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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運通簽帳卡會員總約定條款 ( 審閱期間七日, 自接獲本約定條款之日起算 ) 申請人茲向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 美國運通 ) 申請持用美國運通簽帳卡之主卡或附屬卡 ( 下稱 簽帳卡 ), 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 第一條定義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持卡人 : 指經美國運通同意並核發簽帳卡之人, 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包含主卡及附屬卡持卡人 如主卡持卡人另行為自己申用 副卡 (Additional Card) 時, 本契約所稱之主卡應包括副卡 二 收單機構 : 指經美國運通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 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 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三 特約商店 : 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 依該契約接受簽帳卡交易之商店, 並願意接受美國運通簽帳卡結算其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所生之帳款之任何法人或個人, 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包含辦理運通提現之機構 四 應付帳款 : 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係指當期及前期累計未繳簽帳卡消費全部款項 運通提現帳款 入會費 年費 運通提現手續費 違約金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或其他手續費等應繳款項 1

五 入帳日 : 指美國運通代持卡人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負擔墊款義務, 並登錄於持卡人帳上之日 六 結匯日 : 係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或辦理運通提現後, 由美國運通 特約商店或辦理運通提現機構依本約定條款規定匯率, 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台幣結付之日 七 結帳日 : 係指美國運通按期結算持卡人應付帳款之截止日 超過結帳日後始入帳之應付帳款列入次期計算之 八 繳款截止日 : 指持卡人每期繳納應付帳款最後期限之日 第二條申請一 簽帳卡申請人應將個人 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 並依美國運通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二 持卡人留存於美國運通之資料有所變動時, 應即通知美國運通 美國運通有權隨時透過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公開 或經持卡人同意之方式, 查詢持卡人之信用狀況 ( 包括但不限於持卡人之月 / 年收入 於所有金融機構之信用額度及負債情形 ), 若持卡人有債務負擔或信用額度增加之情形, 持卡人應依美國運通之要求, 提供經美國運通認可之最新財力證明文件及相關財務資料, 以證明對所有債務之清償能力 三 以學生身分申請簽帳卡者, 美國運通應將發卡情事通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第三條附屬卡持卡人一 主卡持卡人得為經美國運通同意之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屬卡, 且主卡持卡人就其自己與附屬卡持卡人使用簽帳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應負清償責任 二 附屬卡申請人年齡須滿十六歲, 且應為主卡申請人之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 三 附屬卡持卡人就自己使用附屬卡所生之應付帳款, 應與主卡持卡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 附屬卡持卡人指定主卡持卡人為送達代收人, 由主卡持卡人向其提供本契約內容及日後任何有關本契約之增刪修改及通知, 包括但不限於本契約第二十條之契約變更 主卡停止使用時, 附屬卡亦應停止使用 第四條個人資料之蒐集 利用 電腦處理及國際傳遞一 簽帳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美國運通 往來之金融機構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票據交換所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得依法令規定蒐集 電腦處理 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除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 美國運通非經申請人或持卡人明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 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持卡人並授權美國運通決定蒐集 電腦處理 國際傳遞及利用之特定目的是否已不存在 二 持卡人瞭解並同意美國運通得於其登記所營事項 許可業務及其他法令所未限制或禁止之範圍內, 包括但不限於交易 2 3

帳款收付業務 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 ( 包括但不限於如客戶資料輸入 表單列印 裝封及付交郵寄等 ), 就持卡人所提供之各項資料連同查核所得之資料, 及持卡人日後所發生之各項消費 財務 信用等資料加以蒐集 處理 利用 ( 包括委託第三人蒐集 處理 利用 ) 及傳遞予美國運通 美國運通於全世界各地之關係企業 ( 包括美國運通之子公司 母公司 其他聯屬公司及關係事業 ) 暨上開公司所委任處理營業相關事務之人 ( 以下合稱 美國運通集團 ), 供美國運通集團內部有關信用評估 控管 查核 管理及類似目的或為業務開發或與持卡人從事各種交易之目的處理 使用, 並得為信用資料交換查詢 推介產品 服務及提供贈獎之目的, 將前述資料提供予第三人蒐集 處理 使用 ( 倘持卡人不同意將其列於第三人信用資料交換查詢或產品 服務推介名單內, 可隨時以書面通知美國運通, 美國運通將於收到該書面通知後三十天內將持卡人之個人資料自該名單內刪除 ) 第五條消費之拒絕授權及異常消費持卡人瞭解美國運通簽帳卡是沒有預先設定消費額度的簽帳卡 每次簽帳消費時, 