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勞聯簡介...3 僱傭條例 1. 合約的訂立與終止...5 2. 年終酬金...7 3. 生育保障 ( 有薪分娩假期 )...7 4. 法定侍產假...8 5. 法定假日 ( 勞工假 )...9 6. 有薪年假 ( 大假 )...10 7. 疾病津貼...11 8. 休息日 ( 例假 )...12 9. 遣散費...13 10. 長期服務金...15 11. 僱傭保障...17 12. 工資...19 13. 僱主不支付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裁斷款項的刑事責任...21 14. 防止歧視職工會...21 法定最低工資...22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23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23 勞資審裁處...25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27 工傷賠償...27 颱風或暴雨警號下的工作安排...30 強積金簡介第 1 章強積金制度...31 第 2 章僱員權利及權益...33 第 3 章行業計劃...44 第 4 章怎樣管理你的強積金...48 第 5 章投訴僱主...56
勞聯簡介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簡稱 勞聯, 是社團註冊之職工會聯合會 成立於 1984 年 11 月, 當時有 13 間職工會和 4 個勞工團體加盟, 成立時的會員人數為 1 萬 5 千人 經過 30 年的穩步向前努力, 截止目前, 勞聯已發展至 89 個成員會,16 個贊助會, 合共 105 個兄弟會的聯合會, 整體會員已超過八萬人 勞聯的宗旨 : 團結勞工階層, 爭取合理權益, 參與民主改革, 促進社會繁榮, 並一貫採取獨立 持平 務實的路線 勞聯致力協助成員會處理工潮及勞資糾紛, 如 80 年代的偉聲電子廠 環球電子廠倒閉事件 90 年代的大生貨倉追討遣散費事件及國際貨櫃碼頭集團職工總會與資方的糾紛等, 都在我們的協助下成功討回損失, 成為勞聯在成長過程足跡的印證 勞聯十分關注社會民生事務, 每年就與民生關係密切的公共政策向社會表達我們的訴求, 並向有關機構或決策部門如勞工處 行政立法兩會和特首辦公室提交建議 3
勞聯每年也會在處理勞資糾紛的過程中汲取經驗, 檢討勞工發例的不完善處, 向勞工處提出修訂建議 多年來勞聯的建議均受到政府重視, 作出了不少改善, 其中包括 : 85 年訂立長期服務金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遣散法案 4.1.18 僱用定義 五一 勞動假期 婦女分娩假期修訂 設立培訓基金 病假日數 勞聯先後開辦了多個聯絡處 多個僱員進修中心 樂活一站 地區服務站以及香港職業技能專科學校, 為所在地區成員會的會員及地區勞工基層服務, 並開辦再培訓和技能提升課程, 協助工友轉業或就業 為方便聯繫及發展工作, 勞聯將各個成員會按不同的行業分別組成了機電 飲食 服務 交通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 資訊電子等六個行業委員會 本會邀請和接納非職工會登記局註冊或在社團註冊處註冊之勞工團體或職工會組織加入成為贊助會員 除行業委員會外, 勞聯常委會下設多個專責委員會, 分工負責財務 福利 權益 康樂 婦 4
女 義工 宣傳教育和社會事務等工作 為了支持成員會鞏固和發展會員, 勞聯積極開展會員福利項目, 發給成員會會員 勞聯優惠咭 該咭用途廣泛, 適用於多間百貨公司及分公司, 還有數十個商號, 其中包括中西醫療診所 檢驗所 東興旅行社等給予勞聯成員會會員優惠 更成立了 勞聯之友 吸收非成員會行業的會員 亦會於每兩個月出版 勞聯報, 有關刊物可於各辦事處索取或在勞聯網下載 勞聯成立以來, 長期開展勞工法例宣傳, 並在各聯絡處設立勞工法例諮詢及協助調解勞資糾紛等服務, 以及經常派出代表為成員會會員到勞資審裁處出庭答辯 勞聯每年將處理勞資糾紛中發現的勞工法例不完善之處, 整理後向勞工處建議修訂法例, 多年來勞聯的建議均受到政府重視, 作出了不少的改善 僱傭條例 ( 香港法例第 57 章 ) 1) 合約的訂立與終止 所有受薪僱員, 不論收入多寡, 俱可享受僱傭條例賦予的保障 僱傭條例不適用者 : 包括親 5
屬而又與僱主同住者 政府公務員 受香港以外之僱傭合約條例保障之僱員, 學徒合約的學徒 僱傭合約是僱主同意僱用工友的承諾或協定, 不論是口頭或書面訂立的都有效, 但內容要合法 僱主如果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 必須給予僱員僱傭合約的副本作參考及保存之用 工友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個星期或以上, 而每星期不少過 18 小時, 便屬連續性合約 僱主或工友可以用下列方法之一中斷僱傭關係 : ( 一 ) 適當預先通知期 ; ( 二 ) 工資代替通知期 ( 通知金 ); 如有連續性的僱傭合約, 適當通知期限如下 : 1 試用期內, 第一個月無需通知期, 試工期內第一個月後則最少要七日通知期 ; 2 如有合約訂明及雙方已同意的通知期限, 則根據雙方規定, 但不可少過七日通知期 ; 3 無試用期或過了試用期, 如合約無規定及制訂通知期限, 則需要一個月通知期 6
2) 年終酬金 年終酬金是指根據合約而須每年支付的酬金 ( 不論該酬金是以第十三月糧 第十四月糧 雙糧, 年獎或其他名目稱之 ), 但不包括隨僱主酌情發放或屬賞贈性質的款項 除非僱傭合約中以書面訂明, 否則便推定每年發給僱員的酬金或花紅不屬賞贈性質和不是隨僱主的酌情發放 有關年終酬金的口頭或書面協定, 都有法律效力 工友做滿 3 個月後被通知或以代通知金解僱, 可獲按比例年終酬金 如合約有明確協定僱傭屬試用性質, 在計算僱員的受僱期是否合乎資格享有部份年終酬金時, 並不包括首 3 個月的試用期 若符合資格的話, 則計算款額時須包括試用期 3) 生育保障 ( 有薪分娩假期 ) 在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40 星期的女工, 在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後, 便可享有分娩假期 合資格僱員可享有 10 星期有薪產假, 分娩假期工資是等於正常工資 5 分之 4 僱主不得以工資代替分娩假期 僱主不得指派懷孕僱員從事粗重 危險或有害的工作 7
