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费及奖 助体系设置方案 ( 试行 ) 校研 2014 85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 潜心科研, 勇于创新 积极进取, 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2013 19 号 ) 等有关文件精神, 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付的研究生培养经费 自筹经费 研究生所交学费 导师提供的助研经费以及社会捐助等资金, 设置研究生奖 助学金 第三条研究生奖 助学金种类包括 : 国家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三助津贴 ( 助研 助教和助管 ) 困难补助 助学贷款 计划内 ( 外 ) 奖学金等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范围是入学时人事关系全部转入学校, 并在学校参加就业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博士 硕士研究生 ( 工商管理 MBA 公共管理 MPA 会计 MPAcc 金融 MF 工程管理 MEM 专业学位研究生除外 ) 第二章研究生学费第五条从 2014 年秋季入学的研究生起, 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1
第六条除实行特别收费政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外, 现阶段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为 : 理工农医类及经管类博士研究生 ( 含直博生 )10000 元 / 年, 硕士研究生 8000 元 / 年 ; 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 ( 含直博生 )9000 元 / 年, 硕士研究生 6000 元 / 年 ; 详见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收费标准 延期毕业时间在一年以内的, 暂不加收学费 第七条目前已按规定实行收费政策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 工商管理 MBA 公共管理 MPA 会计 MPAcc 专业 ), 暂执行原收费政策 第八条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生和提前攻博研究生, 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学费标准 第三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 科学研究成果显著 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优秀研究生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博士研究生 ( 含直博生 ) 奖励标准为 3 万元 / 年, 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 2 万元 / 年 第十条有关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评选办法详见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附件 1) 第四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从 2014 年入学的研究生起开始实行 博士研究生 ( 含直博生 ) 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 奖励比例 2
100%; 硕士研究生入学第一年学业奖学金分为优秀 普通两个等级, 奖励比例 100%, 入学第二年及以后学业奖学金分一 二 三等, 奖励比例分别为 30% 60% 10% 第十二条有关学业奖学金评选条件 评选办法 奖励标准详见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附件 2) 第五章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博士研究生 ( 含直博生 ) 国家助学金标准为 1.2 万元 / 年, 按月发放, 每月 1000 元 ;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 0.6 万元 / 年, 按月发放, 每月 500 元 超过规定学制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和提前攻博研究生, 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 由于出国 疾病等原因办理相关手续的, 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待其恢复正常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十六条有关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详见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 ( 校研 2014 64 号 ) 第六章研究生三助津贴第十七条研究生 三助 ( 助研 助教 助管 ) 津贴用于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在学校科研 教学 管理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
第十八条博士研究生 ( 含直博生 ) 助研津贴由导师支付和学校配套两部分组成, 学校配套标准为 600 元 / 月 硕博连读研究生通过博士资格认证 取得博士学籍后按照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执行 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由导师根据其参与助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给予 学校按学制规定年限发放配套津贴, 超出学制年限后, 导师可继续给予助研津贴 助教 助管津贴标准分别为 650 元 / 月 600 元 / 月 助教和助管岗位原则上聘用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每名研究生不可同时兼聘助教 助管岗位 第十九条其他有关三助工作规定详见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参与三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 附件 3) 第七章困难补助第二十条学校综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 学生日常消费行为, 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 全面 认真部署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的助管 助教岗位以及各类勤工助学岗位, 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给予其经济上的补助 学校设立 研究生困难补助基金, 对因本人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研究生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 第二十二条有关困难补助具体操作, 按现行有关办法执行 第八章助学贷款 4
第二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毕业后全部自负的财政贴息方式 第二十四条借款学生在学籍发生变动, 如毕业或终止学业时, 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 第二十五条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 艰苦行业工作, 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 经批准其贷款本息由国家实行代偿 第九章计划内 计划外奖学金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各类荣誉类计划内奖项 奖励类计划内奖项以及各类计划外奖项, 用以奖励在校表现优秀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申请各类奖项基本条件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校纪校规 ;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身心健康 部分奖项还要求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经历 第二十八条有关计划内 外奖项的奖项设置评选办法及评选程序等详见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 ( 校研 2013 35 号 ) 5
