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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 F u H w a S e n i o r H i g h S c h o o l 107 學年度學生手冊

2 校史 民國 44 年, 本校首創私立復華中學補習學校, 校址設於高雄市建國二路,46 年改設為私立復華中學, 由於原址不敷發展, 遂於 47 年遷至民權一路四十二號, 同年 9 月將中級補習學校改為復華中學附設補習學校, 招收有志向學在職青年,54 年 7 月設立補校商業科,56 年設立夜間部,57 年增設中學部電子科 商業科,60 年增設日間部機工科及補夜電子科,61 年增設中學部電器科及補校機工科, 並於 66 年增設日間部暨補校服裝科及電器科,78 年設立資訊科及幼保科 82 年增設觀光事業科, 原資訊科改為資料處理科,84 年增設國中部 ;86 年增設商經科 應外科 ;87 年增設綜合高中,88 年增設美容科,91 年停招商經科, 首創全國唯一的電子商務科 ;98 年增設美容科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99 年增設觀光科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99 年停招綜合高中, 增設應用外語科 ;102 年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改為階梯式建教合作班 ;107 年增設實用技能學程餐飲技術科 本校畢業校友眾多, 現已遍佈海內外各地, 無論就學 就業多能各遂所志 根據歷年統計, 本校普通高中畢業生均能考上理想大學 ; 至於職業類科畢業生因平時理論與實務並重, 畢業後亦能考進理想科技大學, 或進入職場工作也能深獲社會各界所歡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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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共同校訓 禮 - 規規矩矩的態度嚴嚴整整的紀律義 - 正正當當的行為慷慷慨慨的犧牲廉 - 清清白白的辨別實實在在的節約恥 - 切切實實的覺悟轟轟烈烈的奮鬪 校訓 愛國 - 孝親 - 敦品 - 勵學 - 力行 復華一家親勤勞服務克難創造 3

5 復華高級中學學校願景 4

6 復華高級中學作息時間表 作 息 時 間 程 序 表 07:20 ~ 07:30 環境整理 07:30 ~ 07:50 早自修 07:50 ~ 08:10 升旗 08:10 ~ 08:20 休息 08:20 ~ 09:05 05 第一節 09:15 ~ 10:00 00 第二節 10:10 ~ 10:55 第三節 11:05 ~ 11:50 第四節 11:50 ~ 12:20 20 午餐 12:20 20 ~ 12:30 中午打掃時間 12:30 ~ 13:10 10 午休 13:20 ~ 14:05 第五節 14:15 15 ~ 15:00 第六節 15:10 10 ~ 15:55 55 第七節 15:55 55 ~ 16:10 10 下午打掃時間 16:10 10 ~ 16:55 第八節 16:55 放學 17:05 ~ 17:50 普通科 國中夜輔課 ( 一 ) 17:50 ~ 18:15 15 晚餐 18:15 15 ~ 19:00 普通科 國中夜輔課 ( 二 ) 19:00 放學 19:15~ 20:00 00 普通科 國中晚自習 ( 一 ) 20:10 10~ 21:00 普通科 國中晚自習 ( 二 ) 5

7 復華高級中學教室規則 100 年 8 月 9 日行政會議通過一 學生聞上課鐘 ( 鈴 ) 時, 應即進入教室, 按 座位表 就坐, 不得無故缺席 遲到或早退 入室後, 將書包放置在規定位置 二 教師進入教室時, 由班長或值日生發 起立 敬禮 口令, 全體學生起立致敬, 並問候 老師好, 俟教師答禮後, 再發 坐下 口令, 全體坐下 三 學生在教室上課, 儀態應端正嚴肅, 專心聽講, 不得閱讀課本以外之書刊, 或抄寫其他作業, 更不得任意談笑顧盼 四 如遇教師垂詢時, 應即起立作答 如有質疑時, 須俟教師講畢後, 始得舉手起立發問 五 學生上課時, 如有特別事故, 須經任課教師准許後, 始得離座, 離開教室應配掛 課間通行證 六 上課時服裝應整齊, 除體育課及全校統一規定之外, 不准穿運動服 七 下課時, 由班長或值日生發 起立 敬禮 口令, 全體學生起立致敬, 並問候 謝謝老師, 俟教師答禮後, 再發 坐下 口令, 始可依次離座, 不得爭先恐後, 紛擾喧嘩 八 課桌上除規定之書籍 文具外, 不得放置與教學無關之物品 ( 例如 : 食物或飲料等 ) 九 教室每日應由值日生維持整日之整潔 ; 每堂課結束後, 應擦淨黑板 十 教室內課桌椅 牆壁 講桌, 不可以立可白或色筆亂塗, 或張貼不合規定之印刷文件等 十一 在教室內, 不得任意張掛衣衫 置放拖鞋或躺臥課桌椅上, 更不得隨地吐痰, 拋擲紙屑果皮等物 十二 上課後任課教師未到時 自習時間, 教室內應保持與上課時同樣肅靜, 不得高聲朗誦, 嚴禁叫囂吵鬧, 班長及風紀服長應隨時注意維持秩序 十三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陳校長核准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6

8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A 號第一條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學生學習評量, 應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 激發學生多元潛能, 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 並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第三條學校學生學習評量, 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第四條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 學業成績評量應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 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 兼顧認知 技能及情意等教學目標, 採多元評量方式, 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 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 由學校定之 前項多元評量, 得採筆試 作業 口試 表演 實作 實驗 見習 參觀 報告 資料蒐集整理 鑑賞 晤談 實踐 自我評量 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第五條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 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 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 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 為一學分 第六條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 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 其評量方式 成績採計及登錄, 由學校定之 第七條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 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 再除以總學分數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 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 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 第八條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 一 一般學生 : 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 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退伍軍人 僑生 蒙藏學生 外國學生 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 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 一年 7

9 級以四十分為及格, 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 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 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 : 一年級 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 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 : 一年級 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 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 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第九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 授予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 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 應予補考 : 一 一般學生 : 四十分 二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學生 : ( 一 ) 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 : 三十分 ( 二 ) 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 : 四十分 三 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情事者 : 由學校定之 前項補考科目, 其補考所得之成績, 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者, 授予學分, 並依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 ; 未達及格基準者, 不授予學分, 並就補考後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 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 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第十條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 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 已修習者, 得申請重修 ; 未修習者, 得申請補修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部定必修科目, 均應修習, 因未修習而於前項各學期未取得學分者, 應補修 學校辦理重修 補修之方式, 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 一 專班辦理 : 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 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 供學生修讀 ;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 自學輔導 : 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 由教師指定教材, 供學生自行修讀, 並安排面授指導 ; 屬重修者,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屬補修者,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8

10 三 隨班修讀 : 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 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及實際授課節數, 由學校定之 重修 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 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 補修後, 其所得成績達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 授予學分 ; 未達及格基準者, 不授予學分 前項重修 補修後之科目成績登錄,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重修 : 達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者, 依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 ; 未達及格基準者, 就重修前後成績, 擇優登錄 二 補修 : 依實得成績登錄 第十二條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 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 ; 其減修之相關規定, 由學校定之 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 準用前項規定 第十三條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 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得重讀 ; 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 應包括補考 重修及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重讀時, 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 ; 學生對於重讀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 於各學期開學日前申請免修者, 學校應准予免修, 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 未申請免修而自願再次選讀者, 該科目成績, 應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對於重讀之學生, 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 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情形, 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轉學生入學時 轉科 ( 學程 ) 學生轉科 ( 學程 ) 時及休學學生復學時, 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十四條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 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析, 作為學期中實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 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發揮學生潛能 ; 其實施基準及方式, 由學校定之 第十五條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 轉科 ( 學程 ) 學生轉科 ( 學程 ) 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 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 經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 或經測驗及格者, 得列抵免修, 其科目成績, 依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 ; 未取得學分之科目, 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 測驗及學分抵免規定, 由學校定之 9

11 學生轉學 轉科 ( 學程 ) 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後, 未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得重讀規定而申請重讀者, 學校得視該生學習狀況與學校編班 班級人數等情形,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者, 編入適當之年級 二 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 編入適當之年級 科 ( 學程 ) 第十六條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 學習需要及意願, 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 ; 其辦理方式, 應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外學生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 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 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 或經測驗及格者, 得採計成績或學分, 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 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 訓練 實習或學習, 取得學分證明 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 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者, 得採計成績或學分, 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 成績證明 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 測驗 學分採計及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 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第十八條學校得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課程 ; 其辦理方式及學習評量, 由學校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協調專科以上學校定之 第十九條德行評量, 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 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 一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 服務學習 三 獎懲紀錄 四 出缺席紀錄 五 具體建議 第二十條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 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 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 依行為事實記錄, 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 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重修 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 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 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10

12 第二十一條德行評量之獎懲,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獎勵 : 分為嘉獎 小功及大功 二 懲處 : 分為警告 小過 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 除應通知學生 導師 家長或監護人外, 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 事由 程序 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第二十二條學生請假別, 分為公假 事假 病假 婚假 產前假 娩假 陪產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及喪假 ; 其請假規定, 由學校定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 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學生缺課, 除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外, 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學校核准給假之假別, 不包括事假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 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 並給予個別輔導 第二十四條學生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 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 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 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第二十五條學生學習評量結果, 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 符合下列情形者, 准予畢業, 並發給畢業證書 : ( 一 ) 修業期滿, 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 二 )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 未滿三大過 二 修業期滿, 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 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 成績及格者, 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 應妥為保存及管理, 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 ; 其評量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依本辦法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 自行訂定之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11

13 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105 年 8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 每一科目成績計算方式除課程綱 要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比例計算之 : 一 一般學科 : 定期考查佔百分之七十 ( 第一次期中考佔百分 之二十 第二次期中考及期末考各佔百分之二 十五 ), 日常考查佔百分之三十 二 生活 藝術與健康體育領域科目 : 以日常考查佔百分之七 十, 定期考查佔百分之 三十為原則 ( 一 ) 每一科目日常考查得依其性質酌用下列方法辦理 : 口 頭問答 演習練習 實驗 實習 閱讀報告 作文 隨堂測驗 調查採集等報告 工作報告 其他 ( 二 ) 每一科目日常考查成績的計算, 以學期內日常考查 各項分數平均之 ( 三 ) 每學期定期考查舉行三次定期考查 ( 三年級第二學 期二次 ) 三 每一科目日常考查 定期考查二項成績合計為學期成績, 成績及格即授予學分 第三條學生於定期考查時缺考, 其處理方式如下 : 一 學生於定期考查時, 不得無故缺考, 無故缺考科目以零 分計算 二 因公 因病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 查,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准予補考 ; 未經學校核准給假 者, 不准予補考 ( 一 ) 請假學生於假滿後一週內主動至教務處參加補行考 12

14 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 違者缺考科目以零分登錄 ( 二 ) 學生因公 喪假或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或特殊事故,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該次定期考查成績以補考實得成績登錄 ( 三 ) 學生非因公 喪假或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或特殊事故,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該次定期考查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 (1) 定期考查補考成績不及格者, 以補考實得成績登錄 (2) 定期考查補考成績及格者, 以 及格分數 +( 定期考查補考成績 - 及格分數 )X 0.7 後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登錄 第四條學生畢業成績之計算, 為在學期間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 再除以修習學分數總和 ; 各科目學期成績, 就重補修成績或原成績擇優計算 第五條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 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得予補考 二 學校得於學期成績正式公佈後, 辦理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補考 三 特種升學優待入學之學生及身心障礙學生依規定辦理 四 補考缺考者 ( 因公 喪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或因特殊事故者除外 ) 不得要求補行補考, 只能申請重修該科目 五 補考成績及格者, 授予學分, 學期成績以六十分計, 並以六十分登記成績 六 補考成績不及格者, 不授予學分, 學期成績以補考成績或原學期成績擇優登錄第六條學生於規定之修業期限內, 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 已修習者, 得申請重修 ; 未修習者, 得申請補修 13

15 一 重修方式 : 依本校學生重修學分施行要點之規定辦理 普通高中 : 每一科目成績以學年為單位, 各科目學年成績, 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 一 ) 學年平均成績及格者, 上 下學期均授予學分 ( 二 ) 學年平均成績不及格者, 不及格科目得申請重修 職業類科 : 每一科目成績以學期為單位, 學期成績及格之科目, 授予學分 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得申請重修. 二 補修方式 : ( 一 ) 凡本校轉科生或轉入學生得申請補修其轉入不同科別之專業科目, 補修及格授予學分, 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 二 ) 依本校學生重修學分施行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重修成績採計方式如下..一 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 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其成績以重修實得成績登錄 (99 學年度 ( 含 ) 後入學者以及格分數登錄 ) 二 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 該科目成績, 就重修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前兩項成績於學生參加升學進路採計校內成績排名時, 重修後成績仍以最高 60 分為採計標準 第八條學生當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ㄧ者, 應重讀, 其成績以重讀之成績計算 ; 前項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計算, 應包括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及未達補考標準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第九條學生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 應包括補考 重修及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14

16 一 學生於該學年度完成重補修後, 不及格學分數, 仍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ㄧ者, 應重讀該年級 二 重讀該年級之學生, 學校應輔導以全面重讀為原則 ; 一年級重讀得輔導其選擇適性類科就讀, 其成績以重讀成績計算 惟已修習及格科目可擇優登錄之 三 學校建置學生成績查詢系統, 輔導學生查詢所得學分數 第十條建立學生支援系統, 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析, 並調查學生參與意願, 實施以下差異化教學及補就教學, 包括 (1) 普通高中礪學班 (2) 針對成績優良學生實施拔尖增能班 (3) 成績低落學生實施扶弱課程, 以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發揮學生潛能 第十一條轉學生入學前 學生轉科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 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 經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 或經測驗及格者, 得列抵免修一 學生轉學 轉科 ( 學程 ) 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後, 其未取得學分之科目, 得申請參加重補修, 重補修及格, 得授予學分數 二 休學期滿之學生申請復學, 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就讀 ; 如有必要可向學校申請提前復學, 視為正式復學生, 該學期學生選擇重讀之科目, 其成績以重讀成績計算 第十二條學生參加校外研習進修 職業訓練 實習取得學分證明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者, 得採計成績或學分, 其科目並得抵免學分數 一 學生參加技藝競賽或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得申請抵免學分 二 學生申請抵免之學分, 以該生已修習相關實習課程或專業科目原成績不及格者為限 三 抵免科目學分數依本校學生技優抵免學分數施行要點 15

17 規定辦理第十三條學生學習評量結果, 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 依教育部所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符合下列情形者, 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 ( 一 ) 普通科 : 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60 學分, 包括 : 必修學分 : 高級中學課程綱要所列之必修科目均須修習, 至少須 120 學分成績及格, 始得畢業, 其中應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 選修學分 : 至少須修習 40 學分成績及格, 其中 第二外國語文 藝術與人文 生活 科技與資訊 健康與休閒 全民國防教育 生命教育 生涯規劃 其他 等八類合計至少須修習 8 學分 ( 二 ) 專業類科 : 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60 學分, 包括 : 部定必修科目及格率至少 85% 專業及實習科目及格學分數至少 60 學分以上 二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 未滿三大過 第十四條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陳校長核准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16

18 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校學生德行評量補充規定 於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於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一復華高級中校學生德行評量補充規定 ( 以下簡稱本補充規 定 ) 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 月 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A 號 令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 第十九條訂定之 二本校辦理有關學生德行評量事項,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皆依 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德行評量 : 以學期為單位, 由導師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 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 依學生行為事實綜合評量記錄, 並視 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作為學生適性輔導 及適性教育安置依據 其項目如下 : ( 一 )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 : 考量學生之待人 誠信 整潔習慣 禮節 班級服務 社團活動 參與校 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 二 ) 服務學習 : 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 規劃生涯發展 提 升生活素養 體驗社區實際需求, 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 感等 ( 三 ) 獎懲紀錄 ( 四 ) 出缺席紀錄 ( 五 ) 具體建議 四德行評量之獎懲,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獎勵 : 分為嘉獎 小功及大功 ( 二 ) 懲處 : 分為警告 小過 大過 留校查看 適性輔導及 適性教育安置 ( 三 ) 獎懲換算基準 : 累計三嘉獎相等於一小功, 累計三小功 相等於一大功 ; 累計三警告相等於一小過, 累計三小過 17

19 相等於一大過 學生之獎懲, 除應通知學生 導師 家長或監護人外, 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前項之獎懲項目 事由 程序 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 依本校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及 行善銷過辦法 辦理 五學生請婚假 產前假 娩假 陪產假 流產假及育嬰假時, 導師應聯繫家長或監護人到校洽談, 並會同輔導教師及輔導教官在輔導中心個別諮商室為之 其餘假別依本校 學生請假規定 辦理 六學生請假須檢附相關證明, 每日以八節課計算 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 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 經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議後, 應予以留校察看 適性輔導或適性教育處置 七學生缺課除因公假 病假 婚假 產前假 娩假 陪產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經學校核准給假外, 不含事假, 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八學生出 缺席考評結果, 依下列各款標準給予獎懲之 : ( 一 ) 全學期不曠課 不缺席 不遲到者, 記小功 1 次 ( 二 ) 升旗 早自習 午休合併每 4 次, 記警告 1 次 ( 三 ) 事假每達 10 節記警告 1 次 ; 因喪假或特別事故准假一週內者不列計, 但超過一週以上者, 其超過部分依事假之規定處理 ( 四 ) 病假須出具相關就醫證明(例藥單 費用收據等)為憑 ; 如超過三天以上, 須有醫師證明且經查證屬實者 ( 五 ) 女生生理日致上學有困難者, 得請生理假乙天為原則 九每學期末學生德行評量, 有下列情形者, 得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通過後, 應予以留校察看 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安置 : 18

20 ( 一 ) 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者 ( 二 ) 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 ( 三 ) 獎懲相抵累計滿三大過 ( 四 ) 毆打師長事件, 經 學生獎懲委員會 會議討論, 情節嚴重者 ( 五 ) 校園霸凌案件, 經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會議討論, 情節嚴重者 ( 六 ) 濫用藥物者 ( 七 ) 留校察看屢誡不改者 ( 八 ) 德行評量未達畢業標準 十留校察看時間以ㄧ學期為原則, 依下列規定實施 : ( 一 ) 學期末經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 得為撤銷 延長或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安置之決議, 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 ( 二 ) 期間再記一大過以上(含) 獎懲相抵累計滿一大過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 經提學生獎懲委員討論後, 判定無特殊理由者, 應予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安置 十一留校察看學生應參加寒暑假 敦品班 假日輔導及愛校服務, 依規定完成者, 予以繼續就讀 未參加或未完成者, 經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 將予以留校察看或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安置 十二參加重 補修學生德行評量, 併入該學期之德行評量 寒 暑假參加重 補修學生德行評量, 併入新學期之德行評量 十三身心障礙學生之德行評量標準, 依本校特殊學生成績考查方式辦理 十四學生在校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得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十五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准後施行,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修正時亦同 19

21 復華中學國中部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104 年 10 月 6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3 年 7 月 8 日行政會議修定通過一 依據 : ( 一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2 年 5 月 30 日高市府教中字第 號函修正辦理 ( 二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3 年 7 月 9 日高市教中字第 號函修正辦理 ( 三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 3 月 19 日高市教中字第 號函修正辦理 二 本辦法適用對象自 104 學年度 8 月 1 日起入學之學生 三 學生成績評量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 ( 一 ) 學習領域評量 : 1. 包含語文 ( 國語 英語 ) 數學 社會( 歷史 地理 公民與道德 ) 自然( 生物 理化 地科 生活科技 ), 藝術與人文 ( 音樂 美術 表演藝術 ) 健康與體育 綜合活動( 童軍 家政 輔導活動 ) 等七大領域 2. 七大領域成績以加權計算, 各年級各領域之加權以當年度公布之 學習領域節數分析表 為準 ( 參閱國中部網站 課程計畫 之 學習領域節數 ) 3. 成績評量分定期及平時評量兩種, 各學期評量所占比率如下 : 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第一學期第二學期第一學期第二學期第一學期第二學期第一次定期評量 13% 13% 13% 13% 13% 20% 第二次定期評量 13% 13% 13% 13% 13% 20% 第三次定期評量 14% 14% 14% 14% 14% 平時評量 60% 60% 60% 60% 60% 60% (1) 平時評量包含 : 日常作業 平時測驗 學習態度 特定考 20

22 查 ( 複習考 ) 等 ; 平時評量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 其中紙筆測驗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 ; 各領域細項規定參閱 各領域成績評量方式 (2) 三年級第二學期的定期評量僅辦理二次 (3) 模擬升學測驗之成績不列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 4. 學習成績評量記錄以百分法計分, 至學期未轉換為五等第, 轉換方式如下 : (1) 優等 : 九十分以上 (2) 甲等 : 八十分以上者未滿九十分者 (3) 乙等 :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4) 丙等 :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5) 丁等 : 未滿六十分者 ( 二 )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 1. 依學生出席情形 獎懲 日常行為表現 團體活動表現 公共服務及校內外表現等方面評量記錄, 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2. 日常生活表現, 每學期由導師參酌學生之智能 性向 興趣 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 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 談話記錄 家庭訪視記錄及相關處室等彙送之資料檢核 3. 學生日常生活評量結果如須家長配合改進者, 由導師提供具體建議並通知家長 四 學生學習定期評量, 缺補考相關規定 : ( 一 ) 因故經准假缺考者, 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 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 ( 二 ) 無故缺考者, 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 三 ) 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得補行評量 ; 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21

23 五 學生學習領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 補考相關規定 : ( 一 ) 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 針對學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習領 域, 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補考, 並書面通知學生於指定期日 參加之 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 逾期未參加者, 視同放棄補 考之機會 ( 二 ) 前項補考範圍, 應以該學期教學內容為原則, 補考成績六十 分以上者, 以六十分計算 ; 未達六十分者, 與原始成績擇優 採計, 取代學期領域成績 ( 三 ) 一百零三學年度之二年級及三年級學生, 其已修年級之學習 領域成績有未達丙等者, 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補考 六 學生修業期滿, 是否授予畢業證書, 依下列相關規定辦理 ( 一 )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 上 ( 二 )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每學期均符合下列規定, 或三年級第二學期符合下列規定經學生成績評量審查查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1.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 喪 病假, 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2. 功過相抵後未超過三大過 ( 嘉獎三次等同一小功 小功三次 等同一大功 ; 警告三次等同一小過, 小過三次等同一大過 ) 3. 事 病假未超過全學期上課節數二分之一 ( 三 ) 修業期滿評量結果不合前項規定者, 發給修業証明書 但學生於三年級第二學期因罹患重大疾病致不符前項等二款第三目規定, 經提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發給畢業證書 七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陳校長核准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22

24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考試規則 100 年 8 月 9 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 主旨 : 為培養良好讀書風氣, 養成守法守紀習性及防範舞弊行為, 特訂定本規則 二 一般要求 : (一)考試時準時進場, 攜帶學生證, 依規定座位入座, 並遵守考場規定, 認真作答, 誠實不欺 (二)考試除題目印刷不清外, 不予說明試題 (三)考試開始前, 應將年級 班別 姓名 學號寫好, 交卷時再查看有否書寫完整 三 考試請假及補考規則 : (一)凡各類考試因故不能參加者均須事前或當天請假(需檢附證明), 違者不得補考 ; 事後應按規定時間 地點 前往參加補考 (二)期中考 期末考及學期補考請假者, 均需經導師 教務處教學組核准始得申請補考 ; 補考時間, 則由教務處安排 (三)凡考試缺考且未經學校准假者不得補考, 該次考試以零分計算 (四)凡經准予補考, 但未按時參加補考之學生, 不得再申請補考, 該次考試以零分計算 (五)期中考或期末考之補考, 其成績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 依實得分數計算 ; 超過六十分, 除因公 因重病住院或其他特殊事故, 經學校准予補考者, 按實得分數計算外, 其餘為 60+ 補考成績-60 *0.7 計算 (六)學期補考成績及格者, 學期成績以 60 分計算 四 違規懲罰規定 : (一)凡有下列行為者不得參加考試: 1. 考試時學生未將書包及文物放置教室前後方黑板下或教室外走廊 2. 考試一律要攜帶學生證, 放置於課桌右上角以便查對, 未帶學生證, 又無其他足以證明身份之文件者 3. 除第一節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考生不得入場, 其餘各節考試鐘響 10 分鐘, 後考生不得入場,40 分鐘內不得出場 23

