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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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0 0 學生手冊

2 目 錄 校史校歌校訓本校願景作息時間表教室規則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高級中學普通高中暨綜合高中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學生就學減免優待辦法學生就學貸款申請需知學生第一次辦理就學貸款流程學生就學貸款注意事項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學生生活管理實施細則學生考試規定學生請假規則學生服裝儀容檢查辦法服裝儀容要求標準學生臨時外出規則學生免早讀申請表學生機車申請書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急病送醫處理要點學生在健康中心臥床休息注意事項班級 生活教育競賽 導師值週評分實施辦法班級 生活教育競賽 評比及獎懲要點高級中學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學生出缺勤及德行成績考查要點高級中學重 補修 延修學生德行成績考查施行要點國中部學生獎懲要點高級中學學生申訴事件處理辦法輔導學生行善銷過實施辦法

3 電腦教室管理規則圖書館管理規則全國教官為全國學生服務高雄市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作業及查詢方式一覽表

4 校史 民國 44 年, 本校首創私立復華中學補習學校, 校址設於高雄市建國二路,46 年改設為私立復華中學, 由於原址不敷發展, 遂於 47 年遷至民權一路四十二號, 同年 9 月將中級補習學校改為復華中學附設補習學校, 招收有志向學在職青年,54 年 7 月設立補校商業科,56 年設立夜間部,57 年增設中學部電子科 商業科,60 年增設日間部機工科及補夜電子科,61 年增設中學部電器科及補校機工科, 並於 66 年增設日間部暨補校服裝科及補校電器科,78 年設立資訊科及幼保科 82 年增設觀光事業科, 原資訊科改為資料處理科,84 年增設國中部 ;86 年增設商經科 應外科 ;87 年增設綜合高中,88 年增設美容科,91 年停招商經科, 首創全國唯一的電子商務科 ;98 年增設美容科輪調式建教班 ;99 年增設觀光科輪調式建教班 本校畢業校友眾多, 現已遍佈海內外各地, 無論就學 就業多能各遂所志 根據歷年統計, 本校普通高中畢業生均能考上理想大學 ; 至於職業類科畢業生因平時理論與實際並重, 畢業後亦能考進理想科技大學, 或進入職場工作也能深獲社會各界所歡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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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共同校訓 禮 - 規規矩矩的態度嚴嚴整整的紀律義 - 正正當當的行為慷慷慨慨的犧牲廉 - 清清白白的辨別實實在在的節約恥 - 切切實實的覺悟轟轟烈烈的奮鬪 校訓 愛國 - 孝親 - 敦品 - 勵學 - 力行 復華一家親 勤勞服務克難創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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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復華高級中學作息時間表作息時間程序表 07:15 ~ 07:30 打掃環境 07:30 ~ 07:50 早自修 07:50 ~ 08:10 升旗 08:10 ~ 08:20 休息 08:20 ~ 09:05 第一節 09:15 ~ 10:00 第二節 10:10 ~ 10:55 第三節 11:05 ~ 11:50 第四節 11:50 ~ 12:20 午餐 12:20 ~ 12:30 中午打掃時間 12:30 ~ 13:10 午休 13:20 ~ 14:05 第五節 14:15 ~ 15:00 第六節 15:10 ~ 15:55 第七節 15:55 ~ 16:10 下午打掃時間 16:10 ~ 16:55 第八節 16:55 放學 17:05 ~ 17:50 普通高中 國中夜輔課 ( 一 ) 17:50 ~ 18:15 晚餐 18:15 ~ 19:00 普通高中 國中夜輔課 ( 二 ) 19:00 放學 -5-

9 復華高級中學教室規則 一 學生聞上課鐘 ( 鈴 ) 時, 應即進入教室, 按編定座位就坐, 不得無故缺席 遲到或早退 入室後, 將書包放置在規定位置 二 教師進入教室時, 由班長或值日生發 起立 敬禮 口令, 全體學生起立致敬, 俟教師答禮後, 再發 坐下 口令, 全體坐下 三 學生在教室上課, 儀態應端正嚴肅, 專心聽講, 不得閱讀課本以外之書刊, 或抄寫其他作業, 更不得任意談笑顧盼 四 如遇教師垂詢時, 應即起立作答 如有質疑時, 須俟教師講畢後, 始得舉手起立發問 五 學生上課時, 如有特別事故, 須經任課教師准許後, 始得離座 六 上課時服裝應整齊, 除體育課及全校統一規定之外, 不准穿運動服 七 下課時, 由班長或值日生發 起立 敬禮 口令, 全體學生起立致敬, 俟教師答禮後, 再發 坐下 口令, 始可依次離座, 不得爭先恐後, 紛擾喧嘩 八 課桌上除規定之書籍 文具外, 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九 教室每日應由值日生維持整日之整潔 十 教室內黑板 牆壁 講桌, 不得亂塗, 或張貼不合規定之印刷文件等 十一 在教室內, 不得任意張掛衣衫或躺臥課椅 ( 桌 ) 上, 更不得隨地吐痰, 拋擲紙屑果皮等物 十二 自習時間, 教室內應保持與上課時同樣肅靜, 不得高聲朗誦, 嚴禁叫囂吵鬧, 班長及風紀服長應隨時注意維持秩序 -6-

10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 ( 含綜合高中 ) 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26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修正 高級中學 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 本校學生成績考查,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補充規 定辦理 第三條 : 學生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必要時得視學習情形調整, 最低為二年, 最高為五年 第四條 : 學生每學期應修習科目及學分數, 依部頒高級中學課程綱 要總綱之教學科目及每週授課節數表之規定辦理 第二章學業成績考查第五條 : 學業成績考查方式 : 一 日常考查 : 每一科目得依其性質, 由任課教師採下列方式辦理, 包括口頭問答 演習練習 實驗操作 術科操作 實際操作 實作作品 書面報告 調查採集報告 隨堂測驗 作文及其他等多元方式評量 二 定期考查 : -7-

11 ( 一 ) 每一科目依性質及授課時數不同, 由教務處安排, 每學期舉行二至三次, 採筆試方式統一辦理或由任課老師自行考查 ( 二 ) 學生於定期考查時, 不得無故缺考, 除因公 因病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准予補考 ; 未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不准予補考 1. 請假學生於假滿後第一個上學日應主動至教務處參加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 違者缺考科目以零分登錄 2. 學生因公 喪假或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或特殊事故,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該次定期考查成績以補考實得成績登錄 3. 學生非因公 喪假或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或特殊事故,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該次定期考查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 (1) 定期考查補考成績不及格者, 以補考實得成績登錄 (2) 定期考查補考成績及格者, 以 及格分數 + ( 定期考查補考成績 - 及格分數 )X 0.7 後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登錄 -8-

12 三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 ( 一 ) 一般學生 : 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 二 ) 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退伍軍人 僑生 蒙藏學生 外國學生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原住民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 : 初入學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 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 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 三 )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 初入學第一年 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 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體育特殊班學生學業成績及格基準比照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辦理 ( 四 ) 身心障礙學生可比照本項二款學生辦理或依輔導室召開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決議辦理或由學校於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訂之 第六條 : 每一科目成績計算方式, 除課程標準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比例計算之 : 一 一般學科 : 定期考查佔百分之七十 ( 第一次期中考佔百分之二十 第二次期中考佔百分之二十五 期末考各佔百分之二十五 ), 日常考查佔百分之三十 -9-

13 二 生活 藝術與健康體育領域科目 : 以定期考查佔百分之三十, 日常考查佔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三 班會 : 由導師按學生班會各項表現考核計分 四 團體活動 : 由社團指導教師及導師按學生社團活動及平時各項活動表現考核計分, 各佔百分之五十 第七條 : 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 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得予補考 二 學校得於學期成績正式公佈後, 辦理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補考 三 特種升學優待入學之學生及身心障礙學生依規定辦理 四 補考缺考者 ( 因公 喪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或因特殊事故者除外 ) 不得要求補行補考, 只能申請重修該科目 五 補考成績及格者, 學期成績以該學生及格基準分數登錄六 補考成績不及格者, 學期成績以補考成績或原學期成績擇優登錄 第八條 : 每一科目成績以學年為單位, 各科目學年成績, 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一 學年平均成績及格者, 上 下學期均授予學分 二 學年平均成績不及格者, 得申請重修 -10-

14 第九條 :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 病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 經學校核准給假外, 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條 : 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得申請重修 ; 其重修方式, 依本校學生重修學分施行要點之規定辦理 重修之成績, 其採計方式如下..一 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 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其成績以重修實得成績登錄 (99 學年度 ( 含 ) 後入學者以及格分數登錄 ) 二 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 該科目成績, 就重修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前兩項成績於學生參加升學進路採計校內成績排名時, 重修後成績仍以最高 60 分為採計標準 第十一條 : 學生重讀或輔導轉學他校就讀規定 : 一 學生於補考後, 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應重讀 ; 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二 重讀時, 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 學校應准予免修, 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三 學生免修之學科課程, 於該免修學科上課時間得留在圖書館或指定場所自習 -11-

15 四 學生不及格科目重修有困難者, 得由學校輔導其在原校重讀或轉學他校就讀, 如留校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第十二條 : 資賦優異學生, 經本校鑑定考試合格者, 得免修該學分, 其成績以鑑定考試成績登錄 第十三條 : 綜高學生已取得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合格者, 得向教務處提出免修及抵免學分之申請 第三章德行評量考查第十四條 : 德行評量 : 依學生行為事實綜合評量, 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 其項目如下 : 一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 : 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 整潔習慣 禮節 社團活動 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校譽之影響等 二 服務學習 : 考量學生之班級服務 尊重生命價值 規劃生涯發展 提升生活素養 體驗社區實際需求, 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 獎懲紀錄 四 出缺席紀錄 五 具體建議 第十五條 : 學生出 缺席考評結果, 依下列各款標準給予獎懲之 : 一 全學期不曠課 不缺席 不遲到者記小功 1 次 二 升旗 早自習 午休合併每 4 次 曠課每 2 節各記警告 1 次 三 事假每達 10 節記警告 1 次 ; 因喪假或特別事故准假 1 週 -12-

16 內者不列計, 但超過 1 週以上者, 其超過部分依事假之 規定處理 四 病假須繳交家長證明或健保卡就醫紀錄為憑 ; 如超過 3 天以上時, 須有醫師證明且經查證屬實者 第十六條 : 德行評量之獎懲,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獎勵 : 分為嘉獎 小功及大功 二 懲處 : 分為警告 小過 大過 留校察看及輔導轉學 學生之獎懲累計換算原則如下 : 一 3 支嘉獎 1 支小功 ;3 支小功 1 支大功 二 3 支警告 1 支小過 ;3 支小過 1 支大過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 導師 家長或監護人外, 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其功過得以相抵 ; 銷過依行善銷過辦法 第十七條 : 學生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 應辦理休學 ; 學生因學業成績不及格以致重讀者, 其德行成績依重讀學期之德行表現考查之 第十八條 :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 病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 經學校核准給假外, 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九條 : 當學期之獎懲功過相抵, 累計滿 3 大過或曠課累積達 42 節者, 於期末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 予以留校察看或輔導轉學 第廿條 : 留校察看學生應參加 敦品班 假日輔導及服務, 未參加或未完成者, 依規定予以輔導轉學 如期完成者, 予以 2 小時折抵註銷警告 1 次核計 第廿一條 : 留校察看期間如有獎懲事由發生時, 仍依各項規定辦理, 但有記大過以上處分者, 於期末提學生事務會議審 -13-

17 議, 並輔導其轉學 第廿二條 : 留校察看以一學期為原則, 學期結束後, 由導師於期末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 予以撤銷 延長或輔導轉學 第四章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第廿三條 :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符合下列情形者, 准予畢業, 並發給畢業證書 : ( 一 )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 已修畢一百六十個 畢業應修學分數, 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 二 )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 3 大過者 二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 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 業應修學分數, 而不符合前款規定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廿四條 : 學生未能在三年內修畢應修學分取得畢業證書者, 得 第四章附則 於第四年或第五年返校申請重修不及格科目, 且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 第廿五條 : 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4-

18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總則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依據教育部頒定職業學校成績考查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學生成績考查,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補充規定 辦理 第三條學生成績考查, 分學業成績及德行成績 學業成績採百分 制評定, 德行成績採等第制評定 第四條學生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必要時得視學習情形調整, 最低為二年, 最高為五年 第五條本校學生每學期應修習科目及學分數, 由教務處依教育部 所頒定課程綱要之規定辦理 學分之計算, 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 為一學分 第二章學業成績考查第六條學生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 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教學學分數所得之總和, 再除以各該科目教學總學分數 學生畢業成績之計算, 為在學期間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教學學分數所得之總和, 再除以修習學分數總和 第七條學業成績考查方式 : 一 日常考查 : 每一科目得依其性質由任課教師採下列方式辦理, 包括口頭問答 演習練習 實驗操作 -15-

19 術科操作 實際操作 實作作品 書面報告 調查採集報告 隨堂測驗 作文及其他等多元方式評量 二 定期考查 : ( 一 ) 每一科目依性質及授課時數不同, 由教務處安排, 每學期舉行二至三次, 採筆試方式統一辦理或由任課老師自行考查 ( 二 ) 學生於定期考查時, 不得無故缺考, 除因公 因病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准予補考 ; 未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不准予補考 1. 請假學生應於假滿後第一個上學日主動至教務處參加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 違者缺考科目以零分登錄 2. 學生因公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或因特殊事故, 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該次定期考查成績以補考原分數登錄 3. 學生非因公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或因特殊事故, 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 (1) 學生定期考查補考成績不及格者, 以原分數登錄 (2) 學生定期考查補考成績及格者, 以 及格分 -16-

20 數 +( 定期考查補考成績 - 及格分數 )X 0.7 後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登錄 三 學業成績考查以學期為單位, 採百分制計分法, 一百分為滿分, 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 ( 一 ) 一般學生 : 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 二 ) 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退伍軍人 僑生 蒙藏學生 外國學生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原住民與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 : 初入學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 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 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 三 )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 初入學第一年 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 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體育特殊班學生學業成績及格基準比照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辦理 ( 四 ) 依國民中學技 ( 藝 ) 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之學生 : 初入學第一年 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 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 五 ) 身心障礙學生可比照本項第二款學生辦理或依輔導室召開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或由學校於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四 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 得採補考或其他方式處理 ; 其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 -17-

21 ( 一 ) 及格者, 授予學分, 以六十分計, 並以六十分登記成績 ( 二 ) 不及格者, 不授予學分, 該科目成績就補考 其他方式處理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可補考但補考缺考者 ( 因病 因公或因特殊事故者除外 ) 不得要求補行補考, 只能申請重修該科目 第八條學期成績及格之科目, 授予學分 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得申請重修 ; 其重修方式, 依本校學生重修學分施行要點之規定辦理 重修之成績, 其採計方式如下..一 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 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其成績以重修實得成績登錄 (99 學年度 ( 含 ) 後入學者以及格分數登錄 ) 二 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 該科目成績, 得就重修成績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前兩項成績於學生參加升學進路採計校內成績排名時, 重修後成績仍以最高 60 分為採計標準 第九條每一科目成績計算方式 : 除課程綱要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比例計算之 : 一 一般學科 : 定期考查佔百分之七十 ( 第一次期中考佔百分之二十 第二次期中考及期末考各佔百分之二十五 ), 日常考查佔百分之三十 二 生活 藝術與健康體育領域科目 : 以日常考查佔百分之七十, 定期考查佔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18-

22 三 班會 : 由導師按學生班會各項表現考核計分 四 團體活動 : 由社團指導教師及導師按學生社團活動及平時各項活動表現考核計分, 各佔百分之五十 第十條學生缺課除因公 因病或因特殊事故, 經學校核准給假外, 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 不予成績考查, 該科目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第十一條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 前項上學期學業不及格科目成績之學分數, 包括補考後之學分數 但不包括重補修之學分數 第十二條學生重讀或輔導轉學他校就讀規定 : 一 學生當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應重讀 ; 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前項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計算, 應包括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及未達補考標準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二 重讀時, 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 學校應准予免修, 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三 學生於重讀時, 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 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 該科目成績, 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四 學生免修之學科課程, 於該免修學科上課時間得留在圖書館或指定場所自習 -19-

23 五 學生不及格科目重修有困難者得由學校輔導其在原校重讀或轉學他校就讀, 如留校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六 學生學年不及格學分數未達該學年應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 ( 含 ) 以上, 但學生或家長認為其重修有困難, 要求重讀者, 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第十三條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 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 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 或經甄試及格者, 得列抵免修 ; 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 均應重修或補修 轉學生有前條規定之情事者, 學校得視學生之學習狀況, 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第十四條特殊才能或資賦優異學生, 經本校鑑定考試合格者, 得免修該學分, 其成績以鑑定考試成績登錄 第十五條學生參加校外競賽或檢定成績表現優異, 可由學生依 學生技( 藝 ) 能競賽得獎 取得證照抵免學分施行要點 規定提出申請抵免, 經由各科主任或學程主任及教務主任認定同意後, 送交註冊組辦理 第十六條學校得開設或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專業課程 ; 其辦理方式及成績考查, 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德行評量考查第十七條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綜合評量, 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 其項目如下 : 一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 : 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 整潔習慣 禮節 社團活動 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校譽之影響等 二 服務學習 : 考量學生之班級服務 尊重生命價值 -20-

24 規劃生涯發展 提升生活素養 體驗社區實際需求, 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 獎懲紀錄 四 出缺席紀錄 五 具體建議 第十八條學生出 缺席考評結果, 依下列各款標準給予獎懲之 : 一 全學期不曠課 不缺席 不遲到者記小功 1 次 二 升旗 早自習 午休合併每 4 次 曠課每 2 節各記警告 1 次 三 事假每達 10 節記警告 1 次 ; 因喪假或特別事故准假 1 週內者不列計, 但超過 1 週以上者, 其超過部分依事假之規定處理 四 病假須繳交家長證明或健保卡就醫紀錄為憑 ; 如超過 3 天以上時, 須有醫師證明且經查證屬實者 第十九條德行評量之獎懲,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獎勵 : 分為嘉獎 小功及大功 二 懲處 : 分為警告 小過 大過 留校察看及輔導轉學 學生之獎懲累計換算原則如下 : 一 3 支嘉獎 1 支小功 ;3 支小功 1 支大功 二 3 支警告 1 支小過 ;3 支小過 1 支大過 學生之獎懲功過得以相抵 ; 銷過依行善銷過辦法 第廿條學生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 應辦理休學 ; 學生因學業成績不及格以致重讀者, 其德行成績依重讀學期之德行表現考查之 第廿一條學生缺課除因公假 病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 經學校核准 -21-

