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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阳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我校有权授予学士 硕士 博士学位 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批准的学科 ( 专业 ) 授予 硕士 博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 ( 专业 ) 授予 第三条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热爱祖国 遵纪守法 品德端正 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并按本细则规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 成绩合格, 修满学分, 通过论文答辩, 取得毕业证书, 且达到学士 硕士 博士相应学术水平者, 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授予学位 : ( 一 ) 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 ( 二 ) 在课程考试中作弊或论文工作中剽窃他人成果 作伪情节严重者 ; ( 三 ) 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五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 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 经审核准予毕业,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 ( 一 ) 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 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 ( 二 )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 ( 三 ) 在全学程必修课程 ( 包括实验 实践教学环节 ) 选定的专业方向课平均学分绩点 2.0 分 ( 含 2.0) 以上者 (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 凡经过补考 重考取得学分的课程均按 60 分计 ); ( 四 ) 学校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考试通过者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 一 ) 校学位委员会委托教务处和各学院教务办公室协助校 院学位委员会具体组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 ; ( 二 ) 各学院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 审核毕业生历年学习情况及其政治思想表现, 提出本院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 经学科学位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教务处 ; ( 三 ) 教务处审核并汇总各院上报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一式三份分别存校档案室 教务处和各学院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七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硕士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环节, 成绩合格,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 授予硕士学位 : ( 一 )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 ( 二 )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 ( 三 ) 达到学校规定的外语水平和发表论文要求 第八条学位的申请 ( 一 ) 本校毕业研究生申请学位时, 应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交下列材料 : 1. 沈阳农业大学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材料 ; 2. 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等 ; 3. 公开发表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 4. 外语合格证书或外语合格成绩证明 ; 5. 学位论文 ( 二 ) 非学位授予单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 必须在本单位已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准予毕业 向我校申请学位时, 应在每年 6 月 1 日前与校研究生部联系, 经与有关学位分委员会协商同意, 在我校重新组织论文答辩, 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我校要求, 提交如下材料 : 1. 研究生毕业论文 10 份 ; 2. 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 ;

2 3. 公开发表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 4. 外语合格证书或外语合格成绩证明 收到外单位申请学位材料后, 有关学位分委员会指定与申请人研究课题有关的 2-3 名副教授以上专家组成审查小组,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 所学课程及论文水平是否达到学位要求, 并就是否接受其申请提出书面意见 若不同意申请, 经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 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若同意申请, 应提出课程是否需要考试的意见, 经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批准 需考试的课程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考试工作, 并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 凡外单位向我校申请学位者, 有关课程考试 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所需要费用均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支付 第九条课程学习与要求申请学位者必须修完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学位课程和选修课, 成绩合格, 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符合培养方案的规定, 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 一 ) 论文的基本论点 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 ; 应能表明作者确实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 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 ( 二 ) 论文工作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 ( 三 )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 专业的研究方法与技能 ; ( 四 ) 论文须有一定的工作量, 论文题目确定后, 完成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有 1 学年以上 ; ( 五 ) 论文表述须通顺 简洁 准确, 图表清晰 数据可靠, 实事求是地得出结论, 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须加以注明 ; ( 六 ) 学位论文的写作, 按照 沈阳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书写格式 规范 执行 ; ( 七 ) 硕士论文 3 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发表论文要求按照 沈阳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二条外语要求硕士研究生必须通过我校学位外语考试或国家大学英语六级 日语四级 俄语四级考试, 成绩达到要求标准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答辩时间要求学校于每年 5 月 15 日 -6 月 10 日 11 月 15 日 -12 月 10 日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如有特殊情况不在此时间内进行答辩者, 由本人申请, 经导师同意, 学科分委员会批准, 报送研究生部审批 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必须达到提前毕业的要求, 可随同期应届毕业的硕士生进行 第十四条申请人资格审查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 1 个月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学位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部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 ( 外语过级情况 发表的学位论文情况 ) 课程学习 ( 根据培养方案审查, 包括学位课程科目 成绩 学分及课程总学分 ) 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通过后,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申请者聘请论文评阅人并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十五条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 ( 一 )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 2-3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专家担任, 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1 人 评阅人名单由有关学科带头人及指导教师协商提出, 经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同意后聘任 ; ( 二 ) 评阅人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 指导教师 ( 包括指导小组成员 ) 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 ( 三 )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 5-7 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专家组成, 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1 人 ; ( 四 )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 1 人, 由助教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具体负责 : 寄送申请者的学位论文 聘书 组织论文答辩及答辩接待等事宜 ( 五 ) 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分委员会确定, 报研究生部备案 ; ( 六 ) 达到毕业硕士研究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按照 沈阳农业大

