!!

!!!!! 美 国 旧 金 山 湾 区 田 野 调 查 札 记 !!!!! ! 个 案 一 男 士 年 龄 岁 籍 贯 沈 阳! !! 个 案 二 女 士 年 龄 岁 籍 贯 沈 阳!! !!! 一 新 古 典 经 济 学 移 民 理 论 的 解 释!! 二 制 度 层 面 的 原 因! 三 社 会 资 本 理 论 与 东 北 人 移 民 网 络 !!!!!! 四 社 会 关 系 网 络 资 源 配 置 理 论

More information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课程类 别

课程类 别 美 声 演 唱 方 向 培 养 方 案 一 培 养 目 标 本 方 向 要 求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培 养 能 在 文 艺 团 体 从 事 声 乐 演 唱 及 能 在 艺 术 院 校 从 事 本 方 向 教 学 的 高 级 门 人 才 二 培 养 规 格 本 方 向 学 生 应 系 统 掌 握 声 乐 演 唱 方 面 的 理 论 和 技 能, 具 备 较 高 的 声 乐 演 唱

More information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田 子 渝 武 汉 抗 战 时 期 是 国 共 第 二 次 合 作 的 最 好 时 期 在 国 共 合 作 的 基 础 上 出 现 了 抗 日 救 亡 共 御 外 侮 的 局 面 这 个 大 好 局 面 的 出 现 与 中 共 长 江 局 的 丰 功 伟 绩 是 分 不 开 的 但 长 期 以 来 由 于 有 一 个 王 明 的 右 倾 错 误 直 接 影 响 了 对 它 的 全 面 科 学 准 确

More information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关 于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期 末 周 内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安 排 选 课 课 号 班 级 名 称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性 质 合 考 人 数 实 际 人 数 考 试 教 室 考 试 段 考 试 时 间 (2015-2016-2)-0006178-04247-1 130101 测 试 技 术 基 础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5 35 1 教 401 17 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83001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71300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40102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83001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71300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40102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2016 年 接 收 校 内 外 优 秀 硕 士 研 究 生 调 剂 信 息 表 名 称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020101 政 治 经 济 学 1 经 济 学 类 毕 业 学 校 与 报 考 学 校 不 低 于 我 校 办 学 层 次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020105 世 界 经 济 学 1 经 济 学 类 毕 业 学 校 与 报 考 学 校

More information

试 论 后 民 权 时 代 美 国 黑 人 的 阶 层 分 化 和 族 裔 特 征 学 者 年 代 黑 人 中 产 阶 层 定 义 弗 瑞 泽 毕 林 斯 勒 马 克 艾 德 威 尔 逊 科 林 斯 兰 德 里 奥 力 威 夏 佩 罗 帕 锑 罗 收 入 来 源 于 从 事 可 以 定 义 为 白

试 论 后 民 权 时 代 美 国 黑 人 的 阶 层 分 化 和 族 裔 特 征 学 者 年 代 黑 人 中 产 阶 层 定 义 弗 瑞 泽 毕 林 斯 勒 马 克 艾 德 威 尔 逊 科 林 斯 兰 德 里 奥 力 威 夏 佩 罗 帕 锑 罗 收 入 来 源 于 从 事 可 以 定 义 为 白 蒿 琨 黑 人 中 产 阶 层 试 论 后 民 权 时 代 美 国 黑 人 的 阶 层 分 化 和 族 裔 特 征 学 者 年 代 黑 人 中 产 阶 层 定 义 弗 瑞 泽 毕 林 斯 勒 马 克 艾 德 威 尔 逊 科 林 斯 兰 德 里 奥 力 威 夏 佩 罗 帕 锑 罗 收 入 来 源 于 从 事 可 以 定 义 为 白 领 工 作 的 服 务 行 业 中 产 阶 层 的 成 就 由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2-

目 录 -2- 2016 年 禹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南 昌 大 学 学 报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唐 美 丽 张 保 和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江 苏 南 京 南 京 师 范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江 苏 南 京 井 冈 山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江 西 吉 安 伯 恩 施 坦 以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发 展 中 的 新 材 料 为 借 口 声 称 垄 断 组 织 和 信 用 制 度 一 样 可

More information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张 生 汪 伪 投 敌 后 出 于 政 治 需 要 一 直 着 意 争 夺 国 民 党 政 治 符 号 并 加 以 运 用 为 此 它 与 重 庆 方 面 进 行 了 激 烈 的 交 锋 并 与 日 本 方 面 进 行 了 艰 苦 的 交 涉 应 该 说 汪 伪 的 努 力 是 多 方 面 的 但 由 于 重 庆 方 面 比 较 得 力 的 反 制 日 方 本 于 自 身 利 益 的 掣 肘 以 及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资 料 来 源 延 边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小 野 和 子 指 出 年 实 施 婚 姻 法 后 的 年 间 中 国 有 万 人 因 婚 姻 问 题 自 杀 或 被 杀 离 婚 自 由 对 社 会 和 家 庭 稳 定 带 来 了 很 大 的 影 响 因 婚 姻 问 题 刑 事 案 件 频 发 已

