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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貴賓權益手冊 基本權益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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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錄 信用卡基本權益介紹 03 認識您的卡片 04 簽帳事項 05 帳單 07 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 08 付款方式 10 語音 / 網路繳納費用 信用額度 11 循環信用 12 關於 Super One 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 13 最低應繳金額 14 預借現金 15 卡片使用須知 18 無遠弗屆的信用卡網路服務 19 指定特約商店信用卡 分期付款 交易 20 輕鬆購 22 指定每月 附卡簽帳消費總額 23 信用卡約定條款 53 澳盛行動夥伴 APP 54 信用卡電話語音服務說明

4 認識您的卡片 以飛行御璽卡為例 : 世界卡 LEXUS 世界卡 LEXUS 商務白金卡 商務白金卡 飛行御璽卡 Signature 優先理財卡 樂活白金卡 樂活白金卡 樂活金卡 樂活普卡 Shop & Dine 點金白金卡 Shop & Dine 點金白金卡 Shop & Dine 點金金卡 Shop & Dine 點金普卡 飛行白金卡飛行白金卡飛行卡飛行卡 Super 白金卡 Super 白金卡 Super One 白金卡 Super One 普卡 現金回饋御璽卡現金回饋鈦金卡 1 卡號 2 有效期限 ( 月份 / 年 ) 3 您的英文名字 ( 須與護照相同 ) 4 卡片磁條請妥善存放您的信用卡, 並遠離磁性物品, 避免因折損或消磁而失去功能 5 簽名處為確保您的權益, 收到卡片後請立即在信用卡上以原子筆簽署您的大名, 簽名字樣須與申請信用卡時的原簽名相同, 中英文皆可 日後刷卡消費時, 將以您的簽名做為身份辨認依據 6 電話理財服務中心專線專人為您服務, 歡迎致電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專線洽詢用卡相關事宜 電話理財服務中心專線 (02)

5 信用卡基本權益 3-4 簽帳事項 簽帳程序 將您的本行信用卡交給特約商店服務人員 特約商店會為您刷卡 並於簽帳單上記錄您的消費金額 拿到簽帳單時 請核對 新臺幣總金額 (Total:NT$)之數字是否正確 如在 國外消費 請核對幣別及金額是否與您的消費金額相同 如核對無誤後 請於 x 處簽名 筆跡須與您的本行信用卡背面簽名一致 簽帳後 請取回存根聯及您的本行信用卡 並確認為您本人的卡片 請注意 當您將信用卡交給特約商店服務人員後 請注意盡量不要讓卡片離開您的視線 如果簽帳單因故需要重寫時 請確定已請商店取消授權碼 以避免遭盜簽或盜用 國外簽帳之匯率計算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 若交易(含退貨交易)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時 則授權本行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間依約所列 之結匯日匯率將消費金額直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 加計本行應向各該國際組 織給付之手續費及本行以交易金額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 自民國 105年4月1日起 退貨交易不再收取國外交易服務費及以交易金額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 國外交易服務費 若持卡人於國外(包括交易對象所在國為國外或網路交易者)以新臺幣交易者 仍視為國 外交易 將以新臺幣交易(含退貨交易)金額依本行與各信用卡國際組織間約定應給付予 該國際組織之手續費及依該交易金額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本行服務費給付 自民國105 年4月1日起 退貨交易不再收取國外交易手續費及以交易金額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國外 交易服務費 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向本行收取之手續費率可能隨時變更 將詳載於信用卡帳單背面及本 行網站 持卡人授權本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 辦理在國外(包括交易對 象所在國為國外或網路交易者)使用信用卡交易之結匯手續 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 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 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簽帳時請留意 1.簽帳前 請您務必注意下列事項 (1)您的本行信用卡視同現金 因此 在您 簽名前 請注意姓名 卡號是否妥切印 於簽帳單上 並檢查記載金額是否正確 (特別是總金額部份) 當您確認一切正確 無誤後 方可簽署 切勿簽署空白或填 寫未全的簽帳單 (2)持卡人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 倘國 內消費金額於NT$3,000以下或國外消費金 額屬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 者 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3)請妥善保存簽帳單 以便您記錄消費或 日後查證 (4)結帳後 請確認服務人員交回之本行信 用卡為您所有 持卡消費時 如果特約商店服務人員將金 額寫錯 或您欲取消該項交易時 除請商 店取消授權碼外 並應當場取得金額更正 或取消交易之證明 以避免日後發生困擾 與糾紛 3.調閱簽單 需調閱簽帳單時 應於當期帳單上載明 之繳款截止日前向本行申請 如經核對 無誤 持卡人需支付調閱簽單費用 國 內之消費每筆NT$50整 國外之消費每 筆NT$100整 逾時不得再行提出申請及 以簽帳金額錯誤請求退款 1 國內簽帳單的樣式 1 您的簽名 2 您的消費總額 3 您的消費日期 4 簽帳單號碼

6 帳單 本行信用卡帳單 ( 亦稱 月結單 ), 以月為結算單位, 詳列您最近一個月的帳目明細, 及智慧型的個人化優惠活動訊息, 提供您更貼心的服務 % 帳單日期 6 本期循環信用年利率 11 本期最低應繳金額 2 繳款截止日 / 自動扣繳轉帳日 7 上期應繳總金額 12 溢繳金額 3 入帳期間 4 身分證字號 5 循環信用額度 8 已繳 / 調整金額 9 本期新增金額 10 本期應繳總金額 13 個人化優惠活動或重要訊息通知

7 消費日期 15 入帳日期 16 消費明細 17 消費地 18 消費地金額及幣別 19 結匯日 20 臺幣入帳金額 21 活利積分 /Shop & Dine 點金白金卡極速積點 / 樂活白金卡樂活回饋金 / 飛行積金 22 費用一覽說明 關於帳單, 請您注意 1. 請妥善保存每筆簽帳單以利每月對帳您當月的消費, 不一定會出現在當月的帳單上, 須視特約商店請款日期而定, 建議您可保留簽帳單, 以便日後逐一對帳 2. 請留意帳單收到日本行信用卡帳單採平信郵寄, 若超過通常帳單應收到日期或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 7 日前仍未收到, 請致電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專線查詢 3. 更新通訊地址請告知若您因搬家或更換工作或其他事由而改變通訊地址, 請立即告知本行更新資料, 以免影響您的權益 4. 帳單列印若補印最近一個月之帳單不收費 ( 免費補印以一次為限, 逾一次且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者, 每次加收 NT$100) 補印超過一個月以前之帳單, 且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者, 本行得按每月收取 NT$100 之補發帳單手續費 超過六個月以上之帳單恕無法提供 (* 含學生身份持卡人之父母申請調閱帳單 )

8 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 您可透過申辦新卡 親臨分行 致電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或本行信用卡網路服務申請電子帳單服務 使用電子帳單服務之客戶會在指定之電子信箱中收到本行寄出之電子帳單 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約定書為保障您的權益, 請於使用澳盛 ( 台灣 ) 銀行 ( 以下簡稱本行 ) 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 ( 以下簡稱本服務 ) 前, 詳細閱讀以下約定 一旦您開始使用本服務, 則視為您同意並願遵守本約定條款 請您於詳細閱讀後決定是否同意, 若您選擇不同意本服務約定書之內容, 本行即停止提供任何有關本服務之功能 ( 一 ) 適用範圍 : 本約定書係針對本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 本約定書未規範之部分, 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 若本約定書與信用卡約定條款有任何不一致之情形時, 應優先適用本約定書 ( 二 ) 服務內容 : 本電子帳單服務係指本行於客戶依本約定書約定方式申請後, 按月於該客戶之本行所有信用卡結帳日之後, 透過網際網路傳輸方式, 彙整客戶各信用卡之帳單內容傳送至客戶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 客戶瞭解並明示同意電子帳單服務將取代實體紙本帳單之寄送服務, 客戶適用本服務者, 本行將不再提供實體紙本帳單寄送服務 惟為服務客戶, 針對原使用實體紙本帳單之客戶, 於成功申請本服務日起之一個月內, 本行仍將同時寄送實體紙本帳單以及電子帳單 當客戶依第九條終止本服務時, 本行將自終止日後之下一帳單結帳日起寄送實體紙本帳單至通訊地址或其他客戶留存於本行之信用卡帳單地址 ( 三 ) 申請 : 客戶得透過申辦新卡 親臨分行 致電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或本行信用卡網路服務申請, 惟於客戶完成申請程序後, 本行仍保留同意客戶使用本服務與否之權利 客戶申請完成並經本行同意使用本服務後, 客戶所持有本行之所有信用卡皆同時適用本服務 ( 四 ) 服務啟用時間 : 若客戶係於當月結帳日前 ( 含結帳日當日 ) 依前條規定申請完成並經本行同意者, 則自當月之帳單結帳日起提供本服務 ; 若客戶係於當月結帳日後 ( 不含結帳日當日 ) 始完成申請並經本行同意, 則自次月帳單結帳日起提供本服務 若客戶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前仍未收到電子帳單, 應即向本行查詢, 並得請求重新補寄當期電子帳單或以掛號郵件 限時郵件 普通郵件 傳真 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實體紙本帳單, 其費用應由本行負擔 客戶依本約定書申請電子郵件信箱變更者, 本服務啟用時間 方式及規定同本條第一項規定 ( 五 ) 客戶聯絡資料之變更 : 如客戶須變更其於註冊本服務時所登錄之電子郵件信箱, 可致電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或透過本行信用卡網路服務, 重新登錄電子郵件信箱 如客戶之電子郵件信箱有變更而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 本行仍以客戶於本行最後登記之電子郵件信箱為客戶應受送達之信箱地址 ( 六 ) 電子帳單之效力 : 本服務所提供之電子帳單其效力與實體紙本帳單相同 因本服務所產生之任何糾紛, 於審判 仲裁 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 客戶均不得主張電子帳單不具書面要件而無效, 或主張本行未履行寄送帳單之義務 本行依客戶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傳送電子帳單時, 以電子文件進入電子郵件信箱所在系統時之收文時間視為送達, 但因客戶本身之原因而造成傳送失敗者 ( 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輸入錯誤之電子郵件信箱 客戶變更電子郵件信箱而未辦理更新 客戶取消電子郵件信箱 客戶端網路設備故障或運作不當等 ), 則以本行對外發送之時間視為送達 若因此遲誤繳款期限, 客戶不得以未收到電子帳單為由而拒絕或遲延繳款, 其所衍生之違約金及循環信用利息 相關費用, 客戶仍應負清償之責, 本行不負調減之義務, 如因而致生任何損害, 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倘因訴訟 審判 仲裁 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需證明客戶之信用卡交易明細, 概以本行保存之電子帳單內容為準

