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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壹 研究計畫相關辦法 一般規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派赴國外進修 研究 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專題研究計畫耗材 物品 圖書及雜項費用及研究設備費支出用途範例 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 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 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 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 辦理產學研究計畫補助案件之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 辦理產學研究計畫補助案件之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補充說明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簽約請款作業說明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簽約請款作業流程 國科會學術合作計畫國防科技學術合作計畫作業要點 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作業要點 國科會服務計畫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作業要點 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補助合約書 使用貴儀中心儀器繳交使用費 10% 金額 ( 現金或即期支票 ) 繳款及相關說明 國科會推動科技交流與合作 1

2 特約研究人員從事三年期特約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提昇國際影響力作業要點 提昇國際影響力作業要點補充說明 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作業要點 國內研究生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作業要點 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作業要點 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須知 -100 年度 ( 第 49 屆 ) 起適用 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公費支給項目及標準表 任務導向型團隊赴國外研習作業要點 補助任務導向型團隊赴國外研習作業要點經費使用與結報說明 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作業要點 國外學者專家來台從事雙邊科技合作活動生活費標準表 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作業要點 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 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 國科會延攬人才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 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 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延攬研究學者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 其他相關規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本校內部規定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 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 建教合作計畫管理費提列及分配表 建教合作計畫人事費支給表 建教合作研究計畫結餘款分配 運用及管理要點 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 編制內行政人員及契約進用人員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 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支應原則

3 接受各機關 ( 構 ) 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 與民營機構建教合作計畫經費控管及透支處理原則 貳 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表格 國科會計畫專用表格專題研究計畫變更申請表 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支出用途變更彙報表 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 專題研究計畫報銷確認表 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申請調整工作酬金追加經費明細表 專題研究計畫研究助理人員調整工作酬金追加經費彙總表 專題研究計畫申覆表 本校內部相關表格 - 處理表建教合作研究計畫處理表 (A 表 ) 填表說明 建教合作研究計畫處理表 (A1 表 )- 非國科會計畫專用 建教合作研究計畫處理表 (A2 表 )- 國科會計畫 ( 系所 系級中心專用 ) 建教合作研究計畫處理表 (A3 表 )- 國科會計畫 ( 奈材 原科中心 ) 專用 建教合作研究計畫處理表 (A4 表 )- 國科會計畫 ( 校級研究中心 專簽核准之院級中心 ) 專用 建教合作 / 推廣教育處理表 (B 表 ) 本校內部相關表格 - 粘存單 本校內部相關表格 - 粘存單支出憑證粘存單內部授權對照表 粘存單 - 一般支出粘存單 粘存單 - 暫借款 支出收回粘存單 粘存單 - 編制內人員酬勞印領清冊 粘存單 - 非編制人員酬勞印領清冊 粘存單 - 校外人士酬勞印領清冊 粘存單 - 個人酬勞領據 粘存單 - 管理費提撥 粘存單 - 管理費提撥 ( 非國科會計畫 ) 支出證明單 分批 ( 期 ) 付款表 支出機關分攤表

4 支出科目分攤表 本校內部相關表格 - 其他原始憑證遺失以影本核銷簽 ( 範例 ) 個人信用卡墊付申請表 逾 1 萬元費用自行墊付核示單 ( 專題計畫 ) 臨時工約用申請單 ( 專題計畫 ) 臨時工出勤工時表 計畫經費透支還款計畫書 非國科會計畫購置設備財產權歸屬確認單 會計事項變更表 - 經常門 會計事項變更表 - 資本門 出差旅費相關表格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 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填表範例 國外出差預計支用行政費核示簽 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國外出差旅費應檢附單據自我檢核表 參 研究計畫辦理注意事項 研究計畫辦理各項業務應備文件 國立清華大學經費報銷注意事項 肆 專題研究計畫 Q&A 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 Q&A

5 壹 研究計畫相關辦法 一般規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民國 99 年 02 月 25 日修正一 中央政府各機關 ( 以下簡稱各機關 ) 員工, 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 依本要點辦理 調任視同出差, 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二 旅費分為交通費 住宿費及膳雜費, 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 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 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 ( 僱 ) 人員 技工 司機與工友, 依其原定職等按第一項附表分等數額報支 三 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 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 如利用公文 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 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 應視事實之需要, 事先經機關核定, 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 ; 往返行程, 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 出差事畢, 應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 連同有關書據, 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五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 汽車 火車 高鐵 捷運 輪船等費, 均按實報支 ; 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 補給差價 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 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 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 除因急要公務者外, 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 不得報支 如因業務需要, 駕駛自用汽 ( 機 ) 車者, 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 過路 ( 橋 ) 停車等費用; 如發生事故, 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六 凡陪同外賓出差者, 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按實報支, 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按實報支 七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 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 報支交通費 八 赴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 得按各該赴任人員職務等級, 補助其實際所需交通費三分之二 九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 且有住宿事實者, 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 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 未能檢據者, 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 ;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 因業務需要, 事前經機關核准, 且有住宿事實者, 始可報支住宿費 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 不得報支住宿費 十 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 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 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 搭乘飛機 高鐵者, 須另檢附票根 1

6 十一 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 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 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 ; 二個月以上部分, 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十二 膳雜費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 如供膳二餐以上者, 不得報支膳費 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十三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 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 並經機關核准者, 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十四 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 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 具有確實證明按日計算外, 其因私事請假者, 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 以突發之重病, 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 且不宜返回原駐地醫治者為限 ; 在患病住院期間, 得自住院之日起, 按日報支膳雜費, 最高報支十日 十五 出差期中有免職或撤職時, 依其已到達地點, 按原定職務等級報支往返旅費 ; 出差人員經法院判有刑責者, 於其不能執行差務之日起, 停止其旅費 十六 各機關經常出差, 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 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 另定報支規定, 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十七 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之出差,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2

7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 : 元 費別 職務等級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 第十至十四職等 ) 薦任級以下人員 ( 九職等以下包括約聘 ( 僱 ) 人員 雇員 技工 司機與工友 )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 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 副首長得搭乘商務艙 交通費 ( 車廂 ) 或相同之座 ( 艙 ) 位, 其餘人員搭乘經濟 ( 標準 ) 座 ( 艙 車 ) 位, 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 其餘交通工具, 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2,000 1,600 1,400 宿費新臺幣 檢據核實列支, 未能檢據者, 按二分之一列支 每日膳雜費新臺幣

8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2 日院授主預字第 號函修正一 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 ( 以下簡稱各機關 ) 公務人員, 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 其出差旅費之報支,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出差, 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核准出國執行下列任務之ㄧ : ( 一 ) 應外國政府 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之正式邀請出國訪問 ( 二 ) 應外交需要從事有關訪問 ( 三 ) 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 ( 四 ) 因業務需要出國考察或視察 ( 五 ) 其他公務 三 出差人員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 以儘量縮短行程為原則, 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 ; 除有不可歸責於出差人員之事由外, 非經事先核准, 不得延期返國 四 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 生活費及辦公費, 其內容如下 : ( 一 ) 交通費 : 出差人員搭乘飛機 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 二 ) 生活費 : 出差人員之住宿費 膳食費及零用費 ( 三 ) 辦公費 : 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 保險費 行政費 禮品交際及雜費 前項第二款所定零用費, 包括市區火車票費 市區公共汽車票費 市區捷運車票費 個人信用卡手續費 洗衣費 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禮品交際及雜費, 包括禮品費 交際費 計程車費 租車費等費用 五 出差人員搭乘分有等級之飛機 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部長級人員 特使, 得乘坐頭等座 ( 艙 ) 位 ( 二 ) 次長級人員 大使 駐外代表 公使 其他特任 ( 派 ) 人員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 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 ( 艙 ) 位 但次長級人員負有外交任務代表政府出訪或參加重要國際會議, 得乘坐頭等座 ( 艙 ) 位 ( 三 ) 其餘人員乘坐經濟 ( 標準 ) 座 ( 艙 ) 位 前項第一款所列人員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 乘坐相同等級之座 ( 艙 ) 位 六 出差人員交通費之報支, 機票部分, 應檢附下列單據 : ( 一 )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 二 )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4

9 ( 三 ) 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前項以外交通費之報支, 除本國境內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外, 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七 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由行政院另定之 前項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 概以百分之七十為住宿費, 百分之二十為膳食費, 百分之十為零用費 八 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經主辦單位指定旅館, 或奉派赴外交部認定之國外旅遊紅色警示地區出差, 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者, 得檢據覈實報支 與民間企業共同赴國外考察 參展及部長級人員出國參訪, 經主辦單位安排旅館, 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者, 亦得檢據覈實報支 但最高以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為限 前二項部長級人員出國, 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 其住宿費依同標準檢據覈實報支 九 出差由外國政府 國際組織或其他來源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者, 其生活費依下列規定報支 : ( 一 ) 供膳宿, 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 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 二 ) 供膳不供宿, 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 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之住宿費, 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 三 ) 供宿不供膳, 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 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二十之膳食費, 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前項所稱其他來源供宿, 指住宿免費宿舍 過境旅館或在搭乘之交通工具歇夜 ; 所稱其他來源供膳, 指依第八點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或其他報名等費用中已附帶供膳 前二項所稱供膳未達三餐者, 早 中 晚餐膳食費分別以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 百分之八 百分之八計算, 得補足未供餐之膳食費 返國當日, 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限額內報支 十 調用駐外人員在其駐在國出差執行業務, 其差旅費依下列規定檢據覈實報支 : ( 一 ) 交通費 :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 ) 膳食費及零用費 : 出差於駐在地區 ( 城市 ) 範圍內者, 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二十限額內 ; 於駐在地區 ( 城市 ) 範圍以外者, 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限額內報支 ( 三 ) 住宿費 : 出差於駐在地區 ( 城市 ) 範圍內者, 以當日往返不住宿為原則 如有 5

10 必要住宿旅館者, 除依第八點規定者外, 其住宿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限額內報支 十一 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一個月者, 除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 或奉派赴外交部認定之國外旅遊紅色警示地區, 或籌開使領館 代表處或辦事處者外, 其生活費之報支,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一個月未逾三個月者, 自第二個月起, 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八十報支 ( 二 ) 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三個月者, 自第四個月起, 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報支 十二 出差期間, 因患病或意外事故阻滯致超出預定出差日數, 經提出確實證明, 並經機關首長核准者, 得按日報支生活費 十三 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包括護照費 簽證費 黃皮書費 預防針費 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 均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 十四 出差人員應辦理保險, 並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 ; 其保險之項目及保額, 由行政院另定之 十五 出差行政費, 包括在國外執行公務所必要之資料 報名 註冊 郵電 翻譯及運費等費用 出差人員應於出國前, 將預計支用之行政費, 簽報該機關首長核准後, 據以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但在國外期間因應業務臨時需要, 致超出原核定項目或費用者, 經敘明理由, 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 得併同報支 十六 出差率團人員職務在司處長級以上者, 得按下列數額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 : ( ㄧ ) 部長級人員 : 未達十五日者, 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 十五日以上者, 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 二 ) 次長級人員 : 未達十五日者, 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 ; 十五日以上者, 以新臺幣九萬元為限 ( 三 ) 司處長級人員 ( 含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十三職等首長 副首長及主管 ): 未達十五日者, 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 ; 十五日以上者, 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 前項團員總人數超過六人者, 禮品交際及雜費除按前項規定數額報支外, 第七人以上得由率團人員按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加計, 檢據報支 次長級以上人員率團出差, 執行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任務之一, 且因連續訪問多數國家, 或任務特別重要, 經專案報院級主管機關核准者, 其禮品交際及雜費之報支, 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十七 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前點司處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 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總額度內, 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 6

11 十八 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未准予易科罰金, 或未同時諭知緩刑 ; 或受休職 撤職 停職 免職處分者, 其服務機關應通知其於一週內返國 ; 出差人員仍得報支生活費及交通費, 並以其接獲通知之翌日起算一週內返國之數額為限 十九 出差人員於銷差之日起算十五日內依本要點所定各費, 詳細分項逐日登載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 ( 格式如附表 ), 連同有關單據, 報各該機關審核 出差人員報支出差旅費日期 時間之計算, 除調用之駐外人員外, 應以本國日期 時間計算 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 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 ( 如逢假日往前順推 ) 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但須於出國前繳交報名等費用者, 得以實際支付日匯價辦理報支, 該費用以信用卡支付者, 得以信用卡結算匯率辦理報支 出差之國家倘非使用美元貨幣, 檢附原始單據報支部分, 得以當地使用之貨幣, 依前項報支方式辦理 ; 無臺灣銀行賣出該貨幣即期匯價者, 以現金匯價為依據 二十 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及駐外機構派赴駐在地以外國家出差人員, 其國外出差旅費之報支,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十一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得在本要點所定範圍內, 自行訂定國外出差旅費支給規定 二十二 赴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出差旅費之報支, 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 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由行政院另定之 二十三 本要點修正後, 奉派出差人員跨越新 舊規定者, 其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 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 但新規定生效前, 已預訂新規定期間之機票 住宿, 得適用舊規定 修正後所需經費, 仍在各機關原列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支 7

12 派赴國外進修 研究 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13 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01 年 7 月 19 日本會第 788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補助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執行科學技術研究工作, 以提升我國科技研發水準,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機構 ( 即執行機構 ): ( 一 )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 二 ) 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 計畫主持人 ( 申請人 ) 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 : ( 一 ) 申請機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人員, 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 1. 公私立大專院校 : (1) 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2) 擔任講師職務滿四年, 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或專利技術報告專書 (3) 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專任研究人員 (4) 附屬醫院中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四年, 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 公私立研究機構 : (1) 副研究員以上人員 (2) 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專任研究人員 (3) 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四年, 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3. 教學醫院 : (1) 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四年, 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 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專任研究人員 ( 二 ) 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 : 中央研究院院士 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 本會三次傑出研究獎 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或經本會認可之其他相當獎項, 且申請機構於申請研究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及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負責一切行政作業者 9

14 ( 三 ) 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 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專任教學 研究人員, 按月支給待遇, 經學校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遴聘, 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 四 ) 公立大專院校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遴用具博士學位之核能及航太等二類稀少性科技人員 ( 五 ) 公立教學醫院以醫療相關作業基金進用之非編制內專任主治醫師二年以上或獲博士學位之專任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二年以上, 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 具有前項第一款資格, 且依相關規定被借調之人員, 得由原任職機構提出申請 但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 不得提出申請 四 專題研究計畫分為下列二種 : ( 一 ) 一般型研究計畫 : 符合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得依研究專長或參考本會學門規劃項目申請本項計畫 ( 二 ) 新進人員研究計畫 : 具有計畫主持人資格, 且於國內外擔任教學 研究職務在五年以內或獲博士學位後五年以內之教學 研究人員, 得申請本項計畫 其申請時擔任教學 研究職務資歷併計已超過五年之人員, 不視為新進人員 五 研究計畫類型 : ( 一 ) 個別型研究計畫 : 由計畫主持人依研究專長或參考本會學門規劃研究項目研提之計畫 ( 二 ) 整合型研究計畫 : 包含總計畫及子計畫, 由總計畫主持人依本會規劃推動之任務導向重點研究項目組成研究群, 研提跨領域或跨校之計畫, 或就特定題目自行組成研究群研提之計畫 六 研究經費補助項目 : 計畫主持人得依計畫實際需要, 申請下列各項補助經費 : ( 一 ) 業務費 : 1. 研究人力費 : (1) 專 兼任助理酬金及臨時工資, 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2) 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 : 因執行專題研究計畫所需國內 外或大陸地區博士後研究人員, 得於計畫內一併提出申請, 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於計畫核定時, 博士後研究人員人選已確定者, 本會得一併核定 ; 人選未 10

15 確定者, 僅核給名額, 俟計畫主持人提出合適人選經本會審查通過再依規定辦理進用及請款事宜 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得另核撥, 除本會另有規定外, 不列入計畫之研究人力費內 2. 耗材 物品 圖書及雜項費用 : 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等 3.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 因執行國際合作研究計畫邀請國外學者來臺所需費用 ( 二 ) 研究設備費 : 指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價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各項設備 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以不補助研究設備費為原則 ( 三 ) 國外差旅費 : 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赴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差旅費用, 出國種類限下列三項 : 1. 移地研究 :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必須從事實驗 研究 田野調查或採集樣本等移地研究者 2.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 研究計畫內研究人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研究成果論文 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者 3.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 :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因執行國際合作研究計畫需要者 七 研究主持費 : 計畫主持人近五年內研究績效優異, 研究計畫經本會審查通過者, 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 整合型或本會主動規劃推動之研究計畫, 其共同主持人未擔任本會其他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 且其近五年內研究績效優異者, 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 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領一份研究主持費 已領取本會特約研究計畫主持費者, 不得再領取研究主持費 但執行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或本會主動規劃推動之研究計畫所具領之研究補助費或主持費, 不在此限 支領研究主持費者, 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 因赴國外短期研究 離職轉任非本會補助機構或退休等因素, 致無法執行研究計畫時, 申請機構應即停止核發研究主持費, 並將該款項繳回本會 計畫主持人如依規定借調至政府機關擔任政務人員, 於借調前已執行本會研究計畫 11

16 並已核給研究主持費者, 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 ; 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依規定申請本會研究計畫且經審查通過者, 不核給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之研究主持費 八 管理費 : 研究計畫經本會審查通過者, 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酌予核給管理費 九 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 均不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擔任本會其他研究計畫之有給助理 十 申請期限 : 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但申請機構新聘任人員或現職人員, 其資格符合規定, 且從未申請本會研究計畫者, 得於起聘之日或獲博士學位之日起三年內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 並以申請一件為限 ; 曾申請本會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 於外國任教或從事研究服務滿一年以上, 受延聘歸國服務且返國服務後未申請本會研究計畫者, 亦得於起聘日起一年內, 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 並以申請一件為限 本會主動規劃推動之任務或目標導向研究計畫, 另依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 十一 申請方式及文件 : 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 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 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及申請人資格切結書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 ; 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 不予受理 : ( 一 ) 計畫申請書 ( 二 ) 計畫主持人 共同主持人 ( 個別型研究計畫或整合型研究計畫之總計畫 子計畫 ) 之個人資料表 ( 三 ) 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 ( 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 得延長至七年內, 曾服國民義務役者, 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 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之學術著作至多五篇 ( 四 ) 研究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 採集人體檢體 人類胚胎 人類胚胎幹細胞者, 應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 ; 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 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 ; 涉及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 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 涉及動物實驗者, 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 ; 涉及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 應檢附相關單位核准文件 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 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 並於四個月內補齊核准文件, 以利審查 ( 五 ) 依本會各學術處規定, 應增填之近五年研究成果統計表 ( 六 ) 研究計畫中申請使用海洋研究船者, 應增填海洋研究船使用申請表 十二 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 執行二件以上研究計畫者, 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 12

17 明優先順序, 本會依件數逐級從嚴審查 十三 多年期研究計畫 : ( 一 ) 本會鼓勵申請多年期研究計畫, 個別型或整合型研究計畫均得提出申請 ; 自然科學 工程技術及生物醫農類以受理多年期研究計畫為原則 ( 二 ) 研究計畫屬連續性計畫者, 應以多年期研究計畫提出申請, 並分年填列研究內容及需求經費 ( 三 ) 本會核定執行多年期研究計畫者, 應按核定執行期限執行, 並於期中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二個月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進度報告 1. 經費核定清單採全程執行期間僅核給一個計畫編號, 補助總經費於第一年一次辦理簽約, 分期撥款者, 於執行期間如須辦理經費變更, 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2. 經費核定清單採全程執行期間各年核給計畫編號, 且除第一年為經費核定清單, 其餘年度經費為預核清單者, 其預核經費如須辦理變更, 應於繳交進度報告時, 一併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經費變更申請表, 以憑核定經費 ( 四 ) 未經本會一次核定執行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 後續各年度計畫須依規定每年提出申請 ; 申請時, 應檢附上年度研究進度報告及當年度工作重點 ( 五 ) 多年期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 除特殊情形者外, 不得於執行期中申請註銷計畫, 並應將執行中之多年期研究計畫列為第一優先執行 十四 審查 : ( 一 ) 審查方式 : 個別型及整合型研究計畫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 經審查不宜以整合型研究計畫補助者, 其子計畫如適合以個別型研究計畫執行, 本會得轉為個別型研究計畫審查 1. 初審 : 為相關領域之專家書面審查 2. 複審 : 為相關領域之數位專家共同會審 但以隨到隨審方式申請者, 得由學術處辦理 整合型研究計畫於必要時, 得請計畫主持人至本會報告或由本會至申請機構實地訪查 3. 各學術處審查原則, 請參閱本會各學術處網站 ( 二 ) 審查重點 : 1. 個別型研究計畫, 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 計畫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 研究內容與方法之可行性 預期完成之項目與成果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 2. 整合型研究計畫, 除個別型研究計畫之審查重點外, 並包括整合之必要性 ( 總體目標 整體分工合作架構 各子計畫間之相關性及整合程度 ) 人力配合度 ( 總計畫主持人之協調領導能力 各子計畫主持人之專業能力及合作 13

18 諧和性 ) 資源之整合( 各子計畫所需各項儀器設備之共用情況及研究經驗與成果交流構想等 ) 申請機構或其他單位之配合度及整合後之預期綜合效益等 ( 三 ) 審查作業期間 : 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並核定公布 ; 必要時, 得予延長 十五 申覆 : 研究計畫未獲核定補助者, 得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評審申覆作業要點規定提出申覆 十六 研究計畫補助之簽約撥款事宜, 依本會核定通知函規定辦理 十七 計畫變更 : 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除符合下列情形, 並報經本會同意外, 不得任意變更 : ( 一 ) 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因故留職停薪 離職 退休 調任 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 遭本會停權或死亡等事由, 致未能執行計畫或資格不符本會規定者, 須辦理計畫註銷 中止 暫停執行 移轉至新任職機構或更換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等 ( 二 ) 經費用途變更或流用 但依本會規定免事先報經本會同意者, 不在此限 ( 三 ) 執行期間變更 依前項第一款申請變更者, 申請機構應於事前或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 因調任而申請移轉至新任職機構繼續執行者, 應由原任職機構檢附新任職機構之聘函影本向本會申請, 經本會同意後辦理移轉 於原任職機構執行研究計畫所購置之儀器設備, 為繼續執行本會補助研究計畫, 必須移轉至新任職機構繼續使用者, 得比照辦理 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變更者, 申請機構應於事前或計畫執行結束前填具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經費延期及變更申請對照表送本會辦理 第一項第三款執行期間變更以一次為原則, 除特殊情形者外, 延長期間最多以一年為限 ; 延長期間內所需費用, 不另予補助 十八 申請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於各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向本會辦理經費結報 : ( 一 ) 本會補助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 其原始憑證應依本會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及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之規定辦理, 並應檢附專題研究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一份函送本會辦理結報 ( 二 ) 本會補助研究計畫原始憑證未實施就地查核者, 應檢具下列各件函送本會辦理結報手續 : 1. 原始憑證 : 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附計畫申請書及經費核定清單 14

19 2. 專題研究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二份 ( 三 ) 各研究計畫經費如有結餘者, 應如數繳回 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及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機構, 除本會另有規定應予繳回者外, 得免繳回 申請機構辦理經費結報時, 應依規定至本會網站製作及列印專題研究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及報銷確認表 十九 申請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及出國心得報告等電子檔 : ( 一 ) 研究成果報告, 除敏感科技研究計畫或涉及專利 其他智慧財產權者外, 得供立即公開查詢 ( 二 ) 獲補助赴國外或大陸地區移地研究差旅費者, 應繳交心得報告 ( 三 ) 獲補助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者, 應繳交心得報告 論文被接受發表之大會證明文件及所發表之論文全文或摘要 ( 四 ) 獲補助執行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者, 應繳交心得報告及與國外共同研究成果 ( 五 ) 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費內核列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者, 應繳交研究工作報告表 二十 申請機構執行本會補助之研究計畫須依第十八點及第十九點規定完成經費結報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後, 該計畫始為結案 二十一 計畫主持人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 本會不再核給專題研究計畫 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經本會催告仍未完成結案者, 本會得追繳該計畫一定比例管理費或於申請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除, 並得視情形暫停對申請機構之全部或一部補助 經費結報或研究成果報告不合規定, 經本會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 亦同 二十二 研究計畫之參與人員於研究計畫之構想 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 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二十三 申請機構未能配合本會獎 補助項目之申請 執行及管理之各項規定者, 本會得視情節輕重酌予降低管理費補助比例 二十四 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 應依補助用途支用, 並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研究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 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應不得報銷, 並責成計畫主持人改進 ; 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提出之支出憑證有虛報 浮報等情事, 應為適當之處置, 並將處置結果提報本會 二十五 申請機構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 經本會查核, 如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者, 應追繳該項支出款 15

20 申請機構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 疑有虛報 浮報情形者, 由本會進行初審, 於初審時應請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提出書面說明, 初審結果認為有虛報 浮報者, 由本會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議之 : ( 一 ) 專案小組會議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持, 其成員包括本會相關處室主管及會外專家 ( 二 ) 專案小組會議審議結果, 如認定證據確切時, 得按情節輕重作成下列處分, 並通知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 : 1. 書面告誡計畫主持人 2. 對計畫主持人終身停權或停權若干年 3. 要求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檢討改進 4. 追回全部或部分研究經費 5. 追回申請機構管理費, 額度為浮報虛報總額一倍至三倍 6. 自次年度起對申請機構降低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補助比例 7. 如虛報 浮報情節重大, 認有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之必要者, 即另案辦理移送事宜 二十六 其他應注意事項 : ( 一 ) 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查計畫主持人之資格條件, 符合規定者始得造具申請名冊並經有關人員簽章, 以示負責 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後, 如發現計畫主持人之資格不符合規定, 申請機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繳回或追繳研究計畫補助款等事宜 ( 二 ) 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 ) 研究計畫經本會審查, 列為敏感科技研究計畫者, 執行時, 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應依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 並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與本會之相關保密要求, 如未依規定辦理, 除應負法律責任外, 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拒絕計畫主持人日後若干年向本會申請各項獎 補助計畫經費, 並追回該研究計畫補助款 ( 四 ) 研究計畫執行期間 ( 含經本會同意延長部分 ) 重疊超過三個月者, 除依本會規定不列入一般專題研究計畫計算件數者外, 均應列入計畫主持人主持本會專題研究計畫之件數 ( 五 ) 同一研究計畫不得同時向本會不同之學術處及學門重複提出申請, 違反規定者, 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 六 ) 以同一研究計畫向本會及其他機構申請補助時, 應於計畫申請書內詳列申請本會及其他機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 七 ) 將屆滿 65 歲或已滿 65 歲以上經獲准延長服務之計畫主持人如申請多年期研究計畫, 申請機構應於申請時檢附其聘書或出具正式文件證明其延長 16

21 聘期年限, 本會依審查結果及聘期決定是否核給多年期研究計畫 二十七 本要點未盡事宜, 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與執行同意書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17

22 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101 年 7 月 19 日第 788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使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以下稱科發基金 ) 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 以下稱研究計畫 ) 經費之處理有所依循, 特訂定本經費處理原則 二 支用原則研究計畫經費經核定後, 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 並應依照合約及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所列補助項目 ( 業務費 研究設備費 國外差旅費及管理費 ) 範圍內支用 ; 且須經計畫主持人簽署, 始得列支 ( 一 ) 業務費 : 包含研究人力費與耗材 物品 圖書及雜項費用暨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1. 研究人力費 : (1) 專任助理人員 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約用及核發工作酬金 (2) 研究主持費 : 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列標準按月核發 (3) 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 : 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2. 耗材 物品 圖書及雜項費用 : 依研究計畫實際需要及政府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核實列支 3.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 依本會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臺從事雙邊科技合作活動生活費標準表及雙邊科技合作協議規定辦理 ( 二 ) 研究設備費 : 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設備, 在核定經費限額內核實列支 ( 三 ) 國外差旅費 : 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出國種類, 在核定經費限額內依行政院頒布之中央各機關 ( 含事業機構 ) 派赴國外進修 研究 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標準核實報支 ( 四 ) 管理費 : 為執行機構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 由執行機構統籌支用, 且不得違反政府相關規定 各補助項目之支用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內支出 ; 一次核給多年期 ( 同一計畫編號 ) 者, 於計畫執行期間, 各年度計畫經費清單核列之項目, 執行機構得因研究計畫需要, 逕行依其內部行政程序於該補助項目內跨年度調整支用 三 補助項目新增 支出用途變更及經費流用原未核給之補助項目 ( 業務費 研究設備費 國外差旅費 ), 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研究計畫需要者, 執行機構應事先報經本會同意增列, 所需經費由其他補助項目流用 同一補助項目內之支出用途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研究計畫需要, 執行機構得 18

23 逕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變更, 所需經費於該補助項目項下調整 但計畫內核有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者, 如有賸餘不得調整至其他用途 依前項規定辦理研究設備費變更者, 其變更之設備單價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須於本會線上系統登錄 執行機構應於計畫結束辦理結報時, 併同將該計畫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變更之支出用途及經費, 全部彙整函報本會備查 任一補助項目經費如因研究計畫需要, 須與其他補助項目互相流用時, 如累計流出及流入均未超過計畫全程該項目原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執行機構得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 ; 如任一項累計流出或流入超過計畫全程該項目原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執行機構應事先報經本會同意, 始得流用 管理費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 經費流用以同一研究計畫為限, 不同研究計畫間, 不得相互流用 四 本會所撥科發基金補助經費 ( 含管理費 ) 不得用作下列各項開支 : ( 一 ) 與研究計畫無關之開支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 二 ) 與本會科發基金補助經費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 三 ) 購買土地或執行機構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備 ( 四 ) 慰勞或餽贈性質之支出 ( 五 ) 交際應酬費用 ( 因研究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餐時間所提供之餐點除外 ) 罰款 贈款 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 六 ) 建造購買或租賃房舍車輛 房舍及傢俱之修理維護等 五 執行機構執行本會補助之各項經費辦理採購時, 應依執行機構內部作業規定及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 亦得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執行機構辦理採購案件所收取之廠商違約金或逾期罰款收入 與研究計畫有關之其他收入應繳回本會 六 經費請領 ( 一 ) 各執行機構接獲本會核定通知函, 應請計畫主持人至本會網站線上簽署專題研究計畫執行同意書並儘速於一個月或規定之期限內, 依撥款期別檢附下列文件辦理簽約撥款事宜 : 1. 第一期或全期款應檢具領款收據 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及請款明細表各一份 2. 第二期款應檢具領款收據及請款明細表各一份 ( 二 ) 一次核給多年期 ( 同一計畫編號 ) 者之次年度經費撥款方式 : 1. 每一年經費均分二期撥款, 次年度經費之分期撥款金額, 須俟計畫主持人依規定期限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期中進度報告並經本會審查及確認, 如未依規定繳交期中進度報告 研究計畫之預期成果不能達成或研究工作不能進行時, 本會得隨時終止執行該計畫, 並通知執行機構依規定處理 19

