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服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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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目錄 序言 I 議題 1 問答集 5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25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30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31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32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33 出席演講 座談 研習 評審 ( 選 ) 等活動 兼職或財務處理等處


5. / / / / / / / / 6. * (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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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服務規範 105 年 8 月 5 日報告單位 : 政風室 1

大 綱 當前廉政措施及治理 廉政服務規範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 採購流程應避免事項 相關法規 公務員申領小額款項 詐領差旅費 詐領加班費 詐領油料費 詐領國民旅卡休假款項 詐領鐘點費 2

當前廉政措施及治理 由 7 個具有國際公信力的機構調查評比 我國之 清廉印象指數 : 國際透明組織, 自 1995 年起每年發佈全球 清廉印象指數, 評比全球公部門廉潔程度最重要的指標, 以 0 到 100 分評價 (0 分代表被評價極度貪腐 ;100 分代表被評價最廉潔 ) 2015 年度全球 清廉印象指數 : 在 168 個國家中, 有超過 2/3 的國家得分低於 50 分 ( 亞太地區有 64% 低於 50 分 ), 其中丹麥以 91 分名列第一名, 而北韓和索馬利亞則以 8 分墊底, 表現最差 台灣今年在參與評比的 168 個國家中, 以 62 分全球排名第 35 名 3

法務部廉政署 104 年 廉政民意調查報告書 受訪者對各類公務人員清廉程度的評價方面 : 最佳前 5 名 : 與 103 年調查大致相同 ( 僅排名順序略有不同 ), 依序為 公立醫院醫療人員 監理人員 消防安檢人員 衛生稽查人員 -103 年第 8 名 教育行政人員 受訪者對公立醫院醫療人員清廉程度評價 人員類別 104 年 103 年 102 年 公立醫院醫療人員 6.24 6.47 6.19 排名後 5 名 : 與 103 年調查大致相同 ( 僅排名順序略有不同 ), 依序為 政府採購人員 鄉鎮市民代表 縣市議員 立法委員 以及 土地開發業務人員 4

當前廉政措施及治理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企業行賄 我國為與國際反貪腐趨勢接軌, 兼顧公私部門廉潔及倫理規範, 經行政院 97 年 10 月 3 日中央廉政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決議, 參考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及國際透明組織相關倡議, 擬具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經行政院 98 年 7 月 8 日院臺法字第 0980087657 號函頒, 自 98 年 7 月 8 日生效 ; 嗣檢討本方案內容, 於 103 年 4 月 15 日進行部分修正 本方案闡述國家廉政建設的目標和策略, 並整合 端正政風行動方案 掃除黑金行動方案 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後續推動方案 及 反貪行動方案, 以建構國家廉政發展策略目標, 創造乾淨政府 誠信社會之願景 5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 目標 思維模式採國際透明組織倡議之 國家廉政體系 概念, 以多元策略整合國家各部門的力量提升廉政 不願貪 : 型塑誠信反貪意識, 健全國家廉政體制 廉政服務規範 不必貪 : 完善員工福利待遇, 激勵提升服務品質 減少貪腐增加國家競爭力 不能貪 : 強化公私部門治理, 促進決策程序透明 本院各科室主任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 不敢貪 : 打擊公私部門貪腐,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國家刑法等相關處罰法規 6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 政策方向 1) 型塑倫理倡議廉正誠信, 加強倫理建設 2) 透明政府落實陽光法令, 強化透明課責 3) 整飭官箴防範濫用權力, 全力查辦貪腐 4) 建立網絡完善廉政體系, 落實預防機制 5) 全民參與促進社會參與, 提升公民反貪意識 6) 多元治理追求跨域合作, 結合公私治理 7) 社會公義實現公平正義, 確實保障人權 8) 國際接軌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加強國際及兩岸合作交流 7

廉政服務規範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應遵守事項 - 參加廠商主辦或贊助之醫學會議不得接受廠商餽贈執行廠商贊助之研究擔任廠商顧問或為廠商提供諮詢 採購流程 規格 底價 驗收 評選委員代辦經費單據核銷 相關法規利益衝突迴避法刑法 - 偽造公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貪污瀆職罪證人保護法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8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前言 建立公務員的行為準則, 公務員一旦感受 不當壓力 企圖影響公務時, 就可透過登錄, 將檯面下行為 檯面化 不僅自保也能杜絕爭議 9

案例 收受要登錄 ; 曾有市立聯合醫院長期住院病患 ( 家屬 ) 致贈水果等禮物予護理人員以表謝意 惟治療結果與該病患 ( 家屬 ) 期望不符, 故投訴政風單位表示, 護理人員長期收受好處, 但未妥善照顧 部分病患致贈遭拒會表達不悅, 且不願收回, 此時仍請向政風室登錄, 只要符合廉政倫理規範之但書, 為維持良好醫病關係, 經簽准後原則均可收取 例外 10

