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本校 學則 部分條文修訂案 ( 附件一 )P.1-15 2 本校 開課暨排課辦法 部分條文修訂案 ( 緩議 ) ( 附件二 )P.16-18 3 本校 各學系系務推展分工作業要點 新訂案 ( 附件三 )P.19 4 各學系 ( 所 ) 學分抵免位辦法 修訂案 ( 附件四 ~ 六 )P.20-22 社會科學暨管理學院 : 公共事務學系碩士暨碩士在職專班學分抵免辦法修訂, 附件四 p.20 創意與科技學院 : 資訊應用學系碩士班學分抵免辦法 (101 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 附件五 p.21 資訊應用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學分抵免辦法 (101 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 附件六 p.22 5 各學系 ( 所 ) 學生一貫修讀學 碩士學位辦法 修訂案 ( 附件七 ~ 八 )P.23-24 社會科學暨管理學院 : 公共事務學系學生一貫修讀學 碩士學位辦法修訂, 附件七 p.23 未來與樂活產業學系學生一貫修讀學 碩士學位辦法修訂, 附件八 p.24 6 各學系 ( 所 ) 修業規定新 修訂案 ( 附件九 ~ 十六 )P.25-33 社會科學暨管理學院 : 公共事務學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定 (101 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 附件九 p.25-26 未來與樂活產業學系碩士班修業規定 (101 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 附件十 p.27 創意與科技學院 : 資訊應用學系碩士班修業規定 (101 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 附件十一 p.28 資訊應用學系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定 (101 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 附件十二 p.29 資訊應用學系學士班修業規定 (101 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 附件十三 p.30 文化資產與創意學系學士班修業規定 (101 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 附件十四 p.31 產品與媒體設計學系學士班修業規定 (101 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 附件十五 p.32 傳播學系學士班修業規定 (101 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 附件十六 p.33 7 本校 教師專業成長社群實施要點 新訂案 ( 附件十七 )P.34 i
佛光大學學則 附件一 100.09.27 100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1.11 100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2.24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1010026583 號函同意備查 101.09.26 10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壹章總則 第 1 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入學 休學 復學 退學 轉學 轉系 修讀輔系或雙主修 成績考查及畢業等有關學生學籍事宜, 特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並參照實際需要訂定本學則 第貳章學士班 第一節入學 第 2 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 等學力, 經本校公開招生錄取者, 得入本校一年級肄業 第 3 條外國學生得依本校 外國學生入學辦法 之規定申請入學本校 其辦法另訂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大陸地區學生得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之規定申請入學本校 第 4 條本校與國外建立學生交流合作計畫之大學校院學生得依本校 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之規定修讀跨國雙學位, 其辦法另訂之, 並送教育部備查 第 4 條之 1 學生得依本校雙重學籍申請辦法規定, 同時在國內 外大學校院註冊入學 雙重學籍申請辦法, 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 5 條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遇有缺額時, 得辦理轉學考試, 招收轉學生 但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在大學修滿一學年以上肄業, 或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 或專科學校 專修科畢業, 或具專科畢業同等學力, 或空中大學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肄業, 經公開招生錄取者, 得依本校 轉學生招生辦法 規定轉入本校學士班相當年級就讀 該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 6 條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 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 逾期不到者, 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 7 條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於註冊前, 書面向教務處申請保 1
留入學資格 : 一 因重病須長期療養, 並持有健保局特約地區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者 二 持有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書者 三 僑生及外籍生因故不能按時來校報到入學者 四 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當學期註冊入學者 五 應徵服役者 六 懷孕 生產或哺幼者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經核准後得暫緩入學, 惟以一年為限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 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應徵服役者, 得再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俟服役期滿檢送退伍令申請入學 役男入學申請緩徵及儘後召集, 依教育部頒佈有關規定辦理 懷孕 生產或哺幼學生, 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至三年 申請入學 甄試生 資賦優異生及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因懷孕懷孕 生產或生產或哺幼哺幼者, 不在此限 第 8 條新生 轉學生入學時, 應繳驗規定之學歷證件, 並填繳體檢表 學籍表及調查表等學校因業務上須要之相關表件, 未繳齊上述資料視同未入學 第二節繳費 註冊 選課 第 9 條 本校學生每學期始業時應繳各費, 於每學期註冊前公佈之 第 10 條學期始業, 學生須於規定期限內註冊, 逾期未註冊者, 除先書面向教務處請假, 註冊請假以兩星期為限 經核准緩期註冊或請准休學者外, 舊生即辦理休學, 新生則撤消入學資格 第 11 條本校學生選課分初選 加退選 補選及棄選四階段實施, 學生選課應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辦理 選課須知另訂之 第 12 條學生修習學分數,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及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六學分, 第四學年每學期至少九學分, 至多二十六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名次在該系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二十者, 於次學期經導師及系主任同意, 可加選一至二學分 情況特殊經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者, 不受最低應修學分限制 第 13 條學生加退選課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辦理, 加退選課均須經導師 ( 指導教授 ) 系主任之同意 未按照規定辦理加退選手續者, 其自行加選科目 成績 學分概不予承認 ; 其自行退選科目, 成績概以零分計算 本校得視需要利用暑期開班授課, 暑期開班每班至少需二十人, 不足額則不開班 惟人數已達五人以上, 且學生願補足二十人之學分 2
費者, 不在此限 若有特殊情況, 報經教務長同意者, 亦可開班 暑期開班授課, 以接受本校學生申請為原則, 他校學生申請者, 必須經其肄業學校之同意 本校學生申請至他校暑修, 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本校 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 14 條 學生不得修讀與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 違者皆予零分核計 第三節修業年限 學分 成績第 15 條本校採學年學分制, 學士班學生須修畢所屬學系必修科目學分數並至少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始得畢業 ( 包括通識課程並另須通過語文 資訊資訊檢核科目 檢核辦法另訂之 ) 各學系得依實際需要酌予增加畢業學分數或檢核標準 適用 101( 含 ) 學年度以後課規者, 依本校 學程實施辦法學程實施辦法 規定, 在規定年限內須滿足通識相關規定及修滿四個學程, 學分達 128 學分以上方得畢業 修滿修滿以上四個學程後, 若仍不足 128 學分, 剩餘學分可自由選修 本校學士班課程應依據 學程實施辦法學程實施辦法 辦理辦理, 該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 16 條本校訂定須通過語文檢核科目始得畢業, 係自 92 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班學生適用 96 學年度之前入學者適用舊制, 只檢核英文 96 學年度起入學者檢核科目為國文與英文, 檢核途徑及標準如下 : 依本校 語文檢核辦法語文檢核辦法 實施, 該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一 國文 : ( 一 ) 國文檢核測驗由本校舉辦 ( 二 ) 檢核範圍以本校國文教材範圍為原則 ( 三 ) 檢核方式與題目類型由國文授課教師開會決議 ( 四 ) 檢核成績分為及格與不及格, 其標準由國文授課教師開會決議 ( 五 ) 凡參加檢測未通過者, 需於二年級修讀本校 國文檢核輔導課程 ( 六 ) 而後再次參加測驗未通過者, 始得於三年級或四年級選修 國文三, 成績及格者視同通過檢核 外藉生外藉生 僑生不受此限 ( 七 ) 自行參加本校與國內大專校院合辦之中文能力檢核測驗及格者 二 英文 : ( 一 ) 自行參加托福 (TOEFL) 考試, 紙筆測驗 (TOEFL TOEFL) 成績達 390 分 ( 含 ) 以上, 或電腦測驗 (CBT TOEFL) 成績達 90 分 ( 含 ) 以上, 或網路化電腦測驗 (ibt TOEFL) 成績達 3
