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技術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中華民國 93 年 2 月 27 日校務會議通過制訂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17 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17 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為使本校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作業有所依循, 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暨其施行細則及本校人事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校聘任之專 兼任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及助教 (86 年 3 月 21 日前取得部頒助教證者 ), 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教師聘任資格及編制設定原則第三條教師聘任資格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 在研究院 研究所, 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者 二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曾任助教, 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 中醫學系 牙醫學系畢業, 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 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 曾任講師三年 ( 含 ) 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 有創作或發明, 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第四條本校得聘任助教協助教學 研究, 及行政等相關工作 助教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 外 ) 學士者, 且具三年 ( 含 ) 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二 碩士學位者應具一年 ( 含 ) 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第五條編制設定原則
一 每班教師人數, 以依教育部最低要求為原則, 設定每學年度編制人數 二 教學單位教師編制人數, 分別依授課科目時數比率計算分配 三 行政及教學單位主管 副主任 組長每週基本授課時數, 按教師等別減授四小時 並按上項減授時數計算, 增加編制 四 助教編制人數 : 以能負擔各教學單位實習 ( 驗 ) 課程 系 ( 所 ) 務或實驗室管理等工作計算之 第三章教師新聘第六條教師新聘一 教學單位主管得於編制內有缺額時, 並就未來教學及研究發展需要, 將擬新聘教師專長 人數 需要學年度等需求, 提出 教師擬聘計畫表, 由人事室彙總, 經校長核定後, 確定新聘各等別教師名額, 憑以辦理徵聘遴選作業 二 人事室依前款核定結果, 公開徵聘符合資格之教師 三 由教學單位相關領域之資深教師二至三人擔任評審, 並安排公開甄試 甄試合格之教師, 由教學單位提請所屬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 並提出 新聘教師推薦表, 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校長核定後, 由人事室製發聘書 新聘教師, 應依規定辦理報到手續 四 新聘之兼任教師應先填妥是否在他校擔任專職之證明書 如在他校專任者, 另應檢附其專任單位主管之同意書, 使得完成聘任 五 新聘教師須報部審查教師資格者, 於起聘日前, 經教學單位通過所屬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後二週內, 檢具相關資料, 由各教學單位辦理著作實質外審, 外審成績經提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通過聘任後, 於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 由人事室辦理報部事宜 第七條教師續聘一 人事室於每年六月上旬, 分別填發 教師續聘表, 由教學單位主管擬聘, 經所屬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 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 由人事室製發聘書 二 教師之聘期, 初聘為一年, 第一次續聘為一年 以後續聘, 每次均為二年 有特殊情形, 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者, 其聘期得縮短為一年或半年 第四章教師升等作業第八條申請資格一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教師, 得向所屬教學單位提出升等申請 二 教師升等之年資, 以在本校任教者為原則 在他校任教, 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 得予採計 三 兼任教師申請升等審查期間, 不得在其他專科以上學校擔任專任教師, 且須在本校授課滿一學年, 教學成績經所屬教師評審委員會考核通過後, 始得申請報部送審教師資格 ; 惟企業內員工, 基於建教及產學合作, 得不受前述限制 四 聘期在ㄧ年內之新進教師或非企業內員工之兼任教師, 得視學校實際需求, 經所屬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 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通過者, 校長核准後, 得以學位或專門著作辦理送審
五 於 86 年 3 月 21 日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 且繼續任教未中斷者, 得於著作實質外審通過後, 分別升等副教授 講師資格 第九條送審著作符合上列資格教師須檢具代表著作 參考著作或專門著作送審 ( 內容應與任教科目或研究領域有關 ), 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相關規定辦理 重要規定如下 : 一 代表著作 : 各職級教師升等申請, 需提交五年內, 且為本職級 ( 以教師證書年資起計日為準 ) 後之代表著作一篇, 同時必須以長庚技術學院列名發表 ( 含兼任 ) 二 參考著作 : 各職級教師升等申請, 需提交五年內, 且為本職級 ( 以教師證書年資起計日為準 ) 後之參考著作數篇 三 專門著作 / 學位論文 : 以專門著作 / 學位論文提送審查者, 著作 / 論文內容應與所學或任教科目相關 專門著作送審須檢附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 或已接受且出具證明, 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之著作 