案例 拒絕也要登錄! 某地下賭場被 A 警員盯上, 賭場負責人透過 B 警員轉交紅包給 A 警員遭拒, 惟未向政風單位登錄, 而 B 警員見錢眼開私下占有, 但 B 警員操守不佳, 早被檢調掛線 ( 監聽得知賭場負責人透過 B 警員轉交紅包予 A 警員 ), 檢調發動搜索後, 一併約談 A 警員 以上案例顯見 - 轉送人 B 警員見該轉送物價值甚高, 故私下占為已有, 以該公司帳冊而言, 該財物係致贈予 A 警員, 故事後遭檢調約談, 縱使事後還其清白, 惟其過程不勝其擾, 故案例欲表達, 收受需向本室登錄, 拒收退回亦請向本室登錄, 以保障自身權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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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適用人員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 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 ~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公立醫院醫事人員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3 4 8 10 條, 依法任用並送經銓審受有俸給之編制人員, 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因此適用本規範 如依據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以契約進用者, 則不適用 公務員服務法, 惟院方可基於管理需要將該等人員, 納入本規範或於契約中訂定拒受餽贈等涉及公務倫理條款, 以維清廉形象 - 本院已納入 以補助計畫人員亦同 如係以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進用者, 適用本規範 13

勞工應遵守行政院訂定之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 及其他有關辦理事務維持中立之規定 ; 並應遵守行政院訂定之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及 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等相關規定 1030613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約用人員契約書 ( 新進人員 )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 ( 以下簡稱甲方 ) 為應業務需要, 運用醫院作業基金, 進用先生女士 ( 以下簡稱乙方 ) 擔任 ( 職務 ), 經雙方同意訂定契約共同遵守, 約定條款如下 : 第一條本契約遵依 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其他相關法令及本院 工作規則 等規定, 規範甲乙雙方於契約期間之權利義務 第二條契約期限 : 本契約自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 新進人員前 3 個月為試用期, 試用不合格者, 經考績委員會審議後, 報經院長核定,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停止僱用 ), 契約期滿未續約者, 當然終止契約, 乙方不得有其他之要求 第三條工作場所 : 甲方為適應業務需要, 必要時得調動乙方至其他工作場所或單位服務 ( 含輪班性工作 ), 且調整後本契約仍屬有效 第四條工作內容 : 乙方應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及考核, 從事甲方所指定之醫療照護 醫療技術 醫療研究 行政庶務等工作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五條工作報酬 : 一 乙方報酬悉依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規定辦理, 並於每月 5 日前 ( 遇例假日順延 ) 發放上月份薪資 二 遇甲方經營困難, 如確有減少薪資之必要時, 乙方同意共體時艱配合調整, 且甲方應秉持公平 公正之原則調整 第六條工作時間 : 乙方之工作時數為每週 40 小時, 必要時得實施彈性工時及加班, 但加班以每 2 週 20 小時為限, 依工作需求輪班及調派 第七條差假規定 : 差假依勞工請假規則 甲方工作規則及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八條退休金提繳 : 甲方應依勞基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 辦理乙方提繳退休金事項 第九條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 甲方應依勞基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工保險條例 就業保險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福利措施 : 一 甲方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法規, 為乙方加入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並享有保險給付福利 二 甲方為照顧乙方及其眷屬之健康福祉, 得提供院內醫療項目之優待 三 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 享受甲方辦理之各項福利設施及規定 第十一條考核獎懲 : 甲方得依據本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及本院工作規則之規定, 對乙方進行定期工作及年度考核 ; 考核結果作為待遇晉級 職務調整及工作表現之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之事項 : 一 乙方與業務相關之各項執業會費統由甲方於登錄時支付, 惟如年度內離職, 應按未服務期間比例繳回 二 乙方兼任本醫療機構外之工作, 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並須事前報經甲方核准 服務期間不得違法出租 ( 借 ) 專業証書或擅自在外兼職 三 乙方應甲方業務需加班時, 其加班時數得以等時數補休方式代之 四 因執行職務所產生之著作權益, 均歸甲方取得 五 乙方工作期間因過失致損害甲方權益時, 乙方同意負賠償責任 六 乙方如借用宿舍, 需辦理簽約公證 七 勞工應遵守行政院訂定之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 及其他有關辦理事務維持中立之規定 ; 並應遵守行政院訂定之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及 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等相關規定八 甲方為無菸醫院, 乙方於甲方院區內應遵守禁止吸菸之規定 第十三條迴避進用 : 甲 乙雙方應遵守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第十一點第一項有關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規範目的及架構 核心價值 : 廉潔自持 公正無私 依法行政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 點 ) 立法精神 : 達提升政府清廉形象之目的 明定以下活動之原則 標準及程序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 誰最重要? 目的 15

