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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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农业大学文件 山农大校字 号 各单位 各部门 : 山东农业大学关于印发 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等文件的通知 现将 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山东农业大学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暂行办法 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 法 山东农业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办法 山东农业大 学关于研究生担任助研 助教 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实施办 法 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山东农业大学 2016 年 12 月 30 日 - 1 -

2 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 [2005]21 号 ),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全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要求, 不断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约束的积极性 第四条在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 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 - 2 -

3 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3 -

4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缴费与注册第七条新生应按规定日期, 携带必要的证明材料 ( 如户口 党团组织关系 学历证明 本人身份证明等 ), 凭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缴费与报到手续 如因特殊原因, 不能按时报到者, 应事前向研究生处请假, 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如果家庭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者, 应提前在生源地办理贷款手续 无故不按期缴纳学费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报到后, 在三个月内严格进行政治思想品德 业务和健康复查 经复查合格者, 准予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 一经查实, 取消其学籍, 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 情节恶劣的, 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经我校指定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 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并须在次年六月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 经复查合格,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新生入学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 一 )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 ( 二 ) 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 - 4 -

5 ( 三 ) 无故不按期缴纳学费者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来校, 并在开学第一天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开学后三天内各学院要将报到注册情况报研究生处 注册前需要缴齐学费等有关费用, 不按期缴纳学费者, 停发助学金, 缴齐学费 住宿费后的第二个月开始发放助学金 ( 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 未缴纳学费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各种奖学金评选 未缴齐学费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不按时注册者, 按旷课处理, 并酌情扣发助学金 超过一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自动退学论处 第四章纪律与考勤第十二条我校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制, 校 学院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由学科点所在学院负责管理, 研究生处统一协调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研究生处以及所在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 必须请假 研究生因病请假, 须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因病请假的研究生须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 一周以上到研究生处备案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 如确需请事假者, 一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 院长批准 ; 一周以上须由导师和学院同意, 研究生处批准 请假要填写三联单, 并按时销假 如需续假, 应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 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病假不能超过两个月, 超过两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 - 5 -

6 按旷课处理, 并应进行批评教育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纪律处分 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10 学时 ( 或连续 2 天 ) 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 达 20 学时 ( 或连续 4 天 ) 以上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达 30 学时 ( 或连续 6 天 ) 以上者, 给予记过处分 ; 达 40 学时 ( 或连续 8 天 ) 以上者, 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 超过 50 学时 ( 或连续 2 周 ) 以上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 学习规定的课程, 并参加全部所修课程的考试 ( 考查 ),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四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 参加科学研究 教学实践和技术技能训练, 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五条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 出国进修 留学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 按山东农业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第十七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 转专业, 如因所学专业调整, 或原指导教师变动, 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 转专业的, 方可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第十八条研究生转学或转专业, 一般应在本省本系统进行 在校内转专业的须由本人申请, 导师和院长同意, 征得转入学院和学科点导师同意后送研究生处审核, 由学校行文审批, 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 个别无法解决, 必须向外校转学的, 须由本 - 6 -

7 人申请, 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商量同意后, 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 ( 所报申请文件要附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和招生录取表 ), 跨省转学由学校与转入学校商定后分别报所在地省教育厅, 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抄有关公安部门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办理休学手续, 须由本人申请, 导师和院长同意, 研究生处审核, 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 可继续申请休学, 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 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的, 取消其复学资格, 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 7 -

8 第七章退学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二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三 ) 无故不参加考试 考核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 考核者 ; ( 四 ) 经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毕业 ( 学位 ) 论文工作中, 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 ( 五 )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 患有精神病 癫痫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一年内不能治愈者 ; ( 六 )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 ( 七 ) 本人申请退学者 对研究生自愿退学的, 由本人提出退学申请, 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研究生处审核, 经分管校长批准, 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学习满一年以上 完成培养计划要求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发给肄业证书 ; 学习不满一年者, 发给学习证明,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 做自动退学处理, 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 ( 一 )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 退回原单位 ( 二 ) 入学前为非在职人员的,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 - 8 -

9 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山东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一年内没有落实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办理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一条学校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 给予奖励与表扬 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 : 通报表扬 发给奖状 证书 奖品 奖学金, 授予荣誉称号等 奖励办法按学校有关文件办理 第三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 学校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五种 :( 一 ) 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 ;( 三 ) 记过 ;( 四 ) 留校察看 ;( 五 ) 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 - 9 -

