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程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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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 中等教育學程 師資生手冊 Tunghain University, Center of Teacher Education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2 教育 一座希望的工程

3 東海師培, 我們的意象 Love 愛是希望的起點, 也是永不止息的動力來源 Honor 榮譽來自於卓越 責任, 也來自於無數的汗水與淚水 Mission 使命將愛與榮譽化為行動, 讓你甘心在黑暗之處照亮, 將溫暖帶到所及之地 我們但願這顆象徵愛 榮譽及使命的胸徽, 成為你信心的羅盤, 烙印成生命的記憶 修習教育學程, 不僅僅是一堂堂的課, 更代表一顆熱情的心, 決定努力裝備自己, 投身教育的志業 我們已經預備好在這跑程中, 提供你所需的補給, 一路為你加油打氣, 熱切邀請你投注你的全人, 一起學習 成長, 一同付出 改變 歡迎加入師資培育的行列, 預備成為一位為學生建築希望的工程師!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2

4 東海大學 106 級師資生始業信約 我以最大的熱誠與決心進入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接受培育並充實自我成為具備 教育愛 教育專業 教育志業行動力 的中學教師 我深刻體會教師工作的神聖與專業性, 因此, 將竭盡所能在專業知識上自我充實, 在品格上自我修持, 並在服務精神上自我操練, 養成具備全人教師的專業素養 人格特質與實踐精神 請在我接受培育的過程提醒我, 學習以愛去對待他人, 以謙沖的心去追求知識的成長, 以實踐去承擔師資生的淬鍊, 並在挑戰與困頓的磨練中仍然保持熱忱與衝勁, 以關懷合作的行動與師培同儕共同完成獻身教育的第一步 信約簽署人 中華民國 年 9 月 1 6 日 3

5 最珍貴的角落 讚美之泉 12 謝謝你璨爛笑容, 照亮我的天空 謝謝你分享心情, 把我放在你心中 夜裡有時為寒冷, 你我生根同暖土 友情是最亮的星, 我的生命從此美麗 當你被花朵包圍盡情歡欣, 我帶春風使你舞其中, 當你正走在坎坷路, 我會伴你在左右 一起向藍天歡呼向白雲招手, 我們要一起笑一起哭, 千萬人中有個人懂我, 你有最珍貴的角落 4

6 106 級中等教育學程始業式 時間 :106 年 9 月 16 日 ( 六 ) 上午 9 點 00 分地點 : 附中五樓視聽教室 時間內容主持人 9:00-9:20 報到 9:20-10:00 開場 : 破冰導生聚 : 家族學長姐相見歡 105 級學長姐 10:00-10:10 師培啟航趙星光老師 10:10-10:30 10:30-11:40 主任致詞 : 為師之路專任教師 行政人員介紹 中學校長的祝福最珍貴的角落 11:40-13:10 中餐 導生時間 林啟超主任 張嘉亨校長 ( 清泉國中 ) 各班導師生 106A:5F 106B:A 研討室 106C:B 研討室 13:10-14:30 師資生團體動力師培 105 級 +106 級 14:30-14:40 休息時間 14:40-15:20 史懷哲團隊分享專題 : 教育專業動力 師培 105 級林啟超老師 15:20-15:30 休息時間 15:30-16:20 教育學程修業及相關行政規定說明 + 回饋 ( 收回就讀確認書及重要集會表 ) 林雅麟小姐 張秋雯小姐 16:20-16:30 給自己的一封信陳黛芬老師 16:30-16:40 傳承 : 愛 榮譽 使命信約及宣言 全體 16:40 結束 ( 大合照 ) 5

7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團隊 本中心網址 : FB: 搜尋 東海大學師培中心 電子信箱 電話 : #36900 傳真 : 姓名 職稱 學術專長 / 承辦業務 林啟超 教育心理學 課程與教專任副教授 ( 兼師培中心主任 ) 學 成就動機與學習 [email protected]/ 分機 216 測驗與評量 趙星光 專任副教授 ( 兼校牧室組長 ) 生命教育 社會科教材 [email protected]/ 分機 205 教法 宗教社會學 陳世佳 專任副教授 ( 兼主任秘書 ) 教育行政 高等教育 [email protected]/ 分機 201 品格教育 生命教育 陳淑美 李信良 鄧佳恩 陳鶴元 江淑真 陳黛芬 張秋雯校內分機 轉 213 林雅麟校內分機 轉 214 王岱苹校內分機 轉 210 專任副教授 [email protected]/ 分機 202 專任助理教授 [email protected]/ 分機 204 專任助理教授 [email protected]/ 分機 203 專任助理教授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分機 218 專任助理教授 [email protected]/ 分機 208 專任助理教授 [email protected]/ 分機 246 職員 [email protected] 職員 [email protected] 職員 [email protected] 電子檔案評量 科技與教學運用 課程統整 教育統計 青少年行為發展 教師心理衛生 教育科技 數位學習 科技輔助語言學習 教學科技與媒體 教育統計 全人教育 教育行政 教育評鑑 樂齡教育 高齡教育 師資培育 實習 ( 兵役緩徵 ) 證明 設備 總務等相關事宜 教育實習相關業務教育專業學分抵免 專門科目認定 教檢 選課 師資生助學金申請等師培中心相關業務師培招生 教研所相關業務 中心公文收發 帳務管理 6

8

9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中等教育學程課程地圖 (106 報部中, 如有修訂依本中心公告為準 ) 預修生 : 預修教程學分 ( 選修, 至多 6 學分 ) 通過教程甄選 抵免教程學分, 進入師資生修課 師資生 : 依下表修習 本表總學分數應至少修習 26 學分, 其中必修 ( 含必選 ) 課程至少 18 學分, 選修課程至少 8 學 分 必選修 課程類別與 修課順序 課程分類 實地學習 時數 ( 前略 ) 104 年 4 月 17 日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 104 年 5 月 6 日教育部臺教師 ( 二 ) 字第 號 106 年 8 月 29 日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 ( 報部核定中 ) 科目學分備註 必修課程 ( 不開放預修 ) 教育基礎 課程 教育方法 課程 修完兩門基礎 僅採計教育心理學 5hr, 最多採計 5hrs. 5hr/ 課, 最多採計 15hrs. 教育心理學 2 教育基礎課 教育哲學 2 程至少修習 2 科 4 學 教育社會學 2 分, 須於修 教育概論 2 讀第一年修畢 教學原理 2 教育方法課 輔導原理與實務 2 程至少修習 3 科 6 學 課程發展與設計 2 分 教學媒體與運用 2 班級經營 2 修完兩門方法 教材教法與教 學實習課程 學習評量 2 10hrs. 教材教法 2 依照實習科 別修習 24hrs. 教學實習 2 必選課程 ( 不開放預修 ) 選修課程 E 檔案發展與設計 學程一上修習 2 教育議題專題 學程一下修習 2 青少年心理學 2 選修課程至 特殊教育導論 3 少修習 8 學

10 教育行政 2 分 教師專業發展 ( 含教師專業倫理 ) 2 教育研究法 2 教育統計學 2 資訊教育 2 多元文化教育 2 性別教育 2 生命教育 2 服務學習 ( 教育服務學習 ) 2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2 適性教學 ( 含分組合作學習 差異化教學 ) 2 閱讀教育 2 行動研究 ( 教育行動研究 ) 2 補救教學 2 代間學習 2 說明 : 1. 必修課程之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課程超修學分數, 得列入選修科目學分數計算 2. 本校規劃之中等學校教育類科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 提供師資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 至中等學校見習 試教 實習 補救教學 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 時數至少 54 小時, 並 經學校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 3.* 依本校經教育部核定之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 辦理 4. 依據 技職教育法第 24 條 規定,105 學年度起師資生需具備職業教育與訓練 生涯 規劃相關學分 本中心 105 師資生如已於 105 學年度下學期修習教育議題專題者, 因課 程已納入相關議題 業已符合規定,106 起師資生及 105 尚未修習教育議題專題者, 取 得該等學分方式為 : (1) 選修本校開設之 職業教育與訓練 / 生涯規劃 ( 各 1 學分 ) 課程並成績及格 (2) 跨校選修 職業教育與訓練 生涯規劃 相關課程並成績及格 (3) 參加教育部 職業教育訓練學分班 並取得學分證明 或依本中心公告辦理 5. 本表自 105 學年度起之師資生適用,104 學年度 ( 含 ) 以前得適用之 9

11 5 hr 10 hr 10

12 教育專業必修課程簡介 本中心承襲學校基督博雅教育傳統, 並呼應本校校訓 求真 篤信 力行 之精神, 聯結知識的追求與使命的實踐, 以 愛 榮譽 使命 為中心的教育理念, 並以培育具有 教育愛 教育專業 與 教育志業行動力 的未來中學教師為本中心的教育目標 本中心 教育愛 教育專業 與 教育志業行動力 之教育目標可以分別闡述如下 : 教育愛 目標, 培育對生命價值的肯定與對教育工作熱忱投入的師資生 ; 教育專業 目標, 培育具備專業知識與追求卓越能力, 使自己成為一位終身學習者楷模的師資生 ; 教育志業行動力 目標, 培育具備服務的心志與奉獻的精神, 以教育工作為終身的職志, 並能夠身體力行 展現行動力的師資生 本中心教育目標亦正符應了近年教育部師資培育白皮書頒佈之教師理想圖像 : 具備愛 專業力 執行力的新時代良師 為落實培育具有 教育愛 教育專業 與 教育志業行動 力 的未來中學教師的教育目標, 本中心分別由正式與潛在課程中, 致力培養具備 社會文 化關懷能力 課程與教學設計能力 班級經營與輔導能力 科技與創新能力 團體 合作能力 以及 批判與反思能力 六項核心能力的師資生, 並逐一呈現在本中心的辦學特 色與教育活動中 教育目標 意義 與核心能力對應教育目標意義對應之核心能力 A. 培育具有 教育愛 的未來中學教師 B. 培育具有 教育專業 的未來中學教師 C. 培育具有 教育志業行動力 的未來中學教師 強調對個別生命價值的肯定與對教育工作的熱忱 重視對專業知識與卓越的追求, 使自己成為一位終身學習者的楷模 強調師資生必須具備服務的心志與奉獻的精神, 以教育工作為終身的職志, 並能夠身體力行 展現實踐的行動力 1. 社會文化關懷能力 2. 課程與教學設計能力 3. 班級經營與輔導能力 4. 科技與創新能力 5. 團體合作能力 6. 批判與反思能力 11

13 本中心正式課程與潛在課程之設計均反應上述之理念 目標與核心能力, 茲引舉說明如下 : 一 正式課程 : 課程名稱 : 教育心理學 課程主題 : 教育心理學是教育的基礎課程之一, 是瞭解學習者學習與其心理的入門課程, 藉由瞭解不同的學習理論觀點來認識課室裡學生的學習與相關行為, 期盼因為認識 瞭解不同的理論, 而能比較分析自己所採納的觀點 信念, 並在之後的教育情境中的體驗與驗證 課程要求 : 1. 學生預先研讀指定閱讀資料 思考課程內容主題 並提出相關問題 2. 教師講授重點 問題討論 分組活動 3. 課堂針對問題或相關主題, 分組口頭及書面報告 4. 透過課前個人的閱讀及課堂上的小組討論, 培養對教育的想像, 分析與批判 潛在課程 : 讀書會 修完後習得之教學技能 : 1. 了解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概念與理論 2. 學習分析 比較不同教育心理學理論 3. 探討教學與學習歷程中有關的心理因素 4. 關注教學與學習情境中產生的問題 5. 應用教育心理學理論於實際教學現場中 6. 養成自律與合作討論的學習精神 課程名稱 :E 檔案發展與設計 課程主題 : 這門課著重在研究電子檔案在教學上的運用 課程從各類的文獻探討介紹電子檔案的定義 種類, 及其如何被使用的可能性 教學也將討論目前最常被使用的幾種電子檔案模式, 並分析各種模式的優缺點 學生將配合教學使用 FrontPage 軟體發展一份自己的電子檔案, 在期末每位學生將使用電子檔案來展現在師資培育中心的學習過程與心得 課程要求 : 1. 閱讀心得及回饋 2. 發展建置自己的 E 學習檔案修完後習得之教學能力 : 批判反思能力 -- 教師內在探索 學習經歷回顧教學調查研究與紀錄的能力 課程名稱 : 教學原理 課程主題 : 透過哲學 社會學 心理學不同的觀點來探討教學理論, 進而能了解各種教學法在教學上 的運用及實務上的練習, 而對 教學 有更深一層的認知 課程要求 : 1. 每週閱讀心得及回饋以理解教學理論 12

