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 个月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 或者散布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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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厦门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行为, 促进教职工遵纪守法, 保证教学 科研 管理秩序, 推进依法治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厦门大学章程,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非在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教职工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期间第四条处分的种类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记过 ; ( 三 )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 ( 四 ) 开除 第五条处分的期间为 : ( 一 ) 警告,6 个月 ; ( 二 ) 记过,12 个月 ; 1

2 ( 三 )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 个月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 或者散布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或者学校利益的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 ( 二 )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 ( 三 ) 接受资助从事损害国家或者学校利益, 或者危害国家或者学校安全活动的 ; ( 四 ) 接受损害国家或者学校荣誉 利益的邀请 奖励, 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 ( 五 ) 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 或者违反国家民族宗教其他法规和政策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 ( 六 ) 非法出境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 ( 七 ) 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 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进入国 ( 境 ) 内的 ; ( 八 )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 一 ) 项至第 ( 三 ) 项规定的行为, 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2

3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在执行国家或者学校重要任务 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 不服从指挥 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 ( 二 ) 违章指挥 违规操作或者违反学校有关安全规定, 造成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的 ; ( 三 ) 发生重大事故 灾害 事件, 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 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 ( 四 )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者假满逾期不归, 造成不良影响的 ; ( 五 )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 或者在学校公开招聘 考核 奖励 职务晋升 岗位聘用和工资调整等人事管理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 ( 六 ) 在招生 考试 教学活动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 给学校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 ( 七 ) 违反学校各级机构的印信和公章管理规定, 造成不良后果的 ; ( 八 ) 在项目评估评审 项目验收 设备检测检验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的 ; ( 九 ) 未经批准擅自将知识产权属于学校的职务成果对外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 ( 十 ) 在科研 科技开发活动中违反合同约定或者科研 科技开发管理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的 ; 3

4 ( 十一 ) 造成重大教学事故 ( 一级教学事故 ) 的 ; ( 十二 ) 违反保密规定, 泄露秘密, 造成不良后果的 ; ( 十三 ) 违反国家 学校公派出国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的 ; ( 十四 )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贪污 索贿 受贿 行贿 介绍贿赂 挪用公款的 ; ( 二 ) 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三 ) 在工作中接受礼金 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 未按规定上交的 ; ( 四 )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 ( 五 ) 违反国家或者学校规定, 从事 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 ( 六 ) 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 一 ) 项规定行为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 ( 二 ) 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 4

5 的 ; ( 三 ) 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 标准和对象的 ; ( 四 ) 挥霍 浪费国家 学校资财或者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流失的 ; ( 五 )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擅自占有 使用 处置国有资产的 ; ( 六 ) 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 ( 七 ) 违反 收支两条线 规定和学校其他财务制度, 将应当纳入法定帐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帐簿或者转为帐外的 ; ( 八 ) 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的 ; ( 九 ) 伪造 变造 非法使用 擅自销毁各类收入票据的 ; ( 十 ) 对外承接科技开发 科技服务 科技咨询等项目的收入不按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 ; ( 十一 ) 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使用项目经费, 造成不良影响的 ; ( 十二 ) 转让收益不按规定上交学校的 ; ( 十三 )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5

6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 ( 二 ) 重复发表内容实质相同的研究成果的 ; ( 三 ) 在正式公布的成果中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或者未经共同成果者同意擅自发表研究成果, 或者在成果中署有未参加实际研究和创作人员名字的 ; ( 四 ) 剽窃他人实验数据 实验结论 调查结果等成果, 或者大量抄袭他人成果, 或者恶意诋毁 歪曲他人学术思想和成果的 ; ( 五 ) 在学术活动中伪造或者篡改数据 文献 资料,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六 ) 伪造或者篡改个人学历 学术成果 学术荣誉 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 ; ( 七 ) 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 威胁或者误导,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八 ) 利用权威 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 压制不同观点, 限制学术自由,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 ( 九 ) 工作态度恶劣, 造成不良影响的 ; ( 十 ) 体罚学生的 ; ( 十一 ) 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 ; ( 十二 ) 消极怠工影响单位或者他人工作, 影响恶劣的 ; ( 十三 ) 同时与校外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拒不改正的 ; 6