24 2. 每一計畫已撥付款之支用百分比 ( 實支金額 / 已撥付金額 ) 須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或未達百分之七十已敘明原因經本會同意者, 始得請撥下一年計畫經費 執行機構請撥次年度計畫經費之第一期款時, 須檢附每一計畫已撥付款之支用明細報告表 ( 格式同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 ) 送本會 ( 三 ) 執行機構如延遲或因故未辦理簽約撥款者, 為避免影響該研究計畫之執行時效, 在不影響已撥款且正在執行中之研究計畫各項款項之付款情況下, 得由執行機構於專戶存款戶先行周轉部分款項以支應急需 七 經費轉撥執行機構如擬轉撥研究計畫部分經費至共同主持人任職之機構執行時, 須事先報經本會同意, 始得轉撥 計畫執行結束時, 共同主持人任職機構須將已支用經費原始憑證按補助項目別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 連同收支明細報告表函送執行機構彙整, 如有賸餘款或未支用款, 則一併繳回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將該研究計畫全部支出原始憑證彙整後造具收支明細報告表, 計畫主持人須於收支明細報告表簽章, 以瞭解該計畫全部經費支用情形 八 帳務處理執行機構於收到本會科發基金補助經費, 應依規定專戶存儲, 不得交由私人保管, 所有研究計畫有關開支, 均應由專戶存款內直接支付受款人 執行機構對科發基金補助款項, 應設立專帳處理 ; 至少應設置現金出納簿 ( 序時帳 ) 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等三種帳冊紀錄 ; 其中管理費應與其他單位之管理費 ( 如 : 農委會 經濟部 等 ) 分開處理, 以供查核 九 賸餘款處理各研究計畫經費如有結餘者, 應如數繳回 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及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機構, 結餘款得免繳回, 並於研究計畫執行結束後轉為推動校 ( 館 ) 務發展之財源, 依相關規定辦理支用 但其研究設備費及國外差旅費未依規定辦理流用及變更, 且未動支者, 應將款項繳回本會 十 經費結報計畫於全程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 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 但一次核給多年期 ( 同一計畫編號 ) 之研究計畫, 其原始憑證如未實施就地查核者, 執行機構每年得將當年度已支用經費之原始憑證, 先行送本會辦理結報 管理費均應檢附原始憑證結報, 如原始憑證不能分割, 且補助計畫件數眾多,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造具支出分攤表確有困難者, 得按實際支用金額以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或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之收款收據結報 十一 其他注意事項 ( 一 ) 執行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 ( 二 ) 購置之設備, 除依本會合約規定辦理外, 均應依行政院頒布之財物標準分類規 20

25 定列入執行機構之財產目錄 ( 三 ) 執行機構對於本會科發基金補助研究計畫款項之支付, 應依行政院訂定之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 並取得原始憑證 ( 如發票 收據等 ) 各項支出原始憑證經本會查核, 如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浮報 虛報等情事, 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四 ) 執行機構未能配合本會各項補 ( 獎 ) 助項目之申請 執行及管理之各項規定者 ( 如申請案未依本會規定之格式造具申請名冊 辦理經費結報未依本會規定將支出憑證分類整理並按補助項目之順序裝訂成冊 各項支出未能加強內部查核 未責成專責單位辦理補 ( 獎 ) 助事項相關業務或業務承辦人更換時未辦理業務交接造成本會困擾 未能配合本會實施原始憑證就地查核 未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支出用途之變更 經費支出與計畫相關性之審核過於浮濫 違反第四點之規定等 ), 本會得視情節輕重酌予降低管理費補助比例 ( 五 ) 本經費處理原則所列各項由執行機構依內部程序辦理或由執行機構報經本會同意之相關文件均應附於支出原始憑證內, 以憑核銷 ( 六 ) 其他未規定事項, 應依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與執行同意書及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21

26 專題研究計畫耗材 物品 圖書及雜項費用及研究設備費支出用途範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耗材 物品 圖書及雜項費用及研究設備費支出用途範例 說明 1. 補助項目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規定 2. 為利各受補助單位審認各補助項目下之支出用途, 爰彙整可能支出之用途 3. 有鑒於科研計畫研究標的多元且研究過程需求物品不一, 無法一一臚列, 本表所列各用途係屬舉例, 僅供參考, 不限所列事項, 各執行機構仍應視計畫個案認定 補助項目分項支出用途備註 業務費 耗材 物品 圖書及雜項費用 凡執行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支出屬之, 如 : 1. 消耗性器材 2. 化學藥品 3. 電腦使用費 ( 使用電腦所需費用, 如以執行機構出具之收據報銷, 應檢附計算標準 實際使用時數及耗材支用情形等支出數據資料 ) 4. 資料檢索費 ( 使用傳輸網路所供應新穎數據或索取各交換系統資料庫中之資料所需費用 ) 5. 網路使用費 6. 資料庫使用費 7. 儀器安裝保險與運雜費 8. 儀器維護費 9. 儀器或電腦軟體租用費 10. 人工氣候室使用費 11. 委託試驗費 12. 貴儀中心儀器使用費 13. 租車費 ( 因研究需要至野外執行計畫, 但一般大眾交通工具無法到達, 或載運研究設備所需之費用 ) 14. 因研究工作性質具危險性之意外險保險費 ( 保險額度可參考行政院 87 年 3 月 23 日台 87 人政給字第 號函規定 ) 15. 設備保險費 16. 問卷調查費 ( 實地調查訪問及搜集各種資料所需費用 ) 17. 受試者禮品 營養品及交通費 左欄用途均屬舉例, 各執行機構應視計畫個案認定 ; 如確實有重大疑義, 經執行機構行政程序仍無法認定者, 得敘明理由提請本會協助 22

27 18. 在國內舉辦之研討會報名費或註冊費 19. 國內或國際性學會之年費或入會費 20. 論文發表費 ( 本會補助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之學術期刊所需之相關費用 ) 21. 研究計畫相關實驗進行之審查費 ( 如人體試驗委員會等審查費 ) 22. 因研究需要邀請執行機構外人員之專家諮詢費或出席費 23. 翻譯及潤稿費 24. 會議餐費 ( 因研究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餐時間所提供之餐點 ) 25. 田野調查之茶點費 26. 計畫相關之教育訓練費 27. 研究計畫所需的圖書 ( 購置之圖書是否列入財產, 由執行機構依 圖書館法 及 財物標準分類 有關財產與非財產之規定辦理 ) 28. 有關網站建置 程式設計和拍攝影片 實作等相關費用 29. 物品 ( 非屬研究設備者 ) 30. 印刷與影印費 31. 文具 32. 紙張 33. 郵電費 34. 國內差旅費 研究設備費 - 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價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各項設備 如 : 1. 機械設備 2. 儀器設備 3. 資訊軟硬體設備 4. 衛星影像及電子地圖 左欄用途均屬舉例, 各執行機構應視計畫個案認定 23

28 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101 年 8 月 23 日本會第 791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一 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之約用, 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 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之約用, 應依執行機構規定之程序簽報核准後約用之 ; 辦理經費核銷時, 應檢附核准約用之相關資料 三 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分下列三類 : ( 一 ) 專任助理人員 : 指執行機構約用之編制外專職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 分為高中 ( 職 ) 畢業 五專 ( 二專 ) 畢業 三專畢業 學士及碩士等五級 但在職人員或在學學生, 除碩士在職專班或進修學士班學生專職於專題研究計畫外, 不得擔任專任助理人員 ( 二 ) 兼任助理人員 : 指執行機構約用之以部分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 分為下列三級 : 1. 講師 助教級助理人員 ( 或相當級職者 ): 執行機構或執行機構以外之機構編制內人員, 確為計畫所需者 2. 研究生助理人員 : 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博士班或碩士班研究生 3. 大專學生 : 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大學部或專科部之學生 ( 三 ) 臨時工 : 指臨時僱用且無專職工作之人員 研究生或大專學生如辦理休學, 自學校開立休學證明書所載之日期起, 不得擔任兼任助理人員 研究生或大專學生兼任助理人員為應屆畢業生者, 得視計畫需要繼續約用至完成畢業離校手續後二個月止 於專題研究計畫中已擔任任一類助理人員者, 不得再擔任同一計畫之其他類之助理人員 專任助理人員不得擔任其他專題研究計畫之助理人員 四 工作酬金 : ( 一 ) 專任助理人員 : 1. 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核實支給, 所需經費得於業務費支應 2. 專任助理人員參與本計畫前已取得之相關工作經歷年資得併計提敍酬金 工作經歷由執行機構認定 3. 專任助理人員為研發替代役第二階段服役期間者, 執行機構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得於業務費支應 24

29 4. 專任助理人員之人事費得按工作酬金核列至多一個半月數額之年終工作獎金準備金 有關年終工作獎金之發放, 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 二 ) 兼任助理人員 : 1. 兼任助理人員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核實支給 2. 同一人每月於本會補助各專題研究計畫支領工作酬金之總額, 不得超過本會規定之最高標準 3. 研究生助理人員為新生, 於計畫執行期間始註冊入學者, 其於尚未註冊前之工作酬金, 得以同級研究生名義按月給付獎助金或研究助學金 4. 大專學生助理人員已執行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支領研究助學金者, 不得再支領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 ( 三 ) 臨時工 : 按日或按時支給臨時工資, 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按工作性質核實支給 五 約用之專任助理人員, 應由執行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其雇主應負擔部分, 由業務費提撥 執行機構如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 須為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得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之規定, 於業務費調整勻支 六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機構, 應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定, 於專任助理人員約用期間, 每月按月支工作酬金提存離職儲金, 其中自提儲金部分由專任助理人員每月工作酬金中扣繳 ; 另公提儲金部分由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管理費提撥 自提及公提儲金應由執行機構於代理國庫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 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機構, 約用本國籍助理人員時, 應依有關規定按月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所需經費由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管理費提撥 ; 約用非本國籍專任助理人員時, 依前項規定辦理 七 專任助理人員經執行機構確認具有勞雇關係而適用勞動基準法者, 除依前二點辦理外, 其他依該法令應支出之費用, 於管理費列支 兼任助理或臨時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所衍生應支出之所有費用, 於管理費列支 八 專任助理人員屬臨時人員, 不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其任職證明由執行機構核發, 專題研究計畫執行完成或停止時應即終止約用關係, 各執行機構於約用時應預為說明 九 助理人員約用期間有關工作時間 內容 酬金 差假 兼職限制等各項權利義務, 執行機構應以契約明定之 25

30 十 其他應注意事項 : ( 一 ) 專題研究計畫應迴避進用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為助理人員 ( 二 ) 執行機構於約用助理人員時, 應確實審核其資格並載明約用之類 ( 級 ) 別 因研究計畫需要, 擬變更助理人員之類別時, 得循執行機構規定之程序辦理 ( 三 ) 執行機構應考量不同助理類別 領域 工作環境之特性, 為適當之出勤管控 ( 四 ) 執行機構約用助理人員應切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如發現有虛報 浮報情事, 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 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6

31 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 單位 : 新臺幣元 級別年資 高中 ( 高職 ) 五專 ( 二專 ) 三專學士碩士 第九年 26,270 32,240 33,790 38,420 43,570 第八年 25,750 31,210 32,860 37,500 42,650 第七年 25,240 30,290 31,930 36,570 41,620 第六年 24,720 29,360 30,900 35,640 40,690 第五年 24,110 28,430 29,980 34,720 39,760 第四年 23,590 27,400 29,050 33,890 38,840 第三年 23,080 26,480 28,120 33,070 37,810 第二年 22,560 25,550 27,090 32,240 36,880 第一年 22,050 24,620 26,580 31,520 36,050 註 : 1. 表列數額為月支工作酬金 2. 本表自 10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3. 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規定, 專任助理人員應由執行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雇主應負擔保險費金額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4. 如有因各機構自訂工作酬金標準為高或勞健保主管機關調整費率致增加費用, 應依本會補助經費處理原則規定於計畫原核定總經費項下調整勻支或流用 27

32 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

33 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 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 國科會 第 367 次學術會報修正 甲方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乙方 : ( 機構名稱 ) 茲經雙方協議, 乙方所提專題研究計畫, 由甲方在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年度預算項下予以補助, 並議定條款如下, 以為共同遵守 : 一 本次甲方補助乙方專題研究計畫共計件, 補助經費共計新台幣 :( 大寫 ) 億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 請依照甲方通知之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及補助費各期撥款明細表中所列核定之總金額填具 ), 由甲方分期撥付乙方專戶存儲於國庫或其代理國庫機構核實動支, 不得移作他用, 甲方得隨時查核經費動支情形 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得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計畫執行期滿三個月內, 乙方應將各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分類整理裝訂成冊並附計畫申請書及經費核定清單, 連同收支明細報告表函送甲方核銷 但經甲方徵得審計部同意, 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之機構, 原始憑證得免送核 原始憑證應貼於粘存單, 註明科目及用途, 如有英文名詞, 應附註中文, 並經乙方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如主辦會計 事務採購 財物驗收或保管暨計畫主持人等蓋章 各研究計畫如有結餘及研究計畫經費專戶存儲所產生之孳息, 應如數繳還甲方之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存戶內 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及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機構, 除本會另有規定應予繳回者外, 得不繳回 三 乙方應負責督促計畫主持人於計畫 ( 含多年期計畫全程計畫 ) 執行期滿三個月內, 依甲方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及有關規定, 撰寫可供發表之研究成果報告, 送甲方辦理結案 如係以調查法 ( 如面訪 電話訪問 郵寄問卷等 ) 進行之計畫, 乙方應將研究成果報告 資料讀我檔 空白問卷 過錄號碼簿 (CODEBOOK) 電腦資料數據檔 資料欄位定義程式 (SAS SPSS 或其他統計程式 ) 等及調查資料檔案利用授權書各一份逕送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調查研究專題中心 四 乙方執行研究計畫辦理科研採購時, 應依乙方內部作業規定及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乙方得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招標 決標及驗收等採購程序 甲方辦理科研採購監督事宜, 於事後採抽樣選取若干案件以書面或實地查核方式辦理, 乙方應予配合 乙方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甲方得核減補助金額或停止撥付經費 ; 其情節重大者, 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並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五 乙方執行研究計畫時, 其有關之執行期間 經費分配 支用 核銷 變更及延期等所有實質及程序之相關事宜, 應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 29

34 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上開規定修正時, 亦同 六 乙方執行研究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 除經認定歸屬甲方所有者外, 全部歸屬乙方所有 ( 詳見經費核定清單之成果歸屬欄 ), 其專利申請 技術移轉 著作授權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 由乙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 乙方 計畫主持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在未獲得甲方書面同意前, 在利用研發成果於商業用途時 ( 包括但不限於產品 \ 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 推廣或廣告文宣等 ), 不得引用甲方之名稱 會徽或其他表徵 ; 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甲方與乙方或專屬被授權人有任何關連 如乙方 計畫主持人知悉專屬被授權人有違反前開規定之情事, 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理並通知甲方 研發成果如獲准專利後, 乙方 計畫主持人應要求專屬被授權人於應用研發成果所製造之授權產品或其包裝容器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八 乙方同意其所繳交之報告 ( 含期中進度報告及期末報告 ), 無償由甲方及其附屬單位視需要自行或同意第三人不限地域 時間或次數, 以任何方式利用, 包括但不限於重製 散布 傳送 發行或公開傳輸供檢索查詢 九 乙方運用研發成果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方得逕行或依申請, 要求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人將研發成果授權第三人實施, 或於必要時將研發成果收歸國有, 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人不得異議 : ( 一 ) 乙方 研發成果受讓人 專屬被授權人, 於一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研發成果者 ( 二 ) 乙方 研發成果受讓人 專屬被授權人, 未能達到或符合環境保護 公共安全及衛生之要求 ( 三 ) 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或維護國家安全 十 甲方依前條規定行使該項權利, 應先以書面通知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人 專屬被授權人 乙方 研發成果受讓人及專屬被授權人應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答辯, 除先行申明理由, 經甲方准予展期者外, 逾期不答辯或答辯理由不成立者, 甲方得逕予處理 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 就甲方前項之決定, 不得為任何權利之主張或損害之請求, 並應配合權利之移轉或授權 十一 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 依甲方指定之日期及指定之方式, 就研發成果之產生 管理及推廣運用情形, 定期向甲方提出彙報 十二 乙方執行研究計畫如有固定資產之添置, 應由乙方財產管理人員驗收蓋章, 列入財產目錄, 甲方得隨時抽查之 十三 甲方補助乙方研究計畫內所購置之非消耗性設備, 乙方同意於計畫完成後, 或因 30

35 故無法繼續執行時, 由甲方視實際需要, 要求乙方撥借其他機構使用, 以免閒置 十四 乙方對甲方所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各項費用之核發, 應依有關稅法規定扣繳或辦理相關程序 十五 計畫執行期間,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管理與維護實驗環境之衛生及安全之責, 如涉及人體試驗 採集人體檢體 人類胚胎 人類胚胎幹細胞 基因重組實驗 基因轉殖田間試驗 危害性微生物或病毒實驗 動物實驗者, 應確實督導相關實驗操作人員遵守相關規定及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如因執行計畫而致人員之生命 健康 財產上受侵害或使環境受衝擊時, 乙方應負完全之責任, 與甲方無涉 十六 甲方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均以執行機構為對象, 執行機構暨首長 ( 或代表人 ) 及計畫主持人對所執行之專題研究計畫負有履行義務及保證之責任 如未能履行本合約書規定者, 甲方得停止撥款, 並向乙方追還已撥付之款項, 亦得視情況暫停乙方所有專題計畫申請案 ; 如發現預期結果不能達成或研究工作不能進行時,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中止計畫, 並向乙方收回未支用之款項 乙方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有不能履行本合約之情事者, 應即停止計畫經費之動支, 並繳回未支用之款項 十七 乙方未依本合約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經甲方催告仍未完成辦理者, 甲方得追繳該計畫一定比例管理費或於乙方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除, 未來亦得視情形暫停對乙方之全部或一部補助 經費結報或研究成果報告未合規定, 經甲方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 亦同 十八 乙方未能配合甲方獎 補助之執行與管理相關規定及本合約約定事項者, 甲方得視情節輕重酌予降低管理費之補助比率 十九 乙方執行研究計畫應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與甲方之相關要求處理 二十 甲方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時, 乙方未能積極配合調查或有其他不當之處理情事者, 甲方得自次年度起減撥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管理費 甲方如發現乙方有未依補助經費用途支用 虛報或浮報等情事, 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十一 就本合約所生之爭議糾紛, 經甲方同意後, 得於臺北提付仲裁, 依中華民國仲裁法解決 ; 如涉訟時, 雙方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二 本合約書一式二份, 由甲乙雙方各保存乙份, 以資信守 甲方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簽章 ) 代表人 : ( 簽章 ) 乙方 : ( 簽章 )( 請加蓋關防 ) 代表人 : ( 簽章 ) ( 執行機構首長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31

36 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00 年 12 月 29 日本會第 773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提早培育儲備基礎科學 應用科學 人文社會科學之優秀研究人才, 鼓勵公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執行研究計畫, 俾儘早接受研究訓練, 體驗研究活動 學習研究方法, 並加強實驗 實作之能力,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機構為指導教授任職之下列機構 : ( 一 )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 二 ) 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 申請資格 : ( 一 ) 學生 : 已獲得指導教授承諾指導研究, 學業成績優良, 且申請時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 1. 公私立大學院校二年級 ( 含學士後醫學系一年級 科技大學或技術學院二年制一年級 ) 以上在學學生 但不得為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 2. 公私立專科學校五專制三年級以上或二專制一年級以上在學學生 ( 二 ) 指導教授 : 1. 符合本會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 且願意提供研究設備 ( 含儀器設備及圖書設備等 ) 指導學生從事研究工作者 但曾指導學生執行本項研究計畫而未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 不得擔任指導教授 2. 指導教授每年度以指導二位學生為限 同一件計畫僅限一位學生提出申請, 每位學生同一年度以申請一件計畫為限 學生曾執行研究計畫未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 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四 申請期限 :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五 研究期間 : 自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二月底止, 計八個月 六 研究計畫範圍 : 學生自發性研究構想之嘗試性題目, 但必須與指導教授專長相符 七 申請方式 : 學生及指導教授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 由申請機構彙整並造具申請名冊 32

37 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 ; 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 不予受理 : ( 一 ) 大專學生研究計畫申請書 ( 二 ) 指導教授初評意見表 ( 三 ) 指導教授個人資料表 ( 含近五年著作目錄 ) ( 四 ) 學生歷年成績證明 八 補助經費項目 : ( 一 ) 研究助學金 : 每位學生每月新臺幣四千元, 八個月計新臺幣三萬二千元 ( 二 ) 耗材 物品及雜項費用 : 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 每一計畫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九 審查 : ( 一 ) 審查方式 : 由本會相關學術處進行審查, 並決定通過補助之研究計畫件數 金額及研究創作獎獲獎人名單 ( 二 ) 審查作業期間 : 1. 研究計畫 : 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並核定公布 ; 必要時, 得予延長 2. 大專學生研究創作獎 : 自研究成果報告繳交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 並核定公布 十 研究計畫經本會核定補助後, 除特殊情形報經本會同意者外, 申請機構 指導教授 學生 經費及執行期限等均不得變更 十一 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後, 學生或指導教授於研究期間如不具備第三點要件或無法從事研究時, 申請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 : ( 一 ) 學生因畢業 退學等致不具大專學生資格, 或休學, 或無法從事研究之事實等情形, 申請機構應以書面通知本會辦理註銷或中止計畫 ( 二 ) 指導教授因辭職或轉任等原因離開申請機構, 或無法從事指導學生研究之事實, 申請機構應以書面通知本會辦理註銷 中止計畫或變更計畫指導教授或移轉申請機構 註銷 中止計畫須依相關規定辦理繳回或追繳研究計畫補助款等事宜 十二 學生於執行本項研究計畫期間, 不得再支領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大專學生研究助學金 十三 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 學生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 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且於繳交報告時, 須經指導教授確認, 逾期繳交者, 不列入研究創作獎之評獎對象 研究成果報告, 除涉及專利 其他智慧財產權外, 得供立即公開查詢 十四 獎助 : 33

38 研究成果報告經審查後評定為成績優良而有創意者, 由本會頒發研究創作獎 ( 一 ) 獲獎人數每年以一百名為限 ( 二 ) 獲獎學生由本會頒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及獎狀一紙, 並頒發獎牌一座予其指導教授, 以資表揚 十五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研究計畫之撥款及結報事宜, 但無須辦理簽約 十六 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經本會催辦仍未完成結案者, 本會即追繳該計畫補助經費或於申請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除 經費結報或研究成果報告不合規定, 經本會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 亦同 十七 其他應注意事項 : ( 一 ) 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查學生及指導教授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及線上申請文件是否完備, 符合規定並經有關人員簽章者, 始得造具申請名冊 ( 二 ) 指導教授任職機構與學生就讀學校不同者, 學生須獲得就讀學校系主任同意, 始得申請 ( 三 ) 獲獎學生擬赴國外深造者, 得向本會申請核發大專學生研究創作獎獲獎英文證明 ( 四 ) 研究計畫之構想 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十八 本要點未盡事宜, 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34

39 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一章通則 一 ( 立法目的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稱本會 ) 為落實學術界先導性與實用性技術及知識應用研究, 整合運用研發資源, 發揮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發能量, 結合民間企業需求, 並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學術界應用研究, 培植企業研發潛力與人才, 增進產品附加價值及管理服務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二 ( 用詞定義 )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 一 ) 申請機構 ( 以下稱計畫執行機構 ): 係指公私立大專校院 公立研究機構及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 二 ) 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 : 係指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者 ( 三 ) 合作企業 : 係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 合夥事業及公司, 或以營利為目的, 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 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 並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 以下稱產學合作計畫 ) 為原則 ( 四 ) 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 ( 以下簡稱先導型 ): 係指為產業發展前瞻之技術或知識, 增加產業未來競爭力, 屬於高風險 高創新或需長期研發之先期研究產學合作計畫 ( 五 ) 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 ( 以下簡稱開發型 ): 係指為協助產業開發核心應用創新技術, 包括合作企業對於特定技術或產品之共同創新開發之產學合作計畫 ( 六 ) 技術及知識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 ( 以下簡稱應用型 ): 係指培育計畫執行機構之人才從事應用性研究計畫之基礎能力, 結合民間企業需求, 並建構企業營運模式 提升經營管理能力, 增進產品附加價值或產出數位內容應用加值之產學合作計畫 ( 七 ) 合作企業派員參與產學合作計畫執行作為出資比 : 係指合作企業指派具有研發能力之員工參與產學合作計畫, 並就所派人力完成評價後, 由申請人檢齊評價文件, 送經計畫執行機構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 該指派人力之評價可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 計畫核定後, 計畫主持人應提供該派員參與計畫投入工作時間 實驗紀錄 工作內容及與計畫執行之相關性等資料, 並於完整及精簡報告書中敘明 ( 八 ) 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產學合作計畫使用作為出資比 : 係指合作企業將供產學合作計畫執行使用之設備完成評價後, 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評價資料及同意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之承諾書等資料, 以供該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三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 並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 該 35

40 項設備之評價可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 必要時得就該設備對計畫貢獻度分年編列 ; 計畫結束或計畫因故終止或解除者, 或合作企業終止契約 中途退出者, 合作企業不得主張該設備所有權 ( 九 ) 研發成果 : 指計畫執行機構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或成果 三 ( 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相關規範或機制之制定 ) 計畫執行機構應制定研發成果之規範或整體機制, 以加強研發成果之管理 推廣與運用, 具體落實推動產學合作之目標 第二章產學合作計畫之申請 審查 核定四 ( 公告及申請期限 ) 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每年受理一次 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每年受理三次 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每年受理二次, 計畫執行機構應依本會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五 ( 申請方式 ) 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 並於線上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 將申請案送至計畫執行機構, 由計畫執行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及主持人資格切結書一式二份函送本會, 申請案應經計畫執行機構審核符合本會辦理產學研究計畫補助案件之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 ; 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 不予受理 ; 有二家以上計畫執行機構共同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時, 應由總計畫主持人任職之計畫執行機構提出申請 : ( 一 ) 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 申請本會補助總經費每年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或全程總經費超過一千萬元者, 應提供與該產學合作計畫相關之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具體規劃 ( 二 ) 個別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 共同主持人或整合型計畫之總計畫主持人 子計畫主持人, 或單一整合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 共同主持人之個人資料表 ( 三 ) 申請截止日前五年最具代表性之著作 專利或技術報告最多五件 ( 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 得延長至七年內, 曾服國民義務役者, 得依實際服役期間予以延長, 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四 ) 經計畫執行機構完成行政程序後之合作企業派員參與產學合作計畫申請作為出資比等相關文件 ( 五 ) 經計畫執行機構完成行政程序後之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產學合作計畫使用申請作為出資比等相關文件 前述設備完成評價後, 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評價資料及同意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單位所有之承諾書等證明資料, 以供該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三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 並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 該項設備之評價可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 ( 六 ) 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業時, 應檢附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說明 權利義務規範等書面約定文件 ( 七 ) 產學合作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 採集人體檢體 人類胚胎 人類胚胎幹細胞者, 應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 ; 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 36

41 者, 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 ; 涉及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 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 涉及動物實驗者, 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 涉及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 應檢附相關單位核准文件 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 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 並於四個月內補齊核准文件, 以利審查 ( 八 ) 其他與申請產學合作計畫相關文件 ( 包括中途退出或加入合作企業時, 其智慧財產權或技術使用相關規範文件等 ) 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二件以上產學合作計畫者, 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 本會依申請件數逐級審查 六 ( 迴避規定 ) 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 應行迴避 : 1. 計畫主持人 ( 申請人 ) 或其關係人與合作企業或其負責人間近三年曾有僱傭 委任或代理關係 2. 計畫主持人 ( 申請人 ) 或其關係人與合作企業或其負責人間近三年曾有價格 利率等不符市場正常合理交易之資金借貸 投資 背書 保證等財務往來 3. 計畫主持人 ( 申請人 ) 與合作企業負責人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4. 計畫主持人 ( 申請人 ) 或其關係人擔任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合作企業 但以官股代表身分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者, 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之關係人, 包含計畫主持人 ( 申請人 ) 之配偶 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親等以內親屬及計畫主持人 ( 申請人 ) 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七 ( 申請執行期間 ) 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之執行期間為二年以上, 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之執行期間最多為三年 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之執行期間為一年 八 ( 研究經費補助項目 ) 本會得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 : ( 一 ) 業務費 : 1. 研究人力費 : (1) 含專 兼任助理酬金及臨時工資, 並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者 (2) 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 : 申請人執行產學合作計畫所需國內 外或大陸地區博士後研究人員, 應於計畫內一併提出申請, 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於計畫核定時, 博士後研究人員人選已確定者, 本會得一併核定 ; 人選未確定者, 僅核給名額, 俟計畫主持人提出合適人選經本會審查通過再依規定辦理進用及請款事宜 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得另核撥, 惟應計入本會補助總經費內, 據以計算合作企業之出資比 37

42 例 (3) 產學合作計畫之專 兼任助理及博士後研究, 得依本會所訂標準, 於本會補助經費中支領酬金 ; 或依合作企業薪資標準, 於合作企業配合款中支領酬金 2. 耗材 物品及雜項費用 : 與本產學合作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等 ( 二 ) 研究設備費 ( 三 ) 管理費 合作企業提供之研究經費 ( 以下稱配合款 ), 其編列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配合款應編列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 : 管理費 : 本會與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管理費合計應達本會補助款 ( 不含管理費 ) 金額之百分之十五以上 ( 二 ) 配合款得編列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 : 1. 研究主持費 : (1) 整合型產學合作計畫 : 計畫總主持人 ( 至少須主持一項子計畫 ) 之研究主持費 ( 每月不逾新臺幣二萬元 ) 及共同主持人之研究主持費 ( 每月不逾新臺幣一萬元 ) (2) 個別型產學合作計畫 : 主持人之研究主持費 ( 每月不逾新臺幣一萬元 ) 但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 2. 業務費 : (1) 研究人力費 : 專 兼任助理 博士後研究等研究人力費用 (2) 耗材 物品及雜項費用 3. 研究設備費 4. 國外差旅費 : 出席國際會議差旅費 國外或大陸地區差旅費 申請先導型及開發型者, 合作企業得將派員參與產學合作計畫所需之研究人員費用, 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計算 但不得再向本會申請研究人力費補助, 合作企業配合款, 亦同 博士後研究人員得因執行計畫需要至合作企業參與研發, 其工作內容 期間等相關事項由計畫執行機構以契約明定 九 ( 研究經費申請額度 ) 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本會補助經費 ( 不含企業配合款 ), 整合型每年每一子計畫或個別型計畫每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 ; 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本會補助經費 ( 不含企業配合款 ), 整合型每年每一子計畫或個別型計畫每年為新台幣一百萬 38