25 4. 考試時必須聽從監考教師或巡堂人員之指導, 違犯上述規定者 (二)凡有下列行為者試卷不予評閱, 成績以零分計算 : 1. 考畢答案紙 ( 卡 ) 及試卷未當場繳交者 2. 私自將考試卷, 答案紙 ( 卡 ) 攜出考場者 3. 未書寫班別 座號 姓名 並無法查明應考者 4. 考試要備齊文具, 除電腦卡以 2B 鉛筆作答外, 其餘視需要以藍 黑色原子筆 鋼筆作答, 不按上述規定作答者 (三)凡有下列行為者記大過乙次, 成績以零分計算 : 1. 冒名頂替代人或委請他人參加考試者 2. 翻閱私帶書稿或預先抄寫有關文字 符號於手腳 桌椅 教室牆壁 黑板及其他文具者 3. 交換座位或試卷者 4. 強迫他人供自己作弊者 5. 使用行動電話或電子通訊器材作弊者 (四)凡有下列行為者記小過乙次 : 1. 窺視他人試卷或故意斜置垂放試卷供他人作答者 2. 於試場外誦讀與試題有關文字 符號或手勢者 3. 交卷後走回原座位告訴他人答案者 4. 考試後檢討試卷時私自更改答案或成績者 5. 違反考場規則者 (五)凡有下列行為者記小過乙次 : 1. 考畢應迅速離開教室, 不得在室外喧嘩 違規經勸導不聽者 2. 未經規定而使用計算機 ( 或電子計算機 ) 計算尺或自備計算紙等違規文具 器材者 3. 課桌 抽屜需於考前清除乾淨, 不得放置任何書本 紙張 雜物等 4. 作弊雖未當場被發現, 但事後發現或檢舉證實者 (六)各項考試第一次違規均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外, 如係累犯者得酌量加重處分 五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陳校長核准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24

26 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國中部考試規則 105 年 5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 本校國中部學生各項考試 ( 含期中考 模擬考及抽考等 ), 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規則辦理 二 各班導師在考試前依據考試座位表, 排列班級課桌椅, 並調整好適當的間隔距離 三 考試日程時間由教學組公告, 各班應將當天考試科目 時間及應到人數 實到人數 缺席座號書寫於黑板上, 如有電腦閱卷科目應特別註明 四 考試時應將抽屜清空 書包統一放置於外走廊或教室前後 除學生證及應試文具外, 桌面上不得放置書籍 筆記簿本等物品 五 相關文具要放置於透明筆鉛盒 ( 袋 ) 內, 考試用文具必須自行攜帶齊全, 考試進行中不得向他人借用 考試時不可自備計算紙並且不得使用計算機 六 手機一律關機, 放置書包內 不可置於抽屜或身上 七 答案卡一律用 2B 鉛筆清楚畫記 非選擇題 作文 ( 答案卷之班級 座號 姓名欄位 ) 一律使用黑色原子 ( 簽字 ) 筆於答案卷上作答 八 試卷發出後, 如有試題繕印不清或漏印情形可舉手發問, 不得請求監考老師解釋題意 九 繳卷時要將題目卷 答案卷及答案卡同時繳交, 不得帶離考場 十 考試不可提早交卷, 學生作答完畢應反覆檢查, 養成良好應試習慣 十一 考試進行時如有特別情形發生, 需經監考老師同意後始得離開考場, 不得無故離開考場 十二 考試進行時不得飲食及飲水, 如有特別需求須經監考老師同意後始得進行, 不得無故飲食 十三 考試鐘響前只可發答案卡 ( 不可發答案卷 ) 考試鐘響立即發下試題卷及答案卷 考試結束鐘聲一響, 一律停筆作答 安靜等待監考老師收卷, 待清點答案卷 ( 答案卡 ) 無誤後, 方得離開試場 十四 段考請假須於三天前至國中部教學組申請補考 考試當日如因突發狀況不克到校應試, 應由學生本人或家長持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請假手續 十五 請假 ( 病假 公假 ) 學生銷假當日應攜帶請假完成之假卡及相關證明文件至國中部教學組辦理補考申請 無故缺考或逾時或未完成請假手續者, 一律不准申請補考 十六 考試時須服從監考教師的指導, 遵守考試相關規則 如有違反考試規則者, 依本規則附表處置及本校 國中部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之規定懲處 十七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修正時亦同 25

27 告兩次)()()附表 : 違反考試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類 別 舞弊行為大過重大違規行為小過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處分情形 國英數社自健體藝文 一. 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 ( 變 ) 造證件應試者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二. 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 弊者 分 三. 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或事後發現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 試卷異常成績查出集體舞弊行為 分 四. 涉及電子舞弊情事者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五. 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事實明確者, 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分者 六. 交換答案卡 ( 紙 ) 試題卷作答者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 計分 一. 違反本校測驗結束鐘響前, 強行出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場, 不服糾正者 10 分 二. 惡意擾亂試場內 外秩序, 情節嚴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重者 10 分 三. 測驗結束後逾時作答, 不服糾正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者 10 分 四. 以紙張抄錄試題或答案並強行攜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出試場者 10 分 五. 故意污損答案卡 ( 紙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0 分 六. 攜出答案卡 ( 紙 ) 經查證屬實者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 數 10 分 寫作測驗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該生該測驗不予計分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一般違規行為警七. 交卡 ( 紙 ) 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一. 測驗進行中與試場內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者 二. 考試結束, 鐘響完畢, 逾時作答者 三. 攜帶小抄 書本 電子辭典 計算機 行動電話 電子儀器等計算及 26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0 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扣該生該科 10 分寫作 2 級分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扣該生該科 10 分寫作 2 級分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0 分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28 要求事項通訊器材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四. 將行動電話 電子儀器放置於試場內, 發出響聲者 五. 攜帶電子錶 計時器等計時物品, 發出鬧鈴響聲者 六. 違反試場規則 秩序, 情節輕微者 一. 電腦閱卷答案卡學生基本資料劃記錯誤, 手寫資料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身份 二. 非答案卡答案卷未填寫完整基本資料 ( 含班級 姓名 座號 ) 三. 非答案卡之答案卷用非黑色原子筆作答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0 分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0 分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0 分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5 分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5 分口頭警告 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1 級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1 級分 口頭警告 27

29 復華中學學生成績優良獎勵辦法 107 年 1 月 3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爲鼓勵學生認真學習, 發展個人潛能, 提升自我競爭力, 並以升國立大學暨國立科技大學為目標, 特提供學生在學成績優良獎助學金, 激勵學生努力向學 二 以學生在學期間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 依據前學期成績頒發獎學金 ( 一 ) 普通高中 : 符合下列資格者擇一領取 1. 學業成績 80 分 ( 含 ) 以上之獎勵 學業成績平均獎勵方式德行評量 85 分 ( 含 ) 以上獎學金貳萬元 83( 含 )-85 分獎學金壹萬貳仟元 無小過 ( 含 ) 以上處分 80( 含 )-83 分獎學金陸仟元 2. 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70 分 ( 含 ) 以上, 德行評量無小過 ( 含 ) 以上處分,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每班前三名之學生, 應頒予獎狀及獎學金 2000 元之獎勵, 每班三名, 獎勵名額可遞補 ( 二 ) 專業類科 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70 分 ( 含 ) 以上, 德行評量無小過 ( 含 ) 以上處分,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每班前三名之學生, 應頒予獎狀及獎學金 2000 元之獎勵, 每班三名, 獎勵名額可遞補 28

30 三 期中考成績優良獎 : 每學期第 1 2 次期中考成績經加權計算後, 取各班前三名, 頒發獎狀及獎學金 第一名 300 元 第二名 200 元 第三名 100 元 如未達及格標準則不予頒發獎學金, 可補發獎狀 四 期中考成績進步獎 : 每學期第 2 次期中考成績經加權計算後, 取各班平均成績進步最多者乙名, 頒發獎狀及獎學金 100 元 五 期末考成績優良獎 : 期末考成績經加權計算後, 取各班前三名, 僅頒發獎狀 三年級下學期期末考不予頒發獎狀 六 高中職三年級學生模擬考成績優良者, 依成績排序擇優頒予獎學金 ( 一 ) 第一名 1000 元 第二名 800 元 第三名 600 元 第四名 400 元 ; 另擇優獎勵若干名, 每名 200 元 ( 二 ) 本項獎學金頒發, 以三年級下學期期末考試前所舉辦的模擬考試為限 七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示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9

31 復華中學國中部應屆畢業生直升入學獎勵辦法 107 年 1 月 31 日行政會議決議修正通過一 目的 : 爲鼓勵本校國中部學生, 發展個人潛能, 提升自我競爭力, 進入本校高中部就讀, 特提供學生入學獎學金及在學成績優良獎勵金, 激勵學生努力向學 二 直升入學獎學金 : 項次 獎勵條件 獎勵金額 1 會考標示總點數 35 點 參拾萬元 2 當年度錄取雄中 雄女者 三年學雜費全免 3 當年度會考測驗標示總點數 29 點 ( 含 ) 以上 拾萬元 4 當年度會考測驗標示總點數 26 點 -28 點 伍萬元 5 當年度會考測驗標示總點數 23 點 -25 點 貳萬元 6 當年度會考測驗標示總點數未達 22 點 ( 含 ) 壹萬元 三 學期成績優良獎學金 : 學生在學期間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 每學期依據前學期成績擇優核定頒發獎學金 30

32 ( 一 ) 普通科 : 符合下列資格者擇一領取 類別 學期平均成績 獎勵金額 學業 成績 (1)85 分 ( 含 ) 以上 貳萬元 (2)83( 含 )~85 分 壹萬伍仟元 (3) 普高全年級成績前 50%( 含 ) 以上 壹萬元 無小過 ( 含 ) 以上處分 ( 二 ) 專業類科 類別 學期平均成績 獎勵金額 學業成績 該類科班級成績前 50% ( 含 ) 以上 壹萬元 無小過 ( 含 ) 以上處分 四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示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1

33 復華中學國中部學生學業成績優良獎勵辦法 一 新生入學獎勵 : 100 年 07 月 5 日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101 年 10 月 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08 月 2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08 月 1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08 月 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一 ) 凡通過本校錄取之資優生, 其成績名列前 15 名, 每人頒發獎學金拾萬元 ; 第 16 名至 25 名每人頒發獎學金五萬元 ( 二 ) 參加國際小學數學競賽榮獲三等獎 ( 銅牌 ) 以上, 國中三年雜費全免 符合上項資格者擇一優惠 二 在學獎勵 : 定期考查及模擬考兩項 ( 一 ) 定期考查 1. 期中考成績優良獎 : 每學期定期考查成績經加權計算後, 取各班前三名, 頒發獎狀及獎學金 第一名 400 元 第二名 300 元 第三名 200 元 2. 第一學期至第五學期成績優良獎 : 該學期總成績班上排名前五名者, 頒發獎學金 : 第一名 : 一萬元 第二名 : 八仟元 第三名 : 五仟元 第四名 : 三仟元 第五名 : 二仟元 成績計算 : 採七大領域成績加權計算 符合條件 :(1) 七大領域成績平均達 85 分 ( 含 ) 以上 (2) 每一學習領域成績達 70 分 ( 含 ) 以上 (3) 未記小過以上處分 32

34 (4) 名額可依序遞補 3. 成績進步獎 : 每班二名, 每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 200 元 ( 不含已得獎同學 ) 進步獎學生, 請各班導師視當次考試成績擇優推薦 ( 二 ) 模擬考 1. 成績優異獎 : 取各班成績達 5A 之同學 ( 如班級成績無 5A 人員則取該班成續第一名 ), 每名頒發獎學金 200 元 2. 成績進步獎 : 每班三名, 每名頒發獎學金 200 元 不含已得獎同學, 進步獎名單請各班導師在成績公佈後一週內提出, 送教學組彙整 三 通過檢定獎勵 : 語文能力檢定 數學 AMC 檢定 ( 一 ) 全民英檢通過獎勵 1. 通過全民英檢初級複試劍橋英檢 KET 多益 350 分以上, 記小功一次 2. 通過全民英檢中級複試 劍橋英檢 PET 多益 550 分以上, 記小功二次 3. 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複試 劍橋英檢 FCE 多益 750 分以上, 記大功一次 ( 二 ) 數學 AMC 檢定通過獎勵 1. 通過澳洲 AMC 數學檢定獲優良 優等獎, 全美 AMC10 數學測驗成績 90 分以上, 記小功一次 2. 通過澳洲 AMC 數學檢定獲特優獎, 全美 AMC10 數學測驗成績 120 分以上或比序前 2.5%, 記小功二次 3. 通過澳洲 AMC 數學檢定獲傑出獎, 全美 AMC10 數學測驗成績比序前 1%, 記大功一次 33

35 ( 三 ) 閩南語 客家語及原住民 等語言能力認證通過獎勵 : 1. 通過教育部 各縣市教育局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初級合格, 記嘉獎二次 2. 通過教育部 各縣市教育局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中級 ( 含 ) 以上合格, 記小功一次 四 參加校內比賽獎勵 : ( 一 ) 個人 : 依各項比賽辦法辦理, 取前三名, 並得依參賽人數增加佳作若干名, 頒發獎狀及獎學金 : 第一名 300 元 第二名 200 元 第三名 100 元 ( 二 ) 團體 : 依各項比賽辦法辦理, 取前三名, 並得依參賽人數增加佳作若干名, 頒發獎狀及獎學金 : 第一名 500 元 第二名 400 元 第三名 300 元 五 參加校外比賽獎勵 : ( 一 ) 參加全市級比賽 ( 由各縣市政府主辦 ) 獲得全市特優 優等 甲等或前三名及佳作者 1. 個人組 :( 同一性質項目以最優名次頒發獎金及行政獎勵 ) 頒發獎學金, 第一名 500 元 第二名 400 元 第三名 300 元 佳作 200 元, 且簽報記功獎勵 : 第一名至第三名各記小功一次 佳作記嘉獎二次 2. 團體組 :( 同一性質項目以最優名次頒發獎金及行政獎勵 ) 頒發獎學金, 第一名 700 元 第二名 600 元 第三名 500 元 佳作 400 元, 且簽報記功獎勵 : 第一名至第三名各記小功一次 佳作各記嘉獎二次 34

36 ( 二 ) 參加全國級比賽 ( 由教育主管機關主辦 ) 成績特優 優等 甲等或前三名及佳作或第四 五 六名者 1. 個人組 :( 同一性質項目以最優名次頒發獎金及行政獎勵 ) 頒發獎學金 : 第一名 1000 元 第二名 800 元 第三名 600 元 佳作或第四 五 六名 500 元 且簽報記功獎勵 : 第一名至第三名各記大功一次, 佳作或第四 五 六名記小功一次 2. 團體組 :( 同一性質項目以最優名次頒發獎金及行政獎勵 ) 頒發獎學金 : 第一名 1800 元 第二名 1500 元 第三名 1000 元 佳作或第四 五 六名 800 元 且簽報記功獎勵 : 第一名至第三名各記大功一次, 佳作或第四 五 六名各記小功一次 ( 三 ) 參加校外各項協會組織及民間團體比賽得獎者, 依國中部獎懲實施要點予與行政獎勵, 不另行頒發獎金 六 升學獎勵 : 項次 ( 一 ) 直升入學獎學金 : 獎勵條件 獎勵金額 1 會考標示總點數 35 點參拾萬元 2 當年度錄取雄中 雄女者 三年學雜費全免 3 當年度會考測驗標示總點數 29 點 ( 含 ) 以上拾萬元 4 當年度會考測驗標示總點數 26 點 -28 點伍萬元 5 當年度會考測驗標示總點數 23 點 -25 點貳萬元 6 當年度會考測驗標示總點數未達 22 點 ( 含 ) 壹萬元 35

37 ( 二 ) 學期成績優良獎學金 : 學生在學期間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 每學期依據前學期成績擇優核定頒發獎學金 1 普通科 : 符合下列資格者擇一領取 類別 學期平均成績 獎勵金額 備考 學 (1)85 分以上貳萬元 業 (2)83~85 分 壹萬伍仟元 成 績 (3) 普高全年級成績前 50%( 含 ) 以上 壹萬元 無小過 ( 含 ) 以上處分 2 專業類科 類別 學業成績 七 注意事項 學期平均成績 該類科班級成績前 50 %( 含 ) 以上 獎勵金額 壹萬元 備 考 無小過 ( 含 ) 以上處分 ( 一 ) 在學三年中, 如自動辦理轉學 休學者應繳回休學者應繳回新生入學獎學金 ( 二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陳校長核准後於 107 學年度開始實施, 修正時亦同 36

38 復華中學學生技 ( 藝 ) 能競賽獲獎獲獎暨取得專業證照抵免學分辦法 105 年 8 月 23 日行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8 月 24 日行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8 月 24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辦法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二十七條訂定之 二 凡本校在學學生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提出申請抵免學分 : ( 一 )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各職種優勝或參加國際科技展覽成 績優異者 ( 二 )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種優勝前三名者 ( 三 ) 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 商科學生技藝競賽, 獲各職種 優勝獎以上名次者 ( 四 ) 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績優者 ( 五 ) 參加高雄市技能競賽, 獲各職種優勝前四名者 ( 六 ) 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二 學生申請抵免之學分, 以該生已修習相關實習課程或專業科目 原成績不及格者為限 三 學生雖具抵免學分資格, 但該生相關實習課程或專業科目原成 績及格者, 則不得抵免 四 抵免學分作業由學生於每學期開學或取得證照二週內自行提出 申請, 經由科主任或學程主任及教務主任認定同意後, 送交註 冊組辦理 五 抵免學分之分數以六十分計算, 並記錄為重修成績 六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陳校長核准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37

39 高雄市復華中學學生成績複查實施要點 96 年 10 月 31 日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一 本要點依據高級中學學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訂定 二 學生成績經任課教師評定登錄後, 並列印簽名送註冊組, 不得更改 但若因發現登記或核算錯誤, 由任課教師至註冊組辦理更正 三 任課教師更正成績程序 : ( 一 ) 於每次定期考查結束成績送註冊組後, 若發現成績有問題或學生提出質疑時, 經查證屬實後辦理 ( 二 ) 任課教師應親自到註冊組查詢成績, 並依實際成績辦理更正 ( 三 ) 註冊組將成績更正申請後, 印製正確成績單通知學生領取 四 學生申請複查成績程序 : ( 一 ) 申請時間 : 收到成績單後三日內向註冊組申請 ( 二 ) 學生對成績有所質疑時, 學生本人得向註冊組查詢, 並要求複查 ( 三 ) 註冊組受理後, 將直接通知任課教師進行查核 ( 四 ) 任課教師查核成績無誤, 可至註冊組填寫成績複查回覆單 ( 五 ) 任課教師核對成績, 發現是計算或登錄錯誤時, 即依實際查核成績到註冊組辦理更正, 註冊組應印製正確成績單通知學生 五 註冊組應將成績複查結果通知學生, 學生對複查結果不服者, 於收到結果五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 逾期不予受理 如申訴確定更正成績, 註冊組依據申訴報告書逕行登錄, 並通知任課教師 六 申訴期間, 試卷及各項成績紀錄, 須妥善保管, 以利查證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8

40 姓名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複查申請單 申請人資料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科別 普通高中 綜合高中 高職 學號班別年班 科目名稱 原始成績複查原因 任課教師 經查核無誤 經查該生該科考試成績應為 分 經查該生該科考試成績應為 分, 並配合更改學期總成績為 分 職 敬呈 教務主任核示 : 複查課程資料 第次考考試別 學期總成績 任課教師 複查回覆 註冊組 科 經查核無誤 經查該生該科考試成績應為 分 經查該生該科考試成績應為 分, 並配合更改學期總成績為 分 職 敬呈 39

41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學生重補修學分施行要點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之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 : 為協助學生奠定學業基礎, 適應學生個別差異, 建立學生學習信心, 提升學生學習效果 三 辦理方式各學期或學年未取得學分之科目, 已修習者, 得申請重修 ; 未修習者, 得申請補修 重補修辦理方式如下 : ( 一 ) 專班辦理 : 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 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 供學生修讀 ;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 二 ) 自學輔導 : 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 由教師指定教材, 供學生自行修讀, 並安排面授指導 ; 屬重修者,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屬補修者,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 三 ) 隨班修讀 : 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 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 四 ) 其它方式 : 學校得視實際重修學生狀況, 經教務處會同任課教師商定之 四 開課時間 ( 一 ) 課餘時間 ( 二 ) 寒 暑假 ( 三 ) 週六 週日五 辦理程序 ( 一 ) 學期補考後, 公佈成績不及格學生名單及重修科目 ( 二 ) 依不及格科目學生人數安排重修專班或自學輔導等事宜 ( 三 ) 學生須依學校所排定之重修方式參加 ( 四 ) 教務處提供重補修學生成績冊 ( 附件一 二 ) ( 五 ) 任課教師由各科教學研究會推薦或由教務處遴聘 40

42 六 成績處理 ( 一 ) 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分, 不及格者可參加補考, 補考以一次為原則 ( 二 ) 重補修專班學生無故缺課時數如達應授課時數 1/3 以上者, 則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 三 ) 重補修專班成績計算, 分定期考查及平時考查 定期考查及平時考查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 ( 四 ) 自學輔導成績由任課教師依平時面授考核核算之 ( 五 ) 重補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 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其成績以及格分數登錄 ( 六 ) 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 該科目成績, 就重修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 七 ) 學生參加校外競賽或檢定成績表現優異, 可由學生依 學生技 ( 藝 ) 能競賽得獎 取得證照抵免學分施行要點 規定提出申請抵免, 經由各科主任或學程主任及教務主任認定同意後, 送交註冊組辦理 七 學生修習夜輔課程或週六課程或暑期輔導課程, 其修習科目成績考查及格者, 得抵免該生前一學期修習該科目成績不及格之學分, 其成績以及格分數登錄 八 收費標準 : ( 一 ) 專班重修 : 每節鐘點費 40 元 ( 二 ) 自學輔導 : 每學分收費 240 元 ( 三 ) 網路開課 : 每學分收費 200 元 ( 四 ) 教師授課鐘點費, 依相關規定辦理 ( 五 ) 原住民學生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 軍公教遺族 全公費學生 半公費學生 現役軍人子女 殘障學生 殘障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等已享有雜費優待補助者, 其重補修學分費不再補助 ( 六 ) 重補修學分費以支付教師鐘點費及教材 講義 行政等費用為主 教材 講義 行政等費用以不超出收費總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如收費不敷使用, 應以支付教師任課鐘點費為優先 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討論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 修正時亦同 41

43 復華中學校內學生轉科施行要點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擴大行政會議通過一 為適應學生學習興趣, 符合其志向, 並求技能之熟練, 依高雄市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之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各科招收轉科學生名額, 以補足該科原核定新生名額為限 三 本校一 二年級學生, 如因就讀科別志趣不合, 得轉入相銜接之 不同科之一年級第二學期或二年級第一 二學期就讀 但二年級 第二學期及三年級第一學期之轉科以相近類科為限, 其相近類料 依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 修畢二年級第二學期非應重讀之學生, 不得申請轉科 五 一 二年級應重讀學生, 得申請轉入同年級之不同科, 但仍須就 讀應重讀之年級 六 轉科各項事宜由教務處 輔導室, 會同科主任及有關人員, 組成 審查小組辦理 七 學生應於每學期教務處規定時程內提出轉科申請書, 經家長同 意, 並依規定手續辦理, 經核准後得轉入他科 八 當申請轉入科的學生人數 ( 含申請轉科學生 ) 超過教育局核定人 數, 教務處得依申請生的在校當學期前兩次定期考查平均成績高 低排序, 依序錄取 ( 同意 ) 辦理轉科 ( 一 ) 若申請生有記過記錄, 轉入科主任得將該生排序往後調整 ( 二 ) 教務處得依各科 ( 含普高 ) 該年段班級數, 核定各科轉入學 生人數 九 學生轉科以一次為限, 其所轉入科別之必修科未修者, 得參加學 校舉辦之重補修補足學分, 原修習及格科目, 得列為選修學分 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陳請校長核示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42

44 43

45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高雄市復華中學學生通過證照獎勵辦法 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擴大行政會議通過為鼓勵學生取得英文 數學及職科各項專業證照, 提昇學生專業能力, 特訂本辦法 學生於在校期間通過以下檢定, 每項記嘉獎乙次 1. 商教會英語能力測驗四級 2. 日語能力測驗 (JLPT) 四級 3. 通過幼保科各項校內檢定特優者 4. 多益英語能力測驗達 500~699 分者 5. 多益普級英語能力測驗達 160 分以上者 學生在校期間通過以下檢定, 每項記嘉獎兩次 1. 商教會英語能力測驗三級 2. 通過日語能力測驗 (JLPT) 三級 3. 通過全民英檢初級 4. 通過各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5. 國際數學競賽或檢定優良級 6. 多益英語能力測驗達 700~799 分者 學生在校期間通過以下檢定, 每項記小功乙次 1. 商教會英語能力測驗二級 2. 通過日語能力測驗 (JLPT) 二級 3. 通過全民英檢中級 4. 國際數學競賽或檢定優異級 ( 含 ) 以上者 5. 多益英語能力測驗達 800~849 分者 6. 多益英語能力測驗達 850~899 分者, 記小功兩次 學生在校期間通過以下檢定, 每項記大功乙次 1. 商教會英語能力測驗一級 2. 通過日語能力測驗 (JLPT) 一級 3. 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 4. 通過各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5. 澳洲 AMC 數學競賽 Prize 獎 6. 多益英語能力測驗達 900 分 ( 含 ) 以上者 學生在校期間通過證照 12 張 ( 含 ) 以上記小功一次, 通過證照 20 張 ( 含 ) 以上, 記大功乙次 特殊競賽獲獎或通過非上述職類證照, 得個別簽報, 經校長核准後進行獎勵 學生通過證照檢定給予公開表揚, 學生敘獎應請指導老師 ( 或導師 ) 於二週內向學務處提出 本獎勵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44

