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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鄉公所分組辦理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之候選人票選作業, 且限制各組別票選委員當選名額, 並非以候選人實際得票數多寡為當選依據, 顯已違反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5 項規定意旨 詳如本會 102 公申決字第 0306 號再申訴決定書 3. 考績委員會未置票選委員, 且部分指定委員對受考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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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105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一 我國現行職位分類制從民國 76 年起施行至今, 即將屆滿 30 年, 其對我國政府人事行政現代化與專業化發展貢獻卓著, 然亦有論者反思其負面效應 試析論我國現行職位分類制的優點與限制 (25 分 ) ( 本題出自普考考銓制度叮嚀 2 題 P6) 我國人事制度於民國七十六年實施兩制合一 ( 簡薦委制與職位分類制合併 ) 新人事制度之政府任用人員基本規定, 採取以 職務 為中心, 達成 專才專業 適才適所 之用人原則 現行制度優點如下 : 由於簡薦委制與職位分類制, 其基本結構不同, 建制精神各異, 致人員任使衍生諸多問題, 爰於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現制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 將上開二制合而為一, 折衷為以人及事為管理基礎, 改採官等職等併立之新人事制度形成以 職務 為中心, 並辦理 職務歸系 與 職務列等, 俾期兼取二制之長, 捨二制之短 新人事制度是融合品位分類和職位分類兩大體制的特點而成, 主要的設計方式如下 : 官等 ( 品位分類制基礎 ) 和職等 ( 職位分類制基礎 ) 併立 簡任官內分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薦任官內分第六至第九職等, 委任官內分第一至第五職等 初任係以考試方式為之, 職等的晉升與限制均另有法令詳細規定 另根據 公務人員任用法 之規定, 任用應本專才 專業 適才 適所之旨, 所以有濃厚的職位分類體制精神 職系與職組數目均減少, 以符合我國一向較缺乏專業分工的文化, 使人員運用能具有彈性 職務列等彈性化, 一項職務可跨列不同二至三個職等 這種作法是為符合品位制的彈性優點 俸給法制採職位分類體制之俸點設計, 可使待遇調整具有彈性 總之, 新人事制度在體制設計上雖是傾向於職位分類體制之精神, 但卻在許多重要的面向上融入品位制的特性, 再加上實際推動該制時是以品位制的精神為主, 因此整體顯示出來的作法似乎仍偏向品位分類制度的運作模式, 但又兼具職位分類制之專業專才精神 現行制度之限制 ( 缺點 ): 晉升官等條件放寬, 官等區分日益模糊 職務跨列官等及職等訂列, 與當初建制本旨未合 官等因素限制職務列等之調整空間 各類人員紛定專屬人事法規, 適用不同人事制度, 導致人事管理分歧 現行職務分類制之基本建構有待檢討 : 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係以職務管理為核心, 藉由職等標準 職務列等表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等區分各職務之職責程度及專業性質, 據以進用具所需學識 知能之公務人員, 以達專才專業 適才適所之旨 其中有關職務列等表之檢討調整, 考試院雖於 85 年間通盤調整薦任第八職等以下公務人員之職務列等, 取得中央與地方機關基層職務列等之合理平衡, 惟薦任第八職等以上中 高層級職務之列等, 囿於現行十四職等架構, 以及機關內部職務結構排列緊密下, 難以進行通盤整體之檢討調整, 各機關迭有調高列等之建議 對於各職系間調任之設計, 亦有略嫌僵化之批評, 均有待檢討研修 共 7 頁第 1 頁

二 請根據我國相關法制規定, 回答下列問題 :( 每小題 5 分,25 分 ) 高小姐年終考績列為丁等, 遭到其任職機關予以免職處分 她可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何種救濟程序? 法律依據為何? 張先生的主管調整其職務, 致使他必須離家遠赴外地工作, 他認為主管的此一管理措施實為刁難 令其權益受損 若是張先生試圖改變此一職務調整之成命, 他可以怎麼做? 法律依據為何? 李先生奉機關主管之命, 依法處理群眾包圍興建中之垃圾焚化爐的抗爭事件, 遭到抗爭民眾控告其傷害並要求賠償金額 他可以向服務機關請求何種協助? 法律依據為何? 柯小姐辦公用的電腦使用逾 8 年, 確實已難以配合現今軟體使用, 並且經常故障而影響工作效率 柯小姐可以提出何種主張以改變現狀? 法律依據為何? 江女士任職於某公立醫院擔任掛號服務臺的服務人員,B 型流感盛行的高峄期間, 她的工作令其必須面對面與病患接觸, 使之成為遭到傳染的高危險群之一 江女士可以向醫院提出何種主張以保護自己? 法律依據為何? ( 本題出自普考考銓制度考前叮嚀 43 題 P57) 高小姐年終考績丁等之救濟程序及依據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25 條規定, 受考人於收受考績通知後, 如有不服, 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243 號解釋指出 :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 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 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 16 條訴願及訴訟之權 又查司法院釋字第 298 號解釋, 認為考績免職屬懲戒處分性質, 應由主管懲戒之機關受理救濟始稱允宜, 惟相關法律未修正前, 仍先適用釋字第 243 號解釋予以行政訴訟之救濟 基於上述兩解釋意旨, 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 ( 民國 92 年 5 月修正 ) 規定,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 以下均稱原處分機關 ) 所為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其具體救濟如下 :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 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 並函知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 應附具答辯書, 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 送於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 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 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辦理 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 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 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 現行即依司法院第 243 號解釋可提起行政訴訟 ) 張先生因調整職務如有不服之相關因應做法 : ( 本題出自郭如意考銓制度書 P840)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 申訴或再申訴應以 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 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為標的 所稱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 係指機關為達行政目的所為之作為與不作為, 即屬得提起復審事項以外, 