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資料辦法決議修正內容確認決議 ( 四 ) 請桃園農工及北科大 2 校後續處理事項如下 : 1. 請儘速訂定校長遴選辦法 2. 修正合併計畫及合併契約須符合法規之行政程序, 請經桃園農工及北 科大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3. 請定期建立溝通平臺, 以落實合作項目之執行 三 後續之辦理情形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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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期二 ) 下午 2:00 地點 : 行政大樓九樓國際會議廳主席 : 姚校長立德 出列席人員 : 詳如簽到表 紀錄 : 董銘惠 一 主席報告 ( 一 ) 桃園農工與本校改隷合併案已獲教育部同意, 於明 (105) 年 2 月 1 日北科附工正式揭牌開幕, 將作為本校校史發展之一環 ( 二 ) 本校研究量能分析與檢討 簡報 二 宣讀確認上次會議討論提案決議 (104 年 11 月 11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臨時校務會議 ) 案由 ( 一 ) 提案主旨 說明 提案單位 : 秘書室有關審議 國立桃園高級農工職業學校申請改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合併計畫書 [V15 版草案 ] 及兩校改隸合併契約書乙案, 提請討論 一 教育部於 104 年 7 月 14 日召開 國立桃園高級農工職業學校申請改隸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學校案第 1 次審議會議 決議 : 原則同意, 請申請學校於 2 星期內, 依據 103 年 11 月 11 日審議會議及 104 年 7 月 14 日審查會議之審查意見, 修正合併計畫及合併契約, 再報本部召開第 2 次審查會議審議之, 並視審查結果決定改隸日期 二 其後歷經兩次修正合併計畫書報部, 仍因未符教育部之審核退件, 於 104 年 9 月 4 日教育部再次召開 檢視修正合併計畫書會議, 進行修正意見溝通後,104 年 9 月 14 日召開 第 2 次審議會議, 會議決議如下 : ( 一 ) 本改隸案於 104 年 7 月 14 日第 1 次審查會議決議原則同意 本次審查意見, 請桃園農工及北科大參考修正計畫書並函報本部憑辦, 其計畫書內容修正後通過, 請業務單位循行政程序簽辦後續事宜 ( 二 ) 本案改隸後之校名為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 改隸時間以 105 年 2 月 1 日為目標 ( 三 ) 請桃園農工將教育部歷次召開會議紀錄 (103 年 11 月 11 日審議會議 104 年 7 月 14 日及 9 月 14 日審查會議 ), 列入合併計畫書之附錄 1

2 討論資料辦法決議修正內容確認決議 ( 四 ) 請桃園農工及北科大 2 校後續處理事項如下 : 1. 請儘速訂定校長遴選辦法 2. 修正合併計畫及合併契約須符合法規之行政程序, 請經桃園農工及北 科大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3. 請定期建立溝通平臺, 以落實合作項目之執行 三 後續之辦理情形 : ( 一 ) 合併計畫書修正內容業於 104 年 10 月 19 日兩校工作小組會議 ( 北科附 工校務發展籌備會第一次會議 ) 討論通過修正 ( 二 ) 兩校改隸合併契約書 ( 草案 ) 業於 10 月 19 日兩校工作小組會議 10 月 26 日主管會議討論修正 ( 三 ) 兩校改隸合併契約書 ( 草案 ) 及北科附工校長遴選辦法業經 104 年 11 月 3 日第 4 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一 兩校改隸合併契約書 ( 草案 ) 二 國立桃園高級農工職業學校申請改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 級中等學校合併計畫書 [V15 版草案 ] ( 電子檔 ) 通過後, 將兩校修正合併契約書及合併計畫書 V15 版 ( 各相關辦法 會議資料 等納入合併計畫書之附錄 ) 函送國立桃園農工彙整報部 修正通過 修正兩校改隸合併契約書 : 一 修正第 1 條 : 雙方之合作, 將以促進校際合作與學術交流 共享教學研究及行政資源 建構優質教學環境 師資交流合作 協助學生適性發展 強化學校競爭力 為主要目標 二 修正第 4 條 : 原條文略以, 得視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需要, 提供辦理推廣教育 教學 研究及其他用途之使用 ( 以下省略 ) 三 修正第 6 條 : 改隸通過後, 北科附工教職員工之甄選聘任 考核獎敘以及退休撫卹等仍依原各項人事法規內容與原管理方式辦理 四 修正第 9 條 : 本合作事項雙方所創造之各項成果, 由雙方共同分享, 有關各事項之合作, 應由雙方就各合作事項另行協議, 並依雙方所達成之協議簽訂合約執行之 五 修正第 10 條 : 無異議 改隸後, 北科附工得設置校務發展委員會, 依據規章規劃校務發展及檢視其校務推動情形 2

3 案由 ( 二 ) 提案單位 : 人事室 提案主旨說明討論資料辦法 本校 教師聘約 第 14 點修正草案, 提請討論 一 本案業經 104 年 8 月 11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二 依大學法第 19 條規定 : 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 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 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 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 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並納入聘約 三 為使本校教師升等規範更臻周延, 避免執行上滋生疑義困擾, 將大學法第 19 條規定納入本校聘約, 明訂未依規定限期升等之不續聘規範 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聘約 第 14 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二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聘約 修正草案 通過後公告施行 決議 照案通過 確認決議 無異議 案由 ( 三 ) 提案單位 : 人事室 提案主旨說明討論資料辦法 本校 新聘教師限期升等辦法 第 3 條修正草案, 提請討論 一 本案業經 104 年 8 月 11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二 大學法第 19 條規定 : 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 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 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 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 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並納入聘約 三 依大學法第 19 條規定, 修正旨揭辦法第 3 條, 明訂未依規定限期升等之不續聘規範 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新聘教師限期升等辦法 第 3 條修正草案對照表 二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新聘教師限期升等辦法 修正草案 通過後公告施行 決議 修正內容 修正通過一 修正第 1 條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鼓勵新進教師提昇教學 研究與服務水準, 特依據大學法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 修正第 3 條 : 3

4 原條文略以, 未獲通過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86 學年度至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新聘之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未 於前項規定期限升等者, 不予晉薪且不得在校內超支鐘點及校外兼 課 兼職 二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新聘之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未於前項規 定期限升等者, 未符本校教學 研究及服務整體發展需要, 影響校務 發展重大, 不再續聘 三 增加第 4 條 : 未於前條期限升等通過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86 學年度至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新聘之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未 於規定期限升等者, 不予晉薪且不得在校內超支鐘點及校外兼課 兼 職 二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新聘之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未於規定期 限升等者, 未符本校教學 研究及服務整體發展需要, 影響校務發展 重大, 不再續聘 四 餘條次遞移 確認決議 無異議 案由 ( 四 ) 提案主旨 說明 提案單位 : 人事室 訂定本校 專業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採認作業要點 草案, 提請討論 一 本案業經 104 年 10 月 20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二 依教育部 104 年 9 月 3 日教育部臺教技 ( 三 ) 字第 B 號令辦理 三 為配合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 25 條及教育部 104 年 9 月 3 日公布施行之 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爰訂定本要點草案 四 擬訂定要點如下 : ( 一 ) 本作業要點之法源依據 ( 二 ) 依據 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第二條規定, 明定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定義 ( 三 ) 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範疇及年資計算方式 ( 四 ) 有關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情形 ( 五 ) 明定任教科目係屬專業或技術科目, 由各聘任單位認定 ( 六 ) 業界實務經驗之審認程序 方式 ( 七 )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4

5 討論資料 辦法 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專業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採認作業要點 草案逐點說明表 二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專業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採認作業要點 草案 通過後公告施行 決議 照案通過 確認決議 無異議 5

6 三 討論提案 案由 ( 一 ) 提案主旨 說明 提案單位 : 人事室本校 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附表 5 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相關規定, 提請討論 一 本案業經 104 年 10 月 20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及 104 年 11 月 27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教評會會議通過 二 為配合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 25 條, 擬修正第二章新聘第 5 條, 本校新聘教師除應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及本校專業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採認作業要點外, 尚須符合各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要點等 ; 另提升擬聘教師素質, 擬修正新聘教師外審成績, 院級外審人數仍至少 5 位, 送審教授者, 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人評 80 分以上, 且平均分數達 80 分以上 ; 送審副教授及助理教授者, 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人評 78 分以上 三 配合教育部 103 年 8 月 5 日修正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爰修正第 7 條國外學歷採認及驗證之名詞 四 本校獲教育部 104 學年度多元升等制度試辦學校計畫, 為鼓勵教師進行教學升等, 以提升教學品質與教學效能, 用以教師教學暨研究表現, 引導教師多元專業發展, 新增教師得以教學研究提出升等, 擬修正第 11 條 五 為期本校教師升等作業更為嚴謹周延, 覈實審議本校教師升等制度, 建議參照部分國立大學作法, 擬修訂第 12 條 : ( 一 ) 院級外審委員 4 人 : 1. 升等教授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80 分以上, 且平均分數達 80 分以上 2. 升等副教授 助理教授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78 分以上 ( 二 ) 校級外審委員 4 人 : 1. 升等教授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80 分以上, 且平均分數達 80 分以上 2. 升等副教授 助理教授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78 分以上 六 依據教師法第 14 條第 4 項及教育部 103 年 4 月 23 日臺教人 ( 三 ) 字第 號函, 有關教師涉性侵害或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者, 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並得邀請性平會委員派員列席說明, 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並靜候調查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屬實者, 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 沒有停聘或不續聘之選擇餘地 ), 亦毋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擬修正第 18 條 七 明定本次修正第 條自 105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 修正第 條自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6

7 討論資料 辦法 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二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修正草案 三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四 附表 5 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相關規定 修正草案 五 附表 5 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相關規定 通過後公告施行 決議 修正內容 修正通過 一 修正第 12 條 : 原條文略以, 二 複審 ( 一 ) 各學院將擬升等教師專門著作送請 4 位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擬升等教授者, 其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80 分以上, 且平均分數達 80 分以上 ; 擬升等副教授 助理教授者, 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78 分以上, 始提院教評會審議 非專門著作 教學 服務之評審應依前條第三項 第四項規定另訂評審準則, 經院 校教評會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三 決審 ( 三 ) 前二目成績, 由校外學者專家 4 人, 依據擬升等教師研究專業領域及所屬學院特質, 綜合考量所送各項研究成果表現, 予以合併評分 擬升等教授者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80 分以上, 且平均分數達 80 分以上 ; 擬升等副教授 助理教授者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78 分以上, 始提校教評會審議 二 修正第 25 條 : 本辦法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第 條自 年 82 月 1 日起實施, 修正第 條自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7

8 案由 ( 二 ) 提案單位 : 教務處 提案主旨 說明 有關本校 106 學年度增設所系科班申請案, 提請討論 本案業經 104 年 11 月 30 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增設如下 : 一 增設碩士班一班 : ( 一 ) 文化事業發展系 ( 業經 系務會議及 院務會議通過 ) ( 二 ) 新增碩士班依據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規定摘述如下 : 1. 第四條 : 申請增設碩士班, 申請時已設立學系達三年以上 2. 第五條 : 研究所碩士班師資質量, 應符合學系師資質量基準 : (1) 專任講師比率應低於百分之三十 ; 專任師資數設碩士班者, 應達九人以上 (2) 生師比值 : 加權學生數除以其專任 兼任師資總和, 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四十 ( 三 ) 依前揭第十條規定 : 專科以上學校得於招生名額總量內, 依下列原則規定自行調整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 : 1. 各學制班別每班招生名額數上限 : 新設日間學制碩士班第 1 年學生數最高以 15 名為限 2. 各學制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之計算方式 : 日間學制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名額調整至日間學制碩士班, 調整比例為 1:0.5 ( 四 ) 本校 106 學年度擬新增文化事業發展系碩士班, 預計招收 10 名學生, 其招生名額正尋請校內其他系所釋出與提供 ( 目前英文系表示可提供碩士名額 1 名 ), 必要時需請校方協助協調校內各教學單位提供, 或自本系內部現有大學部學生名額調整取得 ( 原則上最多換取 4 名碩士生 ;105 學年度文化事業發展系大學部學生名額為 34 名 ( 不含外加名額 ), 若以 8 名大學部學生名額換取 4 名碩士生名額, 則該系大學部學生名額僅剩 26 名, 再加上 4 名外加名額, 共計 30 名 ) 二 增設四技進修部一班 : ( 一 ) 資訊與財金管理系 ( 業經 系務會議及 院務會議通過 ) ( 二 ) 依據 技專校院第一階段作業提報用表 特殊項目暨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增設 調整申請之說明摘述如下 : 增設係指設立原先學校所無之院 系 所 科 學位學程 例如 : 大學部原無 機械工程系, 設立時即為增設, 須提報增設計畫書送教育部審查 若 機械工程系 已設有四技日間部招生, 擬再增設四技進修學制, 則因系已經存在, 僅為增設其他的學制 ( 清單六任一學制增設 ), 故而無需提報增設計畫書 8

9 ( 三 ) 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規定第十條規定 : 專科以上學校得於招生名額總量內, 依下列原則規定自行調整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 : 各學制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之計算方式 : 進修學制二年制學士班名額調整至進修學院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 調整比例為 1:0.5 ( 四 ) 本校 106 學年度擬新增資訊與財金管理系四技進修部, 預計招收 40 名學生, 其招生名額由二技進修部化工系 土木系 建築系轉出 70 名 ( 二技名額轉換四技名額為 70*0.5=35 名 ), 另外四技工管系轉出 1 名 四技車輛訓轉出 4 名, 共計 40 名 討論資料 辦法 一 技專校院 106 學年度 碩 博士班增設 申請案清單 - 文化事業發展系 二 文化事業發展系碩士班計畫書 三 技專校院 106 學年度 非特殊項目院系科學位學程之任一學制增設 - 資訊與財金管理系 通過後, 依校務會議決議提送教育部審議 決議 照案通過 9

10 案由 ( 三 ) 提案單位 : 教務處 提案主旨說明討論資料辦法 有關本校機電學院機械系申請於 106 學年實施不分組案, 提請討論 一 本案業經機械系 104 年 6 月 29 日系務會議 機電學院 104 年 11 月 4 日院務會議及 104 年 11 月 30 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二 學生部分 : 不分組可配合教育部通才教育政策, 另搭配模組課程, 讓學生依興趣自行選擇, 減少轉組問題 三 行政方面 : 相同課程可合班開課降低老師授課負擔及減少兼任師資聘任 ; 班級人數平均可避免電腦教室 實驗室設備不敷使用之困擾 ; 減少招生分組缺額狀況 技專校院 106 學年度 非特殊項目之現有院所系科學位學程之分組增設 調整 - 機械工程系 通過後, 依校務會議決議提送教育部審議 決議 照案通過 10

11 案由 ( 四 ) 提案單位 : 教務處 提案主旨說明討論資料辦法 本校 教師教學成效評鑑要點 之教學成效評鑑表修正草案, 提請討論 一 本校 教師以中英雙語教學開授課程辦法 業經 104 年 5 月 13 日教務會議通過修改 二 配合 教師以中英雙語教學開授課程辦法 將 英文 修改為 英語或中英雙語, 擬將 教師教學成效評鑑要點 教學成效評鑑表之評量內容一併修改 三 本案業經 104 年 11 月 17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6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學成效評鑑表 修正草案對照表 二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學成效評鑑表 修正草案 通過後, 公告自 104 學年度起實施 決議 照案通過 11

12 案由 ( 五 ) 提案單位 : 教務處 提案主旨 說明 討論資料 本校 學則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提請討論 一 依據本校 104 年 12 月 9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 對於願意努力向上之學生, 予以補救機會 爰於本校學則增訂第 43 條之 1 及第 107 條之 1 條文, 分別規定日間部大學部和進修部四年制學生曾有一次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學分不及格, 如當學期班排名在前 50% 者, 可抵銷其前次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學分不及格紀錄, 以激勵學習動機 三 為提升本校進修部四年制學生英文能力, 爰修正學則第 108 條, 增訂通過英文畢業門檻之規定 四 依據教育部函頒 專科以上學校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 第參點規定略以, 突遭重大災害學生之彈性修業機制, 由學校納入學則規範 復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1 月 30 日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函略以, 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權益部分, 建議於學則中增訂一概括條文, 再另訂詳細之規定, 爰增訂第 119 條之規定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則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辦法 通過後, 陳報教育部備查後公布實施 決議 修正內容 修正通過 一 修正第 43 條之 1: 前條第三款學生曾有一次二分之一學分不及格, 或第四款學生曾有一次三分之二學分不及格, 如當學期或後續學期班排名在前 50% 者, 可抵銷其當次或前次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學分不及格紀錄 二 修正第 107 條之 1: 前條第三款學生曾有一次二分之一學分不及格, 或第四款學生曾有一次三分之二學分不及格, 如當學期或後續學期班排名在前 50% 者, 可抵銷其當次或前次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學分不及格紀錄 三 修正第 119 條 : 本校學生突遭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 經教務會議決議後, 有關該生入學考試及資格 註冊 繳費及選課 請假 成績考核及學分抵免 休學 退學 復學 退費及修業期限與畢業資格條件等彈性修業機制規定另訂之 12

13 案由 ( 六 ) 提案主旨說明討論資料辦法決議 提案單位 : 進修部及進修學院有關本校 106 學年度進修學院二技經營管理系 進修部二技機械工程系 電子工程系及電機工程系申請停招案, 提請討論 一 本校 105 學年度進修學院二技經營管理系與進修部二技機械工程系 電子工程系 電機工程系只剩各招收 10 名學生, 擬申請提報教育部於 106 學年度停招 二 依據 技專校院第一階段作業提報用表 特殊項目暨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增設 調整申請之說明摘述如下 : 任一學制停招除進修專校 進修學院學制外, 其他以 3 案為限, 本校停招共計 4 案, 優先停招順序為 (1) 進修學院二技經營管理系 (2) 進修部二技機械工程系 (3) 進修部二技電子工程系 (4) 進修部二技電機工程系 三 本案業經 104 年 11 月 30 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一 105 學年度教育部總量管制小組公布本校進修部與進修學院招生名額 二 進修部與進修學院 106 學年度招生規劃 三 公立學校申請 106 學年度所系科學位學程之任一學制停招說明表 ( 經營管理系 機械工程系 電子工程系及電機工程系 ) 通過後, 依校務會議決議提送教育部審議 一 照案通過 二 申請停招進修學院二技經營管理系及進修部二技機械工程系 電子工程系 電機工程系三系 13

14 案由 ( 七 ) 提案主旨說明討論資料辦法 提案單位 : 秘書室本校 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草案, 及廢止本校 經費稽核委員會內部稽核制度與施行細則, 提請討論 一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於 104 年 9 月 3 日修訂後, 以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取代經費稽核委員會執行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原有之設置依據已失存 然本會行之已久, 有其代表性與功能性, 故擬修正設置依據後繼續執行經費稽核委員會之任務, 促進全校同仁對本校經費使用之了解及關心 二 原有 經費稽核委員會內部稽核制度與施行細則 依本會設置要點訂定, 擬將細則條文主要內容納入設置要點後廢止, 以完備本會設置要點及精簡法規 三 本案業經 104 年 11 月 17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草案對照表 二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草案 三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內部稽核制度與施行細則 通過後公告施行 決議 修正內容 修正通過修正第 4 點 : 本會置稽核委員九人, 其中至少一人具有財管商學背景, 由校務會議成員推選產生 委員任期同校務會議代表, 連選得連任 委員因故去職或當年度無法行使職權, 由當時選舉次高票者備取委員依次遞補, 任期至該學年度結束不變 ; 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之 ; 如當選委員當年度無法行使職權, 改由備取委員依序遞補 14

15 案由 ( 八 ) 提案主旨說明討論資料辦法 提案單位 : 秘書室 本校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1 點 第 2 點 第 3 點修正草案, 提 請討論 一 依 104 年 2 月 4 日 104 年 9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 設置條例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辦理 二 依黎副校長 104 年 10 月 19 日召開之 新修訂管監辦法相關問題討論會議 決議, 檢視上開法規, 擬修正本要點第 點 : ( 一 ) 修正第 1 點 相關法源依據 : 1. 新增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為本要點之法源依據之一 2. 因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條次變更, 故修正所依據法源之條次, 以符規定 ( 二 ) 修正第 2 點 委員遴選程序 : 1. 因應單位名稱變更, 修正 會計主任 為 主計主任 2. 校內之學院委員, 改由各學院推薦一名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 3. 新增第二項內容 : 本會委員名單經校長遴選後, 提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4. 原第二項調整為第三項 ( 三 ) 修正第 3 點 任務 : 1. 整併與修正現行條文 1 至 5 款, 並調整順序 2. 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6 條任務, 新增第 款 三 本要點業經 104 年 11 月 17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1 點 第 2 點 第 3 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二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草案 通過後公告施行 決議 修正內容 修正通過 修正第 2 點 : 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 由校長任召集人, 副校長一人 教務長 學務長 總務長 研發長 主任秘書 主計主任為當然委員, 其餘校內委員由各學院推薦一位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擔任之 必要時得另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 本會委員名單經前款之推薦程序, 經校長遴選後, 提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 遴連選得連任, 且不得同時擔任經費稽核委員會委 員 15

16 案由 ( 九 ) 提案單位 : 秘書室 提案主旨 說明 討論資料 本校 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單, 提請同意 一 本校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 及監督辦法 修正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本要點業經 104 年 11 月 17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及本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二 依本要點第 2 點 委員遴選程序 : ( 一 ) 除當然委員外, 校內之學院委員, 由各學院推薦一名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 必要時得另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 ( 二 ) 委員名單經校長遴選後, 提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三 本屆 (103~104 年度 ) 委員任期將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屆滿, 須辦理 105~106 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遴選, 故依本要點第 2 點, 將當然委員 各 學院推薦委員及校外委員名單, 經校長遴選後提請本會同意 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單 辦法 通過後, 製發聘書予各委員並執行相關業務 決議 照案通過 16

17 案由 ( 十 ) 提案單位 : 秘書室 提案主旨說明討論資料辦法 訂定本校 校務基金內部稽核運作要點 草案, 提請討論 一 為強化學校校務基金內部稽核之運作, 依據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 條例 與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之規定, 配合增訂 國 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內部稽核運作要點 二 本案業經 104 年 11 月 17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內部稽核運作要點 草案逐點說明表 二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內部稽核運作要點 草案 通過後公告施行 決議 照案通過 17

18 案由 ( 十一 ) 提案單位 : 研發處 提案主旨說明討論資料辦法 本校 特殊優秀研究人才彈性薪資支給要點 第 8 點修正草案, 提請討論 一 依本校 104 年 3 月 16 日主管會議決議, 請各單位審視業管相關規定, 檢討相關法規經校務會議審議之必要性 二 經查本處相關規定, 檢討後擬修訂本校 特殊優秀研究人才彈性薪資支給要點, 本要點母法為人事室訂定之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支應辦法, 未來擬配合母法修訂進行調整 三 本案業經 104 年 10 月 20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特殊優秀研究人才彈性薪資支給要點 第 8 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二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特殊優秀研究人才彈性薪資支給要點 修正草案 通過後公告施行 決議 照案通過 18

19 案由 ( 十二 ) 提案單位 :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 提案主旨 說明 討論資料 擬廢止本校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設置辦法, 提請討論 一 101 年 5 月 29 日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 12 條條文, 刪除計算機與網路中心 其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文句 二 由於本校組織規程第 12 條已明訂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之設置如下 :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 承校長之命, 主持電子計算機中心之業務事宜, 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 分設行政及諮詢 網路作業 系統 校務資訊四組 各組置組長一人 職員若干人 九十年八月二日 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 修正前已進用之現職資訊科技人員得繼續留任至離職為止, 其升等仍依該辦法規定辦理 對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之設置已有明確規範, 故擬廢止本校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設置辦法 三 本案業經 104 年 6 月 30 日第 6 次行政會議通過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計算機與網路中心設置辦法 辦法 通過後公告廢止 決議 照案通過 19

20 四 臨時動議 ( 無 ) 五 行政單位工作報告 ( 請參閱簡報 ) 六 散會 ( 下午 5:30) 20

21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討論提案資料 案由 ( 一 ) 提案主旨 說明 提案單位 : 人事室本校 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附表 5 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相關規定, 提請討論 一 本案業經 104 年 10 月 20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及 104 年 11 月 27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教評會會議通過 二 為配合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 25 條, 擬修正第二章新聘第 5 條, 本校新聘教師除應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及本校專業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採認作業要點外, 尚須符合各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要點等 ; 另提升擬聘教師素質, 擬修正新聘教師外審成績, 院級外審人數仍至少 5 位, 送審教授者, 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人評 80 分以上, 且平均分數達 80 分以上 ; 送審副教授及助理教授者, 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人評 78 分以上 三 配合教育部 103 年 8 月 5 日修正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爰修正第 7 條國外學歷採認及驗證之名詞 四 本校獲教育部 104 學年度多元升等制度試辦學校計畫, 為鼓勵教師進行教學升等, 以提升教學品質與教學效能, 用以教師教學暨研究表現, 引導教師多元專業發展, 新增教師得以教學研究提出升等, 擬修正第 11 條 五 為期本校教師升等作業更為嚴謹周延, 覈實審議本校教師升等制度, 建議參照部分國立大學作法, 擬修訂第 12 條 : ( 一 ) 院級外審委員 4 人 : 1. 升等教授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80 分以上, 且平均分數達 80 分以上 2. 升等副教授 助理教授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78 分以上 ( 二 ) 校級外審委員 4 人 : 1. 升等教授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80 分以上, 且平均分數達 80 分以上 2. 升等副教授 助理教授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78 分以上 六 依據教師法第 14 條第 4 項及教育部 103 年 4 月 23 日臺教人 ( 三 ) 字第 號函, 有關教師涉性侵害或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者, 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並得邀請性平會委員派員列席說明, 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並靜候調查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屬實者, 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 沒有停聘或不續聘之選擇餘地 ), 亦毋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擬修正第 18 條 七 明定本次修正第 條自 105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 修正第 條自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21

22 討論資料 辦法 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二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修正草案 三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四 附表 5 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相關規定 修正草案 五 附表 5 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相關規定 通過後公告施行 決議 修正內容 修正通過 一 修正第 12 條 : 原條文略以, 二 複審 ( 一 ) 各學院將擬升等教師專門著作送請 4 位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擬升等教授者, 其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80 分以上, 且平均分數達 80 分以上 ; 擬升等副教授 助理教授者, 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78 分以上, 始提院教評會審議 非專門著作 教學 服務之評審應依前條第三項 第四項規定另訂評審準則, 經院 校教評會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三 決審 ( 三 ) 前二目成績, 由校外學者專家 4 人, 依據擬升等教師研究專業領域及所屬學院特質, 綜合考量所送各項研究成果表現, 予以合併評分 擬升等教授者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80 分以上, 且平均分數達 80 分以上 ; 擬升等副教授 助理教授者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78 分以上, 始提校教評會審議 二 修正第 25 條 : 本辦法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第 條自 年 82 月 1 日起實施, 修正第 條自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22

23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104 年 12 月 29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五條本校新聘各級專任教師, 除應具有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規定資格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及本校專業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採認作業要點外, 尚須符合擬聘學院依本校 新聘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要點 所訂各級新進專任教師最近五年專業研究能力之基本門檻, 且須品德優良 教學認真 學養豐富, 具服務熱忱, 對於擬聘單位之教學與研究確有助益 新聘各級專任教師除借調擔任專任教師或遴聘為本校教學 行政單位主管者, 依本校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分工表 審查外, 其餘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 各級教評會 : ( 一 ) 系教評會 : 依課程需要 各級教師應授課時數及聘任有關證件資料等進行初審後, 除公告擬聘等級為教授者應提需聘員額 1 至 2 倍人選外, 其餘等級應提出需聘員額 2 倍以上人選, 並排列優先順序 ( 二 ) 院教評會 : 提出需聘員額 1 至 2 倍人選, 並排列優先順序 第五條本校新聘各級專任教師, 除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外, 尚須符合擬聘學院依本校 新聘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要點 所訂各級新進專任教師最近五年專業研究能力之基本門檻, 且須品德優良 教學認真 學養豐富, 具服務熱忱, 對於擬聘單位之教學與研究確有助益 新聘各級專任教師除借調擔任專任教師或遴聘為本校教學 行政單位主管者, 依本校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分工表 審查外, 其餘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 各級教評會 : ( 一 ) 系教評會 : 依課程需要 各級教師應授課時數及聘任有關證件資料等進行初審後, 除公告擬聘等級為教授者應提需聘員額 1 至 2 倍人選外, 其餘等級應提出需聘員額 2 倍以上人選, 並排列優先順序 ( 二 ) 院教評會 : 提出需聘員額 1 至 2 倍人選, 並排列優先順序 新聘專任教師未領有擬聘等級教新聘專任教師未領有擬聘等級教師證書者, 提會前應將其專門著師證書者, 提會前應將其專門著作 ( 包含學位論文 ) 依本校 辦作 ( 包含學位論文 ) 依本校 辦理教師著作外審作業注意事項 理教師著作外審作業注意事項 先送請校外學者 專家評審, 送先送請校外學者 專家評審, 送審人數至少 5 人, 送審教授者, 審人數至少 5 人, 須有三分之二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人評 80 以上審查人評 75 分以上, 且平均分以上, 且平均分數達 80 分以分數達 75 分以上 上 ; 送審副教授及助理教授者, 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人評 78 分以上 ( 三 ) 校教評會 : 擬聘人選經審 ( 三 ) 校教評會 : 擬聘人選經審 23 一 為配合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 25 條, 新聘專任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爰修訂本校新聘教師除應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及本校專業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採認作業要點外, 尚須符合各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要點等 二 為提升新聘教師素質, 擬修訂提高各職級新聘教師送外審及格分數, 且仍維持院一級外審, 至少送 5 位校外學者或專家