14 2. 透過進入教學現場的教學觀察及訪談對教學研究 3. 透過團體的合作, 設計出教學的計畫 核心作業 : 教室觀察紀錄 針對自己以後任教的領域或科別去探究中等學校教師的 教學 是如何組織 如何在 課室中進行的 應該儘可能詳細的描述這位老師是如何建構他 / 她的教學, 在你的課室觀察 紀錄報告中, 必須說明闡述 : 是什麼樣 ( 單元 ) 的教學活動 ; 教學者如何安排進行教學活 動 ; 教學者實際上是如何進行教學活動 ; 學生的學習情形如何 ; 及如何確定學生已經學會 ( 如教學評量的設計 ) 因此, 在進行課室教師某一單元教學活動觀察前, 建議與任課老師做兩次的訪談, 第 一次的訪談是要瞭解她 / 他的教學活動的計劃與目標 ( 教什麼 打算如何教 ) 第二次訪談 時是要瞭解任課教師是如何安排設計她 / 他的教學活動計畫與目標? 及她 / 他是如何知道或 學會教學活動的設計? 在第一次的訪談後, 應進行二 ~ 三次的教室觀察, 先徵得任課教師或觀察學校之同意, 再實際進行課室裡 教室觀察紀錄 活動 紀錄教學發生的地點 情境的安排 教學者和 學習者如何互動 教學過程中發生了什麼事 最後, 從事訪談或觀察活動是, 建議利用錄音機或數位相機仔細紀錄每一個時刻所發生的 細節 ( 注意, 從事這些活動前都應徵得任課教師與學生之同意 ) 修完後習得之教學技能 : 課程設計和教學策略能力 教學調查研究與紀錄的能力 課程名稱 : 教學實習 課程主題 : 這門課主要是對即將步入教育實習的學生們作準備 透過這門課的學習討論, 學生們將了解教育實習可能面臨的情境問題和可能的處理方式, 以其學生進入教育實習機構能盡數適應學習並發揮所長 課程要求 : 1. 未來實習學校見習 2. 教學觀摩 3. 學校參觀 4. 教案設計編寫 5. 教學演試 核心作業 : 研習活動 鑑賞活動修完後習得之教學技能 : 課程設計和教學策略能力教學調查研究與紀錄的能力批判反思能力 -- 教學影帶分析與詮釋 6. 學習檔案的製作 7. 學習成果分享發表會 8. 參加鑑賞活動 9. 參加研習或研討會一次 13

15 二 非正式課程部分 : ( 一 ) 課堂要求 : 為落實課程教學理論與實務相互結合之理念, 在課程活動規劃上配合課程需要, 安排學 生至教育現場學習, 成為課程要求 ( 例如 : 實地學習融入課程 ) 或出席中心重要活動 ( 例如 : 特色學校參訪 ), 使學生的學習不受限於課堂講授或書本的理論, 而能與教學現場的實境相互 輝映 課程中安排參訪 見習 與試教等實地學習活動一覽表 教育心理學 課程教學理論與實務學習活動時數 輔導原理與實務 訪談中學教師或學生, 入班觀察教師授課或觀察學生學習情形, 或進行學生學習輔導並從前述所參與活動進行反思 將實地學習融入到期末報告作業中, 作業分兩種, 一是 : 每位修課學生於學期末運用該堂課所學習的內容, 提出一份開放式訪談問卷, 然後持此份問卷進入中等學校訪晤輔導主任 專任輔導老師或導師 另一是 : 同樣地如上述, 但對象是中等學生 5 5 教學原理對於所任教領域 / 科別, 進行該領域 / 科別教學設計 教案設計, 且能於中學教師請教有關此方面之教學問題, 並至課室教學觀察, 從中進行教學分析與反思等 課程發展與設計探索學校的特色課程或本位課程, 並依照課程緣起 課程計畫 課程設計 課程實施 課程評量等面向來分析課程實施現況 學生必須完成下列事項 : 1. 實地走訪所選定的學校 ( 附照片 ) 2. 訪談課程設計者或負責規劃該課程之行政單位主管 3. 訪談授課教師與學生, 瞭解其對該課程的看法或意見 4. 繳交一份書面報告, 內含 500 字以上的個人反思或心得 ( 上述 1~3 項可採小組進行, 餘為個人作業 ) 教學媒體與運用進入中等學校, 透過對教學環境資源的觀察, 訪談老師, 了解學校中科技融入教學情形 ( 成效, 困境, 挑戰 ) 班級經營訪談班級老師有關班級經營之策略與作法, 觀察班級實際師生之互動情形, 了解導師的相關工作, 因應學生問題的可能措施及如何營造班級的正向氛圍等 學習評量針對中等學校之學習評量, 進行學習評量設計, 並對認知評量設計進行分析 診斷, 從中找出學生學習的盲點與迷失概念, 並再反思如何調整評量的設計 各科 / 領域教材教法進入國中或高中參加教育實習學長姐 ( 實習生 ) 之教學觀摩至少 3 堂課, 並參加教學後之檢討座談 教學實習依本中心所規定之見習報告內容, 進行對實習學校之行政, 教學, 與班級三分面的學習, 完成實地學習之規定 ( 二 ) 活動部分 :

16 本中心規劃潛在課程與多元學習活動, 包含讀書會 ( 分組研究報告 ) 研習與參訪活動 54 小時實地學習 板書檢定 E 檔案製作競賽 E 檔案結業成果發表會 教育專題分享 微 電影製作競賽 補救教學師資研習 教育服務志工 史懷哲教育服務 師資生始業式 教育 實習行前說明會 與結業式等, 有助於提升師資生專業核心能力 潛在課程與學習活動之內 容 與對應之核心能力如下表 : 潛在課程與核心能力之對應 學生核心能力 / 基本素養 1. 社會文化關懷能力 2. 課程與教學設計能力 3. 班級經營與輔導能力 4. 科技與創新能力 5. 團體合作能力 6. 批判與反思能力學生核心能力 / 基本素養課程名稱 讀書會 v v v 研習與參訪活動 v v 教育專題分享 v v v 54 小時實地學習 v v v v 板書檢定 v E 學習歷程檔案建置 v v 教學演示檢定 v v v 教學 PPT 檢定 v v v v 補救教學師資研習 v v v v 教育志工服務 v v v 史懷哲教育服務 v v v v v 始業式 教育實習行前說明會 結業式 v v 創新教案設計 v v 1 讀書會 : 於 教育心理學 課程中推動讀書會, 教育社會學 實施分組研究報告, 除強 化師資生之教育之能外, 讀書會與分組研究報告的推動, 可以培養師資生團隊合作以及 協調領導能力 2 研習與參訪活動 : 配合 教學實習 課程中實施一次特色學校參訪, 並安排修課學生至未 來教育實習學校, 進行 24 小時實地見習, 由實習學校安排教師帶領師資生至各處室與班 級見習 本中心要求每位師資生當學期至少需參加一次以上的研習活動, 以擴增師資生 之教育視野, 培養其關懷社會與人文的能力, 並提升其教育知能 3 教育專題分享 : 於 教學實習 課程中邀請在職教師 ( 或在職學長姐 ) 到校進行教學實務 之經驗分享, 以增加師資生之教育知能 班級經營與輔導的能力 4 54 小時實地學習 : 融入於個別課程中實施, 促進課程內容與實務的結合 並幫助師資生 提早接觸教育現場, 觀察反思, 培養其對社會人文的關懷, 批判反思的能力, 促進學生之 教育知能, 班級經營與輔導的能力 15

17 5 板書研習/ 檢定 : 本中心每年規劃強化板書書寫活動, 邀請專家講授板書書寫要領, 現場練習評比, 並規劃板書檢定活動, 以培養師資生使用板書之教育知能 6 E 學習歷程檔案建置 : 於每學年下學期末舉行, 目的在培養修習師培課程第一年的師資生使用網路創新科技, 與多媒體軟體的能力, 並透過 E 檔案的設計與發展過程, 培養對自我教學理念與修課心得的批判與反思的能力 7 教學演示檢定: 於每學年下學期末舉行, 目的在培養完成教育實習的實習生, 利用網路創新科技來統整表達在校學習與實習的成果, 並展現實習過程中自我教育知能的成長 與批判反思的能力 8 教學 PPT 檢定 : 於每學年上學期末舉行, 目的在培養師資生利用多媒體科技來製作微電影, 並從製作微電影的過程中, 學習社會文化關懷的能力 批判與反思的能力 亦藉由完成微電影的製作, 展現團隊合作的能力 ( 配合教學實務之多媒體設計與運用之檢核 ) 9 補救教學師資研習: 目的在培訓師資生成為合格的中學補救教學教師 透過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內容, 提升師資生關懷社會文化的能力 補救教學知能 補救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能力, 並透過團隊合作的力量, 完成補救教學的備課與課程活動設計 10 教育志工服務: 本中心規定師資生必須完成 32 小時的教育志工服務 透過教育志工服務, 師資生得以培養關懷社會文化的能力, 並有機會提升班級經營與輔導能力, 也能夠對自己進行的教育志工相關學習進行批判與反思 11 史懷哲教育服務: 本中心連續 11 年於每年暑假遴選師資生到南投縣國姓鄉北梅國中進行史懷哲教育服務 師資生在北梅國中對弱勢學生進行課業輔導, 並設計課程與教學活動幫助學生學習 透過史懷哲教育服務, 師資生可以培養社會文化關懷的能力, 並提升自己的課程與教學設計能力 班級經營與輔導能力, 也透過團體合作進行共同備課 觀課 議課等活動, 對自己的教學 班級經營 學生輔導有所批判與反思 12 師資生始業式 教育實習行前說明會 結業式: 本中心師資生在兩年的學習過程中, 按學習階段舉辦不同的集體儀式 透過中心與師資生共同規劃在儀式中不同的活動, 提醒與強化師資生對自我未來教職身分與對中心的認同 在師資生始業式與教育實習說明會時, 全體參與活動的師資生共同朗誦並簽署 東海大學師培中心始業信約 與 東海大學師培中心實習生精神守則, 協助師資生體認身分的轉換, 提升對自我之認同與反思能力 13 創新教案設計 16

18 專門科目修習 認定及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方式說明 一 專門科目認定 (* 領域核心課程 均為必修 ) 1 辦理對象 (1) 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 其修習科目名稱及學分數與 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一覽表 不同者 (2) 修讀本校教育學程之研究生, 其大學非自東海大學畢業者 (3) 轉學至本校之大學部學生, 經甄選通過修習本校教育學程者 (4) 非本校推廣部教師在職第二專長學分班學員之校友或他校辦理加科登記者 2 繳交文件 (1) 東海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師資專門科目及學分認定申請書 (2) 原畢業大學成績單正本一份 ( 認定科目請畫線註記 ) (3) 研究所成績單正本一份 ( 認定科目請畫線註記 ) 說明 1: 上述成績單須含所有欲認定科目之成績 說明 2: 欲認定之專門科目非在本校修習者, 請附上課程大綱以利審查 3 作業流程 (1) 初次申請者 : 下載 專門課程學分認定申請書 填妥欲認定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 附上含所有欲認定科目之成績單 ( 認定科目請以螢光筆或紅筆畫線註記, 並標註學分認定申請書上欲認定科目之左列編號 ), 一併繳交至師培中心 (2) 非初次申請者 : 至師培中心領取並填寫 專門課程學分認定申請書 原表 請持含所有欲認定科目之成績單 ( 認定科目請以螢光筆或紅筆畫線註記, 並標註學分認定申請書上欲認定科目之左列編號 ) 至師培中心 (3) 師培中心初審確認該科目成績及格 ( 達 60 分以上 ) 且學分數相當或多於一覽表上之學分 依尊重專門知識原則, 由師培中心發文至相關系所請求進行認定 ( 學生切勿自行將資料交至相關系所要求認定 ) (4) 相關系所進行審核後, 將認定結果送回師培中心 (5) 經師培中心確認後, 通過者通知申請人領回影本, 未通過者通知申請人需補修之科目與學分數 4 辦理時間請於每學期開學日前兩週送至師培中心辦理, 以利加選課程截止日前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師培中心統一發文至相關系所進行審核時間 : 每學期開學日 5 諮詢電話 分機 :214 說明 1: 申請次數不限, 但須作業於同一份學分認定申請書上 說明 2: 欲修習之科目名稱與 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一覽表 不同者, 請先行與系所助教確認後, 再進行選課 下載專門科目學分認定申請書 : 17

19 二 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 1 辦理對象 : 經本校甄選通過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 2 辦理資格 : (1) 於其他師資培育之大學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之師資生, 經入 ( 轉 ) 學考試後進入本校者 (2) 經依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規定範圍之單位所開設之教育學分, 並經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申請認定教育專業課程作業通過之學分 3 辦理時間 : 修習學程之第一個學期開學一週內至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 送師資培育中心會議審查, 申請以一次為限, 逾時不予受理 4 請詳閱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辦法 之規定 18

