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 本月热点 58 号文引起信托业热议银监会料作进一步解读 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网 银监会 58 号文 近期出台后, 在业界引起广泛讨论 日前有接近监管层人士向证券时报 信托百佬汇记者表示,58 号文是已出台监管政策的延续, 尤其是对今年监督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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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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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服 务 指 南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1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1 ( 二 ) 实 施 机 构 1 ( 三 ) 申 请 主 体 1 ( 四 ) 受 理 地 点 1 ( 五 ) 办 理 依 据 1 ( 六 ) 办 理 条 件 5 ( 七 ) 申 请 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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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的规定,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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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 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 ( 含在华外资 法人银行, 下同 )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保险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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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 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 使用 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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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实务 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 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 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与设立 金在经济发展中的 经济效益 作用了解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 1.4.b 趋势 1. 私募股权投资基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参与 2.1.a 金的基本架构主体 2.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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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

LLDPE 月 报 LLDPE: 旺 季 下 游 需 求 拉 动 期 价 重 心 有 望 上 移 7 月 份, 在 货 源 紧 缺 原 油 走 势 强 劲 的 带 动 下, 连 塑 连 续 三 周 稳 中 走 强 进 入 8 月 份, 由 于 下 游 棚 膜 需 求 旺 季 到 来, 且 8 月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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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讯 (2016 年 4 月 ) 本月热点 58 号文引起信托业热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 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 两部委挺棚改困难市县 议银监会料作进一步解 行办法征求意见结束 法颁布募集程序需 可由省政府代发债券筹 读 三层次 资 新规速递 1.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 本月热点 58 号文引起信托业热议银监会料作进一步解读 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网 2016-04-05 银监会 58 号文 近期出台后, 在业界引起广泛讨论 日前有接近监管层人士向证券时报 信托百佬汇记者表示,58 号文是已出台监管政策的延续, 尤其是对今年监督工作会议诸多监管政策的再强调再部署 监管层会关注 58 号文发布后的热点反应, 或将对文件作进一步解读 信托公司人士表示,58 号文整体表明了监管层的当前态度和想法, 目 的依然是在原有监管政策基础上强化实质性风险控制, 尤其是传统融资类 项目的刚性兑付和结构化证券投资项目杠杆比例控制 监管政策的延续 3 月中旬, 银监会向各银监局下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 (58 号文 ) 时隔两年,58 号文也成为银监会继 2014 年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99 号文 ) 之后, 再一次系统性地对风险管理进行指导

据了解,58 号文内容涉及资产质量管理 重点领域风控 实质化解信 托项目风险 资金池清理 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控制 加强监管联动等 在风险领域,58 号文要求, 关注房地产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产能过 剩等重点领域信用风险, 要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并做好风险缓释准备 58 号文的下发, 受到处于转型发展期信托行业人士的广泛关注 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 在知悉信托行业对 58 号文较为关心后, 相关监管层人士再次对信托企业负责人强调了两点内容 : 一是,58 号文是已出台监管政策的延续, 特别是今年监督工作会议诸多监管政策的再要求 再强调和再部署 二是, 我们会关注 58 号文发布后的热点反应, 必要时也可以考虑由相关处室对文件作一次解读, 便于大家正确理解 实际影响不大 从文件整体上看, 主要表明了监管层当前的态度和想法, 在原有的 基础上强化了实质性风险控制 南方一家信托公司研究部人士表示 信托公司人士表示, 例如 58 号文强调的信托公司严格落实净资产管理 制度, 净资本不足时要求股东及时补足资本, 加大利润留存优先补充资本, 提高资本自我积累能力 此外,58 号文督促信托公司合理控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的杠杆 比例, 如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1:1, 最 高不超过 2:1 对此, 信托公司人士称, 58 号文对结构化证券投资产品

