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箱出租契約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 ( 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 承租人 : ( 簽章 ) 契約編號 :
保管箱承租人 : 立約人保管箱出租人 : 茲有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位於 之 箱種第 號保管箱 個, 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 第一條 ( 契約之性質 ) 本保管箱之利用關係為租賃 第二條 ( 對價及繳付方式 ) 承租人應依承租時出租人公告之 彰化銀行保管箱年租金費率表 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之租金費率 ( 以下簡稱費率 ), 繳付租金 保證金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 租用保管箱 : 一 租金 : 新臺幣 元及保證金 : 新臺幣 元 ( 不得逾每期租金 ), 於起租日及續約日 ( 如有續約 ) 給付 二 其他 第三條 ( 租用期限 ) 保管箱租用期限 ( 以下簡稱租期 )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算, 以一年為一期 承租人於期滿時依第五條方式繳足租金 保證金及押租金者, 本契約展延一期, 嗣後亦同 出租人如到期不續約, 應於十四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四條 ( 對價之調整 補繳 退還及其他約定事項變更 ) 出租人調整費率時, 應於本契約到期三十日前, 以書面或事先與承租人約定之方式, 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 並應於新費率生效日六十日前, 於出租人營業場所 網站公告新費率 前項出租人之通知內容, 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 調整後之費率及繳納續約租金或應補繳或退還保證金或押租金之差額 二 繳納或補繳之期限 ( 至少三十日以上 ) 出租人依第一項通知承租人後, 承租人未於通知期限內繳足租金 保證金或押租金者, 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 辦理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開箱之日止, 依應補繳當日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 ( 季調 ) 加碼 ( 年息百分之十 ), 計算遲延利息 遲延利息之計收, 年息最多不得超過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 ( 季調 ) 一倍 出租人如變更本契約其他約定事項, 應事先列明變更之內容, 於營業場所 網站等處揭示公告, 並於本契約到期三十日前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契約條款或辦理換約手續 出租人未為第一項或前項書面通知者, 視為依原契約條件續約 但費率調降者, 適用新費率 第五條 ( 繳款方式及轉帳授權約定 ) 承租人續租之保管箱租金 保證金或押租金繳款方式, 請擇一勾選 : 一 轉帳扣款 ; 二 自行繳納 ; 三 其他 ( ) 本契約每期應繳之租金及應補繳或退還之保證金或押租金差額, 承租人同意委託出租人於到期時, 就下列三種方式之一, 出租人得就承租人開立於出租人 分行第 號帳戶存款, 自動轉帳代繳或將退款逕行存入, 並以本契約作為授權之證明 : 一 不通知承租人 ; 二 通知承租人後 ; 三 通知承租人後, 如承租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出租人有關租金繳納及保證金或押租金差額退補方式時 ( 承租人加蓋存款原留印鑑 ) ( 驗印 ) 經辦 第六條 ( 保證金或押租金之扣抵 ) 承租人因違反本契約約定致對出租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 於損害賠償金額確定時, 出租人於通知承租人
後, 得就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扣抵, 若扣抵不足時, 仍由承租人負責補繳 第七條 ( 承租人開箱手續 ) 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於出租人規定時間內憑保管箱鑰匙 原留簽名或其他約定之辨識方法, 填具 保管箱開箱記錄單 經出租人核驗後會同開箱 ; 除有特別約定外, 開箱後出租人不得繼續會同辦理, 其或存或取, 概由承租人自理 承租人應依前項約定開啟保管箱, 除另有特別約定外, 出租人不得拒絕 但入庫人數眾多時, 出租人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之人數 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鑰匙及符合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 申請開啟保管箱時, 除另有約定外, 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 出租人不得拒絕 第八條 ( 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 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 權利證書 貴重物品 紀念品及其他物品文件等, 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 違禁品 易爆易燃品 有礙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 潮溼有異味與容易腐敗變質之物品或其他雙方約定之物品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 