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http://www.fda.gov.tw/
標示是什麼? 食安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款 本法所稱標示, 指於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用洗潔劑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上, 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 圖畫 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2
標示之規範對象? 須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容器或外包裝上完整標示 讓消費者及使用者可直接清楚辨識產品資訊 如業者能確保小包裝無單獨販售, 且零售商 通路商等無拆裝販售, 則僅須於購買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完成標示即可 3
輸入業者之注意事項 由國外輸入者, 應依食安法第 22 及 24 條之規定加中文標示, 始得輸入 但需再經改裝 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 得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 應有足以辨認之原文標籤或標示內容, 作為產品管理之參據 無論販賣予下游加工業者 餐飲業者或消費者前, 皆應完成中文標示 4
食品標示字體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 2 毫米, 但最大表面積不足 80 平方公分之小包裝, 除品名 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 其他項目標示字體得小於 2 毫米 並非豁免標示 在國內製造者, 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 應以中文為主, 外文為輔 5
包裝食品 vs. 散裝食品 包裝食品 係指經固定密封 可長時間保存 具擴大銷售範圍之有容器或外包裝者 ( 22) 散裝食品 指陳列販賣時無包裝, 或有包裝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 ( 25) 1. 不具啟封辨識性 2. 不具延長保存期限 3. 非密封 4. 非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 6
包裝或散裝? 7
包裝食品應標示事項 ( 22) 一 品名 二 內容物名稱 ; 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 淨重 容量或數量 四 食品添加物名稱 ; 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 以功能性命名者, 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 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 ; 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 原產地 ( 國 ) 七 有效日期 八 營養標示 九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 其應標示之產品 主成分項目 標示內容 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 應將製造廠商 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1. 品名 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 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 ; 未規定者, 得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或自定其名稱 本署已公布 食品品名標示規範彙整, 供各界參酌 9
案 例 品名與本質不符 - 葡萄汁, 但實際內容物並沒有葡萄 涉及誇張 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 - 芯血通 膠囊 品名影射五官臟器, 且其諧音, 涉及醫療效能 10
2. 內容物名稱 ; 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內容物定義? 食品是由哪些原料製成 ( 不區分主 副原料 ) 反映該內容物真實屬性之名稱標示之, 包含經衛生福利部公布之 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 所定名稱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所定名稱等標示之 食品中所含各項內容物, 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 詳實展開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其中屬二種以上混合物者 ( 即複合原料 ), 亦應展開標示 11
案 例 倘食品中之複合原料符合國家標準 (CNS) 者, 依 CNS 的品名標示之, 無須展列該複合原料之各項組成物 惟如 CNS 未收載者, 則應展開標示 如 : 三合一咖啡粉包 咖啡粉 奶精 ( 氫化棕櫚油 玉米糖漿 酪蛋白 脂肪酸甘油酯 檸檬酸鈉 ) 砂糖 屬總括性名稱如 香辛料 及 風味調味料, 亦應展開標示 植物油及動物油應標示所使用的油脂名稱, 如芥花油 ; 如經氫化應加註標示, 如 OO 氫化 OO 油 12
3. 淨重 容量或數量 依個別產品特性, 標示淨量 容量或數量 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 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 但其為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 得僅標示內容物 淨重 如 : 水果罐頭 淨重 200 公克, 固形量 120 公克 以公制單位標示 內容物含量, 得視食品性質, 註明最低 最高或最低與最高含量 13
案 例 標示值與實際量測值不符 淨重指食品去除食品包裝或容器後之實際重量 淨重容許負誤差之訂定, 可參考 CNS 12924 號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 CNS 974 號食品罐頭檢驗法 裝量測定 14