僱主不能解僱懷孕僱員 懷孕女工因接受產前檢查或產後診療或不幸流產而不能工作, 應視作病假, 均可獲疾病津貼 ( 見第 11 頁 ) 由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 註冊中醫為僱員簽發的醫生證明書根據修訂條例獲得承認, 懷孕僱員可因此受到 僱傭條例 修訂條文的保障 註冊中醫是指列於中醫註冊名冊內且已根據 中醫藥條例 ( 第 549 章第 69 或 85 條 ) 註冊的人士 4) 法定侍產假 根據 2014 年僱傭 ( 修訂 ) 條例,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男性僱員如果有子女於 2015 年 2 月 27 日或之後出生, 在按法例的規定通知僱主後, 便可就其配偶 / 伴侶每次分娩享有 3 天侍產假 如果該僱員在緊接放取侍產假的日子前已受僱不少於 40 星期, 並已向僱主提供嬰兒的出生證明書, 僱主亦須就他已放的侍產假, 給予他侍產假薪酬, 款額為其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僱員可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 4 個星期, 至嬰兒出生日期當日起計的 10 個星期內的任何日 8
子內放取侍產假 3 天侍產假可一次過放取, 或分開逐日放取 僱員如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最少 3 個月通知僱主他打算放取侍產假, 則有權在通知僱主其實際放取侍產假日期後, 即時放假 如僱員沒有給予僱主上述 3 個月的預先通知, 則必須在實際放取侍產假前, 預早最少 5 天通知僱主他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 5) 法定假日 ( 勞工假 ) 工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3 個月, 便可以享有下列法定假日 : ( 1 ) 元旦 ( 一月一日 ) ( 2 3 4 ) 農曆新年 ( 年初一至年初三 ) ( 5 ) 清明節 ( 6 ) 勞動節 ( 五月一日 ) ( 7 ) 端午節 ( 8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 七月一日 ) ( 9 ) 中秋節翌日 ( 10 ) 重陽節 ( 11 ) 國慶節 ( 十月一日 ) ( 12 ) 冬至或聖誕節 ( 由僱主選擇 ) 9
僱主可以在上述假日要求工友上班, 但必須在該假日或另定假日之前 48 小時通知工友, 而另定假日必須在原定假日前或之後 60 天內 有薪假日的工資是以假期前開工收入的平均數計算 不得以工資代替假期 6) 有薪年假 ( 大假 ) 工友連續為同一僱主服務滿一年, 可享有有薪年假 並應於隨後十二個月內發放 服務年期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1 7 2 7 3 8 4 9 5 10 6 11 7 12 8 13 9 年或以上 14 年假日數不超過十天者, 可將不多於三天的假期, 分開發放, 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年假日數超過十天者, 最少連續發放七天年假, 其 10
餘可另行分開發放 若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適逢在年假期間內, 則該日應作年假計算, 僱主必須為僱員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年假工資計算方法與有薪假日一樣, 並應在假期後最近之糧期支付 僱主以全部或部份停工放年假時, 則有關工友不論工齡長短, 可有假有薪, 毋須做滿一年 工友入職及在假期年服務滿三個月或以上, 遇無理解僱或自動離職, 可獲按比例年假工資 7) 疾病津貼 工友在第一年每工作滿一個月, 便可累積兩天病假, 第二年開始則每個月累積四天, 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 120 天 可分為第 1 類及第 2 類, 第 1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 36 天要有註冊醫生紙,36 天以外的病假可撥入第 2 類, 第 2 類最多可累積 84 天要有駐院醫生證明 疾病津貼等於正常工資五分之四, 須要在糧期支付 在下列情況下, 工友喪失疾病津貼 : ( 一 ) 病假少過四天 11
( 二 ) 沒有註冊西醫或註冊中醫證明書 ( 三 ) 不聽從醫生指導 ( 四 ) 因該次疾病或受傷已獲得僱員賠償者 ( 五 ) 病假適逢有薪假日 由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 註冊中醫為僱員簽發的醫生證明書也根據修訂條例獲得承認, 僱員可因此受到 僱傭條例 修訂條文的保障 註冊中醫是指列於中醫註冊名冊內且已根據 中醫藥條例 ( 第 549 章第 69 或 85 條 ) 註冊的人士 8) 休息日 ( 例假 ) 所有工友都可享有休息日, 即每七日期間應有不少於 1 天 ( 連續不少過 24 小時內 ) 的休息日, 工友有權不為僱主工作 固定性休息日 ; 僱主只須一次過將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工友 非固定性休息日 ; 僱主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安排通知工友 口頭或書面通知工友或陳列休假表 僱主在獲得工友的同意後或因機器或工廠設備損壞或有其他不測的緊急事件發生, 才可以 12
更換休息日, 而代替休息日必須在同一個月內, 且在原定休息日前或在更換休息日後 30 天內補休 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 應由僱主和工友雙方協定 9) 遣散費工友首先要符合下列資格 : 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滿兩年以上及 ( 一 ) 遭僱主以裁員為理由解僱 ; 或 ( 二 ) 因僱主未能供給工友工作, 引致停工 僱員在下列情況被解僱, 可視作因裁員而遭解僱 : ( 一 ) 僱主已經或打算停止營業 ; ( 二 ) 僱主搬遷工作場所 ; ( 三 ) 某種工作需求減少, 以致解僱工友 解僱 一詞包括 : ( 一 ) 通知期解僱或無理解僱 ; ( 二 ) 合約期滿, 僱主不再續約 ; ( 三 ) 僱員合理地恐懼身體因繼續受僱會受危害或受僱主苛待而終止合約 注意 : 除非僱主能提出相反證明, 否則所有解僱都被視作因裁員而遭解僱論 13
停工 指在連續四星期內, 僱員不獲分配工作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總日數的一半, 或在連續二十六個星期內, 不獲分配工作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總日數的三分之一, 即作為被停工論 遣散費計算方法 : ( 一 ) 月薪僱員 : 月薪 x 2/3 x 年資 ( 二 ) 日薪僱員 : 日薪 x18 日 x 年資 ( 三 ) 件工僱員 : 平均每日正常收入 x18 日 x 年資 ( 四 ) 假若工友享有公積金或強積金, 僱主供款 ( 公積金 ) 或供款的累算額可用作對沖僱員應得遣散費的總額 工友要在解僱後三個月內用書面向僱主提出遣散費要求 ( 五 ) 僱員領取遣散費的款額及可追溯的服務年資見附表 : 生效日期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最高款額 2003 年 10 月 1 日 43 39 萬元 2004 年 10 月 1 日及以後 不設上限 39 萬元 14
