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4 學年度中等學校師資教育學程招生甄選簡章 本簡章不另作紙本發售, 只提供網路列印 一律網路報名後寄送報名表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招生委員會學校總機 :07-8060505 招生報名試務諮詢 : 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 分機 1233) 成績單暨報到查詢 : 師資培育中心 ( 分機 1951) 校址 :81271 高雄市小港區松和路 1 號師資培育中心網址 :http://tec.nkuht.edu.tw/ ( 教學單位 師資培育中心 ) 招生資訊網網址 :http://exam.nkuht.edu.tw( 網路報名網站 ) 報名時間 :104 年 6 月 8 日至 7 月 24 日 104 年 4 月 16 日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3 次會議決議通過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4 學年度中等學校師資教育學程招生甄選重要日程表項目日期備註 簡章公告 ( 免費下載 ) 104 年 5 月 11 日 ( 一 ) 申請期間 ( 網路報名及繳交紙本報名資料 ) 1. 郵寄 ( 郵戳為憑 ) 2. 送件 寄發准考證暨公告證照與競賽加分審查結果 104 年 6 月 8 日 ( 一 ) 上午 9 時至 104 年 7 月 24 日 ( 五 ) 下午 4 時 104 年 8 月 10 日 ( 一 ) 請至招生資訊網或師資培育中心網頁下載簡章 地點 : 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 行政大樓 3 樓 ) 准考證將於 8 月 10 日 ( 一 ) 當日寄發 如於 8 月 12 日 ( 三 ) 仍未收到准考證之考生, 請電洽招生專線 : 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07-8060505#1233) 公告筆試試場 104 年 8 月 12 日 ( 三 ) 公告於招生資訊網網頁 證照與競賽加分審查結果複查申請截止 104 年 8 月 17 日 ( 一 ) 中午 12 時前 初審 : 筆試 104 年 8 月 17 日 ( 一 ) 公告筆試試題及參考答案 104 年 8 月 17 日 ( 一 ) 下午 2 時後 查詢筆試成績 104 年 8 月 18 日 ( 二 ) 受理筆試成績複查申請 公告筆試錄取名單 ( 符合複審面試名單 ) 公告面試流程表 104 年 8 月 18 日 ( 二 ) 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8 月 19 日 ( 三 ) 上午 9 時至中午 12 時 104 年 8 月 20 日 ( 四 ) 下午 5 時前 104 年 8 月 24 日 ( 一 ) 下午 5 時前 複審 : 面試 104 年 8 月 26 日 ( 三 ) 寄發總成績單 104 年 8 月 31 日 ( 一 ) 受理總成績複查申請 104 年 9 月 2 日 ( 三 ) 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正備取名單公告 104 年 9 月 7 日 ( 一 ) 正取生報到並繳交 學生基本資料 104 年 9 月 9 日 ( 三 ) 104 年 9 月 10 日 ( 四 ) 考生可逕行至招生資訊網系統登入查詢成績 公告於招生資訊網及師資培育中心網頁 公告於培育中心網頁 以限時掛號寄出 ( 不開放網路查詢 ) 公告於招生資訊網及師資培育中心網頁地點 : 師資培育中心 ( 詳情公告於師資培育中心網頁 ) 教程資格因休學或校外實習辦理保留 104 年 9 月 18 日 ( 五 ) 前地點 : 師資培育中心 本預定時程得視甄選作業實際需要調整 ; 簡章重要日程及內容如有異動, 以本校網站最新公告及相關通知為準 筆試成績採網路查詢, 考生自 104 年 8 月 18 日起可逕至招生資訊網系統登入查詢 ; 總成績單則採書面郵寄方式 請隨時注意本校公告 師資培育中心及招生資訊網站 (http://exam.nkuht.edu.tw) 公告訊息 有關本校收件 繳費及錄取狀況等事宜, 請一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 (http://exam.nkuht.edu.tw/) 查詢, 本校一律不受理電話查詢, 敬請見諒
目錄 一 依據 1 二 甄選名額 1 三 課程規定 1 四 報名資格 2 五 報考作業說明 3 六 甄選方式 4 七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5 八 放榜日期 6 九 報到及選課修業規定 6 十 注意事項 7 十一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8 十二 考試時遇有空襲 颱風警報等突發事件考生應注意事項 10 附錄一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12 附錄二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甄選要點 16 附錄三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與科目及學分一覽表 18 附錄四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生實地學習實施要點 20 附錄五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 ( 領域 群科 ) 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 22 附錄六 : 網路報名流程圖 24 附表一 : 報名表 ( 正表範例 ) 25 附表二 : 報名表 ( 副表範例 ) 26 附表三 : 證件黏貼表 27 附表四 : 低收入申請表 31 附表五 : 個人簡歷表 32 附表六 : 報名初審筆試專用信封封面 34 附表七 : 報考資格暨成績複查申請回覆表 35 附表八 : 退費申請表 38 附表九 : 考生基本資料異動表 39 郵政匯票及歷年成績單範例 40 註 : 附表三至附表十可至招生資訊網站 最新消息 ( 或 http://exam.nkuht.edu.tw 招生期程 師資培育考試 ) 免費下載使用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4 學年度中等學校師資教育學程招生甄選簡章 一 依據 ( 一 ) 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 二 ) 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甄選要點 二 甄選名額 ( 一 )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一班共 45 名 ( 二 ) 依法具原住民身分者得外加名額至多 3 名 三 課程規定 ( 一 ) 修習本學程至少二年 ( 即四學期, 不含寒暑修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 ), 並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 未於二年期限內修滿應修教育學分者, 得延長修習師資培育課程年限一至二年 ; 其延長之年限, 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 二 ) 曾預先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已辦理學分抵免者, 其教育學程修業期程自成為師資生後起算至少一年半 ( 即三個學期, 不含寒暑修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 ) ( 三 ) 師資培育課程, 以週一至週五之日間時段授課為原則, 必要時得於夜間或週末時段授課 ( 四 ) 凡修畢本學程應修教育專業課程至少 26 學分 ( 含教育基礎課程 教育方法課程 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及選修課程 ), 並至中等學校實地實習至少 54 小時, 且經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 始完成教育專業課程之修習 ( 五 ) 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 本校師資生之實地學習時數及教育專業服務與學習, 未達師資培育中心規定之下限者, 不得參加教育實習 ( 六 ) 錄取學生專門課程 ( 高級中等學校餐旅群 - 觀光事業科 餐旅群 - 餐飲管理科 ) 之修習及認定, 悉依本校 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 ( 領域 群科 ) 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 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七 ) 詳細修課規定, 請參閱本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相關規定 ( 可至師資培育中心網頁 / 課程資訊查詢 ) 1
四 報名資格 報考前各學期學習表現均須符合下列條件 ( 報考學制及年級以 104 年 9 月開學後之學制年級為準 ): ( 一 ) 本校四技二年級 ( 含 ) 以上學生 ( 含進修學士班 ): 四技二年級 ( 含 ) 以上學生其前一學年其中任一學期學業 ( 不含校外實習學期, 大四學生以大二學期成績報考 ) 成績平均達全班前 50% ( 含 ) 以上, 以及操行平均 80 分 ( 含 ) 以上者且在學期間未受大過 ( 含 ) 以上懲罰紀錄者 ( 操行未達 80 分者, 若有系主任或導師推薦, 得同意報考 ) ( 二 ) 本校二技學生 ( 含進修學士班 ): 1. 二年級以上學生其前一學年其中任一學期學業 ( 不含校外實習學期 ) 成績平均須達全班前 50 % ( 含 ) 以上, 以及操行平均 80 分 ( 含 ) 以上者且在學期間未受大過 ( 含 ) 以上懲罰紀錄者 ( 未達 80 分者, 若有系主任或導師推薦, 得同意報考 ) 2.104 學年度一年級新生則以入學考試成績之排名為該班前 50% 者, 且須提出未入學前一學年之大專操行成績平均 80 分 ( 含 ) 以上證明 ( 入學考試成績之排名前 50% 係指放榜名單排名前 50%) ( 三 ) 本校研究所學生 ( 含在職專班 ): 1.104 學年度一年級新生前一教育階段學業成績平均達 75 分 ( 含 ) 以上且操行成績平均達 80 分 ( 含 ) 以上 2. 二年級以上學生前一學年任ㄧ學期之學業成績達該班前 70%( 含 ) 以上或平均成績達 75 分 ( 含 ) 以上, 以及操行成績達 80 分 ( 含 ) 以上且在學期間未受大過 ( 含 ) 以上懲罰紀錄者 ( 四 ) 以 104 學年度仍在學為基準, 報考者不可為延長修業期限最後一年之學生 ( 五 )103 學年度休學學生致無該學年成績者, 以前一學期之成績為審核依據 ( 惟不含校外實習學期 ) 備註 : 成績之排名前 50% 計算範例 : 若全班人數 50 名, 全班排名第 25 名, 百分比為 50%, 符合前 50%( 含 ) 之規定 ; 若全班人數 47 名, 全班排名第 24, 百分比雖為 51.06%, 惟第 24 恰為中位數, 是以採最有利於學生之算法, 即該生仍符合前 50% 2