现在明确了杠杆比例, 但是, 和去年相比, 今年这块业务的整体比例做得 很少, 非标资金池这块清理得也差不多, 所以影响不太大, 只是再次强调 风险控制

本月热点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结束 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 2016-04-07 专家认为, 险资投资渠道扩围有利于增强资本市场流动性 近几年, 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不断拓宽, 征求意见稿 是将过去保监会发布的单个规定整合起来容纳进一个更加系统的规定中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教授王绪瑾对 证券日报 记者表示, 这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流动性的不断增强, 也为我国社会经济提供了融资的资金来源 3 月 8 日, 保监会发布 关于修改 <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 的决定 ( 征求意见稿 ) ( 简称 征求意见稿 ),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 月 31 日, 接近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已经结束 征求意见稿 拓宽了险资的投资范围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明确提出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 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 还可以投资设立不动产 基础设施 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夹层基金 并购基金 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 王绪瑾表示, 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 保监会的资金运用监管不断完 善, 这有利于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提高, 便于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提升, 促进保 险资金规模的不断壮大, 从而促进保险行业整体盈利能力的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 征求意见稿 支持专业资金管理机构帮助险资管理资产配 置, 在强调风控的同时获取较高的稳健收益 对此, 华宝证券认为, 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策略组合将越发丰富, 并逐步改善 长端利率曲线 ; 同时, 保险资金委托机制将带领资本市场进入 掘金大资管 时 代 股市 分析人士预计, 随着险资运用管理办法发布,6000 亿元增量资金有望进入 广发证券认为, 偿二代已于今年正式实施, 本次险资运用管理办法修改也是配合偿二代推进 此次 征求意见稿 鼓励保险公司优化配置, 投资新标的, 也秉承此前中央鼓励险资支持实体经济的指导, 对不动产和基础设施的投资有望扩大

本月热点 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颁布, 募集程序需三层次 本文来源于新华网 2016-4-17 记者从中国基金业协会获悉,15 日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办法 ) 正式发布, 这是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 募集程序 账户监督 信息披露 合格投资者确认 风险揭示 冷静期 回访确认 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 办法 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 具有操作性 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 办法 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规 范行业募集行为 塑造私募投资基金 买者自负 卖者尽责 的信托文化具有里 程碑的意义 办法 的正式生效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5 日 上述负责人强调, 在 办法 发布到正式实施的 3 个月过渡期内, 募集机构应当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 切实做好特定对象确定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基金风险揭示 合格投资者确认 投资冷静期 基金合同的制定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 监督协议的签署以及 办法 规定的其他义务的配套准备工作 正式实施后,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严格按照 办法 规定, 严肃执行自律规则 和行业标准, 一旦发现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将作出相应的自律处分, 对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情形, 将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 进一步处理 募集程序需严循三个层次 从我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两年以来的行业治理实践中看, 私募基 金募集环节缺乏可操作性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 越来越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 颈和痛点, 违规募集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 行业形象和社会评价受到置疑 从保护投资者利益 培育行业健康发展生态基础出发, 办法 确立了私募 募集行为标准 规划了行业募集行为路径 厘清了私募基金与各种非法集资的界 限, 为私募基金行业正名 办法 明确了三个重要问题: 一是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 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 ; 二是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 ; 三是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 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 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 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 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办法 规定了募集程序依三个层次层层递进 首先, 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 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 投资策略 管理团队 等信息 ; 其次, 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 募集机构可以

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 ; 最后, 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 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 同时, 对于募集机构的募集行为, 办法 确立了六项义务: 第一, 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 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 ; 第二, 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 ; 第三, 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 既保证私募性, 又提示风险性 ; 第四, 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 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 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 第五, 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 借鉴行业最佳实践 国际惯例以及 保险法 的规定,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 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 第六, 探索回访确认制度, 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 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 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回访确认制度不仅是 了解你的客户 原则的重要体现, 更能遏制 飞单 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对不同投资者实施差异化安排 值得提出的是, 办法 坚持了分类管理 适度管理的原则, 对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与私募股权等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冷静期要求作出差异化安排 同时, 针对自然人投资者 专业机构投资者 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作出了 差异化的保护安排和程序性要求, 针对自然人投资者, 募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 办 法 的要求履行各项义务 ; 针对专业机构投资者, 募集机构可以不履行投资冷静