10 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 五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七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对开除学籍以下各档的处分参照 山东农业大学学生手册 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处分报批程序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批准, 报研究生处备案 ;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处分, 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研究生处审核, 经校长会议批准, 并上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其中有特殊情况的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五条对犯错误的研究生, 要严格要求, 热情帮助 处理要持慎重态度, 坚持调查研究, 实事求是, 处分适当, 允许本人申辩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

11 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或者山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并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的鉴定 奖励 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受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处分者, 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三条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 完成课程学习等各个环节的培养, 成绩合格, 论文通过答辩, 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 一般为 3 年, 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2 年 ( 含休学 ); 博士研究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3 年 ( 含休学 ) 延长学习年限期间的经费 医疗费及奖学金等学校不再负责 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须在规定毕业时间三个月前, 由本人申请 导师 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研究生处审批 延迟毕业研究生

12 随下一级研究生办理有关毕业手续, 未经同意延期而不能按期答辩者作终止学籍处理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毕业时, 要做好毕业鉴定 鉴定内容包括德 智 体诸方面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 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 德育 体育合格, 但毕业 ( 学位 ) 论文未通过者, 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可以修改论文 重新答辩, 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在毕业 学位论文中发现有剽窃 抄袭他人科研成果, 伪造实验数据等行为的, 一经查实, 一律取消学历 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 学位证书, 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 肄业证书 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四十九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五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正常

13 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研究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14 第五十七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条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九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条本 管理规定 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六十一条留学生 港澳台侨研究生及非全日制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 管理规定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5 山东农业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 年 ) 关于印发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财教 [2012]342 号 ), 结合山东农业大学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 统筹领导 协调 监督评审工作, 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选组织 评选具体标准的制定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 ;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16 ( 三 )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 四 ) 学习成绩优异 ( 成绩前 50%, 无不及格现象 ), 科研成绩显著 ( 有论文 专利 成果等 ), 发展潜力突出 成绩不符合前 50% 者, 若科研工作特别突出的, 各学院可制定具体参评条件, 上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章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第五条每年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结合各学院研究生规模 培养质量 学科 ( 专业 ) 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 确定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 各学院在学校分配的限额内组织本院研究生奖学金评选, 个别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大于 0.4 人而不足 1 人时, 由各学院推荐出 1 人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剩余名额的竞选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 ( 专业 ) 倾斜 各学院要综合考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评审和发放工作, 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 杜绝弄虚作假 凡取得正式学籍 已缴费注册的全日制二级研究生及以上在

17 规定学制年限内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硕士生身份申请, 注册为博士生身份后, 按照博士生身份申请 录取类别为定向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八条申请者需如实填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以下人员担任 : 各学院教授委员会成员 分管研究生的书记 院长 研究生导师代表 研究生秘书 研究生代表 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不低于九人组成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 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对申请者的评价内容与计分标准 : ( 一 ) 政治思想 日常表现及对学院贡献 ( 博士 硕士都占 15 分 ); ( 二 ) 课程学习成绩 ( 博士占 20 分, 硕士占 30 分 ); ( 三 ) 科研成绩与学术水平 ( 博士占 65 分, 硕士占 55 分 ), 根据申请者的论文 专利 研究进展等进行定量评价 ( 论文 专利 成果等计分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学科实际制定 ) 根据以上评价内容与计分标准对申请者进行排序, 博士研究生按照学校分配奖学金名额的 2 倍作为参加评选答辩的候选人, 硕士研究生按照学校分配奖学金名额的 1.5 倍作为参加评选答

18 辩的候选人 确定答辩候选人时, 各学院应注意学科间平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公开答辩, 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票决, 以得票数量作为最终评审结果, 现场公布结果, 评审过程要公开 公平 公正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度,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 应在本单位内通过网络 宣传栏等方式张榜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 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终审, 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 可在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加强资金管理, 专款专用, 不

19 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授权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 山东农业大学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促进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 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 ( 以下简称导师 ) 的主导作用, 进一步提高导师队伍建设水平, 加强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导师资格条件 ( 一 ) 硕士生导师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政治思想好, 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 作风正派, 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 导师在其任职时间内 ( 退休前 ) 能够满足完整指导研究生答辩毕业 3. 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应职务的教学 科研人员, 身体健康, 40 岁以下副教授应具有博士学位 4. 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独立指导研究生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 目前承担有较重要的科研项目, 有明确的研究方向, 并作为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在研课题经费自然科学类学科 10 万元以上, 人文社科类 1 万元以上, 能够有充足的经费用于研究生科研补助发放 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发表 1 篇以上论文, 自然科学类为 SCI/EI 国际期刊论文或一级学报, 人文社科类为 SSCI/SCI/EI 国际期刊 /CSSCI 论文或一级学报

