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98學年度第4次校發會紀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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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校務發展委員會紀錄 時 地 間 :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28 日 ( 週三 ) 中午 12 時 10 分 點 : 雲起樓 406 會議室 主席 : 翁政義校長記錄 : 楊豐銘 出席人員 : 范國清副校長兼研發長 黃定鼎教務長 黃天祐學務長 謝鎮財總務長 李紀祥院長 王石番院長 黃仲陵院長 萬金川院長 蔡明達主任秘書 資網中心駱至中主任 圖書館館長駱至中 人事室廖世和主任 會計室劉麗雲主任 王震武老師 陳進傳老師 陳鵬翔老師 林信華老師 李元和老師 請假人員 : 李元和老師 壹 主席報告 貳 上次會議紀錄確認暨執行情形報告 提案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一 提案單位 : 秘書室 案由 : 擬制訂本校 自我評鑑辦法, 提請討論 決議 :1 修正通過 2 同意廢止本校 校務評鑑委員會設置要點 3 請研究發展處與教務處, 各依權責擬訂本 校 校務自我評鑑作業要點, 及 學門自 我評鑑作業要點 4 校務自我評鑑應採分組辦理, 以落實檢討 各項工作準備情況 而外部評鑑方式, 則 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秘書室已簽請校長簽訂公告實行 研發處已擬定 校務自我評鑑作業要點, 提送 4 月 2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教務處一 已提案廢止 學門評鑑辦法 二 已擬定 學門自我評鑑作業要點, 提送 4 月 2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參 討論案及校務會議提案審議提案一提案單位 : 教務處案由 : 擬規畫 100 學年度本校增設調整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 案, 提請討論 說明 :100 學年度各系所招生名額調查表, 請見附件 決議 :1 同意碩博士班招生員額之規畫, 學士班員額原則同意在總量不變的情況下, 由教務處與部份系所商榷調整 2 提送校務會議討論 ( 請見附件一 ) 提案二案由 : 擬制訂 佛光大學系所調整機制處理辦法 ( 草案 ) 案, 提請討論 說明 :1 依據 99 年 3 月 30 日 98 學年度第 21 次主管會議決議辦理 決議 :1 修正通過 2 提送校務會議討論 ( 請見附件二 ) 提案單位 : 教務處 1

2 提案三提案單位 : 教務處案由 : 擬修訂本校 教師評鑑辦法, 提請討論 說明 : 1 明訂各程序應繳交資料, 以符合法規原意, 並作為是否完成各項程序追蹤之用 2 調整教師評鑑表, 並依該表, 新製自評說明表 3 依 97 學年度校級教師評鑑小組決議刪除教師評鑑表中研究績效項目第 1 項之學報, 並於論文集論文後加註 :( 非研討會論文 ) 決議 :1 修正通過 2 提送校務會議討論 ( 請見附件三 ) ( 附帶決議事項 : 因應教師評鑑法規修訂, 若涉及相關規定之人員計算起迄日, 均以法規通過之日期起算 ) 提案四提案單位 : 人事室案由 : 擬修訂本校 組織規程, 提請討論 說明 :1 因應資訊學系 佛教研修學院更名; 哲學系學士班停招 ; 管理學系與財務金融學系整併並分組, 修訂本校組織規程第三條條文 2 因應圖書館及資訊與網路中心整併為圖書暨資訊處修訂第四條條文 3 配合教育部依據教育部 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建議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 4 修正條文對照表與條文全文請見附件四 (p19~p28) 決議 :1 修正通過 ( 請見附件四 ) 2 因應圖書館及資訊與網路中心整併為圖書暨資訊處後內部各組分工情況, 應於校務會議提案時提出具體說明 3 提送校務會議討論 提案五 案由 :98 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提案共計 3 案, 請審議 (1) 提案單位 : 教務處 案由 : 擬修訂本校 學則, 提請討論 說明 :1 為增進本校學生國語文程度及協助檢核能力, 除增訂未通過學生修讀本校 國文檢核輔導課 程, 並另訂 國文三 (GE113) 供參加國文檢核測驗未通過學生選修以抵免中文檢核之零 學分課程 修訂本校學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2 為提升學士班學生之資訊能力, 裨益學生升學及就業之生涯規劃, 自 99 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 班學生, 應於畢業前依規定時程通過資訊能力檢核測驗, 通過始得畢業 增訂本校學則第十六 條之一條文, 擬定相關檢核方式及標準 3 本校自 98 學年度起辦理招收寒假轉學生, 為解決寒轉學生申請學分抵免實際學分數問題, 修 訂條文第十八條, 增訂各年級寒轉學生抵免學分數之總數, 以符實際需要 4 本案已於 98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2) 提案單位 : 教務處 案由 : 擬修訂本校 語文檢核辦法, 另制訂本校 資訊能力檢核辦法 草案, 提請討論 說明 :1 經 99 年 3 月 24 日 98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 增修通過 2 現行 補強英文 (GE124) 修改為 英文三 (GE124), 零學分, 為選修, 以抵免英文檢核之用 3 新增 國文三 (GE113) 以抵免國文檢核之用, 零學分, 為選修 4 語文檢核辦法第四條修訂為 第六條, 第五條修訂為 第四條, 第六條修訂為 第五條 2

3 5 語文檢核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修訂為 檢核方式與題目類型由國文授課教師開會決議 ; 第四項修訂為 檢核成績分為及格與不及格, 其標準由國文授課教師開會決議 6 上述增修 96 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自 99 學年度辦理 7 新增資訊能力檢核辦法, 自 99 學年度起入學學士班學生適用 (3) 提案單位 : 教務處案由 : 擬廢止本校 學門評鑑辦法, 提請討論 說明 :1 依 99 年 3 月 3 日 98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發展委員會決議辦理 2 本校已新訂 自我評鑑辦法, 包含學術及行政單位評鑑作業原則 3 依第 3 次校務發展委員會決議, 另訂 學門自我評鑑作業要點, 該要點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決議 :1 修訂本校 語文檢核辦法, 與另制訂本校 資訊能力檢核辦法 草案, 應分二案提送校務會議討論 2 修正通過 3 提請校務會議討論 ( 請見附件五 - 七 ) 肆 臨時動議 伍 散會 ( 下午 14 時 ) 3

4 附件二 佛光大學系所調整機制處理辦法 ( 草案 )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本校依據教育部 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之退場機制, 及因應少子化危機 追求永續之發展, 特訂定 佛光大學系所調整機制處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本辦法之調整基準自 99 學年度起依據各系所學士班新生註冊率 碩士班新生註冊人數及評鑑結果訂定之 學系該年度大一新生註冊人數學士班新生註冊率 (%)= 100% 學系該年度核定招生人數學院或系所評估未來發展性, 得主動進行更名 整併或停招等調整機制程序 前項經校務會議通過調整之系所, 其現有師資得合併或併入相關系所 新生註冊人數 新生註冊率或評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者, 必須於次學年度進入調整機制 : 一. 碩士班新生註冊人數連續三年未達 5 人, 進行整併或停招 二. 學士班新生註冊率任一年未達 50% 之學系, 進行停招 三. 學士班新生註冊率連續二年平均未達 60% 之學系, 進行整併或停招 四. 學士班新生註冊率連續三年平均未達 65% 之學系, 進行整併或停招 五. 系所連續二次評鑑未通過, 進行整併或停招 前項系所之現有師資調整如下 : 一. 系所整併時, 其師資得同時進行合併 二. 系所停招時, 其師資得依其專長調整至相關系所 三. 以上調整, 若相關系所師資員額超過教育部規定固定師資數, 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整併系所調整後, 師資員額遇缺不補 ( 二 ) 停招系所教師依其專長, 在教師及雙方系所同意下, 調整至其他相關系所 ; 教師本身專長與其他系所不相符合, 則學校依規定進行資遣 達調整基準仍不執行者, 由學校提校務會議進行整併或停招之討論, 若獲通過則該系教師得調整至其他相關系所或依規定進行資遣 教務處註冊組於每年註冊結束後提供新生註冊率資料, 並經各系所覆核後確認之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4

5 佛光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附件三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校務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為提升及協助教師研究 教學與服務之質量, 訂定佛光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凡本校編制內之各級專任教師任職滿三年後均應依照本辦法所訂定之辦法接受評鑑, 通過後滿五年再接受評鑑, 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免接受評鑑 一 曾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 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二次 ( 含 ) 以上 甲 ( 優 ) 等研究獎或研究主持費共十次 ( 含 ) 以上者 ( 一次傑出研究獎相當於三次甲等研究獎或研究主持費 ) 本校校 院 系 ( 所 ) 教師評鑑小組之組成為校 7 人 院 4 人 系 ( 所 )3 人 ; 由校長 院長 系主任 ( 所長 ) 分別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餘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中推選產生, 並分別負責校 院 系 ( 所 ) 內教師之評鑑工作 一 校 院 系 ( 所 ) 教師評鑑小組推選之委員需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 聘期一年, 得連選連任 二 校 院 系 ( 所 ) 教師評鑑小組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出席 審議之案件, 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三 當審議評鑑教授級教師時, 校 院 系 ( 所 ) 教師評鑑小組之委員需由教授級教師擔任, 若教師評鑑小組教授人數不足時, 得聘請校內他系 ( 所 ) 教授為委員, 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四 擔任校教師評鑑小組之委員, 不得擔任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五 各級教師評鑑小組審議當學年度受評鑑教師案件時, 應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迴避條款辦理 第四條本校教師評鑑表 ( 附件一 ) 之內容區分 : 教學績效 (40% 至 50%) 研究績效 (30% 至 50%) 服務績效 (10% 至 20%) 等三大部分, 各部分所佔比例由受評鑑教師於比例內自行調整決定 教學績效應選滿七項 研究績效應選滿五項 服務績效則綜合評分, 並依單項之上限自設標準, 總分為 100 分, 各部分評分請參考本校 教師評鑑表分項內容所應提供之資料 ( 附件二 ) 填寫自評說明表 ( 附件三 ), 逐一分項列出所屬項目之得分 第五條本校各級教師評鑑作業流程與規範 : 一 接受評鑑之教師名單由人事室提供, 並由教務處通知各教學單位 二 教師評鑑表及自評說明表於評鑑年度之九月中旬前由系 ( 所 ) 教務處交付受評鑑教師填寫 三 系 ( 所 ) 教師評鑑小組成員除依據教師評鑑表 教學意見調查表 ( 附件三 ) 外, 須於評鑑期間至少一次至受評鑑教師課堂聽課, 作為實際評鑑報告之依據, 且應提供受評鑑教師於教學 研究 服務各方面之意見, 各系 ( 所 ) 教師評鑑小組應於十月底前完成評鑑報告, 並連同會議紀錄, 送交院教師評鑑小組 四 院教師評鑑小組成員得視需要至受評鑑教師課堂聽課, 且應提供受評鑑教師於研究 教學 服務各方面之意見, 並於十一月底前作成評鑑報告, 連同會議紀錄, 送交校教師評鑑小組 五 校教師評鑑小組審議各院教師評鑑小組報告, 對受評鑑教師之評鑑結果於十二月底前做