24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查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聘 查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聘 二 資格審查小組 : 校教評會召二 資格審查小組 : 校教評會召開前, 應經 新聘專任教師資格開前, 應經 新聘專任教師資格審查小組 就擬聘人選是否符合審查小組 就擬聘人選是否符合學校發展目標先行審查, 通過學校發展目標先行審查, 通過者, 始得提送校級教評會審議 者, 始得提送校級教評會審議 小組置委員 11 人, 成員如下 : 小組置委員 11 人, 成員如下 : ( 一 ) 副校長 2 人, 其中擔任校 ( 一 ) 副校長 2 人, 其中擔任校教評會主席之副校長為小組召集教評會主席之副校長為小組召集人, 開會時主持會議 人, 開會時主持會議 ( 二 ) 學院代表 6 人 ( 每學院 1 ( 二 ) 學院代表 6 人 ( 每學院 1 人 ), 由各學院推派 人 ), 由各學院推派 ( 三 ) 校或院外代表 3 人, 由校 ( 三 ) 校或院外代表 3 人, 由校長遴聘 長遴聘 三 新聘專任教師除已經教育部三 新聘專任教師除已經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 應於到職 3 個月審定合格者外, 應於到職 3 個月內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內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備齊資料函報教育審作業須知 備齊資料函報教育部請領教師證書 部請領教師證書 新設之教學單位擬聘專任教師, 新設之教學單位擬聘專任教師, 得由該教學單位主管或召集人邀得由該教學單位主管或召集人邀集相關單位主管及校內 外專家集相關單位主管及校內 外專家學者等組教評小組, 於簽奉校長學者等組教評小組, 於簽奉校長核可後進行審查, 並依前項規定核可後進行審查, 並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聘任 程序辦理聘任 本校各學院組織如有調整, 該系本校各學院組織如有調整, 該系所專任教師之聘任, 應由院長依所專任教師之聘任, 應由院長依所需專長, 遴聘校外學者或專家所需專長, 遴聘校外學者或專家協助推薦 協助推薦 86 學年度起新聘專任教師應依 86 學年度起新聘專任教師應依本本校 新聘教師限期升等辦法 校 新聘教師限期升等辦法 規規定期限升等 定期限升等 新聘專任教師原已具教育部核發新聘專任教師原已具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 以次一等級聘任者, 教師證書, 以次一等級聘任者, 其升等除免再報部請頒教師證書其升等除免再報部請頒教師證書外, 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外, 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校新聘專任教師持國外學歷者, 各級教評會應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 由當事人提供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及入出國紀錄, 認定確為與國內同級同 第七條本校新聘專任教師持國外學歷者, 各級教評會應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 查驗當事人提供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及入出國紀錄, 認定確為與國內同級 24 一 依據 103 年 8 月 5 日教育部修正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為使用詞符合實務, 將 查驗 修正為 驗證 ; 配合上開辦法修訂, 以及

25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如其就讀學校未列入教育部之參考名冊或藝術類文憑或以就讀學校正式核發之臨時學位證明書代替學位證書者, 聘任單位應於系教評會前依該辦法送駐外館處或其就讀學校辦理查證 前項人員國外學歷驗證 查證 採認之相關規定, 摘錄如附表 5 第十一條教師升等應提各級教評會進行初審 複審及決審三級審查 初審審查項目包括研究 教學 服務 ( 含輔導與推廣 )( 以下簡稱服務 ) 三項 專任教師複審及決審各審查項目及比重如下 : 一 研究占總成績 60%: ( 一 ) 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技術報告 教學研究 作品及成就證明 )( 以下簡稱專門著作 ) 成績占研究分數之 66.7% ( 二 ) 非屬專門著作之其他研究成果 ( 如 : 計畫 專利 技轉 產學合作 學術榮譽 學術競賽或作品等 )( 以下簡稱非專門著作 ) 成績占研究分數 33.3% 惟助教之評審項目為協助研究 二 教學占總成績 30% 三 服務占總成績 10% 兼任教師複審及決審各審查項目及比重如下 : 一 研究占總成績 80%: 專門著作成績占 100% 二 教學占總成績 15% 三 服務占總成績 5% 第三項及第四項前項各審查項目之評審方式如下 : 一 專門著作應依本校 辦理教師專門著作外審作業注意事項 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 該注意 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如其就讀學校未列入教育部之參考名冊或藝術類文憑或以就讀學校正式核發之臨時學位證明書代替學位證書者, 聘任單位應於系教評會前依該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送駐外館處或其就讀學校辦理查證 前項人員國外學歷查驗 查證 認定之相關規定, 摘錄如附表 5 第十一條教師升等應提各級教評會進行初審 複審及決審三級審查 初審審查項目包括研究 教學 服務 ( 含輔導與推廣 )( 以下簡稱服務 ) 三項 專任教師複審及決審各審查項目及比重如下 : 一 研究占總成績 60%: ( 一 ) 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技術報告 作品及成就證明 )( 以下簡稱專門著作 ) 成績占研究分數之 66.7% ( 二 ) 非屬專門著作之其他研究成果 ( 如 : 計畫 專利 技轉 產學合作 學術榮譽 學術競賽或作品等 )( 以下簡稱非專門著作 ) 成績占研究分數 33.3% 惟助教之評審項目為協助研究 二 教學占總成績 30% 三 服務占總成績 10% 兼任教師複審及決審各審查項目及比重如下 : 一 研究占總成績 80%: 專門著作成績占 100% 二 教學占總成績 15% 三 服務占總成績 5% 第三項及第四項前項各審查項目之評審方式如下 : 一 專門著作應依本校 辦理教師專門著作外審作業注意事項 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 該注意 25 為免日後再修訂, 爰修訂系教評會依上開辦法辦理查證, 無須註明條款 二 另為使用詞明確, 上開辦法將認定併入採認, 爰第 2 項將 認定 修正為 採認 本校獲教育部 104 學年度多元升等制度試辦學校計畫, 為鼓勵教師進行教學升等, 以提升教學品質與教學效能, 用以教師教學暨研究表現, 引導教師多元專業發展, 爰新增教師得以教學研究提出升等

26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事項由校教評會另訂之 事項由校教評會另訂之 二 非專門著作評審方式依本校二 非專門著作評審方式依本校 辦理教師非屬專門著作之其他 辦理教師非屬專門著作之其他研究成果評審作業注意事項 辦研究成果評審作業注意事項 辦理 ; 該注意事項由校教評會另訂理 ; 該注意事項由校教評會另訂之 之 三 教學 服務由教評會委員評三 教學 服務由教評會委員評分, 依本校 教師升等教學服務分, 依本校 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審查要點 規定辦理 成績審查要點 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前條第一項之審查程序如下 : 一 初審由系級教評會進行 各審查項目之評審方式由各學系 ( 所 ) 另訂評審準則, 經系 院教評會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二 複審 ( 一 ) 各學院將擬升等教師專門著作送請 4 位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擬升等教授者, 其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80 分以上, 且平均分數達 80 分以上 ; 擬升等副教授 助理教授者, 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78 分以上, 始提院教評會審議 非專門著作 教學 服務之評審應依前條第三項 第四項規定另訂評審準則, 經院 校教評會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 二 ) 外審結果如經教評會委員認定所列審查意見與所評分數不相當, 得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送請原外審委員再確認 ; 如經教評會委員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者, 得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 認定該份審查成績不予計算, 另送其他審查人審查 三 決審 ( 一 ) 專門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第十二條前條第一項之審查程序如下 : 一 初審由系級教評會進行 各審查項目之評審方式由各學系 ( 所 ) 另訂評審準則, 經系 院教評會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二 複審 ( 一 ) 由院級教評會進行 專門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非專門著作 教學 服務之評審應依前條第三項 第四項規定另訂評審準則, 經院 校教評會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 二 ) 外審結果如經教評會委員認定所列審查意見與所評分數不相當, 得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送請原外審委員再確認 ; 如經教評會委員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者, 得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 認定該份審查成績不予計算, 另送其他審查人審查 三 決審 ( 一 ) 專門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26 依據 104 年 10 月 20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及 104 年 11 月 27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教評會議決議, 為期本校教師升等作業更為嚴謹周延, 覈實審議本校教師升等制度, 建議參照部分國立大學作法, 擬修訂第 12 條 : ( 一 ) 院級外審委員 4 人 : 1. 升等教授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80 分以上, 且平均分數達 80 分以上 2. 升等副教授 助理教授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78 分以上 ( 二 ) 校級外審委員 4 人 : 1. 升等教授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80 分以上, 且平均分數達 80 分以上 2. 升等副教授 助理教授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78 分以上

27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 二 ) 非專門著作併同專門著作 ( 二 ) 非專門著作併同專門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 三 ) 前二目成績, 由校外學者 ( 三 ) 前二目成績, 由校外學者專家 4 人, 依據擬升等教師研究專家依據擬升等教師研究專業領專業領域及所屬學院特質, 綜合域及所屬學院特質, 綜合考量所考量所送各項研究成果表現, 予送各項研究成果表現, 予以合併以合併評分 擬升等教授者外審評分 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人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80 評 75 分以上, 且平均分數達 75 分以上, 且平均分數達 80 分以分以上, 始提校教評會審議 上 ; 擬升等副教授 助理教授者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78 分以上, 始提校教評會審議 ( 四 ) 校教評會 : 1 各學院所送升等教師資料於召開會議 10 日前, 集中陳列, 各教評會委員應於會議前親往詳閱 2 教評會委員依前條規定評定教學 服務成績, 並與前目成績合計總成績 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委員總成績, 擬升等教授者須達 80 分以上者 ; 擬升等副教授 助理教授者須達 78 分以上者為通過 ( 四 ) 校教評會 : 1 各學院所送升等教師資料於召開會議 10 日前, 集中陳列, 各教評會委員應於會議前親往詳閱 2 教評會委員依前條規定評定教學 服務成績, 並與前目成績合計總成績 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委員總成績 75 分以上者為通過 3 外審結果如經教評會委員認定 3 外審結果如經教評會委員認定所列審查意見與所評分數不相所列審查意見與所評分數不相當, 得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當, 得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送請原外審委員再確認 ; 如決議送請原外審委員再確認 ; 如經教評會委員提出具有專業學術經教評會委員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足以動搖該專依據之具體理由, 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者, 得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者, 得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 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 認定該份審查成績不予計算, 另認定該份審查成績不予計算, 另送其他審查人審查 送其他審查人審查 前項各級審查程序中, 對於涉及前項各級審查程序中, 對於涉及本人案件應行迴避 本人案件應行迴避 第十八條本校教師如發生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等情事時應由所屬系詳述理由及法令依據, 經由初審 複審 決審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函報教育部核定 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逕由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函報教育部核定 : 第十八條本校教師如發生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等情事時應由所屬系詳述理由及法令依據, 經由初審 複審 決審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函報教育部核定 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逕由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函報教育部核定 : 27 依據教師法第 14 條第 4 項及教育部 103 年 4 月 23 日臺教人 ( 三 ) 字第 號函, 有關教師涉性侵害或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者, 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並得邀請性平會

28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一 合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解聘案 二 合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解聘案 三 本校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新聘教師未依本校新聘教師限期升等辦法規定升等之不續聘案 教師如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事, 本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逕由校教評會審議, 並得邀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派員列席說明, 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並靜候調查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屬實者, 不須經三級教評會審議, 由本校報請教育部核准後, 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條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 100 年 5 月 24 日修正第 22 條 第 23 條及 101 年 1 月 11 日修正第 11 條 第 12 條, 自 101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本辦法 103 年 12 月 16 日修正第 5 條 第 24 條及第 25 條, 第 5 條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本辦法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第 條自 年 82 月 1 日起實施, 修正第 條自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一 合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解聘案 二 合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解聘案 三 本校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新聘教師未依本校新聘教師限期升等辦法規定升等之不續聘案 委員派員列席說明, 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並靜候調查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屬實者, 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 沒有停聘或不續聘之選擇餘地 ), 亦毋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擬修訂第 18 條 本辦法經校務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明訂本次修正實施日期 : 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一 修正第 條之部 本辦法 100 年 5 月 24 日修正第 分, 修訂教師以教學研 22 條 第 23 條及 101 年 1 月 11 究升等及外審人數 外 日修正第 11 條 第 12 條, 自 101 審及格分數等, 自 105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本辦法 103 年 12 月 16 日修正第 5 條 第 24 條及第 25 條, 第 5 條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二 其餘修正第 條文自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28

29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修正草案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104 年 12 月 29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本辦法依據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訂定 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除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外, 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 本校教師評審分系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系教評會 )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院教評會 ) 及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 審查, 並依大學法第二十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實施分級分工審查, 其分工情形如附表 1 本辦法所稱系包括各系 所 通識教育中心 體育室 師資培育中心 ; 系教評會包括系 所 通識教育中心 體育室 師資培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 通識教育中心 體育室及師資培育中心教師應經院級教評會評審事項, 其院教評會評審, 由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辦理 第二章新聘 第五條 本校新聘各級專任教師, 除應具有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規定資格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及本校專業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採認作業要點外, 尚須符合擬聘學院依本校新聘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要點所訂各級新進專任教師最近五年專業研究能力之基本門檻, 且須品德優良 教學認真 學養豐富, 具服務熱忱, 對於擬聘單位之教學與研究確有助益 新聘各級專任教師除借調擔任專任教師或遴聘為本校教學 行政單位主管者, 依本校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分工表 審查外, 其餘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 各級教評會 : ( 一 ) 系教評會 : 依課程需要 各級教師應授課時數及聘任有關證件資料等進行初審後, 除公告擬聘等級為教授者應提需聘員額 1 至 2 倍人選外, 其餘等級應提出需聘員額 2 倍以上人選, 並排列優先順序 ( 二 ) 院教評會 : 提出需聘員額 1 至 2 倍人選, 並排列優先順序 新聘專任教師未領有擬聘等級教師證書者, 提會前應將其專門著作 ( 包含學位論文 ) 依本校 辦理教師著作外審作業注意事項 先送請校外學者 專家評審, 送審人數至少 5 人, 送審教授者, 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人評 80 分以上, 且平均分數達 80 分以上 ; 送審副教授及助理教授者, 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人評 78 分以上 ( 三 ) 校教評會 : 擬聘人選經審查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聘 二 資格審查小組 : 校教評會召開前, 應經 新聘專任教師資格審查小組 就擬聘人選是否符合學校發展目標先行審查, 通過者, 始得提送校級教評會審議 小組置委員 11 人, 成員如下 : ( 一 ) 副校長 2 人, 其中擔任校教評會主席之副校長為小組召集人, 開會時主持會議 ( 二 ) 學院代表 6 人 ( 每學院 1 人 ), 由各學院推派 ( 三 ) 校或院外代表 3, 由校長遴聘 三 新聘專任教師除已經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 應於到職 3 個月內依 專科 29

30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備齊資料函報教育部請領教師證書 新設之教學單位擬聘專任教師, 得由該教學單位主管或召集人邀集相關單位主管及校內 外專家學者等組教評小組, 於簽奉校長核可後進行審查, 並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聘任 本校各學院組織如有調整, 該系所專任教師之聘任, 應由院長依所需專長, 遴聘校外學者或專家協助推薦 86 學年度起新聘專任教師應依本校 新聘教師限期升等辦法 規定期限升等 新聘專任教師原已具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 以次一等級聘任者, 其升等除免再報部請頒教師證書外, 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校新聘專任教師各級審查程序, 第 1 學期擬聘者, 應於 6 月底前完成 ; 第 2 學期擬聘者, 應於前 1 年 12 月底前完成 本校新聘專任教師持國外學歷者, 各級教評會應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 由當事人提供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及入出國紀錄, 認定確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如其就讀學校未列入教育部之參考名冊或藝術類文憑或以就讀學校正式核發之臨時學位證明書代替學位證書者, 聘任單位應於系教評會前依該辦法送駐外館處或其就讀學校辦理查證 前項人員國外學歷驗證 查證 採認之相關規定, 摘錄如附表 5 本校兼任教師之遴聘得由各教學單位逕提人選, 並依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分工表辦理審查, 惟不辦理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送外審查及請頒教師證書 兼任教師之聘任, 除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各等級資格外, 並須依本校兼任教師聘任準則規定辦理 各等級依下列規定聘任 : ( 一 ) 已取得教師證書者, 按其取得證書等級聘任 ( 二 ) 未取得教師證書者, 按其取得學位資格聘任, 具博士學位者聘為助理教授 ; 具碩士者學位者聘為講師 ( 三 ) 具博士學位或已取得助理教授 副教授證書, 分別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規定年資, 曾經公私立大學或學術研究機構送外審查通過, 附有相關證明文件, 經簽奉校長核准者, 得以副教授 教授等級提教評會審議 ( 四 ) 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外知名大學擔任教職, 並有證明文件者, 得以該曾任等級聘任 第三章升等 第九條 第十條 本校各級教師服務於本校至當年 1 月或 7 月底止滿 2 年以上, 兼任教師累計服務於本校滿 6 年以上, 已取得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 並以本校名義發表專門著作, 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各級教師升等年資之規定, 得申請升等 前項年資計算, 全時進修 研究者, 於申請升等時, 其全時進修 研究期間年資, 最多採計 1 年 經核准借調, 且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 於申請升等時, 其借調期間年資, 最多採計 2 年 教師借調校外 以全時在國內 外進修 研究或出國講學期間, 無論有否返校授課, 均不得申請升等 教師申請升等, 每學期辦理一次 8 月升等者應提該年 6 月份召開之校教評 30

31 會審議 ;2 月升等者應提前一年 12 月份召開之校教評會審議 但 86 年 3 月 21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因在職進修取得學位申請升等者, 不受此限 ; 其升等生效日自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月起算 惟最低一級教評會與校教評會通過為跨學期者, 自校教評會通過之學期開始起算 升等作業時程如附表 2 教師申請升等除應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及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等相關規定辦理外 ; 其代表著作與參考著作等論著並須與任教課程有關, 且應達該學院及系 教師著作升等送外審查標準 第十一條教師升等應提各級教評會進行初審 複審及決審三級審查 初審審查項目包括研究 教學 服務 ( 含輔導與推廣 )( 以下簡稱服務 ) 三項 專任教師複審及決審各審查項目及比重如下 : 一 研究占總成績 60%: ( 一 ) 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技術報告 教學研究 作品及成就證明 )( 以下簡稱專門著作 ) 成績占研究分數之 66.7% ( 二 ) 非屬專門著作之其他研究成果 ( 如 : 計畫 專利 技轉 產學合作 學術榮譽 學術競賽或作品等 )( 以下簡稱非專門著作 ) 成績占研究分數 33.3% 惟助教之評審項目為協助研究 二 教學占總成績 30% 三 服務占總成績 10% 兼任教師複審及決審各審查項目及比重如下 : 一 研究占總成績 80%: 專門著作成績占 100% 二 教學占總成績 15% 三 服務占總成績 5% 第三項及第四項前項各審查項目之評審方式如下 : 一 專門著作應依本校 辦理教師專門著作外審作業注意事項 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 該注意事項由校教評會另訂之 二 非專門著作評審方式依本校 辦理教師非屬專門著作之其他研究成果評審作業注意事項 辦理 ; 該注意事項由校教評會另訂之 三 教學 服務由教評會委員評分, 依本校 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審查要點 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前條第一項之審查程序如下 : 一 初審由系級教評會進行 各審查項目之評審方式由各學系 ( 所 ) 另訂評審準則, 經系 院教評會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二 複審 ( 一 ) 各學院將擬升等教師專門著作送請 4 位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擬升等教授者, 其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80 分以上, 且平均分數達 80 分以上 ; 擬升等副教授 助理教授者, 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78 分以上, 始提院教評會審議 非專門著作 教學 服務之評審應依前條第三項 第四項規定另訂評審準則, 經院 校教評會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 二 ) 外審結果如經教評會委員認定所列審查意見與所評分數不相當, 得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送請原外審委員再確認 ; 如經教評會委員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者, 得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 認定該份審查成績不予計算, 31

32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另送其他審查人審查 三 決審 ( 一 ) 專門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 二 ) 非專門著作併同專門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 三 ) 前二目成績, 由校外學者專家 4 人, 依據擬升等教師研究專業領域及所屬學院特質, 綜合考量所送各項研究成果表現, 予以合併評分 擬升等教授者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80 分以上, 且平均分數達 80 分以上 ; 擬升等副教授 助理教授者外審及格分數須至少有 3 位評定 78 分以上, 始提校教評會審議 ( 四 ) 校教評會 : 1 各學院所送升等教師資料於召開會議 10 日前, 集中陳列, 各教評會委員應於會議前親往詳閱 2 教評會委員依前條規定評定教學 服務成績, 並與前目成績合計總成績 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委員總成績, 擬升等教授者須達 80 分以上者 ; 擬升等副教授 助理教授者須達 78 分以上者為通過 3 外審結果如經教評會委員認定所列審查意見與所評分數不相當, 得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送請原外審委員再確認 ; 如經教評會委員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者, 得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 認定該份審查成績不予計算, 另送其他審查人審查 前項各級審查程序中, 對於涉及本人案件應行迴避 教師升等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 應依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 如附表 3), 填繳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教育部請領教師證書 本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本校審議確定者, 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 並依各款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情節重大者, 不予續聘 : 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 代表著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 一年至三年 二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 五年至七年 三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 七年至十年 四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 一年至五年 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並經本校審議確定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情節重大者, 不予續聘 : 一 其原經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報請教育部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證書, 並依前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二 其原經教育部審定不合格者, 本校應依前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 本校新聘教師及教師申請升等資格審定, 其所需具專門著作 作品或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規定辦理 ( 相關條文摘錄如附表 4) 第四章聘期 解聘 停聘 不續聘 第十六條 本校教師之聘期, 分初聘 續聘 長期聘任 3 種 初聘 續聘期限及長期聘 32

33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任資格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 不再應聘時, 應於聘期屆滿 1 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 教師於聘約期中, 不得中途離職, 但有特殊情事必須辭職時, 應於 1 個月前提出辭職書, 經校長同意後, 始得離職 本校教師如發生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等情事時應由所屬系詳述理由及法令依據, 經由初審 複審 決審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函報教育部核定 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逕由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函報教育部核定 : 一 合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解聘案 二 合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解聘案 三 本校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新聘教師未依本校新聘教師限期升等辦法規定升等之不續聘案 教師如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事, 本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逕由校教評會審議, 並得邀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派員列席說明, 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並靜候調查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屬實者, 不須經三級教評會審議, 由本校報請教育部核准後, 予以解聘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級教評會於審議教師聘任 升等 解聘 停聘 不續聘等案時, 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使同意權 第二十條本校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 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 應予保密, 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 本校如發現送審人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 並經查明屬實時, 應駁回其申請 第二十一條各級教評會對教師申請升等未獲通過者, 應於十日內敘明理由以校函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申請升等教師對系教評會或院教評會審議結果不服時, 應先依第三項規定向上一級教評會提出申復, 如對申復無理由之決議不服時, 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規定就原系教評會或院教評會所為升等案之審議結果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等救濟 申請升等教師對校教評會審議結果不服時, 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規定, 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等救濟 申請升等教師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復之程序如下 : 一 申請升等教師應於收到教評會決議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 檢具有關資料向上一級教評會提出申復, 並以一次為限 二 院 ( 校 ) 教評會審議申復案時, 應給予申復教師充分說明理由之機會, 必要時得請下一級教評會召集人到場說明 且應於二個月內提出具體審議結果, 並將審議結果以書面通知申復當事人及下一級教評會,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逾期未提審議結果, 視為同意申復之理由 三 院 ( 校 ) 教評會審議結果為申復有理由時, 應送回下一級教評會再審議 第二十三條教師對教評會非升等案之決議如有不服, 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規定, 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等救濟 33

34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本校教師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 恪遵教師法之義務及本校相關規定, 若有重大違反相關規定之行為或不當言行, 經查證屬實, 應由教師所屬單位, 提請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依情節輕重, 作出不予晉級 停止升等申請 不得接研究計畫案 兼任行政主管 校外兼職兼課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並納入教師評鑑指標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 100 年 5 月 24 日修正第 22 條 第 23 條及 101 年 1 月 11 日修正第 11 條 第 12 條, 自 101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本辦法 103 年 12 月 16 日修正第 5 條 第 24 條及第 25 條, 第 5 條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本辦法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第 條自 年 82 月 1 日起實施, 修正第 條自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34

35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本校 86 年 10 月 14 日校務會議通過本校 87 年 11 月 3 日校務會議通過本校 89 年 10 月 17 日校務會議通過本校 90 年 3 月 27 日校務會議通過本校 90 年 11 月 6 日校務會議通過本校 93 年 4 月 13 日校務會議通過本校 93 年 11 月 16 日校務會議通過本校 95 年 3 月 7 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本校 95 年 10 月 24 日校務會議通過本校 96 年 1 月 9 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本校 97 年 3 月 1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本校 97 年 11 月 1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5 月 26 日校務會議通過 98 年 11 月 17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0 年 5 月 24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1 年 1 月 11 日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 11 條 第 12 條及第 24 條 101 年 2 月 24 日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臨時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 11 條 第 12 條 102 年 5 月 28 日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 14 條 103 年 1 月 14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臨時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 18 條 103 年 5 月 27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 9 條 第 11 條 103 年 12 月 16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 5 條 第 24 條及第 25 條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訂定 第二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外, 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三條本校教師評審分系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系教評會 )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院教評會 ) 及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 審查, 並依大學法第二十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實施分級分工審查, 其分工情形如附表 1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系包括各系 所 通識教育中心 體育室 師資培育中心 ; 系教評會包括系 所 通識教育中心 體育室 師資培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 通識教育中心 體育室及師資培育中心教師應經院級教評會評審事項, 其院教評會評審, 由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辦理 第二章新聘 第五條本校新聘各級專任教師, 除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外, 尚須符合擬聘學院依本校 新聘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要點 所訂各級新進專任教師最近五年專業研究能力之基本門檻, 且須品德優良 教學認真 學養豐富, 具服務熱忱, 對於擬聘單位之教學與研究確有助益 新聘各級專任教師除借調擔任專任教師或遴聘為本校教學 行政單位主管者, 35

36 依本校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分工表 審查外, 其餘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 各級教評會 : ( 一 ) 系教評會 : 依課程需要 各級教師應授課時數及聘任有關證件資料等進行初審後, 除公告擬聘等級為教授者應提需聘員額 1 至 2 倍人選外, 其餘等級應提出需聘員額 2 倍以上人選, 並排列優先順序 ( 二 ) 院教評會 : 提出需聘員額 1 至 2 倍人選, 並排列優先順序 新聘專任教師未領有擬聘等級教師證書者, 提會前應將其專門著作 ( 包含學位論文 ) 依本校 辦理教師著作外審作業注意事項 先送請校外學者 專家評審, 送審人數至少 5 人, 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人評 75 分以上, 且平均分數達 75 分以上 ( 三 ) 校教評會 : 擬聘人選經審查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聘 二 資格審查小組 : 校教評會召開前, 應經 新聘專任教師資格審查小組 就擬聘人選是否符合學校發展目標先行審查, 通過者, 始得提送校級教評會審議 小組置委員 11 人, 成員如下 : ( 一 ) 副校長 2 人, 其中擔任校教評會主席之副校長為小組召集人, 開會時主持會議 ( 二 ) 學院代表 6 人 ( 每學院 1 人 ), 由各學院推派 ( 三 ) 校或院外代表 3 人, 由校長遴聘 三 新聘專任教師除已經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 應於到職 3 個月內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備齊資料函報教育部請領教師證書 新設之教學單位擬聘專任教師, 得由該教學單位主管或召集人邀集相關單位主管及校內 外專家學者等組教評小組, 於簽奉校長核可後進行審查, 並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聘任 本校各學院組織如有調整, 該系所專任教師之聘任, 應由院長依所需專長, 遴聘校外學者或專家協助推薦 86 學年度起新聘專任教師應依本校 新聘教師限期升等辦法 規定期限升等 新聘專任教師原已具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 以次一等級聘任者, 其升等除免再報部請頒教師證書外, 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校新聘專任教師各級審查程序, 第 1 學期擬聘者, 應於 6 月底前完成 ; 第 2 學期擬聘者, 應於前 1 年 12 月底前完成 第七條本校新聘專任教師持國外學歷者, 各級教評會應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 查驗當事人提供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及入出國紀錄, 認定確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如其就讀學校未列入教育部之參考名冊或藝術類文憑或以就讀學校正式核發之臨時學位證明書代替學位證書者, 聘任單位應於系教評會前依該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送駐外館處或其就讀學校辦理查證 前項人員國外學歷查驗 查證 認定之相關規定, 摘錄如附表 5 第八條本校兼任教師之遴聘得由各教學單位逕提人選, 並依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分工表辦理審查, 惟不辦理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送外審查及請頒教師證書 兼任教師之聘任, 除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各等級資格外, 並須依本校兼任教師聘任準則規定辦理 各等級依下列規定聘任 : ( 一 ) 已取得教師證書者, 按其取得證書等級聘任 ( 二 ) 未取得教師證書者, 按其取得學位資格聘任, 具博士學位者聘為助理教授 ; 具碩士者學位者聘為講師 36