21 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高于学校的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条件 5. 专业学位指导教师可适当放宽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的条件要求 ( 二 ) 博士生导师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 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 法规, 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 作风正派, 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科研道德, 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2. 导师在其任职时间内 ( 退休前 ) 能够满足完整指导研究生答辩毕业 泰山学者 1512 工程 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导师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可适当放宽导师年龄限制, 报学校审批 3. 具有教授职务 ( 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 的教学 科研人员 身体健康, 能担负起指导博士生的责任 50 岁以下教授原则应具有博士学位 4.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 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6 篇以上论文, 其中自然科学类至少有 2 篇为 SCI/EI 源刊论文 ; 本学科领域 I 区期刊论文 1 篇或 SCI/EI 源刊论文 3 篇, 可不受总篇数限制 人文社科类至少有 2 篇为 SCI/EI 国际期刊 /CSSCI 论文或一级学报 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 优势明显, 独立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在研课题经费自然科学类学科 40 万元以上,

22 人文社科类学科 4 万元以上, 能够有充足的经费用于研究生科研补助发放 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高于学校的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条件 5. 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经历, 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 培养质量高, 能为博士研究生开设学位课或学科前沿的课程 二 导师的职责 ( 一 ) 导师是研究生教育的第一责任人 导师应遵守上级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政策法规, 教书育人, 言传身教 ( 二 ) 导师要对研究生进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和遵纪守法教育, 导师要了解并掌握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 做好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 注重研究生政治素质及综合素质的培养, 关心研究生的全面成长和人身财产安全 ( 三 ) 在学院的统一领导及导师组的统一安排下, 制定与修订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承担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 阅卷及复试工作 ( 四 ) 按照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全面指导和关心研究生的业务学习和科学研究, 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 定期检查和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 ; 安排研究生教学与科研实践 ; 确定学位论文的研究选题, 指导文献阅读, 审定开题报告和试验设计, 检查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进展并帮助解决科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 ; 切实把好培养质量关

23 ( 五 ) 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 并为研究生开设专题讲座 参加研究生开题报告 论文综述报告和科研进展报告等培养环节的工作 参加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和毕业鉴定, 对研究生做出客观 准确 公正 全面的评价, 协助学院做好优秀研究生的推荐选拔工作和优秀学位论文的推荐评选工作 协助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三 导师招生资格审查为实现对研究生导师的动态管理, 实行导师资格认定与年度招生资格审核相结合的办法 导师资格认定与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同期进行 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与年度招生章程修订同步进行 凡符合导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导师岗位, 新晋导师经个人申请, 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 学校专家组评审, 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方可获得导师岗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 2/3 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 在无记名投票表决时, 经应到会议的 1/2 及以上的委员同意为通过 学院负责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主要审核导师的指导水平和培养质量 指导的毕业研究生论文在上一年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论文抽检中出现 存在问题 的, 停止 2 年度招生资格 对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 要追究导师责任, 并视情况采取限招 缓招等处理 在学术 学风 师德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导师, 停止 2 年度招生资格 ; 出现严重问题的导师,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 取消导师资格 被取消导

24 师资格者所指导的在读研究生可转由本学科其他导师继续指导, 以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当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导师招生资格认定, 由本人根据工作合同提出申请, 并提供其相关证明材料和科研成果, 经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 经学校专家组评审, 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四 导师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 一 ) 学校每三年评选一次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 由各学院在全面考核 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组织推选 具体评选条件与办法按照 优秀研究生导师 ( 教师 ) 评选办法 ( 山农大办字 [2007]12 号 ) 文件执行 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取得突出成绩的, 优先评选优秀指导教师 对指导的研究生受纪律处分, 或因课程不及格而受处理, 或中期考核不合格, 或论文评阅 答辩出现问题的, 或论文抽检结果较差, 不能评为优秀指导教师, 并视情况减少或停止招收研究生, 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 二 ) 对指导的研究生获省级以上优秀博士论文或硕士论文的导师, 学校按照上级奖励基金的 1:1 配套奖励 五 其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5 山东农业大学 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健全我校研究生选拔与培养体系, 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吸收优秀硕士生攻读博士学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硕博连读是指从我校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 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研究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研究生 拟进行硕博连读的学生需根据学校规定提出申请, 并通过学院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核, 被学校批准录取后才能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第三条硕博连读研究生主要从我校在学三年级优秀全日制学术型非定向硕士研究生中选拔, 二年级全日制学术型非定向硕士研究生特别优秀者 ( 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 ) 也可报名参加选拔 第四条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在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中进行 第五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名额由学校根据当年博士招生计划进行分配, 纳入当年招生计划