五 報考作業說明 類別 網路登錄 暨報名日期 報名方式 寄送 表件 寄件 親送 報名費及繳交方式 低收入戶考生 應附資料表件 備註 說明事項 104 年 6 月 8 日 ( 一 )9:00 起至 104 年 7 月 24 日 ( 五 )16:00 止 一律於本校招生資訊網 (http://exam.nkuht.edu.tw/) 進行網路登錄, 務必於上述指定時間內完成登錄且同時郵寄報名表者, 方視為完成報名 ( 未於網路完成登錄或登錄未成功者, 視同逾時報名不予受理 ) 1. 一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填寫報名表 ( 詳見附錄一 ), 並連同規定繳交資料 ( 詳見附錄一 ) 於 104 年 7 月 24 日 ( 五 ) 前以掛號郵寄至本校 ( 郵戳為憑 ), 始為完成報名手續 2. 報名表與檢附之繳交資料內容應相符無誤 請於 104 年 7 月 24 日 ( 五 ) 前, 以國內合法立案公司 ( 如中華郵政 ) 掛號寄交, 郵戳為憑 逾期寄件者, 以資格不符處理, 且報名資料及報名費, 不予退還 初審報名期間內, 得於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或下午 2 時至 4 時止, 親自或委託他人送至本校行政大樓三樓教務處綜合業務組登錄送件, 逾時不予受理 1. 報名甄選費用採一次繳交, 報名費每生新臺幣 800 元整 ( 初審 ( 筆試 )400 元 複審 ( 面試 )400 元 ) 2. 凡提出申請報考者, 除因報考資格不符全額退費, 及未通過筆試者退還複審費用外, 已繳之報名費概不退還 申請退費期限以本校綜合業務組公告為準, 並應依公告說明辦理, 逾期不受理 3. 繳費方式一律採郵政匯票辦理 : (1) 至郵局向臨櫃窗口人員說明欲購買 郵政匯票, 受款人為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繳付現金 800 元, 並於匯票右下角用鉛筆書寫姓名 報名流水號, 再將郵政匯票正本連同報名表件及規定繳交資料以限時掛號 ( 信封封面如附表七 ) 寄出 (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2) 收據自行留存 低收入戶考生另繳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影本, 說明如下 : 凡屬國內各縣市政府所界定之低收入戶者, 得於第一階段報名時繳交國內各縣市政府所開具之 103 年或 104 年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影本, 辦理全免報名費 ( 申請表如附表四 ) 1. 報名費 2. 附表一 : 報名表正表, 親自簽名並貼妥照片 1 張 3. 附表二 : 報名表副表, 親自簽名並貼妥照片 1 張 ( 線上填寫後系統自動帶出, 請自行列印 ) 4. 附表三 : 報名證件黏貼表, 學業成績單正本 ( 須含每學期操行成績 ) 低收入戶證明及原住民身分證明請黏貼於各附表中 5. 附表四 : 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全免優待申請表 低收入戶者必繳交 6. 具原住民身分者, 須於申請表內勾選 原住民生, 並檢附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1 份, 記事欄須有 山地原住民 或 平地原住民 記事 7. 附表五 : 個人簡歷表 ( 請至網站下載使用 ) 8. 附表六 : 報名初審專用信封封面 ( 請下載黏貼於 B4 信封上 ) 9. 附表七 : 報名複審郵寄郵政匯票專用信封封面 ( 請下載黏貼於標準信封上 ) 網路報名或報名資料是否寄達等問題, 請報名者先至郵政公司網站查詢寄件狀況, 並於本校收件 3 日後於報名系統 (http://exam.nkuht.edu.tw ) 查詢繳交狀態 ; 報考資格或修課等問題, 請洽師資培育中心 (07-8060505#1951) 3
六 甄選方式 : 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 一 ) 初審 : 符合本簡章第 1 2 頁報名資格者始得參加初審, 初審以筆試方式進行 1. 科目 : (1) 教育常識綜合測驗 ( 含教育基本概念與基礎理論 教育內容方法 教育政策法令及教育時事等, 佔 50%) (2) 國語文 ( 綜合選擇題, 佔 50%) 2. 時間 :104 年 8 月 17 日 ( 一 ) 上午 9 時至 11 時 ( 以公告為準 ) 3. 地點 : 試場座位及相關事項於 8 月 12 日 ( 三 ) 公告於招生資訊網及師資培育中心網頁 ( 當日未開放參觀教室試場 ) 4. 筆試時應攜帶准考證 學生證正本 ( 或身分證正本 ) 及黑色或藍色原子筆 5. 錄取標準 : (1) 依初審筆試成績高低排序, 取招生名額 1.5 倍 成績較高者參加複審面試 (2) 如考生筆試成績與最後一名進入面試考生相同時, 則該同分之考生一律取得參加面試之資格 6. 筆試合格符合參加面試名單於 104 年 8 月 20 日 ( 四 ) 下午 5 時前公告於招生資訊網及師資培育中心網頁 ( 不另行通知 ) ( 二 ) 複審 : 書面資料審查 面試 1. 書面資料審查 : 主要為個人簡歷等, 其內容格式參見附表五, 並應與報名相關資料一併寄 ( 送 ) 出 2. 面試 : (1) 內容包含教育理念 表達能力 態度儀表, 以及專業成長 社團或服務經驗 傑出創意表現 未來課程修習與生涯規劃等 (2) 時間 :104 年 8 月 26 日 ( 三 ) 上午 9 時至 12 時, 下午 2 時至 5 時 ( 以公告為準 ) 3. 地點 : 相關事項於 8 月 24 日 ( 一 ) 公告於師資培育中心網頁 ( 當日未開放參觀教室試場 ) 4. 面試時應攜帶筆試准考證及學生證正本 ( 或身分證正本 ) 4
七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 一 ) 每科滿分以 100 分計 ( 二 ) 總成績 = 筆試成績 50% + 書面資料審查成績 25% + 面試成績 25%, 總成績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第二位 ( 三 ) 總成績相同時, 優先參酌順序 :1. 筆試 2. 面試 3. 書面資料審查 ( 四 ) 符合以下資格者, 外加總分如下 : 1. 取得餐旅乙級證照 :1 張加 0.5 分, 最高加 1.5 分 2. 具有國際領隊 外語導遊執照 :1 張加 0.5 分 3. 參加國際餐旅競賽前三名 : 金牌加 1.5 分 ; 銀牌加 1 分 ; 銅牌加 0.5 分 4. 以上各項加分總計以 3 分為上限 5. 證照特殊加分以 104 年 7 月 31 日 ( 含 ) 前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者為限, 證明文件所書明之核發日期亦須於 104 年 7 月 31 日 ( 含 ) 前 ( 五 ) 錄取標準 1. 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 依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考生考試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得不足額錄取 ; 惟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 不得列備取生 各考生之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 但筆試及面試成績不合錄取標準者, 亦不錄取 2. 甄試成績如有一科缺考 零分或不予計分者, 即使總分達到最低錄取標準, 亦不予錄取 3. 依總成績高低排序, 錄取正取生 45 名 備取生原則 9 名 ( 招生委員會得視情況增減 ), 正取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相同時, 以參酌順序擇優錄取, 若參酌順序至最後一科成績仍相同時, 則以抽籤或電腦亂數決定之 4. 原住民身分學生參加學程甄選, 其名額得採外加方式, 外加名額至多 3 名, 錄取規定如下 : (1) 最低錄取標準按一般最低標準降低 25%, 達最低錄取標準者超過 3 人時, 則以考生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3 人 ; 成績最低錄取標準人數不足 3 人時, 應不足額錄取 (2) 考生總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最低錄取標準者, 不占上開外加名額 5
八 放榜日期 訂於 104 年 9 月 7 日 ( 五 ) 下午 5 時前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網及師資培育中心網頁 放榜前不受理電話查詢成績, 敬請見諒 九 報到及選課修業規定 ( 一 ) 正取生請攜帶學生證正 ( 影 ) 本 筆試准考證及總成績單於 104 年 9 月 9 日 ( 三 ) 及 9 月 10 日 ( 四 ) 上午 10 時後 ( 以公告為準 ) 至師資培育中心辦理報到 ( 報到流程另行公告 ), 逾時未報到者取消資格, 缺額由師資培育中心以電話 ( 含簡訊 ) 通知備取生依序遞補, 並公告於師資培育中心網站 ( 二 ) 於 104 學年第 1 學期進行校外實習課程或申請休學經本校同意者, 須於 104 年 9 月 18 日 ( 五 ) 前至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辦妥 保留修習教育學程 手續 未辦理前項手續之錄取正取生應於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修習教育學程 ( 係指於本校選課系統中有選修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之紀錄 ), 並依本校相關規定完成選課暨繳交學分費 ; 如未辦妥 保留修習教育學程 手續且未選有任何一門教育專業科目者, 視同自動放棄錄取資格, 不得異議 ( 三 ) 本甄選正取生於 104 學年度應屆錄取他校學士班 碩博士班且確定就讀者, 不得將本教育學程錄取資格移轉至他校修習 ( 四 ) 本甄選正取生未有前開選課事實或申請放棄之遺缺, 由師資培育中心辦理遞補事宜, 其遞補作業至遲於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 ( 實際遞補截止日以師資培育中心公告為準 ) ( 五 ) 修習本學程須額外繳交學分費 ( 依當學期學校規定之大學部學分費標準繳交 ) ( 六 )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採認及抵免, 須為本校已規劃且經教育部核定培育之類科, 並於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學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 以師資培育中心公告為準 ) 詳細規定請參閱本校 培育中等學校教師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 及 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 ( 領域 群科 ) 教師專門課程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點 ( 七 ) 凡於本校或他校修習之研究所課程皆不可採計為專門課程學分 ( 八 ) 中等學校師資教育學程師資生應同時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始能申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證明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成績證明 6
( 九 ) 教育專業課程由師資培育中心開課 ; 專門課程部分學生需自行至本校相關系所修習, 師資培育中心不負責開課 ( 十 ) 研究所之師資生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並符合教育學程修業年限規定, 且修畢碩 博士畢業應修學分數 ( 含碩博士論文 ), 始可申請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程 ( 十一 ) 錄取學生教師資格之取得, 悉依 師資培育法 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 中等學校合格教師之培育歷程如下 : 取得中等教育學程資格 修畢教育專業課程 + 專門課程 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程 ( 無實習津貼 ) 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檢定考試通過 取得教師證書 參加教師甄試 取得教職成為合格教師 ( 十二 ) 其餘相關選課及修業悉依本校規定辦理 十 注意事項 ( 一 ) 退費申請 1. 報名費繳費完成後, 除合於退費規定情形者外, 其他個人因素致不得報考或自行放棄考試者, 已繳報名費概不退還 2. 凡有以下情形者, 應檢具證明於限期內依規定程序申請退費 : (1) 報考資格不符全額退費 ; 未通過筆試者退還複審費用 (2) 未依規定期限傳送報名資料 逾期報名者, 全額退費 (3) 重複或溢繳報名費者 ( 退還報名費差額 ) (4) 考試前因重大事故 ( 人力無法拒抗災害或傷病住院等 ) 無法參加考試者, 全額退費 (5) 因本校變更考試日程致無法參加, 全額退費 3. 申請退費方式 : 填妥退費申請表後, 連同應附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 ( 郵戳為憑 ) 郵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請退費, 所繳證明文件均不予退還 ; 未依規定辦理者, 不予退費 各項申請退費期限如下 : (1) 前項第 (1)-(3) 款 : 本校主動通知 (2) 前項第 (4) 款 : 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考試前 1 日 (3) 自考試日期變動公告日起至考試前 1 日 7