4. 食品添加物名稱 ; 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 以功能性命名者, 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食品添加物名稱, 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食品添加物品名或公告之通用名稱, 不得僅以功能 ( 用途 ) 名稱標示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屬甜味劑 防腐劑 抗氧化劑者, 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及品名或通用名稱 如 : 糖精 ( 甜味劑 ) 防腐劑苯甲酸 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 應標示各該複方食品添加物之各別原料 ( 含單方食品添加物及各該複方食品添加物中之其他原料 ) 名稱 15
原料帶入之食品添加物 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 且其含量明顯低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之需用量, 對終產品無功能者, 得免標示之如 : 粽子中使用醬油 ( 含防腐劑 ), 但該防腐劑對粽子無功能 業者須負舉證責任 16
案 例 食品添加物未詳實展開標示如 : 蛋糕 中所添加之 著色劑 複方食品添加物, 不得僅標示著色劑, 應詳實標示其所含各項原料名稱, 如 : - 食用藍色二號 偏磷酸鈉 鉀明礬 蟲漆酸 檸檬酸鈉 - 複方著色劑( 食用藍色二號 偏磷酸鈉 鉀明礬 蟲漆酸 檸檬酸鈉 ), 且 複方著色劑 名稱能反映該複方食品添加物真實屬性 功能 食品添加物名稱不正確如 : 化製( 修飾 ) 澱粉 為統稱名稱, 而非該食品添加物名稱 羥丙基澱粉 黏稠劑, 應標示為 羥丙基澱粉, 不得直接標示為 化製 ( 修飾 ) 澱粉 黏稠劑 或 澱粉 17
食品添加物之通用名稱 105 年 3 月 4 日公告, 並自即日生效 ( 食安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 )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中之中文品名 L- 麩酸鈉味精 苯甲酸 苯甲酸鈉 苯甲酸鉀 碳酸氫鈉 胺基乙酸 胺基丙酸 二胺基己酸 己二烯酸 己二烯酸鉀 己二烯酸鈉 己二烯酸鈣 去水醋酸 通用名稱 安息香酸 安息香酸鈉 安息香酸鉀 小蘇打 甘胺酸 丙胺酸 離胺酸 山梨酸 山梨酸鉀 山梨酸鈉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中之中文品名 氫氧化鈣 氧化鈣 乾酪素 乾酪素鈉 乾酪素鈣 甜菊醣苷 本多酸鈣 本多酸鈉 DL- 蛋胺酸 通用名稱 熟石灰 生石灰或石灰 酪蛋白 酪蛋白鈉 酪蛋白鈣 甜菊糖 泛酸鈣 泛酸鈉 DL- 甲硫胺酸 L- 蛋胺酸 L- 甲硫胺酸 玉米糖膠 三仙膠 山梨酸鈣 D- 山梨醇 山梨糖醇 脫氫乙酸共 26 項 維生素 維他命 18
5.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 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 ; 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製造廠商, 指製造 加工 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廠商 國內負責廠商, 指對該產品於國內負直接法律責任 之食品業者 屬國內製造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製造廠商或國內 負責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擇一標示 屬輸入者, 應標示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19
5.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 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 ; 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 應將製造廠商 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104 年 12 月 10 日正式施行 ) 食品業者登錄 平台增設 食品標示通報功能, 食品負責廠商應於該平台 (http://fadenbook.fda.gov.tw) 進行通報事宜 未依規定通報者, 依食安法第 48 條規定, 經命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5.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 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 ; 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所稱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 指通過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 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範之有機農產品 產銷履歷 農產品及優良農產品 ( 包裝及散裝食品 ) 所稱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 指生產該農產品之農場 畜牧 場 養殖場 生產合作社 產銷班或產製者等, 應標示該 來源之名稱 地址及其電話號碼 21
5.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 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 ; 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公告 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 並自 105 年 7 月 1 日生效 ( 散裝食品 25) 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分為豐富化籠飼 平飼及放牧, 應依所符合之生產系統標示之 22