37 ( 三 ) 具博士學位或已取得助理教授 副教授證書, 分別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規定年資, 曾經公私立大學或學術研究機構送外審查通過, 附有相關證明文件, 經簽奉校長核准者, 得以副教授 教授等級提教評會審議 ( 四 ) 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外知名大學擔任教職, 並有證明文件者, 得以該曾任等級聘任 第三章升等 第九條本校各級教師服務於本校至當年 1 月或 7 月底止滿 2 年以上, 兼任教師累計服務於本校滿 6 年以上, 已取得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 並以本校名義發表專門著作, 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各級教師升等年資之規定, 得申請升等 前項年資計算, 全時進修 研究者, 於申請升等時, 其全時進修 研究期間年資, 最多採計 1 年 經核准借調, 且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 於申請升等時, 其借調期間年資, 最多採計 2 年 教師借調校外 以全時在國內 外進修 研究或出國講學期間, 無論有否返校授課, 均不得申請升等 第十條教師申請升等, 每學期辦理一次 8 月升等者應提該年 6 月份召開之校教評會審議 ;2 月升等者應提前一年 12 月份召開之校教評會審議 但 86 年 3 月 21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因在職進修取得學位申請升等者, 不受此限 ; 其升等生效日自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月起算 惟最低一級教評會與校教評會通過為跨學期者, 自校教評會通過之學期開始起算 升等作業時程如附表 2 教師申請升等除應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及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等相關規定辦理外 ; 其代表著作與參考著作等論著並須與任教課程有關, 且應達該學院及系 教師著作升等送外審查標準 第十一條教師升等應提各級教評會進行初審 複審及決審三級審查 初審審查項目包括研究 教學 服務 ( 含輔導與推廣 )( 以下簡稱服務 ) 三項 專任教師複審及決審各審查項目及比重如下 : 一 研究占總成績 60%: ( 一 ) 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技術報告 作品及成就證明 )( 以下簡稱專門著作 ) 成績占研究分數之 66.7% ( 二 ) 非屬專門著作之其他研究成果 ( 如 : 計畫 專利 技轉 產學合作 學術榮譽 學術競賽或作品等 )( 以下簡稱非專門著作 ) 成績占研究分數 33.3% 惟助教之評審項目為協助研究 二 教學占總成績 30% 三 服務占總成績 10% 兼任教師複審及決審各審查項目及比重如下 : 一 研究占總成績 80%: 專門著作成績占 100% 二 教學占總成績 15% 三 服務占總成績 5% 第三項及第四項前項各審查項目之評審方式如下 : 一 專門著作應依本校 辦理教師專門著作外審作業注意事項 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 該注意事項由校教評會另訂之 二 非專門著作評審方式依本校 辦理教師非屬專門著作之其他研究成果評審作業注意事項 辦理 ; 該注意事項由校教評會另訂之 37

38 三 教學 服務由教評會委員評分, 依本校 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審查要點 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前條第一項之審查程序如下 : 一 初審由系級教評會進行 各審查項目之評審方式由各學系 ( 所 ) 另訂評審準則, 經系 院教評會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二 複審 ( 一 ) 由院級教評會進行 專門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非專門著作 教學 服務之評審應依前條第三項 第四項規定另訂評審準則, 經院 校教評會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 二 ) 外審結果如經教評會委員認定所列審查意見與所評分數不相當, 得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送請原外審委員再確認 ; 如經教評會委員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者, 得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 認定該份審查成績不予計算, 另送其他審查人審查 三 決審 ( 一 ) 專門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 二 ) 非專門著作併同專門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 三 ) 前二目成績, 由校外學者專家依據擬升等教師研究專業領域及所屬學院特質, 綜合考量所送各項研究成果表現, 予以合併評分 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人評 75 分以上, 且平均分數達 75 分以上, 始提校教評會審議 ( 四 ) 校教評會 : 1 各學院所送升等教師資料於召開會議 10 日前, 集中陳列, 各教評會委員應於會議前親往詳閱 2 教評會委員依前條規定評定教學 服務成績, 並與前目成績合計總成績 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委員總成績 75 分以上者為通過 3 外審結果如經教評會委員認定所列審查意見與所評分數不相當, 得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送請原外審委員再確認 ; 如經教評會委員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者, 得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 認定該份審查成績不予計算, 另送其他審查人審查 前項各級審查程序中, 對於涉及本人案件應行迴避 第十三條教師升等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 應依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 如附表 3), 填繳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教育部請領教師證書 第十四條本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本校審議確定者, 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 並依各款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情節重大者, 不予續聘 : 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 代表著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 一年至三年 二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 五年至七年 三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 七年至十年 四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 一年至五年 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並經本 38

39 校審議確定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情節重大者, 不予續聘 : 一 其原經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報請教育部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證書, 並依前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二 其原經教育部審定不合格者, 本校應依前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 第十五條本校新聘教師及教師申請升等資格審定, 其所需具專門著作 作品或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規定辦理 ( 相關條文摘錄如附表 4) 第四章聘期 解聘 停聘 不續聘 第十六條本校教師之聘期, 分初聘 續聘 長期聘任 3 種 初聘 續聘期限及長期聘任資格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 不再應聘時, 應於聘期屆滿 1 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 教師於聘約期中, 不得中途離職, 但有特殊情事必須辭職時, 應於 1 個月前提出辭職書, 經校長同意後, 始得離職 第十八條本校教師如發生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等情事時應由所屬系詳述理由及法令依據, 經由初審 複審 決審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函報教育部核定 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逕由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函報教育部核定 : 一 合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解聘案 二 合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解聘案 三 本校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新聘教師未依本校新聘教師限期升等辦法規定升等之不續聘案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級教評會於審議教師聘任 升等 解聘 停聘 不續聘等案時, 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使同意權 第二十條本校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 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 應予保密, 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 本校如發現送審人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 並經查明屬實時, 應駁回其申請 第二十一條各級教評會對教師申請升等未獲通過者, 應於十日內敘明理由以校函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申請升等教師對系教評會或院教評會審議結果不服時, 應先依第三項規定向上一級教評會提出申復, 如對申復無理由之決議不服時, 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規定就原系教評會或院教評會所為升等案之審議結果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等救濟 申請升等教師對校教評會審議結果不服時, 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規定, 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等救濟 申請升等教師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復之程序如下 : 一 申請升等教師應於收到教評會決議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 檢具有關資料向上一級教評會提出申復, 並以一次為限 二 院 ( 校 ) 教評會審議申復案時, 應給予申復教師充分說明理由之機會, 必要時得請下一級教評會召集人到場說明 且應於二個月內提出具體審議結果, 並將審議結果以書面通知申復當事人及下一級教評會,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39

40 逾期未提審議結果, 視為同意申復之理由 三 院 ( 校 ) 教評會審議結果為申復有理由時, 應送回下一級教評會再審議 第二十三條教師對教評會非升等案之決議如有不服, 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規定, 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等救濟 第二十四條本校教師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 恪遵教師法之義務及本校相關規定, 若有重大違反相關規定之行為或不當言行, 經查證屬實, 應由教師所屬單位, 提請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依情節輕重, 作出不予晉級 停止升等申請 不得接研究計畫案 兼任行政主管 校外兼職兼課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並納入教師評鑑指標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 100 年 5 月 24 日修正第 22 條 第 23 條及 101 年 1 月 11 日修正第 11 條 第 12 條, 自 101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本辦法 103 年 12 月 16 日修正第 5 條 第 24 條及第 25 條, 第 5 條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40

41 附表 5 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相關規定 修正草案 104 年 12 月 29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項目依據條文條件及相關規定 用詞定義 驗證 查證 採認應附文件 採認程序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三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五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教育部協助 41

42 查證採認規定修業期限修習課程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九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六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九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七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一 修業期限,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二 各校應依上述原則 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三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雙學位者, 其二校修業時間, 得予併計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四 前項在二校修習學分數, 得予併計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須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以國外學位或文憑送審者, 其學位或文憑入學資格 畢業學校 修習課程 修業期間及不予認定之情形, 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但送審人修業期間達前開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期間三分之二以上, 且論文 個人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及本部複審 ( 授權自審學校複審由學校辦理 ) 合格者, 不在此限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在符合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大學修習學分, 並以此獲得國外學校之學位者, 其學分數應符合國內遠距教學規定 42

43 不予認定 法律責任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十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十一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因故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認定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 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43

44 附表 5 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相關規定 98 年 5 月 26 日校務會議通過 項目依據條文條件及相關規定 用詞定義 查驗 查證及認定應附文件 採認程序 查證 查證項目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三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五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六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七條 一 採認 : 指就國外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並予認定之過程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當地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之名冊 三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相關證件 四 查證 : 指依國外學校之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五 認定 : 指學歷相關證明文件經查驗 查證後, 確認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一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二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三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 僑民或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免附 四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一 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或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查驗及認定 ; 如有疑義者, 各校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查證後認定 ; 必要時, 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部協助認定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或藝術類文憑, 各校應依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辦理查證後認定 ; 必要時, 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部協助認定 一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英文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後,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為之 二 申請人持有我國未設有駐外館處國家之學歷, 應先申請國外畢業學校發給其修業情形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及成績證明等英文證明文件後, 送受理之各校辦理查證 各校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44

45 採認規定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認定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45

46 案由 ( 二 ) 提案單位 : 教務處 提案主旨 說明 有關本校 106 學年度增設所系科班申請案, 提請討論 本案業經 104 年 11 月 30 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增設如下 : 一 增設碩士班一班 : ( 一 ) 文化事業發展系 ( 業經 系務會議及 院務會議通過 ) ( 二 ) 新增碩士班依據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規定摘述如下 : 1. 第四條 : 申請增設碩士班, 申請時已設立學系達三年以上 2. 第五條 : 研究所碩士班師資質量, 應符合學系師資質量基準 : (1) 專任講師比率應低於百分之三十 ; 專任師資數設碩士班者, 應達九人以上 (2) 生師比值 : 加權學生數除以其專任 兼任師資總和, 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四十 ( 三 ) 依前揭第十條規定 : 專科以上學校得於招生名額總量內, 依下列原則規定自行調整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 : 1. 各學制班別每班招生名額數上限 : 新設日間學制碩士班第 1 年學生數最高以 15 名為限 2. 各學制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之計算方式 : 日間學制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名額調整至日間學制碩士班, 調整比例為 1:0.5 ( 四 ) 本校 106 學年度擬新增文化事業發展系碩士班, 預計招收 10 名學生, 其招生名額正尋請校內其他系所釋出與提供 ( 目前英文系表示可提供碩士名額 1 名 ), 必要時需請校方協助協調校內各教學單位提供, 或自本系內部現有大學部學生名額調整取得 ( 原則上最多換取 4 名碩士生 ;105 學年度文化事業發展系大學部學生名額為 34 名 ( 不含外加名額 ), 若以 8 名大學部學生名額換取 4 名碩士生名額, 則該系大學部學生名額僅剩 26 名, 再加上 4 名外加名額, 共計 30 名 ) 二 增設四技進修部一班 : ( 一 ) 資訊與財金管理系 ( 業經 系務會議及 院務會議通過 ) ( 二 ) 依據 技專校院第一階段作業提報用表 特殊項目暨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增設 調整申請之說明摘述如下 : 增設係指設立原先學校所無之院 系 所 科 學位學程 例如 : 大學部原無 機械工程系, 設立時即為增設, 須提報增設計畫書送教育部審查 若 機械工程系 已設有四技日間部招生, 擬再增設四技進修學制, 則因系已經存在, 僅為增設其他的學制 ( 清單六任一學制增設 ), 故而無需提 46

47 報增設計畫書 ( 三 ) 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規定第十條規定 : 專科以上學校得於招生名額總量內, 依下列原則規定自行調整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 : 各學制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之計算方式 : 進修學制二年制學士班名額調整至進修學院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 調整比例為 1: 0.5 ( 四 ) 本校 106 學年度擬新增資訊與財金管理系四技進修部, 預計招收 40 名學生, 其招生名額由二技進修部化工系 土木系 建築系轉出 70 名 ( 二技名額轉換四技名額為 70*0.5=35 名 ), 另外四技工管系轉出 1 名 四技車輛訓轉出 4 名, 共計 40 名 討論資料 辦法 一 技專校院 106 學年度 碩 博士班增設 申請案清單 - 文化事業發展系 二 文化事業發展系碩士班計畫書 三 技專校院 106 學年度 非特殊項目院系科學位學程之任一學制增設 - 資訊與財金管理系 通過後, 依校務會議決議提送教育部審議 決議 照案通過 47

48 ( 一 ) 技專校院 106 學年度 碩 博士班增設 申請案清單 校名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碼 :104 申請案數 申請項目 增設博士班 ( 說明二 說明三 ) ( 說明一 ) 增設碩士班 ( 使用表件 : 表 1) 送審類別申請案名送審類別申請案名 第 1 案社會科學類文化事業發展系碩士班 第 2 案 說明 : 一 申請增設博士班 ( 含博士學位學程 ), 請依照教育部高教司之公告辦理, 本清單中僅需寫案名及類別 ( 依高教司之分類 ) 二 增設碩士班之 送審類別 : 請依工業類 管理類 ( 含商管 資管 ) 醫護類 社會科學類 人文藝術類等 5 類歸類 三 已設立之日間碩士班之系所, 若擬開設碩士在職專班者, 仍須提報第一階段審查 四 碩士班之院 所 系 學位學程之名稱命名原則, 請見附件一之 系 所 學位學程名稱之體例與原則 五 申請增設博士班或碩士班, 務請先詳閱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四條之各類系所增設條件, 以及設立後之師資質量標準規定, 並審慎評估與規劃 核章 : 填表人 : 填表單位主管 : 校長 : (104 年 12 月 15 日 ) 48

49 ( 五 ) 技專校院 106 學年度 非特殊項目之院系科學士學位學程之任一學制增設 申請案清單 校名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碼 :104 案數 申請項目 院系科學位學程名稱 非特殊項目之院 系 科 學士學位學程之任一學制增設 擬增設之學制及招生名額 擬增設學制之招生名額來源或說明事項 105 學年度核定學制 第 1 案資訊與財金管理系四技進修部 40 名本校進修部其他系所名額無 第 2 案 說明 : 一 任一學制增設 : 係指既有之系科開設其他學制招生 例如 : 機械工程系 105 學年度設有四技日間部,106 學年擬增設四技進修部招生 但若為既有之系擬增設專科學制 ( 第一次增設 ), 因對於專科部而言是新設科, 則應以增設案提報 二 同一系科擬增設一個以上學制, 請合併於一案填報 三 院系科學位學程名稱 : 請填寫 105 學年度核定名稱 若該系科同時申請於 106 學年度改名或整併, 則請加註擬調整之名稱, 填寫方式 : 系 ( 並申請改名為 系 ) 四 擬增設之學制及招生名額 填寫格式 : 學制 ( 名 ), 擬招生名額得填寫預估數 五 擬增設學制之招生名額來源或說明事項 請填寫擬增設學制之招生名額將由何系科學制之招生名額流用, 若尚未確定可只提供規劃方向 六 無申請案數限制, 若案數欄位不足, 請自行增加 七 如無申請案者, 免附本表 核章 : 填表人 : 填表單位主管 : 校長 : (104 年 12 月 15 日 ) 49

50 案由 ( 三 ) 提案單位 : 教務處 提案主旨說明討論資料辦法 有關本校機電學院機械系申請於 106 學年實施不分組案, 提請討論 一 本案業經機械系 104 年 6 月 29 日系務會議 機電學院 104 年 11 月 4 日院務會議及 104 年 11 月 30 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二 學生部分 : 不分組可配合教育部通才教育政策, 另搭配模組課程, 讓學生依興趣自行選擇, 減少轉組問題 三 行政方面 : 相同課程可合班開課降低老師授課負擔及減少兼任師資聘任 ; 班級人數平均可避免電腦教室 實驗室設備不敷使用之困擾 ; 減少招生分組缺額狀況 技專校院 106 學年度 非特殊項目之現有院所系科學位學程之分組增設 調整 - 機械工程系 通過後, 依校務會議決議提送教育部審議 決議 照案通過 50

51 ( 八 ) 技專校院 106 學年度 非特殊項目之現有院所系科學位學程之分組增設 調整 申請案清單 校名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碼 :104 案數 申請項目 第 1 案 第 2 案 第 3 案 第 4 案 105 學年度分組名稱 ( 須包含所系科之名稱 ) 機械工程系精密機電組機械工程系精密設計組機械工程系電機與控制組 非特殊項目現有院 所 系 科 學位學程之分組增設 調整 106 學年度分組名稱 ( 須包含所系科之名稱 ) 調整別 涉及之學制別 機械工程系取消分組機械工程系 說明 : 一 分組名稱 填寫格式 : 分組名稱前應包含所屬之所系科名稱, 例如 : 系 組 二 調整別 請填寫 : 增設分組 分組改名 取消分組 ( 一 ) 增設分組 : 係指該分組於某所系科學程為第一次增設 ; 若為既有的分組增加招生之學制, 則無需在本表提報 ( 二 ) 取消分組 : 係指該分組於某所系科學程的全部學制均不再招生 若僅為其中一個學制取消分組招生, 則無需在本表提報 三 涉及之學制別 : 若為增設分組, 請填寫該分組擬招生之學制 分組改名或取消分組, 請填寫該分組 106 學年度之全部招生學制 四 有關分組之增設 調整提報規定, 請參見 申請注意事項 之說明 五 無申請案數限制, 若案數欄位不足, 請自行增加 六 如無申請案者, 免附本表 核章 : 填表人 : 填表單位主管 : 校長 : (104 年 12 月 15 日 ) 51

52 案由 ( 四 ) 提案單位 : 教務處 提案主旨說明討論資料辦法 本校 教師教學成效評鑑要點 之教學成效評鑑表修正草案, 提請討論 一 本校 教師以中英雙語教學開授課程辦法 業經 104 年 5 月 13 日教務會議通過修改 二 配合 教師以中英雙語教學開授課程辦法 將 英文 修改為 英語或中英雙語, 擬將 教師教學成效評鑑要點 教學成效評鑑表之評量內容一併修改 三 本案業經 104 年 11 月 17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6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學成效評鑑表 修正草案對照表 二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學成效評鑑表 修正草案 通過後, 公告自 104 學年度起實施 決議 照案通過 52

53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學成效評鑑表 修正草案對照表 104 年 12 月 29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修訂評量內容現行評量內容說明 二 教學內容與準備 2. 以英語或中英雙語授課當學年度每門課加 20 點 ( 英文系之課程除外 ) 二 教學內容與準備 2. 以英文授課當學年度每門課加 20 點 ( 英文系之課程除外 ) 配合 教師以中英雙語教學開授課程辦法 將 英語 修改為 中英雙語, 擬將本表 英文 修改為 英語或中英雙語 53

54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學成效評鑑表 修正草案 評量指標 一 基本教學成績 二 教學內容與準備 三 課外教學活動 四 教學績效 五 教學與行政配合 六 其他 評量內容 1. 當學年之學期平均教學評量成績, 平均分數 2.0 以下每學年加 30 點,2.0 至 2.5 每學年加 35 點, 2.5 至 3.0 每學年加 40 點,3.0 至 3.5 每學年加 50 點,3.5 以上每學年加 55 點 2. 每學年按時繳交學期成績, 每學年加 55 點 ; 未按時繳交學期成績之科目佔當學年所有任教科目之 20% 以下每學年加 45 點,20% 至 40% 每學年加 35 點,40% 至 60% 每學年加 20 點,60% 以上每學年加 10 點 3. 提供學生課業輔導時間 (office hours) 並上網公告每學年加 40 點 4. 將教學教材置於本校網路平台, 供上課學生自我學習, 當學年各種學制每門課加 30 點 5. 當學年任教之大學部課程皆按時完成教學大綱與進度表每學年加 25 點, 未按時完成教學大綱與進度表之科目佔當學年所有任教科目之 20% 以下每學年加 17 點,20% 至 40% 每學年加 13 點,40% 至 60% 每學年加 10 點,60% 以上每學年加 0 點 1. 網路教學 :( 網路平台以本校 網路學園 資訊平台為原則, 特殊需求經核可後可置於其他資訊平台 ) (1) 網路輔助教學 ( 教材上網 ) 當學年每門課加 10 點 (2) 混合式網路教學當學年每門課加 12 點 (3) 完全網路教學當學年每門課加 14 點 ( 數班同一門課, 僅算 1 門課 ) 2. 以英語或中英雙語授課當學年每門課加 20 點 ( 英文系之課程除外 ) 1. 當學年熱心協辦教學相關課外活動, 每次加 4 點 ( 教師需自行提供相關資料審查 ) 2. 當學年熱心協辦通識相關活動, 每次加 4 點 ( 教師需自行提供相關資料審查 ) 3. 當學年積極協辦體育相關活動, 每次加 4 點 ( 教師需自行提供相關資料審查 ) 4. 當學年指導博士生每位加 5 點 碩士生每位加 3 點 大學部專題學生每位加 2 點 ( 講師指導專題學生每位加 3 點 ) 1. 當學年開設專班 推廣學分班 進修部 進修學院課程 基礎課程輔導班 高中生先修班 暑修班 教職員班等, 每一科目加 10 點 ( 多人共同授課, 該科目得分平均分配 ) 2. 當學年指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表現優異, 獲得優勝以上名次者每項比賽加 20 點, 未獲名次但熱心指導者加 8 點 3. 通識教育中心 體育室 應用英文系 光電系 化工系 生物科技研究所等教學單位協助開設本校共同科目, 每學年教師教學平均鐘點超過基本鐘點 1 小時加 5 點, 以此類推 4. 當學年開設大學部 校外實習 課程, 指導每位學生暑期課程加 2 點 學期課程加 5 點 學年課程加 10 點 ( 指導人數上限 16 位 ) 1. 當學年擔任校 院 所系課程委員會或教師評審委員會 學校編審委員會委員加 6 點 2. 當學年擔任博士班資格考試出題委員, 每門課加 10 點 ( 第 2 點系所主管與同儕評分修改 ) 3. 當學年擔任各系所排課業務者加 20 點 4. 當學年擔任招生考試相關工作委員, 每項工作加 5 點 5. 當學年任教之大學部課程皆按時完成期中預警每學年加 25 點, 未按時完成期中預警之科目佔當學年所有任教科目之 20% 以下每學年加 17 點,20% 至 40% 每學年加 13 點,40% 至 60% 每學年加 10 點, 60% 以上每學年加 0 點 ( 當學年僅教授研究所課程者核給 20 點 ) 6. 當學年參加本校或外校舉辦之教學成長相關會議, 每次加 6 點 7. 當學年協助辦理全校性考試業務, 每次加 10 點 1. 當學年獲教學單位推薦教學優良者每學年加 100 點 院推薦教學優良者每學年加 150 點 校傑出教學獎每學年加 200 點 2. 每學年參加校內外單位委託辦理之教學相關計畫, 每一計畫之主持人加 10 點, 參加老師加 6 點 3. 其他與教學相關事項且能具體提出證明者, 每學年每項加 5 點 4. 每學年成績送教務處註冊組後, 提出更改學期成績者, 每門課扣 5 點 註 : 本評量表每學年評估 1 次, 每 3 年核算 1 次總成績 3 年核算之總成績超過 800 點, 以 800 點計 54

55 案由 ( 五 ) 提案單位 : 教務處 提案主旨 說明 討論資料 本校 學則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提請討論 一 依據本校 104 年 12 月 9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 對於願意努力向上之學生, 予以補救機會 爰於本校學則增訂第 43 條之 1 及第 107 條之 1 條文, 分別規定日間部大學部和進修部四年制學生曾有一次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學分不及格, 如當學期班排名在前 50% 者, 可抵銷其前次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學分不及格紀錄, 以激勵學習動機 三 為提升本校進修部四年制學生英文能力, 爰修正學則第 108 條, 增訂通過英文畢業門檻之規定 四 依據教育部函頒 專科以上學校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 第參點規定略以, 突遭重大災害學生之彈性修業機制, 由學校納入學則規範 復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1 月 30 日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函略以, 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權益部分, 建議於學則中增訂一概括條文, 再另訂詳細之規定, 爰增訂第 119 條之規定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則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辦法 通過後, 陳報教育部備查後公布實施 決議 修正內容 修正通過一 修正第 43 條之 1: 前條第三款學生曾有一次二分之一學分不及格, 或第四款學生曾有一次三分之二學分不及格, 如當學期或後續學期班排名在前 50% 者, 可抵銷其當次或前次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學分不及格紀錄 二 修正第 107 條之 1: 前條第三款學生曾有一次二分之一學分不及格, 或第四款學生曾有一次三分之二學分不及格, 如當學期或後續學期班排名在前 50% 者, 可抵銷其當次或前次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學分不及格紀錄 三 修正第 119 條 : 本校學生突遭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 經教務會議決議後, 有關該生入學考試及資格 註冊 繳費及選課 請假 成績考核及學分抵免 休學 退學 復學 退費及修業期限與畢業資格條件等彈性修業機制規定另訂之 55

56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則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104 年 12 月 29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二篇大學部 第四十三條之一前條第三款學生曾有一次二分之一學分不及格, 或第四款學生曾有一次三分之二學分不及格, 如當學期或後續學期班排名在前 50% 者, 可抵銷其當次或前次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學分不及格紀錄 第七篇進修部四年制 第一 七條之一前條第三款學生曾有一次二分之一學分不及格, 或第四款學生曾有一次三分之二學分不及格, 如當學期或後續學期班排名在前 50% 者, 可抵銷其當次或前次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學分不及格紀錄 第七篇進修部四年制 第一 八條 1. 本條新增 2. 對於日間部大學部學生曾經二分之一 ( 或三分之二 ) 學分不及格, 願意努力向上者, 予以補救機會, 如當學期學業成績班排名在前 50 % 者, 可抵銷前次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分學分不及格紀錄, 以激勵學習動機 1. 本條新增 2. 對於進修部四年制學生曾經二分之一 ( 或三分之二 ) 學分不及格, 願意努力向上者, 予以補救機會, 如當學期學業成績班排名在前 50 % 者, 可抵銷前次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分學分不及格紀錄, 以激勵學習動機 學生修業期滿, 通過本校進修部學生修業期滿, 修滿應修必修及文畢業門檻之規定, 並酌予文字 英文畢業門檻, 修滿應修之科 目及學分, 成績及格, 且各學 期操行成績均及格者, 准予畢 業 ( 英文畢業門檻由教務會議另 訂之 ) 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 並依有關規定, 授予學士學位 第九篇附則 第七篇進修部四年制 第一 八條 選修之科目與學分, 成績及修正, 和日間部敘述一致 格, 且各學期操行成績均及格 者, 准予畢業, 授予學士學位 第一一九條第一一九條本校學生突遭經教育主管機關本學則如有未盡事宜, 依相關法認定之重大災害, 經教務會議決令辦理之 議後, 有關該生入學考試及資 格 註冊 繳費及選課 請假 成績考核及學分抵免 休學 退 學 復學 退費及修業期限與畢 業資格條件等彈性修業機制規 第九篇附則 為提升本校進修部四年制學生 英文能力, 修正本條增訂通過英 1. 依據教育部 104 年 8 月 28 日臺 教技 ( 四 ) 字第 號 函頒 專科以上學校維護突 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 理原則 辦理 2. 參照教育部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函略以, 建議於學則中增 訂一概括條文, 再另訂詳細 56

57 定另訂之 第一二 條本學則如有未盡事宜, 依相關法 令辦理之 之規定 爰訂定本條文 條次變更 第一二一條第一二 條條次變更 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 簽請校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 簽請校長核定,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公布長核定,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施行, 修正時亦同 57

58 案由 ( 六 ) 提案主旨說明討論資料辦法決議 提案單位 : 進修部及進修學院有關本校 106 學年度進修學院二技經營管理系 進修部二技機械工程系 電子工程系及電機工程系申請停招案, 提請討論 一 本校 105 學年度進修學院二技經營管理系與進修部二技機械工程系 電子工程系 電機工程系只剩各招收 10 名學生, 擬申請提報教育部於 106 學年度停招 二 依據 技專校院第一階段作業提報用表 特殊項目暨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增設 調整申請之說明摘述如下 : 任一學制停招除進修專校 進修學院學制外, 其他以 3 案為限, 本校停招共計 4 案, 優先停招順序為 (1) 進修學院二技經營管理系 (2) 進修部二技機械工程系 (3) 進修部二技電子工程系 (4) 進修部二技電機工程系 三 本案業經 104 年 11 月 30 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一 105 學年度教育部總量管制小組公布本校進修部與進修學院招生名額 二 進修部與進修學院 106 學年度招生規劃 三 公立學校申請 106 學年度所系科學位學程之任一學制停招說明表 ( 經營管理系 機械工程系 電子工程系及電機工程系 ) 通過後, 依校務會議決議提送教育部審議 一 照案通過 二 申請停招進修學院二技經營管理系及進修部二技機械工程系 電子工程系 電機工程系三系 58

59 臺北科技大學 105 學年度進修部招生核定名額 附件一 104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工程學院 土木工程系 二技進修部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管理學院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二技進修部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工程學院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系 二技進修部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設計學院 建築系 二技進修部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管理學院 經營管理系 二技進修部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電資學院 電子工程系 二技進修部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電資學院 電機工程系 二技進修部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機電學院 機械工程系 二技進修部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管理學院 經營管理系 進修學院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管理學院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四技進修部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設計學院 工業設計系家具木工產學訓專班 四技進修部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機電學院 車輛工程系產學訓專班 四技進修部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機電學院 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產學訓專班 四技進修部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電資學院 電子工程系 四技進修部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機電學院 機械工程系產學訓專班 四技進修部