期以及回访确认义务 ; 针对符合 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投资者, 募集机构 可以豁免履行六项义务 此外, 针对回访确认制度, 考虑到目前资产管理行业尚未完全实现全行业功能监管 统一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标准的实际情况, 为避免产生 劣币驱逐良币 式的不公平,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访确认制度, 鼓励和引导募集机构按照 办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回访制度 同时, 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投资者充分行使自身权利, 根据 办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主动要求基金合同中设置回访确认条款

本月热点 两部委挺棚改困难市县可由省政府代发债券筹资 本文来源于每日经济新闻 2016-04-21 作为本届政府重要的民生项目,4 月 20 日, 财政部 住建部联合发布 关 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 再次为棚户 区改造提供政策 资金支持 通知 要求, 各级财政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棚改贷款贴息政策, 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 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贷款衔接工作 对于需要由政府主导运作的 2016 年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 要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一律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 对此,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向 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表示 : 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而对融资平台的限制也将理顺棚改资 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式 困难市县可由省级代发债券 数据显示, 根据国务院 2015~2017 的棚改计划, 全国期内要开工改造 1800 万套棚户区 实际上, 去年全国已开工了 601 万套, 今年还要开工改造 600 万 套

不过,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 住建部副部长倪虹也坦承, 十三五 期间棚 户区改造的 硬骨头 项目越来越多, 征收拆迁的难度也会更大 另外, 由于一 些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速放缓, 资金配套难度也会增加 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注意到, 此次两部委的 通知 可谓是拿出了 真金 白银 具体来看,2016 年, 中央财政补助力度将不低于上年 ; 省级财政也要加大 对财力困难市县棚改的支持力度 ; 市县财政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 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 实际上, 财政部于去年 8 月 26 日公布的 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就提出, 对棚改项目免收各项收费基金 土地出让收入, 以及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推广实施棚改项目贷款贴息 此次 通知 也表示, 将落实上述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降低棚改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 省级财政除可以将棚改补助资金重点向任务较重且财力困难市县倾斜外, 还可以加大对财力困难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 同时, 财力困难市县因棚改任务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资金不足的, 可以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 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 对此, 严跃进表示 : 棚改项目既能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对于当前部分城 市房地产去库存也有作用 政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动棚改可实现一举多得的效 果

大力规范地方融资平台 今年 2 月 6 日公布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提出, 创新棚户区改造体制机制, 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 此次 通知 也提及, 要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在业内专家看来, 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 能够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把服务 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 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或企业承担, 有利于转变 政府职能, 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 通知 要求, 对于 2015 年底以前开工的棚改续建项目, 可以继续按照已签订的合同规定发放棚改贷款, 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 地方政府 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担保函 对此, 严跃进向 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分析指出, 地方政府之所以要开担保函, 是因为部分项目工程进度和营销成本非常不确定, 往往在资金回笼比较慢的情况下, 商业银行贷款的质量会恶化 上述政策是对过去棚改中资金来源和使用乱象的纠正 通知 同时要求, 对于需要由政府主导运作的 2016 年新开工棚改项目, 要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一律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举借政府债 务 并且, 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实现市场

化运营, 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 可作为承接主体, 与 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部分融资平台公司不再是传统的事业单位性质, 而是逐渐转变为企业性 质, 这样从成本控制 财务体系建立等角度来进行融资和投资, 才会更有效率 严跃进表示

新规速递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 的募集行为, 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私募办法 )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 以下统称募集机构 ) 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 ) 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 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 ) 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 权益 ), 办理基金份额 ( 权益 ) 认 / 申购 ( 认缴 ) 赎回( 退出 ) 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 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监督 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 ),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防范利益冲突, 履行说明义务 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 承担特定对象确定 投资者适当性审查 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 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 承担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 的受托责任 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 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 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 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 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二条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 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 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 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 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第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 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 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 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 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 防范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第十四条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 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 ( 一 ) 特定对象确定 ; ( 二 )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 ( 三 ) 基金风险揭示 ; ( 四 ) 合格投资者确认 ; ( 五 ) 投资冷静期 ; ( 六 ) 回访确认 第三章特定对象的确定第十六条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

