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教育部臺高 ( 一 ) 字第 0990198651C 號令訂定中華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1020065002B 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1030030539B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 第 10 點 ; 增訂第 10 點之 1, 並自即日生效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協助各大學辦理博士班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 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招生事務, 並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審核各校招生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校辦理前點所定招生入學考試, 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擬訂公開招生規定, 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三 第一點所定各種招生入學考試, 考生報考資格如下 : ( 一 ) 博士班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 : 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及相關法規規定 ( 二 ) 學士班入學並應依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及大學單獨招生申請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三 ) 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 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1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畢業者 2 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3 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者 ( 四 ) 報考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轉學, 應具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 1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肄業生,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2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3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 (1)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2) 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4 年滿二十二歲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 結 ) 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1)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2)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3) 本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1
5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轉學考生依原就讀學校及轉學錄取學校規定, 選擇同時就讀致無法辦理退學或休學者, 得以歷年成績單代替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就讀藝術教育法第七條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 持有修業證明者, 報考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轉學 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或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三目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要點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之限制 四 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 依本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各學制班別除本部核定分組外, 得為教學 研究需要, 另行區分組別 ( 如甲 乙 丙等組 ) 博士班 碩士班之招生名額規劃,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各校招收之博士班 碩士班研究生得包括一般生及在職生 ( 二 ) 博士班 碩士班甄試招生名額, 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本部核定各校招生總量內, 並以不超過當學年度各校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有特殊需求者, 得專案報本部核定 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轉學之招生名額規劃,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各學系轉學招生名額, 以各學系學生招生 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 不含保留入學資格 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 ( 二 ) 各校系轉學招生名額之流用, 規定如下 : 1 應明定於招生簡章 2 不得流用至涉及師資培育 醫學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人力管控之學系 3 辦理轉學招生後, 各校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 且各學系之師資質量仍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基準 ( 三 ) 各學系實際錄取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日公告之各學系缺額為準, 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2
五 各學制班別之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 面試 書面審查 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 博士班及碩士班招生得視需要另以推薦甄選之公開方式辦理甄試招生, 甄試申請條件由各校自定 ; 甄試辦理完竣後, 如有缺額, 得納入一般招生考試補足 進修學士班得另參採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 指定科目考試成績或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統一入學測驗考試成績, 辦理申請入學 六 各學制班別招生辦理期間如下 : ( 一 ) 博士班 : 由各校酌情自行訂定 ( 二 ) 碩士班 : 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 六月三十日前放榜 其辦理甄試者, 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舉行 ( 三 ) 碩士在職專班 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 : 以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為原則 ( 四 ) 進修學士班 : 以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或暑假舉行 ( 五 ) 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轉學 : 於寒假或暑假辦理 但一年級及應屆畢 ( 結 ) 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各學制班別之各招生管道, 不得將名額分次招生 七 各校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 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 列為正取生, 其餘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取生 各學制班別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 得檢具理由, 提送校級學校招生委員會核定後, 不足額錄取, 並不得列備取生 正取生報到後, 如遇缺額, 得於各校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 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 ; 其遞補期限不得逾各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各校應於簡章中規定, 各系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 各學制班別招生須增額錄取者, 應提校級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 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 應於註冊後報本部備查 本部得視其同分參酌比序規定之合理性, 調整該校系下學年度招生總量 ( 二 ) 屬校內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 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 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本部並視其情節輕重調整下學年度該校系招生總量 3