原產地 ( 國 ), 指製造 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 輸入食品之原產地 ( 國 ), 依財政部及經濟部會銜發布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認定之 該法第 7 條第 3 項明定, 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作業 : 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貨物為上市或為裝運所為之分類 分級 分裝與包裝等作業 貨物之組合或混合作業, 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物與被組合或混合貨物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簡單之裝配作業 6. 原產地 ( 國 ) 簡單之稀釋作業未改變其性質者 23
6. 原產地 ( 國 ) 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混裝食品, 應依各食品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各別原產地 ( 國 ) 如 : 越南茶葉 (60%) 及台灣茶葉 (40%) 混合之茶葉, 其原產地應標示為 越南 台灣 中文標示之食品製造廠商地址足以表徵為原產地 ( 國 ) 者, 得免為標示 24
6. 原產地 ( 國 ) 依據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公告之 大蒜等八項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基準 及 金針之原產地認定基準, 所公告之公告之特定農產品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 1. 大蒜 ( 不論生鮮 冷藏 冷凍 乾 球 瓣 去膜 ) 2. 香菇 ( 不論生鮮 冷藏 冷凍 乾 切絲 調製 ) 3. 竹筍 ( 不論生鮮 冷藏 冷凍 乾 切絲 調製 ) 4. 梅 ( 不論生鮮 冷藏 冷凍 乾 調製 ) 5. 李 ( 不論生鮮 冷藏 冷凍 乾 調製 ) 6. 茶葉 ( 不論生鮮 冷藏 冷凍 乾 發酵 未發酵 ) 7. 稻米 ( 不論去殼 輾碎 片 粒 粉 ) 8. 花生 ( 不論去殼 去膜 片 粒 粉 ) 9. 金針 ( 不論生鮮 冷藏 冷凍 乾 切絲 調製 ) 25
產品進口國實質轉型 加工或包裝方式標示方式 大包裝奶粉 美國 澳洲 在台灣混合後分裝成小罐裝 進口燕麥粒澳洲於台灣逕予壓輾製成燕麥片澳洲 燕麥片 黃豆油 橄欖油 澳洲 美國 義大利 案例 在台灣經蒸煮 壓輾 乾燥後製成即食燕麥片 在台灣混合後成黃豆橄欖調合油 美國 澳洲 ( 依含量由高至低標示 ) 台灣 大包裝茶葉越南在台灣分裝成小包裝茶葉後販售越南 美國 義大利 ( 依含量由高至低標示 ) 詳見本署網站 > 業務專區 > 食品 Q&A 項下,104.08.12 修正公布 原產地標示 Q&A 26
食品原產地及牛肉原料原產地 現行規範食品類別標示方式食品牛肉原料 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強制強制外包裝標示 散裝牛肉及其加工食品 ( 販售場所具公司或商業登記 ) 散裝牛肉及其加工食品 ( 販售場所不具公司或商業登記 ) 直接供飲食場所 強制 強制 強制 強制 卡片 菜單註記 標記 (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型式, 採張貼 懸掛 立 ( 插 ) 牌 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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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有效日期 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 例如 :104.01.01 2015/01/01 01/01/2015( 月 / 日 / 西元年 ) 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 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 並以當月之末日為有效期限之終止日 75.8.4. 衛署食字第 609484 號, 鮮乳 脫脂乳 淡煉乳 加糖全脂煉乳 加糖脂煉乳 乳油 (Cream) 調味乳 發酵乳 合成乳及其他液態乳製品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公布 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 供各界參考 29
營養 標示 一般 食品 錠狀膠囊狀食品 健康 食品 8. 營養標示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 添加維生素礦物質類營養添加劑 ) 或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格式二 ( 未添加 )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及 健康食品保健功效成分標示相關規定 特殊營 養食品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及 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30
9.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31 31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公告日期實施日期公告名稱 78/07/01 78/07/01 有容器或包裝之膠囊或錠狀食品, 應於其外包裝及標籤上顯著標示 食品 字樣, 且該字體字樣不得小於商標或商品名稱之字體 86/04/18 86/07/18 合成食醋應標示酸度 ( 以醋酸計,%) 及使用方法 87/10/21 87/10/21 90/12/31 90/12/31 94/06/29 94/06/29 國內生產包裝水及以容器盛裝並直接販售之桶裝水業者應於產品標示中明確標示 水源別 及 水源地點, 並於 102 年 9 月 10 日修正 經輻射照射處理之食品, 其包裝上應顯著標示輻射照射處理標章, 並於 102 年 9 月 10 日修正法源依據 10 公斤及 10 公斤以上食用乳粉 乳酪粉及乳清粉應加標示 食用 或等同字樣於容器或包裝上 94/09/30 94/09/30 市售含蒟蒻成分果凍應加標警語標示 96/07/05 97/07/01 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 應於外包裝標示咖啡因含量有關事項, 並於 102 年 9 月 10 日修正 97/07/01 98/07/01 