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1.1 為促使傳染病檢體運送有一明確之規範, 以確保正確包裝 快速運送到實驗室, 特訂定本程序書 2. 適用範圍 2.1 凡本院傳染病檢體運送均適用本程序書 3. 參考文件 3.1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法定傳染病檢體採檢及運送 3.2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法定傳染病監測工作指引,99/11/01 3.3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傳染病防治法,98/01/07 3.4 防疫檢體採檢手冊 -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第五版,101/4/25 3.5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4 日署授疾字第 1020100062 號公告修正 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3.6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7 日署授疾字第 1020100731 號公告修正 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3.7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8 日衛署疾管秘字第 1020601518A 號公告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自 102 年 7 月 23 日起機關名稱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3.8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中市衛疾字第 1020141488 號公告修訂 水痘 - 傳染病工作手冊內容 3.9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中市衛疾字第 1030073311 號公告修訂 人類感染各 A 型亞型禽流感整併為新型 A 型流感 3.10 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 (2.2 版 )-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3.11 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2 日部授疾字第 1050100179 號公告修正 傳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4. 名詞定義 4.1 A 類感染性物質 : 運送過程感染動物或人, 會導致致命性永久失能之所有感染性生物材料 ( 包括克里米亞 - 剛果出血熱病毒 伊波拉病毒 弗勒沙爾病毒 瓜納瑞托病毒 漢他病毒 導致腎病症候群出血熱的漢他病毒 亨德拉病毒 胡寧病毒 科薩努爾森林病毒 拉薩病毒 馬丘波病毒 馬堡病毒 猴痘病毒 立百病毒 鄂木斯克出血熱病毒 薩比亞病毒及天花病毒 ), 或經由培養產生之高濃度菌株或病毒株 ( 包括炭疽桿菌 流產布氏桿菌 羊布氏桿菌 猪布氏桿菌 馬鼻疽伯克氏菌 - 類鼻疽 - 馬鼻疽 類鼻疽伯克氏菌 類鼻疽鼻疽菌 鸚鵡披衣菌 ( 禽類株 ) 肉毒梭狀芽孢桿菌 粗球孢子菌 伯納特科克斯氏體 登革病毒 東部馬腦炎病毒 细胞毒素大腸桿菌 土倫法蘭瑟斯菌 B 型肝炎病毒 疱疹 B 病毒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 日本腦炎病毒 結核菌 小兒麻痺病毒 狂犬病病毒 巴氏立克次氏體 立克氏立克次氏體 1
裂谷熱病毒 俄羅斯春夏腦炎病毒 志賀氏痢疾桿菌第一型 壁蝨傳播性腦炎 病毒 內瑞拉馬腦炎病毒 西尼羅病毒 黃熱病毒 鼠疫桿菌等之培養物 ) 4.2 B 類感染性物質 : 非屬於 A 類感染性物質之傳染病病原體或培養物等感染性生 物材料 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檢體等 例如 :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菌株 侵襲性 b 型嗜血桿菌感染症菌株 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菌株 麻疹病毒株 流感併發重症病毒拭子 登革熱血清 日本腦炎腦脊髓液 傷寒尿液等 5. 