美國運通得視持卡人還款紀錄或其平日消費紀錄等信用資料綜合判斷是否核准持卡人的消費 一旦持卡人有不良的繳款紀錄或其他異常的消費行為, 美國運通在審核持卡人的消費時, 將有權對任一筆簽帳拒絕予以授權 第六條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一 美國運通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辦理持卡人於美國運通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 使用簽帳卡而取得商品 勞務 其他利益或運通提現, 並依與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簽帳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如經美國運通同意減收或免收年費者, 亦同 二 持卡人之簽帳卡屬於美國運通之財產,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簽帳卡 美國運通僅授權主卡持卡人或附屬卡持卡人本人在簽帳卡有效期限內分別使用 持卡人應親自使用簽帳卡, 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簽帳卡交付他人使用 三 持卡人就開卡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 不得告知他人 四 持卡人不得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 以使用簽帳卡方式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 亦不得為轉售之目的而使用簽帳卡購買商品或服務 五 持卡人預期自己將無意願或無能力支付應付帳款之全部或一部時, 不得使用簽帳卡 六 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五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 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七 持卡人如購買高變現性物品, 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列管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以簽帳卡為支付工具進行網際網路賭博等不法之交易, 或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 地點 項目經美國運通合理懷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等情形時, 美國運通基於風險 詐欺防治 4 5

考量, 得保留對持卡人之單筆消費交易授權與否之權利, 限制或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使用簽帳卡 且如因該項拒絕致持卡人或其他第三人受損失或損害, 美國運通不負任何責任 八 美國運通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九 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 美國運通應予協助, 有疑義時, 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處理 第七條年費及入會費一 簽帳卡申請人於美國運通核發簽帳卡後, 除經美國運通同意免收或減收年費外, 應於美國運通指定期限內繳交年費 ( 年費詳見簽帳卡申請書 ), 且不得以第二十一條, 或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事由或其他事由請求退還年費 但本條第二項 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約定之情形, 不在此限 二 因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 致終止契約或暫停持卡人使用簽帳卡之權利達一個月以上者, 持卡人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數 ( 未滿一個月者, 該月不予計算 ) 比例退還部份年費 三 美國運通於持卡人收到所申請簽帳卡之日起七日內, 經持卡人通知解除契約者, 不得向持卡人請求負擔任何費用 但持卡人已使用者, 不在此限 四 持卡人向美國運通申請簽帳卡之申請書上載有入會費時, 持卡人應於第一期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 ( 即月結單或帳單 ) 記載之繳款截止日前, 將入會費繳交予美國運通 除依前項規定解除契約 或持卡人於美國運通核准發卡後 60 日內終止本契約外, 持卡人不得因本契約終止或其使用簽帳卡之權利暫時停止而請求返還入會費之全部或一部 第八條一般交易一 持卡人收到簽帳卡後, 應立即在簽帳卡上簽名, 並妥善保管, 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二 持卡人使用簽帳卡交易時, 於出示簽帳卡刷卡後, 經查對無誤, 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 且簽名應與簽帳卡上之簽名式樣一致, 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 以供查證之用 三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簽帳卡交易辦理退貨 取消交易 終止服務 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 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 經查對無誤後, 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 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 以供查證之用 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後, 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 並以持卡人保留之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替代之 四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簽帳卡交易 : 1. 簽帳卡為偽造 變造或有破損 斷裂 缺角 打洞 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2. 簽帳卡有效期限屆至 業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3. 美國運通已暫停或取消持卡人使用簽帳卡之權利者 6 7