包括機關內部生效之表意行為或事實行為等, 其有具體事實者, 均屬管理措施範圍, 例如 : 機關長官所為之工作指派 不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之記一大過 記過 申誡 記大功 記功 嘉獎 考績評定 請假之否准或機關長官所發之職務命令均屬之 據上規定而言, 張先生之職務調整, 乃屬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 可依保障法提起下述之救濟 : 共 7 頁第 2 頁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繕具書面向服務機關為之, 所稱服務機關, 係指具備依法設置 獨立的編制及預算 對外行文等獨立機關組織要件者, 原則上以其實際任職機關為服務機關, 惟所申訴之具體事實如係以上級機關名義發布者, 則以該權責發布機關為服務機關 至於提起再申訴, 則一律向保訓會為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2 項明定,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 應自服務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的處置達到的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另依同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 服務機關應於三十日內作成函復, 必要時可延長二十日, 如逾期未為函復, 申訴人亦得逕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又如不服服務機關所為之申訴函復, 應於申訴復函送達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李先生依法執行職務, 遭控告傷害並要求賠償乙事, 可依下列 公務人員保障法 及 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規定予以協助 : ( 普考考銓制度考前叮嚀 84 題 P105-106) 保障法第 22 條規定 :( 因公涉訟之保障 )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 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前項情形, 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 其服務機關應向該公務人員求償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現行已公布實施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因公涉訟輔助辦法重要規定 : ( 郭如意考銓制度書 P836) 第 4 條 : 公務人員因其長官依本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 所下達之書面命令執行職務涉訟者, 視為依法執行職務 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 不得視為依法執行職務 第 6 條 : 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指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提供法律諮詢 文書代撰 代理訴訟 辯護 交涉協商及其他法律事務上之必要服務 第 7 條 :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 其服務機關應為該公務人員延聘律師, 其人選應先徵得該公務人員之同意 但因故無法徵得其同意者, 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不同意機關依前項規定為其延聘律師或延聘律師之人選, 得由該公務人員自行延聘, 並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費用 第 8 條 : 公務人員認其係依法執行職務涉訟, 服務機關未依前條第 1 項規定辦理涉訟輔助者, 公務人員得以書面敘明涉訟輔助之事由, 向服務機關申請為其延聘律師或核發其逕行延聘律師之費用 服務機關受理前項申請, 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 未能於期限內決定者, 得延長之, 並通知申請人 延長以一次為限, 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服務機關依第 1 項申請同意為該公務人員延聘律師, 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 14 條 : 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 應檢據覈實報支, 於偵查每一程序 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 每案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二倍 前項延聘律師之費用, 在各機關預算內支應 ; 如預算不敷支應時, 應報請專案核發 第 1 項涉訟輔助費用之請求權, 自得申請之日起,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 致不能行使者, 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柯小姐辦公室電腦使用須更換問題, 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提起救濟 : ( 普考考銓制度考前叮嚀 84 題 P105-106 及郭如意考銓制度書 P840) 保障法第 18 條規定 : 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 共 7 頁第 3 頁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 申訴或再申訴應以 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為標的 所稱 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則指服務機關是否提供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 良好之工作環境 安全及衛生完善措施等 公務人員對上開服務機關所提供之工作條件或所為之管理, 如認有不當者, 均得提起申訴救濟 據上規定而言, 柯小姐之電腦如需更新, 如機關不予辦理, 致影響其工作效率, 屬於保障法中有關工作條件處置認為不當, 進而可依下列規定救濟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繕具書面向服務機關為之, 所稱服務機關, 係指具備依法設置 獨立的編制及預算 對外行文等獨立機關組織要件者, 原則上以其實際任職機關為服務機關, 惟所申訴之具體事實如係以上級機關名義發布者, 則以該權責發布機關為服務機關 至於提起再申訴, 則一律向保訓會為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2 項明定,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 應自服務機關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達到的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另依同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 服務機關應於三十日內作成函復, 必要時可延長二十日, 如逾期未為函復, 申訴人亦得逕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又如不服服務機關所為之申訴函復, 應於申訴復函送達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江女士任職公立醫院有關執行職務之安全, 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辦理如下 : ( 普考考銓制度考前叮嚀 84 題 ) 保障法第 19 條規定 :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 