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 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 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於 105 年 4 月 21 日部授食字第 號公告修正,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 01 應訂定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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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檔案下載 項檔案名稱 壹公告.pdf( 無列入 ) 貳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 頁碼 食品業者 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 參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 食品業者 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草案對照表 肆 問答集 final 附件 伍簡表說明

2 貳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 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 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於 105 年 4 月 21 日部授食字第 號公告修正,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 01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及 應辦理檢驗 之食品業者類別原列為同一點, 修正為分點羅列, 將第一點修正為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 ; 因應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範圍, 爰將 小麥之輸入業者 修正為 麥類及燕麥之輸入業者 ; 並明確描述 食鹽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所涵蓋產品業者類別範圍, 與 食鹽之輸入業者 分開羅列 ; 另新增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冷凍 冷藏 脫水 醃漬 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大豆加工製品 麵條 粉條類食品 食用醋 蛋製品 非屬麵粉 澱粉之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磨粉製品 調味品 烘焙炊蒸食品 營養補充食品 膳食及菜餚 非酒精飲料 巧克力及糖果 食用冰製品 餐盒食品 及 其他食品 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以及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冷凍 冷藏 脫水 醃漬 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大豆加工製品 肉類加工食品 乳品加工食品 水產品食品 及 嬰幼兒食品 (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除外 ) 之輸入業者,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 修正規定第 1 點 ) 02 增列第 2 點敘明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 ; 因應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範圍, 爰將 小麥之輸入業者 修正為 麥類及燕麥之輸入業者 ; 並明確描述 食鹽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所涵蓋產品業者類別範圍, 與 食鹽之輸入業者 分開羅列 ; 另新增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冷凍 冷藏 脫水 醃漬 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大豆加工製品 麵條 粉條類食品 食用醋 蛋製品 非屬麵粉 澱粉之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磨粉製品 調味品 烘焙炊蒸食品 營養補充食品 膳食及菜餚 非酒精飲料 巧克力及糖果 食用冰製品 餐盒食品 及 其他食品 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以及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冷凍 冷藏 脫水 醃漬 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大豆加工製品 肉類加工食品 乳品加工食品 水產品食品 及 嬰幼兒食品 (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除外 ) 之輸入業者, 應辦理強制檢驗 ( 修正規定第 2 點 ) 03 新增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冷凍 冷藏 脫水 醃漬 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大豆加工製品 麵條 粉條類食品 食用醋 蛋製品 非屬麵粉 澱粉之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 2

3 類磨粉製品 調味品 烘焙炊蒸食品 營養補充食品 膳食及菜餚 非酒精飲料 巧克力及糖果 食用冰製品 餐盒食品 及 其他食品 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以及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冷凍 冷藏 脫水 醃漬 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大豆加工製品 肉類加工食品 乳品加工食品 水產品食品 及 嬰幼兒食品 (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除外 ) 之輸入業者等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業別之規模及實施日期 ; 新增輸入業者之規模為半年或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達一定量 ( 含 ) 以上者及訂定之限期 修正 食用油脂 黃豆 玉米 小麥 茶葉 食鹽 麵粉 澱粉 糖 及 醬油 之輸入業者實施日期 ; 餘等業別比照其原公告之規模及實施日期 ( 修正規定第 3 點 ) 04 新增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冷凍 冷藏 脫水 醃漬 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大豆加工製品 麵條 粉條類食品 食用醋 蛋製品 非屬麵粉 澱粉之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磨粉製品 調味品 烘焙炊蒸食品 營養補充食品 膳食及菜餚 非酒精飲料 巧克力及糖果 食用冰製品 餐盒食品 及 其他食品 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以及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冷凍 冷藏 脫水 醃漬 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大豆加工製品 肉類加工食品 乳品加工食品 水產品食品 及 嬰幼兒食品 (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除外 ) 之輸入業者等應辦理強制檢驗業別之規模及實施日期 ; 新增輸入業者之規模排除輸入產品為個人自用品 商業樣品 展覽品 研發測試用品或非供食品用途者, 修正 食用油脂 黃豆 玉米 小麥 茶葉 食鹽 麵粉 澱粉 糖 及 醬油 之輸入業者實施日期 ; 餘等業別比照其原公告之規模及實施日期 ( 修正規定第 4 點 ) 05 為明確定義輸入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實施強制檢驗之規模, 加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第 3 項免申請食品輸入查驗者除外 ( 修正規定第 3 點 第 4 點 ) 06 考量部分食用油脂業者之原料進貨或產品產製一年僅一批, 爰將檢驗頻率由 每半年 修訂為 每半年或每批, 俾利業者依實際情形作業 ( 修正規定第 5 點 ) 07 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及輸入業者應檢驗項目分別臚列, 以臻明確 ( 修正規定第 5 點 第 12 點至第 16 點 ) 08 新增肉類加工食品 乳品加工食品及水產品食品之輸入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 修正規定第 6 點 ) 09 新增 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供業者可依其產業之風險評估, 擇定適宜檢驗項目之彈性 ( 修正規定第 5 點至第 33 點 ) 3

4 10 考量條文統一用詞, 明列衛生標準名稱者, 酌修為 相關衛生標準 ( 修正規定第 19 至 31 點 ) 11 將 農產植物原料 酌修為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原料 ( 修正規定第 16 點 ) 12 新增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冷凍 冷藏 脫水 醃漬 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大豆加工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及輸入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 修正規定 19 點 ) 13 新增麵條 粉條類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 修正規定第 20 點 ) 14 新增食用醋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 修正規定第 21 點 ) 15 新增蛋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 修正規定第 22 點 ) 16 新增非屬麵粉 澱粉之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磨粉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 修正規定第 23 點 ) 17 新增調味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 修正規定第 24 點 ) 18 新增烘焙炊蒸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 修正規定第 25 點 ) 19 新增營養補充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 修正規定第 26 點 ) 20 新增膳食及菜餚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 修正規定第 27 點 ) 21 新增非酒精飲料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 修正規定第 28 點 ) 22 新增巧克力及糖果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 修正規定第 29 點 ) 23 新增食用冰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 修正規定第 30 點 ) 24 新增餐盒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 修正規定第 31 點 ) 25 新增其他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 修正規定第 32 點 ) 26 新增嬰幼兒食品 (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除外 ) 之輸入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 修正規定第 33 點 ) 27 酌修強制檢驗可使用之檢驗方法範圍, 及敘明產品或其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應於我國境內取樣 ( 修正規定第 34 點 ) 4

5 參.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 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草案對照表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01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如下 : (01) 食用油脂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及輸入業者 (02) 經公告應符合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之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03) 經公告應符合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之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04) 經公告應符合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之水產品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05) 食品添加物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06) 取得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許可之業者 (07) 黃豆之輸入業者 (08) 玉米之輸入業者 (09) 麥類及燕麥之輸入業者 (10) 茶葉之輸入業者 (11) 食鹽之輸入業者 (12) 麵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13) 澱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14) 糖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01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如下 : (01) 食用油脂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及輸入業者 (02) 經公告應符合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之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03) 經公告應符合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之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04) 經公告應符合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之水產品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05) 食品添加物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06) 取得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許可之業者 (07) 黃豆之輸入業者 (08) 玉米之輸入業者 (09) 小麥之輸入業者 (10) 茶葉之輸入業者 (11) 麵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12) 澱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13) 食鹽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14) 糖之製造 加工 調配 一 鑒於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及 應辦理檢驗 之食品業者類別不同, 爰將此二項改列為第一點及第二點分別敘述, 以臻明確 二 第一點修正為僅列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 三 因應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範圍, 爰將 小麥之輸入業者 修正為 麥類及燕麥之輸入業者 以臻明確 四 為明確描述食鹽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所涵蓋產品業者類別範圍, 爰將 食鹽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與 食鹽之輸入業者 分開羅列 ; 並因應變更相關款次及酌修部分文字 五 新增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冷凍 冷藏 脫水 醃漬 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大豆加工製品 麵條 粉條類食品 食用醋 蛋製品 非屬麵粉 澱粉之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磨粉製品 調味品 烘焙炊蒸食品 營養補充 5

6 (15) 醬油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16) 氯化鈉含量 95 %以上食鹽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17) 茶葉飲料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18) 非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 (19)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冷凍 冷藏 脫水 醃漬 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大豆加工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及輸入業者 (20) 麵條 粉條類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21) 食用醋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22) 蛋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23) 非屬麵粉 澱粉之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磨粉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24) 調味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25) 烘焙炊蒸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26) 營養補充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27) 膳食及菜餚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28) 非酒精飲料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29) 巧克力及糖果之製造 及輸入業者 (15) 醬油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16) 茶葉飲料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17) 非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 (18) 本點第 1 款至第 6 款及第 11 款至第 16 款所指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未包括改裝業者 食品 膳食及菜餚 非酒精飲料 巧克力及糖果 食用冰製品 餐盒食品 及 其他食品 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六 新增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冷凍 冷藏 脫水 醃漬 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大豆加工製品 肉類加工食品 乳品加工食品 水產品食品 及 嬰幼兒食品 (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除外 ) 之輸入業者,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七 現行規定第十八款移列為第二項, 並酌修文字 6

7 加工 調配業者 (30) 食用冰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31) 餐盒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32) 其他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33) 肉類加工食品之輸入業者 (34) 乳品加工食品之輸入業者 (35) 水產品食品之輸入業者 (36) 嬰幼兒食品之輸入業者 (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除外 ) 前項第 1 款至第 6 款 第 12 款至第 17 款及第 19 款至第 32 款所定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未包括改裝業者 02 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如下 : (01) 食用油脂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及輸入業者 (02) 經公告應符合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之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03) 經公告應符合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之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04) 經公告應符合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之水產品食品之製造 加工 一 本點新增 二 將第一點之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移列至本點 三 因應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範圍, 爰將 小麥之輸入業者 修正為 麥類及燕麥之輸入業者 以臻明確 四 為明確描述食鹽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所涵蓋產品業者類別範圍, 爰將 食鹽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與 食鹽之輸入業者 分開羅列 ; 並因應變更相關款 7

8 調配業者 (05) 食品添加物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06) 取得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許可之業者 (07) 黃豆之輸入業者 (08) 玉米之輸入業者 (09) 麥類及燕麥之輸入業者 (10) 茶葉之輸入業者 (11) 食鹽之輸入業者 (12) 麵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13) 澱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14) 糖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15) 醬油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16) 氯化鈉含量 95 %以上食鹽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17) 茶葉飲料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18) 非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 (19)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冷凍 冷藏 脫水 醃漬 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大豆加工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及輸入業者 (20) 麵條 粉條類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21) 食用醋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次及酌修部分文字 五 新增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冷凍 冷藏 脫水 醃漬 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大豆加工製品 麵條 粉條類食品 食用醋 蛋製品 非屬麵粉 澱粉之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磨粉製品 調味品 烘焙炊蒸食品 營養補充食品 膳食及菜餚 非酒精飲料 巧克力及糖果 食用冰製品 餐盒食品 及 其他食品 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辦理檢驗 六 新增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冷凍 冷藏 脫水 醃漬 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大豆加工製品 肉類加工食品 乳品加工食品 水產品食品 及 嬰幼兒食品 (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除外 ) 之輸入業者, 應辦理檢驗 8