20 修業說明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培育師資類別 : 中等學校領域及學科教師, 包括國民中學 高級中學 高級職業學校 綜合中學等 一 課程與學分規定 教育專業課程 : 必修 18 學分 ( 含必選 4 學分 ), 選修 8 學分, 合計 26 學分 教育實習課程 :4 學分 任教專門課程 : 依照 東海大學培育中等學校教師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 上所列之科目修習及認定 ( 一 ) 教育專業課程 ( 必修部分, 選修課程視每學期實際開課課表而定 ) 必修課程分類 課程類別與 修課順序 教育基礎 課程 教育方法 課程 修完兩門基礎 修完兩門方法 教材教法與教 學實習課程 實地學習 時數 5hr/ 課, 最多採計 5hrs. 5hr/ 課, 最多採計 15hrs. 科目學分備註 教育心理學 2 教育基礎課程 教育哲學 2 教育社會學 2 教育概論 2 至少修習 2 科 4 學分, 須於 修讀第一年修 畢 教學原理 2 教育方法課程 輔導原理與實務 2 課程發展與設計 2 教學媒體與運用 2 班級經營 2 學習評量 2 至少修習 3 科 6 學分 10hrs. 教材教法 2 依照實習科別 24hrs. 教學實習 2 修習 必選課程 E 檔案發展與設計學程一上修習 2 教育議題專題學程一下修習 2 1 必修 / 必選課程各科每學期修課請務必依照附錄 2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 修習, 未依規定修習者將造成擋修或延畢 2 修課順序 : 本學程必修 / 必選課程之擋修機制如下, 請務必依以下修課順序逐學期修讀 ( 未依規定修課者, 將造成修業年限延長之後果 ) 學程第一年上學期 : 修完兩門教育基礎課程 及 E 檔案發展與設計 19

21 學程第一年下學期 : 修完至少兩門教育方法課程 學程第二年上學期 : 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 學程第二年下學期 : 分科 / 分領域教學實習 注意 : 須先於第一年上學期修完 E 檔案發展與設計 及 教育教育基礎課程兩門四學分, 第一年下學期才能修 教育方法課程 至少兩門四學分, 上述課程修完後, 第二年上學期才能修 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 修完教材教法後, 第二年下學期才能修 分科 / 分領域教學實習 上述課程不得同時修習或反序修習, 亦不可跨校選課!! 3 分科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修習注意事項 : (1) 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應於擬實習前一學年, 亦即教程最後一年修習 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僅於每學年的上學期開課 分科 / 分領域教學實習僅於每學 年的下學期開課, 均限當年度擬結業的同學修習, 非當年度擬結業生請勿修習 (2) 所修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之科目 ( 領域 ) 應與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上所載之任教科別相同 ( 亦即將來欲實習之科目 ) (3) 所有必修課程超修學分數不列入選修科目學分數計算 (4) 以下教材教法請同學依欲實習科目至師資培育中心修習 : 國文科 / 語文領域國文 英文科 / 語文領域英語 美術科 / 人文藝術領域視覺藝術 音樂科 / 人文藝術領域音樂藝術 數學科 / 數學領域數學 公民與社會科 / 社會領域公民 歷史科 / 社會領域歷史 生命教育科 (5) 其他 ( 生物科 物理科 化學科 農業群 餐旅群 食品群 外語群. 等科之教材教法 ) 須辦理跨校選課 * 以下為本校課務組校際選課申請說明 : 本校同學如欲至外校修課, 須於 該學期課程加退選期間 提出申請並辦理完成 如欲以至外校修習之課程 抵免 或 認定 為本校規定修習之必修 選修課程, 請務必與本系系辦確認是否可抵免或替代 欲填寫 校際選課申請表 請至下方連結線上填寫, 填寫後印出紙本並完成校內 校外簽核後, 請記得務必繳回申請表正本至課務組, 才算完成申請流 20

22 程 校際選課申請表 線上連結 :( 建議使用 Google Chrome 開啟 ) 須先登入學校帳號密碼後方能進行填寫 修課同學於繳回申請單至課務組後請詳細詢問該校後續上課及繳費事宜 上述程序須於本校及對方學校加退選課程結束前辦理完畢, 需要辦理校際選課的同學請注意辦理時程 4 修課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 : (1) 自 103 學年度起, 本中心遵照教育部規定, 規劃師資培育新課程, 學程必修課程之開課原則均依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 之規定開課, 部分開課有特定之開課時程 ( 如下 ), 請務必及早規劃 依表修習, 未依表修習者, 將造成修業年限延長之後果 : 教育基礎課程之教育心理學 E 檔案發展與設計 : 僅於上學期開設 教材教法 : 僅於上學期開設, 限於教程結業前最後一年的上學期修習 教學實習 : 僅於下學期開設, 限於教程結業前最後一年的下學期修習 (2) 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 : 以歷史科為例, 實習科目為國中或高中歷史科者修習歷史科 / 社會領域歷史教材教法, 以此類推, 請務必依此原則修課, 否則將影響結業資格 (3) 晚間開設之必修課程 ( 教心 E 檔案發展與設計 ) 以與系上必修課程衝堂者為優先修習之對象 (4) 同學之分科教材教法 教學實習課程如有衝堂問題, 請於開學後各科的第一堂課中提出與任課教師及同學一同討論調課事宜, 為免調課影響其他同學修課, 請各位同學開學第一堂課務必依照您的科別出席上課, 有問題方可於課堂中與授課教師討論 ( 二 ) 教育實習課程 ( 必修 ),4 學分, 教育實習為實習學生之半年校外實習, 若選擇新制, 須具備實習資格並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方得參加教育實習 ( 三 ) 任教專門課程 ( 必備 ) 依 東海大學培育中等學校教師專門科目學分一覽表 上所列之科目認定, 相關規定請逕至教育學程中心網站查詢 ( 網站位址 : 任教專門課程 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一覽表 ) 二 選課方式 ( 一 ) 選課時程 : 學程選課均與學校一般系所選課時程同步, 分為 : 1 預選 ( 每學期末 ) 2 網路加退選 ( 開學初, 請同學留意學校公告之加退選日期 ) 3 人工加選 ( 加退選後, 選課方式請於加退選期間隨時留意學程中心公告事項 ) (106 學年度上學期人工加選截止日期 :9/29, 逾期無法辦理 ) ( 二 ) 選課規定 1 學分數規定 : (1) 本學程學生每學期至少須修習本學程課程 2 學分, 學士班三年級 ( 含 ) 以下及碩 博士班一年級師資生, 每學期修習本學程不得超過 8 學分, 如該學期修習 3 學分課程者得以 9 學分為上限, 其中必修課程以不超過 4 學分為原則 ; 四 ( 五 ) 年級學士班師資生及碩 博士班二年級以上師資生及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師資生, 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 每學期得加修 2 至 3 學分 (2) 重複選課或修課不合規定之同學於選課期限內儘早辦理退選, 以免損及其他同學之權益 21

23 (3) 師資生每學期修習之總學分數 ( 含教育專業課程 ) 不得超過本校學則規定之學分上限 (4) 凡本學程學生選課, 應依本中心課程規劃辦理 除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為本中心 未開設者外, 其餘課程均不得跨校選課 跨校選課應於相同教育階段及類群科別之前提下, 且經本校及他校同意後始得為之 2 學程課程有擋修規定, 請學程一同學勿修習學程二開設之課程, 已選上之同學請自行退選 3 學期中如欲退出本學程之修習, 請務必於學校規定期限內自行辦理退選課程, 一旦超過校定加退選課程期限, 師培中心將無法處理課程退選事宜, 請同學務必注意 4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課程, 其修習之課程成績係與本系成績合併計算學期成績 三 繳費 ( 一 ) 本學程之修習須繳納學分費, 凡登記為教育學程之學分, 亦須補繳學分費, 除符合本校退 休學退費標準者外, 不得申請退費 ( 二 ) 師資生因修習教育學程而延長主修系所修業年限, 其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 應繳納學分費 ; 達十學分 ( 含 ) 以上者, 日間學制學士班學生及研究生應依本校規定繳交全額學雜費 ( 不需另繳教育學程學分費 ), 進修學士班學生應依本校規定就實際修習學分數繳交學分學雜費及教育學程學分費 全額學雜費及學分費收費標準比照當學年度本校社會科學院學士學位班標準繳交 ( 三 ) 繳費期間 : 學校加退選日期結束後一週內至本校 學生資訊系統 - 註冊與成績 - 註冊費明細查詢 項下列印繳費單後, 再持繳費單至出納組繳費 ( 四 ) 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者需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課程輔導費 四 修習年限規定 : ( 一 ) 正修生 : 依師資培育法第八條 :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 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成績優異者, 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 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不得減少 故, 本學程修業年限至少二年外加半年之教育實習 ( 二 ) 於甄選通過前已預修者 : 依本校教育學程修業辦法第 7 條 : 本校非師資生經本中心同意後得於在校期間修習本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其經甄選通過為師資生並經課程學分抵免後, 其教育學程修業期程自經甄選通過後起算應逾一年以上 ( 即三學期以上, 須有修習教育學程課程事實且不含暑修 ), 另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 故, 預修生修業年限為 自甄選通過後起算至少 1 年半 (3 個學期 ), 半年教育實習為另加 五 其他注意事項 : ( 一 ) 聯合導生會 ( 每學期至少一次 ) 實習安置暨教育專業 專門學分預審說明會 ( 約每年 9 月 ) 結業成果發表暨結業作業說明會 ( 約每年 2 月 ) E 檔案發表競賽 ( 約每年 5 月 ) 板書檢定 ( 約每年 5 月 ) 實習行前說明會 ( 約每年 6 月 ) 等 : 皆攸關師資生每階段之重要事項, 舉辦時間每學期另行公告於本中心網站上, 請同學準時參加 依修業規定, 凡本中心舉辦之重要集會, 學生均須參加, 請假獲准者, 除須持請假單向中心導師請假並將簽准後之假單繳交至中心辦公室外, 並撰寫繳交 500 字以上之活動紀要與心得給導師後, 始完成請假程序 未完成此程序得視同無故缺席, 無故缺席者, 每缺席一次, 須至本中心進行義務服務 3 小時 ( 二 ) 學程學分繳費 : 依教育部規定, 凡登記為教育學分者均需另外繳費, 請同學於學分數確定後一週內至 22

24 出納組繳費 (106 學年度東海大學社科院學雜費收費標準為 NT1386/ 學分 ) ( 三 ) 學分抵免需另繳交學分費者 : 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於系上修習者, 需於次學期開學一週內至學程將該學分抵免成教育學分, 仍須繳學分費 ( 四 ) 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 : 依任教科別修習之 ( 其他本中心未能開設之分科教材教法於跨校修畢後之次一學期至本中心辦理學分抵免 ) ( 五 ) 延畢申請 : 因修習教育學程需延長修業年限之應屆畢業生, 應於畢業考試開考前兩週至教務處填寫申請書, 經本中心審核後至遲於畢業考試開考前繳回教務處註冊組, 申請下學期延修者, 請於 12 月下旬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 逾期不予辦理 本項申請期間即申請方式如有變動, 悉依教務處規定辦理, 請同學自行注意 ( 六 ) 本校學籍移轉 : 考上本校研究所, 欲將學程資格移轉至研究所繼續修讀者, 須至師培中心辦理學籍移轉, 辦理時間為每年六月中旬 ( 七 ) 退出學程 : 因故欲退出學程者, 須至師培中心填寫退出具結申請書, 經導師晤談 簽名後繳回本中心 ( 八 ) 教育學程移轉至他校續讀申請 : 已於師培中心修習一年以上, 每學期至少修習 2 學分, 考上他校研究所而欲將教育學程移轉至他校繼續修讀者, 須持錄取證明至師培中心辦理外掛, 辦理時間為每年六月中旬, 欲申請移轉他校前, 請逕向該校詢問是否接受移轉 ( 九 ) 資格保留與復讀申請 : 因故欲辦理教育學程修習資格保留者, 須於該學期加退選結束前至本中心填寫申請書, 並於保留期限屆滿 欲恢復修習之該學期開學前填具復讀申請表, 據以辦理選課 未辦理者視為已放棄修習資格論 保留修習資格以一學年為限, 第二學年仍未選課者, 仍以放棄修習資格論 ( 十 ) 兵役問題 : 因實習而需辦理兵役緩徵證明者可至師培中心開立 ( 十一 ) 結業申請 ( 免修教育實習課程者亦須辦理結業申請 ): 修畢教育學程學分, 欲參加半年教育實習前申請, 申請時間請注意師培中心公告 應屆結業生尤須注意專門科目學分是否依規定修完 ( 十二 )102 學年度起欲任教 英語科 之師資生應取得相當 CEF B2 級 ( 含 ) 以上英語文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 ( 十三 ) 其餘未盡之事宜, 請同學隨時注意本中心網站 臉書及公告欄資訊, 本中心將不定期公告 23