第十條申請流程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教師, 應填寫 教師升等申請表 申請升等教師著作審查迴避名單 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表, 其相關佐證文件, 向所屬教學單位提出升等申請 教學服務成績總分三十分, 應達二十一分 ( 含 ) 始得申請升等 本校升等申請流程依下列作業時程辦理 一 資格審查 ( 一 ) 教學單位主管應於收件後一個月內 ( 不含寒 暑假 ), 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初審 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交人事室 ( 二 ) 人事室收件後, 應於三週內 ( 不含寒 暑假 ) 召開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進行複審 二 著作實質外審 ( 一 ) 外審委員名單及外審過程, 由人事室以保密方式作業 ( 二 ) 於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通過後二週內完成外審推薦 ( 三 ) 外審委員得由教學單位主管推薦六至十二人, 送教務長審核後, 由人事室以保密方式陳請校長圈選 ( 四 ) 外審委員人數, 依教育部授權自審範圍而定 授權自審範圍送審者, 應送外審委員六名, 四人給予及格 ( 及格分數為七十 ( 含 ) 分 ) 始得通過 非授權自審範圍送審者, 應送外審委員三名, 二人給予及格 ( 及格分數為七十 ( 含 ) 分 ) 始得通過 ( 五 ) 人事室於外審委員名單確認後一週內, 完成資料寄送作業 ( 六 ) 外審審查期間為一個月, 若因外審委員因素造成延誤, 則另計之 ( 七 ) 人事室於二週內彙整審查結果, 並提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三 報部著作實質外審通過者, 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二週內, 報請教育部核定或複審 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對學術專業之評審, 應尊重專家之意見, 不宜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 申訴 ( 一 ) 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於教師做不同意升等之決議時, 應具體敘明其理由 人事室應於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請教師 ( 二 ) 申請教師不服升等不通過之決議時, 得於接到通知十日內, 以書面說明, 向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 ( 三 ) 複審時由原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複議, 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通過, 得變更原決議, 複審以一次為限 五 改聘報部審查通過之教師, 依教師證書 年資起算年月 按核定等別換發聘書 敘薪 支付鐘點費, 並補發新舊等別薪津及鐘點費差額 六 升等限制 ( 一 ) 教師受記過處分而未抵銷, 或學年度考績乙等 ( 含 ) 以下者, 一年內不得申請升等 ( 二 ) 未經本校核准之進修學位教師, 不得以該進修取得之學位申請升等 ( 三 ) 教師資格送審, 其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或專門著作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有偽造 變更 登載不實或著作 作品 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等情事者, 經查證屬實確定後, 除依教育部 著作抄襲處理要點 辦理外, 並得經校教評會之決議, 予以降等聘任, 五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 四 ) 評鑑不通過之專任教師, 次學年度不得申辦升等 ( 五 ) 教師升等應符合教學單位師資需求, 始得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技術報告送審本校體育 藝術 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 得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其審查方法, 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費用之補助教師申請升等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 由本校聘請校外專家學者審查, 並以教育部獎補助款支付審查酬金及掛號郵寄費用 ; 學位論文審查每位委員貳仟元, 專門著作審查每位委員叁仟元 第五章調任第十三條調任條件教師擬調任其他教學單位, 需先經原所屬教學單位主管同意, 且調入之教學單位有編制缺額始得辦理 第十四條調任作業調任案需經調入教學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由調入教學單位主任檢附擬調入教師相關資料 教師評審委員會紀錄及簽呈, 經調出之教學單位主管同意, 並由人事室 教務處會簽意見後陳校長核定 第六章附則第十五條專任教師服務規則一 教師應按時上下班, 擔任授課 監考 批改作業與批閱試卷等相關工作指導學生學習研究 輔導學生觀念行為, 並負責處理對學生有關各項考核作業
二 教師因故請假, 應經教務處同意, 自行安排調 補課 三 教師薪津之支付, 均參照教育部規定辦理 四 教師有義務接受校本部與分部間調任, 並接受日夜間部各學制授課 擔任導師與兼任行政職務或其他交辦事項之安排 五 教師經學校同意, 始得對外進行研究合作或建教合作等事項 六 教師未經學校同意, 不得兼任校外任何職務或課務 七 教師在聘期內不得中途離職 如有不可抗力原因須請辭者, 應於一個月前書面提出, 經學校同意, 始得離職 八 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不續聘者, 不予續聘 教師應恪守專業倫理, 尊重性別平等, 遵守教育部與本服務規則 凡有違反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者, 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 予以停聘 解聘或不續聘 九 其他未載明事項, 悉依教育部與本校各項規章辦理 第十六條兼任教師服務規則一 教師應按時上下班, 擔任授課 監考 批改作業與批閱試卷等相關工作 指導學生學習研究 輔導學生觀念行為, 並負責處理對學生有關各項考核作業 二 教師因故請假, 應經教務處同意, 自行安排調課 補課 三 教師授課鐘點費依教育部規定標準核算, 每學期核發 4.5 個月 四 經校教評會決議不續聘者, 不予續聘 教師應恪守專業倫理, 尊重性別平等, 遵守教育部與本服務規則 凡有違反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者, 經校教評會決議,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 予以停聘 解聘或不續聘 第十七條實施與修訂本辦法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