46 復華中學專業類科參加校外技藝競賽 各組校隊選手培訓計畫實施要點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 學年度第二學期初校務會議通過一 目的為有效提升本校各專業類科學生技能水準, 及培訓其熟能生巧 精益求精之技能學習態度與精神, 並藉輔導學生參加各種競賽 以爭取個人及團體榮譽特定本實施要點 二 培訓對象本校各種專業類科專業技能水準表現優異之學生 三 競賽種類 ( 一 ) 資料處理科 :1. 文書處理 2. 會計資訊 3. 網頁設計 4. 程式設計 5. 商業簡報 ( 二 ) 電子商務科 :1. 文書處理 2. 會計資訊 3. 網頁設計 4. 程式設計 5. 商業簡報 6. 記帳 ( 三 ) 幼兒保育科 :1. 教具製作 ( 四 ) 觀光事業科 :1. 中餐烹調 2. 餐飲服務 3. 飲料調製 ( 五 ) 美容美髮科 :1. 美容 2. 美髮 ( 六 ) 應用外語科 :1. 職場英文 ( 七 ) 其它 四 組織規劃由校長 教務主任 學務主任 會計主任 總務主任 科主任及各相關類科教師若干名組成培訓指導小組, 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各科主任負責推動與執行 五 工作執掌 ( 一 ) 校長 : 綜理本校選手培育發展目標訂定及有關工作指示 ( 二 ) 教務主任 :1. 負責甄選培訓指導教師及上課相關事宜 2. 秉承校長交辦之有關事宜 ( 三 ) 學務主任 : 負責培訓選手, 生活管理及缺曠請假督導與核定事宜 ( 四 ) 會計主任 : 負責培訓計畫實施, 有關經費預算編列及核支與報銷事宜 ( 五 ) 總務主任 : 負責培訓計畫實施, 所需相關物品及器具採購事宜 ( 六 ) 設備組長 :1. 協調各科主任, 準備訓練用材料 工具 2. 與各科主任協調訓練場所之安排 ( 七 ) 各科主任 : 45

47 1. 負責策劃 督導培訓有關事宜 2. 依培訓實施計畫作階段性概況報告及檢討報告 3. 蒐集歷屆競賽考古題及相關競賽資訊 4. 負責競賽選手報名及經費之請領及報銷 5. 培訓選手徵選之相關事宜 6. 協調指派負責指導選手之培訓教師, 並與教務處協商安排事宜 7. 執行上級交辦之事項 ( 八 ) 指導教師 : 1. 負責競賽選手培訓期間出勤狀況 2. 負責競賽選手之訓練及輔導 3. 其他有關臨時交辦事宜 六 徵選方式與培訓 ( 一 ) 選手徵選方式 : 1. 商業類 ( 資訊處理科 電子商務科 ) 技藝競賽之 文書處理 會計資訊 網頁設計 程式設計 商業簡報 等項目, 由校內初賽公開遴選本校正選代表選手 2. 應用外語科 : 初選四名儲備選手, 經由培訓活動評選出正選代表選手 3. 幼兒保育科 : 由相關任課老師推薦, 以美工能力佳學業成績優者得優先推薦 4. 觀光事業科及美容科 : 由相關任課老師推薦, 已取得相關丙級證照者得優先推薦 ( 二 ) 訓練時程規劃 : 1. 利用課餘時間培訓為原則, 並知會家長 2. 利用寒暑假培訓 3. 競賽前一週, 得視實際情況增加訓練時間, 如須請公假培訓, 應與教務處及學務處協商核准, 並取得家長同意書 ( 三 ) 訓練場所安排 : 以各類科參加競賽種類為原則, 得優先安排於相關專業教室訓練 ( 四 ) 訓練辦法 : 由各組培訓老師擬定, 並要求競賽選手須配合練習 ( 五 ) 訓練教材及輔助工具 : 1. 教科書 : 本校採用之教本 2. 補充教材 :(1) 各大專院校用書 (2) 坊間參考書籍及練習題 3. 考古題 : 歷屆競賽試題蒐集 46

48 4. 輔助工具 : 歷屆競賽實況錄影帶, 或其它相關資訊 5. 其它 : 蒐集優良試題, 並建立本校題庫 七 獎勵 ( 一 ) 原則 : 1. 以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為獎勵對象 2. 具有特殊代表性比賽之獎勵得個案簽報校長核准後實施 ( 二 ) 指導教師 : 1. 優先遴派參加校外各項進修及受訓機會 2. 授課鐘點採實報實支 ( 指導教師培訓鐘點費及獎金擇一領取 ) 3. 簽報學校給予適當獎勵, 並公開表揚 4. 公開獎勵方式如下 : (1) 指導之選手競賽成績獲全國性比賽 ( 含國際性 ) 前三名者, 一律頒發獎金伍仟元, 並簽報學校記嘉獎二次 (2) 指導之選手競賽成績獲全國性比賽 ( 含國際性 ) 入選或佳作者, 一律頒發獎金貳仟元, 並簽報學校記嘉獎乙次 (3) 指導之選手競賽成績獲地區性比賽第一名者, 頒發獎金貳仟元, 並簽報學校記嘉獎乙次 ( 三 ) 參加選手 : 1. 全國性競賽獲選前三名者, 頒發獎金伍仟元, 並簽報學校記大功乙次 2. 全國性競賽獲入選者 ( 含佳作 ), 頒發獎金貳仟元, 並簽報學校記小功兩次 3. 地區性競賽獲選前三名者, 頒發獎金貳仟元, 並簽報學校獎勵 第一名記大功乙次, 第二名記小功兩次, 第三名記小功乙次 八 本實施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陳校長核准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47

49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就學貸款申請需知 國中生不適用國中生不適用 一 申請就學貸款條如下新制現行貸款分三級制 : 第一級 : 家庭年收入所得為中低收入戶之子女 (114 萬元以下 ) 就學貸款利息仍由政府全額利息補助 第二級 : 家庭年收入所得超過 114 萬至 120 萬元以下家庭子女將提供半額利息補助, 需填寫就學貸款切結書,( 半額付擔用 ) 第三級 : 家庭年收入所得在 120 萬元以上之家庭, 若有兩位以上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亦可申請就學貸款, 但利息自付, 並填寫就學貸款切結書 ( 利息全額負擔用 ) 二 對保注意事項 : 對保銀行 : 至高雄銀行任何一家分行辦妥簽約對保手續, 承貸對保所需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 前往高雄銀行對保時須攜帶之證明文件如下 : 1. 申請者及保證人 ( 即法定代理人 ) 1 戶籍謄本 ( 父母親及孩子戶籍不同戶時請各自申請一份, 需要註冊日前三個月內 ) 一份 2 印章 3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及攜帶正本 2. 台灣企銀學雜費繳費單 ( 須先到學務處加蓋 就學貸款就學貸款 章, 才可到銀行辦理對保 ) 三 申請者應注意事項 : 1. 新生 : 請於領取註冊資料當日, 向導師提出申請登記, 全班收齊至學務處加蓋 就學貸款就學貸款 章, 再領取學生就學貸款基本資料申請表附保證書 請勿逾時, 申請條件不符合者無法申請 在校生 : 返校日由班級就學貸款負責人收齊註冊單, 統一至學務處加蓋 就學貸款就學貸款 章 2. 可申請貸款部份為學費 雜費 實習費 ( 由學校統一填寫 ), 餘額請到台灣企銀劃撥, 劃撥後於註冊時繳交導師 3. 經財稅中心審核貸款不合格者, 需繳清所有貸款部分, 若家中有二人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學等以上學校要辦理就學貸款者, 需自付貸款利息, 需填寫就學貸款切結書 ( 利息全額負擔用 ) 4. 備妥以上資料文件, 請於註冊日之前, 申請者及保證人 ( 即法定代理人 ) 親自到高雄銀行各分行進行對保 5. 對保後備妥下列文件, 於註冊日交給班級導師, 收齊後統一交 48

50 回學務處 (1) 學生就學貸款基本資料申請表附保證書一份, 請務必填寫工整, 詳實無誤 ( 請簽名 蓋章 ) (2) 高雄銀行之 學生就學貸款申請 - 撥款通知書 ( 第二聯 ) 學校收執聯 上列資料請依順序裝訂在左上角 若學生已向銀行對保, 但未交回對保資料給學務處承辦人, 視同未辦就學貸款, 貸款金額不能撥下自行負責 其它注意事項 : 1. 依教育部 修正之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擬自九十二學年上學期起變更就學貸款對保方式, 由現階段每學期簽約對保一次, 更改為每一教育學程簽約對保一次 2. 貸款學生第一次申貸, 需要學生連同父母 ( 兼保證人 ) 親自至高雄銀行對保, 第二次以後學生本人至高雄銀行對保即可 3. 原保證人以委任書檢附印鑒證明方式辦理對保者, 自 92 學年度起已不適用 4. 須至法院公證對保之學生, 請學生持高雄銀行 就學貸款保證授權書 至法院公證, 因其他授權書內容常有瑕疵, 無法完全適用於就學貸款 ( 註 : 表格可至高雄銀行網站列印 ) 5. 學生已成年 ( 滿 20 歲 ) 非由父或母或配偶當保證人者, 需附財力證明或在職證明或扣繳憑單 6. 未成年學生 ( 未滿 20 歲 ) 之法定代理人 ( 父 母 ) 無法親自對保時須出具以下證明 : (1) 法定代理人死亡 : 若戶籍謄本已註記者, 可免提供, 否則請出具除戶證明或死亡證明 (2) 法定代理人於國外工作 : 出具在職證明及搭機證明或出港證明 (3) 法定代理人在監服刑 : 出具在監服刑證明 (4) 法定代理人失蹤 ( 棄養或找不到人 ): 出具失蹤報案證明或村 里長證明 (5) 法定代理人於外地 ( 國內 ) 工作等原因 : 於法院公證後, 出具就學貸款保證授權書 上述 (2) 至 (4) 之情形, 對保時須另填切結書 (6) 半額補貼及全額自付利息之學生附切結書, 另全額自付利息 49

51 學生加附其他兄弟姐妹之學生證影本影本 (7) 自付利息之學生在學期間務必每月正常繳息, 否則一旦逾期繳息經高雄銀行依信保基金規定報道為逾期戶, 今後將無法再申貸就學貸款 ; 若借款人逾期還款, 逾放資料會經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 列為全國金機構債信不良往來戶, 嚴重影響借款人於金融機構之信譽及往後事業發展 (8) 學生若繼續在國內升學或服兵役, 應主動通知銀行辦理延理延期償還手續, 通訊地址有變更, 亦應主動通知銀行, 以維護本身權益 (9) 延期畢業者, 學生需親自至高雄銀行申請延期償還 (10) 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五條所稱之利息, 其利率之計算係依據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 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 加碼部分依各承貸銀行逾期放款情形, 每年檢調整一次, 由教育部公告之 減額貸款說明 : 一 依據高雄銀行貸款金額之範圍規定 : 第五點 ; 凡學生已享受全部公費 全部學雜費減免或已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 不得申請就學貸款 減免或已請領教育補助費之學生, 得申貸扣除公費 部分減免或教育補助費後之差額 二 自九十六學年度起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方案, 有加額補助學生申請就學貸款金額必須要扣除補助款, 不能重覆貸款 1. 本學期有申請就學貸款, 並領有加額補助之學生, 必須填寫 減額貸款切結書 2. 補助款不能重覆貸款, 必須將加額補助款退還給高雄銀行, 做沖銷就學貸款金額 3. 銀行開立還款收據還款收據於本校, 再轉發給減貸學生, 由於銀行不補發還款收據, 所以務必留存, 不可遺失 50

52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第一次辦理就學貸款流程 國中生不適用 向學務處或導師提出申請, 並領取學生就學貸款基本資料申請表 + 保證書 備妥相關文件資料 ( 於註冊日前 ) 1.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 三個月內 ) 印章身份證正本及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 父 母及本人 ) 領取註冊繳費通知單當日, 由班級負責人收齊, 更改金額後, 至學務處加蓋 就學貸款 之章 先入電腦至高雄銀行網站高雄銀行網站填寫相關資料 再到各分行進行對保 ( 可貸金額 : 學費 雜費 實習費 ) ( 金額由學校統一填寫 ) 對保後再至 台灣企銀台灣企銀 繳完後註冊時繳回各分行繳交餘額 1. 高雄銀行學生就學貸款申請 - 撥款通知書 ( 第二聯學 ( 餘額劃撥單註冊時交校收擲聯 ) 給導師 ) 2. 連同學生就學貸款基本資料申請表, 共 2 張一併交給導師, 整班收齊統一交到學務處訓育組 繕造就學貸款名冊呈報財稅中心經財稅中心審核未通過者, 知會主計室並通知學生補繳所貸金額 壹 申請就學貸款條如下新制現行貸款分三級制 : 第一級 : 即家庭年收入所得為低收入戶之子女 (114 萬以下 ), 就學 貸款利息仍由政府全額利息補助 第二級 : 家庭年收入所得超過 114 萬至 120 萬元以下家庭子女將提 供半額利息補助, 需填寫就學貸款切結書 ( 半額付擔用 ) 第三級 : 家庭年收入所得在 120 萬元以上之家庭若有兩位以上子女 就讀高中以上學校亦可申請就學貸款, 但利息自付, 需填 寫就學貸款切結書 ( 利息全額負擔用 ) 貳 未成年學生 ( 未滿 20 歲 ) 之法定代理人 ( 父 母 ) 無法親自對保 時須出具以下證明 : 1 法定代理人死亡 : 若戶籍謄本已註記者, 可免提供, 否則請 51

53 出具除戶證明或死亡證明 2 法定代理人於國外工作: 出具在職證明及搭機證明或出港證明 3 法定代理人在監服刑: 出具在監服刑證明 4 法定代理人失蹤( 棄養或找不到人 ): 出具失蹤報案證明或村 里長證明 5 法定代理人於外地( 國內 ) 工作等原因 : 於法院公證後, 出具就學貸款保證授權書 上述 (2) 至 (4) 之情形, 對保時須另填切結書 參 對保後備妥下文於註冊日交給班級導師收齊統一交回學務處 (1) 學生就學貸款基本資料申請表附保證書 ( 請簽名 蓋章 ) (4) 高雄銀行之 學生就學貸款申請 - 撥款通知書 學校收執聯 ( 第二聯 ) 利息其利率之計算係依據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 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 加碼部分依各承貸銀行逾期放款情形, 每年檢調整一次, 由教育部公告之 52

54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申請就學貸款注意事項 國中生不適用 申請就學貸款, 應先向學務處登記外, 到高雄銀行對保前, 需先進入高雄銀行網站, 填寫相關資料, 操作步驟如下 : 高雄銀行辦理就學貸款線上申請及對保流程 步驟一 : 步驟二 : 步驟三 : 進入高雄銀行高雄銀行網站, 鍵入網址 點選 就學貸款申請 先閱讀就學貸款相關約定事項及借據後, 點選 同意, 依畫面指示填寫就學貸款申請書 填寫 就學貸款申請 時, 資料均需填寫及點選清楚 ( 本次申貸金額請依註冊單上之可貸金額, 可貸項目 : 學雜費 實習費 書籍費 高中限 1000 元 大專 ( 含 ) 以上限 3000 元 住宿費 以校內規定最高標準金額為限 學生平安保險費 私立學校退撫基金 音樂系個別指導費 填寫完畢後點選 確認 鍵, 出現 本次申請資料 畫面, 請再次確認資料無誤後點選 申請送件 步驟四 : 步驟五 : 步驟六 : 高雄銀行 (TEL: 轉 11) 點選 列印就學貸款申請表, 列印撥款通知書,( 若無印表機者請先自行存檔至磁片中, 再至他處列印 ) 請持依步驟四自行列印之三張撥款通知書及就學貸款附件上所列之相關資料至本行各分行辦理對保 完成就學貸款申請書及對保作業 ( 對保完成之撥款通知書三張, 一張由銀行存執 一張由學生轉交學校存執 另一張學生存執 ) 53

55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民國 84 年 1 月 6 日 84 教總字第 號函訂定民國 91 年 1 月 10 日部授教中 ( 總 ) 字第 號函修訂民國 94 年 6 月 7 日部授教中 ( 總 ) 字第 C 號令修正民國 95 年 8 月 30 日部授教中 ( 總 ) 字第 C 號令修正民國 101 年 12 月 6 日部授教中 ( 學 ) 字第 D 號令修正民國 104 年 1 月 28 日臺教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 難慰問金之發放, 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 :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級學校 ( 包括進修學校 ) 在 學學生 ( 以下簡稱學生 ) 及幼兒園幼兒 ( 以下簡稱幼兒 ) 但不 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 博士班 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 學研究所碩士班 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 或年齡滿二十 五歲之學生 三 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 ( 一 ) 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 核給新臺幣一 萬元 ;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核給新臺幣二萬 元 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 而 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 不予核給 ( 二 ) 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 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 為, 致無法生活於家庭, 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 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 核給新臺幣二萬 元 ( 三 ) 因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 1. 失蹤達六個月以上 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 核給 新臺幣一萬元 2.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 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 核給新臺幣五千 54

56 元 ; 住院達七日以上者, 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 死亡者, 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 四 ) 因其他家境特殊 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 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前項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 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不予核給 但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者, 不在此限 每人每年依第一項各款事由申請, 以核給一次為限 ; 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 申請以一次為限 如父母雙方發生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同一事故者, 以累計方式核發 四 符合前點所定條件之學生及幼兒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慰問金 : ( 一 ) 申請時間 辦理方式 :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 向所屬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申請 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 經申請單位專案報本部核定者, 不在此限 ( 二 ) 審核 :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於前款申請提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 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後, 由本部辦理複審後核定 ( 三 ) 撥款 : 本部核定後, 應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五 慰問金致送方式 : ( 一 ) 專人致送 ( 二 ) 由所屬學校或幼兒園轉送 六 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 申請以一次為限 七 符合上述規定者, 請至學務處生輔組辦理 55

57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學生生活管理實施細則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壹 生活管理依據 : 本校遵照教育部頒生活教育方案, 國民生活須知, 友善校園 學生事務與輔導等法令章則, 並參酌本校實際情形, 訂定本校學生生活管理實施細則 貳 生活管理目的 : 學生生活管理旨在培養學生明禮儀 知廉恥 負責任 守紀律之美德, 並養成迅速 確實 整齊 清潔之良好生活習性, 使學生個人生活有規律, 團體生活有秩序, 在校為活活潑潑的好學生, 將來做一個堂堂正正的國民 參 生活管理原則 : 充份運用組織, 培養團隊精神, 樹立團體紀律, 展開各項生活競賽, 啟發學生榮譽心, 鼓勵自動 自發 自治之精神, 並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相互配合, 以增進生活管理效果 肆 生活教育作法 : 一 訂頒學生生活規範俾供學生遵行之依據 二 舉行高一學生生活規範講習與測驗 三 適時舉辦各項生活競賽 ( 整潔 秩序 生活規範 垃圾分類 等 ) 四 聘請專家作生活教育專題演講, 以增進學生生活知能 五 出刊壁報 放映生活教育錄影帶, 以擴大生活教育效果 六 實施機會教育 ( 週會 班會 朝會 精神講話 等 ) 七 做到人人考核 事事注意 處處輔導的全面徹底要求 伍 生活管理事項 : 一 禮節方面 : ( 一 ) 室內 : ⒈ 教師上課時, 班長須喊 起立 敬禮 坐下 口令, 敬禮之同時應齊聲向老師問 早 或問 好 ; 下課時, 班長須喊 起立 敬禮 坐下 口令, 敬禮之同時應齊聲 謝謝老師 以示敬意 ⒉ 學生如進入辦公室時, 應於門外呼 報告 56

58 ⒊ 凡入教室或辦公室受領或呈遞物件時, 應先行禮 ⒋ 凡老師不在辦公室時, 一律不得入室翻閱各種資料 ⒌ 老師召喚時, 應該立即答 有, 並趨前承命, 不可虛諾 ⒍ 接受老師詢問時, 態度要誠懇 莊重, 說話要不急不徐 ( 二 ) 室外 : 學生在室外遇見師長 來賓均應問好行禮 ( 三 ) 其他 : 1. 校外同學相見時要相互問候, 以示友愛 2. 休閒時不談人私, 不議人短, 不炫己長 3. 注意禮讓多用 請 字, 接受他人幫忙應說聲 謝謝, 自覺不週到處, 應說 對不起 4. 訪問或預約應準時守信 二 衣 食 住 行方面 : ( 一 ) 服裝儀容方面 : 以整潔 樸素 自然 美觀 大方為原則, 本校以競賽方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輔導檢查 1. 星期一至星期五到校服裝規定 :( 每週至少穿著 2 天制服, 穿著標準請參閱 服裝儀容規範 ) ⑴ 夏季服裝 : 換季時間約為清明節前後統一實施 ⑵ 冬季服裝 : 換季時間約為校慶結束後統一實施 ( 灰色西裝外套約於每年 12 月 1 日後統一穿著 ) ⒉ 服裝穿著注意事項 : ⑴ 穿著校服時 : 1 男生上衣及外套於左口袋上沿, 由上而下分別繡上科別 學年別 學號 ( 為後三碼 ) 與姓名 ; 女生不繡姓名, 餘與男生相同, 識別記號, 應保持最正確 2 穿著灰色外套時, 男生須打領帶 ; 女生白衣領需翻出外套, 應佩掛領結 3 不宜有下列穿著 : A. 裙長短過膝蓋上方 10 公分, 長褲為窄褲管 B. 冬季白上衣拉出裙 ( 褲 ) 外頭 C. 白上衣 長褲及外套袖口翻捲 D. 寒流可搭配雜色外套穿著, 但仍應以在校服內加穿為宜 57

59 E. 不可穿著便服進出校門 ⑵ 頭髮規定 : 頭髮以整潔 自然 美觀 大方 健康為原則 ⑶ 其他規定 : 1 雜色外套不可在校園內穿著 2 不得配帶耳環 鼻環 項鍊 腳鍊等或其他飾品 3 不可塗指甲油或化粧 ( 如課程需要應由科為單位報備 ) 4 服裝不可修改, 破損 學號模糊時, 應及時縫補改正 5 學生寒 暑假返校參與各項活動一律穿著校服 6 上學一律背書包 7 不得穿著拖鞋到校 ( 二 ) 飲食生活方面 : ⒈ 午餐一律在校內 ( 教室 ) 用餐, 飲食使用地點限教室內 ⒉ 校 ( 內 ) 外禁止邊走邊吃 ⒊ 視聽教室 電腦教室 音樂教室 實驗室 圖書館等場所禁止攜帶食物 飲料入內 ⒋ 用畢飲料 食物 瓶罐 紙盒應分類置於垃圾桶內, 不得隨意放置 ⒌ 上課時間禁止桌面放置食物 飲料及茶杯 ⒍ 操場 走廊及階梯無論上下課或放學時間, 禁止就地飲食 ( 三 ) 居住方面 : ⒈ 遠道寄宿市內學生 ( 賃居生 ), 應主動向生活輔導組辦理登記, 班導師 輔導教官應實施家訪 ⒉ 住宿在外, 應注意自身安全, 作息要定時 ⒊ 離開住所, 應稟明去處 回家時間 以免家人掛念 ⒋ 勿任意留宿陌生人或同學在家, 尤其是異性 ⒌ 住宿在外, 應定時與家人保持連絡, 以免牽掛 ⒍ 住宿地點應慎選, 必須有親人陪同方可前往洽租事宜 ⒎ 住宿在外, 宜注意個人儀態 穿著 舉止, 遵守生活規範, 並注意居家環境衛生 ( 四 ) 行的方面 : ⒈ 徒步 : (1) 上放學徒步時, 宜靠邊行走, 勿雙人或多人併排行走 (2) 嚴禁穿越馬路, 應走地下道或有紅綠燈指示之行人穿越道 58

60 (3) 不可穿越慢 ( 快 ) 車道, 避免發生危險 (4) 行走時要抬頭挺胸, 注意儀態, 走在人行道上 (5) 遇見師長應道 老師早, 放學時應道 再見 (6) 時時注意安全, 處處遵守秩序, 不可邊走邊吃或大聲說笑 (7) 放學應直接回家, 不得逗留以免父母掛念, 夜行易遭危險 (8) 嚴禁邊走邊使用行動電話或滑手機 ⒉ 騎自行車注意事項 : (1) 不可單車雙載或兩車併行 (2) 行車不可超速, 應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 (3) 要在慢車道上靠右邊行駛, 不要逆向或在快車道及人行道上行駛 (4) 上下學通過校門時應減速慢行通過, 進出校門時應自動下車, 步行進出校門 (5) 應經常保養檢查, 常保潔淨 ( 如輪胎 剎車等不妥時應即修理 ) (6) 穿越路口宜兩段式轉彎 (7) 應停放四維路或學校周邊車架, 並按規定放置整齊及上鎖 (8) 騎電動機車時, 應配戴安全帽, 以維交通安全 ⒊ 騎乘機車注意事項 : ⑴ 不可無照騎機車或搭乘無照駕駛者之交通工具 ⑵ 不論前騎或後載者均需佩戴安全帽 ⑶ 騎機車上放學, 應於學期前完成機車證申請, 並隨時攜帶 機車證, 接受校外巡邏人員檢查 ( 申請表如附件 ) ⑷ 機車禁止進入校園 ⒋ 通勤學生注意事項 : ⑴ 乘車時應依序排隊上下車不得爭先恐後, 並應保持安靜 ⑵ 在任何場所或車站均應接受當地軍訓教官或糾察同學的指導與糾正 ⑶ 車輛到站時待車停穩後才上下車以免危險 ⑷ 同車同站學生乘車應彼此照顧 ⑸ 乘車不得將頭手伸出窗外, 且不可攀立車廂結合部份或站立車門邊, 以防意外 ⑹ 通車生應遵照規定使用公車卡或付現金 59