4. 退費申請表 ( 請參閱附表八 ) 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下載 ( 二 ) 報名表各欄請妥為填寫, 若因應考資訊或報到通知等資料無法聯絡, 致個人權益受損時, 應自行負責 ( 三 ) 報考人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偽造 假借 塗改 矇混等情事, 即認定不具報考資格, 除取消資格外, 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 四 ) 報名後除因重複繳費或資格不符 表件不齊等因素遭退件者得申請退費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資料及退費 ( 五 ) 考生報名所繳交之資料一概不予退還 ( 六 ) 參加考試請攜帶筆試准考證 原子筆 ( 黑色或藍色 ) 及學生證正本 ( 或身分證正本 ) 應試 ( 七 ) 本招生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於報名表中對於考生資料之蒐集, 係為考生資料整理及報到作業等招生作業必要程序, 並作為後續資料統計及考生至本校報到註冊作業使用, 考生資料蒐集之範圍以本會報名表所列各項內容為限 資料使用之期間由考生完成報名作業至考生資料轉入本校完成考生註冊作業止, 相關資料並由各所保存 5~8 年後銷毀 ( 八 ) 完成報名程序之考生, 即同意本會對於考生個人資料蒐集類別 使用範圍 方式 目的 對象及使用期間等相關規範, 並同意本會對於考生個人資料進行蒐集或處理 ( 九 ) 本簡章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一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一 ) 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攜帶准考證及學生證 ( 或身分證正本 ) 入場, 准考證未帶 遺失 相片脫落損毀或准考證所列資料有誤需更正者, 如經監考人員核對, 確係考生本人無誤, 則准予應試, 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 准考證仍未送達, 或未依規定向考區辦理申請補發者, 扣減其總分三分, 一次為限 准考證若不慎遺失, 請第一節考試前半小時攜帶身分證正本 ( 或政府機關核發之有照證件 ) 向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其後不再補發, 如因補發作業影響考生應考, 後果自負 ( 應試日期前不受理補發作業 ) ( 二 ) 考試第一節考生因故得於開始考試後二十分鐘內入場, 第二節起於考試開始十分鐘後考生不得入場 入場鈴 ( 鐘 ) 聲響後考生應即入場, 不得停留場外 ; 各節考試開始後, 三十分鐘內不得出場, 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入場, 強行入場或出場者, 該科不予計分 8
( 三 ) 考生必須按編定座號入座, 並應立即檢查答案卷 座位及准考證三者之號碼, 均須完全相同, 如有不符, 應立即舉手, 請監考人員換發正確試題卷或答案卷, 否則導致閱卷計分錯誤, 由考生自行負責, 本會不予補救, 請考生特別注意 監考人員未經查明及換發前, 不得作答, 如擅自作答, 該科不予計分 ( 四 ) 考生入座, 應將 准考證 及學生證放在考桌左上角, 以便查驗, 且考生須循監考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相片與考生身分, 監考人員認為有必要時, 得請考生配合簽名, 考生不得拒絕, 否則取消考試資格, 考生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 五 )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 得舉手請監考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 六 ) 各科答案卷限用黑色或藍色之毛筆 鋼筆 原子筆, 不得用鉛筆書寫, 可使用修正液 未以黑色或藍色之毛筆 鋼筆 原子筆作答或作答不明顯, 導致無法正確判讀者, 其責任自負 ( 七 ) 考生除前條規定必用之文具及橡皮擦外, 攜帶入場 ( 含臨時置物區 ) 之手機 手錶及所有物品, 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考生應試時不得將手機等通訊器材 書籍 紙張或具有計算 記憶等功能之物品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 八 ) 考生應在答案卷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劃記作答, 且除作答外不得書寫任何與作答無關之符號或文字,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 九 ) 考生不得左顧右盼意圖窺視 相互交談 意圖抄襲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或自誦答案, 以暗號告訴他人答案, 如經勸告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 十 ) 考生不得在考桌上 文具上 准考證上 肢體上 或其他物品上書寫與考試有關科目之文字 符號等,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5 分, 並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十一 ) 考生不得撕去試題卷上或竄改答案卷上之准考證號碼 拆閱試題卷彌封 將答案卷污損 摺疊 捲角 撕毀 或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 符號, 違者該科試卷不予計分 ( 十二 ) 考生不得將試題卷或答案卷攜出或投出試場外,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 十三 )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 ( 鐘 ) 聲開始響時, 應即停止作答, 靜候監考人員收取答案卷及試題卷, 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 經制止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 情節重大者, 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十四 ) 考生完卷後一經離座, 即應將答案卷與試題卷併交監考人員驗收, 不 9
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5 分, 並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十五 ) 考生已交答案卷及試題卷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 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 十六 )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 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 違者初次警告, 如勸告不理, 則勒令出場 ( 如在考試三十分鐘內, 得由試務人員暫時限制其行動 ), 該科不予計分, 拒不出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 十七 ) 考生不得有傳遞 夾帶 交換答案卷, 違者有關考生該科不予計分 ( 十八 ) 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共同作弊 或以言行威脅監考人員,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 十九 ) 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進入試場應試,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並送請相關機關處理 ( 二十 ) 考生在本次甄試考試時, 若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由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 二十一 ) 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意圖不軌之行為或發生特殊事故時, 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 提請本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注意事項 : 一 准考證須妥為保存, 不得遺失, 以補發一次為限 二 在考試期間. 如遇颱風警報或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時, 請注意收聽由電台或電視台統一發佈之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招生委員會 緊急措施消息 十二 考試時遇有空襲 颱風警報等突發事件考生應注意事項 ( 一 ) 考試期間如遇有空襲警報等突發事件, 由試場監試負責人宣布後, 考生應即停考, 並將試題卷放置桌上, 迅速退出試場, 各自疏散 試題卷不得私自攜出, 概由監試人員收齊送交試務中心 ( 二 ) 各科考試開始後未滿六十分鐘發生突發事件者重考, 已滿或超過六十分鐘者不再重考, 即憑已考之答案卷評定成績 實際考試時間, 由招生委員會通知該科目閱卷委員, 以作閱卷委員給分之參考 ( 三 ) 空襲警報或突發事件解除以後之各節考試, 仍照規定時間舉行, 惟事件解除距離考試開始時間不足一小時者, 則該節考試應延至事件解除一小時後舉行, 其時間由招生委員會統一規定, 次一節考試亦依次順延 10
( 四 ) 因突發事件應重考或補考科目, 應於全部科目依照日程考畢後舉行, 其重考或補考時間, 由招生委員會統一規定, 並在報刊及各考區公告 ( 五 ) 如遇颱風本校依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按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之規定辦理 ; 若不能依照原訂時間或辦法舉行考試, 由招生委員會統一發布緊急措施消息且公佈在本校 全球資訊網 或 招生資訊網, 由廣播公司或電視臺播出, 俟颱風過境後再由招生委員會統一規定處理辦法, 並公佈在本校 全球資訊網 或 招生資訊網 若考試須延後完成, 請考生務必預留延後接受考試之時間 ( 至少 3 至 5 日 ) 11
附錄一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教育部 93 年 3 月 18 日臺中 ( 二 ) 字第 0930036252 號函同意修訂教育部 98 年 4 月 10 日臺中 ( 二 ) 字第 0980060360 號函同意修訂教育部 101 年 9 月 3 日臺中 ( 二 ) 字第 1010164276 號函修正核定教育部 103 年 6 月 17 日臺教師 ( 二 ) 字第 1030088113 號函修正核定 第一條本校為妥善辦理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相關事項, 特依據師資培育法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等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師資培育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教育學程 ( 以下簡稱本學程 ) 經教育部核准以培育中等學校師資為主要目標 第三條本學程每學年度招收之班級數與學生數, 應依教育部核定師資生名額為限 第四條本校大學部四技二年級以上 二技一年級以上及碩 博士班在校 / 在學學生, 其資格符合本學程甄選規定及各該學年度招生甄選簡章所定資格者, 得參加教育學程甄選, 惟當學年度屬該學制延長修業年限最後一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第五條本學程甄選作業原則上由本中心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辦理, 惟每學年度辦理時程以正式公告為準 第六條本學程甄選程序 申請資格 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等甄選規定另以要點訂之, 並應報請教育部備查, 甄選詳細規定並應於各學年度教育學程招生甄選簡章載明, 該簡章由本中心擬訂 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 第七條經本學程甄選通過為師資生者, 