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展銀行 ( 台灣 ) 信用卡會員權益手冊 現金回饋 只要您持豐利御璽卡消費, 每筆消費金額皆可累計現金回饋直接抵扣次月消費帳款, 於指定通路刷卡消費更可享最高 1% 現金回饋, 現金回饋累積無上限, 讓您輕鬆刷卡消費, 享受超優質現金回饋 現金回饋比率一般通路享 0.6%, 指定通路享 1% 現金回饋 指定通路加油類 飯店住宿類 航空旅遊類 現金回饋方式 1. 上述現金活動辦法, 活動期限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若無變更, 將自動延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 當月新增消費金額以本行每月信用卡帳單上所載之新增消費金額為準, 且正附卡刷卡消費金額合併計算 3. 現金回饋專案所回饋之現金回饋僅供扣抵次月帳款, 不可兌領現金, 亦不得轉讓予其他人, 且計算至新臺幣元為止, 小數點以下採四捨五入 此現金回饋可累積, 持卡人未折抵完畢之現金回饋可繼續累積計算, 如持卡人之信用卡契約終止, 不論終止原因 ( 如卡片遭強制停用 卡片有效期限屆滿或持卡人主動註銷等 ) 為何, 持卡人已取得但尚未折抵之現金回饋將全數失效, 持卡人不得異議 4. 現金回饋專案所稱之 指定通路 限加油類 飯店住宿類 航空旅遊類之消費 ( 正附卡合併計算 ), 並依本行系統資料為準 5. 現金回饋限以入帳之一般消費款為計算範圍, 繳納各項稅款 ( 如 : 個人綜合所得稅 房屋稅 地價稅 牌照稅... 等 ) 代扣公用事業費用 學雜費 預借現金 循環信用利息 違約金 年費 相關手續費 ( 如 : 掛失手續費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 國外交易手續費 退回溢繳款手續費及補寄帳單手續費 ) 退貨款 爭議款及相關作業處理費等皆不列入一般消費之計算範圍 6. 新增消費金額 視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為本行墊款義務, 並登錄於本行之入帳日為基準, 若因商店較晚請款或請款日遇假日順延 ( 變動 ) 等因素致分別列於不同月份帳單, 恕無法累計於同一月份 7. 結帳日及入帳日之相關說明請參考本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 8. 持卡人因任何理由買受刷卡之商品或因簽帳爭議或其他原因而消費退款者, 經本行確認後, 持卡人原先已取得之現金回饋金額將由本行逕行調整扣回, 若持卡人之當期帳單無上期未繳金額 當期帳單亦無新增消費, 則應扣回之回饋金將列示為當期之應繳金額 9. 免簽名交易注意事項 持卡人於國內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 倘消費金額低於新臺幣 3,000 元以下者, 或於部分美食街 電影院 大賣場或加油站等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者, 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10. 星展銀行 ( 台灣 ) 保有隨時修改 變更 終止或取消本活動之權利, 並將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現金回饋範例於 10 月 5 日帳單上新增消費金額共計為 NT$50,000 元 1. 本期應繳金額為 NT$50,000 元, 其中 NT$20,000 元為機票費用,NT$5,000 元為加油費用,NT$25,000 元為一般消費 2. 本期現金回饋為 NT$400 元 (=(NT$20,000 元 +NT$5,000 元 )*1%+NT$25,000 元 *0.6%), 可扣抵次月帳款, 又, 假設於 11 月 5 日帳單上新增消費款為一般消費 NT$40,000 元, 本期應繳金額及現金回饋金額為下所示 : 1) 本期應繳金額為 NT$39,600 元 (NT$40,000 元 -NT$400 元 ) 2) 本期現金回饋為 NT$240 元 (NT$40,000* 元 0.6%), 可扣抵次月帳款
承保項目保險金額 ( 新台幣 ) 旅遊不便保險旅遊傷害保險會員專屬權益 主附卡首年免年費優惠 首次申辦即享首年主附卡免年費禮遇, 次年起, 正附卡凡年度刷卡消費合計滿新台幣 6 萬元或年度之累計一般消費次數達 12 次, 即可繼續享有次年免年費的優惠, 依此類推 最高 5 千萬高額旅遊平安險保障只要您持豐利御璽卡為您本人及家人 ( 包括配偶及未滿 25 足歲之未婚子女 ), 支付 80%( 含 ) 以上之團費 ( 不含事後申請退費者 ), 或全額公共運輸工具費, 可享最高理賠金額為新台幣 5,000 萬元的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 * 詳細內容及條件限制請見本手冊附錄 豐利御璽卡保險金額明細表 ( 新台幣 ) 班機延誤費用行李延誤費用行李遺失購物費用旅行文件重置及滯留必要費用行程取消費用行程縮短費用劫機補償 信用卡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費用 每人 / 每卡每次事故 每一個人身故保險金每一個人移靈費用保險金 每人每次事故 10,000 元 /20,000 元 10,000 元 /20,000 元 30,000 元 /60,000 元 10,000 元 /20,000 元 30,000 元 /60,000 元 30,000 元 /60,000 元 10,000 元 /10,000 元 50,000,000 元 30,000 元 100,000 元 星展銀行 ( 台灣 ) 豐利御璽卡理賠服務中心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業保險理賠部理賠專線 :(02)2772-5678 分機 2663 或分機 2957 24 小時客戶服務專線 :0800-088-800 傳真 :(02)2772-9965 地址 :106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一號七樓 注意事項 1. 承保對象為事故發生時有效豐利御璽卡 ( 含正卡及附卡 ) 之持卡人, 及持卡人於承保事故發生時之配偶及未滿二十五足歲之未婚子女 2. 保險期間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 詳細保險範圍 保障期間 承保事故 不保事項及賠償金額等保險契約內容悉依明台產物保險有限公司提供之信用卡綜合保險保證為準, 若有疑問可洽詢保險公司 星展豐利御璽卡獨享機場接送尊榮禮遇 從商務差旅的開始到結束, 為您貼心安排舒適的接送行程, 讓您無後顧之憂 優惠期間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優惠內容凡刷星展豐利御璽卡購買全額國際線機票或國外團費金額達 8 成以上, 且付款成功者, 可以享有每次單程接機或送機每一趟禮遇價 NT$380 本優惠及服務由 行遍天下 提供 1. 服務區域規範 : A. 台北市 / 新北市 / 桃園市 桃園國際機場 B. 台中市 台中清泉崗國際機場 C. 高雄市 高雄小港國際機場 2. 若持卡人指定之接送地點非上述服務區域規範, 則不在本禮遇範圍內 其它縣市至桃園國際機場之機場接送禮遇折扣, 請詳見行遍天下網站 http://tw.molife.com/t_carservice/airport172/csm1_index.aspx?room=cs&menu=m1 點選 行遍天下網路會員預約, 或致電客服中心, 即可享優惠服務 若持卡人指定之台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台中市 高雄市屬特定加價地區將酌收加價費用 優惠預約方式 1. 網路預約 : 行遍天下網站 http://tw.molife.com/t_carservice/airport172 2. 