9 (22) 蛋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23) 非屬麵粉 澱粉之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磨粉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24) 調味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25) 烘焙炊蒸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26) 營養補充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27) 膳食及菜餚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28) 非酒精飲料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29) 巧克力及糖果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30) 食用冰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31) 餐盒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32) 其他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33) 肉類加工食品之輸入業者 (34) 乳品加工食品之輸入業者 (35) 水產品食品之輸入業者 (36) 嬰幼兒食品之輸入業者 (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除外 ) 前項第 1 款至第 6 款 第 12 款至第 17 款及第 19 款至第 32 款所定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未包括改裝 9

10 業者 03 第一點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 其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 (01) 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自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31 日實施 (02) 第一款之輸入業者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且半年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五公噸以上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03) 第五款之輸入業者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 106 年 7 月 31 日實施 (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第 3 項免申請食品輸入查驗者除外 ) (04) 第六款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 106 年 7 月 31 日實施 (05) 第七款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且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四十公噸以上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06) 第八款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且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 02 前點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 其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 (01) 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自 105 年 7 月 31 日實施 (02) 第一款及第五款之輸入業者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 106 年 7 月 31 日實施 (03) 第六款至第十款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 106 年 7 月 31 日實施 (04) 第 11 款至第 16 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自 105 年 7 月 31 日實施 (05) 第 11 款至第 15 款之輸入業者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 106 年 7 月 31 日實施 (06) 第 17 款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達三家以上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之連鎖品牌, 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自 106 年 7 月 31 日實施 一 點次變更, 酌修部分文字 二 因應 食鹽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與 食鹽之輸入業者 分開羅列, 變更相關款次及酌修部分文字 三 新增第一點第十九款至第三十二款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以及第十九款 第三十三款至第三十六款之輸入業者, 其應實施業別之規模 實施日期等文字敘述, 以為明確 四 新增輸入業者之規模為半年內 ( 三個月內 ) 或單一批次輸入達一定量 ( 含 ) 以上者 五 修正第一點第一款 第七款至第十五款之輸入業者實施日期 六 依輸入規模已定有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輸入業者, 因其後經營方式或輸入規模可能變更, 爰規定其所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適用期間 七 為明確定義第五款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規模, 修正第三款規定 10

11 輸入量達一百五十公噸以上者, 自 107 年 9 1 日實施 (07) 第九款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且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四百六十公噸以上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08) 第 10 款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且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十公噸以上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施 (09) 第 11 款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且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十五公噸以上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10) 第 12 款至第 17 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自 105 年 7 月 31 日實施 (11) 第 12 款之輸入業者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且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二十公噸以上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12) 第 13 款之輸入業者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且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 11

12 六十公噸以上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13) 第 14 款之輸入業者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且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一百五十公噸以上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14) 第 15 款之輸入業者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且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七百公斤以上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15) 第 18 款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達三家以上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之連鎖品牌, 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自 106 年 7 月 31 日實施 (16) 第 19 款至第 23 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17) 第 19 款之輸入業者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且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十五公噸以上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18) 第 24 款至第 28 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 12

13 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自 108 年 1 月 1 日實施 (19) 第 29 款至第 32 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自 109 年 1 月 1 日實施 (20) 第 33 款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且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二十五公噸以上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21) 第 34 款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且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十五公噸以上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22) 第 35 款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且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十五公噸以上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23) 第 36 款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且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一公噸以上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24)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輸入業者, 自訂定之年度起應為期至次年 12 月 31 日止 13

14 04 第二點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 其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 (01) 第一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自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實施 (02) 第二款至第四款 : 辦理工廠登記者, 自 103 年 12 月 31 日實施 (03) 第五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 103 年 12 月 31 日實施 (04) 第五款之輸入業者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 103 年 12 月 31 日實施 (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第 3 項免申請食品輸入查驗者除外 ) (05) 第六款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 103 年 12 月 31 日實施 (06) 第 7 款至第 11 款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 輸入產品為個人自用品 商業樣品 展覽品 研發測試用品或非供食品用途者除外 ) (07) 第 12 款至第 15 款之輸 03 第一點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 其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 (01) 第一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自 103 年 10 月 31 日實施 (02) 第二款至第四款 : 辦理工廠登記者, 自 103 年 12 月 31 日實施 (03) 第五款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 103 年 12 月 31 日實施 (04) 第六款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 103 年 12 月 31 日實施 (05) 第七款至第十款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 104 年 7 月 31 日實施 (06) 第 11 款至第 15 款之輸入業者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 104 年 7 月 31 日實施 (07) 第 11 款至第 16 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自 104 年 7 月 31 日實施 (08) 第 1 款之輸入業者..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 一 點次變更, 酌修部分文字 二 因應 食鹽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與 食鹽之輸入業者 分開羅列, 變更相關款次及酌修部分文字 三 新增第 2 點第 19 款至第 32 款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以及第 19 款 第 33 款至第 36 款之輸入業者, 其應實施業別之規模 實施日期等文字敘述, 以為明確 四 將食品添加物之製造 加工 調配與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分開羅列, 並明確定義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應實施強制檢驗之規模 五 新增輸入業者之規模排除輸入產品為個人自用品 商業樣品 展覽品 研發測試用品或非供食品用途者 六 修正第二點第一款 第七款至第十五款之輸入業者實施日期 14

15 入業者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 輸入產品為個人自用品 商業樣品 展覽品 研發測試用品或非供食品用途者除外 ) (08) 第 12 款至第 17 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自 104 年 7 月 31 日實施 (09) 第 1 款之輸入業者..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 輸入產品為個人自用品 商業樣品 展覽品 研發測試用品或非供食品用途者除外 ) (10) 第 18 款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達三家以上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之連鎖品牌, 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自 105 年 7 月 31 日實施 (11) 第 19 款至 28 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12) 第 29 款至第 32 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或工廠登記者, 自 105 年 7 月 31 日實施 (09) 第 17 款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達三家以上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之連鎖品牌, 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自 105 年 7 月 31 日實施 15

16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自 108 年 1 月 1 日實施 (13) 第 19 款 第 33 款至第 36 款之輸入業者..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 輸入產品為個人自用品 商業樣品 展覽品 研發測試用品或非供食品用途者除外 ) 05 食用油脂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動物性油脂產品及植物性油脂產品之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 每半年或每批檢驗至少一次 : (01) 動物性油脂產品應就其原料檢驗動物用藥 農藥殘留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2) 動物性油脂產品應就其粗製原油檢驗重金屬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芘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3) 動物性油脂產品應就其精製油檢驗重金屬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芘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4) 植物性油脂產品應就其原料檢驗農藥殘留 真 04 食用油脂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動物性油脂產品及植物性油脂產品之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 每半年至少一次 : (01) 動物性油脂產品應就動物用藥殘留 農藥殘留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對其原料進行檢驗 (02) 動物性油脂產品應就重金屬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對其粗製原油進行檢驗 (03) 動物性油脂產品應就重金屬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對其精製油進行檢驗 (04) 植物性油脂產品應就農藥殘留 真菌毒素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對 一 點次變更, 酌修文字 二 考量部分食用油脂業者之原料進貨或產品產製一年僅一批, 爰將 每半年 檢驗修訂為 每半年或每批 檢驗, 俾利業者依實際情形作業 三 食用油脂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及輸入業者應檢驗項目分別臚列, 以臻明確 四 新增 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供業者可依其產業之風險評估, 擇定適宜檢驗項目之彈性 16

17 菌毒素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5) 植物性油脂產品應就其供精製用之粗製原油檢驗重金屬 真菌毒素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芘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6) 植物性油脂產品應就其直接供食用之粗榨原油檢驗重金屬 真菌毒素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芘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7) 植物性油脂產品應就其精製油檢驗重金屬 棉籽酚 ( 使用棉籽油者 )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芘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食用油脂之輸入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動物性油脂產品及植物性油脂產品, 每半年或每批檢驗至少一次 : (01) 動物性油脂產品應檢驗重金屬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芘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2) 植物性油脂產品應檢驗重金屬 真菌毒素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芘 棉籽酚 ( 使用棉籽油者 ) 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其原料進行檢驗 (05) 植物性油脂產品應就重金屬 真菌毒素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對其供精製用之粗製原油進行檢驗 (06) 植物性油脂產品應就重金屬 真菌毒素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對其直接供食用之粗榨原油進行檢驗 (07) 植物性油脂產品應就重金屬 棉籽酚 ( 使用棉籽油者 )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對其精製油進行檢驗 17

18 06 肉類加工 乳品加工及水產品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其產品之養殖魚貝類原料 畜禽肉類及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原料 生乳原料, 每季或每批檢驗動物用藥殘留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一次 肉類加工食品 乳品加工食品及水產品食品之輸入業者, 應就其產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動物用藥殘留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一次 07 食品添加物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單方食品添加物產品及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至少一次 : (01) 單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就其成品檢驗重金屬 重金屬以外之不純物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2) 非屬香料之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 應就其食品添加物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檢驗重金屬 重金屬以外之不純物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3) 屬香料之複方食品添加 05 肉類加工 乳品加工及水產品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動物用藥殘留, 對其產品之養殖魚貝類原料 畜禽肉類及其可供食用部位原料 生乳原料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06 食品添加物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單方食品添加物產品及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 (01) 單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就重金屬或重金屬以外之不純物, 對其成品進行檢驗 (02) 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非屬香料產品者, 應就重金屬或重金屬以外之不純物, 對其食品添加物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 (03) 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屬香料產品, 應就重金屬或重金屬以外之不純物 一 點次變更, 酌修文字 二 新增輸入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三 新增 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供業者可依其產業之風險評估, 擇定適宜檢驗項目之彈性 一 點次變更 二 新增 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供業者可依其產業之風險評估, 擇定適宜檢驗項目之彈性 18

19 物產品, 應就其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檢驗重金屬 重金屬以外之不純物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8 取得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許可之業者, 應就其特殊營養食品產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成品之微生物 營養素含量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一次 09 黃豆 玉米之輸入業者, 應就黃豆 玉米產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 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一次 10 麥類及燕麥之輸入業者, 應就麥類及燕麥產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一次 11 茶葉之輸入業者, 應就其茶葉產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農藥殘留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一次 12 麵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麵粉成品 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對其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 07 取得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許可之業者, 應就成品之微生物及營養素含量, 對其特殊營養食品產品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08 黃豆 玉米之輸入業者, 應就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或重金屬, 對黃豆 玉米產品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09 小麥之輸入業者, 應就真菌毒素或農藥殘留, 對小麥產品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10 茶葉之輸入業者, 應就農藥殘留, 對其茶葉產品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11 麵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應就真 一 點次變更, 酌修部分文字 二 新增 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供業者可依其產業之風險評估, 擇定適宜檢驗項目之彈性 一 點次變更, 酌修部分文字 二 新增 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供業者可依其產業之風險評估, 擇定適宜檢驗項目之彈性 一 點次變更, 酌修部分文字 二 新增 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供業者可依其產業之風險評估, 擇定適宜檢驗項目之彈性 一 點次變更, 酌修部分文字 二 新增 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供業者可依其產業之風險評估, 擇定適宜檢驗項目之彈性 一 點次變更, 酌修部分文字 19