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 ; 其有關辦法,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現行已公布實施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 保障法第 20 條規定 :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 現場長官認已發生危害或明顯有發生危害之虞者, 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 保障法第 21 條規定 :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 致其生命 身體或健康受損時, 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 殘廢或死亡者, 應發給慰問金 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 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前項因公之範圍及慰問金發給辦法,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現行已公布實施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 三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相關法規之規定, 各機關辦理人員陞遷業務, 必須完成的先期作業有那些? 分別說明其項目與內容 (25 分 ) ( 本題出自普考考銓制度考題叮嚀 16 題 P23-24, 郭如意考銓制度書 P365 367 374)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 各機關辦理人員陞遷業務其先期作業, 均須有下列相關規範項目 : 各機關應成立 甄審委員會 各機關訂定 陞遷序列表 各機關應訂定 陞任評分標準表 以上各項目之內容分述如下 : 甄審委員會 :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 除鄉 ( 鎮 市 ) 民代表會外, 應組織甄審委員會, 辦理甄審 ( 選 ) 相關事宜 據上述規定有關甄審委員會之設置 ( 組織 ) 及其職掌, 分有如下規定 : 組織 ( 設置 ):( 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明定甄審委員會之設置 ( 組織 ) 如下 :( 注意 : 一 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新修正 ) 各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 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 組共 7 頁第 4 頁

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但本機關人員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 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性別人員占本機關人員比例計算, 計算結果均予以進整, 該性別人員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 至少二人 前項委員除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五項所規定之票選委員外, 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 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 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委員之任期一年, 期滿得連任 前項當然委員得由組織法規所定兼任人事主管人員擔任 ; 指定委員得由機關首長就組織法規所定本機關兼任之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指定之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 其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 ; 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 由機關首長圈選之 但該協會拒絕推薦者, 不在此限 第一項委員, 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 本機關人員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前項票選委員之選舉, 採普通 平等 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 並得採分組 間接 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 辦理票選作業人員應嚴守秘密 ; 其採分組 間接方式票選時, 應嚴守公平 公正原則 甄審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始得開會 ; 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始得決議 可否均未達半數時, 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 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甄審委員會審議案件有疑義時, 得調閱有關資料, 必要時並得通知參與陞遷人員 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 詢畢退席 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 但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統籌辦理下級機關人員陞遷甄審 ( 選 ) 之機關, 不得合併 職掌 : 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 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九條 ) 陞遷候選人員資績評分或資格條件之審查 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陞遷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之排定 機關首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其他法規明定交付審議事項 陞遷序列表 : 依陞遷法第 6 條規定 : 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 訂定陞遷序列表, 並得區別職務性質, 分別訂定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 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 官稱官階 官等官階 級別 ( 以下簡稱職等 ) 高低依序辦理 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 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陞任評分標準表 :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 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 就考試 學歷 職務歷練 訓練 進修 年資 考績 ( 成 ) 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 訂定標準, 評定分數, 並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 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 必要時, 得舉行面試或測驗 如係主管職務, 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 由上述規定可知, 其評定項目及評定方式如下 : 評定項目 : 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依考試 學歷 職務歷練 訓練 進修 年資 考績 ( 成 ) 獎懲 發展潛能等項目, 訂定標準評定分數 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 共 7 頁第 5 頁

