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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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 八 ) 致 :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金杜 或 本所 ) 受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 委托, 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 ) 的特聘法律顾问, 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并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5 月 6 日下发的第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8 月 9 日的口头反馈意见, 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 二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0 日的口头反馈意见, 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 三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1 月 8 日的口头反馈意见, 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 四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四 ) ),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1 月 21 日的口头反馈意见, 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2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 五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五 ) ),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1 月 24 日的口头反馈意见, 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 六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 ), 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于 2012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 关于发审委会议对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函 ( 创业板发审反馈函 [2012]006 号 ), 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 七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七 ) ) 现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原名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后更名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简称 天健 ) 对发行人 2009 年度 2010 年度 2011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2 年 2 月 5 日出具了天健审 (2012)178 号 审计报告 ( 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 ), 以及天健审 (2012)179 号 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 以下简称 内控报告 ),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 现就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五 )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以下简称 补充事项期间 ) 所涉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变化情况,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 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五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 和 律师工作报告 的补充, 并构成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三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五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 和 律师工作报告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 本所及本所律师在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四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七 ) 和 律师工作报告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一 ) 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2011 年 12 月 11 日, 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对董事会相关授权之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 二 ) 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批准 2011 年 12 月 27 日, 发行人召开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对董事会相关授权之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次股东大会对发行人于 2011 年 2 月 20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的决议有效期等予以修改, 主要内容为 : 1 同意将发行人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两项议案的有效期由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延长至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有效 2 同意将发行人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内容修改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 包括现有股东和将来持有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 ) 按届时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分享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记录 决议等资

4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召开的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 定程序作出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 三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会议议案 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 四 )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 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 有效 ( 五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人本次上市尚需经深 交所审核同意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分别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一 ) 根据 审计报告 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所持有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已通过 2010 年度工商年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符合 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第 ( 一 ) 项的规定 ( 二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 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一 ) 根据 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符合 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 1 发行人依法设立, 发行人系由宁波戴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按照原账面净 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持续经营时间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 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三年 ; 2 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 (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 分别为 38,258, 元

5 53,207, 元 发行人 年度连续盈利, 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 少于一千万元, 且持续增长 ; 3 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164,248, 元, 不少于两千万元, 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4 根据发行人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 股本总额为 6,000 万元, 拟发行 2,000 万股 ( 每股 1 元 ), 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 不少于三千万元 ( 二 ) 根据天健出具的天健审 (2012)179 号 内控报告, 发行人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天健出具的该 内控报告 无保留意见 发行人符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三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 除上述财务指标变化情况外, 律师工作报告 中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其他实质性条件未发生改变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符合 证券法 公司法 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各项实质条件,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业务 ( 一 ) 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09 年度 2010 年度 2011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47,550, 元 175,575, 元 204,416, 元, 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8.50% 98.81% 98.88%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 二 ) 根据 审计报告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经 2010 年度工商年检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依法存续, 生产经营正常, 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 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 三 ) 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 律师工作报告 中披露的发行人 业务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6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合法 合规, 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 突出且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 险 五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 一 ) 关联方 1 戴维机电 根据戴维机电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戴维机电目前持有宁波市工商 局象山分局于 2012 年 2 月 6 日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注册号 ), 其住所发生变更 戴维机电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宁波戴维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 : 浙江象山县石浦镇渔港北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 陈云勤 注册资本 : 35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 35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中外合资 ) 经营范围 : 普通机械设备 电器产品 ( 除汽车 ) 开发 制造 批 发 经营期限 : 2006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 2 戴维进出口 根据戴维进出口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戴维进出口目前持有宁波市 工商局象山分局于 2012 年 2 月 2 日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注册号 ), 其住所发生变更 戴维进出口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宁波戴维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 : 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凤栖路 185 号 法定代表人 : 陈云勤 注册资本 : 15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15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 : 机械 电子设备 塑料制品 针纺织品

7 经营期限 : 金属材料 建筑材料 五金 批发 零售 ;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 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 2004 年 1 月 5 日至 2014 年 1 月 4 日 3 象牌动力 根据象牌动力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象牌动力目前持有宁波市工商 局象山分局于 2012 年 2 月 3 日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注册号 ), 其住所发生变更, 象牌动力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象山象牌动力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 : 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城西路 63-1 号 室 法定代表人 : 陈再慰 注册资本 : 5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5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 汽车配件 普通机械设备 塑料制品 电子器件 发动 机 模具制造 加工 经营期限 : 2004 年 5 月 28 日至 2012 年 5 月 27 日 ( 二 ) 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 律师工作报告 中披露的发行人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其他改变 六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一 ) 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变化情况 1 取得专利权证书的国内专利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证书,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所拥有的名为 婴儿培养箱拍片装臵 ( 专利号为 ZL , 申请日为 2001 年 12 月 14 日 ) 的实用新型专利已过有效期,