20 , 每季或每批檢驗真菌毒素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一次 麵粉之輸入業者, 應就麵粉產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真菌毒素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一次 13 澱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澱粉產品之原料或成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至少一次 : (01) 澱粉產品應就其農產植物原料檢驗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 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2) 澱粉產品應就其成品檢驗順丁烯二酸 ( 酐 ) 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澱粉之輸入業者, 就其澱粉產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順丁烯二酸 ( 酐 ) 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一次 14 食鹽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其食鹽成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一次 食鹽之輸入業者, 應就其食鹽產品, 每季或每 菌毒素, 對麵粉成品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12 澱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澱粉產品之原料或成品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 (01) 澱粉產品應就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或重金屬, 對其農產植物原料進行檢驗 (02) 澱粉產品應就順丁烯二酸 ( 酐 ) 或其他衛生管理項目, 對其成品進行檢驗 13 食鹽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應就重金屬, 對其食鹽成品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二 新增 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供業者可依其產業之風險評估, 擇定適宜檢驗項目之彈性 三 麵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及輸入業者應檢驗項目分別臚列, 以臻明確 一 點次變更 二 新增 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供業者可依其產業之風險評估, 擇定適宜檢驗項目之彈性 三 澱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及輸入業者應檢驗項目分別臚列, 以臻明確 一 點次變更 二 新增 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供業者可依其產業之風險評估, 擇定適宜檢驗項目之彈性 三 食鹽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及輸入業者應檢 20

21 批檢驗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一次 15 糖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糖產品之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至少一次 : (01) 糖產品應就其農產植物原料檢驗農藥殘留 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2) 糖產品應就其半成品或成品檢驗二氧化硫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糖之輸入業者, 應就其糖產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二氧化硫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一次 16 醬油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醬油產品之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至少一次 : (01) 醬油產品應就其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原料檢驗真菌毒素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2) 醬油產品應就其半成品或成品檢驗單氯丙二醇 (3-MCPD) 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14 糖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糖產品之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 (01) 糖產品應就農藥殘留或重金屬, 對其農產植物原料進行檢驗 (02) 糖產品應就二氧化硫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對其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 15 醬油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醬油產品之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 (01) 醬油產品應就真菌毒素, 對其農產植物原料進行檢驗 (02) 醬油產品應就單氯丙二醇 (3-MCPD) 或其他衛生管理項目, 對其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 驗項目分別臚列, 以臻明確 一 點次變更 二 新增 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供業者可依其產業之風險評估, 擇定適宜檢驗項目之彈性 三 糖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及輸入業者應檢驗項目分別臚列, 以臻明確 一 點次變更 二 新增 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供業者可依其產業之風險評估, 擇定適宜檢驗項目之彈性 三 配合其他條文統一用詞, 將 農產植物原料 酌修為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原料 四 醬油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及輸入業者應檢驗項目分別臚列, 以臻明確 21

22 醬油之輸入業者, 就其醬油產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單氯丙二醇 (3- MCPD) 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一次 17 茶葉飲料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其茶葉原料, 每季或每批檢驗農藥殘留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一次 18 非屬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每半年或每批檢驗至少一次.. (01) 金針 蘿蔔乾及蜜餞產品應就其成品或半成品檢驗食品添加物用量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2) 即食鮮食食品 現場調理即食食品及直接生食之截切生鮮蔬果產品應就其成品檢驗微生物數量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19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冷凍 冷藏 脫水 醃漬 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大豆加工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農產植物製品之原料 半 16 茶葉飲料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農藥殘留, 對其茶葉原料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17 非屬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每半年或每批至少進行檢驗一次.. (01) 金針 蘿蔔乾及蜜餞產品應就食品添加物用量, 對其成品或半成品進行檢驗 (02) 即食鮮食食品 現場調理即食食品及直接生食之截切生鮮蔬果產品應就微生物數量, 對其成品進行檢驗 一 點次變更, 酌修部分文字 二 新增 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供業者可依其產業之風險評估, 擇定適宜檢驗項目之彈性 一 點次變更 二 新增 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供業者可依其產業之風險評估, 擇定適宜檢驗項目之彈性 一 本點新增 二 敘明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 藻類之冷凍 冷藏 脫水 醃漬 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大豆加工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及輸入業者應檢驗之 22

23 成品或成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至少一次 : (01)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冷凍 冷藏 脫水製品, 應就其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原料檢驗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 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2)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醃漬 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大豆加工製品 : 1. 應就其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原料檢驗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 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2. 應就其半成品或成品檢驗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相關衛生標準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冷凍 冷藏 脫水 醃漬 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大豆加工製品產品之輸入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每季或每批檢驗至少一次 : (01)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冷凍 冷藏 脫水產品, 應檢驗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 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項目及頻率 23

24 (02)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醃漬 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大豆加工製品產品, 應檢驗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 重金屬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相關衛生標準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20 麵條 粉條類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麵條 粉條類麵體產品之原料或成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至少一次 : (01) 麵條 粉條類產品應就其麵粉原料檢驗真菌毒素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2) 麵條 粉條類產品應就其麵粉以外之其他原料 ( 不包含食品添加物 食用油脂或糖 食鹽 醬油等調味料 ) 檢驗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 動物用藥殘留 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3) 麵條 粉條類產品應就其成品檢驗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相關衛生標準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 一 本點新增 二 敘明麵條 粉條類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24

25 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21 食用醋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食用醋產品之原料或成品每季或每批檢驗至少一次 : (01) 食用醋產品應就其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原料檢驗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 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2) 食用醋產品應就其成品檢驗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相關衛生標準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22 蛋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蛋製品之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至少一次 : (01) 蛋製品應就其原料檢驗動物用藥殘留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2) 蛋製品應就其半成品或成品檢驗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相關衛生標準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23 非屬麵粉 澱粉之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磨粉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下列 一 本點新增 二 敘明食用醋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項目及頻率 一 本點新增 二 敘明蛋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一 本點新增 二 敘明非屬麵粉 澱粉之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磨粉製品之製造 25

26 事項, 對其磨粉製品之原料或成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至少一次 : (01) 非屬麵粉 澱粉之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磨粉製品應就其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原料檢驗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 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2) 非屬麵粉 澱粉之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磨粉製品應就其成品檢驗相關衛生標準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24 調味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調味品之原料或成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至少一次 : (01) 非屬醬油 食用醋之其他釀造調味品 : 1. 應就其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原料檢驗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 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2. 應就其成品檢驗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相關衛生標準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2) 其他調味品 : 1. 應就其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原料檢驗真菌毒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一 本點新增 二 敘明調味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26

27 素 農藥殘留 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2. 應就其油脂類原料檢驗相關衛生標準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3. 應就其成品檢驗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相關衛生標準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25 烘焙炊蒸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烘焙炊蒸食品之原料或成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至少一次 : (01) 麵包 饅頭 : 1. 應就其原料檢驗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 重金屬 漂白劑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2. 應就其成品檢驗相關衛生標準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2) 其他烘焙炊蒸食品 : 1. 應就其原料檢驗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 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2. 應就其成品檢驗相關衛生標準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26 營養補充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營養補 一 本點新增 二 敘明烘焙炊蒸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一 本點新增 二 敘明營養補充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 27

28 充食品之原料或成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至少一次 : (01) 營養補充食品應就其原料檢驗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 重金屬 塑化劑 ( 使用膠囊殼者 ) 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2) 營養補充食品應就其成品檢驗重金屬 相關衛生標準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27 膳食及菜餚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其成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相關衛生標準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一次 28 非酒精飲料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非酒精飲料之原料或成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至少一次 : (01) 包裝飲用水 包裝礦泉水及碳酸飲料應就其成品檢驗相關衛生標準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2) 其他飲料 : 1. 應就其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原料檢驗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 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2. 應就其成品檢驗相關衛生 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一 本點新增 二 敘明膳食及菜餚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一 本點新增 二 敘明非酒精飲料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28

29 標準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29 巧克力及糖果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其成品, 每季或每批相關衛生標準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一次 30 食用冰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其成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相關衛生標準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一次 31 餐盒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餐盒食品產品之原料或成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至少一次 : (01) 餐盒食品產品應就其原料檢驗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 動物用藥殘留 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02) 餐盒食品產品應就其成品檢驗相關衛生標準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32 其他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其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一次 33 嬰幼兒食品 (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除外 ) 一 本點新增 二 敘明巧克力及糖果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一 本點新增 二 敘明食用冰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一 本點新增 二 敘明餐盒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一 本點新增 二 敘明其他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一 本點新增 二 敘明嬰幼兒食品之輸入 29

30 之輸入業者, 應就其產品, 每季或每批檢驗微生物 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 動物用藥殘留 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一次 34 食品業者自行或送交產品或其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至其他檢驗機 ( 構 ) 法人或團體檢驗, 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檢驗方法, 或國際間通用之檢驗方法為之 前項產品或其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應於我國境內取樣 35 食品業者依本公告所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應與實際執行情形相符 如變更計畫內容, 原版本應自修正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36 食品業者依本公告所辦理之檢驗結果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 18 業者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檢驗, 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檢驗方法, 或國際間認可之檢驗方法為之 19 食品業者依本公告所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應與實際執行情形相符 如變更計畫內容, 原版本應自修正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20 食品業者依本公告所辦理之檢驗結果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 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一 點次變更 二 鑒於食品業者所採用之檢驗方法多元, 為利業者於實務執行面能更彈性選擇適用其作業方式之檢驗方法, 爰酌修本條文字 三 產品或其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應於我國境內取樣, 以臻明確 點次變更 點次變更 30

31 肆.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 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修正公告 Q&A 問答集 ( 草案 ) 107 年 4 月修訂 壹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Q1 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為何? A1 1.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下稱食安法 )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 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2. 衛生福利部 107 年 4 月 23 日以衛授食字第 號第三次預告修正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 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其中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 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 1 符合下列條件之食用油脂之製造 加工 調配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及輸入業者 : A. 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自 105 年 7 月 31 日實施 a. 辦理工廠登記 b. 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 B. 輸入業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a.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 b. 半年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 5 公噸 ( 含 ) 以上者 2 符合下列條件之肉類加工食品 乳品加工食品 水產品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及輸入業者 : A. 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自 105 年 7 月 31 日實施 a. 辦理工廠登記 b. 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 c. 肉類加工符 d. 乳品加工合 e. 水產 B. 輸入業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31 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公告對象 a.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 b. 三個月內或 25 肉類加工公噸 ( 含 ) c. 單一批次 15 乳品加工以上之 d. 輸入量達 15 水產品 3 符合下列條件之食品添加物之製造 加工 調配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及輸入業者 A. 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自 105 年 7 月 31 日實施 食品輸入業者