16

受贈財物處理流程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原則 : 不得要求 期約 收受 (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 ~ 第 8 條 ) 例外 : 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屬公務禮儀 長官之獎勵 救助或慰問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 ; 或對本機關 ( 構 ) 內多數人為餽贈, 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1,000 元以下 因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就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及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 死亡受贈之財物, 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處理流程 : 應予拒絕或退還, 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 無法退還時, 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 交政風機構處理 本室依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 提出付費收受 歸公 ( 社服基金 ) 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 ( 包含符合但書得收受之規 定 ), 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17

受贈財物處理流程 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所為 - 不受限 非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所為 - 市價是否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新臺幣 3,000 元 )- 簽報其長官, 必要時知會政風單位 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以公務員配偶 直系血親 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18

補充說明 利害關係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 ) 業務往來 指揮監督或費用補 ( 獎 ) 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 進行或已訂立承攬 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 ( 構 ) 業務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 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正常社交禮俗及公務禮儀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 )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 市價不超過 3,000 元者 ; 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 10,000 元為限 指基於公務需要, 在國內 ( 外 ) 訪問 接待外賓 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 依禮貌 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19

有無利害關係? 20

Q&A Q: 因職務升遷或異動, 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10 位同仁合送價值 5,000 元之蘭花, 有無超過正常社交禮俗 3,000 元之標準? 摘自 : 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參加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訓練學員反映意見一覽表 A: 因每人致贈價值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新臺幣 3,000 元 ), 故不違反本規範 21

22

飲宴應酬 原則 : 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 ~ 第 9 條 ) 例外 :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不在此限 :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 慰勞 因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就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 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23

飲宴應酬 原則 : 得參加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但應注意場合及對象 例外 : 對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邀宴, 如與其身分 職務顯不相宜者, 仍應避免 視察 調查 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 : 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 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 ( 構 ) 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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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託關說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 ( 構 ) 或所屬機關 ( 構 ) 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 且因該事項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受贈財物及飲宴應酬之最主要目的 - 請託關說 遇有請託關說時, 應於 3 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27

引爆九月政爭 28

基隆市議會議長黃景泰 29

請託關說法制化 30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101 年 9 月 4 日 第 1 點 : 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 機構請託關說事件之登錄與查察作業, 符合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 特訂定本要點 31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第 2 點 : 本要點規範對象為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32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第 3 點 : 本要點所稱請託關說, 指不循法定程序, 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 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 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33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政府採購法第 16 條 第 4 點 : 下列行為, 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 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 依遊說法 請願法 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 進行遊說 請願 陳情 申請 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34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35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36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37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獎懲事由 獎懲額度範圍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 績效良好, 且有具體事證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 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 著有績效, 且有具體事證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 登錄不實, 且有具體事證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 故意隱匿 延宕或積壓不報, 經查證屬實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 發生重大違法失職情事, 致損害人民權益 國家利益或影響國家安全 因處理請託關說與查察案件致犯罪情形嚴重, 經檢方起訴具體求刑者 嘉獎一次至二次記功一次至二次申誡一次至二次記過一次至二次記大過一次情節重大 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 移 38 付懲戒, 視情節輕重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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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 95 年 9 月 8 日 醫師因診療病人, 需使用廠商研製之醫藥產品 ; 而廠商對於醫學研究 會議 教育之支持, 有助於醫學之進步 但, 醫師於照護病人及廠商行銷產品之間, 可能面對利益衝突, 爰有規範其分際之必要 成分相同的藥有幾種? 要用那一家藥商的藥? 要用多少量? 用多對病人好? 用多回扣多? 判斷依據? 醫療專業? 特定目的? 40

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 95 年 9 月 8 日 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內容包括四部分 : 醫師參加廠商主辦或贊助之醫學會議應遵守事項 - 以本人之註冊費 旅費及膳食費為限 100 年 5 月 24 日院務會議 : 不得接受廠商註冊費 旅費及住宿費等任何形式之贊助 招待, 惟會議所提供之簡便餐點不在此限 醫師接受廠商餽贈, 應遵守事項 -1 不得違反法律 2 符合當地慣例且非昂貴之禮物 3 不可接受金錢或等同現金之禮券或有價證券 4 不得因饋贈而約定或暗示將使用特定醫藥產品 100 年 5 月 24 日院務會議 : 不得要求 期約或收受廠商餽贈財物 醫師或醫療機構執行廠商贊助之研究, 應遵守事項 - 嚴守專業判斷 醫師擔任廠商顧問或為廠商提供諮詢時, 應遵守事項 - 嚴守專業判斷 100 年 5 月 24 日院務會議 : 本院醫師不得擔任廠商顧問或為廠商提供諮詢 若有特殊情形, 得報本院同意後擔任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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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 目標不願貪 不必貪 不能貪 不敢貪 有用藥問題向藥劑科反映, 有需要見廠商? 45