計算亦適用於長期服務金 服務年資超逾可追溯的年期後則折半計算 如月薪超過 22,500 元之僱員, 仍以 22,500 元月薪計算 ( 工資上限根據工資的雙方變動而定期檢討及調整 ) 10) 長期服務金 僱員連續為同一僱主服務滿五年 ( 若服務滿二年以上而又未足五年者, 請參閱 僱傭保障 條文 ), 遇到以下情況便可按年資領取長期服務金 : ( 一 ) 非因裁員或嚴重行為不檢被解僱 *( 包括推定解僱 ); ( 二 ) 在職期間死亡, 遺屬亦可領取 ; ( 三 ) 因健康理由, 並有註冊醫生証明 **, 永久不適宜從事現行工作的自動辭職者 ; ( 四 ) 年滿六十五歲, 自動辭職亦可領取 * 由於每個個案的背景及特點均不同, 有關推定解僱是否成立, 最終須由勞資審裁處或更高級法院裁決 15
** 由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 註冊中醫為僱員簽發的醫生證明書也根據修訂條例獲得承認, 僱員可因此受到 僱傭條例 修訂條文的保障 註冊中醫是指列於中醫註冊名冊內且已根據 中醫藥條例 ( 第 549 章第 69 或 85 條 ) 註冊的人士 ) 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 ( 一 ) 長期服務金的金額上限及年資計算與遣散費的計算方法相同 ( 二 ) 如可獲遣散費, 則不能同時享有長期服務金 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 7 天內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 定期合約僱員的處理 以定期合約受僱滿五年的僱員, 如在合約期滿後不獲僱主續約, 可享有長期服務金 然而, 僱主可在合約期滿前最少七天或之前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 如僱員不合理地拒絕, 便不可享有長期服務金 16
11) 僱傭保障 僱傭保障 於 1997 年 6 月 27 日生效, 以改善僱員在被不合理解僱時所獲得的保障 在新條例的規定下, 僱員在下列情況下可向僱主提出申索 : 不合理解僱 ; 或 僱傭合約條款遭不合理更改 ; 或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在下列情況下, 僱員可向僱主提出不合理解僱的補償要求 : 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 ; 以及 僱主有意令僱員喪失或減少僱員在 僱傭條例 規定下的權利 利益或保障而解僱僱員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而其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這樣做 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即被視為有此意圖及不合理解僱僱員 在以上情況下, 勞資審裁處可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 或裁定僱主須支付終止僱傭金給僱員 17
在下列情況下解僱僱員, 被視為不合法解僱 : 僱主在收到僱員懷孕通知之後解僱該僱員 ; 或 僱主由於僱員行使參加職工會及職工會活動的權利而解僱他 ; 或 僱主在僱員的有薪病假期間解僱他 ; 或 僱主由於僱員曾在有關執行勞工法例 工業意外或違反工作安全規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或資料而解僱他 ; 或 僱主在未與因工受傷的僱員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之前, 或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 解僱該僱員 在上述情況下, 勞資審裁處可命令僱主讓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 或裁定僱主須支付終止僱傭金給僱員 如審裁處沒有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 則不論僱主須否支付終止僱傭金給僱員, 審裁處可在適當的情況下命令僱主支付不超過 15 萬元的補償金給僱員 此外, 僱主如不合法解僱該僱員, 除須負上民事補償的責任外, 亦會被勞工處檢控, 一經定罪, 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 勞工處十分重視僱傭保障, 並會嚴厲執行有關條例, 因此, 僱主不應以身試法 18
12)工資 僱主必須在上工前告訴僱員有關工作的條 件 包括工資 過時補薪率 津貼 小費服務 費 以及是否以每件 每日 每月 不論其名稱 或計算方法計算工資 在受聘時 僱員應與僱主 訂明糧期 如未訂明 則以1個月為期 工資範圍包括交通津貼 勤工津貼 花紅 佣金及超時工作薪酬 但若超時工作薪酬屬非固 定性 在一年內平均款額低於僱員在同期的平均 月薪的 20 % 便無需將該超時工作薪酬包括在 工資內 至於屬賞贈性質或隨僱主酌情發放的 款項 非經常性的交通津貼及僱員因工作引致的 交通費用的實際開銷 則並不屬於工資的範圍之 內 僱主必須在糧期或約滿或 解僱後七日出糧 否則須就尚 未清付的款項支付利息 僱主 不支付欠薪的利息給僱員 可 被檢控 最高可被罰款一萬 元 19
僱員若超過一個月仍未獲發所有到期工資, 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終止 在這情況下, 僱主須支付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 僱主只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扣薪 : ( 一 ) 僱員缺勤, 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 ( 二 ) 遺失或損壞僱主之貨品或用具 每次扣薪不得超過 3 百元以上或不超過工資的四分之一 ; ( 三 ) 僱主供給膳食或住宿開支 ; ( 四 ) 僱員以前預支工資 預支工資不得計算利息 不過, 每次扣薪不得超過工資期的四分之一 ; ( 五 ) 僱員以前向僱主借款, 但必須有借據為證 ; ( 六 ) 僱員答應付保險費 退休金 公積金但必須有書面證明 每次出糧, 僱主不得扣除工資半數以上, 除非因為僱員缺席無開工, 或者僱主得到勞工處的准許 若僱主明知無能力支付工資, 但仍然僱用或繼續僱用僱員, 即屬犯法 若僱主因想逃避出糧而打算離開香港的話, 僱員可以到區域法院申 20