6 第六條 成決議, 若評鑑結果未通過時, 應依教學 研究與服務等三項績效摘要說明待改進及不通過之理由 本校專 兼任教師所開設之課程均應接受教學意見調查, 以落實課程品質管理, 瞭解學生對教師教學之意見, 並協助教師改善教學, 以提升教學品質 一 教學意見調查辦理時間 : 自期末考試當週起至期末考試結束後第三週止 二 每學期教學意見調查之結果應提供給任課教師及所屬教學單位主管, 作為教學改進 課程調整 教學獎勵與輔導 教師評鑑及升等之參考 三 教學意見調查滿意度之結果 第七條評鑑報告結果分為 : 一 績 1. 學士班課程評點平均分數達 4.5 分 ( 含 ) 以上者之教師授課科目, 由教務長具名感謝函, 以表彰其教學成效 2. 學士班課程評點平均分數未達 3.5 分 ( 不含 ) 者, 經由教學單位主管充分瞭解及懇談之後, 必要時得調整開授課程 敦請優良教學教師協助, 並由系課程委員會提供輔導與諮詢, 且製作紀錄備查, 以協助其改進 授課教師應依據紀錄, 調整該課程教學方法 重新製作教學綱要及提出教學改善計畫, 並送系級課程委員會存查 3. 教學意見表學生所表達之文字意見, 由各教師於調查完成後兩週內, 進入教師系統回覆, 並由各系所主任進行檢視 教師回覆若有不完整之處, 請各系所主任積極協助改善, 以提升學生學習品質 優 : 達九十分 ( 含 ) 以上者, 可直接推薦遴選教學特優教師 二 通過 : 達七十分 ( 含 ) 者 三 未通過 : 未達七十分者, 次學年度起不得兼課 借調及休假 第八條再評鑑處理方式 :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一 未通過評鑑之教師, 應於隔一學年接受 再評鑑 二 再評鑑 仍未通過之教師次學年度起不予晉薪 不得申請升等, 並須於隔一學年接受 第二次再評鑑, 第二次再評鑑 仍未通過者, 應由各系 ( 所 ) 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成處理建議, 再提請院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與決議 三 審議 再評鑑 或 第二次再評鑑 案件時, 各級評鑑小組得視需要邀請受評鑑教師列席 四 經 再評鑑 或 第二次再評鑑 通過者, 自次學年度起, 解除不得兼課 借調及休假 不予晉薪 不得申請升等之限制 校評鑑小組對於評鑑未通過之教師, 應通知各系 ( 所 ) 教師評審委員會, 儘速針對未能通過之原因, 分別研議協助受評鑑教師之辦法, 並落實執行 受評鑑教師如對評鑑結果不服者, 得於接獲書面評鑑結果通知後七日內, 依規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不隸屬系 ( 所 ) 之教師, 其評鑑辦法 評鑑小組 與評鑑作業, 由教務處比照辦理 教師因懷孕生產或育嬰者, 得檢具證明簽請校長核准延後辦理評鑑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6

7 佛光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校務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為提升及協助教師研究 教學與服務之質量, 訂定佛光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凡本校編制內之各級專任教師任職滿三年後均應依照本辦法所訂定之辦法接受評鑑, 通過後滿五年再接受評鑑, 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免接受評鑑 一 曾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 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二次 ( 含 ) 以上 甲 ( 優 ) 等研究獎或研究主持費共十次 ( 含 ) 以上者 ( 一次傑出研究獎相當於三次甲等研究獎或研究主持費 ) 本校校 院 系 ( 所 ) 教師評鑑小組之組成為校 7 人 院 4 人 系 ( 所 )3 人 ; 由校長 院長 系主任 ( 所長 ) 分別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餘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中推選產生, 並分別負責校 院 系 ( 所 ) 內教師之評鑑工作 一 校 院 系 ( 所 ) 教師評鑑小組推選之委員需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 聘期一年, 得連選連任 二 校 院 系 ( 所 ) 教師評鑑小組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出席 審議之案件, 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三 當審議評鑑教授級教師時, 校 院 系 ( 所 ) 教師評鑑小組之委員需由教授級教師擔任, 若教師評鑑小組教授人數不足時, 得聘請校內他系 ( 所 ) 教授為委員, 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四 擔任校教師評鑑小組之委員, 不得擔任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五 各級教師評鑑小組審議當學年度受評鑑教師案件時, 應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迴避條款辦理 第四條本校教師評鑑表 ( 附件一 ) 之內容區分 : 教學績效 (40% 至 50%) 研究績效 (30% 至 50%) 服務績效 (10% 至 20%) 等三大部分, 各部分所佔比例由受評鑑教師於比例內自行調整決定 教學績效應選滿七項 研究績效應選滿五項 服務績效則綜合評分, 並依單項之上限自設標準, 總分為 100 分, 各部分評分請參考本校 教師評鑑表分項內容所應提供之資料 ( 附件二 ) 填寫自評說明表 ( 附件三 ), 逐一分項列出所屬項目之得分 第五條本校各級教師評鑑作業流程與規範 : 一 接受評鑑之教師名單由人事室提供, 並由教務處通知各教學單位 二 教師評鑑表及自評說明表於評鑑年度之九月中旬前由系 ( 所 ) 教務處交付受評鑑教師填寫 三 系 ( 所 ) 教師評鑑小組成員除依據教師評鑑表 教學意見調查表 ( 附件三 ) 外, 須於評鑑期間至少一次至受評鑑教師課堂聽課, 作為實際評鑑報告之依據, 且應提供受評鑑教師於教學 研究 服務各方面之意見, 各系 ( 所 ) 教師評鑑小組應於十月底前完成評鑑報告, 並連同會議紀錄, 送交院教師評鑑小組 四 院教師評鑑小組成員得視需要至受評鑑教師課堂聽課, 且應提供受評鑑教師於研究 教學 服務各方面之意見, 並於十一月底前作成評鑑報告, 連同會議紀錄, 送交校教師評鑑小組 五 校教師評鑑小組審議各院教師評鑑小組報告, 對受評鑑教師之評鑑結果於十二月底前做成決議, 若評鑑結果未通過時, 應依教學 研究與服務等三項績效摘要說明待改進及不

8 第六條 通過之理由 本校專 兼任教師所開設之課程均應接受教學意見調查, 以落實課程品質管理, 瞭解學生對教師教學之意見, 並協助教師改善教學, 以提升教學品質 一 教學意見調查辦理時間 : 自期末考試當週起至期末考試結束後第三週止 二 每學期教學意見調查之結果應提供給任課教師及所屬教學單位主管, 作為教學改進 課程調整 教學獎勵與輔導 教師評鑑及升等之參考 三 教學意見調查滿意度之結果 第七條評鑑報告結果分為 : 二 績 1. 學士班課程評點平均分數達 4.5 分 ( 含 ) 以上者之教師授課科目, 由教務長具名感謝函, 以表彰其教學成效 2. 學士班課程評點平均分數未達 3.5 分 ( 不含 ) 者, 經由教學單位主管充分瞭解及懇談之後, 必要時得調整開授課程 敦請優良教學教師協助, 並由系課程委員會提供輔導與諮詢, 且製作紀錄備查, 以協助其改進 授課教師應依據紀錄, 調整該課程教學方法 重新製作教學綱要及提出教學改善計畫, 並送系級課程委員會存查 3. 教學意見調查表中學生所表達之意見, 由各教師於調查完成後兩週內, 進入教師系統回覆, 並由各系所主任進行檢視 教師回覆若有不完整之處, 請各系所主任積極協助改善, 以提升學生學習品質 優 : 達九十分 ( 含 ) 以上者, 可直接推薦遴選教學特優教師 二 通過 : 達七十分 ( 含 ) 者 三 未通過 : 未達七十分者, 次學年度起不得兼課 借調及休假 第八條再評鑑處理方式 :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一 未通過評鑑之教師, 應於隔一學年接受 再評鑑 二 再評鑑 仍未通過之教師次學年度起不予晉薪 不得申請升等, 並須於隔一學年接受 第二次再評鑑, 第二次再評鑑 仍未通過者, 應由各系 ( 所 ) 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成處理建議, 再提請院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與決議 三 審議 再評鑑 或 第二次再評鑑 案件時, 各級評鑑小組得視需要邀請受評鑑教師列席 四 經 再評鑑 或 第二次再評鑑 通過者, 自次學年度起, 解除不得兼課 借調及休假 不予晉薪 不得申請升等之限制 校評鑑小組對於評鑑未通過之教師, 應通知各系 ( 所 ) 教師評審委員會, 儘速針對未能通過之原因, 分別研議協助受評鑑教師之辦法, 並落實執行 受評鑑教師如對評鑑結果不服者, 得於接獲書面評鑑結果通知後七日內, 依規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不隸屬系 ( 所 ) 之教師, 其評鑑辦法 評鑑小組 與評鑑作業, 由教務處比照辦理 教師因懷孕生產或育嬰者, 得檢具證明簽請校長核准延後辦理評鑑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8

