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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ial & Commerc t s ia du l In Vo l cat oo h ional c Senior High S 106學年度 學生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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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成功工商校歌黃伯雨詞 C4/4 李健曲. ( 巍巍我成功聳立壽山 峰濟濟多士道合志 同發展科學壯志吞長( 虹雙手開拓新天地要為工商做先 鋒繁榮大社會建設新中 華我們永遠走向成功巍巍我成功成. 1 0 功 ( ( ( ( ( ( ( (. ( ( ( (

4 目 錄 教務處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一年級學生申請適性轉科組及適性轉學要點 成功工商校內轉科辦法 學業優秀獎學金設置辦法 進步獎設置辦法 課業輔導補充規定 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 原住民學生參加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日放假及協助學習辦法 學生學習扶助實施辦法 學務處 成功工商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成功工商學生德行評量考查辦法 成功工商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學生班級生活榮譽競賽實施計畫 成功工商學生請假規定 成功工商學生 改過遷善 實施要點 學生安全檢查實施辦法 防制學生騎乘機車肇事實施計畫 成功工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成功工商校園霸凌防治規定 防治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學生在校使用行動電話管理辦法 品格教育實施計畫 環境整潔竸賽實施辦法 環境整潔竸賽辦法實施細則 成功工商體育器材室管理規定 總務處 各班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保管辦法 學生註冊費分期繳納辦法 輔導室 學生申訴評議實施要點 三涯輔導實施計畫 i

5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特殊經費作業原則 就學貸款申辦流程 就學貸款注意須知與還款說明 成功升學羅盤計畫 - 多元升學技專院校輔導實施辦法 戒菸教育實施計劃 濟弱扶貧安定就學實施計畫 實習處 實習工場安全守則 實習日誌記載要點 學生實習設備器材損毀失竊處理辦法 學生技藝競賽校內初賽實施計畫 參加全國技藝競賽培訓計畫暨獎勵辦法 實習課程補救教學及補考辦法 工業安全與衛生教育活動實施計畫辦法 學生校外教學參觀實施辦法 推行 產學合作 實施計畫 參加校外競賽獎勵辦法 資料處理科學生校內進階認證實施計畫 資訊科學生校內進階認證實施計畫 餐飲管理科學生校內進階認證實施計畫 流通管理科學生校內進階認證實施計畫 幼兒保育科學生校內進階認證實施計畫 機械科學生校內進階認證實施計畫 汽車科學生校內進階認證實施計畫 輪調式建教合作班職業技能訓練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實施辦法 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住宿生管理要點 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建教生校外實習管理辦法 建教生輔導計畫 ( 含生活輔導 訪視計畫 ) 圖書室 圖書館使用規則 附錄 附錄一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附錄二學生服儀檢查標準表 附錄三學生急難慰問金申請表 附錄四校園安全地圖 ii

6 名稱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發布日期 :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1 條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學生學習評量, 應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 激發學生多元潛能, 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 並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第 3 條學校學生學習評量, 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第 4 條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 學業成績評量應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 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 兼顧認知 技能及情意等教學目標, 採多元評量方式, 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 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 由學校定之 前項多元評量, 得採筆試 作業 口試 表演 實作 實驗 見習 參觀 報告 資料蒐集整理 鑑賞 晤談 實踐 自我評量 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第 5 條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 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 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 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 為一學分 第 6 條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 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 其評量方式 成績採計及登錄, 由學校定之 第 7 條 1

7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 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 再除以總學分數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 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 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 第 8 條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 一 一般學生 : 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 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退伍軍人 僑生 蒙藏學生 外國學生 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 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 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 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 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 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 : 一年級 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 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 : 一年級 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 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 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第 9 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 授予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 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 應予補考 : 一 一般學生 : 四十分 二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學生 : ( 一 ) 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 : 三十分 ( 二 ) 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 : 四十分 三 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情事者 : 由學校定之 前項補考科目, 其補考所得之成績, 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者, 授予學分, 並依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 ; 未達及格基準者, 不授予學分, 並就補考後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 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 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第 10 條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 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 已修習者, 得申請重修 ; 未修習者, 得申請補修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部定必修科目, 均應修習, 因未修習而於前項各學期未取得學分者, 應補修 學校辦理重修 補修之方式, 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 2

8 一 專班辦理 : 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 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 供學生修讀 ;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 自學輔導 : 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 由教師指定教材, 供學生自行修讀, 並安排面授指導 ; 屬重修者,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屬補修者,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三 隨班修讀 : 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 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及實際授課節數, 由學校定之 重修 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 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 11 條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 補修後, 其所得成績達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 授予學分 ; 未達及格基準者, 不授予學分 前項重修 補修後之科目成績登錄,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重修 : 達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者, 依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 ; 未達及格基準者, 就重修前後成績, 擇優登錄 二 補修 : 依實得成績登錄 第 12 條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 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 ; 其減修之相關規定, 由學校定之 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 準用前項規定 第 13 條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 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得重讀 ; 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 應包括補考 重修及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重讀時, 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 ; 學生對於重讀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 於各學期開學日前申請免修者, 學校應准予免修, 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 未申請免修而自願再次選讀者, 該科目成績, 應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對於重讀之學生, 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 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情形, 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轉學生入學時 轉科 ( 學程 ) 學生轉科 ( 學程 ) 時及休學學生復學時, 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 14 條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 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析, 作為學期中實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 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3

9 , 發揮學生潛能 ; 其實施基準及方式, 由學校定之 第 15 條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 轉科 ( 學程 ) 學生轉科 ( 學程 ) 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 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 經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 或經測驗及格者, 得列抵免修, 其科目成績, 依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 ; 未取得學分之科目, 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 測驗及學分抵免規定, 由學校定之 學生轉學 轉科 ( 學程 ) 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後, 未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得重讀規定而申請重讀者, 學校得視該生學習狀況與學校編班 班級人數等情形,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者, 編入適當之年級 二 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 編入適當之年級 科 ( 學程 ) 第 16 條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 學習需要及意願, 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 ; 其辦理方式, 應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17 條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外學生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 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 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 或經測驗及格者, 得採計成績或學分, 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 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 訓練 實習或學習, 取得學分證明 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 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者, 得採計成績或學分, 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 成績證明 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 測驗 學分採計及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 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第 18 條學校得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課程 ; 其辦理方式及學習評量, 由學校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協調專科以上學校定之 第 19 條德行評量, 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 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 一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4

10 二 服務學習 三 獎懲紀錄 四 出缺席紀錄 五 具體建議 第 20 條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 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 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 依行為事實記錄, 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 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重修 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 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 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 21 條德行評量之獎懲,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獎勵 : 分為嘉獎 小功及大功 二 懲處 : 分為警告 小過 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 除應通知學生 導師 家長或監護人外, 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 事由 程序 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第 22 條學生請假別, 分為公假 事假 病假 婚假 產前假 娩假 陪產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及喪假 ; 其請假規定, 由學校定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 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 23 條學生缺課, 除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外, 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學校核准給假之假別, 不包括事假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 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 並給予個別輔導 第 24 條學生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 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 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 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第 25 條學生學習評量結果, 依下列規定處理 : 5

11 一 符合下列情形者, 准予畢業, 並發給畢業證書 : ( 一 ) 修業期滿, 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 二 )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 未滿三大過 二 修業期滿, 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 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 成績及格者, 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第 26 條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 應妥為保存及管理, 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 ; 其評量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7 條學校依本辦法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 自行訂定之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 28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6

12 名稱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發布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1 條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新生應檢具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定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證明文件正本, 依學校所定時間報到註冊後, 取得學籍 學校應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編班 編列學號 建立學籍及核發學生證等有關證明文件 學校於學生修業期間, 應依學生學籍表冊之格式及內容建立詳細資料 ; 學生學籍表冊之範圍如下 : 一 學生學籍表 二 新生名冊 三 學生學籍異動名冊 四 轉入學生名冊 五 畢業學生名冊 六 其他有關學籍資料 學生學籍有關事項發生異動時, 應註記於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學生學籍表冊 第 3 條學校應就前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學生學籍表冊, 依下列規定期限, 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一 新生名冊 : 九月三十日前 二 學生學籍異動名冊 : 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 三 轉入學生名冊 : 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 四 畢業學生名冊 : 九月三十日前 第 4 條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學生學籍表, 其個人身分資料, 應依國民身分證明文件之內容記載 ; 變更時, 亦同 7

13 前項變更, 在校學生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文件, 畢 ( 肄 ) 業學生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及畢業證書或與修業有關之證明文件, 向學校申請 第 5 條學校應將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學生學籍表冊紙本及電磁紀錄, 設置專櫃永久保存, 並指定專人妥慎保管及列入業務移交項目 ; 其有遺失 毀損者, 應即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並儘速重建 第 6 條學校就第三條第一款新生名冊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 應將第二條第一項新生所檢具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證明文件, 發還學生 新生錄取名單 轉入學生錄取名單及轉學證明書, 應保存三年 第 7 條一年級新生取得二以上學校學籍者, 各該學校應依適性輔導原則, 限期通知學生擇一就學, 未受選擇之學校應廢止其錄取資格, 並註銷其學籍 學生因重考或轉學而取得原學校及新學校學籍, 其未選擇原學校就讀者, 原學校應註銷其學籍 ; 其選擇重考或轉學之新學校有二以上並均取得學籍者, 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 8 條學生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取得錄取資格者, 應撤銷其錄取資格, 並註銷其學籍, 且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其已發給與修業有關之證明文件者, 應註銷該證明文件 ; 其已畢業者, 撤銷畢業資格及註銷學籍, 並通知限期繳回畢業證書, 屆期未繳回者, 逕予註銷 第 9 條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於註冊前, 向學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無需繳納就學費用 : 一 因病須長期療養或懷孕, 持有區域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 二 因服兵役, 持有徵集令或服役證明 保留錄取資格之期間為一學年, 學校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通知學生限期返校就學, 屆期未返校就學者, 廢止其錄取資格 學生持有徵集令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經保留錄取資格者, 不得申請緩徵 ; 其因病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保留錄取資格期間復受徵召服役者, 應檢具徵集令, 向學校申請延長保留錄取資格至服役期滿後次一學年度開學日止 學校應將保留錄取資格之學生名冊, 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第 10 條學生因災害 適應不良或參加國家代表隊選手培 ( 集 ) 訓, 得檢具證明文 8

14 件, 向原學校申請至他校借讀 ; 經原學校會同借讀學校審查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 由借讀學校通知學生辦理借讀相關事項 第 11 條學生申請借讀, 應以與原學校同群或科 ( 學程 ) 為限, 且借讀至當學期結束為止 ; 申請借讀並以一次為原則 借讀學校應將學期成績通知原學校 原學校應於借讀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通知學生限期返校就讀 ; 屆期未返校就讀者, 視為申請休學 第 12 條學校各科經核定新生名冊後, 其實招班數名額遇有缺額時, 得辦理學生轉科 ( 學程 ) 或招收轉學生, 並以公開方式為之 但第十四條第三款法定轉學, 不在此限 第 13 條一年級學生有轉科或轉學之需求者, 得於第一學期結束前, 向學校申請適性轉科, 或於第二學期三月三十一日前, 申請適性轉學 ; 學校於受理申請後, 應予適性輔導 第 14 條除前條規定外, 學校招收轉學生之方式如下 : 一 公告招收 : 應於每學期開學前, 由學校自行或數校聯合辦理 二 學生申請 : 因家長調職 舉家遷移或其他有改變學習環境必要者, 得申請轉學, 並經學校審查通過後招收之 三 法定轉學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有轉學必要者 第 15 條學校辦理學生轉科 ( 學程 ) 或轉學之順序如下 : 一 校內學生轉科 ( 學程 ) 二 第十三條適性轉學 三 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轉學 學生轉科 ( 學程 ) 或轉學者, 學校應於開學前辦理完成 一年級第一學期, 不得招收轉學生 前條第三款法定轉學之順序及辦理時程, 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第 16 條學生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申請轉學者, 應經原學校審查通過後, 發給轉學證明書 第 17 條 9

15 學生因故得向學校申請休學, 經輔導並審查通過者, 發給休學證明書 前項休學之申請, 每次為一學年, 並以二次為限 休學期間不列入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修業年限 第 18 條學生於休學期間受徵召服役者, 應檢具徵集令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至服役期滿後次一學年度開學日止, 並繳回休學證明書 ; 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學生應於保留學籍期間內, 檢具退伍令或結訓令, 準用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復學 轉學或放棄學籍 第 19 條學校應於學生休學期滿一個月前, 通知學生限期辦理復學, 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者, 應辦理轉學或放棄學籍 ; 第一次休學學生, 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 轉學或放棄學籍者, 視為申請第二次休學 ; 第二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 轉學或放棄學籍者, 學校應廢止其學籍, 並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 20 條休學學生應持休學證明書, 向學校申請復學 學校應將學生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 科 ( 學程 ) 就讀 復學生因志趣不合或原就讀科 ( 學程 ) 變更或停辦時, 學校應輔導學生轉至適當之年級 科 ( 學程 ) 就讀 第 21 條休學學生於必要時, 得向學校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 學生復學後, 欲辦理緩徵者, 應於兵役機關徵集令送達前為之 第 22 條學生修業符合本法四十六條規定者, 發給畢業證書 ; 未符合者, 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規定, 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 23 條本辦法所定各項證明文件遺失或毀損時, 得向學校申請補發或換發 學生得就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影本, 向學校申請驗證, 經審核與正本無異者, 應在該影本加蓋學校相關章戳證明 第 24 條學校應就取得學籍且在學之學生, 主動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已屆兵役年齡學生之申請緩徵 10

16 第 25 條本法施行前, 曾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且修業期滿取得結業資格, 而未通過資格考之學生, 其自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三年級第一學期起就讀, 且為同科, 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 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 26 條學校改名 改制或合併時, 由變更後之學校接管原學校歷年學生學籍表冊, 並受理其學生申請 查詢及核發有關學籍資料 學校停辦時, 由各該主管機關或指定所屬學校, 接管停辦學校歷年學生學籍表冊, 並受理其學生申請 查詢及核發有關學籍資料 第 27 條學校應就學生學籍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蒐集 處理及利用 第 28 條學校承辦學籍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者, 除依法規規定予以懲處外,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 29 條各該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及輔導學校學生學籍管理作業, 並視辦理情形予以獎懲 第 30 條各該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學籍審查機制, 並提供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政策所需之學生學籍資料 第 31 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另定補充規定 第 32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11

17 名稱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發布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1 條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新生應檢具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定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證明文件正本, 依學校所定時間報到註冊後, 取得學籍 學校應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編班 編列學號 建立學籍及核發學生證等有關證明文件 學校於學生修業期間, 應依學生學籍表冊之格式及內容建立詳細資料 ; 學生學籍表冊之範圍如下 : 一 學生學籍表 二 新生名冊 三 學生學籍異動名冊 四 轉入學生名冊 五 畢業學生名冊 六 其他有關學籍資料 學生學籍有關事項發生異動時, 應註記於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學生學籍表冊 第 3 條學校應就前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學生學籍表冊, 依下列規定期限, 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一 新生名冊 : 九月三十日前 二 學生學籍異動名冊 : 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 三 轉入學生名冊 : 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 四 畢業學生名冊 : 九月三十日前 第 4 條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學生學籍表, 其個人身分資料, 應依國民身分證明文件之內容記載 ; 變更時, 亦同 12

18 前項變更, 在校學生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文件, 畢 ( 肄 ) 業學生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及畢業證書或與修業有關之證明文件, 向學校申請 第 5 條學校應將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學生學籍表冊紙本及電磁紀錄, 設置專櫃永久保存, 並指定專人妥慎保管及列入業務移交項目 ; 其有遺失 毀損者, 應即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並儘速重建 第 6 條學校就第三條第一款新生名冊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 應將第二條第一項新生所檢具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證明文件, 發還學生 新生錄取名單 轉入學生錄取名單及轉學證明書, 應保存三年 第 7 條一年級新生取得二以上學校學籍者, 各該學校應依適性輔導原則, 限期通知學生擇一就學, 未受選擇之學校應廢止其錄取資格, 並註銷其學籍 學生因重考或轉學而取得原學校及新學校學籍, 其未選擇原學校就讀者, 原學校應註銷其學籍 ; 其選擇重考或轉學之新學校有二以上並均取得學籍者, 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 8 條學生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取得錄取資格者, 應撤銷其錄取資格, 並註銷其學籍, 且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其已發給與修業有關之證明文件者, 應註銷該證明文件 ; 其已畢業者, 撤銷畢業資格及註銷學籍, 並通知限期繳回畢業證書, 屆期未繳回者, 逕予註銷 第 9 條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於註冊前, 向學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無需繳納就學費用 : 一 因病須長期療養或懷孕, 持有區域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 二 因服兵役, 持有徵集令或服役證明 保留錄取資格之期間為一學年, 學校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通知學生限期返校就學, 屆期未返校就學者, 廢止其錄取資格 學生持有徵集令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經保留錄取資格者, 不得申請緩徵 ; 其因病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保留錄取資格期間復受徵召服役者, 應檢具徵集令, 向學校申請延長保留錄取資格至服役期滿後次一學年度開學日止 學校應將保留錄取資格之學生名冊, 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第 10 條學生因災害 適應不良或參加國家代表隊選手培 ( 集 ) 訓, 得檢具證明文 13

19 件, 向原學校申請至他校借讀 ; 經原學校會同借讀學校審查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 由借讀學校通知學生辦理借讀相關事項 第 11 條學生申請借讀, 應以與原學校同群或科 ( 學程 ) 為限, 且借讀至當學期結束為止 ; 申請借讀並以一次為原則 借讀學校應將學期成績通知原學校 原學校應於借讀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通知學生限期返校就讀 ; 屆期未返校就讀者, 視為申請休學 第 12 條學校各科經核定新生名冊後, 其實招班數名額遇有缺額時, 得辦理學生轉科 ( 學程 ) 或招收轉學生, 並以公開方式為之 但第十四條第三款法定轉學, 不在此限 第 13 條一年級學生有轉科或轉學之需求者, 得於第一學期結束前, 向學校申請適性轉科, 或於第二學期三月三十一日前, 申請適性轉學 ; 學校於受理申請後, 應予適性輔導 第 14 條除前條規定外, 學校招收轉學生之方式如下 : 一 公告招收 : 應於每學期開學前, 由學校自行或數校聯合辦理 二 學生申請 : 因家長調職 舉家遷移或其他有改變學習環境必要者, 得申請轉學, 並經學校審查通過後招收之 三 法定轉學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有轉學必要者 第 15 條學校辦理學生轉科 ( 學程 ) 或轉學之順序如下 : 一 校內學生轉科 ( 學程 ) 二 第十三條適性轉學 三 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轉學 學生轉科 ( 學程 ) 或轉學者, 學校應於開學前辦理完成 一年級第一學期, 不得招收轉學生 前條第三款法定轉學之順序及辦理時程, 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第 16 條學生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申請轉學者, 應經原學校審查通過後, 發給轉學證明書 第 17 條 14

20 學生因故得向學校申請休學, 經輔導並審查通過者, 發給休學證明書 前項休學之申請, 每次為一學年, 並以二次為限 休學期間不列入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修業年限 第 18 條學生於休學期間受徵召服役者, 應檢具徵集令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至服役期滿後次一學年度開學日止, 並繳回休學證明書 ; 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學生應於保留學籍期間內, 檢具退伍令或結訓令, 準用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復學 轉學或放棄學籍 第 19 條學校應於學生休學期滿一個月前, 通知學生限期辦理復學, 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者, 應辦理轉學或放棄學籍 ; 第一次休學學生, 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 轉學或放棄學籍者, 視為申請第二次休學 ; 第二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 轉學或放棄學籍者, 學校應廢止其學籍, 並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 20 條休學學生應持休學證明書, 向學校申請復學 學校應將學生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 科 ( 學程 ) 就讀 復學生因志趣不合或原就讀科 ( 學程 ) 變更或停辦時, 學校應輔導學生轉至適當之年級 科 ( 學程 ) 就讀 第 21 條休學學生於必要時, 得向學校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 學生復學後, 欲辦理緩徵者, 應於兵役機關徵集令送達前為之 第 22 條學生修業符合本法四十六條規定者, 發給畢業證書 ; 未符合者, 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規定, 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 23 條本辦法所定各項證明文件遺失或毀損時, 得向學校申請補發或換發 學生得就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影本, 向學校申請驗證, 經審核與正本無異者, 應在該影本加蓋學校相關章戳證明 第 24 條學校應就取得學籍且在學之學生, 主動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已屆兵役年齡學生之申請緩徵 15

21 第 25 條本法施行前, 曾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且修業期滿取得結業資格, 而未通過資格考之學生, 其自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三年級第一學期起就讀, 且為同科, 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 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 26 條學校改名 改制或合併時, 由變更後之學校接管原學校歷年學生學籍表冊, 並受理其學生申請 查詢及核發有關學籍資料 學校停辦時, 由各該主管機關或指定所屬學校, 接管停辦學校歷年學生學籍表冊, 並受理其學生申請 查詢及核發有關學籍資料 第 27 條學校應就學生學籍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蒐集 處理及利用 第 28 條學校承辦學籍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者, 除依法規規定予以懲處外,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 29 條各該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及輔導學校學生學籍管理作業, 並視辦理情形予以獎懲 第 30 條各該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學籍審查機制, 並提供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政策所需之學生學籍資料 第 31 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另定補充規定 第 32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16

22 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一年級學生申請適性轉科 ( 組 ) 及適性轉學要點 行政會議通過 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行政會議會議修正壹 依據 : 一 教育部為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級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以建置學生適性轉學平台, 落實十二年國教基本教育適性揚才之核心理念 二 依教育部 103 年 3 月 14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B 號函 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學生申請適性轉科 ( 組 ) 及適性轉學實施要點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19 條 貳 目的 : 本校為辦理一年級學生申請適性轉科 ( 組 ) 及適性轉學, 成立 校內學生適性轉科 ( 組 ) 工作小組 及 校際學生適性轉學工作小組 ( 以下簡稱小組 ) 參 任務編組 : 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 綜理及指導本小組推動 策劃 督導事宜 下設委員包含教務主任 註冊組長 學務主任 實習主任 建教組長 主任教官 生輔組長 主任輔導教師 輔導教師 進修學校主任 教師代表 學生家長代表 肆 任期 : 本小組為任務編組, 任期為一學年 伍 申請資格 : 學生功過相抵後, 不超過 2 大過為限 陸 申請條件 : 學生依本要點提出申請時, 應檢附下列文件一 適性轉學科 ( 組 ) 及適性轉學申請書 ( 註冊組 ) 二 經導師及輔導教師簽名之適性輔導記錄, 其內容須包括生活 學習及生涯等輔導 ( 輔導室 ) 三 家長同意書 ( 導師 ) 四 學生成績單 ( 註冊組 ) 五 獎懲明細 ( 生輔組 ) 六 出缺勤記錄 ( 生輔組 ) 柒 申請程序 : 一 於學期結束前公告, 並規定受理之期限 先辦理校內適性轉科 ( 組 ) 再辦理校際適性轉學 由教務處 註冊組 學務處 教官室 生輔組 輔導室 進修學校 該班導師彙整學生資料 二 本校一年級學生申請校內適性轉科 ( 組 ) 者, 應於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提出申請 三 本校一年級學生申請校際適性轉學者, 應於一年級第二學期 3 月 31 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 捌 審查程序 : 一 本校工作小組召開審查會議, 依本要點進行審查及由校長核定後, 通知學生審查結果 校內適性轉科審查通過後, 將結果上簽並公告於本校網站 17

23 二 申請校際適性轉學, 就學區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各就學區學生適性轉學委員會, 並依當年度規定於每年 4 月 30 日前公告招生簡章 三 各校彙整轉學申請案, 向各適性轉學委員會提出, 各適性轉學委員會收受後, 依當年度規定於五月召開適性轉學審查會議 審查結果由各適性轉學委員會公告錄取名單 玖 其他事項 : 一 轉科學生 轉學學生, 未修習科目應自行申請重補修 於修業年限內, 修習科目成績須符合轉入該科之畢業條件, 始授予畢業證書 二 轉科學生 轉學學生提出申請時, 不得指定特定班級, 應由教務處統籌之 拾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 行政會議通過, 呈校長核可公布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8

24 學生基本資料檢附資料現在就讀學校請核章()姓名 桃園區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學生申請適性轉科 ( 組 ) 及適性轉學申請書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家長或監護人 簽章 戶籍所在地 現在住所 關係 聯絡電話 身分證統一編號緊急聯絡電話 電話 電話 第一聯 ( 共二聯 ) 申請轉學學校科別 轉學原因(請填寫理由)現在就讀學校 科別 年級 學校 : 年級 : 家長簽名 : 科 ( 組 ) 別 : 生活適應 ( 家庭遷徙 ) 學習適應 其他 學校工作小組會議紀錄 ( 包括會議簽到表 ) 獎懲明細 ( 生輔組 ) 學生適性輔導紀錄 ( 輔導室 ) 家長同意書 ( 導師 ) 學生成績單 ( 註冊組 ) 出缺勤記錄 ( 生輔組 ) 其他 導師 : 電話 : 學務主任 : 輔導教師 : 電話 : 主任輔導教師 : 註冊組長 : 教務主任 : 校長 : 審查結果 適性轉學委員會輔導建議 學校 : 年級 : 科 ( 組 ) 別 : 19

25 本基檢附資料現在就讀學校請核章(姓名 桃園區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學生申請適性轉科 ( 組 ) 及適性轉學申請書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家長或監護人 簽章 關係 聯絡電話 身分證統一編號緊急聯絡電話 第二聯 ( 共二聯 ) 戶籍所在地 現在住所 電話 電話 申請轉學學校科別 轉學原因(請填寫理由)現在就讀學校 科別 年級 學校 : 年級 : 家長簽名 : 科 ( 組 ) 別 : 生活適應 ( 家庭遷徙 ) 學習適應 其他 學校工作小組會議紀錄 ( 包括會議簽到表 ) 獎懲明細 ( 生輔組 ) 學生適性輔導紀錄 ( 輔導室 ) 家長同意書 ( 導師 ) 學生成績單 ( 註冊組 ) 出缺勤記錄 ( 生輔組 ) 其他 輔導教師 : 電話 : 主任輔導教師 : 註冊組長 : 教務主任 : 校長 : )導師 : 電話 : 學務主任 : 審查結果 適性轉學委員會輔導建議 學校 : 年級 : 科 ( 組 ) 別 : 20

26 桃園縣私立成功工商一年級學生申請適性轉科 ( 組 ) 及適性轉學家長同意書 一年級學生 : 學號 : 原班級 : 申請適性轉科 ( 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 提出申請 ) 欲申請至 科系 申請適性轉學 ( 一年級第二學期 3 月 31 日前, 提出申請 ) 申請轉學至 學校 年級 科系 學生申請事由 ( 請家長敘述如下 ): 導師建議 ( 請敘述如下 ): 導師簽章 : 家長姓名 : 與學生關係 : 家長身分證字號 : 家中連絡電話 : 家長簽章 : 申請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第一聯學校存查 ) 21

27 桃園縣私立成功工商一年級學生申請適性轉科 ( 組 ) 及適性轉學家長同意書 一年級學生 : 學號 : 原班級 : 申請適性轉科 ( 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 提出申請 ) 欲申請至 科系 申請適性轉學 ( 一年級第二學期 3 月 31 日前, 提出申請 ) 申請轉學至 學校 年級 科系 學生申請事由 ( 請家長敘述如下 ): 導師建議 ( 請敘述如下 ): 導師簽章 : 家長姓名 : 與學生關係 : 家長身分證字號 : 家中連絡電話 : 家長簽章 : 申請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第二聯學生自存 ) 22

28 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校內轉科辦法 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行政會議通過 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行政會議修正 壹 依據 : 教育部 102 年 12 月 1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D 號函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19 條 貳 任務編組 : 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 綜理及指導本小組推動 策劃 督導事宜 下設委員包含教務主任 註冊組長 學務主任 實習主任 建教組長 主任教官 生輔組長 主任輔導教師 進修學校主任 輔導教師 參 任期 : 本小組為任務編組, 任期為一學年 肆 申請對象 : 在校學生因就讀科別志趣不合, 得轉入本校不同科就讀 伍 申請條件 : 一 累計學分數達應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 ( 含 ) 以上 若學生尚未修畢一學期, 則以國文 英文 數學段考成績加總平均計算 二 功過相抵後, 不超過 2 大過為限 陸 申請文件 : 學生提出申請時, 應檢附下列文件一 轉科申請書 ( 註冊組 ) 二 適性轉科輔導紀錄表 ( 輔導室 ) 三 成績單 ( 註冊組 ) 四 獎懲明細 ( 生輔組 ) 五 出缺勤記錄 ( 生輔組 ) 柒 辦理程序 : 一 於每學期結束前公告, 並規定受理之期限 二 本校工作小組召開審查會議, 依本要點進行審查並由校長核定後, 通知學生審查結果 三 每學期根據本校各科之缺額辦理校內轉科後, 再辦理校際 ( 校外 ) 轉學, 本校學生未依規定期限申請轉科而超過校內轉科申請的辦理期限, 不得於校際 ( 校外 ) 轉學時提出申請 若要提出申請, 則須等校際 ( 校外 ) 轉學結束後, 若該科仍有名額再提出申請 四 受理期限截止後, 由教務處 註冊組 實習處 建教組 學務處 教官室 生輔組 輔導室彙整申請資料, 並依規定審查 五 將審查結果資料上簽, 並公告周知於本校網站 捌 錄取名額 : 23

29 一 各科招收轉科學生之名額, 為各科缺額之 50%, 若申請人數大於缺額時, 各科擇優錄取 二 各科剩餘 50% 缺額流入辦理校際 ( 校外 ) 轉學 三 辦理校際轉學後, 各科若有缺額再辦理第二梯次校內轉科申請 玖 其他事項 : 一 轉科學生申請轉科均以一次為限, 未修習科目應自行申請重補修 轉科學生於修業年限內, 修習科目成績須符合轉入該科之畢業條件, 始授予畢業證書 二 轉科學生提出申請時, 不得指定特定班級, 應由教務處編排之 申請轉科學生只能填一科 拾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 行政會議通過, 呈校長核可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4

30 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校內轉科學生申請書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科別班級 學 號 姓 名 性 別 擬轉入科別 男 女 正規 輪調日間部 科 比對轉入科系學分 學分數 ( 註冊組填寫 ) 已達 1/2 學分 未達 1/2 學分 ( 註冊組勾選 ) 報名資格 : 高一升高二或高二升高三, 已修學分數應達該年級總學分數二分之一以 ( 註冊組勾選 ) 上 ( 含 ) 獎懲明細 學生功過相抵後出缺勤記錄 大過 小過 警告 曠 ( 節 ) 事 ( 節 ) 病 ( 節 ) 遲 ( 節 ) 公 ( 節 ) 喪 ( 節 ) 其他 ( 節 ) 擬轉科原因 興趣不合 適應不良 其他原因 家 長 本人同意敝子弟參加成功工商校內轉科申請並遵守校內轉科相關規定 家長簽章 電話手機 地 址 導 師 ( 請簽註意見 ) 輔導教師 ( 請簽註意見 ) 建教組 ( 正規 輪調互轉須填寫 ) ( 請簽註意見 ) 生輔組 ( 請提供 ) ( 獎懲明細 出缺勤記錄 ) 輔導教官 ( 請簽註意見 ) 科主任 ( 請簽註意見 ) 簽名 簽名 簽名 簽名 簽名 原本科別 轉入科別 簽名 ( 原本科別 ) 簽名 ( 轉入科別 ) 註冊組長教務主任教官室輔導室 25

31 桃園縣私立成功工商學業優秀獎學金設置辦法 行政會議通過 行政會議通過 壹 設立宗旨..為提升學生讀書風氣, 並獎勵學業成績優秀之同學, 特設置本獎學金 貳 頒發對象 : 本校在學學生 參 申請條件暨獎勵辦法 : 一 每學期由教務處註冊組按學業成績開列 受獎學生名冊, 報請校長核准後, 公布核發各班學業成績前三名學生 其中第一名為創辦人獎 第二名為董事長獎 第三名為校長獎 二 獎學金金額視每學期實際預算調整 三 各班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若智育成績低於 80 分 德行成績低於 80 分者, 不發給該生獎學金 肆 其他事項 : 一 得獎學生於全校集合場地公開頒發 二 三年級應屆畢業生該年度下學期獎學金併入畢業典禮時頒發 伍 獎學金經費來源及金額 : 本校相關經費核銷, 獎學金金額視當學期本校實際經費運用狀況, 由校長指示分配 陸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呈校長核可, 呈請董事會核備後將於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實施, 修訂時亦同 26

32 桃園縣私立成功工商進步獎設置辦法 行政會議通過 行政會議通過 壹 設立宗旨..為使本校學生敦品勵學, 並鼓勵學行表現進步之同學, 特設置本獎項 貳 頒發對象 : 本校日校及進修學校學生 參 獎勵辦法暨申請條件 : 一 每學期由各班導師推薦 2 名學業或德行顯著進步, 足以嘉勉鼓勵之學生, 每名學生給予獎狀乙禎及小功兩支 二 導師填寫進步獎推薦審核表 ( 如附件 ), 並請 2 名任課教師附署同意推薦 肆 審查事項 : 一 各班推薦學生請依審核表列具體陳述推薦 二 得獎學生, 於全校集會或升旗典禮公開頒發, 因故無法頒發時, 請導師於班會或班級集合時間公開頒發表揚 伍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7

33 ( 附件 ) 學期別 : 學年度第 學期 成功工商進步獎推薦審核表 班 別 : 姓名 姓名 1. 學業表現進步 1. 學業成績進步 學習態度 學習態度 作業表現 作業表現 測驗成績 測驗成績 其他 : 其他 : 2. 德行表現進步 2. 德行表現進步 熱心助人 熱心助人 具體進步表現 協助公務 具體進步表現 協助公務 ( 導師勾選填 負責盡職 ( 導師勾選填 負責盡職 寫, 可複選 ) 循規蹈矩 寫, 可複選 ) 循規蹈矩 缺勤改善 缺勤改善 其他 : 其他 : 3. 其他綜合表現簡述 : 3. 其他綜合表現簡述 : 導師簽章 導師簽章 同意推薦 同意推薦 任課教師簽章 任課教師簽章 同意推薦 同意推薦 任課教師簽章 任課教師簽章 註 : 本獎項若因故無法於學校集會頒發, 務請導師於班會或其他班級集合時公開表揚 28