應依規定及經教育部核定本校之課程版本修習及採認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如已取得畢業資格不繼續修習本學程逕行畢業者, 視同放棄資格, 本校不再辦理名額遞補 第八條師資生應修習本校經教育部核定之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至少二十六學分, 並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教育基礎課程 : 至少修習兩科, 共四學分 二 教育方法課程 : 至少修習五科, 共十學分 三 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 : 包括分科 / 分領域 ( 群科 ) 教材教法課程 分科 / 分領域 ( 群科 ) 教學實習課程, 應各修習一科, 至少四學分 四 選修課程 : 至少應修習八學分 五 擬任教類科實地學習 : 須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中等學校師資類科進行見習 試敎 實習 補救教學 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五十四小時實地學習, 並經本校認定其內容應符合教育專業知能 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課程已修習達規定學分者, 其超修課程科目之學分數可視為選修課程科目學分 教育專業課程之必選修課程名稱 學分數, 除依教育部規定外, 得依本校培育師資目標 師資 學生需要及發展特色, 納入本校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 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調整之 分科 / 分領域 ( 群科 ) 教材教法 分科 / 分領域 ( 群科 ) 教學實習之教育階段及師資類別 領域 群 科應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之教育階段及師資類別 領域 群 科相同 第九條本學程修業期程內, 師資生每學期修習教育學程課程學分數 ( 含校際選課 ) 之規定如下 : 一 每學期至少修習二學分, 最多不得超過八學分 ( 如有修習三學分之課程, 12
經本中心審核同意後得以九學分計 ) 師資生於畢業或退學時, 未修得任何教育學程學分, 即取消教育學程資格, 本校不再辦理名額遞補 二 師資生於就讀學制班別修業年限最後一學期, 經本中心專案審核通過後, 得予以加修課程二至四學分, 惟本中心須注意師資生學習品質, 且師資生仍應修滿規定之期程 第十條學生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學分, 計入當學期修習各系所 ( 含學位學程 ) 之科目學分總數, 其各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上限應依本校學則及學生選課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師資生修習本學程之課程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 ( 含學位學程 ) 規定之最低畢業應修學分數 ; 師資生若申請放棄教育學程資格, 其已修習之教育學程課程學分, 是否計入主修系所 ( 含學位學程 ) 之畢業學分, 由各系所 ( 含學位學程 ) 認定之 第十二條教育學程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標準 第十三條修習本學程師資生, 除須修畢 採認及審核通過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外, 仍須修畢 完成採認及審核通過經教育部核定本校培育中等學校教師各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規定之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數 第十四條本學程授課時間依本校排課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學程應至少修習二年 ( 即四學期, 須有教育學程修課事實且不含寒 暑修 ), 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且應完成本中心規定之服務與學習 未依前項規定於就讀學制系所班別修業年限期限內修滿本學程應修學分及期程, 得申請延長本學程修業期程一至二年, 其延長之本期程應併入大學法 大學法施行細則及本校學則等規定各該學制系所班別之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第十六條本校師資生如因休學 按本校規定參加校外實習 ( 非屬教育實習課程 ) 及參加交換學生或其他重大理由經本中心審核同意後, 得保留繼續修習本學程資格, 惟保留期限最長為一年 ( 但如有特殊原因經修讀系所及本中心皆審核同意後, 得再延長一年 ), 且期延長期程併入大學法 大學法施行細則及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所訂主修學制系所班別之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又當學年度如為修讀系所學制班別延長修業年限最後一年者, 不得辦理保留 第十七條本校四技二年級以上 二技一年級以上及研究所碩 博士班一年級以上之非師資生, 在校期間未受記過 ( 含 ) 以上處分, 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得修習本學程教育專業課程, 惟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課程 分科 / 分領域教學實習課程不得修習 第十八條符合以下任一資格並經本學程甄選通過為師資生者, 得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教師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之規定辦理學分抵免, 該要點另訂定之並須報請教育部備查 : 一 曾依前條規定修習本學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之本校非師資生 二 已修習 ( 畢 ) 任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他校師資生 三 已持有另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 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之抵免或採認, 應經本校嚴謹專業之審查 ( 包括教育目標 課程內涵及成績要求等 ), 並評估修習學生資格與條件 第十九條本校師資生依前條規定經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後, 有關教育學程修業期程之調整規定如下 : 一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 經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後, 教育學程修業期程自通過甄選通過後起算應逾一年以上 ( 即三學期以上, 須有教育學程修課事實且不含寒 暑修 ), 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且應完成本中心規定之服務與學習 13
二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者, 經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後, 其教育學程修業期程仍應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三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者, 經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後, 其教育學程修業期程自通過甄選通過後至少應達一年 ( 即兩學期, 須有教育學程修課事實且不含寒 暑修 ), 且應完成本中心規定之服務與學習 第二十條師資生跨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規定如下 : 一 選修課程應以兩校均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之相同師資類別領域群科為限 二 本校師資生跨校選修他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或他校師資生跨校至本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時, 須經本校及他校同意, 並依據兩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本校師資生跨校選修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本中心當學期未開設或有特別需要經本審核同意之課程為原則, 每學期選修他校課程學分數, 以三科且不超過六學分為限, 並仍應受每學期限修學分之限制 四 跨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應由原校依學則與相關規定辦理修習 採認及學分抵免期限與比例等事宜 五 本校師資生依規定跨校修習他校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課程學分, 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教師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之規定辦理學分採任或抵免, 其總採認學分以本學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四分之一為限 六 跨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名額, 納入教育部核定師資生名額總量內 第二十一條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規定如下 : 一 本校具教育學程修習資格之師資生應屆畢業錄取本校碩 博士班, 繼續升學者, 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得申請辦理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 二 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或應屆畢業錄取其他師資培育大學之碩 博士班, 擬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須經由轉出學校及轉入學校兩校同意, 且確認兩校均有經教育部核准培育之相同師資類別 領域 群科後, 始得辦理移轉師資生資格 三 師資生依規定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 經轉出後, 轉出學校不再辦理師資生缺額遞補, 且若於轉入學校後, 因故放棄師資生資格, 亦不得辦理遞補 ; 師資生轉入後, 應由轉入學校繼續妥為輔導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 轉入本校者應依本校學則及教育學程修習等相關規定辨理 四 凡依本項規定, 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至本校繼續修習相同類科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其具原校師資生資格所修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應由本中心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教師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審核辦理, 其教育學程修業期程 ( 應具師資生資格並須有教育學程修課事實且不含寒 署修 ) 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得併入計算, 惟仍應依規定修足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修學分數, 並應依規定修滿教育學程課程修業期程 第二十二條本校畢業師資生如經本校審查認定教育學程學分仍有不足, 報經教育部同意得補修學分, 得依本校辦理隨班附讀作業要點規定補修學分 ; 如有特殊需求欲至其他師資培育大學隨班附讀補修學分者, 教育專業課程需經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審查通過後予以採計, 且隨班附讀之學校亦須訂定相關修習規定 前項補修學分者, 應於二年內完成補修及認定, 其隨班附讀辦法由本校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修習教育學程 ( 含教育實習課程 ) 之學分費, 依本校大學部學生收費標準辦理 完成主修學制系所班別 ( 含學位學程 ) 應修課程學分者, 僅因修習師資職前教 14
