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潭子區公所 > 分項一 : 公文時效管考作業 項目配分 60 分, 佔總分權重 60%- 研考會 人 事處 配分 得分 合計 60 分 51.6 一 公文時效管考情形 ( 一 ) 登記桌部分 : 10 分 9.8 ( 二 ) 展期作業 2 分 1.4 ( 三 ) 逾期案件辦理情形 2 分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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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潭子區公所 > 分項一 : 公文時效管考作業 項目配分 60 分, 佔總分權重 60%- 研考會 人 事處 配分 得分 合計 60 分 51.6 一 公文時效管考情形 ( 一 ) 登記桌部分 : 10 分 9.8 ( 二 ) 展期作業 2 分 1.4 ( 三 ) 逾期案件辦理情形 2 分 2 ( 四 ) 不當存查抽查制度 6 分 6 ( 五 ) 各機關每半年自行檢核乙次 2 分 2 ( 六 ) 教育訓練 1 分 1 ( 七 ) 推動 公文複閱制度 1 分 1 ( 八 ) 銷號案件 2 分 1.8 ( 九 ) 公文時效管制作業宣導情形 1 分 1 二 特殊案件管制情形 ( 十 ) 會辦案件管制 3 分 3 ( 十一 ) 人民申請案件管制 15 分 14 ( 十二 ) 分層負責與職務代理人制度 ( 人事處 ) 5 分 4.6 特殊事項或措施 1. 減紙比率, 依規 101 年度需達 30% 達 30% 給 1 分, 達 55% 給 2 分, 達 75% 以上給 3 分, 滿分 3 分 2. 依據 101 年度逾期評比結果, 列第一名者得加分, 故列加分達 9 次以下者給 1 分,10 次至 14 次者給 2 分, 15 至 19 次者給 3 分,20 次以上者給 4 分, 滿分 4 分 3. 具體項目, 一項給 1 分, 滿分 3 分 10 分 4

分項二 : 秘書處擬定檢核項目, 文書處理作業 佔總分權重 40% 考核項目 (40 分 ) ( 一 ) 公文製作 是 否發文函稿案件 ( 含簽陳 ): 1. 主旨欄言簡意賅, 以不超過 50 字為原則 評分說明 均無錯誤者給 4 分 1 件不符者扣 0.2 分, 依此類推 2. 函稿各欄位填註 數字書寫 項目符號 稿 2 頁以上加蓋 ( 列印 ) 騎縫章 蓋章位置及公文格式 類別, 均符合規定 評分說明 均無錯誤者給 14 分 每件如有 1 項不符扣 0.2 分, 依此類推 ( 二 ) 分文處理 是 否分辦之公文, 認不屬承辦機關業務範圍者, 應依規定即時簽註意見送由主管人員核章後, 退回總收文改分 ( 抽調之公文文號由秘書處於受檢前 3 日提供 10 件, 供受檢單位調妥抽檢公文或由受檢單位自行提供 ) 評分說明 1 件不符規定者扣 0.6 分, 依此類推 ( 三 ) 公文傳遞 是 否公文遞送流程依規定使用公文箱或公文袋 ( 四 ) 公文節能減紙措施 1. 是 否未無故展開發文受文者群組 評分說明 均無錯誤者給 2 分 1 件不符者扣 0.1 分, 依此類推 2. 是 否抽調之 20 件公文中隨機抽檢 10 件, 公文及附件均已採雙面列印 評分說明 均無錯誤者給 2 分 1 件未採雙面列印者扣 0.2 分, 依此類推 3. 是 否每月 10 日前上行政院研考會建置之公文電子交換暨線上簽核填報系統填報執行成效 評分說明 請受檢單位於受檢當日自行上網列印最新填報情形, 填報者得 2 分 ( 五 ) 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是否符合規定 是 否應電子交換之公文, 是否均依規定以電子交換處理? 評分說明 均無錯誤者給 4 分 1 件不符者扣 0.2 分, 依此類推 ( 六 ) 運用電子資訊線上通告情形 是 否以內網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化方式傳閱或宣導公務 評分說明 受檢單位提供運用電子資訊線上通告案件 1 件者得 0.4 分,2 件 0.8 分, 依此類推 ) 配分得分 18 13.6 6 1.8 2 2 6 5.4 4 4 4 4 得分合計 40 30.8