案例 - 嚴守與廠商關係 A 醫師是某公立醫院醫師, 亦是該院藥事委員會委員,B 藥商得知後, 以住在附近為由, 主動接送 A 醫師小孩上 下學, 幫 A 醫師安排旅遊 代訂機票, 並時常邀 A 醫師一家到家聚餐, 席間談及 B 藥廠開發之新藥若能被採用, 每顆可獲得數元之回報 A 醫師係該院藥委會委員, 對於是否採用該藥品具有相當之影響力, 不得接受藥商提供之不正利益 ; 可能觸犯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 46

若無法影響採購決定 贈送財物 希望醫師採購藥品或器材 47

莫忘初衷 醫師以照顧病患的生命與健康為使命, 除維持專業自主外, 當以良知和尊重生命尊嚴之方式執行醫療專業, 以維繫良好之醫療執業品質與病患照護水準 -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醫師倫理規範 48

採購流程應注意事項 - 前言 採購之重要性 廉政署自 100 年 7 月成立以來, 到 101 年 7 月, 共收到 500 件採購檢舉案 全國各地檢署每年偵辦政府採購案件, 從 98 年到 100 年偵辦件數分別為 326 件 360 件和 306 件, 一天偵辦一件, 三天起訴一件 故政府採購法案件, 為目前最重要的肅貪案源之一 49

採購人員敬業服務參考須知 - 本部政風處 104 年 10 月 一.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 應誠實清廉, 重視榮譽, 興利便民 二. 政府採購法第 6 條 : 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三. 採購人員 應所當為 : 利衝迴避 保密 財產申報 四. 採購人員 限制禁止 : 請託關說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行 ( 受 ) 賄 綁標 - 抄襲廠商規格 五. 受利誘威脅時之處置 : 請託關說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廠商行賄 及 恐嚇威脅 之處置因應 50

採購流程應避免事項 規格訂定 - 抄襲特定廠商規格 底價訂定 - 圖利廠商行為或洩漏底價 驗收確實 - 驗收不確實 評選委員 - 偏袒廠商之行為 51

採購 - 規格訂定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 :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機關所擬定 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 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 諸如品質 性能 安全 尺寸 符號 術語 包裝 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 方法及評估之程序, 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工程會 8814235 號函 :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2 項之規定係指機關訂定規格應針對功能需求, 並充份了解合於規格之廠商之家數, 以確保競爭性, 但並無廠商家數之規定, 亦難謂有幾家以上廠商符合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即無 限制競爭 之情形 - 公平交易法 ( 寡佔市場 - 可多家廠商 ) 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 生產者或供應者 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 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 或同等品 字樣者, 不在此限 52

採購 - 規格訂定 未達公告金額 : 政府採購法第 6 條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 不論採購金額大小 ) 開標時之規格審查亦應確實 - 需求或使用單位 53

案例 - 規格訂定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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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規格訂定 B 醫師是公立醫院的眼科主任, 對醫院採購儀器時具有相當影響力, 在一次醫院眼部整型手術的器材時, 其中一間供應商的營業董事比利為墾求 B 醫師對其公司生產的器材給予優良評價, 乃邀請 B 醫師前赴其公司位於紐約廠商作實地視察, 有關旅費及食宿一概由該公司支付, 而 B 醫師亦可順道參加一個於當地舉行的重要醫學研討會,B 醫師遂於採購時擬定有利於該 公司之規格 58

案例 - 規格訂定 C 醫師為某醫療科主任, 於採購流程中具有訂定規格之權力, 因為不甚瞭解如何訂定規格, 便宜行事下請某廠商提供規格 ( 抄襲特定廠商規格 ), 開標結果並由該廠商得標 C 醫師平日即與該廠商業務交往甚密, 並不時收受該業務所餽贈之貴重物品 59

案例 - 洩露底價 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 : 機關辦理採購, 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 仍應保密, 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 應予公開 訂定底價流程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 機關訂定底價, 應由規劃 設計 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 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60

案例 - 洩露底價 最有利標 = 沒弊案? 關鍵在執行的人 2006 年 - 蘇貞昌擔任行政院院長時表示, 為防止弊端, 以最低標為原則, 最有利標為例外 ~ 但之後該原則被停用 61

105 年全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高階主管會議 : 法務部邱部長太三裁示, 由廉政署建立檢視平台, 由法務部常務次長擔任主持人, 協助各機關提昇採購效能 造成原因? 判斷標準? 採購標的是否具有差異性? 政府採購法細則第 66 條及機關採購目的?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執行注意事項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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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洩露招標文件內容 立法院秘書長 65

過失洩密 常見底價過失洩密情形 1 看錯數字 2 廠商報價單 ( 底 ) 及機關底價單 ( 高 ) 拿反 開標過程, 開標主持人誤認投標廠商報價已達於可決標狀態, 於未決標前逕自公布底價 開標過程, 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 開標主持人宣布保留決標前卻先行宣布底價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101 年 2 月 66