61 三 請假規定 ( 一 ) 學生在上課時間, 因特別事故不能上課或出席各種集會及參加課外活動, 應先行請假 ( 二 ) 請假須先填寫 學生請假單 由家長蓋章後, 送呈導師核轉班級輔導教官, 後送學務處生輔組登記 ( 三 ) 學生請假, 應經由級任導師核轉學務處核准, 但六日 ( 含 ) 以上應呈校長核准, 未經級任導師核轉之請假單無效 ( 四 ) 因故無法到校請假, 請家長先以電話或書信通知導師或輔導教官, 病癒返校三日內, 持診斷證明, 補辦請假 逾期請假者依超過期限給予適當處分 ( 一週內記警告乙次 ; 二週內記警告二次 ; 一個月以內記小過乙次 ; 超過一個月以上不予准假 ) ( 五 ) 因公缺席者以公假論, 但須先經相關單位核准, 並會知導師及任課老師 ( 六 ) 未經請假擅自缺席者, 以曠課論 ( 七 ) 因特別事故不能來校請假者, 得由家長或監護人於當日電話通知或具函送校辦理請假事宜 ( 八 ) 在校因病請假回家或在保健室休息均須檢具校醫證明, 並於次日辦理請假手續 ( 九 ) 請假期滿後未能返校上課, 須辦理續假手續, 否則以曠課論 ( 十 ) 在期中考試, 學期考試或模擬考試時, 患重病或遭意外事故不能參加考試者, 須持公立醫院證明親自來校請假, 經會教務處核准後始得補考, 否則以曠課論不予補考 ( 十一 ) 全學期無請假無曠課者, 記小功乙次獎勵 ; 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 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 功過相抵滿三大過者, 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 依法令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 十二 ) 註冊當日需親自到校辦理, 未能當日辦理者需按請假手續辦理請假 逾期註冊者, 按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第二六條第六類處分 四 外出規定 ( 一 ) 任何外出均需辦理外出手續, 並經導師及教官之核准, 返校依請假手續請假, 否則以曠課論 ( 二 ) 學生因公外出時, 須有關處室出具證明至教官室填寫外出單 ( 三 ) 學生臨時發生疾病, 必須外出時, 須經健康中心檢查屬實發給證明單, 由家長到校接送, 但須至教官室填寫外出單始可外出 60

62 ( 四 ) 學生如有特別事故, 而必須請假外出時, 須由家長具函證明或電話聯繫, 否則不准外出 ( 五 ) 中午外出必須在午休開始前辦妥請假手續離校, 不得破壞午休秩序, 並應在未上課前回校並至教官室銷假 ( 六 ) 學生團體外出時, 須具申請書向相關處室申請, 經學務主任核准後, 始可外出 ( 七 ) 無論個人或團體如未按手續辦理請假, 擅自離校按校規懲罰 五 遺失物品交領規定 ( 一 ) 凡拾得物品, 不論大小貴賤均須交學務處登記招領 ( 二 ) 如匿藏不交者一經查覺即以偷竊論 ( 三 ) 凡遺失物品者, 得至學務處報失 ( 四 ) 領取遺失物品時, 須先說明認記, 符合者方予簽名領回, 不得私自攜取 ( 五 ) 如冒領遺失物品者, 一經查覺, 即以欺騙議處 ( 六 ) 未遺失而冒報者, 發覺時亦加以議處 ( 七 ) 遺失物品一經發給拾得者後, 失主不得再請求追回 ( 八 ) 拾得遺失物來交者, 照章酌給獎勵 六 值日生服務規定 ( 一 ) 各班每日值日生二人, 由各班衛生股長輪派之 ( 二 ) 各班每日值日生, 均須遵守本規定 ( 三 ) 值日生必須於每日七時廿分前到校將教室內及教室四週環境打掃整潔, 如有紙屑 果皮等物立即撿清 ( 四 ) 在教師下課後, 立即將黑板擦淨 ( 五 ) 每日須將棄物送入垃圾場處理 ( 六 ) 本班發生臨時事件報告導師或學務處 ( 七 ) 上外堂課時應將教室門窗鎖好 冷氣 電扇 電燈關閉後, 參加上課 ( 其他同學應予協助 ) ( 八 ) 值日生須認真服務, 不得敷衍情事 七 例假日到校自修規定 ( 一 ) 本校為為維持秩序, 保養公物並便利學生自修起見, 特訂定本規定 ( 二 ) 本校學生於例假日到校自修者, 均須到指定閱覽室或教室內自習 ( 三 ) 學生自修時, 須保持場地整潔, 並愛護公物 ( 四 ) 在閱覽室自修, 嚴禁攜入零食 飲料等物品 ( 五 )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視情節輕重嚴予議處 61

63 ⒈ 擅自開啟已關閉教室之門窗者 ⒉ 故意破壞公物者 ( 另應予以賠償及懲處 ) ⒊ 擾亂秩序者 ⒋ 服裝不整者 ⒌ 任意塗寫文字者 ⒍ 其他有違規行為表現者 ( 六 ) 星期例假日由值班教官, 負責巡邏監督 八 在校自修時間及規定事項 ( 一 ) 週一至週五晚自修平常晚自修開放至 2100 時 ( 二 ) 週六及星期例假日開放至 1700 時 ( 三 ) 寒暑假期間一律開放至 1700 時 ( 四 ) 各科應指定教師負責及統一集中, 並向總務處申請, 及向學務處 教官室報備 九 集會規定 : ( 一 ) 學生按規定應參加週會 朝會 學生班聯會 精神講話及其他各種集會, 不得無故缺席 ( 二 ) 聞集合鈴聲或廣播, 應迅速至規定地點集會, 整隊時要注意迅速 靜肅 確實之要求 ( 三 ) 各種集會時, 不得在會場講話 嬉笑 睡覺 看書 ( 含報章 雜誌 ) 聽音樂 使用行動電話等 ( 四 ) 各種集會由各班班長負責整理隊伍 風紀股長清查出缺席人數, 並維持秩序 十 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陳校長核准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62

64 附件 : 附件 : 63

65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騎機車申請書 申請時間年月日 班級姓名出生年月日駕照號碼車牌號碼申請人家中電話 學號性別車輛所有人排汽量顏色申請人手機 住址 保證暨同意書 1 申請人已領有駕照, 並隨身攜帶駕照 行照及機車證隨時接受學校檢查, 行駛時必定配戴安全帽, 並恪遵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有關規定 2 上 下學騎機車, 不搭載同學, 服從自治幹部及學校師長之指導 3 若因騎機車違反規定與人滋事或發生交通意外事故, 其責任由家長及學生自行負責 4 依學校規定地點停放車輛, 如隨意違規停放遭檢舉, 應自負其責任 以上事項敝家長願嚴格督促子弟遵守, 若有違犯校規願接受處分, 絕無異議 立書人 ( 家長 ) 簽名 : 申請人 ( 學生 ) 簽名 : 申請檢附資料 :1 吋照片乙張 導師生輔組長學務主任 64

66 復華中學國中部學生手機使用管理辨法 日於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日於校務會議通過 壹 依據 : 一 高雄市教育局 99 年 7 月 2 日高市教二字第 號函辦理 二 103 年 8 月 28 日本校學務處 [ 復華中學學生手機使用管理辦法 ] 貳 目的 : 為使教師教學活動進行不受干擾, 暨教師對學生生活管理及保障校園安寧, 特訂定本辦法 叁 實施對象 : 本校全體學生 肆 實施方式 : 一 手機管制時間 : 每日學生到校後, 自早自習起至放學離校前, 手機 ( 含智慧手機 平板等 ) 均須管制禁止使用 ( 含午休 自習課 體育課 電腦課 社團期間 夜間輔導課 晚自習等 ) 二 手機保管負責人 : 由導師於每學期期初遴選或指派有服務熱忱及責任心的學生, 負責學生手機收集 繳交 領取 及發還 三 導師每日應要求學生將所攜帶之手機, 統一置放於班級手機保管櫃內代管 ; 由負責人將手機繳交至各班手機保管櫃內, 並於第八節 ( 或夜間輔導課 晚自習 ) 下課後再至班級手機保管櫃領取及發還學生使用 四 各班手機管制作法, 由各科導師及學生共同訂定管理細則, 班級導師應共同遵守, 並確實要求學生執行 五 家長如需連絡學生可透過學務處 教官室 辦公室或導師手機 ; 學生如需緊急聯繫時, 應經導師或主任同意後始可使用 65

67 六 任課教師如需使用手機教學, 應向各班導師提出申請, 經同意後始可領取使用 七 懲處規範 : ( 一 ) 學生未依規範繳交手機者, 將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應記警告處份並代管該手機乙日予以警惕 ; 累犯者加重處份 ( 二 ) 學生未經報備核准使用手機者, 將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應記小過處分並代管該手機三日予以警惕 ; 累犯者加重處份 ( 三 ) 學生利用手機滋事 聚眾, 造成同學 老師及學校困擾, 依情節輕重處以小過以上處分 ( 若違反網路規定觸犯法律行為者, 得召開學生奬懲會議處 ) ( 四 ) 學生利用手機從事不法偷拍 ( 他人隱私或事涉違法 ), 得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應記大過以上處分 ( 五 ) 利用手機儲存不當影音 圖像 ( 色情 血腥 暴力 ), 供他人瀏覽 觀賞或相互傳遞者 ( 違反著作權法或散佈猥褻圖片 影片 ), 得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應記大過以上處分, 並要求立即銷毀手機內違規影音檔案 ( 六 ) 學生利用手機拍照或側錄不當影片 ( 涉及妨害秘密或性別平等法 ), 惡意上傳散佈至網路, 嚴重破壞校譽者, 得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應記大過以上處分或將該生適性輔導安置 ( 七 ) 學生不得攜帶手機充電器至學校教室使用, 如未遵照規定, 學生記警告兩次, 該充電器及手機得暫代保管乙天後, 由學生處領回 伍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 修正時亦同 66

68 高雄市私立復華中學學生手機使用管理辦法 日於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日於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日於校務會議通過一 依據 :1. 高市教育局 99 年 7 月 2 日高市教二字第 號函辦理 2. 本校 103 年 3 月 4 日行政會議校長指 ( 裁 ) 示事項 二 目的 : 為使教師教學活動進行不受干擾, 暨教師對學生生活管理及保障校園安寧, 特訂定本辦法 三 實施對象 : 本校所有學生 四 實施方式 : ( 一 ) 每學期期初導師應與家長溝通及向學生宣導, 並由學生填寫遵守 手機管理規範公約 二份 ( 附件一 ), 一份交由導師保存, 一份交學務處生輔組保管 ( 二 ) 手機管制時間 : 每日學生到校後自早自習起至放學離校前, 手機 ( 含智慧手機 平板等 ) 均須管制禁止使用 ( 含午休 自習課 體育課 實習課 電腦課 社團期間 夜間輔導課 晚自習等 ) ( 三 ) 手機保管負責人 : 由導師於每學期期初遴選或指派有服務熱忱及責任心的學生, 負責學生手機收集 繳交 領取 及發還 ( 四 ) 導師每日應要求學生將所攜帶之手機, 由負責人將手機逐一收集後, 統一置放於班級手機保管櫃上鎖, 並於第八節 ( 或夜間輔導課 晚自習 ) 下課後再向導師領取鑰匙發還學生使用 ( 五 ) 各科手機管制作法由各科 導師 學生共同訂定管理細則, 班級導師應共同遵守, 並確實要求學生執行 ( 六 ) 家長如需連絡學生可透過學務處 教官室 科辦公室或導師手機 ; 學生如需緊急聯繫時, 應經導師或科主任同意後始可使用 ( 七 ) 任課教師如需使用手機教學應向各科主任提出申請, 經同意後始可領取使用 ( 八 ) 班級手機保管櫃鑰匙應由導師自行保管, 嚴禁交由學生保管 ( 九 ) 班級手機保管櫃應珍惜使用, 不當使用或故意毀損, 將照價賠償並議處 67

69 五 懲處規範 : ( 一 ) 學生未依規範繳交手機者, 將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9 條 (20)- 應予以警告處份並代管該手機三日予以警惕 ; 累犯者將加重處份 ( 二 ) 學生未經報備核准使用手機者, 將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10 條 (11)- 應予以小過處分並代管該手機三日予以警惕 ; 累犯者將加重處份 ( 三 ) 學生利用手機滋事 聚眾, 造成同學 老師及學校困擾, 依情節輕重處以小過以上之處分 ( 若違反網路規定觸犯法律行為者, 得召開學生奬懲會議處之 ) ( 四 ) 學生利用手機從事不法偷拍 ( 他人隱私或事涉違法 ), 得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11 條 (23)- 應予以大過以上之處分 ( 五 ) 利用手機儲存不當影音 圖像 ( 色情 血腥 暴力 ), 供他人瀏覽 觀賞或相互傳遞者 ( 違反著作權法或散佈猥褻圖片 影片 ), 得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11 條 (9)- 應予以大過以上之處分並要求立即銷毀手機內違規影音檔案 ( 六 ) 學生利用手機拍照或側錄不當影片 ( 涉及妨害秘密或性別平等法 ), 惡意上傳散佈至網路, 嚴重破壞校譽者, 得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11 條 (23)- 應予以大過以上之處分或將該生予以適性輔導 ( 七 ) 若將手機借予他人致產生違規時, 出借人與使用人均併同處分 六 嚴重違反手機使用規定者除依校規議處外, 並列入適性輔導或輔導性社團加強法治教育 七 班級手機管理執行成效, 將列入班級經營評比 八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 修正時亦同 68

70 私立復華中學學生手機 ( 含智慧手機或相關資訊設備 ) 管理公約 我願遵守下列學校手機 ( 含智慧手機或相關資訊設備 ) 使用規範及科辦公室 班級手機相關規範, 如違反相關規範時, 願意接受處分 : 一 遵守手機使用規範 : ( 一 ) 手機管制時間 : 每日學生到校後自早自習起至放學離校前, 手機 ( 含智慧手機 平板等 ) 均須管制禁止使用 ( 含午休 自習課 體育課 實習課 電腦課 社團期間 夜間輔導課 晚自習等 ) ( 二 ) 手機保管負責人 : 由導師於每學期期初遴選或指派有服務熱忱及責任心的學生, 負責學生手機收集 繳交 領取 及發還 ( 三 ) 導師每日應要求學生將攜帶之手機, 由負責人將手機逐一收集後, 統一置放於班級手機保管櫃上鎖, 並於第八節 ( 或夜間輔導課 晚自習 ) 下課後再向導師領取鑰匙發還學生使用 ( 四 ) 各科手機管制作法由各科主任 導師 學生共同訂定管理細則, 班級導師應共同遵守, 並確實要求學生執行 ( 五 ) 家長如需連絡學生可透過學務處 教官室 科辦公室或導師手機 ; 學生如需緊急聯繫時, 應經導師或科主任同意後始可使用 ( 六 ) 任課教師如需使用手機教學應向各科主任提出申請, 經同意後始可領取使用 ( 七 ) 班級手機保管櫃鑰匙應由導師自行保管, 嚴禁交由學生保管 ( 八 ) 班級手機保管櫃應珍惜使用, 不當使用或故意毀損, 將照價賠償並議處 二 懲處規範 : ( 一 ) 學生未依規範繳交手機者, 將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9 條 (20)- 應記警告處份並代管該手機三日予以警惕 ; 累犯者將加重處份 ( 二 ) 學生未經報備核准使用手機者, 將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10 條 (11)- 應記小過處分並代管該手機三日予以警惕 ; 累犯者加重處份 ( 三 ) 學生利用手機滋事 聚眾, 造成同學 老師及學校困擾, 依情節輕重處以小過以上處分 ( 若違反網路規定觸犯法律行為者, 得召開學生奬懲會議處 ) ( 四 ) 學生利用手機從事不法偷拍 ( 他人隱私或事涉違法 ), 得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11 條 (23)- 應記大過以上處分 ( 五 ) 利用手機儲存不當影音 圖像 ( 色情 血腥 暴力 ), 供他人瀏覽 觀賞或相互傳遞者 ( 違反著作權法或散佈猥褻圖片 影片 ), 得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11 條 (9)- 應記大過以上處分, 並要求立即銷毀手機內違規影音檔案 ( 六 ) 學生利用手機拍照或側錄不當影片 ( 涉及妨害秘密或性別平等法 ), 惡意上傳散佈至網路, 嚴重破壞校譽者, 得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11 條 (23)- 應記大過以上處分或將該生適性輔導安置 ( 七 ) 若將手機借予他人致產生違規時, 出借人與使用人均併同處分 三 嚴重違反手機使用規定者除依校規議處外, 並列入適性輔導安置或輔導性社團加強法治教育 簽名欄 : 69

71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請假規則 * 注意 : 詳閱規則再請假, 未按規則請假, 以曠課論 於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一 請假種類 : 公假 事假 病假 婚假 產前假 娩假 陪產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及喪假 二 請假程序 : ( 一 ) 詳實填寫請假單, 經家長簽章 導師簽證, 交由輔導教官及生輔組長審閱, 並轉呈學務主任或校長核示 ( 二 ) 核示後甲聯交由學務處幹事登錄, 乙聯寄學生家長 三 請假期限及規定 : ( 一 ) 病假 : 請家長先以電話通知導師, 病癒返校三日內, 持診斷證明, 補辦請假 ( 二 ) 公假 : 1. 代表學校參加比賽, 政府舉辦之考試 集會 兵役身家調查及體檢 2. 辦理學校 班級 社團等公務, 請附有關證明或請指派公務老師簽證後辦理 3. 公假(含校 內公務) : 應由申請單位或指派老師於事前經導師簽證後, 送學務處完成請假程序 公假學生明單應由導師通知任課教師知悉單, 校內公務(含老師帶隊)填公假單 ; 校外公務寫請假單, 並應事前辦理 ( 三 ) 事假 : 應事前辦理, 並檢附家長證明 如因特別事故得由家長先以電話通知導師或輔導教官, 返校出具家長證明, 於三日內補辦請假 ( 四 ) 喪假 : 須檢附證明或家長出具證明 ( 五 ) 女生生理日致上學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乙天為原則 ( 六 ) 上學後在校內, 因病或急事請假, 須經導師簽證送至學務處生輔組辦理外出, 始可離校, 否則不准補假, 請假時加附外出證明單 ( 七 ) 考試 ( 註冊 ) 期間, 不准事假, 其他請假須先經校長核准, 70

72 再送教務處登記始有效 四 准假權限 : ( 一 ) 一日 ( 含 ) 內由導師及輔導教官核准 ( 二 ) 二日 ( 含 ) 內由生輔組長核准 ( 三 ) 三日 ( 含 ) 至五日以內, 由學務主任核准 ( 四 ) 六日 ( 含 ) 以上呈請校長核准 五 曠課計分 : ( 一 ) 全勤記小功乙次 ( 二 ) 曠課二節記警告乙次 ( 三 ) 升降旗 自習 午休合併每四次記警告乙次 ( 四 ) 事假每十節記警告乙次 ( 喪假或特別事故准假在一週內者, 不列計, 超過部份, 依事假標準辦理 ) 六 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者, 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 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 應依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七 缺課除因公假 病假 婚假 產前假 娩假 陪產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 經學校核准給假外 ( 不含事假 ), 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八 每週學生曠缺統計表公佈後 3 日內完成更正手續, 逾期者不予受理 九 請假單詳填家長姓名及連絡地址, 書寫不正確或偽造, 致家長無法接獲者, 按未請假辦理 十 請假單不得塗改請假時數 日期及冒用家長 師長簽章, 違者按校規處理 並應貼足郵票, 否則不予准假 十一 因故無法到校請假, 請家長先以電話或書信通知導師或輔導教 官, 病癒返校三日內, 持診斷證明, 補辦請假 逾期請假者依 超過期限給予適當處分 ( 一週內記警告乙次 ; 二週內記警告二 次 ; 一個月以內記小過乙次 ; 超過一個月以上不予准假 ) 十二 因特殊原因由導師扣假之學生, 應由導師先行與學務處 輔導 教官完成協調後實施, 唯扣假不得超過乙個月 71

73 72

74 復華高級中學課間通行證使用規定 一 學生於上課期間, 因故離開教室 ( 或上課場地 ) 時, 應配掛 課間通行證 以便巡堂教師 ( 主任 組長 ) 識別 二 學生離開教室前, 應先向任課教師報備, 並取得許可後, 始可離開教室 三 學生於課間離開教室, 不得藉故於校園中遊蕩, 或影響他班上課, 違者以 擾亂校園秩序影響他人受教 辦理處分 四 課間通行證平日應懸掛於班級前門佈告欄, 未經任課導師許可不得私自配掛使用 五 配掛課間通行證時, 以一人一證為主, 不得多人使用一證, 使用學生應懸掛於胸前, 提供巡堂教師查驗 ; 違反規定者列入課堂違規並扣該班秩序分數 六 課間通行證每學期配發各班級兩張, 於期末應繳回學務處 ; 如有遺失或不當損壞, 若申請補發應收製作材料費用 上課期間通行證懸臨時離開掛胸前識教室別 ( 一人一張 ) 返回教室將通行證 不得影響其餘同學 掛於前門佈告欄 上 課 注意事項 向任課老師取得同意, 領取課間通行證 遇巡堂老師或教官應主動出示查證 應向任課老師報告, 並掛回原處 特殊事故如多人同時離開教室, 應由任課老師開立證明單 73

75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學生服裝儀容規範實施服裝儀容規範實施要點 一 目的 :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為培養學生自主性與負責精神, 並加強學生自我管理能力, 進而養成良好生活習慣, 以增進團體紀律與班級榮譽之觀念 二 訂定方式 : 每學年度實施學生服裝儀容規範說明會 ( 辦理家長及學生說明會 ), 並適時修正規範內容 三 實施方式 : ( 一 ) 定期評比 : 1. 時間 : 每月第一週朝會中實施全校性檢查 如行事曆所訂之檢查日程表 2. 執行方法 : (1) 導師應確實檢查全班服儀 ( 服裝儀容規範如附件 1), 並將結果填寫於 學生定期服儀勸導 / 複查紀錄表 ( 如附件 2), 於當日中午前送交輔導教官 (2) 檢查不合格及缺席之學生應於三日內主動向輔導教官完成複檢或補檢 (3) 輔導教官於三日後應統計各輔導班級未複查或補檢人數, 並提交生輔組列入班級生活教育整潔扣分 ( 每 1 人 / 扣 0.1 分 ) (4) 學務處於當日視情形責成輔導教官抽查一至二班或各班普查, 並將缺失情形紀載於該班 學生定期服儀勸導 / 複查紀錄表 ( 二 ) 不定期評比 : 74

76 1. 時間 : 上 放學 升旗 上課 午休及課餘時間 2. 執行方法 : 全員檢查 部份抽查 課間巡查登記 3. 由導師 教官 生輔教師 科主任 學務人員實施檢查, 並記載於 學生服裝儀容勸導 / 複查紀錄表 ( 如附件 3) 4. 檢查不合格之學生應主動於三日內向輔導教官完成複檢, 生輔組於隔日發放當日缺失學生通知單, 提醒不及格學生主動複查 ; 另三日後未完成複查人數實施班級評比扣分 四 獎懲 : ( 一 ) 全學期服裝儀容無缺失及理平頭之同學, 由班級導師統一予以記功一次 並優先推薦班級 品格大使 美德大使 模範生 孝悌楷模 等選拔活動 ( 二 ) 全學期全班學生服裝儀容無缺失, 班級生活教育整潔總平均將加 5 分 ( 三 ) 學生服裝儀容不符規範者, 責成導師加強輔導, 使其自主性改善與主動複查, 未改善及複查者, 納入班級生活教育整潔扣分項目 五 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 呈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75