作業內容 5.1 基本原則 5.1.1 採集真正病灶處之檢體, 不得受鄰近區域共生菌叢之污染 5.1.2 使用滅菌過之採檢器材, 並裝於無菌 不滲漏容器內, 用 paraffin 封口 5.1.3 採集足夠數量之檢體 5.1.4 儘可能在病人服用抗生素治療之前採集檢體 5.1.5 如必須採取檢體, 至少在停止用藥後 48 小時再採取, 並將用藥情形通知實驗室, 以便瞭解藥物是否會對檢驗項目干擾 5.1.6 拭子沾取後置於採集管內運送, 以避免乾燥 5.1.7 裝檢體之容器須做適當標示 ( 病人姓名 檢體種類 採檢時間等 ) 5.1.8 填寫檢體送驗單 5.1.9 立刻將檢體送到檢驗室 : 愈新鮮的材料愈容易分離到病原體 若無法立刻送驗時, 須將檢體善加保存 5.2 採檢醫療機構注意事項 5.2.1 採集檢體時須注意個人安全防護 5.2.2 檢體採集完成後須進行適當之除污消毒工作 5.2.3 送驗鼻咽拭子或咽喉拭子, 必須使用病毒檢驗專用拭子 5.2.4 鼻咽沖洗液須放置於無菌可緊蓋之收集管瓶中 5.2.5 檢體運送過程的保存, 須遵照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之建議 ( 冷凍 低溫或常溫等 ) 執行 5.2.6 送驗單位在檢體採集完成後, 須盡快送至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規定之實驗室 ( 第 一類及第五類傳染病檢體自採檢次日起至實驗室收件日不得超過 1 日, 一般臨床 檢體運送規定自採檢次日起至實驗室收件日不得超過 3 日, 菌株不得超過 10 日, 結核菌臨床檢體及菌株均應儘速送達實驗室 ) 5.2.7 檢體必須有清晰的標示, 送驗通報單須完整清晰填寫 5.2.8 若檢體以非低溫方式運送或檢體標示不清無法辨識者, 將無法進行檢驗 5.2.9 各縣市衛生局於疫情緊急時, 需協助轄內疾病管制署合約實驗室運送檢體 5.2.10 防疫檢體採檢及運送規定, 詳閱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 ( 網址 http://www.cdc.gov.tw/professional/list.aspx?treeid=4c19a0252bbef869 2
&nowtreeid=6c7c52e7a7d5621a) 5.3 檢體包裝流程 ( 參照 6.2~6.3) 5.3.1 使用正確採檢容器, 檢體容器 ( 血清管 血液管 尿液管瓶 採檢拭子等 ) 請標 示檢體採檢部位或檢體種類 病患名稱 送驗疾病 barcode 及其他規定該標示 項目 5.3.2 依檢體所屬類別 (A 類感染物質 \B 類感染物質, 如 4.1~4.2) 選擇合適之檢體包 裝材料 5.3.3 採檢容器以 paraffin 封口後置入第一層夾鏈袋包裝, 夾鏈袋封口後置入第二層 包裝 ( 內置海綿之檢體瓶或 Swab 檢體盒 ), 最後再將檢體盒置入第三層包裝 檢 體輸送公務箱 5.3.4 填寫 防疫檢驗檢體送驗及報告單 及副頁一式四聯, 並貼上條碼, 由衛生局保 存第二聯, 由衛生所保存第三聯, 由醫療院所保存第四聯 或是 : 傳染病通報系 統送驗單 - 友善列印 防疫檢驗檢體送驗及報告單, 並貼上條碼 5.3.5 將 防疫檢驗檢體送驗單 放入夾鏈袋中密封, 置於 檢體輸送公務箱 內 5.3.6 需低溫運送之檢體, 將冰寶置於 檢體輸送公務箱 內 ( 常溫運送者不需放冰寶 ), 放入溫度監視片 ( 撕去保護紙貼在檢體瓶蓋內側 ) 5.3.7 檢體輸送公務箱 內上方內蓋 ( 白色保麗龍 ) 蓋緊, 並於箱外標示運送者及接 收者名稱 地址及電話 5.3.8 檢體運送箱 外部以 75% 消毒酒精確實消毒 5.3.9 封口貼紙填上送驗單位 送驗人 電話 傳真檢體件數, 貼於 檢體運送箱 外 封口處並以彈性綁帶固定 5.3.10 以直接送達或經合約快遞運送, 儘速送達檢驗單位 5.4 送驗地點, 依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內容辦理, 如遇有特殊緊急疫情時, 請依主管機關 6. 附件 檢體包裝及運送規定配合執行 6.1 傳染病的分類與通報時限 : 類傳染病名稱別第一天花 鼠疫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狂犬病類白喉 傷寒 登革熱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副傷寒 小兒麻痺症 桿菌性痢疾 阿米巴性痢第疾 瘧疾 麻疹 急性病毒性 A 型肝炎 腸道二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 漢他病毒症候群 霍類亂 德國麻疹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 屈公病 西尼羅熱 流行性斑疹傷寒 炭疽病 3 報告時限 病人處置措施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必要時, 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屍體處置 