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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 招生學系 簡章發售問題 放榜 報到及註冊入學問題諮詢.. ( 上班日下午 3.. 00 至 10.. 00, 寒 暑假作息請至招生資訊網最新公告查詢 ) 項 目 電 話 單 位 報名 (02)2905-2869 放榜 (02)2905-2224 招生中心 招生學系相關問題 詳見學系分則 各招生學系 報到 (02)2905-2869 教務處註冊組 ( 夜間辦公室 ) 註冊入學 (02)2905-2244 (02)2905-2245 (02)2905-2869 教務處註冊組 ( 夜間辦公室 ) 招生中心服務台 : 野聲樓 2 樓 YP203 室 教務處註冊組 ( 夜間辦公室 ): 進修部教學大樓 2 樓 ES201 室 招生資訊網網址 :http://www.adm.fju.edu.tw/

目 次 招生重要日期及報考注意事項總則..1 壹 招生學系 ( 含學位學程 ).2 貳 報考資格及相關規定.2 參 報名手續.3 肆 考試.5 伍 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5 陸 放榜.5 柒 成績複查.6 捌 報到. 6 玖 註冊入學. 7 拾 獎助學金. 8 拾壹 簡章公告. 8 拾貳 交通資訊. 8 學系分則.... 9 附錄... 13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14 * 輔仁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8 * 輔仁大學招生考試申訴處理要點....20 * 輔仁大學考生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21 *103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學分學雜費收費標準表.....23 * 輔仁大學校區平面示意圖... 24 * 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退費申請表...25 * 錄取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26 * 具結書.......27 * 成績複查申請表...28 * 考生報名資料需造字回覆表 29 * 繳交學系指定應繳資料專用信封封面.30

104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鼓勵成人就讀大學方案招生重要日期 項目日期 招生簡章公告網路報名 繳交報名表件及報名費截止日 公告完成報名手續之考生名單及應考號碼 甄試日期放榜寄發考生成績單成績複查截止日正取生報到公告正取生報到額滿學系 備取生遞補名單及報到時間備取生報到後續備取生報到截止日 103 年 12 月 23 日 104 年 2 月 26 日至 104 年 3 月 4 日 104 年 3 月 4 日 104 年 3 月 16 日 104 年 4 月 18 日至 4 月 19 日 104 年 5 月 6 日 104 年 5 月 6 日 104 年 5 月 13 日 104 年 6 月 8 日 104 年 6 月 11 日 104 年 6 月 15 日 104 年 6 月 25 日 報考注意事項 : 一 本項考試採網路報名, 完成繳費並寄交審查資料 報名前請先確認符合報考資格 本校係採先行受理報名考試, 俟錄取報到後再行審核報考資格, 考生學歷 ( 力 ) 資格之認定, 概以網路報名時登錄之資料為依據, 如發現不符報考資格時, 逕行取消錄取資格 二 如有證件 資料不齊全 報名表填寫不清楚或不符報名規定者, 本校得逕行取消其報名, 報名費不予退回, 考生不得異議 所繳證件如有不實者, 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開除學籍, 本校並得送請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 考生經錄取後, 應依規定辦理報到, 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報到時須繳交學歷證件正本, 尚未取得學歷證件, 應先具結繳交展延日期, 並於規定期限內補繳 四 報名表之申請學系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電子信箱等欄請務必確實填寫, 如填寫錯誤致影響考試或錄取權益時,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考生於報名時間截止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報名費或更改報考系所 ( 組 ) 別 選考科目 ; 報名期間因報考資格不符提出取消報名者, 退還所繳報名費二分之一 五 身心障礙 ( 含行動不便 ) 考生如需本校提供考場特殊服務, 請依 招生考試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辦法 於報名期間提出申請 ( 辦法及申請表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查詢及下載 ) 六 本項招生不寄發應考證, 應試 ( 含口試 ) 時, 請攜帶 國民身分證 正本 ( 國民身分證得以駕照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外僑居留證正本代替 ) 七 具役男身分者, 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 高級中學以上畢業生未經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不得緩徵 但依兵役法第 44 條規定, 國民在營服役期間, 學生可保留學籍, 相關規定請參閱簡章總則 註冊入學 八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本校進修學士班修業年限四年, 延長修業年限不得超過二年, 修業期滿修畢規定學分, 授予學士學位 各學系上課時間 :(1) 週一至週五晚上 6:40~10:10 及週六下午 1:40~10:10 (2) 部分選修科目 : 週一至週五下午 3:40~10:10 週六及週日全日