32 a. 辦理工廠登記 b. 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 B. 輸入業者, 自 106 年 7 月 31 日實施 a.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 4 符合下列條件之取得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許可業者, 自 106 年 7 月 31 日實施 A.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 5 符合下列條件之黃豆輸入業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A.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 B. 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 40 公噸 ( 含 ) 以上者 6 符合下列條件之玉米輸入業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A.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 B. 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 150 公噸 ( 含 ) 以上者 7 符合下列條件之麥類及燕麥輸入業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A.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 B. 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 460 公噸 ( 含 ) 以上者 8 符合下列條件之茶葉輸入業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A.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 B. 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 10 公噸 ( 含 ) 以上者 9 符合下列條件之食鹽之製造 加工 調配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及輸入業者 : A. 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自 105 年 7 月 31 日實施 a. 辦理工廠登記 b. 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 c. 氯化鈉含量 95% 以上之食鹽 B. 輸入業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a.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 b. 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 15 公噸 ( 含 ) 以上者 10 符合下列條件之麵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及輸入業者 : A. 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自 105 年 7 月 31 日實施 a. 辦理工廠登記 b. 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 B. 輸入業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a.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 32

33 b. 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 20 公噸 ( 含 ) 以上者 11 符合下列條件之澱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及輸入業者 : A. 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自 105 年 7 月 31 日實施 a. 辦理工廠登記 b. 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 B. 輸入業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a.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 b. 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 60 公噸 ( 含 ) 以上者 12 符合下列條件之糖之製造 加工 調配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及輸入業者 : A. 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自 105 年 7 月 31 日實施 a. 辦理工廠登記 b. 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 B. 輸入業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a.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 b. 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 150 公噸 ( 含 ) 以上者 13 符合下列條件之醬油之製造 加工 調配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及輸入業者 : A. 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自 105 年 7 月 31 日實施 a. 辦理工廠登記 b. 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 B. 輸入業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a.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 b. 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 700 公斤 ( 含 ) 以上者 14 符合下列條件之茶葉飲料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自 105 年 7 月 31 日實施 A. 辦理工廠登記 B. 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 15 符合下列條件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 自 106 年 7 月 31 日實施 綜合商品零售業 指從事以非特定專賣形式銷售多種系列商品之零售店, 如連鎖便利商店 百貨公司及超級市場等, 不包括銷售單一系列商品之零售店及洗車百貨之零售店 A. 達三家以上以綜合商品零售業營業獨立門市之連鎖品牌, 33

34 且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 非百貨公司之業者 ; 其中 百貨公司, 指從事在同一場所分部門零售服飾品 化粧品 家庭器具及用品等多種商品, 且分部門辦理結帳作業之行業, 不包括於百貨公司所在大樓或購物中心獨立營運之店家 B. 無論是否有販售公告應辦理檢驗之產品類別 ( 金針 蜜餞 蘿蔔乾 即食鮮食食品 現場調理即食食品 直接生食之截切生鮮蔬果產品 ), 均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16 符合下列條件之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及輸入業者 : A. 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a. 辦理工廠登記 b. 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 B. 輸入業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a.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 b. 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 15 公噸 ( 含 ) 以上者 17 符合下列條件之麵條 粉條類食品 食用醋 蛋製品及非屬麵粉 澱粉之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磨粉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A. 辦理工廠登記 B. 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 18 符合下列條件之調味品 烘焙炊蒸食品 營養補充食品 膳食及菜餚 非酒精飲料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自 108 年 1 月 1 日實施 A. 辦理工廠登記 B. 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 19 符合下列條件之巧克力及糖果 食用冰製品 餐盒食品 其他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自 109 年 1 月 1 日實施 A. 辦理工廠登記 B. 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 20 符合下列條件之嬰幼兒食品 (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除外 ) 輸入業者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A.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 B. 三個月內或單一批次輸入量達 1 公噸 ( 含 ) 以上者 3. 前述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輸入業者, 34

35 自訂定之年度起應為期至次年 12 月 31 日止 Q2 什麼是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應含括什麼內容? A2 1. 所謂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係於符合食品相關法規規範前提下, 依照風險評估及危害分析與管制精神, 就各產業特性於來源 輸入 製造 儲藏 銷售等各項重要管制環節均能善盡管理之責, 並納為產品品質自主管理之基本要求, 其內容包括每一重要管制環節之管制項目 方法 頻率及操作人員 2. 本署公布 食品製造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指引 及 食品輸入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指引 ( 本署網站 業務專區 / 食品 / 食品業管理 及 食品輸入管理 ) 等文件, 供公告指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製造 輸入等相關業者於訂定計畫時參考依據 Q3 業者如果已自有管理系統及相關程序書, 是否須再撰寫一冊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書? A3 如食品業者現有相關文件已涵蓋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指引內容, 則尚無需另外訂定一本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書, 惟應依據指引之附件 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自檢表 ( 如製造業 輸入業 零售業 ), 確認符合所有必備要件 Q4 經公告指定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 如未訂定該計畫之罰則為何? A4 依據食安法第 48 條規定, 違反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經命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 停業一定期間 廢止其公司 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經廢止登錄者,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Q5 本預告所指 食用油脂 肉類加工食品 乳品加工食品 及 水產品食品 食品添加物 黃豆 玉米 麥類及燕麥 茶葉 麵粉 澱粉 食鹽 糖 醬油 茶葉飲料 金針 蘿蔔乾 蜜餞 即食鮮食食品 現場調理即食食品 直接生食之截切生鮮蔬果產品 農產植 菇 ( 蕈 ) 類及藻類製品 麵條 粉條類食品 食用醋 蛋製品 非屬麵粉 澱粉之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磨粉製品 調味品 烘焙炊蒸食品 營養補充食品 膳食及菜餚 非酒精飲料 巧克力及糖果 食用冰製品 餐盒食品 嬰幼兒食品 及 其他食品 範圍? A5 各相關範圍如下 : 1. 食用油脂 : 包括來自植物 動物或海洋生物來源中提取之油脂或脂肪, 如植物性食用油脂 ( 如黃豆油 芝麻油 氫化植物油 植物性乳油等 ) 動物性食用油脂 ( 如豬油 牛油等 ) 及海洋生物性油脂 ( 如魚油等 ), 或混合上開油脂或脂肪, 以油脂或脂肪為主要成分之產品, 但不包括植物性奶精或乳製品油脂 ( 如乳油 乳酪等 ) 2. 食用油脂 輸入業者 : 經由 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之 食品輸入類別之貨品分類號列對照一覽表 查詢, 輸入屬食用油脂類者為 食用油脂 35

36 輸入業者之範圍 3. 肉類加工食品 4. 乳品加工食品 5. 水產品食品 輸入業者 : 經由 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之 食品輸入類別之貨品分類號列對照一覽表 查詢, 輸入 屬牛肉產品類 豬肉產品類 家禽產品類 羊肉產品類或其他肉品類者為 肉類加工食品 乳品加工食品類者為 乳品加工食品 屬魚產品類 甲殼類產品類或其他水產品類者為 水產品食品 6. 食品添加物 : 單方食品添加物及複方食品添加物 7. 黃豆 輸入業者 : 經由 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之 食品輸入類別之貨品分類號列對照一覽表 查詢, 輸入屬黃豆類者為 黃豆 輸入業者之範圍, 輸入貨品之稅則號列如下 : 序號 貨品號列 CCC Code 貨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其他基因改造大豆, 不論是否破碎 Other genetically modified soybeans, whether or not broken 其他非基因改造大豆, 不論是否破碎 Other non-genetically modified soybeans, whether or not broken 基因改造大豆 ( 黃豆 ) 粉及細粒 Flours and meals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soya beans 非基因改造大豆 ( 黃豆 ) 粉及細粒 Flours and meals of non-genetically modified soya beans 8. 玉米 輸入業者 : 經由 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之 食品輸入類別之貨品分類號列對照一覽表 查詢, 輸入屬玉米類者為 玉米 輸入業者之範圍, 輸入貨品之稅則號列如下 : 序號 貨品號列 CCC Code 貨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輸入業者之範圍 基因改造甜玉米, 生鮮或冷藏 Genetically modified sweet corn, fresh or chilled 非基因改造甜玉米, 生鮮或冷藏 Non-genetically modified sweet corn, fresh or 36

37 chilled 基因改造甜玉米, 冷凍 Genetically modified sweet corn, frozen 非基因改造甜玉米, 冷凍 Non-genetically modified sweet corn, frozen 基因改造其他乾甜玉米 Genetically modified other sweet corn, dried 非基因改造其他乾甜玉米 Non-genetically modified other sweet corn, dried 其他基因改造玉蜀黍 Other genetically modified maize(corn) 其他非基因改造玉蜀黍 Other non-genetically modified maize(corn) 基因改造玉米粉 Genetically modified maize(corn) flour 非基因改造玉米粉 Non-genetically modified maize(corn) flour 粗碾去殼之基因改造玉米及其細粒 Groats and meal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corn (maize) 粗碾去殼之非基因改造玉米及其細粒 Groats and meal of non-genetically modified corn (maize) 其他加工之基因改造玉米 Other worked genetically modified maize (corn) 其他加工之非基因改造玉米 Other worked non-genetically modified maize (corn) 9. 麥類及燕麥 輸入業者 : 經由 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之 食品輸入類別之貨品分類號列對照一覽表 查詢, 輸入屬麥類及燕麥類者為 麥類及燕麥 輸入業者之範圍, 輸入貨品之稅則號列如下 : 序號 貨品號列 CCC Code 37 貨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其他硬粒小麥 Other durum wheat 其他小麥或雜麥 ( 墨斯林 )

38 Other wheat and meslin 其他黑麥 ( 裸麥 ) Other rye 其他大麥 Other barley 其他燕麥 Other oats 蕎麥 Buckwheat 藜麥 Quinoa 黑小麥 Triticale 10. 茶葉 輸入業者 : 經由 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之 食品輸入類別之貨品分類號列對照一覽表 查詢, 輸入屬茶葉類者為 茶葉 輸入業者之範圍, 輸入貨品之稅則號列如下 : 序號 貨品號列 CCC Code 38 貨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綠茶 ( 未發酵 ), 每包不超過 3 公斤 Green tea (not fermented), in immediate packings of a content not exceeding 3 kg 薰芬綠茶, 每包超過 3 公斤 Green tea scented, in immediate packing of a content exceeding 3 kg 其他綠茶 ( 未發酵 ), 每包超過 3 公斤 Other green tea (not fermented), in immediate packing of a content exceeding 3 kg 普洱茶, 每包不超過 3 公斤 Pu-erh tea, in immediate packing of a content not exceeding 3 kg 部分發酵茶, 每包不超過 3 公斤 Partly fermented tea, in immediate packing of a content not exceeding 3 kg 其他紅茶 ( 發酵 ), 每包不超過 3 公斤 Other black tea (fermented), in immediate packing of a content not exceeding 3 kg 普洱茶, 每包超過 3 公斤 Pu-erh tea, in immediate packing of a content exceeding 3 kg 部分發酵茶, 每包超過 3 公斤 Partly fermented tea, in immediate packing of a content exceeding 3 kg