77 附件 1: 一 男生 : 復華高級中學服裝儀容規範 1. 上衣為白底條紋 冬季長袖 夏季短袖, 左口袋上沿, 由上而下分別 繡上科別及學號與姓名 ( 運動服亦同 ), 線顏色為翠綠色, 繡線編號為 223 號 ; 冬季穿著時須紮於褲內 2. 冬季外套為灰色西裝式, 校徽上沿, 由上而下分別繡上科別及學號姓 名 ( 運動外套亦同 ) 線顏色為翠綠色, 繡線編號為 223 號 3. 長褲為深藍色 正面打摺, 左右口袋為斜式, 後口袋不加蓋, 褲口為 直式 4. 皮鞋為黑色半統皮鞋, 需有鞋帶 5. 襪為白色短襪, 高度超過腳踝 6. 體育課穿規定運動服, 短統球鞋需有鞋帶, 以黑 白或深暗色系為主 7. 頭髮以整潔 自然 美觀 大方 健康為原則 8. 指甲需常修剪 不戴戒子 耳環 項鍊 手鐲 ( 鍊 ) 舌環 鼻環 腳環 ( 鍊 ) 9. 身體不可刺青, 雨天禁止穿拖鞋 10 皮帶為學校制式皮帶 ( 含校徽 ) 二 女生 : 1. 上衣白底圓領 ; 冬季長袖, 夏季短袖 ; 科別及學號繡於左口袋上 ( 運動服亦同 ), 線顏色為翠綠色, 繡線編號為 223 號, 穿著時須紮於裙 ( 褲 ) 內 2. 冬季外套為灰色無領西裝式, 校徽上沿繡科別及學號 ( 運動外套亦同 ), 線顏色為翠綠色, 繡線編號為 223 號 3. 皮鞋為黑色半統皮鞋, 需具有鞋帶 4. 襪子 : 夏季為黑色短襪 ( 高度至小腿肚 ); 冬季為黑色褲襪或長襪 ; 嚴禁穿絲襪 5. 體育課穿規定運動服, 短統球鞋需有鞋帶, 以黑 白或深暗色系為主 6. 裙為紅底格子摺裙長至膝蓋 7. 頭髮以整潔 自然 美觀 大方 健康為原則 髮飾以素色為主 8. 指甲需常修剪, 不得佩帶耳環 戒子 手鐲 ( 鍊 ) 項鍊 舌環 鼻環 腳鍊 9. 身體不可刺青, 雨天禁止穿拖鞋 涼鞋 10. 穿著制服應配戴領結, 扣於第一顆領扣上 76

78 三 服裝儀容穿著要求事項 : 1 男生上衣及外套於左口袋上沿, 由上而下分別繡上科別 學年別 學號 ( 為後三碼 ) 與姓名 ; 女生不繡姓名, 餘與男生相同, 識別記號, 應保持最正確, 規定詳如下列學號範例 2 穿著灰色外套時, 男生須打領帶 ; 女生白衣領需翻出外套 3 不可有下列穿著: ( 1 )裙長短過膝上方 10 公分, 長褲為窄褲管 ( 2 )冬季白上衣拉出裙( 褲 ) 外頭 ( 3 )白上衣 長褲及外套袖口過長而翻捲 ( 4 )穿著雜色外套(除寒流時可搭配, 但仍以在校服內加穿為宜, 如有 T 帽或圍巾應至於外套內) ( 5 )校園內穿著便服進出校門 ( 6 )體育課穿著雜色服裝 4 一般規定: ( 1 )不得配帶耳環或其他飾品 ( 2 )不可塗指甲油或化粧 ( 3 )服裝破損 學號模糊時, 應及時縫補改正 ( 4 )上學一律背書包, 不可以紀念書包或其他袋子代替 ( 5 )學生寒暑返校參與各項活動一律穿著校服 ( 6 )男 女生校服均不可改 如緊身服 褲,AB 褲 學號範例 : 學年別 男生 科別 普 周杰倫 學年三號別別碼 女生 三碼號77 美 科* 各科學號代字 普通高中 - 普 應用外語科 - 應 觀光事業科 - 觀 資料處理科 - 資 電子商務科 - 商 幼兒保育科 - 幼 美容科 - 美 觀光科建教班 - 建觀

79 其他附件 2: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定期服儀勸導 / 複查紀錄表 時間 班級 年月日 科年級班 導師簽名 ( 檢查 ): 輔導教官 ( 複查 ): 應到 : 人 實到 : 人 缺席 : 人 不合格項目 學 號 姓名 缺 席 領結(帶)褲(裙)上衣外套學號皮帶指甲鞋式複檢日 期 78

80 附件 3: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服裝儀容勸導 / 複查紀錄表年月日不合格項目班級學號姓名西裝外套運動外套上衣未紮修改制服改運動服領結(帶)學號鞋式指甲其他複檢日期79

81 復華中學學生臨時外出及遠道免早讀管制規則 一 本規則依據本校生活教育實施辦法訂定之 二 學生如有特別事故必須請假外出時, 須填寫臨時外出單 如附件 經導師通知家長核准後, 再送至學務處生輔組辦理外出, 始可離校 三 在上課時間必須外出亦先辦外出手續, 而後再依照請假手續辦理請假, 否則以曠課論處 四 學生團體外出時須具申請書向學務處申請經主任核准後始可外出 五 無論個人或團體若未按手續辦理外出, 而擅自離校者以不假外出論處 六 學生外出須在臨時外出單上填妥班級 姓名 外出日期 時間 返校時間 外出事由等, 然後呈導師核准後, 再至學務處生輔組申請外出, 經生輔組認可後登記始可外出 七 遠道學生如因下列條件者, 無法按時參加早自習, 經由導師 輔導教官審查後, 於開學第一週內向生輔組提出申請 免早讀證明, 經申請核發後, 應自行妥善保管, 遺失不再補發, 亦不得私自更改 借用他人, 進入校門應主動出示檢查 : 1. 搭乘市公車須轉車三次以上, 且校車未到達者 2. 搭乘公路局 客運 火車 捷運轉市公車行程在一小時以上者 3. 身體腿部因病故, 導致長時間行動不便者 八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經導師會議修訂之 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 呈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80

82 第一聯:生輔組存復華高級中學學生臨時外出導師單第二聯:學生外出及補 銷 假證明查復華高級中學學生臨時外出導師單日期年月日星期 外出時間時分 預定返校時間時分 不返校 班級科年班 姓 名 外出事由 生 輔組... 撕... 開... 線... 日期年月日星期 外出時間時分 預定返校時間時分 不返校 班級科年班 姓 名 外出事由 生 輔組 81

83 復華高級中學遠道學生免早讀申請表 班 姓 學 級 名 號 交 通 工 具 起 站 時 間 行 程 時 間 到 校 時 間 合於申請之條件 1. 乘市公車須轉車三次以上而校車不到達者 2. 乘公路局 客運 火車 捷運轉市公車行程在一小時以上者 3. 身體腿部機障行動不便者 詳 細 住 址 家 長 意 見 及 簽 章 審 核 意 見 導 師生 輔 組 長學 務 主 任 82

84 高雄市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急病送醫處理要點 80 年 10 月 7 日高是教育五字第 號 一. 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急病時, 上課時間由任課老師, 非上課時間由各班導師或在場發現之教職員工及學生立刻將受傷 ( 患病 ) 學生送到健康中心, 或請護士到場急救轉送醫院治療, 如遇護士不在時, 教師應掌握急救原則緊急處理或立即送醫院 二. 意外事件或疾病發生時, 由導師或任課老師負責與家長聯繫, 並由訓導 ( 學務 ) 處給予協助 三. 學生意外傷害或急病處理原則 : ( 一 ) 一般狀況 ( 無立即性及繼續性傷害之傷病 ); 由導師或任課教師先通知家長前來帶回就醫, 無法連繫或家長無法立即到校者, 由導師送醫或到健康中心由護士適當照顧 ( 二 ) 特殊狀況 ( 有立即性或繼續性傷害或危及生命之虞者 ): 由護士或訓導 ( 學務 ) 處指派人員做好必要之急救處理並立即送醫, 導師負責聯絡家長會合後, 必要時亦隨行護送 ( 團體食物中毒或意外傷害者先連絡一一九 ) 另指派專人向市府教育局及衛生機關報備 ( 三 ) 傷害情形屬於一般狀況或特殊狀況由護士依其專業能力判斷之 ( 四 ) 護送人員應准予公出, 必要時給予公假 四. 學校可覓特約醫院, 如無適當特約醫院者, 傷患就醫急用經費由總務處籌備零用金備用, 送醫經費的預支與歸還, 由訓導 ( 學務 ) 處協助健康中心辦理, 因特殊原因該款項無法歸還時, 需檢據簽會由有關單位陳請校長處裡 五. 意外傷害學生送醫時, 應與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有特約之醫院, 以利保險費之申請, 送醫之交通工具可僱用計程車, 必要時應即連絡一一九救護車前來支援 六. 因意外傷害就醫事件發生時, 應立即報備, 其程序為導師 任課教師或護士 衛生組長 訓導 ( 學務 ) 主任 校長, 必要時由訓導 ( 學務 ) 主任會同人事 教務等單位核假 調課 ( 代課 ) 事宜 七. 事件發生後, 應將有關資料處理過程由訓導 ( 學務 ) 處書面報告校長核閱 八.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修訂 九. 本要點經教育局核准後通函各學校依據辦理 83

85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在健康中心臥床休息注意事項 一. 應經任課教師簽准後, 使可臥床休息 ( 緊急狀況除外 ) 二. 臥床休息一節課後, 若仍感不適, 應聯絡家長送醫避免延誤病情 三. 在健康中心休息同學, 一律登記為曠課, 須按照規定完成請假手續 四. 臥床休息時, 應保持安靜, 不可與同學嬉戲, 聊天 五. 離開時, 應整理床鋪, 並將使用物品歸位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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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復華高級中學重 補修補修 延修學生德行評量考查施行要點 校務會議通過一 為引導學生重視生活常規, 加強學生生活教育, 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 重 補修於學期中實施, 其日常生活表現 獎懲紀錄 出缺 席紀錄, 將併入該學期德行評量 三 重 補修於寒 暑假實施, 依其行為事實綜合評量, 列入下一學期德行評量 由任課教師依據下列方式進行考查, 並於課程結束後將評量送交學務處 ( 一 ) 依日常生活表現 ( 二 ) 依實際出席紀錄 ( 三 ) 依獎懲紀錄 ( 四 ) 依服務學習 四 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之考查, 依其行為事實綜合評量, 包含 日常生活表現與特殊表現 出缺席紀錄 獎懲紀錄及服務學 習等相關規定與一般生相同 五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始符合 畢業規定 六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 呈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並報請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87

89 高雄市復華中學建教合作班建教合作班建教生校外實習管理辦法建教生校外實習管理辦法 壹 目的一 徹底瞭解建教生於校外實習期間之 品德 才能 生活 等行為表現, 鑑定其基本素質, 做為輔導教育與選拔人才之準據 二 為培養建教生業精於勤的思想, 敬業樂群的精神, 守法重紀, 互助合作之風氣 ; 服務人群, 報效國家之壯志, 藉以達到手腦並用之目的 貳 依據一 依據教育部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台参字第 九三 二九一一號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辦理各項訓練 : 二 技術生訓練成績考核應按左列各項考核 : ( 一 ) 職業道德 ( 二 ) 工作品質與效率 ( 三 ) 工作知識與技能 三 德行評量依照本校 德行評量考查辦法 評定 参 建教生校外實習管理辦法第一條 : 為加強校外實習建教生之管理與考核, 期能激勵建教生自助自立及自治之精神, 除由實習處派專人經常巡查輔導及與廠家聯絡外, 各班導師及各處室亦應派員訪問巡查 第二條 : 本校建教學生, 在各廠家實習期間, 每日必須遵守廠家規定, 不遲到早退, 不代人打卡, 不在廠家內大聲喧擾, 不藉故請假, 非經廠家准許一律不准擅離工作崗位 第三條 : 校外實習建教生必須接受各廠家指導人員之指導, 不得藉故反抗, 或有惡言相向之行為 第四條 : 校外實習建教生在廠家實習, 如有違反廠家規定者, 得隨時議處, 如違規情節重大者, 請廠家立即聯絡學校, 並先行將該生領回後通知家長, 再行議處 第五條 : 實習建教生在廠家如有困難情形者, 應向輔導老師 ( 輔導教官 ) 報告或廠家主管報告或直接向實習處報告, 協助解決, 絕不可擅自私下解決 第六條 : 本校實習建教生如兩日未到廠家實習, 亦未向廠家請假, 各 88

90 建教廠家應即函告本校實習處, 以便及時處理免生弊端 平時工餘休閒時間, 請嚴加督導考核與管理, 並隨時與本校輔導老師 ( 輔導教官 ) 保持密切聯繫 第七條 : 校外實習建教生應由本校編組實習幹部及互助組成員名冊, 各實習幹部應妥善照顧同學, 密切配合廠家, 協助解決疑難問題, 並隨時與輔導老師 ( 輔導教官 ) 或本校實習處保持聯絡, 倘發生事端, 各實習幹部應立即報告輔導老師 ( 輔導教官 ) 或學校實習處, 如故意隱瞞包庇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八條 : 校外實習建教生之成績考核, 按照校外實習考核辦法與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第九條 : 實習期間, 應服從廠家指導 遵守規廠家定 態度謙恭 服裝整潔 儀容端莊 不吸煙 不喝酒 不賭博 不嚼檳榔 不遲到早退 不投機取巧 絕對遵守廠家作息時間, 時時以學校榮譽為先 第十條 : 本校建教班學生申請轉到正規班者, 不得再申請轉回建教班 第十一條 : 凡參加校外實習之學生, 有關廠家與學校所舉辦的任何會議, 例如 : 講習會或檢討會等都必須參加, 無故不到者議處 第十二條 : 團體辦理報到時, 應由實習幹部集合隊伍後, 向廠家人事單位辦理集體報到, 並將分發至各廠家實習學生名冊交主管人員 個別報到的學生應持有關文件自行向廠家人事單位辦理報到 第十三條 : 未依學校規定日期向廠家辦理報到或實習結束未依規定日期返校報到者, 依校規處理 第十四條 : 實習結束後, 由實習幹部或輔導老師 ( 輔導教官 ) 集合全體學生, 向廠家有關負責指導人員致謝後, 始可解散, 且盡速返校或返家 第十五條 : 請假 ( 病 事假 ) 兩日以內可逕向廠家權責單位依規定辦理, 逾三日以上應向實習處或輔導老師 輔導教官 申請核准後, 再持證明向廠家權責單位辦理手續, 完畢後始可離場, 否則以無故曠工處理 第十六條 : 事假必須先申請核准後始生效, 臨時或口頭報告, 以及強 89

91 制請假者, 概不受理, 一律照無故曠工處理 除特殊情況外, 事假一律不准事後補辦 但如果請病假兩日以內者准先以電話或函件請假, 待病癒後持公立醫院證明, 再補辦請假手續, 乙日內者, 返廠家時亦應持公立醫院証明補請 第十七條 : 實習期間學生所請之病 事假, 在實習結束後, 乙週內, 請建教廠家依據出勤紀錄卡統計完畢, 函送實習處辦理 第十八條 : 本校建教生休 退學或輔導轉學後不得在本校所屬的建教廠家繼續實習工作 第十九條 : 住廠家之建教生應經常與學校及家長保持密切連絡, 實習幹部應經常函報實習狀況及建議 第二十條 : 訓練週記及實習報告得依各廠家實際需要填寫, 交送廠家核閱評分, 不得缺交 第廿一條 : 不得私自向要求津貼或福利, 不得計較工作的繁簡, 不得拒絕合理的加班 ; 一切以學習技術 發揚校譽為第一優先 但廠家加班時應依照規定發給加班費及輔助餐費 第廿二條 : 建教生其校外實習成績不及格或實習學分數不足者, 需依照相關規定參加重補修 第廿三條 : 住廠家之建教生工作之餘, 應多讀書, 或請廠家指派班長以上人員, 指導學生操作器材, 熟練技術, 藉以達到校外實習目標 第廿四條 : 返校日除特殊事故, 經專案核准外, 一律不准請假 第廿五條 : 建教生於校外實習期間, 應確實遵守廠家實習規定並遵守宿舍管理辦法 第廿六條 : 建教生若有意見或申請案件, 請家長或學生本人直接向實習處或導師 ( 輔導教官 ) 反映, 不宜找民意代表或其他人員到校關說 第廿七條 : 建教生實習期間為防範同儕金錢紛爭, 嚴禁同儕之間有金錢借用之情形 第廿八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可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肆 建教生校外實習成績考核辦法一 目的 : 徹底瞭解建教生在廠家實習期間之 品德 才能 生 90

92 活 等行為表現, 鑑定其基本素質, 做為爾後輔導教育與校方 廠家選拔人才之準據 二 考核原則 : ( 一 ) 正確 : 依據事實, 佐證具體詳實 ( 二 ) 可靠 : 廣泛考核, 力求結論一致 ( 三 ) 客觀 : 深入視察, 多方分析鑑定 ( 四 ) 公正 : 慎密評定, 避免偏差私見 三 考核要領 : ( 一 ) 由廠家幹部與輔導老師直接考核 ( 二 ) 由實習幹部暨學生自我檢討, 提供廠家幹部與輔導老師參考 ( 三 ) 從建教生日常學習生活表現 工作態度與各項活中觀察考核 四 校外實習成績考核辦法 : 考核成績包含技術 品德及出缺勤綜和成績 ( 一 )100 分 ~95 分記大功乙次 ( 二 )95 分 ~91 分記小功兩次 ( 三 )90 分 ~86 分記小功乙次 ( 四 )86 分 ~81 分記嘉獎乙次 ( 五 )59 分 ( 含 ) 以下留校輔導考核一期或不予分發 ( 六 ) 寢室內務甲等記小功乙次 ( 每月由輔導老師呈報 ) ( 七 ) 服裝儀容 : 每月底檢查, 結果由廠家及輔導老師 ( 輔導教官 ) 依規定呈報學校懲處 ( 八 ) 建教生平日有優良事蹟, 由廠家之輔導幹部 主管簽報獎勵 五 校外實習成績考核注意事項 : ( 一 ) 本考核表於每梯次實習結束後十日內由廠家人事部門提出逕交學校實習處 ( 二 ) 中途離開廠家者一律不給予考核, 並依校規處理 六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可後實施, 修正時同 伍 建教生校外實習建教生校外實習獎懲辦法第一條 : 本辦法依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辦法操行評量考查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 校外實習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左列之規定 一 獎勵部份 91

93 ( 一 ) 嘉獎 ( 二 ) 記小功 ( 三 ) 記大功或特別獎勵 ( 獎學金 獎狀 獎品 ) 二 獎懲部份 ( 一 ) 記警告或申誡 ( 二 ) 記小過 ( 三 ) 記大過 ( 五 ) 輔導轉學第三條 : 學生校外實習, 含於左列之ㄧ者, 應予記嘉獎乙次 一 值日特別盡職者二 宿舍內務經常整齊清潔者 三 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四 服裝儀容整潔, 禮節周到足為同學規範者 五 主動幫助同學表現良好者 六 生活言行較前進步, 有事實表現者 七 實習期間工作認真, 表現優良者 八 凡學生至本校所屬建教合作廠家支援工讀達時數 20 小時者, 記嘉獎乙次, 可累計時數, 每學期累計獎勵至多為小功兩次 九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第四條 : 學生校外實習, 含於左列之ㄧ者, 應予記小功乙次 一 服從廠家指導, 全力以赴者 二 經常協助同學解決困難發揮高度互相合作之精神者 三 拾物不昧其價值貴重者 四 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五 有特殊義勇或優良行為者 六 擔任自治幹部負責盡職, 保持全勤者 七 實習期間工作認真負責, 保持全勤者 八 節儉樸實經常勸導同學向善者 九 參加或代表廠家各種競賽表現優良, 且增進校譽者 十 熱心公益為廠家服務, 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92

94 十一 舉發重大弊害, 經查明屬實者 十二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第五條 : 學生校外實習合於左列之一者應予記大功乙次上或特別獎勵一 實習期間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體實習生規範者 二 實習期間有卓越表現經廠家明令表揚者 三 擔任幹部任勞任怨有領導能力表現特優者 四 促進公司與學校合作有卓越成績者 五 參加或代表廠家各種競賽榮獲冠軍, 且增進校譽者 六 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廠家與學校關係者 七 檢舉不法活動調查屬實者 八 拾物不昧, 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九 其他合於記大功者 第六條 : 學生校外實習合於左列之一者應予記警告乙次 一 校外實習乙週內遲到或早退者 二 禮節不週或未依規定穿著服裝及儀容不整之初犯者 三 不按時交實習報告, 週記及其他作業者 四 未獲廠家允許私自接見賓客者 五 不接受廠家老師糾正或拒絕檢查所帶物品者 六 休假或請假逾時歸廠家, 在一小時以內者 七 擔任實習幹部或值日不盡職初犯者 八 不遵守公共秩序情節較輕者 九 早 ( 晚 ) 點各乙次遲到者 十 其他合於記警告者 第七條 : 學生校外實習合於左列之一應予記小過乙次 一 未依規定穿著服裝或儀容不整再犯者二 無故逾時歸宿或爬越圍牆進出者 三 未依規定日期返校報到者 四 無故不參加廠家重要集會或講習會者 五 未依規定向廠家報到或實習結束未依規定向學校報到者 ( 延後報到者, 每日記小過乙次 ) 六 挑撥同學糾紛, 任意攻訐同學者 93

95 七 未經准假擅自外出者 八 無故損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九 實習期間與同學金錢借支, 引發糾紛者 十 未經許可在廠家內住宿留住親友, 而未發生不良後果者 十一 其他合於記小過者 第八條 : 學生校外實習合左列之ㄧ者, 應予記大過乙次 一 故意擾亂團體秩序, 有損校譽者 二 吸煙 嚼檳榔 賭博 喝酒之初犯者 三 故意浪費或損壞公物者 ( 照價賠償 ) 四 實習時期騎機車者 五 實習期間無不可抗拒因素, 而提前離開廠家者 六 未經請假曠職乙日以上或無故外宿者 七 對廠家內幹部或輔導老師態度傲慢者 八 態度惡劣不聽從指導, 藐視廠家內人員者 九 其他合於記大過者 第九條 : 學生校外實習, 合於左列之ㄧ者, 各記大過兩次 一 賭博 酗酒之累犯者 二 與本校同學打架或他校者 ( 含其他員工 ) 三 未經他人同意, 而擅自使用他人財物者 四 其他合於記大過兩次者 五 未向廠家 學校報備而擅自離廠家者 第十條 : 學生校外實習, 合於左列之ㄧ者應予退廠留校察看或退廠輔導轉學 一 參加校外不良幫派, 經常打架鬥毆屢勸不改者 二 涉及各類違禁品藥品等行為者 三 持械鬥毆者 四 惡意違犯上級命令者 五 涉足不正常場所者 六 未依規定日期返校報到超過三日者 七 態度傲慢, 出言不遜, 惡意違抗廠家指導人員或輔導老師指揮者 八 集體怠工, 罷工者或唆使脅迫他人行為者 94

96 九 夥同他校學生或其他人士參與打架者, 或喝酒後打架者 十 連續犯錯或操行考核成績, 非常低劣者 十一 未經請假曠職達三日以上者 十二 其他合於留校察看或輔導轉學者 第十一條 : 其他下述相關事項 一 凡本校建教生一律參加校外實習, 校外實習成績與校內實習總成績不及格或學分不足者不得畢業 二 校外實習學生成績評比獎懲區分 : ( 一 ) 校外實習成績優良者, 依建教生校外實習獎勵辦法給予敘獎 ( 二 ) 校外實習違反規定者, 依建教生校外實習獎勵辦法懲罰 ( 三 ) 在校累計達一大過 ( 含 ) 以上, 需先留校參加敦品班或行善銷過達一週以上, 始得參加校外實習 ( 四 ) 在校曠課超時達廿一節者, 需先留校參加敦品班或行善銷過達一週以上, 始得參加校外實習 ( 五 ) 學生在校期間留校察看者, 必須簽具切結書, 始可參與校園徵才活動及校外實習安排 ; 實習期間若遭廠家退廠, 則依據切結書內容辦理 ( 六 ) 校外實習學生成績評比應依據 : 1. 建教生校外實習平時考核 2. 校外實習綜和成績考核 3. 建教生校外實習內務檢查考核 三 建教生校外實習經各項成績評比結果, 依建教生校外實習成績考核作業細則第四條處理 四 本校建教生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不參加校外實習, 執意不參加校外實習者以退學論, 有特殊情形者得事前提出申請, 核可後辦理 五 本校建教生經派至廠家實習後, 不得提出更換廠家之要求, 亦不可中途離場, 若擅自離場者, 將依建教生校外實習獎懲辦法處理 六 本校建教生實習廠家之分發, 以與就讀學科有關者為原則 ; 分發完畢之後不得轉廠 七 各因輪調時間不同, 凡欲轉學者, 必須在一個階段結束後, 有 95