育專業課程而延長修業年限者, 每學期依所修習之學分數繳交學分費 第二十四條本校師資生應符合下列資格, 始得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程 : 一 依大學法規定, 取得大學畢業資格, 並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且非第二款之在校生 二 取得學士學位之碩 博士在校生, 於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 博士畢業應修學分 ( 碩 博士學位論文列入畢業應修學分 ) 前項師資生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之辦法, 由本校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教育部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課程作業原則 所訂定之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本校師資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包括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及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 應經本校審核通過者, 始由本校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悉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及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5
附錄二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甄選要點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甄選要點 101 年 11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通過教育部 102 年 1 月 15 日臺教師 ( 二 ) 字第 1020008105 號函同意備查 103 年 5 月 29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通過教育部 103 年 6 月 18 日臺教師 ( 二 ) 字第 1030089181 號函同意備查 一 本校為妥善辦理教育學程甄選相關事宜, 特依據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及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經核准開設之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 其班級數及師資生甄選人數依教育部核定之師資培育名額為準 ; 甄選作業與日程及應繳交資料表件等, 以本校師資培育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之公告為準, 並應於招生簡章載明 ; 簡章所定甄選相關事宜應由本中心召開中心會議議決, 並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本校招生委員會之組織及任務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規定, 其組織章程另訂定之 三 本校各系所 ( 含學位學程 ) 在學 / 在校生申請教育學程甄選之資格如下 : ( 一 ) 四技學士 ( 含進修學士班 ) 二年級 ( 含 ) 以上學生, 其前一學年中任一學期學業 ( 不含校外實習學期 ) 成績平均須達該班前百分之五十者, 以及操行平均八十分 ( 含 ) 以上者 ( 惟未達八十分者, 若經系主任與導師推薦, 得同意報考 ) 且在學期間未受大過 ( 含 ) 以上懲罰紀錄 ( 二 ) 二技學士 ( 含進修學士班 ) 學生 : 1. 二年級以上學生其前一學年中任一學期學業 ( 不含校外實習學期 ) 成績平均須達該班前百分之五十 ( 含 ), 以及操行平均八十分 ( 含 ) 以上 ( 惟未達八十分者, 若經系主任與導師推薦, 得同意報考 ) 且在學期間未受大過 ( 含 ) 以上懲罰紀錄者 2. 新生則以錄取入學成績分別為其入學管道於該班前百分之五十 ( 含 ) 者, 且須提出未入學前一學年之大專操行成績平均八十分 ( 含 ) 以上證明 ( 三 ) 研究所學生 : 1. 二年級以上學生前一學年任一學期之學業成績須達該班前七十 ( 含 ) 以上或平均成績達七十五分 ( 含 ) 以上, 以及操行成績須達八十分 ( 含 ) 以上且在學期間未受大過 ( 含 ) 以上懲罰紀錄者 2. 新生前一教育階段學業成績平均達七十五分 ( 含 ) 以上且操行成績平均達八十分 ( 含 ) 以上者 ( 四 ) 申請資格以公告考試日期當時之學籍為準, 惟報考者不可為該屬學制班別延長修業期限最後一年之學生 ; 前一學年休學者以休學前之學年度 ( 但不得為校外實習學期 ) 計算 四 符合甄選申請資格者須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並檢具相關資格證明, 逾期概不受理 五 甄選程序及方式 : ( 一 ) 初審 :1. 報名學生經本校審核符合教育學程甄選資格者, 始得參加初審 2. 初審以 筆試 為之, 筆試內容包括 教育綜合常識及時事測驗 及 國語文能力測驗, 分別各占總分之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以及百分之五 16
十至三十, 各學年度實際比例應於教育學程招生簡章載明且公告周知 ( 二 ) 複審 :1. 參與複審人數根據筆試成績高低擇優選取以教育部核定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師資生名額一點五倍人數為原則 ; 如進入複審最後一名之成績有二人以上同分時, 則該同分之考生一律取得參加複審之資格 2. 複審包括 書面資料審查 及 面試, 書面資料主要為個人簡歷等, 面試內容則包括考生之學習動機 任教意願 職場認知 社團及專業技術活動經驗傑出創意表現 修習教育學程與未來教師生涯規劃 表達能力及儀容態度等 六 成績計算方式 : ( 一 ) 筆試成績 占總成績之百分之五十, 書面資料審查 面試 各占總成績之百分之二十五 ( 二 ) 本中心為甄選出具餐旅專業能力之師資生, 符合以下資格者, 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同意得酌予外加總分並載明於招生簡章, 惟各項外加總分合計之總分不得超過三分 : 1. 取得餐旅乙級相關證照者 2. 具有國際領隊 外語導遊相關證照者 3. 曾獲國際餐旅競賽前三名者 七 錄取方式 : ( 一 ) 錄取方式採擇優錄取, 錄取正取生之名額以教育部核定名額為限, 另備取若干名 ; 甄選成績總分相同時, 依 筆試成績 優先錄取高者, 若再同分, 依 面試成績 優先錄取高者, 若再同分, 則依 書面資料審查成績 優先錄取高者, 備取生同分之處理方式亦同 ( 二 ) 原住民族籍學生參加教育學程甄選 ( 含大學部及研究所 ), 得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二十五, 其名額採外加方式, 每班至多三人 考試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 不占上開外加名額 ( 三 ) 書面資料審查 面試及筆試任何一項 / 科如有缺考或零分者, 不予錄取 ( 四 ) 正取生未達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之錄取標準得不足額錄取, 且不得列備取生 八 教育學程師資生甄選招生之正 備取名單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試務組審查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告 九 申請教育學程甄選經錄取者, 須於公告報到期間完成報到手續, 逾期未報到者以放棄論, 其名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之 備取生遞補手續應依本校教育學程招生簡章規定 本中心公告之報到時間內辦理完成, 且遞補作業至遲應於甄選舉行次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完成 十 本要點未盡事宜, 悉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規規定 本校學則與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等規定 教育部相關函示意旨及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其他甄選未盡事宜, 應於當學年度教育學程招生簡章載明並公告之 十一 本要點經師資培育中心會議 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修正時亦同 17
附錄三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與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國立高雄餐旅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 18 教育部 93.3.18 台中 ( 二 ) 字第 0930036252 號函核定教育部 94.12.27 台中 ( 二 ) 字第 0940177977 號函核定教育部 95.5.11 台中 ( 二 ) 字第 0950065239 號函核定教育部 95.11.14 台中 ( 二 ) 字第 0950166756 號函核定教育部 96.8.10 台中 ( 二 ) 字第 0960121544 號函核定教育部 100.12.28 臺中 ( 二 ) 字第 1000231061 號函核定教育部 101.5.18 臺中 ( 二 ) 字第 1010090414 號函核定教育部 103.6.17 臺教師 ( 二 ) 字第 1030088114 號函核定 課程類別科目名稱必 / 選修學分數備註 教育基礎課程 教育方法課程 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 選修課程 教育概論 必 2 教育心理學 必 2 教育哲學 必 2 教育社會學 必 2 教學原理 必 2 課程發展與設計 必 2 學習評量 ( 教育測驗與評量 ) 必 2 班級經營 必 2 輔導原理與實務 必 2 教學媒體與運用 ( 教學媒體與操作 ) 必 2 分科 / 領域 ( 群科 ) 教材教法必 2 分科 / 領域 ( 群科 ) 教學實習必 2 教育議題專題 必選 2 發展心理學 選 2 人際關係 選 2 教育人力資源管理 選 2 創意思考教學 選 2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 青少年心理學 ) 選 2 親職教育 選 2 教育研究法 選 2 電腦與教學 選 2 生命教育 選 2 技職學校行政 選 2 終身學習素養 ( 終身學習與生涯發展 ) 選 2 特殊教育導論 ( 特殊需求學生教育 ) 選 2-3 教育評鑑與視導 選 2 服務學習課程設計 ( 服務學習 ) 選 2 教育法規與制度 選 2 教師專業發展 選 2 適性教學 選 2 校園性別平等教育 選 2 閱讀理解策略 選 2 餐旅國際教育 選 2 餐旅美感教育 選 2 餐旅專業倫理 選 2 綠色飲食課程設計 選 2 1. 必修 4 學分 (4 科至少選 2 科 ) 2. 須包含教師專業倫理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德智體群美五育之內涵 必修 10 學分 (6 科至少選 5 科 ) 必修 4 學分分科 / 領域 ( 群科 ) 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學分採認以修習之教材教法 教學實習科別 ( 師資生擬任教類科 ) 相同者為限 1. 任選 8 學分為選修課程 2. 教育議題專題為必選, 其課程內容得包含藝術與美感教育 性別教育 人權教育 勞動教育 法治教育 生命教育 品德教育 家政教育 家庭教育 海洋教育 多元文化教育 新移民教育 原住民教育 媒體素養教育 生涯發展教育 環境教育 藥物教育 性教育 國際教育 安全與防災教育 理財教育 消費者保護教育 觀光休閒教育 另類教育 生活教育其他新興議題等各類教育議題, 並依當前教育趨勢及教育現場需求適時調整 3. 教師專業發展含教師專業倫理 4. 適性教學含分組合作學習 差異化教學