採購驗收 一條鞭之主計及政風單位 政府採購法 監辦單位 之設計, 但 ~ 政府採購法細則第 90 條, 採購之驗收, 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 免辦理現場查驗 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 小額採購 分批或部分驗收, 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部分採購於正式驗收前, 需由使用單位先行試俥, 並於確定符合其訂定之規格後方才辦理正式驗收 其他與廠商私下之行為 67

案例 - 驗收不實 黃金樣本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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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搖國本 71

評選 ( 審 ) 委員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6 條 : 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 3 條及第 4 條 : 委員對於所知悉之招標資訊, 應予保密 委員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委員應依據法令, 本於專業及良知, 公正執行職務, 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 72

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 本人擔任本採購案之評選委員, 當恪遵法令, 公正辦理評選 評選委員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評選事務, 係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為該條所定公務員之適用範圍 評選過程如涉及不法, 適用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 立書人評選委員 : ( 簽名或蓋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自由時報 2014 年 6 月 9 日在吳志揚充分信任 授權下, 八德合宜住宅的評審委員名單由葉世文主導勾選共有七位評審, 其中三人是縣府之外的專家 學者, 四人是縣府官員 產 官 黃金鐵三角 學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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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據核銷 本院多項代辦經費之核銷 重點在實報實銷 - 核實 刑法第 16 條略以 : 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77

余文因馬英久特別費入監服刑

大學教授因研究費涉及不實單據核銷, 遭檢方約談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刑法 - 偽造公文書 個人資料保護法 貪污瀆職罪 證人保護法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80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務員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或從事公共事務, 具有特殊之權利義務關係, 倘因親友情誼或個人利益考量而立場偏頗, 不僅影響執行職務之公正, 甚至有假藉身分 職務或機會, 而徇私舞弊 違法亂紀之可能, 故世界先進國家多對公務員執行職務採以必要之 利益迴避 限性規範 第 5 條 :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 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 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 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 遇有與本身 配偶 親屬 家族或曾有此關係之人員有 利害關係 或 利益衝突 之事件, 即應避嫌而不參與其事 散見於各個法規中, 例政府採購法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刑法 行政程序法 81

Q&A Q: 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 應如何辦理? 迴避之前所為之行為法律效力為何? A: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0 條 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 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並應以書面向政風室報備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1 條 : 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 否決 決定 建議 提案 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 應由其職務代理人重新為之 82

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 83

撤銷決標 終止或解除契約 84

利衝案例 87

刑法 - 偽造公文書 - 診斷證明書 醫療上所開立診斷證明書皆關係政府引進外勞 社會福利補助與保險金給付之准駁等, 其影響不可謂不大, 屬易滋弊端範疇, 倘若醫師故意或過失而開立不實診斷書, 不僅損害機關形象, 更破壞社會制度與公平正義 88

英雄難過美人關 91

個人資料保護法 某病人家屬於出院後, 接獲某醫療器材廠商負責銷售之業務推銷電話, 因該推銷業務對病人離院時醫囑內容非常瞭解, 故質疑 醫院未善盡保護病患隱私之責 H 醫師是某公立醫院婦產科醫師, 經常受邀上電視台擔任諮詢專家, 因此病人中有不少演藝人員 某日, 某週刊任職之記者丙打電話詢問某位藝人是否未婚懷孕, 因丙常三不五時送禮請其撰寫文章, 並再三保證不會洩露消息來源,H 醫師礙於交情, 遂予提供, 結果該週刊當期大賣, 該藝人頓時成為街頭巷尾討論焦點 92

貪污瀆職罪 刑法第 10 條公務員 : 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 不以正職公務員為限 刑法第 121 條 :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 刑法第 122 條 : 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作了本來就應該作的事 作了本來不應該作的事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 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 刑法第 131 條 : 圖利罪 明知違背法令,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貪污治罪條例 : 為嚴懲貪污, 澄清吏治, 特制定本條例 93

行賄罪 : 刑法第 122 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 行賄者轉污點證人 以求減輕其刑 夫妻本是同林鳥, 大難來時各自飛 ~ 何況是眼中只有利益的廠商 ~ 94

證人保護法 - 污點證人的好處 第 14 條略以, 第 2 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 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 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 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 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 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 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 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 被害人所受之損害 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 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 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 得為不起訴處分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第 3 條 : 檢舉人於貪污瀆職之罪未發覺前, 向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 經法院判決有罪者, 給與獎金 第 5 條 : 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第 10 條 : 受理檢舉機關, 對於 檢舉書 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 應予保密, 無故洩漏者, 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 第 12 條 : 檢舉人之安全, 應予保護 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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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 違背職務行賄罪 -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 99

公務員申領小額款項 請領差旅費 加班費 油料費 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及鐘點費等小額款項係為公務員經常接觸之申領業務, 惟時有發生少數公務員詐領此類款項案例, 所得財物或不正利益雖微, 其所負刑責卻重, 除行為人即需面對司法制裁或行政懲處外, 並損及機關乃至整體公務員之清廉形象, 而嚴重影響個人職涯發展 100