9 佛光大學學年度教師評鑑表 ( 附件一 )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受評人姓名 : 職級 : 到校日期 : 年月日 學院 : 系 ( 所 ): 上次評鑑日期 : 年月日 學選滿績七效項,總100 分) 評鑑項目 內 容 分 配 ( 近三年內之成果 ) 和教小計 ( 本欄佔總評分 40% 至 50%) 受評者自訂 : % ( 應(六選五,總原始總分 100 研究本次評鑑為 第 ( ) 評鑑 第 ( ) 次再評鑑 1. 基本鐘點 ( 近三年每學期授課均達基本鐘點數, 每學期計上限 5 分 ) 25 分 教學意見調查表 25 分 教材編修 ( 編撰教材或教材 e 化有具體成果者 ), 每件上限 5 分 15 分 課程教學綱要大綱上網情形 10 分 繳交成績情形 10 分 輔導諮詢時間 5 分 5 7. 教學效果良好 指導學生有具體表現等, 每項上限 5 分 10 分 10 9 原始總分 100 換算後總分 1. 國際期刊論文 (SSCI AHCI) 及 SCI 期刊之影響係數 (Impact factor) 列於 1 以上 ( 含 1), 每篇上限 15 分 ; 藝術創作展覽 ( 限藝術教師 ), 每件上限 15 分 SCI 期刊之影響係數列於 1 以下 ( 不含 1) 及國際期刊論文 (EI) 每篇上限 10 分 或 國內 大陸地區有評審制度之學術期刊 學報或論文集論文 ( 非研討會論文 ), 每篇上限 7 分 本項上限 40 分 2. 國科會審查通過的專書, 每部 10 分 ; 有審查制度出版社的出版專書, 每部 7 分 ; 無審查制度出版社的出版專書, 每部 5 分 本項上限 20 分 績和效100 分)3. 國科會之學術專題研究計畫, 每案 15 分 ; 政府機關 財團法人或產業界委託之 學術專題研究計畫 產學合作計畫案金額 20 萬元以上 ( 含 ) 者, 每案 7 分 ;20 萬元以下 ( 不含 ) 者, 每案 5 分 本項上限 30 分 4. 國際型學術研討會論文, 每篇 5 分 ; 國內學術研討會論文 翻譯 藝文作品 書評導讀 專書論文等, 每篇 3 分 本項上限 20 分 5. 國內外學術成果獎勵, 擔任期刊之編審委員等, 每件 5 分 本項上限 10 分 6. 論文指導 ( 每指導研究生畢業一人計 2 分 ) 本項上限 20 分 小計 ( 本欄佔總評分 30% 至 50%) 受評者自訂 : % 換算後總分 校務 系所服務服校內外學術服務務社會服務 ( 綜合評量 ) 績其他可供評量之服務效)小計 ( 本欄佔總評分 10% 至 20%) 受評者自訂 : % (總和100 分原始總分 100 合計 ( 總分 ) 換算後總分 此項最高上限 附註 : 一 本評鑑項目及配分表 由各系 ( 所 ) 教師先行自評, 送系 ( 所 ) 院 校評鑑小組三級三審後, 陳報校長 核閱 二 教師評鑑項目分為教學績效 研究績效 服務績效三部分, 每項所佔比例由教師自行調整 教學績效應 選滿七項 研究績效由教師應選五項 服務績效則綜合評分, 並依單項之上限自設標準, 總分為 100 分, 達 70 分者為通過 三 請教師填教學績效 研究績效 服務績效自評說明, 並依得分項目提出具體佐證資料, 逐項說明 四 研究績效以學術研究成果網資料為主要審查依據 自我評鑑 系所評鑑 院評鑑 校評鑑

10 以提供近三年之成果為原則 第二次評鑑各評鑑項目可為四或五年內之成果, 則其各項分數依比例計算 受評人 : 系 ( 所 ): 院 : 校 : 校長 : 簽名 評鑑小組 評鑑小組 評鑑小組 召集人 召集人 召集人 10

11 佛光大學學年度自評說明表 ( 附件三 ) 自評人姓名 : 職級 : 學院 : 系 ( 所 ): 一 教學績效自評說明 ( 請逐項說明計分標準及依據並提供佐證資料 ) 1. 基本鐘點 ( 近三年每學期授課均達基本鐘點數, 每學期計上限 5 分 ) 25 分 2. 教學意見調查表 25 分 3. 教材編修 ( 編撰教材或教材 e 化有具體成果者 ), 每件上限 5 分 15 分 4. 課程大綱教學綱要上網情形 10 分 5. 繳交成績情形 10 分 6. 輔導諮詢時間 5 分 7. 教學效果良好 指導學生有具體表現等, 每項上限 5 分 10 分 11

12 二 研究績效自評說明 ( 請逐項說明計分標準及依據並提供佐證資料 ) 1. 國際期刊論文 (SSCI AHCI) 及 SCI 期刊之影響係數 (Impact factor) 列於 1 以上 ( 含 1), 每篇上限 15 分 ; 藝術創作展覽 ( 限藝術教師 ), 每件上限 15 分 SCI 期刊之影響係數列於 1 以下 ( 不含 1) 及國際期刊論文 (EI) 每篇上限 10 分 或國內 大陸地區有評審制度之學術期刊 學報或論文集論文 ( 非研討會論文 ), 每篇上限 7 分 本項上限 40 分 學 年 著作 / 論文名稱出版社 / 期刊名稱發表日期 年 / 月 / 日 備註 計分 2. 國科會審查通過的專書, 每部 10 分 ; 有審查制度出版社的出版專書, 每部 7 分 ; 無審查制度出版社的出版專書, 每部 5 分 本項上限 20 分 學 著作 / 論文名稱出版社 / 期刊名稱出版日期 備註 計分 年 年 / 月 / 日 3. 國科會之學術專題研究計畫, 每案 15 分 ; 政府機關 財團法人或產業界委託之學術專題研究計畫 產學合作計畫案金額 20 萬元以上 ( 含 ) 者, 每案 7 分 ;20 萬元以下 ( 不含 ) 者, 每案 5 分 本項上限 30 分 學 年 研究案名稱擔任職務委託單位執行時間 年 / 月 / 日 經費 備 註 計 分 4. 國際型學術研討會論文, 每篇 5 分 ; 國內學術研討會論文 翻譯 藝文作品 書評導讀 專書論文等, 每篇 3 分 本項上限 20 分 學 年 著作 / 論文名稱研討會 專書名稱會議 出版日 期 年 / 月 / 日 會議 地點 備註 計分 5. 國內外學術成果獎勵, 擔任期刊之編審委員等, 每件 5 分 本項上限 10 分 學年獎勵名稱 / 期刊名稱擔任職務備註計分 6. 論文指導 ( 每指導研究生畢業一人計 2 分 ) 本項上限 20 分 學年 學生姓 論文題目 研究所 名 12

13 三 服務績效自評說明 (1. 下列項目若有具體實證, 請教師提供資料, 如聘函等 2. 請協助標明擔任各級職務起迄日期 ) 1 行政服務表現 2 招生服務表現 3 推廣教育表現 4 學術服務表現 5 社會服務表現 6 提升校譽服務表現 7 其他服務表現 13

14 佛光大學教師評鑑表分項內容所應提供之資料 評鑑項目分項分項內容備註 1-3 教材編修 1. 製作教學媒體者 2. 編纂講義或教科書者 3. 代表本校編寫教科書 教材 教具 教法及教學改進辦法 教學效果良好 指 教學績效 指導學生參與學術活動得獎或有具體成效 ( 如學生期刊論文獲得刊登 ) 2. 校內 外交學相關獎項, 屬教師個人部分 3. 學生參與校內外競賽 ( 非教學 ) 之成績表現 請教師提供具體 資料 2-1 國際期刊論文 (SSCI AHCI) 及 SCI 期刊之影響係數 (Impact factor) 列於 1 以上 ( 含 1), 每篇上限 15 分 ; 藝術創作展覽 ( 限藝術教師 ), 每件上限 15 分 SCI 期刊之影響係數列於 1 以下 ( 不含 1) 及國際期刊論文 (EI) 每篇上限 10 分 或國內 大陸地區有評審制度之學術期刊 學報或論文集論文 ( 非研討會論文 ), 研究績效服務績效 ( 校內 系所服務 ) ( 校內外學術服務 ) ( 社會服務 ) ( 其他可供評量之服務 ) 每篇上限 7 分 本項上限 40 分 國科會審查通過的專書, 每部 10 分 ; 有審查制度出版社的出版專書, 每部 7 分 ; 2-2 無審查制度出版社的出版專書, 每部 5 分 本項上限 20 分 國科會之學術專題研究計畫, 每案 15 分 ; 政府機關 財團法人或產業界委託之 2-3 學術專題研究計畫 產學合作計畫案金額 20 萬元以上 ( 含 ) 者, 每案 7 分 ;20 萬元以下 ( 不含 ) 者, 每案 5 分 本項上限 30 分 國際型學術研討會論文, 每篇 5 分 ; 國內學術研討會論文 翻譯 藝文作品 2-4 書評導讀 專書論文等, 每篇 3 分 本項上限 20 分 2-5 國內外學術成果獎勵, 擔任期刊之編審委員等, 每件 5 分 本項上限 10 分 2-6 論文指導 ( 每指導研究生畢業一人計 2 分 ) 本項上限 20 分 1. 聘任學術或行政主管 2. 擔任各類級委員會委員 行政服務表現 3. 其他行政服務具體事項 : 不屬前兩項之非教學相關之行政工作指派 1. 配合及參與本校招生宣傳活動 招生服務表現 2. 提供招生宣傳具有創新意見 1. 參與規劃或執行推廣教育之行政表現 2. 擔任推廣教育課程授課 推廣教育表現 3. 承接 辦理推廣教育班次 4. 宣導或鼓勵 招徠推廣教育有功表現 1. 擔任校外專業學會理監事 委員 學術刊物編審等 2. 學術界邀請作學術性專題演講 學術服務表現 3. 接受公民營機關 ( 構 ) 委辦與學術有關之計畫 研討會 專利發明審查 1. 參與社會活動, 推動社區合作 社區營造有具體表現者 社會服務表現 2. 企業界邀請作專題演講 專案研究 技術服務等 研究績效請教師 系 院評鑑小組分小項, 逐一分項列出所屬項目得分 1. 左列項目若有具體實證, 請教師提供資料, 如聘函等 2. 請協助標明擔任各級職務起迄日期 提升校譽服務表現 1. 增加學校知名度, 提升校譽有具體表現者 14

15 2. 參與地方公益 社教活動等有卓越績效 3. 獲政府機關 學會或有立案之相關團體核頒服務獎勵者 1. 擔任校外社團輔導工作 廠商顧問或評鑑 ( 審 ) 委員 2. 國內外 SCI SSCI EI 等學術期刊論文審稿 其他服務表現 3. 國內各學會出版之學術期刊論文審稿 4. 協助學校募款工作著有績效 請系 院教師評鑑小組召開會議, 檢附會議紀錄 15

16 佛光大學組織規程 附件四 校務籌備會議通過 笫一屆笫三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笫二屆笫一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笫二屆笫二次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 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一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三 五 十三 十五條 第二屆第九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五條 十三條之一 第三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 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三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 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三條 七條 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 第三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佛文董字第 號函通過 台高 ( 二 ) 字第 號核定 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追認修正通過 佛光董字第 號函通過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核定 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佛光董字第 號函通過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 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佛光董字第 號函通過 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 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佛光董字第 號函通過 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組織規程依大學法 大學法施行細則暨私立學校法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佛光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以慈悲喜捨精神創校, 秉持義正道慈之校訓, 推展學術研究 培育人才 提昇文化 服務社會及促進國家發展 第三條本校學術單位設下列學院 學系 研究所及中心 : 一 人文學院 ( 一 ) 文學系 : 設學士班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博士班 ( 二 ) 哲學系 : 設學士班 ( 學士班 99 學年度起停招 ) 碩士班 ( 三 ) 生命與宗教學系 : 設學士班 碩士班 ( 碩士班分組為生命學組 宗教學組 ) ( 四 ) 歷史學系 : 設學士班 碩士班 16