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 並於 102 年 9 月 10 日修正 32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公告日期實施日期公告名稱 99/05/28 100/07/01 包裝速食麵標示相關規定, 並於 102 年 9 月 10 日修正 99/09/02 100/03/01 99/10/14 99/11/14 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 並於 102 年 9 月 10 日修正 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並於 100 年 8 月 22 日修正 100/11/07 101/11/01 市售包裝減鈉鹽應標示事項, 並於 102 年 9 月 10 日修正 101/02/09 103/02/09 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102/10/02 102/10/02 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 102/11/20 102/11/20 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 103/03/07 104/07/01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103/04/15 104/07/01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33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公告日期 實施日期 公告名稱 103/12/22 104/12/31 包裝食品 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並於 104 年 5 月 29 日修正 ( 22 ( 全面施行 ) 24 25) 104/01/23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 105/01/01 行事項 104/03/03 105/01/01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104/10/14 105/01/01 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 ( 22 25) 105/02/17 106/01/01 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 105/06/15 105/07/01 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 105/06/24 106/01/01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105/03/10 預告奶油 乳脂 人造奶油與相關產品之品名及標示 106/01/01 規定草案 105/07/04 106/07/01 第二次預告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草案 105/07/01 106/07/01 包裝食用醋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 105/07/01 106/07/01 市售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草案 105/07/15 106/07/01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包裝醬油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 http://www.fda.gov.tw/ 34
第二項 :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 其應標示之產品 主成分項目 標示內容 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22) 目前已公告施行之三類產品, 自 103 年 7 月 1 日生效 ( 產製日期為準 ) 公告日期實施日期公告名稱 102/10/02 103/07/01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並於 103 年 3 月 3 日修正 102/11/29 103/07/01 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 103/02/19 103/07/01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 35
得免一部標示或以其他方式標示 ( 23) 食品因容器或外包裝面積 材質或其他之特殊因素, 依前條規定 ( 22) 標示顯有困難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一部之標示, 或以其他方式標示 公告日期實施日期公告名稱 102/12/27 102/12/27 市售包裝食品中所含香料成分免一部標示規定 103/06/10 103/06/10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 36
食品中香料成分標示 考量實務上香料成分於一般食品中含量極微, 即使含有其他食品添加物或原料 ( 如酒精 ), 亦因含量極少, 對終產品 ( 食品 ) 無顯著之功能 為避免消費者誤解, 食品中所含之香料或天然香料, 得僅標示為 香料 或 天然香料 字樣, 惟倘有特殊風味宜加註其風味名稱, 如 : 香草香料 草莓香料等 倘香料產品, 除香料功能外, 尚有其他原料 ( 例如 : 糖 天然色素 ) 或食品添加物 ( 例如 : 甜味劑 著色劑 營養添加劑 ) 功能, 仍應展開標示具功能性之原料或食品添加物名稱 37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 未有營養宣稱之下列包裝食品, 得免營養標示 : 飲用水 礦泉水 冰塊 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鮮 冷藏或冷凍之水果 蔬菜 家畜 家禽 蛋品和水產品 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 咖啡 草本植物等 非直接食用之調味香辛料 調理滷包 單方提香用之調味香辛料 鹽及鹽代替品 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原料 如欲提供營養標示, 應依食安法第 22 條規定辦理 38 38
