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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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会员管理规则 ( 试行 ) (2018 年 1 月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股权交易中心 ( 以下简称 本中心 ) 会员管理业务, 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员参与本中心推荐企业挂牌 承销符合规定的私募类产品等相关业务,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和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接受本中心管理 本中心对会员另有附加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章会员资格及管理 第三条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 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 一 ) 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 ( 二 )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 ( 三 )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四 ) 遵守本中心业务规则 ; ( 五 ) 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本中心会员分为中介机构会员以及其他企业会员, 其中中介机构会员包括推荐机构会员 交易经纪商会员

2 和专业服务机构会员 推荐机构会员, 是指从事向本中心推荐企业挂牌 为企业承销私募类产品等相关业务的会员 交易经纪商会员, 是指为本中心挂牌公司提供股份报价转让等服务的会员 专业服务机构会员, 是指为在本中心挂牌 发行的私募类产品等企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会员 其他企业会员, 是指除推荐机构会员 交易经纪商会员以及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外, 自愿申请取得本中心会员资格并参与本中心相关业务的其他企业会员 第五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 除应满足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 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具有开展推荐企业挂牌上市 债券承销 投资咨询 财务顾问 孵化培育 资信调查或登记托管等相关经验 ; ( 二 ) 具有财务 法律 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 ( 三 ) 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交易经纪商会员, 除应满足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 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经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机构 ; ( 二 ) 最近一年度或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

3 ( 三 ) 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 四 ) 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 ; ( 五 ) 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5 人 ; ( 六 ) 已制定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以及代理合格投资者买卖证券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 ( 七 ) 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专职人员和技术系统 ; ( 八 ) 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 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 还应当经本中心备案审查认可 第八条申请成为其他企业会员, 应当具备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申请成为会员, 应当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 ( 一 ) 申请书 ; ( 二 ) 自律承诺书 ; ( 三 ) 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 ( 四 ) 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 ; ( 五 ) 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十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 交易经纪商会员, 除向本中心提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外, 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4 ( 一 ) 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 ( 二 ) 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运作情况说明 ; ( 三 ) 具有相关专业人员或技术系统的证明材料 ; ( 四 ) 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申请成为交易经纪商会员的, 还需提交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告 ( 设立未满一年的, 应当提交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 本中心予以受理 ;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本中心退回要求补正, 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第十二条本中心审查同意的, 授予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开展推荐挂牌业务, 其项目小组成员需具备本中心要求的有关资质 第十四条会员申请变更名称, 应当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并由本中心换发会员资格证书 : ( 一 ) 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书 ; ( 二 ) 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 ( 三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 ( 四 ) 会员资格证书 ; ( 五 ) 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本中心不定期对会员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会员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会员资

5 格条件但不影响其正常经营的, 本中心给予 3 个月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会员不得从事本中心相关业务, 但推荐机构会员应当继续履行对有关企业的督导职责 会员在宽限期内重新具备会员资格条件的, 可向本中心提出申请, 经本中心审查同意后恢复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 : ( 一 ) 入会申请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 ( 二 ) 依法被停业整顿 撤销 解散或宣告破产 ; ( 三 ) 丧失本规则第三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 ( 四 ) 宽限期届满仍未能具备会员资格条件 ; ( 五 ) 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或违反本规则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 ( 六 ) 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交易经纪商会员被本中心暂停相关业务或取消会员资格的, 投资者可以选择办理转托管 第三章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会员拥有下列基本权利 : ( 一 ) 对本中心业务发展提出建议 ; ( 二 ) 取得 注销本中心的业务资格 ; ( 三 ) 参与本中心组织的相关审核会议 市场推广活动 ;

6 ( 四 ) 获得本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条会员承担下列基本义务 : ( 一 ) 遵守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及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 ( 二 ) 接受本中心的自律监管, 按要求参加本中心组织的相关活动 ; ( 三 ) 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 ( 四 ) 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推荐机构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 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在开展推荐挂牌 承销私募类产品等相关业务时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 编制申请文件,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 二 ) 指导和督促本中心服务的有关企业依照本中心信息披露规则,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地披露各项信息 ; ( 三 ) 发现本中心服务的有关企业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 或发现其他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 及时警示在本中心挂牌 发行私募类产品等企业及其相关人员, 同时向本中心报告 ; ( 四 ) 按照本中心的要求, 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本中心报告 ; ( 五 ) 本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7 第二十二条交易经纪商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 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与投资者签署代理买卖协议时, 应当对投资者进行核查, 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 对不符合本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相关规定的投资者, 不得与其签署代理买卖协议 ; ( 二 ) 在与投资者签署代理买卖协议前, 应当着重向投资者说明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有关企业的投资风险, 详细讲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并要求投资者认真阅读和签署风险揭示书 ; ( 三 ) 采取适当方式持续向投资者揭示与本中心业务相关的投资风险 ; ( 四 ) 对投资者参与股份报价转让等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核查 一旦发现投资者违规买入挂牌公司股份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应当督促其及时卖出相关挂牌公司股份, 或立即停止其他违规行为 ; ( 五 ) 特别关注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发现投资者存在异常投资行为或违规行为的, 及时予以警示, 必要时可以拒绝投资者的委托或终止代理买卖协议 ; ( 六 ) 根据本中心的要求, 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本中心报告 第二十三条专业服务机构会员中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

8 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等, 在享有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 应当勤勉尽责地为本中心挂牌 发行私募类产品等企业提供法律 审计 税务 验资 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一名, 负责组织 协调会员与本中心的各项业务往来 会员代表应当由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会员指定的具有履职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会员设会员业务联络人 1 至 2 名, 协助会员代表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六条本中心根据需要对会员代表 会员业务联络人和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会员代表 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组织管理会员事务 ; ( 二 ) 组织与本中心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培训 ; ( 三 ) 督促会员及时缴纳各项费用 ; ( 四 ) 本中心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会员代表或会员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会员应当及时更换相关人员 :

9 ( 一 ) 会员代表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不再具备履职能力 ; ( 二 ) 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责 ; ( 三 )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 ( 四 ) 本中心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或会员业务联络人的其他情形 会员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会员代表或会员业务联络人未及时更换的, 本中心可以要求更换 第二十九条会员更换会员代表或会员业务联络人的, 应当及时告知本中心 第三十条会员代表空缺期间, 会员负责人应当履行会员代表职责 第三十一条会员应当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等相关费用 会员拖欠本中心会费等相关费用的, 本中心可暂停受理或办理其相关业务 第三十二条本中心可根据综合评价结果, 对会员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本中心可制定相应措施, 对优秀会员参与本中心的各项业务, 予以支持 ; 对较差会员参与本中心有关业务, 进行相应限制 第三十三条为支持中小型推荐机构会员开展推荐挂牌 承销私募类产品等业务, 培育中小型推荐机构会员做强

10 做大, 本中心可视其开展业务情况给予适当扶持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会员违反法律 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或存在本中心认定的其他不当情形的, 本中心责令其改正, 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 ( 一 ) 谈话提醒 ; ( 二 ) 通报批评 ; ( 三 ) 公开谴责 ; ( 四 ) 暂停受理其业务 ; ( 五 ) 取消会员资格 ; ( 六 ) 本中心有权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会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可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 10 个转让日内向本中心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该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六条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或被本中心取消会员资格, 已缴纳的会费不予返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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