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手冊目錄(九十七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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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94 學年度 上 學期 區 國民中學 Q 年級 R 領域教學計畫表 設計者:

( 三 ) 排課方式 85 ( 四 ) 選課方式 85 六 師資規劃 87 ( 一 ) 師資調配 87 ( 二 ) 師資進修 87 七 學生輔導規劃 87 ( 一 ) 學生自我探索之瞭解 87 ( 二 ) 生活輔導 ( 含空堂規劃 ) 87 ( 三 ) 生涯規劃輔導 88 ( 四 ) 選課輔導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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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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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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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中學部期初親師座談會活動流程 2 中學部學生作息時間表 3 中學部重要行事曆 4 教務處報告 5 學務處報告 8 輔導室報告 12 資訊圖書中心報告 14 國際教育中心報告 16 中學部學生修業事宜提醒 東莞台商子弟學校中學部考詴規則 18 東莞台商子弟學校應屆高中 ( 職 ) 畢業生升大學學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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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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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別 科系別 明新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 進修部 ) 四技 產學四技 學分學雜費 ( 小時 ) 學分費 ( 小時 ) 雜費 二技 產技專班 學分學雜費 ( 小時 ) 學分學雜費 ( 小時 ) 二年制專科 單位 : 元 進修部進修學院進修專校 產專 二專 碩士在職專班 工學院管理

Transcription:

103.08.29 校務會議通過 國立宜蘭高商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補充規定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27 條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學生學習評量, 應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 激發學生多元潛能, 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 並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第 3 條 學校學生學習評量, 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第 4 條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 學業成績評量應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 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 兼顧認知 技能及情意等教學目標, 採多元評量方式, 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 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 由學校定之 前項多元評量, 得採筆試 作業 口試 表演 實作 實驗 見習 參觀 報告 資料蒐集整理 鑑賞 晤談 實踐 自我評量 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學業成績評量之方式及成績計算比率原則依下列三種 : ( 一 ) 日常學業成績評量 ( 日常考查成績占 40%) ( 二 ) 期中考試 ( 期中考試成績占 30%) ( 三 ) 期末考試 ( 期末考試成績占 30%) 前項成績計算比率得由各科教學研究會另訂之 每一科目學業成績評量應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 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 兼顧認知 技能及情意等教學目標, 採多元評量方式, 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 前項多元評量, 得採筆試 作業 口試 表演 實作 實驗 見習 參觀 報告 資料蒐集整理 鑑賞 晤談 實踐 自我評量 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每一科目期中考試成績, 以學期中各次期中考試之平均成績計算 每一科目之日常學業成績評量 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三項合計為學期成績, 成績及格即授予學分 學生學業成績評量, 依考核項目製定應用表格, 於學期開始分送各任課教師應用, 任課教師應於 ( 一 ) 期中考結束一週內登錄並傳送期中考成 績 1

( 二 ) 學期結束成績繳交期限前繳交學期成績報表並登錄傳送學期總成績 並由教務處印發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單 對懷孕學生之成績考查或評量, 依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規定專案處理 第 5 條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 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 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 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 為一學分 第 6 條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 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 其評量方式 成績採計及登錄, 由學校定之 學生於期中考試 期末考試時, 因公 重病 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 或不可抗力之偶發事件, 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 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其成績計算如下 : ( 一 ) 期中考一次未考者, 以另一次期中考佔 30% 計算, 期中考均因故未參加者, 以期末考佔 60% 計算 若各科教學研究會依第 3 條調整成績計算比率, 則依其比率 ( 二 ) 期末考未考者, 以期中考平均作為期末考成績, 若該科目無期中考成績, 則請任課老師以平時成績計算學期總成績 無故缺考者, 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 7 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 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 再除以總學分數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 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 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 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 再除以總學分數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 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 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 學業學業成績評量各科目學期成績及學年成績採百分制, 以整數評定之, 如有小數時均四捨五入 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各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以採計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 第二位後四捨五入 ) 之方式計算 第 8 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 一 一般學生 : 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 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 2