得舉行面試或測驗 主管職務, 應評核其領導能力 評定方式 : 以上各項目標準, 由各主管院訂定, 指由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及監察院分別訂定, 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準用之 以上各項目標準之訂定, 應依機關業務性質, 職務特性或任用層級, 就各項目分別訂定評定因素 評分標準及最高分數, 並以一百分為滿分 四 請根據我國公務人員相關法制回答以下問題 : 李女士為金門人, 在金門土生土長, 從小立志返鄉服務, 她在大學畢業後高等考試及格, 終於如願以償, 擔任金門縣政府課員 請問 : 依法她可以領取何種加給?(10 分 ) 數年後, 李女士的大學同學張先生本來擔任某直轄市政府區公所課長, 某月 10 日上午他於上班途中不幸車禍身亡 請問 : 依法其生前在職期間領取何種加給? 其身故該月之加給是否仍得領取? 依法張先生係屬何種情形而得以領取撫卹金? 張先生未婚, 尚無子女, 依法其撫卹金應由誰領取? 張先生的撫卹金可以給與幾年?(15 分 ) ( 本題出自普考考銓制度考前叮嚀 35 題 P46 及第 60 題 P77) 李女士之加給規定 : 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之加給種類規定如下 : 加給之種類係指本俸 年功俸以外, 因所任職務種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 而另加之給與 加給分下列三種 : 職務加給 : 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技術或專業加給 : 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地域加給 : 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依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規定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 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 : 職務加給 : 主管職務 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技術或專業加給 : 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 繁簡難易 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 地域加給 : 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 交通狀況 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李女士高考及格於金門縣政府擔任課員, 據上俸給法規定, 可支給如下加給 : 專業加給 : 依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5 條規定, 按李女士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地域加給 : 現行依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 規定, 可支給離島地區第三級標準, 每月支給 9,790 元, 每服務滿 1 年按俸額加 2% 計給, 最高至 30% 李女士同學張先生擔任直轄市區公所課長, 某月 10 日於上班途中車禍身亡 : 張先生生前領取何種加給? 依上述俸給法之加給規定, 張先生擔任課長職務可支給職務加給, 故其加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第 5 條規定如下 : 專業加給 : 依張先生銓敘審定之職等支給 職務加給 : 依張先生所任課長之職等, 並依張先生之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張先生身故該月之加給是否仍得領取?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死亡當月之加給, 按全月支給 據此而言, 張先生雖於某月 10 日亡故, 當月之專業加給及職務加給均全月支給 依法張先生係屬何種情形而得以領取撫恤金?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 因公死亡標準規定 :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因辦公往返, 猝發疾病 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必須在合理時間, 以適當交通方法, 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 猝發疾病 發生意外或危險, 且其死亡與猝發疾病 發生意外或危險,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共 7 頁第 6 頁

前項所定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 包含下列情形 : 自居住處所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在上班日之用膳時間, 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 自辦公場所退勤, 直接返回居住處所途中 自辦公場所退勤, 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據上規定而言, 張先生屬於因公死亡 張先生未婚尚無子女, 其撫恤金應由誰領取?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8 條規定 :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 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 ; 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 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中, 除未再婚配偶外, 無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 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 ; 如無配偶或配偶再婚, 其應領之撫卹金, 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 同一順序有數人時, 如有死亡 拋棄 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 其撫卹金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 但前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 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 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據上規定而言, 張先生未婚尚無子女, 其撫恤金可由其父母 祖父母 兄弟姐妹等人員之順序領受 張先生的撫恤金可以領幾年?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5 條規定, 因辦公往返, 以致死亡者, 給予年撫恤金為 12 年 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恤金 共 7 頁第 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