25 給假外, 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廿二條當學期之獎懲功過相抵, 累計滿 3 大過或曠課累積達 42 節者, 於期末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 予以留校察看或輔導轉學 第廿三條留校察看學生應參加 敦品班 假日輔導及服務, 未參加或未完成者, 依規定予以輔導轉學 如期完成者, 予以 2 小時折抵註銷警告 1 次核計 第廿四條留校察看期間如有獎懲事由發生時, 仍依各項規定辦理, 但有記大過以上處分者, 於期末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 並輔導其轉學 第廿五條留校察看以一學期為原則, 學期結束後, 由導師於期末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 予以撤銷 延長或輔導轉學 第四章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第廿六條學生成績考查結果, 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 符合下列情形者, 准予畢業, 並發給畢業證書 : ( 一 )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 ( 修業年限日間部以三年為原則 夜間部以四年為原則, 得延長二年 ), 已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 ( 二 )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 3 大過者 二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 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前項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 成績及格, 另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22-

26 第廿七條學生未能在三年內修畢應修學分取得畢業證書者, 得於第四年或第五年返校申請重修不及格科目, 且應於暑假期間, 在學校以集中授課方式開設相關科目重修時辦理 ; 申請自學輔導者併同在校學生處理 學校不得單獨為前述學生辦理鑑定考試 第廿八條學生成績優異, 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科組應修學分者, 得准提前畢業 第五章附則第廿九條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3-

27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考試規定 100 年 8 月 9 日行政會議通過一 主旨 : 為培養良好讀書風氣, 養成守法守紀習性及防範舞弊行為, 特訂定本規則 二 一般要求 : (一)考試時準時進場, 攜帶學生證, 依規定座位入座, 並遵守考場規定, 認真作答, 誠實不欺 (二)考試除題目印刷不清外, 不予說明試題 (三)考試開始前, 應將年級 班別 姓名 學號寫好, 交卷時再查看有否書寫完整 三 考試請假及補考規則 : (一)凡各類考試因故不能參加者均須事前或當天請假(需檢附證明), 違者不得補考 ; 事後應按規定時間 地點 前往參加補考 (二)期中考 期末考及學期補考請假者, 均需經導師 教務處教學組核准始得申請補考 ; 補考時間, 則由教務處安排 (三)凡考試缺考且未經學校准假者不得補考, 該次考試以零分計算 (四)凡經准予補考, 但未按時參加補考之學生, 不得再申請補考, 該次考試以零分計算 (五)期中考或期末考之補考, 其成績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 依實得分數計算 ; 超過六十分, 除因公 因重病住院或其他特殊事故, 經學校准予補考者, 按實得分數計算外, 其餘為 60+ 補考成績-60 *0.7 計算 -24-

28 (六)學期補考成績及格者, 學期成績以 60 分計算 四 違規懲罰規定 : (一)凡有下列行為者不得參加考試: 1. 考試時學生未將書包及文物放置教室前後方黑板下或教室外走廊 2. 考試一律要攜帶學生證, 放置於課桌右上角以便查對, 未帶學生證, 又無其他足以證明身份之文件者 3. 除第一節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考生不得入場, 其餘各節考試鐘響 10 分鐘, 後考生不得入場,40 分鐘內不得出場 4. 考試時必須聽從監考教師或巡堂人員之指導, 違犯上述規定者 (二)凡有下列行為者試卷不予評閱, 成績以零分計算 : ⒈ 考畢答案紙 ( 卡 ) 及試卷未當場繳交者 ⒉ 私自將考試卷, 答案紙 ( 卡 ) 攜出考場者 ⒊ 未書寫班別 座號 姓名 並無法查明應考者 ⒋ 考試要備齊文具, 除電腦卡以 2B 鉛筆作答外, 其餘視需要以藍 黑色原子筆 鋼筆作答, 不按上述規定作答者 (三)凡有下列行為者記大過乙次, 成績以零分計算 : ⒈ 冒名頂替代人或委請他人參加考試者 ⒉ 翻閱私帶書稿或預先抄寫有關文字 符號於手腳 桌椅 教室牆壁 黑板及其他文具者 ⒊ 交換座位或試卷者 ⒋ 強迫他人供自己作弊者 ⒌ 使用行動電話或電子通訊器材作弊者 (四)凡有下列行為者記小過乙次: -25-

29 ⒈ 窺視他人試卷或故意斜置垂放試卷供他人作答者 ⒉ 於試場外誦讀與試題有關文字 符號或手勢者 ⒊ 交卷後走回原座位告訴他人答案者 4. 考試後檢討試卷時私自更改答案或成績者 5. 違反考場規則者 (五)凡有下列行為者記小過乙次: ⒈ 考畢應迅速離開教室, 不得在室外喧嘩 違規經勸導不聽者 ⒉ 未經規定而使用計算機 ( 或電子計算機 ) 計算尺或自備計算紙等違規文具 器材者 ⒊ 課桌 抽屜需於考前清除乾淨, 不得放置任何書本 紙張 雜物等 ⒋ 作弊雖未當場被發現, 但事後發現或檢舉證實者 (六)各項考試第一次違規均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外, 如係累犯者得酌量加重處分 -26-

30 復華中學 100 學年度學生在學成績優良獎勵辦法 100 年 8 月 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8 月 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爲鼓勵學生認真學習, 發展個人潛能, 提升自我競爭力, 並以升國立大學暨國立科技大學為目標, 特提供學生在學成績優良獎助學金, 激勵學生努力向學 成績類別平均成績 獎勵方式 備 考 學業成績 80 分 ( 含 ) 以上 德行評量 體育成績 無小過 ( 含 ) 以上處分 70 分 ( 含 ) 以上 (1)85 分以上每名頒發獎學金貳萬元 (2)83~85 分每名頒發獎學金一萬貳仟元 (3)80~83 分每名頒發獎學金陸仟元 二 以學生在學期間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 依據前學期成績頒發獎學金 ( 一 ) 普通高中 : 符合下列資格者擇一領取 1. 學業成績 80 分 ( 含 ) 以上之獎勵 (1) 每一學科均需 70 分以上 (2) 體能有特殊狀況者, 依實際情形另行處理 2. 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70 分 ( 含 ) 以上, 德行評量無小過 ( 含 ) 以上處分, 體育學期成績 70 分 ( 含 ) 以上,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每班前三名之學生, 應頒予獎狀及獎學金 2000 元之獎勵, 每班三名, 獎勵名額可遞補 -27-

31 ( 二 ) 職業類科 ( 綜合高中 ) 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70 分 ( 含 ) 以上, 德行評量無小過 ( 含 ) 以上處分, 體育學期成績 70 分 ( 含 ) 以上,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每班前三名之學生, 應頒予獎狀及獎學金 2000 元之獎勵, 每班三名, 獎勵名額可遞補 三 期中考成績優良獎 : 每學期第 1 2 次期中考成績經加權計算後, 取各班前三名, 頒發獎狀及獎學金 第一名 300 元 第二名 200 元 第三名 100 元 四 期中考成績進步獎 : 每學期第 2 次期中考成績經加權計算後, 取各班平均成績進步最多者乙名, 頒發獎狀及獎學金 100 元 五 高中職三年級學生模擬考成績優良者, 依成績排序擇優頒予獎學金 ( 一 ) 第一名 1000 元 第二名 800 元 第三名 600 元 第四名 400 元 ; 另擇優獎勵若干名, 每名 200 元 ( 二 ) 本項獎學金頒發, 以三年級下學期期末考試前所舉辦的模擬考試為限 -28-

32 復華中學 100 學年度國中部學生學業成績優良獎勵辦法 100 年 6 月 28 日課發會會議討論 100 年 7 月 5 日行政會議通過一 新生入學獎勵 : ( 一 ) 凡通過本校錄取之資優生, 其成績名列前 15 名, 每人頒發獎學金拾萬元 ; 第 16 名至 25 名每人頒發獎學金五萬元 ( 二 ) 參加國際小學數學競賽榮獲三等獎 ( 銅牌 ) 以上, 國中三年雜費全免 符合上項資格者擇一優惠 二 在學獎勵 : 分定期考查及模擬考兩項 ( 一 ) 定期考查 1. 期中考優良獎 : 每學期定期考查 ( 語文 數學 自然 社會領域 ) 成績經加權計算後, 取各班前三名, 頒發獎狀及獎學金 第一名 400 元 第二名 300 元 第三名 200 元 2. 學期總成績優良獎勵 :( 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 ) 學業總成績班上排名前五名者, 頒發獎學金 : 第一名一萬元 第二名八仟元 第三名五仟元 第四名三仟元 第五名二仟元 成績計算 : 採計七大領域加權計算後 -29-

33 需符合條件 : (1) 七大領域成績平均均達 85 分 ( 含 ) 以上 (2) 每一學科均需達 70 分 (3) 無缺曠情形及未記小過以上處分 (4) 名額可依序遞補 3. 成績進步獎 : 每一次期中考或期末考, 各班導師可視當次考試成績, 選出成績進步學生二名獎勵 ( 不含已得獎同學 ) 經核定獲獎之學生由學校頒發獎狀及獎學金 200 元 ( 二 ) 模擬考 1. 成績優異獎 : 國三設成績優異獎, 每位發給獎學金 200 元 取全年級前 12 名及自強班前兩名 2. 成績進步獎 : 國三每班三名, 每位發給獎學金 200 元 不含已得獎同學, 進步獎名單請各班導師在成績公佈後一週內提出名單送教學組彙整 三 通過檢定獎勵 : 分全民英檢及數學 AMC 檢定 ( 一 ) 全民英檢通過獎勵 1. 通過全民英檢初級複試同學記小功乙次 2. 通過全民英檢中級複試同學記小功二次 3. 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複試同學記大功乙次 ( 二 ) 數學 AMC 檢定通過獎勵 -30-

34 1. 通過 AMC 數學初級優等同學記小功乙次 2. 通過 AMC 數學中級優等同學記小功二次 3. 通過 AMC 數學中高級優等同學記大功乙次 四 參加校內比賽獎勵 : ( 一 ) 依各比賽辦法辦理, 個人項目取前三名, 並得依各比賽參與人數增加佳作獎若干名 頒發獎狀及獎學金 : 第一名 300 元 第二名 200 元 第三名 100 元 ( 二 ) 依各比賽辦法辦理, 團體項目取前三名, 並得依各比賽參與人數增加佳作獎若干名 頒發獎狀及獎學金 : 第一名 500 元 第二名 400 元 第三名 300 元 五 參加校外比賽獎勵 ( 一 ) 代表學校參加全市級比賽 ( 由各縣市政府主辦 ) 獲得全市特優 優等 甲等或前三名及佳作者 ; 及全國級佳作或第四 五 六名者獎勵 頒發獎學金 : 第一 500 元 第二名 400 元 第三名 300 元 佳作 200 元, 團體以不超過三人次為限 且簽報記功獎勵 : 第一名記大功乙次 第二名記小功二次 第三名記小功乙次 佳作記嘉獎二次 ( 二 ) 代表學校參加全國級比賽 ( 由教育主管機關主辦 ) 成績特優 優等 甲等或前三名者獎勵 -31-

35 頒發獎學金 : 第一名 1000 元 第二名 800 元 第三名 500 元, 團體以不超過三人次為限 且簽報記大功乙次獎勵 六 升學獎勵 : 本校應屆畢業生直升就讀本校高中部者, 另訂有優厚獎勵辦法 七 注意事項 ( 一 ) 在學三年中, 如自動辦理轉學 休學者應繳回新生入學獎學金 ( 二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校長核准後施實, 修正時亦同 -32-

36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學生技 ( 藝 ) 能競賽得獎 取得證照抵免學分施行要點 100 年 8 月 9 日行政會議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一 本要點依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暨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訂定之 二 凡本校在學學生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提出申請抵免學分 : ( 一 )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各職種優勝或參加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者 ( 二 )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種優勝前三名者 ( 三 ) 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 商科學生技藝競賽, 獲各職種優勝獎以上名次者 ( 四 ) 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績優者 ( 五 ) 參加高雄市技能競賽, 獲各職種優勝前四名者 ( 六 ) 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三 學生申請抵免之學分, 以該生已修習相關實習課程或專業科目原成績不及格者為限 四 學生雖具抵免學分資格, 但該生相關實習課程或專業科目原成績及格者, 則不得抵免 五 抵免學分作業由學生於每學期開學或取得證照二週內自行提出申請, 經由科主任或學程主任及教務主任認定同意後, 送交註冊組辦理 六 抵免學分之分數以六十分計算, 並記錄為重修成績 七 本要點經校長簽准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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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高雄市復華中學學生成績複查實施要點 96 年 10 月 31 日擴大行政會議通過一 本要點依據高級中學學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訂定 二 學生成績經任課教師評定登錄後, 並列印簽名送註冊組後, 不得更改 但若因發現登記或核算錯誤, 由任課教師至註冊組辦理更正 三 任課教師更正成績程序 : ( 一 ) 於每次定期考查結束成績送註冊組後, 若發現成績有問題或學生提出質疑時, 經查證屬實後辦理 ( 二 ) 任課教師應親自到註冊組查詢成績, 並依實際成績辦理更正 ( 三 ) 註冊組將成績更正申請後, 印製正確成績單通知學生領取 四 學生申請複查成績程序 : ( 一 ) 申請時間 : 收到成績單後三日內向註冊組申請 ( 二 ) 學生對成績有所質疑時, 學生本人得向註冊組查詢, 並要求複查 ( 三 ) 註冊組受理後, 將直接通知任課教師進行查核 ( 四 ) 任課教師查核成績無誤, 可至註冊組填寫成績複查回覆單 ( 五 ) 任課教師核對成績, 發現是計算或登錄錯誤時, 即依實際查核成績到註冊組辦理更正, 註冊組應印製正確成績單通知學生 五 註冊組應將成績複查結果通知學生, 學生對複查結果不服者, 於收到結果五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 逾期不予受理 如申訴確定更正成績, 註冊組依據申訴報告書逕行登錄, 並通知任課教師 -41-

45 六 申訴期間, 試卷及各項成績紀錄, 須妥善保管, 以利查證 七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42-

46 姓名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複查申請單 申請人資料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科別 普通高中 綜合高中 高職 學號班別年班 科目名稱 原始成績複查原因 任課教師 複查課程資料 第次考考試別 學期總成績 任課教師 複查回覆 經查核無誤 經查該生該科考試成績應為 分 經查該生該科考試成績應為 分, 並配合更改學期總成績為 分 職 敬呈 教務主任核示 : 註冊組 科 經查核無誤 經查該生該科考試成績應為 分 經查該生該科考試成績應為 分, 並配合更改學期總成績為 分 職 敬呈 -43-

47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施行要點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一 依據 :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暨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之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 : 為協助學生奠定學業基礎, 適應學生個別差異, 建立學生學習信心, 提升學生學習效果 三 辦理方式凡學期或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得參加重修 重修辦理方式如下 : ( 一 ) 專班重修 : 重修學生達 15 人以上者, 由學校開設專班, 修課節數不得少於原應修課總節數的四分之ㄧ或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 二 ) 自學輔導 : 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 學校安排學生面授指導,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二節 (99 學年度 ( 含 ) 後入學者,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 ( 三 ) 隨班修讀 : 限延修生 ( 四 ) 網路開課 : 依網路授課規定辦理 ( 五 ) 其它方式 : 學校得視實際重修學生狀況, 經教務處會同任課教師商定之 四 開課時間 ( 一 ) 課餘時間 ( 二 ) 寒 暑假 ( 三 ) 週六 週日五 辦理程序 ( 一 ) 學期補考後, 公佈成績不及格學生名單及重修科目 ( 二 ) 依不及格科目學生人數安排重修專班或自學輔導等事宜 ( 三 ) 學生須依學校所排定之重修方式參加 ( 四 ) 教務處提供重修學生成績冊 ( 附件一 二 ) ( 五 ) 任課教師由各科教學研究會推薦或由教務處遴聘 六 成績處理 ( 一 ) 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分, 不及格者可參加補考, 補考以一次為原則 ( 二 ) 重修專班學生無故缺課時數如達應授課時數 1/3 以上者, 則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 三 ) 專班重修成績計算, 分定期考查及平時考查 定期考查及平時考查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 ( 四 ) 自學輔導成績由任課教師依平時面授考核核算之 ( 五 ) 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 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其成績以重修實得成績登錄 (99 學年度 ( 含 ) 後入學者以及格分數登錄 ) -44-

48 ( 六 ) 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 該科目成績, 就重修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 七 ) 學生參加校外競賽或檢定成績表現優異, 可由學生依 學生技 ( 藝 ) 能競賽得獎 取得證照抵免學分施行要點 規定提出申請抵免, 經由各科主任或學程主任及教務主任認定同意後, 送交註冊組辦理 七 學生修習夜輔課程或週六課程, 其修習科目成績考查及格者, 得抵免該生前一學期修習該科目成績不及格之學分, 其成績以及格分數登錄 八 收費標準 : ( 一 ) 專班重修 : 每節鐘點費 40 元 ( 二 ) 自學輔導 : 每學分收費 240 元 ( 三 ) 網路開課 : 每學分收費 200 元 ( 四 ) 教師授課鐘點費, 依相關規定辦理 ( 五 ) 原住民學生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 軍公教遺族 全公費學生 半公費學生 現役軍人子女 殘障學生 殘障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等已享有雜費優待補助者, 其重補修學分費不再補助 ( 六 ) 重補修學分費以支付教師鐘點費及教材 講義 行政等費用為主 教材 講義 行政等費用以不超出收費總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如收費不敷使用, 應以支付教師任課鐘點費為優先 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討論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 修正時奕同 -45-