34 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課業輔導補充規定 經 105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經 105 年 10 月 24 日臨時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 一 依據 105 年 08 月 3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A 號令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辦理 二 目的 : 為提昇本校學生學習興趣, 增進學習效能, 特訂定本計畫 三 對象 : 本校學生 四 辦理原則 : ( 一 ) 學校依作業程序公告實施計畫並轉知校內相關人員, 通知學生家長且由學生自由參加 ( 二 ) 辦理學生課業輔導內容, 與學生平時所習各科課程有關, 同時適度安排藝文活動科目 ( 三 ) 平時舉辦課業輔導安排在每天正式課程之後, 且每週五天, 每天最遲不超過 5 時 30 分 ( 四 ) 學生參加課業輔導, 每班以最高四十五人為原則 ( 五 ) 課業輔導教材, 授課教師得編選補充教材, 印發講義應用, 但不得提前講授下一學期 ( 年 ) 教材 ( 六 ) 舉辦課業輔導之在校生活, 仍按照學校之常規管理, 注意品德之陶冶與群性之培養 五 師資安排 : ( 一 ) 學科師資以各班原授課教師擔任為原則, 導師以各班原導師擔任為原則 ( 二 ) 遇人數不足而併班時則以協調後班級安排為之 六 開課科目及時數 : 由教務處初擬, 提交課程發展委員會議討論定案 29

35 七 上課時間 : 每日第八節 ; 學校下班時間至下午 4 時 40 分 ; 若遇特殊情形則與相關教師協調 八 收費標準 : 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訂定 ( 一 ) 支用原則 : 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兩部份, 以支付教師鐘點費為優先 ; 鐘點費每節 400 元計 ( 二 ) 教師鐘點費按實際授課節數支給 ( 三 ) 行政費以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除做為印刷紙張 教材講義 事務費 補貼學校水電及雜支等費用外, 實際參加此項工作人員, 得按加班費支給標準, 核實發給加班費 ( 四 ) 減免標準 : 1. 有低收入戶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全額減免 2. 有清寒證明並符合以下條件之學生全額減免 (1) 前一學期成績之達 60 分 ( 含 ) 以上 (2) 無小過 ( 含 ) 以上之紀錄 (3) 清寒證明可由導師認證 3. 錄取名額 (1) 符合條件之低收入戶及身障學生不限名額 (2) 符合清寒條件以每班 1 名為原則, 申請人數若超過 50 名, 以學業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4. 由符合減免標準之學生, 於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 五 ) 經費管理 : 收費應給予收據, 並存入學校帳戶, 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學校會計處理, 並本專款專用之原則, 如有節餘, 作為改善及充實相關之教學環境及設備使用 30

36 ( 六 ) 補課 : 若學校因辦理活動而致部分時間停課時, 依實際停課節數擇日補齊停課之節數, 補課時間以符合辦理原則為前提 ( 七 ) 輔導費繳納後除不可抗力之原因 公假 轉學者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九 本實施計畫, 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31

37 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 經 105 年 9 月 26 日行政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 壹 依據 : 中華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B 號令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 貳 實施方式 : 一 辦理專班 二 自學輔導 參 開課時間 : 一 學期中課餘時間辦理專班及專業與共同科自學輔導申請 二 寒暑假辦理實習科目專班與自學輔導申請 三 延畢生得視實際需要提出全部類科自學輔導申請 四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末考後, 三年級辦理全部類科自學輔導 肆 申請資格 : 一 修業期限內, 未修足 160 個畢業學分者 二 必修課程成績不及格, 未能取得學分者 三 欲參加自學輔導者, 需該科目全校重補修申請重修學生未達專班開設所定人數者, 則開辦自學輔導 四 其他有特殊需要者 伍 申請時間 : 配合重補修上課時間, 由教務處統一公佈 陸 辦理程序 : 一 統計重補修科目及人數, 請各科科主任或召集人協助依實際需求, 決定開設科目與安排任課教師 二 公佈重補修學分班課表 三 學生登記選課, 並於規定時限內完成繳費 四 公告重補修班級學生名單及授課地點 五 不可抗力之特殊理由辦理退費 ( 重補修課開始後兩週內實施, 逾期視同放棄 ) 六 實施教學及評量 七 成績登錄 32

38 柒 實施細項 : 一 專班 : ( 一 ) 同科目 同年級以編成一班, 每節課 50 分鐘為原則 ( 二 ) 專班教師授課時數以每學分面授課程六節課 ( 三 ) 重補修學生人數每班以 15 人為開班人數下限 二 自學輔導 : ( 一 ) 重補修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則開辦自學輔導 ( 二 ) 教師授課時數以每學分面授課程三節課, 面授時間由教師自訂, 每學分修課期限為二週 ( 三 ) 由教師指定教材, 學生自行研讀, 並接受面授指導及評量 ( 四 ) 國文 英文 數學及國防等四門課程不納入自學輔導 捌 評量原則一 依能力本位及標準參照評量之精神, 盡量提供學生努力學習通過評量之機會 二 成績考核辦法 : ( 一 ) 成績由面授老師提出 ( 二 ) 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 授予學分, 其成績以及格分數登錄, 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不授予學分, 其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玖 經費收支一 參加重修專班學生依據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 參加重補修學分須繳交學分費, 依規定專班及自學輔導課程, 每學分為新臺幣 240 元 二 重補修收入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為主, 專班面授鐘點每節課 400 元, 自學輔導面授每位學生鐘點每節 40 元計 ( 例 :A 師指導 10 名學生各 4 學分自學輔導, 鐘點費合計為 10 人 3 次 4 學分 40 元 =1,200 元 ) 33

39 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原住民學生參加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日放假及協助學習辦法 經 106 年 3 月 6 日行政會議決議通過經 106 年 3 月 6 日臨時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 一 依據 : 教育部國教署 105 年 11 月 23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號函文辦理 二 實施目的 : 給予參與歲時祭儀之原住民學生公假依據 ; 針對公假所缺之學習活動, 提供補救之措施 三 實施對象 : 本校原住民籍學生, 以註冊組記錄為限 四 實施要領 : 1. 原住民籍學生若參與祭典活動, 給予公假, 公假總量不變 2. 因參與祭典申請公假, 需於學期初提出, 活動日期以原住民族委員會資料為準 ( 原委會網站前一年底會公告下一年度慶典時程表 ) 3. 若因公假參加歲時祭儀缺席天數達五天, 強制參與該學期補救教學 五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經校長核示後施行, 如有未盡事宜, 修正時亦同 34

40 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學生學習扶助辦法 經 103 年 5 月 12 日行政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一 依據 ( 一 )96 年 7 月 23 日部受教中 ( 二 ) 字 號函文辦理 ( 二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 二 目的 : ( 一 ) 提供入學新生及每學期段考後, 部分學科學習未達標準之學生, 經由扶助教學之實施, 得以提高該學科學習成果 ( 二 ) 縮短高級中等學校學習未達標準學生之學習落差 ( 三 ) 全面提供弱勢家庭基礎識讀能力較弱學生之學習輔助 ( 四 ) 秉持以服務 關懷及扶助弱勢之精神, 已奠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基礎 三 參加對象 : ( 一 ) 高一新生國 英 數三科教育會考成績屬於待加強的學生自由報名參加 ( 二 ) 高一學科成績在同年級後 10% 學生一律參加, 段考成績未達五十分者自由報名或由老師推薦參加 ( 三 ) 高二 三採彈性辦理, 由任課老師推薦參加 四 開課科目各項學科皆可申請, 以國, 英, 數三科優先辦理 五 實施方式 : ( 一 ) 一年級新生於暑假 8 月份辦理 ( 二 ) 開課時間 : 每次段考後辦理 ( 三 ) 上課時間 : 周一至周五下午 4:05~5:35, 每科每週上課 3 節為原則, 共上三週 ( 四 ) 開班人數 : 以 15 至 25 人為原則 ( 五 ) 教材內容 : 由授課教師視學生之需求, 參考教科書內容酌予調整或重新編印 ( 六 ) 成績評量 : 學習扶助評量結果與考原始成績擇優登錄, 以不超過六十分為限 ( 學生成績若有異動另行通知原科目任教老師 段考成績排序仍以原始成績登錄 ) ( 七 ) 請假規定 : 學習扶助既經報名錄取, 視同正式上課, 請假及生活輔導依校規辦理 六 經費來源 : 由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申請計劃補助款支應 七 相關行政配合措施 : ( 一 ) 請學務處及教官室加強學生延後放學安全措施 ( 二 ) 上課期間, 教師使用之教學設備及教學場所, 由教務處配合提供與支應 ( 三 ) 學生缺曠課 請假及生活輔導等事宜依校規辦理 八 本辦法經由行政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亦同 35

41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法律依據 第二條定 成功工商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中華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九款及第二項修正條文規定訂定之 二 教中 ( 二 ) 字第 0 九二 0 五五一一八五號函修正 三 教中 ( 三 ) 字第 號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書函修正辦理 義 本辦法所列之各名詞定義如下 : 一 教師 : 指本校編制內, 按月支給待遇, 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 教育人員 : 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 ( 包括兼任教師 代 理教師 代課教師 教官 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 三 管教 : 指教師基於第四條之目的, 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 所實施之各種有 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 處罰 : 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 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 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 不利處置, 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 ; 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 誹謗 公然侮辱 恐嚇及身心虐待等 五 體罰 : 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 基於處罰之目的, 親自 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 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 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第三條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本校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 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 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 受教育權 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本辦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章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第四條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包括 : 一 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 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 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 激發個人潛能, 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 培養學生自尊尊人 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 維護校園安全, 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 維護教學秩序, 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五條平等原則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六條比例原則教師所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 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 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 36

42 一 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 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 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七條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 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 一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 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 學生之人格特質 身心健康狀況 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 學生之品行 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 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第八條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 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 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 一 尊重學生之學習權 受教育權 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 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 啟發學生自我察覺 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 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 應多予讚賞 鼓勵及表揚 五 應教導學生, 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 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 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 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 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 ( 如罰錢等 ) 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 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 不在此限 第九條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 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 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 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 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 教師認為有理由者, 得斟酌情形, 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 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或輔導室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 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第十條對學生及監護權人之資訊公開與溝通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校規 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 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應對學生及監護權人公開 監護權人或學校家長會對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 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 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 應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 認為監護權人意見有理由時, 應予修正或調整 ; 認為無理由時, 應提出說明 37

43 第三章輔導與管教之方式第十二條對學生之輔導教師應以通訊 面談或家訪等方式, 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 必要時做成記錄 學生身心狀況特殊, 需要專業協助時, 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十三條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學生學業成就偏低, 未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者, 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 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 ( 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 動機與興趣較低 學習方法無效 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 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 ), 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 ( 如各種鼓勵 口頭說理 口頭勸戒 通知監護權人或補救教學等 ) 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時, 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 得以書面申請學校輔導室處理, 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第十四條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學生有下列行為者, 學校與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 一 違反法律 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二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四 危害校園安全 五 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十五條訂定校規 班規之限制 : 一 本校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二 本校校規 班規 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 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三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 學校對學生髮式採不染 燙, 不怪異 不過長 梳理整齊要求為主, 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四 除前項情形外, 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 本校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 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 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 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 以創造開明 信任之校園文化 五 本校班規 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 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第十六條教師之強制措施學生有下列行為, 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 不能制止 排除或預防危害者, 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 一 攻擊教師或他人, 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 或有攻擊 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 自殺 自傷, 或有自殺 自傷之虞時 三 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 身體 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第十七條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 得給予嘉勉, 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 得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 : 一 嘉獎 二 小功 38

44 三 大功 四 獎品 獎狀 獎金 獎章 五 其他持別獎勵 第十八條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 身心健康 家庭因素 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 採取下列措施或鼓勵增強改過遷善 :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 口頭糾正 三 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監護權人, 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 ( 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 罰其打掃環境 )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 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 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 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 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 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 經其他教師同意, 於行為當日, 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 予以書面懲處 十七 納入德行評量 十八 體能訓練 站立反省 靜坐 基本教練等其他適當措施, 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 且不得對學生造成身心傷害 十九 實施銷過鼓勵學生改變向善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 或教師發現, 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或確有上廁所 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 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第十九條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 或違規情節重大者, 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 一 警告 二 小過 三 大過 四 假日輔導 五 心理輔導 六 留校察看 七 經其他教師同意, 於行為當日, 暫時轉換班級 八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九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十 除前項之措施外, 必要時得為輔導安置之處分 39

45 第二十條學務處與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 一 依第十八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 情況急迫, 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 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室派員協助, 將學生帶離現場 必要時, 得強制帶離, 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二 就前項情形, 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 供其參考 三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 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 圖書館或輔導室等處, 參與適當之活動, 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四 學務處或輔導室於必要時, 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 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 衡量學生身心狀況, 在學務處或輔導室人員指導下, 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 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第二十一條監護權人及家長會協助輔導管教措施學務處或輔導室依第二十條實施管教, 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者, 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學生違規情形, 經學校學務處或輔導室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 學校得視情況需要, 委請班級 ( 學校 ) 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 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 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第二十二條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 一 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 設學生獎懲委員會 其組織 獎懲標準 運作方式等規定, 由校內相關單位主管 家長會代表 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二 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 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 瞭解事實經過, 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 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 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 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 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 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 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 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 始得為之 但情況急迫, 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 不在此限 四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 並充分討論與記載先前已實施之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五 學校除採取第三項所定處置外, 必要時, 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六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 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 或與監護權人面談, 以評估其效果 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 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 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 必要時, 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 ; 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 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第二十三條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 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 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二十四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為維護校園安全, 本校得訂定規則, 由學務處進行安全檢查 : 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 有合理懷疑, 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 得在第三人陪同下, 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 ( 如書包 手提包等 ) 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 ( 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 40

46 第二十五條違法物品之處理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 應儘速通知學校, 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但情況急迫時, 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 彈藥 刀械 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 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 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 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 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 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 一 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 猥褻或暴力之書刊 圖片 錄影帶 光碟 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 菸 酒 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 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 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 得予以暫時保管, 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 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 應負妥善管理之責, 不得損壞 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 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 學校不負保管責任, 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學生對公物之賠償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 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校之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由校內各相關單位主管 家長會代表 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 設學生獎懲委員會 其組織 獎懲標準 運作方式等規定, 由校內相關單位主管 家長會代表 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第二十九條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 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 瞭解事實經過, 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 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三十條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 應做成決定書, 並記載事實 理由及獎懲依據, 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第三十一條前項決定書, 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 得退回再議 第三十二條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之轉介措施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時, 發現學生有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者, 應將輔導與管教紀錄, 連同書面申請書送學校輔導室, 斟酌情形安排學生接受心理諮商, 或依法定程序接受特殊教育或治療 第三十三條學生之追蹤輔導與長期輔導教師 學務處及輔導室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之學生, 應追蹤輔導, 必要時應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共同輔導 學生須接受長期輔導時, 學校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 並協請社政 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三十四條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 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時, 應通報學校 學校應運用 高風險家庭評估表, 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 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 41

47 庭, 建立預警系統, 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 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 並得於事件發生時, 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 有效處理 第三十五條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 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立即向本縣 ( 市 ) 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一 施用毒品 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 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 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 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 立即通報本縣 ( 市 ) 主管機關, 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 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 立即向本縣 ( 市 ) 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知悉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 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 通知學校向本縣 ( 市 ) 政府或教育部通報 第三十六條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 家庭暴力 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事件, 應於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 ( 一一三專線 ), 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 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 應以密件處理, 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 不得洩漏或公開, 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 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第三十七條學校通報相關單位處理監護權人問題學生須輔導與管教之行為係因監護權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 經與其溝通無效時, 本校應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第四章獎懲規定第三十八條對學生行為所評定之獎懲, 並得視年齡之長幼 年級之高低 動機與目的 態度與手段 行為之影響 家庭之因素 平日之表現 行為之次數 行為後之表現 環境之因素 其他特殊因素等情形, 以為獎懲輕重之參考, 並以因材施教為原則, 重視個別案件之處理 第三十九條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規定 : 一 獎勵 : ( 一 ) 記嘉獎 ( 二 ) 記小功 ( 三 ) 記大功 ( 四 ) 特別獎勵 :1 公開表揚 2 獎品或獎金 3 獎狀二 懲罰 : ( 一 ) 記警告 ( 二 ) 記小過 ( 三 ) 記大過 42

48 ( 四 ) 留校察看 第四十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嘉獎 : 一 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 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 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 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 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六 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七 同學間能互相合作足為同學模範者 八 服務公勤特別盡職者 九 自動為公服務者 十 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 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 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精神者 十三 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四 愛護公務有具體事蹟者 十五 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 十六 按時繳週記, 內容充實者 十七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或比賽表現優良者 十八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第四十一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小功 : 一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 成績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 校外生活言行誠正表現優良校譽, 有具體事實者 三 擔任各級幹部負責 盡職, 表現優良者 四 維護公物, 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 推展倡導正當課餘活動, 成績優異者 六 熱心愛國運動, 具有具體事實者 七 熱心公益活動, 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八 見義勇為, 能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九 敬老扶幼, 有顯著事實表現者 十 舉發重大弊害, 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 拾物不昧, 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十二 維護團體秩序表現良好者 十三 參加各種服務工作表現優異者 十四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第四十二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大功 : 一 長期孝順父母, 尊敬師長 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 參加校外各種義工服務工作, 績效特別優異者 三 提供優良建議, 並能率先力行, 增進校譽者 四 維護學校或同學, 確有特殊事實表現, 堪為表率並增進校譽者 五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或比賽, 成績特別優良, 因而增進校譽者 六 拾物不昧, 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七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43

49 第四十三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特別獎勵 : 一 累計滿三大功, 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 長期表現孝順父母, 尊敬師長 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 有具體事實者 三 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 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四 有特殊義勇行為, 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 有特殊優良行為, 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 舉發重大不法活動, 經查明屬實者 七 德 智 體 群 美五育總成績特優者 八 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 第四十四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警告 : 一 禮貌不周, 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 與同學吵架, 情節輕微者 三 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 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四 隨地吐痰 邊走邊吃或拋棄物影響環境衛生, 情節輕微者 五 升降旗或各項集會, 故意擾亂秩序, 經提醒後不知改正者 六 行為散漫, 言行態度輕浮, 經提醒後不知改正者 七 參加團體活動欠熱心, 經提醒後不知改正者 八 遲到早退或不按時作息, 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九 在公共場所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者 十 破壞公物不主動報告者 十一 隨地亂吐口香糖者 十二 未依本校學生服儀標準穿著到校者 十三 不遵守班級共同規範影響生活常規秩序, 情節輕微者 十四 上課 自習任意講話 擅離座位, 影響課堂秩序, 經提醒後不知改正者 十五 午休時喧嘩影響他人睡眠者 十六 上課擅閱其他書刊 聽 mp3 者 等非正常學習行為, 經提醒後不知改正者 十七 不遵守交通規則及上 放學未依人車分道路隊規定者 十八 早自習遲到, 乙週內累計 2 次以上者 十九 機車未依本校停車規定停放, 情節輕微, 經提醒後不知改正者 二十 使用校園網路違犯下列侵害智慧財產權或濫用網路系統之行為者 : ( 一 )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 二 ) 違法下載 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 三 ) 冒用他人姓名及資料, 情節輕微者 ( 四 )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 將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 五 )BBS 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之文章, 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 而仍任意轉載 ( 六 )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 七 ) 窺伺他人之電子郵件及檔案 ( 八 ) 以破解 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或使用虛假帳號等方式, 未經授權使用綱路資源者, 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 九 ) 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 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 ; 或以灌爆信箱 掠奪資源等方式, 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 十 ) 使用校園電腦從事線上遊戲 ( 含光碟遊戲 ) 聊天或收視影片者 上列各項規定之處分如情節重大者, 得改記小過一次, 其另有違法行為時, 44

50 尚應依民法 刑法 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小過 : 一 欺騙師長 同學或朋友, 試圖造成他人權益受損或規避自身責任, 情節輕微者 二 故意損壞公物, 或攀折公有花木, 情節輕微者 三 以任何名義過度嬉戲 ( 如阿魯巴 丟水球 抹刮鬍泡 奶油 等 ), 擾亂校園秩序或破壞校園安全因素考量者 四 違反考場規則, 情節輕微者 五 攜帶或閱讀不正當之書刊或圖片 影片, 光碟片或卡帶者 六 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七 言行不檢, 經糾正不改進者 八 私拆他人函件者 九 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 擔任各級幹部, 不負責盡職, 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一 不遵守交通規則, 情節輕微, 經勸導後不知改正者 十二 無故缺席校內 外重要集會者 ( 返校日 返校打掃 升旗 學生週會 開學典禮 學期休業式 運動會 校慶 等 ) 十三 攜帶香菸 打火機 檳榔 酒類等者 十四 攜帶物品影響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 經勸導後不知改正者 十五 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者 十六 冒用他人證件或證件借予他人使用者 十七 非法盜拷版權影帶 光碟片(磁片), 違反智慧財產權者 十八 涉及性騷擾 性霸凌等情節尚輕,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屬實者 十九 於校內發生合意性行為,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 並有危害校園環境秩序 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者 二十 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 情節嚴重者 二十一 塗抹牆壁公物, 有礙觀瞻者 二十二 未經許可任意進入辦公室翻閱或取用物品者 二十三 未依本校學生服儀標準穿著到校或參加重要校外考試, 經勸導後不知改正者 二十四 未依本校 使用行動電話管理辦法 違規使用者 二十五 攜牌入校及非社團活動教室玩牌者 二十六 合法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 二十七 搭乘無照者機車, 經查證屬實者 二十八 騎乘機車未依本校停車規定申請停放, 經提醒後不知改正者 二十九 學生使用校園網路,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 二 ) 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 三 )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違法之活動或行為, 情節較輕者 ( 四 ) 冒用他人姓名及資料, 情節較重者 上列各項規定之處分如情節重大者, 得改記大過一次, 其另有違法行為時, 尚應依民法 刑法 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大過 : 一 參加或組織不良幫派, 造成他人身心傷害或名譽減損, 情節重大屬實者 二 唆使或煽動鬥毆事件, 情節輕微者或於鬥毆中圍觀或助勢者 45

51 三 態度傲慢, 公然侮辱師長 ( 含肢體動作 言語不敬 吼罵 網路散播 等 ), 致他人名譽減損屬實者 四 以任何形式考試舞弊經查屬實者 五 竊盜行為經查屬實, 情節尚輕者 六 未經當事人允許, 擅自拿取或使用他人財物者 七 在校外擾亂公共秩序, 情節重大者 八 無照駕駛者 九 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十 塗改點名簿 請假單或其他文件者 十一 拾物不送招領者, 據為己有者 十二 在校內 外公然吸煙 酗酒 藥物濫用 嚼檳榔違規者 十三 出入禁止 18 歲以下進入之場所 十四 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 須依公物照價賠償金額 ) 十五 同學間肢體衝突經查屬實者 十六 攜帶違禁物品, 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七 有威脅 恐嚇 勒索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八 欺騙師長, 試圖造成他人權益受損或規避自身責任, 拒絕承認經查屬實者 十九 未經任課教師允許, 擅自以手機或照相 攝影器材, 於課中拍攝或將拍攝內容逕行傳播, 致他人權益或學校整體形象 名譽減損屬實者 二十 無故反抗師長指導, 嚴重不服管教, 情節輕微者 二十一 爬牆蹺課外出及未依規定請假逕出校門者 二十二 在校內公然賭博者 二十三 涉及性騷擾 性霸凌及性侵害等情節重大,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屬實者 二十四 無故擅入異性廁所經查屬實者 二十五 以各種方式侵入校園網路伺服器, 篡改學籍 成績或其他資料情節較輕者 二十六 校內聚眾 (2 人含以上 ) 圍事 談判 議和, 未肇事端且情節輕微者 第四十七條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應予留校察看 : 一 屢犯校規, 情節嚴重, 但深知悔悟者 二 參加不良幫派組織, 經勸導後脫離者 三 校內 外聚眾 (2 人含以上 ) 教唆 圍事 談判 議和, 已肇事端惟情節輕微者 四 違規懲處已滿三大過者 五 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 屢誡不悛者 六 毆打他人或互毆, 不聽制止或拒絕調解者 第四十八條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 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 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 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 輔導教官 輔導教師, 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 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 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三 警告及小過之懲處, 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 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 輔導教官 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 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 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 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 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經校長核定 46

52 後公布 五 懲處之決定, 應以書面 ( 獎懲通知書 ) 記載懲處事實 理由及依據, 並附記救濟方法 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 函知當事人 為重大之懲處, 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第四十九條學生 法定代理人 家長或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二十日內, 如有不服者, 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五十條學生之獎懲由導師考查記錄, 作為平時輔導與期末德行成績之依據 第五十一條學生在校修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 但對等之功過得以相抵, 離校時功過記錄均即消失 第五十二條學生之獎懲, 應隨時列舉事實, 以書面通知家長 ; 並於學期結束時填入學生成績通知書中 第五十三條學生因違犯重大校規而本要點未規定者, 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之 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五十六條禁止體罰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第五十七條禁止刑事違法行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 並應避免有誹謗 公然侮辱 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第五十八條禁止行政違法行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 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五十九條禁止民事違法行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 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 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六十條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 學校應予以告誡 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 學校應按情節輕重, 予以懲處 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 學校應按情節輕重, 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 予以申誡 記過 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 情節重大者, 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紛爭處理及救濟第六十一條申訴之提起本校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 如有不服, 教師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其以言詞為之者, 應錄音或作成紀錄 47

53 本校學生之父母 監護人或其受託人, 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本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 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 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一項言詞作成之紀錄, 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 學生或代理人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就學之年級及班級或服務單位 住居所 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 學生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訴者, 應檢附委任書, 並載明其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住居所 聯絡電話 三 申請調查之主要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四 經向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第六十二條申訴案件之處理一 本校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 得以書面向學校輔導室提出申訴 二 本校輔導室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其組織及評議規定由輔導室邀集校內相關人員及家長共同定之 三 本校學生受開除學籍 輔導轉學或類此之處分, 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 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家長監護人代理之 第六十三條申訴評議之執行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 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施不得繼續執行, 已執行之處分應撤銷 管教措施不能撤銷者, 學校或教師應斟酌情形, 對申訴人施以致歉 回復名譽或課業輔導等補救措施, 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協助處理紛爭經當事人請求或必要時, 學校應協助教師處理紛爭 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 與監護權人發生爭議 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時, 學校應依教師之請求, 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七章附則第六十五條提供所需之設施及用品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工作所需之設施 ( 如諮商處所 ) 物品( 如錄音機電話傳真 ) 及文件表單 ( 如輔導管教記錄表 家長通知書 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申請表 獎懲委員會裁決書 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函 學生申訴單 ), 由本校行政單位統一提供之 第六十六條對特殊教育學生之輔導與管教教師依特殊教育法對學生實施特殊教育時, 其輔導管教應依個別教育計畫實施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之施行本辦法呈校長核可並提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48

54 成功工商學生德行評量考查辦法 中華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 : 本辦法依教育部 103 年 1 月 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A 號令訂定高級中等學 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修訂辦理 第二條 :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 分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 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德行評 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 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第三條 : 學生德行評量應考查學生修己善群之美德, 考查應以文字評述德行表現予以評定之 第四條 : 學生德行評量依照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 服務學習 獎懲紀錄 出 缺席紀錄評定之, 並提學生學務會議審議, 舉凡學生表現優異或重大違規事件, 由相關師長提出具體建議後, 另由學校酌予獎勵或懲處 第五條 : 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 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 其項目如下 : 一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 : 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 整潔習慣 禮節 班級服務 社團活動 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 服務學習 : 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 規劃生涯發展 提升生活素養 體驗社區實際需求, 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 獎懲紀錄 四 出缺席紀錄 五 具體建議 第六條 : 德行評量之獎懲,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獎勵 : 分為嘉獎 小功及大功 二 懲處 : 分為警告 小過 大過及留校察看 三 學生之獎懲, 除應通知學生 導師 家長或監護人外, 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四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 事由 程序 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 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及改過遷善實施要點行之 五 在校期間 功過相抵後, 滿三大過合於留校察看者, 並自留校察看期間(自受留校察看處份之時起)再受記過以上處分將予以輔導及安置或輔導轉學 第七條 :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 由導師依第五條各項目規定, 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 依行為事實記錄, 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作為學生輔導及安置依據, 評量考核具體建議表如附表 重 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 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八條 : 留校察看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 學期結束經獎懲委員會審議為撤銷或延長處分之決議時, 經報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第九條 : 出缺席紀錄列入德育評量之標準 : 一 學生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 應辦理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二 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 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 應依據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49

55 輔導方式 : 包括約談學生 實施家訪或家長到校面談 編組專任老師實施專案輔導及輔導室追蹤輔導等 安置方式 : 包括辦理專案補假 參加期中 期末成長營 更換班級 家長帶回管教及輔導轉學等 第十條 : 學生之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 服務學習 獎懲紀錄 出缺席紀錄 具體建議等各項考查結果, 應適時通知學生 導師 家長或監護人, 並紀錄於相關表冊內 有異常者, 應由有關單位 ( 人員 ) 加強輔導, 並於學期 ( 年 ) 結束, 填入學生成績通知單內 第十一條 : 學期德行考查結果之文字評述, 於學期結束時, 由導師或相關教師綜合評定之, 並將成績送回學務處辦理 第十二條 : 在校期間功過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由導師依第二條各項目規定提出具體建議於學生事務會議中提議 - 留校察看並經校長核定辦理 ( 留校察看經核定後乙週內, 導師通知留察學生及其家長至校書寫保證書, 其中滿三大過之時程計算, 以每一學年累計計算 ) 第十三條 : 期末學生德行成績考查, 經學生事務會議討論審議, 凡行為偏差嚴重者 經討論決議後得採下列方式實施輔導及安置處理 : 1. 參加成長營 2. 留校察看 3. 輔導轉入本校進修學校 4. 輔導轉學 凡經審議決定予以留校處置者, 均應參加寒 暑假學生成長營輔導, 且其參加成長營之表現應經學務處考核通過, 惟本校學生在校期間僅有二次參加成長營機會 不願參加學生成長營輔導者, 協助其輔導轉學 第十四條 :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 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 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二 不符合畢業規定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三 修業期間逾五年 ( 包括重讀及不包括休學 ), 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數而未能畢業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十五條 : 為配合學生各類獎助學金申請 各大專校院推甄所需及供本校內部參考, 另將德育成績考查加 扣分表準與換算等第標準分述如下 : 一 學生德行成績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 並依照出缺席情形 獎懲記錄 日常表現 ( 含公眾服務 ) 考查 團體活動考查等資料評定之, 並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 累積分數超過一百分者, 另由學校酌予獎勵 二 學生德行成績採下列標準轉換為等第記分法 : ( 一 ) 九十分以上至九十九分為優等 ( 二 ) 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 ( 三 )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 四 )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為丙等 ( 五 ) 五十九分以下為丁等 三 學生出缺席考查結果, 依左列各款標準加減分數 : ( 一 ) 全學期無曠課, 事假 病假記錄者加三分 50

56 ( 二 ) 曠課一小時者減 0.5 分 ( 三 ) 遲到 早退四次減一分, 升旗 早操自習集會等無故不參加每次減 0.5 分 ( 四 ) 事假每達十二小時者, 減一分, 因喪葬或特別事故准假在一週以內者不予減分, 但超過一週以上者, 其超過部份依事假之減分標準處理 ; 須檢附家長及相關證明 ( 五 ) 病假每達廿四小時者, 減一分, 須檢具醫院證明 ( 收據或掛號單 ) 且經查證屬實者 如未繳證明文件則以事假規定減分 ( 六 ) 請假作業除事假先行完成請假手續, 餘均三天內完成 四 導師或有關老師之考核得依下列各款資料或記錄並參酌學生日常表現而予以加減分, 其加減分數以七分為限 : ( 一 ) 導師平日觀察學生個別行為及談話紀錄 ( 二 ) 教職員對於學生行為之觀察及紀錄 ( 三 ) 學生自我反省及互相檢討之紀錄 ( 四 ) 學生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或紀錄 五 學生活動科目及團體活動考查, 依下列各款辦理 : ( 一 ) 由社團指導教師依學生參與社團活動出席情形 學習態度 團隊精神 活動成效等, 綜合評定加減分數, 其加減分數以三分為限 ( 二 ) 由學校舉辦長期性班際競賽, 獲得學期成績優良或未達規定最低標準之班級, 加減該班學生德行學期成績, 其加減分數最多以三分為限 成績優良班級中, 表現欠佳之學生及成績未達規定最低標準之學生, 則不予加分或減分 第十六條 : 本辦法呈校長核可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51

57 成功工商學年第學期學生德行評量考核具體建議表班級 : 座號 : 導師 : 考核人 : 日期 : 年月日 姓名學號性別 男 女手足 兄姊弟妹 生日家長資料 項目項次 一 年月日 電話手機 住址 父 存 歿姓名 : 職業 : 電話 : 母 存 歿姓名 : 職業 : 電話 : 監護人 ( 稱謂 : ) 姓名 : 職業 : 電話 : 日常生活綜合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德行事實綜合評量 學生待人誠信 整潔習慣 禮節服儀 班級服務 社團活動 校內活動競賽 校外活動競賽 校內行為表現 校外行為表現 德行評量考核意見 二 服務學習 尊重生命價值家庭關係生涯發展規劃生活素養提升社區服務公共服務 公民意識及責任感三獎懲紀錄四出缺席紀錄 五註記 具體建議 合情合理合法之具體可行方案 一 學生同儕關係 兩性交往 網路問題 ( 交友 謾罵等 ) 抽菸 嚼食檳榔 家庭關係 學習意願 打架滋事及公民意識的具備等, 均納入德行評量考核項目 二 表格不足者自行延伸 52