食品添加物應標示事項 ( 24) 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一 品名 二 食品添加物 或 食品添加物原料 字樣 三 食品添加物名稱 ; 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分別標明 其標示應以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品名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為之 四 淨重 容量或數量 五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 有效日期 七 使用範圍 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八 原產地 ( 國 ) 九 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不受前項第三款 第七款及第九款之限制 前項第三款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 應將製造廠商 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39
食品添加物應標示事項 ( 24) 公告日期實施日期 103/05/20 103/05/20 公告名稱 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 103/09/09 103/09/09 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 103/12/22 104/12/31 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並於 104 年 5 月 29 日修正 105/03/04 105/03/04 食品添加物之通用名稱 105/03/08 106/01/01 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 40
案例 Q. 單方食品添加物已依規定標示許可證字號, 仍需標示產品登錄碼嗎? A.(1) 是 不論輸入或國產食品添加物, 除應依食安法第 24 條之規定標示外, 單方食品添加物並應標示許可證字號 (2) 另依 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 規定, 單方及複方食品添加物均應於產品外包裝明顯標示 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產品登錄碼 (106/01/01 產製日期為準 ) 41
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 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得以 香料 標示之, 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 得以 天然香料 標示之 ; 但所含除香料成分外之其他原料, 仍應標示其各別名稱如 : 1. 液體香料產品, 標示為 香料 丙二醇 甘油 2. 粉體香料產品, 標示為 香料 麥芽糊精 42
食安法第 2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 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 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 ; 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 得就其販賣之地點 方式予以限制, 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 原產地 ( 國 )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 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 ; 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 應標示事項 方法及範圍 ; 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 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43
公告日期實施日期公告名稱 101/09/06 101/09/12 103/12/22 104/12/31 全面實施 食安法第 25 條 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並於 102 年 9 月 10 日修正法源依據 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並於 104 年 5 月 29 日修正 104/08/11 104/12/31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 104/06/30 104/07/31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 104/07/10 104/08/04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之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104/07/20 104/07/31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104/10/14 105/01/01 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 ( 22 25) 104/12/31 105/07/01 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44
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散裝食品 : 指陳列販賣時無包裝, 或有包裝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 不具啟封辨識性 不具延長保存期限 非密封 非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 實施食品類別 ( 品項 ): 所有食品類別 ( 品項 ), 但現場烘焙 ( 烤 ) 食品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除外 實施地點 : 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之陳列販售場所 標示事項 : 品名 及 原產地( 國 ) 標示方式 : 應以卡片 標記 (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型式, 採懸掛 立 ( 插 ) 牌 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 擇一為之 45