說明 : 1. 應修至少 18 學分, 選修至少 8 學分 ( 除 教育議題專題 為必選外, 其餘至少修習 3 科, 共 4 科 8 學分 ), 合計應至少修滿 26 學分以上 ( 不含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 2. 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課程超修科目之學分數, 得列入選修科目學分數計算 3. 修習順序 : 教育方法課程 : 須先修畢或同時修習教育基礎課程之任何一門, 始可修習教育方法課程中前 5 門課程之任何一門課程 ( 即教學原理 課程發展與設計 學習評量 班級經營或輔導原理與實務 ) 分科 / 領域 ( 群科 ) 教材教法 : 須先修畢或同時修習下列課程之一 :(1) 教學原理 ;(2) 課程發展與設計 ;(3) 學習評量 分科 / 領域 ( 群科 ) 教學實習 : 須先修畢分科 / 領域 ( 群科 ) 教材教法 4. 師資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須至中等學校擬任教類科實地學習, 包含見習 試敎 實習 補救教學 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 其時數至少 54 小時, 並經本校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 5. 本表自 103 學年度起修習之師資生適用,102 學年度 ( 含 ) 以前得適用之 19
附錄四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生實地學習實施要點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生實地學習實施要點 103 年 3 月 5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中心課程與教學委員會通過 103 年 9 月 3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中心課程與教學委員會通過 一 本校為提升師資生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與教育現場之聯結, 並強化其實務經驗, 特依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 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學生於取得修習本校教育學程資格後, 應於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育專業課程期間, 參加並完成實地學習至少 54 小時, 內容包括至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擬任教類科見習 試教 實習 補救教學 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 且經本校認定符合教育專業知能者 ; 學生於取得修習本校教育學程資格前之時數概不予認定 三 進行實地學習場域以高中職為原則, 學生自行申請之活動學習場域, 以本校當年度之教育實習合作簽約學校為優先 ; 學生不可申請於目前在職之學校進行實地學習, 倘因課程等因素需至其任教學校實地學習, 其採計與否與採計規定由師資培育中心或授課教師認定之 四 實地學習各分項界定內容 : 試教補救教學其他學習項目見習實習 ( 教學實習 ) ( 課業輔導 ) ( 服務學習 ) 學習內容 觀摩或觀察, 包括 : 1. 課堂教學 2. 班級經營 3. 教學活動 ( 檢定 競賽或其他 ) 4. 教學 / 生活輔導行政單位運作 5. 搭配中心課程之見習至少 6 小時 6. 至多 24 小時 依擬任教類科實施 1. 導師事務 : 協助教師班級經營 2. 行政業務 : 如協助學校辦理餐旅教學活動 學生補救教學或課業輔導 總計至少 54 小時五 學習時數 : ( 一 ) 實地學習總時數應至少達 54 小時 ( 含 ) 以上 ( 二 ) 採計單位 : 每次實習時數以整點 ( 一節 ) 計, 未滿一小時 ( 一節 ) 不予採計 ; 領受酬勞皆不予採計 ( 三 ) 實地學習 54 小時與師培中心 教育專業學習手冊實施要點 所定之 教育服務 30 小時 不可重複採計, 惟自 102 學年度起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 其非高中職之服務學習時數至多可採計為實地學習服務學習 10 小時 ( 四 ) 每次實地學習活動之時數原則僅可擇一項採計, 如一活動包含兩種以上實地學習類別, 應事先明定各類實地學習各佔幾小時, 並於繳交實地學習紀錄表時檢附工作時間分配表, 以利核對 ( 五 ) 為促進師資培育課程學習與教學現場之連結應用, 其總時數 54 小時中以涵蓋各項實地學習內容為宜 ( 六 ) 參與史懷哲計畫之見習時數至多採計 18 小時 ( 總時數三分之一 ), 見習總時數至多採計 24 小時 如 : 指導學生社團活動 20
六 實施程序 : ( 一 ) 學生於進行實地學習二週前向師培中心提出申請, 經中心審查同意後始可進行實習 ( 二 ) 前項申請程序需填妥 : 師資生實地學習申請表 ( 附件一 ) 師資生實地學習保密同意書 ( 附件二 ) ( 三 ) 搭配師培中心課程者依教學綱要實施, 得免除前 1-2 項申請作業 ( 四 ) 每次實地學習結束後需撰寫實地學習紀錄表 ( 附件三 ) 並交予導師 ( 指導教師 ) 審查 ( 五 ) 實地學習期間如有疏失得要求學生重新進行 ( 六 ) 教育實習當學期前三個月填妥審核總表 ( 附件四 )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如各紀錄表 ) 送交師培中心審核 ; 經審核通過後, 始可申請教育實習 七 實地學習紀錄表 : ( 一 ) 每次 ( 以一地一至二日為原則 ) 實地學習需撰寫學習心得一篇, 每篇心得至少 200 字, 並在許可範圍內拍照佐證 ( 二 ) 實地學習紀錄表應有該項業務單位主管及學校校長之核章 ( 三 ) 實地學習紀錄表學校認定之實習項目與申請表所填項目不一致時, 由師資培育中心決定之 ( 四 ) 學生應依規定時間按時繳交實地學習作業 ( 五 ) 指導教師應批閱實地學習紀錄表及審查實地學習成效, 師資培育中心並得視需要辦理實地學習經驗分享座談會 八 注意事項 : ( 一 ) 實地學習期間應遵守實習單位規定及工作倫理, 亦不可在實習場所處理私人事務 ( 二 ) 實地學習期間若察覺學校交辦不合理之工作項目, 應先向師培中心指導教師反映, 以進行溝通處理 ( 三 ) 師培中心全體教師均可分擔實地學習指導責任, 並適時給予建議或協助 ( 四 ) 學生自行申請及有特殊需要時, 可由師資培育中心行文至實地學習學校, 學生申請時應主動告知師培中心並預留行文時間 ( 五 ) 學生進行實地學習往返時, 應注意交通安全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 本要點自 103 學年度起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適用,103 學年度前修習者得適用之 十一 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課程與教學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1
附錄五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 ( 領域 群科 ) 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 ( 領域 群科 ) 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 97 年 6 月 30 日教育部臺中 ( 二 ) 字第 0970123900 號函同意修正 101 年 7 月 11 日教育部臺中 ( 二 ) 字第 1010128540 號函修正核定 103 年 6 月 20 日教育部臺教師 ( 二 ) 字第 1030089182 號函同意核定一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教師, 依 師資培育法 第七條及教育部 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 訂定本校 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 ( 領域 群科 ) 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及科目學分一覽表 ( 以下簡稱專門課程一覽表 ) 及本要點, 以供本校學生申請中等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之依據 二 擬擔任中等學校各該科別教師, 除應修畢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外, 亦須修畢專門課程一覽表各任教科別規定之科目及學分 三 本校培育之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 分為 餐旅群 - 觀光事業科 及 餐旅群 - 餐飲管理科 二科 四 專門課程一覽表之新增與修訂, 悉依 教育部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 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 專門課程之規劃與認定, 應符合下列原則 : ( 一 ) 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 / 分領域教學實習應列入教育專業課程科目, 不得列為專門課程科目, 且應依師資生擬登記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分別授課 ( 二 ) 專門課程科目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名稱, 以不得相同或相似為原則, 並不得重複採計學分 ( 三 ) 專門課程不包含通識課程 六 科目及學分採認原則 : ( 一 ) 專門課程一覽表未列之任教科別, 不予審查 ( 二 ) 凡於本校所修習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與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規定之科目學分相同者, 得予採認 ; 於他校修習及格之科目 ( 經教育部核定之各大學 二專 三專及五專四 五年級以上所修習之科目, 不含空中大學 ), 所採認之學分數上限為該類科要求總學分數之五分之四 ( 含 ), 且不論科目名稱是否相同, 均由相關科別之任教單位專業認定之, 其審查認定結果並送師資培育中心存參 若本校規劃之教學單位因故無法辦理認定專門課程科目時, 則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聘請相關學科專業背景之學者審查認定之 ( 三 ) 所修習之科目學分數超過專門課程一覽表規定之學分數者, 以本學分表所列學分數為準, 惟實修學分數仍列於專門課程學分表中 ; 反之, 如所修習之科目學分數未達規定之學分數時, 則不予採認 ( 四 ) 全年修習之科目僅修習一學期或僅有一學期之成績及格者, 均不予採認 ( 五 ) 學分之採認及抵免, 須為本校已規劃且經教育部核定培育之類科, 且符合以下規定 : 本校師資生以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起向前推算十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學分為限 ; 欲申請加註其他任教學科 ( 領域專長 ) 者, 其專門科目及學分之採認及抵免, 以其申請認定時向前推算十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及學分為限 ( 六 )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得檢附證明資料累加年限, 不受前款十年之限制 : 1. 申請時向前推算五年內連續三年任教 ( 專任或兼任或代理 ) 於相關學科領域或具備餐旅產業專職工作經驗者 2. 申請時取得該任教學科領域之較高學位, 並向前推算五年內連續二年任教 ( 專任 22
