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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管理篇 目錄 壹 所得稅一 99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 一 ) 申報方法 ( 二 ) 一般基礎 ( 三 ) 稅額試算二 外僑申報 ( 一 ) 雙重國籍者 ( 二 ) 外僑與台灣人 ( 三 ) 外派大陸者三 最低稅負 ( 一 ) 申報條件 ( 二 ) 計算方式 ( 三 ) 稅基基礎四 海外所得課稅 ( 一 ) 如何申報 ( 二 ) 可能稽查方式 ( 三 ) 海外所得課稅與投資策略之關聯 ( 四 ) 對雙重國籍之衝擊 ( 五 ) 稅務管理及準備事項五 節稅小技巧六 常見問題七 違章處罰貳 奢侈稅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 一 奢侈稅內容概述二 非自用不動產部分 - 特種銷售稅 2
三 高額消費貨物部分 - 特種銷售稅 四 高額消費勞務部分 - 特種銷售稅 五 奢侈稅相關因應措施 3
99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之基本架構 雙重國籍外僑外派人員 P.37 外僑申報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得額 - ( 減 ) 免稅額 - ( 減 ) 扣除額 所得淨 = ( 等於 ) 額 ( 乘 ) 稅率 % 累進 - 差 ( 減 ) 額 = 應納稅額 P.11 一般基礎稅額試算 申報納稅 P.5 申報方法 最低稅負 海外所得課稅 節稅小技巧 常見問題 違章處罰 P.40 P.47 P.56 P.64 P.68 4
壹 所得稅一 99 年與 98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變動彙整 99 年度綜所稅的申報期間自 100 年 5 月 1 日到 5 月 31 日止, 茲將 99 與 98 年度所得稅申報重要不同之事項向讀者說明 : 海外所得自 99 年度起開始計入 基本所得額, 課徵基本稅額 ( 最低稅負 ); 國稅局實施稅額試算服務 ; 納稅義務人只要 98 年度綜所稅申報之內容符合一定條件 ( 詳下表 ), 國稅局將會主動計算 99 年度綜所稅, 並於 100 年 4 月 25 日前以掛號寄發試算稅額通知書及相關表單 項目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 98 年度申報情形均為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 ( 但執行業務所得僅含稿費及一般經紀人 ) 納稅義務人 配偶及符合規定之直系尊親屬及子女均有國民身分證 ID 且與戶籍資料相符採標準扣除額且未列報財產交易損失 未列報投資抵減稅額 重購自用住宅及大陸地區來源抵減稅額所得可扣抵稅額 1. 免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其他 2. 非屬夫妻分居申報納稅義務人若地址有變動或因個人因素, 不想採用試算服務而打算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則需於 100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期間, 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tax.nat.gov.tw 或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 5
99 年起綜合所得稅率前三級級距稅率各降 1%; 98 年度 99 年度 綜合所得淨額稅率 累進差額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累進差額 410,000 元以 6% 0 元 500,000 元以下 5% 0 元 下 410,001 元 ~ 13% 28,700 元 500,001 元 ~ 12% 35,000 元 1,090,000 元 1,130,000 元 1,090,001 元 21% 115,900 元 1,130,001 元 ~ 20% 125,400 元 ~2,180,000 2,260,000 元 元 2,180,001 元 30% 312,100 元 2,260,001 元 ~ 30% 351,400 元 ~4,090,000 4,230,000 元 元 4,090,001 元 40% 721,100 元 4,230,001 元以上 40% 774,400 元 以上 國稅局稅額試算服務 納稅義務人只要 98 年度綜所稅申報之內容符合一定條件 ( 詳下表 ), 國稅局將 會主動計算 99 年度綜所稅, 並於 100 年 4 月 25 日前以掛號寄發試算稅額通 知書及相關表單 6
項目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 98 年度申報情形均為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 ( 但執行業務所得僅含稿費及一般經紀人 ) 納稅義務人 配偶及符合規定之直系尊親屬及子女均有國民身分證 ID 且與戶籍資料相符採標準扣除額且未列報財產交易損失 未列報投資抵減稅額 重購自用住宅及大陸地區來抵減稅額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3. 免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其他 4. 非屬夫妻分居申報納稅義務人若地址有變動或因個人因素, 不想採用試算服務而打算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則需於 100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期間, 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tax.nat.gov.tw 或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 納稅義務人於審閱國稅局寄發之試算後, 若同意試算結果, 則只要於申報期 限前 (100 年 5 月 31 日 ), 依下列方式辦理, 即完成申報程序 : 繳稅案件 : 按試算稅額通知書上所載之 應自行繳納稅額 繳納稅款後即完成申報, 至於可選擇之繳稅方式與目前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之繳納方式相同 ( 請詳 P.11) 退稅案件或不繳不退案件 : 1. 線上登錄 : 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tax.nat.gov.tw 登錄 ( 退稅 案件確認退稅方式 ; 不繳不退案件確認申報 ) 7
2. 書面確認 : 填妥國稅局寄發之確認申報書 ( 退稅案件確認退稅方式 ; 不繳不退案件確認申報 ), 親自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國稅局 納稅義務人於審閱國稅局寄發之試算後, 若不同意試算結果或有其他應調整 事項, 則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透過下列 3 項事前準備, 會了解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其實也不是一件很難的事 ( 一 ) 申報方法 自行申報個人綜所稅之步驟 第 1 步 蒐集所得及費用憑證 第 2 步 選擇報稅途徑 第 3 步 稅額試算 第 4 步 選擇繳費 ( 退稅 ) 方式 第 1 步 : 蒐集所得及費用憑證 國民皆有申報所得稅的義務及責任, 但自己在一年間究竟取得多少所得, 很少人能立即回答出正確金額 因此, 常有納稅義務人不小心漏報幾筆所得, 而被國稅局補稅再加罰 透過以下的 4 個方法, 讓你清楚掌握自身所得 : 8
1. 查詢本人 配偶 未成年子女及滿 20 歲子女 ( 於 98 年度列報扶養者 ) 與直系尊親屬 ( 於 97 及 98 年度連續列報扶養者 ) 之所得資料 : 方法 獲取方式 1. 彙整扣繳憑單 ( 註 ) 自二月起扣繳單位會寄發予所得人 2. 親臨國稅局查詢到任一個國稅局或稽徵所申請 : 本人親自持身分證正本申請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應提示代理人身分證正 本 委任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正本或影本 ( 切結 與正本相符 ) 3. 自然人憑證查詢本人親自帶身分證到任一個戶政事務所申請自然 人憑證, 接著從 tax.nat.gov.tw 下載報稅軟體後, 即可查詢 4. 金融憑證本人親自帶身分證及印章到財政部核可的金融機 構申請開戶, 即可擁有 金融憑證, 接著從 tax.nat.gov.tw 下載報稅軟體後, 即可查詢 註 : 個人所得除扣繳所得 ( 例如薪資及銀行利息 ) 有扣繳憑單外, 尚有非扣繳所得 ( 例如財產交易所得 ), 此類所得並無扣繳憑單且於所得資料清單亦不會顯示, 納稅義務人須特別注意, 若有此類所得應自行申報 2. 若本人與配偶欲申請分開提供所得資料或滿 20 歲子女及直系尊親屬欲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所得資料 : 9
100 年申請期間自 3 月 1 日到 3 月 15 日, 以下列 2 種方式申請 : (1) 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 申請 (2) 向稽徵機關申請者, 得以郵寄 傳真 親至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書或寄發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 3. 財政部於 99 年度新增可查詢 7 項扣除額資料 (98 年度只可查詢 3 項 ), 可減少蒐集繳費單據的麻煩, 如實際金額與查詢金額不符, 亦可檢附實際繳費單據或證明正本申報 * 目前可查詢項目 ( 申報時可免附繳費單據 ): (1) 保險費 ; (2) 教育學費 ; (3) 購屋借款利息 ( 利息單據免附, 仍需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等 ); (4) 捐贈 ( 限擬參選人及紅十字會等公益團體 ); (5) 醫藥及生育費 ( 限台大等 73 家公立醫院及新光等 6 家私立醫院 ); (6) 災害損失 ( 限報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書者 ); (7) 身心障礙扣除額 ( 限前一年度已列報 ) * 查詢方式 : (1) 以自然人憑證 電子憑證, 使用報稅軟體透過網際網路下載 (2) 親至國稅局所屬分局 稽徵所查詢 10
第 2 步 : 選擇報稅途徑 1. 人工填寫 : 填寫申報書後郵寄或親自送到國稅局 ; 2. 二維條碼 : 向國稅局索取或上網下載二維條碼報稅程式填寫後, 郵寄或親自送到國稅局 ; 3. 網路報稅 : (1)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內政部自然人憑證 ; (2) 向財政部核可的金融機構申請 網路金融憑證 ; (3) 以去年 12 月底的戶口名簿戶號, 連上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報 第 3 步 : 稅額試算 1.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綜合所得淨額 2.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3. 應納稅額 -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 自行繳納 ( 退 ) 稅額 11