49 復華中學校內學生轉科施行要點 行政會議通過 擴大行政會議通過一 為適應學生學習興趣, 符合其志向, 並求技能之熟練, 依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之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各科招收轉科學生名額, 以補足該科原核定新生名額為限 三 本校一 二年級學生, 如因就讀科別志趣不合, 得轉入相銜接之不同科之一年級第二學期或二年級第一 二學期就讀 但二年級第二學期及三年級第一學期之轉科以相近類科為限, 其相近類料依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 修畢二年級第二學期非應重讀之學生, 不得申請轉科 五 一 二年級應重讀學生, 得申請轉入同年級之不同科, 但仍須就讀應重讀之年級 六 轉科各項事宜由教務處 輔導室, 會同科主任及有關人員, 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七 學生應於每學期教務處規定時程內提出轉科申請書, 經家長同意, 並依規定手續辦理, 經核准後得轉入他科 -46-

50 八 當申請轉入科的學生人數 ( 含申請轉科學生 ) 超過教育局核定人數, 教務處得依申請生的在校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高低排序, 依序錄取 ( 同意 ) 辦理轉科 ( 一 ) 若申請生有記過記錄, 轉入科主任得將該生排序往後調整 ( 二 ) 教務處得依各科 ( 含普高 ) 該年段班級數, 核定各科轉入學生人數 九 學生轉科以一次為限, 其所轉入科別之必修科未修者, 得參加學校舉辦之重補修補足學分, 原修習及格科目, 得列為選修學分 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陳請校長核示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47-

51 復華中學學生轉科申請表 學年第學期申請日期 : 原科別姓名 班級年班學號 出生日期年月日 電話聯絡電話 : 行動電話 : 第 1 志願第 2 志願擬轉入科別轉科原因家長意見家長簽章 : 獎懲記錄 : 無 有, 大功支, 小功支, 嘉獎支 有, 大過支, 小過支, 警告支 上一學期學業平均 : 分 簽註單位 導師 轉出科主任轉入科主任輔導主任學務主任教務主任 申請轉入輪調班者, 需再會簽實習處 -48-

52 高雄市復華中學學生通過證照獎勵辦法 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鼓勵學生取得英文 數學及職科各項專業證照, 提昇學生專業能力, 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學生於在校期間通過以下檢定, 每項記嘉獎乙次 1. 商教會英語能力測驗四級 2. 日語能力測驗 (JLPT) 四級 3. 通過幼保科各項校內檢定特優者 第三條學生在校期間通過以下檢定, 每項記嘉獎二次 1. 商教會英語能力測驗三級 2. 通過日語能力測驗 (JLPT) 三級 3. 通過全民英檢初級 4. 通過各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5. 國際數學競賽或檢定優良級 第四條學生在校期間通過以下檢定, 每項記小功乙次 1. 商教會英語能力測驗二級 2. 通過日語能力測驗 (JLPT) 二級 3. 通過全民英檢中級 4. 國際數學競賽或檢定優異級 ( 含 ) 以上者 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通過以下檢定, 每項記大功乙次 1. 商教會英語能力測驗一級 2. 通過日語能力測驗 (JLPT) 一級 3. 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 4. 通過各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5. 澳洲 AMC 數學競賽 Prize 獎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通過證照 12 張 ( 含 ) 以上記小功一次, 通過證照 20 張 ( 含 ) 以上, 記大功乙次 第七條特殊競賽獲獎或通過非上述職類證照, 得個別簽報, 經校長核准後進行獎勵 第八條學生通過證照檢定給予公開表揚, 學生敘獎應請指導老師 ( 或導師 ) 於二週內向學務處提出 第九條本獎勵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53 復華中學職業類科 ( 綜合高中 ) 參加校外技藝競賽各組校隊選手培訓計畫實施要點 96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校務會 (970131) 議通過一 目的為有效提升本校各職業類科 ( 綜合高中 ) 學生技能水準, 及培訓其熟能生巧 精益求精之技能學習態度與精神, 並藉輔導學生參加各種競賽 以爭取個人及團體榮譽特定本實施要點 二 培訓對象為本校各種職業類科 ( 綜合高中 ), 專業技能水準表現優異之學生 ( 甄選條件如本要點第六項規定 ) 三 參加競賽種類 ( 一 ) 資料處理科 : 分 1. 文書處理組 2. 會計資訊 3. 網頁設計組 4. 程式設計組 ( 二 ) 幼兒保育科 : 分 1. 教具製作組 2. 繪本製作 ( 三 ) 觀光事業科 : 分 1. 中餐烹調組 2. 餐飲服務組 3. 飲料調製組 ( 四 ) 電子商務科 : 分 1. 記帳組 2. 文書處理組 3. 會計資訊 4. 網頁設計組 5. 程式設計組 ( 五 ) 美容美髮科 : 依美容 美髮相關職種競賽組別辦理 ( 六 ) 綜合高中 : 學生可依個人志向參加上列各組競賽種類 四 組織規劃由校長 教務主任 學務主任 會計主任 總務主任 科主任及各相關類科教師若干名組成 選手培訓指導小組, 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各科主任負責推動與執行 五 工作執掌 ( 一 ) 校長 : 綜理本校選手培育發展目標訂定及有關工作指示 ( 二 ) 教務主任 : -50-

54 1. 負責甄選培訓指導教師及上課相關事宜 2. 秉承校長交辦之有關事宜 ( 三 ) 學務主任 : 負責培訓選手, 生活管理及缺曠請假督導與核定事宜 ( 四 ) 會計主任 : 負責培訓計畫實施, 有關經費預算編列及核支與報銷事宜 ( 五 ) 總務主任 : 負責培訓計畫實施, 所需相關物品及器具採購事宜 ( 六 ) 設備組長 : 1. 協調各科主任, 準備訓練用材料 工具 2. 與各科主任協調訓練場所之安排 ( 七 ) 各科主任 : 1. 負責策劃 督導培訓有關事宜 2. 依培訓實施計畫作階段性概況報告及檢討報告 3. 蒐集歷屆競賽考古題及相關競賽資訊 4. 負責競賽選手報名及經費之請領及報銷 5. 培訓選手徵選之相關事宜 6. 協調指派負責指導選手培訓教師, 並協調教務處規劃安排指導教師擔任競賽選手競賽項目之班級授課教師 7. 執行上級交辦之各項事宜 ( 八 ) 指導教師 : 1. 負責選手培訓期間出勤狀況之掌握 2. 負責競賽選手之訓練及心理與精神建設 3. 其他有關臨時交辦事宜 六 徵選辦法 ( 一 ) 選手徵選方式與條件 : 1. 資料處理科 參加競賽之各組選手由相關任課老師推薦 ( 取得相關丙級證照者為優先 ) 2. 幼兒保育科 教具製作組 ( 參照幼保科技藝競賽選手培育辦法 ) 初選 : 校內教具製作檢定, 前四名者列為儲備選手 -51-

55 決選 : 由通過初選之儲備選手, 經完成指定作品優秀者遴選為正選手 ( 選手人數依實際需求遴選 ) 繪本製作 由相關任課老師推薦 3. 觀光事業科 參加競賽之各組選手由相關任課老師推薦 ( 取得相關丙級證照者為優先 ) 4. 電子商務科 參加競賽之各組選手由相關任課老師推薦 ( 取得相關丙級證照者為優先 ) 5. 美容科 參加競賽之各組選手由相關任課老師推薦 ( 取得相關丙級證照者為優先 ) ( 二 ) 訓練時程規劃 : 1. 早自修 : 每日上午 ( 不含週六 日 ) 七時十分至八時十分 ( 免參加升旗或集合 ), 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延長至第一節結束 2. 下午 : 每日課後下午五時至下午七時三十分止 3. 寒暑假 : 週一至或週五, 每日上午八時二十分時至下午三時止 4. 競賽前一週, 得視實際情況增加訓練時間 ( 可採全日請公假辦理, 但須經教務處與學務處協商核准, 並取得家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 ) ( 三 ) 訓練場所安排 : 以各科參加競賽職種為原則於相關專業教室安排訓練 ( 四 ) 訓練辦法 : 各組競賽選手由培訓老師擬定進度, 除特殊狀況外, 各組選手須完全配合老師的要求, 進行練習 ( 五 ) 訓練教材及輔助工具 : 1. 教科書 : 本校採用之教本 2. 補充教材 :(1) 各大專院校用書 (2) 坊間參考書籍及練習題 3. 考古題 : 歷屆競賽試題蒐集 4. 輔助工具 : 歷屆競賽實況錄影帶, 或其它相關資訊 5. 其它 : 蒐集優良試題, 並建立本校題庫 七 獎勵方式 -52-

56 ( 一 ) 原則 : 1. 比賽主辦單位須為政府機關, 其餘需另簽報校長核准後得比照認定 2. 特殊性比賽之獎勵方式得個別簽報校長核准後實施 ( 二 ) 指導教師 : 1. 優先遴派參加校外各項進修及受訓機會 2. 授課鐘點採實報實銷 3. 簽報學校給予適當獎勵, 並公開表揚 4. 公開獎勵方式如下 : (1) 選手競賽成績獲全國性比賽 ( 含國際性 ) 前三名者 ( 含第三名 ), 一律頒發獎金伍仟元, 並簽報學校記嘉獎乙次 (2) 選手競賽成績獲全國性比賽 ( 含國際性 ) 入選或佳作者, 一律頒發獎金貳仟元, 並簽報學校記嘉獎乙次 (3) 選手競賽成績獲地區性比賽 ( 含本市 ) 第一名者, 頒發獎金貳仟元, 並簽報學校記嘉獎乙次 ( 三 ) 參加選手 : 1. 全國性競賽獲選前三名者, 頒發獎金伍仟元, 並簽報學校記大功乙次 2. 全國性競賽獲入選者 ( 含佳作及入選名次者 ), 頒發獎金貳仟元, 並簽報學校記小功兩次 3. 地區性競賽 ( 含本市 ) 獲選前三名者, 頒發獎金貳仟元, 並簽報學校第一名記大功乙次, 第二名記小功兩次, 第三名記小功乙次 八 本實施要點經呈校長核准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53-

57 復華中學國中部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一 依據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96 年 2 月 22 日高市府教二字第 號令及 99 年 12 月 9 日高市府教二字第 號令修正辦理 二 本辦法適用對象自 100 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 三 學生成績評量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 ( 一 ) 學習領域評量 : 1. 包含語文 ( 國語 英語 ) 數學 社會 ( 歷史 地理 公民與道德 ) 自然 ( 生物 理化 地科 生活科技 ) 與生活科技, 藝術與人文 ( 音樂 美術 表演藝術 ) 健康與體育 綜合活動( 童軍 家政 輔導活動 ) 等七大領域 2. 七大領域成績以加權計算, 各年級各領域之加權以當年度公布之 學習領域節數分析表 為準 ( 參閱國中部網站 課程計畫 之 學習領域節數 ) 3. 成績評量分定期及平時評量兩種, 各學期評量所占比率如下 : 學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項期次第一學期第二學期第一學期第二學期第一學期第二學期第一次定 16.5% 16.5% 16.5% 16.5% 16.5% 25% 期評量 第二次定期評量第三次定期評量平時評量 16.5% 16.5% 16.5% 16.5% 16.5% 25% 17% 17% 17% 17% 17% 50% 50% 50% 50% 50% 50% -54-

58 (1) 平時評量包含 : 日常作業 平時測驗 學習態度等, 各領域細項規定參閱 各領域成績評量方式 (2) 三年級第二學期的定期評量僅辦理二次 (3) 模擬升學測驗之成績不列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 4. 學習成績評量記錄以百分法計分, 至學期未轉換為五等第, 轉換方式如下 : (1) 優等 : 九十分以上 (2) 甲等 : 八十分以上者未滿九十分者 (3) 乙等 :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4) 丙等 :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5) 丁等 : 未滿六十分者 ( 二 )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 1. 依學生出席情形 獎懲 日常行為表現 團體活動表現 公共服務及校內外表現等方面評量記錄, 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2. 日常生活表現, 每學期由導師參酌學生之智能 性向 興趣 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 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 談話記錄 家庭訪視記錄及相關處室等彙送之資料檢核 3. 學生日常生活評量結果如須家長配合改進者, 由導師提供具體建議並通知家長 四 學生學習定期評量, 缺補考有關規定 : ( 一 ) 因故經准假缺考者, 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 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 ( 二 ) 無故缺考者, 不准補考, 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55-

59 ( 三 ) 補考成績依下列定計算 : 1. 因公 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 按實得分數計算 2. 因事 因病請假缺考者, 其成績如為 60 分或未達 60 分者, 依實得分數計算, 超過 60 分以上者, 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五 學生修業期滿, 評量結果能否畢業, 依下列各項辦理 ( 一 ) 學習領域每學期均有二個學習領域以上達到丙等以上, 或三年級第二學期有三個學習領域以上達丙等者 ( 二 )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每學期均符合下列規定, 或三年級第二學期符合下列規定經學生成績評量審查查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1. 曠課未超過五十節 2. 功過相抵後未超過三大過 ( 嘉獎三次等同一小功 小功三次等同一大功 ; 警告三次等同一小過, 小過三次等同一大過 ) 3. 事 病假未超過全學期上課節數二分之一 ( 三 ) 修業期滿評量結果不合前項規定者, 發給修業証明書 但學生於三年級第二學期因罹患重大疾病致不符前項等二款第三目規定, 經提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發給畢業証書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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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就學貸款申請需知 國中生不適用 一 申請就學貸款條如下新制現行貸款分三級制 : 第一級 : 家庭年收入所得為中低收入戶之子女 (114 萬元以下 ) 就學貸款利息仍由政府全額利息補助 第二級 : 家庭年收入所得超過 114 萬至 120 萬元以下家庭子女將提供半額利息補助, 需填寫就學貸款切結書,( 半額付擔用 ) 第三級 : 家庭年收入所得在 120 萬元以上之家庭, 若有兩位以上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亦可申請就學貸款, 但利息自付, 並填寫就學貸款切結書 ( 利息全額負擔用 ) 二 對保注意事項 : 對保銀行 : 至高雄銀行任何一家分行辦妥簽約對保手續, 承貸對保所需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 前往高雄銀行對保時須攜帶之證明文件如下 : 1. 申請者及保證人 ( 即法定代理人 ) 1 戶籍謄本 ( 父母親及孩子戶籍不同戶時請各自申請一份, 需要註冊日前三個月內 ) 一份 2 印章 3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及攜帶正本 2. 台灣企銀學雜費繳費單 ( 須先到學務處加蓋 就學貸款 章, 才可到銀行辦理對保 ) 三 申請者應注意事項 : 1. 新生 : 請於領取註冊資料當日, 向導師提出申請登記, 全班收齊至學務處加蓋 就學貸款 章, 再領取學生就學貸款基本資料申請表附保證書 請勿逾時, 申請條件不符合者無法申請 在校生 : 返校日由班級就學貸款負責人收齊註冊單, 統一至學務處加蓋 就學貸款 章 2. 可申請貸款部份為學費 雜費 實習費 ( 由學校統一填寫 ), 餘額請 -59-

63 到台灣企銀劃撥, 劃撥後於註冊時繳交導師 3. 經財稅中心審核貸款不合格者, 需繳清所有貸款部分, 若家中有二人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學等以上學校要辦理就學貸款者, 需自付貸款利息, 需填寫就學貸款切結書 ( 利息全額負擔用 ) 4. 備妥以上資料文件, 請於註冊日之前, 申請者及保證人 ( 即法定代理人 ) 親自到高雄銀行各分行進行對保 5. 對保後備妥下列文件, 於註冊日交給班級導師, 收齊後統一交回學務處 (1) 學生就學貸款基本資料申請表附保證書一份, 請務必填寫工整, 詳實無誤 ( 請簽名 蓋章 ) (2) 高雄銀行之 學生就學貸款申請 - 撥款通知書 ( 第二聯 ) 學校收執聯 上列 4 份資料請依順序裝訂在左上角 若學生已向銀行對保, 但未交回對保資料給學務處承辦人, 視同未辦就學貸款, 貸款金額不能撥下自行負責 其它注意事項 : 1. 依教育部 修正之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擬自九十二學年上學期起變更就學貸款對保方式, 由現階段每學期簽約對保一次, 更改為每一教育學程簽約對保一次 2. 貸款學生第一次申貸, 需要學生連同父母 ( 兼保證人 ) 親自至高雄銀行對保, 第二次以後學生本人至高雄銀行對保即可 3. 原保證人以委任書檢附印鑒證明方式辦理對保者, 自 92 學年度起已不適用 4. 須至法院公證對保之學生, 請學生持高雄銀行 就學貸款保證授權書 至法院公證, 因其他授權書內容常有瑕疵, 無法完全適用於就學貸款 ( 註 : 表格可至高雄銀行網站列印 ) -60-

64 5. 學生已成年 ( 滿 20 歲 ) 非由父或母或配偶當保證人者, 需附財力證明或在職證明或扣繳憑單 6. 未成年學生 ( 未滿 20 歲 ) 之法定代理人 ( 父 母 ) 無法親自對保時須出具以下證明 : (1) 法定代理人死亡 : 若戶籍謄本已註記者, 可免提供, 否則請出具除戶證明或死亡證明 (2) 法定代理人於國外工作 : 出具在職證明及搭機證明或出港證明 (3) 法定代理人在監服刑 : 出具在監服刑證明 (4) 法定代理人失蹤 ( 棄養或找不到人 ): 出具失蹤報案證明或村 里長證明 (5) 法定代理人於外地 ( 國內 ) 工作等原因 : 於法院公證後, 出具就學貸款保證授權書 上述 (2) 至 (4) 之情形, 對保時須另填切結書 (6) 半額補貼及全額自付利息之學生附切結書, 另全額自付利息學生加附其他兄弟姐妹之學生證影本 (7) 自付利息之學生在學期間務必每月正常繳息, 否則一旦逾期繳息經高雄銀行依信保基金規定報道為逾期戶, 今後將無法再申貸就學貸款 ; 若借款人逾期還款, 逾放資料會經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 列為全國金機構債信不良往來戶, 嚴重影響借款人於金融機構之信譽及往後事業發展 (8) 學生若繼續在國內升學或服兵役, 應主動通知銀行辦理延理延期償還手續, 通訊地址有變更, 亦應主動通知銀行, 以維護本身權益 (9) 延期畢業者, 學生需親自至高雄銀行申請延期償還 (10) 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五條所稱之利息, 其利率之計算係依據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 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 加碼部分依各承貸銀 -61-