總 則 - 1 -

壹 招生學系 ( 含學位學程 ): 詳細內容請參閱學系分則 圖書資訊學系 大眾傳播學士學位學程 商業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學位學程 : 指授予學位之跨系 所 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由系 所 院提供授課師資 教學設備空間等資源, 學位授予與修業相關規定均比照學系辦理 貳 報考資格及相關規定 : 報考資格 凡年 22 歲以上 (1993 年 3 月 4 日以前出生者 ), 於國內 外經教育部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 高級職業學校以上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學生, 或具有教育部訂頒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參閱附錄 ) 之資格 ; 且有 4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明確技術專長符合各學系報考資格附加規定者 相關工作年資之計算方式, 係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報名截止日 ( 未附證明文件者, 該項年資不予採計 ) ( 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2 條第十二項第一款資格報名者, 每學期累計各校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 副學士及學士程度學分至多以 18 學分為 限 ) 相關規定 一 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 印尼泗水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檳吉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吉隆坡臺 灣學校 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及東莞台商子弟學校 華東台商子女學校等學生未具僑 生身分者, 報考資格比照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相關規定辦理 二 由國內移居至馬來西亞地區, 但未具僑生身分之學生, 因未修讀馬來文致無法取得高中 畢業證書者, 得持馬來西亞三年制高中修業證明書 ( 修畢所有課程, 且各科成績及格 ), 經駐外單位驗證後, 得比照國內同等學力資格參加登記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 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 二款之規定 四 學分抵免依各系特殊規定及本校學生抵免科目規則辦理 五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 ( 如師資培育公費生 現役軍人 警察 等 ) 其報考及就 讀, 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 本招生屬回流教育性質, 故不適用各項 特種身分考生報考優待辦法, 一律無任何加 分優待 七 外國學生 僑生 香港澳門居民 大陸地區人民逕依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辦理 相關法規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查閱, 網址 :http://www.adm.fju.edu.tw/law 八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 2 -

參 報名手續 : 時間 方式 網址 費用 應繳資料 流 程 104 年 2 月 26 日下午 3:00 起至 104 年 3 月 4 日下午 3:00 止 如需修改報名資料請於報名時間內完成 請儘量於報名時間截止前 2 小時完成報名, 以免網路壅塞致無法完成報名 一律網路報名 每人只限申請一學系, 若同時申請兩系以上者, 即取消申請資格 考生務請於 104 年 3 月 4 日前完成繳費並於繳費次一工作日上網查詢繳費結果 http://exam.fju.edu.tw/stu/ 報名費 1,200 元整 低收入戶考生, 得申請報名費全免優待 : 申請優待者請先繳交報名費, 並於 104 年 3 月 4 日前, 檢具 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退費申請表 ( 請參閱簡章附錄 ) 連同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 104 年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戶口名簿影本及存摺封面影本, 以掛號郵寄 24205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 510 號本校教務處夜間辦公室收 經審查合於規定者, 報名費全數退還 但資格不符 證件不齊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各學系指定應繳資料 ( 請參閱學系分則 ) 二 繳費憑單收據影本 以簡章 (P.30) 所附之 A4 信封封面貼在信封上於 104 年 3 月 4 日前以限時掛號寄至申請學系, 郵戳為憑, 逾時不受理 確認符合報考資格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並確認無誤 記下網路報名索引號碼 列印郵局劃撥單至郵局繳費或 ATM 轉帳 各學系指定應繳資寄出資料 ( 收件單位 : 各招生學系 ) 料於 104.3.4. 前以限 1. 以簡章所附之信封封面 (A4) 貼在郵寄資料之信封上時掛號寄至申請學 2. 學系指定應繳資料系, 郵戳為憑 3. 104.3.4 前以限時掛號寄出, 郵戳為憑 - 3 -

請注意每一位網路報名者之繳費帳號均不相同, 繳費時不得與他人共用 完成報名手續後, 均不得申請退費, 報名前請慎重考慮 未按時繳交相關資料及費用者視同放棄甄試資格, 如已繳費者亦不得申請退費 學生登記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請參閱簡章附錄 輔仁大學考生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繳費方式 : 網路報名後請儘速於 104 年 3 月 4 日前完成繳款, 逾期未繳費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繳費 : 1. 郵局劃撥 : 請持網路報名時列印之 郵政劃撥儲金特戶存款存款單 至各地郵局儲匯窗口進行繳款 ( 繳費收據請自行留存備查 ) 2.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繳費 ( 轉帳手續費由轉出帳號負擔, 不包含於報名費內 ): (1) 郵局自動提款機 (2) 銀行自動提款機 郵局金融卡插入 ATM 後選擇 繳費 ( 稅 ) 功能 金融卡插入 ATM 後選擇 轉帳 功能 選擇 一般繳費 功能 輸入郵局行庫代碼 700 輸入繳費帳號 ( 網路報名時產生, 請列印 ATM 帳號或列印繳費劃撥單 ) 輸入繳費帳號 ( 網路報名時產生, 請列印 ATM 帳號或列印繳費劃撥單 ) 輸入轉帳金額 1,200 元輸入轉帳金額 1,200 元 完成繳款 ( 使用郵局金融卡不扣手續費, 請列印交易明細表存查 ) 完成繳款 ( 需扣手續費, 請列印交易明細表存查 ) 繳費應注意事項 : 1. 請注意每一位網路報名者之繳費帳號均不相同, 繳費時不得與他人共用 2. 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 (ATM) 辦理轉帳繳費者, 請先確認金融卡具有轉帳功能後, 再進行轉帳繳費 若所持金融卡不具有轉帳功能時, 請逕向原開戶之金融機構申辦轉帳功能, 再行轉帳繳費 3. 繳費完成後, 請檢查交易明細表, 若 交易金額 及 手續費 ( 使用郵局金融卡於郵局自動提款機繳費者不扣手續費 ) 欄沒有扣款紀錄, 即表示轉帳未完成, 請依繳費方式再 - 4 -

