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资料 V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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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汇编资料 V 仅供内部学习交流 2013 年 来源 : 中国审计网 汇编日期 :2013 年 1 月 31 日

2 目 录 一中国审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06 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010 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 署令第 8 号 )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 ( 署令第 7 号 )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70 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78 ( 一 )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80 ( 二 )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 号 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2 号 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3 号 审计证据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4 号 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5 号 内部控制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6 号 舞弊的预防 检查与报告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7 号 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8 号 后续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9 号 内部审计督导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0 号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1 号 结果沟通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2 号 遵循性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3 号 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4 号 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5 号 分析性复核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6 号 风险管理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7 号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8 号 审计抽样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9 号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20 号 人际关系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21 号 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22 号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23 号 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24 号 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25 号 经济性审计...137

3 26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26 号 效果性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27 号 效率性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28 号 信息系统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29 号 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 三中国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1 号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2 号 物资采购审计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3 号 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4 号 高校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5 号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

4 一中国审计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06 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 年 8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6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的决定 修正 )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 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廉政建设, 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 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 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 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5 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必要时,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应当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审计署, 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 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设区的市 自治州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 分别在省长 自治区主席 市长 州长 县长 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 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 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 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 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5

6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 ( 含直属单位 ) 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 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 自治区主席 市长 州长 县长 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 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 负债 损益, 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 负债 损益, 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 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 资金的财务收支, 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 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 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 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 向有关地方 部门 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 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6

7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 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 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 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 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 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 财务会计报告, 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 处理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拖延 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 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 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 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 协助审计机关工作, 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 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不得转移 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有权予以制止 ; 必要时,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7

8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 有权予以制止 ; 制止无效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已经拨付的, 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 ; 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 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 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可以提请公安 监察 财政 税务 海关 价格 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 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 遇有特殊情况,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 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 检查现金 实物 有价证券,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 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 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 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 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处理 处罚的,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 8

9 主管机关提出处理 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 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的,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或者转移 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 ( 含直属单位 ) 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 审计机关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 ( 一 )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 ( 二 )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 ( 三 )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四 ) 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五 ) 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审计机关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 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 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9

10 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 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规定,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988 年 11 月 30 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同时废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010 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7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已经 2010 年 2 月 2 日国务院第 100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公布, 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 一 年二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 年 10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31 号公布 2010 年 2 月 2 日国务院第 100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10

11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总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以下简称审计法 ) 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审计法所称审计, 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 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监督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真实 合 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 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纳入 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 ( 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二 ) 国有资源 国有资产收入 ; ( 三 ) 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 ( 四 ) 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 ( 五 ) 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 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 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职责 权限和程序进行审 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法律 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政策 标准 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 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 务收支行为, 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审计机关接到举报, 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 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 工作, 履行法律 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 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 自治区人 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业务以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 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 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 计工作,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1

12 第十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 ( 一 ) 法律 法规 ; ( 二 ) 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 ( 三 ) 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 ( 四 ) 定员定额标准 ; ( 五 ) 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申请回避, 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 审计人员回避 : ( 一 ) 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 ( 二 ) 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 ( 三 ) 与被审计单位 审计事项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 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 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 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随意撤换 : ( 一 ) 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 二 ) 因严重违法 失职受到处分, 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 ( 三 ) 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1 年以上的 ; ( 四 )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 本级预算收入征收 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 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 拨款关系的部门 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 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2

13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 ( 一 ) 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 ( 含直属单位 ) 批复预算的情况 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 ( 二 )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 ( 三 ) 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 用款计划, 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 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 ( 四 ) 财政部门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 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 结转情况 ; ( 五 ) 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 划分 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 ( 六 ) 本级各部门 ( 含直属单位 ) 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 ( 七 )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 ( 八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 ( 二 )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 ( 三 ) 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 ( 四 ) 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 ( 五 ) 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 依法进行审计监 督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 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金融机构, 包括 : ( 一 ) 国有资本占企业 金融机构资本 ( 股本 ) 总额的比例超过 50% 的 ; ( 二 ) 国有资本占企业 金融机构资本 ( 股本 ) 总额的比例在 50% 以下, 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 金融机构,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包括 : 13

14 ( 一 ) 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 专项建设基金 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 ( 二 ) 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 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 50%, 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 50% 以下, 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 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 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 单项工程结算 项目竣工决算,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 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 施工 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 包括社会保险 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基金以 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 ; 所称社会捐赠资金, 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 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 贷款项目, 包括 : ( 一 ) 国际组织 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 ( 二 ) 国际组织 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 ; ( 三 ) 国际组织 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 ( 四 ) 国际组织 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 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 ( 五 ) 国际组织 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 贷款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 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 向有关地方 部门 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 财务隶属关系, 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不能根据财 政 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 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 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 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 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4

15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 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 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 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向审 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 税务以及其他部门 ( 含直属单位 ) 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 列资料 : ( 一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 ( 含直属单位 ) 批复的预算,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 以及本级各部门 ( 含直属单位 ) 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 ( 二 ) 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 年报, 以及决算情况 ; ( 三 ) 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 情况简报, 财政 预算 税务 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 ( 四 ) 本级各部门 ( 含直属单位 ) 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 应当持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 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 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并提供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包括 : ( 一 ) 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 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 ; ( 二 ) 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 补助 贴息 免息 减税 免税 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 ( 三 ) 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 有价证券 实物 ; ( 四 ) 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 ( 五 ) 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 得的资产的, 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 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 15