9 ( 七 ) 電子帳單錯誤之處理 : 如客戶之電子帳單因不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本行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 客戶對本行寄送之電子帳單內容或交易明細有疑義時, 應於信用卡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儘速通知本行, 除經客戶證明確有錯誤, 本行應行更正或為其他適當處理外, 悉以本行電腦主機上實際交易紀錄為準 客戶未於信用卡當期繳款截止日前通知本行者, 推定電子帳單所載內容或交易明細正確無誤 ( 八 ) 修訂 : 除另有約定外, 本行得隨時修訂本約定書之相關約定並以書面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通知客戶, 並於本行網站公告 倘若客戶不同意本行新修訂之條款, 得隨時依本約定書第九條規定終止本項服務, 惟客戶於本行該修訂條款生效日前不為異議者, 即視為接受本約定書之修改, 並接受修訂後條款之拘束 ( 九 ) 終止 : (1) 客戶得隨時致電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或透過本行網頁信用卡網路服務終止本服務, 本行將於終止日起之次一日停止本服務 (2) 本行如終止提供本服務時, 應於終止日六十日前於本行網站上公告, 並依客戶於本行最後登記之電子郵件信箱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客戶 付款方式 您可採用下列任何一種方式, 在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 繳款配合機構如有變動, 將於您的帳單中通知 自動提款機轉帳 : 您可持各銀行金融卡至具跨行轉帳功能之自動提款機繳款 本行行庫代號為 039, 請選擇 繳費 項目並依指示輸入帳號 ( 即卡號 ) 及金額 如您在非例假日 15:30 前轉帳, 將於當日 ( 營業日 ) 入帳 如於非例假日 15:30 後或假日轉帳, 則於下一個銀行營業日入帳 您可於款項入帳後次一日曆天, 透過信用卡電話語音服務進行查詢 2. 線上繳信用卡款 : 請至澳盛銀行網站 anz.tw 首頁選擇 線上繳信用卡款, 或登入澳盛信用卡數位夥伴選擇 繳款, 就可立即以您的他行活存帳戶, 快速繳交您的澳盛信用卡款 3. 電話銀行轉帳 : 若您在本行設有活存帳戶 並申請電話語音理財密碼, 即可利用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專線, 以電話轉帳的方式繳付信用卡帳款 4. 網路 / 行動銀行轉帳 : 若您在本行設有臺幣活存帳戶, 請登入澳盛個人網路銀行選擇轉帳繳費功能之 繳交本行本人信用卡款, 即可以用您的澳盛銀行活存帳戶, 快速繳交您的澳盛信用卡款 網址 :anz.tw 5. 自動轉帳付款 : 請依您指定行庫之活期存款帳戶填妥 自動轉帳付款授權書 正本寄予本行辦理 在您自動轉帳付款之設定生效後 ( 約歷時 30 個銀行營業日 ) 將於信用卡帳單顯示自動轉帳扣款通知, 受託銀行將於您信用卡帳單所載繳款截止日當日凌晨零時, 自您的帳戶轉帳, 您的當期帳款將自動自該帳戶扣除 如需索取 自動轉帳付款授權書, 請致電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專線 自動轉帳付款均係於繳款截止日凌晨扣款, 如繳款截止日凌晨之首次扣款不成功, 將於次二營業日凌晨進行第二次扣款, 請務必於扣款日前一營業日 15:30 前將帳款存入您的指定轉帳帳戶 例..繳款截止日為星期三, 首次扣款日即為星期三凌晨, 第二次扣款日即為星期五凌晨, 最遲請於星期二 15:30 前存入帳款 若繳款截止日適逢國定假日, 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扣款 ( 郵局除外, 仍於例假日當日扣款 ) 若您已在自動扣款日前自行以其他方式繳款, 請務必於扣款日前七個營業日致電本行, 避免重複扣款造成您的不便 如因存款不足或其他非本行因素導致連續三個月自動轉帳扣款皆不成功, 本行即取消此自動轉帳付款之設定, 不另通知 您次月信用卡帳單將不再列印自動轉帳扣款通知, 屆時請您以其他繳款方式繳納信用卡帳款 如您仍需自動轉帳付款服務, 請致電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索取 自動轉帳付款授權書 重新申請

10 6. 郵局櫃檯代收 : 您可利用信用卡帳單所附之 全行代理收款申請書 至全國郵局櫃檯繳款, 繳款後約 2 個營業日後入帳 ( 自 2015/12/1 起, 郵局代收信用卡帳款金額低於 NT$20,000( 含 ) 者, 持卡人需自行負擔郵局繳款手續費 NT$15, 本行將於繳款後的次結帳日透過正卡持卡人的信用卡帳戶收取此費用 ) 7. 即期支票繳款 : 請使用劃線禁止背書轉讓之即期支票, 開具受款人為 澳盛 ( 台灣 ) 銀行, 並檢附信用卡帳單, 掛號寄至台北郵政 3895 信箱, 請務必填寫信用卡卡號或身分證字號, 以便入帳 依銀行現行作業方式, 票據交換需經 2~7 個營業日始可兌現, 並於兌現後入帳, 若使用外縣市票據, 為避免票據交換作業延誤入帳時間, 請於繳款截止日前 10 天寄達本行 8. 便利商店繳款 : 您可至全國與本行配合代收之便利商店繳款 ( 各配合代收款項之便利商店請見信用卡帳單背面說明 ), 歡迎多加利用 (1) 繳款金額僅接受 NT$20,000( 含 ) 以下之應付總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 (2) 所繳納之款項將於 3 個營業日後入帳 (3) 至便利商店繳款, 您無需額外支付手續費 9. 智慧手機條碼繳款服務您亦可下載澳盛行動夥伴 APP 應用程式, 利用手機條碼至特定便利商店繳款 繳款注意事項 (1) 準時繳款 : 請在帳單所列之繳款期限前辦理繳款事宜 (2) 循環信用 : 您可利用循環信用方式靈活支付應繳款項, 無須一次全部付清, 但每月至少須繳付帳單上所列之最低應繳金額 ( 有關循環信用的詳細說明請見信用卡約定條款 ) (3) 逾期費用 : 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 除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及遲延利息之外, 本行得自繳款截止日之翌日起, 按逾期日數累計另加收逾期手續費 ( 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 為 NT$1,000 以下者, 不計收逾期手續費 ), 收費標準如下 : 逾期狀態逾期在 29 天內之狀態逾期在 天內之狀態逾期在 天內之狀態 逾期手續費 (NT$) 持卡人如逾期超過 89 天 ( 含 ) 以上者, 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 以計收至逾期 89 天內為上限 (4) 以支票支付信用卡帳款而遭拒付, 本行將就每筆退票收取 NT$300 之作業處理費 (5) 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 應依持卡人指示或雙方約定方式處理之, 若持卡人無其他約定或特別指示, 本行得以抵付後續須給付本行之應付帳款 ( 含費用 ) 於持卡人申請退回前, 其餘款得由本行先暫時無息保管 持卡人申請退回時, 溢繳款退回僅限匯入正卡持卡人本人指定帳戶 且本行得向持卡人收取退回手續費 NT$80, 如因非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導致匯款失敗時, 正卡持卡人仍應支付該次作業費用 如要求重新匯款, 則須再次支付溢繳款退回手續費

11 語音 / 網路繳納費用 9-10 電話語音繳納交通罰款 本行信用卡會員可使用信用卡迅速繳納交通違規罰款, 讓您不必再擔心因上班沒空繳納而被加重處罰 您可透過電話語音繳費專線 : ( 電話號碼六碼地區請撥 : ), 加上語音代碼 168#, 並輸入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 管轄的監理站代號及本行信用卡卡號等資料, 就可以迅速繳納交通違規罰款 語音繳納交通違規罰鍰手續費每筆 NT$20, 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電話語音繳納中華電信各項電信費用 繳納中華電信各項電信費, 只要撥電話語音繳費專線 : ( 電話號碼六碼地區請撥 : ), 加上語音代碼 899#, 並輸入電話號碼或 HiNet 用戶碼數字部分及信用卡卡號等資料, 就可繳納各項電信費用 語音繳納中華電信各電信費用手續費每筆 NT$10, 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網路繳納中華電信各項電信費用 繳納中華電信各項電信費, 只要上中華電信網站 選擇 網路繳費, 輸入電信 ( 話 ) 號碼及用戶證號 ( 即身分證字號 ), 點選信用卡轉帳並輸入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 就可繳納各項電信費用 網路繳納中華電信各電信費用手續費每筆 NT$10, 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信用額度 信用額度, 是一種消費額度, 也就是所謂的循環信用額度 當您申請本行信用卡時, 本行會依據您個人的財務能力 信用記錄等資料, 為您設定信用額度 您名下的本行信用卡正 附卡均共享同一個信用額度, 在此額度內, 您可刷卡消費, 並享有以循環信用方式付款的便利 本行各卡別信用額度最低限額之規定 本行對各卡別設有最低信用額度下限, 並公告於本行網站, 倘持卡人要求調降之信用額度低於該下限時, 需更換卡別或接受調降至該最低限額, 詳細規定請上本行網站查詢 anz.tw * 註 : 本行保留上述最低信用額度調整或變更之權利 如何增加信用額度 1. 調高臨時信用額度 如您持卡滿 6 個月以上, 因出國或特殊需求 ( 如結婚 生子等 ) 有臨時提高信用額度之需求時, 可與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聯絡, 本行將依據您以往的消費及付款記錄考量調整與否 經核准之臨時調高信用額度有一定的期限 ( 最多 2 個月 ), 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消費, 即自動回復原本的信用額度 由於是臨時性的調高信用額度, 故調高的部分無法使用循環信用, 且無法以臨時調高之信用額度預借現金及辦理分期等相關服務 2. 調高固定信用額度如您持卡滿 6 個月以上, 且需要調高您原信用卡額度時, 請您提供工作收入證明如 : 1. 最近一年之扣繳憑單影本或 2. 近三個月薪資單影本或 3. 近三個月薪資轉帳銀行存摺影本 ( 含封面 ) 本行將會針對您所提供的資料審核後, 評估是否調整您的信用額度 * 註 : 關於上述增加信用額度之申請, 本行保留最終核准與否及調整信用卡額度範圍之權利

12 循環信用 循環信用提供持卡人便利的資金運用, 持卡人不須提供任何抵押品, 在已授予的信用額度內, 資金可以更彈性運用, 並可隨時結清 利用循環信用, 無須每月繳清帳單上所列應繳總金額, 只要至少繳付 最低應繳金額, 剩下餘款可依您的需求彈性決定償還的金額與時間, 如此一來, 您的手邊將多出一筆資金可靈活運用 循環信用的利息計算 循環信用是一種資金運用方式, 有別於一般貸款的年息計算法, 採按日計息, 年息 5.99%~14.99%( 換算日息最高為 %), 當您決定使用循環信用時, 未償還的消費金額 ( 包括預借現金 ) 將列入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並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 起息日 ) 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開始計算循環利息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循環信用利息計算公式利息 = 日息 x 計息天數 x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日息 = 年利率 / 一年天數 循環信用利息計算範例 ( 以年利率 14.99% 計算 ) 假設何先生每月帳單結帳日為 25 日, 繳款截止日為隔月 13 日, 且上期全額繳清 何先生收到 7 月 25 日的帳單, 有新增消費帳款明細如下 : 消費日期 入帳日期 說明 簽帳金額 7/15 7/16 預借現金 $10,000 7/16 7/16 預借現金手續費 $450 7/19 7/24 一般消費 $14,000 則 7/25 帳單上最低應繳金額計算如下 : 當期應付帳款 =10, ,000=24,450 最低應繳金額 = 當期一般消費 x10%+ 當期一般預借現金 x5% + 前期未繳之信用卡消費款項 x5%+ 手續費用 + 利息 + 其他費用類金額 =14,000x10%+10,000x5%+450=2,350 8/13 本行收到何先生繳款 NT$2,000, 尚不足最低應繳金額, 則何先生 8/25 的帳單需繳付循環利息金額 NT$332 及逾期手續費 NT$300( 註 ) 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 以年利率 14.99% 計算 ) 計息之消費款項 預借現金 一般消費 期間 (1) 7/16-8/25 (2) 7/24-8/25 天數計入循環的本金利息說明 /25 帳單循環利息總額 =142 元 +190 元 =332 元 8,450 元 14,000 元 142 元 190 元 前期未完全清償款項部份自入帳日起開始計息前期未完全清償款項部份自入帳日起開始計息 (1) (10,000-[2, ])x14.99%/365x41 天 =142 元 (2) 14,000x 14.99%/365x33 天 =190 元 ( 註 ) 逾期手續費實例說明 : 何先生在 8/13 繳款日當天僅繳款 NT$2,000, 未繳足其當期最低應繳金額 NT$2,350, 故何先生在 8/25 之帳單結帳日將會產生逾期手續費 NT$300, 若何先生遲至 8/13 繳款日後的之第 35 日 ( 即 9/17) 仍未繳足其七月份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 NT$2,350, 則何先生在 9/25 之帳單結帳日將會再產生逾期手續費 NT$400

13 關於 Super One 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 Super One 信用卡持卡人得優先享有 優惠循環信用年利率 10.99%, 惟本行得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六條之約定調整其適用之循環信用年利率 ( 本行就 Super One 信用卡已不再接受新卡申請 ) 注意事項 : (1) 持卡人之繳款情形及紀錄, 將影響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因此, 請持卡人審慎評估財務狀況及規劃後, 決定每月繳款金額 (2) 本行調整適用非優惠循環信用利率時, 仍須依信用卡約定條款通知方生效, 而非於各調整基準日起適用 Super One 信用卡循環信用利息計算範例 ( 以 10.99% 為例 ) 循環信用利息暨最低應繳金額計算範例說明 : 假設何先生每月帳單結帳日為 25 日, 繳款截止日為隔月 13 日, 且上期全額繳清 何先生收到 7 月 25 日的帳單, 有新增消費帳款明細如下 : 消費日期 7/15 7/16 7/19 入帳日期 7/16 7/16 7/24 說明預借現金預借現金手續費一般消費 簽帳金額 $10,000 $450 $14,000 則 7/25 帳單上最低應繳金額計算如下 : 當期應付帳款 =10, ,000=24,450 最低應繳金額 = 當期一般消費 x10%+ 當期一般預借現金 x5%+ 前期未繳之信用卡消費款項 x5%+ 手續費用 + 利息 + 其他費用類金額 =14,000x10%+10,000x5% +450=2,350 8/13 本行收到何先生繳款 NT$2,000( 尚不足當期帳單最低應繳金額 NT$2,350), 則何先生 8/25 的帳單需繳付循環利息金額 NT$243 及逾期手續費 NT$300 ( 註 ) 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 以年利率 10.99% 計算 ) 計息之消費款項 期間 天數計入循環的本金 利息 說明 預借現金 (1) 7/16-8/ ,450 元 104 元 前期未完全清償款項部份自入帳日起開始計息 一般消費 (2) 7/24-8/ ,000 元 139 元 前期未完全清償款項部份自入帳日起開始計息 8/25 帳單循環利息總額 =104 元 +139 元 =243 元 (1) (10,000-[2, ])x10.99%/365x41 天 =104 元 (2) 14,000x10.99%/365x33 天 =139 元 ( 註 ) 逾期手續費實例說明 : 何先生在 8/13 繳款日當天僅繳款 NT$2,000, 未繳足其當期最低應繳金額 NT$2,350, 故何先生在 8/25 之帳單結帳日將會產生逾期手續費 NT$300, 若何先生遲至 8/13 繳款日後的之第 35 日 ( 即 9/17) 仍未繳足其七月份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 NT$2,350, 則何先生在 9/25 之帳單結帳日將會再產生逾期手續費 NT$400