電話預約 : 致電 02 8919 9102 由專人為您服務 使用條件及方式 1. 本禮遇僅限台灣地區發行之星展豐利御璽卡持卡人本人 ( 以下稱 持卡人 ) 出國使用 2. 使用次數規範 : 凡符合本服務使用資格之持卡人, 每卡一年限使用 6 次接機或送機 3. 本禮遇服務應於完成刷卡消費日期後, 於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含當日 ) 接送服務完成, 不提供跨年度之預約服務, 請於預計使用服務日前 2 個月內來電或網路預約, 預約及變更都須於符合工作天數規範 例如 : 預計 2 月 28 日 ( 二 ) 要使用接送服務, 因適逢 228 連假 ( 請參考第 6 項連續假期預約時段定義 ), 故可於 1 月 1 日 ~2 月 16 日 ( 四 ) 預約 ( 連續假日要七個工作天前預約 ) 預計 3 月 17 日 ( 五 ) 要使用接送服務, 可於 1 月 17 日 ~3 月 14 日 ( 二 ) 預約 ( 平日要三個工作天前預約 ), 以此類推 4. 須以星展豐利御璽卡刷卡支付全額國際線機票或國外團費金額達 8 成以上且付款成功 每刷機票或團費成功一次, 可以每次單程接機或送機禮遇價 NT$380, 接機或送機服務分開計算趟次 ( 舉例 : 於期間內, 某持卡人已使用接機 4 次及送機 2 次, 即已使用完畢合計 6 次之接送優惠, 如須再使用, 則卡友可以以本項優惠服務以外的自費價格接送 )
5. 預約時請提供機票或團費之刷卡日期及金額 星展豐利御璽卡卡號以供客服人員查詢活動資格 6. 指定持卡人使用本服務時, 一般平日須於三個工作天前 ( 不含預約日當天 ) 事先致電 行遍天下 服務專線 02 8919 9102 或至行遍天下網站 tw.molife.com/t_carservice/airport172 進行預約 ; 另遇人事行政局公告之連續假日 ( 連休三天以上 含週六日 ) 及其前 後一工作日, 須於七個工作天前預約 ( 不含預約日當天 ) 持卡人須於預約時提供星展豐利御璽卡卡號 有效日期 持卡人姓名 聯絡手機 機票或團費刷卡日期及金額, 並同意上述資料作為禮遇資格後續查證之用途 加價項目 1. 夜間加價 : 預約之送機或接機服務時間如為夜間 21:00 至隔日上午 07:00 時段者, 除接送禮遇價 NT$380 之外, 每次須另加收 NT$200 2. 連續假期時段 : 除接送禮遇價 NT$380 之外, 每趟次須另加收連續假期加價, 詳情請參考使用條件及方式第 6 項及 附表一 連續假期預約說明表 3. 加點加價 : 預約送機或接機服務途中須增加停靠點時, 持卡人應於預約時主動告知, 除接送禮遇價 NT$380 之外, 每增加一同行政區停靠點須另加收 NT$200( 例如 : 台北市大安區送大安區 ), 同縣市跨區或跨縣市則另行報價, 加點加價於持卡人預約時同意報價後, 將以持卡人所持之星展豐利御璽卡支付該筆費用 恕不提供臨時加點或臨時變更地點服務 4. 車型加價 : 本服務提供四人座轎車服務, 持卡人不得指定車輛廠牌 / 車型, 行遍天下 視調度狀況得使用七人座車代替四人座車且不另行預為通知持卡人 若持卡人指定七人座車或指定轎車, 除接送禮遇價 NT$380 之外, 每次須另加收 NT$ 惟最終承載量須以不妨害行車安全為前提, 行遍天下 有最終決定派車權 ( 詳見 附表二 車型參考表 ) 5. 地區加價 : 持卡人指定接送地點若為加價地區, 除接送禮遇價 NT$380 之外, 須另酌收加價費用 ( 詳見 附表三 加價地區加收費用表 ), 行遍天下 將依不同接送地向持卡人個別報價, 於持卡人同意報價後, 將以持卡人所持之星展豐利御璽卡支付該筆費用 6. 兒童安全座椅加價 : 為符合國內交通法令, 本服務如有幼童同行, 持卡人應於預約時主動告知 如需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 增高座墊 ), 除接送禮遇價 NT$380 之外, 每一安全座椅 ( 增高座墊 ) 須另加收 NT$ 兒童安全座椅( 增高座墊 ) 規格有幼童型 (1~4 歲 ) 及兒童增高座墊 (4~12 歲 ), 請持卡人於預約時告知所需規格 因車型限制, 每車最多限預約二張 ( 含 ) 安全座椅 ( 增高座墊 ), 若預約二張 ( 含 ) 安全座椅 ( 增高座墊 ) 需指定七人座車, 並收車型加價 NT$ 附表一 連續假期預約說明表 連續假期定義連續假期定義時段預約截止日期連續假期額外加價 (NT$) 2017 年元旦假期 2017/1/1( 日 )~2017/1/3( 二 ) 2016/12/22( 四 ) 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和平紀念日假期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假期端午節假期 2017/1/26( 四 )~2017/2/2( 四 ) 2017/2/24( 五 )~2017/3/1( 三 ) 2017/3/31( 五 )~2017/4/5( 三 ) 2017/5/26( 五 )~2017/5/31( 三 ) 2017/1/17( 二 ) 2017/2/16( 四 ) 2017/3/22( 三 ) 2017/5/17( 三 ) 400 國慶日假期 2017/10/6( 五 )~2017/10/11( 三 ) 2017/9/27( 三 ) 附表二 車型參考表 車型 最大承載人數 ( 含嬰幼兒 ) 件數 ( 含紙箱及註 2 物品 ) 大行李數 尺寸限制 ( 最大承載量 ) 小行李 ( 手提包 背包 ) 豪華高級轎車 ( 含高級進口車 ) 27 吋以下最多 2 件 4 人 ( 含 ) 以內 2 件 ( 含 ) 以內 4 件 ( 含 ) 以內或 28 吋以上最多 1 件 豪華七人座 6 人 ( 含 ) 以內 6 件 ( 含 ) 以內 27 吋以下最多 6 件或 28 吋以上最多 5 件 6 件 ( 含 ) 以內 附表三 加價地區加收費用表 機場區域加價區加價金額 (NT$) 台北市 仰德大道三段 ( 含 ) 起算 200 桃園國際機場 新北市 汐止 八里 淡水 深坑 石碇 烏來 三芝新店段 車子路 新彈路 華城路 禾豐路 青山路 達觀路 吉祥街 如意街 僑愛路 僑信路 和成街 裕合街 安泰路 玫瑰路 雙城路 秀岡街 坪林 石門 金山 萬里 瑞芳 貢寮 平溪 雙溪 500 桃園市 新屋 楊梅 大溪 龍潭 觀音復興 200 500 台中清泉崗國際機場 台中市 太平 石岡 烏日 大里東勢 新社 霧峰 和平 500 高雄小港國際機場 高雄市 那瑪夏 內門 田寮 美濃 茄萣 茂林 桃源 梓官 鳥松 旗山 彌陀 永安 杉林 六龜 甲仙 200 500
注意事項 1. 變更 / 取消時間 : 須於原約定時間前 24 小時, 來電服務專線變更或取消 24 小時內預約接送資料無法變更 ;24 小時內取消者視同使用乙次服務 若異動日期提前者仍須符合三個工作天前來電異動 ( 連續假日及春節期間需七個工作天前 ) 2. 送機待時 : 依預約時間到達持卡人指定地點, 持卡人本人或同行者如依約定時間逾時 30 分鐘以上, 則司機無法繼續等候, 且視同使用乙次服務, 持卡人須支付禮遇價 NT$380 3. 接機待時 : 接機等候時間為原預約航班飛機實際到達時間 60 分鐘內, 指定時間者 ( 註 ), 依指定時間等待 60 分鐘, 若持卡人已確認班機延誤, 請立即致電通知服務中心 若服務人員確認班機已抵達但又無法連絡到持卡人時, 或持卡人未上車, 接送人員得於該班機實際到達時間起算等待 60 分鐘後逕行離開, 並視同持卡人已使用過該單趟服務, 行遍天下 將收取禮遇價 NT$380 若接送人員接獲持卡人通知並繼續等待且完成服務者, 則持卡人應自第 61 分鐘起, 每超過 1 小時支付待時費 NT$ 元, 不足 1 小時以 1 小時計算, 最多等待 90 分鐘 接機服務如遇班機提早抵達, 則依持卡人原預約時間提供服務 ; 若班機延後, 則依機場公告之抵達時間提供服務, 但若延後抵達之時間較原訂抵達時間已逾 4 小時 ( 含 ), 則視同持卡人取消該次接機服務並保留權益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指定時間指非依預約航班表定抵達時間, 而是依持卡人指定時間前往接機, 預約時如原預約航班與表定接送時間不符時, 接送當日將依持卡人指定時間前往服務, 服務人員不再確認原預約航班抵達時間 請您在下飛機後隨即開機並保持手機暢通, 以利司機與您聯絡, 若您在下飛機之後尚未收到簡訊或司機聯絡電話時, 請主動聯絡機場接送客服中心以利及時聯絡司機, 減少您等候時間 如您的出發地為歐美等地區或為夜間 凌晨時段, 須考慮時差及跨日問題, 預約抵達台灣之日期及時間皆以台灣當地時間為準, 行遍天下將依您預約時間前往服務, 不會再做後續審查動作, 如有異動請於預約時間前 24 小時進線機場接送客服中心變更 4. 