97 成績憑據時始可申請 八 凡未實習完畢而提前離開廠家者, 廠家將依下列方式處理 : ( 一 ) 學校以擅自離開廠家規定處理 ( 二 ) 廠家將依規定曠職一日依廠家規定扣薪, 曠職連達三日則於予解職, 爾後拒絕進廠 學校將依校規規定無故缺席, 取消實習資格並依校規懲處 ( 三 ) 未實習完畢, 申請轉學者, 其校外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或家長不得提出其他給分之要求 九 本校對建教生的管理係採制度化 民主化 人性化及合理化, 積極鼓勵學生能奮發向上, 改過遷善, 發揮個人潛能, 達到適性發展的目標 ; 若屢次違反規定, 本校將視狀況給予嚴厲處分, 重者可以退學論處 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可實施, 修正時亦同 陸 建教生自治幹部組織章程及職責一 主旨 : 本組織以促進全體同學培養自動自發, 敬業樂群之精神, 發揮自治自律之功能, 提升民主素養, 生活品質為宗旨 二 目的 : 本組織在校方與廠家指導下, 依職責分工, 代表廠家 學校, 不徇私舞弊, 秉公正 公平 公開之原則, 推展學生自治功能及生活教育為目的 三 組織編組 : ( 一 ) 組織型態設建教生隊部, 置隊長與副隊長各一人, 由高年級中選優擔任 ( 二 ) 各班級中選派區隊長 ( 或班長 ) 一人, 由高年級中選優擔任 ( 三 ) 文康組組長及組員 : 組長由高年級學生擔任, 組員由各班遴選組成 ( 四 ) 互助組組長 : 按各班級人數做適切編組, 以五人為原則編組產生, 並選派優秀學生擔任組長 ( 五 ) 寢室室長 : 由各寢室中選派擔任, 職責分工, 互助合作之功效 四 自治幹部之職責 : ( 一 ) 實習隊長 : 1. 承輔導老師之命, 負責管理督導同學努力向學, 遵守校規, 96

98 推展學生自治功能, 強化學生生活教育 2. 負責實習區隊長之考核工作及反映優劣同學之獎懲建議 3. 處理臨時偶發事件, 並即時報告輔導老師 4. 轉達各項命令及交辦事項並督導實施 5. 督導內務環境之整理 ( 二 ) 實習副隊長 : 承實習隊長之命, 執行學生之生活管理, 督導寢室及廠家秩序維護, 命令轉達, 區隊長之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報告 ( 三 ) 文康組組長及組員 : 承廠家 輔導老師及實習隊長之指導協助, 進行文康與各項有益身心活動, 經常舉辦小型康樂, 各種球類比賽及戶外有益身心活動等, 並維護學生之安全 ( 四 ) 互助組組長 : 1. 承輔導老師之命, 負責輔導同學努力向學 遵守校規 廠家規定 2. 考核及反映優劣同學 3. 處理臨時偶發事件, 並即時報告輔導老師 4. 發揮互助功能, 協助急難同學及病 ( 傷 ) 患之處理, 反映報告廠家或輔導老師 ( 五 ) 寢室室長 : 1. 承輔導老師及實習隊長之命, 督導寢室內務環境之整齊清潔 2. 督導寢室秩序, 不得大聲喧嘩及破壞公物等情事發生, 確實遵守住宿舍管理辦法 3. 完成分工編組, 及每日清潔值日輪流表 4. 反映優劣同學及未到者柒 建教生校外實習公約一 注意禮節, 整肅儀容, 精神振奮, 朝氣蓬勃 二 愛惜公務, 維護環境, 注意衛生, 發揚公德心 三 節約能源, 隨時關水 關電 四 遵守作息時間, 不遲到 不早退 五 進廠家, 專心學習 不打瞌睡 不胡思亂想 全神貫注 心無旁鶩 97

99 六 學生不抽菸, 不嚼檳榔, 更不涉及各類違禁藥品 七 無照不騎乘機車, 確保生命安全, 維護校譽 八 不賭博 不酗酒, 不參加不正當社團活動, 培養高尚品德 九 不藉故請假, 不偽造證明, 不逾時返校 廠家, 亦不可以不假外出 十 不涉足不良場所, 如電動遊藝場及網咖 等, 以維護校譽 十一 非經核准不個別登山, 不至無安全設施之場所游泳, 避免發生意外 十二 謝絕不必要之宴會, 杜絕浪費, 養成儉樸風尚 十三 誠懇待人, 和睦相處, 不投機, 不取巧 十四 經常虛心檢討自己, 絕不惡意批評他人 十五 絕對服從廠家幹部及輔導老師之領導, 遵守校規 98

100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建教合作班建教生退離廠安置管理辦法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行政會議通過第一條為使建教班學生入廠實習期間因不適應或表現不佳而遭 終止訓練契約, 做適性之輔導與安置, 以維護學生與公司 權益, 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建教班學生於建教合作機構實習時因適應不良 身體不適 或廠家反應學生表現不佳者, 應啟動廠校輔導機制, 機制 內容如下 : ( 一 ) 廠家填寫輔導紀錄單, 了解學生適應不良或表現不佳 之緣由, 由公司輔導人員進行協助溝通, 並將輔導內 容影印一份由學校留存, 以供校方了解學生在廠家實 習表現之用 ( 二 ) 學校通知導師協助了解學生在廠家之狀況, 進行晤談 並填寫輔導紀錄單 ( 三 ) 三方溝通後, 若學生表現仍未改善或學生仍然適應不 良, 經輔導無效後即依據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建教合 作班建教生退離廠安置管理辦法第三條辦理 第三條建教班學生如達下列退離廠條件時, 公司輔導人員應依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建教合作協調會議組織辦法, 提 請終止訓練契約之協調仲裁 ( 一 ) 學生在廠因身體不適 不能勝任工作或因行為 情緒 等因素, 已影響欲留在廠工作意願, 經輔導仍無效時 ( 二 ) 學生在廠表現不佳 : 日常生活考核表累計三個月不及 格或違反公司管理規則達解聘條件, 建教合作機構欲 終止訓練契約 ( 三 ) 學生若符合上述 ( 一 )( 二 ) 項任一者即啟動復華中學建 教合作廠校聯絡與協調機制 ( 附件一 ) 99

101 第四條辦理退離廠之程序 : 經建教合作協調會議決議, 同意終止訓練契約時, 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退離廠 : ( 一 ) 公司 : 1. 填寫學生輔導紀錄單詳細說明原委 2. 呈報公司業務主管簽名同意學生離廠 3. 通知學校學生離廠時間 ( 二 ) 建教組 : 1. 接獲公司通知後立即與導師聯繫並填寫輔導紀錄單 2. 協助學生辦理離職手續並完成安置程序 ( 三 ) 學生 : 1. 學生於辦妥離廠手續後, 隔日必須返校報到 ( 特殊狀況另研議 ) 2. 延誤報到採逐日曠課登記並依校規辦理 第五條學生經退廠確定後, 基於維護學生權益, 採取以下輔導措施 : ( 一 ) 積極輔導並協尋另覓建教合作機構, 以重新安排建教生進入廠家實習 ( 二 ) 予以輔導轉學或進修部或轉本校正規班, 以順利修滿畢業學分 ( 三 ) 學生退 ( 離 ) 廠後等待安置期間, 由導師負責學生之生活管理, 安置部份則由實習處 科主任及班級導師協商安置辦理, 安置後由附讀班級之導師共同管理並落實在校期間每日點名, 依學校規定時間作息 第六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可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00

102 輔導轉學或休學轉正規班進修部復華中學建教合作廠校連絡與協調機制 ( 附件一 ) 店家回報建教生情況 ( 電話 書面或親訪 ) 巡廠輔導老師 建教組填寫輔導紀錄單 給予改進機會 填寫退廠表單 懲處並留原單位 填寫中途返校 / 實習申請單 重新分配廠家 不適就讀建教班 安置在校暫時附讀班級並面試新單位 錄取新單位 1. 通報建教組 2. 領取教育訓練契約 3. 領取教育訓練計畫 相關合約用印完畢後送交建教組歸檔 建教組填寫技術生異動資料 101

103 高雄市復華中學國中部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一 依據 : 106 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5 年 8 月 23 日校務會議通過 1. 高市教育局 100 年 1 月 11 日高市四維教中第 號函訂定 2. 高市教育局 101 年 11 月 1 日高市教中字第 號函修訂 3. 高市教育局 104 年 2 月 17 日高市教中字第 號函修訂 二 獎懲原則 : ( 一 ) 獎懲作用旨在鼓勵或糾正學生之行為, 培養學生優良之品德, 獎懲之實施應把握下列原則 1. 獎勵多於懲罰 2. 輔導代替懲罰 3. 公開獎勵 私密懲罰 4. 適當獎勵 從輕懲罰 5. 獎懲之決定, 應力求審慎客觀 ( 二 ) 學生行為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 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必要 時得酌予變更獎懲 1. 年齡之長幼 2. 年級之高低 3. 身心之狀況 4. 動機與目的 5. 態度與方法 6. 行為之影響 7. 家庭之因素 8. 平日之表現 9. 次數及頻率 10. 其他三 學生之獎罰種類如下 : ( 一 ) 獎勵 : 1. 嘉獎 2. 小功 3. 大功 4. 獎品 獎狀 獎金 5. 特別獎勵 ( 二 ) 懲罰與輔導 : 1. 警告 2. 小過 3. 大過 4. 假日輔導 5. 心理輔導 6. 留校察看 7. 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8.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9.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10. 其他適當措施 四 學生獎懲核定權責如下 : ( 一 ) 學務主任 - 嘉獎 警告 小功 小過 ( 二 ) 學生獎懲委員會 -( 大功 大過 ) 假日輔導 心理輔導 留校 察看 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移 102

104 送司法機關等其他重大事件 ( 三 ) 校長 -( 大功 ) 獎品 獎狀 獎金 獎章 特別獎勵 五 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應予以記嘉獎 : ( 一 ) 服裝儀容經常整理並合於規定, 足為同學模範者 ( 二 ) 日常生活行為 ( 例如禮節周到 節儉樸素等 ) 足為同學模範者 ( 三 ) 維護團體整潔 秩序榮獲生活競賽整潔及秩序榮譽班級者或愛 護公物有具體表現者 ( 四 ) 協助班級或全校性事務 ( 例值週 值日 班級幹部 社團幹部 聯會主席 糾察隊 服務隊 司儀 旗手等 ) 表現良好者 ( 五 ) 熱心參與團體活動表現優良者 ( 六 ) 拾物 ( 金 ) 不昧, 價值微薄者 ( 七 ) 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具體表現者 ( 八 ) 參加教育部 局主辦或註明教育部 局核准 ( 備 ) 文號之區域性 ( 縣市性 ) 競賽第四名至第八名或參加非教育單位舉辦之活 動, 榮獲第二 三名或優等 甲等 ( 九 ) 參加各種服務志工成績優良者 ( 十 ) 作業抽查 校內各科抽考表現優良者 ( 十一 )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嘉獎者 六 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 應予以記小功 : ( 一 ) 敬老扶幼, 有具體事實者 ( 二 ) 行為誠正, 足以表現校風, 有具體事實者 ( 三 ) 愛護公物, 使團體利益不受損者 ( 四 ) 全學期協助班級或全校性事務 ( 例值週 值日 班級幹部 社 團幹部 聯會主席 糾察隊 服務隊 司儀 旗手等 ), 負責 盡職成效優異者 ( 五 ) 見義勇為, 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 六 ) 拾物 ( 金 ) 不昧, 價值貴重者 ( 七 ) 檢舉弊害或違規行為, 經查明屬實者 ( 八 ) 參加校外活動, 增進校譽者 ( 九 ) 參加教育部 局主辦或註明教育部 局核准 ( 備 ) 文號之全國性 103

105 競賽第四名至第八名者或區域性 ( 縣市性 ) 競賽前三名者 ; 或代表學校參加非教育單位舉辦之活動, 榮獲第一名或特優者 ( 十 ) 通過全民英檢初級複試 ( 小功乙次 ) 中級複試( 小功兩次 ), 澳洲 AMC 數學檢定優良及優等獎 ( 小功乙次 ) 特優獎( 小功兩次 ), 全美 AMC10 數學能力測驗成績 90 分以上 ( 小功乙次 ) 成績 120 分以上或比序前 2.5%( 小功兩次 ) ( 十 )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七 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應予以記大功 : ( 一 ) 愛護學校或幫助同學, 有具體特殊事實表現, 增進校譽者 ( 二 ) 檢舉重大弊害或不法, 經查明屬實者 ( 三 ) 拾物不昧, 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 四 ) 參加校外各種服務, 成績特優者 ( 五 ) 提供優良建議, 並能率先力行, 增進校譽者 ( 六 ) 參加教育部 局主辦或註明教育部 局核准 ( 備 ) 文號之國際性競賽前八名者或全國性競賽前三名者 ( 七 ) 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 ( 含 ) 以上複試, 澳洲 AMC 數學檢定傑出獎, 全美 AMC10 數學能力測驗成績比序前 1% ( 八 )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八 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應予以特別獎勵 : ( 一 ) 在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 復因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 二 ) 長期表現孝敬父母 尊敬師長 友愛兄弟愛兄弟姊妹或同學, 有特殊事實值得表揚者 ( 三 ) 經常幫助別人, 為善不欲人知, 經被發現查明情節確實, 值得特殊表揚者 ( 四 ) 有特殊優良行為, 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 五 ) 揭發不法活動, 經查明屬實, 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 六 ) 其他特別優良行為, 應予特別獎勵者 九 學生生活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應予以記警告 : ( 一 ) 違反本校相關生活規定情節輕微, 屢勸不聽者 ( 如未依規範繳交手機 單車雙載 上學遲到 邊走邊吃 騎車未戴安全帽 104

106 走廊 花園奔跑嬉戲 等 ) ( 二 ) 言行不當 ( 如禮貌不周 口出穢言 亂丟垃圾 隨地吐痰. 等 ), 經勸導或糾正後仍不知改正者 ( 三 ) 與同學爭吵 欺侮 毆打他人或打架事件聚眾助陣, 情節較輕 微者 ( 四 ) 不服師長管教行為較輕為者 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或上 課不專心聽講, 經勸導後, 仍不知改正者 ( 五 ) 升降旗典禮及各項集會, 無故不參加或態度輕浮, 經勸導或糾 正後仍不知改正者 ( 六 ) 擔任糾察 值週 值日不盡責或擔任班級幹部不盡職, 影響工 作推展, 經屢勸不聽者 ( 七 ) 未按時繳交週記 ( 生活札記 ) 作業或學校作業抽查, 經催繳 無效及抄襲作業 報告者 ( 八 ) 破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 九 ) 攜帶或閱讀列為限制級之書刊 圖片影片或電子相關產品者 ( 十 ) 參加義務性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 消極怠惰 態度隨便, 不熱 心積極者 ( 十一 ) 偷竊行為 強行借用財物或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 情節輕 微者 ( 十二 ) 違反刑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或著作權法, 情節輕微者, 相關 行為如下 : 1. 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無故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者 2. 無故將學校提供之網路帳號借予他人使用者 3. 隱藏或使用虛假帳號侵入校園網路者, 但經明確授權得匿 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 十三 ) 違反考試規則 ( 平時考記警告乙次 期中考 模擬 復習考記警告兩次 ) ( 十四 ) 經宣導後, 仍至危險水域或末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 跳水 游泳 衝浪及其他相類似之危險情事, 情節尚非重大者 ( 十五 ) 末經同意隨便到其他年級教室或高中部樓層遊蕩 聚集屢勸不聽者 105

107 ( 十六 ) 使用言語或文字, 當面或藉由平面 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 情節尚非重大者 ( 十七 ) 其他不良行為, 情節輕微應予記警告者 十 學生生活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應予以記小過 : ( 一 ) 欺騙 辱罵師長同學情節輕微者或行為不檢經警告不改者 ( 二 ) 蓄意損壞公物, 情節較重者 ( 三 ) 與同學玩鬧 打架 ( 輕度傷害 ) 或因故聚眾擾亂團體秩序 毆打 霸凌 ( 經委員會確認 ) 他人或打架事件助陣, 情節輕微者 ( 四 ) 不服師長管教及不聽從班級幹部 糾察隊糾正, 行為情節較重者 ( 五 ) 平時考試舞弊者 ( 含協助他人 ) ( 六 ) 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 印章或塗改點名簿 請假單 作業成績者 ( 七 ) 翻牆進出校園 不假離校者或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者 ( 八 ) 偷竊行為 強行借用財物或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 情節較重者 ( 九 ) 出入未滿十八歲不得涉足之場所者 ( 十 ) 攜帶酒品與香菸 ( 含電子菸 ) 打火機 檳榔等物品進入校園經查明屬實者 ( 十一 ) 邀約校外人士到校滋事, 影響校園安寧者 ( 十二 ) 未經同意翻 ( 拿 ) 師長物品 ( 十三 ) 上課期間使用手機或相關電子器材, 從事與該課授課無關之活動或行為 ( 十四 ) 經宣導後, 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 跳水 游泳 衝浪及其他相類似之危險情事, 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 十五 )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輕微者 ( 十六 ) 使用言語或文字, 當面或藉由平面 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 勸導不聽, 再犯者 ( 十七 ) 違反刑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或著作權法, 情節較重者, 相關行為如下 : 1. 於校內使用盜版仿冒商品, 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者 2. 於學校電腦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者 3. 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者 4.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者 5. 違法下載 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者 106

108 ( 十八 ) 違反前條各款或其他不良行為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一 學生生活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應予以記大過 : ( 一 ) 參加或涉及不良幫派組織者 ( 二 ) 正式考試 ( 期中考 複習 模擬考等 ) 舞弊者 ( 含協助他人 ) ( 三 ) 故意毀損公物, 情節嚴重者 ( 四 ) 恐嚇 勒索同學財物 脅迫或霸凌 ( 經委員會確認 ) 他人, 情節嚴重者 ( 五 ) 行為不檢, 毀損校譽, 情節嚴重者 ( 六 ) 酗酒或吸食 注射迷幻麻醉品, 經查明屬實者 ( 七 ) 抽菸 ( 含電子菸 ) 賭博 飲酒或嚼檳榔經查明屬實者 ( 八 ) 攜帶違禁物品, 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 九 ) 以不當言語 態度或行為, 誣蔑師長者 ( 十 ) 與同學玩鬧打架造成重度傷害或集體械鬥 邀約校外人士滋事 毆打他人或互毆成傷情節重大者 ( 未動手, 但在旁造勢者記小過二次 ) ( 十一 )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者 ( 十二 ) 違反刑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或著作權法, 情節嚴重者, 相關行為如下 : 1. 販賣盜版商品, 違反智慧財產權者 2.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 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者 3.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者 4. 利用電子郵件 線上談話 電子佈告欄 (BBS) 或類似功能之方法, 散布詐欺 猥褻 騷擾 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非法訊息者 5. 利用電子郵件 線上談話 電子佈告欄 (BBS) 或類似功能之方法, 公然侮辱 謾罵 惡意攻訐學校或他人者 6.BBS 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 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 而仍然任意轉載者 7.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違法行為者 8. 以破解 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 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 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者 9.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 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 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 或以灌爆信箱 掠奪資源等方式, 107

109 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者 ( 十一 ) 未依正當程序, 重製 散布 洩漏 偽造 變更 破壞學校或他人文件記錄 電腦程式或磁碟檔案者 ; 具有本項行為而販售圖利者, 記兩大過 ( 十二 ) 違反前保各款或其他不良行為, 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二 學生生活行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記大過外, 應予特別懲罰 : ( 一 ) 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 二 ) 參加或涉及非法組織, 屢誡不悛者 ( 三 ) 誣蔑 攻訐 意欲歐打或歐打師長, 情節重大者 ( 四 ) 違反政府法令情節重大者 ( 五 ) 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 六 ) 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 七 ) 其他特別不良行為, 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三 第十二條各項處分, 應由獎懲會審議決定, 經校長核定後, 依下列方式執行 : ( 一 ) 留校查看或交由家長帶回管教, 每次以五日為限 必耍時可協請少年警察隊輔導 管教期間, 輔導老師及導師應做家庭訪問或電話訪查, 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 二 ) 家長帶回管教再返校後, 如故態復萌又違反校規者, 則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 或轉換班級, 唯轉換班級需經雙方導師正式書面同意 ( 三 ) 在校犯重大刑案者,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十四 學生記功以上之獎勵及記小過以上之處分, 均應即列舉事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學期成績單 十五 為鼓勵學生改過向善, 另訂 學生行善銷過辦法學生行善銷過辦法 辦理辦理十六 本要點要點經行政暨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 若有未盡事宜, 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108

110 高雄市復華中學國中部學生獎懲案件決定書學生姓名班級年班事由決定結果獎懲依據決定理由 備 註 若有不服, 請在收到決定書後 30 日內, 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輔導室 ) 提出申訴, 否則視為接受評議決定 109

111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107 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6 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5 年 8 月 23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4 年 8 月 25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3 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通過第一條復華高級中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引導學生行為 維持學校秩序, 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1 條 教育部 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 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第二條本要點之目的如下 : 一 鼓勵學生敦品勵學, 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 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 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 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 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 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第三條學生之獎懲, 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 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 一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多獎勵少懲罰,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 獎懲之決定, 應力求審慎客觀, 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 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 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 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第四條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 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 一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 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 學生之人格特質 身心健康狀況 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 學生之品行 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 行為後之態度 第五條學生獎勵與懲處措施如下 : 一 獎勵 : 分為嘉獎 小功 大功及其他獎勵 ( 獎學金 獎品 獎狀等 ) 二 懲處 : 分為警告 小過 大過 留校察看 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第六條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 110

112 一 熱心助人, 義行可嘉者 二 熱心公益活動, 足資示範者 三 拾金 ( 物 ) 不昧, 其行可嘉者 四 擔任學校 班級 社團幹部認真負責者 五 參加學校辦理之各項活動或競賽成績, 表現優良者 六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或競賽成績, 表現優良者 七 生活週記 作業書寫及各項心得寫作認真優良者 八 服儀端正禮節周到, 足為同學模範者 九 擔任值週公差或值日生表現積極盡責者 十 主動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十一 課業 言行明顯進步, 有事實表現者 十二 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 經師長建議獎勵者 第七條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 一 參與校內外公共事務及促進公益工作, 表現優良者 二 擔任學校 班級 社團幹部, 表現優異者 三 參加學校辦理之各項活動或競賽成績, 表現特優良者 四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或競賽, 成績表現優良者 五 代表學校參加國際性活動或競賽, 成績表現優良者 六 遇有特殊事故處理得宜, 獲良好效果者 七 倡導正常課餘活動, 成績優良有具體事實者 八 見義勇為行為增進團體或校譽, 有具體事實者 九 校外主動幫助他人或行為足為全校模範, 有具體事實者 十 維護團體秩序表現優異, 經師長推薦者 十一 全學期個人服裝儀容無違規記錄, 經師長推薦者 十二 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 經師長建議獎勵者 第八條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 一 有特殊優良行為裨益國家社會者 二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三 參與校內外公共事務及促進公益工作, 表現特優者 四 有特殊優良行為, 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五 特殊義勇行為, 並獲校外單位 ( 團體 ) 優良表揚者 六 經常助人且不為人知, 足為全校模範, 有具體事實經師長推薦 七 檢舉重大弊害, 經查明屬實, 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八 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 經師長建議獎勵者 111

113 第九條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警告 : 一 未遵守各項學生生活管理規範, 經勸導後仍未修正改進 二 使用言語或文字, 當面或藉由平面 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 情節輕微者 三 拾金 ( 物 ) 不送招領, 欲據為己有, 已有悔悟者 四 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輕微, 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 加重處分 ) 五 侵犯他人隱私, 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 加重處分 ) 六 不遵守公共秩序, 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 加重處分 ) 七 因過失損壞公物, 而隱匿事實, 不自動報告者 八 亂丟垃圾, 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 情節輕微者 九 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 影響他人學習, 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 加重處分 ) 十 不遵守請假規則, 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 加重處分 ) 十一 無故不參加重大集會 會議 全校性活動 ( 校慶 ) 比賽或輔導教育, 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 累犯加重 ) 十二 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而係初犯者 十三 有侵占或詐欺行為, 或毀損他人財物, 情節輕微者 十四 無故未參加愛校服務, 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 加重處分 ) 十五 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 情節輕微者 十六 不按時繳交作業或週記, 經催繳後仍為改正者 十七 擔任值週公差或值日生 ( 公差 ) 不盡職者 十八 遲到行為屢勸無效, 或未接受課後輔導者 十九 私自外訂飲料 餐飲者 ( 累犯加重處分 ) 二十 手機未依規定繳交者 ( 累犯加重處分 ) 二十一 穿越馬路時, 滑手機或使用電話通訊器材者 ( 累犯加重處分 ) 二十二 口出穢言或出言騷擾 侮辱他人者, 事後深具悔意, 並向當 事人認錯道歉經諒解者 二十三 違反禁制危險性活動, 情節輕微, 經勸告後尚知改進者 : 1. 投擲水球 推人入水池或從事其他危險及不雅動作而易造 成傷害者 2. 使用刮鬍泡 奶油 麵粉 汽笛 火把等違反秩序及危險 112