25 各項業務申請方式 承辦人員 : 張秋雯小姐 轉 213 實習期間兵役或延繳助學貸款證明 ( 持本證明文件可至戶籍所在地兵役科申請緩徵或相關申辦銀行辦理延後繳交助學貸款 ) 1 需附資料: 姓名 身份證字號 系所級別 2 本中心處理方式: 先將以上資料以電子郵件傳至承辦人信箱, 證明書開立後, 本中心將通知同學, 請同學自行前來領取 實習安置 1 實習時間 : 八月至翌年一月 本中心在實習前一年的 9~10 月就會開始安排實習分發相關事宜, 因此請務必注意中心網頁的公告事項, 以免錯過實習安排的時間, 而使自己無法至想去的學校實習 2 實習安置程序 : 選擇舊制者 (1) 確定於實習前可畢業, 並修畢所應修習之教育專業 / 任教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 (2) 參加實習安置說明會, 填寫參加教育實習切結書 實習志願表 ( 每年 9 月 ) 未於期限內提出教育實習申請者, 僅可就教育實習機構 ( 實習學校 ) 所提供之餘額中選擇實習學校, 並需參加本中心義務服務 40 小時 (3) 確定實習學校 ( 依照各實習學校所回覆的時間而有所不同 ) (4) 實習行前說明會, 領取實習輔導手冊 ( 每年 6 月 ) (5) 可開始與實習學校聯絡 ( 每年 7 月 ) (6) 開始實習 ( 每年 8 月 ) 選擇新制者 因本學期 (106) 入教程之師資生最快可於 108 年 6 月參加教檢, 為避免屆時通過教檢後, 安置時間過於緊迫, 故仍須於實習前一年進行實習安置作業, 所有後續流程均依舊制進行 注意 : (1) 本校師資生實習需於本校實習簽約學校進行實習, 且不得回原服務學校實習 (2) 實習生實習安置選填志願若有超額或重疊則依 比序原則 分發 ; 比序的優先順序分別為 師培重大集會之參與情形 ; 本中心主辦或協辦之教育志工服務計畫參與時數 截至安置期間為止是否已通過英文畢業門檻 ( 英文專業則是通過中高級檢定 ); 其他符合當年度之規定 優良表現及教育專業課程成績 (3) 實習安置比序方式如有變動, 悉依當年度公布之規定辦理 實習前需辦理之事項 1 繳交結業資料袋 免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 需繳交免修習教育實習課程申請表 2 領取教育實習輔導手冊一式二本 3 填寫 ( 修正 ) 個人實習期間的聯絡方法及保險資料 這是對各實習生的一種保障 暫緩 放棄 終止實習需辦理事項 24

26 若有以下之情事, 請至師培中心填寫相關申請書, 中心將依您所填申請書或切結書發文向實習學校告知此一訊息 繳交教育實習安置志願表後, 因特殊原因須放棄該年度教育實習申請者, 須至本中心填寫 暫緩教育實習申請書 ; 若是已安排好學校 或已前往面談 或已確認實習學校者, 須備妥 放棄教育實習申請書 向實習學校說明致歉, 並副知本中心 ; 若是已到實習學校報到並開始實習, 卻因故無法繼續實習, 必須終止實習者, 需辦理 終止教育實習 器材借用 1 限課程需要方可借用 2 請於上課前持證件至師培中心辦理, 並請於用畢後即日歸還 實習生資格審查及參與教育實習之相關規定請詳閱附錄十 教育實習及教師資格檢定變革說明 : 針對 106 學年度始修習教育學程者 (107 學年度起一律適用新制 ) 一 依據 :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1 日臺教師 ( 二 ) 字第 號函公布 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業奉總統 106 年 6 月 14 日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自 107 年 12 月 1 日施行, 其餘條文定自 107 年 2 月 1 日施行 二 說明 : 新舊制師資生認定如下 ( 一 )107 年 2 月 1 日師培法修正實行前已修習教育學程之師資生皆屬於舊制師資生, 可依法定情況 於法定期限內選擇先檢後實或先實後檢 ( 二 )107 年 2 月 1 日師培法修正實行後修習教育學程之師資生屬於新制師資生 (107 年 9 月開始修習教程之師資生 ), 一律先檢後實 三 新舊制教師資格取得方式說明如下 : 教師資格檢定的定義 考試與實習順序調整 舊制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 教檢 ) 修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完成實習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取得教師證書 參加教師甄試 新制 教師資格考試 + 教育實習 = 教師資格檢定 修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教師資格考試 完成實習 取得教師證書 參加教師甄試 四 106 學年度開始修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屬舊制師資生, 可選擇新制或舊制教師資格取得方式 本屆師資生最早將於 108 年 6 月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其新舊制教師資格取得方式說明如下 : 身份類別 A 已俢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教師資格取得方式說明 1 選擇先教檢者 ( 新制 ): a.108 年 6 月教檢 通過 108 年 8 月實習 取得教師證 25

27 但尚未完成教育實習者 b.108 年 6 月教檢 未通過 109 年 6 月再參加教檢 通過 109 年 8 月實習 取得教師證 未能於 108 年 6 月應屆通過教檢者, 也可選擇舊制實習 註 : B 已俢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且已完成教育實習者 2 選擇先實習者 ( 舊制 ): a. 應屆實習 (108 年 8 月實習 ): 108 年 8 月 ~109 年 2 月實習 109 年 6 月教檢 通過 取得教師證 b. 非應屆實習 (109 年 8 月後才實習 ): 如未能於 108 年 8 月參加實習, 須於師培法新法施行日起 6 年內 (113 年 1 月 31 日前 ) 須提出實習申請 超過期限, 則改採新制 本類別同學於 108 年 6 月修畢師資職前課程後, 選擇先實習 ( 舊制 ) 並已完成實習者 : 1 如未能於 109 年 6 月通過教檢取得教師證, 須於師培法新法施行日起 10 年內 (117 年 1 月 31 日前 ) 取得教師證 超過期限, 則重新實習 2 或依師培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 新制 ) 年 6 月以後, 教師資格考試僅於每年 6 月舉行一次 2 有關考試日期及應考資格等細項尚未確認, 教育部預計 107 年 8 月進行修法, 相關工作待教育部確定後, 本中心將盡速公布周知, 以上師資培育最新政策調整之內容仍需以教育部師藝司最後定案為準 26

28 承辦人員 : 林雅麟小姐 轉 214 延畢申請 1 申請資格 : 大學部四年級以上同學因修習教育學程而欲延長修業年限者 2 申請時間 : 因加修教育學程擬延長修業年限之應屆畢業生, 應於畢業考試開考前二週至教務處註冊組填寫申請書 ; 本申請書經審核後至遲應於畢業考試開考前繳回教務處註冊組, 逾期不予辦理 申請下學期延修者, 請於 12 月下旬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 本項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如有變動, 悉依教務處規定辦理, 請同學自行注意 3 申請方式 : 請至註冊組領取延畢申請表 ( 或至註冊組網站下載 ), 填妥交師培中心核章後繳回註冊組 退出學程 1 申請資格 : 因故不擬繼續修習者 2 申請時間 : 於確定退出後自行至師培中心辦理, 申請一經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回復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3 申請方式 : 填妥切結書後持影本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畢業 ( 無須辦理畢業者則自行將退出學程切結書影本妥善保管即可 ) 4 注意事項 : 本校師資生於錄取後第一學期起即於學生資訊系統中註記教育學程資格, 如未辦理退出, 本校註冊組係以此身份註記作為離校依據, 凡有教程身份註記且未在本中心當年度師資生結業名單中者, 將無法辦理畢業離校, 請欲退出同學務必注意 另辦理退出後, 請自行至課務組辦理課程退選 本校學籍移轉 ( 本校教育學程資格移轉至本校研究所續讀 ) 1 申請資格 : 考上本校研究所, 欲將教程資格移轉至本校研究所繼續修讀者 2 申請時間 : 每年六月中旬 3 申請方式 : 於研究所確定錄取 取得新學號後, 應立即告知師培中心承辦人登錄, 以免無法選課 本校教育學程移轉至他校續讀 ( 外掛申請 )( 請先填單再申請 ) 修習教程當中若考取他校研究所, 請確認該校教育學程是否為中等學校教育學程 是否願意接受不佔該校名額繼續修習教育學程, 否則無法辦理外校續讀 ( 外掛 ) ( 申請外掛學生須於本中心有修課紀錄方可辦理資格外掛 ) 1 本校加掛至他校教育學程 須附資料 : 錄取證明 原系所級別 考上之學校及系所 聯絡電話, 於每月 6 月 1 日至 6 月 15 日至本中心辦理 ( 須填寫 教育學程資格移轉 外掛申請書 ) 2 他校教育學程加掛至本校教育學程 請原修習學校發文至本中心, 經本中心復文後即可於開學時前來辦理學分抵免及選課等相關事項 教育學程修讀資格保留及復讀申請 1 申請資格 (1) 當學期 ( 年 ) 欲保留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2) 保留期限屆滿, 當學期 ( 年 ) 欲復讀教育學程者 2 申請時間 : 該學期選課結束前 3 申請方式 : 於該學期選課結束前自行至師培中心申請, 未辦理者以放棄修習資格 27

29 論, 保留修習資格以一學年為限, 第二學年仍未選課者, 仍以放棄修習資格論 保留期限屆滿而未申請復讀者, 本中心得視同放棄修習資格 4 注意事項 : 已辦理教程保留, 欲恢復修習教育學程者, 應於保留期限屆滿 欲恢復修習之該學期開學前填具復讀申請表, 據以辦理選課 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 1 申請資格 (1) 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課程經本中心同意至外校或本校相關系所修習者 (2) 辦理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者 2 申請時間及其他相關規定 : 請詳見本手冊第 19 頁二項及第 56 頁流程圖說明 3 經本中心同意至 本校相關系所 修習教材教法課程並辦理教材教法學分抵免同學請注意, 請在辦理學分抵免之後, 在自己系上多修習一門兩學分的科目, 以免系上畢業學分不足無法畢業! 在校生申請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 1 申請資格 : (1) 本校研究所師資生, 所申請加修之專門課程為其大學之本科系 輔系或雙主修 (2) 本校師資生, 所申請加修之專門課程為其輔系 雙主修 (3) 已持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証書並在本校進修學位者 2 申請時間 : 申請學期之加退選日期結束前 3 申請方式 : 填妥師資生修習其他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門課程申請書, 於該學期選課結束前自行至師資培育中心申請 辦理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1 辦理時間 : 收件時間為每年 6~7 月底辦理師資生結業期間, 證明書發放時間為實習結束 取得教育實習成績之後 2 申請程序 (1) 先確認已修畢所有學分 (2) 依結業作業說明會中之說明規定, 上網下載證明書之格式, 下載後請把證明書上所需之資料填寫清楚, 並將填完後的證明書以光碟方式連同結業資料袋一併於本中心規定之期限內繳交至本中心 (3) 將歷年成績單 畢業證書 1 吋照片 2 張繳交至本中心 (4) 本中心審核完畢之後將於每年一月實習結束後製作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辦理 任教專門課程學分認定證明書 1 辦理時間 : 收件時間為每年 6~7 月底辦理師資生結業期間, 證明書發放時間為實習結束之後 2 申請程序 : (1) 請先至本中心網頁查詢專門科目一覽表之資料, 確定自己所要認定的任教專門科目所需之科目與學分已全部修畢 (2) 依結業作業說明會中之說明規定, 上網下載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之格式, 下載後請把證明書上所需之資料填寫清楚並將填完後的證明書以光碟方式連同結業資料袋一併於本中心規定之期限內繳交至本中心 (3) 將歷年成績單及畢業證書送至本中心 (4) 本中心審核完畢後召開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 辦理專門課程學分認定證明書 28