統計 101 年至 104 年間, 公務員因詐領差旅費 加班費 油料費 國民旅遊 ( 卡 ) 休假補助費及鐘點費等款項案件, 經全國各地檢署 ( 不含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 檢察官起訴及緩起訴者計 69 件, 如分析各年度案件數, 則分別為 101 年 9 件 102 年 12 件 103 年 21 件及 104 年 27 件, 顯見此類案件有逐年成長趨勢, 亟有辦理宣導之必要 101

另外, 公務員利用行使職權機會而侵占公用財物之案例, 雖非 申領 款項, 然其所侵占利益亦多輕微, 與前述宣導意旨相符, 宜一併納入宣導範圍 茲為加強全體公務員對此類案件之違法性認知, 爰擇選具共通性之詐領差旅費 加班費 油料費 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 鐘點費及侵占公用財物等 6 種類型案例, 說明各該案例所涉相關法令及弊端癥結 102

1 詐領差旅費 - 案例 偵審情形 : 第一審判決有罪 弊端類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弊端手法 : (1) 假借出差事由, 從事非關公務之活動 (2) 填載不實之出差旅費報告單及經費請領核銷清冊, 詐領差旅費 違反法條 :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103

某分局技工甲, 利用工程會勘及稽查等機會, 於電腦差勤系統完成差假申請, 嗣後未實際出差或出差但先行離開處理私務等情, 卻未據實修改差勤系統之出差申請, 反登入出差旅費報支系統, 列印原申核之出差假單及與出差事實不符之出差旅費報告表, 致不知情之審核人員誤認其確實出差執行公務而如數核發, 詐得出差旅費新臺幣 ( 以下同 )1 萬 982 元 104

經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及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該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地方法院判決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依犯罪時間各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9 月至 11 月不等,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 緩刑 4 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 5 萬元, 褫奪公權 2 年, 所得財物發還該技工服務機關 105

小叮嚀 : 請領差旅費日期與實際出差時間有時隔一段時間, 有些人甚至長達半年才請領一次, 由於時間關係及疏忽所致, 在請領時會有所疏漏 106

自行檢視事項 是否訂定或檢討修正機關出差行程核給原則, 針對出差地點之實際交通便捷情況, 妥適訂定出差日數及可報支之費用? 申請出差是否事先報請主管核准? 請領差旅費人員是否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及有關書據, 送人事機構審核? 出差報告表之行程及日期是否與原簽准行程相符 有無私人旅遊行程? 有無攜同親友卻以公款支應之情形? 核銷憑證之日期 金額 品名項目等, 是否符合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等相關規定? 是否定期 不定期抽查出差旅費核銷案件? 舉辦員工法紀教育宣導, 是否將公務員詐領差旅費案例 刑法自首之相關規定等納入宣導內容? 是否落實平時考核, 對於品操疑慮人員, 簽報列入督導考核對象? 107

2 詐領加班費 - 案例 偵審情形 : 第一審判決有罪 弊端類型 : 利用職務上機會偽造及變造公文書, 並不實登載於公文書, 藉此詐取加班費 弊端手法 : (1) 先影印加班請示簿 點名表 正本, 再於該影印之加班請示簿上修改不特定隊員之加班日期 加班時間, 復於點名表影本修改差勤內容, 以增加不特定隊員之每月加班時數, 嗣後再將前揭 變造 之加班請示簿 點名表複印 108

(2) 製作內容不實之各隊員加班夜點值日費印領清冊, 並於印領清冊蓋用集中保管各清潔隊員留存之印章, 向機關申請加班費 (3) 利用身兼區隊出納業務, 登載在其業務上所掌之代收薪資轉帳明細表, 匯款帳號則填載甲本人銀行帳號, 辦理轉帳匯款詐得加班費用 違反法條 :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刑法第 211 條 第 213 條及第 216 條 109

某市環保局清潔隊員甲利用身兼區隊出納業務, 先行於加班請示簿 點名表 影本 上變造不特定隊員之加班時數, 嗣後再將該變造影本複印 製作內容不實之印領清冊, 並蓋用集中保管各清潔隊員留存之印章進行加班費請領, 匯款帳號則填載甲本人銀行帳號, 以此方式詐得加班費用共計 1,946 萬 7,518 元 110

案經甲主動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 其後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嗣經地方法院判決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財物罪 刑法第 216 條 第 211 條行使變造公文書罪, 以及第 216 條 第 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2 年, 褫奪公權 5 年 另未扣案之所得財物共 1,946 萬 7,518 元, 應予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財產抵償之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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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視事項 單位主管對於屬員之加班申請, 是否依其每日工作量, 詳實審核加班是否確有必要, 是否符合該機關加班費管制之相關規定? 是否依加班核准時間至指定處所刷 ( 簽 ) 到 ( 退 )? 是否建立防制 實際未執行加班業務, 仍可事後補簽或由他人代刷 代簽 之管制措施? 主管人員是否不定時至加班場所親自確認加班情況? 機關是否制定加班查核之相關規定, 並由人事機構辦理不定期 ( 包含假日 ) 抽查? 是否依規定填寫加班費印領清冊, 並檢附足資證明加班事實之證明文件? 主管是否確實審查有無顯不符常理之加班申請案件 ( 如當日已請假卻仍申請加班, 或雨天仍申請戶外工程督導等 )? 主管有無落實平時考核, 並適時輔導作業或生活違常人員? 113