58 成功工商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30 日修正案草案擬定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本要點依教育部 103 年 3 月 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號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學生實際狀況訂定之 二 依本要點對學生行為所評定之獎懲, 並得視年齡之長幼 年級之高低 動機與目的 態度與手段 行為之影響 家庭之因素 平日之表現 行為之次數 行為後之表現 環境之因素 其他特殊因素等情形, 以為獎懲輕重之參考, 並以因材施教為原則, 重視個別案件之處理 三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規定 : (一)獎勵 : 1. 記嘉獎 2. 記小功 3. 記大功 4. 特別獎勵 : ( 1 )公開表揚( 2 )獎品或獎金( 3 )獎狀(二)懲罰 : 1. 記警告 2. 記小過 3. 記大過 4. 留校察看 四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嘉獎 :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六)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七)同學間能互相合作足為同學模範者 (八)服務公勤特別盡職者 (九)自動為公服務者 (十)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精神者 (十三)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四)愛護公務有具體事蹟者 (十五)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 (十六)按時繳週記, 內容充實者 (十七)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或比賽表現優良者 (十八)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五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小功 : (一)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 成績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53

59 (二)校外生活言行誠正表現優良校譽, 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 盡職, 表現優良者 (四)維護公物, 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推展倡導正當課餘活動, 成績優異者 (六)熱心愛國運動, 具有具體事實者 (七)熱心公益活動, 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八)見義勇為, 能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九)敬老扶幼, 有顯著事實表現者 (十)舉發重大弊害, 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拾物不昧, 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十二)維護團體秩序表現良好者 (十三)參加各種服務工作表現優異者 (十四)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六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大功 : (一)長期孝順父母, 尊敬師長 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參加校外各種義工服務工作, 績效特別優異者 (三)提供優良建議, 並能率先力行, 增進校譽者 (四)維護學校或同學, 確有特殊事實表現, 堪為表率並增進校譽者 (五)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或比賽, 成績特別優良, 因而增進校譽者 (六)拾物不昧, 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七)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七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特別獎勵 : (一)累計滿三大功, 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順父母, 尊敬師長 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 有具體事實者 (三)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 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 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 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舉發重大不法活動, 經查明屬實者 (七)德 智 體 群 美五育總成績特優者 (八)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 八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警告 : (一)禮貌不周, 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與同學吵架, 情節輕微者 (三)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 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四)隨地吐痰 邊走邊吃或拋棄物影響環境衛生, 情節輕微者 (五)升降旗或各項集會, 故意擾亂秩序, 經提醒後不知改正者 (六)行為散漫, 言行態度輕浮, 經提醒後不知改正者 (七)參加團體活動欠熱心, 經提醒後不知改正者 (八)遲到早退或不按時作息, 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九)在公共場所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者 (十)破壞公物不主動報告者 (十一)隨地亂吐口香糖者 (十二)未依本校學生服儀標準穿著到校者 54

60 (十三)不遵守班級共同規範影響生活常規秩序, 情節輕微者 (十四)上課 自習任意講話 擅離座位, 影響課堂秩序, 經提醒後不知改正者 (十五)午休時喧嘩影響他人睡眠者 (十六)上課擅閱其他書刊 聽 mp3 者 等非正常學習行為, 經提醒後不知改正者 (十七)不遵守交通規則及上 放學未依人車分道路隊規定者 (十八)早自習遲到, 乙週內累計 2 次以上者 (十九)機車未依本校停車規定停放, 情節輕微, 經提醒後不知改正者 (二十)使用校園網路違犯下列侵害智慧財產權或濫用網路系統之行為者 : 1.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2. 違法下載 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3. 冒用他人姓名及資料, 情節輕微者 4.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 將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5.BBS 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之文章, 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 而仍任意轉載 6.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7. 窺伺他人之電子郵件及檔案 8. 以破解 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或使用虛假帳號等方式, 未經授權使用綱路資源者, 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9. 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 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 ; 或以灌爆信箱 掠奪資源等方式, 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10. 使用校園電腦從事線上遊戲 ( 含光碟遊戲 ) 聊天或收視影片者 上列各項規定之處分如情節重大者, 得改記小過一次, 其另有違法行為時, 尚應依民法 刑法 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小過 : (一)欺騙師長 同學或朋友, 試圖造成他人權益受損或規避自身責任, 情節輕微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 或攀折公有花木, 情節輕微者 (三)以任何名義過度嬉戲 ( 如阿魯巴 丟水球 抹刮鬍泡 奶油 等 ), 擾亂校園秩序或破壞校園安全因素考量者 (四)違反考場規則, 情節輕微者 (五)攜帶或閱讀不正當之書刊或圖片 影片, 光碟片或卡帶者 (六)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七)言行不檢, 經糾正不改進者 (八)私拆他人函件者 (九)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擔任各級幹部, 不負責盡職, 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一)不遵守交通規則, 情節輕微, 經勸導後不知改正者 (十二)無故缺席校內 外重要集會者 ( 返校日 返校打掃 升旗 學生週會 開學典禮 學期休業式 運動會 校慶 等 ) (十三)攜帶香菸 打火機 檳榔 酒類等者 (十四)攜帶物品影響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 經勸導後不知改正者 (十五)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者 (十六)冒用他人證件或證件借予他人使用者 (十七)非法盜拷版權影帶 光碟片(磁片), 違反智慧財產權者 (十八)涉及性騷擾 性霸凌等情節尚輕,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屬實者 (十九)於校內發生合意性行為,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 並有危害校園環境秩序 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者 55

61 (二十)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 情節嚴重者 (二十一)塗抹牆壁公物, 有礙觀瞻者 (二十二)未經許可任意進入辦公室翻閱或取用物品者 (二十三)未依本校學生服儀標準穿著到校或參加重要校外考試, 經勸導後不知改正者 (二十四)未依本校 使用行動電話管理辦法 違規使用者 (二十五)攜牌入校及非社團活動教室玩牌者 (二十六)合法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 (二十七)搭乘無照者機車, 經查證屬實者 (二十八)騎乘機車未依本校停車規定申請停放, 經提醒後不知改正者 (二十九)學生使用校園網路,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2. 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3.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違法之活動或行為, 情節較輕者 4. 冒用他人姓名及資料, 情節較重者 上列各項規定之處分如情節重大者, 得改記大過一次, 其另有違法行為時, 尚應依民法 刑法 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十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大過 : (一)參加或組織不良幫派, 造成他人身心傷害或名譽減損, 情節重大屬實者 (二)唆使或煽動鬥毆事件, 情節輕微者或於鬥毆中圍觀或助勢者 (三)態度傲慢, 公然侮辱師長 ( 含肢體動作 言語不敬 吼罵 網路散播 等 ), 致他人名譽減損屬實者 (四)以任何形式考試舞弊經查屬實者 (五)竊盜行為經查屬實, 情節尚輕者 (六)未經當事人允許, 擅自拿取或使用他人財物者 (七)在校外擾亂公共秩序, 情節重大者 (八)無照駕駛者 (九)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十)塗改點名簿 請假單或其他文件者 (十一)拾物不送招領者, 據為己有者 (十二)在校內 外公然吸煙 酗酒 藥物濫用 嚼檳榔違規者 (十三)出入禁止 18 歲以下進入之場所 (十四)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 須依公物照價賠償金額 ) (十五)同學間肢體衝突經查屬實者 (十六)攜帶違禁物品, 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七)有威脅 恐嚇 勒索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八)欺騙師長, 試圖造成他人權益受損或規避自身責任, 拒絕承認經查屬實者 (十九)未經任課教師允許, 擅自以手機或照相 攝影器材, 於課中拍攝或將拍攝內容逕行傳播, 致他人權益或學校整體形象 名譽減損屬實者 (二十)無故反抗師長指導, 嚴重不服管教, 情節輕微者 (二十一)爬牆蹺課外出及未依規定請假逕出校門者 (二十二)在校內公然賭博者 (二十三)涉及性騷擾 性霸凌及性侵害等情節重大,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屬實者 (二十四)無故擅入異性廁所經查屬實者 (二十五)以各種方式侵入校園網路伺服器, 篡改學籍 成績或其他資料情節較輕者 56

62 (二十六)校內聚眾 (2 人含以上 ) 圍事 談判 議和, 未肇事端且情節輕微者 十一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應予留校察看 : (一)屢犯校規, 情節嚴重, 但深知悔悟者 (二)參加不良幫派組織, 經勸導後脫離者 (三)校內 外聚眾 (2 人含以上 ) 教唆 圍事 談判 議和, 已肇事端惟情節輕微者 (四)違規懲處已滿三大過者 (五)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 屢誡不悛者 (六)毆打他人或互毆, 不聽制止或拒絕調解者 十二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 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 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 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 輔導教官 輔導教師, 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 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三)警告及小過之懲處, 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 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 輔導教官 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 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 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 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五)懲處之決定, 應以書面 ( 獎懲通知書 ) 記載懲處事實 理由及依據, 並附記救濟方法 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 函知當事人 為重大之懲處, 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十三 學生 法定代理人 家長或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二十日內, 如有不服者, 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十四 學生之獎懲由導師考查記錄, 作為平時輔導與期末德行成績之依據 十五 學生在校修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 但對等之功過得以相抵, 離校時功過記錄均即消失 十六 學生之獎懲, 應隨時列舉事實, 以書面通知家長 ; 並於學期結束時填入學生成績通知書中 十七 學生因違犯重大校規而本要點未規定者, 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之 十八 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 學生改過遷善實施要點另訂之 十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陳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57

63 成功工商 學生班級生活榮譽競賽 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 98 年 8 月 10 日修訂並陳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28 日修訂並陳校長核定 壹 依據 : 一 教育部頒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生活輔導手冊 暨軍訓工作相關計畫辦理 二 本縣學生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相關計畫暨結合本校實際現況辦理 貳 目的 : 藉由班與班之評比方式來提升學生之生活教育, 養成其良好的生活習慣 進而培養同學負責任 守紀律 與重榮譽的觀念, 共同營造和諧的校園和有序的求學環境 參 競賽項目 : 一 一般違規 個人因服儀 禮節 秩序等違犯 ( 反 ) 校規而情節輕微者 二 集合秩序 全校性之集會升旗 週會 各項典禮或年級整體性集合等班級 個人違犯 ( 反 ) 秩序者 三 午休秩序 各班中午午休時段的秩序狀況 四 安全檢查 每週實施定時 ( 如集會後抽檢各年級班級等 ) 與不定時 ( 上課時段等 ) 抽查, 抽檢內容計有服儀 人數清點 違規 違禁品等之查察等要項 五 臨時外出 每日到校後因故請假外出者 六 遲到情形 每日未能按時到校者 ( 於每日早上七時三十分起算登記 ) 七 缺曠情形 每日各班出席狀況 八 特殊事件 因違反校規而記警告以上之處分者 九 課堂查課 教務處就查課所見綜簽核定後送生輔組彙整 十 其他競賽 舉凡各項班級競賽活動或整體性之比賽等 肆 實施方式 : 一 以 班級 為競賽單位實施評比 每週發佈週成績, 每學期發佈學期總成績 二 評分人員 : ( 一 ) 全校教 職員皆負有訓導 輔導之權利與責任 ( 對違規同學實施糾處 登記 通報 簽處等輔導措施) ( 二 ) 糾察隊 交通服務隊等經教官室訓練後核定值勤之同學 三 每週週成績統計總表如附件一 伍 評分標準 : 各班每週基本分數 以八十五分 計算 一 一般違規 視同學違犯 ( 反 ) 校規之情節實施扣分 各級訓輔人員將同學違失情形詳加登載於登記表內送生輔組統一彙整扣分 違規 58

64 登記表與缺失扣分標準表詳如附件二 三 二 集合秩序 各年級分別由兩位同學 ( 非同年級同學 ) 擔任評分 於活動結束後將評分表送教官室彙整, 兩位同學所評定之扣分分數平均即為班級該次活動之扣分分數, 列為當週週成績算 扣分登記 ( 標準 ) 表如附件四 三 午休秩序 由糾察隊每日編組於午休時段依據附件五評分表與附件五 一午休點名單實施評分 四 安全檢查 由各處室主任 訓育組 ( 值週老師 ) 教官室 體育組 衛生組等組成檢查小組, 對抽中之班級實施服儀 人數與違禁 違規品等之清查 服儀依一般違規標準扣分 ; 集會無故未到每一人次扣一分 違禁 違規區分個人與團體 ( 如無人承認等 ) 扣分 安全檢查暨處理情形建議單如附件六 五 臨時外出 每日到校後因故請假外出者每一人次扣 五分 其中公 喪假不扣分 外出請假單如附件七 六 遲到情形 每日未能按時到校者 ( 每日早上七時三十分起登記 ) 每一人次扣 五分 另個人乙週內累計達兩( 含 ) 次者另案簽處記警告乙次, 惟不列入特殊事件扣分, 登記表如附件八 七 缺曠情形 每日各班由班長或風紀股長於早上第一節下課時至教官室填寫缺曠統計表, 將缺席同學依事故類由確實填寫 喪假 公假不扣分 ( 另特殊原因如車禍 重大疾病者, 經該班導師於導師會報說明後可免扣分 ) 其餘每一人次扣 五分; 當日班級未完成填寫者扣兩分 ; 填寫不確實者除專案議處並扣班級三分 缺曠統計登記表如附件九 八 特殊事件 由學生班上導師簽處者不予扣分, 其他教職員簽處者由生輔組依下表所列標準扣分 : 懲處類別扣分懲處類別扣分 改變環境 ( 勒轉 ) 扣十分小過兩次扣二分 留校察看 ( 含併前過者 ) 扣九分小過乙次扣一分 大過兩次扣六分警告乙次 ( 兩次 ) 扣 三分 ( 六分 ) 大過乙次 扣三分 登記彙整表如附件十 九 課堂查課 由教務處擬定計畫依查課記錄彙整並簽會導師知悉 轉呈校長核定後納入週成績扣分 十 其他競賽 ( 一 ) 舉凡班內發生打架 鬥毆 逃學突發事件, 班級幹部應主動立即向生輔組教官 導師報告 若未報告反映者扣班級總成績 五分 59

65 ( 二 ) 班級同學於走道 教室追逐 嘻鬧因而損壞公物引起校園騷動者扣 三分 ( 三 ) 全班提前下課於校園內任意走動者扣 三分 ( 四 ) 各處室舉辦活動或競賽應如期繳件參賽之資料 作品或應填寫之資料等, 未能按時繳交 ( 完成 ) 者扣 二分 ( 五 ) 每月服儀檢查全班於全校檢查時間前完成者或升旗服儀抽檢全班合格者, 均列入當週加分 陸 成績核算公佈 : ( 一 ) 班級成績核算由生輔組統計經簽會導師轉呈校長核定後公佈, 並於集會表揚績優班級 ( 二 ) 為便於作業, 乙週 之起算為當週之週一至週五為乙週範圍 ( 三 ) 每學期期末總成績之核算以訓育組操評成績截止日期為準 ; 但為符合公平原則, 至期末之評比週成績仍列入下一學期總成績核算 ( 四 ) 總成績核算為求公允以 加權計分 方式實施, 核算公式如後 : 1. 全校人數 除以 班級數 等於 班級平均人數 2. 班級平均人數 除以 班級人數 乘以 當週該班總扣分 等於 班級當週加權扣分 3. 總分八十五分 減去 班級當週加權扣分 加上 團體加分分數 即為 當週該班總成績 ( 五 ) 每學年上學期週成績與總成績不分年級實施綜合評比 ; 下學期期末總成績採三年級與一 二年級兩大部分實施評比 週成績仍採綜合評比方式 柒 獎懲規定 : 一 獎勵部份具體做法 : ( 一 ) 月成績方面 每月不分年級綜合評比取班級總數之六分一班級為績優班, 於集會時頒發班級獎狀乙幀 另績優班班長 副班長與風紀股長各記小功乙次 ( 由教官室綜簽 ), 導師亦可視同學表現自行擇優簽獎, 每人以不超過小功二次為原則 ( 二 ) 班級獎勵 : 每月第一名班級 ( 榮譽班 ) 每週五可穿便服或班服 ( 是否製作班服, 由各班自行決定 ) 至校上課 ( 乙個月 ) 及每週五可訂購外食 每月二至六名於每週五可訂購外食 上述班級獎勵, 各班導師可視班級表現, 決定是否取消 ( 三 ) 學期總成績方面 各班依各月月成績累計平均後取績優班級 每一學年上學期綜合取 60

66 全校班級數之六分之一為績優班級, 下學期班級數區分三年級與一 二年級兩大部分, 各取前六分之一班級為績優班級 ( 原則上績優班級數不超過八班 ) 各績優班級依序排, 於學期未績優班級學生各操行成績 五 四 三分 之獎勵 上述總成績須達七十五分將辦理獎勵 二 懲處部份具體做法 : ( 一 ) 月成績方面 每月平均成績核算在 六十五分 含 以下者為迎頭趕上班級 ( 最後三班 ) 除公佈外, 並由該班導師於乙週內召開檢討會, 會後將記錄送生輔組備查 檢討會會議記錄如附件十一 連續三個月迎頭趕上之班級, 導師輔導全班於當週假日實施自強教育 ( 二 ) 學期總成績方面 學期績經核算在 六十五分 含 以下者, 於休業式後留校檢討 三 導師獎懲部份具體做法 : ( 一 ) 學期成績優良班級導師之獎勵簽奉校長核定後移人事室辦理敍獎事宜 ( 二 ) 學期中連續三個月迎頭趕上考績列為乙等 上下學期成績均為迎頭趕上之班級不予續聘, 總成績彙整表交由訓育組 人事室專案辦理 捌 其他事項 : 一 本計畫之實施原則上以公平公正 加扣分 為主 ( 加分項目以團體方式實施以求公允 ) 二 加分事項須先經過導師會議宣導後, 全班整體表現優良事蹟明確者, 經生輔組簽奉定後始列入當週週成績加分, 加分分數不採加權計分方式 ( 即當週扣分後實得分數再加上加分之分數核算排序 ) 三 各項活動欲實施生活榮譽競賽加分時, 其活動競賽性質須包含全校性 ( 含重大集會秩序表現 ), 加分分數為一至五分 玖 本計畫於簽奉校長核定後實施 ; 若有未盡事宜得另令補充之 61

67 成功工商學生請假規定 中華民國 85 年 8 月 1 日訂定 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18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 學生在上課 自習 集會 課外活動 升旗及寒 暑假返校日 打掃等 時間內, 因故不 能到校時必須依規定請假, 凡未經請假擅自缺席者, 一律以曠課論 貳 學生請假時間為早上 節下課時間送至輔導教官處, 第 5 6 節下課至班級櫃取回 假簿 參 請假假別區分說明 : 一 事假 : 學生應於事假前 3 日, 檢具家長或相關證明附在請假簿內, 完成請假手續始准 假 二 病假 : 學生因病請假,1 至 2 日者以就診收據 (3 日以上應附醫院診斷證明書缺醫院 證明書者一律核予事假 ) 附在假簿內送交輔導教官處核假 三 喪假 : 學生因喪請假, 直系血親者, 祖父 ( 母 ) 可請假 7 日 外祖父 ( 母 ) 可請假 3 日 ; 旁系血親者 兄弟 姊妹者可請假 1 至 2 日, 附訃文或死亡證明影本為憑 四 公假 : ( 一 ) 學生參加校內 外活動或競賽, 由該學程或主辦單位主管 ( 組長 ) 事先檢具公文學生名冊至生活輔導組辦理 ( 二 ) 由學校處 ( 室 ) 主任或學程召集人簽署填寫公假單 ( 檢附證明或簽呈影本 ), 當日送交生活輔導組辦理, 延後補公假者不予受理 一律以曠課處理 ( 三 ) 役齡同學處理兵役之體檢 身家調查及抽籤等個人事務依公假辦理 五 產假 : 學生因懷孕生產請假, 其產假區分 : ( 一 ) 產前假 : 學生因懷孕可請產前假 ( 產檢 安胎 ) 8 日 ( 含例假日 寒 暑假 ) ( 二 ) 分娩假 : 學生因懷孕需持嬰兒出生證明請分娩假 42 日 ( 含例假日 寒 暑假 ) ( 三 ) 流產假 : 學生懷孕不足 3 月可請假 1 週 懷孕不足 7 月可請假 2 週 ( 含例假日 寒 暑假 ) ( 四 ) 育嬰假 : 學生因哺育需求可請假 1 至 2 週 ( 限哺育三歲以下幼兒需因幼兒醫療照 顧 預防接種及無親屬托育等相關事宜 ) 持幼兒相關身分證件請假 ( 含例 假日 寒 暑假 ) 肆 准假權限與程序 : 學生請假一律由導師簽證後, 連同證明核轉輔導教官處 一 1 至 2 日由輔導教官核假 ( 學校重要慶典或集會經導師輔導教官簽核後, 由生輔組 組長核准 ) 二 3 天以內由輔導教官簽證, 轉呈生活輔導組組長核假 三 3 天以上 6 天以下由生活輔導組組長簽證, 轉呈學務主任核假 四 1 週以上者由學務主任簽證, 轉呈校長核准 伍 學生外出請假 : 一 學生到校後因事或因病請假外出者, 需經導師連絡家長確認後, 學生至教官室填寫外 出單並請導師於第 2 聯 - 甲聯書寫 已聯絡家長 字樣, 再至教官室請教官確認蓋章 後 ( 第 1 聯 - 甲聯學生自存 ) 始准外出 ( 出校門時將第 2 聯 - 乙聯交存警衛先生 ) 二 學生午休 放學留校輔導期間, 除特殊原因外 不得請假外出, 如需因公外出請派遣 單位主管或組長於外出單 2 聯上註明原因, 並送至教官室核定蓋章 62

68 陸 請假注意事項 : 一 導師應事先查核請假事由是否相符, 並連絡家長, 確認請假假別, 查核學生假簿所填寫資料是否詳實再簽署, 註記日期後, 由學生送至輔導教官處核假, 核完假由學生本人將 存學務處聯 撕下送生輔組統計始完成手續 二 學生請假必須親自辦理, 非因重大病 傷不得請人代辦 三 學生請假假滿返校 3 日內 ( 請假當日即為首日, 不含例假日 ) 需完成請假手續, 否則依曠課論處, 特殊狀況經報備者另行處理 四 學生在家如因病 因事或其他重大事故請假者, 須由家長於當日備函 ( 簽名蓋章 ) 說明事由 ( 需說明具體事實 不得用 要事 或 不得已事 等空洞名詞, 逾期不予補假 ) 五 學生請假時, 必須將請假起訖日期 日數 時 ( 節 ) 於假簿上寫明 ( 一式兩聯 ) 並檢附證明 ( 就診證明收據或家長證明需家長簽章 ), 按准假權責呈送導師 輔導教官 生活輔導組組長 學務主任 校長核准 六 學生遇註冊及考試期間之請假, 除依規定檢附證明辦理請假外, 另需依照教務手冊 - 考試注意要點至教務處辦理相關事宜 七 凡參加校外活動 集會 參觀學生不得請假, 如因重病 傷或特殊重大原因家長必須親自 ( 或電話請假 ) 辦理請假手續, 並於假後檢具公立醫院診斷書或特殊事故證明實施銷假 八 如學生未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 依缺曠處理要點 ( 附件一 ) 及逾時請假處理標準表 ( 附件二 ) 規定辦理 九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 病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 經學校核准給假外, 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 學生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 應辦理休學 十一 學生曠課累積達 42 節, 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者, 學生得實施輔導及安置 拒絕接受輔導及安置者, 協助其輔導轉學 柒 請假流程圖 : 學生假簿填寫 導師審查 輔導教官 生輔組長 彙整統計核轉 學務主任 學生假櫃取回 撕掉學務處聯 完成請假手續 捌 本規定經學務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可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63

69 桃園縣成功工商缺曠課處理要點 處分標準無故缺曠課未依規定請假備考 警告乙次 1 節 ~ 4 節 1 節 ~ 7 節 警告兩次 5 節 ~ 8 節 8 節 ~ 14 節 小過乙次 8 節 ~ 14 節 15 節 ~ 28 節 小過兩次 14 節 ~ 21 節 大過乙次 22 節 ~ 28 節 應辦理休學 缺課逾 350 節以上 改變環境輔導安置 學生曠課累積達 42 節以上 一 凡先經導師同意請假或因特殊事故, 但逾時完成請假手續者, 即列為 未依規定請假 處理 ; 餘均為 無故缺曠課 二 補假手續須於到校後 三日內 完成, 請假一日以內者, 由導師核准後逕送學務處銷假 ; 二日以上者, 導師會同輔導教官共同協定後, 再依權責逐級核准之 三 上述未依規定請假均依 逾時請假處理標準表 逾時ㄧ至三天部分處置 四 學生無故曠課達廿一節, 請導師通知家長並簽保證書, 無故曠課達四十二節, 通知家長再簽保證書並列入留察, 未依程序完成通知之導師, 將請人事室列入老師年度考評之叄據 五 列入留察之學生無故再曠課七節以上, 將列入重大獎懲會議討論 一 德行成績基本分以 80 計算, 曠課一節扣 0.5 分 二 留校察看德行成績基本分以 60 分計算 三 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廿條第一項 : 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 附記 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 應辦理休學, 每學期授課時數以 20 週計算, 二分之一約為 350 節 四 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廿條第二項 : 學生曠課累積達 42 節, 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 依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安置 64

70 成功工商學生逾時請假處理標準表 逾時天數 請假節數 1 ~ 7 節 8 ~ 14 節 15 ~ 28 節備考 1 ~ 3 天警告乙次警告兩次小過乙次 4 ~ 6 天警告兩次小過乙次小過兩次 一週以上小過乙次小過兩次大過乙次 一 學生凡無故逾時請假者, 依缺曠課處理要點處理 二 有特殊原因者, 准予補假, 並酌予行政處分 附記 三 學生凡到校後, 因故需中途外出離校者, 需至教官室填寫 外出請假單, 返校時仍須填註個人請假本請假 四 對請假頻繁或曠課超過三日 ( 含 ) 以上學生, 導師應予約談並作適當輔導, 另可視需要會同輔導室與家長聯絡共同溝通, 要求學生改善 65

71 成功工商學生 改過遷善 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 : ( 一 )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辦理 ( 二 ) 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廿五條之意旨及本校實際需要訂定 ( 三 ) 本校學生生活輔導實施計畫辦理 二 目的 : 在使已有過失處分紀錄之學生, 得以選擇申請志工服務 勞動服務 申請註銷懲處紀錄 自強成長營 戒菸菸測, 完成註銷懲處紀錄, 給予自新遷善之機會, 教育學生勇於認錯, 進而導入正途 三 參加對象 : 已公布 留校察看 記過 記警告 處分之學生 四 申請註銷過失之要件 : 大過 處分, 公佈滿一個月, 小過 處分公佈, 滿二個星期, 警告 處分公佈, 滿一個星期, 平日表現良好, 無違規之紀錄發生, 經導師同意, 合於提出申請者, 至生活輔導組領取申請表 ( 如附表 ), 經核准後始可參加註銷 五 實施方式 : ( 一 ) 志工服務 : 1. 註銷過失提出 志工服務 申請, 實施時間, 以假日為主, 實施時數依懲罰種類而定 : (1) 警告(每次) : 警告須志工服務 2 小時 (2) 小過(每次) : 小過須志工服務 6 小時 (3) 大過(每次) : 大過須志工服務 18 小時 2. 執行志工服務時 ( 申請流程圖如附件一 ), 需攜帶服務認證卡 ( 如附件二 ), 機構督導人員得視其表現予以核章, 表現不佳者, 得不予蓋章, 該次志工服務則不予列計 ; 遲到或無故不到者, 得中止或取消其資格, 仍以原處分案登記, 不得有任何異議 3. 機構以有政府立案之社福單位執行志工服務工作, 諸如派出所 創世基金會 聖保祿醫院 八德殘障教養院 楊敏盛醫院 桃園文化局 等 4. 執行志工服務時, 請先行向服務機構洽詢或由服務機構提出需求 5. 執行志工服務完畢後, 至教官室領取申請書 ( 如附件三 ) 完成註銷程序 ( 二 ) 自強成長營 : 1. 參加人員 : 每學期第 10 週學生德行評量未達標準, 缺曠超過 42 節以上或品行不佳或累滿三大過之學生參加 2. 報名方式 : 填寫家長同意書 ( 如附件四 ), 送交生輔組彙辦, 未繳交家長同意書者, 一律不得參加 3. 考核運用 : 通過考核者依研習成績實施行政敘獎登錄 (1) 考核成績及格 (60-69) 分者, 記嘉獎兩次 66

72 (2) 考核成績及格 (70-79) 分者, 記小功乙次 (3) 考核成績及格 (80-89) 分者, 記小功兩次 (4) 考核成績及格 (90-99) 分者, 記大功乙次 4. 期末自強成長營隨班附讀 : 一天銷小過兩次 5. 本活動費用由學務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學生參加研習不需繳費 ( 三 ) 勞動服務 : 1. 平日表現良好, 無違規之紀錄發生, 經導師同意, 合於提出申請者, 至體衛組領取申請表 ( 如附件五 ), 經核准後, 參加勞動服務 2. 勞動服務於午休時間實施 (12:30-13:00), 每次半小時, 將由衛生組執行與規劃分配, 實施次數依懲罰種類而定 : (1) 警告 ( 每次 ): 警告須勞動服務 4 次 (2) 小過(每次) : 小過須勞動服務 12 次 (3) 大過(每次) : 大過須勞動服務 36 次 3. 執行期間, 督導老師得視其表現予以核章, 表現不佳者, 該次勞動服務則不予列計 ; 遲到或無故不到者, 得中止或取消其資格, 不得有任何異議 ( 四 ) 申請註銷懲處紀錄 : 1. 凡涉及個人重大品德之過失, 如侮辱 藐視 師長 打架鬥毆 考試舞弊 校園霸凌 ( 威脅 恐嚇 勒索等行為 ) 與已列入留校察看之學生, 不適用本項 2. 受處分予警告滿二個星期 小過滿一個月 大過滿三個月之期限內未再犯任何警告以上過失之處分, 始得註銷 ( 如附件六 ) ( 五 ) 戒菸菸測 : 1. 參加人員 : 同學在校內 外公然吸菸遭記過處分者 2. 報名方式 : 填寫家長同意書 ( 如附件七 ), 送交生輔組彙辦, 未繳交家長同意書者, 一律不得參加 3. 實施方式 : 每日中午 12:00 及下午 15:00 時至教官室實施菸測, 並記錄登載菸測數值, 為期 1 個月 4. 考核運用 : (1) 考核期間 (1 個月 ) 如菸測值 2 次 ( 含 ) 以上超過標準者或於戒菸期間又因校內 外抽菸遭記過處分者, 註銷當學期戒菸銷過資格 (2) 通過考核者, 註銷所有菸過 (3) 每學期申請戒菸銷過成功者, 當學期又因校內 外吸菸遭記過處分者, 該學期不得再申請戒煙銷過 ( 六 ) 健康髮式 : 1. 實施方式 : 為順利推展學生重榮譽 守秩序之精神, 並養成整潔之好習慣, 本校推行健康髮式, 每月 1 日由學務主任統一檢查, 檢查標準 : 男生為平頭 女生為學生頭 2. 考核運用 : 檢查合格者, 註銷 2 小過 67

73 六 處理程序 : ( 一 ) 學生生活輔導組領取表格 ( 二 ) 尋求初審通過 : 由導師初審通過後提出 ( 三 ) 請學生穿著運動服 ( 勞動服務除外 ) 實施 ( 四 ) 經生活輔導組審議簽請學務主任呈校長核定後, 由經辦人在該生獎懲資料中加蓋銷過戳記 八 核定權責 : ( 一 ) 警告及小過處分由學務主任核定 ( 二 ) 大過由校長核定 九 凡核准註銷之處分, 任何本校以外之單位查詢時均不將其紀錄列入資料 十 本要點呈校長核可並提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68

74 附件二 改過遷善(志工服務)申請流程圖 查詢 一 進入本校電子生活廣場網站, 點選學生資訊二 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個人設定之密碼查詢個人懲處資料 領 卡 至教官室領取志工服務認證卡 執行志工服務(推甄)一 選定有政府立案社福機構或慈善團體, 如育幼院 養老院 創世基金會或醫療院所 二 前往上述單位前, 先行電話連絡, 確認無誤後著學校運動服裝再行前往執行 三 實施時間, 以假日為主 四 結束後須完成認證簽章後 認證卡由本人保管, 以利日後推甄需要 執行志工服務(銷過)一 選定有政府立案社福機構或慈善團體, 如育幼院 養老院 創世基金會或醫療院所 二 前往上述單位前, 先行電話連絡, 確認無誤後著學校運動服裝再行前往執行 三 實施時間, 以假日為主, 實施次數依懲罰種類而定 : 1 警告 : 志工服務 2 小時 2 小過 : 志工服務 6 小時 3 大過 : 志工服務 18 小時 四 結束後須完成認證簽章 領 一 至教官室領取 改過遷善 申請書 二 以一案申請一次為原則 三 須完成家長及師長簽署 表 審查及簽核一 將 改過遷善 申請書及志工服務認證卡送交至教官室生輔組, 審查後認證卡由本人保管 二 核定權責 :1 警告及小過處分由學務主任核定 2 大過由校長核定 註 銷 簽奉核可後送至學務處辦理註銷 69

75 附件二 班級 : 座號 : 姓名 : 導師 : 日期 服務時數 服務單位 表現情形認證章 備考 實施時間, 以假日為主, 實施次數依懲罰種類而定 : 1 警告(每次) : 警告滿二個星期(含志工服務 2 小時) 2 小過(每次) : 小過滿一個月(含志工服務 6 小時) 3 大過(每次) : 大過滿二個月(含志工服務 18 小時) 志工服務機構如下 : 大林 龜山派出所 創世基金會 聖保祿醫院八德殘障教養院 楊敏盛醫院 正面桃園文化局 背面 70

76 71 長校形情處懲規違班級 : 座號 : 姓名 : 私立成功工商 學生改過遷善 申請書 志工服務 申請日期 : 年月日()學年度第()學期日期懲處紀錄詳列事由任主務學官教任主處分類別保證人簽名 蓋章輔導教官授課老師授課老師科主任導師家長 監護人 組輔生見意審初處分 志工服務, 建請准予註銷擬 : 依規定至完成小時請加蓋印章請加蓋印章請加蓋印章請加蓋印章請加蓋印章家長聯絡電話 大過次 小過次 警告次 請同學於每月初五日前填寫相關資料後向生輔組提出申請 敬會訓育組 : 註銷日期 : 年月日附件三