乘客保險 : 每趟接送服務 行遍天下 均為乘客投保乘客險, 每一位乘客 / 每一事故之投保金額為 400 萬元, 單一事件一車最高理賠限額依照車型分別為四人座車 1,600 萬元及七人座車 2,400 萬元 5. 同行人數 : 除限定持卡人本人使用外, 如行李加上同行家人或友人未超過法規規範四人座車輛所乘載之範圍及行車安全考量內 ( 車內乘客座位區不得放行李箱 / 紙箱等行李 ), 皆可一同搭乘, 但以一車為限, 如超出四人座車輛所乘載之範圍, 持卡人得自費升等七人座休旅車 ( 一車限定人數依交通法規規定, 行遍天下 保留接受同行人數 / 行李之權利 ) 6. 現場認證 : 限星展豐利御璽卡持卡人本人使用, 並需出示本人星展豐利御璽卡及身分證明文件 ( 護照或三照之一 ) 供司機認證, 未能出示者, 視同自費預約 持卡人均應支付每次單程接機或送機費用 NT$1,000 起 ( 依接送地點報價 ), 並依照加價項目支付加價費用 持卡人不得有任何異議 7. 因應政府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規範,12 歲以下兒童乘座小客車或七人座車, 須繫安全帶或使用安全座椅 ( 增高座墊 ) 乘座 如持卡人使用本服務有幼童同行, 且有安全座椅 ( 增高座墊 ) 需求時, 應於預約服務時主動告知客服人員, 並同意加價支付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 增高座墊 ) 設備 如因持卡人預約時未告知或表示不需要, 途中遭警方攔查開立交通罰單或交通事故致生乘客損害時, 則須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8. 持卡人應自行評估路況 ( 如塞車 中途停靠站... 等 ) 及路程長短, 再向服務中心確認送機或接機服務時間, 行遍天下 不負預估交通時程之責 接送途中如發生不可抗拒 ( 包括但不限於塞車 車輛故障等 ) 之情事, 行遍天下 在合情合理合法之範圍內應協助持卡人處理, 惟如有錯過搭機時間, 則由持卡人自行負責 9. 國內 / 國外天災地變 / 戰亂 / 暴動等不可抗力因素, 符合以下其中一項原因者, 將退回客戶服務次數及退刷 NT$380 及加價項目, 客戶須自行承擔交通費用, 行遍天下 不再另行派車 一. 班機延誤或變更 (a) 原航班較原預約時間延遲 4 小時以上或跨日抵達台灣而無法臨時調度接送 (b) 變更航班及時間, 於原預約時間 6 小時前致電客服中心取消二. 航班取消 : 依國際機場當日航班公告時刻表為準 10. 接機舉牌服務 : 若需接機舉牌服務另加收 NT$200 舉牌費 11. 持卡人預約 付款及使用當時所持有之星展豐利璽卡須為有效卡, 如因任何原因使該卡遭限制 停止使用或違反 信用卡約定條款, 將取消禮遇資格 持卡人在預約前需確認符合禮遇資格, 若經 Visa 與星展銀行 ( 台灣 ) 查證確認持卡人未使用星展豐利御璽卡刷卡購買國際線機票或國外團費金額達 8 成以上屬實, 將視同自費預約 行遍天下 將有權向持卡人收取每次單程接機或送機費用 NT$1,000 起 ( 依接送地點報價 ), 並依照加價項目收取加價費用 持卡人不得有任何異議 12. 本項機場接送優惠服務之各項費用額度, 於預約時即須以適用之信用卡於線上完成付款, 於順利取得刷卡授權後, 方算預約完成 13. 持卡人同意, 為提供本項機場接送服務, 得將持卡人之資料提供予合作之 行遍天下 14. 本優惠服務係由 行遍天下 提供 持卡人對所提供之優惠及服務有任何爭議, 或所有交易相關事項, 由 行遍天下 負責處理 行遍天下 擁有禮遇資格查證之權利, 並得保留隨時修改 變更或終止本禮遇, 無須作事先通知 如有更動, 以 行遍天下 網站公告為主 15. 為免疑義, 特此聲明 : 本優惠為星展豐利御璽卡持卡人所享有, 優惠相關之所有商品及 / 或服務, 則由 行遍天下 ( 祥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提供 據此, 持卡人瞭解 承認並同意 : 持卡人若依據優惠購買任何商品及 / 或服務, 即構成持卡人與 行遍天下 ( 祥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之間的合約, 與 Visa 或星展銀行 ( 台灣 ) 一概無涉 持卡人若使用或有意使用此項優惠的任何商品及 / 或服務, 即表示持卡人瞭解 承認並同意下列事項 : (a) 持卡人依據此項優惠購買或有意購買的任何商品及 / 或服務, 若有任何相關的索賠 申訴或爭議情事 ( 統稱 要求 ), 須由持卡人直接洽詢 行遍天下 ( 祥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俾利解決, 不得向 Visa 或星展銀行 ( 台灣 ) 提出任何要求 (b) 在不違反上述原則的情況下, 針對優惠提供的商品及 / 或服務, 如有使用或意圖使用商品及 / 或服務的行為造成或衍生任何人體傷害 死亡 不實陳述 傷害或疏失, 概不由 Visa 針對任何相關的 ( 直接 間接或其他 ) 損失 傷害 支出或要求向任何人負責 16. 為因應財政部電子發票推廣政策, 自 2013 年 5 月 1 日開始, 行遍天下 之機場接送服務配合電子發票實施, 將交易資料以電子檔案方式儲存於雲端取代紙本發票, 並以手機簡訊傳送發票資訊給消費者, 消費者可於財政部電子發票平台網路 ( www.einvoice.nat.gov.tw) 查詢交易資料 我們將協助消費者兌獎並主動通知 郵寄紙本發票到府, 如需紙本發票請於預約時告知線上客服人員 17. 為尊重後續其他乘客權益及車內清潔, 乘客坐椅請勿放置行李並嚴禁抽煙 嚼檳榔及飲食, 若因上述情形致車輛毀損或髒亂留異味, 持卡人須全數賠償相關修繕 清理及營業損失費用 18. 本服務僅提供一般平面道路機場接送服務, 恕不配合指定進入地下 / 立體停車場或搬運行李至客戶指定地點 ( 例如 : 搬運行李上 下樓 )
星展豐利御璽卡龍騰卡貴賓室優惠 因為您值得, 在世界各地的機場為您預留尊寵休憩的空間, 為旅途中的每個時刻添上關鍵呵護 優惠期間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優惠內容活動期間內, 星展豐利御璽卡持卡人申請龍騰卡, 可享受龍騰卡貴賓室優惠價 NT$299/ 人次, 於全球 400 多個主要城市超過 800 個貴賓室, 享受靜謐 私密 舒適的專屬休息空間 本優惠及服務由 肯驛國際 提供 優惠預約方式 1. 請至星展豐利御璽卡龍騰卡專屬網站申請 http://www.freeliving.com.tw/vsb/ 2. 填寫申請龍騰卡基本資料 ( 姓名 / 手機 / 出生西元年月日 / 信用卡部分卡號 ) 3. 線上刷卡支付優惠費用 NT$299 4.24 小時內發送含有龍騰卡卡號簡訊予持卡人 5. 持卡人於一個工作天後即可至龍騰卡全球機場貴賓室使用 使用條件及方式 1. 本活動適用於台灣發行之星展豐利御璽卡持卡人 ( 以下稱 持卡人 ) 使用 2. 活動期間每一持卡人每人每月限申請 4 次 ( 同一人如持多張星展豐利御璽卡, 每月亦僅限申請 4 次 ), 每月限 170 個人次申請 3. 申請本優惠之持卡人需填寫持卡人部分卡號 ( 前 8 後 4 碼 ) 姓名及手機號碼, 成功申請者, 本網站會發送含龍騰卡卡號簡訊至持卡人手機 4. 每一組龍騰卡卡號限使用乙次, 該卡號有效期限自申請日起算 3 個月,3 個月內未使用視同已使用, 原申請費用恕無法退還 5. 