16 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 封存的期限为 7 日以内 ;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7 日 对封存的资料 资产, 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 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 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 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 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 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 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 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 应当在 5 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 机关的要求, 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金融机构进行 审计的, 应当自确定之日起 7 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 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组成审计组, 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 况, 编制审计方案, 并在实施审计 3 日前,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 包括 : ( 一 ) 办理紧急事项的 ; ( 二 ) 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 ( 三 ) 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七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通过检查 查询 监督盘点 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 ( 二 ) 通过收集原件 原物或者复制 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 ( 三 )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 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 ( 四 ) 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 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 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 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 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 16

17 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提出书面意见 ;10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 进一步核实情况, 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 进行复核 审理后, 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内容包括 : 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 处罚意见,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单位的意见, 改进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 ; ( 二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处理 处罚的,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 处罚的审计决定 ; ( 三 ) 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向有关主管机关 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处罚的,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 但处理 处罚依据又 不明确的, 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 对应当上缴的款 项,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审计决定需要有 关主管机关 单位协助执行的, 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 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 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 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 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 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 部门 单位出示专项审计调 查的书面通知, 并说明有关情况 ; 有关地方 部门 单位应当接受调查, 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在专项审计调查中,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 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17

18 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 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 作出审计决定, 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 可以直接送达, 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 直 接送达的, 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邮寄送达的, 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以其他方式送达的, 以签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的种类 内容和格式, 由审计署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拒绝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 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的,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 向有关主管机关 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本级各部门 ( 含直属单位 ) 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 定的财政收支行为,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区别情况采取审 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区别情 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 向有关主管机关 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 处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 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 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 有关主管机关 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并将结果书面 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 18

19 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 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停止执行 : ( 一 )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二 ) 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三 ) 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 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 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 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 ;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 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第五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 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 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 ; 逾期仍不执行的, 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议有关主管机关 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的,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 依法予以追缴 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 以下, 包括本数 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 满日 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期间以工作日计算, 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另行制定 本条例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19

2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 署令第 8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 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审计长刘家义二 一 年九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计划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第二节审计证据第三节审计记录第四节重大违法行为检查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布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 保证审计质量, 防范审计风险, 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 免疫系统 功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 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 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本准则中使用 应当 不得 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 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 可以 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 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 应当适用本准则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 聘用, 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 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 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 履行法定职责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 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 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 合法性 效益性,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推进民主法治, 促进廉政建设, 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项目 资金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 部门 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 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 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获取审计证据, 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 并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 21

22 度 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本准则约束性条款的, 应当说明原因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 应当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 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 ( 一 ) 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 ( 二 ) 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 ( 三 ) 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 ( 四 ) 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 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要求 : ( 一 )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 ( 二 ) 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 ( 三 ) 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 ( 四 ) 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 ; ( 五 ) 其他职业要求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 正直坦诚 客观公正 勤勉尽责 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严格依法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 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规范审计行为 正直坦诚就是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 不屈从于外部压力 ; 不歪曲事实, 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 廉洁自律, 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客观公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 以适当 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 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勤勉尽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 勤勉高效, 严谨细致, 认真履行审计职责, 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 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 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 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 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 22

23 情形的, 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 ( 一 ) 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 ( 二 ) 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 ( 三 ) 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 ( 四 ) 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 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 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 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 ( 一 ) 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 ; ( 二 ) 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 ; ( 三 ) 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 ; ( 四 ) 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 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 专业咨询 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应当具备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 审计机关不得聘请 : ( 一 ) 被刑事处罚的 ; ( 二 ) 被劳动教养的 ; ( 三 ) 被行政拘留的 ; ( 四 ) 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 ; ( 五 ) 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公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录用 继续教育 培训 业绩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 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 组成审计组, 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大影响的, 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力应当包括信息技术 23

24 方面的胜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 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保持职业谨慎, 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 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 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 : ( 一 ) 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 ( 二 ) 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 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 ( 三 ) 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 ( 四 ) 坚持文明审计, 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三章审计计划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 围绕政府工作中心, 突出审计工作重点, 合理安排审计资源, 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步骤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 ( 一 ) 调查审计需求, 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 ( 二 ) 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 ( 三 ) 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 确定审计项目,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从下列方面调查审计需求, 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 ( 一 ) 国家和地区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 ( 二 ) 政府工作中心 ; ( 三 ) 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 ( 四 ) 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事项 ; ( 五 ) 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 ; ( 六 ) 群众举报 公众关注的事项 ; ( 七 ) 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 ; ( 八 ) 其他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 审计范围 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调查研究下列内容 : 24

25 ( 一 ) 与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 二 ) 管理体制 组织结构 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 ; ( 三 ) 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 ; ( 四 ) 相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 ( 五 ) 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 ; ( 六 ) 以前年度审计情况 ; ( 七 ) 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 从下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 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 ( 一 ) 项目重要程度, 评估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 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关注程度 资金和资产规模等 ; ( 二 ) 项目风险水平, 评估项目规模 管理和控制状况等 ; ( 三 ) 审计预期效果 ; ( 四 ) 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 ( 五 ) 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 审计机关在审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 根据需要, 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十二条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 ( 一 ) 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 ( 二 ) 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 ; ( 三 ) 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目, 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 应当列入上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并及时通知下级审计机关 第三十四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 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对于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 下级审计机关也可以提出授权申请, 报有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审批 获得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授权的审计事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与国际组织 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签订的协议和上级审计机关的 25