77 成功工商學年度第學期 學生期中自強成長營 同意書 貴子弟現就讀於本校科年班, 因在校期間表現未臻理想, 致使德行成績不佳, 為改善生活態度 習慣及行為, 做好自我管理, 使學生積極向上努力進取, 完成學業, 特於學期中開設輔導相關教育課程, 輔導時間於年月日 ( 星期 ), 本課程採自願方式, 研習期間由授課教師對學生表現進行考核, 考核合格後給予銷過 此致 貴家長 P.S 參加研習學生由學校統一代訂午餐, 請同學自費午餐費 服裝規定 : 服裝一律穿著學校運動服 學生參加意願 : 參加 不參加 ( 請擇一打 ) 學生簽名 : 家長簽名 ( 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生輔組啟 校址 : 桃園縣龜山鄉新興村 20 鄰明德路 162 巷 100 號 電話 :(03) 轉

78 附件六 註銷日期 : 成功工商學生 改過銷過 平日勞動服務申請表 班級座號姓名聯絡電話 處分日期 處分種類 大過 次 小過 次 警告 次 處分事由 校長學務主任主任教官 執行日期 實施地點考核認證簽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執行日期 導師簽章 生輔組初審意見 擬准與註銷處分 實施地點考核認證簽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背面還有 73

79 執行日期 實施地點考核認證簽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執行日期 實施地點考核認證簽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認真負責 工作態度尚可 工作懈怠 74

80 75 長校形情處懲規違班級 : 座號 : 姓名 : 私立成功工商 學生改過遷善 註銷懲處紀錄申請書申請日期 : 年月日()學日期懲處紀錄詳列事由任主務學教官任主處分類別組輔生保證人簽名 蓋章輔導教官授課老師授課老師科主任導師家長 監護人 錄記過功組輔生見意審初 無功 過紀錄大功()次小功()次嘉獎()次考核期間 : 年月日至年月日擬考核至()年()月再檢討通過與否請加蓋印章請加蓋印章請加蓋印章請加蓋印章請加蓋印章家長聯絡電話大過()次小過()次警告()次 請同學於每月初五日前填寫相關資料後向生輔組提出申請 考核至()年()月 考核期到再填寫內會訓育組 : 訓育組承辦人 :

81 成功工商學年度第學期 學生戒菸銷過 家長同意書 貴子弟現就讀於本校科年班, 因在校期間表現未臻理想, 致使因校內 外抽菸遭記過處分, 為改善生活態度 習慣及行為, 做好自我管理, 使學生積極向上努力進取, 完成學業, 特於每學期辦理戒菸銷過, 考核期間 1 個月, 本銷過方式採自願方式, 考核期間由教官對學生進行考核, 考核合格後給予註銷所有菸過 一 實施方式 : 每日中午 12:00 及下午 15:00 時至教官室實施菸測, 並記錄登載菸測數值, 為期 1 個月 二 考核運用 : ( 一 ) 考核期間 (1 個月 ) 如菸測值 2 次 ( 含 ) 以上超過標準者或於戒菸期間又因校內 外抽菸遭記過處分者, 註銷當學期戒菸銷過資格 ( 二 ) 通過考核者, 註銷所有菸過 ( 三 ) 每學期申請戒菸銷過成功者, 當學期又因校內 外吸菸遭記過處分者, 該學期不得再申請戒煙銷過 此致 貴家長 學生參加意願 : 參加 不參加 ( 請擇一打 ) 學生簽名 : 家長簽名 ( 章 ): 校址 : 桃園縣龜山鄉新興村 20 鄰明德路 162 巷 100 號 電話 :(03) 轉 110 中華民國年月日生輔組啟 76

82 成功工商學生安全檢查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 98 年 08 月 30 日校務會議通過壹 依據 :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辦理 貳 目的 : 為維護校園安全, 摒除一切危險因素, 使學生能在一良好環境中專心學習 參 實施方式 : 一 定期 : 每週五下午第一節課, 由教官室編組教官, 以抽籤方式抽檢二至四班實施檢查 二 不定期 : 每月配合學生升旗集會時間, 請導師與班長, 回各班教室, 實施全面性檢查 三 隨機抽查 : (一)針對秩序混亂或研判較易滋事班級突擊方式檢查 (二)針對個人行為異常得實施隨機抽查 肆 執行方式 : 一 定期 不定期檢查 : 由導師 授課老師及班長(班級幹部)對該班或授課班級實施檢查 二 由學務處會同教官室編組檢查小組對教室 校區實施檢查 三 隨機抽查 : 針對班級學生行為異常有合理懷疑, 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 得由導師(任課老師) 教官 第三人陪同下, 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 ( 如書包 手提包等 ) 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 ( 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 伍 一般規定 : 一 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 應儘速通知學務處(教官室), 但情況急迫時, 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 彈藥 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 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二 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 應自行或交由導師予以暫時保管, 並視其情節通知家長(監護權人)領回 77

83 但導師認為下列物品, 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 應移送學務處(教官室)處理 :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 圖片 錄影帶 光碟 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菸 酒 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三 導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 應負妥善管理之責, 不得損壞 但家長(監護權人)接到導師電話通知後, 未於通知所定期限內領回者, 學校不負保管責任, 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四 懲處 : 導師實施檢查後, 紀錄於安檢處理情形建議單(如附表), 並確依學生獎懲辦法予以行政處分 陸 本辦法呈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 修訂時亦同 78

84 成功工商防制學生騎乘機車肇事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 98 年 08 月 30 日校務會議通過一 依據 : 依教育廳對各校應加強交通安全教育指示及本校實況辦理 二 目的 : 為建立學生正確騎乘機車觀念, 防制學生騎乘機車肇事, 以維護交通安全 三 實施要點 : ( 一 ) 實施對象 : 本校年滿十八足歲之學生 ( 二 ) 申請要件 : 1. 須領有駕駛執照者 2. 須持有家長同意書者 3. 須有自備之機車及安全帽者 ( 查驗機車行車執照 ) 4. 須切結上, 放學不得搭載同學 ( 三 ) 申請時間 : 凡符合申請要件之學生, 須向學務處生輔組提出申請 ( 申請書如附件 ) 經審查合格後, 准予騎機車通勤 ( 四 ) 交通安全輔導 : 1. 定期舉辦交通安全常識講習, 增進學生交通安全知識 2. 配合機車安全駕駛中心, 辦理或選派參加汽機車安全駕駛訓練營, 藉以養成良好的駕駛技巧與正確的交通安全知識 3. 洽請龜山派出所實施不定期取締告發工作, 及加強校外巡查取締違規學生, 以遏阻學生無照駕駛 4. 違反本辦法之學生除依校規議處外, 無照騎機車者, 經查獲一律大過處分, 並通知家家長 四 本辦法呈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 修訂時亦同 79

85 成功工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第壹章總則 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10 日性平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7 日性平會議修訂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30 日性平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本校依 性別平等教 育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 及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修正條文 ( 以下簡稱防治準則 ) 訂定本防治規定, 並公告周知 第二條本防治規定之名詞定義如下 : 一 性侵害 :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 性騷擾 :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 一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 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 )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 性霸凌 : 指透過語言 肢體或其他暴力, 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 性別 特質 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 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三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 指校內或不同學校間所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 學生 替代役或外包廠商派駐於學校之人員, 他方為學生者 四 教師 : 指專任教師 兼任教師 代理教師 代課教師 護理教師 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 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五 職員 工友 : 指前款教師以外, 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六 學生 : 指具有學籍 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第三條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本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以下簡稱性平會 ) 應研擬本規定, 建立機制, 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負責事件之調查處理 第四條本校除積極推動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課程外, 為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 各處室應合作實施下列措施 : 80

86 一 每年定期舉辦教職員工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 活動, 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 每年定期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 辦理校內或鼓勵參加校外相關之在職進修及事件處置研習活動, 參加人員給予公假或公差假登記 三 人事室將本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總務處將本規定納入臨時人員之勞動契約, 學務處將本規定納入學生手冊中 四 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 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 辦理本校教職員工職前教育 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 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課程 第貳章校園安全規劃第五條本校應提供安全 性別友善 無性別偏見之空間, 以減少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發生之機會 第六條本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 一 總務處依空間配置 管理與保全 標示系統 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 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 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 教官室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 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 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 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 ; 其範圍, 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 衛浴設備 校車等 三 總務處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 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 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 公告前條檢視成果 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 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第參章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第七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課程 教材等校內外教學相關事項, 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等事項, 由教務處負責辦理, 並由教官室 輔導室與人事室協辦 另本校教職員工生應注意下列事項 : 81

87 一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 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 應 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二 本校教師於執行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 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 本校教師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 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四 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 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八條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訂定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等事項, 由學務處負責辦理 另倘事件行為人之一為教職員工者, 由人事室與總務處協助辦理 倘事件行為人之一為外包廠商 校外人士者, 由總務處 學務處知會行為人之學校或服務單位, 必要時並尋求警方協助處理 第肆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處理程序第九條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檢舉人, 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 ( 以下簡稱事件管轄學校 ) 申請調查或檢舉 但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 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 ( 以下簡稱事件管轄機關 ) 申請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 於行為人在兼任學校所為者, 為該兼任學校 第十條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關於行為人之調查權及懲處權之劃分與認定, 依防治準則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 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完成調查後, 其成立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 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依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防制準則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應立即按學校 82

88 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 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 縣 ( 市 ) 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並應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修正第八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於知悉性侵害事件後 24 小時內由輔導室撥打 113 電話並填妥 性侵害犯罪通報表, 以書面通報 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通報時, 除有調查必要 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 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應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申請或檢舉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程序如下 :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 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 ; 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 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 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 應載明下列事項, 向學務處提出 : 一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 住居所 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 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 應檢附委任書, 並載明其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住居所 聯絡電話 四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 如有相關證據, 亦應記載或附卷 第十三條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時, 收件單位為學務處 學務處於收件後, 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本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另學務處於收件後, 得依性平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審, 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並決定是否受理 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平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 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第十四條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申請或檢舉二十日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得以書面具明理由, 向學務處提出申復 前述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83

89 第十五條學務處接獲申復後, 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申復 有理者, 應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案確定後三日內交付本校性平會處理 第十六條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應視同檢舉, 學校 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 疑似被害人不 願配合調查時, 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學校處理霸凌事件, 發現有疑似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 視 同檢舉, 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伍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程序 懲處及救濟方法 第十七條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程序及相關事項如下 : 一 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三個工作日內, 應將該事件 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 並得視事件性質或狀況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相關單位應配合協助 ( 一 ) 尋求行政與輔導協助調查工作 ( 二 ) 提供當事人必要之協助 ( 三 ) 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 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得不受請假 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學校所做必要之處置, 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 四 )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 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 五 ) 採取必要處置, 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避免報復情事之發生 ( 六 ) 視當事人狀況, 主動轉介相關機構 上述處置, 本校須指派專人追蹤輔導持續到結案, 並應將調查結果報告彙報主管機關 二 本校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 得依性平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防治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其成員之組成, 依性平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三 本校對於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 應予以公差 ( 假 ) 登記, 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負責調查之學校支應 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 得支領撰稿費, 經延聘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調查會議時, 得支給出席費 84

90 第十八條本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之調查原則 : 一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 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 本校在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 應秉持客觀 公正 專業之原則, 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三 行為人與被害人 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 應避免其對質 四 本校基於調查之必要, 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 交由行為人 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五 本校就行為人 被害人 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應予保密 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 不在此限 六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七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 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 本校得經性平會決議, 或經行為人請求, 繼續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本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之保密原則 : 一 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對於事件之行為人 被害人 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 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 應立即終止其職務, 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 為維護關係人之名譽與權益, 本校應指定一人專責對外發言, 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表言論 三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 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或證物, 應指定專責單位保管封存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得提供閱覽或提供與偵查 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四 除原始文書外, 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 應將當事人 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 並以代號為之 第廿條處理人員之迴避處理原則 : 85

91 一 處理案件時, 處理人員 ( 委員會或調查小組成員 ) 與關係人具有四等親內之血親 三等親內之姻親, 或對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 應自行迴避 二 處理人員有應迴避之事由, 而未自行迴避者, 應由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之主席 ( 或召集人 ) 命其迴避 三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 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 ; 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 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四 因迴避而影響處理任務人力不足時, 得另行遴聘人員, 俾利處理調查任務 第廿一條禁止報復之警示處理原則一 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 應避免申請人 ( 當事人之相關 ) 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 以維護雙方權利 二 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 一 ) 確實執行申請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 ( 二 ) 被害人與加害人有權勢失衡時, 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 三 ) 加害人如為教職員工, 應主動迴避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三 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 ( 一 ) 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 二 ) 對加害人行為明確規範之, 以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 三 ) 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 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 四 ) 所謂報復行為, 包含運用語言 文字 暴力等手段, 威嚇 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第廿二條本校各處室及相關單位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 一 輔導室提供心理諮商輔導及法律諮詢管道, 並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 為適當之轉介 二 教務處協調任課老師提供課業協助 三 學務處 總務處協調校內基金提供經濟協助 四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協助所需費用, 由學務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之 86

92 第廿三條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 救濟程序 : 一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 本校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二 性平會調查完成後, 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以書面向學校提出報告 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 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 並將處理之結果, 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上述議處前, 得要求性平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上述所稱相關權責機關於學生為學生獎懲委員會 ; 於教師為教師評議委員會 教師考核委員會 ; 於職員 工友為考核委員會 ; 於校長為主管機關 三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經學校調查屬實後, 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 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 ( 一 )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向被害人道歉 ( 二 )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 三 ) 接受心理輔導 ( 四 )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 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 加害人依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 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 二 ) 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 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 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加害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 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亦不得自行調查 五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處理之結果不服者,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事件管轄學校 87

93 或機關申復 ; 其以言詞為之者, 受理之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復後, 依下列程序處理 : ( 一 ) 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收件後, 應即組成審議小組, 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 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 二 ) 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 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 其小組成員中, 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具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 三 ) 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 並主持會議 審議會議進行時, 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申復有理由時, 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 由其重為決定 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 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六 學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 新證據時, 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七 性平會於接獲學校重新調查之要求時, 應另組調查小組 ; 其調查處理程序, 依性平法之相關規定 八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之申復結果不服, 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 ( 一 ) 校長 教師 : 依教師法之規定 ( 二 ) 職員 工友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 三 ) 學生 : 依規定向學校提起申訴 88

94 第廿四條本校依性平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 由文書組負責保管, 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一 原始檔案應予保密, 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 ( 一 ) 事件發生之時間 樣態 ( 二 ) 事件相關當事人 ( 包括檢舉人 被害人 加害人 ) ( 三 ) 事件處理人員 流程及紀錄 ( 四 ) 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 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 五 ) 加害人之姓名 職稱或學籍資料 家庭背景等 二 報告檔案, 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 ( 一 ) 事件發生之時間 樣態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 二 ) 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第廿五條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性平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為通報時, 其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 樣態 加害人姓名 職稱或學籍資料 主管機關或加害人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就加害人追蹤輔導後, 評估無再犯情事者, 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 第廿六條本校應將防治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第廿七條本防治規定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討論決議, 提校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89

95 第壹章總則 成功工商校園霸凌防治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準則用詞, 定義如下 :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5 日訂定 ( 草案 )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30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霸凌 : 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 文字 圖畫 符號 肢體動作或 其他方式, 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 排擠 欺負 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 或難以抗拒, 產生精神上 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 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二 校園霸凌 : 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 於校園內 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三 學生 : 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 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前項第一款之霸凌, 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 依該法規定處理 第三條本校以預防為原則, 分別採取下列防制機制及措施, 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 一 本校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 品德教育 人權教育 生命教育 性別平等教育 資訊倫理教育 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 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二 本校每學期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或結合校務會議 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 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知能及處理能力 三 本校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 鼓勵學生對校園霸凌事件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 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學生家長得參與學校各種防制校園霸凌之措施 機制 培訓及研習, 並應配合學校對其子女之教育及輔導 第貳章校園安全及防制機制第四條本校為防制校園霸凌, 準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四條 第五條規定, 將校園霸凌防制, 納入校園安全規劃 90

96 第五條學校應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 義務之認知 ; 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 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 應發揮樂於助人 相互尊重之品德 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 師生間 親師間 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第六條本校透過平日教學過程, 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 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 以培養其責任感 道德心 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本校配合家長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 真實面對自己, 並積極正向思考 第七條本校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 應積極提供協助 主動輔導, 及就學生學習狀況 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 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第八條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 榮譽心 相互幫助 關懷 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 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 評估行為類別 屬性及嚴重程度, 依權責進行輔導, 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第參章校園霸凌之處理程序及救濟方式第九條本校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以校長為召集人, 其成員應包括導師代表 學務人員 輔導人員 學生代表 家長代表 學者專家, 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 調查 確認 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時, 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法律專業人員 警政 衛生福利 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參加 第一項小組成員, 應參加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或委由師資培育之大學 設有社會工作或輔導系 所之大學或其他專業團體或機構辦理之培訓 第十條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 ( 以下簡稱調查學校 ) 申請調查 ; 學校於受理申請後, 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開始處理程序, 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 以書面通知 91

97 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 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導師 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 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 學校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 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開始處理程序 學校經學生 民眾之檢舉 ( 以下簡稱檢舉人 ) 或大眾傳播媒體 警政機關 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 ( 構 ) 等之報導或通知, 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 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 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開始處理程序 非調查學校接獲申請 通報 檢舉或通知, 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 除依第二十條規定通報外, 應於三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 並通知當事人 第十一條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 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 ; 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 學校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 申請人或檢舉人拒絕簽名 蓋章或未具真實姓名者, 除學校已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 得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或依言詞 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 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 住居所 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 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 班級 三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 應檢附委任書, 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住居所 聯絡電話 四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 如有相關證據, 亦應記載或附卷 第十二條二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 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 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前項參與調查學校之學生時, 調查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學制轉銜期間受理調查或檢舉之事件, 管轄權有爭議時, 由其共同主管機關決定之 ; 無共同主管機關時, 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第十三條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 為保障行為人及被霸凌人 ( 以下簡稱當事人 ) 之學習權 受教育權 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必要時, 學校得為下列處置,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92

98 一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 並積極協助其課業, 得不受請假 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 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 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 情節嚴重者, 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 輔導 三 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四 預防 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五 其他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屬調查學校之學生時, 調查學校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 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 應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通過後執行 第十四條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調查時, 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 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 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 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 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 且無不對等之情形者, 不在此限 三 學校基於調查之必要, 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 另作成書面資料, 交由行為人 被霸凌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 學校就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應予保密 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不在此限 五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 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 調查學校得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 或經行為人請求, 繼續調查處理 ; 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 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依前條第四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 包括學校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 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學校或相關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 應予封存, 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 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但法規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 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 應將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 93

99 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 並以代號為之 第十六條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處理,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 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第十七條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應配合學校調查程序及處置 學校於調查程序中, 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 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 未提供者, 主管機關應積極督導學校處理 第十八條學校完成調查後, 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 應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 並持續輔導行為人改善 ; 行為人非屬調查學校學生時, 應將調查報告 輔導或懲處建議, 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處理 前項輔導機制, 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 訂定輔導計畫, 明列懲處建議或第十三條規定之必要處置 輔導內容 分工 期程, 完備輔導紀錄, 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當事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 得於徵求法定代理人同意後, 轉介專業諮商 醫療機構實施矯正 治療及輔導, 或商請社政機關 ( 構 ) 輔導安置 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 應依霸凌事件成因, 檢討學校相關環境及教育措施, 立即進行改善, 並針對當事人之教師提供輔導資源協助 ; 確認不成立者, 仍應依校務會議通過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進行輔導管教 第十九條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 學校應即請求警政 社政機關 ( 構 ) 或檢察機關協助, 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廿條導師 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及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時, 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 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 向直轄市 縣 ( 市 ) 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 除有調查必要 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 對於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應予以保密 94

100 第廿一條學校將調查及處理結果,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 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 向學校申復 ; 其以言詞為之者, 調查學校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學校受理申復後, 應交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 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第廿二條當事人對於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 或因校園霸凌事件受學校懲處不服者, 得依各級學校學生申訴之相關規定提起申訴, 或依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提起其他行政救濟 第肆章第四章附則第廿三條本規定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 前項規定之內容, 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校園安全規劃 二 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三 校園霸凌防制之政策宣示 四 校園霸凌之界定 樣態及通報權責 五 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六 校園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七 校園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八 禁止報復之警示 九 隱私之保密 十 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項 第廿四條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 應視情節輕重, 分別依成績考核 考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 行為人有違反本規定者,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依相關法規 學校章則予以處罰 第廿五條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 調查報告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 95

101 小組議決後, 應將處理情形 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 報所屬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應定期對學校進行督導考核, 並將第五條之校園安全規劃 校園危險空間改善情形, 及學校防制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成效列入定期考核事項 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 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 輔導協助 適法監督或予糾正 第廿六條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96

102 桃園縣成功工商 105 學年度防治校園霸凌執行計畫壹 依據 : 中華民國 95 年 4 月 28 日臺軍字第 號令 教育部改善校園治安 倡導友善校園, 啟動校園掃黑實施計畫 辦理 貳 目的 : 鑑於校園霸凌事件為學生嚴重偏差行為, 對當事人 旁觀者身心均將產生嚴重影響, 為防治校園霸凌事件, 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 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參 實施對象 : 全校師生 肆 執行策略 ( 三級預防 ): 一 一級預防 ( 教育宣導 ): 應著重於學生法治 品德 人權 生命及性別平等教育, 培養學生尊重他人與友愛待人之良好處世態度, 透過完善宣導教材強化行政人員 教師及學生對於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 二 二級預防 ( 發現處置 ): 與轄區龜山分局 大林派出所完成簽訂 校園安全支援協定書, 強化警政支援網絡 ; 每年 4 月 10 月由教官室辦理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 對反映個案詳查輔導 ; 如遭遇糾紛事件, 除應迅即判斷屬偶發或霸凌事件, 並依據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作業流程 (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 ), 循 發現 處理 追蹤輔導 三階段, 委由輔導室成立校內 輔導小組 三 三級預防 ( 輔導介入 ): 啟動輔導機制, 積極介入霸凌 受凌及旁觀學生輔導, 必要時轉介專業心理諮商人員協助輔導, 務求長期追蹤觀察, 導正學生偏差行為 若霸凌行為已有傷害結果產生, 如屬情節嚴重個案, 應立即通報警政單位協處及提供法律諮詢, 以維護當事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權益, 必要時將個案轉介至專業諮商輔導矯治 伍 執行要項 : 一 教育與宣導 : ( 一 ) 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 品德教育 人權教育 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奠定防治校園霸凌之基礎 1. 充實宣導資料, 以利教育實施 2. 將學生法治教育 品德教育 人權教育 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並適時結合重大事件實施機會教育 3. 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 深化學生法治教育 品德教育 人權教育 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97

103 4. 鼓勵教師参與法治教育 品德教育 人權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研習, 增強教師知能 ( 二 ) 編印各類防治霸凌案例教材 ( 三 ) 每學期辦理相關活動 個案研討 ( 四 ) 每學期結合校務會議 導師會議 ( 研習 ) 或教師進修時間, 實施防治校園霸凌專題報告, 強化教育人員防治校園霸凌知能與辨識能力 ( 五 ) 結合家長會全面加強所有家長對校園霸凌認知與權利義務 ( 六 ) 透過社區力量與愛心商店共同確保學生校外安全與防範不法情事 二 發現處置 : ( 一 ) 教育部設 : ( 耳鈴鈴幫幫我 )24 小時免付費投訴電話, 桃園市反霸凌投訴專線投訴電話 : ; 本校輔導室受理反映校園霸凌事件, 並會同學務處生輔組立即列管處理 ( 二 ) 本校成立校園反霸凌編組, 並律定職掌, 共同因應 處置校園霸凌案件 ( 反霸凌編組如附件二 ) ( 三 ) 教官室應分別於每年 4 月及 10 月各辦理乙次記名及不記名 校園生活問卷 ( 生活問卷調查表範例如附件三 - 一及三 - 二 ) 普測, 將施測結果統計 ( 統計彙整表如附件四 ) 函文教育部桃園市校外生活輔導會, 並追蹤問卷反映個案, 詳予輔導 ( 四 ) 投訴信箱設置於輔導室, 亦得建構反校園霸凌網頁, 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 並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 ( 令 ), 遇有投訴, 應妥善處置及輔導 ( 五 ) 發現疑似 霸凌 行為時, 立即列冊追蹤輔導, 如發現符合霸凌通報四項要件者, 即應啟動輔導機制, 並依規定通報校安系統 ( 六 ) 學校學輔人員 教師, 遇霸凌個案時, 應主動聯繫學生家長 三 介入輔導 : ( 一 ) 結合市政府輔導資源中心, 協請提供必要防治霸凌輔導諮詢服務 ( 二 ) 桃園市政府 ( 桃園市市府路 1 號 )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9:00-11:30 設有法律諮詢中心, 專線 (03) 轉 5615, 俾便協助相關法律專業事務諮詢 ( 三 ) 學生疑似發生霸凌個案, 經霸凌評估會議確認, 符合霸凌四項要件, 除即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 並應成立輔導小組, 成員包括導師 輔導室人員 家長 學務人員 社工人員或校外會 少年隊代表等加強輔導, 輔導小組應就霸凌者 受凌者 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 明列輔導內容 分工 期程等, 並將紀錄備查 ( 校園霸凌個案輔導記錄表如附件五 ) ( 四 ) 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 應通報警政單位協處, 並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98

104 ( 五 ) 經輔導評估後, 對於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 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 ; 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 定期追蹤輔導情形, 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協處及縣政府社政機構介入協調適當之機構輔導或安置 陸 訪視與考評 : 一 定期訪視 : 教育部年度統合視導時併同辦理, 執行成效於全國 防治校園霸凌 會議中檢討表揚績優單位 學校與個人 二 不定期訪視 : 針對肇生重大事件時, 教育部將採不定期訪視方式, 輔導各項防治校園霸凌教育 清查及輔導等工作, 以協助工作推展與問題解決 三 如發生霸凌事件, 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4 條第 1 項及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 2 條及本部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落實通報 ; 主管機關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 4 及 5 條規定辦理調查處理, 經評估有本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需緊急安置者, 則依第 7 條規定辦理 四 主動發掘校園霸凌事件, 並能妥善處理與輔導者, 依權責核予適當之獎勵, 並予公開表揚 ; 凡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第 項及第 33 條第 1 項及第 36 條第 4 項規定應予通報事實者, 得依本法第 55 條第 1 項及 65 條第 1 項處分 ; 學校隱匿不報或違反 24 小時內通報處理者, 將對當事人 承辦人及業務主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1 條之規定處分 ( 教育人員通報義務與責任如附錄二 ), 學校則納入教育部補助款補助參考 柒 一般規定 : 一 密集規劃辦理宣教, 透過活潑 多樣化活動, 建立學生正確認知 二 其他配套措施 : ( 一 ) 應著重於職司分層辦理, 使之能明瞭職務上應有之責任與義務 ( 二 ) 在通報作為上, 除應講求時效, 注重正確性外, 更應防範資料外洩, 以確保當事人之隱私 捌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 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99

105 附件一 發 現 期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 學生偏差行為 導師初評 偏差行為發現方式 : 1. 導師或學輔人員平時觀察 2. 學生 家長投訴 3. 校園霸凌調查問卷 4. 其他 ( 如民眾投訴 警方通知等 ) 一 導師初評包含 : 1. 導師依權責輔導學生 2. 評估偏差行為類別 屬性及嚴重程度 3. 評估是否請求支援協助 4. 疑似霸凌案件或是重大校安事件, 送學校相關會議確認二 家長依法有教養權利與義務 處 理 否 校園霸凌評估會議確認 ( 是否為霸凌案件或重大校安事件 ) 是 1. 校園霸凌評估會議成員包含學校導師 學務 輔導相關人員 專家學者 2. 應列甲級通報的霸凌事件評估 : (1) 具有欺負行為 (2) 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3) 呈現生理或心理侵犯的結果 (4) 兩造勢力 ( 地位 ) 不對等 (5) 其他經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討論後認定者 3. 重大校安事件評估 : 期 重大校安事件 霸凌案件 1. 送醫 通知家長 報警 2. 進行校安通報 3. 成立輔導小組 ( 成員由學校依實際情況決定 ) 4. 完備輔導紀錄 5. 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 啟動輔導機制 啟動 ( 霸凌 ) 輔導機制 1. 進行校安通報 2. 成立輔導小組 ( 成員包括導師 輔導教師 家長 學務人員 社工或校外會 少年隊代表 等 ) 3. 完備輔導紀錄 4. 持續輔導個案改善情形, 應就霸凌者 受凌者 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 明列輔導內容 分工 期程等 追 蹤 否 評估是否結案 評估是否改善 否 個案情形嚴重者轉介專業輔導機構 醫療單位治療 社政機構輔導安置或洽司法機關協助 期 是 是 學校持續追蹤輔導 輔導紀錄移轉後續就讀學校 100

106 附件二 桃園縣成功工商 學年度校園防治霸凌編組職掌表 組別職稱 決小 策組 作業管制組 行政支援組 新聞組 輔導組 諮詢委員會 編組人員職級職姓名 掌 召 集 人校 指揮督導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應變作長鄒紹騰為 校長室副召集人孟慶中協助召集人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主任秘書 組 員教務主任馮曉嵩協助召集人處理校園霸凌事件 組 員學務主任邱垂夕協助召集人處理校園霸凌事件 組 員總務主任唐盛德協助召集人處理校園霸凌事件 組 員人事主任康世劍協助召集人處理校園霸凌事件 組 掌握事件狀況聯絡校內外單位協助長主任教官張鴻祥校園霸凌處理 副 組 長生輔組長戴志光通報校安中心 組 員全體軍訓教官協助現場秩序維護與人員安全 組 協助召集人處理校園霸凌事件行政長總務主任唐盛德事宜 組 員訓育組長李震亞協助教師意見與溝通 組 員輔導教師林欣瑩通報家暴中心或婦幼專線 組 員班 級 導 提供霸凌學生 被霸凌學生在校行為師表現諮詢及家長溝通 組 校長室長孟慶中媒體溝通與新聞發言主任秘書 副 組 長輔導主任張少華統整事件進度 組 長輔導主任張少華協助召集人處理校園霸凌事件 組 員輔導教師林欣瑩實施霸凌學生 被霸凌學生心理輔導 主任委員家長會會長李麗卿彙整家長意見 委 員里 長聶哲淵運用社區資源協助處理 委 員大林派出所所長指揮調派人員處理 101

107 附件三 - 一 親愛的同學你好 : 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 學生之間常有一些衝突及糾紛是難免的, 但也可能有一些持續性不愉快的言語或是累犯的肢體動作, 使你會對學校環境產生不信任或畏懼感, 教育部希望透過你的作答, 讓我們瞭解你或同學所遭遇的困難, 並儘速協助你解決問題, 我們會對你所提供的資料給予絶對保密與審慎關懷, 謝謝你的合作 成功工商謹啟一 基本資料我的性別是 : 男 女我目前就讀 : 年級 二 友善校園環境調查 填答說明 請以你開學後迄今, 就下列各題發生的頻率, 於空格內打 1. 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毆打 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勒索金錢或物品 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孤立 排擠 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語言恐嚇或威脅 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謠言中傷 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以網路傷害 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看到有同學發生上述 1~6 項行為 續第 7 題, 如你知道有發生上述曾經被傷害的同學, 你是否願意幫助他們, 提供他們的姓 名及受害型態, 有利於學校能快速的協助他們走出陰霾 ( 可複選 ) 被傷害同學姓名 : 完全沒有 被傷害方式 : 被毆打 被勒索 被孤立排擠 被傷害時間 : 年月 被言語恐嚇威脅 被謠言中傷 被網路傷害 謝謝你的作答, 從現在開始, 如果你或同學在學校被其他同學恐嚇 威脅 毆打或勒索, 請你主動向學校反映, 學校會幫助你解決, 或利用下列電話投訴 : 1. 學校投訴信箱 :[email protected] 2. 學校投訴電話 : 分機 教育處投訴電話 : 教育部 24 小時免付費投訴電話 : 曾經有 1-2 次 每月 2-3 次 每週 2-3 次 每天 1 次(含以上) 102

108 附件三 - 二 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 親愛的同學你好 : 學生之間常有一些衝突及糾紛是難免的, 但也可能有一些持續性不愉快的言語或是累犯的肢體動作, 使你會對學校環境產生不信任或畏懼感, 教育部希望透過你的作答, 讓我們瞭解你或同學所遭遇的困難, 並儘速協助你解決問題, 我們會對你所提供的資料給予絶對保密與審慎關懷, 謝謝你的合作 一 基本資料 我的性別是 : 男 女 我目前就讀 : 年級 科 我的姓名是 : 二 友善校園環境調查 填答說明 請以你開學後迄今, 就下列各題發生的頻率, 於空格內打 1. 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毆打 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勒索金錢或物品 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孤立 排擠 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語言恐嚇或威脅 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謠言中傷 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以網路傷害 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看到有同學發生上述 1~6 項行為 續第 7 題, 如你知道有發生上述曾經被傷害的同學, 你是否願意幫助他們, 提供他們的姓 名及受害型態, 有利於學校能快速的協助他們走出陰霾 ( 可複選 ) 被傷害同學姓名 : 完全沒有 被傷害方式 : 被毆打 被勒索 被孤立排擠 被傷害時間 : 年月 被言語恐嚇威脅 被謠言中傷 被網路傷害 謝謝你的作答, 從現在開始, 如果你或同學在學校被其他同學恐嚇 威脅 毆打或勒索, 請你主動向學校反映, 學校會幫助你解決, 或利用下列電話投訴 : 1. 學校投訴信箱 :[email protected] 2. 學校投訴電話 : 分機 教育處投訴電話 : 教育部 24 小時免付費投訴電話 : 曾經有 1-2 次 每月 2-3 次 每週 2-3 次 每天 1 次(含以上) 103