請逮捕令 在申請之前, 最好先諮詢勞工處 13) 僱主不支付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裁斷款項的刑事責任 拖欠裁斷款項屬刑事罪行 ; 若勞審處的判令規定僱主須就條例下訂明的 指明權利 作出付款 ( 例如工資 年終酬金 產假薪酬及遣散費等 ), 而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沒有在裁斷款項到期日後 14 天內, 支付該筆款項, 可被檢控, 一經定罪, 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 指明權利 涵蓋範圍: 包括根據 僱傭條例 下附有刑事制裁元素的工資及法定權利, 例如工資 年終酬金 產假薪酬 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 疾病津貼 假日薪酬 年假酬金及 僱傭條例 僱傭保障 部份下因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而判給的終止僱傭金及補償金等 14) 防止歧視職工會 僱員有權加入職工會為會員, 或充任職工會辦事人員, 在適當時候參加職工會之活動, 及組織職工會或申請辦理工會註冊事宜 僱主或其代表人均不得遏止僱員此項權利, 亦不得開除 處 21
罰或歧視運用此等權利的僱員 此外, 倘規定僱員不得加入任何職工會或以放棄其職工會會員的資格及活動作為受僱條件, 亦屬違法 法定最低工資 ( 香港法例第 608 章 ) 法定最低工資於 2011 年 5 月 1 日開始實施 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由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提高至每小時 32.5 元 就僱主備存僱員的總工作時數紀錄的金額上限, 亦由 2015 年 5 月 1 日起修訂為每月 13,300 元 法定最低工資保障基層僱員, 最低工資條例 旨在訂立法定最低工資制度, 在防止工資過低 盡量減少低薪職位流失 維持本港經濟發展及競爭力等關鍵層面取得適當平衡 法定最低工資以時薪為單位, 基本原則是僱員就任何工資期的工資, 按他在工資期內的總工作時數, 以平均計算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水平 法定最低工資並沒有改變或影響僱主與僱員現時按照僱傭合約及香港法例第 57 章 僱傭條例 的支薪模式 ( 例如以月薪 日薪 週薪 件薪等聘用方式 ) 22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 香港法例第 380 章 ) 如僱主無力償還欠薪 代通知金和遣散費, 工友可向薪酬保障組申請墊支, 但最多只限四個月工資不超過三萬六千元 ; 一個月代通知金不超過二萬二千五百元 ; 遣散費五萬元及五萬元以上部份折半計算 ; 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不超過一萬零五百元 可追討的工資包括人工 假期工資 己享年假工資 分娩津貼 疾病津貼 年終酬金等 薪酬保障組經過查核而工友又依法入稟後, 便付款給工友 工友不服者可向基金委員會提出上訴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 香港法例第 509 章 ) (1) 在本港, 規管職業安全範圍主要是兩條法例 : ( 甲 )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 ( 乙 )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2)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賦權勞工處處長制訂附屬規例, 包括要求僱主和場地佔用人要提供應有的安全健康及福利設施, 並要提供在人力操作過程時應有的預防措施 附屬規例更規管工作時佩戴的防護裝備 危險品的處理 螢幕顯示儀器和機械器材的 23
使用等等 故此條例涵蓋甚廣 惟其主要規管特點歸納為 : 2.1 意外的預防所有裝置設施要合乎安全規格, 並要將危險地方圍封 2.2 防火設施要合乎消防條例及勞工處處長附加的安全要求, 包括逃生通道等規訂 2.3 工作環境衛生及急救要求工作地點有通風 照明 排水 急救等 2.4 在體力操作方面, 法例對負責人及使用僱員雙方面均要求承擔責任 負責人要評估操作能引發之危險, 並要設法避免及減低因不可預計的意外所造成的傷亡, 並且要向僱員提供訓練 至於僱員方面則必定要佩帶僱主提供的防護設備及遵守安全措施 (3)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之主要內容為如何預防意外發生 意外發生後之報告 及從事地底工作人員的身體檢驗 法例更特別規定僱主和僱員之 一般性責任 而在危險事故頻生的行業中, 勞工處處長特別在該條例下加訂規例, 以下簡單列舉數條規例 : 24
貨物及貨櫃搬運 密閉空間 危險物質 安全管理 此規例多用於建築地盤 4 職業安全健康局是一個法定組織 專門 協助政府推動工業安全意識 由於社會 進步 工業安全的範圍已不單局限於工業 經營場所 近年政府勞工處及職業安全健 康局已十分努力推廣辦公室工作的安全知 識 例如電腦熒幕對視覺之影響及操作電 腦的一般安全措施等 5 從以上可了解到職業安全已由初期的規管 工廠和重物搬運 繼而擴展至監管地盤 酒樓 餐廳的廚房及高危地方 以及辦公 室的安全工作環境 職安熱線 2739 9000 勞資審裁處(香港法例第25章) 勞資審裁處主要處理下 列案件 工友要求發還欠 薪 代通知金 遣散費 僱主無理扣除工資 有薪 假期 分娩津貼及疾病津 25
貼等等 該處不接受下列案件 : 工友要求加薪 ; 改變僱傭條件 僱員賠償等 每個聲請人都要填寫一份聲請書, 但可選其中幾位做代表 通常該處接受在六年內發生的糾紛 費用方面, 一般為 60-80 元, 另外每一個額外被告人 / 每地址需加送達文件費 10 元 司法常務主任於接到聲請書後, 會決定聆訊日期 ( 在一個月內 ) 聆訊地點通常在審裁處, 亦可在適當地點如工廠內舉行 僱員隨即向調查員落口供, 調查員又會錄取資方及證人口供 如果雙方在聆訊前達成協議, 則此案撤消 審裁處在聆訊前, 必須要有下列事實之文件, ( 1 ) 當事人之一或多方拒絕接受調解, ( 2 ) 雖試行調解但已失敗, ( 3 ) 調解似無法達成協議, ( 4 ) 調解可能損及當事人任何一方利益 聆訊時, 律師無權代表任何一方發言, 除非他本身是聲請人或答辯人 職工會有權代表其會員向法官申請代表出庭聆訊 聆訊完畢後, 審裁處專員會作口頭判決, 或稍後頒佈, 敗方可能要付堂費 如有不服, 可要求上訴 26