8 并新增 1 项实用新型专利 发行人新取得专利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专利 权人 名称类型专利号申请日有效期限 取得 方式 1 发行 人 一种婴儿皮肤温度 传感器 实用新 型 ZL 自申请日 起十年 原始 取得 2 取得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的国内专利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等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增 3 项已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但尚未获 颁专利证书的专利, 该等专利的基本情况如下 : 序 号 类型名称申请人申请号发文日 1 实用新型 检测空气温度的传感器及 婴儿培养箱 发行人 外观设计双面光疗设备发行人 外观设计复苏装臵 ( 婴儿 T- 组合 ) 发行人 取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在申请专利变化情况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证书等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于 2011 年 5 月 1 日申请的 1 项实用新型专利已取得专利权证书 (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六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之 ( 一 ).1), 2011 年 7 月 29 日申请的 1 项实用新型专利已获得授权通知书但尚未颁发专利证书 (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六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之 ( 一 ).2)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受理通知书等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 行人新增的已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在申请专利有 2 项, 其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类型名称申请人申请号申请日

9 1 实用新型 一种婴儿培养箱输氧控制 装臵 发行人 实用新型 一种基于 PCB 板的组合发 光模块结构 发行人 ( 二 ) 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 律师工作报告 中披露的发行人 的主要财产情况未发生其他改变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取得与拥有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各自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 未有新增的权利限制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一 )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变化情况 1 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还款凭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已于 2011 年 12 月 2 日偿还其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象山支行的借款 2,000 万元, 并向中国农业银行象山支行借款 2,000 万元整, 该笔借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 2011 年 12 月 16 日, 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象山支行签订编号为 的 借款合同 该合同约定, 发行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象山支行借款人民币 2,000 万元整, 贷款期限为一年, 自 2011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2 月 15 日, 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 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日单笔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浮, 贷款用途为购原材料 2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代理销售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与主要代理经销商签订了 2012 年度代理销售协议, 销 售指标在 5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主要包括 :

10 (1)2012 年 1 月 1 日, 发行人与南京健灵医疗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 下称 南京健灵 ) 签订 代理经销协议, 双方约定 : 发行人授权南京健灵为发行人在江苏省 安徽省的代理经销商, 代理区域为江苏省 安徽省, 代理经销的产品为发行人自行生产的产品及其代理经销的产品 ; 发行人给予南京健灵的销售指标为人民币 950 万元, 协议有效期为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2012 年 1 月 2 日, 发行人与成都市齐正商贸有限公司 ( 下称 成都齐正 ) 签订 代理经销协议, 双方约定 : 发行人授权成都齐正为发行人在四川省的代理经销商, 代理区域为四川省, 代理经销的产品为发行人自行生产的产品及其代理经销的产品 ; 发行人给予成都齐正的销售指标为人民币 920 万元, 协议有效期为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2012 年 1 月 1 日, 发行人与郑州科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下称 郑州科发 ) 签订 代理经销协议, 双方约定 : 发行人授权郑州科发为发行人在河南省的代理经销商, 代理区域为河南省, 代理经销的产品为发行人自行生产的产品及其代理经销的产品 ; 发行人给予郑州科发的销售指标为人民币 850 万元, 协议有效期为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4)2012 年 1 月 1 日, 发行人与广州金中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 下称 广州金中健 ) 签订 代理经销协议, 双方约定 : 发行人授权广州金中健为发行人在广东省的代理经销商, 代理区域为广东省, 代理经销的产品为发行人自行生产的产品及其代理经销的产品 ; 发行人给予广州金中健的销售指标为人民币 650 万元, 协议有效期为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5)2012 年 1 月 1 日, 发行人与济南双郁全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 下称 济南双郁全 ) 签订 代理经销协议, 双方约定 : 发行人授权济南双郁全为发行人在山东省的代理经销商, 代理区域为山东省, 代理销售的产品为发行人自行生产的产品及其代理销售的产品 ; 发行人给予济南双郁全的销售指标为人民币 850 万元, 协议有效期为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6)2012 年 1 月 1 日, 发行人与湖南省卫生实业有限公司 ( 下称 湖南卫生实业 ) 签订 代理经销协议书, 双方约定 : 发行人授权湖南卫生实业为发行人在湖南省的代理销售商, 代理区域为湖南省, 代理销售的产品为发行人自行生产的产品及其代理销售的产品 ; 发行人给予湖南卫生实业的销售指标为人民币 770 万元, 协议有效期为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2012 年 1 月 1 日, 发行人与武汉市科美荣惠商贸有限公司 ( 下称 武 汉科美 ) 签订 代理经销协议, 双方约定 : 发行人授权武汉科美为发行人在湖