109 附件四 年縣 ( 市 ) 校園生活問卷調查統計彙整表時間 : 年月日 年級題目 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毆打 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勒索金錢或物品 完全沒有 曾經有 1 次 每月 2-3 次 每週 2-3 次 每天 1 次 輔導資源中心提供服務件數成案未成案輔導數輔導數 法律諮詢服務件數成案未成案輔導數輔導數 轉介結案 國小 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 學惡意的孤立 排擠 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 學惡意的語言恐嚇或威脅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謠言中傷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以網路傷害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毆打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勒索金錢或物品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 國中 學惡意的孤立 排擠 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 學惡意的語言恐嚇或威脅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謠言中傷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以網路傷害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毆打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勒索金錢或物品 高中職 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 學惡意的孤立 排擠 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 學惡意的語言恐嚇或威脅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謠言中傷過去 6 個月內, 我曾經被同學以網路傷害 104

110 附件五 校安通報編號 : 學校 校園霸凌 個案輔導紀錄表 姓 名 性別 年級 紀錄時間 聯絡電話 住址 關係人 霸凌者 受凌者 旁觀者 家庭背景基本資料 其他偏差行為 家庭狀況 : 一般 原住民 外配子女 低收入戶 經濟困難 高風險家庭 其他 家庭結構 : 雙親 單親 隔代教養 失親 繼親 重組 其他 親子關係 : 和諧 衝突 疏離 其他 無 鬥毆 偷竊 出入不正當場所 加入幫派 參加陣頭 網路沉迷 交友複雜 抽菸 其他 案情摘述 輔導紀錄 主席 : 開會時間 : 開會地點 : 決議 ( 簡述校內分工 校外資源及輔導作為 ): ( 簡述輔導過程 ) 輔導過程紀要 結案會議紀錄 主席 : 開會時間 : 開會地點 : 決議 : (1) (2) (3) (4) 註 :1. 凡發生暴力霸凌事件時, 即應填註本表 組成輔導小組 ( 含輔導教師 家長 學務人員 社工人員或校外會 少年隊代表 ) 加強輔導, 對加害學生訂定輔導計畫與期程 ( 以 3 個月為 1 個輔導期 ) 外, 另亦應對受凌學生與旁觀者, 施以適時輔導作為 2. 編號說明 :A( 表霸凌者 ) B( 表受凌者 ) C( 表旁觀者 ), 序號自行編輯 ( 如第 1 案霸凌以 A001 表述 ) 105

111 成功工商學生在校使用行動電話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修訂 壹 依據 : 依校長 101 年 11 月 5 日行政會議指 ( 裁 ) 示辦理 貳 目的 : 為培養學生正確使用行動電話之觀念, 避免學生濫用通訊器材影響校園秩序與課堂安寧, 特訂定本辦法 參 管理規範 : 一 一般規定 : ( 一 ) 學校上課 ( 含室外課 ) 或早自習 升旗 午休 週會 集合時間學生應關機, 不可通話或發出聲響, 違反規定者依擾亂校園安寧或課堂秩序由任課老師依校規處理 ( 二 ) 早自習及午休期間一律不得使用行動電話 ( 三 ) 嚴禁利用行動電話及其附加功能從事下列用途 : 1. 違法撥放 錄製 ( 複製 )mp3 mp4 影片及音訊 2. 任意偷拍 照像 錄影或傳輸 ( 觀賞 ) 不當影片 3. 嚴禁使用行動電話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 ( 四 ) 行動電話持有人應隨身攜帶自行保管, 每位學生應保管自己財物, 如手機遺失須自行負責, 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 ( 五 ) 未經同意行動電話不得私自使用錄影 錄音及拍照等功能 ( 六 ) 考試期間, 行動電話一律管制使用, 詳細規範依考場規則辦理 ( 七 ) 學生違規使用行動電話, 復不接受師長代管行動電話者, 得加重其懲處, 並通知家長共同輔導改進 ( 八 ) 行動電話借給同學上課使用, 造成違規, 請違規學生家長親自到校領取 ( 九 ) 全體教職員均負有教育學生使用行動電話之責任, 教師如查獲學生違規使用手機, 請交由該班導師處理, 前述物品暫時保管期間, 經通知所有人或監護人到校領回物品, 通知後未於所定期限內領回者, 學校不負保管責任 二 違規懲處 : ( 一 ) 第一次違規 : 行動電話交給導師或輔導教官暫時保管並通知家長, 要求違規學生填寫自述表, 並扣該班生活榮譽競賽成績, 當天放學將行動電話歸還學生 ( 二 ) 第二次違規 : 行動電話交給導師或輔導教官暫時保管, 要求違規學生填寫自述表書, 並扣該班生活榮譽競賽成績, 行動電話由導師代為領回或通知家長 ( 監護人 ) 領回 106

112 ( 三 ) 學生違規使用手機依 成功工商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 (1) 警告 : 1 上課時手機響起, 影響課堂秩序 (2) 小過 : 1 行動電話借予同學使用, 滋生債務等糾紛者 2 於課堂中使用或玩行動電話者 3 定期考試期間, 行動電話未關機者 (3) 大過 : 1 在校期間因與同學發生言語肢體摩擦, 而利用行動電話呼朋引伴擴大事端者 2 使用行動電話 ( 手機 ) 照相與錄影 錄音功能並任意拍攝及上網傳播, 因而造成同學 學校聲譽損壞者 3 任意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 偷拍 傳輸 ( 觀賞 ) 不當影片, 除依校規懲處, 違反相關法令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4 使用行動電話影響校園安全者 5 使用行動電話考試舞弊者 6 盜打他人行動電話者 肆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107

113 成功工商 103 學年度品格教育實施計畫 一 依據 : ( 一 ) 教育部品德育促進方案 93 年 12 月 16 日台訓 ( 一 ) 字第 號函文辦理 ( 二 ) 本校學務處年度計畫 二 目的 : ( 一 ) 推動校園正向管教, 加強行為偏差或適應不良學生之輔導, 協助學生適應學校生 活 ( 二 ) 行為不良及行為偏差學生, 改善生活態度 習慣及行為, 做好自我管理 ( 三 ) 加強品格教育宣導 強化自信心, 增進全校師生應有之品格價值觀 言行標準與 文化涵養 ( 四 ) 以接納 鼓勵和表揚為基礎, 營造學生 存好心 說好話 做好事 讀好 書 睡好覺 的學習環境 ( 五 ) 提升師生的品格教育知能與作為, 增進校園良好互動模式與氛圍, 落實品格教育 之扎根 ( 六 ) 辦理或參加各項班際活動及校外競賽活動, 發展學生多元才能 三 品格教育推動小組及工作職掌 : 職務 職稱 姓名 工作職掌 召集人 校 長 夏金興督導並推動品格教育相關事宜 總幹事 學務主任 張少華規劃執行品格教育相關活動 副總幹事 教務主任 陳秀燕協助品格教育相關課程規劃及融入教學 副總幹事 總務主任 唐盛德協助品格教育活動相關物品採購 副總幹事 輔導主任 邱志城協助尋求社區或民間資源襄助推動品格教育活動 副總幹事 實習主任 樊永正協助推動品格教育相關活動 副總幹事 主任教官 張鴻祥協助推動品格教育相關活動 執行秘書 訓育組長 侯玫如執行品格教育相關活動 委員 生輔組長 戴志光執行品格教育相關活動 委員 教學組長 洪思瑋執行品格教育教學相關活動 委員 資訊科主任吳晉坤協助蒐集相關品格教育教材並與教師分享 委員 汽車科主任陳漢高協助蒐集相關品格教育教材並與教師分享 委員 機械科主任鍾世傑協助蒐集相關品格教育教材並與教師分享 委員 資處科主任陳珍君協助蒐集相關品格教育教材並與教師分享 108

114 職務 職稱 姓名 工作職掌 委員 幼保科主任黃曉玲協助蒐集相關品格教育教材並與教師分享 委員 餐管科主任沈維琦協助蒐集相關品格教育教材並與教師分享 委員 流通科主任沈漱宜協助蒐集相關品格教育教材並與教師分享 委員 家長會長 協助本校及家長推動品格教育相關活動 四 中心德目及實踐規條 : 月份 中心德目 實 踐 規 條 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一月二月三月 寬容慈悲謙遜有禮尊重生命有羞恥心關懷行善團隊合作尊重隱私負責盡責 1. 原諒別人無心的過錯 2. 將心比心, 為別人著想 3. 得理要饒人, 理直要氣和 4. 同學有困難或危險, 立刻予以協助 1. 常說請 謝謝 對不起 2. 服裝儀容整齊清潔 3. 面帶微笑, 應答有禮 4. 言談舉止端莊不喧鬧 5. 對待師長及同學謙恭有禮 1. 愛護並尊重有生命之物體 2. 不出入不良場所 3. 從事各項活動能愛護自己, 維護自身安全 4. 重視 行 的安全, 養成良好 行 的習慣 5. 培養個人利他存在價值 1. 考試不作弊, 不做投機取巧的事 2. 接受別人的勸告並改正 3. 遵守班級生活公約及校規 4. 恪守法律, 服從指導 1. 待人寬大厚道 2. 主動關心及幫助弱勢族群 3. 主動關心全球性議題 4. 節能節源, 保護地球, 關懷大自然 1. 樂與他人互助合作 2. 積極參與班級及學校團體活動 3. 發揮團隊精神, 遵守團隊紀律, 重視團隊榮譽 1. 聆聽並尊重他人不同意見 2. 尊重他人隱私權 3. 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 1. 善盡學生應盡義務與責任 2. 擔任班級工作能恪盡職責 3. 能對自己的言行負責 109

115 月份中心德目實踐規條 四月五月六月七月 公平正義孝親尊長誠實信用主動積極 4. 按時並盡力完成師長指派之工作 1. 光明磊落, 不侵犯他人權益 2. 不嘲笑或輕視他人 不欺負弱小 3. 處事公平 公正 不徇私 4. 對於對的事, 能勇敢表達自己的想法 1. 聽從父母的話 2. 體貼親心, 分擔家事, 並對父母誠實 3. 感激父母養育之恩 4. 感念師長辛勞, 體恤師長心意 1. 說到做到, 有始有終 2. 不隱瞞過錯, 不逃避責任 3. 不撒謊 作弊或偷竊 4. 借用他人物品, 必定如期歸還 1. 主動完成自己應做的事 2. 立定學習目標與計畫, 並力行實踐 3. 自動自發, 追求新知 4. 肯定自我, 樂觀進取 五 實施項目與內容 : 項次實施項目實施內容負責單位備註 1 訂定品格教育實施計畫及中心德目 1. 訂定學年度品格教育實施計畫 2. 每學年由全校教職員共同擬定品格教育宣導中心德目, 並於朝會時, 由學務處帶領宣讀實踐規條 學務處 2 成立品格教育推動小組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組員由相關處室主任 組長 教師及家長會長等組成 學務處 3 訂定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與班級生活公約 1. 由學務處研討, 訂定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由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 2. 由各班導師與學生, 共同訂出班級生活公約 學務處各班導師 4 訂定學生申訴辦法 1. 依教育部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辦理 2. 申評會依申訴處理辦法處理學生申訴事件 輔導室 5 加強品格教育宣導訓練 利用各種集會 朝會的時間, 由學務處及教官室加強道德認知與生活常規訓練 學務處 6 加強並落實每週綜合活動課程 由各班導師, 就每月中心德目, 利用班會時間 綜合活動等時段, 以時事 生活範 學務處各班導師 110

116 例等素材, 教導學生道德規範, 並落實在 生活中 7 給家長的一封信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 以達家庭教育能配及家長聯繫函合學校推行之每月品格教育之目標 1. 張貼標語 圖片及剪貼相關法律訊息 常 8 校園環境佈置 識並定期公佈於佈告欄 2. 各班將班級生活公約公佈於班上佈告欄 9 親職教育 配合親職教育日宣導品格教育相關知識 訂定本校 榮譽制度, 適時獎勵表現良好 10 建立榮譽制度 之學生, 公開表揚品行優良之學生, 辦理 成功青年之選拔 利用期中及期末辦理自強成長營, 配合相 12 自強成長營 關課程及社區資源, 協助行為偏差學生及 時改過 銷過 13 辦理捐血救人及辦理捐血救人及捐發票活動, 達到 做好捐發票活動事 之五好運動 配合本校各科特色辦理品格核心價值 服 14 服務學習 務學習活動, 達到品格生活教育融入教學 並落實於生活中之宣導目標 學務處各班導師學務處各班導師學務處輔導室學務處各班導師學務處教官室學務處學務處實習處 六 預期效益 : ( 一 ) 提升學生自信心與自我肯定, 樂於分享 勇於負責, 進而培養團隊合作的精神 ( 二 ) 提昇改過及銷過申請率, 降低德育成績不及格之比例 ( 三 ) 減少學生記過數量, 以利降低學生銷過次數, 減少學生中離因子, 提升學習成效 ( 四 ) 藉由服務學習活動, 落實品格教育於日常生活中並融入教學, 潛移默化中改變學生氣質 ( 五 ) 提升學生品格教育成效, 藉以彰顯學校升學率 就業力及總體表現 七 每月初由學務處邀請教務處 實習處 輔導室及各年級導師代表針對上月主題召開檢討會 八 經費需求 : 由 103 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精進優質計畫經費項下支出, 不足經費由本校自籌款編列 九 本計畫陳校長核可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11

117 成功工商環境整潔竸賽實施辦法 9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96 年 7 月 23 日第 1 次修定 99 年 8 月 6 日第 2 次修訂 99 年 8 月 30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1 年 8 月 14 日修定 一 目的 : 從生活教育啟發學生自動 自發與自治的精神, 培養負責 互助合作的美德, 並進一 步養成團隊服務良好的生活習慣 二 整潔維護時間及區域 ( 一 )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 7:40 前完成整潔維護 ; 中午 12:00~12:30; 下午 2:55~3:05 進行打掃工作 ( 二 ) 打掃教室 ( 內掃 ) 及公共區域 ( 外掃 ) 三 整潔評分方式及標準 ( 一 ) 每日整潔評分由衛生組長 衛生環保評分同學負責評分 ( 二 ) 基本分 80 分採加扣分制 ( 三 ) 未完成打掃班級, 衛生組會立即知會導師, 情況嚴重者, 開出三聯單, 該班則必須立即改 善, 仍未明顯改善達到標準者, 該班列當週迎頭趕上班級, 並請導師提出書面改進報告 四 整潔評分時間 : 每週分數計算時間, 星期一早上至週五下午, 每日上午 7:40~8:00 前完成 ; 中午 12:30~13:00; 下午 15:00 15:20 五 其他打掃注意事項 : ( 一 )1. 清洗冷氣機 ( 含冷氣機濾網, 每月單週執行 ), 刷教室走廊及講台 2. 刷外掃區走廊及樓梯 3. 上窗, 清洗垃圾桶 ( 含外掃區垃圾桶蓋 ) 4. 消毒廁所 櫃子 ( 含木櫃 鐵櫃 書架 ) 各大辦公室及廁所更換小垃圾桶報紙 5. 盆栽 欄杆及欄杆牆 花圃雜草 ( 二 ) 樓梯清掃由頂樓至地下室, 不可倒水沖洗 電梯內拖地即可 ( 不可倒水刷洗 ) ( 三 ) 各掃區禁止使用鹽酸等化學劑破壞地面及牆 ( 四 ) 各大樓飲水機位於公共教室外, 由打掃公共教室班級打掃 ( 五 ) 整潔成績於每日公佈於忠摟川堂, 有疑問者可向體衛組長反映 六 獎懲 : 依本校 環境整潔競賽辦法實施細則 施行 七 導師獎懲 : 每學期總成績按班級比例原則, 正規班前三名導師嘉獎兩次, 四至六名導師嘉獎乙次, 輪調班 前三名導師嘉獎乙次以茲鼓勵 ; 連續三次迎頭趕上班級, 或一學期迎頭趕上累積五次 含 以 上, 導師則提列考績評為乙等 八 本辦法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12

118 成功工商環境整潔竸賽辦法實施細則 壹 成功工商整潔工作注意事項 9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96 年 7 月 23 日第 1 次修定 99 年 8 月 6 日第 2 次修訂 99 年 8 月 30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0 年 7 月 15 日修定 一 目的 : 為維護本校校園環境整潔及衛生, 培養學生良好衛生習慣 二 本要點由學務處衛生組負責策劃 執行及督導 三 評分項目 : 教室部分 :( 評分時各項加扣三分, 限期內未改善採加倍扣分制 ) ( 一 ) 地面是否按時打掃及保持清潔 ( 二 ) 門窗玻璃是否擦拭乾淨 ( 三 ) 黑板 牆壁是否清潔 ( 四 ) 桌椅是否排列整齊 ( 五 ) 走廊 欄杆是否擦拭乾淨 ( 六 ) 講台 書架是否清潔 ( 七 ) 垃圾及資源回收是否確實做好分類 ( 八 ) 清潔用具是否歸位排放整齊 ( 九 ) 垃圾分類標語是否清潔 ( 十 ) 各班掃具用具一律貼上標籤 公共區域 :( 評分時各項扣一至五分, 限期內未改善者採加倍扣分制 ) ( 一 ) 各班之公共掃區是否按規定時間內清理 ( 二 ) 各掃區有無蜘蛛網 牆壁扶手及地面口香糖等廢棄物是否處理 ( 三 ) 飲水機有無垃圾 殘留物 污垢及積水 ( 四 ) 蒸便當機是否按時清除積水及清洗 ( 五 ) 洗手間 : 地面 洗手台 馬桶 門板 牆壁 走廊 黃垢及垃圾處理等 ( 六 ) 清潔用具是否歸位排放整齊 注意事項 : ( 一 ) 各掃區禁止使用腐蝕性清潔用品 ( 二 ) 電梯內不可倒水刷洗 ( 三 ) 消臭液和鹽酸的罐子用完請回收 每日整潔分數採內外掃累加 扣分方式為當日該班整潔成績 113

119 貳 成功工商環境整潔評分要點 教室部分 - 平時應保持清潔乾淨一 黑板 - 每節下課須擦拭乾淨, 並在打掃時間先用濕抹布再用乾抹布擦乾淨 二 板溝 每節下課粉筆屑要清理乾淨, 剩餘粉筆要整理集中, 打掃時間粉筆灰清除並擦乾淨 三 公佈欄 - 張貼的紙張須整理妥當, 過期資料須清除 四 功課表 - 每週須擦拭一次 五 講桌 - 用抹布擦拭乾淨, 保持桌面淨空, 桌內物品排列整齊 六 講台 - 若有灰塵 垃圾 粉筆灰須清掃乾淨 七 天花板 - 請同學留意, 若有蜘蛛網須清掃乾淨 八 地面 - 每天須掃地 拖地 ; 若有積水 灰塵及紙屑須清掃乾淨 九 鏡子 - 鏡面每天須用報紙擦拭, 不能留下乾水痕 ; 鏡框須用抹布擦拭 十 門窗 鋁框 窗台 - 須天天擦拭, 如遇破損須查明原因, 立刻向總務處報告並填寫維修單 十一 桌椅 - 須天天擦拭排列整齊, 請勿掛垃圾 十二 垃圾桶 - 每天依照排定時倒垃圾, 並刷洗乾淨, 垃圾桶蓋要保持清潔 十三 垃圾分類 - 回收桶內不可放雜物和垃圾, 並將回收物清洗乾淨, 於規定時間拿至回收室 十四 掃具 - 若放在教室內須保持乾淨, 垃圾須清除且掃具排列整齊 十五 紙箱 - 紙箱內不可放雜物和垃圾, 必須以報紙包好, 依規定時間拿至資源回收室 十六 櫃子 - 食物櫃 鐵櫃 木櫃等, 櫃內的物品須排列整齊, 並擦拭乾淨 十七 冷氣機 - 須定時把濾網拆下清洗並晾乾, 冷氣機體 電線 遙控器須擦拭乾淨 十八 走廊 - 須天天掃地拖地 定期刷地, 若有積水 垃圾等須清掃乾淨 十九 欄杆 欄杆牆 - 必須天天擦拭, 保持清潔 二十 盆栽 - 盆內若有垃圾 枯葉須清除, 水盤內若有積水, 須將水倒掉, 並定時清洗 二一 消防栓 - 必須天天擦拭內部及外部 二二 牆 < 內 外 >- 必須天天擦拭 二三 電器 - 除電風扇外, 須天天擦拭乾淨 辦公室部分 - 平時應保持清潔乾淨一 天花板 - 要保持清清潔, 若有蜘蛛網須清掃乾淨 二 地面 - 每天須掃地拖地, 若有積水 灰塵及紙屑須清掃乾淨 三 鏡子 - 鏡面每天須用報紙擦拭, 不能留下乾水痕 ; 鏡框須用抹布擦拭 四 門窗 鋁框 窗台 - 須天天擦拭, 保持清潔光亮, 如遇破損須查明原因, 即刻向總務處報告, 並填寫維修單 五 師椅 - 須天天擦拭, 並排列整齊 六 垃圾桶 - 每天準時倒垃圾, 並刷洗乾淨, 垃圾桶蓋要保持清潔 七 垃圾分類 - 回收桶內不可放雜物和垃圾, 並將回收物清洗乾淨, 拿至資源回收室回收 八 紙箱 - 紙箱內不可放雜物和垃圾, 每天必須以報紙包好, 依規定時間拿至資源回收室回收 九 櫃子 - 鐵櫃 木櫃等, 櫃內的物品在教師指導下排放整齊, 並每天擦拭乾淨 十 冷氣機 - 須定時把濾網拆下清洗並晾乾, 冷氣機體 電線 遙控器須擦拭乾淨 十一 盆栽 - 盆內若有垃圾 枯葉須清除, 水盤內若有積水, 須將水倒掉, 並定時清洗 十二 牆 ( 內 外 )- 必須天天擦拭 十三 隔板 - 必須天天擦拭乾淨 十四 電腦 - 依教師需求, 須用乾抹布擦拭 十五 冰箱 - 須用乾抹布將外部擦拭乾淨 十六 飲水機 - 水槽內若有垃圾及茶垢, 須清理乾淨, 上方若有放置垃圾或水痕將其清理乾淨 廁所部分 - 平時應保持清潔乾淨一 鏡子 - 鏡面需用報紙擦拭, 不能留下乾水痕, 鏡框用抹布擦拭, 保持清潔光亮 114

120 二 洗手台 - 每天必須清洗, 清除毛髮和垃圾, 垂直面要保持潔白 三 地面 - 每週一 三 五刷洗, 保持清潔乾燥, 若有腳印 積水須清掃乾淨 四 小垃圾桶 - 桶內垃圾不可超過 1/2 五 大垃圾桶 - 垃圾不可超過 1/2, 桶內也不可有回收物, 每天準時回收, 並清洗乾淨 六 門 - 門框 門面 門把須天天擦拭, 若有污漬 水痕須擦拭乾淨 七 地面和走廊 - 須天天掃地 拖地, 保持乾燥清潔, 若有腳印 積水及垃圾須清掃乾淨, 且須定期刷洗 八 小便池 感應器 - 每天須刷洗乾淨, 保持乾淨 九 馬桶 馬桶井 - 須天天刷洗, 保持清潔 潔白 十 垂直面 ( 為小間門下面的磁磚 )- 每天須用刷子及拖把將水漬和污垢擦拭乾淨 十一 牆 ( 內 外 )- 須天天擦拭乾淨, 保持清潔, 若有乾水痕和汙漬將擦拭清潔 十二 掃具室 - 每天整理, 保持乾燥, 掃具請務必排放整齊 十四 窗 ( 含窗台 )- 天天擦拭, 保持乾淨, 將垃圾或灰塵, 清掃乾淨 十五 天花板 - 必須留意是否有蜘蛛網, 若有將其清掃乾淨 十六 消防栓 - 須天天擦拭內部及外部, 保持乾淨, 若有垃圾或蜘蛛網, 須清掃乾淨 十七 排水孔 - 保持清潔, 周圍勿留下汙垢, 避免垃圾, 毛髮堵塞, 必須每天清理 參 環境整潔維護違規處分條例 一 第一節下課服務環保股長集合時, 若有下列情況三次則記個人愛校服務一次 包括 : 未到 遲到 加強表未簽名 加強表找人代簽 加強表簽小名及未用藍筆 ( 或黑 ) 筆簽名者 二 倒垃圾同學請勿將垃圾桶拖地, 拖垃圾桶者, 扣班級整潔當日總分一分, 累犯者則記個人愛校服務一次 累計 三 資源回收桶若放置垃圾袋, 全班愛校服務一次 四 惡意破壞別人掃區和掃具者, 個人愛校服務一次 五 拿垃圾至回收室或任意丟棄者, 個人愛校服務一次 六 打掃時間講手機及聊天者, 經口頭勸告仍犯者, 個人愛校服務一次 累計 七 竊用別班掃具者, 全班愛校服務一次 八 服務環保評分單互抄, 服務環保股長個人愛校服務三次 九 服務環保評分時嬉鬧 講話, 個人愛校服務一次 十 不服從服務幹事整潔督導且態度不佳者, 個人愛校服務一次 十一 班上垃圾桶擅自封桶者, 全班愛校服務一次 十二 資源回收室開放時間非經允許任意進出者, 個人愛校服務一次 十三 使用師廁者, 個人愛校服務一次 十四 服務環保公差請假, 當天請代理人代理職責, 若未完成者個人愛校服務一次 十五 垃圾場及評分未交接者, 服務環保公差個人愛校服務一次 十六 一次迎頭趕上, 該班增加當學期結束之寒假或暑假返校打掃一次 ; 迎頭趕上連續三週, 該班除增加返校打掃次數外, 另第三次迎頭趕上之當週六實施返校愛校服務, 時間從早上八點至十一點 十七 同一學年上 下學期皆有一次的連續三週迎頭趕上者, 則下學年該班導師提列為兼任教師 十八 連續三週整潔成績倒數前三名班級, 由體衛組派員列席該班班會, 請該班導師召開檢討會議, 並填寫檢討報告書 115

121 肆 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實施要點 ㄧ 垃圾分類項目說明 : 種類項目特徵 相關物品 廢紙類 ( 回收類 ) 一般類 ( 回收類 ) 垃圾類 ( 不回收類 ) 廚餘類 指經使用後廢棄之紙品, 如 : 電腦報表紙 報紙 電話簿 牛皮紙 雜誌 書籍 影印紙等大小紙類 零碎紙 粉筆盒 計算紙 考試用紙 --- 等, 坦平鋪好, 整齊放在紙箱內, 不可揉成一團 1. 鐵罐 2. 鋁罐 3. 鋁箔包 4. 寶特瓶 5. 塑膠瓶 6. 紙容器 7. 玻璃容器 8. 保麗龍 9. 廢電池 布 皮革 落葉 稻草 口香糖 衛生紙 塑膠袋 吸管 各類沾有油脂, 無法清洗之餐具 紙杯 紙餐盤等 用過之髒塑膠袋果皮 茶葉 中藥材 家戶食用油 烹煮前菜葉 西瓜皮 柳丁皮 哈密瓜皮 ( 硬質果皮除外 ) 咖啡 蛋殼 一般雙面使用過之廢紙 ( 和紙餐盒 紙飲料盒不同 ) ( 文具紙 乾淨紙箱 ) 任何鐵類 硬的金屬罐, 如 : 烏龍茶 等 軟的金屬罐, 如 : 舒跑 等 ( 鋁鍋 ( 蓋 ) 鋁類( 踩扁 ) 外層為紙製 內層為鋁製成 如 : 礦泉水 三角形回收標誌內有 1 號者 ( 礦泉水 (PET) 汽水罐 布丁杯 豆漿塑膠杯 涼麵塑膠盒或 25 元小便當塑膠盒 ) 由塑膠製成的罐子或餐具 ( 牛奶瓶 飲料瓶 養樂多瓶 清潔劑瓶 塑膠容器塑膠蓋等洗髮精罐 沐浴乳 柳橙汁罐 洗碗精罐 壞的花盆 壞的垃圾桶 塑膠小湯匙 ) 塑膠袋 吸管不可回收 ( 紙裝填調製食品 飲料 清潔劑等之紙容器 ) 斜屋頂狀, 須和鋁箔包分開收集 ( 任何玻璃類 ( 用箱子裝好 黏好, 並寫上玻璃危險等字 ) 燈管( 不可以打破 )) 和完整玻璃瓶不同 碎燈管 鏡子同碎玻璃處理方式 一般垃圾處理, 陶瓷要以報紙包好 ( 盒 碗 杯 泡麵碗 餐具 漢堡盒 木瓜牛奶杯 ( 湯麵飯清除, 疊好 )) 一般電池 鹼性電池 大哥大的電池等 處 理 方 式 1. 鋪平疊好, 並以 廢報紙包妥 2. 紙箱請拆開鋪 平 去除瓶蓋, 倒空內容物, 以清水清洗內部, 並儘可能縮小體積後回收 ( 確實壓扁 ) 請事先妥善包好後回收 ( 並在外面註明碎玻璃請小心 ) ( 回收時間聽廣播統一回收, 各班自備一個小盒子 ) ㄧ般垃圾丟棄 放置子母車旁回收桶 請各班準備水桶清洗餐具用, 所有餐具餐盒必須用清水沖洗後再回收, 廢水請至資源回收室旁大水溝傾倒, 嚴禁倒在洗手台及廁所內 本學期開始實施垃圾袋分類, 以釐清責任歸屬, 各班級及各處室使用垃圾袋一律貼上標籤 標籤由各班自行製作, 教室內回收桶嚴禁使用垃圾袋 各班須放置 6 個垃圾桶 : 一般垃圾 鋁箔包 寶特瓶 紙類 紙餐盒 塑膠類 塑膠餐盒 鐵鋁罐, 另放置 2 個小水桶,1 個倒置廚餘,1 個沖洗餐盒 116

122 二 每日收集垃圾地點分別為 : ( 一 ) 資源回收 於資源回收室 ( 二 ) 非資源回收 丟入子母車 ) 時間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項目 1. 寶特瓶 中 下午 中 下午 中 下午 中 下午 中 下午 2. 餐盒 中午 中午 中午 中午 中午 3. 紙類 下午 下午 4. 鐵鋁罐 下午 下午 下午 5. 鋁箔包 下午 下午 下午 下午 下午 6. 其他回收 中 下午 三 回收時間 :12:15-12:30 14:55-15:10 注意事項 : ( 一 ) 請各班確實做好分類, 能壓扁的要壓, 鋁箔包上之吸管要抽出, 寶特瓶蓋要丟至一般垃圾, 早中餐之餐盒請先沖洗過, 請各位同學發揮公德心, 維護校園整潔 ( 二 ) 評分方式及標準 : 1. 分類確實者加一至三分, 分類未依規定者, 每一細項扣一分, 如寶特瓶蓋未取下, 鋁箔包上吸管未拿出, 一個扣一分 四 回收資源處理 : ( 一 ) 回收資源均運送至環保局規定之回收點 五 獎懲辦法實施 : ( 一 ) 各班資源回收及非資源回收情形列入每日整潔成績計算 ( 二 ) 依環境整潔維護違規處分條例辦理獎勵及懲罰 六 扣分標準 : 1. 一般垃圾未傾倒時, 扣當天整潔分數總成績 10 分 2. 學生亂丟垃圾或將回收物放置門口, 經查證扣班上整潔分數總成績 10 分 3. 資源回收時, 請各班將飲料倒乾淨, 後再送去資源回收教室回收, 若未處理該班扣整潔分數總成績 10 分 4. 垃圾袋未註明班級扣 10 分 伍 成功工商服務股長 衛生股長職責一 負責編排教室及公共區域整潔工作分配表 二 負責督促整潔工作之推動, 並隨時維護及保持環境之整潔 三 掌握各掃區小組長的力量, 共同維護校園整潔工作 四 每日檢查班上整潔區域 五 每日注意整潔評分結果, 根據缺點加以改進 六 督促同學確實做好資源回收垃圾類 七 確實做好傳達 檢查 追蹤之職責 八 參與不定期臨時會議 陸 本實施細則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17

123 成功工商體育器材室管理規定 壹 依據 : 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本校體育委員會決議後辦理 貳 體育課使用器材時, 由各班體育股長持學生證或其他有相片之身份證明文件, 於上課前至器材室領取, 當節下課後立即歸還 參 運動競賽使用器材, 由指定學生負領取歸還之責 肆 各項代表隊訓練器材, 由該隊隊長負領用及歸還之責 伍 課外運動使用器材, 由指導教師指定專人負責借用, 於下課後負責送還 陸 借用運動器材規定如下 : 一 借用運動器材前, 先至體育組填寫器材借用單, 填妥後將學生證交存後取 用 二 借用器材, 應愛護公物, 不得故意損壞, 如非人為而係自然損壞, 應立即交體育組 檢查, 否則應購買相同或等值器材歸還, 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三 借用之體育器材, 不得攜出校外 柒 借用時間 : 體育課及課外活動借用器材應於上課前辦理完畢 捌 歸還時間 : 體育課及課外活動借用器材應於下課後五分鐘內歸還 玖 本校為維護運動設施及器材, 由體育組指派同學負責管理及保管各種運動器材 拾 本規定陳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118

124 桃園縣私立成功工商各班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保管辦法 一 本校為謀各班學生愛惜公物起見, 特訂定本辦法 二 本校各班學生均有保管各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之責 上項所稱附屬品係指講台 講桌 黑板 門窗玻璃, 及教學設備等 三 本校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 由總務處將各教室需用課桌椅其他附屬品, 列表點交導 師驗收負責保管 導師及教室若有變更, 請學務處督促列入移交 四 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有缺少或損壞時, 由該班學生共負賠償之責 五 各班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 遇有無法避免之遺失或損壞時, 該班負責填寫維修單 呈核, 總務處依據維修單項目執行 六 本校各班學生如故意損壞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時, 除照本校公物損壞賠償辦法賠 償外, 依校規懲處 七 各班學生不得擅自移動各教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 違者視情節輕重酌予處分 八 各班學生如發現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 有損壞跡象或被人移用時, 應立即報告導師 總務處, 如事前不報告任其損壞或移用, 該班學生應負賠償之責並予處分 九 各班學生損壞課桌椅或其他附屬品, 如確非故意者, 除照規定賠償外, 免予處分 十 各班室課桌椅及其他附屬品, 如各班學生在學期中能保管完整無缺者, 由校獎勵 十一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十二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呈請校長核可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19