注意 : 若不服判決, 可要求進行上訴, 但要在七天內到最高法院提出, 且只限於法律觀點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 ( 香港法例第 453 章 ) 設立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旨在提供一項快捷 簡單和廉宜的仲裁服務, 以配合勞資審裁處的工作, 使審裁處能縮短仲裁較複雜僱傭申索個案或較大數額申索個案的時間 隸屬於勞工處的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有權仲裁申索人不超過 10 名, 而每名申索人申索款額不得超過 8,000 元的所有僱傭申索個案 工傷賠償 ( 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 ) 工傷僱員須知 : 1. 工傷休息一天亦可獲償, 工資 4/5 ( 一九九 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 2. 如因工受傷, 應立即通知僱主 3. 立即到政府醫院, 診所接受檢查及治療 4. 請依時覆診及判傷 27
5. 保存醫療證明書及病假紙副本, 正本儘快交給僱主 6. 不要應承僱主向勞工處講假口供 7. 不要簽署任何保險公司文件或接受保險公司或公證行的調查 8. 判傷後應盡快與僱主簽定賠償協議書, 若對判傷不滿意, 請盡快用書面向勞工處提出上訴 9. 小心僱主在協議書上呈報不準確的人工, 以免影響你的賠償計算 10. 僱員追討僱員賠償, 必須於意外發生後二十四個月內提出 11. 病假期間的 4/5 人工是要僱主支付 若僱主要你簽借據, 你有權拒絕 12. 若工傷事件是因為僱主或管工或工友的疏忽而導致, 你有權追討疏忽賠償 13. 除了一般工傷外, 有兩條法例亦與工作受傷引致補償有關的 : ( 甲 ) 肺塵埃沉著病 ( 補償 ) 條例 這法例規定發放補償予患上矽肺病或與石棉有關疾病的人士 補償款項則由肺塵埃沉著病補償基金支付 28
患上矽肺病或與石棉有關疾病的人士, 如欲索取補償, 工友須盡快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提出申請 所有死亡個案的補償申索, 須由死者的家庭成員於肺塵病患者的死亡日期起計的 24 個月內提出申請 詳情請查詢該基金委員會 : 2541 0032 ( 乙 ) 職業性失聰 ( 補償 ) 條例 這條例規定發放補償給予在指定高噪音環境工作 令聽覺受損的人士 申請人士須符合職業及失聰的規定 職業方面的規定 : a) 須曾受僱在香港從事指定的高噪音工作合共最少 10 年, 或在指定的特別高噪音工作 5 年或以上 ; b) 在申請前 12 個月內按 僱傭條例 的連續性合約, 受僱於指定高噪音行業工作 失聰方面的規定 : 患上按條例指定 噪音所致的失聰 即是每雙耳朵在 1 2 及 3 千赫頻率量度得的神經性聽力損失平均最少達 40 分貝, 而至少有一隻耳朵的聽力損失是由噪音所引致 29
在 2010 年 2 月立法會通過修訂條例, 並於 2010 年 4 月 16 日起生效, 將擴闊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的保障範圍, 主要改善 : 1. 延伸致單耳失聰人士 ; 2. 已獲補償並繼續從事高噪音工作人士, 假如因此令聽力損失加深, 可申請再次補償 ;3. 提高聽力輔助器開支的資助上限 ( 注 : 上述條文, 均以香港法例為準 ) 詳情可查詢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 :2723 1288 網址 :www.odcb.org.hk * 由 2008 年 9 月 1 日起, 註冊中醫進行的醫治 檢查和發出核證, 可作為申索工傷賠償的證明 颱風或暴雨警號下的工作安排由於各行各業及不同職位的工作性質及要求不同, 現行法例並無硬性規定僱主在颱風襲港或在暴雨響告訊號下, 應如何安排員工的工作 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誤會或紛爭, 僱主應盡早與員工協議, 訂明在颱風侵襲或在暴雨情況下的工作安排或應變措施 30
第 1 章 強積金制度 1.1 人口老化及退休保障由於出生率持續偏低, 加上市民的預期壽命越來越長, 香港現正面對人口急劇老化的挑戰 隨着整體人口不斷老化, 未來的就業人口須為更多退休人士承擔生活開支 1.2 強積金制度的推行世界銀行在 1994 年發表 扭轉老年危機 : 保障老人及促進增長的政策 報告書, 提出退休保障的三大支柱方案 退休保障三大支柱 是 : 1. 由政府管理, 用稅收資助的社會安全網 ; 2. 由私營機構管理的強制性供款計劃 ; 以及 3. 個人自願性儲蓄和保險 本港的強積金制度在 2000 年 12 月開始推行, 旨在提供該退休保障方案的第二條支柱, 即由私營機構管理的強制性供款計劃 31
其後於2005年 世界銀行提倡再多加兩大支 柱代表其他形式的保障 包括 非供款性的社會養老金及紓困援助 為長者提 供最基本的保障 及 非正式支援 如家庭支援 其他正式的社會 福利計劃 如醫療保障 以及其他個人資產 如自置居所 儘管如此 強積金制度仍然貫徹作為本港退 休保障第二支柱的功能 按世銀的構思 各支柱 有不同的財政來源 照顧不同目標人口的退休需 要 強積金需要配合其他支柱 相輔相成 才能 發揮理想效能 1.3 享有退休計劃保障的就業人口 在實施強積金制度前 本港只有約三分之一 的工作人口享有退休保障 自強積金制度推行後 現時 超過八成的總就業人口獲強 積金計劃 職業退休計劃 法定退休金或公積金計劃 例如為公務員或公立學校教 師而設的計劃 保障 32
第 2 章 僱員權利及權益 2.1 強積金計劃種類強積金制度下設主要有兩類計劃供僱主選擇, 分別為供任何行業的僱主參加的 集成信託計劃 及特別為建造業和飲食業而設的 行業計劃 ( 有關行業計劃臨時僱員的強積金權利及權益, 請見第 4 章 行業計劃 ) 2.2 你需要參加強積金嗎? 強積金是以僱傭為基礎的退休保障制度 除獲豁免人士外, 凡年滿 18 歲至未滿 65 歲的一般僱員 臨時僱員以及自僱人士, 均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計劃成員一般僱員臨時僱員自僱人士 定義一般僱員是指從事任何行業而連續受僱滿 60 日或以上的全職或兼職僱員 臨時僱員 是指從事建造業或飲食業, 並由僱主按日僱用, 或僱用期少於 60 日的僱員 自僱人士並非受聘於任何人士或公司, 而是以非僱員身份提供服務或貨品來賺取入息, 不論是獨資經營者或生意合夥人, 均屬於自僱人士 33
部分人士可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 包括 : 家務僱員 ; 自僱持牌小販 ; 獲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僱員 ;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 ( 俗稱公積金 ) 的成員 ; 持工作簽證來港工作不超過 13 個月或已獲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海外人士 ; 及 駐港歐洲聯盟屬下的歐洲委員會辦事處的僱員 2.3 參加計劃法例規定, 僱主必須在一般僱員受僱首 60 日內, 安排他參加僱主所選定的強積金計劃 僱員應填妥由僱主提供的強積金登記表格, 並於表格上選擇基金或投資組合, 然後經僱主交予相關的受託人處理 如果僱主同時為僱員提供兩種退休保障計劃, 即強積金計劃和公積金計劃, 僱員便可以有一次機會, 選擇參加其中一種計劃 在作出這個選擇前, 僱員必須清楚了解該公積金計劃的規則, 及上述兩類計劃的分別 有關詳情可向僱主及受託人查詢 34