第 4 步 : 選擇繳 ( 退 ) 稅方式 申報方式 人工申報二維條碼申 網路申報 國稅局稅額 繳費方式 報 試算服務 現金 ( 註 1) v v x v 支票 ( 註 2) v v x v 存款帳戶委託取款 v v v v 信用卡 ( 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 ) v v v v ATM v v x v 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轉帳 x x v v 註 1: 請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 向經收稅款公庫或臨時附設於國稅局所屬分局 稽徵所的代收稅款處繳納稅款後, 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 辦理申報 ; 若係依國稅局稅額試算服務來進行申報, 請持國稅局所寄發的繳款書, 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辦理繳納 註 2: 支票日期需為申報期限截止日 (5/31) 前, 且支票正面受款人處填註 限繳稅款, 背面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 電話號碼 ; 如支票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者, 並應背書 ; 備妥支票後連同填妥的繳納稅額繳款書, 同註 1 所列方式辦理 退稅方式存款帳戶退稅退稅憑單 ( 支票 ) 於存款帳戶退稅款欄中填明存款帳戶, 以便退稅國稅局掛號寄出退稅憑單, 納稅義務人再憑此提領退稅款 12
( 二 ) 一般基礎 所得類別 各類所得 說明 1. 營利所得所獲分配之股利 盈餘等 2. 執行業務所得 1) 執行業務者之業務 演技收入等 2) 稿費 版稅 演講收入等 可減除必要費用, 第 2 點 18 萬元以下免稅 3. 薪資薪金 工資 津貼 獎金及各種補助費等 4. 利息金融業或債券利息等 27 萬以下免稅 5. 租賃及權利金 1) 財產出租或出典之所得等 2) 專利權 商標權 著作權及各種特許權利所收取之權利金等 6. 自力耕作 漁 牧 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 林 礦所得 7. 財產交易所得財產及權利因交易所取得之所得 8. 競技 競賽及機會 中獎獎金 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 減除成本或 必要費用之餘額 9. 退職所得 退休金 資遣費 退職金等 10. 其他 不屬 1.~9. 之所得 ex: 職工福利金等 在某些所得項目, 可以用核實檢據或按標準費用率計算需扣除成本 透過這樣的機制, 納稅義務人可選用扣除較多費用的方法, 有效地降低所得額, 以減少稅負 茲摘要說明如下 : 13
縣市房屋或土地課稅標準 ( 評定現值 %) 台pwc.com/tw 1. 執行業務所得 : 實際發生和執行業務有關的費用只要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 都能從所得額中減除 無法舉證者, 可依核定收入按財政部當年度公布之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 99 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 節錄 ) 律師 30% 經紀人 20-26% 2. 租賃所得 : 高雄市 準用直轄市之縣 ( 新北市 ) 其他縣市 著作人 30% ( 扣除免稅額後 ) 表演人 45% 西醫師 全民健保收入 : 每點 0.78 元 掛號費收入 :78% 非全民健保收入 : 1. 醫療費不含藥費收入 :20% 2. 醫療費含藥費收入 : 內科 :40% 外科 :45% 駐診收入與駐診機構拆帳 :20% 99 年度一般土地租金收入標準 住家用房屋 19 北一樓臨馬路 52 市非住家用一樓臨巷道 30 房屋其他 28 住家用房屋 17 非住家用房屋 住家用房屋 非住家用房屋 14 依高雄地區租金標準核定 市 18 鄉 15 實際調查核定 住家用房屋 14 非住家用房屋 實際調查核定 所有地區土地 5( 土地申報地價 )
3. 財產交易所得 : (1) 出售房屋 99 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台北市 新北市 高雄市 縣轄市 省轄市 鄉鎮 37% 21% 20% 10% 13% 8% (2) 古董或藝術品拍賣 納稅義務人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拍賣古董或藝術品之所得亦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的一種, 應於拍賣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課稅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 能提示證明文件 財產交易所得 = 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 原始取得之成本 + 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該資產而支付之費用 ) 未能提示證明文件 依照當年度所公佈之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 ( 零售業 ) 計算課稅所得 ; 例如 :99 年拍賣出售古玩書畫, 成交價為 $200,000, 同業利潤標準 ( 古玩 書畫 ) 之淨利率 15% 財產交易所得 = $30,000($200,000 15%) 不願透露姓名之出售人, 可由所得稅申報代理人依規定扣繳率扣繳, 但出售人仍應將該所得, 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3) 匯率價差 匯差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的一種, 納稅義務人需於所得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例如 : 買賣各國貨幣 申購及贖回海外基金所產生之匯差 15
(4) 黃金買賣 個人透過黃金存摺進行黃金之買賣, 出售時需按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 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4. 退職所得 : 個人所領取之退休金 資遣費 退職金 離職金 終身俸或非保險給付之養老金, 均屬於退職所得, 課稅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 16
領取方式 計算方式 一次領取 領取金額 <$169,000 年資 免稅 $169,000 年資 < 領取金額 <$339,000 年資 超過 ($169,000 年資 ) 之半數為所得額 領取金額 >$339,000 年資 超過 ($169,000 年資 ) 之半數 + 超過 ($339,000 年資 ) 之全數 = 所得額 年資未滿六個月以半年計, 滿六個月計一年 分期領取 兼一次及分期領取 全年領取總額 -$733,000= 所得額 可減除之金額依一次及分期領取之比例計算 舉例 : 吳先生及吳太太分別在甲公司工作了 25 年及 18 年, 皆決定於 99 年退休, 吳先生選擇一次領取他的退休金 $9,100,000, 吳太太則決定要分期領取, 一年領 $800,000 * 99 年之退職所得 : 吳先生 ($339,000-$169,000) 25 0.5 +($9,100,000-$339,000 25) =$2,750,000 吳先生 99 年之退職所得 吳太太 $800,000- $733,000=$67,000 吳太太 99 年之退職所得 17
5. 大陸地區所得 納稅義務人如果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該要連同台灣地區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若在大陸地區有完稅證明文件, 那麼已經繳納的稅可以有條件的扣抵 須注意的是, 證明文件需為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 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6. 其他所得 舉凡所得稅法無法歸類的所得一併歸類於其他所得, 並以該收入減去支付的成本及必要費用 ( 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 ) 的餘額為所得額, 例如 : 違約金收入等 7. 依 98 年 4 月 22 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 個人取得下列所得, 自 99 年起採 10% 扣繳稅率分離課稅, 不需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1) 短期票券 ; (2)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 受益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 ; (3) 向證券商或銀行買賣結構型商品之交易所得 18
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可利用申報扶養親屬人數的方式扣除免稅額, 但申報扶養親屬是有限制的, 需要符合規定並檢附證明文件, 供國稅局查驗, 才可申報扣除 說明如下 : 1. 每個人的免稅額 本人 配偶暨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得扣除 $82,000; 若本人 配偶暨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 70 歲時, 每人得扣除 $123,000 2. 確實受本人扶養之下列 4 種人, 可列報為扶養親屬 : 與本人及配偶的關係 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直系尊親屬 其他親屬或家屬 條件 未滿 20 歲 滿 20 歲而在校就學或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 ( 註 ) 年滿 60 歲 未滿 60 歲而無謀生能力 未滿 20 歲 滿 60 歲無謀生能力 ( 註 ) 註 : 受扶養者的父或母如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 幼稚園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 不得列報減除 19
3.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 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 條件證明文件在校就學當年度學費收據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影本 ( 註 ) 身心障礙醫師證明或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無謀生能力 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 ; 身體傷殘 精神障礙 智能不足 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 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 未滿六十歲直系尊親屬, 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應檢附職業證明文件 其他親屬或家屬 同一戶籍 :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 未滿 20 歲受扶養者之父母親的在職證明 不同戶籍 : 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 ; 其他適當證明 註 : 正式學籍, 含日夜間部 空大及國外留學及軍校, 但不含暑修 補習班 4. 扶養大陸親屬 : 申報扶養大陸地區親屬, 其條件與列報扶養台灣地區親屬大致相同, 惟需注意部份證明文件需經海基會驗證, 申請手續較為繁複 應提供證明文件彙總如下表 : 20