第一類 公文檢核改善項目 序號 公文文號 檔案 ; 公文性質 2 AN1010005029 銷號 秘書室收文 - 重複收文宜採取與 5103 公文併案處理 6 AN1010017340 AN1010017348 秘書室收文 - 公文性質錯誤 第二類 農業課 - 歸檔公文無紙本展期單 ; 承辦申請案件, 均 1 AN1010008778 101/010302/0001/0001/10 應保持完整紀錄附卷, 以資查考 2 AN1010013912 電子公文 人文課 - 未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3 AN1010013736 電子公文 人事室 - 未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第三類 1 AN1010005836 101/030110/0001/0007/11 農業課 - 歸檔公文無紙本展期單 2 AN1010010252 101/030110/0001/0011/1 農業課 - 歸檔公文無紙本展期單 ; 承辦申請案件, 均應保持完整紀錄附卷, 以資查考 第四類 秘書室收文 - 公文性質錯誤 ; 農建課 - 承辦申請案件 1 AN1010011158 101/040399/0001/0003/30, 均應保持完整紀錄附卷, 以資查考 第六類 31 AN1010024059 101/010112/0001/0001/73 民政課 - 先存後辦 第七類 2 AN1010017646 101/060105/0001/0005/36 社會課 - 漏列決行層級者 3 AN1010010993 101/030399/0001/0003/20 農建課 - 未雙面列印 5 AN1010022991 101/120202/0001/0002/43 民政課 - 不符合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88 點及第 94 點規 人文課 - 漏列決行層級者 ; 未列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 6 AN1010016175 101/070199/0001/0004/60 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或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 承辦人決行 者 7 AN1010009991 101/020301/0001/0001/9 農建課 - 漏列決行層級者 ; 文稿或附件背面如與原案無涉者, 未註記本頁作廢等字樣以為區辨 8 AN1010003433 101/080902/0001/0001/5 秘書室 - 不符合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5 點及第 141 點規 10 AN1010015001 101/070301/0001/0001/69 人文課 - 未於稿面填列 附件 11 AN1010008700 101/010309/0001/0001/28 農建課 - 不符合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5 點及第 141 點 ; 第 88 點及第 94 點規定 人事室 - 未列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 12 AN1010001093 101/090699/0001/0001/9 行 或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承辦人決行 者 ; 不符合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5 點及第 141 點規定 ; 未雙 農建課 - 漏列決行層級者 ; 不符合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15 AN1010007648 101/040102/0001/0002/10 第 5 點及第 141 點規定 16 AN1010000003 101/060108/0001/0001/3 社會課 - 漏列決行層級者 ; 未雙面列印 社會課 - 漏列決行層級者 ; 不符合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17 AN1010018685 101/060107/0001/0005/94 第 5 點及第 141 點規定 19 AN1010006031 101/050701/0001/0002/86 公用課 - 漏列決行層級者 ; 未於騎縫處加蓋 ( 列印 ) 騎縫章或職名章 第八類 1 AN1010019595 101/080401/0001/0001/27 改分超過 8 小時 2 AN1010018652 電子公文 改分超過 8 小時 3 AN1010017796 101/040309/0001/0006/53 改分超過 8 小時 4 AN1010010365 101/080502/0001/0001/5 改分超過 8 小時 5 AN1010017888 101/040309/0001/0006/55 改分超過 8 小時 6 AN1010015385 101/050701/0001/0006/62 改分超過 8 小時 7 AN1010011615 101/040199/0001/0004/30 改分超過 8 小時