43 元以上 ; 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本會補助經費 ( 不含企業配合款 ), 整合型每一子計畫或個別型計畫最多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本會對於各類型產學合作計畫, 每年度依審查結果核給補助額度 十 ( 審查方式與期間 ) 本產學合作計畫與本會專題研究計畫分開評比, 並以專案方式進行審查, 必要時, 本會得通知申請人到本會簡報 本產學合作計畫審查期間自申請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三個月 但必要時, 審查期間得予以延長 前項之審查期間不含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 十一 ( 審查重點 ) 本會得依產學合作計畫之領域性質及特色, 聘請企業界 學術研究機構 科技行政單位具實務經驗者, 組成評審小組負責產學合作計畫之初審及複審工作, 審查重點如次 : ( 一 ) 審議產學合作研究群之執行能力 研究主題與目標, 企業界之技術需求 過去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之績效 預期研發成果等 ( 二 ) 審議研究項目及經費需求 ( 三 ) 評估合作企業之資格 研發能力或潛力 出資及派員參與程度 承接計畫成果之意願 ( 包括繳交先期技術移轉金額或技術移轉之協議 ) 與計畫成果之後續研發能力 ( 四 ) 考評產學合作計畫各年及全程之預期績效 ( 五 ) 申請本會補助總經費每年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或全程總經費超過一千萬元者, 審議與該產學合作計畫相關之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具體規劃 ( 六 ) 審議合作企業派員參與計畫執行 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 申請作為出資比之相關評價文件資料 ( 七 ) 審議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業時, 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率說明 權利義務規範等文件 ( 八 ) 其他審查有關事項 計畫執行機構依據本要點第三點所提出之研發成果規範或機制, 本會得納入審查 審查程序應遵守本會辦理產學研究計畫補助案件之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 十二 ( 核定通知 ) 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案經本會核定後, 由本會與計畫執行機構簽訂補助合約, 與計畫主持人簽訂計畫執行同意書, 並由計畫執行機構另與合作企業簽訂合作契約及相關技術移轉授權合約 計畫執行機構應於本會核定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契約之訂定及請款事宜, 未完成者, 本會得註銷該計畫 39

44 計畫執行機構應檢附依補助計畫經費各期撥款明細表之各期款金額所開立之領據 合作企業配合款撥款資料或依本要點第十五點或第十六點規定應繳納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等證明資料向本會請款 十三 ( 核定條件附加 ) 本會之補助核定通知, 得附加下列條件 : ( 一 ) 計畫執行機構於變更原計畫項目或經費項目時應依據本要點 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產學合作計畫無法如期完成或執行有困難時, 應儘速函知本會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合作企業十四 ( 合作企業之遴選 ) 合作企業由計畫執行機構自行遴選, 並得視情形遴選二家以上之合作企業參與產學合作計畫 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業時,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出資比率 申請補助項目 其他與本產學合作計畫相關之權利義務等, 應事先以書面約定 ( 二 ) 得共同或推選一家合作企業為代表與計畫執行機構簽訂合作契約及其相關技術移轉授權合約 十五 ( 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 ) 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之合作企業應共同參與研究, 並依下列規定提供配合款 : ( 一 ) 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申請總經費百分之十之金額 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 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申請總經費百分之十之金額 如為整合型計畫, 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 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申請經費之百分之十 ( 二 ) 合作企業之配合款, 得以派員參與計畫執行 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 申請作為出資比, 惟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百分之四十 ; 其以派員參與方式為之者, 應於人力費額度內作為出資比, 以提供設備方式為之者, 應於設備費額度內作為出資比 合作企業應派遣技術或研發人員加入研究群, 接受計畫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之督導共同研究 若其派遣研究人員擔任計畫協同研究人員時, 不得支領本會研究主持費 合作企業所提供之配合款, 應使用於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執行或與計畫執行相關之事項, 不得任意支用 合作企業於本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一年內, 有優先協商技術移轉之權利 40

45 前項授權內容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約定之 十六 ( 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 ) 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之合作企業應共同參與研究, 並依下列規定提供配合款 : ( 一 ) 合作企業配合款 ( 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 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申請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之金額 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 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申請總經費百分之十之金額 如為整合型計畫, 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 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申請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 二 ) 合作企業選擇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 其配合款得以派員參與計畫執行 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 申請作為出資比 ; 合作企業無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 其配合款僅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 申請作為出資比 上開以派員或提供設備作為出資比之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百分之六十 ; 其以派員參與方式為之者, 應於人力費額度內作為出資比, 以提供設備方式為之者, 應於設備費額度內作為出資比 合作企業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申請總經費百分之十五之金額 ; 並自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至多七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屬研發成果之授權 合作企業無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 於本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一年內有優先協商技術移轉之權利 前項授權內容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約定之 前點第二項及第三項於本點適用之 十七 ( 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 ) 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之合作企業, 應依下列規定提供配合款, 並應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不低於計畫申請總經費百分之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 ( 一 ) 合作企業配合款 ( 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 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申請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之金額 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 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申請總經費百分之十之金額 如為整合型計畫, 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 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申請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 二 ) 合作企業得派員參與計畫執行 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執行本產學合作計畫, 但不得作為出資比 合作企業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後, 得自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至多三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屬研發成果之授權 前項授權內容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約定之 合作企業得派遣技術或研發人員加入研究群, 接受計畫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之督導共同研究 若其派遣研究人員擔任計畫協同研究人員時, 不得支領本會研究主持費 41

46 第十四點第三項於本點適用之 十八 ( 合作對象變更之程序之一 ) 本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內, 如有合作企業變更之情事者, 計畫執行機構應於情事發生一個月內, 就合作企業變更及智慧財產權或技術使用所應遵守之相關事項, 以書面約定, 並函送本會審查 前項本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 合作企業終止契約者, 嗣後該合作企業不得主張本產學合作計畫相關研發成果之任何權益, 已撥付之配合款及所繳之相關授權金均不予退還 合作企業中途退出者, 亦同 因有合作企業退出之情事發生導致本產學合作計畫無法達成原訂目標時, 計畫執行機構得函請本會同意註銷計畫 ; 本會亦得要求計畫執行機構限期改善, 必要時並得終止補助 十九 ( 合作對象變更之程序之二 ) 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超過一年者, 如有中途加入之合作企業, 計畫執行機構應於第二年度或第三年度申請本會補助經費時, 檢附中途加入合作企業之相關資料, 辦理加入程序, 其所提供之配合款, 應符合本要點規定之金額, 經計畫主持人 計畫執行機構及其他合作企業書面同意, 由計畫執行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會同意後辦理 中途加入之合作企業, 得自其簽署相關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之日起, 享有自該日後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產生研發成果之授權, 授權期間迄至第一年原合作企業之授權終止日 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有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 如有中途加入之合作企業, 應依本產學合作計畫執行剩餘年數之計畫總經費, 並依據本要點規定之比率計算應繳交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後, 於加入年度開始繳交 第四章研發成果 結案報告 二十 ( 研發成果 ) 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 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 全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所有 但單一合作企業配合款 ( 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 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五十者, 該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 屬於本會出資部分所應得者, 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 全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所有 ; 屬合作企業出資部分, 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依科學技術基本法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商議約定之 第一項研發成果之所有權, 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共有時, 應以書面約定由計畫執行機構辦理授權 計畫執行機構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分配給計畫執行機構之比率, 以不低於本會補助本研究計畫之出資比率為原則 42

47 研發成果由計畫執行機構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 計畫執行機構依科學技術基本法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處理專利申請 技術移轉等授權事宜, 合作企業不得拒絕, 並應給予必要之配合及協助 計畫主持人於本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變更所屬單位時, 其研發成果之歸屬 管理及運用等相關問題, 由變更前 後所屬單位 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自行協調之, 並由計畫執行機構函報本會同意後辦理 計畫執行機構 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運用或推廣研發成果時, 在未獲得本會書面同意前, 不得在利用研發成果時 ( 包括但不限於產品 \ 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 推廣或廣告文宣等 ), 引用本會之名稱 會徽或其他表徵 ; 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本會與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之計畫執行機構及合作企業有任何關連 合作企業若違反前開規定, 計畫執行機構或計畫主持人應立即通知本會為必要之處理 計畫執行機構 計畫主持人在研發成果獲准專利後, 應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二十一 ( 督導及報告義務 ) 經核定執行之產學合作計畫, 由計畫執行機構負責督導, 並加強管考機制 執行成效不彰者, 本會得終止補助 於產學合作計畫進行期間, 合作企業如有違約等重大情事, 計畫執行機構除依其與合作企業之合作契約規定處理外, 並應通知本會 計畫執行機構於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 應提供本產學合作計畫研發成果之執行情形, 必要時, 本會得對本產學合作計畫研發成果之執行情形進行查核 二十二 ( 結案報告 ) 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 計畫執行機構應向本會及合作企業繳交產學合作計畫研究成果精簡報告及完整結案報告 ( 電子檔 ), 並將產生之研發成果及實際運用績效等相關資料, 辦理相關登錄作業 二年期以上產學合作計畫, 則應於當年計畫結束三個月前向本會提出次年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 並線上繳交當年計畫執行之精簡進度報告及完整進度報告 計畫主持人對上述產學合作計畫之精簡報告 完整報告及研發成果實際運用績效登錄等內容, 應負完全責任, 如因涉及專利 技術移轉案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影響公序良俗或政治社會安定等, 而不宜對外公開者, 請勿將其列入精簡報告 ; 原則上本會將公開精簡報告, 完整報告原則上不予公開 二十三 ( 報告查核及改善通知 ) 本會就計畫主持人提供之執行進度報告 研究成果完整書面報告之發表內容及研發成果實際運用績效登錄內容等, 於必要時, 得進行查核及要求改善 第五章補助經費處理及其他事項 二十四 ( 補助經費之處理 ) 43

48 計畫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時, 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不得將補助經費及合作企業配合款使用於核定目的外之其他用途 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應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經費報銷 合作企業配合款部分, 應依合作企業規定自行核銷 計畫執行機構於執行產學合作計畫時, 應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計畫執行機構應確實審核產學合作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 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 應不得報銷, 並責成計畫主持人限期改善 計畫執行機構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 經本會查核, 如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者, 應追繳該項支出款 計畫執行機構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 經本會查核, 如有前項之情形者, 應通知計畫執行機構或計畫主持人提出書面答辯, 並由本會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議 : ( 一 ) 專案小組會議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持, 其成員包括本會相關處室主管及會外專家 ( 二 ) 經專案小組會議審議結果, 如認定證據確切時, 得按情節輕重作成下列處置, 並通知計畫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 : 1. 一定期間 ( 必要時, 得無限期 ) 停止受理計畫主持人對本會所有補助申請案 2. 自次年度起對計畫執行機構降低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補助比例 3. 追回全部或部分研究經費 4. 要求計畫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檢討改進 二十五 ( 違約規定 ) 計畫執行機構 計畫主持人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 本會得不再核給其他研究計畫之補助 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經本會催告仍未完成結案者, 本會得追繳該計畫一定比例管理費或於申請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除, 並得視情形暫停對申請機構之全部或一部補助 經費結報或研究成果報告不合規定者, 經本會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 亦同 計畫執行機構未能配合本會獎 補助項目之申請 執行及管理之各項規定者, 本會得視情節輕重酌予降低管理費補助比例 二十六 ( 學術倫理規範之遵守 ) 產學合作計畫之參與人員於產學合作計畫之構想 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 涉有 44

49 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二十七 ( 敏感科技研究計畫之處理 ) 產學合作計畫經本會審查, 列為敏感科技研究計畫者, 執行時, 計畫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應依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 並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與本會之相關保密要求, 如未依規定辦理, 除應負法律責任外, 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拒絕計畫主持人日後若干年向本會申請各項獎 補助計畫經費, 並追回該研究計畫補助款 二十八 ( 未盡事宜之處理 ) 本要點未盡事宜, 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5

50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99 年 12 月 23 日第 728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一 計畫執行機構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申請開發型或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 並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時, 應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 ( 以下簡稱本授權議定原則 ) 與合作企業議定合約內容, 且經由研發成果推廣單位評估, 並依計畫執行機構內部行政程序簽核後, 辦理相關事項 二 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簽訂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 ( 以下簡稱先期技轉合約 ), 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若擬修改本點第五 六 七或九款等相關條文時, 則應先經由計畫執行機構之研發成果推廣單位 ( 如技轉中心等 ) 評估, 並依內部行政程序簽核, 再由計畫執行機構報請本會審查通過後, 始得為之 ( 一 ) 合約當事人 : 計畫執行機構 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 ( 二 ) 技術來源 : 敘明技術來源於本會產學合作計畫產生之研發成果 ( 三 ) 授權標的 : 敘明本研究計畫預定產出之研發成果 ( 四 ) 授權範圍 : 敘明授權標的在授權地區內實施之具體方式及其產品 ( 五 ) 授權方式 : 原則上為非專屬授權, 但符合相關規定, 經計畫執行機構核准並函送本會同意備查者, 得為專屬授權 ( 六 ) 授權期間 : 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至多 7 年 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至多 3 年 ( 七 ) 授權地區 : 應以 優先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 為原則, 但符合相關規定, 經由計畫執行機構核准, 並函送本會同意備查者, 得於境外製造或實施 ( 八 ) 保密責任 : 敘明合作企業保密範圍與方式及注意義務程度, 並要求合作企業員工及相關人員遵守, 於與合作企業間之合約期滿 終止或解除後, 仍應遵守保密責任 ( 九 ) 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額度及付款方式 : 敘明多年期之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可採分年付清, 或一年期之開發型 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採一次付清方式, 但計畫執行期間應給付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應於本會核定計畫及補助經費撥款前, 撥付給計畫執行機構 開發型計畫在本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 各家合作企業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總和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 15%, 應用型計畫各家合作企業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總和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 8% ( 十 ) 違約終止 解除或退出 : 敘明研發成果不符預期, 合作企業違約終止或解除, 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不退還, 合作企業中途退出者亦同之規定 ( 十一 ) 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權益分配 : 敘明依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十條規定分配授權收入 ( 十二 ) 研發成果歸屬及侵權責任, 敘明下列原則 : 46

51 1. 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 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 全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所有 但單一合作企業配合款 ( 不含先期技轉授權金 ) 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五十者, 該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 屬於本會出資部分所應得者, 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 全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所有 ; 屬合作企業出資部分, 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依科學技術基本法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商議約定之 前項研發成果之所有權, 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共有時, 應以書面約定由計畫執行機構辦理授權 2. 如約定限制研發成果授權第三人, 其期間或條件約定之限制授權, 不得有礙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或嚴重妨礙研發成果之利用 3. 研發成果如申請專利, 由計畫執行機構取得申請權及專利權時, 合作企業應予配合並協助提供相關文件 4. 合作企業因先期技轉合約取得之權利義務, 非經本會或計畫執行機構書面同意, 不得讓與或轉授權予任何第三人 如有違反者, 計畫執行機構及主持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先期技轉合約 5. 合作企業應擔保其實施研發成果不侵害他人權益且不會造成本會 計畫執行機構及主持人任何損害, 應由合作企業負擔全部責任, 並補償本會 計畫執行機構及主持人支出之全部費用 ( 含律師費 ) 6. 合作企業知第三人侵害研發成果時, 應立即通知計畫執行機構 主持人, 並全力協助計畫執行機構 主持人採取適當行動維護各方權益 7. 如約定合作企業利用研發成果自行研發所產出之衍生技術歸屬於合作企業, 合作企業應通知計畫執行機構及主持人, 並依互惠原則同意本會 計畫執行機構及主持人無償使用該衍生技術, 並得約定計畫執行機構及主持人對該衍生技術負保密義務 8. 合作企業實施研發成果製造銷售產品, 應遵守相關法令並依授權地區之有關法律為適當之標示 9. 合作企業將研發成果運用於商業用途時, 未獲得本會書面同意前, 不得引用本會名稱 會徽或其他表徵 ; 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本會與合作企業之產品或服務有任何關連 10. 合作企業於一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未有效運用研發成果, 或實施研發成果違反環境保護 公共安全及衛生法令, 或本會為增加國家重大利益或維護國家安全認定有必要時, 得終止先期技轉合約 11. 計畫執行機構取得研發成果之比例及授權研發成果之收入, 以不低於本會補助經費占總經費之比例為原則 12. 本會通知計畫執行機構所為之改善須合作企業配合者, 合作企業應配合之 ( 十三 ) 違約處理 : 合作企業若違反先期技轉合約之任何條款, 計畫執行機構及主持人得不經催告逕行通知終止或解除合約, 並請求損害賠償, 且不退還先期技 47

52 術移轉授權金及其他違約處理方式 ( 十四 ) 合約期限 : 同授權期限 期滿前合作企業得以書面徵得計畫執行機構 主持人同意展延, 授權期間與條件另議 48

53 辦理產學研究計畫補助案件之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辦理產學研究計畫補助案件之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100 年 6 月 2 日第 748 次主管會報核定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使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案件之作業, 達到客觀 公正之目標, 並建立學術審查及審查作業相關人員之規範, 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審查作業相關人員, 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案件之審查人及本會辦理審查作業單位之相關人員 ; 所稱審查人, 指審查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案件之學者專家 ; 所稱計畫主持人 ( 申請人 ), 包含共同主持人 三 審查作業相關人員應致力於客觀 公正 公開之審查程序, 審查過程應不為或不受任何請託 關說, 確保審查作業之品質 四 審查作業相關人員不得藉由審查作業獲取直接或間接 ( 如共同掛名主持 ) 之不當利益 五 審查作業相關人員未經本會授權, 不得將審查資料 審查會議討論過程之意見或結果洩漏予他人 六 本會各辦理審查作業單位推薦審查人時, 應考量專長之符合性及研究表現優良者, 宜避免審查人與申請人有下列關係 : ( 一 ) 任職同一系 所 科或組 ( 二 ) 近三年曾有指導博士論文或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 三 ) 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 四 ) 審查計畫時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 五 ) 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本會辦理審查作業單位之承辦人員, 宜避免與申請人有前項第 ( 二 ) ( 三 ) ( 五 ) 款關係 七 審查人與合作企業之負責人間不得有下列關係 : ( 一 ) 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 二 ) 近三年曾有指導博士論文或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 三 ) 審查人與合作企業之負責人為另一申請案或執行中之研究計畫之共同主持人 ( 四 ) 審查人與合作企業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 委任或代理關係 八 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 應行迴避 : ( 一 ) 計畫主持人 ( 申請人 ) 或其關係人與合作企業或其負責人間近三年曾有僱傭 委任或代理關係 ( 二 ) 計畫主持人 ( 申請人 ) 或其關係人與合作企業或其負責人間近三年曾有價格 利率等不符市場正常合理交易之資金借貸 投資 背書 保證等財務往來 49

54 ( 三 ) 計畫主持人 ( 申請人 ) 與合作企業負責人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 四 ) 計畫主持人 ( 申請人 ) 或其關係人擔任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合作企業 但以官股代表身分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者, 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之關係人, 包含計畫主持人 ( 申請人 ) 之配偶 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親等以內親屬及計畫主持人 ( 申請人 ) 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九 計畫主持人 ( 申請人 ) 應於線上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 計畫申請機構函送本會之申請案, 應經審核符合本利益迴避原則 十 審查人遇有第六點第一項各款所列關係人員之獎勵及補助案件, 宜迴避而不參與審查 評分或投票 但有特殊情形者, 不在此限 十一 本會如發現有違反本原則之情事時, 應採取適當之措施 十二 有關利益迴避及保密之其他作業細節, 得由辦理審查作業單位自行訂定, 執行時如有疑義, 由辦理審查作業單位及出席會議之審查人討論決定之 十三 有關利益迴避, 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50

55 辦理產學研究計畫補助案件之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補充說明 國科會辦理產學研究計畫補助案件之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補充說明 ( 一 ) 本會辦理產學研究計畫補助案件之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 ( 以下簡稱本利益迴避原則 ) 係建立本會學術審查及審查作業相關人員之規範, 學研機構應另行建立利益迴避相關機制, 送本會之計畫申請案應經審核符合本利益迴避原則 ( 二 ) 本利益迴避原則第 8 點第 1 款所稱 委任, 應依個案合約內容之實質關係認定, 不宜僅由名稱判別 ( 三 ) 計畫申請人與企業進行先期 屬研究性質之小型計畫, 或有 初步 實驗成果後, 再據以規劃完整產學合作計畫, 本會為鼓勵後續更深入 更有價值的研究計畫, 當事人如就此類研究性質之計畫, 主動向學研機構揭露, 且經學研機構依內部利益迴避相關機制審核管控者, 可不受本利益迴避原則第 8 點第 1 款 委任 之限制 51

56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 甲方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乙方 : ( 執行機構名稱 ) 執行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52

57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 甲方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乙方 : ( 執行機構名稱 ) 茲乙方申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 以下簡稱本計畫 ), 經甲方審查同意在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提供經費補助乙方執行, 並議定條款如下, 以為共同遵守 : 一 本次甲方補助乙方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共計 件, 補助經費共計新台幣 ( 大寫 )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請依甲方通知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 ( 附表一 ) 及補助費請款明細表 ( 附表二 ) 中所列核定之總金額填具 ), 補助之詳細項目以甲方核定之經費核定清單 ( 附表一 ) 及審查通過之計畫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為準 於乙方收受合作企業繳交之配合款及應繳交甲方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後 ( 應用型計畫一律應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開發型計畫視乙方與合作企業之約定, 應繳交金額詳見計畫核定清單 ), 由甲方依乙方按規定檢附之請款資料, 分二期撥付乙方專戶存儲於國庫或其代理國庫機構核實動支, 不得移作他用, 甲方得隨時查核經費動支情形 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得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本計畫合作企業配合款 ( 詳如附表一 : 計畫經費核定清單企業配合款欄所列金額 ), 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 全額撥付乙方專戶存儲核實動支 乙方必須負責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如期撥付, 其經費變更及報銷處理, 由乙方自行向計畫合作企業辦理, 不得與甲方補助經費混淆, 且合作企業配合款之運用仍須符合甲方之相關規定 乙方若未依照本合約所訂期程取得合作企業配合款者, 甲方得中止該計畫之執行, 停止撥付該計畫之補助經費, 並得終止本合約 三 乙方對甲方所補助計畫各項費用之核發, 應依稅法規定辦理扣繳或辦理相關程序 四 本計畫執行期滿三個月內, 乙方應將各產學計畫原始憑證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 連同收支報告表 計畫申請書及經費核定清單函送甲方核銷 但經甲方徵得審計部同意, 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之機構, 原始憑證得免送核, 惟乙方應妥為保管原始憑證, 以備甲方隨時查核 原始憑證應貼於黏存單, 註明科目及用途, 如有英文名詞, 應附註中文, 並經乙方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 ( 例如主辦會計 事務採購 財物驗收或保管暨計畫主持人等 ) 蓋章 各計畫如有結餘及計畫經費專戶存儲所產生之孳息, 應如數繳還甲方之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 得不繳回 53

58 五 本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 乙方應向甲方及合作企業繳交產學合作計畫研究成果精簡報告及完整結案報告 ( 電子檔 ), 並將產生之研發成果及實際運用績效等相關資料, 辦理相關登錄作業 二年期以上計畫, 則應於當年計畫結束三個月前向甲方提出次年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 並檢附當年計畫執行之精簡進度報告及完整進度報告 ( 電子檔 ) 六 以調查法 ( 如面訪 電話訪問 郵寄問卷等 ) 進行之計畫, 乙方應將研究成果報告 資料讀我檔 空白問卷 過錄號碼簿 (CODEBOOK) 電腦資料數據檔 資料欄位定義程式 (SAS SPSS 或其他統計程式 ) 等及調查資料檔案利用授權書各一份逕送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調查研究專題中心 七 乙方同意其所繳交之研究報告, 無償由甲方及其附屬單位視需要自行或同意第三人不限地域 時間或次數, 以任何方式利用, 包括但不限於重製 散布 傳送 發行或公開傳輸俾供檢索查詢 八 乙方執行本計畫辦理科研採購時, 應依 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及乙方內部採購規定辦理 乙方亦得參照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招標 決標及驗收等採購程序 甲方為監督科研採購, 得於事後採抽樣選取若干案件辦理書面或實地查核, 乙方應予配合 乙方有 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甲方得核減補助金額或停止撥付經費 ; 其情節重大者, 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並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九 乙方執行本計畫辦理科研採購時, 如屬計畫之合作企業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 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或有逕向計畫之合作企業採購之必要且能提供具體證明者, 始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乙方行政程序專案核准, 辦理採購 前項核准文件及採購應作成書面紀錄, 備供查詢 十 乙方執行本計畫時, 其有關之執行期間 經費分配 支用 核銷 變更及延期等所有實質及程序之相關事宜, 應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上開規定修正時, 亦同 十一 研發成果歸屬詳計畫核定清單 乙方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分配給乙方之比率, 以不低於甲方補助本計畫之出資比率為原則 研發成果由乙方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 乙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 政府科學技術 54

59 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處理專利申請 技術移轉等授權事宜, 並應約定合作企業應給予必要之配合及協助, 不得拒絕 十二 乙方 計畫主持人或合作企業在未獲得甲方書面同意前, 在利用研發成果於商業用途時 ( 包括但不限於產品 \ 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 推廣或廣告文宣等 ), 不得引用甲方之名稱 會徽或其他表徵 ; 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甲方與乙方 計畫主持人 合作企業及研發成果運用有任何關連 乙方應在合作契約中要求合作企業遵守相同規定 如乙方 計畫主持人知悉合作企業有違反前開規定之情事, 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理並通知甲方 研發成果若已申請專利者, 於尚未獲准專利前, 乙方應要求被授權人於應用研發成果所製造之授權產品或其包裝容器明確標示 專利申請中 之字樣 ; 並在研發成果獲准專利後, 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十三 乙方與合作企業之合作契約應約定, 因合作企業違約而終止或解除合作契約者, 該合作企業不得主張本計畫相關研發成果之任何權益, 合作企業已撥付之配合款及所繳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均不予退還 合作企業中途退出者, 亦同 十四 乙方運用研發成果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方得逕行或依申請, 要求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人將研發成果授權第三人實施, 或於必要時將研發成果收歸國有, 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人應配合辦理不得異議 :( 一 ) 乙方 研發成果受讓人 專屬被授權人, 於一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未運用研發成果或未有效運用研發成果者 ; ( 二 ) 乙方 研發成果受讓人 專屬被授權人運用研發成果未能達到或符合環境保護 公共安全及衛生之要求 ;( 三 ) 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或維護國家安全 十五 甲方依前條規定行使該項權利, 應先以書面通知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人 專屬被授權人 乙方及研發成果受讓人 專屬被授權人應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答辯, 除先行申明理由, 經甲方准予展期者外, 屆期不答辯或答辯理由不成立者, 甲方得逕予處理 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 就甲方之決定, 不得對甲方為任何權利之主張或損害之請求, 並應配合為權利之移轉或授權 十六 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 依甲方指定之日期及指定之方式, 就研發成果之產生 管理及推廣運用情形, 定期向甲方提出彙報 十七 乙方執行本計畫如有固定資產之添置, 應由乙方財產管理人員驗收蓋章, 列入財產目錄, 甲方得隨時抽查之 甲方補助乙方計畫內所購置之非消耗性設備, 乙方同意於計畫完成後, 或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 由甲方視實際需要, 要求乙方撥借其他機構使用, 以免閒置 55

60 十八 計畫執行期間, 乙方應負責管理與維護實驗環境之衛生及安全, 如涉及人體實驗 採集人體檢體 人類胚胎 人類胚胎幹細胞 基因重組實驗 基因轉殖田間實驗 危害性微生物或病毒實驗 動物實驗者, 應確實督導相關實驗操作人員遵守相關規定及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如因執行本計畫而致他人之生命 健康 財產上或任何權益受侵害, 或使環境受衝擊時, 乙方應負完全之責任, 與甲方無涉 十九 執行機構暨首長 ( 或代表人 ) 及計畫主持人對所執行之研究計畫負有保證之責任 如未能履行本合約書規定者, 甲方得視情節停止撥款, 或併向乙方追還已撥付之款項, 亦得視情況暫停乙方或計畫主持人之計畫申請案 ; 如發現預期結果不能達成或研究工作不能進行時,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結束計畫, 終止或解除合約, 並向乙方收回未支用之款項 乙方如發現某一項計畫主持人有不能履行本合約之情事者, 應即停止該項計畫經費之動支, 並繳回未支用之款項 該項計畫終止執行, 不影響其他計畫之執行效力 乙方如未依本合約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經甲方催告仍未完成辦理者, 甲方得追繳該計畫一定比例之管理費或於乙方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除, 未來亦得視情形暫停對乙方之全部或一部補助, 經費結報或研究成果報告未合規定, 經甲方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 亦同 二十 乙方應督導本計畫執行相關人員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 甲方要求及相關法令辦理保密事項 如列為敏感科技研究計畫者, 乙方及計畫主持人應依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 並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與甲方之相關保密要求 二十一 甲方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時, 乙方如未能積極配合或乙方有其他不當行為者, 甲方得自次年度起減撥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管理費 甲方如發現乙方有未依補助經費用途支用 虛報或浮報等情事, 依甲方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十二 乙方未能配合甲方獎 補助之執行與管理相關規定及本合約約定事項者, 甲方得視情節輕重酌予降低管理費之補助比率 二十三 本計畫之計畫書及其附件資料, 亦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二十四 就本合約所生之爭議糾紛, 經甲方同意後, 得於臺北提付仲裁, 依中華民國仲裁法解決 ; 如涉訟時, 雙方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56

61 二十五 本合約書一式 2 份, 由甲乙雙方各保存一份, 以資信守 甲方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簽章 ) 代表人 : ( 簽章 ) 地址 : 臺北市和平東路二段一 六號 乙方 : ( 簽章 )( 請加蓋關防 ) 代表人 : ( 簽章 ) ( 執行機構首長 ) 地址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合約附件 附表一 :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 共計 件計畫 附表二 :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費請款明細表 共計 件計畫 57

62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簽約請款作業說明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簽約請款作業說明 100 年 5 月 23 日修正一 計畫執行機構應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核定通知函辦理簽約及請款, 並至本會網站 ( 下載列印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及各期撥款明細表, 分送計畫主持人等相關人員使用 二 計畫執行機構先與合作企業簽訂產學計畫合作契約, 合作企業並應一次繳交計畫配合款 三 應用型計畫或開發型計畫選擇先期技術移轉 ( 以下簡稱先期技轉 ) 授權者, 應依本會先期技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 與合作企業簽訂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 先期技轉合約書內容如修改本會先期技轉合約議定原則第 2 點第 款條文時, 請依該議定原則第 2 點規定暨本會 97 年 7 月 2 日臺會綜三字第 號函辦理, 並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 四 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 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 全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所有 但單一合作企業配合款 ( 不含先期技轉授權金 ) 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50% 者, 該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 屬於本會出資部分所應得者, 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 全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所有 ; 屬合作企業出資部分, 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依科學技術基本法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商議約定之 前項研發成果之所有權, 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共有時, 應以書面約定由計畫執行機構辦理授權 先期技轉議定原則第 2 點第 12 項第 1 款 五 上開研發成果之歸屬應明訂於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所簽署之補助計畫合作契約及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 六 本會補助計畫合約書須從本會網站製作 1 式 2 份, 合約書含經費核定清單 請款明細表 ( 計畫主持人上網登錄簽署執行同意書後始可列印 ),1 份送國科會, 另 1 份留存計畫執行機構 七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向本會辦理簽約請款時, 請計畫執行機構整批作業, 並應於收到本會核定通知函 2 個月內完成 無法完成簽約之計畫案請於上述期限內另案申請延期辦理 逾期未簽約請款或未於期限內申請延期者, 本會得註銷該計畫 八 辦理第 1 期款請款時, 請先於本會網站線上登錄請款相關資料, 並備函檢附下列 ( 一 ) 至 ( 三 ) 項文件, 如屬應用型計畫或開發型計畫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 則須再檢附 ( 四 ) 至 ( 六 ) 項文件 : ( 一 ) 已用印之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合約書 1 份 ( 含經費核定清單 請款明細表 ) ( 二 ) 第 1 期款之請款領據 ( 三 ) 合作企業配合款撥款證明 ( 匯款或支票影本 ) 58