龍騰卡卡號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不得轉讓 轉借他人, 不可攜伴使用貴賓室服務 持卡人在有效期內使用方為有效 6. 持卡人如不小心刪除龍騰卡卡號通知簡訊, 請洽龍騰卡客服專線 04 2206 2815 處理 7. 欲取消本優惠者, 自申請日起算 3 個月內至本網站取消 ( 逾期將不受理 ), 待客服人員確認申請之龍騰卡卡號的使用狀況, 未使用者, 本網站會在 14-21 個工作天內刷退予持卡人 8. 各國機場 / 高鐵的貴賓室所在位置 設施提供 營業時間及相關規定皆不同, 欲使用前先至貴賓室查詢 9. 在龍騰卡配合機場之貴賓室接待處, 均設有龍騰卡標識牌 到達貴賓室接待處後, 請出示您的龍騰卡和登機證辦理相關手續 龍騰卡配合之全球貴賓室使用地點可於手機下載 APP 龍騰出行 查詢 10. 持卡人進入貴賓室後, 系統將保存使用者的消費記錄, 消費記錄將列明使用者的當次服務的使用日期與服務人數 持卡人可在龍騰出行 APP 足跡頁面內查閱自己的電子消費憑證 龍騰出行 APP 足跡頁面內的電子消費憑證即為持卡人使用貴賓室的詳細記錄, 如有疑問, 請在消費時間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出, 如未提出異議, 視為認可該次服務的使用 11. 為維護旅客使用貴賓室的權益及避免擁擠, 貴賓室保留每位旅客最長使用時間為 2 小時的規定 注意事項 1. 本活動優惠不得轉讓, 亦不可與其他促銷優惠同時使用 2. 如有任何爭議, 龍騰卡台灣區總代理 肯驛國際 保有對各項優惠內容的最終解釋權 3. 龍騰卡提供的機場貴賓室服務, 係依當地機場實際提供的服務時間和內容為準, 如持卡人需要使用額外收費的服務, 須由持卡人於現場支付該費用予貴賓室工作人員 4. 為保證貴賓室良好環境以及其他客人的使用權益, 持卡人及其同行賓客在享受服務時, 請遵守當地貴賓室相關管理規定 如因客戶違反相關規定, 貴賓室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肯驛國際 不負責持卡人因此所產生的直接與間接損失 5. 肯驛國際 不負責持卡人及其同行賓客因延誤登機所產生的直接或間接損失 6. 各機場貴賓室之經營權及維護作業均由各機場貴賓室負責,Visa 星展銀行 ( 台灣 ) 及 肯驛國際 無經營管理權, 如遇貴賓室維修 關閉 各國法令及實際作業需求或不可抗力之情事以致無法正常提供服務或暫停本服務, 就持卡人因此未能使用貴賓室服務之損失,Visa 星展銀行 ( 台灣 ) 及 肯驛國際 不負賠償之責 貴賓室服務人員非屬龍騰卡或其代理公司之員工, 持卡人及其同行賓客與貴賓室服務人員可能產生的任何糾紛, 肯驛國際 將協助處理 龍騰卡保留調整 更新或增加機場和休息室的權利 具體資訊以龍騰卡網站公佈內容為準 7. 本龍騰卡優惠係由 肯驛國際 提供予持卡人,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龍騰卡客服專線 04 2206 2815 8. 為免疑義, 特此聲明 : 本活動所述優惠為星展豐利御璽卡持卡人所享有, 優惠相關之所有商品及 / 或服務, 則由 肯驛國際 提供 據此, 持卡人瞭解 承認並同意 : 持卡人若依據優惠購買任何商品及 / 或服務, 即構成持卡人與 肯驛國際 之間的合約, 與 Visa 或星展銀行 ( 台灣 ) 一概無涉 持卡人若使用或有意使用上述優惠的任何商品及 / 或服務, 即表示持卡人瞭解 承認並同意下列事項 : (a) 持卡人依據上述優惠購買或有意購買的任何商品及 / 或服務, 若有任何相關的索賠 申訴或爭議情事 ( 統稱 要求 ), 須由持卡人直接洽詢 肯驛國際 俾利解決, 不得向 Visa 或星展銀行 ( 台灣 ) 提出任何要求 (b) 在不違反上述原則的情況下, 針對優惠提供的商品及 / 或服務, 如有使用或意圖使用商品及 / 或服務的行為造成或衍生任何人體傷害 死亡 不實陳述 傷害或疏失, 概不由 Visa 或星展銀行 ( 台灣 ) 針對任何相關的 ( 直接 間接或其他 ) 損失 傷害 支出或要求向任何人負責
繳款方式 多樣繳款方式輕鬆方便, 您可任意選擇最方便的繳款方式, 在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期應繳金額 : 櫃台繳納您可在星展銀行 ( 台灣 ) 郵局全省各分支機構使用附有星展銀行( 台灣 ) 全行代理收款傳票繳款 自動扣款若您在星展銀行 ( 台灣 ) 郵局等金融機構設有活期性帳戶者, 即可辦理自動扣款 網路銀行繳款若您為本行存款戶, 可登入本行網路銀行 (www.dbs.com.tw), 依下列步驟進行繳款 : 點選 [ 繳交信用卡款 ]-> 選擇扣款帳戶 -> 輸入 [ 繳款金額 ]-> 輸入簡訊動態密碼 -> 點選確認 -> 繳費完成 郵局劃撥繳款您可使用郵局劃撥繳款, 帳號為 :50072338, 帳戶名稱為 星展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請務必註明您的正卡持卡人身分證字號, 否則無法入帳 即期支票繳款請使用劃線禁止背書轉讓之即期支票, 開具受款人為 星展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掛號郵寄至台北市內湖區 114 瑞光路 399 號 13 樓, 星展銀行 ( 台灣 ) 貸款作業部 請務必於支票背面填寫正卡持卡人身分證字號或信用卡號, 以便入帳 依銀行現行作業方式, 票據交換須經 2-7 個工作天始可兌現, 並於兌現後入帳, 若使用外縣市票據, 為避免票據交換作業延誤入帳時間, 請於截止日前 7 天寄達本行, 請勿以一張支票繳付兩個帳戶的款項, 如您要繳交兩個帳戶以上的款項, 請分別開立支票, 以便準確入帳 自動櫃員機您可以在有跨行轉帳功能的自動櫃員機上, 以參加跨行轉帳銀行之金融卡轉帳繳款 轉入銀行代碼 :810, 轉入帳號 : 請輸入您信用卡上 16 碼信用卡卡號, 跨行轉帳之手續費新台幣 15 元 星展銀行 ( 台灣 ) 信用卡消費對帳單於每月 5 日結帳後, 採平信方式郵寄 若因郵遞或其他因素, 於每月 15 日未能送達您手中, 請您致電本行 24 小時服務專線 0800-808-889 或 (02)6612-9889, 為您補寄帳單 信用卡利率及各項費用說明 年費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循環信用利息國外交易手續費信用卡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單影印本手續費補寄帳單手續費退回溢繳款手續費清償證明費用 1. 豐利御璽卡年費收費標準 : 正卡年費 NT $2,000 元 附卡年費 NT $1,000 元 2. 年費優惠辦法 : 第一年免年費, 次年起正 附卡凡年度刷卡消費合計滿新台幣 6 萬元或年度之累計消費次數達 12 次, 即可繼續享有次年免年費的優惠, 依此類推 3. 年費收費標準及優惠辦法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 若無變更, 將自動延長一年 年利率 8.63%~15% 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本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 持卡人除依電腦評分結果所訂定之差別利率 ( 最高 15%) 計付循環利息外, 並應依未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之月數計收違約金 : 第一個月收取 NT$ 元 第二個月收取 NT$400 元 第三個月收取 NT$500 元, 違約金之最高收取期數不超過三期, 當月帳單所載應付帳款未達 NT $1,000 元者, 不計收違約金 1. 本行循環信用利率區間為年利率 8.63% ~ 15% 2. 