65 分 ( 含 ) 以上 ( 二 ) 自行參加多益測驗 (TOEIC), 測驗成績達 350 分 ( 含 ) 以上 ( 三 ) 自行參加雅思測驗 (IELTS), 測驗成績達 3 級 ( 含 ) 以上 ( 四 ) 自行參加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 (LTTC) 辦理之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 測驗成績達初級標準標準 ( 五 ) 自行參加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CMS) 考試, 測驗成績達 KET(Key Key English Test) 標準 ( 六 ) 自行參加外語能力測驗 (FLPT-English), 筆試測驗成績達 150 分 ( 含 ) 以上及口試測驗成績達 S-1+ 標準 ( 七 ) 自行參加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 (BULATS), 成績達 ALTE 第一級 (Level 1) 標準 ( 八 ) 自行參加國內外具有公信力之英文能力檢核測驗, 測驗成績與 歐洲共同語言能力分及架構歐洲共同語言能力分及架構 (CEF) 對照, 成績達 A2 Waystage( 基礎級 ) 標準 ( 九 ) 參加本校舉辦之英文檢核測驗, 成績須達綜合測驗 60 分 ( 含 ) 以上, 聽力測驗 60 分 ( 含 ) 以上 ( 十 ) 修讀本校 英文三 課程成績及格者 惟學生應先參加上述任一測驗而成績未達及格標準, 並於三年級修讀本校 英檢輔導 課程, 而後再次參加測驗未通過者, 始得於四年級修讀 第 16 條之 1 本校自 99 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班學生, 應於畢業前依規定時程通過資訊能力檢核測驗, 通過檢核始得畢業 依本校依本校 資訊能力檢核辦法 實施, 該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通過下列三項檢核方式其中之一, 即視為通過本校資訊能力檢定 : 一 取得校外具公信力單位認證並經本校認可等同或優 ; 但不限於下列考試內容之資訊類別證照 : ( 一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辦理之 TQC 認證, 取得辦公軟體應用類之文書處理 電子試算表 簡報軟體與網際網路及行動通訊四科實用級 ( 任二科 ) ( 二 ) 勞委會技能檢定, 取得電腦軟體應用類丙級證照 ( 三 ) 微軟公司 MOS 認證, 取得標準級 ( 任二科 ) 認證 ( 四 ) 經濟部專業資訊人員鑑定之各類專業認證 ( 五 ) 全國性資訊競賽, 並經入圍以上者 二 參加本校與國內大專校院 國內機構合辦之資訊能力檢核測驗考試, 檢核科目為文書處理 電子試算表 簡報軟體與網際網路應用中任二科 4
目成績及格 三 修讀本校 辦公室應用軟體 課程成績及格者 學生應先修讀本校 資訊與網路 或 計算機概論 課程成績及格者, 且參加上述任一測驗而成績未達及格標準, 並再次參加測驗仍未通過者, 始得修讀 第 16 條之 2 本校學士班學生, 應依 服務學習實施辦法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辦理辦理, 該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 17 條學生修業年限, 各學系均為四年, 得延長二年, 具身心障礙學生, 修業最多可延長四年 ; 因懷孕 生產或哺幼之需要可再延長一至三年 選修非本系相關之科目與學分 ( 除該系另有規定外 ), 不得列入該系畢業總學分計算 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 得酌予抵免, 並得提高編級 降級轉系者, 其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 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第 18 條學生入學本校前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 ; 入學本校後核准出國進修或修習其他教學單位課程, 其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 得依本校 學分抵免辦法 之規定申請抵免, 該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學士班轉系生轉入二年級者, 其抵免學分總數至多以五十學分為原則 寒轉生 ( 寒假期間轉學生 ) 至多以六十九學分數為原則 ; 轉入三年級者, 其抵免學分總數至多以八十八學分為原則 寒轉生至多以一百零一學分數為原則 ; 轉入四年級者, 其抵免學分總數至多以一百一十四學分為原則 學生自轉入年級起, 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 第 19 條轉學生轉入二年級者, 在本校修業期限為三年, 至少修滿七十八學分 寒轉生至少修滿五十九學分 ; 轉學生轉入三年級者, 在本校修業期限為二年, 至少修滿四十學分 寒轉生至少修滿二十七學分 ; 轉學生轉入四年級者, 在本校修業期限為一年, 至少修滿十四學分 第 20 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 依本校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辦法辦理, 該辦法辦法另訂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 21 條本校課程按學分計算, 凡每學期每週上課一小時為一學分, 實習或實驗每週二小時至四小時為一學分 第 22 條本校學業成績考核得以下列各種方式行之 : 一 日常考查 : 由教師隨時舉行之 二 臨時考試 : 由教師於上課時間內舉行之 三 期中考試 : 由教師於每學期中間舉行之 5
四 學期考試 : 於每學期終了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五 學期報告 : 由教師視需要指定之 第 23 條本校學生成績分學業 ( 包括實習 ) 操行二種 各種成績核計採百分計分法, 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並分為下列四等 : 甲等 (A): 八十分以上 乙等 (B): 七十分以上, 不滿八十分者 丙等 (C): 六十分以上, 不滿七十分者 丁等 (F): 不滿六十分者 第 24 條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 一 以修習科目之學分乘該科目所得之成績分數為成績積分 二 所修習科目學分之總和為修習學分總數 三 各修習科目成績積分之總和為成績積分總數 四 以修習學分總數除成績積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 暑期所修科目之學分與成績不得與學期所修科目之學分與成績合併核計 ; 惟其學分與成績得併入畢業學分與成績計算 各學期 ( 含暑修 ) 修習學分總數除成績積分總數, 為其畢業成績 第 25 條學生各項成績, 經教師至成績輸入系統登錄確定後, 不得更改 但如屬教師之失誤, 致有遺漏或錯誤時, 該科教師應於開學後二週內, 依本校 學生學期成績繳交及更正辦法 之規定辦理更正, 其辦法另訂之 第 26 條學生因公 重病 親喪事故或懷孕 生產 哺幼等不能參加考試者, 必須提出證明向學生事務處請假, 並經教務處會簽同意後, 方得補考 凡各項考試曠考者, 其曠考部份之成績概以零分計算 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 不得補考 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考試請假之補考, 應於次學期註冊前辦理之 ; 應屆畢業生最後一學期請假之補考, 在學期結束前辦理之 補考以一次為限 第 27 條各科目學期成績, 由授課教師根據本校學業成績考核方式加以評定, 規定期限內登錄成績於教師成績輸入系統, 教務處確定後列印一份存查 學生對於學期成績有疑義時, 得向教務處查詢 若教務處查明登錄之成績與教師所登錄成績相符, 且學生仍有疑義時, 則應由學生逕洽授課教師查詢 教師繳交 補交及更正成績之各項事宜, 應依本校 學生學期成績繳交及更正辦法 之規定辦理 6
第 28 條期末考試因事假補考者, 其補考成績如超過六十分, 概以六十分計, 與平時 期中成績合併計算為學期成績 因公 因病 因喪或因懷孕 生產 哺幼請假補考者應以實際成績與平時 期中成績合併計算為學期成績 第 29 條學生於考試或撰寫報告 論文時, 如有作弊或抄襲行為者, 依情節輕重, 分別予以扣分 停考 記過或退學處分 第 30 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連續二次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 應令退學 第 31 條僑生 外國或大陸地區學生 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 原住民籍學生 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 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連續二次達該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二者, 應予退學 具身心障礙及因懷孕 生產 哺幼照顧之學生, 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第 32 條學生學期修習科目, 在九學分 ( 含 ) 以下者, 得不受本學則第 30 條或 31 條之限制 第 33 條一年級至二年級學生每學期均必修體育, 不得以衝堂為由申請停修, 如因修習成績不及格須補修者, 得於次學年以後之同學期重修, 每學期以補修一學期體育為限 ; 如修業期限屆滿, 尚未修畢應修體育課程者, 應延長修業年限修習之, 期滿仍未修習完畢, 則予退學 第 34 條凡一科目內容分為講授及實驗或實習二種者, 得各分設為一科目, 其學分及成績均分別計算 第 35 條學生修習必修課程全學年之科目, 以自上學期課程開始修讀為原則成績不及格者應予重修 第 36 條重複修習已及格科目, 以一次為限, 其選課 學分及成績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且受本學則第 30 條或 31 條之規範, 惟不列計於畢業學分數內 畢業學分數認列科目之成績, 以學生修習第一次成績登錄之 第 37 條學生入學 轉學考試, 期中 學期考試試卷或報告至少應妥為保管一年, 以備查考 第四節請假 缺席 扣分第 38 條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 依照本校請假規則辦理 學生經核准請假而缺席者為缺課,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為曠課, 惟經核准之公 懷孕 生產 哺幼之照顧等假不計入缺 7
課時數範圍內 缺課及曠課之處理規定如下 : 一 曠課一小時, 以缺課二小時論 二 學生某一科目之缺課總時數達該科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 經該科教師通知教務處, 依程序公告後, 即不准參加該科目之學期考試, 該科目學期成績為不及格, 僅計算於提出扣考前之成績 三 學生缺課總時數達全學期所修學分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 視為學習不完整, 應辦理休學 第五節輔系 雙主修 學程 轉系第 39 條各學系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一學期止 ( 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 申請修讀輔系 但由原肄業學系轉入前已核准之輔系者, 得申請以原肄業學系為輔系 修讀讀輔系課程應至少修習其專業 ( 門 ) 必修科目二十學分以上 凡修滿輔系規定科目與學分, 成績及格者, 其學位證書均加註輔系名稱 學生申請修讀輔系之相關規定, 依本校 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之規定辦理 該辦法另訂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 40 條學系學士班學生得自第二學年起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一學期止 ( 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 申請加修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修讀雙主修課程加修學系畢業學分應在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至少四十學分以上 凡修滿雙主修學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 成績及格者, 其學位證書均加註雙主修與學系名稱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相關規定, 依本校 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之規定辦理 該辦法另訂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 40 條之 1 各學系學生得自第二學年起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止 ( 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 申請修讀跨領域學程, 修滿跨院系所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 成績及格者, 應於其歷年成績單上加註載明學程名稱, 並另行核發學程證明書 申請修讀跨領域學程之相關規定, 依本校 學生修讀跨院系所學程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 40 條之 2 學生申請修讀他校輔系 雙主修與學程者, 經本校與他校同意後, 依他校之規定辦理 他校學生經其就讀學校及本校之同意後, 得申請修讀本校輔系 雙主修與學程, 其申請資格與修讀規定依本校之規定辦理 第 41 條學士班學生申請轉系,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各學系學生入學滿一學年者得申請轉系 ; 8