或兼任或代理 ) 於相關學科領域或具備餐旅產業專職工作經驗者 3. 申請時向前推算累計年資具四年中等學校餐旅相關課程任教經驗者 4. 申請時已具教育部頒發之講師證書 ( 含 ) 以上資格者 5. 第一 二 三目有關任教學科領域或專職工作經驗之累計, 以每段工作經驗超過三個月以上者始得列入 6. 前五目之規定自 100 學年度起取得本校教育學程資格者適用之 ( 七 ) 以五專所修習之科目學分申請抵免者, 其專科一年級至三年級修習之科目或類同高中高職課程者不得辦理抵免 ; 若其因五專前三年修習成績不及格, 於四 五年級重修之科目學分亦不得申請抵免 ( 八 ) 推廣教育學分擬採認為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者, 以年度事前報教育部核定開辦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班別為限 七 學生在他校所修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之採計, 應於取得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後, 開學一個月內向師資培育中心辦理抵免 八 各制訂 審核之系 ( 所 ) 若有其他認定標準應由該系 ( 所 ) 之系 ( 所 ) 務相關會議討論通過並公告後實施之 九 專門科目之學分是否計入主修系所 ( 學位學程 ) 畢業學分, 由各系所 ( 學位學程 ) 認定之, 但其成績計入學業平均成績計算 其修習學分數之限制與成績不及格之相關規定, 悉依本校學則一併處理 十 本校師資生或已持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在本校修讀學位者, 如擬修習其他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門課程, 規定事項如下 : ( 一 ) 於預計修習之當學期加退選截止前向本校提出申請修習, 並以本校報經教育部核定之專門課程為修習依據 ( 二 ) 未向本校申請修習, 且自行修習其他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者, 則以提出申請認定年度, 本校報經教育部核定實施之專門課程之版本作為認定依據 十一 具下列資格之ㄧ者, 得申請以隨班附讀方式補修學分, 其隨班附讀辦法由本校另訂之 : ( 一 ) 本校畢業師資生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申請參加教育實習之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長, 不符現行教學現場課程綱要需求, 須轉任其他相關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長, 其學分不足者 ( 二 ) 他校畢業師資生已逾師資培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申請期限, 並經原師資培育大學認定專門課程學分不足者 ( 三 ) 已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且符合教育部 93 年 6 月 24 日臺中 ( 三 ) 字第 0930072672A 號令釋規定, 經本校審查其專門課程以學分不足五分之ㄧ ( 含 ) 以下者為原則 前項第一 三款者專門課程之認定, 應以申請者申請認定年度本校報經教育部核定實施之專門課程為依據, 並於二年內完成補修及認定 ; 第二款者則由原師資培育大學辦理認定 十二 本校辦理專門課程科目認證以本校經教育部核定之版本為依據, 並依學生取得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年度後之版本擇一採認 十三 修畢規定之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 經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審查認定合格後, 未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師資生得發給 修畢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成績證明 ; 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 發給 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十四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五 本要點及專門課程一覽表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3
附錄六 : 網路報名流程圖 進入本校招生資訊網點選師培招生 填寫報名表 http://exam.nkuht.edu.tw 網路報名開放時間 : 自 104 年 6 月 8 日 ( 一 ) 09:00 至 104 年 7 月 24 日 ( 五 ) 16:00 止建議使用 google 瀏覽器 網路報名 報名時請自行確認是否符合報名所之條件要求, 資格不符者請勿嘗試報名 輸入 身分證字號 ( 密碼由考生自行設定 ) 輸入報名資料 ( 所有欄位 ) 複核送出報名資料完成報名 進入本校招生資訊網點選師培招生 登錄 http://exam.nkuht.edu.tw 確認報名資料 記錄報名流水號 列印報名表及副表 本人已詳閱簡章中各項權利義務, 爾後若因本人未詳閱簡章各項規定而影響入學資格, 概由本人自行負責 報名流水號由網路報名系統自動產生 確認送出後即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於線上更改, 務請仔細核對 1. 點選 確定無誤, 送出報名資料 後, 電腦螢幕顯示網路報名完成訊息, 請自行列印報名表及副表, 記錄 報名流水號 2. 報名表需貼妥一吋照片, 並親自簽名 繳交報名費 ( 不收現金 )( 郵政匯票 800 元 ) 進入本校招生資訊網點選師培招生 登錄輸入匯票號碼 11 碼 繳交報名費 : 1. 購買郵政匯票 ( 匯票受款人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 將匯票連同報名表件於報名期限內 104 年 7 月 24 日 ( 五 ) 前寄至本校 2. 請於匯票右下角用鉛筆書寫流水號 姓名 進入本校招生資訊網點選 最新消息 http://exam.nkuht.edu.tw 下載 : 證件黏貼表 ( 附表三 ) 低收入申請表 ( 附表四 ) 個人簡歷表 ( 附表五 ) 報名初審專用信封封面 ( 附表六 ) 將報名表件及規定繳交資料郵寄至本校 應繳資料一覽表 1. 附表一 : 報名表正表 ( 黏貼 1 吋照片 1 張 ) 2. 附表二 : 報名表副表 ( 黏貼 1 吋照片 1 張 ) 3. 附表三 : 報名證件黏貼表 4. 附表四 : 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全免優待申請表 ( 低收入戶者必繳交 ) 5. 附表五 : 個人簡歷表 ( 網路下載使用 ) 上列表件請依編號順序,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 裝入 B4 信封袋 本次報名共須檢附 1 吋照片 2 張, 正 副表須相同 24
准考證號碼 附表一 : 報名表正表範例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4 學年度中等學校師資教育學程甄選報名表 ( 正表範例 ) 報名表正表係線上填寫後系統自動帶出, 非由系統列印者以資格不符處理貼照片處出生年月日 74 年 10 月 07 日 (* 由本校填寫 ) 姓名 學號 12345678 二年級以上在校生身分別 一年級新生 ( 研究所 二技 ) ( 可複選 ) 104 年 9 月開學後之學制年級 原住民生 ( 請檢附證明文件 ) 低收入戶 ( 請檢附證明文件 ) 性別 女 就讀所系班級 旅館管理系四技三 A( 以 104 年 9 月開學後之班別為準 ) 操行成績 操行成績必須與學業成績同一學期 103 學年度上學期平均成績 80 分 限最近六個月 1 吋 正面 半身 脫帽照片 1 張 名次佔全班百分比 ( 研究所新生請填寫大專歷年學業平均成績 ; 二技新生請填正取順序 ) 學業成績 ( 二技新生請填入學考試總分 ) 103 學年度上學期平均成績 80 分 名次 10 人數 50 =20% 通訊處 (104 年 9 月底前聯絡地址 ) 81271 高雄市小港區松和路 1 號 寄發准考證 總成績用 緊急事件聯絡人 關係 父子 電話 07-8060505 手機電話 0937888888 e-mail betty777@mail.nkuht.edu.tw 電話 07-8060505 手機電話 0937-222222 兵役情形 已服完兵役 免服兵役 未服兵役 服役中, 將於本年月日退伍 * 通訊處須詳細填寫最近半年內不致變更的地址, 以便按址通信, 如有不符致有關考試文件寄遞發生錯誤 延誤或無法投遞, 以致無法如期應考或報到, 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 本人已詳閱簡章內容並依相關規定申請教育學程甄選, 繳交之表件及資料並無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等情事, 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如有不實, 願取消申請 綠取資格 * 本人同意授權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招生委員會及師資培育中心使用本人基本資料及成績資訊 * 本人願遵守簡章有關規定, 違者悉依簡章處理 * 本人知悉, 爾後如錄取為 104 學年度中等學校師資教育學程之正取生, 應於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育學程選課截止日前選有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任一門教育專業課程 ( 以本校選課系統中留有選課紀錄為準 ), 如無, 則視同自動放棄錄取資格, 不得異議 ; 惟依規定辦妥 教程資格保留 者不在此限 * 考生於完成報名作業時, 已詳細閱讀招生簡章 十 注意事項 有關本會對於考生個人資料使用範圍 目的 對象及使用期間等相關規範, 並同意本會對於考生個人資料進行蒐集或處理 考生簽名 : 資格審查 通過 退件原因 : 審查人員簽章 缺繳項目 : 以下資料考生免填 1. 審查報名資格 2. 繳交報名費 複審人員簽章 3. 資料建檔 4. 核發准考證 25
附表二 : 報名表副表範例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4 學年度中等學校師資教育學程甄選報名表 ( 副表範例 ) 報名表副表係線上填寫後系統自動帶出, 非由系統列印者以資格不符處理 准考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 由本校填寫 ) 姓名 學號 12345678 74 年 10 月 07 日 二年級以上在校生身分別 一年級新生 ( 研究所 二技 ) ( 可複選 ) 104 年 9 月開學後之學制年級 原住民生 ( 請檢附證明文件 ) 低收入戶 ( 請檢附證明文件 ) 性別 女 就讀所系班級 旅館管理系四技三 A( 以 104 年 9 月開學後之班別為準 ) 操行成績 操行成績必須與學業成績同一學期 103 學年度上學期平均成績 80 分 貼照片處 限最近六個月 1 吋 正面 半身 脫帽照片 1 張 名次佔全班百分比 ( 研究所新生請填寫大專歷年學業平均成績 ; 二技新生請填正取順序 ) 學業成績 ( 二技新生請填入學考試總分 ) 103 學年度上學期平均成績 80 分 名次 10 人數 50 =20% 通訊處 (104 年 9 月底前聯絡地址 ) 81271 高雄市小港區松和路 1 號 寄發准考證 總成績用 緊急事件聯絡人 關係 父子 電話 07-8060505 手機電話 0937888888 e-mail betty777@mail.nkuht.edu.tw 電話 07-8060505 手機電話 0937-222222 兵役情形 已服完兵役 免服兵役 未服兵役 服役中, 將於本年月日退伍 * 通訊處須詳細填寫最近半年內不致變更的地址, 以便按址通信, 如有不符致有關考試文件寄遞發生錯誤 延誤或無法投遞, 以致無法如期應考或報到, 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 本人已詳閱簡章內容並依相關規定申請教育學程甄選, 繳交之表件及資料並無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等情事, 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如有不實, 願取消申請 綠取資格 * 本人同意授權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招生委員會及師資培育中心使用本人基本資料及成績資訊 * 本人願遵守簡章有關規定, 違者悉依簡章處理 * 本人知悉, 爾後如錄取為 104 學年度中等學校師資教育學程之正取生, 應於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育學程選課截止日前選有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任一門教育專業課程 ( 以本校選課系統中留有選課紀錄為準 ), 如無, 則視同自動放棄錄取資格, 不得異議 ; 惟依規定辦妥 教程資格保留 者不在此限 * 考生於完成報名作業時, 已詳細閱讀招生簡章 十 注意事項 有關本會對於考生個人資料使用範圍 目的 對象及使用期間等相關規範, 並同意本會對於考生個人資料進行蒐集或處理 考生簽名 : 資格審查 通過 退件原因 : 審查人員簽章 缺繳項目 : 以下資料考生免填 1. 審查報名資格 2. 繳交報名費 複審人員簽章 3. 資料建檔 4. 核發准考證 26