26 要求, 审计机关确定对国际组织 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 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的, 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六条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 符合下列情形的, 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 ( 一 ) 涉及宏观性 普遍性 政策性或者体制 机制问题的 ; ( 二 ) 事项跨行业 跨地区 跨单位的 ; ( 三 ) 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 ; ( 四 ) 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 ( 一 ) 审计项目名称 ; ( 二 ) 审计目标, 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结果 ; ( 三 ) 审计范围, 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 事项和所属期间 ; ( 四 ) 审计重点 ; ( 五 ) 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 ; ( 六 ) 审计资源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项目,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跟踪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取文字 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 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调查审计需求 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备选审计项目, 以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为主实施 ; 备选审计项目排序 配置审计资源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 以计划管理部门为主实施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评估结果, 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 审计时间 审计技术装备 审计经费等审计资源 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实施不同的审计项目, 应当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进行协调, 尽量避免给被审计单位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26

27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执行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 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 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十五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 : ( 一 ) 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 ( 二 ) 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 ; ( 三 ) 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 ; ( 四 ) 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 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 ( 五 ) 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 ( 六 ) 审计目标 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 ( 七 ) 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提出下级审计机关重点审计领域或者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七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 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 开展进一步调查, 对审计目标 范围 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等进行确定 第四十九条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 ( 一 ) 审计目标 ; ( 二 ) 审计范围 ; ( 三 ) 审计内容和重点 ; ( 四 ) 审计工作组织安排 ; ( 五 ) 审计工作要求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 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 下达到审计项目实施单位 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工作方案前, 根据需要, 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根据审计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 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调整, 并按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评估执行效果 27

28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下达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机关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和实施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统计制度 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 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 审计依据 审计范围 审计起始时间 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同时, 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 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 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对于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十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 ( 一 ) 审计目标 ; ( 二 ) 审计范围 ; ( 三 ) 审计内容 重点及审计措施, 包括审计事项和根据本准则第七十三条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 ; ( 四 ) 审计工作要求, 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 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为作出下列职业判断提供基础 : ( 一 ) 确定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 ; ( 二 ) 判断可能存在的问题 ; ( 三 ) 判断问题的重要性 ; 28

29 ( 四 ) 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第六十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 ( 一 ) 单位性质 组织结构 ; ( 二 ) 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 业务活动及其目标 ; ( 三 ) 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 ( 四 ) 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 ; ( 五 ) 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 ; ( 六 ) 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 ( 七 ) 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 ( 八 ) 经济环境 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 ; ( 九 ) 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 ; ( 十 ) 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一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 ( 一 ) 控制环境, 即管理模式 组织结构 责权配置 人力资源制度等 ; ( 二 ) 风险评估, 即被审计单位确定 分析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 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 ( 三 ) 控制活动, 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的控制措施, 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授权审批控制 资产保护控制 预算控制 业绩分析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 ( 四 ) 信息与沟通, 即收集 处理 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 并能有效沟通的情况 ; ( 五 ) 对控制的监督, 即对各项内部控制设计 职责及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控制情况 : ( 一 ) 一般控制, 即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稳定性 有效性 安全性等方面的控制 ; ( 二 ) 应用控制, 即保障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的真实性 完整性 可靠性等方面的控制 第六十三条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 ( 一 ) 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 ( 二 ) 检查有关文件 报告 内部管理手册 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 ; ( 三 ) 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 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 ( 四 ) 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 ; ( 五 ) 分析相关数据 29

30 第六十四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 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 审计人员可以利用以往审计中获得的信息, 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过程中, 可以选择下列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 : ( 一 ) 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 ( 二 ) 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 ( 三 )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 ( 四 ) 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 ( 五 ) 预算 计划和合同 ; ( 六 ) 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 ( 七 ) 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 ( 八 ) 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 ( 九 ) 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 ( 十 ) 其他标准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适用性 第六十六条职业判断所选择的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 适用性 相关性 公认性 标准不一致时, 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 第六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结合适用的标准, 分析调查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 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 判断其重要性 第六十九条审计人员判断重要性时, 可以关注下列因素 : ( 一 ) 是否属于涉嫌犯罪的问题 ; ( 二 ) 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问题 ; ( 三 ) 是否属于故意行为所产生的问题 ; ( 四 ) 可能存在问题涉及的数量或者金额 ; ( 五 ) 是否涉及政策 体制或者机制的严重缺陷 ; 30

