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 转让等服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人可以自行办理登记 托管 结算等业务 第六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行 转让私募产品应当明确私募产品的风险等级, 并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出安排 参与人及其代理的客户在报价系统认购 申购或受让私募产品, 应当是符合适当性安排的合格投资者, 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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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私募市场发展, 提高市场透明度,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 以下简称 报价系统 ), 是指依据本办法为报价系统参与人 ( 以下简称 参与人 ) 提供私募产品报价 发行 转让及相关服务的专业化电子平台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柜台市场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私募市场可以与报价系统进行系统对接 第四条参与人可以经由报价系统向与报价系统联网的私募市场发布私募产品的报价和进行交易 参与人经由报价系统向联网私募市场发布报价和进行交易的, 应当遵守联网私募市场的交易规则 联网私募市场应当将参与人的成交信息发送报价系统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开展柜台市场业务, 直接创设或承销私募产品并按规定事后备案 报价系统可以为其创设或承销的私募产品提供发行 销

2 售 转让等服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人可以自行办理登记 托管 结算等业务 第六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行 转让私募产品应当明确私募产品的风险等级, 并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出安排 参与人及其代理的客户在报价系统认购 申购或受让私募产品, 应当是符合适当性安排的合格投资者, 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 ( 以下简称 证券业协会 ) 对报价系统进行自律管理,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证报价 ) 负责报价系统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二章参与人第八条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产品报价 发行 转让等活动的机构, 应当注册成为报价系统参与人 申请注册成为参与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机构 ; ( 二 ) 是证券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或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自律组织会员, 或者报价系统认可的其他机构 ;

3 ( 三 ) 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证监会 ) 相关规定 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及报价系统业务规则, 签署报价系统参与人声明 ; ( 四 ) 证券业协会和中证报价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注册参与人的机构应当依照报价系统规则提交注册材料, 经中证报价确认后注册成为报价系统参与人 第十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权限分为投资类 创设类 推荐类 代理交易类和展示类 申请机构注册成为报价系统参与人后即拥有投资类权限, 并可以在报价系统展示本机构的相关信息 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开通其他一类或多类业务权限 第十一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认购 申购 赎回 受让 转让私募产品,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和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条件, 并按照中证报价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创设或发行私募产品, 应当开通创设类业务权限 开通创设类业务权限的参与人应当为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

4 ( 一 ) 最近一期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或管理资产不少于人民币 1 亿元 ; ( 二 ) 具有从事创设类业务的专业人员和业务能力 ; ( 三 ) 最近一年内未因违规经营受到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 ( 四 ) 最近一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且申请时未被监管部门采取业务限制措施 ; ( 五 ) 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参与人接受发行人委托推荐自己承销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 或推荐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转让, 应当开通推荐类业务权限 开通推荐类业务权限的参与人应当为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 ( 一 ) 最近一期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或管理资产不少于人民币 1 亿元 ; ( 二 ) 具有开展推荐企业挂牌 / 上市 承销 财务顾问等业务的相关经验 ; ( 三 ) 具有从事推荐类业务的专业人员和业务能力 ; ( 四 ) 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及信息保密隔离制度等 ;

5 ( 五 ) 最近一年内未因违规经营受到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 ( 六 ) 最近一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且申请时未被监管部门采取业务限制措施 ; ( 七 ) 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参与人代理合格投资者在报价系统认购 申购 赎回 受让 转让私募产品, 应当开通代理交易类业务权限 开通代理交易类业务权限的参与人应当为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或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 ( 一 ) 最近一期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 ( 二 ) 具有从事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和业务能力 ; ( 三 ) 具备必要的信息技术设施 ; ( 四 ) 具有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有效隔离的内部控制机制 ; ( 五 ) 最近一年内未因违规经营受到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 ( 六 ) 最近一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且申请时未被监管部门采取业务限制措施 ; ( 七 ) 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条件

6 第十五条参与人组织推荐企业在报价系统展示业务信息 财务信息 项目信息, 与机构投资者进行项目对接, 应当开通展示类业务权限 开通展示类业务权限的参与人应当具有从事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和业务能力, 能够协助和督促企业真实披露信息, 并应当符合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参与人应当持续符合注册条件和已取得业务权限类别的相应条件 不再符合相关条件的, 报价系统有权暂停 终止其业务权限或终止其参与人资格 参与人自主退出报价系统的, 应当向报价系统申请终止参与人资格及业务权限 参与人资格或业务权限终止的, 参与人应当书面说明业务清理情况, 并提供报价系统要求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报价 发行与转让第十七条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 备案的私募产品外, 在报价系统报价 发行 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在报价系统报价 发行 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 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在报价系统报价 发行 转让的私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私募投资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支持证券