17 ( 五 ) 人類學系 : 設學士班 (97 學年度起停招 ) ( 六 ) 文化資產與創意學系 : 設學士班 碩士班 ( 七 ) 外國語文學系 : 設學士班 碩士班 ( 八 ) 藝術學研究所 : 設碩士班 ( 九 ) 語言教育中心 二 社會科學暨管理學院 ( 一 ) 未來學系 : 設學士班 碩士班 ( 二 ) 政治學系 : 設學士班 碩士班 ( 三 ) 經濟學系 : 設學士班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 四 ) 社會學系 : 設學士班 碩士班 ( 五 ) 公共事務學系 : 設學士班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 六 ) 傳播學系 : 設學士班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 碩士在職專班 97 學年度起停招 ) ( 七 ) 管理學系 : 設學士班 ( 學士班分組為經營管理組 財務金融組 )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 八 ) 社會教育學研究所 : 設碩士班 (97 學年度起停招 ) ( 九 ) 財務金融學系 : 設學士班 (99 學年度起與管理學系整併 ) 三 理工學院 ( 一 ) 資訊學系資訊應用學系 : 設學士班 ( 學士班分組為資訊系統與管理組 網路與多媒體組 )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 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均分組為資訊系統與管理組 網路與多媒體組 數位典藏與應用組 ) ( 二 ) 心理學系 : 設學士班 碩士班 ( 三 ) 學習與數位科技學系 : 設學士班 碩士班 ( 四 ) 產品與媒體設計學系 : 設學士班 四 佛教研修學院佛教學系 : 設學士班 碩士班 必要時, 得設其他學院 學系 研究所 中心及跨系 所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各學系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並得分組招生及教學 前項學院 學系 研究所 中心 學程之設立或變更, 須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董事會同意後, 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實施 第四條本校設下列各單位 : 一 教務處掌理教務事項, 得設 : ( 一 ) 註冊組 ( 二 ) 教學品質策進組 ( 三 ) 教學專業發展組 ( 四 ) 學術服務組 ( 五 ) 通識教育中心 ( 六 ) 推廣教育中心二 學生事務處掌理學生事項, 得設 : ( 一 ) 生活事務組 ( 二 ) 課外活動組 ( 三 ) 體育衛生組 ( 四 ) 心理輔導組 ( 五 ) 學習與生涯輔導組 ( 六 ) 軍訓室 17

18 三 總務處掌理總務事項, 得設 : ( 一 ) 事務組 ( 二 ) 營繕組 ( 三 ) 文書暨保管組 ( 四 ) 出納組四 研究發展處掌理學術研究及校務發展相關事項, 得設 : ( 一 ) 企畫組 ( 二 ) 學術交流組 ( 三 ) 專題計畫組五 圖書館負責蒐集教學研究資料, 提供資訊服務事項, 得設 : ( 一 ) 讀者服務組 ( 二 ) 技術服務組六 資訊與網路中心支援教學 研究及資訊與網路之規劃 管理與服務事項, 得設 : ( 一 ) 校務資訊組 ( 二 ) 網路系統組 ( 三 ) 學習科技組五 圖書暨資訊處負責蒐集教學研究資料, 提供資訊服務及網路之規劃 管理事項, 得設 : ( 一 ) 諮詢服務組 ( 二 ) 館藏管理組 ( 三 ) 網路暨學習科技組 ( 四 ) 校務資訊組六 人事室掌理人事事項, 得設 : ( 一 ) 人事服務組 ( 二 ) 績效評量組七 會計室掌理預算 會計 統計等事項, 得設 : ( 一 ) 預算組 ( 二 ) 會計組八 秘書室襄助校長及副校長辦理秘書及相關事項, 得設 ( 一 ) 行政管理組 ( 二 ) 公共關係組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 對內綜理校務, 負校務發展之責, 對外代表本校 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 依校長遴選辦法遴薦二至三人, 經董事會圈選一人, 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校長任期四年, 起聘日以每年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為原則, 期滿經董事會同意者得連任 校長遴選辦法由董事會另訂, 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校長因故出缺或因特殊情況, 致無法執行校長職務時, 在董事會依法遴聘合格校長人選報部核准前, 依序應由副校長 教務長暫行兼代校務, 並將代理校長人選報教育部核備 第二項校長之任期, 於現任校長準用之 本校置副校長一至二人, 襄助校長推動校務, 由校長遴選教授聘兼之 任期與校長同 本校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 綜理院務, 由校長依本校學術主管及行政主管遴選辦法所訂程序聘請教授兼任之, 任期三年, 連任以一次為原則 學術及行政主管遴選辦法另訂之 本校各學系 研究所 學位學程中心各置系主任 所長 學位學程主任一人, 綜理該系 所 中心事務, 由校長依本校學術及行政主管遴選辦法所訂程序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 任期三年, 連任以一次為原則 本校行政單位中, 教務處置教務長 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 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 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任期三年, 得連任之 總務處置總務長 圖書館置館長 資訊與網路中心置主任圖書暨資訊處置圖資長 秘書室置主任秘書, 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職級相當職員擔任, 任期三年, 得連任之 會計室置會計主任 人事室置主任, 由校長依有關法令聘 ( 派 ) 任之 本校各單位分組 ( 中心 ), 各置組長 ( 中心主任 ) 一人, 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職級相當職員擔任, 任期三年, 得連任之 本校教師分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從事教學 研究 服務及輔導 本校得設講座, 由教授主持, 講座設置辦法另定之, 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陳請董事會同意後, 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本校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計畫及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 其分級 資格 聘任 解聘 停 18

19 第十二條 聘 不續聘 申訴 待遇 福利 進修 退休 撫卹 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 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本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 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 其聘期 資格及相關規定於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中訂定之 本校除依教師法規定外, 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 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 另定本校教師停聘 解聘或不續聘之規定, 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並納入聘約 第十三條本校職員職稱如下 : 一 行政人員 : 秘書 專員 輔導員 編審 組員 管理員 辦事員 書記 二 技術人員 : 醫師 護士 技正 技士 技佐 第十四條 本校董事會得置職員若干人, 由董事會遴選任用之 第十五條 本校各級職員均由校長任用之, 員額編制表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十六條本校設下列各種會議 : 一 校務會議 : 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由校長 副校長 教務長 學生事務長 總務長 研發長 各學院院長 主任秘書 圖書館館長 資訊與網路中心主任圖書暨資訊處圖資長 人事室主任 會計主任及教師代表 職員代表 學生代表組成之 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 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二分之一 教師代表三十人, 由每學系 ( 所 ) 專任教師各互選產生一名, 剩餘名額依各學院專任教師人數比例分配, 但每學院至少一名 各學院獲分配之代表名額, 則由各該學院專任教師互選產生 各學院教師代表 ( 含學系 研究所選出之代表 ) 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 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職員代表三人, 由職員互選產生 每一單位之代表至多二人 學生代表若干人, 由學生自治團體推舉產生 學生代表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ㄧ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 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 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 ( 一 )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 二 ) 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 三 ) 學院 學系 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 變更與停辦 ( 四 ) 教務 學生事務 總務 研究發展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 五 )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 六 )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 七 ) 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校務會議未盡事宜, 悉依大學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二 行政會議 : 由校長 副校長 教務長 學生事務長 總務長 研發長 各學院院長 主任秘書 圖書館館長 資訊與網路中心主任圖書暨資訊處圖資長 人事室主任 會計主任組成之, 校長為主席, 討論及議決重要行政事項, 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 ; 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 教務會議 : 由教務長 學生事務長 各學院院長 各學系主任 各研究所所長 圖書館館長 資訊與網路中心主任圖書暨資訊處圖資長組成之 教務長為主席, 討論及議決重要教務事項,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四 學生事務會議 : 由學生事務長 總務長 各學系主任 各研究所所長 各學院推舉教師代表一人及學生代表一人組成之 學生事務長為主席, 討論及議決重要學生事務事項,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五 總務會議 : 由總務長 教務長 學生事務長 圖書館館長 資訊與網路中心主任圖書暨資訊處圖資長 會計主任 職員代表二人及各學院推舉教師代表一人及學生代表一人組成之 總務長為主席, 討論及議決重要總務事項,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19

20 六 院務會議 : 各學院設院務會議, 由該學院院長 所屬學系系主任及研究所所長 該學院教師代表組成之, 由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討論重要院務事項 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 各院院務會議教師代表之選舉產生辦法由各該學院自行訂定 七 系 ( 所 ) 務會議 : 各學系 ( 所 ) 設系 ( 所 ) 務會議, 以該學系主任 ( 研究所所長 ) 與全體專任教師組成之, 系主任 ( 所長 ) 為主席, 討論及議決重要系 ( 所 ) 務事項 八 其他各單位業務會議 : 各單位得視需要設立業務會議, 以各單位主管及所屬人員組成之, 由各該單位主管為主席, 討論及議決各單位業務事項 以上各項會議, 必要時主席得邀請有關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 本校必要時得設其他會議 第十七條本校校務會議設下列委員會或專案小組 : 一 校務發展委員會 : 規劃 執行及評鑑本校中程校務發展事項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校長擔任, 副校長 教務長 學生事務長 總務長 研發長 各學院院長 主任秘書 圖書館館長 資訊與網路中心主任圖書暨資訊處圖資長 人事室主任 會計主任為當然委員, 另由校長遴選學校專任教師若干人為委員, 任期一年, 得連任之 二 經費稽核委員會 : 負責監督考核預算執行之成效 由校務會議代表自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中推選七人為委員, 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 學術發展委員會 : 以提升學術研究水準及促進學術交流活動為任務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校長擔任, 置委員十人, 教務長及各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 其餘由校長遴聘本校具副教授 ( 含 ) 以上資格之專任教師擔任, 任期一年, 得連任之 四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以落實性別平等教育, 營造無性別歧視教育環境, 並建立安全和諧校園為任務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ㄧ人, 由校長擔任, 置委員十人, 由教務長 學生事務長 總務長 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 教師代表三名 職工代表一名 家長代表一名及學生代表一名 ( 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由學生事務處提供推薦名單 ) 請校長遴聘, 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其中教師 職工代表 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 任期一年, 得連任之 五 預算委員會 : 以精實本校預算之編製, 加強預算之審查為任務 本委員會以行政會議成員為當然委員, 另由校務會議代表就本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代表中推選三名委員, 任期一年, 得連任之 六 通識教育委員會 : 以規劃與推行通識教育之發展方向與政策, 研擬重大計畫之審議為任務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ㄧ人, 由校長擔任, 下設若干通識教育學門, 每個學門設召集人一人及學門委員若干人, 由校長遴聘本校專任教師擔任, 任期一年, 得連任之 七 學生獎懲委員會 : 以審議本校學生獎懲標準 記大功或大過乙次以上之獎懲案件及其他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件為任務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 學生事務長為會議召集人兼主任委員, 行政單位主管二名 ( 由校長遴聘之 ) 教師代表七名及學生代表七名 ( 由各系所推薦專任教師暨學生代表各一名, 再由被推薦者相互推選擔任 ), 任期一年, 得連任之 另置執行秘書一人, 由生活事務組組長擔任之 八 教師評鑑小組 : 以提升及協助教師教學 研究 服務及輔導之品質為任務 本校評鑑小組分為校評鑑小組 院評鑑小組與系 ( 所 ) 評鑑小組三級 校評鑑小組之成員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教務長及校長聘任校內外相關學門之教授五至七人組成, 聘期二年, 得連任之 院評鑑小組由院長擔任召集人, 由院長聘請院內外學者專家四人組成, 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 聘期二年, 得連任之 系 ( 所 ) 評鑑小組由系主任 ( 所長 ) 擔任召集人, 由系主任 ( 所長 ) 聘請系 ( 所 ) 內外學者專家至少二人 ( 含 ) 以上組成, 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 聘期二年, 得連任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另設其他委員會或專案小組, 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十八條本校行政會議設下列委員會 : 一 招生委員會二 教職員工福利委員會三 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四 住宿管理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 專案小組處理各項事務 各委員會 專案小組設置要點另訂之 20