二 於第三學年開始前申請者, 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 ; 三 其因特殊原因, 於第四學年開始前申請者, 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 ; 四 其於更高年級申請者, 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 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 以上轉系申請時間, 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 第 42 條 學士班學生轉系應完成轉入學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學生降級轉系者, 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 不列入轉入 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第 43 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轉系 : 一 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二 四年級肄業生 三 刪除四 在休學期間者 五 刪除六 經繁星推薦管道入學者 但情況特殊, 經教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 44 條轉系學生轉入年級之學生名額, 以不超過該系原核定新生名額加二成為度 第 45 條學生申請轉系須填具申請表 ( 須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認可 ) 於公告期間逕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由教務處彙整後統一請轉出系系主任簽註意見, 再送請轉入系審核, 經該系轉系審查委員會同意後, 由教務處辦理後續事宜 各系轉系審查委員會之組成辦法由各系另訂之 各系審查會議於收到教務處轉送之申請案後十日內召開 第 46 條學生須符合轉入系之標準, 方得轉系 各系可依其特性辦理測驗及需要之審查 評比方式, 評定標準由各系另訂之 經核准轉系學生, 不得申請變更或撤銷 第 47 條轉系學生須完成轉入學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 方得畢業 轉系學生應補修科目, 由轉入學系之系主任核定之 同系學生申請轉組者, 應比照轉系之規定辦理 第六節休學 復學 轉學 退學第 48 條學生如因重病 ( 持有健保局特約地區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書 ) 或特殊事故 ( 附相關證明 ) 辦理休學, 須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同意, 並由所屬學系及教務處核准後, 始得休學 休學手續應於校曆明定 9
之學期考試前辦妥 第 49 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辦理休學 : 一 缺課總時數達全學期所修學分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 二 逾期未註冊者 三 其他依本校相關規定應辦理休學者 第 50 條學生每次得申請休學一學期至二學年 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 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 得酌予延長休學一年 在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 須檢具徵集令影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 服役期限不列入休學年限併計 ), 服役期滿, 憑退伍令申請復學, 期滿不復學者, 應辦理休學 第 51 條學生因懷孕得申請 產假 六週 ( 含星期國定例假日 ) 產後育嬰學生得申請休學一至六學期 ( 期間不列入休學年限併計 ), 期滿不復學者, 應辦理休學 第 52 條休學學生應於期滿前辦理復學手續, 復學時仍應在原肄業之學系及相銜接年級肄業 休學時, 學期尚未結束者, 復學時不得申請補考, 並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前項原肄業學系變更或停辦時, 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肄業 第 53 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退學 : 一 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三 學業成績不及格, 有本學則第 30 條或 31 條情形者 四 刪除五 逾期未註冊, 亦未於開學一個月內請准休學者 六 修業期滿, 經延長修業期限仍無法修滿主系規定科目與學分者 七 自動申請退學者 八 未經核准, 同時在其他學校註冊入學者 九 依本校相關規定應辦理休學, 但其累計休學期限已屆滿者 十 其他依本校相關規定應予退學者 第 54 條學生請求轉學, 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 並經教務長之核准, 始可發給轉學證明書 學生因不得已事故申請退學, 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 並經教務長核准 第 55 條申請轉學 退學或應予退學學生, 如在校修滿一學期具有成績, 得發給轉學或修業證明書, 但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退學者, 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第 56 條休 退學學生之退費標準, 悉比照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辦理之 未於退費截止日之前提出申請休 退學及退費手續者, 不予退 10
費 但因成績因素退學或其他特殊情況經教務處核准者, 不在此限 第 57 條學生所繳學經歷證件, 如有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等情事, 或入學考試舞弊者經學校查證屬實, 或判刑確定者, 即予開除學籍, 除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外, 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如在畢業後發現, 應繳還畢業證書, 並撤銷其畢業資格 第 58 條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 得依本校 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之規定提出申訴 申訴結果未確定前, 學生得提出繼續在校肄業之書面請求, 經學校同意在校肄業者, 學校除不得授給畢業證書外, 其他修課 成績考核 獎懲得比照在校生處理 前項退學之申訴, 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 其修業 學籍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以原處分日期為準 二 申訴期間所修習科目學分, 得發給學分證明書 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 未獲救濟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 本校應另為處分 依前述規定經本校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 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 本校應輔導復學, 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 並得補辦休學 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另訂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七節畢業 學位第 59 條學生依第 15 條所定修業期滿, 並各學期操行成績均及格者, 准予畢業, 完成離校手續後, 由本校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第 60 條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規定全部應修科目與學分, 成績優異且符合下列標準者, 得准提前畢業 : 一 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二 每學期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三 必修之體育課程每學期成績在七十分以上 四 每學期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應於可畢業學期考試結束之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轉學本校二年級之轉學生, 成績優異符合前條標準, 且在原校所修科目學分, 經採認抵免屬必修科目者, 其各該科目學期成績平均應達八十分以上, 始得申請提前畢業 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 修滿該學系規定之全部科目與學分, 但不合提前畢業規定者, 仍應註冊入學, 其應修學分數由系主任參照第 12 條規定決定之 第 61 條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 未能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者得延長期限一學期至二學年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於延長修業期滿後, 已修滿 11