125 成功工商學生註冊費分期繳納辦法 第一條目的為協助經濟困難之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特訂定成功工商學生註冊費分期繳納辦法 第二條申請資格 : 本校學生因家庭臨時經濟困難, 無法一次繳清註冊費且不符合辦理臺灣銀行助學貸款申請資格者 符合助學貸款條件者, 以申請助學貸款為原則, 不得申請分期繳納 第三條申請之時間限制申請註冊費分期繳納者, 應於每學期註冊日前後十個工作日 ( 註冊截止日前 ) 內, 向出納組提出申請 申請臺灣銀行助學貸款未獲通過者, 得於接到助學貸款審查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向出納組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申請註冊費分期繳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申請表二 註冊繳費單三 家庭經濟狀況說明書四 最近一年所得清單 ( 學生本人及父母或附校已婚者本人及配偶 ) 五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五條辦理流程 : 一 自本校首頁 各項表格專區下載申請表, 經學生. 家長簽章後, 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向班導師辦理註冊費分期繳納申請 二 經班導師晤談及學務 / 進修部主任簽章後, 將申請表送出納組審查是否符合辦理分期付款 三 出納組依據申請人繳交文件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請班導師再進行家庭訪問, 本校得視申請原因有核准與否之權 第六條分期繳納方式 : 一 註冊費分期繳納以每學期分三期為限, 但已享有免學費及其他補助款學生只限每學期分二期為限, 第一期至少須繳納分期付款總金額之三分之ㄧ或二分之ㄧ以上, 最後一期應於該學期第三個月內繳納完畢 二 申請人應按時至出納組繳費, 以開立收據為憑, 會計室依繳費收據辦理銷帳作業 三 申請註冊費分期繳納者, 應於申請當學期繳清 未如期繳清當學期分期付款者, 不得申請次學期之註冊費分期繳納 四 餘額未繳清前, 該學期不予核發成績證明 ; 有休學 退學 畢業之情形時, 視為離校手續未完成, 不得領取休學證明書 修業證明或畢業證書 五 申請註冊費分期繳納逾期未繳清者, 本校保有依法追償之權利 第七條本辦法經 主管會報審核, 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可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成功工商學生註冊須知 : 1. 註冊繳費單及代辦費繳費單請依所列學生姓名 金額繳交, 金額塗改將不能繳費 2. 若遺失註冊繳費單及代辦費繳費單, 請向導師申請開立證明後再到出納組申請補發, 不能影印繳費, 為便利註冊作業之進行, 並培養學生負責任態度, 凡遺失繳費單者, 皆記警告乙次以儆效尤 3. 繳款後收據請向繳費單位 ( 土地銀行或便利商店等 ) 蓋收費章後, 第一聯向導師辦理註冊, 第二聯學生自行妥善保存 ( 至少一學期 ), 請務必妥慎保存收據, 以備查驗或辦理退費之用 120

126 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實施要點 行政會議通過 輔導工作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校務會議通過一 依據 : ( 一 ) 教育部 89 年 11 月 28 日台 ( 八九 ) 參字第 號函頒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 二 ) 部頒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 27 條 二 目的 : ( 一 ) 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 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 發揮民主法治教育之功能 ( 二 ) 透過學生正式申訴管道, 保障學生權益, 促進校園和諧 三 組織 : ( 一 ) 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 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申評會 ), 置委員 15 人, 任期一年, 均為無給職, 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5 人 導師代表 6 人 輔導教師 1 人 家長會代表 1 人 社會公正人士 1 人組成之, 委員名冊如附件一 ( 二 ) 前項委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 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 三 ) 委員會由校長召集, 委員產生後於第一次開會時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主持會議 ( 四 ) 申評會設執行秘書一人, 由主任輔導教師兼任, 處理行政工作 ( 五 ) 申評會必要時得聘請醫學 法學 社會學 心理輔導等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四 申訴要件 : 符合下列情況要件者, 得由學生本人或其父母及監護人依本辦法以書面向 申評會 提出申訴 : ( 一 ) 具學生身份之在學學生者 ( 指學校對其懲處時, 具學生身份者 ) ( 二 ) 學校對其所為之懲罰行為或行政處分, 違法或顯然不當損及其受教育之權益者, 如記過或類此處分行為 ( 三 ) 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 五 申訴程序 : ( 一 ) 學校對學生之管教措施 有關懲處或行政處分, 在通知書或公告上應附記 如不服本處分, 得於處分書送達或公告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 ( 申訴案件申訴書如附件二 ), 學校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申訴案件評議書 ( 申訴案件評議書如附件三 ) 對於退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 並應於申訴案件評議決定通知書附記 如不服本申訴決定, 得於申訴案件評議決議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起訴願 ( 申訴案件評議決議通知書如附件四 ) 121

127 ( 二 ) 逾越前項申訴期限或未經正常行政程序請求救濟者得不予受理, 但有充分理由並提 出具體證明者, 不在此限 ( 三 ) 申訴會執行秘書收到學生申訴書後, 應會知處分單位, 處分單位認為申訴有理由者, 得更正原處分 申訴人對更正之處分如無異議, 應撤銷申訴 ( 四 ) 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 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應通知申訴人 處分 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 申訴人或其父母及監護人 導師 生輔組長 輔導教官 輔導教師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前項到會說明人員依序入場說明, 說明完畢後應即離席, 由申評會獨立行使職權 ( 五 ) 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評議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六 ) 評議書應記載事件之經過, 兩造之陳述 評議之理由及結果, 如有建議補救措施者, 並應提出具體建議 ( 七 ) 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 經不記名投票方式決議, 並將會議結果陳校長核示, 若申訴案件成立, 則將結果移送獎懲委員會重新召開獎懲會議, 會議決議陳核校長裁示, 並將結果移送申評會 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主席簽署後呈報校長核定 申評會之評議 表決及其他委員之個別意見, 應對外嚴守保密, 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 八 ) 退學或類此處分行為之申訴, 學生於申評會未確定前得向學校提出繼續在校就學之書面申請, 學校於接到上項申請後, 應衡酌該生生活 學習狀況於一週內書面答覆, 並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 九 ) 申評會之評議, 如原處分單位認為與法令抵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 應列舉具體理由, 依行政程序呈報校長, 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 得交付申評會再議 ( 十 ) 評議書經校長核定後, 學校應即採行將申評會評議決議通知書以雙掛號方式通知學生家長 六 申訴不受理情形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一 申訴書不合格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 提起申訴逾期限者, 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逾越期限, 並提出具體證明者, 不在此限 三 申訴人不適合者 四 為申訴標的之行政處分或措施已不存在者 五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起申訴者 六 對於依本辦法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申訴者 七 本要點經輔導工作委員會及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並陳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22

128 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名冊 附件一 委員職稱級職備註 召集人 執行秘書 校長 輔導主任 1 委員任期一年, 期滿得續聘, 均為無給職 2 其中未擔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其他行政人員代表 委員 教務主任 委員 實習主任 委員 總務主任 委員 科主任 委員 輔導教師 委員 高一導師代表 2 人 委員 高二導師代表 2 人 委員 高三導師代表 2 人 委員 社會公正人士 委員 家長會代表 123

129 附件二年月日收文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申訴案件申訴書 ( ) 申字第號 申訴人班級年班學號性別 出生 年月日 代理人 年月日住址與申訴學生之關係 聯絡電話是否要求到會是 否 備註說明 申訴案件 申訴理由 望獲得之 補救 原簽處分單位意見 核示 本申訴書所載資料不對外公開 備註 及監護人得為代理人 件 欄由原處分單位簽註 紙書寫, 浮貼在申訴書上 ( 或代理人 ) 填寫, 也可另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 應即通知申評會終止評議 124

130 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申訴案件評議書 附件三 申訴人班級年班學號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年月日住 址 聯 電 絡 話 代理人 原處分單位 壹 事件經過 : 與申訴學生之關係 是 否 要 求 到 會是 否 備 註 說 明 貳 兩造陳述 : 一 原處分單位 : 二 申訴人 ( 或代理人 ): 參 評議理由 : 肆 評議結果 : 伍 建議補救措施 : 申評會主席 簽章 備註 本評議書所載資料以不對外公開為原則 125

131 附件四 年月日 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申訴案件評議決議通知書 發文 ( ) 申字第 號 受文者 主 旨 評議事實與 說 明 發文單位 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啟 * 本表分別致送申訴人 代理人 導師 輔導教師 輔導教官 有關單位或人員存查 附記 : 如不服本申訴決定, 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出訴願 126

132 壹 依據 : 子計劃 成功工商學生三涯輔導實施計畫 103 年 8 月 6 日訂定 一 教育部 台訓 ( 三 ) 第 號函頒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劃 - 10 學生生涯規劃與輔導 方案 10-1 國中與高中職學生生涯輔導實施方案 二 103 年 7 月 28 日行政會議校長指 ( 裁 ) 示 貳 實施目的 : 一 鼓勵學生自我探索 認識自己, 提供生涯方向與抉擇之參考依據 二 提供各種生涯探索課程與活動, 協助學生了解升學管道 就業資訊, 並培養學生蒐集運用生涯資訊的能力 三 協助學生掌握社會發展趨勢, 進行自我生涯規劃, 確立生涯目標及努力方向 四 提昇教師 家長的生涯輔導知能, 以協助學生做好生涯規劃工作 五 落實推動各項生涯輔導活動, 協助學生適性選擇 適性發展, 做好生涯抉擇, 邁向人生理想的目標 參 計畫架構 : 一 一年級以學涯輔導為主, 建立學生通識及基礎課程之知能 二 二年級以職涯輔導為主, 協助學生建立專業自信 考取專業證照 三 三年級以生涯輔導為主, 提供大專校院升學及就業資訊, 並強化學生就業競爭力 肆 實施方式及內容 : 一 學涯輔導 : 實施項目 辦理時間 對象 活動內容 辦理單位 通識課程全學年高一學生依部頒課綱及本校課發會訂定並實施通識教務處課程教學 基礎專業課程全學年高一學生依部頒課綱及本校課發會訂定並實施基礎教務處及實習處專業課程教學 生涯輔導課程全學年高一學生透過高一生涯規劃課中系列課程的安排, 進教務處及輔導室行生涯探索 測驗量表 8 月 ~11 月高一學生實施心理與人格測驗量表, 作為學生生涯探輔導室索之起點 學習扶助 10 月 ~ 次年 1 月 高一學生針對學習成效低落學生, 進行補救教學縮短學習落差 學習檔案 全學年 全校師生 1. 建置學習歷程檔案平台, 並定期檢核 2. 辦理導師學習歷程檔案研習 教務處 學務 3. 辦理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建置說明會, 指處 實習處及輔 導學生建置個人檔案資料 導室 4. 辦理學習歷程檔案競賽及成果發表觀 摩 刊物及網站 依本校相關計畫實施 全校師生 1. 每學年發行 升學就業輔導特刊 1 期 2. 每學期發行 輔訊 期刊 2 期 實習處及輔導室 3. 充實本校網站升學就業訊息, 建置升學就業輔導專區與連結 127

133 二 職涯輔導 : 測驗量表 輔導考取證照依各科年度工作計畫安排 職涯探索 10 月 ~12 月高二學生實施學習策略與興趣量表, 提供學生確認自輔導室我興趣並建立專業信心 依各科年度工作計畫安排 商教英語檢定 9 月 ~11 月 高二學生 1. 實施本校各職科進階認證計畫 2. 輔導學生考取乙 丙級技術證照 高二學生 1. 參訪業界及會展 2. 專家學者及傑出人士生涯歷程專題講座 3. 策略聯盟校院交流課程與活動 實習處 科主任 高二導師及專業科目教師 實習處及科主任 高二學生受理報名 輔導考照並提供歷屆測驗題本教務處 導師及英語科任教師 三 生涯輔導實施項目辦理時間對象活動內容辦理單位測驗量表 3 月 ~5 月高三學生針對決定就業學生及生涯選擇困難者進行輔導室九大職能施測 求職簡歷表撰 3 月 ~5 月高三學生各班導師指導學生求職注意事項及填寫簡輔導室及高三導寫指導歷表, 由家長簽名後, 繳回輔導室彙整收存 師 廠家徵才說明會 3 月 ~5 月高三學生邀請廠商辦理徵才說明會, 俾利學生認識市實習處場脈動並提高就業機會 就業職涯講座 10 月 ~12 月高三學生邀請專家學者辦理職涯講座, 俾利學生瞭解實習處更多專業知能及職場訊息 統測模擬測驗依教務處年度工作計畫安排 技專校院多元入學方案宣導 升學甄試項目輔導工作 10 月 ~ 次年 2 月 升學輔導活動全學年 高三學生辦理高三統測模擬測驗, 俾利學生增加大考教務處經驗並了解成績排名落點 高三師生針對高三學生參加技專校院繁星計畫 技優教務處甄審 申請入學 聯合登記分發等多元入學聯招管道辦理宣導說明會 3 月 ~5 月高三學生 1. 提供各項升學報刊書籍資訊 自傳 讀書計劃及備審資料範例等各項參考資訊 2. 辦理備審資料說明會 模擬面試及自我輔導室介紹團體練習等活動 3. 協助學生申請策略聯盟學校單獨招生報名作業 高三師生辦理升學博覽會 參訪策略聯盟學校及規劃學務處 總務執行技專校院入班 抽離與集體升學講座 處 輔導室 伍 督導與考核本計劃實施情形由輔導室主動管考, 並於每學期末輔導工作委員會議進行檢討與改進 陸 本計畫經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28

134 法規名稱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經費作業原則 ( 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 一 依據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以下簡稱本署 ) 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 特訂定本原則 二 目的 : 透過充實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學設備及改進 教學措施, 提昇教育品質, 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全方位完整之適性教育, 保 障其就學權益 三 補助對象 :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四 補助項目及基準 : ( 一 )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補助項目及基準 : 1 鐘點費 導師費 教師研習 教師進修 特教生甄試安置及 相關活動會議 : 按實際需要, 依法令規定詳實核列 2 教具教材 教學與電腦軟體 學習輔具 特教通報資訊網 路 設備 修繕及相關工程等經費 : 按實際需要, 依法令規 定詳實核列 3 行政業務費 : 各項教學輔導活動所需教材資料印製 耗材 誤餐費及工讀生服務費等, 按實際需要, 依法令規定詳實核 列 4 臨時職業輔導員 : 每人每年以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核實支領 ; 其補助項目包括薪資 保險費 行政費 交通費 及差旅費等 5 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 依特殊需求契僱教師助理 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 其補助進用及其工作內容, 依高級 129

135 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 法規定辦理 6 交通車輛 : 以購置或租用交通車方式, 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上 下學及資源中心巡迴輔導, 並依法令規定詳實核列 7 交通費 : (1) 補助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 每人一學 期新臺幣四千元 但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 服務實施辦法施行前已入學之低收入戶且無法自行上下 學身心障礙學生, 適用施行前之規定, 每人一學期新臺 幣六千元 (2) 依各校擬定校外實習及參訪計畫, 依法令規定詳實核 列 8 資源 ( 服務 ) 中心巡迴輔導員及相關專業人員補助項目及基 準 : (1) 內聘就近巡迴輔導員到校輔導, 輔導他校學生者, 每人 每次巡迴輔導費新臺幣一千元 ; 輔導校內學生者, 得核 實支領巡迴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 (2) 內聘相關專業人員到校輔導, 遠程支領差旅費, 不另支 巡迴輔導鐘點費 ; 近程支領交通費及巡迴輔導鐘點費, 每人每小時巡迴輔導鐘點費新臺幣四百元, 每人每週最 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六百元為限 130

136 (3) 外聘相關專業人員, 得核實支領巡迴輔導鐘點費每小時 新臺幣八百元, 每人每日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千二百 元為限 ( 二 )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特教班開班補助項 目及基準 : 1 特教班以基本學生人數八人計, 核給開班經費, 學生人數超 過八人者, 每增一人另補助超額招生費, 每人最高新臺幣七 萬元 2 公立學校教師已納編之班級, 每班每學年最高補助經常門新 臺幣四十五萬元 ; 私立學校及公立學校教師未納編之班級, 每班每學年最高補助經常門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3 新開辦之班級, 於當年度補助開班設備費新臺幣五十萬元 4 特教班開班費補助項目, 包括授課鐘點費 導師費 特教津 貼 行政費 校內師資研習 親師與雇主座談 學生保險 費 學生實習材料費 器材維修費 教材費 旅運費 校外 實習費 相關專業人員諮詢輔導費 學生交通補助費 雜支 及教學相關設備等 5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經十二年就學安置委員會分發設置輕度特 教班者, 其經費比照特教班補助基準辦理 ; 依身心障礙學生 需求, 協調開班者, 依實際需求, 專案辦理, 並依本署補助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書籍制服費及伙食費要點規 131

137 定, 核給書籍 制服費及伙食費 ( 三 )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源班 ( 教室 ) 補助項目及基 準 : 1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源班開班費, 分三年補助資本門新臺幣 五十萬元, 第一年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第二年補助新臺 幣十五萬元, 第三年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2 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源教室開班費, 依前目補助基 準, 學校應自籌百分之十經費, 本署補助最高以不超過新臺 幣四十五萬元為限 3 資源班 ( 教室 ) 輔導行政業務費用於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 育計畫 (IEP) 轉銜安置等輔導會議與教學觀摩等所需教材 資料印製 耗材及誤餐費等, 其補助基準 : (1) 每校每年基本行政費新臺幣五千元 (2) 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 每年每人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最 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4 工讀生服務費 : (1) 用於工讀生協助中 重度以上學生生活與課業之輔導 (2) 依學生人數列計, 輔導中 重度身心障礙學生, 每年每 人新臺幣五千元, 由學校輔導小組統籌專款專用 5 輔導人員輔導鐘點費依學生人數列計, 由學校輔導小組統籌 專款專用, 其補助基準 : 132

138 (1) 重度視障 ( 使用點字 ) 重度聽障 重度腦麻及重度肌 肉萎縮學生, 每年每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2) 輔導中 重度身心障礙學生, 每年每人新臺幣七千二百 元 (3) 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人數 ( 不含中 重度 ) 合計七十五人 以上, 每年每校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 五十人以上未滿 七十五人, 每年每校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 二十人以上未 滿五十人, 每年每校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 十人以上未滿 二十人, 每年每校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 九人以下, 每年 每校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6 經核定設置資源班 ( 教室 ) 之學校, 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四十 二人以下者, 每年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 超過四十二人者, 每 年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以作為專家學者與相關專業人員諮詢 及輔導費 7 教具教材及相關教學輔助費補助基準 : 身心障礙學生十人以 下, 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 超過十人, 最高補助新臺 幣四萬五千元 8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得依前七目規定之補助項目, 自行編列預 算支應, 本署視年度預算額度酌予補助 ( 四 )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資優教育方案補助項目及基準 : 1 課程 : 每校以十八節課計算, 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每增 133

139 加十八節課最高增加新臺幣二萬元, 每學年最高補助七十二 節課 辦理探討課程實施成效之成果發表會, 另補助新臺幣 一萬元 2 活動 : 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3 專題指導 : 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4 以校為單位申請, 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5 以校際合作之方案, 每方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 五 ) 其他 : 1 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計畫扶助方案, 依實際需求專案辦 理 2 特殊教育課程 教材教法及評量等相關研究 特殊教育行動 研究或教育專業發展相關研究, 得依年度預算酌予補助 3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依各校學生實際 需求核實辦理 4 其他特殊教育方案, 得依年度預算酌予補助, 最高以不超過 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五 配合事項 : ( 一 ) 各項補助經費為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性教育用途, 應專款專用, 並得 依年度預算額度及學校實際使用情形斟酌調整 ( 二 ) 各校應事先掌握特殊教育學生類別及人數, 依區域特性及需求, 辦理 區域相關特教研習, 所辦理之研習應登錄於教育部特教通報網, 承辦 學校一律以上網報名方式辦理, 以掌握教師特教進修情形 134

140 六 申請及審查作業 : ( 一 ) 由各校於每年十一月十日前, 提報實施計畫 經費預算表及相關資料, 向本署申請, 本署依補助項目基準審查後,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 定, 次年一月核撥經費 ( 二 ) 經本署核定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除不可抗拒之因素外, 均不得再申請 變更, 未依補助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 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前應予繳 回 七 經費請撥及核銷 : ( 一 ) 本署核定後之年度工作計畫或補助額度, 函請各申請學校掣據憑撥 ( 二 ) 設有特教班之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於學年減少特教班者, 應於九月三十日前將補助基準半數經費繳回本署 ( 三 ) 經費請撥 支用及核銷結報, 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 於該計畫結束後, 向本署辦理結報手續 八 補助成效考核 : ( 一 ) 計畫進行期間, 本署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訪視, 學校應配合相關督導工 作, 提供各項佐證資料, 以瞭解實施成效 ( 二 ) 本署評鑑訪視 教育視導及大專校院特殊教育中心至各受補助學校輔 導工作時, 各校應報告補助執行成效, 並配合審查意見辦理 ( 三 ) 本署補助相關設備, 均應列入財產管理並貼上註明 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補助 字樣之貼條 ( 四 ) 各校未依補助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 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前應予繳回, 執行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之學校, 次年度計畫依比例減列補助 ; 經本署評鑑訪視 教育視導及大專校院特殊教育中心至各受補助學校輔導報告, 建議特教績優獎勵者, 原則上以增加其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 作為獎勵補助 ( 五 ) 本署得視上開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及經費額度調整, 作為後續經費補 助之評核依據 135

141 就學貸款申辦流程 網址 : 步驟一 學生到台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進行申請作業 1. 註冊新帳號 ( 第一次使用時 ) 2. 登入網站 3. 填寫就學貸款申請書 4. 列印就學貸款申請書 學生到台灣銀行辦理對保手續 1. 對保期限 : 第一學期 : 每年 08 月 01 日至 09 月 30 日第二學期 : 每年 01 月 15 日至 02 月 28 日 2. 辦理地點 : 台灣銀行國內各分行均可辦理 步驟二 每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請時, 由父母 ( 或監護人 ) 陪同學生攜帶下列資料至臺灣銀行國內各分行辦理簽約對保手續 : 1. 就學貸款申請書 2. 父母 ( 或監護人 ) 及學生的國民身分證 印章 3. 註冊繳費通知單 4. 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 含學生本人 法定代理人 配偶及保證人, 如戶籍不同者, 需分別檢附 ) 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 如連帶保證人不變, 由學生本人攜帶上述資料至臺灣銀行國內各分行辦理撥款手續 步驟三 步驟四 學生向學校註冊 1. 已至銀行辦妥就學貸款申請 2. 帶銀行就學貸款申請書及註冊繳費通知單到輔導室填寫申請表 3. 到總務處出納組補繳差額 4. 向各班導師報到, 完成手續 學校彙整資料送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由學校彙整資料送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 合格者仍須經台灣銀行審核家庭無債信不良狀況才撥款至校 1. 合格者 : 學校匯整資料送台灣銀行辦理審核及撥款 2. 不合格但家中有子女二人讀高中以上者 : 依學校通知繳交另一兄弟姊妹之在學證明者, 可辦理貸款, 未繳交者, 不予辦理 3. 不合格者 : 學校通知學生補繳各項學雜費用 如有任何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洽輔導室 轉

142 成功工商就學貸款注意須知與還款說明 壹 注意事項 : 一 凡學生已享有全部公費 全部學雜費減免或已獲得政府主辦之其它無息助學貸款者, 不得再申請本貸款 二 享有部分公費 部分減免學雜費或已請領教育補助費之學生, 應先主動向承辦人提示, 以免觸法, 增添作業困擾, 其可貸金額為減除公費 減免之學雜費或教育補助費後之差額 三 保證人如有以下情形者, 請勿辦理就學貸款, 學生或連保人於台灣銀行授信款項或擔任他人連保人之保證債務遲延還款 ( 例如信用卡款項未繳 其他子女助學貸款款項逾期未還 ) 貳 償還 : 一 就學貸款之償還期間, 係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 ; 借款人於償還期間, 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但借款人如出國留學 出國定居或出國就業者, 其就學貸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至遲應於出國前一日, 一次還清本金及其應負擔之利息 除上述償還方式, 可提早於未到期前陸續或一次清償 二 參加教育實習者, 得自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日開始償還 三 因故退學或就業後未繼續升學者, 應於退學或就業後滿一年之日時開始償還 出國留學 定居者, 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 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四 1. 貸款學生如於畢業後繼續在國內升學 服義務兵役或參加教育實習者, 應於事實發生時立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如 : 身分證 繼續在國內就學之學生證 服義務兵役之應徵召服役證明書 ( 在營證明 ) 或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教師實習證 通知本行承貸分行, 並申請辦理償還期間起算日之異動手續, 否則視為放棄權利, 應依借據原約定償還期間起算日償還貸款 2. 貸款學生如有退學 休學 延遲畢業年限 提前退伍 出國留學 出國定居 或出國就業等情形者, 亦應於事實發生時立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通知本行承貸分行 3. 貸款學生及連帶保證人之戶籍地 通訊地址或聯絡電話有異動時, 亦應立即通知本行承貸分行 五 還款利率由教育部與辦理本貸款之銀行協議訂定之 自 97/11/17 起學生負擔部分為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 0.55% 浮動計息 ; 加碼年率依各承貸銀行逾期放款情形, 每年檢討調整一次, 由教育部公告之 137

143 成功升學羅盤計畫 成功工商多元升學技專院校輔導實施辦法 行政會議通過 校務會議通過 目的 輔導室為有效媒合並管理學生升學資訊, 以利學生順利步入理想之技專校院 辦法 1. 聯繫日 附校教務處, 彙合本校應屆畢業生學制 科系別 人數等相關資料 1.1 建立本校應屆畢業生資料統計參考表 2. 整合桃竹苗及北區技專校院招生資訊 3. 參酌校際策略聯盟資料 3.1 收集策略聯盟合約副本資料, 統計策略聯盟校名 校數 4. 通知桃竹苗及北區技專校院, 調查本校生升學各院校之相對應科系 管道及預招或保障本校升學數額和提供之優待 減免等訊息, 與希望本校提供升學博覽會 入班宣導或抽離式座談會等招生合作模式 4.1 建立本校升學羅盤圖表 5. 運用本校網站及校內輔訊 校刊 班級通報等傳布媒體, 並利用集會 班會等機會宣導升學相關資訊 5.1 函請技專校院提供升學資訊, 於本校網站與書面媒體辦理 成功紙上升學博覽會 5.2 集會宣導本校升學輔導訊息 6. 整合技專校院升學輔導資源, 並連繫教務處 實習處 學務處 總務處等單位協助, 主動簽辦升學輔導活動 6.1 辦理升學博覽會 6.2 辦理入班宣導 6.3 辦理升學座談會 6.4 辦理技專院校參觀訪問活動 7. 協調教務處 實習處 學務處 總務處等單位, 收集技專院校提供本校相關於教學 升學 校務等需求資源之連繫窗口 7.1 藉會議 簽呈或通知連繫與各處室進行協調 8. 配合或辦理其他升學相關之活動 8.1 協同教務處辦理聯招入學管道升學說明會 8.2 辦理升學書面審查資料觀摩 8.3 辦理模擬口試活動 9. 各科 處 室辦理相關升學輔導活動資料之彙集 9.1 各科 處 室辦理升學相關活動, 敬請會知輔導室以便提供行政協助, 並避免相同活動重複辦理, 形成人力 物力 時間等資源之耗費 10.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呈校長核可發布辦理, 修正時亦同 138

144 桃園縣私立成功工商 戒菸教育 實施計劃 行政會議通過 壹 依據 : 一 菸害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 二 菸害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 三 菸害防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四 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 貳 目的 : 一 為維護學生之身心健康, 避免菸品危害健康及造成環境污染 協助學生戒除吸菸之不良習慣 二 建立 無菸校園 的環境, 讓全校師生擁有空氣清淨的學習場所 叁 對象 : 本校違規抽菸的學生 肆 實施時間 : 每學期至少舉辦一次 伍 實施內容 : 戒菸方法之教導及反菸 拒菸之宣導 志工服務或心得寫作, 共計 3 小時 陸 備註 : 凡參加戒菸教育表現良好之學生, 簽請記小功或嘉獎不等 柒 經費 : 由輔導室年度預算款項下支出 捌 本計畫經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之, 修正時亦同 139

145 桃園縣私立成功工商 濟弱扶貧安定就學 實施計畫 行政會議通過 壹 依據 : 依校長 101 年 3 月 5 日行政會議指 ( 裁 ) 示辦理 貳 目的 : 為減輕本校家境清寒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經濟負擔, 以利學生安心就學 參 實施對象 : 本校全體學生 肆 發給人數 : 每學期 20 名學生 ( 日校 :16 名, 進修學校 :4 名 ) 伍 發給獎助學金 : 每名 5,000 元 陸 申請資格及條件 : 一 經改過遷善後不得滿一大過 二 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65 分以上 ( 含 65 分 ) 三 領有鄉 ( 鎮 市 ) 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或里長開立之清寒證明 四 兄弟姐妹同時申請以一人為限 五 每學期均得重複申請 柒 實施方式 : 一 由各班導師於學期末填寫 濟弱扶貧安定就學獎助學金推薦審核表, 並請 2 名任課教師附署同意推薦, 再將審核表送輔導室審核, 審核表詳如附件 二 輔導室於期末邀集教務主任 學務主任 會計主任及生輔組長召開審核會議遴選獲獎學生, 並簽奉校長批示後發給獎助學金 三 獲獎學生於每學期初開學典禮時, 由贊助廠商指派代表親予頒贈並對全體師生致詞 ( 贊助廠商無法指派代表時, 得委由校長代為頒贈 ) 四 由校長於升旗典禮時頒發廠商代表感謝狀 五 由本校開立收據, 並將收據親送或以限時掛號方式寄送捐贈單位 捌 經費來源 : 一 由業界及社會熱心人士贊助獎助學金, 並將獎助學金存入本校 濟弱扶貧安定就學專戶 專款專用 二 獎助學金所頒給之獎金及名額視贊助金額之多寡決定之 玖 本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 修訂時亦同 140

146 一 一般守則 : 1. 遵守時間, 不遲到, 不早退 2. 嚴守紀律, 不嬉戲, 不喧嘩 3. 注意安全, 勿擅動, 聽指導 4. 發生意外, 要報告, 快處理 5. 認真學習, 勤發問, 多瞭解 6. 愛護公物, 慎使用, 妥保養 7. 注重禮節, 遵師長, 不踰矩 8. 維持整潔, 勤打掃, 重維護 9. 服裝整齊, 重精神, 要敬業 10. 實習輪值, 應遵循, 重負責 11. 校外實習, 守廠規, 盡本分 12. 實習課後, 關門窗, 切電源 成功工商實習工場安全守則 二 一般安全守則 : ( 一 ) 一般安全 1. 操作前先想一想, 如有疑難, 先發問請教 2. 實習場所內勿追逐嬉戲 3. 場地 進出口 走道保持整潔暢通, 勿堆積物品 廢物 4. 非經允許, 不可私自開動機器設備 5. 勿靠近懸吊物下方走動或工作 6. 先瞭解消防器材的位置及其使用方法, 並作定期檢查或調整 7. 發生意外應立即報告, 勿擅自處理 8. 廢料 油布 垃圾應分別置於規定處所 9. 急救箱應定期檢查並補充 ( 二 ) 人員安全 1. 遵守安全規則及信號 2. 工作時應佩戴安全防護具, 如安全帽 安全眼鏡 安全手套 安全鞋等 3. 工作時穿著合身的工作服, 扣好衣帶 鈕釦等並保持整潔 4. 別人轉動機具時, 勿與之交談 5. 操作轉動機具時, 勿戴手套 6. 如有傷害時, 均應迅速處理與治療 ( 三 ) 機具設備安全 141

147 1. 開動機器時, 應先瞭解該機器性能及如何停止 2. 所有護罩使用前後均應放置定位 3. 保持機器清潔與良好狀況, 如有故障, 立即關掉電源, 並向教師報告 4. 機器運轉中, 切勿清理 調整或修理 5. 未獲得教師或技士 技佐之許可, 切勿啟動或操作任何機器 6. 機器設備用畢後, 須將各操作桿放回原來位置 7. 關閉動力電鈕後須俟機器確實停止後, 始可離去 8. 轉動中的機器或工具, 切勿以手或身體試停止 ( 四 ) 易燃物品安全 1. 易燃氣體及液體應放置於安全處所 2. 存放易燃物品的地面周圍, 勿有油漬 3. 切勿在易燃物品周圍點火 4. 使用氣體 液體燃料時, 應先檢查其輸送系統及部門是否有洩漏現象, 以免發生火警 5. 易燃物品使用完畢後, 應立即關閉分支及總開關, 並檢查有無洩漏情形 ( 五 ) 電器設備工作完全 1. 場內電器設備發生故障時, 立即回報任課教師或技士 技佐處理, 禁止擅自修理 2. 電線及電器上絕不可擱置物品 3. 通電前必須通知所有參與工作之人員 4. 設備安裝時, 必注意裝設接地線 5. 設備插電前, 必先查明保護裝置之正確與否 三 本守則各科得分別摘錄相關部份, 懸掛各實習工場, 以提高學生警覺及注意 四 本守則如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五 本守則提實習輔導會議通過後, 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42

148 成功工商工場實習日誌記載要點 一 依據本校實習工場設備維護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 目的 : 1. 培養學生的敬業精神及工作記錄之習慣 2. 加強對工業安全的觀念意外事故處理的能力之培養 三 職責 : 1. 由副班長或各組依座號輪流填寫工場實習日誌, 前後之交接要清楚 2. 工場實習日誌需依規定之項目確實詳細填寫 3. 內附意外事件報告表, 於意外事件處理後由班長填報依課老師, 並經科主任簽閱後送實習輔導處備查 4. 實習輔導處得定時抽查工場實習日誌的記載 5. 實習任課教師得以工場實習日誌之記載做學生實習品德考核之參考 四 獎懲 : 1. 工場實習日誌填寫詳實之學生, 得由任課教師簽報獎勵 2. 如有不按規定寫工場實習日誌之學生, 得由任課教師簽報議處 143