63 ( 四 ) 合作企業繳交先期技轉金證明 ( 匯款或支票影本 ) ( 五 ) 繳交本會之先期技轉金即期支票正本 ( 抬頭 :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或匯款證明 ( 帳戶 : 中央銀行國庫局, 戶名 :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帳號 : ) 如為匯款, 應於匯款後 3 日內來文辦理簽約請款, 並於電匯單附言 ( 備註欄 ) 註明繳款機關名稱及款項內容, 且盡量提供發文字號 ( 六 ) 先期技轉合約明細表 ( 於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 簡稱 STRIKE 系統, 網址 登錄先期技轉合約資料後列印之) 九 務請確認上開資料之金額, 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 不予受理 十 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相關文件, 請自行於 本會網站首頁 ( 學術研究 / 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 /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項次下載使用 十一 第 2 期款請於計畫執行 6 個月後, 於本會網站辦理線上簽約請款, 製作第 2 期款請款明細表並檢附領據, 整批辦理請款事宜 資訊系統客服專線 : ( 本會資訊小組 ) 行政業務洽詢電話 : ~7572( 本會綜合業務處 ) 59

64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簽約請款作業流程

65 國科會學術合作計畫 國防科技學術合作計畫作業要點 國防科技學術合作計畫作業要點 97 年 12 月 23 日國推會學術配合發展會報第 2 次會議通過實施壹 依據國防部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國科會 ) 為促進學術研究機構參與國防科學技術發展, 協助推動國防科技基礎與應用研究學術合作專題研究計畫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貳 申請機構 : 一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 經國科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參 經費來源 : 本計畫所需研究經費, 分別由國防部及國科會編列預算支應 肆 組織 : ( 一 ) 國推會學術配合發展會報 ( 以下簡稱學合會報 ): 負責國防科技學術合作研究主題及方向, 並督導各計畫之辦理 ; 由國防部常務次長與國科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共同召集人, 委員 17 人, 由國防部及國科會 經濟部 教育部等相關單位代表, 以及專家學者組成 ( 二 ) 學合會報辦事處 ( 以下簡稱辦事處 ): 隸屬於學合會報, 負責辦理會報運作及相關幕僚作業 ; 由國防部軍備局及國科會派員兼任 伍 作業流程 : 一 辦事處協調各國防單位檢討提出計畫需求, 彙整需求項目並完成初審建議排序, 提送 學合會報 審議 二 國防需求項目經 學合會報 審認後, 由各申請機構循國科會學合機制研提計畫構想簡表 ; 並由國科會彙整構想簡表申請件, 函送原國防需求單位審查 三 國科會通知計畫構想簡表申請人審查結果, 並函請通過者研提正式計畫書 ( 一 ) 正式計畫書由國科會負責推薦學者專家進行學術審查, 惟參與審查之學者專家本身不得參與同組相關計畫執行與規劃工作 ( 二 ) 正式計畫書同時交由國防需求單位, 進行需求符合度審查 四 國科會綜整審查意見, 請計畫主持人針對審查意見補充說明, 並徵詢國防需求單位對應主持人意見 ; 視需要得由 學合會報 召集人 ( 國科會副主任委員 ) 邀請各單位舉行協調會議 ; 經複審並提出最後評審結果後, 提交國科會業務會報討論通過 五 評審結果及經費清單, 報請 學合會報 會議核備後立案 ; 其中國科會經費部 61

66 分由國科會辦理簽約撥款, 國防部經費部分則由國防部預算編列單位辦理簽約撥款 六 計畫核定後, 由國防需求單位協調申請機構擬具管考計畫, 送辦事處備查, 並按季提交績效管制表 ; 辦事處依其內容分組進行不定期評估及驗證 七 計畫執行期間需要變更時, 若變更部分屬經費 時程 主持人和目標者, 由執行單位函請經費撥款單位同意後辦理 ; 其它變更得由執行單位自行決定八 計畫執行完畢後, 召開年度成果發表會, 邀請國防需求單位及學者專家等與會, 由辦事處彙集各界意見, 陳報 學合會報 會議, 作為後續學術合作研究計畫策進作為參考 九 計畫辦理結案時, 執行單位應上國科會網站線上繳交報告外, 並應繳交書面報告暨光碟共二份 ( 國防需求單位 辦事處各乙份 ), 經費結報依經費撥款單位, 分送國科會或國防部單位辦理核銷, 完成結案手續 陸 經費使用說明一 計畫之預算科目視工作性質需要得提出業務費 ( 包括人力費與耗材 物品及雜項費用 ) 研究設備費及管理費 二 管理費之上限不得超過人事費之 50%, 亦不得超過計畫研究經費之 10% 三 計畫經費使用得依經費撥付單位國防部及國科會相關規定辦理 四 國防科技專案項下購買之儀器產權屬經費撥付單位者, 計畫執行單位於計畫完畢後, 得依實際需要申請延長使用權或贈與 五 本計畫屬國防科技任務導向性質, 研究人員得衡量工作時數支領研究費 ; 研究費以主持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 13,000 元, 共同主持人不超過 10,000 元為原則 同一時期, 參與研究人員以在一項計畫內支領研究費為原則 六 計畫經費如有餘款, 應辦理繳回手續, 支票受款人請開立經費撥付單位 柒 本要點經國推會學術配合發展會報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62

67 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作業要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作業要點民國 90 年 5 月 2 日第 414 次主管會報修正實施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國科會 ) 與原子能委員會 ( 以下簡稱原能會 ) 為結合國內原子能相關之上游科技研發單位參與合作計畫, 以促進原子能科技在民生應用之基礎研究, 並落實原子能科技上 中 下游研發之整合,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機構 : ( 一 )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 二 ) 經國科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 經費來源 : 本科技學術合作所需研究經費, 應由國科會及原能會共同負擔 四 組織 : ( 一 ) 指導委員會 : 採任務編組方式, 負責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政策之擬訂 由國科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及原能會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共同召集人 ; 委員若干人, 由國科會與原能會相關處室主管及附屬機關首長擔任 ( 二 ) 學術小組 : 隸屬於指導委員會 ; 負責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研究重點之擬訂 計畫評審 成果審議及作業流程要點之訂定 五 作業流程 : ( 一 ) 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之研究計畫項目, 由原能會辦理研究需求調查, 經學術小組討論擬訂, 報請指導委員會共同召集人核定後公告, 徵求計畫構想簡表 ( 二 ) 計畫構想彙送原能會進行需求配合度審查, 經初審符合需求之申請案件, 於每年六月底前通知計畫申請人研提正式計畫申請書, 由學術小組遴聘審查委員進行學術審查作業, 並由原能會共同評審 審查成績計算方式, 採學術審查與需求審查合併計算 ( 三 ) 凡經審查通過之計畫, 依計畫性質分別由國科會或原能會核定後, 與計畫執行單位進行簽約手續 計畫審查作業除有特殊情形外, 自受理申請日至核定公告日至多六個月 ( 四 ) 研究計畫之管考與結案, 依國科會與原能會相關規定辦理 六 一般作業規定 : ( 一 ) 本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計畫書格式, 除首頁外, 比照國科會現行之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格式 ( 二 ) 本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計畫, 為補助性研究計畫, 其經費補助原則, 依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但計畫主持人 共同主持人得支領工作補助費 計畫主持人每月不得高於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 共同主持人每月不得高於 63

68 新臺幣一萬元 ( 三 ) 本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計畫經費, 依合約規定分期撥付 ( 四 ) 本科技學術合作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 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 五 ) 其他事宜, 依國科會或原能會相關規定辦理 64

69 國科會服務計畫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作業要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作業要點 96 年 5 月 2 日本會第 564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結合大專校院充實並有效運用貴重儀器資源, 提供研究人員使用,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貴重儀器, 指對於學術研究極具重要性, 為本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所共需且其價格昂貴或需高技術操作之研究用核心儀器 但不包括市面上已提供商業服務之儀器 耗材製造與處理之儀器及個人使用或少數研究者共用之儀器 三 申請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 ( 以下簡稱本計畫 ) 補助之學校及補助範圍, 依下列規定 : ( 一 ) 最近二年內任一年曾獲本會核定之貴重儀器使用費合計達新臺幣 ( 以下同 ) 五十萬元以上之大專校院得申請補助貴重儀器運作費 其申請補助之儀器件數以最近二年內任一年曾獲本會核定補助之貴重儀器使用費較高者計算之 核定補助使用費在一百萬元以內者得申請一部儀器運作費 ; 一百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內者, 得申請二部儀器運作費 ; 依此類推 ( 二 ) 經本會評選為貴重儀器使用中心補助對象之學校, 除申請補助貴重儀器運作費外, 得同時申請補助貴重儀器購置費及貴重儀器使用中心行政費 四 申請本計畫補助之學校應彙整校內所有貴重儀器經費申請案, 於本會規定期間內一併提出, 屆期不予受理 五 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 ( 一 ) 每一部貴重儀器應有熟諳儀器之各該學校專任教學人員 ( 以下稱儀器專家 ) 一人, 負責指導儀器技術員操作 服務及簡易維護, 並提供使用者技術諮詢 ( 二 ) 每一部貴重儀器應有技術員負責操作 管理及維謢等相關事宜 ( 三 ) 申請學校應指定行政人員一人, 擔任與本會連繫貴重儀器相關事宜之窗口 ( 四 ) 每一部貴重儀器應配備可上網操作本會貴重儀器資訊管理系統之軟 硬體, 並使用該系統提供線上預約 收費等服務 六 本計畫補助之學校, 除應遵守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補助合約書 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執行同意書規定外, 並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計畫申請案, 由本會辦理初審及複審 ; 審查作業自申請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 必要時, 得予延長 八 貴重儀器審查項目包括 : 儀器條件 服務績效 儀器之區域需求與總量需求 儀器專家 技術員 服務時間 上網服務及使用環境等 ; 首次申請補助之儀器, 並評估 65

70 預期使用者之研究表現 儀器使用之研究構想 預期使用量等 前項所稱儀器條件, 指對貴重儀器定義之符合度 儀器堪用程度 學術研究之共同必要性及在國內之普遍性等 九 本計畫貴重儀器運作費申請案未獲審查通過者, 得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評審申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覆 十 貴重儀器運作費及貴重儀器使用中心行政費, 包括人事費 儀器設備費 ( 限週邊附屬設備 ) 消耗材料費 維護費及管理費五項 貴重儀器購置費, 包括貴重儀器主機及其週邊附屬設備費用 但申請學校需由本會以外之經費來源支付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儀器購置配合款, 且購置時應優先使用該配合款 十一 本計畫補助經費之帳務處理 支用 收支憑證之檢送 會計報表之編送, 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本計畫之執行期間, 由本會訂之 66

71 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補助合約書 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補助合約書 100 年 3 月 31 日修正 甲方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乙方 : ( 機構名稱 ) 茲經雙方協議, 乙方所提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 由甲方在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予以補助, 並議定條款如下, 以為共同遵守 : 一 本次甲方補助乙方經費計新台幣 :( 大寫 ) 億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 請依照甲方通知之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及補助費各期撥款明細表中所列核定之總金額填具 ), 由甲方分期撥付乙方專戶存儲於國庫或其代理國庫機構核實動支, 不得移作他用, 甲方得隨時查核經費動支情形 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得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計畫執行屆滿三個月內, 乙方應將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原始憑證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並附計畫申請書及經費核定清單, 連同收支報告表函送甲方核銷 但經甲方徵得審計部同意, 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之機構, 原始憑證得免送核 原始憑證應貼於粘存單, 註明科目及用途, 如有英文名詞, 須附註中文, 並經乙方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如主辦會計 事務採購 財物驗收或保管暨計畫主持人等蓋章 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如有結餘及計畫經費專戶存儲所產生之孳息, 應如數繳還甲方之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存戶內 惟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 得不繳回 三 乙方應負責督促計畫主持人進行以下事項 : ( 一 ) 依照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作業要點之規定 貴重儀器共同使用總計畫申請書 貴重儀器運作計畫申請書 貴重儀器購置計畫申請書 甲方對計畫申請書之審查意見, 以及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執行同意書所規範事項, 提供貴重儀器之使用服務 ( 二 ) 於計畫執行期滿三個月內, 依甲方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及有關規定提供貴重儀器之使用紀錄並繳交相關之統計分析報告, 辦理審核結案 四 乙方執行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辦理科研採購時, 應依乙方內部審核規定及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乙方得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招標 決標及驗收等採購程序 甲方辦理科研採購監督事宜, 於事後採抽樣選取若干案件以書面或實地查核方式辦理, 乙方應予配合 乙方有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甲方得核減補助金額或停止撥付經費 ; 其情節重大者, 並得終止或解除合約, 並追繳已撥付之 67

72 款項 五 乙方執行計畫, 其有關之執行期間 經費分配 動支核銷 變更 延長 研發成果及權益分配等所有實質及程序之相關事宜, 應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計畫作業要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作業要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六 乙方同意其所繳交之報告及資料, 無償由甲方及其附屬單位得視需要自行或指定其他第三人不限地域 時間或次數, 以微縮 光碟 數位化或其他方式利用, 包括但不限於重製 散布 傳送 發行 公開發表或上載傳送網路供檢索查詢 七 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 依甲方指定之日期, 就貴重儀器之服務 管理及運用情形, 定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八 甲方補助乙方所購置 ( 含汰換 ) 之貴重儀器提供服務後, 乙方於未得甲方同意前, 不得任意中止該儀器之服務 該貴重儀器因進行維修而暫停服務時, 乙方亦應通知甲方以供考核 九 乙方執行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如有固定資產之添置, 應由乙方財產管理人員驗收蓋章, 列入財產目錄, 甲方得隨時抽查之 十 甲方補助乙方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內所購置之非消耗性設備, 乙方同意於計畫完成後, 或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 由甲方視實際需要, 要求乙方撥借其他機構使用, 以免閒置 十一 乙方對甲方所補助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各項費用之核發, 應依有關稅法規定扣繳或辦理相關程序 十二 計畫執行期間,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管理暨維護實驗環境之衛生及安全之責, 並確實督導相關實驗操作人員遵守相關規定及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倘因執行計畫而致人員之生命 健康 財產上受侵害時, 乙方應負完全之責任, 與甲方無涉 十三 甲方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補助均以執行機構為對象, 執行機構暨首長 ( 或代表人 ) 及計畫主持人對所執行之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負有履行義務及保證之責任, 如未能履行本合約規定者, 甲方得停止撥款, 並向乙方追還已撥付之款項, 亦得視情況暫停乙方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 ; 又如發現預期結果無法達成或研究工作不能進行時,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結束計畫, 並向乙方收回未支用之款項 乙方如發現計畫主持人因故未能履行本合約之規定時, 應即停止計畫經費之動支, 並繳回未支用之款項 十四 乙方如未依本合約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案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與資料, 經甲方催告仍未辦理結案或將未結案之補助款繳回, 甲方得於乙方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除, 將來亦得視情形暫停對乙方之全部或部分補助 68

73 十五 乙方如未能配合甲方對計畫執行與管理相關規定及本合約約定事項者, 甲方得視情節輕重酌予降低管理費之補助比率或拒絕給予補助 十六 乙方執行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應依 科技資料保密要點 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與甲方之相關要求處理 十七 甲方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時, 乙方如未能積極配合調查或其他不當之處理行為, 甲方得自次年度起減撥補助計畫之管理費 十八 就本合約所生之爭議糾紛, 經甲方同意後, 得於台北提付仲裁, 依中華民國仲裁法解決 ; 如涉訟時, 雙方均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九 本合約書一式二份, 由甲乙雙方各保存乙份, 以資信守 甲方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簽章 ) 代表人 : ( 簽章 ) 乙方 : ( 簽章 )( 請加蓋關防 ) 代表人 : ( 簽章 ) ( 執行機構首長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69

74 使用貴儀中心儀器繳交使用費 10% 金額 ( 現金或即期支票 ) 繳款及相關說明使用貴儀中心儀器繳交使用費 10% 金額 ( 現金或即期支票 ) 繳款及相關說明壹 使用費 10% 金額繳交辦法 : ( 一 ) 計畫執行期限之第一個月至第九個月 主持人應於使用儀器次月起繳交使用費 10% 金額, 繳款期限為三個月, 並請於繳款期限內繳清 ( 二 ) 計畫執行期限之第十個月至第十二個月 (1) 第十個月及第十一個月 : 使用儀器次月 10 日即應繳清上月應付金額 (2) 第十二個月 ( 最後一個月 ): 按件使用儀器完成即繳清應付金額 ( 三 ) 所有經同意延期之計畫 : 計畫最後三個月依壹 ( 二 ) 辦理 ; 之前月份依壹 ( 一 ) 辦理 貳 通知事項 : ( 一 ) 主持人使用貴重中心儀器, 在預約及實驗完成後, 系統會 相關資訊給主持人 ( 二 ) 各貴儀中心將按時 寄發繳款資訊給主持人, 相關細節請依各貴儀中心辦法辦理 叁 逾期未繳清應付金額者, 將無法再預約或使用所有國科會補助貴儀中心之儀器, 直至繳清 肆 計畫執行期間主持人可來函追加 貴儀中心使用額度, 但不可追加 貴儀中心儀器使用費 ; 若 貴儀中心使用額度 不足支付已使用貴儀中心之儀器使用費時, 其間之差額需以金額補足 伍 繳款細則及相關規定, 請依各使用儀器之貴儀中心使用及收費辦法辦理 舉例 : 王教授接受國科會補助計畫執行期限為 94 年 8 月 1 日至 95 年 7 月 31 日止 ( 一 ) 計畫執行期限之第一個月至第九個月(94 年 8 月 ~95 年 4 月 ) 若王教授 94 年 8 月使用貴儀中心儀器, 使用費 10% 金額應於 11 月 30 日前繳清, 9 月份之使用費 10% 金額應於 12 月 31 日前繳清,,95 年 4 月份之使用費 10% 金額應於 7 月 31 日前繳清 ( 二 ) 計畫執行期限之第十個月至第十二個月(95 年 5~7 月 ) 若其 95 年 5 月使用貴儀中心儀器, 使用費之 10% 金額應於 6 月 10 日前繳清 ;6 月儀器使用費之 10% 金額應於 7 月 10 日前繳清 70

75 95 年 7 月開始則需按件使用儀器完成後即繳清應付金額 ( 三 ) 若計畫經申請同意延期六個月, 則 95 年 5 月 -10 月將依壹 ( 一 ) 規定, 使用儀器後次月起有三個月之繳款期 ; 但 95 年 年 1 月則依壹 ( 二 ) 規定辦理 ( 四 ) 有關第肆點, 主持人貴儀中心使用額度不足支付貴儀使用費問題 ; 若王教授僅剩 2000 貴儀中心使用額度, 但作實驗儀器使用費為 5000 元, 則他需繳交 2800 元現金及 2000 額度的 10% 現金 (200 元 ), 共計 3000 元現金給作實驗之貴儀中心 71

76 國科會推動科技交流與合作 特約研究人員從事三年期特約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特約研究人員從事三年期特約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本會第二八九次主管會報核定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本會第四四八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本會第六七四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鼓勵特約研究人員投入長期性 前瞻性之研究, 以帶動我國科技之發展, 加速提升我國之科技水準及國際學術地位,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機構 : ( 一 )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 二 ) 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 計畫主持人資格 : 計畫主持人即本要點所稱特約研究人員, 須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 ( 已退休人員除外 ), 且累獲本會傑出研究獎三次者 四 申請期限 :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五 申請方式 : 計畫主持人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 ( 應載明獲得本會三次傑出研究獎之獲獎年度 ) 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 ; 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 不予受理 六 本特約研究計畫 ( 以下簡稱本計畫 ) 為至多三年期計畫, 於同一期間內, 以申請一件為限, 但計畫主持人得同時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一般專題研究計畫 七 本計畫於執行期間核給計畫主持人研究主持費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計畫主持人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本計畫時, 應即繳回未執行期間之研究主持費及研究計畫經費 八 計畫主持人已支領本計畫研究主持費者, 不得同時領取本會其他研究計畫研究主持費 九 計畫主持人非有特殊原因, 並經本會同意者, 不得於執行期間申請註銷或終止執行本計畫 十 計畫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間, 因退休不符合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本計畫轉為一般專題研究計畫 72

77 十一 計畫主持人執行本計畫, 最多以二次為限 已執行一次三年期傑出學者研究計畫期滿者, 視同執行一次本計畫 於執行二次本計畫期滿, 或執行一次本計畫及一次三年期傑出學者研究計畫期滿者, 由本會頒給傑出特約研究員獎牌 十二 關於本計畫之審查 經費補助項目 簽約撥款 執行期間辦理延期與經費用途變更 期中進度報告之繳交 執行期滿辦理經費結案與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及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與執行同意書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73

78 學者提昇國際影響力作業要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學者提昇國際影響力作業要點國科會 101 年 8 月 30 日第 792 次主管會報通過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推動學術研究國際化, 鼓勵國內學者專家進入國際學術領導圈, 以提昇國內相關學術社群之國際影響力, 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事項 : 國內學者擔任重要國際學術組織理事 監事或執行委員 國際學術期刊主編或副主編等重要學術職位, 參與相關學術活動所需之相關經費 三 申請機構 ( 即執行機構 ) 須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 四 主持人 ( 申請人 ) 之資格須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款規定 但借調至不符合前點之機構者, 不得提出申請 五 補助項目 : 主持人得依規劃內容及實際需要, 申請下列各項補助經費, 申請補助經費總額以每年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 : ( 一 ) 業務費 : 1. 專 兼任助理酬金及臨時工資 : 主持人因擔任重要國際學術期刊主編或副主編等重要學術職位, 需助理人員協助執行期刊編輯業務, 得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規定, 申請本項費用 2. 參與國際學術組織年費 : 主持人參與申請書所述之重要國際學術組織得申請本項費用 但每年以補助主持人參與一個國際學術組織之個人年費為限, 且不補助終身會員或永久會員費用 ( 二 ) 國外差旅費 : 1. 主持人因擔任重要國際學術組織理事 監事或執行委員 國際學術期刊主編或副主編等重要學術職位, 必須出席該組織或期刊召開之會議, 得申請本項費用 2. 補助項目得包括由國內至會議地點最直接航程往返經濟 ( 標準 ) 座 ( 艙 ) 位機票費 長途大眾陸運工具交通費 出國會議期間之生活費 出席會議之註冊費 護照費 簽證費及保險費 申請案經本會審查通過者, 得於補助期間酌予核給管理費 但不核給主持人研究主持費 主持人於同一補助期間以執行一件依本要點核定通過之案件為限 但補助期間重疊未超過三個月者, 不在此限 六 申請期限 : 申請機構及主持人應依本會公告之期限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七 申請方式 : 74

79 主持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系統製作下列申請文件後, 將申請案線上繳送申請機構, 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 並造具申請名冊及申請人資格切結書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 ; 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 不予受理 : ( 一 ) 申請書 ( 須檢附主持人已擔任該國際學術組織 國際學術期刊重要學術職位及其任期起迄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 ) ( 二 ) 主持人之個人資料表 ( 三 ) 成果及績效查核點預估表 ( 四 ) 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 ( 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 得延長至七年內, 曾服國民義務役者, 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 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申請案內容相關之學術著作至多五篇 八 多年期補助 : ( 一 ) 申請多年期補助以三年為上限, 須分年填列規劃內容及需求經費 ( 二 ) 補助經費核定清單採全程補助期間各年核給補助編號, 且除第一年為經費核定清單外, 其餘年度經費為預核清單 九 審查 : ( 一 ) 採學術審查 ( 包括初審及複審 ) 及本會跨處室會審二階段審查方式 審查結果於申請截止日之翌日起二個月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為原則 ( 二 ) 審查重點 : 1. 該國際學術組織 國際學術期刊之重要性 2. 主持人已擔任該國際學術組織 國際學術期刊學術職位之學術價值 實質功能及其影響力 3. 主持人推動國際合作之績效及研究成果 4. 推動方法與步驟之可行性 成果與績效查核點之合宜性及達成目的之可能性 5. 學術重要性與必要性及對提昇國內相關學術社群國際影響力之助益 6. 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 十 簽約及撥款 : 申請機構於接獲本會核定通知函後, 應依規定辦理簽約撥款事宜 十一 變更及終止 : 申請案經本會核定補助後, 應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列補助項目確實執行 補助案之變更除本要點補充說明另有規定者外, 準用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七點規定 但主持人離職 借調或調任至不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之機構, 或因故未能執行時, 應向本會提出終止執行 主持人於補助期間由經費核定清單所列之國際學術組織 國際學術期刊之學術職位卸任, 應向本會提出終止執行 十二 經費支用及結報 : 75

80 ( 一 ) 申請機構對補助款項之支付, 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 二 ) 經費不得重複領受或報支 : 1. 主持人所參與之國際學術組織 國際學術期刊如已補助相關經費, 則應優先以該經費支應 2. 主持人於補助期間, 就出席或參與經費核定清單所列國際學術組織 國際學術期刊召開之同一會議, 不得再領受本會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作業要點 補助團隊參與國際學術組織會議作業要點等其他同性質之補助 3. 主持人不得於本會其他補助或計畫重複報支參與同一國際學術組織年費 ( 三 ) 已逾補助終止日所支用之經費不得報支 但補助期間內, 主持人於補助終止日前已執行而尚未了結之任務, 不在此限 ( 四 ) 申請機構辦理經費結報時, 應至本會網站線上系統製作及列印收支明細報告表及經費結報確認表 補助期滿 ( 多年期補助為每一年度補助期滿 ) 或終止執行後三個月內, 申請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函送本會辦理結報手續 : 1. 原始憑證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 2. 申請書及經費核定清單 3. 收支明細報告表及經費結報確認表各一式二份 ( 五 ) 經費如有結餘者, 應如數繳回 十三 報告繳交 : ( 一 ) 多年期補助應於期中各年度補助期間執行期滿前二個月至本會網站線上系統繳交期中進度報告 ( 二 ) 執行期滿 ( 多年期補助為全程補助期間執行期滿 ) 三個月內, 應至本會網站線上系統繳交期末報告 ( 三 ) 終止執行後三個月內, 應至本會網站線上系統繳交期末報告 十四 申請機構如未依補助經費用途支用 虛報或浮報 未依本要點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報告, 經本會催告仍未完成結案或將未結案之補助款繳回者, 本會得停止撥款, 並向申請機構追還已撥付之款項, 亦得視情況暫停申請機構依本要點向本會提出申請案 經費結報或報告繳交不合規定, 經本會限期改正, 屆期仍不改正者, 亦同 十五 其他應遵行事項, 準用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十六點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 十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 悉依本要點補充說明 合約書及執行同意書之規定辦理 十七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 ; 修正時, 亦同 76

81 提昇國際影響力作業要點補充說明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學者提昇國際影響力作業要點補充說明 國科會 101 年8 月 30 日第 792 次主管會報通過 壹 為增進申請機構 ( 執行機構 ) 及主持人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學者提昇國際影響力作業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規定之瞭解, 特訂定本補充說明 貳 本要點第二點補助事項所稱 擔任 重要國際學術組織理事 監事或執行委員 國際學術期刊主編或副主編等重要學術職位, 係指主持人須為現已擔任申請書內容所述重要國際學術組織 國際學術期刊之重要學術職位, 且其任期在本會當年度公告之申請截止日之翌日起一年內不會到期結束 參 經費補助項目及支用原則補助經費經核定後, 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 並應依照合約及經費核定清單所列補助期間 補助項目 ( 業務費 國外差旅費及管理費 ) 及核定金額範圍內支用 ; 且須經主持人簽署, 始得列支 一 業務費 : 僅限補助 專 兼任助理酬金及臨時工資 及 參與國際學術組織年費 二項, 不補助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耗材 物品 圖書及雜項費用等其他費用 ( 一 ) 專 兼任助理酬金及臨時工資 : 1. 僅限補助主持人因擔任經費核定清單所列之重要國際學術期刊主編或副主編等重要學術職位, 需助理人員協助執行期刊編輯業務所需之專 兼任助理工作酬金或臨時工資 如主持人並非實際負責經費核定清單所列國際學術期刊之編輯業務者, 則不得支用 專 兼任助理酬金及臨時工資 2. 如經費核定清單核有專任助理人員 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費用, 執行機構應確實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約用及核發工作酬金 3. 執行機構於約用助理人員時, 應確實審核其資格並載明約用之類 ( 級 ) 別 如經檢討確為執行補助案之需要, 擬變更助理人員之類別, 執行機構得逕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變更 ( 二 ) 參與國際學術組織年費 僅限補助主持人實際參與核定清單所列之國際學術組織所繳交之個人年費 主持人不得於本會其他補助或計畫重複報支參與同一國際學術組織年費 ( 三 ) 業務費項內之支出用途 ( 專 兼任助理酬金及臨時工資 或 參與國際學術組織年費 ), 執行機構於補助期間及補助終止前經檢討確為執行補助案需要, 得逕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變更, 所需經費於業務費項下調整 但執行機構不得同意變更為本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補助項目以外之支出用途, 並不得向本會申請追加總經費 77