11 北省的代理经销商, 代理区域为湖北省, 代理销售的产品为发行人自行生产的产 品及其代理销售的产品 ; 发行人给予武汉科美的销售指标为人民币 730 万元, 协议有效期为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8)2012 年 1 月 1 日, 发行人与江西弘源药业有限公司 ( 下称 江西弘源 ) 签订 代理经销协议, 双方约定 : 发行人授权江西弘源为发行人在江西省的代理经销商, 代理区域为江西省, 代理销售的产品为发行人自行生产的产品及其代理销售的产品 ; 发行人给予江西弘源的销售指标为人民币 600 万元, 协议有效期为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2012 年 1 月 1 日, 发行人与南宁海航商贸有限公司 ( 下称 南宁海航 ) 签订 代理经销协议, 双方约定 : 发行人授权南宁海航为发行人在广西自治区的代理经销商, 代理区域为广西自治区, 代理经销的产品为发行人自行生产的产品及其代理销售的产品 ; 发行人给予南宁海航的销售指标为人民币 580 万元, 协议有限期为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0)2012 年 1 月 2 日, 发行人与北京才顿健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下称 北京才顿 ) 签订 代理经销协议, 双方约定 : 发行人授权北京才顿为发行人在北京市 天津市的代理经销商, 代理区域为北京市 天津市, 代理经销的产品为发行人自行生产的产品及其代理经销的产品 ; 发行人给予北京才顿的销售指标为人民币 540 万元, 协议有效期为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 形式合法有效, 不存 在潜在风险或纠纷 ( 二 ) 根据 审计报告,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为人民币 2,874, 元, 其他应付款为人民币 378, 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 合法有效 ( 三 ) 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 律师工作报告 中披露的发行人 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未发生其他改变 八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一 ) 发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修改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记录 决议等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

12 查,2011 年 12 月 8 日, 发行人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 <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草案 )> 的议案, 对原 公司章程 ( 草案 ) 中的利润分配条款进行了修改 ( 二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 除上述公司章程草案修改情况外, 律师工作报告 中披露的发行人章 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未发生其他改变 九 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一 ) 发行人新召开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记录 决议等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在补充事项期间, 发行人新召开股东大会 2 次, 董事会 3 次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 二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 律师工作报告 中披露的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 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未发生其他改变 十 发行人的税务 ( 一 )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等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并取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批准颁发的编号为 GF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发证日期为 2011 年 11 月 8 日, 有效期三年 ) 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 发行人 2011 年至 2013 年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上述情况外,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 税率 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 税率符合法律 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 ) 发行人新增的财政补贴情况 根据 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批文及资金入

13 帐凭证等资料,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 1 根据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象山县财政局于 2011 年 12 月 7 日下发的 关于下达 2011 年第一次扶持产业升级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 象经信 [2011]47 号 象财企 [2011]492 号 ), 发行人获批 2011 年度扶持产业升级补助资金 66,000 元 ; 2 根据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县财政局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下发的 关 于下达象山县 2011 年度第七批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的通知 ( 象科 [2011]22 号 象财企 [2011]332 号 ), 发行人获批科技创新资金 150,000 元 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新增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 合规 真实 有 ( 三 ) 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律师工作报告 中披露的发行人的税务情况未发生 其他改变 ( 四 ) 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纳税申报表 完税凭证,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 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 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 技术等标准 ( 一 ) 发行人产品质量管理方面认证证书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等资料, 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 发行人所取得的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和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到期后重新获得核准注册, 其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1 证书名证书编号标准认证机构有效期称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04711Q10 338R5M GB/T idt ISO 9001:2008 北京国医 2011 年 12 械华光认月 2 日至证有限公 2014 年 12 司月 1 日 2 医疗器 04711Q10 YY/T idt 北京国医 2011 年

14 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 13485:2003 械华光认 证有限公 司 月 2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 日 ( 二 ) 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 律师工作报告 中披露的发行人 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 技术等标准的情况未发生其他改变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最 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 十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仍具备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 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股说明书 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准确 适当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 以下无正文 )

15 ( 此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 八 ) 之签字盖章页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 李 萍 孙 冲 单位负责人 : 王 玲 二〇一二年月日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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