31 ( 六 ) 是否属于信息系统设计缺陷 ; ( 七 ) 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的关注程度 ; ( 八 ) 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七十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 应当根据重要性判断的结果, 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七十一条需要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 审计人员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和运用重要性 第七十二条审计组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 以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 第七十三条审计组针对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包括 : ( 一 ) 评估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 确定是否及如何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 ( 二 ) 评估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 确定是否及如何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安全性 ; ( 三 ) 确定主要审计步骤和方法 ; ( 四 ) 确定审计时间 ; ( 五 ) 确定执行的审计人员 ; ( 六 ) 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十四条审计组在分配审计资源时, 应当为重要审计事项分派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和安排充足的审计时间, 并评估特定审计事项是否需要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 第七十五条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 ( 一 ) 某项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预期运行有效, 能够防止重要问题的发生 ; ( 二 ) 仅实施实质性审查不足以为发现重要问题提供适当 充分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决定不依赖某项内部控制的, 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 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 业务比较简单的, 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七十六条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安全性 : ( 一 ) 仅审计电子数据不足以为发现重要问题提供适当 充分的审计证据 ; ( 二 ) 电子数据中频繁出现某类差异 审计人员在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时, 可以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能或者采用其他计算机技术和工具, 检查中应当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十七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 应当持续关注已作出的重要性判断和对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 31

32 评估是否恰当, 及时作出修正, 并调整审计应对措施 第七十八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 ( 一 )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 ; ( 二 ) 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 ( 三 ) 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 ; ( 四 ) 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 ( 五 ) 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 ( 六 ) 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 并及时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备案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 第八十条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 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 ( 一 ) 审计目标 ; ( 二 ) 审计组组长 ; ( 三 ) 审计重点 ; ( 四 ) 现场审计结束时间 第八十一条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可以采取文字 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节审计证据第八十二条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 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 第八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第八十四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 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 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 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真实 可信 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 审计人员在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 决定应当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 第八十五条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分析时, 应当关注下列方面 : 32

33 ( 一 ) 一种取证方法获取的审计证据可能只与某些具体审计目标相关, 而与其他具体审计目标无关 ; ( 二 ) 针对一项具体审计目标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者获取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 第八十六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分析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 ( 一 ) 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内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 ( 二 ) 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情况下形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缺失或者无效情况下形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 ( 三 ) 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 ( 四 ) 从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资料中直接采集的审计证据比经被审计单位加工处理后提交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 ( 五 ) 原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比复制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互印证时, 审计人员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措施, 确定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第八十七条审计人员获取的电子审计证据包括与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配置参数 反映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等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 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八十八条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 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 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八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 : ( 一 ) 审计事项由少量大额项目构成的 ; ( 二 ) 审计事项可能存在重要问题, 而选取其中部分项目进行审查无法提供适当 充分的审计证据的 ; ( 三 ) 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 第九十条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下列特定项目进行审查 : ( 一 ) 大额或者重要项目 ; ( 二 ) 数量或者金额符合设定标准的项目 ; ( 三 ) 其他特定项目 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的结果, 不能用于推断整个审计事项 第九十一条在审计事项包含的项目数量较多, 需要对审计事项某一方面的总体特征作出结论时, 33

34 审计人员可以进行审计抽样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抽样时, 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二条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 ( 一 ) 检查, 是指对纸质 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 资料进行审查, 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 ; ( 二 ) 观察, 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 ; ( 三 ) 询问, 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 ; ( 四 ) 外部调查, 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 ( 五 ) 重新计算, 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 ( 六 ) 重新操作, 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 ; ( 七 ) 分析, 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 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 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 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可以使用上述方法及其以外的其他方法 第九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第九十四条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 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 单位签名或者盖章 ; 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 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 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 编制审计取证单, 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十五条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 资产可能被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第九十六条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 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 充分的审计证据, 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时, 根据需要,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九十七条审计人员需要利用所聘请外部人员的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作为审计证据的, 应当对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 ( 一 ) 依据的样本是否符合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 ( 二 ) 使用的方法是否适当和合理 ; 34

35 ( 三 ) 专业咨询 专业鉴定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 第九十八条审计人员需要使用有关监管机构 中介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 应当对该工作结果的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 ( 一 ) 是否与审计目标相关 ; ( 二 ) 是否可靠 ; ( 三 ) 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 第九十九条审计人员对于重要问题, 可以围绕下列方面获取审计证据 : ( 一 ) 标准, 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问题的依据 ; ( 二 ) 事实, 即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情况 事实与标准之间的差异构成审计发现的问题 ; ( 三 ) 影响, 即问题产生的后果 ; ( 四 ) 原因, 即问题产生的条件 第一百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 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已采取的审计措施难以获取适当 充分审计证据的, 审计人员应当采取替代审计措施 ; 仍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 由审计组报请审计机关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审计结论 第三节审计记录第一百零一条审计人员应当真实 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 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 以实现下列目标 : ( 一 ) 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 ; ( 二 ) 证明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 ( 三 ) 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指导 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审计人员作出的记录, 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 获取的审计证据 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 第一百零三条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 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 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 ( 一 ) 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 ; ( 二 ) 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 ; ( 三 ) 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35

36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 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百零六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 ( 一 ) 审计项目名称 ; ( 二 ) 审计事项名称 ; ( 三 ) 审计过程和结论 ; ( 四 ) 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 ( 五 ) 审核人员姓名 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 ; ( 六 ) 索引号及页码 ; ( 七 ) 附件数量 第一百零七条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 ( 一 ) 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 ( 二 ) 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 ( 三 ) 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 ( 四 ) 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一百零八条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 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 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一百零九条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 ( 一 ) 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 ( 二 ) 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 ( 三 ) 事实是否清楚 ; ( 四 ) 审计证据是否适当 充分 ; ( 五 ) 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 ( 六 ) 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 ( 一 ) 予以认可 ; ( 二 ) 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 获取适当 充分的审计证据 ; ( 三 ) 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36