此利率是由本行電腦信用評等系統依持卡人之繳款紀錄 卡片使用狀況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信紀錄及本行之資金成本 營運成本 風險損失成本, 進行綜合評估後所訂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 您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每三個月將定期重新審視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台幣結付, 如交易之貨幣非為新台幣時或於國外以新台幣交易 ( 含與設於國外之特約商店以新台幣交易 ) 或於國內以新台幣交易但仍經國際清算或跨國交易時, 則授權星展銀行 ( 台灣 ) 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 每筆交易帳款並按消費金額加計星展銀行依與各信用卡國際組織間約定應給付予該國際組織之國外交易手續費及以消費金額之 0.5% 計算之星展銀行國外交易手續費後結付 每卡 NT $200 元 每筆 NT $100 元 每次每月帳單 NT $100 元 ( 補寄最近三個月內帳單者免收 ) 持卡人申請領回溢繳款時需負擔手續費, 退回持卡人銀行帳戶者為每筆 NT$30 元 ( 星展銀行 ( 台灣 ) 帳戶免手續費 ) 當持卡人與星展銀行 ( 台灣 ) 之信用卡契約終止後, 持卡人如已清償全部債務, 得向星展銀行申請開立清償證明, 惟應繳納每份 NT $100 元之手續費
用卡須知 關於帳單 星展銀行 ( 台灣 ) 信用卡消費對帳單於每月 5 日結帳後, 採平信方式郵寄 若因郵遞或其他因素, 於每月 15 日前未能送達您手中, 因事關您的權益, 請立即與本行連絡 若您對帳單所列之消費明細有疑問, 請務必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通知本行, 我們將為您向相關單位申請調閱簽帳單影本供您查對 若逾期申請, 我們將無法為您提供相關服務, 所造成之損失, 您將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退款, 敬請諒解配合 調閱簽單影印本手續費每筆 NT $100 元 ( 若該筆帳單經證實非您本人所消費, 則調閱之手續費由本行負擔 ) 如您在每月十五日尚未收到帳單, 請您致電本行客戶服務專線 0800-808-889 或 (02)6612-9889, 為您補寄帳單 預借現金 本產品不提供預借現金功能服務 VISA 御璽卡祕書服務專線 VISA 御璽卡專屬祕書提供您全天 24 小時, 每週 7 天的服務, 以滿足您旅遊和娛樂的需求 讓我們協助您進行旅遊計畫 飯店訂位 班機訂位 餐廳訂位 租車服務 演出門票預訂及其他要求 24 小時專線號碼 :0800-666-112 網址 :https://www.visa-asia.com/premium/signature/tw/concierge/index.shtml 星展銀行 ( 台灣 ) 及 VISA 國際組織保留隨時修改 變更或終止相關優惠權益之權利 附錄 - 明台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核准文號 :105.12.30 明商企字第 1050001439 號函備查投保單位 : 星展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DBS Bank (Taiwan) Ltd 保險期間 :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零時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4 時止適用卡別 : 豐利御璽卡 第一章共同條款本保險契約所使用之用詞定義如下 : 一 要保單位 係指發行信用卡並代理被保險人要保之機構 二 承保信用卡 係指由要保單位所核發, 並交由被保險人所持有且記載於本保險契約之信用卡, 包括公司卡及認同卡 三 被保險人 係指持有要保單位所核發之有效承保信用卡 ( 含正卡及附卡 ) 之持卡人, 及持卡人於承保事故發生時之配偶及未滿二十五足歲之未婚子女 四 保險期間 係指本保險契約上所載之時日, 其起迄時日以中原標準時間為準 五 保障期間 係指被保險人依本保險契約所得享有各項權利之有效期間, 但以符合下列條件者為限 : 1. 須於保險期間內持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 或所購買物品之全部價款 2.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意外事故發生時, 本保險契約須尚未屆期或已完成續保事宜 但本公司仍以被保險人用以支付本款第一目各項金額之承保信用卡及該年度保險契約所提供之保障內容為據 3. 要保單位已屆期之保單若非由本公司簽單者,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該已屆期保單年度內刷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 而於本保單年度發生意外事故者, 本公司亦依本保險契約負理賠之責 六 公共運輸工具 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 行駛於固定航 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 陸上公共交通工具 但具有下列特性者, 均非本保險契約所稱之公共運輸工具 : 1. 供遊覽之用而非經常性載運旅客之用者 : 如麗星郵輪 / 遊覽車 / 觀光景點專用之交通工具等 2. 限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團體或個人搭乘者 : 如總統包機 軍機等 3. 使用信用卡單獨支付費用搭乘之國內大眾捷運系統 公車及纜車 七 商用客機 係指領有航空器營運及註冊國相關單位核准其經營航空交通運輸業務之證明 執照或相關許可之航空公司, 依據其出版之航行於固定機場間之時刻表及價目表, 提供載運不特定大眾或團體搭乘之航空公共運輸工具, 亦包含加班機, 或班機座位之一部或全部係由旅行社承包, 但開放予不特定大眾或團體搭乘之班機 八 固定航 路線 係指於定點 ( 港口 機場 車站 ) 間經營經常性旅客運送的路線 九 團費 係指被保險人整趟旅程所需之所有交通工具及住宿費用 第二章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被保險人 ( 包括要保單位所核發之有效承保信用卡 ( 含正卡及附卡 ) 之持卡人, 及持卡人於承保事故發生時之配偶及未滿二十五足歲之未婚子女 ) 於保險期間內, 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於出發前已確認班次之商用客機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 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其須支付下列合理且必要費用時, 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之責 ; 但被保險人嗣後取消前述商用客機或團費之交易者, 本公司即不負理賠之責 :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 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 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 本公司對第一項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壹 班機延誤費用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 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須支付之班機延誤費用, 