21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本校設教師評審委員會, 分校 院及系 ( 所 ) 三級, 評審有關教師 ( 含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 ) 之聘任 聘期 升等 解聘 停聘 不續聘 資遣原因之認定 延長服務 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義務之處理 及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事項 前項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由校長 教務長 各學院院長及副教授以上教師代表共十五人組成之, 校長擔任召集人 副教授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ㄧ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之教師代表, 由各學院專任教師選舉產生, 但每一學系 ( 所 ) 至多以當選一人為限 其名額之分配與選舉方式於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中訂定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本校各學院暨學系 ( 所 )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學院暨學系 ( 所 )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訂定之, 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各學系 ( 所 )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學院暨學系 ( 所 )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訂定之, 經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本校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對解聘 停聘 不續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 由下列人員組成, 任期二年 : 一 教師代表六人, 由各學院推薦名單, 並於校務會議中選舉產生, 惟每學院當選代表不得超過三人 二 專業人士代表三人, 由校長聘請教育學者 法律專業人員 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擔任 惟推選之教師代表不得為本校行政主管或本校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校設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評議有關職員對解聘 停聘 不續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 由下列人員組成, 任期二年 : 一 職員及工友代表四人, 由職工推選非兼任行政主管擔任之 二 教師代表一人 其他代表二人, 由校長聘請教師 校友代表 法律專業人員 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惟教師代表不得為本校行政主管或本校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委員,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校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另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 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為增進教育效果, 本校學生得經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 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本校保障並輔導學生成立自治團體, 處理學生在校學習 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本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受理學生重大獎懲 重大案件或因本校行政措施致學生權益嚴重損害之申訴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 由下列人員組成, 任期二年,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教師代表七人, 由校長遴選二位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 另由各學院推薦未兼行政主管職務之教師名單, 並於校務會議中選舉產生, 惟每學院當選代表不得超過三人 二 學生代表五人, 由學生自治團體推舉產生 三 專業人士三人, 由校長聘請醫師 法律專業人士 心理輔導師擔任 第二十四條 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本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再陳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1

22 附件五 學則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台 (89) 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准備查 教育部台 (89) 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准備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台 (90) 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准備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台 (91) 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准備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准備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務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壹篇總則 第 一 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入學 休學 復學 退學 轉學 轉系 修讀輔系或雙主修 成績考查及 畢業等有關學生學籍事宜, 特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 並參照實際需要訂定本學則 第貳篇學士班第一章入學 22

23 第 二 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經本校公開招生錄取者, 得入本校一年級肄業 第 三 條 外國學生得依本校 外國學生入學辦法 之規定申請入學本校 其辦法另訂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 四 條 本校與國外建立學生交流合作計畫之大學校院學生得依本校 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之規定修讀跨國雙學位, 其辦法另訂之, 並送教育部備查 第四條之一學生得依本校雙重學籍申請辦法規定, 同時在國內 外大學校院註冊入 學 雙重學籍申請辦法, 另定之, 並送教育部備查 第 五 條 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遇有缺額時, 得辦理轉學考試, 招收轉學生 但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在大學修滿一學年以上肄業, 或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 或專科學校 專修科畢業, 或具專科畢業同等學力, 或空中大學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肄業, 經公開招生錄取者, 得依本校 轉學生招生辦法 規定轉入本校學士班相當年級就讀 其辦法另訂之, 並送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 六 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 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 逾期不到者, 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 七 條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於註冊前, 書面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一 因重病須長期療養, 並持有健保局特約地區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者 二 持有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書者 三 僑生及外籍生因故不能按時來校報到入學者 四 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當學期註冊入學者 五 應徵服役者 六 懷孕者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經核准後得暫緩入學, 惟以一年為限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 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應徵服役者, 得再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俟服役期滿檢送退伍令申請入學 役男入學申請緩徵及儘後召集, 依教育部頒佈有關規定辦理 懷孕學生, 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至三年 申請入學 甄試生 資賦優異生及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 八 條 新生 轉學生入學時, 應繳驗規定之學歷證件, 並填繳體檢表 學籍表及調查表等學校因業務上須要之相關表件, 否則不准入學 第二章 繳費 註冊 選課 第 九 條 本校學生每學期始業時應繳各費, 於每學期註冊前公佈之 第 十 條 學期始業, 學生須於規定期限內註冊, 逾期未註冊者, 除先書面向教務處請假, 經核准緩期註冊或請准休學者外, 舊生即令退學, 新生則取消入學資格 註冊請假以兩星期為限 第十一條 本校學生選課分初選 加退選 補選及棄選四階段實施, 學生選課應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 辦理 選課須知另訂之 第十二條 學生修習學分數,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及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 六學分, 第四學年每學期至少九學分, 至多二十六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名次在該系該班學生 數前百分之二十者, 於次學期經導師及系主任同意, 可加選一至二學分 情況特殊經專案簽 請教務長核准者, 不受最低應修學分限制 第十三條 學生加退選課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辦理, 加退選課均須經導師 ( 指導教授 ) 系主任之同 意 未按照規定辦理加退選手續者, 其自行加選科目 成績 學分概不予承認 ; 其自行退 選科目, 成績概以零分計算 本校得視需要利用暑期開班授課, 暑期開班每班至少需二十人, 不足額則不開班 惟人數 已達五人以上, 且學生願補足二十人之學分費者, 不在此限 若有特殊情況, 報經教務長 同意者, 亦可開班 暑期開班授課, 以接受本校學生申請為原則, 他校學生申請者, 必須 經其肄業學校之同意 本校學生申請至他校暑修, 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本 校 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另訂之 第十四條 學生不得修讀與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 違者皆予零分核計 第三章修業年限 學分 成績第十五條本校採學年學分制, 學士班學生須修畢所屬學系必修科目學分數並至少修滿一百二十八學 23

24 第十六條 分始得畢業 ( 包括通識課程並另須通過校定語文檢核科目 檢核辦法另定之 ) 各學系亦可依實際需要酌予增加畢業學分數或檢核標準 本校訂定須通過語文檢核科目始得畢業, 係自 92 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班學生適用 96 學年度之前入學者適用舊制, 只檢核英文 96 學年度起入學者檢核科目為國文與英文, 檢核途徑及標準如下 : 一 國文 : 1. 國文檢核測驗由本校舉辦 2. 檢核範圍以本校國文教材範圍為原則 3. 檢核方式與題目類型由國文授課教師開會決議 4. 檢核成績分為及格與不及格, 其標準由國文授課教師開會決議 5. 凡參加檢測未通過者, 需於二年級修讀本校 國文檢核輔導課程, 而後再次參加測驗未通過者, 始得於三年級或四年級選修 國文三, 成績及格者視同 通過檢核 6. 自行參加本校與國內大專校院合辦之中文能力檢核測驗及格者 二 英文 : 1. 自行參加托福 (TOEFL) 考試, 成績須達筆試 480 分, 電腦測驗 150 分 2. 自行參加多益 (TOEIC) 考試, 成績須達筆試 520 分 3. 自行參加 IELTS 考試, 成績須達筆試 4.5 級 4. 自行參加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 (LTTC)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 成績需達中級合格 5. 自行參加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 CMS(Cambridge Main Suite) 考試, 成績須 達 PET(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標準 6. 自行參加外語能力測驗 (FLPT-English) 考試, 成績須達筆試 150 分及口試 S-1+ 標準 7. 自行參加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 (BULATS) 考試, 成績須達 ALTE 第二級 (Level 2) 標準 8. 自行參加國內外具有公信力之英文能力檢核測驗, 並且等同全民英檢 (GEPT) 中級能力 ( 含 ) 以上之等級者 9. 參加本校舉辦之英文檢核測驗, 成績須達綜合測驗 60 分, 聽力測驗 60 分 10. 修讀本校 英文三 課程成績及格者 惟學生應先參加上述任一測驗而成績未達及格標準, 並於三年級修讀本校 英檢輔導 課程, 而後再次參加測驗未通過者, 始得於四年級修讀 第十六條之一本校自 99 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班學生, 應於畢業前依規定時程通過資訊能力檢核測驗, 直至通過檢核始得畢業 通過下列三項檢核方式其中之一, 即視為通過本校資訊能力檢定 : 一 取得校外具公信力單位認證並經本校認可等同或優 ; 但不限於下列考試內容之資訊類別證照 : 1.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 TQC 認證之辦公軟體應用類之文書處理 電子試算表 簡報軟體與網際網路及行動通訊四科實用級 ( 任二科 ) 2. 勞委會技能檢定, 取得電腦軟體應用類丙級證照 3. 微軟公司 MOS 認證, 取得標準級 ( 任二科 ) 認證 4. 經濟部專業資訊人員鑑定之各類專業認證 5. 全國性資訊競賽, 並經入圍以上者 24