37 第一百一十一条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 ( 一 ) 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 ( 二 ) 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 ( 三 ) 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 ( 四 ) 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 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 ( 五 ) 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 ( 六 )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 ; ( 七 ) 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 ; ( 八 ) 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 ( 九 ) 审计人员未能遵守本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 ; ( 十 ) 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 ( 十一 ) 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 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 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第四节重大违法行为检查第一百一十二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 应当保持职业谨慎, 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涉及金额比较大 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审计人员检查重大违法行为, 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 性质 后果和违法构成 第一百一十五条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时, 可以重点了解可能与重大违法行为有关的下列事项 : ( 一 ) 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状况 ; ( 二 ) 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情况 ; ( 三 ) 监管部门已经发现和了解的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事实或者线索 ; ( 四 ) 可能形成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和原因 ; 37

38 ( 五 ) 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 ( 六 ) 其他情况 第一百一十六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关注下列情况, 判断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 ( 一 ) 具体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异常事项 ; ( 二 ) 财务和非财务数据中反映出的异常变化 ; ( 三 ) 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和群众举报 ; ( 四 ) 公众 媒体的反映和报道 ; ( 五 ) 其他情况 第一百一十七条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 工作经验和审计发现的异常现象, 判断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性质, 并确定检查重点 审计人员在检查重大违法行为时, 应当关注重大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和环节 第一百一十八条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线索, 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 ( 一 ) 增派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人员 ; ( 二 ) 避免让有关单位和人员事先知晓检查的时间 事项 范围和方式 ; ( 三 ) 扩大检查范围, 使其能够覆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领域 ; ( 四 ) 获取必要的外部证据 ; ( 五 ) 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 ( 六 ) 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和配合 ; ( 七 )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 ( 八 ) 其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一百一十九条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 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 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遇有特殊情况, 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 事实清楚 结论正确 用词恰当 格式规范 第一百二十二条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 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 38

39 ( 一 ) 标题 ; ( 二 ) 文号 (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含此项 ); ( 三 ) 被审计单位名称 ; ( 四 ) 审计项目名称 ; ( 五 ) 内容 ; ( 六 ) 审计机关名称 ( 审计组名称及审计组组长签名 ); ( 七 ) 签发日期 (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的日期 )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包括被审计人员姓名及所担任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 ( 一 ) 审计依据, 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 ( 二 ) 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一般包括审计范围 内容 方式和实施的起止时间 ; ( 三 )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 ( 四 ) 审计评价意见, 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 以适当 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 ; ( 五 ) 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 ( 六 ) 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 定性 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 ( 七 ) 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 但是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 ; ( 八 )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 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 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 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 以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 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一并反映 第一百二十四条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 审计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通报, 并要求其整改 跟踪审计实施工作全部结束后, 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反映审计发现但尚未整改的问题, 以及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第一百二十五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除符合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要求外, 还应当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点分析宏观性 普遍性 政策性或者体制 机制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9

40 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 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 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审计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 ( 一 ) 审计的依据 内容和时间 ; ( 二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 定性 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 ( 三 ) 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决定执行结果等要求 ; ( 四 ) 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一百二十八条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 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 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 ( 一 ) 审计的时间和内容 ; ( 二 ) 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 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事项的事实 定性及其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意见 ; ( 三 ) 移送的依据和移送处理说明, 包括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说明 ; ( 四 ) 所附的审计证据材料 第一百三十条出具对国际组织 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 贷款项目的审计报告, 按照审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一百三十一条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 应当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 ( 一 ) 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 ( 二 )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 ( 三 ) 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 ( 四 ) 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 ( 五 ) 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 ( 六 ) 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 ( 七 ) 其他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讨论前款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组组长应当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 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 40

41 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组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 以审计认定的事实为基础, 在防范审计风险的情况下, 按照重要性原则, 从真实性 合法性 效益性方面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组应当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 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 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不得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 数额及其发生的原因和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象, 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如实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 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 ( 一 ) 法律法规的规定 ; ( 二 ) 审计职权范围 : 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 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 提出移送处理意见 ; ( 三 ) 问题的性质 金额 情节 原因和后果 ; ( 四 ) 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一致性 ; ( 五 ) 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 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存在重大漏洞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应当责成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组应当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 根据被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界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 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 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 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 必要时, 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 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审计单位 被调查单位 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 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 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 被调查单位 被审计人员 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 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 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 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 41

42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 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 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 : ( 一 ) 审计报告 ; ( 二 ) 审计决定书 ; ( 三 ) 被审计单位 被调查单位 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 ( 四 ) 审计实施方案 ; ( 五 ) 调查了解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审计证据材料 ; ( 六 ) 其他有关材料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 ( 一 ) 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 ( 二 )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 ( 三 ) 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 ( 四 ) 事实是否清楚 数据是否正确 ; ( 五 ) 审计证据是否适当 充分 ; ( 六 ) 审计评价 定性 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 ( 七 ) 被审计单位 被调查单位 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 ( 八 ) 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 报送审理机构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 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 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 ( 一 )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 ( 二 ) 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 ( 三 )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 相关证据是否适当 充分 ; ( 四 ) 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 ( 五 ) 评价 定性 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 ( 六 ) 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2