39 其他紅茶 ( 發酵 ), 每包超過 3 公斤 Other black tea (fermented), in immediate packing of a content exceeding 3 kg 馬黛茶類 Mate 11 麵粉 : 1 以食用小麥磨製之穀粉 2 麵粉 輸入業者 : 經由 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之 食品輸入類別之貨品分類號列對照一覽表 查詢, 輸入屬麵粉類者為 麵粉 輸入業者之範圍, 輸入貨品之稅則號列如下 : 序號 貨品號列 CCC Code 貨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小麥粉 Wheat flour 雜麥粉 Meslin flour 粗碾去殼之小麥 Groats of wheat 小麥細粒 Meal of wheat 粗碾去殼之燕麥及其細粒 Groats, meal of oats 小麥團粒 Pellets of wheat 滾壓或製成細片之燕麥 Rolled or flaked oats 滾壓或製成細片之大麥 Rolled or flaked barley 滾壓或製成細片之小麥 Rolled of flaked wheat 去殼未脫皮之燕麥 Oats from which the husk but not the pericarp has been removed 其他加工之燕麥 Other worked oats 其他加工小麥 Other worked wheat 其他加工之大麥 Other worked barley 12 澱粉 : 1 萃取後之植物組織中所含有顆粒狀碳水化合物, 由不同比例支鏈澱粉和直鏈澱粉組成之一般澱粉 ( 如生澱粉或生澱粉依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添加食品添加物, 且最終仍為澱粉用途者 ), 但不包括澱粉衍生物 ( 如修飾澱粉及澱粉水解物等 ) 及穀物單純加工磨製而成的穀粉 2 澱粉 輸入業者 : 經由 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之 食品輸入類別之貨品分類號列對照一覽表 查詢, 輸入屬澱粉類者為 澱粉 輸入業者之範圍, 輸入貨品之稅則號列如下 : 39

40 序號 貨品號列 CCC Code 小麥澱粉 Wheat starch 40 貨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玉米澱粉 Maize (corn) starch 馬鈴薯澱粉 Potato starch 食用樹薯澱粉 Manioc (cassava) starch, for edible use 米澱粉 Rice starch 其他澱粉 Other starches 13 食鹽 : 1 氯化鈉含量 95 %以上食鹽 : 係指由海水 鹽礦或天然滷水精製所得, 供為一般食用及食品加工使用, 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 97 % 另以海洋斜溫層以下 ( 約海平面二百公尺以下 ) 深層海水精製之食鹽, 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 95% 不包括已調整氯化鈉含量低於 95% 之低鈉鹽 美味鹽等鹽替代品 2 食鹽 輸入業者 : 經由 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之 食品輸入類別之貨品分類號列對照一覽表 查詢, 輸入屬食鹽類者為 食鹽 輸入業者之範圍, 輸入貨品之稅則號列如下 : 序號 貨品號列 CCC Code 貨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純氯化鈉 ( 未加碘, 純度 99.5 %及以上 ) Pure sodium chloride (noniodized purity 99.5% or more ) 其他鹽, 不論是否為水溶液或添加抗結塊劑或暢流劑之鹽 ; 海水 Other salt, whether or not in aqueous solution or containing added anti-caking or free-flowing agents; sea water 粗鹽, 以工業用者為限 Crude salt, solely for industrial use 14 糖 : 1 以甘蔗 甜菜為原料, 經加工處理製成之蔗糖產品 ( 如砂糖 粉糖 冰糖 紅糖及黑糖等 ) 2 糖 輸入業者 : 經由 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之 食品輸入類別之貨品分類號列對照一覽表 查詢, 輸入屬糖類者為 糖 輸入業者之範圍, 輸入貨品之稅則號列如下 : 序貨品號列貨名

41 號 CCC Code Description of Goods 甜菜糖, 不含添加香料或色素者 Beet sugar, not cantaining added flavouring or colouring matter 紅糖 Brown sugar 其他符合本章目註 2 規定之甘蔗糖 Other cane sugar specified in Subheading Note 2 to this Chapter 其他甘蔗糖, 不含添加香料或色素者 Other cane sugar, not containing added flavouring or colouring matter 紅糖, 含有添加之香料或色素者 Brown sugar, containing added flavouring or colouring matter 其他粗製糖, 含有添加之香料或色素者 Other raw sugar, containing added flavouring or colouring matter 精製糖, 含有添加香料或色素者 Refined sugar, containing added flavouring or colouring matter 方糖 Sugar, cube and loaf 冰糖 Rock sugar 其他精製糖 Other sugar, refined 甘蔗糖蜜, 已加香料或著色者 Cane molasses, flavoured or coloured 其他甘蔗糖蜜 Other cane molasses 15 醬油 : 1 以植物性蛋白質為原料, 經釀造法 速釀法及混合法等製得之調味液, 添加包括食鹽 糖類 調味料 防腐劑等所製成之醬油產品, 包括釀造醬油 速成醬油 水解醬油 混合醬油或調合醬油等 2 醬油 輸入業者 : 輸入貨品之稅則號列如屬下列者, 則屬 醬油 輸入業者範圍 : 序號 貨品號列 CCC Code 41 貨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烤鰻用醬油 Soya sauce for baking eels 其他醬油 Other soya sauce 16 茶葉飲料 : 以茶樹 (Camellia sinensis) 之葉芽 葉梗為原料, 製成

42 完整包裝之液態飲料 17 金針..以萱草 (Hemerocallis fulva) 之花蕾為原料, 製成鮮品或乾品之製品 18 蘿蔔乾..以蘿蔔 (Raphanus sativus) 之根部為原料, 經分切 醃製 陰乾 曬乾等過程製作而成之製品 19 蜜餞..以糖溶液醃漬或以糖溶液醃漬後乾燥的水果, 包括前述產品並於水果表面包覆一層糖或裹有冰糖或砂糖結晶並乾燥者 不包括未以糖處理之產品 20 即食鮮食食品..係以 0~18 冷藏之保存方式, 可供直接食用或加 ( 復 ) 熱後 ( 非以高溫殺菌為目的之加熱方式 ) 供直接食用之生鮮 調理食品 但現場烘焙 ( 烤 ) 食品 現場調理即食食品及未經處理或加工之生鮮水果 蔬菜 家畜 家禽和水產品除外 21 現場調理即食食品..指於現場進行加熱 保溫 烹調之即食熟食, 或於現場調理之各式冷盤小菜 如便利商店 超市 賣場 量販店等實體販售店面陳列販售之熱狗 包子 地瓜 滷味 茶葉蛋 關東煮 餐盒等熟食, 或涼拌毛豆 豆乾或泡菜等冷盤小菜 22 直接生食之截切生鮮蔬果產品..指生鮮蔬菜及水果採收後, 經篩選 清洗及輕度加工, 如削皮 切片 切塊 切絲 去核 修剪或其它物理方式處理, 以非原蔬果型態販售者, 不包括供作烹調 ( 含二次加工使用 ) 者 23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冷凍 冷藏 脫水 醃漬 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大豆加工製品 : 1 以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為原料, 經過不同的食品加工方式或不同製程, 區分為以下 7 項細分類 : 分類 (1) 冷凍 冷藏製品 (2) 脫水製品 範圍 以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為原料, 經洗滌 選別 整形殺菁 冷藏 冷凍或包裝等處理過程之各種冷凍 冷藏蔬果, 如冷凍豌豆 冷凍蘿蔔 冷凍瓜果或皮等 以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為原料, 經冷凍脫水法 熱風脫水法及其他脫水法 ( 如機械脫水法 日曬法 滲透法 加壓乾燥法 常壓乾燥法 真空油炸等 ) 所製成之蔬菜 菇 ( 蕈 ) 類 水果或果實 藻類加工製品, 如蔬菜乾 紅蘿蔔片 香蕉乾 蘋果乾 鳳梨乾 油炸堅果 咖啡豆 ( 經烘焙 ) 等 (3) 醃漬以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為原料, 添加鹽類 糖類 42

43 製品 (4) 凝膠製品 (5) 餡料製品 (6)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7) 大豆加工製品 有機酸類等混合物或混合溶液, 或添加可能降低水活性物質而製成之半成品或食品, 包含鹽漬蔬菜 果實 菇 ( 蕈 ) 類及藻類 ; 酸漬蔬菜 果實 菇 ( 蕈 ) 類及藻類 ; 糖漬蔬菜 果實 菇 ( 蕈 ) 類及藻類 ; 醬油漬蔬菜 果實 菇 ( 蕈 ) 類及藻類 脆瓜類 醬菜類 蘿蔔類 筍茸類 泡菜類 酸菜類 其他醃漬蔬菜 果實 菇 ( 蕈 ) 類及藻類等 以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為原料, 利用其本身所含之多醣體或有機酸 糖 水 食用膠體或其他材料等, 經攪拌或煮沸濃縮至黏稠或形成膠凝狀之產品, 包含果凍 果醬等 以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為原料, 經破碎 加熱 稀釋或濃縮, 或加入油 糖或其他原材料等混合調配之產品, 如紅豆沙 ( 餡 ) 綠豆沙 ( 餡 ) 花豆沙 ( 餡 ) 胡蘿蔔泥 地瓜泥 芋泥 花生醬等 以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為原料, 萃取 分離或濃縮其蛋白質, 或將該蛋白質經擠壓 組織化 或油炸等加工方式製成之產品, 如素肉 素火腿 素魚排 麵筋等 A. 以大豆為原料, 將大豆之可溶成份以熱水萃取 ( 即豆漿 ) 進行乾燥成豆皮, 或加入凝固劑 ( 鈣 鎂鹽或葡萄糖酸 -δ- 內酯等 ), 使蛋白質凝固成豆腐或豆花產品, 或再經壓榨脫水 醬油 香料浸煮或煙燻者, 如豆奶 豆花 豆腐 加工食品如油炸豆腐 豆腐皮及豆干等 B. 以大豆或及其製品為原料, 以特定真菌或細菌進行發酵之產品, 納豆 天貝及豆腐乳等 2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冷凍 冷藏 脫水 醃漬 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大豆加工製品 輸入業者 : 除經由 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之 食品輸入類別之貨品分類號列對照一覽表 查詢, 輸入屬食用花卉及蔬菜類 水果類 蜂產品類 咖啡類 香辛料 蔬果加工製品類者外, 尚包括輸入貨品之稅則號列如屬下列者, 則屬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冷凍 冷藏 脫水 醃漬 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 大豆加工製品 輸入業者範圍 : 序號 貨品號列 CCC Code 貨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大豆調製品 Preparations of soybeans 味噌 43