食品標示之禁止事項 ( 28) 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其標示 宣傳或廣告, 不得有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 宣傳或廣告 可參考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46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涉及醫療效能如 : 治療近視 降肝脂 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如 : 強化細胞功能 增強記憶力 未涉及誇張 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如 : 幫助消化 養顏美容 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如 : 膳食纖維可促進腸道蠕動 維生素 D 可增進鈣吸收 47
罰則 未標示, 處 3-300 萬元 ( 47) 標示不實, 處 4-400 萬元 ( 45) 標示涉及醫療效能, 處 60-500 萬元 ( 45) 未標示或標示不實, 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 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 屆期未遵行或涉及醫療效能者, 沒入銷毀之 ( 52) 48
104年下半年上路之食品標示新制 項次 法源 法規名稱 實施日期 104.7.1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1 第22條第3項 2 第22條第1項第10款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3 含基因改造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4 第22條 第24條 第25條 第28條 5 第25條第2項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之食品標示 規定 6 第25條第2項 7 8 2016/7/22 真菌類食品標示管理原則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業及速食業之 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 第25條第2項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 湯底標示規定草案 第22條第1項第10款 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草案 第25條第2項 49 104.7.1 104.7.1起 分階段實施 104.7.1 104.8.4 104.7.31 104.7.31 預定 104.12.1 49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 104 年 5 月 29 日公告 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實施對象 : 所有食品業者 104 年 8 月 11 日公告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 實施對象 : 具營業登記之食品業者 施行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全面實施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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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Q. 什麼產品需要標示 基因改造 或 含基因改造 字樣? A.(1) 包裝食品 食品添加物 - 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不論型態 種類, 皆須標示 ( 目前經我國查驗登記許可使用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有黃豆 玉米 棉花 油菜及甜菜 ) (2) 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 - 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 如黃豆穀粒 ) -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簡單之切割研磨產品 ( 如黃豆片 黃豆粉 ) - 豆漿 豆腐 豆花 豆乾 豆皮 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 53
案例 Q. 哪些高層次加工品須標示? 使用高層次加工品之產品是否須標示? A: 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之高層次加工品 ( 如黃 ( 大 ) 豆油 醬油 玉米油 玉米澱粉 玉米糖漿 棉籽油 芥花油 甜菜糖 甜菜糖漿 ), 須標示基因改造相關字樣 如果產品使用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之高層次加工品作為其內容物成分原料之一, 該產品外包裝得免標示基因改造相關規定之字樣 54
案例 1 進行 基因改造 標示 不含轉殖基因片段轉殖蛋白質 進行 基因改造 標示 基因改造 無須 基因改造 標示 進行 基因改造 標示 55
案例 Q: 如果產品中只添加 1% 的基因改造黃豆, 需要標示嗎? A: 不論使用多少, 只要產品中 刻意 加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則必須標示 Q. 標示 基因改造 含基因改造 或 使用基因改造〇〇 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別, 何謂 明顯區別? A: 標示於品名 原料名稱之後為原則, 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之明顯位置, 擇一標示, 並以文字反白 不同顏色 顏色加深 文字加粗 括號強調 劃線強調等方式明顯區別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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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醒語標示方式得採來源及原料名稱併列標示方式 58