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 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額 內負理賠責任 : 一 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班機延誤起飛達四小時以上者 二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被取消, 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三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座位因超額訂位而被取消, 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四 被保險人所預定之轉接班機因前班班機延誤而致失接, 於四小時之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接者 前項所稱 班機延誤費用, 係指於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延誤當地所生之下列費用 : 一 必要之膳食 住宿費用 二 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三 因班機延誤而須住宿, 且被保險人行李已交寄而須購買之日用必需品費用 四 國際電話費 前項費用若係發生於其居 住所在地者, 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 前項第四款費用若係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者, 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被保險人的預定行程若係一接續性的行程, 雖該行程發生一次以上之班機延誤事故, 本公司對於因此所生之班機延誤費用, 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 每人每次事故保險金額 為限 豐利御璽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 每人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每卡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貳 行李延誤費用 (6 小時以上 )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 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 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 ( 但不含居住所在地 ) 六小時後仍未送達者, 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之費用, 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 行李延誤費用保險金額 內負理賠責任, 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二十四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豐利御璽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 每人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每卡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參 行李遺失購物費用 (24 小時以上 )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 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 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遺失, 或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 ( 但不含或居住所在地 ) 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者, 亦在承保範圍內 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費用, 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 行李遺失購物費用保險金額 內負理賠責任, 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一百二十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本公司若已依前條規定給付行李延誤保險金者, 則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所負之理賠責任以行李遺失保險金扣除已給付之行李延誤保險金之餘額為限 豐利御璽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 每人以新台幣 萬元整為限, 每卡以新台幣陸萬元整為限 肆 旅行文件重置及留滯必要費用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從事國外旅行時, 其護照 簽證或出入旅行地之通行證明文件等 ( 不含機票 信用卡 旅行支票和現金 ) 因毀損滅失, 或遭強盜 搶奪 竊盜而遺失所生之文件重置費用, 及其被留滯於旅行當地所生之必要住宿 餐飲及交通費用, 本公司於 旅行文件重置及留滯必要費用保險金額 內負理賠之責 被保險人應於發現前項損失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海關 警察機關 交通運送機構或旅行當地之主管機關報案 若未於約定時間內報案者, 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豐利御璽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 每人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每卡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伍 行程取消費用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預定從事國外旅行時, 因被保險人 其配偶 父母或子女死亡或病危, 致被保險人須取消預定行程, 且其已預先支付之交通票證 住宿費用 簽證費或其他保證金等費用無法使用或無法取回時, 本公司於 行程取消費用保險金額 內負理賠之責 豐利御璽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 每人以新台幣 萬元整為限, 每卡以新台幣陸萬元整為限 陸 行程縮短費用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從事國外旅行時, 因被保險人 其配偶 父母或子女死亡或病危, 致被保險人須縮短預定行程返回原出發地, 致其已預先支付之交通票證 住宿費用 簽證費或其他保證金等費用無法使用或無法取回, 或為返回原出發地而須額外支出必要合理之交通 住宿 電話 簽證等費用時, 本公司於 行程縮短費用保險金額 內負理賠之責 豐利御璽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 每人以新台幣 