14 最低應繳金額 雖然使用循環信用可讓您暫時不必清償全部帳款, 但每個月仍須至少繳付帳單上所列之 最低應繳金額 此金額的計算, 包括下列五項 : 1. 信用額度內於各信用卡帳戶下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之一定比例, 敘述如下 : a. 當期一般消費之 10% 及預借現金之 5% A b. 前期未繳之信用卡消費款項 ( 扣除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繳最低應繳金額之總和 ) 之 5% B 前兩項 (a+b) 合計最低為 NT$500, 如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在 NT$500 以下者, 則交易金額全數計收 2. 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繳最低應繳金額總和 ( 此項須一次繳納完畢, 不得使用循環信用 ) C 3. 循環信用利息 逾期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如年費 輕鬆購分期付款專案手續費 預借現 ( 金手續費等 遲延利息 當期分期預借現金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及利息 指定特約商店分期付款之每月應攤還本金及利息 輕鬆購分期付款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及利息 澳盛 ( 台灣 ) 銀行三倍保障計劃每月最低應繳保費及手續費等 ) D 4. 超過信用額度部分之帳款 ( 包括消費帳款 預借現金等 ) E 5. 每月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之金額及手續費 F 以上 5 項金額之總和, 即為您每月的 每月最低應繳金額 * 若上期帳款未清償, 則其最低應繳金額應併入當期新增之最低應繳金額計算 最低應繳金額計算範例 ( 續前例 ) 何先生的七月份帳單上應繳金額如以下 : 新增帳款為 : 預借現金一般消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本期應繳總金額 NT$10,000 NT$14,000 NT$450 NT$24,450 帳單上最低應繳金額計算如下當期一般消費之 10%($14,000x10%) A 當期預借現金之 5%($10,000x5%) A 前期未繳之信用卡消費款項之 5% B 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 C 利息費用 D 預借現金手續費 ($10,000x3.5%+$100) D 超過信用額度部分之帳款 E 每月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之金額及手續費 F 當月 最低應繳金額 為 : NT$1,400 NT$500 NT$0 NT$0 NT$0 NT$450 NT$0 NT$0 NT$2,350

15 預借現金 當您在國內外臨時需要現金時, 預借現金可滿足您的緊急需求 您在限定額度之內無需任何擔保, 即可快速取得現金, 提供您更靈活的資金調度 辦理方式 國內 : 1. 電話預借現金 (VISA/MasterCard): 使用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專線, 告知服務人員您的卡號 預借現金金額 匯款銀行 帳戶號碼及其他相關資料, 本行會將您的預借現金金額匯入您指定的本人帳戶內 匯款完成後, 您可經由提款手續隨時使用此筆現金, 每筆預借現金服務將加收 NT$30 之匯款費用 2. 自動櫃員機 (ATM) 提領 : 請持本行信用卡及 預借現金密碼, 至全省貼有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標誌或 NCC NET 梅花標誌及 VISA 或 MasterCard 標誌之 ATM 自動提款機, 依畫面流程操作立即提領現金 3. 直接至下列受理預借現金服務之指定機構櫃台辦理 : 請持本行信用卡 本人身分證, 親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花旗 ( 台灣 ) 商業銀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原新竹商銀 ) 台北富邦銀行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新光銀行 元大商業銀行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陽信商業銀行之櫃台辦理 備註 : 上述銀行僅適用於 VISA/MasterCard 卡, 但非該等銀行的所有分行皆有提供此服務, 如有變更, 將不另行通知, 請於預借前先行向各行庫確認 4. 網路預借現金 : 若您之前曾透過電話預借現金成功, 下次起您便可透過本行網頁信用卡網路服務, 直接設定預借現金金額 每筆預借現金服務將加收 NT$30 之匯款費用 國外 : 1. 可向全球發行 VISA/MasterCard 的指定銀行或五星級飯店櫃檯洽詢辦理 ( 須本人攜帶護照正本及信用卡 ) 2. 請至自動櫃員機 (ATM) 提領 : 請您到貼有 PLUS 標誌 (VISA 卡適用 ) 或 Cirrus 標誌 (MasterCard 適用 ) 之自動櫃員機 (ATM) 提領現金, 您只需依照自動櫃員機使用步驟, 放入本行信用卡並輸入預借現金個人密碼 (PIN, 即 PERS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 及預借現金金額, 即可取得現金 預借現金密碼函申請方式 請直接撥打信用卡背面電話理財服務中心專線 ( ), 透過語音系統申請或由專人為您服務 請注意 : 預借現金密碼函將於您提出申請三個工作天後以掛號寄出 注意事項 1. 自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起, 新核發之信用卡持卡人於中華民國境內預借現金額度最高為信用額度的百分之十, 境外則無此限制 可預借之預借現金額度, 由本行視持卡人的信用狀況調整之, 同時, 與簽帳總額之合計總額, 不得超過本行核發之信用額度 本行保留最終核准與否之權利 2. 預借現金的額度限制, 除上述規定外, 仍須以各辦理預借現金機構的規定為準 國內辦理預借現金時, 最低須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3. 預借現金密碼將在持卡人致電開卡專線後開始使用, 請持卡人確認個人密碼已啟用後, 再行使用自動櫃員機 (ATM) 預借現金 持卡人並得透過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 (02) 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 4. 請勿將您的預借現金密碼告知他人, 並務必將卡片與預借現金密碼分開保管, 以免他人盜用, 密碼如被冒用, 持卡人需自行負擔損失 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費用說明 手續費用 :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 3.5%+NT$100 如您使用電話預借現金或網路預借現金, 另須負擔 NT$30 之匯款手續費 利息費用 : 預借現金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 本行將就未清償部分自各筆預借現金帳款入帳日起,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本行得依據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持卡人使用狀況通知持卡人其可適用之差別利率及期間

16 卡片使用須知 卡片毀損注意事項 如何避免卡片毀損請妥善存放您的信用卡, 若您同時擁有多張信用卡或提款卡, 請盡量避免重疊放置, 同時, 勿將您的卡片接近高溫場所或磁場 ( 如電磁爐 微波爐 馬達 冰箱 手機等 ), 以避免卡片磁條喪失磁性, 並請注意勿刮傷卡片背面磁條 卡片損毀如何換發若持卡人如因污損 消磁 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信用卡不堪使用須換發新卡者, 請致電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專線與本行聯絡, 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並儘速寄上新卡, 本行得收取晶片信用卡製卡手續費 NT$300 卡片遺失注意事項 失卡掛失辦理國內 : 當您的信用卡遭竊或遺失時, 請立即致電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專線辦理掛失 如經本行要求, 請您於三日內補送書面通知予本行 國外 : 如您的信用卡於國外遭竊或遺失時, 您可透過當地國際台接線生, 指明撥接下列對方付費電話辦理掛失 : (1) 台北本行掛失電話 : (2)MasterCard 服務中心掛失電話 : (3) 全球 VISA 緊急支援中心 : (4) 如您在美國 / 加拿大境內, 請直撥 MasterCard 美國 / 加拿大免付費電話 : 若您於國外遺失卡片, 如經本行要求, 請於回國後將掛失書面通知送至本行, 提醒您, 您一旦掛失您的信用卡, 即無法恢復原卡號 失卡零風險如有遺失 被竊 被搶 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 應儘速以電話或書面方式通知本行或其他經本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手續, 除本行同意減免或減收外, 持卡人應繳交每張信用卡掛失手續費 NT$200( 補發新的信用卡免費 )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概由本行負擔, 讓您持卡 用卡更安心 ( 惟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份, 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 須由持卡人負擔 ) 以上內容以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八條為準, 本行保留隨時變更內容之權利 申請緊急替代卡若您出國旅遊或商務洽公時, 信用卡不慎遭竊或遺失, 可利用上述方式辦理掛失手續, 如仍需要使用信用卡時, 請撥打 VISA/Master Card 全球服務專線申請緊急替代卡 : (1)VISA/Master Card 國際組織將聯繫國外製卡機構主動與您聯繫, 並通知您取卡時間, 地點與方式 (2) 若您逾期未取, 緊急替代卡將會被註銷, 但您仍須負擔製作費用 (3) 緊急替代卡服務及製作費用依製卡機構規定辦理, 本行將不另行通知 (4) 緊急替代卡僅於指定時間內有效 ( 一般為有效期 3 個月 ), 待您回國後請與本行聯繫, 以便本行儘速為您補發新卡 (5) 緊急替代卡僅供一般消費時使用, 無法提供自動提款機提款或撥打電話等交易

17 其他卡片使用注意事項 卡片不續用請持卡人致電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專線通知本行 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屆滿前, 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 請於有效期限屆滿前, 事先通知本行終止本契約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七日內通知本行終止本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但已使用本行所核發之新卡者, 不在此限 卡片到期換卡如您的信用卡有效期限即將到期, 經本行審核同意續卡者, 本行將主動於到期之前, 以平信方式寄出新卡, 您無需辦理任何申請手續 ( 本行將視持卡人之使用情形及信用狀態保留續卡與否之權利 ) 變更聯絡資料 為了確保您能順利收到信用卡帳單及各項重要通知, 如您欲變更帳單寄送地址 / 聯絡電話 ( 住家 公司 行動電話 )/ 電子郵件信箱 / 自動轉帳扣繳比例 ( 如自動轉帳扣繳帳戶為附卡之帳戶, 則須重新填寫授權書 ) 時, 請致電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專線, 我們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 資料變更限由正卡持卡人提出申請 ) 清償證明手續費 若信用卡持卡人於卡片停用後, 要求本行開立 清償證明 證明已繳清所有款項, 本行將於開立清償證明時收取每份 NT$300 之手續費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不良紀錄貸款或核卡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 本行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 而可能影響借款人 ( 持卡人 ) 現有卡片之使用或未來申辦其他貸款 ( 含現金卡 ) 或信用卡之權益 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站 ( 社會大眾專區 之 資料揭露期限 查詢 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一 信用卡僅為支付工具, 本行對買賣商品或服務之瑕疵或履行並不負保證責任, 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先審慎評估 例如, 在購買各行業商品 ( 服務 ) 禮券時, 應注意該禮券已依各行業之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 提供履約保證 二 刷卡時, 請特別注意帳單或商品 / 服務合約上所列之交易金額與日期 付款方式 ( 載明信用卡卡號 ) 個人資料及購買之商品/ 服務內容是否完整無誤, 若購買非銀貨兩訖 ( 預付型 ) 商品 / 服務時, 更應注意商品 / 服務提供有效期間及條件是否明確記載, 務必於交易時確認商品 / 服務或合約內容完整無誤後, 才刷卡簽帳 若為非銀貨兩訖 ( 預付型 ) 產品, 帳單或商品 / 服務合約之原本 ( 或正本 ) 及相關文件 ( 例如購貨證明 收據 使用紀錄收據及表單 會員卡或晶片卡 上課證等 ) 應於刷卡完成時取得上述文件, 並保存至商品 / 服務有效期間屆滿或收到貨品確認無誤 三 持卡人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 倘國內消費金額於 NT$3,000 以下或國外消費金額屬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者, 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四 保存每一筆消費簽單, 等到帳單寄到時, 逐筆核對, 如對帳單所載事項有疑義, 包括無此筆交易 重覆請款 交易金額有誤 已以其他方式付款等, 應立即向特約商店或發卡機構詢問並請求處理 五 當購買之商品或服務有未獲提供 ( 含預借現金未吐鈔 ) 之情形時, 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 如無法解決時, 應依照本行之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 檢附第二條所列示及本行所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主張爭議帳款 ; 如持卡人與商店雙方已取得協議, 本行將不會接續處理持卡人之爭議帳款 本行受理爭議帳款之電話理財服務中心專線 :(02)