65 行逾期放款情形, 每年檢調整一次, 由教育部公告之 減額貸款說明 : 一 依據高雄銀行貸款金額之範圍規定 : 第五點 ; 凡學生已享受全部公費 全部學雜費減免或已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 不得申請就學貸款 減免或已請領教育補助費之學生, 得申貸扣除公費 部分減免或教育補助費後之差額 二 自九十六學年度起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方案, 有加額補助學生申請就學貸款金額必須要扣除補助款, 不能重覆貸款 1. 本學期有申請就學貸款, 並領有加額補助之學生, 必須填寫 減額貸款切結書 2. 補助款不能重覆貸款, 必須將加額補助款退還給高雄銀行, 做沖銷就學貸款金額 3. 銀行開立還款收據於本校, 再轉發給減貸學生, 由於銀行不補發還款收據, 所以務必留存, 不可遺失 -62-

66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第一次辦理就學貸款流程 國中生不適用 向學務處或導師提出申請, 並領取學生就學貸款基本資料申請表 + 保證書 備妥相關文件資料 ( 於註冊日前 ) 1.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 三個月內 ) 印章身份證正本及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 父 母及本人 ) -63- 領取註冊繳費通知單當日, 由班級負責人收齊, 更改金額後, 至學務處加蓋 助學貸款 之章 先入電腦至高雄銀行網站填寫相關資料 再到各分行進行對保 ( 可貸金額 : 學費 雜費 實習費 ) ( 金額由學校統一填寫 ) 對保後再至 台灣企銀 繳完後註冊時繳回各分行繳交餘額 1. 高雄銀行學生就學貸款申請 - 撥款通知書 ( 第二聯學 ( 餘額劃撥單註冊時交校收擲聯 ) 給導師 ) 2. 連同學生就學貸款基本資料申請表, 共 2 張一併交給導師, 整班收齊統一交到學務處訓育組 繕造就學貸款名冊呈報財稅中心經財稅中心審核未通過者, 知會主計室並通知學生補繳所貸金額 壹 申請就學貸款條如下新制現行貸款分三級制 : 第一級 : 即家庭年收入所得為低收入戶之子女 (114 萬以下 ), 就學貸款利息仍由 政府全額利息補助 第二級 : 家庭年收入所得超過 114 萬至 120 萬元以下家庭子女將提供半額利息補 助, 需填寫就學貸款切結書 ( 半額付擔用 ) 第三級 : 家庭年收入所得在 120 萬元以上之家庭若有兩位以上子女就讀高中以上 學校亦可申請就學貸款, 但利息自付, 需填寫就學貸款切結書 ( 利息全額 負擔用 )

67 貳 未成年學生 ( 未滿 20 歲 ) 之法定代理人 ( 父 母 ) 無法親自對保時須出具以下證明 : 1 法定代理人死亡: 若戶籍謄本已註記者, 可免提供, 否則請出具除戶證明或死亡證明 2 法定代理人於國外工作: 出具在職證明及搭機證明或出港證明 法定 3 代理人在監服刑: 出具在監服刑證明 4 法定代理人失蹤( 棄養或找不到人 ): 出具失蹤報案證明或村 里長證明 5 法定代理人於外地( 國內 ) 工作等原因 : 於法院公證後, 出具就學貸款保證授權書 上述 (2) 至 (4) 之情形, 對保時須另填切結書 參 對保後備妥下文於註冊日交給班級導師收齊統一交回學務處 (1) 學生就學貸款基本資料申請表附保證書 ( 請簽名 蓋章 ) (4) 高雄銀行之 學生就學貸款申請 - 撥款通知書 學校收執聯 ( 第二聯 ) 利息其利率之計算係依據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 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 加碼部分依各承貸銀行逾期放款情形, 每年檢調整一次, 由教育部公告之 -64-

68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申請就學貸款注意事項 國中生不適用 申請就學貸款, 應先向學務處登記外, 到高雄銀行對保前, 需先進入高雄銀行網站, 填寫相關資料, 操作步驟如下 : 高雄銀行辦理就學貸款線上申請及對保流程 步驟一 : 步驟二 : 步驟三 : 步驟四 : 步驟五 : 步驟六 : 進入高雄銀行網站, 鍵入網址 點選 就學貸款申請 先閱讀就學貸款相關約定事項及借據後, 點選 同意, 依畫面指示填寫就學貸款申請書 填寫 就學貸款申請 時, 資料均需填寫及點選清楚 ( 本次申貸金額請依註冊單上之可貸金額, 可貸項目 : 學雜費 實習費 書籍費 高中限 1000 元 大專 ( 含 ) 以上限 3000 元 住宿費 以校內規定最高標準金額為限 學生平安保險費 私立學校退撫基金 音樂系個別指導費 填寫完畢後點選 確認 鍵, 出現 本次申請資料 畫面, 請再次確認資料無誤後點選 申請送件 點選 列印就學貸款申請表, 列印撥款通知書,( 若無印表機者請先自行存檔至磁片中, 再至他處列印 ) 請持依步驟四自行列印之三張撥款通知書及就學貸款附件上所列之相關資料至本行各分行辦理對保 完成就學貸款申請書及對保作業 ( 對保完成之撥款通知書三張, 一張由銀行存執 一張由學生轉交學校存執 另一張學生存執 ) 高雄銀行 (TEL: 轉 ) -65-

69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部授教中 ( 總 ) 字第 九五 五一 九八 C 號令修正 ⒈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教育工作人員 學生及幼稚園兒童急難慰問金之發放, 特訂定本要點 ⒉ 適用對象 : ⑴ 教育工作人員 : 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行政人員 各級學校 ( 含進修學校 ) 與幼稚園之教師及行政人員本人 ⑵ 各級學校 ( 含進修學校 ) 之在學學生及幼稚園兒童 ⑶ 前項各款學校不含研究所 空中大學 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及空中商專 ⒊ 申請時間 辦理方式 審核及撥款 : ⑴ 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機關 學校或幼稚園提出申請 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 經申請單位之主管專案核定者, 不在此限 ⑵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 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 ⑶ 本部中部辦公室配合複審後, 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⒋ 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 ⑴ 學生或幼稚園兒童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 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但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或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或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 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 不予核給 ⑵ 學生或幼稚園兒童遭受父母虐待 遺棄 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 致 -66-

70 無法生活於家庭者, 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 核給新台幣二萬元 ⑶ 學生或幼稚園兒童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 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 A 雙方離異 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 或入獄服刑 遭裁員 資遣 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 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B 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經學校或幼稚園實地訪視結果另一方確無工作收入者, 加發新臺幣一萬元 C 一方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 核給新臺幣五千元 ; 住院逾七日以上者, 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D 一方死亡者, 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雙方死亡者, 核給新臺幣六萬元 ⑷ 教育工作人員, 學生或幼稚園因其他家境特殊 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 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個人申請一年以一次為限 ;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如父母雙方發生同事故者, 以累計方式核發 ; 第一目至第四目如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依原核給金額增加新臺幣一萬元 ⒌ 慰問金致送方式 : ⑴ 專人致送 ⑵ 由所屬機關 學校或幼稚園轉送 ⒍ 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 申請以一次為限 ⒎ 符合上述規定者請至學務處生輔組辦理 -67-

71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學生生活管理實施細則 99 年 8 月 25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 生活管理依據 : 本校遵照教育部頒生活教育方案, 國民生活須知, 友善校園 學生事務與輔導等法令章則, 並參酌本校實際情形, 訂定本校學生生活管理實施細則 貳 生活管理目的 : 學生生活管理旨在培養學生明禮儀 知廉恥 負責任 守紀律之美德, 並養成迅速 確實 整齊 清潔之良好生活習性, 使學生個人生活有規律, 團體生活有秩序, 在校為活活潑潑的好學生, 將來做一個堂堂正正的國民 參 生活管理原則 : 充份運用組織, 培養團隊精神, 樹立團體紀律, 展開各項生活競賽, 啟發學生榮譽心, 鼓勵自動 自發 自治之精神, 並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相互配合, 以增進生活管理效果 肆 生活教育作法 : 一 訂頒學生生活規範俾供學生遵行之依據 二 舉行高一學生生活規範講習與測驗 三 適時舉辦各項生活競賽 ( 整潔 秩序 生活規範 垃圾分類 等 ) 四 聘請專家作生活教育專題演講, 以增進學生生活知能 五 出刊壁報 放映生活教育錄影帶, 以擴大生活教育效果 六 實施機會教育 ( 週會 班會 朝會 精神講話 等 ) 七 做到人人考核 事事注意 處處輔導的全面徹底要求 伍 生活管理事項 : 一 禮節方面 : ( 一 ) 室內 : ⒈ 教師上課時, 班長須喊 起立 敬禮 坐下 口令, 敬禮之同時應齊聲向老師問 早 或問 好 ; 下課時, 班長須喊 起立 敬禮 坐下 口令, 敬禮之同時應齊聲 謝謝老師 以示敬意 -68-

72 ⒉ 學生如進入辦公室時, 應於門外呼 報告 ⒊ 凡入教室或辦公室受領或呈遞物件時, 應先行禮 ⒋ 凡老師不在辦公室時, 一律不得入室翻閱各種資料 ⒌ 老師召喚時, 應該立即答 有, 並趨前承命, 不可虛諾 ⒍ 接受老師詢問時, 態度要誠懇 莊重, 說話要不急不徐 ( 二 ) 室外 : 學生在室外遇見師長均應問好行禮 ( 三 ) 其他 : ⒈ 因故外出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返校時即刻要銷假 ⒉ 校外同學相見時要相互問候, 以示友愛 ⒊ 休閒時不談人私, 不議人短, 不炫己長 ⒋ 注意禮讓多用 請 字, 接受他人幫忙應說聲 謝謝, 自覺不週到處, 應說 對不起 ⒌ 訪問或預約應準時守信 二 衣 食 住 行方面 : ( 一 ) 服裝儀容方面 : 以整潔 樸素 自然 美觀 大方為原則, 本校以競賽方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輔導檢查, 並予獎懲 ⒈ 星期一至星期五到校服裝規定 : ⑴ 夏季服裝 : 換季時間約為清明節前後後實施 校服 男生 : 白底條紋短袖上衣, 深藍色打摺 斜口袋 直式長褲, 白色短襪, 有鞋帶黑色半統皮鞋 ( 國中為短褲 ) 女生 : 白底圓領短袖上衣, 花式領結, 紅底格子摺裙 ( 裙長為膝上 10 公分 ), 黑色長襪, 有鞋帶黑色半統皮鞋 運動服 男女生 : 藍色短袖運動上衣 藍色運動長褲 白色襪子 有鞋帶黑 白色或黑白相間球鞋 ( 國中為短褲 ) ⑵ 冬季服裝 : 換季時間約為校慶結束後實施 校服 男生 : 灰色西裝式外套, 深藍色條紋領帶, 白底 -69-

73 條紋長袖上衣, 深藍色打摺 斜口袋 直式長褲, 白色短襪, 有鞋帶黑色半統皮鞋 女生 : 灰色無領西裝式外套, 白底圓領長袖上衣, 花式領結, 紅底格子摺裙 ( 裙長為膝上 10 公分 ), 黑色長襪, 有鞋帶黑色半統皮鞋 運動服 男女生 : 藍色外套, 藍色長袖運動上衣 藍色運動長褲 白色襪子 有鞋帶黑 白色或黑白相間球鞋 ⒉ 服裝穿著注意事項 : ⑴ 穿著校服時 : 1 男生上衣及外套於左口袋上沿, 由上而下分別繡上科別 學年別 學號 ( 為後三碼 ) 與姓名 ; 女生不繡姓名, 餘與男生相同, 識別記號, 應保持最正確, 規定詳如學生手冊 2 穿著灰色外套時, 男生須打領帶 ; 女生白衣領需翻出外套 3 不宜有下列穿著 : A 裙長短過膝上, 長褲為窄褲管 B 白上衣拉出裙 ( 褲 ) 外頭 C 白上衣 長褲及外套過長而翻捲 D 寒流可搭配雜色外套穿著, 但仍以在校服內加穿為宜 E 不可穿著便服進出校門 ⑵ 頭髮規定 : 頭髮以整潔 自然 美觀 大方 健康為原則 ⑶ 其他規定 : 1 雜色外套不可在校園內穿著 2 不得配帶耳環或其他飾品 3 不可塗指甲油或化粧 4 服裝不可修改, 破損 學號模糊時, 應及時縫補改正 5 學生寒暑返校參與各項活動一律穿著校服 -70-

74 6 上學一律背書包, 不可以紀念書包或其他袋子代替 7 任何時間, 均不得穿著拖鞋到校 ( 二 ) 飲食生活方面 : ⒈ 午餐一律在校內 ( 教室 ) 用餐, 飲食使用地點限教室 ⒉ 校內外禁止邊走邊吃 ⒊ 視聽特別教室 電腦教室 音樂教室 實驗室 圖書館等場所禁止攜帶食物 飲料入內 ⒋ 用畢飲料 食物 瓶罐 紙盒應分類置於垃圾桶內, 不得隨意放置 ⒌ 上課時間禁止桌面放置食物 飲料及茶杯 ⒍ 升旗集會外堂課時, 桌上書本雜物應均置於抽屜內 ⒎ 操場 走廊及階梯無論上下課或放學時間, 禁止就地飲食 ( 三 ) 居住方面 : ⒈ 遠道寄宿市內學生, 應向生活輔導組辦理登記, 班導師應實施家訪 ⒉ 住宿在外, 應注意自身安全, 作息要定時 ⒊ 離開住所, 應稟明去處 回家時間 以免家人掛念 ⒋ 勿任意留宿陌生人或同學在家, 尤其是異性 ⒌ 住宿在外, 應定時與家人保持連絡, 以免牽掛 ⒍ 住宿地點應慎選, 必須有親人陪同方可前往洽租事宜 ⒎ 住宿在外, 宜注意個人儀態 穿著 舉止, 遵守生活規範, 並注意居家環境衛生 ( 四 ) 行的方面 : ⒈ 徒步 : (1) 上放學徒步時, 宜靠右行走, 勿雙人或多人併排行走 (2) 嚴禁穿越馬路, 應走地下道或有紅綠燈指示之行人穿越道 (3) 不可穿越校門前面之馬路, 免生危險 (4) 行走時要抬頭挺胸, 注意儀態, 走在人行道上 (5) 遇見師長應道 老師早, 放學時應道 再見 -71-

75 (6) 時時注意安全, 處處遵守秩序, 不可邊走邊吃或大聲說笑 (7) 放學即應直接回家, 不得逗留以免父母掛念, 夜行易遭危險 ⒉ 騎自行車注意事項 : (1) 不可單車雙載或兩車併行 (2) 行車不可超速, 應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 (3) 要在慢車道上靠右行駛, 不要逆向或在快車道及人行道上行駛 (4) 上下學通過校門時應減速慢行通過, 進出校門時應自動下車, 步行進出校門 (5) 應經常保養檢查, 常保潔淨 ( 如輪胎 剎車等不妥時應即修理 ) (6) 穿越路口宜兩段式轉彎 (7) 應停放四維路車棚, 並按規定放置整齊及上鎖 ⒊ 騎乘機車注意事項 : ⑴ 不可無照騎機車 ⑵ 有駕照騎機車者應向生輔組申請 ⑶ 不論前騎或後載者均需佩戴安全帽 ⑷ 未向學校申請機車停車證者不可停至四維路車棚 ⑸ 騎機車應接受校外巡邏人員檢查 ⑹ 禁止進入校園 ⒋ 通勤學生注意事項 : ⑴ 乘車時應依序排隊上下車不得爭先恐後 ⑵ 在任何場所或車站均應接受當地軍訓教官或糾察同學的指導與糾正 ⑶ 車輛到站時待車停穩後才上下車以免危險 ⑷ 同車同站學生乘車應彼此照顧 ⑸ 乘車不得將頭手伸出窗外, 且不可攀立車廂結合部份或站立車門邊, 以防意外 ⑹ 通車生應遵照規定時間辦理月票申請 -72-

76 ⑺ 月票不得借予他人使用 三 請假規定 ( 一 ) 學生在上課時間, 因特別事故不能上課或出席各種集會及參加課外活動, 應先行請假 ( 二 ) 請假須先填寫 學生請假單 由家長蓋章後, 送呈導師核轉班級輔導教官, 後送學務處生輔組登記 ( 三 ) 學生請假, 應經由級任導師核轉學務處核准, 但六日 ( 含 ) 以上應呈校長核准, 未經級任導師核轉之請假單無效 ( 四 ) 因故無法到校請假, 請家長先以電話或書信通知導師或輔導教官, 病癒返校三日內, 持診斷證明, 補辦請假 逾期請假者依超過期限給予適當處分 ( 一週內記警告乙次 ; 二週內記警告二次 ; 一個月以內記小過乙次 ; 超過一個月以上不予准假 ) ( 五 ) 因公缺席者以公假論, 但須先經相關單位核准, 並會知導師及任課老師 ( 六 ) 未經請假擅自缺席者, 以曠課論 ( 七 ) 因特別事故不能來校請假者, 得由家長或監護人於當日電話通知或具函送校辦理請假事宜 ( 八 ) 在校因病請假回家或在保健室休息均須檢具校醫證明, 並于次日辦理請假手續 ( 九 ) 請假期滿後未能返校上課, 須辦理續假手續, 否則以曠課論 ( 十 ) 在期中考試, 學期考試或模擬考試時, 患重病或遭意外事故不能參加考試者, 須持公立醫院證明親自來校請假, 經核准後始得補考, 否則以曠課論不予補考 ( 十一 ) 全學期無請假無曠課者, 加操行分數三分, 請假時間逾學期授課三分之二者, 應辦理休學, 全學期曠課達四十二小時德育成績列為丁等 ( 十二 ) 註冊當日需親自到校辦理, 未能當日辦理者需按請假手續辦理請假 逾期註冊者, 按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第二六條第六類處分 四 外出規定 ( 一 ) 任何外出均需經導師及值星教官之核准 -73-