2.4 計算供款 a. 供款額僱員和僱主均須定時作強積金供款 強制性供款額是根據僱員的有關入息而定, 計算方法如下 : 每月有關入息 強制性供款額僱主供款僱員供款 低於 7,100 元 有關入息 x 5% 無須供款 7,100 元至 30,000 元 有關入息 x 5% 有關入息 x 5% 超過 30,000 元 1,500 元 1,500 元 僱員和僱主亦可考慮作自願性供款 b. 有關入息有關入息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予僱員的任何工資 薪金 假期津貼 費用 佣金 花紅 獎金 合約酬金 賞錢或津貼, 但不包括 僱傭條例 下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看看以下的例子, 僱員朱小姐在 11 月及 12 月份的收入如下 : 35
糧期每月有關入息僱主供款僱員供款 11 月 6,000 元 ( 月薪 ) 300 元 無須供款 12 月 8,500 元 ( 月薪 6,000 元 + 年終花紅 2,500 元 ) 425 元 425 元 在 11 月份, 朱小姐的月薪為 6,000 元, 即有關入息低於 7,100 元, 所以她無須供款, 但她的僱主仍要按僱員每月有關入息的 5% 供款 在 12 月份, 除了薪金 6,000 元之外, 朱小姐還有 2,500 元年終花紅 由於花紅亦被列入計算為有關入息, 所以朱小姐於 12 月的有關入息為 8,500 元, 因此她和僱主都要各自供款 425 元 2.5 供款日供款日是指僱主應就每個糧期作出強制性供款的期限 僱主須在每個糧期終結後從一般僱員的入息中扣除僱員部分的供款 ( 如你的有關入息不低於最低有關入息水平 7,100 36
元 ), 並在下一個月的第 10 日或之前, 將僱員及僱主雙方的供款總額一併交給受託人 2.6 新入職僱員的供款安排 a. 免供款期只有僱員可以享有免供款期 僱員的免供款期是指受僱首 30 日及其後的首個不完整糧期 ( 即受僱第 30 日所在的糧期 ) 在僱員免供款期內, 僱員無須供款, 即僱主無須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僱員供款 僱主並不享有免供款期 僱主的供款必須由僱員受僱的第一日起開始計算 ( 包括僱員免供款期期間 ), 僱員的供款額則由僱員免供款期完結後第一日起計算 b. 第一次供款如果新僱員為按月支薪, 第一次供款必須在僱員受僱滿 60 日所在的月份完結後, 下一個月的供款日 ( 即 10 號 ) 或之前支付 37
參看這個例子 : 假設僱員在 4 月 15 日加入新公司上班, 而出糧日是每月最後一天 4 月 15 日至 5 月 14 日是僱員首 30 天的免供款期 由於 5 月 14 日至 5 月 31 日是第一個不完整的糧期, 因此僱員亦不需要供款 僱員由 6 月 1 日開始的糧期才須供款, 而僱主部分的供款則須由僱員受僱的第一日起開始計算 首次供款須於 7 月 10 日或之前繳交 2.7 供款紀錄每月供款後的 7 個工作日內, 僱主須向一般僱員發出一份供款紀錄, 如糧單內已列明有關資料, 糧單便可視作供款紀錄 38
供款紀錄須列明以下資料 : 僱員的有關入息 ; 僱主和僱員的強制性供款額 ; 僱主和僱員的自願性供款額 ( 如有 ); 及 供款日期 2.8 強積金的歸屬及保存為僱員作出的強制性供款一經支付予強積金受託人, 即全數及立刻歸屬於該僱員 以強制性供款進行投資所產生的投資回報, 亦會全數及即時歸屬於該僱員 累積供款及投資回報統稱為 累算權益 僱主為僱員作出的自願性供款及其累算權益, 將根據有關計劃之規則處理, 僱主可與其受託人商議制定規則 2.9 提取強積金一般而言, 當僱員年滿 65 歲, 便可一筆過提取你的強積金 但僱員亦可在下列特殊情況下, 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 : 年滿 60 歲並聲明日後不會再受僱或自僱 ; 39
已經或將會永久離開香港 ; 完全喪失目前工作的能力 ; 末期疾病 ( 患者的剩餘預期壽命縮短至 12 個月或以下 ); 或 強積金帳戶結存不多於 5,000 元, 而你提出申索的日期距離你最後一個供款日已超過最少 12 個月, 亦沒有在其他強積金計劃內保存強積金, 並聲明日後不會再受僱或自僱 身故 ( 由遺產代理人代為申索 ) 為了讓計劃成員更靈活運用退休儲備, 積金局早前建議政府修例, 容許計劃成員於退休後選擇分階段提取強積金 此修例草案已獲立法會通過, 詳情如下 : 由 2016 年 2 月 1 日起, 當你年滿 65 歲, 你可選擇以下其中一個方法處理你的強積金 : 分期提取一筆過提取全數保留 分多次提取帳戶內的強積金 一次過提取帳戶內全部強積金 把強積金全部保留在帳戶內繼續投資 40
若你年滿 60 歲, 並以提早退休為理由提取強積金, 你亦可選擇以分期或一筆過的方式提取你的強積金 如想分期提取強積金, 應於提出申請前向你的受託人了解有關安排的詳情 請留意, 提取強積金的安排是按每個帳戶處理的 ; 計劃成員無須就同一個帳戶每年四次的提取支付手續費 假如你選擇分期提取強積金, 或把強積金全數保留在帳戶內, 未被提取的強積金會繼續投資於你所選擇的基金, 資產值亦將隨著市場波動而變化, 你須留意相關的投資風險 此外, 受託人亦會如常按你帳戶內的強積金資產總值收取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41
2.10 強積金與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的抵銷安排根據 僱傭條例, 如果僱員符合特定條件, 可獲發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 在強積金制度下, 僱主有權以僱員強積金帳戶內, 僱主部份的供款及投資回報 ( 下文統稱 僱主供款 ), 抵銷僱員應獲發的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 不過, 僱員部份的供款及投資回報不能作抵銷之用 抵銷安排會因應僱員強積金帳戶內僱主供款的多寡而有所不同, 一般有兩種情況 : 假設 : 僱員應獲發的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是 30,000 元 情況 1 當僱員應獲發的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少於僱主供款 ( 即僱主供款足以全數抵銷整筆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 ) 強積金帳戶內僱主供款 $80,000 ( 抵銷前 ) 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 強積金帳戶內僱主供款 - $30,000 = $50,000 ( 抵銷後 ) 42