學生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退伍軍人 僑生 蒙藏學生 外國學生 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 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 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 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 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 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 : 一年級 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 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 : 一年級 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 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 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第 9 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 授予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 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 應予補考 : 一 一般學生 : 四十分 二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學生 : ( 一 ) 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 : 三十分 ( 二 ) 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 : 四十分 三 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情事者 : 由學校定之 前項補考科目, 其補考所得之成績, 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者, 授予學分, 並依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 ; 未達及格基準者, 不授予學分, 並就補考後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 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 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3

第 10 條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 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 已修習者, 得申請重修 ; 未修習者, 得申請補修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部定必修科目, 均應修習, 因未修習而於前項各學期未取得學分者, 應補修 學校辦理重修 補修之方式, 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 一 專班辦理 : 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 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 供學生修讀 ;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 自學輔導 : 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 由教師指定教材, 供學生自行修讀, 並安排面授指導 ; 屬重修者,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屬補修者,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三 隨班修讀 : 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 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及實際授課節數, 由學校定之 重修 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 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另訂本校重 ( 補 ) 修補充規定辦理 一 本要點依據教育部 高級中等教育法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 及 國立及教育部主管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 訂定之 二 學生於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 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 已修習者, 得申請重修 ; 未修習者, 得申請補修 綜合高中學校課程綱要之部定必修科目, 均應修習, 因未修習而於前項各學期未取得學分者, 應補修 三 轉學 轉科生經抵免學分後, 未修習之科目或不足之學分數, 得申請補修 修業三年仍未取得足夠畢業學分者, 得申請延修 四 重補修班第一學期不及格之重修班於第二學期間正課之後或週末辦理, 第二學期不及格之重修班於暑假辦理 五 重修班級人數 15 人以上, 則開設重補 修專班重修, 每學分之授課時數為 6 節 課, 每節課收費 40 元 重修班級人數 未滿 15 人, 則開設重補修自學輔導班, 每學分之面授指導時數為 3 節課 自 學輔導時數為 3 節課, 每學分收費 240 元 六 延修學生重修採 隨班附讀 方式, 重 修學分時以不衝堂為原則, 可隨同低年 級同科目之班級上課 每節課收費 40 元, 一學期約上課 13~18 週, 故每學 分酌收費 500 元, 於學期開學時繳交學 分費用或相關學雜費 七 重修期間學生缺課節數 ( 含自學輔導時 數 ) 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 者, 不予成績考查 ; 重補修班的缺課節 數不包括因公假 病假 產前假 娩假 4

條次教育部頒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理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八 重修班授課老師由各科教學研究會決議推選安排之, 特殊情況則由教務處排定第 11 條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 補修後, 其所得成績達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 授予學分 ; 未達及格基準者, 不授予學分 前項重修 補修後之科目成績登錄,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重修 : 達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者, 依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 ; 未達及格基準者, 就重修前後成績, 擇優登錄 二 補修 : 依實得成績登錄 第 12 條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 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 ; 其減修之相關規定, 由學校定之 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 準用前項規定 第 13 條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 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得重讀 ; 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 應包括補考 重修及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重讀時, 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 ; 學生對於重讀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 於各學期開學日前申請免修者, 學校應准予免修, 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 未申請免修而自願再次選讀者, 該科目成績, 應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對於重讀之學生, 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5 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 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 ( 一 ) 學生減修 補修之學分數, 每學期不得超過該學期開設學分數的四分之一 ( 二 ) 減修學分之科目應以選修科目為原則 ( 三 ) 經學校輔導減修學分之學生, 得由學校安排進行補救教學或指定適當場地進行空白課程, 其出 缺席狀況列入學期德行評量 ( 四 ) 補修學分科目之學科成績評量比照一般成績評量規定辦理 重讀之學生, 鼓勵其重修該年級全部科目, 惟已修習及格科目可擇優登錄