摘錄自臺中市政府 102 年 6 月 5 日府授研管字第 1020099872 號 ( 二 ) 公文於機關內部多次遭主管退件或同一案件於簽辦過程中多次會辦同一機關之情況, 再次重申改進方式如下 : 1 承辦人 : (1) 重要或特殊案件, 承辦人員不能擬具處理意見時, 應敘明案情簽請核示或當面請示後, 再行簽辦 ( 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80 點規定 ) (2) 如果有涉及其他機關或單位權責時, 雙方承辦人員應先行溝通協調 ( 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03 點第 1 項規定 ) 2 主管人員 : (1) 對陳核 ( 判 ) 之文稿, 應明確批示 ( 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08 點第 3 項規定 ) (2) 決行時, 如有疑義, 應即召集承辦人員及核稿人員研議, 即時決定明確批示 ( 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08 點第 4 項規定 ) ( 三 ) 會辦二個以上機關, 應採 平行分會 方式辦理, 以加速公文處理時效 摘錄自臺中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 與公文檢核有關 ) 一 創簽稿之公文應於陳核前掛號, 或於承辦人員創文時, 先行掛號列入管制 ( 第 5 點 ) 請同仁於辦理創簽 創稿均應自系統取號 ( 含套印條碼 ) 後始得送出陳核, 不應以人工書寫文號或剪貼條碼辦理 ; 各承辦人員受理人民申請案, 請先拿給收文人員掛號, 不可以創簽稿方式函復處理, 並請將其相關核准證明文件一併歸檔 二 機關間或機關內之單位間涉及改分及移文作業應於工作時間 8 小時內完成, 又公文如有 2 個單位改分, 即應簽請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裁示辦理單位, 避免公文一再重複改分延誤辦理時效 ( 第 36 點 ) 承辦單位收受之文件, 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之業務, 經主管核閱後, 得退回總收發改分, 或逕行移送其他單位辦理, 並通知分文人員 ; 受改分單位如有意見, 應簽明理由陳請主任秘書以上人員裁定, 不得再行移還 ( 第 45 點 ) 若超過 8 小時一律不改分, 請同仁先承辦再會相關單位, 日後依協調結果分文 三 同仁擬稿時, 請於筆硯公文製作系統 / 列印 / 設定列印選項 / 公文列印選項下勾選 套印稿受文者, 系統即可自動帶出受文者欄位為 : 如正副本或如行文單位 四 同仁擬稿時, 請於筆硯公文製作系統直接點選發文日期, 系統即顯示正確寫法如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 請勿空白或填寫不正確寫法 可依預估決行日期作為發文日期, 日後若實際發文日 ( 交送發文人員時間 ) 不同, 再修正並蓋職名章, 核判後請儘速發文 ( 今日事今日畢 ),