25 二 參加本校與國內大專校院 國內機構合辦之資訊能力檢核測驗考試, 檢核 科目為文書處理 電子試算表 簡報軟體與網際網路應用中任二科目成績 及格 三 修讀本校 辦公室應用軟體 課程成績及格者 學生應先修讀本 校 資訊與網路 或 計算機概論 課程成績及格者, 且參加上述任一測驗而成績未達及格標準, 並再次參加測驗仍未通過者, 始得修讀 第十七條學生修業年限, 各學系均為四年, 得延長二年, 具身心障礙學生, 修業最多可延長四年 ; 因懷孕 生產或哺幼之需要可再延長一至三年 選修非本系相關之科目與學分 ( 除該系另有規定外 ), 不得列入該系畢業總學分計算 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 得酌予抵免, 並得提高編級 降級轉系者, 其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 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第十八條學生入學本校前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 ; 入學本校後核准出國進修或修習其他教學單位課程, 其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 得依本校 學分抵免辦法 之規定申請抵免, 其辦法另訂之 學士班轉系生轉入二年級者, 其抵免學分總數至多以五十學分為原則 寒轉生至多以六十 九學分數為原則 ; 轉入三年級者, 其抵免學分總數至多以八十八學分為原則 寒轉生至多 以一百零一學分數為原則 ; 轉入四年級者, 其抵免學分總數至多以一百一十四學分為原則 學生自轉入年級起, 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 第十九條轉學生轉入二年級者, 在本校修業期限為三年, 至少修滿七十八學分 ; 轉學生轉入三年級者, 在本校修業期限為二年, 至少修滿四十學分 ; 轉學生轉入四年級者, 在本校修業期限為一年, 至少修滿十四學分 第二十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 依本校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辦理, 其要點另訂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校課程按學分計算, 凡每學期每週上課一小時為一學分, 實習或實驗每週二小時至四小時為一學分 第二十二條本校學業成績考核得以下列各種方式行之 : 一 日常考查 : 由教師隨時舉行之 二 臨時考試 : 由教師於上課時間內舉行之 三 期中考試 : 由教師於每學期中間舉行之 四 學期考試 : 於每學期終了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五 學期報告 : 由教師視需要指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校學生成績分學業 ( 包括實習 ) 操行二種 各種成績核計採百分計分法, 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並分為下列四等 : 甲等 (A): 八十分以上 乙等 (B): 七十分以上, 不滿八十分者 丙等 (C): 六十分以上, 不滿七十分者 丁等 (F): 不滿六十分者 第二十四條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 一 以修習科目之學分乘該科目所得之成績分數為成績積分 二 所修習科目學分之總和為修習學分總數 三 各修習科目成績積分之總和為成績積分總數 四 以修習學分總數除成績積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 暑期所修科目之學分與成績不得與學期所修科目之學分與成績合併核計 ; 惟其學分與成績得併入畢業學分與成績計算 各學期 ( 含暑修 ) 修習學分總數除成績積分總數, 為其畢業成績 第二十五條學生各項成績, 經教師交入註冊組後, 不得更改 但如屬教師之失誤, 致有遺漏或錯誤時, 該科教師應於開學後二週內, 依本校 學生學期成績繳交及更正辦法 之規定辦理更正, 其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六條學生因公 重病 親喪事故或懷孕 生產 哺幼等不能參加考試者, 必須提出證明向學生事務處請假, 並經教務處會簽同意後, 方得補考 凡各項考試曠考者, 其曠考部份之成績 25

26 概以零分計算 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 不得補考 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考試請假之補考, 應於次學期註冊前辦理之 ; 應屆畢業生最後一學期請假之補考, 在學期結束前辦理之 補考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七條各科目學期成績, 由授課教師根據本校學業成績考核方式加以評定, 規定期限內登錄成績於教師成績輸入系統, 並將學生分數記載表送交教務處存查 學生對於學期成績有疑義時, 得向教務處查詢 若教務處查明登錄之成績與教師所送成績相符, 且學生仍有疑義時, 則應由學生逕洽授課教師查詢 教師繳交 補交及更正成績之各項事宜, 應依本校 學生學期成績繳交及更正辦法 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期末考試因事假補考者, 其補考成績如超過六十分, 概以六十分計, 與平時 期中成績合併計算為學期成績 因公 因病 因喪或因懷孕 生產 哺幼請假補考者應以實際成績與平時 期中成績合併計算為學期成績 第二十九條學生於考試時如有作弊行為, 依情節輕重, 分別予以扣分 停考 記過或退學處分 第三十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累計二次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 應令退學 其餘九十一學年度 ( 含 ) 以前入學者依其入學時之舊制辦理 第三十一條僑生 外國學生 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 原住民籍學生 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 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累計二次達該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二者, 應令退學 具身心障礙及因懷孕 生產 哺幼照顧之學生, 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學生學期修習科目, 在九學分以內者, 得不受本學則第三十條或三十一條之限制 第三十三條一年級至二年級學生每學期均必修體育, 不得以衝堂為由申請停修, 如因修習成績不及格須補修者, 得於次學年以後之同學期重修, 每學期以補修一學期體育為限 ; 如修業期限屆滿, 尚未修畢應修體育課程者, 應延長修業年限修習之, 期滿仍未修習完畢, 則予退學 第三十四條凡一科目內容分為講授及實驗或實習二種者, 得各分設為一科目, 其學分及成績均分別計算 第三十五條學生修習必修課程全學年之科目, 其上學期成績不及格者應予重修, 成績在四十分 ( 不含 ) 以下者, 不得續修該科目下學期之課程 一 上學期成績在四十分以上, 得續修該科目下學期之課程 二 上學期成績及格, 但下學期不及格, 應重修下學期課程 第三十六條重複修習已及格科目, 以一次為限, 其選課 學分及成績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且受本學則第三十條或三十一條之規範, 惟不列計於畢業學分數內 畢業學分數認列科目之成績, 以學生修習第一次成績登錄之 第三十七條學生入學 轉學考試, 期中 學期考試試卷或報告至少應妥為保管一年, 以備查考 第四章請假 缺席 扣分第三十八條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 依照本校請假規則辦理 學生經核准請假而缺席者為缺課,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為曠課, 惟經核准之公 懷孕 生產 哺幼之照顧等假不計入缺課時數範圍內 缺課及曠課之處理規定如下 : 一 曠課一小時, 以缺課二小時論 二 學生某一科目之缺課總時數達該科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 經該科教師通知教務處時即不准參加該科目之學期考試, 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 三 學生缺課總時數達全學期所修學分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 即勒令休學 第五章輔系 雙主修 學程 轉系第三十九條各學系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一學期止 ( 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 申請修讀輔系 已核准修讀輔系一次者, 不得再申請 但由原肄業學系轉入前已核准之輔系者, 得申請以原肄業學系為輔系 修讀讀輔系課程應至少修習其專業 ( 門 ) 必修科目二十學分以上 凡修滿輔系規定科目與學分, 成績及格者, 其學位證書均加註輔系名稱 學生申請修讀輔系之相關規定, 依本校 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並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第四十條 各學系學士班學生得自第二學年起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一學期止 ( 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 申請加修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26

27 修讀雙主修課程加修學系畢業學分應在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至少四十學分以上 凡修滿雙主修學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 成績及格者, 其學位證書均加註雙主修與學系名稱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相關規定, 依本校 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第四十條之一各學系學生得自第二學年起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止 ( 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 申請修讀跨領域學程, 修滿跨院系所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 成績及格者, 應於其歷年成績單上加註載明學程名稱, 並另行核發學程證明書 申請修讀跨領域學程之相關規定, 依本校 學生修讀跨院系所學程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條之二學生申請修讀他校輔系 雙主修與學程者, 經本校與他校同意後, 依他校之規定辦理 他校學生經其就讀學校及本校之同意後, 得申請修讀本校輔系 雙主修與學程, 其申請資格與修讀規定依本校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學士班學生申請轉系,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各學系學生入學滿一學年者得申請轉系 ; 二 於第三學年開始前申請者, 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 ; 三 其因特殊原因, 於第四學年開始前申請者, 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 ; 四 其於更高年級申請者, 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 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 以上轉系申請時間, 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 第四十二條學士班學生轉系以一次為限, 並須完成轉入學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學生降級轉系者, 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 不列入轉入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第四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轉系 : 一 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二 四年級肄業生 三 已核准轉系一次者 四 在休學期間者 五 經申請 推薦甄試 保送入學者 但情況特殊, 經教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六 經甄選入學學校推薦管道入學者 但情況特殊, 經教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轉系學生轉入年級之學生名額, 以不超過該系原核定新生名額加二成為度 第四十五條學生申請轉系須填具申請表 ( 須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認可 ) 於公告期間逕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由教務處彙整後統一請轉出系系主任簽註意見, 再送請轉入系審核, 經該系轉系審查委員會同意後, 由教務處辦理後續事宜 各系轉系審查委員會之組成辦法由各系另訂之 各系審查會議於收到教務處轉送之申請案後十日內召開 第四十六條學生須符合轉入系之標準, 方得轉系 各系可依其特性辦理測驗及需要之審查 評比方式, 評定標準由各系另訂之 經核准轉系學生, 不得申請變更或撤銷 第四十七條轉系學生須完成轉入學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 方得畢業 轉系學生應補修科目, 由轉入學系之系主任核定之 同系學生申請轉組者, 應比照轉系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休學 復學 轉學 退學第四十八條學生如因重病 ( 持有健保局特約地區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書 ) 或特殊事故 ( 附相關證明 ) 辦理休學, 須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同意, 並由所屬學系及教務處核准後, 始得休學 休學手續應於校曆明定之學期考試前辦妥 第四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令休學 : 一 缺課總時數達全學期所修學分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 二 患病經健保局特約地區醫院以上證明六週內難於痊癒者或有礙公共衛生者 三 其他依本校相關規定應予休學者 第五十條學生每次得申請休學一學期至二學年 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 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 得酌予延長休學一年 在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 須檢具徵集令影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 服役期限不列入休學年限併計 ), 服役期滿, 憑退伍令申請復學, 期滿不復學者, 以退學論 27

28 第五十一條學生因懷孕得申請 產假 六週 ( 含星期國定例假日 ) 產後育嬰學生得申請休學一至六學期 ( 期間不列入休學年限併計 ), 以一次為限, 期滿不復學者, 以退學論 第五十二條休學學生應於期滿前辦理復學手續, 復學時仍應在原肄業之學系及相銜接年級肄業 休學時, 學期尚未結束者, 復學時不得申請補考, 並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前項原肄業學系變更或停辦時, 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肄業 第五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退學 : 一 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三 學業成績不及格, 有本學則第三十條或三十一條情形者 四 休學期滿未申請復學, 亦未繼續申請休學者 五 逾期未註冊, 亦未於規定期間請准休學者 六 修業期滿, 經延長修業期限仍無法修滿主系規定科目與學分者 七 自動申請退學者 八 未經核准, 同時在其他學校註冊入學者 九 依本校相關規定應令休學, 但其累計休學期限已屆滿者 十 其他依本校相關規定應予退學者 第五十四條學生請求轉學, 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 並經教務長之核准, 始可發給轉學證明書 學生因不得已事故申請退學, 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 並經教務長核准 第五十五條申請轉學 退學或勒令退學學生, 如在校修滿一學期具有成績, 得發給轉學或修業證明書, 但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退學者, 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第五十六條休 退學學生之退費標準, 悉比照教育部 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費作業要點 辦理之 未於退費截止日之前提出申請休 退學及退費手續者, 不予退費 但因成績因素退學或其他特殊情況經教務處核准者, 不在此限 第五十七條學生所繳學經歷證件, 如有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等情事, 或入學考試舞弊者經學校查證屬實, 或判刑確定者, 即予開除學籍, 除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外, 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如在畢業後發現, 勒令繳還畢業證書, 並公告取銷畢業資格 第五十八條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 得依本校 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之規定提出申訴 申訴結果未確定前, 學生得提出繼續在校肄業之書面請求, 經學校同意在校肄業者, 學校除不得授給畢業證書外, 其他修課 成績考核 獎懲得比照在校生處理 前項退學之申訴, 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 其修業 學籍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以原處分日期為準 二 申訴期間所修習科目學分, 得發給學分證明書 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 未獲救濟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 本校應另為處分 依前述規定經本校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 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 本校應輔導復學, 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 並得補辦休學 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另訂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七章畢業 學位第五十九條學生依第十五條所定修業期滿, 並各學期操行成績均及格者, 准予畢業, 完成離校手續後, 由本校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十條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規定全部應修科目與學分, 成績優異且符合下列標準者, 得准提前畢業 : 一 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二 每學期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三 必修之體育課程每學期成績在七十分以上 四 每學期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 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應於可畢業學期考試結束之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轉學本校二年級之轉學生, 成績優異符合前條標準, 且在原校所修科目學分, 經採認抵免屬必修科目者, 其各該科目學期成績平均應達八十分以上, 始得申請提前畢業 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 修滿該學系規定之全部科目與學分, 但不合提前畢業規定者, 仍應註冊入學, 其應修學分數由系主任參照第十二條規定決定之 第六十一條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 未能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者得延長期限一學期至二學年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於延長修業期滿後, 已修滿本系應修科目與學分, 而未修滿另一主修應修科目 28