18 六 持卡人購買非銀貨兩訖 ( 預付型 ) 之商品 / 服務時, 應注意其提供商品 / 服務期限及主張爭議款扣款期限, 以保障自身權益 七 茲就發卡機構處理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主張爭議帳款之程序 ( 以下簡稱 處理爭議帳款程序 ) 及需要持卡人配合之重要事項, 摘要如下 : ( 一 ) 所謂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係指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 持卡人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於爭議帳款扣款期限截止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發卡機構提出並主張扣款 持卡人對於同一筆交易僅能向發卡機構申請一次爭議帳款, 有關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就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爭議帳款扣款期限如下 : 信用卡國際組織 Visa 本行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請求之期限 當服務或商品未提供時, 須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 120 個日曆日內 ( 含例假日 ), 且追溯時間不得超過自交易清算日起算之 540 個日曆日 服務未提供舉例說明 : 如 98 年 1 月 15 日以 Visa 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 但俱樂部在 99 年 2 月 10 日停業, 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 本行得於 99 年 2 月 10 日起 120 個日曆日內, 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 540 個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商品未收到舉例說明 : 如 99 年 1 月 15 日以 Visa 卡購買傢俱, 並約定於 99 年 3 月 15 日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貨, 但在 3 月 15 日當天商店卻表示無法交貨時, 本行應於 99 年 3 月 15 日起 120 個日曆日內, 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 540 個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商品未收到 : 需於交易清算日或商品約定送達日起 120 個日曆日內 舉例說明 : 如 99 年 1 月 15 日以 Master Card 卡購買傢俱, 並約定於 99 年 3 月 15 日將傢具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貨, 但 3 月 15 日當天商店表示無法交貨時, 發卡機構應於 99 年 3 月 15 日起 120 個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 服務未獲提供 : MasterCard 1. 一次性提供服務 : 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 120 個日曆日內 舉例說明 : 如 98 年 1 月 15 日以 Master Card 卡支付 98 年 3 月 15 日所提供的服務費用, 但 3 月 15 日當天商店表示無法提供服務時, 發卡機構應於 98 年 3 月 15 日起 120 個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 2. 服務中斷 ( 非屬一次性提供服務 ): 需於交易清算日起 120 個日曆日內, 但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 540 個日曆日 舉例說明 : 如 98 年 1 月 15 日以 Master Card 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 但俱樂部在 99 年 2 月 10 日停業, 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 發卡機構應於 99 年 2 月 10 日起 120 個日曆日內, 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 540 個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註一 : 交易清算日係指收單機構將該筆交易交付於清算組織進行資料處理的日期, 每筆交易清算日持卡人可逕洽本行 註二 : 請注意 處理爭議帳款程序 應以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詳細規則為準 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對 處理爭議帳款程序 有制定或變更規則 解釋及仲裁會員機構爭議之最終權限, 所以持卡人主張爭議帳款, 不表示一定可以退款或對於分期付款未付部分無須再繳款 ( 二 ) 如果持卡人刷卡購買商品 / 服務的提供期間超過前述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規定, 則於該期間過後, 發生特約商店無法繼續提供商品 / 服務的情形時, 因為持卡人已無法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處理此類爭議, 所以持卡人購買該類商品 / 服務前, 宜審慎評估將來無法獲得商品 / 服務之風險 ( 三 ) 倘持卡人對於爭議帳款要求發卡機構向信用卡國際組織提出仲裁者, 持卡人須向本行承諾支付仲裁程序可能產生之相關處理費用 惟仲裁結果有利於持卡人時, 持卡人可免除負擔全部或部份仲裁處理費 本行收取仲裁處理費為美金 500 元, 並按國際組織向本行請款當日之匯率將前項費用換算為新臺幣結付之

19 無遠弗屆的信用卡網路服務 簡單登錄三步驟聰明理財更輕鬆 本行信用卡正卡持卡人可上網註冊申請 信用卡網路服務 ( 網址 :anz.tw) 首次申請時您須依畫面指示完成下列三步驟 : 1. 登入註冊流程頁面 2. 填寫基本資料 3. 線上核准, 立即享受 服務內容 服務項目 帳單查詢 / 分期輕鬆購 功能說明本期及歷史線上查詢您的近半年的帳單明細 交易明細可查詢您已刷卡, 但本行尚未出帳單給您的消費未出帳單消費明細 ( 該消費明細僅列示各商店已向銀行請款的部分 ) 消費分析 / 預算設定消費分析 額度查詢 / 預借現金 點數查詢 / 兌換 信用卡申請 繳款記錄下載最近一期電子帳單 分期輕鬆購 / 分期歷史紀錄 消費預算設定 額度查詢 預借現金 累積點數查詢 線上兌換 您可查詢最近半年的繳款記錄 您可下載最近一期電子帳單至您的裝置中留存 您可將新增消費帳款直接設定成 分期輕鬆購 分期交易並且查詢到辦理分期的歷史紀錄 您可透過各消費類別的消費佔比, 了解自己的消費行為 您可設定消費預算, 當消費達到預算金額的 80%, 系統會在您下次登入時發送消費預算提醒通知, 幫您把關不超支 您可以查詢到即時的信用卡可用餘額以及預借現金可用餘額 若您曾使用過電話預借現金, 亦可利用網銀進行線上預借現金 我們提供 活利積分 極速積點 飛行積金 樂活白金回饋金 等資料 您可查詢上期結餘 本期新增點數 本期兌換點數資料 您可以 24 小時線上兌換積分禮品 積點成金 樂活白金回饋金 若您已登入系統則可以免填個人基本資料, 確認申請信用卡送出後將會有專人與您聯絡辦卡事宜 信用卡申請進度查詢您可輸入您的身分證字號查詢信用卡申請進度 超商條碼繳款您可使用行動條碼至全台全家便利商店繳款, 您可選擇繳清應付總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 個人服務提供您修改登入密碼 使用者代號 電子信箱及個人資料修改行動電話 您可申請電子帳單, 您的電子帳單將以 的方電子帳單設定式寄送 每日消費彙總郵件通知 刷卡消費簡訊通知 若您同意設定, 我們會於第 2 日起用 的方式寄給您前一日刷卡交易彙總 若您同意設定, 我們會於第 2 日起用簡訊的方式寄給您即時的刷卡交易通知 訊息中心 我們會定期寄各項活動訊息 刷卡通知 繳款通知 消費預算提醒通知等到這個信箱中 每當有新郵件寄到您的個人專屬信箱時, 我們都會即時提醒您

20 指定特約商店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 本行指定特約商店 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 服務, 讓您在指定特約商店的消費能輕鬆分期, 提供您更輕鬆靈活的消費付款方式 持卡人在指定特約商店辦理信用卡 分期付款 交易時, 請注意下列事項 : 1. 參加分期付款專案時, 將由本行就申請人所購買的商品 / 服務之全部價款一次墊付予該特約商店, 並由申請人自本行核准之日起, 就分期付款本金以每一月為一期, 分期償還每月應攤還金額 若申請人與特約商店就所購買之商品 / 服務之品質 數量 金額有所爭議時, 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 如無法解決, 得要求本行就該筆交易以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辦理, 詳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 2. 信用卡分期付款購物金額上限為持卡人之本行信用卡可用餘額, 最高不可超過其信用卡之信用額度 臨時調高的信用額度部分不得辦理分期付款購物 信用卡分期付款購物總金額於刷卡交易當時即佔用持卡人的信用額度 3. 信用卡分期付款購物自核准日起, 分期付款本金將依持卡人選擇之還款期數按每一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 下稱 " 每月應攤還金額 "), 無法按分期期數整除之餘數將併入第一期應攤還金額中繳付 每月應攤還金額將併入信用卡每月最低應繳金額內, 不得使用循環信用方式支付, 詳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六條之約定 4. 每期應攤還金額屬於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之 不得使用循環信用之本金, 抵充順位於 費用 利息 之後, 優先於 前期剩餘未付款項 持卡人如未於繳款截止日繳足當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 且本行依前述約定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順序抵充後, 分期專案當期應攤還金額之未清償金額, 即屬逾期, 本行得就該逾期金額計收遲延利息 遲延利息之計算係依各筆逾期金額按其當期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自當期繳款截止日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5. 申請人按月繳付信用卡帳款時若有溢繳款項, 將不會提前清償分期付款專案未出帳之剩餘本金 持卡人如未能繳足當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 本行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計收逾期手續費 ; 如經催收仍未清償, 則所有剩餘未清償之本金將視為全部到期, 不得再享分期付款之服務, 且全部列入次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 如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 即以該信用卡帳單之結帳日為入帳日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6. 於分期還款期間內, 持卡人不得要求更改還款期數及帳單週期 若於分期付款期間有延遲繳款 停卡及其它違反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情事, 本分期還款約定即刻終止, 持卡人應一次償還對本行所負一切債務, 包含剩餘未還之分期付款本金 7. 本行非商品進口人 出售人或經銷人, 與商品出賣人之間亦無代理 合夥關係 提供保證或介入商品之交付或商品之瑕疵等交易實體關係 相關出退貨或服務取消之退款事宜 服務請逕洽商品出賣人 8. 持卡人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交易, 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買賣契約 9. 本行保留最終核准信用卡分期付款與否及決定分期付款金額 期數等之權利 有關分期付款條款未約定事項, 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 10. 詳細本行信用卡分期付款約定條款及指定特約商店明細, 請參照本行網站 anz.tw