60 進修部大學部招生名額調整規劃表 1. 工業類 : 二技化工 + 土木 + 建築轉出 70 名至四技資訊與財務金融系 35 名 + 四技工管轉出 1 名 + 車輛訓轉出 4 名, 共 40 名四技電子轉出 5 名 + 四技工管轉出 5 名加入視網電訓 (30 名 ), 共 40 名 2. 服務類 : 二技經管 + 工管轉出 70 名至四技經管 35 名 + 四技工管轉出 5 名, 共 40 名 學年度進修學院二技完全消失機械電機電子工管經管化工土木建築二技名額經管資財視網電訓工設訓電子工管機械訓能源訓車輛訓四技名額進修部進修學院進修部進修學院進修部進修學院進修部進修學院進修部進修學院進修部進修學院進修部進修學院進修部進修學院 ( 進 )315 ( 院 )130 ( 總 ) 調整 附件二

61 國立技專校院申請 106 學年度所系科學位學程之 任一學制停招 說明表 附件三 說明 :1. 國立技專校院之所 系 科 學位學程, 若擬停招其所開設之任一學制班別, 應提報本表 例如 : 電機工程系設有四技日間部 四技進修部 二技日間部 ; 若擬停止二技日間部之招生, 則須提報本表報部核准 2. 同一所 系 科 學位學程擬申請停招一個以上之學制班別時, 應分別填報 例如 : 電機工程系的四技進修部及二技日間部學制皆擬停招, 應分為 2 案提報 校名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碼 104 申請案名稱經營管理系 ( 所系科學程 ) 二技進修學院 ( 學制 ) 105 學年度核定名額 10 名 停招理由 停招符合條件 佐證說明 近年來二技招收生源嚴重不足, 即使大力宣傳非本科系學生報考, 報名人數仍然不盡理想, 導致教學品質不佳, 且報到註冊率逐年下降, 致使開班授課不敷成本呈現虧損窘境且增加教學困難度 本校進修學院僅剩 1 系共 10 名學生, 學分學雜費收入已無法支付開班成本, 擬申請停招 ( 進修學院經費是獨立自主 ) 請勾選, 並依所勾選項目續填 佐證說明 可複選 1. 擬停招之學制系科 : 測驗中心已核准公告取消考科之系科 該學制系科之招生人數大於 ( 或相近 ) 報名人數 系科停招之名額, 調整於重點人才培育之系科, 或與產學合作密切相關之系科 2. 已研提配套措施, 不致影響師生權益 : 本校仍有其他具可替代性之招生管道 學制 其他國立學校仍設有相近領域且具可替代性之學制系科 請配合 停招符合條件 之勾選項目提供具體之說明 本校仍有其他具可替代性之招生管道 學制 : 本校仍設有經營管理系日間部四技與進修部二技, 可供經營管理系 相關產業人士進修 61

62 另仍有國立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虎尾科技大學 臺中科技大學與私立崇右技術學院 高苑科技大學 嶺東科技大學 中國科技大學 遠東科技大學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南開科技大學 美和科技大學 修平科技大學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醒吾科技大學 華夏科技大學 和春技術學院 桃園創新技術學院等學校進修學院二技可供選擇 停招後之學生 1. 是否已對停招所系科之學生妥善溝通與宣導 : 是 ( 日期 : ), 否就學配套措施 2. 對尚未畢業學生之輔導與其他配套措施規劃 : 現有未畢業學生仍依正常程序修課如期畢業 原 有 師 資 並請說明停招後系所教師之流向規劃, 以及最後一屆學生畢業前, 系所教師之配置規劃 等 調 整 計 劃原有師資是由本系所專任老師協助支援, 無須調整 停 招 名 額 請就該停招之名額, 擬規劃調整流用於何學制或所系科, 提出說明 之 流 用 規 劃停招名額將轉移到進修部一般四技與產學訓專班招生 本 所 系 科學制 : 日間部四技,105 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 : 39 名 現 有 學 制 及學制 : 進修部二技,105 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 : 45 名 核定招生名額學制 : 進修學院二技,105 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 : 10 名 本 所 系 科 104 學年度, 核定招生名額 45 名, 新生註冊人數 45 人, 新生註冊率 100 % 停招學制近三學年 103 學年度, 核定招生名額 72 名, 新生註冊人數 68 人, 新生註冊率 94.4 % 新 生 註 冊 率 102 學年度, 核定招生名額 115 名, 新生註冊人數 115 人, 新生註冊率 100 % 學年度所 系科停招核定情形 2. 本校 104 學年度核定停招進修學院二技工設與能源等 2 系 校內審查及行政流程簡述 1. 本校 104 學年度核定停招進修學院二技機械 電機 電子 土木 建築 化工 工管與車輛等 8 系 1. 是否已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 是 ( 會議日期 : ), 否 2. 校內相關程序說明 :( 本停招申請案之提報經過何種校內行政程序 會議或審查過程, 依先後順序簡要說明, 並附註日期 ) 本校二技停招轉型已在校內主管會議 行政會議 共識會議與校務發展委員會充分溝通並通過 核章 : 填表人 : 申請單位主管 : 教務主管 : 校長 : (104 年月日 ) 62

63 國立技專校院申請 106 學年度所系科學位學程之 任一學制停招 說明表 附件三 說明 :1. 國立技專校院之所 系 科 學位學程, 若擬停招其所開設之任一學制班別, 應提報本表 例如 : 電機工程系設有四技日間部 四技進修部 二技日間部 ; 若擬停止二技日間部之招生, 則須提報本表報部核准 2. 同一所 系 科 學位學程擬申請停招一個以上之學制班別時, 應分別填報 例如 : 電機工程系的四技進修部及二技日間部學制皆擬停招, 應分為 2 案提報 校名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碼 104 申請案名稱電子工程系 ( 所系科學程 ) 二技進修部 ( 學制 ) 105 學年度核定名額 10 名 停招理由 停招符合條件 佐證說明 近年來二技招收生源嚴重不足, 即使大力宣傳非本科系學生報考, 報名人數仍然不盡理想, 導致教學品質不佳, 本校擬將招生名額調整於重點人才培育之系科, 或與產學合作密切相關之系科 另電子工程系已轉型開設四技進修部 1 班 四技產學攜手專班 1 班與四技產學訓專班 1 班, 專任教師鐘點負荷過高, 擬提出停招申請 請勾選, 並依所勾選項目續填 佐證說明 可複選 3. 擬停招之學制系科 : 測驗中心已核准公告取消考科之系科 該學制系科之招生人數大於 ( 或相近 ) 報名人數 系科停招之名額, 調整於重點人才培育之系科, 或與產學合作密切相關之系科 4. 已研提配套措施, 不致影響師生權益 : 本校仍有其他具可替代性之招生管道 學制 其他國立學校仍設有相近領域且具可替代性之學制系科 請配合 停招符合條件 之勾選項目提供具體之說明 本校仍有其他具可替代性之招生管道 學制 : 本校日間部與進修部仍設有電子工程系四技, 可供電子工程系相關產業人士進修 63

64 另仍有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與私立東南科技大學 中華科技大學 華夏科技大學 德霖技術學院等學校進修部二技可供選擇 停招後之學生 1. 是否已對停招所系科之學生妥善溝通與宣導 : 是 ( 日期 : ), 否就學配套措施 2. 對尚未畢業學生之輔導與其他配套措施規劃 : 現有未畢業學生仍依正常程序修課如期畢業 原 有 師 資 並請說明停招後系所教師之流向規劃, 以及最後一屆學生畢業前, 系所教師之配置規劃 等 調 整 計 劃原有師資是由本系所專任老師協助支援, 無須調整 停 招 名 額 請就該停招之名額, 擬規劃調整流用於何學制或所系科, 提出說明 之 流 用 規 劃停招名額將轉移到進修部一般四技與產學訓專班招生 本 所 系 科學制 : 日間部四技,105 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 : 75 名 現 有 學 制 及學制 : 進修部四技,105 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 : 80 名 核定招生名額學制 : 進修部二技,105 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 : 10 名 本 所 系 科 104 學年度, 核定招生名額 40 名, 新生註冊人數 39 人, 新生註冊率 97.5 % 停招學制近三學年 103 學年度, 核定招生名額 45 名, 新生註冊人數 44 人, 新生註冊率 % 新 生 註 冊 率 102 學年度, 核定招生名額 50 名, 新生註冊人數 49 人, 新生註冊率 98 % 學年度所 系科停招核定情形 4. 本校 104 學年度核定停招進修學院二技工設與能源等 2 系 校內審查及行政流程簡述 3. 本校 104 學年度核定停招進修學院二技機械 電機 電子 土木 建築 化工 工管與車輛等 8 系 1. 是否已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 是 ( 會議日期 : ), 否 2. 校內相關程序說明 :( 本停招申請案之提報經過何種校內行政程序 會議或審查過程, 依先後順序簡要說明, 並附註日期 ) 本校二技停招轉型已在校內主管會議 行政會議 共識會議與校務發展委員會充分溝通並通過 核章 : 填表人 : 申請單位主管 : 教務主管 : 校長 : (104 年月日 ) 64

65 國立技專校院申請 106 學年度所系科學位學程之 任一學制停招 說明表 附件三 說明 :1. 國立技專校院之所 系 科 學位學程, 若擬停招其所開設之任一學制班別, 應提報本表 例如 : 電機工程系設有四技日間部 四技進修部 二技日間部 ; 若擬停止二技日間部之招生, 則須提報本表報部核准 2. 同一所 系 科 學位學程擬申請停招一個以上之學制班別時, 應分別填報 例如 : 電機工程系的四技進修部及二技日間部學制皆擬停招, 應分為 2 案提報 校名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碼 104 申請案名稱電機 ` 工程系 ( 所系科學程 ) 二技進修部 ( 學制 ) 105 學年度核定名額 10 名 停招理由 停招符合條件 佐證說明 近年來二技招收生源嚴重不足, 即使大力宣傳非本科系學生報考, 報名人數仍然不盡理想, 導致教學品質不佳, 本校擬將招生名額調整於重點人才培育之系科, 或與產學合作密切相關之系科 另電機工程系本校進修部僅剩 10 名學生, 學分學雜費收入已無法支付開班成本, 擬提出停招申請 請勾選, 並依所勾選項目續填 佐證說明 可複選 5. 擬停招之學制系科 : 測驗中心已核准公告取消考科之系科 該學制系科之招生人數大於 ( 或相近 ) 報名人數 系科停招之名額, 調整於重點人才培育之系科, 或與產學合作密切相關之系科 6. 已研提配套措施, 不致影響師生權益 : 本校仍有其他具可替代性之招生管道 學制 其他國立學校仍設有相近領域且具可替代性之學制系科 請配合 停招符合條件 之勾選項目提供具體之說明 本校仍有其他具可替代性之招生管道 學制 : 本校日間部與進修部仍設有電子工程系四技, 可供電子工程系相關產業人士進修 另仍有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與私立東南科技大學 中華科技大學 華夏科技大學 德霖技術學院等學校進修部二 65

66 技可供選擇 停招後之學生 1. 是否已對停招所系科之學生妥善溝通與宣導 : 是 ( 日期 : ), 否就學配套措施 2. 對尚未畢業學生之輔導與其他配套措施規劃 : 現有未畢業學生仍依正常程序修課如期畢業 原 有 師 資 並請說明停招後系所教師之流向規劃, 以及最後一屆學生畢業前, 系所教師之配置規劃 等 調 整 計 劃原有師資是由本系所專任老師協助支援, 無須調整 停 招 名 額 請就該停招之名額, 擬規劃調整流用於何學制或所系科, 提出說明 之 流 用 規 劃停招名額將轉移到進修部一般四技與產學訓專班招生 本 所 系 科學制 : 日間部四技,105 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 : 101 名 現 有 學 制 及學制 : 進修部二技,105 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 : 10 名 核定招生名額學制 :,105 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 : 名 本 所 系 科 104 學年度, 核定招生名額 40 名, 新生註冊人數 36 人, 新生註冊率 90 % 停招學制近三學年 103 學年度, 核定招生名額 45 名, 新生註冊人數 40 人, 新生註冊率 % 新 生 註 冊 率 102 學年度, 核定招生名額 40 名, 新生註冊人數 39 人, 新生註冊率 97.5 % 學年度所 系科停招核定情形 6. 本校 104 學年度核定停招進修學院二技工設與能源等 2 系 校內審查及行政流程簡述 5. 本校 104 學年度核定停招進修學院二技機械 電機 電子 土木 建築 化工 工管與車輛等 8 系 1. 是否已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 是 ( 會議日期 : ), 否 2. 校內相關程序說明 :( 本停招申請案之提報經過何種校內行政程序 會議或審查過程, 依先後順序簡要說明, 並附註日期 ) 本校二技停招轉型已在校內主管會議 行政會議 共識會議與校務發展委員會充分溝通並通過 核章 : 填表人 : 申請單位主管 : 教務主管 : 校長 : (104 年月日 ) 66

67 國立技專校院申請 106 學年度所系科學位學程之 任一學制停招 說明表 附件三 說明 :1. 國立技專校院之所 系 科 學位學程, 若擬停招其所開設之任一學制班別, 應提報本表 例如 : 電機工程系設有四技日間部 四技進修部 二技日間部 ; 若擬停止二技日間部之招生, 則須提報本表報部核准 2. 同一所 系 科 學位學程擬申請停招一個以上之學制班別時, 應分別填報 例如 : 電機工程系的四技進修部及二技日間部學制皆擬停招, 應分為 2 案提報 3. 前年度 (103 年 ) 已提報者, 本次仍需再次填報 校名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碼 104 申請案名稱機械工程系 ( 所系科學程 ) 二技進修部 ( 學制 ) 105 學年度核定名額 10 名 停招理由 停招符合條件 近年來二技招收生源嚴重不足, 即使大力宣傳非本科系學生報考, 報名人數仍然不盡理想, 導致教學品質不佳, 本校擬將招生名額調整於重點人才培育之系科, 或與產學合作密切相關之系科 另機械工程系已轉型開設四技產學訓專班 2 班與四技產學攜手專班 1 班, 專任教師鐘點負荷過高, 擬提出停招申請 請勾選, 並依所勾選項目續填 佐證說明 可複選 7. 擬停招之學制系科 : 測驗中心已核准公告取消考科之系科 該學制系科之招生人數大於 ( 或相近 ) 報名人數 系科停招之名額, 調整於重點人才培育之系科, 或與產學合作密切相關之系科 8. 已研提配套措施, 不致影響師生權益 : 本校仍有其他具可替代性之招生管道 學制 其他國立學校仍設有相近領域且具可替代性之學制系科 佐證說明 請配合 停招符合條件 之勾選項目提供具體之說明 本校仍有其他具可替代性之招生管道 學制 : 本校日間部與進修部仍設有機械工程系四技, 可供機械工程系相關 67

68 產業人士進修 另仍有私立崑山科技大學 龍華科技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 建國科技大學 遠東科技大學 華夏科技大學 德霖技術學院等學校進修部二技可供選擇 停招後之學生 1. 是否已對停招所系科之學生妥善溝通與宣導 : 是 ( 日期 : ), 否就學配套措施 2. 對尚未畢業學生之輔導與其他配套措施規劃 : 現有未畢業學生仍依正常程序修課如期畢業 原 有 師 資 並請說明停招後系所教師之流向規劃, 以及最後一屆學生畢業前, 系所教師之配置規劃 等 調 整 計 劃原有師資是由本系所專任老師協助支援, 無須調整 停 招 名 額 請就該停招之名額, 擬規劃調整流用於何學制或所系科, 提出說明 之 流 用 規 劃停招名額將轉移到進修部一般四技與產學訓專班招生 本 所 系 科學制 : 日間部四技,105 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 : 111 名 現 有 學 制 及學制 : 進修部四技,105 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 : 100 名 核定招生名額學制 : 進修部二技,105 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 : 10 名 本 所 系 科 104 學年度, 核定招生名額 40 名, 新生註冊人數 36 人, 新生註冊率 90 % 停招學制近三學年 103 學年度, 核定招生名額 30 名, 新生註冊人數 30 人, 新生註冊率 100 % 新 生 註 冊 率 102 學年度, 核定招生名額 45 名, 新生註冊人數 45 人, 新生註冊率 100 % 學年度所 系科停招核定情形 8. 本校 104 學年度核定停招進修學院二技工設與能源等 2 系 校內審查及行政流程簡述 7. 本校 104 學年度核定停招進修學院二技機械 電機 電子 土木 建築 化工 工管與車輛等 8 系 1. 是否已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 是 ( 會議日期 : ), 否 2. 校內相關程序說明 :( 本停招申請案之提報經過何種校內行政程序 會議或審查過程, 依先後順序簡要說明, 並附註日期 ) 本校二技停招轉型已在校內主管會議 行政會議 共識會議與校務發展委員會充分溝通並通過 核章 : 填表人 : 申請單位主管 : 教務主管 : 校長 : (104 年月日 ) 68

69 案由 ( 七 ) 提案主旨說明討論資料辦法 提案單位 : 秘書室本校 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草案, 及廢止本校 經費稽核委員會內部稽核制度與施行細則, 提請討論 一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於 104 年 9 月 3 日修訂後, 以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取代經費稽核委員會執行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原有之設置依據已失存 然本會行之已久, 有其代表性與功能性, 故擬修正設置依據後繼續執行經費稽核委員會之任務, 促進全校同仁對本校經費使用之了解及關心 二 原有 經費稽核委員會內部稽核制度與施行細則 依本會設置要點訂定, 擬將細則條文主要內容納入設置要點後廢止, 以完備本會設置要點及精簡法規 三 本案業經 104 年 11 月 17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草案對照表 二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草案 三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內部稽核制度與施行細則 通過後公告施行 決議 修正內容 修正通過修正第 4 點 : 本會置稽核委員九人, 其中至少一人具有財管商學背景, 由校務會議成員推選產生 委員任期同校務會議代表, 連選得連任 委員因故去職或當年度無法行使職權, 由當時選舉次高票者備取委員依次遞補, 任期至該學年度結束不變 ; 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之 ; 如當選委員當年度無法行使職權, 改由備取委員依序遞補 69

70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草案對照 表 104 年 12 月 29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依據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三 為有效監督校務基金運作, 校務基金之收支 保管及運用 係指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規範 四 本會置稽核委員九人, 其中至少一人具有財管商學背景, 由校務會議成員推選產生 委員任期同校務會議代表, 連選得連任 委員因故去職或當年度無法行使職權, 由當時選舉次高票者備取委員依次遞補, 任期至該學年度結束不變 ; 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之 ; 如當選委員當年度無法行使職權, 改由備取委員依序遞補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及總務與主計相關人員不得擔任經費稽核委員會之委員, 如當選其名額改由備取委員依序遞補 五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本會召開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如有需要得邀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校內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議決 第一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依據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三條本會置委員九人, 其中至少一人具有財管商學背景, 由校務會議成員推選產生 委員任期為一年, 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之 ; 如當選委員當年度無法行使職權, 改由備取委員依序遞補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及總務與會計相關人員不得擔任經費稽核委員會之委員, 如當選其名額改由備取委員依序遞補 第四條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本會召開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如有需要得邀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校內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於 104 年 9 月 3 日修訂後, 以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取代經費稽核委員會執行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原有之設置依據已失存, 故改依本校組織規程設置 1. 條文為新增 2. 由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內部稽核制度與施行細則 第三條加入 3. 以下條次遞移 由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內部稽核制度與施行細則 第四條併入, 並修訂委員任期同校務會議代表, 以確保本會於校務會議報告時, 委員皆為校務會議成員 由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內部稽核制度與施行細則 第六條併入 定義本會開議及決議條件 70

71 六 本會得經會議決議, 提請校長同意後, 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校內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資料及原始帳冊 憑證 報表以供查閱 ; 並得邀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校內相關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第五條本會得經會議決議, 提請校長同意後, 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校內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資料 由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內部稽核制度與施行細則 第五條併入 明定本會職權範圍 71

72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草案 104 年 12 月 29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依據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二 本會為監督校務基金之收支 保管及運用, 以提昇營運績效為目的, 任務如下 : ( 一 ) 學校教學 研究及推廣計畫財務運用之事後稽核 ( 二 ) 校區建築與工程興建計畫 發包及執行等經費運用之事後稽核 ( 三 ) 各項經費收入及現金出納處理情形之事後稽核 ( 四 ) 校務基金年度決算之稽核 ( 五 ) 學校資產增置 擴充及改良等事項之事後稽核 ( 六 ) 校務基金經濟有效之利用及開源節流措施之事後稽核 ( 七 ) 其他經費之事後稽核事項 三 為有效監督校務基金運作, 校務基金之收支 保管及運用 係指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規範 四 本會置稽核委員九人, 其中至少一人具有財管商學背景, 由校務會議成員推選產生 委員任期同校務會議代表, 連選得連任 委員因故去職或當年度無法行使職權, 由當時選舉次高票者備取委員依次遞補, 任期至該學年度結束不變 ; 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之 ; 如當選委員當年度無法行使職權, 改由備取委員依序遞補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及總務與主計相關人員不得擔任經費稽核委員會之委員, 如當選其名額改由備取委員依序遞補 五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本會召開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如有需要得邀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校內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議決 六 本會得經會議決議, 提請校長同意後, 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校內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資料及原始帳冊 憑證 報表以供查閱 ; 並得邀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校內相關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七 本會應於校務會議中提出有關校務基金收支 保管與運用之稽核報告 八 本會秘書業務由秘書室兼辦 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72

73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內部稽核制度與施行細則 96 年 4 月 24 日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本細則依據 90 年 12 月 2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增修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93 年 8 月 13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A 號令修正發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暨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 ( 以下稱本會 ) 之稽核任務 : 一 本校教學 研究及推廣計畫財務運用之事後稽核 二 校區建築與工程興建計畫 發包及執行等經費運用之事後稽核 三 各項經費收支及現金出納處理情形之事後稽核 四 校務基金年度決算之稽核 五 學校資產增置 擴充及改良等事項之事後稽核 六 校務基金經濟有效之利用及開源節流措施之事後稽核 七 其他經費之事後稽核事項 前項稽核事項, 以當年度內發生與經費運用有關事項為限 但該事項涉及以 前年度者, 不在此限 第三條為有效監督校務基金運作, 本會設置要點第二條所稱 校務基金之收支 保管及運用, 係指一 收支 : ( 一 ) 政府編列預算撥付 ( 二 ) 學雜費收入 ( 三 ) 推廣教育收入 ( 四 ) 建教合作收入 ( 五 )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 六 ) 捐贈收入 ( 七 ) 孳息收入 ( 八 ) 其他收入 ( 九 ) 教學及學生獎助金支出 ( 十 ) 研究支出 ( 十一 ) 推廣教育支出 ( 十二 ) 建教合作支出 ( 十三 ) 增置 擴充 改良資產支出 ( 十四 ) 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二 保管 : 校務基金各類財產 現金存款及有價證券之保管 二 運用 : ( 一 ) 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 二 ) 校務基金有效之利用與開源節流措施 ( 三 ) 校務基金有效之投資 : 1. 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2. 購買公債 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3. 投資於與校務或研究相關之公司與企業, 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 得以捐贈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 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 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 73

74 第四條稽核委員由校務會議代表產生, 委員任期於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連選得連任 委員因故去職, 由當時選舉次高票者遞補, 任期不變 委員就任前由本校主任秘書召集所有委員推選召集人, 並指派秘書室一人兼任本會秘書, 任期同委員 第五條本會稽核時得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校內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資料及原始帳冊 憑證 報表等作為稽核之參考 ; 並得邀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校內相關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第六條本會稽核會議,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議決 ; 並於校務會議提出稽核報告 第七條本細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74

75 案由 ( 八 ) 提案主旨說明討論資料辦法 提案單位 : 秘書室 本校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1 點 第 2 點 第 3 點修正草 案, 提請討論 一 依 104 年 2 月 4 日 104 年 9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 國立大學校院校 務基金設置條例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辦 理 二 依黎副校長 104 年 10 月 19 日召開之 新修訂管監辦法相關問題討論會議 決議, 檢視上開法規, 擬修正本要點第 點 : ( 四 ) 修正第 1 點 相關法源依據 : 1. 新增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為本要點之法源依據之一 2. 因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條次變更, 故修正所依據法源之條次, 以符規定 ( 五 ) 修正第 2 點 委員遴選程序 : 1. 因應單位名稱變更, 修正 會計主任 為 主計主任 2. 校內之學院委員, 改由各學院推薦一名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 3. 新增第二項內容 : 本會委員名單經校長遴選後, 提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4. 原第二項調整為第三項 ( 六 ) 修正第 3 點 任務 : 1. 整併與修正現行條文 1 至 5 款, 並調整順序 2. 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6 條任務, 新增第 款 三 本要點業經 104 年 11 月 17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1 點 第 2 點 第 3 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二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草案 通過後公告施行 決議 修正內容 修正通過 修正第 2 點 : 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 由校長任召集人, 副校長一人 教務長 學務長 總務長 研發長 主任秘書 主計主任為當然委員, 其餘校內委員由各學院推薦一位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擔任之 必要時得另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 本會委員名單經前款之推薦程序, 經校長遴選後, 提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 遴連選得連任, 且不得同時擔任經費稽核委 75

76 員會委員 76

77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1 點 第 2 點 第 3 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104 年 12 月 29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為管理本校校務基金之收支 保管及運用, 增進資源提高使用效益, 以提昇教育品質與績效, 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規定設置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二 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 由校長任召集人, 副校長一人 教務長 學務長 總務長 研發長 主任秘書 主計主任為當然委員, 其餘校內委員由各學院推薦一位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擔任之 必要時得另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 本會委員名單經前款之推薦程序, 經校長遴選後, 提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 遴連選得連任, 且不得同時擔任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 三 本會之任務如下 : ( 一 ) 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 ( 二 ) 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 ( 三 ) 年度財務規劃及年度投資規劃之審議 ( 四 ) 校務基金財源之開闢及經濟有效之節流措施 ( 五 ) 本校自籌收入收支管理相關規定之審議及其執行成效追蹤 ( 六 ) 學校教學 研究 推廣 第一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為管理本校校務基金之收支 保管及運用, 增進資源提高使用效益, 以提昇教育品質與績效, 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 由校長任召集人, 副校長一人 教務長 學務長 總務長 研發長 主任秘書 會計主任為當然委員, 其餘校內委員由各學院遴選一位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擔任之 必要時得另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 遴選得連任, 且不得同時擔任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 第三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 關於學校教學 研究與推廣所需財源之規劃 二 關於校區建築與工程興建所需財源之規劃 三 關於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查 四 關於校務基金財源之開闢 五 關於校務基金經濟有效之節流措施 77 一 新增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為法源依據之一, 以符規定 二 修正本要點法源依據之條次 一 因應主計室名稱變更, 爰修正第一款 ; 委員名單須經校長遴選, 故改由各學院推薦一名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 新增第二項, 以符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5 條之規定 三 原第二項調整為第三項 一 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 6 條規定修正第一款 ( 原為現行條文第三款 ) 二 整併現行條文之一 二款為修正條文第五款 三 整併現行條文之四 五款為修正條文第四款 四 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 6 條規定新增第二 五 七款

78 建築與工程興建所需財源之中長程規劃 ( 七 ) 其他校務基金預決算 收支 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 78

79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草案 104 年 12 月 29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為管理本校校務基金之收支 保管及運用, 增進資源提高使用效益, 以提昇教育品質與績效, 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規定設置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二 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 由校長任召集人, 副校長一人 教務長 學務長 總務長 研發長 主任秘書 主計主任為當然委員, 其餘校內委員由各學院推薦一位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擔任之 必要時得另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 本會委員名單經前款之推薦程序, 經校長遴選後, 提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 遴連選得連任, 且不得同時擔任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 三 本會之任務如下 : ( 一 ) 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 ( 二 ) 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 ( 三 ) 年度財務規劃及年度投資規劃之審議 ( 四 ) 校務基金財源之開闢及經濟有效之節流措施 ( 五 ) 本校自籌收入收支管理相關規定之審議及其執行成效追蹤 ( 六 ) 學校教學 研究 推廣 建築與工程興建所需財源之中長程規劃 ( 七 ) 其他校務基金預決算 收支 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 由召集人任命之, 行政工作視實際業務需要由相關單位支援, 為使校務基金發揮最大經濟效益, 本會得依需要經召集人同意進用約用人員協助 五 本會每年應提出年度經費運用計畫, 並得視任務需要設置各種工作小組, 分別掌理相關業務, 其組成方式由本會另訂之 六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如有必要得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 本會各項議決事項, 應簽請校長核定後, 送請相關單位執行 八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校外專業人士得因其參與會議支給酬勞 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79

80 案由 ( 九 ) 提案單位 : 秘書室 提案主旨 說明 討論資料 本校 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單, 提請同意 一 本校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 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修正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本要點業 經 104 年 11 月 17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及本次校 務會議通過修正 二 依本要點第 2 點 委員遴選程序 : 甲 除當然委員外, 校內之學院委員, 由各學院推薦一名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 必要時得另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 乙 委員名單經校長遴選後, 提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三 本屆 (103~104 年度 ) 委員任期將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屆滿, 須辦理 105~106 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遴選, 故依本要點第 2 點, 將當然委員 各學院推薦委員及校外委員名單, 經校長遴選後提請 本會同意 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單 辦法 通過後, 製發聘書予各委員並執行相關業務 決議 照案通過 80