條次教育部頒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理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 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情形, 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轉學生入學時 轉科 ( 學程 ) 學生轉科 ( 學程 ) 時及休學學生復學時, 準用前三項規定第 14 條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 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析, 作為學期中實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 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發揮學生潛能 ; 其實施基準及方式, 由學校定之 第 15 條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 轉科 ( 學程 ) 學生轉科 ( 學程 ) 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 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 經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 或經測驗及格者, 得列抵免修, 其科目成績, 依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 ; 未取得學分之科目, 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 測驗及學分抵免規定, 由學校定之 學生轉學 轉科 ( 學程 ) 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後, 未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得重讀規定而申請重讀者, 學校得視該生學習狀況與學校編班 班級人數等情形,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者, 編入適當之年級 二 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 編入適當之年級 科 ( 學程 ) 第 16 條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 學習需要及意願, 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 ; 其辦理方式, 應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17 條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外學生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 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 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 或經測驗及格者, 得採計成績或學分 6

條次教育部頒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理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 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 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 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 訓練 實習或 學習, 取得學分證明 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 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者, 得採計 成績或學分, 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 成績證明 學習 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 測驗 學分採計及 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 期間之認定, 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第 18 條學校得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 課程 ; 其辦理方式及學習評量, 由學校依相 關法令之規定, 協調專科以上學校定之 第 19 條德行評量, 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 不 評定分數及等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 一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 服務學習 三 獎懲紀錄 四 出缺席紀錄 五 具體建議 第 20 條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 由導師依前條第二 項各款規定, 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 單位提供之意見, 依行為事實記錄, 並視需 要提出具體建議, 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 後, 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 之依據 重修 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 評量, 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 並參酌一般學 生之規定定之 第 21 條德行評量之獎懲,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獎勵 : 分為嘉獎 小功及大功 二 懲處 : 分為警告 小過 大過及留校察 看 學生之獎懲, 除應通知學生 導師 家 長或監護人外, 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 評量 7 學生之獎懲 出缺席等各項考查結果, 應適 時通知學生 導師 家長或監護人, 並記錄 於相關表冊內 有異常者, 應由有關單位, 加強輔導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類別如下 : ( 一 ) 獎勵 :1. 嘉獎 2. 小功 3. 大功 4. 其它獎勵 ( 二 ) 懲罰 :1. 警告 2. 小過 3. 大過 4. 假日輔導 5. 留校察看 6. 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7. 其他適當措施 ( 三 ) 前項獎懲之標準 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 另訂本校 學生獎懲標準實施

條次教育部頒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理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 事由 程序 獎懲相抵 及銷過之相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第 22 條學生請假別, 分為公假 事假 病假 婚假 產前假 娩假 陪產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及喪假 ; 其請假規定, 由學校定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 依學生請假規定辦 理 第 23 條學生缺課, 除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 外, 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 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 算 前項學校核准給假之假別, 不包括事假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 學校應視其情形提 供預警措施, 並給予個別輔導 第 24 條學生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 數二分之一, 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 經 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 應依法令規定進行 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第 25 條學生學習評量結果, 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 符合下列情形者, 准予畢業, 並發給畢 業證書 : ( 一 ) 修業期滿, 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 要所定畢業條件 ( 二 )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 8 要點 及 學生改過遷善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 學生出缺席考查結果, 依下列各款標準紀錄 : ( 一 ) 全學期無曠課 事假 病假 遲到記錄 者記小功乙次 ( 二 ) 遲到 早退 升降旗無故缺席者依學校 懲處規定議處 ( 三 ) 學生請假別, 分為公假 事假 病假 婚假 產前假 娩假 陪產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及喪假 病假須持健 保卡或證明文件且經查證屬實者 ; 准予 請假, 否則不予准假 其餘請假規定及 出缺席紀錄, 依學生獎懲辦法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 ( 四 ) 每學期缺課節數超過全學期教學節數三 分之一者, 應通知教務處依規定辦理 ( 五 ) 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 經提學生事 務會議通過後, 會銜輔導室輔導賡續輔 導措施, 經輔導後曠課情形仍未改善, 則報請校長核定, 輔導轉學或安置

, 未滿三大過 二 修業期滿, 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 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 成績及格者, 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第 26 條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 應妥為保存及管理, 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 ; 其評量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 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7 條學校依本辦法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 自行 訂定之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應經校務會 議通過後實施 第 28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 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