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各人事機構提案銓敘部意見對照表 編號 13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人事室 建議公務人員陪產假日數, 視配偶分娩方式 ( 自然產或剖腹產 ) 而給予不同之天數 一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以下簡稱請假規則 ) 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 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產假 3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3 日內請畢, 例假日順延之 二 有關現行分娩方式可分為自然產及剖腹產兩類, 根據研究資料指出, 選擇剖腹產方式對於母體造成之風險及術後恢復皆不如以自然產方式分娩者為佳, 且我國現行剖腹產率達到 32%, 高居世界第 3 位 三 建議配偶如因需要以剖腹產方式分娩者, 考量其術後復原較慢, 日常事務需人照料, 建議將陪產假日數延長至 5 日, 於配偶分娩日前 1 日起 6 日內請畢 ; 至於以自然產方式分娩者, 則依原規定核予 3 日, 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3 日內請畢, 藉此營造政府關懷現職人員及其眷屬之友善措施, 鼓勵生產, 緩解人口結構改變之壓力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 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該法於公務人員亦適用之 ; 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3 日 茲以公務人員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 爰配合上開性平法陪產假 3 日規定, 於 97 年 3 月 19 日修正發布請假規則, 明定公務人員陪產假日數 3 日, 而本項建議除涉及性平法相關規定之研修外, 各項人事政策之規劃, 亦應考量公私部門給假權益衡平性及社會觀感等因素, 是本部已錄案留供日後研修請假規則之參考 1
33 雲林縣政府人事處 雲林縣政府衛生局 辦理年終考績時, 建議懷孕滿 5 個月以上流產者, 其當年度請流產假已達 21 日以上人員, 得比照請分娩假者, 不列入考績甲等人數計算 一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 ( 以下簡稱考績法 ) 施行細則第 4 條 6 項規定, 各機關辦理考績時, 不得以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 婚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或陪產假, 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復依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懷孕滿 5 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 42 日 二 查現行辦理年終考績前, 均由銓敍部部長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 人事長聯名箋請各縣市長就考績年度內請娩假者, 其考績自機關受考人數扣除, 且不列入機關考績考列甲等人數計算 本項措施在少子化之情況下, 鼓勵生育 立意良善 三 惟對於流產假人員未納入比照適用, 有失公允, 兩者係屬 生育 性質相同, 卻有不同之待遇 因此無法順利生產而流產者, 更值同情及體卹 其實許多流產同仁, 不少是因工作負荷及壓力造成, 對於 查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6 項規定 : 各機關辦理考績時, 不得以下列情形, 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 一 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 婚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 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次查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懷孕滿 5 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 42 日 復查為因應國家少子化現況, 並鼓勵女性公務人員生育, 自 97 年度起, 本部及人事總處 (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2 機關首長, 聯名請各主管機關首長配合依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共識辦理之箋函中, 即敘明於考績年度內請娩假達 21 日以上者, 其考績自機關受考人數扣除, 且不列入機關考績考列甲等人數計算 上開箋函規定以考績年度請娩假達 21 日以上者為限, 係以分娩事實為前提 至於公務人員懷孕滿 5 個月以上流產者, 依請假規則規定, 給予流產假 42 日供其休養身心, 且考績法施行細則亦規定, 不 2
34 嘉義縣政府人事處 嘉義縣政府人事處 因應老齡化與少子化社會來臨, 建請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 ) 第 4 條第 2 項增列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其申請留職停薪, 各 懷孕滿 5 個月以上流產者, 依規定核給 42 日流產假, 其當年請流產假已達 21 日以上者, 建請比照分娩假者 ( 當年請分娩假日數達 21 以上者 ) 不列入考績甲等比例人數計算, 以符公平正義原則 一 根據統計資料顯示, 臺灣地區在 101 年,65 歲以上的人口數占總人口數達 11.15%, 本縣更高達 16.04%, 居全國之冠 另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資料顯示, 少子化與高齡化的趨勢, 將讓臺灣提前耗盡 人口紅利, 至 114 年我國將成為老年人口比例達 20% 的超高齡社會, 推估至 119 年更將成為 3 個年輕人養 1 個老人的社會 二 高齡化及少子化社會所面臨的除了國家經濟 財政 教育等問題外, 老人照護問題益受重視, 未來所謂獨生子 ( 女 ) 將成為常態, 在老人照護機制尚未完善之下, 當父母老邁或重大傷病時, 子女將責無旁貸須負起侍奉之責 得以其流產假日數作為考績等次考量因素, 已有相關權益保障規定 本項建議, 本部已錄案留供相關規定研議之參考 查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 :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申請留職停薪, 除第 1 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 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 一 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者, 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二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本項建議修正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規定為 :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其申請留職停薪, 各機關不得拒絕一節, 茲以現行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之事由, 除第 1 款對於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各機關不得拒絕外, 其餘各款均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 3