與本人關係證明文件 ( 註 1) 配偶 ( 註 2) 1. 居民身分證影本 ; 2. 親屬關係證明 ( 註明姓名 性別 籍貫 職業 出生日 住址 居民身分證編號 子女 ( 註 3) 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 核發日期 ); 3. 在學證明 ( 註明學生姓名 出生年月日 住址 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 ); 父母 4. 身心傷殘或無謀生能力證明 ( 註明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別 殘障狀況 殘障 / 診療兄弟姐妹期間及證明日期等 ) 註 1: 證明文件需由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 經海基會驗證, 且每年申報時, 需重新申請驗證 註 2: 符合條件者始可申報 (1) 政府遷台前在大陸之原配, 且該原配未再婚嫁者 (2) 開放大陸觀光探親後, 在大陸以公開程序婚嫁之配偶 ( 即使該配偶不住台灣, 亦可 ) 註 3: 包括婚生及非婚生子女 舉例來說, 阿正在大陸經商時認識廣東姑娘小平, 相戀三年後, 兩人於 99 年度在深圳步入禮堂 阿正可以拿結婚證書至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 副本會另由大陸公證處轉寄往台灣海基會 ( 郵寄時間一個月左右 ) 在海基會驗證完後, 阿正就能據此公證文件和小平的居民身分證影本申報免稅額了 21
扣除額 扣除額是免稅額以外, 另一個可以降低綜合所得稅的扣除項目 扣除額包含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 ; 其中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 可自由選擇金額較高者申報 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A) = + 列舉扣除額 (B) 特別扣除額 註 :(A) 與 (B) 選擇金額較高者 1. 標準扣除額 : ( 一 ) 單身 :$76,000 ( 二 ) 有配偶者 :$152,000 2. 列舉扣除額 : 99 年度有支出下列各項費用時, 比較其總額與標準扣除額, 選擇金 額較高者申報, 以下就證明文件 適用範圍及注意事項作說明 : 項目 金額上限 證明文件 人身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 $24,000/ 人 保費收據正本或相關證明 全民健康保險費 保費收據正本或相關證明 醫藥及生育費 核實認列, 無上限 填具抬頭之單據正本或相關證明 災害損失 國稅局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 購屋借款利息 ( 註 1) $300,000/ 戶 利息單據正本 房屋租金支出 ( 註 1) $120,000/ 戶 22 租賃契約及付款證明影本 ; 戶籍登記證明, 或檢具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項目金額上限證明文件 捐 贈 對政府 國防 勞軍 古蹟之捐贈 一般捐贈 ( 註 2) 核實認列, 無上限 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 現金捐贈 : 收據正本 實物捐贈 : 受贈單位開立的收據正本, 要載明捐贈人姓名 標的及移轉日期 註 1: 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只能擇一列舉註 2: 對符合規定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構團體之捐贈 列舉扣除額人身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 購屋借款利息 房屋租金支出 適用範圍及注意事項 本人 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 被保險人和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 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不得扣除 每戶以 1 屋為限 該房屋為本人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並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貸款對象限金融機構 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 支付之利息應先扣除儲蓄扣除額後, 以餘額申報扣除 本人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 ; 自住且無出租或供執行業務用 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23
以下就各類捐贈列舉扣除額之認列方式作說明 : A. 實物捐贈項目 土地 上市 上櫃及興櫃股票 未上市櫃股票 納 ( 靈 ) 骨塔 課桌椅 古董字畫 綠化工程 債權 認列金額 提供取得成本 : 核實認列 未提供取得成本 : 按土地公告現值 16% 土地是受贈或繼承取得者 : 按土地公告現值 16% 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者, 得經稽徵機關專案核定 上市 上櫃 : 按收盤價 興櫃 : 按日加權平均成交價 受贈單位出售年度認列其出售價金 須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存放設施 提供取得成本 : 核實認列 未提供取得成本 : 由稽徵機關認定 註明捐贈品來源, 包括來源廠商 價格或日期等, 並以發票為憑證 不得扣除 B. 捐贈學校 : 捐贈方式學校認列金額公立學校核實認列 無上限直接捐贈私立學校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 透過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 捐款 指定受贈學校 不指定受贈學校 綜合所得總額 50% 為限 核實認列 無上限 24
C. 政治獻金捐贈 : 注意事項及說明 備註 捐贈期間 須於政治獻金法所規定之期間內, 並於監察院許可之日後方得申報列舉扣除 99 年可列舉捐贈包括五都選舉, 在下列期間捐贈, 始得列舉 : * 市長 :99.4.25~99.11.26 * 市議員 :99.4.25~99.11.26 * 里長 :99.8.25~99.11.26 捐贈上限 包括對政黨 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可列舉扣除之政黨捐贈包括 (99 年及 98 年未辦理立委選舉, 故以 97 年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 中國國民黨 民主進步黨 新黨 台灣團結聯盟 無黨籍團結聯盟 個人每年捐贈總額限額 : 同一擬參選人 $100,000 每申報戶對政黨 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扣除額不得超過所得總額 20%, 且總金額不得超過 $200,000 捐贈不予認定之情況 : 對政黨捐贈, 若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平均得票率未達 2% 捐贈收據不符監察院格式 D. 重大天災捐贈 : 個人透過政府捐贈國際間重大天災 事變之救助款項, 可全數列報扣除, 且無金額限制 如發生於今 (100) 年日本海嘯, 若個人透過政府轉捐贈日本政府或當地慈善機構, 於明 (101) 年申報 100 年度所得稅時, 全數可列為扣除額 25
3. 特別扣除額 : 項目 限額 適用範圍 證明文件 薪資所得 $104,000/ 人 本人及其合併申報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 儲蓄投資 $270,000/ 戶 本人 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之金融存款 ; 但不含分離課稅之債券利息 短票利息及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 財產交易損失 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或扣除不足可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買賣契約 ( 私契 ) 影本 身心障礙 $104,000/ 人 本人 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教育學費 $25,000/ 人 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學費, 但空中大學 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繳費收據影本或學生證明文件 註 : 全年實際發生數不超過限額者, 得全數扣除, 超出限額者, 最多扣除上限金額 26
( 三 ) 稅額試算 99 年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稅率 課稅級距 累進差額 5% 0-500,000 0 12% 500,001-1,130,000 35,000 20% 1,130,001-2,260,000 125,400 30% 2,260,001-4,230,000 351,400 40% 4,230,000 以上 774,400 1. 大陸地區所得 (1) 案例說明 單身的 Louis 是個忙碌的工程師, 常因工作需要而往返台灣及大陸,99 年因工作需要於 10 月份前往上海作技術支援,99 年在台灣的薪資 NT$820,000, 大陸地區的薪資 RMB$45,000, 並在大陸已繳了 RMB$4,500 的稅, 銀行存款利息 NT$60,000 有感於工作時間過度冗長,Louis 為自己每年投入 NT$55,000 於保險費用, 平時與朋友同住, 二人平均分擔每個月 NT$45,000 的房租, Louis99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99 年新台幣與人民幣折算率為 4.6499:1) 27
大陸所得台灣所得所得總額 加計大陸所得 28 台灣來源所得 $ 209,245 880,000 $ 880,000 1,089,245 880,000 減 : 免稅額 (82,000) (82,000) 列舉扣除額保險費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儲蓄特別扣除 (24,000) (120,000) (104,000) (60,000) (24,000) (120,000) (104,000) (60,000) 綜合所得淨額 699,245 490,000 乘 : 稅率 12% 5% 減 : 累進差額 (35,000) 0 應納稅額 (A) 48,909 (B) 24,500 減 : 大陸已繳納稅額 0,924 應自行繳納稅額 $ 27,985 2. 夫妻 (1) 結婚後, 夫妻應合併申報所得稅, 但可選擇兩種不 同的稅 額計算方式, 合併計算及分開計算 : A. 夫妻合併申報 合併計算 B. 夫妻合併申報 分開計算 選 C 與 D 較小者 : C=(A)-(B) D= 在大陸已繳納稅額 (A) 以夫為納稅義務人, 將妻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B) 以妻為納稅義務人, 將夫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分開計算 納稅義務人 夫妻所得總額 ( 扣除配偶之薪資所得 ) 減 : ( 全部免稅額 ) ( 扣除配偶之免稅額 ) ( 夫妻合併扣除額 ) ( 標準或列舉取高者 ) ( 夫妻合併特別扣除額 ) ( 扣除配偶之薪資特別扣除額 ) 配偶 薪資所得 ( 配偶個人免稅額 ) ( 配偶個人薪資特別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淨額 乘 : 一般稅率 % 一般稅率 % 減 : ( 累進差額 )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 (2) 新婚 離婚 分居或年度中死亡之報稅方式 應納稅總額 結婚當年度 自由選擇 合併申報 分開申報 29