发展战略 投资策略 管理团队 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第十七条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 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 3 年的, 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 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九条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 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 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一 ) 投资者基本信息, 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 年龄 学历 职业 联系方式等信息 ; 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 联系方式等信息 ; ( 二 ) 财务状况, 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 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 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 ; 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

资产状况等信息 ; ( 三 ) 投资知识, 包括金融法律法规 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 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 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 ( 四 ) 投资经验, 包括投资期限 实际投资产品类型 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 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 ( 五 ) 风险偏好, 包括投资目的 风险厌恶程度 计划投资期限 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 个人版 ) 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 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 ( 二 ) 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 ( 三 ) 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 ( 四 ) 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 私募办法 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 ( 五 ) 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 ( 六 ) 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章私募基金推介第二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 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完整性 准确性负责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 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 更改 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 揭示投资风险, 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 醒目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 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有不一致的, 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 ( 二 )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 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 ( 三 ) 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 ( 含相关诚信信息 ); ( 四 )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 ( 如无, 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 ) 其他服务提供商 ( 如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保管机构等 ), 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 ( 五 ) 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 ( 六 )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 ( 七 ) 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 ( 八 ) 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 ( 九 )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

( 十 ) 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投资者的重要权利 ( 如认购 赎回 转让等限制 时间和要求等 ); ( 十一 ) 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 ( 十二 )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方式及频率 ; ( 十三 ) 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 ( 十四 ) 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 应当明确说明入伙 ( 股 ) 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说明根据 合伙企业法 或 公司法, 合伙协议 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 股东协商一致, 以书面形式订立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 公司或变更合伙人 股东的, 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 ( 十五 ) 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 禁止有以下行为 : ( 一 )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 ( 二 ) 推介材料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三 )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 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 包括宣传 预期收益 预计收益 预测投资业绩 等相关内容 ; ( 四 ) 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 违规使用 安全 保证 承诺 保险 避险 有保障 高收益 无风险 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 ( 五 ) 使用 欲购从速 申购良机 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 ( 六 ) 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 6 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

( 七 ) 登载个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 八 )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 公平性 准确性 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 任意使用 业绩最佳 规模最大 等相关措辞 ; ( 九 ) 恶意贬低同行 ; ( 十 ) 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 ( 十一 ) 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 ( 十二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 ( 一 ) 公开出版资料 ; ( 二 ) 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 布告 手册 信函 传真 ; ( 三 ) 海报 户外广告 ; ( 四 ) 电视 电影 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 ( 五 ) 公共 门户网站链接广告 博客等 ; ( 六 )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 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 ( 七 )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 ; ( 八 )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 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 ( 九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第二十六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 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 说明投资冷静期 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重

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 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 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 ( 二 ) 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 包括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运营风险 流动性风险 募集失败风险 投资标的的风险 税收风险等 ; ( 三 ) 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 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 费用及税收 纠纷解决方式等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七条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 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二十八条根据 私募办法,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 ( 一 )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机构 ; ( 二 )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 股票 债券 基金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期货权益等 第二十九条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 一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 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 ( 二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 也可以自行约定 第三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 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 电邮 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 ) 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 ( 二 ) 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 ( 三 ) 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 ( 四 ) 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 ( 五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投资者的重要权利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方式及频率 ; ( 六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 ( 七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 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

( 八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第三十一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 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出现前述情形时, 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 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第三十二条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 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 一 )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 二 )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 ( 三 )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 ( 四 )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 ( 五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 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章自律管理第三十三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 对会员及登记机构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 会员及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

第三十五条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 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 ; 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 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暂停基金从业资格 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 募集机构采取暂停私募基金备案业务 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 ; 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八条募集机构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 书面警示 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 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 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相关自律措施 第四十条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募集机构及

其从业人员的违规募集行为 第四十一条募集机构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募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二条募集机构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资讯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搜集整理 ( 相关著作权归原权利人所有 ) 本资讯可在东方律师网 业务研究 栏目免费下载 本资讯责任编辑 : 丁德应上海律协会展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