82 二 國外差旅費 : 僅限補助主持人因擔任經費核定清單所列之重要國際學術組織 國際學術期刊之重要學術職位, 必須出席該組織或期刊召開之會議所需之國外差旅費, 不補助移地研究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所需之國外差旅費 ( 一 ) 國外差旅費應在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補助項目及經費限額內, 依行政院頒布之中央各機關 ( 含事業機構 ) 派赴國外進修 研究 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標準檢據核實報支 1. 機票費僅補助主持人由國內 ( 台北或高雄 ) 至會議目的地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本國籍航空公司經濟 ( 標準 ) 座 ( 艙 ) 位機票費 如因故無法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者, 應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經任職機構首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後改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2. 生活費美金兌換匯率依個人銀行兌換水單或出國前一天 ( 如逢假日往前順推 ) 之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匯率證明為依據 3. 出席會議之註冊費 護照費 簽證費及保險費僅限實際出國出席會議之主持人本人報支 4. 保險費以補助主持人本人參加臺銀人壽保額新台幣 400 萬元之 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 為限 若與眷屬同保, 則報銷時應檢附個人保險費金額之證明 ( 二 ) 於補助期間及補助終止前, 經檢討確為執行補助案需要, 如擬變更原核定補助主持人出席之會議 ( 例如原核定補助出席該國際學術組織召開之理事會, 擬變更為出席該國際學術組織召開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 或擬變更原核定補助主持人出席之會議地點或天數, 執行機構得逕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變更 但執行機構不得同意變更為主持人出席其他國際學術組織 國際學術期刊所召開之會議, 並不得向本會申請追加總經費 三 管理費 : 為執行機構配合本項補助執行所需之費用, 由執行機構統籌支用, 但不得違反政府相關規定 各補助項目之支用應於補助期間內支出 肆 補助項目與用途新增 經費流用及補助期間變更一 補助項目之新增, 準用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一項規定 執行機構應事先填具 補助學者提昇國際影響力經費延期及變更申請對照表 及檢附相關資料送本會提出申請, 但不得申請新增本要點第五點第一項補助項目以外之經費項目及不得申請追加總經費 二 補助案之經費流用, 準用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 如依規定須事先報經本會同意者, 執行機構應事先填具 補助學者提昇國際影響力經費延期及變更申請對照表 及檢附相關資料送本會提出申請, 經本會同意後, 始得流用 78

83 三 補助期間之變更, 應由執行機構於事前填具補助學者提昇國際影響力經費延期及變更申請對照表及相關資料送本會提出申請 補助期間變更以一次為原則, 除特殊情形外, 延長期間最多以一年為限, 且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金額不予追加 多年期補助除執行最後一年外, 其他年度不得於執行期中申請延長期間 四 已逾補助期間者, 不得申請變更 伍 申請案經本會核定為多年期補助者, 補助經費核定清單採全程補助期間各年核給補助編號, 且除第一年為經費核定清單外, 其餘年度經費為預核清單 預核經費於執行機構依規定繳交期中進度報告後, 始得核定下一年度補助經費 預核經費如須辦理變更, 應於繳交期中進度報告時, 一併製作 補助學者提昇國際影響力經費延期及變更申請對照表 提送本會, 以憑核定經費 陸 本會所撥科發基金補助經費 ( 含管理費 ) 不得開支之規範, 準用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 並不得用作本要點第五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助項目以外之經費項目及支出用途 柒 經費請領 : 執行機構於接獲本會核定通知函後, 應依規定辦理簽約撥款事宜 請領補助經費第一期款時, 須檢附補助學者提昇國際影響力合約書 領款收據及請款明細表各一份, 並由主持人至本會網站線上系統簽署執行同意書 自補助期間起始日起執行滿六個月後, 得請領第二期款 請領第二期款時, 須檢附領款收據及請款明細表送本會辦理 捌 補助案終止執行一 依本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事由向本會提出補助案終止執行者, 執行機構應於事前或前述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 並於補助期滿前, 備函敘明主持人離職 借調 調任或未能執行之事實發生日, 本會將以該項事實發生日為補助終止日 ; 依本要點第十一點第二項事由向本會提出補助案終止執行者, 執行機構應於事前或前述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 並於補助期滿前, 備函敘明該項學術職位任期結束日, 本會將以該項學術職位任期結束日為補助終止日 二 已逾補助終止日所支用之經費不得報支 但補助期間內, 主持人於補助終止日前已執行而尚未了結之任務, 不在此限 三 補助案終止執行後三個月內, 執行機構應依本要點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之規定辦理經費結報及報告繳交 玖 執行機構應依本要點第十二點之規定辦理經費支用與結報, 經費如有結餘者, 應如數繳回 且本要點及本要點補充說明所列各項由執行機構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或由執行機構報經本會同意之相關文件均應附於支出原始憑證內, 以憑核銷 拾 其他應注意事項, 準用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五點 第八點 第十一點第一款 第三款前段及第四款規定 79

84 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作業要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作業要點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臺會合字第 號函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發表研究成果, 以提高我國學術研究之國際地位,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補助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者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須為現任國內研究機構 大專院校之教學或研究人員 ( 含參與執行本會專題研究計畫, 並擬發表該專題研究計畫成果之博士後研究人員 ) 三 申請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並傳送下列相關資料及文件, 並由申請人任職之機構 ( 以下簡稱受補助機構 ) 彙整確認, 於國際學術會議舉行日六星期前送達本會 : ( 一 ) 申請書 ( 二 ) 論文被接受發表之證明文件 未能檢具者, 應註明補送, 並於會議舉行日三星期前送達本會 ( 三 ) 擬發表之論文摘要 ( 論文以尚未在期刊及國際性會議發表者為限 ) ( 四 )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文件 ( 如論文全文 ) 申請人已向其他單位申請相同補助者, 不得同時向本會重複申請 ; 論文為合著者, 每一論文以補助一人發表為限四 申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補助一次為限, 同一會計年度獲補助二次者, 下一會計年度暫停受理其申請 五 申請案由本會依會議地位與重要性 申請人條件及對國內科技發展助益等三大類審核基準審查 ; 必要時諮詢學門召集人意見, 經本會核定後補助 六 擔任國際重要學術學會理監事或國際知名學術期刊編輯委員等特殊職務, 須出席相關會議, 而不發表論文者, 亦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不受第四點 申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補助一次為限 之限制 七 補助經費為總額補助, 其項目如下 : ( 一 ) 往返機票費用 : 由國內至會議地點最直接航程之飛機票 機票費按本會核定之上限金額補助, 惟報銷時不得超過本會補助之上限 機票由受補助人於出國前自行墊款購買, 以搭乘本國籍之班機為限 但因故無法搭乘本國籍班機者, 應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經任職機構首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後改搭乘外國籍班機 ( 二 ) 出國期間之生活費用 ( 三 ) 出席會議之註冊費用 ( 四 ) 手續費 ( 包括護照費 簽證費及機場服務費 ) ( 五 ) 保險費 ( 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金額新臺幣四佰萬元 ) 80

85 本會以上各項補助費用, 由受補助人於出國時先行墊付 八 受補助人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 經費報銷前, 於本會網頁線上系統繳交出席國際會議報告 九 經費之報銷及撥付 : ( 一 ) 受補助人應在本會核定補助總額內, 依據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 向受補助機構申請報銷 ( 二 ) 報銷程序 : 1. 依本要點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 : (1) 原始憑證應依本會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2) 受補助機構於每月十日或每季結束當月十日前彙整上月 ( 季 ) 已執行完畢且已上線繳交報告之出席國際會議案之收支報告表, 經首長及有關人員簽章後併同領據, 函送本會歸墊 2. 依本要點補助經費原始憑證未實施就地查核者, 各項單據經該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簽章後, 函送本會核銷歸墊 十 重度殘障, 因行動不便須以輪椅代步出席學術會議者, 得補助一名隨行看護人員之旅費 其旅費之申請及報銷, 與出席國際會議申請案一併辦理 十一 出國經費未報銷歸墊前, 本會不受理其出席會議之申請案 十二 基於推動科技發展, 應本會主動邀請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之現任教學或研究人員, 其補助經費等事項, 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81

86 國內研究生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作業要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內研究生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作業要點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1 日臺會合字第 號函修訂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鼓勵研究生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發表研究成果, 以利擴大國際視野, 強化研究能力, 並建立國際研究交流合作關係,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機構 : 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 申請人資格 : 教育部立案之國內非在職專班博 碩士班在學研究生 四 申請方式 : 申請人應配合申請機構作業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並確認送出後, 再由申請機構將申請人名冊線上彙整傳送本會 申請機構最遲彙送日期為會議首日所屬月份之前一個月之首日, 遇例假日者, 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逾期不受理申請 ( 一 ) 申請書 ( 二 ) 論文被接受發表之證明文件 ( 三 ) 擬發表之論文摘要 ( 四 ) 指導教授推薦函 ( 註明外語能力 ) ( 五 )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文件 ( 如論文全文 ) 五 審查 : 申請案收件後, 由本會相關學術處進行審查, 一個月內函復審查結果 ; 必要時, 得延長審查作業期間 六 申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補助一次為限 ; 論文為合著者, 每一論文以補助一人發表為限 七 申請案經本會審查核定後依核定金額補助, 其補助項目如下 : ( 一 ) 往返機票費用 : 由國內至會議地點最直接航程之往返經濟艙飛機票 機票由受補助人於出國前自行墊款購買, 以搭乘本國籍之班機為限 但因故無法搭乘本國籍班機者, 應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經申請機構首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後改搭乘外國籍班機 ( 二 ) 出席會議之註冊費用 以上各項補助費用, 由受補助人於出國時先行墊付 八 受補助人應於返國後十五日內, 於本會網站線上系統繳交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報告, 始得辦理經費報銷 九 經費之報銷 撥付及原始憑證之保管 : ( 一 ) 受補助人應於返國 15 日內, 依據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 向申請機構辦理報銷 ( 二 ) 申請機構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月該機構已執行且彙整完畢之收支報告表經該機 82

87 構首長及有關人員簽章後併同申請機構之領據, 函送本會歸墊 ( 三 ) 申請機構應按本會補助編號順序, 將本會核准函影本及原始憑證裝訂成冊, 妥善保管, 以備本會及審計機關查核 十 重度殘障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得補助一名隨行看護人員之往返經濟艙飛機票 其費用之申請及報銷, 與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申請案一併辦理 十一 受補助人未依規定完成繳交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報告或出國經費報銷歸墊前, 本會不受理其出席會議申請案 83

88 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作業要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1 日臺會合字第 號函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因應國家科技發展, 加強國際雙邊科技合作與人才交流, 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赴國外大學校院 研究機構或專業機構短期研究,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研究, 指從事專題研究或研習特定學科 技術 三 各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本會專題計畫補助單位之教學醫院 ( 以下簡稱推薦機構 ), 為培育研究人才, 提升科技研究發展能力, 得推薦適當人選, 經本會審定後, 補助其赴國外短期研究 四 研究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 未註明條件取得日期者, 以申請截止日期為採認之基準 ): ( 一 ) 推薦機構編制內之在職專任教學 研究或技術人員 ( 二 ) 戶籍設於國內之中華民國公民或於台灣地區有固定住所之外籍人員 ( 三 ) 申請截止日前已在推薦機構連續任職二年以上, 且最近二年未曾出國從事六個月以上進修或研究者 ( 四 ) 曾受本會補助赴國內外研究進修者, 須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已履行完畢應盡之服務義務 ( 五 ) 語言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 1. 曾在同一語系之國家從事教學研究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2. 曾在同一語系之國家獲得學位者 3. 赴英語系國家研究者, 托福電腦化測驗 (Computer Based Testing-CBT) 成績達一七三分以上並在有效期間內者 4. 助理教授級以上人員如精通英語, 得申請赴非英語系國家研究 但需檢附本款所規定之相關英語能力合格證明 5. 由推薦機構自行委託台北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考試 (FLPT) 者, 聽力 用法 字彙與閱讀測驗之及格標準, 平均須達五十分以上 ; 口試須達 S 赴日本研究者, 日本語能力測驗 (JLPT) 須第 2 級以上合格 7. 檢具前往國外研究機構核發之正式邀訪同意函者, 得視為符合語言能力條件 ( 六 ) 推薦機構自定之其他條件 五 申請程序 : ( 一 ) 由推薦機構遴選適當人員向本會推薦 ( 二 ) 被推薦人應登入本會 研究人才個人網 之 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 系統, 輸入並傳送下列文件 : 84

89 1. 申請書 2. 個人資料表 3. 語言能力證明文件 4. 國外研究計畫書 5. 最近五年內已發表之學術性著作 研究論文或研究報告 ( 至多三篇 ) ( 三 ) 推薦機構應使用本會網站提供之 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管理作業 系統, 點選 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 確認被推薦人資格條件符合本要點第四點規定, 檢核申請文件齊備後, 彙送本會 ( 四 ) 申請截止日期 : 每年八月一日 六 審查及核定日期 : 本會依被推薦人線上所傳送之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作業, 經核定後補助 ; 審查結果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函復推薦機構及被推薦人 七 補助期間 : 三個月至十二個月 八 補助費用 : ( 一 ) 補助費用之項目及標準, 依本會 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公費支給標準表 及研究類別 期限 地區核定之 ( 二 ) 補助費用以核定研究期間為限, 並自研究人員與推薦機構簽約後出國之日起算 九 研究人員補助費用之撥付及報銷, 應依本會 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須知 (doc 檔案 ) 之規定辦理 十 研究人員應注意事項 : ( 一 ) 研究人員應自本會核定日起, 與推薦機構先行簽訂合約, 並於次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辦妥手續出國研究, 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 二 ) 研究人員變更計畫之限制 : 經本會審定之研究人員, 其研究計畫非經推薦機構報經本會核准, 不得任意變更, 包括改變研究主題 期限 國家 補助標準地區 提前終止研究或研究中途離職等 ( 三 ) 研究人員繳交報告, 應登入本會 研究人才個人網 之 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 系統 : 1. 於抵達國外研究機構或研究期滿返國後, 分別填妥 抵達國外通知單 及 返抵本國通知單 2. 研究期滿兩個月內以電子檔方式, 繳交詳細之國外研究報告 十一 推薦機構應注意事項 : ( 一 ) 推薦機構應依本會所訂 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合約中須包括項 85

90 目 之規定, 與本會審定之研究人員簽訂合約 ( 二 ) 對研究人員返國後之履約服務情況, 應定期告知本會 ( 三 ) 研究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時, 推薦機構應告知本會並負責追繳研究人員應繳回之補助費用 ; 推薦機構追繳之費用, 應立即繳回本會 十二 本會得依推薦機構執行情況, 作為日後審查補助之參考 附錄 : 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須知 86

91 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須知 -100 年度 ( 第 49 屆 ) 起適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須知自 100 年度 ( 第 49 屆 ) 起適用一 研究人員應辦事項流程 ( 一 ) 本流程細節務請詳閱, 並確實遵照辦理 ( 二 ) 本須知內所提 線上 係指本會網站首頁 / 研究人才個人網 / 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 / 執行中計畫須線上登錄與填寫之資料 ( 三 ) 研究人員須線上填寫的資料 :1. 申請 2. 請款 3. 抵達國外通知單及返抵本國通知單 4. 計畫變更 5. 經費報銷結算 6. 研究報告 ( 四 ) 推薦機構須線上彙整後備公函至本會 : 上述第 ( 三 ) 簽約不必線上登錄, 只須由推薦機構備公函檢附合約書至本會 二 研究人員注意事項 ( 一 ) 出國前 : 1. 線上申請前往之學校或研究機構 : 以前往本會核定之研究機構為原則 2. 簽訂合約 : 研究人員應檢附推薦機構規定所需簽約資料, 與推薦機構辦理簽約, 合約書須於出國研究前由推薦機構備函至本會備查 3. 辦理出國手續及訂購機票 : 自行委託旅行社代辦出國手續及購買機票事宜, 並以購買往返機票為原則 4. 英文公費財力証明 : 出國研究人員若需英文公費財力證明, 可至本會首頁 研究人才個人網 之 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 線上申請發給 5. 洽領補助費用 : 研究人員與推薦機構簽約後, 於出國研究前六星期內由推薦機構出具請領學雜費 觀摩實習及交通費 綜合補助費 出國手續費 往返機票費及生活費之領款收據, 併同簽訂完妥之研究合約書一份 ( 含研究機構邀請函影本 ), 函送本會備查及辦理撥款手續 前項補助款, 本會將暫以撥款當日之匯率折算成新臺幣一次撥付至推薦機構銀行專戶轉致受補助人 惟研究人員研究期滿返國報銷結算時, 應依出國前銀行兌換水單之實際兌換匯率辦理結算 ; 未辦理結匯者, 依補助出國研究前一日 ( 如遇假日往前順推 ) 之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匯價結算, 並請列印檢附匯率證明 ( 臺灣銀行網址 : 6. 研究人員如為外籍人士, 應考量於同一年度內, 在國外研究期間合計超過 183 日者, 其在台所得稅之扣繳率為 20 % ( 二 ) 國外研究期間 : 1. 請研究人員依照合約及審定之研究計畫進行研究, 並請隨時詳閱本須知有關規定, 俾在國外研究期間不致發生違約情事 2. 抵達前往國家後兩週內於本會網站 / 研究人才個人網 / 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線 87

92 上填送 抵達國外通知單 3. 研究人員變更計畫之限制 : 經本會審定之研究人員, 其研究計畫若欲變更, 包括主題 期限 國家 補助地區 提前終止研究或研究中途離職等, 研究人員須至本會網站 / 研究人才個人網 / 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線上填寫變更資料後由推薦機構於本會網站首頁 " 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 " 登入後點選 " 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彙整 " 進入系統辨理計畫變更, 並由推薦機構備函與本會 4. 各項費用繳納後, 請將單據妥善保存於研究期滿返國二週內至本會網站 / 研究人才個人網 / 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線上登打各項補助費用 繳費通知單或單據影本均不得作報銷之用, 報銷之單據以在公費核定補助期限內支用為限 5. 如因特殊或緊急事故, 必須在研究期間中途自費回國處理時, 應於回國前或回國後於線上登錄, 並通知推薦機構備函至本會 返國停留期間, 國外生活費之支給, 依下列標準辦理 : (1) 研究期限三個月者, 返國停留期間在七天以內者, 按國外生活費標準六折支給, 已領之四折生活費則按日扣還, 其返國日數超過七天者, 按日扣除超出日數之生活費 (2) 研究期限四至六個月者, 返國停留期間在十四天以內者, 按國外生活費標準六折支給, 已領之四折生活費則按日扣還, 其返國日數超過十四天者, 按日扣除超出日數之生活費 (3) 研究期限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返國停留期間在二十一天以內者, 按國外生活費標準六折支給, 已領之四折生活費則按日扣還, 其返國日數超過二十一天者, 按日扣除超出日數之生活費 ( 三 ) 國外研究期滿後 : 1. 研究期滿返國後, 應即向原推薦機構報到, 依推薦機構之規定履行服務義務 ; 並於二週內於本會網站 / 研究人才個人網 / 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線上填妥 返抵本國通知單 2. 赴國外研究人員於研究期滿二週內請至本會網站 / 研究人才個人網 / 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線上填寫可報銷之費用並列印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第屆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經費報告表 經該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審核簽章後, 併同可報銷之費用單據正本 研究期間蓋有入出境日期戳記之護照影本, 由推薦機構於本會首頁 / 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管理作業系統 / 點選 " 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彙整 " 進入系統彙整後, 檢附相關單據備函至本會辦理補助費用報銷結算 3. 本會結算核定應退還本會之公費, 於收到本會退還公費公文日起, 一個月內以銀行支票或郵局匯票由推薦機構備函繳還 ( 支票或匯票抬頭為 :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4. 研究期滿後兩個月內, 至本會網站 / 研究人才個人網 / 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 以電子檔方式, 繳交詳細之國外研究報告書 88

93 三 國外研究公費之撥付及報銷 ( 一 ) 公費項目及標準 : 公費補助以核定出國研究期間為限且自簽約後出國之日起算 ( 若於合約中另有指定出國後開始補助日期者, 則以該日期起算 ), 未與推薦機構簽妥合約並送至本會完成備查即出國者, 簽約前之使用經費, 概不予補助 1. 機票費 : 至目的地之最直接航程往返機票 (1) 本會補助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費, 其補助金額係按本會核定上限金額補助, 惟報銷時不得超過本會補助之上限 機票由研究人員於出國前自行墊款購買, 以搭乘本國籍之班機為限 但因故無法搭乘本國籍班機者, 應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經任職機構首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後改搭乘外國籍班機 研究人員如欲繞道或中途停留而超過最直接航程之飛機票上限價款時, 差額部分應自行負擔 (2) 研究期滿二週內應檢附機票票根正本或電子機票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列報, 如前項之證明及票根金額低於本會核定之金額, 依實際支付金額補助 2. 生活費 : 補助標準係依據本會核定補助出國研究期限之標準, 按實際出國研究期間予以補助 3. 學雜費 觀摩實習及交通費 綜合補助費 出國手續費 : 依補助研究期限之不同, 以定額方式補助, 補助標準如下 : 研究期限三個月者補助一五 美元 四至六個月者 ( 含六個月 ) 補助三五 美元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補助六 美元 (1) 學雜費 : 憑前往研究機構所出具之收據正本辦理報銷手續, 惟所送單據未列明繳費性質及細目者, 應檢附其他證明文件一併辦理報銷 (2) 綜合補助費 : 包括書籍費 實驗費 綜合保險費 健康保險費 內陸交通費 ( 含租車費 ), 論文寫作等費用, 補助數額每月 150 美元, 並檢附當事人領款收據報支 (3) 出國手續費 : 包括護照費 簽證費 黃皮書費 預防針費 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 均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 (4) 出差旅費 ( 含註冊費 參觀訪問費及觀摩實習費 ): 參加與出國研究計畫有關之短期研習 參觀訪問及學術性會議所需出差等費用, 詳見本須知內請領出差旅費補助注意事項 (5) 學雜費 觀摩實習及交通費 綜合補助費 出國手續費等費用各項目除於定額補助經費內核實報支外, 原則上得互相流用 ( 二 ) 公費之撥付 : 本會於研究人員出國研究前以新臺幣撥付往返機票費 生活費 學雜費 觀摩實習及交通費 綜合補助費 出國手續費等費用予受補助人 ( 三 ) 公費之報銷 : 89

94 推薦機構辦理經費報銷時, 應檢附下列各件函送本會辦理 : 1. 原始憑證 : 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並附經費核定清單 國內結匯或匯率證明 2.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第屆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經費報告表 3. 抵達國外通知單 返抵本國通知單及蓋有入出境日期戳記之護照影本 四 研究人員出國研究期間參加學術性會議請領出差旅費補助注意事項 ( 一 ) 研究人員於出國研究期間, 得在學雜費等其他費用定額補助額度內, 於參加會議完畢並於返國後, 檢附會議相關資料 ( 如會議議程及註冊須知 ) 經費使用單據辦理核銷補助 ( 二 ) 參加之學術性會議, 以在國外研究期限內舉行者為限, 並應係學術性質且與研究人員之國外研究計畫有關 ; 與出國研究計畫無關或無法提具相關會議資料者, 概不予補助 前往大陸地區 ( 含港澳地區 ) 參加會議者, 亦不予補助 ( 三 ) 補助項目為交通費 生活費及註冊費 1. 交通費以直達經濟艙飛機或公民營客運車 船票價, 並應憑單據核實報支 2. 生活費部分依照院頒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所訂標準支給, 但應按實際日數核算扣除原月支生活費, 不得重複支領, 另舉辦會議之地點可當日往返者, 不予補助生活費 3. 參加會議所應繳付之純粹註冊費 ( 或會議費 ), 可憑單據核實報支 註冊費 ( 或會議費 ) 中含有餐費 參觀費 資料費時, 除純粹之註冊費 ( 或會議費 ) 外, 其餘概不補助, 單據中應將純粹之註冊費 ( 或會議費 ) 金額列出, 以憑補助 五 研究人員出國研究期間參觀訪問或研習請領出差旅費補助注意事項 ( 一 ) 研究人員於出國研究期間, 得在學雜費等其他費用定額補助額度內, 於參觀訪問或研習完畢後, 檢附參觀訪問或研習之相關資料 ( 如參訪機構邀請函或已排定參加研習之日程表 ) 經費使用單據辦理核銷補助 ( 二 ) 參觀訪問或研習, 以在國外研究期限內及在前往研究之國家或其鄰近國家舉行者為限, 並應與研究人員之國外研究計畫有關 ; 與出國研究計畫無關或無法提具相關參觀訪問或研習資料者, 概不予補助 前往大陸地區 ( 含港澳地區 ) 參觀訪問或研習者, 亦不予補助 ( 三 ) 參觀訪問係指研究人員轉赴原國外研究機構以外之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或專業機構從事參觀 訪問 考察 研究與蒐集資料等 ( 四 ) 研習係指研究人員轉赴原國外研究機構以外之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或工廠等作短期技術研習或參加訓練班 ( 五 ) 補助費用項目與報銷方式 : 1. 補助費用項目 : 90

95 (1) 參觀訪問 : a. 生活費 : 補助之出差日數全年累計以十四天為限 b. 交通費 : 以直達經濟艙飛機或公民營客運車 船票價或自行駕車油料費為準 c. 參觀訪問費 : 對方機構規定必須繳納之參觀訪問費用 (2) 研習 : a. 生活費 : 補助之出差日數全年累計以三十天為限 b. 交通費 : 以直達經濟艙飛機或公民營客運車 船票價或自行駕車油料費為準 c. 訓練費 : 對方機構規定必須繳納之註冊費及訓練費 2. 報銷方式 : (1) 參觀訪問或研習完畢後生活費部分依照院頒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所訂標準支給, 但應按實際日數核算扣除原月支生活費, 不得重複支領, 另參觀訪問或研習之地點可當日往返者, 不予補助生活費 (2) 交通費部分憑單據核實報支 (3) 參觀訪問之參觀訪問費或研習之註冊費 訓練費憑單據核實報支 91

96 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公費支給項目及標準表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公費支給項目及標準表 99 年 8 月 23 日修訂 費用項目學雜費 觀摩實習及交通費綜合補助費出國手續費往返機票費月支生活費 核定補助研究期間三個月者 US$1,50支給標準地區 核定補助研究核定補助研期間四個月至究期間超過六個月者六個月者 ( 含六個月 ) US$3定額補助,50US金額 美國 1,100 加拿大 1,100 日本 1,300 歐洲國家 1,250 其他國家 1,000 $6,00備 註 一 交通費檢據核實報支 二 生活費依日支數額表報支, 但應按實際日數核算扣除原支之月支生活費, 不得重複支領 三 綜合補助費包括補助書籍費 實驗費 綜合保險費 健康保險 0費 內陸交通費 ( 含租車費 ) 論文寫作等費用 ( 補助數額每月 150 美元 ) 檢附當事人領款收據報支 四 出國手續費按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十三點規定報支 五 各項目報銷金額不得超過補助上限金額 一 檢據核實報支 二 低於標準者依實付金額補助 三 以搭乘本國籍經濟艙班機為限 金額單位 : 美元 註 : 本 公費支給項目及標準表 自 100 年度 ( 第 49 屆 ) 起適用 92

97 任務導向型團隊赴國外研習作業要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任務導向型團隊赴國外研習作業要點國科會 101 年 3 月 1 日本會第 779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補助國內優秀人才赴本會指定之國外世界級公私立研究機構, 研習關鍵性科技與人文社會研究項目, 以培育我國未來發展所需之研發人才, 並掌握自主研發能力, 進而促成我國科研創新水準之躍升, 特訂定本要點 二 關鍵性科技與人文社會研究項目及國外世界級公私立研究機構 : ( 一 ) 關鍵性科技與人文社會研究項目 : 由本會指定研習關鍵性之科技與人文社會研究項目 ; 以每年公布五至十五項為原則 ( 二 ) 國外世界級公私立研究機構 ( 以下簡稱研習機構 ): 由本會各學術處及駐外科技組推薦, 並經本會審定後對外公布 三 申請機構 : ( 一 )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 二 ) 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四 申請及參與研習資格 : ( 一 ) 申請人 ( 計畫主持人 ) 及共同主持人 ( 以一位為限 ) 資格 : 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申請人資格, 且不得為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 ( 二 ) 研習人員資格 : 由計畫主持人選定赴指定研習機構研習之博士生或博士後研究人員, 且須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五 補助對象及額度 : ( 一 ) 補助對象包括計畫主持人 共同主持人及由計畫主持人選定赴指定研習機構之研習人員 ( 申請人須於申請時一併提出, 一計畫至多可申請三位研習人員 ) ( 二 ) 補助額度以每一計畫每年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但國外研習機構提出特殊需求, 經本會審查同意者, 不在此限 六 補助項目 : 計畫主持人得在補助額度內, 依規劃性質及實際需要, 申請下列項目補助經費 : ( 一 ) 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國外差旅費 : 包括生活費 交通費 出國手續費及綜合補助費, 並依行政院 中央各機關 ( 含事業機構 ) 派赴國外進修 研究 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之規定報支 ( 二 ) 實驗費 : 包括研究計畫之耗材費及其他經核定之必要項目 ( 如研習機構要求之管理費或儀器使用費等 ) ( 三 ) 研習人員之公費 : 博士生每人每年補助上限新臺幣九十萬元, 博士後研究人員每人每年補助上限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93

98 受以上補助研習人員不得同時支領我國政府其他赴國外研習公費 獎學金或本會補助博士後研究人員之薪資 申請機構不核給管理費, 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不核給研究主持費 七 補助期限及停留期間 : ( 一 ) 補助期限得為一年或二年 ; 屬二年期計畫者, 應分年填列研究內容及需求經費 ( 二 ) 每一計畫每年期補助計畫主持人與共同主持人往返研習機構合計二人次, 每人次停留至少一個月, 並得併為一人次至少二個月之方式處理 ; 博士生或博士後研究人員每年期停留研習機構至少十個月 ( 三 ) 計畫核定補助採全程執行期間各年核給計畫編號, 且除第一年為經費核定清單外, 其餘年度經費為預核清單 八 申請方式 : ( 一 ) 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 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 ; 新增計畫時, 請填具各項申請資訊欄位, 同時將中 英文研究計畫書 參與人員中 英文履歷及近五年著作目錄等各項文件以 PDF 檔上傳至系統 ( 二 ) 計畫主持人之任職機構 ( 即申請機構 ) 彙整送出, 並造具申請名冊函送本會申請 ( 三 ) 計畫主持人應於完成本會線上作業申請後, 另將英文申請資料 ( 包括計畫書 所有研究人員履歷及其著作目錄等 ) 併同 國外研習機構參考意見表 寄予擬前往之國外研習機構指導人, 由該位指導人填具 國外研習機構參考意見表 並簽署後, 將該表逕寄本會 申請文件不全 不符合規定或逾期申請者, 不予受理 國外研習機構指導人未能於截止期限前將 國外研習機構參考意見表 送達本會者, 視同申請文件不全 九 作業時程 : ( 一 ) 計畫補助以一年度一期對外公告徵求, 並得視與國外研習機構洽談情況酌增公告次數 ( 二 ) 每年一月公告徵求計畫, 並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審查後核定公布 ; 必要時, 得予延長 實際作業時程以本會當年度對外公告資訊為準 十 計畫審查 : ( 一 ) 審查方式 : 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 初審由相關領域之專家書面審查 ; 複審由本會參考初審意見及 國外研習機構意見表 二項, 進行評比後擇優錄取 ( 二 ) 審查項目 : 1. 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 2. 執行計畫能力與國際合作經驗 3. 研習人員研究專長 能力及赴國外研習對其未來研究之助益 4. 計畫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 94