對於去年度才結婚的新婚族來說, 結婚當年度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 一般來說, 分開申報通常比合併申報划算 除非夫妻中一方有較多扶養人可一併申報, 夫妻合併申報可能會比較划算 婚姻年度認定以戶政機關登記的日期為主, 如果是 98 年結婚, 直到 99 年才登記, 那麼申報 98 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便可採分開申報, 申報 99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 依然可彈性選擇申報方式 離婚當年度 自由選擇 合併申報 分開申報 新婚夫妻結婚當年度可彈性選擇報稅方式的優惠, 對離婚夫妻也一樣適用 只要是在報稅年度的任何一天完成離婚登記, 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便可自由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 離婚時如有小孩, 在稅務之考量下, 以所得較高者申報扶養的節稅效果較大 較須注意的是, 離婚之後所支付之贍養費, 不論是依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者, 皆屬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他方之財產, 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分居 合併申報 分開申報 依所得稅法規定, 夫妻皆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目前僅在夫妻結婚或離婚當年度可自由選擇合併申報或分開各自獨立申報 當夫妻分居且無法協議將彼此之所得合併申報或無法取得對方所得資料時, 應於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 並註明 已分居, 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30
經稽徵機關歸戶合併計算分居夫妻所得核定有應補稅額, 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分別發單 自 98 年 9 月 14 日起, 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已變更 原規定稅額分攤方式係按個人所得稅額占夫妻所得總額的比例計算 ; 新規定係按夫妻各自採單身身分申報之應納稅額比例計算分攤 年度中死亡 合併申報 夫妻之一方於年度中死亡, 應以配偶為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合併申報所得稅, 其免稅額及扣除額可全額扣除 若死亡者單身, 且死亡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高於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時, 應以死亡者為納稅義務人, 由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於死亡之日起 3 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 其免稅額及扣除額之減除, 則依該年度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3) 案例說明阿太及小荳於 99 年 2 月 14 日步入禮堂, 阿太 99 年薪資所得 NTD$1,000,000, 小荳薪資所得則為 NTD$390,000, 兩人合計利息所得 NTD$5,000( 阿太 NT$2,000; 小荳 NT$3,000) 及營利所得 NTD$25,000( 阿太 NT$18,000; 小荳 NT$7,000), 阿太及小荳在申報 99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 應如何申報最為省稅? 31
分開申報 - 阿太 所得總額 $ 1,020,000 減 : 免稅額 (82,000) 標準扣除額 (76,000) 特別扣除額薪資扣除儲蓄扣除 (104,000) (2,000) 綜合所得淨額 756,000 乘 : 稅率 12% 減 : 累進差額 (35,000) 應納稅額 $ 55,720 32
分開申報 - 小荳 所得總額 $ 400,000 減 : 免稅額 (82,000) 標準扣除額 (76,000) 特別扣除額薪資扣除儲蓄扣除 (104,000) (3,000) 綜合所得淨額 135,000 乘 : 稅率 5% 減 : 累進差額 0 應納稅額 $ 6,750 33
合併計算 所得總額 $ 1,420,000 減 : 免稅額 (164,000) 標準扣除額 (152,000) 特別扣除額薪資扣除儲蓄扣除 (208,000) (5,000) 綜合所得淨額 891,000 乘 : 稅率 12% 減 : 累進差額 (35,000) 應納稅額 $ 71,920 34
分開計算以阿太為納稅義務人 夫 妻 所得總額 $ 1,030,000 $ 390,000 減 : 免稅額 (82,000) (82,000) 標準扣除額 (164,000) 特別扣除額薪資扣除儲蓄扣除 (104,000) (5,000) (104,000) 綜合所得淨額 675,000 204,000 乘 : 稅率 12% 5% 減 : 累進差額 (35,000) 0 應納稅額 46,000 10,200 應納稅總額 $56,200 35
分開計算以小荳為納稅義務人 妻 所得總額 $ 420,000 $ 1,000,000 減 : 免稅額 (82,000) (82,000) 標準扣除額 (164,000) 特別扣除額薪資扣除儲蓄扣除 (104,000) (5,000) 夫 (104,000) 綜合所得淨額 65,000 814,000 乘 : 稅率 5% 12% 減 : 累進差額 0 (35,000) 應納稅額 3,250 62,680 應納稅總額 $ 65,930 結論 : 阿太及小荳在 100 年申報 99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由上列五種稅額計算方式可知, 以阿太為納稅義務人並將小荳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對阿太及小荳是最好的報稅方式 36
二 外僑申報 ( 一 ) 雙重國籍者 現今社會, 有些民眾同時擁有台灣及另一國家的長期居留權或國籍的身分, 譬如同時持有美國 加拿大或是澳洲 紐西蘭等國之國籍, 則他們是否須在台灣申報所得稅? 若是需要申報, 則應用外國人身分申報? 還是用本國人身分申報? 稅負有無不同? 其實, 雙重國籍者若是在台灣有住所 ( 實務上判斷原則為在台的戶籍登記仍有效 ), 且在台居留, 則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稅負的計算方式與一般國人相同 亦即, 所得稅仍於每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結算申報, 雙重國籍者可以扣除免稅額 扣除額, 適用的稅率也是 5% 到 40% 的累進稅率, 且也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最低稅負制 ) 之適用 反之, 雙重國籍者若是在台灣沒有住所, 只有中華民國國籍, 此時就需計算其在台居留天數, 若在中華民國境內於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累計未達 183 天, 其即為非稅務居民身分, 除了應於每年 5 月 31 日前辦理結算申報外, 若於年度中離開台灣不再返台時, 則應於離開台灣前辦理離境申報, 且其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計算時, 亦無法扣除免稅額 扣除額, 適用的稅率為固定的非累進 ( 例如所得若是薪資類所得, 則稅率為 18 %) 報稅身分稅務居民非稅務居民 在台戶籍有效無效且未達 183 天 免稅額 扣除額可以扣除 稅率 5%~40% 不能扣除 大部分的所得類別的稅率適用 20% ( 薪資類所得為 18%) 37
( 二 ) 外僑與台灣人 外籍人員因在台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 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常住於國內之台灣人與外籍人員結婚, 是 否需合併申報所得稅, 視其外籍配偶在台居住天數之多寡來區分, 茲說 明如下 : 1. 外籍人員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應與其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若同一課稅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內, 外籍人員在台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 即為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居住者 ) 由於常住於國內之台灣人與其外籍配偶皆屬稅法上所謂之居住者, 故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並應將夫妻及受其扶養之親屬於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 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 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 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2. 外籍人員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可選擇與其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 若同一課稅年度內, 外籍人員在台居留合計未滿 183 天者, 即為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非居住者 ) 夫妻二人中一人為居住者, 另一人為非居住者, 則可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 非稅務居民 稅務居民 0 天 182 天 183 天 365 天 (1) 若選擇合併申報, 則以居住者之方式來申報所得稅, 其申報與計稅方式如上所述 38
(2) 如選擇分開申報, 則常住於國內之台灣人, 需以單身方式申報, 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等總計, 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 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屬非居住者之外籍人員, 則依其居住天數, 課稅方式可區分如下 : A. 在台居留不超過 90 天者, 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 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 無庸申報 ; 其中華 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 仍應辦理申報納稅 B. 在台居留合計超過 90 天未滿 183 天者, 其中華民國來源 之扣繳所得, 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 其非屬扣繳範圍之 所得 ( 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 之勞務報酬 ), 需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 三 ) 外派至大陸者在台灣設有戶籍之個人,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凡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在申報所得稅時, 應該連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但在大陸地區已經繳納的稅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抵, 扣抵的數額不可以超過因為加計大陸地區所得, 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申報時, 應檢附大陸地區完稅證明文件, 該 證明文件 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 並且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以後的證件 39