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內有 80,000 元僱主供款, 當中 30,000 元可用作抵銷僱員應獲發的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 抵銷後, 僱主供款剩餘 50,000 元, 將繼續留在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內滾存 情況 2 當僱員應獲發的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多於僱主供款 ( 即僱主供款不足以全數抵銷整筆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 ), 按照法例要求, 僱主必須向僱員支付差額 強積金帳戶內僱主供款 僱主另自行支付 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 $10,000 + $20,000 = $30,000 由於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內只有 10,000 元僱主供款, 即使全數用作抵銷僱員應獲發的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 僱主還須另行支付 20,000 元差額 (30,000 元 10,000 元 ), 令僱員合共獲發 30,000 元的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 43
第 3 章 行業計劃 行業計劃是特別為建造業和飲食業而設的, 針對這兩個行業僱員流動性較高的特性, 為業內僱員和他們的僱主提供更簡便的強積金安排 3.1 參加計劃行業計劃的特點之一, 是臨時僱員在同一行業內轉職時, 如果新僱主參加了一個行業計劃, 而臨時僱員亦在同一計劃下持有帳戶, 僱主便無須為這僱員登記參加計劃 僱員只須提供成員證編號, 新僱主便可即時為他們作出供款 如僱主聘用的臨時僱員沒有在僱主參加的同一行業計劃開設帳戶, 僱主必須在僱員受僱的首 10 日內, 將填妥的僱員登記表遞交行業計劃的受託人, 安排僱員參加計劃 臨時僱員亦可以預先向兩個行業計劃的受託人開立強積金帳戶 現時, 共有兩個強積金受託人提供行業計劃, 分別為銀聯信託有限公司 ( 電話 :2298 9333) 及東亞銀行 ( 信託 ) 有限公司 ( 電話 :2211 1777) 如有查詢, 可與他們聯絡 44
不論臨時僱員受僱的時間多短, 即使只受僱一日, 僱主亦須安排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即使僱主參加集成信託計劃, 不論臨時僱員的糧期長短, 仍須在他們受僱後 10 日內安排他們參加僱主選用的集成信託計劃 3.2 計算供款參加行業計劃的臨時僱員與一般僱員的供款計算方法並不相同 在行業計劃下, 臨時僱員一般屬日薪制 ( 即以日薪計算工資 ), 僱員的糧期亦有長短 ( 例如每日工作完畢便即日支薪或每星期支薪一次 ) 不論臨時僱員的糧期長短, 僱主均可按僱員的每日有關入息及供款標準作出定額供款 適用於行業計劃臨時僱員的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 分別為每日 $280 及每日 $1,000, 僱主和僱員的最高供款額各為每日 $50 如臨時僱員的每日有關入息少於最低有關入息水平 45
( 即 $280), 僱員便無須供款, 但僱主仍然要準時為僱員作出僱主部分的強制性供款 臨時僱員的每日有關入息如超過每日最高有關入息水平 ( 即 $1,000), 則僱主和僱員只須按最高供款額 ( 即 $50) 供款 行業計劃臨時僱員及其僱主強制性供款額的供款標準如下 : 每日有關入息 強制性供款額僱主供款僱員供款 低於 280 元 10 元 無須供款 280 元至低於 350 元 15 元 15 元 350 元至低於 450 元 20 元 20 元 450 元至低於 550 元 25 元 25 元 550 元至低於 650 元 30 元 30 元 650 元至低於 750 元 35 元 35 元 750 元至低於 850 元 40 元 40 元 850 元至低於 950 元 45 元 45 元 950 元或以上 50 元 50 元 46
僱主只須按照臨時僱員在糧期內每個工作日所賺取的薪金, 按供款標準查核應付供款額, 再把每個工作日的應付供款額加起來, 便能得出該糧期的應付供款總額了 3.3 供款日供款日是指僱主應就每個糧期作出強制性供款的期限 如僱主選擇安排臨時僱員登記參加行業計劃, 僱主便有兩個供款日可以選擇 : 於緊隨發薪日之後的下一個工作日作出強積金供款 ; 或 於糧期後 10 日內作出供款 3.4 免供款期免供款期並不適用於建造業及飲食業的臨時僱員, 不論他們參加行業計劃或集成信託計劃, 僱主和僱員均須於僱用期首日開始作出供款 47
3.5 供款紀錄如僱主選擇在發薪日的下一個工作日為其臨時僱員供款, 便無須向僱員發出供款紀錄 如僱主選擇在糧期後 10 日內為其臨時僱員供款, 則須向僱員於每次供款後的 7 個工作日內發出供款紀錄, 如糧單內已列明有關資料, 糧單便可視作供款紀錄 第 4 章 怎樣管理你的強積金 4.1 整合帳戶轉工或離職時, 你可以採用以下其中一種方法處理在舊公司工作時所累積的強積金 : 把強積金轉移至新僱主為你開立的 供款帳戶 ; 或 如你在其他強積金計劃下已持有 個人帳戶, 把強積金轉移至該帳戶 48
帳戶種類 供款帳戶 個人帳戶 定義 用以滾存你在現職期間作出的強積金供款, 每個糧期的新供款會存入此帳戶 用以滾存計劃成員過去工作累積的強積金供款, 及 / 或因行使僱員自選安排的轉移權, 從現職供款帳戶轉入的強積金 ( 僱員部分 ) 每個糧期的新供款不會存入此帳戶 如你本身並未持有任何個人帳戶或滿意舊公司所選用的強積金計劃, 你亦可以考慮把強積金保留在舊公司的計劃中, 以個人帳戶形式繼續投資 假如你每次轉工都沒有處理上一份工作的強積金, 你名下的個人帳戶數目便會越來越多 同時持有多個帳戶會為你的管理帶來不便, 過度分散的資產亦會阻礙你訂立全面的投資策略 所以, 轉工時, 你應主動處理你的強積金! 你最好只持有一個個人帳戶, 管理強積金就更省時 方便 49
整合強積金個人帳戶只需三個步驟 : 步驟 1: 選定受託人及計劃在選擇受託人及計劃時, 你應先考慮四大因素 : 產品 ( 計劃及基金 ) 服務 基金收費及個人因素 詳情請參考本小冊子的 4.3-4.5 各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可能不同, 你可以參考 : 積金局網站上的受託人服務比較平台, 比較市場上各受託人的服務 ; 積金局網站上的收費比較平台及低收費基金列表, 了解及比較市場上所有強積金基金的收費和表現 ; 及 受託人提供的資訊, 包括銷售文件 基金便覽 在中英文報章刊登的基金單位價格資料 受託人於網頁或公司刊物所刊載 或透過電話查詢服務所提供的相關資料等 步驟 2: 填妥表格交予選定的受託人假如你持有多個強積金 個人帳戶, 是否需要為每一個帳戶填寫一份整合表格呢? 答案是 不! 你只須填妥一份專為整合帳戶而設的 計劃成員整合個人帳戶申請表 ( 第 MPF(S)-P(C) 號表 50