29 與學分者, 得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學年 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補修或重修者, 第一學期得免予註冊, 辦理休學 ( 不列入休學年限併計 ), 註冊者至少應修習一個科目, 違者應予退學 第參篇 碩士班 博士班 第一章入學第六十二條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 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經本校各學系 ( 所 ) 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 甄試方式招收之學生或經本校依 外國學生入學辦法 之規定, 審查合格之外國學生, 得入本校各學系 ( 所 ) 碩士班肄業 外國學生入學辦法 另訂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六十三條依下列規定者得入本校各學系 ( 所 ) 博士班肄業 一 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碩士學位, 經本校各學系 ( 所 ) 博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 二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由原就讀或相關學系 ( 所 ) 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荐, 經擬就讀之系 ( 所 ) 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 逕修讀博士學位, 惟不得同時提出碩士學位考試申請 ( 一 ) 修習碩士班應修科目至少十六學分 ( 二 ) 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 三 ) 碩士班研究生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名次在原碩士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 或其他特殊情形經該學系 ( 所 ) 評定為成績優異, 並確具明顯研究潛力者 三 外國學生得依本校 外國學生入學辦法 之規定申請入學博士班 其辦法另訂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四 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 ( 含符合成績優異提前畢業規定者 ), 合於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得申請修讀博士學位, 其申請辦法另訂之 第二章註冊 選課第六十四條研究生之註冊及選課, 悉依第二篇第二章相關規定辦理, 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 由各學系 ( 所 ) 核定之, 其未依系 ( 所 ) 規定辦理者, 應令休學 第六十五條研究生修習學士班課程, 其成績不與當學期成績平均, 學分亦不併入畢業學分計算 第六十六條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資格比照學位授予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有關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 研究生之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擔任該生論文指導教授 更換指導教授, 應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後重新提出申請, 並經系 ( 所 ) 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更換之 以上相關規定依本校 研究生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要點 辦理之 第三章修業年限 學分 成績 退學第六十七條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博士班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在職生及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期限得酌予再延長一年 具身心障礙學生, 修業最多可延長四年 ; 因懷孕 生產或哺幼之需要可再延長一至三年 逕行攻讀博士學位者, 自入博士班起, 依博士班之規定 第六十八條碩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二十四學分, 博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十八學分,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須修滿三十學分 惟各系所於修業規則中提高其畢業學分數者, 依其提高之學分數 前項學分均不包括畢業論文學分 第六十九條研究生成績分學業 操行二種, 採百分計分法核計為原則, 以一百分為滿分, 七十分為及格, 不及格者不得補考 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碩士班 博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 為其畢業成績 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 准用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七十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 一 在規定期限內學位考試或資格考核成績不及格, 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 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二 修業期限屆滿, 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通過學位考試者 29

30 三 該學期所修學分數達六學分, 所有科目均曠考或學期學業成績全部零分者 四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五 入學資格經審查不合者 六 逾期未註冊, 亦未於規定期間請准休學者 七 休學期滿未申請復學, 亦未繼續申請休學者 八 自動申請退學者 九 依本校相關規定應令休學, 但其累計休學期限已屆滿者 十 其他依本校相關規定應予退學者 第七十一條逕修讀博士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修讀系 ( 所 ) 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 得申請回原系 ( 所 ) 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 ( 所 ) 修讀碩士學位 : 一 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 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 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前項第三款學生, 若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 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 得授予碩士學位 轉入碩士班就讀者, 其在博士班之修業年限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惟仍須受第七十四條規定限制 以上相關規定依本校 碩 學士班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辦理之 第七十二條研究生學位考試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之規定辦理, 該辦法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第四章畢業 學位第七十三條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之規定者, 始可畢業 一 在規定年限內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 博士生並需經資格考核成績及格者 二 通過本校各學系 ( 所 ) 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 三 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 第七十四條合於前條規定之研究生, 完成離校手續後, 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 並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 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 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 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六章其他第七十五條本篇無特別規定者准用本學則第二篇有關各條之規定 第肆篇 第七十六條 第七十七條 第七十八條 學籍管理 本校學生學籍資料所登記之學生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 一律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 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 應更正 學生在校肄業之院 系 所 組別 年級 成績 註冊 休學 復學 轉系 轉所 退學 轉學 輔系 雙主修等學籍記錄, 概以教務處註冊組之各學年度學生名冊及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原始表冊為準 在校生及畢 ( 肄 ) 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者, 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 向教務處申請辦理 第伍篇附則 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 本學則有關學生申請事項, 本校得另訂補充規定 本校僑生學籍之處理, 準用本學則有關各條之規定 本學則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 有關教育法令及本校相關章則辦理 本學則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提送校務會議通過, 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0

31 31

32 佛光大學語文檢核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六 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 第三條 本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期中考前舉辦國文檢核, 第二學期期中考後舉辦英文檢核, 二年級學生一律參加測驗 第三條 本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期中考前舉辦國文檢核 第二學期期中考後舉辦英文檢核, 二年級學生一律參加測驗 本校二年級學生一律參加國文檢核 英文檢核測驗 第六條 學生報名卻未完成考試者, 不得做為選修 英檢輔導 英文三 國文檢核輔導課程 及 國文三 的 第四條 學生報名卻未完成考試者, 不得做為選修 英檢輔導 補強英文 的依據 1. 原為條文第四條, 修訂為第六條 依據 2. 補強英文 修訂為 英文三 3. 新增 國文檢核輔導課程 及 國文三 第四條國文檢核方式及標準如下 : 一 國文檢核測驗由本校自行舉辦 二 檢核範圍以本校國文教材範圍為原則 三 檢核方式與題目類型由國文授課教師開會決議 四 檢核成績分為及格與不及格, 其標準由國文授課教師開會決議 五 凡參加檢測未通過者, 需於二年級修讀本校 國文檢核輔導課程, 而後再次參加測驗未通過者, 始得於三年級或四年級選修 國文三, 成績及格者視同通過檢核 第五條國文檢核方式及標準如下 : 一 國文檢核測驗由本校自行舉辦 二 檢核範圍以本校國文教材範圍為原則 三 檢核方式與題目類型由國文學門教師會議決議 四 檢核成績分為及格與不及格, 其標準由國文學門教師會議決議 1. 原為條文第五條, 修訂為第四條 2. 增訂第四條第五項 第五條英文檢核途徑及標準如下 : 第六條英文檢核途徑及標準如下 : 原為條文第六條修訂為第五 32

33 一 自行參加托福 (TOEFL) 測驗考 試, 成績須達筆試 480 分, 電腦 測驗 150 分 一 自行參加托福 (TOEFL) 測驗考 試, 成績須達筆試 480 分, 電 腦測驗 150 分 條 二 自行參加多益 (TOEIC) 測驗考試, 成績須達筆試 520 分 三 自行參加 IELTS 考試, 成績須達 4.5 級 四 自行參加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 (LTTC)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考試, 成績須達中級標準 五 自行參加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 CMS(Cambridge Main Suite ) 考試, 成績須達 PET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標準 六 自行參加外語能力測驗 (FLPT-English) 考試, 成績須達筆試 150 分及口試 S-1+ 標準 七 自行參加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 (BULATS) 考試, 成績須達 ALTE 第二級 (Level 2) 標準 八 參加本校舉辦之英文檢核測驗考試, 成績須達綜合測驗 60 分, 聽力測驗 60 分 九 修讀本校 英文三 課程成績及格者 惟學生應先參加上述任一測驗而成績未達及格標準, 並於三年級修讀本校 英檢輔導 課程, 而後再次參加測驗未通過者, 始得於四年級修讀 第七條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 上肢重度障礙, 或其他因功能性障礙嚴重影響說 聽 讀 寫能力學生得依個案申請部分免予或全部免予檢定 一 獲准部分免予英文檢定者, 其未免除部分應先參加本校舉辦之英文檢核測驗, 成績若未達及格標 第七條 二 自行參加多益 (TOEIC) 測驗考 試, 成績須達筆試 520 分 三 自行參加 IELTS 考試, 成績須 達 4.5 級 四 自行參加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 (LTTC)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 測驗考試, 成績須達中級標準 五 自行參加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 分級測驗 CMS ( Cambridge Main Suite) 考試, 成績須達 PET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標 準 六 自行參加外語能力測驗 (FLPT-English) 考試, 成績須 達筆試 150 分及口試 S-1+ 標準 七 自行參加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 能力測驗 (BULATS) 考試, 成 績須達 ALTE 第二級 (Level 2) 標準 八 參加本校舉辦之英文檢核測驗考 試, 成績須達綜合測驗 60 分, 聽 力測驗 60 分 九 修讀本校 補強英文 課程成績 及格者 惟學生應先參加上述任 一測驗而成績未達及格標準, 並 於三年級修讀本校 英檢輔導 課程, 而後再次參加測驗未通過 者, 始得於四年級修讀 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 上 肢重度障礙, 或其他因功能性障 礙嚴重影響說 聽 讀 寫能力 學生得依個案申請部分免予或全 部免予檢定 一 獲准部分免予英文檢定者, 其未 免除部分應先參加本校舉辦之 英文檢核測驗, 成績若未達及格 補強英文 修訂為 英文三 33

34 準, 須於三年級修讀本校 英檢輔導 課程, 而後再次參加測驗未通過者, 始得於四年級修讀本校 英文三 課程 二 獲准全部免予英文檢定者, 應於四年級修讀本校 英文三 課程 低收入戶同學參加本校與國內語文機構合辦之檢核測驗, 成績及格者其報名費由本校支付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提送校務會議通過, 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標準, 須於三年級修讀本校 英檢輔導 課程, 而後再次參加測驗未通過者, 始得於四年級修讀本校 補強英文 課程 二 獲准全部免予英文檢定者, 應於四年級修讀本校 補強英文 課程 低收入戶同學參加本校與國內語文機構合辦之檢核測驗, 成績及格者其報名費由本校支付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提送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4