114 物品嬉戲者 3. 私自或未經申請使用易造成公共危險之高電容電器 瓦斯 爐具於校內烹煮或烤肉者 二十四 私自攜帶寵物到校者 二十五 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 經師長查獲 舉發建議處罰者 第十條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過 : 一 未遵守各項學生生活管理規範, 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二 有侵佔或詐欺行為, 或毀損他人財物, 情節尚非重大者 三 使用言語或文字或圖 ( 像 ) 片等, 當面或藉由平面 網路或其他 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 勸導不聽, 再犯者 四 拾金 ( 物 ) 不送招領, 欲據為己有, 而無悔悟者 五 不按規定進出校區及不假離校者, 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 加 重處分 ) 六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情節輕微者 七 故意攀折花木或其他損壞公物之情事, 情節輕微者 ( 並須復 原或賠償 ) 八 擾亂校園安全秩序, 已危害他人受教權益情節輕微者 ( 累犯 加重處分 ) 九 違反考試規則或試場內 ( 外 ) 違規, 情節輕微者 十 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 暴力 血腥 色情 猥褻 賭博 之出版品 圖畫 錄影節目帶 影片 光碟 磁片 電子訊號 遊戲軟體 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情節輕微, 已有悔悟者 十一 未經報備核准使用手機或上課時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手 機 MP3 隨身聽等) ; 或從事與課程無關之活動或行為, 屢 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二 翻越圍牆, 進出頂樓, 或從事危險行為查證屬實者 ( 小過兩次 ) 十三 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 屢勸不聽或情節重大者 十四 竊取他人財物, 但有悔意且主動承認並歸還所竊之財物者 ( 小過兩次 ) 十五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 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輕微者 十六 偽冒同學應答點名或冒用他人學號 姓名 證件 帳號或文 113

115 件而有悔意者 十七 經宣導後, 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 跳水 游泳 衝浪及其他危險情事, 情節輕微者 十八 冒用或偽造文書 印章 署押, 塗改點名單等, 情節輕微者 十九 攜帶經學校公告 ( 宣導 ) 禁止之危險性物品 ( 含違禁品 ), 係 屬初犯或情節較輕者 ( 小過兩次 ) 二十 規避公共服務, 並有意影響他人者, 情節嚴重者 二十一 辱罵 欺侮 毆打同學或互毆, 情節輕微者 ( 小過兩次 ) 二十二 出入禁止 18 歲以下進入之場所, 情節輕微者 二十三 不遵守請假規則, 情節重大者 二十四 未按規定停放機車或單車, 經勸告仍未改正者 二十五 攜帶香菸 打火機 檳榔 酒類 電子菸等相關物品到校, 遭查獲者 二十六 邀集他人聚眾處理私人糾紛, 或在旁圍觀 在旁鼓譟者 二十七 未購置校車證而搭乘校車, 經查屬實者 二十八 不遵守課堂秩序, 影響他人學習, 屢勸不聽或情節重大者 二十九 與師長應對態度傲慢 言語頂撞或不服管教者 三十 攝錄利用網路散佈不實(當)言論 影音 圖片 損及他人權 益 校譽, 或違規行為遭攝錄檢舉屬實者, 情節輕微者 三十一 未經報備私自攜帶具有可燃性或助燃性之物品 ( 例如 : 刮鬍 泡 ) 材料或器具者 三十二 學生有欺騙行為或欺騙師長, 係屬初犯或情節較輕者 三十三 無照駕駛汽 機車或搭乘無照駕駛人之汽 機車者 ( 累 犯加重處分 ) 三十四 校外違規被警政 教育等單位查獲移送學校, 情節輕微或 影響校譽者 ( 小過兩次 ) 三十五 以任何揶揄或嘲弄他人之言語 動作 物品或以他法, 致使他人人格尊嚴受損 感受敵意或冒犯者 三十六 違背當事人意願, 擅自拍攝他人影像並公開傳播, 損及 當事人權益, 對當事人產生不良影響, 情節輕微者 三十七 私自攜帶寵物到校, 經勸告仍未改正者或累犯 三十八 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 經師長查獲 舉發建議處罰者 114

116 第十一條有下列事蹟之一, 予以記大過處分 : 一 使用言語或文字或圖 ( 像 ) 片等, 當面或藉由平面 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 情節重大者 二 強行借用 竊盜 搶奪他人財物, 情節嚴重者 三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情節嚴重者 四 有威脅 恐嚇 勒索行為, 情節嚴重者 五 違反考試規則, 情節嚴重者 六 毀壞學校公物或環境 浪費資源 撕毀學校公告, 致影響教學行為或學生權益, 情節嚴重者 七 出入禁止 18 歲以下進入之場所, 情節嚴重者 八 吸菸 吸食 ( 使用 ) 電子菸品 喝酒 嚼食檳榔 賭博行為, 情節嚴重者, 累犯者, 加重處份 九 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 暴力 血腥 色情 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 圖畫 錄影節目帶 影片 光碟 磁片 電子訊號 遊戲軟體 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情節嚴重者 十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 十一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者 十二 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十三 冒用或偽造文書 印章 署押, 塗改點名單等, 情節嚴重者 十四 施用毒品 非法施用管制藥品 涉及違反毒品或藥物濫用相關法律之情事者 十五 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 槍砲彈藥者 十六 毆打他人致傷, 情節重大者 十七 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 情節嚴重者 十八 擾亂校園安全秩序, 已危害他人受教權益, 情節嚴重者 十九 有侵佔或詐欺行為, 或毀損他人財物, 情節嚴重者 二十 校內 ( 外 ) 樹立派別欺侮 毆打他人屬實者 二十一 辱罵師長及教職員工, 情節輕微, 有悔悟者 二十二 經宣導後, 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 跳水 游泳 衝浪及其他危險情事, 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115

117 二十三 攝錄利用網路散佈不實(當)言論 影音 圖片 損及他 人權益 校譽, 或違規行為遭攝錄檢舉屬實者, 情節嚴重 者 二十四 違背當事人意願, 擅自拍攝他人影像並公開傳播, 損及 當事人權益, 對當事人產生不良影響, 情節嚴重者 二十五 以電子郵件 線上留言 線上討論 電子佈告 (BBS) 或 類似功能之方法, 從事非法軟體交易 下載 詐欺或其 他交易之行為, 如有致他人名譽減損 侵害他人智慧財 產權者 二十六 校內外邀集聚眾處理糾紛, 衍致鬥毆 衝突 傷害 損及 校譽事件 二十七 有欺騙行為或欺騙師長, 係屬累犯或情節嚴重 影響校譽 或校園安全或團體榮譽者 二十八 校園霸凌案件, 經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會議討論, 情節輕微者 二十九 留校察看未依規定完成愛校服務者 三十 校外違規被警政 教育等單位查獲移送學校, 情節嚴重或影 響校譽者 三十一 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 經師長查獲 舉發建議處罰者 第十二條有下列具體事實,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後, 實施留校察看 : 一 在校內外參加鬥毆事件情節嚴重者 二 違反校規屢誡不改者 三 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四 違反校規情節嚴重但深知悔悟者 五 功過相抵滿大過滿三次以上者 六 攜帶凶器滋事者 七 違反政府刑罰法令之行為或在校故意騷擾不受拘束者 八 校園霸凌案件, 經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會議討論, 情節嚴重者 九 毆打師長事件, 經 學生獎懲委員會 會議討論, 情節輕微者 第十三條有下列具體事實,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後, 實施適性輔導及適 性教育處置 : 一 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者 116

118 二 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 三 毆打師長事件, 經 學生獎懲委員會 會議討論, 情節嚴重者 四 濫用藥物者 五 留校察看屢誡不改者 第十四條本校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 擬交由其法定代理人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 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 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 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 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討論議決後行之 但情況急迫, 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 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 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 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 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 輔導教官 輔導教師, 經學務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 警告及小過之懲處, 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 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 輔導教官 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 經學務主任核定後公布 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 應註明事由並簽章, 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三 大功 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 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 另請當事人至會議陳述與討論審議通過, 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四 懲處之決定, 應以書面 ( 獎懲通知書 ) 記載懲處事實 理由及依據, 並附記救濟方法 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 函知當事人 為重大之懲處, 必要時並得函請其法定代理人 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五 學生重大獎懲會議召開期間, 未經核定公布前, 應予採取保密原則 ( 包含個人資料 相關背景 事蹟之保密 ) 第十六條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 家長或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 如有不服者, 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十七條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 應依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相關規定辦理 117

119 第十八條學生休學期間, 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 但獎懲紀錄得予相抵 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第十九條本校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如認為學生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 應先徵得其法定代理人 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第二十條學生受懲處處分後, 得依本校行善銷過規定或其他相關輔導辦法辦理銷過 學生完成行善銷過程序後, 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第二十一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 呈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18

120 高雄市復華中學 107 學年度國中部學生獎懲委員會實施要點 一 依據 : 107 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6 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5 年 8 月 23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5 年 7 月 26 日行政會議通過 1. 高雄市教育局 100 年 1 月 11 日高市四維教中第 號函訂定 年 11 月 1 日高市教中字第 號函修訂 年 2 月 17 日高市教中字第 號函修訂 二 目的 : 1.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重視學生權益及個別差異, 建立符合 社會規範之行為 2. 運用民主法治作為培養學生重法治守紀律之精神 三 組織 : ( 一 ) 學生獎懲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置委員 11 人, 任期一年, 均為無給職, 其組成方式如下 ; 1 學務主任 教務主任 國中部主任 輔導教師為當然委員 2 教師代表 5 人 3 家長會代表 2 人 ( 二 ) 學生獎懲會由學務主任擔任主任委員, 國中部主任擔任執 行秘書, 編組人員名單詳如 ( 附件一 ) ( 三 ) 本會委員與獎懲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 並由校 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獎懲事項代行 四 實施要點 : 1. 本會召開時, 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 始得開會, 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 始得決議, 出席人數不足得 改開座談會, 其決議事項, 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 2. 本會審議學生獎懲事項, 以 復華中學國中部學生獎懲規 119

121 定 ( 附件二 ) 記大功 大過以上及獎懲大過以上及獎懲案由程度不甚明確者為辦理召開會議依據 3. 本會對獎懲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 經決議之獎懲內容, 作成決定書 ( 如附件三 ), 並明事由 理由及獎懲依據經校長同意後執行, 並通知學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必要時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4. 前項決定書, 校長認為不當時, 得退回再議 5. 本會之決議, 表決及會議中其他委員之個別意見, 對外應嚴守秘密, 涉及學生隱私或個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保密 6. 本會公佈決議結果後, 當事人如有異議得依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實施要點提出申訴 7. 對學生違規事件經處分後, 應追蹤輔導, 並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 輔導室另訂有行善銷過辦法 ) 五 本要點經本要點經校務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六 附件 : 復華中學國中部 107 學年度學生獎懲委員編組名單 120

122 附件 : 高雄市私立復華中學國中部 107 學年度學生獎懲委員會名單 編號職稱級職代表屬性職掌備考主任翁明國召集 主持委員會議, 裁 01 當然委員委員學務主任示學生重大獎懲事宜 02 委員 03 委員 04 委員 05 委員 06 委員 黃淑閔 ( 代 ) 教務主任楊子瑩輔導組長陳瑞國中部主任張永生軍訓室主任劉國偉生輔組長 當然委員審議學生重大獎懲事宜 當然委員審議學生重大獎懲事宜 當然委員 07 委員蘇以禎教師代表 08 委員陶怡璇教師代表 09 委員邱玉燕教師代表 班級相關案件補充說明審議學生重大獎懲事宜 教師代表審議學生重大獎懲事宜 教師代表審議學生重大獎懲事宜 提報班級學生案件說明審議學生重大獎懲事宜 提報班級學生案件說明審議學生重大獎懲事宜 提報班級學生案件說明審議學生重大獎懲事宜 10 委員戰淑芬家長代表審議學生重大獎懲事宜 11 委員黃仁盈家長代表審議學生重大獎懲事宜 執行秘書 3 年級代表 2 年級代表 1 年級代表 附記 : 1. 委員任期一年 ( 以學年為準 ), 期滿待續聘之, 委員因故出缺得另行遴聘之,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2. 獎懲會開會時, 需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 始得開議 獎懲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始得決議 開會時, 如涉及委員利害關係之議案時, 委員應行迴避之 121

123 高雄市復華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實施要點 日於校務會議通過 日於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 : 教育部 103 年 1 月 1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A 號函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暨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 辦理 二 目的 : ( 一 )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重視學生權益及個別差異, 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 二 ) 運用民主法治作為培養學生重法治守紀律之精神 三 組織 : ( 一 ) 學生獎懲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置主席兼召集人一人, 由學務主任擔任, 生輔組長為執行秘書 ( 二 ) 本會採委員制設委員 13 人, 任職一年 ( 以學年為準 ), 均為無給職 ( 編組名冊如附件一 ), 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各年級導師代表 教師代表 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總數,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 不得兼任申評會之委員 四 任務 : 本會為審議下列事項 : ( 一 ) 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 二 ) 學校年度獎懲宣導 ( 三 ) 學生擬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懲事件 ( 四 ) 學生特別獎勵及本會之特殊管教措施等獎懲事件 ( 五 ) 學生已接受司法機關或相關機關處理之重大獎懲事件 ( 六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依調查結果審議其後續懲處事件 ( 七 ) 經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 五 實施要點 : ( 一 ) 本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乙次會議, 如遇特殊獎懲事件, 必要時得不定期召開會議 ( 二 ) 本會召開時, 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 始得開會, 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 其決議事項, 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 ( 三 ) 本會委員與獎懲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 不得參與開會及 122

124 表決, 得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代行該獎懲事項 ( 四 ) 本會審議獎懲事件, 以不公開為原則 ; 審議懲處事件時, 除經本會決議顯無必要外, 應通知受懲處學生及家長 監護人到場說明 ; 審議事件時, 得經本會決議邀請提案人 ( 單位 ) 關係人 社工師 心理師 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 ( 單位 ) 指派之人員到場諮詢或說明 ( 五 ) 獎懲事件之提案人 ( 單位 ) 受獎懲學生 學生之父母 監護人或關係人申請於本會審議時到場說明者, 經本會同意後, 應指定時間地點, 通知其到場說明 ( 六 ) 獎懲事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 以司法爭議處理或相關法律程序處理之結果為據者, 本會得於司法爭議處理或相關法律程序終結前, 停止該獎懲案件之審議, 並以書面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 ( 單位 ) 學生 學生之父母 監護人或關係人 經本會依規定停止獎懲案件之審議, 於停止原因消滅後, 應繼續審議, 並以書面通知前項人員 ( 單位 ) ( 七 ) 本會對獎懲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 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本會會議之審議, 表決及其他委員之個別意見, 對外應嚴守秘密, 涉及學生隱私或個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保密 ( 八 ) 校長對本會獎懲評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 應敘明理由, 送請本會復議 ; 校長對本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本會原獎懲評議結果, 或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作成其他獎懲評議結果時, 校長應即核定, 並予發布執行 ( 九 ) 本會獎懲評議結果, 經校長核定後, 應作成獎懲事件評議決定書, 明確記載事由 獎懲結果 獎懲法令依據及不服獎懲結果之救濟方式, 並以可供存證查核方式, 專函通知學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必要時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 十 ) 本會公佈評議決定書後, 當事人如有異議得於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以書面向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十一 ) 對學生違規事件經處分後, 應追蹤輔導, 並協助輔導學生改過及銷過 ( 依輔導室另訂行善銷過辦法 ) 五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 呈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六 附件 : ( 一 ) 復華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編組表 ( 二 ) 復華中學學生獎懲案件決定書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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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國中部輔導學生行善銷過實施辦法 102/12/17 行政會報通過壹 目的 : 一 輔導本校因違規犯過受處分的學生改過自新, 提供悔過的機會, 鼓勵其知過能改奮發向上 二 激發學生向善, 以培養學生知錯能改的責任心, 提高學生氣質, 達到輔導學生生活教育的最高目標 貳 實施對象 : 本校有違規犯過處以大過 小過及警告之學生可向輔導室提出行善銷過申請 參 實施規則 : 一 銷過之申請經導師或當事師長或教職員工同意可隨時提出二 同一違規事項犯小過 ( 含 ) 以上之處分, 僅可提出乙次申請, 銷過期間若有再受小過以上處分, 即停止銷過且該銷過單作廢 ; 每次以銷一次處分為限, 若於規定時間內未完成銷過則不得繼續實施或再重新提出申請 三 違反校規 吸食 持有 運送違禁藥品 校外聚眾鬥毆 等情事受大過處分者, 不得申請銷過 ; 態度傲慢藐視師長或教職員工 因而受大過處分者, 需經當事師長或教職員工同意, 始准予銷過 肆 實施程序一 有意申請行善銷過學生須於規定申請期限內填寫 行善銷過申請表, 經由申請表中相關人員審核並簽署之後送回輔導室, 另申請銷大過之同學需與輔導人員晤談後視情況予以實施 二 經輔導室通過始准予銷過申請 ; 申請表格由學生自行保存至銷過完成後送交輔導室審核, 後交生教組辦理註銷懲處登記, 最後由輔導室存檔建立清冊 三 行善銷過執行方式 過別 銷過項目愛校服務 ( 次 /2 小時 ) 勞動服務 ( 週六日 8:00-10:00) ( 平日或假日 ) 備註 警告 6 次 由導師協助執行 小過 2 次 由生教組 教官 大過 5 次 室協助執行 愛校服務 ( 週六及週日 8:00-10:00): 1. 於週末至校進行愛校服務, 每次以兩小時計算 2. 銷 小過 必需進行 愛校服務二次 銷過程序 3. 銷 大過 必需進行 愛校服務五次 銷過程序 四 完成銷過程序完成銷大 小過及警告之學生, 必須自行將 行善銷過申請表 交至輔導室核蓋銷過完成証明戳記, 並至生教組註銷紀錄, 銷過單由輔導室存檔, 始完成銷過 伍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 ; 修正時亦同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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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輔導學生行善銷過實施辦法 107/8/28 校務會議通過 102/12/17 行政會報通過 壹 目的 : 一 輔導本校因違規犯過受處分的學生改過自新, 提供悔過的機會, 鼓勵其知過能改奮發向上 二 激發學生向善, 以培養學生知錯能改的責任心, 提高學生氣質, 達到輔導學生生活教育的最高目標 貳 實施對象 : 本校有違規犯過處以大過 小過及警告之學生可向輔導室提 參 實施規則 : 出行善銷過申請 一 銷過之申請須經導師 當事師長或教職員工同意始可向輔導室提出 申請 二 銷警告申請得隨時提出 ; 銷大 小過申請請於每學期偶數週可進 行集中申請 ( 高三學生配合下學期行事曆銷過次數將彈性調整 ), 並限於當次完成銷過程序 ( 除特別事故應向輔導室申請延期, 否 則, 不予銷過 ), 以配合成績考查作業 三 暑假期間亦可進行行善銷過申請, 惟行善銷過申請時間 ( 原則上 配合暑假輔導課 ) 及規則以當學期公布為準 四 申請銷過前先規劃行善時間, 於銷過輔導期間內, 若有再受小過 以上處分, 即停止銷過且該銷過單作廢 ; 每次申請限一次, 每次 以銷一次處分為限, 若於規劃時間內未完成銷過則不得繼續實施 或再重新提出申請 五 違反校規 吸食 持有 運送違禁藥品 校外聚眾鬥毆 等 肆 實施程序 情事受大過處分者, 不得申請銷過 ; 毆打或態度傲慢藐視師長 或教職員工 因而受大過處分者, 需經當事師長或教職員工同意, 始准予銷過 129

131 一 申請行善銷過學生須於規定申請期限內填寫 行善銷過申請表, 銷過項目過別 經由導師 生輔組長 輔導主任核章完畢即完成銷過申請程序, 始 准予開始執行銷過項目 二 銷過老師 教官 : 應詳實填寫銷過紀錄表, 並簽章 ; 另申請銷大 小過之學生應檢查家長是否簽章 ; 另申請銷大過之學生需與輔導教 師晤談後視情況予以實施 三 申請表 銷過紀錄表由學生自行保存至銷過完成後送交輔導室審 核後, 經學務主任確認後, 交由生輔組辦理註銷懲處登記, 最後 由學務處存檔建立清冊 四 行善銷過執行方式 愛校服務 ( 次 /2 小時 ) ( 例假日 7:50-10:00) 警告 例行服務 ( 平日 ) 平日實施 10 次每日 2 次 小過 3 次 /6 小時 大過 6 次 /12 小時 愛校服務 ( 例假日 7:50-10:00): 備註 由導師 任課老師及各處室人員協助觀察及執行 由教官室協助執行 1. 於例假日至校進行愛校服務, 每次以 2 小時計算 2. 銷 小過 必需進行 愛校服務三次 銷過程序 3. 銷 大過 必需進行 愛校服務六次 銷過程序 四 完成銷過程序 完成銷大 小過及警告之學生, 必須自行將 行善銷過申請表 交 至輔導室核蓋銷過完成証明戳記, 經學務主任確認後, 至生輔組註 銷紀錄, 銷過單由學務處存檔, 始完成銷過程序 五 教官室統一辦理銷過時, 一律依課表課程實施 ( 課表如行善銷過 申請表背面 ) 六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可後實施 ; 修正時亦同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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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服務學習實施要點 103 年 12 月 2 日行政會議討論修訂 102 年 3 月 26 日行政會議討論修訂 101 年 10 月 2 日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一 依據 : ( 一 ) 103 年高雄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辦理 ( 二 ) 104 年高雄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 服務學習 項目採計須知 二 目的 : 辦理 ( 一 ) 建立學生服務學習制度, 擴大學生參與服務層面 ( 二 ) 鼓勵學生服務人群關懷社會, 培養全人格之情操 ( 三 ) 培養學生多元能力, 並透過實際參與服務經驗, 增進其公民素養 三 主辦處室 : 軍訓室 國中部生教組 四 協辦處室 : 各處室 五 參加對象 : 本校全體學生 六 服務時段 : ( 一 ) 非上課日期間 ( 例假日 寒暑假等課餘時間 ) ( 二 ) 學期課程 ( 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後, 配合服務學習課程及政 七 服務項目 : 策宣導等活動, 融入課程實施 ) ( 一 ) 環境整理 : 校園環境整理與打掃 校園綠美化工作 ( 二 ) 圖書志工 : 圖書借閱 整書及環境清潔等 ( 三 ) 資源回收 : 校園資源回收整理清除搬運等 ( 四 ) 社區服務 : 社區打掃或活動 ( 五 ) 活動服務 : 學校辦理之研習或會議 校內外招生等之協助人員 ( 六 ) 其他事項 八 實施要點 : ( 一 ) 學校提供多元服務學習機會, 並公告周知, 秉持公開 公平 公正 的原則, 使每個學生均有參與機會 ( 二 ) 校內服務學習規劃以活動或課程方式實施 1. 服務學習活動 : 利用課餘時間辦理為原則, 如政府政策上需配合 之活動由軍訓室 輔導室 國中部教學組公告招募 2. 融入課程方式 : 課程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後, 融入綜合活 動領域 彈性課程或空白課程中辦理 134

136 ( 三 ) 學生參加校外服務學習時, 需與政府機關 ( 構 ) 或政府立案之非營利組織 ( 合作協力單位不得為個人 ) 合作辦理, 其服務學習時數方 可認定 ( 四 ) 校內服務學習活動或融入課程方式須先考量學生安全, 學生個人欲 參加服務學習應填寫申請表 ( 如附件一 ) 並經家長同意後, 向辦理 處室登記參加 班級或團體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經導師或任課教師 或承辦人提出申請 ( 如附件二 ), 並由導師或任課教師或承辦人帶隊指導, 服務完成後由承辦處室認證 ( 五 ) 校內服務學習完成後, 由學校承辦處室或任課教師核章認證後, 送 教官室發給服務學習時數證明書 ( 如附件三 ), 並妥為保管以利日後 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使用 ( 六 ) 校外服務學習須持協辦單位發出之校外服務學習證明, 經班級導師 認證後登錄之 九 服務認證 : ( 一 ) 學生服務學習時數經各相關處室認證 核發證明後, 各班導師於每學 年度結束前請服務股長將同學服務學習時數 ( 含校外 ), 登錄班級服 務學習記錄表 ( 如附件四 ) 後, 送學務處彙整並登錄至國中部行政電 腦存檔以利日後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使用 ( 二 ) 服務學習以小時為單位登錄 ; 以課程方式實施者, 每堂課以零點七五小時計算 學生參加服務學習之相關研習及講座之時數, 不予採計 ( 三 ) 凡完成服務學習均應於該學年度登錄完畢方以採認, 不得跨學年度補 登記 學年度區分為每年 8 月 1 日至翌年 7 月 31 日止 ( 四 ) 依據 高雄區 104 年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採計 規定 : 服務學習積分採計以學年度為單位, 每滿 3 小時採計 1 分, 每一學年 度採計上限為 4 分, 未滿 3 小時部分不予採計 十 獎勵 : 每年度於 3 月 31 日前彙整年度參與志工時數, 凡志工時數達 120 小時 以上者, 由軍訓室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申請 高雄市志工服務市長獎 狀 ; 上述獎狀申請依時數最高者依序排列前三名, 餘年度志工服務表 現優異者達 60 小時者, 獲頒本校校長獎狀 十一 經費 : 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二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陳校長核示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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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附件三 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 服務學習證明書 本校學生於學年度第學期 ( 年月日 ) 擔任服務學習記錄達小時 特此證明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 校長詹耀宗 中華民國年月日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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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學生志願服務計畫 103 年 12 月 2 日行政會議討論修訂一 依據 : 內政部 90 年 1 月 20 日華總一義字第 號頒 志願服務法 二 目的 : 為推廣助人為善之美德, 發揚志願服務精神, 以結合社會人力資源, 參加公共服務領域, 並發揮體貼親切之特質, 以提升服務品質 三 招募對象 : 本校具服務熱忱之同學或家長 四 服務項目 : ( 一 ) 交通志工 : 協助學生上 下學時各路口崗位學生安全維護工作 ( 二 ) 導護志工 : 協助學生上 下學時各路口崗位學生安全維護工作 ( 三 ) 圖書志工 : 協助本校圖書館圖書整理工作 ( 四 ) 環保志工 : 協助學校資源回收 維護校園環境及清整淨化等工作 ( 五 ) 一般志工 : 協助學校內春暉 反毒等活動宣導或參加高雄市政府或其它政府機構公告知公共服務之活動等 五 訓練 : ( 一 ) 每學年委託高澎青年志工中心於學校辦理 志工基礎訓練 及 志工特殊訓練 課程研習, 鼓勵所屬志工參加並完成研習 凡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課程者, 依志願服務法規定, 協助申請 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 ( 二 ) 鼓勵所屬志工亦可參加相關單位舉辦之 志工基礎訓練 及 志工特殊訓練 課程研習 完成後由承辦單位核發 志願服務紀錄冊 六 應用與管理 : 以處室為單位, 由業務需求之處室管理 輔導及運用, 由運用單位負責績效評估與考核 140