3 学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执行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评阅评阅人应对送审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 细致的评阅, 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评阅人在评阅论文时, 应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 ( 一 ) 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意义 ; ( 二 ) 论文在内容 方法 理论上的新意 ; ( 三 ) 试验设计的周密 合理性, 数据的完整可靠性, 方法的科学性 ; ( 四 ) 论文反映出的独立工作能力 技能, 试验难度及工作量 ; ( 五 ) 论据的充分 可靠性, 结论分析的合理性及其应用前景 ; ( 六 ) 掌握专业知识的坚实系统性及其对知识的运用能力 ; ( 七 ) 文献阅读的广泛性 ; ( 八 ) 论文的写作水平 评阅人将评阅意见密封寄送给学位分委员会秘书 评阅意见对申请人保密 论文评阅人半数以上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 则本次申请无效 ; 如只有 1 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 可增补 1 名评阅人, 若仍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 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答辩 ( 一 )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申请人所在答辩委员会秘书安排, 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 ; ( 二 ) 论文答辩一般公开举行 ( 保密课题除外 ), 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 ; ( 三 ) 论文答辩的 般程序 : 1. 由分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教师介绍答辩委员会主席 委员和秘书 ; 2.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宣布答辩开始 ; 3. 秘书介绍申请人资格审查情况 ; 4. 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 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 ); 5. 答辩委员和列席人员提问, 申请人答辩 ( 一般不少于 30 分钟 ); 6. 申请人及列席会议者暂时退场 ; 7. 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 宣读评阅人意见, 对论文评议, 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 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 8. 申请人及列席者回到会场,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评语及表决结果 ( 四 )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 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同意为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或论文答辩虽通过但未被建议授予学位者, 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并做出决议, 可在 1 年内修改论文, 重新申请答辩 1 次 ; 如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 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会议应有记录, 决议书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 五 )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被建议授予学位者, 应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 1. 沈阳农业大学学位申请材料 ( 包括课程学习成绩 学术论文发表情况 学位审批材料 论文评阅书 表决票等 ); 2. 硕士学位论文 (4 份 ) 以上材料在答辩后一周内经答辩委员会秘书整理好后, 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审核后送交研究生部 第四章博士学位第十八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成绩合格,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 授予博士学位 : ( 一 )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 ( 二 )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 ( 三 ) 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 ; ( 四 ) 达到学校规定的外语水平和发表论文要求 第十九条学位申请

4 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时, 应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交下列材料 : ( 一 ) 沈阳农业大学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材料 ; ( 二 ) 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等 ; ( 三 ) 公开发表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 ( 四 ) 外语合格证书或外语合格成绩的证明 ; ( 五 ) 学位论文 第二十条课程学习与要求申请学位者必须修完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 成绩合格, 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 ( 一 ) 博士论文应有独到见解,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具有完整性 系统性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 ( 二 ) 论文的主要论点 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 ( 三 ) 论文应表明作者在所涉及的领域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 ( 四 ) 学位论文应由作者独立完成, 与他人合作的课题, 只能将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写入学位论文 ; ( 五 ) 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 ; 论文题目确定后, 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有 2 年左右 ; ( 六 ) 论文须行文通顺 简练, 数据可靠 图表清楚, 准确地表达研究成果, 实事求是地提出结论, 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必须加以说明 ; ( 七 ) 学位论文写作按照 沈阳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书写格式 规范 执行 ; ( 八 ) 博士论文 5 万字以上 第二十二条发表论文要求按照 沈阳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外语要求博士研究生必须通过我校学位外语考试或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六级 日语四级 俄语四级考试, 成绩达到要求 第二十四条学位论文答辩要求学校于每年 5 月 15 日 -6 月 10 日 10 月 15 日 -12 月 10 日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如有特殊情况进行答辩者, 由本人申请, 经导师同意, 学科分委员会批准, 报送研究生部审批 提前毕业的博士研究生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必须达到提前毕业的要求, 可随同期应届毕业的博士生进行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资格审查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 45 天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学科和研究生部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 ( 外语过级情况 发表的学位论文情况 ) 课程学习 ( 根据培养方案审查, 包括学位课程科目 成绩 学分及课程总学分 ) 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资格审查通过后, 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申请者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并聘请论文评阅人 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 第二十七条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 ( 一 )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 4-5 名熟悉论文工作内容的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其中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 3 人, 校外专家不少于 2 人 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 学风正派, 在这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 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一定成就的专家 评阅人名单由有关学科带头人及指导教师协商提出, 经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同意后聘任 评阅人姓名对申请人保密 指导教师 ( 包括指导小组成员 ) 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 ( 二 )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7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与论文内容相关的专家组成, 其中成员中的半数以上应是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校外专家不少于 2 人 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外专家担任 ; ( 三 )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 1 人, 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 具体负责寄送学位论文 聘书 组织答辩及答辩接待等事宜, 申请者不得参与 第二十八条学位论文评阅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 细致的评阅, 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5 