附表三 -1: 證件黏貼表 ( 本黏貼表每位考生均須連同報名表繳交, 相關加分證明未連同報名表一併繳交者視同放棄加分權益, 請浮貼於指定欄位, 並依本表大小約略摺疊整齊, 以利查驗 ) 准考證號碼 : ( 考生免填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4 學年度中等學校師資教育學程招生甄選 報名證件黏貼表 成績單正本請浮貼於此 ( 請用螢光筆註明平均成績及排名 ; 成績單須有平均成績標示 ) 27
附表三 -2: 證件黏貼表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4 學年度中等學校師資教育學程招生甄選報名證件黏貼表准考證號碼 : ( 考生免填 ) 學歷 ( 力 ) 證件影本請浮貼於此 ( 在校生請繳交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 104 學年度研究所及二技新生請繳交大專學制畢業證書影本 學生證影本 ( 正面 ) 學生證影本 ( 反面 ) 28
附表三 -3: 證件黏貼表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4 學年度中等學校師資教育學程招生甄選報名證件黏貼表准考證號碼 : ( 考生免填 ) 低收入戶證明影本請浮貼於此 ( 非低收入戶者免繳 ) 29
附表三 -4: 證件黏貼表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4 學年度中等學校師資教育學程招生甄選報名證件黏貼表准考證號碼 : ( 考生免填 ) 其他證明正反面影本 ( 含原住民證明 證照 執照 獎狀等 ) 請浮貼於此 30
附表四 : 低收入申請表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4 學年度中等學校師資教育學程甄選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全免優待申請表准考證號碼 : 姓名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性別 身分別 二年級以上在校生 104 年 9 月開學後之 一年級新生 ( 研究所 二技 ) 學制年級就讀所系班級戶籍地址 學號 研究所系 班 電話 :( 日 ) ( 夜 ) 連絡方式 手機電話 : 應附證明 ( 所繳證件不予退還 ) E-mail: 1. 縣市政府或鄉 鎮 市 ( 區 ) 公所開立之低收入證明影本 ( 一般鄰里長所核發清寒證明等證件, 概不受理 ) 2.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審查結果 ( 考生免填 ) 符合審查 不符合原因 : 人員核章 1. 具低收入身分之考生, 報名時應繳交本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 應併 同報名資料於報名期間繳交 ), 未於報名時提出申請者, 不再受理 2. 提出本申請書, 請勿先行繳納報名費用, 倘逕行繳交報名費者, 不再 注意事項 受理此申請書 3. 經審查證件, 不符低收入者資格者, 應於通知期限繳交報名費用, 逾 期未繳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取消報名資格 4. 如有疑義請洽 (07)806-0505 分機 :1233 31
附表五 : 個人簡歷表 申請者請填妥個人資料 : 系級 : 學號 : 姓名 : ( 中文 ) 個人簡歷 簡歷內容包括 : 一 個人成長經驗 二 教育方面之活動經驗 ( 如家教 營隊輔導員 ) 三 社團及課外活動經驗 ( 如社團 公益 義工 傑出表現 等 ) 四 選擇教職的理由與對教師生涯的了解 五 師長親友對您修習教育學程之看法 意見 六 未來教育學程修課規劃 ( 包括教育學程與主修系所課程修習之規劃 安排 ) 七 未來教師生涯規劃與自我期許 八 其他 ( 各類專業技能傑出表現 ) 以上資料請列較具創意之成果 ( 電腦繕打或手寫皆可 ) 32
( 可至招生資訊網下載空白表格使用 ; 如不敷使用, 請自行延伸 ) 33
附表六 :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4 學年度中等學校師資教育學程招生甄選報名專用信封 寄交 :81271 高雄市小港區松和路 1 號綜合業務組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啟 報名流水號 : 應考人姓名 : 學號 : 系所班級 : ( 新生未取得學號者免填寫 ) 請自行貼足掛號郵資 聯絡電話 : 詳細通訊地址 : 身分別 : 二年級以上在校生 一年級新生 ( 研究所 二技 ) 原住民生 一律網路登錄報名 :104 年 6 月 8 日 ( 一 ) 上午 9 時至 7 月 24 日 ( 五 ) 下午 4 時止 網路登錄後, 郵寄報名資料日期 :104 年 6 月 8 日 ( 一 ) 至 7 月 24 日 ( 五 ), 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內附 ( 請於左邊欄位打, 右邊欄位請考生勿勾選!!!) 1. 報名費郵政匯票 800 元整 ( 郵政匯票受款人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 初審 複審 2. 報名表正表 副表, 親自簽名並各貼妥照片 1 張 初審 複審 3. 報名證件黏貼表 初審 複審 4. 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全免優待申請表 ( 低收入戶者必繳 ) 初審 複審 5. 原住民身分證明 ( 具原住民身分者必繳 ) 初審 複審 6. 個人簡歷 ( 請至網站下載使用 ) 初審 複審 7. 其他 : 初審 複審 一 本信封係通訊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請使用 A4 紙張 橫式列印 ), 請黏貼於 B4 信封 ( 以能整齊放入備審資料之信封大小為原則 ) 上使用 二 上列各件請依編號順序,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用迴紋針或長尾夾在左上角, 裝入信封袋中 ( 表示勿裝訂成冊 ) 三 每一封袋, 以裝一人報名表件為限, 並請以 掛號 郵件投郵; 如以平信寄遞發生遺失或遲誤, 而致無法報名,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四 資格不符或表件不齊遭退件而無法報名,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所繳報名費一律不予退還, 請考生於郵寄前再予檢查確認 五 報名資料郵寄方式, 以國內合法立案公司 ( 如中華郵政 ) 掛號寄交, 寄件收據, 請自行留存 34
附表七 : 報考資格暨成績複查申請回覆表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4 學年度中等學校師資教育學程招生甄選報考資格暨成績複查申請回覆表 * 查詢編號 : ( 考生免填 )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報名流水號 : 准考證號碼 : 考生姓名 : 報考類別 :104 學年度中等學校師資教育學程招生甄選考生身分別 : 二年級以上在校生 一年級新生 ( 研究所 二技 ) 複查項目 ( 報考資格 證照與競賽加 分 筆試 書面審查 面試成績 ) 原始成績 * 複查後成績 申請複查科, 每項 ( 科 ) 複查費為新台幣 50 元, 計新台幣元整 考生簽名 : * 複查回覆事項 : 以下考生免填 回覆日期 : 年 月日 備註 : 一 報名流水號或准考證號碼要填寫清楚 ( 初審筆試階段前, 尚無准考證號碼之考生如需申請 報考資格複查 即填寫報名流水號即可 ), 並註明複查項目 複查費用以郵政匯票 ( 每項 50 元, 受款人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 繳交 二 有打 (*) 處考生不必填寫, 申請複查請以掛號郵件方式辦理 ( 逾期不受理 ) 三 請將備註五說明文件, 一併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收 為即時處理, 本申請表及郵政匯票得先行傳真至本校複查 (FAX:07-8060980), 並以電話確認 (07-8060505 分機 1233), 後補寄備註五說明文件始為完成複查申請程序 四 成績複查之各階段成績核計複查, 考生不得要求影印答案卷, 亦不得要求重閱答案卷 證照與競賽加分審查結果複查, 考生僅能針對成績是否漏列或計算錯誤提出複查申請, 不得要求重新評分要求補送相關資料或競賽獲獎 證照證明 35
五 郵寄時, 請勾選並仔細檢查以下文件是否齊全 : 報考資格暨成績複查申請回覆表正本 筆試成績單影本 申請 報考資格複查者 檢附符合報考資格之文件 ( 如歷年成績單...) 郵政匯票正本 ( 請於匯票右下角用鉛筆書寫報考准考證號碼 姓名 ) 回郵信封一個 ( 含貼足郵資 39 元 ) 六 郵寄地址 :(81271) 高雄市小港區松和路 1 號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收件者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招生委員會收 七 須使用多張者, 請自行影印運用 36
37 為即時處理, 以下為中等學校師資教育學程招生甄選報考資格暨成績複查申請信封封面, 請沿此線剪下, 並黏貼於標準信封上 -------------------------------------------------------------------------------------------------------------------------------21高雄市小港區松和路一號(教務處綜合業務組)8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招生委員會收104 學年度中等學校師資教育學程招生甄選複查申請准考證號碼
附表八 : 退費申請表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4 學年度中等學校師資教育學程招生甄選 - 考生退費申請表 報考類別 中等學校師資教育學程招生甄選 姓 名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項目 ( 由招生委員會填寫 ) 104 學年度中等學校師資教育學程招生甄選申請退費, 申請退費金額新臺幣 元整 本校以匯款方式辦理退費 考生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金融機構匯款代號 ( 共 7 碼 含存摺影本 ) 銀行帳號 ( 需為本人所有, 否則應檢附與該帳戶者之關係證明, 如 : 若持有帳戶者為母親, 即影印身分證背面 ) 銀行名稱 : 分支單位 : 戶名 : 帳號 : 或中華郵政帳號 ( 需為本人所有, 否則應檢附與該帳戶者之關係證明, 如 : 若持有帳戶者為母親, 即影印身分證背面 ) 局號 : 帳號 : 戶名 : 注意事項 : 1. 請提供郵局或銀行帳號, 以方便匯款 ; 以上表格各欄位均須填寫, 如以傳真者, 字 跡需正楷整齊, 以利辨識 2. 本表格以傳真或郵寄方式辦理申請 3.http://www.trdo.gov.tw:80/mtn201/mtn201.asp ( 金融機構匯款代號查詢網站 ) 4. 傳真號碼 :07-8060980, 傳真後請以電話確認是否收到 5. 聯絡電話 :07-8060505#1232 陳小姐, 謝謝您 38
附表九 : 考生基本資料異動表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4 學年度中等學校師資教育學程招生甄選考生基本資料異動表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 必填 ) 報名流水號 姓 名 報考身份 * 電子郵件 二年級以上在校生 一年級新生 ( 研究所 二技 ) 原住民生 ( 請檢附證明文件 ) 低收入戶 ( 請檢附證明文件 ) * 聯絡電話 ( ) 手機 : * 聯絡地址 異動項目 修正後修正前 備 註 註 : 1. 請傳真至本校 07-8060980, 並於傳真後 10 分鐘主動電洽本校綜合業務組 07-8060505 分機 1232 1233 確認, 以避免影響權益 2. 異動項目僅以修正報考基本資料 聯絡電話和聯絡地址部分為限 39 考生簽名 :
郵政匯票範例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進入本校招生資訊網點選師培招生 登錄輸入匯票號碼 11 碼 右下角空白處用鉛筆書寫考生姓名及手機號碼 歷年成績單範例 一定要有就讀學校註冊組戳章正本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