81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單 姓名職稱備註 姚立德 校長 ( 召集人 ) 蔡忠杓 逢甲大學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學系講座教授 校外委員 黃國真 冠球 ( 股 ) 公司 / 董事長 校外委員 黎文龍 副校長 ( 當然委員 ) 執行秘書 余政杰 教務長 ( 當然委員 ) 吳浴沂 學務長 ( 當然委員 ) 段葉芳 總務長 ( 當然委員 ) 蘇昭瑾 研發長 ( 當然委員 ) 任貽均 主任秘書 ( 當然委員 ) 邱淑惠 主計主任 ( 當然委員 ) 譚旦旭李嘉甄趙莊敏蔡淑瑩楊心怡 教師代表教師代表教師代表教師代表教師代表 共計 15 人 81

82 案由 ( 十 ) 提案單位 : 秘書室 提案主旨說明討論資料辦法 訂定本校 校務基金內部稽核運作要點 草案, 提請討論 一 為強化學校校務基金內部稽核之運作, 依據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 金設置條例 與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之規定, 配合增訂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內部稽核運作要點 二 本案業經 104 年 11 月 17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內部稽核運作要點 草案逐點說明表 二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內部稽核運作要點 草案 通過後公告施行 決議 照案通過 82

83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內部稽核運作要點 草案逐點說明表 104 年 12 月 29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規定內容說明 一 本校為強化校務基金內部控制機制, 依據目的及法源依據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之規定訂定本校 校務基金內部稽核運作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校下列事項, 均依本要點辦理 : 明定校務基金內部稽核之範圍 ( 一 ) 人事 財務 營運及關係人交易事項, 涉及校務基金交易循環之事後查核 ( 二 ) 現金出納及壞帳處理之事後查核 ( 三 ) 現金 銀行存款 有價證券 股票 債券與固定資產等之稽核及盤點 ( 四 ) 校務基金各項業務績效目標達成度之 定期評估 稽催及彙整報告 ( 五 ) 校務基金運用效率與各項支出效益之 查核及評估 ( 六 ) 其他專案稽核事項 前項第一款所定交易循環, 包括收入循 環 採購與支付循環 薪資循環 財產管 理循環 投資循環 融資循環及研發循環 等 三 本校於秘書室置專任稽核人員及兼任稽核一 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人員一至數人, 直接對校長負責, 必要時條例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視情況簽請校長加聘協同稽核員 惟本校管理及監督辦法 之規定, 由專任稽核人員執行校務基金內部稽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 總務 主核事項, 並明列不得擔任稽核職計及行政主管不得擔任稽核職務 務之人員 稽核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以獨立超二 為使稽核人員發揮有效之監督作然 客觀公正之立場, 確實執行其職務 用, 規範稽核人員執行任務應秉持獨立超然精神 四 稽核人員執行職務, 應善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稽核人員執行職務, 得視任務需求, 請校內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資料以供查閱 83

84 五 稽核人員執行任務, 應本誠實信用原則, 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不得有下列情事 : 督辦法 之第二十條之規定, 為強化 ( 一 ) 明知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稽核人員職責, 規範其禁止行為及違反之處理 項, 故意隱匿或作不實 不當之揭露 ( 二 ) 怠於行使職權, 致稽核效能不彰 ( 三 ) 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稽核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 校長應命其限 期改善, 必要時, 得懲處或調整職務 六 稽核人員執行任務, 除依行政程序法第三 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迴避外, 對於曾服 務之單位或執行之業務, 於三年內進行稽 核作業者, 應自行迴避 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十九條之規定, 特別規範稽核人員之迴避事項 七 稽核人員應依風險評估結果, 擬定年度稽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核計畫, 經校長同意後實施 督辦法 第十八條之規定, 規範稽核計畫之程序 八 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執行任務, 發現校務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 應據實揭督辦法 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規範稽露及提供意見, 作成年度稽核報告, 並檢核人員執行任務應就校務基金執行之缺失及異常事項予以揭露及作成報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告 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應定期追蹤前項缺 失或異常事項至改善為止 第一項稽核報告 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應於向校務會議報告後, 保存五年 九 稽核人員之績效考核, 依本校相關規定辦 理 十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 同 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七條之規定, 明定稽核人員之績效考核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84

85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內部稽核運作要點 草案 104 年 12 月 29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一 本校為強化校務基金內部控制機制, 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之規定訂定本校 校務基金內部稽核運作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校下列事項, 均依本要點辦理 : ( 一 ) 人事 財務 營運及關係人交易事項, 涉及校務基金交易循環之事後查核 ( 二 ) 現金出納及壞帳處理之事後查核 ( 三 ) 現金 銀行存款 有價證券 股票 債券與固定資產等之稽核及盤點 ( 四 ) 校務基金各項業務績效目標達成度之定期評估 稽催及彙整報告 ( 五 ) 校務基金運用效率與各項支出效益之查核及評估 ( 六 ) 其他專案稽核事項 前項第一款所定交易循環, 包括收入循環 採購與支付循環 薪資循環 財產管理循環 投資循環 融資循環及研發循環等 三 本校於秘書室置專任稽核人員及兼任稽核人員一至數人, 直接對校長負責, 必要時視情況簽請校長加聘協同稽核員 惟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 總務 主計及行政主管不得擔任稽核職務 四 稽核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以獨立超然 客觀公正之立場, 確實執行其職務 稽核人員執行職務, 應善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五 稽核人員執行職務, 得視任務需求, 請校內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資料以供查閱 稽核人員執行任務, 應本誠實信用原則, 不得有下列情事 : ( 一 ) 明知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 故意隱匿或作不實 不當之揭露 ( 二 ) 怠於行使職權, 致稽核效能不彰 ( 三 ) 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稽核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 校長應命其限期改善, 必要時, 得懲處或調整職務 六 稽核人員執行任務, 除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迴避外, 對於曾服務之單位或執行之業務, 於三年內進行稽核作業者, 應自行迴避 七 稽核人員應依風險評估結果, 擬定年度稽核計畫, 經校長同意後實施 八 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執行任務, 發現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 應據實揭露及提供意見, 作成年度稽核報告, 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應定期追蹤前項缺失或異常事項至改善為止 第一項稽核報告 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應於向校務會議報告後, 保存五年 九 稽核人員之績效考核, 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85

86 案由 ( 十一 ) 提案主旨 說明 提案單位 : 研發處本校 特殊優秀研究人才彈性薪資支給要點 第 8 點修正草案, 提請討論 四 依本校 104 年 3 月 16 日主管會議決議, 請各單位審視業管相關規定, 檢討相關法規經校務會議審議之必要性 五 經查本處相關規定, 檢討後擬修訂本校 特殊優秀研究人才彈性薪資支給要點, 本要點母法為人事室訂定之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支應辦法, 未來擬配合母法修訂進行調整 六 本案業經 104 年 10 月 20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特殊優秀研究人才彈性薪資支給要點 第 8 點 討論資料 修正草案對照表 二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特殊優秀研究人才彈性薪資支給要點 修正草 案 辦法 通過後公告施行 決議 照案通過 86

87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特殊優秀研究人才彈性薪資支給要點 第 8 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104 年 12 月 29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 實施, 修正時亦同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本要點母法為人事室訂定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之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支應辦法, 未來擬配合母法修訂進行調整 87

88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特殊優秀研究人才彈性薪資支給要點 修正草案 104 年 12 月 29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一 依據科技部臺會綜二字第 號函 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 及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支應辦法 第四條,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經費來源 : 科技部 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 補助款 三 適用對象 : 本校編制內特殊優秀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係指學術研究 產學研究或跨領域研究績效傑出人員 編制內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如為前一年 8 月 1 日以後聘任人員, 須為國內第一次聘任, 不得為自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關 ( 構 ) 延攬之人員 前項人員不含教學績效傑出人員 行政工作績效卓著人員與軍公教退休人員 核定後之支給期間如申請離職 退休 留職停薪 教師評鑑未通過或違反本校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 應即終止獎勵 四 申請名額 : 除經費預算額度限制或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申請之名額, 應以科技部每年公告所訂之比例為上限 五 申請程序與支給標準 : 編制內特殊優秀專任教學研究人員得分等級支給不同薪資差距 ; 並由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書等證明文件, 經各學院審查後交研究發展處提本校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審議 前項人員之適用標準 支給標準與期程 申請與審查等作業, 由研究發展處訂定支給作業規定, 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辦理 六 績效評估 : 除另有規定外, 獲科技部核定之人員應於支給期程到期前繳交成果, 並經審議績效通過後, 始得提出次一期程之申請 七 本要點之經費來源如停止, 本要點亦自動中 ( 終 ) 止辦理 其他未盡事宜,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88

89 案由 ( 十二 ) 提案單位 :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 提案主旨說明討論資料辦法決議 擬廢止本校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設置辦法, 提請討論 一 101 年 5 月 29 日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 12 條條文, 刪除計算機與網路中心 其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文句 二 由於本校組織規程第 12 條已明訂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之設置如下 :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 承校長之命, 主持電子計算機中心之業務事宜, 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 分設行政及諮詢 網路作業 系統 校務資訊四組 各組置組長一人 職員若干人 九十年八月二日 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 修正前已進用之現職資訊科技人員得繼續留任至離職為止, 其升等仍依該辦法規定辦理 對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之設置已有明確規範, 故擬廢止本校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設置辦法 三 本案業經 104 年 6 月 30 日第 6 次行政會議通過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計算機與網路中心設置辦法 通過後公告廢止 照案通過 89

90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計算機與網路中心設置辦法中華民國 85 年 10 月 8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5 年 10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28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 87 年 4 月 21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教育部 86 年 4 月 26 日台 ( 八六 ) 技 ( 二 ) 字第八六 二六四九五號函核備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24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16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30 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推展資訊教育, 支援校內計算機教學 研究及行政電腦化, 爰依大學法第十四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之規定, 設置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二條本中心主要任務如下 : 一 規劃與建立校園網路及網際網路, 提供網路資源 二 提供電腦軟硬體設備與環境, 支援資訊教學與研究 三 協助各行政單位校務資訊系統之建立與維護 四 推動與執行校內外之資訊活動 第三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 綜理本中心業務, 由校長聘請本校專任教授 副教授或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或擔任之 第四條本中心依業務性質設置行政及諮詢組 網路作業組 系統組及校務資訊組, 各組職掌如下 : 一 行政及諮詢組 : ( 一 ) 提供電腦諮詢及資訊服務 ( 二 ) 支援 e 化教學與資訊教學 ( 三 ) 其他有關行政諮詢及支援服務事項 二 網路作業組 : ( 一 ) 校園網路管理與維運 ( 二 ) 聯外網路相關事宜 ( 三 ) 其他網路服務相關事宜 三 系統組 : ( 一 ) 校園資訊系統管理與維運 ( 二 ) 資訊安全平台系統管理與驗證業務 ( 三 ) 其他系統服務相關事宜 四 校務資訊組 : ( 一 ) 校務資訊資料庫整合與管理 ( 二 ) 校務資訊系統之研發 ( 三 ) 其他校務資訊服務相關事宜 第五條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 稀少性科技人員 技士及組員若干人 ; 組長由中心主任就教師或三等技術師以上之稀少性科技人員中簽請校長同意後兼任 稀少性科技人員之遴用依 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 辦理, 技士及組員之任用依有關規定辦理, 本中心所需人力於學校總員額中調配之 第六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 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90

91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簽到表 校長 副校長 行政單位一級主管 各學院院長 編號單位職稱姓名簽名 1 校長室校長姚立德姚立德 2 副校長室副校長林啟瑞林啟瑞 3 副校長室副校長黎文龍黎文龍 4 教務處教務長余政杰余政杰 5 學生事務處 學務長 吳浴沂 吳浴沂 6 總務處安全衛生環保中心 總務長 段葉芳 段葉芳 7 研究發展處 研發長 蘇昭瑾 蘇昭瑾 8 國際事務處國際長陳孝行陳孝行 9 產學合作處產學長李達生李達生 10 圖書資訊處圖資長陳英一陳英一 11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主任王永鐘陳彥霖 ( 代 ) 12 校友聯絡中心主任鄧道興鄧道興 13 藝文中心主任黃子坤黃子坤 14 進修部暨進修學院主任邱垂昱邱垂昱 15 秘書室主任秘書任貽均任貽均 16 軍訓室主任畢富國畢富國 17 人事室主任鄒麗華鄒麗華 18 主計室主任邱淑惠官月環 ( 代 ) 19 機電學院院長楊哲化楊哲化 20 電資學院院長孫卓勳孫卓勳 21 工程學院院長張添晉張添晉 22 管理學院院長翁頌舜翁頌舜 23 設計學院院長彭光輝李來春 ( 代 ) 24 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院長曾淑惠曾淑惠 91

92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簽到表 機電學院教師代表 編號 單位 職稱 姓名 簽名 25 機械工程系 教授 李春穎 李春穎 26 機械工程系 教授 黃榮堂 ( 請假 ) 27 機械工程系 教授 洪祖全 洪祖全 28 車輛工程系 教授 黃國修 黃國修 29 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 教授 鄭鴻斌 鄭鴻斌 30 製造科技研究所 教授 許東亞 ( 請假 ) 31 自動化科技研究所 教授 林志哲 林志哲 電資學院教師代表 編號 單位 職稱 姓名 簽名 32 電機工程系 教授 楊勝明 楊勝明 33 電機工程系 副教授 曾傳蘆 曾傳蘆 34 電機工程系 教授 張陽郎 張陽郎 35 電子工程系 教授 段裘慶 段裘慶 36 電子工程系 教授 李宗演 李宗演 37 電子工程系 教授 黃育賢 黃育賢 38 資訊工程系 教授 陳偉凱 陳偉凱 39 資訊工程系 教授 柯開維 柯開維 40 光電工程系 教授 陳堯輝 陳堯輝 92

93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簽到表 工程學院教師代表 編號 單位 職稱 姓名 簽名 41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系副教授 曾添文 曾添文 42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系副教授 蔡德華 蔡德華 43 材料及資源工程系 副教授 陳適範 陳適範 44 資源工程研究所 副教授 丁原智 丁原智 45 土木工程系 副教授 陳彥璋 ( 請假 ) 46 土木工程系 副教授 陳偉堯 陳偉堯 47 分子科學與工程系 教授 蔡福裕 蔡福裕 48 分子科學與工程系 教授 蔡麗珠 蔡麗珠 49 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 教授 章裕民 ( 請假 ) 管理學院教師代表 編號 單位 職稱 姓名 簽名 50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教授 陳凱瀛 陳凱瀛 51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教授 應國卿 ( 請假 ) 52 經營管理系 副教授 吳斯偉 吳斯偉 53 資訊與財金管理系 副教授 陳育威 陳育威 設計學院教師代表 編號 單位 職稱 姓名 簽名 54 工業設計系 副教授 王鴻祥 ( 請假 ) 55 建築系 副教授 張崑振 ( 請假 ) 56 互動設計系 副教授 李來春 李來春 93

94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簽到表 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教師代表 編號 單位 職稱 姓名 簽名 57 技術及職業教育研究所 教授 張仁家 張仁家 58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教授 李傑清 李傑清 59 應用英文系 副教授 楊韻華 ( 請假 ) 60 文化事業發展系 教授 李新霖 ( 請假 ) 通識教育中心代表 編號 單位 職稱 姓名 簽名 61 通識教育中心 教授 周家華 周家華 體育室代表 編號 單位 職稱 姓名 簽名 62 體育室 副教授 林惟鐘 林惟鐘 63 體育室 教授 林偉達 林偉達 師資培育中心代表 編號 單位 職稱 姓名 簽名 64 師資培育中心 教授 張嘉育 ( 請假 ) 教師會代表 編號 單位 職稱 姓名 簽名 65 教師會 副教授 吳傳威 ( 請假 ) 軍訓教官代表 編號 單位 職稱 姓名 簽名 66 軍訓室 教官 楊靜宜 ( 請假 ) 94

95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簽到表 助教及職員代表 編號單位職稱姓名簽名 67 電機工程系助教周仁祥周仁祥 68 總務處專員洪紫玲洪紫玲 69 教務處專員黃士玲黃士玲 70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系組員張苹蘭張苹蘭 技工 / 工友代表 編號單位職稱姓名簽名 71 教務處技工柯復華柯復華 72 光電工程系工友李秋霞李秋霞 學生代表 編號單位職稱姓名簽名 73 四機三乙學生城家濂城家濂 74 四工三乙學生李雅蓉李雅蓉 75 四機三甲學生陸秉鍵陸秉鍵 76 四管三學生黃琬婷黃琬婷 77 職二管四學生游昌霖 ( 請假 ) 78 職二電四 學生 連育賢 ( 請假 ) 79 進二設四 學生 邱鐘瑩 ( 請假 ) 80 進二管四學生洪偉榮 ( 請假 ) 列席人員 編號單位職稱姓名簽名 1 秘書室行政業務組組長駱惠民駱惠民 2 校長室秘書鄭暖萍鄭暖萍 3 副校長室 專員 許姿蓉 許姿蓉 4 副校長室 行政組員 林秀嬪 林秀嬪 95

96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 教務處工作簡報 104/12/29

97 已完成重點業務 -1 業務單位 項目內容 備註 臺北聯合大學系統 最近三年開設博雅課程一覽表, 供四校同學辦理校際互選 :( 單位 : 課程數 ) 學校名稱 本校 課務組 台北大學 台北醫學大學 台灣海洋大學 NA NA NA 合計 /12/22 1

98 已完成重點業務 -2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英語或中英雙語授課 依據 104 年 1 月 13 日行政會議決議自 學期推動中英雙語授課之申請, 各學院最近 7 學期以英語授課門數比較表, 如下表 學院名稱 機電學院 課務組 電資學院 工程學院 管理學院 設計學院 人社學院 合計 /12/22 2

99 已完成重點業務 -3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課程 依本校 教師以中英雙語教學開授課程辦法 第六條之規定, 教務處將於本學期針對中英雙語授課之課程實施教學成效調查, 著重於 教師在課堂中使用英語教學之頻率 與 學生對該課程之理解程度 調查, 並會將結果回饋予授課教師, 此調查不會列入教學評量之成績 課務組 為提昇學生英語能力, 本校自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開設大三共同選修專業職場英文課程, 本學期開設 10 門課程, 修課人數合計 313 人 新設 / 停招 / 調整 本校 105 學年度業經教育部核准 機電整合碩士班 更名為 機械工程系機電整合碩士班 本校 105 學年度業經教育部核准停招進修學院二技班 工設系 能源系 共 2 系 本校 105 學年度業經教育部核准增設進修部四技 工業設計系家具木工 產學訓專班 2015/12/22 3

100 已完成重點業務 -4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招生試務 105 學年度日間部大學部一年級各類招生簡章制定作業均已於 11 月份完成, 包括 : 高中生申請入學 甄選入學 聯合登記分發入學 技優 ( 含保送及甄審 ) 入學 繁星計畫招生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試 身心障礙學生甄試, 已分別依主辦委員會規定之時間上網填報, 感謝各系協助簡章制定及核校作業 招生宣導 註冊組 104 學年度招生宣導活動業於 10 月份展開, 至 12 月底止陸續前往華江高中 中和高中等校進行招生宣導宣導說明會, 由各學院推派講座介紹本校系組, 並與各校師生互動溝通, 已辦理場次會場氣氛熱烈, 成果圓滿 新式悠遊卡學生證 悠遊卡學生證案經調查 研議 規劃 提案 卡面設計 招標採購 測試 卡片印製 驗收等程序,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全校學生全面換發為新式悠遊卡學生證 2015/12/22 4

101 已完成重點業務 -5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期中預警 註冊組 104 學年第 1 學期期中預警於 104 年 11 月 9 日至 25 日開放教師上網登錄, 本處已書面及電郵通知各教學單位, 並以小郵差方式通知授課教師於期限內上網登錄預警名單, 並於 11 月 30 日發送期中預警一覽表予各系主任, 對於學生成績被預警達所修學分二分之一以上者 ( 計 249 份 ), 同時寄發預警通知予家長 技術扎根 為鼓勵大學部學生能具備更多基礎實驗技能, 凡修習完成一門 基礎實驗課程, 本處即頒發及格證書一張以資肯定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 技術扎根單科及格證書 經審查後, 共計印製核發 4,344 張, 本組各系負責人於證書送請用印返回將即裝袋發到各班級 2015/12/22 5

102 已完成重點業務 -6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學期成績平均分數上限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本校學期成績平均分數上限實施要點, 自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實施, 每科目開課班級全班學期成績平均分數上限日間部大學部為 78 分, 研究所為 85 分, 另關於課程依屬性及開課班級規模不同, 不適用上述規定者業由本處於 104 年 12 月 24 日完成設定, 本學期起無法再受理教師個人或院系批次申請提高平均成績上限案 註冊組 依要點規定, 開課班級學期成績平均分數之計算方式為全班學生學期成績加總除以修課人數, 如學生期中撤選, 不列入修課人數計算, 此和以往撤選以 50 分計算不同, 至期末缺考學生該科成績仍以零分計算 技職校院策略聯盟計畫方案 教育部 104 年 11 月 13 日函知本校 104 學年度技職校院建立策略聯盟計畫臺北區第一期辦理經費 448 萬 5,000 元, 業轉辦撥付手續 本處依計畫書所規劃之各協辦學校補助金額, 於 11 月 24 日函請各協辦學校摯據向本校辦理請領補助經費 2015/12/22 6

103 已完成重點業務 -7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研教組 104 學年度本校優秀本國博士生獎勵要點, 學生提出之申請案經院級及校級審查會審核後, 共 26 位博士生獲得獎勵 減免學費 975,066 元 ; 核發獎學金 1,500,000 元, 合計獎勵金額為新臺幣 2,475,066 元 104 學年度 學士班應屆畢業生 暨 碩士班研究生 逕修讀博士學位, 共計 11 名學生申請獲核可 本校 104 學年度名譽博士提名遴選林書鴻 鄭信義及徐明德, 共計 3 名, 已簽請核准並報教育部核定通過 105 學年度研究所統計資訊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畢業生計 1,119 人 博士班畢業生共計 65 人, 合計 1,184 人 學年度第 1 學期研究所碩士班新生 ( 含國際專班學生及產碩專班 ) 共計 1,265 人 博士班新生 ( 含國際專班學生 ) 共計 125 人 學年度第一學期截至 104 年 12 月 15 日, 日間部研究所碩士班休學人數 118 人 退學人數 74 人 ; 博士班休學人數 124 人 退學人數 41 人 ; 應復學生計有 256 人, 註冊截止後經統計有 90 人註冊復學 /12/22 教務處 7

104 已完成重點業務 -8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105 學年度研究所招生統計資訊 研教組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報名人數共 2,715 人 ( 較去年增加 66 人 ), 招生名額計 693 人 ( 名額增加 40 人 ) 學年度博士班甄試入學, 併同碩士班甄試入學時程辦理 報名人數共 121 人, 招生名額計 61 人, 實際錄取 47 人, 缺額共 14 人併入一般招生名額 學年度碩士班一般招生業於 104 年 12 月 14 日完成報名作業, 報名人數共 3,353 人, 招生名額計 556 人 /12/22 教務處 8

105 已完成重點業務 -9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出版組 期校訊已印製完畢並發送 期校訊電子報已製作完成並發送 104 年校慶特刊已印製完畢並發送 <A Big Corner/ 大隅 >104 年校慶攝影比賽已於本學期辦畢, 總計選出金銀銅獎四件 佳作九件 人氣獎五件 本中心已於 10 月 20 日假第一教學大樓 3 樓視聽教室舉行英文創意寫作比賽, 參加人數為 75 人 視教中心 104 年第一學期英語能力鑑定考已於 12 月 8 日舉行, 本次測驗採多益題型, 參加人數為 340 人, 測驗成績通過畢業門檻者為 60 人 視教中心於 12 月 20 日辦理多益測驗, 並於 12 月 26 日辦理全民檢中高級複試 本學期英文口說專精班於 12 月 19 日辦理 BULATS 一對一真人口說測驗, 共計 30 人參加 2015/12/22 9

106 已完成重點業務 -10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教資中心 本校與崇右技術學院 東南科技大學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共同完成 北區主軸二教學深耕 務實致用 - 教學提升計畫期中成果會議報告書, 並於 104 年 10 月 02 日繳交 於 104 年 10 月 02 日完成 北區主軸三 四 期中成果報告書, 其中彙集主軸三 3-1 拓展實務能力 3-2 推展教務研究及主軸四 - 提振人文素養之執行成果 依據教育部 104 年 9 月 4 日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函, 於 104 年 10 月 23 日將 年度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計畫期中成果報告書及 年度修正計畫書各五份, 送達國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教學資源中心, 以辦理後續審查事宜 105 年度 1-6 月教師赴業界實務研習計畫已受理申請, 申請截止日至 105 年 1 月 10 日, 申請表件請至連結網址下載 : 學年度第 2 學期 教學攜手計畫 已受理申請, 申請截止日至 105 年 1 月 31 日, 申請表件請至連結網址下載 : /12/22 教務處 10

107 已完成重點業務 -11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教資中心 參與 年度北區教學資源中心主軸三擘劃技職學用扎根 - 輔育高職優化管考會議, 分享本校執行高職攜手計畫之經驗 為提升學生與業界之連結,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 專題雙師計劃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受理截止, 申請系所包含電機工程系 分子科學與工程系 車輛工程系 電子工程系 文化事業發展系 工程設計系 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等共 30 件 於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 職能模組講座 - 完備求職力未來求職超有力, 邀請業界專家至校演講, 本次演講主題與主講人如下 : 11/24 職涯力 世界太精采請你趕快站出來 - 新生代雙語主播 ( 東森財經新聞 ) 路怡珍 12/01 職場情緒力 在工作中自我療癒 - 西雅圖自然診所院長張立人 12/08 職場競爭力 進入職場之前這些事得先知道 - 關鍵評論網共同創辦人暨執行長鍾子偉 12/15 專業提升力 創新工作術- 和沛科技創辦人暨總經理翟本喬 /12/22 教務處 11

108 已完成重點業務 -12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教資中心 年度教育部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計畫 - 主軸二分項一子計畫 最後一哩產學結合模組化課程 於 104 年 12 月 4 日受理截止 推廣跨系所學程, 預計將於 104 年 12 月 22 日舉辦 104 年度第 1 學期的跨系所學程博覽會, 鼓勵同學踴躍報名參加跨系所學程 本學期舉辦最後一哩 - 未來企業家課程, 邀請啓景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邊明倫總經理 聚鼎科技公司張忠本榮譽董事長 競爭 LEAD 教育中心李柏賢執行長等專家學者蒞臨指導, 期望可由不同領域的專家經驗讓學生從中學習領導 溝通與管理的技能, 以落實本校 企業家的搖籃 校本精神 為提升學生國際競爭力, 本學期舉辦國際觀培養講座, 邀請中華民國國際關係學會 對外關係協會 政治大學外交學系等企業高階主管與專家學者蒞校授課 為使學生瞭解東南亞新興市場, 本學期舉辦東協商務講座, 邀請中華經濟研究院 四方報社 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等高階主管及專家學者蒞校授課 至 月 月 /12/22 教務處 12

109 已完成重點業務 -13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教資中心 為促進境外學生與本地生互動交流, 拓展國際視野, 本學期辦理 東南亞語言角落 計畫, 共計 3 場 為強化師生智財知能, 本處教資中心搭配科法學程開設 著作權法 課程, 課程前半段為基礎知識扎根, 於課程後半則規劃案例討論與 智慧財產權實務專題講座, 講座將邀請產官學專家, 蒞校進行實務經驗分享及案例討論, 藉此強化學生專利智財知識 講座時間及邀請業師名單如下 : 1) ( 四 ) 日本早稻田大學智財法制所高林龍教授 2) ( 六 ) 智慧財產法院林秀圓法官 3) ( 六 ) 智慧財產法院曾啟謀法官 4) ( 二 ) 智慧財產法院陳忠行庭長 為增進學生對智財案件審判的認識, 本處教資中心帶領學生前往 智財法院 進行校外參訪, 透過專人引導及介紹智財法院業務運作 觀摩法庭開庭 等活動, 讓平日所學之智財知識有更加深刻體驗 /12/22 教務處 13

110 已完成重點業務 -14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教資中心 為提升同學創業實務技能, 辦理 創業講座 - 網路創業成功術, 邀請知名網路創業達人, 分享他們的創業故事, 藉此學習在面對網路創業風潮, 應如何在茫茫網海中嶄露頭角, 邀請業師名單如下 : 1. 燦坤 3C 行銷暨網路事業部陳顯立營運長 2. 戀家小舖 ( 寢具 ) 李忠儒創辦人 3. Shopping99( 購物網 ) 陳昶任總經理 4. Life8 美好生活第八天!( 服飾 ) 林瑞達總監 5. 雨傘王陳慶鴻創辦人 為增進學生創造與創意思考能力, 辦理辦理 創新講座 - 創意與創新思維 ( 一 ), 邀請創新設計工作者與文化推動專家, 分享他們的創意與創新啟發概念, 鼓勵學生將創新 創意付諸實踐, 本次邀請講者名單如下 : 1. 卓嶽股份有限公司陳德勝營運長 2. 桃園市文化局局長莊秀美局長 3. 有情門設計傢俱江世楨董事長 4. 迪醫集團王永寧執行長 5. 崇右科大陳啟雄校長 /12/22 教務處 14