致損害保管箱或造成其他損害, 或因而使出租人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者, 承租人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若有事實足認承租人違反第一項約定, 出租人得通知承租人於指定之期限內處理 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 或因司法 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 出租人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應通知承租人 前項情形, 如有急迫情事 妨害搜索 扣押等犯罪偵查作為之虞或無法通知者, 得不通知承租人 但出租人於事後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九條 ( 保管箱鑰匙之持用 留存與保管 ) 保管箱除總鑰匙由出租人保管, 俾供會同承租人開啟保管箱之用外 ; 另備有正 副鑰匙各乙把, 正鑰匙交承租人持用, 副鑰匙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共同加封後留存出租人, 本契約終止時或承租期滿退租時, 承租人領用之正鑰匙應歸還出租人 出租人於本契約終止前, 不得使用前項封存之鑰匙 但有第八條第四項 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情形者, 不在此限 承租人不得自行複製鑰匙, 一經發現即由出租人無條件沒收銷燬複製鑰匙 ; 若因而發生糾紛與損害時, 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於退租時, 應將領用之鑰匙歸還出租人 承租人遺失或毀損鑰匙應付換發之必要費用新臺幣 800 元, 若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 出租人之注意義務 ) 出租人對於保管箱及保管箱設置場所之安全 防護及修繕 開箱手續,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之場所, 若未達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基本安全標準, 或出租人對於進出開啟保管箱之作業手續未完全依照其所訂之作業規章和本契約約定之程序操作者, 視為出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前項基本安全標準, 附錄於本契約之後, 而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於該標準提高時, 依新標準適用 第十一條 ( 損害賠償責任 ) 因保管箱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致承租人之置放物發生被竊 滅失 毀損或變質之損害者, 除另有特別約定外, 雙方同意按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 在未超過新臺幣 元之範圍內, 由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賠償 二 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 於承租人舉證證明其置放物品之內容物及價值後, 並經出租人同意者, 由出租人按承租人主張之損害負金錢賠償之責, 但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 元 承租人證明其所受損害逾前項第二款之金額者, 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金額, 應由承租人及出租人依附表之 彰化銀行保管箱年租金費率表 所示之方案協商後, 任選其中一方案填入 第十二條 (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通知義務 )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即以書面 出租人語音服務系統 0800-365889 專線電話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 一 遺失鑰匙 二 更換或遺失印鑑 三 變更姓名 四 承租人為法人團體, 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 五 因繼承開始或其他重大情事暫停保管箱之使用者 出租人於前項第一 二 五款通知到達後至承租人 ( 或其繼承人 ) 辦妥各項作業前, 應停止本保管箱之開啟作業 如未停止因而致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損失, 出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出租人時, 因而所受之損害, 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 租期屆滿之處理 ) 出租人得於租期屆滿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應至出租人處, 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繳租金前, 出租人得停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承租人逾期辦理退租者, 自原到期日之次日起, 至辦理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開箱之日止, 按日計收逾期租金 承租人逾期辦理續租或退租者, 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 辦理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開箱之日止, 應依逾期當日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 ( 季調 ) 加碼 ( 年息百分之十 ), 計算遲延利息 遲延利息之計收, 年息最多不得超過出租人牌告