43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理机构审理时, 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必要时, 审理机构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 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理机构审理后, 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 ( 二 ) 对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 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 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理机构审理后, 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一百四十六条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 特殊情况下, 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 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决定书经审定, 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 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 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于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第一百五十条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 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 ( 一 )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 被调查单位 ; ( 二 )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 ; ( 三 ) 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被调查单位 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节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第一百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下列事项, 可以采用专题报告 审计信息等方式向本级政府 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 ( 一 ) 涉嫌重大违法犯罪的问题 ; ( 二 ) 与国家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有关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 ( 三 ) 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 ; ( 四 ) 关系国家信息安全的重大问题 ; ( 五 ) 影响人民群众经济利益的重大问题 ; 43

44 ( 六 )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专题报告应当主题突出 事实清楚 定性准确 建议适当 审计信息应当事实清楚 定性准确 内容精炼 格式规范 反映及时 第一百五十三条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 可以根据需要汇总审计情况和结果, 编制审计综合报告 必要时, 审计综合报告应当征求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 审计综合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后, 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 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一百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向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一百五十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每年汇总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形成审计结果报告, 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一百五十六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代本级政府起草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 稿 ), 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 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布第一百五十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 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 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五十八条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 ( 一 ) 被审计 ( 调查 ) 单位基本情况 ; ( 二 ) 审计 ( 调查 ) 评价意见 ; ( 三 ) 审计 ( 调查 ) 发现的主要问题 ; ( 四 ) 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 ( 调查 ) 建议 ; ( 五 ) 被审计 ( 调查 ) 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一百五十九条在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时, 审计机关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 ( 一 )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信息 ; ( 二 ) 正在调查 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 ( 三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可以予以公布 44

45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第一百六十条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 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 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 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和个人, 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 第一百六十一条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参加的审计项目, 其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原则上由负责该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统一对外公布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 未经批准不得公布 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 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机关主要检查或者了解下列事项 : ( 一 ) 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 ; ( 二 ) 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 ( 三 ) 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 ; ( 四 ) 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 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 作出审计决定后, 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 ( 一 ) 实地检查或者了解 ; ( 二 ) 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 ; ( 三 ) 其他方式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 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 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 45

46 ( 一 ) 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主要包括检查时间 范围 对象 和方式等 ; ( 二 ) 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 ( 三 ) 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和建议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 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书中存在的重要错误事项, 应当予以纠正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 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以保证实现下列目标 : ( 一 )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 ( 二 ) 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 ( 三 ) 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针对下列要素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 ( 一 ) 审计质量责任 ; ( 二 ) 审计职业道德 ; ( 三 ) 审计人力资源 ; ( 四 ) 审计业务执行 ; ( 五 ) 审计质量监控 对前款第二 三 四项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至五章的有关要求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 审计组主审 审计组组长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 审理机构 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 ( 一 ) 遵守本准则, 保持审计独立性 ; ( 二 ) 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 获取审计证据 ; ( 三 ) 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 ; ( 四 ) 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 一 )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 ( 二 )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 不充分的 ; 46

47 ( 三 ) 审计记录不真实 不完整的 ; ( 四 )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 ( 一 ) 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 ; ( 二 ) 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 ( 三 ) 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 ( 四 ) 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 ( 五 ) 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书 审计移送处理书 专题报告 审计信息 ; ( 六 ) 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 ( 七 ) 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计组组长应当从下列方面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 ( 一 ) 将具体审计事项和审计措施等信息告知审计组成员, 并与其讨论 ; ( 二 ) 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 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 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 三 ) 给予审计组成员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 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 一 ) 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 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 ( 二 )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 不充分问题的 ; ( 三 )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 不完整问题的 ; ( 四 ) 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 ( 五 ) 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 ( 六 ) 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 ( 七 ) 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 八 ) 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第一百八十条根据工作需要, 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 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起草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 ( 二 ) 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 ( 三 ) 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 47

48 ( 四 ) 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 ( 五 ) 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 ( 六 ) 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 ( 七 ) 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八十一条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 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 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 ( 一 ) 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 ( 二 ) 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 ( 三 ) 指导 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 ( 四 ) 复核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 ( 五 ) 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 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组织 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第一百八十三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 一 ) 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 ( 二 ) 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 ( 三 ) 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 ( 四 ) 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 : ( 一 ) 审查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书 ; ( 二 ) 提出审理意见 ; ( 三 ) 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八十五条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 一 ) 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 ( 二 ) 对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 ( 三 ) 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48

49 第一百八十六条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 ( 一 ) 审定审计项目目标 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 ( 二 ) 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 ( 三 ) 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 ( 四 ) 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行为,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审计项目归档要求 保存期限 保存措施 档案利用审批程序等 第一百八十九条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组长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 立卷责任人应当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 并在审计项目终结后及时立卷归档, 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第一百九十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制度, 对其业务部门 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 第一百九十一条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审计档案 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 方法, 检查下列事项 : ( 一 ) 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 ; ( 二 ) 审计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情况 ; ( 三 ) 与审计业务质量有关的其他事项 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应当重点关注审计结论的恰当性 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一百九十二条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 应当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 发现被检查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审计决定而未作出的, 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 ; 发现其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变更 撤销审计决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其业务部门 派出机构实行审计业务年度考核制度, 考核审计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情况 第一百九十五条审计机关可以定期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表彰 第一百九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评估, 及时发现审计质 49