本系應修科目與學分, 而未修滿另一主修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得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學年 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補修或重修者, 第一學期得免予註冊, 辦理休學 ( 不列入休學年限併計 ), 註冊者至少應修習一個科目, 違者應辦理休學 第參章碩士班 博士班第一節入學第 62 條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大學畢業, 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經本校各學系 ( 所 ) 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 甄試方式招收之學生或經本校依 外國學生入學辦法 之規定, 審查合格之外國學生, 得入本校各學系 ( 所 ) 碩士班肄業 外國學生入學辦法 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 63 條依下列規定者得入本校各學系 ( 所 ) 博士班肄業 一 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大學畢業得有碩士學位, 經本校各學系 ( 所 ) 博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 二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由原就讀或相關學系 ( 所 ) 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荐, 經擬就讀之系 ( 所 ) 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 逕修讀博士學位, 惟不得同時提出碩士學位考試申請 ( 一 ) 修習碩士班應修科目至少十六學分 ( 二 ) 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 三 ) 碩士班研究生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名次在原碩士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 或其他特殊情形經該學系 ( 所 ) 評定為成績優異, 並確具明顯研究潛力者 三 外國學生得依本校 外國學生入學辦法 之規定申請入學博士班 其辦法另訂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四 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 ( 含符合成績優異提前畢業規定者 ), 合於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得申請修讀博士學位, 其申請辦法另訂之 第二節註冊 選課第 64 條研究生之註冊及選課, 悉依第二章第二節相關規定辦理, 惟經參加研究生甄試入學考試錄取, 且檢附符合入學條件證明者, 視需要得提前註冊入學及選 修課程 每學期修習學分數, 由各學系 ( 所 ) 核定之, 其未依系 ( 所 ) 規定辦理者, 應辦理休學 第 65 條研究生修習學士班課程, 其成績不與當學期成績平均, 學分亦不併入畢業學分計算 12
第 66 條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資格比照學位授予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有關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 研究生之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擔任該生論文指導教授 更換指導教授, 應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後重新提出申請, 並經系 ( 所 ) 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更換之 以上相關規定依本校 研究生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要點 辦理之 第三節修業年限 學分 成績 退學第 67 條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博士班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在職生及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期限得酌予再延長一年 具身心障礙學生, 修業最多可延長四年 ; 因懷孕 生產或哺幼之需要可再延長一至三年 逕行攻讀博士學位者, 自入博士班起, 依博士班之規定 第 68 條碩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二十四學分, 博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十八學分,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須修滿三十學分 惟各系所於修業規定中提高其畢業學分數者, 依其提高之學分數 前項學分均不包括畢業論文學分 第 69 條研究生成績分學業 操行二種, 採百分計分法核計為原則, 以一百分為滿分, 七十分為及格, 不及格者不得補考 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碩士班 博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 為其畢業成績 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 准用第 24 條之規定 第 70 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應予退學 ): 一 在規定期限內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 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 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二 修業期限屆滿, 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通過學位考試者 三 未經核准, 同時在其他學校註冊入學者 四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五 入學資格經審查不合者 六 逾期未註冊, 亦未於開學一個月內請准休學者 七 刪除八 自動申請退學者 九 依本校相關規定應辦理辦理休學, 但其累計休學期限已屆滿者 十 其他依本校相關規定應予退學者 第 71 條逕修讀博士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修讀系 ( 所 ) 相關會 13
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 得申請回原系 ( 所 ) 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 ( 所 ) 修讀碩士學位 : 一 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 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 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前項第三款學生, 若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 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 得授予碩士學位 轉入碩士班就讀者, 其在博士班之修業年限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惟仍須受第 74 條規定限制 以上相關規定依本校 碩 學士班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辦理之 第 72 條研究生學位考試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之規定辦理, 該辦法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四節畢業 學位第 73 條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之規定者, 始可畢業 一 在規定年限內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 博士生並需經資格考核成績及格者 二 通過本校各學系 ( 所 ) 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 三 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 第 74 條合於前條規定之研究生, 完成離校手續後, 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 並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 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 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 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五節其他第 75 條本章無特別規定者准用本學則第二章有關各條之規定 第肆章學籍管理第 76 條本校學生學籍資料所登記之學生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一律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 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 應更正 第 77 條學生在校肄業之院 系 所 組別 年級 成績 註冊 休學 復學 轉系 轉所 退學 轉學 輔系 雙主修等學籍記錄, 概以教務處註冊組之各學年度學生名冊及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原始表冊為準 第 78 條在校生及畢 ( 肄 ) 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者, 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 向教務處申請辦理 第伍章附則 14
第 79 條 本學則有關學生申請事項, 本校得另訂補充規定 第 80 條 本校僑生學籍之處理, 準用本學則有關各條之規定 第 81 條 本學則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大本學則有關學生申請事項, 本校 得另訂補充規定 學法及其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 有關教育法令及本校相關章則辦理 第 82 條 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5
佛光大學開課暨排課辦法 ( 緩議 ) 附件二 101.05.27 100 學年度第 1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06.19 100 學年度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第一章學士班暨研究所 ( 不含碩士在職專班 ) 第 1 條開課學分數一 學士班開課學分數 : ( 一 ) 各學系每學年開課學分數以 112 學分為原則 ( 未含通識課程學 ) ( 二 ) 新增各學系逐學年開課學分數上限 : 學士班 ( 四年制 ) 新增各學系開課學分數 : 第一學年 20 學分第二學年 44 學分第三學年 84 學分第四學年 112 學分 ( 三 ) 通識教育 : 除必修課程以實際新生報到人數換算班級數外, 其餘各學門每學期開課學分數以應修習學分數四倍為限 二 碩 博士班開課學分數 : ( 一 ) 碩士班 : 每學年開課總學分數最高以 50 學分為原則 ( 二 ) 刪除 ( 三 ) 博士班 : 每學年開課總學分數最高以 50 學分為原則 ( 四 ) 碩博士班同一課程以不同課號開課者, 均計為各班開課學分數 ( 五 ) 新增各學系逐學年開課學分數 : 1. 新增各學系碩 博士班第一學年開課學分數依前項開課總學分數乘 2/3 計算, 第二學年起依前項總學分數開課為原則 2. 若無新生註冊僅二年級以上學生選課時, 當學年度開課學分數依前述開課總學分數乘 1/3 計算 ( 六 ) 刪除 ( 七 ) 刪除 ( 八 ) 刪除 三 若有與原則不合, 須經系 ( 所 ) 務 院務會議通過後, 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 2 條課程與學分相關規定一 凡自籌經費或政府相關補助經費所開設之課程開課學分數不列入前條各班當學年度開課學分數, 開設課程需經系級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 逕送各所屬學院及教務處辦理, 其授課教師資格仍應依本校評審作業辦理 二 各系所開設必修科目之名稱與學分數應與本校各系所課程架構表之必修科目表相同, 已訂定之必修科目表以五年修訂一次為原則, 學生因故無法照原訂必修科目選讀, 而致影響畢業者, 得以其他科目相當之課程替代 ; 領域選修課程之開設與修訂同必修課程 各系所應依教育目標 基本素養 / 核心能力規劃與設 16