149 成功工商學生實習設備器材損毀失竊處理辦法 一 本辦法參照有關設備物品管理法令及本校實際情形訂定之 二 在工場實習工作中, 雖使用正確方式操作, 但因設備或儀器工具之自然劣化不可抗力或非人為因素等, 而導致損毀, 應立即報告教師或技士 技佐, 並填寫設備儀器故障報告單 三 如因操作方法不當或疏忽 工作精神不良或人為因素等, 而致設備儀器工具損毀者, 應負賠償或修復之責任 四 若因惡意 蓄意致使設備儀器工具損毀者, 除應負賠償或修復之責任, 得視情節輕重簽報議處, 並通知學生家長 五 負責保養之學生因怠忽職守, 而導致設備儀器工具損毀者, 應負賠償或修復之責任 六 未經任課教師允許, 而擅自取用材料或將實習場內物品攜出者, 除簽報偷竊行為議處外, 並通知學生家長 該設備或儀器工具若具有危險性者, 除依法報請上級處理外, 並應積極設法追同 七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八 本辦法提實習輔導會議通過後, 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44

150 成功工商學生技藝競賽校內初賽實施計畫 一 目的 : 加強實習教學, 鼓勵學生重視技能實習, 提高技能水準並選拔技藝優秀之選手 二 依據 :1 依據 全國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辦法辦理 2 依據 本校學生技藝競賽初賽實施計畫辦理 三 競賽對象 : 各科 ( 含補校 ) 三年級學生均可報名參加 四 競賽職種 : 一 餐飲管理科 :1. 餐旅服務 2. 中餐烹調二 資料處理科 : 商業簡報三 機械科 :1. 鉗工 2. 電腦輔助機械製圖四 汽車科 : 汽車修護五 資訊科 : 工業電子六 幼保科 : 教具製作七 流通管理科 : 會計資訊五 競賽日期 : 各科於規定期間內自行決定日期六 競賽地點 : 各科實習工場七 報名方式 : 1 由三年級實習任課教師, 依職種每班遴選 2-3 位技能優秀之學生報名參加初賽 2 請科主任將選手報名表 ( 如附件一 ) 於競賽前五天送實習輔導處彙整 八 報到手續 : 參加競賽之學生, 須在指定報到日期 時間, 向各科辦理報到並於抽籤後瞭解競賽場地 九 競賽方式 : 分筆試及術科實作 ( 成績各佔百分比由各科自行訂定 ) 十 命題 監評 :1 請擔任實習課之任課教師命題並得監評 2 命題範圍請參考臺灣區工業類科學生技藝競賽歷屆試題, 各科亦得依機具 設備及職種特性, 自行設定題目 3 各職種之評分表項及標準由各科自行訂定 4 各科應依命題教師所開列之設備 工具及材料清單準備, 於競賽前檢查並予清理場地 十一 競賽規則及須知 : 參考 全國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辦法 之各項規則及須知辦理 ( 如附件 ) 十二 經費 : 1 各職種競賽所需之材料由各科調配支應 2 各科得依實際需要申請誤餐等 十三 獎勵 : 1 各職種依競賽成績定名次, 最多不超過競賽選手之二分之一, 成績未達一定標準者亦不得定名次 2 週會時請校長頒發獎狀及獎品以資獎勵 145

151 十四 附則 : 1 優勝選手得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技藝競賽決賽 2 學生請公假事宜, 由實習處彙整辦理 3 各科競賽完畢, 請自行核算成績, 並於翌日送實習輔導處彙整辦理 4 各職種競賽試題請於競賽前一週送實習處印製, 實習處並留存一份備查 十五 本計畫經呈 : 校長核准後實施, 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實習處另行通知 私立成功工商校內學生技藝競賽規則及須知甲 競賽規則 : 一 參賽學生應穿著工作服始得進出競賽場所, 凡不按此規定者, 不准進入競賽場, 並取銷競賽資格 二 參賽學生應準時進入競賽場, 遲到十分鍾以上者, 作棄權論 三 參賽學生不得攜帶規定以外之工具及材料, 或預先製妥之零件, 一經查出, 概以零分計算 四 參賽學生入場後需按已抽之工作崗位對號就位, 經監評老師將設備材料之封條啟封後, 始得作各項檢查 五 參賽學生對競賽場地設備, 必須妥善使用, 如有故意損壞者, 應負賠償責任 六 參賽學生對試題及說明有疑問時, 得於原位置舉手, 請監評老師解釋 七 聽競賽開始之鈴聲始可工作, 聞停止之鈴聲後應即停止工作 八 競賽時如有交頭接耳隨意討論者, 均分別扣成績, 至於發生其他不軌情節, 經監評老師共同認定後, 提交科主任按其情節輕重處分 九 參賽學生於競賽時間內, 因要事離開競賽場所, 經監評老師准許並派員陪同始可離去, 時間不得超過十分鍾, 且耗費時間不予扣除 十 如遇意外情況 ( 如空襲 停電 設備故障 或發生意外事故 ) 應等候監評老師處理 十一 參賽學生於休息時, 不得高聲喧嘩, 妨礎鄰近參賽學生之工作 十二 參賽學生身份, 由監評老師核驗之 十三 參賽學生於工作完成時, 經監評老師當場重新編寫代號加封送交評分場所, 並將提供之器材交還清點後, 始可攜帶自備工具離場 十四 本規則提實習輔導會議通過後, 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乙 監評老師須知 : 一 監評老師應於競賽前先查看競賽場地, 並檢查競賽器材設備工具 二 監評老師請於競賽開始前半小時到達競賽場所 三 參賽學生抵達競賽場時, 請監評老師核對學生證無訛之後, 始得就競賽崗位 四 競賽時, 監評老師請參照 競賽規則, 監督競賽之進行 146

152 五 監評老師不得對參賽學生作任何指示, 亦不得於事前發表競賽結果 六 各職種評分完畢後, 請速將評定結果列表簽章後, 交科主任簽報優勝名單 丙 參賽學生須知 : 一 請詳閱競賽規則 二 應絕對服從監評老師之規定與指導 三 競賽時參學生一律穿著各科統一之實習工作服 四 競賽時參賽學生應攜帶學生證 五 參賽學生休息處設在各科指定場所 147

153 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參加全國技藝競賽培訓計畫暨獎勵辦法 100 年 10 月 13 日行政會議通過 100 年 11 月 22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1 年 7 月 9 日行政會議通過 101 年 8 月 30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2 年 9 月 16 日行政會議通過 103 年 1 月 20 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 依據 :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八八教中 ( 三 ) 第八八五 O 一一六一號函辦理 貳 目的 : 為鼓勵師生參加競賽與他校交流切磋, 加強學生經驗與技術能力, 進而爭取佳績為校爭光, 特訂定本培訓計劃暨獎勵辦法 參 培訓計劃 : 一 參加競賽職種 : 各科依報名簡章由科主任決定參加職種 二 參加對象 : 日間部及附校學生 三 參加人數 : 依大會規定, 每校可報名人數, 由科主任遴選學生參加 四 代表本校選手選拔方式 : 1. 資格 : 操行成績 : 一 二年級成績平均乙等以上 學業成績 : 一 二年級成績平均 75 分以上 實習成績 : 一 二年級成績平均 75 分以上 2. 各科每班由實習任課教師推荐三至五名參加期末技藝競賽, 或甄選方式取第一名者為代表 ( 若棄權時依序遞補 ) 3. 甄選日期 : 得由二年級下學期 ( 包含暑假 ) 至三年級上學期 ( 包含寒假 ) 止, 由各科自行決定辦理 4. 參加之選手於訓練期間, 應認真研習且不得中途退出 五 訓練方式 : 1. 由各科遴選代表及指導教師後, 由指導教師會同科主任提出訓練計劃, 且由二年級暑假開始訓練 2. 指導教師於訓練期間, 除授予相關技能與知識外, 應加強職業道德之品格陶冶 3. 訓練及比賽期間所需之設備 工具 材料由學校提供 4. 學生依校規按時上下課, 唯利用課餘 ( 下課及例假日 ) 與指導教師研習, 若有特殊需要加強訓練, 得由指導教師或實習處簽報辦理之 肆 獎勵辦法 : 全國中等學校工業類科 商業類科 家事類科學生技藝競賽 : 1. 學生部份 : 獲得各職種金手獎, 獎勵金 20,000 元 獲得各職種優勝, 獎勵金 10,000 元 2. 指導教師 : 獲得各職種金手獎, 獎勵 20,000 元 獲得各職種優勝, 獎勵金 10,000 元 148

154 伍 本計畫及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 呈請校長核可, 送董事會核備後公告實施, 如有未盡事宜, 修正時亦同 149

155 成功工商實習課程補救教學及補考辦法 壹 依據 : 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八八教中 ( 三 ) 第八八五 O 一一六一號函辦理 貳 目的 : 為落實能力本位教育之精神, 使學生學習能力較差者有補救機會, 特訂本辦法 參 內容 : 一 學生學生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得補考乙次, 補考不及格者應予以重修 二 實習補考辦理時間於每學期結束時, 實習成績不及格者由教務處知會實習處通知各科主任辦理補考事宜 三 實習補救教學時間, 由實習教師於平時實施或實習成績公布後由各科統一集合辦理 四 學生無故不參加補救教學及補考者, 取消其補考機會 五 實習補考及補救教學事宜, 由各科科主任及實習教師訂定實施時間 命題 監考 及評分等工作 六 實習補考成績核計, 學科佔 50% 術科佔 50% 其範圍及題目由各科自訂 七 實習補考及格者一律以 60 分登記, 不及格者按原分數登記 八 實習補考教學及補考所需之實習材料由學生自籌 九 實習補考由導師通知學生及學生家長 肆 本辦法呈校長核可後公告實施, 如有未盡事宜, 另行修訂公布之 150

156 成功工商工業安全與衛生教育活動實施計畫辦法 一 主旨 : 1. 加強學生工業安全與衛生觀念, 以減少意外工傷 2. 認識消防器材的種類與正確使用方法, 以增加消防應變能力 3. 藉由工業安全與衛生漫畫效果及常識測驗, 加深學生對工業安全與衛生的重視 二 教育主題 : 1. 工業安全 2. 環境衛生 三 實施時間 : 第二學期 四 主辦單位 : 實習處 五 協辦單位 : 教務處 六 活動內容 : 1. 工業安全與衛生常識測驗 2. 工業安全與衛生漫畫比賽 七 各項活動若有不瞭解者請隨時洽詢實習處 八 本計畫呈校長核示後實施之 151

157 成功工商學生校外教學參觀實施辦法 一 宗旨 : 為配合專業和實習科目之教學, 增進學生對本行業發展的了解及吸收 行業新知, 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導正職業觀念 二 目標 :1 使學生熟悉本行業發展情形與水準, 增進學習興趣信心 2 使學生了解行業的重要與地位, 發揚敬業樂群精神並培養職業道德 3 使學生了解就業前應有的心理準備 三 實施 :1 方式 : 由各科規畫聯繫, 實習處協助統籌辦理 2 時間 : 以一天往返路程並利用實習科目上課時間為原則 3 地點 : 以鄰近縣市各公民營企業 ( 工廠 ) 為主 4 對象 : 一 二 三年級學生 5 交通餐飲 : 洽請企業提供或自費辦理 四 申請 : 各科任課教師視教學或實際需要, 請科主任簽擬校外教學參觀計畫, 呈報校長核可後始行文參觀 五 注意事項 :1 學生校外參觀期間之安全由領隊教師負責輔導管理 2 學生校外參觀應著校服 力求整潔 注意禮節儀態維護校譽, 如有影響校譽或安全者則依校規議處 3 校外參觀結束後一週內, 請任課教師 ( 領隊教師 ) 至就輔組索取活動照片剪輯表格, 貼上活動照片並送交就輔組及科主任存查 學生每人應書寫校外參觀心得報告, 由任課教師批閱列入平時成績考核, 一份轉送就輔組, 其它轉送科主任備查 4 心得報告以平面形式為主, 格式由任課教師自行決定 六 本計畫經呈校長核准後實施 152

158 成功工商推行 產學合作 實施計畫 一 依據 : 原教育廳八十六年十月四日 ( 八六 ) 教三字第一七六九五號函辦理 二 緣起 : 職業教育負有促進經濟發展與導引社會進步之責任 為因應產業變革和社會需求, 促進國家經濟發展, 亟須充實職業教育內涵, 擴展職業教育領域, 整合教育設施, 結合社會資源, 透過合作途徑, 進行 產學合作 發揮經濟功能及社會適應的雙向交流, 俾使技術生根共創新局, 促進產業升級, 邁向區域科際資源整合的目標, 開創國家整體經濟建設的新境界 三 目的 : ( 一 ) 加強職校與產業界雙向交流, 促進 產學合作 關係 ( 二 ) 導引產業界正確的經營理念, 技術生根共創新局 ( 三 ) 提昇職校研究發展水準, 促進產業升級與經濟發展 ( 四 ) 建立管道, 拉近產學距離, 邁向區域科際資源整合理想 四 實施對象 : ( 一 ) 以公民營企業廠商 相關政府機關 單位或學術訓練單位及其實驗研究機構等為合作對象 五 實施範圍 : 產學合作工作計畫內容及實施範圍, 需具備其開發性 生產性 服務性 設計性 學術性及推廣性 六 實施原則 : ( 一 ) 產學合作應本 兩蒙其利, 相輔相成的良性循環, 順利推展雙方合作互惠的關係 ( 二 ) 依本校類科性質, 各科自行研擬具體可行之產學合作實施計畫, 並經審慎評估其預期成效後, 據以作為辦理之依據 ( 三 ) 建立由下而上之產學合作組織架構, 訂定由上而下之產學合作推動方式 ( 四 ) 實施要點須依計畫 執行 管制 考核等步驟, 採任務編組方式執行辦理為原則 ( 五 ) 產學合作所獲致之專利權及智慧財產權宜歸屬於學合作雙方 七 實施內容 : ( 一 ) 依各類群發展特色及本地區需求特性擇優辦理 ( 二 ) 實施計畫以產學界 機關單位急待研究發展與產品開發 專題研究 創作 產業診斷 服務設計等項申請及具推展價值和效益顯著者, 為優先辦理推薦對象 ( 三 ) 本校各類群科亦可相互支援, 共同推動 153

159 八 實施方式 : ( 一 ) 為加強產學合作之推展, 學校應設產學合作顧問委員會, 負責策畫 設計 推行及協調等任務 除聘請教育行政 學校有關人員為委員外, 並應延聘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 學術技術 公會與就業訓練單位 產學界相關專家 學者 人士參與為委員 ( 二 ) 產學合作之實施, 應由合作雙方訂定計畫合約, 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上項計畫合約, 應記載左列事項 : 1 合作方式與計畫主題 預期效益等 2 研發 研究 服務專題與詳細計畫內容 ( 應包括其計畫或專題內容 項目 參與人員 程序與進度 材料 設備與師資 服務之提供等 ) 3 合作雙方之職責與權利義務 ( 含經費負擔 行政事務 業務執行 成果發表 ) 等 4 其他有關合作事項 ( 三 ) 產學合作雙方應視需要, 舉辦各項座談會 研討會及成果展示發表會等 ( 四 ) 產學合作單元主題計畫, 應由產業界或單位機構提出申請合作計畫或服務項目, 再由合作學校顧問委員會評估後辦理 ( 五 ) 實施產學合作之科系, 應於合作計畫或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 填報實施工作檢討報告送實習輔導處核備 九 督導考核 : ( 一 ) 辦理產學合作執行績優單位人員報予以表揚獎勵 ( 二 ) 辦理不善或執行不當者, 應協調改善, 必要時得中止停辦 十 經費預算 : ( 一 )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學校及合作產業單位支應 ( 二 ) 各科深具推展價值及預期效益顯著之合作計畫, 本處將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審核後酌予補助經費 154

160 桃園縣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參加校外競賽獎勵辦法 101 年 7 月 9 日行政會議通過 101 年 8 月 30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2 年 10 月 7 日行政會議通過 102 年 12 月 16 日行政會議通過 103 年 01 月 20 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獎勵本校教師代表學校參加或指導學生參加校外各種競賽, 爭取優良成績, 為校爭光,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本校教師與學生, 於在職期間奉校長核定以學校名義參加或指導學生參加國際性 全國性或地區性之正式比賽得獎, 持有證明文件者 第三條獎勵項目 : 一 全國科展競賽 二 小論文競賽 三 技 ( 藝 ) 能競賽 第四條參賽級別之認定標準如下 : 一 國際性 : 國際 ( 外 ) 競賽應至少三個國家 ( 含 ) 參與競賽, 或在他國舉辦之競賽 二 全國性 : 中央政府機關主辦, 獎狀為部會首長署名 ; 實際參賽對象, 涵蓋台灣地區北 中 南 東之其中三個區域以上, 參賽隊伍達三十隊且十五校以上者 但第一款參與競賽國家在二國以下者, 以全國性競賽級別認定 三 地區性 : 實際參賽對象, 涵蓋台灣地區北 中 南 東之其中二個區域以下, 或參賽隊伍未達第二款規定者 第五條凡參加或指導各項競賽活動, 獲得下列名次為校爭光者, 除各競賽主辦單位頒發獎金 獎狀 獎牌外, 本校再酌發獎金以資鼓勵 獎額 ( 以新台幣計 ) 依參加競賽級別訂定如下 : 一 國際性之各種競賽活動 : 155

161 ( 一 ) 學生部分 : 1. 第一名 ( 金牌 特優或同等級 ): 獎金 元 2. 第二名 ( 銀牌 優等或同等級 ): 獎金 元 3. 第三名 ( 銅牌 甲等或同等級 ): 獎金 元 4. 佳作 ( 特別獎或同等級 ): 獎金 元 ( 二 ) 指導老師部分 : 1. 第一名 ( 金牌 特優或同等級 ): 獎金 元 2. 第二名 ( 銀牌 優等或同等級 ): 獎金 元 3. 第三名 ( 銅牌 甲等或同等級 ): 獎金 元 4. 佳作 ( 特別獎或同等級 ): 獎金 元 二 全國性之各種競賽活動 : ( 一 ) 學生部分 : 1. 第一名 ( 金牌 特優或同等級 ): 獎金 6000 元 2. 第二名 ( 銀牌 優等或同等級 ): 獎金 4000 元 3. 第三名 ( 銅牌 甲等或同等級 ): 獎金 3000 元 4. 佳作 ( 特別獎或同等級 ): 獎金 1000 元 ( 二 ) 指導老師部分 : 1. 第一名 ( 金牌 特優或同等級 ): 獎金 6000 元 2. 第二名 ( 銀牌 優等或同等級 ): 獎金 4000 元 3. 第三名 ( 銅牌 甲等或同等級 ): 獎金 3000 元 4. 佳作 ( 特別獎或同等級 ): 獎金 1000 元 三 地區性之各種競賽活動 : ( 一 ) 學生部分 : 1. 第一名 ( 金牌 特優或同等級 ): 獎金 2000 元 2. 第二名 ( 銀牌 優等或同等級 ): 獎金 1500 元 156

162 3. 第三名 ( 銅牌 甲等或同等級 ): 獎金 1000 元 4. 佳作 ( 特別獎或同等級 ): 獎金 500 元 ( 二 ) 指導老師部分 : 1. 第一名 ( 金牌 特優或同等級 ): 獎金 2000 元 2. 第二名 ( 銀牌 優等或同等級 ): 獎金 1500 元 3. 第三名 ( 銅牌 甲等或同等級 ): 獎金 1000 元 4. 佳作 ( 特別獎或同等級 ): 獎金 500 元 以上之獎勵, 如逢同一競賽項目同一隊或作品有數人得獎時, 其所獲得之獎金平均分配 同一作品於不同比賽中獲獎者, 僅能擇一申請獎勵 如指導同一比賽之不同競賽項目同時獲獎, 擇一以最高獲獎獎項為獎勵標準 同一比賽項目連續參加各級比賽, 所獲名次不同, 以其中最高一項獎勵敍獎一次 同一性質比賽同時獲得 團體 或 個人 多項優勝名次時, 以其中最高一項獎勵敍獎一次 第六條凡得獎者申請本獎金時, 請檢附証明文件向實習處申請 第七條本獎金由實習處於每學年編列預算支付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 呈請校長核可後公告實施, 修正時亦同 157

163 成功工商資料處理科學生校內進階認證實施計畫 壹 依據 : 依本校年度工作計畫辦理 貳 目的 : 1. 檢視學生應具備之資料處理與應用能力 2. 鼓勵學生取得多元技能證照, 提昇競爭力 參 主辦單位 : 實習處 承辦單位 : 資料處理科 肆 實施對象 : 資料處理科全體學生 伍 實施時間 : 每學年 4 月及 10 月下旬辦理, 認證內容與時程另案簽辦 陸 實施內容 一 認證項目 : 項 目內 容 要 求 標 準 獎 勵備 註 1. 中文輸入 中文輸入每分鐘達 30 字 / 分 1. 核發初階文 英文輸入每分鐘書處理人員 2. 英文輸入達 15 字 / 分證書 初階認證測驗成績達 2. 期末總成績 3.word 測驗 8 0 分以上加 5 分 4.PowerPoint 測驗成績達 3. 記嘉獎 2 次 8 0 分以上 1. 網頁設計測驗 測驗成績達 1. 核發專業行 8 0 分以上銷人員證書 取得初階文書 中階認證 2. 期末總成績 處理人員證書 2. 多媒體設計測驗 測驗成績達加 8 分 者始可報名 8 0 分以上 3. 記小功 1 次 進階認證 中文輸入每分鐘 1. 中文輸入 1. 核發專業文達 30 字 / 分書處理人員英文輸入每分鐘 2. 英文輸入證書 取得中階專業達 15 字 / 分 2. 期末總成績行銷人員證書測驗成績達 3.Excel 測驗加 10 分 始可報名 8 0 分以上 3. 記小功 1 次 測驗成績達 4.Access 測驗嘉獎 2 次 8 0 分以上 二 測驗地點 : 實習教室 柒 報名方式 : 158

164 參加認證同學由各班實習股長收取報名表及報名費用後, 統一交至科主任 捌 報名費用 :100 元 玖 報名費使用明細項目 : 監試委員費 耗材費用 評審費用 行政費用 證書製作費 雜支 拾 預期效益 : 一 藉由計劃的執行檢視學生的學習成效, 提升學生的競爭力並做為老師教學內容調整之依據 二 此計畫模擬各種證照考試, 加強學生對軟體的熟悉度, 增加校外證照的通過率, 增強學生的信心 拾壹 本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159

165 成功工商資訊科學生校內進階認證實施計畫 壹 依據 : 依本校年度工作計畫辦理貳 目的 : 1. 訓練資訊科學生具備專業領域之各項技能 2. 鼓勵學生取得多元技術證照, 提昇競爭力 參 主辦單位 : 實習處 承辦單位 : 資訊科 肆 實施對象 : 資訊科全體學生 伍 實施時間 : 每學年 4 月及 10 月下旬辦理, 認證內容與時程另案簽辦 陸 實施內容一 認證項目 : 項目內容要求標準獎勵備註製作符合 1. 網路線製作 EIA/TIA568B 規範之網路線 1. 核發初階依試題要求完成 2. 作業系統安電腦修護人 XP/Linux 作業系統裝員證書 初階安裝與設定 2. 期末總成認證依試題要求完成指 3. 檔案壓縮與績定檔案壓縮與主機上傳加 5 分 上傳 3. 記嘉獎 2 依試題要求完成個次 4. 個人網頁製人網頁製作並設定作為瀏覽器首頁 1. 儀表操作與量測 依試題要求完成電子儀表操作與電路之電壓 / 電流量測 1. 核發進階電路檢製人 取得初 員證書 階 中階 2. 期末總成 電 認證 2. 音樂盒電路製作 完成音樂盒電路製作且功能正常 績加 7 分 3. 記小功 1 腦修護 次 人 員 160

166 證 書 者 始 可 報 名 1. 電腦檢修卡製作 依試題要求完成電腦檢修卡電路製作 取得中 進階認證 2. 程式語言撰寫 依試題功能要求完成相關程式語言撰寫 1. 核發電子資訊專業人員證書 2. 期末總成績加 10 分 3. 記小功 1 次 嘉獎 2 次 階電路檢製人員證書始 可 報 名 二 測驗地點 : 實習教室 柒 報名方式 : 參加認證同學由各班實習股長收取報名表及報名費用後, 統一交至科主任 捌 報名費用 :100 元 玖 報名費使用明細項目 : 監試委員費 耗材費用 評審費用 行政費用 證書製作費 雜支 拾 預期效益 : 一 培養資訊科學生應具備之電腦修護 電子電路製作 儀表操作與使 161

167 用和程式語言等專業能力 二 藉由能力認證協助學生順利取得勞委會相關乙丙級國家技術證照 拾壹 本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162

168 成功工商餐飲管理科學生校內進階認證實施計畫 壹 依據 : 依本校年度工作計畫辦理貳 目的 : 1. 加強課程的理論和實務的連結性 2. 鼓勵學生取得多元技能證照, 提昇競爭力 參 主辦單位 : 實習處 承辦單位 : 餐飲管理科肆 實施對象 : 餐飲管理科全體學生 伍 實施時間 : 每學年 4 月及 10 月下旬辦理, 認證內容與時程另案簽辦 陸 實施內容一 認證項目 : 項目內容要求標準獎勵備註 10 分鐘切 1. 核發初階認證證 1 中餐烹調- 出 2 種形狀書 刀工初階各 100g 2. 期末總成績加 5 認證分 2 餐旅服務- 2 分鐘折出 3. 記嘉獎 2 次 口布 3 種 1 飲料調製- 咖啡製作 7 分鐘 2 杯義式拿鐵 ( 奶泡 ) 1. 核發中階認證證 二節課製作 書 取得初 中階認證 2 烘焙 - 蛋糕 一種產品 2 份, 蛋糕體 2. 期末總成績加 5 分 階證書者始可 組織完整 3. 記小功 1 次 報名 二節課製作 3 中式點心 24 個, 外形 完整之成品 1. 核發進階認證證 進階認證 1 節慶套餐 2 節課時間套餐 ( 含飲料 ) 餐桌擺設 書 2. 期末總成績加 10 分 3. 記小功 1 次 嘉獎 2 取得中階證書始可報名 次 163

169 二 測驗地點 : 實習教室 柒 報名方式 : 參加認證同學由各班實習股長收取報名表及報名費用後, 統一交至科主任 捌 報名費用 :100 元 玖 報名費使用明細項目 : 監試委員費 耗材費用 評審費用 行政費用 證書製作費 雜支 拾 預期效益 : 1. 藉由此計劃的執行方式強化課程理論和實作的結合, 而無形中提升在未來職場上的實用程度及競爭力, 達到學習效果 2. 校內認證的推動, 在未來學生升學上, 可增添甄試的優勢, 強化大學端對於本校技術方面的推動實力, 增加本校學生升學的機會 3. 通過認證的同學, 可往外界挑戰, 參加各類校外競賽, 以輔助證書效用 拾壹 本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164

170 成功工商流通管理科學生校內進階認證實施計畫 壹 依據 : 依本校年度工作計畫辦理 貳 目的 : 為加強教育與訓練成效, 提昇本校學生之技能水準, 鼓勵學生參加學術與實務交流性質的計畫, 開拓視野 發掘潛力, 以取得成功工商流通專業認證, 激發學生對於商業服務業營運的興趣, 熟悉理論與實務的關連, 進而提昇就業競爭力及升學率, 為更長遠的未來紮根 參 主辦單位 : 實習處 承辦單位 : 流通管理科 肆 實施對象 : 1 凡成功工商流通管理科在校生, 修讀過一年專業課程, 得參加初階級 商流達人 專業認證 2 取得初階級 商流達人 專業認證後, 始得參加中階級 金流達人 專業認證 3 取得中階級 金流達人 專業認證後, 始得參加進階級 流通達人 專業認證 伍 實施時間 : 每學年十一月初 一月底 五月中辦理, 認證內容與時程另案簽辦 陸 實施內容 一 認證項目 : 等級 時間 認證內容 內容指標 合格標準 獎勵方式 初階級 20 分鐘 人力資源 1. 核發初階級促銷計畫零售專家需達目標 商流達人 商品管理模擬競賽設定證書 採購作業 2. 記嘉獎 2 次 價格訂定 中階級 30 分鐘 1. 核發中階級 金流達人 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達 70 分證書 損益表分析者合格 2. 記小功 1 次 財務比率分析 3. 可抵免三學分流通管理科 金流類專業科 165

171 目重補修 ( 如 : 會計學 經濟學 ) 進階級 50 分鐘 簡易企劃書寫作 門市商圈環境計劃緣起計劃目的計劃流程與方法計畫內容執行進度經費預算預期效益執行成果討論與建議 達 60 分者合格 1. 核發進階級 流通達人 證書 2. 記小功 1 次嘉獎 2 次 3. 可抵免六學分流通管理科專業科目重補修 二. 測驗地點 : 實習教室 柒 報名方式 : 參加認證同學由各班實習股長收取報名表及報名費用後, 統一交至科主任 捌 報名費用 :100 元 玖 報名費使用明細項目 : 監試委員費 耗材費用 評審費用 行政費用 證書製作費 雜支 拾 預期效益 : 1 建構流通管理科專業認證標準, 引導學生發展特色 2 提升學生在商流與金流的能力, 培養實務應用知能 3 學生可藉由認證機制的學習, 抵免相關不足學分 拾壹 本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 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166

172 成功工商幼兒保育科學生校內進階認證實施計畫 壹 依據 : 依本校年度工作計畫辦理貳 目的 : 1. 加強學生應具備之教保專業能力 2. 鼓勵學生取得多元技能證照, 提昇競爭力 參 主辦單位 : 實習處 承辦單位 : 幼兒保育科 肆 實施對象 : 幼兒保育科全體學生 伍 實施時間 : 每學年 4 月及 10 月下旬辦理, 認證內容與時程另案簽辦 陸 實施內容一 認證項目 : 項目內容要求標準獎勵備註 1. 中文中文輸入每分鐘輸入達 30 字 / 分依據教案評核要 2. 教案項及標準給分, 設計成績達 80 分以上 依據說故事技巧 1. 核發初 3. 說故評核要項及標準階證書 事技巧給分, 成績達 期末總初階分以上 成績認證依據說試教評核加 5 分 要項及標準給 4. 試教 3. 記嘉獎 2 分, 成績達 80 分次 以上 依據評核要項及 5. 兒童標準給分, 成績美語達 80 分以上 依據評核要項及 6. 保母標準給分, 成績術科達 80 分以上 依據說試教評核 1. 核發中取得初階中階要項及標準給階證書 1. 試教證書者始認證分, 成績達 80 分 2. 期末總可報名 以上 成績 167

173 2. 教案設計 依據教案評核要項及標準給分, 成績達 80 分以上 加 8 分 3. 記小功 1 次 依據評核要項及 3. 兒童標準給分, 成績美語達 80 分以上 依據說故事技巧 4. 說故事技巧 評核要項及標準給分, 成績達 80 分以上 依據說試教評核 1. 試教 要項及標準給分, 成績達 80 分 以上 1. 核發進依據說故事技巧階證書 2. 說故評核要項及標準 2. 期末總事技巧給分, 成績達 80 取得中階進階成績分以上 證書始可認證加 10 分 依據評核要項及報名 3. 兒童 3. 記小功 1 標準給分, 成績美語次 達 80 分以上 嘉獎 2 次 依據教案評核要 4. 教案設計 項及標準給分, 成績達 80 分以 上 二. 測驗地點 : 實習教室 柒 報名方式 : 參加認證同學由各班實習股長收取報名表及報名費用後, 統一交 至科主任 捌 報名費用 :100 元 玖 報名費使用明細項目 : 監試委員費 耗材費用 評審費用 行政費用 證書製作費 雜支 168

174 拾 預期效益 : 1. 增進學生對專業科目學習的興趣及動機 2. 結合專業課程教授知能並認證, 對學生提高自我期許及成就感有所助益 3. 提供教保職場所需專業技能認證, 增進學生未來就業機會及競爭力 拾壹 本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169

175 成功工商機械科學生校內進階認證實施計畫 壹 依據 : 依本校年度工作計畫辦理 貳 目的 : 1. 檢視學生具備機械職科能力 2. 鼓勵學生取得多元技能證照 參 主辦單位 : 實習處 承辦單位 : 機械科 肆 實施對象 : 機械科全體學生 伍 實施時間 : 每學年 5 月及 11 月辦理, 認證內容與時程另案簽辦 陸 實施內容 一 認證項目 : 項目 內 容 要 求 標 準 獎 勵 備 註 單一級 1. 機械操作 1. 正確使用各機具設備與保養 2. 適時的故障排除 3. 總成績達 80 分以上 1. 核發機械操作認證證書 2. 期末實習成績加 3 分 3. 嘉獎乙次 1. 兩小時內完成指 1. 核發初階認 1. 鉗工 定工作件 證證書 2. 尺寸精度符合要 2. 期末實習成 求 績加 5 分 初階 1. 兩小時內以鉛筆 3. 嘉獎兩次 認證繪製方式完成工 2. 機械作圖 繪圖 2. 尺寸標註符合繪 圖設計準則 1. 核發中階認取得初 1. 四小時內完成指證證書 階認證中階定工作件 1. 鉗工 2. 期末實習成證書後認證 2. 尺寸精度符合要績加 7 分 始可報求 3. 小功乙次 名 170

176 1. 四小時內以電腦 2. 機械繪圖 輔助繪製方式完成工作圖 2. 尺寸標註符合繪 圖設計準則 1. 六小時內完成指 進階認證 1. 鉗工 2. 機械繪圖 定工作件 2. 尺寸精度符合要求 1. 四小時內以鉛筆及電腦輔助繪製方式完成立體工作圖 1. 核發高階認證證書 2. 期末實習成績加 10 分 3. 小功乙次嘉獎 2 次 取得中階認證證書後始可報名 2. 尺寸標註符合繪 圖設計準則 二. 認證地點 : 實習工廠及電腦繪圖教室 柒 報名方式 : 參加認證同學由各班實習股長收取報名表及報名費用後, 統一交至科主任 捌 報名費用 :100 元 玖 報名費使用明細項目 : 監試委員費 耗材費用 評審費用 行政費用 證書製作費 雜支拾 預期效益 : 1. 增加學生對機械職科學習興趣及基本能力之適性發展與多元學習, 提升學生取得機械群科檢定認證能力 2. 提昇學生技術, 增加升學及就業機會, 以因應國家工業發展之需要, 達成高級職業學校教育目標 拾壹 本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171