內入殮並火化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類別 第三類 第四類 傳染病名稱 HIV 感染未發病 HIV 感染已發病 (AIDS) 百日咳 破傷風 日本腦炎 結核病 ( 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外 ) 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 急性病毒性肝炎 ( 除 A 型外 ) 流行性腮腺炎 退伍軍人病 侵襲性 b 型嗜血桿菌感染症 梅毒 淋病 新生兒破傷風 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 漢生病 (Hansen s disease) 疱疹 B 病毒感染症 鉤端螺旋體病 類鼻疽 肉毒桿菌中毒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 Q 熱 地方性斑疹傷寒 萊姆病 兔熱病 恙蟲病 水痘併發症 弓形蟲感染症 流感併發重症 布氏桿菌病 庫賈氏病 裂谷熱 馬堡病毒出血熱 黃熱病 伊波拉病毒感染 拉薩熱 報告時限 7 天 7 天 1 個月 病人處置措施必要時, 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必要時, 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屍體處置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屍體不得深埋, 火化溫度須達攝氏 1,000 度且持續 30 分鐘以上 第五類 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 新型 A 型流感 茲卡病毒感染症 必要時, 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必要時, 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病人發病期間應防蚊隔離, 避免被病媒蚊叮咬 內入殮並火化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不需火化或深埋 4
6.2 B 類感染性物質包裝與運送方法 ( 國內運輸 ) 6.2.1 送驗前依規定選擇所需檢體盒, 分為下列 2 種檢體瓶 Swab 檢體盒 6.2.2 溫度監視片黏貼位置共分為下列二處, 此溫度監測卡是可以重覆使用的 ; 需觀察溫度監測卡是否為有效溫度監測卡, 需有冷藏 2~8 範圍內, 若有異常, 需更換上有效溫度監測卡 5
文件名稱 傳染病檢體包裝運送標準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 感管室-品質手冊-2-2 制訂單位 制定日期 版 次 總 頁 數 感管室 100 年 2 月 11 日 2 105.06.24 9 6.2.3 檢體三層包裝 夾鍊袋 檢體盒 檢體輸送公務箱 -戴上手套將檢體用蠟紙封 口 檢體需標示病患基本資料 檢體名稱及貼上 Bar-code 同一病人如需送多管 檢體需貼不同號碼的 Bar-code 加以標示 之後用夾鍊袋封好 單一檢體包裝 放入內含海棉之檢體盒中 蓋緊蓋子 檢體盒內之海棉為固定檢體 請勿隨意拿 出 6.2.4 如為細菌或病毒拭子 包裝方法同上 6.2.3 封好放入盒型檢體盒 6.2.5 填寫或傳染病通報系統送驗單-友善列印 防疫檢驗檢體送驗及報告單 並貼 上條碼 將 防疫檢驗檢體送驗及報告單 放入夾鏈袋中密封 置於 檢體運送 箱 內 6
6.2.6 打開檢體運送箱, 依序放入檢體盒並依檢體種類選擇是否置放冰寶 6.2.7 蓋上檢體運送箱白色保麗龍內蓋, 送驗單用夾鍊袋封好放保麗龍蓋上 6.2.8 檢體盒用疾管署專用封口防偽貼紙填上送驗單位 送驗人 電話 傳真及檢體件數, 貼於檢體運送箱外封口處, 於箱外標示寄件者及接收者姓名 地址及連絡電話, 再以彈性綁帶固定, 即完成檢體運送箱之包裝 填寫託運單及貼易碎品貼紙, 即完成檢體運送箱之包裝 最後連絡合約貨運公司前來收取檢體 7
6.3 A 類感染性物質檢體包裝 ( 與一般性檢體差異在包裝容器與外觀標示, 其餘包裝步驟一樣 ) 6.3.1 A 類感染性物質 專用檢體容器 及 專用運送箱 ; 將 短檢體管 插入圓形海綿後, 置入第二層乾淨塑膠袋內, 再以 三層海綿 直立堆疊方式, 置入 專用檢體容器 每一個泡綿均要有夾鏈袋及內置吸水材料 6.3.3 如是 長檢體管, 第一層以 乾淨紗布 或 乾淨吸水紙 包覆 ( 底部包覆加厚 ), 置入第二層乾淨塑膠袋內, 隨後以第三層塑膠泡膜包覆至置入橘蓋 專用檢體 容器 內檢體不晃動之大小為宜 8
6.3.4 將 專用檢體容器 橘蓋鎖緊, 置入 專用運送箱, 以 低溫 (2-8oC) 運送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