4. 持卡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簽帳卡上之簽名不符 持卡之人與簽帳卡上之照片不符, 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美國運通同意核發簽帳卡之本人者 5. 美國運通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第七項就持卡人之特定消費不予核准或拒絕予以授權者 五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 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簽帳卡 六 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或辦理運通提現機構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簽帳卡交易, 或以使用簽帳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 得向美國運通提出申訴, 美國運通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 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 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或辦理運通提現機構上述情事, 美國運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 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特殊交易一 依一般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 其係以郵購 電話訂購 傳真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 取得服務 代付費用而使用簽帳卡付款, 或使用簽帳卡於自動化設備上辦理運通提現等情形, 美國運通得以密碼 電話確認 收貨單上之簽名 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 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二 持卡人如以網際網路 (Internet) 或電子資料交換 (EDI) 方式直接進行簽帳卡之電子交易服務時, 應事先與美國運通另行 簽訂相關契約 但持卡人對於簽訂相關契約前已進行之電子交易所生帳款, 仍應負清償責任 但未及簽訂相關契約前已進行之交易, 仍應適用本契約之約定 第十條運通提現一 持卡人依美國運通相關規定辦妥 運通提現 申請手續後, 得以簽帳卡提領現金或購買美國運通旅行支票 持卡人每次使用美國運通提供之運通提現服務需支付相等於該次提領金額 1% 或新台幣 100 元 ( 以較高者為準 ) 之運通提現手續費 ( 有關 運通提現 之其他規定, 請參見 運通提現服務條款 ) 二 美國運通得不提供持卡人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運通提現服務 三 持卡人不得以簽帳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美國運通委託辦理運通提現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四 持卡人於獲美國運通核准其運通提現服務申請後, 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運通提現功能 第十一條暫停支付一 持卡人瞭解美國運通非所購買之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或經營者,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 票證或服務之品質 數量 金額, 或與委託辦理運通提現機構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 應向特約商店或委託辦理運通提現機構尋求解決, 且持卡人不得以該項請求或爭議為由, 作為向美國運通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二 持卡人使用簽帳卡時, 如符合美國運通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 : 如預訂商品 8 9

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 預訂服務未獲提供, 或於自動化設備辦理運通提現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時, 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運通提現機構尋求解決 如無法解決時, 應於繳款截止日期前, 檢具美國運通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請求美國運通就該筆交易以第十三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 不受前項約定之限制 三 持卡人使用簽帳卡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販賣交易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 準用前項之約定 第十二條帳單及其他通知一 持卡人之應付帳款如於當期結帳日前發生變動或尚未清償, 除持卡人已逾期繳款進入催收程序將依美國運通催收方式辦理外, 美國運通應按約定依持卡人指定之月結單地址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寄送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 ( 即月結單或帳單 ) 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前仍未收到月結單, 得向美國運通查詢, 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 限時郵件 普通郵件 傳真 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 其費用由美國運通負擔 惟持卡人未依本項約定向美國運通查詢並請求補寄帳單者, 不得以未及時收到帳單為由展延繳款期限 二 簽帳卡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美國運通者, 則以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美國運通 應為送達之處所 三 美國運通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對主卡或附屬卡持卡人之其他通知, 向主卡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所載連絡地址或行動電話號碼發出郵件或簡訊後, 經通常傳遞之期間, 即視為已合法送達於主卡持卡人及附屬卡持卡人 四 美國運通得就主卡及附屬卡之月結單合併印製 五 