资 料 来 源 延 边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小 野 和 子 指 出 年 实 施 婚 姻 法 后 的 年 间 中 国 有 万 人 因 婚 姻 问 题 自 杀 或 被 杀 离 婚 自 由 对 社 会 和 家 庭 稳 定 带 来 了 很 大 的 影 响 因 婚 姻 问 题 刑 事 案 件 频 发 已 以 延 边 朝 鲜 族 女 性 的 涉 外 婚 姻 为 例 本 研 究 运 用 交 换 理 论 以 延 边 朝 鲜 族 女 性 的 涉 外 婚 姻 为 例 探 讨 婚 姻 中 的 资 源 与 交 换 之 间 的 关 系 年 中 国 和 韩 国 建 交 后 在 延 边 朝 鲜 族 社 会 里 社 会 经 济 资 源 匮 乏 的 女 性 在 涉 外 婚 姻 中 将 自 身 的 年 轻 作 为 可 利 用

More information

!!

!! 梁 运 文 霍 震 刘 凯 本 文 利 用 奥 尔 多 中 心 的 调 查 数 据 从 三 个 方 面 对 我 国 城 乡 居 民 财 产 分 布 状 况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实 证 分 析 首 先 刻 画 了 我 国 城 乡 居 民 财 产 分 布 的 总 体 统 计 特 征 然 后 从 财 产 构 成 出 发 对 我 国 城 乡 居 民 财 产 分 布 进 行 了 结 构 分 解 最 后 通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解 决 困 扰 事 业 单 位 高 效 运 行 的 人 员 编 制 难 题 应 摒 弃 既 有 经 验 化 判 断 的 思 维 限 囿 经 由 规 范 化 程 式 化 维 度 专 注 于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编 制 的 标 准 管 理 考 虑 到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编 制 的 复 杂 性 和 公 益 导 向 宜 在 编 制 标 准 定 位 上 确 定 整 体 性 发 展 性 公 益 性 取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作 为 生 产 者 式 文 本 的 女 性 主 义 通 俗 小 说 梅 丽 本 文 借 鉴 文 化 研 究 理 论 家 约 翰 费 斯 克 的 生 产 者 式 文 本 这 一 概 念 考 察 女 性 主 义 通 俗 小 说 的 文 本 特 征 写 作 策 略 和 微 观 政 治 意 义 女 性 主 义 通 俗 小 说 通 过 对 传 统 通 俗 小 说 的 挪 用 和 戏 仿 传 播 女 性 主 义

More information

郭 双 林 前 后 甲 寅 派 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陈 子 展 最 近 三 十 年 中 国 文 学 史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郭 双 林 前 后 甲 寅 派 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陈 子 展 最 近 三 十 年 中 国 文 学 史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前 后 甲 寅 派 考 郭 双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郭 双 林 前 后 甲 寅 派 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陈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胊 县 多,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胊 县 多,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根 据 地 的 疫 病 流 行 与 群 众 医 疗 卫 生 工 作 的 展 开 王 元 周 抗 日 战 争 期 间 日 本 帝 国 主 义 的 侵 略 引 起 和 加 剧 了 各 种 传 染 病 在 中 国 各 地 的 流 行 造 成 大 量 人 员 死 亡 和 生 产 力 下 降 人 多 是 中 国 坚 持 长 期 抗 战 的 基 础 而 病 灾 成 为 这 个 基 础 的 严 重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7章 图表反转形态.doc

Microsoft Word - 第7章 图表反转形态.doc 第 七 章 图 表 反 转 形 态 我 们 知 道 市 场 趋 势 共 有 三 种 : 上 升 趋 势 下 降 趋 势 和 横 向 整 理 市 场 的 价 格 波 动 都 是 运 行 在 这 三 种 趋 势 中, 所 有 的 走 势 都 是 这 三 种 趋 势 的 排 列 组 合 如 图 市 场 趋 势 结 构 示 意 图 7-1 所 示 市 场 趋 势 结 构 示 意 图 7-1 图 市 场 趋

More information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002258 公告编号:200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002258  公告编号:2008- 股 票 简 称 : 利 尔 化 学 股 票 代 码 :002258 公 告 编 号 :2016-021 利 尔 化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2016 年 2 月 25 日, 利 尔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师 范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16-17 世 纪 的 远 东 保 教 权 之 争 姓 名 : 许 璐 斌 申 请 学 位 级 别 : 硕 士 专 业 : 世 界 史 指 导 教 师 : 许 序 雅 20090410 16-17