30 29 附錄一 東海大學教育學程修業辦法 ( 本辦法有關修業 結業 教育實習及證明書等相關規定, 俟教育部相關法規明確公布後, 本中心將據以修正, 上述之相關規定悉依實習前後當時之規定辦理 ) ( 略 ) 101 年 12 月 10 日教育部臺中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 103 年 3 月 21 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4 月 15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5 月 14 日教育部臺教師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壹 總則一 本校為妥善輔導師資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特依 師資培育法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基於本校宗教人文精神傳統, 經教育部核准培育中等學校優良教師 三 合格教師資格之取得, 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 包括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通過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及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程 四 本中心開授之課程為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合稱為教育學程 ( 以下簡稱本學程 ) 五 依規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本校審核通過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之師資生, 得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貳 修習申請六 本學程各學年度招收之班級數及師資生人數, 依教育部核定各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名額為準 本校師資生之遴選, 應依 東海大學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辦理, 該辦法另訂定之並須報教育部備查 參 修業期程七 本學程修業期程應至少二年 ( 即四學期以上, 須有教育學程修課事實且不含暑修 ), 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且師資生每學期至少須修習本學程課程二學分 本校非師資生經本中心同意後得於在校期間修習本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惟不得修習各科 ( 領域 群科 ) 教材教法課程及教學實習課程, 其經甄選通過為師資生並經課程學分抵免後, 其教育學程修業期程自經甄選通過後起算應逾一年以上 ( 即三學期以上, 須有修習教育學程課程事實且不含暑修 ), 另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 八 師資生修習本學程, 未在主修系所規定之修業年限內修滿本學程應修課程學分者, 得依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申請延長其主修系所修業年限及教育學程修業期程一年至二年, 其延長之年限與期程應併入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凡因修習本學程需延長主修系所修業年限及教育學程修業期程者, 應於本校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本校在學師資生應於每學期開學註冊當日辦理報到, 並依本校規定辦理選課, 其如因個人家庭與經濟因素未能選課者, 應於該學期選課結束前至本中心辦理保留修習資格, 否則以放棄師資生資格論 前項本校在學師資生保留修習資格至多以一學年 ( 二個學期 ) 為限, 第二學年仍未

31 選課者, 仍以放棄師資生資格論 保留資格未修習本學程課程之學期, 不得計入教育學程修業期程 師資生退出本學程之修習, 應書寫切結書交本中心存查 師資生放棄之師資生名額, 本校不得再辦理缺額遞補 肆 課程學分及成績考核九 師資生至少應修本學程經教育部核定開授之教育專業課程共至少二十六學分, 其中必修至少十四學分, 選修至少十二學分 必修學分中包括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二科共四學分 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三科共六學分, 及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各一科共兩科四學分 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 / 分領域 ( 群科 ) 教材教法及分科 / 分領域 ( 群科 ) 教學實習, 其中修習兩科 ( 領域 群科 ) 以上分科 / 分領域 ( 群科 ) 教材教法, 並已達規定之必修學分者, 其餘超修之科目不得採認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分科 / 分領域 ( 群科 ) 教材教法 分科 / 分領域 ( 群科 ) 教學實習之教育階段與類別 領域 群科應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教育階段與類別 領域 群科相同 教育專業課程各領域必選修課程名稱 學分數, 除依教育部規定外, 得依本校培育師資目標 師資 學生需要及發展特色, 訂定本校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 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調整之 十 學士班三年級 ( 含 ) 以下及碩 博士班一年級師資生, 每學期修習本學程不得超過 8 學分, 如該學期修習 3 學分課程者得以 9 學分為上限, 其中必修課程以不超過 4 學分為原則 ; 四 ( 五 ) 年級學士班師資生及碩 博士班二年級以上師資生及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師資生, 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 每學期得加修 2 至 3 學分 師資生每學期修習之總學分數 ( 含教育專業課程 ) 不得超過本校學則規定之學分上限 十一 凡本校師資生選課, 應依本中心報教育部核定之課程規劃辦理修習及採認 除分科 / 分領域 ( 群科 ) 教材教法及分科 / 分領域 ( 群科 ) 教學實習為本中心未開設者外, 其餘課程均不得跨校選課 本校師資生跨校修習他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於相同教育階段及類別群科之前提下, 且應經本校及他校同意後依兩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等規定辦理, 其學分採認及抵免之期限等事項, 應依本校學則 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本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辦法等相關規定妥善審核辦理 他校師資生得依他校及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於相同教育階段及類別群科之前提下, 且應經本校及他校同意後, 辦理跨校選課, 其學分之採認 抵免等相關事宜由原校辦理 跨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名額屬原校名額, 納入教育部核定師資生名額總量內 十二 師資生所修分科 / 分領域 ( 群科 ) 教材教法課程及教學實習課程之科目 ( 領域 群科 ) 應與本校經教育部核定之專門課程及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所載之任教科別 ( 領域 群科 ) 相同 十三 本校師資生修習科目缺曠課時數達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 不得參加學期考試 各學期所修本學程課程不及格科目學分累計超過應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 應退出本學程之修習, 所遺師資生名額, 本校不得再辦理缺額遞補 十四 本學程學業成績考核依 東海大學學則 相關規定辦理 伍 學分抵免與認定十五 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師資生, 應屆畢業錄取本校之碩 博士班於本校升學, 如欲繼續修習本學程, 應至本中心辦理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移轉, 其具本校師資生 30

32 資格所修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及其教育學程修業期程, 經本校審核通過後得併入計算, 惟應依規定修足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總應修學分數及修滿教育學程總修業期程 已具他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之師資生, 因學籍異動轉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錄取本校之碩 博士班, 以及已具本校教育學程資格之師資生, 因學籍異動轉學至他校或應屆畢業錄取他校之碩 博士班者, 如擬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應確認轉出與轉入兩校均有經教育部核准之相同師資類科, 且須經轉出或轉入兩校正式同意後始得辦理 轉出學校不得再辦理師資生缺額遞補, 並由轉入學校妥為輔導師資生修課 前項他校依規定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至本校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其於原校具師資生資格已修之課程學分得依本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辦法辦理學分抵免, 惟經課程學分抵免後, 仍應依規定修足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總應修學分數及修滿教育學程總修業期程 教育學程學分採認或抵免, 應經本校嚴謹專業之審核 ( 包括教學目標 課程內涵與成績要求等 ), 且評估修習學生資格與條件後, 並應依本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辦法辦理學分抵免, 該辦法另訂定之並須報請教育部備查據以辦理 不同師資類別 領域 群科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不得辦理資格移轉 師資生未辦理資格移轉或未修足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而先行畢業者, 其所修習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依本校學則及主修系 / 所規定採認為畢業應修學分, 惟應取消師資生資格 十六 本校畢業師資生逾師資培育法第二十條規定之申請期限, 由本中心依本校報部核定之最新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需補修學分者, 經本校報請教育部同意後, 得依本校畢業校友回校選讀辦法隨班附讀補修學分 92 年 8 月 1 日以後取得修習本校教育學程資格之畢業師資生, 由本中心依師資生資格取得當時, 本校報經教育部核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理認定後, 其學分仍有不足且無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及非屬個人疏失之情形, 得按前項規定辦理隨班附讀補修學分 除前兩項情形者外, 不得辦理隨班附讀補修學分 前述補修學分者, 應於本校報經教育部同意後二年內完成補修及認定, 其成績審核悉依本校學則 本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 教育專業課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於前一學位已採計為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者, 不得辦理抵免 本校非師資生在校期間經本中心同意後得修習本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經本校教育學程甄選通過為師資生後, 得申請課程學分抵免, 抵免之學分數最多不超過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四分之一 十八 師資生專門課程之修習與認定應依經教育部核定之東海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 ( 以下簡稱專門課程實施要點 ) 辦理, 該要點另訂定之並應報請教育部核定 十九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抵免與認定之申請, 均不得重複辦理且以一次為限 陸 費用繳納二十 本學程之修習須繳納學分費, 凡登記為教育學程之學分, 亦須補繳學分費, 除符合本校退 休學退費標準者外, 不得申請退費 二十一 本校在學師資生因修習教育學程而延長主修系所修業年限, 其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 應繳納學分費 ; 達十學分 ( 含 ) 以上者, 日間學制學士班學生及研究生應依本校規定繳交全額學雜費 ( 不需另繳教育學程學分費 ), 進修學士班學生 31

33 應依本校規定就實際修習學分數繳交學分學雜費及教育學程學分費 全額學雜費及學分費收費標準比照當年度本校社會科學院學士學位班標準繳交 二十二 師資生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須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課程輔導費 柒 結業及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二十三 凡本校師資生應符合以下規定, 並經本校審核通過後始得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 ( 一 )1 依大學法規定, 取得大學畢業資格, 並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且非第二目之在校生, 或 2 取得學士學位之碩 博士班在校生, 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 博士畢業應修學分 ( 本校碩 博士學位論文依各系所規定 ( 認定 ) 為必修零學分者, 不列入畢業應修學分 ), 或 3 大學畢業後, 依師資培育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 二 ) 欲以英語科為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之領域 群科者, 應通過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之檢定 ( 三 ) 完成教育相關志工服務至少 32 小時 二十四 凡本校師資生符合前條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之規定資格且擬結業者, 應於本中心所訂期限內提出結業及教育實習課程輔導之申請, 由本中心安置至本校簽約之實習合作學校進行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以每年八月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至七月為起迄期間 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由本中心依據師資培育法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等相關法令及教育部相關規定另訂之且據以辦理 捌 常規及專業操守考核二十五 本中心規定師資生應配合辦理之事項, 師資生應切實配合 師資生於修習本學程期間, 凡本中心舉辦之始業式 實習安置說明會 結業成果發表說明會 實習行前說明會 聯合導生會等重大集會, 師資生均應參加, 無故缺席者, 每缺席一次, 須至本中心義務服務 3 小時 二十六 凡違犯本校校規記大過 ( 含累計等同記大過 ) 者, 應退出本學程之修習, 取消師資生資格, 且本校不得再辦理缺額遞補 玖 證明書二十七 本校師資生依規定修畢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 經本校審查認定合格後, 得核發該師資生 修習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成績證明 本校師資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且成績及格, 經本校審核通過後, 始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師資生申請前揭各證明書如有證件不足 資格不符或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 本中心不予受理 規定期限由本中心另行公告周知 拾 附則二十八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悉依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本校學則與學生學分抵免辦法等相關規定及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辦理 二十九 本辦法適用自公告日期後開始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 三十 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得適用公告日期前開始修習教育學程之師資生 本辦法經本中心會議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2

34 附錄二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 (105 版, 報部中, 如有修訂, 以報部通過版本為準 ) ( 前略 ) 102 年 12 月 23 日教育部臺教師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 103 年 3 月 21 日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 103 年 4 月 21 日教育部臺教師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 104 年 4 月 17 日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 104 年 5 月 6 日教育部臺教師 ( 二 ) 字第 號 106 年 2 月 17 日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 106 年 5 月 19 日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本表總學分數應至少修習 26 學分, 其中必修 ( 含必選 ) 課程至少 18 學分, 選修 課程至少 8 學分 必 / 選修 必修課程 課程分類 教育基礎課程 教育方法課程 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 科目學分備註 教育心理學 2 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 2 科 4 學分 ( 包含教 師專業倫理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德智 體群美五育之內涵 ) 教育哲學 2 教育概論 2 教育社會學 2 教學原理 2 教育方法課程至少修習 3 科 6 學分 輔導原理與實務 2 課程發展與設計 2 班級經營 2 學習評量 2 教學媒體與運用 2 分科 / 分領域 ( 群科 ) 教材教法 (* 備註 2) 分科 / 分領域 ( 群科 ) 教學實習 (* 備註 2) E 檔案發展與設計 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均須依師資生擬任教學科分別修習 必選課程 選修課程 教育議題專題 2 含藝術與美感教育 性別教育 人權教育 勞動教育 法治教育 生命教育 品德教育 家政教育 家庭教育 海洋教育 多元文化教育 新移民教育 原住民教育 媒體素養教育 生涯發展教育 環境教育 藥物教育 性教育 國際教育 安全與防災教育 理財教育 消費者保護教育 觀光休閒教育 另類教育 生活教育及其他新興議題等各類教育議題, 並依當前教育趨勢及教育現場需求適時調整 青少年心理學 2 選修課程至少修習 8 學分 特殊教育導論 3 教育行政 2 33

35 教師專業發展 ( 含教師專業倫理 ) 2 教育研究法 2 教育統計學 2 資訊教育 2 多元文化教育 2 性別教育 2 生命教育 2 服務學習 ( 教育服務學習 ) 2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2 適性教學 ( 含分組合作學習 差 2 異化教學 ) 閱讀教育 2 行動研究 ( 教育行動研究 ) 2 補救教學 2 代間學習 2 說明 : 1. 必修課程之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課程超修學分數, 得列入選修科目學分數計算 2. 本校規劃之中等學校教育類科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 提供師資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中等學校見習 試教 實習 補救教學 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 時數至少 54 小時, 並經學校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 3.* 依本校經教育部核定之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辦理 4. 依據 技職教育法第 24 條 規定,105 學年度起師資生需具備職業教育與訓練 生涯規劃相關學分 本中心 105 師資生如已於 105 學年度下學期修習教育議題專題者, 因課程已納入相關議題 業已符合規定,106 起師資生及 105 尚未修習教育議題專題者, 取得該等學分方式為 : (1) 選修本校開設之 職業教育與訓練 / 生涯規劃 ( 各 1 學分 ) 課程並成績及格 (2) 跨校選修 職業教育與訓練 生涯規劃 相關課程並成績及格 (3) 參加教育部 職業教育訓練學分班 並取得學分證明 或依本中心公告辦理 5. 本表自 105 學年度起之師資生適用,104 學年度 ( 含 ) 以前得適用之 34