美國運通將持卡人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 強制停卡 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良之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前, 須於報送 5 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 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六 持卡人依法令或本契約應或得向美國運通發送之書面通知, 應以美國運通位於台北市之主營業所為送達地址 七 美國運通得以書面方式向持卡人寄送月結單或其他通知 經主卡持卡人同意後, 美國運通亦得選擇以電子郵件或經由網路連線傳遞訊息之方式通知之 主卡持卡人隨時得以書面 電話指示或網路銀行等方式申請變更前開書面方式以外之同意 第十三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一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如對月結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 得檢具理由及美國運通要求之證明文件 ( 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 ) 通知美國運通協助處理, 或同意負擔本條第三項之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後, 請美國運通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 如持卡人 10 11

主張暫停支付時, 無需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 得請美國運通向收單機構或辦理運通提現機構進行扣款 仲裁等主張, 並得就該筆交易對美國運通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 但持卡人應於月結單所載結帳日起屆滿 90 日以前申請調閱簽帳單 退款單及扣款, 逾期即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調整月結單 扣款或仲裁 二 針對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運通提現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之情形, 持卡人應於交易清算日起屆滿 120 日曆日前 15 個工作日備齊所有相關合格證明文件向美國運通提出並主張扣款, 使美國運通可以及時向美國運通信用卡國際組織提出扣款請求 持卡人對於同一筆交易僅能向美國運通申請一次爭議帳款 美國運通信用卡國際組織對 處理爭議帳款程序 有制定或變更規則 解釋及仲裁會員機構爭議之最終權限, 所以持卡人主張爭議帳款, 不表示一定可以退款或對於分期付款未付部分無須再繳款 三 如有請求美國運通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 持卡人應給付美國運通調閱簽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為每筆新台幣 50 元, 國外消費為每筆新台幣 100 元 四 持卡人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美國運通者, 推定交易明細暨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無錯誤 五 持卡人得致電美國運通會員服務專線, 請求美國運通免費提供最近三個帳款期間 ( 含當期 ) 內之交易明細 但 倘持卡人要求美國運通另提供超過三個帳款期間以前之交易明細 ( 月結單 ), 美國運通得按每份 ( 每帳款期間 ) 收取新台幣 100 元之補發交易明細手續費 六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 如經美國運通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美國運通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 持卡人於受美國運通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 持卡人請求美國運通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 約定由持卡人給付調閱簽帳單手續費者, 如調查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 其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由美國運通負擔 第十四條一般繳款一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全部應付帳款 二 前項繳款截止日, 如遇銀行未對外營業之日者, 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三 美國運通就持卡人已繳付款項, 應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之 但依美國運通隨時修訂增補之相關作業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持卡人者, 從其指定 美國運通應將持卡人已付款項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之費用 前期剩餘未付款項 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 四 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 應依持卡人指示或雙方約定方式處理 於持卡人申請領回前, 其餘額得由美國運通暫時無息保管 ; 且持卡人如無其他特別 12 13

指示, 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美國運通之應付帳款 美國運通對於持卡人到期未續卡, 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 於寄發月結單時, 應以顯著文字提醒持卡人或主動聯絡持卡人指示美國運通辦理 第十五條違約賠償一 若持卡人違反任何承諾或不履行本合約之任何條款, 或持卡人為取得本項簽帳卡服務而為任何虛偽或誤導之聲明陳述 或持卡人使用簽帳卡之方式有異常情形, 或以詐術 賭博等不正當或不法方法使用簽帳卡, 因而造成美國運通之任何損害時, 持卡人應負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 如有前項之情形時, 於不違反法令之強行規定範圍內, 美國運通無須事先通知, 得請求持卡人於一定期間內償還所有應付帳款, 並得向持卡人請求因追償債款 為保障美國運通之自身利益而採取相關措施所生及請求損害賠償所生之一切合理費用 ( 包括律師費用 ) 三 