基準利率 ( 季調 ) 一倍 第十四條 ( 承租人終止契約之程序與租金之返還 ) 承租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出租人處辦理 承租人終止本契約時應按月計付租金, 不足一個月者, 按日計收 但承租人如因 長期租用 而享有租金折扣優惠者, 應自起租日 ( 或續租日 ) 起依當時出租人公告之 彰化銀行保管箱年租金費率表 標準計算本契約存續期間之 實際租金, 原繳租金扣除 實際租金 後如有剩餘, 始返還承租人, 若有不足, 承租人應予補足 前項租金自承租人已付之租金 保證金中扣抵後, 由承租人補付不足之差額, 如有溢付者, 於辦妥退租手續時, 出租人應即無息退還溢付之租金 保證金 承租人以押租金之方式租用保管箱者, 承租人終止契約, 於辦妥退租手續時, 出租人應即無息退還押租金 ; 惟如有第四條之情形, 出租人得自押租金中扣抵依該條所計算之遲延利息後退還 第十五條 ( 出租人終止契約之事由及租金之返還 ) 出租人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終止本契約 : 一 出租人因修繕 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 二 出租人依第四條第一項約定, 催告承租人補繳租金 保證金或押租金之差額, 逾三十日後, 承租人仍未補繳者 三 承租人積欠租用保管箱費用, 屆期未清償 ; 經出租人訂三十日催告清償, 仍未清償者 四 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室對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者 五 有事實足認承租人違反本契約第八條第一項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之約定, 經出租人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至出租人處處理, 承租人逾期未辦者 六 承租人違反本契約其他約定情節重大者 出租人因前項第一款事由終止本契約時, 應按實際出租日數, 計收租金, 並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後, 退還已預收而未到期之租金 ; 若出租人係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由終止本契約時, 應準用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二項 第三項及第四項約定計收租金及退還保證金 押租金 前項應退還予承租人之租金 保證金及押租金, 出租人得依法抵銷 第十六條 ( 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之約定 ) 除另有約定外,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經出租人通知後, 逾三個月未辦理續租或退租, 或本契約經終止, 而承租人未於出租人通知期限內, 配合辦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者, 出租人得先行通知承租人指定之聯絡人, 如無聯絡人或無法通知者, 得通知公證人 村里長或其他公正之人, 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 並得使用攝影 錄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記錄其過程 第十七條 ( 破封開箱後對置放物之處置 ) 保管箱破封開箱後, 對箱內置放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 由出租人會同前條之承租人之聯絡人 公證人或公正第三人清點置放物及編製清單後, 暫行包裹簽章封存, 並即通知承租人, 限期六個月內領回 二 如承租人不於前款期限內領回, 而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償逾期租金 遲延利息 破封開箱費用及其他損害賠償時, 得由出租人依法變賣抵償, 抵償後有剩餘時, 承租人對出租人如尚負有本契約以外之其他已到期或視為到期之債務時, 出租人得以之抵償 ; 再有剩餘時, 另行存儲候領 ; 不足時, 應由承租人負責補足 三 承租人不於第一款期限內領回, 而置放物顯無變賣價值者, 承租人同意拋棄置放物所有權, 任由出租人處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 出租人應將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十八條 ( 分租 轉租與轉讓之禁止 ) 承租人不得將所承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第三人, 亦不得將保管箱租賃權讓與他人或作為質權標的 第十九條 ( 第三人之強制執行 ) 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對承租人之置放物實施強制執行時, 出租人依法院之命令破封開箱後, 出租人應即將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條 ( 住所變更之告知 ) 承租人 其聯絡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出租人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 應立即以書面或承租人 出租人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及其聯絡人, 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 如承租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 出租人仍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或最後通知出租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於通知發出後, 