格 ), 並把它交給你所選定的受託人, 便能一次過把多個 個人帳戶 整合為一! 填寫表格前, 請參考積金局出版的 如何整合強積金個人帳戶 單張 你可以循以下途徑索取申請表 : 向受託人索取 於積金局網頁 (www.mpfa.org.hk) 表格 一欄下載 致電積金局熱線 (2918 0102), 選擇語言後按 7-3-2, 透過傳真索取 步驟 3: 整合完成後核對有關文件完成整合帳戶的程序後, 你會收到由原計劃的受託人發出的 轉移結算書 和新計劃的受託人發出的 轉移確認書 請立即小心核對, 確保資料無誤 如有任何疑問, 應立即向受託人查詢, 以保障你的權益 4.2 僱員自選安排 僱員自選安排 ( 又稱 強積金半自由行 ) 讓你有更大自主權, 可以每年一次, 選擇將現職工作的供款帳戶內的 51
僱員強制性供款及投資回報, 全數一筆過轉移至自選的受託人及計劃 如果曾經將以往受僱或自僱時所累積的強制性供款及投資回報轉移至供款帳戶內, 該部分的強積金可以隨時全數一筆過轉移至自選的受託人及計劃 即使你行使了 僱員自選安排 的轉移權, 隨後每個糧期的新供款 ( 包括僱主及僱員部分 ), 僱主仍須繼續存入沿用的受託人及計劃內, 並非你自選的受託人及計劃 有關僱員自選安排的詳情, 請參考積金局出版的 僱員自選安排之話事人絕招 行使轉移權時, 不妨考慮將強積金轉移至一個現有的 個人帳戶 內, 避免增加帳戶而不方便管理 4.3 如何挑選強積金計劃? 在你決定把帳戶整合到哪個受託人及計劃前, 可先從強積金產品 ( 計劃及基金 ), 受託人的服務及基金收費, 作為考慮的重點方向 : 52
a. 產品 ( 計劃及基金 ) 受託人提供的基金種類 特色 風險及過往表現, 是否切合你的個人需要 ; 基金往績並不反映未來表現, 過往表現僅供參考 ; 必須衡量個人可承受風險的程度及財政狀況 ; 在選擇基金時, 如就某一項基金是否適合 ( 包括是否符合個人的投資目標 ) 而有任何疑問, 應徵詢財務及 或專業人士的意見, 並因應個人狀況而選擇最適合的基金 b. 服務 受託人能否提供合適 方便 靈活的服務, 例如電話及網上查詢 每年讓計劃成員免費轉換基金的次數 c. 基金收費 強積金計劃下的基金, 是由專業人士負責管理, 所以會收取費用 不同的強積金計劃有不同的收費政策, 一般會收取基金管理費, 但成員要留意是否還有其他收費, 例如參加費 年費 從成員帳戶扣除的交易費等 ; 53
即使是不同的強積金受託人, 也會提供相同類型的基金選擇, 應按同類基金的收費作比較 4.4 考慮個人因素強積金投資長達數十年, 每一個計劃成員都會經歷不同的人生階段, 對投資強積金的要求及期望, 以及承受風險的能力亦因而有所改變 一般而言, 年紀越輕, 投資時間越長, 可承受的風險便越高 年輕人假設你是初入職場的年輕人, 預計要在職場拼搏 30 至 40 年, 由於你的投資期較長, 你承受風險的能力便較高, 可考慮較高風險的基金產品來達到個人投資目標 54 接近退休年齡的人士 假設你是接近退休年齡的人士, 保存強積金本金至關重要, 你能承受投資的風險便相對較低, 你可考慮風險較低的投資產品, 迎接人生下半場!
強積金是一項長線投資 你應該定期檢討你 的基金選擇 並因應個人情況的轉變 考慮是否 需要調整投資組合 強積金只是你的退休儲蓄的其中一部分 假 如你有強積金以外的投資 在選擇強積金產品 時 也可以一併考慮 令你作出更全面的退休部 署 4.5 其他注意事項 a. 留心有機會 低賣高買 整合帳戶或 僱員自選安排 涉及基金買 賣 原受託人會為你沽出帳戶內的基金單位 再 由新受託人按你的指示買入基金單位 過程中會 出現一至兩個星期的 投資空檔 在此其間 你的強積金不會投資於任何基金 假若這時基金 價格因市場波動而出現變化 便有機會出現 低 賣高買 的情況 舉例 如果 基金價格持續上升 就有機會 令你低價賣出原計劃的基金單 位 並以較高價買入新計劃的 基金單位 55
b. 避免回報保證失效另外, 如果在原計劃內投資了 保證基金, 須留意這類基金一般會提供本金保證或最低回報保證, 且附帶條件, 即計劃成員須符合若干條件才能獲得保證回報, 例如 鎖定期 提取條件 等 若計劃成員未能遵守相關條款, 便不能享有保證的回報 因此, 你在轉移強積金資產時, 須留意有否投資於 保證基金, 並詳細參閱各項保證或附帶條款, 避免回報與預期有所偏差 第 5 章 投訴僱主 5.1 積金局的角色積金局其中一項主要職能, 是確保僱主 自僱人士及計劃成員遵守 強積金條例 訂明的規定 我們重視市民的投訴, 並藉此機會糾正及防止違規行為 我們會嚴正處理你的投訴, 並會有效地調配資源, 以跟進你的個案, 保障你作為計劃成員或僱主的權利 56
積金局可以 對違規僱主 自僱人士及計劃成員的投訴進行調查 ; 及 要求僱主及自僱人士糾正違規情況 積金局不可以 介入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勞資糾紛或作出仲裁 ; 就無法追討的拖欠供款向計劃成員作出賠償 ; 代計劃成員追討拖欠的自願性供款 ; 或 擔當你的財務或法律顧問 有關刑事檢控 積金局的角色 : 積金局的職責是調查個案及搜集證據 由於 強積金條例 並無賦予本局刑事檢控的權力, 因此本局經調查及搜集證據後, 會徵詢法律意見, 並按律政司的 檢控守則 下的原則, 考慮個案是否達至作出檢控的基本要求 57
投訴人的角色 : 投訴人在刑事檢控的角色為控方證人, 在調查過程中提供證據 即使投訴人堅決要求本局作出檢控, 本局會徵詢法律意見及按律政司的 檢控守則 下的原則, 考慮個案是否達至作出檢控的基本要求 5.2 何時尋求協助遇到以下情況, 你可以就僱主涉嫌違規向積金局作出投訴 : 僱主承認違規 ; 或 受託人確認僱主違規 5.3 積金局處理投訴的程序成員保障部接獲投訴後會展開調查, 並會主動聯絡你 你的僱主及受託人 我們調查的重點是查證僱主有否違反 強積金條例 倘若指控成立, 成員保障部會要求僱主馬上糾正違規情況 如屬拖欠供款個案, 僱主須支付附加費, 而附加費將存入受影響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內 58
5.4 向積金局作出投訴的途徑 熱線 2918 0102 ( 星期一至五上午 8:45 至下 午 5:45) 郵寄 新界葵芳興芳路 223 號 新都會廣場 1 座 36 樓聯繫課收 傳真 2259 8806 電郵 mpfa@mpfa.org.hk 親臨辦事處 九龍柯士甸道西 1 號環球貿易廣場 15 樓 1501A 及 1508 室香港中環干諾道中 41 號盈置大廈 23 樓九龍觀塘觀塘道 388 號創紀之城 1 期 1 座 25 樓新界葵芳興芳路 223 號新都會廣場 1 座 36 樓 星期一至五 : 上午 8:45 至下午 5:45 星期六 日及公眾假期 : 休息 由於積金局辦事處將於 2016 年搬遷, 如你要親臨上述辦事處, 請先致電熱線 2918 0102 或到積金局網頁查詢, 以確保相關地址正確無誤 59
查詢熱線 :27171771 ( 此熱線由 1823 電話中心 接聽 ) 網頁 :http://www.labour.gov.hk 勞工處勞資關係科下列各分區辦事處 辦事處 辦事處 辦事處九龍協調道 3 號工業貿易大樓地下高層 辦事處 辦事處 辦事處 辦事處 辦事處 辦事處新界屯門海榮路 22 號屯門中央廣場 22 字樓東翼 2 號室 辦事處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