在不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情形下, 倘持卡人直接因美國運通未履行任何與持卡人帳戶或持卡人使用簽帳卡有關之義務致持卡人受損, 美國運通將僅賠償持卡人因此直接所致之損失 且美國運通並不對任何導因於美國運通, 但其損失係非直接或非自然狀況下而生之損失或傷害 ( 包括其損失係在特別情形下所生者 ), 負任何責任 在任何情況下, 美國運通不對任何第三人所致之損失負責, 包括但不限於第三人受技術或系統失能之影響所致之損失 四 持卡人如有任何遲延未清償之簽帳卡消費款項或運通提現帳款, 自次一月份之月結單所載結帳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 持卡人應於每月結帳日支付遲延付款違約金新台幣 300 元予美國運通 遲延付款違約金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倘您當期帳單應繳總額為新台幣一千元以下, 本公司將不收取遲延付款違約金 五 遲延付款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範例如下 : 假設張志浩先生為主卡持卡人, 結帳日為每月 21 日 繳款截止日為每月 6 日 : 9 月 21 日張志浩先生的簽帳卡消費款項為 NT$19,486 10 月 6 日張先生向美國運通繳付 NT$10,000 10 月 21 日張先生未清償之簽帳卡消費款項為 NT$9,486, 另應支付遲延付款違約金 NT$300(19,486-10,000=9,486) 若張先生於 11 月 21 日 12 月 21 日仍未清償, 則張先生應再各支付遲延付款違約金 NT$300 元 第十六條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一 持卡人所有使用簽帳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台幣結付 當持卡人於美元非法定貨幣之區域使用簽帳卡或以新台幣以外之貨幣為交易 ( 包括運通提現 辦理退款 ) 時, 持卡人同意該交易帳款將依美國運通信用卡國際組織指定匯率兌換為新台幣, 並加計該國際組織收取之國外交易服務費 ( 國外交易服務費現為兌換金額之 2%, 但隨時可能會變更 ) 兌換日係美國運通信用卡國際組織處理該筆帳款之日, 可能與持卡人交易之日期不同 14 15

二 持卡人授權美國運通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 辦理在國外使用簽帳卡交易之結匯手續 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 持卡人應以外幣交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持卡人應遵守任何有關外匯管制以及其他規範簽帳卡使用之法律規定 第十七條卡片被竊 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一 持卡人之簽帳卡如有遺失 被竊 被搶 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 ( 以下簡稱遺失等情形 ), 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美國運通或其他經美國運通指定之美國運通旅遊服務處或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 而無須繳交掛失手續費 但如美國運通認有必要時, 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 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美國運通 持卡人並應依美國運通要求提供所有資訊, 以協助美國運通進行調查 向警察單位報案及 / 或作成宣誓書證明持卡人並未意圖詐欺 二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概由美國運通負擔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 1. 他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簽帳卡交其使用者 2.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運通提現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3. 持卡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 交易或共謀詐欺者 三 持卡人如無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 持卡人自發生簽帳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起, 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美國運通負擔 : 1. 持卡人得知簽帳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美國運通, 或持卡人發生簽帳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 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 20 日仍未通知美國運通者 2. 持卡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約定, 未於簽帳卡簽名致他人冒用者 3. 持卡人於辦理簽帳卡掛失手續後, 未提出美國運通所請求之文件 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四 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運通提現部分, 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 由持卡人負擔 第十八條補發新卡 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一 簽帳卡之有效日期印於簽帳卡之正面, 持卡人已持有美國運通製發之簽帳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美國運通得向持卡人製發新卡 1. 因持卡人發生簽帳卡遺失 被竊 遭製作偽卡或有遭製作偽卡之虞等情形或污損 消磁 刮傷或其他原因致簽帳卡不堪使用而補發新卡 惟持卡人應事先提出申請 2. 因簽帳卡有效期間屆滿時, 持卡人未終止契約而續發新卡, 惟應事先完成覆審程序 16 17