項稅基pwc.com/tw 三 最低稅負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簡稱最低稅負制 ) 自 95 年度開始實施, 實施首年若有短漏報只須補報不予處罰, 惟自 96 年度起即須適用罰則規定, 納稅義務人須特別注意 ( 一 ) 申報條件 下列 3 種人不須申報最低稅負 1 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最低稅負 6 項所得 2 一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 ( 所得淨額 +5 項所得 ) $6,000,000 3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例如在台停留不超過 183 天的 非中華民國國民六申報最低稅負之情況當納稅義務人依下列簡單公式計算出之金額大於 600 萬元時, 就須申報 : 所得淨額 + 六項稅基 $6,000,000 1 特定保險給付 2 未上市櫃 非屬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3 非現金捐贈 4 員工分紅配股, 時價超過面額之部分 ( 註 1) 5 海外所得 (99 年起納入 ) 6 法令新增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 40
註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9 條第 1 規定, 員工分紅配股以面額計算薪資所得, 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 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需納入基本所得 促產條例在 98 年底落日, 所以自 99 年起, 員工分紅配股回歸所得稅法規定按時價課徵所得稅, 免再計入基本所得 99 年唯一要計入最低稅負之員工分紅配股, 就是員工取得股票的可處分日為 98 年 12 月 31 日,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明訂, 以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 因該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為 99 年 1 月 1 日, 故要計入 99 年度基本所得額 ( 二 ) 計算方式 一般稅額 基本稅額 所得總額 所得淨額 減 : ( 免稅額 ) 加 : 六項稅基 ( 扣除額 ) 基本所得額 所得淨額 減 : ($6,000,000) 乘 : 一般稅率 % 乘 : 稅率 20% 減 :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減 : ( 投資抵減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 基本稅額 依稅額高者繳納 41
計算後之結果 : 1. 一般所得稅額大於或等於基本稅額 依一般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 2. 一般所得稅額小於基本稅額 除一般綜合所得稅外, 須繳納二者之差額 ( 三 ) 稅基基礎 : 1. 特定保險給付 應繳 ( 退 ) 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 +(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 可扣抵稅額 - 大陸所得扣抵稅額 過去高資產高所得者常購買保單做為節稅規劃的工具之一, 自 95 年 1 月 1 日後簽訂之保險契約, 所領取的保險給付, 須納入最低稅負, 但並非所有的保險給付, 都要申報 而到底哪些保險要申報 計入的金額多寡, 納稅義務人最好先分辨清楚 以下圖做說明 : (1) 涉及最低稅負制之保險種類 : 42
人壽保險 年金保險 計入同時符合下列 4 條件時, 領取的保險給付, 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 受益人 要保人 在 95 年 1 月 1 日 ( 含 ) 後訂立之保險契約 死亡給付 : 每戶死亡給付超過 $3,000,000 部份 生存給付 : 全數計入 健康保險 傷害保險 不計入取得的保險給付, 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2) 計入之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 : 每一申報戶的死亡保險給付都有 $30,000,000 之免稅額, 所以, 當要保人為父母, 而受益人為子女時, 仍可利用下列方法, 將資產移轉予子女, 並降低最低稅負 : A. 讓成年子女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 以增加 $30,000,000 的免稅額 B. 適當分配受益人領取死亡給付之金額 C. 增加受益人人數 D. 以子女為要保人, 父母利用每年 $2,200,000 贈與免稅額給子女繳納保費, 但該保費要小於 $2,200,000, 否則會被課徵贈與稅 43
舉列 : 老張於 99 年 6 月過世, 遺留妻子 女兒 ( 成年 ) 及兒子 ( 未成年 ), 三人共領取保險死亡給付 $60,000,000, 平均每人分配 $20,000,000 *100 年申報最低稅負時 : 申報戶保險給付課稅金額 妻子及兒子 $40,000,000 $40,000,000-$30,000,000 $10,000,000 女兒 $20,000,000 $30,000,000 免申報 課稅所得額 $10,000,000 * 重新分配保險給付, 妻子及兒子 $30,000,000; 女兒 $30,000,000: 1. 同一人 2.BB 申報戶保險給付課稅金額 妻子及兒子 $30,000,000 $30,000,000 免申報 女兒 $30,000,000 $30,000,000 免申報 課稅所得額 0 結論 : 經適當調整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 可達到降低最低稅負之效益 如上例之課稅所得額由 $10,000,000 降為 0 44
2. 未上市櫃 非屬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以往出售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但自 95 年最低稅負實施後, 出售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並非全然停止課徵所得稅, 因此, 個人應注意是否有下列交易所得產生, 及所得的計算方式 (1) 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 個人出售下列有價證券產生之交易所得, 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A. 未上市 未上櫃及非屬興櫃之公司股票 B.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2)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之計算方式 : 收入 - 原始取得成本 - 必要費用 = 交易所得 收入之認定 : 有實際成交價格 按實際成交價 無實際成交所得 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買賣交割日之公司資產淨值 按轉讓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 45
原始取得成本之認定 ( 摘錄 ): 取得方式 購買 股票股利 現金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 公司承銷 公司設立時採發起或募集 繼承或受贈 員工分紅配股 說明成交價格股票面額發行價格成本為零取得價格發行價格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股票面額 未能提供證明時所得之認定 : 已提供實際成交價格, 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按買賣交割日之公司淨值的按實際成交價 20% 計算所得 75% 計算所得若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上述之所得為高, 以查得之所得計算 必要費用之認定 : 證券交易費及手續費 46
3. 非現金捐贈 非現金捐贈 的型態包括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 納骨塔 未上市股票 藝術品及債權等, 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 可作為列舉扣除額自所得總額中扣除, 但亦需納入基本所得額, 計算基本稅額 4. 海外所得 98 年度 ( 含 ) 以前之海外所得無須計入最低稅負, 惟自 99 年 1 月 1 日以後所產生之海外所得即須納入最低稅負 我們將於下一章節詳細介紹海外所得課稅, 讓各位提早了解及預做準備 5. 法令新增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 四 海外所得課稅 ( 一 ) 如何申報 經財政部公告之各項新增減免所得額及扣除額 1. 申報金額每一申報戶境外所得未達 NT$100 萬者, 不計入基本所得額 ; NT$100 萬以上者, 全數計入 2. 海外已納所得稅扣抵限額 ( 基本稅額 - 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 海外所得 ( 基本所得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47
3. 海外所得繳納最低稅負之流程 海外所得 > $100 萬? 否 無需申報 是綜合所得淨額 + 特定保險給付 + 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 非現金捐贈 + 海外所得 + 員工分紅時價超過面額 > $600 萬? 是基本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 是海外已納稅扣抵限額 < ( 基本稅額減一般所得稅額 ) 否 無需繳納 基本稅額 是 須繳納基本稅額 48