111 已完成重點業務 -15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教資中心 為檢視同學參與課程成效, 辦理 創意與創新管理事業化 - 期中成果發表會, 透過團隊作品之發表, 並敦聘業師修正團隊構想, 使構想達到可商品化之水準, 提升學生實作能力 為使同學了解產業脈絡, 帶領學生創業團隊赴 中國砂輪企業 ( 股 ) 公司 及 毅太企業 ( 股 ) 公司 進行產業參訪, 透過觀摩學習企業生產製造流程, 以協助團隊深入瞭解企業成功金鑰及產業態勢 另聘請業界高階主管提供實務技術指導, 解決團隊創新技術瓶頸, 引導其完成營運計畫書, 促使學生從被動的就業觀念轉為主動創業精神 為激盪學生創意潛能, 舉辦 Design Thinking 工作坊, 藉由小組討論與創意點子分享, 鼓勵學生打破舊有思考框架, 提升問題解決能力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與人事室合辦 退休教職員工歡送茶會 於 12 月 29 日假藝文中心辦理, 本次共 15 位教職員工退休 /12/22 教務處 15

112 進行中重點業務 -1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課務組 本學期教學評量於第 15 至第 17 週實施 (104/12/21~105/1/8),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網路初選於 週實施 (104/12/28~105/1/8), 請各教學單位協助宣導學生上網進行本學期教學評量與網路初選 註冊組 104 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刻正進行命印題作業流程 技職校院策略聯盟計畫方案 104 學年度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建立策略聯盟子計畫 技職教育宣導 業於 12 月 7 日辦理長安國中師生場次, 過程圓滿順利, 感謝本校莊賀喬教授熱心擔任宣導講座, 使宣導活動順利完成 嗣後更多場次之技職宣導 體驗學習活動及高職專題製作指導活動將接續展開, 請各系屆時仍繼續援往例協助各項子計畫之執行 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建立策略聯盟 自 101 學年度起辦理以來, 已邁向第 4 年, 本校為臺北區主辦學校 為瞭解執行過程中的困難與收穫, 本處製作問卷請各協辦技職校院和合作國中承辦人員填寫, 刻正回收彙辦中, 屆時將參依各校提供之建議, 作為未來規劃總計畫改進之目標, 並陳報請教育部和技職教育宣導專案辦公室等相關單位研擬政策參考 2015/12/22 16

113 進行中重點業務 -2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註冊組 新訂及修正重要法規 本組提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通過重要法規及變革如下 : 為執行本校 一個都不少 計畫, 提升學生留住率, 建立休退學輔導之檢核機制, 協助學生解決就學困難, 新訂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休退學作業要點, 學生休退學作業分為 2 個階段, 學生須先經第 1 階段晤談輔導之後, 始能進入第 2 階段辦理休退學申請程序, 使學生休退學作業更為嚴謹化 配合休退學輔導檢核機制之建立, 增修學生休退學作業相關表件, 並將休退學輔導相關表件 e 化, 建立休退學輔導資料庫, 定期統計分析, 以追蹤休學學生復學情形 為協助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就學, 保障學生學習權益, 建立彈性修業機制, 依據 專科以上學校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 及本校學則, 訂定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要點 2015/12/22 17

114 進行中重點業務 -3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註冊組 新訂及修正重要法規 將現行英文畢業門檻實務作業規範納入要點法制化, 新訂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英文畢業門檻實施要點, 其重要變革如下 : 延修生已修畢就讀系規定之應修科目和學分, 僅英文畢業門檻未達標準, 如於學期中通過者, 退選課期限前申請者可退選所修課程, 逾此期限申請者可撤選課程, 並辦理畢業離校程序 非應用英文系之延修生至大五下學期課程結束, 仍無法達到修習 英文實務 課程資格的同學, 於暑假暑修或大六期間逕修讀 英文實務 課程, 並須加修一門英文課程, 修畢上述兩科課程且成績均及格者, 視為通過英文畢業門檻資格 修訂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更正學生學期成績實施要點 將現行申請案皆須送教務會議通過後更正, 修改為學期成績若係誤植為零分或缺考, 或填寫之成績明顯筆誤, 由教師填寫 學期成績更正表, 敘明學期成績計算方式, 檢附相關證明, 經教師所屬單位主管 教務主管單位查證同意後更正, 並送教務會議備查 惟若有不及格分數改為及格亦或及格分數改為不及格狀況, 且涉及學生是否退學之情形者, 須提教務會議通過後予以更正 上述法規將掛置於本處網頁, 並附流程圖以供查覽, 相關系統建置刻正作業中 2015/12/22 18

115 進行中重點業務 -4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研教組 出版組 視教中心 105 年秋季產碩專班招生, 本校申請開設 電力電子 產業碩士專班一班, 招生名額預計 16 人, 業於 104 年 12 月 18 日送教育部申請核定 334 期校訊編輯製作中 333 期校訊電子報製作中 本學期英文寫作諮詢及英文能力輔導服務自 104 年 10 月 12 日至 105 年 1 月 15 日止, 由視教中心六位專案教師提供諮詢服務 105 年 2 月 21 日多益測驗於 12 月 17 日至 105 年 1 月 6 日開放報名 /12/22 教務處 19

116 進行中重點業務 -5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教資中心 105 年度 1-6 月教師赴業界實務研習計畫已受理申請, 申請截止日至 105 年 1 月 10 日, 申請表件請至連結網址下載 : 學年度第 2 學期 教學攜手計畫 已受理申請, 申請截止日至 105 年 1 月 31 日, 申請表件請至連結網址下載 : 本校自 12 月 8 日辦理 2016 NMUN 第二階段培訓, 計至 2 月 23 日止 期間除邀請校內外教授講師客座授課, 並參與國內各大模聯會議, 如臺灣大學 PAMUN 及臺北大學 IMUN 等活動, 以加強代表與會競爭力 辦理 國際志工 計畫, 協助學生進行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僑校服務 計畫之申請作業, 已甄選出 13 位儲備志工, 並辦理計畫書寫作培訓課程 於 ewant 育網 平台發佈 數位系統與電路化簡技術 傾聽台灣 : 文化與古蹟 及 財務管理 3 門磨課師課程, 並同步展開線上及實體系列宣傳活動 目前已計有 590 人修習上述課程 月 月 月 月 月 2015/12/22 教務處 20

117 擬辦重點業務 -1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中華工程教育學會訂於 105 年 1 月 13 日召開北區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座談會, 會中將針對 105 學年度認證規範 程序 實地訪評及認證經驗分享等內容進行詳細說明, 本處業於 104 年 11 月 23 日轉知訊息予參與認證之系所, 歡迎系所師長及聯絡人踴躍報名參加 ( 因場地人數有限, 一系所以 2 名與會者為限 ) 課務組 中華工程教育學會於 104 年 12 月 3 日來函通知本校 105 學年度 IEET 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開放申請之相關資訊 ( 申請時間 :105 年 1 月 4 日至 105 年 2 月 1 日止 ) 本校 105 學年度共有 16 學程將參與期中審查, 本處將於申請開放日通知各學程於期限內完成認證申請之線上填寫 提交並產生認證申請單, 再函送中華工程教育學會, 以完備認證申請程序 本學期於期末考試期間會安排本校一 二級行政單位主管 ( 具教師身份 ) 作全校性考場巡堂, 以導正學生作弊不良風氣及給予正確的品德教育, 擬先請各教學單位配合進行期末考週之考科調查, 預計於期末考前一週, 將主管巡堂相關資料發送給各一 二級行政單位主管, 請其依安排時間巡堂 2015/12/22 21

118 擬辦重點業務 -2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學期成績登錄及繳交 註冊組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末考試訂於 105 年 1 月 8 日 1 月 11 日至 1 月 14 日舉行, 日間部任教班級學期成績請於 105 年 1 月 22 日 ( 星期五 ) 前上網登錄完成 ; 合開課程請於 105 年 1 月 22 日前繳交彙整之書面成績至教務處註冊組 ( 大學部 ) 研教組 ( 研究所 ) 技職校院策略聯盟計畫方案 104 學年度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建立策略聯盟計畫 期中報告依 技職校院宣導專案辦公室 規定預定 105 年 2 月 5 日以前繳交該單位彙辦, 並請領第二期款項 研教組 105 學年度博士班一般招生之招生系所共計 17 所, 總名額 151 名, 擬於 1 月下旬召開招生委員會 105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招生考試, 預定於 105 年 02 月 17 日及 03 月 13 日舉行筆試及面試作業 2015/12/22 22

119 擬辦重點業務 -3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出版 335 期校訊製作 視教中心 教資中心 於 12 月 26 日假第一 二教學大樓辦理全民英檢中高級複試一場 105 年 1 月 24 日辦理多益測驗一場 規劃設置 創新教學社群補助辦法, 擬於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推動, 以鼓勵更多老師進行教學創新, 提升學生學習興趣 為提升學生創業實力, 將舉辦第十三屆臺北科大暨海洋大學跨校創意創業競賽, 透過觀摩學習他校優勢, 擴大團隊視野格局與整合思考邏輯, 並且藉由學生親自辦理競賽相關事宜, 提升規劃與執行能力 月 -02 月 /12/22 23

120 104 學年度 / 校務會議 學生事務處報告人 : 吳浴沂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121 已完成重點業務 ( 一 ) 項次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1 生活輔導組 2 生活輔導組 3 生活輔導組 4 生活輔導組 5 課外活動指導組 協助辦理 2015 年校友會捐贈聖誕樹點燈儀式 辦理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研究生輔導活動, 參加師生共計 30 人 年度教育部 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特色主題計畫 申請上簽 辦理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頒獎週會, 參加師生共計約 1700 人 辦理與基隆市政府教育合作備忘錄簽訂事宜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1

122 已完成重點業務 ( 二 ) 6 課外活動指導組 7 課外活動指導組 8 課外活動指導組 9 課外活動指導組 10 衛生保健組 辦理完成本學期日間部學雜費減免, 共計人數 677 人, 金額 12,270,636 元 收繳本學期服務學習小組成果資 料及進行評分與選優獎勵之事宜 完成教育部 補助大專校院推動以社區為基礎的服務學習創新方案 ~ 傳愛到馬祖 提報與結案事宜 完成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社團配合大一服務學習課程招生說明會 新生體檢異常複檢活動 -- 共計 849 人參加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2

123 已完成重點業務 ( 三 ) 11 衛生保健組 肺結核個案 ( 非本校 ) 接觸者追蹤 : 結核菌素皮膚測試 -- 共計 16 人參加 衛生保健組肝病防治講座 -- 共計 114 人參加 學生輔導中心辦理教育部補助輔導活動計畫 14 學生輔導中心 15 學生輔導中心 16 學生輔導中心 辦理生涯抉擇班級輔導講座, 共計約 1000 人次參與 辦理資源教室捏麵手作工作坊, 共計 15 人參與 辦理身障生宿舍修繕會議, 共計 7 人與會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3

124 已完成重點業務 ( 四 ) 17 學生輔導中心 18 學生輔導中心 19 學生輔導中心 辦理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審查會議 辦理心輔主題週活動, 共約 120 人次參與 辦理資源教室把歡樂送給你 - 糖霜餅乾屋製作聖誕活動, 共計 15 人參與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4

125 進行中重點業務 ( 一 ) 項次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1 生活輔導組 2 生活輔導組 3 生活輔導組 4 生活輔導組 勞作教育之學生學習歷程系統 (E-portfolio) 期末心得填寫 規劃辦理 104 學年第 1 學期東校區 合江宿舍 新北宿舍期末宵夜 規劃辦理 12 月 30 日勞作教育期末分享晚會 規劃辦理本學期學生操行分數評定事宜 5 生活輔導組品德教育五心活動宣導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5

126 進行中重點業務 ( 二 ) 6 生活輔導組 7 課外活動指導組 8 課外活動指導組 9 課外活動指導組 規劃辦理南港高工宿舍 新北高工宿舍簽約事宜 規劃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服務學習期末慶賀晚會 優秀小組與個人選拔暨成果展 協助 105 年辦理寒假服務隊之社團進行經費籌措 活動規劃與授旗儀式 規劃本學期服務學習期末授課教師座談會與機構座談會 10 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社團 105 年度計畫訓練營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6

127 進行中重點業務 ( 三 ) 11 衛生保健組減重班結訓後 6 個月追蹤計畫 12 衛生保健組 傳染病防治 : 肺結核個案接觸者檢查結果追蹤輔導 13 學生輔導中心辦理心輔義工培訓課程 14 學生輔導中心資源教室文宣品製作 15 境外生輔導組 16 境外生輔導組 辦理 104 學年境外新生健保退費申請 辦理 104 學年第 1 學期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7

128 進行中重點業務 ( 四 ) 17 境外生輔導組辦理國際陽光大使聖誕節活動 境外生輔導組 籌劃僑生聖誕狂歡夜 & Happy New Year 活動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8

129 擬辦重點業務 ( 一 ) 項次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1 生活輔導組 持續辦理 104 學年度品德教育 勞作教育課程活動 2 生活輔導組規劃 104 學年運動會典禮事宜 3 生活輔導組規劃 104 學年畢業典禮事宜 4 課外活動指導組 規劃辦理 104 學年度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青年領袖培育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9

130 擬辦重點業務 ( 二 ) 5 課外活動指導組 6 課外活動指導組 7 課外活動指導組 104 年前瞻輔導 321 計畫 - 1. 學務輔導系統 - 學生社團活動申請流程簡化 學生社團幹部證明申請流程簡化 2. 學生獎補助系統 - 學雜費減免系統 弱勢助學系統 獎學金系統 規劃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服務 - 學習課程編排 機構訪談與 TA 寒假工作坊事宜 規劃苗栗縣南庄鄉南庄國中 桃園市復興區義盛國小之遠距視訊教學事宜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10

131 擬辦重點業務 ( 三 ) 8 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社團服務學習營 衛生保健組學校衛生委員會議 學生輔導中心執行心理衛生三級預防 11 學生輔導中心 12 學生輔導中心 訂定 執行 檢討身心障礙者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 執行 前瞻輔導 321 學務特色計畫 13 境外生輔導組辦理境外生全民健保事宜 14 境外生輔導組 辦理境外生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申請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11

132 榮譽事蹟 ( 學務處 ) 104 年度減重班績優獲獎 本校參加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104 年度健康體重管理競賽, 減重班榮獲團體成效績優獎第二名, 四資四陳 o 文同學與四化四丙張 o 維同學, 榮獲重量級組第七名與輕量級組第五名, 前往市政府接受頒獎表揚, 為校爭光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12

133 重點業務成果 研究生輔導活動 12 月 14 日辦理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研究生輔導活動 - 參觀 101 大樓, 共計 30 位師生參加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13

134 重點業務成果 辦理 104 學年度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青年領袖培育課程 -3 活動日期 :104 年 12 月 10 日 活動執行情形 : 於三教 302 教室, 展開本次課程, 北學聯全國學生會幹部訓練講師林協信老師與競爭 Lead 教育中心執行長李柏賢老師講授課程 參加人數 : 約 32 人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14

135 重點業務成果 與基隆市政府簽定教育合作備忘錄 學務長代表校長參加 10 校 MOU 簽定 學務長與市長及 9 校代表合照 學務長與教育處處長合照 學務長與市長交換 MOU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15

136 重點業務成果 新生體檢異常複檢 上午 8:30-14:00 及晚上 17:00-19:00 假二教川堂辦理, 針對新生體檢血液 尿液 心律不整 心雜音者辦理免費複檢活動 學生共計 849 人參加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16

137 重點業務成果 肺結核個案接觸者追蹤 辦理結核菌素皮膚測試, 共計 16 人參加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17

138 重點業務成果 肝病防治講座 週會時間假綜科第 2 演講廳辦理, 由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樸慧珍講師主講, 課程介紹常見 A B C 型肝炎 疫苗預防注射功效等, 提醒同學健康快樂過生活是自己的權利及責任, 學生共計 114 人參加 問卷調查顯示講座主題內容覺得滿意者佔 92%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18

139 重點業務成果 辦理生涯抉擇班級輔導講座 於 104 年 9 月 29 日至 12 月 22 日辦理生涯抉擇班級輔導講座 共計 16 場,27 個班級, 共約 1000 人 學生自評對活動的滿意度, 總分 5 分, 本活動平均為 4.57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19

140 重點業務成果 身心障礙學生輔導活動 資源教室於 辦理 捏麵手作坊 透過捏麵藝術以手捏的技法為主, 將屬於麵類的製品, 捏塑成各種造型作品的一種藝術行為 在捏的過程中可以培養專注力, 同時發揮個人的創造力外還可以增加與他人的互動性, 共計 15 人參與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20

141 重點業務成果 身心障礙學生無障礙宿舍修繕 資源教室於 辦理 身障生宿舍修繕會議, 邀請學輔中心葉主任 生輔組賴組長與王教官 總務處營繕組技術人員出席以及資源教室輔導老師, 針對本校東校區身心障礙寢室內部規畫與學生住宿需求協調討論, 共計 7 人參與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21

142 重點業務成果 心輔主題週校園推廣活動 學輔中心於 104 年 12 月 8 日至 12 月 11 日辦理校園推廣活動 透過這次的活動, 讓同學更進一步找到堅持的勇氣 增加對自我的認識 共約 120 人次參與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22

143 重點業務成果 身心障礙學生輔導活動 資源教室於 辦理 把歡樂送給你 - 糖霜餅乾屋製作 藉由手做活動增加與他人之間的互動, 並發揮創意將餅乾屋製作完成, 送給想要表達感謝的人, 過程中同學會學習像他人請教圖案怎麼畫, 以及藉由別人的協助體會相互合作完成作品的感受, 讓同學之間有更多的互動, 共計 15 人參與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23

144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 24

145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 總務處報告人段葉芳 104/12/29

146 總務工作報告 (1/5) 一 科技研究大樓工程 賈孝遠建築師已確認提起上訴, 且已進行繳納裁判費用 ; 本處已接獲上訴文件, 將委託專業律師協助本校進行附帶上訴 二 教研大樓新建工程 教研大樓營建標已於 完成複驗

147 總務工作報告 (2/5) 三 東校區教學研究大樓第二期計畫提出申請案 1. 本案包含 東校區教學研究大樓第二期新建工程 及 多功能學生活動中心 ( 校友體育館 ) 新建工程 二計畫, 合併辦理 2. 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招標案, 於 104 年 9 月 14 日開始公告,104 年 11 月 10 日開資格標,12 月 6 日辦理評選, 依規定程序辦理議約, 決標中

148 總務工作報告 (3/5) 四 精勤樓新建工程案 已完成既有建築物拆除作業 ; 新建工程採異質最低標, 建築師已完成招標文件修改, 已辦理第 4 次公告招標 五 誠樸樓新建工程案 已於 104 年 8 月初都市設計審議已通過 預算超出部分, 請建築師提出方案說明, 供本校核決後進行後續事宜 六 車輛醫院新建案 已修改招標文件, 進行第 3 次公開招標

149 總務工作報告 (4/5) 七 人文廣場鋪面整修工程 已完工 八 104 年度衛生設備改善工程 共同科館 (8F 7F 5F 3F 2F) 及行政大樓 (7F 6F 5F 4F) 廁所改善作業, 已完成並已開放使用 九 104 年下半年預訂施作節能減碳項目 ( 一 ) 圖書館空調箱節能改善工程, 已完工驗收 ( 二 ) 宏裕科研大樓照明及空調智慧化節能改善工程, 已發包

150 總務工作報告 (5/5) 十 中正館建物整修委託設計監造案, 已進行設計中 十一 第三教學大樓中庭修繕工程, 已於 決標 十二 Taipei Tech 藝術創作品設置案, 已於 決標 十三 三教及六教廁所整修案, 建築師已進行設計中

151 報告完畢敬請指教

152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 報告人 : 研發處蘇昭瑾研發長 104/12/29

153 重要統計 : 全校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件數及金額統計 1

154 重要統計 :104 年度各學院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件數及金額統計 2

155 重要統計 :104 年度機電學院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件數及金額統計 單位 : 件 3

156 重要統計 :104 年度電資學院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件數及金額統計 單位 : 件 4

157 重要統計 :104 年度工程學院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件數及金額統計 單位 : 件 5

158 重要統計 :104 年度管理學院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件數及金額統計 單位 : 件 6

159 重要統計 :104 年度設計學院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件數及金額統計 單位 : 件 7

160 重要統計 :104 年度人社學院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件數及金額統計 單位 : 件 8

161 重要統計 : SCI( 含 SSCI) 論文統計 當年度統計 隔年 3 月更新 9

162 重要統計 : 各類論文及被引用次數統計 10

163 項次 1 業務單位 研企組 計畫類型 103 年度 104 年度 科技部 大專學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 申請 43 件, 通過核定 17 件申請 63 件, 通過核定 31 件 2 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研究人才措施通過核定 55 人通過核定 55 人 3 獎助研究績優教師聘任專案研究人員辦法 申請 4 5 教育部第二期技職再造 - 設備更新計畫 電機系 :ICT 軟硬體專業技術人才 車輛系 : 一般電動軌道車輛專業技術人才整合培育計畫 教育部第二期技職再造再造技優計畫第三階段先行補助 機械系生產力 4.0 專業技術人才整合培育計畫 通過核定 8 人專案助理教授已聘任 4 人 獲 2,350 萬元補助 - 通過核定 7 人專案助理教授已聘任 5 人待聘 1 人博士後研究人員已聘任 4 人待聘 3 人 獲 2,250 萬元補助 獲 2,000 萬元補助 ( 第 1 年 1500 萬元, 第 2 年 500 萬元 ) 6 教育部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技術扎根與教學改善計畫 - 申請 115,6 萬元補助 7 已完成重點業務 (1/2) 中央研究院 獎勵國內學人短期來院訪問 2 位, 製科所魏大華教授 分子系蔡麗珠教授 2 位, 製科所魏大華教授 分子系蔡麗珠教授 8 教育部技專校院與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計畫核定 1 件, 共計 85 萬元申請 2 件, 未通過 9 教育部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服務計畫 2 件, 共計 41.2 萬元 4 件, 共計 80 萬元 10 經濟部學界科技專案 - 產學研價值創造計畫 未辦理 申請 2 件通過, 共 3,500 萬元補助 (1) 材資系王錫福教授 (2,000 萬元 ) (2) 光電系李穎玟助理教授 (1,500 萬元 ) 11 校內各單位學術研討會補助 17 件,75 萬元 22 件,99 萬元 12 技發組產研加值補助 6 件,30.5 萬元 13 校際學術 / 研究合作計畫 : (1) 本校與臺北醫學大學合作計畫 (2) 本校與馬偕醫學院合作計畫 (3) 本校與北京理工大學合作計畫 (4) 本校與南京理工大學合作計畫 (5) 本校與北京科技大學合作計畫 (6) 本校與台北大學合作計畫 (7) 本校與海洋大學合作計畫 (8) 本校與臺北榮總 ( 蘇澳員山分院 ) 核定件數 : (1) 14 件 (2) 7 件 (3) 4 件 (4) 2 件 (5) 3 件 (6) 1 件 (7) 104 年執行 (8) 1 件共計 32 件 補助金額 : (1) 353 萬元 (2) 177 萬元 (3) 120 萬元 (4) 60 萬元 (5) 90 萬元 (6) 25 萬元 (7) 104 年執行 (8) 39 萬元共計 864 萬元 16 件通過補助, 共計 447 萬元設備費 :464 萬元, 經常費 :17 萬元 核定件數 : (1) 12 件 (2) 7 件 (3) 4 件 (4) 2 件 (5) 2 件 (6) 2 件 (7) 3 件 (8) 2 件共計 34 件 補助金額 : (1) 303 萬元 (2) 169 萬元 (3) 120 萬元 (4) 60 萬元 (5) 60 萬元 (6) 45 萬元 (7) 71.2 萬元 (8) 63 萬元共計 萬元 11

164 項次 14 已完成重點業務 (2/2) 業務單位 就輔組 計畫類型 103 年度 104 年度 教育部 學海築夢 計畫 1 件, 共獲補助 361,891 元共 4 件申請, 獲補助 68 萬元 15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開設校外實習課程 年研發替代役廠商徵才說明會 辦理期程為 共獲補助 102 萬 4 仟元 25 場次, 共 1990 人次參與 ( 台積電 華碩 大立光 鴻海 宏達電等 ) 辦理期程為 , 併入師生實務增能計畫 - 程序 7 共獲補助 300 萬元 25 場次, 共 1852 人次參與 ( 台積電 華碩 大立光 仁寶 聯電等 ) 年度研發替代役員額申請 6 件 1 件 18 校園徵才博覽會 108 家廠商 120 家廠商並獲教育部補助 50 萬元 ; 勞動部補助 225,840 元 19 校園徵才廠商說明會 25 場 37 場 20 畢業生流向追蹤電訪作業 教育部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 電訪對象 : 追蹤畢業後一年 (101 學年度 ) 畢業生 : 有效問卷 2,440 份 獲補助 1.67 億元 電訪對象 : 追蹤畢業後三年 (100 學年度 ) : 有效問卷 2,032 份 追蹤畢業後一年 (102 學年度 ) 畢業生 : 有效問卷 2,189 份 獲補助 1.71 億元, 目前動支率為 100% 23 北區策略聯盟運作計畫 500 萬元 500 萬元 24 典範計畫辦公室 北區策略聯盟照護科技醫療成果展 (21 所學校,43 件作品 ) 月 2 日展覽於億光大樓 25 計畫期末書面報告 月 03 日前繳交教育部 26 計畫期末簡報報告 月 21 日前繳交教育部 12

165 重要業務推動 項次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1 重點特色計畫審查作業研企組 年 獎助研究績優教師聘任專案研究人員辦法 申請 預計 12 月 23 日前完成初審作業,105 年 1 月召開審查會議 第一次申請案共計 24 件績優教師申請案,104 年 12 月 23 日召開審查會議 ; 第二次申請將於 105 年 4 月底截止收件 3 辦理 105 年校際學術研究合作申請業務 104 年 9 月 ~10 申請,11~12 月審查,105 年 1 月核定公告 4 技發組辦理 105 年貴重儀器申請及購置維修補助 (1)105 年 1 月受理貴重儀器申請 (2)105 年 2-3 月受理貴重儀器補助申請 5 辦理 105 年校內單位辦理研討會補助 105 年 1-2 月受理申請 6 辦理 105 年產研加值補助 105 年 3 月受理申請 7 學生校外實習 持續辦理並召開暑期實習前準備會議及暑期實習檢討及交流會議 就輔組 8 本校 105 年校園企業徵才活動 ( 博覽會及說明會 ) (1) : 廠商報名期 (2) : 活動宣傳期 (3) : 博覽會開跑 (4) : 徵才說明會 9 北區策略聯盟撰寫結案報告 待等教育部發文通知 北區策略聯盟辦理本校 臺科大 國北護 龍華四校 10 典範計畫 105 年 1 月 7 日研發長會議 ( 檢視 104 年執行成果, 規劃 105 年主軸 ) 辦公室 11 建置生產力 4.0 示範工廠 105 年 1 月開始籌備執行 12 臺北科大生產力 4.0 進階與實務教材 105 年 4 月出版 13

166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 - 校務會議 產學合作處李達生產學長 104 年 12 月 27 日

167 簡報大綱 業務基本資料統計 重要工作項目執行情形 已完成重要活動 2

168 業務基本資料統計 組別統計項目數量 / 金額 產學推動組 產學媒合廠商家數產學媒合參與人數公會合作案工業區輔導家數辦理活動場數產學計畫件數產學計畫金額 14 家 120 人 2 案 43 家 31 場 377 件 35,627 萬元 統計期間 :104 年 1 月 1 日 ~104 年 12 月 22 日 3

169 業務基本資料統計 組別統計項目數量 / 金額 創新育成組 專利技轉組 進駐中廠商家數 22 家 培育室租金 276 萬元 技術移轉案 74 件 技轉金額 ( 實收金 ) 2,945 萬元 技轉金額 ( 簽約金 ) 5,529 萬元 專利申請件數 88 件 專利領證件數 95 件 智慧財產權諮詢 2 件 臺北科大專利電子報 12 期 (1-12 月 ) 統計期間 :104 年 1 月 1 日 ~104 年 12 月 22 日 4

170 產學組任務及功能 重要工作項目執行情形 5

171 產學組 - 親產學環境 6

172 產學組 - 負責之公協會 7

173 產學組 - 公協會 廠商及夥伴學校需求媒合與追蹤機制 8

174 產學組 - 創新創業平臺機制 9

175 產學組 - 團隊選拔 - 區域及全國創新創業競賽辦理 於 9/30 辦理決賽完畢 10

176 產學組 - 團隊選拔 - 全國創新創業競賽後續辦理

177 產學組 - 產業園區計畫期末成果 年度績效達成情形 項次工作項目年度目標實際進度差異分析 1 廠商需求訪視 ( 家次 ) 40 家次 2 技術或研發輔導 ( 家次 ) 5 家次 44 家次 (104 年度新增 34 家次 ) 10 家次 (104 年度新增 7 家次 ) 超越計畫目標 超越計畫目標 3 人才培訓課程辦理 ( 場次 / 時數 ) 3 場次 /10 小時 4 場次 /12 小時超越計畫目標 4 政府研發計畫提案 ( 案次 ) 2 案次 2 案次達成目標 5 園區跨廠合作 ( 案次 ) 1 案次 1 案次達成目標 6 學生實習 ( 人次 ) - 62 人次額外計畫成效 7 自主產學合作 ( 案 ) - 3 案次額外計畫成效 8 產學訓專班 - 1 班額外計畫成效 9 研討會辦理 - 1 場次額外計畫成效 10 產學合作意向書簽訂 - 2 家額外計畫成效 11 學生訪廠交流學習 - 8 家 20 人額外計畫成效