99 5. 研究內容與方法之可行性及與本要點所訂宗旨相符程度 6. 預期完成之項目 成果明確性 對臺灣科技發展之必要性及可能貢獻 7. 與國外研究團隊之合作或指導關係之必要性 適切性及未來性等 十一 簽約及撥款 : ( 一 ) 補助之簽約撥款事宜, 依本會核定通知函規定辦理 ( 二 ) 配合計畫核定時程, 一年分二次辦理計畫撥款 十二 經費結報 : ( 一 ) 申請機構於補助期間內得每半年, 或俟計畫內人員交流活動全部完成辦理經費結報 惟至遲應於計畫執行日期截止後三個月內, 檢附已支用經費原始憑證辦理 如有餘款並應繳回 ( 二 ) 申請機構應將經費支用原始憑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後, 併同下列各件函送本會辦理經費結報 : 1. 計畫申請書與核定清單影本 2. 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一份 ( 三 ) 申請機構對計畫款項之支付, 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 報告繳交 : ( 一 ) 申請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期中進度報告或期末報告 ( 二 ) 經本會核定執行二年期計畫者, 應按核定執行期限執行, 並於第一年期計畫執行期滿前二個月或至遲期滿後三個月內, 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期中進度報告及第一年期經費支用明細表, 經本會審查通過後, 始得核定第二年期計畫經費 ( 三 ) 計畫期末報告, 除敏感科技研究計畫或涉及專利 其他智慧財產權者外, 得供立即公開查詢 十四 計畫變更 : ( 一 ) 計畫經核定補助, 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如配合計畫研究實際執行情況, 有需要延長計畫執行期限 變更訪問內容或期限 變更研習人員資格 經費用途變更為原未核定之補助項目或經費超過規定之流用比例者 ( 流入數額以百分之二十為限, 流出數額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 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至本會線上作業系統填具 補助經費延期及變更申請表 提送本會辦理, 經本會審查同意者, 始得據以執行 ( 二 ) 執行期間變更, 每年期以一次為原則, 除特殊情形者外, 每件計畫總延長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 延長期間內所需費用, 不另予補助 ( 三 ) 計畫經核定, 不得要求變更研習人員 ( 四 ) 計畫開始執行三個月後, 不得提出於該執行年度新增共同主持人 95

100 ( 五 ) 經本會核定執行之二年期計畫, 如預核經費須辦理變更者, 應於繳交期中進度報告時, 一併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經費變更申請表, 以憑核定經費 十五 注意事項 : ( 一 ) 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查計畫主持人 共同主持人及研習人員之資格要件 ( 二 ) 未經本會同意逕自變更研習國家 研習機構或研究主題者, 喪失原受補助資格, 並應返還已領取之補助費 ( 三 ) 受補助人於領受補助公費期間所涉與其他機構之權利義務應自行負責 ( 四 ) 受補助之博士生研究人員 ( 役男除外 ) 於國外研究期間是否辦理休學, 由其在學機構自行規定 ; 研習人員若為在職生或博士後研究人員, 國外研究期間是否留職留薪, 由給薪單位自行規定 ( 五 ) 受補助人員於單一年度期間執行本要點計畫以一件為限 ( 六 ) 未經本會一次核定執行二年期計畫者, 後續年度計畫須依規定提出申請 ; 申請時, 應檢附上年度研究進度報告及當年度工作重點 ( 七 ) 申請機構執行本要點補助之計畫須依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規定完成經費結報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後, 該計畫始為結案 計畫主持人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經費結報或研究成果報告不合規定, 經本會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 本會得視情形通知該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追回該項計畫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結案前不再核給計畫主持人依本要點申請之其他計畫 十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 應依經費使用與結報說明 本要點補助合約書與執行同意書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96

101 補助任務導向型團隊赴國外研習作業要點經費使用與結報說明 國科會 補助任務導向型團隊赴國外研習作業要點 經費使用與結報說明壹 核定後處理事項 : 一 申請機構應於本核定公文發文日起一個月內備函到會並附上已簽署完成之主持人計畫執行同意書及執行機構合約書 ( 各乙式乙份 ), 本項補助案始予成立 ; 兩項文件均得於本案線上作業系統進行確認 下載 列印出後, 再予用印 二 費用請領及撥付 : 計畫補助案成立後, 每年度分兩期撥款, 執行機構得於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前一個月及第六個月起於本會國合業務線上彙整系統進行請款作業後, 備函檢附領據 請款明細表 計畫核定公文與核定清單影本到會辦理暫借費用請領 三 若屬二年期計畫, 在第一年執行完畢且繳交期中進度報告及經費支用明細表經本會審議後, 將第二年期計畫由預核轉為核定者, 亦應比照第一年期作業方式重新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 貳 經費使用說明 : 一 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之國外差旅費 各項應依行政院 中央各機關 ( 含事業機構 ) 派赴國外進修 研究 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之標準報支 其中, ( 一 ) 生活費 : 生活費美金兌換匯率依個人銀行兌換水單或出國前一天 ( 如逢假日往前順推 ) 之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 ( 二 ) 交通費 : 包括國際旅費及內陸大眾運輸交通費 ; 國際旅費係指台北 ( 或高雄 ) 至核定目的地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本國籍經濟艙機票, 若無法搭乘本國班機, 得由出國研究人員本人填具 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經服務機關核定後, 可改搭國外班機 內陸大眾運輸交通費指經報本會事先核准由研習機構所在城市至另單一城市之往返機票或火車費 ( 三 ) 出國手續費 : 包括證照辦理及保險費 ; 保險以參加臺銀人壽保額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之 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 保險費用以本會核定在國外研究日數為限, 超出之部份需自行負擔 並以出國人員本人為限, 若與眷屬同保則報銷時應檢附個人保險費金額之證明 ( 四 ) 綜合補助費 : 包括書籍費 健康保險費 論文寫作等費用 按月計發, 未滿整月之畸零日數, 在十五日以內者, 按半個月發給, 逾十五日者, 按一個月發給 ( 五 ) 每一計畫每年至多補助計畫主持人與共同主持人往返研習機構合計二人次, 每人次停留至少一個月, 並得併為一人次至少二個月之方式處 97

102 理 超過二人次之往返研習機構之國際旅費不得由本計畫項下經費支應 ( 六 ) 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於國外研習期間前往本案事先核准 位於同洲之其他研究機構參加與計畫相關之研究訪問或國際會議, 得核實報支境內大眾運輸交通費 ; 訪問活動若於出國期間十五日內者, 其生活費採計依所在城市日支數額表, 十五日之後者, 應依所往地區按實際日數核算扣除原支之月支生活費, 不得重複支領 二 實驗費 : ( 一 ) 耗材費 : 係指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消耗性器材 化學藥品 電腦使用費 ( 使用電腦所需費用, 如以執行機構出具之收據報銷, 應檢附計算標準 實際使用時數及耗材支用情形等支出數據資料 ) 問卷調查費 ( 實地調查訪問及搜集各種資料所需費用 ) 儀器安裝保險與運雜費 儀器維護費 印刷與影印費 文具 紙張 郵電費 資料檢索費 ( 使用傳輸網路所供應新穎數據或索取各交換系統資料庫中之資料所需費用 ) 研究計畫相關實驗進行之審查費( 如人體試驗委員會等審查費 ) 受試者禮品費或營養費 委託試驗費以及網路使用費等項目 ( 二 ) 其他經核定之必要項目 : 一般指國外研習機構管理費及儀器使用費 ( 如儀器或電腦軟體租用費 人工氣候室使用費等 ); 或國外指導人要求之與研究相關費用, 需申請提出並經本會審查同意並核定者 三 研習人員 ( 博士生 / 博士後研究人員 ) 公費 : ( 一 ) 費用標準及請領 : 博士生每人每年補助上限新臺幣九十萬元, 博士後研究人員每人每年補助上限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 並以實際停留日數按比例結算 研習人員得於執行機構向本會完成計畫請款作業後, 依該機構行政程序請領公費, 用以支付其赴國外研習所需 ( 如機票費 生活費及保險費等 ) ( 二 ) 研習期間 : 研習人員每人每年至少停留研習機構三百日 ( 不含請假日數 ), 國外研究日數未達三百日者, 除不可抗力原因經本會同意者外, 需改依行政院 中央各機關 ( 含事業機構 ) 派赴國外進修 研究 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之標準依實際所停留日數支給, 並將溢領之公費全數繳回本會 ( 三 ) 國外研究日數 ( 不含請假日數 ) 達三百日者, 研究期間請假及提前返國, 應按日數比例返還所領補助公費 公費扣還計算方式 : 核定補助公費總額 除以 核定補助期間總日數 乘以 請假及提前返國之總日數 ( 四 ) 研習起 迄日期 : 以研習人員抵達國外研究機構報到之前一日開始至其從研習地返國入境日計算, 即 停留研習機構日數 加上 臺灣至研習機構往返交通日數 ; 若於國外研究期間返國, 請假期間以入境 98

103 之次日起至出境之前一日止方式計之, 返國及停留期間所需費用, 均由個人自費負擔暨不得支領補助公費 ( 五 ) 研習人員不得同時支領我國政府其他赴國外研習公費 獎學金或本會補助博士後研究人員之薪資 ; 且應於研究期滿後即回國 ( 六 ) 博士生於國外研究期間是否辦理休學, 由執行機構自行規定 研習人員若為在職生或博士後研究人員, 國外研究期間是否留職留薪, 由給薪單位自行規定 ( 七 ) 尚未服役之役男博士生, 如經本會核定補助者, 執行機構應依內政部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之規定專案辦理出國手續 ( 八 ) 研習人員若於出國研習期間其身分由博士生轉變為博士後研究人員執行計畫, 得由申請機構備函向本會提出計畫變更申請, 其公費依所屬身分資格之標準給付, 計算方式則以該生畢業證書所載日期為界, 之前 ( 含當日 ) 以博士生標準 後一日開始以博士後研究標準給付 四 前點一 二及三款補助項目若不敷使用, 因研究計畫需要, 得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由其他項目經費調整勻支, 各項次間以流入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流出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參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 一 本要點之計畫經費核定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本會鼓勵計畫主持人任職機構提供相關配合款共同支助, 惟, 同款項目或同一位研習人員公費不得重覆支領 ; 若屬二年期計畫, 不同年度間不得流用 二 執行機構於補助期間得每半年, 或俟計畫內人員交流活動全部完成後, 或至遲於計畫執行日期截止後三個月內, 檢附所需原始憑證, 由機關備函向本會提出辦理結案 三 執行機構應將經費支用原始憑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後, 併同下列各件函送本會辦理經費結報 : 1. 計畫申請書與核定清單影本 2. 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一份四 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出國差旅費用報支單據應包括 : 個人出差旅費報告表 機票票根正本 ( 或電子機票 )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或購票證明 ) 登機證存根 證照與保險單費用收據, 以及綜合補助費之個人領款收據 博士生或博士後研究人員公費報支單據應包括 : 研習人員親筆簽名之領據 出差旅費報告表 國外研究機構或國外指導教授出具之抵達該機構日期之證明信函 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 補助期間之入出境日期戳記頁影本 五 執行機構對計畫款項支付應依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 ; 各項原始憑證應貼於粘存單, 並經乙方 ( 申請 ) 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如主辦會計 事務採購 財物驗收或保管暨計畫主持人等蓋章 ; 如有餘款, 應由執行機構開具銀行本票 99

104 ( 抬頭 :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加註 禁止背書轉讓 等字樣後連同結報單據一併繳回 肆 報告繳交計畫主持人應於辦理年度經費結報前至本會相關作業系統以線上繳交計畫期中進度報告或計畫期末報告 ( 單年期或二年期最後一個年度 ), 俾作為本會費用核銷之基礎並據以提供審核第二年補助之參考 ; 報告撰寫格式請參考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規定 計畫期中進度報告內容建議包括 : 該年度計畫辦理情形 主持人訪問重點與相關資料 研習人員研究與學習成果 和下年度研習人員交流之工作重點 計畫期末報告內容建議包括 : 全期人員交流及研習過程及成果 是否達到原訂目標 執行期間雙方所遭遇之困難 雙方研究團隊是否持續其合作研究關係並發展共同研究計畫 伍 計畫變更若配合計畫研究實際執行情況, 有需要 (1) 延長計畫執行期限 (2) 變更訪問人員 (3) 變更研習人員資格身分或縮短其研究期限 ( 每人同年度仍不得短於十個月 ) (4) 調整下年度訪問規劃 或 (5) 其補助費用各項目之流入數額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流出數額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或變更為原未核定之補助項目經費者, 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以本會 國際合作 線上作業系統填具 補助經費延期及變更申請表 並敍明理由, 由執行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向本會提出計畫變更申請, 經本會審查核准後, 始得據以執行 其中,(1) 必要之計畫期限延長應於年度計畫執行期滿前兩個月併同研究進度報告及國外研習機構同意信函, 向本會提出申請, 每年度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無論單年期或二年期計畫, 每件計畫總延長期限以半年為限, 若第一年申請展延, 則第二年計畫執行起日順延 ; 延長期間內所需費用, 不另予補助 (2) 訪問人員之變更指主持人 / 共同主持人之變更 新增共同主持人, 以及渠等訪問行程改變 ; 惟, 計畫開始執行三個月後, 不得提出於該執行年度新增共同計畫主持人之變更要求 (3) 本項計畫不得要求研習人員之變更, 所提研習人員之身份資格調整係指同一人由博士生變為博士後研究前往國外機構研習, 申請機構應同時檢附該生畢業證書及聘用合約書提出變更申請 研習人員倘延長或縮短在國外研究期限, 無論是否涉及其他經費項目之流用, 均應提出變更申請 陸 計畫項下研究人員於抵 離國外研習機構時, 請填具 出國研究抵達外國 / 返抵本國通知單 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或是電告我駐外代表處科技組 柒 本要點各項補助經費之支用與結報如未於前述提出規定者, 請依本會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補助合約書與執行同意書辦理 ; 另前述相關表格 補助費用標準及駐外單位等資訊, 請至本會國際合作處網站 ( 查詢 100

105 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作業要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作業要點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1 日起修正實施一 目的..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促進國際科技及學術交流, 邀請海外學者專家來臺演講或指導科學技術, 以引進科技新知, 特訂定本要點 二 邀請對象..受邀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 一 ) 諾貝爾獎得主 ( 二 ) 院士或國際知名學者 ( 三 ) 大學或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 三 申請範圍 : ( 一 ) 研討會或研習會之主講員 ( 二 ) 學術研究機構學術演講 ( 三 ) 短期協助進行中之研究計畫或提供科學技術指導 ( 如指導實驗及技術或協助實驗設備建立等 ) ( 四 ) 擔任研究計畫之諮詢顧問 四 申請作業程序 : ( 一 ) 申請機構 : 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經本會認可之學術研究機構 ( 以下簡稱受補助機構 ) ( 二 ) 補助之申請至遲應於受邀請人抵臺二個月前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 三 ) 申請補助時, 應於本會網站上線上申請, 並輸入申請國際合作人員來臺訪問資料表及受邀請人個人履歷 (Curriculum Vitae) 及著作目錄 輸入完成, 另上傳受邀請人個人著作目錄 五 補助經費於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支付, 補助經費撥付前, 得由受補助機構先行墊付 補助項目如下 : ( 一 ) 往返機票費用補助金額及方式 : 由國外來訪地點至臺灣最直接航程之飛機票費用 機票費採覈實報銷, 並以本會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機票費金額表 ( 如附表 ) 為上限 1. 諾貝爾獎得主 : 除補助本人機票費外, 其隨行家屬, 本會得依申請, 斟酌情形另補助其機票費用 2. 院士或國際知名學者 : 補助本人機票費 3. 大學或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 : 必要時得補助本人機票費 ( 二 ) 生活費 : 101

106 1. 諾貝爾獎得主 : 日支酬金新臺幣二萬元 2. 院士或國際知名學者 : 日支酬金新臺幣一萬元 3. 大學或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 : 必要時得補助酬金, 日支酬金新臺幣六千二百五十元 六 補助期間及義務 : ( 一 ) 補助期間以七日以內為原則 有特殊需要者, 最多以十四日為限, 並須提出學術活動之具體說明及詳細行程 ( 二 ) 補助期間在七日以內者, 依前點規定補助日支酬金 ; 第八日至第十四日之日支酬金依前點規定之百分之五十計算 ( 三 ) 補助之日支酬金依本國稅法扣繳所得稅, 由受補助機構負責代為扣繳 ( 四 ) 受邀請人在臺期間應至少提供二次公開演講 七 補助原則 : ( 一 ) 受邀請人除諾貝爾獎得主外, 優先考量順道訪問者, 機票以實際旅程核計, 每人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 二 ) 本會審查補助申請時, 於限定補助名額內從嚴審查, 並考慮學門均衡, 顧及冷僻之學門, 避免集中補助少數熱門學科或少數機構 八 審核原則 : ( 一 ) 受邀請人之學術地位經驗與過去五年內學術著作發表之貢獻 ( 二 ) 邀請機構與國內對受邀請人是否確有急切性之需要及預期之效益 ( 三 ) 在臺期間及活動行程之適宜性 ( 四 ) 演講或科學技術指導等之題旨是否符合本會學門規劃重點方向 九 作業方式 : 申請案自收件後, 於二個月內依審核原則審畢 ; 必要時, 諮詢學門召集人意見, 經相關處長核定後將結果函知邀請單位 十 注意事項 : ( 一 ) 演講活動開始前, 受補助機構應將該項學術活動刊登於主要媒體之科技版通知給相關單位 ( 二 ) 受邀請人因故延期者, 應於該會計年度內執行完畢 ( 三 ) 已獲本會酬金補助者, 不得再重複支領我國其他公立機構之生活費補助 違者, 取消其補助 ; 已撥款者須由申請機構繳回本會 ( 四 ) 受邀請人如為列管重大傳染病患, 受補助機構應依本國相關管制規定辦理 十一 受補助機構應於學術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 經費報銷前, 於本會網頁線上系統繳交演講或技術指導之報告書, 內容含 : ( 一 ) 訪問演講或技術指導等經過及內容摘要 ( 二 ) 檢討及建議 102

107 十二 經費之報銷及撥付 : ( 一 ) 檢附單據 : 1. 生活費 : 受邀來訪人員簽名領據, 並由受補助機構依本國稅法代扣所得稅 2. 報銷機票時, 應檢附機票票根正本 購票證明或登機證 ( 二 ) 報銷程序 : 1. 受補助機構為專題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就地查核之單位 : 每月十日或每季結束當月十日前將上月 ( 季 ) 該機構已執行完畢之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案, 依據本會核定函, 檢附前項單據, 按本會補助編號順序, 整理審核裝訂成冊, 專卷存查 並將彙整完畢之報告表經該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審核蓋章後併同受補助機構之領據, 函送本會歸墊 本會得依據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要點之規定, 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 2. 受補助機構非屬專題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就地查核之單位 : 前款各項單據及本會核定函, 經該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審核蓋章後, 送本會核銷歸墊 103

108 國外學者專家來台從事雙邊科技合作活動生活費標準表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台從事雙邊科技合作活動生活費標準表本表以 95 年 6 月 1 日後核定者實施本標準適用於本會與國外機構簽署雙邊協議下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台與我國學者專家進行合作研究活動時在台期間生活費補助, 合作研究活動包括執行計畫 參與研討會及交流訪問等 ; 若雙邊協議對生活給付標準另有議定, 則依雙方協議內容辦理 費用標準 ( 新台幣 ) 類 別 日 支 1-7 天第 8 天起 月 支 註 3 學者專家 註 3 博士後研究人員 註 4 博 / 碩士生 6,250 3, ,000 1,800 55,000 1,500 40,000 備註 : 1. 生活費給付天數計算依國外學者專家抵台當日至離台日核計 2. 生活費日 / 月支標準的採用, 應以本會核定國外學者專家在台總天數為原則, 若核定天數小於一個月者, 以日支標準計算, 若核定天數等於或大於一個月者, 一律以月支標準計算 ; 依月支標準支給者, 其停留天數不足月的部份, 應以月支標準除以當月日數作為日支計算依據 3. 學者專家 應為所在機構編制內專職人員, 包括大專院校教授 副教授 助教授 助理教授 資深講師 ( 博士級 ) 講師,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員 副研究員 助理研究員, 及在特殊技術或科技機構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上, 具有獨到才能及經驗之資深專家等 ; 博士後研究人員 為非屬前述所列, 但具博士學歷之研究人員 4. 博/ 碩士生 此指在修習學位之碩士或學士級研究人員, 與其所在單位之 學者專家 研究人員共同参與雙邊科技合作活動, 費用旨在在台生活費津貼, 以鼓勵並增進與我國學者及研究生之互動 5. 所有補助案費用業經核定後, 若需延長停留時間, 仍以原核定總金額為上限, 超過的費用部份需自行負擔 ; 若需縮短停留時間, 應以原採定標準予以支給 6. 國外人員在台生活費之給付, 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 18% 之所得稅 ; 惟採日支標準給付之博士後研究人員與博 / 碩士生 ( 以陰影方式加註者 ) 得免於扣稅 7. 獲邀來台從事雙邊科技合作活動之諾貝爾獎得主及院士級學者, 其在台生活費標準得比照本會 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作業要點 中規定給付 104

109 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作業要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作業要點 87 年 7 月 13 日綜一字第 號函 100 年 1 月 5 日臺會綜一字第 號函修正 (99 年 9 月 2 日第 714 次主管會報同意 ) 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提昇我國科技研究水準 促進兩岸科技交流及加強雙邊互信瞭解, 協助學術及科技研究機構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訪問,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機構 : ( 一 )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 二 ) 經本會認可之學術研究機構 三 被邀請之科技人士, 應為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 並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 一 ) 諾貝爾獎得主 ( 二 ) 院士或國際知名學者 ( 三 ) 大學或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 ( 四 ) 科技組織或學術團體之主要負責人 四 申請方式 : 申請人應於受邀請人來臺二個月前, 至本會研究人才網內之 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 項下, 線上製作下列申請文件後, 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 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 ; 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 不予受理 : ( 一 ) 申請表 ( 格式如附件一 ) ( 二 ) 個人資料表 ( 格式如附件二 三 ) ( 三 ) 受邀人護照影本或居民身分證影本 ( 四 ) 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或現職證明 五 補助項目及金額 : ( 一 ) 諾貝爾獎得主 : 補助來回商務艙機票乙張及日支酬金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 二 ) 院士或國際知名學者 : 補助來回商務艙機票乙張及日支酬金新臺幣九千八百元 ( 三 ) 大學或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 科技組織或學術團體之主要負責人 : 補助來回經濟艙機票乙張或日支酬金新臺幣六千二百五十元, 必要時得補助機票及酬金 本會依申請機構自籌經費情況 行程安排 其他機關 ( 構 ) 補助情形, 並參酌本會年度預算核給 六 補助期間及義務 : ( 一 ) 補助期間以七天以內為原則, 最長以十四天為限 ; 超過七天者, 自第八天起, 105

110 日支酬金以百分之五十計算 ( 二 ) 來臺停留期間超過五天以上者, 應至少包括二次公開演講或座談 ( 三 ) 補助之日支酬金依中華民國稅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扣繳所得稅, 並由申請機構代為扣繳 七 同一受邀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 以申請本會補助來台訪問一次為原則 八 經依本要點核定補助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科技人士, 不得再以同一事由申請本會補助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相關經費 九 申請補助經費時, 應於申請表中確實註明是否另向其他機關 ( 構 ) 申請補助及擬請補助金額, 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 ( 構 ) 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 本會審查期間, 自收件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 必要時, 得延長一次 申請案之審查, 依本會學術審查程序辦理 十一 申請機構所提申請案, 經本會核定後, 本會就補助項目 金額 期間及報銷程序通知申請機構, 非經本會同意, 不得任意變更 十二 經費之撥付報銷 : ( 一 ) 補助經費由申請機構先行墊付, 俟檢據報銷後再撥款歸墊 ( 二 ) 申請機構應於邀訪活動結束次日起一個月內, 向本會辦理結案及經費核銷歸墊 ; 如有特殊情形延期辦理報銷者, 應事先函徵本會書面同意 ( 三 ) 申請機構應先至本會 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 線上申辦系統登錄經費報銷資料, 並將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後, 併同下列各件函送本會辦理經費報銷 : 1. 經費核定清單 2. 收支報告總表一式二份 3. 報銷日支酬金者, 應附酬金支出單據 ( 需受邀來訪人士親筆簽字之單據 ) 4. 報銷機票費者, 應加附機票費印領清冊一式二份, 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報銷 5. 受邀來訪人士入境證件影本 6. 來臺實際活動行程表 ( 四 ) 申請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 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 五 ) 申請之案件如有其他機關 ( 構 ) 補助者, 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 ( 構 ) 實際補助金額 十三 申請人應於邀訪活動結束次日起一個月內, 登入本會 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 線上申辦系統繳交邀訪活動執行成果報告 106

111 十四 申請機構未依限辦理經費報銷及繳交報告, 經本會催告仍未辦理者, 本會得註銷該補助案, 亦得視情形於一定期間內暫停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兩岸科技交流案 十五 申請機構除前點情形外, 如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者, 本會得註銷其補助, 請求償還全部或一部補助經費 ; 其情節重大者, 並得於一年至三年內對其申請案不予受理 十六 接受本會補助邀請來臺短期訪問者, 其申請入境事宜,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 本要點未盡事宜,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07

112 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國科會 99 年 2 月 11 日第 687 次主管會報通過實施一 目的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增進我國與國際學術界之交流, 提高我國科技水準及國際學術地位,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之研討會分為下列五類 : ( 一 ) 第一類 : 由國際性學術組織 ( 跨洲際 ) 授權主辦或與該學術組織聯合舉辦之國際大型學術會議 ( 二 ) 第二類 : 國際性學術組織 ( 跨洲際或洲區域性 ) 正式認可在我國舉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 三 ) 第三類 : 國內學術組織授權辦理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 四 ) 第四類 : 國內自行主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 五 ) 第五類 : 本會雙邊協定計畫未能容納或與本會尚未簽訂雙邊合作協定之雙邊學術研討會 另, 學會學術辦理之年會須併國際學術研討會, 始可申請補助, 否則不予補助 三 申請條件 : ( 一 ) 國際性學術組織必須經本會認可 ( 二 ) 申請及主辦單位必須為公私立大專院校, 及公立或經本會認可之私立研究機構 ( 三 ) 國際學術研討會之籌辦及國內學界之參與層面應具有全國性 ( 四 ) 國際性學術研討會須公開徵求論文或邀請發表論文 四 申請程序 : ( 一 ) 申請人應於國科會首頁研究人才個人網線上申請並繳交送出後, 由主辦機構至本會網站首頁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線上彙整送出 ( 二 ) 受理申請日期 : 1. 第一期 3 月 1 日 ~3 月 31 日 ; 第二期 9 月 1 日 ~9 月 30 日 2. 第一類及第二類會議之申請案件至遲應於會議預定開始日期一年前配合本會第一期或第二期受理期限提出申請, 申請時須付完整資料 ; 無法如期提出申請則以第三類或第四類會議標準審核 3. 第三類 第四類及第五類會議之申請案件最遲應於會議預定開始舉辦日期前, 配合本會第一期或第二期受理期限提出申請, 超過申請期限, 或會議已結束者, 不予受理 ( 三 ) 第一類須另附國際學術組織正式授權同意書或邀請主辦信函, 第二類須另附國際學術組織認可之信函或文件, 第三類須另附國內學術組織授權辦理書或邀請主辦信函 108

113 ( 四 ) 欲辦理研討會變更 取消或撤回申請者, 申請人應於國科會首頁研究人才個人網線上申請並繳交送出後, 由主辦機構至本會網站首頁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線上確認送出 五 審查結果公告日期 : 第一期 5 月 31 日 ; 第二期 11 月 30 日 六 補助項目 : 由受補助之機構自行在本會核定之經費內調配使用, 惟須符合政府法規 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 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範圍之內及本會相關規定 另本會之補助款不得用於購置設備及非關研討會之支出 七 審核原則 : 依據研討會類別 對國內相關學術研究水準提昇 科技發展及國際交流之助益, 規劃書內容是否周詳完善等要項評審, 決定補助與否及補助額度 八 經費之撥付及報銷 : ( 一 ) 經本會核定補助者, 申請人應於國科會首頁研究人才網線上報銷並繳交送出後, 由主辦機構至本會網站首頁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線上確認送出 補助費用由申請機構先行墊付, 俟依核定函規定辦理報銷後再撥款歸墊 ( 二 ) 支用經費以原計畫申請書所提費用項目為限, 並詳列支出用途, 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 捐 ) 助金額 ( 三 ) 基於保護生態環境及資訊共享原則, 本會不再補助紙本印製的論文集, 而以光碟替代, 申請單位向本會核銷時亦僅需繳交光碟 九 注意事項 : ( 一 ) 國際會議提及我國名稱時, 應使用中華民國國名, 必要時得依外交部規定處理 ( 二 )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 ( 捐 ) 助,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 捐 ) 助之項目及金額 ; 另本會之補助款若有餘額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 三 ) 國際研討會中邀請之專家學者不可再依本會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作業要點申請額外補助 ( 四 ) 經本會補助者, 主辦機構需在會場與印刷品中 ( 如海報 論文集 通告 手冊中 ) 揭示 載明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資助, 或 Sponsored by National Science Council 字樣 ( 五 ) 本項補助得依需要, 提供托兒服務經費 109

114 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 83 年 9 月 29 日第 237 次主管會報通過 86 年 2 月 20 日第 330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1 年 3 月 20 日第 435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4 年 3 月 9 日第 495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臺會綜一字第 號函修正 ( 第 680 次主管會報同意 ) 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補助有關團體辦理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 以提升兩岸科技水準及增進兩岸科技學術交流,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機構 : ( 一 )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 二 ) 經本會認可之學術研究機構 ( 三 ) 政府立案核准二年以上之學術科技團體 三 研討會之領域如下 : ( 一 ) 自然科學 生物科學 工程與應用科學 人文與社會科學及科學教育 ( 二 ) 災害防治 疾病防治 全球變遷等民生福祉項目 ( 三 ) 本會規劃執行之目標導向或學門規劃重點研究項目 四 補助項目 : ( 一 ) 在臺灣地區舉辦者 : 1. 辦理研討會所需之相關費用及來臺參加研討會之專家 學者或有發表論文之碩 博士研究生之生活費 2. 申請機構得自行在本會核定之總經費內調配使用, 惟須符合政府法規 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 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所列生活費範圍之內及本會相關規定 但不得用於購置設備及非關研討會之支出 ( 二 ) 在大陸或香港澳門地區舉辦者, 於本會核定之總經費內, 補助下列人員往返經濟艙機票等交通費 : 1. 現任國內研究機構 大專校院之教學或研究人員 2. 本會補助之客座人員 博士後研究 研究學者 ( 發表研究成果 ) 3. 國內大專校院非在職身分之碩 博士研究生 ( 發表研究成果 ) 五 補助金額由本會參酌下列標準核給 : ( 一 ) 申請機構自籌經費 ( 二 ) 其他單位補助 ( 三 ) 實際需求 110