3. 因聯名卡 認同卡或店內卡合作契約終止, 依美國運通與持卡人原申請契約規定換發新卡, 惟應事先以書面或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4. 因美國運通發生分割 合併或其他簽帳卡資產移轉等情形而換發新卡, 惟應事先以書面或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二 前項第 3 款及第 4 款之通知, 持卡人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時即視為同意 三 簽帳卡有效期間屆滿前, 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 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 事先以書面通知美國運通終止本契約, 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七日內, 以書面通知美國運通終止本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 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抵銷及抵充一 持卡人經美國運通依第二十二條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時, 美國運通得將持卡人存放於美國運通之各種款項及對美國運通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 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美國運通所負之債務 二 美國運通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 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 同時美國運通發給持卡人之相關債權憑證, 在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 如抵銷之金額不足抵償持卡人對美國運通所負之全部債務者, 應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之 但依美國運通隨時修訂增補之相關作業指定之順序及 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持卡人者, 從其指定 第二十條契約之變更一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美國運通以書面通知持卡人後, 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二 下列事項如有變更, 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並於該書面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 新舊約款內容 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 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 應於前項異議時間內通知美國運通終止契約, 且除第六款事由外, 並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 ( 不滿一個月者, 該月不予計算 ) 比例退還部份年費 : 1. 增加持卡人之可能負擔 2. 變更簽帳卡使用方式及遺失 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3. 變更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簽帳卡後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4. 變更有關簽帳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與涉及持卡人權利義務之信用卡國際組織相關重要規範 5. 變更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 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6.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三 除美國運通已公告或通知之持卡人權益 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外, 美國運通得依前項約定每季調整向 18 19

持卡人收取之年費 各項手續費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 其他持卡人權益 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第二十一條簽帳卡使用之限制一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 美國運通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卡之權利, 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 1. 持卡人於申請時所填寫或提出之文件不實, 或未於簽帳卡上簽名或將簽帳卡之占有移轉, 或與他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而以簽帳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 或以簽帳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他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2.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運通提現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他人者 3. 持卡人連續二期所繳付款項未達美國運通所定最低應繳金額 ( 即全部應付帳款 ) 者 4. 持卡人依法聲請和解 破產 更生 清算 前置協商 公司重整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 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5. 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 管理人者, 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6. 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7. 持卡人未依第七條規定如期繳交年費或入會費者 8. 除 (1) 以現金或支票支付差額或 (2) 因延後交貨而先支付訂金再於交貨時或提供服務時支付餘額以外, 持卡人就單筆交易分刷二次或二次以上之簽帳單者 9. 持卡人未向美國運通表明學生身分時, 美國運通經由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其他管道知悉或接獲家長反映其子女為具有學生身分之主卡持卡人, 且有超出清償能力刷卡情形者 10. 