35 嘉義縣政府人事處 嘉義縣政府人事處 機關不得拒三 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 雖列有 本人或配絕 之規定 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時, 得申請留職停薪 之規定, 惟各機關仍得基於業務考量依權責予以否准, 同仁將同時面臨工作與照護之雙重壓力, 形成蠟燭兩頭燒之窘境 四 鼓勵生育與老人照護同屬現階段政府推動之重要政策, 爰建議於前開留職停薪辦法增訂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其申請留職停薪, 各機關不得拒絕 之規定 建議於公務人員任用法 ( 以下簡稱任用法 ) 或考績法增訂, 公務人員涉有校園性侵害行為者, 得先予停職, 靜候 一 查教師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 教師涉有性侵害行為者, 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 1 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並靜候調查 ; 經調查屬實者, 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次查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 以下簡稱性侵害防治準則 ), 其適用對象包括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及學生, 校長及教師如 理 ; 因留職停薪制度攸關機關業務運作及公務人員權益, 留職停薪之條件自須配合時空環境檢討調整, 本項建議, 本部已錄案留供日後相關規定研修之參考 查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3 款及第 5 款規定, 公務人員有嚴重傷害政府信譽, 或言行不檢, 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並有確實證據等情事, 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 第 18 條但書規定, 考績應予免職人員, 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 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 是公務人員如有校園性侵害行為, 涉案情事重大, 符合上開考績法規所定條件, 權責機關本得依職權予以一次 4
性別平等教涉性侵害案件, 得依上開教師法為停聘之育委員會調處置, 而職員 ( 公務人員 ) 如涉相關案件查之機制, 以則缺乏類此暫時處置措施之機制 避免被害人二 復查公務員懲戒法雖對違法或失職之公遭 2 度傷害 務人員訂有得先行停職之相關規定, 惟移付懲戒等司法程序較冗長, 對當事人保護似未盡周延 另查任用法及考績法等法規, 亦未對此類案件明訂執行方式 三 鑒於性侵害屬刑事案件, 其司法程序繁複費時, 如校園性侵害案件發生後, 兩造當事人仍處於同一環境中, 影響被害人身心療癒甚鉅, 如未有涉案公務人員先予停職並接受調查之機制, 將無法落實執行性侵害防治準則第 25 條所列 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及避免報復情事 等保障規定 為積極建構安全校園, 建請比照教師法規定, 於任用法或考績法增訂, 公務人員涉有校園性侵害行為者, 得先予停職, 以靜候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機制 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免職未確定前, 先行停職 又 101 年 10 月 18 日考試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考績法修正草案, 業參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規定, 於修正草案第 12 條第 5 項序文明定, 公務人員如對他人有性侵害行為, 並經查證屬實者, 機關應即予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是以, 無論是現行考績法或上開考績法修正草案, 對於公務人員有校園性侵害行為之情事, 已有相關課責處理機制 45 新竹市新竹市建請修正請一 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 : 下查本部 100 年 5 月 4 日部法二字第 5
政府人事處 政府人事處 假規則, 增列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相關規定 列民俗節日, 除春節放假 3 日外, 其餘均放假 1 日 六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 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 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 並刊登政府公報 二 又查教育部亦於 101 年 4 月 27 日已於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071923C 號令修正教師請假規則, 增列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相關規定 三 再查請假規則尚無原住民歲時祭儀放假日相關規定, 建請於第 3 條增列第 4 項,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公務人員, 於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 得申請放假 第 11 條增列,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公務人員依第 3 條第 4 項規定放假, 應檢具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證明其族別之文件, 向服務機關申請 另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3 條亦比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4 條增列原住民族歲 10033554861 號令略以, 原住民族公務人員於其所屬族別之歲時祭儀日, 依內政部 99 年 11 月 2 日修正發布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放假 是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公務人員經機關核准其參加所屬族別之歲時祭儀活動, 當日係予以放假處理, 且既屬放假日, 即無需於請假規則增訂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之相關規定 6
48 新竹市政府人事處 新竹市消防局 建請規範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前提, 必須先請畢休假, 若無假可休, 方可適用 時祭儀 一 查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 7 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另第 2 款規定 :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其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 28 日者, 以事假抵銷 二 次查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 各機關辦理考績時, 不得以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 等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四 綜上, 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規定, 對於家中成員有突發狀況需親自照顧者, 以及女性公務人員因體質特殊, 必須每月請假休息者, 確實有其必要性 然考績法給予特殊保護條款, 以致有休假或補假者不請, 優先請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以為規避, 造成現行差勤管理上很大困擾 茲以休假係公務人員依規定享有之權利, 而請假規則所定之各類假別各有其訂定目的, 且係以具體事實為給假前提, 故不宜逕予規定公務人員均應請畢休假後, 始得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 本項建議, 允宜維持現行規定 7