177 成功工商汽車科學生校內進階認證實施計畫 壹 依據 : 依本校年度工作計畫辦理貳 目的 : 1. 檢視汽車科學生應具備實作之能力 2. 鼓勵學生取得多元技能證照, 提昇競爭力 參 主辦單位 : 實習處 承辦單位 : 汽車科 肆 實施對象 : 汽車科全體學生 伍 實施時間 : 每學年 4 月及 10 月下旬辦理, 認證內容與時程另案簽辦 陸 實施內容一 認證項目 : 項目內容要求標準獎勵備註 1. 核發初 1. 更換輪胎正確的拆裝階專業機 2. 更換煞蹄片車修護人正確的拆裝 ( 鼓 ) 員證書 初階 2. 期末總認證成績加 5 分 3. 記嘉獎 2 次 1. 核發中 1. 更換煞蹄片正確的拆裝階汽 ( 鼓 ) 車專業修護取得初階人員專業機車中階證書 修護人員認證 2. 期末總證書者始 2. 更換火星塞正確的拆裝成績可報名 加 8 分 3. 記小功 1 次 1. 更換煞蹄片 1. 核發高取得中階正確的拆裝進階 ( 碟 ) 階汽車專汽車專業認證 2. 更換皮帶業人員證人員證書正確的拆裝 ( 發 ) 書 始可報名 172

178 2. 期末總成績加 10 分 3. 記小功 1 次 嘉獎 2 次 二. 測驗地點 : 實習教室 柒 報名方式 : 參加認證同學由各班實習股長收取報名表及報名費用後, 統一交至科主任 捌 報名費用 :100 元 玖 報名費使用明細項目 : 監試委員費 耗材費用 評審費用 行政費用 證書製作費 雜支 拾 預期效益 : 1. 藉由此計劃的執行方式強化課程理論和實作的結合, 而無形中提升在未來職場上的實用程度及競爭力, 達到學習效果 2. 校內認證的推動, 對於本校技術方面的推動實力, 增加本校學生升學的機會 3. 通過認證的同學, 可往外界挑戰, 參加各類校外競賽, 以輔助證書效用 拾壹 本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173

179 成功工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職業技能訓練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2 日實習處處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25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6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條 高級職業學校辦理建教 合作之學分採計作業細則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桃園縣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二 目的 : 落實建教合作計畫, 提升建教合作教育品質, 促成學校教育目標的達成 三 考核對象 : 以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三條條文之建教生為對象 四 考核範圍 : 以 建教合作機構評估 所核准之科目暨學分為範圍, 並包含崗位訓練與補充訓練 五 成績計算 : 建教生成績考查以學期 ( 輪調期間三個月 ) 為單位, 採百分計分法, 以一百分為滿分, 六十分為及格 得採下列標準轉換為等第記分法 : ( 一 ) 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為優等 ( 優良 ) ( 二 ) 八十分以上至八十九分為甲等 ( 良好 ) ( 三 ) 七十分以上至七十九分為乙等 ( 尚可 ) ( 四 ) 六十分以上至六十九分為丙等 ( 欠佳 ) ( 五 ) 五十九分以下為丁等 ( 劣 ) 六 學分授予 : 每一科目學期成績及格即授予學分 七 考核人員 : 由辦理建教合作之職業類科的教師會同建教合作機構輔導人員進行考核 八 考核工作的安排 : 本校實習處應排定教師赴廠考核名冊及各項考核工作日程, 將負責考核的教師排入建教合作機構訪視工作之中, 每週赴合作機構瞭解建教生訓練情形, 並考核建教生成績 九 考核原則 : 建教生成績考核應參照其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 並依科目 崗位訓練 補充訓練及專精訓練的實際情形, 並兼顧認知 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 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 於每月定期考核之 十 考核種類及配分 : 建教生成績考核項目及計算比率, 依職場實習成績考核表 ( 附表一 ) 進行評比, 分為以下四種面向 : 174

180 ( 一 ) 工作知識與技能 (50%) ( 二 ) 工作品質與效率 (20%) ( 三 ) 職業道德 (30%) 十一 考核方法內容 : ( 一 ) 日常考查得依各科目性質酌用下列方法辦理 : 1 口頭問答 2 現場實際觀察 3 建教生訓練週記 4 建教生工作品質 5 建教生工作態度 6 上課態度( 補充訓練用 ) 7 隨堂測驗( 補充訓練用 ) 8 實習報告或作業( 補充訓練用 ) 9 合作機構現場指導 輔導或領導人員及駐廠輔導老師的評論 10 合作機構的考評紀錄 11 其他 ( 二 ) 定期考查得依各科目性質酌用下列方法辮理 : 1 紙筆測驗 2 實做測驗 3 心得寫作或專題報告 4 建教生訓練週記 5 技能訓練進度表( 崗位技能訓練紀錄 ) 6 合作機構的綜合考評紀錄 7 其他 十二 附則 : ( 一 ) 本校建教生於畢業前, 若因校外實習學分不足致, 無法如期畢業者, 學生得以申請補修實習, 由本校相關科別經評估通過之合作事業機構提供學分不足學生實習, 自當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止, 學生於該合作事業機構實習滿兩個月, 由科主任及駐廠教師考核通過後給予學分 1. 符合第十二項第 ( 一 ) 款情形者, 同時遇有其他科目於當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補修者, 僅限擇一申請 2. 因校外實習學分不足致使無法如期畢業者, 學生得以申請補修實習, 學分以 4 學分為上限 ( 二 ) 建教生因特殊原因未完成實習者, 其成績評訂方式送建教生成績考核會議決議 ( 三 ) 關於建教生成績考核科目之不及格 補考 重修 補修 請假 學年及畢業成績計算 等事宜均循本計畫之依據辦理 十三 本計畫提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施行, 修正亦同 175

181 附件一 職場實習成績考核表 私立成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年度第學期建教合作教育班合作廠實習成績表 科目名稱 : 科職場實習 Ⅰ 學分數 : 學分 合作事業單位 : 廠方輔導老師 : 工作知識與技能工作品質與效率職業道德 班級座號姓名工作技能訓練週記學期成績 平均 20% 平均 30% 平均 30% 平均 20% 176

182 成功工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住宿生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5 日訂定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6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目的 : 為使本校建教生於校外實習住宿期間有安全住宿生活及住宿良好表現, 特訂定此要點 二 請假規定 : 1. 事假及喪假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 2. 病假最遲應於請假當日電話告知駐廠老師 公司主管或宿舍舍監, 於返校後並同就醫證明完成請假手續 3. 事假應請家長開立同意書方可請假 三 交通 : 1. 嚴禁無照駕駛各式車輛, 違者依本要點之第七項第 8 條處理 2. 嚴禁搭乘無照者所駕駛各式車輛, 違者依本要點之第七項第 8 條處理 四 生活規範 : 1. 集合時動作迅速, 保持安靜注意禮節 2. 同學之間應和睦相處, 若有糾紛應向師長報告 3. 生活區以外之區域, 嚴禁穿拖鞋 4. 宿舍內應保持寧靜, 住宿生於聊天交誼時應放低音量, 不得大聲喧嘩或爭吵, 住宿生於夜間應主動將各種電器設備音量調小, 以免影響鄰居安寧 5. 不進入不正當場所, 如賭博性電動遊樂場之場所 6. 宿舍內嚴禁喝酒 抽煙及賭博, 違者記大過乙次處份 (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項第十二款 ) 7. 違反以上規範記警告至大過以上之處分 (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 五 休假留宿 : 1. 休假留宿同學於當天 22:00 前返回宿舍, 違者以小過乙次處分 (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九項第三十六款 ) 2. 登記留宿同學如有突發事件不能依規定返回宿舍, 應事先電話通知駐廠老師 公司主管及舍監 六 外出及請假規定 : 1. 因故必須外出或請假就醫者, 應事前向駐廠老師 公司主管或舍監辦妥請假手續 2. 學生外出須於 22:00 前返回宿舍, 如有特殊原因, 需向駐廠老師 公司主管或舍監報備 3. 違犯上述規定視情節輕重依校規記警告至記過以上之處分 (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 七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校規處分 : 177

183 1. 觸犯刑法者 2. 學生發生打架 毆人情事, 大過處分 (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項第二款 ) 3. 不尊敬師長, 行為傲慢, 大過乙次以上處分 (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項第十三款 ) 4. 男 ( 女 ) 同學進入異性同學寢室, 大過以上處分 (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項第十三 二十六款 ) 5. 不假外出 無故不到 逾時未歸或違反請假規定者, 視情節記警告乙次以上處分 (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八項第六款 ) 6. 宿舍內吃檳榔或抽菸 喝酒, 視情節記小過以上處分 (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九項第三十六款 ) 7. 吸食毒品攜帶違禁品, 記大過二次以上處分並依法辦理 (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項第十二款 ) 8. 住宿期間騎乘機車記大過乙次以上處分 ( 具機車駕照除外 ) (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項第八款 ) 9. 違反本校生活教育或住宿生活公約之各規定, 屢勸不聽, 視情節警告乙次至記過處分 (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 10. 破壞寢室設施 公共設施, 除照價賠償外並記過乙次以上處分 (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九項第三款 ) 八 有下列情形者, 校方得予輔導安置 1. 違犯住宿管理規定記滿三大過者 2. 違犯本校學生生活教育規定記滿三大過者 3. 無故違犯各廠務規定遭解僱或自行退離廠二次以上者 4. 男女間發生不正常關係 5. 糾眾毆打同學或加入不良幫派 九 服裝儀容 : 1. 衣物服裝整齊為原則 2. 頭髮 : 不染 不燙 不變形 女生使用素色髮夾或髮箍夾好 十 若有未盡事宜, 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呈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78

184 成功工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建教生校外實習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2 日實習處處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25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6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1 條本辦法依據 ( 一 ) 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業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建教生輔導計畫 ( 二 ) 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第 2 條為加強建教生校外實習之管理與考核, 期能激勵建教生自助自立及自治之精神, 除由實習處派駐廠老師依規定巡查輔導及與合作事業機構連絡外, 各班導師亦應知悉學生工作崗位學習情況, 與學生保持聯絡 第 3 條本校建教生, 在各建教合作機構期間, 每日必須遵守廠規, 不遲到早退, 不代人打卡, 不在廠內大聲喧擾, 不藉故請假, 非經廠方允許一律不准擅離工作崗位 第 4 條校外實習建教生必須接受各建教合作機構指導人員 ( 主管 輔導人員及職業技能訓練人員 ) 之指導, 不得藉故反抗, 或有惡言相向之行為 第 5 條本校指派導師或駐廠老師, 依規定至各合作事業機構巡查輔導點名連絡, 建教生必須服從指導 凡點名 ( 抽點 ) 乙次無故曠職不到者即記小過乙次, 校外實習期間累計超過三次以上, 即以退廠處分 第 6 條建教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如遇有困難情形或須反應情事者, 應向學校輔導人員 ( 導師 駐廠老師或建教合作機構指導人員 ( 主管 輔導人員及職業技能訓練人員 ) 報告或直接向實習處建教組報告, 尋求協助解決, 絕不可擅自私下解決 第 7 條本校建教生如連續兩日未到建教合作機構實習, 亦未向建教合作機構請假, 各建教合作機構應即通知本校輔導人員或實習處建教組, 以便即時處理免生弊端 平時工餘休閒時間, 請嚴加督導考核與管理, 並隨時與本校輔導人員保持密切連繫 第 8 條建教生經派至建教合作機構實習後, 非經實習處同意不可中途離廠 若擅自離廠或遭建教合作機構退廠者, 將依 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議處 學生就讀期間因學生個人因素退廠或不回任轉安置以乙次為限, 並由建教組寄 ( 轉 ) 發轉安置之通知 ( 如附件一 ) 使家長知悉, 若學生下次分發實習, 仍因學生個人因素遭退廠或不回任者, 由學校輔導轉其它學制 ( 正規班或進修學校 ) 第 9 條建教生分發至建教合作機構實習後, 非經重大事故不得更換建教合作機構 第 10 條建教生實習期間, 應服從指導 遵守廠規 態度謙恭 服裝整潔 儀容端莊 不打架圍事不吸煙 不喝酒 不賭博 不嚼檳榔 不遲到早退 不投機取巧 絕對遵守建教合作機構作習時間, 時時以爭取學校榮譽為先 第 11 條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實習期間, 有關建教合作機構所舉辦的教育訓練 ( 或回校補充訓練 ) 都必須參加, 無故不到者記小過乙次懲處 (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九項第 ( 十四 ) 款 ) 第 12 條建教生辦理報到時, 應由各駐廠老師帶隊向建教合作機構人事單位辦理集體報到, 並將分發實習建教生名冊交主管人員 第 13 條未依學校規定之時間向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報到, 或實習結束未依規定日期返校報到者, 依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議處 第 14 條請假 ( 病 事假 ) 兩日以內可逕向建教合作機構權責單位依規定辦理, 逾三日以上應向實習處建教組申請核淮後, 再持證明向建教合作機構權責單位辦理手續, 完畢後始可離廠, 否則以無故曠工處理 第 15 條事假必須先申請核准後始生效, 不得臨時請假, 或僅以口頭報備即行離廠, 否則一律以無故曠職處理 除特殊情況外, 事假一律不准事後補辦 但如果請病假兩日以內者准先以電話或函件請假, 待病癒後持醫院證明, 再補辦請假手續 第 16 條實習期間建教生所請之病事假, 請該駐廠老師依據建教合作機構出勤紀錄卡統計完畢, 每週 ( 月 ) 送實習處建教組轉學務處辦理 179

185 第 17 條本校建教生休 退學或轉學後, 不得在本校所屬的建教合作機構繼續實習 第 18 條訓練週記要確實依所載內容逐實填寫, 依規定時間交送建教合作機構指導人員及學校輔導人員批閱評分, 不得缺交, 缺交者核予小過乙次 (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九項第三十六款 ) 第 19 條建教生不得私自向建教合作機構要求津貼或福利, 不得計較工作的繁簡一切以學習技術 發揚校譽為第一優先 第 20 條凡建教生實習期間一律遵照實習處分發之建教合作機構實習 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不參加校外實習, 非因合作事業機構因素執意不參加校外實習者, 由建教組長召集導師 原駐廠教師及學生家長召開轉安置輔導會議, 經輔導會議後, 仍執意不參加校外實習者記大過乙次, 該次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 ; 若累計兩學期不參加校外實習者, 除記大過乙次外並輔導轉其它學制 ( 正規班或進修學校 ) 有特殊情形者得事前提出申請, 奉校長核可後辦理 (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項 ) 第 21 條建教生若有意見或申訴案件, 請家長或學生本人直接向輔導人員 本校實習處或導師反映 第 22 條建教生於校外實習期間, 因適應不良或行為表現不佳遭計滿三大過 ( 含 ) 以上者, 經建教合作機構主管或輔導老師提出者, 經本校獎懲委員會決議, 得予以輔導轉學處分 第 23 條凡未依輪調期間完成實習而逕行提前離廠者, 一律以曠職論並終止建教合訓練關係, 申請轉學者其校外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或家長不得提出其他給分之要求 第 24 條建教生實習期間表現不佳, 達合於輔導轉學者, 經本校獎懲委員會決議, 得予以輔導轉學 第 25 條本校對建教生的管理係採制度化 民主化 人性化及合理化, 積極鼓勵學生能奮發向上, 改過遷善, 發揮個人潛能, 達到適性發展的目標惟若屢次違反規定, 本校將視狀況給予嚴厲處分, 重者可予以輔導轉學論處 第 26 條校外實習學生經退廠日起三日內需由原班導師輔導協助學生完成附讀手續, 未完成者 ( 除特殊原因 ), 學生記小過乙次 (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九項 ) 第 27 條本辦法經實習會議討論通過並呈校長核准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80

186 附件一成功工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建教生退廠轉安置家長通知單 成功工商學生再分發家長切結書 本人子弟就讀貴校輪調式建教班科 年班, 上次於實習, 因 無法繼續於原單位實習, 經學校再分發至 實 習, 將協助督導完成實習 若本子弟再次因故無法完成實習, 本人同 意依從學校建教生安置輔導機制, 轉正規班或轉其他學制 此致成功工商 立書人簽章 : 與學生關係 : 電話 :( 家 ) 手機號碼 : 中華民國年月日 181

187 成功工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建教生輔導計畫 ( 含生活輔導 訪視計畫 )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2 日實習處處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25 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6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訂定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壹教國署字第 號函頒訂之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辦理 二 訂定目的 : 為使建教生獲得其職業上應具有之技能, 以達到學校該科專業實習課程標準為 原則, 並教導其敬業樂群及服務之精神, 並能預期達到建教合作機構 學校及學生 家長三方面三贏的局面 ; 其中包括 :(1) 建教合作機構能有穩定的人力來源, 中堅幹部選才及培訓 (2) 學校能達到教育的本質及功能 (3) 學生能改善家庭經濟, 完成學業奠定高職青年應有的基礎技能與知能, 對未來自己的就業能力及生涯規劃更具信心, 並培養建教生業精於勤 守法重紀 互助合作 具有服務人群之人才 三 建教合作機構輔導人員設置 : 建教合作機構應設置輔導人員 ( 包括生活輔導人員及職業技能訓練人員 ), 俾利建教生於實習期間內實施崗訓練輔導 學習就讀類科的行業技術, 安排於職場生產或營業的操作崗位, 訓練與類科相關的技能內容, 每日約 8 小時, 並按建教生訓練計畫內容進行工作崗位輪調, 使建教生於不同輪調時程, 學習不同職業技能項目同時加強與學校及家長之聯繫, 以達成輔導之功能 參閱各建教合作機構申報評估資料表九 (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人員及生活輔導人員名冊 為強化學校課程及職場學習內容之連結, 及因應訓練內容及成效之個別差異, 如發現職場工作無法滿足採認學分所需, 須由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共同規劃職場教育訓練課程, 結合學校及機構師資, 於學校所安排之場所實施, 以彌補職場實習之不足 四 學校輔導訪視人員設置 : 學校班級導師每日關注學生學習狀態並藉由學生生活週記暸解學生生活及學習上的適應問題, 定期於學生綜合資料紀錄表 ( 輔導 A B 表 ) 內詳細紀錄學生生活及學習障礙的輔導及追蹤過程, 必要時轉介輔導室或其他社會資源, 並規定導師每學期兩次, 以班級為單位將該表繳回輔導室, 確實查核導師輔導成效, 並提供適當協助 五 學校辦理建教生輔導訪視之工作項目 : 班級導師每週至少二次赴建教合作機構輔導建教生 ( 電訪四次 ), 應檢視其訓練環境, 暸解學生適應與學習情形, 並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 如發現有歸責於建教合作機構之缺失, 應立即反映建請其即時改進, 返校並應提出輔導訪視紀錄於 輪調建教班廠店 ( 電 ) 訪訪視單 六 合作機構處理家長及學生意見之程序 : 建教生或其家長針對建教生於實習期間有生活輔導或工作崗位職業技能訓練過程有意見時, 得與學校派駐之駐廠老師反應, 駐廠老師應負責查實 ( 必要時會知班級導師 ) 向合作機構相關權責單位 ( 人員 ) 提出反應以獲得合理之結果回覆, 並填寫 駐廠訪視單 詳載所反應內容摘述及處理情形並回報實習處建教組依權責處置 182

188 七 學校訪視人員意見及事件之處理流程 : 學校訪視人員意見及事件之反應, 應填寫 駐廠訪視單 詳載反應內容摘述交由建教組進行處理並將其處理情結果記載於表中 八 學校輔導人員訪視報告之處理 : 班級導師依規定完成輔導訪視後, 應填寫就實習及生活管理及學生或建交合作機構反應問題, 寫於 輪調建教班廠店 ( 電 ) 訪訪視單, 於返校交由駐廠老師在廠就實習情形填寫並進行問題之處置將其情形記錄於表單送交建教組組長 實習處主任及校長簽核並依規定登報於建教合作資訊網 九 校內附讀學生管理, 由原班導師每週一早上八點前至實習處領取附讀學生點名單, 確實要求附讀學生實際到校到班及到課, 各任課教師應確實點名並畫記未到學生之出勤情形, 並簽名以示負責 ; 附讀學生之管理應由原班導師負責, 附讀班導師及任課教師有責告知原班導師附讀學生平日表現及行為 ; 附讀點名單於每週五繳回實習處建教組, 繳交前應確認是否有漏記情形, 由建教組彙整後, 每週上簽會辦相關單位, 將附讀學生缺曠情形計入德行評量分數 十 合作機構協助學校輔導訪視人員應配合辦理事宜 : 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訓練期間, 除享有同員工應有之福利外, 同時亦應遵守公司規定, 故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應共同訂定 建教生校外實習管理辦法, 以協助建教生順利實習完畢, 並開創自信 有目標 有理想之生涯規劃 十一 合作機構接受學校訪視要求改進之處理程序 方式及其紀錄 : 由建教組召開廠校協調會, 將針對改進之問題進行溝通與協調達成共識後, 要求建教合作機構進行改進並列管追蹤改進之情形依規定呈報 十二 建教生安置輔導機制 : ( 一 ) 辦理單位 : 實習處建教組 ( 二 ) 實施方式 : 如安置流程所示 ( 三 ) 安置計畫內容 : 1. 另覓新廠 : (1) 要求廠方負責尋找下一家廠家來安置學生, 讓學生保有實習機會 (2) 或由學校負責尋找下一家廠家來安置學生, 延續學生實習機會 (3) 覓得新廠後, 由學校報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轉安置 ( 補評估 ) 作業 2. 返校上課 : 若無法安置實習廠家時, 由學校開課, 讓學生返校接受學科教育, 並召開校內建教合作會議, 請各處室協助處理建教生返校上課事宜 3. 召開家長說明會 : 召開家長說明會, 告知家長學生實習方式變更情形與校方安置計畫 4. 輔導轉學 : 學生轉班 轉科 轉進修部 轉學 因應措施 : 如安置流程所示 183

189 ( 五 ) 安置流程 : (1) 建教生廠家 / 店家退廠作業流程 : 駐廠老師工作說明 : 1. 確認是否完成離廠程序 2. 包含自行離廠與被退廠建教生狀況說明 ( 輔導記錄或訪視單 ) 3. 導師與家長聯繫資料 ( 輔導記錄或訪視單 ) 4. 平時建教生特殊狀況即時以電話.MAIL. 簡訊等方式, 告知導師或家長 ( 以利事先掌握 ) 駐廠 老師 通知學生退廠返 通知返校未返校回報家長班導師實習處 導師工作說明 : 1. 導師與家長溝通對子弟離廠原因及說明後續隨班附讀程序 2. 建教生離廠隔日未回校報到, 請導師再聯絡學生, 並立即通報實習處 3. 建教生退廠輔導與管理及職場正確觀念建立 4. 導師務必通知家長, 並要求子弟按時返校, 對應到而未到者, 依相關 退廠隔天建教生返校報到原班級導師實習處建教組原班導師帶附讀建教生至隨班附讀教室 1. 退廠建教生需至實習處建教組報到 2. 返校需服裝儀容整齊 3. 填寫實習處建教生隨班附讀單及相關表單 4. 附讀資料流程完成繳回 建教組執行事項說明 : 1. 隨班附讀資料存查, 列為下次再分發參考依據 2. 建教組定期造冊隨班附讀建教生人員管控 3. 通報相關處室協助管控 4. 不定期抽查隨班附讀學生出勤狀況 5. 重大情節者懲處建議 每日上課簽到 184

190 (2) 學校啟動轉安置建教生作業流程 : 1. 建教生適應問題, 致使無法安排崗位訓練 2. 合作機構無法繼續提供建教生實習崗位 廠校協調 1. 廠校協調會議紀錄 2. 原合作機構要求或同意學校轉安置建教生之相關依據或公文 返校安置 1. 排定職場相關專業課程 2. 進行輔導事宜 向建教生及家長聯繫說明並取得同意學校應與建教生及家長協調溝通, 對於學校安排學生即將轉安置的合作機構及辦理內容, 學校應取得建教生及家長同意 返校安置期間, 學校應進行相關課程規劃及輔導作為, 並妥善保存辦理資料, 並積極安排轉安置建教合作機構提供學生進廠實習 整理資料彙整作業流程附件, 依序裝訂, 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進行核備 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進行核備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裁定結果辦理 依照辦理科別, 檢送評估書表及評估資料至當年度承辦學校 更新網路填報學生名冊 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 建教生訓練計畫及合作合約書 進廠實習, 實施輪調 十二 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85

191 成功工商圖書館使用規則 成功工商圖書館 ( 以下簡稱本館 ), 為充分發揮館藏效用支援教學與研究, 並秉持資源共享之理念, 特訂定圖書資料借閱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本館所藏圖書資料以提供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使用為主 凡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均得依本規則之規定, 於本館開放時間內借閱本館所藏圖書資料 一 借還書作業於每週一至週五全天 ( 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含寒暑假 ) 二 遇有勤務時則暫停借閱, 恢復正常借閱時間則另行公告 凡借書應憑證親自辦理, 其規定如下 : 一 教職員工及學生均應憑本人之身分證或學生證辦理借閱 ID 申請核發 二 兼任教師憑聘書及身份證向本館申請借閱 ID 申請核發 三 教職員工須本人親自借閱 四 學生須親自到館憑學生證借書 借閱 ID 及學生證限本人使用, 禁止轉借或交換, 如有遺失或資料誤用應立即向本館掛失, 掛失前因借閱 ID 或證件遺失致使本館蒙受館藏損失時, 原持證者應負賠償責任 借閱冊數與期限 : 一 教職員工借閱總數以十冊為限, 借期兩週, 視聽資料借期一週 二 學生借閱總數以三冊為限, 借期兩週, 視聽資料限館內閱覽 借書期滿如無人預約, 可續借一次, 應於到期日前三日內 ( 含到期當日 ) 辦理續借, 續借期限同借期, 並自續借當日起計算新的到期日, 逾期不得辦理續借 欲借閱之圖書已被他人借出時, 可辦理預約, 每人最多可預約三冊, 預約書到館通知三日內未借書者, 以棄權論 ; 並依序通知次位預約者借書 借書逾期每冊每逾一日應繳滯還金新台幣一元, 累計至三百元為限, 滯還金累計至一百五十元 ( 含 ) 以上者, 暫停其借書權至繳清滯還金並還清所借圖書時止 借出之圖書應妥善保管, 如有污損, 毀壞及遺失等情形, 借閱者應負賠償之責 賠償辦法如下 : 一 以賠原書為原則, 如有新版, 得以新版取代, 視聽資料之賠償應為公播版 二 若原書已無法購得, 處理方式如下 : ( 一 ) 照原書之定價賠償 ( 二 ) 該書未標示定價, 則中文圖書每冊一律以新台幣伍佰元計價, 其餘圖書 ( 日文 西文等 ) 每冊一律以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價 ( 三 ) 該書若為整部套書之一部份, 賠償時以整套書之價格計算 186

192 ( 四 ) 錄音資料每件以新臺幣伍佰元計 ; 錄影資料及電腦光碟國內出版者每件以新臺幣壹仟元計, 國外出版者每件以新臺幣參千元計 三 圖書資料遺失或毀損時, 於到期日起兩週內 ( 西文書一個月內 ) 辦妥賠償手續, 逾期仍需加計逾期罰款 圖書館網路使用規則一 使用電腦必須表現出對他人的尊重與體諒 二 不可偷看他人的檔案 三 不可干擾他人在電腦上的工作 四 不可使用電腦攻擊或傷害他人 五 未經授權不可使用電腦 六 不可玩線上遊戲 七 禁止瀏覽色情網站 八 學生須於下課時方可使用 參考工具書 教師指定參考書 珍貴圖書 期刊報紙 新購未編目之圖書均限於館內使用 進入圖書館請同學保持安靜, 報章雜誌閱畢後請歸還原位, 離座時請順手將您的座椅輕輕靠上, 並請保持您周遭的清潔與乾淨 圖書館內行政區 書籍區及閱讀區嚴禁飲食, 請同學配合遵守 學生若因校內事務需使用電腦列印 ( 紙張自備 ), 圖書館提供電腦列印服務, 但須事先預約及填寫申請表, 並遵守相關規定 本館對所借出之書籍, 如有必要得隨時通知借閱者於指定時間內歸還 教職員工離職, 學生畢業 轉學 休學或退學者, 務必清還所借圖書, 如有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應繳清逾期罰款, 始得辦理離職離校手續 本規則經圖書館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修正時亦同 187

193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 月 28 日臺教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難慰問金之發放, 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 :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級學校 ( 包括進修學校 ) 在學學生 ( 以下簡稱學生 ) 及幼兒園幼兒 ( 以下簡稱幼兒 ) 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 博士班 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 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 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三 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 ( 一 ) 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 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 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 不予核給 ( 二 ) 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 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 致無法生活於家庭, 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 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 三 ) 因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 1. 失蹤達六個月以上 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 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 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 核給新臺幣五千元 ; 住院達七日以上者, 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 死亡者, 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 四 ) 因其他家境特殊 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 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前項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 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不予核給 但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者, 不在此限 每人每年依第一項各款事由申請, 以核給一次為限 ; 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 申請以一次為限 如父母雙方發生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同一事故者, 以累計方式核發 四 符合前點所定條件之學生及幼兒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慰問金 : ( 一 ) 申請時間 辦理方式 :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 向所屬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申請 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 經申請單位專案報本部核定者, 不在此限 ( 二 ) 審核 :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於前款申請提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 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後, 由本部辦理複審後核定 ( 三 ) 撥款 : 本部核定後, 應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五 慰問金致送方式 : ( 一 ) 專人致送 ( 二 ) 由所屬學校或幼兒園轉送 188

194 私立成功工商學生服儀檢查標準表 項次一 二 三 四 五 六 項目頭部與臉部 校服與夾克 褲 裙 指甲 鞋子襪子體育服裝 書包 共同標準 頭髮 : 不染不燙 不標新立異 奇形怪狀及與眾不同, 不髒不亂, 以自然髮色為原則 每個月檢查乙次 耳朵 : 一律不准戴耳環 ( 有穿耳洞同學為固定耳洞可用細小 透明 無造型之耳棒固定 以不鼓勵穿耳洞為原則 ) 臉部 : 不化妝 不塗口紅, 以清新 活潑 自然為原則 除非頭部疾病經報備後, 可戴素色簡單造型的便帽, 否則一律不准戴帽子 上衣 : 型式 顏色須完全與本校統一製購之樣式一樣, 並依規定完成繡件 長 短袖穿著時機須依規定時間穿著 衣服穿著整齊 ( 如釦子釦好 繡件內容 名字 年級與科別須與學生本人相符 ) 上衣可露於外側, 唯穿著外套時, 請將上衣紮入褲內 夾克 : 穿著時機統一規定, 型式 顏色須一致, 依規定繡件, 穿著時拉鍊頭與繡件同高 交通服務隊與糾察隊統一要求佩掛識別配飾 褲子 : 型式 ( 如口袋 褲管等 ) 顏色須完全與本校統一製購之樣式一致 指甲 : 定期修剪, 嚴禁塗抹指甲油 戒指 手上飾物 ( 原則上不鼓勵穿戴 ) 以簡單 不突兀為原則 嚴禁將褲子之褲管底部內外側剪開或有分岔情事 鞋子 : 穿著球鞋或黑色皮鞋, 鞋子穿著前不露腳指, 後不露腳跟 嚴禁穿著涼鞋及拖鞋到校 襪子 : 穿鞋子統一要穿著襪子, 原則上以淡色系為主 須穿著型式 顏色全與本校統一製購之樣式的體育服 穿著體育夾克時有關拉鍊頭 繡件等規定同制服上衣 短袖運動服與夾克同時穿著時須將上衣紮入運動褲內, 視天氣狀況, 體育外套可與制服配合穿著 個人物品 書籍一律放入校制式書包, 上學務必帶制式書包至校 修訂時間 :98 年 7 月 10 日區分男生部份女生部份頭髮長度前面往下拉不可超過眼睛, 兩側鬢角不超過耳, 後面順髮根向下放寬三指幅, 不碰到衣領, 鬍鬚時常修整 如圖 交通服務隊可統一穿著學校製購之紅色夾克 皮帶型式 顏色須與學校製購一致 身體狀況特殊者可報備後自行使用適合腰帶, 唯腰帶須為黑色且腰帶頭為本校購之腰帶頭 褲裙型式 顏色須完全與本校統一製購之樣式一樣 裙身長度不可短過膝蓋上沿十公分, 統一宣佈換穿時間 189

195 成功工商學生急難慰問金申請表填表時間 : 年月日 班級姓名性別 家長姓名 一 遭遇急難原因 : 請在 內打 V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職業地址電話 1. 發生意外事故 : 死亡 受傷 2. 家庭遭遇特殊災害 二 遭遇急難之時間 地點及事實經過說明 : 申請一二項請由導師檢具相關證明, 申請三四項者須檢具醫院證明 符合下列者請打 V 1. 新台幣貳仟元整 2. 新台幣伍仟元整 3. 新台幣壹萬元整 4. 新台幣參萬元整 三 其他特殊情況說明 : 四 注意事項 1. 本表依成功工商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計劃規定辦理 2. 急難事故應檢附醫院證明及相關證件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 向學務處提出申請, 由 學生提出申請, 請導師代辦 五 申請標準 1. 凡本校學生家境清寒, 經導師認定之學生傷病住院一週以上者, 得申請急難救助 核發新台 幣貳仟元整 2. 凡本校學生, 其本人或家庭成員遭受緊急災害 重大傷病 意外事故, 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得申請急難救助 核發新台幣伍仟元整 3. 學生父母發生其他特殊事故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 得申請急難救助 核發新台幣壹萬元整 4. 學生本人死亡, 得申請急難救助 核發新台幣參萬元整 申請人導師承辦人學務主任校長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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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手冊目錄(九十七學年度)

學生手冊目錄(九十七學年度) 103.08.29 校務會議通過 國立宜蘭高商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補充規定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27 條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學生學習評量, 應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 激發學生多元潛能, 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 並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第 3 條 學校學生學習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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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 11 21 ( ) PPT p01 p13 23 ( ) PPT p1 p3 27 ( ) PPT p3 p1 34 ( ) PPT p2 p 36 ( ) PPT p p1ppt p7 p10 37 ( ) PPT p2 p7 39 ( ) 44 61 On Light 72 80 83 壹 實施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 壹 依據 :102 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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