萬元整為限, 每卡以新台幣陸萬元整為限 柒 劫機之補償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搭乘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 本公司依其受劫持期間之日數按日 ( 每日支付新台幣 10,000 元 ) 給付 劫機補償保險金 ; 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但以保險契約所載 劫機補償保險金額 為限 捌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共同不保事項因下列事項所致之事故或損失, 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 一 戰爭 類似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敵人侵略 外敵行為 叛亂 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所致者 二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 被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沒收 扣留 徵收或銷毀者 四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五 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 但於第二十七條之劫機補償不適用之 六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七 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 防止 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前項所稱 恐怖主義者之行為 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 不論單獨或任何組織 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 運用武力 暴力 恐嚇 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 宗教 信仰 意識形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 包括企圖推翻 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 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玖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特別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因受麻醉藥 大麻 鴉片 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 而致生之 旅行文件重置費用損失, 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 其配偶 父母或子女之死亡或病危係因下列原因所致者, 其 行程取消費用及行程縮短費用 之損失, 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一 自殺 自殘或鬥毆行為 但為正當防衛者, 不在此限 二 受麻醉藥 大麻 鴉片 興奮劑 及類似物品之影響 三 飲酒後駕 ( 騎 ) 車, 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拾 班機延誤費用 保險金的申領被保險人申請 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理賠申請書 二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購買機票之簽帳單影本 ( 需有授權號碼 ) 及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本 三 登機證及機票正本 四 被保險人支出班機延誤費用之單據明細正本 五 航空公司所開具之班機延誤 / 失接 / 登機被拒之班機延誤證明正本 六 倘係申請失接之 班機延誤費用, 請說明本欲轉接之班機時間 及轉機前往地點及延誤時數 七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班機延誤費用時,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拾壹 行李延誤費用或遺失 購物保險金的申領被保險人申請 行李延誤或行李遺失購物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理賠申請書 二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購買機票之簽帳單影本 ( 需有授權號碼 ) 及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本 三 登機證 機票及行李牌正本 四 被保險人支出行李延誤或遺失費用之單據明細正本 五 事故發生當時航空公司或機場所開具之行李延誤或遺失證明文件正本及領回延誤行李之證明文件正本 六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行李延誤或遺失費用時,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拾貳 旅行文件重置及留滯必要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被保險人申領 旅行文件重置及留滯必要費用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理賠申請書 二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購買機票之簽帳單影本 ( 需有授權號碼 ) 及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本 三 登機證及機票正本 四 被保險人支出旅行文件重置費用之單據明細正本 五 重置後之旅行文件影本 六 被保險人向當地海關 警察機關 交通運送機構或其他機關報案之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 七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旅行文件重置費用時,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拾參 行程取消及行程縮短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被保險人申領 行程取消費用保險金 或 行程縮短費用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理賠申請書 二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購買機票之簽帳單影本 ( 需有授權號碼 ) 及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本 三 登機證及機票正本 四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支出行程取消費用或行程縮短費用之單據明細正本 五 死亡診斷書 