次完成繳費 4. 請於繳費次一工作日上網查詢繳費結果, 網址 :http://exam.fju.edu.tw/cstu/ 5. 請選擇最適宜之繳費方式 如網路報名後逾期未繳費或 ATM 轉帳未完成扣款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 不再另行通知 肆 考試 : 一 甄試項目 考試時間及地點依各招生學系規定辦理, 請參閱學系分則 二 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 ( 國民身分證得以駕照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外僑居留證正本代替 ) 應試, 證件不齊者依輔仁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處理 三 筆試時, 除必要之書寫文具及學系分則註明之工具外, 不得攜帶書籍 具有計算 通訊 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 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入座 四 相關考試規定如各招生學系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如遇不可抗拒因素, 是否須延後考試日期, 請上網查詢或收聽廣播 電視, 不另行個別通知 伍 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 成績計算 錄取方式 一 依學系分則規定 二 各科目考試成績以各科原得分按其佔總成績比例計算, 總成績若有小數則取至小數第二位, 小數第三位以後四捨五入 一 各招生學系在開啟彌封前將總成績最低錄取標準報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 考生成績在最低錄取標準以上, 排序名次於各招生學系招生名額以內者為正取生, 其餘為備取生 正取生不足額時, 不列備取生 得不足額錄取 二 各招生學系得訂定各科目最低錄取標準 加重計分之科目及其百分比 或各科目到考生成績排序不予錄取之百分比 三 總成績相同者, 依各學系同分參酌之規定, 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 如經參酌至最後一科成績仍相同時, 得增額錄取, 其名額由該學系進修學士班考試入學之招生名額移撥 四 考生如有任何一項缺考 ( 繳 ) 或零分者, 即不予錄取 各學系如招生不足額之缺額將回流至進修學士班考試入學招生 陸 放榜 : 日 期 104 年 5 月 6 日 因故停止上班時, 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放榜, 不另行通知 網路公告本校招生資訊網, 網址 :http://www.adm.fju.edu.tw/ 成績單於放榜後寄發, 考生應先行查榜, 以免延誤報到日期 錄取名單以本校公告之榜單為準, 不以成績單之寄達與否為要件 - 5 -

柒 成績複查 : 日 期 104 年 5 月 13 日前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作業費用每科 50 元, 限用郵政匯票, 受款人 :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 方 式 填妥成績複查申請表 ( 請參閱簡章附錄 ), 並檢附填妥收件人姓名 地址之回郵信封及成績單影本, 連同郵政匯票函寄本校招生中心辦理 申請複查不得要求影印或重閱答案卷 ; 同一科目不得連續申請複查 捌 報到 : 報到 遞補相關訊息, 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網, 請考生務必主動上網查詢 逾期未報到者, 視為放棄錄取資格 網址 :http://www.adm.fju.edu.tw/ 正取生報到一 經錄取為正取生者, 請於 104 年 6 月 8 日下午 6:00 至 9:00 止, 攜帶下列證件至本校進修部教學大樓地下室演講廳辦理報到 (1)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2) 畢業證書正本 ( 畢業證書不得以英文證明書代替 ) 或同等學力證明書正本 二 未依規定完成報到手續者視為放棄錄取資格, 所遺缺額由備取生依規定遞補 公告正取生報到額滿學系 備取生遞補名單及報到時間 備取生報到 104 年 6 月 11 日上午 10:00 於本校招生資訊網公告正取生報到額滿學系 備取生遞補名單及報到時間, 請按時查閱, 不另行通知 一 經公告獲遞補資格之備取生, 請於 104 年 6 月 15 日依公告遞補時間攜帶下列證件至本校進修部教學大樓 2 樓 ES201 室教務處註冊組辦理報到 (1)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2) 畢業證書正本 ( 畢業證書不得以英文證明書代替 ) 或同等學力證明書正本 二 未依規定完成報到手續者視為放棄錄取資格, 所遺缺額由其他備取生依規定遞補 後續備取生報到自 104 年 6 月 17 日起, 若後續仍有出缺名額時, 每星期二 星期四上午 10:00 於本校招生資訊網公告備取生遞補名單, 至 104 年 6 月 23 日止, 因故停止上班時, 停止公告乙次, 請按時查閱, 不另行通知 備註 : 1. 本校係採先行受理報名考試, 俟錄取報到後再行審核報考資格, 如發現不符報考資格時, 逕行取消錄取資格 2. 持國外學歷證件學生報到時, 須繳交 : (1) 國外學歷證件正本 - 6 -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 1 份 (3)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1 份 (4)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 1 份 ( 外國人 僑民免附 ) 我國未設有駐外館處之國家之學歷查證應由學生向國外畢業學校申請出具修業情形 立案與否及成績單等英文證明, 並由學校逕寄輔仁大學教務處註冊組 ( 夜間辦公室 ) 3. 持大陸學歷證件學生報到時, 應依照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 4. 持香港或澳門學歷證件學生報到時, 應依照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辦理 5. 錄取生報到時未能取得學歷 ( 力 ) 證書正本者, 應先具結繳交展延日期, 並於規定期限內補繳, 逾期未繳者取消入學資格 本校招生資訊網網址 :http://www.adm.fju.edu.tw/ 正取生完成報到後如欲放棄入學資格, 須填妥簡章所附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並於 104 年 6 月 15 日前寄達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 夜間辦公室 ) 玖 註冊入學 : 一 請依新生註冊須知規定事項完成註冊, 逾期無故未於規定繳費期限內繳費者, 即予取 消其入學資格 二 錄取生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 三 學生得依本校雙重學籍申請辦法之規定, 申請同時在國內 外大學校院或在本校其他學系註冊入學 相關規定請至教務處網頁查詢, 網址 :http://www.academic.fju.edu.tw/edulaw/ 學生雙重學籍申請辦法.pdf 四 本校進修學士班修業年限四年, 延長修業年限不得超過二年, 修業期滿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 並符合院 ( 含全人教育課程中心 ) 學系所定之其他畢業條件, 授予學士學位 休學 畢業條件 應修學分數及學分抵免等相關規定, 請洽本校進修部教學大樓 2 樓 ES201 室教務處註冊組 (02)2905-2244 2905-2245 2905-2869, 或至本校教務處網站查詢, 網址 :http://www.academic.fju.edu.tw/ 五 各學系 ( 學位學程 ) 入學生修課及畢業等相關規定, 請於報名前詳閱各招生學系 ( 學位學程 ) 網頁之 修業規則 六 進修學士班中文 英文與資訊三項學科學習能力列為畢業條件, 相關訊息請見全人教育課程中心網頁 基本素養培育與檢測 專區 (http://www.hec.fju.edu.tw/home.html) 七 原住民 僑生及身心障礙等各類特種身分錄取學生, 經註冊入學, 應於開學後二週內持證明文件至本校進修部教學大樓 2 樓 ES201 室教務處註冊組登記, 始得享有各項優待 八 註冊時如發現有冒名頂替 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證件或其他重大情事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議決者, 取消錄取資格 不准註冊 ; 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且不發給有關修業之任何證明文件 註冊時如發現入學資格不合者, 取消錄取資格 不准註冊 ; 已入學者應令退學且不發給有關修業之任何證明文件 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有前兩項情節之一者, 撤銷其畢業資格, 追繳及註銷已發之學位證書, 且不發給有關修業之任何證明文件 具第一項情節者, 本校得送請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 7 -