More information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800.54 4,695.54 3,092.96 1,481.18 121.40 1,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800.54 4,695.54 3,092.96 1,481.18 121.40 1, 表 一 2016 年 荔 湾 区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预 算 收 入 预 算 支 出 项 目 预 算 数 项 目 预 算 数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拨 款 5,800.54 一 基 本 支 出 4,695.54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3,092.96 二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拨 款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121.40 三 国 有

More information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曹 大 臣 年 月 至 年 月 日 本 利 用 宏 济 善 堂 在 华 中 进 行 毒 化 活 动 在 不 到 年 时 间 里 宏 济 善 堂 牟 取 了 亿 日 元 之 巨 利 为 侵 华 战 争 提 供 了 相 当 于 艘 航 空 母 舰 的 物 力 支 持 并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弱 化 了 中 国 人 民 的 抗 日 意 志 因 日 人 败 降 时 销 匿 了 宏 济 善 堂 相 关 资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 秀 区 政 协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一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1 负 责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会 务 工 作 ; 2 组 织 实 施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决 定 决 议 ; 3 负 责 委 员 视 察 参 观 调 查 座 谈 研 讨 等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洪 小 夏 中 美 合 作 所 是 抗 战 时 期 中 美 两 国 在 反 法 西 斯 统 一 战 线 背 景 下 建 立 的 一 个 抗 日 军 事 合 作 机 构 但 过 去 由 文 学 影 视 作 品 给 人 造 成 的 印 象 似 乎 是 一 个 美 蒋 反 动 派 勾 结 的 集 中 营 中 共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后 逐 渐 有 人 为 其 正 名 但 长 期 宣 传 形 成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15 年 山 东 省 科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15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More information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证 券 代 码 :603993 证 券 简 称 : 洛 阳 钼 业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洛 阳 栾 川 钼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中 国 软 科 学 年 第 期!!!

中 国 软 科 学 年 第 期!!! 山 寨 模 式 的 形 成 机 理 及 其 对 组 织 创 新 的 启 示 山 寨 模 式 的 形 成 机 理 及 其 对 组 织 创 新 的 启 示 陶 厚 永 李 燕 萍 骆 振 心 武 汉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武 汉 大 学 中 国 产 学 研 合 作 问 题 研 究 中 心 湖 北 武 汉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研 究 所 光 华 天 成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北 京 本

More information

 编号:

 编号: 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More information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证 券 代 码 :300439 证 券 简 称 : 美 康 生 物 公 告 编 号 :2016-046 宁 波 美 康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2016

More information

[ 4 ] ( P97 ) [ 5 ] ( P14 ) ( 一 ) 条 约 优 先 是 基 本 原 则

[ 4 ] ( P97 ) [ 5 ] ( P14 ) ( 一 ) 条 约 优 先 是 基 本 原 则 2014 1 [ ] [ ] D912. 29 D993. 8 [ ] A [ ]1004-518X 2014 01-0167 - 05 [ ] 2013106010203 430072 [ 1 ] ( P52 ) [ 2 ] ( P35 ) 1991 [3 ] ( P124 ) 1 2 167 2014. 1 [ 4 ] ( P97 ) [ 5 ] ( P14 ) ( 一 ) 条 约 优 先 是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黄 金 原 油 总 持 仓 增 长, 同 比 增 幅 分 别 为 4.2% 和 4.1% 而 铜 白 银 以 及 玉 米 则 出 现 减 持, 减 持 同 比 减 少 分 别 为 9.4%,9.4% 以 及 6.5% 大 豆, 豆 粕 结 束 连 续 4 周 总 持 仓 量 增 长, 出 现 小 幅

黄 金 原 油 总 持 仓 增 长, 同 比 增 幅 分 别 为 4.2% 和 4.1% 而 铜 白 银 以 及 玉 米 则 出 现 减 持, 减 持 同 比 减 少 分 别 为 9.4%,9.4% 以 及 6.5% 大 豆, 豆 粕 结 束 连 续 4 周 总 持 仓 量 增 长, 出 现 小 幅 小 麦 净 多 持 仓 增 加, 豆 油 豆 粕 净 多 持 仓 减 少 美 国 CFTC 持 仓 报 告 部 门 : 市 场 研 究 与 开 发 部 类 型 : 量 化 策 略 周 报 日 期 :212 年 5 月 7 日 电 话 :592-5678753 网 址 :www.jinyouqh.com 主 要 内 容 : 根 据 美 国 CFTC 公 布 的 数 据, 本 报 告 中 的 11 个