44 Fermented soy and rice mixtures (miso) 大豆蛋白質食物調製品 preparations of soybeans protein 其他豆渣餅 ( 大豆餅 ) Other soybean cake 其他提煉黃豆油所產之其他固體殘渣, 無論是否磨碎或呈團粒狀 Other,other solid residues, whether or not ground or in the form of pellets, resulting from the extraction of soyabean oil 24 麵條 粉條類食品 : 以麵粉 米 綠豆或其他食用澱粉或其他穀物雜糧為主原料, 經和水揉麵 糊化 擠壓 蒸煮 ( 水煮 ) 或乾燥 ( 熱風乾燥 風乾或油炸等 ) 等過程後做成細長 扁平或其他形狀之成品, 如生鮮麵條 麵皮 ( 水餃皮 餛飩皮等 ) 乾麵條 速食麵 冬粉 米粉絲 ( 米粉 ) 米苔目 ( 在來米粉條 ) 太白粉粉條 河粉 ( 粿仔條 板條 ) 義大利麵等麵體本體 25 食用醋 : 以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原料進行釀造發酵 或以 ( 冰 ) 醋酸進行調味或混合以上兩者等, 以醋酸為主之液體酸味調味汁, 尚含有一些芳香美味的物質, 包含釀造食醋 調理食醋及合成食醋 26 蛋製品 : 以蛋為原料, 經過不同的加工製程處理而區分為以下 4 項細分類 : 分類 範圍 (1) 液蛋將蛋殼除去後所得的蛋或蛋黃產品, 其製程大致可分為原料選別清洗 打蛋去殼 過濾或殺菌 充填及入庫, 如液蛋白 液蛋黃 液全蛋及混合製品 (2) 乾燥蛋品 (3) 醃漬蛋品 (4) 其他蛋品 原料蛋或將蛋殼除去後所得的蛋或蛋黃, 經加熱或乾燥製成之產品, 如蛋粉 乾燥蛋 全蛋粉 其他乾燥不帶殼禽蛋等 原料蛋上以鹼性糊料 (paste) 鹽或醋等進行醃漬所得之成品, 如皮蛋 鹹蛋 酒粕漬蛋等 以蛋為原料, 利用其功能特性, 或添加糖 鹽及其他原料等製成之產品, 如茶葉蛋 滷蛋 鐵蛋 水煮蛋及蛋餡料等 27 非屬麵粉 澱粉之農產植物 菇 ( 蕈類 ) 及藻類磨粉製品 : 各種由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部分本體, 以食品加工方式 ( 泛指食品加工中可使原料型態轉變為粉狀之加工方式, 包含使用一種或多種合併之加工方式, 包括磨粉 噴霧乾燥 鼓型乾燥 冷凍乾燥等或將原料經乾燥後磨粉等 ) 處理為粉末狀之食品, 除麵粉及澱粉外之所有食用粉, 如穀粉 穀類粗粉 薯類製成細粉及粗粉, 豆類粉 及根莖類粗細粉 咖啡粉及其他可食用之農產作物粉等 44

45 28 調味品 : 以各式原料, 經過不同的食品加工方式或不同製程, 區分為以下 2 項細分類 : 分類 (1) 非屬醬油 食用醋之其他釀造調味品 範圍 以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為原料進行釀造發酵後, 加入各式原材料 香料 鹽 糖及油等進行調味, 而製成之固體或濃稠醬品, 如味噌 豆瓣醬 豆鼓醬等 (2) 其他調味品以各式原料或完整 部位之植株加入糖 鹽 香辛料等, 或進行磨粉 混合 調味 稀釋或煮至濃稠, 如胡椒粉 山葵粉 鰹魚調味粉 羅勒 百里香 荳蔻 孜然 番茄醬 沙茶醬 甜辣醬 甜麵醬 辣椒醬 烤肉醬 椒麻醬 麻辣醬 芥末醬 蠔油類 咖哩醬 沙拉醬 海苔醬等 29 烘焙炊蒸食品 : 以穀物為原料, 經過不同的食品加工方式或不同製程, 區分為以下 2 項細分類 : 分類 (1) 麵包 饅頭 (2) 其他烘焙炊蒸食品 範圍 以麵粉為主原料, 添加酵母和食鹽, 必要時添加糖類 油脂 乳製品及其他材料, 作成麵糰, 經混合 發酵後成型焙烤或炊蒸而成, 或可再加其他裝飾者, 包含調理麵包 硬式麵包 甜麵包 土司麵包 麵包屑 冷藏冷凍麵團 饅頭 蛋糕 餅乾及西點等 以米或其他穀物為原料, 經加水碾製成漿後 或加糖 鹽 調味料 佐料 蒸煮 或烘烤 膨發或擠壓而成之產品, 如甜年糕 鹹年糕 寧波年糕 蘿蔔糕 芋頭糕 發糕 粿類 麻糬等 米果 膨焙大麥花 麩片 爆玉米花 玉米片等 30 營養補充食品 : 以補充膳食營養為目的或有標示每日食用量或多食無益警語之產品, 型態包括但不限於膠囊 錠狀 粉體或液體產品, 如食用酵素 膠囊 錠狀 顆粒粉末 漢方營養補給飲品 非漢方營養補給飲品等營養補充品, 如綜合維他命 紅麴膠囊 乳酸菌膠囊等 31 膳食及菜餚 : 從事膳食及以禽畜肉類 水產與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單獨或相互搭配烹調之菜餚製造, 並經冷凍 罐裝或真空包裝等方式保存之行業, 如微波食品 粥類罐頭 冷凍蔥油餅 冷凍熟水餃 義大利麵肉醬等燴料醬 高湯類等 32 非酒精飲料 : 以各式原料, 經過不同的食品加工方式或不同製程, 區分為以下 3 項細分類 : 分類 (1) 包裝飲用 範圍 指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水或其原料來自經環保主管機關核准認定之水源, 由自然湧出或人工抽取取得 45

46 水 (2) 碳酸飲料 (3) 其他飲料 不得添加任何物質 ( 如礦物質 二氧化碳 果汁及其他添加物 ), 僅可以物理方式過濾除菌, 並以符合法令規定之生產設備自動化灌裝, 盛裝容器有明顯密閉封口之飲料, 包含飲用蒸餾水 飲用水 礦泉水等 在除去鹵素飲用水中加壓, 添加二氧化碳 果實香料 果汁 ; 或可樂子實葉抽出液 ; 或 Saraparilla 根抽出液等調味料之碳酸飲料, 包含各類汽水 可樂 沙士及碳酸水等 以各式原料經壓榨 萃取 濃縮 稀釋 調配或加入香料 其他營養素等, 與水混合調配之產品, 包含蔬果汁 咖啡飲料 各式風味飲料 運動飲料 機能性飲料等 33 巧克力及糖果 : 巧克力為以可可脂混合可可粉 可可膏 乳粉 牛奶等為原料, 直接製成之巧克力或添加砂糖 卵磷脂等製成 ; 糖果製品為利用醣類 ( 如砂糖 澱粉飴 葡萄糖 轉化糖等食用醣類 ) 加水 乳化劑及其他材料等混合製成, 包含黑巧克力 白巧克力 牛奶巧克力 巧克力軟糖 水果巧克力糖 奶油巧克力糖等 ; 糖果, 包含口香糖 水果糖 硬糖 軟糖 牛奶糖 牛軋糖 花生糖 糖衣乾果等 34 食用冰製品 : 包含直接將飲用水放入模型凍結成塊狀或將其刨成碎冰者, 或以各種果實 蔬菜 果汁 糖 水及乳製品等原料之混合物, 凍結處理製造之冰製食品, 或以各式原料佐以碎冰之產品 包含 1 脆皮冰棒 (Coating ice cream bar): 如冰淇淋快速冷凍後, 加以包裹 (Coating) 並加單棒支持者 2 一般冰棒 (Frozen icebar): 如將甜的湯汁 茶類 不論其是否有內含物為主, 加單棒或雙棒支持者 3 夾心冰棒 (Sherbet ice cream bar): 如內部冰淇淋 外裹雪果霜加單棒支持者 ) 4 霜淇淋 5 刨冰 6 食用冰塊 碎冰等 35 餐盒食品 : 指以米 麵等穀類或 ( 及 ) 其加工品為主食, 搭配農 畜或水產等原料, 經調理後, 以明示菜單或明示產品形式之方式 ( 包括盒餐與團膳 ), 配膳組合成盒或盛裝於大容器, 供團體或個人直接或經簡單復熱後, 於短時間內食用之產品, 惟僅由烘焙食品組合成盒者不在此限 36 嬰幼兒食品 輸入業者 : 經由 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之 食品輸入類別之貨品分類號列對照一覽表 查詢, 輸入屬嬰幼兒食品類者為 嬰幼兒食品 輸入業者之範圍, 輸入貨品之稅則號列如下 : 序號 貨品號列 CCC Code 貨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46

47 肉類調製之嬰兒 幼童或病人均質食品 Homogenised preparations of meat, used as infants or young children food or for dietetic culinary purposes 嬰兒或幼童調製品, 供零售用 - 由粉 細粒 澱粉或麥芽精製成者, 含可可重量 ( 以完全脫脂可可為基礎計算 ) 在 40% 或以上但低於 50%; 或以第 0401 至 0404 節物品製成者, 含可可重量 ( 以完全脫脂可可為基礎計算 ) 在 5% 或以上但低於 10% Preparations for infants or young children use, put up for retail sale-of flour,meal,starch or malt extract, containing 40% or more but less than 50% by weight of cocoa calculated on a totally defatted basis; or of goods of heading No to 04.04, containing 5% or more but less than 10% by weight of cocoa calculated on a totally defatted basis 嬰兒奶粉 ( 含較大嬰兒奶粉 ) 嬰兒奶水, 供零售用 Milk powder for infant use (incl. follow up formula), milk for infant use, put up for retail sale 其他嬰兒或幼童調製品, 供零售用 Other preparations for infants or young children use, put up for retail sale 專供嬰兒或幼童用餅乾 Bakers' ware for infants or young children 供嬰兒或幼童食用酸漬除外之調製或保藏均質蔬菜, 未冷凍 Homogenised vegetables, prepared or preserved otherwise than by vinegar or acetic acid, for use as infants or young children food, not frozen 供嬰兒或幼童食用之調製或保存之果實及植物其他可食之部分罐頭, 不論是否加糖或其他甜味料或酒者 Fruit and other edible parts of plants, prepared or preserved, canned, whether or not containing added sugar or other 47

48 sweetening matter or spirit, for use as infants or young children food 供嬰兒或幼童食用之調製或保存之果實及植物其他可食之部分, 不論是否加糖或其他甜味料或酒者 Fruit and other edible parts of plants, prepared or preserved, whether or not containing added sugar or other sweetening matter or spirit, for use as infants or young children food 供嬰兒或幼童食用之未發酵及未加酒精之任何單一果汁 Juice of any single fruit or vegetable unfermented and not containing added spirit for use as infants or young children food 供嬰兒或幼童食用之混合汁 Mixtures of juices for use as infants or young children food 嬰兒 幼童用均質混合調製食品 Homogenised composite food preparations, used as infants or young children food purposes 嬰兒或幼童食品 Infants or young children food 37 其他食品 : 非屬上列之食品 Q5-1 如果購買上游業者已磨好之各種植物粉, 僅再加以混合調配成沖泡包, 是否屬公告之 非屬麵粉 澱粉之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磨粉製品 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A5-1 查條文內容係 非屬麵粉 澱粉之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磨粉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爰僅具調配行為之業者, 仍屬該業別範圍 Q5-2 蛋糕 麵包 美乃滋等有使用蛋為原料, 是否屬公告之蛋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A5-2 本公告所指蛋製品係以蛋作為全部或主要成分之產品, 水煮蛋 皮蛋 蛋粉等 如產品使用到蛋原料, 但非以蛋為主要成分之產品 ( 如 : 蛋糕 麵包 美乃滋等 ), 尚非屬預告之蛋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Q6 有關 107 年 4 月 23 日衛授食字第 預告應建立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實施強制檢驗之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 排除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第 3 項免申請食品輸入查驗者, 所指為何? A6 如進口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第 3 項輸入食品添加物非供販賣, 且其金額 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48