50 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或者改进 审计机关可以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或者通过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 考核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等方式, 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评估 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下列工作, 不适用本准则的规定 : ( 一 ) 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 ; ( 二 ) 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 ; ( 三 ) 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第一百九十八条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在遵循本准则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本准则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所列的审计署以前发布的审计准则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 废止的审计准则和规定目录附件废止的审计准则和规定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2000 年审计署第 1 号令 ) 2.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2000 年审计署第 1 号令 ) 3. 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 (2000 年审计署第 2 号令 ) 4.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 (2000 年审计署第 2 号令 ) 5.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 ( 试行 )(2000 年审计署第 2 号令 ) 6.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2000 年审计署第 2 号令 ) 7. 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 (2000 年审计署第 2 号令 ) 8.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2001 年审计署第 3 号令 ) 9.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2001 年审计署第 3 号令 ) 10.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2001 年审计署第 3 号令 ) 11.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2001 年审计署第 3 号令 ) 12.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 (2003 年审计署第 5 号令 ) 13. 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 (2003 年审计署第 5 号令 ) 50

51 14. 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 (2003 年审计署第 5 号令 ) 15. 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 (2003 年审计署第 5 号令 ) 16. 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 (2003 年审计署第 5 号令 ) 17. 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 ( 试行 )( 审法发 号 ) 18.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 ( 试行 )(2004 年审计署第 6 号令 ) 19. 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 审金发 号 ) 20. 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 审金发 号 ) 21.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 审行发 号 ) 22.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 审行发 号 ) 23.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 审外资发 号 ) 24.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 ( 审法发 号 ) 25. 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规定 ( 审管发 号 ) 26. 审计署关于派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 ( 审发 号 ) 27. 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实施细则 ( 审财发 号 ) 28.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 审办发 号 ) 主题词 : 审计法规准则令分送 : 署领导, 总经济师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审计厅 ( 局 ), 解放军审计署, 各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 署机关各单位 各特派员办事处 各派出审计局, 南京审计学院 审计署办公厅 2010 年 9 月 1 日印发 4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档案工作, 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 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 是指审计机关在项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 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 磁质 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51

52 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工作, 是指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 整理 保管 利用 编研 统计 鉴定和移交的活动 第四条审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 审计署主管全国的审计档案工作, 同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工作, 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 兼职 ) 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 法规, 拟定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 ( 二 ) 对本机关各部门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 ( 三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 整理 保管 利用 编研和统计工作 ; ( 四 ) 定期对本机关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 如期移交应由同级档案馆保管的审计档案 ; ( 五 ) 监督和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工作 ; ( 六 ) 开展审计档案工作的检查 总结 培训 研究等活动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 第八条应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 ( 一 ) 立项性文件材料, 如审计通知书 审计实施方案 ; ( 二 ) 证明性文件材料, 如审计证据 ( 含承诺书 ) 审计工作底稿; ( 三 ) 结论性文件材料, 如审计报告 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复核意见书 审计意见书 审计决定书 审计建议书 移送处理书 审计处罚决定书 审计听证告知书 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 ( 四 ) 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九条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 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 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个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 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十条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 证明性文件材料 立项性文件材料 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 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52

53 证明性文件材料, 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 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 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 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审计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 ( 一 ) 正件在前, 附件在后 ; ( 二 ) 定稿在前, 修改稿在后 ; ( 三 ) 批复在前, 请示在后 ; ( 四 ) 批示在前, 报告在后 ; ( 五 ) 重要文件在前, 次要文件在后 ; ( 六 ) 汇总性文件在前, 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十二条审计组确定的立卷责任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 ; 审计终结后, 立卷责任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 经审计组组长 ( 或业务部门负责人 ) 复查, 并经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检查后, 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 第十三条审计复议案件的文件材料由复议机构按案件单独立卷归档 为了便于查找和利用,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审计复议案件归档情况在被复议的审计项目案卷备考表中加以说明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案卷的归档, 应当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 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 4 月底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六条审计档案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 应当采用 年度 - 组织机构 - 保管期限 - 审计类别 的方法排列和编目 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 前后保持一致, 不可任意变动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 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 由档案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用 坚固的审计档案库房, 配备必要的设备, 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管制度, 定期对审计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 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采取先进技术, 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 加强审计档案信息化管理, 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 第二十条借阅审计档案, 仅限定在审计机关内部, 审计机关以外的单位不得查阅,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 须经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53

54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审计档案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对本机关和本地区的审计档案收进 移出 保管 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与分析, 并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审计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三条对损毁 丢失 涂改 伪造 出卖 转卖 擅自提供审计档案者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 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专项审计调查档案比照项目审计档案立卷归档 电子审计档案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于 1996 年 12 月 16 日发布的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 ( 审办发 号 ) 同时废止 5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 4 号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已经 2003 年 2 月 10 日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审计长李金华二 三年三月四日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等有关法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国家机关 金融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 54

55 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 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 配备总审计师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忠于职守, 做到独立 客观 公正 保密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应当列入财务预算, 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 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 ( 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 下同 ) 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 ( 二 )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 ( 三 ) 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 ( 四 )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 ( 五 )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 ( 六 )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 ( 七 ) 法律 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 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主要是 : ( 一 )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 经营 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 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 资料 ; ( 二 ) 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 55