77 ( 二 ) 學生因公外出時, 須有關處室出具證明至教官室填寫外出單 ( 三 ) 學生臨時發生疾病, 必須外出時, 須經健康中心檢查屬實發給證明單, 由家長到校接送, 但須至教官室填寫外出單始可外出 ( 四 ) 學生如有特別事故, 而必須請假外出時, 須由家長具函證明或電話聯繫, 否則不准外出 ( 五 ) 中午外出必須在午休開始前辦妥請假手續離校, 不得破壞午休秩序, 並應在未上課前回校並至教官室銷假 ( 六 ) 上課時間必須外出時, 應辦理外出手續, 而後再依請假手續請假, 否則以曠課論 ( 七 ) 學生團體外出時, 須具申請書向相關處室申請, 經學務主任核准後, 始可外出 ( 八 ) 無論個人或團體如未按手續辦理請假, 擅自離校得斟酌當時情形, 按校規懲罰 五 遺失物品交領規定 ( 一 ) 凡拾得物品, 不論大小貴賤均須交學務處登記招領 ( 二 ) 如匿藏不交者一經查覺即以偷竊論 ( 三 ) 凡遺失物品者, 得至學務處報失 ( 四 ) 領取遺失物品時, 須先說明認記, 符合者方予簽名領回, 不得私自攜取 ( 五 ) 如冒領遺失物品者, 一經查覺, 即以欺騙議處 ( 六 ) 未遺失而冒報者, 發覺時亦加以議處 ( 七 ) 遺失物品一經發給拾得者後, 失主不得再請求追回 ( 八 ) 拾得遺失物來交者, 照章酌給獎勵 六 申請騎機車規定 ( 每月第一週辦理 ) ( 一 ) 至生輔組繳交下列文件 : ⒈ 騎機車申請書 ⒉ 機車行照 保險證本人駕照影印本 ⒊ 家長同意書 ( 二 ) 經核准後至車棚購買停車證 七 值日生服務規定 ( 一 ) 各班每日值日生二人, 由各班衛生股長輪派之 -74-

78 ( 二 ) 各班每日值日生, 均須遵守本規定 ( 三 ) 值日生必須於每日七時廿分前到校將教室內及教室四週環境打掃整潔, 如有紙屑 果皮等物立即撿清 ( 四 ) 在教師下課後, 立即將黑板擦淨 ( 五 ) 每日須將棄物送入垃圾場處理 ( 六 ) 本班發生臨時事件報告導師或學務處 ( 七 ) 上外堂課時應將教室門窗鎖好 電扇 後, 參加上課 ( 其他同學應予協助 ) ( 八 ) 值日生須認真服務, 不得敷衍情事 八 例假日到校自修規定 ( 一 ) 本校為為維持秩序, 保養公物並便利學生自修起見, 特訂定本規定 ( 二 ) 本校學生於星期假日到校自修者, 均須到指定閱覽室或教室內自習 ( 三 ) 學生自修時, 須保持場地整潔, 並愛護公物 ( 四 ) 在閱覽室自修, 嚴禁攜入零食 飲料等物品 ( 五 )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視情節輕重嚴予議處 ⒈ 擅自開啟已關閉教室之門窗者 ⒉ 故意破壞公物者 ⒊ 擾亂秩序者 ⒋ 服裝不整者 ⒌ 任意塗寫文字者 ⒍ 其他有違規行為表現者 ( 六 ) 星期例假日由值班教官, 負責巡邏監督 九 在校自修時間規定 ( 一 ) 週一至週五晚自修平常晚自修開放至廿一時 ( 二 ) 週六及星期例假日開放至二十時 ( 三 ) 寒暑假期間一律開放至二十時 十 集會規定 : ( 一 ) 學生按規定應參加週會 朝會 學生班聯會 精神講話及其他各種集會, 不得無故缺席 ( 二 ) 聞集合鈴聲或廣播, 應迅速至規定地點集會, 整隊時要注意迅速 -75-

79 靜肅 確實之要求 ( 三 ) 各種集會時, 不得在會場講話 嬉笑 睡覺 看書 ( 含報章 雜誌 ) 聽音樂 使用行動電話等 ( 四 ) 各種集會由各班班長負責整理隊伍 風紀股長清查出缺席人數, 並維持秩序 -76-

80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請假規則 * 注意 : 詳閱規則再請假, 未按規則請假, 以曠課論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一 請假種類 : 公假 事假 病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及喪假 二 請假程序 : ( 一 ) 詳實填寫請假單, 經家長簽章 導師簽證, 交由輔導教官及生輔組長審閱, 並轉呈學務主任或校長核示 ( 二 ) 核示後甲聯交由學務處幹事登錄, 乙聯寄學生家長 三 請假期限及規定 : ( 一 ) 病假 : 請家長先以電話通知導師, 病癒返校三日內, 持診斷證明, 補辦請假 ( 二 ) 公假 : 1. 代表學校參加比賽, 政府舉辦之考試 集會 兵役身家調查及體檢 2. 辦理學校 班級 社團等公務, 請附有關證明或請指派公務老師簽證後辦理 3. 公假 : 校內公務 含老師帶隊 填公假單 ; 校外公務寫請假單, 並應事前辦理 ( 三 ) 事假 : 應事前辦理, 並檢附家長證明 如因特別事故得由家長先以電話通知導師或輔導教官, 返校出具家長證明, 於三日內補辦請假 ( 四 ) 喪假 : 須檢附證明或家長出具證明 ( 五 ) 上學後在校內, 因病或急事請假, 須經導師簽證送至學務處生輔組辦理外出, 始可離校, 否則不准補假, 請假時加附外出證明單 ( 六 ) 考試 ( 註冊 ) 期間, 不准事假, 其他請假須先經校長核准, 再送教務處登記始有效 四 准假權限 : -77-

81 ( 一 ) 一日 ( 含 ) 內由導師及輔導教官核准 ( 二 ) 二日 ( 含 ) 內由生輔組長核准 ( 三 ) 三日 ( 含 ) 至五日以內, 由學務主任核准 ( 四 ) 六日 ( 含 ) 以上呈請校長核准 五 曠課計分 : ( 一 ) 全勤記小功乙次 ( 二 ) 曠課二節記警告乙次 ( 三 ) 升降旗 自習 午休合併每四次記警告乙次 ( 四 ) 事假每十節記警告乙次 ( 喪假或特別事故准假在一週內者, 不列計, 超過部份, 依事假標準辦理 ) 六 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 應辦理休學 曠課滿四十二節者, 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 應予相關程序輔導 安置 期末輔導轉學 七 缺課除因公假 病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 經學校核准給假外, 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八 每週學生曠缺統計表公佈後 3 日內完成更正手續, 逾期者不予受理 九 請假單詳填家長姓名及連絡地址, 書寫不正確或偽造, 致家長無法接獲者, 按未請假辦理 十 請假單不得塗改請假時數 日期及冒用家長 師長簽章, 違者按校規處理 並應貼足郵票, 否則不予准假 -78-

82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服裝儀容檢查辦法 一 目的 : 培養學生主動負責精神, 加強學生自治功能, 進而養成服裝儀容整齊之良好生活習慣 二 檢查方式 : ( 一 ) 定期檢查 : 1. 時間 : 如每學期實施三次 如行事曆所訂之檢查日程表 2. 執行 : (1) 導師於檢查日詳細檢查並將結果填寫於服裝儀容檢查表, 並請導師簽字後於當日中午前送交輔導教官 (2) 檢查不合格及未按時檢查之學生於次日中午前主動至輔導教官處複檢或補檢 (3) 輔導教官於當日視情形抽查一至二班或普查 ( 二 ) 不定期檢查 : 1. 時間 : 上 放學 升旗 上課 午休及課餘時間 2. 執行 : 全班全員檢查 部份抽查 臨時登記 3. 由導師 教官 科主任 學務人員實施檢查 三 獎懲 : ( 一 ) 學期內服儀優良同學由導師會同生輔組簽獎 ( 二 ) 服儀不及格學生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辦理 -79-

83 復華高級中學服裝儀容要求標準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 ) 男生 : 1 上衣為白底條紋 冬季長袖 夏季短袖, 左口袋上沿, 由上而下分別繡上科別及學號與姓名 ( 運動服亦同 ), 線顏色為翠綠色, 繡線編號為 223 號 ; 穿著時須紮於褲內 2 冬季外套為灰色西裝式, 校徽上沿, 由上而下分別繡上科別及學號姓名 ( 運動外套亦同 ) 線顏色為翠綠色, 繡線編號為 223 號 3 長褲為深藍色 正面打摺, 左右口袋為斜式, 後口袋不加蓋, 褲帶為直式 4 皮鞋為黑色半統皮鞋, 需有鞋帶 5 襪為白色短襪, 高度超過腳踝 6 體育課穿規定運動服, 短統球鞋需有鞋帶, 以黑 白色或黑白相間為主 7 頭髮以整潔 自然 美觀 大方 健康為原則 8 指甲需常修剪 不戴戒子 耳環 項鍊 手鐲 ( 鍊 ) 舌環 鼻環 9 身體不可刺青, 雨天禁止穿拖鞋 10 皮帶為學校制式皮帶 ( 二 ) 女生 : 1 上衣白底圓領 ; 冬季長袖, 夏季短袖 ; 科別及學號繡於左口袋上 ( 運動服亦同 ), 線顏色為翠綠色, 繡線編號為 223 號, 穿著時須紮於裙 ( 褲 ) 內 2 冬季外套為灰色無領西裝式, 校徽上沿繡科別及學號 ( 運動 -80-

84 生號男 生號女 外套亦同 ), 線顏色為翠綠色, 繡線編號為 223 號 3 皮鞋為黑色半統皮鞋, 需具有鞋帶 4 襪子 : 夏季為黑色短襪 ( 高度至小腿肚 ); 冬季為黑色褲襪或長襪 5 體育課穿規定運動服, 短統球鞋需有鞋帶, 以黑 白色或黑白相間為主 6 裙為紅底格子摺裙長至膝蓋 7 頭髮以整潔 自然 美觀 大方 健康為原則 髮飾以素色為主 8 指甲需常修剪, 不准帶耳環 戒子 手鐲 ( 鍊 ) 項鍊 舌環 鼻環 9 身體不可刺青, 雨天禁止穿拖鞋 ( 三 ) 男 女生校服均不可改 如緊身服 褲,AB 褲 學號範例 : 學學年別別 科普 2006 周杰倫 別 學科年別 學美

85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臨時外出規則 一 本規則依據本校生活教育實施辦法訂定之 二 學生如有特別事故必須請假外出時, 須填寫臨時外出單 如附件 經導師通知家長核准後, 再送至學務處生輔組辦理外出, 始可離校 三 在上課時間必須外出亦先辦外出手續, 而後再依照請假手續辦理請假, 否則以曠課論處 四 學生團體外出時須具申請書向學務處申請經主任核准後始可外出 五 無論個人或團體若未按手續辦理外出, 而擅自離校者以不假外出論處 六 學生外出須在臨時外出單上填妥班級 姓名 外出日期 時間 返校時間, 外出事由等, 然後呈導師核准後, 再至學務處生輔組申請外出, 經生輔組認可後登記始可外出 七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經導師會議修訂之 八 本規則經校長核准後實施 -82-

86 一聯:生輔組存華高級中學學生臨時外出單二聯:學生外出及補 銷 假證明查復華高級中學學生臨時外出單... 撕... 開... 線... 復-83- 日期年月日星期第外出時間時分 預定返校時間時分 不返校 班級科年班 姓 名 外出事由 導 師 生輔組 日期年月日星期第外出時間時分 預定返校時間時分 不返校 班級科年班 姓 名 外出事由 導 師 生輔組

87 復華高級中學遠道學生免早讀申請表 班 姓 學 級 名 號 交通工具 起站時間 行程時間 到校時間 合於申請之條件 詳細住址 1. 乘市公車須轉車三次以上而校車不到達者 2. 乘公路局 客運 火車轉市公車行程在一小時以上者 3. 身體腿部機障行動不便者 家長意見及簽章 審核意見 導師生輔組長學務主任 -84-

88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騎機車申請書 申請時間 : 年 月 日 班級 : 學號 : 姓名 : 性別 : 出生 : 年 月 日 駕照號碼 : 車輛所有人 : 車牌號碼 : 排汽量 : 顏色 : 住址 : 申請人電話 : 申請人手機 : 附件 : 身份證 行照及駕照影印本各乙份,1 吋照片乙張 保證暨同意事宜 : 1 申請人已領有駕照, 並隨身攜帶駕照 行照及機車證隨時接受學校檢查, 行駛 時必定配戴安全帽, 並恪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2 上 下學騎機車, 不搭載同學, 服從自治幹部及學校師長之指導 3 若因騎機車違反規定與人滋事或發生交通意外事故, 其責任由家長及學生自行 負責 4 依學校規定繳納機車停放場地維護管理費, 並按學校規定地點停放車輛 以上事項敝家長願嚴格督促子弟遵守, 若有違犯校規願接受處分, 絕無異議 立書人 ( 家長 ): 申請人 ( 學生 ): 簽名 簽名 導師生輔組長學務主任 -85-

89 高雄市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急病送醫處理要點 80 年 10 月 7 日高是教育五字第 號一. 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急病時, 上課時間由任課老師, 非上課時間由各班導師或在場發現之教職員工及學生立刻將受傷 ( 患病 ) 學生送到健康中心, 或請護士到場急救轉送醫院治療, 如遇護士不在時, 教師應掌握急救原則緊急處理或立即送醫院 二. 意外事件或疾病發生時, 由導師或任課老師負責與家長聯繫, 並由訓導 ( 學務 ) 處給予協助 三. 學生意外傷害或急病處理原則 : ( 一 ) 一般狀況 ( 無立即性及繼續性傷害之傷病 ); 由導師或任課教師先通知家長前來帶回就醫, 無法連繫或家長無法立即到校者, 由導師送醫或到健康中心由護士適當照顧 ( 二 ) 特殊狀況 ( 有立即性或繼續性傷害或危及生命之虞者 ): 由護士或訓導 ( 學務 ) 處指派人員做好必要之急救處理並立即送醫, 導師負責聯絡家長會合後, 必要時亦隨行護送 ( 團體食物中毒或意外傷害者先連絡一一九 ) 另指派專人向市府教育局及衛生機關報備 ( 三 ) 傷害情形屬於一般狀況或特殊狀況由護士依其專業能力判斷之 ( 四 ) 護送人員應准予公出, 必要時給予公假 四. 學校可覓特約醫院, 如無適當特約醫院者, 傷患就醫急用經費由總務處籌備零用金備用, 送醫經費的預支與歸還, 由訓導 ( 學務 ) 處協助健康中心辦理, 因特殊原因該款項無法歸還時, 需檢據簽會由有關單位陳請校長處裡 五. 意外傷害學生送醫時, 應與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有特約之醫院, 以利保險費之申請, 送醫之交通工具可僱用計程車, 必要時應即連絡一一九救護車前來支援 六. 因意外傷害就醫事件發生時, 應立即報備, 其程序為導師 任課教師或護士 衛生組長 訓導 ( 學務 ) 主任 校長, 必要時由訓導 ( 學務 ) 主任會同人事 教務等單位核假 調課 ( 代課 ) 事宜 七. 事件發生後, 應將有關資料處理過程由訓導 ( 學務 ) 處書面報告校長核閱 八.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修訂 九. 本要點經教育局核准後通函各學校依據辦理 -86-

90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在健康中心臥床休息注意事項 一. 應經任課教師簽准後, 使可臥床休息 ( 緊急狀況除外 ) 二. 臥床休息一節課後, 若仍感不適, 應聯絡家長送醫避免延誤病情 三. 在健康中心休息同學, 一律登記為曠課, 須按照規定完成請假手續 四. 臥床休息時, 應保持安靜, 不可與同學嬉戲, 聊天 五. 離開時, 應整理床鋪, 並將使用物品歸位 -87-

91 復華中學班級 生活教育競賽 導師值週評分實施辦法一 依據 :1. 教育部頒 - 生活教師實施方案 2.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二 目的 : 為加強學生生活導師制實施辦法 三 生活教育競賽 區分高中職部及國中部分別實施評比 四 生活教育競賽 評分項目區分為: 1. 整潔比賽 2. 秩序競賽兩項 五 生活教育競賽 評分方式: 值週導師評分佔 50%, 每日評乙次 ; 學生自治幹部及環保義工評分佔 50%, 於每日早自習 午休 下午整潔工作各評分乙次 六 擔任導師同仁採每周一至三位導師擔任值週評分工作 七 值週評分導師輪值表, 於每學期開學前由學務處編排後公佈 八 擔任值週評分導師若因故無法執行時, 請自行找人代理其工作並知會學務處 九 值週導師擔任評分工作時, 應本著 公平 公正 之原則, 將每日所見事實詳載於 生活教育競賽評分表 並簽章 ( 詳如附件 ) 十 值週導師擔任評分工作時, 請佩帶 值週導師 牌以資識別 十一 值週導師於每日放學後三十分鐘內, 將評分表送交訓導處彙整以便次日公佈 十二 值週導師 牌及 生活教育競賽評分表 則請自行移交週值週導師使用 每學期末了, 再將資料一併送交學務處保管 十三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十四 本辦法呈奉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88-

92 復華高級中學班級 生活教育競賽 評比及獎懲要點 每週成績較優班級獎勵全學期成績差班級獎懲罰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說明班級人數 *37.5% 獎勵點數 ( 相當全學期班級每位同學記小功三次獎勵 ) 班級人數 *25% 獎勵點數 ( 相當全學期班級每位同學記小功二次獎勵 ) 班級人數 *15% 獎勵點數 ( 相當全學期班級每位同學記嘉獎 1.4 次獎勵 ) 一 每學期生活教育班級整潔 秩序競賽評比, 分別取未五名於暑 ( 寒 ) 假到校實施校園內外環境整理工作以示警惕, 分配如下 : (1) 暑假全校各班返校打掃乙次剩餘天數由最後 5 名 ( 含整潔及秩序平均分配 ) (2) 寒假統由最後 5 名平均分配返校打掃 一 凡輪到返校實施環境整潔工作, 未按時反校遲到者記警告以之處分, 另因故未事先向學務處完成請假手續, 未到校者記警告兩次處分 二 班級學生返校, 請導師負責點名及分配督導檢查清潔工作 1 嘉獎以次等於一個積點, 喜獎兩次等於 2 個積點, 小功乙次等於 3 個積點 2 各學期 期末班級幹部獎勵 部分不在此限 3 核發每週獎點數 ( 四捨五入, 取小數點後一位計算 ) 可累積後由各班導師簽獎 獎勵點數限該學期內運用 4 未經學務處核發獎勵點之班級 不得以相同事由簽獎, 以示公充 另表現較差之同學由各班導師加強輔導及依校規簽處 5 班級成績為班導師服務指導管理績效, 班導師優劣事跡存記劣入人事室考核, 特優導師學務處另案議獎 -89-