拾 獎助學金 : 本校設有大專弱勢學生共同助學金補助及校內外各項獎助學金可供申請, 請詳見本校網站首頁 獎學金資訊 ( 網址 :http://life.dsa.fju.edu.tw/scholarship.html) 電話 :(02)2905-2246 拾壹 簡章公告 : 103 年 12 月 23 日起於本校招生資訊網公告, 以供瀏覽及下載 網址 :http://www.adm.fju.edu.tw/ 拾貳 交通資訊 : 一 由於校區及周邊道路停車空間嚴重不足, 請儘量利用大眾交通工具前來本校 二 捷運新莊線 輔大站 (1 號出口 ) 三 公車資訊聯營公車 99 111 235 299 513 615 618 635 636 637 638 639 663 797 799 802 810 842 845 859 880 883 1503 藍 2 橘 21 橘 22 橘 23 三重客運 9 桃園 - 新莊 桃園 - 北門 (9102) 國光客運中壢 - 基隆 (1803) 桃園客運桃園 - 新莊 (5009) 桃園- 北門 (9102) 桃園 - 新莊 - 林口長庚醫院 (5075) 新竹客運新莊 - 楊梅 (5675) 四 本校位於新北市新莊區, 平面交通易生壅塞, 請考生務必衡量交通狀況, 掌握時間, 提早出門 五 交通路線圖 : - 8 -

學 系 ) 含 學位學程 ( 分 則 - 9 -

系 別大眾傳播學士學位學程 招生名額 10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學系指定應繳資料 須具 4 年以上傳播工作經驗或具相關傳播背景工作經驗, 各項工作年資 累計至本項招生報名截止日為止, 累計年資以勞保紀錄為準, 請附勞保 局申請之勞保加退紀錄正本 書面資料審查所需繳交項目 : 1. 書面資料審查表 ( 於網路報名時填寫 ) 2. 自傳 3. 讀書計畫 4. 高中 ( 職 ) 畢業證書影本或歷年成績單正本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影本 5. 工作經驗 ( 公 勞保紀錄正本 ) 及資歷證明 ( 工作證明書 ) 6. 簡歷 7. 其他文件與作品 ( 如獲獎證明 英文能力檢定 設計作品 網站 等 ) 所繳資料如需歸還, 請於 104 年 5 月 14 日至 104 年 5 月 28 日上班時間 ( 下午 3:00~10:00), 親自來本學程領取, 逾期將逕行銷毀 甄試項目 及方式 一 口試 : 含時事分析 傳媒常識 語文表達 讀書計畫 等 二 資料審查 : 審查所繳資料 1. 口試日期 : 104 年 4 月 18 日 甄試日期及地點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備註 2. 口試時間 : 下午 3:00 報到,3:20 面試 ( 請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辦理報到 ) 3. 口試地點 : 104 年 4 月 16 日公告於本學程網頁及招生資訊網 一 口試佔總成績 50%; 資料審查佔總成績 50% 二 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得不足額錄取 三 總成績相同者, 依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1. 本學程由新傳 廣告 影傳等 3 學系及大眾傳播研究所 教育領導與發展研究所支援設立 2. 有視覺障礙或辨色力異常 聽覺障礙 肢體障礙 精神障礙 腦性麻痺者, 宜慎重考慮 3. 入學後不得申請轉系 辦公室文友樓 3 樓 LF355 室電子郵件 071280@mail.fju.edu.tw 聯絡電話 (02)2905-2868 學系網址 http://www.bpmc.fju.edu.tw - 10 -