115 ( 四 ) 本會年度預算 各申請機構舉辦之研討會, 其同一研討領域之補助, 每年以一次為原則 六 申請機構應於會議日期二個月前, 至本會研究人才網內之 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 線上申辦系統製作申請書彙整送出 ; 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 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書之內容, 應包括下列項目 : ( 一 ) 研討會名稱及主 ( 協 ) 辦單位 ( 二 ) 研討會之目的 重要性或可達成之預期效益 ( 三 ) 預定時間 地點及參與人員 ( 四 ) 經費需求項目及金額 ( 五 ) 研討會討論題綱 ( 六 ) 議程安排 ( 含論文主題 論文提出人 各場次主持人 評論人等 ) ( 七 ) 發表論文之摘要或綱要 ( 八 ) 論文之處理 七 本會審查期間, 自收件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 必要時, 得延長一次 申請案之審查, 依本會學術審查程序辦理 八 申請機構申請補助經費時, 應於申請表中確實註明是否另向其他機關 ( 構 ) 申請補助, 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 ( 構 ) 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九 經依本要點核定補助之研討會, 不得再以同一事由申請本會補助邀請大陸地區重要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相關經費 十 申請補助案經審查核定後, 本會就補助項目 金額及報銷程序通知申請機構, 補助經費由申請機構先行墊付, 俟檢據報銷後再撥款歸墊 十一 經費之報銷 ( 一 ) 申請機構應於研討會辦理完竣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核實報銷, 支用經費以原補助經費額度及項目為限 ; 如有特殊情形需延期辦理核銷者, 應事先函徵本會同意 ( 二 ) 申請機構應先至本會 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 線上申辦系統登錄經費報銷資料, 並將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後, 併同下列各件函送本會辦理經費報銷 : 1. 經費核定清單 2. 收支報告總表一式二份 3. 報銷生活費者, 應附生活費印領清冊一式二份 4. 報銷機票費者, 應加附機票費印領清冊一式二份, 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報銷 111

116 ( 三 ) 申請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 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 四 ) 申請之案件如有其他機關 ( 構 ) 補助者, 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 ( 構 ) 實際補助金額 十二 申請機構應於研討會辦理完竣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登入本會 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 線上申辦系統繳交研討會辦理報告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 ( 一 ) 研討會名稱 主 ( 協 ) 辦單位 補助機關全稱 會議舉行日期及地點 ( 二 ) 出席人士名錄 ( 含姓名 服務機關學校及職稱 ) ( 三 ) 研討會發言紀要 ( 四 ) 由本會補助之經費印製論文者, 應加附論文集電子檔 十三 申請機構未依限辦理經費報銷及繳交報告, 經本會催告仍未辦理者, 本會得註銷該補助案, 亦得視情形於一定期間內暫停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兩岸科技交流案 十四 申請機構除前點情形外, 如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者, 本會得註銷其補助, 請求償還全部或一部補助經費 ; 其情節重大者, 並得於一年至三年內對其申請案不予受理 十五 其他應注意事項 : ( 一 ) 申請機構所提之研討會申請案經本會審定後, 非經本會同意, 不得任意變更 ( 二 ) 參加研討會之科技人士來臺入出境事宜, 申請機構應依相關規定協助辦理 ( 三 ) 研討會論文 手冊及相關會議資料之名稱 內容等問題, 應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接待大陸人士來臺注意事項 ( 含接待大陸人士有關旗 像與稱謂問題說明 ) 暨內政部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四 ) 研討會如邀請政府機關 ( 構 ) 人員參加時, 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政府機關 ( 構 ) 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12

117 國科會延攬人才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 89 年 8 月 16 日第 393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0 年 1 月 10 日第 407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0 年 4 月 18 日第 413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1 年 5 月 2 日第 438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2 年 4 月 17 日第 456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3 年 12 月 15 日第491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4 年 2 月 1 日臺會綜一字第 號函修訂公布 95 年 9 月 13 日第 540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5 年 9 月 15 日臺會綜一字第 號函修訂公布 98 年 2 月 5 日第 639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8 年 2 月 24 日臺會綜一字第 號函修訂公布 99 年 9 月 14 日第 313 次學術會報修訂通過 99 年 9 月 30 日第 718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9 年 10 月 12 日臺會綜一字第 號函修訂公布 99 年 12 月 15 日第321 次學術會報修訂通過 99 年 12 月 23 日第728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9 年 12 月 28 日臺會綜一字第 A 號函修訂公布 100 年 6 月 29 日本會第 337 次學術會報修訂通過 100 年 7 月 8 日臺會綜一字第 號函修訂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配合科技發展需要, 補助延攬優秀科技人才參與科技研究計畫 擔任特殊領域教學或協助推動科技研發及管理工作,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機構 : ( 一 )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 二 ) 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 三 ) 設有科技研發或管理單位之政府機關 ( 構 ) 科技研發或管理單位, 指主管科技政策執行 從事科技政策規劃 研究或管理之政府單位 第一項第三款申請機構不得申請延攬中國大陸科技人士 三 申請人 : 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者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須為申請機構之教學 研究或一級行政主管人員 ( 含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 ) 113

118 四 依本要點補助之受延攬人, 分下列三類 : ( 一 ) 講座人員 : 1. 特聘講座 : 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 諾貝爾獎得主 (2) 國家科學院院士且具國際聲望者 ( 限國外科技人才 ) 2. 講教授 ( 限國外科技人才 ): 現任或曾任大學講座教授, 最近三年內有研究成果發表為國際所推崇者 ( 二 ) 客座人員 ( 限國外科技人才 ): 其資格條件, 分下列四種 : 1. 客座教授 ( 客座研究員 ): 曾任大學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 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2. 客座副教授 ( 客座副研究員 ): 曾任大學副教授或研究機構之副研究員,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3. 客座助理教授 ( 客座助研究員 ): 曾任大學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之助理研究員,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4. 客座專家, 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 獲得博士學位後, 繼續執行專門職業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或於科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著有成績者 (2) 在特殊技術或科技機構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上, 具有獨到之才能, 為國內外所少見者 ( 三 ) 博士後研究人員 : 具有博士學位, 且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或其專長為國內所欠缺之國外人才 前項各款受延攬人, 不得為申請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並符合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第十一點第一項迴避進用規定 第一項各款之國外科技人才須於申請時原任職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機構, 連續服務一年以上, 且不得為國內任一機構退休人員 五 申請方式 : 申請人應至本會研究人才網內之 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 項下, 線上製作申請文件後, 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 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 ; 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 不予受理 : ( 一 ) 講座人員 客座人員 : 1. 申請機構對講座人員及客座人員之申請補助資格, 應依相關學術審查程序審定後予以推薦 本會得視實際審查情形, 調整核定補助資格 2. 申請機構應針對其參與之研究 教學或科技研發與管理計畫, 依本會訂定之格式提出具體工作計畫及下列文件, 向本會提出申請 : (1) 申請書 114

119 (2) 現職 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 ( 本國籍者應提供身分證影本 ) 學經歷無法提供者得以現職證明替代 學歷證明文件應同時提供中譯本 (3) 最近三年內 ( 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 得延長至五年內, 曾服國民義務役者, 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 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之學術著作至多五篇 (4) 申請機構完成審查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 ( 二 ) 博士後研究人員 : 1. 參與本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者 : (1) 於申請本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時一併提出 補助延攬博士後研究員額 / 人才進用申請書 送本會審查 計畫核定時得僅核定名額, 於覓得人選後, 向本會提出申請 (2) 未於申請本會專題研究計畫時一併提出申請者, 應針對其參與之研究計畫, 上傳前款第 2 目 (1) 至 (3) 申請文件向本會個案提出申請 2. 參與申請機構自籌經費之科技研究計畫或從事科技管理工作者, 上傳前款第 2 目 (1) 至 (3) 申請文件及依本會訂定之格式提出具體工作計畫, 向本會提出申請 3. 本款受延攬人如具研發替代役男身分者, 應隨同檢附其研發替代役男身分證影本, 如尚未取得研發替代役男身分證者, 得出具經申請機構用印之役男資料清單及研發替代役錄取役男名冊辦理 4. 受延攬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如為應屆畢業者, 得先出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並於報到時, 提供博士學位證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 (1) 受延攬人於國外就讀博士學位者, 應提供國外大學出具口試及論文審查通過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 所附證明文件均須提供中譯本 (2) 受延攬人於國內就讀博士學位者, 應提供經系所用印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及口試會議紀錄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 申請機構應確實查核申請人及受延攬人所提各項申請與證明文件 如有隱匿或查核不實情形, 經本會查證屬實, 得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六 審查 : 本會審查期間, 自收件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 ; 必要時, 得延長一次 不具本國籍之受延攬人從事之教學或研究如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及敏感科技, 本會得不予補助 七 補助期間 : ( 一 ) 講座人員 : 補助期間以一個月至一年為一期, 補助期滿得申請繼續補助, 其總補助期間最長為三年 ( 二 ) 客座人員 : 補助期間以三個月至一年為一期, 補助期滿得申請繼續補助, 其總 115

120 補助期間最長為三年 ( 三 ) 博士後研究人員 : 補助期間以三個月至一年為一期 但配合多年期研究計畫之全程執行期間, 補助期間最長得核給一年二個月 補助期滿得申請繼續補助 前項總補助期間之計算, 如遇受延攬人之前後二次補助期間間隔未滿一年者, 應合併計算 申請繼續補助者, 應於補助期滿一個月前, 由申請人登入本會研究人才網內本項補助作業項下, 線上繳交前一補助期間之參與研究 ( 教學或研發與管理 ) 工作報告, 並依第五點規定提出申請 八 補助項目 : 包括教學研究費 機票費 保險費 薪給差額補助金 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及研究發展費 各項補助標準如下 : ( 一 ) 教學研究費 : 受延攬人之教學研究費, 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支給 申請機構應依稅法規定按月扣繳其所得稅, 所得稅之申報由受延攬人自行辦理, 申請機構應予協助 ( 二 ) 機票費 : 1. 依下列標準補助由居住地至目的地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 補助對象為受延攬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二人 : (1) 特聘講座及講座教授 : 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 (2) 客座人員及博士後研究人員 : 補助往返經濟艙機票 2. 機票費之補助以一次為限, 依第七點第一項向本會申請繼續補助或已獲得國內其他單位之旅費補助者, 本會不另予補助 ( 三 ) 保險費 : 1. 於本會補助期間內, 由申請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 為受延攬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 其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本會補助 2. 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投保資格者, 於本會補助期間內, 得由申請機構協助辦理 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 最高總保額為新臺幣四百萬元整, 保險費由本會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3. 受延攬人如遇提前離職或中斷投保情形, 自離職日或中斷投保日起, 本會不再補助本款保險費 ( 四 ) 薪給差額補助金 : 特聘講座 講座教授 客座教授 ( 客座研究員 ) 資格, 於補助期間經納入本會受補助單位之編制內專任職位者, 本會得補助教學研究費與納編單位之薪給差額全部或一部, 補助期間以三年為限 但本要點規定之其他補助費用則不再予以補助 ( 五 ) 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 申請機構應就與受延攬之博士後研究人員間之實質契約關係, 於本會補助期間內, 分別依下列相關規定辦理提繳勞工退休金或 116

121 提存離職儲金 : 1.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 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 辦理提繳勞工退休金, 其中雇主應按月提繳部分由本會補助 2.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 (1) 應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定辦理離職儲金, 其中公提儲金部分由本會補助 (2) 申請機構如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自願提繳情形者, 得改以提繳勞工退休金, 其中雇主應按月提繳部分由本會補助 ( 六 ) 研究發展費 : 1. 研究發展費係指申請機構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應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之費用 2. 申請機構延攬之博士後研究人員, 如為研發替代役之第二階段服役期間者, 其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由本會補助 3. 本會於補助研究發展費期間, 不再補助本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項目 九 受延攬人應由申請機構發給聘書, 其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定 契約內容須包括補助延攬期間 補助經費 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 差假管理 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 依本要點補助之科技人才於本會補助期間內, 應專任於延攬事由之職務, 並由申請機構負管理之責 受延攬人於補助期間內如有違背應履行義務或相關規定者, 申請機構應負責查證, 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後, 將處理結果函報本會 前項經申請機構或本會查證屬實後之應辦事項, 經催辦仍未辦理者, 本會得終止補助或將應繳回而未繳回之補助經費於申請機構之其他延攬科技人才補助經費項內扣除, 並得視情節暫停受理其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十 受延攬人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 經由申請人登入本會研究人才網內本項補助作業項下, 線上繳交研究 ( 教學或研發與管理 ) 工作報告, 向本會辦理結案 十一 經費之撥付, 依本會核定通知函及經費核定清單規定辦理 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以臨時學歷證明文件申請者, 於撥款時應同時檢附博士學位證書影本 十二 經費之報銷 : 申請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於補助期滿後二個月內, 檢據向本會辦理經費結案, 如有餘款並應繳回, 或有不足者, 應附領據由本會補發差額 : ( 一 ) 申請機構於補助期間內得檢附已支用經費原始憑證分次辦理報銷 ( 二 ) 申請機構應將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後, 併同下列各件函送本會辦理經費報銷 : 117

122 1. 經費核定清單 2. 收支報告總表一式二份 3. 工作酬金印領清冊一式二份 4. 報銷機票費者, 應加附機票費印領清冊一式二份, 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報銷 5. 報銷研究發展費者, 應檢附繳費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 三 ) 申請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 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 申請機構或申請人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辦理經費報銷及繳交參與研究 ( 教學或研發與管理 ) 工作報告, 經本會催告仍未辦理者, 本會得於申請機構之其他延攬科技人才補助經費項內扣除, 亦得視情形暫停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十四 申請機構應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原始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並應確實審核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 如發現支付事實有不實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 應不得報銷, 並負相關責任 申請機構對各項支出所提出之支出原始憑證, 經本會查核, 如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者, 應追繳該項支出款 本會對申請機構各項支出所提出之支出原始憑證, 經查核如發現有虛報 浮報者, 應通知申請機構及申請人提出書面答辯, 並由本會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議之 : ( 一 ) 專案小組會議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持, 其成員包括本會相關處室主管及會外專家 ( 二 ) 專案小組會議審議結果, 如認定證據確切時, 得按情節輕重作成下列處分, 並通知申請機構及申請人 : 1. 一定期間 ( 必要時, 得無限期 ) 停止受理申請人對本會所有補助申請案 2. 自次年度起對申請機構降低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補助比例 3. 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經費 4. 要求申請機構及申請人檢討改進 十五 受延攬人因參與研究所產生之研發成果, 其歸屬 管理及運用, 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18

123 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 附表 : 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 100 年 6 月 29 日本會第 337 次學術會報修訂通過 100 年 7 月 8 日臺會綜一字第 號函修訂 補助延攬類別 特聘講座 教學研究 教學研究費之支給標準, 最高得以其原國外服務單位待遇標準支給 講座教授每月新臺幣 140,000 元至 252,000 元 客座教授 ( 客座研究員 ) 每月新臺幣 75,000 元至 159,500 元 客座副教授 ( 客座副研究員 ) 每月新臺幣 70,000 元至 119,600 元 客座助理教授 ( 客座助研究員 ) 每月新臺幣 65,000 元至 100,000 元 客座專家每月新臺幣 65,000 元至 159,500 元 博士後研究 每月新臺幣 56,650 元至 77,250 元及年終獎金 備註 : 一 教學研究費係依受延攬人之學經歷 學術地位 特殊技術及工作經驗 近年來論著價值 研究或教學對國內學術科技領域助益及貢獻程度等, 由本會酌情審定金額 但情形特殊者, 得視受延攬人特殊專長, 且敘明具體理由並經專案核定酌予提高 二 教學研究費應按月支給, 如有未滿一個月者, 按實際在職日覈實計支教學研究費 ; 其每日計發金額, 以當月全月教學研究費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三 申請機構應依稅法規定按月扣繳其所得稅, 所得稅之申報由受延攬人自行辦理, 申請機構應予協助 註 : 本表自 100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119

124 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92 年 3 月 12 日第 455 次主管會報通過 92 年 3 月 24 日臺會綜一字第 號函公布 95 年 9 月 13 日第 540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5 年 9 月 15 日臺會綜一字第 號函修訂 98 年 7 月 30 日第 283 次學術會報修訂通過 98 年 8 月 6 日第 662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8 年 8 月 12 日臺會綜一字第 號函修訂 100 年 2 月 23 日第 326 次學術會報修訂通過 100 年 3 月 3 日第 736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100 年 3 月 10 日臺會綜一字第 A 號函修訂 101 年 1 月 4 日第 348 次學術會報修訂通過 101 年 1 月 16 日第 349 次學術會報修訂通過 101 年 1 月 19 日第 292 次高階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101 年 2 月 9 日第 778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101 年 2 月 13 日臺會綜一字第 A 號函修訂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充實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學術研究人力, 補助延攬研究學者在國內執行中長期研究計畫或在國外執行與本會簽訂雙邊合作協定之重大國際合作計畫之相關計畫, 以提升我國學術研究水準,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機構 : ( 一 )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 二 ) 經本會認可得申請補助延攬人才與專題研究計畫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 申請人 ( 即計畫主持人 ): 申請人在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 ( 以下簡稱研究計畫 ) 執行期間應不得為國內任一機構編制內或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 研究人員, 並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國科會講座, 指國外之學者 專家 但諾貝爾獎得主, 不限國外科技人才 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 諾貝爾獎得主 國家科學院院士或具相當資格之專家 學者 2. 現任或曾任國外著名大學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 最近三年內有研究成果發表, 為國際所推崇者 3. 在學術上有崇高地位具國際知名度, 而為國內學術界所無者 4. 在應用科學或技術上有特殊成就, 並曾在國外擔任相同性質工作一定期間者 120

125 ( 二 ) 正研究學者, 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 現任或曾任國外大學教授或研究機構研究員之國外科技人才, 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 2. 曾任本會補助延攬之副研究學者三年以上, 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研究成果者 ( 三 ) 副研究學者, 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 現任或曾任國外大學副教授或研究機構副研究員之國外科技人才, 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 2. 曾任國外大學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之國外科技人才, 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 3. 曾任本會補助延攬之助理研究學者三年以上, 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 ( 四 ) 助理研究學者, 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 現任或曾任國外大學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助理研究員之國外科技人才, 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 2. 獲得博士學位後, 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 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 前項申請人不含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之人士 第一項各款之國外科技人才須於申請時原任職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機構, 連續服務一年以上, 且不得為國內任一機構退休人員 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助理研究學者之本國籍男性申請人, 須服畢兵役 ( 含替代役 ) 或免服兵役 申請機構對第一項各款申請人之申請補助資格, 應依相關審查程序審定後予以推薦 經本會審查後未符合原申請補助資格者, 不予補助 第一項各款申請人於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之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資格, 且同時執行專題研究計畫者, 不得依本要點提出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 四 申請方式 : 申請人應至本會研究人才網內 專題研究計畫 之 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 項下, 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 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 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 於規定期限內函送本會 ; 逾期 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 不予受理 : ( 一 ) 補助延攬研究學者申請書 ( 二 ) 個人資料表 ( 三 ) 補助延攬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 ( 四 ) 申請機構完成審查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 121

126 ( 五 ) 現職 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 ( 本國籍者應提供身分證影本 ) 國外科技人才應加附現職機構提供之正式留職停薪 (leave of absence) 休假研究(sabbatical leave) 離職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 學經歷無法提供者, 得以現職證明替代 但申請助理研究學者, 應提供博士學位證書 ( 六 ) 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 ( 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 得延長至七年內, 曾服國民義務役者, 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 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之學術著作至多五篇 ( 七 ) 前點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助理研究學者之本國籍男性申請人, 須檢附退伍 除役 免服兵役或服畢兵役 ( 含替代役 ) 之證明文件 ( 八 ) 其他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及本會各學術處規定, 應提供之文件 前項研究計畫如屬連續性計畫, 應以多年期計畫提出申請, 並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機構應確實查核申請人所提各項申請及證明文件 如有隱匿或查核不實情形, 經本會查證屬實, 得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五 申請期限 : ( 一 ) 研究計畫申請期限 : 1. 國科會講座 : 採隨到隨審方式 2. 正研究學者 副研究學者 助理研究學者 : 依本會規定期限, 每年辦理一次, 補助期間自當年八月一日起 ( 二 ) 多年期研究計畫第二年以後人事費補助之申請期限 : 國科會講座 正研究學者 副研究學者 助理研究學者之研究計畫經核定為多年期者, 應於前一年補助期滿前二個月, 登入本會研究人才網內之 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 項下, 線上繳交前一年研究學者工作報告後, 再至 研究學者續聘申請 項下, 申請次年度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公告之期限提出申請, 逾期 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 不予受理 經核定之全程研究計畫未完成者, 同一申請人不得提出新研究計畫申請案 但執行一年期或多年期之最後一年研究計畫者, 不在此限 六 審查期間 : ( 一 ) 本會審查期間, 自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 二 ) 本會得設審查委員會, 辦理審查事宜 七 補助期間 : 研究計畫部分 : 補助期間依研究計畫執行期間, 至少為一年, 至多為三年 但同一申請人在同一補助年度內, 以執行一件研究計畫為限 122

127 研究學者人事費部分 : 補助期間以一年為一期 經核定之全程研究計畫完成後, 不得再申請研究學者人事費及研究計畫繼續補助 如申請人另有新研究計畫提出者, 應依第四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不以一次為限 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研究學者, 其同一資格之研究學者人事費總補助期間最長為六年 逾總補助期間者, 不得再以原補助資格向本會提出申請 八 補助項目 : 包括研究計畫經費及研究學者人事費 研究計畫經費之補助項目包括業務費 研究設備費 國外差旅費及管理費, 其各項補助標準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但不得核給研究主持費 研究學者人事費之補助項目包括教學研究費 機票費 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保險費及薪給差額補助金 但於研究計畫延長執行期間內, 不再補助本項各款所列項目經費 各項補助標準如下 : ( 一 ) 教學研究費 : 1. 研究學者之教學研究費, 依本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 ( 附表 ) 規定支給 申請機構應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按月扣繳其所得稅, 所得稅之申報由申請人自行辦理, 但申請機構應予協助 2. 國科會講座如係諾貝爾獎得主或國家科學院院士, 其教學研究費之支給標準, 經審核通過最高得以其原國外服務單位待遇標準支給 3. 研究學者得支給年終獎金, 有關年終獎金之發放, 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 二 ) 機票費 : 1. 依下列標準補助由居住地至目的地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 補助對象為申請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二人 : (1) 國科會講座 : 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 (2) 正研究學者 副研究學者及助理研究學者 : 補助往返經濟艙機票 2. 機票費之補助以一次為限, 依第七點申請次年度人事費補助或已獲得國內其他單位之旅費補助者, 本會不另予補助 ( 三 ) 保險費 : 1. 於本會補助期間內, 由申請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 為申請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 其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本會補助 2. 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投保資格者, 於本會補助期間內, 得由申請機構協助辦理 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 最高總保額為新臺幣四百萬元整, 保險費由本會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3. 申請人如遇提前離職或中斷投保情形, 自離職日或中斷投保日起, 本會不再補助本款保險費 ( 四 ) 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 123

128 申請機構應就與申請人間之實質契約關係, 於本會補助期間內, 分別依下列相關規定辦理提繳勞工退休金或提存離職儲金 : 1.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 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 辦理提繳勞工退休金, 其中雇主應按月提繳部分由本會補助 2.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 (1) 應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定辦理離職儲金, 其中公提儲金部分由本會補助 (2) 申請機構如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自願提繳情形者, 得改以提繳勞工退休金, 其中雇主應按月提繳部分由本會補助 ( 五 ) 薪給差額補助金 : 1. 國科會講座如資格符合諾貝爾獎得主或國家科學院院士或經專案審查通過之資深講座, 經延攬返國即納入本會受補助單位之編制內專任職位者, 本會得補助其原國外服務單位與納編單位之薪給差額, 補助期間以三年為限 但該期間內不再補助本要點規定之其他補助費用 2. 為配合推動重大研究計畫, 符合本要點補助延攬之國科會講座或正研究學者資格, 經補助延攬一年以上者, 在補助期間, 經納入受補助單位之編制內專任職位者, 本會得補助工作酬金與納編單位之薪給差額, 補助期間以三年為限 但期間不再補助本要點規定之其他補助費用 九 申請機構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其未能確實履行, 經本會查證屬實, 並經催辦仍未辦理者, 本會得終止補助或將應繳回而未繳回之補助經費於該申請機構之其他延攬科技人才補助經費項內扣除, 亦得視情形暫停該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 ( 一 ) 申請機構應發給申請人聘書, 其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定 契約內容須包括補助延攬期間 補助經費 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 差假管理 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 申請機構應優先將確有長期延攬需要之研究學者納入編制 ( 二 ) 申請人因特殊事故 ( 如出國開會 考察或為執行研究計畫及蒐集資料等 ) 需暫時離臺者, 應經申請機構同意, 其每年出國日數以累計不超過三星期 ( 含例假日 ) 為限, 到職未滿一年者按實際在職期間比例計算 超過之離臺天數, 各該機構應核實扣發其教學研究費 但研究工作性質特殊, 確有需要者, 得經由申請機構同意後函轉本會審核 ( 三 ) 申請機構應協助延攬之國外研究學者辦理出入境手續 攜帶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儀器 影片或書籍等必要之手續 ( 四 ) 申請機構應提供申請人研究所需相關空間及設備, 並負責辦理研究計畫經費及工作酬金之相關撥款及報銷等行政作業 ( 五 ) 申請機構應督導申請人依審定之研究計畫執行, 並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本要點相關規定, 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及研究學者工作報告 124

129 ( 六 ) 申請人除事先以書面報請所屬主管及申請機構許可後, 得在該機構兼任教學工作外, 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申請人於補助期間如有違背應履行義務之情事者, 申請機構應負責查證, 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後, 將處理結果函報本會 十 申請人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其未能確實履行者, 經申請機構或本會查證屬實, 並經催辦仍未辦理者, 本會得終止補助或將應繳回而未繳回之補助經費於其補助經費項內扣除, 並得視情節暫停受理其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 ( 一 ) 申請人於本會補助期間內, 應專任於研究學者職務 ( 二 ) 研究計畫經本會審定後, 申請人應依審定之內容執行, 非經本會同意, 不得任意變更 ( 三 ) 申請人每年依下列方式辦理報告繳交事宜 : 1. 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 線上繳交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報告 2. 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期間結束後三個月內, 登入本會研究人才網內之 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 項下, 線上繳交研究學者工作報告 十一 轉任處理 : 申請人於執行研究計畫期間, 因故轉任本會受補助單位編制內擔任專任職務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由原申請機構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 辦理研究計畫執行機構變更申請, 並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變更前之研究學者人事費經費報銷事宜 ( 二 ) 申請人應於新任職單位報到前, 至本會研究人才網內之 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 項下, 辦理研究學者提前離職申請, 並繳交研究學者工作報告 ( 三 ) 申請人應於新任職單位繼續執行研究計畫, 並於該計畫結束後, 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 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 四 ) 申請人轉任後, 得由新任職單位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 向本會申請追加核給研究主持費, 並經本會審查通過者, 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 ( 五 ) 於研究計畫結束後, 由轉任後之執行機構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 辦理計畫經費報銷事宜 十二 經費之撥付, 依本會核定通知函及經費核定清單規定辦理 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撥付研究學者人事費第一期款時, 應同時檢附第三點各款申請人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 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 計畫主持人聲明書 正本至本會備查 十三 研究計畫經費及研究學者人事費之報銷 : 研究計畫經費部分 : 申請機構應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 依本會補助專 125

130 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 辦理計畫經費結報相關事宜 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部分 : 申請機構應於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期滿後二個月內, 依下列規定, 檢據向本會辦理研究學者經費結報, 如有餘款並應繳回, 或有不足者, 應附領據由本會補發差額 : ( 一 ) 申請機構於研究學者人事費補助期間內得檢附已支用經費原始憑證分次辦理報銷 ( 二 ) 申請機構應將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後, 併同下列各件函送本會辦理經費報銷 : 1. 研究學者經費核定清單 2. 收支報告總表一式二份 3. 教學研究費印領清冊一式二份 4. 報銷機票費者, 應加附機票費印領清冊一式二份, 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報銷 ( 三 ) 申請機構對研究學者人事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 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 申請機構應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原始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並應確實審核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 如發現支付事實有不實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 應不得報銷, 並負相關責任 申請機構對各項支出所提出之支出原始憑證, 經本會查核, 如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者, 應追繳該項支出款 本會對申請機構各項支出所提出之支出原始憑證, 經查核如發現有虛報 浮報者, 應通知申請機構及申請人提出書面答辯, 並由本會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議之 : ( 一 ) 專案小組會議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持, 其成員包括本會相關處室主管及會外專家 ( 二 ) 專案小組會議審議結果, 如認定證據確切時, 得按情節輕重作成下列處分, 並通知申請機構及申請人 : 1. 一定期間 ( 必要時, 得無限期 ) 停止受理申請人對本會所有補助申請案 2. 自次年度起對申請機構降低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補助比例 3. 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經費 4. 要求申請機構及申請人檢討改進 十五 申請人因執行研究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 其歸屬 管理及運用, 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26

131 延攬研究學者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 附表 : 本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 補助延攬類別 教學研究費 國科會講座每月新臺幣 140,000 元至 252,000 元 正研究學者每月新臺幣 90,000 元至 159,500 元 副研究學者每月新臺幣 75,000 元至 119,600 元 助理研究學者每月新臺幣 65,000 元至 100,000 元 備註 : 1. 表列各類研究學者除補助教學研究費外, 均補助年終獎金及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2. 申請機構應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按月扣繳其所得稅 : 所得稅之申報由受延攬之研究學者自行辦理, 但申請機構應予協助 3. 前述教學研究費應依其學經歷 學術地位 國內是否缺乏該領域研究教學人才 特殊技術及工作經驗 重要發明 近年來論著價值 在臺教學課程 受延攬之研究學者之研究或教學對國內學術科技領域助益及貢獻程度等評估其擬支額度 由本會酌情審定金額, 並明列於核定函內 但情形特殊者, 得視受延攬之研究學者特殊專長, 且敘明具體理由並經專案核定酌予提高 4. 本會補助之各項費用, 係屬指定項目 指定額度之部分補助性質, 申請機構得於補助期間內, 再提供其他之補助 127

132 其他相關規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100 年 7 月 1 日臺會綜三字第 A 號令發布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 : 指執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補助 委託或出資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 ( 以下簡稱研究計畫 ) 之公立學校 公立研究機關 ( 構 ) 公營事業 法人或團體 二 研發成果 : 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執行本會補助 委託或出資之研究計畫所衍生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 商標權 營業秘密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 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三 研發成果收入 : 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 權利金 價金 股權或其他權益 四 研發成果支出 : 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支出相關費用 第三條 第四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執行本會補助 委託或出資研究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 除參酌研發成果之性質 運用潛力 社會公益 對市場之影響或涉及國家安全, 經本會認定應歸屬國家所有者外, 依本法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 歸屬於各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就歸屬其所有研發成果, 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 並應循內部行政程序建置下列各款研發成果管理機制 : 一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有專人或專責單位管理或由法務 研發部門之人員兼任或以任務性編組方式運作或委託代為管理, 並指派人員擔任主管 二 維護管理 :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建置研發成果之維護程序, 將研發成果記錄管理, 並定期盤點 三 運用管理 :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建置研發成果授權 讓與 終止維護或其他運用方式作業流程 四 利益迴避及權益保障 :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建置利益迴避 權益保障 風險控管及處理機制, 設立專責單位受理申報作業 管理揭露資訊 處理利益迴避事項, 並落實人員 文件與資訊等保密措施 五 會計處理 :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單獨列帳管理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 第五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 除第六條 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外, 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128