7 私募债务融资工具 非公众公司股份 / 股权 有限合伙份额 金融衍生品等 经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产品, 可以在报价系统报价 发行 转让 第十九条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报价 发行 转让, 应当由具有创设类或推荐类业务权限的参与人在报价系统注册, 并对私募产品的基本情况 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报价转让方式 登记结算机构等重要事项做出说明 第二十条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向全部或特定参与人发出意向报价 要约报价 意向报价不具有成交义务, 有交易意向的参与人可以与意向报价发布人进行在线协商 要约报价具有成交义务, 应当包含确定的私募产品名称或代码 价格 数量 买卖方向 交收方式等报价系统规定的要素 第二十一条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可以采用定价及针对特定对象的簿记建档 招标等方式 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转让可以采用协商成交 点击成交 拍卖竞价 标购竞价 做市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参与人以定价方式发行私募产品的, 应当确定发行价格 ( 利率 ) 并在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披露发行方案

8 第二十三条参与人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私募产品的, 应当确定价格 ( 利率 ) 区间并在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披露发行方案 认购私募产品的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出申购申报, 由作为簿记管理人的参与人记录认购价格 ( 利率 ) 及数量意愿, 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 ( 利率 ) 并进行配售 第二十四条参与人以招标方式发行私募产品的, 应当明确招标标的 招标方式等发行要素并在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披露发行方案 参与人可以选择利率 价格和利差作为招标标的进行招标发行, 报价系统根据中标原则确定中标结果, 参与人按照中标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并确认是否发行成功 第二十五条参与人以协商成交方式转让私募产品的, 可以在报价系统发布转让意向报价或要约报价, 经双方参与人协商一致后确认成交 第二十六条参与人以点击成交方式转让私募产品的, 由参与人一方在报价系统发出要约报价 交易对手方点击要约报价后确认成交, 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成交 存在多个参与人点击确认的, 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匹配成交 第二十七条参与人以拍卖竞价方式转让私募产品的, 由作为转让方的参与人确定起拍价格 拍卖时间等要素, 通过竞价的形式将私募产品转让给最优应价的参与人

9 第二十八条参与人以标购竞价方式转让私募产品的, 由作为受让方的参与人确定起拍价格 标购时间等要素, 通过竞价的形式从最优应价的参与人一方受让私募产品 第二十九条在报价系统进行做市的, 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参与人按照有关业务要求, 同时以不同价格发出某一私募产品的买入和卖出的要约报价, 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参与人达成交易 第三十条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发布特定私募产品的意向报价, 与其他参与人进行在线协商, 并通过报价系统在线订立标准化或非标准化的交易协议 第三十一条私募产品的发行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私募产品在发行阶段的持有人数量符合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认购 申购或转让私募产品的,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的规定 报价系统不应接受将导致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律法规限制的交易申报, 对异常交易情形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参与人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在报价系统买卖私募产品时, 应当与合格投资者签署协议, 并按照协议约定持有 保管 记录 维护和处置私募产品或行使相关权利, 不得挪用

10 第四章账户 登记与结算第三十三条在报价系统发行 转让私募产品, 可以由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 结算 委托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的, 参与人或私募产品发行人应当与中证报价签订登记服务协议 ; 委托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资金结算的, 参与人应当与中证报价签订资金结算服务协议 委托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 结算的,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应当与中证报价签订合作协议, 并将登记 结算信息报送报价系统 第三十四条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开立相应产品账户, 分别用于记载参与人自身持有 名义持有或管理的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等持有的私募产品 参与人产品账户代码的编制应当符合报价系统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报价系统发行 转让的私募产品可以采取名义持有模式 参与人应当与合格投资者签署名义持有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参与人应当依据约定行使产品持有人相关权利, 不得损害合格投资者权益

11 参与人应当为每个合格投资者开立产品账户, 分别记录每个合格投资者拥有的权益数据 参与人应当向报价系统报送合格投资者产品账户注册资料 账户余额 权益明细数据变动记录等信息 合格投资者产品账户代码的编制应当符合报价系统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开立相应资金结算账户, 分别用于记载参与人自有资金, 合格投资者资金, 参与人管理的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等的资金, 代理结算资金或在报价系统发行私募产品募集的资金及用于分红 付息兑付的资金 参与人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 ) 商业银行 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向报价系统资金结算账户划转资金 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业务性质, 在中国结算 证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开立对应的专用账户, 用于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三十七条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接受委托, 为参与人依法持有或管理的, 在报价系统发行 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保管 清算交割 估值核算 投资监督 风险监控等服务