附件 1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联合印发的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2012 342 号 )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 教财 2014 1 号 ) 相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面向入学时人事关系全部转入学校 在学校参加就业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 工商管理 MBA 公共管理 MPA 会计 MPAcc 金融 MF 工程管理 MEM 专业学位研究生除外 )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以当年教育部下达学校的指标为准 奖学金名额适当向研究生培养质量优秀学科 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 ( 专业 ) 倾斜 学校根据全校可参评研究生数量 培养质量, 统筹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具体分配细则另行制定 学校每年会单列部分硕士生名额用于硕士新生奖励计划, 其余的硕士生名额和博士生名额的 80% 分配到各学院, 博士生名额的 20% 由学校统筹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 6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 ( 三 )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 四 ) 学习成绩优异, 科研能力及成果显著, 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第六条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处分者, 不得参评 对已获国家奖学金荣誉的, 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学校可撤销并追缴奖金 追缴奖金列入下一年度奖励计划 第七条学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 修订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统筹领导 协调 监督 审核全校评审工作, 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指定职能部门统一保存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等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由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 研究生导师 研究生辅导员 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成员至少 7 人以上 各学院应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 在本办法规定的框架范围内, 负责制定本学院评奖实施细则 有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院, 评审标准应与学术型研究生有不同侧重点 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名单和评奖实施细则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后, 报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研究生在正常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但获奖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7
在学制内因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 可以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超出正常学制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参评学年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国家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十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 应以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 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 应以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研究生应以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按照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对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在同一年度申请学校其他各类奖学金时, 荣誉称号可兼得, 但奖金实行就高原则 第十二条院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基层单位学术组织 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一般通过材料评审和公开答辩等方式, 按学校下达名额数的 120% 确定入围学生名单, 并按推荐顺序排名 各学院在院内范围对入围学生名单 相关成果和依据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各学院将结果汇总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将组织专家组对校统筹部分进行评定 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评定最终获奖名单, 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8
第十三条学生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学院公示期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院评审委员会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经教育部核准获奖名单后,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9
附件 2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颁布的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2013]219 号 ) 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入学时人事关系全部转入学校 在学校参加就业 学制内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博士 硕士研究生 ( 工商管理 MBA 公共管理 MPA 会计 MPAcc 金融 MF 工程管理 MEM 专业学位研究生除外 )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初评定一次 学校根据研究生在校期间遵纪守法表现 学业成绩 科研成果 社会服务等因素, 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 第二章奖励比例 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 ( 含直博生 ) 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 奖励比例 100%, 奖励标准为 : 理工农医类及经管类为 15000 元 / 年, 人文社科类为 14000 元 / 年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入学第一年学业奖学金分为优秀 普通两等, 优秀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 理工农医类及经管类为 12000 元 / 年, 人文社科类为 10000 元 / 年 ; 普通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 理工农医类及经管类为 8000 元 / 年, 人文社科类为 6000 元 / 年 10