142 七 保險 : 依照相關規定投保意外險 八 福利 : ( 一 ) 志願服務工作為無給職 ( 二 ) 學校每期期末辦理聚餐活動 鼓勵及勵志工踴躍參與 ( 三 ) 志工人員表現優良者, 由教官室簽請獎勵並於學校公開場合給以獎狀表揚, 以資鼓勵 九 保險經費 : 導護志工保費由教育局補助, 其他志工之保費由學校或家長會提供支援協助 十 報名流程 : 每學期教官室於朝會及集會時機宣導各項訓練時程, 並由導師及輔導教官遴選及鼓勵有意願極具服務熱忱之學生至教官室完成報名 十一 獎勵措施 : 每學年結束後, 評量學生志工服務學習成效發予獎狀, 標準如下 : ( 一 ) 國中部 : 國中累計滿 90 小時以上, 取前三名荐報高雄市教育局頒發 市長獎 獎狀 ( 每人學制內限領乙次 ), 餘年度志工服務表現優異者達 30 小時以上由學校發予 校長獎 獎狀 ( 二 ) 高中部 : 高中職部份依據志願服務法及相關子法規定, 必需完成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 並由學校 (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 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具上述資格且累計滿 120 小時以上, 取前三名荐報高雄市教育局頒發 市長獎 獎狀 ( 每人學制內限領乙次 ), 餘年度志工服務表現優異者達 60 小時以上由學校發予 校長獎 獎狀 十二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公布後實施, 其修正亦同 141

143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日校務會議通過 日校務會議通過 日校務會議通過壹 依據 : 一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 二 教育部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2 月 3 日臺教國署學字 號函辦理 四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5 月 31 日臺教國署學字 號函辦理 貳 目的 : 為增進友善校園, 明確律定教職員工生相關權責及處理程序, 期有效防制校園霸凌事件, 特訂定本規定 參 校園安全規劃 : 一 成立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學務主任擔任副召集人, 因應小組包括秘書 教務主任 總務主任 輔導主任 主任教官 生輔組長 相關之輔導老師 導師代表 家長會長 學者專家及學生代表, 會議召開時, 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 性平委員 法律專業人員 警政 衛生福利 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 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推動與執行 二 建立 校園危險地圖 : 危險地圖由教官室負責繪製, 公布於行政大樓穿堂, 定期檢討修正 ; 另每日除請處 室主任擔任早讀及課間加強巡查外, 並排定教官針對早讀 午休 放學後校園易霸凌地區加強巡查, 巡查情形應詳載於巡堂記錄本 肆 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 一 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 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 應發揮樂於助人 相互尊重之品德, 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 師生間 親師間 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二 透過平日教學過程, 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 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 以培養其責任感 道德心 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 真實面對自己, 並積極正向思考 三 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 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 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 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142

144 四 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 榮譽心 相互幫助 關懷 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 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五 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 評估行為類別 屬性及嚴重程度, 依權責進行輔導, 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伍 校園霸凌防制之政策宣示 : 一 為防制校園霸凌, 將校園霸凌防制納入校園安全規劃, 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 ( 一 ) 依空間配置 管理與保全 標示系統 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 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 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 二 ) 紀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霸凌事件之空間, 併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二 學生法治教育 品德教育 人權教育 生命教育 性別平等教育 資訊倫理教育 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落實實施, 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三 每學期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或結合校務會議 學務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 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知能及處理能力 陸 校園霸凌之界定 樣態及通報權責 : 一 校園霸凌之界定 樣態 : ( 一 ) 霸凌 : 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 文字 圖畫 符號 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 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 排擠 欺負 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 或難以抗拒, 產生精神上 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 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 二 ) 校園霸凌 : 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 於校園內 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 三 ) 學生 : 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 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 四 ) 有關前第 1 項之霸凌, 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 依該法規定處理 二 通報權責 : ( 一 ) 導師 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及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時, 均應立即按此防制規定向學務處通報, 生輔組組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 向高雄市政府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 二 ) 學生疑似發生霸凌個案, 經防制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 符合霸凌要件, 除即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 並即成立輔導小組, 成員 143

145 包括導師 學務人員 輔導教師 家長 或視個案需要請專業輔導人員 性平委員或少年隊等加強輔導, 輔導小組應就霸凌者 受凌者 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 明列輔導內容 分工 期程等, 並將紀錄留校備查 ( 三 ) 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 立即通報警政單位協處, 並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 四 ) 經輔導評估後, 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 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 ; 唯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 定期追蹤輔導情形, 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及請市政府社政機構介入輔導或安置 柒 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 一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 ( 以下簡稱調查學校 ) 申請調查 ; 學務處生輔組於受理申請後, 應於 3 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開始處理程序, 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 2 個月內處理完畢,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 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二 導師 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 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處, 學務處生輔組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 並於 3 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開始處理程序 三 學生 民眾之檢舉 ( 以下簡稱檢舉人 ) 或大眾傳播媒體 警政機關 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 ( 構 ) 等之報導或通知, 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 學務處生輔組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 並於 3 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開始處理程序 四 接獲非本校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 除依規定通報外, 學務處生輔組應於 3 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 並通知當事人 五 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 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 ; 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 申請人或檢舉人拒絕簽名 蓋章或未具真實姓名者, 除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 得不予受理 六 前項書面或依言詞 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 應載明下列事項 : ( 一 )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 住居所 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 二 )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 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 班級 ( 三 )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 應檢附委任書, 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住居所 聯絡電話 ( 四 )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 如有相關證據, 亦應記載或附卷 144

146 七 二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 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 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捌 校園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 一 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 一 ) 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 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 二 ) 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 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 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 且無不對等之情形者, 不在此限 ( 三 ) 基於調查之必要, 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作成書面資料, 交由行為人 被霸凌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 四 ) 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應予保密 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不在此限 ( 五 )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 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 得經主管機關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 或經行為人請求, 繼續調查處理 二 行為人已非本校或前項參與調查學校之學生時, 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三 學制轉銜期間受理調查或檢舉之事件, 管轄權有爭議時, 由共同主管機關決定之 ; 無共同主管機關時, 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四 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 為保障行為人及被霸凌人 ( 以下簡稱當事人 ) 之學習權 受教育權 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並報教育局備查 : ( 一 )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 並積極協助其課業, 得不受請假 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之限制 ( 二 ) 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 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 情節嚴重者, 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 輔導 ( 三 ) 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 四 ) 預防 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 五 ) 其他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屬本校之學生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 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 應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通過後執行 五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處理,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 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六 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應配合調查程序及處置 調查程序中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 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145

147 七 調查後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 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 結合輔導室 導師 輔導教官等並持續輔導三個月至行為人改善 ; 行為人非屬本校學生時應將調查報告 輔導或懲處建議, 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處理 八 前項輔導機制, 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 旁觀者, 由輔導室訂定輔導計畫, 明列懲處建議或前項規定之必要處置 輔導內容 分工 期程, 完備輔導紀錄, 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九 當事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 得於徵求法定代理人同意後, 轉介專業諮商 醫療機構實施矯正 治療及輔導, 或商請社政機關 ( 構 ) 輔導安置 十 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 應依霸凌事件成因, 檢討相關環境及教育措施, 立即進行改善, 並針對當事人之教師提供輔導資源協助 ; 確認不成立者, 仍應依校務會議通過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進行輔導管教 十一 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應即請求警政 社政機關 ( 構 ) 或檢察機關協助, 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玖 校園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 一 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 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二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務處生輔組申復 ; 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 受理申復後, 應交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於 30 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 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四 當事人對於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 或因校園霸凌事件受懲處不服者, 得依本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提起申訴, 或依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提起其他行政救濟 拾 禁止報復之警示處理原則 : 所謂報復行為, 含運用語言 文字 暴力等手段, 威嚇 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一 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 應避免申請人 ( 當事人之相關 ) 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 以維護雙方權利 二 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 一 ) 確實執行申請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 ( 二 ) 被害人與加害人有權勢失衡時, 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146

148 ( 三 ) 加害人如為教師 ( 職員 聘雇人員 工友 ) 應主動迴避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三 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 ( 一 ) 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 二 ) 對加害人行為明確規範之 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 三 ) 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 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拾壹 隱私之保密 : 一 負有保密義務者, 包括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二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 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三 學校或相關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 應予封存, 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 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但法規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四 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 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 應將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 並以代號為之 拾貳 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項 : 一 將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 二 教師 職員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者, 應視情節輕重, 分別依成績考核 考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 三 行為人有違反本規定者, 學校應依相關法規 學校章則予以處罰 四 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 調查報告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議決後, 應將處理情形 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 本校國中部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高中職報國教署備查 五 本校設置投訴專線 : ( 教官室 ); ~33( 學務處 ) ~17( 輔導室 ); ~32( 校長室 ) 及友善信箱 (mil@ms.fhhs.kh.edu.tw) 或 liou640321@yahoo.com.tw, 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 遇有投訴事件, 由生輔組處理輔導 ; 並建構防制校園霸凌網頁, 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 ( 令 ) 六 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組織成員 事件處理流程及相關表格 ( 如附件 ) 拾參 本防治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 呈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47

149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職稱級職職掌召集人校長指揮 綜理校園霸凌事件及全般事宜副召集人學務主任協助校長綜理校園霸凌事件及全般事宜 小組成員 秘書 負責有關校園霸凌事件新聞連繫與發布, 並提供媒體相關報導 小組成員主任教官協助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及協調與執行事宜 小組成員家長會長協助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及與家長協調事宜 小組成員教務主任小組成員總務主任小組成員輔導主任小組成員輔導老師小組成員生輔組長 協助調查及審理校園霸凌事件暨與事件相關學生課程調整事宜 協助所需相關監視系統等設備及調閱影像並協助調查及審理校園霸凌事件 協助調查及釐清校園霸凌事件 加害者及受害者心理輔導與諮商後續事宜 協助調查及釐清校園霸凌事件 加害者及受害者心理輔導與諮商後續事宜 受理有關校園霸凌事件及因應小組會議召開及全程掌握事宜 小組成員導師代表協助調查及審理校園霸凌事件 小組成員學生代表協助調查及審理校園霸凌事件 小組成員專家學者 具防制霸凌相關專業 法律素養之專業人員, 協助調查及審理校園霸凌事件 148

150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發現期> 處理期> 追蹤附件二 : 霸凌案件通報及處理流程 啟動通報 調查處理程序 : 1. 11Ⅰ 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 2. 11Ⅱ 導師 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 ( 以平時觀察 校園生活調查問卷或其他方式 ) 知悉, 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 3. 11Ⅲ 學生 民眾檢舉 媒體報導或警政 醫療 衛生福利機關 ( 構 ) 通知 4. 11Ⅳ 非調查學校移送 否 1. 成立輔導小組 ( 成員由學校依實際情況決定 ) 2. 完備會議紀錄 3. 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期重大校安事件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評估確認 啟動輔導機制 否 ( 重大校安事件 ) ( 是否為校園霸凌或重大校安事件 ) 評估是否改善 霸凌事件 1. 10Ⅰ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召集, 成員包含導師代表 學務人員 輔導人員 家長代表 學者專家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應有學生代表 ; 10Ⅱ 召開會議時, 得視需要邀請專業輔導人員 性平委員 法律專業人員 警政 衛生福利 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參加 2. 參酌導師或任課教師之 ( 初評 ) 意見 3. 校園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 ( 15) 及評估 ( 3Ⅰ 學生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 文字 圖畫 符號 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 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 排擠 欺負 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 或難以抗拒, 產生精神上 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 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 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 學校應即請求警政 社政或檢察機關 ( 構 ) 協助, 並依法處理 5. 11Ⅰ 學校應於申請 檢舉 報導或通知後,3 日內召開會議 2 個月內處理完畢 6. 22Ⅰ 學校將調查報告及處理結果,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與期限 7. 26Ⅰ 學校於調查處理完成後, 將處理情形 調查報告及會議紀錄, 報所屬主管機關 是 啟動 ( 霸凌 ) 輔導機制 19 否 ( 校園霸凌事件 ) 1. 召開輔導會議 ( 由校長召集, 成員包括導師 學務人員 輔導人員 家長或視需要邀請專業輔導人員 性平委員或少年隊人員等 ) 2. 持續輔導個案改善情形, 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 明列懲處建議或 14 規定項目 3. 完備輔導紀錄 19Ⅲ 徵求法定代理人同意, 轉介專業諮商 醫療機構實施矯正 治療或輔導, 或商請社政機關 ( 構 ) 輔導安置 是 學校持續追蹤輔導 1. 學校自處 : 學校完成處置輔導, 核定後解除列管 2. 錄案督導 : 學校完成處置輔導, 報教育局處或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 解除列管 3. 本部查處 : 教育局處或本部督學確認完成處置輔導, 簽報本部核定後解除列管 4. 輔導紀錄移轉後續就讀學校 註 : 本流程圖所示條號 ( ) 及其內容係援引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149

151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校園性侵害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日校務會議通過 日校務會議通過 日校務會議通過 日校務會議通過一 本規定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 第二十條第二項及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 以下簡稱防治準則 ) 第三十四條訂定之 二 本校為促進校園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消除性別歧視, 建立性別平等教育資源環境, 及推動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 以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 訂定下列措施 : ( 一 ) 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 並檢討實施成效 ( 二 ) 將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融入相關教學活動中, 排除使用有性別歧視或誘導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犯罪行為之教材或教學媒體 ( 三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以下簡稱性平會 ) 得選送相關教職員參加校內外性別平等教育之在職進修活動或培訓 ( 四 ) 前款人員奉派參加校內外之相關性別平等教育研習活動, 同意予以公 ( 差 ) 假登記及經費補助 ( 五 ) 本校若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之事件, 請相關被害人或檢舉人, 於事件發生時 ( 後 ), 積極向學生事務處 ( 以下統稱學務處 ) 提出申請調查或檢舉, 以利後續蒐證及調查處理 三 有關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 由學務處及輔導室負責蒐集, 並主動提供相關人員參考 前項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 ( 一 )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界定 類型及相關法規 ( 二 )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應提供之必要協助事項 ( 三 ) 申請調查 申復及救濟機制 ( 四 )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 五 ) 相關團體及網絡資源協助 ( 六 ) 其他本校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四 為提供安全 友善 無性別歧視之空間, 並考量學校成員之差異性 多元性, 由學務處定期評估及彈性調整校園空間之利用, 使本校教職員工生不因其生理性別 性傾向 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 均得共享平等教育資源 五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發生, 請總務處及學務處積極辦理檢討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檢視內容如下 : ( 一 ) 依空間配置 管理與保全 標示系統 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 150

152 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 定期檢討本校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 二 ) 記錄校內曾經發生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地點, 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 三 ) 以上檢討 改善與規劃內容, 包括校內宿舍 衛浴設備 校車等, 皆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 提供符合學生需要之方式與說明 六 請總務處及學務處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 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 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 並公告檢視成果 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 並追蹤管考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七 請學務處配合轄區警局, 實施 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 找出本校治安死角 ; 共同舉辦校園安全座談會, 研擬強化相關軟硬體安全措施, 並提高學校教職員工生安全防衛警覺 八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 執行職務及與人際互動時, 皆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九 教師於執行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若發現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 應主動迴避並陳報學校處理 十 教職員工生皆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 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一 本規定所稱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之界定如下 : ( 一 ) 性侵害 :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二 ) 性騷擾 :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 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三 ) 性霸凌 : 指透過語言 肢體或其他暴力, 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 性別特質 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 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 四 )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 指校園內所發生之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其中ㄧ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 包含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十二 本規定所稱教師 職員 學生界定如下 : ( 一 ) 教師 : 指專任教師 兼任教師 代理教師 代課教師 護理教師 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 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 二 ) 職員 工友 : 指前款教師以外, 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 151

153 人員 ( 三 ) 學生 : 指具有學籍 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十三 本校校長 教師 職員或工友於知悉學生發生疑似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 應依校園安全處理機制通知學務處, 並確實依據法令規定, 於 24 小時內向市府教育局通報 ; 另由輔導室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 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 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應予以保密 十四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檢舉人, 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 ( 以下簡稱事件管轄學校 ) 申請調查或檢舉 但有下列情形者, 不在此限 : ( 一 ) 行為人為本校校長者, 應向市府教育局提出調查申請 ( 二 ) 若行為人於兼任其他學校事務時所發生之行為, 以該兼任學 校為事件管轄學校 ( 三 ) 行為人在二人以上, 分屬不同學校者或同時具有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 依據防治準則第十三 十四條規定辦理 十五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之申請人或檢舉人, 得以言詞 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 註 : 本校為事件管轄學校 ) 其以口頭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 由本校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其以書面為之者, 得以傳真 書信 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前項言詞 書面或電子郵件所作成之紀錄, 應載明下列事項 : ( 一 )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 住居所 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 二 )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 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 三 )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 應檢附委任書, 並載明其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住居所 聯絡電話 ( 四 ) 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 如有相關證據, 亦應記載或附卷 十六 行為人或事件管轄學校非屬本校者, 由本校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或事件管轄學校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 本校並應派代表參與其調查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後, 其成立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無者, 應請其將調查報告以書面通知本校及申請人知悉 152

154 十七 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時, 以 學務處為收件單位 ; 友善專線 : ( 教官室 ); ~33( 學務 處 ); ~17( 輔導室 ); ~32( 校長室 ); 友善信箱 : mil@ms.fhhs.kh.edu.tw 或 liou640321@yahoo.com.tw 收件後, 除有性平法第 29 條第 2 項所定事由外, 應於 3 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 前項性平法第 29 條第 2 項所定事由, 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 3 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 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依照性平會組織章程辦理 十八 學務處於收件後, 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本校相關單位亦應配合協助 倘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案件, 經性平會認定本校非屬事件管轄學校者, 應將該案件於 7 個工作日內, 由輔導室以書面移送其他事件管轄學校, 並通知當事人 十九 本校性平會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 20 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前項申請調查或檢舉,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受理 : ( 一 ) 非屬性平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 二 ) 申請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 ( 三 ) 同一案件已處理完畢者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 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 20 日內, 得以書面具明理由, 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復 ; 其以言詞為之者, 由本校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 1 次為限 本校輔導室接獲申復後, 應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申復有理由者, 本校另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平會處理 二十 經媒體報導或學校處理霸凌事件, 發現有疑似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 皆視同檢舉, 由校長擔任檢舉人, 並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 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 本校仍須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前項性霸凌事件由本校 防治霸凌因應小組, 依據本規定各條各款事項比照辦理 二十一 本校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 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其成員之組成,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具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153

155 雙方當事人分屬本校及其他學校時, 應分別有本校及其他學校擔任代表 主責本校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 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 ; 參與本校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 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本校針對前項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 同意於調查日予以公差 ( 假 ) 登記 本校外聘調查小組人員之出席費等相關費用, 得以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業務相關預算或累積剩餘款等項下調整支應 不足額部分得依據防治準則第 35 條規定, 由輔導室以書面向市府教育局申請酌予補助 二十二 本規定所指具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其資格須符合下列之一 : ( 一 ) 持有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 且經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 二 ) 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有具體績效, 且經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二十三 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 依據下列方式辦理 : ( 一 ) 當事人為未成年學生者, 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 二 ) 行為人與被害人 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 避免對質 ( 三 ) 本校基於調查之必要, 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 交由行為人 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 四 ) 本校就行為人 被害人 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應予保密 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 不在此限 ( 五 )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 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 本校得經性平會決議, 或經行為人請求, 繼續調查處理 二十四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本校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並報市府教育局備查 : ( 一 )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 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得不受請假 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 154

156 之限制 ( 二 )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 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 三 ) 採取必要處置, 以避免報復情事 ( 四 ) 預防 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 五 ) 其他本校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 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 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稱必要之處置, 須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 方得執行 二十五 本校依據性平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 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 應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 以提供必要之協助 ; 但就該事件仍應依本規定為調查處理 前稱協助內容如下 : ( 一 ) 心理諮商輔導 ( 二 ) 法律諮詢管道 ( 三 ) 課業協助 ( 四 ) 經濟協助 ( 五 )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 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 依前項規定提供必要及適當之協助 本校得委請醫師 心理師 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至校協助, 所需費用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業務相關預算或累積剩餘款等項下調整支應 二十六 本校性平會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 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二十七 本校指派或受聘之調查小組, 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 2 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 必要時得延長之, 延長以二次為限, 每次不得逾 1 個月, 並應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及行為人調查結果 二十八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 本校對於相關事件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二十九 行為人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4 項規定, 所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本校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 應通知行為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 二 ) 教師涉及性侵害事件者, 於性平會召開決議會議前, 應通知該教師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行為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 除有性平法第 32 條第 3 項所定之情形外,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亦不得自行調查 三十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經本校性平會完成調查報告後, 若該事件屬實, 則依行為人之身分, 向本校相關單位 ( 人事評審 / 考 155

157 績委員會 教師評審委員會 學生獎懲委員會 ) 提出懲處建議 ; 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 本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一併懲處 經調查報告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 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作適當之懲處 該調查結果除有司法機關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安全之考量者, 不得以公開 三十一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本校調查屬實後, 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本校為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 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 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 ( 一 )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向被害人道歉 ( 二 )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 三 )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 本校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二項第一款之處置, 由本校學務處執行懲處, 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 第二項第二款 第三款之處置, 由本校輔導室協助規劃執行, 並督導行為人配合遵守 三十二 本校依據性平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建立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及行為人之檔案資料, 由輔導室負責保管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 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 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 ( 一 ) 事件發生之時間 樣態 ( 二 ) 事件相關當事人 ( 包括檢舉人 被害人 行為人 ) ( 三 ) 事件處理人員 流程及紀錄 ( 四 ) 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 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 五 ) 行為人之姓名 職稱或學籍資料 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 應包括下列資料 : ( 一 ) 事件發生之時間 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 二 ) 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三十三 前項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 本校輔導室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 通報行為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 時間 樣態 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行為人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就行為人追蹤輔導後, 評估無再犯情 156

158 事者, 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行為人之改過現況 三十四 本校將處理結果,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 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 依行為人之身分向市府教育局或本校提出申復 ; 其以言詞為之者, 由本校受理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本校接獲申復後, 依下列程序處理 : ( 一 ) 本校輔導室收件後, 即應組成審議小組, 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 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 二 ) 前款審議小組成員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 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 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 具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 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 ) 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 四 )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 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 五 ) 審議會議進行時, 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得邀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三十五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當事人 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本校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 包括學校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前開二項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 依據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 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 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 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 應將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 並以代號為之 三十六 本校將處理結果, 以書面通知行為人時, 應責令不得報復, 並由本校性平會及相關單位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 以確保所做裁決確實有效執行, 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三十七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工作所需經費, 皆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業務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或向市府教育局申請補助 三十八 本規定經性平會會議修訂, 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並報市府教育局備查, 修正時亦同 157

159 高雄市復華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表 職稱委員職務備註 校長主任委員當然委員 學務主任執行秘書當然委員 教務主任委員當然委員 輔導室主任委員當然委員 教師代表委員 ( 女性 ) 遴聘委員 教師代表委員 ( 女性 ) 遴聘委員 職工代表委員 ( 女性 ) 遴聘委員 家長代表委員 ( 女性 ) 遴聘委員 學生代表委員 ( 女性 ) 遴聘委員 生輔組長 行政幹事 共委員 9 人 幹事 1 員 ( 不具投票表決權益 ), 男 4 人, 女 5 人 依 復華高級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辦理, 委員採任期制, 任期一年, 每年度新學期前遴聘核定, 得連任之 必要參加會議人員 : 受害者法定代理人 受害者導師 受害者社工 158

160 159

161 160

二 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退伍軍人 僑生 蒙藏學生 外國學生 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 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 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 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 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 依中等以上學校

二 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退伍軍人 僑生 蒙藏學生 外國學生 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 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 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 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 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 依中等以上學校 所有條文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發布 ) 第 1 條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學生學習評量, 應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 激發學生多元潛能, 促進學 生適性發展為目的, 並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第 3 條 學校學生學習評量, 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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