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二十一條 ( 管轄法院 ) 倘因本契約涉訟者, 雙方同意以保管箱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二條 ( 特約事項與未盡事宜之約定 ) 承租人與出租人特別約定下列情形所致承租人之損失, 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 一 因戰爭 類似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敵人侵略 外敵行為 叛亂 內亂 強力霸佔或被徵用 沒收所致者 二 核子分裂或幅射作用所致者 三 因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所致者 四 置放物內容為違法者 五 置放物自然變質所致者 六 其他因天災 地變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出租人之事由所致者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 由承租人與出租人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 契約之交付 ) 本契約一式二份, 由雙方各執一份, 以資信守 附註 : 本契約條款之 基準利率 ( 季調 ) 係指分別以一個月及三個月之 金融業每日隔夜拆款加權平均利率 算術平均數加上 彰化銀行成本計價因素加碼 作為訂價基礎, 並已於彰化銀行網站所公告者 承租人對本契約條款若有任何疑問, 請撥打下列申訴專線或利用出租人全球資訊網 (www.chb.com.tw) 客服中心 E-Mail 客戶留言 申訴專線 :( 一 ) 各地區市話請撥 :412-2222 按 9 轉接專人 ( 以市話計費 ) ( 二 ) 手機請撥 :(02)412-2222 按 9 轉接專人 ( 三 ) 免付費服務專線 :0800-365-889 按 9 轉接專人 承租人已詳細審閱本契約全部內容, 其中以顯著字體載明之契約重要內容及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 業經出租人充分說明, 承租人茲聲明業已充分瞭解, 並於簽章後留存一份, 嗣後一切往來願遵守之 立契約書人 承租人 : ( 簽章 ) 統一編號 : 電話 : 地址 : 出 租 人 : ( 簽章 ) 統一編號 : 電 話 : 地 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錄 金融機構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安全維護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財政部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台財融第八六六 五九九八號函發布 金融機構辦理出租保管業務, 放置保管箱處所 ( 下稱保管箱室 ) 應加強辦理下列各項安全維護設 ( 措 ) 施 : 一 加強各項進出管制設 ( 措 ) 施, 並於營業時間外裝置定時密碼鎖, 以管制人員進出 二 保管箱室上下週邊之外牆應採強化之鋼筋混凝土結構建造, 有安全顧慮或其接鄰非屬自用行舍者, 另應包覆厚鋼板, 以 防歹徒蓄意破壞侵入 三 保管箱室內除為保護客戶隱私之區域 ( 如整理室 ) 外, 應裝設能涵蓋各角落之錄影監視系統 並將隱密型攝影機及攝影 光源之啟動開關 監視器設於保管箱室外隱密處, 按時檢查維護, 以期營業時間外仍可藉由在保管箱室外之監視器上觀 察保管箱室內部動靜 四 保管箱應加裝可偵知異物侵入之自動報警 警報系統, 或保全防盜系統, 並定期檢測, 以維系統之正常操作 五 保管箱不得設置於未符合 建築技術規則 規定之建物內 ( 如違章建物 ), 以符安全 於租用之行舍內, 原則上不經辦出 租保管箱業務 六 保管箱室應符合消防法規之防火設備 ( 含火警警報系統 ), 並注意檢修電線管路, 以防火災發生 七 保管箱室如有淹水顧慮者, 應裝置防水匣 抽水機等防 排水及其警報系統設備, 並於客戶存放物品時, 提醒客戶對怕 受潮物品, 妥加包裝或做防水 防霉處理, 以防發生水災時遭受損失 八 保管箱室可視需要配合保全業者或自行裝設遠程監控系統, 俾於發生異狀時, 藉視訊傳輸達到監控現場之要求 九 平日應做好敦親睦鄰 守望相助工作, 以切實掌握行舍週遭環境變化 ( 尤其空屋 工地 地下停車場 巷道 ) 對行舍之 影響, 如有安全之虞者應即與附近警政 消防單位保持密切良好聯絡, 並請警方增加行舍巡邏密度 十 加強與委保之保全業者配合聯繫, 並促其落實機動巡查及異常狀況之通知任務 另保全系統設定如有異常狀況發生, 金 融機構被通知配合到現場處置狀況人員應保持警覺性, 仔細查勘行舍上下週邊及保管箱室內有無異狀, 並查明警訊來源, 必要時應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十一 落實行舍安全檢查工作, 每日下班前, 應責由專人任仔細觀察是否尚有人員停留或可疑物品留置保管箱室並注意行舍 內 外牆 天花板 地板是否有被破壞之跡象, 慎防歹徒以逐漸侵蝕方式入侵作案 彰化銀行保管箱年租金費率表 理賠 單位 : 新臺幣 / 元 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方案四方案五 上限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250,000 箱種 500,000 1,000,000 1,500,000 2,000,000 2,500,000 A 1,100 1,650 2,200 2,750 3,300 B 1,200 1,800 2,400 3,000 3,600 C 1,300 1,950 2,600 3,250 3,900 D 1,600 2,400 3,200 4,000 4,800 E 2,300 3,450 4,600 5,750 6,900 F 3,600 5,400 7,200 9,000 10,800 G 5,000 7,500 10,000 12,500 15,000 * 租用保管箱除應繳付租金外, 並應繳付保證金, 保證金計算方式依所選定箱種之年租金計收 ( 箱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