36 附錄三東海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 年 9 月 28 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 96 年 10 月 22 日教務會議通過 96 年 10 月 29 日教育部台中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 99 年 10 月 22 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11 月 23 日教務會議通過 100 年 6 月 14 日教育部臺中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 100 年 9 月 23 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11 月 22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12 月 21 日教育部臺中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 105 年 1 月 15 日師培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4 月 12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東海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根據 師資培育法 第七條 國民中學九年一貫課程學習領域任教專門科目認定參考原則及內涵 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 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 訂定本要點及 東海大學培育中等學校教師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一覽表 ( 以下簡稱 本學分一覽表 ) 二 本校專門課程依下列原則規劃之 : ( 一 ) 本校專門課程規劃依據 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 及 國民中學九年一貫課程學習領域任教專門科目認定參考原則及內涵 辦理 ( 二 ) 本校專門課程之認定及規劃係由本學分一覽表所列適合培育之相關學系所 ( 含輔系 雙主修 ) 負責審查 認定及規劃 ( 三 ) 專門課程規劃總學分數以 45 學分至 60 學分為原則 專門課程要求總學分數應包括必備科目及選備科目兩種 ( 四 ) 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 / 分領域教學實習不得列為專門課程科目, 且專門課程科目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以不得相同或相似為原則, 並不得重複採計學分 ( 五 ) 甄選師資培育學生應為本學分一覽表所列適合培育之相關系所 ( 含輔系 雙主修 ), 或符合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所列相關系所之規定 前列甄選師資培育之研究生如因未具修習本校輔系或雙主修資格而未能符合本校適合培育相關系所之規定者, 倘於研究所修業年限內修足對應任教學科適合培育相關系所規範之輔系或雙主修課程, 且由本校相關系所認定並開具已修習相關系所 ( 含輔系 雙主修 ) 之應修課程學分數證明者, 得等同具備相關系所 ( 含輔系 雙主修 ) 之資格 三 本學分一覽表含國民中學學習領域主修專長 高級中等學校共同學科及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等三種專門課程 前項國民中學學習領域主修專長, 適用於國民中學之學習領域主修專長 ; 高級中等學校共同學科, 適用於各類型高級中等學校之共同學科 ;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 適用於職業學校各群科 綜合高級中學各學程 四 本要點暨本學分一覽表係為本校修習教育學程學生申請 修習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成績單 之依據 適用修讀本校教育學程之在學研究生 學士班學生 本校校友 修習本校推廣部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學員, 及已持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 其原畢業大學 ( 現為師資培育之大學 ) 未有該任教專門課程規劃, 而欲辦理加註其他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教師資格者

37 本校師資生及已持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証書並在本校進修學位者, 如擬修習其他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門課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應事先向本校提出申請修習其他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長專門課程 ; 未提出申請修習者, 以申請年度本校報經教育部最新核定之專門課程為認定依據 ( 二 ) 申請提出認定時, 如該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門課程已不符現場教學需求, 並經本校報經教育部停止培育, 應轉認其他相關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門課程 五 修畢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 經本校審查認定合格後, 師資生得發給 修習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成績證明 ; 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 發給 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六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之採認及認定,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本校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審查之採認原則 : 1 本學分一覽表未列之課程不予審查 2 所修習之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與本學分一覽表規定之科目學分相同者, 得予採 認, 科目名稱相近而內容相同者, 應檢具授課大綱, 由該任教學科 ( 領域 群 科 ) 之相關培育學系所認定之 3 所修習之科目學分數超過本學分一覽表規定之學分數者, 依本學分一覽表規定之 學分數採認 ; 所修習之科目學分數未達本學分一覽表規定之學分數者, 不予採 認 4 擬採認為本校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者, 以其二專 五專四 五年級及大學以上修 習之學分為限, 其中二專及五專四 五年級所修課程學分以獲大學抵免並列入大 學畢業學分者方准予採計 ( 二 ) 本校採認師資生於他校修習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原則如下 : 1 本校已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之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門課程 2 經查驗師資生所提 修習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 程科目及學分成績證明 確為教育部核定之各大學相關學系所開具, 且認定符合 任教學科專門課程專業知能 3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採認 抵免學分之期限及比率, 比照 東海大學學分抵免辦 法 辦理 ( 三 ) 推廣教育學分擬採認為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者, 以年度事前報教育部核定開辦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班別為限 ( 四 )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依本校推廣教育隨班附讀作業要點補修學分 : 1 本校師資生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申請參加教育實習之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長, 不符教學現場課程需求, 經本校輔導轉認其他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門課 程學分不足 2 已持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 並符合教育部 93 年 6 月 24 日以台中 ( 三 ) 字 第 A 號令釋規定, 經本校認定第二專長之專門課程學分不足 3 本校師資生, 已逾師資培育法第 2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申請期限, 其專門課 程學分經本校重新認定後其學分不足 上述以隨班附讀方式補修之學分, 以不超過該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門課程應修總學 分數之 1/3 為限 ( 五 ) 為因應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實施, 本校修習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 36

38 學生, 應完成至少 18 小時之業界實習 ( 包含職業群科專門課程中之參訪學習 體驗 實作 見習 實習等 ), 本校各任教職業群科專門課程培育學系 ( 所 ) 應將涵蓋之課程或方式載記於各專門課程一覽表, 並自 105 學年度起取得師資生資格者適用 各任教職業群科專門課程培育學系 ( 所 ) 於進行專門課程學分認定時, 應確實審核學生在學期間已足具 18 小時之業界實習時數, 由師資培育中心登錄於修畢師資職前證明書 七 本表未列之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本校不予辦理專門科目認定及加註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長 八 專門課程之修習學年度至申請認定時已超過十年者, 得不予認定, 惟提出相關領域從事教職或進修或卓越表現證明, 經各科適合培育之相關系 所審查同意採認者不在此限 九 本要點自 100 學年度起實施,99 學年度 ( 含 ) 以前得適用 本要點修正實施前已修習其他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門課程之校內師資生, 得依其取得師資生資格之當年度專門課程版本為認定依據 十 本要點暨本表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7

39 師資培育法 附錄四 ( 略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條 ; 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1 日臺教師 ( 二 ) 字第 號函公布 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業奉總統 106 年 6 月 14 日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自 107 年 12 月 1 日施行, 其餘條文定自 107 年 2 月 1 日施行 第 1 條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 充裕教師來源, 並增進其專業知能, 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教育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第 3 條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師資培育 : 指專業教師之培養, 包括師資職前教育 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二 師資培育之大學 : 指師範大學 教育大學 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 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 包括普通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 普通課程 : 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 教育專業課程 : 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 專門課程 : 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 領域 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第 4 條師資培育應落實以學生學習為中心之教育知能 專業精神及品德陶冶, 並加強尊重多元差異 族群文化 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之涵泳 為達成前項師資培育之目標,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前項課程基準, 應符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教學能力, 並符合各項重大議題 第 5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會, 辦理下列事項 : 一 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 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 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及變更之審議事項 五 關於大學設立及停辦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 關於師資培育教師專業素養指引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審議事項 七 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 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 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前項審議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及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代表 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 教師組織代表 教師 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 ; 其設置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 條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之 第三條第二款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定及變更, 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其設立條件與程序 師資 設施 招生 課程 修業年限 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 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 應符合下列規定 : 38

40 一 按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 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之師資類科, 分別規劃 二 各師資類科學科 領域 群科師資培育內容及各類科名額, 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教學需要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 第 8 條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 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 依大學法之規定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 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 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招收大學畢業生,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成績及格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 9 條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前項認定及收費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教師資格檢定,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教師資格考試 : 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 始得參加 二 教育實習 :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 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 其參加考試之資格 報名程序 應檢附之文件 資料 應繳納之費用 考試方式 時間 錄取標準 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應繳納之費用,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報名費, 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之 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 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 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 內容與程序 輔導與成績評定 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 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 一 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三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四 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 前項教師證書之格式 申請程序 審查 核發 換發 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2 條已取得第七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 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並取得證明書或證明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第 13 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考試, 應設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 其成員應有至少一位原住民族教育專業之學者專家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 ( 構 ) 辦理 第 14 條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 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 ; 公費生畢業後, 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 應開設原住民族文化 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 39

41 助學金受領之資格 審查 數額 經費之編列 公費之數額 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 應訂定契約之內容 應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義務 違反義務之處理 分發服務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 條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 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 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第 16 條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 辦理教育實習 輔導畢業生就業及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前項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得包括教師在職進修, 並結合各級主管機關 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兒園共同辦理之 ; 其實施方式 內容 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7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者, 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 並給予必要之經費及協助 第 18 條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 幼兒園或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以供教育實習 實驗及研究 第 19 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 其收取費用之項目 用途及數額, 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 20 條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 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 : 一 單獨或聯合設立教師進修機構 二 協調或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各類型教師進修課程 三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 前項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 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並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開設原住民族語言 文化或多元文化教育等進修課程 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可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1 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 其教師資格之取得,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 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 其教師資格之取得, 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 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第 22 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 一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 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 經評定成績及格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 通過教師資格試且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聘任之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員,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 一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附設幼兒園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款所定偏鄉地區之幼兒園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 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 經評定成績及格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由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及經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之僑民學校聘任之教師,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 40

42 一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 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 經評定成績及格 第一項第一款之偏遠地區之學校 第二項第一款之偏遠地區之學校附設幼兒園 偏鄉地區之幼兒園與前項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僑民學校之條件與選擇 輔導 實習輔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於第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定之 ; 其名單除僑民學校由僑務委員會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外,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成績評定, 其內容 程序 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3 條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 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 一 繼續擔任教職, 並修畢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 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專案辦理之教育專業課程 二 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 第 24 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 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 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 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人員修畢教育專業課程成績合格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取得大學畢業學歷, 且其最近七年內於立案之幼兒園 幼稚園或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 經教學演示及格, 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 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適用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已依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規定修習幼教專班, 且修正施行後仍在職者, 得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應修課程 招生 免修習教育實習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兒園教師之進修,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 第 26 條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7 條本法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 教育部修法中, 師資培育相關規定悉依新法法案公告為準 ) 附錄五 第 1 條 第 2 條 本細則依師資培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4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劃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其教育專業課程 教育實習課程之修習及教師資格檢定之實施方式與內容, 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1

43 第 3 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 一 普通課程 : 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二 專門課程 : 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 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三 教育專業課程 : 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四 教育實習課程 : 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 合稱教育學程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八條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 一 依大學法規定, 取得大學畢業資格, 並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且非第二款之在校生 二 取得學士學位之碩 博士班在校生, 於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 博士畢業應修學分 三 大學畢業後,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本法第八條 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半年教育實習, 以每年八月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至七月為起訖期間 ; 其日期, 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依本法第八條 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 依大學法規定, 取得畢業資格者, 得不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先行畢業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招收大學畢業生,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稱為學士後教育學分班 前二項已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得自行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大學, 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成績及格者, 由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但原師資培育之大學已停招或停辦者, 得由辦理教育實習課程之師資培育大學會同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已取得本法第六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 並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修畢中等學校階段其他任教學科 領域專門課程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 並造具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國民小學合格教師修畢國民小學階段任教領域專門課程者, 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合格教師, 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按學校位置或不足類科師資需求認定後, 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實習就業輔導單位, 應給予畢業生適當輔導, 並建立就業資訊 諮詢及畢業生就業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共同劃定輔導區, 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遴選辦理教育實習課程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 以下簡稱教育實習機構 ), 共同會商簽訂實習契約後, 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配合辦理全時教育實習 第 11 條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實施教育實習課程, 應訂定實施規定,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 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 教育實習機構及其實習輔導教師之遴選原則 42

44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二 實習輔導方式 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實習學生人數 實習輔導教師輔導實習學生人數 實習計畫內容 教育實習事項 實習評量項目與方式及實習時間 三 學生實習時每週教學時間 權利義務及實習契約 四 教育實習成績評量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五 其他實施教育實習課程相關事項 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 應包括教學演示成績,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評定, 其比率各占百分之五十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得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 向學生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設教師在職進修專責單位辦理之各項進修, 其授予學位或發給學分證明書, 除依本法相關規定外, 並依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 自發布日施行 43