主卡持卡人通知美國運通取消或暫時停止附屬卡持卡人使用簽帳卡之權利者 二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 經美國運通事先以合理時間通知或催告, 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 情節重大必要時, 得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卡之權利 : 1. 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二項, 美國運通已依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聯絡地址 電話通知而無法取得聯繫, 或持卡人職業 職務或收入有所變動足以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2. 持卡人有一期所繳付款項未達美國運通所定最低應繳金額 ( 即全部應付帳款 ) 者 3. 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 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 管理人, 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20 21

4. 持卡人因本條第一項事由, 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簽帳卡契約者 5. 持卡人主要財產受強制執行者 6. 持卡人因其他債務關係 ( 含稅務關係 ) 被提起訴訟 或因涉及刑事 ( 含財產犯罪 ) 遭刑事偵查或起訴者 7. 持卡人職業 職務 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 ( 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 簽帳卡 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 ) 有所變動, 有具體事實足供美國運通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8. 對美國運通 ( 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 ) 其他債務延不償還, 或其他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或費用者, 或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類似機構, 留有遲延 / 延滯繳款 強制停卡 親屬代償 呆帳 進行債務協商等信用不良紀錄者 9. 持卡人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10. 主卡持卡人於台灣地區金融 / 信用卡機構所有負債之每月應償還金額總和 ( 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債務 ) 高於主卡持卡人之平均月收入者 11. 主卡持卡人於台灣地區金融 / 信用卡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總餘額, 較其申請簽帳卡時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總餘額有顯著增加者 12. 主卡持卡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 ( 包括 簽帳卡 信用卡 現金卡及信用貸款 ) 除以平均月收入達 22 倍時 13. 主卡持卡人未依美國運通要求, 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經美國運通認可之最新財力證明文件及相關財務 信用紀錄資料 ( 包括但不限於持卡人所有於金融機構之信用額度及負債情形 ), 以證明持卡人對所有債務之清償來源者 14. 持卡人未履行或違反本契約 簽帳卡申請書 運通提現申請書 簽帳卡注意事項等簽帳卡相關約定者 三 美國運通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 或經美國運通同意持卡人釋明之理由, 或持卡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 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使用簽帳卡之權利 第二十二條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一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事由之一或本契約終止者, 美國運通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二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二項各款事由之一或持卡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者, 經美國運通事先通知或催告後, 美國運通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三 美國運通於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消滅後, 或經美國運通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 或持卡人清償部份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 得恢復持卡人原得延後付款之期限利益 22 23

四 持卡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美國運通終止本契約 主卡持卡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美國運通暫時停止附屬卡持卡人使用簽帳卡之權利 五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 或簽帳卡有效期限屆至者, 美國運通得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如持卡人未依第七條規定如期繳交年費或入會費, 美國運通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逕行以書面終止契約 六 未滿二十歲持卡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父母, 有權以書面通知方式調閱持卡人月結單或終止本契約 七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 主卡持卡人及附屬卡持卡人均不得再使用簽帳卡 ( 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 ) 但持卡人就簽帳卡已發生之應付帳款應繼續負清償責任, 且如終止或解除其中一種簽帳卡契約, 則僅就該契約發生效力, 其他美國運通簽帳卡或信用卡契約仍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適用法律一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二 依本契約發生債之關係, 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四條管轄法院因本契約涉訟時, 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 持卡人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業務委託及個人資料使用之同意持卡人同意美國運通關於下列作業, 於其他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委託美國運通集團 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1. 