4. 所得項目海外所得係指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 註 1) 以外之所得, 分成下列 10 種所得 : 項目 說明 1. 營利所得 指自被投資事業取得之股利 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 之盈餘 2. 執行業務所得指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 減除業務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 3. 薪資所得薪金 俸給 工資 津貼 歲費 獎金 紅利及各種補助 4. 利息所得指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各種票券 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 5. 租賃及權利金所得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 ( 所得計算詳後說明 ) 及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6. 財產交易所得指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 所得計算詳後說明 ) 7.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以收入減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得 8. 競技 ( 賽 ) 及機會中獎之收入得減其所支付之成本及必要費用獎金或給與 9. 退職所得退休金 資遣費 退職金 離職金 終身俸及養老金 10. 其他所得上述以外所得, 以其收入減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註 1):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49
5. 海外所得計算方式 (1) 有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者 : 所得額 = 實際收入 - 成本及必要費用 海外資產若屬有價證券及境外基金受益憑證, 其成本係指其原始取得成本與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之有價證券收盤價 股票之淨值 受益憑證之淨值比較, 以較高者計算成本 舉例如下 : 海外上市股票 海外基金 原始取得成本 $100 $100 98/12/31 收盤價 120 80 99/5/31 出售 150 150 99 年底海外應課稅所得 $30 (*1) $50 (*2) (*1)$30=$150-$120 (*2)$50=$150-$100 財產交易項目 (2) 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者 : 不動產成交價之 12% 有價證券成交價之 20% 專利技術授權部分取得現金或股份之 70% 其餘財產成交價之 20% 所得額 取得認股權者, 按執行日時價超過認股價差額 70% 50
(3) 若有下列所得, 亦可按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核計所得額 : 交易行為所得額 個人一時貿易盈餘按收入之 94% 減除成本及費用 執行業務出租不動產 所得減除各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租賃所得除各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6.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且不超過該所得為限, 未抵減損失無法於未來年度減除 上述損失及所得以能提出證明且經稅局核定者為限 7. 計算釋例假設一位單身本國稅務居民, 於 99 年產生下列所得及捐贈金額, 試算需繳納之最低稅負 : 薪資所得 :1,100.9 萬 非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1,400 萬 保險死亡給付 :5,000 萬 ( 超過 3,000 萬需計入基本所得額 ) 非現金捐贈 :200 萬 海外所得 :$0 或 1,000 萬 51
項目 一般所得稅 項目 基本稅額 額 海外所得 =0 海外所得 =1,000 萬 薪資所得 $11,009,000 綜合所得淨額 $8,823,000 $8,823,000 合計 11,009,000 加 : 基本所得額 減 : 免稅額 (82,000) 海外所得 0 10,000,000 列舉扣除 (2,000,000) 未上市櫃股票交 14,000,000 14,000,000 額 易所得 薪資特別 (104,000) 保險死亡給付 20,000,000 20,000,000 扣除額 綜合所得淨額 8,823,000 非現金捐贈 2,000,000 2,000,000 乘 : 稅率 40% 基本所得額 44,823,000 54,823,000 減 : 累進差額 (774,400) 減 : 免稅額 (6,000,000) (6,000,000) 乘 : 稅率 20% 20% 一般所得稅額 $2,754,800 基本稅額 7,764,600 9,764,600 補繳稅額 5,009,800 7,009,800 ( 基本稅額 - 一般稅額 ) 減 : 海外所得稅扣抵限額 (*1) 0 (1,523,870) 淨補繳稅額 $5,009,800 $5,485,930 (*1):1,523,870=(9,764,600-2,764,800)*10,000,000 (54,823,000-8,823,0 00) ( 二 ) 可能稽查方式 : 國稅局為了加強查核及擴大稅基, 且為了配合個人海外所得課稅, 逐步完整建立其資料通報系統 52
國稅局可能稽查之管道如下 : 中央銀行結匯資料 透過金融機構結匯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銀行資料 外國公開資訊 國稅局過去稽查之記錄 投審會對外投資核備相關資料 其他 ( 如檢舉等 ) 除了上述經由國內金融機構投資海外者, 尚有許多台商過去多年在海外累積之所得或置產, 其資金也未曾進出台灣, 國稅局目前雖然無法掌握全部資料, 但未來會提升查核海外所得及跨海蒐集資料的能力, 例如透過與他國簽定租稅協定 課稅資料交換等 ( 三 ) 海外所得課稅與投資策略之關聯 1. 純就境內境外所得課稅之稅負負擔而言 : (1) 若同屬應課稅之所得 ( 例如股利 利息等 ), 投資國內所產生之所得, 在兩稅合一稅制下, 最終稅負將達 40%; 惟若投資海外所產生之所得, 雖然要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但每年有 600 萬可扣除, 且稅率只有 20% (2) 若投資屬性為有價證券, 則國內之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 ( 個人投資上市櫃股票等之交易所得須併入最低稅負, 請詳第 4 頁 ), 而投資海外之有價證券反而須納入海外所得課稅 故須視境內或境外資產之配置及投資目標之屬性, 才能達 成最適之租稅成本負擔效果 2. 未來進行投資時, 需慎重考慮投資架構對於個人海外所得課時稅之影響, 擬妥方案, 以減少潛在之稅務風險 僅就未來可能之投資模式分述如下 : 以海外資金進行境外投資 : 53
未來如何證明投資之資金來源是 98 年底前之海外資產或所得乃是否被國稅局徵稅之最重要因素 若未來不能提出證明文件, 可能被認定為海外所得之風險將提高 以台灣資金投資境外 : 考慮以個人直接投資或透過法人機構間接投資, 因涉及跨國之稅務議題, 有不同的思考方向, 宜於投資前諮詢專業人士 以海外資金進行境內投資 : 以個人名義回台投資須舉證資金來源, 並備妥充足文件, 以證明資金為 98 年底前個人之境外資金 99 年後之海外所得且有申報或 未申報 99 年後之海外所得未達申報標準 若無法證明上述 3 類資金, 則有可能被認定為海外所得之風險 以外國公司名義回台投資回台投資可能需揭露外國公司之股東, 因此股東所投資本金, 可能有被課稅之風險 另外該公司未來之獲利於股利分配時, 也將納入個人股東之海外所得 ( 四 ) 對雙重國籍之衝擊 : 1. 個人海外所得可能面臨雙重課稅之稅負風險, 因此必須了解各國對於他國已納稅額之相關扣抵規定並合理妥善運用, 以維護自身權益 2. 雙重國籍者可能同時成為兩國之稅務居民, 或僅為一國之稅務居民, 個人須運用合理合規之方式, 以降低同時違反兩國租稅規定之風險 3. 放棄國籍不等於免除申報海外所得是否需要申報海外所得並不是以是否擁有國籍 護照為斷 最低稅負的課徵對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 54
居住境內 ( 實務上以戶籍為斷 ) 或居住滿 183 天之人均屬最低稅負之課徵對象 4. 可先檢視目前投資架構, 並評估雙重課稅所造成影響, 再進行架構調整, 將雙重課稅之風險降低最低 ( 五 ) 稅務管理及準備事項 : 1. 確認未來個人可能產生所得之性質 ( 如利息所得 營利所得 證券交易所得等 ) 2. 考慮改變海外所得性質之可能性 舉例如下 : 個人擔任境外公司董事時 : 改變前 : 個人擔任外國公司董事, 獲得之報酬列為海外薪資所 得, 於獲配之年度即需申報 改變後 : 以法人擔任外國公司董事, 獲得之報酬列為境外公司之 所得, 未來盈餘分配時, 才需申報 3. 評估個人現有境外資產持有架構, 檢視重新調整之必要性, 同時考量調整過程中之文件 相關帳冊 資金流程記錄等, 做為合理佐證之依據 4. 備妥海外所得之相關文件, 包括收 付款紀錄 契約書 買賣成交單 對帳單 淨值報表 收盤價 帳冊或其他證明所得額之文件 若前述文件為外文, 需附中文譯本 但經稽徵機關同意英文版者, 不在此限 備妥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各項投資資產之相關文件, 是最佳的租稅策略之一 5. 未來新投資計劃, 可配合現有投資架構進行調整 6. 隨時掌握最新相關法令之規定及國稅局之查核實務及趨勢 55
五 節稅小技巧篇 ( 一 ) 利用保險費節稅 隨著社會觀念之改變, 買保險不再是一件避諱的事 因此, 納稅義務人每年所繳的保費, 不僅具儲蓄及保險的功能外, 還可享有節稅的效益 若家族成員越早投保或採單獨投保方式, 能享受更多保險費扣除額 申報扣除時, 須檢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 惟需注意下列幾點 : 1. 直系親屬之保險費可列舉扣除 ; 非直系親屬如兄弟姐妹及其他親屬之保險費則不可扣除 2.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需同一申報戶 3. 人身保險 ( 包括人壽保險 健康保險 傷害保險 勞工 軍公教 農民保險 學生平安保險 旅遊平安保險及其眷保 ) 等可列舉扣除 ; 非人身保險如車險 火險 颱風險等不可扣除 4. 非經政府核准的國外保單不可扣除 但若居住國外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 可憑保費收據正本及保單影本申報扣除, 並自行節譯註記, 供稽徵機關備查 另外有關特定保險給付超過三仟萬元部分,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 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 二 ) 租屋 購屋及換屋 : 各時期不動產節稅規劃 大多數納稅義務人在剛出社會時, 往往因為收入有限會先選擇租屋 ; 等到工作穩定後貸款買下第一棟屋 ; 日後隨著在職場升遷, 會考慮換更好的屋子 ; 如果有閒錢購買房屋的話, 也許還能當個快樂的包租公包租婆 56
針對不同時期的需求, 能享受的扣除額也不同 ( 如下所示 ): 時期 節稅空間 租屋 房客 : 房屋租金扣除 購屋借款 房東 : 租金列舉申報 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換屋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1. 租屋 (1) 房客 自用住宅重購扣抵稅額 政府為了減輕無殼蝸牛的負擔, 規定納稅義務人 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使用的話, 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以在 12 萬元限額內列報扣除已支付的租金 須注意的是, 同一申報戶不能同時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 應選擇金額較大者申報扣除 舉例 : 老張 99 年原為租屋, 年中貸款購屋, 申報 99 年綜所稅時, 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只能擇一申報扣除 若老張所扶養的女兒在外地租屋唸書, 該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還是只能擇一申報扣除 應備文件 : 租賃契約 付款證明 切結書 ( 切結房屋為自用非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57