45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附錄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 教育部修法中, 師資培育相關規定悉依新法法案公告為準 )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教育部臺教師 ( 二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附表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8 日教育部臺教師 ( 二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5 條條文 ; 第 5 條第 1 項附表自 103 年 1 月 1 日施行 ( 原名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 稚 ) 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一條第二項及教師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 以筆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行之 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中華民國國民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得依證明書所載之類科別, 報名參加本考試 本考試報名程序 報名費用 考試日期 考試地點 成績通知 複查成績等相關事項, 應載明於報名簡章, 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之學校或有關機關 ( 構 ), 於本考試舉行二個月前公告之 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 依附表之規定, 其有變更時, 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考試題型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選擇題及作文外, 其餘應試科目均為選擇題及非選擇題 考試時間除國語文能力測驗至多一百分鐘外, 其餘各應試科目時間至多八十分鐘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修正之第一項附表及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修正之第一項附表, 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6 條應考人於報名時, 應繳下列費件 : 一 報名表 二 最近三個月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 三 報名費 四 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影本 六 大學以上學位證書影本 第 7 條 第 8 條 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已發給教師證書者, 撤銷其教師證書 ;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一 冒名頂替 二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本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 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 44

46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 一 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 二 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 三 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考試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審查及格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應考者, 考試時得依其需要調整施測方式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 自發布日施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應試科目檢定類科 中等學校 ( 本辦法 修正之第 5 條第 1 項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教育部臺教師 ( 二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附表 ) 一二三四五 國語文能力測驗 ( 含國文 作文 閱讀 國音等基本能力 ) 教育原理與制度 ( 教育原理 含教育心理學 教育社會學 教育哲學等 ; 教育制度 含與本教育階段相關制度 法令與政策 )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 青少年發展 含生理 認知 社會 道德 人格 情緒 ; 青少年輔導 含主要諮商理論或學派 輔導倫理 團體輔導 學習輔導 行為輔導 生涯輔導 青少年適應問題診斷與個案研究 心理與教育測驗 ) 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 ( 含中等學校課程發展與設計 教學原理與設計 班級經營 學習評量等 ) 45

47 附錄七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辦法 91 年 10 月 22 日教育學程中心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3 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教育部台中 ( 二 ) 字第 號函通過 98 年 1 月 23 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8 月 3 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9 月 25 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10 月 6 日教育部台中 ( 二 ) 字第 號函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東海大學教育學程學生修業規定第十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者, 其教育學程學分抵免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提出抵免學分之申請 : 一 其他師資培育之大學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之師資生, 經入 ( 轉 ) 學考試後進入本校者 二 經本校甄選通過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 三 經依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規定範圍之單位所開設之教育學分 第四條前條第一款 第三款情形申請者, 其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教育學程應修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前條第二款情形之申請者, 其在本校非師資生期間修習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經甄試通過為師資生後, 得申請學分抵免, 最多不超過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四分之一 第五條學分抵免原則如下 : 一 科目名稱及內容均相同者 二 科目名稱相似而內容相同者 三 以多抵少者, 僅採計較少學分 四 不得以少抵多 五 申請抵免科目需為五年內所修習者 第六條符合抵免條件者, 應於修習學程之第一個學期開學一週內至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 送師資培育中心會議審查, 申請以一次為限, 逾時不予受理 第七條師資培育中心得視需要, 要求學生提供原修習科目之相關資料, 或以測驗方式認定是否准予抵免 第八條抵免科目之原成績不載於教育學程學分證明書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上, 僅於該科目成績欄註明 抵免 本辦法經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 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46

48 附錄八東海大學教育研究所暨師資培育中心圖書室借閱規則 一 貼有條碼之圖書, 借閱規定與東海大學圖書總館相同 借閱冊數期限如下 : 本校教職員工 -40 冊 6 週研究生 -30 冊 6 週大學部學生 -10 冊 3 週二 未貼有條碼之書籍 期刊 或特殊用途之資料限於館內閱覽 但本校教職員, 及具有教育學程身份之學生得借閱國 高中參考書以及教師甄試相關用書, 期限為一個月 三 視聽資料借閱期限為一星期 四 逾期歸還之書籍或視聽資料, 每冊每逾期一日, 借閱人須繳納滯還金新臺幣 5 元 借閱人須至總圖繳清滯還金, 未繳清前不得辦理借閱手續 本中心圖書逾期系統不會自動寄發 通知, 請讀者利用總館網站 個人借閱狀況 系統查 詢 附錄九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資源交流區使用注意事項 96 年 6 月 12 日中心會議通過 本交流區僅供師生使用, 開放時間定於每日上午 8:30 至下午 17:00 止 ( 例假日除外 ), 提供師生討論 閱讀及上網查詢資料, 屬於師資培育中心師生共同開放之使用空間, 故請使用者務必遵守下列使用規則, 以確保自己與他人之使用權益 : 一 為維護本區之安寧, 使用者請務必注意言談音量, 切勿大聲喧嘩 二 為維護本區之環境清潔, 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入內 三 使用者當日離開, 個人物品必須帶走, 不帶走者本區有權進行清理 四 因屬共同開放空間, 開放時間內, 請勿將門關閉或反鎖 五 本區電腦設備定期更新與還原處理, 不保留電腦內存資料, 故請使用者務必將自己的檔案隨身存檔 六 若使用者有列印資料之需要, 本中心圖書室備有印表機, 請於圖書室人員值班時間連線列印, 相關規定請洽值班人員 七 使用者請於離開時隨手關閉電源, 包含電腦 電燈和冷氣開關, 並請將物品位置歸回原處, 帶走自己的垃圾 教育研究所 ( 師資培育中心 ) 交誼室使用規則 一 本交誼室提供本所 ( 中心 ) 師生討論 交誼使用, 開放時間為上班時間 二 本交誼室內之設備用品, 未經辦公室同意, 勿隨意移出 ( 桌椅設備使用後請復歸原位 ) 使用完畢請確實清理, 維持交誼室整潔 三 為維持交誼室內之地板清潔與空氣清新, 請勿用餐, 水及無糖飲料除外 若有潑灑到地板之情況, 應立即自行清潔 四 若在室內播放音樂或使用影音設備, 請將門窗關閉, 調整音量勿影響室外活動 47

49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教育實習實施辦法 (105 版 ) ( 本辦法須依教育部相關法規進行修改, 俟教育部相關法規明確公布後, 本中心將據以修正, 相關規定悉依教育部規定配合辦理 ) 壹 總則 48 附錄十 93 年 3 月 2 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 93 年 4 月 27 日第 125 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 年 6 月 15 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 103 年 3 月 21 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 103 年 4 月 15 日第 148 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103 年 10 月 17 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11 月 25 日第 149 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105 年 5 月 27 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11 月 15 日第 154 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東海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師資培育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為加強對實習生之輔 導, 增進其理論與實務的聯結, 提升教育專業知能與專業精神, 培育優良師資, 特 依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教育部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 則 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名詞界定如下 : 一 教育實習機構 : 係指經遴選供教育實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幼稚園 特殊教 育學校 ( 班 ) 二 實習指導教師 : 係指本校教師受聘指導實習生者 三 實習輔導教師 : 係指教育實習機構教師, 由教育實習機構向本校推薦, 輔導實 習生者, 包括主要輔導教師 校長及主任等 四 師資生與實習生 : 尚在本校修習師資培育課程者, 稱為師資生 ; 經核定前往教 育實習機構實習者, 稱實習生 五 教育實習課程 : 係指師資培育法第八條及其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半 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第三條本中心教育實習課程內涵包括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 其 目標如下 : 一 驗證教育學理, 熟練專業知能 二 培養教育行政能力, 充實行政工作經驗 三 體認教師責任, 培養教師風範 四 瞭解教育對象, 啟發研究志趣 第四條本中心設教育實習審議委員會,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貳 實習生之資格審查與實習安置 第五條本校學生經教育部核定列為師資培育名額者, 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應符

50 合以下規定, 並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 : 一 1. 依大學法規定, 取得大學畢業資格, 並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且非第二目之在校生, 或 2. 取得學士學位之碩 博士班在校生, 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 博士畢業應修學分 ( 本校碩 博士學位論文依各系所規定 ( 認定 ) 為必修零學分者, 不列入畢業應修學分 ), 或 3. 大學畢業後, 依師資培育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二 欲以英語科為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之領域 群科者, 聽說讀寫四分項能力成績均應應通過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之檢定 三 完成教育相關志工服務至少 32 小時 如有特殊狀況應經本中心會議審查通過後方可參加教育實習課程 第六條實習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 以上學期辦理為原則, 以每年八月起至翌年一月止 但實習生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經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核准者, 得不受前述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及實習起訖年月之限制 第七條實習生欲於上學期實習者, 應於實習前一年之十一月前申請 ; 欲於下學期實習者, 應於實習前一年之三月前申請 其申請方式如下 : 一 應屆畢 ( 結 ) 業師資生 : 向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 二 非應屆畢 ( 結 ) 業生 : 繳交原師資培育之大學出具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之證明, 向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 本校師資生至他校, 或他校師資生至本校申請教育實習課程, 須為開設有相同師資科之師資培育大學, 且須經原師資培育大學審核確定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相關事項後, 方得至他校或本校參加教育實習課程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 欲參加本中心教育實習者, 須檢附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已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及其他各項證明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後, 始得參加教育實習安置 第八條未於期限內提出教育實習申請者, 僅可就教育實習機構 ( 實習學校 ) 所提供之餘額中選擇實習學校, 並須參加本中心義務服務 40 小時 第九條申請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程, 應於本中心公告時程內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其收費標準比照本校當學期教育學程學分費收費標準 中途中止實習者, 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第十條本校師資生依大學法及本校學則之規定取得畢業資格者, 得不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先行畢業 前項選擇先行畢業, 已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但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 應在 3 年內於本中心規定期限內, 向本中心提出參加教育實習課程之申 49

51 請, 經中心會議通過後, 方可參加教育實習安置, 逾期則不再受理 並該生只可選 擇本中心當年度所餘下之實習缺額安排實習學校 前項如因兵役役期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者, 其年限得外加, 並須於畢業當年度向本中 心申請延後實習 第一項選擇先行畢業而未修畢教育專業課程者, 如辦理學籍轉移完成者, 得於升入 本校修習碩士 博士學位時, 繼續修習教育學程 第十一條本中心辦理教育實習課程以每學年上學期為主, 其申請及實習機構安置作業時程, 依本中心公告為主 實習生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期間, 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 申請延期徵集入營 實習生中途因故停止教育實習, 應儘速通知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 縣 ) 市政府役政單位 前項因特殊原因中止教育實習者, 如欲再次提出教育實習申請, 應在 3 年內於本中心規定期限內, 向本中心提出參加教育實習課程之申請, 經本中心會議審核通過, 始得進行實習安置程序 第十二條所欲前往之實習學校如訂有面談或面試程序者, 為公平起見, 應由將該實習學校填選為第一志願之師資生前往面談, 其餘師資生不得私下自行前往進行面談程序 教育實習安置以本中心公告為準, 並由本中心統籌安排, 師資生不得自覓非本中心之實習簽約合作學校進行教育實習課程 師資生因特殊原因欲前往非本中心當年度開放申請安置之學校進行教育實習, 應先自行覓妥三位擬實習生共同申請至同一學校實習, 並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後始得進行實習安置程序 師資生如因特殊因素或其他重大事件得向本中心提出跨區實習之申請 : 一 跨區實習係指前往本中心實習簽約合作學校以外之實習機構進行教育實習 二 師資生需事先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經中心會議同意者方可跨區實習 三 跨區實習者須自覓師資培育機構安置及輔導該生之教育實習課程 當年度教育實習課程申請以一次為限 填寫 教育實習志願表 後因特殊原因須放棄當年度教育實習申請者, 須至本中心填寫 暫緩教育實習申請書 已確定實習學校者, 亦須備妥 放棄教育實習申請書 向實習學校說明, 並副知本中心 師資生若在申請教育實習時 ( 或申請前 3 年內 ) 已在該校任職 ( 含專兼任教職員 ), 不得申請至原服務學校進行教育實習課程 師資生若在申請教育實習時 ( 或申請前 3 年內 ) 已在該校任職 ( 含專兼任教職員 ), 不得申請至原服務學校進行教育實習課程 參 實習輔導機構與人員 第十三條實習生之教育實習事項及比率如下 : 一 教學實習 : 佔百分之四十五 二 導師 ( 級務 ) 實習 : 佔百分之三十 三 行政實習 : 佔百分之十五 四 研習活動 : 佔百分之十 實習期間以教學實習及導師 ( 級務 ) 實習為主,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第十四條本中心教育實習輔導方式如下 : 50