评阅人在评阅论文时, 应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 ( 一 ) 论文在理论 技术或方法上的创造性及难度 ; ( 二 ) 论文内容的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 是否接触学科前沿 ; ( 三 ) 文献阅读的广泛性 ; ( 四 ) 掌握专业知识的深度 广度和系统性, 知识的运用能力 ; ( 五 ) 试验设计的周密 合理性, 数据的完整性 可靠性, 方法的科学性 ; ( 六 ) 论据是否充分 可靠, 结论分析的合理性及其应用前景 ; ( 七 ) 论文反映出的独立工作能力 技能及工作量 ; ( 八 ) 论文的写作水平 评阅人将评阅意见密封寄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处 评阅意见对申请者保密 两位及两位以上论文评阅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 则本次申请无效 ; 如只有 1 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 可增补 1 名评阅人, 若仍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学术水平, 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九条学位论文答辩 ( 一 )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安排, 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 ; ( 二 ) 论文答辩一般公开举行 ( 保密课题除外 ), 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 ; ( 三 ) 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 1. 由分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教师介绍答辩委员会主席 委员和秘书 ; 2.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宣布答辩开始 ; 3. 秘书介绍申请人资格审查情况 ; 4. 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 时间不少于 40 分钟 ); 5. 答辩委员和列席人员提问, 申请人答辩 ( 一般不少于 40 分钟 ); 6. 申请人及列席会议者暂时退场 ; 7. 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 宣读评阅人意见, 对论文进行评议, 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 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 8. 申请人及列席者回到会场,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评议及表决结果 ( 四 )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 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同意为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或论文答辩虽通过但未被建议授予学位者, 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并做出决议, 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 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 如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 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会议应有记录 决议书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第五章名誉博士第三十条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 凡在科学界有较高声誉, 或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 能以自己的科学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我国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学者 科学家 ; 或在国际交往 社会活动中, 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 做出过积极贡献的国内外著名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 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由我校授予 第六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十二条沈阳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20~35 名委员组成, 任期 3 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人, 副主席 l-3 人, 秘书长 1 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 ( 设在研究生部 ), 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担任, 成员均为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确定, 报辽宁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由校长聘请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 ( 部 系 ) 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各分委员会由 7-15 名委员组成, 任期 3 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 1 人, 副主席 1 人, 秘书 1 人 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员会委员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6 ( 一 )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 2. 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 3. 做出授予博土学位的决定 ; 4.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 5. 做出撤销错授或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 6.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 ; 7. 审核上报增设学位授权点的申请 ; 审核我校有权自行审批的硕士学位授权点 ; 审核上报重点学科的申请 ; 8.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 遴选博士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 9. 审核各学位授权点的专业培养方案 ; 10. 研究审议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有关事项 ( 二 )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 1. 制订 修订相关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 ; 2. 审查研究生培养计划 ; 3. 审批硕士 博士学位论文 ( 不含校级抽查论文 ) 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 4. 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 5. 提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 6. 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审查推荐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遴选研究生合作指导教师 ; 7. 审查研究生调整专业事宜 ; 8. 审查申报学位授权点材料, 组织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 9. 研究处理有关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 博士学位的申请人, 逐个进行政治思想表现 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的全面审核 审核合格者, 由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 审核不合格者, 分委员会可做出明确决议 : 允许在 1 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 1 次 ; 或缓授 ; 或不建议授予学位 对个别有争议的申请者,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人员重新审查 对某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 如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 也可以做出不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 重新答辩 1 次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出席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 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 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 会议应有记录 第三十六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 可授予相应学位, 颁发学位证书 授予博士学位名单应在本单位公布, 公布 3 个月无异议者, 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其它第三十七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 向我校申请学位时, 参照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外国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 与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论文的印刷费 评阅费 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可以从研究生业务费中支付 第四十条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 证书的有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只适用于毕业生申请学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办法另定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如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条例不符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 从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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