資料處理 : 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處理 輸出, 資訊系統之開發 監控 維護, 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等 2. 表單 憑證等資料保存相關作業 3. 代收消費性貸款 信用卡帳款作業, 但受委託機構以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4. 提供信用額度之往來授信客戶之信用分析報告編製 5. 信用卡或簽帳卡發卡業務之行銷業務 客戶資料輸入作業 表單列印作業 裝封作業 付交郵寄作業, 及開卡 停用掛失 運通提現 緊急性服務等事項之電腦及人工授權作業 6. 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 包括電話自動語音系統服務 電話行銷業務 客戶電子郵件之回覆與處理作業 電子銀行客戶及電子商務之相關諮詢及協助, 及電話銀行專員服務 7. 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 8. 內部稽核作業, 惟不得委託其財務簽證會計師辦理 9. 不良債權之評價 分類 組合及銷售 但應於委外契約中訂定受委託機構參與作業合約之工作人員, 於合約服務期間 24 25

或合約終止後一定合理期間內, 不得從事與委外事項有利益衝突之工作或提供有利益衝突之顧問或諮詢服務 10.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第二十六條其他約定事項一 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 應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二 除白金卡及 Centurion 卡會員已自動加入 優遊常客計劃 以外, 美國運通並未自動提供持卡人 優遊常客計劃 持卡人如擬選擇加入該計劃, 須另為申請並繳交額外年費 該計畫內容請詳見美國運通 會員酬賓 計劃 三 如持卡人使用簽帳卡向第三人定期支付款項 ( 包括但不限保險費及電信費用 ), 於本契約消滅或美國運通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卡之權利時, 美國運通透過簽帳卡代為支付費用之服務即為終止, 持卡人應立即自行通知該第三人取消簽帳卡代付費用 若持卡人未立即對該第三人為取消代付費用之通知, 致美國運通仍對該第三人付款時, 持卡人應返還及賠償美國運通代為給付之費用及因此所生之損失 惟於持卡人換發新卡或變更卡別之情形下, 在持卡人通知該第三人更新代付費用卡片訊息前, 持卡人同意繼續以該簽帳卡代為支付費用 四 持卡人如擬透過自動櫃員機使用簽帳卡或透過電話方式與美國運通辦理簽帳卡有關事項時, 須另向美國運通申請並依美國運通第二十條隨時訂定修改之各相關規定辦理 五 持卡人同意美國運通得隨時將其依本約定條款所發生之債權 債務之一部或全部移轉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或由美國運通指定之第三人繼受美國運通成為本約定條款之當事人, 且除設定質權予第三人外, 無須通知持卡人或取得持卡人同意 持卡人並同意美國運通得為該等債權債務移轉或處分之目的, 而將持卡人之個人及其他相關資料提供予該等第三人或美國運通指定之人 六 持卡人同意美國運通有權依法將其依本契約發生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 且持卡人已經知悉下列事項 : 1. 得標之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將不良債權再轉售予第三人, 並應委託美國運通或美國運通指定或同意之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 催收機構應承諾遵守銀行法及有關法令規定, 美國運通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有效規範及查核各該催收行為並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之責任 2. 得標之資產管理公司如違反相關約定者, 美國運通應立即與該公司解約並買回不良債權, 同時請求違約金並將該資產管理公司名單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供各金融機構參考 七 美國運通及受美國運通委託處理金融機構作業之人, 均得就本契約相關事項之當面或電話交談進行錄音 持卡人及未滿二十歲持卡人之法定代理人, 依法令或本契約應或得向美國運通發送之書面通知或申請, 應以自動語音系統之紀錄 26 27

或前述錄音紀錄視為書面 美國運通得自行決定各種紀錄之保存期限, 並以該等紀錄內容作為相關交易事項之證據 八 美國運通如因公司合併 收購 分割或全部或一部之營業讓與等情事, 致本約定條款下之權利義務由第三人繼受或取得時, 持卡人同意美國運通依法完成通知或公告後得於預定生效日發生由第三人繼受或取得之效力 ; 且持卡人同意美國運通因持卡人申請或使用簽帳卡而知悉關於持卡人之一切資料, 可同時移轉於該第三人所有, 而無須另行徵得持卡人個別同意 資訊公開 說明事宜一 台灣美國運通人身保險代理人公司 / 台灣美國運通產物保險代理人公司 ( 下稱 美國運通保代子公司 ), 為美國運通國際公司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 會為客戶挑選保險提供人 ( 保險公司 ) 及保險產品給有興趣的客戶 二 基於此種身分, 美國運通保代子公司並非您的代理人或受託人, 且美國運通保代子公司在法令許可的範圍內, 得代表保險公司 美國運通希望您知悉美國運通保代子公司會從保險公司收到佣金, 此佣金的多少將因保險公司與保險產品的不同而異 此外, 於某些情形, 美國運通的海外公司有可能成為再保險公司且賺取再保險之收入 這些美國運通保代子公司與特定保險公司的安排, 包括可能的再保險產品, 可能亦會影響美國運通保代子公司所挑選的產品 美國運通並未要求您必須向美國運通保代子公司購買保險產品, 您可自行選擇其他來源與條件的保險以符合您的保險需求 謹慎理財信用至上 本約定條款於 2012 年 6 月修改, 如欲查詢本約定條款所載之訊息是否有所更新及各項相關費用, 請致電美國運通簽帳卡會員專屬服專線 02-2719-0707; 美國運通消費者申訴專線 02-2546-5125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