請勿留置 n 天後, 再交發文人員發文, 以提高行政效率 五 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 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職名章 ; 並記明時間 ( 例如十月十八日十六時, 得縮寫為 1018/1600) 但機關首長得以簽名代之 以線上電子簽核處理者, 則以電子線上簽收為憑 ( 第 5 點 ) 六 擬文稿時建議應明列決行層級 ( 於筆硯公文製作系統 / 點選決行層級擇相符之分層負責及決行層級 ), 除第一層決行外, 第二層決行於文稿列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 第三層決行於文稿列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承辦人決行 ( 第 17 點 ) 七 承辦人員對於來文之附件, 有抽取應用之必要者, 應於來文上書明 附件抽辦 字樣, 並簽名或蓋章, 除書籍等另由指定單位保管外, 應於用畢後或離職時歸檔 ( 第 83 點 ); 承辦人員擬稿時, 應於稿面填列 附件 : 請註明內容名稱 媒體型式 數量或其他有關字樣 ( 第 85 點 ); 如需以原本發出, 而原本僅一份時, 應註明 : 原本隨文發出, 抄本或影本存卷 ( 第 87 點 ) 考量公文書歸檔之完整性, 避免歸一漏萬, 俾利日後檔案查詢有脈絡可循, 建議連同辦理依據或附件資料一併影印歸檔 附件一定要歸檔 八 為推動本府節能減紙政策 ( 不能做為附件不歸檔理由 ), 建議函稿無須無故展開發文受文者群組且公文及附件設定雙面列印 九 文稿或附件背面如與原案無涉者, 請註記本頁作廢等字樣以為區辨 十 擬稿時有須挪抬 ( 空一格 ) 情形者, 如 : 貴 鈞 大 臺端等, 倘出現在一行之首, 則不必空格 十一 文稿如有添註塗改, 須於添改處蓋職名章 ( 第 88 點 ) 簽稿如有修改, 應於修改處蓋職名章, 修改過多時, 應退回承辦人員清稿後, 連同原稿陳核 ( 判 ) 已在簽稿上簽章, 而未簽註意見者, 視為同意 ( 第 94 點 ) 秘書處作法供參, 如果主管核章無意見, 以 陳核 取代 擬如擬 較佳 ; 會辦時, 若無意見, 以 本課 ( 室 ) 無意見 表示較佳 請各課室主管於修改 3 處以上時, 退回承辦人員清稿後, 連同原稿陳核 ( 判 ) 十二 文稿有二頁以上者, 須裝訂妥當, 並於騎縫處加蓋 ( 列印 ) 騎縫章或職名章, 同時於每頁之下方加註頁碼 ( 第 88 點 ) 承辦人員擬稿應注意事項, 理由避免公文陳核過程中被抽換 請 2 頁逐頁蓋職名章 十三 不辦文稿之文件, 如需蓋用印信時, 應先由申請人填具 用印申請書, 陳奉核定後, 始予蓋用印信 ( 第 140 點 ) 十四 機關內部各單位承辦公務, 必須通報其他單位或員工者, 應以承辦單位名義通報, 或以原件傳閱會章, 不必以機關名義行文轉知 ( 第 97 點 ) 同一機關之內部各單位, 洽辦公務時, 應以便箋 原文影印分送會簽, 或以電子方式處理 ( 第 132 點 )

十五 對外行文者, 應以機關名義行之 行文時, 不得將內部簽辦文件影印隨文檢附 但法規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 ( 第 87 點 ) 十六 紙本收文案件, 遇速別調整時仍以紙本陳核, 同仁應於來文速別旁之空白處簽辦 調整速別理由 後送請主管核章, 再由收發 ( 登記桌 ) 人員於公文系統之收文內容中進行更正 十七 來文首頁不足 1/3 頁面可簽擬辦內容時, 請利用背面空白處簽辦, 或是利用筆硯版本製作, 且注意頁面上 ( 中間偏右填寫年度號 分類號 ) 下 ( 中間位置填寫頁碼 ) 及左右裝訂邊各 1.5cm 處要留白 十八 來文中要求 查明惠復 逕復 回復 等案件, 請同仁將辦理結果附於參考資料 ( 電子公文 ) 或附件, 避免先存後辦 十九 展期之公文以逾期案件列計, 如逾期日數已達本府公文處理各階段時限暨逾限懲處標準表規定者應依規申復, 其展期單須併同歸檔 申請案件管制一 請避免於主旨項出現有關姓名加上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等明顯個人資料, 如需敘明, 請於說明段說明, 且筆硯預視功能勾選 遮隱身分證字號, 詳細內容以附件方式提供 二 人民申請案件辦理原則, 須以 原文號 函復申請結果分為核准 駁回, 不得存查 ; 表件不全時, 應註明應補正文件, 一次通知申請人補送 ( 正 ) ( 人民申請案件作業要點 2( 一 )) 二 查核通知補正 會勘 會議 ( 商 ) 請釋 ( 示 ) 查詢及有關機關公文往返等, 應另創文號處理或留存 公務電話紀錄表, 並至研考人員登錄 補正回函作業, 可延長辦理期限 ( 人民申請案件作業要點 7) 三 承辦申請案件, 其補件 往復簽擬 會勘 會辦等程序, 均應保持完整紀錄附卷, 以資查考 ( 人民申請案件作業要點 12) 四 需依分層負責簽請延長, 延長應以 1 次為限, 且依規應將延長事由通知申請人 五 請款 ( 預借 ) 案件 (20 天 ) 承辦人以原文號簽辦或提出 動支經費請示單, 待 動支經費請示單 陳核程序完成後, 始於原公文上簽辦 : 已完成請款程序, 如附件, 文存查 換言之, 檢附動支經費請示單或黏貼憑證影本作為附件隨公文歸檔 六 廠商報完工 報竣工 請驗收等屬請款之前置作業, 為 一般案件, 請同仁訂定驗收日期與指派驗收人員完成簽核後, 始得簽辦存查 七 報驗收案件, 如廠商同時於申請書中檢附請款收據時, 同仁仍應依限派驗或簽辦完成, 且同仁應以 原文號 正式函復廠商 : 告知驗收日期 並同時 告知請款收據將俟驗收完成後再續辦請款事宜, 來文