93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一 本要點依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十八條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暨 復華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辦理 二 學生之獎懲審酌下列情形, 以為獎懲輕重之參考 ( 一 )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 二 ) 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 三 )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 四 ) 學生之人格特質 身心健康狀況 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 五 ) 學生之品行 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 六 ) 行為次數及犯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三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 分為下列各項 ( 一 ) 獎勵 : 1. 嘉獎 2. 小功 3. 大功 4. 特別獎勵 (1) 獎品 ( 金 ) (2) 獎狀 (3) 榮譽獎章 ( 二 ) 懲罰 : 1. 警告 2. 小過 3. 大過 4. 特別懲罰 (1) 留校察看 (2) 輔導轉學

94 四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 ( 一 ) 服儀端正禮節週到, 足為同學模範者 ( 二 ) 團體活動表現優良者 ( 三 ) 拾物不昧, 其價值較輕微者 ( 四 ) 值週 值日特別盡職者 ( 五 ) 勸告同學向上者 ( 六 ) 參加校內各項活動表現良好者 ( 七 )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 八 ) 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 九 )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 十 ) 服從師長指導, 全力以赴者 ( 十一 ) 課業 生活言行較前進步, 有事實表現者 ( 十二 ) 擔任公差 勤務或各級幹部負責認真者 ( 十三 ) 主動幫助同學表現良好者 ( 十四 )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五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 ( 一 )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 獲得名次增進校譽者 ( 二 ) 擔任班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 三 ) 倡導正常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 四 ) 熱心公共服務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 五 ) 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 六 ) 校外主力幫助他人, 有具體事實者 ( 七 ) 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 八 ) 拾物不昧其價值貴重者 ( 九 ) 參加各種服務成績優良者 ( 十 ) 維護團體秩序表現優良者 ( 十一 )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六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 ( 一 ) 提供優良建議, 並能率先力行, 增進校譽者 ( 二 )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 增進校譽者 ( 三 )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91-

95 ( 四 ) 參加各種服務, 成績特優者 ( 五 ) 檢舉重大弊害, 經查明屬實, 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 六 ) 拾物不昧, 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 七 ) 經常幫助別人, 而為善不欲人知, 經被發現查明情節確實, 值得表揚者 ( 八 ) 有特殊義勇行為, 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 九 ) 有特殊優良行為, 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 十 ) 其他優良行為, 合於記大功者 ( 十一 ) 有第六條各款事蹟之一而情節特殊者, 予特別獎勵 七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警告 : ( 一 ) 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 二 ) 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 三 ) 服裝儀容不符規定者 ( 四 ) 不按時繳週記或作業, 經催繳無效者 ( 五 ) 升降旗及各項集合, 態度不嚴肅者 ( 六 ) 參加公共服務或團體活動欠熱心者 ( 七 ) 擔任值週 值日幹部不盡職者 ( 八 ) 拾物不送招領, 欲己有, 而其價值輕微者 ( 九 ) 不遵守公共秩序或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 十 ) 不遵守請假規則者 ( 十一 ) 不遵守教室秩序者 十二 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 屢勸無效, 或遲到未依規定接受課後輔導者 ( 十三 ) 未經報備核准, 私自外訂餐飲者 ( 十四 ) 其他不良行為, 合於記警告者 ( 十五 ) 有第八條各款之一而深具悔悟者 八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過 : ( 一 ) 不當使用電腦 網路情節輕微者 ( 二 ) 欺騙師長情節輕微者 ( 三 ) 故意損壞 塗劃公物, 情節輕微者 ; 並負回復 賠償責任 ( 四 ) 影響校園安寧, 或擾亂團體秩序者 -92-

96 ( 五 ) 不遵從交通指揮, 或違反交通規則者 ( 六 ) 試場違規情節輕微者 ( 七 ) 攜帶或閱讀不正當之書刊或圖片者 ( 八 ) 上課期間使用手機 電腦 PDA MP3 相機 錄音 影 機 隨身聽 翻譯機或類似之電子產品, 從事與該課授課無關之活動或行為 ( 九 ) 未經由校門進出, 或不假離校外出者 ( 十 ) 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者 十一 強行借用財物或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 價值較貴重者 十二 言行不檢 奇裝異服, 有違善良風俗 損及校譽者 ( 十三 ) 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 十四 ) 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 影響工作推展者 ( 十五 ) 未依規定停放機車或腳踏車者 ( 累犯者可另依情節累計加重 ) ( 十六 ) 偽冒同學應答點名或冒用他人學號 姓名者 ( 十七 ) 以言詞或網路訛傳消息, 衍生糾紛事端, 損及他人名譽 校譽, 情節輕微者 ( 十八 ) 辱罵 欺侮同學或同學互毆情節輕微者 ( 十九 ) 攜帶香菸 打火機 檳榔 酒類 ( 二十 ) 邀集聚眾處理糾紛, 或在旁圍觀 鼓譟者 ( 二十一 ) 未購置校車證搭乘校車經查獲者 ( 二十二 ) 翻越圍牆 ( 小過二次 ) 出入頂樓, 或從事危險行為者 ( 二十三 ) 在校園內玩樸克牌 麻將等具賭博性物品者 ( 二十四 ) 不服師長管教或言語頂撞者 ( 二十五 ) 不當轉拷圖書 光碟等資料 ( 二十六 ) 在校期間未經核准, 私自會客 遞交物品, 影響門禁管制 安全維護情事者 ( 二十七 ) 違反第七條各款之一或其他不良行為, 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 二十八 ) 有第九條各款之一而深具悔悟者 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過 : ( 一 ) 樹立派別欺侮毆打同學或同學互毆情節較嚴重者 ( 二 ) 態度傲慢藐視 或辱罵師長及教職員工情節輕微者 -93-

97 ( 三 ) 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者 ( 四 ) 撕毀學校佈告者 ( 五 ) 考試舞弊者 ( 六 ) 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 七 ) 冒用或偽造文書 印章及塗改點名單 請假單或其他文件者 ( 八 ) 攜帶違禁物品, 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 九 ) 在校外行為不當或出入不正當場所, 有玷辱校譽情節嚴重者 ( 十 ) 酗酒 賭博 吸煙 嚼食檳榔 吸食持有或注射違禁品者 ( 十一 ) 違反智慧財產權, 經查屬實者 ( 十二 ) 校內外邀集聚眾處理糾紛, 衍致鬥毆 衝突 傷害 損及校譽事件 ( 十三 ) 利用網路散佈不實言論 圖片 損及校譽 師長 同學等 ( 十四 ) 攝錄 傳播不當 ( 雅 ) 影 音 照片, 損及他人權益 校譽, 或違規行為遭攝錄檢舉屬實者 ( 十五 ) 違反第八條各款之一或其他不良行為, 其情節為嚴重者 十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留校察看 : ( 一 ) 在校內參加鬥毆事件情節嚴重者 ( 二 ) 違反校規屢誡不悛者 ( 三 ) 違反校規情節嚴重但深知悔悟者 ( 四 ) 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 五 ) 其他合於留校察看者 ( 六 ) 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者 十一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輔導轉學 : ( 一 ) 留校察看期間內 ( 自受留校察看處分之時起 ) 再受記大過以上處分者 ( 二 ) 當學期功過相抵, 滿三大過者 ( 三 ) 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 經屢誡不悛者 ( 四 ) 攜帶兇器滋事者 ( 五 ) 違反政府刑罰法令之行為或在校故意騷擾不受約束者 ( 六 ) 鼓動學潮者 ( 七 ) 其他應予輔導轉學者 -94-

98 ( 八 ) 違反第十條第一至第四款之一其情節特別嚴重者 十二 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 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 應依據各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十三 學生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 應辦理休學 十四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 教師或學校得暫時保管之, 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十五 全校教職員工均負有學生獎懲之責任, 嘉獎 小功 警告 小過知會導師 輔導教官, 由學務處核定公佈 ; 大功 大過應知會導師 輔導教官, 輔導教師簽註意見後, 由學務處簽請校長核定公佈 ; 特別獎懲, 重大違規事項, 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通過報請校長核定 十六 校園霸凌案件, 移送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會議決議, 按情節輕重, 予以記大過 帶回管教 留校察看 輔導轉學 十七 毆打師長案件, 移送 學生獎懲委員會 會議決議, 按情節輕重, 予以留校察看 輔導轉學 十八 學生在校修業期間, 功過係以累積計算, 但功過得以相抵 功過相抵未滿三大過者, 准予畢業, 並發給畢業證書 十九 經學生學生事務會會議決議 留校察看 學生, 應參加 敦品班 假日輔導及服務, 如期完成者, 予以 2 小時折抵註銷警告 1 次核計 二十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實施, 修訂時亦同 -95-

99 復華高級中學重 補修 延修學生德行評量考查施行要點一 為引導學生重視生活常規, 加強學生生活教育, 依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十七條暨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 重 補修於學期中實施, 其日常生活表現 獎懲紀錄 出缺席紀錄, 將併入該學期德行評量 三 重 補修於寒 暑假實施, 依其行為事實綜合評量, 列入下一學期德行評量 由任課教師依據下列方式進行考查, 並於課程結束後將評量送交學務處 ( 一 ) 依日常生活表現 ( 二 ) 依實際出席紀錄 ( 三 ) 依獎懲紀錄 ( 四 ) 依服務學習 四 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之考查, 依其行為事實綜合評量, 包含日常生活表現與特殊表現 出缺席紀錄 獎懲紀錄及服務學習等相關規定與一般生相同 五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始符合畢業規定 六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96-

100 高雄市復華中學輪調式建教生校外實習管理辦法 壹 目的一 徹底瞭解建教生於校外實習期間之 品德 才能 生活 等行為表現, 鑑定其基本素質, 做為輔導教育與選拔人才之準據 二 為培養建教生業精於勤的思想, 敬業樂群的精神, 守法重紀, 互助合作之風氣 ; 服務人群, 報效國家之壯志, 藉以達到手腦並用之目的 貳 依據一 依據教育部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台参字第 九三 二九一一號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辦理各項訓練 : 二 技術生訓練成績考核應按左列各項考核 : ( 一 ) 職業道德 ( 二 ) 工作品質與效率 ( 三 ) 工作知識與技能 三 德行評量依照本校 德行評量考查辦法 評定 参 建教生校外實習管理辦法第一條 : 為加強校外實習建教生之管理與考核, 期能激勵建教生自助自立及自治之精神, 除由實習處派專人經常巡查輔導及與廠家聯絡外, 各班導師及各處室亦應派員訪問巡查 第二條 : 本校建教學生, 在各廠家實習期間, 每日必須遵守廠家規定, 不遲到早退, 不代人打卡, 不在廠家內大聲喧擾, 不藉故請假, 非經廠家准許一律不准擅離工作崗位 第三條 : 校外實習建教生必須接受各廠家指導人員之指導, 不得藉故反抗, 或有惡言相向之行為 第四條 : 校外實習建教生在廠家實習, 如有違反廠家規定者, 得隨時議處, 如違規情節重大者, 請廠家立即聯絡學校, 並先行將該生領回後通 -97-

101 知家長, 再行議處 第五條 : 實習建教生在廠家如有困難情形者, 應向輔導老師 ( 輔導教官 ) 報告或廠家主管報告或直接向實習處報告, 協助解決, 絕不可擅自私下解決 第六條 : 本校實習建教生如兩日未到廠家實習, 亦未向廠家請假, 各建教廠家應即函告本校實習處, 以便及時處理免生弊端 平時工餘休閒時間, 請嚴加督導考核與管理, 並隨時與本校輔導老師 ( 輔導教官 ) 保持密切聯繫 第七條 : 校外實習建教生應由本校編組實習幹部及互助組成員名冊, 各實習幹部應妥善照顧同學, 密切配合廠家, 協助解決疑難問題, 並隨時與輔導老師 ( 輔導教官 ) 或本校實習處保持聯絡, 倘發生事端, 各實習幹部應立即報告輔導老師 ( 輔導教官 ) 或學校實習處, 如故意隱瞞包庇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八條 : 校外實習建教生之成績考核, 按照校外實習考核辦法與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第九條 : 實習期間, 應服從廠家指導 遵守規廠家定 態度謙恭 服裝整潔 儀容端莊 不吸煙 不喝酒 不賭博 不嚼檳榔 不遲到早退 不投機取巧 絕對遵守廠家作息時間, 時時以學校榮譽為先 第十條 : 本校建教班學生申請轉到正規班者, 不得再申請轉回建教班 第十一條 : 凡參加校外實習之學生, 有關廠家與學校所舉辦的任何會議, 例如 : 講習會或檢討會等都必須參加, 無故不到者議處 第十二條 : 團體辦理報到時, 應由實習幹部集合隊伍後, 向廠家人事單位辦理集體報到, 並將分發至各廠家實習學生名冊交主管人員 個別報到的學生應持有關文件自行向廠家人事單位辦理報到 第十三條 : 未依學校規定日期向廠家辦理報到或實習結束未依規定日期返校報到者, 依校規處理 第十四條 : 實習結束後, 由實習幹部或輔導老師 ( 輔導教官 ) 集合全體學生, -98-

102 向廠家有關負責指導人員致謝後, 始可解散, 且盡速返校或返家 第十五條 : 請假 ( 病 事假 ) 兩日以內可逕向廠家權責單位依規定辦理, 逾三日以上應向實習處或輔導老師 輔導教官 申請核准後, 再持證明向廠家權責單位辦理手續, 完畢後始可離場, 否則以無故曠工處理 第十六條 : 事假必須先申請核准後始生效, 臨時或口頭報告, 以及強制請假者, 概不受理, 一律照無故曠工處理 除特殊情況外, 事假一律不准事後補辦 但如果請病假兩日以內者准先以電話或函件請假, 待病癒後持公立醫院證明, 再補辦請假手續, 乙日內者, 返廠家時亦應持公立醫院証明補請 第十七條 : 實習期間學生所請之病 事假, 在實習結束後, 乙週內, 請建教廠家依據出勤紀錄卡統計完畢, 函送實習處辦理 第十八條 : 本校建教生休 退學或輔導轉學後不得在本校所屬的建教廠家繼續實習工作 第十九條 : 住廠家之建教生應經常與學校及家長保持密切連絡, 實習幹部應經常函報實習狀況及建議 第二十條 : 訓練週記及實習報告得依各廠家實際需要填寫, 交送廠家核閱評分, 不得缺交 第廿一條 : 不得私自向要求津貼或福利, 不得計較工作的繁簡, 不得拒絕合理的加班 ; 一切以學習技術 發揚校譽為第一優先 但廠家加班時應依照規定發給加班費及輔助餐費 第廿二條 : 建教生其校外實習成績不及格或實習學分數不足者, 需依照相關規定參加重補修 第廿三條 : 住廠家之建教生工作之餘, 應多讀書, 或請廠家指派班長以上人員, 指導學生操作器材, 熟練技術, 藉以達到校外實習目標 第廿四條 : 返校日除特殊事故, 經專案核准外, 一律不准請假 第廿五條 : 建教生於校外實習期間, 應確實遵守廠家實習規定並遵守宿舍管 -99-

103 理辦法 第廿六條 : 建教生若有意見或申請案件, 請家長或學生本人直接向實習處或導師 ( 輔導教官 ) 反映, 不宜找民意代表或其他人員到校關說 第廿七條 : 建教生實習期間為防範同儕金錢紛爭, 嚴禁同儕之間有金錢借用之情形 第廿八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可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肆 建教生校外實習成績考核辦法一 目的 : 徹底瞭解建教生在廠家實習期間之 品德 才能 生活 等行為表現, 鑑定其基本素質, 做為爾後輔導教育與校方 廠家選拔人才之準據 二 考核原則 : ( 一 ) 正確 : 依據事實, 佐證具體詳實 ( 二 ) 可靠 : 廣泛考核, 力求結論一致 ( 三 ) 客觀 : 深入視察, 多方分析鑑定 ( 四 ) 公正 : 慎密評定, 避免偏差私見 三 考核要領 : ( 一 ) 由廠家幹部與輔導老師直接考核 ( 二 ) 由實習幹部暨學生自我檢討, 提供廠家幹部與輔導老師參考 ( 三 ) 從建教生日常學習生活表現 工作態度與各項活中觀察考核 四 校外實習成績考核辦法 : 考核成績包含技術 品德及出缺勤綜和成績 ( 一 )100 分 ~95 分記大功乙次 ( 二 )95 分 ~91 分記小功兩次 ( 三 )90 分 ~86 分記小功乙次 ( 四 )86 分 ~81 分記嘉獎乙次 ( 五 )59 分 ( 含 ) 以下留校輔導考核一期或不予分發 ( 六 ) 寢室內務甲等記小功乙次 ( 每月由輔導老師呈報 ) -100-

104 ( 七 ) 服裝儀容 : 每月底檢查, 結果由廠家及輔導老師 ( 輔導教官 ) 依規定呈報學校懲處 ( 八 ) 建教生平日有優良事蹟, 由廠家之輔導幹部 主管簽報獎勵 ( 九 ) 三個月全勤者記小功乙次 五 校外實習成績考核注意事項 : ( 一 ) 本考核表於每梯次實習結束後十日內由廠家人事部門提出逕交學校實習處 ( 二 ) 中途離開廠家者一律不給予考核, 並依校規處理 六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可後實施, 修正時同 伍 建教生校外實習獎懲辦法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台灣省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辦法操行評量考查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 校外實習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左列之規定 一 獎勵部份 ( 一 ) 嘉獎 ( 二 ) 記小功 ( 三 ) 記大功或特別獎勵 ( 獎學金 獎狀 獎品 ) 二 獎懲部份 ( 一 ) 記警告或申誡 ( 二 ) 記小過 ( 三 ) 記大過 ( 五 ) 輔導轉學第三條 : 學生校外實習, 含於左列之ㄧ者, 應予記嘉獎乙次 一 值日特別盡職者二 宿舍內務經常整齊清潔者 三 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101-