178 育成組 培育室進駐情形 重要工作項目執行情形 於 11 月 7 日育成中心辦公室及培育廠商已遷至光華館三樓原精勤樓共 37 間培育室, 光華館二樓 三樓共 24 培育室廠商畢業, 已於 11 月釋出 2 間培育室 12 月出租率 92% 13

179 育成組 育成中心計畫 本年度取得政府補助款 500 萬元, 為全國育成單位最高金額 ; 自籌款與企業配合款均由育成單位自給自足 執行進度 : 1) 已 100% 完成 KPI, 並於 12 月 7 日繳交期末執行報告 2) 同時進行第三期款請款作業 項 目 編列說明 金額 占總計畫經費比例 一 政府補 ( 捐 ) 助款 104 年度中小企業補 ( 捐 ) 助款 5,000,000 50% 二 母組織自籌款 使用資產收入 ( 培育室 ) 2,500,000 25% 三 企業配合款 服務費 回饋金等營運收入 2,500,000 25% 總計畫經費 10,000,000 14

180 育成組 育成中心計畫

181 育成組 網實整合創業服務平臺推動計畫 計畫內容 : 青創基地 Off-Line 提供實體一站式創業服務, 讓創業家蒞臨基地就能獲得政府創業輔導計畫的支援服務 計畫金額 : 元整 執行期間 : 104 年 5 月 21 日 ~105 年 6 月 20 日 執行進度 : 1) 目前已提供超過 300 件個案創業諮詢服務 2) 已於 12 月 14 日進行期中審查報告

182 育成組 網實整合創業服務平臺推動計畫 諮詢輔導 策展活動 大型主題活動 17

183 育成組 其他業務 即時技術輔導計畫 加強型輔導計畫 創櫃板 工作項目內容說明執行狀況 國發基金創業天使計畫 < 本計畫目前通過率約 18%> CITD 計畫 - 產學合作研發類別 協助校內教師與企業共同申請政府補助案 協助校內教師與企業共同申請政府補助案 協助進駐 / 校友 / 校園衍生企業推薦申請創櫃板 協助進駐 / 區域育成廠商共同輔導或推薦 本年度首次辦理計畫宗旨 : 業界出題 學界解題 協助送件 :6 案 通過件數 :3 案 計畫總金額 :575,000 協助送件 :2 案 通過件數 :1 案 計畫總金額 :225,000 推薦件數 :2 案 申請通過 :1 案 ( 第 2 案審核輔導中 ) 推薦件數 :7 件 通過件數 :2 件 通過總金額 :450 萬 協助媒合 :2 件 通過件數 :0 件 18

184 技轉組 本年度重要工作項目 申請科技部專利補助 (1 月與 7 月 ) 1 月及 7 月皆已完成申請 填報雲科大技專院教務基本資料庫 資料已上傳完成 校內專利提案流程說明會 ( 兩場次 ) 11 月已舉辦本學期提案說明會 核對與處理各專利事務所積欠帳款 已接獲長官指示撤銷專案 提升專利申請 / 授權件數 出刊北科大專利電子報 1 月 1 期, 共 12 期 1-12 月全數出刊完畢 技術移轉業務推廣 與委外律師合作增修合約條文內容 已委任律師辦理 19

185 技轉組 保護智財小組窗口業務 每月定期出刊的 臺北科大專利技轉電子報, 除了公告最新領證的專利資料外, 另加入 智財新知 與 產業動態 等單元, 廣向各界徵稿, 透過電子報推廣智財技轉相關新知與動態, 本年度 1-12 月, 共 12 期已出刊 智財諮詢窗口執行情形 : 智慧財產權諮詢 2 件北科大專利電子報 出刊 12 期

186 已完成重要活動 講座 媒合會 參訪等(1) 104年8月6日於集思會議 中心辦理 2015 數位匯 流產業與法制發展 論壇 邀請到數位匯流協會理 事長吳世昌 中研院法律 所黃國昌 台北科大智財 所江雅綺 台大電機系林 宗男 中正大學傳播學系 羅世宏 胡元輝等學者專 家 針對 遠傳併購中嘉 議題進行討論 104年8月21日辦理 青創基地開幕茶會 邀請到行政院毛院長 馮燕政委 林政則政 委 許俊逸政委 蔡玉玲政委及本校姚立德 校長等多位貴賓 由前行政院長官邸轉型的青創基地 導入 O2O(Online To Offline)服務模式 藉由線上 圓夢網 電話與線下實體家醫式諮詢 講座 課程 以及搭載創業資源的368巡迴車 共同 為青年創業注入新興活水 21

187 已完成重要活動 講座 媒合會 參訪等(2) 104年8月6日新北市政府辦理 2015新北產學研創新技術 對接會 會中邀請專家以 智慧科技應用 智慧醫療 物 聯網加值 材料應用創造新生活 創新設計概念 等主題演講 現場更有多校學校進行展出包括北科大 龍 華 黎明 東南 並進行1對1對接與專業諮詢服務 104年9月10日於集思會議中心感恩 廳辦理 海峽兩岸跨境電商 互聯網 +跨境電商 商業模式分享論壇 邀請多位律師 專家 分享中國自貿 區 保稅倉 行郵稅等流程以及跨境 交易的商業模式 22

188 已完成重要活動 講座 媒合會 參訪等(3) 104年9月22日辦理 2015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專家交流 研習 座談會 邀請作出台灣第一件域名爭議專家決定且長期關注 域名爭議處理的周天教授 域名爭議處理機構代表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孫文玲副所長以及廖純誼律師 於座談會中 分享域名爭議處理現況&趨勢及分享與.tw域名爭議 最新的 new gtld特殊的urs制度和udrp的域名爭議案件 104 年9 月 22 日 於集 思 北科 大 會議中 心 辦 理 104年第二期技職教育再造計畫-產業學院論 壇 論壇主題為產業學院 廣邀產 官 學 界貴賓共同與會 其中兩場焦點論壇 分別為 擴大企業參與人才培育 與 強化實務課程 及就業接軌 等兩大主軸 23

189 已完成重要活動 講座 媒合會 參訪等(4) 104年9月30日於集思北科大會議中心辦 理 104年全國技專校院創新創業團隊計 畫書評選計畫 決評 由40隊晉級團隊 中選出20隊獲選隊伍 並於來年由六區 產進行後續深化輔導 104年10月2日於3D列印中心進行產品 實作 藉由產業領導激發MAKER創業 精神 實現產學合作成效 24

190 已完成重要活動 講座 媒合會 參訪等 (5) 104 年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 日, 於世貿一館特為聯盟學校於學校發明競賽區租借 2015 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 攤位, 共 7 間學校 12 件作品共同展出 其中, 本校工業設計系范政揆老師之作品 尿袋隱藏褲 獲得銀牌 東南科大周錫強老師獲得金牌之殊榮 參展學校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 銀牌 )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崇右技術學院東南科技大學 ( 金牌 ) 臺北海洋技術學院臺北海洋技術學院 作品名稱龍眼籽多酚光激發光輻射劑量計計讀設備系統真酷專利多功能架智慧型地震警報器尿袋隱藏褲奶嘴餵藥器裝置 Buckle 氧氣面罩氣衝式採血裝置旋轉收納裝置具心電圖即時量測及無線傳輸之智慧型輪椅空調系統及使用該空調系統的冷藏運輸車扣扣襪 25

191 已完成重要活動 講座 媒合會 參訪等(6) 本校育成中心擔任北區區域育成聯盟之窗口 為協 助育成服務企業資金媒合服務 透過申請及遴選推 薦 於104年9月23日辦理資金媒合會前輔導 10 月16日正式舉辦1對多之閉門媒合會 104年10月20日於北科大集 思會議中心感恩廳辦理 教 育部104 年全國技專校院創 新創業團隊計畫書評選 後 續輔導說明暨創業巡迴分享 會北部場 邀請業界前來分 享創業經驗 26

192 已完成重要活動 講座 媒合會 參訪等(7) 104年10月28日於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 學辦理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與臺北護理 健康大學合作備忘錄簽約儀式 雙方 致贈禮品及簽約 並參觀高齡健康照護 及物聯網示範教室 104年11月06日於台中科技大學辦理 教育部 104年全國技專校院創新創業團隊計畫書評選 創業巡迴分享會中部場 邀請團隊前來分享創業 經驗 27

193 已完成重要活動 講座 媒合會 參訪等 (8) 104 年 11 月 6 日點子工場 (ifoundry) 和自造工坊 (InnoMaking Space) 於億光大樓四樓熱烈開幕, 邀請教育部長吳思華蒞臨 ; 未來希望能成為創新自造示範的基地和自造者學習的教室, 帶動國內創新創業與實作風潮

194 已完成重要活動 講座 媒合會 參訪等(9) 辦理隨著物聯網時代來臨 專利技轉組104年 11月12日邀請亞太科技社會學會(APATAS)主席 本身亦是成功創業家的Dr. Laurie Lau 演講 雲端上的數據安全 104年11月23日於億光大樓感恩廳會議 室與達穎專利師事務所合辦 衝出競爭 封鎖線從專利無效談起 演講 104年11月 日於億 光大樓與瀛睿律師事務所合辦 三場有關新創企業論壇 邀請 了九位律師針對公司營運管理 等智權法務相關議題提供法律 及實務經驗分享

195 已完成重要活動 講座 媒合會 參訪等 (10) 104 年 11 月 18 日德國 記者網 所屬青年記者參訪青創基地, 並訪問青創家 參觀點子工場及拜訪青創社群, 並親身體驗由本校師生所設計及展出的作品 104 年 11 月 24 日於點子工場舉辦民間 Maker 與北科大技術交流論壇, 當天為行政院 工業局 北科大 資策會及各產業代表出席參加

196 已完成重要活動 講座 媒合會 參訪等 (11) 104 年 11 月 16~18 日於青創基地舉辦為期 3 天之 政府創業資源聯展暨成果展, 主題包含融資貸款 創新補助暨投資 加速育成, 參與及諮詢逾 250 人次 104 年 11 月 20 日於本校國際會議廳舉辦 物聯網論壇暨商機媒合會, 共計 16 組物聯網新創團隊 204 人參與

197 已完成重要活動 講座 媒合會 參訪等 (12) 104 年 12 月 16 日於集思北科大會議中心感恩廳辦理 臺北科大聯盟與產業公協會產學合作推動成果記者會 及 104 年度教育部區域產學合作中心指導委員會議暨第六次執行委員會議 邀請亞東 大漢 東南 大華前來分享產業學院 產學訓成功案例 下半場辦理指導委員會議及指導委員會議, 和夥伴學校校長及研發長們傳達明年工作項目

198 已完成重要活動 講座 媒合會 參訪等(13) 104年12月14-16日舉辦 社會企業輔 導精實班 從商業模式 及永續經 營 企業管理與資金規劃 網路行銷 簡報特訓 到政府資源申請與面對投 資人 針對起步的社會企業 規劃提 供完整細緻的訓練課程 104年12月8日行政院跨部會議青年創業專案合作成果彙報會議 104年12月16 日 本校互動 所所長帶領學 生參訪點子工 場與自造工坊 3D列印

199 謝謝聆聽 請多指教 34

200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 報告單位 : 圖書館 104 年 12 月 29 日

201 已完成重點業務 1 項次內容說明 為提供更優質服務, 圖書館修訂借閱規則相關條文 : 1 圖書館借閱規則修訂 1. 簡化全校師生 校友借書證辦證程序 2. 縮短校友借書證保證金退款天數 3. 延長校內教師圖書借閱期限 以上提案已於 9/8( 二 ) 第 2 次行政會議通過 2 空調系統節能暨室內空氣品質改善工程 1. 新設進氣風機 全熱交換器 排氣風扇及二氧化碳偵測器, 以時間 外氣温度及外氣焓值等作為自動控制條件以節約能源 2. 7/20( 一 ) 由圖書館地下一樓開始逐層施工, 於 9/20( 日 ) 完工

202 已完成重點業務 2 項次內容說明 3 圖委聘書發放 發函系所遴選 104 學年度新任圖書委員, 已於 8/3( 一 ) 完成名單確認,10/7( 三 ) 於圖書採購委員會會議致送正式聘書 4 圖書採購委員會會議 10/7( 三 ) 召開圖書選購委員會會議, 說明圖書薦購流程 圖書經費發放原則等 會中圖書選購委員踴躍提出建議, 圖書館進行圖書採購優化作業, 提供更好的服務 5 把書帶回家 圖書轉贈活動 1. 9/22( 二 )-9/25( 五 ) 於圖書館一樓大廳公開展示重複 不適合典藏之贈書千餘冊, 供讀者免費索取 2. 11/23( 一 ) - 11/24( 二 ) 舉行圖書轉贈書展, 轉贈設計類等已有館藏 不適合典藏之贈書一批, 索贈情形良好

203 已完成重點業務 3 項次內容說明 年校慶系列活動 1. 10/30( 五 )-11/3( 二 ) 制服年代回顧展 - 第六教學大樓一樓川堂 2. 10/31( 六 ) 工專制服 Cosplay 重回青春時光 - 第六教學大樓一樓川堂 3. 10/31( 六 ) 按讚分享歡慶北科日 - 圖書館園遊會攤位, 抽獎活動 4. 10/31( 六 ) 校史館導覽 : 走回歷史, 認識北科 - 宏裕科技大樓三樓 7 8 二手教科書代售活動 大學入門系列課程合院演講 1. 二手教科書售書活動已於 9/17( 四 )-9/19( 六 ) 期間在圖書館大廳辦理, 圓滿結束 2. 本次寄售人數 131 人 寄售圖書冊數 1,414 冊, 售出冊數 717 冊, 售出率約為五成 9/25( 五 )8:10-17:00 舉辦 北科校史館及圖書館資料庫使用指引 大學入門系列課程合院演講

204 已完成重點業務 4 項次內容說明 年圖書館週系列活動 臺北聯大四校圖書館聯合活動 1. 11/30( 一 ) 邀請國立臺灣大學書目療法專家 - 陳書梅教授於宏裕科研大樓 B424 舉辦 發現閱讀的療癒力量 - 從繪本談情緒療癒 講座 2. 11/25( 三 )-12/18( 五 ) 舉辦 閱讀也能舒壓?! 療癒系繪本特展, 展出陳書梅教授推薦書目療法繪本 53 冊 3. 11/23( 一 )-12/4( 五 ) 北聯大活動 - 四校圖書館線上有獎徵答 4. 12/4( 五 ) 年度借閱達人 推薦達人 北區代借達人 志工感恩頒獎 5. 11/27( 五 )-12/30( 三 ) 給未來的自己 - 溫馨聖誕卡祈福活動 1. 10/1( 四 )-10/23( 五 ) 探索島嶼身世 - 台灣史書展 2. 臺北聯大四校圖書館電影推廣活動 - 10/23( 五 )18:30 播映 寂寞拍賣師

205 已完成重點業務 5 項次內容說明 你推薦, 我買單 圖書薦選書展 智慧財產權有獎徵答 13 電子資料庫採購 1. 為提供多元的圖書薦選管道,11/17( 二 )- 11/20( 五 ) 邀集西文圖書廠商到館佈展, 供全校師生選薦 2. 書展期間共推薦採購西文圖書 179 冊 $506,609 元,12 月下旬可上架流通 3. 11/30( 一 ) 抽出推薦者 15 名, 已公佈於圖書館首頁 FB Line 1. 為增進師生及職員工對智慧財產權之瞭解, 藉由此活動引發對智慧財產權相關知識之提升 2. 活動日期 :12/1( 二 )-12/25( 五 ), 共計 8 位得獎者 1. 查詢系統 : 新增 ProQuest 電子書查詢系統 2. 管理類 : 新增哈佛商業評論全球繁體中文版資料庫

206 已完成重點業務 6 項次內容說明 電子期刊書目資料維護 104 年博碩士電子學位論文提交說明會 1. 新增日文 CINII 資料庫收集之學校論文及期刊書目資料共 8111 筆 2. 新增日文日經 BP 記事檢索サ - ビス資料庫收錄之雜誌及過刊 書籍 字辭典等書目資料共 58 筆 104 年博碩士電子學位論文提交說明會已於 12/24( 四 ) 下午舉行完畢, 參加人數踴躍, 報名提前額滿, 本館擬將辦理第 2 場說明會, 敬請期待並請公告周知 16 辦理使用 LATEX 撰寫學位論文研習活動 圖書館與教務處於 12/18( 五 ) 假圖書館一樓多媒體教室辦理 如何使用 LATEX 做出精美的學位論文 研習活動, 現場參加者人數踴躍

207 已完成重點業務 7 項次內容說明 17 研究生資源利用教育課程 1. 9/23( 三 ) 技職所 9/24( 四 ) 經管所 2. 10/2( 五 ) 互動所 10/5( 一 ) 高分所 10/6( 二 ) 車輛所 10/7( 三 ) 管理博班 10/14( 三 ) 創新所 10/16( 五 ) 應英系 10/17( 六 ) 應英系 10/21( 三 ) 互動所 3. 11/2( 三 ) 建築所 11/4( 五 ) 建築所在職 11/11( 三 ) 工商博班 4. 12/1( 二 ) 車輛所 12/12( 六 ) 經管所 1/5( 二 )EMBA 1. EndNote 書目管理系統 :10/16( 五 ) 10/20( 二 ) 18 資料庫使用說明課程 上午 10/20( 二 ) 下午及 10/26( 一 ) 共計四場 2. 10/23( 五 )WOS 分享會 10/26( 一 )Scopus EV 11/3( 二 )360link 11/24( 二 )WOS 及 JCR 11/26( 四 )WebPAT 專利資料庫等

208 104 年校慶活動照片 8 10/31( 六 ) 按讚分享歡慶北科日 - 圖書館園遊會攤位抽獎活動

209 104 年校慶活動照片 9 10/30( 五 )-11/3( 二 ) 制服年代回顧展 -- 第六教學大樓一樓川堂

210 二手教科書代售活動照片 10 9/17( 四 )-9/19( 六 ) 舉辦二手教科書代售活動

211 104 學年度大學入門系列課程合院演講 北科校史館及圖書館資料庫使用指引 11 9/25( 五 )8:10-17:00 辦理大學入門系列課程合院演講

212 104 年圖書館週活動照片 12 11/30( 一 ) 於宏裕科研大樓 B424 舉辦 發現閱讀的療癒力量 - 從繪本談情緒療癒 講座

213 104 年圖書館週活動照片 13 11/25( 三 )-12/18( 五 ) 於圖書館舉辦 閱讀也能舒壓?! 療癒系繪本特展

214 圖書館週 - 借閱達人及志工頒獎 14 12/4( 五 ) 年度借閱達人 推薦達人 北區代借達人 志工感恩頒獎

215 圖書薦選書展活動照片 15 11/17( 二 )-11/20( 五 ) 為提供多元的圖書薦選管道, 邀集西文圖書廠商到館佈展

216 把書帶回家 圖書轉贈活動照片 16 11/23( 一 )-11/24( 二 ) 於圖書館一樓大廳舉辦 把書帶回家 圖書轉贈活動

217 進行中重點業務 17 項次內容說明 1 圖書館入口網站改版規劃 1. 重新規劃入口網站版面及整體架構 2. 針對舊有網站項目重新組織加值, 提高資料能見度及使用性 3. 網站模組升級並進行網站界面改版, 提昇網站服務效能及界面親和性 2 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優化規劃 1. 針對讀者端及管理端重新規劃自動化系統整體功能及結構 2. 改善系統操作流程並強化各模組功能以提昇服務品質與效率 3 讀者資料認證系統建立 1. 為簡化全校師生 校友借書證辦證程序, 建置圖書館讀者資料認證系統 2. 除本校師生外, 兼任教師 休退學學生 校友 退休教職員 專兼任助理 訪問學者等其他身份人員, 憑身份證正本即可辦理借閱證

218 進行中重點業務 18 項次內容說明 1. 針對圖書館現存空間利用問題進行改善, 如空 氣品質影響本館服務, 全館動線未能妥善規劃 4 圖書館空間改善工程 等 2. 已完成全館空間及安全改善工程所需預算編列, 12/14( 一 ) 邀請建築師針對本館空間進行會勘 5 紅樓系列主題展覽規劃 預計於明年紅樓修復開放後, 舉辦紅樓主題相關系 列展覽及推廣活動, 已進行活動企劃書撰寫 工作 時程規劃及相關預算編列等

219 進行中重點業務 19 項次內容說明 6 電子期刊書目資料維護 1. 新增日文 CINII 資料庫收集之學校論文及期刊書目資料共 8111 筆 2. 新增日文日經 BP 記事檢索サ - ビス資料庫收錄之雜誌及過刊 書籍 字辭典等書目資料共 58 筆 進行現刊之續訂作業, 包括 : 7 期刊採購作業 1. 訂購 2016 年日文期刊一批 2. 訂購 2016 年西文期刊一批 8 電子書書目資料維護 1. Udn 數位閱讀電子書庫書目資料維護 2. HyRead 北區及本館中文電子書書目資料維護

220 進行中重點業務 20 項次內容說明 學年電子學位論文提交作業 學年電子學位論文提交, 請於 105/2/3( 三 ) 前完成上傳 2. 審核期間 1-3 日, 不含例假日 ( 今年春節期間為 2/5-2/14), 請配合於 105/2/3( 三 ) 前完成上傳作業, 以利完成離校手續 ( 須繳交一精裝 一平裝論文 ), 敬請系所公告周知

221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 報告單位 : 進修部報告人 : 邱垂昱主任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222 已完成重點業務 教務組 項目內容日期 學年度第 1 學期逾期未註冊及逾期未復學之學生共計 101 人 ( 二技 34 人 四技 6 人, 碩士 61 人 ), 已於 104 年 9 月 23 日寄出退學通知單 104 學年度四技產學訓專班新生招生名額為 70 人, 共錄取 70 人, 實際報到註冊人數 67 人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階段退休 ( 退 ) 學退費申請共計 29 人 ( 大學部 9 人, 研究所 20 人 ), 合計退費金額 1,212,705 元, 已於 10 月 5 日彙整完畢提出申請 填報 104 年學年度 大專院校定期公務統計報表報送作業, 已於 10 月 31 日前上傳完成報送 技專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填報作業已於 10 月 26 日前完成填報 進修部暨進修學院各學制新生於 104 年 10 月 8 日 舊生於 104 年 10 月 28 日發放新式悠遊卡學生證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階段退休 ( 退 ) 學退費申請共計 17 人 ( 大學部 8 人, 研究所 9 人 ), 合計退費金額 385,835 元, 已於 10 月 28 日彙整完畢提出申請 /12/22 2

223 已完成重點業務 教務組 項目 內容 日期 年第 1 學期碩士學位考試申請截止日為 104 年 11 月 30 日, 共 55 人申請 年 10 月大專校院學生基本資料庫填表說明已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前完成填報 學年度第 2 學期排課進度已通知各系所, 已於 104 年 12 月 20 日排定相關課程 /12/22 3

224 學務組 已完成重點業務 項目內容備註 學年度進修部新生開學典禮, 於 9 月 14 日中正紀念館舉行 由校長親自主持, 本次新生有二技八系及四技工管系 電子系同學參加 2 進修部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班會時間安排輔導活動已排定如下 : (1) 9/21 及 10/5 安排各系月會, 由系主任主持系況座談 (2) 10/17 舉辦迎新晚會, 由班聯會統籌處理各項表演節目 (3) 10/26 舉辦衛生保健說明會, 針對開學前學生的體檢結果, (4) 12/14 舉行班級座談會, 由二技三 四及四技一 二年級各班班代表及班聯會成員參加, 會中並頒發書卷奬及班聯會幹部證書, 由部主任主持及各組組長 教官參與, 針對進修部目前的行政業務 教學品質及學生的提案與建議作一討論答覆 學年度進修部同學申請汽 機車停車證人數增多, 總收入計新台幣 756,900 元整 學年度第 1 學期兵役業務已以公函電子傳送至各縣市政府及後備指揮部, 計有緩徵 174 人, 儘召 266 人 至 完成 104 學年度 大專校院定期公務統計報表報送作業 之填報 /12/22 4

225 學務組 已完成重點業務 項目內容備註 學年度就學優待 ( 減免 ) 經教育部助學措施整合平台審核結果公佈, 本學期進修部各項就學優待 ( 減免 ) 計 79 人審核通過 ; 進修學院各項就學優待 ( 減免 ) 計 20 人審核通過 本學期學生平安保險學生代收款及補助款已完成核銷 學年度弱勢助學資料經教育部轉財稅中心查核家庭年收入, 結果公佈 1 級 18 人 2 級 7 人 3 級 1 人 5 級 4 人 6 級 2 人 檢附相關表件發函予台北富邦銀行, 辦理本學期就學貸款學生申貸金額計新台幣 5,564,467 元整之請款作業 10 製作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申請就學貸款學生申貸應繳應退金額明細表, 俟台北富邦銀行撥款後再進行後續相關退款作業 學年度進修部書卷獎由職二機四曹哲浩等 48 位同學獲得, 獎金合計 51,000 元, 己撥入同學所留帳戶內 12 辦理 104 學年度文教基金會獎學金 歷屆畢業生獎學金 顏陳氏金珠老夫人清寒獎助學金之申請 /12/22 5

226 已完成重點業務 推廣教育中心 項目內容備註 1 專技高考消防設備師學分班 / 輔導班 / 衝刺班 樂齡大學 -( 開課中 可隨時報名入學 ) 跟著達人學刻章 ( 第一梯 ) 豐園漆器實作 - 豐園木製食器製作班第 1 期 日語基礎會話 J1 班 ( 初級 ) 日語進階會話班 I( 中級 ) 產投計劃 - 資訊安全實務訓練班 01 期 生活法語初級班 日語基礎會話 J2 班 ( 初級 ) 小人提計劃 - 資訊安全實務 /12/22 6

227 推廣教育中心 已完成重點業務 項目內容備註 11 3D 列印系列 04 組裝課程 小人提計劃 -Android App 開發實務 多益加強訓練班 跟著達人學刻章 ( 第二梯 ) 企業使用雲端運算的規劃與設計 語基礎會話 J10 班 ( 初中級 ) 中小企業如何節税 日語基礎會話 J1 班 ( 初級 ) 兒童 MIT Scratch 積木程式語言 (10401) 企業資訊系統的服務管理與國際標準 ) 的整合運用 /12/22 7

228 已完成重點業務 推廣教育中心 項目內容備註 21 3D 列印系列繪圖課 _ 北科場 微型公司財務管理 - 管理系列說明會 豐園木工車床班第 2 期 日語基礎會話 J8 班 ( 初中級 ) 企業資訊安全與個資保護的實施策略與措施 C 班 : 伸展塑身 YOGA 球 D 班 : 舒壓瑜珈 E 班 : 纖體雕塑 F 班 : 拳擊有氧 D 列印系列 01~04 課程 /12/22 8

229 已完成重點業務 推廣教育中心 項目內容備註 31 晶鑽之星課程 - 紅酒班體驗營 股市潛力股分析與投資 微型公司財務管理班 日語基礎會話 J2 班 ( 初級 ) Line@ 行銷致富術快速上手班 /12/22 9

230 進行中重點業務 項目組別內容備註 1 教務組 105 學年度管理學院 EMBA 專班招生各項工作持續進行中進行中 2 教務組 105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各項工作持續進行中進行中 3 教務組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階段休退學資料將於 104 年 12 月 7 日開始彙整, 進行中統一申請退費作業 4 教務組 105 年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申辦作業 進行中 5 學務組 6 學務組 7 學務組 8 學務組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進修部 進修學院在校生學雜費減免於 105 年 1 月 3 日至 1 月 14 日受理辦理次一學期學雜費減免作業, 相關訊息登載於網頁上 通知導師與教官本學期操行評分自 104 年 12 月 15 日至 105 年 1 月 5 日止 本學期持續實施校園夜間安全巡邏, 感謝軍訓室支援及張永正 鄧惠丹二位教官協助督導, 加上巡邏隊員 ( 日間部工讀同學 ) 認真負責巡查, 共同維護校園安全 進行中 進行中 進行中 通知各所所長, 研究生之獎勵請 105 年 1 月 5 日前送至進修部學務組, 進行中以利操行成績之核算

231 進行中重點業務 項目組別內容備註 9 推廣教育中心 規劃 廈門理工學院 - 行政人員訓練專案 第 2 期課程 籌劃中 10 推廣教育中心 規劃 福建師資訓練研習課程, 預計 105 年 2 月 -3 月執行 籌劃中 11 推廣教育中心 105 年兒少年 - 多元冬令營 籌劃中

232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 國際事務處報告人 : 陳孝行國際長日期 :104/12/29

233 重要業務基本資料統計 境外學生人數統計 學年度境外學生各學制人數表 學年度 學年度境外人數表 外籍生僑生陸生 大學部 碩士班 博士班 總計 學年度 100 學年度 101 學年度 102 學年度 103 學年度 104 學年度 境外學生來源多元, 來自 49 國家及地區 2

234 重要業務基本資料統計 各類排名 QS 世界大學排名列世界前 700 大世界第 世界第 世界第 尚未公布 QS 亞太地區大學排名 尚未公布 校總排名 QS 畢業生就業力排名 臺灣第 2 THE 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 THE 金磚五國及新興經濟體 兩岸四地百強大學 尚未公布尚未公布 UI GreenMetric 世界第 18 亞洲第 2 臺灣第 1 世界第 24 亞洲第 2 臺灣第 1 世界第 23 亞洲第 2 臺灣第 1 世界第 58 市中心型大學第 7 臺灣第 1 尚未公布 領域排名 QS 世界大學學院排名 QS 世界大學領域排名 世界大學科技論文表現 土木工程與環境 電機工程領域世界第 255 臺灣第 12 土木工程與環境 電機工程領域世界第 201 臺灣第 8 - 電機工程領域世界第 251 臺灣第 9 電機科技 371 電機領域 電機工程領域世界第 263 臺灣第 9 尚未公布尚未公布尚未公布 3