56 ( 三 )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 ( 四 ) 检查有关生产 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 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 ( 五 )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 ( 六 )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并取得证明材料 ; ( 七 )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 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 ( 八 ) 对可能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 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 ( 九 ) 提出纠正 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 ( 十 )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二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 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 处罚权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 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 规定, 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是社会团体法人 全国设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地方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内部审计协会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 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 提供虚假资料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认真履行职责 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 由所在单位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对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 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审计署于 1995 年 7 月 14 日发布的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56

57 计工作的规定 ( 审计署令 1995 年第 1 号 ) 同时废止 6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 ( 署令第 7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 7 号现公布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审计长李金华二 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审计法规依据, 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 审计署对截至 2007 年底现行审计规章共 49 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 审计署决定 : 一 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行政法规或者审计规章所代替的 4 件审计规章, 予以废止 ( 目录见附件 1) 二 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 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7 件审计规章, 宣布失效 ( 目录见附件 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经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审计规章共 38 件 ( 目录见附件 3), 近期审计署将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情况, 并结合审计实践, 着手对审计准则等规章进行修订 附件 : 1. 废止的审计规章目录 2. 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 3. 经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审计规章目录附件 1 废止的审计规章目录 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废止原因 1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审计规章制定程序 的规定 审法字 1989 第 106 号 已被 2001 年国务院发 布的 规章制定程序条 例 代替 57

58 已被 审计署 人事部 关于修订印发 审计专 业技术初 中级资格考 2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管理的暂行规定 审人发 1996 第 363 号 试规定 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 审人发 号 ) 和 高 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 法 ( 试行 ) ( 人发 号 ) 代替 已被 审计机关审计复 核准则 (2000 年审计 3 审计署审计署审计复核工作规则 审发 1998 第 305 号 署 2 号令 ) 和 审计机 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办法 ( 试行 ) (2004 年审计署 6 号令 ) 代替 已被 中央审计项目授 4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中央审计项目授权 地方审计的管理办法 审办发 1999 第 88 号 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 管理办法 ( 审办发 号 ) 代替 附件 2 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 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失效原因 1 审计署 财政部 关于在检查地方财政收支中对经 济违纪问题处理规定 审财字 号 因调整对象变化而 失效 2 审计署 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审行发 1996 第 349 号 因调整对象变化而失效 3 审计署 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审行发 1996 第 352 号 因调整对象变化而失效 58

59 4 审计署 审计机关对国有商品流通行业财 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商发 1996 第 354 号 因调整对象变化而 失效 5 审计署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工发 号 因调整对象变化而 失效 6 审计署 审计机关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实 施办法 审农发 1996 第 366 号 因调整对象变化而 失效 7 审计署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 审法发 1996 第 376 号 因调整对象变化而 失效 附件 3 经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审计规章目录 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审计署 国家计委 1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审投发 1996 第 105 号 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 2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 审法发 1996 第 217 号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金发 1996 第 331 号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金发 1996 第 332 号 审计署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行发 1996 第 350 号 审计署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行发 1996 第 351 号 审计署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审外资发

60 施办法 1996 第 353 号 8 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 审法发 1996 第 357 号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 审法发 1996 第 359 号 审计署 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规定 审管发 1996 第 367 号 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 审综发 1996 第 369 号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 审综发 1996 第 370 号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派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 审发 1998 第 314 号 审计署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 审计署令 1999 第 1 号 审计署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 ( 试行 ) 审法发 1999 第 10 号 审计署 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实施细 则 审财发 1999 第 32 号 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署令 第 1 号 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审计署令 第 1 号 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审计署令 第 1 号 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审计署令 第 1 号 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审计署令

61 定 第 1 号 22 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 审计署令 第 2 号 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 审计署令 第 2 号 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 ( 试行 ) 审计署令 第 2 号 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审计署令 第 2 号 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 审计署令 第 2 号 审计署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审计署令 第 3 号 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审计署令 第 3 号 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审计署令 第 3 号 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审计署令 第 3 号 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审计署令 第 3 号 审计署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令 第 4 号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 价准则 审计署令 第 5 号 审计署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 审计署令 第 5 号 审计署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审计署令

62 第 5 号 36 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 审计署令 第 5 号 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 审计署令 第 5 号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 ( 试 行 ) 审计署令 第 6 号 主题词 : 审计法规决定令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审计厅 ( 局 ), 解放军审计署, 各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 署机关各单位 各特派员办事处 各派出审计局 抄送 : 南京审计学院 署内分送 : 署领导 (8), 办公厅 法制司 (4), 存 (4) 审计署办公厅 2008 年 2 月 29 日印发 7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审计署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审投发 [1996]105 号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 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 及国家有关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 专项资金 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基本建设和 技术改造项目, 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 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 应当依照 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处罚 第三条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 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 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 并履行审计手续 ; 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 视情节处以总投资 1% 以下的罚款, 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 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 : ( 一 ) 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其他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按时到位 ; 资金不落实 62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 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职责 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法律 法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 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职责 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法律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7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已经 2010 年 2 月 2 日国务院第 100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公布, 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 一 年二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 年 10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31 号公布 2010 年 2 月 2 日国务院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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