系 別圖書資訊學系 招生名額 5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學系指定應繳資料甄試項目及方式 須具 4 年以上圖書館或資訊相關工作經驗者, 各項工作年資累計至本項招 生報名截止日為止, 累計年資以勞保紀錄為準, 請附勞保局申請之勞保加 退紀錄正本 書面資料審查所需繳交項目 : 1. 書面資料審查表 ( 於網路報名時填寫 ) 2. 自傳 3. 讀書計畫 4. 高中 ( 職 ) 畢業證書影本或歷年成績單正本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影本 5. 工作經驗 ( 公 勞保紀錄正本 ) 及資歷證明 ( 工作證明書 ) 所繳資料如需歸還, 請於 104 年 5 月 14 日至 104 年 5 月 28 日上班時 間 ( 下午 3:00~10:00), 親自來本系領取, 逾期將逕行銷毀 一 口試 :(1) 人格特質及溝通表達能力 30% (2) 邏輯思考及應變能力 40% (3) 社會關懷及理想性 30% 二 資料審查 : 審查所繳資料 甄試日期 及地點 1. 口試日期 : 104 年 4 月 18 日 2. 口試時間及地點 : 104 年 4 月 15 日公告於本系網站最新消息及本校招生資訊網 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 口試佔總成績 50%; 資料審查佔總成績 50% 二 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得不足額錄取 三 總成績相同者, 依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備 註入學後不得申請轉系 辦公室文開樓 1 樓 LE102 電子郵件 023748@mail.fju.edu.tw 聯絡電話 (02)2905-2867 學系網址 http://night.lins.fju.edu.tw - 11 -

系 別商業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招生名額 15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學系指定應繳資料甄試項目及方式 須具 4 年以上工作經驗之有志於生活產業者, 各項工作年資累計至本項 招生報名截止日為止, 累計年資以勞保紀錄為準, 請附勞保局申請之勞 保加退紀錄正本 書面資料審查所需繳交項目 : 1. 書面資料審查表 ( 於網路報名時填寫 ) 2. 自傳 (1000 字以內 ) 3. 生涯規畫 (1000 字以內 ) 4. 高中 ( 職 ) 畢業證書影本或歷年成績單正本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影本 5. 工作經驗 ( 公 勞保紀錄正本 ) 及資歷證明 ( 工作證明書 ) 6. 相關參考文件與作品 ( 如主管推薦信 公司內提案改善 獲獎證明 英文能力檢定 設計作品 等 ) 所繳資料如需歸還, 請於 104 年 5 月 14 日至 104 年 5 月 28 日上班時間 ( 下午 3:00~10:00), 親自來本學程領取, 逾期將逕行銷毀 一 口試 : 含語文表達 讀書計畫 等 二 資料審查 : 審查所繳資料 1. 口試日期 : 104 年 4 月 19 日 甄試日期 及地點 2. 口試時間 : 上午 9:00 起 (104 年 4 月 17 日下午 7:00 於本學程網頁公告每位考生排定之口試時間 ) 3. 口試地點 : 104 年 4 月 17 日公告於本學程網頁及招生資訊網 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 口試佔總成績 50%; 資料審查佔總成績 50% 二 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得不足額錄取 三 總成績相同者, 依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備 註入學後不得申請轉系 辦公室利瑪竇大樓 5 樓 LM511 電子郵件 c0i@mail.fju.edu.tw 聯絡電話 (02)2905-2849 學系網址 http://www.bbm.fju.edu.tw - 12 -

附 錄 - 13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教育部 102 年 4 月 3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1020046811C 號令修正 第 1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高級中學 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者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14 -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 第 3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含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年滿二十二歲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15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 4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含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者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者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5 條曾於大學院校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 經大學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前三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6 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含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 - 16 -

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 8 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第 9 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1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17 -