(2) 房東 A. 租賃所得 房東平時應妥善保管和租賃所得相關的支出憑證, 在計算標準費用及列舉費用後, 選擇較高者作為扣除額 租金收入 - = - 費用及成本實際租賃所得 二者取較大者扣除 方法一 : 標準費用扣除以全年度租金收入 43% 作為成本費用 方法二 : 列舉費用扣除以房屋出租之必要折耗及費用作為成本費用 B. 無償提供房屋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 房屋 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供住家使用 稅捐機關依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租賃所得課稅 雙方須訂有無償借用契約, 由當事人以外之兩人證明該無償借用之事實並經法院公證 58
2. 購屋 (1) 首次購屋 A. 善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節稅 : 很多人會選擇跟銀行借款來買自用住宅, 每年因此負擔了龐大的利息支出 報稅時善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不但能享受有屋階級的成就感外, 還能享受稅賦優惠 每一申報戶 ( 即納稅義務人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 在申請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 應先用已支付的借款利息金額減去申報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 在 30 萬元限額內減除 申報條件 : 房屋自用非出租, 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每申報戶僅得申報一屋 本人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申報年度設籍於該屋 借款對象限於金融機構 不能同時申報列舉租金支出扣除額 應備文件 : 戶口名簿影本 ( 戶籍登記及自住證明 ) 利息繳納單據正本 ( 購屋借款證明 ) B. 如房屋有部分營業, 部分自住, 則利息可按比例扣除 納稅義務人可從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 區分出營業與住家比例 C. 如果用修繕或消費名義貸款購買自用住宅, 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稽徵機關採實質審查原則, 依借款目的及貸款買屋時點相近程度, 決定是否認定申報的利息支出扣除額 D. 用原有住宅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 此種借款利息支出不能列舉扣除 59
3. 換屋 (1) 房屋買賣損失, 充分舉證確保扣抵稅額 納稅義務人一般於購買房屋時, 常遺忘要將相關的成本證明保留, 以致於賣屋時產生虧損, 卻必須依照財政部之標準核定交易所得課稅 故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保留購屋時之相關成本證明文件 若房屋交易產生虧損, 該財產交易損失可以扣抵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 如果當年度不夠扣抵, 往後三年內之財產交易所得仍可以扣抵 能提出證明文件 交易價格 - 取得成本 - 移轉成本 房屋交易損失 ( 所得 ) 1. 買賣契約 2. 收款證明 1. 買賣契約 2. 收款證明 3. 稅捐及規費 4. 貸款利息 1. 修繕及裝潢費用 2. 搬運及仲介費用 未能提出證明文件 評定現值 財政部每年頒布之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 60
(2) 自用住宅重購扣抵稅額 A. 重購自用住宅好處多多 :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無論買屋後賣屋, 或賣屋再買屋, 只要符合下列條件, 就可以將已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因出售房屋交易所得而增加的部分, 自當年之應納綜合所得稅中扣除 ; 如不扣除, 亦可申請退還稅款 申報條件 : 自出售並完成移轉登記日起 2 年內重購 ; 先購後售亦適用之 出售或重購之房屋以本人或配偶名義登記 出售或重購之房屋需為自用住宅 本人 配偶或扶養親屬於申報年度已設籍於該屋 房屋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 註 : 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 另以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亦適用退稅 應備文件 : 出售及重購戶口名簿影本 出售及重購買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 賣契約 B. 計算方式 : 出售年度包含該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 - 出售年度未包含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 =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 61
舉例 : 吳先生 99 年不含出售自用住宅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淨額是 160 萬元, 適用 20% 稅率, 應納稅額為 19 萬元 ;99 年度自用住宅售屋財產交易所得為 120 萬元, 總所得增為 280 萬, 按 30% 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為 48 萬元 吳先生可申請重購退還的稅額 = 因增加 120 萬元財產交易所得, 所增繳的 29 萬元所得稅 ( 三 ) 醫藥及生育費扣除無上限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只要檢附有抬頭之收據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即可列報扣除, 而且沒有金額上限的限制 申報條件 : 以公立醫院 公務人員或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 全民健 保特約醫院 診所和經由財政部認定的會計紀錄完備醫院 為限 有保險給付者不得扣除 * 屬於醫療性質之整形 ( 如皮膚疾病或燒燙傷之換膚手術等 ) 或矯正及假牙製作之費用, 可列報醫藥費用 ; 單純美容目的之整形 ( 如雷射美白 ) 或矯正及假牙製作之費用, 不能列舉扣除 * 因病赴國外就醫, 只要能檢附國外公立醫院或國外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 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 就可列舉扣除 上述國外部份亦包括大陸地區, 惟須注意大陸醫院出具之證明, 應依規定驗證 ( 四 ) 捐贈 : 依據捐贈對象及標的不同, 有不同扣除額 捐贈包括得申報為列舉扣除之捐贈 對政治獻金之捐贈 對學校之捐贈及各類實物捐贈 62
較須注意的是, 有關實物捐贈部份,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 如捐贈係屬實物 ( 非現金 ) 捐贈時, 於申報列舉扣除年度時須將該項非現金捐贈金額加回計算基本所得額 ( 五 ) 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 應及時申請損失證明 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 例如地震 水災 火災等 ) 全數扣除, 無金額之限制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不得扣除 此外, 依財政部解釋令, 納稅義務人因自宅火災波及鄰房而支出的賠償 費用, 如有調解委員會等機關之證明文件, 准於申報時列舉扣除 應備文件 : 納稅義務人須於災害發生後 15 日內準備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 報請當地稽徵機關勘查, 出具證明, 遇特殊情形, 得申請延期 15 天, 以一次為限 並於申報綜所稅時檢附稽徵機關勘驗損失證明申報列舉扣除 特別注意 : 納稅義務人在遭受災害損失時, 應立即與稽徵機關聯繫, 不要急著清理而破壞現場, 致喪失了申報災害損失扣除的權益 ( 六 ) 如何降低應稅所得 1. 境內分離課稅 有些投資所得, 在取得前, 會採分離課稅之方式以固定稅率先行扣繳, 扣繳後即不須再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這對許多高所得稅率的納稅義務人來說不失為一種降低所得稅之方式, 常見的分離課稅商品有 : 63
(1) 短期票券 一年內到期之國庫券 可轉讓定期存單及商業本票 配息時, 由發行單位直接扣繳所得額之 10% (2) 債券 註 : 此定期存單以 月 為單位, 最短一個月, 最長一年, 可指定到期日 以上二類商品對於利息所得超過免稅額 27 萬且稅率超過 12% 之納稅義務人, 具有相當之節稅效用 債券利息分離課稅, 不適用儲蓄投資持別扣除之規定 ; 因此其扣繳稅額不得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除 買賣公債 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利息所得分離課稅 10% (3) 政府舉辦的獎券 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所得分離課稅 20% 六 常見問題 ( 一 ) 虛增扶養親屬 納稅義務人為降低課稅所得, 申報扶養親屬或他人子女時, 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受扶養之文件, 若無法舉證扶養事實, 容易遭國稅局認定虛增扶養親屬, 進而剔除並要求補稅 64
( 二 ) 漏報所得 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所得稅前可至戶籍所在地各國稅局 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所得資料清單, 但所得清單可能因歸戶時間的落差或申報單位尚未申報而無法全數列示實際發生之所得, 因此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所得稅時除參考所得資料清單, 仍應注意有無其他所得, 並同時申報 ( 三 ) 財產交易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屬於無扣繳憑單之所得, 故常有納稅義務人以為無須申報或遺漏 此種所得常見的有出售房屋 匯差 未上市櫃股票買賣等 納稅義務人於 99 年有財產交易所得者, 應整理相關成本憑證, 或依財政部核定標準計算 ( 四 ) 租金設算收入 納稅義務人將房屋無償供他人做營業使用, 若無自行設算租金收入申報 租賃所得, 或設算之租金收入過低, 國稅局會依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 租金收入, 並核定其所得補稅 ( 五 ) 股利所得 87 年實施兩稅合一後, 營利事業若是分配 87 年度以後之營利所得, 納稅義務人該筆股利所得不可計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7 萬額度內 除非係分配 86 年度以前之營利所得, 該筆股利才可計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7 萬額度中 65