不得存查 請款核銷案例 70

常見錯別字彙整表 正確用字 錯誤用字 公布 分布 頒布 部分 身分 周知 周延 秘書長 秘書處 秘書室 臺北市 新臺幣 計畫 ( 名詞 ) 規劃 ( 動詞 ) 會議紀錄 ( 名詞 ) 記錄 ( 動詞 ) 陳核 貫徹 澈底 蒐集 公佈 分佈 頒佈 部份 身份 週知 週延 祕書長 祕書處 祕書室 台北市 新台幣 計劃 規畫 會議記錄 紀錄 呈核 貫澈 徹底 搜集 一案 一節 一式 一式 2 份 1 案 1 節 1 式 1 式二份 ; 乙案 乙節 乙式 乙式 乙式二份新臺幣 944 萬 2,789 元整開會場所 假 : 借別人場地 ; 開會場所 於 : 在本機關 惠請協助辦理 - 表示自己施惠請對方處理, 語法上不通, 應修正為 請惠予協助

紙本公文, 請填寫 : 年度號 / 分類號 創稿時不能空白, 請於筆硯系統選套印稿受文者創稿時不能空白, 請使用筆硯系統點選發文日期可依預估決行日期作為發文日期, 日後若實際發文日 ( 交發文人員 ) 不同, 再修正並蓋職名章附件請雙面影印歸檔, 敍明類型 ; 歸檔資料若為書籍或光碟, 請註明文號 年度號與分類號 涉及人民申請案定型稿, 請使用一文多稿方式發文, 內容不能有空白, 以保護同仁與主管, 另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定期檔釘書針釘於裝訂線中間, 只能有 1 根針 ; 永久檔請用長尾夾夾住不要展開發文受文者群組 ; 自存者, 請以抄本方式處理 抄本不必蓋印, 但應示 抄本 文末之首長簽署, 敘稿時, 無須列註, 以求簡化 惟上行函 ( 公文用語檢陳 請鑒核 ) 時, 其署名不可省略 承辦人員須註明時間 ( 例如十月十八日十六時, 得縮寫為 1018/1600) 創簽稿須有條碼 頁碼請置中, 請使用頁碼木頭章或標示清楚, 第 2 頁以後則逐頁編寫 2 3 4, 請勿加英文字 P, 或以 1/n 等方式填寫