輔仁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98.9.30. 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1.3.29. 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1.9.21. 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2.9.18. 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為維護考試公平及試場秩序, 特訂定本校 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博士班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轉學生及其他各項招生考試, 但特定考試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 第三條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 遲到逾二十分鐘者, 不得入場, 且該科不予計分 ; 已入場應試者, 六十分鐘內不得出場,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 強行入場或出場經勸止不從者, 取消考試資格 第四條考生應試時, 不得有夾帶 抄襲 傳遞 交換答案卷 ( 卡 ) 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 抄襲等舞弊情事, 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五條考生應試時, 不得吸煙 進食 擾亂試場秩序或以聲音 動作影響他人作答, 經勸止不從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六條考生應試時, 應攜帶 應考證 及 國民身分證 正本 ( 國民身分證得以駕照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外僑居留證正本代替 ), 並主動置放考桌上, 以備查驗 考生未依前項規定攜帶證件者, 經監試人員登記後, 得先准予應試 ; 惟至當日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 仍未將前述證件送原監試人員或試務中心查核者, 扣減其當日各該科成績五分 考生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無法證明其考生身分時, 監試或試務人員得要求考生至試務中心拍照存證, 考生不得拒絕, 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七條應考證遺失者, 得於每節入場應試前持國民身分證正本 ( 國民身分證得以駕照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外僑居留證正本代替 ), 親向各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第八條考生除必要之書寫文具及簡章備註欄各招生系所允許之工具外, 不得攜帶書籍 紙張 具有計算 通訊 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 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入座 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 ; 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 違者經監試人員查獲者, 如尚未使用,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已使用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九條考生應依編定之試場及應考證號碼入座 在開始作答前, 應先檢查答案卷 ( 卡 ) 座位 應考證三者之號碼是否相符, 如有不符,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經作答後考生始發現坐錯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 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 ; 經 - 18 -

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 取消考試資格 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指示, 配合核對應考證 國民身分證及考生名冊, 並於每節考試時於考生名冊上以中文正楷親筆簽名, 考生不得拒絕, 亦不得藉此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否則依其情節提報議處 第十條考生在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或顯有疑義時, 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第十一條考生作答時, 答案卷一律以藍 黑色筆作答, 並應依規定作答於答案卷內頁,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 但簡章上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 答案卡未以 2B 軟心鉛筆作答, 或因其他原因污損答案卡, 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認答案者, 該答案卡不予計分 第十二條考生不得無故污損答案卷 ( 卡 ) 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或充當草稿紙使用,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三條考生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則, 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一 不得在答案卷 ( 卡 ) 上顯示考生身分 二 不得任意毀損答案卷 ( 卡 ) 及答案卷 ( 卡 ) 上之座位號碼及彌封 三 完卷後一經離座, 應即將答案卷 ( 卡 ) 與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四 不得將答案卷 ( 卡 ) 或試題紙攜出場外 五 交卷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 高聲喧嘩 宣讀答案或暗示其他考生作答, 經勸止不從者 第十四條考生不得以另紙或其他物品抄錄答案或試題,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夾帶抄錄之答案離開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 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五條考生於每節考試終了前五分鐘內完卷者, 暫停繳卷 ; 待鈴 ( 鐘 ) 聲響畢後, 應即停止作答, 坐在原座, 待監試人員收畢試題紙 答案卷 ( 卡 ) 後方可離場 ; 如仍繼續作答, 經第一次勸阻停止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經第二次勸阻停止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 經第三次勸阻始停止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六條考生答案卷 ( 卡 ) 有遺失者, 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 即依規定到場補考, 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十七條考生有違法或舞弊情事, 情節重大, 經查屬實者, 得函請其就讀學校或服務機關為必要之議處 ; 其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 經招生委員會議決後, 得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考生如有本辦法未規定之其他違規或舞弊行為時, 得由監試人員註明其違規或舞弊情節, 提請招生委員會審議後, 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處分 第十九條甄試 口試或術科測驗等, 各系所另有規定者, 依各該系所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 19 -

輔仁大學招生考試申訴處理要點 94.12.15. 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1.03.29. 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本要點依 輔仁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二條考生本人對於本校各項招生考試之考場措施 評分方式 錄取標準, 認為錯誤致影響其成績者, 得提出申訴 同一事件以申訴一次為限 第三條申訴應由申訴人擬具申訴書敘明事實理由, 由申訴人簽章後, 向招生中心提出, 申訴人未簽章者, 不予受理 申訴不得要求重閱或影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閱覽 影印或提供考試有關資料或其他考生之成績 申訴最遲應於複查截止日起十日內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招生中心收受申訴書後, 應即將申訴書及所附資料影印送請相關系 所或單位, 於一週內研提回復理由, 收受回復理由後, 除認申訴顯有理由, 得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外, 應即將申訴書及所附資料與回復理由, 一併送由招生委員會於申訴截止日起一個月內議決, 於議決後二週內, 以書面附理由回復申訴人 ; 招生委員會認申訴有理由者, 並應議決補救措施, 一併回復 第五條依相關系 所或單位, 研提之回復理由, 認申訴顯有理由者, 招生中心得報由執行長召集相關系 所或單位, 會商後採取補救措施, 情事重大者, 簽請主任委員核定, 並以口頭或書面回復申訴人 前項情形, 應列入最近召開之相關招生委員會議報告之 第六條對於申訴人之回復, 應以招生委員會之名義為之 第七條招生考試申訴事件之處理, 應本公正 公平之原則為之, 申訴事項相關之系所或單位, 應協助說明及輔導 第八條招生中心 申訴事項相關之系所或單位, 對於申訴事項, 均應虛心研究改進, 避免再次發生相同之申訴事件 一年內發生二件以上申訴事項之系所, 經查明應負申訴責任者, 得由執行長報請主任委員酌減其補助款 第九條本要點應收錄於各項招生簡章中 第十條本要點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 20 -