3 詐領油料費 - 案例 偵審情形 : 第二審判決有罪 弊端類型 : 對主管事務圖利, 圖取油料費 弊端手法 : (1) 駕駛私人車輛, 並持專供公務使用而未限定車號使用之臨時加油卡簽帳加油 (2) 竄改中油公司之請款明細資料, 將私人車輛車號改為公務車車號, 以詐領油料費並虛報支領交通費 違反法條 :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 114 刑法第 210 條 第 216 條及第 220 條第 2 項

某市觀光局承辦人甲駕駛私人車輛, 並持公務用而未限定車號使用之臨時加油卡簽帳加油, 竄改中油公司之請款明細資料, 將私人車輛車號改為公務車車號, 以詐領油料費並虛報支領交通費共計 3 萬 916 元 115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案件經一審判決後上訴至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某分院判決甲違反刑法第 210 條 第 216 條 第 220 條第 2 項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 月, 如易科罰金, 以 1,000 元折算 1 日, 緩刑 2 年 ; 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7 月, 緩刑 5 年, 禠奪公權 2 年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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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視事項 ( 一 ) 公務車輛管理人 公務車輛加油卡是否集中由公務車輛管理人保管? 是否與加油卡業者簽訂 專卡專用 ( 認卡又認車 ) 之責任條款並督促業者落實執行? 是否提醒機關同仁注意 專卡專用 規定? 是否不定期抽查公務車之行車里程 油料報表, 確認是否有異常情形? 是否會同專業技術人員, 依車輛正常狀況實地勘測, 據以訂定公務車輛之油耗標準? 是否隨時抽查比對各公務車輛之派用與油量使用情形, 遇有油耗異常現象, 即時檢修調整並探究原因? 是否依規定備具完整之公務車車籍資料 派車單 行車紀錄表 ( 里程登記 ) 油料管理 保養維修紀錄及費用核銷月報表等資料, 並逐一建檔? 是否會同政風或主 ( 會 ) 計等查核 ( 內控 ) 單位, 定期辦理 公務車輛使用管理稽核 措施? 是否定期辦理員工公務車輛管理使用作業規定講習, 加強員工知法守法觀念? 118

自行檢視事項 ( 二 ) 公務車輛使用人 用車後是否將加油卡立即歸還公務車輛管理人? 開車前及用車後, 是否即時並確實填寫里程數? 發現行車紀錄表或油料月報表等資料有遭修 ( 竄 ) 改情形, 是否立即通報公務車輛管理人即時查明? ( 三 ) 需求單位或管理單位主管 是否落實對屬員或公務車輛管理人之督導考核? 於接受員工通報異常跡象時, 是否即時處置, 並查明原由? 119

4 詐領國旅卡休假款項 - 案例 偵審情形 : 涉案人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 予以不起訴處分 弊端類型 : 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詐領補助費 弊端手法 : (1) 持國民旅遊卡虛偽購買旅遊行程, 並向旅行社領取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之刷卡金額 (2) 向所屬機關申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旅遊補助 違反法條 :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 第 215 及第 216 條 120

甲等 38 人於任職期間, 明知實際上並未於休假時間經由旅行社安排出遊, 而係虛偽購買套裝或自由行等旅遊行程之預購型交易, 持國民旅遊卡或填寫 信用卡郵購傳真帳單 刷卡簽帳消費, 並向旅行社領取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之其餘刷卡金額 嗣後甲等 38 人向服務機關申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旅遊補助費, 於申請表上簽名確認, 致機關會計人員因而陷於錯誤如數撥款, 每人詐領取得 1 萬 6,000 元之強休假補助費, 合計詐取金額共 95 萬 904 元 121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於偵辦過程中啟動專案清查, 並積極策動員工自首 甲等 38 人除向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自首, 並向服務機關繳回所領之國民旅遊卡補助款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檢察官認甲等 38 人違反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罪 刑法第 215 條及第 216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 惟審酌渠等已自白犯行, 深表悔悟, 且繳回所領之國民旅遊卡補助款, 爰予不起訴處分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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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視事項 國旅卡休假款項申請表之消費項目 ( 明細 ) 消費金額是否異常? 休假時間與消費時間是否異常? 核銷內容是否為其他費用支用項目 ( 範圍 )? 申請表之店家名稱 消費地點 消費日期 消費項目及消費金額, 與已核銷之其他費用 核銷憑證, 二者是否相同? 舉辦員工法紀教育宣導, 是否將公務員重複請領國旅卡休假款項案例 刑法有關自首之效力等納入宣導內容? 是否定期 不定期抽查 勾稽強制國旅卡休假款項與其他費用 ( 如駐里事務費 ) 之核銷案件, 有無重複申領? 124