52 一 到校輔導 : 由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指導, 並與教育實習機構首長 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生訪談 二 研習活動 : 由本中心辦理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 並以每個月一次為原則 三 通訊輔導 : 由本中心編輯教育實習輔導刊物, 寄發實習生參閱 四 諮詢輔導 : 由本中心設置專線電話 網路等, 提供教育實習諮詢服務 五 成果分享 : 由本中心辦理實習生教育實習成果發表及心得分享活動 第十五條實習指導教師由本校遴選, 以有能力 有意願指導實習生為原則 實習指導教師具有在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 幼稚園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或其他教育機構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或臨床教學經驗者, 得優先遴選 第十六條本校實習指導教師職責如下 : 一 指導實習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二 溝通協調實習生與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間之意見 三 對每位實習生進行到校輔導至少一次 四 觀察實習生教學實習, 並給予回饋意見 五 主持或參與實習生返校座談 六 評閱實習生之作業及報告, 並加以輔導 七 評閱實習生之教育實習檔案 八 評定實習生之實習成績 九 其他有關實習生之輔導事項 第十七條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實習之鐘點費, 每週以每輔導六位實習生為一小時計, 最多以三小時計, 其鐘點酌計為實習指導教師原授課鐘點 實習指導教師並得酌情報支實習輔導差旅費 第十八條本校簽約教育實習機構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 一 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小組, 擬訂教育實習輔導計畫, 推動相關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二 遴選合格優秀之專任教師擔任實習輔導教師 三 配合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共同輔導實習生從事教學實習 級務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等實習項目 四 與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共同對實習生進行評量 五 其他有關實習生輔導事項 第十九條本校教育實習機構由主管機關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公告之適宜辦理教育實習及願意提供實習機會之機構名單中進行遴選, 遴選原則如下 : 一 地理位置便於本中心到校輔導者 二 行政組織健全 合格師資充足及軟硬體設施齊備, 足以提供充分教育實習環境者 51

53 三 曾獲主管機關校務評鑑評定優良或通過基礎評鑑者 四 經師資培育之大學主動推薦者 五 近三年無重大違規事件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第二十條教育實習機構擔任實習輔導教師者, 應具有合格教師資格 但新增類科或稀少性類科無足夠合格師資可供遴選者, 不在此限 每位實習輔導教師以輔導一位實習生為原則, 並得視需要實施團體輔導 實習輔導教師由教育實習機構遴選, 薦送本校據以頒贈實習輔導教師聘函或感謝狀 ; 其應具備下列條件 : 一 有能力輔導實習生者 二 有意願輔導實習生者 三 具有教學三年以上經驗及服務熱忱之專任合格教師 但有特殊情形, 經教育實習機構主動推薦, 並經本校同意者, 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之實習輔導教師職責如下 : 一 輔導實習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二 輔導實習生從事教學實習及導師 ( 級務 ) 實習 三 協調提供實習生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四 輔導實習生心理調適問題 五 評閱實習生之作業或報告 六 評量實習生之教學演示及綜合表現成績 七 對實習生有關之其他協助及輔導 八 參與主管機關及本校辦理之相關活動 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之校長及主任, 負責行政實習與研習活動之安排與輔導, 以及其他有關實習生輔導事項 肆 實習生的職責與權利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實習生應於教育實習開始前, 與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指導教師研商後, 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 實習生基本資料 教育實習機構概況與實習目標 二 實習活動方式 ( 包括教學實習 導師實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 與預定進度 三 評量事宜 前項實習計畫經實習指導教師認可後, 由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建檔列管, 以作為實習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實習生之教學, 開學後前三週以見習為主, 第四週起實習生每週教學實習時間以不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為原則,( 本條即將修正, 刪除 學期上課期間行政實習每天以不超過一小時或每週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52

54 字樣 ) 教學實習內容應涵蓋主修之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長 實習生應全時參與本校與教育實習機構規劃之教學實習 導師實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實習生應於教育實習期間繳交本中心規定之教育實習作業或報告, 並於期末整理成個人實習檔案, 繳交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評閱 第二十五條實習生於教育實習期間表現良好者, 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得給予獎狀 第二十六條實習生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應有正式教師在場指導 實習生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 一 單獨擔任交通導護 二 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三 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 四 代理導師及行政職務 五 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六 以補救教學之名義進行兼 ( 代 ) 課之行為 實習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 兼差, 應於教育實習計畫敘明, 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並取得本中心同意 第二十七條實習生於教育實習期間應參加本校學生平安保險 已辦理其他保險拒絕加保者, 請實習生簽署切結書, 同時以書面通知實習生家屬 第二十八條實習生請假由教育實習機構核定之 實習生協助教育實習機構於夜間及假日辦理活動, 教育實習機構應核實給予補休假 實習生應參加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安排之座談或研習 ; 參加座談或研習者給予公假 第二十九條實習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 未請假者, 雙倍計算 請假超過四十個上班日者, 應終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 實習生半年實習期間請假日數如下 : 事假 : 三個上班日病假 : 七個上班日, 連續二日 ( 含 ) 以上之病假應檢附醫生證明 婚假 : 十個上班日產假 : 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 依不同情形給假流產假 : 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 依不同情形給假 喪假 : 比照正式教師, 依不同情形給假 請產假 ( 包括產前假 分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 累計超過四十日, 或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等活動請假累計超過十日者, 應依超過請假日數補足教育實習, 至 53

55 多不超過三十日 ; 超過者, 本中心得命其終止教育實習 教育實習機構應通知本校實習生請假情形, 以據以辦理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追蹤輔導 第三十條實習生全勤者, 其實習評量成績酌以加分 其事假與病假合計日數超過十個上班日者, 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八十分 ; 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個上班日者, 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七十分 第三十一條因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 重大疾病或事故停止教育實習之實習生, 得重新申請教育實習, 並繳納教育實習輔導費 但在原教育實習機構重新實習者, 以一次為限 前項因重大疾病或事故停止教育實習之實習生, 重新申請教育實習時, 本校應審慎輔導並評估其教育實習機構環境, 必要時召開教育實習審議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實習生有下列情形者得中止其教育實習課程 : 一 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 逾期未報到且未能提出正當理由者 二 實習期間未按規定從事教育實習 有損教育實習機構校譽或其他不適任情事等, 經教育實習機構檢具事實函文本校研議後, 中止其教育實習 三 實習生非因 重大疾病或事故 無故或以其他私人原因自行停止教育實習者, 由教育實習機構通知本校中止該實習生之教育實習 實習生因有前項情形中止教育實習課程時, 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 伍 實習評量與成績不及格之處理 第三十三條實習生教育實習成績評量, 由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評定之, 採百分法, 以總成績六十分為及格 本校實習指導教師評量占百分之五十, 教育實習機構評量占百分之五十 實習生教育實習成績評量項目及比率如下 : 一 教學實習 ( 含至少一次教學演示 ) 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五 二 導師 ( 級務 ) 實習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 行政實習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四 研習活動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 成績評量表格由本中心召集教育實習指導教師訂之 實習學生於申請參加教育實習前, 有不適合實習, 或實習期間未按規定從事教育實習課程 實習表現不佳, 經教育實習機構及本中心召開教育實習審議小組會議審議通過者, 得不受理其申請參加教育實習或命其終止教育實習 ; 未輔導改善前, 得不受理申請或回復參加教育實習 第三十四條本校實習指導教師與教育實習機構應分別於十二月或六月以前, 將實習生成績送交師資培育中心 本校實習指導教師與教育實習機構相關人員, 如涉及評量其子女之教育實習成 54

56 績等行為, 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1 款規定,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 : 一 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 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 輔佐人者 四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 鑑定人者 如輔導教育實習單位未發現, 實習生亦應主動告知 陸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附錄十一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志願服務實施辦法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師培中心會議通過 第一條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 以下稱本中心 ) 為培育師資生具備關懷弱勢 服務學習價值觀,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中心所有師資生均應於參加教育實習前, 自覓接受志願服務之非營利機構, 完成至少 32 小時之教育相關志工服務 ; 志工服務之工作內容與時間安排, 由服務機構與志工共同協商之 第三條志工完成服務後應請服務機構填寫服務時數紀錄 ( 不含交通往返時間 ), 或發給服務志工服務時數證明, 並加蓋單位證明章, 由志工繳回本中心完成志願服務時數登記 第四條志工應遵守志願服務相關倫理及服務機構之相關規定 第五條本辦法經師培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 55

57 附錄十二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生各項活動 集會簡表 學程一上 9 月 : 新生始業式 學程一下 5 月 : 板書檢定 5 月 :E 檔案檢定 學程二上 9 月 : 實習安置暨教育專業專門學分預審說明會 11 月 : 教學 PPT 製作檢定 12 月 : 教案設計檢定 學程二下 2 月 : 結業成果暨結業作業說明會 6 月 : 實習行前說明會 6 月 : 結業成果 - 教學演示檢定 說明一 : 各項活動實際辦理情形視當學期公告而定, 依本中心修業規定第 25 條, 凡本中心舉辦之重要集會, 學生均須參加, 無故缺席者, 每缺席一次, 須至本中心進行義務服務 3 小時 說明二 : 師資生於結業前須通過板書檢定 E 檔案檢定 PPT 製作檢定 ( 配合教學多媒體設計與運用 ) 教案設計檢定及教學演示檢定 56

58 附錄十三 各項業務辦理時程及流程圖 申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 教育專業學分抵免 依據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學分抵免辦法 申請分科教材教法學分抵免 本項業務 填寫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申請表 檢附載有抵免科目之成績單 必要時請附授課大綱 備妥資料親送本中心審查 1 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申請表 2 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57

59 申請任教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認定 任教專門課程學分認定 依據東海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領域 / 主修專長教師專門科目學分實施要點辦理, 對象為 : (1) 修讀本校教育學程之研究生, 其大學非自東海畢業者 (2) 轉學至本校之大學部學生, 通過遴選修習本校教育學程者 填寫 東海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師資專門課程學分認定申請書, 並備妥相關資料 : 1 東海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師資專門課程學分認定申請書, 請自行填入已修習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 2 備妥載有所修習之專門課程科目之所有成績單 相關系所審查後送回認定結果至師培中心 1 依尊重專門知識原則, 由本中心發文至相關系所, 由相關系所進行審核及認定 2 系所認定完成後送回本中心, 本中心確認認定結果後, 於師培網站上公告, 請同學領回影本, 並確認應補修之科目與學分數 58

60 106 學年度教育學程班級名單 附錄十四 106A 導師 : 林啟超班代 : 國文科 國文主修專長 (16 人 ) 劉宣妘 /S 羅玉媺 /G 李恩廷 /S 黃麗心 /S 邱念恩 /S 林劭瑜 /S 劉紜昕 /D 江寬玗 /S 蔡懷宗 /S 余彩如 /S 吳紋禎 /S 林怡均 /S 郭芸綺 /S 李昀蓁 /S 黃紫涵 /S 李玗瑾 /S 生物科 生物主修專長 (2 人 ) 廖燭瑄 /S 江家璘 /S 物理科 物理主修專長 (2 人 ) 林彥守 /S 劉原銘 /S 化學 化學主修專長 (1 人 ) 黃家宏 / 計 21 人 59

61 106 學年度教育學程班級名單 106B 導師 : 鄧佳恩班代 : 英文科 英語主修專長 (5 人 ) 王憶茹 /G 邱怡樺 /S 蔡佩玲 /S 張以琳 /S 吳庭瑄 /S 公民與社會科 公民主修專長 (5 人 ) 劉育瑄 /S 何俊儒 /S 呂彥霖 /S 張家綺 /S 王郁雯 /S 歷史科 歷史主修專長 (7 人 ) 曾家麟 /G 張沛晴 /S 周冠廷 /S 陳鈴蓁 /S 陳宜沁 /S 蔡謦亘 /S 廖經修 /S 生命教育 (4 人 ) 林宸羽 /G 陳姵錦 /G 羅佳貞 /G 楊家佶 /G 計 21 人 60

62 106 學年度教育學程班級名單 106C 導師 : 江淑真班代 : 數學科 數學領域 (5 人 ) 林文儀 /G 劉人豪 /G 王珮聿 /S 楊慕華 /G 江彥玲 /G 音樂科 音樂藝術主修專長 (5 人 ) 黃雅桾 /G 李沅埕 /G 沈書宇 /G 劉子瑄 /S 蔡家齊 /G 美術科 視覺藝術主修專長 (7 人 ) 王信瑜 /G 陳佳均 /S 吳佩珊 /G 王雅惠 /G 陳雅玲 /G 廖品筑 /S 吳羽柔 /G 其他科 (2 人 ) 李倚萱 /S 洪宜婷 /G 計 19 人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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