計課程, 訂定 ( 修訂 ) 課程架構之畢業學分數及必修 領域選修課程時應依下列程序審訂通過後始可施行 : 系所課程委員會議 院課程委員會議 校課程委員會議 教務會議 ( 備查 ), 並自所報准學年度之入學新生起實施 選修科目可以依實際需要循程序增 / 修訂 新增課程開設時應備齊 教學綱要表 併同開課申請表, 經系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納入課程架構預定開課之年級與學期欄, 並檢附會議記錄 課程異動申請表及修正後之課程架構表 ( 標明新增課程 ) 逕送各所屬學院及教務處辦理 三 課程規劃與設計 : ( 一 ) 通識教育課程之相關規定由通識教育委員會另訂之 ; 系課程相關規定由各級課程委員會另訂之 ( 二 ) 通識教育課程各學門課程結構相關規定如下 : 各學門課程應逐一檢討是否符合校 院教育目標 學生基本素養 / 核心能力指標及其他要項 ( 特色 教育理念等 ) ( 三 ) 各學系課程結構相關規定如下 : 各學系所有專業必 選修課程應逐一檢討是否符合系教育目標 學生基本素養 / 核心能力指標及其他要項 ( 學系發展特色 教育理念等 ) ( 四 ) 學士班必修科目學分數占專業課程學分數比重, 各學系均以百分之五十五為上限 ; 最低應修本系選修 ( 含領域選修 ) 科目學分數由各學系自訂 ( 五 ) 各學系應依其課程架構配合通識教育課程規劃 設計 課程地圖, 並結合職涯地圖規劃, 以引導學生課程學習進程 輔導選課及職涯方向, 有效協助學生學習 ( 六 ) 為培育跨領域課程學習, 課程規劃以學程化方式處理 第 3 條開課人數相關規定一 學士班課程之選課人數, 至少 15 人始可開課 二 碩 博士班課程之選課人數, 碩士班至少 5 人 博士班博士班至少 3 人始可開課 三 通識教育 院基礎院基礎課程之課程之選修選修課程及體育課程及體育課程選課人數, 至少 30 人始可開課 四 選課人數原則不做上限之限制, 如因教室空間有限, 得以教室可容納人數為上限 五 選課人數如未達前三項之最低人數, 得依開課教師認為有必要, 並敘明理由, 經教務長同意後開課, 唯不計入超支鐘點數 六 整併或停招之學系整併或停招之學系其課程開設, 得專案簽核辦理專案簽核辦理 七 課程經學生棄選後致選課人數未達開課下限者, 不受 ( 一 ) 至 ( 五 ) 款限制 八 課程加退作業截止後, 選課人數不足時, 以下列方式處理 : ( 一 ) 由教務處通知各開課單位轉知相關師生停止上課 ( 二 ) 學生選課記錄由教務處逕行刪除並公告, 若其學分數因而減少者, 得在補選期限內再加選其他課程 第 4 條 本校專任教師授課時數以每日最多六個鐘點為限, 連續排課不得超過四小時 第 5 條授課地點以校區為限, 若需實施校外教學, 請依本校 校外教學實施辦法 之規定辦理, 並填寫 校外教學申請表 後實施 17
第 6 條鐘點數採計方式 :( 其他規定依據本校 教師授課鐘點及鐘點費核計辦法 辦理 ) 一 刪除 二 各系所開設課程學分數與鐘點數不一致者 ( 除實驗 實習 講座 體育及通識基本學門外 ), 每學期合計最多不得超過 6 個鐘點 第 7 條排課以星期一至星期五為原則, 上課時間如附表, 情形特殊者經專案簽核後辦理 第 8 條各教學單位應研訂多元課業輔導方案, 以協助課程學習 ; 專任教師除課程安排外, 每週應另規劃晤談及課程輔導時間 (office hour) 四小時 ( 含 ) 以上, 輔導地點填列於課程綱要表外, 並請將課程及輔導時間表置放於教師研究室門口, 以利學生請益 輔導時間表請各學系彙整公告於系 ( 所 ) 辦公室並送教務處備查 第 9 條排課相關規定一 通識教育課程納入各學系課程架構與各學期上課時間表 二 專任教師課程安排, 每週至少排課三天, 三天之課程安排應包含星期一或星期五, 情況特殊者, 須專案申請之 三 星期二下午一至三時為會議時間, 行政 學術主管請勿排課 星期三下午三至五時為班會或專題演講時間, 五至六時為導師時間, 請勿排任何課程 四 各系 ( 所 ) 分配有固定預排教室, 所有課程請安排在預排教室, 未安排課程之時段, 教務處可另安排使用 五 合開課程需要大教室, 或有其他特別需求之課程, 請先向教務處申請 六 跨系 ( 所 ) 開課時, 請合開系 ( 所 ) 主任蓋章確認 七 每學期課程經排定並公告後, 有調整上課時間或變更課程公告資料之必要者, 須填製 課程異動表, 經系 院級主管及教務長同意後變更之 ; 另為維課程正常進行, 教務處可依需要進行課程抽點, 未依正常時間及方式進行課程者, 將請學系瞭解及說明 第二章碩士在職專班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碩士在職專班一律不分組, 每學年開課總學分數最高以 50 學分為原則 本校專任教師授課時數以每日最多六個鐘點為限, 連續排課不得超過四小時 碩士在職專班與一般碩士班課程之開設, 不得以併 附班方式上課 第 13 條 在職專班上課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晚上 星期六及星期日為原則, 授課地點 則以校區為原則, 情形特殊者經專案簽核後辦理 第 14 條 第 15 條 第 16 條 本章無特別規定者准用本辦法第一章各條之規定 刪除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8
佛光大學各學系系務推展分工作業要點 ( 草案 ) 附件三 101.06.19 100 學年度第 12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1.09.26 10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 佛光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提升各學系系務推動, 鼓勵全體專任教師參與系務服務, 發揮整體能量, 有效推展系務工作, 訂定 各學系系務推展分工作業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系務推展分工, 係指本校規劃因應學系發展與評鑑之重要工作項目, 如下列各項 : ( 一 ) 招生業務 ( 二 ) 課程規劃 ( 三 ) 學生學習及職涯發展輔導 ( 四 ) 教師專業成長 ( 五 ) 圖書及設備規劃 ( 六 ) 系學會及課外活動輔導 ( 七 ) 其他相關工作 三 每學年開始前, 教師自願或各學系遴選熱心之專任教師擔任學系各業務推展分工負責人一人, 必要時可由數人成立小組共同分攤, 並由學系逕至系統登錄各分工負責人資料, 且通知各相關單位及教務處, 以為業務推展協調 四 各系務推展分工之負責人, 應積極主動協助系主任推動分工之項目, 召集辦理相關協調會議或活動, 各學系並應彙整建立相關資料, 以落實執行績效 五 為落實各學系系務推展, 規劃專任教師擔任系務分工, 各學年至少應擔任一項務分工負責人工作, 並列為教師評鑑服務類之必評項目 19
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 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學分抵免辦法 90.08.22 所務會議通過 91.09.04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11.13 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98.10.21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9.11.17 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06.06 一 00 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06.20 一百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暨院課程籌備聯席會議通過 101.09.26 10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系依據本校 學分抵免辦法, 訂定 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學分抵免辦法 ( 以下 簡稱本辦法 ) 二 凡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碩士班修業課程學分抵免 申請學分抵免者, 需將相關學分 證明資料送本學系審核, 經審核後依學校程序辦理抵免 : ( 一 ) 曾在教育部立案之他校碩士班肄業或畢業之研究生 ( 含轉所生 ), 或就讀他校 碩士學分班並結業獲有證明者 ( 二 ) 曾於本學系碩士班肄業並重考進入本學系碩士班之研究生 ( 三 ) 就讀本學系碩士班之前, 曾於本校碩士學分班修習本學系開授課程者 ( 四 ) 曾於本學系碩士班隨班附讀, 取得學分證明者 三 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於入學後, 得申請修業課程學分抵免 並依學校規定於新生入學 註冊時向系方提出申請 逾期視同放棄, 不予受理 抵免學分之限制如下 : ( 一 ) 研究生成績及格標準為七十分, 學分抵免以就讀本系 ( 所 ) 規定之應修畢業 學分數 ( 不含論文學分 ) 之 1/2 為限, 已先修讀本系 ( 所 ) 學分後考取修讀 學位之研究生, 抵免應修畢業學分數 ( 不含論文學分 ) 以 2/3 為限 ( 二 ) 另一貫修讀本系 ( 所 ) 學 碩士學位之預研生, 或重考本系 ( 所 ) 之研究生, 抵免應修畢業學分數 ( 不含論文學分 ) 以 3/4 為上限 ( 凡於 100 學年度 ( 含 ) 前, 已修習本系 ( 所 ) 學分者, 仍適用舊法之規定 ) ( 三 ) 申請抵免學分之學科名稱與學分數, 原則上應與曾修習及格之學科名稱與學 分數相同, 申請時須附有成績單之學分證明 ( 四 ) 學科名稱與學分數不同時, 學分互抵之處理規定如下 : 1. 以多抵少者, 抵免後, 以少學分登記 2. 以少抵多者, 從嚴處理 3. 課名不同但課程相關者, 由本學系決定准予同意抵免與否 ( 五 ) 抵免學分者得縮短修業年限, 惟至少須在校修業滿二學期 ( 不含休學 ), 且 符合本學系所有畢業相關規定 四 申請抵免之學科, 由系主任召集相關教師進行審查, 本學系得依實際情況經系務會議 決定要求另行測驗, 以決定是否同意抵免 未能抵免之課程一律補修 五 抵免學分之審核經系務會議審議同意, 再送交教務處複審後定 六 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及學分抵免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四 20
佛光大學創意與科技學院資訊應用學系 附件五 碩士班學分抵免辦法 101.09.12 101 學年度第 2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09.19 101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9.26 10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 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一 本系依據本校 學分抵免辦法, 訂定 碩士班學分抵免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二 凡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碩士班修業課程學分抵免 : ( 一 ) 曾在其他教育部立案之研究所肄業或畢業之研究生 ( 含轉所生 ) ( 二 ) 曾於本系肄業並重考進入本系之研究生 ( 三 ) 就讀本系之前, 曾於本校研究所學分班修習本系開授課程者, 或曾就讀他校研究 所學分班並結業者, 需將相關學分證明資料送本系審核, 經審核後再依學校程序 辦理抵免 三 申請抵免之學科, 由系主任召集相關教師進行審查, 本系得依實際情況經系務會議決定要求另行測驗, 以決定是否同意抵免 未能抵免之課程一律補修 四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於入學後, 得申請修業課程學分抵免 並依學校規定於新生入學註冊時向系方提出申請 逾期視同放棄, 不予受理 抵免學分之限制如下 : ( 一 ) 至多抵免三門課, 抵免之總學分數不得超過 9 學分, 超過 9 學分之抵免需經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 二 ) 申請抵免學分之學科名稱與學分數, 原則上應與曾修習及格之學科名稱與學分數相同, 申請時須附有如成績單之學分證明 ( 三 ) 學科名稱與學分數不同時, 學分互抵之處理規定如下 : (1) 以多抵少者, 抵免後, 以少學分登記 (2) 以少抵多者, 得從嚴處理 (3) 課名不同但課程相關者, 得依實際情況由授課教師或系主任決定准予同 意抵免與否 ( 四 ) 本系必修科目不在學分抵免之範圍內 ( 五 ) 抵免學分者得縮短修業年限, 惟至少須在校修業滿二學期 ( 不含休學 ) 且符 合本系所有畢業相關規定 ( 六 ) 曾先修本系所碩士班課程, 其成績達碩士班及格標準者, 方得申請抵免 ( 七 ) 曾修習校內 外碩士學分班, 申請抵免之學科成績達 75 分 ( 含 ) 以上, 方得 申請抵免 五 抵免學分之審核經系務會議審議同意, 再送交教務處複審後完成核定 六 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及學分抵免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1