21 輕鬆購 分期輕鬆購 不論您在哪裡消費, 一通電話立即輕鬆分期 一通電話立即辦專線 :(02) 於確認身分證字號及生日後按 2 按 4 ( 詳情及收費標準請洽客服人員 ) * 歡迎您於消費後第 2 天至當期帳單繳款截止日 3 天前來電申請, 以利作業 來電輕鬆分 來電輕鬆分 只要事先來電於現有本行信用卡上設定 來電輕鬆分 分期期數及消費門檻, 後續不必再打電話申辦 不必再多辦一張分期卡, 只要消費達到所設定之消費門檻, 即按您所設定的期數自動分期 一通電話立即辦專線 :(02) 於確認身分證字號及生日後按 2 按 5 設定單筆消費最低限額與分期期數即可 * 歡迎您隨時來電申請 帳單輕鬆分 帳單分期立即輕盈您的負擔 一通電話立即辦專線 :(02) 於確認身分證字號及生日後按 2 按 4 ( 詳情及收費標準請洽客服人員 ) * 歡迎您於當期帳單結帳後至當期帳單繳款截止日 3 天前來電申請, 以利作業 信用卡分期付款 產品約定條款 信用卡分期付款 相關產品專案包括 分期輕鬆購 帳單輕鬆分 及 來電輕鬆分 等專案 壹. 一般約定條款 1. 本行 信用卡分期付款 產品專案限正卡持卡人 ( 下稱 申請人 ) 申請 申請人就其本行信用卡正附卡消費之帳款金額, 得依本約定條款申辦 信用卡分期付款 專案 ( 下稱 分期專案 ), 各分期專案之手續費 約定利率 期數等條件悉依特別約定條款之約定 申辦分期專案時, 因作業因素, 申請之金額可能會有重複佔用申請人於本行之信用額度約 1 個工作日 ( 下午 3 點後申請者可能約 2 個工作日 ) 之情形 2. 循環信用利息 預借現金 ( 含 餘額代償 ) 金額及其手續費 每月定期定額扣款之基金 90 天享樂金之帳款 之前已申請分期專案之消費 ( 含每月應攤還之本金 手續費及利息 ) 年費 逾期手續費 掛失手續費 匯款作業處理費 調閱簽單手續費等各項費用及臨時調高信用額度之消費金額, 以及申請人如有延遲繳款 停卡或其他違反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情事者, 恕無法申請分期專案 已設定 來電輕鬆分 者, 恕無法另申請其他分期專案 3. 本行核准之信用卡分期交易, 依分期專案產品不同, 於分期還款期間按年金法依約定之利率 期數計收利息, 以每一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 ( 元以下四捨五入, 最後一期的還款金額為剩餘本金餘額及利息 ); 手續費將於首期一次收取, 如申請人欲提前清償分期專案餘額者, 本行亦不退還已收取之手續費 本行得以申請分期專案之次一期作為首期入帳日, 手續費及每期應攤還本金 利息將納入每月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 不得使用循環信用 每期應攤還本金屬於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之 不得使用循環信用之本金, 抵充順位於 費用 利息 之後, 優先於 前期剩餘未付款項 申請人如未於繳款截止日繳足當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 且本行依前述約定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順序抵充後, 分期專案當期應攤還本金之未清償金額, 即屬逾期, 本行得就該逾期金額計收遲延利息 遲延利息之計算係依各筆逾期金額按其當期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自當期繳款截止日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4. 申請人按月繳付信用卡帳款時若有溢繳款項, 將不會提前清償分期專案未出帳之剩餘本金 申請人如未能繳足當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 本行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計收逾期手續費 ; 如經催收仍未清償, 則所有剩餘未清償之本金將視為全部到期, 不得再享分期付款之服務, 且全部列入次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 如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 即以該信用卡帳單之結帳日為入帳日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22 5. 申請人若有提前清償分期專案剩餘款項之情形, 且依申請人提前清償時實際已繳款之分期期數未達該筆交易申辦之分期付款期數之一半者 ( 例如..申辦 12 期分期付款, 實際已繳款 5 期而欲提前清償 ), 本行得就每筆提前清償之交易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NT$300, 並計入下期信用卡帳單收取 6. 分期專案提供十四日審閱期, 若申請人於審閱期間不同意該分期專案, 得隨時以電話通知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撤銷申請, 本行將不收取任何分期專案手續費 7. 於分期還款期間內, 申請人不得要求更改還款期數及帳單週期 ; 如有延遲繳款 停卡及其他違反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情事, 本分期還款約定即刻終止, 申請人應一次償還對本行所負一切債務之本金 ( 含分期未清償餘額 ) 利息及手續費 8. 申請各分期專案之手續費及每期應攤還本金 利息均無法適用本行 活利積分 極速積點 樂活回饋金 或 飛行積金 等活動 9. 本分期專案之核准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 外幣交易之核准金額, 以特約商店實際請款之新臺幣金額為準 10. 申請人申辦本專案後, 即不得以商品價格之漲跌或退換貨為由而要求增減價款或拒絕本專案帳款之給付 如申請人就所購買的商品或服務之品質 數量 金額有所爭議時, 應向原購買商店尋求解決, 不得以此作為向本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11. 本行得於六十日前以書面 簡訊 電子文件 ( 以 EDM 方式寄至申請人於本行登記之電子信箱 )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申請人後終止本約定條款中之 信用卡分期付款 產品專案, 但申請人於終止前已經本行核准之分期專案, 仍繼續有效至期限屆滿時止 本行保留最終核准 信用卡分期付款 產品各分期專案與否, 以及決定核准金額 調整期數 手續費 約定年利率及提前清償違約金之權利 本行保留新增 信用卡分期付款 相關產品專案之權利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辦理 貳. 特別約定條款 1. 分期輕鬆購 (1) 須整筆消費全額申請, 每筆最低申請金額為 NT$3,000 (2) 手續費及利息計收方式如下..本行核准之 分期輕鬆購, 於分期還款期間按年金法依約定之利率 期數計收利息, 採本息平均攤還方式, 並於首期一次收取手續費, 如申請人欲提前清償所有餘額者, 本行亦不退還已收取之手續費 分期輕鬆購.. 3 期之手續費 NT$49;6 期 /12 期 /18 期 /24 期 /30 期之手續費 NT$99 約定年利率 :2.99%~14.49% 總費用年百分率範例說明請參閱第 4 點 2. 帳單輕鬆分 (1) 申請人須於當期帳單繳款截止日前將最低應繳金額繳付完畢, 並致電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申請 ; 若截至當期帳單繳款截止日, 本行仍未收到應付之最低應繳金額, 除 帳單輕鬆分 無法核准外, 並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及逾期手續費 (2) 申辦金額不得低於 NT$5,000, 即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減去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之餘額須達 NT$5,000 以上 (3) 手續費及利息計收方式如下..本行核准之 帳單輕鬆分, 於分期還款期間按年金法依約定之利率 期數計收利息, 採本息平均攤還方式, 並於首期一次收取手續費 帳單輕鬆分.. 3 期之手續費 NT$49;6 期 /12 期 /18 期 /24 期 /30 期之手續費 NT$99 約定年利率 %~14.49% 總費用年百分率範例說明請參閱第 4 點 3. 來電輕鬆分 (1) 須致電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申請設定, 且設定之單筆分期交易最低金額為 NT$3,000 (2) 一經申請設定且經本行核准者, 自設定日起, 申請人之本行信用卡正附卡單筆新增之消費總金額達其指定之單筆分期交易最低限額時, 該筆消費將依指定期數進行分期 如有變更設定或終止, 申請人就已完成之分期交易, 仍應依變更設定或終止前之條件按期繳付款項 代繳公用事業費之消費, 恕無法適用 來電輕鬆分 (3) 手續費及利息計收方式如下..本行核准之 來電輕鬆分, 於分期還款期間按年金法依約定之利率 期數計收利息, 採本息平均攤還方式, 並於首期一次收取手續費 來電輕鬆分.. 3 期之手續費 NT$49;6 期 /12 期 /18 期 /24 期 /30 期之手續費 NT$99 約定年利率 %~14.49% 總費用年百分率範例說明請參閱第 4 點 4. 分期輕鬆購 帳單輕鬆分 來電輕鬆分 總費用年百分率範例說明 : 以分期帳款金額 NT$100,000, 分期期數 12 期, 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為 NT$99, 約定年利率 ( 分期利率 ): 2.99%~14.49% 為例, 總費用年百分率區間為 3.18%~14. 68% 5. 註 :(1) 以上揭露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 實際條件, 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 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個人信用狀況而有所不同 (2) 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分期利率 (3) 總費用年百分率 (3.18 %~14.68%) 之計算基準日為 2015 年 9 月 1 日

23 指定每月 附卡簽帳消費總額 正卡持卡人可於本行給予之信用額度內指定名下每一張附卡每月 ( 帳單起始日至帳單結帳日 ) 簽帳消費之上限, 一張正卡至多可指定 9 張附卡 指定之 附卡簽帳消費總額 係指一般消費 學費 水費 電費 天然氣費信用卡代繳 電話電信通訊費用轉帳繳款 裁決所違規罰款繳款 郵購等 ; 不包含預借現金金額 預借現金專案 及預借現金手續費 循環信用利息 2. 無論正卡是否設定 附卡簽帳消費總額, 正附卡同屬一個帳戶, 共用一個信用額度 若正卡持卡人指定之 附卡簽帳消費總額 超過本行核發之正卡信用額度, 或正卡持卡人無設定 附卡簽帳消費總額 時, 則視為同意附卡持卡人可使用簽帳消費總額等同正卡信用額度 3. 附卡每月可在設定的 附卡簽帳消費總額 內簽帳消費, 附卡簽帳消費金額於每月帳單結帳日後即列入正卡當月之帳款累計 惟列入正卡當月帳款累計並結帳後, 只要正卡可用剩餘之信用額度仍大於設定之 附卡簽帳消費總額, 無論正卡繳款與否, 附卡持卡人仍可於原設定之 附卡簽帳消費總額 內簽帳消費 ( 請參照以下範例說明 ); 若正卡持卡人可用之剩餘信用額度小於設定之 附卡簽帳消費總額 時, 則取孰低者為 附卡簽帳消費總額 範例說明何先生正卡信用額度 NT$200,000, 每月帳單結帳日 25 日, 繳款截止日為隔月 13 日 何先生設定名下一張附卡之每月附卡簽帳消費總額為 NT$20,000 (1)6/26~7/25 何先生正卡消費金額 NT$70,000; 何先生名下附卡消費金額 NT$16,000 (2)7/25 帳單結帳日, 當月帳單上應繳總金額為 NT$86,000, 何先生正卡剩餘之信用額度 NT$114,000; 何先生名下附卡剩餘可簽帳消費總額 NT$4,000 (3)7/26~8/13 何先生繳款前, 何先生正卡剩餘之信用額度 NT$114,000; 因正卡可用剩餘之信用額度仍大於設定之 附卡簽帳消費總額 NT$20,000, 故於何先生繳款前, 其名下附卡可簽帳消費總額仍為 NT$20,000 (4)8/13 何先生繳清帳單上應繳總金額 NT$86,000; 何先生正卡之信用額度 NT$200,000; 何先生名下附卡可簽帳消費總額 NT$20, 附卡簽帳消費總額 最低設定為 NT$5,000, 正卡持卡人一年 ( 自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可向本行提出附卡消費額度異動申請三次, 惟每次異動以 NT$10,000 為單位, 異動申請自申請後約兩個工作天生效 5. 經正卡持卡人申請指定 附卡簽帳消費總額 之附卡, 自 附卡簽帳消費總額 申請生效日起即不提供預借現金功能服務 6. 本行保留終止或變更本活動內容之權利

24 信用卡約定條款 本約定條款之審閱期為七日, 本約定條款隨同信用卡寄交申請人審閱, 申請人亦得向本行索閱 申請人於使用信用卡前務必詳閱本約定條款, 未經詳閱本約定條款, 請勿使用信用卡 申請人茲向澳盛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貴行 ), 申請持用信用卡之正卡或附卡 ( 以下簡稱信用卡 ), 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 第一條 ( 定義 )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持卡人 : 指經貴行同意並核發信用卡之人, 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包含正卡及附卡持卡人 二 收單機構 : 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 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 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三 特約商店 : 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 並依該契約接受信用卡交易之商店, 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包含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四 信用額度 : 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係指貴行依持卡人之財務收入狀況 職業 職務或與金融機構往來紀錄等信用資料, 核給持卡人累計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之最高限額 五 應付帳款 : 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係指當期及前期累計未繳信用卡消費全部款項 預借現金金額, 加上循環信用利息 年費 預借現金手續費 逾期手續費 掛失手續費 補發卡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款項 六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 指依第十五條第五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約定計算循環信用利息時,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 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份, 但

25 不包含當期消費帳款 當期預借現金金額 指定特約商店分期付款之每月應攤還本金 利息 手續費及遲延利息 ; 輕鬆購分期付款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 利息 手續費及遲延利息 ; 分期預借現金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 利息 手續費及遲延利息 ; 及循環信用利息 違約金 年費 預借現金手續費 逾期手續費 掛失手續費 補發卡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或其他服務費用等費用 七 入帳日 : 指貴行代持卡人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負擔墊款義務, 並登錄於持卡人帳上之日 八 結匯日 : 係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 由貴行或貴行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按約定所列匯率, 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之日 九 帳單日期 : 係指貴行按期結算持卡人應付帳款之截止日 超過帳單日期後始入帳之應付帳款列入次期計算之 十 繳款截止日 : 指持卡人每期繳納應付帳款最後期限之日 十一 帳單 : 指貴行交付持卡人之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 第二條 ( 申請 ) 信用卡申請人應將個人 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 並依貴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持卡人留存於貴行之資料有所變動時, 應立即通知貴行 以學生身分申請信用卡者, 貴行應將發卡情事通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本行於核卡後如發現申請人未據實告知具有學生身份, 且有持卡超過三家及每家信用額度已超過 NT$20,000 之情事, 本行得立即停止申請人卡片的使用

26 第三條 ( 附卡持卡人 ) 正卡持卡人得經貴行同意為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 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 如正卡持卡人未依前項規定清償時, 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正卡持卡人得隨時通知貴行停止或終止附卡持卡人之使用權利 貴行停止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正卡信用卡契約被終止或解除時, 除另有約定外, 附卡亦應隨之停止使用 契約終止或解除 第四條 ( 保證人 )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貴行於受理書面申請時, 得要求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覓保證人作保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及保證人並同意貴行得向有關機構申請或查閱其相關資料, 或與其他金融機構, 信用卡中心, 徵信組織交換或互相查詢其消費, 付款等相關記錄 保證人對於持卡人應付之款項及持卡人依本約定條款所應履行之一切義務, 負保證責任, 並同意保證人如欲退保, 應向貴行辦妥書面退保手續後, 保證責任方終止, 惟終止契約前所應負之保證義務仍須繼續履行 第五條 ( 個人資料之蒐集 利用 處理及國際傳遞 )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瞭解並同意貴行得於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 蒐集 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輸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 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以上所稱之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目的之內容, 詳見 澳盛(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告知義務內容 ( 信用卡業務 ) )

27 基於前項之特定目的範圍內,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同意貴行得將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之個人資料及與貴行之往來資料 ( 以下簡稱個人資料 ) 提供予持卡人往來之金融機構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國際組織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及前項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同意之對象等第三人, 亦得隨時於相關法令所允許之範圍內, 蒐集 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 但貴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之個人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 貴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 並要求前述機構更正或補充, 及通知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權利者,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得依民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 向貴行及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請求連帶賠償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提供貴行之相關資料, 如遭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 洩漏 竄改或其他侵害者, 貴行於知悉後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且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向貴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 貴行應即提供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同意貴行為執行業務之需, 就所保有之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個人資料得依下列二者之最長期限定其保存期限 :(1) 至持卡人與貴行所有之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之日後 15 年或 (2) 法令規定保存期限 25-26