輔仁大學考生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輔仁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簡稱個資法 ) 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 進行以下 考生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 請詳細閱讀 一 機構名稱 : 輔仁大學 二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 基於辦理本校招生考試相關之招生 試務, 榜示 資 ( 通 ) 訊與資料庫管理 統計研究分析 錄取後之學生資料管理及相關或必要工作之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 : 透過考生親送 郵遞或網路報名而取得考生個人資料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 : 本校所蒐集之考生個人資料分為基本資料及申請特殊應考服務報考兩類試務處理所需資料 : ( 一 ) 基本資料 : 識別個人者 識別財務者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個人描述 移民情形之居留證 學校紀錄 資格或紀錄等個人資料類別, 內容包括姓名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號碼 生日 相片 性別 教育資料 緊急聯絡人 住址 電子郵遞地址 聯絡資訊 轉帳帳戶 服務紀錄 服役紀錄 低收入戶證明方式等 ( 二 ) 申請特殊應考服務 : 除上開基本資料外, 另加申請特殊應考服務考生 ( 身心障礙考生 突發傷病考生等 ) 所需之健康紀錄及應考人紀錄 五 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 ( 一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辦理考試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 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 二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台灣地區 ( 包括澎湖 金門及馬祖等地區 ) ( 三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本校各單位 申請特殊應考服務考生健康紀錄之相關應考人資料, 僅供本校提供應考服務之依據, 不作為其他用途 ( 四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本校進行試務 錄取 報到 查驗 註冊 入學生管理等作業, 考生 ( 或家長 監護人 ) 之聯絡, 基於試務公信的必要揭露 ( 榜示 ) 與學術研究及其他有助上開蒐集目的完成之必要方式 六 考生得依個資法規定請求查詢 閱覽 製給複製本 補充或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考生行使上述權利時, 須由本人填寫 輔仁大學個人資料申請暨處理回覆單 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向本校招生組辦理 ( 相關聯絡方式請詳見招生簡章 ) 若委託他人辦理, 須另出具委託書並同時提供受託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核對 - 21 -

若申請人不符前述規定, 本校得請申請人補充資料, 以為憑辦 七 前條停止蒐集 處理 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 不得妨礙本校依法所負之義務 八 考生應確認提供之個人資料, 均為真實且正確 ; 如有不實或需變更者, 考生應立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校辦理更正 九 考生如未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 導致無法進行考試報名 緊急事件無法聯繫 考試成績無法送達等, 將影響考生考試 後續試務與接受考試服務之權益, 請特別注意 十 本校得依法令或遵照主管機關 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 提供個人資料及相關資料 - 22 -

輔仁大學 103 年度進修學士班學分學雜費收費標準表 學系別 收費標準 ( 每學分學雜費 ) 備 註 圖書資訊學系 商業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1,406 元 1. 電腦實習費 :1,528 元 2. 語言實習費 :958 元 3. 體育 軍訓課程依上課時數收費 4. 學生團體保險費 230 元 大眾傳播學士學位學程 1,510 元 103 年度資料僅供參考,104 年度依教育部核定標準實施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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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 104 年度進修學士班鼓勵成人就讀大學方案招生考試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退費申請表 姓 名 學系報考學程 學系 學程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年月日 聯絡電話 網路報名索引號碼 日 ( ) 夜 ( ) 行動電話 郵局局號 : ( 含檢號 ) 退費帳號 ( 請擇一填寫, 限考生本人之帳戶 ) 應附證件 ( 不予退還 ) 郵局存簿帳號 : ( 含檢號 ) 銀行代號 : 銀行名稱 : 銀行分行 銀行帳號 : ( 請靠左填寫 ) 1. 各直轄市 台灣省各縣市 福建省金門縣 連江縣等各地方政府或其授權之鄉鎮市區公所 104 年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影本 2.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3. 退費帳號存摺正面影本 4. 繳費收據正本 (ATM 交易明細表或臨櫃繳費收據聯 ) 審核結果 合格 不合格 ( 考生勿填 ) 招生委員會章戳 : 年月日 備 註 1. 低收入戶考生須先完成繳交全額報名費用, 再向本校申請報名費全免優待 2. 請填妥本表並連同應附證件, 於 104 年 3 月 4 日前以限時掛號郵寄 : 24205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 510 號 輔仁大學教務處夜間辦公室, 以供審核並辦理報名費全免優待之申請 3. 經審查資格不符 證件不齊或逾期申請者, 不予優待 4. 招生中心聯絡電話 :(02)2905-2869 - 25 -

輔仁大學 104 年度進修學士班鼓勵成人就讀大學方案招生 錄取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姓 名 應考號碼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行動電話 住家電話 本人經錄取為貴校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特此聲明 學系 ( 學程 ) 鼓勵成人就讀大學方案新生, 現 此 致 輔仁大學 考生親筆簽名 : 中華民國 104 年月日 - 26 -