教育部 工业及信息化部直属高校的推荐免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为优秀 硕士研究生入学第二年及以后学业奖学金分一 二 三等, 奖励比例分别为 30% 60% 10%, 理工农医类及经管类奖励标准 : 一等奖 12000 元 / 年, 二等奖 8000 元 / 年, 三等奖 5000 元 / 年 ; 人文社科类奖励标准 : 一等奖 10000 元 / 年, 二等奖 6000 元 / 年, 三等奖 3000 元 / 年 学制为 2.5 年的硕士研究生, 最后 0.5 年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减半 第六条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和提前攻博研究生, 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品学兼优 ;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在校期间因违纪受记过处分及以上者, 不得参评 对已获学业奖学金的, 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学校可撤销并追缴奖金 第九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 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 11
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第十条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作为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统筹领导 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 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组, 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 研究生导师 行政管理人员 学生代表任委员, 根据学院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 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 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诉, 评审工作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 公平 公开 择优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 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学校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2
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4 级研究生起开始实行,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3
附件 3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参与三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研究生在科研 教学 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 ( 助教 助管 助研 ) 工作岗位 第二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 为规范三助工作管理,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岗位设置 工作内容及工作量第三条助教岗位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承担本科生公共基础课的辅导答疑, 批改作业, 大面积实验课和实习课程指导等教学任务 助教岗位编制由人事处 教务处及研究生院定期商定 第四条助管岗位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承担学校各类教学管理 科研管理 行政管理以及研究生思政等辅助工作 助管岗位编制由人事处会同研究生院每年确定 助管岗位分为学校职能部门助管 ( 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 ) 和学院助管两类, 固定性助管岗位每学年由人事处会同研究生院对岗位总数进行测算和控制, 由各职能部门在每学年初 ( 每年 8 月底以前 ) 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处申报 各学院助管名额按学院研究生规模数的一定比例由研究生院计算确定 第五条助研岗位的工作内容主要由导师安排从事科研任 14
务及相关辅助性工作 第六条助教和助管岗位每周工作量为 10-12 小时 第三章岗位申请及聘用第七条除了经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批准的课程可聘用少量博士研究生担任助教岗位外, 助教 助管岗位原则上应聘用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 不包括硕 - 博连读研究生 ) 第八条研究生申报助研岗位由导师批准 ; 申报助教岗位 学院助管岗位须经导师同意后由聘用学院批准 ; 申报学校各部 处助管岗位须经导师同意后由研究生院批准 当所从事的三助工作发生变动后, 可以重新申请三助岗位 第九条助教和助管岗位于每年 9 月公开招聘一次, 聘用部门须与受聘研究生签订 聘用研究生工作协议书 助研在每学年 ( 期 ) 开学初由导师负责聘用 第十条三助岗位变更可在每月 1-20 日之间进行, 岗位津贴在完成变更登记后的下月起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每名研究生不可同时兼任助管 助教工作 第十二条同等条件下, 助教 助管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同学 第四章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第十三条助研津贴标准博士研究生 ( 含直博生 ) 助研津贴由导师支付和学校补助两 部分组成, 学校补助标准为 600 元 / 月 15
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 学科门类导师支付标准 ( 元 / 月 ) 学校补助标准 ( 元 / 月 ) 工科 600 600 理科 400 600 文科 300 600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通过博士资格认证前, 导师可根据其参与助研工作的实际情况适当给予助研津贴, 学校根据导师的支付标准予以配套 ( 配套比例为工科 1:1, 理科 1:1.5, 文科 1:2), 但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元 / 月 通过博士资格认证 取得博士学籍后按照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执行 学校按学制规定年限发放补助 ( 配套 ) 津贴, 超出学制年限后, 导师可继续给予助研津贴 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由导师根据其参与助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给予 第十四条助教 助管津贴标准助教 助管岗位津贴标准分别为 650 元 / 月 600 元 / 月, 岗位聘期按每年 9 个月计 学校按 600 元 / 月发放助教 助管岗位津贴, 助教津贴剩余部分根据考核结果, 分等级一次性发放 第十五条三助津贴由校财务处负责发放 每学年 ( 期 ) 初, 各学院统计导师支付研究生助研津贴报财务处, 研究生院统计助教 助管及学校助研配套津贴报财务处 凡三助岗位有变更, 各 16
学院及研究生院应在当月末将变更情况报送财务处 第五章岗位管理及考核第十六条三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实际聘用部门 ( 导师 ) 负责, 研究生在聘任期限内不能按要求完成三助工作, 或有违反协议行为时, 导师或其它聘用部门可提出提前终止协议申请, 经学院或研究生院核准后, 可提前终止执行原聘用协议 第十七条研究生在读期间, 凡当月事假超过 5 天者, 停发半月的助研津贴 ( 包括导师提供和学校配套的助研津贴 ); 一个月内擅自离开实验室达 3 天及以上者, 停发当月全部津贴 第十八条三助工作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 考核分优秀 ( 占 10%) 良好( 占 40%) 合格 不合格四等 每学年末, 聘用部门根据研究生的工作态度 工作能力 工作业绩完成考核 第十九条助教 助管工作考核等级为优秀者, 学校给予当年 优秀三助工作奖 荣誉称号 各学院可根据校研究生院下达的名额, 从参加助研工作的研究生中评选产生当年 优秀三助工作奖 荣誉称号获得者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开始执行,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