佛光大學創意與科技學院資訊應用學系 附件六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學分抵免辦法 101.09.12 101 學年度第 2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09.19 101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9.26 10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 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一 本系依據本校 學分抵免辦法, 訂定 碩士在職專班學分抵免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二 凡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課程學分抵免 : ( 一 ) 曾在其他教育部立案之研究所肄業或畢業之研究生 ( 含轉所生 ) ( 二 ) 曾於本系肄業並重考進入本系之研究生 ( 三 ) 就讀本系之前, 曾於本校研究所學分班修習本系開授課程者, 或曾就讀他校研究 所學分班並結業者, 需將相關學分證明資料送本系審核, 經審核後再依學校程序 辦理抵免 三 申請抵免之學科, 由系主任召集相關教師進行審查, 本系得依實際情況經系務會議決定要求另行測驗, 以決定是否同意抵免 未能抵免之課程一律補修 四 本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於入學後, 得申請修業課程學分抵免 並依學校規定於新生入學註冊時向系方提出申請 逾期視同放棄, 不予受理 抵免學分之限制如下 : ( 一 ) 至多抵免三門課, 抵免之總學分數不得超過 9 學分, 超過 9 學分之抵免需經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 二 ) 申請抵免學分之學科名稱與學分數, 原則上應與曾修習及格之學科名稱與學 分數相同, 申請時須附有如成績單之學分證明 ( 三 ) 學科名稱與學分數不同時, 學分互抵之處理規定如下 : (1) 以多抵少者, 抵免後, 以少學分登記 (2) 以少抵多者, 得從嚴處理 (3) 課名不同但課程相關者, 得依實際情況由授課教師或系主任決定准予同 意抵免與否 ( 四 ) 本系必修科目不在學分抵免之範圍內 ( 五 ) 抵免學分者得縮短修業年限, 惟至少須在校修業滿二學期 ( 不含休學 ) 且符 合本系所有畢業相關規定 ( 六 ) 曾先修本系所碩士班課程, 其成績達碩士班及格標準者, 方得申請抵免 ( 七 ) 曾修習校內 外碩士學分班, 申請抵免之學科成績達 75 分 ( 含 ) 以上, 方得 申請抵免 五 抵免學分之審核經系務會議審議同意, 再送交教務處複審後完成核定 六 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及學分抵免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2
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 附件七 學生一貫修讀學 碩士學位辦法 93.11.10 系務會議通過 93.11.24 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98.10.21 98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05.11 99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6.06 100 學年度第 9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06.20 100 學年度第 3 次院務暨院課程籌備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1.09.26 10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系為鼓勵本校學士班優秀學生修讀本系碩士班, 並縮短其修業年限, 依據本校 學生一貫修讀學 碩士學位辦法, 訂定本系 學生一貫修讀學 碩士學位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二 本校學本校學士班學生入學後, 各學期表現優良者, 得於第三學年開始申請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 申請時間為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申請資格為本校學士班三年級學生申請資格為本校學士班三年級學生, 其各學期學業成績為班上前百分之三十或每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均達 75 分以上, 並曾選讀本系課程至少三科以上者 申請時應繳交申請時應繳交學生學生一貫修讀學一貫修讀學 碩士學位碩士學位申請表申請表 前五學期成績單 修讀計劃書修讀計劃書 自傳自傳 三 本系於接受申請後, 由本系專任教師組成甄選委員會進行甄選 甄選方式分為書面審查 ( 佔 50%) 及面試 ( 佔 50%) 四 經甄試後依成績排序, 每年錄取名額以 5 名為原則 五 經甄選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 ( 以下簡稱預研生 ) 資格, 並得於第四學年開始修讀碩士班課程 六 預研生必須於大學四年級取得學士學位, 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生入學考試, 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 如未能於四年級取得學士學位或當年未能通過入學甄試或考試者, 則不適用本辦法 七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選修碩士班課程, 除按一般程序選課外, 並應填寫修習碩士班課程學分採認申請表 ; 其修習之課程至多可抵免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數三分之二, 但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數內, 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八 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及學生一貫修讀學 碩士學位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3
附件八 社會科學暨管理學院未來與樂活產業與樂活產業學系學系學生一貫修讀學學生一貫修讀學 碩士學位辦法 93.11.10 所務會議通過 93.11.24 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97.04.16 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98.10.21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7.06 九十九學年度第十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04.25 一百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6.20 一百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暨院課程籌備聯席會議通過 101.09.26 10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系為鼓勵本校學士班優秀學生修讀本系碩士班, 並縮短其修業年限, 依據本校 學生 一貫修讀學 碩士學位辦法, 訂定本系本系 學生一貫修讀學 碩士學位辦法 ( 以下簡稱 本辦法 ) 二 學士班學生入學後, 各學期表現優良者, 得於第三學年開始申請, 申請時間為每年四月 一日至四月二十日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 逾期不受理 三 本校學士班三年級學生申請本系學生學生一貫修讀學一貫修讀學 碩士碩士學位, 各學期成績平均平均須於 80 分 以上為原則 申請名額為至多五人為限 四 申請學生須繳交下列資料 : ( 一 ) 學生一貫修讀學一貫修讀學 碩士學位碩士學位申請表 ( 向教務處領取 ) ( 二 ) 二千字以內修業計畫 ( 敘述未來修課情況 讀書計畫與待加強之科目 ) ( 三 ) 成績單正本 五 申請學生之相關資料須依本系安排系務會議核定 經甄選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 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 ( 以下簡稱預研生 ) 資格, 並得於第四學年開始修讀碩士班課程 六 預研生必須於大學四年級取得學士學位, 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生入學考 試, 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 如未能於四年級取得學士學位或當年未能 通過入學甄試或考試者, 則不適用本辦法 七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選修研究所課程, 除按一般程序選課外, 並應填寫修習研究所課程學 分採認申請表 ; 其修習之課程至多可抵免四分之三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數 ( 不含論文 學分, 且不受本系學分扺免辦法有關研究所扺免學分上限規定之限制 ), 但研究所課程 若巳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數內, 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八 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及學生一貫修讀學 碩士學位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4
佛光大學社會科學暨管理學院公共事務學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定 附件九 1010516 100 學年度第 9 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06.20 100 學年度第 3 次院務暨院課程籌備聯席會議通過 101.09.26 10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一 本系為督促碩士班 ( 政策與行政管理組碩士班 國際與兩岸事務組碩士班 ) 暨碩士在職專班學生課業進修品質, 依據本校 學則, 訂定 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定 ( 以下簡稱本規定 ) 二 本系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在職生得酌予延長一年 三 本學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 至少應修滿 30 個學分 ( 不含論文 ), 另需完成碩士論文, 並通過學位考試, 始准予畢業 四 本學系學分抵免方式, 應依本學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學分抵免辦法辦理 本學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學分抵免辦法另訂之 五 本學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在學期間, 必須依下列修課規定選修相關課程 : ( 一 ) 每學期選課清單須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簽核, 在未選定指導教授之前或指導教授為非本校專任教師者, 指導教授簽核部分由系主任代理 ( 二 ) 在校修業前三學期, 每一學期修課學分數不得高於 12 學分, 亦不得低於 3 學分, 凡依規定提前畢業者不在此限 六 本學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習相關學分, 應依據各年班適用之課程架構辦理 七 本學系碩士班暨在職專班研究生應全程參與本學系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或校外相關學術活動, 每年至少一次, 並取得認證, 始准予畢業 八 本學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須依下列程序提出論文考試, 通過後始得授予碩士學位 : ( 一 ) 研究生應於撰寫畢業論文前, 提出論文題目與研究大綱 論文研究大綱之審查申請, 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系辦提出, 經全體專任教師組成之 碩士論文審查委員會 完成初步審議及確定指導教授人選後, 可著手撰寫論文研究計畫書 ( 二 ) 論文研究計畫書於每學期之期中考週向本學系提出審查申請, 並由本學系統一辦理公開審查作業, 於獲得認可後開始寫作 如已於具備一定學術水準之校內外公共事務相關學術研討會中發表與研究主題相關之論文, 或投稿具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性刊物並獲採用 ( 刊登 ) 者, 得免予審查 ( 三 ) 論文口試須依程序公開舉行 本學系研究生於修畢規定之學分數及履行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八條之規定後, 始得提出論文口試之申請, 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及系所備查後公告進行 ; 惟論文研究計劃送審與提出口試申請至少需間隔二個月 ( 四 ) 論文口試為單指導教授時, 除指導教授外, 須經二名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口試委員 若為雙指導教授時, 除二位指導教授外, 須有三名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口試 25