26 第二章选拔第六条选拔条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工作坚持德 智 体全面衡量, 择优录取, 保证质量, 宁缺毋滥的原则 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 热爱祖国, 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诚实守信, 学风端正, 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 品行表现优良, 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 二 ) 综合素质高 有较大发展潜力, 具备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 参加过科研课题或已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和著作者优先 在学二年级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已经发表一篇 SCI( 各学院可制定具体的影响因子要求 ) 或者两篇一级学报 ( 文章录用时间截止到录取当年 3 月 31 日前 ) ( 三 ) 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 成绩优异 ( 四 ) 具有学士学位, 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我校招生规定 第七条选拔程序 ( 一 ) 符合选拔条件的研究生提出申请, 填写 山东农业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表, 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7 ( 二 ) 学位点导师组按照选拔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并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 科研能力 学术潜力和身体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核, 提出拟选拔名单 ( 三 ) 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 教授委员会主任等为成员的选拔工作领导小组 ( 不少于 7 人 ), 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位点拟选拔人员进行审核并组织答辩, 最终确定名单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 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 四 )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录取名单, 并进行公示 第八条各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选拔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实施细则, 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备案 第三章录取及培养第九条经学校审批确认具有博士生资格的硕博连读研究生作为录取的博士生上报教育部, 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享受博士生待遇 第十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应修完硕士专业培养方案的全部学位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博士课程按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籍及管理办法根据其相应在校身份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硕博连读研究生修业年限一般为六年, 若提前毕业按相关规定执行

28 第四章学位授予第十三条硕博连读研究生修完博士研究生课程, 考试成绩合格, 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硕博连读研究生论文水平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章其他第十五条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硕士研究生, 即可开始在博士生导师指导下从事科研活动 第十六条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硕士研究生, 在未办理博士入学手续之前, 若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取消其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 第十七条硕博连读研究生本人申请放弃博士学位或在培养过程中出现不宜继续培养情况者, 经学校批准后, 可转为相应年级硕士研究生, 在完成硕士学位 ( 毕业 ) 论文并通过答辩后,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9 山东农业大学 关于研究生担任助研 助教 助管 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 教研 [2013]1 号 ) 和教育部 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 助教 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 ( 教研 [2014]6 号 ) 文件精神, 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 加强研究生科学研究 教学实践 管理能力的培养, 规范研究生 三助一辅 管理工作, 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研究生 三助一辅 ( 助研 助教 助管 学生辅导员 ) 是指研究生在校学习阶段, 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同时, 按照有关规定, 受聘协助学校的教学 科研 管理 思想政治等工作的简称 研究生参加 三助一辅 工作, 符合新常态下研究生全面能力培养的要求, 对学校教学 科研 管理 思政工作具有重要的支撑或补充作用 坚持把助研作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 坚持提升助教对研究生能力培养和知识掌握的有效作用, 坚持通过助管工作加强研究生管理能力锻炼, 坚持将担任学生辅导员作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途径, 是新时期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 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的重要途径 二 组织机构学校研究生处负责组织研究生 三助一辅 工作方案的实施,

30 协调各学院 各单位开展研究生 三助一辅 工作, 督促落实岗位设置, 组织实施岗位培训, 监督实行分类考核, 研究改进管理服务, 检查核实津贴发放工作 各学院分管院长负责研究生 三助一辅 工作的领导, 由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协调学院 导师, 开展研究生 三助一辅 工作岗位设置 岗位申请 岗位聘用 岗位考核与津贴发放等方面工作 三 岗位设置助研岗位 : 由研究生导师根据本人研究课题 研究经费及研究生所承担科研工作等实际情况设置, 助研主要是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研工作, 如承担科学实验 工程设计 文献检索 编制程序 数据统计 项目编写 社会调查 设备维修与调试等 助教 助管 学生辅导员岗位 : 由研究生处会同相关学院 相关职能部门, 根据各学院研究生数量比例等实际情况设置 助教主要是研究生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公共课程 专业基础课程等辅助教学工作, 如承担教学辅导 问题答疑 批改作业 指导实验 协助指导课外实习等 ; 助管主要是研究生兼任行政管理 后勤服务管理 实验室管理 学生咨询服务工作等 ; 学生辅导员主要是研究生参与本科生或研究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如党团管理 班级管理 心理咨询 就业辅导等 四 申请条件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 三助一辅 岗位, 享受 三助一辅 津贴, 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31 ( 一 )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 ( 二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 ( 三 ) 努力掌握学科专业知识, 成绩合格 ; ( 四 )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 认真接受导师指导 五 聘任程序研究生 三助一辅 岗位聘任坚持 信息公开 评审公平 竞争上岗 择优录取 的原则 助研岗位聘任具体工作由研究生导师自主完成 助管 助教 学生辅导员岗位聘任参照如下程序 : ( 一 ) 每年 4 月份, 启动助教 助管 学生辅导员岗位设置工作 ( 二 ) 每年 4 月份, 公布助教 助管 学生辅导员岗位信息, 如岗位职责 工作时间 申请要求 选聘标准 选聘程序 岗位津贴 考核方式等 ( 三 ) 每年 5 月份,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根据岗位条件申请竞聘 ( 四 ) 每年 5 月份, 设岗部门确定聘任研究生并签订 研究生 三助一辅 工作岗位聘用协议书, 明确具体岗位目标 职责要求 工作时间 工作量和酬金标准等 六 岗位培训实施研究生 三助一辅 岗前培训制度 岗前培训工作应在每年 5 月份完成 ( 一 ) 设立助研岗位的研究生导师负责合理安排不同研究生的助研工作内容, 特别在科学方法和研究技能方面承担指导和培