屍體相驗證明書或醫院或醫師開立之病危通知書正本及該死亡或病危者之身分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六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行程取消費用或行程縮短費用時,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拾肆 劫機補償 保險金的申領被保險人申領 劫機補償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理賠申請書 二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購買機票之簽帳單影本 ( 需有授權號碼 ) 及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本 三 登機證及機票正本 四 劫機事故證明文件正本 五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劫機補償保險金時,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第三章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壹 信用卡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 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 於保障期間內, 因於下列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殘廢或死亡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 一 被保險人搭乘商用飛機時 : 1.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或抵達目的地機場後五小時內, 使用車輛直接往返機場期間 ; 2. 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 ; 3. 搭乘及上下商用飛機期間 二 被保險人搭乘前款以外之 公共運輸工具 時, 限於搭乘及上下該 公共運輸工具 之期間 前項被保險人所使用之公共運輸工具票證, 若係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 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及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 對於被保險人因使用該機票而遭遇之意外傷害事故, 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豐利御璽卡 : 死亡保險金最高新台幣伍仟萬元整, 殘廢保險金依保單規定之殘廢等級比例計算 貳 移靈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者, 本公司對受益人給付移靈費用, 但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 ( 新台幣 萬元整 ) 為限 參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 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被保險人受麻醉藥 大麻 鴉片 興奮劑 及類似物品之影響 五 戰爭 類似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敵人侵略 外敵行為 叛亂 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六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七 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或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約另有約者不在此限 八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九 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 防止 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前項所稱 恐怖主義者之行為 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 不論單獨或任何組織 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 運用武力 暴力 恐嚇 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 宗教 信仰 意識形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 包括企圖推翻 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 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肆 身故 / 殘廢 / 移靈 保險金之申領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理賠申請書 二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購買機票之簽帳單影本 ( 需有授權號碼 ) 及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本 三 交通運輸工具票根及訂位記錄證明影本 四 出入境證明影本 五 請求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 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及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但必要時, 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六 請求殘廢保險金者, 另具殘廢診斷書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七 請求移靈費用保險金者, 另具移靈費用之相關單據正本 八 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影本 受益人申領 殘廢保險金 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九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身故 殘廢 喪葬費用或移靈費用保險金時,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伍 受益人之指定本保險之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及移靈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殘廢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給付身故 喪葬費用 殘廢或移靈費用保險金時, 以受益人直接申領者為限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 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