各校錄取名單應提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八 各校招生規定及招生簡章應明定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 應於一定期限內向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招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 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 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九 各校辦理試務工作時, 應妥慎處理, 並審慎訂定其利害關係者之迴避原則 參與人員對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 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 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十 大學辦理各學制班別招生作業, 得組成招生委員會訂定招生簡章, 秉公平 公正 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 並應依下列事項將涉及考生事項明定於招生簡章 : ( 一 ) 報考資格 : 1 報考者是否須相關科系畢業 2 轉學招生所要求之報考者原就讀學系或所修學分是否符合擬報考學系性質 其得報考年級及原校修業 ( 含操行 ) 成績等 3 轉學考生辦理報到或註冊時, 應依各校規定繳交休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及簡章規定應繳交之證明文件 4 報考在職生或公費生者, 其擬報考班次性質相關之工作年資或經歷 5 報考在職專班者應具相當工作經驗年資, 其所須年資及年資之計算 ( 二 ) 招生名額 : 1 各校招收之博士班 碩士班研究生, 有招收在職生者, 應將一般生及在職生招生名額分別規定於招生簡章內 2 同一院 系 所 學位學程內之一般生及在職生或各組 ( 不含學籍分組 ) 招生名額, 由各校於本部核定該院 系 所 學位學程招生總額範圍內, 自行合理分配 ; 其缺額是否流用, 由各校於招生簡章定之 ( 三 )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 修業年限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考試項目 考試日期 報名手續 評分標準 錄取方式 報到程序 遞補規定 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 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 四 ) 招生簡章應明確敘明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 必要時應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 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 4
免誤解 ( 五 ) 各學制班別之考試項目 評分方式及各項所占成績比率等, 由各校定之, 並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 六 ) 在職生之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得依據在職生之特性另定之, 並將個人工作經驗及成就納入考量 ( 七 ) 招生簡章應明定各院 系 所 學位學程 班組正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 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 ( 八 ) 特種生規定 : 1 各校轉學考試招生簡章應明定以特種生身分報考者, 應繳驗有關證明文件, 始得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優待法規規定辦理, 未繳驗者, 依普通身分考生之規定辦理, 不予優待 ; 其所應繳驗之證書及證明文件, 應明定於招生簡章 2 僑生 港澳生及未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 永久居留證之外國學生, 得否以其身分報考進修學士班及其轉學 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及碩士在職專班, 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3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 服役 ) 規定者 ( 如師資培育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 警察等 ), 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及該等考生如無法就讀, 得否保留入學資格等規定, 應明定於招生簡章 ( 九 ) 各校考試如採面試 術科或實作方式, 應以錄音 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 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 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 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 十 ) 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授課時間, 應配合在職進修需求彈性規劃 ; 其必修課程除經該全班學生同意外, 不得與日間學制班次併班上課 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之畢業證書是否加註進修或在職專班字樣, 由各校定之 ( 十一 ) 各學制班別應於各校校區或經本部核准之分部上課 但經專案報本部核准者, 不在此限 ( 十二 ) 各校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 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之一 前點第十一款但書所定專案報本部核准者, 技專校院依技專校院回流教育校外上課地點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一般大學依下列規定辦理 : 5
( 一 ) 學制班別 : 以碩士在職專班 二年制在職專班及進修學士班為限 ( 二 ) 所設班別符合地區特殊需求, 且當地 ( 以上課地點所屬直轄市或縣 ( 市 ) 合併認定 ) 大學校院 ( 包括技專校院 ) 未開設同學制相關科系 ( 所 ) ( 三 ) 申請系所最近一次系所評鑑成績須為通過 ( 四 ) 校外上課專班之各項軟 硬體設施及教學相關圖儀設備齊全, 足敷所開設班別各項課程之需要, 並能確保教學品質 ( 五 ) 學校於校外上課之課程規劃 師資規劃 圖儀設備 ( 包括空間規劃 ), 由本部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進行專業審查 ( 六 ) 校外上課之招生名額, 由學校自行規劃, 於既有招生名額總量內自行調整 ; 其不得超過該學制當學年度招生名額之二分之一 ( 七 ) 申請校外上課, 應併同當學年度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作業時程提報, 並經本部專業審查核准後, 始得辦理 ( 八 ) 未依規定辦理而逕自將正式學制班別學生安排於校外上課者, 列為學校重大行政疏失, 並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 大學招收特種生, 其應依相關法規規定, 另定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辦理者, 依其規定辦理 大學赴境外設碩士班 學士班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各校各學制班別招生規定, 應於招生簡章發售前, 依招生規劃, 於每年八至十月或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二月報部核定, 修正時亦同 十三 本要點發布施行前, 已依原各該要點進行招生作業之學校, 依原各要點規定辦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