35 佛光大學語文檢核辦法 教務會議通過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通過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通過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通過 校務會議通過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 6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為提升學士班學生之語文能力, 依本校學則規定訂定 佛光大學語文檢核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學士班學生應於畢業前依本校規定時程通過本校語文檢核測驗 檢核科目為國文與英文 本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期中考前舉辦國文檢核, 第二學期期中考後舉辦英文檢核, 二年級學生一律參加測驗 未通過測驗者, 於次年再行測試, 直至通過檢核始得畢業 第四條國文檢核方式及標準如下 : 一 國文檢核測驗由本校自行舉辦 二 檢核範圍以本校國文教材範圍為原則 三 檢核方式與題目類型由國文授課教師開會決議 四 檢核成績分為及格與不及格, 其標準由國文授課教師開會決議 五 凡參加檢測未通過者, 需於二年級修讀本校 國文檢核輔導課程, 而後再次參加測驗未通過者, 始得於三年級或四年級選修 國文三, 成績及格者視同通過檢核 第五條英文檢核途徑及標準如下 : 一 自行參加托福 (TOEFL) 測驗考試, 成績須達筆試 480 分, 電腦測驗 150 分 二 自行參加多益 (TOEIC) 測驗考試, 成績須達筆試 520 分 三 自行參加 IELTS 考試, 成績須達 4.5 級 35

36 四 自行參加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 (LTTC)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考試, 成績須達中級標準 五 自行參加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 CMS(Cambridge Main Suite) 考試, 成績須達 PET(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標準 六 自行參加外語能力測驗 (FLPT-English) 考試, 成績須達筆試 150 分及口試 S-1+ 標準 七 自行參加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 (BULATS) 考試, 成績須達 ALTE 第二級 (Level 2) 標準 八 參加本校舉辦之英文檢核測驗考試, 成績須達綜合測驗 60 分, 聽力測驗 60 分 九 修讀本校 英文三 課程成績及格者 惟學生應先參加上述任一測驗而成績未達及格標準, 並於三年級修讀本校 英檢輔導 課程, 而後再次參加測驗未通過者, 始得於四年級修讀 第六條 學生報名卻未完成考試者, 不得做為選修 英檢輔導 英文三 國文檢核輔導課程 及 國 文三 的依據 第七條 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 上肢重度障礙, 或其他因功能性障礙嚴重影響說 聽 讀 寫能力學生得依個案申請部分免予或全部免予檢定 一 獲准部分免予英文檢定者, 其未免除部分應先參加本校舉辦之英文檢核測驗, 成績若未達及格標準, 須於三年級修讀本校 英檢輔導 課程, 而後再次參加測驗未通過者, 始得於四年級修讀本校 英文三 課程 二 獲准全部免予英文檢定者, 應於四年級修讀本校 英文三 課程 低收入戶同學參加本校與國內語文機構合辦之檢核測驗, 成績及格者其報名費由本校支付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語文檢核由通識教育委員會國文與英文課程教師規劃之, 執行單位為教務處 外國語文學系學生語文檢核標準由該系自行訂定 為鼓勵本校學生自我提升英文能力, 本校學生依學系與班別區分, 參加下列測 驗, 其成績達到標準者, 給予 2000 元獎勵 一 學士班一般學系學生 : ( 一 ) 托福 (TOEFL) 測驗考試成績須達筆試 550 分, 電腦測驗 213 分 ( 二 ) 多益 (TOEIC) 測驗考試成績須達筆試 760 分 ( 三 )IELTS 考試成績須達 6 級 ( 四 )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考試成績須達筆試中高級標準 ( 五 )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 CMS(Cambridge Main Suite) 考 36

37 試成績須達 FCE(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標準 ( 六 ) 外語能力測驗 (FLPT-English) 考試成績須達筆試 195 分及口試 S-2 標準 ( 七 ) 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 (BULATS) 考試成績須達筆試 ALTE 第三級 (Level 3) 標準 ( 八 ) 本校舉辦之英文檢核測驗考試成績須達綜合測驗 115 分, 聽力測驗 115 分 二 碩博士班 ( 含在職專班 ) 及外國語文學系學士班學生 : ( 一 ) 托福 (TOEFL) 測驗考試成績須達筆試 600 分, 電腦測驗 250 分 ( 二 ) 多益 (TOEIC) 測驗考試成績須達筆試 890 分 ( 三 )IELTS 考試成績須達筆試 7 級 ( 四 )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考試成績須達筆試高級標準 ( 五 )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 CMS(Cambridge Main Suite) 考試成績須達 CAE(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標準 ( 六 ) 外語能力測驗 (FLPT-English) 考試成績須達筆試 240 分及口試 S-2+ 標準 ( 七 ) 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 (BULATS) 考試成績須達筆試 ALTE 第四級 (Level 4) 標準 ( 八 ) 本校舉辦之英文檢核測驗考試成績須達綜合測驗 120 分, 聽力測驗 第十一條 120 分 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提送校務會議通過, 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7

38 佛光大學資訊能力檢核辦法 九十八學年度第 2 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9 學年度起入學學士班學生適用第一條本校為提升學士班學生之資訊能力, 裨益學生升學及就業之生涯規劃, 依學則規定訂定 佛光大 第二條 第三條 學資訊能力檢核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學士班學生應於畢業前依規定時程通過資訊能力檢核測驗 本校於每學期舉辦資訊能力檢核一次, 二年級學生一律參加測驗 未通過測驗者, 於次學期再行 測驗, 直至通過檢核始得畢業 第四條凡通過下列三項檢核其中之一, 即視為通過本校資訊能力檢定 : 一 取得校外具公信力單位認證並經本校認可等同或優於下列 ; 但不限於考試內容之資訊類別 證照 : 證照名稱主辦單位認證項目 TQC 認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 辦公軟體應用類之文書處理 電子試算表 簡報軟體與網際網路及行動通訊四科實 勞委會技能檢定 勞委會 電腦軟體應用類丙級 MOS 認證 微軟公司 標準級 ( 任二科 ) 經濟部專業資訊人員 經濟部 各類專業認證 全國性資訊競賽各主辦單位入圍以上者 二 參加本校與國內機構合辦之資訊能力檢核測驗考試, 檢核科目為文書處理 電子試算表 簡報軟體與網際網路應用中任二科目成績及格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三 修讀本校 辦公室應用軟體 課程成績及格者 惟學生應先修讀本校 資訊與網路 或 計算機概論 課程成績及格者, 且參加上述任一測驗而成績未達及格標準, 並再次參加測驗仍未通過者, 始得修讀 學生報名卻未完成考試者, 不得做為選修 辦公室應用軟體 的依據 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 上肢重度障礙, 或其他因功能性障礙嚴重影響讀 寫能力學生得依個案申請免予檢核測驗 免予資訊能力檢核測驗者, 應於畢業前修讀 辦公室應用軟體 課程 低收入戶同學參加本校與國內機構合辦之資訊檢核測驗, 成績及格者其報名費由本校支付 資訊能力檢核由通識教育委員會資訊與網路課程教師規劃之, 執行單位為教務處 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提送校務會議通過, 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8

39 附件七 佛光大學學門評鑑辦法 ( 擬廢止 )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通過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本校為提昇教學研究之品質與水準, 協助各教學單位之發展, 訂定學門評鑑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本校應接受學門評鑑之單位為學系 研究所 通識教育各學門 本校成立校級學門評鑑小組與各教學單位評鑑小組 校級評鑑小組之當然委員為校長 教務長 研發長 通識教育委員會召集人, 另由校長聘請校外學者 產業界領袖各三至五人組成之, 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教務長為執行秘書, 負責推動 規劃與督導教學單位之評鑑 第五條各教學單位學門評鑑委員由校級學門評鑑小組推薦, 經校長敦聘校外專家學者三至六人組成之, 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第六條 第七條 各教學單位之評鑑以每隔三至五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而且應以實地訪問評鑑為之 各學系 研究所接受評鑑時, 準備受評資料包括 : 規劃與發展方向 行政支援與架構 人力資源 圖書 設備 空間與經費 課程與輔導 研究成果 學術活動 服務與推廣工作 學生表現 校友成就等 第八條各學系 研究所之評鑑項目, 應包括下列項目 : 一 在教學 研究 輔導 服務等方面之特色與仍待努力之事項 二 評鑑時之學術研究水準與國內其他大學相同學系 ( 研究所 ) 之比較 ( 需列出比較對象之名稱 ) 三 軟體 硬體設施與人力資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 未來需要支援之項目與具體理由 四 未來五年在教學 研究 輔導 服務等方面希望達到的目標是否合理, 其具體作法是否可行 通識教育委員會各學門比照前述規定辦理評鑑事宜 第九條各教學單位評鑑之進行程序如下 : 一 校級學門評鑑小組於每年四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學年度擬辦理之評鑑計畫與時程, 訂定各受評單位之評鑑指標及其權重分配, 並即通知受評單位 二 校級學門評鑑小組於各受評單位接受訪評日期三個月以前, 成立該單位之評鑑小組 三 受評單位於訪評日期兩個月以前, 依照校級學門評鑑小組核定之表格提報評鑑資料, 再由校級學門評鑑小組送請該單位評鑑委員審閱 四 受評單位評鑑委員之訪評步驟, 包括聽取本校相關主管和受評單位報告說明, 視察設備 教學狀況 研究狀況, 與師生 職技員工進行個別或團體訪談 委員交換意見與綜合優缺點後完成評鑑表, 並於評鑑結束前與本校相關行政主管舉行座談, 提出評鑑結果的口頭摘要報告 五 評鑑委員於評鑑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校級學門評鑑小組提出詳細評鑑結果書面報告 六 校級學門評鑑小組彙整各受評單位評鑑委員之書面報告後, 公布最後學門評鑑結果 第十條 評鑑結果應予公布, 並送受評單位作為改進之參考 本校得依據評鑑結果作為調整招生人數 分配資源與規劃校務發展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 修正時亦同 39

40 學門評鑑時程表與應辦理事項 項次期間辦理事項承辦單位 一每年三月底前籌組校級評鑑小組 教務處 二 三 四 每年四月底前 實地訪評之二個 製發校級評鑑小組校外委員聘書 校級評鑑小組提出下一學年擬辦理之評鑑計畫與時程, 並通知受評單位 成立受評單位之評鑑小組 教務處簽辦後, 請校長致送校級評鑑委員 校級評鑑小組 教務處 五製作受評單位評鑑委員聘書 教務處簽辦 六 實地訪評之二個 受評單位依照評鑑表格提報評鑑所需資料, 送教務處彙辦 各受評單位 七 實地訪評之一個 教務處將受評單位提報之評鑑資料, 連同委員聘書送請受評單位之評鑑委員審閱 教務處 八九 評鑑結束前評鑑結束後一個 受評單位評鑑委員會展開實地訪問評鑑作業, 於結束實地訪評前提出評鑑結果之口頭摘要報告 受評單位評鑑委員提出詳細評鑑結果書面報告 受評單位受評單位評鑑小組校級評鑑委員 受評單位評鑑委員校級評鑑小組 十 評鑑結束後二個 校級評鑑小組公布最後評鑑報告 校級評鑑小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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