49 得免申請查驗者, 尚無須建立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實施強制檢驗 惟輸入食品添加物如已辦理輸入食品查驗, 取得輸入許可通知, 則不論是否供販售用途, 皆應建立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實施強制檢驗 Q7 食品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自檢表應強制上傳? A7 目前法規並未強制要求上傳, 惟須妥善留存, 於衛生單位稽查或必要時出示 ; 本署已於 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 非登不可 ) 中, 設有自檢表欄位, 業者可將自檢表上傳, 以利衛生單位隨時了解業者辦理情形 Q8 食品輸入業者針對輸入多項產品類別時, 應分別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A8 不需要, 食品業者可在一份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書內涵蓋多項產品類別, 以確保各項輸入產品於各輸入流程之衛生安全, 並可依據指引之附件 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自檢表 中, 產品類別 複選及填寫多項產品類別 49

50 貳 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 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 強制檢驗 ) 一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 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公告 ( 下稱本公告 ) 預告修正實施強制檢驗的業別規模及實施日期 : Q1 依據 107 年 4 月 23 日第三次預告修正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 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其中應辦理強制檢驗的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 A1 本公告應辦理強制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 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 1 符合下列條件之食用油脂之製造 加工 調配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及輸入業者 : 1 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自 103 年 10 月 31 日實施 A. 辦理工廠登記 B. 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 2 輸入業者, 自 105 年 7 月 31 日實施 A.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 2 符合下列條件之肉類加工食品 乳品加工食品 水產品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及輸入業者, : 1 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自 103 年 12 月 31 日實施 A. 辦理工廠登記 B. 肉類加工 C. 符合 乳品加工 D. 水產 50 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公告對象 2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肉類加工食品 乳品加工食品及水產品食品輸入業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3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添加物製造 加工 調配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及輸入業者, 自 103 年 12 月 31 日實施 4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取得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許可業者, 自 103 年 12 月 31 日實施 5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黃豆 玉米 麥類及燕麥 茶葉輸入業者, 自 104 年 7 月 31 日實施 6 符合下列條件之麵粉 澱粉 食鹽 糖 醬油之製造 加工 調配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及輸入業者, 自 104 年 7 月 31 日實施 1 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51 A. 辦理工廠登記 B. 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 2 輸入業者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7 符合下列條件之茶葉飲料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自 104 年 7 月 31 日實施 1 辦理工廠登記 2 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 8 符合下列條件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 自 105 年 7 月 31 日實施 1 達三家以上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之連鎖品牌, 且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 非百貨公司之業者 9 符合下列條件之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製品 麵條 粉條類食品 食用醋 蛋製品 非屬麵粉 澱粉之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磨粉製品 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辦理工廠登記 2 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 符合下列條件之調味品 烘焙炊蒸食品 營養補充食品 膳食及菜餚 非酒精飲料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1 辦理工廠登記 2 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 符合下列條件之巧克力及糖果 食用冰製品 餐盒食品 其他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自 108 年 1 月 1 日實施 1 辦理工廠登記 2 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製品 及 嬰幼兒食品 (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除外 ) 輸入業者, 自 107 年 9 月 1 日實施 Q2 本預告所指 食用油脂 肉類加工食品 乳品加工食品 及 水產品食品 食品添加物 黃豆 玉米 麥類及燕麥 茶葉 麵粉 澱粉 食鹽 糖 醬油 茶葉飲料 金針 蘿蔔乾 蜜餞 即食鮮食食品 現場調理即食食品 直接生食之截切生鮮蔬果產品 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製品 麵條 粉條類食品 食用醋 蛋製品 非屬麵粉 澱粉之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磨粉製品 調味品 烘焙炊蒸食品 營養補充食品 膳食及菜餚 非酒精飲料 巧克力及糖果 食用 51

52 冰製品 餐盒食品 嬰幼兒食品 及 其他食品 範圍? A2 同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業別範圍 Q3 其他食品業別是否會分階段逐步實施? A3 會, 中央主管機關會針對產業能力及風險控管等因素予以整體考量, 將分階段陸續公告周知實施應辦理檢驗相關事項 二 強制檢驗內容 : Q4 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的食用油脂製造工廠及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的食用油脂輸入業者, 依公告強制實施必要檢驗之目的及內容為何? A4 食用油脂製造工廠及食用油脂輸入業者應對其動物性油脂產品及植物性油脂產品, 就下列原料 粗製原油 直接供食用之粗榨原油及精製油等階段之檢驗項目, 每半年或每批檢驗至少一次 : 1 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未包括改裝業者 ): 1 動物性油脂產品 : A. 原料 ( 係指用於製油之動物性脂肪組織等 ): 動物用藥殘留 農藥殘留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B. 粗製原油 ( 係指完成精製前之動物性油脂 ): 重金屬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芘 (Benzo(a)pyrene,BaP) 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C. 精製油 ( 係指已完成精製之動物性油脂 ): 重金屬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芘 (Benzo(a)pyrene,BaP) 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2 植物性油脂產品 : A. 原料 ( 係指用於製油之植物的種子 果肉及其它可提取脂肪之部分等 ): 農藥殘留 真菌毒素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B. 供精製用之粗製原油 ( 係指待精製之植物性油脂 ): 重金屬 真菌毒素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芘 (Benzo(a)pyrene,BaP) 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C. 直接供食用之粗榨原油 ( 係指未經精製即直接供食用之植物性油脂 ): 重金屬 真菌毒素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芘 (Benzo(a)pyrene,BaP) 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D. 精製油 ( 係指已完成精製之植物性油脂 ): 重金屬 棉籽酚 ( 使用棉籽油者 )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 52

53 Q4-1 A4-1 2 輸入業者 : 芘 (Benzo(a)pyrene,BaP) 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1 動物性油脂產品 : 重金屬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芘 (Benzo(a)pyrene,BaP) 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2 植物性油脂產品 : 重金屬 真菌毒素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芘 棉籽酚 ( 使用棉籽油者 ) 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3 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所採用的原料, 倘為自行輸入且其稅則號列符合本公告之其他產品 ( 如以黃豆 玉米等為例 ) 範圍, 則屬該產品 ( 黃豆 玉米等 ) 的輸入業者, 亦須依該產品的強制性檢驗項目 ( 如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或重金屬 ) 及最低週期 ( 如每季或每批 ) 進行檢驗, 該等檢驗亦可視為食用油脂製造業者對該等原料 ( 如黃豆 玉米等 ) 把關所做之強制性檢驗 4 業者可依危害分析及重要管制點 (HACCP) 之精神 食用油脂製程特性 供應商管理及風險控管等原則, 就食用油脂產品之原料 粗製原油 直接供食用之粗榨原油及精製油等階段, 合理評估擇定優於或符合公告所列屬之強制檢驗項目, 例如以動物的脂肪組織原料來製油之業者, 可對該脂肪組織原料進行動物用藥殘留 農藥殘留等項目之檢驗 ; 又例如業者為確認採購之粗製油或精製油是否混攙有油炸廢油等劣油, 可透過對供應商的實地查核, 及配合苯駢芘 總極性化合物或酸價等檢驗結果之比對, 把關所購入油脂半成品的衛生安全 5 業者依前述原則評估擇定合理之食用油脂的強制性檢驗項目, 應備有相關支持性或佐證資料, 提供合理性說明 6 本公告規定之檢驗相關事項為基本要求, 業者仍應依自主管理精神及風險控管原則, 自行判定實施優於或符合基本要求之相關檢驗事項及其他檢驗項目, 例如業者可透過檢驗純油品或原油之脂肪酸組成, 並以相關文獻資料或自建之資料庫進行比對, 可作為油脂品質 ( 混攙 ) 及供應商管理之確認及把關 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的食用油脂製造工廠, 依公告應實施強制檢驗之項目為何列有總極性化合物? 油脂是非極性的物質, 在加熱過程中, 會發生裂解或聚合作用, 而產生醛 酮 酸等極性物質, 這些極性物質的總稱為 總極性化合物, 依據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GHP) 附表二 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 五, 提及油炸用油之總極性化合物 (total polar compounds) 53

54 含量達 25% 以上時, 不得再予使用 由於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所使用之原料可能係粗製 ( 榨 ) 原油或精製油等, 為避免該等原料來自於被使用過或品質劣化之油脂, 爰訂定 總極性化合物 為食用油脂製造業之粗製 ( 榨 ) 原油 精製油的強制檢驗項目 Q5 水產品食品 肉類加工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之食品工廠或輸入業者, 依公告強制實施必要檢驗之目的及內容為何? A5 衛生福利部鑒於水產品 肉類加工及乳品加工食品產品, 所使用的養殖動物性來源之主原料, 如殘留有不符規定的動物用藥, 無法以後續一般加工製程予以去除, 易造成最終產品安全上的危害, 依照公告事項, 對於水產食品 肉類加工及乳品加工食品工廠所製造的水產品 肉類加工及乳品加工食品產品, 其所使用的養殖魚貝類原料 畜禽肉類及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原料 生乳原料, 強制實施動物用藥殘留量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1 水產品食品之食品工廠, 應對其養殖魚貝類原料, 進行動物用藥殘留量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檢驗, 其中 養殖魚貝類原料 範圍為可供人類食用之淡水養殖或海水養殖魚類 軟體類 貝類 甲殼類 其他除鳥類外之水生動物 ( 包括鱷魚 蛙 甲魚 水母 海參及海膽等 ), 及使用其輕度加工產品為原料, 包含魚肉胚 魚漿 ( 如虱目魚漿等 ) 水產品乾貨 ( 如干貝等 ) 或乾貨復水之水產品 ( 如水發海參等 ) 蜆精等 2 肉類加工食品之食品工廠, 應對其畜禽肉類及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原料, 進行動物用藥殘留量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檢驗, 其中 畜禽肉類及其他可供食用部位 包括可供人類食用之家畜類 家禽類及其雜碎類與水煮後之肉胚等 3 乳品加工食品之食品工廠, 應對其生乳原料, 進行動物用藥殘留量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檢驗, 其中 生乳 主要為直接由乳牛 乳羊擠出, 未經處理之生乳汁 4 不同來源乃至不同部位之養殖魚貝類原料 畜禽肉類及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原料及生乳, 均應進行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 業者可依其危害分析及重要管制點 (HACCP) 之危害分析 重要管制點及管制措施 供應商管理 官方有關禽畜水產品之安全資訊揭露及風險控管等原則, 採週期性輪替檢驗, 評估擇定每次進行檢驗之不同來源或部位之原料, 以落實自主管理, 惟應有相關支持性或佐證資料, 提供合理性說明 5 水產品食品 肉類加工食品 乳品加工食品之輸入業者, 應對其 54