105 四 服裝儀容整潔, 禮節周到足為同學規範者 五 主動幫助同學表現良好者 六 生活言行較前進步, 有事實表現者 七 實習期間工作認真, 表現優良者 八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第四條 : 學生校外實習, 含於左列之ㄧ者, 應予記小功乙次 一 服從廠家指導, 全力以赴者 二 經常協助同學解決困難發揮高度互相合作之精神者 三 拾物不昧其價值貴重者 四 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五 有特殊義勇或優良行為者 六 擔任自治幹部負責盡職, 保持全勤者 七 實習期間工作認真負責, 保持全勤者 八 節儉樸實經常勸導同學向善者 九 參加或代表廠家各種競賽表現優良, 且增進校譽者 十 熱心公益為廠家服務, 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十一 舉發重大弊害, 經查明屬實者 十二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第五條 : 學生校外實習合於左列之一者應予記大功乙次上或特別獎勵一 實習期間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體實習生規範者 二 實習期間有卓越表現經廠家明令表揚者 三 擔任幹部任勞任怨有領導能力表現特優者 四 促進公司與學校合作有卓越成績者 五 參加或代表廠家各種競賽榮獲冠軍, 且增進校譽者 六 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廠家與學校關係者 七 檢舉不法活動調查屬實者 八 拾物不昧, 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102-

106 九 其他合於記大功者 第六條 : 學生校外實習合於左列之一者應予記警告乙次 一 校外實習乙週內遲到或早退者 二 禮節不週或未依規定穿著服裝及儀容不整之初犯者 三 不按時交實習報告, 週記及其他作業者 四 未獲廠家允許私自接見賓客者 五 不接受廠家老師糾正或拒絕檢查所帶物品者 六 休假或請假逾時歸廠家, 在一小時以內者 七 擔任實習幹部或值日不盡職初犯者 八 不遵守公共秩序情節較輕者 九 早 ( 晚 ) 點各乙次遲到者 十 其他合於記警告者 第七條 : 學生校外實習合於左列之一應予記小過乙次 一 未依規定穿著服裝或儀容不整再犯者二 無故逾時歸宿或爬越圍牆進出者 三 未依規定日期返校報到者 四 無故不參加廠家重要集會或講習會者 五 未依規定向廠家報到或實習結束未依規定向學校報到者 ( 延後報到者, 每日記小過乙次 ) 六 挑撥同學糾紛, 任意攻訐同學者 七 未經准假擅自外出者 八 無故損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九 實習期間與同學金錢借支, 引發糾紛者 十 未經許可在廠家內住宿留住親友, 而未發生不良後果者 十一 其他合於記小過者 第八條 : 學生校外實習合左列之ㄧ者, 應予記大過乙次 一 故意擾亂團體秩序, 有損校譽者 -103-

107 二 吸煙 嚼檳榔 賭博 喝酒之初犯者 三 故意浪費或損壞公物者 ( 照價賠償 ) 四 實習時期騎機車者 五 實習期間無不可抗拒因素, 而提前離開廠家者 六 未經請假曠職乙日以上或無故外宿者 七 對廠家內幹部或輔導老師態度傲慢者 八 態度惡劣不聽從指導, 藐視廠家內人員者 九 其他合於記大過者 第九條 : 學生校外實習, 合於左列之ㄧ者, 各記大過兩次 一 賭博 酗酒之累犯者 二 與本校同學打架或他校者 ( 含其他員工 ) 三 未經他人同意, 而擅自使用他人財物者 四 其他合於記大過兩次者 五 未向廠家 學校報備而擅自離廠家者 第十條 : 學生校外實習, 合於左列之ㄧ者應予退廠留校察看或退廠退學 一 參加校外不良幫派, 經常打架鬥毆屢勸不改者 二 涉及各類違禁品藥品等行為者 三 持械鬥毆者 四 惡意違犯上級命令者 五 涉足不正常場所者 六 未依規定日期返校報到超過七日者 七 態度傲慢, 出言不遜, 惡意違抗廠家指導人員或輔導老師指揮者 八 集體怠工, 罷工者或唆使脅迫他人行為者 九 夥同他校學生或其他人士參與打架者, 或喝酒後打架者 十 連續犯錯或操行考核成績, 非常低劣者 十一 其他合於留校察看或輔導轉學者 第十一條 : 其他下述相關事項 -104-

108 一 凡本校建教生一律參加校外實習, 校外實習成績與校內實習總成績不及格或學分不足者不得畢業 二 校外實習學生成績評比獎懲區分 : ( 一 ) 校外實習成績優良者, 依建教生校外實習獎勵辦法給予敘獎 ( 二 ) 校外實習違反規定者, 依建教生校外實習獎勵辦法懲罰 ( 三 ) 在校累計達一大過 ( 含 ) 以上或德行不及格者, 不得參加校外實習, 留校上課一期以上 ( 四 ) 在校曠課超時達廿一節者, 不得參加校外實習, 留校上課一期以上 ( 五 ) 校外實習學生成績評比應依據 : 1. 建教生校外實習平時考核 2. 校外實習綜和成績考核 3. 建教生校外實習內務檢查考核 三 建教生校外實習經各項成績評比結果, 依建教生校外實習成績考核作業細則第四條處理 四 本校建教生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不參加校外實習, 執意不參加校外實習者以退學論, 有特殊情形者得事前提出申請, 核可後辦理 五 本校建教生經派至廠家實習後, 不得提出更換廠家之要求, 亦不可中途離場, 若擅自離場者, 將依建教生校外實習獎懲辦法處理六 本校建教生實習廠家之分發, 以與就讀學科有關者為原則 ; 分發完畢之後不得轉廠 七 各因輪調時間不同, 凡欲轉學者, 必須在一個階段結束後, 有成績憑據時始可申請 八 凡未實習完畢而提前離開廠家者, 廠家將依下列方式處理 : ( 一 ) 學校以擅自離開廠家規定處理 ( 二 ) 廠家將依規定曠職一日依廠家規定扣薪, 曠職連達三日則於予解職, 爾後拒絕進廠 學校將依校規規定無故缺席, 取消實習資格並依校規懲處 -105-

109 ( 三 ) 未實習完畢, 申請轉學者, 其校外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或家長不得提出其他給分之要求 九 本校對建教生的管理係採制度化 民主化 人性化及合理化, 積極鼓勵學生能奮發向上, 改過遷善, 發揮個人潛能, 達到適性發展的目標 ; 若屢次違反規定, 本校將視狀況給予嚴厲處分, 重者可以退學論處 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可實施, 修正時亦同 陸 建教生自治幹部組織章程及職責一 主旨 : 本組織以促進全體同學培養自動自發, 敬業樂群之精神, 發揮自治自律之功能, 提升民主素養, 生活品質為宗旨 二 目的 : 本組織在校方與廠家指導下, 依職責分工, 代表廠家 學校, 不徇私舞弊, 秉公正 公平 公開之原則, 推展學生自治功能及生活教育為目的 三 組織編組 : ( 一 ) 組織型態設建教生隊部, 置隊長與副隊長各一人, 由高年級中選優擔任 ( 二 ) 各班級中選派區隊長 ( 或班長 ) 一人, 由高年級中選優擔任 ( 三 ) 文康組組長及組員 : 組長由高年級學生擔任, 組員由各班遴選組成 ( 四 ) 互助組組長 : 按各班級人數做適切編組, 以五人為原則編組產生, 並選派優秀學生擔任組長 ( 五 ) 寢室室長 : 由各寢室中選派擔任, 職責分工, 互助合作之功效 四 自治幹部之職責 : ( 一 ) 實習隊長 : 1. 承輔導老師之命, 負責管理督導同學努力向學, 遵守校規, 推展學生自治功能, 強化學生生活教育 2. 負責實習區隊長之考核工作及反映優劣同學之獎懲建議 3. 處理臨時偶發事件, 並即時報告輔導老師 -106-

110 4. 轉達各項命令及交辦事項並督導實施 5. 督導內務環境之整理 ( 二 ) 實習副隊長 : 承實習隊長之命, 執行學生之生活管理, 督導寢室及廠家秩序維護, 命令轉達, 區隊長之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報告 ( 三 ) 文康組組長及組員 : 承廠家 輔導老師及實習隊長之指導協助, 進行文康與各項有益身心活動, 經常舉辦小型康樂, 各種球類比賽及戶外有益身心活動等, 並維護學生之安全 ( 四 ) 互助組組長 : 1. 承輔導老師之命, 負責輔導同學努力向學 遵守校規 廠家規定 2. 考核及反映優劣同學 3. 處理臨時偶發事件, 並即時報告輔導老師 4. 發揮互助功能, 協助急難同學及病 ( 傷 ) 患之處理, 反映報告廠家或輔導老師 ( 五 ) 寢室室長 : 1. 承輔導老師及實習隊長之命, 督導寢室內務環境之整齊清潔 2. 督導寢室秩序, 不得大聲喧嘩及破壞公物等情事發生, 確實遵守住宿舍管理辦法 3. 完成分工編組, 及每日清潔值日輪流表 4. 反映優劣同學及未到者 柒 建教生校外實習公約一 注意禮節, 整肅儀容, 精神振奮, 朝氣蓬勃 二 愛惜公務, 維護環境, 注意衛生, 發揚公德心 三 節約能源, 隨時關水 關電 -107-

111 四 遵守作息時間, 不遲到 不早退 五 進廠家, 專心學習 不打瞌睡 不胡思亂想 全神貫注 心無旁鶩 六 學生不抽菸, 不嚼檳榔, 更不涉及各類違禁藥品 七 無照不騎乘機車, 確保生命安全, 維護校譽 八 不賭博 不酗酒, 不參加不正當社團活動, 培養高尚品德 九 不藉故請假, 不偽造證明, 不逾時返校 廠家, 亦不可以不假外出 十 不涉足不良場所, 如電動遊藝場及網咖 等, 以維護校譽 十一 非經核准不個別登山, 不至無安全設施之場所游泳, 避免發生意外 十二 謝絕不必要之宴會, 杜絕浪費, 養成儉樸風尚 十三 誠懇待人, 和睦相處, 不投機, 不取巧 十四 經常虛心檢討自己, 絕不惡意批評他人 十五 絕對服從廠家幹部及輔導老師之領導, 遵守校規 -108-

112 高雄市復華中學國中部學生獎懲要點 100 年 08 月 2 日修訂一 本要點 依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規定訂定之 二 獎懲原則 : ( 一 ) 獎懲作用旨在鼓勵或糾正學生之行為, 培養學生優良之品德, 獎懲之實施應把握下列原則 : 1. 獎勵多於懲罰 2. 輔導代替懲罰 3. 公開獎勵 私密懲罰 4. 適當獎勵 從輕懲罰 5. 獎懲之決定, 應力求審慎客觀 ( 二 ) 學生行為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 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必要時得酌予變更獎懲等第 : 1. 年齡之長幼 2. 年級之高低 3. 身心之狀況 4. 動機與目的 5. 態度與方法 6. 行為之影響 7. 家庭之因素 8. 平日之表現 9. 次數及頻率 10. 其他三 學生之獎罰種類如下 : ( 一 ) 獎勵 : 1. 嘉獎 2. 小功 3. 大功 4. 獎品 獎狀 獎金 5. 特別獎勵 ( 二 ) 懲罰與輔導 : 1. 警告 2. 小過 3. 大過 4. 假日輔導 5. 心理輔導 6. 留校察看 7. 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8.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9.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10. 其他適當措施 -109-

113 四 學生獎懲核定權責如下 : ( 一 ) 學生事務組長 - 嘉獎 警告 ( 二 ) 學務主任 - 小功 小過 ( 三 ) 學生獎懲委員會 - 大過 假日輔導 心理輔導 留校察看 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移送司法機關等其他重大事件 ( 四 ) 校長 - 大功 獎品 獎狀 獎金 獎章 特別獎勵五 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應予以記嘉獎 ( 一 ) 熱心參與團體活動表現優良者 ( 二 ) 拾物不昧, 其價值輕微者 ( 三 ) 對同學合作互助者 ( 四 ) 擔任值週糾察等服務公勤特別盡職者 ( 五 ) 被選為班級幹部, 表現良好者 ( 六 ) 愛護公物有具體表現者 ( 七 ) 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 八 )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 ( 比賽 ), 表現優良 ( 佳作 ) 者 ( 九 ) 榮獲生活競賽整潔或秩序榮譽班之全體 ( 十 ) 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 十一 ) 體育運動時表現運動道德優良 ( 十二 ) 節約用水 節約用電 消除髒亂 美化綠化校園有具體事蹟者 ( 十三 )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 十四 ) 自動為校服務 ( 十五 ) 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 十六 ) 協助同學向上者 ( 十七 )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嘉獎者 -110-

114 六 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 應予以記小功 : ( 一 ) 代表學校參加全市級比賽, 獲得全市優 甲 乙等或前三名者 ; 及全國級佳作 四 五 六名者 ( 二 ) 被選為班級幹部, 負責盡職, 表現優異者 ( 三 ) 熱心愛國愛校, 確有具體表現者 ( 四 ) 熱心公益活動, 有具體表現者 ( 五 ) 見義勇為, 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 六 ) 敬老扶幼, 有具體事實者 ( 七 ) 檢舉弊害或違規行為, 經查明屬實者 ( 八 ) 拾物不昧, 其價值貴重者 ( 九 ) 提供優良建議, 並能率先身體力行 ( 十 )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七 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應予以記大功 : ( 一 ) 代表學校參加全國級比賽, 成績特優 甲等 乙等或前三名者 ( 二 ) 檢舉重大弊害與不法, 經查明屬實者 ( 三 ) 拾物不昧, 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 四 ) 參加校外各種服務, 成績特優者 ( 五 ) 愛護同學或學校, 確有特殊事實表現, 增進校譽者 ( 六 )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八 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應予以特別獎勵 : ( 一 ) 在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 復因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 二 ) 長期表現孝敬父母 尊敬師長 友愛兄弟愛兄弟姊妹或同學, 有特殊事實值得表揚者 ( 三 ) 經常幫助別人, 為善不欲人知, 經被發現查明情節確實, 值得特殊表揚者 ( 四 ) 有特殊義勇行為, 值得特殊表揚者 -111-

115 ( 五 ) 有特殊優越行為, 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 六 ) 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 有優越表現者 ( 七 ) 揭發不法活動, 經查明屬實, 且未造成嚴重不良後果者 ( 八 ) 日常 學習領域成績特優者 ( 九 ) 其他特別優良行為, 應予特殊獎勵者九 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應予以記警告 : ( 一 ) 未指定地點上課者 ( 無故遲到 翹課 ) ( 二 ) 禮貌不周, 經勸導後, 尚不知改正者 ( 三 ) 與同學吵架, 情節輕微者 ( 四 ) 上課秩序欠佳 ( 睡覺 寫 傳紙條 ), 經勸導後尚不知改正者 ( 五 ) 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 六 ) 服裝儀容不整, 經勸導尚不知改正者 ( 七 ) 無正當理由七點三十分後尚未到校當週達三次者 ( 八 ) 不按時繳交週記或作業, 經催繳無效者 ( 九 ) 聯絡簿 週記或作業抽查時, 未交者 ( 十 ) 拋棄髒物, 影響環境衛生, 情節輕微者 ( 十一 ) 言行態度輕浮隨便, 經糾正不聽者 ( 十二 ) 擔任糾察 班級幹部 值日生等工作, 不盡責者 ( 十三 ) 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未遵守規範者 ( 十四 ) 拾物不送招領, 據為己有, 其價值輕微者 ( 十五 ) 因過失破壞公物, 不自動報告者 ( 十六 ) 不遵守公共秩序, 情節輕微者 ( 十七 ) 隨便到其他年級教室或高中部樓層遊蕩或聚集者 ( 十八 ) 攜帶或閱讀 觀看不正當之書刊 圖片或光碟情節輕微 ( 個人觀看 ) 者 ( 十九 ) 無正當理由穿著他人校服者 -112-

116 ( 二十 ) 腳踏車雙載 ( 二十一 ) 違反考場 ( 平時考 期中考 模擬考 等 ) 規則 ( 二十二 ) 違反前列各款或其他不良行為其情節較為輕微者十 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應予以記小過 : ( 一 ) 欺騙師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 二 ) 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踐踏花木, 情節輕微者 ( 三 ) 意圖毆打他人而聚眾或擾亂團體秩序者 ( 四 ) 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較重者 ( 五 ) 平時考試舞弊者 ( 含協助他人 ) 且該科分數以零分計算 ( 六 ) 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 印章或塗改點名簿 請假單者 ( 七 ) 不假離校外出者 ( 八 ) 不按規定進出校園者 ( 爬牆 ) ( 九 ) 違規後謊報個人資料者 ( 十 ) 拾物不送招領, 據為己有, 價值貴重者 ( 十一 ) 言行不檢或奇裝異服, 經警告不改者 ( 十二 ) 犯竊盜行為, 情節輕微者 ( 十三 ) 不服自治幹部糾正者 ( 十四 ) 被選為班級幹部一不負責盡職, 影響工作進展者 ( 十五 ) 上課期間使用手機 電腦 PDA MP3 相機 錄音( 影 ) 機 隨身聽 翻譯機或類之電子產品, 從事與該課授課無關之活動或行為 ( 十六 ) 隨意吐痰 拋棄髒物或從樓上拋擲東西者 ( 十七 ) 蓄意干擾上課秩序, 影響同學學習者 ( 十八 ) 無照駕駛者及被無照駕駛的同學載乘者 ( 十九 ) 不當轉拷圖書 光碟等資料 ( 二十 ) 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者 ( 開學典禮 返校日 班級返校打掃 校慶 休業式 升旗典禮. 等 ) -113-