( 六 ) 非扣繳所得 所得因性質不同可分為扣繳所得與非扣繳所得兩類 : 種類性質舉例 扣繳所得 非扣繳所得 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 依規定扣繳率就源預扣稅款並繳納國庫的所得 無扣繳憑單, 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的所得 薪資 銀行利息 租金等 財產交易所得 抵押利息所得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所得等 ( 七 ) 抵押利息所得 抵押利息所得沒有扣繳憑單 稽徵機關根據地政機關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資料, 核算私人間抵押貸款之利息所得, 其計息截止日, 係以該項抵押權設定期間屆滿日為準 因個人綜所稅之課徵採收付實現原則, 故設定抵押權屆滿後未及時辦理塗銷登記, 且設定登記資料載有遲延利息之約定, 稽徵機關查明確有收取遲延利息者, 將據以核計利息所得 ( 八 ) 證件遭盜用 詐騙風氣盛行, 常有個人資料遭盜用而成為其他公司幽靈員工, 爾後公司虛報薪資費用, 遭國稅局認定納稅義務人漏報該薪資所得 若有此情況發生, 當事人應立即向國稅局說明檢舉, 國稅局將通知列報營利事業, 並提示確有支付薪資之具體證明 ( 如勞健保投保資料或薪資轉帳資料等 ) 66
( 九 ) 出售預售屋及成屋之比較 國稅局為遏止逃漏稅 維護租稅公平, 近期內已蒐集轄區內房價高漲地區短期買賣不動產或預售屋轉讓之成交資料, 並請建商提供於購買後至完成過戶前有轉讓預售屋之買賣客戶雙方名單及交易資料, 以展開查核 買賣預售屋與成屋不同點, 在於預售屋完工前交易, 是一種房地產權利交易, 依法歸類為財產交易所得, 非不動產應按出售價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 計入當年度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若在 99 年度曾處分預售屋者, 在 100 年 5 月份要記得申報, 如果沒有申報, 將來被國稅局查核時, 除了補稅外, 還會處以罰鍰 出售標的預售屋成屋 所得類別 所得計算方式 財產交易所得 ( 權利移轉 ) 所得 = 售價 - 能舉證之成本費用 財產交易所得 ( 建物部分 ) ( 一 ) 能提出證明文件者 : 所得 = 售價 - 能舉證之成本費用 ( 二 ) 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依財政部每年公布之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 67
七 違章處罰 ( 一 ) 綜合所得稅 1. 情況一 : 有所得, 卻未在申報截止期限前申報 2. 情況二 : 完成申報後, 才發現有漏報或短報的所得 上述兩種情況, 只要在國稅局調查前自動補報, 僅需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都能免於受罰 相反地, 若是等到國稅局開始調查後發現有未申報 / 短漏報的所得, 到時除補繳稅款外, 還會被處以所漏稅額二倍至三倍以下之罰鍰 未遭檢舉或 國稅局調查 補救措施 : 自動補報 補繳稅款及應加計利息 ( 從 6 月 1 日起至繳納稅款日止, 以台灣郵政一年期定存利率按日計算 ) 罰則 : 免納罰鍰 情況一 : 經檢舉或調查後發現未申報所得 補救措施 : 無 罰則 : 除補繳稅款外, 另處以所漏稅額三倍以下的罰鍰 情況二 : 經檢舉或調查後發現短漏報所得 補救措施 : 無 罰則 : 除補繳稅款外, 另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 68
3. 收到綜所稅繳稅書後, 未在期限內繳納稅款 每超過 2 日, 另依應納稅額加計 1% 滯納金 超過 30 日仍未繳納, 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本稅 (30 日內 ) + 滯納金 + ( 超過 30 日以後 ) 按日加計利息 舉例來說, 綜合所得稅繳款書上的限繳日期是 100 年 8 月 30 日, 如果在 100 年 9 月 29 日仍未繳納稅款, 那麼這筆稅款將移送強制執行 換言之, 除了本稅以外, 還有 15% 的滯納金和超過 100 年 9 月 29 日以後按日加計的利息要繳納 ( 二 ) 最低稅負 1. 情況一 : 已申報但漏報或短報, 處所漏稅額 2 倍以下罰鍰 2. 情況二 : 未申報, 除補徵應納稅額外, 再按補徵稅額處 3 倍以下罰鍰 69
貳 奢侈稅 ( 特種貨物及勞務條例 ) 有鑒於現行稅制下, 房屋及土地短期交易之移轉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 另高額消費帶動物價上漲引發民眾負面感受, 為促進租税公平, 預計將於 100 年 6 月起開徵奢侈稅, 且該草案已於 100 年 4 月 15 日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 一 奢侈稅內容概述 類別標的課稅門檻稅率 房屋 土地 ( 非自用 ) 持有 1 年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空地出售 持有 2 年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空地出售 無 15% 10% 特種貨物 特種勞務 小客車 遊艇 飛機 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龜殼 玳瑁 珊瑚 象牙 毛皮及其產製品 家具 高爾夫球及俱樂部入會費 單價超過 300 萬元 10% 單價超過 50 萬元 10% 入會費超過 50 萬元 10% 二 非自用不動產 部分 - 特種銷售稅 70
課稅客體 課稅時點及稅基 稅率 不動產 持有 2 年以內非自用住宅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依法得核發建照之都市土地 所有權移轉時按銷售價格課徵 1 年以內 逾 1 年 2 年以內 15% 10% 課稅主體 ( 土地 + 建物 ) 之實際交易價格為稅基計稅 不得減除任何成本 費用或損失等 ( 土地增值稅當然不可減除 ) 銷售不動產之所有權人 特別注意 : 持有期間之計算 完成移轉登記日起 特種銷售稅施行生效日 ( 預計 ) 100/6/1 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 持有未滿 1 年 15%, 未滿 2 年 10% 之特種銷售稅 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71
特別注意 : 出售不動產可能賺了價差, 但賠了稅金 以一戶買入取得之成本 1 億元, 出售 1 億 1 仟萬元的豪宅為例, 賺取價差高達 1 仟萬元, 但應繳之銷售稅如下 : 1. 一年內賣出 : 銷售稅 =1 億 1 仟萬 15%=1,650 萬元淨賠 650 萬元 = 價差 1 仟萬 - 銷售稅 1,650 萬元 2. 二年內賣出 : 銷售稅 =1 億 1 仟萬 10%=1,100 萬元淨賠 100 萬元 = 價差 1 仟萬 - 銷售稅 1,100 萬元 特別注意 : 不動產特種銷售稅 ~ 排除條款 排除課徵原則 : 合理 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 1.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 1 戶房屋及其坐落基 地, 辦妥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營業使用或出租 ; 2. 先買 後賣自用住宅的換屋者, 因換屋過程形成 暫時擁有 2 屋 的狀態, 排除課徵特別稅 不過, 須在取得新屋後 1 年內, 出售舊屋 ; 3. 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 4.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 5.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 6. 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 7.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 8. 依強制執行法 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 9. 依銀行法第 76 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 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命令處分者 ; 10. 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 11. 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 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72
特別注意 : 不動產特種銷售稅 ~ 罰則 非自用不動產採取自動申報制, 應於 訂定銷售契約 之次日起 30 日內計算應納稅額, 自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1. 納稅義務人短報 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非自用不動產之特種銷售稅, 除補徵稅款外, 按所漏稅額處 3 倍以下罰鍰 2.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非自用不動產, 除補徵稅款外, 按所漏稅額處 3 倍以下罰鍰 三 高額消費 貨物 部分 - 特種銷售稅 73
四 高額消費 勞務 部分 - 特種銷售稅 課稅客體 課稅時點及稅基 稅率 高額消費勞務 入會費每次價格達 50 萬元 銷售時按銷售價格課徵 10% 課稅主體 銷售勞務之營業 五 奢侈稅相關因應措施 : 有關奢侈稅的課徵預期將對部分納稅義務人有重大的影響, 對投資預售屋的納稅義務人於即將完工過戶的時點將面臨 : 有獲利而於完工前出售, 須課徵財產交易所得 ; 若於交屋後持有未達二年出售也有奢侈稅的問題, 列舉個人應注意事項如下 : 1. 奢侈稅範園內的貨物或勞務, 買賣交易時, 無論產生獲利或虧損均須課徵銷售稅 須特別留意課稅主體是買方或賣方, 與自身權益有關 例如針對非自住不動產交易, 課徵主體是賣方, 以售價的 10~15% 計算稅負, 且交易完成後 30 日內須自動申報, 也就是 誠實申報 若違反規定, 將被處以稅額 3 倍以下罰鍰 目前國稅局掌握個人記名財產 ( 如不動產 ) 稽查能力很強, 故出售不動產時, 賣方記得主動申報, 以免因小失大 74
2. 出售不動產時, 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 : 雖然法令預計自 100 年 6 月生效, 但持有期間的起迄日期是由不動產完成登記日到銷售契約訂定日為止, 起算日非從法令生效日 (100 年 6 月 1 日 ) 起算 舉例小明在 98 年 5 月 2 日買入不動產且當天完成過戶登記, 小明在 100 年 6 月 2 日出售該非自用住宅, 是否要繳納銷售稅呢? 答案是 不需要, 因小明持有期間總共是 2 年 1 個月, 已超過法令規定的持有期限 3. 個人對高價貨物有需求, 可事前安排取得方式及策略, 以免未做安排而增加稅負成本 : 舉例 100 年 8 月 1 日老王預計買入 NTD700 萬元的豪華轎車 ( 金額超過課稅標準 NTD300 萬元 ), 對廠商來說, 售價應該已反應 10% 銷售稅並轉嫁給消費者, 若老王直接購買, 必定付擔 10% 銷售稅 老王若向汽車租賃公司租賃汽車, 每月繳租金, 即可合法的減少購買成本 但老王最好還是詳細試算採直接購買或租賃方式, 哪一成本較低再做決定 4. 預售屋交易無奢侈稅, 但有所得稅負擔 : 預售屋交易雖然未在課徵範圍內, 一旦交易產生獲利, 賣方記得要申報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課綜合所得稅, 以免被國稅局查核, 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