28 貴行得利用持卡人個人資料行銷, 推介 提供貴行各類金融產品及服務予申請人或持卡人 申請人或持卡人得隨時透過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 (02) 表示拒絕行銷, 貴行接獲通知後, 應即依照指示辦理, 惟申請人或持卡人瞭解其仍可能收到貴行於通知日前已處理 / 寄出之推介宣傳資料 第六條 ( 信用額度 ) 貴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 但貴行應事先通知正卡持卡人, 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 始得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 持卡人得要求貴行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 ; 貴行對於持卡人調降信用額度之要求, 於貴行所規定各卡別最低額度以上者, 貴行不得拒絕 前二項信用額度調整, 若原徵有保證人者, 除調高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保證人並獲其書面同意外, 應於調整核准後通知保證人 第一項書面同意之方式, 持卡人亦得透過網路認證或自動提款機或自動貸款機之方式為之 如貴行未確實驗證持卡人或保證人身分, 應就持卡人或保證人信用額度調高所造成損失, 負擔相關賠償責任 持卡人除有第九條第四項第五款但書所定情形外, 不得超過貴行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 但持卡人及保證人對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 第七條 (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 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確保持卡人於貴行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 使用信用卡而取得商品 勞務 其他利益或預借現金, 並依與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貴行之財產,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 持卡人應親自使用信用卡,

29 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信用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 持卡人就開卡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 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得知 持卡人不得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 以使用信用卡方式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 持卡人違反本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 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貴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八條 ( 年費 ) 信用卡申請人於貴行核發信用卡後, 除經貴行同意免收或減收年費外, 應於貴行指定期限內繳交年費 ( 各卡年費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 且不得以第二十三條 或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事由或其他事由請求退還年費 但本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約定之情形, 不在此限 因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 致終止契約或暫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達一個月以上者, 持卡人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數 ( 未滿一個月者, 該月不予計算 ) 比例退還部份年費 申請人於收到核發之信用卡七日內, 得將信用卡截斷寄回貴行並以書面通知貴行或其他貴行同意之方式解除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 不在此限 第九條 ( 一般交易及退貨等處理程序 )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後, 應立即在信用卡上簽名並妥善保管, 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時, 於出示信用卡刷卡後, 經查對無誤, 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 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 以供查證之用

30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信用卡交易辦理退貨 取消交易 終止服務 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 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 經查對無誤後, 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 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 以供查證之用 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 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 並以持卡人保留之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替代之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 : 一 信用卡為偽造 變造或有破損 斷裂 變形 缺角 打洞 簽名欄為空白 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二 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 業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 貴行已暫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者 四 持卡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簽名不符 持卡之人與信用卡上之照片不符, 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貴行同意核發信用卡之本人者 五 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 已超過貴行原核給信用額度者 但超過部份經持卡人以現金補足, 或經貴行考量持卡人之信用及往來狀況, 特別授權特約商店得接受其使用信用卡交易者, 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 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信用卡 持卡人如買較高變現之物品, 或至相關徵信單位列管之風險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 地點 或項目可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之情形時, 貴行得保留授權與否之權利, 限制或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行為使用貴行信用卡 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 或以使用信用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 得向貴行提出申訴, 貴行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 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 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或預借現金機構上述情事, 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 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條 ( 特殊交易 )

31 依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 其係以郵購 電話訂購 傳真 網際網路 行動裝置 自動販賣設備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 取得服務 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 或使用信用卡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等情形, 貴行得以密碼 電話確認 收貨單上之簽名 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 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持卡人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 倘國內消費金額於新臺幣叁千元以下或國外消費金額屬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者, 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依據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規定, 持卡人提供卡號 卡片效期及 / 或卡片背面檢核碼等資訊予商家交易時, 卡片效期未必為必要檢核欄位, 特別在重複發生之預先授權交易 ( 包括但不限於保險 ), 可能發生持卡人不欲繼續之交易卻繼續扣款, 或持卡人欲繼續之交易因卡片效期已過扣款失敗的情況 ( 依個案及信用卡國際組織隨時修訂之規則而定 ) 為保障持卡人的權益, 如持卡人預先授權商家扣款但嗣後不同意繼續扣款或擬終止重複發生之交易, 無論該卡片是否已屆效期, 請務必通知商家停止扣款並保留證明 持卡人亦應隨時確認重複發生之交易在每次扣款時卡片仍在效期內, 俾免因可能發生之拒絕交易影響個人權益 持卡人對於怠於通知所生之款項對本行仍有支付義務, 但如有民事爭議, 可另行向商家主張權益 第十一條 ( 預借現金 )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 須依貴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並應繳付貴行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點五計算加上新臺幣壹佰元整之手續費, 並得隨時清償或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 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 貴行應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六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持卡人之預借現金額度, 由貴行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調整之, 同時, 與簽帳總額之合計總額, 不得超過貴行核發之信用額度 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持卡人得透過貴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 (02) 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 29-30

32 第十二條 ( 暫停支付 )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 數量 金額 或與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 應向特約商店或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 不得以此作為向貴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 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 : 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 預定服務未獲提供, 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時, 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 如無法解決時, 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貴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以書面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以第十四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辦理, 不受前項約定之限制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 準用前項之約定 第十三條 ( 帳單及其他通知 ) 貴行得依據持卡人之身分證字號歸屬持卡人之帳務 持卡人之應付帳款如於當期結帳日前發生變動或尚未清償, 除持卡人已逾期繳款進入催收程序將依貴行催收方式辦理及本條第六項約定之情形外, 貴行應按約定依持卡人指定之帳單地址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寄送帳單 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前, 仍未收到帳單, 得向貴行查詢, 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 限時郵件 普通郵件 傳真 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 其費用應由貴行負擔 貴行得就正卡及附卡之帳單合併印製 但附卡持卡人得請求提供附卡消費明細清單 持卡人得致電貴行消費者服務專線, 請求貴行免費提供最近一個月 ( 含當期 ) 內之交易明細 但倘持卡人要求貴行提供超過一個月以前之帳單, 貴行得按每月收取新臺幣壹佰元之補發帳單手續費 超過六個月以上之帳單恕無法提供

33 貴行將持卡人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 強制停卡 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良之紀錄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 須於報送五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 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聯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貴行者, 則以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之聯絡地址為貴行應為送達之處所 貴行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 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聯絡地址發出後, 經通常郵遞之期間, 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若持卡人於本期帳單日前 ( 含 ) 未使用貴行信用卡交易亦無繳款行為且當期帳戶消費餘額為零, 縱其信用卡帳戶內仍有溢繳款, 貴行亦不再寄送信用卡帳單直至持卡人的信用卡帳戶有新增交易 若持卡人欲退回帳戶內溢繳款, 可洽詢貴行辦理退回 溢繳款退回作業費參照貴行信用卡各項費用計費說明 第十四條 (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如對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 得檢具理由及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 ( 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 或各國際組織所規定要求之證明文件等 ) 通知貴行協助處理, 或同意負擔調單手續費 ( 國內交易每筆新臺幣伍拾元, 國外交易每筆新臺幣壹佰元 ) 後, 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 以釐清交易之爭議 持卡人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 約定由持卡人給付調閱簽帳單手續費者, 如調查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 其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由貴行負擔 如持卡人主張暫停支付時, 於其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 得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 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進行扣款 信用卡國際組織等仲裁等主張, 並得

34 就該筆交易對貴行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 如持卡人不同意繳付前項帳款疑義處理費用或經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或主張仲裁時, 持卡人於受貴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 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 按日依第十六條之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予貴行 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 貴行應予協助, 有疑義時, 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處理 第十五條 ( 繳款 )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 前項繳款截止日, 如遇銀行未對外營業之日者, 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若持卡人以支票支付信用卡帳款而遭拒付時, 貴行將就每筆退票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作業處理費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的計算為下列 1-5 項之總合 : 一 信用額度內於各信用卡帳戶下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之一定比例, 包含 A. 當期一般消費之百分之十及預借現金之百分之五 B. 前期未繳之信用卡消費款項 ( 扣除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繳最低應繳金額之總和 ) 之百分之五 前兩項合計最低為新臺幣伍佰元, 如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在新臺幣伍佰元以下者, 則交易金額全數計收 二 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繳最低應繳金額總和 ( 此項須一次繳納完畢, 不得使用循環信用 ) 三 循環信用利息 逾期手續費 其他費用 ( 如年費 輕鬆購分期付款專案手續費 預借現金手續費等 ) 遲延利息 當期分期預借現金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及利息 指定特約商店分期付款之每月應攤還本金及利息 輕鬆購分期付款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及利息 澳盛 ( 台灣 ) 銀行三倍保障計劃每月最低應繳保費及手續費等

35 四 超過信用額度部分之帳款 ( 包括消費帳款 預借現金等 ) 五 每月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之金額及手續費 * 若上期帳款未清償, 則其最低應繳金額應併入當期新增之最低應繳金額計算 持卡人應依第一項約定繳款, 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 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已付款項應依序抵充當期帳款中之費用 利息 主管機關規定不得計入循環信用之本金 ( 包含指定特約商店分期付款每月應攤還本金 輕鬆購分期付款專案每月應攤還本金 分期預借現金專案每月應攤還本金及輕鬆轉餘額代償分期專案款項 申購定期定額基金之款項 ) 前期剩餘未付款項 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 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 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 應依持卡人指示或雙方約定方式處理之 ; 若持卡人無其他約定或特別指示, 得以之扺付後續須給付貴行之應付帳款 ( 含費用 ) 於持卡人申請退回前, 其餘款得由貴行先暫時無息保管 持卡人申請退回時, 貴行得向持卡人收取退回手續費新臺幣捌拾元 持卡人到期未續卡, 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 貴行於寄發通知時, 應以顯著文字提醒持卡人並主動聯絡持卡人指示貴行處理 第十六條 ( 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 ) 持卡人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約定繳款, 並應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 起息日 ) 起, 就該帳款之餘款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 最高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日息約萬分之四點一一 )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 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壹仟元 ( 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 ),

36 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 不予計收 遲延利息之計算, 係將依第十五條第五項抵充後, 當期指定特約商店分期付款 輕鬆購分期付款專案及分期預借現金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未清償金額, 依各筆金額按其當期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自當期繳款截止日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貴行應於核卡同意後通知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貴行至少每季應定期審視持卡人之繳款行為 延滯狀況 短期資金需求行為 總負債曝險金額 授信產品額度使用率 近期新增曝險狀況及其他等情事, 並綜合考量營運利潤及製卡發卡 卡片維護 提供服務 作業成本等營運成本覆核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年利率及適用期間 惟如持卡人有延遲繳款 強制停卡 申請債務協商 破產 授信異常 支票拒往 退票等情事而致影響持卡人於貴行整體信用評分, 貴行亦得依約通知後調高持卡人之循環信用年利率 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年利率如有調高, 貴行應於新利率生效前以信用卡帳單 ( 申請電子帳單者以 EDM 方式, 寄至持卡人於貴行登記之電子信箱 ) 書面 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持卡人 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 應依第二項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及遲延利息, 並同意貴行得自繳款截止日之翌日起, 按逾期日數累計另加收逾期手續費 ( 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 為新臺幣壹仟元以下者, 不計收逾期手續費 ), 收費標準如下 : 逾期狀況逾期在 29 天內狀態逾期在 天內狀態逾期在 天內狀態 逾期手續費 (NT$) 持卡人如逾期超過 89 天 ( 含 ) 以上者, 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 以計收至逾期 89 天內為上限