案例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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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肉食品標示 重組肉食品 : 指以禽畜肉或魚為原料, 經組合 黏著或壓型等一種或多種加工過程製造之產品, 且該產品外觀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為單一肉 ( 魚 ) 塊 ( 排 片 ) 之產品 包裝食品 61 61
重組肉食品標示 散裝食品 : 營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 得以卡片 標記 (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型式, 採張貼懸掛 立 ( 插 ) 牌 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 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 ( 如 : 餐廳 小吃店 夜市攤商等 ) 標示同上, 並得以菜單註記之 以菜單註記 標記 ( 標籤 ) 者, 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 得小於 0.2 公分 ; 以其他標示型式者, 各不得小於 2 公分 62
排除標示類別 貢丸 熱狗 火腿 漢堡肉 香腸 魚丸 魚板 牛肉丸 鴨肉丸等加工製品, 為消費大眾熟知之重組加工製品, 得免適用 63
案例 Q. 為製備菜餚, 事先將生鮮肉切條 切片, 這是重組肉產品嗎? A. 重組肉係屬 兩塊肉以上 經組合 黏著或壓型之加工製程, 生鮮肉 未經組合 黏著或壓型等加工製程, 僅切除筋膜 修整或分切 調理為肉塊 肉片或肉排, 非屬重組肉產品 64
案例 Q. 產品原料未添加黏著劑, 僅將肉塊排列放入箱或籃或塑膠袋中, 再冷凍塑形, 這是重組肉產品嗎? A. 倘未經組合 黏著或壓型等加工製程, 且經解凍後可恢復肉品原形, 最終產品外觀得辨識為 原形肉 者, 得免適用 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 65
案例 Q. 以整塊雞肉細切成肉漿再加入鹽等調味料再壓模, 經裹粉漿後調理製成雞塊 雞排類產品, 這是重組肉嗎? A. 雞塊 雞排類產品經組合 黏著或壓型等加工製程, 且外觀為肉塊 排或片狀, 屬重組肉產品, 應於品名標示 重組 或等同之文字說明 66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火鍋類食品之 湯底標示規定 具營業登記直接供應飲食場所 火鍋湯底標示 1. 食材熬製 2. 風味調味料調製 3. 食材 + 風味調味料調製 標示事項 1. 食材熬製以含量最多及宣稱食材標示 2. 風味調味料內容物依含量多寡展開標示 3. 單獨添加糖 鹽巴等得免標示 67
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 範例1.食材熬製 範例2. 火鍋(品名)湯 底使用 風味調味料 調製 雞高湯粉成分 字體不得小於二毫米 2016/7/22 鹽, L-麩酸鈉,棕 櫚油,玉米澱粉, 糖,香料,乳糖,水 解植物玉米蛋白, 雞肉粉,雞油,大 蒜油,濃縮蛋白質, 全蛋粉,調味劑 (5'-次黃嘌呤核 苷磷酸二鈉,5'- 鳥嘌呤核苷磷 68 酸二鈉)
案例 Q. 熬製湯底的食材通常非單一種, 需全部標示或可以選擇其中幾樣標示? A. 熬製湯底食材的標示應標示主要食材, 即熬製食材中含量最多者, 例如 蔬菜鍋湯底使用番茄熬製, 倘有宣稱食材應同時標示所宣稱之食材, 例如 藥膳鍋湯底使用雞骨 黨蔘熬製 69
案例 Q. 本規定所稱的 風味調味料, 是指鹽 糖, 胡椒 味精等調味料嗎? A.(1) 本規定所稱的 風味調味料 係指化學調味料及風味原料中添加糖類 食鹽等 ( 不包含香辛料 ), 經乾燥成粉末狀 ( 粒狀 ) 或濃縮為塊狀 ( 液狀 ), 烹飪時可增加其風味或香氣者 (2) 單獨添加之糖 鹽等非屬本規定所指 風味調味料, 無須另外標示 70
案例 Q. 花雕雞 沙鍋魚頭 香菇雞湯等湯品是否須標示湯底製作方式? A. 本規定所稱火鍋類食品係指持續加熱並投入食材烹煮之湯品, 倘無持續加熱及於食用中投入食材烹煮則非屬本規定所規範之火鍋類食品 71
案例 Q. 微波即食鍋類食品, 是否需在標籤上加註 火鍋湯底使用 食材調製 等字樣? A. 微波即食鍋類食品非本規定所規範的火鍋類食品, 如屬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者, 應依食安法第 22 條相關規定標示 ; 如屬散裝食品者, 除應依食安法第 25 條規定, 標示品名 原產地, 並依即食鮮食食品標示作業指引揭露資訊 72
2016/7/22 73 3. 果蔬汁含量為 0.1% 至 9.9% 者, 品名應標示為 果蔬飲料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 果蔬汁含量 = http://www.fda.gov.tw/ 果蔬汁總量 / 產品調製量 *100% 73
案例 以菜單註記 標記 ( 標籤 ) 者, 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 0.2 公分 ; 以其他標示型式者, 各不得小於 2 公分 標示牌 ( 板 ) 菜單 標籤 201 2016/7/22 74 74
案例 Q. 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所稱連鎖飲料 便利商店及速食業, 是指那些業者? A. 本規定所稱的連鎖業者, 指公司或商業登記上使用相同之名義, 或經由加盟 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 符合前開連鎖定義之飲料業 便利商店及速食業皆為本規定之適用對象 75
案例 Q. 以咖啡包或茶包現場調製, 該咖啡包或茶包中所含糖量, 需要標示嗎? A. 本規定之全糖添加料係指飲料調製過程中添加之糖量, 食材所含糖量非本規定標示範疇, 倘以茶包或咖啡包調製者, 無須標示該茶包或咖啡包所含糖量, 惟應標示其品牌及品名, 例如本飲料以 公司 ( 品名 ) 調製 ; 倘過程中另添加糖則須標示之 76