235 重要業務基本資料統計 2015 年 12 月截止已洽簽共計 41 國,271 所學校 英國計 9 所 德國計 10 所 中國大陸計 36 所 日本計 69 所 美國計 29 所 其他世界各國計 118 所 4

236 重要業務基本資料統計 推動本校聘任榮譽國際講座教授及訪問學者來校講學 各學院聘任國際榮譽講座教授分佈 : 1. 共計聘任 177 位榮譽國際講座教授 2. 共計 64 位國外學者來校講學, 總授課 38 學分舉辦 31 場演講 各學院聘任人數一覽表 機電學院 機電學院, 27 電資學院 電資學院, 16 工程學院 工程學院, 67 管理學院設計學院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其他 管理學院, 10 設計學院, 15 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 13 其他,

237 重要業務基本資料統計 104 年度第 2 學期研修暨交換生申請人數統計 ( 學院別 ) Incoming(42 人 ) Outgoing(84 人 ) 設計機電電資工程管理人文 工程電資管理機電設計人文 6

238 重要業務基本資料統計 104 年度第 2 學期研修暨交換生申請人數統計 ( 國家別 ) Incoming(42 人 ) Outgoing(84 人 ) 中國 印度 捷克 法國 荷蘭 韓國 泰國 印尼 馬來西亞 德國 立陶宛 0 德中韓捷法波立國國國克國蘭陶宛 拉日荷脫本蘭維亞 愛爾蘭 匈牙利 奧地利 土英美泰越耳國國國南其 7

239 重要業務基本資料統計 各學年度陸生就讀人數 博 碩 5 0 士 士 二技 ( 專升本 ) 碩士學士 ( 本科 ) 100 學年度 101 學年度 102 學年度 103 學年度 104 學年度 博士 2 人 2 人 4 人 6 人 4 人 3 人 5 人 7 人 11 人 12 人 大學部 ( 本科 ) 0 人 0 人 0 人 5 人 10 人 二 技 ( 專升本 ) 0 人 0 人 5 人 15 人 23 人 總 計 學生數 5 人 7 人 16 人 37 人 49 人 由 100 學年度開放招收陸生, 陸生來校就讀人數呈穩定成長 8

240 重要業務基本資料統計 設置大陸地區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 年 7 月 14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行政會議通過, 並於 8 月 1 日起實施 2. 經費來源 : 校友捐款 (1) 徐明德校友及翁淑貞校友 :1,523,000 元 - (2) 梁見後校友 : 經由 Give2Asia 轉入 3,930,633 元 (119,997.7 美元 )- 3. 茲將獎學金項目及 104 學年度給獎狀況分述如下 : 碩士 博士 獎學金項目獲獎人數發放金額 一學年學雜費 & 每月生活費 1 萬元 4 學雜費金額 每月生活費 266,416 元 240,000 元 一學年學雜費 6 學雜費金額 389,614 元 一學期學雜費 N/A 學雜費金額 - 一學年學雜費 & 每月生活費 1 萬 2 千元 2 學雜費金額 每月生活費 113,188 元 288,000 元 一學年學雜費 1 學雜費金額 56,594 元 104 學年度預計發放金額 : 1,353,812 元 9

241 已完成重點業務 業務類別項目內容備註 排名資料填寫 本校英文簡介影片完成拍攝 甘比亞畢業班專輯剪輯修改 提升國際知名度 2017 QS WorldClass 場勘 Taipei Tech Post Issue 17 發行 參加 2015 QS-APPLE 年會 ( 招生 ) 參加馬來西亞臺灣高等教育展 ( 獎學金 )1-8 月臺灣獎學金核銷 9-12 月臺灣獎學金請款 國際學生 ( 招生 ) 境外新生報到及新生訓練 ( 招生 ) 參加蒙古教育展 ( 招生 ) 國際處中文網站上線 ( 獎學金 ) 臺灣獎學金新生茶會

242 已完成重點業務 業務類別 項目內容 備註 ( 獎學金 ) 菁英來臺辦公室訪談計畫 ( 其他 ) 境外生休退異動通報完成 ( 招生 ) 參加印度臺灣高等教育展 ( 招生 ) 參加香港臺灣高等教育展 國際學生 ( 招生 ) 與香港 70 所中學簽訂合作協議書 ( 其他 ) 填報技專校院基本資料庫 大學校院資料庫系統 臺灣獎學金平臺 全國大專校院境外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 菁英來臺計畫平臺 ( 其他 ) 接待印尼 Hasanuddin 大學學生團 ( 招生 ) 參加臺灣泰國高等教育論壇 ( 招生 ) 外國學生專班 ( 含春秋季 ) 及香港二年制學士班專班完成報部

243 已完成重點業務 業務類別項目內容備註 ( 獎學金 ) 印尼教育部代表及菁英來臺辦公室訪談計畫 國際學生 ( 獎學金 ) 僑生獎學金審查及結果公告 ( 招生 ) 線上申請系統完成驗收 ( 其他 ) 舉辦 2015 國際之夜 來臺交換生新生訓練活動 赴 EAIE 教育者年會 國際合作 辦理日本千葉工業大學校長接待 辦理 Westsaechsische Hochschule Zwickau 來校接待 協助外交部 2015 史瓦濟蘭電資碩班 5 人入學

244 已完成重點業務 業務類別項目內容備註 來臺交換生 - 國外學校介紹說明會 北京科技大學國際化論壇 國際合作 日本九州工業大學參訪接待 教育部補助技專院校辦理國際合作計畫結案 協助辦理校長赴泰國

245 已完成重點業務 業務類別 項目內容 備註 中國合作學校深圳職業技術學院等 5 人蒞校訪問 中國合作學校大連理工大學盧中昌副校長訪問團蒞校訪問 北京科技大學國際化論壇 海峽兩岸技職教育研討會 接待上海應用技術大學張鎖懷副校長等 6 人 兩岸交流 接待雲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等 15 人 接待 2015 河北省職業技術教育學會 17 人訪問團 協助接待天津中德技術學院團 接待上海第二工業大學徐余法副校長一行十人 接待大連理工外事趙勝川處長 九校簽訂 兩岸創新創業大學聯盟

246 已完成重點業務 業務類別 項目內容 備註 陸生新生報到及新生說明會 協助陸生新生入學 ( 證件轉換及學歷認證等 ) 製作新版簡體招生文宣 海報 陸生招生系所調整協調會 陸生研究生座談會 陸生 陸四技生座談會 優秀陸生獎學金審查及發放 更新各系所陸聯會招生系統特色優勢 提報 105 學年度研究所 二年制學士班招收大陸地區學生招生計畫 陸二技生座談會 陸聯會招生系統分則設定完畢

247 進行中重點業務 業務類別 項目內容 備註 提升國際知名度 持續收集本校各項排名 學年度春季班招生 Study in Taiwan 網頁更新 國際學生 105 學年度秋季班線上申請系統更新 年 9-12 月臺灣獎學金核結 年 1-8 月臺灣獎學金請款 土木系訪問學者講學申請協助 辦理獎勵本校教師出國申請 - 車輛系一名 國際合作 辦理工設系雙聯簽約 來臺交換生線上申請系統建製 辦理科技部補助研究生出國參加研討會申請與核銷

248 進行中重點業務 業務類別 項目內容 備註 赴哈爾濱工業大學參加 2015 海峽兩岸大學交流與合作研討會 協助本校與北京科大 南京理工 北京理工 武漢理工等雙邊計畫案 赴大陸合作學校深圳職業技術學院舉辦升學輔導講座 兩岸交流 協助本校與北京科技大學雙聯學制案 與江蘇大學簽訂合作協議 ( 待教育部核定 ) 與深圳大學簽訂合作協議 ( 待對方校長簽章 ) 與廈門理工學院簽訂合作協議 ( 待對方校長簽章 ) 陸生 修正陸生獎學金辦法 ( 提 主管會議及 行政會議 ) 成立陸生社團

249 擬辦重點業務 業務類別項目內容備註 中英文招生文宣之改版 多國語言單張招生文宣製作 國際學生 中英文網站手機版製作 參加越南臺灣高等教育展 參加 2016 STUDY IN TAIWAN 馬來西亞臺灣高等教育升學博覽會 與法國 ISPA 簽署協議 協助本處主管參與 APAIE 國際合作 出國交換生線上申請系統建製 本校留學獎學金立法提案 教育部學海飛颺計畫提案

250 擬辦重點業務 業務類別項目內容備註 國際合作 兩岸交流 陸生 (105 學年度研究所 大學及二技 ) 協助外交部處理與波多黎各大學合作 接待墨西哥 IPN 科大校長訪問團暨簽約典禮 赴北京科大參加 2016 創新創業論壇 (105.07) 海峽兩岸技職教育研討會 ( 建國科大 /105.11) 簡章由陸聯會公告 申請報名 開始審查 正備取名單上傳 預分發放榜 正式分發網路登記 放榜

251 重點業務公告 來文機關公告事項申請期限備註 科技部 臺灣與蘇格蘭地區雙邊科技合作人員交流計畫 2016 年 2 月 1 日下午 6:00 止 20

252 教育展 I 2015 馬來西亞臺灣高等教育展 時間 : 地點 : 吉隆坡 麻坡 美里 ( 東馬 ) 21

253 教育展 II 2015 蒙古臺灣高等教育展 時間 : 地點 : 烏蘭巴托 今年教育展期間來參觀的人潮 教育展前上電視簡單宣傳本校特色 22

254 教育展 III 2015 香港臺灣高等教育展 時間 :

255 接待活動 接待印尼 Hasanuddin 大學學生團 時間 : 地點 : 校史館 24

256 接待活動 教育部菁英來台留學 ESIT 公費生訪談計畫 時間 : 地點 : 本校行政大樓第一會議室 圖片說明 : 訪談委員與本校及北醫大印尼來臺公費生對談, 瞭解公費在校學習狀況 備註 : 至 104 學年度本校印尼來臺公費生計 10 名 ( 碩 8 名, 博 2 名 ) 25

257 國際之夜活動 2015 國際之夜 時間 : 地點 : 本校中正紀念館 26

258 兩岸交流概況 27

259 外交部及友邦國家交流概況 28

260 研討會活動 / 參與教育展 國際化論壇 ( 北京科大 ) 海峽技職研討會 ( 上海二工大 ) 兩岸大學交流與合作研討會 ( 哈爾濱工業大學 ) 國際化論壇 - 教育展 ( 北京科大 ) 海峽研討會 - 學生論壇 ( 上海二工大 ) 29

261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 單位 : 人事室報告人 : 鄒麗華 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262 擬辦重點業務 項次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1 任免組 2 任免組 本校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 通知校外審通過之教師, 提供升等相關資料, 辦理網路陳列資料, 供校教評會委員閱覽, 以及提校教評會審議 擬於 105 年 1 月 8 日召開 預計公告閱覽 10 個工作日, 期間自 104 年 12 月 24 日起至 105 年 1 月 7 日 3 考訓退撫組差勤管理定期查勤 4 考訓退撫組年終獎金發放作業 預計於春節前 10 日發放完成

263 擬辦重點業務 項次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5 考訓退撫組 規劃 105 年各式教育訓練 ( 含教職員工教育訓練 中階人員職能班 新進人員訓練 公務及國際禮儀研習班等 ) 6 考訓退撫組規劃本校之員工協助方案 7 考訓退撫組規劃 105 年提升服務品質教育訓練

264 進行中業務 項次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1 任免組 召開契約進用工作人員甄審考核小組, 審議契約進用人員英語能力取得期限延長事宜 2 任免組研議修正本校教師升等相關表單 3 任免組一 二級行政主管聘任 4 任免組 教職員兼職 兼課暨持有專業證照情形調查 擬於 105 年 1 月 26 日行政會議致送聘書 刻正辦理中

265 進行中業務 項次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5 考訓退撫組 105 年運動會運動服採購事宜 6 考訓退撫組 105 年生日卡片製作 7 考訓退撫組 105 年春節團拜事宜 8 考訓退撫組 104 年不休假加班費 9 考訓退撫組 105 年職員工文康活動經費分配

266 已完成業務 項次 1 業務單位項目內容備註 任免組 本校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 2 任免組悠遊卡教職員工識別證製發 104 年 11 月 27 日辦理完竣 業於 104 年 11 月 6 日辦理完竣 3 考訓退撫組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退休教職員工歡送茶會

267 重要業務公告 一 現行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須填寫申請表, 於校內至文書組用印完畢後, 傳真至移民署, 俟移民署回傳後, 將移民署回傳的影本送至人事室, 並於返台 7 日內填妥公務員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映表送至人事室 另依教育部 104 年 3 月 3 日臺教人 ( 三 ) 字第 號函規定, 未涉及國家機密之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違反前揭規定者, 依兩岸條例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 可處新臺幣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 為強化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陸管理, 簡化行政流程, 縮短申辦時程, 內政部移民署規劃赴陸管制機制 線上申請系統及修正 臺灣地區公務員 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

268 重要業務公告 許可辦法, 依該辦法修正草案第 7 條規定, 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 3 階以上警察人員, 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 2 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俟行政院核定後, 配合公務員赴陸線上申請系統, 預計於 105 年 1 月 1 日公布上線, 為免作業不及以致移民署無法在赴陸前審核通過, 請於赴陸前填寫申請表, 核章後 ( 免至文書組用印, 免傳真至移民署 ) 於赴陸前 5 天送至人事室, 以便將赴陸資料上傳至移民署, 機關首長並應將上級機關之差假回復表上傳移民署, 是故, 如有赴陸計畫請務必提早提出申請, 避免受罰

269 重要業務公告 二 本校各單位行政同仁 104 年度休假將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休假旅遊補助費尚未請領完畢之同仁, 請儘速於 12 月 20 日前消費, 以利今年度會計核銷 三 教師兼任一 二級主管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之休假截止日期為 105 年 1 月 31 日, 亦請於期限截止前辦理 四 另為配合 104 年會計年度結束作業, 請各社團於學期結束前檢附單據及活動紀錄簿俾憑辦理相關經費核銷事宜 五 請各系所 各學院新 ( 續 ) 聘任兼任教師 專案教師之聘任程序, 於學期開學前完成

270 重要業務公告 六 本校公務人員及契約進用工作人員因故短期請假期間 (3 個月以內 ) 人力調整因應原則, 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 ( 一 ) 各單位行政人員 ( 含公務人員 約用人員 從事行政工作之助教及計畫助理, 下同 ) 人數 3 人以上 ( 含 ) 之單位, 其人員如遇短期請假情事, 所遺業務由單位同仁 1 人或數人共同代理 ( 二 ) 各學院系所等教學單位, 以學院為群組單位 ( 人文學院含師資培育中心及體育室 ), 如遇所屬人員短期請假情事, 由學院統籌調配現職人員代理 ( 三 ) 前 2 款 3 人以上 ( 含 ) 之單位, 如遇同仁短期請假情事, 確實無法由現職人員代理, 需僱用職務代理人者, 應敘明理由並簽奉校長核可後僱用, 並優先由單位自行負擔所須費用, 倘確無經費支應者, 由學校校務基金支應

271 重要業務公告 104 年 12 月份本校查勤狀況 : 查勤日期 / 時間 單位 出缺勤 狀況 備註 104 年 12 月 8 日上午 11 時 00 分 104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16 時 10 分 光電工程系 主計室 正常 正常

272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 主計室報告人 : 邱淑惠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273 工作報告 明 (105) 年度預算報告案 : 1. 本校 105 年度預算案業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審核完畢並送立法院審查中 年度預算案編列如下 : (1)105 年度收入 成本與費用 及餘絀 (2)105 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來源

274 (1) 105 年度收入 成本與費用及餘絀 業務外收入 7.92% 收入及短絀 本期短絀 4.85% 教學收入 46.72% 成本與費用及賸餘 管理及總務費用業務外費用 15.65% 研究發展及訓練 1.65% 其他業務成本費用 4.88% 2.97% 其他業務費用 0.51% 其他業務收入 40.51% 教學成本 74.34%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收入及短絀 105 年度預算 成本與費用及賸餘 105 年度預算 業務收入 2,401,496 業務成本與費用 2,707,696 教學收入 1,286,127 教學成本 2,046,749 其他業務收入 1,115,369 其他業務成本 134,340 業務外收入 218,136 管理及總務費用 430,749 本期短絀 133,429 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 81,900 其他業務費用 13,958 業務外費用 45,365 總額 2,753,061 總額 2,753,061 明細詳附表 ( 一 ) 收支預計表

275 附表 ( 一 ) 收支預計表

276 (2) 105 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來源 交通及運輸設備 2.40% 什項設備 10.50% 建設改良擴充 其他 1.95% 資金來源 營運資金 41.81% 機械及設備 36.63% 房屋及建築 48.52% 國庫撥款 58.19%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建設改良擴充 105 年度預算 資金來源 105 年度預算 房屋及建築 249,020 自有資金 513,272 機械及設備 188,020 營運資金 214,581 交通及運輸設備 12,300 國庫撥款 298,691 什項設備 53,932 其他 10,000 合 計 513,272 合 計 513,272 明細詳附表 ( 二 )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附表 ( 三 )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資金來源明細表

277 附表 ( 二 )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

278 附表 ( 三 )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資金來源明細表

279 校務會議工作報告 單位 : 計網中心 104/12/29

280 已完成重點業務 ( 一 ) 項次項目內容完成日期 1 2 共同科館 電腦教室設備更新, 共計更換 122 台電腦及電腦桌 ; 更換共同科館 111 開放教室電腦桌, 並協請總務處粉刷牆面 完成二教 三教 四教 五教 六教 科研大樓與光華館等 e 化教室之講桌清潔 電腦系統更新 USB 集線器更換 投影機 VGA 訊號線更換以及單槍投影機清潔保養, 共計 82 間 完成工程學院與管理學院實施節能管理系統網路控管 導師教職員查詢專區 導師導生系統 改版 5 產學合作資訊系統 改版 6 辦理 虛擬主機伺服器 網路連線異常業務持續運作演練, 確保網路連線異常時, 虛擬主機伺服器可以自動移轉至可用主機繼續提供服務 學務處 研發處

281 已完成重點業務 ( 二 ) 項次項目內容完成日期 辦理 電子郵件系統 駭客入侵業務持續運作演練, 模擬電子郵件主機遭遇駭客入侵的狀況, 以確保備援電子郵件主機能正常運作 排課系統 新生網路選課系統 網路加退選系統 及 課程科目表系統 改版 學生宿舍登錄系統 器材租借系統 學生請假系統 及 停車證申請系統 改版 教務處 學務處 各單位網站系統帳號權限清查及 單位網站管理平台 教育訓練 排課系統 成績登錄系統 網路加退選系統 課務管理系統 105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甄試招生報名系統 網路選課系統 及 學籍系統 改版 導師導生系統 兵役系統 導生輔導紀要系統 改版及 服務學習課程問卷系統 設定 教務處 ~10 學務處 ~10

282 已完成重點業務 ( 三 ) 項次項目內容完成日期 教育部 104 年 10 月 23 日臺教資 ( 四 ) 字第 號函,104 年度下半年臺灣學術網路防範惡意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演練結果, 本校參演人數為 166 人, 開啟信件人數計 3 人, 開啟率為 1.81%; 點選連結人數計 0 人, 點閱率為 0%, 演練結果皆符合教育部要求 完成第四教學大樓 5 間 e 化教室教學與控電設備, 包含 e 化講桌 投影機 教學攝影機 電腦與影音設備 第四教學大樓無線網路基地台汰換升級作業 計網中心共同科館一樓資訊節能機房完工驗收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 初試成績 複試成績核算作業 教學大綱與進度登錄系統 及 網路加退選系統 改版 排課系統 設定 教務處

283 進行中重點業務 ( 一 ) 項次項目內容預定完成日期 1 2 依據教育部函轉行政院 資訊系統分級與資安防護基準作業規定 要求本校各行政與業務相關系統均需進行分類分級填報, 為協助各單位完成資料填報作業, 計網中心安排於 104/12/14( 星期一 ) 及 104/12/24( 星期四 ) 分兩梯次進行填報說明會, 請系統管理或維護人員務必參加 進行共同科館舊機房設備搬遷至新建節能機房, 設備搬遷時, 部分服務暫時中斷將另行公告 年度資訊安全外部稽核 學務處 導師 e 點通系統 開發 校務研究中心 校務基本資料庫資訊系統 建置, 協助各處室定義校務研究表冊資料欄位及匯出校務研究相關資料

284 進行中重點業務 ( 二 ) 項次項目內容預定完成日期 6 新北市教育局 高中職校務行政系統 改版 教務處 課程系統 改版, 配合博雅課程制度變更, 開課選課系統必須調整改版 教務處 課務系統 改版, 配合英文課程規範變更, 全校英文相關系統須調整改版, 預計於 完成

285 擬辦重點業務 項次項目內容預定起始日期預定完成日期 1 進行本校網路聯外線路遷移與機房設備搬遷作業, 當日全校各項資訊網路服務將中斷, 伺施工作業完成後, 才能恢復正常服務, 詳細作業時程將另行公告 教務處 線上成績單申請系統 新開發 師培中心 學生管理資訊系統, 配合師培中心教育部評鑑, 需提供修習教育學程學生學籍資料 新北市教育局 高中職校務行政系統, 配合教育局認證 ISMS, 需執行相關 ISMS 認證規範工作 規劃中 規劃中

286 本校研究量能分析與檢討 104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

287 22

288 本校於各大世界大學排名名次 現況與成效 畢業生就業力世界排名第 166 名 QS 世界大學 泰晤士報金磚五國大學 120 QS 亞洲區域大學 124 名 上海交大兩岸四地百強 世界綠能大學 58 reddot 亞太地區 4 泰晤士報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 第名 if 獲獎大學世界排名 8 3

289 QS 世界大學排名前 500 名臺灣入榜學校 年 臺大 清大 交大 成大 臺科 陽明 臺師大 中山 中央 北醫 北科 N/A N/A 進退步狀況 N/A 表示未進入前 500 大 藉由他校的進步, 瞭解我們現今之處境

290 QS 世界大學排名評比項目及占分比例 編號評比項目占分比例 1 ACADEMIC REPUTATION 40% 2 EMPLOYER REPUTATION 10% 3 STUDENT-to-FACULTY RATIO 20% 4 CITATIONS per PAPER 20% 5 INTERNATIONAL FACULTY RATIO 5% 6 INTERNATIONAL STUDENTS RATIO 5% 第 1 項 第 4 項之評比, 皆與論文發表相關 使用各校在 Scopus 論文資料庫數據進行評比 無論哪一項國際評比, 論文發表皆占 60% 5

291 THE 世界大學排名評比項目及占分比例 編號 1 2 評比項目 教學 (Teaching) Reputation survey: 15% Staff-to-student ratio: 4.5% Doctorate-to-bachelor s ratio: 2.25% Doctorates awarded-to-academic staff ratio: 6% Institutional income: 2.25% 研究 (Research) Reputation survey: 18% Research income: 6% Research productivity: 6% 占分比例 30% 30% 3 論文引用率 ( 採用 Scopus) 30% 4 其他 ( 國際師生與建教合作金 ) 10% 論文發表占 60%, 同樣使用 Scopus 論文資料庫進行評比

292 THE 世界大學排名臺灣入榜學校各項分數 排名 Teaching(30%) Research(30%) Citations(30%) International Outlook(7.5%) Industry Income(2.5%) 臺大 (No.1) 58 (No.1) 47.3 (No.1) 清大 交大 (No.1) 臺科 中國 成大 陽明 中央 中山 臺師大 (No.1) 81.9 亞洲 長庚 中原 逢甲 輔大 義守 高醫 政大 中正 中興 北科 海大 北醫 元智

293 THE 臺灣入榜學校論文總數排序 排序 校名 排名 Citation per Paper(30%) 得分 論文總數 1 臺大 ,764 2 成大 ,140 3 交大 ,690 4 清大 ,545 5 陽明 ,600 6 中央 ,247 7 長庚 ,807 8 中興 ,218 9 臺科 , 中國 , 北醫 , 中山 , 高醫 , 北科 ,751 本校論文數量排名第 14, 但論文品質排名第 臺師大 , 逢甲 , 中正 , 中原 , 元智 , 海大 , 輔大 , 義守 , 亞洲 , 政大 ,020

294 THE 臺灣入榜學校單篇論文最高被引用次數排序 排序校名排名 Citation per paper(30%) 單篇論文被引用最高次數 1 臺大 ,963 2 交大 ,060 3 中興 ,060 4 中央 ,396 5 清大 ,114 6 成大 ,114 7 陽明 ,114 8 北醫 ,114 9 臺科 中國 中原 北科 單篇論文引用數最多的論文是本校與臺科大老師合寫的論文 13 臺師大 中山 輔大 逢甲 高醫 海大 中正 政大 長庚 亞洲 元智 義守

295 Number of Papers 臺科與北科論文總數曲線圖 Papers Published Taiwan Tech Taipei Tech 上圖係依據過去五年內統計之 ( 資料日期 : ) Years

296 臺科與北科論文被引用率曲線圖 上圖表示兩校在 SCOPUS 過去五年所有論文被引用率之變化 2015 年統計至

297 臺灣科大與臺北科大論文發表類別比較 Taipei Tech Engineering Computer Sciences Material Sciences Physics Chemistry Taiwan Tech Engineering Computer Sciences Material Sciences Physics Chemistry Mathematics Social Sciences Business management and accounting Environmental Sciences Decision Sciences Biochemistry Molecular Biology and Genetics Economics Nursing And mores

298 臺灣科大與臺北科大論文發表類別比較 Taipei Tech Engineering Computer Sciences Material Sciences Physics Chemistry Taiwan Tech Engineering Computer Sciences Material Sciences Physics Chemistry Mathematics Social Sciences Business management and accounting Environmental Sciences Decision Sciences Biochemistry Molecular Biology and Genetics Economics Nursing And mores

299 ( 件數 ) 全校科技部計畫及產學計畫件數及金額統計

300 各學院科技部計畫件數統計圖

301 各學院科技部計畫人均件數 ( 件數 / 教師總人數 ) 統計圖 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文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9 月止

302 各學院科技部計畫金額統計圖

303 各學院科技部計畫人均金額 ( 金額 / 教師總人數 ) 統計圖 1, 單位 : 仟元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9 月止 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文

304 各學院產學計畫件數統計圖

305 各學院產學計畫人均件數 ( 件數 / 教師總人數 ) 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文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9 月止

306 各學院產學計畫金額統計圖

307 各學院產學計畫人均金額 ( 金額 / 教師總人數 ) 統計圖 1, , , 單位 : 仟元 1, , , , ,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9 月止 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文

308 各學院專任教師執行計畫 ( 科技部 + 產學計畫 ) 人數統計 機電學院 電資學院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教師總人數 執行計畫總人數 教師總人數 執行計畫總人數 工程學院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教師總人數 執行計畫總人數

309 各學院專任教師執行計畫 ( 科技部 + 產學計畫 ) 人數統計 管理學院 設計學院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教師總人數 執行計畫總人數 教師人數 執行計畫人次 人社學院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教師總人數 執行計畫總人數 目前全校專任教師 433 人 ; 有研究潛力之教師 269 人, 占全校教師 62%

310 25 25

311 學年度各學院第一級外審通過人數統計圖 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社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社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社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社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社 送院升等人數 (A) 院外審通過人數 (B)

312 學年度各學院教評會通過人數統計圖 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社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社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社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社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社 院外審通過人數 院教評會通過人數

313 學年度各學院第二級外審通過人數統計圖 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社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社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社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社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社 各院送教務處外審人數 校外審通過人數

314 學年度各學院校教評會通過統計圖 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社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社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社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社機電電資工程管理設計人社

315 30

316 本校研究論文之檢討 本校在發展之過程當中, 坦然面對研究瓶頸並思考跨越方式, 是本校邁向下一階段自我提升必須解決之問題 本校 SCI 及 SSCI 論文之量與質均須提升, 論文 citation 之提升尤須加強 本校研究論文發表之領域過度集中於工程相關領域, 亟待多元化發展

317 建立本校研究之第二系統 研究教授及博士後研究員 1. 制度 : 研究教授可常任, 定期考核, 可升等, 可獨立聘任, 可轉職 ( 年資全算 ) 研究中心可獨立聘任研究員 可提供部分經費, 承諾之論文數可酌減 2. 人事法規 : 將研究教授視為與教師完全相同之福利 博後人員亦儘可能讓他們與一般研究生不同, 有較多褔利與尊重 ( 含各教師聘任的博後人員 ) 3. 學校對外經營 : 利用新大樓再提升, 以提供資金 4. 研究基地 : 因應明 (105) 年起第三期頂大計畫, 以研究基地做為本校研究之聚焦及特色型塑 5. 招募國際學生及研究人員

318 強化本校研究的第一系統 1. 提高本校教師升等之研究門檻 2. 建立全校共識, 將研究及發表論文變成教學之外另一重心, 發表論文必須成為常態且是責任 3. 建立各學院及系所對於教師升等時研究之自我把關 4. 各學院外審考量增加相關機制, 挑選適當外審委員 5. 各院系所新進教師之挑選嚴格把關, 以寧缺勿濫之前提, 慎選新進教師 6. 各院系所主動邀請其他學校優秀教師加入本校陣容

319 34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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