37 循環信用利息, 係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按日計算 對同時持有貴行兩張 ( 含 ) 以上信用卡 ( 或聯名卡及認同卡 ) 之持卡人, 其循環信用利息以各正卡分別各自計算, 附卡併入正卡計算 循環信用利息暨最低應繳金額計算範例說明 : 假設何先生每月帳單結帳日為 25 日, 繳款截止日隔月 13 日 且上期全額繳清 何先生收到 7 月 25 日的帳單, 有新增消費帳款明細如下 : 消費日期 入帳日期 說明 簽帳金額 7/15 7/16 預借現金相關 NT$10,000 7/16 7/16 預借現金手續費 NT$450 7/19 7/24 一般消費 NT$14,000 則 7/25 帳單上最低應繳金額計算如下 : 當期應付帳款 最低應繳金額 = 當期一般消費 x10%+ 當期一般預借現金 x5% + 前期未繳之信用卡消費款項 x5%+ 手續費用 + 利息 + 其他費用類金額 =10, ,000 =24,450 8/13 貴行收到何先生繳款新臺幣 2,000 元尚不足最低應繳金額, 則何先生 8/25 帳單需繳付循環利息金額新臺幣 332 元及逾期手續費新臺幣 300 元 ( 註 ) 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 以年利率 14.99% 計算 ) (1)(10,000-[2, ])x14.99%/365x41 天 =142 元 (2)14,000x14.99%/365x33 天 =190 元 =14,000x10%+10,000x5%+450 =2,350 計息之消費款項 期間 天數 計入循環的本金 利息 說明 預借現金一般消費 (1) 7/16-8/25 (2) 7/24-8/ ,450 元 14,000 元 142 元 190 元 前期未完全清償款項部份自入帳日起開始計息前期未完全清償款項部份自入帳日起開始計息 8/25 帳單循環利息總額 =142 元 +190 元 =332 元 ( 註 ) 逾期手續費實例說明 : 何先生在 8/13 繳款日當天僅繳款 NT$2,000, 未繳足其當期最低應繳金額 NT$2,350, 故何先生在 8/25 之帳單結帳日將會產生逾期手續費 NT$300, 若何先生遲至 8/13 繳款日後的之第 35 日 ( 即 9/17) 仍未繳足其七月份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 NT$2,350, 則何先生在 9/25 之帳單結帳日將會再產生逾期手續費 NT$400

38 Super One 信用卡特別約定事項 : 優惠循環信用年利率 10.99% 貴行得依本條約定調整 Super One 信用卡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年利率 持卡人之繳款情形及記錄, 將影響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因此, 請持卡人審慎評估財務狀況及規劃後, 決定申請代償金額及每月繳款金額 Super One 信用卡循環信用利息計算範例說明 :( 以 10.99% 為例 ) 假設何先生每月帳單結帳日為 25 日, 繳款截止日隔月 13 日, 且上期全額繳清 何先生收到 7 月 25 日的帳單, 有新增消費帳款明細如下 : 消費日期 7/15 7/16 7/19 入帳日期 7/16 7/16 7/24 說明預借現金預借現金手續費一般消費 則 7/25 帳單上最低應繳金額計算如下 : 當期應付帳款 最低應繳金額 = 當期一般消費 x10%+ 當期一般預借現金 x5% + 前期未繳之信用卡消費款項 x5%+ 手續費用 + 利息 + 其他費用類金額 =10, ,000 =24,450 簽帳金額 $10,000 $450 $14,000 =14,000x10%+10,000x5%+450 =2,350 8/13 本行收到何先生繳款新臺幣 2,000 元 ( 尚不足當期帳單最低應繳金額 2,350 元 ), 則何先生 8/25 的帳單需繳付循環利息金額新臺幣 243 元及逾期手續費新臺幣 300 元 ( 註 ) 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 以年利率 10.99% 計算 ) 計息之消費款項 期間 天數計入循環的本金 利息 說明 預借現金一般消費 (1) 7/16-8/25 (2) 7/24-8/ ,450 元 14,000 元 104 元 139 元 前期未完全清償款項部份自入帳日起開始計息前期未完全清償款項部份自入帳日起開始計息 8/25 帳單循環利息總額 =104 元 +139 元 =243 元 (1)(10,000-[2, ])x10.99%/365x41 天 =104 元 (2)14,000x10.99%/365x33 天 =139 元 ( 註 ) 逾期手續費實例說明 : 何先生在 8/13 繳款日當天僅繳款 NT$2,000, 未繳足其當期最低應繳金額 NT$2,350, 故何先生在 8/25 之帳單結帳日將會產生逾期手續 NT$300, 若何先生遲至 8/13 繳款日後的之第 35 日 ( 即 9/17) 仍未繳足其七月份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 NT$2,350, 則何先生在 9/25 之帳單結帳日將會再產生逾期手續費 NT$400

39 第十七條 (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 如交易 ( 含退貨交易 ) 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時, 則授權貴行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將消費金額直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 加計貴行應向各該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及貴行以交易金額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 若持卡人於國外 ( 包括交易對象所在國為國外或網路交易者 ) 以新臺幣交易者, 仍視為國外交易, 將以新臺幣交易 ( 含退貨交易 ) 金額依貴行與各國際組織間約定應給付予該國際組織之手續費及貴行之交易服務費結付 自民國 105 年 4 月 1 日起, 退貨交易不再收取國外交易手續費及以交易金額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 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向貴行收取之手續費率可能隨時變更, 將詳載於信用卡帳單背面及貴行網站 持卡人授權貴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 辦理在國外 ( 包括交易對象所在國為國外或網路交易者 ) 使用信用卡交易之結匯手續, 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 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第十八條 ( 卡片被竊 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 被竊 被搶 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 ( 以下簡稱遺失等情形 ), 應儘速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或其他經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手續, 並繳交每張信用卡掛失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整 但如貴行認有必要時, 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 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貴行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概由貴行負擔 ( 含冒用者於貴行同意辦理特定金額內免簽名之特約商店進行免簽名交易, 經確認非持卡人本人交易且非持卡人串謀之交易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 37-38

40 一 他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或其中資料交其使用者 二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他人知悉者 三 持卡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者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 且貴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 持卡人仍須負擔被冒用之所有損失 一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行, 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 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貴行者 二 持卡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約定, 未於信用卡簽名致他人冒用者 三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 未提出貴行所請求之文件 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正卡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後, 附卡持卡人不得再使用附卡 其再行使用者, 應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責任 惟附卡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後, 正卡持卡人仍得繼續使用其正卡 持卡人若於同一年度辦理信用卡掛失超過兩次以上, 貴行有權不補發信用卡予持卡人 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 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 由持卡人負擔 第十九條 ( 遭冒用之特殊交易 )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遭他人冒用為第十條特殊交易之情形, 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或其他經貴行指定機構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 但如貴行認有必要時, 得於受理停卡及換卡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 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貴行

41 一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遭冒用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行者 二 持卡人經貴行通知辦理換卡, 但怠於辦理或拒絕辦理換卡者 三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停卡及換卡手續後, 未提出貴行所請求之文件 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第二十條 ( 補發新卡 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 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污損 消磁 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信用卡不堪使用, 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 貴行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時, 如未依第二十四條終止契約, 應續發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 信用卡有效期限屆滿前, 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 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 事先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七日內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 不在此限 持卡人如因污損 消磁 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信用卡不堪使用須換發新卡者, 貴行得收取晶片信用卡製卡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整 第二十一條 ( 抵銷及抵充 ) 持卡人經貴行依第二十四條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時, 貴行得將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寄存於貴行之各種存款 ( 支票存款除外 ) 及對貴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 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貴行所負本契約之債務 貴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 應以書面方式通知持卡人, 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 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 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 一 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 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二 抵銷存款時, 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42 第二十二條 ( 契約之變更 )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貴行以書面或電子文件 ( 包含但不限於電子郵件等型式 ) 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 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持卡人如有異議, 應將信用卡截斷寄回或以書面或其他貴行同意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信用卡契約 下列事項如有變更, 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電子文件 ( 包含但不限於電子郵件等型式 ) 通知持卡人, 並於該書面或電子文件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 新舊約款內容 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 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 應於前述得異議時間內將信用卡截斷寄回或以書面或其他貴行同意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信用卡契約, 並得於契約終止後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 ( 不滿一個月者, 該月不予計算 ) 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 一 增加持卡人之可能負擔 二 提高循環信用利率 三 循環信用利率採浮動式者, 變更所選擇之指標利率 四 變更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 五 信用卡使用方式及遺失 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六 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信用卡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七 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與涉及持卡人權利義務之信用卡國際組織相關重要規範 八 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 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43 貴行至少每季應定期覆核持卡人所適用利率 除有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有需於提供期間內調整之情形外, 或貴行已公告或通知之持卡人權益 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外, 貴行得每季調整持卡人所適用利率 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 各項手續費 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 其他持卡人權益 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貴行依第一項或第二項通知持卡人變更契約約款時, 如持卡人於異議期限內表示異議, 並因而終止契約者, 持卡人於契約終止時應付清所有應付帳款, 惟貴行對於使用循環信用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繳款之持卡人, 應給予至少六期之緩衝期, 但原分期付款剩餘期數小於六期者, 依原契約繼續履行 原信用卡契約第十六條, 因繼續履行契約之需要, 對貴行與持卡人依然有效 第二十三條 ( 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 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 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 一 持卡人於申請時所填寫或提出之文件不實, 或未於信用卡上簽名或將信用卡之占有移轉, 或與他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而以信用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 或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他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二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將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他人者 三 持卡人連續二期所繳付款項未達貴行所定最低應繳金額或未繳付者 四 持卡人依法聲請和解 破產 更生 清算 前置協商 公司重整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 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44 五 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 管理人者, 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六 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七 貴行為保障持卡人之權利, 發現有消費異常或其他情形時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 經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 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 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 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 情節重大時, 得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 一 持卡人有一期所繳付款項未達貴行所定最低應繳金額或未繳付者 二 持卡人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交易者 三 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 管理人, 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四 持卡人因本條第一項事由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契約者 五 持卡人主要財產受強制執行者 六 持卡人因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財產犯罪遭刑事起訴者 七 持卡人職業 職務 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 ( 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 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 ) 有所變動, 有具體事實足供發卡機構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八 持卡人對任一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 ( 包括總機構或分支機構 ) 之任一債務延不償還 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 或根據貴行授信政策或客戶使用狀況之評估, 有信用貶落之虞者 九 貴行已依持卡人申請資料所填載之聯絡地址 電子郵箱 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 寄送帳單或通知而遭退回或無法取得聯繫

45 貴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 或經貴行同意持卡人釋明之理由, 或持卡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 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信用額度之全部或一部 原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貴行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調整持卡人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時, 應考慮持卡人過去繳款情形, 酌定適當比率或金額 持卡人如有異議, 除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外, 貴行與持卡人應本誠信原則協商之 第二十四條 ( 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事由之一或本契約終止者, 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二項各款事由之一者, 經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 貴行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持卡人死亡者, 亦同 貴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消滅後, 或經貴行同意持卡人釋明之理由, 或持卡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 得恢復持卡人原得延後付款期限或使用循環利息之期限利益 持卡人得隨時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 或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者, 貴行得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 貴行基於風險 安全 持卡人之財務 信用 消費及還款狀況等因素考量, 或持卡人未能提供依據契約或法令規定或境內外政府機關 監管機關 稅務機關所要求之任何資訊時, 得隨時以至少三十天前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本契約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 正卡持卡人及附卡持卡人均不得再使用信用卡 ( 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 )

46 但如終止或解除其中一種信用卡契約, 則僅就該契約發生效力, 其它信用卡契約仍為有效 持卡人於卡片停用後, 如需貴行開立 清償證明 以證明已繳清所有款項, 貴行將於開立證明時收取每份新臺幣參佰元之手續費 第二十五條 ( 適用法律 )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 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如持卡人為外籍人士或華僑時, 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效力及方式仍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六條 ( 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 ) 持卡人同意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 資料處理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委託他人處理之作業項目, 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貴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 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 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貴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持卡人權利者, 持卡人得依民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向貴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二十七條 ( 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 - 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 持卡人如發生遲延返還應付帳款時, 貴行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 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持卡人 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 催收金額 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 及其他相關事項 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貴行營業場