案例 Q. 如果調製飲料無額外添加糖, 但提供糖包 ( 罐 ) 由消費者依喜好自行添加這樣需要標示嗎? A. 供應之飲料無額外添加糖, 但提供糖由消費者依個別喜好自行添加, 因消費者知道自行添加之糖量, 故不須標示糖添加量, 但如由店家添加者, 則應標示添加的糖量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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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Q: 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型態產品應遵循的法規為何? A: 食品及其容器或包裝, 應符合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規定, 玩具應符合經濟部 商品檢驗法 及 商品標示法 規定, 故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型態產品除應符合上述規定, 並應依本公告標示相關醒語 79
真菌類食品標示管理原則 適用範圍 : 使用真菌類為原料之食品 含真菌類食品外包裝應明確標示真菌類原料之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 並加註其使用部位 ( 子實體 菌絲體或子實體加菌絲體 ) 及其培養方式 ( 如 : 固態培養 液態培養 或 太空包培養 等) 食品所含原料如使用 真菌類子實體 者, 其產品品名得以通用名稱或群族名稱為之, 例如 : 靈芝 樟芝 80
真菌類食品標示管理原則 食品所含原料如使用 真菌類菌絲體 而未使用 真菌類子實體 者, 其產品品名及其他標示或宣稱應完整標示為 菌絲體, 字體大小應一致, 且其外包裝不得出現該項真菌類之子實體圖片 含有 真菌類菌絲體與子實體混合 之產品, 如以通用名稱或群族名稱為品名, 則應於外包裝主顯示面明顯標示 本產品為 菌絲體與子實體混合 或等同意義字樣, 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 5 毫米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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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Q. 本原則適用範圍為何? A. 真菌類食品標示管理原則 主要係規範市售具同時可產生子實體及菌絲體等部位, 並可供作食用之包裝產品 ( 如 : 靈芝 樟芝 雲芝 蛹蟲草等 ) 另市售香菇 金針菇等生鮮農產品 酵母菌及紅麴, 尚非屬本原則所規範之對象 83
案例 Q. 有關真菌類食品外包裝應如何進行標示? A.1. 真菌類食品所使用之真菌類原料應屬經衛生福利部公布之 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 所列之品項, 其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應依該一覽表所定之名稱標示之, 並應確實依其實際之培養方式, 如實標示, 例如 : 固態培養 液態培養 或 太空包培養 2. 其於產品外包裝之標示方式, 得於內容物欄位以括號方式加註, 例如 : 內容物: 靈芝子實體 (Ganoderma lucidum, 固態培養 ) 或另欄位標示 本產品使用原料為 靈芝 (Ganoderma lucidum) 子實體, 固態培養 84
案例 Q. 產品之總可可固形物及非脂可可固形物含量皆符合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但可可脂全部以植物油取代, 可以標示為代可可脂巧克力嗎? A1.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係規範不含內餡固體型態巧克力產品之應有成分及內容物含量, 倘產品之內容物含量或原料不符該規定, 不得標示為巧克力或代可可脂巧克力 2. 另倘產品所用原料及內容物含量符合該規定, 但植物油之添加量未超過該產品總重量之百分之五者, 應於品名附近標示 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 或等同字義 ; 如植物油之添加量超過該產品總重量之百分之五者, 應於品名前加標示 代可可脂 字樣
案例 Q 若產品是以可可粉 可可膏加上麵粉或堅果或餅乾等原料製成, 品名可以標示為巧克力 或 巧克力嗎? A 1. 倘產品有添加其他原料 ( 麵粉 堅果 餅乾等 ), 非屬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規範之對象 惟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6 條之規定, 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 避免混淆 產品之內容物倘含有可可粉 可可脂或可可膏, 品名標示巧克力字樣尚可與本質相符 2. 惟倘使用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所定義之巧克力作為食品內容物成分原料之一者, 該內容物名稱應依前開規定標示
案例 Q. 以 代可可脂巧克力 或 添加植物油之巧克力 為原料之一的產品, 內容物應如何標示? A. 食品中使用之複合原料, 應標示該複合原料名稱, 其名稱須反應該原料真實屬性之專用名稱, 緊接著附上括號, 並於括號內將其組成之各項原料依各別含量多寡依序標示之 ; 或是將複合原料中組成之各項原料, 與其他原料依含量多寡依序標示之 案內產品倘使用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所定義之巧克力作為食品內容物成分原料之一者, 內容物標示方式如下 : (1) 巧克力 : 內容物標示為巧克力或巧克力 ( 可可膏 ( 粉 ) 可可脂 ) 或可可膏 ( 粉 ) 可可脂 (2) 巧克力 ( 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 ): 內容物標示為巧克力 ( 可可脂中添加棕櫚油 ) 或巧克力 ( 可可粉 ( 膏 ) 可可脂 棕櫚油 ) 或可可粉 ( 膏 ) 可可脂 棕櫚油 (3) 代可可脂巧克力 : 內容物標示為代可可脂巧克力 ( 添加棕櫚油 ) 或代可可脂巧克力 ( 可可膏 ( 粉 ) 棕櫚油 可可脂 ) 或可可膏 ( 粉 ) 棕櫚油 可可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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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服務專線 0800-600-058 02-8771-3751 諮詢服務信箱 foodlabel105@gmail.com 諮詢服務平台 http://www.foodlabel.org.tw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http://www.fda.gov.tw/ 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