委員 口試時除指導教授參與外, 口試委員中至少有一名為校外委員 ( 五 ) 論文初稿必須打印裝訂, 並於論文口試前十四天提出口試申請, 並同時陳列於系所辦公室, 始得進行論文口試 九 論文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 如需聘請系外或校外教師擔任, 須經 碩士論文審查委員會 通過, 本學系並得要求由系內專任教師共同擔任指導教授 十 經本學系確定指導教授與論文題目後, 非經原指導教授簽證同意, 並經系務會議備查, 均不得任意更換 如經同意更換, 應依第八條第一及第二款之程序重新提報論文研究大綱與研究計畫書 十一 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26
附件十 社會科學暨管理學院未來與樂活產業與樂活產業學系碩士班碩士班修業規定 101.04.25 100 學年度第 4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06.20 100 學年度第 3 次院務暨院課程籌備聯席會議通過 101.09.26 10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一 本系為督促學生課業進修品質, 依據本校 學則, 訂定 碩士班修業規定 ( 以下簡稱本規定 ) 二 本系碩士班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三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應經系主任或指導教授或導師指導下至少修滿三十學分, 另需撰寫碩士論文, 並通過碩士學位考試, 才准予畢業 四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應依以下修課規定選讀相關課程 : ( 一 ) 必須修畢本系規定之必修及選修科目 ( 二 ) 未來學碩士班必須修習三十學分, 必修六學分 領域選修三學分 選修廿一學分 ( 三 ) 生命學碩士班必須修習三十學分, 必修六學分 選修廿四學分 ( 四 ) 依規定跨校 外系 ( 所 ) 組選課, 以六學分為上限 其中, 講座 課程不得超過三學分 ( 五 ) 研一每學期最高學分數為十五學分, 最低則必須修本系所開之課程六學分 ; 研二每學期最低則必須修本系所開之課程三學分 五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得依本系 學分抵免辦法 之規定辦理學分抵免 六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最遲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向本系提報所選定之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人選 七 論文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 但經系主任同意, 得請其他系所助理教授 ( 須具博士學位 ) 以上資格之教師擔任 如擬請校外教師 ( 或兼任教師 ) 擔任指導教授, 須經系務會議通過 本系並得要求以本系教師共同擔任指導教授 八 研究生欲變更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 辭職或出國無法再繼續指導時, 應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後重新提出申請, 並經系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更換之 九 在申請碩士論文口試之至少三個月前, 須向本系提交論文題綱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流程及規定另訂之 十 論文口試須經三位以上 ( 含 ) 教師 ( 具有博士學位之助理教授以上 ) 擔任口試委員, 其中校外教師須達口試委員三分之一以上 十一 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27
101 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佛光大學創意與科技學院資訊應用學系 碩士班修業規定 101.09.12 101 學年度第 2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09.19 101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9.26 10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 本系為督促碩士班學生課業進修品質, 依據本校 學則, 訂定 碩士班修業規定 ( 以 下簡稱本規定 ) 二 本系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在職生得酌予延長一年 三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 至少應修滿 32 個學分 ( 畢業學分可包含本院院級開設之課程 ), 另 需撰寫碩士論文 ( 六學分 ), 並通過學位考試 四 本系學分抵免方式, 應依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學分抵免辦法辦理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學分 抵免辦法另訂之 五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須於入學後第一學期第一學期結束前選定指導教授, 指導教授在其被選定時須 為本系專任教師, 指導教授非本系專任教師者, 須由本系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在選定指 導教授後,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須填寫 論文指導教授選定表, 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簽核 後, 交付系方存檔備查, 當指導教授因故更換時亦同 六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在學期間, 必須依下述修課規定選讀相關課程 : ( 一 )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於畢業前每學期必修 資訊應用應用專題討論, 在校期間至少修讀四次 倘若情況特殊, 如學生可於三學期內畢業時, 得酌減為修讀三次 ( 二 ) 碩士班研究生在校修課前三學期, 每一學期修課學分數不得低於七學分, 而修課學分數上限為 11 學分 研究生必須經由指導教授核可同意方得以超修, 尚未確定指導教授者, 該學期不得超修 ( 三 )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得跨系 ( 所 ) 校選課, 跨系 ( 所 ) 或跨校選課, 至多承認承認三學分 ( 包含於畢業應修學分數之內 ) 七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當於學位論文口試至少三個月前提出 學位論文題綱, 並通過審查 ; 或於校外有全文審稿的學術研討會或學術期刊公開發表方式進行審查 八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論文口試委員, 包含該生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 其他委員至少二名 ( 包 括至少一名的校外委員及至少一名的系內委員 ), 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推薦 九 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十一 28
佛光大學創意與科技學院資訊應用學系 附件十二 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定 99.05.05 98 學年度第 3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9.12 101 學年度第 2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09.26 10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 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一 本系為督促碩士班學生課業進修品質, 依據本校 學則, 訂定 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定 ( 以下簡稱本規定 ) 二 本系修業年限以一至五年為限 三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 至少應修滿 32 個學分 ( 畢業學分可包含本院院級開設之課程 ), 另 需撰寫碩士論文 ( 六學分 ), 並通過學位考試 四 本系學分抵免方式, 應依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學分抵免辦法辦理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學分 抵免辦法另訂之 五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須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結束前選定指導教授, 指導教授在其被選定時須 為本系專任教師, 指導教授非本系專任教師者, 須由本系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在選定指 導教授後,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須填寫 論文指導教授選定表, 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簽核 後, 交付系方存檔備查, 當指導教授因故更換時亦同 六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在學期間, 必須依下述修課規定選讀相關課程 : ( 一 )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於畢業前每學期必修 資訊應用專題討論, 在校期間至少修讀四次倘若情況特殊, 如學生可於三學期內畢業時, 得酌減為修讀三次 ( 二 ) 碩士班研究生在校修課前三學期, 每一學期修課學分數不得低於七學分, 而修課學分數上限為 11 學分 研究生必須經由指導教授核可同意方得以超修, 尚未確定指導教授者, 該學期不得超修 ( 三 )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得跨系 ( 所 ) 校選課, 跨系 ( 所 ) 或跨校選課, 至多三學分 ( 包含於畢業應修學分數之內 ) 七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當於學位論文口試至少三個月前提出 學位論文題綱, 並通過審查 ; 或於校外有全文審稿的學術研討會或學術期刊公開發表方式進行審查 八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論文口試委員, 包含該生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 其他委員至少二名 ( 包 括至少一名的校外委員及至少一名的系內委員 ), 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推薦 九 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29