具結書 ( 報到專用 ) 本人因缺繳畢業證書, 未能完成輔仁大學 104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鼓勵成人就讀大學方案新生報到手續, 請准予暫行登錄備案 本人將於 104 年 6 月 15 日下午 4:00( 進修學士班上班時間為下午 3 時至晚上 10 時 ) 前補齊證件, 以取得入學資格 如逾期未繳交, 即表示本人放棄權利, 由貴校逕行取消本人入學資格, 特此具結 繳證地點 : 進修部教學大樓 2 樓 ES201 室教務處註冊組, 電話 :(02)2905-2298 學系 ( 組 ) 別 : 電話 : 姓名 : 行動電話 : 應考號碼 : 通訊地址 : E-MAIL: 具結人簽名 : 本校存查 具結書 ( 報到專用 ) 本人因缺繳畢業證書, 未能完成輔仁大學 104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鼓勵成人就讀大學方案新生報到手續, 請准予暫行登錄備案 本人將於 104 年 6 月 15 日下午 4:00( 進修學士班上班時間為下午 3 時至晚上 10 時 ) 前補齊證件, 以取得入學資格 如逾期未繳交, 即表示本人放棄權利, 由貴校逕行取消本人入學資格, 特此具結 繳證地點 : 進修部教學大樓 2 樓 ES201 室教務處註冊組, 電話 :(02)2905-2298 學系 ( 組 ) 別 : 電話 : 姓名 : 行動電話 : 應考號碼 : 通訊地址 : E-MAIL: 具結人簽名 : 考生存查, 並請留意具結期限 因情況特殊無法於具結書上所載日期繳交畢業證書者, 請持本聯申請書於 104 年 6 月 15 日下午 4:00 前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 進修部教學大樓 2 樓 201 室 ) 再次辦理具結延期 延長具結申請書 本人為 103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因下列原因尚未領到畢業證書, 並暫訂於 104 年 月 日 取得 成績未到齊 ( 因暑修或補考者, 另附相關證明 ) 其他 ( 請說明原因 ) 特此證明 此致輔仁大學 具結人簽章 : - 27 - 中華民國 104 年月日

招生中心存查輔仁大學 104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鼓勵成人就讀大學方案招生成績複查申請表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 姓名 申請學系 應考號碼 複查科目 原始分數 複查後分數 處理結果 考生簽名 : 聯絡電話 :( ) 說明事項 一 申請表及回覆表之考生資料 複查科目 原始分數等請正確填寫, 並請於考生簽名處親筆簽名及填上聯絡電話 二 申請複查每科 50 元 ( 限用郵政匯票, 受款人 :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 ), 且須附成績單影本及填妥收件人姓名 地址之回郵信封, 連同本表請寄 2 4 2 0 5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 510 號輔仁大學招生中心 三 申請複查不得要求影印或重閱答案卷, 亦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考生之成績 ; 同一科目不得連續申請複查 四 申請期限 : 104 年 5 月 13 日前,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請勿撕開 輔仁大學 104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鼓勵成人就讀大學方案招生成績複查回覆表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姓名申請學系應考號碼 複查科目複查後分數台端申請成績複查, 經查 招生委員會 - 28 -

輔仁大學 104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鼓勵成人就讀大學方案招生考生報名資料需造字回覆表 網路報名時, 如有個人資料以電腦各種輸入法無法產生之文字, 請先以 # 代替, 再填寫本表, 無者免填 姓名學系 ( 學程 ) 身分證號碼 ( 請務必填寫 ): 網路報名索引號碼 ( 請務必填寫 ): 行動電話 : 電話 :( 日 ) ( 夜 ) 請勾選需造字部份 考生姓名 : 需造字之文字 : 地址 : 需造字之文字 : 其他 ( 請說明 ): 需造字之文字 : 一 各欄位請正楷詳細填寫 二 姓名應與國民身分證所顯示者一致, 如不相同者, 請先至權責機關辦理相關程序 三 填妥資料後, 請於報名期間內傳真至本校招生中心, 並於當日來電確認傳真資料是否收到, 逾期恕不受理 傳真 :(02)2905-2871 電話 :(02)2905-2869 四 如有疑問請來電洽詢本校招生中心賀先生 - 29 -

104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鼓勵成人就讀大學方案招生學系指定應繳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地址 : 考生姓名 : 電話 : 行動電話 : 應考號碼 : 黏貼 限時掛號 郵資 2 4 2 0 5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 510 號 輔仁大學進修部 學系收 ( 請填寫申請學系名稱 ) 104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鼓勵成人就讀大學方案招生考生繳交資料 ( 請在 內打 ˇ) 繳費憑單收據影本 自傳或簡歷 書面資料審查表 工作報告書或書面發表文章 相關工作經驗證明資料 ( 勞保加退紀錄正本 ) 服務證明 學習或讀書計畫或生涯規劃服務證明 免繳報名費者證明 高中歷年成績單或同等學力證明 其他 : - 30 -

輔仁大學招生委員會編印 地址 : 2 4 2 0 5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 510 號電話 :(02)2905-2869 傳真 :(02)2905-2871 輔仁大學網址 :http://www.fju.edu.tw/ 招生資訊網網址 :http://www.adm.fj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