47 所及網站 貴行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 致持卡人受損者, 貴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 其他約定事項 ) 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 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或由雙方另行協議定之 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同意貴行得不另經通知, 將本契約所發生之債權 債務之一部分或全部移轉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或由貴行指定之第三人繼受貴行成為本契約之當事人 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同意於貴行改變名稱或組織變更時, 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毋庸另填其他文件, 仍應遵守本契約之各項約定 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或其關係人同意與貴行往來情形, 貴行有權製作錄音紀錄, 若將來有任何糾紛發生, 該錄音可作為舉證證物 所有與貴行信用卡有關之交易事項與貴行帳務系統記載不符時, 則以貴行帳務系統之記載為準, 倘因貴行作業疏失發生錯誤時, 持卡人同意貴行得逕自更正並通知持卡人 依據法令或依據與本國或外國政府機構或稅務機關之契約或協議, 貴行對於支付予持卡人之款項, 可能必須辦理扣繳, 並將扣繳金額解交相關政府機構或稅務機關 若任何時候任何本國或外國政府機構或稅務機關要求貴行對於應支付予持卡人之款項辦理抵減或扣繳, 持卡人同意立即補償貴行抵減或扣繳之金額, 包括授權貴行將此金額自持卡人帳戶中扣減之 若貴行因上述抵減或扣繳而產生成本費用或受有其他損失, 持卡人將賠償貴行上述費用或損失 持卡人知悉貴行係於澳洲設立之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澳商澳盛銀行 ) 之子公司 貴行係於中華民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48 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金管會 ) 核准於中華民國經營收受存款 放款及其他金管會核准之業務 貴行並非澳洲法令下之核准收受存款機構 貴行收受之存款或負債並非澳商澳盛銀行之存款或負債, 且澳商澳盛銀行並無須履行貴行之義務 第二十九條 ( 管轄法院 ) 因本契約涉訟時, 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條 ( 信用卡分期付款 產品約定條款) 信用卡分期付款 相關產品專案包括 分期輕鬆購 帳單輕鬆分 及 來電輕鬆分 等專案 壹 一般約定條款 1. 貴行 信用卡分期付款 各產品專案限正卡持卡人 ( 下稱 申請人 ) 申請, 申請人就其貴行信用卡正附卡消費之帳款金額, 得依本條約定申辦 信用卡分期付款 專案 ( 下稱 分期專案 ), 各分期專案之手續費 約定利率 期數等條件悉依第貳項特別約定條款之約定 申辦分期專案時, 因作業因素, 申請之金額可能會有重複佔用申請人於貴行之信用額度約 1 個工作日 ( 下午 3 點後申請者可能約 2 個工作日 ) 之情形 2. 循環信用利息 預借現金 ( 含 餘額代償 ) 金額及其手續費 每月定期定額扣款之基金 90 天享樂金之帳款 之前已申請分期專案之消費 ( 含每月應攤還之本金 手續費及利息 ) 年費 逾期手續費 掛失手續費 匯款作業處理費 調閱簽單手續費等各項費用及臨時調高信用額度之消費金額, 以及申請人如有延遲繳款 停卡或其他違反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

49 之情事者, 恕無法申請分期專案 已設定 來電輕鬆分 者, 恕無法另申請其他分期專案 3. 貴行核准之信用卡分期交易, 依分期專案產品不同, 於分期還款期間按年金法依約定之利率 期數計收利息, 以每一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 ( 元以下四捨五入, 最後一期的還款金額為剩餘本金餘額及利息 ); 手續費將於首期一次收取, 如申請人欲提前清償分期專案餘額者, 貴行亦不退還已收取之手續費 貴行得以申請分期專案之次一期作為首期入帳日, 手續費及每期應攤還本金 利息將納入每月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 不得使用循環信用 每期應攤還本金屬於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之 不得使用循環信用之本金, 抵充順位於 費用 利息 之後, 優先於 前期剩餘未付款項 申請人如未於繳款截止日繳足當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 且貴行依前述約定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順序抵充後, 分期專案當期應攤還本金之未清償金額, 即屬逾期, 貴行得就該逾期金額計收遲延利息 遲延利息之計算係依各筆逾期金額按其當期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自當期繳款截止日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4. 申請人按月繳付信用卡帳款時若有溢繳款項, 將不會提前清償分期專案未出帳之剩餘本金 申請人如未能繳足當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 貴行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計收逾期手續費 ; 如經催收仍未清償, 則所有剩餘未清償之本金將視為全部到期, 不得再享分期付款之服務, 且全部列入次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 如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 即以該信用卡帳單之結帳日為入帳日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計收收循環信用利息 47-48

50 5. 申請人若有提前清償分期專案剩餘款項之情形, 且依申請人提前清償時實際已繳款之分期期數未達該筆交易申辦之分期付款期數之一半者 ( 例如..申辦 12 期分期付款, 實際已繳款 5 期而欲提前清償 ), 貴行得就每筆提前清償之交易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並計入下期信用卡帳單收取 6. 分期專案提供十四日審閱期, 若申請人於審閱期間不同意該分期專案, 得隨時以電話通知貴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撤銷申請, 貴行將不收取任何分期專案手續費 7. 於分期還款期間內, 申請人不得要求更改還款期數及帳單週期 ; 如有延遲繳款 停卡及其他違反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情事, 本分期還款約定即刻終止, 申請人應一次償還對貴行所負一切債務之本金 ( 含分期未清償餘額 ) 利息及手續費 8. 申請各分期專案之手續費及每期應攤還本金 利息均無法適用貴行 活利積分 極速積點 樂活回饋金 或 飛行積金 等活動 9. 本分期專案之核准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 外幣交易之核准金額, 以特約商店實際請款之新臺幣金額為準 10. 申請人申辦本專案後, 即不得以商品價格之漲跌或退換貨為由而要求增減價款或拒絕本專案帳款之給付義務 如申請人就所購買的商品或服務之品質 數量 金額有所爭議時, 應向原購買商店尋求解決, 不得以此作為向貴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11. 貴行得於六十日前以書面 簡訊 電子文件 ( 以 EDM 方式寄至申請人於貴行登記之電子信箱 )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申請人後終止本約定條款中之 信用卡分期付款 產品專案, 但申請人於終止前已經貴行核准之分期專案, 仍繼續有效至期限屆滿時止 貴行保留最終核准 信用卡分期付款 產品各分期專案與否, 以及決定核准金額 調整期數 手續費 約定年利率及提前清償違約金之權利 貴行保留新增 信用卡分期付款 相關產品專案之權利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

51 貳 特別約定條款 1. 分期輕鬆購 : (1) 須整筆消費全額申請, 每筆最低申請金額為新臺幣參仟元 (2) 手續費及利息計收方式如下..貴行核准之 分期輕鬆購, 於分期還款期間按年金法依約定之利率 期數計收利息, 採本息平均攤還方式, 並於首期一次收取手續費, 如申請人欲提前清償所有餘額者, 貴行亦不退還已收取之手續費 分期輕鬆購 :3 期之手續費新臺幣肆拾玖元 ;6 期 /12 期 /18 期 /24 期 /30 期之手續費新臺幣玖拾玖元 約定年利率 :2.99%~14.49% 總費用年百分率範例說明請參閱第 4 點 2. 帳單輕鬆分 : (1) 申請人須於當期帳單繳款截止日前將最低應繳金額繳付完畢, 並致電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申請 ; 若截至當期帳單繳款截止日, 本行仍未收到應付之最低應繳金額, 除 帳單輕鬆分 無法核准外, 並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及逾期手續費 (2) 申辦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伍仟元, 即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減去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之餘額須達新臺幣伍仟元以上 (3) 手續費及利息計收方式如下..本行核准之 帳單輕鬆分, 於分期還款期間按年金法依約定之利率 期數計收利息, 採本息平均攤還方式, 並於首期一次收取手續費 帳單輕鬆分.. 3 期之手續費新臺幣肆拾玖元 ;6 期 /12 期 /18 期 /24 期 /30 期之手續費新臺幣玖拾玖元 約定年利率 %~14.49% 總費用年百分率範例說明請參閱第 4 點 3. 來電輕鬆分 : (1) 須致電貴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申請設定, 且設定之單筆分期交易最低金額為新臺幣參仟元 49-50

52 (2) 一經申請設定且經貴行核准者, 自設定日起, 申請人之貴行信用卡正附卡單筆新增之消費總金額達其指定之單筆分期交易最低限額時, 該筆消費將依指定期數進行分期 如有變更設定或終止, 申請人就已完成之分期交易, 仍應依變更設定或終止前之條件按期繳付款項 代繳公用事業費之消費, 恕無法適用 來電輕鬆分 (3) 手續費及利息計收方式如下..貴行核准之 來電輕鬆分, 於分期還款期間按年金法依約定之利率 期數計收利息, 採本息平均攤還方式, 並於首期一次收取手續費 來電輕鬆分 :3 期之手續費新臺幣肆拾玖元 ;6 期 /12 期 /18 期 /24 期 /30 期之手續費新臺幣玖拾玖元 約定年利率 :2.99%~14.49% 總費用年百分率範例說明請參閱第 4 點 4. 分期輕鬆購 帳單輕鬆分 來電輕鬆分 總費用年百分率範例說明 : 以分期帳款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 分期期數 12 期, 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元, 約定年利率 ( 分期利率 ):2.99%~14.49% 為例, 總費用年百分率區間為 3.18%~14. 68% 5. 註 :(1) 以上揭露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 實際條件, 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 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個人信用狀況而有所不同 (2) 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分期利率 (3) 總費用年百分率 (3.18 % ~ 14.68%) 之計算基準日為 104 年 9 月 1 日 第三十一條 ( 洗錢防制及反恐條款 ) 持卡人了解貴行及澳盛銀行集團其他成員均須遵守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公共及監管機關就有關防制洗錢 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對任何可能受制裁人士或團體提供金融及其他服務所訂的法律 規則

53 及要求 持卡人同意 : 一 如貴行察覺持卡人有下列情事, 貴行得延遲 停止或拒絕執行任何交易或提供任何服務, 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 (1) 交易可能違反台灣或任何其他國家之任何法律或法規 ; (2) 交易所涉之任何人 ( 自然人 公司或政府機關 ) 遭到美國 歐盟或任何國家之經濟及貿易制裁, 或直接或間接與遭到美國 歐盟或任何國家經濟及貿易制裁之人有所牽連 ; (3) 交易可能直接或間接涉及於台灣或任何其他國家係屬非法之行為所得, 或交易可能直接或間接運用於台灣或任何其他國家係屬非法之行為目的 二 持卡人應依貴行合理要求提供所有資訊, 俾貴行管理洗錢防制 反恐融資或經濟及貿易制裁之風險, 或遵循澳洲或任何其他國家之任何法律或法規 本人同意貴行得依台灣或其他國家之任何法律或法規之要求, 向任何執法單位 監管機構或法院揭露有關本人的任何資訊 三 除持卡人已向貴行揭露其係以受託人名義或以其他人名義者外, 持卡人聲明其係以自己名義簽署本信用卡約定條款 四 持卡人向貴行聲明並承諾, 貴行依持卡人指示所進行之任何交易或提供任何服務, 將不會違反台灣或任何其他國家之任何法律或法規 五 持卡人應配合貴行依據 信用卡業務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第三條規定辦理確認客戶身份措施, 若持卡人不願配合定期審視 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 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 或暫時停止使用信用卡 六 持卡人經發現為受經濟制裁 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停卡 51-52

54 澳盛行動夥伴 APP 隨時隨地提醒您 照顧您 讓您驚喜 您的最佳行動夥伴! 卡友專屬五大功能特色 : 理財手札 您個人專屬帳務行事曆, 輕鬆紀錄生活費用 消費管理 繳費提醒 等, 協助您聰明理財 精彩推薦 提供本行最新活動訊息, 更多優惠, 更多好康, 與您一起分享 精選店家 AR 擴增實境及地圖指引, 讓您即時查詢所在地的信用卡優惠店家 信用卡帳單查詢及繳卡費 * 隨時檢視名下持有的信用卡 當期帳單金額並可以使用帳單條碼至特定便利商店繳交您的信用卡帳款 美食隨選 幫您隨機挑選信用卡優惠美食 饗樂點子, 美味點子王推薦嚐鮮 立即至 APP Store/ Google Play 免費下載澳盛行動夥伴 APP, 體驗行動生活! 提醒您, 本行僅授權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平台提供澳盛行動夥伴 APP 下載 為確保您的使用安全, 請勿自其他網站下載澳盛行動夥伴 APP

55 信用卡電話語音服務說明 您可透過澳盛 ( 台灣 ) 銀行信用卡電話語音服務進行查詢帳單 付款及可用餘額 預借現金 行銷活動及回饋點數查詢 / 兌換等服務 電話理財服務中心 : * 以上圖示僅供參考, 電話語音服務內容仍依本行實際提供為準

56 電話理財服務中心專線 電話理財服務中心 (02) 全球 VISA 緊急支援中心 Visa Signature 御璽卡秘書專線 Master Card 全球服務專線

57 備忘錄 55-56

58 澳盛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TW - CF 謹慎理財. 信用至上 信用卡循環信用年利率 :5.99%~14.99% ( 基準日 年 09 月 01 日 )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乘以 3.5%+NT$100 詳細權益 服務內容或相關費用查詢請見權益手冊或上本行網站 :anz.tw 電話理財服務中心 :(02)

/ ( ) (02) ( ) [ ] (N) * (D) (558 F0.F9) (554/597 Y0.Y9) (559 F0.F9) (593/595 Y0.Y9) VISA (846/803) VISA (845/804)

/ ( ) (02) ( ) [ ] (N) * (D) (558 F0.F9) (554/597 Y0.Y9) (559 F0.F9) (593/595 Y0.Y9) VISA (846/803) VISA (845/804) / () (02)2576-8000 1 2 www.citibank.com.tw 1 () [] (N) * (D) (558 F0.F9) (554/597 Y0.Y9) (559 F0.F9) (593/595 Y0.Y9) VISA(846/803) VISA(845/804) VISA(028/432) VISA(451) VISA(461) VISA(802) VISA(263) VISA(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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