117 ( 二十一 ) 攜帶香菸 打火機 檳榔 酒類或影響他人安全之違禁品 ( 二十二 ) 攜帶或閱讀不正當書刊 圖片或光碟情節較重 ( 聚眾觀看 ) 者 ( 二十三 ) 涉足網咖場所影響生活規律及校譽者 ( 二十四 ) 圍觀滋事或協助毆鬥者 ( 二十五 ) 不服師長管教或言語頂撞者 ( 二十六 ) 排擠孤立 嘲笑戲弄 霸凌他人, 情節輕微者 ( 二十七 ) 違反前列各款或其他不良行為其情節較為嚴重者十一 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應予以記大過 : ( 一 ) 犯竊盜行為或強行借用財物據為己, 有情節較重者 ( 二 ) 正式考試 ( 期中考 複習. 模擬考等 ) 舞弊者 ( 含協助他人 ) 且該科分數以零分計算 ( 三 ) 故意損壞公物, 情節重大者 ( 四 ) 誣蔑師長, 態度傲慢, 惡言相向者 ( 五 ) 蓄意破壞師長車子或物品者 ( 六 ) 吸食 注射迷幻麻醉品, 經查明屬實者 ( 七 ) 抽菸 賭博 飲酒或嚼檳榔經查明屬實者 ( 八 ) 攜帶違禁物品, 嚴重妨害公安全者 ( 九 ) 恐嚇 勒索同學財物或霸凌 恐嚇脅迫他人者 ( 十 ) 集體械鬥 ( 打架 ) 或欺侮他人者 ( 未動手, 但在旁助劫者記小過二次 ) ( 十一 ) 欺騙行為情節嚴重者 ( 十二 ) 出入不正當場所 行為不檢, 有玷校譽, 情節重大者 ( 十三 ) 參加或涉足不良幫派組織者 ( 十四 ) 行為不良經校外單位函送者 ( 十五 ) 邀約校外人士到校滋事, 影響校園安寧者 ( 十六 ) 排擠孤立 嘲笑戲弄 等霸凌他人, 情節重大者 ( 十七 ) 違反前列各款或其他不良行為, 其情節較為重大者 -114-

118 十二 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應予以留校察看 轉換班級 ( 需經雙方導師同意 ) 改變學習環境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 ( 一 ) 離家出走且不適應學校生活者 ( 二 ) 在校期間, 一次記兩大過或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 三 ) 參加或涉足不良幫派組織, 屢誡不悛, 記兩次大過者 ( 四 ) 霸凌他人造成身體 ( 心 ) 傷害者十三 第十二條各項處分, 應由獎懲會審議決定, 經校長核定後, 依下列方式執行 : ( 一 ) 留校查看 交由家長帶回管教一至二週或協調少年警察隊輔導, 管教期間, 輔導老師 導師視狀況做家庭訪問, 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 二 ) 家長帶回管教再返校後, 再發生重大違規事件, 提經獎懲會審議, 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 或轉換班級, 唯轉換班級需經雙方導師正式書面同意 ( 三 ) 留校查看期間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通報後, 再犯記小過以上處份, 未改善時, 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 ( 四 ) 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十四 學生獎懲依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計入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 ( 一 ) 獎勵部分 : 嘉獎三次等同一小功, 小功三次等同一大功 ( 二 ) 懲處部分 : 警告三次等同一小過, 小過三次等同一大過 十五 學生記功以上之獎勵及記小過以上之處分, 均應即列舉事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學期成績單 十六 為鼓勵學生改過向善, 另訂 學生行善銷過辦法 辦理十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 若有未盡事宜, 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115-

119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 一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本校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 及教育部 94 年 03 月 30 日台參字第 C 號令 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準則,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各處室應積極推動學生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教育, 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 並採取下列措施 : ( 一 ) 針對教職員工生, 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 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 二 )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 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及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 參加人員給予公假或公差假登記 ( 三 ) 利用多元管道, 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 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 四 ) 鼓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 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 五 ) 辦理本校教職員工職前教育 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 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課程 三 權責處室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 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與相關人員, 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 ( 一 )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 類型及相關法規 ( 二 )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提供之必要協助 ( 三 ) 申請調查 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116-

120 ( 四 )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 五 )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之網絡 ( 六 ) 其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必要之事項 四 為防制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總務處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依空間配置 管理與保全 標示 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 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 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 ; 學務處 校安中心並紀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 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地校園危險地圖, 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五 防治課程 教材等校內外教學相關事項, 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等事項, 由本校教務處負責辦理, 並由人事室協助辦理 本校教職員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 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 二 ) 於執行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若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 應主動迴避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六 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與身體之自主, 不得有下列行為 : ( 一 )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 二 )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 三 ) 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117-

121 七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調查 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權管者, 由學務處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倘申訴或檢舉加害人為本校校長時, 移請本市教育局申請調查之 八 學校應於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二十四小時內向上級機關通報, 學務處應循校安系統向本市教育局通報 ; 輔導室應打一一三電話並填妥 性侵害犯罪通報表, 以書面通報本市教育局第五科及高雄市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除有調查必要 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 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應予以保密 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 ; 其以言詞為之者, 學校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及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 應載明下列事項 : ( 一 )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服務或就學單位及職稱 住所 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 二 )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 應檢附委任書, 並載明其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居住所 聯絡電話 ( 三 ) 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十 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以學生事務處為收件單位, 由生輔 -118-

122 組長 ( 軍訓主管 ) 輔導教官協同導師 輔導室共同了解事件經過, 並紀錄備查, 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生事務處於收件後, 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學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十一 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規定敘明理由 ( 依性別平等法第廿九條規定 ), 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 得以書面具明理由, 向學校學務處提出申復 ; 其以言詞為之, 學校應作成紀錄, 應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接獲申復後, 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申復有理由者, 學校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十二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調查小組以三人至五人為原則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 應迴避該事件調查工作 ; 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 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 學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 應予公差登記, 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 得支領撰稿費, 經延聘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調查會議時, 得支給出席費 -119-

123 十三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 必要時得延長之, 延長以二次為限, 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並應通知申請人 ( 檢舉人 ) 及行為人 調查小組置發言人一人 調查結束後, 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 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十四 事件經調查屬實後, 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 亦依法對申請人 ( 檢舉人 ) 為適當之懲處 本校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 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 1.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向被害人道歉 2.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 接受心理輔導 4.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十五 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 一 )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 接受調查時得由代理人陪同 ( 二 ) 行為人與被害人 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 應避免其對質 必要時, 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 得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 三 )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 學校得繼續調查處理 十六 校園性侵犯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 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學校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 包括學校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120-

124 擾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兩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 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學校就記載有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 不得供閱覽或提供與偵察 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件外, 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另行製作之文件, 應將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刪除, 並以代號為之 十七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權責處室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 ( 一 )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 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 二 )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 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 三 ) 採取必要處置, 以避免報復情事 ( 四 ) 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 五 ) 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十八 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 輔導室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 以提供必要之協助, 但學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本要點進行調查處理 十九 輔導室於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 : ( 一 ) 心理諮商輔導 ( 二 ) 法律諮詢管道 ( 三 ) 課業協助 ( 四 ) 經濟協助 -121-

125 ( 五 ) 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協助所需費用, 學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廿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 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終止 廿一 對於教育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有關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 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書面意見經學校查證, 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廿二 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後, 學校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情節, 依相關規定懲處, 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廿五條規定 ); 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時, 學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 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 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 廿三 學校將處理結果,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 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 得由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申復 ; 其以言詞為之者, 受理之學校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和行為人朗讀和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學校接獲申復後, 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復結果 廿四 學校依本法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 應指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保管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 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122-

126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 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 ( 一 ) 事件發生之時間 樣態 ( 二 ) 事件相關當事人 ( 包括檢舉人 被害人 加害人 ) ( 三 ) 事件處理人員 流程及記錄 ( 四 ) 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 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 五 ) 加害人之姓名 職稱或學籍資料 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 包括下列資料 : ( 一 ) 事件發生之時間 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 二 ) 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廿五 學校依法規定向相關單位通報時, 其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 樣態 加害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廿六 本校所有單位及處理工作人員應謹守保密原則, 以客觀公平的態度處理性騷擾暨性侵害事件, 如有違反, 經查證屬實, 則依相關法令懲處之 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不適任, 經委員會評鑑決議後, 報請校長核可卸任 ( 或除名 ) 廿七 本防治規定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公布, 修正時亦同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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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學生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依據 94 年 7 月 25 日高市府教一字第 號令 100/8/16 行政會議通過本校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 建立申訴管道, 保障學生權益, 促進校園和諧, 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及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校學生對於學校所為之管教或處置, 認為違法或不當侵害, 致損及其個人權益者, 得依本辦法提起申訴 前項學生之父母 監護人或其受託人, 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事件, 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申評會 ) 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 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教師代表 家長代表 學生代表組成之, 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依前項規定擔任委員之學生代表, 應經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申評會委員任期一年, 得連任之, 均為無給職, 並提交校務會議通過 申評會由校長召集, 應於第一次開會時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主持會議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 不得兼任申評會之委員 申評會開會時, 得聘請醫學 法學 社會學 心理輔導等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本校對學生第二條第一項之管教或處置, 以書面通知或公告者, 應於通知書或公告上附記如有不服, 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 申訴書如附件一 向申評會提起申訴 -125-

129 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開會並作成評議決定 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事件, 不予受理 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 不在此限 第八條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 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於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 得撤回申訴 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提起申訴 第九條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 申評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 必要時, 得通知申訴人 原處分 措施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 第十條申評會之委員應親自出席, 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申評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 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 並依第三條規定補聘之 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十一條申評會之委員, 為申訴案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對申訴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 應自行迴避 申評會之委員, 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 於申訴評議決案書作成前, 向申評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 得向校長聲明不服, 校長除有正當理由外, 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申評會之委員, 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 而未經申訴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學生申評會之主席, 命其迴避 申評會主席有前項情形, 由校長命其迴避, 並由學生申評會就該申訴案件另選主席 -126-

130 第十二條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 如附件二 對於輔導轉學 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 並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通知書 如附件三, 附記如不服本申訴決定, 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法向高雄市政府提出訴願 第十三條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 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主席簽署 申評會之評議 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 應嚴守秘密, 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 事實 理由等內容, 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議書, 明列主文和理由 第十四條受輔導轉學 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 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 申訴人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請繼續在校就讀, 學校不得拒絕 第十五條學生申訴會作成評議決定書, 應即以學校名義交由申訴人簽收或由郵政機關以雙掛號送達申訴人, 其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 得將評議決定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或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以為送達 第十六條申訴案件經作成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後, 學校應依評議決定確實執行 第十七條申評會行政業務由輔導室承辦之 第十八條本辦法經行政會報決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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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輔導學生行善銷過實施辦法 壹 目的 : 一 輔導本校因違規犯過受處分的學生改過自新, 提供悔過的機會, 鼓勵其知過能改奮發向上 二 激發學生向善, 以培養學生知錯能改的責任心, 提高學生氣質, 達到輔導學生生活教育的最高目標 貳 實施對象 : 本校有違規犯過處以大過 小過及警告之學生可向輔導室提出行善銷過申請 參 實施規則 : 一 銷警告申請得隨時提出 ; 銷大 小過申請請於每學期偶數週可進行集中申請 ( 高三學生配合下學期行事曆銷過次數將彈性調整 ), 並限於當次完成銷過程序 ( 除特別事故應向輔導室申請延期, 否則, 不予銷過 ), 以配合成績考查作業 二 暑假期間亦可進行行善銷過申請, 惟行善銷過申請時間 ( 原則上配合暑假輔導課 ) 及規則以當學期公布為準 三 申請銷過前先規劃行善時間, 於銷過輔導期間內, 若有再受小過以上處分, 即停止銷過且該銷過單作廢 ; 每次申請限一次, 每次以銷一次處分為限, 若於規劃時間內未完成銷過則不得繼續實施或再重新提出申請 四 違反校規 吸食 持有 運送違禁藥品 校外聚眾鬥毆 等情事受大過處分者, 不得申請銷過 ; 態度傲慢藐視師長或教職員工 因而受大過處分者, 需經當事師長或教職員工同意, 始准予銷過 肆 實施程序 -131-

135 一 有意申請行善銷過學生須於規定申請期限內填寫 行善銷過申請表, 經由申請表中相關人員審核並簽署之後送回輔導室, 另申請銷大過之同學需與輔導人員晤談後視情況予以實施 二 申請表核章完畢即完成銷過申請程序, 始准予開始執行銷過項目並紀錄於下方銷過紀錄表 ; 申請表格由學生自行保存至銷過完成後送交輔導室審核, 經學務主任確認後, 交由生輔組辦理註銷懲處登記, 最後由學務處存檔建立清冊 三 行善銷過執行方法 銷過項目 愛校服務 ( 次 /2 小時 ) 過別 ( 例假日 8:00-12:00) 警告 例行服務 ( 平日 ) 小過 3 次 /6 小時 大過 6 次 /12 小時 備註 由導師 任課老師及 10 次平日實施各處室人 ( 為期一週每日 2 次 ) 員協助觀察及執行 由教官室協助執行 ( 一 ) 愛校服務 ( 例假日 8:00-12:00): 1. 於例假日至校進行愛校服務, 每次以 2 小時計算 2. 銷 小過 同學必需進行 愛校服務三次 銷過手續 3. 銷 大過 同學必需進行 愛校服務六次 銷過手續 四 完成手續說明完成銷大 小過及警告手續之學生, 必須自行將 行善銷過申請表 交至輔導室核蓋銷過完成証明戳記, 經學務主任確認後, 至生輔組註銷紀錄, 銷過單由學務處存檔, 始完成銷過手續 五 本辦法經輔導會議討論後, 呈請校長核定, 提擴大行政會議通過實施 ;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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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電腦教室使用規定 1. 為了維護電腦教室的整潔及電腦的使用正常, 除了書本 紙 筆 筆記本之外, 嚴禁攜帶其他物品 食物 飲料等進入電腦教室 ( 如有違者記小過乙次, 如屢勸不聽或累犯者, 則處以整理該教室一週及小過乙次 ) 2. 第一節課 ~ 第七節課的上課時間書包一律不可以帶到電腦教室, 應置放於原班級教室 第八節課因考慮放學搭校車的時間性, 可將書包攜帶至電腦教室外, 擺放整齊 ( 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 自行保管 ) 3. 電腦教室應愛惜使用, 不可蓄意破壞, 廣播教學 滑鼠 鍵盤 機殼等電腦教學設備不可任意拆卸 ( 如有違者記小過乙次, 如屢勸不聽或累犯者則加重懲罰, 造成電腦損害部分則需照價賠償 ) 4. 電腦教室內應保持肅靜 不嬉戲 不喧嘩, 並嚴禁未經老師同意於電腦教室中玩電腦遊戲 ( 如有違者記小過乙次, 如屢勸不聽或累犯者則加重懲罰 ) 5. 任課老師務必徹底執行, 違反上述規定, 由任課老師提交電算中心, 統一呈報學務處按校規處理 6. 除正課上課時間之外, 放學後, 學生欲使用電腦教室做檢定練習, 請務必由老師統一借用並陪同管理教室秩序, 不開放學生個別使用, 請勿擅自使用電腦教室 7. 段考期間電腦教室不開放借用, 保留做例行維修用, 寒暑假配合檢定, 另行公佈開放借用時間 8. 非上課時間, 借用電腦教室練習, 同樣嚴禁攜帶除書本 紙 筆 筆記本之外其他物品進入電腦教室 9. 除正課外, 如老師要借用電腦教室做為學生補救教學或檢定練習, 請老師事先登記以便安排教室, 也請老師依照上述原則, 確實管理 -135-

139 復華高級中學圖書館管理規則 一 圖書館開放時間 : 星期一至五上午 8:00 ~ 晚間 21:00 星期六 日上午 8:00 ~ 下午 15:30 二 服務電話與網址 : 圖書館網址 : 電話 :(07) 轉 43 三 入館須知 : ( 一 ) 私人書包嚴禁帶入, 但貴重物品及錢財請隨身攜帶, 其它物品請放於置物櫃 ( 二 ) 入館前請記得將手機轉為靜音或震動, 以維護館內安寧 ( 三 ) 閱覽室為全校學生自修空間, 嚴禁喧嘩 飲食 聚會討論, 違規嚴重者, 報請相關單位處理 ( 四 ) 視聽區禁止攜帶私人視聽資料入館使用, 館內視聽資料包含錄音帶 錄影帶 CD VCD DVD, 可供外借 ( 借還辦法與借還書籍辦法相同 ) ( 五 ) 館內當期 ( 當月份 ) 之雜誌與期刊, 僅開放館內閱讀, 不予外借 ( 六 ) 欲了解館內電腦 (OPAC 公共目錄查詢系統 ) 查詢方式, 可告知櫃檯人員, 由館員協助查詢 四 借閱書籍 : ( 一 ) 學生借閱圖書或視聽資料須憑學生本人之學生證方可借閱, 並以五冊為限, 借期 10 日, 可續借一次, 借期 10 日 ( 二 ) 圖書館開放時間歸還書籍, 請將所借閱之書籍放至 -136-

140 櫃檯, 由館員放回書架 ( 三 ) 館外設有還書櫃但僅供非圖書館開放時間歸還書籍用 ( 四 ) 借閱書籍欲續借, 可於到期日的前三天於櫃檯接洽館員辦理 ( 五 ) 書籍逾期未還, 當次逾期三天內以口頭告知改善, 口頭告知累計三次以上者停權一週, 當次逾期三天以上者立即停權一週並記錄違規一次 六天以上者立即停權兩週並記錄違規兩次 十天以上者立即停權一個月並記錄違規三次, 如有情節重大或特殊情況或違規累計五次以上者, 由本館呈報校方議處 若有損毀 遺失則須支付賠償金, 敬請共同珍惜館內資源 ( 六 ) 借書時至櫃檯辦理書籍借閱, 請記得檢視還書日期, 避免圖書借閱逾期 ( 七 ) 本館提供付費影印服務, 若課堂上課或作業需求時請洽櫃檯館員協助影印 ( 資源有限僅提供小數量的影印服務, 並請尊重智慧財產權!) 五 雙向交流道 : ( 一 ) 圖書薦購 : 可上圖書館網頁直接填寫推薦, 或至館內填寫推薦書單 ( 二 ) 意見反應 : 可直接上網反應意見, 圖書館將於網頁上公開回覆或個別回覆 ( 附個人電子郵件者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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