133 一 以公平 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 以公立學校 公立研究機關 ( 構 ) 公營事業 法人或團體為對象 三 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 第六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未能依前條原則辦理授權時, 應符合下列要件, 循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內部行政程序簽准, 並經本會同意後, 始得無償使用 授權國外對象或於我國管轄區域外製造或使用 : 一 無償使用 :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內部使用 二 授權國外對象 於我國管轄區域外製造或使用 : ( 一 ) 國內對象無承接意願 ( 二 ) 國內對象無承接能力 ( 三 ) 不影響國內廠商之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 第七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辦理研發成果授權時, 應以非專屬方式為之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循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內部行政程序簽准, 經本會同意以專屬授權之方式為之 : 一 為避免業界不當競爭致妨礙產業發展 二 獲授權研發成果為須經政府長期審核始能上市之產品 三 獲授權實施單位須投入鉅額資金繼續開發商品化技術 四 限定於一定期間 範圍及區域實施運用 第八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管理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收入, 應依下列比率, 交由本會繳交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但經本會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為之, 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 不在此限 : 一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如為公 私立學校 公立研究機關 ( 構 ) 者, 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 其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 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第九條 第十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定期向本會提報研發成果之運用情形, 並提供相關資料, 本會得查核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研發成果管理運用之績效 機制 程序及相關事宜, 並列為本會獎補助審查指標,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有配合查核義務 如經查核未依規定切實辦理, 除通知限期改善外, 必要時, 本會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 研發成果專利權經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推廣ㄧ定合理期間後, 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之效益及運用價值者, 基於符合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 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等原則,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研發成果讓與相關評估後, 得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讓與第三人 ; 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 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辦理研發成果讓與之機構如屬公立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者, 應報經該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同意, 129

134 始得為之 第一項申請讓與審查作業期間為自申請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二個月 ; 必要時, 得予延長, 經本會審查未獲同意者,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繼續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依前條評估原則及處理程序申請讓與, 並經本會同意讓與後, 始得公告讓與之, 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 得終止繳納研發成果維護費用 第十二條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 建構完備之管理機制者, 本會得同意於一定期間內, 逕依第六條 第七條 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辦理授權 讓與 終止維護後, 再報本會備查 第十三條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執行本會補助 委託或出資之研究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歸屬於本會所有者, 本會得委任 委託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或其他適當機關 ( 構 ) 管理及運用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30

135 本校內部規定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 94 年 3 月 29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94 年 3 月 30 日清秘字第 號函報教育部備查 95 年 6 月 30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教育部 95 年 8 月 22 日台高 ( 三 ) 字第 號函備查 95 年 11 月 28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正教育部 96 年 1 月 19 日台高 ( 三 ) 字第 號函備查 96 年 7 月 9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教育部 96 年 9 月 26 日台高 ( 三 ) 字第 號函備查 97 年 1 月 31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正 97 年 7 月 25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正教育部 97 年 8 月 5 日台高 ( 三 ) 字第 號函備查 98 年 12 月 9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正 99 年 8 月 3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教育部 99 年 11 月 16 日台高 ( 三 ) 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本辦法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十條及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之自籌收入包括捐贈收入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 亦稱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 以下略 ) 推廣教育收入 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收益 各項自籌收入除專案簽請校長核准外, 應按收入總額提撥一定比率由學校統籌運用, 其餘由各管理及執行單位使用 各項自籌收入提撥比率如下 : 一 捐贈收入 1 未指定用途者, 全數由學校統籌運用 清華基金之收入依未指定用途捐贈收入辦理 2 指定用途作為講座經費 建築設施之興建或修繕經費 學生獎助學金 學生事務處 ( 以下簡稱學務處 ) 或教務處核備之學生活動經費 全校性發展經費, 以及配合學校特定目的募款活動之捐贈, 全數依指定用途使用 3 其他指定用途或指定使用單位者, 至少提撥百分之十由學校統籌運用 二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1 教職員宿舍收入及學生宿舍收入應由學校統籌運用, 其收支管理相關要點分別由總務處及學務處訂定, 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 131

136 過後實施 2 其他各單位經管之場地設備收入應由學校統籌運用, 至多提撥百分之八十由管理單位使用 3 舉債興建之場地設備( 施 ), 其收入需用於償債者, 於債務償清前, 免提撥學校統籌運用經費 三 推廣教育收入至少提撥百分之二十由學校統籌運用 學分班另提撥百分之五由教務處支配運用 本校與政府機關或公營企業合辦者, 其提撥學校統籌運用之比率得依委辦單位之規定酌減, 由教務長簽請校長核定之 四 建教合作收入 1 政府機關 公民營事業機構 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專案研究計畫收入, 其管理費視同提撥學校統籌運用經費 各研究計畫提撥管理費之比率不得低於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 研究計畫管理費之使用分配由研究發展處 ( 以下簡稱研發處 ) 訂定, 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2 實習 訓練 學術或技術性服務收入, 至少提撥百分之二十由學校統籌運用 由本校主辦各學術團體之學術性會議收入, 得酌減提撥學校統籌運用經費, 由研發長簽請校長核定之 3 建教合作機構如另有規定, 從其規定 五 投資取得之收益, 扣除必要之費用後, 全數提撥學校統籌運用 但特殊及指定用途項目所產生之孳息, 簽請校長核准後, 則歸入原計畫內運用 第四條 第五條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及推廣教育收入各執行單位使用項目應與收入目的相符 ; 建教合作收支應依雙方約定辦理 場地設備管理 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收入執行應以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 如實際執行有短絀情形, 執行單位應擬具開源節流措施, 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自籌收入之年度賸餘款, 依下列原則辦理 : 一 指定用途捐贈收入之年度結餘, 留存至以後年度依原用途繼續使用 指定用途其目的已達成或已不存在時, 結餘款由學校統籌運用或經簽請校長核淮後由原使用單位支配運用 二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之結餘全數由原執行單位支配運用 三 推廣教育收入執行單位結餘之支配運用由教務處另訂之 四 建教合作收入執行單位之計畫結餘款, 百分之二十五由研發處支配運用, 其餘由院 系 所 中心及計畫主持人支配運用, 其分配比率由研發處另訂之 ; 建教合作計畫管理費之年度賸餘款全數由原分配單位支配運用 132

137 自籌收入結餘轉各單位及計畫主持人支配運用之經費得累積並跨年度使用 各單位支配運用經費之使用情形及其結存金額列為學校分配經費時之參考 第七條 自籌收入及由學校統籌運用之經費 各單位及計畫主持人支配運用經費 研究計畫管理費, 除支應一般經常性支出及圖書儀器設備採購外, 於不違背政府機關及所屬機構管理規定之原則前提下, 可支應項目如下 : 一 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 二 編制外人員人事費 三 績優學生獎金或獎學金 四 特聘 ( 職 ) 教授及講座經費 : 講座 ( 榮譽講座 ) 之個人給與以不超過國家講座之個人給與為原則 ; 指定用途捐贈收入設置之講座給與, 得由捐贈者訂定 本項支出相關辦法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另訂之 五 ( 刪除 ) 六 ( 刪除 ) 七 出國旅費 : 依據行政院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本項支出相關規定由研發處另訂之 八 會議 講習 訓練或研討 ( 習 ) 會 : 依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 ( 習 ) 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暨其相關規定辦理 九 公務車輛之增購, 汰換及全時租賃 : 須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依 教育部所屬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學校院採購及租賃車輛原則 規定辦理 十 新興工程 : 須提校務發展委員會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十一 因應自償性支出之舉借及其償還財源之控管機制 : 秘書處應就舉債控管 確保債務清償及債務無法清償之因應措施等, 訂定自償性支出之控管辦法, 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報教育部備查 十二 ( 刪除 ) 十三 新聘教師房租補助 : 其辦法由總務處另訂之 十四 工作酬勞 : 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者, 得於五項自籌收入中支領相關工作酬勞, 每月支領之工作酬勞, 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之百分之六十為限 上述比率之控管程序, 由人事室 總務處及會計室共同辦理之 十五 ( 刪除 ) 十六 其他具特殊性 全校性應予管制之項目 : 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准或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十七 五項自籌收入支應固定資產之建設 改良 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 資產之變賣 長期債務之舉借 償還等尚未規劃而擬先行辦理或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而確實需於當年度辦理者, 應經校長核定後, 提校務 133

138 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執行, 並由校內自行辦理補辦預算 支用以上各項經費所訂定之辦法, 由學校統籌運用經費支出者, 須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 由各單位及計畫主持人支配運用經費支出者, 須經各單位之相關會議審議通過,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後實施 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 編制內人員工作酬勞及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總額, 以不超過五項自籌收入及學雜費收入之百分之五十比率上限, 在不造成學校虧損及國庫負擔前提下始得支給, 由秘書處及會計室定期控管 第八條 各項自籌收入之收支情形, 其相關主管人員 經費執行人員 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 負責其執行預算 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任 ; 會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 第九條自籌收入之收支 保管及運用, 應設置專帳處理, 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 並依會計法規定年限保存 各項自籌收入之收支預計表 收支決算表, 連同相關書表及全校收支財務報表, 應送教育部備查, 並依相關規定上網公告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分別由總務處 教務處 研發處 秘書處另訂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推廣教育收入 建教合作收入 捐贈收入及投資取得收益之收支管理要點, 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34

139 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 國立清華大學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 94 年 3 月 29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95 年 6 月 30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95 年 8 月 22 日教育部臺高 ( 三 ) 字第 號函備查 98 年 4 月 29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98 年 12 月 9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99 年 8 月 3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 年 3 月 25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 年 7 月 5 日教育部臺高 ( 三 ) 字第 號函備查一 本要點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十條及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要點規範國立清華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外界提供研究 訓練 設計 製作及測試等服務所獲得之收入, 其範圍如下 : ( 一 ) 建教合作研究計畫 ( 二 ) 辦理實習 訓練 學術或技術性服務收入 ( 三 ) 學術性會議收入 ( 四 ) 其他建教合作事項 三 本校建教合作研究計畫由研究發展處掌理有關計畫管理 簽訂合約及成果推廣等事宜 四 本校建教合作研究計畫之計畫經費編列與運用 : ( 一 ) 計畫經費編列 : 凡接受委託 ( 或合作 ) 個案建教合作研究計畫之主持人應依所需各項費用編列預算提出計畫書, 經各該系所 ( 中心 ) 主管及院長同意, 簽會研發長後辦理簽約 如屬特殊計畫或重大問題, 則召開研究發展會議審定之 ( 二 ) 計畫經費運用 : 1. 國科會計畫依據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項目 支用原則及其他注意事項 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運用 2. 非國科會計畫依據委託 ( 或合作 ) 合約及計畫書項目運用 五 除委託單位另訂有管理費標準規定外, 本校建教合作計畫之管理費提列與分配原則詳如附表一 ( 計畫管理費提列及分配表 ) 六 本校建教合作研究計畫之結餘款分配 運用及管理請依 國立清華大學建教合作研究計畫結餘款分配 運用及管理要點 辦理 ; 實習 訓練 學術 技術性服務 學 135

140 術性會議及其他建教合作收入執行單位之結餘全數由執行單位支配運用 七 本校建教合作計畫人事費支用原則詳如附表二 ( 建教合作計畫人事費支給表 ) 八 本校建教合作收入管理費及非建教合作研究計畫之結餘款, 得應用於下列用途 : ( 一 ) 支援發表 保護 推廣 運用教學研究成果 ( 含補助研究計畫 著作審查與出版 專利申請與維護 出席國內外會議 舉辦發表會或研討會 技術移轉 企業育成及相關活動 ) 所需之實驗室建置維護 儀器設備新購 昇級 租用 維修 耗材 人事 業務 教育訓練 國內外差旅 編撰審稿 註冊等相關費用 ( 二 ) 推動實驗室安全衛生及環境維護費用 ( 三 ) 水費 電費 電話費 瓦斯費 電信 印刷 出版 辦公室用具 會議餐點及便餐以及其他消耗品支出等 ( 四 ) 支應辦理建教合作業務之專 兼任約用人員薪津 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 著有績效之行政支援人員工作酬勞 教師 ( 研究人員 ) 行政服務工作費 教師 ( 研究人員 ) 獎勵 激勵性薪資及其他人事費 ( 五 ) 依本校規定辦理之文康活動等相關支出, 編制外人員每人每年支給總額, 依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 六 ) 其他對學校學術研究及教學發展有關事項之支援 但國科會及政府機關支助研究計畫 ( 當年度 ) 之管理費, 依相關規定不得用於下列用途 : 1. 與研究計畫無關之開支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2. 與補助經費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3. 購買土地或執行機構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備 4. 慰勞或饋贈性質之支出 5. 與研究計畫無關之交際應酬費用 罰款 贈款 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6. 建造購買或租賃房舍車輛 房舍及傢俱之修理維護等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36

141 建教合作計畫管理費提列及分配表 137

142 建教合作計畫人事費支給表 138

143 139

144 建教合作研究計畫結餘款分配 運用及管理要點 國立清華大學建教合作研究計畫結餘款分配 運用及管理要點民國 94 年 3 月 15 日研發會議通過民國 94 年 3 月 29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民國 98 年 3 月 13 日研發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8 年 4 月 29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民國 98 年 12 月 9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民國 99 年 8 月 3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民國 100 年 3 月 25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民國 100 年 6 月 16 日研發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0 年 12 月 7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一 為配合貫徹研究發展經費彈性循環使用及研究計畫結餘款由本校再使用之基本精神, 使本校保有適當經費以持續推動必要之研究計畫及改善研發環境,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謂之結餘款係指本校所屬各研究人員主持之研究計畫執行完畢後已辦理結案並完成經費核銷程序之結餘款 ( 含國科會計畫及非國科會計畫 ) 三 本要點研究計畫結餘款分配 運用及管理有關事項,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要點處理 ( 一 ) 分配 : 1. 結餘款 25 % 由學校統籌循環運用 ; 25 % 由系所 ( 中心 ) 循環運用 ; 另 50 % 由計畫主持人循環運用, 惟後兩項比例得由各系所 ( 中心 ) 會議另議訂之 為節省行政作業成本, 經上述公式計算後, 若系所 ( 中心 ) 或計畫主持人之分配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元以下 ( 含 ) 者, 除專簽核准外, 悉由學校統籌運用 2. 國家理論研究中心結餘款全數由中心循環運用 3. 計畫主持人離職或退休, 其結餘款之餘額除專簽核准外悉由學校統籌運用 ( 二 ) 運用 : 本項結餘款應運用於科技研究發展有關項目, 除國家理論研究中心之國家理論科學講座 榮譽研究員榮譽酬金外, 不得為教師個人待遇 可運用項目如下 : 1. 聘請助理 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著有績效之行政支援人員工作酬勞及其他人事費 2. 邀請國內外學者 專家來校演講 參與學術會議 合作研究及實驗指導 3. 購買儀器設備 耗材 雜項費用及其他與研究發展有關之費用 140

145 4. 出國開會 考察 參訪 訓練 研究及實驗之差旅費, 其支用項目及標準比照國科會辦理, 但開會與參訪以不超過五日為原則 5. 辦理本校研發成果推廣所為之必要支出 6. 激勵研究人員士氣及推動建教合作有關事項之支出, 但排除行政支援人員所得之支領 7. 其他經專案簽准之費用 ( 三 ) 管理 : 1. 會計室依學校統籌 系所 ( 中心 ) 分別設立結餘款專帳控管 2. 結餘款經費之核銷依教育部 國科會 審計部及委託單位相關規定辦理 四 本要點經研究發展會議通過, 送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141

146 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 國立清華大學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 94 年 2 月教務處擬訂教育部 94 年 12 月 8 日台高 ( 三 ) 字第 號函備查 95 年 6 月 30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教育部 95 年 8 月 22 日台高 ( 三 ) 字第 號函備查 98 年 12 月 9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99 年 8 月 3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教育部 99 年 11 月 16 日台高 ( 三 ) 字第 號函備查一 為規範推廣教育課程收入之運用及校務基金自籌財源之增益, 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十條及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七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各推廣教育課程之主持人, 應依所需人事 設備 服務 ( 業務 ) 及管理費等項編列收支預算表, 連同建教合作 / 推廣教育處理表, 經各系所單位主管 院長 中心主任同意, 會推廣教育組 教務長及會計室, 並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三 推廣教育各班辦理之經費, 衡量整體收支及使用學校資源情形, 應符合成本效益為原則 四 管理費及場地費之編列與分配 ( 一 ) 本校自辦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及非學分班課程, 其行政管理費及場地費收取標準如下 : 1. 學校收取總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為行政管理費, 學分班另提撥百分之五為教務處管理費 2. 使用校內之教室或實驗室 ( 不含設備租用 ) 等教學場所其場地使用及維護費依據本校各單位訂定之場地借用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計入學校專任教師正式授課鐘點或由學校人事費支付鐘點之兼任教師所開設之課程, 若招收隨班附讀學員, 其學分費收入納入推廣教育收入 另其行政管理費之編列與分配, 依本條第 ( 一 ) 項之規定辦理 ( 三 ) 由民間機構或廠商委託辦理之推廣教育課程, 其行政管理費之編列與分配, 依本條第 ( 一 ) 項之規定辦理 ( 四 ) 由政府機構或公營企業委託辦理之推廣教育課程, 若因委辦單位依法對委託案管理費之編列低於本條第 ( 一 ) 項之規定者, 依其規定 ; 但應優先撥列學校管理費 ( 五 ) 遠距學習之推廣教育課程, 其行政管理費之編列與分配, 依本條第 ( 一 ) 項之規定辦理 五 參與推廣教育工作相關人員之酬勞 142

147 ( 一 ) 教師鐘點費 ( 含講義編撰費 ) 比照教育部教師鐘點費之 5 倍為上限 ( 二 ) 本校專任教師開授推廣教育課程, 每學期以支領一門課 ( 或總時數 54 小時 ) 之鐘點費為限 ; 任課教師在不影響正規教學及研究品質下, 經教務長簽准同意者, 得不受此限 ( 三 ) 推廣教育學分班與在職專班混班上課者, 其授課教師之鐘點費與講義編撰費等應於學分班與在職專班兩者間擇一編列 ( 四 ) 主持人費 協同主持人之工作酬勞, 其月支酬勞費每案不得超過其學術研究費之百分之六十 ( 五 ) 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相關業務有績效者, 月支酬勞總額不超過其專業加給之百分之六十 ; 契約進用人員如因業務需要經專案簽准, 得於校內兼任其他相關計畫工作人員 如因兼職工作衍生之兼職加班, 原則不能支領加班費 兼職酬勞及辦理相關業務有績效者之工作酬勞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其薪給總額之三分之一 ( 六 ) 主持人同一時期以主持一個推廣教育班次為原則 ( 七 ) 開班規劃費應於規劃開設新開班時以一筆一次支出為原則 ( 八 ) 契約進用人員依本校 契約進用人員報酬標準表 辦理 ( 九 ) 國外差旅費依行政院頒布之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編列, 並須於事先提報支出概算, 與課程規劃書一併交學校簽核 ( 十 ) 其他特殊人事相關費用應另案簽核 六 預算執行與結餘款 ( 一 ) 推廣教育之經費收支均應依照相關會計作業之規定辦理 ( 二 ) 推廣教育課程經費若有結餘, 應於課程結束二個月內, 申請轉入執行單位管理費, 支援相關教學 研究等經費 七 管理費之運用 ( 一 ) 支應辦理推廣教育業務之約用人員薪津 兼任助理人事費 辦理相關業務核有績效者工作酬勞及其他人事費用 ( 二 ) 支援推廣教育及遠距教學之軟硬體及業務宣傳費用 ( 三 ) 支援水電瓦斯費用及相關維護環保安全衛生費用 ( 四 ) 支援參與國際學術合作 教師出國研習 考察 進修經費 ( 五 ) 教學 研究優良教師獎勵金及彈性薪資 ( 六 ) 學生在校成績優異或出國參加各項學術競賽表現優異者之獎學金 ( 七 ) 員工提升服務相關之教育訓練經費 ( 八 ) 圖書館購置圖書期刊經費 ( 九 ) 為辦理教學 研究 宣傳及推廣而製作之宣傳品等費用 ( 十 ) 辦理推廣教育業務相關會議之誤餐費或依學校規定辦理之各類文康活動等相關支出 編制外人員其每人每年文康活動費支給總額, 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之共同費用編列標準 143

148 ( 十一 ) 購置共同使用之儀器設備 儀器設備維護及消耗性器材等 ( 十二 ) 其他因配合學校發展政策而專案簽准者 八 本要點未盡事宜, 悉依照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辦理 九 本要點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44

149 編制內行政人員及契約進用人員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 國立清華大學編制內行政人員及契約進用人員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 97 年 7 月 25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97 年 10 月 2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教育部 97 年 10 月 29 日台高 ( 三 ) 字第 號函備查 98 年 12 月 9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正教育部 99 年 4 月 23 日台高 ( 三 ) 字第 號函備查一 本要點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八條 第九條及 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 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編制內行政人員及契約進用人員 ( 以下簡稱約用人員 ) 三 經費來源由本校捐贈收入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推廣教育收入 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收益等五項自籌收入支應 四 編制內行政人員及約用人員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者, 得依據其績效貢獻程度專案簽准支領相關工作酬勞 每月支領之工作酬勞總額, 編制內行政人員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百分之六十為限, 約用人員其兼職酬勞及工作酬勞合計以不超過其薪資之三分之一為限 五 本要點第四點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者,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依據本校或各單位年度工作計畫訂定有客觀及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 辦理成效超越目標達成率百分之十以上者 ( 二 ) 執行業務績效卓著, 足為楷模者 ( 三 ) 對於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 提出具體改進措施, 經採行確有重大貢獻者 ( 四 ) 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搶救重大災害, 處置得宜, 對維護生命財產有貢獻者 ( 五 ) 對於重大困難問題, 提出有效方法, 予以順利解決者 ( 六 ) 善用民間資源 運用志工或推動機關業務委外作業, 對節省公帑及簡化工作流程, 有具體績效者 ( 七 ) 運用革新技術 方法或管理措施, 具體開源及節流, 績效顯著者 ( 八 ) 其他優異行為或重大功績, 足資獎勵者 六 本校編制內行政人員及約用人員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支領工作酬勞不得超過額度之規定, 由所屬單位登錄備查, 並由人事室及會計室共同控管之 七 本校各相關辦法如訂有編制內行政人員及約用人員辦理五項自籌收入績效工作酬勞, 其支給基準, 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七之一 駐衛警 技工及工友支援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核有績效者, 得支領工作酬勞比照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 145

150 八 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報經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46

151 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支應原則 國立清華大學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支應原則 99 年 8 月 3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教育部 99 年 11 月 16 日台高 ( 三 ) 字第 號函備查一 本原則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八條 第九條及 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 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原則適用對象如下 : ( 一 ) 本校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 ( 二 ) 編制外人員 三 本原則之經費來源由本校捐贈收入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推廣教育收入 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收益等五項自籌收入及學雜費收入項下勻支 四 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支給項目如下: ( 一 ) 行政服務工作費 ( 二 ) 導師費 ( 三 ) 在職專班教師鐘點費 ( 四 ) 論文口試費及指導費 ( 五 ) 建教合作專案主持人及協助研究人員研究費 ( 六 ) 推廣教育教師鐘點費 ( 七 ) 推廣教育計畫主持費 課程規劃及講義編撰等工作費 ( 八 ) 社團指導費 運動隊教練指導費 ( 九 ) 講座及特聘教授榮譽加給 ( 十 )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行政工作費 ( 十一 ) 績優 優良教師 ( 研究人員 ) 獎勵及彈性薪資 ( 十二 ) 其他經校級會議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備或備查之給與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給與支給基準, 應另行訂定, 在同一事由不重複支領原則下支給 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參與行政服務工作之支給, 其額度依工作性質及工作量而定, 每月支領總額以不超過原所屬單位主管職務加給為限 本項支出由一級單位及各院單位主管依單位績效衡量, 另簽經校長核定後支給 教師教學獎勵以獎勵教學傑出之教師, 受獎人數及獎勵金額由教務處另訂之 各學院得以自籌收入中該學院支配運用之經費, 訂定教師教學獎勵措施 但教師同一學年度不得兼領學校與學院之教學獎勵金 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研究補助 ( 獎勵 ), 以支給彈性運用之學術研究經費為原則, 本項支出相關辦法由研發處另訂之 147

152 傑出導師獎, 其受獎人數及獎勵金額由學務處另訂之 體育獎勵金, 其受獎人數及獎勵金額由學務處另訂之 本校教授兼任台灣聯合大學系統校長 副校長及研究中心主任之行政工作費, 比照國立大學校長 副校長及院長之主管加給標準 五 編制外人員人事費支給項目如下 : ( 一 ) 契約進用人員 ( 以下簡稱約用人員 ) 人事費 ( 二 ) 兼任助理人事費 ( 三 ) 外聘人員酬金 ( 社團指導費 運動隊教練指導費 論文口試費及指導費 諮商輔導費等 ) ( 四 ) 在職專班 推廣教育之教師鐘點費 ( 五 ) 榮譽講座之榮譽金 ( 六 ) 國內外學者激勵性薪資 ( 七 ) 辦理台灣聯合大學系統業務之人事費 ( 八 ) 其他校聘專業人員之人事費 約用人員如因業務需要經專案簽准, 得於校內兼任其他相關計畫 如因兼職衍生之兼職加班, 原則不能支領加班費 約用人員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核有績效者, 得於五項自籌收入中支領相關工作酬勞 約用人員每月支領之兼職酬勞及工作酬勞總額, 合計不得超過其薪給總額之三分之一 前述經費支給之控管程序, 由人事室及會計室共同辦理之 文康活動費每人每年支給總額, 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之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 其支給員額與動支程序由人事室另訂之 編制外人員人事費之支給基準, 應另行訂定 其他校聘專業人員之徵募, 依業務需求公開程序徵選, 支給基準專案另簽, 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六 支用以上各項項目經費所訂定之辦法, 由學校統籌運用經費支出者, 須經校級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 由各單位及計畫主持人支配運用經費支出者, 須經各單位相關會議審議, 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後實施 七 支應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 編制外人員人事費及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核有績效之行政人員工作酬勞之比率, 以占五項自籌收入及學雜費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但教育部報奉行政院核定調整上限比率時, 依其規定辦理 八 本原則由秘書處擬定, 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48

153 接受各機關 ( 構 ) 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接受各機關 ( 構 ) 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民國 90 年 6 月 11 日研發會議通過教育部台 ( 九 0) 高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民國 100 年 6 月 16 日研發會議修正通過 ( 尚須報教育部核備 ) 第一條本校為規範教師及研究人員執行各機關 ( 構 ) 委託之研究計畫,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各機關 ( 構 ) 基於業務需要, 委託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執行之計畫, 但補助計畫不在本辦法規範之列 第三條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接受委託計畫, 應由學校具名與委託單位簽訂合約 第四條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 不得利用校內資源私下接受研究計畫, 若違反此項規定, 將轉請學校議處 第五條本校教師主持委託研究計畫, 以不影響教學, 並達應有研究水準為原則 第六條本辦法經研發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備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149

154 與民營機構建教合作計畫經費控管及透支處理原則 國立清華大學與民營機構建教合作計畫經費控管及透支處理原則民國 96 年 05 月 15 日研發處擬訂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校長核定一 為兼顧計畫執行之彈性與校務基金之健全特訂定本原則 二 每一計畫之主持人 ( 含共同主持人 ) 未有 透支未結案 者, 得在該計畫之 合約金額 內動支經費 ; 若有 透支未結案 者, 則僅可動支該計畫下一期應收款額度且不超過 合約金額 半數之經費 三 透支未結案 計畫之定義為逾原合約執行期限一年仍有透支經費未撥付入學校者 四 會計室應每月通報 透支未結案 計畫, 主持人應負責聯絡合作機構結案或提還款計畫 五 本原則由研發處擬訂, 會會計室, 呈校長核可後施行 150

155 貳 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表格 國科會計畫專用表格 專題研究計畫變更申請表 151

156 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支出用途變更彙報表 152

157 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 153

158 專題研究計畫報銷確認表 154

159 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申請調整工作酬金追加經費明細表 155

160 專題研究計畫研究助理人員調整工作酬金追加經費彙總表 156

161 專題研究計畫申覆表 157

162 本校內部相關表格 - 處理表 建教合作研究計畫處理表 (A 表 ) 填表說明 158

163 建教合作研究計畫處理表 (A1 表 )- 非國科會計畫專用 159

164 建教合作研究計畫處理表 (A2 表 )- 國科會計畫 ( 系所 系級中心專用 ) 160

165 建教合作研究計畫處理表 (A3 表 )- 國科會計畫 ( 奈材 原科中心 ) 專用 161

166 建教合作研究計畫處理表 (A4 表 )- 國科會計畫 ( 校級研究中心 專簽核准之院級中心 ) 專用 162

167 建教合作 / 推廣教育處理表 (B 表 ) 163

168 本校內部相關表格 - 粘存單 支出憑證粘存單內部授權對照表 164

169 粘存單 - 一般支出粘存單 165

170 粘存單 - 暫借款 支出收回粘存單 166

171 粘存單 - 編制內人員酬勞印領清冊 167

172 粘存單 - 非編制人員酬勞印領清冊 168

173 粘存單 - 校外人士酬勞印領清冊 169

174 粘存單 - 個人酬勞領據 170

175 粘存單 - 管理費提撥

176 粘存單 - 管理費提撥 ( 非國科會計畫 ) 172

177 支出證明單 分批 ( 期 ) 付款表 173

178 支出機關分攤表 支出科目分攤表 174

179 本校內部相關表格 - 其他 原始憑證遺失以影本核銷簽 ( 範例 ) 175

180 個人信用卡墊付申請表 176

181 逾 1 萬元費用自行墊付核示單 177

182 ( 專題計畫 ) 臨時工約用申請單 178

183 ( 專題計畫 ) 臨時工出勤工時表 179

184 計畫經費透支還款計畫書 180

185 非國科會計畫購置設備財產權歸屬確認單 181

186 會計事項變更表 - 經常門 182

187 會計事項變更表 - 資本門 183

188 出差旅費相關表格 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184

189 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 185

190 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填表範例 186

191 國外出差預計支用行政費核示簽 187

行政院函 檔號 : 保存年限 : 地址 :10058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1 段 1 號傳真 :(02) 聯絡 : 陳梅英 電子郵件 受文者 : 教育部 裝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發文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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