7 ( 十四 )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 一 ) 项规定行为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制造 传播违法违禁物品的 ; ( 二 )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制造 传播虚假信息, 导致学校或者他人声誉 ( 利益 ) 受损的 ; ( 三 ) 组织 参与卖淫 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 ( 四 ) 吸食毒品, 或者组织 参与赌博活动, 或者为吸食毒品 赌博提供场所等其他便利的 ; ( 五 ) 包养情人的 ; ( 六 ) 利用职权 工作便利 从属关系 ( 上下级 师生 教养等关系 ) 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或者侮辱 猥亵 性骚扰他人的 ; ( 七 ) 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或者拒不承担赡养 抚养 扶养等义务的 ; ( 八 )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 ( 九 ) 聚众闹事, 扰乱正常教学 办公秩序的 ; ( 十 ) 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 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 三 ) 项 第 ( 四 ) 项 第 ( 五 ) 项 第 ( 八 ) 项规定行为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适用原则与后果第十二条教职工同时有两种及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 7

8 为的, 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 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 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 执行该处分, 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 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 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第十三条教职工两人及以上共同违法违纪, 需要给予处分的, 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处分 : ( 一 ) 在两人及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 二 ) 隐匿 伪造 销毁证据的 ; ( 三 )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 ; ( 四 ) 包庇同案人员的 ; ( 五 ) 法律 法规或者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处分 : ( 一 )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 ( 二 ) 主动采取措施, 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 ( 三 ) 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情况属实的 ; ( 四 ) 法律 法规或者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六条教职工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 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 8

9 分 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 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可以免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 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学校二级单位有行政违法行为,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 依法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教职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及以上处分 其中,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章处分期间的待遇第十九条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 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 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教职工受到记过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职工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及以上岗位等级聘用,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 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终止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 第二十条教职工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 9

10 不得参加本专业 ( 技术 技能 ) 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 ( 评审 ); 不得参与评奖评优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 [2012]68 号文 ) 执行 第六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二条人事处和监察处为受理职能部门 担任科级 ( 含副科 ) 及以上行政职务的教职工 系级单位负责人 科研平台负责人涉嫌违法违纪, 由监察处受理 ; 其他教职工, 由人事处受理 对涉嫌违法违纪教职工的调查 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 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教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应成立专项调查组, 负责事实调查 证据收集 专项调查组成员不少于 3 人, 其中单位处级领导至少 1 人 专项调查组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经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将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报送受理职能部门 学校机关部门或案情复杂的, 由受理职能部门牵头, 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成立专项调查组, 负责事实调查 证据收集 专项调查组成员不少于 3 人, 其中相关职能部门指定 1 人参加 专项调查组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 二 ) 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现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的, 应当及时保存证据, 或将证据移交相关单位或专项调 10

11 查组, 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 三 ) 人事处 监察处和组织部成立教职工处分审查小组, 对教职工处分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审查要求的, 审查小组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初步意见, 告知受处分教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并接受教职工的申辩 审查认为免予处分的, 将审查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视情况报告分管校领导 ( 四 ) 受理职能部门随机选取 9 名教职工组成职工代表, 对处分初步意见进行讨论, 并根据多数意见形成书面建议 ( 五 ) 受理职能部门根据审查小组和职工代表意见作出处分建议, 分类报批或提交研究 建议为警告 记过处分的, 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 建议为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开除处分的, 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受处分人为处级干部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校党委 校长办公会审议 ( 六 )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处分决定由人事处 监察处和所在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教职工, 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人事处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教职工个人档案 教职工涉嫌违纪, 不宜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 受理职能部门会同组织部研究后,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学校党委批准暂停其履行职责 被调查的教职工在调查期间, 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出国 ( 境 ) 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 应当由 2 11

12 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调查过程中, 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当做调查笔录, 并由被调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参与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调查 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 ; 被调查的教职工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专项工作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要求其回避 : ( 一 ) 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 ( 二 ) 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 三 ) 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给予教职工处分,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决定, 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 但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七章处分的解除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 处分期满, 解除处分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 处分期满后, 自然解除处分 受处分教职工要求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 学校人事处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按 12

13 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 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 ) 所在用人单位对受处分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并形成书面报告 ; ( 二 ) 所在用人单位提交解除报告, 经受理职能部门核实后报送校领导审批或者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 ( 三 ) 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 ( 四 ) 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本人, 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 ( 五 ) 人事处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教职工的个人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 以及该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处分解除后, 考核 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 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13

14 第三十二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之日起 1 个月内作出 第八章复核和申诉第三十三条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受理职能部门申请复核, 也可以直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 3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十四条学校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不服处分或复核决定的申诉 具体按厦门大学教职工申诉有关办法执行 复核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教职工不因提出复核 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撤销处分决定, 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 ( 一 ) 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 ; ( 二 ) 违反规定程序, 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三 )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变更处分决定 : ( 一 ) 适用法律 法规 规章错误的 ; ( 二 ) 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 ( 三 ) 处分不当的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的处分决定被变更, 需要调整该教职工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 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 教职工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 应当恢复该教职工的岗位等级 工资待遇, 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 并在适当 14

15 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教职工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 应当予以补偿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规定若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 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 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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