12 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开展前款业务,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私募产品的安全 完整与独立, 禁止挪用参与人资产 第三十八条委托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结算的, 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参与人之间的私募产品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 参与人与合格投资者之间的清算与交收, 由其自行约定和办理 参与人委托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结算, 可以采用全额清算 净额清算等清算方式 ; 可以采用货银对付 见券付款 见款付券 纯券过户等交收方式 ; 可以采用日间实时交收 日间多批次交收 日终批次交收 自定交收期等交收期安排 第三十九条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和参与人信用情况, 要求参与人提交一定的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条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接受委托, 为参与人提供担保设定 担保解除 盯市 追缴 处置等担保品第三方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与中国结算应当建立报价系统发行 转让私募产品的登记结算数据的集中存储和共享机制 报价系统参与人产品账户应当与中国结算统一的全国投资者证券账户建立关联关系

13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展示第四十二条在报价系统发行 转让私募产品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协议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报价系统向参与人披露信息, 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第四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信息性质及私募业务相关规定分类披露, 包括公开披露和向特定对象披露 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 应当面向公众披露 ; 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或者合同约定需定向披露的信息, 应当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四十四条下列私募业务信息不得向公众披露 : ( 一 ) 涉及参与人客户隐私的信息 ; ( 二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 ( 三 ) 合同约定的不得向公众公开的其他信息 ; ( 四 ) 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禁止向公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五条报价系统应当鼓励参与人在法定披露范围之外自主披露私募产品信息 报价系统可以根据私募产品自主披露信息内容和范围, 制定多层级的私募产品信息披露标准 报价系统应当根据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层级对私募产品实行分级管理, 对其报价 发行 转让服务做出差异性安排

14 第四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主选择私募产品的披露层级, 根据其自身条件和承诺事项通过报价系统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展示自身或推荐企业的业务 财务 项目等信息的, 可以自主决定展示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并自主管理和维护展示信息 报价系统可以根据展示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划分不同的展示层级, 对其进行分级管理 展示自身信息的参与人及被推荐展示信息的企业应当对展示信息的真实性 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业务管理第四十八条中证报价应当制定报价系统运营管理的业务规则, 规范参与人的业务行为, 维护报价系统的运营秩序 中证报价应当对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动态监控, 及时处置风险事件 中证报价应当向证券业协会报备业务规则, 接受证券业协会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对相关业务风险进行事前评估 事中动态监控和事后处置, 并按照中证报价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15 第五十条在报价系统发行 转让的私募产品出现异常交易等情形的, 中证报价可以依据相关规则暂停或终止该私募产品的发行 转让, 并在报价系统公示 第五十一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展示的信息有不当或遗漏的, 中证报价可以要求参与人删除或补正 参与人未能及时删除或补正的, 中证报价可以删除有关信息, 或对相关信息进行标示 第五十二条中证报价可以对参与人遵守报价系统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被检查的参与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三条发现参与人违反报价系统业务规则的, 中证报价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 ( 一 ) 要求作出解释或说明 ; ( 二 ) 要求改正 ; ( 三 ) 约谈 ; ( 四 ) 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 ; ( 五 ) 要求更换有关人选 ; ( 六 ) 暂不办理业务申请 ; ( 七 ) 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 ; ( 八 ) 终止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 ; ( 九 ) 终止参与人资格 ;

16 ( 十 ) 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发现参与人违反自律规则的, 由中证报价移交证券业协会及相关自律组织依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参与人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行为的, 由证券业协会及相关自律组织移交证监会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注册成为参与人, 可以根据其业务需求直接开通相关业务权限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报价系统销售或转让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允许代销的产品 第五十六条报价系统运营管理的具体业务规则及指引, 由中证报价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的相关规定 申请注册参与人的机构 ( 以下简称 申请机构 ) 应当按照报价系统设置的注册流程开立临时用户并提交注册申请, 申请机构开立临时用户后如果连续 3 个月未提交注册申请, 报价系统有权删除相关临时用户账号, 而无需另行通知 报价系统提供快速注册与一般注册两种注册方式, 申请机构可以自主选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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