佛光大學創意與科技學院 附件十三 資訊應用學系學士班修業規定 101.09.12 101 學年度第 2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09.19 101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9.26 10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 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 一 本系為督促學士班學生課業進修品質, 依據本校 學則, 訂定 學士班修業規定 ( 以下簡稱本規定 ) 二 本系學生修業年限為四年, 得延長二年 三 本系學士班學生須滿足通識相關規定及修滿四個學程, 學分達 128 學分以上方得畢業 ( 即修滿三個主修領域的學程 ( 即一個主修 ) 加一個副修學程, 或四個主修領域的學程連同通識學分, 總計修習學分數達 128 以上 ) 本系學士班主修學程 (major), 由以下學程組成 : ( 一 ) 創意與科技學院基礎學程 ( 二 ) 資訊應用學系核心學程 ( 三 ) 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 ( 四 ) 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四 本系學分抵免方式, 應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辦理 五 本系學生在學期間, 必須依下列修課規定選修相關課程 : ( 一 ) 本系學生每學期選課需經導師及系主任簽證 ( 二 ) 本系學生修習學分數,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及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六學分, 第四學年每學期至少九學分, 至多二十六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名次在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二十者, 得於次學期經導師及系主任同意, 可加選一至二學分 情況特殊經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者, 不受最低應修學分限制 六 本系學生應依入學組別選修相關學程, 始可畢業 ( 一 ) 資訊系統與管理組 : 資訊系統與管理學程 ( 二 ) 網路與多媒體組 : 網路與多媒體學程 ( 三 ) 學習與數位科技組 : 數位內容設計學程七 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30
附件十四 101 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創意與科技學院文化資產與創意學系 學士班修業規定 101.4.25 100 學年度第 3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09.19 101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9.26 10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 本系為督促學士班學生課業進修品質, 依據本校 學則 規定, 訂定 學士班修業規定 ( 以下簡稱本規定 ) 二 本系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得延長二年 三 本系學生畢業至少需修滿 128 學分, 包括 : ( 一 ) 通識教育課程 39 學分 ( 二 ) 本系學士班主修領域學分數 71 學分, 由以下三個學程組成 : 1 ( 院 ) 創意與科技基礎學程 22 學分 ( 至多可列入通識教育課程 9 學分 ) 2 ( 系 ) 文化資產核心學程 26 學分 3 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 ( 二選一 )( 配合核心學程規劃 ) ( 三 ) 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 : 1 文化創意學程 23 學分 2 文化觀光學程 23 學分 四 本系學生選課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一至三年級每學期修課學分數為 16 至 26 學分 ( 二 ) 四年級每學期修課學分數為 9 至 26 學分 ( 三 ) 得跨系或跨校選課, 跨系選課以 15 學分為限 ; 跨校選課以本系承認之課程為限, 至多可選 9 學分 ( 四 ) 選課須經導師及系主任簽署認可 五 本系學生得依本系 學士班學分抵免辦法 之規定, 辦理學分抵免 六 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31
佛光大學創意與科技學院 附件十五 101 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 產品與媒體設計學系學士班修業規定 101.9.11 101 學年度第 4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09.19 101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9.26 10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 本系為督促學士班學生課業進修品質, 依據本校 學則, 訂定 學士班修業規定 ( 以 下簡稱本規定 ) 二 本系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得延長二年 三 本系學士班學生須滿足通識相關規定及修滿四個學程, 學分達一百二十八個學分, 始予 畢業, 即修滿三個主修領域的學程 ( 即一個主修 ) 加一個副修學程, 或四個主修領域的 學程, 本院基礎學程至多可列入通識教育課程九學分 四 本系學分抵免方式, 應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辦理 五 本系學生在學期間, 必須依下列修課規定選修相關課程 : ( 一 ) 本系學生每學期選課清單需經導師及系主任簽核 ( 二 ) 本學系學生修習學分數,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及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六學分, 第四學年每學期至少九學分, 至多二十六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名次在該系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二十者, 於次學期經導師及系主任同意, 可加選一至二學分 情況特殊經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者, 不受最低應修學分限制 六 本系學生應依下列規定選修相關學分, 始可畢業 : ( 一 ) 本系學士班主修學程 (major), 由以下學程組成 : 1 創意與科技學院基礎學程, 二十二學分 ( 至多可抵認通識課程九學分 ) 2 產品與媒體設計學系核心學程, 二十七學分 3 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 ( 三選一 )( 配合核心學程規劃 ) ( 二 ) 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 1 視覺傳達設計學程, 二十三學分 2 創意商品設計學程, 二十三學分 3 數位媒體設計學程, 二十三學分 ( 三 ) 通識課程三十九學分 七 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32
佛光大學創意與科技學院 附件十六 傳播學系學士班修業規定 101.8.28 101 學年度第 2 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09.19 101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9.26 10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 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一 本系為督促學士班學生課業進修品質, 依據本校 學則, 訂定 學士班修業規定 ( 以 下簡稱本規定 ) 二 本系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得延長二年 三 凡經本校入學考試錄取或經教育部分發者, 得入本系學士班修業 四 本學系學士班學生須依本系課程架構規定選修相關學分並至少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始得 畢業 其修習科目學分如下 : ( 一 ) ( 院 ) 創意與科技學院基礎學程二十二學分 ( 至多可抵認通識課程 9 學分 ) ( 二 ) ( 系 ) 傳播學系系核心學程二十六學分 ( 三 ) 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 ( 配合核心學程規劃 ) 創意傳播學程 ( 二十四學分 ) 行銷傳播學程 ( 二十四學分 ): 二選一 ( 或二選二 ) ( 四 ) 通識教育課程三十九學分 ( 五 ) 本系 101 學年度起大學部入學之一 二年級生需擔任本系實習媒體見習生, 並將本系實習媒體實習列為於三年級媒體實務課程之必備修習條件, 即未於一 二年級完成媒體實習者, 於三年級不得修習媒體實務必修課程 各年級媒體見習生施行相關細則另規定之 五 本學系學士班學生選課, 必須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 ( 一 ) 本學系學生每學期選課清單須經本系指派之導師及系主任簽核 ( 二 ) 本學系學生修習學分數,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及第三學年每學期不 得少於十六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六學分, 第四學年每學期至少九學 分, 至多二十六學分 六 本學系學分抵免方式, 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辦理 七 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33
佛光大學教師專業成長社群實施要點 附件十七 101.05.08 100 學年度第 11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1.07.10 100 學年度第 1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09.26 10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 佛光大學 ( 以下簡稱 本校 ) 為促進教師間互動交流及彼此間的經驗分享, 鼓勵教師組成教師專業成長社群, 藉由多元主題的討論與分享, 提昇教師專業素養, 以追求個人成長與團體進步, 特制定本辦法 二 教師專業成長社群由本校專 兼任教師 3 人以上共同組成為原則, 並由一名校內專任教師擔任召集人, 專責社群活動之規劃 聯繫與相關成果彙整 三 教師專業成長社群召集人為本校專任教師, 申請時間於開學一二週內檢附申請表 計畫書向教學資源中心提出申請, 經教學資源中心初審後, 送教務會議複審通過後實施 四 教師專業成長社群之活動內容, 依各社群成立之目標 主題及專業屬性自行安排規劃, 活動內容可包括自組讀書會 教學實務觀摩及討論 教材研發 主題式的經驗分享活動 共同專業或跨領域的演講及研討會 新進教師的輔導 跨領域知識整合與研究及其他創新之教師成長規劃等 五 教師社群每學年至多補助經費 5,000 元, 以業務費為限 ( 補助項目含講座鐘點費 工讀費 印刷費 膳食費 出席費 交通費 ), 不補助資本門與人事費, 此教師社群活動補助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學校之計畫經費支應 六 教師社群每學年至少集會 2 次, 每次活動皆需含簽到表 活動記錄及照片, 並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繳交成果報告, 篇幅以 A4 紙張 3~10 頁為原則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