50 新竹市政府人事處 新竹市虎林國中人事室 建議請假規則及考績法施行細則比照教師請假規定做部分修正, 增列女性懷孕安胎相關規定 一 經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 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得請病假, 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二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規定 : ( 第 3 項 ) 有關事 病假併計日數, 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 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 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 第 4 項 )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 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 第 5 項 ) 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 不得以下列事由, 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 二 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 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 綜觀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考績 一 現行規定 ( 一 ) 請假規則部分 : 查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 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給 5 日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應按日扣除俸 ( 薪 ) 給 二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每年准給 28 日 其超過者, 以事假抵銷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 1 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 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1 年 但銷假上班 1 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8 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42 日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 1 年者, 第 2 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7 日 滿 8
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4 項及同條第 6 項, 公務人員因安胎而需治療 照顧或休養, 並未有相同的規定, 基於公教一體及響應政府鼓勵生育政策, 建議比照教育人員對女性懷孕安胎假的規定修正, 以符實務 14 年者, 第 15 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30 日 次查本部 73 年 7 月 19 日 73 台楷典三字第 27592 號函略以, 女性公務人員懷孕, 經醫師診斷需長期臥床休息, 以病假處理 復查本部 88 年 3 月 16 日 88 台法二字第 1739647 號函略以, 有關產前假之增訂, 係基於憲法保護母性之國策 照護未來國家民族幼苗, 及考量懷孕婦女產前因心理或生理所造成不適之所需, 爰不限於產前檢查之給假, 由懷孕之女性公務人員自行運用, 惟需於分娩前請畢 ; 又女性公務人員如已請畢產前假, 於即將分娩前, 因心理或生理之不適確有需要請娩假, 經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者, 可准給娩假, 仍應按規定給假期限併計 茲現行請假規則尚無明定安胎假, 惟女性公務人員懷孕如須安胎者, 得運用事 9
假 病假 延長病假 產前假 休假 補休及提前申請娩假等假別處理 ( 二 ) 考績部分 : 為配合 100 年 1 月 5 日修正公布之性平法第 15 條第 3 項增訂受僱者得請假安胎休養之規定, 本部前於 100 年 4 月 27 日以部法二字第 1003341545 號令明定, 各機關辦理考績時, 不得以受考人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作為考績等次考量因素, 且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6 目及第 3 項第 5 款之事 病假日數, 應扣除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 病假 ( 含延長病假 ) 日數 是現行各機關辦理考績時, 應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6 項及本部 100 年 4 月 27 日令釋等規定, 將受考人因安胎事由所請的事 病假予以扣除 二 研處意見 10
51 新竹市政府人事處 新竹市北區北門國民小學人事室 建議修正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款規定 :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給 5 日... 超過規定日 一 依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每年所請之事假 ( 含家庭照顧假 ) 合計超過 5 日後應 按日 扣薪 換言之, 如所請之事假 ( 含家庭照顧假 ) 合計為 5 日 1 時至 5 日 7 時, 因 1 至 7 小時未逾 1 日, 均毋須扣薪 二 倘不考量考績考列甲等條件 ( 請事 病假 ( 一 ) 請假規則部分 : 茲以現行女性公務人員於懷孕時, 得以安胎為由請相關假別 ; 至是否須將女性安胎假明定於請假規則中, 本部已錄案作為日後研修請假規則規定之參考 ( 二 ) 考績部分 : 茲以考績法修正草案業於 101 年 10 月 18 日由考試院函送立法院審議, 俟該修正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 考績法施行細則等相關子法均須配合研修, 在考量立法經濟且現行實務作業尚無窒礙, 本部爰作前開處理, 本項建議, 本部已錄案作為研修相關規定之參考 查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2 條規定, 公務人員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 應扣除其超過規定事假日數之俸給 次查本部 96 年 9 月 27 日部銓二字第 0962850502 號書函略以,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按日扣除俸 ( 薪 ) 給, 所餘未滿 1 日之事假, 則無需扣除俸 ( 薪 ) 給 準此, 公務人員扣除俸 ( 薪 ) 給係以 日 11
數之事假, 應扣除俸 ( 薪 ) 給 合計未超過 5 日者 ), 上開規定無異默許 公務人員每年得請事假 5 日 7 時 爰此, 為符名實, 建議刪除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款 按日 之規定, 即修正為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給 5 日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應扣除俸 ( 薪 ) 給 為單位, 是本項建議, 允宜維持現行規定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