檔案作業摘錄自 101 年 9 月 12 日秘書處徐股長忠民擔任本所承辦人員檔案作業教育訓練課程講師 承辦人員歸檔前注意事項 ( 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 ) 一 公文第 1 頁中間偏右填寫檔號 ( 年度號 / 分類號 ) 及保存年限 二 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順序, 晚者在上, 早者在下, 由上而下編寫頁碼, 並於頁面下緣明顯處編寫 ; 文件若採雙面書寫或列印者, 須有內文始得編碼 ( 第 3 點 ) 三 附件頁碼之編寫, 除已編有頁碼或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外, 應併同本文連續為之 四 附件為書籍型式者, 應於書籍封面適當位置註明文號 ; 如為抽存續辦或難以裝訂之附件, 應於首頁或其外包裝適當處註明文號 五 附件以光碟片型式歸檔時, 應放入附件封套, 並於封套外註記年度號 分類號及文號 六 歸檔案件及附件應蓋有承辦人職名章之騎縫, 如為裝訂成冊之附件, 承辦人得逕於頁面側邊作一次性騎縫

七 裝訂應於裝訂線左側 訂書針釘於裝訂線左側中間, 每份文件以 1 根針為原則 ; 附件如大於 A4, 整齊內折或裁切平整 八 歸檔案件頁數過多難以裝訂時, 應使用束帶加以綑綁, 或放置於固定箱盒或套袋 九 清稿完成, 修改處加蓋職章, 確實校對 十 確認會辦單位及長官有無漏章 十一 交辦事項送各級主管複閱核章才能存查 十二 機密檔案歸檔應使用本所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 填寫封套上所列資訊項目, 封口由承辦人及單位主管彌封簽章後, 送檔案管理單位歸檔 封套所列案由不得略記為 密不錄由, 應記載不涉及機密內容之描述 ( 機密文書送文袋 ) 臺中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 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一 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 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因業務需要, 借調非主管案件時, 先經本單位主管核章後, 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 或簽請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 機關間借調檔案, 應備函提出請求, 並經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 ( 第 19 點 ) 二 依法有權調用檔案之機關, 調用檔案時, 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 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 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 經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 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卷, 並負責稽催之責 ( 第 20 點 ) 三 一般檔案 : 應於 15 日內歸還 機密檔案 : 應於 7 日內歸還 四 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 不得遺失 轉借 轉抄, 或有拆散 污損 添註 塗改 更換 抽取 增加 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 ( 第 11 點 ) 檔案開放應用專區 - 公所網頁及規定介紹 名 稱檔案法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第 13 條 公務員於職務移交或離職時, 應將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 並應保持完整, 不得隱匿 銷毀或藉故遺失 前項規定, 於民營事業企業機構移轉公營, 或公營移轉民營者, 均適用之

第 24 條 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二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 亦同 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 亦同 第 18 條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 一 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 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 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名 稱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 抄寫 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 不得拒絕..一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 涉及國防 軍事 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 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 涉及個人隱私 職業秘密 營業秘密, 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 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 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 得檢具事實證明, 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名 稱個人資料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本法 99.05.26 修正公布之全文, 除第 6 54 條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外, 其餘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0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 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 答覆查詢 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妨害國家安全 外交及軍事機密 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二 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三 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 應於十五日內, 為准駁之決定 ; 必要時, 得予延長, 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 應於三十日內, 為准駁之決定 ; 必要時, 得予延長, 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名 稱政府資訊公開法 公布日期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3 條 政府機關核准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時, 得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 抄錄或攝影 其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 得僅供閱覽 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已依法律規定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方式主動公開者, 政府機關得以告知查詢之方式以代提供

名 稱政府資訊公開法 公布日期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 一 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 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 禁止公開者 二 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 追訴 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 身體 自由 財產者 三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 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但對公益有必要者, 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 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 管理 檢 ( 調 ) 查 取締等業務, 而取得或製作監督 管理 檢 ( 調 ) 查 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 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 有關專門知識 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 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 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 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 身體 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 不在此限 七 個人 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 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 法人或團體之權利 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 身體 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 不在此限 八 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 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 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 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者, 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 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