32 养的责任 ( 二 ) 设立助教岗位的学院安排任课教师负责对助教研究生的教学基本技能 教学基本方法 教学基本知识等进行岗前培训 ( 三 ) 设立助管岗位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助管研究生进行指导, 承担对助管研究生的指导职责 ( 四 )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学院党委将兼任学生辅导员的研究生纳入辅导员培训体系, 根据研究生以学生身份兼职开展工作的特点, 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指导和培训 七 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 一 ) 助研岗位津贴由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助研工作内容 时间 完成任务质量等合理确定助研津贴标准 研究生助研津贴由导师审核后, 由各学院分管财务的院长签字后到财务处报帐, 财务处通过银行卡方式发给研究生本人 各学院每学期对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情况统计一次, 并将统计结果报研究生处管理科 ( 二 ) 助教岗位津贴根据实际承担教学工作量, 在教学质量评估合格的情况下, 按照每学时 30 元计发助教津贴 研究生每学期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60 学时 研究生助教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 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后, 由各学院分管财务的院长签字后到财务处报帐, 财务处通过银行卡方式发给研究生本人 各学院每学期对研究生助教津贴发放情况报研究生处管理科

33 ( 三 ) 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 10 元 / 小时, 按实际工作时间发放 长期固定岗位助管津贴由用工单位与研究生处协商确定 研究生助管津贴每月发放一次, 由研究生处管理科负责统计发放, 财务处通过银行卡方式发给研究生本人 每学期研究生管理科对研究生助管津贴发放情况进行统计 ( 四 ) 学生辅导员津贴标准为 800 元 / 月 研究生辅导员津贴按每年 10 个月, 每月发放一次, 由研究生处管理科负责统计发放, 财务处通过银行卡方式发给研究生本人 每学期研究生管理科对研究生辅导员津贴发放情况进行统计整理 八 经费来源助研岗位津贴由研究生导师或课题组从科研经费中支付, 助教岗位津贴由各学院从教学工作量津贴中支付, 助管 辅导员岗位津贴, 由学校现有的研究生经费中统筹安排 九 岗位考核与管理 ( 一 ) 研究生 三助一辅 中 助研 岗位考核由导师或课题组自主实施, 或者参照以下 助教 助管 学生辅导员 考核方式 ( 二 ) 助教 助管 学生辅导员 考核主要采取个人考评与单位考核相结合的双向考核制度 研究生每学期末填写 研究生 三助一辅 工作考评表, 对所从事的 三助一辅 工作进行自评, 对承担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设岗部门每学期末根据聘

34 用协议规定的工作任务与要求, 填写 研究生 三助一辅 工作考评表 意见一栏, 对聘用的 助教 助管 和 学生辅导员 研究生做出工作评价, 根据双向选择的结果, 决定对被考核研究生续聘或解聘 ( 三 ) 研究生 三助一辅 工作考评表 由学院或设岗单位统一收齐后报研究生管理科备案 ( 四 ) 如果 三助一辅 岗位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 停止聘用, 停发津贴 : 1. 无故缺席应参与的教学活动 1 次以上, 或所 助教 课程中超过 1/3 的学生表示不满意, 其它违纪或不适合担任助教的情况 2. 未能按照导师要求参与科研工作者, 或导师提出终止研究生培养计划者, 或在学期间出国 ( 出境 ) 超过 90 天者, 或休学研究生, 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或其它违纪, 或不适合担任助研的情况 3. 实际工作能力不能满足岗位要求, 其它违纪或不适合担任助管或学生辅导员的情况 十 其它事项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山东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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