5 詐領鐘點費 - 案例 偵審情形 : 第一審判決有罪, 免刑 弊端類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講師鐘點費 弊端手法 : 偽造鐘點費領據及醫師簽名, 從而詐 得講師鐘點費 違反法條 :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刑法第 210 條 第 213 條 第 216 條及第 217 條 125

某衛生所護士甲利用負責 中老年健康促進及慢性病防治宣導講座 業務之職務上機會, 明知未聘請講師辦理該活動不得請領講師費, 卻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內, 虛偽登載不實之 日期 摘要 金額 等內容, 復虛偽製作講師鐘點費領據之私文書, 並偽造醫師簽名, 使不知情之審核人員陷於錯誤, 從而詐得講師費 8,000 元 126

案經甲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 並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地方法院判決甲違反刑法第 210 條 第 213 條 第 216 條及第 217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 惟考量被告於犯罪發覺前自首犯罪, 並已繳回犯罪所得, 再衡以本件不法所得僅數千元, 故諭知免刑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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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視事項 機關有無訂定核銷之相關規定, 要求辦理經費核銷時, 應檢具活動照 片及參與人員簽到表等資料以茲證明? 主管人員是否不定時親至講習現場確認辦理狀況? 129

6 侵占公用財物 - 案例 偵審情形 : 第一審判決有罪 弊端類型 : 侵占職務上持有之公用財物 弊端手法 : 以職務上收售門票費機會, 藉機不開立統一發票供會計室核對清點, 進一步侵占職務上持有的門票款項 違反法條 :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 130

某技士調派某森林遊樂區收費站, 以職務上收售門票費之機會, 藉機以不開立統一發票方式販售園區門票, 私自侵占前開收取款項而未依規定繳回公庫, 侵占金額共計 1,140 元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地方法院判決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侵占公用財物罪,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 緩刑 4 年, 褫奪公權 1 年 131

常見公務員因心存僥倖, 貪小便宜而挪用公物或公款, 就有可能觸犯侵占公物罪, 例如 : 將公務上持有的個人電腦帶回家使用, 繳回舊型電腦給服務機關 公務員將公家座車提供妻兒使用 公務員將辦公室文具帶回家使用等 132

自行檢視事項 機關是否依照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或據此訂定相關規定辦理財產增置 經管 養護與減損程序? 是否將相關檢查 保養 修繕等程序作成紀錄 ( 含土地改良物 建物 動產等 )? 上開程序或紀錄是否已建立查核機制? 售票 收票處等經手現金之場所, 是否裝置錄影設備, 並樹立 索取門票及統一發票 告示俾利查核? 機關是否建立財產管理系統? 財產管理系統登錄之資訊是否確實登錄 更新? 機關是否確實辦理財產盤點工作, 並作成盤點紀錄以供查驗? 除財產保管單位外, 機關內相關科室有無協助檢核 控管財產狀況之檢查制度? 盤虧或盤盈之財產, 有無查明情由依規定辦理 ; 盤點發現之缺失, 是否持續列管追蹤至全部缺失結案為止? 133

自行檢視事項 機關經奉准報廢之廢品, 是否保持原物體之完整並將其存放於指定倉庫或場所? 機關經核准報廢之廢品, 有否於機關辦理變賣 銷毀或廢棄前, 至廢品倉庫逐一清點, 以避免有企圖據為私有者侵占已報廢之公有財物? 機關是否依 廢棄物清理執行機關實施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運用原則, 將資源回收物變賣所得之款項, 悉數繳入公庫專戶, 並依相關規定專款專用 機關將回收物載運至回收場時, 是否先行過磅並依指定位置分類堆置? 委託回收廠商裝載收運回收物後, 是否派員會同辦理過磅提貨? 機關回收場出入口是否設置錄影設備管控回收物進出作業情形, 並於必要時抽查監看有無未過磅載出情形? 機關轉運點管理人及回收作業人員是否定期輪調? 如遇不適任或疑有盜賣回收物情形者, 進行職務檢討及調整? 134

結語 公務員必須清楚認識於職場上, 應恪守的法令規定與行為準則, 避免因一時貪念誤蹈法網, 或因疏失致生違失責任 ; 各級主管亦應負起良善管理之責, 建立一套有效的管控及勾稽機制, 降低公務運作可能發生的違失風險 135

法務部廉政署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形象公務員應堅守廉潔, 拒絕貪腐廉政檢舉專線 0800-286-586 本院政風室 03-3698556 136

廉政首重一顆廉潔的心 我等著你回來 137

謝謝聆聽 ~ 敬請指教 The End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