More information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上 海 市 06 年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第 二 轮 首 批 面 试 名 单 - 笔 试 排 名 (A 类 )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6000 5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977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8. 6000 55686 市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审 核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审 核 报 告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德 师 报 ( 核 ) 字 (13) 第 E0019 号 我 们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1 普 通 高 校 学 费 5000 元 / 学 年 一 般 专 业 2 普 通 高 校 学 费 5500 元 / 学 年 特 殊 专 业 3 普 通 高 校 学 费 10000 元 / 学 年 艺 术 专 业 4 中 德 合 作 办 学 15000 元 / 学 年 本 科 生 本 科 学 费 5 ( 含 港 澳 修 读 第 二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及 学 位 学 费 不 超 过 选 读 专 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5C4EAB6C8B1A8B8E62DD6D0CEC4B0E631313131>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5C4EAB6C8B1A8B8E62DD6D0CEC4B0E631313131>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5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3 ( 一 ) 调 整 产 业 结 构 / 3 ( 二 ) 节 能 与 提 高 能 效 / 5 ( 三 ) 优 化 能 源 结 构 / 10 ( 四 ) 控

More information

一 女 儿 国 形 象 历 史 溯 源 二 双 性 同 体 的 新 女 性

一 女 儿 国 形 象 历 史 溯 源 二 双 性 同 体 的 新 女 性 女 性 乌 托 邦 她 乡 和 红 楼 梦 中 的 女 儿 国 刘 英 李 莉 南 开 大 学 外 国 语 学 院 天 津 来 自 于 远 古 母 系 社 会 的 女 儿 国 已 经 成 为 一 种 代 表 女 性 空 间 的 文 学 形 象 在 中 外 作 家 的 笔 下 屡 被 涉 及 将 美 国 女 作 家 夏 洛 特 柏 金 斯 吉 尔 曼 的 她 乡 与 曹 雪 芹 的 红 楼 梦 中 所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I

I 机 电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广 东 培 训 点 网 上 报 名 操 作 使 用 手 册 (2013 年 1 月, 第 一 版 ) 第 一 章 个 人 注 册 与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1. 个 人 注 册 ( 请 每 人 只 申 请 一 个 注 册 号, 如 果 单 位 批 量 报 班 单 位 帮 申 请 注 册, 不 需 个 人 再 注 册 ) 首 次 报 班,

More information

反 学 校 文 化 与 阶 级 再 生 产 小 子 与 子 弟 之 比 较 周 潇 作 者 通 过 对 北 京 某 打 工 子 弟 学 校 的 田 野 调 查 后 发 现 在 农 民 工 子 弟 中 间 盛 行 着 类 似 学 做 工 中 所 描 述 的 工 人 阶 级 小 子 的 反 学 校 文 化 但 是 由 于 制 度 安 排 与 社 会 条 件 的 差 异 子 弟 与 小 子 的 反 学 校

More information

论 吉 卜 林 勇 敢 的 船 长 们 中 的 教 育 理 念 陈 兵 勇 敢 的 船 长 们 是 英 国 首 位 诺 贝 尔 文 学 奖 得 主 鲁 德 亚 德 吉 卜 林 的 一 部 教 育 小 说 通 过 主 人 公 哈 维 的 成 长 历 程 表 达 了 作 者 的 教 育 理 念 本 文 认 为 像 维 多 利 亚 时 代 晚 期 的 许 多 英 国 人 一 样 吉 卜 林 比 较 注 重

More information

本 期 目 录 1. 一 图 看 懂 : 湖 南 大 学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实 施 方 案...1 2. 习 近 平 : 要 整 顿 不 合 格 基 层 党 组 织...9 3. 平 语 近 人 习 近 平 谈 党 章 党 规...12 4. 习 近 平 为 何 要 求 在 两 学 一

本 期 目 录 1. 一 图 看 懂 : 湖 南 大 学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实 施 方 案...1 2. 习 近 平 : 要 整 顿 不 合 格 基 层 党 组 织...9 3. 平 语 近 人 习 近 平 谈 党 章 党 规...12 4. 习 近 平 为 何 要 求 在 两 学 一 机 关 党 支 部 理 论 学 习 参 考 资 料 2016 年 第 5 期 ( 两 学 一 做 专 题 二 ) 中 共 湖 南 大 学 机 关 委 员 会 编 2016 年 4 月 11 日 本 期 目 录 1. 一 图 看 懂 : 湖 南 大 学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实 施 方 案...1 2. 习 近 平 : 要 整 顿 不 合 格 基 层 党 组 织...9 3. 平 语 近 人

More information

股票代码:000936

股票代码:000936 证 券 代 码 :000936 证 券 简 称 : 华 西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2016-031 江 苏 华 西 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0 一 五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2016 年 潍 坊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