55 輸入之產品, 進行動物用藥殘留量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6 有關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項目及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檢驗項目, 業者可依其危害分析及重要管制點 (HACCP) 之危害分析 重要管制點及管制措施 供應商管理 官方有關禽畜水產品之安全資訊揭露及風險控管等原則, 評估擇定合理之動物用藥殘留檢驗項目, 包括訂有殘留容許量及不得檢出之動物用藥殘留項目等, 惟應有相關支持性或佐證資料, 提供合理性說明 Q6 食品添加物之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 依公告強制實施必要檢驗之目的及內容為何? A6 食品添加物為高度風險項目, 應予加強管理, 並由業者確行自主管理, 作為把關產品衛生安全之第一步 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及輸入業, 依公告對於單方食品添加物產品之成品 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之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 依公告檢驗週期辦理檢驗 : 1 檢體選擇 : 1 單方食品添加物產品 : 檢驗成品 ; 2 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 : 依風險管理原則, 業者應依製程進行危害因子分析, 予以評估訂定重要管制點, 由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中選擇 ( 可三擇一 ) 關鍵性檢驗項目 A. 複方食品添加物 ( 香料除外 ): 考量產品種類及配方組成變因不同, 不同產品之共通性風險及代表性主要應在於單方食品添加物, 應於每季或每批完成所有產品之檢驗, 或所有產品中所有單方食品添加物之檢驗 B. 香料產品 : 產品屬性大多為小量多種單體加上溶劑或載體, 因此可能具共通風險物質來自溶劑或載體, 得檢驗產品共同使用之溶劑或載體 進口香料若可證明係使用相同溶劑或載體, 則得擇一產品進行檢驗 備註 : 對於輸入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者, 要檢驗之單方食品添加物, 可能不易取得, 則可辦理該單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 ; 另或申請做為樣品輸入 ( 一般限量 : 香料 200g 其他食品添加物 1 kg) 2 檢驗項目 : 1 單方食品添加物產品 : 應檢驗重金屬含量或其他不純物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 2 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 : 因複方食品添加物種類眾多, 業者應評估配方組成及製程之風險來源, 選擇關鍵性檢驗項目, 55

56 A. 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非屬香料產品者, 可為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中之食品添加物之重金屬或其他不純物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等 B. 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屬香料產品, 經評估產品風險來源, 若來自其他部分, 如配方含量最大者, 例如溶劑或載體, 則可據此選擇重金屬或其他不純物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作為檢驗項目 3 食品添加物產品之規格, 應參照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或相關衛生標準 對於我國尚未訂定規格標準者, 業者應參照聯合國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共同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 (JECFA) 所訂規格 美國 FCC 歐盟 日本等其他食品添加物規範 先進國家藥典之成分規格, 自行予以評估, 並依風險管理原則, 自訂合理的管制基準 遇有異常狀況, 應追溯源頭確認 對於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的規格參考基準, 可依產品各配方占比, 設訂合理管制基準 ( 若有供應商已提供產品檢驗分析報告 <Certificate of Analysis,COA> 者, 其管制基準不得較原供應商提供之 COA 寬鬆 ) 4 本公告最低檢驗週期為 每季 或 每批 至少進行一次強制性檢驗, 若產品應檢驗之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 倘屬不同來源, 或是其檢驗項目包含細項者, 業者可依風險管理原則, 採週期性輪替檢驗, 以符合檢驗效益及落實自主管理, 惟應有相關支持性或佐證資料, 提供合理性說明 1 單方食品添加物產品之成品及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所選擇之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 ( 可三擇一 ) 之檢驗應至少符合最低檢驗週期 2 例如, 倘製造或輸入 3 項單方食品添加物產品及 10 項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 該 13 項產品, 共含有 5 項單方食品添加物成品, 可選擇如下檢驗方式 : A. 可分別檢驗 5 項單方食品添加物成品, 並達到該 5 項成品均符合檢驗週期 B. 可分別檢驗 3 項單方食品添加物產品之成品及 10 項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之成品, 並達到該 13 項成品均符合檢驗週期 C. 可分別檢驗 3 項單方食品添加物產品之成品, 應達到該 3 項單方食品添加物成品均符合檢驗週期 若該 10 項複方食品添加物為香料產品, 得依風險管理原則, 由該 10 項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之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中評估選 56

57 擇具共通性及關鍵性之檢驗樣品及檢驗項目, 例如溶劑或載體, 以涵蓋該 10 項複方食品添加物符合檢驗週期 Q7 特殊營養食品業者 ( 已取得查驗登記許可的業者 ), 依公告強制實施必要檢驗之目的及內容為何? A7 特殊營養食品提供使用族群為病人及嬰兒等具特殊及敏感性族群, 可能作為唯一營養來源, 應予加強管理, 由業者確行自主管理, 作為把關產品衛生安全之第一步 微生物污染通常產生急性症狀, 且對於病人及嬰兒等屬嚴重症狀之高風險族群, 此外營養素提供管灌病人或代餐食品及提供嬰兒替代母乳之全營養需求, 係為特殊營養食品之品管要項 1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 1 微生物 : 應依產品屬性, 參考食品衛生標準之管制項目, 依風險管理原則, 擇定衛生管制項目, 做為產品檢驗項目, 或自行評估, 增加檢驗項目 2 營養素含量 : 參考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之營養素項目及產品標示之營養素, 依風險管理原則, 擇定營養素, 做為產品檢驗項目, 或自行評估, 增加檢驗項目 2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 即坊間適用一歲以下嬰兒之嬰兒奶粉 ) 1 微生物 : 應參考 嬰兒食品類衛生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 依風險管理原則, 擇定衛生管制項目, 做為產品檢驗項目, 或自行評估, 增加檢驗項目 2 營養素含量 : 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及 CODEX (CODEX STANDARD STAN ) 對於 嬰兒配方食品 (CNS6849) 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CNS13235) 及 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CNS15224) 之營養素規定, 依風險管理原則, 擇定營養素, 做為產品檢驗項目, 或自行評估, 增加檢驗項目 3 依照公告事項, 取得查驗登記許可之特殊營養食品業者, 強制實施檢驗成品之微生物 營養素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對於經商業滅菌之罐頭食品, 其依 罐頭食品類衛生標準, 經保溫試驗檢查合格, 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則得作為微生物污染評估方式之一 本公告最低檢驗週期為 每季 或 每批 至少進行一次強制性檢驗, 若產品應檢驗之成品, 倘屬不同來源, 或是其檢驗項目包含細項者, 業者可依風險管理原則, 採週期性輪替 57

58 檢驗, 以符合檢驗效益及落實自主管理, 惟應有相關支持性或佐證資料, 提供合理性說明 Q8 黃豆 玉米 麥類及燕麥 茶葉輸入業者, 以及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的茶葉飲料製造工廠, 依公告強制實施必要檢驗之目的及內容為何? A8 衛生福利部鑒於黃豆 玉米 麥類及燕麥 茶葉等農產品, 如殘留有不符規定的農藥殘留 重金屬, 或儲運過程受真菌滋長所產生之毒素汚染, 難以後續一般加工製程予以去除, 易造成最終產品安全上的危害, 及基於源頭管理, 故要求業者依照公告事項, 每季或每批辦理以下項目的檢驗 : 1 黃豆產品 : 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 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2 玉米產品 : 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 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3 麥類及燕麥產品 : 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4 茶葉產品 : 農藥殘留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5 茶葉飲料產品 : 針對其茶葉原料, 檢驗農藥殘留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Q9 麵粉 澱粉 食鹽 糖及醬油輸入業者及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製造工廠, 依公告強制實施必要檢驗之目的及內容為何? A9 衛生福利部鑒於麵粉及醬油產品之主要農產原料 ( 黃豆或小麥 ), 已強制輸入業者對其進行關鍵性項目檢驗, 惟儲運條件不當, 仍有後端加工製程難以去除的真菌毒素風險, 另考量澱粉及糖產品所使用農產品主原料, 亦有農藥殘留 重金屬或真菌毒素等風險, 及基於澱粉曾發生相關食品安全事件 製糖方法對其半成品或成品之影響 食鹽成品至少應符合衛生標準以及有使用酸分解的胺基酸液所製造醬油等之風險因子考量, 故要求業者依照公告事項, 每季或每批辦理以下項目的檢驗 : 1 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A. 麵粉 : 針對成品檢驗真菌毒素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B. 澱粉 : 針對其農產植物原料, 檢驗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 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 針對其成品, 檢驗順丁烯二酸 ( 酐 ) 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58

59 Q9-1 A9-1 Q9-2 A9-2 C. 食鹽 : 針對其成品檢驗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D. 糖 : 針對其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原料, 檢驗農藥殘留或重金屬 ; 針對其半成品或成品, 檢驗二氧化硫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E. 醬油 : 針對其農產植物 菇 ( 蕈 ) 類及藻類原料, 檢驗真菌毒素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 針對其半成品或成品, 檢驗單氯丙二醇 (3-MCPD) 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2 輸入業者 : A. 麵粉 : 針對輸入之產品檢驗真菌毒素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B. 澱粉之輸入業者 : 針對輸入之產品檢驗順丁烯二酸 ( 酐 ) 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C. 食鹽之輸入業者 : 針對輸入之產品檢驗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D. 糖之輸入業者 : 針對輸入之產品檢驗二氧化硫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E. 醬油之輸入業者 : 針對輸入之產品檢驗單氯丙二醇 (3-MCPD) 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食用澱粉輸入業者是否需對其農產植物原料辦理強制檢驗? 不需要, 食用澱粉輸入業者針對其輸入之食用澱粉 ( 即為澱粉成品 ), 每季或每批應就順丁烯二酸 ( 酐 ) 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檢驗一次 另, 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之澱粉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如以農產植物原料產製其產品, 則應針對製造 加工 調配該澱粉 ( 成品 ) 之農產植物原料檢驗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 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 該澱粉 ( 成品 ) 則應檢驗順丁烯二酸 ( 酐 ) 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達三家以上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之連鎖品牌, 且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 非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 依公告強制實施必要檢驗之目的及內容為何? 衛生福利部鑒於市面金針 蘿蔔乾及蜜餞為常被發現使用漂白劑或防腐劑等食品添加物之產品, 為避免業者不當或超量使用, 造成消費者使用風險, 故要求相關業者依照公告事項, 辦理食品添加物之檢驗 ; 另針對即食鮮食食品 現場調理即食食品及直接生食之截切生鮮蔬果 59

修正稅則號別及貨名

修正稅則號別及貨名 第 11 章製粉工業產品 ; 麥芽 ; 澱粉 ; 菊糖 ; 麵筋 稅則號別及貨名 1101 小麥粉或雜麥粉 110100 小麥粉或雜麥粉 11010010 小麥粉 17. 17. 11010020 雜麥粉 1102 其他榖粉 ( 小麥粉及雜麥粉除外 ) 110210 黑麥 ( 裸麥 ) 粉 11021000 黑麥 ( 裸麥 ) 粉 2 17. 23. 2 1 21. 2 12. 2 10%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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